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104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中國文化大學104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Transcription

1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電 話 :(02) 傳 真 (02)

2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五 ) 起 (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3.16( 一 ) 下 午 4 時 止 網 路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 五 ) 至 3.17( 二 ) 止 臨 櫃 繳 款 或 跨 行 匯 款 請 於 下 午 3 時 前 辦 理,ATM 轉 帳 繳 費 至 晚 上 11 時 59 分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列 印 准 考 證 (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 ( 二 ) 起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及 術 科 ) ( 日 ) 榜 示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 三 ) 複 查 成 績 ( 三 ) 至 4.14( 二 ) 正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學 意 願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學 意 願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期 ( 二 ) 至 4.20( 一 ) 下 午 3 時 前 自 104 年 4 月 23 日 起 每 週 四 於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進 入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頁 公 告 備 取 生 可 遞 補 名 單, 請 備 取 生 按 時 查 閱,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不 另 行 通 知 凡 經 公 告 可 遞 補 名 單 之 備 取 生, 應 依 當 梯 次 公 告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提 出 異 議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或 遞 補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截 止

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報 名 流 程 圖... I 壹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及 運 動 種 類... 1 貳 報 考 資 格... 1 參 報 名... 2 肆 考 試 科 目 占 分 比 例 及 計 分 方 式... 7 伍 考 試 內 容... 7 陸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9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9 捌 成 績 複 查 玖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拾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拾 貳 申 訴 處 理 拾 參 交 通 資 訊 附 錄 :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四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五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獎 助 學 金 概 況 六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附 表 : 一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二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三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四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五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本 校 校 區 平 面 圖

4 報 名 流 程 圖 詳 閱 簡 章 確 定 報 考 資 格 運 動 種 類 及 身 分 別 ( 一 般 生 或 原 住 民 生 )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於 下 方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開 始 報 名 填 寫 日 期 : 104 年 3 月 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16 日 下 午 4 時 止 資 料 內 容 : 運 動 種 類 代 碼 身 份 別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高 中 職 畢 ( 肄 ) 業 學 校 及 年 度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戶 籍 地 址 運 動 成 就 等 列 印 表 單 資 料 填 寫 完 成 確 認 無 誤 後, 列 印 : 1 報 名 表 2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3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繳 交 報 名 費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500 元 繳 費 期 限 :104 年 3 月 17 日 前 繳 費 方 式 ( 擇 一 辦 理 ): 1ATM 轉 帳 2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3 跨 行 匯 款 查 詢 報 名 費 繳 費 情 形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交 報 名 費 是 否 已 完 成 以 國 外 港 澳 或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原 住 民 考 生 及 低 收 入 考 生 寄 送 證 明 文 件 期 限 :104 年 3 月 1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寄 送 資 料 : 1 以 國 外 港 澳 或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2 原 住 民 考 生, 繳 交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3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寄 送 地 址 :11114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岡 路 55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本 校 招 生 單 位 審 核 未 通 過 者 取 消 報 名 通 過 者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列 印 准 考 證 I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並 經 本 校 審 查 通 過 者,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起 自 行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准 考 證

5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及 運 動 種 類 一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 日 間 學 士 班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40 名,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 5 名 二 運 動 種 類 : 代 碼 運 動 種 類 性 別 備 註 01 國 術 不 拘 國 術 武 術 套 路, 如 : 羅 漢 拳 金 鷹 拳 太 極 拳 刀 槍 劍 棍 等 02 龍 獅 運 動 不 拘 如 : 舞 龍 舞 獅 鼓 樂 03 跆 拳 道 不 拘 04 跆 拳 道 - 品 勢 不 拘 05 柔 道 不 拘 06 拳 擊 不 拘 07 角 力 不 拘 08 散 打 不 拘 09 推 手 不 拘 10 其 他 不 拘 如 : 養 生 運 動 氣 功 導 引 空 手 道 柔 術 等 貳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之 資 格 者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附 註 :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先 行 審 驗 2. 持 國 內 學 歷 報 考 者, 學 歷 ( 力 ) 證 件 均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若 經 審 驗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

6 參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3. 外 國 學 生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僑 生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逕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學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辦 理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考 網 址 一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報 名 並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網 址 : 進 入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進 入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選 項 二 報 名 流 程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表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完 成 確 認 是 否 需 寄 送 證 明 文 件 ( 本 校 審 查 報 名 資 料 ) 報 名 完 成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三 報 名 日 期 : ( 一 )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104 年 3 月 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16 日 下 午 4 時 止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104 年 3 月 6 日 至 3 月 17 日 止 臨 櫃 繳 款 或 跨 行 匯 款 請 於 下 午 3 時 前 辦 理,ATM 轉 帳 繳 費 至 晚 上 11 時 59 分 四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30%) 五 報 名 程 序 及 繳 費 說 明 : ( 一 ) 程 序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及 列 印 表 單 說 明 年 3 月 6 日 (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16 日 ( 一 ) 下 午 4 時 止,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進 入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選 項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2. 資 料 填 寫 完 成 確 認 無 誤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表 不 需 寄 來,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2) 不 需 寄 送 證 明 文 件 者, 無 需 列 印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7 程 序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說 明 1. 繳 費 期 間 :104 年 3 月 6 日 ( 五 ) 起 至 3 月 17 日 ( 二 ) 臨 櫃 繳 款 或 跨 行 匯 款 請 於 下 午 3 時 前 辦 理,ATM 轉 帳 繳 費 至 晚 上 11 時 59 分 2. 轉 入 行 庫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代 碼 : 繳 款 帳 號 : 共 14 碼, 列 於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上 ( 注 意 : 繳 費 帳 號 為 考 生 個 別 繳 款 帳 號, 每 名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皆 不 相 同, 請 勿 使 用 他 人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 4. 繳 款 金 額 :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30%) 5.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辦 理 : (1)ATM 轉 帳 :( 自 付 手 續 費 ) A.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轉 帳 方 式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方 式 操 作 B. 轉 帳 資 料 : 轉 入 行 庫 代 碼 : 013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轉 入 帳 號 : 依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上 之 考 生 個 別 繳 費 帳 號, 共 14 碼 (2)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 持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總 行 或 各 分 行 櫃 臺 辦 理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各 分 行 據 點 請 參 閱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網 站 : 點 選 上 方 < 服 務 據 點 > (3)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跨 行 匯 款 :( 自 付 手 續 費 ) A. 至 各 地 郵 局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填 寫 匯 款 單, 匯 款 單 上 收 款 人 戶 名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及 帳 號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否 則 無 法 完 成 入 帳 B. 匯 款 資 料 : 入 帳 行 庫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松 山 分 行 收 款 人 戶 名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轉 入 帳 號 : 依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上 之 考 生 個 別 繳 費 帳 號, 共 14 碼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1. 採 臨 櫃 繳 款 或 跨 行 匯 款 臨 櫃 或 跨 行 匯 款 請 於 下 午 3 時 前 辦 理 ; ATM 轉 帳 繳 費 至 晚 上 11 時 59 分 止 2. 繳 費 後 請 自 行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並 同 時 注 意 轉 帳 是 否 完 成 3.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30%, 但 須 繳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核 准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3

8 程 序 ( 三 ) 查 詢 報 名 費 繳 費 情 形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進 入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考 生 應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以 境 外 學 歷 ( 含 持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附 註 1), 其 餘 考 生 一 律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繳 交 2. 原 住 民 考 生 繳 交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以 原 住 民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交 含 本 人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記 事 欄 須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3.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 四 ) 繳 交 資 料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將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裝 入 A4 大 小 之 牛 皮 紙 袋, 並 將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牛 皮 紙 袋 上, 於 104 年 3 月 1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岡 路 55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三 注 意 事 項 : 1. 非 上 述 一.1 ~ 3 所 列 情 形 之 考 生, 不 需 寄 送 證 明 文 件 2. 運 動 成 就 證 明 不 需 郵 寄, 請 於 術 科 考 試 報 到 時 攜 帶 正 本 繳 驗, 並 現 場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 五 ) 列 印 准 考 證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並 經 本 校 審 查 通 過 者,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起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於 下 方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4

9 附 註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之 文 件 : 學 歷 別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之 考 生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力 ) 報 考 之 考 生 持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 力 ) 報 考 之 考 生 應 繳 交 文 件 依 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二 規 定 辦 理,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護 照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2.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查 驗 並 蓋 有 驗 證 戳 記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查 驗 並 蓋 有 驗 證 戳 記 ) 3.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查 驗 並 蓋 有 驗 證 戳 記 ); 或 得 以 蓋 有 取 得 學 歷 ( 力 ) 當 地 國 入 出 境 戳 印 之 護 照 替 代 ( 需 填 寫 並 繳 交 附 表 四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繳 驗 護 照 正 本 後, 方 得 參 加 考 試 護 照 正 本 驗 畢 退 還 4.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二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三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規 定 辦 理,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台 胞 證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2. 學 歷 ( 力 ) 證 明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若 為 非 英 文 之 外 文 版,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3. 大 陸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入 出 境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一 份 (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或 得 以 蓋 有 取 得 學 歷 ( 力 ) 地 區 入 出 境 戳 印 之 台 胞 證 替 代 ( 需 填 寫 並 繳 交 附 表 四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繳 驗 台 胞 證 正 本 後, 方 得 參 加 考 試 台 胞 證 正 本 驗 畢 退 還 4.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二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三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規 定 辦 理,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護 照 台 胞 證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2. 學 歷 ( 力 ) 證 明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若 為 非 英 文 之 外 文 版,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 須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5

10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二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三 及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附 表 四, 上 開 文 件 考 生 本 人 應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並 應 與 所 繳 證 件 內 容 相 符, 相 關 授 權 書 如 有 填 寫 不 全 者 或 應 繳 交 文 件 有 缺 件 者, 恕 無 法 接 受 報 名 考 生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報 考 資 格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學 位, 應 繳 還 學 位 證 書 並 公 告 註 銷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附 註 2: 3.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境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一 份 ( 須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或 得 以 蓋 有 取 得 學 歷 ( 力 ) 地 區 入 出 境 戳 印 之 護 照 台 胞 證 替 代 ( 需 填 寫 並 繳 交 附 表 四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繳 驗 護 照 台 胞 證 正 本 後, 方 得 參 加 考 試 護 照 台 胞 證 正 本 驗 畢 退 還 4.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二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三 持 有 印 尼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印 尼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及 東 莞 台 商 子 弟 學 校 華 東 台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台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學 歷 證 件 者, 申 請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於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一 貫 制 學 系 就 讀 者, 其 一 至 三 年 級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資 格 得 比 照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辦 理 ; 於 臺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一 貫 制 學 系 就 讀 者, 其 一 至 五 年 級 視 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資 格 得 比 照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辦 理 前 述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六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二 ) 本 (103) 學 年 度 高 中 職 應 屆 畢 業 生 錄 取 後 如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者, 必 須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 即 修 畢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3 年 級 下 學 期 ), 方 得 入 學 ( 三 ) 運 動 成 就 證 明 於 考 試 當 日 術 科 考 試 報 到 時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並 請 攜 帶 正 本 繳 驗, 正 本 驗 畢 後 歸 還 ( 四 )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供 本 項 招 生 試 務 及 錄 取 入 學 後 之 校 務 行 政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6

11 肆 考 試 科 目 占 分 比 例 及 計 分 方 式 一 考 試 科 目 及 占 分 比 例 : 考 試 科 目 學 科 考 試 科 目 國 文 英 文 術 科 考 試 科 目 國 術 或 技 擊 專 項 能 力 展 示 口 試 運 動 成 就 審 查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0% 40% 20% 20% 一 口 試 二 國 術 或 技 擊 專 項 能 力 展 示 三 運 動 成 就 審 查 二 計 分 方 式 : 伍 考 試 內 容 ( 一 ) 學 科 考 試 項 目 ( 國 文 + 英 文 ) 成 績 合 計 滿 分 為 100 分, 其 餘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二 ) 總 成 績 依 考 試 科 目 占 分 百 分 比 計 分,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總 成 績 =( 國 文 英 文 ) 20% + 國 術 或 技 擊 專 項 能 力 展 示 40% + 口 試 20% + 運 動 成 就 審 查 20% 一 學 科 考 試 : 國 文 英 文 以 高 中 職 ( 高 一 至 高 三 上 ) 國 文 英 文 課 程 內 容 為 主 要 範 圍 二 術 科 考 試 : 代 碼 運 動 種 類 代 碼 運 動 種 類 01 國 術 06 拳 擊 02 龍 獅 運 動 07 角 力 03 跆 拳 道 08 散 打 04 跆 拳 道 - 品 勢 09 推 手 05 柔 道 10 其 他 7

12 三 口 試 : 內 容 含 動 機 適 應 力 未 來 規 劃 ( 含 報 考 項 目 之 參 與 訓 練 規 劃 讀 書 規 劃 ) 表 達 能 力 及 組 織 能 力 四 運 動 成 就 審 查 : ( 一 ) 運 動 參 賽 成 就 ( 所 繳 運 動 最 高 成 就 證 明 項 目 需 與 報 考 之 運 動 種 類 相 符 ), 如 表 ( 四 ) 運 動 成 就 給 分 量 表 級 別 一 ~ 六 ( 二 ) 其 他 成 就 如 表 ( 四 ) 運 動 成 就 給 分 量 表 級 別 七 ( 三 ) 繳 交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之 三 年 內 證 明, 於 考 試 當 日 術 科 考 試 報 到 時 攜 帶 正 本 繳 驗 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正 本 驗 畢 後 歸 還 ( 四 ) 運 動 成 就 給 分 量 表 : 給 分 標 準 級 別 賽 別 名 稱 第 第 第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名 名 名 一 凡 當 選 國 家 代 表 隊 ( 成 年 青 年 青 少 年 ) 100 分 二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90 分 80 分 75 分 70 分 65 分 三 四 國 際 邀 請 賽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各 單 項 協 會 主 辦 並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符 合 甄 試 之 錦 標 賽 最 優 級 組 ( 中 華 民 國 國 ( 武 ) 術 總 會 中 華 民 國 太 極 拳 總 會 )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全 國 正 式 比 賽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運 動 競 賽 70 分 60 分 55 分 50 分 45 分 50 分 40 分 35 分 30 分 25 分 五 直 轄 市 區 級 縣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運 動 競 賽 30 分 25 分 20 分 15 分 15 分 六 校 內 比 賽 15 分 10 分 5 分 七 其 他 成 就 10 分 8

13 陸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時 間 科 目 10:00 11:30 國 文 英 文 13:00 術 科 及 口 試 地 點 大 恩 館 4 樓 體 育 館 8 樓 演 武 廳 備 註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3 月 26 日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 13:00 集 合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點 選 技 13:30 考 試 開 始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最 新 公 告 聯 絡 電 話 :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02) 轉 招 生 組 (02) 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試 及 集 合 地 點 位 置 請 參 閱 本 校 校 區 平 面 圖 ( 二 ) 准 考 證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起, 請 考 生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進 入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三 ) 參 加 考 試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護 照 健 保 卡 高 中 職 學 生 證 等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 應 試 ( 四 ) 考 試 當 日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於 考 試 前 至 本 校 大 恩 館 10 樓 1003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補 印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一 錄 取 標 準 : ( 一 ) 術 科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需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 二 ) 學 術 科 考 試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三 ) 正 備 取 生 ( 含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9

14 ( 四 )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 如 參 酌 至 後 一 項 得 分 仍 相 同 時, 則 均 予 錄 取 ;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同 分 參 酌 錄 取 方 式 相 同 ( 五 )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未 獲 錄 取, 達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 六 ) 視 考 生 成 績 酌 列 備 取 生,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列 ;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備 取 方 式 相 同 ( 七 )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本 招 生 考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錄 取 公 告 : 錄 取 名 單 104 年 4 月 8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站, 網 址 :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查 詢 三 104 年 4 月 8 日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發 成 績 單 ( 正 備 取 生 含 錄 取 通 知 ),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信 件, 未 收 到 者 請 主 動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 電 話 :(02) #11304), 以 免 延 誤 辦 理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事 宜 捌 成 績 複 查 一 自 104 年 4 月 8 日 起 至 4 月 14 日 止 受 理 複 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本 簡 章 附 表 六 ) 寄 至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三 處 理 方 式 : ( 一 ) 複 查 科 目 僅 限 考 生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 二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或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 除 漏 閱 外, 不 得 申 請 重 閱 ( 三 )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已 達 正 取 ( 或 備 取 )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或 備 取 ); 已 錄 取 ( 或 備 取 )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 或 備 取 )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 或 備 取 )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玖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正 備 取 生 均 應 依 下 列 登 記 方 式 日 期,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方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未 依 規 定 時 程 完 成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一 登 記 方 式 : 於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到 及 查 詢 點 選 就 讀 意 願 網 頁, 輸 入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 例 :85 年 1 月 23 日, 請 輸 入 ), 點 選 確 定 入 學 後 送 出, 並 列 印 或 儲 存 完 成 意 願 就 讀 登 記 結 果 ( 未 收 到 正 備 取 通 知 單 者 請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專 區 查 詢 相 關 訊 息 ) 10

15 二 正 取 生 : ( 一 ) 登 記 日 期 :104 年 4 月 14 日 ( 二 ) 至 4 月 20 日 ( 一 ) 下 午 3 時 前 ( 二 ) 正 取 生 未 按 規 定 於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備 取 生 :( 視 缺 額 進 行 遞 補 登 記 ) ( 一 ) 自 104 年 4 月 23 日 起 每 週 四 於 於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進 入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頁 公 告 備 取 生 可 遞 補 名 單, 請 備 取 生 按 時 查 閱,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不 另 行 通 知 ( 二 ) 每 一 梯 次 均 須 有 缺 額 才 辦 理 遞 補 凡 經 公 告 可 遞 補 名 單 之 備 取 生, 應 依 當 梯 次 公 告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提 出 異 議 (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或 遞 補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截 止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電 話 :(02) 分 機 拾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已 完 成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之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五 ),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一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手 續 之 學 生,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通 知 資 料 將 於 104 年 8 月 中 旬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務 組 寄 發, 電 話 :(02) 分 機 二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之 錄 取 生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應 繳 交 高 中 職 畢 業 證 書 或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相 關 之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持 境 外 學 歷 者, 除 繳 交 畢 業 證 明 書 外 另 需 繳 交 相 關 驗 證 文 件 (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5-6 頁 )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三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函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四 凡 經 本 招 生 入 學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或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於 修 業 期 間 並 須 參 加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五 本 校 日 間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內, 除 修 畢 學 系 組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外, 並 需 符 合 各 學 系 組 畢 業 修 業 規 定, 須 依 規 定 完 成 服 務 學 習 全 人 學 習 護 照 修 習 職 業 倫 理 與 中 華 文 化 專 題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 如 未 通 過, 本 校 訂 有 補 救 措 施 ), 始 得 畢 業, 請 參 閱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相 關 法 規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務 組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組 及 各 學 系 網 頁 查 詢 11

16 拾 貳 申 訴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事 項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拾 參 交 通 資 訊 一 參 加 考 試 時, 務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儘 量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至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封 底 二 交 通 工 具 : ( 一 )260 公 車 : 可 從 臺 北 火 車 站 北 出 口 ( 鄭 州 路 ) 或 中 山 北 路 沿 線 公 車 站 搭 乘 至 文 化 大 學 站 下 車 ( 二 ) 搭 乘 捷 運 轉 乘 公 車 : 可 搭 乘 捷 運 淡 水 線 至 劍 潭 站 或 士 林 站 轉 乘 紅 5 公 車 或 303 公 車 至 文 化 大 學 站 下 車 部 分 紅 5 公 車 有 到 達 校 區 內, 可 先 詢 問 司 機 是 否 進 入 文 化 大 學 校 區, 如 有 則 可 直 接 搭 到 校 內, 否 則 需 步 行 約 10 分 鐘 ( 三 ) 搭 乘 台 鐵 或 高 鐵 轉 乘 公 車 : 1. 可 由 臺 北 車 站 北 出 口 ( 鄭 州 路 ) 搭 乘 260 公 車 2. 可 由 臺 北 車 站 搭 乘 捷 運 轉 乘 紅 5 或 303 公 車 公 車 ( 四 ) 搭 乘 飛 機 - 松 山 機 場 轉 乘 公 車 : 搭 乘 民 權 東 路 往 三 重 市 方 向 公 車 ( 如 ) 至 民 權 東 路 中 山 北 路 口 下 車, 行 至 中 山 北 路 大 同 公 司 站 轉 260 公 車 ( 五 ) 自 行 開 車 : 行 駛 中 山 高 由 重 慶 北 路 交 流 道 下, 往 士 林 方 向 行 駛, 經 百 齡 橋 沿 中 正 路 直 行, 接 仰 德 大 道 至 山 仔 后 ( 公 車 文 化 大 學 站 ) 左 轉 華 岡 路 進 入 本 校 校 區 臺 北 市 區 由 中 山 北 路 往 士 林 方 向 行 駛, 至 中 正 路 右 轉 直 行, 接 仰 德 大 道 至 山 仔 后 ( 公 車 文 化 大 學 站 ), 左 轉 華 岡 路 進 入 本 校 校 區 陽 明 山 仰 德 大 道 逢 假 日 均 有 交 通 管 制, 如 欲 自 行 開 車 者, 須 憑 准 考 證 始 可 通 行 本 校 停 車 位 有 限, 請 依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之 指 示 停 車 12

17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13

18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5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14

19 第 10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15

20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4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5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6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16

21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7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8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17

22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9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10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11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2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8

23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C 號 令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3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4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19

2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5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6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7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8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9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10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25 第 11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12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1

26 附 錄 四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檢 覈, 指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高 級 文 憑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之 審 查 ; 所 稱 採 認, 指 經 審 查 後 就 香 港 或 澳 第 3 條 門 學 歷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之 認 定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由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屬 實 者 予 以 採 認 前 項 認 可 名 冊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第 4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應 備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二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四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第 5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經 檢 覈,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者, 始 予 認 定 其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6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製 發 之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檢 覈 及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或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者 二 持 語 文 或 職 業 訓 練 所 獲 之 能 力 證 ( 明 ) 書 者 三 修 畢 博 士 班 課 程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而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為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者 四 持 名 ( 榮 ) 譽 博 士 學 位 者 五 修 習 課 程 非 屬 正 規 學 制 者 六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以 外 地 區 設 立 之 分 校 就 讀 者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辦 理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之 採 認 發 生 困 難 時, 得 函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必 要 時 並 得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行 甄 試 甄 試 合 格 者, 始 予 採 認 前 項 所 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為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在 臺 灣 地 區 立 案 之 香 港 或 澳 門 私 立 學 校 學 歷 依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及 採 認, 除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外, 得 由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本 辦 法 自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但 有 本 條 例 第 六 十 二 條 但 書 情 形 時, 分 別 自 本 條 例 一 部 或 全 部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2

27 附 錄 五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獎 助 學 金 概 況 一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每 學 期 收 費 標 準 : 學 費 39,810 元, 雜 費 13,140 元, 合 計 52,950 元 備 註 :104 學 年 度 如 有 調 整, 依 調 整 後 之 標 準 收 費 二 住 宿 及 獎 助 學 金 : 本 校 校 內 住 宿 申 請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頁 點 選 學 生 住 宿 項 下 查 詢, 校 外 租 屋 資 訊 查 詢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華 岡 生 活 住 宿 項 下 查 詢 本 校 為 協 助 經 濟 困 難 之 學 生, 使 其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並 獎 勵 各 類 優 秀 學 生, 訂 有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辦 法 凡 家 境 清 寒 急 難 救 助 或 有 工 讀 需 求 及 各 項 才 能 表 現 優 秀, 如 在 運 動 競 技 語 言 能 力 才 藝 表 演 論 文 著 作 社 團 活 動 等, 皆 可 獲 得 學 校 獎 助 本 校 校 內 主 要 獎 助 學 金 簡 述 如 下 : 類 別 補 助 標 準 及 金 額 預 定 補 助 人 數 華 岡 獎 學 金 大 學 部 學 生 其 成 績 為 該 班 前 三 名 者 第 一 名 核 發 8 千 元, 第 二 名 核 發 5 千 元, 第 三 名 核 發 2 千 元 2,000 人 張 其 昀 先 生 紀 念 獎 學 金 外 語 能 力 優 秀 獎 學 金 特 殊 才 藝 或 傑 出 表 現 同 學 獎 學 金 大 專 校 院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身 心 障 礙 助 學 金 赴 姐 妹 校 交 換 生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學 生 助 學 金 分 華 岡 青 年 績 優 社 團 及 負 責 人 精 英 培 訓 及 學 術 研 究 與 柏 英 育 才 等 獎 助 700 人 分 日 語 測 驗 德 語 測 驗 俄 語 測 驗 法 語 鑑 定 TOEFL 測 驗 提 昇 英 語 300 人 經 學 校 推 派 參 加 校 際 比 賽 或 展 演, 視 其 表 現 成 績 核 發 5 千 元 3 千 元 或 2 千 元 60 人 學 生 家 庭 年 收 入 低 於 七 十 萬 元, 政 府 及 學 校 分 五 等 級 共 同 補 助 12,000 元 至 35,000 元 1,350 人 學 生 本 人 或 其 家 長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依 其 殘 障 程 度 每 名 補 助 1,500 元 至 5,000 元 800 人 獎 助 學 生 赴 姐 妹 校 就 學 來 回 機 票, 以 分 區 定 額 方 式 補 助 補 助 金 額 以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10 人 凡 有 工 讀 需 要 之 學 生 均 可 申 請 助 學 金 時 薪 標 4,500 人 準 依 校 內 工 讀 金 標 準 核 發 本 各 項 就 學 獎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時 間 資 格 及 繳 交 證 件 等 詳 細 內 容, 請 隨 時 點 選 本 校 首 頁 網 站 公 告 系 統 獎 助 學 金 之 下 查 詢 若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需 要 濟 助 者, 可 隨 時 申 請 本 校 學 生 緊 急 紓 困 助 學 金, 不 受 原 公 告 申 請 截 止 時 間 限 制 23

28 附 錄 六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二 條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之 行 為,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再 犯 者 即 令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三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五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該 科 考 試 資 格 口 試 ( 面 試 ) 或 術 科 考 試 時, 考 生 應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時 間 應 試, 逾 時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八 條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教 室 前 後 置 物 區 ) 之 物 品, 出 現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議 處 : 一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未 經 試 務 或 監 試 人 員 檢 查 即 使 用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等 ),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三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 如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等 )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考 生 在 試 場 內 吸 菸 食 用 飲 料 或 食 物 等, 經 兩 次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24

29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包 括 國 民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定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於 考 試 結 束 三 日 內 仍 未 將 前 述 證 件 送 逹 試 務 單 位 補 驗 者, 扣 減 其 考 科 成 績 五 分 准 考 證 遺 失 者, 應 至 試 務 單 位 申 請 補 發 如 監 試 人 員 對 考 生 身 分 存 疑, 無 法 確 認 考 生 身 分 時, 得 要 求 考 生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考 生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各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卷 卡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相 關 文 件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條 碼 毀 損 彌 封, 違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五 分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筆 或 藍 色 筆, 擇 一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其 有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以 外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如 於 當 25

30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繳 交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廿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廿 一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其 他 事 項 第 廿 二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廿 三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廿 四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考 生 違 規 時,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經 監 試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規 則 處 分 第 廿 五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依 規 定 究 辦 第 廿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6

31 附 表 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 含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 報 考 系 組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 西 元 ) 性 別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 手 機 學 歷 就 讀 期 間 : 西 元 年 月 至 年 月 高 中 ( 國 家 ) 高 中 畢 業 1. 護 照 台 胞 證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2. 境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境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或 得 以 蓋 有 取 得 學 歷 ( 力 ) 當 地 國 入 出 境 戳 印 之 護 照 台 胞 證 替 代 ( 需 填 寫 並 繳 交 附 表 四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繳 驗 護 照 應 繳 文 件 台 胞 證 正 本 後, 方 得 參 加 考 試 正 本 驗 畢 退 還 前 述 1 至 3 項 應 繳 交 文 件, 請 依 本 簡 章 第 5-6 頁 應 繳 交 資 料 欄 內 之 規 定 辦 理 4.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5.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二 6.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三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二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三 及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附 表 四, 上 開 文 件 考 生 本 人 應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並 應 與 所 繳 證 件 內 容 相 符, 相 關 授 權 書 如 有 填 寫 不 全 者 或 應 繳 交 文 件 有 缺 件 者, 恕 無 法 接 受 報 名 考 生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報 考 資 格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學 位, 應 繳 還 學 位 證 書 並 公 告 註 銷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此 致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台 胞 證 號 碼 持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力 ) 者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7

32 附 表 二 之 一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 申 請 美 國 / 加 拿 大 查 證 專 用 )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I, (English and Chinese full name), Social Security No., Student ID No., hereby waive my rights under the Rights of Privacy Act and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al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my academic record at (school name and full address) to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ame of city), located at. I authorize this Office to check my admission requirements as well as to ask if my qualification was gained as a result of a distance learning or internet course or as a result of study at an associated college or validated course in overseas.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date) 28

33 附 表 二 之 二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 申 請 除 美 加 之 外 其 他 國 家 查 證 專 用 )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I, (English and Chinese full name), Social Security No., Student ID No., hereby waive my rights under the Rights of Privacy Act and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al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my academic record at (school name and full address) to the Office in (name of city), located at. I authorize this Office to check my admission requirements as well as to ask if my qualification was gained as a result of a distance learning or internet course or as a result of study at an associated college or validated course in overseas.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date) 29

34 附 表 三 之 一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 申 請 美 國 / 加 拿 大 查 證 專 用 )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I, (English and Chinese full name), Passport No., hereby waive my rights under the Rights of Privacy Act and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al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my entry/exit dates in (country)between (mm/dd/yy) and (mm/dd/yy) to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ame of city), located at.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Date) 30

35 附 表 三 之 二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 申 請 除 美 加 之 外 其 他 國 家 查 證 專 用 )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I, (English and Chinese full name), Passport No., hereby waive my rights under the Rights of Privacy Act and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al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my entry/exit dates in (country) between (mm/dd/yy) and (mm/dd/yy) to Office in (name of city), located at.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Date) 31

36 附 表 四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報 考 系 組 :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姓 名 : 境 外 學 歷 : 國 家 高 中 序 號 學 歷 取 得 所 在 國 入 境 日 期 出 境 日 期 合 計 天 數 護 照 或 台 胞 證 號 碼 備 註 總 計 天 數 申 請 人 簽 章 : 年 月 日 一 以 護 照 台 胞 證 之 入 出 境 戳 印 替 代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者, 須 填 寫 此 本 表 格 二 需 附 含 有 護 照 台 胞 證 相 片 頁 及 蓋 有 入 出 境 戳 印 之 頁 面 影 本 三 表 格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32

37 附 表 五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行 動 電 話 : 本 人 經 由 104 學 年 度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貴 校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並 已 完 成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茲 因 個 人 因 素 家 庭 因 素 出 國 進 修 就 讀 他 校 :( 請 填 學 校 系 所 資 料 ) 學 校 : 系 所 : 其 他 因 素 : 無 法 就 讀,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章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教 務 處 章 戳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已 完 成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之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本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2. 本 校 於 收 取 後 將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影 本 以 郵 政 掛 號 寄 回 考 生 存 查 3.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33

38 104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六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 104 年 月 日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運 動 種 類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 欲 複 查 之 科 目 請 於 內 打 V) 國 文 英 文 國 術 或 技 擊 專 項 能 力 展 示 口 試 運 動 成 就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後 分 數 考 生 簽 名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本 欄 考 生 不 需 填 寫 )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資 料 ( 姓 名 運 動 種 類 准 考 證 號 碼 )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等 請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正 確 二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回 郵 自 貼 ), 寄 至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三 申 請 期 限 :104 年 4 月 8 日 起 至 4 月 14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4

39

40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A1C4313034AAC0ACECB07CBAD3A468A662C2BEC2B2B3B92D303632352D4F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A1C4313034AAC0ACECB07CBAD3A468A662C2BEC2B2B3B92D303632352D4F4B> 重 要 日 程 路 1 目 錄 2 報 名 流 程 5. 3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4 壹 報 考 資 格 貳 報 名 5 更 料 6 7 A/C with Bank( 受 款 行 名 稱 ) : YUANTA COMMERCIAL BANK CO., LTD. SWIFT CODE : Bank Address( 受 款 行 地 址 ) : APBKTWTH 3F, No. 210, Sec.

More information

大元外

大元外 韩 国 大 元 外 国 语 高 等 学 校 2016 年 招 生 简 章 2015.11 大 元 外 国 语 高 中 介 绍 大 元 外 国 语 高 中 ( 简 称 大 元 外 高 ) 始 建 于 1984 年, 由 韩 国 大 元 财 团 出 资 建 立 学 校 采 取 精 英 集 中 式 教 育, 学 生 数 控 制 在 600 余 名, 但 每 年 有 100 多 名 学 生 考 入 哈 佛

More information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高屏區東方、大仁、美和、永達、高苑、和春、樹人、慈惠技專校院五年制專科部聯合招收一、二、三、四年級轉學生 簡章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高屏區東方、大仁、美和、永達、高苑、和春、樹人、慈惠技專校院五年制專科部聯合招收一、二、三、四年級轉學生 簡章 招 生 辦 法 奉 教 育 部 1 年 05 月 23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091531 號 函 核 備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主 辦 學 校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地 址 :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至 學 路 288 號 電 話 :(07)7889888 轉 2350~2352

More information

壹、招生班別、招生系所、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科目及特別規定事項

壹、招生班別、招生系所、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科目及特別規定事項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2015 年 11 月 20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58277 號 函 核 定 經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2016 年 01 月 07 日 第 1 次 境 外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與 馬 來 西 亞 南 方 大 學 學 院 2016 年 度 馬 來 西 亞 境 外 碩 士 在 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簡章含信封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101簡章含信封封面.doc 淡 江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1 貳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試 方 式 1 參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7 肆 報 名 7 伍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9 陸 評 分 方 式 9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10 捌 報 到 10 玖 成 績 複 查 10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11 拾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附 件 材 料 目 录 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㈡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相 关 问 题 汇 总 ㈢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上 海 市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推 荐 免 试 生 招 生 招 录 计 划 ㈣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More information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1. 我 國 目 錄 學 之 祖, 別 錄 的 作 者 是 : (A) 劉 向 正 解 ] (B) 班 固 (C) 劉 勰 (D) 班 昭 (E) 淮 南 子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世 說 新 語 是 南 北 朝 筆 記 小 說 正 解 ] (B) 老 殘 遊 記 是 明 代 章 回 小 說 (C) 三 國 誌 是 元 代 歷 史 演 義 小 說 (D) 儒 林 外 史 是 清

More information

学 生 声 明 Statement 本 人 已 收 到 浙 江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 本 科 生 ) 手 册 ; 我 将 仔 细 阅 读 并 遵 守 手 册 内 所 有 的 规 定 I have received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 Handbook of Zhejiang Universit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I

More information

2010

2010 1 2017 年 春 季 学 期 外 国 留 学 生 研 究 生 院 招 生 简 章 春 川 校 区 江 原 道 春 川 市 江 源 大 学 路 1 江 原 大 学 国 际 交 流 本 部 ( 太 白 馆 4 楼 ), 邮 编 24341 电 话 : 82-33-250-6985 / 7192 E-Mail: enter@kangwon.ac.kr 入 学 交 流 QQ 群 : 301294041

More information

99學年度第1學期外國學生入學申請簡章

99學年度第1學期外國學生入學申請簡章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簡 章 申 請 作 業 期 程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9/3-10/31 網 路 申 請 與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2015 11/1-11/30 系 所 審 查 12/2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2/4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2016 2/15-2/16 錄 取 生 報 到 本 簡 章 中 英 文 版 本 敘 述 如 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web)_F.1_Notes_&_Application_Form(Chi)(non-SPCCPS)_16-17.doc

Microsoft Word - (web)_F.1_Notes_&_Application_Form(Chi)(non-SPCCPS)_16-17.doc 聖 保 羅 男 女 中 學 學 年 中 一 入 學 申 請 申 請 須 知 申 請 程 序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回 本 校 ( 麥 當 勞 道 33 號 ( 請 以 A4 紙 張 雙 面 影 印, 並 用 魚 尾 夾 夾 起 : 填 妥 申 請 表 並 貼 上 近 照 小 學 五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表 影 印 本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及 服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碩士口試流程

Microsoft Word - 100碩士口試流程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口 流 程 檢 核 表 學 位 考 口 相 關 流 程 ( 共 2 頁 ):( 申 請 時, 請 攜 本 表 依 序 進 行 ) 流 程 說 明 申 請 期 限 或 時 間 說 明 與 參 考 附 件 學 位 考 資 格 申 請 口 申 請 口 前 一 天 口 當 天 修 業 規 章 第 一 學 期 : 繳 交 : 自 完 成 註 冊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Content 卷 首 prelude 教 育 部 : 用 制 度 来 弥 补 幼 儿 园 教 师 队 伍 短 板 政 策 聚 焦 Policy Focus 教 育 部 : 幼 儿 园 每 班 至 少 配 两 名 专 任 教 师 教 育 部 : 新 设 学 前 教 育 办 公 室 教 育 部

目 录 Content 卷 首 prelude 教 育 部 : 用 制 度 来 弥 补 幼 儿 园 教 师 队 伍 短 板 政 策 聚 焦 Policy Focus 教 育 部 : 幼 儿 园 每 班 至 少 配 两 名 专 任 教 师 教 育 部 : 新 设 学 前 教 育 办 公 室 教 育 部 目 录 Content 卷 首 prelude 教 育 部 : 用 制 度 来 弥 补 幼 儿 园 教 师 队 伍 短 板 政 策 聚 焦 Policy Focus 教 育 部 : 幼 儿 园 每 班 至 少 配 两 名 专 任 教 师 教 育 部 : 新 设 学 前 教 育 办 公 室 教 育 部 : 公 办 幼 儿 园 教 师 享 受 规 定 工 资 倾 斜 政 策 教 育 部 发 文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2010

2010 1 2016 学 年 度 前 期 外 国 留 学 生 本 科 招 生 简 章 春 川 校 区 江 原 道 春 川 市 江 源 大 学 路 1 江 原 大 学 国 际 交 流 本 部 ( 太 白 馆 4 楼 ), 邮 编 200-701 电 话 : 82-33-250-6985 / 7192 E-Mail: enter@kangwon.ac.kr 入 学 交 流 QQ 群 : 301294041 三

More information

淡 江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P.3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P.3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P.6 肆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備 審 資 料 及 考 試 方 式 P.7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P.7 陸 評 分 方 式 P.7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P.7 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5FB248A6BFA46ABEC7313034BEC7A67EABD7BAD3A468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8313033313130352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5FB248A6BFA46ABEC7313034BEC7A67EABD7BAD3A468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831303331313035292E646F63>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P.3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P.3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P.7 肆 招 生 學 系 ( 所 )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試 方 式 P.8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P.13 陸 評 分 方 式 P.13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P.1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CA4C6BFA4313035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CA4C6BFA4313035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甄 選 類 別 :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More information

自评报告合成.doc

自评报告合成.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5.08:115.08:115.50:115.16:1 52.74% 63.59% 2003-2004 684 78 723 10902 15081 2004-2005 84 777 11718 15.081 2005-2006 92 814 12620 15.501 2006-2007 8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研 究 信 息 简 报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编 2007 年 第 9 期 总 第 81 期 2007 年 9 月 7 日 编 者 按 :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以 来,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新 疆 湖 南 黑 龙 江 江 西 陕 西 贵 州 上 海 安 徽 宁 夏 广 东 浙 江 湖 北 等 12 个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滨 安 监 发 2016 22 号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安 监 局, 滨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监 局 高 新 区 安 监 办 北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安 监 中 心, 局 属 各 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十 二 五 事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1 月 21 日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第 三 届 第 五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攻 坚 时 期, 也 是 实 现 把 我 校 建 成 全 国 一 流 教 学 研 究 型 政 法 大 学 目 标 的 关 键 时 期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君泰所 稿纸

君泰所 稿纸 房 产 法 苑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本 期 导 读 导 读 标 题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一 中 央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 ( 一 )2009 年 度 1 ( 二 )2010 年 度 6 ( 三 )2011 年 度 11 二 北 京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2 ( 一 )2009 年 度 12 ( 二 )2010

More information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More information

000545C.DOC

000545C.DOC 2004[2218] 2003 12 31 2003 2003 12 31 2003 2003 2003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3 12 31 1 2 1 1 12 31 3 4 5 6 8 % 1 5 1 2 15 2 3 25 3 5 35 5 100 9 10 11 13 14 15 16 17 18 2 50% 50% 200310 < > 20031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7 --- -- -- 95% 5% ( ) ---- ( ) -- -- ( ) -- M -- - -- -- R ( ) 1 2 3 4 5 6 7 8 9 10 30 +3 +2 +1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手 册 目 录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28

More information

隐公(元年~十一年)

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More information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学 生 手 册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7 5. 普 通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More information

07.....E......./...ec6

07.....E......./...ec6 15, `` `` `` `` `` `` `` `` `` ` `` `` `` `` 701 760 1994 `` `` ; ; `` `` 601627 102 ; 690 705 627 ; `` `` `` `` ; `` `` `` `` 1976 ; ; 1 ; 103 15! 2 34 5 6 104 7 8 ; 9 10 11 105 15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5 月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2016 年 预 算 公 开 工 作,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公 开 条

More information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2014 年 3 月 26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河 南 省 消 防 条 例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修 改 为 :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More information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亏 77- 夕 民 政 部 公 告 第 373 号 民 政 部 政 策 性 文 件 清 理 结 果 公 告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民 政 部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以 民 政 部 和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名 义 印 发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理 经 清 理, 决 定

More information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 家 信 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信 息 说 明 一 国 家 信 访 局 职 能 ( 一 ) 负 责 处 理 国 内 群 众 境 外 人 士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信 访 渠 道 给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领 导 同 志 的 来 信 来 电, 接 待 来 访 ( 二 ) 负 责 向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 券 代 码 :601678 股 票 简 称 : 滨 化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08 滨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 券 代 码 :600963 证 券 简 称 : 岳 阳 林 纸 公 告 编 号 :2016-050 公 司 债 券 代 码 :122257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12 岳 纸 01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增 加 定 价 原 则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More information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More information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2011 中 共 宜 都 市 委 宜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宜 都 市 党 史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主 办 主 编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2014 年 度 中 央 党 校 部 门 决 算 二 0 一 五 年 七 月 1 目 录 一 中 央 党 校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二 中 央 党 校 2014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 一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决 算

More information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More information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