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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 審 定 日 期 : 92 年 09 月 15 日 修 訂 日 期 : 99 年 12 月 07 日 修 訂 日 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修 訂 日 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修 訂 日 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修 訂 日 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2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 第 二 部 分 )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實 施 要 點... 1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項 目 及 時 間 表... 2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項 目 時 間 及 配 分 表... 3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應 檢 人 須 知 陸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應 檢 人 自 備 美 髮 實 作 測 試 器 材 表... 9 柒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燙 髮 一 標 準 式 燙 髮 二 扇 形 式 燙 髮 整 髮 一 側 分 線 髮 筒 與 夾 捲 二 不 分 線 髮 筒 與 夾 捲 三 不 分 線 手 捲 與 夾 捲 染 髮 一 白 髮 染 黑 ( 全 染 及 補 染 ) 二 褪 色 或 染 髮 剪 吹 髮 一 水 平 剪 法 二 逆 斜 線 剪 法 三 正 斜 線 剪 法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玖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流 程 拾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拾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時 間 配 當 表... 34

3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實 施 要 點 一 試 題 範 圍 : 參 照 女 子 美 髮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 六 七 ) 命 題 二 測 試 項 目 : 術 科 測 試 分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凡 取 得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得 於 報 名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各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於 測 試 前 寄 發 監 評 資 料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給 監 評 人 員 應 檢 人 三 測 試 時 間 : 每 場 測 試 美 髮 技 能 測 試 3 小 時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1 小 時 ; 共 計 4 小 時, 該 場 應 檢 人 均 為 免 試 衛 生 技 能, 總 測 試 時 間 為 3 小 時 四 評 審 標 準 : 美 髮 技 能 總 分 180 分 ( 含 ) 以 上 者 和 衛 生 技 能 總 分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及 格, 兩 大 項 成 績 均 為 及 格, 術 科 測 試 總 成 績 為 及 格 若 其 中 任 何 一 大 項 技 能 不 及 格, 則 術 科 測 試 總 評 為 不 及 格 五 測 試 所 需 器 材 及 設 備 : 應 檢 人 自 備 器 材 部 分,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依 規 定 時 間 通 知 應 檢 人, 設 備 由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六 測 試 場 地 :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每 場 測 試 80 名 應 檢 人 七 測 試 日 期 : 由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單 位 及 辦 理 單 位 協 商 決 定 八 測 試 之 實 施 : 由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主 辦 單 位 或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並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依 規 定 遴 聘 符 合 本 職 類 資 格 之 監 評 人 員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九 應 檢 人 服 裝 儀 容 : 服 裝 儀 容 應 整 齊, 測 試 美 髮 技 能 時, 應 穿 著 白 色 工 作 服 測 試 染 髮 時 應 穿 黑 色 工 作 服,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時, 應 穿 著 白 色 工 作 服, 在 工 作 服 左 上 方 佩 帶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應 檢 人 未 依 規 定 穿 著 者,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其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十 測 試 經 費 : 依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測 試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辦 理 1

4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項 目 及 時 間 表 一 應 檢 人 :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一 場 以 80 名 為 原 則, 分 為 A~D 四 組, 每 組 人 數 20 名 二 測 試 試 場 及 項 目 :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設 四 間 ( 或 三 間 ), 第 一 二 試 場 為 美 髮 實 作 ( 燙 整 染 ) 組 第 三 試 場 為 美 髮 實 作 ( 剪 吹 ) 組 第 四 試 場 為 衛 生 實 作 組 三 測 試 時 間 : 第 一 二 試 場 為 每 組 2 小 時, 第 三 四 試 場 為 每 組 1 小 時 應 檢 時 間 試 場 人 號 項 目 碼 第 一 二 試 場 第 三 試 場 第 四 試 場 美 髮 實 作 燙 整 染 8:10 9:10 A B 組 9:10 (1~20)(21~40) 10:10 10:10 11:10 C D 組 11:10 (41~60)(61~80) 12:10 剪 吹 C 組 (41~60) D 組 (61~80) A 組 (1~20) B 組 (21~40) 衛 生 實 作 D 組 (61~80) C 組 (41~60) B 組 (21~40) A 組 (1~20) 2

5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項 目 時 間 及 配 分 表 項 目 項 次 測 試 內 容 配 分 (%) 實 作 時 間 ( 分 鐘 ) 測 試 時 間 ( 分 鐘 ) 備 註 1 燙 髮 一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2 整 髮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3 染 髮 共 三 套 試 題, 每 一 套 均 包 括 4 剪 吹 髮 燙 整 染 剪 吹 等 各 一 題 合 計 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1 化 妝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15 4 合 計 測 試 時 間 包 括 實 作 及 評 審 時 間 3

6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一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套 題 及 抽 題 規 定 : ( 一 ) 燙 髮 2 題 整 髮 3 題 染 髮 2 題 及 剪 吹 髮 3 題 等 計 四 項 10 題, 將 四 項 試 題 組 成 三 套 試 題 ( 如 下 表 ), 每 套 試 題 包 括 每 項 1 題 作 為 實 作 試 題 ( 二 )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前, 由 第 一 及 第 二 試 場 第 三 試 場 第 四 試 場 之 應 檢 人 各 推 派 1 名 代 表, 計 3 名 集 合 於 第 一 試 場, 由 美 髮 技 能 監 評 長 主 持 抽 題 作 業 ( 三 ) 抽 題 順 序 : 由 第 一 二 試 場 代 表 先 抽 套 題, 再 依 序 由 第 三 試 場 第 四 試 場 代 表 抽 套 題, 三 套 試 題 須 全 部 使 用, 不 得 重 複 測 試 項 目 燙 髮 整 髮 染 髮 剪 吹 髮 實 作 時 間 35 分 30 分 25 分 40 分 檢 定 時 間 ( 含 評 審 ) 實 作 套 題 壹 標 準 式 燙 髮 不 分 線 髮 筒 與 夾 捲 120 分 60 分 白 髮 染 黑 ( 全 染 及 補 染 ) 正 斜 線 剪 法 貳 扇 型 式 燙 髮 側 分 線 髮 筒 與 夾 捲 褪 色 或 染 髮 逆 斜 線 剪 法 參 標 準 式 燙 髮 不 分 線 手 捲 與 夾 捲 白 髮 染 黑 ( 全 染 及 補 染 ) 水 平 線 剪 法 二 衛 生 技 能 試 題 : 共 三 站, 每 位 應 檢 人 每 站 均 須 實 施 測 試 測 試 項 目 測 試 題 數 及 抽 題 規 定 一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測 試 1 題 ( 由 各 組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第 一 崗 位 測 試 之 題 卡 的 號 碼 順 序 (1-22 張 ), 第 二 崗 位 則 依 題 卡 順 序 測 試, 以 此 類 推 ) 二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10 種 ) 與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3 種 ), 共 組 成 30 套 題, 由 各 組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1 套 題 應 試, 其 餘 應 檢 人 依 套 題 號 碼 順 序 測 試 (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 三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4

7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10 種 ) 與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3 種 ), 組 成 30 套 題 如 下 表 : 套 題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物 理 消 毒 法 套 題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物 理 消 毒 法 1 金 屬 類 - 剃 刀 煮 沸 消 毒 法 16 塑 膠 類 - 梳 子 煮 沸 消 毒 法 2 金 屬 類 - 剃 刀 蒸 氣 消 毒 法 17 塑 膠 類 - 梳 子 蒸 氣 消 毒 法 3 金 屬 類 - 剃 刀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18 塑 膠 類 - 梳 子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4 金 屬 類 - 剪 刀 煮 沸 消 毒 法 19 塑 膠 類 - 髮 捲 煮 沸 消 毒 法 5 金 屬 類 - 剪 刀 蒸 氣 消 毒 法 20 塑 膠 類 - 髮 捲 蒸 氣 消 毒 法 6 金 屬 類 - 剪 刀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21 塑 膠 類 - 髮 捲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7 金 屬 類 - 剪 髮 機 煮 沸 消 毒 法 22 塑 膠 類 - 洗 頭 刷 煮 沸 消 毒 法 8 金 屬 類 - 剪 髮 機 蒸 氣 消 毒 法 23 塑 膠 類 - 洗 頭 刷 蒸 氣 消 毒 法 9 金 屬 類 - 剪 髮 機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24 塑 膠 類 - 洗 頭 刷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10 金 屬 類 - 梳 子 煮 沸 消 毒 法 25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煮 沸 消 毒 法 11 金 屬 類 - 梳 子 蒸 氣 消 毒 法 26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蒸 氣 消 毒 法 12 金 屬 類 - 梳 子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27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13 金 屬 類 - 髮 夾 煮 沸 消 毒 法 28 毛 巾 ( 白 色 ) 煮 沸 消 毒 法 14 金 屬 類 - 髮 夾 蒸 氣 消 毒 法 29 毛 巾 ( 白 色 ) 蒸 氣 消 毒 法 15 金 屬 類 - 髮 夾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30 毛 巾 ( 白 色 )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5

8 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一 報 到 : 應 檢 人 應 依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術 科 測 試 通 知 單 之 報 到 時 間 前, 至 指 定 報 到 處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 一 ) 核 對 應 檢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1. 本 國 國 民 : 國 民 身 分 證 2. 外 籍 人 士 外 籍 配 偶 : 外 僑 居 留 證 3.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 依 親 居 留 證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4. 應 檢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必 要 時 得 以 健 保 卡 駕 照 護 照 等 含 照 片 之 證 明 文 件 替 代 ( 二 ) 查 驗 術 科 測 試 通 知 單 : 測 試 通 知 單 上 需 填 寫 身 分 證 字 號 ( 三 ) 領 取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 號 碼 牌 應 於 當 日 測 試 完 畢 離 開 試 場 時 交 回 二 服 裝 儀 容 檢 查 : ( 一 ) 應 檢 人 服 裝 儀 容 應 整 齊, 測 試 美 髮 技 能 時, 應 穿 著 白 色 工 作 服 測 試 染 髮 時 應 穿 黑 色 工 作 服,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時, 應 穿 著 白 色 工 作 服, 在 工 作 服 左 上 方 佩 帶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應 檢 人 未 依 規 定 穿 著 者,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其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 二 ) 長 髮 應 梳 理 整 潔 並 紮 妥, 不 得 佩 帶 會 干 擾 實 作 進 行 的 飾 物 及 戒 指 三 術 科 測 試 類 別 分 項 時 間 及 配 分 : ( 一 ) 女 子 美 髮 術 科 測 試 分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項 目 實 作 時 間 測 試 時 間 及 配 分, 詳 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項 目 時 間 及 配 分 表 ( 二 ) 應 檢 人 均 應 參 加 美 髮 技 能 和 衛 生 技 能 共 七 項 實 作 測 試, 若 缺 考 一 項 ( 含 ) 以 上 則 不 計 總 評 審 ( 三 ) 應 檢 人 得 於 測 試 實 施 前 一 日 規 定 時 間 內 前 往 參 觀 試 場 四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項 目 及 時 間 : ( 一 ) 術 科 測 試 分 設 三 間 或 四 間 試 場 進 行 第 一 二 試 場 美 髮 實 作 燙 整 染 2 小 時 第 三 試 場 美 髮 實 作 剪 吹 1 小 時 第 四 試 場 衛 生 實 作 1 小 時 ( 二 ) 每 一 場 次 應 檢 人 80 名, 分 A B C D 四 組, 每 組 20 名 為 原 則 但 應 檢 人 數 與 分 組 數, 可 依 各 辦 理 單 位 當 場 報 檢 人 數 作 調 整, 詳 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項 目 及 時 間 表 五 自 備 器 材 : 6

9 ( 一 ) 應 檢 人 於 術 科 測 試 當 日 應 攜 帶 美 髮 測 試 用 自 備 器 材, 詳 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應 檢 人 自 備 美 髮 實 作 測 試 器 材 表 ( 二 ) 假 髮 : 應 自 備 四 個 1. 燙 整 染 用 三 個 : 修 剪 過 的 髮 長 如 下 : 前 : 約 14~15 公 分 頂 : 約 14~15 公 分 後 : 約 14~15 公 分 側 : 約 14~15 公 分 頭 背 : 約 14~15 公 分 2. 剪 吹 用 一 個 : 未 曾 修 剪, 假 髮 長 度 頸 背 起 至 少 20 公 分 以 上 ( 三 ) 自 備 用 具 應 妥 善 包 妥, 以 便 檢 查 及 搬 動 六 測 試 前 的 檢 查 : ( 一 ) 應 檢 人 須 準 時 到 達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進 入 試 場 後 應 依 座 位 表 到 達 指 定 位 置, 妥 當 放 置 自 備 器 材, 接 受 下 列 各 項 檢 查, 違 規 者 相 關 項 目 的 成 績 予 扣 分 或 不 予 計 分 1. 准 考 證 及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2. 假 髮 : 數 量 規 格 均 需 符 合 規 定 若 不 符 合 規 定 得 准 予 立 即 更 換 3. 自 備 用 具 : 非 自 備 用 具 表 列 或 監 評 人 員 確 認 不 礙 測 試 物 品 外,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 二 ) 自 備 器 材 的 檢 查 於 測 試 前 2 分 鐘 完 成 ( 三 ) 應 檢 人 除 攜 帶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自 備 器 材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任 何 物 件 及 術 科 測 試 相 關 資 料 進 入 試 場 七 美 髮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試 題 及 抽 題 規 定 :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依 時 間 配 當 表 準 時 辦 理 抽 題, 並 將 電 腦 設 置 到 抽 題 操 作 界 面, 會 同 監 評 人 員 應 檢 人, 全 程 參 與 抽 題, 處 理 電 腦 操 作 及 列 印 簽 名 事 項 應 檢 人 依 抽 題 結 果 進 行 測 試, 遲 到 者 或 缺 席 者 不 得 有 異 議 ( 一 ) 美 髮 技 能 試 題 : 1. 燙 髮 2 題 整 髮 3 題 染 髮 2 題 及 剪 吹 髮 3 題 等 計 四 項 10 題, 將 四 項 試 題 組 成 三 套 試 題, 每 套 試 題 包 括 每 項 1 題 作 為 實 作 試 題 2.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前, 由 第 一 及 第 二 試 場 第 三 試 場 第 四 試 場 之 應 檢 人 各 推 派 1 名 代 7

10 表, 計 3 名 集 合 於 第 一 試 場, 由 美 髮 監 評 長 主 持 抽 題 作 業 3. 抽 題 順 序 : 由 第 一 二 試 場 代 表 先 抽 套 題, 再 依 序 由 第 三 試 場 第 四 試 場 代 表 抽 套 題, 三 套 試 題 須 全 部 使 用, 不 得 重 複 ( 二 ) 衛 生 技 能 試 題 : 1. 於 衛 生 試 場 進 行 抽 題, 由 衛 生 監 評 長 主 持 抽 題 作 業 2.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 各 組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第 一 崗 位 測 試 之 題 卡 的 號 碼 順 序 (1-22 張 ), 第 二 崗 位 則 依 題 卡 順 序 測 試, 以 此 類 推 3.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10 種 ) 與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3 種 ), 共 組 成 30 套 題, 由 各 組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1 套 題 應 試, 其 餘 應 檢 人 依 套 題 號 碼 順 序 測 試 (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 4.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八 測 試 中 : ( 一 )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15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即 不 准 進 場, 除 第 一 站 ( 節 ) 之 應 檢 人 於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15 分 鐘 內 准 予 進 場 外, 其 餘 各 站 ( 節 ) 均 應 準 時 入 場 應 檢 ( 二 )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時 宜 聆 聽 監 評 人 員 解 說 試 題 及 注 意 事 項 若 有 疑 問, 應 在 5 分 鐘 內 舉 手, 待 監 評 人 員 到 達 面 前 始 得 發 問 ( 三 ) 測 試 中 不 得 高 聲 談 論 窺 視 他 人 操 作, 或 任 意 走 動 ( 四 ) 若 因 故 需 離 開 試 場 時, 須 經 監 評 人 員 同 意, 並 派 人 陪 同 始 可 離 開, 但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10 分 鐘, 並 不 予 折 計 ( 五 ) 操 作 中 應 注 意 安 全, 如 因 操 作 失 誤 而 發 生 意 外, 應 自 負 責 任 ( 六 )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或 結 束, 悉 聽 監 評 人 員 之 指 示, 不 得 自 行 提 前 或 延 後 ( 七 ) 應 檢 人 如 不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有 嚴 重 違 規 或 危 險 動 作 等, 經 監 評 人 員 議 決 並 作 成 事 實 紀 錄, 得 取 消 其 術 科 測 試 資 格 九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計 算 如 下 : ( 一 )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共 有 四 項 測 試, 四 項 技 能 總 成 績 以 3 位 監 評 人 員 各 100 分 為 滿 分, 包 括 燙 髮 30 分 整 髮 20 分 染 髮 10 分 剪 吹 40 分, 詳 見 術 科 測 試 項 目 時 間 及 配 分 表 四 項 技 能 總 成 績 達 180 分 ( 含 ) 以 上 者, 則 美 髮 技 能 測 試 總 評 為 及 格 ( 二 )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共 有 三 站 測 試, 包 括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40 分,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15 分, 消 毒 液 和 與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45 分, 總 分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三 項 測 試 總 成 績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則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總 評 為 及 格 ( 三 ) 術 科 測 試 總 評 : 美 髮 技 能 與 衛 生 技 能 兩 大 項 成 績 均 為 及 格 者, 其 術 科 測 試 總 評 為 及 格, 若 有 一 大 項 不 及 格, 則 總 評 為 不 及 格 十 應 檢 人 除 遵 守 本 須 知 所 訂 事 項 以 外, 應 遵 守 辦 理 單 位 或 監 評 長 臨 時 通 知 事 項 十 一 其 他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11 陸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應 檢 人 自 備 美 髮 實 作 測 試 器 材 表 項 次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假 髮 1. 燙 整 染 髮 用 3 個 2. 剪 吹 髮 用 1 個 個 4 2 腳 架 頭 殼 套 1 各 乙 個 不 得 在 頭 皮 上 做 任 何 記 號 或 事 先 修 剪 3 工 作 服 件 2 白 色 黑 色 各 乙 件 4 圍 巾 件 2 深 淺 顏 色 各 乙 件 5 毛 巾 條 3 6 噴 水 壺 個 1 7 大 小 髮 梳 支 若 干 8 冷 燙 捲 棒 支 65 9 紅 色 橡 皮 圈 包 1 只 要 乾 淨 不 一 定 要 新 的 各 種 有 關 梳 子 自 行 決 定 藍 綠 紫 紅 捲 棒 各 4 包 10 冷 燙 紙 ( 白 色 ) 包 1 11 髮 夾 包 1 黑 色 12 髮 筒 直 徑 約 2.5~3 公 分 個 16 以 上 13 手 套 雙 2 14 染 髮 刷 支 1 15 染 髮 碗 個 1 染 髮 劑 由 辦 理 單 位 供 應 16 鴨 嘴 夾 支 5 以 上 塑 膠 製 品 17 剪 刀 把 1 18 吹 風 機 支 1 19 髮 膠 罐 1 備 註 : 使 用 之 工 具, 應 放 置 整 潔 9

12 柒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試 題 : 燙 髮 一 標 準 式 燙 髮 檢 定 時 間 : 分 區 5 分 鐘, 捲 髮 30 分 鐘 說 明 : ( 一 ) 分 區 : 分 10 區, 時 間 5 分 鐘 1. 依 圖 分 區, 注 意 銜 接 點 2. 前 面 對 準 前 中 心, 分 區 寬 度 與 長 度 應 各 配 合 捲 棒 去 齒 後 的 長 度 3. 耳 上 側 面 分 線 與 臉 部 髮 緣 線 略 平 行 4. 耳 後 側 傾 斜 度 宜 以 一 個 捲 棒 直 徑 為 準 ( 以 上 如 分 區 操 作 圖 ) 5.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如 分 區 完 成 圖 ) 10

13 ( 二 ) 捲 髮 : 捲 棒 60 捲 以 上, 時 間 30 分 鐘 1. 使 用 大 小 不 同 三 種 顏 色 的 捲 棒, 依 序 完 成 60 捲 以 上 2. 髮 片 底 盤 配 合 捲 棒 長 度 直 徑 3. 依 捲 髮 角 度 分 布 圖 持 髮 再 捲 髮, 髮 片 由 髮 根 梳 至 髮 尾, 捲 好 的 表 面 要 光 滑 4. 髮 尾 不 可 集 中 重 疊 歪 斜 或 受 折 5. 捲 髮 張 力 及 髮 片 兩 端 的 鬆 緊 度 應 均 勻 6. 捲 髮 進 行 中 A B C 各 區 始 終 保 持 其 角 度 ( 如 捲 髮 角 度 分 布 圖 ) 7. 掛 橡 皮 筋 時 要 與 頭 皮 平 行, 靠 頭 皮 處 不 要 太 緊 8. 大 小 捲 棒 應 配 列 適 當, 左 右 邊 對 稱, 整 體 美 觀 ( 如 標 準 燙 捲 髮 完 成 圖 ) 9.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三 ) 成 品 不 符 合 分 區 或 捲 髮 試 題 者, 各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11

14 試 題 : 燙 髮 二 扇 形 式 燙 髮 檢 定 時 間 : 分 區 5 分 鐘, 捲 髮 30 分 鐘 說 明 : ( 一 ) 分 區 : 分 10 區, 時 間 5 分 鐘 1. 依 圖 分 區, 注 意 銜 接 點 2. 前 面 對 準 前 中 心, 分 區 寬 度 與 長 度 應 各 配 合 捲 棒 去 齒 後 的 長 度 3. 側 面 兩 區 域 分 線 以 扇 形 式 畫 分 4. 耳 後 側 傾 斜 度 宜 以 一 個 捲 棒 直 徑 為 準 ( 以 上 如 分 區 操 作 圖 ) 5.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如 分 區 完 成 圖 ) 12

15 ( 二 ) 捲 髮 : 捲 棒 60 捲 以 上, 時 間 30 分 鐘 1. 使 用 大 小 不 同 三 種 顏 色 的 捲 棒, 依 序 完 成 60 捲 以 上 2. 髮 片 底 盤 配 合 捲 棒 長 度 直 徑 3. 依 捲 髮 角 度 分 布 圖 持 髮 再 捲 髮, 髮 片 由 髮 根 梳 至 髮 尾, 捲 好 的 表 面 要 光 滑 4. 髮 尾 不 可 集 中 重 疊 歪 斜 或 受 折 5. 捲 髮 張 力 及 髮 片 兩 端 的 鬆 緊 度 應 均 勻 6. 並 在 捲 髮 進 行 中 A B C 各 區 始 終 保 持 其 角 度 ( 如 捲 髮 角 度 分 布 圖 ) 7. 掛 橡 皮 筋 時 要 與 頭 皮 平 行, 靠 頭 皮 處 不 要 太 緊 8. 兩 側 應 以 扇 形 式 排 列, 大 小 捲 棒 配 列 適 當, 左 右 邊 對 稱, 整 體 美 觀 ( 如 扇 形 燙 捲 髮 完 成 圖 ) 9.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三 ) 成 品 不 符 合 分 區 或 捲 髮 試 題 者, 各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13

16 試 題 : 整 髮 一 側 分 線 髮 筒 與 夾 捲 檢 定 時 間 :30 分 鐘 說 明 : ( 一 ) 上 髮 筒 1. 依 圖 左 側 分 線, 在 耳 點 上 約 2.5 公 分 處, 捲 髮 筒 14 個 以 上 2. 所 取 髮 量 與 髮 筒 直 徑 宜 配 合, 持 髮 角 度 要 正 確 3. 髮 根 梳 到 髮 尾 不 受 折, 捲 髮 鬆 緊 度 及 髮 夾 位 置 適 當, 表 面 要 光 滑, 整 齊 美 觀 ( 二 ) 夾 捲 ( 抬 高 捲 ) 1. 後 下 半 部, 做 抬 高 捲 4 排, 第 一 三 排 順 時 鐘, 第 二 四 排 逆 時 鐘 2. 所 取 髮 量 平 均, 髮 尾 順 暢 捲 入, 髮 圈 重 疊 三 分 之 一 ; 髮 夾 使 用 位 置 適 當, 不 壓 到 髮 根, 不 破 壞 髮 圈 3. 每 排 之 間 距 離 適 當, 夾 捲 排 列 整 齊, 捲 髮 表 面 要 光 滑 4.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三 ) 成 品 不 符 合 髮 筒 或 夾 捲 試 題 者, 各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 如 整 髮 一 完 成 圖 ) 14

17 試 題 : 整 髮 二 不 分 線 髮 筒 與 夾 捲 檢 定 時 間 :30 分 鐘 說 明 : ( 一 ) 上 髮 筒 1. 依 圖 不 分 線, 在 耳 點 上 約 2.5 公 分 處, 捲 髮 筒 16 個 以 上 2. 所 取 髮 量 與 髮 筒 直 徑 宜 配 合, 持 髮 角 度 要 正 確 3. 髮 根 梳 到 髮 尾 不 受 折, 捲 髮 鬆 緊 度 及 髮 夾 位 置 適 當, 表 面 要 光 滑, 整 齊 美 觀 ( 二 ) 夾 捲 ( 抬 高 捲 ) 1. 後 下 半 部, 做 抬 高 捲 4 排, 第 一 排 順 時 鐘, 第 二 三 四 排 以 下 左 方 順 時 鐘 右 方 逆 時 鐘, 呈 弓 字 形 2. 所 取 髮 量 平 均, 髮 尾 順 暢 捲 入, 髮 圈 重 疊 三 分 之 一 ; 髮 夾 使 用 位 置 適 當, 不 壓 到 髮 根, 不 破 壞 髮 圈 3. 每 排 之 間 距 離 適 當, 夾 捲 排 列 整 齊, 捲 髮 表 面 要 光 滑 4.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三 ) 成 品 不 符 合 髮 筒 或 夾 捲 試 題 者, 各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 如 整 髮 二 完 成 圖 ) 15

18 試 題 : 整 髮 三 不 分 線 手 捲 與 夾 捲 檢 定 時 間 :30 分 鐘 說 明 : ( 一 ) 手 捲 1. 依 圖 不 分 線, 在 耳 點 上 約 2.5 公 分 處, 做 手 捲 18 捲 以 上 2. 取 髮 厚 度 適 當, 每 捲 直 徑 約 2.5~3 公 分, 持 髮 角 度 要 正 確 3. 髮 根 到 髮 尾 不 受 折, 捲 髮 鬆 緊 度 及 髮 夾 位 置 適 當, 表 面 要 光 滑, 整 齊 美 觀 ( 二 ) 夾 捲 ( 抬 高 捲 ) 1. 後 下 半 部, 做 抬 高 捲 4 排, 第 一 三 排 順 時 鐘, 第 二 四 排 逆 時 鐘 2. 所 取 髮 量 平 均, 髮 尾 順 暢 捲 入, 髮 圈 重 疊 三 分 之 一 ; 髮 夾 使 用 位 置 適 當, 不 壓 到 髮 根, 不 破 壞 髮 圈 3. 每 排 之 間 距 離 適 當, 夾 捲 排 列 整 齊, 捲 髮 表 面 要 光 滑 4.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三 ) 成 品 不 符 合 手 捲 或 夾 捲 試 題 者, 各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 如 整 髮 三 完 成 圖 ) 16

19 試 題 : 染 髮 一 白 髮 染 黑 ( 全 染 及 補 染 ) 檢 定 時 間 :25 分 鐘 說 明 : ( 一 ) 操 作 前 1. 帶 手 套, 穿 黑 色 工 作 服, 假 人 頭 頸 部 圍 深 色 圍 巾 2. 頭 髮 梳 順, 不 可 事 先 分 區 噴 濕 ( 二 ) 染 髮 1. 分 區 : 依 圖 分 區, 左 區 1 2 3, 右 區 染 髮 操 作 : (1) 每 區 染 髮 的 操 作 順 序 由 上 往 下 (2) 左 區 補 染,1 2 3, 只 染 髮 根 3 公 分 (3) 右 區 全 染,4 5 6, 從 髮 根 染 到 髮 尾 (4) 每 束 髮 片 挑 起 厚 度 1 公 分 內, 染 髮 方 向 由 髮 根 往 髮 尾 (5) 染 劑 力 求 均 勻, 髮 片 光 潔 整 齊, 染 劑 不 可 沾 染 臉 部 頭 皮, 或 掉 落 桌 上 及 地 上 (6)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三 ) 成 品 不 符 合 試 題 者 不 予 計 分 17

20 試 題 : 染 髮 二 褪 色 或 染 髮 檢 定 時 間 :25 分 鐘 說 明 : ( 一 ) 操 作 前 1. 帶 手 套, 穿 黑 色 工 作 服, 假 人 頭 頸 部 圍 深 色 圍 巾 2. 頭 髮 梳 順, 不 可 事 先 分 區 噴 濕 ( 二 ) 褪 色 或 染 髮 1. 分 區 : 依 圖 分 區, 左 1 2 3, 右 褪 色 或 染 髮 操 作 : (1) 每 區 褪 色 或 染 髮 的 操 作 順 序 由 下 往 上 (2) 左 區 操 作 順 序 1 2 3, 髮 根 2 公 分 不 染, 其 餘 全 染 (3) 右 區 操 作 順 序 4 5 6, 只 染 髮 根 2 公 分 (4) 每 束 髮 片 挑 起 厚 度 1 公 分 內, 染 髮 方 向 由 髮 根 往 髮 尾 (5) 染 劑 力 求 均 勻, 髮 束 挑 鬆, 染 劑 不 可 沾 染 臉 部 頭 皮, 或 掉 落 桌 上 及 地 上 (6)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三 ) 成 品 不 符 合 試 題 者 不 予 計 分 18

21 試 題 : 剪 吹 髮 一 水 平 剪 法 檢 定 時 間 : 剪 髮 30 分 鐘, 吹 髮 10 分 鐘 說 明 : ( 一 ) 剪 髮 : 時 間 30 分 鐘 1. 剪 髮 各 部 長 度 如 剪 髮 展 開 圖 2. 剪 髮 線 宜 整 齊, 左 右 兩 側 頭 髮 齊 長, 側 部 耳 下 無 缺 角 3. 外 型 輪 廓 要 順 暢 正 確 4.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二 ) 吹 髮 : 時 間 10 分 鐘 1. 吹 頭 髮 的 右 半 部 或 左 半 部, 及 瀏 海 2. 瀏 海 要 全 吹, 如 完 成 圖 3.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三 ) 成 品 不 符 合 剪 髮 或 吹 髮 試 題 者, 各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 如 剪 吹 完 成 圖 ) 19

22 試 題 : 剪 吹 髮 二 逆 斜 線 剪 法 檢 定 時 間 : 剪 髮 30 分 鐘, 吹 髮 10 分 鐘 說 明 : ( 一 ) 剪 髮 : 時 間 30 分 鐘 1. 剪 髮 各 部 長 度 如 剪 髮 展 開 圖 2. 剪 髮 線 宜 整 齊, 向 前 傾 斜 30, 側 部 耳 下 無 缺 角 3. 外 型 輪 廓 要 順 暢 正 確 4.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二 ) 吹 髮 : 時 間 10 分 鐘 1. 吹 頭 髮 的 右 半 部 或 左 半 部, 及 瀏 海 2. 瀏 海 要 全 吹, 如 完 成 圖 3.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三 ) 成 品 不 符 合 剪 髮 或 吹 髮 試 題 者, 各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 如 剪 吹 完 成 圖 ) 20

23 試 題 : 剪 吹 髮 三 正 斜 線 剪 法 檢 定 時 間 : 剪 髮 30 分 鐘, 吹 髮 10 分 鐘 說 明 : ( 一 ) 剪 髮 : 時 間 30 分 鐘 1. 剪 髮 各 部 長 度 如 剪 髮 展 開 圖 2. 剪 髮 線 宜 整 齊, 左 右 兩 側 頭 髮 齊 長, 側 部 耳 下 無 缺 角 3. 外 型 輪 廓 要 順 暢 正 確 4.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二 ) 吹 髮 : 時 間 10 分 鐘 1. 吹 頭 髮 的 右 半 部 或 左 半 部, 及 瀏 海 2. 瀏 海 要 全 吹, 如 完 成 圖 3. 時 間 到 不 得 繼 續 操 作, 接 受 評 審,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 三 ) 成 品 不 符 合 剪 髮 或 吹 髮 試 題 者, 各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 如 剪 吹 完 成 圖 ) 21

24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一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項 目 一 燙 髮 : ( 時 間 : 分 區 5 分 鐘, 捲 髮 30 分 鐘 ) 內 容 ( 一 ) 分 區 : 標 準 式 扇 形 式 10 區 ( 二 ) 捲 髮 測 試 題 號 一 二 評 審 內 容 編 號 配 得 分 分 1. 前 面 對 準 前 中 心, 分 區 寬 度 和 長 度 與 捲 棒 去 齒 2 後 的 長 度 相 同 2.(1) 標 準 式 兩 前 側 與 臉 部 髮 緣 線 略 為 平 行, 耳 後 側 傾 斜 度 配 合 一 支 捲 子 的 直 徑 3 (2) 扇 形 式 兩 前 側 的 弧 度 分 配 適 當, 耳 後 側 傾 斜 度 配 合 一 支 捲 子 的 直 徑 3. 各 區 銜 接 點 及 分 線 清 晰, 大 小 分 配 適 當 2 4. 分 區 正 確, 整 體 美 觀 3 5.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1 區 扣 1 分,2 區 扣 3 分 未 完 成 3 區 以 上 假 髮 頭 皮 上 做 記 號 或 成 品 不 符 合 試 題 者, 本 項 不 計 分 小 計 髮 片 底 盤 的 厚 度 配 合 捲 棒 大 小 持 髮 角 度 :A 區 120,B 區 90,C 區 髮 片 由 髮 根 梳 至 髮 尾, 不 集 中 不 歪 斜 不 受 折 3 3. 捲 髮 張 力 及 角 度 正 確, 表 面 光 滑 捲 棒 排 列 正 確, 並 以 三 種 顏 色 捲 髮, 左 右 對 稱 3 5. 橡 皮 筋 掛 法 A 區 :,B 區 :, C 區 : 橡 皮 筋 靠 頭 皮 處 不 要 太 緊 6. 依 試 題 排 列, 整 體 美 觀, 捲 數 達 60 捲 以 上 3 7.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 工 具 用 品 操 作 等 ) 2 8. 捲 髮 未 完 成 以 捲 數 計 算 : 未 完 成 1 捲 扣 1 分, 未 完 成 2 捲 扣 2 分 依 此 計 算 至 未 完 成 10 捲 以 上 不 計 分, 或 成 品 不 符 合 試 題 者, 本 項 不 計 分 小 計 20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合 計 3 30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註 :1. 本 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若 有 修 改 監 評 人 員 必 須 簽 全 名 負 責 ; 本 表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放 大 為 B4 尺 寸 2. 評 審 依 據 下 列 等 級 評 分 :0( 極 差 ) 0.1~0.2 ( 很 差 ) 0.3~0.4 ( 差 ) 0.5 ( 稍 差 ) 0.6~0.7 ( 稍 佳 ) 0.8~0.9 ( 佳 ) 1( 極 優 ) 共 7 級, 各 項 配 分 等 級 = 各 項 實 得 分 數 22

25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二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項 目 二 整 髮 ( 時 間 30 分 鐘 ) 內 容 ( 一 ) 髮 筒 或 手 捲 ( 二 ) 夾 捲 測 試 題 號 一 二 三 評 審 內 容 1.(1) 所 取 髮 量 與 髮 筒 直 徑 配 合 (2) 持 髮 角 度 正 確 編 號 配 得 分 分 2.(1) 分 線 正 確 (2) 排 列 正 確 2 3.(1) 髮 根 到 髮 尾 順 輰 不 受 折 (2) 捲 髮 鬆 緊 適 度 (3) 髮 夾 位 置 適 當 (4) 捲 髮 表 面 光 滑, 整 齊 美 觀 4.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 未 完 成 一 捲 扣 2 分, 未 完 成 二 捲 扣 4 分 未 完 成 三 捲 以 上 或 不 符 合 試 題 者, 本 項 不 計 分 1. (1) 所 取 髮 量 均 勻 適 當 (2) 髮 圈 重 疊 1/3 (3) 捲 髮 髮 圈 表 面 光 滑 2. (1) 髮 根 至 髮 尾 順 暢 不 受 折 (2) 髮 尾 通 順 捲 入 分 小 計 8 3. (1) 髮 夾 不 壓 到 髮 根 不 破 壞 髮 圈 (2) 髮 夾 排 列 整 齊 美 觀 4. (1) 排 列 正 確 (2) 每 排 間 隔 適 當 (3) 成 品 整 齊 美 觀 3 5.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 工 具 用 品 操 作 等 ) 2 6.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 未 完 成 一 排 扣 2 分, 未 完 成 二 排 扣 4 分 未 完 成 三 排 以 上 或 成 品 不 符 合 試 題 者, 本 項 不 計 分 小 計 12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合 計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註 :1. 本 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若 有 修 改 監 評 人 員 必 須 簽 全 名 負 責 ; 本 表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放 大 為 B4 尺 寸 2. 評 審 依 據 下 列 等 級 評 分 :0( 極 差 ) 0.1~0.2 ( 很 差 ) 0.3~0.4 ( 差 ) 0.5 ( 稍 差 ) 0.6~0.7 ( 稍 佳 ) 0.8~0.9 ( 佳 ) 1( 極 優 ) 共 7 級, 各 項 配 分 等 級 = 各 項 實 得 分 數 23

26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三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測 試 題 號 一 二 項 目 內 容 ( 一 ) 操 作 前 評 審 內 容 1. 帶 手 套, 穿 深 色 工 作 服, 假 人 頭 頸 部 圍 深 色 圍 巾 2. 頭 髮 梳 順, 不 可 事 先 分 區 噴 濕 編 號 配 得 分 分 1 三 染 髮 ( 時 間 : 25 分 鐘 ) ( 二 ) 白 髮 染 黑 褪 色 或 染 髮 1. 使 用 塑 膠 夾 子 ; 分 區 正 確, 髮 片 厚 度 約 1 公 分 2 2. 右 區 操 作 順 序 及 方 法 正 確 2 3. 左 區 操 作 順 序 及 方 法 正 確 2 4. 染 黑 髮 片 光 潔 整 齊, 或 褪 色 染 髮 片 須 挑 鬆 1 5. 染 劑 不 可 沾 染 臉 部 頭 皮, 或 掉 落 桌 上 及 地 上 2 6.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 未 完 成 髮 片 每 1 公 分 扣 1 分, 依 此 計 算 至 未 完 成 一 區 域, 或 成 品 不 符 合 試 題 者, 本 項 不 計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合 計 10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註 :1. 本 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若 有 修 改 監 評 人 員 必 須 簽 全 名 負 責 ; 本 表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放 大 為 B4 尺 寸 2. 評 審 依 據 下 列 等 級 評 分 :0( 極 差 ) 0.1~0.2 ( 很 差 ) 0.3~0.4 ( 差 ) 0.5 ( 稍 差 ) 0.6~0.7 ( 稍 佳 ) 0.8~0.9 ( 佳 ) 1( 極 優 ) 共 7 級, 各 項 配 分 等 級 = 各 項 實 得 分 數 24

27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髮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四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測 試 題 號 一 二 三 項 目 四 剪 吹 髮 ( 時 間 : 剪 髮 30 分 鐘, 吹 髮 10 分 鐘 ) 內 容 ( 一 ) 剪 髮 ( 二 ) 吹 風 評 審 內 容 編 號 配 得 分 分 1. 剪 髮 長 度 正 確 4 2. 剪 髮 線 整 齊 順 暢 3 3. 外 型 輪 廓 正 確 ( 包 括 瀏 海 ) 4 4. 左 右 兩 側 頭 髮 齊 長 5 5. 側 部 耳 下 無 缺 角 3 6. 剪 髮 技 能 熟 練 3 7.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 工 具 用 品 衛 生 等 ) 4 8.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 未 完 成 髮 片 每 1 公 分 扣 1 分, 依 此 計 算 至 未 完 成 髮 片 5 公 分 以 上 者, 本 項 不 計 分 在 假 髮 頭 皮 上 作 記 號 事 先 修 剪 或 剪 髮 成 品 不 符 合 試 題 者, 本 項 不 計 分 小 計 梳 子 與 吹 風 機 運 用 順 暢 2 2. 髮 根 ( 髮 流 ) 方 向 正 確 3 3. 髮 片 梳 順, 由 髮 根 吹 到 髮 尾 3 4. 成 品 效 果 正 確 3 5. 髮 型 具 有 膨 度 彈 性 光 澤 度 3 6.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 扣 5 分 吹 風 成 品 不 符 合 試 題 者, 本 項 不 計 分 小 計 14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合 計 40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註 :1. 本 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若 有 修 改 監 評 人 員 必 須 簽 全 名 負 責 ; 本 表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放 大 為 B4 尺 寸 2. 評 審 依 據 下 列 等 級 評 分 :0( 極 差 ) 0.1~0.2 ( 很 差 ) 0.3~0.4 ( 差 ) 0.5 ( 稍 差 ) 0.6~0.7 ( 稍 佳 ) 0.8~0.9 ( 佳 ) 1( 極 優 ) 共 7 級, 各 項 配 分 等 級 = 各 項 實 得 分 數 25

28 玖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流 程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辦 識 書 面 作 答 4 分 鐘,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書 面 作 答 2 分 鐘 註 :ABCD 各 組 集 中 應 試,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及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書 面 作 答 計 6 分 鐘 監 評 長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2 分 鐘 監 評 人 員 一 名 ( 支 援 ) 8 分 鐘 監 評 人 員 三 名 1. 時 間 : 三 站 合 計 每 人 16 分 鐘 2. 衛 生 技 能 監 評 :6 名 ( 含 衛 生 監 評 長 1 名 ) 3. 服 務 人 員 :3 名 備 註 :1. 衛 生 監 評 長 由 衛 生 監 評 人 員 互 推 產 生 2. 書 面 作 答 由 監 評 長 主 持 並 擔 任 試 卷 批 閱 及 相 關 試 務 協 調 工 作 3. 由 4 名 監 評 人 員 均 擔 任 消 毒 液 與 消 毒 方 法 之 辦 識 及 操 作 監 評 工 作 4. 另 1 名 監 評 人 員 擔 任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之 監 評 工 作 5. 由 監 評 長 安 排 應 檢 人 各 項 衛 生 技 能 進 場 次 序 26

29 拾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衛 生 實 作 試 題 共 有 三 站, 應 檢 人 應 全 部 完 成, 包 括 : 一 第 一 站 :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40 分 ),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 一 ) 由 各 組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第 一 崗 位 測 試 之 題 卡 的 號 碼 順 序 (1-22 張 ), 第 二 崗 位 則 依 題 卡 順 序 測 試, 以 此 類 推 ( 例 如 : 抽 到 第 一 崗 位 之 題 卡 的 順 序 為 第 5 張 題 卡, 第 二 崗 位 則 測 試 第 6 張 題 卡 ), 由 監 評 人 員 依 序 發 放 題 卡 試 題 測 試 ( 二 ) 依 據 化 粧 品 外 包 裝 題 卡, 以 書 面 作 答, 作 答 完 畢 後, 交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 未 填 寫 題 卡 號 碼 者, 本 項 以 零 分 計 ) 二 第 二 站 :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45 分 ), 測 試 時 間 :8 分 鐘 ( 一 )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10 種 ) 與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3 種 ), 共 組 成 30 套 題, 由 各 組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1 套 題 應 試, 其 餘 應 檢 人 依 套 題 號 碼 順 序 測 試 (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 ( 二 ) 應 檢 人 依 器 材 勾 選 出 該 器 材 既 有 適 合 化 學 消 毒 方 法, 未 全 部 答 對 本 項 不 予 計 分 ( 三 ) 應 檢 人 依 物 理 消 毒 法 選 出 正 確 器 材 ( 填 入 評 審 表 ) 進 行 物 理 消 毒 操 作, 器 材 選 錯 則 本 項 不 予 計 分 三 第 三 站 :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15 分 ),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 一 ) 各 組 應 檢 人 集 中 測 試, 寫 出 在 工 作 中 為 維 護 顧 客 健 康 洗 手 時 機 及 手 部 消 毒 時 機 並 勾 選 出 一 種 手 部 消 毒 試 劑 名 稱 及 濃 度, 測 試 時 間 2 分 鐘, 實 際 操 作 時 間 2 分 鐘 ( 二 ) 由 應 檢 人 以 自 己 雙 手 作 實 際 洗 手 操 作, 缺 一 步 驟, 則 該 單 項 以 零 分 計 算 若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洗 手 操 作 及 手 部 消 毒 未 完 成 則 本 全 項 扣 10 分 ( 三 ) 應 檢 人 以 自 己 勾 選 的 消 毒 試 劑 進 行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若 未 能 選 取 適 用 消 毒 試 劑, 本 項 手 部 消 毒 以 零 分 計 27

30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一 )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測 試 答 案 卷 ( 總 分 40 分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題 卡 號 碼 姓 名 測 試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說 明 : 由 應 檢 人 依 據 化 粧 品 外 包 裝 題 卡, 以 書 面 勾 選 填 答 下 列 內 容, 作 答 完 畢 後, 交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定, 標 示 不 全 或 錯 誤, 均 視 同 未 標 示 ( 未 填 寫 題 卡 號 碼 者, 本 項 以 零 分 計 ) ( 一 ) 本 化 粧 品 標 示 內 容 (30 分 ) 項 目 及 配 分 有 標 示 未 標 示 1 中 文 品 名 (3 分 ) 2 (1) 國 產 品 製 造 廠 名 稱 (2) 國 產 品 製 造 廠 地 址 (3 分 ) (3) 輸 入 品 進 口 商 名 稱 本 項 須 (4) 輸 入 品 進 口 商 地 址 全 對 才 給 3 分 (5) 輸 入 品 製 造 廠 名 稱 (6) 輸 入 品 製 造 廠 地 址 3 重 量 或 容 量 (3 分 ) 4 批 號 或 出 廠 日 期 (3 分 ) 5 全 成 分 ( 或 成 分 )(3 分 ) 6 用 法 (3 分 ) 7 用 途 (3 分 ) 有 標 示 且 未 涉 及 誇 大 療 效 未 標 示, 或 有 標 示 且 涉 及 誇 大 療 效 8 保 存 方 法 (3 分 ) 有 標 示 免 標 9 許 可 證 字 號 (3 分 ) 有 標 示 免 標 10 保 存 期 限 (3 分 ) 未 過 期 已 過 期 無 法 辨 識 ( 二 ) 上 述 十 項 判 定 本 化 粧 品 是 否 合 格 (10 分 ) ( 若 上 述 1 到 10 項 有 任 何 一 項 答 錯 則 本 項 不 給 分 ) 本 化 粧 品 判 定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28

31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二 )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答 案 卷 ( 總 分 45 分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測 試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8 分 鐘 說 明 : 試 場 備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美 髮 器 材 及 消 毒 設 備, 由 應 檢 人 當 場 抽 出 一 種 器 材 及 消 毒 方 法 並 進 行 下 列 程 序 一 化 學 消 毒 :(25 分 ) ( 一 ) 應 檢 人 依 抽 籤 器 材 寫 出 所 有 可 適 用 之 化 學 消 毒 方 法 有 哪 些?( 未 全 部 答 對 扣 15 分 ) 答 : 化 學 消 毒 抽 籤 器 材 : 1. 氯 液 消 毒 法 2.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3. 酒 精 消 毒 法 4.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消 毒 法 ( 二 ) 承 上 題 請 選 擇 一 項 適 用 化 學 消 毒 方 法 進 行 該 項 消 毒 操 作 (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配 合 評 審 表 1)(10 分 ) 分 數 : 二 物 理 消 毒 :(20 分 ) ( 一 ) 抽 籤 選 出 一 種 消 毒 方 法 並 於 下 列 勾 選 及 正 確 找 出 適 合 該 項 消 毒 方 法 之 器 材 ( 器 材 選 錯 扣 10 分 )(10 分 ) 答 :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 1. 煮 沸 消 毒 法 2. 蒸 氣 消 毒 法 3.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應 檢 人 選 出 物 理 消 毒 器 材 : ( 二 ) 應 檢 人 依 選 出 器 材 進 行 物 理 消 毒 操 作 (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配 合 評 審 表 2)(10 分 ) 分 數 :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29

32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消 毒 方 法 操 作 化 學 消 毒 法 評 審 表 ( 1 ) (10 分 ) ( 發 給 監 評 人 員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測 試 項 目 評 審 內 容 編 號 姓 名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器 材 器 材 與 合 適 消 毒 法 金 屬 類 塑 膠 類 消 毒 法 化 學 消 毒 法 1 氯 液 消 毒 法 2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3 酒 精 消 毒 法 4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消 毒 法 剃 刀 剪 刀 剪 髮 機 梳 子 髮 夾 梳 子 髮 捲 洗 頭 刷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毛 巾 ( 白 色 ) 前 處 理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1 金 屬 類 用 擦 拭 ( 或 操 作 要 領 完 全 完 全 完 全 浸 泡 ) 完 全 浸 泡 浸 泡 塑 膠 及 其 它 用 完 浸 泡 3 全 浸 泡 消 毒 條 件 後 處 理 餘 氯 量 200ppm 2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含 0.5% 陽 性 肥 皂 液 20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75% 酒 精 擦 拭 數 次 浸 泡 10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 塑 膠 類 ) 瀝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含 6%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10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配 分 合 計 10 備 註 4 2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0

33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消 毒 方 法 操 作 物 理 消 毒 法 評 審 表 ( 2 ) (10 分 ) ( 發 給 監 評 人 員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測 試 項 目 消 毒 法 評 審 內 容 物 理 消 毒 法 配 分 編 號 姓 名 器 材 1 煮 沸 消 毒 法 2 蒸 氣 消 毒 法 3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器 材 與 合 適 消 毒 法 金 屬 類 塑 膠 類 剃 刀 剪 刀 剪 髮 機 梳 子 髮 夾 梳 子 髮 捲 洗 頭 刷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毛 巾 ( 白 色 ) 前 處 理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1 操 作 要 領 消 毒 條 件 完 全 浸 泡 水 量 ㄧ 次 加 足 水 溫 100 以 上 5 分 鐘 以 上 摺 成 弓 字 型 直 立 置 入 切 勿 擁 擠 蒸 氣 箱 中 心 溫 度 達 80 以 上 10 分 鐘 以 上 器 材 擦 乾 器 材 不 可 重 疊 刀 剪 類 打 開 或 拆 開 光 度 強 度 85 微 瓦 特 / 平 方 公 分 以 上 20 分 鐘 以 上 4 4 後 處 理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暫 存 蒸 氣 消 毒 箱 暫 存 紫 外 線 消 毒 箱 1 合 計 10 備 註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1

34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三 )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測 試 答 案 卷 ( 總 分 15 分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測 試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 書 面 作 答 2 分 鐘, 洗 手 及 消 毒 操 作 2 分 鐘 ) 說 明 :1. 由 應 檢 人 寫 出 在 營 業 場 所 為 顧 客 健 康 何 時 應 洗 手? 何 時 應 作 手 部 消 毒? 2. 勾 選 出 將 使 用 消 毒 試 劑 名 稱 及 濃 度, 進 行 洗 手 操 作 並 選 用 消 毒 試 劑 進 行 消 毒 ( 未 能 選 用 適 當 消 毒 試 劑,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不 予 計 分 ) 一 為 維 護 顧 客 健 康 請 寫 出 在 營 業 場 所 中 洗 手 的 時 機 為 何?( 至 少 二 項, 每 項 1 分 )(2 分 ) 答 :1. 2. 二 進 行 洗 手 操 作 (8 分 )( 本 項 為 實 際 操 作 ) 三 為 維 護 顧 客 健 康 請 寫 出 在 營 業 場 所 手 部 何 時 做 消 毒?( 述 明 一 項 即 可 )(2 分 ) 答 : 四 勾 選 出 一 種 正 確 手 部 消 毒 試 劑 名 稱 及 濃 度 (1 分 ) 答 : 1. 75% 酒 精 溶 液 ppm 氯 液 3. 6%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 陽 性 肥 皂 液 五 進 行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2 分 )( 本 項 為 實 際 操 作 )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2

35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評 審 表 ( 發 給 監 評 人 員 ) 說 明 : 以 自 己 的 雙 手 進 行 洗 手 或 手 部 消 毒 之 實 際 操 作 時 間 :2 分 鐘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審 內 容 一 進 行 洗 手 操 作 ( 一 ) 沖 手 ( 二 ) 塗 抹 清 潔 劑 並 搓 手 ( 三 ) 清 潔 劑 清 洗 水 龍 頭 ( 四 ) 沖 水 手 部 及 水 龍 頭 二 以 自 己 的 手 做 消 毒 操 作 ( 未 能 選 擇 適 用 消 毒 試 劑 本 項 以 零 分 計 ) 合 計 未 計 分 原 因 說 明 配 分 測 試 編 號 姓 名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3

36 拾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女 子 美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時 間 配 當 表 每 一 檢 定 場, 每 日 排 定 測 試 場 次 為 上 下 午 各 1 場 ; 程 序 表 如 下 :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07:30-08:00 08:00-08:10 08:10-12:10 12:10-12:50 12:50-13:00 13:00-17:00 17:00-17:30 1.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 含 監 評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 2. 上 午 場 應 檢 人 完 成 報 到 及 工 作 服 檢 查 1. 應 檢 人 就 定 崗 位 抽 題 2. 場 地 設 備 及 供 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應 檢 人 檢 查 設 備 及 材 料 6. 其 他 事 項 第 一 場 測 試 1. 監 評 人 員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2. 下 午 場 應 檢 人 完 成 報 到 及 工 作 服 檢 查 1. 應 檢 人 就 定 崗 位 抽 題 2. 場 地 設 備 及 供 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應 檢 人 檢 查 設 備 及 材 料 6. 其 他 事 項 第 二 場 測 試 檢 討 會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視 需 要 召 開 ) 測 試 時 間 4 小 時 ( 含 換 場 評 審 時 間 ) 測 試 時 間 4 小 時 ( 含 換 場 評 審 時 間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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