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97教中(一)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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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2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 教 國 署 原 字 第 號 書 函 核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102 年 12 月 19 日 府 授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2 年 12 月 18 日 北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簡 章 承 辦 學 校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電 話 :(02) #172 網 址 :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委 員 會 編 印

2 重 要 日 期 提 示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暨 郵 寄 繳 件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至 3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以 競 賽 表 現 入 學 報 名 暨 郵 寄 繳 件 103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報 名 以 競 賽 表 現 入 學 者, 如 未 參 加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不 得 報 名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103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報 名 暨 郵 寄 繳 件 103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現 場 撕 榜 及 報 到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I

3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流 程 簡 章 公 告 103 年 1 月 3 日 ( 五 ) 管 道 一 : 須 參 加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103 年 3 月 3 日 ( 一 ) 至 3 月 7 日 ( 五 )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103 年 4 月 12 日 ( 六 ) 送 鑑 輔 會 鑑 定 參 加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103 年 5 月 17 日 ( 六 ) 至 5 月 18 日 ( 日 ) 管 道 二 : 競 賽 表 現 特 別 優 異 須 提 出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競 賽 表 現 入 學 報 名 103 年 3 月 20 日 ( 四 ) 至 3 月 25 日 ( 二 ) 依 高 中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類 學 生 競 賽 表 現 採 認 參 照 標 準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送 鑑 輔 會 鑑 定 通 過 以 競 賽 表 現 入 學 報 到 103 年 4 月 9 日 ( 三 ) 管 道 二 : 學 生 在 國 中 階 段 若 有 獲 得 政 府 機 關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競 賽 表 現 特 別 優 異, 提 出 申 請 鑑 定 安 置, 依 高 中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類 學 生 競 賽 表 現 採 認 參 照 標 準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結 果 送 鑑 輔 會 鑑 定, 經 鑑 定 通 過 者 則 依 以 競 賽 表 現 入 學 簡 章 安 置 入 班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報 名 103 年 6 月 9 日 ( 一 ) 至 6 月 12 日 ( 四 ) 通 過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現 場 撕 榜 及 報 到 103 年 6 月 21 日 ( 六 ) 依 以 競 賽 表 現 入 學 簡 章 安 置 入 班 依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簡 章 安 置 管 道 一 : 學 生 參 加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後, 始 可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II

4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學 校 各 項 招 生 管 道 及 招 生 名 額 學 校 類 別 以 競 賽 表 現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招 生 名 額 招 生 名 額 總 計 備 註 國 立 宜 蘭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2 人 28 人 30 人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2 人 28 人 30 人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2 人 28 人 30 人 國 立 新 竹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2 人 28 人 30 人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2 人 28 人 30 人 國 立 苑 裡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人 15 人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3 人 27 人 30 人 臺 北 市 立 明 倫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2 人 28 人 30 人 臺 北 市 立 復 興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2 人 28 人 30 人 新 北 市 立 三 重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2 人 28 人 30 人 新 北 市 立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2 人 28 人 30 人 新 北 市 立 永 平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3 人 27 人 30 人 新 北 市 私 立 淡 江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類 2 人 28 人 30 人 新 北 市 私 立 復 興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藝 術 類 5 人 95 人 100 人 -- 以 競 賽 表 現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若 安 置 後 有 餘 額 則 併 入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招 生 名 額, 有 關 各 校 甄 選 入 學 分 發 實 際 招 生 人 數, 於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國 立 苑 裡 高 級 中 學 美 術 班 總 招 生 名 額 為 30 人, 其 中 15 人 ( 含 以 競 賽 表 現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分 發 二 種 管 道 ) 納 入 臺 灣 中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及 甄 選 區 ( 承 辦 學 校 國 立 苑 裡 高 級 中 學 ), 須 參 加 中 區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並 取 得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後, 始 得 報 名 中 區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另 15 人 則 須 參 加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並 取 得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後, 始 得 報 名 北 區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III

5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提 供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線 上 報 名 暨 郵 寄 繳 件 寄 發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准 考 證 103 年 1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起 公 告 並 提 供 下 載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高 中 資 優 資 訊 網 網 路 線 上 登 錄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09:00 至 103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五 )17:00 於 高 中 資 優 資 訊 網 填 報 或 郵 寄 繳 件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3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至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美 術 班,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103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本 簡 章 亦 提 供 紙 本 販 售, 請 至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警 衛 室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 洽 詢, 每 份 新 臺 幣 50 元 103 年 1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開 始 販 售, 時 間 每 日 09:00 ~16:00( 不 含 例 假 日 ), 售 完 為 止 報 名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線 上 登 錄 並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應 屆 畢 業 生 一 律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200 元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103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測 驗 時 間 :08:10~18:10 考 場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寄 發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暨 補 發 103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103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3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由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委 員 會 寄 發 寄 發 美 術 才 能 優 異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由 臺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審 核 IV

6 目 錄 壹 依 據 1 貳 目 的 1 參 辦 理 單 位 1 肆 報 名 資 格 2 伍 報 名 辦 法 2 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科 目 地 點 及 日 程 5 柒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規 定 與 注 意 事 項 6 捌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分 數 核 算 及 通 知 8 玖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分 數 複 查 8 拾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單 補 發 8 拾 壹 資 優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9 拾 貳 申 訴 處 理 9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9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 樣 張 ) 10 附 件 二 美 術 性 向 ( 國 中 ) 觀 察 推 薦 表 12 附 件 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美 術 申 請 及 審 查 表 13 附 件 四 集 體 報 名 名 冊 ( 樣 張 ) 14 附 件 五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15 附 件 六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16 附 件 七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表 17 附 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交 通 位 置 圖 18 V

7 壹 依 據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簡 章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特 殊 教 育 法 藝 術 教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設 立 標 準 高 中 高 職 藝 術 才 能 班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及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暨 藝 術 才 能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目 的 一 測 驗 分 數 作 為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作 業 之 依 據 二 測 驗 分 數 作 為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才 能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之 依 據 參 辦 理 單 位 一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臺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二 主 委 學 校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三 招 生 學 校 校 名 地 址 電 話 網 址 國 立 宜 蘭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新 竹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宜 蘭 市 復 興 路 3 段 8 號 基 隆 市 暖 暖 區 源 遠 路 20 號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新 竹 市 中 華 路 2 段 270 號 (03) #212 (02) #228 (02) #172 (03) #204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中 學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至 公 路 183 號 (037) #216 或 國 立 苑 裡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中 學 358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育 才 街 100 號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文 林 北 路 77 號 (037) #206 (02) #220 或 250 或 臺 北 市 立 明 倫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3 段 336 號 (02) #133 或 臺 北 市 立 復 興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復 興 四 路 70 號 (02) #250 或 新 北 市 立 三 重 高 級 中 學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集 美 街 212 號 (02) #

8 新 北 市 立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平 路 135 號 (02) #307 或 新 北 市 立 永 平 高 級 中 學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永 平 路 205 號 (02) #216 或 新 北 市 私 立 淡 江 高 級 中 學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26 號 (02) #112 或 123 或 新 北 市 私 立 復 興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秀 朗 路 1 段 201 號 (02) #210 至 肆 報 名 資 格 一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或 修 畢 九 年 級 課 程 者 二 依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三 其 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者 伍 報 名 辦 法 一 報 名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線 上 登 錄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繳 件 二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一 律 由 就 讀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採 個 別 報 名 三 簡 章 下 載 及 購 買 方 式 項 目 簡 章 下 載 簡 章 購 買 說 明 103 年 1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起 公 告 並 提 供 下 載 於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及 高 中 資 優 資 訊 網 ( 時 間 :103 年 1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開 始 販 售, 時 間 每 日 09:00~16: 00( 不 含 例 假 日 ), 售 完 為 止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警 衛 室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 費 用 : 每 份 新 臺 幣 50 元 整 四 網 路 線 上 登 錄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繳 件 ( 一 )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集 體 報 名 報 名 方 式 1. 以 校 為 單 位,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及 上 傳 近 3 個 月 內 個 人 證 件 照 規 定 格 式 之 相 片 檔, 並 再 確 認 無 誤 後 將 資 料 自 行 列 印 2. 將 所 需 繳 交 資 料 彙 整,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時 間 網 路 線 上 登 錄 時 間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09: 00 至 103 年 3 月 7 日 2

9 個 別 報 名 1. 上 網 登 錄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及 上 傳 近 3 個 月 內 個 人 證 件 照 規 定 格 式 之 相 片 檔, 並 再 確 認 無 誤 後 將 資 料 自 行 列 印 2. 將 所 需 繳 交 資 料 彙 整,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星 期 五 )17:00 報 名 系 統 關 閉 為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網 路 線 上 登 錄 報 名 網 址 高 中 資 優 資 訊 網 或 系 統 操 作 請 洽 詢 ( excellent@mail.aide.gov.tw) ( 三 ) 郵 寄 繳 件 時 間 自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3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美 術 班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 並 於 信 封 註 明 美 術 班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資 料 字 樣 報 名 收 件 洽 詢 電 話 :(02) #172 五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一 ) 集 體 報 名 ( 應 屆 畢 業 生 ) 應 繳 資 料 備 註 1. 報 名 表 ( 樣 張 如 附 件 一, 第 10 頁 ): 考 生 須 於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各 項 資 料, 填 畢 後 檢 核 無 誤, 請 自 行 列 印 後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2. 准 考 證 ( 樣 張 如 附 件 一, 第 11 頁 ): 考 生 須 於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各 項 資 料, 填 畢 後 檢 核 無 誤, 請 自 行 列 印 3. 美 術 性 向 ( 國 中 ) 觀 察 推 薦 表 ( 如 附 件 二, 第 12 頁 ) 4.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美 術 申 請 及 審 查 表 ( 如 附 件 三, 第 13 頁 ) 5. 集 體 報 名 名 冊 ( 樣 張 如 附 件 四, 第 14 頁 ) 6. 報 名 費 : 每 人 新 臺 幣 1,200 元 由 就 讀 學 校 收 齊, 全 校 集 體 使 用 同 一 張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7. A4 回 郵 信 封 3 個 : 信 封 上 須 寫 明 校 名 與 承 辦 人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並 貼 足 額 限 時 掛 號 郵 票 ( 郵 資 參 見 本 簡 章, 第 5 頁 ), 以 便 寄 發 准 考 證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單 及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考 生 個 人 應 繳 交 資 料 請 依 序 排 列 請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整 理 彙 齊, 每 位 考 生 單 獨 一 份 完 整 的 報 名 資 料, 再 依 集 體 報 名 名 冊 順 序 排 好, 勿 拆 開 分 類 ; 並 將 集 體 報 名 名 冊 置 於 第 1 頁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集 體 報 名 名 冊 均 於 網 路 線 上 登 錄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完 成, 檢 核 無 誤 後 自 行 列 印 美 術 性 向 ( 國 中 ) 觀 察 推 薦 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才 能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申 請 及 審 查 表, 請 自 行 由 委 員 會 網 站 或 高 中 資 優 資 訊 網 下 載 列 印 後, 依 表 格 指 示 填 寫 3

10 ( 二 ) 個 別 報 名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應 繳 資 料 備 註 1. 報 名 表 ( 樣 張 如 附 件 一, 第 10 頁 ): 考 生 須 於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各 項 資 料, 填 畢 後 檢 核 無 誤, 請 自 行 列 印 後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2. 准 考 證 ( 樣 張 如 附 件 一, 第 11 頁 ): 考 生 須 於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各 項 資 料, 填 畢 後 檢 核 無 誤, 請 自 行 列 印 3. 美 術 性 向 ( 國 中 ) 觀 察 推 薦 表 ( 如 附 件 二, 第 12 頁 ) 4.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美 術 申 請 及 審 查 表 ( 如 附 件 三, 第 13 頁 ) 5.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並 在 影 本 上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考 生 簽 名 6. 報 名 費 : 每 人 新 臺 幣 1,200 元 請 自 行 到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7. A4 回 郵 信 封 3 個 : 信 封 上 須 寫 明 考 生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並 貼 足 額 限 時 掛 號 郵 票 ( 郵 資 參 見 本 簡 章, 第 5 頁 ), 以 便 寄 發 准 考 證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單 及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考 生 個 人 應 繳 交 資 料 請 依 序 排 列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均 於 網 路 線 上 登 錄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完 成, 檢 核 無 誤 後 自 行 列 印 美 術 性 向 ( 國 中 ) 觀 察 推 薦 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才 能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申 請 及 審 查 表, 請 自 行 由 委 員 會 網 站 或 高 中 資 優 資 訊 網 下 載 列 印 後, 依 表 格 指 示 填 寫 六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網 路 線 上 登 錄 及 郵 寄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逾 時 不 受 理 ( 二 ) 考 生 應 依 網 路 線 上 登 錄 報 名 規 定 及 說 明 登 錄 資 料, 填 畢 檢 查 無 誤 後, 請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及 一 般 白 色 A4 影 印 紙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 准 考 證 號 碼 由 主 辦 學 校 編 碼, 勿 自 行 填 寫 ); 若 以 噴 墨 印 表 機 列 印, 請 影 印 後 繳 交 清 晰 之 影 印 本, 再 將 照 片 貼 在 影 印 本 寄 交 倘 若 因 任 何 因 素 造 成 報 名 資 料 錯 誤, 本 委 員 會 概 不 負 責 ( 三 ) 考 生 若 住 偏 遠 地 區 無 法 利 用 網 路 使 用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各 項 資 料, 請 到 原 就 讀 國 中 學 校 使 用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 四 ) 考 生 對 其 網 路 線 上 登 錄 之 報 名 資 料 應 親 自 核 校 無 誤,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五 ) 考 生 報 名 表 與 准 考 證 之 照 片 須 為 同 式, 且 為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前 3 個 月 內 所 拍 攝 ; 照 片 模 糊 不 清 規 格 不 合 或 拍 攝 時 間 不 符 者, 更 換 後 始 准 予 報 名 ( 六 )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費 但 如 經 由 以 競 賽 表 現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於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時, 聲 明 不 參 加 術 科 測 驗 且 繳 還 准 考 證 正 本 者, 得 申 請 退 還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費 ( 七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如 需 要 考 場 特 殊 服 務, 請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五, 第 15 頁 ) 並 於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時 一 併 提 出 申 請 ( 八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免 收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費, 但 須 隨 報 名 資 料 檢 附 下 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其 有 效 日 期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4

11 1.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 如 為 影 本, 須 由 核 發 單 位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 2.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失 業 再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九 ) 報 名 回 郵 信 封 (A4 大 小 ) 郵 資 件 數 ( 報 名 人 數 ) 限 掛 郵 資 ( 元 ) ( 十 ) 准 考 證 之 寄 發 使 用 及 補 發 1. 准 考 證 自 103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集 體 報 名 者, 寄 交 報 名 學 校 轉 發 考 生 ; 個 別 報 名 者, 逕 寄 考 生 考 生 若 至 103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請 洽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美 術 班 申 請 補 發, 電 話 :(02) # 准 考 證 如 遺 失 或 毀 損, 應 於 103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08:00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及 與 原 報 名 表 同 式 之 2 吋 個 人 證 件 照 一 張, 向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科 目 地 點 及 日 程 一 測 驗 科 目 內 容 及 方 式 : 素 描 水 彩 水 墨 書 法 ( 一 ) 素 描 ( 二 ) 水 彩 項 目 說 明 測 驗 方 式 觀 察 實 物 或 參 考 圖 片, 並 依 試 題 之 文 字 描 述 製 作 測 驗 時 間 200 分 鐘 ( 含 中 場 休 息 20 分 鐘 ) 測 驗 紙 材 4 開 素 描 專 用 紙 使 用 媒 材 使 用 單 色 手 繪, 媒 材 不 拘 以 現 場 能 乾 燥 固 著 者 為 限 測 驗 目 標 項 目 說 明 檢 測 學 生 觀 察 與 描 繪 的 單 色 造 形 表 現 能 力 測 驗 方 式 觀 察 實 物 或 參 考 圖 片, 並 依 試 題 之 文 字 描 述 製 作 測 驗 時 間 測 驗 紙 材 使 用 媒 材 100 分 鐘 4 開 水 彩 專 用 紙 國 內 外 市 售 透 明 與 不 透 明 水 彩 測 驗 目 標 檢 測 學 生 色 彩 造 形 與 質 感 之 表 現 能 力 5

12 ( 三 ) 水 墨 ( 四 ) 書 法 項 目 說 明 測 驗 方 式 觀 察 實 物 或 參 考 圖 片, 並 依 試 題 之 文 字 描 述 創 作 測 驗 時 間 100 分 鐘 測 驗 紙 材 4 開 棉 紙 或 宣 紙 ( 本 委 員 會 提 供 墊 紙 ) 使 用 媒 材 測 驗 目 標 項 目 說 明 水 毛 筆 墨 或 墨 汁 顏 料 檢 測 學 生 對 筆 墨 特 質 之 表 現 能 力 測 驗 方 式 依 試 題 文 字 描 述 製 作 測 驗 時 間 50 分 鐘 測 驗 紙 材 4 開 有 格 宣 紙 ( 本 委 員 會 提 供 墊 紙 ) 使 用 媒 材 測 驗 目 標 毛 筆 墨 或 墨 汁 檢 測 學 生 對 筆 墨 線 條 與 文 字 結 構 之 表 現 能 力 二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 三 日 程 日 科 目 期 時 間 103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08:10 預 備 08:20 11:40 素 描 200 分 鐘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12:50 預 備 13:00 14:40 水 彩 100 分 鐘 15:00 預 備 15:10 16:50 水 墨 100 分 鐘 17:10 預 備 17:20 18:10 書 法 50 分 鐘 四 注 意 事 項 ( 一 ) 素 描 測 驗 時 間 200 分 鐘 含 中 場 休 息 時 間 20 分 鐘,09:50~10:10 為 考 生 休 息 時 間, 考 生 一 律 離 開 試 場 至 指 定 地 點, 等 待 入 場 鈴 聲 響 時 再 行 入 場 ( 二 ) 試 場 座 次 表 於 103 年 0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15:00~17:00 於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及 佈 告 欄 公 布 柒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規 定 與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方 便 考 生 家 長 瞭 解 考 區 交 通 及 地 理 位 置, 請 於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15: 00~17:00 至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校 區 ( 考 場 ) 查 看 或 網 路 查 詢 ( 為 了 試 務 之 公 平 性 完 整 性 及 安 全 性 之 考, 試 場 ( 教 室 ) 不 開 放 二 考 生 憑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應 遵 守 一 切 試 場 規 則 准 考 證 如 遺 失 或 毀 損, 應 於 6

13 103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08:00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及 與 原 報 名 表 同 式 之 2 吋 個 人 證 件 照 一 張, 向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三 若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響 鈴 前 提 前 翻 閱 試 題, 扣 該 科 測 驗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 分 ; 經 制 止 仍 再 犯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四 測 驗 中 考 生 不 得 有 交 談 暗 示 及 代 他 人 描 繪 等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該 科 測 驗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該 科 測 驗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 一 ) 非 考 題 之 水 墨 題 字 或 落 款 者 ( 二 )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其 他 與 考 題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者 六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憑 准 考 證 進 場, 未 到 測 驗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考 生 請 隨 身 攜 帶 准 考 證, 陪 考 人 員 請 在 休 息 區 休 息 七 遲 到 3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測 驗 進 行 未 滿 40 分 鐘 不 得 繳 卷 離 開 試 場 ;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不 得 繼 續 作 畫 或 書 寫 八 試 卷 上 之 編 號 應 與 准 考 證 上 之 號 碼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立 即 向 在 場 監 試 人 員 報 告 九 考 生 進 場 後 應 即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畫 桌 或 畫 架 之 右 上 角, 以 便 核 驗 十 考 場 備 有 畫 板,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 墊 布 限 單 色 ) 或 畫 具 筆 墨 外 ( 軟 橡 皮 素 描 用 固 著 噴 膠 圖 釘 水 墨 及 書 法 用 墊 布 及 紙 膠 帶 請 自 備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需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不 得 攜 帶 下 列 物 品 入 場, 測 驗 開 始 時 違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 分 ( 一 ) 畫 架 ( 含 桌 上 型 畫 架 ) 畫 板 書 籍 圖 稿 紙 張 ( 二 ) 需 插 電 的 吹 風 機 或 其 他 電 器 ( 得 攜 帶 可 攜 式 充 電 吹 風 機 ) ( 三 ) 行 動 電 話 數 位 影 音 器 材 等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非 應 考 用 具,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十 一 素 描 測 驗 時 間 200 分 鐘 含 中 場 休 息 時 間 20 分 鐘,09:50~10:10 為 考 生 休 息 時 間, 考 生 一 律 離 開 試 場 至 指 定 地 點, 等 待 入 場 鈴 聲 響 時 再 行 入 場 十 二 素 描 水 彩 水 墨 及 書 法, 考 生 請 自 行 預 留 時 間, 以 便 畫 面 充 分 風 乾 及 噴 膠 ; 如 因 畫 面 未 乾 致 損 壞 畫 面 影 響 成 績,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十 三 因 各 考 科 中 間 換 場 時 間 緊 迫, 時 間 一 到 鈴 響 畢, 考 生 一 律 立 即 繳 卷, 不 得 再 將 作 品 吹 乾 及 噴 膠, 作 品 固 著 噴 膠 時 間 包 含 於 該 科 測 驗 時 間 內 十 四 考 生 繳 卷 時, 應 連 同 試 卷 考 題 一 併 繳 交 ; 水 墨 與 書 法 所 發 之 墊 紙 應 一 併 繳 交 十 五 繳 卷 時 試 卷 上 座 位 號 碼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或 剪 除 十 六 考 卷 繳 回 原 試 場, 不 得 繳 交 至 其 它 試 場 十 七 違 反 以 上 規 定, 將 提 報 委 員 會 議 處 理 7

14 捌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分 數 核 算 及 通 知 一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採 百 分 制, 素 描 水 彩 水 墨 書 法 各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計 算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科 目 滿 分 加 權 採 計 方 式 素 描 水 彩 水 墨 書 法 術 科 加 權 後 滿 分 ( 甄 選 總 成 績 ) 1000 二 本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依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三 一 般 生 及 特 殊 生 鑑 定 標 準 均 採 用 原 始 分 數 四 103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寄 發 考 生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單 ( 一 式 三 份 ) 玖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分 數 複 查 一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前 提 出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辦 理 方 式 :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申 請 ( 二 ) 填 寫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六, 第 16 頁 ) ( 三 ) 檢 附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 其 中 一 聯, 影 本 恕 不 受 理 ) ( 四 ) 自 備 貼 足 新 台 幣 42 元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1 個 ( 須 填 寫 考 生 之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 ( 五 ) 繳 附 複 查 費 ( 每 科 新 臺 幣 30 元 ) 之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為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 ( 六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 並 於 信 封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字 樣 ( 七 ) 收 件 後 5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申 請 人 請 衡 酌 複 查 作 業 時 間, 若 延 誤 相 關 報 名 工 作 而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其 責 任 自 負 三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僅 限 成 績 登 錄 及 加 總 覆 核, 不 得 要 求 調 閱 複 製 原 卷 及 重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拾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單 補 發 一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前 提 出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辦 理 方 式 : 考 生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單 若 有 遺 失 或 其 他 用 途 使 用,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申 請 ( 二 ) 填 寫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七, 第 17 頁 ) ( 三 ) 檢 附 考 生 准 考 證 ( 或 身 分 證 明 ) 正 面 影 本 ( 四 ) 自 備 貼 足 新 台 幣 42 元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1 個 ( 須 填 寫 考 生 之 姓 名 郵 8

15 遞 區 號 地 址 ) ( 五 ) 繳 附 工 本 費 ( 每 科 新 臺 幣 30 元 ) 之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為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 ( 六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 並 於 信 封 註 明 申 請 補 發 成 績 單 字 樣 ( 七 ) 收 件 後 5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申 請 人 請 衡 酌 補 發 作 業 時 間, 若 延 誤 相 關 報 名 工 作 而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其 責 任 自 負 拾 壹 資 優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一 申 請 高 中 美 術 資 賦 優 異 班 分 發 之 學 生 應 依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之 規 定 通 過 鑑 定 二 考 生 參 加 術 科 測 驗 後,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委 員 會 將 術 科 測 驗 分 數 送 臺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三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寄 發 考 生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 一 式 二 份 ), 請 考 生 妥 為 保 管, 並 自 行 影 印 備 用 拾 貳 申 訴 處 理 一 考 生 對 於 本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各 項 作 業 認 為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得 舉 證 並 以 書 面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書 應 書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申 訴 事 由 二 申 訴 書 應 於 情 事 發 生 之 日 起 7 日 內 ( 含 例 假 日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美 術 班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書 字 樣,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三 本 委 員 會 於 收 文 後 以 書 面 答 覆 為 原 則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所 填 報 名 表 或 繳 交 證 件 倘 有 不 實 情 事, 應 撤 銷 其 資 格 並 追 究 責 任 二 如 遇 颱 風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災 害 發 生 致 報 名 或 考 試 必 須 改 期 時, 除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發 布, 並 同 時 公 告 於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三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9

16 附 件 一 ( 本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為 參 考 用 樣 張, 請 於 網 路 上 填 寫 後 列 印!)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表 ( 樣 張 ) 准 考 證 號 碼 ( 由 承 辦 學 校 填 寫 )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3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通 訊 地 址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上 傳 三 個 月 內 之 數 位 證 件 照 原 就 讀 國 中 國 民 中 學 美 術 班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部 非 美 術 班 畢 業 年 月 年 月 身 分 別 繳 費 身 分 一 般 生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其 他, 說 明 一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直 系 血 親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學 生 簽 名 姓 名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 手 機 右 欄 各 項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繳 交 證 件 報 名 手 續 1. 美 術 性 向 ( 國 中 ) 觀 察 推 薦 表 2.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美 術 申 請 及 審 查 表 ( 含 具 體 資 料 ) 3. 繳 驗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 一 份 4.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畢 業 證 書 畢 業 證 明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5. 免 繳 報 名 費 者 證 明 文 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證 明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集 體 報 名 免 繳 3 4 項 繳 交 證 件 章 收 費 章 發 准 考 證 節 次 素 描 水 彩 水 墨 書 法 試 場 記 錄 章 10

17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准 考 證 ( 樣 張 ) 考 場 地 點 准 考 證 號 碼 上 傳 三 個 月 內 之 數 位 證 件 照 緊 急 聯 絡 人 通 訊 地 址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考 生 姓 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住 家 ( ) 手 機 關 係 考 場 電 話 :(02) #172 考 場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測 驗 科 目 及 日 程 : 一 科 目 : 素 描 水 彩 水 墨 書 法 二 日 程 時 間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103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08:10 預 備 08:20~11:40 素 描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12:50 預 備 13:00~14:40 水 彩 15:00 預 備 15:10~16:50 水 墨 17:10 預 備 17:20~18:10 書 法 備 註 一 素 描 測 驗 時 間 200 分 鐘 含 中 場 休 息 時 間 20 分 鐘,09: 50~10:10 為 考 生 休 息 時 間, 考 生 一 律 離 開 試 場 至 指 定 地 點, 等 待 入 場 鈴 聲 響 時 再 行 入 場 二 試 場 座 次 表 於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15:00~17: 00 在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及 佈 告 欄 公 布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規 定 與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方 便 考 生 家 長 瞭 解 考 區 交 通 及 地 理 位 置, 請 於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15:00~17:00 至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校 區 ( 考 場 ) 查 看 或 網 路 查 詢 ( 為 了 試 務 之 公 平 性 完 整 性 及 安 全 性 之 考 量, 試 場 ( 教 室 ) 不 開 放 二 考 生 憑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應 遵 守 一 切 試 場 規 則 准 考 證 如 遺 失 或 毀 損, 應 於 103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08:00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及 與 原 報 名 表 同 式 之 2 吋 個 人 證 件 照 一 張, 向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三 若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響 鈴 前 提 前 翻 閱 試 題, 扣 該 科 測 驗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 分 ; 經 制 止 仍 再 犯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四 測 驗 中 考 生 不 得 有 交 談 暗 示 及 代 他 人 描 繪 等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該 科 測 驗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該 科 測 驗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 一 ) 非 考 題 之 水 墨 題 字 或 落 款 者 ( 二 )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其 他 與 考 題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者 六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憑 准 考 證 進 場, 未 到 測 驗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考 生 請 隨 身 攜 帶 准 考 證, 陪 考 人 員 請 在 休 息 區 休 息 七 遲 到 3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測 驗 進 行 未 滿 40 分 鐘 不 得 繳 卷 離 開 試 場 ;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不 得 繼 續 作 畫 或 書 寫 八 試 卷 上 之 編 號 應 與 准 考 證 上 之 號 碼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立 即 向 在 場 監 試 人 員 報 告 九 考 生 進 場 後 應 即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畫 桌 或 畫 架 之 右 上 角, 以 便 核 驗 十 考 場 備 有 畫 板,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 墊 布 限 單 色 ) 或 畫 具 筆 墨 外 ( 軟 橡 皮 素 描 用 固 著 噴 膠 圖 釘 水 墨 及 書 法 用 墊 布 及 紙 膠 帶 請 自 備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需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不 得 攜 帶 下 列 物 品 入 場, 測 驗 開 始 時 違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 分 ( 一 ) 畫 架 ( 含 桌 上 型 畫 架 ) 畫 板 書 籍 圖 稿 紙 張 ( 二 ) 需 插 電 的 吹 風 機 或 其 他 電 器 ( 得 攜 帶 可 攜 式 充 電 吹 風 機 ) ( 三 ) 行 動 電 話 數 位 影 音 器 材 等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非 應 考 用 具,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十 一 素 描 測 驗 時 間 200 分 鐘 含 中 場 休 息 時 間 20 分 鐘,09:50~10:10 為 考 生 休 息 時 間, 考 生 一 律 離 開 試 場 至 指 定 地 點, 等 待 入 場 鈴 聲 響 時 再 行 入 場 十 二 素 描 水 彩 水 墨 及 書 法, 考 生 請 自 行 預 留 時 間, 以 便 畫 面 充 分 風 乾 及 噴 膠 ; 如 因 畫 面 未 乾 致 損 壞 畫 面 影 響 成 績,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十 三 因 各 考 科 中 間 換 場 時 間 緊 迫, 時 間 一 到 鈴 響 畢, 考 生 一 律 立 即 繳 卷, 不 得 再 將 作 品 吹 乾 及 噴 膠, 作 品 固 著 噴 膠 時 間 包 含 於 該 科 測 驗 時 間 內 十 四 考 生 繳 卷 時, 應 連 同 試 卷 考 題 一 併 繳 交 ; 水 墨 與 書 法 所 發 之 墊 紙 應 一 併 繳 交 十 五 繳 卷 時 試 卷 上 座 位 號 碼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或 剪 除 十 六 考 卷 繳 回 原 試 場, 不 得 繳 交 至 其 它 試 場 十 七 違 反 以 上 規 定, 將 提 報 委 員 會 議 處 理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1

18 附 件 二 一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美 術 性 向 ( 國 中 ) 觀 察 推 薦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原 就 讀 國 中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部 住 家 ( ) 手 機 應 屆 非 應 屆 二 美 術 優 異 能 力 觀 察 量 表 ( 由 推 薦 人 勾 選, 高 低 依 次 為 5 至 1, 請 勾 選 適 當 選 項 ) 觀 察 項 目 繪 畫 雕 塑 等 表 現 記 憶 精 巧, 擅 長 平 面 或 立 體 的 設 計 02 具 有 豐 富 的 視 覺 意 象 與 想 像 力 03 視 覺 記 憶 力 優 秀, 回 憶 視 覺 影 像 的 能 力 很 強 04 經 常 閱 讀 美 術 方 面 的 讀 物, 或 蒐 集 與 美 術 相 關 的 資 料 05 美 術 作 品 獨 特, 具 有 創 意 06 創 作 表 現 的 題 材 廣 泛, 包 括 : 人 物 動 物 靜 物 風 景 自 由 想 像 等 07 善 於 運 用 線 條 造 型 色 彩 描 繪 所 要 表 現 的 事 物 08 作 品 結 構 空 間 及 物 相 比 例 之 掌 握 良 好 09 具 有 優 秀 的 藝 術 鑑 賞 能 力 10 参 與 美 術 展 覽 或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三 國 中 階 段 美 術 表 現 與 具 體 事 蹟 ( 由 推 薦 人 填 寫 ) 申 請 條 件 一 : 美 術 才 能 特 質 或 表 現 之 傑 出 具 體 事 蹟 ( 專 家 學 者 指 導 教 師 或 家 長 之 觀 察 推 薦 敘 述, 請 以 簡 明 文 字 描 述 ) 推 薦 人 簽 名 : 填 表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關 係 : 專 家 學 者 家 長 指 導 教 師 其 他 ( 請 說 明 ) 12

19 附 件 三 103 學 年 度 臺 灣 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才 能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申 請 及 審 查 表 凡 粗 框 之 欄 位 請 勿 填, 並 在 最 下 方 申 請 人 處 簽 名 及 填 寫 申 請 日 期 術 科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鑑 定 編 號 姓 名 申 請 類 別 美 術 類 基 本 資 料 出 生 年 月 日 原 就 讀 國 中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年 月 日 性 別 關 係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 手 機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部 通 訊 地 址 管 道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 含 簽 章 ) 初 選 一 二 1. 專 家 學 者 指 導 教 師 或 家 長 觀 察 推 薦, 檢 附 具 體 資 料 2. 國 中 階 段 經 鑑 定 爲 美 術 才 能 之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舉 辦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各 該 類 科 競 賽 表 現 特 別 優 異, 獲 前 三 等 獎 項 ( 請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評 量 工 具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複 選 術 科 測 驗 科 目 素 描 水 彩 水 墨 書 法 總 分 核 章 複 選 結 果 綜 合 研 判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名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13

20 附 件 四 ( 本 及 為 參 考 用 樣 張, 請 於 網 路 上 填 寫 後 列 印!)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集 體 報 名 名 冊 ( 樣 張 ) 學 校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承 辦 人 員 學 校 地 址 郵 政 匯 票 號 碼 承 辦 人 聯 絡 電 話 承 辦 人 編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繳 費 身 分 備 註 1 王 小 明 S 男 1 2 *** ********** 女 1 3 *** ********** 男 2 4 *** ********** 女 1 5 *** ********** 男 3 6 *** ********** 女 1 7 *** ********** 男 1 8 *** ********** 女 1 9 *** ********** 男 1 10 *** ********** 女 1 合 計 10 名, 免 繳 報 名 費 共 2 名, 報 名 費 共 計 9,600 元 繳 費 身 分 :1. 一 般 生 2.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 全 免 ) 3.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全 免 ) 欄 位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並 於 頁 間 加 蓋 騎 縫 章 經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校 長 : 14

21 附 件 五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原 就 讀 國 中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 手 機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部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縣 市 鑑 輔 會 證 明 影 本 ( 浮 貼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請 考 生 依 需 求 勾 選 申 請 項 目 ): 申 請 項 目 需 求 情 形 審 定 結 果 提 早 入 場 放 大 試 題 需 要 考 場 準 備 之 輔 具 是 (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否 是 ( 提 供 放 大 為 A3 紙 之 影 印 試 題 ) 否 檯 燈 放 大 鏡 其 他 ( 請 說 明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 請 詳 填 ) 是 否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 無 法 親 自 簽 名 者 由 其 監 護 人 代 為 簽 名 並 註 明 原 因 ) 監 護 人 代 簽 : 原 因 說 明 : 審 查 單 位 核 章 : 15

22 附 件 六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 手 機 測 驗 科 目 需 複 查 科 目 請 打 術 科 測 驗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素 水 水 書 描 彩 墨 法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黑 粗 線 框 內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一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前 提 出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本 申 請 表 之 資 料, 考 生 請 以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並 簽 名 務 必 在 所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欄 內 確 實 打,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三 辦 理 方 式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二 ) 填 妥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三 ) 檢 附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 其 中 一 聯, 影 本 恕 不 受 理 ) ( 四 ) 自 備 貼 足 新 台 幣 42 元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1 個 ( 須 填 寫 考 生 之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 ( 五 ) 繳 附 複 查 費 ( 每 科 新 臺 幣 30 元 ) 之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為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 ( 六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 並 於 信 封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字 樣 ( 七 ) 收 件 後 5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申 請 人 請 衡 酌 複 查 作 業 時 間, 若 延 誤 相 關 報 名 工 作 而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其 責 任 自 負 四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僅 限 成 績 登 錄 及 加 總 覆 核, 不 得 要 求 調 閱 複 製 原 卷 及 重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考 生 簽 章 :

23 附 件 七 臺 灣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 科 )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 請 份 數 份 准 考 證 ( 或 身 分 證 明 )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超 過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向 內 摺 齊 ) 影 本 需 清 晰,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 手 機 通 訊 地 址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黑 粗 線 框 內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一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前 提 出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本 申 請 表 之 資 料, 考 生 請 以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並 簽 名,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三 辦 理 方 式 : 考 生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單 若 有 遺 失 或 其 他 用 途 使 用,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二 ) 填 妥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表 ( 三 ) 檢 附 考 生 准 考 證 ( 或 身 分 證 明 ) 正 面 影 本 ( 四 ) 自 備 貼 足 新 台 幣 42 元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1 個 ( 須 填 寫 考 生 之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 ( 五 ) 繳 附 工 本 費 ( 每 科 新 臺 幣 30 元 ) 之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為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 ( 六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 並 於 信 封 註 明 申 請 成 績 單 補 發 字 樣 ( 七 ) 收 件 後 5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申 請 人 請 衡 酌 補 發 作 業 時 間, 若 延 誤 相 關 報 名 工 作 而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其 責 任 自 負 考 生 簽 章 :

24 附 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交 通 位 置 圖 校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143 號 電 話 : (02) #172 捷 運 : 搭 乘 文 湖 線 捷 運, 在 文 湖 線 大 安 站 下 車, 出 口 1 或 2 搭 乘 信 義 線 捷 運, 在 信 義 線 大 安 站 下 車, 出 口 1 或 2 公 車 : 搭 乘 公 車 0 東 區 信 義 幹 線 信 義 幹 線 副 信 義 新 幹 線, 在 信 義 建 國 路 口 站 下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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