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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0 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10 月 1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 草 案 ) 校 址 :22301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電 話 : 轉 2210 傳 真 : 網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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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壹 碩 士 班 * 碩 士 班 考 試 重 要 日 期...1 一 修 業 年 限...2 二 共 同 報 考 資 格...2 三 報 名...2 四 考 試 日 期...5 五 考 試 地 點...5 六 考 試 時 間 表 與 交 通...5 七 計 分 原 則 與 錄 取 放 榜 報 到...6 八 成 績 複 查...7 九 注 意 事 項...7 十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9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9 哲 學 系...10 中 國 文 學 系...11 外 國 語 文 學 系...12 機 電 工 程 學 系...13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14 資 訊 管 理 學 系...15 電 子 工 程 學 系...16 建 築 學 系...17 工 業 設 計 學 系...18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學 系...19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20

4 貳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重 要 日 期...21 一 修 業 年 限...22 二 共 同 報 考 資 格...22 三 報 名...23 四 考 試 日 期...25 五 考 試 地 點...25 六 考 試 時 間 表 與 交 通...25 七 計 分 原 則 與 錄 取 放 榜 報 到...26 八 成 績 複 查...26 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上 課 原 則...27 十 注 意 事 項...27 十 一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29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29 哲 學 系...29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30 資 訊 管 理 學 系...31 建 築 學 系...32 工 業 設 計 學 系...33

5 參 博 士 班 * 博 士 班 考 試 重 要 日 期...34 一 修 業 年 限...35 二 共 同 報 考 資 格...35 三 報 名...35 四 考 試 日 期...37 五 考 試 地 點...37 六 考 試 時 間 表 與 交 通...38 七 計 分 原 則 與 錄 取 放 榜 報 到...38 八 成 績 複 查...39 九 注 意 事 項...39 十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41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41 機 電 工 程 學 系...42 附 錄 附 錄 一 華 梵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43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錄 三 華 梵 大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46 附 錄 四 華 梵 大 學 交 通 資 訊...47 附 錄 五 華 梵 大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49 附 錄 六 華 梵 大 學 碩 士 ( 碩 專 )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50 附 錄 七 華 梵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50 附 錄 八 華 梵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51 * 簡 章 發 售 處...52

6 碩 士 班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發 售 報 名 時 間 ( 網 路 報 名, 請 注 意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寄 發 准 考 證 ( 或 報 名 退 件 )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資 料 錯 誤 更 正 查 詢 網 路 公 告 試 場 分 配 等 相 關 資 訊 考 試 日 期 放 榜 寄 發 總 成 績 單 錄 取 通 知 及 報 到 書 等 資 料 複 查 截 止 考 生 申 訴 截 止 自 即 日 起 自 105 年 02 月 02 日 至 105 年 02 月 26 日 105 年 03 月 07 日 前 105 年 03 月 11 日 前 105 年 03 月 16 日 前 105 年 0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105 年 04 月 12 日 前 105 年 04 月 14 日 前 105 年 04 月 20 日 前 105 年 04 月 20 日 前 備 註 : 一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將 依 預 定 日 期 進 行, 請 考 生 參 考 本 重 要 日 期 二 各 項 資 料 均 以 郵 件 通 知 考 生 若 於 資 料 預 定 寄 發 日 期 三 天 後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速 向 教 務 處 電 話 查 詢 ( 轉 2210),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三 各 項 重 要 日 期 如 有 變 動, 依 本 校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為 準 網 址 : 1

7 華 梵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一 修 業 年 限 : 各 系 ( 所 )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年 至 四 年 為 限, 但 以 在 職 進 修 身 分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二 年 ( 本 校 學 則 第 22 條 ) 二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 凡 在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已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參 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簡 要 對 照 表 (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本 簡 章 第 44 頁 附 錄 二 之 摘 錄 資 料 ) 同 等 學 力 種 類 退 學 離 校 時 間 規 定 工 作 年 資 規 定 在 大 學 各 學 系 肄 業,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未 修 習 滿 二 年 / 修 滿 大 學 學 士 班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滿 一 年 / 在 大 學 修 業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者 / / 三 專 畢 業 滿 二 年 / 二 專 或 五 專 畢 業 滿 三 年 /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 三 年 以 上 有 關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若 有 修 正 者,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發 布 之 規 定 為 準 獲 105 學 年 度 各 大 學 院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錄 取 之 新 生, 若 未 依 規 定 聲 明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則 不 得 報 考 任 何 學 校 之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考 試 之 錄 取 資 格 報 考 本 校 者, 本 校 並 將 報 請 原 甄 試 錄 取 學 校, 取 消 其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三 報 名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二 ) 報 名 日 期 : 105 年 02 月 02 日 ( 星 期 二 )09 時 起 至 105 年 02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止 ( 三 )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壹 仟 參 佰 元 整 (1,300 元 ); 報 考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名 費 1,800 元 ( 含 術 科 考 試 費 500 元 ) ( 四 ) 繳 費 方 式 : 確 認 網 路 報 名 後, 由 系 統 產 生 繳 款 編 號 後 自 行 繳 款,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繳 費 收 據 自 行 影 印 自 存, 收 據 正 本 與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及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若 持 有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本 校 免 收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符 合 資 格 者, 敬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勾 選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身 分, 列 印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並 附 貼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以 利 審 查 2

8 ( 四 ) 報 名 手 續 : 1 請 於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網 頁 中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前 敬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之 報 名 流 程 圖 ( 附 錄 一 ) 及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之 操 作 說 明 2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5 年 02 月 02 日 9 時 起 至 105 年 02 月 26 日 17 時 止,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報 名 網 址 : 逾 期 歉 難 受 理 3 每 人 僅 限 報 考 一 個 系 組 別 報 考 之 系 組 別 及 考 科 一 經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亦 不 接 受 退 費 申 請, 報 名 前 請 詳 閱 相 關 規 定 4 網 路 資 料 登 錄 時, 請 詳 細 檢 查 各 項 資 料 填 寫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相 關 通 訊 資 料 請 填 寫 完 整, 若 因 考 生 填 寫 不 完 全 或 錯 誤 致 各 項 資 料 不 能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絡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請 務 必 將 所 有 需 繳 交 之 附 件 列 印 出 來, 並 於 報 名 表 考 生 確 認 欄 位 中 親 自 簽 名 後, 連 同 報 名 費 繳 交 憑 據 及 簡 章 中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置 入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由 系 統 印 出 ) 之 信 封 袋 (B4 或 A4 尺 寸 大 小 ), 於 105 年 02 月 26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達 至 :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1 號 -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6 請 確 認 下 列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準 備 齊 全 : 由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須 清 晰 能 辨 ) 及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二 吋 一 張, 並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 姓 名 或 地 址 中 含 有 特 殊 文 字 需 造 字 者, 請 輸 入 英 文 大 寫 X 代 替, 並 於 報 表 列 印 後 以 紅 筆 填 上 正 確 文 字 以 供 本 校 辨 識 ) 由 系 統 列 印 資 格 文 件 表, 浮 貼 報 考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二 吋 一 張 ( 需 與 附 件 一 照 片 相 同, 並 在 背 後 書 寫 姓 名 及 報 考 學 系 ) 若 需 附 核 准 進 修 證 明 等 文 件 之 考 生, 亦 請 一 併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於 此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300 元 ( 報 考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之 考 生 為 1,800 元 ),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影 印 保 存 以 備 查 詢 若 持 有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符 合 免 收 報 名 費 資 格 者, 請 將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於 由 系 統 列 印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若 報 考 之 系 所 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中 要 求 繳 交 推 薦 函 者, 請 由 系 統 列 印 出 推 薦 函 表 格, 推 薦 人 填 寫 完 成 後 一 併 繳 交 未 要 求 者 不 需 列 印 系 統 未 開 放 前 需 推 薦 函 表 格 者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 ) 下 載 使 用 請 由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黏 貼 於 B4( 或 A4) 尺 寸 大 小 之 信 封 袋, 以 利 裝 寄 資 料 3

9 7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前, 請 確 認 下 列 資 訊 設 備 規 格 : 網 路 : 可 連 接 internet 之 網 路 連 線 硬 體 :pentium 以 上 等 級 之 PC 軟 體 :Microsoft IE 7.0 以 上 版 本 之 瀏 覽 器 工 具 : 可 列 印 A4 紙 張 之 印 表 機 ( 五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前 敬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報 名 後 請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ATM 轉 帳 ) 2 報 名 表 件 須 由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所 提 供 資 料 真 實 無 誤, 一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若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且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用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考 生, 得 申 請 退 費 3 各 類 表 件 上 之 報 名 編 號 係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寫,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4 考 生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請 確 實 檢 查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若 因 考 生 提 供 不 完 全 或 錯 誤 致 各 項 資 料 不 能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絡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請 依 報 考 資 格 繳 交 並 浮 貼 於 資 格 文 件 表 上 (1)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檢 附 學 位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檢 附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規 定 者, 其 成 績 單 需 由 就 讀 學 校 註 記 該 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標 準 規 定 繳 交 證 件 (4) 在 營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報 名 時, 需 繳 交 服 務 部 隊 出 具 105 年 9 月 15 日 前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6 為 協 助 遠 道 之 考 生, 考 試 當 日 本 校 備 有 考 生 專 車, 欲 搭 乘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登 錄 7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所 要 求 提 供 之 證 件 資 料 係 供 教 務 處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使 用, 若 有 系 所 之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中 亦 要 求 提 供 相 同 資 料 ( 例 如 學 歷 證 件 等 ), 敬 請 另 外 提 供 以 利 轉 交 系 所 審 查 評 分 8 本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 含 系 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依 規 定 須 保 存 一 年 後 進 行 銷 毀, 不 予 退 還 若 有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 如 作 品 ) 須 索 回 者, 敬 請 檢 附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自 行 聯 絡 各 系 所 一 年 後 歸 還 4

10 有 關 准 考 證 及 補 發 程 序 : ( 一 ) 報 名 截 止 後, 考 生 至 105 年 03 月 11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本 校 教 務 處 查 詢 本 校 總 機 (02) 分 機 2210 ( 二 ) 考 生 准 考 證, 需 妥 為 保 存 ;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應 於 考 試 前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限 考 試 時 使 用, 考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四 筆 試 口 試 日 期 : 105 年 0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五 考 試 地 點 : 華 梵 大 學 校 本 部 -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六 考 試 時 間 表 與 交 通 : ( 一 ) 碩 士 班 考 試 時 間 :105 年 0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系 所 別 考 試 時 間 上 午 考 試 科 目 08:40~10:20 10:40~12:20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 佛 教 思 想 史 中 國 思 想 史 哲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哲 學 問 題 源 流 中 國 思 想 史 中 國 文 學 史 ( 二 選 一 )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統 計 學 管 理 學 ( 二 選 一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口 試 ( 全 部 考 生 )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口 試 ( 全 部 考 生 ) 建 築 學 系 口 試 ( 全 部 考 生 )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口 試 ( 全 部 考 生 )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學 系 口 試 ( 全 部 考 生 )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術 科 : 繪 畫 創 作 書 法 創 作 ( 二 選 一 ) 口 試 ( 全 部 考 生 ) ( 二 ) 交 通 : 請 詳 見 附 錄 四 - 本 校 考 試 專 車 及 交 通 資 訊 5

11 七 計 分 原 則 與 錄 取 放 榜 報 到 : ( 一 ) 各 學 系 所 計 分 原 則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之 各 科 成 績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另 依 各 學 系 所 之 規 定 核 算 ( 二 ) 考 試 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各 招 生 學 系 所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在 各 學 系 所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列 正 取 生, 其 餘 列 為 備 取 生 ;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備 取 生 得 依 次 遞 補 分 組 招 生 之 學 系 所, 如 遇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其 缺 額 亦 得 互 為 流 用 ( 三 )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遇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處 理 之 ; 若 再 相 同 時, 一 律 錄 取 ( 四 )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者,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 五 ) 放 榜 之 錄 取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外,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 六 ) 經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交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七 ) 本 校 或 他 校 甄 試 錄 取 生, 若 欲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須 先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者, 一 律 取 消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 八 ) 考 生 錄 取 後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如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 服 兵 役 等 )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以 書 面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學 年 ( 九 ) 經 公 告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應 依 通 知 單 所 示 時 間 地 點 及 辦 理 方 式, 辦 理 相 關 報 到 及 遞 補 事 宜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及 遞 補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亦 不 得 於 事 後 要 求 補 錄 取 相 關 招 生 報 到 方 式,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後, 以 專 函 通 知 考 生 ( 十 ) 本 校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處 理 方 式, 得 先 以 考 生 報 名 表 所 填 具 之 電 話 ( 或 電 子 郵 件 ) 先 行 告 知, 並 以 掛 號 信 函 專 函 通 知 遞 補 錄 取 生, 以 敘 明 遞 補 報 到 之 相 關 事 宜 考 生 如 因 未 接 獲 電 話 ( 或 未 接 收 電 話 留 言 ) 未 收 取 電 子 信 件, 以 及 未 領 取 本 校 所 寄 發 之 掛 號 函 件 ( 經 查 為 考 生 個 人 因 素 ), 造 成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及 遞 補 事 宜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亦 不 得 於 事 後 要 求 補 錄 取 ( 十 一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等 文 件, 請 先 行 至 核 發 文 件 學 校 所 在 地 所 屬 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手 續 ( 十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9 月 15 日 6

12 八 成 績 複 查 : ( 一 )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每 科 複 查 費 5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辦 理, 匯 票 抬 頭 : 華 梵 大 學 ( 二 ) 成 績 單 寄 發 後 7 天 內,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下 載 網 址 : ), 連 同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填 妥 姓 名 住 址 且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寄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歉 難 受 理 ( 三 )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試 卷 九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所 ( 組 ) 別 報 考 類 別 及 選 考 科 目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若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填 寫 不 一 致 者, 本 校 概 以 報 名 表 所 填 資 料 為 準 ( 二 ) 凡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最 遲 應 於 註 冊 前 繳 交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三 )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算 起,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上 之 記 載 開 始,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四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碩 士 班,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並 自 行 負 責 ( 五 )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已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書 繳 交, 惟 如 獲 錄 取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正 式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六 )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得 憑 准 考 證 向 役 政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或 已 服 兵 役 者 得 向 地 區 團 管 部 申 請 儘 後 召 集, 准 予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時 限 至 學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為 止 ( 七 )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其 所 繳 交 資 料 文 件, 如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 八 ) 行 動 重 度 不 便 需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之 考 生,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以 利 編 排 試 場 之 參 考 或 加 派 專 人 協 助 ( 九 )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經 各 研 究 所 認 定 必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者,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及 格, 始 准 畢 業, 但 不 計 入 研 究 所 畢 業 學 分 ( 十 )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召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 含 專 科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 畢 業 生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之 規 定, 不 得 緩 徵 ( 十 一 ) 錄 取 新 生 原 在 國 內 大 學 就 讀 時 具 僑 生 身 分 者, 入 學 後 須 繳 驗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認 定 7

13 ( 十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9 月 15 日 ( 十 三 ) 本 校 休 學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違 者 即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 十 四 ) 考 生 如 對 本 項 考 試 認 為 有 損 及 權 益 時, 得 於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後 二 週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本 校 依 權 責 處 理 或 視 情 況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裁 決 逾 期 申 訴 案 件, 歉 難 受 理 ( 十 五 ) 本 項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皆 會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中, 請 考 生 隨 時 注 意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若 於 辦 理 考 試 或 報 到 期 間 遇 有 颱 風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本 校 將 於 各 電 視 新 聞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廣 播 公 告, 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敬 請 留 意 相 關 訊 息 ( 十 六 )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之 ( 十 七 ) 為 方 便 查 詢 各 項 資 料, 請 保 留 本 簡 章 至 入 學 止 8

14 十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 系 所 名 稱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培 養 德 學 兼 備 具 人 文 學 養 之 儒 佛 學 術 專 業 人 才 招 生 名 額 20 名 ( 含 甄 試 生 10 名 ) 報 考 資 格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無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筆 試 :100% 一 佛 教 思 想 史 (50%) 二 中 國 思 想 史 (50%)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試 指 定 參 考 書 籍 : ( 一 ) 中 國 佛 學 現 代 詮 釋, 吳 汝 鈞 著, 文 津 出 版 社 ( 二 ) 中 國 哲 學 簡 史, 馮 友 蘭 著, 中 華 書 局 二 若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到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所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佛 教 思 想 史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991 網 址 : 9

15 系 所 名 稱 哲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為 推 動 人 文 學 術 研 究, 培 養 哲 學 專 才, 以 文 化 哲 學 為 特 色, 兼 顧 中 西 哲 學 理 論 與 人 文 社 會 學 科 理 論 基 礎 訓 練, 招 收 有 志 於 深 入 中 西 哲 學 研 究 與 人 文 文 化 理 論 研 究 之 人 才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5 名 ( 含 甄 試 生 2 名 ) 5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二 自 述 包 括 : ( 一 ) 自 傳 ( 包 含 人 生 觀 報 考 動 機 ) ( 二 ) 學 習 研 究 方 向 三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論 文 創 作 報 告 等 ) 四 在 職 生 須 加 附 在 職 證 明 書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一 書 面 審 查 :50% 二 筆 試 :50%: 哲 學 問 題 源 流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試 指 定 參 考 書 籍 : 哲 學 問 題 源 流 論, 勞 思 光 著 劉 國 英 張 燦 輝 合 編, 中 文 大 學 出 版 社 二 若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到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系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如 遇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筆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931 網 址 : 10

16 系 所 名 稱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首 創 以 覺 的 生 命 實 踐 為 設 立 宗 旨, 除 傳 統 中 文 專 業 訓 練 外, 尤 重 生 命 主 體 及 其 客 觀 性 實 踐 之 安 立, 為 一 德 慧 生 命 與 專 業 學 能 兼 重 之 學 系 凡 對 人 生 真 諦 人 格 圓 成 生 命 與 文 化 治 療 等 課 題 有 興 趣 及 嚮 往 者, 皆 所 歡 迎 招 生 名 額 12 名 ( 含 甄 試 生 6 名 )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 一 大 專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含 名 次 證 明 正 本 二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一 書 面 審 查 :50% 二 筆 試 :50%: 中 國 思 想 史 中 國 文 學 史 ( 二 科 選 一 科 ) 注 意 事 項 若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到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系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筆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911 網 址 : 11

17 系 所 名 稱 招 生 目 標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以 培 養 數 位 英 語 教 學 及 西 洋 文 學 文 化 英 語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課 程 設 計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除 以 進 階 英 文 訓 練 及 學 術 寫 作 課 程 強 化 語 文 溝 通 表 述 能 力 外, 亦 涵 蓋 文 學 翻 譯 英 語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數 位 媒 體 教 學 運 用 教 材 研 發 製 作 及 專 業 英 語 等, 期 深 化 學 生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應 用 能 力, 並 與 未 來 的 生 涯 發 展 接 軌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4 名 ( 含 甄 試 生 2 名 ) 4 名 ( 含 甄 試 生 2 名 )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三 英 文 自 傳 四 在 職 生 須 加 附 在 職 證 明 書 書 面 審 查 100%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30%) ( 二 )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40%) ( 三 ) 英 文 自 傳 (30%) 注 意 事 項 一 若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到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系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二 如 遇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950~4951 網 址 : 12

18 系 所 名 稱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結 合 機 械 電 機 光 電 電 子 及 資 訊 的 機 電 整 合 教 育 與 研 究, 為 本 系 碩 士 班 的 發 展 特 色 歡 迎 有 意 朝 開 發 智 慧 型 精 密 機 電 產 品 研 究 者 加 入 本 系, 為 發 展 精 密 自 動 化 生 產 技 術 而 努 力 招 生 名 額 12 名 ( 含 甄 試 生 6 名 ) 報 考 資 格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 一 大 專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含 名 次 證 明 正 本 二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書 面 審 查 100% 一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50%) 二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50%) 注 意 事 項 若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到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系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學 業 成 績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011 網 址 : 13

19 系 所 名 稱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培 養 現 代 化 專 業 化 之 管 理 人 才, 並 著 重 於 全 方 位 作 業 與 品 質 管 理 綠 色 創 新 與 管 理 人 性 化 創 新 設 計 及 卓 越 管 理 能 力 養 成 之 實 務 應 用 方 面 招 生 名 額 15 名 ( 含 甄 試 生 7 名 )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大 專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含 名 次 證 明 正 本 二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自 傳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發 表 文 章 碩 士 研 究 計 畫 書 等 )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一 書 面 審 查 50%: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二 筆 試 50%: 統 計 學 管 理 學 ( 二 科 選 一 科 ) 注 意 事 項 若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到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系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筆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310~4311 網 址 : 14

20 系 所 名 稱 招 生 目 標 招 生 名 額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因 應 世 界 脈 動 變 化 以 資 訊 技 術 管 理 理 論 之 結 合 與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之 新 思 維, 使 學 生 具 備 資 訊 管 理 及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能 力, 以 培 養 優 秀 之 資 訊 人 才 為 目 標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13 名 ( 含 甄 試 生 6 名 ) 1 名 ( 含 甄 試 生 1 名 )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大 專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二 自 傳 三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發 表 文 章 或 著 作 在 校 成 績 名 次 資 訊 與 管 理 相 關 證 照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等 ) 四 在 職 生 須 加 附 在 職 證 明 書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一 書 面 審 查 50% ( 一 ) 學 業 成 績 (25%) ( 二 )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25%) 二 口 試 50% 注 意 事 項 一 若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到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二 如 遇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口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351 網 址 : 15

21 系 所 名 稱 招 生 目 標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培 育 積 體 電 路 資 訊 技 術 微 波 通 訊 系 統 控 制 訊 號 處 理 光 電 與 半 導 體 工 程 生 物 電 子 及 奈 米 材 料 等 智 慧 型 電 子 整 合 應 用 語 嵌 入 式 系 統 設 計 領 域 之 電 子 電 機 高 科 技 人 才 招 生 名 額 17 名 ( 含 甄 試 生 9 名 ) 報 考 資 格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大 專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二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發 表 文 章 或 著 作 在 校 成 績 名 次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等 證 明 資 料 )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一 書 面 審 查 50%: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二 口 試 50% ( 一 ) 電 子 電 機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25%) ( 二 ) 性 向 研 究 能 力 邏 輯 能 力 組 織 表 達 能 力 (25%) 注 意 事 項 一 口 試 進 行 方 式 以 問 答 為 主, 本 系 不 提 供 簡 報 設 備 二 若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到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系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口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101 網 址 : 16

22 系 所 名 稱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致 力 於 深 度 的 空 間 專 業 訓 練, 期 待 藉 由 人 文 美 學 與 技 術 實 務 並 重 的 臨 場 訓 練, 培 養 具 有 空 間 企 劃 設 計 能 力 的 高 級 專 業 人 才 歡 迎 對 建 築 文 創 產 魅 力 公 共 空 間 營 造 室 內 設 計 旅 遊 空 間 規 劃 及 建 築 師 高 考 等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前 來 加 入 我 們 的 陣 營 招 生 名 額 12 名 ( 含 甄 試 生 6 名 ) 報 考 資 格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大 專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二 研 究 構 想 ( 限 A4 內 容 1 頁 ) 一 書 面 審 查 30%: ( 一 ) 歷 年 成 績 (10%)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 二 ) 研 究 構 想 (20%) 二 口 試 70%: ( 一 ) 研 究 方 向 (40%) 注 意 事 項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二 ) 組 織 表 達 能 力 (30%) 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附 寄, 以 提 供 口 試 參 考, 恕 不 受 理 補 件 二 若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到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系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一 口 試 二 研 究 構 想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720 網 址 : 17

23 系 所 名 稱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培 養 高 階 工 業 設 計 及 研 究 人 才 招 生 名 額 16 名 ( 含 甄 試 生 8 名 ) 報 考 資 格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二 大 專 歷 年 成 績 三 讀 書 計 畫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注 意 事 項 一 書 面 審 查 50%: ( 一 ) 歷 年 成 績 (25%) ( 二 ) 讀 書 計 畫 (25%) 二 口 試 50% 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附 寄, 以 提 供 口 試 參 考, 恕 不 受 理 補 件 二 口 試 當 天 請 攜 帶 個 人 創 作 資 料 或 作 品 集 三 若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到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系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口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611 網 址 : 18

24 系 所 名 稱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培 養 兼 具 防 災 工 程 基 礎 與 生 態 與 美 學 理 念 之 工 程 師 與 設 計 人 才, 並 以 水 土 災 害 防 治 生 態 工 程 與 景 觀 設 計 為 發 展 重 點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一 般 生 12 名 ( 含 甄 試 生 6 名 )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二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自 傳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發 表 文 章 碩 士 研 究 計 畫 書 等 ) 一 書 面 審 查 40% ( 一 )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20%)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 二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20%) 二 口 試 60% ( 一 )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35%) ( 二 ) 性 向 研 究 方 向 及 計 畫 研 究 能 力 組 織 表 達 能 力 (25%) 注 意 事 項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若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到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系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口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561 網 址 : 19

25 系 所 名 稱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培 養 繪 畫 與 書 法 高 階 專 才, 加 強 藝 術 思 維 與 創 作 研 究 結 合, 將 藝 術 表 現 裡 人 文 精 神 的 特 色, 積 極 地 引 介 到 當 代 藝 術 及 學 術 研 究 的 領 域 中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注 意 事 項 甲 組 ( 繪 畫 研 究 組 ) 乙 組 ( 書 法 研 究 組 ) 15 名 ( 含 甄 試 生 7 名 )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二 其 他 有 助 於 口 試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術 科 40% ( 一 ) 甲 組 ( 繪 畫 研 究 組 ): 繪 畫 創 作 ( 媒 材 不 拘 ) ( 二 ) 乙 組 ( 書 法 研 究 組 ): 書 法 創 作 二 口 試 60%: 攜 帶 個 人 作 品 3 件 以 上 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附 寄, 以 提 供 口 試 參 考, 恕 不 受 理 補 件 二 繪 畫 創 作 可 使 用 墨 水 鉛 筆 碳 筆 粉 彩... 等 各 種 媒 材 三 各 組 以 報 考 人 數 比 率 分 配 錄 取 名 額, 考 生 必 須 在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信 封 上 註 明 報 考 組 別 四 若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到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系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五 各 組 招 生 名 額 依 實 際 標 準 錄 取 後, 如 有 報 到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口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801 網 址 : 20

26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發 售 報 名 時 間 ( 網 路 報 名, 請 注 意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寄 發 准 考 證 ( 或 報 名 退 件 )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資 料 錯 誤 更 正 查 詢 網 路 公 告 試 場 分 配 等 相 關 資 訊 考 試 日 期 放 榜 寄 發 總 成 績 單 錄 取 通 知 及 報 到 書 等 資 料 複 查 截 止 考 生 申 訴 截 止 自 即 日 起 自 105 年 02 月 02 日 至 105 年 02 月 26 日 105 年 03 月 07 日 前 105 年 03 月 11 日 前 105 年 03 月 16 日 前 105 年 0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105 年 04 月 12 日 前 105 年 04 月 14 日 前 105 年 04 月 20 日 前 105 年 04 月 20 日 前 備 註 : 一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將 依 預 定 日 期 進 行, 請 考 生 參 考 本 重 要 日 期 二 各 項 資 料 均 以 郵 件 通 知 考 生 若 於 資 料 預 定 寄 發 日 期 三 天 後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速 向 教 務 處 電 話 查 詢 ( 轉 2210),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三 各 項 重 要 日 期 如 有 變 動, 依 本 校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為 準 網 址 : 21

27 華 梵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一 修 業 期 限 : 各 系 ( 所 )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年 至 四 年 為 限 但 以 在 職 進 修 身 分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二 年 ( 本 校 學 則 第 22 條 ) 二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凡 在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並 符 合 各 學 系 所 訂 定 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限 之 在 職 生 ( 二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除 依 規 定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外 ( 請 參 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並 須 符 合 各 學 系 所 訂 定 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限 之 在 職 生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簡 要 對 照 表 (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本 簡 章 第 44 頁 附 錄 二 之 摘 錄 資 料 ) 同 等 學 力 種 類 離 校 時 間 工 作 年 資 在 大 學 學 士 班 肄 業,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未 修 習 滿 二 年 / 修 滿 大 學 學 士 班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滿 一 年 / 在 大 學 修 業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各 學 系 肄 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者 / / 二 專 或 五 專 畢 業 三 年 以 上 / 三 專 畢 業 二 年 以 上 /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 三 年 以 上 注 意 事 項 : 一 有 關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若 有 修 正 者,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發 布 之 規 定 為 準 二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起 算 日 期 自 工 作 證 明 記 載 之 日 期 計 算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三 離 校 時 間 起 算 以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離 校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四 報 考 時 請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不 符 規 定 並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節 錄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級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 僑 生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回 國 就 讀 各 級 學 校 但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依 本 辦 法 分 發 有 案 之 僑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就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僑 生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22

28 三 報 名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二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 星 期 二 )9 時 起 至 105 年 02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止 ( 三 )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壹 仟 參 佰 元 整 (1,300 元 ) ( 四 ) 繳 費 方 式 : 確 認 網 路 報 名 後, 由 系 統 產 生 繳 款 編 號, 後 自 行 繳 款,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繳 費 收 據 請 影 印 自 存, 收 據 正 本 與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及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若 持 有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本 校 免 收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符 合 資 格 者, 敬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勾 選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身 分, 列 印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並 附 貼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以 利 審 查 ( 四 ) 報 名 手 續 : 1 請 於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網 頁 中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前 敬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之 報 名 流 程 圖 ( 附 錄 一 ) 及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之 操 作 說 明 2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5 年 02 月 02 日 9 時 起 至 02 月 26 日 17 時 止,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報 名 網 址 : 3 報 考 之 系 組 別 及 考 科 一 經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亦 不 接 受 退 費 申 請, 報 名 前 請 詳 閱 相 關 規 定, 務 請 審 慎 4 網 路 資 料 登 錄 時, 請 詳 細 檢 查 各 項 資 料 填 寫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相 關 通 訊 資 料 請 填 寫 完 整, 避 免 資 料 無 法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絡 5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請 務 必 將 所 有 需 繳 交 之 附 件 列 印 出 來, 並 於 報 名 表 考 生 確 認 欄 位 中 親 自 簽 名 後, 連 同 報 名 費 收 據 及 簡 章 中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置 入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 信 封 封 面 由 系 統 印 出 ) 之 信 封 袋 (B4 或 A4 尺 寸 大 小 ), 於 105 年 02 月 26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達 至 :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1 號 -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6 請 確 認 下 列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準 備 齊 全 : 由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須 清 晰 能 辨 ) 及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二 吋 一 張, 並 須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 姓 名 或 地 址 中 含 有 特 殊 文 字 需 造 字 者, 請 輸 入 英 文 大 寫 X 代 替, 並 於 報 表 列 印 後 以 紅 筆 填 上 正 確 文 字 以 供 本 校 辨 識 ) 由 系 統 列 印 資 格 文 件 表, 浮 貼 報 考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二 吋 一 張 ( 需 與 附 件 一 照 片 相 同, 並 在 背 後 書 寫 姓 名 及 報 考 學 系 ) 若 需 附 核 准 進 修 證 明 等 文 件 之 考 生, 亦 請 一 併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於 此 23

29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300 元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影 印 妥 善 保 存 以 備 查 詢 若 係 持 有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符 合 免 收 報 名 費 資 格 者, 請 將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於 由 系 統 列 印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繳 交 現 在 職 公 民 營 機 構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請 出 具 各 在 職 機 構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或 由 報 名 系 統 中 下 載 空 白 表 格 填 具 蓋 印 系 統 未 開 放 前 需 在 職 證 明 空 白 表 格 者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有 關 工 作 年 資 認 定, 請 出 具 現 在 職 或 曾 任 職 機 構 之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或 由 報 名 系 統 中 下 載 空 白 表 格 填 具 蓋 印 如 工 作 單 位 不 只 一 個, 請 自 行 列 印 多 份 使 用 系 統 未 開 放 前 需 工 作 證 明 書 空 白 表 格 者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若 公 司 出 具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上 已 列 明 服 務 時 間 且 符 合 報 考 年 資 規 定, 則 繳 交 該 證 明 即 可, 不 需 另 填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請 由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或 A4 大 小 之 信 封 袋 以 利 裝 寄 資 料 7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前, 請 確 認 下 列 資 訊 設 備 規 格 : 網 路 : 可 連 接 internet 之 網 路 連 線 硬 體 :pentium 以 上 等 級 之 PC 軟 體 :Microsoft IE 6.0-IE9.0 版 本 之 瀏 覽 器 工 具 : 可 列 印 A4 紙 張 之 印 表 機 ( 五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前 敬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報 名 後 請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ATM 轉 帳 ) 2 報 名 表 件 須 由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證 實 所 提 供 資 料 真 實 無 誤, 一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若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且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用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考 生, 得 申 請 退 費 3 各 類 表 件 上 之 報 名 編 號 係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寫,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4 考 生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請 確 實 檢 查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若 因 考 生 提 供 不 完 全 或 錯 誤 致 各 項 資 料 不 能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絡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請 依 報 考 資 格 繳 交 並 浮 貼 於 資 格 文 件 表 上 (1)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專 科 畢 業 者, 請 檢 附 學 位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肄 業,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檢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 夜 間 部 者 需 另 附 教 務 處 證 明 已 修 達 日 間 部 各 該 學 系 應 屆 畢 業 前 一 年 之 相 當 學 分 數 ) (3) 通 過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考 者, 附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6 為 協 助 遠 道 之 考 生, 考 試 當 日 本 校 備 有 考 生 專 車, 欲 搭 乘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登 錄 24

30 7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若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該 系 ( 組 ) 招 生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則 停 辦 該 系 所 ( 組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考 生 所 繳 之 相 關 資 料 ( 含 報 名 費 用 ) 依 規 定 全 數 退 回 8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所 要 求 提 供 之 證 件 資 料 係 供 教 務 處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使 用, 若 有 系 所 之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中 亦 要 求 提 供 相 同 資 料 ( 例 如 學 歷 證 件 等 ), 敬 請 另 外 提 供 以 利 轉 交 系 所 審 查 評 分 9 本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 含 系 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依 規 定 須 保 存 一 年 後 進 行 銷 毀, 不 予 退 還 若 有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 如 作 品 ) 須 索 回 者, 敬 請 檢 附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自 行 聯 絡 各 系 所 一 年 後 歸 還 有 關 准 考 證 及 補 發 程 序 : ( 一 ) 報 名 截 止 後 考 生 至 105 年 03 月 11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查 詢 ; 電 話 :(02) 分 機 2210 ( 二 ) 考 生 准 考 證, 需 妥 為 保 存 ;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應 於 考 試 前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限 考 試 時 使 用, 考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四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0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五 考 試 地 點 : 華 梵 大 學 校 本 部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六 考 試 時 間 表 與 交 通 : ( 一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時 間 :105 年 0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系 所 別 / 考 試 科 目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 哲 學 系 考 試 時 間 上 午 08:40~10:20 中 國 思 想 史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組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通 安 全 組 口 試 ( 全 部 考 生 ) 建 築 學 系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 二 ) 交 通 : 請 詳 見 附 錄 四 之 本 校 考 試 專 車 及 交 通 資 訊 25

31 七 計 分 原 則 與 錄 取 放 榜 報 到 : ( 一 ) 各 系 所 各 科 成 績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另 依 各 學 系 所 之 規 定 核 算 ( 二 ) 考 試 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各 招 生 學 系 所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在 各 學 系 所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列 正 取 生, 其 餘 列 為 備 取 生 ;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備 取 生 得 依 次 遞 補 分 組 招 生 之 學 系 所, 如 遇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 三 )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遇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處 理 之 ; 若 再 相 同 時, 一 律 錄 取 ( 四 )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者,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 五 ) 放 榜 之 錄 取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外,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 六 ) 經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交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七 ) 考 生 錄 取 後, 如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 服 兵 役 等 )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以 書 面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學 年 ( 八 ) 經 公 告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應 依 通 知 單 所 示 時 間 地 點 及 辦 理 方 式, 辦 理 相 關 報 到 及 遞 補 事 宜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及 遞 補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亦 不 得 於 事 後 要 求 補 錄 取 相 關 招 生 報 到 方 式,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後, 以 專 函 通 知 考 生 ( 九 ) 本 校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處 理 方 式, 得 先 以 考 生 報 名 表 所 填 具 之 電 話 ( 或 電 子 郵 件 ) 先 行 告 知,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函 專 函 通 知 遞 補 錄 取 生, 以 敘 明 遞 補 報 到 之 相 關 事 宜 考 生 如 因 未 接 獲 電 話 ( 或 未 接 收 電 話 留 言 ) 未 收 取 電 子 信 件, 以 及 未 領 取 本 校 所 寄 發 之 限 時 掛 號 函 件 ( 經 查 為 考 生 個 人 因 素 ), 造 成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及 遞 補 事 宜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亦 不 得 於 事 後 要 求 補 錄 取 ( 十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等 文 件, 請 先 行 至 核 發 文 件 學 校 所 在 地 所 屬 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手 續 ( 十 一 )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9 月 15 日 八 成 績 複 查 : ( 一 )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每 科 複 查 費 5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辦 理, 匯 票 抬 頭 : 華 梵 大 學 ( 二 ) 成 績 單 寄 發 後 七 天 內,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請 逕 自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網 址 : ), 連 同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填 妥 姓 名 住 址 且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寄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歉 難 受 理 ( 三 )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試 卷 26

32 九 在 職 專 班 上 課 原 則 : 上 課 時 間,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十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所 ( 組 ) 別 報 考 類 別 及 選 考 科 目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若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填 寫 不 一 致 者, 本 校 概 以 報 名 表 所 填 資 料 為 準 ( 二 )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算 起,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上 之 記 載 開 始,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三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並 自 行 負 責 ( 四 )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已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書 繳 交, 惟 如 獲 錄 取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正 式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五 )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其 所 繳 交 資 料 文 件, 如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 六 ) 行 動 重 度 不 便 需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之 考 生,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以 利 編 排 試 場 之 參 考 或 加 派 專 人 協 助 ( 七 )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經 各 研 究 所 認 定 必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者,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及 格, 始 准 畢 業, 但 不 計 入 研 究 所 畢 業 學 分 ( 八 )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召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 含 專 科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 畢 業 生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之 規 定, 不 得 緩 徵 ( 九 ) 節 錄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 僑 生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回 國 就 讀 各 級 學 校 但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經 依 本 辦 法 分 發 有 案 之 僑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就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僑 生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 十 ) 本 校 休 學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違 者 即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 十 一 ) 考 生 如 對 本 項 考 試 認 為 有 損 及 權 益 時, 得 於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後 二 週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本 校 依 權 責 處 理 或 視 情 況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裁 決 逾 期 申 訴 案 件,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27

33 ( 十 二 ) 本 項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皆 會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中, 請 考 生 隨 時 注 意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若 於 辦 理 考 試 或 報 到 期 間 遇 有 颱 風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本 校 將 於 各 電 視 新 聞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廣 播 公 告, 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敬 請 留 意 相 關 訊 息 ( 十 三 )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之 ( 十 四 ) 為 方 便 查 詢 各 項 資 料, 請 保 留 本 簡 章 至 入 學 28

34 十 一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 系 所 名 稱 招 生 目 標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為 推 動 社 會 在 職 好 學 人 士 進 修, 培 養 哲 學 人 文 暨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理 論 人 才, 以 中 西 哲 學 佛 學 的 現 代 詮 釋 與 文 化 應 用 為 重 心, 招 收 有 志 於 深 入 探 討 中 西 哲 學 及 儒 佛 課 題 之 人 才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6 名 30 名 一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二 一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不 含 義 務 兵 役 年 限 ) 就 讀 志 願 序 : 考 生 依 文 學 院 內 之 系 所 填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 一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二 審 查 資 料 : ( 一 ) 自 傳 ( 含 人 生 觀 報 考 動 機 等 ) ( 二 ) 學 習 研 究 方 向 三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論 文 創 作 報 告 等 ) 一 書 面 審 查 50% 針 對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進 行 評 分 二 筆 試 50%: 中 國 思 想 史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試 指 定 書 籍 : 哲 學 問 題 源 流 論 勞 思 光 著, 劉 國 英 張 燦 輝 合 編, 中 文 大 學 出 版 社 ( 備 註 : 中 國 哲 學 史 部 分 ) 二 考 試 參 考 書 籍 : 新 編 中 國 哲 學 史 ( 一 ) ( 二 ) ( 三 上 ) ( 三 下 ), 勞 思 光 著, 三 民 書 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筆 試 備 註 一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 : ( 一 ) 聯 絡 電 話 : 轉 4991 ( 二 ) 網 址 : 二 哲 學 系 : ( 一 ) 聯 絡 電 話 : 轉 4931 ( 二 ) 網 址 : 29

35 系 所 名 稱 招 生 目 標 招 生 名 額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培 養 現 代 化 專 業 化 之 管 理 人 才, 並 著 重 於 全 方 位 作 業 與 品 質 管 理 綠 色 創 新 與 管 理 人 性 化 創 新 設 計 及 卓 越 管 理 能 力 養 成 之 實 務 應 用 方 面 30 名 報 考 資 格 一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二 一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不 含 義 務 兵 役 年 限 )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碩 士 班 研 究 計 畫 書 二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及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三 自 傳 ( 內 容 包 括 對 管 理 實 務 相 關 知 識 之 認 識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等 ) 四 工 作 經 驗 書 面 報 告 五 在 校 總 成 績 及 畢 業 名 次 證 明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一 書 面 審 查 40% 二 口 試 60%: 專 業 知 識 研 究 方 向 及 潛 力 組 織 表 達 能 力 注 意 事 項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無 口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310~4311 網 址 : 30

36 系 所 名 稱 招 生 目 標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因 應 世 界 脈 動 變 化 以 資 訊 技 術 管 理 理 論 之 結 合 與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之 新 思 維, 使 學 生 具 備 資 訊 管 理 及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能 力, 以 培 養 優 秀 之 資 訊 人 才 為 目 標 組 別 資 訊 管 理 組 資 通 安 全 組 招 生 名 額 28 名 12 名 報 考 資 格 一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二 一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不 含 義 務 兵 役 年 限 )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最 高 學 歷 成 績 單 及 畢 業 名 次 證 明 正 本 二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及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三 自 傳 四 碩 士 班 讀 書 計 畫 或 研 究 計 畫 書 五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相 關 資 料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一 書 面 審 查 40%: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20%) ( 二 )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20%) 二 口 試 :60% 注 意 事 項 如 遇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各 組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口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351 網 址 : 31

37 系 所 名 稱 招 生 目 標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針 對 室 內 設 計 鄉 土 環 境 教 育 校 園 規 劃 社 區 營 造 旅 遊 空 間 企 劃 建 築 文 創 產 建 築 與 公 共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環 境 議 題 企 劃 等 之 相 關 空 間 人 才 進 行 培 育 25 名 一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二 一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不 含 義 務 兵 役 年 限 )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二 大 專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研 究 構 想 ( 限 A4 內 容 1 頁 )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證 照 發 表 著 作 專 論 得 獎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等 ) 一 書 面 審 查 30%: ( 一 ) 歷 年 成 績 (10%) ( 二 ) 研 究 構 想 (20%) 二 口 試 70%: ( 一 ) 性 向 研 究 方 向 (40%) ( 二 ) 組 織 表 達 能 力 (30%) 注 意 事 項 無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一 口 試 二 研 究 構 想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720 網 址 : 32

38 系 所 名 稱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目 標 培 養 高 階 工 業 設 計 及 研 究 人 才 招 生 名 額 30 名 報 考 資 格 一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二 一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不 含 義 務 兵 役 年 限 )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二 自 傳 三 大 專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四 讀 書 計 畫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一 書 面 審 查 40%: ( 一 ) 讀 書 計 畫 (20%) ( 二 ) 歷 年 成 績 (20%) 二 口 試 60% 注 意 事 項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附 寄, 以 提 供 口 試 參 考, 恕 不 受 理 補 件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口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611 網 址 : 33

39 博 士 班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發 售 報 名 時 間 ( 網 路 報 名, 請 注 意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口 試 通 知 單 ( 或 報 名 退 件 )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資 料 錯 誤 更 正 查 詢 網 路 公 告 試 場 分 配 等 相 關 資 訊 筆 試 口 試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書 報 到 書 等 資 料 複 查 截 止 考 生 申 訴 截 止 自 即 日 起 自 105 年 05 月 05 日 至 105 年 05 月 16 日 105 年 05 月 26 日 前 105 年 05 月 30 日 前 105 年 05 月 31 日 前 105 年 06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06 月 20 日 前 105 年 06 月 22 日 前 105 年 06 月 27 日 前 105 年 06 月 27 日 前 備 註 : 一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將 依 預 定 日 期 進 行, 請 考 生 參 考 本 重 要 日 期 二 各 項 資 料 均 以 郵 件 通 知 考 生 若 於 資 料 預 定 寄 發 日 期 三 天 後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速 向 教 務 處 電 話 查 詢 ( 轉 2210),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三 各 項 重 要 日 期 如 有 變 動, 依 本 校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為 準 網 址 : 34

40 華 梵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修 業 年 限 : 二 年 至 七 年 但 在 職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累 計 至 多 二 年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22 條 ) 二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 凡 在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已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參 見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簡 要 對 照 表 (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本 簡 章 第 44 頁 附 錄 二 之 摘 錄 資 料 ) 同 等 學 力 種 類 35 退 學 離 校 時 間 規 定 工 作 年 資 規 定 碩 士 班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並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一 年 以 上 / 大 學 畢 業 修 讀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屬 碩 士 班 程 度 之 四 十 學 分 班, 並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 / 大 學 畢 業 有 醫 學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並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 / 大 學 畢 業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並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 五 年 以 上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並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 六 年 以 上 注 意 事 項 : 1 有 關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若 有 修 正 者,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發 布 之 規 定 為 準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起 算 日 期 自 工 作 證 明 上 記 載 之 日 期 計 算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3 離 校 時 間 起 算 以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離 校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4 報 考 時 請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不 符 規 定 並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報 名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二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 星 期 四 )09 時 起 至 105 年 0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17 時 止 ( 三 )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貳 仟 伍 佰 元 整 (2,500 元 ) ( 四 ) 繳 費 方 式 : 確 認 網 路 報 名 後, 由 系 統 產 生 繳 款 編 號 後 自 行 繳 款,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繳 費 收 據 請 影 印 自 存, 收 據 正 本 與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及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若 持 有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本 校 免 收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符 合 資 格 者, 敬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勾 選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身 分, 列 印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並 附 貼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以 利 審 查

41 ( 四 ) 報 名 手 續 : 1 請 於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網 頁 中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前 敬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之 報 名 流 程 圖 ( 附 錄 一 ) 及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之 操 作 說 明 2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5 年 05 月 05 日 9 時 起 至 05 月 16 日 17 時 止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報 名, 逾 期 歉 難 受 理 網 址 : 3 每 人 僅 限 報 考 一 個 系 組 別 報 考 之 系 組 別 一 經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亦 不 接 受 退 費 申 請, 報 名 前 請 詳 閱 相 關 規 定, 務 請 審 慎 4 網 路 資 料 登 錄 時, 請 詳 細 檢 查 各 項 資 料 填 寫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相 關 通 訊 資 料 請 填 寫 完 整, 若 因 考 生 填 寫 不 完 全 或 錯 誤 致 各 項 資 料 不 能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絡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請 務 必 將 所 有 需 繳 交 之 附 件 列 印 出 來, 並 於 報 名 表 考 生 確 認 欄 位 中 親 自 簽 名 後, 連 同 報 名 費 單 據 及 簡 章 中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置 入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由 系 統 印 出 ) 之 信 封 袋 (B4 尺 寸 大 小 ), 請 於 105 年 05 月 16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達 至 :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1 號 -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6 請 確 認 下 列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準 備 齊 全 : 由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須 清 晰 能 辨 ) 及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二 吋 一 張, 並 須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 姓 名 或 地 址 中 含 有 特 殊 文 字 需 造 字 者, 請 輸 入 英 文 大 寫 X 代 替, 並 於 報 表 列 印 後 以 紅 筆 填 上 正 確 文 字 以 供 本 校 辨 識 ) 由 系 統 列 印 資 格 文 件 表, 浮 貼 報 考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二 吋 一 張 ( 需 與 附 件 一 照 片 相 同, 並 在 背 後 書 寫 姓 名 及 報 考 學 系 ) 若 需 附 核 准 進 修 證 明 等 文 件 之 考 生, 亦 請 一 併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於 此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500 元 之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以 備 查 詢 若 係 持 有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符 合 免 收 報 名 費 資 格 者, 請 將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於 由 系 統 列 印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若 報 考 之 系 所 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中 要 求 繳 交 推 薦 函 者, 請 由 系 統 列 印 出 推 薦 函 ( 附 件 四 ) 表 格 給 推 薦 人 填 寫 完 成 後 一 併 繳 交 未 要 求 者 不 需 列 印 系 統 未 開 放 前 需 推 薦 函 表 格 者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請 由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黏 貼 於 B4 尺 寸 大 小 之 信 封 袋 以 利 裝 寄 資 料 36

42 7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前, 請 確 認 下 列 資 訊 設 備 規 格 : 網 路 : 可 連 接 internet 之 網 路 連 線 硬 體 :pentium 以 上 等 級 之 PC 軟 體 :Microsoft IE 7.0 以 上 版 本 之 瀏 覽 器 工 具 : 可 列 印 A4 紙 張 之 印 表 機 ( 五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前 敬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報 名 後 請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2 報 名 表 件 須 由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證 實 所 提 供 資 料 真 實 無 誤, 一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若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且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用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考 生, 得 申 請 退 費 3 各 類 表 件 上 之 報 名 編 號 係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寫,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4 考 生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請 確 實 檢 查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若 因 考 生 提 供 不 完 全 或 錯 誤 致 各 項 資 料 不 能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絡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請 依 報 考 資 格 繳 交 並 浮 貼 於 資 格 文 件 表 上 (1) 已 畢 業 者 請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在 學 證 明 書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6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所 要 求 提 供 之 證 件 資 料 係 供 教 務 處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使 用, 若 有 系 所 之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中 亦 要 求 提 供 相 同 資 料 ( 例 如 學 歷 證 件 等 ), 敬 請 另 外 提 供 以 利 轉 交 系 所 審 查 評 分 7 本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 含 系 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依 規 定 須 保 存 一 年 後 進 行 銷 毀, 不 予 退 還 若 有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 如 作 品 ) 須 索 回 者, 敬 請 檢 附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自 行 聯 絡 各 系 所 一 年 後 歸 還 有 關 准 考 證 及 補 發 程 序 : ( 一 ) 報 名 截 止 後, 考 生 至 105 年 5 月 30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查 詢 ; 電 話 :(02) 分 機 2210 ( 二 ) 考 生 准 考 證, 需 妥 為 保 存 ;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應 於 考 試 前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限 考 試 時 使 用, 考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四 考 試 日 期 : 105 年 06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 五 考 試 地 點 : 華 梵 大 學 校 本 部 -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37

43 六 考 試 時 間 表 與 交 通 : ( 一 ) 博 士 班 考 試 時 間 :105 年 06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 系 所 別 考 試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上 午 下 午 08:40~10:20 10:40~12:20 13:30~15:10 15:30~17:10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 佛 教 思 想 史 中 國 思 想 史 口 試 ( 全 部 考 生 )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口 試 ( 全 部 考 生 ) ( 二 ) 交 通 :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交 通 資 訊 七 計 分 原 則 與 錄 取 放 榜 報 到 : ( 一 ) 各 學 系 所 博 士 班 各 科 成 績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另 依 各 學 系 所 之 規 定 核 算 ( 二 ) 考 試 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各 招 生 系 所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在 各 學 系 所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列 正 取 生, 其 餘 列 為 備 取 生 ;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備 取 生 得 依 次 遞 補 視 成 績 得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唯 正 取 生 如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則 不 列 備 取 生 ( 三 )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遇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處 理 之 ; 若 再 相 同 時, 一 律 錄 取 ( 四 )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者,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 五 ) 放 榜 之 錄 取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外,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 六 ) 經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交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七 ) 考 生 錄 取 後, 如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 服 兵 役 等 )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以 書 面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學 年 ( 八 ) 經 公 告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應 依 通 知 單 所 示 時 間 地 點 及 辦 理 方 式, 辦 理 相 關 報 到 及 遞 補 事 宜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及 遞 補 事,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亦 不 得 於 事 後 要 求 補 錄 取 相 關 招 生 報 到 方 式,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後, 以 專 函 通 知 考 生 ( 九 ) 本 校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處 理 方 式, 得 先 以 考 生 報 名 表 所 填 具 之 電 話 ( 或 電 子 郵 件 ) 通 知,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函 通 知 遞 補 錄 取 生, 以 敘 明 遞 補 報 到 之 相 關 事 宜 考 生 如 因 未 接 獲 電 話 ( 或 未 接 收 電 話 留 言 ) 未 收 取 電 子 信 件, 以 及 未 領 取 本 校 所 寄 發 之 限 時 掛 號 函 件 ( 經 查 為 考 生 個 人 因 素 ), 造 成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及 遞 補 事 宜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要 求 補 錄 取 ( 十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等 文 件, 38

44 請 先 行 至 核 發 文 件 學 校 所 在 地 所 屬 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手 續 ( 十 一 )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09 月 15 日 止 八 成 績 複 查 : ( 一 )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每 科 複 查 費 5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辦 理, 匯 票 抬 頭 : 華 梵 大 學 ( 二 ) 成 績 單 寄 發 後 七 天 內,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連 同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填 妥 姓 名 住 址 且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寄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歉 難 受 理 ( 三 )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試 卷 九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所 ( 組 ) 別 報 考 類 別 及 選 考 科 目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若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填 寫 不 一 致 者, 本 校 概 以 報 名 表 所 填 資 料 為 準 ( 二 ) 凡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最 遲 應 於 註 冊 前 繳 交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三 )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算 起,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上 之 記 載 開 始,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四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博 士 班,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並 自 行 負 責 ( 五 )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已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書 繳 交, 惟 如 獲 錄 取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正 式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六 )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其 所 繳 交 資 料 文 件, 如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 七 ) 行 動 重 度 不 便 需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之 考 生,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以 利 編 排 試 場 之 參 考 或 加 派 專 人 協 助 ( 八 )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經 各 研 究 所 認 定 必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者,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及 格, 始 准 畢 業, 但 不 計 入 研 究 所 畢 業 學 分 ( 九 )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得 憑 准 考 證 向 役 政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或 已 服 兵 役 者 得 向 地 區 團 管 部 申 請 儘 後 召 集, 准 予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時 限 至 學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止 ( 十 )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召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 含 專 科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 畢 業 生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之 規 定, 不 得 緩 徵 39

45 ( 十 一 ) 錄 取 新 生 原 在 國 內 大 學 就 讀 時 具 僑 生 身 分 者, 入 學 後 須 繳 驗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認 定 ( 十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截 止 日 為 105 年 9 月 15 日 為 止 ( 十 三 ) 本 校 休 學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違 者 即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 十 四 ) 考 生 如 對 本 項 考 試 認 為 有 損 及 權 益 時, 得 須 於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後 二 週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本 校 依 權 責 處 理 或 視 情 況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裁 決, 逾 期 申 訴 案 件, 歉 難 受 理 ( 十 五 ) 本 項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皆 會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中, 請 考 生 隨 時 注 意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若 於 辦 理 考 試 或 報 到 期 間 遇 有 颱 風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本 校 將 於 各 電 視 新 聞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廣 播 公 告, 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敬 請 留 意 相 關 訊 息 ( 十 六 )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之 ( 十 七 ) 為 方 便 查 詢 各 項 資 料, 請 保 留 本 簡 章 至 入 學 止 40

46 系 所 名 稱 十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培 養 德 學 兼 備 具 人 文 學 養 之 儒 佛 學 術 專 業 人 才 招 生 名 額 7 名 ( 含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核 准 名 額 )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注 意 事 項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二 大 專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三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四 碩 士 論 文 ( 或 初 稿 ) 五 最 近 三 年 學 術 著 作 六 博 士 班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書 面 審 查 10%: 針 對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進 行 評 分 二 筆 試 50%: ( 一 ) 佛 教 思 想 史 (25%) ( 二 ) 中 國 思 想 史 (25%) 三 口 試 40% 一 考 試 指 定 參 考 書 籍 : ( 一 ) 印 度 佛 學 的 現 代 詮 釋, 吳 汝 鈞 著, 文 津 出 版 社 ( 二 ) 中 國 佛 學 的 現 代 詮 釋, 吳 汝 鈞 著, 文 津 出 版 社 ( 三 ) 中 國 哲 學 史, 馮 友 蘭 著,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四 ) 中 國 思 想 史, 錢 穆 著, 學 生 書 局 ( 五 ) 老 子 今 註 今 譯, 陳 鼓 應 著,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六 ) 莊 子 今 註 今 譯, 陳 鼓 應 著,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七 ) 四 書 章 句 集 註, 朱 熹 著, 鵝 湖 出 版 社 二 口 試 : ( 一 ) 考 核 佛 學 或 儒 學 之 修 養 與 研 究 能 力 ( 二 ) 研 究 計 畫 與 展 望 一 佛 教 思 想 史 二 中 國 思 想 史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991 網 址 : 41

47 系 所 名 稱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培 育 機 械 電 子 資 訊 與 管 理 之 專 業 人 才 招 生 名 額 3 名 ( 含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核 准 名 額 )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注 意 事 項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大 學 暨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名 次 證 明 正 本 二 推 薦 函 二 封 三 碩 士 論 文 ( 無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等 學 術 論 著 替 代 ) 四 研 究 計 畫 書 五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發 表 文 章 技 術 報 告 專 利 等, 若 有 本 校 工 程 暨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推 薦 函 尤 佳 ) 一 書 面 審 查 50% ( 一 )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20%) ( 二 )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30%) 二 口 試 50% ( 一 ) 工 程 資 訊 或 管 理 等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25%) ( 二 ) 性 向 研 究 方 向 及 計 畫 研 究 能 力 組 織 表 達 能 力 (25%) 研 究 方 向 : 一 光 機 電 整 合 與 微 奈 米 科 技 二 能 源 與 精 密 機 械 三 電 子 元 件 與 通 訊 四 資 訊 科 技 五 管 理 科 技 口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 轉 4011 網 址 : 42

48 附 錄 一 : 華 梵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碩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105 年 02 月 02 日 09 時 至 105 年 02 月 26 日 17 時 博 士 班 :105 年 05 月 05 日 09 時 至 105 年 05 月 16 日 17 時 開 始 請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如 還 有 相 關 疑 問 可 聯 繫 分 機 2210 請 用 IE 瀏 覽 器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碩 士 碩 專 班 網 址 : 博 士 班 網 址 :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閱 讀 並 確 認 No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請 確 認 報 名 表 中 所 有 欄 位 之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若 有 需 要 造 字 之 文 字,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輸 入 英 文 大 寫 X 代 替, 並 於 報 表 列 印 後 以 紅 筆 填 上 正 確 文 字 以 供 本 校 辨 識 Yes No No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No Yes Yes Yes 確 認 送 出 輸 入 資 料 試 印 檢 查 已 輸 入 完 之 資 料 在 此 可 先 行 試 印 出 來 檢 查 輸 入 內 容 是 否 正 確, 確 認 後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本 階 段 報 名 尚 未 完 成 若 資 料 有 誤 可 回 輸 入 資 料 視 窗 更 正 資 料, 若 正 確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送 出 傳 送 資 料 產 生 繳 款 編 號 回 覆 訊 息 網 路 報 名 序 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作 業 一 經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按 鈕 後 即 無 法 更 改 資 料, 若 發 現 有 誤, 請 於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直 接 更 正 完 成 繳 費 持 銷 帳 編 號 於 網 路 或 至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依 據 報 名 表 上, 繳 款 編 號 繳 費,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繳 費 收 據 自 行 影 印 自 存, 收 據 正 本 與 下 列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及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請 將 繳 費 證 明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列 印 報 名 附 件 ( 一 二 三 等 等 )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及 應 繳 資 料 備 妥 簡 章 所 訂 之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報 名 費 收 據 及 印 妥 網 路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至 三 等 等 )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購 買 B4( 或 A4) 尺 寸 之 信 封 袋,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網 路 列 印 ), 將 報 名 資 料 全 部 依 序 置 入 務 必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前, 郵 戳 為 憑, 以 掛 號 郵 寄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結 束 考 試 當 天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 另 行 寄 發 ) 應 試 43

49 附 錄 二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依 教 育 部 民 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修 正 公 告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第 5 條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44

50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備 註 :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均 以 報 考 與 修 習 學 科 相 關 之 系 ( 所 ) 組 為 原 則, 其 相 關 與 否, 由 本 校 各 系 所 就 報 考 者 所 繳 證 件 成 績 單 自 行 審 核 認 定 二 報 考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如 有 變 更,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發 布 之 規 定 為 準 三 報 考 時 請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不 符 規 定 並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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