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民 與 社 會 學 術 研 討 會 目 錄 序 III 議 事 規 則 IV 議 程 表 V 第 一 場 論 文 發 表 1 公 民 參 與 作 為 一 種 公 民 教 育 - 以 香 港 利 東 街 運 動 為 例 夏 循 祥 3 文 化 公 民 權 - 國 家 照 顧 人 民 精 神 生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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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民 與 社 會 學 術 研 討 會

2 公 民 與 社 會 學 術 研 討 會 目 錄 序 III 議 事 規 則 IV 議 程 表 V 第 一 場 論 文 發 表 1 公 民 參 與 作 為 一 種 公 民 教 育 - 以 香 港 利 東 街 運 動 為 例 夏 循 祥 3 文 化 公 民 權 - 國 家 照 顧 人 民 精 神 生 活 之 憲 法 保 障 徐 良 維 總 統 辯 論 與 公 民 記 者 參 與 之 研 究 何 國 華 49 幽 默 的 教 與 學 : 的 實 踐 經 驗 葉 仁 昌 73 第 二 場 論 文 發 表 91 兩 岸 通 航 政 策 的 分 析 - 雙 層 賽 局 與 賽 局 理 論 的 應 用 藍 立 達 93 國 會 議 員 之 法 地 位 探 討 - 從 我 國 法 與 德 國 法 的 觀 察 陳 正 根 123 臺 灣 審 議 民 主 理 想 與 實 踐 - 以 公 民 會 議 為 例 陳 靖 玟 153 審 議 民 主 的 實 踐 -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例 劉 美 岑 169 I

3 第 三 場 論 文 發 表 191 國 小 學 童 網 路 使 用 行 為 網 路 素 養 與 網 路 倫 理 之 研 究 : 以 臺 北 縣 國 小 高 年 級 為 例 蔡 慧 玲 193 國 小 學 童 網 路 使 用 行 為 網 路 沉 迷 親 子 關 係 與 道 德 行 為 之 研 究 沈 于 嘉 221 我 國 公 教 退 休 理 論 與 制 度 之 探 討 李 靜 宜 247 探 討 網 路 口 碑 對 合 購 虛 擬 社 群 消 費 行 為 之 研 究 - 以 ihergo 為 例 黃 玉 琪 271 第 四 場 論 文 發 表 305 誰 的 同 玩 節? 臺 北 同 志 公 民 運 動 中 的 同 志 公 民 權 利 與 臺 北 城 市 形 象 塑 造 間 的 論 述 競 合 賴 政 宏 307 女 性 工 作 者 在 職 場 上 阻 礙 其 升 遷 與 就 業 情 形 之 研 究 陳 朝 修 333 國 民 中 小 學 營 養 午 餐 之 初 探 簡 國 城 363 對 弱 勢 學 生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之 探 討 吳 一 凡 383 公 民 與 社 會 學 術 研 討 會 與 會 名 單 405 II

4 序 言 本 校 為 具 有 傳 承 培 育 優 良 教 師 之 大 學, 惟 鑑 於 師 資 培 育 的 多 元 化 及 家 庭 少 子 子 化, 教 育 部 乃 期 望 師 範 校 院 能 因 應 環 境 變 遷 而 有 所 轉 型, 本 校 為 配 合 學 校 之 轉 型, 承 教 育 部 補 助 98 年 度 師 範 大 學 及 教 育 大 學 轉 型 發 展 補 助 計 畫, 而 推 出 一 系 列 之 課 程 及 活 動, 俾 使 學 生 畢 業 之 後 能 因 應 社 會 之 需 要 ; 另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的 政 策 方 針, 以 及 公 民 與 社 會 議 題 日 趨 重 要, 教 育 部 另 補 助 鋸 變 年 代 - 社 會 暨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年 度 系 列 學 術 研 討 會 經 費, 乃 規 劃 結 合 轉 型 與 公 民 教 育 之 綜 合 型 研 討 會, 由 本 校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社 會 暨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主 辦 冀 能 經 由 廣 邀 相 關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共 同 觀 察 與 研 討 我 國 教 育 及 公 民 與 社 會 間 之 關 聯 性, 以 增 進 實 務 界 與 學 術 界 對 類 似 議 題 的 關 懷, 進 而 有 助 於 認 識 瞭 解 與 增 進 我 國 公 民 與 社 會 之 間 重 要 觀 念 及 其 脈 動 隨 著 民 主 轉 型 的 發 展, 公 民 與 社 會 之 密 切 關 係 是 不 斷 注 入 與 影 響 著 我 們, 臺 灣 社 會 公 民 參 與 的 程 度 愈 來 愈 高, 參 與 的 事 物 愈 來 愈 廣, 但 是, 社 會 參 與 的 價 值 與 內 涵, 則 尚 有 待 提 升 在 民 主 的 理 念 中, 公 民 是 社 會 治 理 的 主 體, 所 有 公 民 能 夠 理 性 地 參 與 公 共 生 活 決 策, 將 公 共 利 益 置 於 私 益 之 上, 始 能 稱 為 公 民 社 會 臺 灣 從 一 個 威 權 體 制 的 國 家, 和 平 轉 型 為 民 主 國 家 的 過 程 中, 經 歷 了 威 權 體 制 崩 解 政 黨 政 治 建 立 政 治 改 革 司 法 改 革 社 會 團 體 多 元 化 輿 論 媒 體 擴 張, 以 及 理 性 選 民 抬 頭 等, 臺 灣 的 公 民 社 會 型 態 也 不 斷 在 轉 變 ; 然 而, 公 民 社 會 在 歷 經 數 千 年 的 發 展, 在 20 世 紀 末 遭 受 到 嚴 峻 挑 戰, 公 民 社 會 乃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的 重 視, 有 鑑 於 此, 乃 規 劃 舉 辦 本 次 學 術 研 討 會 冀 能 經 由 深 入 研 究 與 廣 泛 傳 播, 為 現 代 公 民 教 育 及 公 民 意 識 帶 來 前 瞻 性 之 突 破, 並 推 廣 相 關 議 題 之 研 究 期 望 藉 由 此 次 學 術 交 流, 對 其 作 更 具 深 度 更 廣 泛 之 討 論, 使 社 會 與 公 共 事 務 相 關 研 究 能 更 加 完 備 與 豐 富 此 次 研 討 會 共 計 發 表 32 篇 論 文, 範 圍 涵 蓋 現 代 公 民 教 育 人 權 及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媒 體 素 養 及 其 他 有 關 公 民 與 社 會 教 育 議 題, 承 蒙 學 術 學 界 之 專 家 學 者 踴 躍 參 與, 本 人 謹 代 表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向 各 場 之 主 持 人 主 談 人 與 談 人 論 文 發 表 人 與 評 論 人, 致 上 最 高 的 敬 意 ; 同 時 向 與 會 參 與 的 長 官 先 進 老 師 及 同 學 們 表 示 由 衷 的 謝 忱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校 長 III

5 議 事 規 則 一 主 持 人 開 場 及 介 紹 全 體 論 文 發 表 人 評 論 人, 以 3 分 鐘 為 宜 二 論 文 發 表 每 篇 10 分 鐘 8 分 鐘 時 鈴 響 一 聲,9 分 鐘 時 鈴 響 二 聲,10 分 鐘 時 鈴 響 三 聲, 敬 請 停 止 發 表 三 評 論 每 篇 6 分 鐘 4 分 鐘 時 鈴 響 一 聲,5 分 鐘 時 鈴 響 二 聲,6 分 時 鈴 響 三 聲, 敬 請 停 止 評 論 四 自 由 討 論 發 言, 每 場 次 8 分 鐘, 每 位 發 言 以 1 分 鐘 為 限 屆 時 鈴 響 一 聲, 敬 請 停 止 發 言 五 綜 合 答 覆 每 位 2 分 鐘 屆 時 鈴 響 一 聲, 敬 請 停 止 發 言 六 發 言 時 請 先 說 明 服 務 單 位 及 姓 名 俾 便 紀 錄 七 請 將 發 言 內 容 先 載 於 發 言 條, 並 交 紀 錄 人 員 彙 整 八 進 入 會 場 時, 請 事 先 關 掉 所 攜 帶 的 行 動 電 話 或 電 子 呼 叫 器, 以 尊 重 與 會 發 言 與 聆 聽 的 權 利 IV

6 公 民 與 社 會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程 表 時 間 :98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地 點 : 臺 北 市 愛 國 西 路 1 號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公 誠 樓 2 樓 第 1 2 會 議 室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主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社 會 暨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8:30~9:00 報 到 9:00~9:10 開 幕 式 林 校 長 天 祐 9:10~10:00 專 題 主 持 人 題 目 主 談 人 與 談 人 座 談 黃 德 福 品 德 教 育 與 人 文 素 養 韓 英 俊 10:00~10:20 休 息 ( 茶 敘 ) 第 一 場 論 文 發 表 V 羅 清 水 但 昭 偉 時 間 地 點 主 持 人 題 目 發 表 人 評 論 人 Democratization and Civic Education 第 張 茂 桂 陳 金 貴 Reform in Taiwan 一 論 美 國 佛 蒙 特 州 2000 年 公 民 結 合 法 會 章 英 華 江 崇 源 焦 興 鎧 對 於 同 性 伴 侶 權 益 之 保 護 議 台 灣 女 性 性 別 角 色 觀 念 之 轉 變 及 其 意 涵 林 孟 潔 彭 渰 雯 室 公 民 社 會 的 共 同 體 危 機 : 儒 家 可 以 貢 獻 什 麼? 葉 仁 昌 孫 煒 10:20~11:50 公 民 参 與 作 為 一 種 公 民 教 育 - 以 香 港 利 第 夏 循 祥 許 立 一 東 街 運 動 為 例 二 文 化 公 民 權 - 國 家 照 顧 人 民 精 神 生 活 會 洪 泉 湖 徐 良 維 劉 佩 怡 之 憲 法 保 障 議 2008 總 統 辯 論 與 公 民 記 者 參 與 之 研 究 何 國 華 黃 東 益 室 幽 默 的 教 與 學 : 的 實 踐 經 驗 王 慶 中 梁 雲 霞 11:50~12:40 午 餐 第 二 場 論 文 發 表 時 間 地 點 主 持 人 題 目 發 表 人 評 論 人 12:40~14:10 第 一 會 議 室 張 茂 桂 公 民 社 會 與 公 民 文 化 - 論 從 大 學 教 育 建 立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的 行 政 中 立 文 化 沈 建 中 蔡 志 恆 公 民 與 社 會 之 課 綱 - 經 濟 篇 林 沁 雄 龔 春 生 臺 灣 環 境 公 民 權 概 念 與 教 育 的 落 實 - 以 曾 文 越 域 引 水 工 程 為 例 臺 灣 公 益 旅 行 之 探 討 - 以 參 與 海 外 志 工 服 務 為 例 陳 盈 太 陳 靖 玟 李 翠 萍

7 時 間 地 點 主 持 人 題 目 發 表 人 評 論 人 兩 岸 通 航 政 策 的 分 析 - 雙 層 賽 局 與 賽 局 藍 立 達 李 黎 明 第 理 論 的 應 用 二 國 會 議 員 之 法 地 位 探 討 - 從 我 國 法 與 德 陳 正 根 張 惠 堂 12:40~14:10 會 程 本 清 國 法 的 觀 察 議 臺 灣 審 議 民 主 理 想 與 實 踐 - 以 公 民 會 議 陳 姿 穎 室 為 例 陳 滄 海 審 議 民 主 的 實 踐 -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例 14:10~14:20 休 息 第 三 場 論 文 發 表 劉 美 岑 時 間 地 點 主 持 人 題 目 發 表 人 評 論 人 14:20~15:50 第 一 會 議 室 第 二 會 議 室 林 騰 蛟 黃 煥 榮 國 小 學 童 法 律 知 識 與 法 律 態 度 之 探 討 - 以 台 北 縣 國 小 高 年 級 為 例 從 國 中 教 科 書 看 一 個 中 國 原 則 變 遷 - 以 兩 岸 關 係 篇 為 例 翁 婉 琦 吳 宗 翰 宋 佩 芬 席 代 麟 桃 園 縣 品 格 教 育 實 施 現 況 之 探 討 張 慧 如 馬 群 傑 國 民 小 學 行 政 人 員 與 教 師 衝 突 之 分 析 陳 榮 星 徐 超 聖 國 小 學 童 網 路 使 用 行 為 網 路 素 養 與 網 路 倫 蔡 慧 玲 理 之 研 究 : 以 臺 北 縣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為 例 潘 競 恒 國 小 學 生 網 路 使 用 行 為 網 路 沉 迷 親 子 沈 于 嘉 關 係 與 道 德 行 為 之 研 究 我 國 公 教 退 休 理 論 與 制 度 之 探 討 李 靜 宜 陳 定 銘 探 討 網 路 口 碑 對 合 購 虛 擬 社 群 消 費 行 為 之 研 究 - 以 ihergo 為 例 15:50~16:10 休 息 ( 茶 敘 ) 第 四 場 論 文 發 表 黃 玉 琪 張 萊 華 時 間 地 點 主 持 人 題 目 發 表 人 評 論 人 16:10~17:40 第 一 會 議 室 第 二 會 議 室 徐 淑 敏 高 光 義 女 性 銀 髮 族 的 休 閒 參 與 和 休 閒 阻 礙 研 究 台 北 縣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性 別 角 色 刻 板 印 象 與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之 相 關 研 究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之 意 涵 及 其 法 制 現 況 之 探 討 校 園 霸 凌 行 為 之 研 究 誰 的 同 玩 節?: 臺 北 同 志 公 民 運 動 中 的 同 志 公 民 權 利 與 臺 北 城 市 形 象 塑 造 間 的 論 述 競 合 女 性 工 作 者 在 職 場 上 阻 礙 其 升 遷 與 就 業 情 形 之 研 究 國 民 中 小 學 營 養 午 餐 之 初 探 對 弱 勢 學 生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之 探 討 王 盟 舜 洪 家 萍 童 宛 鈴 劉 哲 宇 賴 政 宏 陳 朝 修 簡 國 城 吳 一 凡 郭 金 水 謝 俊 義 蘇 芊 玲 王 俊 元 VI

8 第 一 場 論 文 發 表 1

9 2

10 公 民 參 與 作 為 一 種 公 民 教 育 以 香 港 利 東 街 居 民 運 動 為 例 夏 循 祥 北 京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與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聯 合 培 養 博 士 候 選 人 摘 要 關 於 城 市 空 間 的 政 治 爭 議, 是 社 會 進 步 特 別 重 要 的 一 個 源 泉, 因 為 它 們 有 教 育 公 民 的 巨 大 潛 能 在 民 眾 與 政 府 辯 論 與 爭 執 的 過 程 中, 在 討 價 還 價 的 過 程 中, 在 妥 協 與 讓 步 的 過 程 中, 一 個 複 雜 的 公 眾 與 一 個 複 雜 的 公 共 政 治 都 得 到 了 發 展 和 提 高 透 過 香 港 喜 帖 街 居 民 運 動 所 不 斷 提 升 的 議 題, 我 們 看 到 了 民 主 參 與 中 公 民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賦 權 的 巨 大 潛 力, 以 及 政 府 不 得 不 應 對 這 些 議 題 時 所 採 取 的 自 我 證 明 措 施 中 所 蘊 含 的 進 步 意 義 因 此, 參 與 過 程 是 一 種 體 驗 和 經 歷, 一 種 關 於 生 活 的 文 化 與 政 治 的 積 累 與 發 展 對 於 參 與 的 民 眾 來 說, 是 充 權 (empowerment) 的 過 程, 是 自 我 學 習 與 相 互 教 育 的 過 程, 是 如 何 利 用 各 種 法 律 制 度 以 及 國 際 公 民 社 會 與 政 府 抗 爭 的 過 程 對 於 局 外 人 和 旁 觀 者 來 說, 是 體 悟 日 常 生 活 政 治 的 最 好 課 堂 與 生 動 案 例 而 被 寫 進 學 術 論 文 報 紙 文 章 以 及 公 民 教 育 教 材 中 而 成 為 傳 說 的 喜 帖 街 運 動, 將 為 後 來 者 進 行 啟 蒙, 是 經 驗 與 榜 樣 對 於 政 府 當 局 來 說, 是 塑 造 政 府 形 象 熟 悉 公 民 社 會 與 瞭 解 當 代 文 化 政 治 的 最 佳 途 徑, 是 從 民 間 汲 取 智 慧 的 再 教 育 過 程 關 鍵 字 : 公 民 參 與 公 民 教 育 香 港 利 東 街 社 會 運 動 3

11 公 民 教 育 的 一 個 主 要 部 分 就 是 公 民 參 與, 尤 其 是 公 民 參 與 技 能, 包 括 與 人 溝 通 講 演 參 與 選 舉 處 理 糾 紛 和 維 護 權 益 等 主 題 公 民 教 育 是 一 個 教 育 問 題, 更 是 一 個 政 治 問 題, 需 要 通 過 公 民 生 活 來 完 成 教 育 不 僅 僅 發 生 在 學 校 和 課 堂, 也 發 生 在 市 政 廳, 更 發 生 在 街 道, 發 生 在 對 街 道 空 間 的 爭 奪 中 關 於 城 市 空 間 的 政 治 爭 議, 具 有 教 育 公 民 的 巨 大 潛 能, 是 推 動 社 會 進 步 一 個 特 別 重 要 的 源 泉 而 這 些 爭 議, 在 公 民 教 育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效 果, 可 能 更 好 過 課 堂 與 學 校 一 個 社 會 運 動 實 際 上 就 是 一 個 公 共 參 與 或 者 要 求 公 共 參 與 的 過 程 而 在 公 共 領 域 對 社 會 運 動 的 討 論 中, 有 關 為 何 參 與 如 何 參 與 如 何 更 有 效 參 與, 實 際 上 也 是 一 個 公 民 教 育 的 過 程 本 文 將 以 香 港 利 東 街 居 民 社 會 運 動 為 例, 來 觀 察 公 民 參 與 作 為 公 民 教 育 的 過 程 壹 街 道, 運 動 與 關 注 組 利 東 街 作 為 喜 帖 街 或 印 刷 街 的 主 題, 是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找 不 到 的 據 老 人 講, 1950 年 代, 香 港 殖 民 地 政 府 為 了 方 便 監 察 民 間 的 印 刷 品, 以 防 它 們 印 刷 非 法 物 品 和 偽 鈔, 因 此 把 印 刷 店 鋪 都 集 中 在 灣 仔, 以 方 便 監 管 利 東 街 前 鋪 後 廠 的 經 營 形 式, 同 附 近 的 樓 梯 鋪 ( 即 設 在 樓 梯 拐 角 的 鋪 面 ) 一 起 形 成 了 獨 特 的 社 區 文 化, 成 為 灣 仔 的 一 大 特 色 初 期 的 印 刷 街 小 店, 多 以 印 製 信 紙 信 封 及 檔 名 片 為 主, 是 香 港 出 版 業 的 雛 型 1970 年 代, 小 商 戶 在 沒 有 規 劃 的 情 況 下, 逐 漸 發 展, 點 線 聚 攏, 亦 開 始 印 刷 各 式 各 樣 的 月 曆 紅 包 袋 及 揮 春 ( 春 聯 ) 等 而 盛 行 一 時 而 現 時 聞 名 的 喜 帖, 則 是 商 戶 們 在 1980 年 代 繼 續 轉 型 求 存 而 發 展 出 來 由 於 店 家 們 都 喜 歡 把 自 家 的 印 刷 品 陳 列 在 店 鋪 前, 擺 滿 了 賀 卡 紅 包 袋 月 曆 等 印 刷 品, 因 此 滿 街 都 是 紅 紅 的, 琳 琅 滿 目 的 繽 紛 景 觀 便 讓 這 條 街 聲 名 大 噪 印 刷 街 喜 帖 街 在 香 港 逐 漸 為 人 所 知, 創 造 了 利 東 街 最 輝 煌 的 年 代 舉 辦 婚 禮 的 新 人, 幾 乎 都 會 去 喜 帖 街 比 較 選 購, 也 會 在 那 裏 找 到 自 己 喜 歡 的 東 西 由 於 整 條 街 道 同 類 商 鋪 集 中, 為 客 人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於 是 吸 引 香 港 各 區 市 民 甚 至 海 外 人 士 慕 名 來 到 利 東 街, 成 為 了 採 購 印 刷 品 的 首 選 之 地 不 少 海 外 遊 客 慕 名 而 來, 購 買 一 些 富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印 刷 品 留 為 紀 念 此 外, 就 建 築 意 義 上 來 說, 由 當 年 利 東 建 築 公 司 興 建 的 利 東 街, 亦 是 香 港 島 4

12 碩 果 僅 存 富 有 特 色 的 一 條 五 六 十 年 代 街, 在 香 港 已 經 找 不 到 另 一 條 同 樣 的 街 道 部 分 唐 樓 的 樓 梯 和 牆 壁 採 用 義 大 利 抹 灰, 在 香 港 已 經 十 分 罕 見 城 市 觀 察 組 主 席 黃 華 生 認 為 : 整 條 街 內 保 存 了 許 多 幢 五 十 年 代 舊 建 築 物, 有 一 種 較 完 整 的 五 十 年 代 情 懷, 這 才 是 利 東 街 最 具 吸 引 力 之 處, 也 是 利 東 街 最 大 的 保 留 價 值 它 既 是 那 個 時 代 香 港 的 見 證, 亦 是 界 定 一 代 人 文 化 身 份 的 重 要 元 素 早 於 1997 年, 利 東 街 就 被 劃 入 官 方 重 建 計 畫, 居 民 生 活 開 始 發 生 一 些 由 懸 而 未 決 的 重 建 所 帶 來 的 變 化 一 群 熱 心 及 積 極 的 利 東 街 街 坊 自 發 組 織 了 關 注 重 建 核 心 小 組, 共 有 20 多 人, 並 得 到 社 工 和 區 議 員 的 積 極 參 與 2003 年 10 月, 市 區 重 建 局 正 式 宣 佈 收 購 計 畫 後, 各 街 坊 人 心 惶 惶 在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社 工 阿 冼 的 幫 助 下, H15 關 注 組 成 立 了, 與 眾 多 街 坊 團 結 起 來 面 對 市 建 局 的 強 權 政 策, 努 力 保 留 這 段 歷 史 意 義 濃 厚 的 喜 帖 街 關 注 組 最 鼎 盛 時, 經 常 出 席 的 成 員 有 近 百 人, 前 後 舉 行 數 百 次 會 議, 包 括 居 民 大 會 家 訪 規 劃 工 作 坊 以 及 公 眾 諮 詢 大 會 等 等, 加 深 居 民 對 重 建 的 認 識 ; 同 時 以 各 種 手 段, 如 遊 行 示 威 掛 橫 額 街 頭 發 佈 會 等, 表 達 對 市 建 推 土 機 式 重 建 手 法 的 不 滿 他 們 通 過 請 願 街 頭 記 招 示 威 遊 說 等 各 種 行 動 方 式, 與 市 建 局 城 規 會 立 法 會 等 權 力 部 門 溝 通 交 涉 並 於 2005 年 2 月 提 交 了 香 港 歷 史 上 首 次 由 下 而 上 由 居 民 設 計 的 重 建 方 案 啞 鈴 方 案, 但 最 終 被 城 規 會 否 決 2006 年 11 月, 市 區 重 建 局 向 灣 仔 區 議 會 提 交 發 展 藍 圖, 採 納 H15 關 注 組 的 啞 鈴 重 建 方 案 的 部 分 創 意 隨 著 街 坊 們 的 逐 漸 遷 出, 業 權 逐 一 落 入 市 建 局 手 中, 關 注 組 的 規 模 也 越 來 越 小, 經 常 出 席 關 注 組 例 會 並 參 加 活 動 的 街 坊 越 來 越 少, 一 般 只 有 10 來 位 元 核 心 成 員 和 部 分 義 工 其 他 一 些 街 坊 由 於 居 住 地 遙 遠 和 生 計 所 迫, 只 能 在 重 大 活 動 時 表 示 關 注 2007 年 9 月, 市 建 局 開 始 清 拆 利 東 街 10 月 5 日,20 多 名 關 注 利 東 街 運 動 的 青 年 進 入 利 東 街 地 盤, 勸 阻 工 人 施 工, 並 在 街 頭 示 威 要 求 規 劃 發 展 局 局 長 林 鄭 月 娥 接 見 居 民, 與 警 方 發 生 衝 突, 最 後 有 15 人 被 捕, 被 控 阻 街 和 阻 差 辦 公 等 罪 名 後 保 釋 11 月 中 旬, 居 民 再 次 提 交 針 對 市 建 局 方 案 的 改 正 方 案, 要 求 保 留 中 段 唐 樓 並 減 少 車 位 12 月 23 日, 利 東 街 前 租 戶 H15 關 注 組 成 員 葉 美 容 女 士 因 為 市 建 局 在 城 規 會 審 議 新 的 街 坊 方 案 之 前, 就 開 始 清 拆 尚 存 爭 議 的 利 東 街 中 段 唐 樓, 憤 而 在 街 頭 進 行 無 限 期 絕 食 行 動 表 示 抗 議, 要 求 特 5

13 首 和 林 鄭 月 娥 干 預 此 事, 未 果 2008 年 1 月 11 日, 城 規 會 否 決 了 居 民 再 次 提 交 的 改 正 方 案 3 月, 利 東 街 中 段 唐 樓 已 經 被 拆 除 殆 盡, 夷 為 平 地, 完 全 成 為 一 條 通 道 和 臨 時 停 車 場 街 坊 們 的 願 望 基 本 落 空 利 東 街 保 育 運 動 基 本 宣 佈 失 敗 之 後, 他 們 接 受 香 港 樂 施 會 一 筆 項 目 撥 款, 成 立 比 較 正 式 的 社 會 運 動 組 織 (SMO), 在 重 建 領 域 進 行 更 為 專 業 的 社 會 運 動 與 公 民 教 育 利 東 街 居 民 運 動 初 起 於 2003 年, 全 盛 於 和 07 年, 此 後 由 於 各 種 客 觀 情 況 而 被 逐 漸 淹 沒 於 眾 多 社 會 議 題 中 但 H15 關 注 組 在 香 港 社 運 史 中 書 寫 了 新 的 篇 章, 成 為 抗 爭 歷 史 最 長 社 會 反 響 最 大 和 最 有 影 響 力 的 居 民 運 動, 是 香 港 近 年 來 公 民 參 與 城 市 規 劃 的 集 大 成 者 利 東 街 的 居 民 運 動 可 以 根 據 其 發 展 及 形 勢 劃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2003 年 10 月 重 建 計 畫 正 式 啟 動, 關 注 組 作 為 一 個 志 願 性 組 織 正 式 成 立 並 開 展 各 種 動 員 和 參 與 行 動 第 二 階 段 是 2004 年 1 月 7 日 市 建 局 向 街 坊 提 出 收 購 建 議 書, 到 2005 年 11 月 5 日 土 地 收 回 條 例 生 效, 絕 大 部 分 居 民 商 戶 被 迫 遷 出 利 東 街 第 三 階 段, 是 2005 年 11 月 5 日 居 民 搬 離 之 日 後, 關 注 組 作 為 社 會 運 動 組 織 繼 續 存 在 並 逐 漸 擴 大 自 己 在 市 區 重 建 領 域 的 影 響, 到 2008 年 3 月 利 東 街 完 全 被 清 拆 第 四 階 段,2008 年 3 月 之 後, 關 注 組 在 最 初 的 奮 鬥 目 標 逐 一 失 敗 後 接 受 樂 施 會 的 資 助, 成 為 一 個 半 職 業 的 公 民 社 會 組 織, 專 注 于 市 區 重 建 領 域 內 的 公 民 教 育 活 動 1 貳 社 會 運 動 : 作 為 公 民 教 育 的 過 程 第 一 個 階 段, 從 公 民 教 育 的 角 度 來 看, 是 街 坊 與 社 工 通 過 不 斷 的 自 我 學 習, 來 防 止 侵 害 參 與 城 市 規 劃 而 進 行 的 準 備 性 的 自 我 教 育 而 這 一 過 程 中 牽 涉 到 的 其 他 人 士, 如 專 業 人 士 學 者 和 公 眾 等 義 工 在 教 育 居 民 的 同 時 也 感 覺 到 被 居 民 教 育 的 需 要, 開 始 將 公 眾 的 參 與 視 為 城 市 規 劃 的 必 然 過 程 關 注 組 成 立 之 初, 社 工 阿 冼 和 居 民 對 重 建 都 知 之 甚 少 他 們 首 先 開 始 了 自 我 教 育 的 過 程 自 我 教 育 分 兩 部 分, 一 是 有 關 重 建 的 知 識 阿 冼 利 用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的 一 些 資 源, 舉 辦 了 10 次 工 作 坊, 請 不 同 領 域 的 專 家 來 給 關 注 組 講 解 一 些 可 能 與 1 說 是 半 職 業, 是 因 為 除 了 有 一 位 義 工 是 關 注 組 以 較 低 的 薪 水 聘 請 來 兼 職 負 責 日 常 運 轉 事 務, 其 餘 成 員 都 是 業 餘 義 務 性 質 參 與 關 注 組 並 非 每 日 辦 公, 而 是 每 週 開 一 次 例 會 進 行 分 工 但 其 涉 及 的 市 區 重 建 工 作 非 常 之 多, 以 及 義 工 的 心 態, 都 非 常 地 職 業, 而 不 僅 有 關 注 而 且 有 行 動 6

14 重 建 有 關 的 問 題 : 有 建 築 師 規 劃 師 地 政 工 作 者 測 量 師 等 專 業 人 士, 講 述 一 些 技 術 性 的 知 識 ; 社 運 界 做 組 織 工 作 的 前 輩 來 教 授 如 何 將 居 民 組 織 起 來 ; 立 法 會 議 員 助 理 來 教 立 法 會 有 些 什 麼 部 門 或 程 式 來 關 注 重 建, 如 何 動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街 坊 如 何 表 達 ; 媒 體 工 作 者 ( 某 電 臺 主 持 ) 來 教 居 民 如 何 搞 好 媒 體 關 係 這 樣, 居 民 才 有 可 能 明 白 複 雜 的 重 建 過 程 第 二, 瞭 解 居 民 自 己 街 坊 本 身 的 年 齡 階 層 職 業 等 成 分 比 較 多 元, 即 使 同 一 屋 簷 下, 居 民 都 可 能 不 會 彼 此 瞭 解 各 人 對 重 建 有 何 想 法 和 實 際 需 要, 需 要 街 坊 在 自 己 的 基 礎 上 去 體 諒 其 他 街 坊 工 作 坊 之 後, 重 建 關 注 小 組 又 開 始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20 人 的 居 民 核 心 小 組, 前 後 用 一 個 月, 每 天 晚 上 去 每 家 每 戶 敲 門, 並 進 行 幾 次 人 的 居 民 大 會 主 要 目 的 一 是 告 訴 街 坊 重 建 是 什 麼, 市 建 局 有 關 政 策 和 賠 償 問 題 ; 二 問 街 坊 在 生 活 中 什 麼 困 難 和 實 際 需 要, 比 如 工 作 地 點 社 交 圈 子 等 ; 三 是 問 街 坊 們 有 什 麼 想 法 調 查 得 出 的 一 個 結 論 就 是 大 多 街 坊 都 想 留 在 灣 仔 那 麼 關 注 組 又 找 不 同 的 學 者 求 助, 怎 麼 可 以 讓 街 坊 繼 續 留 在 這 裏? 阿 冼 從 之 前 的 重 建 區 經 驗 得 知, 市 建 局 已 經 在 重 建 區 為 街 坊 們 勾 畫 出 了 貪 得 無 厭 的 形 象, 常 常 用 一 個 人 阻 住 地 球 轉 來 評 判 為 自 己 爭 取 權 益 的 街 坊 事 實 上, 關 注 組 發 現, 除 了 那 些 經 歷 過 重 建 的 街 坊, 大 部 份 政 黨 成 員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 除 了 極 少 數 議 員 之 外 ), 對 市 區 重 建 到 底 意 味 著 什 麼, 除 了 膚 淺 的 保 育 和 賠 錢 之 外, 講 不 出 個 所 以 然 來, 對 市 建 局 或 房 協 的 所 作 所 為 也 不 甚 明 瞭 而 街 坊 由 於 市 建 局 的 保 密 協 議, 是 不 可 以 將 他 們 的 遭 遇 講 出 來 的 所 以 能 夠 全 局 把 握 重 建 過 程 的, 只 有 市 建 局 那 麼 如 何 將 重 建 變 成 一 個 可 以 議 論 的 話 題, 是 需 要 技 巧 和 耐 心 的 關 注 組 的 力 量 從 公 眾 支 持 中 來 而 不 可 以 說 錢 的 形 勢 下, 如 何 帶 出 重 建 話 題 呢? 如 何 重 構 重 建 的 定 義 和 意 義? 那 麼, 在 這 樣 一 個 媒 體 時 代, 一 個 資 訊 流 通 的 社 會 裏, 製 造 公 共 事 件, 才 是 吸 引 傳 媒 關 注 進 入 公 共 領 域 的 最 好 辦 法 阿 冼 說 : 我 們 只 能 用 感 情 動 員, 用 個 街 坊 的 生 命 故 事, 發 表 到 各 個 媒 體, 用 最 短 的 時 間 來 感 動 專 業 人 士 2 用 情 感 來 帶 出 話 題, 是 之 前 的 任 一 重 建 過 程 都 不 曾 2 這 些 故 事 不 僅 被 H15 關 注 組 用 於 2005 年 遞 交 的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街 坊 規 劃 方 案 之 內 容, 之 後 編 入 黃 幡 翻 飛 處 看 我 們 的 利 東 街 一 書 7

15 利 用 的 有 力 武 器 這 些 街 坊 的 故 事 加 上 喜 帖 街 的 名 氣, 很 快 就 爭 取 到 了 一 些 公 眾 的 支 持 一 些 活 躍 的 公 民 社 會 組 織 和 個 人 也 開 始 投 入 資 源 到 利 東 街 的 保 衛 運 動 中 來 第 二 個 階 段, 當 重 建 真 的 來 臨 時, 街 坊 義 工 在 此 前 自 我 教 育 與 互 相 學 習 的 基 礎 上, 開 始 作 為 一 個 活 躍 的 主 體 與 官 方 機 構 打 交 道, 來 捍 衛 自 我 權 益 的 過 程, 利 東 街 居 民 為 著 自 己 的 命 運 而 努 力 參 與 城 市 規 劃 的 過 程 這 過 程 中, 居 民 採 取 了 各 種 行 動 來 進 行 抗 爭, 並 遞 交 了 香 港 有 史 以 來 第 一 個 由 下 而 上 的 城 市 規 劃 方 案, 要 求 參 與 城 市 空 間 的 規 劃 並 和 掌 控 自 身 生 活 這 些 街 坊 受 教 育 水 準 和 理 解 重 建 的 程 度 不 一, 對 城 市 規 劃 建 築 設 計 幾 乎 一 無 所 知, 對 重 建 的 程 式 自 身 權 利 與 義 務 也 只 能 通 過 市 建 局 的 選 擇 性 介 紹 才 得 知 一 二, 那 些 繁 瑣 的 法 例 晦 澀 的 法 律 辭 彙 和 艱 深 的 專 業 術 語 更 是 讓 讀 書 甚 少 ( 更 遑 論 英 語 ) 的 他 們 望 而 卻 步 在 專 業 人 士 的 指 引 下, 他 們 才 知 道 居 民 也 可 以 就 重 建 提 出 方 案 和 訴 求 但 規 劃 方 案 的 提 交 費 用 高 達 十 數 萬 元, 而 方 案 所 需 要 的 建 築 圖 則 環 境 影 響 和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等 專 業 的 資 料 資 料 支 援, 按 市 值 則 要 數 百 萬 元 才 可 以 完 成 一 旦 失 敗, 就 會 付 諸 東 流 H15 關 注 組 自 籌 經 費, 在 一 群 專 業 人 士 及 學 者 包 括 城 市 規 劃 師 和 測 量 師 的 半 義 務 協 助 之 下, 合 力 繪 製 出 全 港 首 個 由 居 民 參 與 的 規 劃 方 案 多 贏 方 案 : 落 實 以 人 為 本 締 造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灣 仔 3, 建 議 分 4 期 重 建 更 新, 將 利 東 街 中 段 的 特 色 唐 樓 群 保 留 複 修, 並 以 11 倍 地 積 比 率 在 街 頭 街 尾 興 建 5 座 商 住 大 廈 這 個 方 案 一 是 可 以 防 止 原 方 案 中 大 型 商 場 所 引 起 的 屏 風 效 應 ; 二 是 可 以 保 留 具 有 歷 史 意 義 的 中 段 唐 樓, 並 找 出 空 間 給 新 建 的 樓 宇 及 其 他 社 區 設 施 ; 三 是 可 以 讓 願 意 留 在 利 東 街 的 居 民 可 以 選 擇 複 修 樓 宇 或 補 回 樓 齡 差 價 購 買 新 樓, 從 而 保 持 喜 帖 街 的 社 區 網 路 產 業 特 色 和 行 業 規 模 ; 四 是 保 留 和 清 拆 方 式 混 合 使 用, 解 決 了 市 建 局 資 金 問 題, 商 業 利 潤 也 不 至 於 受 損 因 為 規 劃 中 的 街 道 建 築 形 似 啞 鈴 兩 頭 高 中 間 低, 所 以 俗 稱 啞 鈴 方 案 街 坊 的 方 案 亦 得 到 規 劃 師 學 會 2005 年 度 銀 獎 該 學 會 從 未 頒 過 金 獎 街 坊 于 2005 年 2 月 向 城 規 會 呈 上 這 個 香 港 歷 史 上 首 次 由 下 而 上 由 居 民 設 計 的 重 建 方 案 方 案 經 過 幾 次 復 核 和 上 訴, 於 2007 年 4 月 宣 告 最 終 失 敗 3 8

16 從 歷 史 的 角 度 來 看, 啞 鈴 方 案 的 提 出 是 利 東 街 運 動 所 取 得 的 最 大 成 就 也 正 是 這 個 方 案, 帶 給 了 社 會 討 論 重 建 參 與 重 建 的 強 大 動 力 以 往, 香 港 城 市 規 劃 都 是 自 上 而 下 的 為 人 民 規 劃 (planning for the people) 而 西 方 從 上 世 紀 70 年 代 開 始, 居 民 參 與 的 規 劃 (planning with the people) 和 舊 區 重 建, 就 已 經 成 為 城 市 規 劃 的 新 典 範 4 利 東 街 社 會 運 動 首 個 自 下 而 上 的 民 間 規 劃 已 經 證 明, 城 市 必 須 由 人 民 來 規 劃 (planning by the people), 人 民 也 有 能 力 來 規 劃 自 己 的 生 活 和 城 市 利 東 街 運 動 不 再 僅 僅 是 經 濟 賠 償, 也 不 是 集 體 消 費 5 的 問 題, 而 是 各 種 權 利 意 義 與 文 化 的 衝 突 瘋 狂 而 無 節 制 的 市 場 經 濟 開 始 遭 遇 社 區 新 的 且 更 有 效 的 抵 抗 方 式 因 此 梁 文 道 評 價 說 : H15 是 發 生 在 同 一 個 地 區 兩 套 市 區 重 建 方 式 兩 種 規 劃 理 念 兩 種 政 治 過 程 及 文 化 的 首 次 交 鋒 H15 居 民 參 與 規 劃 案 的 歷 史 意 義, 就 在 於 它 是 香 港 市 民 首 次 要 求 有 權 參 與 決 定 他 們 居 住 空 間 的 未 來 面 貌, 也 在 於 它 是 一 次 比 較 民 主 的 空 間 權 利 主 張 6 這 種 替 代 性 方 案 和 理 念 的 提 出, 後 來 成 為 其 他 重 建 區 效 仿 的 行 動 模 式 2005 年 8 月 26 日, 城 規 會 收 到 了 第 二 份 由 居 民 提 出 的 自 下 而 上 的 規 劃 申 請 中 上 環 半 山 區 關 注 組 反 對 政 府 把 前 荷 李 活 道 員 警 宿 舍 土 地 由 政 府 社 區 改 為 住 宅 用 途 2008 年 3 月, 一 直 與 利 東 街 街 坊 並 肩 作 戰 的 深 水 埗 重 建 關 注 組 也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留 低 方 案 這 個 過 程 中, 外 來 精 英 扮 演 了 公 民 教 育 的 主 體 他 們 有 更 熟 絡 的 管 道 更 廣 泛 的 網 路 去 獲 得 資 訊, 更 靈 活 的 頭 腦 來 理 解, 從 而 能 夠 在 專 業 人 士 政 府 和 街 坊 之 間 充 當 翻 譯 和 橋 樑, 使 事 情 不 至 於 一 邊 倒 向 市 建 局 規 劃 師 學 會 建 築 師 學 會 測 量 師 學 會 等 專 業 團 體 所 提 供 的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在 啞 鈴 方 案 的 提 出 修 改 和 上 訴 中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沒 有 專 業 人 士 的 指 點, 街 坊 恐 怕 永 遠 都 不 知 道 自 己 也 可 以 提 出 正 式 的 方 案 和 訴 求 沒 有 外 來 精 英 的 諸 多 支 持, 很 難 想 像 到 幾 乎 一 無 所 知 的 街 坊 們 能 夠 穿 越 突 破 曲 折 的 如 謎 般 的 政 府 諮 詢 機 制, 以 遊 戲 高 手 的 姿 態 到 達 城 規 會 的 擂 臺 上, 與 市 建 局 決 出 最 終 勝 負 這 些 義 工 的 進 入, 一 方 面 壯 大 了 街 坊 公 共 參 與 的 聲 勢 ; 另 一 方 面, 這 個 參 與 的 過 程 對 他 們 來 說 也 是 一 個 教 4 梁 文 道, 民 主, 從 舊 區 重 建 開 始 ( 之 一 ), 載 於 明 報,2005 年 5 月 18 日 5 Castells,M.,City,Class,and Power(London: Macmillan), 梁 文 道, 民 主, 從 舊 區 重 建 開 始 ( 之 一 ), 載 於 明 報,2005 年 5 月 18 日 9

17 育 的 過 程 他 們 開 始 明 白 街 坊 的 生 活 到 底 是 怎 麼 回 事, 樓 梯 檔 為 什 麼 對 社 區 有 貢 獻, 社 區 網 路 為 什 麼 重 要, 等 等 第 三 個 階 段, 運 動 被 提 升 到 社 會 議 題 後, 成 為 全 社 會 的 案 例 研 究 關 注 組 街 坊 義 工, 在 與 官 方 互 相 交 涉 的 過 程 中, 學 習 與 瞭 解 關 於 彼 此 的 知 識, 並 不 斷 調 整 教 育 的 方 向 這 個 時 候 的 運 動 主 題, 是 爭 取 將 重 建 保 持 在 公 眾 議 題, 使 重 建 不 再 成 為 不 需 論 證 的 政 府 行 為 和 市 場 行 為, 而 是 公 眾 參 與 商 定 城 市 意 義 和 重 塑 城 市 空 間 的 過 程, 是 對 下 一 代 城 市 居 民 的 公 民 教 育 2007 年, 在 利 東 街 所 有 業 權 都 落 入 市 建 局 手 中 後, 關 注 組 根 據 不 同 形 勢 發 展, 展 開 了 一 系 列 活 動, 如 利 東 節 徵 文 比 賽 黃 幡 翻 飛 處 新 書 宣 傳 會 及 系 列 分 享 會 電 影 放 映 會 像 片 展 覽 文 化 導 賞 團 等 各 種 具 有 教 育 意 義 的 文 化 戰 爭 並 借 助 由 天 星 碼 頭 皇 后 碼 頭 等 保 育 活 動 的 思 考 和 辯 論, 始 終 將 利 東 街 運 動 保 留 在 香 港 主 要 社 會 議 題 之 中 他 們 還 再 次 針 對 市 建 局 的 方 案 中 不 完 善 的 地 方, 多 次 提 出 新 的 提 議, 如 對 停 車 場 問 題 利 東 街 變 行 人 專 用 區 後 廈 門 街 通 車 涉 及 的 第 一 代 海 岸 線 遺 址 問 題, 強 調 利 東 街 唐 樓 在 灣 仔 舊 區 的 代 表 意 義 H15 關 注 組 還 在 香 港 最 先 提 出 樓 換 樓 鋪 換 鋪 保 存 社 區 網 路, 還 我 本 土 經 濟 可 走 可 留 有 選 擇 不 犧 牲 任 何 一 個 人, 落 實 民 間 參 與 規 劃 等 理 念 和 口 號 在 與 政 府 機 構 的 打 交 道 中, 街 坊 們 意 識 到, 某 種 意 義 上, 法 律 法 規 制 度 也 算 作 一 種 社 會 資 本 7 如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中 以 人 為 本 的 原 則 就 經 常 被 街 坊 引 用 來 指 責 市 建 局 城 規 會 並 沒 履 行 法 律 規 定 的 社 會 責 任, 而 同 區 七 年 樓 的 法 定 賠 償 標 準 也 是 街 坊 攻 擊 市 建 局 賠 償 過 低 的 主 要 武 器 之 一 而 政 府 部 門 之 間 的 目 標 職 責 功 能 和 利 益 衝 突 與 制 約, 使 一 些 政 府 部 門 有 可 能 與 公 民 社 會 組 織 聯 手, 對 抗 增 長 聯 盟 8, 因 此 一 些 政 府 機 構 也 成 為 關 注 組 寄 予 希 望 的 對 象 如 城 規 會 理 應 7 普 特 南 完 全 持 宏 觀 的 社 會 資 本 觀, 他 認 為 社 會 資 本 是 一 種 公 共 品, 即 它 不 是 從 中 獲 益 的 那 些 人 的 私 有 財 產 和 清 潔 的 空 氣 安 全 的 街 道 這 樣 的 公 共 品 一 樣, 社 會 資 本 不 能 由 私 人 部 門 提 供 這 意 味 著 社 會 資 本 一 定 常 常 是 其 他 社 會 活 動 的 副 產 品 (Putnam,1995:160) 普 特 南 的 社 會 資 本 層 次 是 地 區 國 家 層 次 的, 而 且 資 本 的 內 容 也 不 限 於 以 社 會 網 為 基 礎 的 個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性 投 資 ( 林 南 語 ), 而 且 包 括 信 任 規 範 等 在 內 的 文 化 制 度 等 參 見 蘭 國 榮 : 社 會 資 本 研 究 的 不 同 視 角, 8 Migdal,Joel S.,State in Society: Studying How States and Societies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 扮 演 不 合 理 規 劃 的 守 門 人 的 角 色, 而 環 保 交 通 文 物 保 育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等 部 門 也 應 該 履 行 自 身 職 責, 對 市 建 局 未 盡 的 義 務 進 行 監 督 和 制 約 幾 年 來, 關 注 組 和 社 會 各 界 已 經 透 過 一 切 官 方 管 道 和 方 法 來 扼 制 市 建 局, 如 2005 年 8 月 27 日, 關 注 組 也 曾 向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做 出 投 訴, 指 市 區 重 建 局 和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合 共 出 現 八 項 行 政 失 當 古 物 古 跡 辦 事 處 也 曾 指 出 市 建 局 的 規 劃 方 案 可 能 損 毀 附 近 的 三 幢 歷 史 建 築 群 雖 然 最 後 結 局 還 是 讓 人 心 冷, 但 街 坊 們 鍥 而 不 捨 的 精 神 讓 市 建 局 不 得 不 收 斂 許 多 當 然, 政 府 部 門 高 層 人 員 之 間 利 益 與 榮 譽 的 盤 根 錯 節, 使 得 這 種 以 權 力 制 約 權 力 的 機 會 並 不 太 多 比 如, 街 坊 本 來 對 城 規 會 充 滿 期 望, 但 身 兼 城 規 會 秘 書 處 的 規 劃 署 聽 命 於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該 局 的 常 任 秘 書 長 又 是 城 規 會 主 席, 來 來 去 去, 城 規 會 都 是 操 縱 於 政 府 部 門 中, 這 種 既 不 中 立 也 不 獨 立 的 運 作 9, 豈 能 如 街 坊 所 願? 認 識 到 這 一 點, 居 民 又 將 矛 頭 對 準 了 城 規 會, 提 出 了 改 革 開 放 城 規 會 的 口 號, 並 要 求 特 首 發 展 局 局 長 等 更 高 機 構 介 入 這 樣, 在 參 與 的 過 程 中, 公 民 在 互 相 學 習 與 自 我 教 育 中 發 現 了 權 力 是 如 何 排 斥 他 們 的, 程 式 制 度 中 有 哪 些 不 合 理 這 些 經 驗 和 教 訓 都 為 後 來 者 提 供 了 非 常 好 的 公 民 教 育 素 材 H15 關 注 組 因 此 在 香 港 社 會 運 動 界 尤 其 是 有 關 文 化 保 育 城 市 規 劃 等 運 動 人 士 中, 具 有 較 高 的 江 湖 地 位 無 論 是 官 方 還 是 民 間, 談 及 市 區 重 建 文 化 保 育, 幾 乎 無 不 提 及 利 東 街 運 動 利 東 街 運 動 已 經 深 刻 影 響 到 關 注 市 區 重 建 的 市 民 和 社 會 組 織 未 來 的 行 動 策 略 和 心 態, 成 為 傳 媒 與 大 眾 關 注 的 焦 點 之 一 一 些 公 共 知 識 份 子, 包 括 學 者 文 化 人 傳 媒 人 等, 如 呂 烈 丹 10 梁 文 道 11 李 歐 梵 12 龍 應 臺 13 董 啟 章 14 馬 家 輝 馬 國 明 等 人, 透 過 他 們 的 發 言 文 章, 都 曾 就 利 9 陸 迎 霜 : 城 規 遊 戲 怎 樣 玩 下 去?, 見 周 綺 薇 杜 立 基 李 維 怡 編, 黃 幡 翻 飛 處 香 港 : 影 行 者 出 版 公 司,2007 年,P 呂 烈 丹, 不 再 在 精 英 的 口 袋 裏 : 利 東 街 運 動 對 文 物 保 育 概 念 的 啟 示, 明 報,2007 年 2 月 7 日 ; 保 存 本 土 文 化, 保 存 香 港 特 色, 見 周 綺 薇 杜 立 基 李 維 怡 編, 黃 幡 翻 飛 處 香 港 : 影 行 者 出 版 公 司,2007 年, 第 頁 11 梁 文 道, 傻 瓜, 這 是 經 濟!,2005 年 8 月 3 日 ; 民 主, 從 舊 區 重 建 開 始 ( 之 一 之 二 ), 分 別 載 於 明 報,2005 年 5 月 18 日 5 月 25 日 12 李 歐 梵, 一 條 街 的 故 事, 載 明 報,2005 年 6 月 20 日 ; 又 一 城 狂 想 曲, 香 港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龍 應 臺, 香 港, 你 往 哪 里 去? 對 香 港 文 化 政 策 與 公 民 社 會 一 點 偏 頗 的 觀 察, 見 龍 應 臺 : 11

19 東 街 運 動 撰 寫 過 文 章, 對 市 建 局 的 推 土 機 式 重 建 口 誅 筆 伐, 對 街 坊 則 褒 獎 多 多, 從 而 引 起 大 眾 的 更 多 關 注 和 支 持 他 們 即 時 的 響 應, 可 以 為 運 動 起 著 建 構 (Framing) 17 的 作 用, 與 更 大 的 社 會 議 題 ( 如 天 星 碼 頭 皇 后 碼 頭 事 件 ) 聯 合 起 來, 將 議 題 從 樓 換 樓 鋪 換 鋪 等 經 濟 層 面 的 口 號 提 升 到 文 化 保 育 公 共 空 間 民 主 規 劃 等 文 化 政 治 層 面, 與 運 動 互 相 推 進 這 些 帶 著 鮮 活 抗 爭 經 驗 的 文 章, 開 始 廣 泛 討 論 官 方 和 公 營 機 構 的 角 色 定 位 和 功 能, 如 市 建 局 到 底 應 該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還 是 應 該 以 賺 錢 為 目 的, 政 府 應 該 如 何 從 城 市 意 義 的 高 度 來 控 制 地 產 發 展 等 學 者 們 還 會 指 導 學 生 進 行 該 課 題 研 究 或 實 習, 或 進 行 文 化 導 遊, 會 邀 請 街 坊 到 課 堂 上 舉 辦 電 影 放 映 會 和 分 享 會 根 據 統 計, 年, 紀 錄 片 黃 幡 翻 飛 處 前 後 放 映 33 次, 觀 看 人 數 達 1860 人 次, 主 要 面 向 學 生 18 學 生 們 受 到 的 公 民 教 育 也 為 運 動 的 宣 傳 和 開 展 鋪 墊 了 更 廣 闊 的 社 會 環 境 第 四 個 階 段, 運 動 成 為 了 歷 史, 關 注 組 卻 被 保 留 下 來 成 為 重 建 領 域 中 的 具 備 公 民 教 育 能 力 的 公 民 社 團 作 為 公 民 社 會 組 織 的 H15 關 注 組, 在 公 共 參 與 方 面, 主 要 是 推 動 公 民 教 育, 將 前 三 個 階 段 經 歷 來 學 習 來 的 有 關 知 識 傳 授 給 其 他 重 建 居 民, 打 造 公 民 社 會, 從 而 使 民 主 參 與 城 市 規 劃 成 為 都 市 重 建 的 普 遍 主 題 2008 年 3 月, 利 東 街 保 育 運 動 基 本 宣 佈 失 敗 但 是 H15 關 注 組 並 沒 有 結 束 行 動, 一 邊 舉 行 內 部 退 修 會, 研 究 如 何 才 能 遏 制 市 建 局, 爭 取 街 坊 們 最 後 的 權 益, 對 城 市 街 道 的 生 死 存 亡 進 行 自 我 規 劃 和 管 理 ; 一 邊 開 始 思 考 關 注 組 作 為 一 個 公 民 社 會 組 織 存 在 的 前 途 和 下 一 步 工 作 思 路, 開 始 致 力 於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檢 討 及 其 他 重 建 區 事 務, 並 進 行 公 民 教 育 他 們 連 同 其 他 重 建 街 坊 組 織 以 及 公 民 社 會 組 織, 繼 續 就 市 區 重 建 議 題 和 民 主 規 劃 議 題, 針 對 政 府 不 足 之 處 提 出 批 評 和 建 議, 如 業 龍 應 臺 的 香 港 筆 沙 灣 徑 25 號, 香 港 : 天 地 圖 書, 董 啟 章, 為 了 確 認 那 不 再 可 能 實 現 的 美 麗 圖 景 ( 與 梁 文 道 合 著 ), 明 報,2006 年 11 月 22 日 ; 從 天 星 皇 后 走 到 利 東 街 : 歷 史 創 造 Vs. 虛 假 建 設, 星 島 日 報,2007 年 6 月 11 日 ; 一 個 好 人 馮 炳 德, 明 報,2008 年 9 月 11 日 15 馬 家 輝, 我 們, 香 港 : 花 千 樹,2007; 沉 默 道 別, 明 報,2007 年 8 月 5 日 傷 心 利 東 街, 明 報,2009 年 4 月 26 日 16 馬 國 明, 全 面 都 市 化 的 社 會, 香 港 : 進 一 步,2007 年 沒 有 光 的 所 在, 香 港 :CUP,2008 年 17 Snow, D & Benford R.D., Ideology, Frame Resonance, and Participant Mobilization. International Social Movement Research, 1988, 1: 見 周 綺 薇 杜 立 基 李 維 怡 編, 黃 幡 翻 飛 處 香 港 : 影 行 者 出 版 公 司,2007 年, 第 189 頁 12

20 權 參 與 發 展 問 題 業 主 優 先 安 排 回 遷 問 題 等 後 來, 關 注 組 成 功 申 請 到 香 港 樂 施 會 總 價 值 40 多 萬 的 一 筆 基 金, 開 始 借 用 外 來 資 源, 成 為 正 式 的 社 會 運 動 組 織 (SMO), 在 重 建 領 域 進 行 更 為 專 業 的 社 會 運 動 與 公 民 教 育 現 在, 關 注 組 是 這 樣 自 我 介 紹 的 : H15 關 注 組 是 一 群 關 注 舊 區 重 建 及 關 心 街 坊 權 益, 又 沒 有 政 黨 背 景 的 灣 仔 街 坊 在 過 去 親 歷 重 建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面 對 了 許 多 的 不 公 義, 亦 曾 挺 身 據 理 力 爭, 最 後 也 獲 得 社 會 上 不 同 人 士 的 支 持, 更 因 此 有 了 一 些 長 時 間 關 注 舊 區 發 展 和 保 存 社 區 網 路 的 義 工, 一 起 組 成 H15 關 注 組 今 日, 雖 然 我 們 已 全 部 無 奈 地 遷 出, 利 東 街 也 已 被 夷 為 平 地, 但 在 親 歷 重 建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遇 見 過 不 少 不 公 義 的 情 形, 亦 眼 見 許 多 弱 勢 社 群 在 重 建 區 中 受 到 欺 壓 因 此, 我 們 決 定 會 繼 續 關 注 與 舊 區 發 展 市 區 重 建 和 城 市 規 劃 民 主 化 有 關 的 社 會 事 務 關 注 組 公 民 教 育 的 主 要 做 法 有 : 一 擺 街 站 關 注 組 會 在 有 需 要 的 區 擺 街 站, 展 示 相 關 問 題, 然 後 借 機 吸 引 街 坊, 解 釋 問 題, 並 以 行 動 研 究 的 態 度 來 做 地 區 調 查, 並 公 開 調 查 結 果 ( 網 頁 傳 媒 公 眾 人 士 區 內 顯 眼 點 市 建 局 的 相 關 公 開 會 議 ) 在 調 查 中 關 注 組 就 已 獲 得 街 坊 的 聯 絡 方 法, 可 以 邀 請 他 們 出 來 進 行 地 區 聚 會, 討 論 問 題, 並 最 終 成 立 關 注 組 2008 年, H15 關 注 組 協 助 成 立 了 廈 門 街 上 海 街 和 花 墟 三 個 居 民 關 注 組, 並 持 續 有 關 注 組 成 員 協 助 他 們 進 行 工 作, 發 起 了 不 少 行 動 二 培 訓 義 工 2008 年 4 月 至 11 月 期 間, 關 注 組 舉 行 了 三 次 義 工 工 作 坊, 共 培 訓 了 34 位 義 工, 當 中 7 位 仍 有 定 時 參 與 培 訓 活 動 關 注 組 亦 透 過 真 實 的 抗 爭 和 與 官 方 交 涉 的 過 程, 來 培 訓 義 工, 重 演 當 年 的 抗 爭 之 路 三 發 放 資 訊 關 注 組 已 應 邀 出 席 多 項 討 論 會, 例 如 2008 年 10 月 社 聯 舉 辦 的 社 會 論 壇 的 主 題 討 論 重 建 啟 思, 將 舊 區 發 展 的 議 題, 帶 給 不 同 的 群 體 現 時 有 最 少 四 個 居 13

21 民 團 體 ( 深 水 埗 重 建 關 注 組 上 海 街 發 展 關 注 組 花 墟 居 民 關 注 組 廈 門 街 關 注 組 ) 應 該 會 大 部 份 贊 成 並 有 採 納 關 注 組 對 市 區 重 建 的 觀 點 透 過 這 些 網 路, 關 注 組 以 後 也 可 發 放 相 關 的 訊 息 四 打 造 公 民 社 會 關 注 組 還 連 結 不 同 的 新 義 工 和 關 注 團 體, 成 立 了 舊 區 發 展 關 注 網 路, 穩 定 了 關 注 團 體 之 間 的 關 係, 進 行 了 合 理 的 分 工 這 些 關 注 團 體, 包 括 基 督 徒 學 會 本 土 行 動 市 集 關 注 組 社 區 文 化 關 注 自 治 八 樓 影 行 者 同 時, 可 以 說, 組 織 工 作 其 實 也 是 公 眾 教 育, 也 是 政 策 倡 議 的 一 部 份, 本 來 就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五 出 版 由 關 注 組 成 員 口 述, 並 由 義 工 撰 寫 及 設 計 排 版, 商 討 如 何 令 街 坊 明 白 自 己 的 權 益, 現 已 出 版 一 本 市 區 重 建 街 坊 權 益 小 冊 子 小 冊 子 第 一 版 印 出 後, 關 注 組 仍 會 一 直 諮 詢 街 坊 的 意 見, 並 留 意 政 策 的 動 向, 隨 時 更 新 資 料, 準 備 繼 續 研 究 更 多 圖 更 易 明 的 小 冊 子 六 接 受 訪 問 關 注 組 繼 續 應 邀 接 受 許 多 傳 媒 學 生 的 訪 問, 讓 公 眾 瞭 解 現 時 重 建 的 問 題, 同 政 策 改 變 的 方 向 香 港 的 學 校 公 民 教 育 啟 動 得 比 較 早, 也 很 注 意 切 合 社 會 生 活 的 實 際 與 時 代 性 所 以 一 些 學 校 或 老 師, 都 會 組 織 一 些 文 化 導 賞 團 來 逛 灣 仔 感 受 利 東 街, 通 過 實 地 的 考 察 和 分 享, 來 培 養 下 一 代 公 共 參 與 的 技 巧 與 知 識 H15 的 事 蹟 理 念 也 被 一 些 教 育 機 構 列 入 青 少 年 教 材 套, 成 為 學 校 教 育 討 論 的 一 部 分 而 一 些 大 學 社 工 專 業 或 文 化 研 究 的 老 師 帶 學 生 時, 都 會 將 一 些 有 影 響 的 運 動 列 入 社 會 實 踐 的 內 容 之 一 經 常 會 有 學 生 通 過 聯 繫 之 後 到 關 注 組 辦 公 地 來 參 觀 並 訪 問 街 坊 2009 年 7 月 和 8 月,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接 待 了 兩 個 大 陸 的 社 會 工 作 的 考 察 團, 都 參 觀 並 訪 問 了 H15 關 注 組, 並 與 關 注 組 義 工 進 行 了 座 談 參 簡 單 的 結 語 利 東 街 運 動 給 其 他 項 目 造 成 一 定 的 示 範 效 應, 成 為 一 部 公 民 參 與 的 實 踐 教 科 書, 不 僅 深 刻 影 響 到 關 注 市 區 重 建 的 市 民 和 社 會 組 織 未 來 的 行 動 策 略 和 心 14

22 態, 而 且 給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和 經 濟 形 勢 帶 來 了 潛 在 的 動 力 關 於 政 策 中 的 具 體 民 主 要 求 開 始 浮 現, 市 民 對 諮 詢 以 及 程 式 越 來 越 較 真 各 重 建 區 也 成 立 了 許 多 街 坊 為 主 體 的 重 建 關 注 組, 定 期 開 會, 進 行 各 種 抗 爭, 並 和 其 他 非 政 府 組 織 非 正 式 組 織 取 得 聯 繫 和 互 動, 互 相 支 持 並 進 行 資 源 互 動 他 們 會 主 動 求 助 於 H15 關 注 組, 希 望 得 到 經 驗 上 和 知 識 上 的 幫 助 關 注 組 利 用 自 身 經 驗 和 資 源, 開 始 關 注 整 個 重 建 領 域, 如 重 建 策 略 檢 討 而 關 注 組 主 要 成 員 也 在 深 水 埗 藍 屋 廈 門 街 觀 塘 波 鞋 街 等 保 育 項 目 中 繼 續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現 代 社 會 和 市 場 經 濟 要 求 人 們 具 有 主 體 意 識 參 與 意 識 權 利 意 識 和 監 督 意 識, 即 積 極 參 與 公 共 生 活 勇 於 爭 取 自 由 敢 於 捍 衛 和 擴 展 自 己 權 利 的 公 民 近 年 來, 社 會 逐 漸 訴 求 新 的 模 式 去 建 立 社 區 規 劃 城 市 但 香 港 社 會 普 遍 認 為 普 羅 大 眾 的 評 論 和 意 見 微 不 足 道 和 非 理 性, 推 動 公 共 參 與 既 缺 乏 效 率 亦 鮮 有 成 功 例 子 這 種 公 共 參 與 的 地 位 與 公 民 教 育 對 它 的 要 求 之 間 產 生 了 嚴 重 的 脫 節 在 公 民 承 載 越 來 越 多 的 社 會 意 義 時, 公 共 參 與 勢 必 成 為 社 會 的 共 同 願 望 縱 使 推 動 公 共 參 與 過 程 中 需 要 時 間 討 論 發 展 設 計 才 能 達 成 共 識, 但 卻 可 以 避 免 一 些 不 必 要 的 爭 擾 和 對 立 政 府 和 大 眾 都 需 要 反 思 公 共 參 與 的 深 層 意 義 : 包 容 公 開 透 明 回 應 等, 令 社 會 達 致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共 融 社 會 本 文 透 過 利 東 街 居 民 運 動 的 考 察, 認 為 公 民 參 與 的 過 程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公 民 教 育 過 程, 而 且 作 為 公 民 教 育 的 公 民 參 與 具 備 很 多 優 勢 和 特 色, 如 對 全 社 會 的 開 放 性, 方 式 方 法 的 社 會 性, 以 及 行 動 策 略 的 實 踐 性 對 於 參 與 的 民 眾 來 說, 是 充 權 (empowerment) 的 過 程, 是 自 我 學 習 與 相 互 教 育 的 過 程, 是 如 何 利 用 各 種 法 律 制 度 以 及 國 際 公 民 社 會 與 政 府 抗 爭 的 過 程 對 於 局 外 人 和 旁 觀 者 來 說, 是 體 悟 日 常 生 活 政 治 的 最 好 課 堂 與 生 動 案 例 而 被 寫 進 學 術 論 文 報 紙 文 章 以 及 公 民 教 育 教 材 中 而 成 為 傳 說 的 喜 帖 街 運 動, 將 為 後 來 者 進 行 啟 蒙, 是 經 驗 與 榜 樣 對 於 政 府 當 局 來 說, 是 塑 造 政 府 形 象 熟 悉 公 民 社 會 與 瞭 解 當 代 文 化 政 治 的 最 佳 途 徑, 是 從 民 間 汲 取 智 慧 的 再 教 育 過 程 如 果 在 更 多 的 領 域 中 開 放 公 共 參 與 的 管 道 和 範 圍, 在 公 共 參 與 的 過 程 中 的 公 民 教 育 的 效 果 將 會 超 過 單 純 的 課 堂 教 育 和 文 本 教 育 15

23 16

24 文 化 公 民 權 - 國 家 照 顧 人 民 精 神 生 活 之 憲 法 保 障 徐 良 維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山 學 術 (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 研 究 所 法 律 組 博 士 生 摘 要 促 進 人 民 福 祉 在 當 代 民 生 福 祉 國 家 ( 或 稱 社 會 福 利 法 治 國 ) 中 可 說 係 責 任 旁 貸 的 任 務, 但 隨 著 時 代 的 演 進 高 度 經 濟 成 長 及 人 民 需 求 程 度 的 提 升, 國 家 乃 從 過 去 照 顧 人 民 的 物 質 生 活, 提 升 至 人 民 的 精 神 生 活 層 次 也 就 是 說 國 家 對 人 民 的 生 存 照 顧, 從 維 持 最 起 碼 的 生 活, 已 提 升 至 促 進 自 我 實 現 的 層 次, 此 乃 是 成 熟 的 民 主 鞏 固 國 家 為 維 持 社 會 和 諧 發 展, 所 必 須 踐 行 的 手 段 而 此 種 人 民 精 神 上 自 我 實 現 的 憲 法 保 障, 將 會 連 結 到 文 化 公 民 權 之 建 構 與 發 展 的 探 討 當 其 他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注 意 到 文 化 衝 突 與 對 立 議 題 的 同 時, 從 法 學 的 觀 點 來 看 文 化 公 民 權, 本 文 認 為 首 先 應 從 國 家 社 會 二 元 論 出 發, 來 看 待 國 家 既 不 能 過 度 干 預 人 民 私 領 域 ( 國 家 寬 容 ) 又 必 須 適 時 的 照 顧 人 民 生 活 ( 國 家 中 立 與 基 本 權 保 護 義 務 ) 的 歷 史 發 展 與 其 在 當 代 的 意 義 其 次 在 法 理 論 上, 德 國 19 世 紀 法 學 家 Lorenz von Stein( ) 就 曾 指 出 人 格 可 分 成 精 神 與 物 質 層 次, 而 個 人 的 精 神 勞 動 必 須 藉 由 社 會 共 同 體 提 供 必 要 的 發 展 條 件 而 德 國 威 瑪 時 期 被 稱 為 社 會 法 治 國 締 造 者 之 法 學 家 Hermann Heller( ) 強 調 倫 理 性 法 原 則 係 以 文 化 為 最 重 要 的 基 礎 本 文 以 此 為 基 礎 來 探 討 其 和 文 化 公 民 權 的 關 聯 最 後, 就 實 然 面 而 言, 本 文 以 藝 術 自 由 視 為 是 狹 義 的 文 化 公 民 權, 並 在 我 國 憲 法 本 文 無 明 文 保 障 的 前 提 下, 來 進 一 步 探 討 憲 法 第 22 條 基 本 國 策 與 國 際 法 間 的 適 用 與 互 動, 以 期 得 出 文 化 公 民 權 之 憲 法 保 障 的 基 本 輪 廓 關 鍵 字 : 文 化 公 民 權 藝 術 自 由 國 家 寬 容 原 則 國 家 中 立 原 則 國 家 社 會 二 元 17

25 壹 前 言 文 化 和 文 明 可 謂 同 義 字, 包 含 一 切 知 識 宗 教 藝 術 法 律 道 德 風 俗, 以 及 作 為 某 個 社 會 的 成 員 所 具 有 其 他 的 秉 性 和 習 慣 在 內 的 總 合, 也 就 是 社 會 的 指 引 同 時 僅 扣 著 傳 統 與 歷 史 的 模 式 ( 吳 錫 德 譯,2003:22), 其 範 圍 可 謂 相 當 的 抽 象 及 廣 泛 當 代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文 化 衝 突 與 對 立 議 題 相 當 熱 門, 如 政 治 及 戰 略 學 者 Huntington 指 出 冷 戰 結 束 後, 文 化 將 成 為 衝 突 的 主 要 來 源 當 前 將 會 面 臨 文 明 之 間 的 衝 突 (Rod Hague and Marin Harrop,2004:102),Kosovo 獨 立 事 件 就 是 涉 及 了 天 主 教 及 東 正 教, 以 宗 教 線 為 界 的 東 西 兩 大 陣 營 在 歐 洲 的 衝 突 ( 孫 治 本, 2005:138) 這 也 是 由 於 全 球 化 的 興 起 動 搖 了 長 久 以 來 對 文 化 的 制 式 看 法, 因 這 種 多 元 化 在 打 破 侷 限 於 一 地 的 意 義 累 積, 更 打 破 了 我 們 向 來 視 文 化 和 其 產 生 地 區 有 密 不 可 分 關 係 之 觀 點 ( 鄭 棨 元 陳 慧 慈 譯,2007:34) 文 化 相 對 主 義 向 來 認 為 道 德 秩 序 是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而 文 化 因 此 讓 社 會 具 有 獨 特 性 也 就 是 文 化 雖 然 可 支 持 自 身 的 人 的 尊 嚴 之 觀 念, 但 也 可 能 和 人 權 產 生 衝 突, 甚 至 變 成 輕 易 否 定 人 權 普 世 性 的 哲 學 立 場 (Abdullahi Ahmed An-Nacim,1992: 90-91) 再 思 索 人 權 與 文 化 是 否 是 對 立 的 命 題 之 背 景 下, 致 使 本 文 在 文 化 與 社 會 衝 突 人 權 保 障 國 家 與 社 會 關 係 的 前 提 下, 想 從 憲 法 學 的 觀 點 出 發, 來 探 討 文 化 公 民 權 的 憲 法 保 障 議 題 促 進 人 民 福 祉 在 當 代 民 生 福 祉 國 家 ( 或 稱 社 會 福 利 法 治 國 ) 中 可 說 係 責 任 旁 貸 的 任 務, 但 隨 著 時 代 的 演 進 高 度 經 濟 成 長 及 人 民 需 求 程 度 的 提 升, 國 家 乃 從 過 去 照 顧 人 民 的 物 質 生 活, 提 升 至 人 民 的 精 神 生 活 層 次 也 就 是 說 國 家 對 人 民 的 生 存 照 顧, 從 維 持 最 起 碼 的 生 活, 已 提 升 至 促 進 自 我 實 現 的 層 次, 此 乃 是 成 熟 的 民 主 鞏 固 國 家 為 維 持 社 會 和 諧 發 展, 所 必 須 踐 行 的 手 段 而 此 種 人 民 精 神 上 自 我 實 現 的 憲 法 保 障, 將 會 連 結 到 文 化 公 民 權 之 建 構 與 發 展 的 探 討 吾 人 在 他 文 中 曾 指 出 : 國 家 到 底 要 對 人 民 促 進 到 如 何 程 度 的 福 祉 實 爭 論 空 間 而 文 化 公 民 權 其 實 屬 於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中 的 最 大 福 祉, 是 一 種 人 的 精 神 生 活 領 域 之 提 升 但 文 化 公 民 權 原 本 並 非 法 律 用 語, 而 係 文 健 會 於 2004 年 所 發 布 18

26 的 文 化 公 民 權 宣 言 中 所 提 出, 又 國 內 法 學 界 在 此 領 域 的 研 究 還 在 起 步 中 故 文 中 所 探 討 的 國 家 與 社 會 二 元 論 國 家 對 於 多 元 文 化 的 中 立 與 寬 容 以 及 以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及 國 家 保 護 的 論 述, 可 謂 是 淺 論 或 導 論 性 質, 最 後 也 由 於 篇 幅 的 問 題, 亦 只 能 以 作 為 狹 義 文 化 公 民 權 的 藝 術 自 由 權 來 出 發 本 文 認 為 在 文 化 公 民 權 提 升 至 憲 法 保 障 的 同 時, 此 類 議 題 的 探 討 空 間 仍 無 法 限 量, 亦 期 待 學 界 未 來 仍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與 對 話 貳 文 化 公 民 權 之 理 論 基 礎 - 國 家 照 顧 人 民 之 精 神 生 活 一 國 家 社 會 兩 元 論 與 其 現 代 意 義 - 社 會 國 原 則 之 實 踐 一 般 而 言, 國 家 與 社 會 的 分 立, 乃 歐 洲 自 十 八 世 紀 開 始 社 會 解 放 運 動 的 一 種 表 徵, 在 十 八 世 紀 初 期, 社 會 和 市 民, 惟 隨 著 君 主 專 制 與 官 僚 體 系 之 國 家 型 態 的 形 成, 一 種 新 的 市 民 社 會 逐 漸 成 型, 因 而 構 成 市 民 社 會 與 國 家 事 務 相 分 離 的 結 果 ( 李 建 良,2000: 頁 9) 到 了 十 九 世 紀 歐 陸 進 入 了 所 謂 的 自 由 法 治 國 或 稱 ( 夜 警 國 家 ) 時 代, 國 家 與 社 會 二 元 論 的 討 論 開 始 發 酵 唯 心 論 的 Hegel 乃 是 二 元 論 的 代 表, 在 Hegel 的 倫 理 辨 證 法 之 體 系 中, 起 始 於 展 現 直 接 自 然 人 倫 理 性 的 家 族 ( 正 ), 以 至 於 完 成 人 倫 性 的 國 家, 介 於 兩 者 則 是 作 為 慾 望 體 系 的 市 民 社 會 ( 吳 煜 宗,2004:41) 在 Hegel 在 政 治 生 活 各 方 面 的 考 量 下, 認 為 最 好 的 國 家 乃 是 自 由 達 到 最 大 程 度 的 國 家, 而 政 治 憲 法 的 目 標 在 於 國 家 結 構 的 保 持 與 增 生, 以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的 現 代 原 則, 也 就 是 個 人 自 由 財 產 保 護 民 間 社 會 的 活 動 自 由 ( 洪 謙 德,2005: ) 而 承 繼 Hegel 意 志 的 德 國 19 世 紀 法 學 家 Lorenz von Stein( ) 則 繼 續 發 展 Hegel 的 二 元 論 Stein 的 社 會 理 論 認 為 過 去 社 會 理 論 與 國 家 理 論 無 可 避 免 的 會 產 生 混 淆, 而 法 秩 序 的 研 究 亦 造 成 了 國 家 概 念 與 社 會 概 念 的 混 淆 Stein 所 指 的 社 會 乃 是 複 數 個 人 之 有 機 體, 而 國 家 乃 是 以 獨 立 人 格 不 受 個 人 意 志 及 利 益 影 響 的 有 機 體, 為 了 防 止 個 人 的 自 利 行 為 不 同 於 共 同 利 益 的 運 作 原 則 下 而 導 致 共 同 體 解 體, 因 此 必 須 具 有 某 一 實 力, 以 駕 馭 社 會 中 的 特 殊 利 益, 這 個 力 量 來 自 於 個 人 的 服 從 性, 但 個 人 卻 同 時 構 成 自 己 所 要 對 抗 的 特 殊 利 益, 而 將 複 數 個 人 19

27 提 升 到 有 自 主 意 志 及 自 主 行 為 的 完 整 人 格, 以 免 於 個 人 獨 斷 之 機 制, 稱 之 為 國 家 同 時 在 國 家 與 社 會 作 區 分 的 同 時,Stein 認 為 兩 者 是 密 不 可 分 且 會 相 互 影 響, 蓋 社 會 支 配 利 益 及 社 會 力 量 會 試 圖 控 制 國 家 權 力, 而 國 家 權 力 在 不 妨 礙 共 同 利 益 發 展 的 前 提 下, 會 致 力 於 扶 助 個 人 的 利 益 ( 張 道 義 譯,2008: 25-37) 可 看 出 Stein 區 分 國 家 社 會 兩 元 論 的 目 的 除 了 在 將 社 會 的 概 念 予 已 明 確 化 外, 更 強 調 國 家 的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以 調 和 社 會 利 益 的 衝 突 進 而 防 止 社 會 解 體 在 今 日 多 元 社 會 國 家 中, 國 家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並 非 是 單 純 二 元 論 就 可 解 決 ( 陳 慈 陽,2004:657), 主 要 是 因 民 主 國 家 強 調 主 權 在 民 社 會 問 題 質 與 量 的 成 長 法 治 主 義 的 強 調 及 社 會 國 原 則 的 實 踐 困 境 等 因 素 影 響 下, 使 兩 元 論 的 解 讀 更 添 複 雜 不 過 正 如 學 者 所 言, 現 代 社 會 是 一 個 利 益 多 元 化 及 多 樣 性 的 開 放 社 會, 各 種 利 益 的 追 求 衝 突 抗 爭 反 對 勢 力 等 現 象, 原 則 上 並 非 國 家 社 會 的 亂 源, 而 國 家 與 社 會 亦 非 處 於 對 立 的 局 面 在 民 主 制 度 和 國 民 主 權 的 趨 勢 下, 國 家 必 須 致 力 於 民 主 理 念 的 教 育 工 作, 以 使 民 主 思 想 在 社 會 中 生 根, 進 而 形 成 民 主 的 社 會 文 化, 達 到 人 與 人 相 互 溝 通 彼 此 互 相 尊 重 的 理 想 境 界 ( 李 建 良,2003:48 50) 可 看 出 國 家 與 社 會 二 元 論 並 非 消 失, 而 係 在 社 會 的 多 元 性 及 主 權 在 民 原 則 拘 束 下, 其 互 動 較 過 去 為 複 雜 罷 了, 而 德 國 哲 學 家 Hbermas 的 公 共 圈 理 論 可 當 作 當 代 二 元 論 的 新 思 維 Hbermas 認 為, 由 近 代 憲 法 所 產 生 的 制 度 化 之 市 民 公 共 性, 藉 著 社 會 大 眾 的 意 見 來 作 為 社 會 與 國 家 的 媒 介 或 中 間 領 域 此 社 會 大 眾 意 見 的 性 質 即 為 市 民 社 會 與 國 家 間 的 溝 通 行 為, 並 藉 之 以 形 成 調 整 國 家 與 社 會 間 的 利 害 關 係 ( 本 秀 紀, 2001:63-64) 公 共 圈 並 非 國 家 與 社 會 外 的 第 三 領 域, 其 著 眼 點 在 於 期 待 市 民 發 揮 自 發 的 活 動 潛 力, 以 活 絡 公 共 領 域, 故 與 市 民 社 會 論 的 再 興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 許 志 雄,2003:28) 多 數 決 決 定 應 容 受 社 會 公 眾 的 分 析 與 批 評, 藉 此 保 障 多 數 決 決 定 順 應 國 民 意 願 而 變 更 的 可 能 性 ; 當 下 的 多 數 意 見 ( 執 政 者 ) 必 須 為 社 會 創 設 足 以 提 供 必 要 資 訊 而 為 適 當 討 論 的 制 度, 才 能 正 當 地 依 民 主 倫 理 來 要 求 國 民 服 從 多 數 決 的 決 定 ( 陳 愛 娥,2003:51-52) 因 此 今 日 在 形 式 市 民 社 會 與 國 家 兩 元 區 20

28 分 的 前 提 下, 其 實 質 內 容 卻 可 伴 隨 公 共 意 見 的 影 響 下 而 發 生 變 動, 來 維 持 市 民 社 會 間 作 為 共 同 體 的 內 在 寬 容 性, 如 此 市 民 社 會 的 實 質 構 造 才 能 和 諧 共 生 二 Lorenz von Stein 社 會 理 論 與 Hermann Heller 法 理 論 之 啟 示 Stein 認 為 人 的 人 格 可 分 成 精 神 層 面 與 物 質 層 面, 若 將 社 會 視 為 一 獨 立 自 主 的 有 機 體, 則 勞 動 亦 可 分 成 內 在 精 神 與 外 在 行 為 層 面, 但 卻 根 本 存 在 著 人 的 意 志 無 限 但 生 命 有 限, 及 精 神 勞 動 可 無 限 開 展 但 卻 面 臨 社 會 資 源 有 限 的 矛 盾 因 此 Stein 指 出 精 神 勞 動 雖 然 內 在 是 自 由 的, 但 是 外 在 卻 又 依 賴 財 富 作 為 工 具, 如 果 欠 區 財 富 工 具 精 神 勞 動 無 以 為 繼, 就 像 植 物 離 開 土 壤 一 樣 所 以 在 精 神 勞 動 領 域 可 看 到 兩 個 極 端 現 象, 也 就 是 力 量 與 自 由, 一 編 是 可 憐 的 虛 弱 與 柔 順, 另 一 邊 則 是 莊 嚴 崇 高 不 懼 死 亡 的 精 神 意 志 精 神 作 用 總 是 高 度 抽 象 又 廣 泛 自 由, 它 只 需 要 某 種 豐 富 的 思 想, 因 此 可 看 出 物 質 力 量 的 有 限 及 精 神 意 志 的 自 我 確 信 與 滿 足, 而 也 因 為 精 神 勞 動 本 身 無 從 創 造 資 源, 所 以 它 會 要 求 共 同 生 活 體 為 其 提 供 必 須 的 物 質 條 件 ( 張 道 義 譯,2008:184) 而 在 精 神 勞 動 必 須 附 屬 於 某 個 經 濟 營 利 範 圍 下, 必 須 符 合 兩 個 條 件, 其 一 共 同 生 活 體 對 於 精 神 勞 動 成 果 必 定 有 強 烈 的 需 求, 其 二 則 是 經 濟 發 展 已 有 足 夠 實 力, 以 其 部 分 產 值 提 供 精 神 勞 動 所 需, 因 此 Stein 認 為 自 主 存 在 的 精 神 勞 動 必 定 屬 於 民 族 生 活 較 晚 的 發 展 階 段 ( 張 道 義 譯,2008:185) 在 這 樣 的 基 底 下,Stein 將 精 神 勞 動 視 為 是 某 種 經 濟 活 動, 會 出 現 雙 重 的 型 態 : 若 是 是 精 神 作 用 的 需 求 是 一 種 深 度 有 機 的 需 求, 這 樣 的 需 求 會 促 使 物 質 生 活 為 其 所 用, 並 且 將 低 其 依 賴 性, 這 是 一 種 正 面 的 現 象 ; 若 是 精 神 勞 動 不 以 本 身 為 目 的, 反 多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則 屬 負 面 現 象 因 此 Stein 認 為 以 俸 給 制 保 障 藝 術 活 動 正 是 一 個 高 度 發 展 且 有 機 建 構 的 精 神 活 動 象 徵 ( 張 道 義 譯,2008: ) 透 過 社 會 勞 動 所 實 現 的 社 會 自 由,Stein 認 為 可 形 成 文 明 文 明 既 是 一 種 狀 態 亦 是 一 種 變 動 過 程, 最 重 要 的 是 文 明 是 一 種 資 源 分 配 原 則, 而 且 是 一 個 社 會 必 備 的 基 礎, 有 其 負 面 及 正 面 的 評 價, 端 視 人 們 如 何 看 到 其 實 踐 過 程 文 明 建 立 在 不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而 且 也 製 造 不 平 等, 若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平 再 加 上 利 益 對 立 之 因 素, 恐 怕 會 引 起 社 會 的 對 立 與 衝 突, 因 此 Stein 認 為 理 想 的 現 象 應 該 是, 人 類 整 體 的 生 21

29 活 及 其 精 神 作 用 的 發 展 墊 基 在 個 人 向 上 提 升 的 可 能 性 上, 就 像 個 人 人 格 自 由 及 人 格 尊 嚴 都 奠 基 於 個 人 的 發 展 ( 張 道 義 譯,2008: ) 但 是 也 由 於 社 會 無 法 自 己 達 到 和 諧 的 狀 態,Stein 才 在 之 後 的 論 述 指 出 國 家 存 在 的 必 要 以 調 和 社 會 利 益 並 持 續 維 持 和 諧 的 社 會 也 因 此 Stein 的 論 述, 本 文 可 以 圖 一 來 表 示 : 理 想 人 格 國 家 補 助 藝 術 創 降 低 依 賴 作 的 必 要 性 精 神 勞 動 物 質 財 富 必 要 條 件 作 者 自 製 圖 一 也 就 是 當 人 民 的 物 質 財 富 足 以 支 撐 其 精 神 創 作 時, 為 避 免 人 民 成 為 賺 錢 機 器 而 泯 滅 人 性, 國 家 有 補 助 藝 術 創 作 的 必 要 性, 以 扶 植 及 鼓 勵 人 民 的 精 神 生 活, 這 是 一 種 理 想 的 人 格 狀 態 德 國 威 瑪 時 期 被 稱 為 社 會 法 治 國 締 造 者 之 法 學 家 Hermann Heller( ) 的 法 理 論, 強 調 國 族 的 同 一 性 的 認 定 只 能 夠 過 文 化, 而 由 於 文 化 在 客 觀 上 具 有 多 樣 性, 從 而 最 終 還 是 只 能 訴 諸 個 人 主 觀 的 國 族 感 情 與 國 族 意 識 ( 而 非 以 血 源 22

30 種 族 或 地 區 之 認 定 ), 而 形 成 作 為 文 化 族 群 的 國 族 需 要 人 民 對 於 這 個 社 群 的 參 與, 這 需 要 一 定 的 政 經 環 境 為 條 件, 而 這 些 條 件 需 要 國 家 才 能 形 成 也 就 是 國 家 與 政 治 的 任 務 在 於 創 造 社 會 共 同 生 活 秩 序, 是 得 統 一 的 且 有 計 畫 的 文 化 形 成 成 為 可 能 ( 鍾 芳 樺,2005:19) 同 時 Heller 對 於 人 權 的 探 討 也 指 出, 不 能 再 將 自 由 權 乃 是 一 種 自 然 權, 而 是 一 種 文 化 權, 是 一 種 透 過 政 治 文 化 從 社 群 生 長 出 來 的 權 利 ( 鍾 芳 樺,2005:20) Heller 認 為, 法 與 國 家 所 建 立 的 前 提, 乃 是 人 類 所 共 同 創 造 的 社 會 秩 序, 而 這 種 社 會 秩 序 又 必 須 以 文 化 為 條 件 所 謂 的 文 化, 使 指 人 類 為 達 成 其 目 的 而 對 自 然 環 境 他 人 以 及 滿 足 自 身 的 慾 望 所 進 行 的 塑 造, 而 形 成 社 會 秩 序 的 首 要 文 化 條 件 乃 是 人 類 的 相 互 理 解 能 力, 而 製 造 出 的 社 會 共 同 關 聯 個 人 的 行 為 會 受 到 這 種 以 文 化 為 根 基 的 社 會 關 聯 的 影 響, 進 而 人 的 自 然 本 性 會 被 文 化 所 引 導, 在 不 同 的 文 化 圈 產 生 不 同 的 行 為 模 式, 這 種 行 為 模 式 不 斷 累 積 在 相 同 情 況 應 該 做 相 同 行 為 的 觀 念 乃 是 所 謂 的 行 為 規 則 性, 進 一 步 在 引 導 行 為 的 觀 念 具 有 拘 束 力 或 做 為 行 動 之 模 範 時, 人 在 意 識 上 會 受 到 一 定 的 拘 束, 而 這 個 規 則 性 會 產 生 行 為 被 要 求 的 規 律 性, 這 便 形 成 了 社 會 秩 序 ( 鍾 芳 樺,2005:31) 而 倫 理 性 法 原 則 則 是 Heller 法 理 論 的 最 重 要 基 礎 這 種 表 現 在 法 律 背 後 的 倫 理 性 基 本 原 則, 其 積 極 作 用 超 過 實 證 法, 是 一 種 融 合 文 化 價 值 而 制 定 的 原 則, 不 但 是 一 種 文 化 的 關 懷 亦 是 憲 法 的 價 值 (David Dyzenhaus,1996:662) 詳 言 之,Heller 認 為 倫 理 性 法 原 則 產 生 於 人 類 意 義 與 倫 理 的 本 性 中, 而 在 一 個 確 定 文 化 圈 的 時 空 環 境 下 被 具 體 化, 透 過 這 樣 的 倫 理 性 法 原 則 及 法 制 度, 世 代 間 的 意 志 行 為 的 連 結 就 會 被 建 立 Heller 強 調 文 化 是 一 種 會 隨 時 間 而 改 變 的 現 象, 從 而 倫 理 性 原 則 也 會 隨 文 化 的 改 變 而 改 變, 其 在 歷 史 層 面 上 具 有 可 變 遷 性 Heller 強 調 國 家 負 有 盡 力 實 現 倫 理 性 法 原 則 的 義 務, 這 個 義 務 也 成 為 國 家 倫 理 性 正 當 性 的 來 源, 更 成 為 憲 法 中 的 倫 理 性 法 則 而 對 立 法 者 拘 束 力 之 基 礎 這 也 是 Heller 向 來 認 為 一 方 面 倫 理 性 法 原 則 必 須 透 過 法 律 規 定 才 能 明 確 化, 另 一 方 面 倫 理 性 法 原 則 給 予 法 律 規 定 實 證 性 所 必 須 之 倫 理 的 正 當 性 基 礎 ( 鍾 芳 樺,2005: ), 也 進 而 使 形 式 法 治 國 ( 惡 法 亦 法 ) 的 概 念 提 升 至 具 有 道 德 正 當 性 的 實 質 合 法 性, 也 就 是 社 會 法 治 國 的 實 質 23

31 法 律 概 念 回 歸 至 國 家 與 社 會 二 元 論 的 論 述,Heller 的 立 場 是 國 家 與 社 會 乃 是 相 互 獨 立 又 相 互 影 響 的 關 係 由 於 社 會 是 所 有 文 化 現 象 的 一 般 基 礎, 國 家 是 一 個 既 存 的 社 會 文 化 條 件 的 產 物, 故 無 法 在 社 會 之 外 找 到 國 家 基 礎, 但 另 一 方 面, 國 家 也 透 過 制 定 的 明 確 法 規 範 及 影 響 力, 具 體 規 制 並 改 變 社 會 生 活 而 倫 理 性 法 源 是 在 社 會 中 形 成 的 規 範, 其 關 聯 到 社 會 中 具 體 存 在 的 生 活 形 式, 因 而 國 家 不 等 同 於 社 會, 國 家 必 須 面 對 社 會 既 存 的 各 種 影 響 力 關 係 的 情 況 下, 國 家 不 可 能 獨 創 社 會 中 存 在 的 所 有 生 活 形 式 當 然, 倫 理 性 法 原 則 的 實 現 方 式 可 能 會 因 每 個 人 或 每 個 群 體 的 認 定 而 有 不 同,Heller 認 為 此 時 需 要 國 家, 特 別 是 議 會 民 主 政 治 來 協 調 相 歧 異 的 觀 點, 同 時 亦 承 認 人 民 有 防 止 國 家 獨 占 倫 理 性 法 院 解 釋 的 倫 理 性 抵 抗 權 ( 鍾 芳 樺, 2005:49-52) Heller 於 1925 年 所 出 版 的 社 會 主 義 與 國 家 一 書 即 指 出 : 階 級 鬥 爭 不 應 指 次 經 濟 利 益 的 鬥 爭, 而 應 是 文 化 鬥 爭 把 國 家 當 成 是 確 定 社 會 方 式 之 機 構, 政 府 是 地 區 必 要 的 決 定 機 構 國 家 的 形 式 及 政 府 組 織 或 有 爭 論 空 間, 但 使 理 想 的 國 家 絕 非 是 無 法 掌 握 的 世 界 觀, 而 是 介 於 兩 個 極 端 的 共 產 主 義 及 資 本 主 義 之 中 的 歐 洲 社 會 主 義 聯 邦 制 度 ( 陳 新 民,1994,10) 進 而 Heller 強 調 納 入 少 數 種 族 及 解 決 社 會 階 級 衝 突 是 形 成 整 個 國 家 統 一 性 及 社 群 的 共 同 認 同, 以 建 立 社 會 內 憲 政 秩 序 的 關 鍵 要 素, 因 此 需 要 建 立 一 個 社 會 民 主 國, 以 消 弭 當 代 資 本 主 義 所 造 成 的 階 級 問 題, 並 透 過 議 會 民 主 制 度 中 的 討 論 與 妥 協 來 產 生 個 人 對 於 民 族 社 群 的 認 同 ( 鍾 芳 樺,2005:63) 因 此 吾 人 認 為 Heller 的 法 理 論 可 說 是 一 部 具 有 濃 厚 文 化 性 質 的 社 會 民 主 論 從 Heller 的 法 理 論, 本 文 了 解 到 法 律 傳 統 聯 結 法 律 體 系 與 文 化, 同 時 文 化 是 法 律 傳 統 的 部 分 呈 現 (Gregory S. Mahler,1992: ), 因 此 既 然 我 們 當 前 已 是 所 謂 的 社 會 福 利 民 主 法 治 國 ( 國 家 有 照 顧 人 民 之 義 務 ), 國 家 透 過 法 律 來 貫 徹 照 顧 人 民 的 義 務 下, 文 化 這 個 因 素 絕 對 不 能 忽 略 掉, 甚 至 有 提 升 至 憲 法 位 階 探 討 的 必 要 性 24

32 三 國 家 中 立 寬 容 原 則 與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如 果 十 九 世 紀 的 個 人 與 社 會 間 關 係 的 發 展 趨 勢 可 稱 為 社 會 轉 向, 那 麼 二 十 世 紀 就 是 個 文 化 轉 向, 受 到 社 會 和 文 化 的 概 念 界 定 不 同, 而 又 多 個 未 必 相 同 的 理 想 和 衝 突 目 標, 原 本 在 個 人 與 社 會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乃 轉 變 成 社 會 與 文 化 間 的 衝 突 ( 張 世 雄,2004:222) 因 此 如 何 解 決 一 國 之 內 的 社 會 與 文 化 衝 突 問 題, 毋 寧 是 當 代 國 家 關 心 的 重 心 就 如 James Jully 所 言, 現 代 憲 政 制 度 應 採 取 何 種 態 度 或 精 神 才 能 以 公 平 正 義 的 方 式 對 待 多 元 文 化 爭 取 文 化 承 認 的 各 種 要 求, 進 而 調 適 文 化 歧 異 性, 乃 是 重 要 爭 論 之 議 題 ( 黃 俊 龍 譯,2001:1) 依 據 學 者 江 宜 樺 的 研 究, 自 由 主 義 可 包 括 個 人 權 利 多 元 寬 容 立 憲 政 府 國 家 中 立 私 人 財 產 與 市 場 經 濟 六 項 基 本 原 則 其 中 多 元 寬 容 強 調 多 元 社 會 的 人 際 關 係, 只 要 一 個 人 得 自 由 不 妨 礙 其 他 人 享 有 同 樣 的 自 由, 他 的 思 想 言 行 就 應 該 得 到 尊 重 ; 而 國 家 中 立 強 調 國 家 不 得 成 為 任 何 特 定 族 群 宗 派 階 級 黨 派 等 之 統 治 工 具 ( 江 宜 樺,1998: ) 因 此 多 元 寬 容 與 國 家 中 立 正 可 成 為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之 基 礎 國 家 中 立 性 在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中 意 謂 著, 國 家 在 自 由 多 元 而 開 放 的 社 會 中, 對 其 多 元 存 在 且 互 具 競 爭 性 之 各 式 各 樣 文 化 事 務 的 開 展 接 受 或 支 持, 應 自 我 節 制 在 此 意 義 下, 國 家 必 須 作 為 所 有 國 民 的 家 園, 不 受 特 定 文 化 社 群, 尤 其 是 多 數 族 群 的 主 流 文 化 所 影 響, 而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的 最 大 可 能 自 由 開 展 ( 許 育 典 :2006:24) 但 是 國 家 的 中 立 性 應 達 到 如 何 程 度 則 有 爭 議, 若 採 嚴 格 主 義, 則 國 家 和 文 化 保 持 互 不 往 來 而 完 全 分 離 ; 若 採 寬 鬆 主 義, 則 無 異 容 許 國 家 可 對 特 定 文 化 積 極 關 照 而 賦 予 特 權 ; 而 折 衷 主 義 則 認 為 國 家 和 文 化 雖 保 持 一 定 距 離, 但 是 應 一 視 同 仁 的 對 待 所 有 文 化 事 務 而 給 予 一 般 性 的 協 助 如 果 把 文 化 當 成 普 世 性 人 權 來 看, 似 乎 應 採 取 折 衷 主 義 為 妥, 但 由 於 文 化 公 民 權 至 少 包 含 了 藝 術 自 由 表 現 自 由 宗 教 自 由 教 育 自 由 等 基 本 權, 因 此 應 依 個 別 基 本 權 的 種 類 來 作 不 同 的 解 讀 為 妥 國 家 中 立 原 則 只 出 現 在 宗 教 自 由 的 憲 法 解 釋 中, 如 釋 字 第 460 號 解 釋 肯 認 人 民 有 積 極 信 仰 任 何 宗 教 與 參 與 宗 教 活 動 自 由, 以 及 消 極 的 不 信 仰 與 不 參 加 的 自 由, 25

33 只 不 過 在 釋 字 第 490 號 指 出 宗 教 自 由 的 保 障 範 圍 包 含 內 在 信 仰 自 由 宗 教 行 為 與 宗 教 結 社 自 由, 內 在 思 想 自 由 應 受 絕 對 保 障, 而 衍 生 的 後 兩 者 則 只 受 相 對 的 保 障 而 釋 字 第 573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中 更 指 出 :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有 信 仰 宗 教 之 自 由, 係 為 維 護 人 民 精 神 領 域 之 自 我 發 展 與 自 我 實 踐, 及 社 會 多 元 文 化 之 充 實, 故 國 家 對 宗 教 應 僅 守 中 立 及 寬 容 原 則, 不 得 對 特 定 之 宗 教 加 以 獎 勵 或 禁 制, 或 對 人 民 特 定 信 仰 給 予 優 待 或 不 利 益... 且 憲 法 第 7 條... 是 國 家 如 僅 針 對 特 定 宗 教 而 為 禁 制 或 給 予 不 利 益, 則 有 悖 於 宗 教 中 立 及 宗 教 平 等 原 則 可 見 國 家 中 立 在 宗 教 自 由 採 取 嚴 格 主 義 的 立 場 正 如 許 玉 秀 大 法 官 在 釋 字 第 573 號 解 釋 協 同 意 見 書 指 出 : 所 謂 宗 教 自 主 權, 乃 宗 教 事 務 非 國 家 之 任 務, 宗 教 組 織 得 自 行 規 範 並 管 理 其 本 身 之 事 務, 不 受 國 家 干 預, 亦 即 將 宗 教 事 務 排 除 於 國 家 管 理 權 限 之 外, 此 即 國 家 之 宗 教 中 立 性 而 政 教 分 離 之 概 念 射 程, 影 響 宗 教 組 織 自 主 權 之 內 涵 及 界 限 而 政 教 分 離 之 根 本 意 義, 乃 政 治 與 宗 教 兩 互 不 相 隸 屬, 政 治 不 得 干 預 宗 教, 宗 教 亦 不 得 主 宰 政 治 畢 竟 任 何 主 觀 的 價 值 判 斷, 極 易 與 客 觀 的 價 值 判 斷 產 生 衝 突, 越 是 強 勢 的 主 觀, 該 衝 突 更 烈, 因 此 宗 教 自 由 極 容 易 與 一 般 的 價 值 判 斷 發 生 摩 擦 ( 陳 新 民, 2007:237) 因 此 政 治 與 宗 教 保 持 兩 立 的 距 離, 實 屬 必 要 至 於 其 他 如 藝 術 自 由, 本 文 認 為 應 採 取 折 衷 主 義 來 給 予 藝 術 創 造 一 定 的 補 助 以 開 創 人 民 的 藝 術 創 作 空 間 畢 竟 文 化 憲 法 的 任 務, 乃 國 家 強 調 其 任 務 不 僅 在 維 護 民 主 法 治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與 社 會 和 諧 外, 亦 強 調 國 家 要 加 強 文 化 建 設, 以 提 升 國 家 的 文 化 水 準, 已 有 助 於 獲 得 人 性 的 理 想 ( 陳 新 民,2002:822) 也 因 此 國 家 中 立 在 本 文 的 意 義 是 在 於 對 宗 教 自 由 以 外 的 文 化 公 民 權 適 當 的 補 助 以 開 創 文 化 創 意 空 間, 這 是 文 化 公 民 權 的 積 極 功 能 層 面 問 題 學 者 Michael Freeman 認 為 人 民 的 聲 音 是 其 文 化 的 表 達, 而 我 們 只 有 在 人 民 有 穩 固 權 利 時, 才 可 以 聽 到 人 民 的 聲 音, 因 此 對 文 化 的 多 樣 性 的 尊 重 雖 常 被 視 為 是 對 人 權 普 遍 主 義 的 威 脅, 但 實 際 上 恰 好 相 反, 這 反 而 需 要 健 全 的 方 法 去 實 踐 那 些 權 利 ( 湯 智 賢 譯,2006: 119) 若 是 國 家 不 中 立, 就 會 如 學 者 所 言, 文 化 或 文 明 不 是 在 一 封 閉 的 及 單 一 的 系 統 中 發 展 與 型 塑, 而 是 對 此 文 化 內 在 而 言, 呈 現 各 種 不 同 的 生 活 方 式 概 念 系 統 26

34 和 價 值 理 念, 及 其 彼 此 之 間 的 衝 突 與 調 適 同 時 對 外 而 言, 長 遭 受 其 他 不 同 文 化 與 文 明 的 衝 突, 及 經 過 本 身 文 化 的 調 適 而 包 容 相 異 的 文 化 與 文 要 素 如 果 欲 求 一 種 文 化 價 值 的 統 一 性 與 普 遍 性, 對 內 可 能 導 致 國 家 將 一 切 文 化 國 有 化, 對 外 則 造 成 對 其 他 文 化 與 文 明 的 排 斥 及 不 寬 容 ( 蔡 英 文,2002: ) 寬 容 在 憲 法 上, 大 多 被 視 為 單 純 從 基 本 權 保 障 所 派 生 出 的 容 忍 義 務, 若 欲 成 為 一 積 極 之 寬 容 要 求, 而 成 為 人 民 要 求 國 家 的 權 利, 應 結 合 有 關 聯 性 之 具 體 基 本 權 利 之 主 張 ( 李 震 山,2005:75) 而 寬 容 的 原 因 在 於 民 主 政 治 的 基 本 原 則 固 然 是 多 數 決 原 則, 但 其 前 提 是 對 少 數 的 寬 容 如 果 憑 多 數 決 的 機 制, 以 公 權 力 迫 使 少 數 族 群 就 範, 則 民 主 政 治 可 能 只 剩 下 表 現 的 合 法 性, 而 喪 失 以 被 統 治 者 同 意 為 基 礎 的 正 當 性 ( 吳 庚,2003:231) 這 代 表 著 由 於 國 家 權 利 的 行 使 須 透 過 社 會 大 多 數 成 員 組 織, 也 就 是 國 家 權 力 的 行 使 須 透 過 社 會 大 多 數 成 員 之 代 表 的 民 主 決 定, 因 此 國 家 寬 容 原 則 的 具 體 內 涵 事 實 上 也 是 社 會 大 多 數 成 員 的 寬 容 ( 許 育 典,2003: 38) 但 前 提 是 必 須 在 憲 政 法 制 或 自 由 民 主 國 家 當 中, 公 民 才 有 可 能 彼 此 尊 重 個 人 的 信 仰 意 見, 及 爭 論 的 理 性 空 間 ( 蔡 英 文,2002:154) 國 家 寬 容 在 多 元 文 化 上 的 意 義 是,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強 調 的 是 對 文 化 差 異 的 尊 重, 相 互 承 認 彼 此 的 文 化 認 同, 就 是 將 認 同 政 治 或 差 異 政 治 當 作 論 述 的 中 心 ( 施 正 峰 :2005:11) 若 連 結 到 基 本 人 權 的 保 障, 正 如 李 震 山 大 法 官 所 言, 在 自 由 民 主 社 會 裡, 多 元 價 值 並 存 與 互 動 的 現 象, 受 到 高 度 肯 定 與 正 視 許 多 不 同 甚 至 互 斥 的 價 值, 得 以 兼 容 並 蓄, 實 有 賴 寬 容 理 念 之 闡 揚 與 落 實, 無 形 中 寬 容 似 乎 已 成 為 尊 重 集 體 多 元 及 個 人 自 決 權 的 具 體 表 徵 與 修 為 ( 李 震 山,2005:89) 因 此 本 文 認 為 用 法 律 多 數 決 來 壓 倒 少 數 或 非 主 流 文 化, 將 會 助 長 文 化 的 衝 突 與 對 立, 因 此 需 要 國 家 的 寬 容 與 適 當 的 調 和, 故 這 是 國 家 寬 容 在 文 化 公 民 權 的 消 極 層 面 問 題, 也 就 是 國 家 應 給 予 多 元 文 化 在 當 代 社 會 和 諧 的 發 展, 而 不 受 國 家 權 力 的 過 度 干 預 空 間 文 化 是 由 許 多 不 同 部 分 所 組 成 的 系 統, 包 括 外 在 的 實 質 物 體 制 度 組 織, 或 是 內 在 的 價 值 道 德 觀 信 仰 等, 這 些 系 統 不 但 為 人 們 提 供 生 活 的 範 疇, 另 一 方 面 也 受 到 自 然 環 境 其 他 文 化 和 每 個 個 人 的 影 響, 彼 此 作 用 的 結 果, 使 文 化 不 27

35 斷 衍 生 遞 變 ( 楊 泰 順 廖 峯 香,1991:74) 這 顯 示 出 文 化 的 多 變 性 及 抽 象 性, 若 反 映 在 民 主 法 治 國 家 的 法 律 上, 正 如 Dworkin 所 言, 文 化 會 受 到 各 別 人 們 所 作 出 的 具 體 決 定 影 響, 同 時 人 們 的 文 化 也 會 被 民 選 的 立 法 者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所 形 塑, 人 們 的 作 為 也 會 因 集 體 決 定 而 受 影 響 ( 司 法 學 文 譯,2007:88-89) 因 此 當 代 國 家 除 了 對 存 在 社 會 上 的 多 元 文 化 保 持 寬 容, 也 應 保 護 少 數 或 弱 勢 文 化 的 存 續, 例 如 有 學 者 主 張 文 化 福 利 權 掙 脫 文 化 霸 權 之 控 制, 使 文 化 霸 權 不 會 跨 出 族 群 而 得 以 形 成 多 元 並 存 的 局 面 ( 李 明 政,2003:69) 進 一 步 言 之, 國 家 內 部 多 元 化 與 多 樣 化 之 生 活 與 生 存 形 式 之 保 障, 乃 是 作 為 現 代 意 義 之 多 元 化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的 存 在 前 提 之 一, 而 此 多 元 化 之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亦 以 少 數 保 護 原 則 之 落 實 為 前 提, 而 少 數 保 護 包 含 少 數 文 化 或 少 數 利 益 團 體 保 有 自 我 參 與 社 會 與 國 家 團 體 中 意 見 表 示 意 見 交 換 以 及 自 我 表 現 之 實 際 可 能 性 ( 陳 慈 陽 王 毓 正,2003:28) 畢 竟 當 今 的 少 數 文 化 未 來 亦 可 能 成 為 主 流 文 化, 國 家 站 在 一 個 調 和 衝 突 促 進 和 諧 的 角 度 來 包 容 及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在 創 造 和 諧 社 會 的 同 時, 無 形 間 亦 穩 固 了 己 身 的 統 治 正 當 性 在 國 家 保 持 寬 容 的 多 元 文 化, 同 時 又 中 立 的 協 助 文 化 的 存 續 下,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結 合 人 權 論 述, 本 文 認 為 應 從 多 元 文 化 的 多 元 價 值 秩 序 出 發, 若 以 圖 二 來 說 明 : 28

36 共 產 主 義 國 家 文 化 平 等 ( 第 二 代 人 權 ) 文 化 自 由 ( 第 一 代 人 權 ) 文 化 福 祉 ( 第 三 代 人 權 ) 無 政 府 狀 態 專 制 極 權 國 家 多 元 文 化 之 實 質 價 值 秩 序 作 者 自 製 圖 二 文 化 作 為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人 權, 將 會 同 時 存 在 學 者 所 言 的 三 代 人 權 上 蓋 第 三 代 人 權 論 乃 因 應 第 二 次 大 戰 後 非 殖 民 地 化 或 殖 民 地 獨 立, 反 映 國 際 社 會 的 構 造 變 化, 因 應 第 三 世 界 有 關 連 帶 權 利 的 主 張 而 提 出 所 謂 的 第 一 代 人 權 係 自 由 的 權 利, 源 於 人 的 本 性, 屬 於 可 對 抗 國 家 權 利 ; 第 二 代 人 權 係 平 等 的 權 利, 由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構 成, 透 過 對 國 家 的 要 求 而 追 求 平 等, 屬 於 債 權 性 質 的 權 利 ; 第 三 代 人 權 則 係 友 愛 及 連 帶 的 權 利, 兼 具 可 對 抗 國 家 又 可 向 國 家 提 出 要 求 的 特 性, 包 含 發 展 權 和 平 權 環 境 權 人 類 共 同 財 產 所 有 權 及 人 29

37 道 救 援 權 ( 許 志 雄,2007:326) 文 化 除 了 涉 及 第 一 代 的 自 由 權 性 質 毋 庸 爭 議 外 ; 學 者 認 為 社 會 權 係 指 憲 法 為 了 確 保 個 人 在 社 會 中 享 有 健 全 生 活 的 基 本 條 件, 所 賦 予 個 人 的 各 種 權 利 保 障 的 類 型, 其 中 包 含 文 化 權, 這 層 憲 法 的 保 障 也 因 此 賦 予 國 家 積 極 創 造 使 個 人 得 以 充 分 發 揮 其 自 由 的 條 件, 藉 以 促 進 社 會 安 全 實 現 社 會 正 義 的 任 務 ( 黃 舒 芃,2006:6), 乃 屬 第 二 代 人 權 ; 同 時 文 化 是 社 會 認 同 最 主 要 的 泉 源, 文 化 可 以 提 供 思 想 及 行 動 的 依 軌 跡 脈 絡, 包 括 語 言 價 值 行 動 習 尚 教 育 傳 統, 以 及 共 同 的 歷 史 記 憶 文 化 若 是 一 種 社 會 認 同 的 基 礎 與 自 我 發 展 的 前 提, 則 具 有 同 一 文 化 的 集 體, 即 有 作 為 集 體 人 權 之 可 能 ( 李 建 良,2007:390), 則 為 第 三 代 人 權 至 於 憲 法 的 價 值 秩 序, 其 實 就 是 大 法 官 在 釋 字 第 485 號 的 我 國 憲 法 前 言 憲 法 第 1 條 ( 基 於 三 民 主 義 ) 與 第 142 條 ( 以 民 生 主 義 為 基 本 原 則 ) 規 定 可 以 推 出, 民 生 福 利 國 家 原 則 及 釋 字 第 499 號 所 言 的 憲 法 中 具 有 本 質 之 重 要 性 而 為 規 範 秩 序 存 立 之 基 礎 者, 如 憲 法 第 1 條 的 民 主 共 合 國 原 則 第 2 條 國 民 主 權 原 則 第 二 章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以 及 有 關 權 力 分 立 與 制 衡 之 原 則, 具 有 本 質 之 重 要 性 者, 亦 為 憲 法 整 體 基 本 原 則 之 所 在 而 言 在 文 化 自 由 的 過 度 保 障 會 造 成 無 政 府 狀 態, 文 化 平 等 忽 略 了 實 質 意 義 可 能 傾 向 於 共 產 主 義, 文 化 福 祉 若 過 度 則 可 能 會 轉 型 成 專 制 集 權 國 家 ; 另 一 方 面, 缺 乏 自 由 的 平 等 福 祉, 會 使 政 府 打 著 公 共 利 益 而 恣 意 的 侵 害 人 民 自 由 缺 乏 實 質 平 等 的 自 由 福 祉, 則 可 能 因 為 資 源 的 有 限 產 生 嚴 重 的 社 會 對 立 而 缺 乏 福 祉 的 自 由 平 等, 則 更 是 社 會 問 題 的 所 由 而 生 因 此, 本 文 所 言 的 多 元 文 化 之 實 質 價 值 秩 序, 乃 是 揉 合 政 治 意 識 形 態 人 權 保 障 及 兼 顧 憲 法 的 民 主 國 法 治 國 及 社 會 國 等 原 則 的 價 值 秩 序, 這 是 進 入 憲 法 議 題 層 面 之 前 所 不 可 不 提 的 參 文 化 公 民 權 之 憲 法 保 障 - 以 藝 術 自 由 為 例 若 依 照 John Rawls 正 義 論 之 思 維, 人 權 可 以 想 像 為 人 們 在 無 知 之 幕 背 後, 基 於 人 人 應 受 平 等 關 注 與 尊 重 的 人 本 共 識, 而 得 到 的 事 前 承 諾, 其 承 諾 對 少 數 弱 勢 人 保 障 的 內 容, 必 須 在 走 出 無 知 之 幕 後 受 到 多 數 優 勢 人 的 尊 重, 因 此 人 權 是 多 數 人 對 少 數 人 事 前 的 承 諾 而 事 前 承 諾 的 人 權 則 應 與 人 權 哲 學 相 呼 應, 彼 此 30

38 觀 照 修 正, 才 能 達 到 反 思 均 衡 的 園 融 狀 態 ( 朱 敬 一 李 念 祖,2003:39) 因 此 以 前 述 政 治 哲 學 與 法 律 哲 學 為 基 底, 本 文 以 下 即 開 始 從 憲 法 人 權 層 面 來 作 實 踐 面 的 論 述, 以 達 反 思 之 均 衡 文 化 公 民 權 並 不 是 一 個 傳 統 實 定 憲 法 的 名 詞, 乃 是 結 合 多 元 之 自 由 開 展 人 權 之 憲 法 保 障 及 族 群 議 題 等 層 面 之 綜 合 論 述, 因 此 這 類 的 議 題 可 從 不 同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來 切 入 探 討 若 單 純 從 憲 法 層 面 的 法 律 觀 點 切 入, 文 化 公 民 權 仍 相 當 的 廣 義 與 抽 象, 如 學 者 就 指 出 就 廣 義 的 文 化 基 本 權 而 言, 實 際 上 包 括 了 言 論 自 由 著 作 自 由 出 版 自 由 宗 教 自 由 及 藝 術 自 由 等 基 本 權, 甚 至 可 能 及 於 體 育 交 流 與 環 境 保 護 領 域 ( 許 育 典,2005:4 7), 當 然 更 進 一 步 尚 有 族 群 議 題 雖 然 依 據 政 治 學 者 之 見 解, 人 權 的 累 積 乃 是 建 立 在 哲 學 歷 史 與 規 範 性 政 治 理 論 之 上, 至 今 已 包 含 三 種 類 型 的 權 利 :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群 體 權 利 其 中 第 二 類 的 文 化 權 利 則 包 含 諸 如 文 化 受 益 權 原 住 民 的 土 地 儀 式 與 共 享 文 化 實 踐 的 權 利 說 母 語 及 及 受 雙 語 教 育 權 文 化 權 利 的 意 涵 在 於 維 繫 與 提 倡 次 國 家 的 文 化 淵 源 與 群 體 的 認 同, 並 且 保 障 少 數 族 群 免 受 國 家 同 化 與 族 國 建 構 政 策 的 侵 害 (Todd Landman,2003: ) 但 如 前 文 所 述, 由 於 多 元 文 化 的 實 質 價 值 秩 序 同 時 包 含 了 三 代 人 權, 因 此 理 論 上 文 化 公 民 權 可 包 含 文 化 主 客 觀 及 個 體 與 群 體 的 面 向, 如 以 圖 三 說 明 : 31

39 集 體 主 觀 文 化 共 享 族 群 文 化 客 觀 文 化 創 意 文 化 表 現 個 體 作 者 自 製 圖 三 文 化 公 民 權 可 包 含 文 化 創 意 文 化 表 現 文 化 共 享 與 族 群 文 化 四 個 層 面, 可 見 其 涵 蓋 的 範 圍 極 廣, 就 實 踐 面 而 言, 本 文 認 為 可 從 文 化 創 意 出 發 依 著 文 化 表 現 文 化 共 享 到 族 群 文 化 來 作 努 力 維 護 而 作 為 探 討 這 類 議 題 的 導 論, 本 文 乃 從 藝 術 自 由, 也 就 是 狹 義 公 民 權 之 憲 法 保 障 出 發, 來 探 討 文 化 公 民 權 之 法 律 層 面 議 題, 合 先 說 明 之 一 藝 術 自 由 作 為 狹 義 文 化 公 民 權 之 憲 法 保 障 基 礎 - 自 我 實 現 與 國 家 保 護 在 全 球 化 的 時 代 趨 勢 下, 公 民 身 分 不 僅 不 應 排 斥, 反 而 必 須 以 重 視 個 人 權 利 的 自 由 主 義 觀 點 為 依 據, 也 唯 有 保 障 個 人 權 利, 以 個 人 選 擇 代 替 命 定 的 文 化 認 同, 真 正 有 意 義 的 文 化 才 有 可 能 存 在 ( 黃 俊 龍 譯,2003:234) 也 因 此 結 合 公 民 權 利 的 憲 法 保 障 與 多 元 文 化 的 論 述 下, 無 形 中 就 強 化 了 文 化 公 民 權 憲 法 保 障 的 重 要 性, 而 藝 術 自 由 作 為 狹 義 公 民 權 的 憲 法 保 障 基 礎, 這 樣 的 一 個 憲 法 保 障 的 精 神 自 由 領 域, 本 文 認 為 應 從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以 及 國 家 對 之 自 由 開 展 的 維 護 為 基 底 來 探 討 32

40 Robert A. Dahl 認 為 無 論 從 何 種 角 度 來 來 論 證 人 格 發 展, 皆 會 主 張 人 民 在 個 人 決 定 與 集 體 決 定 的 層 面 上 有 高 度 的 自 主 性 因 為 在 民 主 體 制 之 下 的 公 民 必 須 具 備 人 格 自 主 及 自 主 決 定, 若 欠 缺 人 格 自 主, 人 民 就 不 能 生 活 在 自 己 所 選 擇 的 法 律 規 範 中, 同 時 若 無 法 自 行 決 定, 人 民 就 無 法 具 有 道 德 自 主 性 及 培 養 出 濃 厚 的 道 德 感 (Robert A. Dahl,1989:105) 而 所 謂 自 由 社 會, 於 論 及 其 內 容 之 情 況 下, 似 應 指 構 成 社 會 之 個 體, 其 自 由 意 志 得 以 作 最 大 程 度 之 發 揮, 也 就 是 以 個 人 的 人 格 是 自 由 社 會 形 成 與 發 展 上 的 最 高 價 值, 而 所 有 社 會 組 織, 特 別 是 國 家, 則 應 視 為 是 個 人 人 格 發 展 的 僕 人, 而 非 是 個 人 之 主 人 ( 鄧 衍 森,2006:16)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及 人 格 的 自 由 開 展 在 憲 法 層 面 的 探 討 其 實 就 是 繼 受 歐 陸 及 基 督 教 人 本 思 想 的 人 性 尊 嚴 之 實 踐 雖 然 憲 法 的 人 的 圖 像 並 不 是 與 世 隔 絕 的 個 人, 但 也 非 固 定 不 變, 而 是 具 有 時 空 性 歷 史 性, 隨 著 時 代 演 進 社 會 變 遷 而 有 不 同 ( 李 建 良,2007:370) 但 就 人 社 會 與 國 家 的 互 動 關 聯 上, 由 於 人 的 社 會 性 及 群 居 性, 唯 有 人 與 他 人 的 互 動, 個 人 才 可 得 到 人 性 尊 嚴 的 價 值 實 現 與 滿 足 同 時 人 活 在 團 體 之 中, 消 極 面 可 要 求 國 家 不 得 剝 奪 或 侵 犯 人 性 尊 嚴 與 價 值, 積 極 面 上 更 可 要 求 國 家 促 進 尊 嚴 與 價 值 所 內 含 的 精 神 與 物 質 層 面 之 實 現 與 滿 足 ( 陳 慈 陽,2004: ) 或 許 人 性 尊 嚴 的 直 接 定 義 有 困 難, 但 若 定 義 為 一 種 對 於 人 類 內 在 道 德 價 值 的 文 化 認 知, 而 這 種 內 在 道 德 價 值 指 的 是 身 為 人 類 本 身 的 價 值, 以 及 個 人 與 社 會 間 適 當 的 政 治 關 係 (Abdullahi Ahmed An-Nacim,1992:83) 對 於 本 文 延 伸 至 國 家 保 護 精 神 自 由 這 類 議 題 的 論 述, 可 謂 貼 切 畢 竟 人 的 自 我 目 的 及 自 我 價 值 構 成 人 的 自 由, 凡 此 透 過 憲 法 中 各 種 基 本 權 利 的 保 護 而 加 以 維 繫 各 該 基 本 權 利 均 具 有 護 衛 尊 嚴 的 作 用, 其 自 身 同 時 又 兼 含 有 尊 嚴 的 成 分 ( 李 健 良,2008:202) 若 從 我 國 憲 法 解 釋 來 看, 保 障 人 民 的 精 神 自 由 與 人 性 尊 嚴 的 關 係, 大 法 官 已 有 論 述, 如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67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中 指 出 : 思 想 自 由 保 障 人 民 內 精 神 活 動, 是 人 類 文 明 之 根 源 與 言 論 自 由 之 基 礎, 亦 為 憲 法 所 欲 保 障 基 本 之 人 性 尊 嚴, 對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之 存 續, 具 特 殊 重 要 意 義 釋 字 第 603 號 解 釋 更 指 出 : 維 護 人 性 尊 嚴 與 尊 重 人 格 自 由 發 展, 乃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之 核 心 價 值 而 若 連 結 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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