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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測 驗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手 冊 ( 教 師 版 )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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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壹 前 言 貳 施 測 流 程 說 明 1 參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與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5 一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使 用 步 驟.6 二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使 用 步 驟 20 肆 Q&A...26 伍 附 錄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30

4 壹 前 言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為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配 套 措 施 之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制 訂 之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貳 施 測 流 程 說 明 一 施 測 期 程 與 施 測 對 象 符 合 國 教 署 公 布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資 格 學 生 均 須 參 加 測 驗, 其 測 驗 期 程 與 對 象 如 表 1 確 切 施 測 日 期 仍 需 依 國 教 署 公 函 為 準 表 1 施 測 時 程 及 測 驗 對 象 對 照 表 時 程 測 驗 名 稱 測 驗 對 象 1. 由 導 師 或 學 習 領 域 任 課 教 師 (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三 科 ) 推 9 月 ( 上 學 期 初 ) 篩 選 測 驗 介 該 科 成 績 為 原 班 級 後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之 學 生 參 加 測 驗 2. 已 列 入 個 案 名 單 者 篩 選 測 驗 不 合 格 之 學 生, 系 統 自 動 轉 為 個 案 學 生 2 月 ( 下 學 期 初 ) 第 一 次 成 長 測 驗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個 案 名 單 學 生 6 月 ( 下 學 期 未 ) 第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個 案 名 單 學 生 ( 含 一 年 級 手 動 加 入 之 個 案 生 ) 二 施 測 方 式 及 實 施 流 程 各 次 測 驗 科 目 方 式 與 施 測 年 級, 請 參 閱 表 2, 每 科 測 驗 時 間 以 一 節 課 為 原 則 篩 選 測 驗 二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均 由 教 師 評 估 學 生 各 科 學 習 狀 況 勾 選 學 生 應 施 測 之 科 目, 每 位 學 生 至 少 應 勾 選 一 科 目 施 測 有 關 紙 筆 測 驗 與 電 腦 化 測 驗 施 測 流 程 可 參 閱 圖 1 表 2 施 測 方 式 及 測 驗 年 級 對 照 表 測 驗 名 稱 紙 筆 測 驗 ( 國 語 數 學 ) 電 腦 化 測 驗 (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文 ) 測 驗 年 級 測 驗 年 級 篩 選 測 驗 (9 月 ) 二 ~ 三 年 級 四 ~ 九 年 級 第 一 次 成 長 測 驗 (2 月 ) 二 ~ 三 年 級 四 ~ 九 年 級 第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6 月 ) 一 ~ 三 年 級 ( 一 年 級 為 個 案 生 ) 四 ~ 九 年 級 1

5 圖 1 紙 筆 測 驗 與 電 腦 化 測 驗 施 測 流 程 紙 筆 測 驗 電 腦 測 驗 下 載 試 卷 與 答 案 (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每 年 級 各 一 卷 ) 登 記 測 驗 時 間 ( 詳 見 下 文 電 腦 化 施 測 流 程 ) 自 行 選 擇 適 當 時 間 施 測 依 登 記 時 間 進 行 電 腦 化 測 驗 將 學 生 施 測 作 答 反 應 建 置 ( 或 上 傳 ) 於 系 統 上 ( 詳 見 下 文 紙 筆 施 測 程 序 ) 檢 查 測 驗 結 果 ( 詳 見 下 文 電 腦 化 施 測 程 序 ) 觀 看 診 斷 報 告 及 診 斷 圖 (T 分 數 ) 以 利 補 救 教 學 觀 看 相 關 測 驗 分 析 及 統 計 數 據 資 料 2

6 ( 一 ) 紙 筆 測 驗 施 測 程 序 紙 筆 測 驗 需 自 行 下 載 以 B4 或 A3 格 式 印 製 後 進 行 測 驗, 施 測 結 束 後, 請 施 測 人 員 將 學 生 測 驗 結 果 登 錄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由 於 紙 筆 測 驗 需 請 學 校 施 測 人 員 協 助 試 卷 發 放 與 回 收, 有 關 紙 筆 測 驗 施 測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見 表 3 表 3 紙 筆 測 驗 施 測 注 意 事 項 時 間 項 目 說 明 1 利 用 下 課 10 分 鐘 先 行 清 場, 請 學 生 離 開 教 室 2 待 所 有 學 生 離 開 教 室 後, 施 測 人 員 始 得 從 受 測 班 級 試 卷 袋 取 出 測 驗 科 目 試 下 課 時 間 預 備 卷, 依 學 生 所 在 座 位 分 發 (10 分 鐘 ) 3 施 測 人 員 把 測 驗 時 間 (40 分 鐘 ) 寫 在 黑 板 上 4 上 課 鈴 響 時, 請 學 生 進 入 教 室 檢 查 學 生 填 寫 1 請 施 測 人 員 確 認 每 一 位 學 生 均 正 確 填 寫 自 己 的 姓 名 學 號 及 身 分 證 號 (1 分 鐘 ) 姓 名 2 檢 查 無 誤 後, 施 測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開 始 1 施 測 時 遇 學 生 發 問, 若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施 測 人 員 可 將 題 目 向 學 生 重 述 一 作 答 遍, 但 不 得 提 供 其 他 任 何 協 助 其 他 問 題, 一 概 不 予 回 答 試 卷 作 答 (39 分 鐘 ) 2 開 始 作 答 後, 未 達 測 驗 結 束 時 間 不 得 交 卷 3 測 驗 結 束 前 1 分 鐘, 提 醒 考 生 還 有 1 分 鐘, 測 驗 結 束 收 卷 試 卷 回 收 1 作 答 時 間 結 束 時 請 學 生 將 試 卷 放 在 桌 上, 由 最 後 一 位 學 生 將 試 卷 往 前 收 2 施 測 人 員 清 點 回 收 之 試 卷 數 量, 確 認 其 正 確 無 誤 後, 始 得 讓 學 生 離 開 教 室 ( 二 ) 電 腦 化 測 驗 施 測 程 序 進 行 電 腦 化 測 驗 施 測 之 前, 施 測 人 員 需 上 網 登 記 測 驗 日 期 及 時 段 ( 網 址 : 填 報 後 請 依 照 預 訂 日 期 及 時 段 進 行 施 測 電 腦 化 測 驗 採 標 準 參 照 方 式 進 行 施 測 施 測 結 束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呈 現 學 生 進 行 測 驗 答 對 之 題 數 有 關 電 腦 化 測 驗 施 測 程 序 可 參 見 表 4, 電 腦 化 測 驗 施 測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見 表 5 表 4 電 腦 化 測 驗 施 測 程 序 程 序 內 容 說 明 步 驟 一 預 約 測 驗 時 間 上 網 登 記 測 驗 日 期 及 時 段 1 連 結 至 評 量 首 頁, 並 點 選 右 下 角 之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步 驟 二 進 行 測 驗 2 選 擇 測 驗 科 目 3 開 始 測 驗, 電 腦 化 測 驗 施 測 注 意 事 項 參 閱 表 5 步 驟 三 查 看 缺 考 資 訊 1 檢 查 學 生 測 驗 結 果 並 確 認 是 否 有 缺 考 學 生 3

7 流 程 施 測 前 施 測 中 特 殊 事 項 注 意 事 項 表 5 電 腦 化 測 驗 施 測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 請 受 測 學 校 網 管 人 員 將 此 測 驗 的 網 址 連 結 在 該 學 校 網 站 的 首 頁 上, 以 方 便 施 測 人 員 快 速 連 結 2 請 先 確 認 電 腦 系 統 是 否 為 自 動 還 原 系 統 如 果 確 定 有 自 動 還 原 系 統, 施 測 結 束 後 只 要 監 督 學 生 在 施 測 結 束 後 是 否 關 機 或 是 重 新 開 機 1 施 測 前 40 分 鐘 ( 清 場 預 備 ) (1) 請 網 管 人 員 協 助 將 每 臺 施 測 學 生 的 電 腦 連 結 到 測 驗 的 首 頁 (2) 將 本 測 驗 作 答 時 間 ( 國 小 :35 分 鐘 ; 國 中 :40 分 鐘 ) 寫 在 黑 板 上 2 作 答 說 明 5 分 鐘 (1) 施 測 人 員 向 施 測 學 生 說 明 之 指 導 語 如 下 : 各 位 同 學 好, 今 天 的 考 試 請 大 家 盡 力 作 答, 在 測 驗 前 教 師 會 說 明 如 何 進 入 系 統 與 本 測 驗 系 統 的 注 意 事 項, 請 同 學 注 意 教 師 的 說 明 (2) 進 入 測 驗 系 統 施 測 人 員 發 給 學 生 個 別 身 分 證 號 碼 資 料, 並 讓 學 生 輸 入 以 進 入 測 驗 系 統 (3) 檢 查 基 本 資 料 A. 進 入 系 統 後, 讓 每 一 位 學 生 檢 查 確 認 自 己 的 基 本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B. 若 學 生 輸 入 號 碼 錯 誤, 系 統 會 顯 示 帳 號 不 存 在 C. 施 測 人 員 說 : 請 同 學 檢 查 電 腦 上 的 基 本 資 料 : 學 校 年 級 與 姓 名 是 否 正 確, 若 正 確, 請 按 正 確, 進 入 測 驗 (4) 說 明 本 測 驗 系 統 應 注 意 事 項 請 施 測 人 員 說 : A. 測 驗 過 程 中, 如 果 電 腦 畫 面 出 現 空 白 或 是 題 目 不 見, 可 以 舉 手 請 求 協 助 或 按 鍵 盤 F5 一 次 B. 如 果 是 碰 到 不 會 的 題 目 不 可 以 提 問, 自 己 再 多 想 想 3 測 驗 中 注 意 事 項 多 次 提 醒 學 生 剩 餘 時 間, 務 必 讓 所 有 學 生 做 完 全 部 試 題 並 按 我 要 交 卷, 系 統 才 能 計 算 學 生 答 對 題 數 及 儲 存 測 驗 結 果 4 測 驗 結 束 後 注 意 事 項 (1) 測 驗 時 間 一 到, 施 測 人 員 宣 佈 測 驗 結 束, 請 學 生 確 定 是 否 已 完 成 作 答, 並 已 點 選 我 要 交 卷 未 完 成 作 答 的 學 生, 請 在 上 課 鐘 響 前 完 成 作 答 若 因 誤 關 視 窗 而 重 新 作 答 者, 請 重 新 登 入 系 統 並 完 成 作 答 (2) 電 腦 設 備 具 有 自 動 還 原 功 能 的 學 校, 請 學 生 將 電 腦 關 機 測 驗 過 程 中, 如 果 電 腦 畫 面 出 現 空 白 題 目 消 失 或 圖 片 破 碎, 學 生 可 以 舉 手 請 求 協 助, 教 師 可 按 重 新 整 理 ( 鍵 盤 F5 ), 回 到 原 本 的 畫 面, 如 果 畫 面 還 是 無 法 回 復, 請 重 新 進 入 系 統 1. 如 學 生 未 完 成 測 驗, 系 統 將 不 核 計 學 生 成 績, 因 此 須 確 認 每 位 學 生 均 完 成 測 驗 2. 若 測 試 中 離 線 或 斷 線, 請 重 新 登 入 測 驗 系 統, 可 持 續 進 行 作 答 3. 重 新 進 入 時, 已 完 成 作 答 之 記 錄 系 統 會 自 動 儲 存, 不 須 重 新 作 答 4

8 參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與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學 校 承 辦 人 及 受 測 學 生 在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與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中 分 別 會 使 用 到 的 功 能 可 參 見 表 6 表 6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與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功 能 列 表 使 用 身 分 使 用 系 統 使 用 時 機 相 關 操 作 項 目 功 能 說 明 測 驗 前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選 擇 測 驗 日 期 進 行 施 測 前, 各 校 須 於 登 記 預 約 期 程 時 限 內, 確 認 施 測 之 學 生 名 單 及 測 驗 科 目, 並 預 約 施 測 日 期 與 時 段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 四 ~ 九 年 級 ) 的 學 生 才 需 進 行 預 約 二 三 年 級 需 下 載 試 卷 並 列 印 以 進 行 紙 筆 測 驗, 科 技 化 評 紙 筆 測 驗 卷 下 載 施 測 完 成 後, 需 於 評 量 系 統 上 傳 或 登 錄 學 生 作 答 學 校 承 辦 量 系 統 反 應 人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第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一 年 級 個 案 學 生 也 需 參 與 測 驗, 作 業 與 二 三 年 級 測 驗 模 式 相 同 測 驗 後 確 認 是 否 有 缺 考 學 生, 以 利 追 蹤 施 測 進 度 與 查 詢 缺 考 資 訊 施 測 率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觀 看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以 利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學 生 評 量 測 驗 前 系 統 查 看 測 試 用 試 卷 於 正 式 施 測 前 熟 悉 操 作 方 式 受 測 學 生 學 生 評 量 測 驗 中 系 統 能 力 評 量 學 生 進 行 施 測 之 功 能 5

9 一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使 用 步 驟 以 下 為 施 測 前 教 師 各 相 關 操 作 項 目 之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 一 )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步 驟 說 明 操 作 畫 面 1 進 入 評 量 系 統 首 頁, 以 學 校 登 入 帳 號 密 碼 進 入 2 請 注 意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3 在 系 統 選 單 向 下 點 選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4 確 認 當 次 測 驗 類 型 對 象 等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5 請 承 辦 老 師 事 先 確 認 學 生 名 單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6

10 6 7 確 認 登 記 科 目 無 誤 : 1. 國 語 文 電 腦 化 測 驗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 2. 國 語 文 紙 筆 測 驗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 惟 一 年 級 只 做 六 月 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 3. 數 學 電 腦 化 測 驗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 4. 數 學 紙 筆 測 驗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 惟 一 年 級 只 做 六 月 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 5. 英 語 電 腦 化 測 驗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含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1. 篩 選 測 驗 一 人 至 少 勾 選 一 科 2. 篩 選 測 驗 不 合 格 之 科 目 需 進 行 2 月 及 6 月 成 長 測 驗 按 下 確 定 登 記 鈕 後, 請 注 意, 學 生 試 畢 後, 請 勿 將 考 科 勾 選 移 除, 否 則 系 統 將 無 法 讀 取 學 生 施 測 資 料, 進 而 影 響 施 測 率 及 提 報 率 篩 選 測 驗 成 長 測 驗 7

11 8 1. 登 記 完 成 後 全 部 施 測 人 次 為 各 科 目 人 次 加 總 ( 電 腦 測 驗 及 紙 筆 測 驗 加 總 ) 2.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中 的 貴 校 登 記 狀 態 應 呈 現 已 登 記 未 至 少 選 考 一 科 應 呈 現 無 此 類 學 生, 如 顯 示 其 他 說 明, 請 依 說 明 確 認 後 點 選 確 定 登 記 後 才 能 進 行 預 約 9 下 載 測 驗 名 單 輸 出 可 得 到 所 有 學 生 應 施 測 科 目 (y 表 示 勾 選 應 考,n 表 示 選 考 或 免 考 免 考 適 用 一 ~ 三 年 學 生 ) 若 施 測 名 單 有 異 動, 請 於 測 驗 前 逕 自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修 正, 修 正 程 序 完 畢 後, 請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之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按 確 定 登 記 鈕 以 更 新 測 驗 人 次 如 需 修 改 個 案 生 身 分 證 號 與 入 學 年 度, 請 洽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修 正

12 ( 二 ) 選 擇 測 驗 日 期 步 驟 說 明 操 作 畫 面 1 點 選 選 擇 測 驗 日 期 依 畫 面 上 預 訂 流 程 之 說 明 : 點 選 日 期 後 於 適 合 時 段 4 2 中 輸 入 人 次, 按 下 預 訂 例 : 可 預 訂 人 次 為 169, 若 月 28 日 預 訂 施 測 人 次 90 人 次 後, 系 統 顯 示 90/169 ( 已 預 訂 / 可 預 訂 ) 人 次 3 3 可 按 貴 校 預 訂 狀 況 查 詢 已 預 訂 資 料 4 若 施 測 時 間 有 更 改 或 異 動, 需 將 原 施 測 時 間 刪 除, 重 新 預 訂 施 測 時 間 9

13 1. 人 次 計 算 方 式 : 一 科 為 1 人 次 例 : 某 生 在 一 時 段 中 需 施 測 二 科, 即 預 約 該 生 2 人 次 2. 預 約 時 段 一 天 共 分 11 個 時 段, 以 配 合 各 校 上 課 時 間 3. 若 當 日 有 缺 考 學 生, 請 於 當 日 施 測 完 畢 後, 至 系 統 修 改 實 際 施 測 人 次, 以 利 日 後 學 生 補 測 之 人 次 預 約 4. 施 測 時 段 12:00-14:00 無 剩 餘 名 額 可 以 預 約 時, 請 確 認 學 生 登 入 時 間, 若 學 生 登 入 時 間 為 12:35 分, 可 預 約 11:00-13:00 時 段, 學 生 未 在 13:00 前 完 成 測 驗 系 統 不 會 自 動 登 出, 可 繼 續 作 答, 不 影 響 成 績 若 已 無 剩 餘 名 額 可 再 預 約, 請 洽 專 線 電 話 以 協 助 超 額 少 量 人 次 預 約, 倘 若 需 協 助 超 額 大 量 人 次 預 約, 請 另 擇 日 期 或 時 段 5. 登 記 測 驗 時 間, 可 拆 開 來 登 記, 建 議 每 時 段 測 驗 人 次 以 15~20 人 為 佳, 避 免 因 學 校 對 外 頻 寬 受 限 影 響 施 測! 10

14 ( 三 ) 紙 筆 測 驗 卷 下 載 與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步 驟 說 明 操 作 畫 面 1 點 選 紙 筆 測 驗 卷 下 載 2 自 行 下 載 以 B4 或 A3 格 式 印 製 後 進 行 測 驗, 施 測 結 束 後, 請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登 錄 測 驗 結 果 3 施 測 結 束 後 閱 卷 完 畢, 點 選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4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有 兩 種 操 作 方 式 : 整 批 匯 出 入 ( 建 議 學 生 人 數 較 多 使 用 ) 個 別 學 生 線 上 登 打 11

15 5 整 批 匯 出 入 操 作 流 程 步 驟 1: 下 載 2 3 年 級 國 數 CSV 檔, 選 擇 題 依 作 答 選 項 答 入, 非 選 擇 題 請 依 正 確 答 案 閱 卷 後 登 打, 答 對 輸 入 1, 答 錯 輸 入 0 6 步 驟 2: 匯 入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選 擇 檔 案 ( 一 次 只 能 上 傳 一 個 檔 案 ), 再 點 選 按 此 上 傳 1. 可 分 批 上 傳 學 生 作 答 反 應, 但 在 下 一 次 登 打 時, 請 由 步 驟 一 重 新 下 載 檔 案 ( 檔 案 中 會 記 錄 上 一 次 學 生 作 答 情 況, 並 請 勿 刪 除 原 已 有 的 資 料, 以 免 成 績 被 覆 蓋 導 致 成 績 遺 失 ) 2. 多 次 下 載 時 檔 名 會 有 (1) (2), 儲 存 時 請 刪 除 (1) 或 (2), 才 不 會 使 系 統 無 法 判 別, 以 致 上 傳 不 成 功 12

16 7 個 別 學 生 線 上 登 打 選 擇 欲 登 打 之 學 生, 並 點 選 登 錄, 即 可 開 始 登 打 學 生 作 答 反 應 請 隨 時 按 下 方 儲 存 鍵, 系 統 20 分 鐘 後 會 自 動 登 出 8 上 傳 完 畢, 請 於 測 驗 結 果 中, 確 認 成 績 是 否 已 呈 現 13

17 ( 四 ) 紙 筆 卷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對 照 表 步 驟 說 明 操 作 畫 面 1 點 選 紙 筆 測 驗 卷 下 載 2 紙 筆 測 驗 卷 題 目 對 應 之 能 力 指 標 及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對 照 表 下 載 14

18 ( 五 ) 缺 考 資 訊 當 學 生 施 測 結 束 後, 教 師 可 於 缺 考 資 訊, 確 認 學 校 施 測 狀 況 以 及 查 詢 學 校 施 測 率 步 驟 說 明 操 作 畫 面 1 點 選 缺 考 資 訊 2 進 階 搜 尋 : 勾 選 查 詢 對 象 及 年 級 3 : 施 測 完 畢 : 未 施 測 或 施 測 未 完 成 --: 免 考 並 可 下 載 所 有 科 目 到 缺 考 列 表.xls 檔 4 缺 考 資 訊 之 應 測 人 數 ( 含 紙 筆 測 驗 學 生 ) 為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之 人 數 小 計 加 總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1. 若 應 測 學 生 都 施 測 完 畢 後, 施 測 率 卻 不 是 100% 時, 請 老 師 確 認 (1) 紙 筆 測 驗 成 績 是 否 上 傳 (2)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內 缺 考 資 訊 的 缺 考 名 單 是 否 正 確 (3) 學 生 作 答 是 否 完 成 (4) 接 收 轉 入 學 生 2. 符 合 積 極 因 素 可 結 案 之 學 生 或 中 輟 死 亡 之 學 生 需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後, 得 予 結 案, 並 至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結 案 ; 轉 學 休 學 畢 業 移 民 或 轉 至 私 立 學 校 之 學 生, 請 至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異 動 轉 銜 3. 操 作 完 結 案 或 異 動 轉 銜 後, 請 回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之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按 下 確 定 登 記 鈕, 即 可 更 新 名 單, 並 請 至 缺 考 資 訊 中 確 認 施 測 率 15

19 ( 六 )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施 測 結 束 後, 教 師 可 點 選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查 詢 學 生 測 驗 結 果 個 別 或 一 次 性 下 載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及 診 斷 報 告 步 驟 說 明 操 作 畫 面 1 點 選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2 進 階 搜 尋 : 對 象 年 級 測 驗 時 間 查 詢 3 檢 視 成 績 是 否 合 格 診 斷 結 果 及 列 印 測 驗 報 告 4 點 選 診 斷 報 告 : 呈 現 該 生 是 否 具 備 能 力 指 標 和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對 應 之 能 力 16

20 點 選 全 選 即 可 一 次 性 下 載 所 有 學 生 的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 個 別 點 選 學 生 即 可 下 載 個 別 學 生 結 果 報 告 一 次 性 點 選 個 別 點 選 5 點 選 全 選 或 個 別 勾 選 學 生, 將 出 現 勾 選 對 象 結 果 6 點 選 診 斷 圖 : 可 與 上 次 測 驗 之 T 分 數 比 較 是 否 有 進 步 T 分 數 需 待 當 次 全 國 施 測 時 程 結 束 後 經 數 據 統 計 完 後 才 能 呈 現 學 生 已 轉 至 新 校, 舊 校 若 需 查 詢 該 生 之 相 關 資 料, 請 撥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電 話, 告 知 測 驗 中 心 轉 學 生 身 分 證 號, 以 協 助 提 供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之 書 面 資 料 留 存 17

21 ( 七 ) 受 輔 成 效 施 測 結 束 後, 可 了 解 學 生 受 輔 之 進 步 情 況 步 驟 說 明 操 作 畫 面 1 點 選 受 輔 成 效 2 受 輔 對 象 : 顯 示 無 說 明 : 學 年 度 非 中 心 學 校 之 2 3 年 級 紙 筆 測 驗 卷 因 無 作 答 反 應, 故 無 法 計 算 T 分 數 及 平 均 T 分 數 2. 學 生 雖 已 完 成 施 測 但 又 於 施 測 時 程 結 束 前 結 案, 則 無 法 抓 取 學 生 成 績 並 計 算 T 分 數, 所 以 無 法 呈 現 T 分 數 18

22 3 查 詢 進 步 率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進 步 比 率 1. 第 一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與 篩 選 測 驗 比 較 的 進 步 率 2.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與 篩 選 測 驗 比 較 的 進 步 率 3. 兩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與 篩 選 測 驗 比 較 的 進 步 率 ( 統 合 視 導 採 用 此 計 算 方 式 ) 請 注 意 備 註 事 項 說 明 4 點 選 平 均 T 分 數 : 各 年 級 平 均 T 分 數 成 長 圖 形 1. 進 步 率 的 成 績 採 用 T 分 數 計 算 2. 進 步 率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進 步 之 人 數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人 數 3. 惟 101 學 年 度 2 3 年 級 紙 筆 測 驗, 因 無 作 答 反 應 以 進 行 T 分 數 計 算, 故 不 計 算 進 步 率 19

23 二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使 用 步 驟 以 下 為 施 測 前 學 生 電 腦 主 機 網 頁 更 新 注 意 事 項 : 步 驟 說 明 操 作 畫 面 IE: 1 電 腦 設 備 具 未 有 自 動 還 原 功 能 的 學 校, 施 測 後 請 學 生 將 網 頁 暫 存 檔 瀏 覽 歷 程 記 錄 Cookie 儲 存 的 密 碼 及 網 頁 表 單 資 訊 等 資 料 刪 除 Googel chrom: 20

24 以 下 為 施 測 中 學 生 各 相 關 操 作 項 目 之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 一 ) 測 驗 試 卷 步 驟 說 明 操 作 畫 面 1 點 選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2 點 選 國 語 文 測 驗 或 數 學 測 驗 或 英 語 測 驗, 試 題 順 序 以 亂 數 出 題,( 英 語 聽 力 部 分 除 外 ) 3 填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後 按 下 確 定, 若 學 生 為 外 籍 學 生, 請 於 下 方 勾 選 為 外 籍 學 生 或 其 他 狀 況 ( 如 身 分 證 號 檢 驗 失 敗 ), 即 可 進 入 4 確 認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後 按 下 正 確, 進 入 XXX 測 驗 21

25 5 出 現 試 題 內 容, 待 計 時 結 束 後, 點 選 正 確 答 案 後 按 下 確 定 即 可 6 若 為 英 語 測 驗, 各 大 項 題 型 間 會 有 一 段 說 明 畫 面, 需 閱 讀 後 按 下 繼 續 即 可 進 入 試 題 畫 面 6 作 答 過 程 若 欲 修 改 答 案, 可 點 選 右 下 方 答 題 列 表 跳 回 指 定 題 號 修 改 答 案 7 逐 題 作 答 至 出 現 答 題 列 表 畫 面 後, 點 選 我 要 交 卷 22

26 8 按 下 我 要 交 卷 後, 出 現 結 果 報 告 視 窗 英 語 科 施 測 完 畢 後, 若 無 法 交 卷, 請 學 生 重 新 登 入 測 驗 系 統, 點 選 右 下 角 之 答 題 列 表 確 認 說 明 題 是 否 都 顯 示 為 skip, 如 是 即 可 交 卷 ; 若 無 顯 示 請 學 生 再 次 點 選 作 答 說 明 以 進 入 說 明 題, 按 下 繼 續 鍵, 再 至 答 題 列 表 確 認 無 誤 即 可 交 卷 23

27 ( 二 ) 下 修 測 驗 年 級 當 次 測 驗 完 成 後, 學 生 該 科 不 及 格, 教 師 可 評 估 是 否 要 讓 學 生 進 行 下 修 測 驗 年 級 ( 下 修 功 能 非 強 制 檢 測 ) 如 評 估 須 讓 學 生 繼 續 進 行 下 修 測 驗 年 級, 請 學 生 再 次 登 入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即 可 進 行 測 驗 步 驟 說 明 操 作 畫 面 1 點 選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2 點 選 欲 下 修 之 科 目 3 填 入 身 分 證 號 4 請 選 擇 欲 下 修 施 測 年 級 並 按 下 OK, 即 可 進 入 測 驗, 如 資 料 錯 誤 或 不 進 行 施 測, 請 點 選 視 窗 右 上 角 離 開, 若 需 下 修 至 2 年 級 或 1 年 級 施 測 內 容, 請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紙 筆 測 驗 卷 下 載 試 題 24

28 5 下 修 測 驗 結 束 後 之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同 在 測 驗 結 果 中 6 下 修 之 診 斷 報 告 會 接 在 原 測 驗 年 級 下 方 25

29 肆 Q&A Q: 教 師 登 入 忘 記 密 碼, 如 何 處 理? A: 請 電 洽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服 務 人 員 確 認 您 的 身 分 後, 再 為 您 修 改 新 密 碼 Q: 預 約 只 能 人 次 嗎? 超 過 此 人 次 是 否 會 被 踢 出? A: 系 統 為 預 防 學 校 對 外 流 量 過 大 所 建 議 的 人 次, 學 校 仍 可 依 實 際 情 況 彈 性 安 排 每 時 段 施 測 人 次, 只 要 有 預 約, 系 統 不 會 將 學 生 登 出 Q: 某 時 段 預 約 人 次 已 滿, 可 否 協 助 加 開? A: 請 電 洽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由 服 務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即 可 Q: 學 生 已 轉 至 他 校, 但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中 還 有 看 到 該 生 名 字? A: 請 先 至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將 該 生 進 行 異 動 轉 銜 後, 再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之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點 選 確 定 登 記 鈕, 即 可 更 新 名 單 Q: 學 生 由 他 校 轉 入 本 校, 登 入 施 測 時 顯 示 已 經 考 過, 但 在 本 校 系 統 中 卻 顯 示 缺 考? A: 該 生 施 測 紀 錄 留 在 舊 學 校, 請 老 師 電 洽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由 服 務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即 可 Q: 學 校 網 路 連 線 異 常 排 除 流 程? A: 請 先 與 校 內 電 腦 老 師 或 網 管 人 員 初 步 判 斷 及 排 除 網 路 連 線 問 題, 再 與 縣 市 教 網 中 心 聯 繫 釐 清 學 校 連 線 異 常 原 因, 並 協 助 解 決 ( 若 為 查 詢 評 量 系 統 操 作 步 驟, 請 逕 洽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 Q: 學 生 身 分 證 號 或 入 學 年 度 登 打 有 誤, 無 法 登 入 測 驗, 哪 裡 可 以 修 改? A: 請 洽 臺 南 大 學 (06) 協 助 修 改 學 生 身 分 證 號 或 入 學 年 度, 再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中 按 下 確 定 登 記 鈕, 即 可 更 新 有 關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學 生 資 料, 除 身 分 證 號 與 入 學 年 度 需 由 臺 南 大 學 修 改 ; 其 餘 資 料 : 姓 名 班 級 等 均 自 行 修 改, 修 改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點 選 確 定 登 記 鈕, 即 可 更 新 修 改 資 料 26

30 Q: 新 增 了 一 筆 學 生 資 料, 為 何 該 生 無 法 施 測? A: 請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中 按 下 確 定 登 記 鈕, 更 新 名 單 後 再 勾 選 考 科 即 可 篩 選 測 驗 期 間, 學 生 名 單 與 個 案 名 單 均 需 施 測 ; 成 長 測 驗 期 間, 僅 個 案 名 單 可 施 測 故 於 成 長 測 驗 期 間 新 增 之 學 生, 必 須 要 轉 為 個 案 才 具 備 受 測 資 格 Q: 學 生 身 分 證 號 被 其 他 同 學 誤 登, 可 將 其 作 答 紀 錄 刪 除 嗎? A: 請 電 洽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專 線, 由 服 務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即 可 Q: 在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時, 已 登 打 完 作 答 反 應, 卻 沒 有 顯 示 學 生 成 績 呢? A: 系 統 自 動 登 出 時 間 為 20 分 鐘, 請 注 意 隨 時 儲 存, 並 需 於 施 測 時 程 結 束 前 完 成 成 績 登 錄, 逾 期 未 登 錄 作 答 反 應 者, 視 同 缺 考 Q: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作 答 反 應, 逐 題 登 打 欄 位 出 現 免 考 且 無 法 登 打 作 答 反 應? A: 若 出 現 免 考, 表 示 在 前 一 年 度 9 月 篩 選 測 驗 時 該 科 成 績 合 格, 請 老 師 評 估 學 生 成 長 測 驗 是 否 需 要 加 考 該 科, 若 是, 請 至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將 欲 加 考 的 科 目 選 考 欄 位 打 勾, 並 按 確 定 登 記 鈕 儲 存 加 考 結 果 後, 再 至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登 打 學 生 作 答 反 應 ; 若 否, 保 持 現 況 即 可 Q: 整 批 匯 入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時, 一 定 要 整 個 年 級 都 登 打 完 成 才 能 上 傳 嗎? A: 匯 入 成 績 可 採 分 批 進 行 若 教 師 想 先 上 傳 部 分 學 生 測 驗 結 果, 可 先 將 已 登 打 完 畢 的 作 答 反 應 匯 入, 不 一 定 要 全 年 級 都 登 打 完 才 匯 入 惟 剩 餘 學 生 如 要 補 匯 入 時, 務 必 先 下 載 最 新 登 錄 檔 ( 內 含 教 師 已 登 打 完 畢 的 學 生 作 答 紀 錄 ), 避 免 已 上 傳 之 記 錄 遭 覆 蓋 Q: 學 生 線 上 施 測 時, 為 何 登 入 畫 面 顯 示 為 下 修? A: 若 學 生 已 施 測 完 畢 且 不 及 格, 若 再 次 登 入 的 話 就 會 顯 示 為 下 修 測 驗 下 修 測 驗 非 強 制 施 測, 並 不 列 入 施 測 率 計 算, 由 教 師 決 定 是 否 讓 學 生 加 考 即 可 若 需 另 外 安 排 施 測 時 間 進 行 下 修 測 驗, 仍 需 預 約 施 測 時 間, 始 可 進 行 測 驗 Q: 學 生 已 施 測 完 畢, 卻 顯 示 缺 考? A: 請 電 洽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電 話, 告 知 服 務 人 員 該 生 之 身 分 證 號, 以 協 助 查 詢 學 生 是 否 確 實 登 入 系 統 作 答 或 交 卷 Q: 教 師 在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誤 將 學 生 刪 除, 如 何 處 理? A: 請 至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重 新 建 立 該 生 名 單, 再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按 下 確 定 登 記 鈕, 名 單 即 會 刷 新 ; 若 該 生 先 前 已 完 成 測 驗, 系 統 亦 會 留 存 其 成 績 紀 錄 Q: 異 動 轉 銜 和 結 案 各 在 什 麼 情 況 操 作? A: 異 動 轉 銜 : 轉 學 休 學 畢 業 移 民 或 轉 至 私 立 學 校 之 學 生 結 案 : 符 合 進 步 因 素 積 極 因 素 其 他 因 素 等 可 結 案 之 學 生,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後, 得 予 結 案 以 上 作 業 請 至 臺 南 大 學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操 作 操 作 完 異 動 轉 銜 或 結 案 後, 請 回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之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按 下 確 定 登 記 鈕, 即 可 更 新 名 單 Q: 可 否 觀 看 學 生 逐 題 作 答 狀 況, 以 利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A: 基 於 題 目 保 密 原 則, 無 法 將 逐 題 答 題 內 容 公 開, 但 可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的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觀 看 學 生 分 科 的 診 斷 報 告 診 斷 報 告 乃 依 學 生 逐 題 作 答 反 應 分 析 而 來, 判 定 學 生 各 項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及 能 力 指 標 的 檢 測 狀 況 為 精 熟 基 礎, 或 是 待 加 強 27

31 Q: 診 斷 報 告 如 何 進 行 批 次 列 印? A: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中, 可 針 對 個 別 學 生 瀏 覽 其 診 斷 報 告 若 要 進 行 多 位 學 生 批 次 瀏 覽 ( 或 列 印 ), 可 依 需 求 勾 選 名 單, 並 按 下 列 印 勾 選 學 生 診 斷 報 告 統 計 表, 系 統 即 會 自 動 產 生 勾 選 學 生 的 統 整 報 告 Q: 如 何 判 定 學 生 前 後 測 進 步 情 形? A: 可 由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中 瀏 覽 個 別 學 生 的 分 科 診 斷 圖, 內 含 學 生 每 次 受 測 後 的 T 分 數 成 長 情 況 或 點 選 系 統 選 單 之 受 輔 成 效, 可 對 學 生 歷 次 施 測 之 T 分 數 進 行 總 覽 T 分 數 : 依 據 學 生 作 答 反 應, 並 參 照 試 題 反 應 理 論 (item response theory, IRT), 估 計 學 生 能 力 值, 並 轉 換 為 T 分 數 Q: 紙 筆 測 驗 數 學 科 有 應 用 題, 要 如 何 登 打, 如 果 有 很 多 個 括 號 時, 如 果 有 其 中 一 個 括 號 答 錯 或 是 空 白, 該 題 要 如 何 給 分? A: 紙 筆 測 驗 數 學 科 應 用 題 每 一 個 括 號 都 需 填 寫 正 確, 該 題 才 算 答 對, 在 紙 筆 測 驗 逐 題 登 打 時, 填 充 題 或 應 用 題 等 非 選 擇 題, 請 依 正 確 答 案 閱 卷 後 登 打, 答 對 輸 入 1, 答 錯 輸 入 0 Q: 紙 筆 測 驗 選 擇 題 需 要 批 改 嗎? A: 選 擇 題 無 須 批 改, 在 紙 筆 測 驗 逐 題 登 打 時, 依 作 答 選 項 答 入 Q: 施 測 時 圖 片 無 法 顯 示? A: 此 為 IE 瀏 覽 器 相 容 性 問 題, 請 將 IE 瀏 覽 器 更 新 即 可 Q: 學 生 無 法 登 入 施 測 或 無 法 登 打 紙 筆 測 驗 作 答 反 應 A: 請 先 確 定 學 生 應 施 測 的 考 科, 是 否 已 勾 選 ; 如 有 勾 選, 請 務 必 點 選 確 定 登 記 儲 存 考 科 勾 選 結 果 28

32 Q: 相 關 問 題 聯 絡 方 式? A:1.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 專 線 電 話 : # 簡 嘉 佑 小 姐 服 務 信 箱 :sami@ 2.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操 作 問 題 : 專 線 電 話 : # 賴 盈 伶 小 姐 / 石 明 格 小 姐 網 路 電 話 : 服 務 信 箱 :tbt@mail.tcte.edu.tw 3. 網 路 連 線 相 關 問 題 : 蔡 名 琪 小 姐 / 江 育 錡 先 生 服 務 信 箱 :tbt@mail.tcte.edu.tw 29

33 伍 附 錄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配 套 措 施 之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並 有 效 整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 一 ) 篩 選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 二 ) 提 高 學 生 學 力, 確 保 教 育 品 質 ( 三 )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理 想,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三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四 實 施 原 則 : ( 一 ) 弱 勢 優 先 : 優 先 補 助 弱 勢 地 區 學 校 學 生, 並 視 經 費 狀 況 及 需 要 逐 年 擴 大 補 助 ( 二 ) 公 平 正 義 : 依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給 予 弱 勢 學 生 積 極 性 差 別 待 遇, 提 供 教 學 之 教 育 扶 助 資 源 ( 三 ) 個 別 輔 導 : 對 於 需 要 特 別 扶 助 之 學 生, 依 其 需 要 給 予 個 別 扶 助 與 補 救 教 學 五 實 施 對 象 : (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1 一 至 六 年 級 學 生 : 兼 具 學 習 低 成 就 及 身 分 弱 勢 二 項 條 件 者 (1) 學 習 低 成 就 條 件 : 一 年 級 新 生 :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屬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但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就 讀 班 級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二 至 六 年 級 學 生 :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2) 身 分 弱 勢 條 件 :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外 籍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子 女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女 隔 代 教 養 及 失 功 能 ( 包 括 單 親 ) 之 家 庭 子 女 30

34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包 括 經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 以 下 簡 稱 鑑 輔 會 )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且 經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該 學 生 學 業 成 就 且 不 影 響 其 他 受 輔 學 生 之 學 習 者 ) 其 他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之 弱 勢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總 受 輔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2 七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目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 二 )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1 原 住 民 學 生 合 計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上 者 2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臺 東 縣 蘭 嶼 鄉 及 綠 島 鄉 等 離 島 地 區 國 民 中 小 學 3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其 住 宿 學 生 總 人 數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者 4 國 中 基 測 或 教 育 會 考 學 校 成 績 待 提 升 之 學 校 : (1) 一 零 二 年 度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占 報 考 人 數 之 比 率 之 學 校, 比 率 如 下 : 報 考 人 數 十 五 人 以 下,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達 五 人 以 上 之 學 校 報 考 人 數 十 六 人 至 五 十 人,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之 學 校 報 考 人 數 五 十 一 人 以 上,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上 之 學 校 (2) 一 零 三 年 度 起,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考 科 中, 有 三 科 成 績 待 加 強 等 級 人 數 ( 含 缺 考 ) 超 過 該 校 應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之 學 校 5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經 學 校 評 估 得 改 採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方 式 辦 理, 惟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辦 理 六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 一 ) 現 職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 含 具 教 師 證 之 代 理 教 師 ) 或 退 休 教 師 且 接 受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者 ( 二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接 受 十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者 : 1 儲 備 教 師 : 指 具 中 等 或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之 儲 備 教 師 2 大 學 生 : 指 大 學 三 年 級 以 上 ( 含 研 究 所 ) 在 學 學 生 且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具 有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三 學 科 教 學 知 能 者 (2) 受 有 師 資 培 育 或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者 31

35 (3) 具 相 關 科 系 或 補 救 教 學 經 驗 者 3 社 會 人 士 : 指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社 會 人 士 4 身 心 障 礙 班 ( 含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持 有 特 殊 教 育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七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方 式 : ( 一 ) 除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 含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 及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外, 其 餘 教 學 人 員, 均 應 透 過 本 署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 如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 二 ) 各 期 所 需 之 教 學 人 員, 各 校 得 優 先 聘 任 儲 備 教 師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或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大 學 生 擔 任 八 篩 選 及 測 驗 : ( 一 ) 提 報 參 加 篩 選 學 生 階 段 : 學 校 提 報 應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之 學 生, 其 提 報 方 式 規 定 如 下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1) 由 導 師 或 學 習 領 域 任 課 教 師 (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三 科 ) 提 報 該 科 成 績 為 原 班 級 後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之 學 生 參 加 測 驗 (2) 各 校 前 二 年 已 依 前 目 提 報 率 提 報 並 施 測 者, 得 依 其 線 上 測 驗 之 不 通 過 比 率 為 依 據,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得 調 整 提 報 率,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彙 整 後 函 報 本 署 備 查 (3) 本 署 得 依 據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彈 性 調 整 提 報 率 (4) 偏 遠 地 區 或 具 特 殊 原 因 者, 專 案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至 後 百 分 之 四 十, 班 級 人 數 低 於 十 人 者, 得 全 班 進 行 施 測 ; 其 須 再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者, 應 專 案 報 經 本 署 同 意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全 校 所 有 學 生 一 律 提 報 參 加 測 驗 ( 二 ) 篩 選 測 驗 階 段 1 測 驗 時 間 : 每 年 九 月 2 測 驗 科 目 及 測 驗 方 式 : 至 少 勾 選 一 科 目 (1) 國 語 文 : 二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32

36 (2) 數 學 : 二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3) 英 語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 含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 三 ) 成 長 測 驗 階 段 : 1 受 測 條 件 : 本 署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之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學 生, 無 論 是 否 接 受 本 署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扶 助, 均 應 參 加 成 長 測 驗, 以 利 長 期 追 蹤 輔 導 2 測 驗 時 間 : (1)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2)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之 一 年 級 學 生 僅 需 參 加 六 月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3 測 驗 科 目 及 測 驗 方 式 : (1) 國 語 文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2)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3) 英 語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 含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九 實 施 方 式 : ( 一 ) 開 班 人 數 : 1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但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或 小 型 學 校, 其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2 教 學 人 員 為 大 學 生 者, 每 人 以 輔 導 三 人 至 六 人 為 原 則 3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得 視 需 要 採 一 對 一 一 對 二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4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得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情 形 規 劃, 不 受 上 開 規 定 限 制 ( 二 ) 編 班 方 式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以 抽 離 原 班 並 依 學 生 受 輔 科 目 落 後 程 度 編 班 為 原 則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以 原 班 級 人 數 實 施 為 原 則,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六 人 時, 國 民 小 學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國 民 中 學 採 同 年 級 合 併 編 班 3 視 聽 障 學 生 之 輔 導 需 求, 應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整 體 規 劃 或 由 重 點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每 位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至 多 得 酌 減 二 人 ( 三 ) 實 施 時 間 : 33

37 1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式 分 為 四 期, 第 一 期 ( 寒 假 ) 第 二 期 ( 二 至 六 月 ) 第 三 期 ( 暑 假 ) 第 四 期 ( 九 月 至 翌 年 一 月 ), 各 校 得 視 學 生 實 際 需 求 情 形 規 劃 辦 理 期 數 2 學 期 間 於 正 式 課 程 ( 課 程 綱 要 之 學 習 總 節 數 內 )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並 以 小 班 或 協 同 方 式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3 午 休 時 間 暨 週 六 週 日 均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但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於 週 六 週 日 實 施 4 寒 暑 假 以 每 日 實 施 半 日, 至 多 四 節 為 限, 但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不 在 此 限 5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限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始 得 實 施, 且 須 在 學 期 中 夜 間 時 間 辦 理 6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得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進 行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 應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 其 於 課 餘 課 後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進 行 外 加 式 補 救 教 學 者, 應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學 習 目 標 相 結 合 ( 四 ) 實 施 科 目 : 1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1) 國 語 文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均 得 實 施 (2) 英 語 : 三 年 級 以 上 始 得 實 施 2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除 依 學 期 中 受 輔 科 目 及 年 級 安 排 外, 得 視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安 排 其 他 活 動 性 課 程, 並 以 不 超 過 該 期 教 學 節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安 排 其 他 活 動 性 課 程, 以 不 超 過 該 期 教 學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3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得 不 限 學 習 領 域 ( 五 ) 教 學 節 數 : 1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各 期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七 十 二 節 為 原 則 (1) 大 學 生 社 會 人 士 每 週 授 課 不 超 過 十 節, 並 以 至 少 分 散 二 日 至 三 日 實 施 為 原 則 (2)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上 課 時 數 及 上 課 日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2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寒 假 二 十 節 暑 假 八 十 節 為 原 則, 各 類 教 學 人 員 之 上 課 時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3 各 校 規 劃 開 班 時, 得 於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總 量 管 制 前 提 下, 依 實 際 需 求 於 各 期 別 間 彈 性 調 整 運 用 4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限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始 得 實 施, 除 前 目 總 節 數 外, 班 每 晚 至 多 二 節, 34

38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但 六 年 級 及 九 年 級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一 十 二 節 十 個 案 管 理 : ( 一 )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或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系 統 認 定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於 入 班 決 定 十 四 日 內 於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學 生 名 單 ( 二 ) 凡 進 入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之 學 生, 均 應 參 加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之 成 長 測 驗, 以 追 蹤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進 步 情 形 ( 三 ) 受 輔 學 生 具 下 列 因 素 者,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得 予 結 案 : 1 進 步 因 素 : 學 生 經 輔 導 至 少 一 期 後, 在 校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明 顯 進 步 或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均 已 達 到 各 年 級 標 準 者 2 積 極 因 素 : (1) 國 小 學 生 家 庭 弱 勢 情 況 已 獲 改 善 (2) 有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介 入 學 習 輔 導 3 其 他 因 素 : 例 如 中 輟 死 亡 ( 四 ) 受 輔 學 生 具 結 案 因 素 者, 得 予 結 案, 學 校 應 至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結 案 追 蹤, 其 個 人 資 料 仍 於 系 統 上 留 存 備 查 ( 五 ) 六 年 級 學 年 結 束 後, 各 校 應 主 動 將 學 生 資 料 異 動 轉 銜 至 就 讀 之 國 中 ; 九 年 級 學 年 結 束 後, 各 校 應 主 動 將 學 生 異 動 內 容 修 正 成 畢 業 或 結 業 ( 六 )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並 達 篩 選 標 準 者, 經 持 續 輔 導,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應 再 提 報 鑑 輔 會 鑑 定 ; 通 過 者, 轉 介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十 一 補 助 對 象 項 目 額 度 基 準 及 比 率 : ( 一 ) 補 助 縣 市 整 體 行 政 推 動 經 費 : 1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2 補 助 項 目 : (1) 政 策 宣 導 : 辦 理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說 明 會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之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短 片 文 宣 製 作 及 專 案 網 站 建 置 等 (2) 行 政 督 導 : 辦 理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訂 定 督 導 辦 法 抽 查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表 揚 等 (3) 輔 導 協 作 : 建 置 教 學 輔 導 系 統, 規 劃 訪 視 教 學 實 施 情 形, 協 助 教 學 人 員 提 升 執 行 成 效 (4) 研 發 推 廣 :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教 法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及 診 斷 工 具 等 並 加 以 推 廣 35

39 (5) 教 師 成 長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研 討 會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觀 摩 會 及 發 表 會 等 (6) 資 源 中 心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設 有 資 源 中 心 者, 每 年 每 中 心 補 助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含 聘 請 一 名 專 責 人 員 費 用 ( 最 高 每 年 新 臺 幣 七 十 萬 元 ) 中 心 運 作 業 務 費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轄 公 立 國 中 小 學 校 數 達 二 百 校 以 上 者, 得 補 助 設 置 第 二 所 資 源 中 心 經 費 (7) 差 旅 費 及 雜 支 : 補 助 業 務 人 員 差 旅 費 及 雜 支 (8) 補 助 辦 理 其 他 與 本 要 點 相 關 且 具 地 方 辦 理 特 色 之 活 動 項 目 3 補 助 額 度 : 每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至 四 百 萬 元,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辦 理 績 效 及 提 報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決 定 4 附 則 : (1) 本 經 費 不 得 用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學 習 能 力 檢 測 之 普 測 (2) 優 先 進 用 儲 備 教 師 得 酌 增 補 助 經 費 ( 二 ) 補 助 學 校 開 班 經 費 : 1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屬 國 民 中 學 國 民 小 學 ( 含 國 立 學 校 附 設 中 小 學 ) 2 補 助 項 目 : (1) 人 事 費 : 補 助 教 學 人 員 鐘 點 費 勞 保 費 勞 退 金 健 保 費 及 補 充 保 費 等 相 關 經 費 (2) 行 政 費 : 補 助 辦 理 國 中 小 之 業 務 費 及 施 測 費 ( 非 屬 施 測 時 該 堂 課 之 任 課 教 師 始 得 支 領, 以 授 課 鐘 點 費 計 算 )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 限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3)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 補 助 未 支 領 上 課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4) 交 通 費 : 補 助 大 學 生 教 學 人 員 之 交 通 費 3 補 助 額 度 : (1) 補 助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額 度,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數 班 級 數 受 輔 學 生 人 數 辦 理 績 效 及 財 政 狀 況 等 因 素, 整 體 考 量 決 定 之 (2) 補 助 各 校 之 額 度,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參 酌 各 校 班 級 數 規 模 弱 勢 學 生 比 及 辦 理 績 效 等 實 際 情 形 決 定 之 (3) 補 助 節 數 :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年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四 十 四 節 ( 以 每 週 四 節 十 八 週 二 學 期 為 原 則 ) 36

40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暑 假 最 高 補 助 八 十 節, 一 年 級 不 得 申 請 ; 寒 假 最 高 二 十 節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六 年 級 及 九 年 級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一 十 二 節 ( 每 夜 二 節 每 週 計 畫 輔 導 夜 數 週 數 ) (4) 補 助 行 政 業 務 費 : 以 每 校 實 際 開 班 總 節 數 乘 以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十 元 為 補 助 上 限 4 補 助 基 準 : (1) 人 事 費 : 鐘 點 費 : 甲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四 時 以 前 ( 各 校 得 以 第 七 節 下 課 時 間 為 區 分 基 準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二 百 六 十 元 ;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三 百 六 十 元 乙 其 他 時 間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丙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勞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及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 依 勞 工 保 險 勞 退 金 提 撥 及 二 代 健 保 相 關 規 定 計 算 健 保 費 :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十 二 小 時 以 上 者, 得 編 列 本 項 經 費 (2) 行 政 費 : 按 鐘 點 費 節 數 計 算, 每 節 補 助 行 政 費 最 高 新 臺 幣 四 十 元 ; 包 括 辦 理 下 列 項 目 所 需 經 費 :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或 製 作 教 材 教 具 召 開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及 教 師 相 關 研 習 ; 其 屬 辦 理 在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八 小 時 專 業 研 習 計 畫 者, 應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購 買 學 生 獎 勵 品 ( 包 括 餐 點, 並 以 不 超 過 行 政 費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 施 測 費, 以 不 超 過 行 政 費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 限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3)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 補 助 未 支 領 上 課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4) 交 通 費 :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規 定 核 實 支 付, 大 學 生 之 教 學 人 員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37

41 (5) 附 則 : 剩 餘 經 費 之 運 用 : 甲 鐘 點 費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如 有 剩 餘, 得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限 制 乙 行 政 費 勞 健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限 制 丙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除 甲 乙 所 列 情 形 外, 如 有 賸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退 休 教 師 經 費 支 領 方 式 : 得 依 退 休 教 師 之 意 願 選 擇 支 領 或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甲 支 領 鐘 點 費 者 : 依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單 價 規 定 辦 理 乙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者 : 擔 任 志 工 之 退 休 教 師, 每 人 每 月 支 給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教 材 編 輯 費 每 人 每 期 補 助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活 動 費,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統 籌 或 學 校 個 別 辦 理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聯 誼 或 文 康 活 動 ( 三 ) 補 助 比 率 : 本 補 助 款 之 補 助 比 率 應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教 育 部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 四 ) 一 零 二 年 度 經 本 署 核 定 在 案 之 國 中 基 測 待 提 升 方 案 之 學 校, 一 零 三 年 度 依 原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基 準 辦 理 十 二 申 請 審 查 及 網 路 填 報 作 業 : ( 一 ) 學 校 申 請 作 業 : 1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均 應 為 校 內 符 合 資 格 學 生 申 請 受 輔 方 案, 已 獲 得 民 間 團 體 贊 助 或 社 會 資 源 挹 注 者, 應 循 程 序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並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始 得 不 申 請 2 申 請 時 由 學 校 依 本 要 點 作 業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並 循 程 序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3 各 國 立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國 立 高 中 ( 附 設 國 中 部 ) 公 立 代 用 國 民 中 學, 應 報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 1 辦 理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國 民 中 小 學 說 明 會 : 宣 導 說 明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38

42 府 之 整 體 計 畫 ( 包 括 教 學 人 員 研 習 職 前 說 明 會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機 制 等 ), 並 就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及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進 行 教 育 訓 練 2 就 各 校 填 報 情 形 稽 催 及 彙 整 : 運 用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設 定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並 定 時 檢 視 各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必 要 時 進 行 稽 催, 對 於 未 填 報 之 學 校 應 進 行 瞭 解, 並 要 求 其 依 規 定 辦 理 3 審 核 各 校 欲 申 請 之 計 畫 : 考 量 各 校 所 提 計 畫 之 急 迫 性 優 先 性 及 妥 適 性, 依 據 流 程 審 慎 查 核,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進 行 班 級 數 及 補 助 經 費 之 線 上 初 審 4 彙 整 及 申 請 補 助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上 傳 彙 整 通 過 初 審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計 畫 及 經 費 需 求,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函 報 本 署 申 請 補 助 : (1)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欲 申 請 本 案 及 初 審 經 費 一 覽 表 (2)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不 申 請 本 案 國 民 中 小 學 一 覽 表 (3)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辦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整 體 推 動 計 畫 ( 包 括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章 之 經 費 明 細 ) ( 三 ) 網 路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 1 學 校 申 請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作 業, 應 依 規 定 於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進 行 處 理 ( 網 址 : 填 報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及 帳 號 密 碼, 若 承 辦 人 員 異 動, 應 列 入 移 交 2 相 關 紙 本 文 件 應 另 行 裝 訂 整 齊, 送 請 相 關 人 員 核 章 後, 併 同 公 函 依 程 序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及 本 署 複 審 ( 四 ) 本 署 複 審 : 1 由 本 署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報 申 請 計 畫 ( 包 括 經 費 明 細 ), 本 署 得 視 需 要 要 求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派 員 列 席 說 明 2 經 本 署 審 查 核 定 之 計 畫 項 目 及 經 費,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要 求 各 校 確 實 依 照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並 落 實 執 行, 以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3 本 署 依 據 修 正 計 畫 核 算 經 費 後,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陳 核 定 執 行 十 三 經 費 請 撥 及 核 銷 : ( 一 ) 本 案 經 費 以 專 款 專 用 方 式 處 理, 不 得 挪 為 他 用 經 費 之 請 撥 支 用 及 核 銷 結 報 事 宜,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案 經 費 分 二 期 撥 付, 第 一 期 先 撥 付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第 二 期 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執 行 狀 況 撥 補 不 足 款 項 當 年 度 估 算 有 賸 餘 款 者, 應 於 該 年 度 39

43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先 行 繳 回 補 助 款 有 結 餘 者, 應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辦 理 結 束 三 個 月 之 核 結 時 限 內, 彙 齊 成 果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報 本 署 備 查 成 果 報 告 應 送 紙 本 一 份 及 光 碟 一 式 二 份,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1 紙 本 : 應 包 括 本 案 經 費 使 用 重 要 成 果, 以 不 超 過 二 百 頁 為 原 則 2 光 碟 : 應 包 括 本 案 經 費 詳 細 執 行 成 果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行 政 整 體 推 動 經 費 免 另 撰 寫 報 告, 惟 應 將 年 度 所 辦 相 關 活 動 手 冊 照 片 或 計 畫 內 容 附 在 光 碟 中 十 四 本 補 助 經 費 所 研 發 之 相 關 教 材 教 案, 應 授 權 本 署 置 於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無 償 使 用 十 五 成 效 考 核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運 用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設 定 初 審 之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並 定 時 檢 視 各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必 要 時 進 行 稽 催, 對 於 未 填 報 之 學 校 應 進 行 瞭 解, 並 要 求 其 依 規 定 辦 理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對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訪 視 或 評 鑑 績 優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依 權 責 核 予 相 關 承 辦 及 協 辦 人 員 敘 獎 鼓 勵 ( 三 ) 本 署 得 辦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訪 視 工 作, 並 就 執 行 情 形 給 予 改 進 意 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確 實 追 蹤 執 行 改 進 情 形 辦 理 績 效 優 良 者, 由 本 署 核 定 增 加 補 助 經 費 ( 四 ) 配 合 本 署 每 年 度 所 辦 理 之 統 合 視 導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進 行 成 效 考 核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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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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