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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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補 充 保 險 費 扣 繳 作 業 補 充 保 險 費 申 報 及 常 見 錯 誤 4 5 承 保 業 務 網 路 服 務 專 區 投 保 單 位 免 憑 證 下 載 簡 介 全 民 健 保 健 康 存 摺 簡 介

2 補 充 保 險 費 扣 繳 作 業 2

3 補 充 保 險 費 項 目 補 充 保 險 費 (7 項 ) 投 保 單 位 ( 34) ( 投 保 單 位 每 月 支 付 薪 資 所 得 總 額 - 受 僱 員 工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 x 2% 保 險 對 象 ( 31) 高 額 奬 金 兼 職 所 得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股 利 所 得 利 息 所 得 租 金 收 入 X 2%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3

4 補 充 保 費 扣 繳 步 驟 1 計 算 補 充 保 費 列 印 繳 款 單 1. 投 保 單 位 ( 雇 主 ):( 單 位 薪 資 總 額 - 受 僱 者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2% 2. 保 險 對 象 : 獎 金 兼 職 所 得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股 利 所 得 利 息 所 得 租 金 收 入 1. 網 路 版 2. 單 機 版 3. 電 話 或 臨 櫃 服 務 期 4 限 內 繳 納 5 申 報 明 細 資 料 1.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繳 費 2. 便 利 商 店 臨 櫃 繳 費 3.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4. 網 際 網 路 繳 費 ( 網 路 版 ) 5. 約 定 委 託 取 款 轉 帳 繳 納 補 充 保 險 費 ( 單 次 )( 網 路 版 ) 1. 按 月 申 報 2. 年 度 申 報 ( 保 險 對 象 各 類 所 得 須 申 報 扣 繳 明 細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4

5 投 保 單 位 補 充 保 險 費 自 行 計 算 雇 主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之 方 式 ( 34) 第 一 類 第 一 目 至 第 三 目 被 保 險 人 之 投 保 單 位, 每 月 支 付 之 薪 資 所 得 總 額 逾 其 受 僱 者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時, 應 按 其 差 額 及 其 前 條 比 率 計 算 應 負 擔 之 補 充 保 險 費, 併 同 其 依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按 月 繳 納 無 上 下 限 按 月 繳 納 不 需 申 報 ( 投 保 單 位 每 月 支 付 薪 資 所 得 總 額 - 受 僱 員 工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 x 2%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5

6 薪 資 所 得 總 額 (A) 凡 公 教 軍 警 公 私 事 業 職 工 薪 資 及 提 供 勞 務 者 之 所 得 : 薪 資 所 得 之 計 算, 以 在 職 務 上 或 工 作 上 取 得 之 各 種 薪 資 收 入 為 所 得 額 前 項 薪 資 包 括 : 薪 金 俸 給 工 資 津 貼 歲 費 獎 金 紅 利 及 各 種 補 助 費 但 為 雇 主 之 目 的, 執 行 職 務 而 支 領 之 差 旅 費 日 支 費 及 加 班 費 不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者, 不 在 此 限 應 列 入 補 充 保 險 費 計 算 之 薪 資 所 得, 凡 所 得 稅 格 式 代 號 為 50 之 項 目 皆 屬 之 : 1. 不 拘 發 放 形 式 : 現 金 禮 劵 2. 不 論 發 放 對 象 : 公 司 員 工 負 責 人 兼 職 人 員 3. 不 論 發 放 性 質 : 獎 勵 補 助 所 得 稅 格 式 代 號 為 50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6

7 受 僱 者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B) 內 容 說 明 納 入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計 算 之 對 象 : 當 月 在 該 單 位 有 領 薪 且 有 計 收 自 付 保 險 費 之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計 算 不 包 含 : 雇 主 代 辦 第 6 類 投 保 者 轉 出 停 保 留 職 停 薪 者 查 詢 方 式 1. 繳 款 單 第 2 聯 : 保 險 費 計 算 表 下 方 增 列 受 僱 者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2. 多 憑 證 網 路 平 台 : 各 類 明 細 表 申 請 /G1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明 細 表 報 表 檔 案 3. 承 保 業 務 網 路 服 務 專 區 (NEW): 申 請 補 寄 繳 款 單 及 各 類 明 細 表 申 請 / 投 保 金 額 級 距 表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7

8 繳 款 單 ( 正 面 ) 大 約 9 月 20 日 收 到 應 以 102 年 8 月 薪 資 總 額 計 算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8

9 多 憑 證 網 路 平 台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9

10 承 保 業 務 網 路 服 務 專 區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0

11 承 保 業 務 網 路 服 務 專 區 申 請 補 寄 前 1 年 度 迄 今 之 繳 款 單 及 各 類 明 細 表 投 保 單 位 保 費 計 算 明 細 表 投 保 金 額 級 距 表 異 動 清 冊 ( 完 整 版 ) 異 動 清 冊 ( 簡 要 版 ) 電 子 繳 款 單 申 請 次 期 ( 以 後 ) 繳 款 單 及 各 類 明 細 表 自 動 寄 發 投 保 單 位 保 費 計 算 明 細 表 投 保 金 額 級 距 表 異 動 清 冊 ( 完 整 版 ) 異 動 清 冊 ( 簡 要 版 ) 電 子 繳 款 單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1

12 投 保 單 位 補 充 保 險 費 ( 案 例 ) 於 次 月 發 放 薪 資 者 ( 多 數 民 間 企 業 之 作 法 ) 103 年 1 月 : A. 薪 資 發 放 *1 月 5 日 支 付 102 年 12 月 之 薪 資 40 萬 元 a *1 月 10 日 支 付 董 監 事 車 馬 費 及 兼 職 人 員 工 資 共 6 萬 元 b *1 月 20 日 支 付 102 年 之 年 終 獎 金 共 60 萬 元 c B.103 年 1 月 受 僱 者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共 348,000 元 ( 一 ) 健 保 法 第 34 條 投 保 單 位 補 充 保 險 費 1. (a+b+c)- 受 僱 者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2% =(40 萬 +6 萬 +60 萬 -348,000) 2%=14,240 元 年 1 月 之 受 僱 者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健 保 署 於 103 年 2 月 20 日 所 寄 發 之 繳 款 單 中 提 供 ( 二 ) 健 保 法 第 31 條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依 個 人 所 得 給 付 時 扣 取 1. 兼 職 單 次 給 付 達 5,000 元 代 扣 2% 2. 獎 金 累 計 超 過 4 倍 投 保 衛 生 金 福 利 額 部 中 部 央 健 康 分 保 險 代 署 扣 2% 12

13 投 保 單 位 補 充 保 險 費 _ 常 見 問 題 A 薪 資 總 額 計 算 錯 誤 1. 以 為 獎 金 超 過 4 倍 才 要 列 入 薪 資 總 額 2. 不 應 列 入 而 誤 計 : 免 稅 及 其 他 所 得 等 非 所 得 稅 代 號 應 計 入 而 未 計 : 負 責 人 兼 職 人 員 薪 資 B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計 算 錯 誤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的 投 保 金 額 不 可 計 入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3

14 投 保 單 位 補 充 保 險 費 _ 常 見 問 題 C 其 他 1. 僅 雇 主 1 人 加 保 之 投 保 單 位 毋 須 繳 納 投 保 單 位 之 補 充 保 險 費 ( 34) 2. 薪 資 給 付 年 月 與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年 月 對 應 不 一 致 3. 不 同 部 門 掌 握 不 同 給 付 項 目 或 不 同 分 廠 各 自 計 算 補 充 保 險 費, 若 未 能 整 合, 易 造 成 漏 繳 費 或 重 複 繳 納 4. 直 接 將 兼 職 人 員 薪 資 2%, 且 分 開 列 印 繳 款 書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4

15 投 保 單 位 補 充 保 險 費 _ 常 見 問 題 案 例 說 明 Q A 每 月 薪 資 給 付 日, 如 逢 假 日 而 提 前 或 延 後 給 付, 致 產 生 跨 月 給 付 之 情 形, 應 如 何 計 算 投 保 單 位 補 充 保 險 費? 每 月 薪 資 給 付 日, 如 逢 假 日 而 提 前 於 假 日 前 一 日 上 班 日 或 延 後 至 假 日 後 一 上 班 日 給 付, 致 產 生 跨 月 給 付 之 情 形, 該 提 前 或 延 後 給 付 之 薪 資 得 併 入 原 應 給 付 日 所 屬 月 份 之 薪 資 計 算 ; 另 逢 農 曆 春 節 而 提 前 一 週 至 二 週 跨 月 給 付 時, 亦 同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5

16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保 險 對 象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範 圍 ( 31 ) 獎 金 : 全 年 累 計 逾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4 倍 之 部 分 兼 職 薪 資 : 非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的 薪 資 所 得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2 類 所 稱 執 行 業 務 者 之 業 務 或 演 技 收 入 ( 不 扣 除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 股 利 所 得 : 以 股 利 總 額 ( 股 利 淨 額 + 可 扣 抵 稅 額 ) 為 費 基 利 息 所 得 :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4 類 所 稱 之 利 息 所 得 租 金 收 入 : 保 險 對 象 將 財 產 出 租 給 非 自 然 人 之 租 金 收 入 ( 不 扣 除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 備 註 : 扣 費 義 務 人 於 給 付 時 扣 取 2%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6

17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 修 正 ) 個 人 補 充 保 險 費 有 上 下 限 保 險 對 象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共 同 原 則 於 給 付 時 扣 取 : 指 實 際 給 付 轉 帳 給 付 或 匯 撥 給 付 時 以 非 即 期 支 票 之 實 際 給 付 為 支 票 所 載 發 票 日 單 次 給 付 扣 繳 上 限 為 1,000 萬 元 ( 超 過 部 分 不 扣 ) 單 次 給 付 扣 繳 下 限 為 5,000 元 ( 未 達 者 不 扣 ) 備 註 1. 兼 職 所 得 單 次 給 付 扣 繳 下 限 為 19,273 元, 備 註 2. 累 計 逾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4 倍 部 分 之 獎 金 須 全 額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備 註 3. 弱 勢 民 眾 之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利 息 所 得 股 利 所 得 租 金 收 入 單 次 給 付 扣 繳 下 限 為 最 低 工 資 (19,273 元 ) 以 現 金 票 據 股 票 及 可 等 值 兌 換 現 金 之 禮 券 為 限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7

18 補 充 保 險 費 辦 法 修 正 弱 勢 民 眾 補 充 保 險 費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弱 勢 民 眾 領 取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利 息 所 得 股 利 所 得 租 金 收 入 等 所 得 單 次 給 付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19,273) 免 扣 補 充 保 險 費 弱 勢 民 眾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1. 中 低 收 入 戶 社 政 機 關 核 定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證 明 文 件 2.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3. 接 受 生 活 扶 助 之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4. 領 取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輔 助 費 者 5.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受 扶 助 者 6.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一 百 條 所 定 之 經 濟 困 難 者 社 政 機 關 開 立 之 審 核 資 格 核 定 函 保 險 人 出 具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經 濟 困 難 者 證 明 文 件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7-1

19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上 下 限 ( 修 正 ) 計 費 項 目 下 限 上 限 超 過 4 個 月 投 保 金 額 的 獎 金 兼 職 薪 資 所 得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股 利 所 得 利 息 所 得 租 金 收 入 無 ~ 單 次 給 付 達 5,000 元 起 ~~~ 單 次 給 付 達 19,273 元 單 次 給 付 達 5,000 元 起 ~ 弱 勢 民 眾 給 付 達 19,273 元 1. 以 雇 主 或 自 營 業 主 身 分 投 保 者 : 給 付 金 額 超 過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部 分, 單 次 給 付 達 5,000 元 2. 非 以 雇 主 或 自 營 業 主 身 分 投 保 者 : 單 次 給 付 達 5,000 元 起 ~ 弱 勢 民 眾 給 付 達 19,273 元 單 次 給 付 達 5,000 元 起 ~ 弱 勢 民 眾 給 付 達 19,273 元 單 次 給 付 達 5,000 元 起 ~ 弱 勢 民 眾 給 付 達 19,273 元 獎 金 累 計 超 過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4 倍 後, 超 過 的 部 分 單 次 以 1,000 萬 元 為 限 單 次 給 付 以 1,000 萬 元 為 限 1. 以 雇 主 或 自 營 業 主 身 分 投 保 者 : 給 付 金 額 超 過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部 分, 單 次 給 付 以 1,000 萬 元 為 限 2. 非 以 雇 主 或 自 營 業 主 身 分 投 保 者 : 單 次 給 付 以 1,000 萬 元 為 限 單 次 給 付 以 1,000 萬 元 為 限 單 次 給 付 以 1,000 萬 元 為 限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

20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獎 金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全 年 累 計 逾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4 倍 部 分 之 獎 金 所 得 稅 代 號 :50 逾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4 倍 部 分 之 獎 金, 應 全 數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 扣 繳 辦 法 4) 符 合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3 類 規 定 應 納 入 薪 資 所 得 項 目 未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具 獎 勵 性 質 之 各 項 給 予 ( 如 年 終 獎 金 節 金 紅 利 等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9

21 全 年 累 計 逾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4 倍 部 分 之 獎 金 給 付 所 屬 被 保 險 人 ( 含 雇 主 ) 薪 資 所 得 ( 所 得 格 式 50) 未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具 獎 勵 性 質 之 各 項 給 予 * 獎 金 範 圍, 不 以 獎 金 之 名 稱 為 限, 應 就 其 給 付 之 目 的 予 以 認 定 * 全 年 累 計 : 指 投 保 單 位 自 當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當 次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獎 金 時 之 累 計 * 給 付 獎 金 時, 被 保 險 人 已 離 職, 仍 應 就 全 年 累 計 獎 金 逾 其 退 保 時 投 保 金 額 4 倍 之 部 分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 扣 繳 辦 法 6 第 2 項 ) * 逾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4 倍 部 分 之 獎 金, 應 全 數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 扣 繳 辦 法 4)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20

22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獎 金 累 計 超 過 4 倍 投 保 金 額 之 獎 金 ( 給 付 時 當 年 度 累 計 獎 金 金 額 - 給 付 時 投 保 金 額 4) E 當 次 發 放 獎 金 (C) 取 小 值 (E or C) * 2% = 補 充 保 險 費 給 付 日 期 獎 金 項 目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A) 4 倍 投 保 金 額 (B=A 4) 單 次 給 付 獎 金 金 額 (C) 累 計 獎 金 金 額 (D) 累 計 超 過 4 倍 投 保 金 額 之 獎 金 (E=D-B) 補 充 保 險 費 費 基 (F) (C E 取 小 值 ) 補 充 保 險 費 金 額 (G=F 2%) 103/01/27 年 終 獎 金 21,000 84, , ,000 16,000 16, /05/30 端 午 獎 金 24,000 96,000 10, ,000 14,000 10, /09/05 中 秋 獎 金 24,000 96,000 3, ,000 17,000 3,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21

23 逾 4 倍 投 保 金 額 之 獎 金 補 充 保 險 費 _ 常 見 問 題 Q 公 司 為 獎 勵 員 工, 發 給 定 額 獎 金 供 員 工 旅 遊, 或 由 公 司 直 接 付 給 旅 行 社, 請 問 此 筆 獎 金 應 如 何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A 若 員 工 係 領 取 現 金, 自 行 利 用 且 無 需 憑 單 據 核 銷 者, 則 公 司 必 須 將 其 列 入 全 年 獎 金 之 累 計 基 礎, 當 全 年 累 計 之 獎 金 逾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4 倍 時, 則 應 予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若 由 公 司 付 給 旅 行 社, 則 該 筆 給 付 屬 實 物 給 付, 無 須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22

24 逾 4 倍 投 保 金 額 之 獎 金 補 充 保 險 費 _ 常 見 問 題 1. 誤 將 經 常 性 薪 資 計 入 獎 金 2. 計 算 時 未 扣 除 4 倍 投 保 金 額 3. 漏 扣 發 給 單 位 雇 主 的 獎 金 4. 單 位 承 辦 人 無 從 查 出 如 何 誤 算 獎 金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23

25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兼 職 所 得 非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之 薪 資 所 得 所 得 稅 代 號 :50 薪 資 所 得 指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3 類 所 稱 之 薪 資 所 得 ( 凡 公 教 軍 警 公 私 事 業 職 工 薪 資 及 提 供 勞 務 者 之 所 得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24

26 兼 職 所 得 免 扣 取 1 無 投 保 資 格 者 2 單 次 給 付 金 額 逾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之 部 分 兼 職 所 得 免 扣 取 3 單 次 給 付 金 額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19,273 元 4 第 5 類 被 保 險 人 各 類 所 得 5 第 2 類 被 保 險 人 之 薪 資 所 得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25

27 兼 職 所 得 補 充 保 險 費 常 見 問 題 1. 誤 扣 符 合 免 扣 取 資 格 者 之 補 充 保 險 費 ex: 加 保 在 職 業 工 會 2.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19,273 元 誤 扣 補 充 保 險 費 3. 員 工 已 加 保 在 投 保 單 位 仍 誤 扣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26

28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但 依 第 20 條 規 定 以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為 投 保 金 額 之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不 在 此 限 所 得 稅 代 號 :9A 9B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指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2 類 所 稱 之 執 行 業 務 者 之 業 務 或 演 技 收 入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27

29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A Q 張 會 計 師 自 行 開 設 張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並 以 專 技 人 員 身 分 加 保, 與 同 學 李 大 同 聯 合 開 設 幸 福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每 週 至 該 事 務 所 服 務 2 次, 每 月 領 取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3 萬 元 另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受 邀 到 東 海 大 學 講 課 1 次 2 小 時, 領 取 鐘 點 費 ( 所 得 稅 格 式 代 號 50)8,000 元 幸 福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每 月 給 付 張 會 計 師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時, 不 需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 因 張 會 計 師 於 張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已 經 以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計 算 一 般 保 險 費 之 投 保 金 額, 如 有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不 再 重 複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東 海 大 學 於 給 付 張 會 計 師 鐘 點 費 時 ( 屬 非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之 薪 資 所 得 ), 因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免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28

30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Q 客 戶 ( 企 業 單 位 ) 給 付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予 單 獨 執 業 或 聯 合 執 業 型 態 之 ( 專 技 ) 事 務 所 時, 是 否 須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A 客 戶 ( 企 業 單 位 ) 不 須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由 事 務 所 於 給 付 時 扣 取 繳 納 補 充 保 險 費 及 申 報 明 細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29

31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Q 單 獨 執 業 或 聯 合 執 業 型 態 之 ( 專 技 ) 事 務 所, 收 到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後, 應 如 何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A ( 一 ) 若 事 務 所 之 單 獨 執 業 者 或 聯 合 執 業 之 合 夥 人 係 以 第 1 類 第 5 目 專 技 人 員 身 分 投 保 健 保, 則 個 人 所 收 取 之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均 無 須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 二 ) 若 由 事 務 所 給 付 予 非 以 專 技 人 員 身 分 投 保 者, 則 應 就 該 員 所 分 配 之 所 得 ( 以 9A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列 報 個 人 綜 所 稅 ), 於 分 配 盈 餘 時, 由 事 務 所 依 健 保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計 算 應 扣 繳 之 補 充 保 險 費, 並 以 事 務 所 之 統 一 編 號 繳 納 補 充 保 險 費 及 申 報 扣 繳 明 細 資 料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30

32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Q 事 務 所 負 責 人 之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是 否 要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如 又 另 開 公 司, 以 公 司 負 責 人 身 分 加 保,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是 否 要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A 事 務 所 負 責 人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是 否 要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須 視 加 保 身 分 而 有 所 區 別 : 1. 如 以 事 務 所 負 責 人 身 分 加 保, 即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具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資 格 者, 應 以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為 投 保 金 額, 因 其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已 計 收 一 般 保 險 費, 故 不 再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2. 如 以 公 司 負 責 人 身 分 加 保, 係 以 營 利 所 得 為 投 保 金 額, 而 另 於 事 務 所 分 配 之 盈 餘, 應 按 分 配 之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扣 取 2% 補 充 保 險 費 3. 如 以 受 僱 者 身 分 加 保, 係 以 薪 資 所 得 為 投 保 金 額, 其 另 於 事 務 所 分 配 之 盈 餘, 應 按 分 配 之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扣 取 2% 補 保 險 費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31

33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股 利 所 得 股 利 所 得 但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保 險 費 部 分, 不 在 此 限 所 得 稅 代 號 :54 股 利 所 得 指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類 所 稱 公 司 股 東 所 獲 分 配 之 股 利 總 額 股 利 包 括 現 金 股 利 及 股 票 股 利 股 利 總 額 = 股 利 淨 額 + 可 扣 抵 稅 額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32

34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股 利 所 得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以 雇 主 或 自 營 業 主 身 分 投 保 者 : 給 付 金 額 超 過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部 分, 超 過 部 分 單 次 給 付 以 1,000 萬 元 為 限 股 票 股 利 之 扣 取 於 同 一 基 準 日 分 配 之 股 票 股 利 及 現 金 股 利, 為 同 一 次 給 付, 應 於 撥 付 現 金 股 利 時, 從 中 一 併 扣 取 當 次 所 有 應 扣 取 之 補 充 保 險 費 無 現 金 股 利 或 現 金 股 利 不 足 扣 取 時, 扣 費 義 務 人 應 通 知 保 險 對 象, 由 保 險 人 於 次 年 收 取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33

35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股 利 所 得 案 例 Q A 雇 主 股 利 所 得 補 充 保 險 費 該 如 何 計 算? 案 例 說 明 郭 先 生 是 豪 大 公 司 股 東 及 負 責 人, 自 公 司 成 立 以 來, 郭 先 生 皆 以 豪 大 公 司 雇 主 身 分 加 保, 投 保 金 額 102 年 1 至 3 月 為 43,900 元 102 年 4 月 調 整 為 60,800 元 103 年 8 月 1 日 豪 大 公 司 發 給 郭 先 生 102 年 度 的 股 利 總 額 70 萬 元 ( 股 利 淨 額 + 可 扣 抵 稅 額 ), 郭 先 生 的 補 充 保 險 費 應 扣 繳 多 少 元? 係 指 該 筆 股 利 所 屬 年 度 之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方 式 : (1) 已 計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的 股 利 所 得 (43,900 元 x3)+ (60,800 元 x9) = 678,900 元 (2) 補 充 保 險 費 700, ,900=21,100( 達 5 千 元 )*2%=422 元 103 年 8 月 1 日 給 付 股 利 時, 應 扣 取 422 元 補 充 保 險 費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34

36 股 利 所 得 補 充 保 險 費 常 見 問 題 1. 雇 主 未 扣 除 投 保 金 額 或 只 扣 除 1 個 月 投 保 金 額 2. 雇 主 調 整 投 保 金 額, 未 依 調 整 後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3. 將 同 一 基 準 日 分 配 之 股 票 股 利 及 現 金 股 利, 列 為 多 次 給 付 ( 依 扣 繳 辦 法 7 規 定 應 為 同 一 次 給 付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35

37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利 息 所 得 利 息 所 得 所 得 稅 代 號 :5A 5B 5C 52 利 息 所 得 指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4 類 所 稱 之 利 息 所 得 * 外 幣 計 價 之 利 息 : 兌 換 率 依 所 得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利 息 所 得 由 保 險 人 逕 收 取 情 形 應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之 利 息 所 得 單 次 未 達 新 臺 幣 2 萬 元 者, 得 於 次 年 1 月 31 日 前 依 規 定 格 式 造 冊 彙 送 保 險 人, 由 保 險 人 逕 向 保 險 對 象 收 取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36

38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租 金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所 得 稅 代 號 :51 租 金 收 入 指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5 類 第 1 款 之 租 賃 收 入 及 第 2 款 之 租 賃 所 得 給 付 人 $ 所 得 人 機 關 機 構 團 體 學 校 事 業 破 產 財 團 執 行 業 務 者 (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的 扣 繳 義 務 人 ) 第 1 類 至 第 4 類 及 第 6 類 保 險 對 象 是 機 關 機 構 團 體 學 校 事 業 破 產 財 團 執 行 業 務 者 否 個 人 否 否 註 : 行 號 負 責 人 或 執 行 業 務 者 如 果 以 個 人 名 義 承 租 場 所 作 為 營 業 或 執 行 業 務 使 用, 給 付 租 金 時 應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37

39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租 金 收 入 案 例 里 長 伯 將 房 子 租 給 正 正 企 業 社 當 廠 房, 租 約 為 102 年 3 月 1 日 至 103 年 2 月 28 日, 月 租 10 萬 元, 約 定 半 年 以 非 即 期 支 票 給 付 租 金 1 次, 於 102 年 3 月 1 日 給 付 102 年 3~8 月 租 金 及 102 年 9 月 1 日 給 付 102 年 9~103 年 2 月 租 金, 里 長 伯 的 補 充 保 險 費 扣 繳? 說 明 : 正 正 企 業 社 在 3 月 1 日 及 9 月 1 日 付 租 金 給 里 長 伯 時, 要 先 扣 除 1 萬 2 千 元 的 補 充 保 險 費 後, 再 繳 交 租 金 給 里 長 伯 計 算 : 以 非 即 期 支 票 給 付 租 金 費 用, 半 年 給 付 租 金 補 充 保 險 費 =10 萬 元 / 月 6 個 月 2%=1 萬 2 千 元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38

40 租 金 收 入 補 充 保 險 費 _ 常 見 問 題 Q 案 例 說 明 同 一 公 司 向 同 一 房 東 承 租 多 間 房 屋 應 如 何 計 算 補 充 保 險 費? A 補 充 保 險 費 係 由 扣 費 義 務 人 於 給 付 時 扣 取, 所 稱 給 付 時, 指 實 際 給 付 轉 帳 給 付 或 匯 撥 給 付 之 時 故 同 一 扣 費 義 務 人 對 同 一 房 東 單 次 給 付 多 筆 租 金 收 入 應 合 併 計 算, 於 給 付 金 額 合 計 達 新 臺 幣 5,000 元, 即 應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39

41 租 金 收 入 補 充 保 險 費 _ 常 見 問 題 A Q 好 運 公 司 承 租 一 間 房 屋, 每 月 租 金 為 2 萬 元, 房 東 分 別 為 李 先 生 王 先 生 及 謝 先 生, 租 金 為 李 先 生 10,000 元 王 先 生 8,000 元 及 謝 先 生 2,000 元, 應 如 何 計 算 補 充 保 險 費? 說 明 : 同 一 公 司 承 租 一 間 房 屋, 但 房 東 有 多 位, 租 金 收 入 應 分 開 計 算, 於 單 次 給 付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5,000 元, 即 應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如 未 達 5,000 元 則 不 須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計 算 : 補 充 保 險 費 : 李 先 生 (10,000*2%)=200 元 ; 王 先 生 (8,000*2%)=160 元 好 運 公 司 合 計 應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360 元 謝 先 生 每 月 租 金 收 入 未 達 5,000 元, 不 須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40

42 類 別 項 目 內 容 所 得 稅 代 號 ( 前 2 碼 ) 薪 資 所 得 總 額 : 單 位 發 放 的 所 有 所 得 税 代 號 為 50 之 項 目 均 全 額 納 入 - 不 拘 發 放 形 式 : 現 金 禮 券 票 據 實 物 每 月 薪 資 所 得 總 - 不 論 發 放 對 象 : 公 司 員 工 負 責 人 非 公 司 員 工 額 與 受 僱 者 投 保 非 自 然 人 等 50 金 額 總 額 差 額 員 工 / 負 責 人 / 委 外 公 司 或 人 員 / 兼 職 人 員 薪 資 及 獎 金 紅 利 超 額 (46 小 時 以 上 ) 加 班 費 各 項 補 助 費 及 津 貼 禮 券 獎 品 福 利 金 股 票 等 投 保 單 位 ( 第 34 條 ) * 金 額 無 上 下 限 保 險 對 象 ( 第 31 條 ) * 低 收 入 戶 及 無 投 保 資 格 者 免 扣 取 * 以 現 金 票 據 股 票 及 可 等 值 兌 換 現 金 之 禮 券 為 限 超 過 4 個 月 投 保 金 額 的 獎 金 兼 職 薪 資 所 得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股 利 所 得 利 息 所 得 由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扣 取 ( 扣 取 對 象 為 投 保 在 單 位 的 被 保 險 人 ) 未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之 奬 勵 性 獎 金 由 非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扣 取 ( 扣 取 對 象 為 非 投 保 在 單 位 的 保 險 對 象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扣 取 及 繳 納 補 充 保 險 費 辦 法 第 4 條 第 3 項 第 4 款 及 第 7 款 所 列 之 情 形 免 扣 取 自 營 作 業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加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免 扣 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自 行 執 業 者 ( 第 1 類 第 5 目 被 保 險 人 ) 免 扣 取 雇 主 或 自 營 業 主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之 部 分 予 以 排 除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A,9B 54 5A,5B,5C,52 41 租 金 收 入 51

43 按 一 下 以 編 輯 母 片 標 題 樣 式 補 充 保 險 費 列 印 繳 款 書 今 日 您 支 持 健 保 明 日 健 保 照 顧 您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42

44 補 充 保 險 費 繳 款 書 列 印 管 道 網 路 列 印 繳 款 書 繳 款 書 列 印 軟 體 電 話 或 臨 櫃 服 務 繳 款 書 列 印 管 道 電 洽 或 臨 櫃 至 健 保 署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列 印 繳 款 書 服 務 若 無 印 表 機, 亦 可 將 繳 款 書 檔 案 儲 存 於 隨 身 碟 (USB) 至 便 利 商 店 ( 統 一 全 家 ) 列 印 繳 款 書 ( 須 自 付 列 印 費 2 元 ) 並 繳 款 ( 須 自 付 手 續 費 3 元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43

45 健 保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44

46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45

47 補 充 保 險 費 繳 款 書 列 印 或 郵 寄 申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46

48 補 充 保 險 費 繳 款 書 列 印 或 郵 寄 申 請 保 險 對 象 各 類 所 得 ( 31)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47

49 輸 入 統 編 會 直 接 帶 出 單 位 名 稱 輸 入 電 話 給 付 年 月 應 繳 金 額 驗 證 碼 選 擇 列 印 或 申 請 郵 寄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48

50 各 類 所 得 ( 收 入 ) 補 充 保 險 費 繳 款 書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49

51 免 憑 證 繳 款 書 列 印 或 郵 寄 申 請 補 充 保 險 費 投 保 單 位 投 保 單 位 補 充 保 險 費 ( 34)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50

52 免 憑 證 繳 款 書 列 印 或 郵 寄 申 請 補 充 保 險 費 投 保 單 位 輸 入 投 保 單 位 代 號 會 直 接 帶 出 單 位 名 稱 輸 入 電 話 給 付 年 月 應 繳 金 額 驗 證 碼 選 擇 列 印 或 申 請 郵 寄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51

53 補 充 保 險 費 繳 款 書 列 印 錯 誤 如 何 更 正 案 例 說 明 健 康 公 司 於 102 年 4 月 30 日 繳 納 一 筆, 102 年 3 月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補 充 保 險 4,100 元, 因 該 筆 繳 款 實 際 上 包 含 兼 職 所 得 補 充 保 險 100 元 及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補 充 保 險 4,000 元 因 此, 該 公 司 發 生 繳 款 資 料 錯 誤 情 事, 應 填 寫 補 充 保 險 費 繳 款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書 ( 如 範 例 ), 向 健 保 署 辦 理 繳 款 資 料 更 正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53

54 補 充 保 險 費 繳 款 期 限 提 醒 您! 每 月 保 費 之 繳 款 期 限 為 次 月 底 前, 得 寬 限 15 日 目 前 已 開 出 滯 納 金 繳 款 單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53

55 按 一 下 以 編 輯 母 片 標 題 樣 式 補 充 保 險 費 短 溢 繳 之 處 理 今 日 您 支 持 健 保 明 日 健 保 照 顧 您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54

56 扣 費 義 務 人 未 依 規 定 扣 取 個 人 補 充 保 險 費 扣 費 義 務 人 如 未 依 健 保 法 規 定 期 限 ( 含 寬 限 期 ) 繳 納 保 險 費 時, 如 逾 應 繳 期 限, 除 追 繳 應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並 依 逾 期 繳 納 期 間 加 徵 滯 納 金 扣 費 義 務 人 未 依 第 31 條 規 定 扣 繳 保 險 對 象 應 負 擔 之 補 充 保 險 費 者, 保 險 人 得 限 期 令 其 補 繳 外, 並 按 應 扣 繳 之 金 額 處 一 倍 之 罰 鍰 ; 未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者, 處 三 倍 之 罰 鍰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55

57 溢 扣 短 繳 之 處 理 如 有 溢 扣, 應 退 還 保 險 對 象 ; 扣 費 義 務 人 退 還 保 險 對 象 之 溢 扣 款, 若 為 已 繳 納 保 險 人, 可 向 保 險 人 申 請 退 還 或 就 其 應 扣 繳 保 險 費 內 留 抵 之 如 有 短 繳, 扣 取 不 足 之 數, 由 扣 費 義 務 人 補 繳, 但 扣 費 義 務 人 得 向 保 險 對 象 追 償 之 自 行 列 印 實 際 給 付 之 保 費 年 月 之 繳 款 書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56

58 溢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之 處 理 方 式 方 式 1: 填 寫 更 正 申 請 書 以 更 正 申 請 書 調 整 至 其 他 年 月 或 類 別 方 式 2: 申 請 退 費 或 留 抵 一 般 保 費 投 保 單 位 補 充 保 險 費 1. 投 保 單 位 補 充 保 險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2.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請 見 背 面 填 表 說 明 ) 扣 繳 保 險 對 象 補 充 保 險 費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充 保 險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 扣 費 單 位 / 扣 費 義 務 人 專 用 ) 2. 退 費 清 冊 3.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請 見 背 面 填 表 說 明 ) 網 址 : 二 代 健 保 / 書 表 及 檔 案 格 式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57

59 溢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之 處 理 方 式 - 方 式 1: 填 寫 更 正 申 請 書 更 正 前 後 的 金 額 一 定 要 相 同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58

60 59

61 申 報 前 重 點 說 明 方 法 一 免 憑 證 方 法 二 單 機 版 方 法 三 憑 證 專 區 方 法 四 紙 本 申 報 60

62 扣 費 義 務 人 依 第 31 條 向 保 險 對 象 扣 取 補 充 保 費, 彙 繳 健 保 署 並 辦 理 申 報 項 目 申 報 所 得 類 別 1. 全 年 累 計 超 過 給 付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4 倍 部 分 的 獎 金 兼 職 薪 資 所 得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股 利 所 得 利 息 所 得 租 金 收 入 68 提 醒 : 繳 納 第 34 條 投 保 單 位 補 充 保 費 無 需 申 報, 僅 須 按 月 繳 納 61

6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扣 取 及 繳 納 補 充 保 險 費 辦 法 第 四 條 條 文 修 正 : 非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且 未 達 中 央 勞 動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基 本 工 資 之 薪 資 所 得, 免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 即 兼 職 薪 資 所 得 單 次 給 付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 目 前 為 19,273 元 ), 不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不 需 申 報 ) 實 施 日 期 :103 年 9 月 1 日 起 62

64 申 報 方 式 網 際 網 路 作 法 使 用 憑 證 登 入 後 上 傳 免 憑 證 專 區 上 傳 申 報 檔 案 扣 費 明 細 申 報 方 式 為 便 利 扣 費 義 務 人 申 報 補 充 保 險 費 明 細 資 料, 扣 費 義 務 人 可 利 用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申 報 省 時 省 力 省 成 本 資 料 類 型 TXT TXT 或 CSV 媒 體 申 報 檔 案 置 於 光 碟 或 其 他 媒 體 親 送 各 業 務 組 TXT 人 工 書 面 填 寫 書 面 申 報 資 料 送 各 業 務 組 紙 本 63

65 申 報 時 點 (1/2) 年 度 申 報 扣 費 義 務 人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將 上 一 年 度 向 保 險 對 象 扣 取 之 補 充 保 險 費 金 額, 填 報 扣 費 明 細 彙 報 健 保 署 每 年 1 月 遇 連 續 3 日 以 上 國 定 假 日 者, 扣 費 明 細 彙 報 期 間 延 長 至 2 月 5 日 止 每 月 申 報 ( 建 議 採 用 ) 於 繳 納 補 充 保 險 費 後, 一 併 填 報 扣 費 明 細, 並 以 電 子 媒 體 方 式 彙 送 保 險 人 者, 得 免 於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再 向 健 保 署 彙 報 64

66 申 報 時 點 (2/2) 特 殊 情 況 : 解 散 廢 止 合 併 或 轉 讓, 或 機 關 團 體 裁 撤 變 更 時 明 細 申 報 時 點 : 扣 費 義 務 人 應 隨 時 就 已 扣 繳 保 險 費 金 額, 於 10 日 內 向 健 保 署 填 報 扣 費 明 細 65

67 於 申 報 資 料 中 填 寫 正 確 詳 細 之 聯 絡 方 式 ( 如 為 會 計 事 務 所 代 單 位 申 報, 請 填 寫 會 計 事 務 所 聯 絡 方 式, 避 免 本 署 通 知 時, 單 位 對 明 細 資 料 不 了 解, 無 法 處 理 ) 補 充 保 費 費 率 為 2% 計 算 方 式 : 採 單 筆 補 充 保 險 費 金 額 計 算, 以 元 為 單 位, 角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單 次 給 付 金 額 未 達 5,000 元, 無 需 扣 繳 及 單 次 申 報 給 付 金 額 上 限 以 1,000 萬 為 上 限 ( 獎 金 除 外, 超 過 當 月 4 倍 投 保 金 額, 則 需 扣 繳 申 報, 兼 職 自 103 年 9 月 1 日 起,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亦 無 需 扣 繳 ) 8 66

68 單 次 給 付 金 額 超 過 5,000 元 ( 含 5,000), 乘 上 費 率 2% 即 為 扣 繳 金 額, 而 非 扣 除 5,000 元 後 之 2% ( 例 : 租 金 給 付 金 額 8,000,160 即 為 扣 繳 金 額, 並 非 以 8,000 扣 除 5,000 後 之 2% 計 算 ) 請 以 扣 繳 金 額 之 統 編 作 為 申 報 之 統 編 ( 以 A 統 編 繳 納 即 以 A 統 編 申 報, 總 分 支 機 構 單 位 應 以 個 別 之 統 編 繳 納 及 申 報 ) 申 報 明 細 之 年 度 應 與 補 充 保 費 繳 款 書 之 給 付 年 度 一 致 ( 例 :103 年 12 月 給 付 之 租 金, 繳 納 期 限 為 104 年 1 月 31 日, 仍 以 103 年 度 申 報 租 金 明 細 ) 67

69 計 算 雇 主 股 利 時, 應 扣 除 當 年 度 任 雇 主 投 保 期 間 之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雇 主 股 利 給 付 金 額 扣 除 投 保 金 額 總 額 如 未 超 過 5,000 元 (5,000 元 即 需 扣 繳 申 報 ), 則 無 需 扣 繳 申 報, 上 限 以 1,000 萬 元 為 限 避 免 同 樣 資 料 重 複 申 報 ( 如 已 透 過 網 路 申 報 成 功, 無 需 再 檢 送 書 面 資 料, 避 免 資 料 重 複 申 報 ) 68

70 申 請 退 費 後 申 報 明 細 處 理 是 否 申 報 明 細 已 申 報 完 成 明 細 尚 未 申 報 申 請 退 費 對 象 扣 費 單 位 保 險 對 象 扣 費 單 位 保 險 對 象 申 報 處 理 方 式 無 需 更 正 無 需 更 正 以 扣 除 退 費 後 之 金 額 申 報 以 保 險 對 象 未 退 費 前 之 金 額 申 報 提 醒 : 1. 已 申 報 : 退 費 後 申 報 資 料 無 需 處 理 2. 未 申 報 : 單 位 申 請 退 費, 請 以 退 費 後 之 金 額 申 報 ; 個 人 申 請 退 費, 仍 以 退 費 前 之 金 額 申 報 11 69

71 申 請 退 費 後 申 報 明 細 處 理 A 公 司 已 申 報 且 已 繳 納 甲 股 東 股 利 扣 繳 金 額 10,000 元, 經 查 發 現 其 中 2,000 元 為 誤 扣 誤 繳, 正 確 應 扣 繳 金 額 為 8,000 元, 申 請 退 費 後, 明 細 申 報 資 料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申 請 退 費 單 位 申 請 股 利 退 費 甲 股 東 申 請 股 利 退 費 2,000 2,000 申 報 資 料 之 處 理 已 申 報, 不 需 更 正 已 申 報, 不 需 更 正 提 醒 : 退 費 後, 申 報 資 料 不 需 處 理 12 70

72 申 請 退 費 後 申 報 明 細 處 理 B 公 司 已 繳 納 乙 房 東 租 金 扣 繳 金 額 10,000 元 尚 未 申 報, 後 發 現 其 中 2,000 元 為 誤 扣 誤 繳, 正 確 應 扣 繳 金 額 為 8,000 元, 申 請 退 費 後, 明 細 申 報 資 料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申 請 退 費 單 位 申 請 租 金 退 費 乙 房 東 申 請 租 金 退 費 2,000 2,000 應 申 報 之 正 確 金 額 8,000 10,000 提 醒 : 1. 單 位 申 請 退 費 : 請 以 退 費 後 8,000(10,000-2,000) 之 金 額 申 報 2. 個 人 申 請 退 費 : 仍 以 退 費 前 已 扣 繳 10,000 元 之 金 額 申 報 13 71

73 1. 登 入 網 頁 4. 登 打 明 細 2. 下 載 範 本 5. 上 傳 檔 案 3. 另 存 新 檔 6. 常 見 問 題 72

74 登 入 網 頁 -( 網 址 73

75 下 載 範 例 檔 2-2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明 細 申 報 作 業 ( 免 憑 證 ) 選 取 適 當 類 別 ( 獎 金 兼 職 所 得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股 利 利 息 租 金 ) 選 擇 範 本 (csv 或 txt 兩 種 格 式 ) 74

76 另 存 新 檔 (csv 範 本 ) 下 載 範 本 csv 後 請 立 即 另 存 新 檔 給 適 當 檔 名 檔 名 :DPR+ 統 編 8 碼 + 日 期 + 流 水 號 ; 附 檔 名 :CSV( 逗 號 分 隔 ) 例 如 :DPR

77 開 啟 上 一 步 驟 儲 存 的 檔 案 ( 依 照 下 列 指 示 登 打 明 細 後 再 次 存 檔 ) 76

78 1 請 填 入 給 付 日 期 所 得 人 2 5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4 = 差 額 和 15000( 當 次 發 放 獎 金 金 額 ) 相 比 取 小 者 即 為 * 2% = 300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金 額 當 次 發 放 獎 金 金 額 請 填 入 投 保 單 位 代 號 請 填 入 = 同 年 度 累 計 獎 金 金 額 申 報 編 號 請 依 序 填 入 以 此 類 推 貼 心 小 叮 嚀 ( 要 遵 守 這 些 規 則 喔, 不 然 會 失 敗 的!!) 不 要 調 整 表 格 的 大 小 不 要 變 換 字 型 字 體 大 小 加 粗 底 線 或 是 顏 色 所 有 的 數 字 都 不 可 有 逗 點, 每 一 儲 存 格 均 為 通 用 格 式 2. 低 收 入 戶 不 要 有 函 數 ( 總 計 平 均 對 照 儲 存 格 等 都 不 要 ) 若 您 的 統 編 首 碼 為 0, 請 於 儲 存 格 B2 改 成 文 字 格 式 後 儲 存 選 取 要 加 總 的 儲 存 格, 右 下 角 即 可 自 動 計 算 加 總, 您 不 用 再 按 計 算 機 7 請 依 貴 單 位 之 實 際 資 料 依 序 填 入 統 編 給 付 起 始 年 月 給 付 結 束 年 月 申 報 總 筆 數 所 得 給 付 總 額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總 額 扣 費 義 務 人 ( 負 責 人 ) 電 話 聯 絡 人 免 扣 繳 : 1. 單 次 給 付 金 額 逾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之 部 分 3. 不 具 投 保 資 格 者 77

79 回 到 健 保 署 2-2 網 頁 ( 鍵 入 下 列 欄 位 並 瀏 覽 製 作 好 的 檔 案 上 傳 ) 78

80 自 動 檢 核 檔 案 格 式 是 否 正 確 ( 僅 能 做 格 式 檢 核, 無 法 做 平 衡 檢 核 ) 79

81 初 步 檢 核 條 件 代 碼 錯 誤 訊 息 csv 檔 案 檢 核 條 件 資 料 識 別 碼 順 序 錯 誤 資 料 識 別 碼 錯 2. 申 報 書 資 料 的 識 別 碼 只 能 1 誤 3. 明 細 資 料 的 識 別 碼 只 能 2 統 編 或 單 位 代 號 錯 誤 1. 識 別 碼 1 的 統 編 與 檔 名 統 編 不 一 致 2. 統 編 空 白 或 不 合 邏 輯 3. 所 得 類 別 62, 投 保 單 位 代 號 空 白 或 不 合 邏 輯 3 身 分 證 號 錯 誤 1. 身 分 證 號 空 白 2. 身 分 證 號 不 合 邏 輯 1. 不 合 日 期 邏 輯 yyymmdd or 空 白 4 日 期 錯 誤 5 2. 小 於 系 統 年 給 付 日 期, 不 在 所 得 給 付 起 始 年 月 及 結 束 年 月 區 間 4. 大 於 系 統 年 ( 租 金 所 得 除 外 )( 新 增 ) 資 料 處 理 方 式 1. 資 料 處 理 方 式 空 白 錯 誤 2. 資 料 處 理 方 式 只 能 I 新 增 or R 覆 蓋 80

82 初 步 檢 核 條 件 代 碼 錯 誤 訊 息 csv 檔 案 檢 核 條 件 1. 金 額 空 白 or 小 於 零 or 非 整 數 2. 金 額 不 可 使 用 千 分 位 3. 股 利 所 得 信 託 者,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保 險 費 之 股 利 金 額 非 為 0 4.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金 額 >20 萬 元 7 金 額 錯 誤 5. 給 付 日 期 < ,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金 額 1~99 元 ( 獎 金 62 除 外 ); 給 付 日 期 , 兼 職 所 得 扣 繳 補 充 保 費 金 額 <384 元, 其 餘 所 得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金 額 1~99 元 ( 獎 金 62 除 外 ) 總 筆 數 / 1. 總 筆 數, 不 等 於 明 細 筆 數 的 加 總 8 總 金 額 不 2. 所 得 給 付 總 額, 不 等 於 明 細 所 得 金 額 的 加 總 符 3.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總 額, 不 等 於 明 細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的 加 總 所 得 類 別 1. 所 得 類 別 空 白 10 代 碼 錯 誤 2. 所 得 類 別 只 能 62 or 63 or 65 or 66 or 67 or 68 信 託 註 記 1. 信 託 註 記 有 值, 但 不 是 T 錯 誤 2. 信 託 註 記 有 值, 所 得 類 別 需 為 股 利 註 記 1. 所 得 類 別 66, 股 利 註 記 需 為 1 or 2 or 3 錯 誤 2. 非 所 得 類 別 66, 股 利 註 記 只 能 空 白 ( 非 66 此 欄 位 不 檢 核 ) 1. 除 權 ( 息 ) 基 準 日 不 合 日 期 邏 輯 yyymmdd 除 權 ( 息 ) 2. 除 權 ( 息 ) 基 準 日 空 白 基 準 日 錯 誤 3. 除 權 ( 息 ) 基 準 日 比 所 得 給 付 日 期 晚 4. 非 所 得 類 別 66, 除 權 ( 息 ) 基 準 日 只 能 空 白 ( 非 66 此 欄 位 不 檢 核 ) 81

83 初 步 檢 核 條 件 代 碼 錯 誤 訊 息 csv 檔 案 檢 核 條 件 14 其 它 錯 誤 扣 費 義 務 人 所 得 人 姓 名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空 白 17 檔 名 錯 誤 檔 名 非 DPR+8 碼 統 編 +7 碼 日 期 +3 碼 序 號 1. 所 得 類 別 62, 累 計 獎 金 金 額 < 所 得 給 付 金 額 累 計 獎 金 金 額 18 錯 誤 2. 非 所 得 類 別 62, 累 計 獎 金 金 額 只 能 空 白 19 特 殊 註 記 錯 誤 20 資 料 註 記 1. 所 得 類 別 66, 特 殊 註 記 只 能 空 白 or B or C or E or H or M 2. 非 所 得 類 別 66, 特 殊 註 記 只 能 空 白 1. 所 得 類 別 67 資 料 註 記 只 能 空 白 or F or D 2. 非 所 得 類 別 67, 資 料 註 記 只 能 空 白 ( 非 67 此 欄 位 不 檢 核 ) 22 不 同 給 付 年 度 申 報 檔 案 只 能 申 報 同 一 個 給 付 年 度 82

84 成 功 後 可 查 詢 進 度 ( 不 代 表 入 檔 喔!!! 隔 天 會 傳 送 結 果 通 知 單 ) 83

85 輸 入 進 度 查 詢 代 碼, 點 選 查 詢, 可 知 道 上 傳 檔 案 目 前 處 理 狀 態 84

86 扣 費 單 位 點 選 查 詢 後 顯 示 狀 態 代 碼 及 訊 息 執 行 入 檔 作 業 後, 一 個 工 作 天 內 系 統 會 產 生 回 執 聯 或 異 常 檔, 至 網 頁 所 留 的 信 箱 中, 供 單 位 下 載 85

87 86

88 甄 健 康 87

89 88

90 申 報 檢 核 異 常 清 單 89

91 點 按 補 寄 回 執 聯 或 下 載 回 執 聯 90

92 輸 入 查 詢 代 碼 及 及 驗 證 碼 按 下 查 詢 即 可 91

93 1. 重 複 上 傳 未 收 到 結 果 通 知, 請 以 查 詢 代 碼 查 詢 進 度, 勿 再 重 複 上 傳 2. 重 複 送 件 網 路 申 報 後 勿 再 寄 送 書 面 明 細 申 報 書, 相 同 內 容 明 細 申 報 書 勿 重 複 寄 送 3. 修 改 明 細 不 正 確 已 上 傳 成 功 之 申 報 明 細, 如 需 更 正, 請 以 相 同 申 報 編 號 重 新 上 傳 覆 蓋 92

94 申 報 資 料 共 4 筆 已 成 功 入 檔 發 現 誤 報 甄 健 康 租 金 收 入 一 筆 正 確 應 為 給 付 日 為 之 租 金 將 原 檔 案 這 筆 資 料 先 另 存 新 檔 ( 其 餘 3 筆 刪 除 ) 總 計 資 料 配 合 修 改 單 次 給 付 金 額 與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金 額 更 改 為 0 處 理 方 式 改 為 R 請 以 相 同 的 申 報 編 號 重 新 上 傳 更 正 視 同 刪 除 93

95 第 2 列 總 計 應 改 為 2 筆 給 付 金 額 扣 繳 金 額 給 付 月 份 起 迄 皆 需 更 改 新 增 一 筆 正 確 之 申 報 資 料, 處 理 方 式 為 I 請 以 相 同 的 申 報 編 號, 將 給 付 金 額 及 扣 繳 金 額 更 正 為 0, 處 理 方 式 為 R 等 同 將 原 資 料 刪 除 之 動 作 94

96 申 報 資 料 共 4 筆 已 成 功 入 檔 發 現 誤 報 甄 健 康 之 租 金 金 額 正 確 租 金 金 額 應 為 20000, 扣 繳 金 額 400 將 原 檔 案 這 筆 資 料 先 另 存 新 檔 ( 其 餘 3 筆 刪 除 ) 總 計 資 料 配 合 修 改 單 次 給 付 金 額 更 為 與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金 額 為 400 處 理 方 式 改 為 R 請 以 相 同 的 申 報 編 號 重 新 上 傳 更 正 覆 蓋 更 正 95

97 第 2 列 總 計 應 改 為 1 筆 給 付 金 額 扣 繳 金 額 給 付 起 始 結 束 年 月 皆 需 更 改 請 以 相 同 的 申 報 編 號, 將 給 付 金 額 更 正 為 扣 繳 金 額 更 正 為 400 處 理 方 式 為 R 再 次 上 傳 後 則 覆 蓋 原 資 料 96

98 錯 誤 一 : 忘 記 修 正 原 範 本 所 提 供 的 欄 位 值 97

99 錯 誤 二 : 1. 起 始 年 月 結 束 年 月 與 給 付 日 期 不 符 2. 日 期 格 式 錯 誤 (102/07,102.7) 98

100 錯 誤 三 : 金 額 錯 誤 ( 金 額 格 式 不 可 使 用 千 分 位 符 號 ) 99

101 統 編 錯 誤 四 : 檔 案 內 容 統 編 與 檔 案 命 名 名 稱 之 統 編 不 相 符 ( 檔 案 命 名 方 式 :DPR+ 統 編 + 日 期 + 序 號 (3 碼 ) 100

102 錯 誤 五 : 資 料 識 別 碼 處 理 方 式 及 申 報 編 號 漏 key 101

103 正 確 為 7 筆 錯 誤 六 : 申 報 總 筆 數 所 得 給 付 總 額 扣 繳 補 充 保 費 總 額 與 所 得 給 付 金 額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金 額 合 計 數 不 符 102

104 為 必 填 欄 位 錯 誤 七 : 例 如 : 股 利 部 分 欄 位 漏 key 1: 股 票 股 利 2: 現 金 股 利 3: 股 票 股 利 + 現 金 股 利 103

105 錯 誤 一 : 獎 金 申 報 時, 同 年 度 累 計 獎 金 金 額 小 於 所 得 給 付 金 額 ( 正 確 應 為 大 於 或 等 於 ) 104

106 案 例 : 公 司 發 放 某 員 工 獎 金 情 形 如 下 : 給 付 日 期 給 付 金 額 扣 繳 金 額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四 倍 投 保 金 額 同 年 度 累 計 獎 金 金 額 NO YES YES 是 否 需 要 申 報 提 醒 : 1. 當 扣 繳 金 額 是 0 時, 無 需 申 報, 當 扣 繳 金 額 大 於 0 時, 才 需 要 申 報 2. 同 年 度 累 計 獎 金 金 額, 以 前 次 給 付 金 額 累 計 加 上 本 次 給 付 金 額 申 報 105

107 錯 誤 二 : 扣 費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未 依 據 健 保 投 保 金 額 填 寫 扣 費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108 錯 誤 一 : 除 權 息 基 準 日 晚 於 給 付 日 期 ( 正 確 : 除 權 息 基 準 日 應 早 於 或 等 於 給 付 日 期 ) 107

109 錯 誤 二 : 股 利 所 得 給 付 金 額 以 淨 額 申 報 ( 正 確 : 股 利 所 得 給 付 金 額 應 以 股 利 總 額 計 算 扣 繳 及 申 報 ) ( )*2%=312; 正 確 所 得 ( 收 入 ) 給 付 金 額 欄 位 應 填 入 股 利 總 額 ( 股 利 總 額 = 股 利 淨 額 + 可 扣 抵 稅 額 ) 108

110 案 例 : 公 司 102 年 發 放 雇 主 同 (101) 年 度 股 利 情 形 如 下 : 給 付 日 期 給 付 金 額 扣 繳 金 額 雇 主 每 月 投 保 薪 資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保 險 費 之 股 利 金 額 除 權 息 基 準 股 利 註 記 現 金 股 利 現 金 股 利 現 金 股 利 總 計 股 利 發 放 年 度 提 醒 : 同 年 度, 同 一 基 準 日 分 配, 雖 不 同 給 付 日 期, 應 加 總 為 一 筆 資 料 合 併 申 報, 並 以 第 一 筆 給 付 日 為 申 報 日 109

111 正 確 申 報 : 同 一 除 權 息 基 準 日 視 同 一 次 給 付 提 醒 : 同 一 基 準 日 分 配 之 股 票 股 利 及 現 金 股 利, 為 同 一 次 給 付 ( 請 參 考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扣 取 及 繳 納 補 充 保 險 費 辦 法 第 7 條 ) 110

112 案 例 : 公 司 103 年 發 放 雇 主 102 年 度 股 票 股 利 情 形 如 下 : 給 付 日 期 給 付 金 額 扣 繳 金 額 雇 主 每 月 投 保 薪 資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保 險 費 之 股 利 金 額 除 權 息 基 準 股 利 註 記 股 利 發 放 年 度 股 票 股 利 102 提 醒 : 發 放 股 票 股 利 無 法 扣 取 時, 仍 應 申 報, 扣 繳 金 額 為 0, 健 保 署 將 於 次 年 七 月 開 計 股 利 所 得 補 充 保 險 費 繳 款 單 寄 發 所 得 人 繳 款 111

113 提 醒 : 扣 繳 金 額 填 入 0, 健 保 署 將 於 次 年 七 月 開 計 股 利 補 充 保 險 費 繳 款 單 寄 發 所 得 人 ( 寄 發 地 址 : 可 填 利 息 及 股 利 所 得 補 充 保 險 費 繳 款 單 指 定 郵 寄 地 址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郵 寄 辦 理 ) 112

114 案 例 : 公 司 102 年 發 放 雇 主 不 同 年 度 股 利 情 形 如 下 : 給 付 日 期 給 付 金 額 扣 繳 金 額 雇 主 每 月 投 保 薪 資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保 險 費 之 股 利 金 額 除 權 息 基 準 股 利 註 記 股 利 發 放 年 度 特 殊 註 記 現 金 股 利 現 金 股 利 現 金 股 利 91 E 92 E 101 總 計 提 醒 : 不 同 年 度, 同 一 基 準 日, 仍 應 加 總 為 一 筆 申 報, 惟 申 報 時 需 於 特 殊 註 記 欄 位 註 記 E( 雇 主 投 保 金 額 分 年 認 列 ) 113

115 正 確 申 報 : 同 一 除 權 息 基 準 日 視 同 一 次 給 付 提 醒 : 不 同 年 度, 同 一 基 準 日, 加 總 為 一 筆 申 報, 申 報 時 需 於 特 殊 註 記 欄 位 註 記 E( 雇 主 投 保 金 額 分 年 認 列 ) 114

116 Q&A- Q A 公 司 於 102 年 2 月 1 日 發 放 獎 金 5 萬 元 給 甲 員 工 ( 此 次 尚 未 超 過 投 保 金 額 4 倍, 無 需 扣 繳 ) 102 年 4 月 1 日 再 度 發 放 獎 金 5 萬 5 千 元 扣 繳 金 額 420 元, 該 如 何 申 報 明 細? A 甲 員 工 102 年 2 月 1 日 不 須 扣 繳 補 充 保 費, 無 需 申 報 明 細 102 年 4 月 1 日 已 扣 繳 獎 金 補 充 保 費 420 元, 需 要 申 報 明 細 如 何 申 報 明 細 內 容 給 付 日 期 所 得 人 身 分 證 號 所 得 人 姓 名 單 次 獎 金 給 付 金 額 扣 繳 補 充 投 保 單 位 代 保 險 費 金 號 額 文 字 扣 費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同 年 度 累 計 獎 金 金 額 A 甲

117 Q&A- Q A B 公 司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發 放 102 年 度 現 金 股 利 40 萬 元 給 乙 ( 乙 以 雇 主 身 分 自 102 年 1 月 -8 月 於 B 公 司 投 保, 每 月 投 保 薪 資 43900), 該 如 何 申 報 明 細? 如 何 申 報 明 細 內 容 股 利 400,000 扣 除 102 年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之 股 利 金 額 351,200(43900x8 個 月 ) 乘 上 2% 應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費 為 976 元 給 付 日 期 所 得 人 身 分 證 號 所 得 人 姓 名 所 得 ( 收 入 ) 給 付 金 額 扣 繳 補 充 保 險 文 字 費 金 額 扣 取 時 可 扣 抵 稅 額 年 度 確 定 可 扣 抵 稅 額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保 險 費 之 股 利 金 額 除 權 ( 息 ) 基 準 日 期 股 利 註 記 A 乙

118 1. 安 裝 單 機 版 4. 選 擇 上 傳 方 式 2. 建 檔 作 業 5. 上 傳 檔 案 3. 明 細 資 料 鍵 入 117

119 登 入 單 機 版 -( 須 先 至 健 保 署 的 網 站 下 載 程 式 ) 第 一 次 使 用 請 下 載 主 程 式 檔 案, 檔 案 為 ZIP 檔, 請 先 行 解 壓 縮 後 再 執 行 安 裝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18

120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19

121 120

122 憑 證 登 入 -( 第 一 次 登 入, 設 定 步 驟 ) 輸 入 憑 證 的 pin code 設 定 更 換 卡 片 的 問 題 及 答 案 登 入 時 也 可 點 選 更 換 卡 片 更 換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21

123 帳 號 加 密 碼 登 入 -( 第 一 次 登 入, 設 定 步 驟 ) 輸 入 所 要 使 用 的 帳 號 及 密 碼 設 定 忘 記 帳 號 及 密 碼 的 問 題 及 答 案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22

124 處 理 多 個 單 位 或 總 分 支 機 構 資 料 時, 須 建 立 多 筆 資 料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23

125 單 機 版 中 藍 底 為 必 填 欄 位, 白 底 為 選 擇 性 填 寫 欄 位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24

126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25

127 建 檔 作 業 -( 必 須 有 所 得 人 基 本 資 料, 才 能 逐 筆 鍵 入 明 細 ) 126

128 資 料 匯 入 -( 亦 可 選 擇 批 次 匯 入, 不 須 逐 筆 鍵 入 ) 亦 得 以 資 料 檔 批 次 匯 入 127

129 範 本 檔 的 第 一 行 不 要 刪 除 128

130 129

131 130

132 建 檔 作 業 -( 鍵 入 新 的 明 細, 必 須 先 點 選 新 增 ) 131

133 亦 得 以 資 料 檔 批 次 匯 入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32

134 匯 入 方 式 同 所 得 人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33

135 範 本 檔 的 第 一 行 不 要 刪 除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34

136 登 入 單 機 版 -( 至 申 報 作 業 - 申 報 資 料 上 傳 及 產 製 媒 體 檔 ) 135

137 方 法 一 : 產 出 媒 體 檔 : 1. 另 存 以 統 編 為 資 料 夾 的 檔 案 在 指 定 位 置 ( 如 : 桌 面 ), 您 即 取 得 要 申 報 的 檔 案 2. 點 選 列 印 申 報 書 ( 會 將 資 料 套 印, 僅 須 列 印 ), 資 料 存 於 光 碟 片, 請 將 (1) 光 碟 片 (2) 申 報 書 一 起 郵 寄 至 健 保 署 136

138 方 法 二 : 網 路 申 報 ( 免 憑 證 ): 1. 另 存 以 統 編 為 資 料 夾 的 檔 案 在 指 定 位 置 ( 如 : 桌 面 ), 您 即 取 得 要 申 報 的 檔 案 2. 會 直 接 導 引 到 健 保 署 免 憑 證 申 報 的 網 頁 (2-2), 同 免 憑 證 上 傳 檔 案 的 方 式 申 報 即 可 137

139 回 到 健 保 署 2-2 網 頁 ( 鍵 入 下 列 欄 位 並 瀏 覽 製 作 好 的 檔 案 上 傳 ) 138

140 方 法 三 : 網 路 申 報 ( 使 用 憑 證 ): 1. 點 選 直 接 連 結 至 健 保 署 的 使 用 憑 證 專 區, 須 插 入 憑 證 鍵 入 密 碼 2. 自 動 匯 出 資 料 後, 申 報 方 式 與 使 用 憑 證 專 區 方 式 相 同 直 接 上 傳 申 報 明 細 : 插 入 單 位 憑 證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直 接 以 單 機 版 介 面 上 傳, 單 位 憑 證 或 是 自 然 人 憑 證 須 先 在 使 用 憑 證 專 區 上 傳 或 指 派 過 139

141 140

142 1. 登 入 網 頁 4. 明 細 申 報 2. 進 入 憑 證 專 區 5. 檔 案 上 傳 3. 免 扣 繳 查 詢 6. 查 詢 結 果 141

143 登 入 網 頁 -( 網 址 142

144 第 一 次 使 用 必 須 執 行 單 位 憑 證 上 傳 作 業 後, 才 能 登 入 143

145 144

146 讀 取 單 位 憑 證 號 碼 145

147 指 派 代 理 人 ( 自 然 人 憑 證 ) 作 業 1/4 先 點 選 總 機 構 ( 或 主 辦 單 位 ) 統 一 編 號 再 點 選 指 派 代 理 人 作 業 指 派 總 機 構 ( 或 主 辦 單 位 ) 代 理 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46

148 指 派 代 理 人 ( 自 然 人 憑 證 ) 作 業 2/4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47

149 讀 取 自 然 人 憑 證 號 碼 1/2 148

150 讀 取 自 然 人 憑 證 號 碼 2/2 不 需 將 自 然 人 憑 證 寄 送 至 指 派 業 務 承 辦 人 所 在 地 插 入 管 理 者 或 代 理 人 之 自 然 人 憑 證, 輸 入 姓 名 及 憑 證 號 碼 後 按 讀 取, 並 將 讀 取 過 後 產 生 的 憑 證 號 碼 複 製 以 或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傳 送 給 負 責 指 派 業 務 之 承 辦 人 149

151 指 派 代 理 人 ( 自 然 人 憑 證 ) 作 業 3/4 不 需 插 入 代 理 人 自 然 人 憑 證 輸 入 身 份 證 號, 姓 名 及 貼 上 複 製 的 憑 證 號 碼 直 接 按 新 增 即 可 完 成 指 派 代 理 人 作 業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50

152 指 派 代 理 人 ( 自 然 人 憑 證 ) 作 業 4/4 倘 須 變 更 代 理 人, 可 點 選 刪 除 後 再 重 新 指 派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51

153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52

154 先 行 點 選 申 請, 等 待 約 30 分 鐘 後 即 可 查 詢 及 列 印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53

155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54

156 先 行 點 選 確 定 上 傳, 等 待 約 30 分 鐘 後 即 可 下 載 查 詢 結 果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55

157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56

158 157

159 158

160 申 報 格 式 補 充 保 險 費 明 細 申 報 檔 案 格 式 (txt) 說 明 一 檔 案 命 名 規 則 : DPR + 申 報 單 位 統 一 編 號 (8 碼 )+ 處 理 / 申 報 日 期 (yyymmdd) + 序 號 (3 碼 ) 二 資 料 內 容 及 格 式 : 資 料 內 容 分 為 扣 費 單 位 資 料 扣 費 明 細 資 料 及 扣 費 明 細 總 計 三 大 部 分, 分 述 說 明 請 至 健 保 署 網 站 下 載 159

161 160

162 161

163 補 充 保 險 費 作 業 專 區 問 題 排 解 倘 若 在 補 充 保 險 費 作 業 專 區 遇 到 相 關 資 訊 問 題 無 法 排 解, 可 下 載 Q&A 參 考 解 決 方 法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62

164 1. 下 載 紙 本 資 料 4. 完 成 申 報 2. 填 寫 明 細 3. 郵 寄 資 料 163

165 164

166 165

167 1. 資 料 填 寫 完 整 後, 請 蓋 上 公 司 大 小 章 2. 郵 寄 至 健 保 署, 即 完 成 申 報 166

168 167

169 承 保 業 務 網 路 服 務 專 區 功 能 申 請 電 子 繳 款 單 免 憑 證 各 類 明 細 表 下 載 逐 步 擴 充 更 多 服 務 項 目 1. 加 退 保 異 動 / 查 詢 2. 異 動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 查 詢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68

170 免 憑 證 承 保 業 務 網 路 服 務 ~ 好 處 多 多 ~ 方 便 免 來 電 申 請 即 可 自 行 下 載 繳 款 單 及 各 纇 明 細 表 簡 單 操 作 簡 單 輕 鬆 點 選 即 可 作 業 快 速 環 保 即 時 收 到 繳 款 單 免 等 待 儲 存 成 檔 案 使 用 減 少 紙 張 列 印 節 省 成 本 網 路 服 務 專 區 好 處 多 多, 免 使 用 憑 證, 趕 快 申 請 喔!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69

171 承 保 業 務 網 路 服 務 專 區 作 業 流 程 圖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70

172 1 健 保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71

173 投 保 單 位 \ 網 路 申 辦 及 查 詢 \ 承 保 業 務 網 路 服 務 專 區 4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72

174 單 位 註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73

175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74

176 健 保 卡 正 面 左 下 角 共 12 碼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75

177 註 冊 認 證 通 知 信 連 結 超 過 24 小 時 未 認 證 則 失 效! 需 重 新 註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76

178 註 冊 認 證 確 認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77

179 註 冊 完 成 通 知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78

180 重 寄 確 認 信 註 冊 完 成, 但 未 收 到 確 認 信 時 可 申 請 重 寄! ( 需 在 確 認 信 有 效 時 限 內 申 請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79

181 重 寄 確 認 信 輸 入 投 保 單 位 代 號 經 辦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按 查 詢 後 自 動 帶 出 可 修 改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0

182 忘 記 密 碼 - 原 經 辦 人 * 插 入 原 經 辦 人 之 健 保 卡, 輸 入 單 位 代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1

183 忘 記 密 碼 - 變 更 承 辦 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2

184 修 改 基 本 資 料 * 輸 入 投 保 單 位 代 號, 經 辦 人 身 分 證 號 及 密 碼 登 入 此 專 區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3

185 修 改 基 本 資 料 負 責 人 變 更 需 紙 本 填 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投 保 單 位 變 更 事 項 申 報 表 才 可 變 更 成 功!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4

186 修 改 基 本 資 料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5

187 註 銷 帳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6

188 註 銷 帳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7

189 表 單 申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8

190 承 保 業 務 網 路 服 務 專 區 主 要 功 能 ( 投 保 單 位 ) 申 請 補 寄 前 1 年 度 迄 今 之 繳 款 單 及 各 類 明 細 表 投 保 單 位 保 費 計 算 明 細 表 投 保 金 額 級 距 表 異 動 清 冊 ( 完 整 版 ) 異 動 清 冊 ( 簡 要 版 ) 電 子 繳 款 單 申 請 次 期 ( 以 後 ) 繳 款 單 及 各 類 明 細 表 自 動 寄 發 投 保 單 位 保 費 計 算 明 細 表 投 保 金 額 級 距 表 異 動 清 冊 ( 完 整 版 ) 異 動 清 冊 ( 簡 要 版 ) 電 子 繳 款 單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9

191 表 單 申 請 - 補 發 申 請 年 度 範 圍 :1 年 單 次 申 請 月 份 數 :6 個 月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90

192 表 單 進 度 查 詢 及 下 載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91

193 表 單 寄 發 請 輸 入 投 保 單 位 代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92

194 表 單 申 請 - 次 期 以 後 自 動 寄 發 顯 示 已 申 請 之 表 單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93

195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94

196 繳 款 單 及 各 類 明 細 表 申 請 補 寄 繳 款 單 及 各 類 明 細 表 次 期 以 後 自 動 寄 發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95

197 表 單 寄 發 請 輸 入 投 保 單 位 代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96

198 三 不 一 沒 有 以 轉 帳 代 繳 保 險 費 者, 將 於 次 月 十 五 日 ( 寬 限 期 滿 ) 才 扣 繳, 資 金 運 用 更 靈 活 如 存 款 不 足, 將 依 轉 帳 結 果 另 寄 繳 款 單, 惟 因 已 逾 寬 限 期, 繳 納 保 費 後 依 法 將 加 徵 滯 納 金, 所 以 請 您 多 留 意 轉 帳 帳 戶 內 的 存 款 餘 額 是 否 足 夠 扣 繳 ( 背 面 有 委 託 轉 帳 代 繳 保 險 費 約 定 書, 請 填 寫 後 直 接 至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臺 北 業 務 組 免 費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或 電 話 服 務 中 心 (02) 健 保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銀 行 103 年 11 月 ( 政 策 廣 告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臺 北 業 務 組 關 心 您 197

199 198

200 路 徑 -( 199

201 200

202 步 驟 一 -( 必 須 先 選 擇 申 請 ) 201

203 步 驟 二 -( 鍵 入 欄 位 資 料 後 申 請 ; 僅 提 供 兩 個 月 內 資 料 ) 202

204 步 驟 三 203

205 步 驟 四 -( 查 詢 及 下 載 ) 204

206 205

207 使 用 目 的 全 民 健 保 健 康 存 摺 的 就 醫 紀 錄 能 讓 民 眾 掌 握 自 身 就 醫 狀 況, 也 能 在 就 診 時 供 醫 師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了 解 病 史, 作 為 開 立 處 方 參 考 但 是, 本 系 統 所 提 供 資 料 並 非 病 歷, 相 關 診 斷 及 詳 細 罹 病 情 形, 仍 應 洽 相 關 醫 事 機 構 之 醫 師 206

208 作 業 功 能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申 請 最 近 一 年 全 民 健 保 健 康 存 摺 資 料, 並 於 隔 日 8 時 再 登 入, 查 詢 或 下 載 申 請 結 果, 提 供 的 資 料 期 間 為 申 請 日 前 2 日 起 一 年 間 之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及 健 保 卡 上 傳 資 料 全 民 健 保 健 康 存 摺 明 細 共 有 4 種 表 格, 未 來 將 視 保 險 對 象 需 求, 逐 步 擴 充 內 容 : (1) 門 診 及 交 付 機 構 資 料 明 細 表 (2) 門 診 及 交 付 機 構 資 料 明 細 表 + 醫 令 明 細 表 (3) 住 診 資 料 明 細 表 (4) 住 診 資 料 明 細 表 + 醫 令 明 細 表 207

209 使 用 前 注 意 事 項 1. 請 先 備 妥 讀 卡 機 及 自 然 人 憑 證 2. 請 使 用 IE 6.0 以 上 之 版 本, 本 系 統 不 支 援 其 他 瀏 覽 器 3. 自 本 系 統 下 載 儲 存 資 料, 係 屬 個 人 就 醫 紀 錄, 如 果 您 與 他 人 共 用 電 腦, 非 專 屬 自 己 的 電 腦 於 使 用 完 畢, 請 記 得 將 檔 案 資 料 刪 除, 並 自 資 源 回 收 筒 一 併 刪 除 208

210 進 入 全 民 健 康 存 摺 系 統 進 入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 右 方 的 全 民 健 保 健 康 存 摺 專 區 連 結 209

211 登 入 及 使 用 手 冊 210

212 健 保 資 訊 網 憑 證 元 件 安 裝 1. 請 按 HC_Setup.msi.zip 下 載 執 行 程 式 211

213 門 診 及 交 付 機 構 資 料 明 細 表 212

214 門 診 及 交 付 機 構 資 料 明 細 表 + 醫 令 明 細 表 213

215 住 診 資 料 明 細 表 214

216 住 診 資 料 明 細 表 + 醫 令 明 細 表 215

217 健 保 最 新 資 訊 提 供 步 驟 1: 輸 入 收 件 者 步 驟 2: 於 主 旨 輸 入 貴 單 位 的 健 保 投 保 單 位 代 號 ( 共 9 碼 ) 步 驟 3: 將 郵 件 寄 出 註 1. 本 信 箱 無 諮 詢 功 能 ( 請 勿 以 本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提 問 問 題 ) 註 2. 每 個 單 位 僅 限 提 供 1 個 帳 號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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