附件二: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附件二:"

Transcription

1 方 城 县 龙 城 路 西 延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JZ-G 监 理 标 招 标 单 位 : 方 城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代 理 公 司 : 河 南 永 安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第 1 页 共 64 页

2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5 方 城 县 龙 城 路 西 延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5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总 则 项 目 概 况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费 用 承 担 保 密 语 言 文 字 计 量 单 位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预 备 会 分 包 偏 离 的 组 成 的 澄 清 的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保 证 金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开 标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程 序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原 则 第 2 页 共 64 页

3 6.3 评 标 合 同 授 予 定 标 方 式 中 标 通 知 签 订 合 同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不 再 招 标 纪 律 和 监 督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诉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评 分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方 法 评 审 标 准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评 标 程 序 初 步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评 标 结 果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一 工 程 概 况 三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四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五 签 约 酬 金 六 期 限 七 双 方 承 诺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委 托 人 向 监 理 人 承 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派 遣 相 应 的 人 员, 提 供 房 屋 资 料 设 备, 并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酬 金 八 合 同 订 立 在 涉 及 工 程 延 期 天 内 和 ( 或 ) 金 额 万 元 内 的 变 更, 监 理 人 不 需 请 示 委 托 人 即 可 向 承 包 人 发 布 变 更 通 知 B-3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提 供 时 间 备 注 工 程 立 项 文 件 第 3 页 共 64 页

4 2. 工 程 勘 察 文 件 工 程 设 计 及 施 工 图 纸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合 同 施 工 许 可 文 件 其 他 文 件 第 五 章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4 页 共 64 页

5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方 城 县 龙 城 路 西 延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编 号 :JZ-G 招 标 条 件 方 城 县 龙 城 路 西 延 工 程 项 目 已 由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为 方 城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自 筹 资 金,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项 目 名 称 : 方 城 县 龙 城 路 西 延 工 程 项 目 2.2 招 标 内 容 : 施 工 监 理 2.3 招 标 范 围 :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2.4 计 划 工 期 :120 日 历 天 2.5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2.6 项 目 划 分 : 本 项 目 共 分 为 六 个 标 段 第 一 标 段 路 基 路 面 施 工 第 二 标 段 人 行 道 雨 水 管 道 隔 离 带 土 方 电 缆 弱 电 管 道 第 三 标 段 人 行 道 雨 水 管 道 隔 离 带 土 方 电 缆 弱 电 管 道 第 四 标 段 路 灯 工 程 第 五 标 段 绿 化 工 程 第 六 标 段 监 理 标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第 一 标 段 :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和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二 级 乙 类 养 护 资 质, 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具 备 公 路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正 在 施 工 建 设 工 程 ;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 含 )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2013 年 1 月 份 以 来 企 业 具 有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且 企 业 信 誉 良 好 ; 第 二 标 段 : 具 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具 备 市 政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正 在 施 工 建 设 工 程 ;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 含 )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2013 年 1 月 份 以 来 企 业 具 有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且 企 业 信 誉 良 好 ; 第 三 标 段 : 具 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具 有 有 效 第 5 页 共 64 页

6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具 备 市 政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正 在 施 工 建 设 工 程 ;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 含 )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2013 年 1 月 份 以 来 企 业 具 有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且 企 业 信 誉 良 好 ; 第 四 标 段 : 同 时 具 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和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具 备 市 政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正 在 施 工 建 设 工 程 ;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 含 )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2013 年 1 月 份 以 来 企 业 具 有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且 企 业 信 誉 良 好 ; 第 五 标 段 : 企 业 具 备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园 林 绿 化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正 在 施 工 建 设 工 程 ;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 含 )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2013 年 1 月 份 以 来 企 业 具 有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且 企 业 信 誉 良 好 ; 第 六 标 段 :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具 有 市 政 施 工 监 理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拟 任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持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3.2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资 格 审 查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废 标 处 理 3.3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允 许 分 包 和 转 包 3.4 各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告 知 函 的 开 具 时 间 应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至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日 期 间, 查 询 对 象 包 含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3.6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投 标 报 名 发 售 保 证 金 缴 纳 : 4.1 报 名 时 间 : 2016 年 3 月 9 日 上 午 8:00 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 下 午 17:00( 北 京 时 间, 公 休 日 休 息, 下 同 ) 4.2 下 载 起 止 时 间 :2016 年 3 月 9 日 上 午 8:00 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 下 午 17:00 投 标 人 在 交 易 中 心 注 册 会 员 并 报 名 该 项 目 后, 即 可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下 载 4.3 报 名 方 法 : 本 项 目 只 接 受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网 上 报 名, 不 接 受 其 它 形 式 报 名 潜 在 投 标 人 报 名 必 须 通 过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网 址 左 侧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入 口 进 入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 详 见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会 员 报 名 及 网 上 下 载 操 作 手 册 ( 非 电 子 辅 助 开 评 标 ) ); 潜 在 投 标 人 若 是 初 次 报 名, 需 先 注 册 会 员 账 号 ( 潜 在 投 标 人 务 必 按 照 会 员 账 号 要 求 进 行 注 册, 内 容 填 写 必 须 真 实 完 整, 否 则 会 员 注 册 审 核 不 予 通 过, 因 此 报 名 失 败 或 会 员 注 册 时 提 供 的 信 息 和 投 标 时 不 一 致 由 此 造 成 的 各 项 损 失 均 由 潜 在 投 标 人 负 责 会 员 注 册 详 见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会 员 注 册 操 作 手 册 ) 第 6 页 共 64 页

7 4.3.3 会 员 注 册 时, 需 提 供 潜 在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基 本 账 号 开 户 许 可 证 等 相 关 证 件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开 标 当 天 投 标 人 需 携 带 相 关 证 件 原 件 到 现 场 进 行 资 格 后 审 4.4 采 购 / 获 取 方 法 : 潜 在 投 标 人 网 上 报 名 后, 自 行 登 录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 从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左 侧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入 口 进 入 ) 下 载 采 购 /, 若 因 为 自 身 原 因 错 过 文 件 下 载 时 间, 造 成 损 失 由 潜 在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 详 见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会 员 报 名 及 网 上 下 载 操 作 手 册 ( 非 电 子 辅 助 开 评 标 ) ) 4.5 费 用 : 500 元 / 标 段, 售 后 不 退 投 标 人 须 在 开 标 当 天 开 标 前, 到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以 现 金 形 式 缴 纳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4.6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5 日 17:00( 以 银 行 到 帐 时 间 为 准 )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 第 一 标 段 : 人 民 币 伍 万 零 壹 元 整 ( 元 ); 第 二 标 段 : 人 民 币 壹 拾 叁 万 零 贰 元 整 ( 元 ) ; 第 三 标 段 : 人 民 币 壹 拾 叁 万 零 叁 元 整 ( 元 ); 第 四 标 段 : 人 民 币 伍 仟 零 肆 元 整 ( 5004 元 ); 第 五 标 段 : 人 民 币 伍 仟 零 伍 元 整 ( 5005 元 ); 第 六 标 段 : 人 民 币 伍 仟 零 陆 元 整 ( 5006 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交 易 中 心 保 证 金 专 户, 且 转 账 时 应 在 汇 款 附 言 ( 备 注 ) 栏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分 项 目 及 标 段 填 写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附 言 ( 备 注 ) 填 写 规 定 如 下 : 龙 城 路 西 延 工 程 标 段 投 标 人 如 投 报 多 个 标 段, 保 证 金 应 分 标 段 分 别 足 额 转 入 多 个 标 段 保 证 金 不 能 合 计 金 额 转 入 凡 出 现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按 时 到 账, 未 按 照 要 求 足 额 缴 纳, 未 按 要 求 填 写 ( 绑 定 ) 致 使 保 证 金 无 法 识 别 的, 视 为 未 缴 纳 保 证 金 为 有 效 保 护 投 标 人 信 息, 交 易 中 心 在 本 项 目 开 标 前 不 获 悉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到 账, 不 开 具 保 证 金 收 款 收 据, 缴 纳 日 期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为 确 保 各 投 标 人 顺 利 进 场 交 易, 查 询 保 证 金 是 否 到 账 敬 请 自 行 到 汇 出 行 查 询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单 位 全 称 :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河 南 方 城 凤 裕 村 镇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号 : 行 号 : 第 7 页 共 64 页

8 4.7 网 上 注 册 及 报 名 时 若 有 疑 问, 请 及 时 与 交 易 中 心 信 息 股 联 系 ( 每 日 上 午 8:30 时 至 11:30 时, 下 午 15:00 时 至 17:00 时, 北 京 时 间, 节 假 日 除 外 ) 联 系 电 话 : 备 注 :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会 员 注 册 操 作 手 册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会 员 报 名 及 网 上 下 载 操 作 手 册 ( 非 电 子 辅 助 开 评 标 )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会 员 报 名 网 上 下 载 及 标 书 制 作 操 作 手 册 ( 电 子 辅 助 开 评 标 ) 在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右 下 角 资 料 下 载 处 查 看 下 载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及 开 标 : 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7 日 上 午 9 :00( 北 京 时 间 ) 5.2 地 点 :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 方 城 县 文 化 路 东 延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六 楼 ) 5.3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六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 本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网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发 布 7.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方 城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联 系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河 南 永 安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年 3 月 9 日 第 8 页 共 64 页

9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招 标 人 方 城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河 南 永 安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名 称 方 城 县 龙 城 路 西 延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方 城 县 城 区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资 金 出 资 比 例 全 额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招 标 范 围 施 工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监 理 服 务 工 期 控 制 目 标 工 程 施 工 期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质 量 控 制 目 标 合 格 进 场 时 间 接 到 招 标 人 通 知 后 一 日 内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具 有 市 政 施 工 监 理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拟 任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持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资 格 审 查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废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允 许 分 包 和 转 包 各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告 知 函 的 开 具 时 间 应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至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日 期 间, 查 询 对 象 包 含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不 接 受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第 9 页 共 64 页

10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7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不 允 许 下 列 重 大 偏 离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查 后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未 能 实 质 性 响 应, 应 认 定 为 无 效 标 ( 即 废 标 ): 1. 投 标 书 没 有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和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 2.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3. 投 标 人 拒 绝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 4.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规 定 的 期 限 ; 5. 投 标 文 件 附 加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 1.12 偏 离 6.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欺 诈 威 胁 以 行 贿 手 段 或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谋 取 中 标 采 取 可 能 影 响 评 标 公 正 性 的 不 正 当 构 成 的 其 他 材 料 招 标 人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手 段 的 ; 7.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但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的 ; 8.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项 目 总 监 与 资 格 预 审 或 报 名 时 内 容 不 一 致, 且 未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获 得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并 在 代 理 机 构 申 请 变 更 的 ; 9.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10. 不 符 合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11.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 12. 投 标 行 为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的 的 修 改 澄 清 的 补 充 文 件 ( 如 有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之 日 15 日 前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澄 清 文 件 发 出 后 24 小 时 内 第 10 页 共 64 页

11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修 改 的 时 间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修 改 文 件 发 出 后 24 小 时 内 无 投 标 有 效 期 6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5 日 17:00( 以 银 行 到 帐 时 间 为 准 )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 人 民 币 伍 仟 零 陆 元 整 ( 5006 元 ) 3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交 易 中 心 保 证 金 专 户, 且 转 账 时 应 在 汇 款 附 言 ( 备 注 ) 栏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分 项 目 及 标 段 填 写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附 言 ( 备 注 ) 填 写 规 定 如 下 : 龙 城 路 西 延 工 程 标 段 ; 投 标 人 如 投 报 多 个 标 段, 保 证 金 应 分 标 段 分 别 足 额 转 入 多 个 标 段 保 证 金 不 能 合 计 金 额 转 入 凡 出 现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按 时 到 账, 未 按 照 要 求 足 额 缴 纳, 未 按 要 求 填 写 ( 绑 定 ) 致 使 保 证 金 无 法 识 别 的, 视 为 未 缴 纳 保 证 金 4 为 有 效 保 护 投 标 人 信 息, 交 易 中 心 在 本 项 目 开 标 前 不 获 悉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到 账, 不 开 具 保 证 金 收 款 收 据, 缴 纳 日 期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为 确 保 各 投 标 人 顺 利 进 场 交 易, 查 询 保 证 金 是 否 到 账 敬 请 自 行 到 汇 出 行 查 询 5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单 位 全 称 :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河 南 方 城 凤 裕 村 镇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号 : 行 号 : 不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均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和 盖 单 位 公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第 11 页 共 64 页

12 3.7.4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陆 份, 电 子 版 壹 份 投 标 文 件 分 正 本 和 副 本,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应 采 用 粘 贴 装 订 要 求 封 套 上 写 明 方 式 装 订,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夹 等 可 随 时 拆 换 的 方 式 装 订 ( 投 标 函 附 录 一 式 两 份, 其 中 一 份 不 装 订, 密 封 在 正 本 封 套 内 ) 招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 第 标 段 ) 投 标 文 件 册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签 字 ) 在 2016 年 4 月 7 日 9 时 00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7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否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地 点 :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投 标 人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参 加 开 标 会, 否 则 招 标 人 将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5.2 开 标 程 序 见 开 标 程 序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履 约 保 证 金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5 人 ;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4 人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24 小 时 内, 在 河 南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1-3 名 形 式 : 现 金 或 银 行 转 账 金 额 :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5% 提 交 时 间 : 签 订 合 同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原 件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资 料 等 原 件 除 要 求 装 订 正 本 内 的 以 外, 均 自 行 包 装, 并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同 递 交, 包 装 上 应 标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10.2 招 标 控 制 价 10.3 电 子 版 电 子 版 U 盘 壹 份, 要 求 : 第 12 页 共 64 页

13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收 取 1. 电 子 版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2. 使 用 U 盘 存 储, 用 信 封 单 独 密 封 标 明 封 套 要 求 的 信 息 上 述 存 储 光 盘 应 单 独 装 入 档 案 袋 密 封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在 档 案 袋 上 标 明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一 部 分 一 并 递 交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持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委 托 他 人 参 加 的, 须 持 有 效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和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委 托 事 项 权 限 及 有 效 期 等 主 要 内 容 按 照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及 国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 号 招 标 代 理 收 费 规 定, 由 中 标 人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第 13 页 共 64 页

14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招 标 项 目 监 理 进 行 招 标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资 额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期 控 制 目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次 招 标 的 质 量 控 制 目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次 招 标 的 进 场 时 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监 理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项 目 总 监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3)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4)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5)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第 14 页 共 64 页

15 (6)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7)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8)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9)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0)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1)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本 次 招 标 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代 理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澄 清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第 15 页 共 64 页

16 1.12 偏 离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的 组 成 本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委 托 监 理 的 范 围 和 监 理 工 作 主 要 内 容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7)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的 组 成 部 分 2.2 的 澄 清 的 澄 清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补 充 文 件 将 在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进 行 发 布 ( 并 在 公 告 发 布 相 同 网 站 进 行 发 布 )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的 修 改 的 澄 清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补 充 文 件 将 在 方 城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进 行 发 布 ( 并 在 公 告 发 布 相 同 网 站 进 行 发 布 )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表 ; 第 16 页 共 64 页

17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4)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付 证 明 ; (5)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6) 本 项 目 拟 派 专 业 人 员 一 览 表 ; (7) 项 目 总 监 及 相 关 人 员 简 历 表 ; (8)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中 的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一 览 表 ; (9) 近 三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 (10) 近 三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11) 正 在 监 理 的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 (12) 近 三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 (13) 内 容 确 认 书 ; (14) 承 诺 书 ; (15) 其 他 材 料 (16) 监 理 大 纲 3.2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依 据 工 程 概 况 及 招 标 人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根 据 工 程 所 在 地 当 地 市 场 行 情 及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收 费 标 准, 结 合 企 业 自 身 情 况 进 行 自 主 报 价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已 包 括 了 实 施 完 成 本 项 目 全 部 监 理 咨 询 工 作 所 需 的 劳 务 费 技 术 服 务 费 检 测 测 量 抽 检 交 通 住 宿 餐 费 通 讯 保 险 税 费 和 利 润 等 与 监 理 业 务 有 关 的 一 切 费 用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应 考 虑 监 理 期 间 的 物 价 上 涨, 政 策 性 调 整 等 诸 多 因 素 以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变 动 并 计 入 报 价 投 标 人 只 能 提 交 一 个 投 标 报 价,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任 何 选 择 性 的 投 标 报 价 3.3 投 标 有 效 期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第 17 页 共 64 页

18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递 交 投 标 人 不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放 后 5 日 内 退 还,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第 18 页 共 64 页

19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密 封,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投 标 文 件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未 按 本 章 第 项 或 第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在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l)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6) 设 有 标 底 的, 公 布 标 底 ; (7)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8) 开 标 结 束 6. 评 标 第 19 页 共 64 页

20 6.1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l)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第 20 页 共 64 页

21 (3)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不 合 格 投 标 或 者 界 定 为 废 标 后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3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的 ; (4)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5)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未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6) 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查 实,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不 具 备 中 标 资 格 或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仍 出 现 本 章 第 8.1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1 页 共 64 页

22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22 页 共 64 页

23 评 分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一 致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和 加 盖 单 位 章 符 合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开 标 时 携 带 原 件 ) 资 质 等 级 项 目 总 监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投 标 内 容 施 工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监 理 服 务 工 期 控 制 目 标 施 工 期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监 理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质 量 控 制 目 标 投 标 有 效 期 合 格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60 日 历 天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规 定 其 他 要 求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1) 分 值 构 成 ( 总 分 100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确 定 方 法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30 分 ) 投 标 报 价 :30 分 现 场 监 理 机 构 组 成 : 15 分 监 理 大 纲 :35 分 服 务 承 诺 :7 分 企 业 业 绩 :13 分 所 有 经 评 审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超 过 5 家 ( 含 5 家 ) 时, 直 接 取 投 标 人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所 有 经 评 审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超 过 5 家 ( 不 含 5 家 ) 时,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值, 去 掉 一 个 最 低 值 之 后, 取 其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等 得 基 本 分 25 分 当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每 低 1% 在 基 本 分 25 分 的 基 础 上 加 1 分, 最 多 加 5 分 ; 每 再 低 评 标 基 准 价 1%, 在 满 分 30 分 的 基 础 上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 当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每 高 1% 在 基 本 分 25 分 的 基 础 上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 偏 差 率 不 足 1% 的, 按 内 插 法 赋 分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第 23 页 共 64 页

24 (1)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中, 有 国 家 注 册 资 格 的, 有 一 位 加 1 分 ( 不 含 总 监 ); 有 省 级 注 册 资 格 的, 有 一 位 加 0.5 分 (0-2 分 ) 现 场 监 理 机 构 组 成 : 15 分 (2) 监 理 员 中 同 时 具 备 监 理 员 岗 位 证 书 和 安 全 员 岗 位 证 书 的 得 3 分 ( 不 累 计 ); 监 理 员 中 同 时 具 备 见 证 员 岗 位 证 书 的 得 3 分 ( 不 累 计 ); (3) 有 明 确 的 各 级 监 理 人 员 ( 包 括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监 理 员 安 全 监 理 员 资 料 员 ) 岗 位 职 责, 得 2 分, 缺 一 个 岗 位 职 责 扣 0.5 分, 此 项 扣 完 为 止 (4) 根 据 本 项 目 需 要, 监 理 部 投 入 设 备 : 经 纬 仪 水 准 仪 回 弹 仪 综 合 测 量 尺 监 理 管 理 软 件 计 算 机 设 备 等 齐 全 者 得 3 分, 缺 1 项 扣 0.5 分, 扣 完 为 止 1 质 量 控 制 的 措 施 和 方 法 ( 满 分 5 分 ) 1 原 材 料 控 制 措 施 得 力, 方 法 有 效 2 事 前 控 制 措 施 具 体 妥 切 3 事 中 控 制 措 施 周 到 全 面 4 事 后 控 制 措 施 可 行 有 效 1-5 分 (2) 监 理 大 纲 评 分 标 准 (35 分 ) 2 工 期 控 制 的 措 施 和 方 法 ( 满 分 5 分 ) 3 投 资 控 制 的 措 施 和 方 法 ( 满 分 5 分 ) 4 文 明 安 全 控 制 的 措 施 和 方 法 ( 满 分 4 分 ) 5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管 理 ( 满 分 3 分 ) 6 工 程 施 工 信 息 管 理 ( 满 分 3 分 ) 1 进 度 控 制 的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2 进 度 控 制 的 监 理 工 作 原 则 方 法 和 程 序 3 进 度 控 制 的 监 理 工 作 措 施 1 投 资 控 制 的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2 投 资 控 制 的 监 理 工 作 原 则 方 法 和 程 序 3 投 资 控 制 的 监 理 工 作 措 施 4 工 程 变 更 投 资 控 制 费 用 索 赔 的 处 理 方 法 1 文 明 安 全 的 监 理 工 作 方 法 2 文 明 安 全 的 监 理 措 施 1 合 同 管 理 的 原 则 和 内 容 2 合 同 争 议 的 调 整 1 信 息 管 理 的 重 点 2 信 息 管 理 的 措 施 1-5 分 1-5 分 1-4 分 1-3 分 1-3 分 7 工 作 协 调 的 措 施 和 方 法 ( 满 分 3 分 ) 1 项 目 工 作 协 调 的 工 作 内 容 原 则 和 程 序 2 项 目 工 作 协 调 的 工 作 方 法 和 措 施 1-3 分 8 保 证 旁 站 监 理 措 施 ( 满 分 3 分 ) 1 设 置 工 程 旁 站 监 理 部 位 ( 过 程 ) 及 旁 站 监 理 部 位 ( 过 程 ) 设 置 合 理 性 2 旁 站 监 理 措 施 1-3 分 第 24 页 共 64 页

25 9 监 理 要 结 合 本 工 程 的 特 点, 对 关 键 部 位 关 键 工 序 提 点 分 析 出 针 对 性 的 监 理 措 施 ( 满 分 4 分 ) 1-4 分 (3) 服 务 承 诺 评 分 标 准 (7 分 ) 缺 项 不 得 分 工 程 施 工 期 监 理 服 务 承 诺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服 务 的 优 惠 承 诺 其 他 承 诺 0-3 分 0-2 分 0-2 分 (4) 企 业 信 誉 和 业 绩 (13 分 ) 1 企 业 获 得 2012 年 度 以 来 省 市 建 设 监 理 先 进 单 位 称 号, 分 别 得 2 分 1 分, 最 高 得 4 分 (0~4 分 ) 2 企 业 获 得 质 量 职 业 健 康 环 境 体 系 认 证 的, 缺 一 项 扣 一 分, 最 多 得 3 分 (0~3 分 ) 年 以 来 完 成 过 类 似 工 程 的, 每 项 加 2 分, 最 多 6 分 ( 以 合 同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准 ); 说 明 :(1) 凡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及 项 目 部 专 业 人 员 证 书 证 件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评 审 时 以 复 印 件 为 准, 携 带 原 件 备 查,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复 印 件 应 与 原 件 一 致, 否 则 不 得 分 ;(2) 合 同 以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获 奖 证 书 以 落 款 日 期 为 准 ;(3)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中 没 有 签 订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需 要 提 供 其 他 能 证 明 是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的 资 料, 否 则 不 能 得 分 ;(4) 复 印 件 合 同 传 真 件 合 同 扫 描 件 合 同 缺 少 印 章 合 同 不 完 整 合 同 字 体 含 糊 不 清 难 以 辨 认 合 同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验 时 要 求 出 具 原 件 而 未 出 具 原 件 或 后 补 者 视 为 无 效 1.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2. 评 审 标 准 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构 成 (1) 投 标 报 价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监 理 大 纲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服 务 承 诺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4) 企 业 业 绩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第 25 页 共 64 页

26 2.2.2 评 标 基 准 费 率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费 率 计 算 方 法 : 评 标 基 准 费 率 计 算 公 式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分 标 准 (1)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监 理 大 纲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服 务 承 诺 评 标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4) 企 业 业 绩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评 标 程 序 3.1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作 废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1)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 (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3.2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1) 按 本 章 第 2.2.3(1)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出 得 分 A; (2) 按 本 章 第 2.2.3(2)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监 理 大 纲 计 算 出 得 分 B; (3) 按 本 章 第 2.2.3(3)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服 务 承 诺 计 算 出 得 分 C; (4) 按 本 章 第 2.2.3(4)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服 务 承 诺 计 算 出 得 分 D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投 标 人 得 分 =A 十 B 十 C+D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各 评 委 所 评 定 分 数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第 26 页 共 64 页

27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4 评 标 结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第 27 页 共 64 页

28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GF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第 28 页 共 64 页

29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委 托 人 ( 全 称 ): 监 理 人 (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信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下 述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 2. 工 程 地 点 : ; 3. 工 程 规 模 : ; 4.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或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二 词 语 限 定 协 议 书 中 相 关 词 语 的 含 义 与 通 用 条 件 中 的 定 义 与 解 释 相 同 三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1.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或 委 托 书 ( 适 用 于 非 招 标 工 程 ); 3. 投 标 文 件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或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建 议 书 ( 适 用 于 非 招 标 工 程 ); 4. 专 用 条 件 ; 5. 通 用 条 件 ; 6. 附 录, 即 : 附 录 A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附 录 B 委 托 人 派 遣 的 人 员 和 提 供 的 房 屋 资 料 设 备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双 方 依 法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也 是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四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注 册 号 : 第 29 页 共 64 页

30 五 签 约 酬 金 签 约 酬 金 ( 大 写 ): ( ) 包 括 : 1. 监 理 酬 金 : 2. 相 关 服 务 酬 金 : 六 期 限 1. 监 理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始, 至 年 月 日 止 七 双 方 承 诺 1.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2. 委 托 人 向 监 理 人 承 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派 遣 相 应 的 人 员, 提 供 房 屋 资 料 设 备, 并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酬 金 八 合 同 订 立 1.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2. 订 立 地 点 : 3.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双 方 各 执 份 委 托 人 : ( 盖 章 ) 监 理 人 : ( 盖 章 ) 住 所 : 住 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签 字 ) 的 代 理 人 :( 签 字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第 30 页 共 64 页

31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件 1. 定 义 与 解 释 1.1 定 义 除 根 据 上 下 文 另 有 其 意 义 外,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文 件 中 的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应 具 有 本 款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 工 程 是 指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人 是 指 本 合 同 中 委 托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一 方, 及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或 受 让 人 监 理 人 是 指 本 合 同 中 提 供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一 方, 及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承 包 人 是 指 在 工 程 范 围 内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等 有 关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及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监 理 是 指 监 理 人 受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及 合 同, 在 施 工 阶 段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造 价 进 行 控 制, 对 合 同 信 息 进 行 管 理, 对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方 的 关 系 进 行 协 调, 并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定 职 责 的 服 务 活 动 相 关 服 务 是 指 监 理 人 受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在 勘 察 设 计 保 修 等 阶 段 提 供 的 服 务 活 动 正 常 工 作 指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通 用 条 件 和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监 理 人 的 工 作 附 加 工 作 是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正 常 工 作 以 外 监 理 人 的 工 作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是 指 监 理 人 派 驻 工 程 负 责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组 织 机 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指 由 监 理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授 权, 全 面 负 责 履 行 本 合 同 主 持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工 作 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酬 金 是 指 监 理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委 托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监 理 人 的 金 额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是 指 监 理 人 完 成 正 常 工 作, 委 托 人 应 给 付 监 理 人 并 在 协 议 书 中 载 明 的 签 约 酬 金 额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是 指 监 理 人 完 成 附 加 工 作, 委 托 人 应 给 付 监 理 人 的 金 额 第 31 页 共 64 页

32 一 方 是 指 委 托 人 或 监 理 人 ; 双 方 是 指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 第 三 方 是 指 除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以 外 的 有 关 方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天 是 指 第 一 天 零 时 至 第 二 天 零 时 的 时 间 月 是 指 按 公 历 从 一 个 月 中 任 何 一 天 开 始 的 一 个 公 历 月 时 间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发 生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社 会 性 突 发 事 件, 如 地 震 海 啸 瘟 疫 水 灾 骚 乱 暴 动 战 争 和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2 解 释 本 合 同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解 释 和 说 明 如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使 用 两 种 及 以 上 语 言 文 字 时, 应 以 中 文 为 准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下 列 文 件 彼 此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或 委 托 书 ( 适 用 于 非 招 标 工 程 ); (3) 专 用 条 件 及 附 录 A 附 录 B; (4) 通 用 条 件 ; (5) 投 标 文 件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或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建 议 书 ( 适 用 于 非 招 标 工 程 ) 双 方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与 其 他 文 件 发 生 矛 盾 或 歧 义 时,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2. 监 理 人 的 义 务 2.1 监 理 的 范 围 和 工 作 内 容 监 理 范 围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 (1) 收 到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后 编 制 监 理 规 划, 并 在 第 一 次 工 地 会 议 7 天 前 报 委 托 人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监 理 工 作 需 要, 编 制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 (2) 熟 悉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并 参 加 由 委 托 人 主 持 的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会 议 ; (3) 参 加 由 委 托 人 主 持 的 第 一 次 工 地 会 议 ; 主 持 监 理 例 会 并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主 持 或 参 加 专 题 会 议 ; 第 32 页 共 64 页

33 (4)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重 点 审 查 其 中 的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与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符 合 性 ; (5) 检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及 组 织 机 构 和 人 员 资 格 ; (6) 检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备 情 况 ; (7)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核 查 承 包 人 对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调 整 ; (8) 检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的 试 验 室 ; (9) 审 核 施 工 分 包 人 资 质 条 件 ; (10) 查 验 施 工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测 量 放 线 成 果 ; (11) 审 查 工 程 开 工 条 件, 对 条 件 具 备 的 签 发 开 工 令 ; (12)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工 程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和 符 合 性, 并 按 规 定 对 用 于 工 程 的 材 料 采 取 平 行 检 验 或 见 证 取 样 方 式 进 行 抽 检 ; (13) 审 核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申 请, 签 发 或 出 具 工 程 款 支 付 证 书, 并 报 委 托 人 审 核 批 准 ; (14) 在 巡 视 旁 站 和 检 验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的, 要 求 施 工 承 包 人 整 改 并 报 委 托 人 ; (15)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签 发 工 程 暂 停 令 和 复 工 令 ; (16)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采 用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的 论 证 材 料 及 相 关 验 收 标 准 ; (17) 验 收 隐 蔽 工 程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18)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进 度 调 整 费 用 索 赔 合 同 争 议 等 事 项 ; (19)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编 写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 (20) 参 加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签 署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 (21)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并 报 委 托 人 ; (22) 编 制 整 理 工 程 监 理 归 档 文 件 并 报 委 托 人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在 附 录 A 中 约 定 2.2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依 据 监 理 依 据 包 括 : (1) 适 用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 (2)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标 准 ; 第 33 页 共 64 页

34 (3) 工 程 设 计 及 有 关 文 件 ; (4) 本 合 同 及 委 托 人 与 第 三 方 签 订 的 与 实 施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合 同 双 方 根 据 工 程 的 行 业 和 地 域 特 点,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具 体 约 定 监 理 依 据 相 关 服 务 依 据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2.3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和 人 员 监 理 人 应 组 建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配 备 必 要 的 检 测 设 备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的 主 要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格 条 件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重 要 岗 位 监 理 人 员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以 保 证 监 理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监 理 人 可 根 据 工 程 进 展 和 工 作 需 要 调 整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监 理 人 更 换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时, 应 提 前 7 天 向 委 托 人 书 面 报 告,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更 换 ; 监 理 人 更 换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应 以 相 当 资 格 与 能 力 的 人 员 替 换, 并 通 知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应 及 时 更 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监 理 人 员 : (1) 严 重 过 失 行 为 的 ; (2) 有 违 法 行 为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 (3) 涉 嫌 犯 罪 的 ; (4)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职 责 的 ; (5) 严 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的 ; (6)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委 托 人 可 要 求 监 理 人 更 换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的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2.4 履 行 职 责 监 理 人 应 遵 循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和 行 为 规 范,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标 准 及 本 合 同 履 行 职 责 在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范 围 内, 委 托 人 和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监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出 处 置 意 见 当 委 托 人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发 生 合 同 争 议 时, 监 理 人 应 协 助 委 托 人 承 包 人 协 商 解 决 当 委 托 人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的 合 同 争 议 提 交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或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时, 监 理 人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资 料 监 理 人 应 在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处 理 委 托 人 与 承 包 人 所 签 订 合 同 的 变 更 事 宜 如 果 变 更 超 过 授 权 范 围,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委 托 人 批 准 第 34 页 共 64 页

35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了 保 护 财 产 和 人 身 安 全, 监 理 人 所 发 出 的 指 令 未 能 事 先 报 委 托 人 批 准 时, 应 在 发 出 指 令 后 的 2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委 托 人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监 理 人 发 现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的,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予 以 调 换 2.5 提 交 报 告 监 理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种 类 时 间 和 份 数 向 委 托 人 提 交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报 告 2.6 文 件 资 料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内, 监 理 人 应 在 现 场 保 留 工 作 所 用 的 图 纸 报 告 及 记 录 监 理 工 作 的 相 关 文 件 工 程 竣 工 后, 应 当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将 监 理 有 关 文 件 归 档 2.7 使 用 委 托 人 的 财 产 监 理 人 无 偿 使 用 附 录 B 中 由 委 托 人 派 遣 的 人 员 和 提 供 的 房 屋 资 料 设 备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房 屋 设 备 属 于 委 托 人 的 财 产, 监 理 人 应 妥 善 使 用 和 保 管,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将 这 些 房 屋 设 备 的 清 单 提 交 委 托 人, 并 按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移 交 3.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3.1 告 知 委 托 人 应 在 委 托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中 明 确 监 理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授 予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的 权 限 如 有 变 更, 应 及 时 通 知 承 包 人 3.2 提 供 资 料 委 托 人 应 按 照 附 录 B 约 定, 无 偿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工 程 有 关 的 资 料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委 托 人 应 及 时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最 新 的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资 料 3.3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委 托 人 应 为 监 理 人 完 成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委 托 人 应 按 照 附 录 B 约 定, 派 遣 相 应 的 人 员, 提 供 房 屋 设 备, 供 监 理 人 无 偿 使 用 委 托 人 应 负 责 协 调 工 程 建 设 中 所 有 外 部 关 系, 为 监 理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提 供 必 要 的 外 部 条 件 3.4 委 托 人 代 表 委 托 人 应 授 权 一 名 熟 悉 工 程 情 况 的 代 表, 负 责 与 监 理 人 联 系 委 托 人 应 在 双 方 签 第 35 页 共 64 页

36 订 本 合 同 后 7 天 内, 将 委 托 人 代 表 的 姓 名 和 职 责 书 面 告 知 监 理 人 当 委 托 人 更 换 委 托 人 代 表 时, 应 提 前 7 天 通 知 监 理 人 3.5 委 托 人 意 见 或 要 求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范 围 内, 委 托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意 见 或 要 求 应 通 知 监 理 人,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相 应 指 令 3.6 答 复 委 托 人 应 在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对 监 理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并 要 求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宜, 给 予 书 面 答 复 逾 期 未 答 复 的, 视 为 委 托 人 认 可 3.7 支 付 委 托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监 理 人 支 付 酬 金 4. 违 约 责 任 4.1 监 理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监 理 人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的,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因 监 理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给 委 托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监 理 人 应 当 赔 偿 委 托 人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的 确 定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监 理 人 承 担 部 分 赔 偿 责 任 的, 其 承 担 赔 偿 金 额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的 索 赔 不 成 立 时, 监 理 人 应 赔 偿 委 托 人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4.2 委 托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委 托 人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的,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委 托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监 理 人 损 失 的, 委 托 人 应 予 以 赔 偿 委 托 人 向 监 理 人 的 索 赔 不 成 立 时, 应 赔 偿 监 理 人 由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委 托 人 未 能 按 期 支 付 酬 金 超 过 28 天, 应 按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4.3 除 外 责 任 因 非 监 理 人 的 原 因, 且 监 理 人 无 过 错,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安 全 事 故 工 期 延 误 等 造 成 的 损 失, 监 理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本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时,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其 因 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损 害 5. 支 付 5.1 支 付 货 币 第 36 页 共 64 页

37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酬 金 均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涉 及 外 币 支 付 的, 所 采 用 的 货 币 种 类 比 例 和 汇 率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5.2 支 付 申 请 监 理 人 应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每 次 应 付 款 时 间 的 7 天 前, 向 委 托 人 提 交 支 付 申 请 书 支 付 申 请 书 应 当 说 明 当 期 应 付 款 总 额, 并 列 出 当 期 应 支 付 的 款 项 及 其 金 额 5.3 支 付 酬 金 支 付 的 酬 金 包 括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合 理 化 建 议 奖 励 金 额 及 费 用 5.4 有 争 议 部 分 的 付 款 委 托 人 对 监 理 人 提 交 的 支 付 申 请 书 有 异 议 时, 应 当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提 交 的 支 付 申 请 书 后 7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理 人 发 出 异 议 通 知 无 异 议 部 分 的 款 项 应 按 期 支 付, 有 异 议 部 分 的 款 项 按 第 7 条 约 定 办 理 6.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暂 停 解 除 与 终 止 6.1 生 效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在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章 后 本 合 同 生 效 6.2 变 更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变 更 请 求 时,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进 行 变 更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因 非 监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监 理 人 履 行 合 同 期 限 延 长 内 容 增 加 时, 监 理 人 应 当 将 此 情 况 与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及 时 通 知 委 托 人 增 加 的 监 理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应 视 为 附 加 工 作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的 确 定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合 同 生 效 后, 如 果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使 得 监 理 人 不 能 完 成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作 时, 监 理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委 托 人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其 善 后 工 作 以 及 恢 复 服 务 的 准 备 工 作 应 为 附 加 工 作,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的 确 定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监 理 人 用 于 恢 复 服 务 的 准 备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28 天 合 同 签 订 后, 遇 有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颁 布 或 修 订 的, 双 方 应 遵 照 执 行 由 此 引 起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时 间 酬 金 变 化 的,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因 非 监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或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增 加 时,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调 整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因 工 程 规 模 监 理 范 围 的 变 化 导 致 监 理 人 的 正 常 工 作 量 减 少 时, 正 常 工 作 第 37 页 共 64 页

38 酬 金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调 整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6.3 暂 停 与 解 除 除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外, 当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时, 另 一 方 可 以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暂 停 履 行 本 合 同 直 至 解 除 本 合 同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由 于 双 方 无 法 预 见 和 控 制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或 继 续 履 行 已 无 意 义,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监 理 人 的 部 分 义 务 在 解 除 之 前, 监 理 人 应 作 出 合 理 安 排, 使 开 支 减 至 最 小 因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解 除 监 理 人 的 部 分 义 务 导 致 监 理 人 遭 受 的 损 失, 除 依 法 可 以 免 除 责 任 的 情 况 外, 应 由 委 托 人 予 以 补 偿, 补 偿 金 额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协 议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本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因 非 监 理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施 工 全 部 或 部 分 暂 停, 委 托 人 可 通 知 监 理 人 要 求 暂 停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作 监 理 人 应 立 即 安 排 停 止 工 作, 并 将 开 支 减 至 最 小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由 此 导 致 监 理 人 遭 受 的 损 失 应 由 委 托 人 予 以 补 偿 暂 停 部 分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时 间 超 过 182 天, 监 理 人 可 发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该 部 分 义 务 的 通 知 ; 暂 停 全 部 工 作 时 间 超 过 182 天, 监 理 人 可 发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通 知, 本 合 同 自 通 知 到 达 委 托 人 时 解 除 委 托 人 应 将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酬 金 支 付 至 本 合 同 解 除 日, 且 应 承 担 第 4.2 款 约 定 的 责 任 当 监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时, 委 托 人 应 通 知 监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若 委 托 人 在 监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的 7 天 内 未 收 到 监 理 人 书 面 形 式 的 合 理 解 释, 则 可 在 7 天 内 发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通 知, 自 通 知 到 达 监 理 人 时 本 合 同 解 除 委 托 人 应 将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酬 金 支 付 至 限 期 改 正 通 知 到 达 监 理 人 之 日, 但 监 理 人 应 承 担 第 4.1 款 约 定 的 责 任 监 理 人 在 专 用 条 件 5.3 中 约 定 的 支 付 之 日 起 28 天 后 仍 未 收 到 委 托 人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付 的 款 项, 可 向 委 托 人 发 出 催 付 通 知 委 托 人 接 到 通 知 14 天 后 仍 未 支 付 或 未 提 出 监 理 人 可 以 接 受 的 延 期 支 付 安 排, 监 理 人 可 向 委 托 人 发 出 暂 停 工 作 的 通 知 并 可 自 行 暂 停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作 暂 停 工 作 后 14 天 内 监 理 人 仍 未 获 得 委 托 人 应 付 酬 金 或 委 托 人 的 合 理 答 复, 监 理 人 可 向 委 托 人 发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通 知, 自 通 知 到 达 委 托 人 时 本 合 同 解 除 委 托 人 应 承 担 第 款 约 定 的 责 任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本 合 同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时, 一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另 一 方, 可 暂 停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38 页 共 64 页

39 6.3.6 本 合 同 解 除 后,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有 关 结 算 清 理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的 条 件 仍 然 有 效 6.4 终 止 以 下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时, 本 合 同 即 告 终 止 : (1) 监 理 人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工 作 ; (2) 委 托 人 与 监 理 人 结 清 并 支 付 全 部 酬 金 7. 争 议 解 决 7.1 协 商 双 方 应 本 着 诚 信 原 则 协 商 解 决 彼 此 间 的 争 议 7.2 调 解 如 果 双 方 不 能 在 14 天 内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时 间 内 解 决 本 合 同 争 议, 可 以 将 其 提 交 给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或 事 后 达 成 协 议 的 调 解 人 进 行 调 解 7.3 仲 裁 或 诉 讼 双 方 均 有 权 不 经 调 解 直 接 向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8. 其 他 8.1 外 出 考 察 费 用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监 理 人 员 外 出 考 察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审 核 后 支 付 8.2 检 测 费 用 委 托 人 要 求 监 理 人 进 行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检 测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支 付, 支 付 时 间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8.3 咨 询 费 用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由 监 理 人 组 织 的 相 关 咨 询 论 证 会 以 及 聘 请 相 关 专 家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支 付, 支 付 时 间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8.4 奖 励 监 理 人 在 服 务 过 程 中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使 委 托 人 获 得 经 济 效 益 的,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奖 励 金 额 的 确 定 方 法 奖 励 金 额 在 合 理 化 建 议 被 采 纳 后, 与 最 近 一 期 的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同 期 支 付 8.5 守 法 诚 信 监 理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从 与 实 施 工 程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处 获 得 任 何 经 济 利 益 第 39 页 共 64 页

40 8.6 保 密 双 方 不 得 泄 露 对 方 申 明 的 保 密 资 料, 亦 不 得 泄 露 与 实 施 工 程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所 提 供 的 保 密 资 料, 保 密 事 项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8.7 通 知 本 合 同 涉 及 的 通 知 均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在 送 达 对 方 时 生 效, 收 件 人 应 书 面 签 收 8.8 著 作 权 监 理 人 对 其 编 制 的 文 件 拥 有 著 作 权 监 理 人 可 单 独 或 与 他 人 联 合 出 版 有 关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资 料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如 果 监 理 人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及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两 年 内 出 版 涉 及 本 工 程 的 有 关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资 料, 应 当 征 得 委 托 人 的 同 意 第 40 页 共 64 页

41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件 1. 定 义 与 解 释 1.2 解 释 本 合 同 文 件 除 使 用 中 文 外, 还 可 用 约 定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解 释 顺 序 为 : 2. 监 理 人 义 务 2.1 监 理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监 理 范 围 包 括 :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还 包 括 : 2.2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依 据 监 理 依 据 包 括 : 第 41 页 共 64 页

42 2.2.2 相 关 服 务 依 据 包 括 : 2.3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和 人 员 关 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每 月 不 少 于 25 日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没 有 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 万 元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每 天 2000 元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违 约 责 任 :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5 万 元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违 约 责 任 :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3 万 元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监 理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2 万 元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监 理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3 万 元 承 包 人 主 要 监 理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每 天 1000 元 2.4 履 行 职 责 对 监 理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 在 涉 及 工 程 延 期 天 内 和 ( 或 ) 金 额 万 元 内 的 变 更, 监 理 人 不 需 请 示 委 托 人 即 可 向 承 包 人 发 布 变 更 通 知 监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调 换 其 人 员 的 限 制 条 件 : 2.5 提 交 报 告 份 数 : 监 理 人 应 提 交 报 告 的 种 类 ( 包 括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月 报 及 约 定 的 专 项 报 告 ) 时 间 和 2.7 使 用 委 托 人 的 财 产 ( 无 ) 附 录 B 中 由 委 托 人 无 偿 提 供 的 房 屋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 ) 第 42 页 共 64 页

43 监 理 人 应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天 内 移 交 委 托 人 无 偿 提 供 的 房 屋 设 备, 移 交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为 : 3. 委 托 人 义 务 3.4 委 托 人 代 表 委 托 人 代 表 为 : 3.6 答 复 委 托 人 同 意 在 天 内, 对 监 理 人 书 面 提 交 并 要 求 做 出 决 定 的 事 宜 给 予 书 面 答 复 4. 违 约 责 任 4.1 监 理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监 理 人 赔 偿 金 额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赔 偿 金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 或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4.2 委 托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委 托 人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 当 期 应 付 款 总 额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拖 延 支 付 天 数 5. 支 付 5.1 支 付 货 币 币 种 为 :, 比 例 为 :, 汇 率 为 : 5.3 支 付 酬 金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的 支 付 : 6.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暂 停 解 除 与 终 止 6.1 生 效 本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6.2 变 更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因 非 监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期 限 延 长 时,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 本 合 同 期 限 延 长 时 间 ( 天 )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期 限 ( 天 )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 善 后 工 作 及 恢 复 服 务 的 准 备 工 作 时 间 ( 天 )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协 第 43 页 共 64 页

44 议 书 约 定 的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期 限 ( 天 )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增 加 额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增 加 额 = 工 程 投 资 额 或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增 加 额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 或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因 工 程 规 模 监 理 范 围 的 变 化 导 致 监 理 人 的 正 常 工 作 量 减 少 时, 按 减 少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从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中 扣 减 相 同 比 例 的 酬 金 7. 争 议 解 决 7.2 调 解 本 合 同 争 议 进 行 调 解 时, 可 提 交 进 行 调 解 7.3 仲 裁 或 诉 讼 合 同 争 议 的 最 终 解 决 方 式 为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 (1)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2)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8. 其 他 8.2 检 测 费 用 委 托 人 应 在 检 测 工 作 完 成 后 天 内 支 付 检 测 费 用 8.3 咨 询 费 用 委 托 人 应 在 咨 询 工 作 完 成 后 天 内 支 付 咨 询 费 用 8.4 奖 励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奖 励 金 额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为 : 奖 励 金 额 = 工 程 投 资 节 省 额 奖 励 金 额 的 比 率 ; 奖 励 金 额 的 比 率 为 % 8.6 保 密 委 托 人 申 明 的 保 密 事 项 和 期 限 : 监 理 人 申 明 的 保 密 事 项 和 期 限 : 第 三 方 申 明 的 保 密 事 项 和 期 限 : 8.8 著 作 权 监 理 人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及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两 年 内 出 版 涉 及 本 工 程 的 有 关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资 料 的 限 制 条 件 : 第 44 页 共 64 页

45 9. 补 充 条 款 第 45 页 共 64 页

46 附 录 A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A-1 勘 察 阶 段 : A-2 设 计 阶 段 : A-3 保 修 阶 段 : A-4 其 他 ( 专 业 技 术 咨 询 外 部 协 调 工 作 等 ): 第 46 页 共 64 页

47 附 录 B 委 托 人 派 遣 的 人 员 和 提 供 的 房 屋 资 料 设 备 B-1 委 托 人 派 遣 的 人 员 名 称 数 量 工 作 要 求 提 供 时 间 1.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2. 辅 助 工 作 人 员 3. 其 他 人 员 B-3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提 供 时 间 备 注 1. 工 程 立 项 文 件 2. 工 程 勘 察 文 件 3. 工 程 设 计 及 施 工 图 纸 4.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合 同 5. 施 工 许 可 文 件 6. 其 他 文 件 第 47 页 共 64 页

48 第 五 章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以 国 家 颁 布 的 最 新 规 范 和 规 程 为 准 第 48 页 共 64 页

49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50 招 标 第 标 段 正 本 / 副 本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50 页 共 64 页

51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目 录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三 投 标 保 证 金 ; 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五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六 监 理 大 纲 ; 第 51 页 共 64 页

52 一 投 标 函 致 : ( 招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书 ( 函 ) 1. 我 方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监 理 的 全 部 内 容,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按 照 中 的 条 款 和 要 求 提 供 完 善 的 监 理 服 务 2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阅 全 部,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及 有 关 附 件, 我 方 完 全 知 道 必 须 放 弃 提 出 含 糊 不 清 或 误 解 的 权 力 3 如 果 你 单 位 接 受 我 们 的 投 标, 我 们 将 保 证 施 工 阶 段 的 监 理,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要 求 4. 我 方 承 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不 修 改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5.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份,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6. 如 我 方 中 标 : (1)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2)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递 交 的 投 标 函 附 录 属 于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 一 旦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愿 按 计 价 格 号 文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 857 号 文 和 豫 发 改 收 费 [2011]627 号 文 规 定 的 标 准 计 取, 由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应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4)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第 52 页 共 64 页

53 投 标 函 附 录 工 程 名 称 投 标 人 投 标 范 围 投 标 报 价 大 写 : 小 写 : 元 计 划 进 驻 日 期 接 招 标 人 进 场 通 知 后 天 内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号 备 注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第 53 页 共 64 页

54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第 54 页 共 64 页

55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第 55 页 共 64 页

56 三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凭 证 复 印 件 且 开 标 时 提 供 原 件 ) 第 56 页 共 64 页

57 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一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传 真 电 话 网 址 组 织 结 构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注 册 资 金 其 中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技 工 经 营 范 围 备 注 第 57 页 共 64 页

58 拟 派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情 况 表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注 : 1 附 职 称 证 书 注 册 证 等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58 页 共 64 页

59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监 理 人 员 情 况 汇 总 表 序 号 监 理 职 务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专 业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初 中 高 级 级 级 注 册 ( 或 培 训 )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名 称 现 场 工 作 时 间 注 : 1 附 职 称 证 书 注 册 证 书 或 岗 位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设 备 / 仪 器 一 览 表 第 59 页 共 64 页

60 序 号 设 备 / 仪 器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自 有 数 量 租 赁 新 旧 程 度 (%) 备 注 第 60 页 共 64 页

61 ( 二 )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第 61 页 共 64 页

62 ( 三 )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发 包 人 名 称 发 包 人 地 址 发 包 人 电 话 合 同 价 格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承 担 的 工 作 工 程 质 量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项 目 描 述 备 注 第 62 页 共 64 页

63 五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63 页 共 64 页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备 案 办 事 指 南 一 事 项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备 案 二 办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613 号 令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一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修 改 为 : 本 工 程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采 用 现 场 预 报 名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报 名 时 投 标 人 在 2014 年 6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6 月 26 日, 每 天 (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9:30 至 11:00, 下 午 15:00 至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姓名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1-1)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护 照 证 号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毕 业 ( 肄 结 )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手 机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聘 用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地 通 讯 地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册 的 证 明 ( 未 注 册 证 明 ) 四 材 料 要 求 1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业 绩 证 明 注 册 人 员 照 片 和 手 写 签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附 件 材 料 一 式 一 份 ;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册 的 证 明 ( 未 注 册 证 明 ) 四 材 料 要 求 1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业 绩 证 明 注 册 人 员 照 片 和 手 写 签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附 件 材 料 一 式 一 份 ;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初 始 注 册 一 办 理 依 据 : 1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第 137 号 令 ); 2 关 于 建 设 部 机 关 直 接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有 关 规 定 和 内 容 的 公 告 ( 建 设 部 公 告 第 278 号 ); 3 关 于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有 关 注 册 问 题 的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6) 若 在 外 省 市 取 得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须 提 供 该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在 该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6) 若 在 外 省 市 取 得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须 提 供 该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在 该 注 册 建 筑 师 初 始 注 册 一 办 理 依 据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184 号 令 ); 2 关 于 建 设 部 机 关 直 接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有 关 规 定 和 内 容 的 公 告 ( 建 设 部 公 告 第 278 号 ); 3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第 13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2D3234BAC52020D5D0B1EAB4FAC0EDB7FECEF1B5A5CEBBD5D0C6B8CFEEC4B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2D3234BAC52020D5D0B1EAB4FAC0EDB7FECEF1B5A5CEBBD5D0C6B8CFEEC4BF2E646F63>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单 位 招 聘 项 目 (2016-24 号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号 内 容 规 定 1 招 标 文 件 编 号 :2015-24 号 2 项 目 名 称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2D3236BAC520B9A4B3CCC9F3BCC6B7FECEF1B5A5CEBBD5D0C6B8CFEEC4B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2D3236BAC520B9A4B3CCC9F3BCC6B7FECEF1B5A5CEBBD5D0C6B8CFEEC4BF2E646F63>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工 程 审 计 服 务 单 位 招 聘 项 目 (2016-26 号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号 内 容 规 定 1 招 标 文 件 编 号 :2015-26 号 2 项 目 名 称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职 称 信 息 系 统 升 级 指 南 须 使 用 IE9 及 其 以 上 版 本 浏 览 器 或 谷 歌 浏 览 器 登 录 www.njrs.gov.cn 南 京 市 职 称 ( 职 业 资 格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目 录 一 申 报 人 员 操 作 指 南...1 1.1 职 称 初 定 申 报...1 1.1.1 职 称 初 定 基 础 信 息 填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4) 申 请 人 与 聘 用 单 位 签 订 的 有 效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四 材 料 要 求 1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4) 申 请 人 与 聘 用 单 位 签 订 的 有 效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四 材 料 要 求 1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岩 土 ) 初 始 注 册 一 办 理 依 据 : 1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第 137 号 令 ); 2 关 于 建 设 部 机 关 直 接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有 关 规 定 和 内 容 的 公 告 ( 建 设 部 公 告 第 278 号 ); 3 关 于 开 展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岩 土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全 年 申 请 分 批 面 试 一 报 名 条 件 二 招 生 政 策 三 全 国 MBA 联 考 四 强 化 训 练 五 研 究 方 向 六 计 划 招 生 名 额 七 报 考 流 程 MBA 项 目 ( 在 职 ) 报 考 流 程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00 前 )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发 行 安 排 及 初 步 询 价 公 告 重 要 提 示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发 行 人 或 建 设 银 行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9,000,000,000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下 称 本 次 发 行 ) 的 申 请 已 获 得 中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关 于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3146 号 文 核 准,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科 曙 光 发 行 人 ) 向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审签人

审签人 江 海 园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及 配 套 区 建 筑 设 计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通 知 各 投 标 : 一 经 研 究,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文 件 作 如 下 修 改 : 1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第 16.1 款 更 改 为 : 工 程 设 计 费 按 照 综 合 单 价 ( 元 /m2) 乘 以 建 筑 面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关 问 答 14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等 级 划 分 吗?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暂 定 级 三 个 等 级 142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几 年? 答 : 暂 定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乙 级

More information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More information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文 件 川 学 会 医 字 [2014]161 号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关 于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医 学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四 川 省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鉴 于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拟 收 购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为 保 证 本 次 交 易 的 顺 利 完 成,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电 话 :010-52682888 传 真 :010-52682999 邮 编 :100033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重 邮 2015 55 号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2015 年 3 月 18 日 1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431323235B0B2BBD5CAA1BDA8C9E8B9A4B3CCD4ECBCDBD7C9D1AFBACFCDACA3A8B8C4D6D5A3A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431323235B0B2BBD5CAA1BDA8C9E8B9A4B3CCD4ECBCDBD7C9D1AFBACFCDACA3A8B8C4D6D5A3A92E646F6378> (WF-2014-05)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合 同 编 号 : 签 订 地 点 :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制 定 安 徽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1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 1. 一 般 约 定... 4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8323031352E362E3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8323031352E362E38A3A92E646F63> 山 东 农 业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处 通 知 山 农 大 学 通 字 2015 42 号 关 于 2015 届 毕 业 生 派 遣 报 到 等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根 据 教 育 部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2015 届 毕 业 生 派 遣 报 到 及 离 校 后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等 有 关 工

More information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More information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附 件 1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明 确 主 办 券 商 职 责,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主 办 券

More information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和 行 为, 提 高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质 量 和 投 资 效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More informatio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南 京 新 联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126 号 文 核 准, 南 京 新 联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联 电 子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非

More information

华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

华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 华 师 2013 98 号 关 于 印 发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授 予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院 系 各 单 位 各 学 院 : 现 将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授 予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目 录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1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图... 2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3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图... 4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5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5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6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1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5000 元 / 学 年 一 般 专 业 2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5500 元 / 学 年 特 殊 专 业 3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10000 元 / 学 年 艺 术 专 业 4 中 德 合 作 办 学 15000 元 / 学 年 本 科 生 本 科 学 费 5 ( 含 港 澳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及 学 位 学 费 不 超 过 选 读 专 业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