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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 江 省 杭 ( 州 ) 长 ( 兴 ) 高 速 公 路 北 延 ( 泗 安 至 浙 苏 界 ) 工 程 机 电 施 工 第 JD1 标 段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长 兴 县 杭 长 高 速 公 路 北 延 ( 泗 安 至 浙 苏 界 ) 建 设 工 程 指 挥 部 招 标 代 理 : 浙 江 耀 华 工 程 咨 询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0 一 六 年 三 月

2 杭 ( 州 ) 长 ( 兴 ) 高 速 公 路 北 延 ( 泗 安 至 浙 苏 界 ) 工 程 机 电 施 工 第 JD1 标 段 招 标 文 件 说 明 一 杭 ( 州 ) 长 ( 兴 ) 高 速 公 路 北 延 ( 泗 安 至 浙 苏 界 ) 工 程 机 电 施 工 第 JD1 标 段 招 标 文 件,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 年 版 )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9 年 版 ) 浙 江 省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2015 年 版 ) 和 浙 江 省 高 速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 试 行 ) 为 依 据, 结 合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编 制 而 成 招 标 文 件 不 加 修 改 地 引 用 了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和 公 路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A. 公 路 工 程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正 文 二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公 路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A. 公 路 工 程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是 必 须 遵 循 的 通 用 条 款 和 规 定,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情 况 :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进 行 了 补 充 细 化 ; 在 B.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对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A. 公 路 工 程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了 补 充 细 化 或 约 定 三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通 用 技 术 规 范 工 程 量 清 单 直 接 引 用 了 浙 江 省 高 速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 试 行 ) 的 技 术 规 范 工 程 量 清 单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在 项 目 专 用 技 术 规 范 中 对 通 用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了 补 充 和 修 改 四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认 真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完 整 地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内 容, 避 免 投 标 文 件 因 不 能 通 过 评 审 而 被 拒 绝 五 浙 江 省 高 速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 试 行 ) 由 投 标 人 自 备 1

3 目 录 目 录 第 一 卷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条 件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联 系 方 式...1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14 附 录 1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资 质 最 低 条 件 )...32 附 录 2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财 务 最 低 要 求 )...33 附 录 3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业 绩 最 低 要 求 )...34 附 录 4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信 誉 最 低 要 求 )...35 附 录 5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最 低 要 求 ) 总 则 项 目 概 况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费 用 承 担 保 密 语 言 文 字 计 量 单 位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预 备 会 分 包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保 证 金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4 目 录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开 标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程 序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合 同 授 予 定 标 方 式 中 标 通 知 履 约 担 保 签 订 合 同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不 再 招 标 纪 律 和 监 督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纪 律 要 求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诉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52 附 表 一 开 标 记 录 表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53 附 表 二 开 标 记 录 表 (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54 附 表 三 问 题 澄 清 通 知...55 附 表 四 问 题 的 澄 清...56 附 表 五 中 标 通 知 书...57 附 表 六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58 附 表 七 确 认 通 知...59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技 术 通 过 制 的 综 合 评 估 法 ( 合 理 低 价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方 法 评 审 标 准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评 标 程 序 初 步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5 目 录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评 标 结 果...71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二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A. 公 路 工 程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B.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数 据 表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一 般 约 定 词 语 定 义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联 络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分 包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管 理 保 障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要 求 承 包 人 增 加 或 更 换 施 工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场 内 施 工 道 路 施 工 安 全 治 安 保 卫 和 环 境 保 护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进 度 计 划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开 工 和 交 工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暂 停 施 工 承 包 人 暂 定 施 工 的 责 任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管 理 监 理 人 的 质 量 检 查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覆 盖 前 的 检 查 清 除 不 合 格 工 程 质 量 抽 检 试 验 和 检 验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6 目 录 15. 变 更 变 更 程 序 变 更 的 估 价 原 则 价 格 调 整 物 价 波 动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计 量 与 支 付 计 量 预 付 款 最 终 结 清 交 工 验 收 试 运 行 竣 工 文 件 工 程 档 案 管 理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责 任 缺 陷 责 任 保 修 责 任 保 险 工 程 保 险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对 各 项 保 险 的 一 般 要 求 不 可 抗 力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 违 约 承 包 人 违 约 发 包 人 违 约 索 赔 承 包 人 索 赔 的 提 出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仲 裁 的 执 行 第 三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附 件 一 合 同 协 议 书 附 件 二 廉 政 合 同 附 件 三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附 件 四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最 低 要 求 附 件 五 主 要 机 械 设 备 和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最 低 要 求 附 件 六 项 目 经 理 委 任 书 附 件 七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附 件 八 预 付 款 担 保 格 式 附 件 九 工 程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格 式 附 件 十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合 同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A. 说 明 B. 工 程 子 目 C. 暂 估 价 汇 总 表

7 目 录 D. 工 程 量 清 单 汇 总 表 第 二 卷 第 六 章 图 纸 ( 另 册 ) 第 三 卷 第 七 章 技 术 规 范 ( 一 ) 通 用 技 术 规 范 ( 二 ) 项 目 专 用 技 术 规 范 第 四 卷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一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目 录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一 ) 投 标 函 ( 二 ) 投 标 函 附 录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一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二 )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投 标 保 证 金 四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五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六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七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一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二 ) 投 标 人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 三 )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资 历 表 ( 四 ) 银 行 信 贷 证 明 或 财 务 能 力 承 诺 书 格 式 ( 五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六 ) 正 在 施 工 的 和 新 承 接 的 主 要 项 目 情 况 表 ( 七 )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一 览 表 ( 八 ) 履 约 行 为 表 八 承 诺 函 九 其 他 材 料 附 件 一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数 据 表 ( 主 要 人 员 ) 附 件 二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数 据 表 ( 投 标 人 业 绩 ) 第 二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目 录 一 报 价 函 二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三 合 同 用 款 估 算 表

8 第 一 卷 7

9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8

10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杭 ( 州 ) 长 ( 兴 ) 高 速 公 路 北 延 ( 泗 安 至 浙 苏 界 ) 工 程 机 电 施 工 第 JD1 标 段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杭 ( 州 ) 长 ( 兴 ) 高 速 公 路 北 延 ( 泗 安 至 浙 苏 界 ) 工 程 已 由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浙 发 改 设 计 [2013]150 号 文 批 准 建 设, 施 工 图 已 由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浙 交 复 [2015]107 号 文 批 复 项 目 业 主 为 浙 江 长 宜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 地 方 自 筹, 资 金 已 落 实 招 标 人 为 长 兴 县 杭 长 高 速 公 路 北 延 ( 泗 安 至 浙 苏 界 ) 建 设 工 程 指 挥 部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项 目 机 电 施 工 第 JD1 标 段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主 要 工 程 数 量 和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最 低 要 求 ) 详 见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 ) 浙 江 招 标 投 标 网 ( ) 浙 江 交 通 网 (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本 项 目 路 线 起 自 杭 长 高 速 公 路 与 申 苏 浙 皖 高 速 公 路 交 叉 点 ( 泗 安 枢 纽 ), 起 点 桩 号 K , 经 二 界 岭 公 路, 至 山 岗 上 后 路 线 折 向 西 北, 设 二 界 岭 互 通 立 交 接 泗 槐 线, 路 线 经 泗 安 林 场 东 侧 继 续 往 北 设 云 峰 寺 隧 道 桐 芦 芥 隧 道 和 钓 鱼 台 隧 道 双 线 隧 道 群, 出 洞 后 沿 五 冲 岕 至 茶 寮 地 村 东 侧 设 与 服 务 区 合 建 的 槐 坎 互 通, 而 后 路 线 经 白 岘, 设 白 岘 互 通 与 之 相 连 并 设 往 江 苏 方 向 主 线 收 费 站, 尔 后 经 罗 岕 东 岕 和 西 岕 东 侧 后, 设 葡 萄 岭 隧 道 穿 越 浙 江 和 江 苏 交 界 的 葡 萄 岭, 路 线 终 点 桩 号 为 K , 路 线 全 长 约 公 里 另 设 二 界 岭 互 通 连 接 线 公 里 全 线 共 设 特 大 桥 m/2 座, 大 桥 m/8 座, 中 小 桥 605m/11 座, 长 隧 道 2 座 ( 其 中 钓 鱼 台 隧 道 2365m, 葡 萄 岭 隧 道 浙 江 段 m), 中 短 隧 道 998m/2 座, 泗 安 枢 纽 互 通 ( 本 项 目 实 施 部 分 ), 一 般 互 通 3 处, 天 桥 4 座 本 项 目 主 线 采 用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G B )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为 100km/h, 起 点 ( 桩 号 K ) 至 省 际 收 费 站 ( 桩 号 K ) 段 长 公 里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路 基 宽 度 26.0m, 其 中 行 车 道 宽 m, 硬 路 肩 宽 2 3.0m, 土 路 肩 宽 m, 中 间 带 宽 3.5m; 省 际 收 费 站 ( 桩 号 K ) 至 终 点 ( 桩 号 K ) 段 长 公 里 采 用 双 向 六 车 道, 路 基 宽 度 33.5m, 其 中 行 车 道 宽 m, 硬 路 肩 宽 2 3.0m, 土 路 肩 宽 m, 中 间 带 宽 3.5m 桥 梁 设 计 荷 载 为 公 路 -Ⅰ 级 二 界 岭 互 通 连 接 线 采 用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G B ) 二 级 公 路 标 准, 路 基 宽 度 12.0m 2.2 本 项 目 机 电 施 工 共 分 3 个 标 段, 标 段 具 体 划 分 情 况 如 下 表 : 9

11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标 段 号 标 段 内 容 主 线 K ~K 范 围 内 ( 不 含 主 线 收 费 站 ) 的 管 理 分 中 心 隧 道 管 理 站 二 界 岭 收 费 站 槐 坎 收 费 站 白 岘 收 费 站 槐 坎 服 务 区 云 峰 寺 隧 道 救 援 站 等 和 相 应 的 主 线 路 段 的 监 控 通 信 收 费 系 统, 以 及 云 峰 寺 隧 道 桐 芦 岕 隧 道 钓 鱼 台 隧 道 通 风 及 其 控 第 JD1 标 段 制 照 明 及 其 控 制 消 防 监 控 等 隧 道 机 电 设 施 ( 不 含 隧 道 变 电 所 内 供 电 设 施 ) 和 本 项 目 白 岘 管 理 分 中 心 隧 道 管 理 站 白 岘 收 费 站 变 电 所 云 峰 寺 隧 道 救 援 站 变 电 所 二 界 岭 收 费 站 变 电 所 槐 坎 收 费 站 变 电 所 省 界 主 线 收 费 站 变 电 所 槐 坎 服 务 区 东 区 变 电 所 槐 坎 服 务 区 西 区 变 电 所 云 峰 寺 隧 道 出 口 变 电 所 钓 鱼 台 隧 道 进 口 变 电 所 钓 鱼 台 隧 道 出 口 变 电 所 的 电 力 监 控 系 统 等 的 施 工 试 运 行 及 相 应 的 培 训 与 测 试 施 工 图 补 充 设 计 的 配 合 工 作 缺 陷 责 任 期 缺 陷 修 复 及 保 修 期 保 修 等 主 线 K ~K 范 围 内 的 浙 苏 省 界 段 的 省 界 主 线 收 费 站 超 限 运 输 检 查 站 动 植 物 检 验 检 疫 站 和 相 应 主 线 路 段 监 控 通 信 收 费 系 统, 以 及 葡 萄 岭 隧 道 进 口 变 第 JD2 标 段 电 所 ( 不 含 超 限 运 输 检 查 站 动 植 物 检 验 检 疫 站 变 电 所 ) 内 供 电 设 施 ( 包 含 发 电 机 变 压 器 高 压 配 电 屏 低 压 配 电 屏 及 配 套 电 缆 及 设 施, 不 含 太 阳 能 光 伏 并 网 发 电 系 统 ) 和 葡 萄 岭 隧 道 通 风 及 其 控 制 照 明 及 其 控 制 消 防 监 控 设 施 等 的 施 工 试 运 行 及 相 应 的 培 训 与 测 试 施 工 图 补 充 设 计 的 配 合 工 作 缺 陷 责 任 期 缺 陷 修 复 及 保 修 期 保 修 等 主 线 K ~K 范 围 内 的 管 理 分 中 心 隧 道 管 理 站 ( 白 岘 收 费 站 变 电 所 云 峰 寺 隧 道 救 援 站 变 电 所 二 界 岭 收 费 站 变 电 所 槐 坎 收 费 站 变 电 所 省 界 主 线 收 费 站 变 第 JD3 标 段 电 所 槐 坎 服 务 区 东 区 变 电 所 槐 坎 服 务 区 西 区 变 电 所 云 峰 寺 隧 道 出 口 变 电 所 钓 鱼 台 隧 道 进 口 变 电 所 钓 鱼 台 隧 道 出 口 变 电 所 ) 的 供 电 设 施 ( 包 含 发 电 机 变 压 器 高 压 配 电 屏 低 压 配 电 屏 及 配 套 电 缆 及 设 施, 不 含 太 阳 能 光 伏 并 网 发 电 系 统 ) 等 的 施 工 试 运 行 及 相 应 的 培 训 与 测 试 施 工 图 补 充 设 计 的 配 合 工 作 缺 陷 责 任 期 缺 陷 修 复 及 保 修 期 保 修 等 本 次 施 工 招 标 为 第 JD1 标 段 计 划 工 期 : 工 期 12 个 月 ( 含 试 运 行 期 6 个 月, 包 括 施 工 图 补 充 设 计 的 配 合 工 作 ), 缺 陷 责 任 期 12 个 月, 保 修 期 24 个 月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施 工 招 标 第 JD1 标 段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国 内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公 路 机 电 分 项 一 级 资 质 ( 或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通 信 监 控 收 费 综 合 系 统 工 程 分 项 资 质 ), 并 具 有 同 类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3 投 标 人 应 列 入 交 通 运 输 部 网 站 中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最 新 公 布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10

12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工 资 质 企 业 名 录, 且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上 述 名 录 单 位 名 称 一 致 3.4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含 法 定 代 表 人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本 标 段 的 投 标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 含 招 标 图 纸 ) 和 补 遗 书 ( 补 充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以 网 上 下 载 方 式 发 放 4.2 招 标 文 件 ( 含 招 标 图 纸 ) 网 上 下 载 发 放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至 2016 年 月 日 4.3 招 标 文 件 ( 含 招 标 图 纸 ) 和 补 遗 书 ( 补 充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的 下 载 地 址 为 :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4.4 潜 在 投 标 人 凭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录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需 打 印 网 站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4.5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疑 问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 可 匿 名 ) 提 交 至 如 下 邮 箱 : @qq.com 提 交 疑 问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月 日 招 标 人 将 于 2016 年 月 日 前 在 网 上 发 布 补 遗 书 ( 补 充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网 站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4.6 未 取 得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证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先 办 理 单 位 登 记 手 续, 取 得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证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并 交 纳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当 月 的 交 易 席 位 费 交 易 单 位 登 记 请 登 录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上 办 事 交 易 单 位 登 记 栏 目 进 行 操 作 4.7 招 标 文 件 收 取 工 本 费 500 元,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缴 纳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1 招 标 人 不 组 织 进 行 工 程 现 场 踏 勘, 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5.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2016 年 月 日 10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投 标 人 应 于 当 日 8 时 30 分 至 10 时 00 分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 开 标 时 间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5.3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将 验 证 码 粘 贴 于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由 交 易 中 心 平 台 进 行 验 证 未 贴 验 证 码 的 或 未 通 过 验 证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受 理 若 发 现 有 使 用 他 人 随 机 验 证 码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不 予 受 理 处 理, 招 标 人 将 直 接 予 以 扣 留, 并 移 送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按 串 标 嫌 疑 予 以 查 处 5.4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及 未 按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11

13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 ) 浙 江 招 标 投 标 网 ( 浙 江 交 通 网 ( 上 发 布 7.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长 兴 县 杭 长 高 速 公 路 北 延 ( 泗 安 至 浙 苏 界 ) 建 设 工 程 指 挥 部 地 址 : 湖 州 市 长 兴 县 雉 城 镇 明 珠 二 路 58 号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人 : 董 汉 方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qq.com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浙 江 耀 华 工 程 咨 询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中 山 北 路 632 号 越 都 商 务 大 厦 1303 室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人 : 汪 琪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qq.com 2016 年 3 月 日 12

14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3

15 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招 标 人 名 称 : 长 兴 县 杭 长 高 速 公 路 北 延 ( 泗 安 至 浙 苏 界 ) 建 设 工 程 指 挥 部 地 址 : 湖 州 市 长 兴 县 雉 城 镇 明 珠 二 路 58 号 联 系 人 : 董 汉 方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qq.com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浙 江 耀 华 工 程 咨 询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中 山 北 路 632 号 越 都 商 务 大 厦 1303 室 邮 编 : 传 真 : 联 系 人 : 汪 琪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qq.com 项 目 名 称 杭 ( 州 ) 长 ( 兴 ) 高 速 公 路 北 延 ( 泗 安 至 浙 苏 界 ) 工 程 机 电 施 工 建 设 地 点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长 兴 县 资 金 来 源 地 方 自 筹 出 资 比 例 100%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招 标 范 围 第 JD1 标 段 : 主 线 K ~K 范 围 内 ( 不 含 主 线 收 费 站 ) 的 管 理 分 中 心 隧 道 管 理 站 二 界 岭 收 费 站 槐 坎 收 费 站 白 岘 收 费 站 槐 坎 服 务 区 云 峰 寺 隧 道 救 援 站 等 和 相 应 的 主 线 路 段 的 监 控 通 信 收 费 系 统, 以 及 云 峰 寺 隧 道 桐 芦 岕 隧 道 钓 鱼 台 隧 道 通 风 及 其 控 制 照 明 及 其 控 制 消 防 监 控 等 隧 道 机 电 设 施 ( 不 含 隧 道 变 电 所 内 供 电 设 施 ) 和 本 项 目 白 岘 管 理 分 中 心 隧 道 管 理 站 白 岘 收 费 站 变 电 所 云 峰 寺 隧 道 救 援 站 变 电 所 二 界 岭 收 费 站 变 电 所 槐 坎 收 费 站 变 电 所 省 界 主 线 收 费 站 变 电 所 槐 坎 服 务 区 东 区 变 电 所 槐 坎 服 务 区 西 区 变 电 所 云 峰 寺 隧 道 出 口 变 电 所 钓 鱼 台 隧 道 进 口 变 电 所 钓 鱼 台 隧 道 出 口 变 电 所 的 电 力 监 控 系 统 等 的 施 工 试 运 行 及 相 应 的 培 训 与 测 试 施 工 图 补 充 设 计 的 配 合 工 作 缺 陷 责 任 期 缺 陷 修 复 及 保 修 期 保 修 等 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的 附 录 同 属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内 容,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内 容 有 不 一 致 时,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为 准 14

16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计 划 工 期 : 工 期 12 个 月 ( 含 试 运 行 期 6 个 月, 包 括 施 工 图 补 充 设 计 的 计 划 工 期 配 合 工 作 ), 缺 陷 责 任 期 12 个 月, 保 修 期 24 个 月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5 月 1 日 标 段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质 量 评 定 ( 鉴 定 ):90 分 及 以 上 ; 质 量 要 求 标 段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质 量 评 定 ( 鉴 定 ):90 分 及 以 上 且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为 优 良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资 质 条 件 : 见 附 录 1 财 务 要 求 : 见 附 录 2 业 绩 要 求 : 见 附 录 3 信 誉 要 求 : 见 附 录 4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资 格 : 见 附 录 5 其 他 要 求 : 无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18 天 前,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提 交 至 如 下 邮 箱 : @qq.com( 以 收 到 日 期 为 准 )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15 天 前 ( 以 发 出 日 期 为 准 ) 招 标 人 将 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上 公 开 发 布 补 遗 书 ( 补 充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网 站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由 于 投 标 人 原 因 未 收 到 补 遗 书 ( 补 充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其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15

17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分 包 允 许 ( 本 项 目 的 隧 道 机 电 通 信 监 控 收 费 系 统 工 程 不 允 许 专 业 分 包, 其 他 分 包 须 按 规 定 执 行 ) 1.12 偏 离 允 许 细 微 偏 差, 不 允 许 重 大 偏 差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招 标 人 按 规 定 报 备 后 的 标 有 编 号 的 补 遗 书 ( 如 有 )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18 天 前,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提 交 至 如 下 邮 箱 : @qq.com( 以 收 到 日 期 为 准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10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网 上 自 行 下 载 即 可, 无 需 确 认 收 悉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网 上 自 行 下 载 即 可, 无 需 确 认 收 悉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经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标 有 编 号 的 补 遗 书 ( 如 有 )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填 写 方 式 投 标 人 按 照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下 载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写 是 否 接 受 调 价 函 不 接 受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90 天 16

18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4 投 标 保 证 金 第 3.4 款 细 化 为 :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委 托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电 子 收 付 平 台 (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 统 一 收 付, 具 体 操 作 见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网 上 办 事 投 标 保 证 金 栏 目 致 专 户 名 称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专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宝 石 支 行 账 号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不 少 于 80 万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存 方 式 : (1) 银 行 转 账 : 柜 面 转 账 ( 电 汇 ) 网 银 支 付 注 :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缴 存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或 投 标 专 用 账 户 转 出 (2) 银 行 保 函 :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认 可 的 银 行 保 函 (3) 保 证 金 联 保 : 在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显 示 已 关 联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存 时 间 :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一 天 的 22:00( 北 京 时 间 ) 前 一 次 性 足 额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存 至 省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并 与 投 标 项 目 ( 标 段 ) 关 联 成 功, 否 则 视 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投 标 专 用 账 户 的, 该 账 户 的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为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资 金 转 入 24 小 时 后 方 可 用 于 缴 存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便 开 户 银 行 查 验 资 金 来 源 对 来 自 非 基 本 账 户 的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缴 存 投 标 保 证 金, 开 户 银 行 将 予 以 拒 收 或 原 路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项 目 关 联 成 功 后, 若 出 现 投 标 撤 回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等 情 形,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在 开 标 ( 投 标 截 止 )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自 动 退 还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15 天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3)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结 果 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除 中 标 人 外 的 其 他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4)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合 同 报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5) 投 标 人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与 投 标 项 目 ( 标 段 ) 关 联 成 功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请 投 标 人 联 系 保 证 金 专 线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17

19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4 投 标 保 证 金 (6) 招 标 项 目 中 止 的, 招 标 人 向 省 招 标 办 办 理 招 标 项 目 中 止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所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7) 招 标 项 目 ( 标 段 ) 有 投 诉 等 特 殊 情 况 时, 在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期 间, 暂 缓 退 还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完 毕,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结 果 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除 中 标 人 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合 同 报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8)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到 期 的, 除 招 标 人 事 先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已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或 中 标 人 以 外,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其 他 所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9)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到 期 前,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应 将 希 望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意 向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的 投 标 人, 并 将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及 延 长 的 期 限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同 时 送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10)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期 间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发 生 变 化 时, 应 及 时 到 省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以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时 准 确 地 退 还 退 还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将 不 予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3) 经 查 实,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的 出 现 上 述 不 予 退 还 情 形 的, 招 标 人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将 自 动 划 转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至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不 再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咨 询 电 话 : , ,95533 转 人 工 服 务 协 会 联 保 :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无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无 不 允 许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的 其 他 要 求 : 无 18

20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2 份, 另 加 1 份 电 子 文 件 装 订 要 求 装 订 的 其 他 要 求 : 电 子 文 件 U 盘 应 粘 贴 小 标 签, 与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一 并 密 封, 小 标 签 格 式 如 下 : 杭 长 高 速 北 延 机 电 施 工 第 标 段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投 标 人 : (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内 层 封 套 :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地 址 : 投 标 人 邮 编 : 投 标 人 联 系 人 : 投 标 人 联 系 电 话 :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第 ( 标 段 编 号 ) 标 段 招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人 地 址 : ( 寄 ) 封 套 上 写 明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外 层 封 套 : 送 达 投 标 文 件 地 址 : 招 标 人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第 ( 标 段 编 号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 北 京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启 外 层 封 套 上 应 粘 贴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时 打 印 网 站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除 此 之 外 不 得 有 其 他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识 别 标 记 19

2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封 套 上 写 明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内 层 封 套 :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地 址 : 投 标 人 邮 编 : 投 标 人 联 系 人 : 投 标 人 联 系 电 话 :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第 ( 标 段 编 号 ) 标 段 招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人 地 址 : ( 寄 )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外 层 封 套 : 送 达 投 标 文 件 地 址 : 招 标 人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第 ( 标 段 编 号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开 标 通 知 的 时 间 前 不 得 开 启 外 层 封 套 上 应 粘 贴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时 打 印 网 站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除 此 之 外 不 得 有 其 他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识 别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通 知 延 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时 间 否 原 定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7 天 前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开 标 地 点 : 同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开 标 时 间 :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开 标 时 通 知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开 标 地 点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 开 标 程 序 ( 第 一 个 信 封 ) (4)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由 投 标 人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开 标 顺 序 : 按 后 递 交 先 开 标 的 顺 序 开 标 ; 开 标 程 序 ( 第 二 个 信 封 ) (4)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开 标 顺 序 : 按 后 递 交 先 开 标 的 顺 序 开 标 ; 20

2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7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 采 用 1:2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产 生 ), 专 家 6 人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从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 公 路 行 业 ) 中 随 机 抽 取,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需 在 库 选 专 家 中 推 荐 或 随 机 抽 取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专 家 被 发 现 有 回 避 事 由 擅 离 职 守 或 因 健 康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评 标 的, 1 位 专 家 不 能 参 与 评 标 的, 从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取 消 1 名 招 标 人 代 表,2 位 专 家 不 能 参 与 评 标 的, 不 再 补 抽 ; 由 其 余 人 员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最 终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5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人 数 少 于 5 人 的 应 补 抽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为 1 人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根 据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最 新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为 AA 级 信 用 企 业 为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5%,A 级 信 用 企 业 为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8%,B C 等 级 信 用 企 业 为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10% ( 投 标 人 最 新 1 年 履 约 担 保 无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布 信 用 等 级, 但 有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布 信 用 等 级 的, 则 其 最 新 1 年 信 用 等 级 以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标 人 既 无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最 新 1 年 公 布 信 用 等 级, 又 无 交 通 运 输 部 最 新 1 年 公 布 信 用 等 级 的, 其 最 新 1 年 信 用 等 级 按 B 级 处 理 ) 履 约 担 保 的 的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 出 具 履 约 担 保 的 银 行 级 别 : 国 有 或 商 业 银 行 县 ( 区 市 ) 级 及 以 上 银 行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4.3(12) (13) (14) 目 细 化 为 : (12)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有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的 ( 以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书 面 通 报 或 司 法 机 关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出 具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为 准 ); (13)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含 法 定 代 表 人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同 时 参 加 本 标 段 投 标 ; (14) 被 交 通 运 输 部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禁 止 进 入 浙 江 省 建 设 市 场 且 处 于 有 效 期 内 的 ; 21

2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分 包 第 1.11 款 细 化 为 : 本 项 目 严 禁 转 包 和 违 规 分 包, 且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的 适 合 专 业 化 队 伍 施 工 的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分 包 的 ( 本 项 目 隧 道 机 电 通 信 监 控 收 费 系 统 不 允 许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分 包 应 符 合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印 发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交 公 路 发 [2012]685 号 ) 及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浙 交 [2012]253 号 ) 有 关 分 包 管 理 的 规 定 其 他 要 求 : 投 标 人 如 有 分 包 计 划,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填 写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且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的 分 包 应 满 足 合 同 条 款 第 4.3 款 的 相 关 要 求 (2) 目 细 化 为 : 1.12 偏 离 (2) 对 于 本 章 第 项 (2) 目 所 述 的 细 微 偏 差,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澄 清, 只 有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被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评 标 委 员 接 受, 投 标 人 才 能 参 加 详 细 评 审 2.1 款 最 后 一 段 细 化 为 :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采 用 网 上 下 载, 内 容 均 以 网 上 下 载 电 子 版 为 准 ; 当 招 标 文 件 补 遗 书 ( 补 充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在 后 发 出 的 电 子 文 件 为 准 第 2.2 款 细 化 为 :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 可 匿 名 ) 提 交 至 邮 箱 @qq.com,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公 布,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网 站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上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后, 无 需 进 行 确 认, 但 应 将 下 载 的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22

24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第 2.3. 款 细 化 为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上 发 布,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网 站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上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后, 无 需 进 行 确 认, 但 应 将 下 载 的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第 项 细 化 为 :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投 标 保 证 金 ; (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5)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6)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7)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8) 承 诺 函 ; (9)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1) 报 价 函 ; (2) 已 标 价 工 程 清 单 ; (3) 合 同 用 款 估 算 表 以 上 内 容 必 须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提 供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报,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补 充 第 项 : 本 项 目 采 用 网 上 下 载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以 EXCEL 格 式 保 存 的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项 表 格,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预 算 编 制 办 法 规 定 的 表 和 相 关 软 件 导 出 的 原 始 数 据 文 件, 以 及 以 pdf 或 jpg 格 式 保 存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身 份 证 电 子 文 件 ( 拷 入 U 盘 ), 密 封 在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正 本 内 23

2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2 投 标 报 价 补 充 第 项 : 招 标 人 设 有 投 标 控 制 价, 投 标 控 制 价 以 招 标 人 报 造 价 审 查 部 门 审 核 后 的 以 施 工 图 预 算 为 基 础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预 算, 再 乘 以 随 机 抽 取 的 调 整 系 数 来 确 定 调 整 系 数 在 三 个 连 续 值 ( 从 中 确 定 ) 中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其 中 一 值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应 控 制 在 招 标 人 设 定 的 投 标 控 制 价 ( 含 ) 以 下, 高 于 投 标 控 制 价 的 报 价,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低 于 投 标 控 制 价 的 80% 的 报 价, 不 进 入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计 算, 但 不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工 程 量 清 单 预 算 和 调 整 系 数 的 三 个 连 续 值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15 天 前, 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上 公 布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网 站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3.3 投 标 有 效 期 第 项 细 化 为 :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将 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上 公 布,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网 站 公 告, 以 便 及 时 得 到 相 关 信 息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第 项 细 化 为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全 本 ) 的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全 本 ) 的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全 本 ) 的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的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资 历 表 后 应 附 以 下 资 料 : (1)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的 身 份 证 职 称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以 及 项 目 经 理 的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含 经 延 续 注 册 的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 身 份 证 应 正 反 双 面 复 印 ); 上 述 项 目 经 理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和 项 目 总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中 的 聘 用 企 业 名 称 应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24

26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 项 目 经 理 担 任 类 似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或 项 目 副 经 理 或 项 目 总 工 ) 的 相 关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的 复 印 件, 如 上 述 资 料 中 均 未 体 现 人 员 姓 名 任 职 及 业 绩 规 模 的, 则 还 须 提 供 项 目 发 包 人 或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区 市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3)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经 理 若 曾 在 其 他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中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但 已 进 行 更 换 的, 应 附 项 目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更 换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更 换 前 后 的 项 目 经 理 均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第 项 细 化 为 :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1)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2)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3)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由 项 目 发 包 人 出 具 的 工 程 ( 标 段 )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或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对 各 参 建 单 位 签 发 的 工 作 综 合 评 价 等 级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4) 从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建 设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打 印 的 含 有 该 系 统 水 印 的 主 要 业 绩 信 息 一 览 表 打 印 件 上 述 资 料 缺 一 不 可, 否 则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上 述 资 料 中 的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的 除 外, 但 需 提 供 合 法 变 更 的 有 效 文 件 ), 否 则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工 程 规 模 解 释 顺 序 为 :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上 述 资 料 中 均 未 体 现 工 程 规 模 技 术 标 准 主 要 工 程 内 容 的, 必 须 附 项 目 发 包 人 或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区 市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第 项 细 化 为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不 允 许 更 换 第 项 细 化 为 : 招 标 人 有 权 核 查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材 料, 若 在 评 标 期 间 发 现 投 标 人 提 供 了 虚 假 资 料, 招 标 人 有 权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不 予 退 还 ; 若 在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间 发 现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人 提 供 了 虚 假 资 料,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不 予 退 还 ; 若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发 现 投 标 人 提 供 了 虚 假 资 料, 招 标 人 有 权 从 合 同 价 款 或 履 约 担 保 中 扣 除 不 超 过 5%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金 额 作 为 违 约 金 同 时 招 标 人 将 投 标 人 以 上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上 报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作 为 不 良 记 录 纳 入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建 设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和 信 用 评 价 管 理 系 统 25

27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第 项 第 一 自 然 段 细 化 为 :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承 诺 函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包 括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其 他 说 明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项 表 格 <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A 表 B 表 C 表 D>) 的 内 容,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逐 页 签 署 姓 名 ( 本 页 正 文 内 容 须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姓 名 的, 应 该 已 经 签 署 ; 本 页 不 需 另 行 签 署 ) 并 逐 页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本 页 正 文 内 容 已 加 盖 单 位 章 的 除 外 )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第 项 细 化 为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2 份 ( 中 标 人 中 标 后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前 补 交 6 份 ), 另 加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U 盘, 内 容 为 : 以 EXCEL 格 式 保 存 的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项 表 格,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预 算 编 制 办 法 规 定 的 表 和 相 关 软 件 导 出 的 原 始 数 据 文 件, 以 及 以 pdf 或 jpg 格 式 保 存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身 份 证 电 子 文 件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电 子 文 件 与 书 面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第 项 细 化 为 :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双 信 封 形 式,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以 及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应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包 装 在 相 应 的 内 层 封 套 里, 然 后 统 一 密 封 在 一 个 外 层 封 套 中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包 装 在 相 应 的 内 层 封 套 里,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与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正 本 包 在 同 一 个 内 层 封 套 里, 然 后 统 一 密 封 在 一 个 外 层 封 套 中 内 层 和 外 层 封 套 均 应 加 贴 封 条, 内 层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外 层 封 套 上 除 粘 贴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时 打 印 网 站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外 不 应 有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识 别 标 志 26

28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补 充 第 4.4 款 : 有 下 列 情 况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受 理 : (1) 未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4.4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的 情 形 (3)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没 有 粘 贴 随 机 验 证 码, 或 存 在 伪 造 涂 改 随 机 验 证 码 而 导 致 无 法 识 别 的 或 验 证 码 与 投 标 人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4)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与 所 投 标 段 关 联 的 (5)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的 发 现 使 用 他 人 验 证 码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受 理, 并 扣 留 投 标 文 件, 移 送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处 理 第 5.1 款 细 化 为 :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对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公 开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对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进 行 开 标 开 标 结 果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若 未 签 字 确 认, 视 为 该 投 标 人 默 认 开 标 结 果 第 5.2.4(6) 目 细 化 为 : (6) 由 监 督 人 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投 标 人 中 随 机 抽 取 1 家 投 标 人, 由 该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在 开 标 现 场 当 场 抽 取 调 整 系 数 复 合 系 数 和 下 浮 系 数 ; 第 5.2.4(7) 目 细 化 为 : 5.2 开 标 程 序 (7) 按 照 开 标 顺 序, 首 先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评 审 情 况,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进 行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第 项 细 化 为 :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开 标 过 程 中, 若 招 标 人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经 监 标 人 确 认, 并 记 录 在 案 : (1) 未 在 投 标 函 上 填 写 投 标 总 价 ; (2)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投 标 控 制 价 27

29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6.3 评 标 本 款 补 充 : 凡 评 标 委 员 会 拟 作 出 否 决 投 标 决 定 的, 应 先 向 投 标 人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未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程 序 的, 不 得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决 定 ( 投 标 人 所 留 联 系 方 式 无 法 联 系 上 在 60 分 钟 内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询 问 核 实 或 未 出 具 答 复 意 见 的 除 外 )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否 决 投 标 情 形,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经 过 询 标 程 序, 且 经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评 委 认 定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7.1 定 标 方 式 第 7.1 款 细 化 为 :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经 公 示 后 确 定 中 标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3 履 约 担 保 第 项 细 化 为 : 在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廉 政 合 同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合 同 工 程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时, 出 具 银 行 保 函 的 银 行 级 别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说 明,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中 标 人 应 保 证 银 行 保 函 有 效 第 项 细 化 为 :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28

30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第 项 细 化 为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第 项 细 化 为 :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7.4 签 订 合 同 当 赔 偿 损 失 第 项 细 化 为 : 合 同 协 议 书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后 生 效 发 包 人 和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同 时 需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签 订 廉 政 合 同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合 同 和 工 程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在 廉 政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程 资 金 监 管 方 面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第 项 细 化 为 : 如 果 根 据 本 章 第 项 第 项 或 第 项 规 定, 招 标 人 取 消 了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或 者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中 标 候 选 人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招 标 人 将 按 规 定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第 8.1 款 细 化 为 : 8.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3) 中 标 候 选 人 未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4) 本 章 第 项 情 形 的 ; (5)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9

3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9.5 投 诉 第 9.5 款 细 化 为 :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招 标 人 应 暂 停 招 投 标 活 动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招 标 人 应 暂 停 招 投 标 活 动 招 标 人 逾 期 未 答 复 异 议 事 项, 或 者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人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投 诉 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号 ) 及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国 家 七 部 委 令 2004 年 第 11 号 ) 国 家 发 改 委 等 九 部 委 2013 年 第 23 号 令 办 理 综 合 监 督 部 门 : 浙 江 省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地 址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1 号 楼 邮 编 : 电 话 :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地 址 : 杭 州 市 学 院 路 60 号 集 锦 饭 店 北 楼 四 楼 邮 编 : 电 话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梅 花 碑 4 号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湖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地 址 : 湖 州 市 二 环 西 路 2008 号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3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续 上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2 结 果 公 示 补 充 第 10.2 款 : 10.2 结 果 公 示 评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将 评 标 结 果 否 决 投 标 原 因 及 依 据 以 及 中 标 候 选 人 与 中 标 有 关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在 浙 江 招 标 投 标 网 公 示 三 天 ; 评 标 结 果 否 决 投 标 原 因 及 依 据 投 标 人 投 标 不 良 行 为 以 及 中 标 候 选 人 与 中 标 有 关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在 浙 江 交 通 网 上 公 示 三 天 10.3 行 贿 查 询 补 充 第 10.3 款 : 10.3 行 贿 查 询 对 公 示 的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和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经 理, 招 标 人 将 向 检 察 机 关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部 门 进 行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查 实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经 理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 时 间 以 法 院 判 决 书 判 决 日 期 为 准 ) 以 来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 以 检 察 机 关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部 门 出 具 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则 取 消 该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31

3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录 附 录 1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资 质 最 低 条 件 ) 标 段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国 内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公 路 机 电 分 项 第 JD1 标 段 一 级 资 质 ( 或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通 信 监 控 收 费 综 合 系 统 工 程 分 项 资 质 ); 2 投 标 人 应 列 入 交 通 运 输 部 网 站 ( 中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最 新 公 布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企 业 名 录, 且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上 述 名 录 相 符 32

34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录 2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财 务 最 低 要 求 ) 标 段 财 务 要 求 承 诺 提 供 不 少 于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流 动 资 金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决 定 采 用 银 行 第 JD1 标 段 信 贷 证 明 或 财 务 能 力 承 诺 书 ) 若 采 用 银 行 信 贷 证 明, 开 具 银 行 信 贷 证 明 的 银 行 级 别 : 国 有 或 商 业 银 行 县 ( 区 市 ) 级 及 以 上 银 行 33

3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录 3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业 绩 最 低 要 求 ) 标 段 业 绩 要 求 第 JD1 标 段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 以 实 际 交 工 日 期 为 准 ), 按 一 个 标 段 成 功 完 成 过 新 ( 改 ) 建 高 速 公 路 隧 道 机 电 工 程 的 施 工 备 注 : 1. 投 标 人 应 在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后 附 :(1)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2)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3)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由 发 包 人 出 具 的 公 路 工 程 ( 标 段 )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公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或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 各 参 建 单 位 签 发 的 工 作 综 合 评 价 等 级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4) 从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建 设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打 印 的 含 有 该 系 统 水 印 的 主 要 业 绩 信 息 一 览 表 打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上 述 资 料 中 的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的 除 外, 但 需 提 供 合 法 变 更 的 有 效 文 件 ), 否 则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如 上 述 资 料 中 均 未 体 现 工 程 规 模 技 术 标 准 主 要 工 程 内 容 的, 必 须 附 项 目 发 包 人 或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区 市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2. 投 标 人 在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建 设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业 绩 是 否 公 开 以 及 主 要 业 绩 信 息 一 览 表 的 认 定 和 核 实,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34

36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录 4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信 誉 最 低 要 求 ) 标 段 信 誉 要 求 1 不 存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的 情 形 ; 2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投 标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 第 JD1 标 段 3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最 新 1 年 公 布 的 投 标 人 信 用 等 级 未 被 评 为 D 级 ; 或 者 无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最 新 1 年 公 布 信 用 等 级 时, 交 通 运 输 部 最 新 1 年 公 布 的 投 标 人 信 用 等 级 未 被 评 为 D 级 注 : 投 标 人 有 无 行 贿 受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认 定 以 检 察 机 关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部 门 出 具 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时 间 以 法 院 判 决 书 判 决 日 期 为 准 ) 35

37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录 5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最 低 要 求 )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1. 担 任 过 新 ( 改 ) 建 高 速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 或 项 目 副 经 理 或 项 目 总 工 ), 有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含 项 目 经 理 1 经 延 续 注 册 的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并 有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 2.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在 其 他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中 任 项 目 经 理 3.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拟 委 任 项 目 经 理 无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项 目 总 工 1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并 有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 注 :1. 拟 委 任 项 目 经 理 有 行 贿 受 贿 犯 罪 行 为 认 定 : 以 检 察 机 关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部 门 出 具 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时 间 以 法 院 判 决 书 判 决 日 期 为 准 ) 2.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通 过 交 工 验 收 或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3. 拟 委 任 项 目 经 理 是 否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按 以 下 原 则 认 定 : (1). 若 合 同 协 议 书 尚 未 签 订, 则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明 确 的 项 目 经 理 和 备 选 项 目 经 理 均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2). 若 合 同 协 议 书 已 签 订 的, 则 仅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的 项 目 经 理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3).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未 通 过 交 工 验 收 或 合 同 解 除 前,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的 项 目 经 理 已 经 更 换 的, 则 现 任 项 目 经 理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同 时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项 目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更 换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更 换 前 后 的 项 目 经 理 均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4.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地 域 及 投 资 性 质 界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所 有 建 设 项 目, 不 受 地 域 行 业 和 投 资 性 质 的 限 制 5. 投 标 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中 项 目 经 理 的 职 称 证 信 息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信 息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信 息 以 及 项 目 总 工 的 职 称 证 信 息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信 息 在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建 设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中 已 全 部 公 开 的, 可 在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一 览 表 后 提 供 含 该 系 统 水 印 的 主 要 人 员 信 息 一 览 表 打 印 件 6. 上 述 拟 委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及 拟 委 任 项 目 总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中 的 聘 用 企 业 名 称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应 一 致 36

38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经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37

39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 (4)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数 量 ; (5)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所 承 担 的 工 程 量 必 须 超 过 总 工 程 量 的 50%; (6)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分 别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相 应 表 格, 并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负 责 对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资 料 进 行 统 一 汇 总 后 一 并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认 为 已 代 表 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真 实 情 况 ; (7) 尽 管 委 任 了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在 投 标 签 约 与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仍 负 有 连 带 的 和 各 自 的 法 律 责 任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13) 涉 及 正 在 诉 讼 的 案 件, 或 涉 及 正 在 诉 讼 的 案 件 但 经 审 查 委 员 会 认 定 不 会 对 承 担 本 项 目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 (14) 被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取 消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投 标 资 格 或 禁 止 进 入 该 区 域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且 处 于 有 效 期 内 ; (15) 为 投 资 参 股 本 项 目 的 法 人 单 位 38

40 1.5 费 用 承 担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水 文 地 质 气 象 和 料 场 分 布 取 土 场 弃 土 场 位 置 等 参 考 资 料, 并 不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应 对 自 己 就 上 述 资 料 的 解 释 推 论 和 应 用 负 责,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9

41 1.11 分 包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本 项 目 严 禁 转 包 和 违 规 分 包, 且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允 许 分 包 的 工 程 范 围 仅 限 于 非 关 键 性 工 程 或 者 适 合 专 业 化 队 伍 施 工 的 专 业 工 程 ;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的 工 程 量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总 工 程 量 的 30%;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分 包 人 的 资 格 能 力 应 与 其 分 包 工 程 的 标 准 和 规 模 相 适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和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 其 他 要 求 : 投 标 人 如 有 分 包 计 划,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填 写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且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的 分 包 应 满 足 合 同 条 款 第 4.3 款 的 相 关 要 求 1.12 偏 离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偏 离 即 偏 差, 偏 差 分 重 大 偏 差 和 细 微 偏 差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2.1 款 所 列 的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以 及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项 和 第 项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价 进 行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及 其 他 错 误 修 正 后,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投 标 控 制 价 上 限 ( 如 有 ) 的,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视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未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按 废 标 处 理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下 列 偏 差 为 细 微 偏 差 : (1) 在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项 和 第 项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价 进 行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及 其 他 错 误 修 正 后,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未 超 过 投 标 控 制 价 上 限 ( 如 有 ) 的 情 况 下, 出 现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项 所 列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和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项 所 列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错 误 ;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含 关 键 工 程 技 术 方 案 )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不 够 完 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细 微 偏 差 按 如 下 规 定 处 理 : (1) 对 于 本 章 第 项 (1) 目 所 述 的 细 微 偏 差,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项 和 第 项 的 规 定 予 以 修 正 并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 (2) 对 于 本 章 第 项 (2) 目 所 述 的 细 微 偏 差, 如 果 采 用 合 理 低 价 法 或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评 标, 应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澄 清, 只 有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接 受, 投 标 人 才 能 参 加 评 标 价 的 最 终 评 比 如 果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在 相 关 评 分 因 素 的 评 分 中 酌 情 扣 分, 但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各 评 分 因 素 权 重 分 值 的 40% 40

42 2.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规 范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全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有 责 任 保 证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15 天,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有 责 任 保 证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41

43 3.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4) 投 标 保 证 金 ; (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7)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8)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9) 承 诺 函 ; (10)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个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1) 报 价 函 ; (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3) 调 价 函 及 调 价 后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如 有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3)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填 写 分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方 式 填 写 工 程 量 清 单 (1) 本 项 目 招 标 采 用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招 标 人 在 出 售 招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 光 盘 或 U 盘 ) 投 标 人 填 写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单 价 及 总 额 价, 即 可 完 成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编 制, 确 定 投 标 报 价, 并 打 印 出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入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未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填 入 单 价 或 总 额 价 的 工 程 子 目, 将 被 认 为 其 已 包 含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其 他 子 目 的 单 价 和 总 额 价 中,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支 付 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遵 循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中 的 数 据 格 式 及 运 算 定 义, 并 将 已 填 写 完 毕 的 投 标 工 42

44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单 独 拷 入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光 盘 ( 或 U 盘 ) 中, 密 封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内 一 并 交 回 严 禁 投 标 人 修 改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中 的 数 据 格 式 及 运 算 定 义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填 报 完 成 并 打 印 的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和 投 标 函 大 写 金 额 报 价 应 一 致, 如 果 报 价 金 额 出 现 差 异 时, 则 以 投 标 函 大 写 金 额 报 价 为 准 (2) 本 项 目 招 标 由 招 标 人 提 供 书 面 工 程 量 清 单, 由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写 本 合 同 各 工 程 子 目 的 单 价 合 价 和 总 额 价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项 和 第 项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价 进 行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及 其 他 错 误 修 正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投 标 人 如 果 发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数 量 与 图 纸 中 数 量 不 一 致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招 标 人 核 查, 除 非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方 式 予 以 更 正, 否 则, 应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列 出 的 数 量 为 准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计 入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应 符 合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工 程 量 清 单 100 章 内 列 有 上 述 安 全 生 产 费 的 支 付 子 目, 由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填 写 总 额 价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调 价 函 若 招 标 人 接 受 调 价 函, 则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给 出 调 价 函 的 格 式 投 标 人 若 有 调 价 函 则 应 遵 循 如 下 规 定 : (1) 调 价 函 必 须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 调 价 函 应 说 明 调 价 后 的 最 终 报 价, 并 以 最 终 报 价 为 准, 而 且 投 标 人 只 能 有 一 次 调 价 的 机 会 (2)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报 价 不 允 许 调 价 (3) 调 价 函 必 须 附 有 调 价 后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调 价 函 必 须 粘 贴 或 机 械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首 页,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密 封 提 交 若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调 价 后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调 价 函 未 装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首 页, 调 价 函 均 视 为 无 效, 仍 以 原 报 价 作 为 最 终 报 价 若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调 价 函 多 于 一 个, 或 对 不 允 许 调 价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调 价, 或 调 价 函 有 附 加 条 件, 投 标 文 件 作 为 废 标 处 理 (4) 若 招 标 人 接 受 调 价 函, 投 标 人 调 价 后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有 效 调 价 函 的 大 写 金 额 报 价 应 保 持 一 致, 如 果 报 价 金 额 出 现 差 异 时, 则 以 有 效 调 价 函 的 大 写 金 额 报 价 为 准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投 标 人 填 写 的 单 价 合 价 和 总 额 价 是 否 由 于 物 价 波 动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第 16.1 款 的 规 定 处 理 如 果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采 用 价 格 调 整 公 式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测 算 确 定 价 格 调 整 公 式 中 的 变 值 权 重 范 围, 并 在 投 标 函 附 录 价 格 指 数 和 权 重 表 中 约 定 范 围 ; 投 标 人 在 此 范 围 内 填 写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权 重,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将 按 此 权 重 进 行 调 价 43

45 3.3 投 标 有 效 期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选 择 下 列 任 一 种 形 式 : 电 汇 银 行 保 函 或 招 标 人 规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1) 若 采 用 电 汇,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一 次 性 汇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否 则 视 为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招 标 人 的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若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则 应 由 投 标 人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具 银 行 保 函 应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且 应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30 天 内 保 持 有 效, 招 标 人 如 果 按 本 章 第 项 的 规 定 延 长 了 投 标 有 效 期,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也 相 应 延 长 银 行 保 函 原 件 应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之 中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3)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依 据 评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澄 清 和 补 正 ; (4) 投 标 人 提 交 了 虚 假 资 料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全 本 ) 的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全 本 ) 的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全 本 ) 的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的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资 料 表 应 附 项 目 经 理 ( 以 及 备 选 人 ) 和 项 目 总 工 ( 以 及 备 选 人 ) 的 身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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