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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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正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九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余 教 務 長 政 杰 記 錄 : 李 玉 如 列 席 指 導 : 恭 請 姚 校 長 林 副 校 長 蒞 臨 指 導 出 席 人 員 : 黎 文 龍 研 發 長 ( 請 假 ) 國 際 事 務 處 黃 聲 東 處 長 ( 洪 媽 益 代 ) 研 發 總 中 心 林 鎮 洋 主 任 ( 江 雅 綺 代 ) 進 修 部 兼 進 修 學 院 邱 垂 昱 主 任 圖 書 館 張 嘉 育 館 長 ( 鄭 孟 淙 代 )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王 永 鐘 主 任 ( 江 豊 信 代 ) 軍 訓 室 畢 富 國 主 任 體 育 室 林 惟 鐘 主 任 ( 羅 明 雪 代 ) 機 電 學 院 楊 哲 化 院 長 電 資 學 院 孫 卓 勳 院 長 工 程 學 院 張 添 晉 院 長 管 理 學 院 翁 頌 舜 院 長 設 計 學 院 蔡 仁 惠 院 長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李 新 霖 院 長 機 械 系 蘇 春 熺 主 任 車 輛 系 黃 國 修 主 任 能 源 系 簡 良 翰 主 任 ( 蔡 菁 惠 代 ) 製 科 所 張 合 所 長 自 動 化 所 陳 金 聖 所 長 電 機 系 陳 昭 榮 主 任 電 子 系 黃 育 賢 主 任 ( 曾 德 樟 代 ) 光 電 系 任 貽 均 主 任 ( 林 伯 勳 代 ) 資 工 系 陳 英 一 主 任 ( 劉 建 宏 代 ) 化 工 系 蔡 德 華 主 任 材 資 系 唐 自 標 主 任 土 木 系 宋 裕 祺 主 任 ( 許 裕 昌 代 ) 分 子 系 蘇 昭 瑾 主 任 環 境 所 林 文 印 所 長 資 源 所 丁 原 智 所 長 ( 請 假 ) 工 管 系 陳 凱 瀛 主 任 經 管 系 胡 同 來 主 任 ( 張 竹 君 代 ) 資 管 所 吳 建 文 所 長 服 科 所 陳 銘 崑 所 長 工 設 系 黃 啟 梧 主 任 建 築 系 蘇 瑛 敏 主 任 ( 守 晶 晶 代 ) 互 動 所 李 來 春 所 長 英 文 系 楊 韻 華 主 任 技 職 所 曾 淑 惠 所 長 智 財 所 陳 春 山 所 長 文 發 系 林 鳳 儀 主 任 ( 楊 惠 妤 代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吳 舜 堂 主 任 光 電 系 陳 堯 輝 老 師 資 工 系 柯 開 維 老 師 機 械 系 蕭 俊 祥 老 師 ( 請 假 ) 土 木 系 吳 傳 威 老 師 ( 請 假 ) 資 工 系 陳 偉 凱 老 師 四 光 三 王 思 文 同 學 四 分 二 薛 晴 同 學 ( 請 假 ) 四 機 二 甲 趙 祐 德 同 學 ( 請 假 ) 列 席 人 員 :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陳 主 任 建 銘 課 務 組 林 組 長 淑 玲 註 冊 組 譚 組 長 巽 言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謝 組 長 東 儒 出 版 組 林 組 長 靜 娟 ( 許 莊 妝 代 ) 視 聽 教 學 中 心 陳 主 任 偉 堯 北 區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段 副 執 行 長 裘 慶 進 修 部 碩 專 班 教 務 組 陳 育 威 組 長 進 修 部 大 學 部 教 務 組 蘇 文 達 組 長 師 培 中 心 機 械 系 蕭 俊 祥 老 師 ( 請 假 ) 蘇 春 熺 老 師 視 教 中 心 林 家 薇 老 師 材 資 系 楊 永 欽 老 師 吳 玉 娟 老 師 通 識 中 心 韋 光 正 老 師 建 築 系 余 德 銓 老 師 ( 守 晶 晶 代 ) 工 管 系 王 建 民 老 師 ( 陳 凱 瀛 主 任 代 ) 壹 校 長 致 詞 : 很 高 興 參 加 本 次 教 務 會 議, 恭 喜 教 學 卓 越 團 隊 在 教 務 長 嚴 謹 的 帶 領 下, 成 績 斐 然, 得 到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第 一 名, 也 感 謝 教 務 長 的 付 出 及 各 系 所 的 協 助 教 務 工 作 這 幾 年 變 動 得 很 快, 產 生 許 多 新 的 制 度 來 因 應 時 代 的 需 要, 接 下 來 也 請 各 位 委 員 協 助 教 務 處 教 務 工 作 的 推 動, 尤 其 是 實 習 必 修 部 分, 務 必 請 大 家 推 動 實 習 之 風 氣 及 增 加 實 習 人 數 還 有 未 來 專 升 本 學 生 及 外 籍 專 班 的 加 入, 將 帶 給 我 們 學 校 不 同 的 衝 擊 及 視 野, 因 此 教 務 處 也 研 擬 了 許 多 的 法 規 及 1

2 貳 副 校 長 致 詞 : 提 案 因 應, 所 以 在 此 謝 謝 教 務 長 及 教 務 處 同 仁 的 辛 苦, 也 謝 謝 各 位 對 教 務 處 的 支 持 參 主 席 致 詞 : 感 謝 校 長 各 位 教 務 會 議 代 表 及 教 務 處 主 管 同 仁 參 加 本 學 期 的 教 務 會 議 教 務 處 過 去 一 年 許 多 業 務 及 專 案 計 畫 在 校 長 帶 領 下 都 能 順 利 進 行, 其 中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更 是 在 校 長 的 創 意 整 合 及 鉅 細 靡 遺 的 指 導 下, 拿 下 全 國 第 一 名 的 殊 榮, 明 年 8 月 教 育 部 委 員 將 率 領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代 表 來 本 校 訪 視, 本 處 現 已 著 手 準 備, 屆 時 將 會 呈 現 本 校 在 教 學 卓 越 的 實 力 及 成 果, 本 處 也 已 著 手 進 行 計 畫 書 的 撰 寫 工 作 在 此 也 要 恭 喜 研 發 處 的 團 隊 在 校 長 帶 領 下 也 拿 到 了 典 範 科 大 第 一 名, 真 是 本 校 的 殊 榮 肆 工 作 報 告 : 一 課 務 組 : 重 點 業 務 ( 一 ) 利 用 網 路 進 行 加 退 選 作 業, 業 與 計 網 中 心 協 調 系 統 開 發 時 程, 現 正 進 行 至 系 統 第 一 次 需 求 之 程 式 撰 寫 與 單 元 測 試 擬 於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測 試, 預 計 於 第 2 學 期 正 式 上 線 ( 二 ) 修 改 本 校 大 學 部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擬 將 本 校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之 主 軸 由 全 民 英 檢 測 驗 改 為 多 益 測 驗, 修 習 英 文 實 務 課 程 最 低 標 準 課 程 規 劃 及 評 分 方 式 亦 隨 之 調 整 ( 適 用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 自 我 評 鑑 及 工 程 認 證 ( 一 )102 年 度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已 於 3 月 29 日 召 開 第 4 次 籌 備 會 議, 本 會 議 由 教 務 長 就 卓 越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簡 報, 提 供 各 教 學 單 位 作 為 評 鑑 資 料 參 考 同 時 規 劃 5 月 份 教 學 單 位 進 行 內 部 自 我 評 鑑 之 分 工 事 宜 及 時 程 ( 二 ) 本 校 共 有 機 電 學 院 5 系 所 工 程 學 院 6 系 所 電 資 學 院 4 系 所 以 及 建 築 系, 共 16 系 所 參 與 IEET 102 學 年 度 工 程 認 證 週 期 性 審 查, 業 已 向 IEET 完 成 認 證 申 請 課 程 方 面 ( 一 )101 學 年 度 臨 時 課 程 委 員 會 (102 年 4 月 25 日 召 開 ) 決 議 : 1. 奉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26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102 學 年 度 試 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核 定 本 校 電 機 系 電 子 系 土 木 系 及 化 工 系 四 系 共 計 30 名 學 生, 新 增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2.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新 增 9 門 博 雅 課 程 3. 奉 教 育 部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A 號 函 核 定,102 學 年 度 秋 季 機 電 整 合 所 開 設 雷 射 光 機 電 及 精 密 機 械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之 新 增 課 程 科 目 表 4. 電 子 工 程 系 香 港 二 技 專 班 之 新 增 課 程 科 目 表 2

3 5. 機 電 學 院 新 增 機 械 系 - 木 柵 高 工 - 瑞 健 公 司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專 班 四 技 學 位 專 班 電 資 學 院 新 增 電 機 系 - 木 柵 高 工 - 宏 達 電 公 司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專 班 四 技 學 位 專 班 6. 管 理 學 院 新 增 EMBA 泰 國 境 外 專 班 課 程 科 目 表 7. 配 合 跨 領 域 發 展 潮 流 銜 接, 提 高 跨 系 選 修 上 限 如 下 表 : 學 系 班 別 修 訂 後 跨 系 選 修 學 分 上 限 原 規 定 跨 系 選 修 學 分 上 限 適 用 學 年 度 機 械 系 12 9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車 輛 系 15 9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並 追 溯 至 在 學 學 生 適 用 能 源 系 12 9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機 電 學 士 機 械 系 12 9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機 電 學 士 車 輛 系 15 9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並 追 溯 至 在 學 學 生 適 用 機 電 學 士 能 源 系 12 9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電 子 系 18* 9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 跨 系 專 業 選 修, 最 多 承 認 畢 業 學 分 為 9 學 分 惟 修 畢 學 程 ( 不 含 教 育 學 程 ) 者, 最 多 得 承 認 跨 系 所 專 業 選 修 18 學 分 為 畢 業 學 分 土 木 系 工 程 學 士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18 9 班 土 木 系 土 木 防 災 所 ( 碩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18 9 博 ) 化 工 系 工 程 學 士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9 6 班 化 工 系 化 工 所 ( 碩 博 )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9 碩 6; 博 3 生 化 所 材 資 系 ( 材 料 組 資 源 組 ) 工 程 學 士 班 9 6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材 資 系 材 料 所 ( 碩 ) 資 源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9 6 所 分 子 系 工 程 學 士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12 6 班 分 子 系 高 分 所 12 6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3

4 環 境 所 ( 碩 博 ) 9 6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工 管 所 碩 士 班 9 6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資 管 所 碩 士 班 9 6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資 財 系 12 6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互 動 設 計 系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媒 體 設 計 組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組 12 9 互 動 所 及 在 職 專 班 9 6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文 發 系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電 資 學 士 電 機 系 9 7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8. 調 整 部 分 必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 含 開 課 時 序 變 動 及 備 註 欄 增 修 ) 之 教 學 單 位 計 有 : 機 械 系 機 電 學 士 班 機 電 整 合 研 究 所 製 科 所 電 機 系 電 資 學 士 班 電 子 系 電 通 所 博 士 班 資 工 系 博 士 班 光 電 系 博 士 班 甘 比 亞 土 木 專 班 環 境 所 分 子 系 工 程 學 士 班 材 資 系 工 管 系 工 管 系 博 士 班 資 訊 與 財 金 管 理 系 工 設 系 建 築 系 創 意 學 士 班 設 計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應 用 英 文 系 都 建 所 工 設 系 創 意 學 士 班 互 動 系 9. 修 訂 應 用 英 文 系 學 生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1)TOEIC 850 以 上 (2)IELTS 6.5 以 上 (3)TOEFL-iBT 90 以 上 (4)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 含 ) 以 上 複 試 及 格 (5) 修 習 應 用 英 文 系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之 國 際 英 語 文 測 驗 課 程 (1 小 時 /0 學 分 ) 及 格 ( 須 通 過 TOEIC 700 以 上 IELTS 5.0 以 上 TOEFL-iBT 68 以 上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始 得 修 習 本 課 程 ) 以 上 新 增 及 調 整 系 所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業 經 本 (102) 年 4 月 25 日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除 部 份 系 所 依 校 課 委 員 會 決 議 適 用 年 度 實 施 外, 餘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開 始 實 施 ( 二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臺 北 大 學 聯 合 系 統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開 放 30 門 通 識 課 程,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開 放 33 門 通 識 課 程, 本 校 開 放 40 門 通 識 課 程, 供 三 校 同 學 辦 理 校 際 互 選 ( 三 )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區 域 留 學 計 畫, 申 請 至 本 校 區 域 留 學 之 同 學 共 6 位,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計 5 件 ( 景 文 科 大 - 電 子 系 1 件 通 過 資 工 系 4 件 通 過 ) ( 四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開 辦 高 職 學 生 預 修 大 學 課 程, 共 有 7 所 聯 盟 學 校 24 位 高 職 學 生 修 習 本 校 課 程 ( 五 )102 學 年 度 本 校 技 優 保 送 技 優 甄 審 體 育 績 優 不 分 系 菁 英 繁 星 入 學 招 收 共 222 人, 於 錄 取 時 已 分 發 各 系 本 處 已 請 通 識 中 心 及 英 文 系 協 助 開 設 英 文 與 數 學 暑 期 輔 導 班, 並 於 4 月 底 前 將 協 調 完 畢 之 開 課 4

5 時 間 表 及 授 課 教 師 資 料 回 覆 本 組 ( 六 ) 為 落 實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各 系 班 修 訂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將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標 註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至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止, 本 校 18 系 4 學 士 班 全 數 達 成, 實 驗 課 程 地 圖 已 同 步 更 新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 七 ) 本 校 校 外 實 習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訂 為 校 訂 共 同 必 修, 請 各 系 加 強 配 合 宣 導, 並 鼓 勵 學 生 儘 早 做 課 程 規 劃 ( 八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排 課 會 議 業 於 3 月 28 日 上 午 10:00 分 假 行 政 大 樓 9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召 開, 業 已 向 各 系 所 排 課 老 師 宣 導 新 制 網 路 加 退 選 雛 型, 並 陸 續 向 各 系 所 教 師 及 學 生 宣 傳 相 關 資 料 新 設 系 所 更 名 總 量 管 制 ( 一 ) 本 校 於 102 學 年 度 奉 教 育 部 核 准 增 設 博 士 班 1 班 : 製 造 科 技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日 間 部 四 技 班 2 班 : 互 動 設 計 系 資 訊 與 財 金 管 理 系 ; 進 修 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 班 : 互 動 媒 體 設 計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進 修 部 四 技 班 2 班 : 車 輛 工 程 系 產 學 訓 專 班 ( 產 業 學 院 )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系 產 學 訓 專 班 ( 產 業 學 院 ) 以 及 更 名 乙 案 資 訊 運 籌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更 名 為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 二 ) 因 應 每 學 年 度 師 資 質 量 考 核 或 參 與 科 大 綜 合 評 鑑 等 教 育 部 總 量 審 查 作 業, 本 校 預 計 於 103 學 年 度 進 行 系 所 更 名, 以 明 確 各 單 位 系 所 歸 屬 情 形, 依 據 101 年 12 月 4 日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各 院 所 系 應 於 102 年 1 月 31 日 前 完 成 更 名 院 內 審 查 程 序 全 校 計 有 14 教 學 單 位 提 出 更 名 申 請, 已 於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提 案 審 議 ( 三 ) 本 處 於 102 年 3 月 8 日 獲 教 育 部 來 文 調 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修 正 建 議 因 考 量 學 生 來 源 系 所 反 應 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等 因 素, 上 述 條 文 第 10 條 附 表 六, 各 學 制 班 別 間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之 計 算 方 式 原 進 修 學 制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調 整 比 例 為 (1:0.16), 即 7 名 二 技 名 額 可 換 1 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名 額 ; 本 處 建 議 修 正 調 整 比 例, 比 照 日 間 部 調 整 原 則, 以 4 名 二 技 名 額 換 1 名 碩 士 班 名 額, 並 將 此 意 見 於 3 月 15 日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傳 技 專 校 院 總 量 管 制 小 組 其 他 ( 一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申 請 英 語 授 課 共 計 28 門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英 語 授 課 申 請 截 止 日 為 102 年 8 月 15 日, 請 鼓 勵 教 師 踴 躍 申 請 ( 二 ) 本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於 第 15 至 第 17 週 實 施,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網 路 初 選 於 週 實 施,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協 助 宣 導 學 生 上 網 進 行 本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與 網 路 初 選 ( 三 )101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獎 選 拔 作 業, 於 4 月 2 日 完 成 學 生 票 選, 並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讀 卡, 由 本 處 整 理 出 初 選 候 選 人 名 單 及 其 近 兩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後, 於 4 月 10 日 將 各 教 學 單 位 初 選 候 選 人 名 單 送 至 各 教 學 單 位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遴 選 作 業, 預 計 5 月 31 日 回 收 經 系 所 院 教 評 會 選 出 之 後 選 人 評 選 表, 再 提 校 教 評 會 進 行 決 選 5

6 ( 四 ) 本 學 期 國 文 會 考 業 於 102 年 3 月 19 日 舉 行 完 畢, 英 文 期 中 會 考 業 於 102 年 4 月 16 日 舉 行 完 畢, 修 習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 四 英 一 除 外 )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 四 英 二 除 外 ), 以 及 英 文 實 務 等 課 程 之 學 生 須 參 加 會 考, 英 文 期 末 會 考 訂 於 102 年 6 月 18 日 舉 行 二 註 冊 組 : 招 生 宣 導 ( 一 )102 學 年 高 中 職 招 生 宣 導 說 明 會 活 動 由 各 學 院 選 派 講 座, 並 由 註 冊 組 同 仁 隨 同 至 臺 北 巿 立 中 山 女 高 等 計 18 所 重 點 高 中 職 宣 導, 由 講 座 介 紹 本 校 系 組, 並 與 各 校 師 生 互 動 溝 通, 氣 氛 熱 烈 ( 二 ) 為 感 謝 各 學 院 及 學 系 推 薦 講 座 熱 心 參 與 本 項 活 動, 及 表 彰 講 座 之 辛 勞 及 貢 獻, 教 務 處 將 於 5 月 底 活 動 結 束 後 製 作 感 謝 狀 致 贈 各 講 座 表 達 謝 忱 ( 三 ) 除 宣 導 說 明 會 的 方 式 外, 並 參 加 臺 南 二 中 宜 蘭 高 中 新 竹 曙 光 女 中 宜 蘭 慧 燈 中 學 景 文 高 中 靜 修 女 中 臺 北 巿 立 大 安 高 工 松 山 家 商 內 湖 高 工 等 高 中 職 學 校 辦 理 之 大 學 博 覽 會, 以 設 攤 展 示 及 派 員 解 說 方 式 介 紹 校 系 特 色 ( 四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辦 理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入 學 填 寫 志 願 暨 招 生 校 系 宣 導 說 明 會, 註 冊 組 配 合 於 3 月 13 日 3 月 14 日 3 月 15 日 北 中 南 三 場 說 明 會 中, 對 高 職 學 校 學 生 及 家 長 宣 導 本 校 校 系 特 色 招 生 試 務 ( 一 )102 學 年 度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分 發 本 校 分 系 者 36 名, 不 分 系 菁 英 班 41 名, 合 計 77 名 本 校 於 102 年 1 月 28 日 及 1 月 29 日 辦 理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計 9 名 放 棄, 實 際 報 到 人 數 為 68 名 ( 二 )102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作 業 計 有 25 個 系 組 班, 第 一 階 段 共 5,332 人 報 名,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合 格 人 數 共 1,697 人,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合 格 率 為 31.83%; 第 二 階 段 共 1,245 人 報 名, 招 生 名 額 301 人, 錄 取 率 為 24.18%,4 月 23 日 公 布 正 備 取 榜 單,4 月 24 日 至 5 月 1 日 為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5 月 2 日 至 13 日 為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時 間 ( 三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業 於 4 月 11 日 由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分 發 本 校 者 計 75 名 ( 四 )102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業 於 5 月 1 日 舉 行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招 生 簡 章 預 定 於 5 月 10 日 提 供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及 發 售 ( 五 )102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技 優 甄 審 及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試 務 即 將 於 6 月 陸 續 展 開,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日 程 表 及 請 各 系 配 合 事 項 已 於 4 月 份 分 送 各 系 ( 六 ) 甄 選 入 學 全 部 招 生 各 系 組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除 考 生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外, 均 加 採 面 試 或 術 科 方 式, 招 生 總 名 額 超 過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未 來 將 成 為 招 生 主 流 6

7 ( 七 ) 為 瞭 解 四 年 制 各 類 入 學 管 道 學 生 入 學 本 校 後 之 成 績 表 現, 以 作 為 學 校 及 各 系 規 劃 招 生 選 才 之 參 考, 教 務 處 持 續 提 供 99 及 100 學 年 度 一 年 級 各 類 入 學 管 道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差 異 比 較 分 析 資 料 予 各 系 參 考 其 他 試 務 ( 一 ) 為 服 務 考 生, 本 校 負 責 代 售 102 學 年 度 二 技 四 技 各 類 招 生 簡 章, 感 謝 警 衛 室 同 仁 協 助 發 售 事 宜 ( 二 ) 本 校 承 辦 二 技 及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兩 項 測 驗 業 於 5 月 4 日 ( 六 ) 5 月 5 日 ( 日 ) 舉 行, 感 謝 各 單 位 支 援 同 仁 犧 牲 假 日 協 助 卷 務 監 試 等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倍 極 辛 勞, 謹 此 致 謝 畢 業 及 學 籍 事 宜 (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畢 業 同 學 計 87 人, 其 中 提 早 畢 業 者 計 18 人 ( 二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已 於 4 月 10 日 由 各 班 代 送 回 同 學 初 審 結 果, 本 組 已 接 續 展 開 複 審 作 業 ( 三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籌 備 會 議 業 於 3 月 19 日 舉 行, 其 中 教 務 處 負 責 之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名 單 並 已 彙 整, 並 送 學 務 處 供 安 排 畢 業 典 禮 頒 獎 事 宜, 獎 品 的 部 份 預 計 5 月 份 辦 理 採 購 事 宜 ( 四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休 學 人 數 計 143 人 退 學 人 數 計 87 人 請 各 系 就 因 經 濟 因 素 不 得 已 申 請 休 退 學 的 同 學, 能 進 行 瞭 解 儘 量 協 助, 使 渠 等 不 致 中 斷 課 業 成 績 事 宜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成 績 期 中 預 警 已 於 4 月 15 日 至 5 月 1 日 開 放 任 課 教 師 至 本 校 校 園 入 口 網 站 成 績 系 統 登 錄 預 警 資 料 業 於 5 月 3 日 寄 發 被 預 警 學 分 數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學 生, 將 預 警 通 知 單 寄 發 給 家 長, 同 時 印 出 期 中 預 警 班 級 表 給 各 系 導 師 針 對 學 習 表 現 較 差 學 生 加 強 輔 導 英 檢 報 名 費 補 助 及 獎 學 金 核 發 ( 一 )101 學 年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同 學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報 名 費 補 助, 合 於 申 請 資 格 同 學 458 人, 其 中 半 額 補 助 263 人, 補 助 金 額 115,600 元 ; 全 額 補 助 195 人, 補 助 金 額 251,670 元, 共 計 補 助 金 額 367,270 元 ( 二 )101 學 年 第 1 學 期 同 學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獎 學 金 獎 勵 人 數 計 113 人 次, 核 發 總 金 額 計 779,000 元 其 中 以 多 益 成 績 申 請 者 計 99 人 次, 佔 申 請 人 數 絕 大 多 數 技 職 校 院 策 略 聯 盟 計 畫 方 案 ( 一 ) 本 校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擔 任 技 職 校 院 策 略 聯 盟 基 北 宜 區 的 主 辦 學 校, 並 為 區 內 27 所 技 職 校 院 成 員 之 一 策 略 聯 盟 辦 理 內 容 : 1. 實 地 至 各 責 任 區 國 中 宣 導 技 職 教 育 2. 辦 理 國 中 生 體 驗 學 習 3. 強 化 高 職 生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 二 ) 基 北 宜 區 計 畫 各 項 子 計 畫 共 70 件, 至 102 年 1 月 底 止, 執 行 完 畢 之 計 畫 有 7 件 ; 執 行 中 之 計 畫 有 54 件 ; 未 執 行 之 計 畫 有 9 件, 總 計 劃 執 行 率 約 44.9%, 實 際 參 與 總 人 數 達 64,566 人 7

8 ( 三 ) 各 協 辦 學 校 之 執 行 情 形 期 中 成 果, 業 經 彙 整 製 成 報 告 書, 於 2 月 26 日 陳 報 教 育 部, 並 奉 教 育 部 102 年 3 月 7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號 函 復 備 查 ( 四 ) 國 中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 本 校 負 責 辦 理 責 任 區 內 11 所 國 中 學 校 師 生 及 家 長 場 次 之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期 望 能 提 供 國 中 師 生 及 家 長 技 職 教 育 升 學 與 未 來 發 展 資 訊, 深 化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瞭 解, 並 建 立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認 同 ( 五 ) 截 至 102 年 5 月 3 日 止 已 至 臺 北 巿 立 懷 生 國 中 等 校 辦 理 師 生 場 及 家 長 場 計 13 場 次, 感 謝 本 校 邱 德 威 郭 桂 林 許 華 倚 高 淩 菁 黃 孟 槺 等 教 授 熱 心 擔 任 宣 導 講 座, 使 宣 導 活 動 順 利 完 成 ( 六 ) 國 中 學 生 體 驗 學 習 課 程 活 動 : 藉 由 實 地 觀 察 互 動 體 驗 實 作, 使 國 中 學 生 瞭 解 相 關 專 長 領 域 之 特 色, 提 升 其 學 習 興 趣, 並 使 其 瞭 解 實 務 訓 練 的 重 要 性 ( 七 ) 截 至 102 年 5 月 7 日 止 已 辦 理 臺 北 巿 立 成 淵 高 中 國 中 部 等 計 5 校 15 場 類 之 體 驗 學 習 活 動 感 謝 機 械 系 能 源 系 電 機 系 電 子 系 資 工 系 光 電 系 化 工 系 土 木 系 經 管 系 建 築 系 工 設 系 互 動 系 及 工 管 系 等 13 系 主 任 教 授 同 仁 及 同 學 的 熱 誠 參 與 和 努 力, 活 動 過 程 順 利 圓 滿, 並 達 到 內 容 生 動 過 程 互 動 結 果 感 動 之 成 效 ( 八 ) 高 職 專 題 製 作 指 導 : 本 校 與 新 北 巿 格 致 高 中 泰 山 高 中 臺 北 巿 立 大 安 高 工 及 開 南 商 工 等 學 校 合 作 辦 理 專 題 製 作 活 動, 共 辦 理 7 場 次, 指 導 方 式 依 合 作 高 職 需 求 採 專 題 演 講 科 展 作 品 指 導 專 題 製 作 比 賽 講 評 等 型 式 感 謝 本 校 各 相 關 系 及 李 宗 演 謝 東 儒 黃 秀 英 李 健 榮 劉 丁 吉 黃 志 宏 郭 天 穎 鄭 鴻 斌 林 祐 正 尹 世 洵 喬 淩 浩 及 張 厥 煒 等 教 授 同 仁 的 熱 心 參 與 和 指 導, 為 本 校 和 高 中 職 的 合 作 關 係 展 開 新 頁 技 術 扎 根 證 書 核 發 為 鼓 勵 大 學 部 學 生 能 具 備 更 多 基 礎 實 驗 技 能, 凡 修 習 完 成 一 門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教 務 處 即 頒 發 及 格 證 書 乙 張 以 資 肯 定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技 術 扎 根 單 科 及 格 證 書 經 審 查 後, 總 計 印 製 核 發 3,420 份, 並 於 4 月 底 核 發 各 班 同 學 三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 ( 一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截 至 102 年 5 月 3 日 已 完 成 註 冊 人 數 研 究 所 為 3,225 人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研 究 所 畢 業 人 數, 碩 士 班 87 人 博 士 班 37 人 產 碩 專 班 1 人, 合 計 125 人 ( 二 )102 年 秋 季 產 碩 專 班 招 生, 本 校 分 別 申 請 開 設 電 能 轉 換 與 控 制 電 力 電 子 雷 射 光 機 電 精 密 機 械 電 子 材 料 等 五 班,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48 人 業 於 4 月 22 日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件 作 業, 表 訂 5 月 18 日 筆 試,6 月 1 日 面 試 並 與 廠 商 進 行 媒 合 配 對 ( 三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共 4,686 人 ( 較 去 年 減 少 463 人 ), 招 生 名 額 計 674 人, 考 試 已 於 102 年 3 月 3 日 舉 辦 完 成, 正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已 於 4 月 9~10 日 辦 理 完 成, 並 於 4 月 15 日 辦 理 備 取 生 第 一 梯 次 遞 補 報 到, 遞 補 報 到 作 業 陸 續 辦 理 中 8

9 ( 四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名 人 數 共 2,680 人 ( 較 去 年 減 少 140 人 ), 招 生 名 額 計 544 人 ( 名 額 增 加 22 人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共 40 人 ( 併 入 一 般 招 生 缺 額 ), 提 早 入 學 申 請 人 數 共 25 人 ( 五 )102 學 年 度 調 整 博 士 班 招 生 方 式, 於 簡 章 中 分 別 列 出 各 系 所 技 術 導 向 與 學 術 導 向 博 士 生 招 生 名 額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共 148 名, 共 計 17 所 ; 其 中 技 術 導 向 博 士 生 招 生 名 額 總 計 32 名, 為 博 士 班 總 招 生 名 額 之 22%, 訂 於 5 月 24 日 舉 行 筆 試 及 面 試 ( 六 )102 年 度 碩 士 班 陽 光 獎 學 金 共 計 16 位 學 生 通 過 審 核, 名 單 業 於 102 年 3 月 29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七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暨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共 計 8 名 學 生 經 校 長 核 定 通 過, 缺 額 共 計 12 名, 將 由 日 後 博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或 碩 一 逕 讀 補 足 ( 八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研 究 所 學 雜 費 調 整 審 議 小 組 第 一 次 會 議 業 於 102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召 開 完 畢, 並 於 102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舉 行 102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調 整 學 生 公 開 說 明 會, 後 續 將 彙 整 學 生 意 見 後, 提 報 學 雜 費 調 整 審 議 小 組 決 策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 九 ) 本 學 期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至 102 年 5 月 31 日 止, 陸 續 辦 理 中 四 出 版 組 : ( 一 ) 校 訊 : 1. 出 版 組 負 責 出 版 中 文 校 訊 英 文 校 訊, 除 寒 暑 假 外 每 月 各 一 期 中 文 校 訊 逢 畢 業 典 禮 與 校 慶 ( 六 月 及 十 一 月 ) 各 增 特 刊 一 期 2. 為 提 高 校 訊 閱 讀 率, 首 要 改 進 內 容 的 豐 富 性 和 可 讀 性, 因 此 中 文 校 訊 自 304 期 全 面 改 版, 歡 迎 教 職 員 師 生 踴 躍 投 稿 年 開 始, 每 期 固 定 刊 登 國 際 處 研 發 處 研 發 總 中 心 校 友 聯 絡 中 心 之 最 新 訊 息 4. 目 前 規 劃 新 增 之 欄 位 : 交 換 生 報 導 教 學 卓 越 第 一 名 系 列 報 導 身 心 障 礙 生 報 導 ( 二 ) 中 英 文 校 訊 編 採 社 : 本 學 年 度 出 版 組 藉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伯 樂 社 團 計 劃, 召 募 包 含 中 文 英 文 和 攝 影 小 記 者, 負 責 採 訪 工 作, 並 由 本 組 指 導 該 社 團 現 社 團 約 有 50 名 學 生 記 者 每 學 期 亦 舉 辦 數 堂 訓 練 課 程, 包 含 編 輯 寫 作 攝 影 編 譯 實 務 等 課 程, 內 容 精 彩 豐 富, 歡 迎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加 入 我 們 的 行 列 ( 三 ) 校 訊 報 架 : 1. 校 園 內 目 前 共 設 置 10 處 校 訊 展 示 取 閱 架, 近 期 將 重 新 設 計 取 閱 架 並 重 新 規 劃 擺 放 地 點 2. 歡 迎 老 師 同 學 取 閱 最 新 期 之 中 文 英 文 校 訊, 共 同 維 護 報 架 之 整 潔 若 有 推 薦 報 架 放 置 地 點, 也 請 不 吝 提 出 ( 四 ) 學 報 : 為 設 有 外 審 制 度 之 學 術 論 文 期 刊, 歡 迎 師 生 踴 躍 投 稿 9

10 五 視 聽 教 學 中 心 : ( 一 ) 視 聽 教 學 中 心 支 援 四 年 制 一 二 年 級 英 語 聽 講 練 習 以 及 英 文 系 部 分 視 聽 與 多 媒 體 相 關 課 程, 進 行 順 利 三 間 視 聽 教 室 扣 除 每 週 有 單 個 半 天 維 修 保 養, 使 用 率 約 為 (( ))/(9( 節 / 日 )*5( 日 )*3( 間 ) -(4*3))=80% ( 二 ) 本 學 期 舉 辦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比 賽, 於 4 月 23 日 上 午 10 時 於 一 教 3 樓 語 言 教 室 舉 行, 各 部 制 級 共 有 126 名 學 生 報 名 參 加 ( 三 ) 英 文 寫 作 諮 詢 : 由 6 位 專 案 約 聘 教 師 ( 董 紫 儀 施 青 良 陳 穎 安 莊 欣 慈 郭 美 純 林 家 薇 ) 擔 任 諮 詢 老 師, 每 人 每 週 開 放 諮 詢 服 務 4 小 時, 每 週 共 24 小 時 主 旨 在 幫 助 本 校 教 師 以 及 研 究 生 熟 識 英 文 論 文 書 寫 格 式 諮 詢 預 約 網 站 已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建 置 於 本 校 入 口 網 站 > 資 訊 系 統 > 教 務 系 統 > 視 教 中 心 資 訊 平 台 > 英 文 寫 作 諮 詢 預 約 報 名 系 統 上 ( 四 ) 英 文 會 考 題 庫 輔 導 服 務 : 由 董 紫 儀 施 青 良 陳 穎 安 郭 美 純 林 家 薇 莊 欣 慈 等 6 位 老 師 擔 任 輔 導 老 師, 每 週 於 上 班 時 間 開 放 4 個 時 段, 為 學 生 輔 導 英 文 會 考 試 題 之 疑 難 ; 線 上 預 已 於 第 4 週 起 開 放 諮 詢 預 約 網 站 已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建 置 於 本 校 入 口 網 站 > 資 訊 系 統 > 教 務 系 統 > 視 教 中 心 資 訊 平 台 > 英 文 能 力 輔 導 預 約 報 名 系 統 上 ( 五 ) 本 學 期 英 語 能 力 鑑 定 考 試, 訂 於 5 月 21 日 上 午 10 時 舉 行, 共 計 有 727 位 教 職 員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測 驗 ( 六 ) 英 文 論 文 寫 作 課 程 : 延 聘 夏 珮 玲 老 師 擔 任 授 課 教 師 主 旨 在 幫 忙 指 導 解 決 研 究 生 論 文 寫 作 常 見 問 題 本 課 程 於 每 週 四 晚 上 18:30 進 行, 上 課 地 點 為 一 教 一 樓 多 元 功 能 教 室, 課 程 講 義 已 置 於 網 站 : ( 七 ) 本 年 度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視 教 中 心 持 續 辦 理 團 報 參 加 應 試, 期 望 大 家 繼 續 努 力, 養 成 更 高 職 場 競 爭 力 團 報 訊 息 將 透 過 校 園 網 路 海 報 小 郵 差 及 大 一 大 二 英 文 的 老 師 於 班 級 宣 導 學 生 報 名 參 加 ( 八 ) 為 配 合 北 區 教 資 中 心 全 英 語 園 區 計 畫, 視 教 中 心 已 整 修 更 新 一 教 301 教 室 的 視 聽 設 備 及 加 裝 電 腦, 以 提 供 優 質 的 語 言 學 習 環 境 ( 九 )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ETS 多 益 測 驗 與 閩 南 語 測 驗, 均 曾 假 本 校 舉 行 各 項 / 級 測 驗, 視 教 中 心 及 相 關 試 務 人 員 支 援 辦 理 ( 十 ) 本 學 期 英 文 期 中 和 期 末 會 考 題 庫 已 於 開 學 日 上 線 使 用, 開 放 考 題 和 解 答 電 子 檔 下 載, 期 中 會 考 範 圍 為 題 庫 第 41 回 至 45 回, 期 末 會 考 範 圍 為 第 46 回 至 50 回 題 庫 下 載 網 址 為 : 六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 一 )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為 執 行 區 域 教 資 中 心 主 軸 二 計 畫, 撰 寫 北 區 之 教 學 共 航 計 畫, 以 協 輔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及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學 院, 於 2 月 19 日 送 交 北 區 教 資 中 心 ( 二 )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為 執 行 區 域 教 資 中 心 主 軸 三 計 畫, 撰 寫 輔 育 高 職 優 化 計 畫, 對 象 為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臺 北 市 立 南 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於 2 月 19 日 送 交 北 區 教 資 中 心 ( 三 ) 本 校 擔 任 北 區 主 軸 三 之 培 育 創 新 創 業 計 畫 召 集 學 校, 並 分 10

11 別 撰 寫 召 集 學 校 與 參 與 學 校 之 計 畫, 於 2 月 19 日 送 交 北 區 教 資 中 心 ( 四 ) 為 鼓 勵 教 師 將 實 務 研 究 之 成 果 轉 化 成 數 位 教 材, 並 納 入 授 課 內 容, 以 提 昇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本 學 期 實 務 研 究 教 材, 於 102/3/26 完 成 審 查 作 業, 補 助 第 一 級 計 有 7 件 ( 涵 蓋 2 週 以 下 課 程 補 助 一 萬 元 為 5 件, 涵 蓋 3~4 週 課 程 補 助 一 萬 伍 仟 元 為 2 件 ), 第 二 級 伍 仟 元 為 1 件, 共 計 有 8 件 教 材 補 助 ( 五 ) 教 育 部 102 學 年 度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計 畫, 計 畫 申 請 書 已 於 102 年 4 月 2 日 前 完 成 報 部 本 學 期 計 有 71 件 協 同 教 學 申 請 案, 協 同 教 學 計 有 小 時, 經 費 已 全 數 用 罄 ( 六 ) 為 推 廣 教 師 增 進 實 務 教 學 知 能, 本 中 心 規 劃 辦 理 產 業 實 務 講 堂 計 畫, 鼓 勵 與 具 知 名 度 之 研 究 單 位 ( 工 研 院 資 策 會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國 研 院 金 研 院 等 ) 合 作 開 設 產 業 實 務 應 用 課 程, 提 供 本 校 教 師 精 進 實 務 能 力 及 內 涵 為 使 課 程 能 與 學 院 系 所 發 展 特 色 結 合, 請 各 學 院 於 5 月 17 日 ( 五 ) 前 提 供 1~2 門 需 求 課 程 之 規 劃,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將 全 額 補 助 課 程 費 用 ( 七 ) 配 合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本 學 期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之 教 學 助 理 補 助, 獲 補 助 課 程 共 計 48 門, 獲 補 助 之 教 學 助 理 計 有 88 人, 申 請 系 所 自 行 配 置 教 學 助 理 計 有 49 人, 合 計 137 人 ( 八 ) 為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積 極 推 動 產 業 導 師 計 畫, 為 擴 大 計 畫 效 益,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三 大 四 及 研 究 所 班 級 可 敦 聘 產 業 導 師 申 請 補 助 6 小 時 為 上 限, 輔 導 費 每 小 時 1,600 元, 使 其 瞭 解 產 業 趨 勢 及 就 業 市 場 概 況, 達 到 畢 業 學 生 與 就 業 市 場 無 縫 接 軌 之 目 標 相 關 事 宜 請 洽 詢 王 小 姐 分 機 1182 ( 九 ) 為 鼓 勵 教 師 進 入 業 界 見 習, 以 瞭 解 實 務 運 作 模 式, 進 而 建 立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及 產 學 合 作 之 管 道, 本 計 畫 需 以 團 隊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每 案 至 少 需 3 位 老 師 參 與, 研 習 時 數 達 16 小 時 以 上 ; 本 年 度 開 放 海 外 企 業 參 訪, 至 多 補 助 2 案 申 請 期 限 即 日 起 至 102 年 5 月 31 日 止, 國 內 每 案 補 助 經 常 門 業 務 費 30,000 元, 國 外 依 本 校 國 外 差 旅 支 應 標 準 核 定, 經 費 用 罄 即 截 止 申 請 歡 迎 教 師 踴 躍 申 請, 請 洽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楊 小 姐, 分 機 1189 ( 十 ) 教 資 中 心 聯 合 17 個 學 程 單 位 舉 辦 101 學 年 度 學 程 博 覽 會, 當 天 近 百 位 學 生 參 與, 現 場 與 學 程 單 位 進 行 諮 詢 與 報 名, 另 本 次 更 新 增 通 訊 電 路 與 天 線 學 程 ( 十 一 ) 教 資 中 心 持 續 辦 理 就 業 達 人 系 列 講 座, 本 學 期 於 每 週 三 開 設 就 業 達 人 講 座 - 職 場 自 我 行 銷 講 座 共 六 堂 課, 由 各 大 領 域 企 業 代 表 及 人 資 主 管 角 度 提 昇 學 生 對 於 職 場 的 認 識, 並 進 一 步 強 化 學 生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另 配 合 2 場 模 擬 面 試, 使 同 學 提 早 對 於 求 職 做 完 整 之 準 備, 現 場 共 計 161 名 學 生 一 同 參 與 ( 十 二 ) 為 培 訓 學 生 就 業 時 所 需 之 履 歷 及 面 試 能 力, 教 資 中 心 將 於 102 年 4 月 23 日 6 月 4 日 辦 理 履 歷 診 療 室 及 5 月 14 日 辦 理 面 試 診 療 室, 諮 詢 名 額 限 40 位 學 生, 諮 詢 過 程 將 以 錄 影 存 檔 回 饋 予 參 與 學 生, 結 束 後 皆 發 放 滿 意 度 問 卷 進 行 調 查, 並 將 學 生 意 見 納 入 及 最 為 未 來 內 容 規 劃 之 改 進 11

12 ( 十 三 ) 為 提 升 北 科 大 同 學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教 資 中 心 開 設 職 能 模 組 系 列 講 座, 本 學 期 配 合 學 生 就 業 與 求 職 需 求, 於 4/30 5/07 5/21 5/28 ( 二 )10:00-12:00 辦 理 求 職 技 巧 講 座 職 場 禮 儀 講 座 職 場 倫 理 講 座 職 場 態 度 講 座 ( 十 四 ) 專 題 製 作 雙 師 計 畫 : 每 學 期 初 皆 透 過 導 師 會 議 教 師 信 箱 等 方 式 宣 傳, 專 題 製 作 雙 師 計 畫 100 學 年 度 至 今 共 有 57 個 研 究 團 隊 提 出 申 請, 並 已 完 成 超 過 20 件 專 題 研 究, 每 團 隊 執 行 期 間 最 長 為 一 年, 本 年 度 更 與 華 碩 電 腦 共 同 合 作 進 行 研 發, 期 更 紮 實 學 生 的 實 作 技 能 ( 十 五 ) 有 鑑 於 東 南 亞 新 興 市 場 之 崛 起 及 培 育 學 生 國 際 觀, 教 資 中 心 於 102 學 年 度 開 設 泰 語 越 南 語 馬 來 語 及 印 尼 語 4 門 東 南 亞 語 言 課 程, 邀 請 外 籍 師 資 張 君 松 陳 凰 鳳 魏 敏 樺 及 莊 尚 花 老 師 授 課, 訓 練 學 生 聽 說 讀 寫 的 能 力,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當 地 文 化 及 經 貿 現 況 認 識, 提 供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的 另 一 種 選 擇 機 會 ( 十 六 ) 本 中 心 與 應 用 英 文 系 共 同 承 辦 之 培 訓 全 球 會 議 溝 通 人 才 計 畫, 長 期 培 育 並 甄 選 出 12 位 學 生 儲 備 代 表, 業 於 3 月 13 日 至 23 日 赴 紐 約 參 與 2013 紐 約 模 擬 聯 合 國 會 議, 模 擬 擔 任 甘 比 亞 之 外 交 官, 與 來 自 全 球 300 所 大 學,5,000 多 名 學 生 代 表 一 起 進 入 聯 合 國 大 會 堂 共 同 探 討 全 球 關 注 議 題 其 中, 應 用 英 文 系 聶 光 彥 同 學 獲 選 擔 任 安 全 理 事 會 主 席 (Securify Council), 獲 得 此 殊 榮 實 屬 不 易 ( 十 七 ) 102 年 度 外 交 部 國 際 青 年 大 使 計 畫, 甄 選 結 果 為 本 校 視 教 中 心 郭 美 純 老 師 率 領 之 貝 里 斯 團 隊 獲 選 另,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僑 校 服 務 計 畫 甄 選 結 果 將 於 近 日 公 告 5 月 份 開 始 辦 理 一 系 列 國 際 志 工 培 訓 課 程 ( 十 八 ) 為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創 意 整 合 價 值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舉 辦 第 六 屆 全 國 大 專 盃 創 業 競 賽, 藉 此 提 供 學 生 跨 校 跨 系 之 交 流, 並 營 造 全 國 大 專 生 創 新 創 業 思 維 報 名 時 間 自 102 年 3 月 13 日 起 至 102 年 4 月 22 日 止 ( 十 九 ) 為 協 助 學 生 洞 悉 企 業 思 維 及 瞭 解 產 業 態 勢, 與 大 聯 大 集 團 合 作 舉 辦 企 業 講 座 - 大 聯 大 集 團, 藉 由 邀 請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現 身 說 法, 讓 學 生 得 以 一 窺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之 全 貌, 以 達 實 務 與 理 論 相 輔 相 成 之 功 效 與 會 講 者 名 單 如 下 : 謝 加 川 營 運 長 楊 偉 龍 執 行 長 曾 國 棟 副 董 事 長 林 佳 璋 教 育 長 黃 偉 祥 董 事 長 ( 二 十 ) 為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與 創 意 界 交 流 之 平 台, 舉 辦 創 新 講 座 - 文 化 生 活 創 意, 透 過 邀 請 創 意 家 蒞 校 進 行 經 驗 分 享, 以 激 發 學 生 創 意 潛 能, 並 增 進 其 創 造 力 與 創 意 思 考 技 巧 與 會 講 者 名 單 如 下 : 紐 約 家 具 設 計 中 心 徐 培 原 總 經 理 華 陶 窯 陳 育 平 執 行 長 藝 拓 國 際 曾 國 源 執 行 長 薰 衣 草 森 林 王 村 煌 執 行 長 The one 劉 邦 初 執 行 長 ( 二 十 一 ) 教 資 中 心 已 將 計 算 機 概 論 多 媒 體 教 材 送 至 教 育 部, 進 行 102 年 度 第 一 梯 次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錄 案 審 查, 預 計 102 年 7 月 30 日 可 獲 知 認 證 結 果 另 同 時 進 行 進 行 新 一 期 多 媒 體 教 材 - 平 面 設 計 之 教 材 腳 本 規 劃 圖 像 繪 製 及 參 與 學 生 之 培 訓 工 作 12

13 七 北 區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 一 ) 北 區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圖 書 資 源 共 享 - 雲 端 電 子 書 服 務, 共 計 631 冊 電 子 書, 借 閱 量 10,856 人 次, 並 提 供 50 台 平 板 電 腦 供 讀 者 使 用 ; 北 區 圖 書 聯 盟 代 借 代 還 借 閱 量 已 達 5,076 冊,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校 圖 書 館 網 頁 ( 二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北 區 跨 校 選 課 共 開 47 門 課 程 ( 專 業 課 程 19 門 通 識 課 程 28 門 ), 選 課 學 生 達 125 人 次 ; 本 學 期 北 區 區 域 留 學 人 數 計 5 位 ( 三 )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2 月 7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中 心 業 於 3 月 15 日 下 午 將 第 3 期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設 立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書 1 式 22 份 及 電 子 檔 光 碟 3 份 備 文 函 送 至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四 ) 教 育 部 於 4 月 18 日 上 午 9 時 假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18 樓 第 20 會 議 室 辦 理 第 3 期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設 立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簡 報, 北 區 教 資 中 心 由 執 行 長 帶 領 同 仁 與 會 並 作 簡 報 ( 五 ) 北 區 全 英 語 學 習 園 區 計 畫 1. 業 於 102 年 3 月 9 日 開 設 為 期 12 週 之 全 英 語 培 訓 課 程, 共 計 招 收 12 校 30 名 學 生, 進 行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訓 練 2. 建 置 全 英 語 專 業 教 室, 其 設 備 包 括 整 體 英 語 教 學 系 統 電 腦 主 機 及 其 他 相 關 設 施, 讓 全 英 語 學 習 能 與 e 化 教 學 接 軌, 以 提 升 學 生 的 學 習 效 能 伍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 一 案 由 : 本 學 期 計 有 4 位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7 位 學 生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辦 理 成 績 更 正 二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條,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擬 提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俟 通 過 後,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公 佈 實 施 三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四 條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須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提 報 教 育 部 13

14 四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第 九 十 七 條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俟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備 五 案 由 : 本 校 與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跨 國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第 一 條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俟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學 則 第 97 條 修 正 案 後, 併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備 六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第 四 條 及 第 九 條 修 訂 草 案,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追 溯 自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開 始 實 施 七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開 設 準 則 修 訂 草 案,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追 溯 自 101 學 年 度 新 生 起 開 始 實 施 八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研 究 所 校 外 實 務 研 究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開 設 準 則 第 五 條 及 第 十 一 條 修 訂 草 案,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追 溯 至 所 有 在 學 學 生 適 用 九 案 由 : 電 子 系 擬 開 設 通 訊 電 路 與 天 線 學 程,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追 溯 自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開 始 實 施 十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光 電 科 技 學 程 施 行 細 則,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開 始 適 用 本 修 訂 條 文 ;101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之 在 學 學 生 則 採 從 寬 適 用 原 條 文 或 修 訂 條 文, 核 發 學 程 證 明 十 一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及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14

15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業 於 101 年 12 月 11 日 公 告 實 施 十 二 案 由 : 本 校 辦 理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預 修 大 學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自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實 施 十 三 案 由 : 擬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102 年 度 數 位 教 材 認 證 審 查 事 宜,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教 資 中 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於 102 年 2 月 21 日 將 計 算 機 概 論 數 位 教 材 之 相 關 文 件 送 教 育 部 審 核, 其 數 位 教 材 審 核 結 果, 教 育 部 預 計 於 102 年 6 月 底 完 成 審 核 並 予 以 通 知 十 四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學 生 加 修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系 為 雙 主 修 審 查 辦 法 及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系 設 置 雙 主 修 之 申 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系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於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十 五 案 由 :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加 修 資 訊 工 程 系 為 雙 主 修 審 查 辦 法 及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各 系 設 置 雙 主 修 之 申 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查 提 案 單 位 : 資 工 系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依 修 正 通 過 之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十 六 案 由 : 擬 修 訂 機 電 整 合 研 究 所 製 造 科 技 研 究 所 學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一 貫 學 程 甄 選 標 準 乙 案,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開 始 實 施 十 七 案 由 : 擬 於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設 通 識 選 修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經 濟 變 遷 與 發 展,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因 後 來 沒 有 外 校 收 播, 故 本 課 程 改 為 一 般 課 程 15

16 十 八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本 案 業 已 於 教 育 部 102 年 1 月 2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後 實 施 十 九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辦 理 畢 業 師 資 生 暨 合 格 教 師 隨 班 附 讀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本 案 業 已 於 教 育 部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後 實 施 二 十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培 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各 師 資 類 科 專 門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本 案 刻 正 以 101 年 12 月 25 日 北 科 大 師 培 字 第 號 函 報 教 育 部 審 核 二 十 一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組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條 文,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自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實 施 16

17 陸 案 由 討 論 : 一 案 由 : 本 學 期 計 有 12 位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14 位 學 生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研 教 組 說 明 : 依 據 本 校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 除 非 有 重 大 理 由, 否 則 不 得 更 改 成 績 ( 如 附 件 ) 之 規 定, 將 申 請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之 資 料 列 表 如 下 :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機 電 科 所 博 三 英 文 系 碩 一 機 電 所 碩 二 機 電 所 碩 二 李 oo 楊 oo ( 外 籍 生 ) 周 oo 潘 oo 科 目 名 稱 高 等 流 體 力 學 文 學 與 批 判 理 論 應 用 專 題 振 動 與 噪 音 控 制 專 題 討 論 任 課 原 始 更 正 後 備 更 改 成 績 原 因 教 師 成 績 成 績 註 李 生 出 席 成 績 30 分, 期 末 考 試 楊 安 石 補 考 15 分, 按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總 分 = 出 席 成 績 x 10% 能 源 系 期 末 考 x 20% = 30 x x 0.2 = 6 1. 楊 生 未 繳 交 期 末 報 告, 依 學 則 第 27 條, 期 末 考 未 經 准 假 擅 自 曠 考 者, 則 該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任 課 教 師 均 依 規 定 給 予 成 績, 並 無 疏 失 2. 唯 該 生 於 僅 修 習 本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0 分 將 無 法 保 留 勞 維 俊 學 籍 及 繼 續 在 台 居 留, 業 以 簽 准 期 末 補 考, 始 得 給 予 學 0 30 英 文 系 期 成 績 3.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如 下 : 平 時 成 績 60 分 *10%+ 期 中 考 0 分 *30%+ 報 告 73 分 *20%+ 期 末 考 15 分 *40%=26.6 分, 另 因 全 班 成 績 調 整 加 3 分, 故 為 29.6 分, 四 捨 五 入 後 為 30 分 誤 認 周 同 學 為 其 他 期 末 缺 考 同 期 蕭 俊 祥 學 ( 陳 oo), 成 績 末 90 ( 四 次 考 試 皆 有 考, 無 一 缺 缺 機 械 系 席 ), 四 次 總 成 績 平 均 78 分,78 考 分 +6 分 = 學 期 成 績 84 分 84 本 課 程 教 學 助 理 於 學 期 初 下 蘇 春 熺 載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供 登 記 平 時 成 績 之 用 機 械 系 加 退 選 後, 該 教 學 助 理 僅 將 一 名 加 選 學 生, 附 加 於 原 成 績 17

18 機 電 所 碩 二 機 電 所 碩 二 陳 oo 曾 oo 專 題 討 論 專 題 討 論 蘇 春 熺 機 械 系 蘇 春 熺 機 械 系 登 記 名 單 之 最 後 方 以 致 登 記 成 績 所 用 之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中 之 最 後 三 名, 與 學 校 公 告 名 單 順 序 不 符 授 課 教 師 依 照 教 學 助 理 提 供 之 成 績 登 記 名 單 計 算 學 期 成 績 又 依 該 成 績 名 冊 順 序, 上 網 登 記, 造 成 最 後 三 名 學 生 成 績 有 誤 懇 請 准 予 更 正 本 課 程 教 學 助 理 於 學 期 初 下 載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供 登 記 平 時 成 績 之 用 加 退 選 後, 該 教 學 助 理 僅 將 一 名 加 選 學 生, 附 加 於 原 成 績 登 記 名 單 之 最 後 方 以 致 登 記 成 績 所 用 之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中 之 最 後 三 名, 與 學 校 公 告 名 單 順 序 不 符 授 課 教 師 依 照 教 學 助 理 提 供 之 成 績 登 記 名 單 計 算 學 期 成 績 又 依 該 成 績 名 冊 順 序, 上 網 登 記, 造 成 最 後 三 名 學 生 成 績 有 誤 懇 請 准 予 更 正 本 課 程 教 學 助 理 於 學 期 初 下 載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供 登 記 平 時 成 績 之 用 加 退 選 後, 該 教 學 助 理 僅 將 一 名 加 選 學 生, 附 加 於 原 成 績 登 記 名 單 之 最 後 方 以 致 登 記 成 績 所 用 之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中 之 最 後 三 名, 與 學 校 公 告 名 單 順 序 不 符 授 課 教 師 依 照 教 學 助 理 提 供 之 成 績 登 記 名 單 計 算 學 期 成 績 又 依 該 成 績 名 冊 順 序, 上 網 登 記, 造 成 最 後 三 名 學 生 成 績 有 誤 懇 請 准 予 更 正

19 工 程 科 所 博 一 馮 oo 四 設 一 康 oo 四 電 四 丙 蕭 oo 數 位 影 像 處 理 輔 導 課 程 英 文 實 務 陳 金 聖 自 動 化 所 林 家 薇 視 教 中 心 董 紫 儀 視 教 中 心 馮 oo 同 學 因 最 後 一 次 作 業 未 繳 交 及 期 末 報 告 未 出 席, 因 此, 原 來 成 績 為 期 末 缺 考, 但 因 馮 同 學 本 學 期 僅 修 數 位 影 像 處 理, 依 照 學 則 若 此 科 目 為 缺 考, 則 必 須 退 學, 所 以, 更 正 成 績 為 總 平 均 28 分 計 算 說 明 如 下 : 作 業 成 績 4 次 平 均 36 分 x 50% + 期 中 考 49 分 x 20%+ 期 末 考 0 分 x 30% =18 分 +9.8 分 +0 分 = 27.8 分,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進 位 至 整 數 = 28 分 輸 入 錯 誤, 登 記 到 前 一 位 同 學 成 績 成 績 計 算 說 明 如 下 : 期 中 考 口 說 + 期 中 考 聽 力 + 期 末 考 + 平 時 成 績 =74.19 輔 導 課 程 的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為 : 期 中 考 _ 口 說 145/150 分 x15%+ 期 中 考 _ 聽 力 108/150 分 x15%+ 期 末 考 55/100 分 x 30% + 平 時 成 績 TEDtalks 日 記 81/100 分 x 40%=100%, 該 生 成 績 經 計 算 後 應 為 分,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進 位 至 整 數 =74 分 輸 入 成 績 時, 因 康 oo 同 學 前 兩 位 同 學 的 成 績 均 為 0 分, 故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將 康 oo 同 學 的 成 績 誤 登 記 為 0 分, 懇 請 准 予 更 正 本 人 疏 忽 該 生 期 中 會 考 成 績 於 英 文 實 務 班 級 中 顯 示 缺 考 而 未 將 該 生 期 中 會 考 成 績 計 算 但 該 生 實 與 另 一 修 課 班 級 四 建 二 參 加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說 明 如 下 : 原 來 成 績 計 算 :( 期 中 0 分 ( 缺 考 )+ 期 末 56 分 )/2=28 分 更 正 後 : (39.25 分 +56 分 )/2= 分,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期 末 缺 考

20 四 材 四 甲 吳 oo 材 料 實 習 ( 四 ) 位 四 捨 五 入 進 位 至 整 數 = 48 分 因 成 績 輸 入 行 列 錯 誤, 導 致 計 算 錯 誤 原 來 成 績 計 算 :A 部 份 成 績 77 分 x50%+ B 部 份 成 績 73 分 x50 楊 永 欽 %=75 分,75 分 - 出 席 扣 分 25 分 吳 玉 娟 =50 分 更 正 後 :A 部 份 成 績 77 分 x50 材 資 系 %+ B 部 份 成 績 73 分 x50%=75 分,75 分 - 出 席 扣 分 15 分 =60 分 四 子 四 甲 四 電 資 四 電 子 劉 oo 宋 oo 四 建 三 許 oo 媒 體 與 社 會 專 案 管 理 專 業 倫 理 韋 光 正 通 識 中 心 應 國 卿 工 管 系 余 德 銓 建 築 系 登 記 時 找 不 到 該 生 期 末 考 卷, 經 同 學 告 知 後, 才 找 出 成 績 計 算 如 下 : 平 時 70 分 x30 %+ 期 中 76 分 x30%+ 期 末 74 分 x40%=73.4 分, 小 數 點 後 無 條 件 進 位 至 整 數 為 74 分 輸 入 成 績 後 發 現 全 班 平 均 成 績 超 過 80 分 的 上 限 規 定, 於 成 績 登 錄 系 統 上 重 新 調 整 分 數 時 打 字 錯 誤, 誤 登 為 73 分, 應 為 82 分 成 績 計 算 說 明 如 下 : 期 中 考 60 分 x30%+ 期 末 專 題 80 分 x40%+ 參 與 率 100 分 x30%=80 分,80 分 + 調 整 後 彈 性 分 數 2 分 後 為 82 分 1. 專 業 倫 理 之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為 期 中 報 告 佔 30% 加 上 期 末 報 告 70%, 全 班 55 名 學 生 共 分 6 組, 她 與 同 組 2. 該 生 的 成 績 分 數 56, 因 我 未 找 到 她 期 中 考 的 組 別 ( 期 中 簡 報 後 再 補 交 報 告 ), 只 有 計 入 期 末 報 告 成 績 80*0.7=56, 經 複 查 後, 她 期 中 報 告 成 績 75*0.3=22.5 取

21 四 工 三 乙 張 oo 企 業 倫 理 王 建 民 工 管 系 (23), 可 查 證 同 組 同 學 學 期 成 績 ( 期 中 + 期 末 ) 均 為 任 課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成 績 時, 該 生 成 績 漏 鍵, 輸 入 成 績 為 空 白 欄, 應 為 70 分, 成 績 計 算 如 下 : 平 時 75 分 x40%+ 期 中 68 分 x30 % + 期 末 66 分 x30%=70.2 分, 小 數 點 後 無 條 件 捨 去, 取 至 整 數 為 70 分 2. 建 議 校 方 電 算 中 心 : 可 否 設 計, 若 為 空 白 欄, 則 該 班 該 科 目 成 績 無 法 送 出, 以 杜 絕 爭 議 0 70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即 予 以 更 正 該 14 位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21

22 附 件 附 件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一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校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院 七 十 九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八 十 二 年 九 月 廿 一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元 月 九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廿 六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二 本 校 教 師 評 分 完 畢, 將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送 成 績 登 錄 單 位 後, 除 非 有 重 大 理 由, 否 則 不 得 更 改 成 績 三 教 師 如 發 現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有 錯 誤, 須 檢 附 完 整 資 料 ( 該 班 全 班 學 生 平 時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暨 佔 分 方 式 ) 填 寫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表, 會 教 務 單 位 查 證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提 交 教 務 會 議 議 決 通 過 後 予 以 更 改 四 經 提 教 務 會 議 申 請 更 改 學 期 成 績 之 教 師, 除 僅 申 請 更 改 一 位 同 學 之 成 績 且 無 關 於 及 格 更 換 ( 不 及 格 分 數 改 為 及 格 亦 或 及 格 分 數 改 為 不 及 格 ) 者 外, 其 餘 教 師 皆 需 親 臨 教 務 會 議 說 明 更 改 原 因 五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2

23 二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第 15 條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說 明 : ( 一 ) 為 落 實 及 增 進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本 校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效, 建 議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使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生 得 適 用 一 二 三 年 級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下 限 為 十 二 學 分, 即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 二 ) 本 校 學 則 第 15 條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技 優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外 籍 落 實 及 增 進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本 校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生 外 籍 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四 年 級 效, 明 訂 本 校 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惟 學 生 修 習 技 優 保 送 及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惟 學 生 修 習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者, 不 受 此 限 甄 審 入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者, 不 受 此 限 學 生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得 適 用 一 學 生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系 組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二 三 年 級 各 在 該 系 組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經 系 主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後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之 數 之 下 限 為 十 任 核 可 後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之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本 系 組 或 他 系 二 學 分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本 系 組 或 他 系 組 較 高 年 級 之 必 選 修 課 程 組 較 高 年 級 之 必 選 修 課 程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應 檢 具 完 整 證 明, 經 系 所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同 意 每 學 期 得 減 修 三 至 六 學 分, 且 應 至 少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應 檢 具 完 整 證 明, 經 系 所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同 意 每 學 期 得 減 修 三 至 六 學 分, 且 應 至 少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上 ; 惟 畢 業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上 ; 惟 畢 業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俟 通 過 後,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公 布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 草 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23

24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 草 案 )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生 外 籍 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惟 學 生 修 習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者, 不 受 此 限 學 生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系 組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後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之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本 系 組 或 他 系 組 較 高 年 級 之 必 選 修 課 程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應 檢 具 完 整 證 明, 經 系 所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同 意 每 學 期 得 減 修 三 至 六 學 分, 且 應 至 少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上 ; 惟 畢 業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學 則 原 條 文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外 籍 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惟 學 生 修 習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者, 不 受 此 限 學 生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系 組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後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之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本 系 組 或 他 系 組 較 高 年 級 之 必 選 修 課 程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應 檢 具 完 整 證 明, 經 系 所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同 意 每 學 期 得 減 修 三 至 六 學 分, 且 應 至 少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上 ; 惟 畢 業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24

25 三 案 由 :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說 明 : ( 一 ) 配 合 本 校 學 則 第 15 條 第 一 項 條 文 修 正 為 學 生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生 外 籍 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惟 學 生 修 習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者, 不 受 此 限 ( 二 ) 修 正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惟 修 足 應 修 學 分 數 後, 不 受 每 學 期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大 學 部 學 生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其 中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生 外 籍 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應 檢 具 完 整 證 明, 經 系 所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同 意 每 學 期 得 減 修 三 至 六 學 分, 且 應 至 少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上 ; 惟 畢 業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前 述 學 分 上 下 限 含 各 類 學 程 及 軍 訓 體 育 學 分 但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經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同 意 增 修 之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數 可 不 列 入 學 分 數 上 下 限 之 計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惟 修 足 應 修 學 分 數 後, 不 受 每 學 期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大 學 部 學 生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其 中 外 籍 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應 檢 具 完 整 證 明, 經 系 所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同 意 每 學 期 得 減 修 三 至 六 學 分, 且 應 至 少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上 ; 惟 畢 業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前 述 學 分 上 下 限 含 各 類 學 程 及 軍 訓 體 育 學 分 但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經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同 意 增 修 之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數 可 不 列 入 學 分 數 上 下 限 之 計 算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若 符 合 學 則 第 十 五 配 合 本 校 學 則 第 15 條 第 一 項 條 文, 落 實 及 增 進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本 校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效, 明 訂 本 校 技 優 保 送 及 甄 審 入 學 生 得 適 用 一 二 三 年 級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下 限 為 十 二 學 分 算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若 符 合 學 則 條 規 定, 次 學 期 經 系 主 任 所 長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次 學 期 經 系 主 核 可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課 程 學 分, 並 任 所 長 核 可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課 程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必 選 修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課 程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如 經 核 必 選 修 課 程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門 課 程,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碩 士 一 貫 學 程 門 課 程,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碩 士 辦 法 甄 選 之 預 研 生, 如 經 核 准 一 貫 學 程 辦 法 甄 選 之 預 研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程, 最 多 三 程, 最 多 三 門 課 程 學 分 為 限 ; 研 門 課 程 學 分 為 限 ; 研 究 所 學 生 得 究 所 學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25

26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若 經 核 准, 得 修 博 士 班 課 程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若 經 核 准, 得 修 博 士 班 課 程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需 俟 學 則 第 15 條 條 文 修 訂 案 提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方 可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26

27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88 年 1 月 1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0 年 6 月 1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1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6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6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 年 1 月 1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3 年 4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3 年 12 月 2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 年 4 月 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4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6 月 1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6 月 五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5 月 1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6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5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討 論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部 頒 法 令 及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惟 修 足 應 修 學 分 數 後, 不 受 每 學 期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大 學 部 學 生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其 中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生 外 籍 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應 檢 具 完 整 證 明, 經 系 所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同 意 每 學 期 得 減 修 三 至 六 學 分, 且 應 至 少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上 ; 惟 畢 業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前 述 學 分 上 下 限 含 各 類 學 程 及 軍 訓 體 育 學 分 但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經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同 意 增 修 之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數 可 不 列 入 學 分 數 上 下 限 之 計 算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若 符 合 學 則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次 學 期 經 系 主 任 所 長 核 可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課 程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必 選 修 課 程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門 課 程,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碩 士 一 貫 學 程 辦 法 甄 選 之 預 研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程, 最 多 三 門 課 程 學 分 為 限 ; 研 究 所 學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若 經 核 准, 得 修 博 士 班 課 程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於 交 換 期 間 不 受 前 項 修 習 學 分 數 下 限 之 限 制 第 三 條 必 修 課 程 除 為 重 ( 補 ) 修 或 因 重 ( 補 ) 修 科 目 與 本 班 之 必 修 科 目 衝 堂 外, 僅 可 修 讀 本 班 課 程 ; 修 讀 校 訂 必 修 英 文 課 程, 依 本 校 非 英 文 系 英 文 班 分 級 分 班 辦 法 辦 理 不 符 規 定 者, 一 經 查 獲, 教 務 處 得 逕 行 註 銷 其 選 課 選 修 課 程 初 選 時 僅 可 選 讀 本 系 所 之 課 程, 跨 系 所 選 課 於 加 退 選 時 辦 理 第 四 條 不 得 修 習 上 課 時 間 互 相 衝 突 之 課 程,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課 程 不 得 重 選 教 務 處 得 逕 予 註 銷 不 符 選 課 規 定 各 課 程, 並 通 知 學 生 27

28 第 五 條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五 人,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人,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者 經 所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必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 附 會 議 紀 錄 ), 不 受 此 限 第 六 條 全 學 年 之 課 程, 必 須 按 照 修 課 先 後 順 序 修 習 第 七 條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初 選 採 網 路 選 課 之 學 生 依 據 網 路 選 課 須 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二 初 選 課 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越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之 上 限 三 加 退 選 課 程 應 上 網 下 載 加 退 選 申 請 單,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簽 章 後,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繳 回 各 系 所 即 完 成 加 退 選 程 序, 逾 期 不 得 補 辦 四 開 學 後 第 一 週 第 三 週 核 對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印 發 之 選 課 核 對 表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各 該 週 內 向 課 務 組 申 請 更 正 ( 初 選 採 網 路 選 課 者,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前 辦 理 加 退 選 更 正 ) 學 生 辦 理 加 退 選, 須 由 授 課 教 師 衡 酌 開 課 狀 況, 以 決 定 同 意 與 否 五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如 有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之 課 程, 可 於 第 十 二 週 結 束 前 上 網 下 載 撤 選 申 請 單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後 始 可 辦 理 撤 選, 並 不 退 學 分 費, 唯 撤 選 後 總 修 課 學 分 數 仍 不 得 低 於 該 學 期 最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延 修 生 應 至 少 保 留 一 門 課, 此 類 撤 選 課 程, 不 登 錄 成 績, 但 註 明 該 課 程 撤 選 六 研 究 生 之 加 退 選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第 八 條 各 院 系 所 得 於 不 違 反 選 課 辦 法 的 原 則 下, 自 訂 選 課 相 關 規 定 本 辦 法 未 盡 之 處, 悉 依 本 校 其 它 教 務 規 章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8

29 四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第 43 條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說 明 : ( 一 ) 為 鼓 勵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本 校 學 生 可 繼 續 在 本 校 修 讀 學 業, 並 加 強 其 學 習 之 成 效, 建 議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43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規 定, 使 本 校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生 可 適 用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含 體 育 軍 訓 護 理 之 選 修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累 計 兩 次 者, 應 予 退 學 之 規 定 ( 二 ) 本 校 學 則 第 43 條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為 鼓 勵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本 校 學 生 可 繼 續 在 本 校 修 二 全 學 期 曠 課 達 四 十 五 小 時 二 全 學 期 曠 課 達 四 十 五 小 時 讀 學 業, 並 者 者 加 強 其 學 習 三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三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之 成 效, 明 數 ( 含 體 育 軍 訓 護 理 之 分 數 ( 含 體 育 軍 訓 護 訂 本 校 技 選 修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理 之 選 修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優 保 送 及 甄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累 計 兩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審 入 學 生 次 者 但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一, 累 計 兩 次 者 但 學 期 可 適 用 學 期 學 分 以 內, 不 在 此 限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學 分 以 內, 四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不 在 此 限 學 業 成 績 不 生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四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及 格 科 目 之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學 分 數 ( 含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之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含 體 育 軍 訓 護 理 之 選 修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累 計 兩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之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含 體 育 軍 訓 護 理 之 選 修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體 育 軍 訓 護 理 之 選 修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累 計 次 者 但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累 計 兩 次 兩 次 者, 應 學 分 以 內, 不 在 此 限 者 但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予 退 學 之 規 五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依 規 定 延 長 學 分 以 內, 不 在 此 限 定 年 限 內,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學 系 五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依 規 定 延 規 定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六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七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退 學 者 八 無 前 列 各 款 事 由 而 自 請 退 學 長 年 限 內,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學 系 規 定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六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七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經 學 29

30 者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適 用 前 述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之 規 定 生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退 學 者 八 無 前 列 各 款 事 由 而 自 請 退 學 者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適 用 前 述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之 規 定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俟 通 過 後,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公 布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 草 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30

31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 草 案 )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全 學 期 曠 課 達 四 十 五 小 時 者 三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含 體 育 軍 訓 護 理 之 選 修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累 計 兩 次 者 但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學 分 以 內, 不 在 此 限 四 技 優 保 送 及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生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之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含 體 育 軍 訓 護 理 之 選 修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累 計 兩 次 者 但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學 分 以 內, 不 在 此 限 五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內,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學 系 規 定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六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七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退 學 者 八 無 前 列 各 款 事 由 而 自 請 退 學 者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適 用 前 述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之 規 定 學 則 原 條 文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全 學 期 曠 課 達 四 十 五 小 時 者 三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含 體 育 軍 訓 護 理 之 選 修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累 計 兩 次 者 但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學 分 以 內, 不 在 此 限 四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之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含 體 育 軍 訓 護 理 之 選 修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累 計 兩 次 者 但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學 分 以 內, 不 在 此 限 五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內,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學 系 規 定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六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七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退 學 者 八 無 前 列 各 款 事 由 而 自 請 退 學 者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適 用 前 述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之 規 定 31

32 五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第 71 條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說 明 : ( 一 ) 依 據 102 年 4 月 22 日 主 管 會 報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 二 ) 屢 次 出 現 研 究 生 當 學 期 僅 修 一 門 課, 因 曠 考 或 考 試 成 績 零 分, 導 致 依 學 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處 分 之 情 事 本 處 考 量 部 分 學 生 已 修 畢 畢 業 學 分, 僅 剩 學 位 考 試 未 通 過, 若 退 學 對 學 生 權 益 恐 造 成 莫 大 影 響 擬 刪 除 本 校 學 則 第 71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除 論 文 外, 當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期 考 試 全 部 曠 考 或 考 試 成 績 全 部 零 分 者 應 予 退 學 之 規 定 ( 三 ) 本 校 學 則 第 71 條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十 一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完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三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四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未 能 於 入 學 後 各 研 究 所 規 定 年 限 與 次 數 內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者 五 依 操 行 成 績 獎 懲 辦 法 受 退 學 處 分 者 六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第 七 十 一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完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三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四 除 論 文 外, 當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期 考 試 全 部 曠 考 或 考 試 成 績 全 部 零 分 者 五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未 能 於 入 學 後 各 研 究 所 規 定 年 限 與 次 數 內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者 六 依 操 行 成 績 獎 懲 辦 法 受 退 學 處 分 者 七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刪 除 研 究 生 因 學 期 考 試 因 素 應 予 退 學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提 報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並 經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32

33 六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第 73 條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及 102 年 1 月 15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有 關 學 校 依 法 撤 銷 學 位 並 公 告 註 銷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後, 應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並 應 明 訂 撤 銷 學 位 學 生 學 籍 之 處 理 方 式,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73 條 ( 二 ) 另 增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73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本 校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抄 襲 舞 弊 處 理 要 點 由 教 務 會 議 另 訂 之 ( 三 ) 本 校 學 則 第 73 條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十 三 條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若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同 時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其 學 籍 以 退 學 論 處 本 校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抄 襲 舞 弊 處 理 要 點 由 教 務 會 議 另 訂 之 第 七 十 三 條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若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公 告 撤 銷, 並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1.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新 增 應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等 文 字, 並 明 訂 撤 銷 學 位 學 生 學 籍 以 退 學 論 處 2. 新 增 本 校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抄 襲 舞 弊 處 理 要 點 由 教 務 會 議 另 訂 之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提 報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並 經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公 布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73 條 修 正 條 文 ( 草 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33

34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 草 案 ) 第 七 十 三 條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若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同 時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其 學 籍 以 退 學 論 處 本 校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抄 襲 舞 弊 處 理 要 點 由 教 務 會 議 另 訂 之 學 則 原 條 文 第 七 十 三 條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若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公 告 撤 銷, 並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34

35 七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抄 襲 舞 弊 處 理 要 點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說 明 : ( 一 ) 依 據 102 年 4 月 16 日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 二 ) 本 案 依 教 育 部 來 函 辦 理 情 形 說 明, 詳 以 下 說 明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本 案 依 教 育 部 來 函 辦 理 情 形 說 明 一 教 育 部 102 年 1 月 15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請 本 校 配 合 辦 理 有 關 學 位 論 文 涉 及 代 寫 等 舞 弊 情 形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及 規 定,( 如 附 件 1):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術 倫 理 觀 念 ( 二 ) 建 立 嚴 謹 之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機 制 及 強 化 教 師 對 於 學 生 論 文 把 關 之 責 任 ( 三 ) 建 立 學 位 論 文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案 件 審 查 原 則 及 機 制 ( 四 ) 確 實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落 實 學 位 撤 銷 及 通 報 作 業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二 有 關 上 述 教 育 部 來 函 事 項, 本 處 於 102 年 1 月 23 日 簽 奉 鈞 長 核 可,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 一 ) 將 教 育 部 公 文 以 小 郵 差 方 式 轉 知 各 系 所 及 本 校 教 師, 請 系 ( 所 ) 教 師 協 助 於 適 當 場 合 向 學 生 宣 導 正 確 學 術 倫 理 觀 念, 並 建 立 嚴 謹 之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機 制, 強 化 對 學 生 論 文 把 關 之 責 任 ( 二 ) 有 關 本 校 碩 博 士 生 學 位 論 文 涉 及 抄 襲 或 舞 弊 之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業 分 別 規 範 於 本 校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三 ) 後 續 擬 研 議 建 立 本 校 學 位 論 文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案 件 之 審 查 原 則 及 機 制, 並 訂 定 學 位 撤 銷 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以 資 遵 循 ( 四 ) 本 處 擬 訂 本 校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抄 襲 舞 弊 處 理 要 點 ( 草 案 )( 如 附 件 2) 35

36 附 件 1 附 件 1 36

37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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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附 件 2 附 件 2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抄 襲 舞 弊 處 理 要 點 ( 草 案 ) 39 年 月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維 護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與 學 術 倫 理, 建 立 本 校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抄 襲 代 寫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之 處 理 機 制, 特 依 據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七 條 之 二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條 之 一 與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及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抄 襲 舞 弊 處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係 指 本 校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所 授 予 博 碩 士 學 位 之 論 文 三 本 校 各 單 位 接 獲 具 名 並 具 體 指 陳 本 校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有 抄 襲 代 寫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之 檢 舉 時, 應 即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教 務 處 經 教 務 處 向 檢 舉 人 查 證 確 認 其 檢 舉 意 願 後, 即 受 理 並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四 為 調 查 審 議 及 認 定 本 校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有 無 抄 襲 代 寫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由 教 務 處 將 檢 舉 資 料 送 交 被 檢 舉 人 所 屬 學 院, 學 院 於 接 獲 後 一 個 月 內 組 成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抄 襲 舞 弊 審 定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審 定 委 員 會 ) 五 檢 舉 案 未 經 證 實 成 立 前, 應 以 秘 密 方 式 進 行 調 查 及 審 議, 避 免 檢 舉 人 及 被 檢 舉 人 曝 光 ; 檢 舉 案 經 證 實 後, 對 檢 舉 人 身 分 應 予 嚴 格 保 密 六 審 定 委 員 會 審 議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審 定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或 七 人, 由 被 檢 舉 人 所 屬 學 院 院 長 系 ( 所 ) 主 管 院 內 教 師 及 校 內 外 專 業 領 域 之 公 正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委 員 由 被 檢 舉 人 所 屬 系 ( 所 ) 主 管 推 薦 簽 請 院 長 遴 聘 之 ; 若 系 所 主 管 須 迴 避 時, 由 院 長 直 接 遴 聘 之, 並 報 教 務 處 備 查 開 會 前, 審 定 委 員 會 委 員 身 分 應 予 保 密 ( 二 ) 審 定 委 員 會 以 院 長 為 召 集 人 並 為 會 議 主 席 若 院 長 須 迴 避 時, 召 集 人 由 教 務 長 擔 任 ; 若 院 長 及 教 務 長 均 須 迴 避 時, 則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擔 任 ( 三 ) 審 定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應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決 議 ( 四 ) 審 定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被 檢 舉 人 或 相 關 人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說 明 或 到 場 陳 述 意 見 未 於 通 知 期 限 內 提 出 說 明 書 或 到 場 陳 述 意 見 者, 視 為 放 棄 陳 述 之 機 會 ( 五 ) 審 定 委 員 會 必 要 時 得 將 被 檢 舉 人 之 學 位 論 文 與 相 關 資 料 送 請 專 家 審 查, 並 得 請 專 家 學 者 或 法 律 專 家 列 席 說 明 另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被 檢 舉 人 之 指 導 教 授 口 試 委 員 列 席 說 明 ( 六 ) 審 定 委 員 會 應 於 組 成 後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調 查 報 告 及 作 出 具 體 決 議,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簽 會 教 務 處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一 式 三 份 分 別 送 教 務 處 學 院 及 系 ( 所 專 班 ) 留 存, 俾 供 後 續 處 理 之 依 據 七 經 審 定 委 員 會 作 成 具 體 決 議 後, 由 教 務 處 以 書 面 通 知 檢 舉 人 與 被 檢 舉 人 有 關 處 理 結 果 八 審 定 委 員 會 審 定 被 檢 舉 人 學 位 論 文 確 有 抄 襲 代 寫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由 教 務 處 撤 銷 被 檢 舉 人 之 學 位,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同 時 通 知 被 檢 舉 人 繳 還 學 位 證 書,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經 撤 銷 學 位 學 生 之 學 籍 以 退 學 論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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