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101年3月 日府教特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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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 園 市 政 府 105 年 2 月 23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招 生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桃 園 市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大 成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廣 福 路 31 號 電 話 :(03) # 傳 真 :(03) 網 址 :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鑑 定 小 組 編 印

2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招 生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件 下 載 / 索 取 即 日 起 ~ 請 至 西 門 新 勢 大 成 國 小 警 衛 室 索 取 或 至 大 成 國 小 之 網 頁 ( 下 載 鑑 定 說 明 會 地 點 : 大 成 國 小 忠 孝 樓 二 樓 會 議 室 2. 時 間 :19:30~21:00 申 請 鑑 定 ( 報 名 ) ~ 時 間 :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2:00 止 2. 團 體 或 個 人 現 場 報 名, 逾 期 不 受 理 3. 申 請 資 料 收 件 地 點 : 大 成 國 小 輔 導 室 4. 鑑 定 費 : 每 人 新 臺 幣 2,200 元 整, 請 至 大 成 國 小 輔 導 室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下 午 10:00 於 教 育 局 及 大 成 國 小 網 頁 公 告 公 告 術 科 測 驗 考 場 及 考 序 補 發 鑑 定 證 術 科 測 驗 鑑 定 結 果 會 議 星 期 六 1. 上 午 10:00 於 大 成 國 小 之 網 站 公 告, 如 遇 特 殊 情 況 須 修 正 測 驗 與 報 到 時 間, 將 同 時 於 網 站 公 告 2.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學 生 術 科 測 驗 費 退 費 考 生 遺 失 鑑 定 證 者 請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上 午 10:00 至 下 午 3:00 直 接 洽 詢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大 成 國 小 輔 導 室, 電 話 :(03) 測 驗 時 間 : 上 午 8:10 起 2. 測 驗 地 點 : 大 成 國 小 地 點 : 大 成 國 小 忠 孝 樓 2. 時 間 : 下 午 2:00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中 午 12:00 前 寄 發 通 知 單 鑑 定 結 果 複 查 至 申 請 地 點 : 大 成 國 小 音 樂 班 辦 公 室 2. 複 查 費 用 : 每 項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3.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下 午 9:00 前 公 布 於 教 育 局 網 站 大 成 國 小 網 頁 專 區 與 門 首 現 場 分 發 學 校 暨 樂 器 選 修 時 間 : 上 午 9:00 開 始 2.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者 攜 鑑 定 證 及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親 自 到 大 成 國 小 報 到,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分 發 學 校 ( 聯 合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結 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 3. 選 定 學 校 同 時, 並 依 各 校 選 修 樂 器 缺 額, 以 西 洋 樂 器 之 弦 樂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 管 樂 ( 長 笛 單 簧 管 雙 簧 管 低 音 管 小 號 法 國 號 長 號 ) 打 擊 樂 樂 器 報 考 者, 優 先 選 修 該 校 該 項 樂 器 4. 如 該 項 樂 器 缺 額 已 滿, 超 出 人 員 則 與 以 鋼 琴 報 考 者 一 併 於 該 校 校 內 新 生 報 到 時 間, 再 參 加 其 餘 樂 器 缺 額 選 修 作 業, 依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名 單 之 優 先 順 序 選 修 樂 器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各 校 自 訂 請 持 分 發 通 知 單 及 鑑 定 證 赴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凡 經 聯 合 公 開 分 發 之 正 取 生, 必 須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前 辦 妥 分 發 學 校 之 入 學 手 續, 逾 時 未 辦 理 者 視 同 放 棄, 由 各 校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入 學 105 年 7 月 31 日 後 各 校 尚 有 餘 額 者, 得 通 知 未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於 105 學 年 度 開 學 前 完 成 報 到 2

3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鑑 定 招 生 流 程 圖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生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入 學 ( 管 道 二 ) 術 科 測 驗 表 現 優 異 入 學 ( 管 道 一 ) 報 名 通 過 管 道 二 ( 書 面 審 查 ) 公 告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入 學 審 ( 書 查 面 通 審 過 查 名 ) 單 不 通 過 管 道 一 ( 術 科 測 驗 ) 寄 發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發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申 請 退 還 術 科 測 驗 費 用 術 科 測 驗 複 查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排 序 公 告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錄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3

4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藝 術 教 育 法 及 藝 術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設 立 標 準 三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鑑 定 小 組 決 議 貳 目 的 一 早 期 發 掘 具 有 音 樂 才 能 之 學 生, 施 予 有 系 統 之 音 樂 教 育, 充 分 發 展 學 生 特 殊 潛 能 二 透 過 音 樂 認 知 鑑 賞 及 創 作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之 音 樂 涵 養, 達 成 適 性 教 育 目 標 三 培 養 國 小 音 樂 才 能 優 異 之 學 生, 以 奠 定 文 化 建 設 所 需 優 秀 人 才 參 辦 理 單 位 一 主 辦 單 位 : 桃 園 市 政 府 二 承 辦 單 位 :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大 成 國 民 小 學 三 協 辦 單 位 :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新 勢 國 民 小 學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西 門 國 民 小 學 肆 招 生 學 校 及 名 額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名 額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西 門 國 民 小 學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新 勢 國 民 小 學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大 成 國 民 小 學 三 年 級 生 正 取 29 名 至 多 備 取 5 名 四 年 級 正 取 10 名 五 年 級 正 取 2 名 六 年 級 正 取 3 名 三 年 級 生 正 取 29 名 至 多 備 取 5 名 四 年 級 正 取 20 名 五 年 級 正 取 12 名 六 年 級 正 取 14 名 三 年 級 生 正 取 29 名 至 多 備 取 5 名 四 年 級 正 取 17 名 五 年 級 正 取 16 名 六 年 級 正 取 15 名 備 註 : 1 四 五 六 年 級 插 班 生 在 報 考 前 須 先 選 填 志 願 學 校 ( 限 一 校 ), 經 錄 取 後 由 各 校 通 知 報 到 時 間, 無 需 參 加 聯 合 公 開 分 發 2 各 校 三 年 級 及 四 五 六 年 級 插 班 生 樂 器 缺 額 表 及 相 關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六 七 八 九 3 未 達 鑑 定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4

5 伍 申 請 資 格 一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二 三 四 五 年 級 學 生 (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檢 附 桃 園 市 戶 籍 證 明 ) 二 現 就 讀 桃 園 市 國 小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者, 不 得 報 名 陸 鑑 定 方 式 及 流 程 一 申 請 鑑 定 方 式 ( 一 ) 管 道 一 ( 術 科 測 驗 ): 適 用 對 象 為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學 生, 以 術 科 測 驗 為 評 量 工 具 ( 二 ) 管 道 二 ( 書 面 審 查 ) 1. 適 用 對 象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國 民 小 學 二 至 五 年 級 在 校 生 且 曾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 構 )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各 該 藝 術 類 科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獲 前 三 等 獎 項 其 認 定 標 準 如 下 : 1 全 國 性 競 賽 : 係 指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第 3 條 所 定 之 機 關 及 機 ( 構 ) 辦 理 常 態 性 音 樂 類 科 競 賽, 與 賽 單 位 至 少 涵 蓋 10 個 縣 市 以 上, 惟 交 流 觀 摩 性 質 之 獎 項 則 不 屬 之 2 國 際 性 競 賽 活 動 與 賽 單 位 應 至 少 涵 蓋 3 個 國 家 以 上 ; 國 際 性 競 賽 證 明 需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3 各 類 科 之 競 賽 限 於 個 人 競 賽 4 前 三 等 獎 項 應 為 近 三 年 所 獲 得 前 三 名 之 成 績 或 其 他 可 清 楚 辨 知 為 前 三 名 之 名 次 者 5 近 三 年 之 定 義 為 102 年 4 月 29 日 至 105 年 4 月 29 日 2.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說 明 : 書 面 審 查 需 併 同 術 科 測 驗 同 時 報 名, 由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鑑 定 小 組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者 直 接 錄 取, 無 須 再 參 加 術 科 測 驗 未 通 過 仍 可 循 管 道 一 ( 術 科 測 驗 方 式 ) 鑑 定, 無 須 重 新 申 請 二 鑑 定 流 程 : 如 鑑 定 招 生 流 程 圖 柒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件 取 得 方 式 一 網 路 下 載 : 即 日 起 請 至 大 成 國 小 學 校 網 頁 ( 下 載 或 請 至 各 招 生 學 校 及 教 育 局 網 頁 ( 下 載 二 現 場 索 取 : 請 至 西 門 新 勢 大 成 國 小 警 衛 室 索 取 捌 鑑 定 招 生 事 宜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現 場 報 名 二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至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2:00,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地 點 : 大 成 國 小 輔 導 室, 電 話 :(03) # 四 報 名 鑑 定 招 生 手 續 : 請 備 妥 相 關 文 件 後, 至 大 成 國 小 辦 理 5

6 ( 一 )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 申 請 管 道 二 書 面 審 查 送 件 時, 請 一 起 辦 理 管 道 一 之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及 資 料 依 序 排 列 裝 訂 成 冊 1. 填 妥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一 ) 2. 最 近 3 個 月 內,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不 修 底 片 光 面 之 黑 白 或 淺 色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一 式 2 張 (1 張 黏 貼 於 鑑 定 申 請 表,1 張 黏 貼 於 鑑 定 證 ) 3. 填 妥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1 個 ( 每 個 32 元 ), 詳 填 學 生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以 便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4. 獲 獎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二 ), 若 無 可 免 填, 惟 申 請 管 道 二 者 必 附, 並 檢 附 獎 狀 等 資 料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國 際 競 賽 之 獲 獎 紀 錄 應 附 中 文 翻 譯 5. 在 學 證 明 書 6.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特 殊 需 求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五, 無 此 需 求 免 填 ) ( 二 ) 繳 交 申 請 鑑 定 費 : 書 面 審 查 費 300 元, 術 科 測 驗 費 2200 元 整 1. 管 道 一 及 管 道 二 同 時 申 請 之 考 生 : 新 台 幣 2500 元 2. 報 名 管 道 一 之 考 生 : 新 台 幣 2200 元 3. 通 過 管 道 二 之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5 月 16 日 上 午 10:00 至 下 午 3:00 到 大 成 國 小 輔 導 室 辦 理 術 科 測 驗 費 退 費 ( 三 )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免 繳 鑑 定 申 請 費 : 應 檢 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四 ) 請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恕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五 鑑 定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表 應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字 跡 切 勿 潦 草, 以 免 因 辨 識 困 難 而 影 響 權 益 ( 二 ) 報 名 者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改 報 名 表 除 經 申 請 管 道 二 ( 書 面 審 查 ) 審 核 錄 取 退 還 術 科 測 驗 費 用 外,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後,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三 ) 三 年 級 生 採 聯 合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方 式, 四 五 六 年 級 插 班 生 採 志 願 分 發 ( 四 ) 考 生 遺 失 鑑 定 證 者 請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上 午 10:00 至 下 午 3:00 直 接 洽 詢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大 成 國 小 輔 導 室, 電 話 :(03) 分 機 六 音 樂 術 科 測 驗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測 驗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測 驗 內 容 說 明 音 樂 術 科 測 驗 ( 星 期 六 ) 08:10-17:30 ( 實 際 結 束 時 間 視 報 名 人 數 而 定 ) 大 成 國 小 三 年 級 ( 詳 見 附 件 七 ) 四 五 六 年 級 ( 詳 見 附 件 九 ) 1. 考 生 請 依 鑑 定 證 所 分 配 的 梯 次 測 驗 時 間, 提 前 報 到 2. 每 組 測 驗 前 30 分 鐘 在 考 生 休 息 處 等 候 唱 名, 測 驗 前 20 分 鐘 在 各 考 場 前 開 始 點 名 叫 號 至 規 定 入 場 時 間 而 未 到 場 者, 視 為 自 動 棄 權, 考 生 不 得 參 加 測 驗 6

7 七 鑑 定 標 準 由 鑑 定 小 組 依 申 請 者 的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政 府 機 關 ( 構 )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個 人 組 音 樂 競 賽 獲 前 三 等 獎 項 等 資 料 決 定 鑑 定 標 準 八 鑑 定 結 果 ( 一 ) 105 年 5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0:00 於 教 育 局 及 大 成 國 小 網 頁 公 告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名 單 ( 二 )105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寄 發 術 科 測 驗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 三 )105 年 6 月 0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9 時 前 於 教 育 局 網 站 大 成 國 小 門 首 及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九 鑑 定 結 果 複 查 ( 一 ) 申 請 時 間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至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前, 上 午 9: 00 至 下 午 3:00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二 ) 申 請 地 點 : 親 至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大 成 國 小 音 樂 班 辦 公 室 現 場 辦 理 ( 三 ) 檢 附 資 料 :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三 )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正 本 ( 四 ) 複 查 費 用 : 每 項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五 ) 申 請 複 查 僅 限 對 分 數 處 理 之 檢 核, 家 長 於 複 查 時 不 得 要 求 公 布 測 驗 內 容 影 印 及 重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評 審 或 鑑 定 小 組 成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它 有 關 資 料, 以 確 保 測 驗 之 客 觀 性 及 保 密 原 則 ( 六 ) 申 請 管 道 二 ( 書 面 審 查 ) 之 考 生 依 公 告 結 果 錄 取, 一 律 無 複 查 成 績 之 程 序 十 現 場 分 發 學 校 暨 樂 器 選 修 方 式 ( 一 )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者 請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早 上 9:00 分 前 攜 帶 鑑 定 證 及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親 自 至 大 成 國 小 報 到 ( 詳 細 報 到 時 間 請 依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上 所 示 ) ( 二 ) 凡 聯 合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結 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 三 ) 以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名 單 之 先 後 順 序, 辦 理 學 校 分 發 通 過 管 道 二 ( 書 面 審 查 ) 者, 優 先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管 道 一 術 科 測 驗 則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之 優 先 順 序 排 列, 若 遇 同 分 則 比 較 順 序 為 樂 器 成 績 聽 寫 成 績 視 唱 成 績, 若 同 分, 則 以 抽 籤 決 定 ( 四 ) 選 定 學 校 同 時, 並 依 各 校 選 修 樂 器 缺 額, 以 西 洋 樂 器 之 弦 樂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 管 樂 ( 長 笛 單 簧 管 雙 簧 管 低 音 管 小 號 法 國 號 長 號 ) 打 擊 樂 等 各 項 樂 器 報 考 者, 優 先 選 修 該 校 該 項 樂 器 ( 五 ) 經 公 開 選 填 學 校 暨 樂 器 選 修 作 業 完 成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分 發 之 學 校 與 樂 器 十 一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日 期 : 凡 經 聯 合 公 開 分 發 之 正 取 生, 必 須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前 辦 妥 分 發 新 學 校 之 入 學 手 續, 逾 時 未 辦 理 者 視 同 放 棄, 由 各 校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入 學 105 年 7 月 31 日 後 各 校 尚 有 餘 額 者, 得 通 知 未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於 105 學 年 度 開 學 前 完 成 報 到 7

8 玖 補 充 說 明 一 就 讀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學 生 之 術 科 個 別 指 導 鐘 點 費, 外 聘 兼 任 教 師 之 勞 保 勞 退 費 用 機 關 補 助 ( 二 代 健 保 ) 等 費 用, 除 市 府 補 助 之 費 用 外, 不 足 部 分 須 由 學 生 家 長 自 付 二 三 年 級 生 採 學 校 聯 合 公 開 分 發 方 式 作 業, 以 管 道 二 ( 書 面 審 查 ) 優 先 再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序 分 發 學 校, 作 業 要 點 詳 如 附 件 四 三 三 年 級 各 校 各 項 樂 器 類 別 之 缺 額 分 配 詳 如 附 件 六 三 年 級 生 選 定 學 校 的 同 時, 依 各 校 選 修 樂 器 缺 額, 以 弦 樂 管 樂 打 擊 樂 等 各 項 樂 器 報 考 者, 優 先 選 修 該 校 該 項 樂 器 ( 如 以 中 提 琴 報 考 者, 則 優 先 選 修 中 提 琴 ) 如 該 項 樂 器 缺 額 已 滿, 超 出 人 員 則 與 以 鋼 琴 報 考 者 一 併 於 該 校 校 內 新 生 報 到 時, 再 參 加 其 餘 樂 器 缺 額 選 修 作 業, 依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名 單 之 優 先 順 序 選 修 樂 器 四 西 門 新 勢 大 成 國 小 各 校 校 內 新 生 報 到 時 間, 詳 見 105 年 6 月 08 日 ( 星 期 三 ) 當 日 所 發 放 之 各 校 新 生 入 學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宣 導 資 料 五 四 五 六 年 級 生 採 志 願 分 發, 報 考 前 報 名 表 須 先 填 妥 志 願 學 校 ( 限 一 校 ), 經 錄 取 後 由 各 校 通 知 報 到 時 間, 無 需 參 加 聯 合 公 開 分 發 並 依 該 學 校 樂 器 缺 額 表 選 修 樂 器, 各 校 缺 額 表 詳 見 附 件 八 六 以 直 笛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限 改 修 管 樂 器 拾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憑 鑑 定 證 入 場, 並 遵 守 一 切 試 場 規 則 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如 需 要 考 場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五 ) 三 聽 寫 測 驗 為 團 體 測 驗 ; 視 唱 及 樂 器 演 奏 則 進 行 個 別 測 驗 四 音 階 測 驗 於 測 驗 前 抽 籤 決 定 調 別 五 任 何 樂 曲 ( 包 括 音 階 琶 音 ) 均 不 必 反 覆 六 音 階 未 依 規 定 之 調 性 演 奏 者,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七 新 生 及 插 班 生 各 項 測 驗 成 績 如 有 一 項 成 績 為 0 分, 則 不 予 錄 取 八 鑑 定 獲 錄 取 者 於 就 讀 期 間, 學 生 因 身 心 健 康 或 其 他 原 因 經 校 方 開 會 認 定 適 應 不 佳 者, 校 方 得 輔 助 轉 入 普 通 班 或 轉 回 原 學 區 之 學 校 就 讀 九 若 對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招 生 事 宜 有 任 何 相 關 疑 問, 請 洽 大 成 國 小 輔 導 室 (03) # 拾 壹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鑑 定 小 組 決 議 辦 理 拾 貳 本 簡 章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

9 附 件 一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申 請 表 ( 一 ) 注 意 : 粗 線 框 內 請 勿 填 寫! 收 件 序 號 : 鑑 定 證 號 碼 : 報 考 就 讀 年 級 三 年 級 報 考 樂 器 名 稱 弦 樂 管 樂 或 打 擊 鋼 琴 ( 擇 一 填 寫 )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現 就 讀 國 小 縣 / 市 國 小 監 護 人 通 訊 地 址 出 生 日 期 / / 關 係 電 話 : 手 機 : 年 級 ( 貼 相 片 處 ) 1 張 黏 貼 於 鑑 定 申 請 表, 另 1 張 黏 貼 於 鑑 定 證 申 請 管 道 ( 至 少 勾 選 一 項 ) 管 道 一 ( 術 科 測 驗 ): 費 用 2200 元 管 道 二 ( 書 面 審 查 ) 及 管 道 一 ( 術 科 測 驗 ): 費 用 2500 元,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鑑 定 結 果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 總 分 排 序 第 名 ) 未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簽 章 : 鑑 定 小 組 : 9

10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申 請 表 ( 二 ) 四 五 六 年 級 插 班 生 用 注 意 : 粗 線 框 內 請 勿 填 寫! 收 件 序 號 : 鑑 定 證 號 碼 : 報 考 學 校 國 小 ( 請 就 西 門 新 勢 大 成 三 所 國 小 擇 一 填 寫 ) 報 考 就 讀 年 級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報 考 樂 器 名 稱 主 修 樂 器 副 修 樂 器 ( 報 考 大 成 國 小 四 五 年 級 者 副 修 樂 器 免 填 )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現 就 讀 國 小 縣 / 市 國 小 監 護 人 通 訊 地 址 出 生 日 期 / / 關 係 年 級 電 話 : 手 機 : ( 貼 相 片 處 ) 1 張 黏 貼 於 鑑 定 申 請 表, 另 1 張 黏 貼 於 鑑 定 證 申 請 管 道 ( 至 少 勾 選 一 項 ) 管 道 一 ( 術 科 測 驗 ): 費 用 2200 元 管 道 二 ( 書 面 審 查 ) 及 管 道 一 ( 術 科 測 驗 ): 費 用 2500 元,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鑑 定 結 果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未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簽 章 : 鑑 定 小 組 : 10

11 附 件 二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鑑 定 招 生 獲 獎 紀 錄 表 姓 名 : ( 請 依 獲 獎 年 度 順 序 填 寫, 並 檢 附 音 樂 才 能 特 質 與 表 現 卓 越 或 傑 出 等 具 體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依 序 裝 訂 於 表 後 ) 資 料 序 主 辦 單 位 獲 獎 年 月 獲 獎 項 目 名 次 等 第 1 年 月 2 年 月 3 年 月 4 年 月 11

12 附 件 三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結 果 術 科 成 績 測 驗 複 查 申 請 表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5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主 修 緊 急 聯 絡 人 鑑 定 證 號 碼 副 修 電 話 1. 音 階 2. 自 選 曲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 在 複 查 項 目 下 劃 ) 3. 視 唱 4. 聽 寫 5. 副 修 樂 器 繳 費 計 新 台 幣 元 ( 每 項 100 元 ) 申 請 人 簽 名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結 果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表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5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鑑 定 證 號 碼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音 階 自 選 曲 視 唱 聽 寫 副 修 樂 器 複 查 成 績 備 註 12

13 附 件 四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公 開 分 發 學 校 暨 樂 器 選 修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作 業 流 程 ( 一 ) 報 到 (105 年 6 月 08 日 上 午 9 時 前, 至 大 成 國 小 活 動 中 心 2 樓 報 到, 分 發 作 業 時 間 結 束 前, 未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 ( 二 ) 查 驗 證 件 : 鑑 定 證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通 知 單 正 本 ( 三 ) 主 辦 單 位 說 明 分 發 作 業 要 點 ( 四 ) 各 校 說 明 學 校 概 況 ( 五 ) 考 生 依 序 選 填 學 校 暨 選 修 樂 器 ( 六 ) 領 取 分 發 學 校 通 知 單 二 作 業 要 點 ( 一 ) 公 開 選 填 學 校 時, 請 依 序 進 入 分 發 席 及 預 備 席 ( 二 ) 通 過 管 道 二 ( 書 面 審 查 ) 者, 優 先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 三 ) 輪 到 選 填 學 校 之 考 生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或 超 過 五 分 鐘 未 選 填 者, 暫 停 其 分 發 權, 得 由 下 一 順 位 繼 續 分 發 但 未 到 者 或 超 過 五 分 鐘 未 選 填 者, 得 隨 時 於 分 發 作 業 完 成 時 間 內 請 求 補 分 發, 惟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已 完 成 分 發 之 事 實, 並 不 得 異 議 ( 四 ) 以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名 單 之 優 先 順 序, 辦 理 學 校 分 發 ( 術 科 測 驗 總 成 績 高 低 之 優 先 順 序 排 列, 若 遇 同 分 則 比 較 順 序 為 樂 器 成 績 聽 寫 成 績 視 唱 成 績, 若 同 分, 則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 ( 五 ) 新 生 選 定 學 校 同 時, 並 依 各 校 選 修 樂 器 缺 額, 以 弦 樂 管 樂 打 擊 樂 等 各 項 樂 器 報 考 者, 優 先 選 修 該 校 該 項 樂 器 ( 如 以 中 提 琴 報 考 者, 則 優 先 選 修 中 提 琴 ) 如 該 項 樂 器 缺 額 已 滿, 超 出 人 員 則 與 以 鋼 琴 報 考 者 一 併 於 該 校 新 生 報 到 時 間, 再 參 加 其 餘 樂 器 缺 額 選 修 作 業, 依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名 單 之 優 先 順 序 選 修 樂 器 ( 六 ) 經 公 開 選 填 學 校 暨 樂 器 選 修 作 業 完 成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分 發 之 學 校 與 樂 器 ( 七 ) 整 體 聯 合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完 成 後, 請 分 別 至 西 門 新 勢 大 成 國 小 集 合 點 集 合, 領 取 各 校 新 生 入 學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宣 導 資 料, 確 認 各 校 新 生 報 到 時 間 ( 八 ) 請 於 各 校 新 生 報 到 時 間, 持 分 發 通 知 單 及 鑑 定 證 赴 各 校 報 到, 並 務 必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前 辦 妥 該 校 入 學 手 續 13

14 附 件 五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特 殊 需 求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現 就 讀 學 校 縣 / 市 國 小 緊 急 連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 電 話 ) ( 手 機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正 反 面 影 本 ( 浮 貼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特 殊 需 求 項 目 : 請 考 生 依 需 求 勾 選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項 目 需 求 情 形 審 定 結 果 提 早 入 場 是 ( 提 早 五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否 放 大 試 題 是 ( 提 供 放 大 為 A3 紙 之 影 印 試 題 ) 否 是 否 是 否 需 要 考 場 準 備 之 輔 具 檯 燈 放 大 鏡 其 它 ( 請 說 明 ): 是 否 其 它 特 殊 需 求 ( 請 詳 填 ) 是 否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監 護 人 代 簽 :,( 原 因 說 明 ) ( 無 法 親 自 簽 名 者 由 其 監 護 人 代 為 簽 名 並 註 明 原 因 ) 審 查 單 位 核 章 : 14

15 附 件 六 :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三 年 級 選 修 樂 器 各 校 缺 額 表 年 級 弦 樂 名 額 新 勢 西 門 大 成 管 樂 名 額 新 勢 西 門 大 成 小 提 琴 長 笛 三 年 級 中 提 琴 雙 簧 管 大 提 琴 單 簧 管 低 音 提 琴 低 音 管 小 號 法 國 號 長 號 打 擊

16 附 件 七 :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三 年 級 術 科 測 驗 內 容 樂 器 別 音 階 自 選 曲 視 唱 音 樂 基 本 能 力 聽 寫 鋼 琴 C.G.F 大 調 音 階 二 個 8 度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並 加 終 止 式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小 提 琴 G 大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8 度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1) 中 提 琴 C 大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8 度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單 音 音 程 大 提 琴 C 大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8 度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2) 節 奏 低 音 提 琴 C 大 調 音 階 一 個 8 度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3) 管 樂 器 與 自 選 曲 相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 小 調 不 限 音 階 形 式 )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曲 調 及 和 聲 打 擊 ( 曲 調 樂 器 及 小 鼓 ) 與 自 選 曲 相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 小 調 不 限 音 階 形 式 )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評 分 標 準 15% 60% 10% 15% 備 註 : 音 階 未 依 規 定 之 調 性 演 奏 者,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16

17 附 件 八 :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四 五 六 年 級 插 班 生 選 修 樂 器 各 校 缺 額 表 學 校 名 稱 樂 器 缺 額 甄 選 條 件 新 勢 國 小 西 門 國 小 大 成 國 小 四 年 級 ( 共 20 名 ) 不 限 定 選 修 樂 器 五 年 級 ( 共 12 名 ) 不 限 定 選 修 樂 器 六 年 級 ( 共 14 名 ) 不 限 定 選 修 樂 器 四 年 級 ( 共 10 名 ) 弦 樂 器 : 中 提 琴 二 名 低 音 提 琴 二 名 管 樂 器 : 雙 簧 管 二 名 低 音 管 二 名 法 國 號 一 名 長 號 一 名 五 年 級 ( 共 2 名 ) 弦 樂 器 : 小 提 琴 一 名 管 樂 器 : 低 音 管 一 名 六 年 級 ( 共 3 名 ) 弦 樂 器 : 大 提 琴 一 名 低 音 提 琴 一 名 管 樂 器 : 法 國 號 一 名 四 年 級 ( 共 17 名 ) 不 限 定 選 修 樂 器 五 年 級 ( 共 16 名 ) 不 限 定 選 修 樂 器 六 年 級 ( 共 15 名 ) 不 限 定 選 修 樂 器 一 可 用 任 一 西 洋 樂 器 為 主 修 報 考, 但 須 加 考 副 修 樂 器, 主 副 修 樂 器 其 中 一 樣 必 須 為 鋼 琴 二 以 總 分 成 績 ( 主 副 修 樂 器 視 唱 與 音 樂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 高 低 優 先 錄 取, 測 驗 成 績 總 分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西 洋 樂 器 詳 如 附 件 六 一 可 用 任 一 西 洋 樂 器 為 主 修 報 考, 但 須 加 考 副 修 樂 器, 主 副 修 樂 器 其 中 一 樣 必 須 為 鋼 琴 二 以 總 分 成 績 ( 主 副 修 樂 器 視 唱 與 音 樂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 高 低 優 先 錄 取, 測 驗 成 績 總 分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以 本 校 缺 額 樂 器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得 優 先 分 發 該 項 樂 器 為 主 修, 如 缺 額 樂 器 已 滿, 需 選 擇 他 項 樂 器 修 習 一 報 考 四 五 年 級 插 班 生 可 用 任 一 西 洋 樂 器 為 主 修 報 考, 不 需 加 考 副 修 樂 器 二 報 考 六 年 級 插 班 生 可 用 任 一 西 洋 樂 器 為 主 修 報 考, 但 須 加 考 副 修 樂 器, 主 副 修 樂 器 其 中 一 樣 必 須 為 鋼 琴 三 以 總 分 成 績 ( 主 修 樂 器 視 唱 與 音 樂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 高 低 優 先 錄 取, 測 驗 成 績 總 分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四 凡 錄 取 入 學 後, 須 加 選 鋼 琴 為 主 修 或 副 修 17

18 附 件 九 :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聯 合 鑑 定 四 五 六 年 級 插 班 生 術 科 測 驗 內 容 樂 器 別 主 修 樂 器 音 樂 基 本 能 力 副 修 樂 器 音 階 自 選 曲 視 唱 聽 寫 鋼 琴 C.G.F 大 調 音 階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 和 聲 ) 四 個 8 度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並 加 終 止 式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C.G.F 大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8 度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C.G.F 大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8 度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1) 單 音 音 程 大 提 琴 C.G.F 大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8 度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2) 節 奏 低 音 提 琴 管 樂 器 打 擊 ( 曲 調 樂 器 及 小 鼓 ) 評 分 標 準 C.G.F 大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8 度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與 自 選 曲 相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 小 調 不 限 形 式 ) 與 自 選 曲 相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上 下 行 不 反 覆 ( 小 調 不 限 形 式 ) 18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評 審 教 授 命 題 (3) 曲 調 及 和 聲 10% 40% 20% 10% 20% 附 註 :1 報 考 大 成 國 小 四 五 年 級 插 班 生 者 ( 不 考 副 修 樂 器 ), 主 修 樂 器 評 分 佔 70% ( 音 階 10% 自 選 曲 60%) 2 報 考 新 勢 西 門 國 小 及 大 成 國 小 六 年 級 者, 主 副 修 樂 器 其 一 項 必 須 為 鋼 琴 3 音 階 未 依 規 定 之 調 性 演 奏 者,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19 附 件 十 : 編 號 :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鑑 定 招 生 ( 貼 相 片 處 ) 鑑 定 地 點 鑑 定 證 姓 名 :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人 : 報 考 學 校 : ( 插 班 生 ) 大 成 國 小 :33457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廣 福 路 31 號 電 話 :(03) 轉 注 意 : 參 加 測 驗 請 隨 身 攜 帶 鑑 定 證 鑑 定 證 需 妥 為 保 存, 憑 證 入 場 105 年 5 月 21 日 備 註 術 科 測 驗 時 間 表 試 場 規 則 1. 每 節 考 試 前 十 分 鐘 發 預 備 信 號 2. 每 節 考 試 信 號 : 第 一 次 預 備, 第 二 次 考 試, 第 三 次 結 束 時 間 項 目 監 考 核 章 08:10 預 備 08:40 09:40 聽 寫 09:50 預 備 10:00 12:00 視 唱 13:00 預 備 10:00 17:30 ( 實 際 結 束 時 間 需 依 報 名 人 數 而 定 ) 主 修 副 修 備 註 團 體 測 驗 術 科 個 別 測 驗 術 科 個 別 測 驗 1.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鑑 定 鈴 響 時 就 座 筆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第 一 節 十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逾 時 一 概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2. 答 案 卷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及 座 號,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違 反 者, 該 科 鑑 定 不 予 計 分 3. 答 案 卷 上 不 得 書 寫 或 標 記 任 何 與 施 測 內 容 無 關 之 文 字 及 符 號, 違 者 扣 分 4.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為 原 則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通 過, 方 可 使 用 5.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卷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未 交 者 一 律 收 卷 6. 鑑 定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鑑 定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7. 鑑 定 完 畢, 答 案 卷 試 題 卷 與 作 品 應 一 併 繳 交,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鑑 定 不 予 計 分 8. 鑑 定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9.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鑑 定 資 格 10. 違 反 以 上 規 定 者, 將 提 報 鑑 定 小 組 予 以 扣 分 或 取 消 資 格 處 分 19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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