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4A3A8CDE2D7CAD2F8D0D0B2E3BCB6D2BBB6FEA3A9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ABBFAAD7CAC1CF34A3A8CDE2D7CAD2F8D0D0B2E3BCB6D2BBB6FEA3A9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题 库 2013 版 公 开 信 息 资 料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协 会

2

3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题 库 (2013 版 ) 公 开 资 料 的 使 用 说 明 根 据 辽 宁 银 监 局 对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分 机 构 类 别 分 层 级 进 行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的 要 求 以 及 近 期 监 管 机 构 监 管 法 规 的 发 布 和 修 订 情 况, 针 对 银 行 业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题 库 (2012 版 ) 及 公 开 信 息 资 料 (2012 版 ) 的 使 用 情 况, 我 们 对 考 试 题 库 进 行 的 部 分 调 整, 增 加 了 银 监 会 新 出 台 的 监 管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银 监 会 新 修 订 的 部 分 监 管 法 规 进 行 了 更 新 调 整, 修 订 了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题 库,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在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中 启 用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题 库 (2013 版 ) ( 以 下 简 称 2013 版 题 库 ) 同 时 根 据 新 题 库 选 用 的 法 规 和 涉 及 考 试 出 题 条 款 编 制 了 与 2013 版 题 库 配 套 的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题 库 (2013 版 ) 公 开 资 料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资 料 ) 现 将 公 开 资 料 的 使 用 方 法 明 确 如 下 : 一 公 开 资 料 的 启 用 时 间 和 范 围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除 辖 内 大 型 银 行 以 外,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启 用 2013 版 题 库, 同 时 启 用 标 识 2013 版 题 库 出 题 范 围 的 公 开 资 料,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协 会 不 再 提 供 考 试 复 习 范 围 大 型 银 行 仍 按 银 监 会 要 求 使 用 银 监 会 考 试 题 库, 其 考 试 范 围 另 行 通 知, 不 以 公 开 资 料 确 定 考 试 范 围 二 公 开 资 料 的 内 容 公 开 资 料 包 括 两 方 面 内 容 : 一 是 2013 版 题 库 试 题 引 用 的 全 部 法 规 目 录 在 公 开 资 料 中 一 般 每 机 构 及 层 级 考 试 试 题 引 用 的 法 规 不 超 过 21 部, 其 中 标 有 * 标 记 的 法 规 为 重 点 考 核 法 规, 其 试 题 量 不 低 于 全 部 试 题 总 量 的 50% 二 是 2013 版 题 库 试 题 所 涉 及 的 全 部 法 规 条 款 在 公 开 资 料 中 对 涉 及 考 试 试 题 的 条 款 以 黑 体 字 体 着 重 提 示, 供 提 示 参 加 相 应 机 构 和 层 级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人 员 的 考 试 内 容 提 示 参 考 三 新 版 题 库 的 试 题 类 型 2013 版 题 库 的 试 题 类 型 为 单 选 多 选 和 判 断 三 种 类 型 公 开 资 料 中 虽 然 对 全 部 涉 及 试 题 的 条 款 进 行 了 标 识 提 示, 但 不 提 示 该 条 款 对 应 试 题 的 类 型, 该 条 款 可 能 对 应 多 种 试 题 类 型 有 关 涉 及 试 题 条 款 与 具 体 试 题 的 关 系 示 例 请 见 附 件 四 公 开 资 料 的 修 订 和 更 新 随 银 行 业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不 断 发 布 和 更 新,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协 会 将 组 织 对 考 试 题 库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并 同 时 发 布 与 新 题 库 对 应 的 公 开 资 料 届 时,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协 会 将 通 过 协 会 网 站 发 布 公 告, 并 在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及 培 训 报 名 时 进

4 行 提 示, 请 各 机 构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及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及 时 查 看 协 会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相 关 信 息 五 意 见 和 建 议 反 馈 我 们 欢 迎 相 关 银 行 业 机 构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和 参 加 考 试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2013 版 题 库 以 及 公 开 资 料 的 选 用 形 式 数 量 和 比 例 等 方 面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同 样 欢 迎 对 高 管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将 意 见 和 建 议 反 馈 至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协 会 六 本 分 册 公 开 信 息 适 用 范 围 参 加 拟 任 外 资 银 行 分 行 行 长 副 行 长 层 级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拟 任 职 务 与 考 试 层 级 对 照 请 查 看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协 会 网 站 ( 本 分 册 提 示 考 试 内 容 涉 及 17 部 法 规 的 236 项 条 款, 比 以 往 高 管 人 员 考 试 所 提 供 的 复 习 范 围 更 加 集 中 七 联 系 方 式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协 会 联 系 人 : 祁 晓 濯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pxqixiaozhou@163.com 协 会 网 站 : 北 方 金 融 网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协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5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题 库 选 用 法 规 目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 金 融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办 法 * 商 业 银 行 与 内 部 人 和 股 东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银 行 业 监 管 统 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程 序 规 定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外 资 金 融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施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银 行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商 业 银 行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 商 业 银 行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创 新 指 引 商 业 银 行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 银 团 贷 款 业 务 指 引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操 守 指 引 * 商 业 银 行 信 息 科 技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外 部 审 计 监 管 指 引 辽 宁 省 银 行 业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题 库 (2013 版 ) 涉 及 试 题 条 款 与 具 体 试 题 的 关 系 示 例

6 10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2 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的 决 定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12 月 27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4 年 2 月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胡 锦 涛 二 〇 〇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3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确 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地 位, 明 确 其 职 责, 保 证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的 正 确 制 定 和 执 行, 建 立 和 完 善 中 央 银 行 宏 观 调 控 体 系, 维 护 金 融 稳 定,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制 定 和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防 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维 护 金 融 稳 定 第 三 条 货 币 政 策 目 标 是 保 持 货 币 币 值 的 稳 定, 并 以 此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第 四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发 布 与 履 行 其 职 责 有 关 的 命 令 和 规 章 ; ( 二 ) 依 法 制 定 和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 ( 三 ) 发 行 人 民 币, 管 理 人 民 币 流 通 ; ( 四 ) 监 督 管 理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 五 ) 实 施 外 汇 管 理, 监 督 管 理 银 行 间 外 汇 市 场 ; ( 六 ) 监 督 管 理 黄 金 市 场 ; ( 七 ) 持 有 管 理 经 营 国 家 外 汇 储 备 黄 金 储 备 ; ( 八 ) 经 理 国 库 ; ( 九 ) 维 护 支 付 清 算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 ( 十 ) 指 导 部 署 金 融 业 反 洗 钱 工 作, 负 责 反 洗 钱 的 资 金 监 测 ; ( 十 一 ) 负 责 金 融 业 的 统 计 调 查 分 析 和 预 测 ; ( 十 二 ) 作 为 国 家 的 中 央 银 行, 从 事 有 关 的 国 际 金 融 活 动 ; ( 十 三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为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金 融 业 务 活 动 第 五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就 年 度 货 币 供 应 量 利 率 汇 率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作 出 的 决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执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就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有 关 货 币 政 策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后, 即 予 执 行, 并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1

7 第 六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应 当 向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有 关 货 币 政 策 情 况 和 金 融 业 运 行 情 况 的 工 作 报 告 第 七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依 法 独 立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履 行 职 责, 开 展 业 务, 不 受 地 方 政 府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第 八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全 部 资 本 由 国 家 出 资,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建 立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协 调 机 制,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十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设 行 长 一 人, 副 行 长 若 干 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行 长 的 人 选, 根 据 国 务 院 总 理 的 提 名,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决 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任 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副 行 长 由 国 务 院 总 理 任 免 第 十 一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行 行 长 负 责 制 行 长 领 导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工 作, 副 行 长 协 助 行 长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设 立 货 币 政 策 委 员 会 货 币 政 策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组 成 和 工 作 程 序,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货 币 政 策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货 币 政 策 制 定 和 调 整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第 十 三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作 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派 出 机 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分 支 机 构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授 权, 维 护 本 辖 区 的 金 融 稳 定, 承 办 有 关 业 务 第 十 四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行 长 副 行 长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恪 尽 职 守, 不 得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不 得 在 任 何 金 融 机 构 企 业 基 金 会 兼 职 第 十 五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行 长 副 行 长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并 有 责 任 为 与 履 行 其 职 责 有 关 的 金 融 机 构 及 当 事 人 保 守 秘 密 第 三 章 人 民 币 第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货 币 是 人 民 币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一 切 公 共 的 和 私 人 的 债 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拒 收 第 十 七 条 人 民 币 的 单 位 为 元, 人 民 币 辅 币 单 位 为 角 分 第 十 八 条 人 民 币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统 一 印 制 发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行 新 版 人 民 币, 应 当 将 发 行 时 间 面 额 图 案 式 样 规 格 予 以 公 告 第 十 九 条 禁 止 伪 造 变 造 人 民 币 禁 止 出 售 购 买 伪 造 变 造 的 人 民 币 禁 止 运 输 持 有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人 民 币 禁 止 故 意 毁 损 人 民 币 禁 止 在 宣 传 品 出 版 物 或 者 其 他 商 品 上 非 法 使 用 人 民 币 图 样 第 二 十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印 制 发 售 代 币 票 券, 以 代 替 人 民 币 在 市 场 上 流 通 第 二 十 一 条 残 缺 污 损 的 人 民 币,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规 定 兑 换, 并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负 责 收 回 销 毁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设 立 人 民 币 发 行 库, 在 其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分 支 库 分 支 库 调 拨 人 民 币 发 行 基 金, 应 当 按 照 上 级 库 的 调 拨 命 令 办 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动 用 发 行 基 金 第 四 章 业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为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可 以 运 用 下 列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 2

8 ( 一 ) 要 求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的 比 例 交 存 存 款 准 备 金 ; ( 二 ) 确 定 中 央 银 行 基 准 利 率 ; ( 三 ) 为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开 立 账 户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办 理 再 贴 现 ; ( 四 ) 向 商 业 银 行 提 供 贷 款 ; ( 五 ) 在 公 开 市 场 上 买 卖 国 债 其 他 政 府 债 券 和 金 融 债 券 及 外 汇 ; ( 六 )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其 他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为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运 用 前 款 所 列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时, 可 以 规 定 具 体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第 二 十 四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经 理 国 库 第 二 十 五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可 以 代 理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向 各 金 融 机 构 组 织 发 行 兑 付 国 债 和 其 他 政 府 债 券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为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账 户, 但 不 得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账 户 透 支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应 当 组 织 或 者 协 助 组 织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相 互 之 间 的 清 算 系 统, 协 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相 互 之 间 的 清 算 事 项, 提 供 清 算 服 务 具 体 办 法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制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同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支 付 结 算 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根 据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的 需 要, 可 以 决 定 对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的 数 额 期 限 利 率 和 方 式, 但 贷 款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不 得 对 政 府 财 政 透 支, 不 得 直 接 认 购 包 销 国 债 和 其 他 政 府 债 券 第 三 十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不 得 向 地 方 政 府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提 供 贷 款, 不 得 向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贷 款, 但 国 务 院 决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可 以 向 特 定 的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贷 款 的 除 外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不 得 向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担 保 第 五 章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依 法 监 测 金 融 市 场 的 运 行 情 况, 对 金 融 市 场 实 施 宏 观 调 控, 促 进 其 协 调 发 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权 对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下 列 行 为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 一 ) 执 行 有 关 存 款 准 备 金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 二 ) 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特 种 贷 款 有 关 的 行 为 ; ( 三 ) 执 行 有 关 人 民 币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 四 ) 执 行 有 关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 五 ) 执 行 有 关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 六 ) 执 行 有 关 黄 金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 七 ) 代 理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经 理 国 库 的 行 为 ; ( 八 ) 执 行 有 关 清 算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 九 ) 执 行 有 关 反 洗 钱 规 定 的 行 为 前 款 所 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特 种 贷 款, 是 指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向 金 融 机 构 发 放 的 用 于 特 定 目 的 的 贷 款 第 三 十 三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根 据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和 维 护 金 融 稳 定 的 需 要, 可 以 建 议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建 议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予 以 回 复 第 三 十 四 条 当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出 现 支 付 困 难, 可 能 引 发 金 融 风 险 时, 为 了 维 护 金 融 稳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有 权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第 三 十 五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要 求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报 送 必 要 的 资 产 负 债 3

9 表 利 润 表 以 及 其 他 财 务 会 计 统 计 报 表 和 资 料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应 当 和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国 务 院 其 他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第 三 十 六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负 责 统 一 编 制 全 国 金 融 统 计 数 据 报 表,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第 三 十 七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本 系 统 的 稽 核 检 查 制 度, 加 强 内 部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章 财 务 会 计 第 三 十 八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行 独 立 的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预 算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纳 入 中 央 预 算, 接 受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的 预 算 执 行 监 督 第 三 十 九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的 收 入 减 除 该 年 度 支 出, 并 按 照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核 定 的 比 例 提 取 总 准 备 金 后 的 净 利 润, 全 部 上 缴 中 央 财 政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亏 损 由 中 央 财 政 拨 款 弥 补 第 四 十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财 务 收 支 和 会 计 事 务, 应 当 执 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接 受 国 务 院 审 计 机 关 和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分 别 进 行 的 审 计 和 监 督 第 四 十 一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应 当 于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三 个 月 内,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和 相 关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并 编 制 年 度 报 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二 条 伪 造 变 造 人 民 币, 出 售 伪 造 变 造 的 人 民 币, 或 者 明 知 是 伪 造 变 造 的 人 民 币 而 运 输,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三 条 购 买 伪 造 变 造 的 人 民 币 或 者 明 知 是 伪 造 变 造 的 人 民 币 而 持 有 使 用,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宣 传 品 出 版 物 或 者 其 他 商 品 上 非 法 使 用 人 民 币 图 样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并 销 毁 非 法 使 用 的 人 民 币 图 样,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五 条 印 制 发 售 代 币 票 券, 以 代 替 人 民 币 在 市 场 上 流 通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应 当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并 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所 列 行 为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处 罚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作 处 罚 规 定 的,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区 别 不 同 情 形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十 万 元 的,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七 条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四 十 八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违 反 本 法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提 供 贷 款 的 ; ( 二 )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 ( 三 ) 擅 自 动 用 发 行 基 金 的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造 成 损 失 的,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应 当 承 担 部 分 4

10 或 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十 九 条 地 方 政 府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强 令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第 三 十 条 的 规 定 提 供 贷 款 或 者 担 保 的,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十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工 作 人 员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所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五 十 一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工 作 人 员 贪 污 受 贿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等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政 策 性 银 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以 及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设 立 的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适 用 本 法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规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00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3 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决 定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12 月 27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胡 锦 涛 二 〇 〇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2003 年 修 正 ) (1995 年 5 月 10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3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商 业 银 行 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规 范 商 业 银 行 的 行 为, 提 高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保 障 商 业 银 行 的 稳 健 运 行, 维 护 金 融 秩 序,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的 商 业 银 行 是 指 依 照 本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设 立 的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 贷 款 办 理 结 算 等 业 务 的 企 业 法 人 5

11 第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可 以 经 营 下 列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业 务 : ( 一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 二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 三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 四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 五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 六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 七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 八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 九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 十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 十 一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 十 二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 十 三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 十 四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由 商 业 银 行 章 程 规 定, 报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商 业 银 行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可 以 经 营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第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以 安 全 性 流 动 性 效 益 性 为 经 营 原 则, 实 行 自 主 经 营, 自 担 风 险, 自 负 盈 亏, 自 我 约 束 商 业 银 行 依 法 开 展 业 务, 不 受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商 业 银 行 以 其 全 部 法 人 财 产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与 客 户 的 业 务 往 来,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第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保 障 存 款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侵 犯 第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开 展 信 贷 业 务, 应 当 严 格 审 查 借 款 人 的 资 信, 实 行 担 保, 保 障 按 期 收 回 贷 款 商 业 银 行 依 法 向 借 款 人 收 回 到 期 贷 款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开 展 业 务,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第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开 展 业 务, 应 当 遵 守 公 平 竞 争 的 原 则, 不 得 从 事 不 正 当 竞 争 第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依 法 接 受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但 法 律 规 定 其 有 关 业 务 接 受 其 他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二 章 商 业 银 行 的 设 立 和 组 织 机 构 第 十 一 条 设 立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审 查 批 准 未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从 事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等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在 名 称 中 使 用 银 行 字 样 第 十 二 条 设 立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符 合 本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章 程 ; ( 二 ) 有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 ( 三 ) 有 具 备 任 职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工 作 经 验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四 )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 ( 五 )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设 施 设 立 商 业 银 行, 还 应 当 符 合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设 立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十 亿 元 人 民 币 设 立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一 亿 元 人 民 币, 设 立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五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注 册 资 本 6

12 应 当 是 实 缴 资 本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的 要 求 可 以 调 整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但 不 得 少 于 前 款 规 定 的 限 额 第 十 四 条 设 立 商 业 银 行,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 一 ) 申 请 书, 申 请 书 应 当 载 明 拟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名 称 所 在 地 注 册 资 本 业 务 范 围 等 ; ( 二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三 )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十 五 条 设 立 商 业 银 行 的 申 请 经 审 查 符 合 本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填 写 正 式 申 请 表,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 一 ) 章 程 草 案 ; ( 二 ) 拟 任 职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明 ; ( 三 )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证 明 ; ( 四 ) 股 东 名 册 及 其 出 资 额 股 份 ; ( 五 ) 持 有 注 册 资 本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股 东 的 资 信 证 明 和 有 关 资 料 ; ( 六 ) 经 营 方 针 和 计 划 ; ( 七 )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设 施 的 资 料 ; ( 八 )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十 六 条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颁 发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凭 该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第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的 组 织 形 式 组 织 机 构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本 法 施 行 前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其 组 织 形 式 组 织 机 构 不 完 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可 以 继 续 沿 用 原 有 的 规 定, 适 用 前 款 规 定 的 日 期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国 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监 事 会 对 国 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的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资 产 负 债 比 例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等 情 况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章 程 的 行 为 和 损 害 银 行 利 益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第 十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可 以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外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审 查 批 准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分 支 机 构, 不 按 行 政 区 划 设 立 商 业 银 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拨 付 与 其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营 运 资 金 额 拨 付 各 分 支 机 构 营 运 资 金 额 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总 行 资 本 金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第 二 十 条 设 立 商 业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 一 ) 申 请 书, 申 请 书 应 当 载 明 拟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的 名 称 营 运 资 金 额 业 务 范 围 总 行 及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等 ; ( 二 ) 申 请 人 最 近 二 年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三 ) 拟 任 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明 ; ( 四 ) 经 营 方 针 和 计 划 ; ( 五 )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设 施 的 资 料 ; ( 六 )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二 十 一 条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颁 发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凭 该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第 二 十 二 条 商 业 银 行 对 其 分 支 机 构 实 行 全 行 统 一 核 算, 统 一 调 度 资 金,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制 度 商 业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在 总 行 授 权 范 围 内 依 法 开 展 业 务, 其 民 事 责 任 由 总 行 承 担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予 以 公 告 商 业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自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六 个 月 未 开 业 的,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7

13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吊 销 其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予 以 公 告 第 二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有 下 列 变 更 事 项 之 一 的,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 一 ) 变 更 名 称 ; ( 二 )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 ( 三 ) 变 更 总 行 或 者 分 支 行 所 在 地 ; ( 四 ) 调 整 业 务 范 围 ; ( 五 ) 变 更 持 有 资 本 总 额 或 者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股 东 ; ( 六 ) 修 改 章 程 ; ( 七 )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变 更 事 项 更 换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时, 应 当 报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审 查 其 任 职 资 格 第 二 十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的 分 立 合 并,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商 业 银 行 的 分 立 合 并,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审 查 批 准 第 二 十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使 用 经 营 许 可 证 禁 止 伪 造 变 造 转 让 出 租 出 借 经 营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担 任 商 业 银 行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一 ) 因 犯 有 贪 污 贿 赂 侵 占 财 产 挪 用 财 产 罪 或 者 破 坏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罪, 被 判 处 刑 罚, 或 者 因 犯 罪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 ( 二 ) 担 任 因 经 营 不 善 破 产 清 算 的 公 司 企 业 的 董 事 或 者 厂 长 经 理, 并 对 该 公 司 企 业 的 破 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 ( 三 )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公 司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并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 ( 四 ) 个 人 所 负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买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应 当 事 先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第 三 章 对 存 款 人 的 保 护 第 二 十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办 理 个 人 储 蓄 存 款 业 务, 应 当 遵 循 存 款 自 愿 取 款 自 由 存 款 有 息 为 存 款 人 保 密 的 原 则 对 个 人 储 蓄 存 款, 商 业 银 行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查 询 冻 结 扣 划,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三 十 条 对 单 位 存 款, 商 业 银 行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查 询, 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冻 结 扣 划,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三 十 一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存 款 利 率 的 上 下 限, 确 定 存 款 利 率, 并 予 以 公 告 第 三 十 二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交 存 存 款 准 备 金, 留 足 备 付 金 第 三 十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保 证 存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支 付, 不 得 拖 延 拒 绝 支 付 存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第 四 章 贷 款 和 其 他 业 务 的 基 本 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在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指 导 下 开 展 贷 款 业 务 第 三 十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应 当 对 借 款 人 的 借 款 用 途 偿 还 能 力 还 款 方 式 等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应 当 实 行 审 贷 分 离 分 级 审 批 的 制 度 第 三 十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借 款 人 应 当 提 供 担 保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对 保 证 人 的 偿 还 能 力, 抵 押 物 8

14 质 物 的 权 属 和 价 值 以 及 实 现 抵 押 权 质 权 的 可 行 性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经 商 业 银 行 审 查 评 估, 确 认 借 款 人 资 信 良 好, 确 能 偿 还 贷 款 的, 可 以 不 提 供 担 保 第 三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应 当 与 借 款 人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合 同 应 当 约 定 贷 款 种 类 借 款 用 途 金 额 利 率 还 款 期 限 还 款 方 式 违 约 责 任 和 双 方 认 为 需 要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三 十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贷 款 利 率 的 上 下 限, 确 定 贷 款 利 率 第 三 十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资 产 负 债 比 例 管 理 的 规 定 : ( 一 ) 资 本 充 足 率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 八 ; ( 二 ) 贷 款 余 额 与 存 款 余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 ( 三 ) 流 动 性 资 产 余 额 与 流 动 性 负 债 余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 四 ) 对 同 一 借 款 人 的 贷 款 余 额 与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余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百 分 之 十 ; ( 五 )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资 产 负 债 比 例 管 理 的 其 他 规 定 本 法 施 行 前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其 资 产 负 债 比 例 不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的, 应 当 在 一 定 的 期 限 内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四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担 保 贷 款 的 条 件 不 得 优 于 其 他 借 款 人 同 类 贷 款 的 条 件 前 款 所 称 关 系 人 是 指 : ( 一 ) 商 业 银 行 的 董 事 监 事 管 理 人 员 信 贷 业 务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 ( 二 ) 前 项 所 列 人 员 投 资 或 者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职 务 的 公 司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第 四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令 商 业 银 行 发 放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商 业 银 行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强 令 要 求 其 发 放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第 四 十 二 条 借 款 人 应 当 按 期 归 还 贷 款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借 款 人 到 期 不 归 还 担 保 贷 款 的, 商 业 银 行 依 法 享 有 要 求 保 证 人 归 还 贷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或 者 就 该 担 保 物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商 业 银 行 因 行 使 抵 押 权 质 权 而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股 权, 应 当 自 取 得 之 日 起 二 年 内 予 以 处 分 借 款 人 到 期 不 归 还 信 用 贷 款 的,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不 得 从 事 信 托 投 资 和 证 券 经 营 业 务, 不 得 向 非 自 用 不 动 产 投 资 或 者 向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和 企 业 投 资, 但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四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汇 兑 委 托 收 款 等 结 算 业 务,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兑 现, 收 付 入 账, 不 得 压 单 压 票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退 票 有 关 兑 现 收 付 入 账 期 限 的 规 定 应 当 公 布 第 四 十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或 者 到 境 外 借 款,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报 经 批 准 第 四 十 六 条 同 业 拆 借, 应 当 遵 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规 定 禁 止 利 用 拆 入 资 金 发 放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或 者 用 于 投 资 拆 出 资 金 限 于 交 足 存 款 准 备 金 留 足 备 付 金 和 归 还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到 期 贷 款 之 后 的 闲 置 资 金 拆 入 资 金 用 于 弥 补 票 据 结 算 联 行 汇 差 头 寸 的 不 足 和 解 决 临 时 性 周 转 资 金 的 需 要 第 四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提 高 或 者 降 低 利 率 以 及 采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吸 收 存 款, 发 放 贷 款 第 四 十 八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一 家 商 业 银 行 的 营 业 场 所 开 立 一 个 办 理 日 常 转 账 结 算 和 现 金 收 付 的 基 本 账 户, 不 得 开 立 两 个 以 上 基 本 账 户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单 位 的 资 金 以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存 储 第 四 十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的 营 业 时 间 应 当 方 便 客 户, 并 予 以 公 告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营 业 时 间 内 营 业, 不 得 擅 自 停 止 营 业 或 者 缩 短 营 业 时 间 第 五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办 理 业 务, 提 供 服 务, 按 照 规 定 收 取 手 续 费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分 别 会 同 国 务 院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五 十 一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业 务 合 同 以 及 其 他 资 料 第 五 十 二 条 商 业 银 行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的 规 定, 不 得 有 9

15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 收 受 贿 赂 或 者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收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手 续 费 ; ( 二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贪 污 挪 用 侵 占 本 行 或 者 客 户 的 资 金 ; ( 三 ) 违 反 规 定 徇 私 向 亲 属 朋 友 发 放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四 ) 在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兼 职 ; ( 五 )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五 十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其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第 五 章 财 务 会 计 第 五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以 及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本 行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第 五 十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记 录 并 全 面 反 映 其 业 务 活 动 和 财 务 状 况,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在 法 定 的 会 计 账 册 外 另 立 会 计 账 册 第 五 十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于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公 布 其 上 一 年 度 的 经 营 业 绩 和 审 计 报 告 第 五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呆 账 准 备 金, 冲 销 呆 账 第 五 十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的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l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十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行 的 业 务 规 则, 建 立 健 全 本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六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本 行 对 存 款 贷 款 结 算 呆 账 等 各 项 情 况 的 稽 核 检 查 制 度 商 业 银 行 对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稽 核 和 检 查 监 督 第 六 十 一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送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以 及 其 他 财 务 会 计 统 计 报 表 和 资 料 第 六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权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的 规 定, 随 时 对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贷 款 结 算 呆 账 等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时, 检 查 监 督 人 员 应 当 出 示 合 法 的 证 件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要 求, 提 供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业 务 合 同 和 有 关 经 营 管 理 方 面 的 其 他 信 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权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对 商 业 银 行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第 六 十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审 计 监 督 第 七 章 接 管 和 终 止 第 六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已 经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信 用 危 机, 严 重 影 响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时,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该 银 行 实 行 接 管 接 管 的 目 的 是 对 被 接 管 的 商 业 银 行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恢 复 商 业 银 行 的 正 常 经 营 能 力 被 接 管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不 因 接 管 而 变 化 第 六 十 五 条 接 管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决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接 管 决 定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 一 ) 被 接 管 的 商 业 银 行 名 称 ; 10

16 ( 二 ) 接 管 理 由 ; ( 三 ) 接 管 组 织 ; ( 四 ) 接 管 期 限 接 管 决 定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予 以 公 告 第 六 十 六 条 接 管 自 接 管 决 定 实 施 之 日 起 开 始 自 接 管 开 始 之 日 起, 由 接 管 组 织 行 使 商 业 银 行 的 经 营 管 理 权 力 第 六 十 七 条 接 管 期 限 届 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决 定 延 期, 但 接 管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第 六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接 管 终 止 : ( 一 ) 接 管 决 定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决 定 的 接 管 延 期 届 满 ; ( 二 ) 接 管 期 限 届 满 前, 该 商 业 银 行 已 恢 复 正 常 经 营 能 力 ; ( 三 ) 接 管 期 限 届 满 前, 该 商 业 银 行 被 合 并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第 六 十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因 分 立 合 并 或 者 出 现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解 散 事 由 需 要 解 散 的,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解 散 的 理 由 和 支 付 存 款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等 债 务 清 偿 计 划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后 解 散 商 业 银 行 解 散 的, 应 当 依 法 成 立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按 照 清 偿 计 划 及 时 偿 还 存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等 债 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监 督 清 算 过 程 第 七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因 吊 销 经 营 许 可 证 被 撤 销 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组 织 成 立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按 照 清 偿 计 划 及 时 偿 还 存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等 债 务 第 七 十 一 条 商 业 银 行 不 能 支 付 到 期 债 务,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意,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宣 告 其 破 产 商 业 银 行 被 宣 告 破 产 的, 由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人 员 成 立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商 业 银 行 破 产 清 算 时, 在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和 劳 动 保 险 费 用 后, 应 当 优 先 支 付 个 人 储 蓄 存 款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第 七 十 二 条 商 业 银 行 因 解 散 被 撤 销 和 被 宣 告 破 产 而 终 止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十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对 存 款 人 或 者 其 他 客 户 造 成 财 产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的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民 事 责 任 : ( 一 ) 无 故 拖 延 拒 绝 支 付 存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 ( 二 ) 违 反 票 据 承 兑 等 结 算 业 务 规 定, 不 予 兑 现, 不 予 收 付 入 账, 压 单 压 票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退 票 的 ; ( 三 ) 非 法 查 询 冻 结 扣 划 个 人 储 蓄 存 款 或 者 单 位 存 款 的 ; ( 四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对 存 款 人 或 者 其 他 客 户 造 成 损 害 的 其 他 行 为 有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万 元 的,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七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十 万 元 的,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或 者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其 经 营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经 批 准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 ( 二 ) 未 经 批 准 分 立 合 并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对 变 更 事 项 不 报 批 的 ; ( 三 ) 违 反 规 定 提 高 或 者 降 低 利 率 以 及 采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吸 收 存 款, 发 放 贷 款 的 ; ( 四 ) 出 租 出 借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 11

17 ( 五 ) 未 经 批 准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的 ; ( 六 ) 未 经 批 准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或 者 发 行 买 卖 金 融 债 券 的 ; ( 七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从 事 信 托 投 资 和 证 券 经 营 业 务 向 非 自 用 不 动 产 投 资 或 者 向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和 企 业 投 资 的 ; ( 八 )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或 者 发 放 担 保 贷 款 的 条 件 优 于 其 他 借 款 人 同 类 贷 款 的 条 件 的 第 七 十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或 者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其 经 营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拒 绝 或 者 阻 碍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检 查 监 督 的 ; ( 二 ) 提 供 虚 假 的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报 表 和 统 计 报 表 的 ; ( 三 ) 未 遵 守 资 本 充 足 率 存 贷 比 例 资 产 流 动 性 比 例 同 一 借 款 人 贷 款 比 例 和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资 产 负 债 比 例 管 理 的 其 他 规 定 的 第 七 十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责 令 改 正,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十 万 元 的,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或 者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可 以 建 议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其 经 营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经 批 准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的 ; ( 二 ) 未 经 批 准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发 行 买 卖 金 融 债 券 或 者 到 境 外 借 款 的 ; ( 三 ) 违 反 规 定 同 业 拆 借 的 第 七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或 者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可 以 建 议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其 经 营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拒 绝 或 者 阻 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检 查 监 督 的 ; ( 二 ) 提 供 虚 假 的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报 表 和 统 计 报 表 的 ; ( 三 ) 未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比 例 交 存 存 款 准 备 金 的 第 七 十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有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至 第 七 十 七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万 元 的,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未 经 批 准 在 名 称 中 使 用 银 行 字 样 的 ; ( 二 ) 未 经 批 准 购 买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 ( 三 ) 将 单 位 的 资 金 以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存 储 的 第 八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不 按 照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送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的,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商 业 银 行 不 按 照 规 定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送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的,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责 令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八 十 一 条 未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擅 自 设 立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并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予 以 取 缔 伪 造 变 造 转 让 商 业 银 行 经 营 许 可 证,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十 二 条 借 款 人 采 取 欺 诈 手 段 骗 取 贷 款,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十 三 条 有 本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八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12

18 督 管 理 机 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十 万 元 的,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八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 收 受 贿 赂 或 者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收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手 续 费,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有 前 款 行 为, 发 放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赔 偿 责 任 第 八 十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贪 污 挪 用 侵 占 本 行 或 者 客 户 资 金,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八 十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违 反 规 定 徇 私 向 亲 属 朋 友 发 放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赔 偿 责 任 第 八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十 八 条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强 令 商 业 银 行 发 放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的, 应 当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或 者 个 人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赔 偿 责 任 商 业 银 行 的 工 作 人 员 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强 令 其 发 放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未 予 拒 绝 的, 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八 十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区 别 不 同 情 形, 取 消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一 定 期 限 直 至 终 身 的 任 职 资 格, 禁 止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一 定 期 限 直 至 终 身 从 事 银 行 业 工 作 商 业 银 行 的 行 为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九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一 条 本 法 施 行 前,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不 再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第 九 十 二 条 外 资 商 业 银 行 中 外 合 资 商 业 银 行 外 国 商 业 银 行 分 行 适 用 本 法 规 定,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九 十 三 条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办 理 存 款 贷 款 和 结 算 等 业 务, 适 用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第 九 十 四 条 邮 政 企 业 办 理 商 业 银 行 的 有 关 业 务, 适 用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第 九 十 五 条 本 法 自 199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13

19 100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8 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的 决 定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胡 锦 涛 二 〇 〇 六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2003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6 年 10 月 31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银 行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监 督 管 理 行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银 行 业 风 险, 保 护 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银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对 全 国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业 务 活 动 监 督 管 理 的 工 作 本 法 所 称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等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政 策 性 银 行 对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以 及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设 立 的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法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对 经 其 批 准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前 二 款 金 融 机 构 在 境 外 的 业 务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的 目 标 是 促 进 银 行 业 的 合 法 稳 健 运 行, 维 护 公 众 对 银 行 业 的 信 心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保 护 银 行 业 公 平 竞 争, 提 高 银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第 四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银 行 业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公 开 公 正 和 效 率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从 事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受 法 律 保 护 地 方 政 府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涉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务 院 其 他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和 其 他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监 督 管 理 合 作 机 制, 实 施 跨 境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14

20 第 八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设 立 派 出 机 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派 出 机 构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派 出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 九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从 事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任 职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工 作 经 验 第 十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依 法 办 事, 公 正 廉 洁,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牟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不 得 在 金 融 机 构 等 企 业 中 兼 任 职 务 第 十 一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并 有 责 任 为 其 监 督 管 理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及 当 事 人 保 守 秘 密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其 他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交 流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应 当 就 信 息 保 密 作 出 安 排 第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公 开 监 督 管 理 程 序, 建 立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和 内 部 监 督 制 度 第 十 三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在 处 置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风 险 查 处 有 关 金 融 违 法 行 为 等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中, 地 方 政 府 各 级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和 协 助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审 计 监 察 等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第 三 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并 发 布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业 务 活 动 监 督 管 理 的 规 章 规 则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审 查 批 准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以 及 业 务 范 围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设 立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或 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变 更 持 有 资 本 总 额 或 者 股 份 总 额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股 东 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股 东 的 资 金 来 源 财 务 状 况 资 本 补 充 能 力 和 诚 信 状 况 进 行 审 查 第 十 八 条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品 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审 查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需 要 审 查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的 业 务 品 种,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作 出 规 定 并 公 布 第 十 九 条 未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设 立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或 者 从 事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业 务 活 动 第 二 十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由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也 可 以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前 款 规 定 的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资 本 充 足 率 资 产 质 量 损 失 准 备 金 风 险 集 中 关 联 交 易 资 产 流 动 性 等 内 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对 下 列 申 请 事 项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 决 定 不 批 准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 一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设 立, 自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 15

21 ( 二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变 更 终 止, 以 及 业 务 范 围 和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品 种, 自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 ( 三 ) 审 查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自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第 二 十 三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非 现 场 监 管, 建 立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分 析 评 价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风 险 状 况 第 二 十 四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现 场 检 查 程 序, 规 范 现 场 检 查 行 为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实 行 并 表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提 出 的 检 查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建 议, 应 当 自 收 到 建 议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予 以 回 复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评 级 体 系 和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根 据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评 级 情 况 和 风 险 状 况, 确 定 对 其 现 场 检 查 的 频 率 范 围 和 需 要 采 取 的 其 他 措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银 行 业 突 发 事 件 的 发 现 报 告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发 现 可 能 引 发 系 统 性 银 行 业 风 险 严 重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报 告 ;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认 为 需 要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并 告 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银 行 业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制 度, 制 定 银 行 业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预 案, 明 确 处 置 机 构 和 人 员 及 其 职 责 处 置 措 施 和 处 置 程 序, 及 时 有 效 地 处 置 银 行 业 突 发 事 件 第 三 十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统 一 编 制 全 国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统 计 数 据 报 表,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银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的 活 动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银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的 章 程 应 当 报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开 展 与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有 关 的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活 动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第 三 十 三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要 求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和 其 他 财 务 会 计 统 计 报 表 经 营 管 理 资 料 以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第 三 十 四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的 要 求,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 一 ) 进 入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 ( 二 ) 询 问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要 求 其 对 有 关 检 查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 ( 三 ) 查 阅 复 制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与 检 查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对 可 能 被 转 移 隐 匿 或 者 毁 损 的 文 件 资 料 予 以 封 存 ; ( 四 ) 检 查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运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管 理 业 务 数 据 的 系 统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应 当 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现 场 检 查 时, 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并 应 当 出 示 合 法 证 件 和 检 查 通 知 书 ; 检 查 人 员 少 于 二 人 或 者 未 出 示 合 法 证 件 和 检 查 通 知 书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检 查 第 三 十 五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可 以 与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谈 话, 要 求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就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业 务 活 动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16

22 第 三 十 六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如 实 向 社 会 公 众 披 露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等 信 息 第 三 十 七 条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违 反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其 省 一 级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或 者 其 行 为 严 重 危 及 该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稳 健 运 行 损 害 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的,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其 省 一 级 派 出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区 别 情 形,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责 令 暂 停 部 分 业 务 停 止 批 准 开 办 新 业 务 ; ( 二 ) 限 制 分 配 红 利 和 其 他 收 入 ; ( 三 ) 限 制 资 产 转 让 ; ( 四 ) 责 令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或 者 限 制 有 关 股 东 的 权 利 ; ( 五 ) 责 令 调 整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限 制 其 权 利 ; ( 六 ) 停 止 批 准 增 设 分 支 机 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整 改 后,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其 省 一 级 派 出 机 构 提 交 报 告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其 省 一 级 派 出 机 构 经 验 收, 符 合 有 关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的, 应 当 自 验 收 完 毕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解 除 对 其 采 取 的 前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措 施 第 三 十 八 条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已 经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信 用 危 机, 严 重 影 响 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依 法 对 该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实 行 接 管 或 者 促 成 机 构 重 组, 接 管 和 机 构 重 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有 违 法 经 营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等 情 形, 不 予 撤 销 将 严 重 危 害 金 融 秩 序 损 害 公 众 利 益 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权 予 以 撤 销 第 四 十 条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被 接 管 重 组 或 者 被 撤 销 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权 要 求 该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要 求 履 行 职 责 在 接 管 机 构 重 组 或 者 撤 销 清 算 期 间,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出 境 将 对 国 家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通 知 出 境 管 理 机 关 依 法 阻 止 其 出 境 ; ( 二 ) 申 请 司 法 机 关 禁 止 其 转 移 转 让 财 产 或 者 对 其 财 产 设 定 其 他 权 利 第 四 十 一 条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其 省 一 级 派 出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权 查 询 涉 嫌 金 融 违 法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关 联 行 为 人 的 账 户 ; 对 涉 嫌 转 移 或 者 隐 匿 违 法 资 金 的, 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申 请 司 法 机 关 予 以 冻 结 第 四 十 二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时, 经 设 区 的 市 一 级 以 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对 与 涉 嫌 违 法 事 项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询 问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要 求 其 对 有 关 情 况 作 出 说 明 ; ( 二 ) 查 阅 复 制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财 产 权 登 记 等 文 件 资 料 ; ( 三 ) 对 可 能 被 转 移 隐 匿 毁 损 或 者 伪 造 的 文 件 资 料, 予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采 取 前 款 规 定 措 施, 调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并 应 当 出 示 合 法 证 件 和 调 查 通 知 书 ; 调 查 人 员 少 于 二 人 或 者 未 出 示 合 法 证 件 和 调 查 通 知 书 的,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有 权 拒 绝 对 依 法 采 取 的 措 施,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配 合, 如 实 说 明 有 关 情 况 并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和 隐 瞒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17

23 第 四 十 三 条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从 事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违 反 规 定 审 查 批 准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以 及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品 种 的 ; ( 二 ) 违 反 规 定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的 ; ( 三 ) 未 依 照 本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报 告 突 发 事 件 的 ; ( 四 ) 违 反 规 定 查 询 账 户 或 者 申 请 冻 结 资 金 的 ; ( 五 ) 违 反 规 定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采 取 措 施 或 者 处 罚 的 ; ( 六 ) 违 反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对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的 ; ( 七 )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其 他 行 为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从 事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贪 污 受 贿,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四 十 四 条 擅 自 设 立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或 者 非 法 从 事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业 务 活 动 的,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予 以 取 缔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十 万 元 的,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五 条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十 万 元 的,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或 者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其 经 营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经 批 准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 ( 二 ) 未 经 批 准 变 更 终 止 的 ; ( 三 ) 违 反 规 定 从 事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未 备 案 的 业 务 活 动 的 ; ( 四 ) 违 反 规 定 提 高 或 者 降 低 存 款 利 率 贷 款 利 率 的 第 四 十 六 条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或 者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其 经 营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经 任 职 资 格 审 查 任 命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 ( 二 ) 拒 绝 或 者 阻 碍 非 现 场 监 管 或 者 现 场 检 查 的 ; ( 三 ) 提 供 虚 假 的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报 表 报 告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 ( 五 ) 严 重 违 反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的 ; ( 六 ) 拒 绝 执 行 本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措 施 的 第 四 十 七 条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不 按 照 规 定 提 供 报 表 报 告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由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八 条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的,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除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至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处 罚 外, 还 可 以 区 别 不 同 情 形,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责 令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 二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行 为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三 ) 取 消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一 定 期 限 直 至 终 身 的 任 职 资 格, 禁 止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一 定 期 限 直 至 终 身 从 事 银 行 业 工 作 第 四 十 九 条 阻 碍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检 查 调 查 职 务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18

24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条 对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政 策 性 银 行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外 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中 外 合 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外 国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分 支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法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60 号 金 融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办 法 已 经 1999 年 1 月 14 日 国 务 院 第 1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施 行 总 理 朱 镕 基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金 融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惩 处 金 融 违 法 行 为, 维 护 金 融 秩 序,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金 融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金 融 管 理 的 规 定,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处 罚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作 处 罚 规 定 或 者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的 处 罚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依 照 本 办 法 给 予 处 罚 本 办 法 所 称 金 融 机 构,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和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的 机 构, 包 括 银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财 务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等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决 定 ; 但 是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机 关 决 定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纪 律 处 分, 包 括 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留 用 察 看 开 除, 由 所 在 金 融 机 构 或 者 上 级 金 融 机 构 决 定 金 融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依 照 本 办 法 受 到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的, 终 身 不 得 在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通 知 各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任 用, 并 在 全 国 性 报 纸 上 公 告 金 融 机 构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依 照 本 办 法 受 到 撤 职 的 纪 律 处 分 的,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决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直 至 终 身 不 得 在 任 何 金 融 机 构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职 务 或 者 与 原 职 务 相 当 的 职 务, 通 知 各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任 用, 并 在 全 国 性 报 纸 上 公 告 本 办 法 所 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金 融 机 构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他 主 要 负 责 人, 包 括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行 长 副 行 长 主 任 副 主 任 ; 信 用 合 作 社 的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主 任 副 主 任 ; 财 务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的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等 第 四 条 金 融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离 开 该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后, 被 发 现 在 该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期 间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金 融 管 理 规 定 的, 仍 然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19

25 第 五 条 金 融 机 构 设 立 合 并 撤 销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代 表 机 构 的, 应 当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未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金 融 机 构 擅 自 设 立 合 并 撤 销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代 表 机 构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六 条 金 融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 ( 一 ) 变 更 名 称 ; ( 二 )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 ( 三 ) 变 更 机 构 所 在 地 ; ( 四 ) 更 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五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变 更 更 换 情 形 金 融 机 构 未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有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前 款 第 ( 四 ) 项 所 列 情 形 的,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七 条 金 融 机 构 变 更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或 者 调 整 股 权 结 构 的, 应 当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 涉 及 国 有 股 权 变 动 的, 并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经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金 融 机 构 擅 自 变 更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或 者 调 整 股 权 结 构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八 条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虚 假 出 资 或 者 抽 逃 出 资 金 融 机 构 虚 假 出 资 或 者 抽 逃 出 资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虚 假 出 资 金 额 或 者 抽 逃 出 资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该 金 融 机 构 的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 构 成 虚 假 出 资 抽 逃 出 资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九 条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超 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从 事 金 融 业 务 活 动 金 融 机 构 超 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从 事 金 融 业 务 活 动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该 金 融 机 构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 构 成 非 法 经 营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条 金 融 机 构 的 代 表 机 构 不 得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金 融 机 构 的 代 表 机 构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降 级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该 代 表 机 构 第 十 一 条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从 事 账 外 经 营 行 为 : ( 一 ) 办 理 存 款 贷 款 等 业 务 不 按 照 会 计 制 度 记 账 登 记, 或 者 不 在 会 计 报 表 中 反 映 ; ( 二 ) 将 存 款 与 贷 款 等 不 同 业 务 在 同 一 账 户 内 轧 差 处 理 ; ( 三 ) 经 营 收 入 未 列 入 会 计 账 册 ; ( 四 ) 其 他 方 式 的 账 外 经 营 行 为 金 融 机 构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该 金 融 机 构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 构 成 用 账 外 客 户 资 金 非 法 拆 借 发 放 贷 款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20

26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的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统 计 报 告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的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统 计 报 告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该 金 融 机 构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 构 成 提 供 虚 假 财 会 报 告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信 用 证 保 函 票 据 存 单 资 信 证 明 等 金 融 票 证 金 融 机 构 弄 虚 作 假,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信 用 证 保 函 票 据 存 单 资 信 证 明 等 金 融 票 证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非 法 出 具 金 融 票 证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金 融 机 构 对 违 反 票 据 法 规 定 的 票 据, 不 得 承 兑 贴 现 付 款 或 者 保 证 金 融 机 构 对 违 反 票 据 法 规 定 的 票 据, 予 以 承 兑 贴 现 付 款 或 者 保 证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造 成 资 金 损 失 的,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对 违 法 票 据 承 兑 付 款 保 证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金 融 机 构 办 理 存 款 业 务,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擅 自 提 高 利 率 或 者 变 相 提 高 利 率, 吸 收 存 款 ; ( 二 ) 明 知 或 者 应 知 是 单 位 资 金, 而 允 许 以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存 储 ; ( 三 ) 擅 自 开 办 新 的 存 款 业 务 种 类 ; ( 四 ) 吸 收 存 款 不 符 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客 户 范 围 期 限 和 最 低 限 额 ; ( 五 ) 违 反 规 定 为 客 户 多 头 开 立 账 户 ; ( 六 ) 违 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存 款 行 为 金 融 机 构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降 级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该 金 融 机 构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十 六 条 金 融 机 构 办 理 贷 款 业 务,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 ( 二 )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担 保 贷 款 的 条 件 优 于 其 他 借 款 人 同 类 贷 款 的 条 件 ; ( 三 ) 违 反 规 定 提 高 或 者 降 低 利 率 以 及 采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发 放 贷 款 ; ( 四 ) 违 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贷 款 行 为 金 融 机 构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该 金 融 机 构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 构 成 违 法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贷 款 罪 违 法 发 放 贷 款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金 融 机 构 从 事 拆 借 活 动,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拆 借 资 金 超 过 最 高 限 额 ; ( 二 ) 拆 借 资 金 超 过 最 长 期 限 ; ( 三 ) 不 具 有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资 格 而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 四 ) 在 全 国 统 一 同 业 拆 借 网 络 之 外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21

27 ( 五 ) 违 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拆 借 行 为 金 融 机 构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暂 停 或 者 停 止 该 项 业 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或 者 其 他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交 易, 不 得 为 证 券 期 货 或 者 其 他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交 易 提 供 信 贷 资 金 或 者 担 保,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从 事 非 自 用 不 动 产 股 权 实 业 等 投 资 活 动 金 融 机 构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该 金 融 机 构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 构 成 非 法 经 营 罪 违 法 发 放 贷 款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现 金 管 理 的 规 定, 不 得 允 许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超 限 额 提 取 现 金 金 融 机 构 违 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现 金 管 理 的 规 定, 允 许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超 限 额 提 取 现 金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信 用 卡 管 理 的 规 定,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对 持 卡 人 透 支 或 者 帮 助 持 卡 人 利 用 信 用 卡 套 取 现 金 金 融 机 构 违 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信 用 卡 管 理 的 规 定, 对 持 卡 人 透 支 或 者 帮 助 持 卡 人 利 用 信 用 卡 套 取 现 金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资 产 负 债 比 例 管 理 的 规 定 金 融 机 构 违 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资 产 负 债 比 例 管 理 规 定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占 压 财 政 存 款 或 者 资 金 金 融 机 构 占 压 财 政 存 款 或 者 资 金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降 级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协 助 税 务 机 关 海 关 办 理 对 纳 税 人 存 款 的 冻 结 扣 划 金 融 机 构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造 成 税 款 流 失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妨 害 公 务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依 照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对 大 额 购 汇 频 繁 购 汇 存 取 大 额 外 币 现 钞 等 异 常 情 况 不 及 时 报 告 ; 22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 票 简 称 : 利 尔 化 学 股 票 代 码 :002258 公 告 编 号 :2016-021 利 尔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2016 年 2 月 25 日, 利 尔

More information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条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对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拟 任 人 )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的

第 七 条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对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拟 任 人 )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管 理, 保 护 投 资 人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司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发 现 证 券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可 以 派 出 风 险 监 控 现 场 工 作 组 对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对 证 券 公 司 划 拨 资 金 处 置 资 产 调 配 人 员 使 用 印 章 订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发 现 证 券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可 以 派 出 风 险 监 控 现 场 工 作 组 对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对 证 券 公 司 划 拨 资 金 处 置 资 产 调 配 人 员 使 用 印 章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23 号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处 置 条 例 已 经 2008 年 4 月 23 日 国 务 院 第 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处 置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控 制 和 化 解 证 券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 券 代 码 :600108 证 券 简 称 : 亚 盛 集 团 公 告 编 号 :2014-039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跨 章 节 综 合 1. 黄 河 公 司 为 工 业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其 有 关 资 料 如 下 : (1) 产 品 材 料 销 售 价 格 中 均 不 含 增 值 税 (2) 按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逐 笔 结 转 销 售 成 本 (3)2010 年 12 月 1 日 有 关 科 目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More information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关 于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3146 号 文 核 准,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科 曙 光 发 行 人 ) 向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 券 简 称 : 中 珠 医 疗 证 券 代 码 :600568 编 号 :2016-090 号 中 珠 医 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6 月 27 日 实 施 2010 年 2 月 20 日 第 一 次 修 订 2012 年 5 月 31 日 第 二 次 修 订 2013 年 8 月 30 日 第 三 次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保 护 期 货 交 易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54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2016 年 度 第 一 部 分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财 税 方 针 政 策 ; 根 据 全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拟 订 财 政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及 其 有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调 整 完 善 市 对 区 财 政 体 制 ; 分 析 预 测 经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902 13.10B 2012 2013 3 20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作 为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上证指数

上证指数 上 证 与 修 正 方 法 一 ( 一 ) 计 算 公 式 1.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均 采 用 派 许 加 权 综 合 价 格 指 数 公 式 计 算 2. 上 证 180 指 数 上 证 50 指 数 等 以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股 本 数 为 权 数 进 行 加 权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报 告 期 指 数 =( 报 告 期 样 本 股 的 调 整 市 值 / 基 期 )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关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上 海 姚 记 扑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问 询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天 健 函 2016 458 号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由 上 海 姚 记 扑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转 来 的 贵 所 关 于 对 上 海 姚 记 扑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问 询 函 ( 中 小 板 问 询 函 2016 第 352

More information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证 券 代 码 :300015 证 券 简 称 : 爱 尔 眼 科 编 号 :2013-047 爱 尔 眼 科 医 院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预 留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鉴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解 读 一 什 么 是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又 称 信 用 交 易,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物, 借 入 资 金 买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或 借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并 卖 出 的 行 为 与 现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关 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设 立 及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申 请 有 关 事 宜 的 问 答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管 理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函 [2013]132 号 ) 及 相 关 规 定, 针 对 业 界 关 心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More information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事 业 单 位 及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192 号 ) 和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1DFB1B92DBDC5C5B9C5F5C0DAC8B8BBE7B0FCB8AEB9E6B9FD2DBFF8B9AEBAB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1DFB1B92DBDC5C5B9C5F5C0DAC8B8BBE7B0FCB8AEB9E6B9FD2DBFF8B9AEBABB2E646F63>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5 月 9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2002] 第 5 号 公 布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与 终 止 第 三 章 经 营 范 围 第 四 章 经 营 规 则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与 自 律 第 六 章 罚 则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中 : 特 准 储 备 物 资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50,741,173.05 43,639,878.67 资 产 总 计 907,501,895.16 545,811,013.59 法 定 代 表 人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中 : 特 准 储 备 物 资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50,741,173.05 43,639,878.67 资 产 总 计 907,501,895.16 545,811,013.59 法 定 代 表 人 : 资 产 负 债 表 2016-05 编 制 单 位 : 贵 州 瓮 马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项 目 流 动 资 产 :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货 币 资 金 470,266,946.05 252,110,378.42 结 算 备 付 金 拆 出 资 金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衍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证 券 代 码 :300170 证 券 简 称 : 汉 得 信 息 公 告 编 号 :2016-032 上 海 汉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2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期 解 锁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2008-001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2008-001 证 券 代 码 :600271 证 券 简 称 : 航 天 信 息 编 号 :2015-064 证 券 代 码 :110031 证 券 简 称 : 航 信 转 债 航 天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航 信 转 债 开 始 转 股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中 的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附 件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外 汇 管 理 理 念 和 方 式 转 变,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国 际 收 支 统 计 申 报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内 的 所 得,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内 的 所 得,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三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胡 锦 涛 2007 年 3 月 16 日

More information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专 利 代 理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送 审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专 利 代 理 行 为, 保 障 委 托 人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专 利 代 理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专 利 代 理 行 业 的 正 常 秩 序, 促 进 专 利 代 理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发 挥 专 利 代 理 师 在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中 的 作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深 赛 智 2009 26 号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股 本 演 变 情 况 的 说 明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由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有 限 公 司 ( 以

More information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法 律 简 讯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刊 ( 总 第 四 十 六 期 ) 本 期 推 荐 篇 目 艺 术 品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风 险 /1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在 未 约 定 或 未 履 行 经 济 补 偿 时 的 效 力 认 定 /14 我 国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的 构 建 与 发 展 路 径 ( 下 )/18 本 所 动 态 /28 1 企 业 与 投 融 资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章 黄 金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4 第 一 节 黄 金 白 银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一 黄 金 基 本 特 性... 4 二 白 银 基 本 特 性... 4 三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第 二 节 黄 金 的 文 化 渊 源... 4 一 黄 金

目 录 第 一 章 黄 金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4 第 一 节 黄 金 白 银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一 黄 金 基 本 特 性... 4 二 白 银 基 本 特 性... 4 三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第 二 节 黄 金 的 文 化 渊 源... 4 一 黄 金 全 国 黄 金 交 易 从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试 大 纲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2016 年 4 月 1 目 录 第 一 章 黄 金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4 第 一 节 黄 金 白 银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一 黄 金 基 本 特 性... 4 二 白 银 基 本 特 性... 4 三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第 二 节 黄 金 的 文 化 渊 源...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35A1A2D6A4C8AFB9ABCBBE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35A1A2D6A4C8AFB9ABCBBE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证 券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12 月 28 日, 证 监 会 令 第 5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证 券 公 司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证 券 公 司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法 和 公 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证 券 公 司 第 三 条 中 国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2 号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已 经 2012 年 12 月 5 日 财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公 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财 政 部 2012 年 12 月 6 日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股 票 代 码 :600094 900940 股 票 简 称 : 大 名 城 大 名 城 B 编 号 :2014-066 上 海 大 名 城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自 筹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附 件 1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明 确 主 办 券 商 职 责,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主 办 券

More information

PDFᅲᆰᄏ커￷

PDFᅲᆰᄏ커￷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宣 传 册 为 切 实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促 进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支 持 产 业 结 构 转 型 升 级, 探 索 投 融 资 汇 兑 便 利,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 发 布 了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More information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修 订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部 分 条 款 的 公 告 为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根 据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原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博 时 基

More information

(1) 外 币 业 务 本 公 司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对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和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进 行 处 理 : A 期 末

(1) 外 币 业 务 本 公 司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对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和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进 行 处 理 : A 期 末 股 票 简 称 : 紫 光 股 份 股 票 代 码 :000938 公 告 编 号 :2016-063 紫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补 充 和 变 更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紫 光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报 价 量 单 位 变 动 点 交 割 方 式 挂 牌 基 准 价 每 日 结 算 价 到 期 交 割 价 到 期 交 割 结 算 金 额 等 2.2 合 约 代 码 交 易 系 统 中 用 于 区 分 不 同 合 约 品 种 的 代 码, 由 标 的 债 券 缩 写 和 到 期 月 份 组 成 如

报 价 量 单 位 变 动 点 交 割 方 式 挂 牌 基 准 价 每 日 结 算 价 到 期 交 割 价 到 期 交 割 结 算 金 额 等 2.2 合 约 代 码 交 易 系 统 中 用 于 区 分 不 同 合 约 品 种 的 代 码, 由 标 的 债 券 缩 写 和 到 期 月 份 组 成 如 附 件 1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标 准 债 券 远 期 交 易 规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1.1 为 推 进 债 券 衍 生 产 品 市 场 发 展, 根 据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远 期 交 易 管 理 规 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告 [2005] 第 9 号 )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人 民 银 行 )

More information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 东 海 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及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