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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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生 規 定 業 奉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核 定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四 技 表 演 藝 術 學 位 學 程 甄 選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82941) 高 雄 市 湖 內 區 東 方 路 110 號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2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2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招 生 名 額 3 貳 報 名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3 參 報 名 時 間 及 地 點 5 肆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6 伍 指 定 考 試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7 陸 總 成 績 核 計 及 通 知 7 柒 總 成 績 複 查 8 捌 錄 取 方 式 及 報 到 註 冊 8 玖 體 格 檢 查 8 拾 其 他 ( 含 申 請 緩 徵 及 學 生 申 訴 ) 8 附 錄 一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10 附 表 一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11 附 表 二 同 等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 技 術 士 用 ) 12 附 表 三 申 訴 申 請 書 13 附 表 四 准 考 證.. 14 附 表 五 報 名 表 16 附 表 六 繳 交 證 件 浮 貼 表 17 附 表 七 東 方 位 置 地 圖 18 1

3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表 演 藝 術 學 位 學 程 甄 選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次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一 簡 章 公 告 即 日 起 本 校 網 站 二 報 名 日 期 1. 通 訊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5.14 ( 星 期 六 ) 郵 戳 為 憑 2. 現 場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5.16 ( 星 期 一 ) (9:00AM 至 16:00PM) 三 考 試 ( 星 期 六 ) 9:00AM 起 分 梯 次 報 到 考 試 四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五 申 請 複 查 成 ( 星 期 四 ) 績 截 止 日 12:00 以 前 六 放 榜 ( 星 期 四 ) 15:00 七 正 取 生 註 冊 ( 星 期 一 ) 時 間 10:00~14:00 八 注 意 事 項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註 冊 本 校 本 校 ( 試 場 分 配 圖, 於 考 試 當 日 上 午 在 本 校 校 門 口 公 告 ) 1. 報 名 手 續 詳 見 簡 章 P5 2. 本 校 地 址 : 高 雄 市 湖 內 區 東 方 路 110 號 教 務 處 ( 星 期 一 ) 考 生 若 未 於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請 先 電 話 洽 詢 , 若 郵 寄 遺 失 可 申 請 補 發 ( 星 期 三 ) 10:00~14:00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本 校 本 校 本 校 經 本 會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下 列 表 件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 1 錄 取 通 知 單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影 印 本 不 受 理 ) 3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收 據 正 取 生 於 註 冊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時, 即 由 本 會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註 冊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具 備 簡 章 所 訂 學 ( 歷 ) 力 報 考 資 格, 且 未 曾 在 今 年 其 他 聯 招 各 入 學 管 道 ( 含 進 修 部 ) 錄 取, 或 錄 取 後 未 辦 理 報 到 而 持 有 原 錄 取 學 校 所 出 具 未 報 到 証 明 者, 始 可 報 考 2

4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招 生 名 額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備 註 表 演 藝 術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2. 日 四 技 : 修 業 年 限 以 4 年 為 原 則, 畢 業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貳 報 名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資 格 凡 具 備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始 具 報 名 資 格 :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三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高 中 辦 理 學 校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四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五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六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七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職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八 大 陸 來 台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九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六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四 )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 五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四 五 年 級 肄 業, 因 故 退 學, 持 有 原 校 四 五 年 級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 六 )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普 考 之 乙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 七 )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且 已 服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3

5 ( 八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局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 九 )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在 取 得 有 關 學 力 證 件 滿 一 年 以 上, 或 曾 在 學 校 機 關 主 辦 之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三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 受 訓 時 間 均 自 畢 ( 結 ) 業 後 起 算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3.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4.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5.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6.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7.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 包 括 在 台 依 法 退 伍 復 員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軍 人 以 及 在 台 假 退 ( 除 ) 役 軍 官 暨 曾 在 營 服 役 滿 五 年 以 上 之 停 ( 除 ) 役 士 兵 ) 及 在 營 官 兵 (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國 防 部 所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2)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3)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8.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9.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10. 大 陸 來 台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 十 )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視 為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准 予 報 名 : 1. 凡 高 級 中 學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3) 修 滿 日 夜 間 部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2. 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4

6 注 意 事 項 1. 依 教 育 部 及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函 示 規 定, 已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結 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及 各 校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自 行 辦 理 之 甄 試 或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且 已 報 到 後, 不 得 再 另 行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招 生,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報 名 學 生 不 得 異 議 2. 報 名 學 生 於 錄 取 後, 經 本 會 查 證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未 能 如 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報 名 學 生 不 得 異 議 3. 報 名 學 生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4. 役 男 報 名 學 生 申 請 緩 徵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拾 其 他 ( 含 申 請 緩 徵 及 學 生 申 訴 ) 5. 非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核 發 的 技 術 士 證 照, 不 得 做 為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認 定 之 用 參 報 名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通 訊 報 名 : 1. 欲 利 用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必 須 在 5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文 件 ( 含 本 簡 章 後 面 所 需 附 之 表 件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填 妥 回 信 住 址 及 已 貼 32 元 郵 票 之 回 郵 信 封 報 名 費 匯 票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同 時 將 報 名 表 件 影 本 傳 真 本 校, 並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已 收 到 傳 真 本 校 傳 真 電 話 : 聯 絡 電 話 : , 匯 票 抬 頭 :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2. 已 辦 妥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本 校 將 利 用 考 生 所 附 回 郵 信 封, 將 准 考 證 回 寄 報 名 考 生 本 人, 若 考 生 於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務 必 在 15:30 前 與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 ), 俾 便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可 及 時 處 理 考 生 考 試 事 宜 3.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於 考 試 當 天 結 束 後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領 回 畢 業 証 書 正 本 二 現 場 報 名 時 間 : 即 日 起 至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上 班 日 9:00AM 至 16:00PM 三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註 : 本 校 得 視 需 要 延 後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肆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通 訊 報 名 手 續 :( 詳 如 前 所 述 ) 二 現 場 報 名 手 續 : ( 一 ) 填 寫 報 名 表 考 生 應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繳 交 2 吋 照 片 2 張 及 成 績 單 專 用 信 封 ( 郵 遞 區 號 務 必 填 寫 ) 並 以 正 楷 書 寫, 字 跡 不 得 潦 草, 若 報 名 表 內 容 與 所 繳 驗 證 件 不 符,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二 ) 繳 交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請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在 報 名 表 上 面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內, 影 本 不 予 發 還 未 黏 貼 者 或 學 ( 經 ) 歷 證 件 上 所 載 姓 名 年 齡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不 符 者, 均 不 得 報 考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三 )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學 歷 ( 力 ) 證 件, 如 : 畢 業 證 書 結 業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浮 貼 在 報 名 表 上 繳 交 證 件 浮 貼 表, 並 且 加 蓋 學 校 ( 單 位 ) 印 信 ( 或 檢 覆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影 本 不 予 發 還 5

7 ( 四 ) 繳 納 報 名 費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300 元 整 ( 含 術 科 面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費 用 ), 若 以 郵 局 匯 票 繳 交, 抬 頭 請 寫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 凡 報 考 本 招 生 之 考 生, 取 得 係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可 向 本 會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免 收 報 名 費 ) ( 五 )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1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 含 學 習 背 景 生 涯 規 劃 等 ) 3. 作 品 集 ( 演 出 展 覽 證 照 獲 獎 記 錄 等 有 利 審 查 等 相 關 項 目 ) ( 六 ) 現 役 軍 人 應 另 繳 交 證 明 1. 服 義 務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如 將 在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書 或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書 正 本 准 予 報 名 2. 服 志 願 役 之 國 軍 官 兵, 應 憑 國 防 部 ( 參 謀 總 長 核 准 ) 所 發 之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正 本 報 名 註 : 上 述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及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正 本, 請 浮 貼 在 報 名 表 上 面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正 本 或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正 本 浮 貼 處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證 明 書 概 不 退 還 注 意 事 項 1. 學 生 現 場 報 名 時 請 攜 帶 報 名 表 各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影 本 請 先 行 浮 貼 報 名 表 上, 證 件 正 本 於 驗 畢 後 歸 還 ) 報 名 費 ( 現 金 ) 和 私 章 ( 校 正 時 用 ),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現 場 發 給 准 考 證 2.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送 繳,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3. 成 績 專 用 信 封 一 律 由 報 名 學 生 自 行 填 妥 自 己 姓 名 及 確 實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免 貼 郵 票 4. 報 名 學 生 如 獲 錄 取,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屆 時 未 畢 業 者, 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給 予 撤 銷 ( 開 除 ) 學 籍 處 分 學 生 錄 取 後, 本 校 得 要 求 再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5. 各 生 報 名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可 於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時 攜 帶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申 請 補 發 報 名 證, 並 加 蓋 補 發 字 樣 以 資 識 別 6

8 伍 指 定 考 試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時 間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9:00AM 起 分 梯 次 報 到 考 試 二 指 定 考 試 項 目 : 指 定 考 試 項 目 說 明 所 佔 成 績 比 例 書 面 審 查 1 高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 含 學 習 背 景 生 涯 規 劃 等 ) 3 作 品 集 ( 演 出 展 覽 證 照 獲 獎 記 錄 20% 等 有 利 審 查 等 相 關 項 目 ) 術 科 考 試 1 自 備 專 長 表 演 : 各 式 表 演 皆 可, 限 時 一 分 鐘 現 場 備 有 音 響 keyboard 非 洲 鼓, 但 如 需 其 他 樂 器 請 自 備 40% 2 臨 場 抽 題 表 演 : 抽 題 目 準 備 一 分 鐘 後, 進 行 現 場 即 興 表 演 30 秒 面 試 40% 合 計 100% 三 考 試 地 點 :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82941 高 雄 市 湖 內 區 東 方 路 110 號 )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書 面 審 查 術 科 考 試 及 面 試 於 同 一 考 場 同 一 時 段 舉 行 ( 二 ) 考 試 時 考 生 應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 請 詳 閱 簡 章 附 錄 一 或 准 考 證 下 方 ) 指 定 考 試 項 目 考 試 時 間 備 註 書 面 審 查 術 科 考 試 面 試 上 午 9:00 起 分 梯 次 報 到 考 試 梯 次 及 分 梯 報 到 時 間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或 表 演 藝 術 學 位 學 程 網 頁 ( hu/?fref=ts) 陸 總 成 績 核 計 及 通 知 一. 甄 選 入 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20%, 詳 細 內 容 如 伍 之 二 指 定 考 試 項 目 說 明 2.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 佔 總 成 績 40%, 詳 細 內 容 如 伍 之 二 指 定 考 試 項 目 說 明 3. 面 試 成 績 : 佔 總 成 績 40% 4. 上 述 成 績 合 計 後 之 分 數 為 實 得 總 分 ( 滿 分 為 100 分 ) 二. 學 生 甄 選 入 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以 總 分 高 低 排 序, 若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則 參 酌 術 科 成 績, 成 績 高 者, 名 次 在 前 ; 若 術 科 成 績 相 同 則 參 酌 面 試 成 績 ; 如 果 二 者 成 績 再 相 同, 則 參 酌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三. 學 生 總 成 績 名 次 及 報 到 註 冊 相 關 規 定 等 將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內 一 併 說 明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寄 發 四. 若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者, 得 於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當 日 12:00 前 攜 帶 准 考 證 前 來 本 校 教 7

9 務 處 申 請 補 發 柒 總 成 績 複 查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當 日 12:00 前 在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受 理 現 場 申 請 總 成 績 複 查, 學 生 需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於 現 場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繳 交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凡 郵 寄 或 電 話 查 詢 者, 概 不 受 理 ) 捌 錄 取 方 式 及 報 到 註 冊 : 一 正 取 生 錄 取 及 報 到 註 冊 : ( 一 ) 錄 取 方 式 : 採 用 先 報 名, 考 試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優 先 順 序 錄 取, 錄 取 者 請 依 指 定 時 間 於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凡 指 定 考 試 科 目 缺 考 或 面 試 缺 考 者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 二 ) 已 錄 取 分 發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本 會 計 算 錯 誤 或 分 發 錯 誤, 經 重 新 計 算 後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正 取 生 名 單 於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在 本 校 教 務 處 公 佈 欄 公 告, 同 時 在 網 路 公 告, 網 址 為 二 備 取 生 登 記 報 到 註 冊 :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後 尚 有 缺 額 時,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依 據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依 成 績 排 名 順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缺 額 ( 二 ) 報 到 : 獲 遞 補 缺 額 錄 取 之 考 生 必 須 當 場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否 則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三 ) 註 冊 : 報 到 後 之 備 取 生 必 須 持 註 冊 繳 費 單 至 彰 化 銀 行 各 分 行 繳 費, 並 將 收 據 於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14:00 以 前 繳 回 本 校, 始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凡 是 未 能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註 冊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玖 體 格 檢 查 凡 錄 取 新 生 均 須 於 入 學 後, 依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證 明 拾 其 他 ( 含 申 請 緩 徵 及 學 生 申 訴 ) 一 役 男 報 名 學 生 申 請 緩 徵 注 意 事 項 : 本 注 意 事 項 係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九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一 ) 軍 字 第 九 一 O 九 四 四 四 四 號 令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緩 徵 作 業 要 點 摘 錄 部 分 與 學 生 相 關 之 條 文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在 學 學 生, 兵 役 年 齡 在 十 九 歲 ( 含 ) 以 上, 除 已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徵 兵 檢 查 委 員 會 判 定 免 役 體 位 者 外, 均 應 申 請 緩 徵 但 年 滿 十 九 歲,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三 年 級, 當 年 六 月 即 將 畢 業 者, 得 免 申 辦 ( 二 ) 應 行 辦 理 緩 徵 之 學 生, 學 校 於 每 學 期 通 知 註 冊 入 學 之 同 時, 另 以 書 面 通 知 學 生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應 檢 送 身 分 證 ( 正 反 面 ) 影 本 及 相 關 資 料 交 由 學 校 辦 理 緩 徵 申 請 免 役 體 位 之 學 生 應 向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領 取 免 役 體 位 證 明 書,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查 驗 後 免 辦 緩 徵 ( 三 ) 經 核 准 緩 徵 之 學 生,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者, 學 校 應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截 止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繕 造 名 冊 送 其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繼 續 辦 理 緩 徵 前 項 學 生 留 級 復 學 轉 學 或 轉 系 轉 科 而 影 響 原 核 准 修 業 年 限 者, 均 應 8

10 重 新 辦 理 緩 徵 ( 四 ) 應 受 徵 集 之 在 學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緩 徵 : 1. 肄 業 學 校 未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經 關 立 案 者 2. 入 學 學 籍 未 符 合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立 案 者 3.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4. 年 齡 逾 三 十 三 歲 仍 未 畢 業 者 前 項 學 生 應 徵 服 役 入 營 後, 學 校 依 兵 役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保 留 其 入 學 資 格 或 學 籍 ( 五 ) 經 核 准 緩 徵 之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 1. 畢 業 2. 休 學 退 學 經 開 除 學 籍 或 中 途 離 校 二 學 生 申 訴 報 名 本 會 之 學 生 有 關 登 記 分 發 事 項 如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該 情 事 發 生 後 二 週 內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由 本 會 相 關 人 員 討 論 研 議, 並 函 覆 報 名 學 生,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9

11 附 錄 一 :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壹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條 考 生 進 入 術 科 ( 含 面 試 ) 試 場 不 得 進 行 錄 音 錄 影 及 照 相, 違 者 該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第 二 條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報 到 時 未 出 示 准 考 證,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第 三 條 術 科 考 試 流 程 :( 一 ) 考 生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 請 出 示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件 ) ( 二 ) 考 生 報 到 後, 請 聽 從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場 地 人 員 指 示 ( 三 )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開 始 ( 四 )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結 束 第 四 條 詳 細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相 關 資 訊, 依 隨 同 准 考 證 一 併 寄 發 之 通 知 單 為 準 第 五 條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提 出 具 有 威 脅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冒 名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並 將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第 七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貳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及 重 大 災 害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條 因 重 大 災 害 ( 颱 風 地 震 等 ) 影 響 以 致 不 能 依 照 原 定 時 間 或 辦 法 舉 行 考 試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俟 重 大 災 害 ( 颱 風 地 震 等 ) 結 束 後 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並 公 告 之 第 二 條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或 緊 急 重 大 災 害 ( 如 颱 風 地 震 ) 得 由 試 務 組 緊 急 處 理, 並 將 處 理 情 形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至 於 是 否 需 補 考 及 其 他 後 續 處 理,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參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條 請 考 生 考 試 當 天 能 提 早 出 門, 以 免 延 誤 考 試 時 間, 而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第 二 條 考 試 之 前 或 在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則 依 公 告 順 延,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政 府 宣 布 重 大 之 防 疫 措 施 時, 本 校 配 合 防 疫, 於 考 試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及 教 務 處 公 布 欄 10

12 附 表 一 :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複 查 科 目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術 科 考 試 面 試 備 註 : 只 能 複 查 成 績 是 否 計 算 錯 誤, 不 得 要 求 再 評 審 複 查 費 用 : 五 十 元 注 意 事 項 : 一 准 考 證 號 碼 要 填 寫 正 確 清 楚 二 請 將 本 申 請 表 及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一 併 於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12:00 前, 親 自 至 本 校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1

13 附 表 二 准 考 證 號 碼 :* 同 等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 技 術 士 用 ) 立 切 結 書 人 原 就 讀 ( 畢 業 ) 學 校, 本 人 報 名 貴 會 招 生 入 學, 所 持 之 證 照 係 職 類 級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相 當 級 別 之 認 定 願 接 受 貴 會 審 查 小 組 之 審 定 結 果, 若 本 人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證 經 審 定 未 達 報 考 資 格, 並 請 退 還 所 繳 之 報 名 費, 絕 無 異 議 此 敬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蓋 章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蓋 章 聯 絡 地 址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 所 持 之 證 件 依 簡 章 規 定 無 法 確 定 報 名 資 格 或 類 科 時, 應 填 寫 本 同 等 學 歷 切 結 書, 交 本 會 依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審 查 該 類 科 所 屬 等 級 認 定 其 報 名 資 格 或 類 科, 以 維 護 本 項 招 生 之 公 平 ( 二 ) 若 本 會 無 法 依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規 定 判 定 其 資 格 或 類 科 時, 視 為 審 查 不 合 格, 即 不 得 報 考 本 次 考 試 12

14 附 表 三 准 考 證 號 碼 :* 申 訴 申 請 書 學 生 : 申 訴 理 由 : 此 致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人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蓋 章 聯 絡 地 址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報 考 學 生 有 疑 義 事 項 時, 可 向 本 校 試 務 組 提 出, 由 本 會 相 關 小 組 討 論 研 議, 並 函 覆 報 名 學 生 報 考 學 生 若 對 招 生 考 試 及 後 續 之 相 關 作 業, 認 有 不 公 並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者, 得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於 放 榜 二 週 內 逕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本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13

15 附 表 四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表 演 藝 術 學 位 學 程 甄 選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考 試 地 點 : 表 演 藝 術 學 位 學 程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報 到 時 間 及 梯 次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9:00 起 分 梯 次 報 到 術 科 考 試 面 試 請 在 5 月 19 日 14:00 後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壹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條 考 生 進 入 術 科 ( 含 面 試 ) 試 場 不 得 進 行 錄 音 錄 影 及 照 相, 違 者 該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第 二 條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報 到 時 未 出 示 准 考 證,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三 條 術 科 考 試 流 程 :( 一 ) 考 生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 請 出 示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件 ) ( 二 ) 考 生 報 到 後, 請 聽 從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場 地 人 員 指 示 ( 三 )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開 始 ( 四 )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結 束 第 四 條 詳 細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相 關 資 訊, 依 隨 同 准 考 證 一 併 寄 發 之 通 知 單 為 準 其 他 事 項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第 陸 條 各 術 科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第 五 條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提 出 具 有 威 脅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冒 名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術 科 ( 含 面 試 ) 考 試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並 將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第 七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貳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及 重 大 災 害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條 因 重 大 災 害 ( 颱 風 地 震 等 ) 影 響 以 致 不 能 依 照 原 定 時 間 或 辦 法 舉 行 考 試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俟 重 大 災 害 ( 颱 風 地 震 等 ) 結 束 後 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並 公 告 之 第 二 條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或 緊 急 重 大 災 害 ( 如 颱 風 地 震 ) 得 由 試 務 組 緊 急 處 理, 並 將 處 理 情 形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至 於 是 否 需 補 考 及 其 他 後 續 處 理,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參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條 請 考 生 考 試 當 天 能 提 早 出 門, 以 免 延 誤 考 試 時 間, 而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第 二 條 考 試 之 前 或 在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則 依 公 告 順 延,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或 總 機 語 音 錄 音 第 三 條 政 府 宣 布 重 大 之 防 疫 措 施 時, 本 校 配 合 防 疫, 於 考 試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及 教 務 處 公 布 欄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表 演 藝 術 學 位 學 程 甄 選 入 單 獨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費 收 據 茲 收 到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参 百 元 整 中 低 收 入 戶 - 免 費 低 收 入 戶 - 免 費 此 據 承 辦 人 : 105 年 月 日 14

16 收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注 意 : 1. 請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通 訊 住 址 及 收 件 人 姓 名 以 便 考 生 可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2. 考 生 成 績 皆 已 電 腦 存 檔, 若 發 現 有 塗 改 變 造 等 違 法 事 實, 除 依 法 送 法 辦 外 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成 績 若 有 疑 問, 請 於 105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12:00 前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表 演 藝 術 學 位 學 程 甄 選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成 績 通 知 單 黏 貼 處 15

17 附 表 五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日 間 部 四 技 表 演 藝 術 學 位 學 程 105 學 年 度 甄 選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地 通 訊 處 ( ) 市 出 生 縣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或 手 機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黑 白 或 彩 色 相 片 電 話 ( ) 手 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注 意 : 本 人 對 於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事 項 皆 已 了 解 並 遵 守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願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分 並 同 意 校 方 將 報 考 之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範, 做 為 合 理 且 必 須 之 應 用 查 詢, 如 榜 單 公 布 等 事 宜 考 生 簽 章 : 學 歷 ( 力 ) 學 校 畢 業 肄 業 本 欄 請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填 寫 : 本 人 同 等 學 力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第 ( ) 條, 第 ( ) 項 註 :* 字 號 請 勿 填 寫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歷 年 成 績 平 均 分 * 報 名 手 續 1 繳 驗 證 件 * 2 繳 報 名 費 * 3 編 號 登 記 * 4 核 發 報 名 證 * 16

18 附 表 六 繳 交 證 件 浮 貼 表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正 反 面 浮 貼 處 學 歷 ( 力 ) 証 件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現 役 軍 人 准 予 報 名 証 明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17

19 18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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