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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与 相 关 知 识 2011 年 9 月 葵 花 宝 典 ( 补 充 题 库 )

2 1Z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1Z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体 系 1Z 法 的 形 式 和 效 力 层 级 1. 下 列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法 律 效 力 最 高 的 是 ( ) A. 上 海 市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B.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C.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D.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提 示 : 我 国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后 缀 一 般 有 以 下 规 律 : ** 法 法 律 (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 ** 条 例 法 规 地 方 法 规 ( 省 人 大 ) 部 委 规 章 ( 建 设 部 发 改 委 等 ) ** 规 定 / 办 法 规 章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省 政 府 ) 2. 民 法 通 则 (1986)136 条 规 定 :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要 求 赔 偿 以 及 出 售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未 声 明 的, 诉 讼 时 效 均 为 一 年 ; 而 产 品 质 量 法 (1993) 第 45 条 规 定 : 因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损 害 要 求 赔 偿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则 根 据 我 国 立 法 法 确 定 的 原 则, 就 不 合 格 产 品 致 人 损 害 案 件 的 诉 讼 时 效, 应 ( ) A. 适 用 民 法 通 则 B. 适 用 产 品 质 量 法 C. 由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适 用 D.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裁 决 1Z 建 设 法 与 相 关 法 律 的 关 系 3. 某 市 政 府 投 资 的 环 城 公 路 改 造 项 目, 甲 建 设 单 位 经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了 乙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价 为 亿 元 该 合 同 已 经 过 该 市 招 投 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项 目 竣 工 后, 经 有 关 审 计 部 门 审 计, 确 定 最 终 审 计 价 格 为 亿 元 关 于 本 案,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审 计 结 论 与 经 过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审 计 结 论 无 效 B. 审 计 结 论 与 经 过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合 同 约 定 的 价 格 无 效 C. 施 工 单 位 不 服 审 计 结 论 的, 有 权 对 审 计 部 门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D. 该 审 计 结 论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具 有 约 束 力, 但 不 得 作 为 法 院 审 理 判 决 的 依 据 1Z 建 设 工 程 法 人 制 度 4. 在 某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中, 经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并 加 盖 项 目 专 用 章 的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未 能 按 时 付 款, 则 对 此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主 体 是 ( ) A. 施 工 企 业 B. 项 目 经 理 C. 建 设 单 位 D. 项 目 经 理 部 1Z 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1Z 物 权 的 法 律 特 征 和 种 类 1

3 二 物 权 的 种 类 5. 以 下 属 于 用 益 物 权 的 是 ( ) A. 地 役 权 B. 抵 押 权 C. 质 权 D. 留 置 权 1Z 土 地 所 有 权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和 地 役 权 ( 三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流 转 续 期 和 消 灭 6. 根 据 物 权 法, 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可 以 作 为 抵 押 物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施 工 单 位 可 以 将 其 承 建 的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B. 应 将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一 并 抵 押 C.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 D. 抵 押 合 同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三 地 役 权 7. 甲 单 位 由 于 建 设 需 要, 需 要 经 过 乙 厂 的 道 路 运 送 建 筑 材 料 于 是, 甲 乙 双 方 订 立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方 甲 单 位 向 乙 厂 支 付 一 定 的 费 用, 甲 单 位 可 以 通 过 乙 单 位 的 道 路 运 送 材 料 在 此 合 同 中, 甲 拥 有 的 权 利 是 ( ) A. 相 邻 权 B. 地 役 权 C. 土 地 租 赁 权 D.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1Z 物 权 的 设 立 变 更 转 让 消 灭 和 保 护 8. 下 列 抵 押 财 产 中, 抵 押 权 自 登 记 时 成 立 的 有 ( ) A. 建 筑 物 B.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C. 生 产 设 备 材 料 D. 在 建 工 程 E. 在 建 船 舶 年 3 月 18 日, 某 实 业 公 司 与 某 县 土 地 管 理 局 订 立 工 业 开 发 及 用 地 出 让 合 同 土 地 交 付 后, 该 实 业 公 司 即 对 该 土 地 进 行 了 平 整 等 工 作,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78 万 元 2008 年 6 月 16 日, 县 土 地 局 以 改 变 土 地 规 划 为 由 要 求 实 业 公 司 退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此 时, 双 方 尚 未 完 成 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关 于 本 案,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该 出 让 合 同 自 成 立 时 生 效 B. 该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尚 未 设 立 C. 土 地 管 理 局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D. 土 地 已 经 交 付, 土 地 管 理 局 无 权 收 回 1Z 建 设 工 程 债 权 制 度 1Z 建 设 工 程 债 的 发 生 根 据 10. 甲 车 超 载, 经 过 某 桥 梁 时, 桥 梁 突 然 倒 塌, 致 使 正 从 桥 下 经 过 的 某 货 船 被 击 沉, 则 船 主 应 向 ( ) 提 出 索 赔 A. 甲 车 车 主 B. 桥 梁 管 理 部 门 C.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D. 交 警 部 门 年 8 月 5 日, 赵 某 停 放 在 某 办 公 楼 停 车 场 的 车 辆 被 车 库 顶 棚 脱 落 的 消 防 管 线 砸 伤, 赵 某 的 损 失 可 以 向 该 办 公 楼 的 ( ) 主 张 A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B 总 承 包 单 位 C 消 防 分 包 单 位 D 监 理 单 位 1Z 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12. 某 住 宅 小 区 工 程 项 目, 甲 招 标 人 委 托 乙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组 织 公 开 招 标, 乙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2

4 指 定 工 作 人 员 王 某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后 乙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依 法 向 投 标 人 出 售 招 标 文 件, 按 每 份 500 元 价 格 收 取 了 费 用 则 该 招 标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归 ( ) 完 全 所 有 A 甲 招 标 人 B 乙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C 全 体 投 标 人 D 王 某 13. 某 培 训 机 构 在 委 托 教 师 陈 某 授 课 时 录 制 随 堂 课 件, 双 方 约 定 该 音 像 作 品 著 作 权 共 同 所 有 后 培 训 机 构 将 该 音 像 作 品 定 价 300 元 在 网 上 销 售, 被 黑 客 王 某 破 解 后 定 价 150 元 销 售 培 训 机 构 发 现 后 及 时 委 托 律 师 制 止 该 侵 权 行 为, 现 已 查 实 王 某 共 销 售 课 件 300 份, 扣 除 制 作 成 本 和 销 售 成 本 后 共 非 法 获 利 2 万 元 培 训 机 构 因 此 侵 权 行 为 实 际 损 失 6 万 元, 支 付 的 律 师 费 用 和 其 他 必 要 开 支 1.8 万 元 则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向 王 某 主 张 赔 偿 ( ) A 3.8 万 元 B 7.8 万 元 C 10.8 万 元 D 50 万 元 1Z 建 设 工 程 担 保 制 度 1Z 抵 押 权 质 权 留 置 权 和 定 金 一 抵 押 权 14. 某 企 业 将 自 己 所 有 的 一 批 原 材 料 抵 押 给 甲, 后 由 于 资 金 短 缺, 又 将 此 批 原 材 料 抵 押 给 乙, 上 述 抵 押 均 未 办 理 登 记 后 某 企 业 无 力 偿 还 甲 乙 的 借 款, 甲 乙 拟 行 使 抵 押 权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由 于 均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抵 押 权 不 成 立 B. 甲 抵 押 权 成 立 在 先, 应 先 由 甲 优 先 受 偿 C. 同 一 财 产 重 复 抵 押 的, 甲 乙 按 照 债 权 比 例 清 偿 D. 同 一 财 产 禁 止 重 复 抵 押, 乙 抵 押 权 无 效, 无 优 先 受 偿 权 二 质 权 15. 甲 施 工 企 业 在 银 行 办 理 投 标 保 函, 银 行 要 求 甲 提 供 反 担 保 则 甲 提 供 的 以 下 单 证, 能 够 质 押 的 不 包 括 ( ) A. 存 款 单 B. 仓 单 C. 房 屋 所 有 权 产 证 D. 汇 票 三 留 置 16. 甲 仓 库 为 乙 单 位 保 管 500 吨 水 泥, 双 方 约 定 保 管 费 用 为 1000 元, 后 乙 未 能 按 约 定 支 付 保 管 费 用, 则 甲 可 以 ( ) A 行 使 质 押 权 变 卖 全 部 水 泥 B 行 使 质 押 权 变 卖 部 分 水 泥 C 行 使 留 置 权 变 卖 全 部 水 泥 D 行 使 留 置 权 变 卖 部 分 水 泥 四 定 金 17. 甲 向 乙 购 买 1000 吨 水 泥, 约 定 6 月 1 日 到 货, 甲 同 时 向 乙 支 付 定 金 8 万 元,6 月 2 日 乙 发 来 700 吨 货 物 后 无 货 可 交, 则 甲 有 权 要 求 乙 返 还 ( ) A 万 元 B. 8 万 元 C. 4.8 万 元 D. 16 万 元 1Z 建 设 工 程 保 险 制 度 1Z 建 设 工 程 保 险 的 主 要 种 类 和 投 保 权 益 3

5 ( 六 ) 保 险 期 限 年 2 月 1 日 某 商 品 房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向 某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了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限 为 2 年 ( 保 险 终 止 日 为 2011 年 2 月 1 日 ) 2011 年 1 月 1 日, 建 设 单 位 将 底 层 大 堂 装 修 为 售 楼 处, 接 受 客 户 预 售 登 记 该 工 程 实 际 于 2011 年 2 月 15 日 竣 工 验 收 合 格,2011 年 3 月 2 日 工 程 交 付 使 用 该 工 程 保 险 终 止 日 为 ( ) A.2011 年 1 月 1 日 B.2011 年 2 月 1 日 C.2011 年 2 月 15 日 D.2011 年 3 月 2 日 1Z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1Z301092~1Z 某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未 及 时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继 续 从 事 施 工 活 动 则 其 可 能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不 包 括 ( ) A. 责 令 在 建 项 目 停 止 施 工 B. 罚 款 C.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D. 没 收 财 产 21. 以 下 招 投 标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中, 情 节 严 重 可 能 构 成 犯 罪 的 是 ( ) A 投 标 人 之 间 相 互 约 定 抬 高 或 降 低 报 价 B 投 标 人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C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D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转 包 E 投 标 人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1Z 施 工 许 可 法 律 制 度 1Z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制 度 1Z 申 请 主 体 和 法 定 批 准 条 件 22. 某 大 型 体 育 馆 项 目 总 投 资 6000 万 元, 经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施 工 合 同 价 4000 万 元, 工 期 18 个 月 则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前, 应 当 具 备 的 开 工 条 件 不 包 括 ( ) A. 已 经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B. 已 经 确 定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C. 到 位 资 金 必 须 超 过 1800 万 元 D. 已 经 过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合 格 1Z 延 期 开 工 核 验 和 重 新 办 理 批 准 的 规 定 23. 建 筑 法 规 定, 中 止 施 工 满 一 年 的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 ) A. 重 新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B. 重 新 办 理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C.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延 期 D. 报 发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24. 某 灌 区 节 水 改 造 项 目 2008 年 元 月 15 日 取 得 开 工 报 告 批 复, 因 故 未 能 按 时 开 工, 建 设 单 位 于 3 月 10 日 5 月 10 日 两 次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开 工 准 备 的 进 展 情 况, 08 年 7 月 1 日 方 始 开 工 建 造 则 ( ) A. 该 项 目 应 在 08 年 4 月 15 日 前 开 工 B. 项 目 应 在 08 年 7 月 15 日 前 开 工 C.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开 工 的 应 及 时 申 请 延 期 D.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开 工 的 应 当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 E.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开 工 的 应 当 重 新 核 验 开 工 报 告 1Z 施 工 企 业 从 业 资 格 制 度 4

6 1Z 企 业 资 质 的 法 定 条 件 和 等 级 25. 新 建 施 工 企 业, 在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资 质 时,( ) 不 是 必 备 的 条 件 A.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B.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C.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技 术 装 备 D.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工 程 业 绩 26. 一 级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的 资 质 证 书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分 别 为 ( ) A.3 年,3 年 B.5 年,3 年 C.5 年,5 年 D.3 年,5 年 27. 甲 为 二 级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乙 为 三 级 钢 结 构 施 工 企 业, 甲 乙 合 并 后 成 立 丙 企 业, 该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技 术 装 备 条 件 均 符 合 一 级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要 求 则 丙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首 次 申 请 办 理 资 质 等 级,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核 定 其 资 质 为 ( ) A. 一 级 施 工 总 承 包 B. 二 级 施 工 总 承 包 C. 三 级 钢 结 构 施 工 D. 暂 定 级 28. 某 二 级 施 工 企 业 因 建 设 单 位 拖 欠 尾 款 而 拒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则 其 ( ) 年 后 方 可 以 提 出 资 质 升 级 或 增 项 申 请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1Z 禁 止 无 资 质 或 越 级 承 揽 工 程 的 规 定 29. 甲 公 司 将 项 目 发 包 给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将 项 目 转 包 给 包 工 头 某 丙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甲 公 司 拖 欠 乙 公 司 500 万 元, 乙 公 司 拖 欠 某 丙 600 万 工 程 款 现 某 丙 打 算 直 接 起 诉 甲 公 司, 则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某 丙 与 甲 公 司 无 合 同 关 系, 法 院 不 宜 受 理 B 只 有 在 乙 无 支 付 能 力 时, 甲 才 需 要 对 丙 承 担 付 款 责 任 C 某 丙 可 以 向 甲 公 司 主 张 500 万 元 D 某 丙 可 以 向 甲 公 司 主 张 600 万 元 1Z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制 度 1Z 建 造 师 的 受 聘 单 位 和 执 业 岗 位 范 围 30. 甲 某 在 施 工 单 位 担 任 项 目 经 理,2008 年 在 某 省 报 名 通 过 全 国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 并 办 理 了 初 始 注 册 2009 年 甲 某 又 办 理 了 机 电 安 装 专 业 的 增 项 注 册 则 以 下 关 于 甲 某 的 注 册 和 执 业 管 理,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其 只 能 在 本 省 范 围 内 以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名 义 执 业 B 其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应 由 单 位 保 管, 由 本 人 使 用 C 其 在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应 接 受 120 学 时 继 续 教 育 D 其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不 属 于 个 人 隐 私, 应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E 其 所 负 责 项 目 未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手 续 前, 不 得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1Z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1Z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5

7 1Z 建 设 工 程 必 须 招 标 的 范 围 规 模 和 招 标 方 式 31.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公 用 事 业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等 服 务 的 采 购,( ) A 一 律 必 须 招 标 B 总 投 资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时, 可 以 不 招 标 C 总 投 资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但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达 到 200 万 元 的 必 须 招 标 D 总 投 资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但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达 到 50 万 元 的 必 须 招 标 E 总 投 资 超 过 3000 万 元 时, 无 论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多 少, 均 应 当 招 标 32. 某 高 铁 交 通 项 目 系 国 家 重 点 项 目, 在 ( ) 情 形 下, 经 批 准 可 以 不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A 地 质 条 件 特 殊 B 项 目 技 术 复 杂 C 受 自 然 地 域 环 境 限 制 D 主 要 技 术 采 用 特 定 专 利 1Z 招 标 基 本 程 序 和 禁 止 肢 解 发 包 的 规 定 一 招 标 基 本 程 序 ( 三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33. 某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6 月 30 日 为 提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6 月 20 日 某 投 标 人 发 现 收 到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两 个 重 要 的 数 据 打 印 错 误, 要 求 招 标 人 澄 清, 则 ( ) A. 招 标 人 口 头 回 复 该 投 标 人 即 可 B.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该 投 标 人 即 可 C. 招 标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澄 清, 并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D. 招 标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澄 清, 并 书 面 通 知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七 ) 评 标 34. 下 列 标 书 不 应 认 定 为 废 标 的 是 ( ) A. 技 术 标 存 在 缺 页 和 漏 页 B. 标 书 中 附 有 修 改 报 价 的 函 件 C. 多 方 案 报 价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D.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超 出 投 标 有 效 期 15 天 ( 八 ) 中 标 ( 九 ) 签 订 合 同 35. 在 招 标 程 序 中,( ) 等 将 作 为 未 来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A. 招 标 文 件 B.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C. 中 标 函 D. 未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双 方 协 商 对 投 标 价 格 的 修 改 E.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双 方 协 商 对 投 标 价 格 的 修 改 1Z 投 标 文 件 的 法 定 要 求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投 标 文 件 ( 四 ) 投 标 有 效 期 36. 某 施 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4 月 25 日,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2 个 月 评 标 过 程 中 因 发 生 特 大 地 震, 招 标 人 书 面 通 知 延 长 有 效 期 1 个 月 投 标 人 甲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则 其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相 应 延 长 到 ( ) A.6 月 25 日 B.7 月 24 日 C.7 月 25 日 D.8 月 24 日 二 投 标 保 证 金 6

8 ( 一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与 金 额 37.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投 标 保 证 金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50 万 元 B. 招 标 人 发 了 中 标 通 知 书,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自 动 终 止 C.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得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方 式 D. 中 标 人 拒 绝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时, 招 标 人 有 权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 二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38. 某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了 投 标 文 件, 但 投 标 保 证 金 晚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两 分 钟 送 达, 招 标 人 均 进 行 了 受 理, 同 意 其 投 标 文 件 参 与 开 标.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应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该 事 件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B.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应 受 理, 投 标 有 效 C. 投 标 文 件 作 为 废 标 处 理, 并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D. 投 标 无 效,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应 受 理 1Z 禁 止 投 标 人 实 施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39. 以 下 构 成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的 是 ( ) A.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接 受 投 标 文 件 B. 招 标 人 泄 露 标 底 C. 招 标 人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外 确 定 中 标 人 D. 招 标 人 以 不 合 理 条 件 限 制 潜 在 投 标 人 1Z 联 合 体 投 标 40. 某 招 标 项 目, 甲 乙 丙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甲 为 牵 头 人 该 联 合 体 中 标 后, 以 下 做 法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 ) A. 以 甲 本 人 名 义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仅 对 甲 有 约 束 力 B. 中 标 后, 招 标 人 要 求 联 合 体 补 充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C.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间, 未 中 标 人 要 求 招 标 人 公 开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D 联 合 体 中 标 后, 丙 因 报 价 过 低 退 出 联 合 体, 甲 乙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可 以 继 续 承 揽 该 项 目 1Z 中 标 的 法 定 条 件 一 确 定 中 标 人 ( 二 )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条 件 41.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经 ( ) 论 证,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低 于 其 企 业 成 本 的 不 得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A.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B. 评 标 委 员 会 C. 招 标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 造 价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1Z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42. 某 工 程 项 目 采 用 E-P 方 式 发 包, 则 中 标 单 位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 ) A. 项 目 管 理 资 质 B. 设 计 资 质 C.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D. 采 购 资 质 43. 某 体 育 馆 项 目 实 行 工 程 总 承 包, 则 相 关 的 ( ) 不 得 存 在 隶 属 或 利 害 关 系 A. 项 目 管 理 公 司 与 总 承 包 单 位 B. 钢 结 构 分 包 与 监 理 单 位 C. 监 理 单 位 与 设 计 单 位 D. 总 承 包 单 位 与 膜 结 构 供 应 商 7

9 1Z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四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44. 甲 建 设 单 位 发 包 某 大 型 工 程 项 目, 乙 是 总 承 包 单 位, 丙 是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分 包 单 位, 下 列 关 于 该 项 目 的 劳 务 分 包 行 为,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 ) A 甲 指 定 电 梯 安 装 作 业 必 须 分 包 给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某 劳 务 公 司 B 甲 将 道 路 绿 化 作 业 直 接 发 包 给 劳 务 公 司 C 乙 将 主 体 结 构 的 混 凝 土 浇 筑 任 务 分 包 给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劳 务 公 司 D 乙 将 钢 筋 绑 扎 任 务 分 包 给 长 期 合 作 信 誉 良 好 的 包 工 头 刘 某 E 丙 将 空 调 安 装 作 业 分 包 给 有 资 质 的 劳 务 公 司 1Z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1Z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的 分 类 45.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中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主 要 是 指 由 ( ) 所 形 成 的 记 录 A. 合 同 履 行 纠 纷 B. 投 诉 或 诉 讼 过 程 C.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检 查 D. 行 政 处 罚 或 行 政 处 理 1Z 建 筑 市 场 施 工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46. 按 照 建 设 部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承 揽 业 务 不 良 行 为 的 是 ( ) A. 串 通 投 标 B. 偷 工 减 料 C. 恶 意 拖 欠 或 克 扣 劳 动 者 工 资 D. 出 借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47.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应 作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入 其 信 用 档 案 的 有 ( ) A. 甲 公 司 用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与 建 设 单 位 的 合 同 履 约 纠 纷 B. 乙 公 司 中 标 后 不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C. 丙 公 司 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包 给 他 人 被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D. 丁 公 司 允 许 包 工 头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承 包 工 程, 被 吊 销 了 营 业 执 照 E. 戊 公 司 因 工 资 纠 纷 被 员 工 投 诉 48.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应 作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记 入 其 信 用 档 案 的 有 ( j A. 以 欺 骗 贿 赂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后 被 撤 销 注 册 B. 在 执 业 中 实 施 商 业 贿 赂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C. 超 越 执 业 范 围 执 业 被 警 告 处 罚 D. 弄 虚 作 假 取 得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后 被 取 消 继 续 教 育 记 录 E. 为 自 己 的 执 业 活 动 进 行 辩 解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1Z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的 公 布 和 奖 惩 机 制 49. 根 据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除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外,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的 公 布 时 间 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后 的 ( ) 日 内 A.30 B.20 C.15 D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的 公 布 期 限 一 般 为 6 个 月 到 3 年, 但 针 对 具 体 情 况 有 不 同 的 规 定 对 此,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的 公 布 期 限 为 5 年 B. 企 业 整 改 经 审 核 确 有 实 效 的, 可 以 缩 短 公 布 期 限, 但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3 个 月 8

10 C.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的 公 告 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 行 政 处 罚 限 定 当 事 人 投 标 资 格 的 期 限 少 于 6 个 月 的 例 外 D. 需 要 同 时 在 地 方 和 全 国 公 布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公 布 期 限 可 以 不 同 1Z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和 劳 动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1Z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制 度 1Z 合 同 的 法 律 特 征 和 订 立 原 则 二 合 同 订 立 原 则 51. 下 列 合 同 行 为 中, 属 于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有 ( ) A. 合 同 签 订 时, 施 工 企 业 对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的 业 绩 证 明 造 假 B. 合 同 履 行 时, 现 场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施 工 企 业 没 有 通 知 甲 方, 并 任 由 损 失 扩 大 C. 合 同 履 行 时, 施 工 企 业 偷 工 减 料,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D. 合 同 履 行 时, 施 工 企 业 工 人 安 排 不 够, 导 致 工 期 拖 延 E. 合 同 结 束 时, 施 工 企 业 泄 露 本 项 目 要 求 保 密 的 资 料 和 技 术 三 合 同 的 分 类 52. 根 据 不 同 的 分 类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属 于 ( ) A. 有 名 合 同, 双 务 合 同, 有 偿 合 同 B. 有 名 合 同, 双 务 合 同, 不 要 式 合 同 C. 无 名 合 同, 单 务 合 同, 要 式 合 同 D. 有 名 合 同, 单 务 合 同, 要 式 合 同 53. 合 同 法 规 定,( )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A. 借 款 合 同 B. 买 卖 合 同 C. 租 赁 合 同 D.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1Z 要 约 与 承 诺 54. 下 列 关 于 以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订 立 施 工 合 同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是 承 诺 B. 发 放 招 标 文 件 是 要 约 C.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是 承 诺 D. 发 放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承 诺 55. 甲 建 筑 公 司 向 乙 供 货 商 发 出 购 买 100 吨 钢 材 的 要 约,3500 元 / 吨, 乙 公 司 收 到 要 约 后 直 接 将 80 吨 钢 材 送 进 现 场, 甲 公 司 接 受 并 使 用 于 工 程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乙 公 司 的 行 为 构 成 承 诺 B. 乙 公 司 的 行 为 属 于 新 要 约 C. 甲 公 司 接 受 钢 材 并 使 用 于 工 程, 构 成 承 诺 D. 双 方 的 合 同 已 经 成 立 E. 乙 的 行 为 违 背 了 甲 公 司 的 真 实 意 思, 合 同 不 成 立 1Z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法 定 形 式 和 内 容 1Z 建 设 工 程 工 期 和 价 款 支 付 的 规 定 一 建 设 工 程 工 期 ( 四 ) 竣 工 日 期 56. 施 工 中 发 包 人 如 需 提 前 竣 工, 以 下 做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发 包 人 只 需 要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提 前 竣 工 的 时 间 B. 发 包 人 需 要 通 知 承 包 人 提 前 竣 工 的 时 间 及 追 加 的 价 款 9

11 C. 发 包 人 需 要 与 承 包 人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提 前 竣 工 协 议 D.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需 要 针 对 此 工 程 另 订 协 议 二 工 程 价 款 的 支 付 57. 设 备 供 应 商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后,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现 就 设 备 的 安 装 费 用 没 有 约 定, 则 应 首 先 ( ) 来 支 付 A. 按 照 双 方 合 同 中 的 其 他 有 关 条 款 B. 按 照 订 立 合 同 时 履 行 地 的 市 场 价 格 C. 按 照 双 方 补 充 协 议 的 方 式 D. 按 照 交 易 习 惯 58. 某 施 工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固 定 总 价 为 5000 万 元 的 合 同 并 在 主 管 机 关 办 理 备 案 工 程 结 算 时, 因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工 程 量 增 加, 双 方 协 商 追 加 400 万 元 工 程 款 并 签 订 了 补 充 协 议, 就 该 补 充 协 议 的 效 力, 判 断 正 确 的 是 ( ) A. 经 主 管 机 关 备 案 后 方 为 有 效 B. 经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后 方 为 有 效 C.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无 效 D. 与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无 实 质 性 冲 突, 有 效 ( 三 ) 解 决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争 议 的 规 定 3. 欠 付 工 程 款 的 利 息 支 付 4. 工 程 垫 资 的 处 理 59. 甲 乙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乙 垫 资 完 成 工 程, 交 工 后 甲 一 次 性 付 清 工 程 款 工 程 交 工 后, 甲 因 为 工 程 质 量 有 问 题 只 付 了 工 程 款 的 70%, 则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该 垫 资 应 按 照 工 程 欠 款 计 算 B. 欠 款 利 息 标 准 没 有 约 定 的, 应 按 照 同 期 同 类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计 息 C. 垫 资 利 息 标 准 没 有 约 定 的, 应 按 照 同 期 同 类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计 息 D. 欠 款 利 息 从 交 工 之 日 起 计 付 E. 垫 资 利 息 从 开 工 之 日 起 计 付 1Z 建 设 工 程 赔 偿 损 失 的 规 定 五 赔 偿 损 失 的 限 制 ( 一 ) 可 预 见 原 则 60. 某 商 业 项 目,2008 年 3 月 1 日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订 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工 期 罚 款 3000 元 / 天, 工 期 3 年 当 时 同 地 段 类 似 项 目 运 营 收 益 为 1 万 元 / 天 2009 年 5 月 1 日,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预 租 合 同, 约 定 大 楼 完 工 后 整 体 租 赁 予 某 大 型 超 市 运 营 商, 租 金 2 万 元 / 天,2011 年 5 月 1 日 交 房 则 如 果 施 工 单 位 工 期 延 误,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主 张 施 工 单 位 赔 偿 的 最 高 额 不 超 过 ( ) A 元 / 天 B 元 / 天 C 元 / 天 D 元 / 天 ( 二 ) 减 损 义 务 61.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中 发 现 图 纸 错 误,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或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修 改 设 计 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这 属 于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所 要 求 的 减 损 义 务 B. 施 工 单 位 不 履 行 该 义 务, 继 续 恶 意 施 工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C. 施 工 单 位 因 此 发 生 的 停 工 窝 工 损 失 由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D. 施 工 单 位 因 此 发 生 的 停 工 窝 工 损 失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六 施 工 合 同 中 的 赔 偿 损 失 10

12 62. 某 工 程 地 下 室 底 板 钢 筋 绑 扎 完 成, 准 备 浇 筑 混 凝 土 前,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前 48 小 时 书 面 通 知 了 发 包 人 代 表, 但 对 方 未 及 时 到 场 检 查 则 承 包 人 ( ) A.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B.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减 损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C. 可 以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工 期 索 赔 D. 可 以 就 停 工 窝 工 损 失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索 赔 E.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1Z 无 效 合 同 和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一 无 效 合 同 63.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相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下 列 施 工 合 同 中,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是 ( ) A.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与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同 B.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将 部 分 非 主 体 工 程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合 同 C. 承 包 人 将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全 部 分 包 给 其 他 有 资 质 的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D.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中 标 后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E.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要 求 投 标 人 垫 资 并 据 此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64. 甲 建 筑 公 司 为 了 中 标 借 用 了 乙 建 筑 公 司 的 资 质 2010 年 12 月, 其 所 承 建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此 后 甲 因 工 程 款 纠 纷 起 诉 到 法 院, 建 设 单 位 请 求 认 定 合 同 无 效 关 于 本 案,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由 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合 同 有 效 B. 由 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甲 有 权 请 求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C. 由 于 合 同 无 效, 业 主 有 权 拒 绝 支 付 全 部 工 程 款 D. 由 于 合 同 无 效, 人 民 法 院 有 权 收 缴 甲 公 司 的 全 部 工 程 款 1Z 合 同 的 履 行 变 更 转 让 撤 消 和 终 止 二 合 同 变 更 ( 主 体 不 变 内 容 变 ) 年 3 月 1 日, 施 工 单 位 和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钢 材 价 格 为 3000 元 / 吨 ( 市 场 价 格 2900 元 / 吨 ) 2009 年 5 月 1 日, 因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用 钢 量 减 少 ( 其 时 市 场 价 格 为 3100 元 / 吨 ) 2010 年 7 月 1 日 竣 工 结 算 时 ( 其 时 市 场 价 格 为 3200 元 / 吨 ), 施 工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发 生 争 执 则 双 方 钢 材 结 算 价 格 应 为 ( ) A.3000 元 / 吨 B.2900 元 / 吨 C.3100 元 / 吨 D.3200 元 / 吨 三 合 同 转 让 ( 内 容 不 变 主 体 变 ) 66.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下 列 合 同 转 让 行 为 无 效 的 是 ( ) A. 甲 将 中 标 的 某 项 目 全 部 转 让 给 乙 施 工 单 位 B. 甲 将 自 己 对 乙 单 位 的 一 笔 债 务 部 分 转 让 给 丙 公 司, 没 有 通 知 乙 单 位 C. 甲 将 中 标 的 某 项 目 的 劳 务 作 业 全 部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丁 企 业 D. 甲 不 顾 合 同 约 定 的 不 得 转 让 债 权 条 款, 将 自 己 对 乙 单 位 的 一 笔 债 权 转 让 给 丙 公 司 E. 甲 将 自 己 对 乙 单 位 的 一 笔 债 权 转 让 给 丙 公 司, 随 后 通 知 乙 单 位 四 可 撤 消 合 同 67. 在 投 标 形 势 竞 争 激 烈 的 情 况 下, 承 发 包 双 方 签 订 了 将 风 险 不 合 理 转 嫁 给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有 效 的 仲 裁 条 款 该 合 同 履 行 中 承 包 人 始 终 未 提 出 异 议, 则 ( ) A. 承 包 人 有 权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变 更 B. 发 包 人 有 权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撤 消 C. 承 包 人 撤 消 权 已 经 消 灭 D. 仲 裁 协 议 已 经 消 灭 11

13 五 合 同 终 止 68. 下 列 关 于 解 除 合 同 的 表 述, 符 合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的 是 ( ) A. 当 事 人 必 须 全 部 履 行 各 自 义 务 后 才 能 解 除 合 同 B.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C.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D.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解 除 合 同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通 过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确 认 解 除 的 效 力 E. 合 同 解 除 后, 当 事 人 均 不 得 再 要 求 对 方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Z 违 约 责 任 及 违 约 责 任 的 免 除 69.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在 合 同 对 违 约 责 任 没 有 具 体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违 约 方 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定 违 约 责 任 有 ( ) A. 继 续 履 行 B.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C. 赔 偿 损 失 D. 支 付 违 约 金 E. 定 金 70. 甲 将 自 有 的 一 台 挖 掘 机 租 赁 给 乙, 约 定 租 期 为 3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2 月 12 日 甲 将 该 挖 掘 机 卖 给 丙, 约 定 3 月 15 日 交 货, 则 乙 自 ( ) 起 可 以 要 求 甲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A 2 月 12 日 B 3 月 1 日 C 3 月 15 日 D 8 月 31 日 71. 甲 乙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违 约 金 4 万 元, 定 金 3 万 元, 由 于 甲 方 不 履 行, 给 乙 造 成 损 失 5 万 元, 则 乙 可 以 向 主 张 最 多 返 还 ( ) 万 元 A 8 万 B 6 万 C 11 万 D 7 万 72. 甲 乙 签 订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由 甲 托 运 甲 遂 与 丙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合 同 中 载 明 乙 为 收 货 人 丙 因 业 务 繁 忙 逾 期 发 货 运 输 途 中, 因 山 体 滑 坡 车 辆 侧 翻 致 设 备 受 损, 无 法 向 乙 按 约 交 货 下 列 哪 种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乙 不 能 请 求 甲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B. 甲 可 以 向 丙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C. 丙 有 权 向 乙 主 张 运 输 费 用 D. 丙 有 权 向 甲 主 张 运 输 费 用 1Z 劳 动 合 同 及 劳 动 关 系 1Z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的 规 定 73. 施 工 单 位 聘 用 刘 某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与 刘 某 口 头 约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为 项 目 开 工 日 至 竣 工 日, 试 用 期 2 个 月, 试 用 工 资 3000 元, 转 正 工 资 4000 元 项 目 完 工 后, 施 工 单 位 通 知 刘 某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刘 某 发 现 单 位 里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工 资 为 6000 元, 遂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要 求 按 照 每 月 6000 元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则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该 劳 动 合 同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B. 该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C. 施 工 单 位 最 迟 应 于 用 工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与 刘 某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D. 该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约 定 无 效 E. 刘 某 的 仲 裁 请 求 不 应 当 支 持 1Z 合 法 用 工 与 违 法 用 工 74. 小 王 是 A 市 人, 被 B 市 的 人 才 服 务 公 司 录 用, 从 B 市 派 遣 到 C 市 的 某 建 筑 公 司 工 作 2 个 月 后,C 市 建 筑 公 司 要 求 小 王 导 位 于 D 市 的 某 项 目 担 任 测 量 员 则 小 王 的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应 按 照 ( ) 的 标 准 执 行 12

14 A. A 市 B.B 市 C. C 市 D. D 市 1Z 劳 动 保 护 五 劳 动 者 的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75. 以 下 ( ) 保 险, 只 需 要 单 位 缴 纳 费 用, 职 工 个 人 无 须 缴 费 A.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B.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C. 工 伤 保 险 D. 失 业 保 险 E. 生 育 保 险 ( 三 ) 工 伤 保 险 76. 因 工 伤 发 生 的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应 当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的 不 包 括 ( ) A. 医 疗 费 B. 安 装 配 置 伤 残 辅 助 器 具 费 C. 护 理 费 D. 误 工 费 1Z 劳 动 争 议 77. 项 目 经 理 韩 某 与 施 工 单 位 发 生 劳 动 纠 纷, 经 劳 动 仲 裁, 韩 某 的 部 分 请 求 未 获 得 支 持 如 韩 某 不 服 仲 裁 裁 决,( ) A.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B. 可 以 重 新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C. 必 须 履 行 仲 裁 裁 决 D. 可 以 请 求 撤 消 仲 裁 裁 决 1Z 工 伤 处 理 一 工 伤 认 定 78. 施 工 企 业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或 视 同 为 工 伤 ( ) A. 驾 车 下 班 途 中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致 残, 在 事 故 中 负 同 等 责 任 B. 在 工 地 现 场 被 讨 要 工 资 的 农 民 工 殴 打 致 伤 C. 为 催 讨 工 程 欠 款 宴 请 甲 方 负 责 人 时 饮 酒 过 量 死 亡 D. 在 外 地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时 因 地 震 下 落 不 明 E. 夜 班 中 突 发 脑 溢 血 死 亡, 经 医 学 鉴 定 有 先 天 性 脑 血 管 疾 病 79. 王 某 在 某 施 工 项 目 担 任 测 量 员, 在 外 出 购 买 测 量 器 具 时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王 某 的 工 伤 认 定 应 当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由 ( ) 提 出 申 请 A. 王 某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B. 王 某 向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C. 单 位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D. 单 位 向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1Z 相 关 合 同 79'. 乙 公 司 投 标 中 标 按 甲 公 司 的 要 求 建 造 一 个 特 殊 的 构 筑 物, 双 方 签 了 合 同 乙 公 司 将 其 中 的 部 分 工 作 交 由 丙 公 司 完 成 按 照 承 揽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乙 有 权 自 行 将 主 要 工 作 交 给 丙 完 成 B. 甲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C. 甲 只 能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D. 乙 与 丙 之 间 的 合 同 无 效 E. 乙 将 部 分 工 作 交 由 丙 完 成 应 征 得 甲 同 意 1Z 运 输 合 同 80. 乙 公 司 将 甲 承 包 商 订 购 的 材 料 交 由 丙 公 司 运 送, 约 定 运 费 由 甲 支 付 运 输 途 中 遭 遇 山 洪, 全 部 材 料 被 毁 关 于 此 损 失 的 责 任 分 担.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丙 可 要 求 甲 支 付 运 费 B. 甲 可 要 求 乙 赔 偿 损 失 C. 乙 可 要 求 丙 赔 偿 损 失 D. 材 料 损 失 由 甲 承 担 13

15 1Z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环 境 保 护 节 约 能 源 和 文 物 保 护 1Z 现 场 环 境 保 护 81. 某 建 筑 工 地 毗 邻 居 民 区, 项 目 开 工 在 即, 为 了 尽 量 减 少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噪 声 排 放, 项 目 经 理 对 项 目 部 人 员 提 醒 了 以 下 几 点, 其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必 须 提 交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规 定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防 治 措 施 B. 开 工 15 日 以 前 要 去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项 目 情 况 C. 打 桩 机 白 天 作 业 要 将 噪 声 控 制 在 85 分 贝 以 下, 晚 上 10 点 至 早 上 6 点 之 间 要 控 制 在 55 分 贝 以 下 D.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夜 间 作 业 的 时 候, 比 如 混 凝 土 连 续 浇 筑, 要 事 前 取 得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证 明, 并 公 告 居 民 82. 某 施 工 单 位 在 某 学 院 教 学 楼 扩 建 项 目 施 工 中, 为 保 证 工 程 进 度, 拟 在 夜 间 进 行 连 续 施 工 作 业, 根 据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定,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 ) 条 件, 方 可 进 行 A. 取 得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B. 取 得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证 明 C. 征 得 附 近 居 民 的 同 意 D. 公 告 附 近 居 民 E. 打 桩 机 噪 声 不 超 过 55 分 贝 83. 某 施 工 单 位 在 土 方 施 工 作 业 过 程 中, 为 有 效 防 治 扬 尘 大 气 污 染, 施 工 现 场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包 括 ( ) A. 运 送 土 方 车 辆 封 闭 严 密 B. 施 工 现 场 出 口 设 置 洗 车 槽 C. 堆 放 的 土 方 洒 水 覆 盖 D. 垃 圾 就 地 焚 烧 处 理 1Z 节 约 能 源 84. 某 建 设 项 目,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巡 视 时 发 现 施 工 人 员 没 有 按 照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来 施 工, 提 出 了 整 改 要 求, 但 是 施 工 人 员 拒 不 整 改 该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 ) A. 要 求 暂 时 停 工 B.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C. 报 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D.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85. 国 家 禁 止 使 用 ( ) 作 为 建 筑 材 料 A. 固 体 废 物 生 产 的 建 筑 材 料 B. 散 装 水 泥 C. 预 拌 混 凝 土 D. 黏 土 砖 1Z 文 物 保 护 86. 根 据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修 缮 迁 移 重 建 工 程 的 建 筑 活 动, 必 须 由 ( ) 的 单 位 承 担 A. 具 备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资 质 证 书 B. 具 备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C. 同 时 具 备 文 物 保 护 资 质 和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D.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资 质 和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87. 某 市 政 施 工 单 位 因 特 殊 需 要 拟 在 某 名 人 故 居 附 近 实 施 挖 掘 作 业, 该 名 人 故 居 系 省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则 必 须 经 ( ) 批 准 方 可 开 工 A. 省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省 政 府 D. 国 家 文 物 局 14

16 88 某 施 工 单 位 挖 掘 作 业 人 员 邓 某 在 作 业 中 意 外 发 现 一 段 城 墙 遗 址, 邓 某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保 护 现 场, 并 立 即 报 告 ( ) A.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B.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C.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当 地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Z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制 度 1Z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89. 从 事 下 述 活 动, 不 需 要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是 ( ) A 幕 墙 安 装 施 工 B 大 型 铸 造 设 备 制 造 C 雷 管 生 产 D 铜 矿 开 采 1Z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1Z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和 义 务 90. 甲 建 设 单 位 与 乙 施 工 单 位 订 立 总 承 包 合 同 乙 经 甲 的 同 意, 与 丙 单 位 订 立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丁 是 丙 的 工 人, 在 依 法 办 理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后, 在 一 次 事 故 中 受 伤, 经 鉴 定 为 七 级 伤 残, 则 其 ( ) A. 只 能 向 工 伤 保 险 机 构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B. 应 首 先 向 丙 公 司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不 足 部 分 可 以 要 求 乙 公 司 赔 偿 C. 应 首 先 向 工 伤 保 险 机 构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不 足 部 分 由 丙 公 司 赔 偿 D. 可 以 追 究 甲 乙 丙 的 连 带 责 任 1Z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六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91. 在 建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施 工 前 应 当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B. 在 建 设 工 地 醒 目 位 置 施 工 人 员 集 中 住 宿 场 所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栏, 悬 挂 消 防 安 全 挂 图 和 消 防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C. 对 明 火 作 业 人 员 在 工 程 施 工 前 进 行 一 次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D. 组 织 救 火 演 练 E. 组 织 应 急 疏 散 演 练 1Z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制 度 1Z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一 警 示 标 志 92. 施 工 现 场 各 种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设 置 后, 未 经 ( )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移 动 或 者 拆 除 A. 监 理 工 程 师 B. 专 职 安 全 员 C. 施 工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D.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人 七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93.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在 使 用 ( ) 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验 收 A. 施 工 电 梯 B. 物 料 提 升 机 C. 整 体 提 升 模 板 D. 满 堂 脚 手 架 E. 深 基 坑 支 护 桩 15

17 94. 某 建 设 单 位 甲 的 一 个 项 目 招 标, 总 承 包 商 乙 中 标, 乙 将 其 中 的 桥 梁 架 设 工 程 合 法 分 包 给 丙, 而 丙 因 施 工 需 要 向 设 备 租 赁 公 司 丁 租 了 一 台 塔 吊 在 施 工 中, 该 塔 吊 的 安 全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则 应 当 由 ( )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机 构 提 出 检 验 要 求 A. 建 设 单 位 甲 B. 总 承 包 商 乙 C. 分 包 商 丙 D. 设 备 租 赁 公 司 丁 1Z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和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95. 重 点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应 当 履 行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包 括 ( ) A.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B. 建 立 消 防 档 案 C. 实 行 每 周 防 火 巡 查, 并 建 立 巡 查 记 录 D. 对 职 工 进 行 岗 前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E. 定 期 组 织 消 防 演 练 1Z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96. 根 据 建 设 部 规 定, 对 于 没 有 办 理 ( ) 投 保 的 项 目, 不 予 发 放 施 工 许 可 证 A. 工 伤 保 险 B. 意 外 伤 害 险 C.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D.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1Z 施 工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与 调 查 处 理 97. 某 项 目 实 施 工 程 总 承 包, 则 关 于 项 目 应 急 救 援 处 理 工 作,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总 承 包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编 制 工 程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B 分 包 单 位 可 以 不 再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C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和 专 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应 在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D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2 次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演 练 1Z 建 设 单 位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1Z 建 设 单 位 99. 某 施 工 单 位 承 接 了 一 市 政 管 道 搬 迁 工 程 的 分 包 工 程, 期 间 涉 及 一 段 道 路 的 占 道 施 工 则 有 关 中 断 道 路 的 审 批 手 续, 应 当 由 ( ) 提 出 申 请 A. 建 设 单 位 B. 总 承 包 单 位 C. 分 包 单 位 D. 监 理 单 位 1Z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法 律 制 度 1Z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100.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统 一 验 收 标 准 (GB ) 属 于 ( ) A.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B. 推 荐 性 国 家 标 准 C. 强 制 性 行 业 标 准 D. 推 荐 性 行 业 标 准 101. 某 项 目 施 工 中, 监 理 工 程 师 根 据 某 省 地 方 标 准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就 某 特 种 材 料 做 4 项 指 标 检 测, 项 目 经 理 则 依 据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提 出 只 需 要 检 测 1 项 指 标 则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应 适 用 国 家 标 准 B 应 适 用 地 方 标 准 C 应 适 用 行 业 标 准 D 应 提 请 质 量 监 督 站 决 定 适 用 何 种 标 准 102. 政 府 对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执 行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最 早 从 ( ) 阶 段 介 入 A 规 划 B 勘 察 C 设 计 D 施 工 16

18 1Z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103. 以 下 材 料 中, 施 工 单 位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必 须 进 行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是 ( ) A. 地 下 防 水 材 料 B. 承 重 钢 筋 连 接 接 头 C. 混 凝 土 掺 加 剂 D. 砌 筑 砂 浆 的 水 泥 E. 分 隔 墙 的 混 凝 土 小 型 砌 块 104. 某 厂 房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由 建 设 单 位 采 购 墙 体 保 温 材 料, 外 墙 面 采 用 彩 钢 板 敷 设 该 保 温 材 料 到 场 后, 施 工 单 位 做 进 场 检 验, 未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遂 直 接 使 用 安 装 于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到 场 后, 墙 体 工 程 已 经 隐 蔽 完 成, 要 求 拆 验 经 检 验 这 是 一 批 不 合 格 材 料 本 案 分 析 错 误 的 是 ( ) A 施 工 单 位 应 负 责 返 修, 费 用 和 工 期 可 以 向 建 设 单 位 主 张 B 隐 蔽 工 程 隐 蔽 前,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方 可 施 工 C 隐 蔽 工 程 隐 蔽 前,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通 知 质 量 监 督 站 到 场 D 保 温 材 料 使 用 前,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质 量 监 督 站 的 见 证 下 做 现 场 取 样 1Z 建 设 单 位 及 相 关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1Z 建 设 单 位 年 5 月, 某 开 发 商 投 资 建 设 的 A 别 墅 区 完 工, 交 付 使 用 2011 年 3 月, 开 发 商 决 定 在 相 邻 地 块 新 建 一 批 同 户 型 的 别 墅, 为 节 约 投 资, 决 定 不 做 勘 察, 并 套 用 原 经 过 审 查 合 格 的 别 墅 设 计 图 纸, 并 要 求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向 施 工 单 位 做 了 设 计 交 底 施 工 中, 因 地 质 条 件 不 同, 部 分 工 程 出 现 不 均 匀 沉 降 和 外 墙 开 裂 现 象 建 设 单 位 书 面 通 知 原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设 计 单 位 拒 绝,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本 案 中, 需 要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责 任 的 主 体 不 包 括 ( ) A. 建 设 单 位 B. 施 工 单 位 C. 设 计 单 位 D. 监 理 单 位 106. 在 某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过 程 中, 下 列 行 为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是 ( ) A. 将 桩 基 础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某 桩 基 公 司 B. 将 监 理 任 务 委 托 给 具 有 甲 级 监 理 资 质 的 该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C. 未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即 开 工 建 设 D.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施 工 中 存 在 严 重 质 量 隐 患, 下 令 施 工 单 位 停 工 整 改 E 未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将 底 层 商 场 投 入 使 用 1Z 监 理 单 位 107. 必 须 经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的 工 作 是 () A. 开 工 前 的 放 线 定 位 B.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C. 竣 工 验 收 D. 建 设 单 位 拨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E. 基 坑 支 护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1Z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制 度 1Z 竣 工 验 收 的 主 体 和 法 定 条 件 108. 工 程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前, 不 需 要 提 交 质 量 合 格 文 件 的 是 ( ) A. 建 设 单 位 B. 施 工 单 位 17

19 C. 设 计 单 位 D. 监 理 单 位 1Z 规 划 消 防 节 能 环 保 验 收 109. 以 下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消 防 环 保 节 能 验 收,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提 请 经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核 实 建 设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规 划 条 件 B. 所 有 建 设 工 程 均 应 经 过 消 防 验 收 C. 环 保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同 时 进 行 D. 节 能 验 收 由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110. ( )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同 时 进 行 A.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验 收 B.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消 防 验 收 C.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D. 建 筑 节 能 分 部 验 收 1Z 竣 工 结 算 质 量 争 议 一 竣 工 结 算 111. 某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本 工 程 结 算 按 照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6 月 1 日,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结 算 价 2200 万 元, 则 发 包 人 应 在 ( ) 内 审 查 完 毕, 否 则 视 为 认 可 A. 28 日 B. 30 日 C. 45 日 D. 60 日 1Z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备 案 112. 某 大 型 体 育 场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15 日 内, 建 设 单 位 应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文 件 包 括 ( ) A.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B.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C. 规 划 消 防 环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认 可 文 件 或 准 用 文 件 D.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质 量 保 修 书 E. 施 工 许 可 证 1Z 质 量 责 任 的 损 失 赔 偿 113. 下 列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发 生 的 质 量 缺 陷, 施 工 单 位 不 承 担 经 济 责 任 的 情 形 是 ( ) A. 施 工 单 位 采 购 的 材 料 质 量 不 合 格 造 成 墙 面 脱 落 B. 住 户 装 修 过 程 中 破 坏 防 水 层 造 成 渗 漏 C. 地 震 造 成 墙 体 裂 缝 D. 建 设 单 位 采 购 材 料 不 合 格 E. 设 计 承 载 力 不 足 造 成 柱 体 弯 曲 114. 关 于 工 程 建 设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确 定,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缺 陷 责 任 期 需 要 合 同 事 先 约 定 B. 缺 陷 责 任 期 从 工 程 通 过 竣 ( 交 )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计 C. 承 包 人 导 致 竣 工 迟 延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从 实 际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计 D. 发 包 人 导 致 竣 工 迟 延 的, 在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后 进 人 缺 陷 责 任 期 E. 发 包 人 导 致 竣 工 迟 延 的, 在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后 60 天, 自 动 进 入 缺 陷 责 任 期 1Z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解 决 法 律 制 度 1Z 民 事 纠 纷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 18

20 115. 以 下 行 为 不 属 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有 ( ) A. 行 政 许 可 B 行 政 处 罚 C. 行 政 裁 决 D 行 政 调 解 116. 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发 生 工 程 款 结 算 纠 纷,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建 设 方 与 施 工 方 进 行 了 商 谈 但 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上 述 纠 纷 属 于 ( ) A. 合 同 纠 纷 B. 行 政 纠 纷 C. 侵 权 纠 纷 D. 程 序 纠 纷 117. 下 列 选 项 中 能 作 为 行 政 诉 讼 被 告 的 是 ( ) A. 建 设 单 位 B. 所 属 企 业 集 团 C.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D. 人 民 法 院 1Z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1Z 民 事 诉 讼 的 法 院 管 辖 118. 在 没 有 书 面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因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 法 院 没 有 管 辖 权 A. 施 工 行 为 地 B. 被 告 住 所 地 C. 合 同 履 行 地 D. 原 告 住 所 地 119. 甲 地 的 建 设 单 位 与 乙 地 的 施 工 单 位 在 丙 地 签 订 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合 同 规 定 : 若 发 生 争 议, 向 丙 地 法 院 起 诉 则 该 诉 讼 管 辖 方 式 为 ( ) A. 一 般 地 域 管 辖 B. 协 议 管 辖 C. 专 属 管 辖 D. 指 定 管 辖 120. 甲 市 的 建 设 单 位 与 乙 市 的 施 工 单 位 就 位 于 丙 市 的 某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订 立 施 工 合 同, 合 同 在 丁 市 签 订, 并 约 定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在 丁 市 起 诉 工 程 完 工 后, 因 工 程 款 纠 纷 施 工 单 位 提 起 诉 讼 则 关 于 本 案 管 辖,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施 工 单 位 可 以 在 甲 市 或 丙 市 起 诉 B. 施 工 单 位 只 能 在 丙 市 起 诉 C. 施 工 单 位 只 能 在 丁 市 起 诉 D. 施 工 单 位 可 以 选 择 在 甲 乙 丙 丁 市 起 诉 1Z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和 代 理 人 121. 非 经 特 别 授 权, 诉 讼 代 理 人 不 得 ( ) A 申 请 法 官 回 避 B 申 请 证 人 出 庭 C 申 请 证 据 保 全 D 申 请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1Z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122.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未 经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私 自 录 制 其 谈 话 取 得 的 资 料, 不 能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B. 与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证 人 证 言, 不 能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C. 当 事 人 双 方 没 有 争 议 的 事 实, 不 需 要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D. 司 法 鉴 定 一 旦 作 出, 当 事 人 不 能 申 请 重 新 鉴 定 123. 当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证 据 保 全, 不 得 迟 于 ( ) 届 满 前 的 7 日 A. 送 达 期 限 B. 答 辩 期 限 C. 举 证 期 限 D. 上 诉 期 限 19

21 124.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诉 讼 中,( ) 不 能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依 据 A. 劳 务 分 包 作 出 的 有 利 于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证 言 B.PS 过 的 工 程 照 片 C. 竣 工 报 验 单 复 印 件 D. 施 工 单 位 偷 录 的 建 设 单 位 内 部 会 议 1Z 民 事 诉 讼 时 效 四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起 算 年 1 月 15 日, 甲 施 工 单 位 向 乙 设 备 租 赁 公 司 租 赁 塔 吊, 约 定 租 期 3 年, 每 月 15 日 按 月 交 付 租 金 2006 年 4 月 30 日 起, 甲 即 拖 欠 租 金, 则 乙 至 迟 应 在 ( ) 前 向 甲 主 张 权 利, 否 则 可 能 丧 失 胜 诉 权 A.2007 年 4 月 30 日 B.2008 年 4 月 30 日 C.2010 年 1 月 15 日 D.2011 年 1 月 15 日 1Z 民 事 诉 讼 的 执 行 程 序 二 执 行 根 据 127. 下 列 解 决 纠 纷 的 文 书 中, 具 有 强 制 约 束 力 可 以 作 为 执 行 依 据 的 法 律 文 书 包 括 ( ) A. 当 事 人 自 愿 达 成 的 和 解 协 议 B. 仲 裁 调 解 书 C.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D. 民 事 判 决 书 E. 民 事 裁 定 书 1Z 仲 裁 制 度 1Z 仲 裁 协 议 128. 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排 除 了 法 院 的 司 法 管 辖 权 这 表 现 在 ( ) A. 一 方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B. 一 方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起 诉 未 声 明 有 仲 裁 协 议, 法 院 受 理 后, 另 一 方 在 首 次 开 庭 前 提 交 仲 裁 协 议 的, 法 院 应 当 驳 回 起 诉 C. 仲 裁 裁 决 生 效 后,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纠 纷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D. 仲 裁 裁 决 生 效 后,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申 请 撤 消 仲 裁 裁 决 的,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E. 仲 裁 裁 决 生 效 后,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的,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1Z 仲 裁 的 申 请 和 受 理 129.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购 销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过 程 中, 甲 公 司 要 求 对 乙 公 司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查 封 乙 公 司 价 值 100 万 元 的 货 物,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此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正 确 的 处 理 是 ( ) A. 将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提 交 乙 公 司 所 在 地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B. 告 知 当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C. 将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提 交 货 物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D. 将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提 交 乙 公 司 坐 在 地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E. 将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提 交 货 物 所 在 地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1Z 申 请 撤 销 裁 决 130. 以 下 关 于 仲 裁 撤 销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调 解 书 不 得 申 请 撤 销, 对 仲 裁 裁 决 书 可 以 申 请 撤 销 B. 一 般 情 况 下, 非 经 当 事 人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不 主 动 启 动 针 对 仲 裁 的 司 法 审 查 程 序 C. 涉 外 仲 裁 裁 决 因 为 其 重 要 性, 所 以 法 院 对 其 程 序 事 项 和 实 体 问 题 都 要 进 行 审 查 20

22 D. 一 方 当 事 人 申 请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的, 必 须 在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E. 仲 裁 裁 决 被 法 院 撤 销 的, 当 事 人 仍 然 可 以 就 该 纠 纷 重 新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1Z 调 解 和 解 与 争 议 评 审 1Z 调 解 的 规 定 131. 根 据 人 民 调 解 法 规 定, 经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后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当 事 人 可 以 自 调 解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 ) 日 内 共 同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A. 30 B.60 C.90 D.180 1Z 争 议 评 审 的 规 定 132. 以 下 关 于 争 议 评 审 机 制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争 议 评 审 专 家 必 须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协 商 组 成 B. 专 家 可 以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中 的 合 同 管 理 专 家 和 工 程 专 家 C. 当 事 人 不 接 受 评 审 组 裁 决 的, 可 以 通 过 法 院 撤 销 该 裁 决 D. 当 事 人 接 受 评 审 意 见 的, 由 监 理 人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拟 定 执 行 协 议, 经 当 事 人 签 字 后 作 为 合 同 补 充 意 见, 并 遵 照 执 行 E. 在 争 议 期 间, 争 议 双 方 暂 时 按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执 行 1Z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1Z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133. 按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以 下 起 诉 应 当 受 理 的 有 ( ) A. 甲 施 工 企 业 对 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中 关 于 施 工 单 位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不 服 B. 乙 建 设 单 位 对 于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对 其 作 出 的 罚 款 决 定 不 服 C. 丙 公 务 员 对 于 单 位 作 出 的 免 职 决 定 不 服 D. 丁 施 工 单 位 对 安 监 部 门 的 工 伤 调 解 处 理 结 果 不 服 1Z 行 政 复 议 的 申 请 受 理 和 决 定 二 行 政 复 议 受 理 134. 材 料 供 应 商 张 某 对 工 商 局 违 法 扣 押 其 货 物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在 复 议 期 间, 工 商 局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可 以 继 续 执 行,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 ) 之 一 的, 可 以 停 止 执 行 A. 张 某 申 请 停 止 执 行, 复 议 机 关 认 为 合 理 B. 工 商 局 将 扣 押 改 为 查 封 C. 工 商 局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D.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E. 张 某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1Z 行 政 诉 讼 的 法 院 管 辖 起 诉 和 受 理 135. 下 列 选 项 中 对 于 行 政 诉 讼 管 辖 的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 A. 确 认 发 明 专 利 的 案 件 由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B. 经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所 认 定 的 主 要 事 实 的, 可 以 由 复 议 机 关 所 在 地 或 者 最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管 辖 C.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诉 讼, 只 能 由 被 告 所 在 地 法 院 管 辖 D. 因 不 动 产 提 起 的 行 政 诉 讼, 由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管 辖 E. 原 告 向 两 个 以 上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由 两 个 法 院 协 议 解 决 管 辖 21

23 136. 某 地 级 市 一 施 工 单 位 因 挂 靠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市 建 委 查 实 后 作 出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的 行 政 处 罚 施 工 单 位 不 服, 向 省 建 设 厅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省 建 设 厅 受 理 复 议 申 请 后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维 持 原 行 政 行 为, 驳 回 复 议 申 请 的 决 定 施 工 单 位 不 服 复 议 决 定, 其 应 当 向 ( ) 起 诉 A. 市 建 委 所 在 地 基 层 法 院 B. 市 建 委 所 在 地 中 级 法 院 C. 省 建 设 厅 所 在 地 基 层 法 院 D. 省 建 设 厅 所 在 地 中 级 法 院 137. 对 于 当 事 人 拒 绝 履 行 生 效 的 行 政 判 决 裁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 ) A. 申 请 一 审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B. 申 请 终 审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C. 依 法 自 己 强 制 执 行 D. 申 请 上 级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E. 申 请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执 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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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表 一 2016 年 荔 湾 区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5,800.54 一 基 本 支 出 4,695.54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3,092.96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21.40 三 国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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