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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YLZB 采 购 人 : 肇 庆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九 日

2 目 录 第 一 篇 投 标 邀 请 书... 2 第 二 篇 投 标 人 须 知... 2 第 三 篇 合 同 条 款 格 式 第 四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第 五 篇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附 件 一 : 评 标 工 作 大 纲

3 第 一 篇 投 标 邀 请 书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肇 庆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的 委 托, 对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项 目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的 采 购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本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公 示 期 为 2016 年 5 月 9 日 起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 五 个 工 作 日, 本 采 购 项 目 有 关 事 项 如 下 : 一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YLZB 二 采 购 三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服 务 内 容 数 量 项 目 完 成 期 服 务 地 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项 目 1 项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15 天 内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叁 拾 万 元 整 ) 备 注 : 本 项 目 为 一 个 整 体,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本 项 目 整 体 进 行 投 标, 不 能 只 对 其 中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四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法 人, 投 标 时 提 交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3 投 标 人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投 标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投 标, 但 联 合 体 成 员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2 家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 4 投 标 人 代 表 若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五 符 合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2016 年 5 月 9 日 起 至 2016 年 5 月 29 日 期 间 上 午 9:00 时 至 11:30 时, 下 午 14: 30 时 至 17:00 时 (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肇 庆 市 建 设 二 路 三 号 宏 基 楼 304 室 ( 即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对 面 )> 现 场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六 报 名 所 须 提 交 材 料 1 投 标 申 请 函 ( 格 式 自 拟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原 件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应 有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3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提 供 该 项 材 料 ; 4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原 件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须 提 供 ) 2

4 七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元 ( 人 民 币 : 贰 佰 元 整 ) 含 光 盘, 售 后 不 退 八 本 项 目 不 举 行 集 中 答 疑 会, 投 标 人 如 有 疑 问 请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咨 询 九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 根 据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供 应 商 认 为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原 件, 其 他 形 式 无 效 )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附 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质 疑 书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事 实 依 据 及 相 关 确 凿 的 证 明 材 料 明 确 的 请 求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及 其 联 系 电 话 质 疑 时 间 质 疑 书 应 当 署 名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投 标 人 递 交 质 疑 书 时 需 提 供 质 疑 书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应 载 明 委 托 代 理 的 具 体 权 限 及 事 项 )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十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及 评 标 地 点 : 肇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03 室 ( 即 端 州 三 路 24 号 端 州 消 防 大 队 东 侧 ) 十 一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2016 年 5 月 30 日 下 午 14:30-15:00( 北 京 时 间 ) 十 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5 月 30 日 下 午 15:00( 北 京 时 间 ) 十 三 本 项 目 采 购 人 监 管 部 门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 a. 采 购 人 : 肇 庆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联 系 人 : 高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b. 监 管 部 门 :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联 系 人 : 黎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c.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联 系 人 : 李 女 士 电 话 : / 传 真 : 联 系 地 址 : 肇 庆 市 建 设 二 路 三 号 宏 基 楼 304 室 ( 即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对 面 ) 邮 编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5 月 9 日 3

5 第 二 篇 投 标 人 须 知 目 录 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二 总 则 1 资 金 来 源 2 招 标 适 用 范 围 3 招 标 适 用 的 法 律 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5 纪 律 与 保 密 事 项 6 其 它 说 明 三 招 标 文 件 7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8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9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0 投 标 使 用 的 文 字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2 投 标 报 价 13 证 明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14 证 明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声 明 文 件 15 投 标 保 证 金 16 投 标 有 效 期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9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接 收 和 密 封 20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1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六 开 标 与 评 标 22 开 标 23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24 评 标 委 员 会 25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7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和 比 较 4

6 28 评 标 原 则 及 方 法 29 定 标 30 资 格 后 审 31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采 购 人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32 中 标 通 知 33 废 标 的 认 定 七 授 予 合 同 34 授 予 合 同 的 准 则 35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36 中 标 服 务 费 37 采 购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变 更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数 量 的 权 利 38 发 票 39 质 疑 5

7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资 金 已 落 实 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详 见 第 一 篇 投 标 邀 请 书 第 4 点 内 容 关 于 联 合 体 本 项 目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6.2 踏 勘 现 场 采 购 人 不 集 中 组 织,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8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采 购 人 不 统 一 组 织 答 疑 会 1. 投 标 文 件 由 自 查 表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经 济 文 件 三 部 分 组 成, 合 编 成 一 本 投 标 11 投 标 文 件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六 份, 其 中, 一 份 正 本, 五 份 副 本 ; 2. 唱 标 信 封 一 份 ; 3.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12.5 投 标 报 价 本 采 购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 详 见 第 四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说 明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能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否 则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报 价 处 理 13.2 证 明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人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维 护 能 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 4)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原 件 15.1 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陆 仟 元 整 ) 2.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 须 在 2016 年 5 月 29 日 17:00 时 前 到 达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账 户 ( 以 银 行 到 帐 时 间 为 准, 汇 错 帐 号 作 废 标 处 理 ) 3. 投 标 保 证 金 方 式 : 以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方 式 注 : 未 按 照 上 述 方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视 为 无 效 予 以 拒 收 4.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 开 户 名 称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广 东 南 粤 银 行 肇 庆 分 行 帐 号 : 投 标 时, 投 标 人 凭 已 盖 章 的 银 行 进 帐 单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或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放 置 唱 标 信 封 内, 并 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同 递 交 原 件 开 标 现 场 备 查 16.1 投 标 有 效 期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后 90 天 内 有 效 17.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包 封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5 份 ) 唱 标 信 封 密 封 包 封 ( 唱 标 信 封 1 份,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1 份 ) 19.1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接 收 和 密 封 详 见 第 一 篇 投 标 邀 请 书 22.1 开 标 详 见 第 一 篇 投 标 邀 请 书 6

8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24.1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共 5 人 或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采 购 人 代 表 1 人, 其 余 均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28.3 评 标 方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1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2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3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 4 肇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中 标 服 务 费 中 标 咨 询 服 务 费 标 准 及 缴 纳 方 式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分 合 同 包 按 物 价 部 门 核 定 的 标 准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中 标 咨 询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 以 中 标 标 段 金 额 为 基 数 ) 具 体 为 : 基 数 100 万 元 部 分, 按 1.5%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应 以 转 帐 支 票 汇 票 现 金 等 付 款 方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付 清 中 标 咨 询 服 务 费 7

9 二 投 标 须 知 ( 一 ) 总 则 11 资 金 来 源 :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2 招 标 适 用 范 围 :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叙 述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采 购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一 次 报 价 一 次 评 标 定 标 的 方 式,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必 须 固 定, 且 只 能 作 一 个 最 有 竞 争 力 的 报 价 和 方 案, 否 则 将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3 招 标 适 用 的 法 律 : 本 次 招 标 适 用 的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法 规 4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4.1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条 件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4.2 为 达 到 履 行 本 采 购 合 同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目 的,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必 须 满 足 条 件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4.3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投 标 4.4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主 动 填 报 投 标 之 前 三 年 内 有 无 受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的 处 分 或 处 罚 ( 含 其 授 权 服 务 的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等 ), 如 果 不 主 动 填 报 而 被 发 现 的, 将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从 重 处 理 4.5 不 同 的 投 标 人 之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接 受 作 为 参 与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的 供 应 商 : (1) 彼 此 存 在 投 资 与 被 投 资 关 系 的 ; (2) 彼 此 的 经 营 者 董 事 会 ( 或 同 类 管 理 机 构 ) 成 员 属 于 直 系 亲 属 或 配 偶 关 系 的 4.6 本 项 目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55 纪 律 与 保 密 事 项 5.1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或 以 不 正 当 的 手 段 妨 碍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扰 乱 招 标 市 场, 破 坏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不 得 损 害 采 购 人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向 采 购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5.2 获 得 本 招 标 文 件 者, 应 对 文 件 进 行 保 密, 不 得 用 作 本 次 投 标 以 外 的 任 何 用 途 若 有 要 求, 开 标 后, 投 标 人 应 归 还 招 标 文 件 中 保 密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5.3 由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详 细 资 料 样 品 模 型 模 件 和 所 有 其 他 资 料, 被 视 为 保 密 资 料, 仅 被 用 于 它 所 规 定 的 用 途 除 非 得 到 采 购 人 的 同 意, 不 能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开 标 结 束 后, 应 采 购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归 还 所 有 从 采 购 人 处 获 得 的 保 密 资 料 5.4 除 投 标 人 被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外,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就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也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5.5 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至 授 予 合 同 期 间,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比 较 和 评 价 阶 段,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或 对 采 购 人 的 比 较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决 定 产 生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66 其 它 说 明 8

10 6.1 投 标 费 用 :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自 身 因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递 交 及 其 他 参 加 本 招 标 活 动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采 购 人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6.2 踏 勘 现 场 (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时 间 和 要 求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重 视 和 仔 细 地 进 行 这 种 考 察, 以 便 获 取 那 些 须 投 标 人 自 己 负 责 的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所 有 的 资 料 若 中 标, 这 种 考 察 即 被 认 为 其 结 果 已 在 中 标 文 件 中 得 到 充 分 反 映 考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2)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3) 经 采 购 人 允 许,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采 购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在 考 察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及 其 代 表 必 须 承 担 那 些 进 入 现 场 后, 由 于 他 们 的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 不 管 是 否 致 命 )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费 用,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采 购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 二 ) 招 标 文 件 77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7.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第 一 篇 投 标 邀 请 书 第 二 篇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篇 合 同 条 款 格 式 第 四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第 五 篇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附 件 一 : 评 标 工 作 大 纲 7.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7.3 本 招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词 语 有 如 下 定 义 : (1) 采 购 人 系 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 是 肇 庆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3) 监 管 部 门 系 指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4) 投 标 人 系 指 响 应 招 标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登 记 的 法 人 ; 本 次 招 标 对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5) 中 标 人 系 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推 荐,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获 得 本 项 目 中 标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6) 评 标 委 员 会 系 指 依 法 组 建, 负 责 本 次 招 标 的 评 标 工 作 机 构 (7) 甲 方 系 指 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采 购 人 9

11 (8) 乙 方 系 指 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货 物 和 相 关 服 务 的 公 司 或 实 体 (9) 招 标 文 件 系 指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的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全 部 章 节 和 附 件 (10) 投 标 文 件 系 指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的 全 部 文 件 (11) 书 面 函 件 系 指 手 写 打 字 或 印 刷 的 函 件, 包 括 电 传 电 报 和 传 真 (12) 合 同 系 指 由 本 次 采 购 所 产 生 的 合 同 或 合 约 文 件 (13) 日 期 系 指 公 历 日 (14) 时 间 系 指 北 京 时 间 (15) 货 物 系 指 投 标 人 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其 来 源 地 均 应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或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官 方 贸 易 关 系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及 招 标 货 物 来 源 地 的,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应 是 本 国 货 物,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合 法 生 产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全 新 原 厂 生 产 的 产 品, 并 满 足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所 有 国 内 制 造 的 货 物 必 须 具 备 出 厂 合 格 证 和 相 关 检 测 报 告 ; 所 有 进 口 货 物 必 须 均 为 合 法 正 当 渠 道 进 口 的 且 具 备 原 产 地 证 明 中 国 商 检 证 明 及 合 法 进 货 渠 道 全 套 单 证 在 验 收 货 物 时, 中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上 述 全 部 相 关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16) 服 务 系 指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17) 实 质 性 响 应 系 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要 求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定, 且 没 有 不 利 于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效 果 和 服 务 保 障 的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18)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系 指 影 响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范 围 质 量 和 性 能 或 限 制 了 采 购 人 的 权 力 和 投 标 人 义 务 的 规 定, 而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将 影 响 到 其 它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地 位 7.4 知 识 产 权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使 用 投 标 货 物 资 料 技 术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享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无 偿 使 用 权, 不 会 产 生 因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或 经 济 纠 纷 如 投 标 人 不 拥 有 相 应 的 知 识 产 权, 则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必 须 包 括 合 法 获 取 该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88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8.1 投 标 人 对 本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技 术 和 商 务 的 疑 问, 请 按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载 明 的 邮 政 地 址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或 传 真 等 ( 应 加 盖 公 章 ), 下 同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原 件, 其 它 形 式 无 效 ) 收 到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超 出 上 述 截 止 时 间 提 出 的 任 何 疑 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不 予 答 复 8.2 根 据 需 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可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答 疑 会, 解 答 投 标 人 在 此 之 前 以 书 面 或 当 场 提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要 求, 随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收 受 人 答 疑 或 澄 清 文 件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如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答 疑 或 澄 清 文 件 的 内 容 为 准 8.3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10

12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8.4 招 标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修 改 文 件 或 补 充 文 件 经 确 认 后 与 招 标 文 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投 标 人 有 责 任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99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9.1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无 论 何 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答 复 投 标 人 提 出 澄 清 的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9.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函 件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加 盖 公 章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逾 期 不 提 交 书 面 确 认 的, 视 为 已 确 认 9.3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合 理 的 时 间 考 虑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推 迟 本 项 目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但 应 发 布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100 投 标 使 用 的 文 字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10.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并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附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提 交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所 有 不 完 整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0.2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0.3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10.4 招 标 文 件 中, 如 标 有 的 条 款 均 为 必 须 完 全 满 足 指 标, 投 标 人 须 进 行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人 若 有 一 项 带 的 条 款 未 响 应 或 不 满 足, 将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0.5 招 标 文 件 中, 如 标 有 的 条 款 均 为 评 审 的 重 要 评 分 指 标, 投 标 人 若 有 部 分 条 款 未 响 应 或 不 满 足, 将 导 致 其 响 应 性 评 审 严 重 扣 分 10.6 投 标 人 应 对 投 标 内 容 提 供 完 整 的 详 细 的 清 晰 的 技 术 说 明, 如 投 标 人 对 指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建 议 做 任 何 改 动,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清 楚 地 注 明 ;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对 应 要 求 应 当 给 予 唯 一 的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10.7 投 标 人 响 应 招 标 需 求 应 具 体 明 确, 含 糊 不 清 不 确 切 直 接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伪 造 变 造 证 明 材 料 的, 按 照 不 完 全 响 应 或 完 全 不 响 应 处 理 构 成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移 送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10.8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合 同 不 允 许 实 质 性 偏 离, 否 则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10.9 资 格 文 件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份,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相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不 予 采 信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照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通 知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需 要 核 对 原 件 的 资 料 ( 标 注 的 文 件 ), 包 括 相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合 同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验 收 报 告 等 的 原 件 送 采 购 人 核 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复 印 件 是 否 一 致 投 标 人 的 相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合 同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原 件 复 印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或 提 交 的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一 致 的, 其 投 标 无 效 11

13 10.10 投 标 文 件 按 规 定 加 盖 的 投 标 人 公 章 必 须 为 企 业 法 人 公 章, 且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不 能 以 其 它 业 务 章 或 附 属 机 构 章 代 替 需 签 名 之 处 必 须 由 当 事 人 亲 笔 签 署 11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1.1 投 标 文 件 由 自 查 表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经 济 文 件 组 成, 三 部 分 合 编 成 一 本 文 件 第 一 节 自 查 表 第 二 节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格 式 见 第 五 篇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商 务 部 分 1 投 标 函 ( 格 式 见 附 表 2.1) 2 资 格 声 明 书 ( 格 式 见 附 表 2.2.1) 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格 式 见 附 表 2.2.2)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时 适 用 )( 格 式 见 附 表 2.2.3) 5 投 标 人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其 中 包 括 : A 证 明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条 款 内 容 ; B.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不 限 于 第 四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或 评 分 标 准 和 细 则 评 分 因 素 中 商 务 评 分 内 容 )( 如 有 ); 6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入 情 况 说 明 ( 见 附 表 2.3) 7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2.4.1) 8 投 标 人 业 绩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2.4.2) 9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表 ( 见 附 表 2.4.3) 10 合 同 条 款 响 应 程 度 ( 合 同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 见 附 表 2.4.4) 11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格 式 ( 见 附 表 2.5) 12 项 目 管 理 架 构 格 式 ( 见 附 表 2.6) 13 实 质 性 响 应 条 款 ( 项 ) 响 应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2.7.1) 14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2.7.2) 技 术 部 分 1 项 目 服 务 计 划 ( 见 附 表 3.1) 2 采 购 人 配 合 的 条 件 ( 见 附 表 3.2) 3 主 要 服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3.3) 第 三 节 经 济 文 件 1 投 标 报 价 总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4.1) 2 分 类 报 价 明 细 表 格 式 ( 格 式 自 拟 )( 见 附 表 4.2) 11.2 唱 标 信 封 1) 投 标 报 价 总 表 ( 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复 印,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2) 投 标 函 ( 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复 印,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授 权 证 明 书 (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为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时 适 用 )( 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复 印,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12

14 4)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入 情 况 说 明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5) 投 标 保 证 金 支 付 凭 证 银 行 汇 款 底 单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或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 6) 电 子 文 件 ( 含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CD-R 光 盘 或 U 盘 装 载 ) 11.3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上 述 内 容 1122 投 标 报 价 12.1 本 次 招 标 必 须 对 该 项 目 的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少 报 漏 报 将 导 致 其 无 效 12.2 投 标 人 投 标 总 价 是 以 投 标 人 可 独 立 完 成 本 项 目, 并 在 通 过 准 确 核 算 后, 可 满 足 预 期 实 施 效 果 验 收 标 准 和 符 合 自 身 合 法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所 作 出 的 综 合 性 合 理 最 终 含 税 报 价, 对 在 投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书 中 未 有 明 确 列 述 投 标 方 案 设 计 遗 漏 失 误 市 场 剧 变 汇 率 利 率 因 素 和 不 可 预 见 的 费 用 等 均 视 为 已 完 全 考 虑 到 并 包 括 在 投 标 总 价 之 内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增 加 项 目 正 常 合 法 安 全 运 行 及 使 用 所 必 需 但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列 明 或 包 含 的 内 容 及 费 用,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加 以 详 细 说 明, 如 果 投 标 人 在 中 标 并 签 署 合 同 后, 在 提 供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服 务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任 何 遗 漏, 均 由 中 标 人 免 费 提 供, 采 购 人 将 不 再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对 超 出 常 规 具 有 特 别 意 义 或 会 引 起 竞 争 非 议 的 报 价 须 作 出 特 别 说 明 12.3 投 标 报 价 不 是 唯 一 的 或 不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作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12.4 合 同 项 下, 买 方 需 要 的 服 务 和 附 带 备 品 配 件 所 需 的 费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是 另 外 单 独 报 价 的, 评 分 时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总 价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中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追 加 设 备 费 用 辅 材 费 用 或 其 他 费 用 12.5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最 高 限 价 制 度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能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否 则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报 价 予 以 废 标 12.6 投 标 人 必 须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以 其 它 货 币 标 价 的 投 标 将 予 以 拒 绝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1133 证 明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13.1 根 据 第 13.2 款 规 定,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进 行 投 标 和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3.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履 行 合 同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144 证 明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声 明 文 件 14.1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证 明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货 物 的 合 格 性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声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2 证 明 货 物 和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资 料 14.3 为 说 明 第 14.1 款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注 意 本 招 标 文 件 在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对 服 务 技 术 要 求 所 描 述 的 特 征 或 说 明 等 仅 系 说 明 并 非 进 行 限 制, 投 标 人 按 行 业 技 术 和 以 往 的 服 务 经 验, 投 标 人 可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但 该 替 代 方 案 应 相 当 于 或 优 胜 于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的 规 定, 合 格 优 质 的 完 成 招 标 内 容 和 包 含 的 全 部 实 际 工 序 及 服 务, 以 使 采 购 人 满 意 13

15 1155 投 标 保 证 金 15.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和 缴 纳 方 式 :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5.2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用 于 保 护 本 次 招 标 免 受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引 起 的 风 险, 根 据 第 15.7 款 规 定, 予 以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15.3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方 式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现 金 方 式, 同 时 不 接 受 以 现 金 个 人 帐 户 分 支 机 构 帐 户 转 入 保 证 金 帐 户 的 方 式 ) 提 交, 支 付 人 必 须 为 本 项 目 投 标 人 若 以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方 式 提 交 时 应 在 用 途 栏 注 明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编 号 分 包 编 号 及 名 称 ( 如 有 ), 并 且 确 保 于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户 ( 以 银 行 到 帐 时 间 为 准, 汇 错 帐 号 作 废 标 处 理 ) 未 按 照 上 述 方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为 无 效 予 以 拒 绝 15.4 凡 没 有 根 据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予 以 拒 绝 15.5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三 十 天 内 或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原 额 退 还 ( 以 先 到 的 时 间 为 准, 保 证 金 不 计 利 息 ) 15.6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并 提 供 合 同 及 中 标 服 务 费 支 付 证 明 文 件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 无 息 退 还 ), 中 标 人 逾 期 办 理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承 担 迟 延 退 款 责 任 (1) 中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签 订 了 中 标 合 同 ; (2) 中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支 付 了 中 标 服 务 费 15.7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因 此 而 造 成 采 购 人 的 损 失 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 (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2)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 (3) 中 标 后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规 定 缴 付 中 标 服 务 费 ; (4) 有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1166 投 标 有 效 期 16.1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时 间 短 的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6.2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合 同 失 效 时 同 时 失 效 16.3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往 来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对 于 同 意 该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其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但 将 要 求 其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第 15 款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投 标 保 证 金 延 长 期 内 仍 适 用 1177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17.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正 本 和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副 本 份 数, 每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均 需 编 上 页 次, 装 订 成 册 ( 不 允 许 使 用 活 页 夹 ), 并 要 明 确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发 现 差 异, 以 正 本 为 准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封 入 密 封 完 好 的 信 封 或 包 装, 封 口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7.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须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后 者 须 将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以 书 面 形 式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副 本 文 件 可 由 正 本 文 件 复 印 而 成 17.3 投 标 文 件 须 由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正 式 签 署, 投 标 人 除 可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错 处 作 必 要 修 改 外,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许 有 加 行 涂 抹 或 改 写 任 何 涂 改 或 修 正 ( 如 有 ) 须 由 原 签 署 人 签 字 确 认,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14

16 公 章 17.4 投 标 文 件 的 [ 正 本 ] 及 所 有 [ 副 本 ] 的 封 面 及 骑 缝 均 须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7.5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面 应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日 期 等 17.6 电 子 文 件 用 U 盘 或 CD-R 光 盘 储 存, 并 密 封 于 唱 标 信 封 内 17.7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的 投 标 概 不 接 受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18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 18.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 不 含 唱 标 信 封 ) 一 起 密 封 在 一 个 不 透 明 的 外 层 封 装 中 18.2 唱 标 信 封 应 单 独 密 封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同 提 交 18.3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封 装 标 记 : 外 层 密 封 封 装 表 面 应 正 确 标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项 目 名 称 包 号 ( 如 有 ) 投 标 文 件 名 称 并 注 明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不 得 开 封 ( 在 封 口 位 置 的 封 条 上 标 注 注 明 ), 封 口 位 置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18.4 如 果 因 密 封 封 装 未 按 本 款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导 致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投 标 文 件 误 投 提 前 拆 封 或 错 放 的, 由 投 标 承 担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回 投 标 人 1199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接 收 和 密 封 19.1 投 标 人 代 表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向 采 购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19.2 若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逾 期 或 未 在 指 定 地 点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识 的 ; 投 标 人 代 表 未 准 时 出 席 开 标 会 或 未 按 要 求 签 到 的 ; 19.3 如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在 接 收 标 书 当 天 开 启 时, 须 按 机 密 件 集 中 封 存 在 指 定 的 地 点, 并 由 投 标 人 全 体 见 证 密 封, 开 标 前 再 从 封 标 室 解 封 取 出 19.4 全 体 投 标 人 应 见 证 封 标 及 标 书 的 解 封 取 出 过 程, 如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见 证 封 标 及 标 书 的 解 封 取 出 过 程, 视 同 认 可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存 的 解 封 取 出 过 程 与 结 果 19.5 采 购 人 可 按 照 第 9 款 的 规 定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因 此, 业 已 规 定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义 务 将 按 延 期 后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履 行 2200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根 据 第 19 款 规 定,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任 何 晚 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交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2211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1.1 投 标 人 可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对 其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撤 回, 但 须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21.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通 知 应 按 第 17 款 和 第 18 款 规 定 进 行 准 备 密 封 标 注 和 递 送 21.3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21.4 投 标 人 不 得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第 16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前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第 15.7 款 规 定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 五 ) 开 标 评 标 与 定 标 15

17 2222 开 标 22.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人 代 表 自 愿 出 席 的 情 况 下,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开 标, 出 席 代 表 需 登 记 以 示 出 席 如 投 标 人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不 到 开 标 现 场, 所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22.2 按 照 第 21 款 规 定, 提 交 了 可 接 受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封 22.3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监 督 人 员 将 对 所 有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性 进 行 检 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折 扣 声 明, 以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宣 读 的 结 果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时, 投 标 人 有 权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经 有 关 监 督 人 员 或 公 证 人 员 当 场 核 查 确 认 之 后, 可 重 新 宣 读 其 投 标 文 件 若 投 标 人 现 场 未 提 出 异 议, 则 视 为 投 标 人 确 认 宣 读 的 结 果 22.4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22.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2233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23.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直 至 向 中 标 人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凡 与 审 查 澄 清 评 估 和 比 较 投 标 报 价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意 见 等, 参 与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及 与 评 审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透 露, 否 则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23.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如 果 投 标 人 试 图 在 投 标 文 件 审 查 澄 清 比 较 及 授 予 合 同 方 面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23.3 凡 参 与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均 应 自 觉 接 受 相 关 政 府 采 购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情 况 2244 评 标 委 员 会 24.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的 代 表 和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为 5 人 或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为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专 家 成 员 名 单, 在 开 标 前 一 天 由 相 关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招 标 投 标 规 定 24.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即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响 应 的 依 据 是 招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其 它 证 据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主 要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24.3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得 出 评 审 结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递 交 评 标 报 告 并 依 法 向 采 购 人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24.4 所 有 参 加 评 标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制 定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则 规 定, 遵 守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招 标 投 标 的 保 密 制 度 ; 如 有 违 反 者,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24.5 全 体 参 与 评 标 人 员 : 必 须 遵 守 评 标 纪 律 不 得 泄 密 ; 16

18 必 须 公 正 不 得 循 私 ; 必 须 科 学 不 得 草 率 ; 必 须 客 观 不 得 带 有 成 见 ; 必 须 平 等 不 得 强 加 于 人 ; 必 须 严 谨 不 得 随 意 马 虎 2255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5.1 资 格 性 检 查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人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 详 见 评 标 工 作 大 纲 ) 25.2 符 合 性 检 查 :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 详 见 评 标 工 作 大 纲 ) 226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6.1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期 间,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动 议, 评 标 委 员 会 书 面 发 出 澄 清 通 知,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出 澄 清 26.2 投 标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内 容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澄 清 中 的 承 诺 性 意 思 表 示 在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均 对 投 标 人 有 约 束 力 除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评 标 中 发 现 算 术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后 要 求 投 标 人 以 澄 清 形 式 进 行 的 核 实 和 确 认 外, 澄 清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超 出 部 分 不 作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的 依 据 除 上 述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接 收 来 自 评 审 现 场 以 外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文 件 资 料 除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动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外, 评 标 定 标 期 间, 任 何 投 标 人 均 不 得 就 与 其 投 标 相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与 评 标 委 员 会 联 系 26.3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均 应 当 阅 读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但 应 独 立 参 考 澄 清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整 个 澄 清 的 过 程 不 得 存 在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现 象 26.4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符 合 性 审 查 标 准 予 以 拒 绝,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2277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比 较 和 评 价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比 较 和 评 价, 包 括 技 术 商 务 的 详 细 评 审 ( 详 见 评 标 工 作 大 纲 ) 2288 评 标 原 则 及 方 法 28.1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实 信 用 的 评 标 原 则, 严 格 评 审 28.2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评 标 准 则 是 :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评 标 委 员 会 没 有 义 务 必 须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28.3 具 体 评 标 方 法 ( 详 见 评 标 工 作 大 纲 ) 29 定 标 17

19 29.1 采 购 人 确 认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评 标 结 果 后, 由 采 购 人 对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和 履 约 能 力 进 行 再 次 审 查, 凡 发 现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将 移 交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 (1)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 (2)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 (3)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其 他 投 标 人 恶 意 串 通 的 ; (4)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5)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与 采 购 单 位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 (6)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29.2 投 标 人 有 前 款 (1) 至 (5) 项 情 形 之 一 的, 中 标 无 效 29.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将 评 标 推 荐 意 见 及 招 标 结 果 确 认 书 送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依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发 布 媒 体 登 载 采 购 信 息 3300 资 格 后 审 30.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应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组 织 资 格 后 审, 对 所 选 择 的 提 交 了 响 应 性 的 综 合 评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是 否 有 资 格 能 圆 满 地 履 行 合 同 作 出 资 格 后 审 确 认 30.2 审 查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和 资 格 后 审 认 为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资 料, 包 括 有 关 验 收 报 告 业 绩 合 同 的 真 实 性, 对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等 进 行 审 查 如 发 现 投 标 人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将 追 究 其 责 任 30.3 如 果 审 查 通 过, 则 将 合 同 授 予 该 投 标 人 ; 如 果 审 查 没 有 通 过,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在 此 情 况 下, 将 对 下 一 个 综 合 评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的 能 力 做 类 似 的 审 查 或 重 新 招 标 3311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采 购 人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31.1 在 授 予 合 同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采 购 人 仍 保 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宣 布 招 标 程 序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无 需 向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322 中 标 通 知 32.1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期 满 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中 标 人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接 受 3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的 同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通 知 落 选 的 投 标 人 其 投 标 文 件 未 被 接 受 而 不 提 原 因 32.3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33 废 标 的 认 定 33.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33.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33.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18

20 33.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六 ) 授 予 合 同 3344 授 予 合 同 的 准 则 34.1 除 第 30 款 规 定 外, 采 购 人 将 合 同 授 予 其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并 且 能 承 诺 履 行 合 同, 对 采 购 人 最 为 有 利 的 投 标 人 34.2 采 购 人 依 法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3355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35.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通 知 中 标 人 中 标 时, 将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合 同 格 式 ( 包 括 双 方 之 间 的 有 关 协 议 ) 给 中 标 人 35.2 中 标 人 在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应 派 授 权 代 表 前 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注 明 的 地 点 与 采 购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定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合 同 签 订 内 容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5.3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一 份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5.4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35.5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35.3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3366 中 标 服 务 费 36.1 中 标 人 应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前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中 标 服 务 费 收 费 的 依 据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标 服 务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36.2 中 标 服 务 费 只 收 现 金 银 行 转 帐 或 电 汇 36.3 中 标 人 如 未 按 第 36.1 款 第 36.2 款 规 定 办 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6.4 中 标 服 务 费 不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单 列 37. 采 购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变 更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数 量 的 权 利 37.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投 标 资 料 表 规 19

21 定 的 幅 度, 以 中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的 单 价 进 行 计 算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35.3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38. 发 票 38.1 该 项 目 获 得 中 标 的 中 标 人 在 执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向 采 购 人 出 具 的 发 票 必 须 是 由 中 标 人 开 具, 不 得 以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名 义 出 具 39. 质 疑 39.1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20

22 第 三 篇 合 同 条 款 格 式 ( 仅 供 参 考, 最 终 以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准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书 合 同 编 号 : 项 目 编 号 : YLZB

23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甲 方 ( 需 方 ): 合 同 编 号 : 乙 方 ( 供 方 ): 签 约 地 点 : 甲 乙 双 方 就 货 物 的 供 应 及 相 关 服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 项 目 编 号 :YLZB ) 乙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承 诺,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条 款 : 一 合 同 金 额 合 同 金 额 为 ( 大 写 ): 元 ( 元 ) 人 民 币 二 服 务 范 围 甲 方 聘 请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三 甲 方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四 服 务 年 限 项 目 完 成 期 :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15 天 内 ( 具 体 时 间 按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执 行 ) 五 付 款 方 式 本 项 目 款 项 以 人 民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并 开 具 完 税 发 票 给 甲 方 后,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65%, 该 项 目 平 台 搭 建 完 成 初 验 通 过 后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30%, 全 部 验 收 完 成 后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 六 七 八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保 密 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损 失 1.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并 且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 的 违 约 金 2.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提 供 服 务,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数 额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个 月 以 上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的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3.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接 受 服 务, 到 期 拒 付 服 务 款 项 的,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本 合 同 总 的 % 的 违 约 金 甲 方 人 逾 期 付 款, 则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向 乙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22

24 4. 其 它 违 约 责 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处 理 九 争 议 的 解 决 1.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如 双 方 不 能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十 不 可 抗 力 1.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日 内 向 对 方 通 报, 以 减 轻 可 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取 得 有 关 机 构 的 不 可 抗 力 证 明 或 双 方 谅 解 确 认 后,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或 修 订 合 同, 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十 一 税 费 1.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十 二 其 它 1.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为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所 有 经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3. 如 一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有 变 更, 应 在 变 更 当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十 三 合 同 生 效 : 1. 本 合 同 在 甲 乙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2.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签 约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约 时 间 : 年 月 日 23

25 第 四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一 投 标 人 及 所 投 货 物 的 资 格 要 求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法 人, 投 标 时 提 交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3 投 标 人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投 标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投 标, 但 联 合 体 成 员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2 家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 4 投 标 人 代 表 若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二 采 购 内 容 一 览 表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项 目 完 成 期 交 货 地 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项 目 1 批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15 天 内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叁 拾 万 元 整 ) 备 注 : 本 项 目 为 一 个 整 体,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本 项 目 整 体 进 行 投 标, 不 能 只 对 其 中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三 设 备 详 细 技 术 参 数 及 配 置 要 求 1 项 目 需 求 概 述 1.1 项 目 背 景 2015 年 12 月, 我 省 启 动 了 广 东 省 数 字 证 书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项 目 的 建 设, 实 现 全 省 电 子 认 证 机 构 的 互 联 互 通, 实 现 以 信 任 列 表 技 术 为 核 心 的 电 子 认 证 机 构 的 互 联 互 通 ; 在 互 联 互 通 基 础 上, 建 设 全 省 统 一 的 数 字 证 书 库, 实 现 全 省 统 一 的 交 叉 认 证, 一 证 通 行 同 时 整 合 珠 三 角 部 分 地 市 交 叉 认 证 子 平 台, 实 现 省 市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的 对 接 和 联 动, 为 省 直 单 位 提 供 电 子 签 章 电 子 凭 证 等 服 务, 实 现 网 办 业 务 无 纸 化 申 报 无 纸 化 受 理 无 纸 化 审 批 和 无 纸 化 反 馈 随 着 肇 庆 市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业 务 信 息 化 程 度 的 加 深, 众 多 电 子 政 务 系 统 都 迫 切 希 望 能 够 接 入 基 于 数 字 证 书 的 电 子 认 证 体 系, 解 决 目 前 业 务 中 存 在 的 身 份 认 证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完 整 性 和 不 可 抵 赖 性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实 现 各 电 子 政 务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的 互 联 互 通 信 息 共 享 业 务 整 合 1.2 项 目 目 标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的 建 设, 首 要 任 务 是 基 于 省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的 证 书 标 准 规 范 和 应 用 标 准 规 范, 实 现 基 于 数 字 证 书 的 身 份 认 证 功 能 ; 兼 容 多 家 CA 证 书, 让 不 同 CA 机 构 颁 发 的 证 书 能 够 在 多 应 用 中 使 用 ; 为 了 推 动 证 书 用 户 的 全 省 一 证 通 行, 让 用 户 持 第 三 方 数 字 证 书 通 过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能 到 省 平 台 和 其 它 地 市 中 漫 游 使 用, 要 实 现 与 省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的 对 接 ; 同 时 为 了 促 进 个 人 数 字 证 书 在 肇 庆 市 电 子 政 务 领 域 的 应 用, 实 现 第 三 方 网 银 证 书 用 户 在 政 府 部 门 业 务 事 项 的 网 上 办 理 与 省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对 接 24

26 省 数 字 证 书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是 广 东 省 统 一 建 设 的 互 联 互 通 的 数 字 证 书 应 用 平 台, 为 省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提 供 身 份 认 证 数 据 签 名 电 子 签 章 等 服 务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应 当 与 省 平 台 进 行 对 接, 对 接 后 实 现 其 它 地 市 的 数 字 证 书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肇 庆 分 中 心 访 问 肇 庆 市 的 相 关 业 务 系 统, 进 行 身 份 认 证 登 录 电 子 签 名 等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遵 循 广 东 省 省 数 字 证 书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统 一 标 准 肇 庆 分 中 心 作 为 广 东 省 数 字 证 书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的 分 中 心, 应 该 遵 循 广 东 省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的 相 关 建 设 标 准, 主 要 包 括 与 省 平 台 统 一 的 数 字 证 书 接 口 规 范 电 子 签 章 标 准 规 范 文 档 格 式 规 范 同 时 要 遵 守 国 家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电 子 政 务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等 兼 容 多 家 CA 证 书, 实 现 互 操 作 目 前 我 市 各 电 子 政 务 环 境 中 使 用 的 数 字 证 书 大 多 是 省 内 三 家 CA 中 心 签 发, 不 同 CA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只 能 在 特 定 的 应 用 中 使 用 我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与 省 平 台 对 接 之 后, 接 入 分 中 心 平 台 的 应 用 兼 容 多 家 CA 证 书, 实 现 我 市 用 户 数 字 证 书 的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让 用 户 的 数 字 证 书 可 以 在 多 个 应 用 中 进 行 登 录 使 用 实 现 数 字 证 书 应 用 接 口 的 标 准 化, 可 以 在 保 障 不 对 CA 系 统 改 动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数 字 证 书 系 统 之 间 的 互 操 作 证 书 漫 游 使 用, 实 现 全 省 通 行 其 他 地 市 数 字 证 书 用 户 不 仅 可 以 在 本 地 的 应 用 系 统 中 使 用, 也 可 以 在 省 平 台 的 辅 助 下 实 现 数 字 证 书 在 我 市 的 应 用 系 统 中 使 用, 即 证 书 漫 游 服 务 用 户 通 过 我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和 省 平 台 实 现 一 证 在 手, 全 省 通 行 我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是 广 东 省 数 字 证 书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的 延 伸, 原 则 上 不 配 备 密 钥 生 产 与 管 理 系 统 和 证 书 签 发 系 统, 与 广 东 省 省 级 单 位 共 享 同 一 个 安 全 支 撑 平 台 信 任 源 ( 根 ) 因 此 我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不 直 接 与 CA 中 心 系 统 对 接, 而 是 通 过 省 平 台 实 现 互 联, 为 我 市 证 书 用 户 提 供 数 字 证 书 申 请 注 册 审 核 签 发 注 销 更 新 挂 失 和 状 态 验 证 等 一 站 式 服 务, 实 现 电 子 政 务 应 用 系 统 对 用 户 的 管 理 与 数 字 证 书 同 步 互 动, 一 证 通 行 肇 庆 市 证 书 应 用 支 撑 兼 容 多 家 网 银 证 书 随 着 政 府 部 门 业 务 信 息 化 程 度 的 加 深, 肇 庆 市 众 多 电 子 政 务 系 统 都 迫 切 希 望 能 够 接 入 可 信 的 数 字 证 书 用 户, 以 扩 大 业 务 范 围 ; 兼 容 网 银 证 书 之 后, 不 仅 为 数 字 证 书 用 户 增 加 了 丰 富 的 应 用, 方 便 了 证 书 用 户 进 行 电 子 政 务 商 务 活 动, 同 时 为 各 种 应 用 提 供 了 可 信 的 用 户 实 现 基 于 数 字 证 书 的 统 一 认 证 当 前 肇 庆 市 多 数 业 务 系 统 还 采 用 传 统 账 号 + 密 码 方 式 登 录,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不 利 于 推 动 电 子 政 务 的 各 项 工 作 改 变 之 前 用 户 输 入 用 户 名 + 密 码 登 陆 应 用 系 统 的 方 式, 采 用 以 USB Key IC 卡 SDKey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数 字 证 书, 实 现 用 户 身 份 安 全 认 证 考 虑 到 我 市 的 电 子 政 务 应 用 系 统 数 量 众 多, 架 构 复 杂, 因 此, 25

27 必 须 实 现 数 字 证 书 的 身 份 认 证 服 务, 为 应 用 系 统 快 速 接 入 和 部 署 数 字 证 书 的 身 份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支 撑 2 平 台 建 设 内 容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是 省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在 地 市 的 延 伸, 遵 循 省 平 台 的 相 关 建 设 标 准, 包 括 全 省 统 一 的 数 字 证 书 交 叉 认 证 接 口 规 范 电 子 签 章 应 用 接 口 规 范 等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的 内 容 包 括 软 件 产 品 采 购 应 用 系 统 开 发 和 第 三 方 系 统 对 接, 保 修 一 年 2.1 软 件 产 品 采 购 统 一 登 录 组 件 统 一 登 录 组 件 的 功 能 是 实 现 肇 庆 市 证 书 用 户 的 身 份 认 证, 要 负 责 与 省 平 台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服 务 对 接, 作 为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本 地 化 身 份 认 证 服 务 节 点 主 要 功 能 要 求 : 1) 引 导 用 户 去 相 应 的 身 份 验 证 系 统 进 行 身 份 验 证 ; 2) 完 成 用 户 的 PKI/CA 认 证 ; 3) 获 取 用 户 的 身 份 证 明 ; 4) 验 证 接 入 应 用 系 统 的 合 法 性 ; 5) 验 证 接 入 应 用 系 统 请 求 的 用 户 信 息 资 源 的 范 围 ; 6) 向 应 用 系 统 提 交 用 户 信 息 资 源 电 子 签 名 应 用 接 口 开 发 包 电 子 签 名 应 用 接 口 开 发 包 主 要 向 应 用 系 统 提 供 电 子 签 名 应 用 支 撑, 向 应 用 系 统 提 供 应 用 程 序 开 发 接 口 功 能 要 求 : 1) 开 发 包 要 求 屏 蔽 基 础 算 法 复 杂 性 ; 2) 开 发 包 满 足 平 台 无 关 性 和 开 发 / 运 行 高 效 性 的 要 求 ; 3) 开 发 包 所 提 供 的 接 口 可 根 据 实 际 环 境 选 择 算 法 ; 4) 开 发 包 需 要 提 供 标 准 化 的 数 字 证 书 签 名 验 证 加 解 密 接 口 2.2 应 用 系 统 开 发 交 叉 认 证 接 入 网 关 交 叉 认 证 接 入 网 关 是 肇 庆 市 分 中 心 与 省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进 行 信 息 交 互 的 系 统, 主 要 负 责 完 成 用 户 证 书 信 息 的 同 步 平 台 接 入 服 务 黑 名 单 同 步 和 地 市 用 户 身 份 漫 游 等 功 能 功 能 要 求 : 1) 完 成 我 市 分 中 心 数 字 证 书 用 户 注 册 到 省 平 台 ; 2) 完 成 已 漫 游 到 我 市 用 户 信 息 与 省 平 台 的 同 步 ; 3) 完 成 数 字 证 书 黑 名 单 的 同 步 ; 26

28 4) 完 成 肇 庆 分 中 心 在 省 平 台 的 接 入 注 册 ; 2.3 第 三 方 系 统 对 接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建 设 完 成 之 后 向 全 市 各 应 用 单 位 提 供 基 于 数 字 证 书 的 身 份 认 证 接 入 服 务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标 准 简 便 的 应 用 系 统 对 接 改 造 方 案 及 技 术 支 持, 让 应 用 系 统 无 需 进 行 深 度 的 系 统 改 造 就 可 以 快 速 接 入 数 字 证 书 登 录 认 证 功 能 2.4 兼 容 性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承 诺 拟 建 平 台 相 关 的 软 件 系 统 与 广 东 省 数 字 证 书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保 持 兼 容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采 购 人 将 对 中 标 人 拟 建 平 台 相 关 的 软 件 系 统 与 广 东 省 数 字 证 书 交 叉 认 证 平 台 进 行 兼 容 性 测 试, 兼 容 性 测 试 不 通 过 的, 废 除 中 标 人 中 标 资 格, 并 追 究 中 标 人 责 任 2.5 为 确 保 投 标 人 所 投 的 系 统 安 装 部 署 环 境 符 合 甲 方 目 前 机 房 现 场 安 装 环 境, 本 项 目 要 求 投 标 人 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 对 项 目 实 施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 联 系 人 : 高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采 购 人 盖 章 确 认 的 现 场 踏 勘 参 与 证 明 函 原 件 3 项 目 实 施 要 求 3.1 实 施 计 划 及 报 告 中 标 人 应 制 订 详 实 可 行 的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和 项 目 时 间 表 中 标 人 每 周 应 提 交 工 作 实 施 计 划 和 进 展 报 告 3.2 项 目 组 织 及 人 员 要 求 为 使 工 程 按 质 按 量 按 时 及 有 序 实 施, 中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还 必 须 建 立 一 个 完 善 和 稳 定 的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3.3 项 目 文 档 要 求 采 购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要 求 对 项 目 文 档 进 行 管 理 投 标 人 应 配 合 采 购 人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并 应 设 置 专 人 在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对 文 档 进 行 检 查 和 管 理 项 目 文 档 的 收 集 整 理 规 定 应 与 项 目 建 设 进 程 同 步 实 施 3.4 测 试 安 装 及 培 训 要 求 (a) 开 发 要 求 系 统 开 发 工 作 应 严 格 遵 照 国 家 软 件 工 程 规 范 和 普 遍 使 用 的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并 根 据 开 发 进 度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开 发 文 档 (b) 测 试 要 求 系 统 开 发 完 成, 中 标 人 应 制 定 测 试 方 案, 要 按 照 用 户 实 际 要 求 的 基 本 功 能 以 及 标 书 中 要 求 的 系 统 指 标 进 行 测 试 (c) 安 装 调 试 中 标 人 应 根 据 采 购 人 的 软 硬 件 环 境, 安 装 部 署 应 用 软 件, 安 装 预 发 布 测 试 系 统 (d) 项 目 培 训 要 求 27

29 (1) 中 标 人 必 须 根 据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应 用 软 件 技 术 和 系 统 操 作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包 括 为 采 购 人 和 操 作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有 关 应 用 软 件 的 操 作 培 训 课 程, 培 训 应 该 在 本 期 项 目 验 收 完 成 前 进 中 标 人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出 全 面 详 细 的 培 训 课 程 以 及 时 间 表 交 给 采 购 人, 并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征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后 实 施 (2) 中 标 人 应 提 供 面 向 系 统 管 理 员 的 应 用 软 件 系 统 结 构 配 置 及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中 标 人 将 详 细 的 培 训 课 程 以 及 时 间 表 交 给 采 购 人, 最 后 以 采 购 人 认 可 为 准 (3) 对 于 所 有 培 训,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应 派 出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资 格 和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的 辅 导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培 训 所 使 用 的 语 言 应 该 是 中 文 (4) 需 针 对 用 户 按 照 不 同 的 角 色 按 照 不 同 的 培 训 课 程, 如 系 统 管 理 员 数 据 维 护 人 员 普 通 用 户 领 导 等 角 色, 安 排 不 同 的 培 训 课 程 (5)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须 提 供 详 细 的 培 训 计 划, 明 确 培 训 目 的 及 要 达 到 的 培 训 效 果 (6) 培 训 费 用 计 入 总 价 4 验 收 要 求 1 初 验 : 中 标 人 在 项 目 实 施 完 成 后, 由 采 购 人 组 织 初 验 2 中 标 人 应 负 责 在 项 目 初 验 时 依 照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要 求 提 交 项 目 的 全 部 设 计 文 档 说 明 书 安 装 手 册 项 目 管 理 和 质 量 报 告 等 文 档 交 付 采 购 人 3 中 标 人 应 负 责 在 项 目 初 验 前 将 项 目 开 发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全 部 各 种 相 关 各 阶 段 文 档 整 理 好, 提 交 电 子 文 件 和 装 订 本 文 件, 提 交 运 行 稳 定 可 靠 的 系 统 及 其 安 装 程 序 4 对 整 个 项 目 的 初 验 包 括 检 查 是 否 实 现 了 采 购 人 在 标 书 中 所 要 求 的 功 能, 是 否 与 中 标 人 提 出 的 解 决 方 案 中 既 定 目 标 功 能 完 全 一 致 5 本 项 目 的 最 终 验 收 由 采 购 人 组 织 专 家 组 中 标 人 共 同 进 行 5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质 保 要 求 : 本 项 目 招 标 要 求 免 费 保 修 一 年 一 年 保 修 期 内, 所 有 软 件 系 统 的 维 修 均 为 免 费 系 统 故 障 报 修 的 响 应 时 间 :7*24 小 时 电 话 支 持 若 电 话 支 持 中 无 法 解 决, 则 派 遣 工 程 师 到 达 现 场 进 行 维 护, 工 作 日 4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非 工 作 日 8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保 修 期 内, 所 有 软 件 维 护 服 务 均 为 免 费, 均 不 再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保 修 期 内, 提 供 一 年 4 次 的 系 统 定 期 巡 视 检 查 BUG 修 复 等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6 付 款 方 式 本 项 目 款 项 以 人 民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并 开 具 完 税 发 票 给 甲 方 后,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65%, 该 项 目 平 台 搭 建 完 成 初 验 通 过 后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30%, 全 部 验 收 完 成 后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 28

30 第 五 篇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一 节 自 查 表 目 录 第 二 节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1 投 标 函 ( 格 式 见 附 表 2.1) 2 资 格 声 明 书 ( 格 式 见 附 表 2.2.1) 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格 式 见 附 表 2.2.2)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时 适 用 )( 格 式 见 附 表 2.2.3) 5 投 标 人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其 中 包 括 : A 证 明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条 款 内 容 ; B.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不 限 于 第 四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或 评 分 标 准 和 细 则 评 分 因 素 中 商 务 评 分 内 容 )( 如 有 ); 6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入 情 况 说 明 ( 见 附 表 2.3) 7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2.4.1) 8 投 标 人 业 绩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2.4.2) 9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表 ( 见 附 表 2.4.3) 10 合 同 条 款 响 应 程 度 ( 合 同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 见 附 表 2.4.4) 11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格 式 ( 见 附 表 2.5) 12 项 目 管 理 架 构 格 式 ( 见 附 表 2.6) 12 实 质 性 响 应 条 款 ( 项 ) 响 应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2.7.1) 14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2.7.2) 技 术 部 分 1 项 目 服 务 计 划 ( 见 附 表 3.1) 2 采 购 人 配 合 的 条 件 ( 见 附 表 3.2) 3 主 要 服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3.3) 第 三 节 经 济 文 件 1 投 标 报 价 总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4.1) 2 分 类 报 价 明 细 表 格 式 ( 格 式 自 拟 )( 见 附 表 4.2) 注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以 下 文 件 的 要 求 格 式 内 容, 顺 序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请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否 则 可 能 将 影 响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2. 唱 标 信 封 另 单 独 分 装, 按 以 下 顺 序 装 订 : 29

31 1) 投 标 报 价 总 表 ( 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复 印,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2) 投 标 函 ( 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复 印,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授 权 证 明 书 (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为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时 适 用 )( 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复 印,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4)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入 情 况 说 明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5) 投 标 保 证 金 支 付 凭 证 银 行 汇 款 底 单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或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 6) 电 子 文 件 ( 含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CD-R 光 盘 或 U 盘 装 载 ) 30

32 第 一 节 自 查 表 资 格 性 检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1.1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评 审 内 容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自 查 结 论 证 明 资 料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元 整 ( 元 ) 交 纳 凭 证 ) ( 转 帐 汇 款 凭 证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准 入 条 件 (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 请 投 标 人 按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条 件 内 容 填 写 其 他 要 求 按 投 标 资 料 清 单 中 规 定 提 供 必 须 提 交 的 文 件 资 料 投 标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在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未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并 受 过 处 罚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报 价 投 标 有 效 期 服 务 年 限 质 量 保 证 期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号 参 数 的 合 同 要 求 技 术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号 参 数 的 技 术 要 求 商 务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号 参 数 的 商 务 要 求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报 价 要 求 报 价 方 案 是 唯 一 确 定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其 它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不 通 过 页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投 标 人 合 格 性 和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在 对 应 的 打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1

33 1.2 评 审 项 目 投 标 资 料 表 评 审 分 项 评 审 细 则 证 明 文 件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2

34 第 二 节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商 务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附 表 2.1 投 标 函 格 式 投 标 函 致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贵 方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YLZB ) 的 投 标 邀 请, 我 方 ( 投 标 人 名 称 ) 作 为 投 标 人 正 式 授 权 ( 授 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 代 表 我 方 进 行 有 关 本 次 投 标 的 一 切 事 宜 在 此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已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密 封 封 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内 容 : (1) 唱 标 信 封 一 份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编 制 ); (2) 投 标 文 件 含 自 检 表 经 济 文 件 和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 (3) 电 子 文 件 份 ; 我 方 已 完 全 明 白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要 求, 并 重 申 以 下 几 点 : ( ) 我 方 决 定 参 加 项 目 编 号 为 YLZB 项 目 的 投 标 ; ( 二 )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报 价 ( 详 见 投 标 报 价 表 ); ( 三 )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自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后 90 天 有 效, 如 中 标, 有 效 期 将 延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 ( 四 ) 我 方 已 详 细 阅 读 并 研 究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包 括 修 正 文 答 疑 纪 要 澄 清 补 充 通 知 ( 如 有 ) 和 所 有 已 提 供 的 参 考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附 件, 我 们 完 全 清 晰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不 存 在 任 何 含 糊 不 清 和 误 解 之 处, 我 方 同 意 放 弃 在 此 方 面 提 出 含 糊 意 见 或 误 解 的 一 切 权 力 ; ( 五 ) 我 方 明 白 并 愿 意 在 规 定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日 期 之 后,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内 撤 回 投 标,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贵 方 没 收 ; ( 六 )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提 供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数 据 或 信 息 ; ( 七 ) 我 方 完 全 服 从 和 尊 重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作 的 评 定 结 果, 我 方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或 任 何 贵 方 可 能 收 到 的 报 价 ; ( 八 ) 我 方 如 果 中 标, 将 保 证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以 及 答 疑 纪 要 澄 清 补 充 通 知 等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书 ( 如 有 ) 中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按 质 按 量 按 期 完 成 合 同 书 中 的 全 部 任 务 ; 其 中 投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为 : ( 九 ) 所 有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函 件 请 发 往 下 列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代 表 姓 名 : 传 真 : 职 务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3

35 附 表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书 格 式 资 格 声 明 书 致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响 应 你 方 组 织 的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项 目 的 招 标 [ 项 目 编 号 为 :YLZB ], 我 方 愿 参 与 投 标 我 方 作 为 ( 投 标 人 名 称 ) 是 在 法 律 财 务 和 运 作 上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投 标 人, 提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全 部 说 明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我 方 理 解 你 方 可 能 还 要 求 提 供 更 进 一 步 的 资 格 资 料, 并 愿 意 应 你 方 的 要 求 提 交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及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活 动 及 涉 嫌 违 规 行 为, 并 没 有 因 而 被 有 关 部 门 警 告 或 处 分 的 记 录 投 标 人 :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法 定 地 址 : 邮 编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签 字 人 姓 名 ( 印 刷 体 ). 电 话 : 传 真 : 34

36 附 表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致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同 志,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进 口 物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码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投 标 人 务 必 提 供 下 列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5

37 附 表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时 适 用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致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兹 授 权 同 志, 为 我 方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及 办 理 其 他 事 务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授 权 单 位 :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名 亲 笔 或 盖 私 章 ) 签 发 日 期 : 年 月 日 有 效 期 限 : 至 年 月 日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进 口 物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码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4. 授 权 权 限 :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与 上 述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响 应, 负 责 提 供 与 签 署 确 认 一 切 文 书 资 料, 以 及 向 贵 方 递 交 的 任 何 补 充 承 诺 5. 有 效 期 限 : 与 本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本 单 位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6. 投 标 签 字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则 本 表 不 适 用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投 标 人 务 必 提 供 下 列 附 件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6

38 附 表 2.3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入 情 况 说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入 情 况 说 明 致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单 位 已 按 肇 庆 市 交 叉 认 证 分 中 心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YLZB ) 的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于 年 月 日 前 以 ( 付 款 形 式 ) 方 式 汇 入 指 定 帐 户 ( 帐 户 名 称 :, 帐 号, 开 户 银 行 : ) 本 单 位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汇 款 情 况 :( 详 见 附 件 - 投 标 保 证 金 进 帐 单 ) 汇 出 时 间 : 年 月 日 ; 汇 款 金 额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 小 写 : 元 ), 汇 款 帐 户 名 称 : ( 必 须 是 投 标 时 使 用 的 帐 户 名 ) 帐 号 : ( 必 须 是 投 标 时 使 用 的 帐 号 ) 开 户 银 行 : 省 市 本 单 位 谨 承 诺 上 述 资 料 是 正 确 真 实 的, 如 因 上 述 证 明 与 事 实 不 符 导 致 的 一 切 损 失, 本 单 位 保 证 承 担 赔 偿 等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回 时, 请 按 上 述 资 料 退 回 ( 单 位 公 章 ) 年 月 日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地 址 : 联 系 人 : 单 位 电 话 : 联 系 人 手 机 : 附 : 我 方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款 凭 证 ( 粘 贴 汇 款 单 或 转 账 凭 证 复 印 件, 并 在 骑 缝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或 是 直 接 把 转 账 凭 证 复 印 到 此 张 纸 上 ) 37

39 附 表 2.4 证 明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格 式 附 表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格 式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单 位 名 称 电 话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地 址 传 真 被 授 权 人 职 务 一 单 位 简 历 及 隶 属 关 系 职 工 总 数 人 单 位 优 势 及 特 长 营 业 额 实 现 利 润 二 单 位 概 况 流 动 资 金 固 定 资 产 ( 万 元 ) 原 值 : 净 值 : 万 元 上 一 年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主 要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M 2 3. 三 其 它 近 3 年 完 成 及 正 在 执 行 的 合 同 中 发 生 的 由 于 投 标 人 违 约 或 部 份 违 约 而 引 起 诉 讼 和 受 到 索 赔 的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及 结 果 ( 须 如 实 填 写, 若 对 此 进 行 隐 瞒, 而 后 又 被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现, 或 被 他 人 举 证 成 立, 其 投 标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 如 有 名 称 变 更 ( 非 因 该 单 位 出 现 了 与 资 格 预 审 ( 如 果 经 此 程 序 ) 时 的 营 业 性 质 的 根 本 改 变 以 至 不 再 满 足 本 次 招 标 的 要 求 ), 说 明 原 名 称 因 何 种 原 因 变 更 为 现 名 称, 并 提 供 由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变 更 证 明 文 件 注 :1. 文 字 描 述 : 单 位 性 质 发 展 历 程 经 营 规 模 及 服 务 理 念 主 营 产 品 技 术 力 量 等 2. 图 片 描 述 : 经 营 场 所 主 要 或 关 键 产 品 介 绍 生 产 场 所 及 工 艺 流 程 等 3. 如 投 标 人 此 表 数 据 有 虚 假, 一 经 查 实,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8

40 附 表 投 标 人 业 绩 表 格 式 投 标 人 需 按 时 间 段 列 出 2010 年 内 所 完 成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投 标 人 业 绩 表 年 份 年 年 年 合 同 数 量 ( 宗 数 ) 合 同 总 价 ( 人 民 币 ) 用 户 : 电 话 : 联 系 人 : 用 户 : 电 话 : 联 系 人 : 用 户 : 电 话 : 联 系 人 : 主 要 用 户 名 称 及 其 联 系 电 话 用 户 : 电 话 : 联 系 人 : 用 户 : 电 话 : 联 系 人 : 用 户 : 电 话 : 联 系 人 : 用 户 : 电 话 : 联 系 人 : 用 户 : 电 话 : 联 系 人 : 用 户 : 电 话 : 联 系 人 : 注 :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表 列 项 目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为 准 2. 以 上 业 绩 必 须 可 靠 真 实 若 中 标, 采 购 人 有 权 对 以 上 合 同 原 件 进 行 核 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9

41 附 表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表 格 式 投 标 人 需 提 交 近 两 年 (2013 年 2014 年 ) 时 段 的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 损 益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 近 2 年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表 年 度 总 资 产 ( 元 ) 净 资 产 ( 元 ) 年 营 业 额 ( 元 ) 年 净 利 润 ( 元 ) 总 计 注 : 如 投 标 人 此 表 数 据 有 虚 假, 一 经 查 实 该 项 评 分 为 0 分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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