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3 一 总 则... 3 二 招 标 文 件... 4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5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7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8 六 确 定 中 标 投 标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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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CBox 央 视 影 音 社 交 电 视 平 台 扩 展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人 :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 中 技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一 月

2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3 一 总 则... 3 二 招 标 文 件... 4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5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7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8 六 确 定 中 标 投 标 资 料 表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件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第 三 章 合 同 格 式 第 四 章 附 件 投 标 书 格 式 附 件 1 投 标 书 附 件 2 开 标 一 览 表 附 件 3 分 项 报 价 表 附 件 4 技 术 响 应 文 件 附 件 5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附 件 6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附 件 7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第 五 章 技 术 规 格... 另 册

3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招 标 编 号 : 随 着 智 能 手 机 平 板 电 脑 等 移 动 终 端 的 快 速 发 展 普 及, 以 及 4G 时 代 的 到 来, 大 量 用 户 将 上 网 习 惯 从 传 统 的 PC 端 转 移 到 移 动 端 无 论 是 在 公 交 车 上 地 铁 站 里, 还 是 在 家 在 单 位,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不 再 去 买 报 纸 或 打 开 电 视 电 脑 看 新 闻, 而 是 选 择 用 移 动 终 端 快 速 浏 览 信 息, 大 幅 度 提 升 了 移 动 终 端 在 媒 体 传 播 中 的 作 用 现 中 技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招 标 人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就 其 CBox 央 视 影 音 社 交 电 视 平 台 扩 展 项 目 公 开 招 标 工 作, 招 标 编 号 : 采 购 内 容 :CBox 央 视 影 音 社 交 电 视 平 台 扩 展 项 目,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第 五 章 技 术 规 格 2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法 人 2) 要 求 投 标 人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和 良 好 的 履 行 合 同 的 记 录 3) 要 求 投 标 人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并 在 应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4) 要 求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5)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有 CMMI 3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6) 具 有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或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3 有 兴 趣 的 合 格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从 2016 年 1 月 7 日 至 2016 年 1 月 22 日 每 天 ( 节 假 日 除 外 ) 9:30 11:30 时 及 13:30 16:30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在 中 技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查 阅 或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为 500 元 人 民 币, 售 后 不 退 ( 国 内 邮 购 须 另 加 50 元 人 民 币 ) 4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应 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 下 午 14:00 时 之 前 递 交 到 中 技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地 1

4 招 标 编 号 :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三 环 中 路 90 号 通 用 技 术 大 厦 4 层 多 功 能 厅, 如 有 变 动 将 另 行 通 知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受 理 5 定 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 下 午 14:00 时 在 中 技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三 环 中 路 90 号 通 用 技 术 大 厦 4 层 多 功 能 厅, 如 有 变 动 将 另 行 通 知 ) 公 开 开 标 届 时 请 各 投 标 人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6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和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的 媒 介 :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公 告 和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网 址 为 : 7 联 系 方 式 : 招 标 人 :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中 路 10 号 望 海 楼 D 座 联 系 人 : 徐 烨 宇 电 话 : 传 真 : 招 标 代 理 : 中 技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三 环 中 路 90 号 通 用 技 术 大 厦 904 室 (100055) 联 系 人 : 苏 娜 路 漫 漫 电 话 : /8544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suna@itc.genertec.com.cn;lumanman@itc.genertec.com.cn 网 址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帐 号 :

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招 标 编 号 : 一 总 则 1 招 标 文 件 的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所 述 货 物 及 与 之 相 关 服 务 的 供 货 商 的 投 标 1.2 本 次 采 购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2 定 义 2.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系 指 采 购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2 招 标 人 系 指 招 标 文 件 所 列 货 物 需 求 的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2.3 招 标 代 理 指 接 受 招 标 人 委 托, 负 责 组 织 本 项 目 中 技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代 理 2.4 招 标 货 物 指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所 有 的 货 物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服 务 2.5 潜 在 投 标 人 指 已 经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合 格 供 货 商 2.6 投 标 人 指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并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货 商 2.7 中 标 人 指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并 获 得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供 货 商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1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是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可 以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的 规 定,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法 人, 年 检 合 格,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有 生 产 或 供 应 能 力 的 供 应 商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的 规 章,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满 足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的 其 它 要 求 3.2 凡 受 托 为 采 购 本 次 招 标 服 务 的 前 期 工 作 提 供 设 计 咨 询 及 编 制 规 范 等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及 相 关 联 的 附 属 机 构,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3.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不 得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提 供 给 予 任 何 有 价 值 的 物 品, 影 响 其 正 常 决 策 行 为 一 经 发 现, 其 投 标 人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3.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任 何 时 候 发 现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有 权 依 法 追 究 投 标 人 的 责 任 : 3

6 3.4.1 提 供 虚 假 的 资 料 招 标 编 号 : 在 实 质 方 面 失 实 4 项 目 预 算 资 金 来 源 : 国 拨 资 金 项 目 预 算 :979 万 5 投 标 费 用 5.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代 理 和 招 标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6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二 招 标 文 件 6.1 要 求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内 容 及 详 细 技 术 需 求 投 标 须 知 和 合 同 条 款 等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均 有 说 明 招 标 文 件 共 五 章, 各 章 的 内 容 如 下 :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格 式 第 四 章 附 件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五 章 技 术 规 格 6.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等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7.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次 性 通 知 招 标 代 理 招 标 代 理 对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十 五 日 以 前 收 到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要 求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同 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8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8.1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十 五 日 前, 招 标 代 理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潜 在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8.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确 认 4

7 招 标 编 号 :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代 理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9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原 则 9.1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在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准 有 空 项 ; 无 相 应 内 容 可 填 的 项 应 填 写 无 未 测 试 没 有 相 应 指 标 等 明 确 的 文 字 回 答 投 标 文 件 中 留 有 空 项 的, 将 被 视 为 不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其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9.2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可 靠, 并 接 受 招 标 代 理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做 进 一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9.3 投 标 文 件 须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做 出 实 质 性 和 完 整 的 响 应,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0 投 标 的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 10.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或 招 标 人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和 印 制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的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时 以 中 文 为 准 10.2 除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定 中 另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计 量 单 位 应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11.1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地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11.2 投 标 文 件 还 应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2 条 的 所 有 文 件 12 证 明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2.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拟 供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该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2.2 上 款 所 述 的 证 明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它 包 括 : 服 务 的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或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材 料 12.3 投 标 人 应 详 尽 地 提 供 培 训 方 案 和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等 5

8 6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报 价 13.1 所 有 投 标 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14 投 标 保 证 金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投 标 资 料 表 规 定 金 额 形 式 及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的 一 部 分 14.2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 在 开 标 之 日 后 到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前, 投 标 人 擅 自 撤 回 投 标 的 ; (2)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须 知 第 31 条 的 规 定 与 买 方 签 订 合 同 的 ; (3)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须 知 第 32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4)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须 知 第 33 条 的 规 定 交 纳 招 标 服 务 费 的 14.3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与 买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无 息 退 还 手 续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投 标 人 15 投 标 有 效 期 15.1 投 标 应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后 90 日 历 日 内 保 持 有 效 有 效 期 不 足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5.2 招 标 代 理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接 该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且 本 须 知 中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要 求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投 标 人 也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代 理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上 述 要 求 和 答 复 都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16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16.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及 电 子 文 档 数 量 详 见 投 标 资 料 表 每 套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左 侧 胶 装 并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若 正 本 副 本 及 电 子 文 档 不 符, 以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为 准 电 子 文 档 中 的 扫 描 文 件, 后 缀 采 用.jpg 格 式, 按 正 本 的 顺 序 插 入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电 脑 输 入 的 文 字 及 表 格, 全 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设 定 详 细 目 录 及 页 码 16.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退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投 标 文 件 上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授 权 代 表 须 持 有 书 面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并 将 其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修 改, 则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修 改 的 每 一 页 上 签 字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9 招 标 编 号 :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用 姓 或 首 字 母 在 旁 边 签 字 才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因 字 迹 潦 草 或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7.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所 有 副 本 及 电 子 文 档 密 封 包 装, 且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及 电 子 文 档 字 样 然 后 合 装 在 一 个 封 箱 中 17.2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附 件 1- 投 标 书 附 件 2- 开 标 一 览 表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 如 为 电 汇, 请 将 银 行 电 汇 回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密 封 在 同 一 个 信 封,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投 标 书 开 标 一 览 表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字 样, 在 投 标 时 单 独 递 交 17.3 所 有 信 封 上 均 应 : 1) 清 楚 标 明 递 交 至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2) 注 明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指 明 的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包 号 和 在 (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3) 在 信 封 的 封 装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7.4 所 有 信 封 上 还 应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以 便 若 其 投 标 被 宣 布 为 迟 到 投 标 时, 能 原 封 退 回 17.5 如 果 投 标 人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密 封 及 加 写 标 记, 招 标 代 理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8 投 标 截 止 期 18.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及 递 交 地 点 内,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18.2 招 标 代 理 有 权 按 本 须 知 第 8 条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代 理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18.3 招 标 代 理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本 须 知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19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19.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标 要 求, 但 招 标 代 理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前, 收 到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19.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7 条 的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发 送 撤 回 通 知 书 也 可 以 用 传 真 传 递, 但 随 后 要 用 经 过 签 字 的 信 件 确 认, 其 送 达 时 间 不 得 迟 于 投 标 7

10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编 号 :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19.4 从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书 格 式 中 确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4 条 的 规 定 被 没 收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0 开 标 20.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应 在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和 有 关 方 面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0.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代 理 当 众 开 封 并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书 面 修 改 和 撤 回 投 标 的 通 知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对 于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前 递 交 的 投 标 声 明, 在 开 标 时 当 众 宣 读, 评 标 时 有 效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等 实 质 内 容, 评 标 时 不 予 承 认 20.3 除 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7 条 的 规 定 原 封 退 回 迟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之 外, 开 标 时 将 不 得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20.4 招 标 代 理 将 对 唱 标 内 容 做 开 标 记 录,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代 表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21 评 标 委 员 会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根 据 项 目 的 要 求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外 聘 专 家 招 标 人 代 表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整 个 项 目 的 评 标 工 作 22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2.1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资 格 性 检 查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有 投 标 资 格 符 合 性 检 查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响 应 22.2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在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应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8

11 标 文 件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招 标 编 号 : 澄 清 文 件 将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一 部 分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若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用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不 一 致,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 若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则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如 有 项 目 遗 漏, 除 数 量 不 足 将 按 照 其 单 价 进 行 评 标 加 价 外 其 他 将 按 在 有 效 投 标 中 该 项 内 容 的 最 高 价 计 入 评 标 价, 但 此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仅 作 为 本 次 价 格 打 分 的 依 据 如 中 标, 此 价 格 并 不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23 投 标 偏 离 与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23.1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小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招 标 代 理 和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不 能 损 害 或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相 对 排 序 23.2 在 比 较 与 评 价 之 前, 根 据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对 关 键 条 款, 例 如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适 用 法 律 缴 税 等 内 容 的 偏 离 保 留 和 反 对, 将 被 认 为 是 实 质 上 的 偏 离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23.3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应 交 未 交 或 未 提 供 足 额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2)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的 ; 3)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 4) 投 标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或 者 在 设 有 标 底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价 竞 标 的 ; 5)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4 比 较 与 评 价 24.1 经 初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其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作 进 一 步 的 比 较 和 评 价 9

12 24.2 评 标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进 行 25 评 标 原 则 及 办 法 招 标 编 号 : 此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详 见 投 标 资 料 表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件 评 标 办 法 26 评 标 过 程 及 保 密 原 则 26.1 开 标 之 后, 直 到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止, 凡 与 本 次 招 标 有 关 人 员 对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意 向 等,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无 关 的 人 员 透 露 26.2 在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招 标 代 理 招 标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或 授 予 合 同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六 确 定 中 标 27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确 定 原 则 及 标 准 27.1 本 次 项 目 的 评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评 标 结 果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将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公 示 网 址 为 : 除 第 29 条 规 定 外, 评 标 委 员 将 按 照 评 标 原 则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后,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列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排 列 ;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推 荐 排 列 第 一 的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中 标 人 28 确 定 中 标 人 28.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评 标 标 准, 推 荐 评 标 排 序, 或 根 据 招 标 人 的 委 托,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28.2 审 查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按 照 本 须 知 规 定 递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其 它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材 料, 对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生 产 能 力 等 进 行 审 查 28.3 如 果 审 查 通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招 标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该 投 标 人 ; 如 果 审 查 未 通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按 顺 序 对 下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能 进 行 能 否 令 人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作 类 似 的 审 查 29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29.1 为 维 护 国 家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招 标 人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拒 绝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人 中 标 的 权 利, 且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9.2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约 的, 招 标 人 保 留 与 其 他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的 权 利, 并 对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因 中 标 供 应 商 原 因 导 致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的, 招 标 人 保 留 与 其 他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的 权 利, 并 有 权 要 求 中 标 供 应 商 承 担 招 标 人 的 经 济 损 失 10

13 招 标 编 号 : 中 标 通 知 书 30.1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代 理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30.2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31 签 订 合 同 31.1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三 十 日 内, 与 买 方 签 订 合 同 31.2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文 件 等, 均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32 履 约 保 证 金 32.1 中 标 人 在 应 按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金 额 向 买 方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32.2 如 果 中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上 述 第 31 条 或 32.1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可 选 下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33. 服 务 费 33.1 成 交 供 应 商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号 ) 的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成 交 金 额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 上 浮 20%) 11

14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资 料 表 本 投 标 资 料 表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资 料 表 为 准 说 明 本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没 有 涉 及 到 的 条 款, 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相 应 条 款 为 准 条 款 号 内 容 招 标 人 名 称 :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人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中 路 10 号 望 海 楼 D 座 2.2 招 标 人 电 话 : 招 标 人 传 真 : 招 标 代 理 名 称 : 中 技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三 环 中 路 90 号 通 用 技 术 大 厦 2.3 招 标 代 理 电 话 : /8544 招 标 代 理 传 真 : 招 标 货 物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第 五 章 技 术 规 格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是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可 以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法 人 2) 要 求 投 标 人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和 良 好 的 履 行 合 同 的 记 录 3) 要 求 投 标 人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并 在 应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3.1 关 证 明 文 件 4) 要 求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5)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有 CMMI 3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6) 具 有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或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十 五 日 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次 性 全 部 通 知 招 标 代 理 附 件 1 投 标 书 ( 格 式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 附 件 2 开 标 一 览 表 ( 格 式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 附 件 3- 分 项 报 价 表 ( 格 式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 附 件 4 技 术 响 应 文 件 ( 格 式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 附 件 5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 格 式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 附 件 6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 附 件 7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 附 件 7-1* 合 格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附 件 7-2*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附 件 7-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附 件 7-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正 本 ( 须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格 式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 附 件 7-5* 提 供 投 标 人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的 上 一 年 度 的 审 计 报 告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附 件 7-6 CMMI 资 质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二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的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12

15 13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人 公 章 ) 附 件 7-7* 近 三 年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证 明 附 件 7-8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 证 明 材 料 系 指 合 同 首 末 页 及 合 同 标 的 描 述 页 复 印 件 和 验 收 合 格 证 书 ( 如 果 有 的 话 )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未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或 证 明 材 料 不 具 证 实 效 力 的 项 目 视 为 无 效 业 绩 附 件 7-9* 投 标 人 2015 年 度 任 一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记 录, 并 在 应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附 件 7-10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和 投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认 为 须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 未 提 供 的 视 为 没 有 ) 附 件 7-11 供 应 商 情 况 表 12 无 13 投 标 货 币 : 人 民 币 交 货 时 间 : 硬 件 设 备 交 货 时 间 : 中 标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系 统 集 成 完 成 时 间 : 设 备 交 货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项 目 初 步 验 收 : 系 统 集 成 完 成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项 目 终 验 : 自 初 步 验 收 合 格 且 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进 行 至 少 三 个 月 的 系 统 试 运 行 期 在 系 统 试 运 行 期 满 合 格 后, 甲 方 组 织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 终 验 ) 交 货 地 点 : 央 视 国 际 指 定 地 点 不 接 受 备 选 方 案 ; 不 接 受 选 择 性 报 价 ; 不 接 受 具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报 价 否 则, 其 投 标 13.6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不 少 于 投 标 总 价 的 1.5% 14.1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支 票 或 电 汇 形 式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15.1 投 标 有 效 期 : 90 个 日 历 日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捌 份 及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U 盘 ) 一 份, 副 本 为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左 侧 胶 装 并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若 正 本 副 本 及 电 子 文 档 不 符, 以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为 准 电 子 文 档 中 的 扫 描 文 件, 后 缀 采 用.jpg 格 式, 16.1 按 正 本 的 顺 序 插 入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电 脑 输 入 的 文 字 及 表 格, 全 部 提 交 ( 包 括 技 术 规 格 响 应 / 偏 离 表, 不 允 许 对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技 术 规 格 中 的 内 容 进 行 添 加 或 改 动 )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设 定 详 细 目 录 及 页 码 电 子 文 档 中 的 审 计 报 告 的 扫 描 文 件 须 清 晰 可 辨, 否 则 其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16.2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要 求 盖 章 的 地 方 需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其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17.1 密 封 处 需 加 盖 密 封 章 或 投 标 人 公 章 注 明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中 指 明 的 货 物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和 在 年 月 日 下 午 时 ( 北 京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项 目 名 称 :CBox 央 视 影 音 社 交 电 视 平 台 扩 展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截 止 期 :2016 年 1 月 27 日 下 午 14:00 时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日 期 :2016 年 1 月 27 日 下 午 14:00( 北 京 时 间 ) 20.1 地 点 : 中 技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三 环 中 路 90 号 通 用 技 术 大 厦 4 层 多 功 能 厅, 如 有 变 动 将 另 行 通 知 ) 招 标 机 构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应 派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20.2 授 权 代 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并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开 标 程 序

16 招 标 编 号 : (1)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由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2) 开 标 顺 序 : 先 到 先 开 (3)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参 加 开 标 的, 视 同 该 投 标 人 承 认 开 标 记 录, 不 得 事 后 对 开 标 程 序 和 记 录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21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交 货 时 间 : 硬 件 设 备 交 货 时 间 : 中 标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系 统 集 成 完 成 时 间 : 设 备 交 货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24.2 项 目 初 步 验 收 : 系 统 集 成 完 成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项 目 终 验 : 自 初 步 验 收 合 格 且 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进 行 至 少 三 个 月 的 系 统 试 运 行 期 在 系 统 试 运 行 期 满 合 格 后, 甲 方 组 织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 终 验 ) 交 货 地 点 : 央 视 国 际 指 定 地 点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 即 在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前 提 下,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后, 25.1 以 评 标 最 终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或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评 标 标 准, 按 照 评 标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前 两 名 中 标 候 28.1 选 人 排 序 数 量 增 减 变 更 : 31 招 标 机 构 / 招 标 方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对 货 物 和 服 务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调 整 的 依 据 为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增 加 幅 度 不 得 超 过 10% 14

17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件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国 家 七 部 委 12 号 令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标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及 现 行 的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和 要 求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评 标 工 作 遵 循 公 正 公 平 客 观 准 确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次 招 标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指 在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前 提 下,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后, 以 评 标 总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或 者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从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以 及 价 格 部 分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每 个 评 委 独 立 评 分, 所 有 评 委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即 为 每 个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评 委 评 分 及 评 标 最 终 得 分 均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四 舍 五 入 第 四 条 评 标 工 作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初 步 审 查 ; ( 二 ) 澄 清 (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需 要 ); ( 三 ) 综 合 评 分 ; ( 四 )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第 二 章 初 步 审 查 第 五 条 只 对 在 公 开 开 标 时 有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判 断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第 六 条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主 要 条 件 : 1.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内 容 齐 全 2.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字 迹 清 晰 可 辨, 资 料 完 整 3. 投 标 文 件 内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和 投 标 人 公 章 齐 全 真 实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供 了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4.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供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5.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15

18 招 标 编 号 : 满 足 以 下 资 质 和 业 绩 要 求 :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法 人 2) 要 求 投 标 人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和 良 好 的 履 行 合 同 的 记 录 3) 要 求 投 标 人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并 在 应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4) 要 求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5)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有 CMMI 3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6) 具 有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或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7.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填 报 了 报 价 表, 未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或 者 具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报 价 8.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供 了 齐 全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即 加 注 *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9.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技 术 规 格 中 加 注 * 的 条 款 第 三 章 澄 清 第 七 条 招 标 代 理 人 如 果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和 与 招 标 文 件 有 偏 差 的 内 容 进 行 澄 清 时, 招 标 代 理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供 澄 清 内 容,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八 条 在 澄 清 过 程 中,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第 四 章 报 价 评 分 第 九 条 对 投 标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价 竞 标, 也 将 不 予 评 价 本 项 目 报 价 评 分 方 法 :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报 价 为 有 效 投 标 价 有 效 投 标 价 中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为 满 分 其 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 第 五 章 综 合 评 分 第 十 条 在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满 足 三 家 的 情 况 下, 对 其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最 终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推 荐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分 权 重 和 评 分 方 法 按 照 下 表 规 定 进 行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采 取 综 合 评 议 法 评 分 采 用 百 分 制, 满 分 为 100 分 投 标 文 件 由 评 标 委 员 16

19 招 标 编 号 : 会 分 商 务 技 术 价 格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评 审 并 独 立 打 分, 按 综 合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其 中 商 务 部 分 情 况 15 分, 技 术 部 分 55 分, 价 格 部 分 30 分 详 见 打 分 表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评 分 内 容 分 值 1 商 务 部 分 (15 分 ) 具 有 CMMI 5 级 资 质 得 2 分, 具 有 具 有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或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得 1 分, 无 相 关 资 3 质 不 得 分 1.1 资 质 是 否 通 过 ISO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满 足 得 1 分, 不 满 足 0 分 ; 是 否 通 过 ISO27001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满 足 得 2 分, 不 满 足 0 分 ; 5 是 否 通 过 ISO20000 IT 服 务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满 足 得 2 分, 不 满 足 0 分 1.2 财 务 状 况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及 实 力 项 目 经 验 2013 年 ( 含 ) 以 来, 具 有 服 务 于 国 家 级 媒 体 单 位 的 相 关 案 例, 每 提 供 1 个 案 例 得 2 分, 满 分 6 分 ; 本 项 6 须 出 具 相 关 项 目 的 合 同 关 键 页 和 终 验 报 告 复 印 件 2 技 术 部 分 (55 分 ) 技 术 整 体 方 案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要 求 且 设 计 合 理 得 5 分, 否 则 根 据 满 足 程 度 得 0-4 分 5 系 统 业 务 架 构 设 计 完 整 清 晰, 具 有 伸 缩 功 能 扩 展 性, 满 足 得 1 分, 不 满 足 0 分 系 统 逻 辑 架 构 设 计 清 晰, 能 完 整 分 解 系 统 需 求, 满 足 得 1 分, 不 满 足 0 分 ; 系 统 技 术 架 构 设 计 成 熟, 能 实 现 逻 辑 架 构 的 设 计 思 路, 满 足 得 1 分, 不 满 足 0 分 ; 技 术 方 案 系 统 运 行 架 构 设 计 稳 定, 有 满 足 系 统 运 行 的 稳 定 性 与 健 壮 性, 满 足 得 1 分, 不 满 足 0 分 ; 系 统 部 署 架 构 设 计 可 靠, 能 满 足 系 统 性 能 指 标, 满 足 得 1 分, 不 满 足 0 分 对 业 务 系 统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功 能 设 计, 且 系 统 各 模 块 清 晰, 设 计 完 整 得 5 分, 较 为 合 理 得 1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5 对 I/PasS 平 台 有 详 细 的 设 计, 设 计 合 理, 支 持 多 种 服 务 接 入, 满 足 所 有 功 能 需 求, 需 提 供 所 用 云 平 台 软 件 原 厂 的 至 少 3 个 案 例 合 同 关 键 页 复 印 件 全 部 符 合 得 3 3 分, 部 分 符 合 得 1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满 足 I/PasS 平 台 各 项 非 功 能 性 需 求 性 能 指 标, 全 部 符 合 得 5 分, 部 分 符 合 得 1-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5 系 统 安 全 可 靠, 有 完 整 的 安 全 和 高 可 用 方 案, 完 全 满 足 得 3 分, 较 为 合 理 得 1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3 实 施 方 案 设 计 合 理,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得 3 分, 较 合 理 得 1-2 分, 有 缺 失 得 0 分 过 程 管 控 严 格 合 理, 具 有 符 合 软 件 工 程 规 范 的 项 目 项 目 实 施 经 验 与 服 务 团 管 理 制 度 和 过 程 管 理 规 范, 得 2 分, 一 般 得 1 分, 否 队 则 不 得 分 2 制 定 详 细 的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进 度 安 排 及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合 理 有 效, 得 2 分, 一 般 得 1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2 17

20 招 标 编 号 : 售 后 服 务 与 培 训 3 报 价 部 分 (30 分 ) 提 供 详 细 完 善 可 行 的 应 急 预 案, 具 有 详 细 的 应 急 方 法 和 措 施, 响 应 度 高 得 2 分, 一 般 得 1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具 有 云 平 台 的 相 关 实 施 经 验, 每 提 供 一 个 证 明 资 料 得 1 分, 满 分 4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具 有 与 成 熟 云 平 台 产 品 的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满 足 得 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项 目 经 理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 具 有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师 或 PMP 认 证 资 格, 同 时 具 有 工 信 部 颁 发 的 高 级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 需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复 印 件 ), 满 足 得 3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系 统 架 构 师 需 具 备 系 统 架 构 师 资 质 ( 需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复 印 件 ), 满 足 得 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软 件 开 发 组 成 员 中 具 有 5 年 以 上 开 发 经 验 同 时 具 有 软 件 设 计 师 资 质 不 得 少 于 10 人 ( 需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复 印 件 ), 满 足 得 3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售 后 和 技 术 支 持 需 求, 提 供 详 细 的 技 术 支 持 方 案 和 流 程, 方 案 优 秀 得 2 分, 一 般 得 1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 本 项 目 中 所 涉 及 第 三 方 云 平 台 及 主 要 硬 件 设 备 ( 交 换 机 ) 均 需 提 供 原 厂 授 权 函 ) 在 维 保 服 务 期 内, 承 诺 安 排 专 职 人 员 ( 至 少 1 名 人 员 需 具 备 CCIE HCIE 或 同 等 技 术 水 平 证 明 文 件 ) 驻 场 服 务, 监 控 和 解 决 系 统 问 题, 提 供 驻 场 承 诺 函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得 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技 术 培 训 计 划 细 致 详 尽, 制 订 了 长 期 大 批 量 培 训 计 划, 有 助 于 项 目 进 程 得 2 分, 否 则 得 0 分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为 满 分 其 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 30 合 计 最 高 得 分 100 分

21 招 标 编 号 : 第 三 章 合 同 格 式 ************ 项 目 软 件 技 术 开 发 及 系 统 集 成 服 务 合 同 委 托 方 ( 甲 方 ):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地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中 路 10 号 望 海 楼 1 号 楼 2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文 斌 合 同 联 系 人 : 项 目 联 系 人 :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中 路 10 号 望 海 楼 E 座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staff.cntv.cn 受 托 方 ( 乙 方 ): 住 所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 合 同 联 系 人 : 通 讯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19

22 招 标 编 号 : 甲 乙 双 方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同 意 按 下 述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本 合 同 一 定 义 除 非 另 有 特 别 解 释 或 说 明, 在 本 合 同 及 与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双 方 另 行 签 署 的 其 他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中, 下 述 词 语 均 依 如 下 定 义 进 行 解 释 : 1. 项 目 指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2. 合 同 系 指 甲 方 和 乙 方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双 方 ) 已 达 成 的 协 议, 包 括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中 的 文 件, 如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招 投 标 过 程 的 所 有 补 充 / 修 改 / 澄 清 函 件, 以 及 所 有 的 附 件 附 录 和 组 成 合 同 部 分 的 所 有 参 考 文 件 等 3. 合 同 价 格 系 指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在 乙 方 全 面 正 确 地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甲 方 应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总 金 额 4. 开 发 系 指 合 同 规 定 乙 方 须 承 担 的 完 成 本 项 目 软 件 开 发 以 及 后 续 实 施 部 署 工 作 的 义 务 5. 交 付 指 乙 方 在 双 方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交 付 约 定 开 发 的 软 件 的 行 为 但 是 乙 方 完 成 交 付 行 为, 并 不 意 味 着 乙 方 已 经 完 成 了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规 定 的 所 有 义 务 6. 现 场 系 指 将 要 进 行 服 务 的 地 点 7. 验 收 系 指 甲 方 依 据 合 同 规 定 接 受 开 发 所 依 据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本 系 统 的 验 收 分 为 初 步 验 收 和 最 终 验 收 共 二 次 验 收 过 程 8. 试 运 行 系 指 本 项 目 通 过 初 验 后 且 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后 进 入 实 际 运 行 状 态, 由 甲 方 对 全 系 统 功 能 和 性 能 进 行 为 期 3 个 月 的 试 用 检 验 阶 段 试 运 行 的 目 的 是 测 试 系 统 的 性 能, 检 查 系 统 的 稳 定 性 适 用 性 等 在 试 运 行 阶 段 一 方 面 要 发 现 并 修 正 系 统 的 缺 陷, 另 一 方 面 要 完 善 和 补 充 系 统 的 功 能 优 化 系 统 处 理 流 程 等 9. 质 保 期 系 指 本 项 目 总 体 通 过 最 终 验 收 后 且 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后 开 始 的 技 术 支 持 20

23 招 标 编 号 : 与 售 后 服 务 期 限, 即 指 自 甲 方 终 验 合 格 且 签 署 验 收 证 书 之 日 起, 乙 方 以 自 担 费 用 方 式 保 证 合 同 设 备 一 旦 出 现 故 障 乙 方 将 进 行 及 时 维 修 以 便 合 同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的 时 期 10. 交 付 物 系 指 乙 方 按 合 同 要 求,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包 括 产 品 说 明 书 产 品 用 户 手 册 以 及 软 件 开 发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全 部 文 档 及 成 果 ( 需 求 分 析 文 档 架 构 设 计 文 档 概 要 设 计 文 档 软 件 源 代 码 和 可 执 行 程 序 各 类 测 试 报 告 系 统 运 维 手 册 等 ) 11. 成 品 软 件 系 指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已 经 具 有 完 整 功 能 属 性 的 产 品 化 软 件 12. 附 件 是 指 与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履 行 有 关 的, 经 甲 乙 双 方 认 可 的, 对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细 化 补 充 修 改 变 更 的 文 件 图 纸 音 像 制 品 等 资 料 13. 合 同 设 备 指 合 同 供 货 清 单 ( 附 件 2)( 同 投 标 文 件 / 应 答 文 件 中 应 答 供 货 数 量 价 格 表, 下 同 ) 中 所 规 定 的 硬 件 软 件 安 装 材 料 备 件 及 专 用 器 具 文 件 资 料 等 内 容 14. 服 务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乙 方 应 承 担 的 与 供 货 有 关 的 辅 助 服 务,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合 同 设 备 的 运 输 保 险 安 装 测 试 调 试 培 训 维 修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和 支 持 质 保 期 外 的 维 护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15. 检 验 指 甲 方 收 货 后,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对 合 同 设 备 进 行 的 检 测 与 查 验 16. 验 收 报 告 指 验 收 完 成 后 由 合 同 双 方 签 署 的 验 收 确 认 书 17. 技 术 资 料 指 安 装 调 试 使 用 维 修 合 同 设 备 所 应 具 备 的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和 / 或 使 用 指 南 操 作 手 册 维 修 指 南 服 务 手 册 电 路 图 产 品 演 示 等 文 件 及 音 像 资 料 18. 第 三 人 或 第 三 方 是 指 本 合 同 双 方 以 外 的 任 何 中 国 境 内 外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19. 法 律 法 规 是 指 由 中 国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经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中 国 缔 结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 公 ) 约 的 有 关 规 定 ( 如 适 用 ) 20. 谈 判 文 件 ( 或 招 标 文 件 ) 指 甲 方 发 布 的 谈 判 文 件 ( 或 招 标 文 件 ) 21. 应 答 文 件 ( 或 投 标 文 件 ) 指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谈 判 文 件 ( 或 招 标 文 件 ) 的 要 求 编 制 和 投 递, 并 最 终 被 甲 方 接 受 的 应 答 文 件 ( 或 投 标 文 件 ) 21

24 招 标 编 号 : 二 合 同 标 的 1. 乙 方 应 全 面 完 成 ********** 项 目 各 项 建 设 任 务, 主 要 包 括 : (1) 软 件 部 分 : (2) 硬 件 部 分 : (3) 集 成 部 分 : 2. 在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需 求, 充 实 和 调 整 建 设 内 容 3. 在 系 统 试 运 行 期 间, 乙 方 应 进 行 全 程 跟 踪, 提 供 全 面 技 术 支 持 4. 在 系 统 正 式 运 行 过 程 中, 乙 方 应 至 少 提 供 包 括 培 训 现 场 指 导 技 术 支 持 质 量 保 证 等 技 术 服 务 5. 在 质 保 期 内, 乙 方 应 针 对 系 统 运 行 中 出 现 的 系 统 问 题, 免 费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保 证 满 足 用 户 的 使 用 要 求 三 开 发 集 成 要 求 及 工 作 条 件 1. 总 体 要 求 系 统 建 设 必 须 遵 循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尤 其 是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建 设 的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必 须 遵 循 行 业 及 部 门 相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2. 进 度 要 求 乙 方 中 标 日 :**** 年 ** 月 ** 日 (1) 软 件 交 付 时 间 : 自 中 标 之 日 起 ** 日 内 ( 或 **** 年 ** 月 ** 日 以 前 ) (2) 系 统 集 成 完 成 时 间 : 软 件 交 付 后 ** 日 以 内 ( 或 **** 年 ** 月 ** 日 以 前 ) 完 成 系 统 集 成 及 部 署 (3) 自 中 标 之 日 起 ** 日 以 内 ( 或 **** 年 ** 月 ** 日 以 前 ), 系 统 上 线, 并 完 成 全 部 系 统 的 开 发 测 试 数 据 加 载 和 安 装 部 署 及 系 统 集 成 (4) 系 统 上 线, 且 经 成 果 汇 报 会 通 过 后,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出 系 统 初 验 申 请, 由 甲 方 组 织 项 22

25 招 标 编 号 : 目 初 步 验 收 (5) 自 初 步 验 收 合 格 且 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进 入 系 统 试 运 行 期 应 进 行 至 少 连 续 无 重 大 故 障 为 期 3 个 月 的 试 运 行 在 系 统 试 运 行 期 满 合 格 后, 甲 方 组 织 项 目 最 终 验 收 (6) 系 统 软 件 质 量 保 证 期 为 自 终 验 合 格 且 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12 个 月 (7) 双 方 同 意, 如 非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项 目 延 迟, 则 乙 方 的 项 目 工 作 进 度 相 应 顺 延 3. 质 量 要 求 乙 方 应 保 证 建 成 后 的 ********** 项 目 达 到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易 用 可 靠 高 效 安 全 和 可 管 理 的 质 量 目 标 4. 人 员 要 求 4.1 为 完 成 好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工 作, 乙 方 必 须 组 织 一 支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高 协 作 精 神 强 人 员 相 对 稳 定 的 项 目 团 队, 建 立 健 全 保 障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乙 方 负 责 为 其 项 目 团 队 人 员 投 保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4.2 乙 方 项 目 人 员 是 乙 方 的 聘 用 员 工, 与 乙 方 之 间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或 劳 务 合 同, 其 工 资 支 付 及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由 乙 方 负 责, 与 甲 方 无 关 若 因 乙 方 未 能 及 时 与 其 项 目 人 员 签 订 合 同 或 续 签 合 同, 造 成 相 关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认 定 甲 方 与 该 项 目 人 员 形 成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 乙 方 将 承 担 该 项 目 人 员 在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的 所 有 劳 动 报 酬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赔 偿 补 偿 等 一 切 与 劳 动 关 系 有 关 的 费 用 的 支 付 责 任 甲 方 如 因 此 遭 受 其 他 损 失, 乙 方 还 应 赔 偿 甲 方 的 全 部 损 失 4.3 甲 方 需 指 定 具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1 名, 同 时 可 安 排 若 干 名 工 作 人 员 参 与 项 目 建 设 全 过 程 5.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要 求 5.1 总 体 要 求 项 目 建 设 应 根 据 甲 方 需 求 持 续 改 进 和 完 善, 直 到 符 合 本 合 同 要 求 5.2 需 求 与 需 求 分 析 乙 方 必 须 对 甲 方 业 务 和 已 有 系 统 进 行 详 细 充 分 的 需 求 调 研, 充 分 考 虑 甲 方 的 需 求 和 技 术 的 发 展 趋 势 ; 甲 方 应 配 合 乙 方 的 调 研 活 动 乙 方 在 需 求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应 及 时 整 理 需 求 调 研 记 录, 最 终 形 成 需 求 分 析 书 该 23

26 招 标 编 号 : 需 求 分 析 书 经 甲 方 认 可, 并 由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后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乙 方 据 此 开 发 系 统 在 系 统 开 发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甲 方 如 有 补 充 或 更 正 需 求 的 要 求, 乙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5.3 系 统 设 计 乙 方 在 需 求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依 据 本 系 统 的 功 能 性 能 和 使 用 目 标, 按 照 进 度 安 排 完 成 软 件 系 统 的 概 要 设 计 说 明 书 和 详 细 设 计 说 明 书 概 要 设 计 说 明 书 和 详 细 设 计 说 明 书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认 可 后,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甲 方 不 对 设 计 方 案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进 行 审 核 如 在 实 际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任 何 与 乙 方 设 计 相 关 的 技 术 问 题 或 技 术 调 整, 在 与 甲 方 沟 通 后 仍 由 乙 方 负 责 解 决 甲 方 对 系 统 设 计 方 案 的 认 可,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据 此 开 发 出 的 应 用 系 统 的 认 可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在 正 式 试 用 了 其 开 发 的 应 用 系 统 之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具 体 改 进 意 见, 并 据 此 予 以 修 改 完 善,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直 至 甲 方 满 意 为 止 5.4 进 度 报 告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项 目 周 报, 内 容 包 括 : 项 目 进 度 或 里 程 碑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本 周 完 成 的 工 作 需 协 调 的 问 题 下 周 工 作 计 划 或 其 它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情 况 6. 为 保 证 乙 方 顺 利 开 展 工 作,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下 列 工 作 条 件 资 料 和 事 项 等 : (1) 乙 方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现 有 系 统 的 有 关 资 料 或 其 他 资 料 等, 涉 及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或 不 宜 提 供 的 除 外 ; (2) 甲 方 负 责 协 调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部 门 配 合 乙 方 开 展 项 目 工 作 ; (3) 提 供 乙 方 在 甲 方 所 在 地 开 发 的 工 作 场 地 四 合 同 履 行 及 交 货 地 点 合 同 履 行 地 点 : 甲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 24

27 招 标 编 号 : 联 系 电 话 : 邮 箱 地 址 : 乙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邮 箱 地 址 : 五 验 收 与 交 付 1. 本 项 目 验 收 以 甲 方 招 标 文 件 乙 方 投 标 应 答 文 件 详 细 开 发 范 围 及 要 求, 以 及 经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书 面 确 认 的 包 括 需 求 分 析 书 概 要 设 计 说 明 书 详 细 设 计 说 明 书 等 在 内 的 相 关 要 求 及 所 有 阶 段 性 交 付 物 为 依 据 2. 乙 方 应 在 系 统 上 线 前, 进 行 完 整 系 统 测 试 后, 向 甲 方 提 供 详 细 的 系 统 上 线 方 案, 由 甲 方 确 认 在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无 误 后, 乙 方 应 负 责 按 系 统 上 线 方 案 进 行 系 统 的 安 装 和 调 试 工 作 在 安 装 和 调 试 过 程 中, 乙 方 应 提 供 各 种 文 档 资 料, 以 便 于 甲 方 能 掌 握 操 作 方 法 和 维 修 方 法, 并 对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问 题 给 予 满 意 的 答 复 安 装 和 调 试 完 成 后,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安 装 和 调 试 报 告, 报 告 中 应 包 括 安 装 调 试 结 果 和 安 装 调 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解 决 办 法 等 内 容 3. 系 统 的 安 装 调 试 工 作 完 成 并 上 线 后, 乙 方 应 配 合 甲 方 进 行 系 统 初 步 验 收 4. 初 验 通 过 后 应 进 行 至 少 连 续 无 重 大 故 障 为 期 3 个 月 的 试 运 行 在 试 运 行 期 内 如 出 现 重 大 故 障, 乙 方 应 负 责 解 决 试 运 行 期 从 故 障 排 除 之 日 起 重 新 计 算, 直 到 系 统 连 续 3 个 月 无 重 大 故 障 为 止 重 大 故 障 系 指 因 各 种 原 因 造 成 某 些 技 术 指 标 达 不 到 要 求, 影 响 到 甲 方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5. 在 试 运 行 期 间, 乙 方 应 安 排 技 术 人 员 在 现 场 进 行 技 术 服 务, 负 责 系 统 试 运 行 阶 段 的 服 务 工 作 6. 系 统 试 运 行 期 满, 系 统 运 行 正 常, 竣 工 文 档 齐 全, 乙 方 须 配 合 甲 方 进 行 项 目 最 终 验 收 7. 文 档 交 付 形 式 : 计 算 机 光 盘 和 纸 介 质 等 形 式 文 档 交 付 内 容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 系 统 开 发 文 档 ( 含 需 求 模 型 设 计 文 档 源 代 码 测 试 报 告 ) 和 用 户 手 册 以 及 其 他 在 方 案 设 计 软 件 25

28 招 标 编 号 : 开 发 系 统 集 成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全 部 文 档 交 付 份 数 : 一 式 6 份 8. 项 目 的 初 验 和 终 验 都 应 由 甲 方 指 定 的 包 括 甲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内 的 不 少 于 3( 叁 ) 人 组 成 的 考 核 组 进 行 ; 初 步 验 收 报 告 和 最 终 验 收 报 告 都 应 当 由 甲 方 考 核 组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否 则 无 效 9. 初 验 终 验 的 验 收 报 告 交 付 份 数 皆 为 一 式 四 份, 甲 方 执 三 份, 乙 方 执 一 份 六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和 售 后 服 务 1. 培 训 要 求 乙 方 应 以 培 训 目 标 的 实 现 为 目 的 组 织 培 训, 确 保 每 一 位 系 统 使 用 人 员 会 用 用 好 本 系 统, 包 括 保 证 系 统 用 户 能 够 独 立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和 进 行 简 单 的 功 能 调 整 乙 方 承 诺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为 甲 方 提 供 免 费 技 术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 从 ****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共 **** 日, 如 遇 节 假 日 则 日 期 相 应 后 延 培 训 地 点 : 参 加 人 员 和 人 数 : 参 加 人 员 以 甲 方 指 定 为 准, 参 加 人 数 为 :*** 人 次 培 训 标 准 和 要 求 : 培 训 教 材 : 乙 方 免 费 提 供 培 训 内 容 : 培 训 费 用 : 免 费 ( 或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费 用 中 ) 2. 技 术 支 持 要 求 针 对 甲 方 在 系 统 建 设 过 程 中 试 运 行 阶 段 和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不 同 的 技 术 支 持 要 求, 乙 方 应 提 供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支 持 内 容 方 式 和 响 应 时 间 技 术 支 持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故 障 诊 断 与 排 除 系 统 运 行 安 全 支 持 软 件 修 改 与 完 善 数 据 加 载 整 合 管 理 与 维 护 等 技 术 支 持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 现 场 支 持 电 话 支 持 在 线 支 持 邮 件 支 持 等 技 术 支 持 的 响 应 时 间 : 乙 方 应 提 供 7 24 小 时 ( 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26

29 招 标 编 号 : 和 现 场 服 务 一 旦 产 品 出 现 故 障,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故 障 通 知 1 小 时 内 给 予 电 话 传 真 解 答 ; 若 故 障 仍 不 能 解 决, 要 求 2 小 时 内 到 达 项 目 现 场 并 在 最 短 时 间 内 解 决 故 障 ; 如 短 时 间 内 无 法 解 决 故 障, 乙 方 也 应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和 时 间 计 划, 相 应 试 运 行 及 技 术 支 持 期 限 顺 延 人 员 要 求 : 要 求 安 排 参 与 系 统 建 设 的 人 员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数 量 根 据 甲 方 需 要 安 排 3. 售 后 服 务 系 统 软 硬 件 质 量 保 证 期 自 系 统 终 验 通 过 且 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算, 硬 件 设 备 及 配 件 的 质 保 期 为 ** 年 ; 软 件 系 统 的 质 保 期 为 ** 年 质 保 期 内, 由 乙 方 提 供 免 费 售 后 服 务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在 系 统 使 用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对 系 统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针 对 甲 方 在 系 统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对 售 后 服 务 的 要 求, 乙 方 应 提 供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售 后 服 务 内 容 方 式 和 响 应 时 间 系 统 售 后 服 务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系 统 的 重 新 安 装 与 调 试 系 统 升 级 和 功 能 调 整 与 修 改 完 善 系 统 优 化 系 统 恢 复 服 务 故 障 处 理 与 应 急 响 应 例 行 巡 检 协 助 用 户 建 立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和 系 统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为 用 户 提 供 系 统 升 级 的 合 理 建 议 对 用 户 进 行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的 技 术 培 训 等 系 统 售 后 服 务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 现 场 服 务 电 话 支 持 定 期 巡 检 在 线 支 持 邮 件 支 持 应 急 事 件 处 理 等 系 统 售 后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 乙 方 提 供 7 24 小 时 ( 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和 现 场 服 务 一 旦 产 品 出 现 故 障,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故 障 通 知 1 小 时 内 给 予 电 话 传 真 解 答 ; 若 故 障 仍 不 能 解 决, 要 求 2 小 时 内 到 达 项 目 现 场 并 在 最 短 时 间 内 解 决 故 障 ; 如 短 期 无 法 解 决 故 障, 乙 方 也 应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和 时 间 计 划, 相 应 质 量 保 证 期 限 顺 延 乙 方 应 配 合 甲 方 的 重 大 活 动,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及 报 道 活 动 的 重 要 程 度 和 维 护 复 杂 性, 安 排 相 应 数 量 的 有 经 验 的 工 程 师 在 现 场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乙 方 应 配 合 甲 方 的 业 务 需 求 变 更 情 况, 及 时 提 供 免 费 的 软 件 变 更 升 级 服 务 要 求 安 排 参 与 系 统 建 设 的 人 员 提 供 相 应 的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数 量 根 据 甲 方 需 要 安 排 质 保 期 满 后, 甲 方 可 以 要 求 乙 方 继 续 提 供 维 护 支 持 服 务, 相 关 费 用 双 方 可 进 行 协 商 确 定 27

30 招 标 编 号 : 并 签 订 书 面 的 补 充 协 议 在 系 统 的 正 常 使 用 寿 命 内, 乙 方 承 诺 对 功 能 因 设 计 开 发 存 在 的 缺 陷 或 瑕 疵 进 行 免 费 修 改 培 训 技 术 支 持 和 售 后 服 务 未 尽 事 宜 详 见 附 件 1 七 项 目 管 理 或 监 理 甲 方 有 权 聘 请 第 三 方 作 为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或 管 理 方 如 甲 方 指 定 了 本 项 目 监 理 或 管 理 方, 依 甲 方 的 授 权, 该 监 理 或 管 理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实 施 本 项 目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配 合 八 合 同 金 额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 整 ( 小 写 : *******.00 元 ) 上 述 价 格 为 含 税 价, 包 含 了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在 系 统 建 设 过 程 中 因 需 求 调 研 验 收 评 审 等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全 部 由 乙 方 承 担, 甲 方 无 需 向 乙 方 支 付 任 何 其 他 费 用 九 付 款 方 式 1. 甲 方 应 在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9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30%, 计 人 民 币 大 写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 整 ( 小 写 : *******.00 元 ) 付 款 条 件 : (1) 本 合 同 生 效 ; (2)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开 具 的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2. 乙 方 项 目 开 发 完 成 并 初 验 合 格 后, 甲 方 应 在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9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额 的 50%, 计 人 民 币 大 写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 整 ( 小 写 : *******.00 元 ) 付 款 条 件 : 28

31 招 标 编 号 : (1) 本 合 同 生 效 ; (2)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结 论 合 格 的 系 统 初 验 报 告 ; (3) 系 统 通 过 甲 方 组 织 的 系 统 初 验 并 合 格 ( 合 格 须 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方 有 效 ) 3. 项 目 终 验 合 格, 甲 方 应 在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9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额 的 20%, 计 人 民 币 大 写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 整 ( 小 写 : *******.00 元 ) 付 款 条 件 : (1) 本 合 同 生 效 ; (2)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结 论 合 格 的 系 统 终 验 报 告 ; (3) 系 统 通 过 甲 方 组 织 的 系 统 终 验 并 合 格 ( 合 格 须 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方 有 效 ) 4. 如 乙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有 责 任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或 其 它 赔 偿 时, 甲 方 在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后, 有 权 从 上 述 付 款 中 扣 除 该 等 款 项 5. 甲 方 的 付 款 方 式 仅 限 于 支 票 汇 票 或 银 行 汇 款, 并 应 付 至 以 下 乙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名 称 : 地 址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电 话 : 乙 方 上 述 账 户 如 有 变 动, 应 提 前 10 日 通 知 甲 方, 否 则 甲 方 向 上 述 账 户 付 款 即 视 为 完 成 付 款 义 务, 如 因 乙 方 账 户 变 动 未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的 相 关 不 利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十 声 明 陈 述 与 保 证 1 双 方 互 相 向 对 方 声 明 陈 述 与 保 证 如 下 : (1) 其 是 合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独 立 法 人 ; (2) 其 有 资 格 从 事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作 业 务, 而 该 合 作 业 务 符 合 其 经 营 范 围 的 规 定 ; (3) 其 授 权 代 表 已 经 获 得 了 充 分 授 权, 可 以 代 表 其 签 署 本 合 同 ; 29

32 招 标 编 号 : (4) 其 有 能 力 履 行 其 于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并 且 履 行 这 些 义 务 的 行 为 不 违 反 任 何 对 其 有 约 束 力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2. 乙 方 保 证 : (1) 乙 方 保 证 具 有 履 行 本 合 同 需 要 的 全 部 资 质,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的 有 效 证 明, 因 乙 方 缺 乏 相 应 资 质 导 致 的 纠 纷 或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2) 乙 方 保 证 乙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与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文 件 将 不 会 : 与 乙 方 的 章 程 或 其 他 适 用 于 乙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判 决 相 冲 突 ; 与 乙 方 同 第 三 人 所 签 署 的 任 何 法 律 文 件 如 保 证 协 议 承 诺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义 务 相 冲 突 或 导 致 任 何 违 约, 或 使 乙 方 的 权 利 受 到 约 束 (3) 乙 方 保 证 : 乙 方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而 授 予 甲 方 的 许 可 权 没 有 受 到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约 束 或 限 制, 也 没 有 承 担 任 何 约 束 或 限 制 性 义 务 (4) 乙 方 保 证 本 软 件 或 其 授 予 的 权 利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也 没 有 其 他 针 对 乙 方 拥 有 本 软 件 权 利 的 未 决 诉 讼 或 其 他 纠 纷, 或 致 使 甲 方 行 使 乙 方 所 授 予 的 软 件 权 利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5) 乙 方 所 开 发 的 软 件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软 件 产 品 方 面 的 规 定 和 软 件 标 准 规 范 (6) 在 乙 方 所 交 付 的 软 件 系 统 中, 不 含 任 何 可 以 自 动 终 止 或 妨 碍 系 统 运 作 的 软 件 (7) 如 乙 方 所 交 付 和 许 可 甲 方 使 用 的 软 件 需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备 案 审 批 或 许 可 的,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软 件 已 完 成 了 上 述 手 续 3. 侵 权 赔 偿 (1) 乙 方 同 意, 如 有 第 三 方 声 称 甲 方 或 甲 方 所 许 可 的 顾 客 使 用 本 软 件 侵 犯 了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它 财 产 人 身 等 权 利,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自 费 解 决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诉 讼 或 法 律 请 求, 并 支 付 包 括 裁 判 机 关 最 终 裁 定 的 或 经 乙 方 同 意 的 和 解 中 包 括 的 一 切 费 用 损 害 赔 偿 金 和 律 师 费 及 甲 方 的 预 期 可 得 利 益 在 内 的 甲 方 全 部 损 失 甲 方 同 意, 一 旦 发 生 此 类 诉 讼 或 请 求, 甲 方 将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并 对 乙 方 处 理 该 诉 讼 或 请 求 提 供 合 理 的 帮 助, 以 便 乙 方 获 得 应 有 的 权 利, 并 在 征 得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处 理 与 此 相 关 的 应 诉 抗 辩 或 进 行 和 解 甲 方 有 权 自 费 参 与 针 30

33 招 标 编 号 : 对 该 项 诉 请 的 应 诉 抗 辩 或 和 解 如 乙 方 由 于 经 济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针 对 该 项 诉 请 进 行 应 诉 或 和 解, 甲 方 有 权 应 诉 或 进 行 和 解, 其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甲 方 有 充 分 依 据 怀 疑 乙 方 提 供 的 软 件 及 服 务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或 侵 犯 第 三 方 合 法 权 益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2) 如 本 软 件 ( 即 ******, 下 同 )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被 依 法 认 定 或 被 主 张 已 侵 犯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或 任 何 依 约 定 使 用 或 分 销 该 软 件 或 行 使 任 何 由 乙 方 授 予 的 权 利 被 依 法 认 定 或 被 主 张 为 侵 权 时,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第 6 款 约 定 处 理, 同 时 甲 方 也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免 费 用 相 同 功 能 的 且 非 侵 权 的 软 件 替 换 本 软 件 或 免 费 取 得 相 关 授 权, 以 使 甲 方 能 够 继 续 享 有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权 利 (3) 如 果 乙 方 经 合 理 和 具 有 事 实 根 据 的 判 断, 认 为 本 软 件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可 能 被 依 法 认 定 为 侵 犯 第 三 人 合 法 权 利 的, 或 使 用 或 分 销 该 软 件 或 甲 方 行 使 由 乙 方 授 予 的 权 利 可 能 被 认 定 为 侵 权 的,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乙 方 可 以 用 相 类 似 的 具 有 相 同 功 能 的 非 侵 权 软 件 免 费 替 换 本 软 件, 或 尽 力 取 得 必 要 的 相 关 授 权, 以 使 甲 方 能 够 继 续 享 有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权 利 但 乙 方 对 甲 方 由 于 使 用 了 相 关 的 非 法 软 件 系 统, 或 在 本 软 件 中 使 用 了 非 乙 方 提 供 的 软 件, 或 该 软 件 中 非 乙 方 对 本 软 件 的 修 改 而 导 致 的 侵 权 不 承 担 责 任 4. 甲 方 保 证 甲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与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文 件 将 不 会 : 与 甲 方 的 章 程 或 其 他 适 用 于 甲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判 决 等 相 冲 突 ; 与 甲 方 同 第 三 人 所 签 署 的 任 何 法 律 文 件 如 保 证 协 议 承 诺 合 同 等 中 的 义 务 相 冲 突 或 导 致 任 何 违 约, 或 使 乙 方 的 权 利 受 到 约 束 5. 双 方 承 诺, 未 经 对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复 制 对 方 的 商 标 标 志 商 业 信 息 技 术 及 其 他 资 料 6.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上 述 声 明 陈 述 和 保 证 的, 应 当 赔 偿 对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十 一 不 可 抗 力 及 其 他 免 责 条 款 1.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可 根 据 所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而 部 分 或 全 部 31

34 招 标 编 号 : 免 除 该 方 的 责 任 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台 风 火 灾 洪 水 战 争 社 会 动 乱 政 府 行 为 或 合 同 各 方 公 认 为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事 件 3. 出 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时, 受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及 时 充 分 地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对 方 发 出 通 知, 并 告 知 对 方 该 类 事 件 对 本 合 同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而 且 应 当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10 日 内 向 对 方 提 供 有 权 机 关 出 具 的 关 于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发 生 的 书 面 证 明 如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持 续 超 过 30 日 的, 各 方 应 协 商 确 定 延 长 履 行 期 限 或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 4. 因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的 变 动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或 出 现 重 大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导 致 甲 方 迟 延 履 行 或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不 视 为 甲 方 违 约,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十 二 保 密 条 款 1. 任 何 一 方 未 经 另 一 方 的 书 面 批 准, 不 得 向 与 合 同 无 关 的 第 三 方 透 露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技 术 或 商 业 信 息 2. 获 取 对 方 商 业 秘 密 的 一 方 仅 可 将 该 商 业 秘 密 用 于 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且 只 能 由 相 关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使 用 获 取 对 方 商 业 秘 密 的 一 方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有 效 的 方 式 保 护 所 获 取 的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未 经 授 权 使 用 传 播 或 公 开 商 业 秘 密 除 非 有 对 方 的 书 面 许 可, 或 该 信 息 已 被 拥 有 方 认 为 不 再 是 商 业 秘 密, 或 已 在 社 会 上 公 开, 该 商 业 秘 密 应 当 在 10 年 内 不 得 对 外 披 露 3.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在 本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以 及 本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的 10 年 内, 双 方 均 不 得 使 用 在 履 行 本 项 目 过 程 中 得 到 的 对 方 商 业 秘 密, 从 事 与 对 方 有 竞 争 性 的 业 务 4. 上 述 保 密 义 务 不 适 用 以 下 情 况 : (1) 获 取 该 信 息 一 方 在 对 方 披 露 之 前, 已 经 知 晓 该 信 息 ; (2) 获 取 该 信 息 一 方 可 以 通 过 合 法 渠 道 获 取 该 信 息 ; (3) 获 取 该 信 息 一 方 从 第 三 人 处 合 法 获 取, 并 且 不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4) 向 第 三 人 披 露 过 的, 且 第 三 人 不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32

35 招 标 编 号 : (5) 独 立 开 发 或 获 取 的 信 息 ; (6) 法 律 强 制 披 露 ; (7) 经 披 露 方 书 面 许 可 5.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遵 守 和 履 行 上 述 条 款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经 一 方 的 合 理 请 求, 该 方 可 以 检 查 对 方 所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义 务 6. 本 合 同 保 密 条 款 不 因 为 本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终 止 而 终 止 双 方 就 本 合 同 保 密 事 项 另 行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 附 件 3) 十 三 廉 洁 诚 信 条 款 为 了 保 障 甲 乙 双 方 在 业 务 来 往 的 合 法 权 益, 推 进 甲 乙 双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廉 洁 诚 信 建 设, 规 范 甲 乙 双 方 的 经 营 行 为, 预 防 商 业 贿 赂 和 不 正 当 竞 争, 甲 乙 双 方 就 此 签 署 廉 洁 诚 信 协 议 ( 附 件 4) 十 四 知 识 产 权 1. 本 合 同 签 订 前 属 于 第 三 方 的 软 件 和 属 于 乙 方 所 有 的 成 品 软 件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原 拥 有 方 所 有, 乙 方 保 证 甲 方 可 以 免 费 永 久 使 用 上 述 软 件 甲 方 有 权 在 乙 方 享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软 件 基 础 上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而 形 成 的 新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2. 本 合 同 项 下 新 开 发 或 定 制 开 发 的 技 术 成 果 知 识 产 权 自 创 作 完 成 之 日 起 归 甲 方 所 有 本 合 同 技 术 成 果 享 有 的 专 利 申 请 上 报 奖 项 荣 誉 等 权 利 归 甲 方 所 有 乙 方 非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合 同 以 外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转 让 和 许 可 有 关 的 技 术 成 果 计 算 机 软 件 技 术 诀 窍 图 形 设 计 秘 密 信 息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未 得 到 甲 方 的 书 面 许 可,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商 业 性 地 利 用 上 述 资 料 和 技 术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条 的 规 定, 除 立 即 停 止 违 约 行 为 外, 还 应 支 付 本 合 同 金 额 30% 的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甲 方 的 损 失 3. 乙 方 保 证 甲 方 在 本 项 目 范 围 内 正 常 使 用 开 发 成 果 时 不 受 第 三 方 关 于 侵 犯 专 利 权 著 作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及 肖 像 权 名 誉 权 等 的 指 控 任 何 第 三 方 如 果 因 此 提 出 侵 权 指 控, 乙 方 须 与 第 33

36 招 标 编 号 : 三 方 交 涉 并 承 担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予 以 赔 偿 4. 乙 方 应 保 证 不 因 乙 方 过 错 存 在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形 或 潜 在 法 律 风 险, 否 则, 乙 方 应 就 第 三 方 的 权 益 主 张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5.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不 因 本 合 同 的 到 期 而 失 效 十 五 转 包 与 分 包 除 非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转 让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经 甲 方 同 意 的 分 包 商 不 得 再 次 转 让 与 分 包 十 六 违 约 责 任 及 索 赔 1. 因 甲 方 原 因, 致 使 本 项 目 不 能 完 成, 甲 方 仍 应 当 根 据 甲 方 认 可 的 乙 方 已 完 成 工 作 所 发 生 的 直 接 投 入 成 本 向 乙 方 支 付 补 偿 金 2. 如 果 因 乙 方 原 因, 致 使 本 项 目 不 能 完 成, 乙 方 需 全 额 退 还 甲 方 所 付 款 项, 并 赔 偿 甲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直 接 及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3. 除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外, 因 乙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项 目 延 期, 每 延 误 一 天,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5 的 违 约 金, 直 至 交 货 或 提 供 服 务 为 止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项 目 延 期 累 计 达 30 天,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或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适 当 担 保 因 乙 方 延 误 进 度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4. 如 因 甲 方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乙 方 的 工 期 延 误, 乙 方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人 员 或 设 备 等 进 行 合 理 调 配, 以 避 免 产 生 额 外 费 用 经 双 方 确 认 后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5. 如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技 术 支 持 及 售 后 服 务 义 务, 每 持 续 一 日,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5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特 别 地, 乙 方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未 能 履 行 或 充 分 履 行 售 后 服 务 义 务, 导 致 本 合 同 项 下 甲 方 业 务 出 现 重 大 故 障 的, 乙 方 应 当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30% 的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而 遭 受 的 全 部 损 失 6. 乙 方 应 保 证 其 依 据 本 合 同 所 开 发 的 软 件 及 授 予 甲 方 的 许 可 合 法 合 规 且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34

37 招 标 编 号 :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视 为 乙 方 的 根 本 违 约, 乙 方 应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20% 的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予 以 补 足,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解 除 合 同 且 不 予 支 付 任 何 款 项, 对 于 甲 方 已 支 付 的 款 项, 乙 方 应 予 返 还 7. 保 密 期 限 内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密 条 款,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5% 的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予 以 补 足 8.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十 四 条 约 定 义 务 的,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5% 的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予 以 补 足 9.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单 方 面 终 止 本 合 同, 则 应 按 本 合 同 所 确 定 的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20%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予 以 补 足 10. 乙 方 未 尽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乙 方 责 任, 应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甲 方 的 直 接 及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11. 如 发 生 违 约 事 件, 守 约 方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时,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违 约 方, 内 容 包 括 违 约 事 件 违 约 金 支 付 时 间 和 方 式 等 违 约 方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于 10 天 内 答 复 对 方, 并 支 付 违 约 金 如 双 方 不 能 就 此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将 按 照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条 款 解 决 双 方 的 纠 纷, 但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采 取 非 法 手 段 或 以 损 害 本 项 目 的 方 式 实 现 违 约 金 12. 以 上 各 项 交 付 的 违 约 金 并 不 影 响 违 约 方 履 行 合 同 的 各 项 义 务 13.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对 违 约 责 任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或 本 合 同 附 件 对 违 约 责 任 约 定 与 本 条 款 约 定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十 七 合 同 终 止 1. 本 合 同 因 下 列 原 因 而 终 止 : (1) 本 合 同 正 常 履 行 完 毕 ; (2) 合 同 双 方 协 议 终 止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 (3)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或 履 行 不 必 要 ; (4) 任 何 一 方 行 使 解 除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2. 对 本 合 同 终 止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应 赔 偿 另 一 方 因 合 同 终 止 而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合 同 终 止 双 方 35

38 招 标 编 号 : 均 无 过 错 的, 则 各 自 承 担 所 受 到 的 损 失 3. 本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后, 乙 方 应 当 如 实 完 整 地 向 甲 方 进 行 业 务 交 接 十 八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和 法 律 适 用 1. 合 同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因 解 释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如 果 经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则 双 方 同 意 在 甲 方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 在 诉 讼 期 间, 除 了 必 须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进 行 解 决 的 那 部 分 问 题 外, 合 同 其 余 部 分 应 继 续 履 行 3.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生 效 履 行 终 止 解 释 及 争 议 解 决 等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十 九 合 同 修 订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做 出 的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由 合 同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成 为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二 十 合 同 执 行 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2. 本 合 同 一 式 陆 份, 甲 方 持 肆 份, 乙 方 持 贰 份,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3. 本 合 同 未 约 定 的, 按 照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招 投 标 文 件 ( 或 谈 判 应 答 文 件 ) 执 行 正 文 中 内 容 与 招 投 标 文 件 ( 或 谈 判 应 答 文 件 ) 不 一 致 的 以 合 同 正 文 为 准 4. 本 合 同 附 件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正 文 中 内 容 与 合 同 附 件 不 一 致 的 以 合 同 正 文 为 准 5. 与 合 同 相 关 但 未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事 项 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6.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确 定 7.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有 如 下 附 件 : 附 件 1: 详 细 开 发 和 集 成 范 围 及 要 求 附 件 2: 设 备 清 单 36

39 招 标 编 号 : 附 件 3: 保 密 协 议 附 件 4: 廉 洁 诚 信 协 议 附 件 5: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 以 下 无 正 文 ) 甲 方 :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公 司 ( 盖 章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37

40 招 标 编 号 : 附 件 1: 详 细 开 发 和 集 成 范 围 及 要 求 38

41 招 标 编 号 : 附 件 2: 设 备 清 单 39

42 招 标 编 号 : 附 件 3: 保 密 协 议 甲 方 :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鉴 于 : 双 方 签 订 了 **** 项 目 软 件 技 术 开 发 及 系 统 集 成 服 务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在 主 合 同 的 谈 判 签 署 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已 经 并 将 相 互 提 供 自 有 的 保 密 信 息 ;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就 双 方 信 息 保 密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保 密 信 息 1 保 密 信 息 是 指 披 露 方 拥 有 占 有 或 控 制 对 披 露 方 具 有 商 业 价 值 或 者 效 用, 由 披 露 方 口 头 地 书 面 地 或 通 过 任 何 其 他 物 质 形 式 或 介 质 向 接 受 方 披 露 或 由 接 受 方 通 过 观 察 披 露 方 的 任 何 财 产 行 为 或 设 施 而 收 集 到 的 任 何 信 息, 无 论 该 信 息 是 否 被 明 确 表 示 或 标 明 为 保 密 的 或 独 占 的 保 密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 手 写 打 印 软 件 磁 盘 光 盘 胶 片 硬 盘 或 其 它 可 存 取 的 方 式 记 载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技 术 信 息 商 业 信 息 资 产 信 息 财 务 信 息 业 务 数 据 贸 易 机 密 产 品 信 息 价 格 结 构 成 本 等 非 公 开 的 保 密 的 或 专 业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 (2) 以 口 头 方 式 说 明 需 要 保 密 的 保 密 信 息 ; (3) 以 软 件 代 码 文 字 图 像 分 析 注 释 备 忘 录 图 纸 研 究 报 告 编 辑 数 据 等 各 种 方 式 出 现 的 保 密 信 息 ; 40

43 招 标 编 号 : (4) 披 露 方 与 接 受 方 之 间 的 交 易 进 程 及 所 有 信 息 数 据 及 资 料, 以 及 合 作 双 方 在 讨 论 合 作 过 程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对 方 处 参 观 考 察 的 过 程 中 以 其 它 形 式 获 得 的 保 密 信 息 就 本 协 议 而 言, 披 露 方 包 括 其 分 支 机 构 子 公 司 关 联 公 司 代 理 人 董 事 及 雇 员 2 保 密 信 息 不 包 括 以 下 信 息 : (1) 披 露 方 书 面 同 意 公 开 的 保 密 信 息 ; (2) 已 公 开 发 表 或 非 因 接 受 方 原 因, 已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的 保 密 信 息 ; (3) 接 受 方 从 第 三 方 处 合 法 正 当 取 得 的 保 密 信 息, 且 该 第 三 方 对 该 等 保 密 信 息 不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4) 在 披 露 方 向 接 受 方 披 露 保 密 信 息 前, 接 受 方 已 通 过 合 法 渠 道 获 知 的 保 密 信 息 二 保 密 信 息 的 使 用 1 接 受 方 应 保 证 其 接 受 的 所 有 保 密 信 息 得 到 严 格 的 保 密, 并 且 除 为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目 的, 或 为 本 协 议 所 允 许 的 使 用 外, 不 得 使 用 保 密 信 息 接 受 方 应 采 取 与 保 护 其 自 身 保 密 信 息 所 用 措 施 同 样 严 格 的 措 施 2 接 受 方 保 证 不 得 向 其 任 何 雇 员 股 东 董 事 顾 问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披 露 保 密 信 息, 除 非 该 雇 员 股 东 董 事 顾 问 和 其 他 第 三 方 已 经 单 独 签 署 了 与 本 协 议 所 列 条 款 同 样 严 格 的 保 密 协 议 并 且 为 执 行 项 目 而 确 有 必 要 知 悉 保 密 信 息, 且 接 受 方 需 与 前 述 雇 员 股 东 董 事 顾 问 和 其 他 第 三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3 接 受 方 如 发 现 保 密 信 息 未 经 授 权 而 被 批 露 或 者 因 接 受 方 过 失 导 致 保 密 信 息 批 露 给 第 三 方, 应 立 即 书 面 告 知 披 露 方,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进 一 步 的 未 经 授 权 的 披 露 4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披 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否 则 接 受 方 不 得 复 制 出 版 或 向 第 三 方 及 公 众 披 露 ( 披 露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公 开 或 非 公 开 场 合 直 接 宣 扬, 利 用 图 片 照 片 等 方 式 间 接 暗 示, 通 过 企 业 或 个 人 博 客 发 表 相 关 言 论 或 图 片 等 )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如 接 受 方 对 保 密 信 息 进 行 了 复 制, 无 论 该 复 制 是 否 取 得 了 披 露 方 的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上 述 复 制 件 均 应 自 动 成 为 披 露 方 的 财 产 5 如 法 院 或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接 受 方 披 露 保 密 信 息, 接 受 方 应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披 露 方, 并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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