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 地 分 析 : 能 說 明 設 計 標 的 與 套 繪 鄰 近 建 物 之 位 置, 並 說 明 鄰 近 建 物 立 面 材 質 顏 色 及 建 築 風 格 型 式 鄰 近 建 築 物 車 道 出 入 口 位 置 鄰 近 重 要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並 請 套 繪 分 隔 島 植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1. 基 地 分 析 : 能 說 明 設 計 標 的 與 套 繪 鄰 近 建 物 之 位 置, 並 說 明 鄰 近 建 物 立 面 材 質 顏 色 及 建 築 風 格 型 式 鄰 近 建 築 物 車 道 出 入 口 位 置 鄰 近 重 要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並 請 套 繪 分 隔 島 植"

Transcription

1 臺 中 市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府 授 都 設 字 第 號 函 下 達 一 臺 中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辦 理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 以 下 簡 稱 本 地 區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作 業, 以 強 化 本 地 區 之 地 區 特 色, 提 昇 本 地 區 都 市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特 訂 定 本 規 範 二 基 本 構 想 ( 一 ) 南 北 向 軸 線 以 公 公 兼 兒 為 主 軸 線, 連 接 市 政 中 心 ( 機 一 ) 及 市 議 會 ( 機 二 ) 等 二 處 地 標 性 建 築 物, 同 時 配 合 兩 側 新 2 新 3 二 種 使 用 分 區 十 公 尺 至 二 十 公 尺 退 縮 建 築 之 帶 狀 空 間, 蔚 成 本 市 最 具 特 性 之 林 園 大 道, 創 造 雄 偉 之 都 市 景 觀 ( 二 ) 東 西 向 軸 線 以 公 公 三 為 主 軸 線, 與 南 北 向 軸 線 十 字 相 交 在 機 一 機 二 間, 並 於 西 端 連 接 大 都 會 歌 劇 院, 為 整 個 商 業 中 心 所 吸 引 之 人 潮 在 消 費 的 同 時 提 供 步 行 可 及 之 廣 大 綠 蔭 空 間 ( 三 ) 本 地 區 之 主 要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除 前 二 款 者 外, 尚 包 括 面 臨 建 築 線 退 縮 十 公 尺 至 二 十 公 尺 建 築 所 形 成 之 帶 狀 步 行 空 間 及 指 定 集 中 留 設 之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俾 便 利 行 人 集 散 並 為 車 道 與 建 築 物 間 之 緩 衝 場 所 以 構 成 綠 蔭 盎 然 優 雅 景 緻 的 都 市 化 地 區 三 申 請 及 審 查 程 序 ( 一 ) 申 請 人 申 請 都 市 設 計 及 變 更 設 計 審 議 時, 應 具 備 申 請 書 設 計 委 託 書 建 築 計 畫 書 及 設 計 圖 樣, 並 依 規 定 繳 納 規 費 ( 二 ) 申 請 書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1. 申 請 人 之 姓 名 住 址 及 簽 章 2. 設 計 人 之 姓 名 地 址 營 ( 開 ) 業 證 書 字 號 及 簽 章 3. 設 計 標 的 基 地 座 落 及 使 用 用 途 ( 三 ) 建 築 計 畫 書 應 包 括 設 計 目 標 設 計 構 想 及 必 要 的 地 區 環 境 分 析 交 通 影 響 分 析 說 明, 地 區 環 境 分 析 應 視 個 案 提 出 有 關 自 然 環 境 交 通 景 觀 或 其 他 之 影 響 分 析 說 明 ( 四 ) 設 計 圖 樣 內 容 如 下 : 第 一 頁

2 1. 基 地 分 析 : 能 說 明 設 計 標 的 與 套 繪 鄰 近 建 物 之 位 置, 並 說 明 鄰 近 建 物 立 面 材 質 顏 色 及 建 築 風 格 型 式 鄰 近 建 築 物 車 道 出 入 口 位 置 鄰 近 重 要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並 請 套 繪 分 隔 島 植 栽 行 道 樹 位 置 並 檢 討 相 鄰 基 地 之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及 人 行 空 間 連 續 性 說 明 2. 配 置 圖 : 以 不 小 於 五 百 分 之 一 之 比 例 尺 為 原 則, 清 楚 表 達 建 築 物 和 周 圍 建 築 關 係, 及 各 類 出 入 口 之 關 係, 並 說 明 建 築 外 部 空 間 處 理, 出 入 口 通 道 綠 籬 與 周 圍 道 路 動 線 之 聯 繫 關 係 3. 量 體 關 係 圖 : 以 透 視 圖 模 型, 表 達 建 築 物 量 體 之 組 合 方 式 與 主 從 關 係, 並 表 達 與 周 圍 建 築 物 之 和 諧 關 係 4. 建 築 圖 : 以 得 清 楚 表 示 之 比 例 尺 為 原 則 之 平 面 立 面 或 剖 面 圖 表 達 建 築 物 內 部 之 動 線 聯 繫 空 間 組 織 形 式 及 其 與 周 圍 建 築 立 面 層 次 高 度 之 相 互 配 合 關 係, 並 說 明 外 部 材 料 之 質 地 與 色 調 方 案, 與 門 窗 開 口 方 式 5. 主 要 開 放 空 間 設 計 圖 : 以 不 小 於 百 分 之 一 之 比 例 尺 為 原 則, 說 明 開 放 空 間 中 供 活 動 停 留 的 地 點 或 開 放 空 間 之 景 觀 設 計 內 容, 並 解 釋 其 與 建 築 物 之 關 係, 以 及 說 明 其 舖 面 與 植 栽 材 料 6. 計 畫 書 內 容 應 填 列 查 核 表, 並 由 設 計 單 位 檢 核 並 簽 章 ( 五 )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 以 下 簡 稱 都 發 局 ) 為 受 理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案 件 之 主 辦 機 關, 綜 理 完 成 及 經 幹 事 會 議 通 過 後, 即 提 交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審 議 ( 六 )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時, 設 計 人 及 經 本 委 員 會 同 意 之 人 員 應 列 席 說 明 ( 七 ) 本 委 員 會 認 為 申 請 案 件 不 合 本 地 區 都 市 環 境 者, 應 將 其 不 合 原 因 或 修 正 建 議 一 次 列 舉 通 知 申 請 人, 供 其 修 改 後, 再 提 複 審 ( 八 ) 申 請 審 議 報 告 書 核 定 案 件 如 應 改 正, 本 府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於 六 個 月 內 依 照 通 知 改 正 事 項 改 正 完 竣 後 送 請 複 審 ; 屆 期 前 得 申 請 延 期 六 個 月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未 送 審 者, 本 府 得 將 該 申 請 案 件 第 二 頁

3 予 以 退 回 ( 九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案 件, 獲 審 議 通 過 後, 應 於 核 發 審 定 書 前, 再 提 交 報 告 書 及 簡 報 電 子 檔 案 以 供 存 檔 備 議 ( 十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案 件 審 議 通 過 後, 應 於 核 發 審 定 書 前 再 提 交 數 位 模 型 送 本 府 備 查 數 位 模 型 之 外 型 色 彩 門 窗 綠 化 植 栽 開 放 空 間 配 置 應 與 審 定 書 相 符 ( 十 一 ) 實 施 容 積 管 制 前 已 取 得 建 造 執 照 者, 原 建 造 執 照 核 發 時 建 築 基 地 都 市 計 畫 未 有 應 送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規 定, 惟 現 擬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條 之 一 規 定 辦 理 建 造 執 照 變 更 設 計, 提 高 建 築 物 高 度 與 層 數, 依 細 部 計 畫 規 定 仍 應 報 請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或 有 關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變 更 住 宅 區 為 商 業 區, 需 提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部 分, 審 查 內 容 為 : 整 體 環 境 協 調 性 夜 間 照 明 建 築 造 型 及 綠 美 化 等 四 項 ( 十 二 ) 容 積 移 轉 確 認 面 積 階 段 之 審 查 案 件, 審 查 項 目 : 1. 基 地 分 析 2. 量 體 規 模 3. 外 部 空 間 景 觀 意 象 與 鄰 近 街 廓 量 體 模 型, 容 積 移 轉 前 後 差 異 及 環 境 設 計 之 對 策 四 法 定 退 縮 之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配 置 及 綠 化 事 項 ( 一 ) 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不 得 設 置 障 礙 物 但 經 本 委 員 會 許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基 地 臨 接 人 行 步 道 者, 設 計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建 築 物 主 要 出 入 口 應 配 合 人 行 步 道 及 開 放 空 間 整 體 設 計 2. 地 面 第 一 層 做 商 業 使 用 時 其 主 要 立 面 至 少 應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有 照 明 之 櫥 窗 3. 廢 氣 排 出 口 通 風 口 及 其 他 有 礙 觀 瞻 之 設 施 面 對 騎 樓 及 無 遮 簷 人 行 步 道 設 置 時 應 配 合 立 面 整 體 設 計 綠 美 化 且 通 排 風 口 高 度 需 達 三 點 五 公 尺 以 上 ( 三 )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不 得 設 置 停 車 場 或 供 汽 機 車 出 入 之 斜 坡 道 ( 四 ) 建 築 基 地 內 之 實 設 空 地 扣 除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無 法 綠 化 之 面 積 第 三 頁

4 後 應 留 設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種 植 花 草 樹 木 予 以 綠 化 ; 但 因 設 置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裝 卸 位 車 道 及 現 有 道 路, 致 實 設 空 地 未 達 應 種 植 花 草 樹 木 面 積 者, 則 僅 限 實 設 空 地 須 種 植 花 草 樹 木, 並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綠 建 築 基 準 之 建 築 基 地 綠 化 規 定 以 綠 化 總 二 氧 化 碳 固 定 量 及 二 氧 化 碳 固 定 量 基 準 值 做 檢 討 ( 五 ) 臨 接 道 路 或 人 行 步 道 的 一 樓 立 面, 應 考 慮 細 部 建 築 設 計, 俾 使 行 人 步 行 愉 悅 ( 六 ) 建 築 退 縮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騎 樓 迴 廊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等 人 行 空 間, 需 維 持 至 少 二 點 五 公 尺 以 上 之 人 行 步 道 淨 寬 為 原 則 ( 七 ) 建 築 物 留 設 之 法 定 退 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除 搭 配 景 觀 整 體 設 計 之 告 示 牌 樹 立 型 廣 告 公 用 設 備 等, 不 得 設 置 有 礙 通 行 公 共 活 動 或 視 覺 景 觀 之 障 礙 物 ( 八 ) 法 定 空 地 面 積 每 滿 六 十 四 平 方 公 尺, 至 少 植 樹 一 棵 喬 木 ( 九 ) 建 築 物 之 外 牆 顏 色 以 單 純 柔 和 穩 定 之 色 彩 為 原 則 ( 十 ) 窗 型 冷 氣 機 孔 或 空 調 設 備 機 台 之 相 關 設 置, 其 立 面 設 計 應 考 慮 整 體 景 觀, 並 顧 及 機 械 效 益 之 配 合, 以 考 量 行 人 視 覺 角 度 之 格 柵 百 葉 等 景 觀 改 善 設 施 美 化 建 築 立 面 五 法 定 退 縮 公 共 空 間 之 人 行 步 道 設 計 燈 光 照 明 ( 一 ) 車 行 道 路 燈 以 高 明 度 高 光 源 為 主 ( 二 ) 人 行 步 道 路 燈 以 柔 和 暖 色, 低 光 源 為 原 則 ( 三 ) 人 行 步 道 須 為 美 觀 圖 案 構 成 之 舖 面, 穿 越 車 道 時, 其 舖 面 及 高 程 仍 應 連 續 順 平, 並 應 說 明 舖 面 顏 色 及 材 料 質 感 ( 四 ) 下 列 道 路 應 配 合 鄰 接 之 人 行 步 道, 舖 設 美 觀 硬 質 透 水 性 構 造 舖 面 : 河 南 路 市 政 北 一 路 市 政 北 七 路 惠 中 路 ( 五 ) 人 行 步 道 開 闢 為 進 出 車 道 使 用 時 應 顧 及 現 有 行 道 樹 ( 六 ) 建 築 基 地 法 定 退 縮 範 圍 內 之 喬 木, 樹 冠 底 離 地 淨 高 一 點 八 公 尺 以 上, 根 部 保 留 適 當 之 透 水 面 積 及 覆 土 深 度 ( 七 ) 公 園 之 綠 覆 面 積 所 佔 比 例 不 得 小 於 百 分 之 六 十, 其 中 有 床 基 之 花 壇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綠 覆 面 積 之 百 分 之 十 ( 八 ) 公 園 人 行 步 道 停 車 場 及 廣 場 之 設 計 有 高 程 差 時, 應 考 量 第 四 頁

5 無 障 礙 環 境, 並 設 置 斜 坡 道 或 電 梯, 以 利 通 行 ( 九 ) 廢 氣 排 出 口 通 風 口, 不 得 面 對 公 園 帶 狀 公 園 人 行 步 道 及 廣 場 設 置 六 其 他 設 施 ( 一 ) 建 築 物 窗 口 及 地 面 層 出 入 口 之 設 計, 如 需 遮 陽 及 庇 雨 設 施, 應 於 設 計 審 議 時 一 併 提 出 ( 二 ) 汽 車 機 車 腳 踏 車 等 之 停 車 設 施 應 配 合 建 築 物 整 體 設 計 ( 三 ) 屋 頂 應 予 實 施 綠 化 為 屋 頂 花 園, 並 應 於 竣 工 前 綠 化 完 成, 並 不 得 增 加 任 何 附 建 設 施 為 原 則 屋 頂 綠 化 面 積 之 比 例, 每 棟 屋 頂 層 扣 除 屋 突 太 陽 能 板 及 固 定 設 備 等 構 造 物 後 之 面 積, 其 屋 頂 綠 化 之 綠 化 比 例 至 少 應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為 原 則 ( 四 ) 屋 頂 水 箱 冷 卻 塔 之 造 型 與 色 彩 應 考 慮 配 合 建 築 物 整 體 設 計 為 原 則 ( 五 ) 門 窗 及 陽 台 原 則 上 不 鼓 勵 附 加 欄 柵, 但 如 門 窗 及 陽 台 附 加 之 欄 柵 不 超 出 各 該 門 窗 陽 台 之 牆 面 一 公 尺, 且 其 顏 色 應 配 合 建 築 物 整 體 設 計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地 下 室 進 出 風 口 應 以 植 栽 或 搭 配 立 面 造 型 配 合 整 體 設 計 為 原 則, 排 風 方 向 應 避 免 直 接 排 向 行 人 動 線 位 置 ( 七 ) 面 臨 大 都 會 歌 劇 院 之 建 築 基 地 其 窗 戶 陽 台 應 附 設 花 台, 且 花 台 長 度 不 得 低 於 其 開 口 長 度 之 二 分 之 一 ( 八 ) 設 有 陽 台 之 建 築 物 得 附 設 花 台, 其 寬 度 在 五 十 公 分 以 下 者, 該 部 分 免 計 入 樓 地 板 面 積 計 算 ( 九 ) 公 用 設 備 公 共 設 施 之 造 型 色 彩 舖 面 植 栽 街 道 傢 俱 之 規 劃 設 計, 應 送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 十 ) 施 工 期 間, 建 築 基 地 施 工 圍 籬 應 置 綠 圍 籬, 並 應 以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面 積 植 栽 綠 化 ( 十 一 ) 地 下 室 通 道 車 道 出 入 口 應 設 置 防 水 閘 門 ( 十 二 ) 公 共 藝 術 配 合 建 物 造 型 及 開 放 空 間 整 體 設 計, 以 至 少 設 置 一 處 為 原 則 ( 十 三 ) 建 築 物 應 配 合 建 物 造 型, 實 施 夜 間 燈 光 照 明 計 畫, 並 至 少 檢 第 五 頁

6 附 三 時 段 之 分 時 控 制 模 擬 ( 十 四 ) 建 築 基 地 沿 地 界 線 設 置 之 圍 牆, 實 體 部 份 之 高 度 以 不 超 過 二 點 五 公 尺 為 原 則, 但 經 委 員 會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圍 牆 高 於 二 點 五 公 尺 部 分, 透 空 率 應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七 本 地 區 內 之 建 築 基 地 一 律 以 設 置 綠 籬 圍 牆 為 原 則 八 建 築 基 地 地 下 層 開 挖 規 模 : 建 築 基 地 地 下 層 開 挖 規 模 依 下 表 各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 建 築 基 地 地 下 層 開 挖 規 模 表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第 七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第 一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第 二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第 三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第 四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第 五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第 六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第 八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基 地 特 殊 時 得 酌 予 放 寬 開 挖 率 地 下 層 開 挖 面 積 佔 基 地 面 積 之 百 分 比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下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下 不 予 規 定 ( 二 ) 地 下 層 開 挖 面 積 以 外 牆 外 緣 計 算 ( 三 ) 基 地 條 件 特 殊 者,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同 意 後, 得 酌 予 擴 大 開 挖 規 模 ( 四 ) 依 前 款 酌 予 擴 大 開 挖 規 模 者, 得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1. 基 地 面 積 小 於 一 千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者 : 考 量 地 下 停 車 空 間 之 雙 車 道 機 房 面 積 及 迴 轉 半 徑 相 關 規 定, 考 量 其 面 積 範 圍 介 於 一 千 至 一 千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間 之 基 地, 酌 予 擴 大 開 挖 規 模, 以 使 其 停 車 位 數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並 檢 討 以 往 通 過 之 相 關 案 例, 利 用 內 插 法 求 得 開 挖 率 與 基 地 面 積 對 照 圖 2. 基 地 形 狀 特 殊 者 : 非 屬 於 四 邊 形 ( 不 含 道 路 截 角 ), 或 基 地 單 邊 長 度 小 於 二 十 四 公 尺 者, 得 視 基 地 形 狀 及 面 積, 可 酌 予 擴 大 開 挖 規 模 第 六 頁

7 3. 擴 大 開 挖 規 模 相 關 規 定 不 得 與 停 車 獎 勵 規 定 合 併 實 施 九 有 關 建 築 基 地 內 地 面 層 綠 化 植 栽 之 覆 土 深 度 依 下 表 之 規 定, 其 他 綠 化 植 栽 部 分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建 築 基 地 綠 化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之 規 定 植 物 種 類 所 需 覆 土 最 低 深 度 標 準 草 皮 草 本 植 物 三 十 公 分 灌 木 六 十 公 分 喬 木 一 二 o 公 分 十 本 地 區 已 建 築 使 用 之 基 地 其 建 築 使 用 強 度 未 達 到 最 高 容 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於 建 築 完 成 滿 五 年 仍 未 改 建 達 最 高 容 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時, 由 都 市 發 展 局 辦 理 本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時 依 據 現 況 容 積 予 以 調 整, 以 符 合 實 際 土 地 利 用 十 一 建 築 基 地 開 放 空 間 之 設 置 標 準 ; 建 築 基 地 留 設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者, 應 自 道 路 境 界 線 起 算 一 點 五 公 尺 範 圍 內 植 栽 適 當 喬 木 行 道 樹,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參 考 採 用 之 植 栽 種 類, 請 參 考 臺 中 市 8 年 100 萬 棵 植 樹 手 冊 推 薦 樹 種 ( 二 ) 行 道 樹 間 距 不 得 少 於 六 公 尺, 不 得 大 於 八 公 尺, 喬 木 栽 植 時 之 樹 幹 直 徑 不 得 少 於 六 公 分, 且 樹 冠 底 部 與 地 面 之 距 離 不 得 低 於 一 點 八 公 尺 ( 三 ) 行 道 樹 植 穴 深 度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建 築 基 地 綠 化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之 規 定, 容 土 量 不 得 少 於 二 立 方 公 尺, 植 穴 應 覆 以 一 百 二 十 乘 以 一 百 二 十 平 方 公 分 之 鏤 空 鑄 鐵 蓋 板, 且 應 與 人 行 步 道 地 坪 高 程 齊 平 ( 四 ) 灌 木 植 栽 應 以 建 築 基 地 臨 接 道 路 長 度 每 達 十 二 公 尺 至 少 設 置 二 公 尺 之 灌 木 植 床 ; 植 床 寬 度 八 十 公 分, 長 度 至 少 二 百 公 分, 植 床 應 做 防 止 土 壤 沖 刷 流 失 之 緣 部 處 理, 其 緣 部 不 得 高 於 十 五 公 分, 栽 植 之 灌 木 高 度 不 得 高 於 九 十 公 分 且 不 得 低 於 三 十 公 分 十 二 建 築 基 地 開 放 空 間 之 地 坪 高 程 之 舖 面,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第 七 頁

8 ( 一 ) 建 築 基 地 指 定 留 設 之 帶 狀 式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及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地 坪 應 高 於 相 臨 道 路 邊 界 處 十 公 分 至 二 十 公 分, 並 應 向 道 路 境 界 線 方 向 設 置 洩 水 坡, 但 道 路 設 置 人 行 步 道 者 應 與 基 地 退 縮 留 設 人 行 步 道 齊 平 設 置 ( 二 ) 帶 狀 式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及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地 坪 應 為 連 續 舖 面, 且 應 與 相 鄰 基 地 公 共 人 行 步 道 地 坪 高 程 齊 平, 需 維 持 至 少 二 點 五 公 尺 以 上 之 人 行 通 道 淨 寬 為 原 則, 進 出 車 道 穿 越 時, 其 舖 面 應 連 續 並 設 置 斜 坡 ( 三 ) 地 坪 舖 面 須 為 具 排 水 或 透 水 性 之 構 造 舖 面, 所 有 地 坪 舖 面 應 為 防 滑 材 質 十 三 建 築 基 地 交 通 規 劃 及 停 車 空 間 設 置 方 式 : ( 一 ) 建 築 基 地 設 置 之 汽 車 停 車 位 數 量 達 三 百 輛, 應 設 置 二 組 以 上 之 汽 車 進 出 口, 且 其 中 一 組 應 為 雙 車 道, 但 基 地 情 況 特 殊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機 車 停 車 位 數 量 設 置 標 準 : 建 築 物 用 途 為 供 住 宅 使 用 部 分, 每 一 百 五 十 平 方 公 尺 樓 地 板 面 積 設 置 一 輛, 並 應 滿 足 至 少 一 戶 一 部 為 原 則 ; 供 其 他 用 途 使 用 部 分, 每 一 百 平 方 公 尺 樓 地 板 面 積 設 置 一 輛 ( 餘 數 以 一 輛 計 入 ) 大 坪 數 集 合 住 宅 機 車 停 車 實 際 需 求, 若 其 機 車 停 車 位 數 大 於 每 戶 二 部, 則 可 免 依 本 條 規 定 檢 討, 並 以 每 戶 二 部 為 基 準 留 設 車 道 坡 度 應 以 八 分 之 一 坡 度 留 設, 單 向 車 道 寬 度 應 不 小 於 一 點 五 公 尺, 雙 向 車 道 寬 度 應 不 小 於 二 點 五 公 尺 ( 三 ) 建 築 基 地 面 臨 二 條 以 上 道 路 時, 應 選 擇 次 要 道 路 設 置 汽 機 車 進 出 口 但 基 地 情 況 特 殊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建 築 基 地 法 定 空 地 如 設 置 平 面 式 停 車 場, 於 面 臨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時, 應 做 適 當 之 綠 美 化 遮 蔽 處 理 ( 五 ) 餐 廳 使 用 停 車 位 數 依 上 列 規 定 數 量 一 點 五 倍 計 算 之 ( 六 ) 停 車 空 間 之 汽 車 出 入 口 應 銜 接 道 路, 地 下 室 停 車 空 間 之 汽 車 坡 道 出 入 口 並 應 留 設 深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緩 衝 車 道 其 坡 道 出 入 口 鄰 接 騎 樓 ( 人 行 步 道 ) 者, 應 留 設 之 緩 衝 車 道 自 該 騎 樓 ( 人 行 第 八 頁

9 步 道 ) 內 側 境 界 線 起 退 讓 十 四 本 地 區 建 築 物 應 於 建 築 基 地 內 設 置 集 中 垃 圾 貯 存 空 間, 且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建 築 物 應 於 基 地 地 面 層 室 內 外 或 其 上 下 一 層 之 室 內 無 妨 礙 衛 生 及 觀 瞻 處 以 集 中 方 式 設 置 垃 圾 貯 存 空 間, 並 按 每 滿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居 室 面 積 設 置 零 點 五 平 方 公 尺 之 貯 存 空 間 附 設 之 ( 二 ) 集 中 式 室 內 垃 圾 貯 存 空 間 最 低 淨 高 應 為 二 點 四 公 尺 以 上, 且 應 設 置 通 風 處 理 及 排 水 設 備 接 通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三 ) 集 中 式 垃 圾 貯 存 空 間 設 置 於 法 定 空 地 者, 應 有 適 當 之 景 觀 及 公 共 衛 生 維 護 設 施, 且 其 場 所 需 可 接 通 建 築 線 或 基 地 內 通 路 ( 四 ) 集 中 式 垃 圾 貯 存 空 間 如 採 用 垃 圾 子 車 設 備 者, 應 留 設 供 垃 圾 收 集 子 車 進 出 之 通 道 及 臨 停 操 作 空 間 ( 五 ) 集 中 式 垃 圾 貯 存 空 間 應 注 意 垃 圾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十 五 廣 告 招 牌 : 招 牌 廣 告 物 應 與 建 築 物 量 體 相 互 協 調, 且 建 議 採 正 面 式 設 計 方 式, 並 融 入 當 地 資 源 特 色 語 彙 作 整 體 性 設 計, 表 現 親 切 且 活 潑 的 氣 氛 為 原 則, 並 依 下 列 各 款 為 之 : ( 一 ) 正 面 式 招 牌 廣 告 之 規 格 : 1. 建 築 物 各 層 招 牌 廣 告 設 置 之 面 積 不 得 大 於 該 層 正 面 總 面 積 之 三 分 之 一 2. 建 築 物 各 層 招 牌 廣 告 得 合 併 整 體 設 計, 不 受 前 述 分 層 檢 討 之 規 定, 但 其 面 積 不 得 大 於 建 築 物 正 面 總 面 積 之 三 分 之 一 3. 招 牌 廣 告 採 空 體 字 設 計 者, 以 字 體 框 或 圖 框 之 正 面 投 影 面 積 計 算 ( 二 ) 側 懸 招 牌 廣 告 之 規 格 : 1. 招 牌 廣 告 之 厚 度 不 得 大 於 四 十 公 分 2. 每 戶 商 店 僅 得 設 置 一 件 招 牌 廣 告, 且 沿 柱 集 中 切 齊 ( 三 ) 騎 樓 簷 下 懸 掛 式 招 牌 廣 告 之 規 格 : 1. 招 牌 廣 告 下 端 距 地 面 淨 高 不 得 低 於 二 點 五 公 尺 2. 懸 吊 式 招 牌 廣 告 離 騎 樓 柱 及 其 內 側 牆 淨 距 不 得 小 於 六 十 公 第 九 頁

10 分 3. 側 懸 式 招 牌 廣 告 不 得 突 出 騎 樓 內 側 牆 六 十 公 分 ( 四 ) 樹 立 廣 告 1. 位 置 : (1) 樹 立 型 地 面 招 牌 得 於 私 有 空 地 或 法 定 空 地 上 為 之 但 廣 告 物 上 端 不 得 超 過 地 面 四 公 尺 (2) 於 建 築 物 外 牆 設 置 電 動 字 幕 者, 其 廣 告 物 下 端 距 地 淨 高 不 得 低 於 四 公 尺, 上 端 不 得 超 過 建 築 物 簷 口 底 面 或 女 兒 牆 頂 (3) 本 地 區 屋 頂 不 得 設 置 任 何 廣 告 物 2. 規 格 : (1) 於 私 有 空 地 或 法 定 空 地 上 樹 立 之 廣 告, 其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六 平 方 公 尺, 且 設 置 於 法 定 空 地 上 之 樹 立 廣 告 其 投 影 面 積 應 計 入 建 蔽 率, 但 投 影 面 積 小 於 三 平 方 公 尺 者 得 免 計 入 建 蔽 率 (2) 於 建 築 物 外 牆 設 置 電 動 字 幕 者, 其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平 方 公 尺 ( 五 ) 電 影 院 戲 院 等 大 型 遊 樂 場 所 廣 告 物 之 設 置 : 1. 位 置 : (1) 看 板 廣 告 物 得 集 中 或 分 散 設 置 (2) 看 板 廣 告 物 上 端 不 得 超 過 建 築 物 簷 口 或 女 兒 牆 頂 2. 規 格 : (1) 建 築 物 供 電 影 院 及 戲 院 等 使 用 者, 其 看 板 廣 告 物 總 面 積 應 依 建 築 物 臨 接 計 畫 道 路 之 長 度 每 滿 一 公 尺 以 設 置 六 平 方 公 尺 計 算 之, 且 不 得 超 過 建 築 物 臨 接 道 路 側 之 立 面 總 面 積 百 分 之 六 十 (2) 建 築 物 供 電 影 院 及 戲 院 等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未 達 該 棟 建 築 物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其 看 板 廣 告 面 積 不 得 大 於 五 十 平 方 公 尺 ( 六 ) 本 地 區 之 招 牌 廣 告 及 樹 立 廣 告 之 材 質 照 明, 依 下 列 規 定 : 1. 廣 告 物 之 材 質 須 為 耐 燃 材 料 或 經 耐 燃 處 理 者 2. 廣 告 物 之 照 明 應 以 投 射 式 照 明 隱 藏 式 照 明 後 方 照 明 霓 第 一 頁

11 紅 燈 或 跳 動 燈 光 等 方 式 為 之, 且 投 射 式 照 明 之 燈 具 及 支 架 不 得 突 出 建 築 線 一 公 尺 十 六 公 有 建 築 物 圍 籬 : ( 一 ) 本 規 範 適 用 範 圍 依 臺 中 市 公 有 建 築 應 送 都 市 設 計 委 員 會 審 議 要 點 定 之, 應 提 本 委 員 會 之 公 有 建 築 審 議 案 件 ( 二 ) 本 市 各 類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之 公 有 建 築 應 送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原 則 上 不 得 設 置 圍 籬, 除 確 有 設 置 需 要 者, 應 為 透 空 式 設 計, 其 圍 籬 高 度 不 得 高 於 一 百 五 十 公 分, 牆 面 鏤 空 率 扣 除 牆 基 須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牆 基 高 度 不 得 高 於 四 十 五 公 分, 並 應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設 置 ( 三 ) 前 款 圍 籬 之 設 置 應 配 合 附 近 之 人 行 步 道 及 開 放 空 間, 以 不 影 響 行 人 使 用 開 放 空 間 為 原 則, 並 配 合 建 築 物 之 材 質 色 彩 造 型 等 整 體 設 計 ( 四 ) 第 二 款 圍 籬 型 式 得 以 植 栽 圍 籬 方 式 設 置, 惟 花 台 設 置 高 度 不 得 高 於 四 十 五 公 分 ( 五 )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七 設 計 單 位 應 依 臺 中 市 發 展 低 碳 城 市 自 治 條 例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於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報 告 書 專 列 低 碳 規 劃 章 節 相 關 事 項 十 八 本 府 得 公 告 特 定 區 域 內 或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應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公 告 之 智 慧 建 築 設 計 技 術 參 考 規 範, 提 出 智 慧 建 築 設 計 送 請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十 九 附 則 ( 一 ) 都 市 計 畫 說 明 書 建 築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二 )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公 共 設 施 公 用 設 備 應 考 量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三 )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案 件, 如 遇 有 變 更 設 計 者, 應 依 臺 中 市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許 可 案 件 變 更 設 計 作 業 要 點 檢 討 表 填 列, 並 由 設 計 單 位 檢 核 簽 章 後, 提 交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但 得 以 簡 化 審 議 程 序 辦 理 第 一 一 頁

12 ( 四 ) 為 確 保 本 地 區 環 境 品 質 之 維 護, 凡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案 件, 得 由 都 市 設 計 科 視 情 形 協 同 主 管 建 築 單 位 指 派 專 人 前 往 查 核 ( 五 ) 本 規 範 中 部 分 列 明 為 原 則 性 之 規 定, 如 申 請 案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不 受 此 原 則 性 之 規 定 限 制 建 築 設 計 如 有 益 於 都 市 景 觀 建 築 藝 術 者,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同 意, 得 不 適 用 本 規 範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規 定 ( 六 ) 審 查 基 地 若 先 行 動 工, 本 委 員 會 得 移 轉 建 管 單 位 違 章 議 報 後 始 准 提 交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 七 ) 為 促 進 本 地 區 之 生 活 環 境 之 提 昇, 本 府 得 隨 時 補 充 或 修 正 本 規 範 ( 八 ) 屬 臨 時 性 建 築 物, 得 以 免 提 送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 九 ) 有 關 變 更 設 計 部 分 僅 就 變 更 部 分 審 議, 未 變 更 不 予 審 議 ( 十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報 告 書 應 以 雙 面 列 印 五 十 頁 為 原 則 ( 十 ㄧ) 非 屬 本 市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範 圍,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提 送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者, 經 本 委 員 會 許 可 者 得 依 其 規 定 審 查 項 目 提 委 員 會 審 議 第 一 二 頁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1040611

1040611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補 助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臺 北 縣 政 府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0960460874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0 點 ;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七 月 三 日 臺 北 縣 政 府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0980506982 號 令 修 正 發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Page 1 of 10 請 輸 入 關 鍵 字 整 合 查 詢 最 新 訊 息 法 規 體 系 法 規 檢 索 英 譯 法 規 (English) 草 案 預 告 論 壇 相 關 網 站 所 有 條 文 目 前 位 置 : 法 規 內 容 法 規 名 稱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 民 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建 築 法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More information

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簽到簿

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簽到簿 一 開 會 時 間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01 時 3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府 15 樓 1501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李 主 任 委 員 憲 明 ( 黃 委 員 穗 鵬 代 ) 四 出 席 委 員 : 各 委 員 五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李 天 鐸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王 銘 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盧 俊 廷 建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收 文 編 號 :1040009891 議 案 編 號 :10501050710002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462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633 號 之 3 案 由 : 交 通 部 函, 為 民 營 鐵 路 列 車 駕 駛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文 件 的 格 式 化 本 章 重 點 文 字 的 格 式 設 定 段 落 格 式 的 處 理 使 用 定 位 點 讓 文 章 整 齊 排 列 美 化 條 列 項 目 為 文 字 及 段 落 加 上 框 線 與 網 底 複 製 文 字 與 段 落 的 格 式 設 定 文 字 的 方 向 與 亞 洲 方 式 配 置 將 段 落 首 字 放 大 調 整 英 文 字 的 大 小 寫 與 全 半 形 2 設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

「第一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 應 符 合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之 第 二 批 公 告 場 所 草 案 總 說 明 為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於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公 布, 並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依 據 本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 下 列 公 私 場 所 經 中 央 主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FB3A3A5ABAD70B565AB4FC540B0CFA142B941B77EB0CFA467A661A8CFA5CEBC66AC64AD6EC2495FB56FA5ACB9EAAC49AAA95F2E646F63>

<4D F736F F D FB3A3A5ABAD70B565AB4FC540B0CFA142B941B77EB0CFA467A661A8CFA5CEBC66AC64AD6EC2495FB56FA5ACB9EAAC49AAA95F2E646F63> 宜 蘭 縣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土 地 使 用 審 查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府 建 城 字 第 1020071102 號 函 修 正 一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審 查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內 核 准 使 用 之 各 項 設 施 案 件,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台 灣 省 施 行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長 庚 科 大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1 招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1/3)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Google Apps - 雲 端 硬 碟 查 看 使 用 者 自 己 雲 端 硬 碟 中 的 檔 案 注 意 : 離 線 版 雲 端 硬 碟 只 會 同 步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資 料 夾 中 的 檔 案 1) 查 看 雲 端 硬 碟 已 使 用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苗 栗 縣 申 請 農 地 改 良 作 業 要 點 一 苗 栗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有 效 管 制 本 縣 農 業 用 地 改 良 需 求, 俾 利 農 民 改 善 農 耕 環 境, 提 高 農 作 價 值,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為 本 府 農 業 處, 由 農 業 處 召 集 籌 組 本 縣 農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02_.PDF

02_.PDF 2 1...3 2...3 3...5 4...5 5...6 6...7 7...8 8...9 9...9 10...9 擬 建 之 屯 門 綜 合 社 區 設 施 及 魚 類 批 發 市 場 行 政 摘 要 3 1 引 言 1.1 現 有 的 青 山 灣 魚 市 場 運 作 於 1973 年, 是 ㆒ 所 已 經 老 化 及 次 等 的 單 層 建 築 結 構, 此 建 築 於 ㆓ 十 九 年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一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要 點 檢 討 表 新 莊 都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檢 討 表 (100 年 1 月 發 佈 ) 法 規 條 文 本 案 說 明 參 考 頁 數 一 本 要 點 依 都 計 畫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及 同 法 臺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三 條 及 三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建 築 基 地 屬 整 體 開 發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