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展 前 作 業 核 對 表 應 完 成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承 辦 窗 口 聯 絡 電 話 附 件 / 頁 碼 標 準 攤 位 : 確 認 攤 位 公 司 招 牌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申 請 追 加 攤 位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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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一 展 前 作 業 核 對 表...1 二 布 撤 展 暨 展 覽 活 動 時 間 表...2 三 展 覽 基 本 資 料...3 四 外 貿 協 會 業 務 承 辦 人...4 五 攤 位 裝 潢...4 六 臨 時 電 話 及 網 路 申 請 預 約...6 七 水 電 設 施 申 請 及 特 裝 展 位 水 電 預 約...6 八 參 展 相 關 證 件 及 資 料...7 九 參 展 注 意 事 項...8 十 新 產 品 發 表 會 申 請...9 十 一 贊 助 申 請... 9 十 二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印 製 及 廣 告 刊 登...9 十 三 旅 行 社...10 十 四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參 展 商 注 意 事 項...10 十 五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安 全 管 理 規 定...11 十 六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特 殊 裝 修 施 工 管 理 規 定...12 十 七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警 方 提 示...14 十 八 外 貿 協 會 參 展 一 般 規 定...14 附 件 1 4 標 準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暨 配 置 圖 (1 個 4 個 攤 位 )...20 附 件 5 標 準 攤 位 配 備 示 意 圖...24 附 件 6 10 標 準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暨 配 置 圖 美 食 區 (1 個 4 個 攤 位 )...25 附 件 11 標 準 攤 位 公 司 招 牌 選 用 表...30 附 件 標 準 攤 位 裝 潢 額 外 追 加 申 請 表...31 附 件 14 裝 潢 切 結 書...38 附 件 15 特 裝 申 報 預 約 匯 總 確 認 書...39 附 件 16 特 裝 施 工 安 全 責 任 書...40 附 件 17 特 裝 展 位 電 箱 ( 供 水 點 ) 位 置 圖...41 附 件 18 新 聞 參 考 資 料 發 布 申 請 表...42 附 件 19 新 産 品 發 表 會 申 請 表...43 附 件 20 參 展 商 贊 助 廣 告 項 目 及 申 請 表...44 附 件 21 官 方 網 站 免 費 網 路 行 銷 登 錄 使 用 說 明...47 附 件 22 在 台 旅 行 社 聯 絡 方 式...48 附 件 23 台 灣 名 品 網...49

2 一 展 前 作 業 核 對 表 應 完 成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承 辦 窗 口 聯 絡 電 話 附 件 / 頁 碼 標 準 攤 位 : 確 認 攤 位 公 司 招 牌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申 請 追 加 攤 位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 F: ( 各 區 連 繫 窗 口 請 詳 參 附 件 申 請 表 ) 附 件 1~13 7 月 31 日 空 地 攤 位 : 空 地 裝 潢 攤 位 設 計 圖 送 審 提 供 裝 潢 切 結 書 外 貿 協 會 拓 展 處 林 孜 穎 小 姐 轉 1516 分 機 第 4 頁 附 件 14 新 產 品 發 表 會 場 次 申 請 截 止 外 貿 協 會 展 覽 處 王 國 齡 小 姐 轉 分 機 2878 附 件 19 提 供 新 聞 參 考 資 料 外 貿 協 會 拓 展 處 曾 湘 羚 小 姐 轉 1480 分 機 附 件 18 參 展 商 名 錄 廣 告 刊 登 亞 格 數 位 有 限 公 司 王 若 玉 小 姐 轉 204 分 機 第 9 頁 14 日 贊 助 申 請 登 錄 官 方 網 站 網 路 行 銷 外 貿 協 會 拓 展 處 林 君 翰 先 生 外 貿 協 會 網 路 中 心 蔡 欣 璇 小 姐 轉 1583 分 機 轉 1753 分 機 附 件 19 附 件 21 8 月 空 地 攤 位 : 特 裝 申 報 預 約 彙 總 確 認 書 附 件 日 特 裝 施 工 安 全 責 任 書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大 陸 手 機 : 附 件 16 電 箱 ( 供 水 點 ) 位 置 圖 4 展 廳 : 蔣 玉 彪 附 件 18 施 工 證 申 請 5 展 廳 : 張 偉 月 15~17 日 空 地 攤 位 : 前 往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 西 門 ) 繳 費 及 領 取 施 工 證 6 展 廳 : 韓 超 附 件 14~17 領 取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及 參 展 證 展 覽 現 場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台 第 7 頁 1

3 二 布 撤 展 暨 展 覽 活 動 時 間 表 日 期 時 間 性 質 9 月 15 日 ( 二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晚 間 8 時 展 廳 空 地 廠 商 布 展 9 月 16 日 ( 三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晚 間 8 時 展 廳 空 地 廠 商 布 展 進 9 月 17 日 ( 四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展 廳 空 地 及 標 準 攤 位 布 展 場 參 展 廠 商 於 上 述 時 間 內 如 已 完 成 攤 位 佈 置, 仍 請 派 員 照 顧 攤 位, 以 免 展 品 遺 失 空 地 攤 位 搭 建 商 如 9 月 日 需 加 班 施 工, 須 在 當 日 下 午 4 時 前 向 展 館 申 報 所 有 攤 位 須 於 9 月 17 日 下 午 5 時 前 完 成 搭 建 布 展, 當 日 恕 不 接 受 加 班 申 請 展 覽 期 間 出 9 月 18 日 ( 五 ) 9 月 19 日 ( 六 ) 9 月 20 日 ( 日 ) 9 月 21 日 ( 一 ) 9 月 21 日 ( 一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參 展 廠 商 進 場 上 午 9 時 開 幕 典 禮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展 覽 ( 開 放 專 業 買 主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參 展 廠 商 進 場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展 覽 ( 開 放 專 業 買 主 及 消 費 者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參 展 廠 商 進 場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展 覽 ( 開 放 專 業 買 主 及 消 費 者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參 展 廠 商 進 場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展 覽 ( 開 放 專 業 買 主 及 消 費 者 ) 下 午 5 時 展 覽 結 束 下 午 5 時 至 下 午 6 時 撤 展 ( 輕 型 及 手 提 展 品 ) 下 午 6 時 至 晚 間 12 時 撤 展 ( 大 型 展 品 及 攤 位 裝 潢 ) 場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於 展 覽 結 束 前 (9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 提 前 撒 離, 主 辦 單 位 將 對 違 規 者, 限 制 其 參 加 後 續 台 灣 名 品 展 覽 之 權 益 上 述 撤 除 期 間, 各 參 展 廠 商 需 自 行 派 員 照 料 展 品 及 裝 潢 材 料, 若 有 遺 失, 主 辦 單 位 歉 不 負 責 2

4 三 展 覽 基 本 資 料 ( 一 ) 展 覽 名 稱 2015 年 南 京 台 灣 名 品 交 易 會 ( 二 ) 展 出 日 期 及 時 間 2015 年 9 月 18 日 至 21 日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 三 ) 展 出 地 點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展 廳 及 5A 登 陸 廳 ( 四 ) 展 出 面 積 39,600 平 方 公 尺 ( 五 ) 主 辦 單 位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六 ) 官 方 網 站 ( 七 ) 展 品 專 區 主 題 形 象 區 : 台 灣 精 品 館 台 灣 農 業 精 品 館 O2O 生 活 館 健 康 產 業 形 象 館 感 知 文 創 館 智 能 生 活 體 驗 館 新 北 市 館 專 業 產 品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產 品 區 台 灣 名 茶 區 服 飾 及 配 件 產 品 區 運 動 休 閒 產 品 區 文 具 及 教 育 產 品 區 婦 幼 及 老 齡 產 品 區 美 容 生 技 產 品 區 家 居 生 活 產 品 區 城 市 特 色 產 品 區 農 產 食 品 區 ( 不 收 烹 調 類 )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本 展 禁 止 油 炸 類 食 品 ) ( 八 ) 開 放 對 象 本 展 為 綜 合 性 商 展,9 月 18 日 邀 請 專 業 買 主 參 觀 ( 憑 公 司 名 片 登 記 入 場 ),9 月 日 開 放 專 業 買 主 及 消 費 者 進 場 ( 九 ) 大 會 活 動 1. 開 幕 典 禮 :9 月 18 日 上 午 9 時 於 金 陵 會 議 中 心 中 華 廳 舉 行 2. 採 購 洽 談 會 : 於 展 覽 期 間 辦 理, 將 邀 請 當 地 業 者 與 參 展 廠 商 做 一 對 一 洽 談 3

5 四 外 貿 協 會 業 務 承 辦 人 負 責 項 目 聯 絡 窗 口 (T) (F) 展 覽 規 劃 業 務 協 調 拓 展 處 劉 淑 華 1539 分 機 (sarahliu@taitra.org.tw) 展 務 拓 展 處 林 君 翰 1517 分 機 (vincentlin@taitra.org.tw) 攤 位 設 計 與 裝 潢 展 覽 處 陳 嘉 敏 2203 分 機 (charm@taitra.org.tw) 展 覽 宣 傳 新 聞 發 布 拓 展 處 曾 湘 羚 1480 分 機 (evatzeng@taitra.org.tw) 官 方 網 站 網 路 行 銷 網 路 中 心 蔡 欣 璇 1753 分 機 (thh@taitra.org.tw) 展 場 週 邊 活 動 展 覽 處 王 國 齡 2878 分 機 (jtwang@taitra.org.tw) 五 攤 位 裝 潢 ( 一 ) 租 用 標 準 攤 位 : 1. 攤 位 裝 潢 由 本 會 統 一 設 計 及 施 工, 基 本 配 備 提 供 數 量 依 租 用 攤 位 數 ( 附 件 1~4) 調 整, 請 於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向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確 認 攤 位 需 求 及 公 司 招 牌 形 式 ( 附 件 1~11) 2. 如 需 租 用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或 更 改 設 備 位 置 申 請 電 話 網 路 或 需 供 水 ( 附 件 12~13), 請 於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逕 洽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超 過 發 包 日 期 (8 月 14 日 ) 後 取 消 訂 單, 則 不 予 退 費 於 展 覽 現 場 追 加, 每 筆 訂 單 加 收 50% 費 用 3. 為 維 護 本 展 形 象, 嚴 禁 參 展 商 於 攤 位 門 楣 及 攤 位 立 柱 懸 掛 及 張 貼 宣 傳 用 品 及 展 品 4. 若 需 增 加 規 格 用 電 或 需 24 小 時 用 電 者, 務 請 儘 早 提 出 ( 二 ) 租 用 空 地 攤 位 自 行 搭 建 企 業 形 象 者 ( 即 特 裝 展 位 ): 1. 攤 位 裝 潢 由 租 用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主 辦 單 位 僅 提 供 空 地 面 積 2. 展 台 搭 建 限 高 : 限 高 5 米,4 米 以 上 5 米 以 下 之 建 築 物, 外 圍 必 須 自 走 道 外 緣 內 縮 1 米, 並 嚴 禁 搭 建 二 層 展 台 及 封 頂 3. 四 面 臨 走 道 之 攤 位 裝 潢, 其 中 一 牆 面 可 做 為 背 牆, 其 餘 三 面 不 得 採 封 閉 式 設 計, 或 須 採 視 覺 穿 透 之 設 計, 若 採 視 覺 穿 透 設 計 之 牆 面, 其 連 續 牆 面 之 長 度 不 可 超 過 該 面 攤 位 長 度 二 分 之 一 4. 為 維 護 本 展 形 象, 嚴 禁 參 展 商 於 攤 位 門 楣 及 攤 位 立 柱 懸 掛 及 張 貼 宣 傳 用 品 及 展 品 5. 攤 位 設 計 圖 及 裝 潢 切 結 書 ( 附 件 14) 最 遲 應 於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以 電 子 檔 寄 交 外 貿 協 會 (Tel: 分 機 1516; 電 子 郵 件 : tzuying@taitra.org.tw 林 孜 穎 小 姐 ) 及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 聯 絡 人 資 訊 請 參 考 附 件 15) 審 核 4

6 6. 依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規 定, 設 計 施 工 圖 需 清 楚 標 明 高 度 及 平 面 尺 寸, 電 箱 及 插 座 擺 放 位 置, 每 頁 圖 檔 都 需 註 明 攤 位 號 碼 及 報 名 參 展 的 公 司 名 稱 ( 非 產 品 或 品 牌 名 稱 ), 未 經 主 辦 單 位 事 前 審 核 確 認 者, 將 不 發 給 施 工 證 申 報 多 層 複 雜 結 構 展 台 以 及 室 外 展 台 搭 建 時 須 提 供 展 台 細 部 結 構 圖 ( 加 蓋 大 陸 國 家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印 章 及 其 所 在 建 築 設 計 院 審 核 章 ) 見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特 裝 展 位 施 工 管 理 規 定 7. 依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規 定, 攤 位 裝 潢 商 應 於 展 前 向 該 中 心 提 出 施 工 申 請 ( 詳 見 本 頁 第 7 項 : 特 裝 展 位 進 館 前 的 辦 證 流 程 ), 並 繳 納 相 關 規 費 取 得 空 地 攤 位 施 工 證 後, 始 得 進 場 施 工 相 關 規 費 項 目 及 規 定 請 詳 十 六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特 殊 裝 修 施 工 管 理 規 定 8.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服 務 價 格 表 說 明 :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服 務 預 訂 價 格 ( 本 頁 第 9 項 ) 中 特 裝 申 報 ( 含 水 電 氣 接 駁 ) 臨 時 電 話 及 網 路 特 裝 管 理 費 施 工 證 等 項 爲 提 前 預 訂 服 務 的 價 格, 服 務 預 訂 截 止 日 期 為 8 月 28 日, 預 訂 截 止 期 後 的 以 及 現 場 臨 時 增 加 的 特 裝 申 報 ( 含 水 電 氣 接 駁 ) 臨 時 電 話 及 網 路 特 裝 管 理 費 施 工 證 等 服 務 單 價 在 本 預 訂 服 務 價 格 的 基 礎 增 加 50% 的 附 加 服 務 費 用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對 本 服 務 預 訂 價 格 方 案 擁 有 最 終 解 釋 權 9. 特 裝 管 理 費 清 場 押 金 及 施 工 證 等 預 訂 報 價 表 : 項 目 規 格 價 格 ( 人 民 幣 / 展 期 ) 備 註 特 裝 管 理 費 M 2 10 特 裝 清 潔 押 金 M 至 多 人 民 幣 2 萬 元 施 工 證 張 20 每 個 空 地 攤 位 至 少 需 配 備 一 組 滅 火 器, 憑 服 務 委 託 單 滅 火 器 租 借 押 金 聯 去 各 館 服 務 台 領 取 10. 空 地 攤 位 進 館 前 的 辦 證 流 程 : (1) 詳 細 閱 讀 本 手 册 中 的 十 五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安 全 管 理 規 定 和 十 六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特 殊 裝 修 施 工 管 理 規 定 ; (2) 在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將 特 裝 委 托 搭 建 授 權 書 特 裝 圖 紙 ( 效 果 圖 平 面 尺 寸 圖 立 面 尺 寸 圖 ) 營 業 執 照 及 電 工 證 複 印 件 等 資 料, 以 電 子 檔 寄 交 外 貿 協 會 及 發 至 南 京 館 方 各 相 應 館 長 電 子 郵 箱 ( 本 手 冊 第 6 頁 ) 進 行 圖 紙 資 料 審 核 工 作 ; (3) 審 圖 通 過 的 單 位 在 2015 年 8 月 28 日 前 將 以 下 資 料 發 至 南 京 館 方 各 相 應 館 館 長 ( 本 手 冊 第 6 頁 ) 郵 箱, 以 此 作 爲 特 裝 申 報 預 約 匯 總 確 認, 逾 期 加 收 50% 的 附 加 服 務 費 : 5

7 A. 填 寫 好 並 蓋 公 章 的 附 件 14 裝 潢 切 結 書 B. 填 寫 好 並 蓋 公 章 的 附 件 15 特 裝 申 報 預 約 匯 總 確 認 書 C. 填 寫 好 並 蓋 公 章 的 附 件 16 特 裝 施 工 安 全 責 任 書 D. 標 注 清 晰 並 蓋 章 的 附 件 17 電 箱 ( 供 水 點 ) 位 置 圖 (4) 帶 齊 附 件 15 特 裝 申 報 預 約 彙 總 確 認 書 中 所 列 資 料 原 件, 並 按 其 中 確 定 的 內 容 和 時 間 (9 月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 繳 費 ( 如 有 變 動 視 同 現 場 申 請 加 收 50% 附 加 費 ) 領 取 施 工 證 進 館 施 工 (5)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各 館 館 長 的 具 體 聯 繫 方 式 :( 限 工 作 時 間 9:00~17:00) 館 別 館 長 及 大 陸 電 話 館 長 郵 箱 4 +5A 蔣 玉 彪 @qq.com 5 張 偉 @qq.com 6 韓 超 @qq.com 六 臨 時 電 話 及 網 路 申 請 預 約 ( 逾 期 加 收 50% 的 附 加 服 務 費 ) ( 一 ) 參 展 廠 商 如 需 裝 置 臨 時 電 話 或 網 路, 標 準 攤 位 參 展 廠 商 請 填 妥 附 件 13 於 本 年 7 月 24 日 前 向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 空 地 攤 位 請 填 妥 附 件 15, 逕 向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申 請 ( 二 ) 相 關 價 目 表 如 下 ( 人 民 幣 / 元 ): 項 目 名 稱 單 價 押 金 單 位 合 計 ( 元 ) 市 內 電 話 ( 含 話 費 ) 線 天 ( 單 價 + 押 金 ) 條 數 天 數 國 內 直 線 電 話 ( 含 話 費 ) 線 天 ( 單 價 + 押 金 ) 條 數 天 數 國 際 直 線 電 話 ( 國 際 長 途 電 話 費 另 計 ) 線 天 ( 單 價 + 押 金 ) 條 數 天 數 展 位 元 網 路 ( 動 態 IP 頻 寬 2M) 終 端 天 ( 單 價 + 押 金 ) 條 數 天 數 展 位 元 網 路 ( 動 態 IP 頻 寬 4M) 終 端 天 ( 單 價 + 押 金 ) 條 數 天 數 展 位 元 網 路 ( 動 態 IP 頻 寬 10M) 終 端 天 ( 單 價 + 押 金 ) 條 數 天 數 七 水 電 設 施 申 請 及 特 裝 展 位 水 電 預 約 價 ( 逾 期 加 收 50% 的 附 加 服 務 費 ) ( 一 ) 空 地 攤 位 恕 不 提 供 基 本 用 電, 請 依 實 際 用 量 在 預 約 截 止 日 前 填 妥 附 件 15 附 件 16 附 件 17, 並 發 送 至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各 相 應 館 館 長 郵 箱 提 出 申 請 ( 二 ) 標 準 攤 位 凡 超 過 基 本 用 電 使 用 特 殊 規 格 用 電 需 24 小 時 供 電 ( 如 水 族 箱 冰 箱 或 特 殊 展 示 品 ) 及 申 請 供 水 氣 設 備 者, 請 填 妥 附 件 13, 逕 送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空 地 攤 位 廠 商 水 電 申 請 請 洽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由 於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僅 限 於 每 展 館 展 6

8 廳 南 側 ( 下 圖 方 塊 區 塊 內 ) 攤 位 有 供 水 點, 故 展 廳 內 其 他 區 域 一 律 不 提 供 供 水 服 務 入 口 ( 三 ) 為 保 護 特 殊 展 品 之 用 電 安 全,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加 裝 穩 壓 器 或 不 斷 電 系 統 如 有 24 小 時 用 電 者, 請 一 併 提 出 申 請 ( 四 ) 外 貿 協 會 提 供 之 標 準 攤 位 所 附 插 座 僅 供 如 筆 記 型 電 腦 使 用 之 基 本 用 電, 嚴 禁 廠 商 使 用 擴 充 座 延 長 線 及 高 耗 能 電 器, 如 : 煮 水 壺 等, 若 因 廠 商 私 自 使 用 上 述 設 備 導 致 跳 電, 外 貿 協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 廠 商 如 需 使 用 高 耗 能 電 器, 請 自 行 向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額 外 用 電 並 應 另 行 付 費 ( 五 ) 空 地 攤 位 ( 特 裝 展 位 ) 預 約 價 ( 人 民 幣 / 元 ): 項 目 租 金 押 金 ( 元 ) ( 元 ) 單 位 布 展 期 用 電 (220V/16A) 300 處 / 布 展 期 布 展 期 用 電 (380V/16A) 400 處 / 布 展 期 特 殊 用 電 24 小 時 供 電 (220V/16A) 處 / 展 期 24 小 時 供 電 (380V/16A) 處 / 展 期 布 撤 展 期 設 備 就 位 用 電 300 處 / 小 時 開 展 期 用 電 (220V/16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16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25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32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50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60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100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150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200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300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400A) 處 / 展 期 供 水 供 水 DN 處 / 展 期 八 參 展 相 關 證 件 及 資 料 ( 一 ) 參 展 證 : 1. 於 2015 年 9 月 15 日 至 17 日 展 覽 布 展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憑 公 司 名 片 至 展 館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台 領 取 租 用 空 地 攤 位 之 廠 商 須 於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提 交 裝 潢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4) 方 可 領 證 7

9 2. 租 用 一 個 攤 位 者 發 給 4 張, 每 增 租 一 個 攤 位 加 發 2 張, 單 一 公 司 領 取 上 限 為 24 張 3. 展 覽 期 間 (2015 年 9 月 18 日 至 21 日 ) 憑 證 入 場 ; 如 有 遺 失, 恕 不 補 發 4. 參 展 廠 商 於 布 撤 展 期 間 亦 可 憑 參 展 證 進 場 ( 二 ) 施 工 證 : 1. 凡 需 要 於 布 撤 展 期 間 進 行 攤 位 施 工 者 皆 應 申 請 2. 於 8 月 28 日 前 填 妥 附 件 15 特 裝 申 報 預 約 彙 總 確 認 書 寄 給 各 相 應 館 館 長 ( 本 手 冊 第 6 頁 ) 郵 箱 完 成 預 約, 並 於 15 至 17 日 帶 齊 附 件 15 所 列 資 料 原 件 前 往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繳 納 相 關 規 費, 以 取 得 施 工 證 相 關 流 程 及 規 費 見 第 4 7 頁 和 並 請 詳 細 閱 讀 第 頁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特 殊 裝 修 施 工 管 理 規 定 等 諸 項 規 定 ( 三 ) 業 者 參 觀 證 : 於 本 展 官 方 網 站 上 提 供 業 者 參 觀 證 電 子 檔, 供 參 展 廠 商 下 載 並 邀 請 相 關 業 者 參 觀 展 覽 ( 四 )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Official Directory): 於 布 展 期 間 隨 參 展 證 一 併 發 送, 每 家 參 展 廠 商 限 領 1 本 九 參 展 注 意 事 項 ( 一 ) 參 展 廠 商 所 租 攤 位, 不 得 私 自 分 租 或 轉 讓 或 以 非 報 名 時 申 請 之 公 司 名 稱 參 展 如 有 違 反, 外 貿 協 會 除 立 即 收 回 分 租 或 轉 讓 之 攤 位, 停 止 非 報 名 廠 商 繼 續 展 出 外, 同 時 將 沒 收 參 展 廠 商 之 保 證 金 及 取 消 展 出 資 格, 並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及 非 報 名 廠 商 參 加 1 至 3 年 內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 二 ) 所 有 攤 位 裝 潢 及 展 品 佈 置 須 於 2015 年 9 月 17 日 下 午 5 時 前 佈 置 完 畢, 當 日 不 受 理 加 班 申 請 ( 三 )2015 年 9 月 15 日 至 16 日 欲 申 請 加 班 者, 須 於 當 日 下 午 4 時 前 向 展 館 9 號 門 服 務 櫃 台 ( 燕 山 路 ) 提 出 申 請 並 付 費,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加 班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項 目 名 稱 單 價 ( 人 民 幣 ) 單 位 下 午 4 時 前 申 請, 施 工 至 晚 間 10 時 前 5 M 2 / 小 時 下 午 4 時 前 申 請, 晚 間 10 時 後 加 班 8 M 2 / 小 時 下 午 4 時 後 申 請, 施 工 至 晚 間 10 時 前 8 M 2 / 小 時 下 午 4 時 後 申 請, 晚 間 10 時 後 加 班 10 M 2 / 小 時 ( 四 ) 攤 位 上 之 公 司 名 稱 招 牌 須 與 參 展 報 名 表 上 公 司 名 稱 一 致, 如 有 違 反, 將 立 即 取 消 參 展 資 格, 停 止 展 出,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 五 ) 所 有 攤 位 之 廠 商 展 品, 請 於 9 月 17 日 當 日 下 午 5 時 前 抵 達, 並 由 貴 公 司 參 展 人 員 在 場 自 行 簽 收 8

10 ( 六 ) 布 撤 展 及 展 覽 期 間 請 自 行 派 員 照 料 展 品 及 裝 潢 材 料, 或 應 自 行 投 保 產 險, 若 有 遺 失, 主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責 ( 七 ) 展 覽 期 間 大 型 展 品 不 准 再 運 入 或 運 出 展 場 參 展 廠 商 如 需 補 充 小 型 手 提 物 品, 可 於 展 覽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9 時 為 之 如 欲 攜 出 小 型 手 提 展 品, 須 至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台 申 請 並 取 得 放 行 條 後 始 得 為 之 展 覽 最 後 一 日, 任 何 展 品 不 得 於 下 午 5 時 以 前 攜 出 展 場 ( 八 ) 為 維 護 展 覽 及 公 司 形 象, 請 避 免 於 攤 位 上 用 餐 十 新 產 品 發 表 會 申 請 為 協 助 參 展 廠 商 拓 展 商 機, 提 高 產 品 曝 光 率, 主 辦 單 位 將 於 展 覽 期 間 開 放 特 定 時 段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於 大 會 主 舞 台 辦 理 新 產 品 發 表 會, 歡 迎 廠 商 多 多 利 用 相 關 申 請 表 及 辦 法 請 詳 附 件 19 十 一 贊 助 申 請 ( 一 ) 目 的 : 為 擴 大 廠 商 參 展 效 益, 主 辦 單 位 特 提 供 多 項 宣 傳 管 道, 以 增 加 廠 商 曝 光 機 會 ( 二 ) 辦 法 : 1. 贊 助 項 目 及 費 用 請 詳 附 件 20 每 一 項 目 以 接 受 一 家 廠 商 贊 助 為 原 則, 但 數 量 較 大 或 金 額 較 多 之 項 目, 本 會 得 視 情 形 分 別 或 同 時 接 受 二 家 以 上 廠 商 聯 合 贊 助 2. 贊 助 項 目 及 其 文 案 設 計 等 均 須 經 本 會 核 定 後, 由 本 會 或 贊 助 廠 商 負 責 製 作 3. 贊 助 廠 商 得 於 贊 助 品 上 依 規 定 之 面 積 範 圍 內 標 示 公 司 名 稱 及 Logo 4. 本 贊 助 活 動 將 自 2015 年 7 月 24 日 起 開 放 廠 商 申 請, 並 於 2015 年 8 月 14 日 截 止 請 有 意 願 參 加 之 廠 商 填 妥 附 件 20, 於 截 止 日 前 傳 真 予 本 會 詳 情 請 洽 林 君 翰 先 生, 電 話 : 轉 1517 分 機 十 二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印 製 及 廣 告 刊 登 ( 一 ) 本 會 印 製 之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Official Directory) 提 供 參 觀 展 覽 之 業 者 參 考, 以 協 助 參 展 廠 商 拓 展 商 機 ( 二 ) 本 會 將 依 據 參 展 報 名 表 所 填 資 料 印 製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如 不 願 意 公 開 公 司 訊 息 刊 登 者, 請 於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聯 繫 本 會 林 孜 穎 小 姐, 電 話 : 轉 1516 分 機, 傳 真 : , 電 子 郵 件 :tzuying@taitra.org.tw ( 三 ) 本 名 錄 開 放 廠 商 刊 登 廣 告, 要 點 如 下 : 1. 廣 告 篇 幅 : 每 則 14.9 公 分 ( 寬 ) 21 公 分 ( 高 ) 2. 廣 告 照 片 : 電 子 檔, 解 析 度 300dpi( 以 上 ), 檔 案 格 式 tif eps pdf 皆 可 3. 廣 告 價 格 : 請 洽 亞 格 數 位 有 限 公 司 王 若 玉 小 姐, 電 話 : 分 機 247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尺 寸 : 全 頁 14.9cm 21cm 版 面 價 目 ( 新 台 幣 ) 9

11 十 三 旅 行 社 封 底 60,000 封 面 裡 40,000 封 底 裡 40,000 封 底 裡 對 頁 40,000 跨 頁 ( 報 導 + 廣 告 ) 30,000 內 頁 全 頁 ( 彩 色 ) 20,000 書 籤 ( 贈 送 內 頁 一 頁 ) 80,000 大 會 參 展 廠 商 攤 位 指 示 圖 版 面 價 目 ( 新 台 幣 ) 封 底 60,000 每 格 ( 廠 商 可 選 直 格 或 橫 格 上 刊 ) 25,000 為 協 助 本 交 易 會 參 展 廠 商 順 利 安 排 旅 務 及 展 品 運 送 事 宜, 本 會 已 洽 多 家 旅 行 社 提 供 服 務, 請 逕 洽 附 件 22 表 列 業 者 詢 問 相 關 事 宜, 或 自 行 洽 詢 其 他 可 提 供 服 務 業 者 十 四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參 展 商 注 意 事 項 各 位 參 展 商, 為 了 您 和 他 人 的 安 全, 保 持 良 好 的 參 展 環 境 和 維 護 展 會 秩 序, 確 保 展 會 安 全 順 利 進 行, 請 您 務 必 遵 守 如 下 規 定 : 1. 所 有 人 員 必 須 佩 帶 有 效 證 件 按 照 展 會 主 辦 單 位 公 佈 的 時 間 進 出 展 館 並 服 從 保 衛 人 員 檢 查, 證 件 不 得 轉 借 2. 展 品 出 館 憑 放 行 條 予 以 放 行, 放 行 條 請 與 展 會 現 場 大 會 服 務 台 工 作 人 員 聯 絡 辦 理 3. 本 中 心 為 無 煙 展 館, 展 廳 內 嚴 禁 吸 煙, 吸 煙 請 至 室 外 指 定 地 點 4. 展 覽 樣 品 拆 箱 後, 包 裝 箱 碎 紙 泡 沫 和 木 板 等 易 燃 物 品 必 須 及 時 清 出 展 館, 不 得 在 展 位 外 通 道 上 擺 放 包 裝 箱 和 樣 品, 嚴 禁 遮 擋 覆 蓋 消 防 配 電 等 設 施, 消 防 黃 線 內 嚴 禁 布 展 每 日 閉 館 前 應 對 本 攤 位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確 認 無 遺 留 火 種 和 安 全 隱 患 並 切 斷 電 源 後 方 可 離 開 展 位 5. 嚴 禁 動 火 焊 接, 嚴 禁 攜 帶 和 展 出 各 種 劇 毒 品 易 燃 易 爆 有 放 射 性 等 危 險 物 品 6. 電 鋸 電 刨 等 木 工 製 作 應 在 展 廳 外 操 作, 禁 止 在 展 廳 內 進 行 木 工 材 料 及 油 漆 類 基 礎 加 工 7. 嚴 禁 擅 自 拆 裝 改 動 標 準 攤 位, 鋸 裁 鋁 材 展 板 嚴 禁 在 展 館 的 展 板 鋁 材 以 及 地 面 塗 漆 打 釘 和 開 洞 8. 嚴 禁 私 自 拖 拉 桌 椅 或 使 用 展 館 的 桌 椅 做 登 高 工 具 9. 標 準 攤 位 內 電 源 規 格 為 220V/50Hz, 限 使 用 功 率 300W, 只 限 一 般 照 明 以 及 低 功 率 電 器 使 用, 嚴 禁 私 拉 亂 接 電 源 10

12 10. 展 廳 內 嚴 禁 使 用 泡 沫 海 綿 膠 粘 貼, 嚴 禁 在 展 館 內 胡 亂 張 貼 11. 參 展 商 用 餐 請 到 展 館 設 置 的 餐 飲 區, 請 勿 在 展 覽 區 域 內 進 餐 12. 開 展 期 間, 不 准 在 展 廳 地 溝 和 衛 生 間 面 盆 或 蹲 坑 傾 倒 任 何 廢 水 食 物 和 垃 圾 造 成 地 溝 污 染 和 水 盆 或 蹲 坑 堵 塞 需 承 擔 清 除 和 疏 通 費 用, 情 况 嚴 重 或 造 成 其 他 工 作 影 響 還 需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13. 詳 細 事 宜, 請 到 服 務 台 參 閱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相 關 管 理 規 定 十 五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安 全 管 理 規 定 1. 展 廳 內 嚴 禁 吸 煙, 嚴 禁 動 火 焊 接, 嚴 禁 攜 帶 和 展 出 各 種 劇 毒 品 易 燃 易 爆 有 放 射 性 等 危 險 物 品, 嚴 格 執 行 博 覽 中 心 展 館 防 火 規 定, 違 者 視 情 節 給 予 嚴 肅 處 理 ; 2. 特 裝 修 展 位 的 搭 建 按 規 定 不 得 超 過 限 定 高 度 與 牆 面 至 少 保 留 0.6 米 的 安 全 檢 修 通 道 且 距 天 花 板 至 少 保 持 0.5 米 的 淨 空 ; 廣 告 牌 的 搭 建 必 須 牢 固 可 靠,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室 外 廣 告 牌 應 具 有 抵 抗 風 雨 衝 擊 的 能 力 搭 建 單 位 和 使 用 單 位 均 應 簽 訂 安 全 責 任 書 ; 3. 所 有 展 台 展 品 廣 告 牌 的 佈 置 嚴 禁 佔 用 消 防 通 道, 嚴 禁 影 響 展 館 原 有 消 防 設 施 的 使 用, 嚴 禁 在 消 火 栓 安 全 出 口 附 近 佈 置 展 台, 嚴 禁 佔 用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消 防 黃 線 內 嚴 禁 布 展 ; 4. 參 展 的 所 有 各 種 道 具, 應 採 用 不 燃 燒 或 難 燃 燒 材 料 製 作, 若 確 需 使 用 少 量 可 燃 材 料, 應 事 先 作 符 合 要 求 的 防 火 阻 燃 處 理, 否 則 嚴 禁 進 入 展 館 ; 5. 參 展 單 位 應 該 按 照 實 際 用 電 負 荷 申 報, 電 氣 線 路 應 採 用 雙 層 絕 緣 保 護, 整 流 器 不 得 直 接 安 裝 在 可 燃 物 上, 大 功 率 燈 具 應 與 可 燃 物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嚴 禁 私 拉 亂 接 電 氣 線 路 和 超 負 荷 用 電, 嚴 禁 使 用 電 熱 壺 電 熨 斗 電 爐 等 大 功 率 電 器 設 備 ; 6. 展 覽 樣 品 拆 箱 後, 包 裝 箱 碎 紙 泡 沫 和 木 板 等 易 燃 物 品 必 須 及 時 清 出 展 館, 不 得 在 展 位 外 通 道 上 擺 放 包 裝 箱 和 樣 品, 嚴 禁 遮 擋 覆 蓋 消 防 配 電 等 設 施, 消 防 黃 線 內 嚴 禁 布 展 每 日 閉 館 前 應 對 本 攤 位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確 認 無 遺 留 火 種 和 安 全 隱 患 並 切 斷 電 源 後 方 可 離 開 展 位 ; 7. 汽 車 拖 拉 機 及 各 類 汽 油 柴 油 發 動 機 均 應 在 館 外 展 出, 若 確 需 在 展 館 內 展 出, 不 應 操 作 維 修, 油 箱 內 的 燃 油 不 應 超 過 展 出 移 動 至 館 外 時 的 用 量 ; 8. 所 有 人 員 必 須 佩 帶 有 效 證 件 按 照 展 會 主 辦 單 位 公 佈 的 時 間 進 出 展 館 並 服 從 保 衛 人 員 檢 查, 證 件 不 得 轉 借 ; 9. 展 品 出 館 憑 放 行 條 予 以 放 行, 放 行 條 請 與 組 委 會 聯 絡 辦 理 ; 10. 妥 善 保 管 好 現 金 手 機 重 要 證 件 和 其 他 貴 重 物 品, 不 要 隨 意 擺 放 貴 重 展 品 須 定 人 看 管, 提 高 警 惕, 嚴 防 偷 盜 詐 騙 筆 記 本 電 腦 請 在 服 務 台 辦 理 手 續 支 付 押 金 免 租 賃 費 領 取 筆 記 本 鎖 11

13 11. 若 發 生 燃 爆 等 意 外 突 發 事 件, 請 服 從 公 安 保 衛 人 員 指 揮, 儘 快 疏 散 到 館 外 安 全 地 點 ; 12. 布 撤 展 貨 車 請 在 主 辦 單 位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進 場, 按 指 定 地 點 臨 時 停 放, 卸 貨 ( 裝 貨 ) 後 立 即 駛 出 大 院, 貨 車 嚴 禁 在 院 內 過 夜 展 出 期 間 進 館 車 輛 按 規 定 路 線 行 駛, 按 指 定 位 置 停 放, 未 持 有 展 會 通 行 證 的 車 輛 按 規 定 收 費, 所 有 車 輛 應 服 從 交 通 管 理 人 員 的 指 揮 疏 導 在 裝 卸 搬 運 安 裝 以 及 撤 展 的 過 程 中, 不 得 損 壞 綠 地 花 草 樹 木 以 及 館 內 設 施 ; 13. 本 規 定 已 報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備 案, 希 望 與 會 單 位 個 人 認 真 遵 守, 共 同 維 護 安 全 對 於 違 反 本 規 定 造 成 事 故 的 單 位, 展 館 將 視 情 節 輕 重 追 究 當 事 人 及 相 關 單 位 負 責 人 的 責 任,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將 移 交 公 安 消 防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十 六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特 殊 裝 修 施 工 管 理 規 定 ( 一 ) 適 用 範 圍 特 裝 展 位 範 圍 : 參 展 商 自 行 設 計 製 作 布 展 的 非 中 心 搭 建 標 攤 形 式 的 參 展 面 積 ( 二 ) 特 裝 施 工 管 理 1.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只 允 許 持 有 本 中 心 展 覽 服 務 部 簽 發 的 施 工 許 可 的 特 裝 修 施 工 企 業 或 參 展 商 在 中 心 施 工 2. 特 裝 企 業 需 持 企 業 營 業 執 照 複 印 件 施 工 資 質 布 展 圖 紙 ( 包 括 展 台 裝 修 效 果 圖 用 電 量 使 用 材 料 者 說 明 以 及 其 他 可 以 明 確 表 示 展 台 的 結 構 使 用 材 料 的 說 明 等 ) 施 工 單 位 有 效 資 質 證 明, 在 進 場 施 工 8 月 28 日 前 填 寫 展 覽 會 特 殊 裝 修 申 報 表 報 展 覽 服 務 部 進 行 審 核 ( 若 審 核 未 通 過, 則 退 還 給 特 裝 修 施 工 企 業 進 行 修 改, 直 至 符 合 中 心 的 相 關 規 定 ), 經 展 覽 服 務 部 審 核 同 意 並 留 下 相 關 資 料 後, 由 特 裝 修 施 工 企 業 ( 參 展 商 ) 填 寫 工 程 安 全 責 任 書 及 服 務 委 託 單 繳 納 特 裝 管 理 費 特 裝 清 場 押 金 電 源 接 駁 等 相 關 費 用 後, 憑 服 務 委 託 單 客 戶 聯 收 據 和 發 票 領 取 施 工 證 ( 一 人 一 證 ), 憑 證 進 場 施 工 3. 所 有 特 裝 布 展 展 位 的 設 計 與 布 展 其 垂 直 正 投 影 不 得 超 出 預 留 空 地 的 範 圍 4. 裝 修 施 工 單 位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和 區 域 內 施 工, 並 嚴 格 遵 守 南 京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頒 佈 的 舉 辦 展 覽 消 防 安 全 須 知 和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的 有 關 規 定, 因 違 反 規 定 造 成 的 損 失, 施 工 單 位 應 負 擔 全 部 責 任 參 展 者 在 布 展 期 間 如 需 加 班, 應 在 當 日 16 時 前 到 各 展 廳 前 方 現 場 服 務 台 現 場 服 務 處 填 寫 申 請 單 並 交 納 加 班 費 後 放 可 進 行 5. 在 展 覽 會 開 幕 前, 所 有 對 展 台 進 行 裝 修 施 工 的 參 展 單 位 應 準 時 參 加 由 公 安 消 防 等 部 門 組 織 的 安 全 檢 查, 對 檢 查 出 的 問 題 應 在 開 幕 前 解 決, 不 得 拖 延 6. 布 撤 展 期 間 特 裝 施 工 所 産 生 的 殘 餘 塗 料 油 漆 廢 弃 油 水 不 得 傾 倒 衛 生 間 面 盆 蹲 坑 內 ; 造 成 地 面 污 染 和 下 水 道 / 溝 槽 堵 塞 需 扣 除 特 裝 清 場 押 金,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還 需 賠 償 12

14 並 處 罰 金 7. 展 會 結 束 後 由 裝 修 施 工 企 業 ( 參 展 商 ) 各 自 負 責 清 除 遺 留 的 裝 修 垃 圾, 清 除 完 畢 後, 由 中 心 的 現 場 管 理 人 員 在 清 場 押 金 收 據 上 簽 字 認 可, 裝 修 施 工 企 業 ( 參 展 商 ) 憑 此 到 服 務 台 收 費 處 退 清 場 押 金 ( 三 ) 現 場 施 工 安 全 保 護 1. 不 得 對 中 心 搭 建 的 標 攤 擅 自 進 行 改 建 嫁 接, 嚴 禁 私 拉 亂 接 燈 具 及 其 他 用 電 器 具 2. 電 鋸 電 刨 等 木 工 製 作 應 在 展 館 外 操 作, 禁 止 在 展 館 內 進 行 木 工 材 料 及 油 漆 類 基 礎 加 工 3. 展 館 內 臨 時 佈 線 須 採 用 合 格 的 雙 層 絕 緣 電 線 電 纜 禁 止 使 用 絞 股 線 ( 花 線 ) 和 鋁 芯 線 4. 特 殊 裝 修 攤 位 內 電 箱 總 開 關 額 定 電 流 值 應 與 申 報 用 電 的 開 關 電 流 值 一 致, 不 得 超 出 申 請 用 電 的 電 流 值, 否 則 視 為 少 報 多 用,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管 理 部 門 有 權 對 少 報 或 不 報 用 電 的 特 裝 施 工 企 業 予 以 處 罰, 並 保 留 追 究 由 此 引 起 的 作 業 事 故 的 法 律 責 任 的 權 利 5. 三 相 負 荷 超 過 20 安 培 電 流 的 非 機 械 動 力 用 電, 應 設 分 開 關 分 級 保 護 單 項 負 荷 超 過 16 安 培 電 流, 應 採 用 三 相 電 源 設 計, 並 三 相 平 均 分 配 展 位 元 負 荷 6. 布 展 期 間 各 種 管 線 應 固 定, 橫 跨 通 道 的 管 線 應 採 取 有 效 的 保 護 並 加 蓋 保 護 7. 特 裝 展 位 送 電 前 須 作 安 全 檢 查, 施 工 單 位 電 工 應 先 自 檢, 隱 蔽 電 氣 部 分 封 閉 前 應 主 動 聯 絡 中 心 現 場 服 務 人 員 協 助 安 全 檢 查 ; 對 不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展 位, 中 心 電 工 不 予 送 電 8. 不 得 在 人 行 通 道 出 入 口 消 防 設 施 強 弱 電 地 插 等 處 擺 掛 貼 及 釘 各 類 展 覽 樣 品 宣 傳 品 或 其 他 標 誌 9. 展 場 任 何 地 方 都 禁 止 擅 自 粘 貼 如 確 需 在 展 板 及 展 架 上 粘 貼 KT 板 萬 通 板 或 即 時 貼 類 宣 傳 品, 請 自 帶 或 到 總 服 務 台 購 買 展 覽 專 用 貼 進 行 粘 貼 10. 不 得 破 壞 展 館 的 一 切 設 施 或 改 變 其 使 用 性 質 和 位 置 地 面 牆 面 不 得 釘 釘 打 孔 懸 掛 物 體, 如 確 有 特 殊 要 求 應 向 展 館 管 理 部 門 申 報, 經 批 准 後 方 可 施 工, 展 會 結 束 應 及 時 恢 復 原 狀 11. 南 京 台 灣 名 品 交 易 會 展 台 搭 建 限 高 5 米 4 米 以 上 5 米 以 下 之 建 築 物, 外 圍 必 須 自 走 道 外 緣 內 縮 1 米, 並 嚴 禁 搭 建 二 層 展 台 及 封 頂 12. 四 面 臨 走 道 之 攤 位 裝 潢, 其 中 一 牆 面 可 做 為 背 牆, 其 餘 三 面 不 得 採 封 閉 式 設 計, 或 須 採 視 覺 穿 透 之 設 計, 若 採 視 覺 穿 透 設 計 之 牆 面, 其 連 續 牆 面 之 長 度 不 可 超 過 該 面 攤 位 長 度 二 分 之 一 任 何 臨 時 搭 建 物 與 牆 面 必 須 保 持 0.6 米 的 安 全 檢 修 通 道 13. 展 覽 樣 品 拆 箱 後, 包 裝 箱 碎 紙 泡 沫 和 木 板 等 物 品 必 須 及 時 清 出 展 館 ( 或 有 序 堆 放 13

15 於 主 辦 單 位 統 一 指 定 的 室 外 存 放 地 點 ), 不 得 在 展 館 內 公 共 區 域 或 其 他 展 位 元 外 存 放 包 裝 箱 和 展 品 如 需 寄 存 貴 重 物 品 可 與 服 務 台 聯 繫 辦 理 存 放 手 續 14. 參 展 單 位 在 裝 卸 搬 運 安 裝 及 撤 離 展 品 過 程 中, 不 得 損 壞 館 外 綠 地 花 草 樹 木 ; 不 得 在 通 道 展 館 門 前 堆 放 物 品 影 響 通 道 暢 通 禁 止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品 展 廳 承 重 3 噸 / 平 方 米,6 展 廳 承 重 5 噸 / 平 方 米,5A 登 錄 廳 承 重 3 噸 / 平 方 米, 請 嚴 格 遵 守 承 重 限 定 展 廳 及 5A 登 錄 廳 均 為 耐 磨 水 泥 地 面 16. 搭 建 攤 位 使 用 的 材 料 應 為 非 易 燃 物 且 燃 燒 擴 散 率 不 低 於 2 級 17.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以 展 場 相 關 管 理 部 門 的 解 釋 為 准 十 七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警 方 提 示 為 保 證 大 會 及 展 示 ( 展 覽 ) 活 動 安 全 有 序 進 行, 保 障 中 心 管 理 工 作 高 效 順 利 運 轉 和 治 安 秩 序 良 好, 南 京 警 方 就 安 全 防 範 和 治 安 管 理 提 示 如 下 : 1. 按 照 上 級 公 安 機 關 要 求 和 當 前 治 安 形 勢 需 要, 請 所 有 與 會 領 導 參 展 企 業 人 員 主 動 配 和 安 檢, 接 受 安 全 檢 查 和 驗 證 驗 票 2. 服 從 中 心 管 理 人 員 和 現 場 公 安 安 保 人 員 的 管 理, 所 有 車 輛 在 指 定 位 置 有 序 停 放, 以 免 堵 塞 主 要 通 道, 影 響 內 部 管 理 秩 序 3. 提 高 安 全 防 範 意 識, 防 止 重 要 資 料 財 物 被 盜, 企 業 個 人 攜 帶 的 手 提 電 腦 請 使 用 電 腦 鎖 ; 其 他 貴 重 物 品 貴 重 資 料 要 求 明 確 專 人 保 管 4. 注 意 防 火 安 全, 所 有 人 員 不 得 在 會 場 展 區 或 其 他 禁 煙 區 域 吸 煙 ; 不 得 私 拉 亂 接 電 線 ;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發 生 電 路 故 障, 請 及 時 聯 繫 工 程 人 員 交 專 業 人 員 處 理 5. 積 極 配 合 公 安 機 關 管 理 治 安 秩 序, 發 現 發 生 財 物 被 盜 被 扒 或 其 他 治 安 事 件 請 及 時 向 公 安 機 關 報 警 求 助 公 安 機 關 報 警 求 助 電 話 : ;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服 務 電 話 : 十 八 外 貿 協 會 參 展 一 般 規 定 ( 一 ) 參 展 注 意 事 項 及 罰 則 : 1. 為 維 護 本 展 形 象, 嚴 禁 參 展 商 於 攤 位 門 楣 及 攤 位 立 柱 懸 掛 及 張 貼 宣 傳 用 品 及 展 品 一 經 本 展 巡 查 小 組 查 證 屬 實 並 登 記, 外 貿 協 會 得 隨 時 停 止 其 展 出, 直 到 參 展 廠 商 承 諾 不 再 展 出 違 規 產 品 ; 經 巡 查 小 組 連 續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外 貿 協 會 將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並 得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2. 外 貿 協 會 有 權 視 展 品 性 質 及 參 展 廠 商 以 往 參 加 外 貿 協 會 所 辦 理 之 國 內 外 推 廣 活 動 之 紀 錄,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報 名 3. 申 請 空 地 攤 位 之 參 展 廠 商, 除 須 具 備 民 國 102 年 後 ( 含 民 國 102 年 ) 出 口 實 績 超 過 100 萬 美 14

16 元 者, 外 貿 協 會 將 視 過 去 參 展 裝 潢 形 象 紀 錄 及 裝 潢 實 圖 後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租 用 空 地, 審 圖 未 過 者, 外 貿 協 會 得 要 求 改 用 標 準 攤 位 4. 如 參 展 廠 商 報 名 攤 位 數, 超 過 大 會 可 分 配 數, 外 貿 協 會 將 依 本 參 展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選 定 合 適 展 出 產 品 之 參 展 廠 商, 並 對 報 名 攤 位 數 及 展 區 進 行 調 整,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5. 參 展 廠 商 報 名 後, 不 得 變 更 產 品 品 項, 參 展 廠 商 若 展 出 非 屬 報 名 品 項, 一 經 本 展 巡 查 小 組 查 證 屬 實 並 登 記, 外 貿 協 會 得 隨 時 停 止 其 展 出, 直 到 參 展 廠 商 承 諾 不 再 展 出 違 規 產 品 ; 經 巡 查 小 組 連 續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外 貿 協 會 將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並 得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6. 參 展 廠 商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原 報 名 之 公 司 名 稱 ; 大 會 手 冊 及 攤 位 招 牌 板 只 能 標 示 原 報 名 之 公 司 名 稱, 如 有 違 反, 將 立 即 取 消 參 展 資 格, 停 止 展 出, 同 時 將 沒 收 參 展 廠 商 之 保 證 金, 並 得 以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及 非 報 名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7. 參 展 廠 商 所 租 攤 位, 不 得 私 自 分 租 或 轉 讓 或 以 非 報 名 時 申 請 之 公 司 名 稱 參 展 如 有 違 反, 外 貿 協 會 除 立 即 收 回 分 租 或 轉 讓 之 攤 位, 停 止 非 報 名 廠 商 繼 續 展 出 外, 同 時 將 沒 收 參 展 廠 商 之 保 證 金 及 取 消 展 出 資 格, 並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及 非 報 名 廠 商 參 加 1 至 3 年 內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8. 參 展 廠 商 應 派 員 準 時 參 加 展 覽 如 未 依 時 參 加 展 覽, 所 訂 攤 位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外 貿 協 會 將 不 退 還 所 繳 交 之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且 參 展 廠 商 1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台 灣 名 品 交 易 會 或 博 覽 會 9. 嚴 禁 展 示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產 品 : (1) 為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本 展 覽 嚴 禁 展 示 侵 害 他 人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營 業 秘 密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產 品 (2) 參 展 廠 商 如 明 知 其 參 展 產 品 業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事, 而 仍 予 以 陳 列 時, 一 經 發 覺, 外 貿 協 會 除 立 即 停 止 其 全 部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其 所 繳 保 證 金 外, 並 得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3) 參 展 廠 商 於 參 展 期 間 若 遭 人 檢 舉 展 示 之 產 品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事, 且 檢 舉 人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外 貿 協 會 將 立 即 停 止 該 項 產 品 之 展 出 : i. 經 法 院 一 審 判 決 確 屬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之 事 實 者 ii. 經 著 作 權 審 議 及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認 定 確 屬 該 著 作 有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之 事 實 者 iii. 疑 受 有 專 利 權 侵 害 之 廠 商 已 將 可 能 侵 害 專 利 權 之 產 品 或 其 標 的 物 送 請 專 業 機 構 鑑 定, 取 得 鑑 定 報 告, 且 事 先 或 同 時 通 知 可 能 侵 害 之 製 造 商 或 參 展 廠 商, 要 求 前 述 製 造 商 或 參 展 廠 商 排 除 侵 害 者 15

17 (4) 外 貿 協 會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或 受 有 其 他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10. 嚴 禁 展 示 有 違 我 國 民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商 品 標 示 法 商 品 檢 驗 法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及 當 地 法 令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如 大 陸 之 產 品 質 量 法 廣 告 法 或 反 不 當 競 爭 法 )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產 品 參 展 廠 商 如 明 知 其 參 展 產 品 有 前 述 違 法 之 情 事, 而 仍 予 以 陳 列 時, 一 經 發 覺, 外 貿 協 會 除 得 立 即 停 止 其 全 部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保 證 金 外, 並 得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推 廣 活 動 外 貿 協 會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或 受 有 其 他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11. 展 覽 結 束 前 (9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 撤 離 攤 位 者, 經 巡 查 小 組 登 記 者, 外 貿 協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12. 展 覽 期 間 禁 止 使 用 擴 音 設 備 ( 含 隨 身 式 擴 音 機, 俗 稱 小 蜜 蜂 ) 現 場 叫 賣, 或 因 現 場 操 作 導 致 發 出 噪 音 ( 超 過 85 分 貝 ) 灰 塵 惡 臭 或 導 致 走 道 壅 塞, 影 響 其 他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示 時 或 展 品 大 量 堆 疊 攤 位 內 超 過 接 待 桌 高 度 影 響 整 體 形 象 者, 經 巡 查 小 組 連 續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外 貿 協 會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並 視 情 節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13.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示 範 圍 僅 限 於 各 自 攤 位 內, 不 得 在 攤 位 以 外 區 域 如 公 共 設 施 走 道 或 牆 柱 上 陳 列 商 品 或 張 貼 任 何 宣 傳 物 品 或 分 發 型 錄 出 版 品 紀 念 品 等 宣 傳 資 料, 如 有 違 反 並 經 巡 查 小 組 連 續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外 貿 協 會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14. 外 貿 協 會 提 供 之 標 準 攤 位 所 附 插 座 僅 含 供 筆 記 型 電 腦 使 用 之 基 本 用 電, 嚴 禁 廠 商 使 用 擴 充 座 延 長 線 及 高 耗 能 電 器, 如 : 煮 水 壺 等, 若 因 廠 商 私 自 使 用 上 述 設 備 導 致 跳 電, 外 貿 協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 廠 商 如 需 使 用 高 耗 能 電 器, 請 自 行 向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額 外 用 電 並 應 另 行 付 費, 所 申 請 電 器 之 瓦 數 請 以 最 高 額 定 電 量 為 基 準 進 行 申 請 為 避 免 插 頭 拔 除 次 數 過 多 而 造 成 插 座 鬆 脫 且 跳 電 之 情 事, 請 避 免 輪 流 使 用 電 器 15. 參 展 廠 商 禁 止 展 售 過 期 產 品 及 即 期 產 品 ( 保 存 期 1 年 以 上 的 產 品, 剩 3 個 月 就 是 即 期 ; 保 存 期 3 至 6 個 月 的 產 品, 剩 1 個 月 就 算 即 期 ; 保 存 期 1 個 月 以 下 的 產 品, 剩 1 週 就 算 即 期 ), 並 禁 止 以 散 裝 或 現 場 分 裝 之 形 式 展 售 攤 位 請 隨 時 注 意 清 潔 及 整 齊 經 客 戶 反 映 或 巡 查 小 組 查 獲, 外 貿 協 會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並 視 情 節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16. 參 展 廠 商 對 其 現 場 試 銷 產 品 負 有 法 律 責 任, 如 有 品 質 瑕 疵 或 與 宣 傳 不 符 者 : (1) 展 中 參 展 廠 商 應 給 予 客 戶 無 條 件 退 換 貨, 並 應 立 即 將 該 項 產 品 下 架 及 停 止 試 銷, 必 要 時 得 依 照 大 陸 地 區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16

18 (2) 展 覽 結 束 後 若 客 戶 向 外 貿 協 會 申 訴, 參 展 廠 商 同 意 外 貿 協 會 有 權 以 該 參 展 廠 商 所 繳 保 證 金 代 為 償 付 (3) 展 中 暨 展 覽 結 束 後 參 展 廠 商 若 未 妥 善 處 理 客 訴, 外 貿 協 會 得 隨 時 禁 止 其 展 出 權 利, 並 將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17. 為 展 現 台 灣 產 品 優 質 且 衛 生 之 形 象, 食 品 展 售 廠 商 及 員 工 請 於 現 場 配 戴 口 罩 及 手 套, 另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逛 展 安 全, 如 有 試 吃 產 品 亦 請 使 用 塑 膠 製 牙 籤, 並 提 供 紙 箱 做 為 垃 圾 桶, 共 同 維 持 攤 位 清 潔 ( 二 ) 展 場 秩 序 : 1. 展 出 期 間 展 場 開 放 時 間 : 展 出 期 間 參 展 廠 商 可 於 每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入 場, 加 強 攤 位 之 整 理 與 美 化, 俾 能 於 9 時 準 時 開 放 中 午 時 段 展 覽 照 常 開 放 2. 展 出 產 品 如 不 願 讓 參 觀 者 拍 照 或 錄 影, 請 自 行 加 設 請 勿 拍 照 或 請 勿 錄 影 標 示 牌, 惟 對 持 有 本 主 辦 單 位 所 發 記 者 證 (PRESS) 者, 請 儘 量 配 合 以 利 宣 傳 工 作 之 進 行 3. 凡 易 爆 易 燃 及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違 禁 品 禁 止 攜 入 展 場 ; 如 經 發 現, 本 會 得 強 制 予 以 搬 離 展 場, 由 參 展 廠 商 負 擔 一 切 費 用 及 責 任 4. 安 全 及 保 險 : (1) 展 覽 期 間 ( 包 括 布 展 及 撤 展 期 間 ) 本 會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管 制 展 場 出 入 口, 維 持 人 員 及 展 品 進 出 展 場 公 共 秩 序, 惟 參 展 廠 商 對 其 展 品 裝 潢 物 料 及 工 程 設 施 均 應 自 行 派 人 照 料, 貴 重 展 品 請 自 行 投 保, 或 聘 僱 警 衛 加 強 保 全,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本 會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2) 參 展 廠 商 自 展 品 及 裝 潢 品 運 至 展 場 起, 至 展 覽 結 束 運 離 展 場 止, 必 須 自 行 投 保 火 險 竊 盜 險 水 漬 險 及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 包 括 天 然 災 害 附 加 險, 如 颱 風 地 震 洪 水 豪 雨 及 其 他 天 然 災 害 等 ); 任 何 展 品 及 裝 潢 品 於 上 述 期 間 在 展 出 場 地 遺 失 或 毀 損, 本 會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3) 參 展 廠 商 攤 位 上 之 設 施 物 品 及 展 覽 品 在 展 覽 期 間 ( 包 括 布 展 及 撤 展 期 間 ) 因 設 置 操 作 保 養 或 管 理 不 當 或 疏 忽 致 其 工 作 人 員 或 第 三 人 遭 受 傷 亡 或 財 物 損 失, 應 由 引 起 傷 亡 損 失 事 故 之 參 展 廠 商 自 負 一 切 賠 償 及 法 律 責 任 5. 禁 止 提 前 撤 離 : 所 有 展 品 必 須 展 至 最 後 一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不 得 提 前 收 拾 或 撤 離, 經 巡 查 小 組 登 記 者, 本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每 日 展 出 期 間 不 得 再 將 展 品 攜 出 展 場, 惟 輕 便 隨 身 物 品 不 在 此 限 17

19 6. 憑 證 進 出 場 : 參 展 廠 商 應 於 布 展 期 間 於 現 場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台 領 取 參 展 證, 並 憑 證 入 場, 一 人 一 證, 嚴 禁 出 借 他 人 使 用 7. 妨 害 展 覽 秩 序 之 處 罰 : 展 覽 期 間 ( 含 布 撤 展 ) 參 展 廠 商 如 因 債 務 個 人 恩 怨 或 其 他 私 人 糾 紛, 導 致 他 人 至 其 攤 位 或 展 場 內 外 鬧 事 或 進 行 抗 議, 因 而 影 響 展 覽 之 秩 序 或 形 象, 而 該 參 展 廠 商 又 不 能 有 效 處 理 時,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終 止 其 展 出,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主 辦 單 位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或 受 到 其 他 損 害, 該 參 展 廠 商 並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8. 違 規 處 理 : 參 展 廠 商 如 違 反 本 規 定, 經 本 會 勸 告 無 效 或 情 況 急 迫 無 從 勸 告 時, 本 會 將 立 即 停 止 水 電 之 供 應 及 採 停 止 展 出 之 措 施, 並 於 一 年 內 禁 止 參 加 本 中 心 辦 理 之 各 項 海 外 展 團 活 動 ( 三 ) 參 展 商 烹 煮 食 材 注 意 事 項 6B 登 陸 廳 後 方 設 有 洗 滌 區, 配 置 水 龍 頭 及 排 水 孔, 並 有 以 下 規 定, 敬 請 遵 守,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將 開 立 違 規 單, 情 節 重 大 者, 沒 收 保 證 金 甚 至 停 展 處 分 : 1. 請 在 自 己 攤 位 清 洗 食 材 器 具 因 洗 滌 區 空 間 有 限, 請 參 展 商 自 備 置 物 箱 或 收 納 用 具, 將 要 傾 倒 的 廢 水 先 行 濾 掉 殘 渣 後, 方 可 倒 進 洗 滌 區 流 理 台, 並 嚴 禁 在 衛 生 間 清 洗 食 材 器 具 2. 嚴 禁 在 洗 滌 區 及 衛 生 間 傾 倒 有 殘 渣 的 廚 餘 請 務 必 將 要 傾 倒 的 廚 餘 在 用 濾 網 過 濾 後 丟 入 廚 餘 桶, 方 可 把 廢 水 倒 進 洗 滌 區 流 理 台 3. 嚴 禁 在 洗 滌 區 及 衛 生 間 清 洗 油 膩 鍋 具 展 館 展 覽 時 間 到 下 午 5 點, 請 需 要 清 理 鍋 具 的 參 展 商 預 先 保 留 時 間, 敬 請 配 合 預 先 準 備 抹 布 或 餐 巾 紙, 將 鍋 具 油 膩 部 分 及 殘 渣 先 行 擦 拭 丟 棄, 再 至 洗 滌 區 略 為 清 洗, 清 洗 完 畢 後 請 將 流 理 台 上 的 油 漬 水 痕 擦 拭 乾 淨, 方 可 離 開, 現 場 將 視 使 用 人 數, 安 排 排 隊 動 線 並 規 定 使 用 每 家 使 用 時 間, 同 時 並 嚴 禁 在 衛 生 間 清 洗 4. 現 場 人 員 請 注 意 衛 生 局 相 關 規 定 烹 煮 食 材 操 作 人 員 請 一 律 戴 口 罩 ( 建 議 配 戴 透 明 防 塵 口 罩, 方 便 交 談 ) 及 帽 子, 雙 手 須 使 用 消 毒 水 或 酒 精 清 洗, 操 作 時 請 配 戴 一 次 性 手 套 ; 並 要 求 有 呼 吸 道 腸 胃 等 疾 病 與 皮 膚 感 染 症 狀 者, 嚴 格 禁 止 擔 任 烹 調 食 品 工 作, 並 請 準 備 健 康 證 或 台 灣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書 以 備 查 驗 5. 請 依 規 定 申 請 使 用 電 力, 嚴 禁 私 接 電 器 電 箱 及 電 線 旁 邊 禁 止 擺 放 水 桶 及 有 液 體 的 容 器, 以 免 觸 電 造 成 危 險, 嚴 禁 將 照 明 設 備 插 18

20 座 私 接 電 器 或 使 用 延 長 線 接 通 多 樣 電 器 只 申 請 電 箱 的 廠 商, 現 場 如 需 請 電 工 接 通 電 器 設 備, 請 與 南 京 館 方 各 相 應 館 館 長 ( 本 手 冊 第 6 頁 ) 申 請 並 繳 費, 方 會 派 工 處 理 ( 四 ) 其 它 條 款 : 1. 一 般 條 款 : (1)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外 貿 協 會 不 承 擔 超 出 其 合 理 控 制 範 圍 所 導 致 的 任 何 違 約 不 履 行 或 遲 延 履 約, 包 括 任 何 自 然 災 害 ( 火 災 洪 水 爆 炸 地 震 暴 雨 或 其 他 災 難 ); 罷 工 或 勞 動 爭 議 ; 伺 服 器 癱 瘓 或 備 份 問 題 ; 瘟 疫 或 隔 離 限 制 ; 差 旅 受 限 ; 任 何 政 府 民 事 軍 事 機 構 的 行 為 ( 禁 運 戰 爭 暴 亂 民 眾 騷 亂 材 料 供 應 短 缺 ) 等 (2) 展 會 更 改 或 取 消 : 外 貿 協 會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候 取 消 展 會 對 其 作 出 實 質 性 更 改 縮 小 規 模 延 長 縮 短 或 重 新 安 排 展 會 舉 辦 時 間 的 權 利 外 貿 協 會 將 在 公 正 合 理 和 適 當 前 提 下, 決 定 是 否 無 息 退 還 參 展 廠 商 所 繳 納 與 展 會 相 關 的 款 項, 或 將 該 筆 款 項 轉 到 延 期 舉 行 的 展 會 (3) 責 任 排 除 : 外 貿 協 會 對 下 列 情 況 概 不 負 責 : A. 對 參 展 廠 商 商 品 或 財 產 的 任 何 遺 失 遭 竊 或 損 壞 B. 對 參 展 廠 商 或 其 雇 員 代 表 代 理 商 損 害 傷 亡, 除 非 由 於 本 展 外 貿 協 會 的 故 意 或 過 失 引 起 C. 因 與 展 會 有 關 的 服 務 商 或 合 約 商 的 行 為 所 造 成 參 展 廠 商 的 任 何 損 失 2. 參 展 廠 商 須 確 實 遵 守 上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之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等 規 定, 並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相 關 規 定 將 列 於 參 展 手 冊 本 冊 第 10 至 15 頁, 於 廠 商 協 調 會 時 分 發 3.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應 配 合 填 寫 廠 商 意 見 調 查 表 供 外 貿 協 會 作 為 未 來 改 進 策 勵 之 用 4. 參 展 廠 商 於 參 展 報 名 表 中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會 於 年 透 過 電 話 郵 件 等 通 訊 方 式 與 提 供 資 料 之 個 人 聯 繫 接 洽 及 本 會 其 他 貿 易 活 動 推 廣 用 提 供 資 料 之 個 人 可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2)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3)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4)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5) 請 求 刪 除 其 餘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未 盡 事 宜,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辦 理 本 規 定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本 會 得 隨 時 修 訂 之 19

21 附 件 1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1 個 9 平 方 公 尺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avy@ky-post.com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攤 位 示 意 圖 攤 位 平 面 圖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nathalie@ky-post.com li t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candice@ky-post.com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公 司 名 招 牌 (LED 薄 型 燈 箱 200X100CM/H) 1 式 8.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2. 玻 璃 高 櫃 (50X50X200CM/H) 1 個 9. 不 織 布 地 毯 1 式 3. 可 鎖 櫃 ( 上 方 木 蓋 板, 可 作 服 務 台 ) 1 個 10. 垃 圾 桶 ( 垃 圾 袋 ) 1 個 4. 洽 談 桌 1 個 5. 洽 談 椅 3 個 W 長 臂 投 光 燈 3 個 插 座 220V/500W 包 含 投 光 燈 公 司 招 7. 牌 燈 箱 燈 柱 用 電,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為 1 個 300W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租 用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或 更 改 設 備 位 置, 請 於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前 逕 洽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超 過 發 包 日 期 (08 月 14 日 ) 後 取 消 訂 單, 則 不 予 退 費 於 展 覽 現 場 追 加, 每 筆 訂 單 加 收 50% 費 用 20

22 附 件 2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2 個 18 平 方 公 尺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攤 位 示 意 圖 攤 位 平 面 圖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avy@ky-post.com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nathalie@ky-post.com li t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candice@ky-post.com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公 司 名 招 牌 (LED 薄 型 燈 箱 200X100CM/H) 1 式 8.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2. 玻 璃 高 櫃 (100X50X200CM/H) 2 個 9. 不 織 布 地 毯 1 式 3. 可 鎖 櫃 ( 上 方 木 蓋 板, 可 作 服 務 台 ) 2 個 10. 垃 圾 桶 ( 垃 圾 袋 ) 1 個 4. 洽 談 桌 1 個 5. 洽 談 椅 4 個 W 長 臂 投 光 燈 6 個 插 座 220V/500W 包 含 投 光 燈 公 司 招 7. 牌 燈 箱 燈 柱 用 電,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為 1 個 300W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租 用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或 更 改 設 備 位 置, 請 於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前 逕 洽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超 過 發 包 日 期 (08 月 14 日 ) 後 取 消 訂 單, 則 不 予 退 費 於 展 覽 現 場 追 加, 每 筆 訂 單 加 收 50% 費 用 21

23 附 件 3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標 準 攤 位 3 個 9 平 方 公 尺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avy@ky-post.com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nathalie@ky-post.com li t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candice@ky-post.com 攤 位 示 意 圖 攤 位 平 面 圖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公 司 名 招 牌 (LED 薄 型 燈 箱 240X100CM/H) 1 式 8.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2. 玻 璃 高 櫃 (100X50X200CM/H) 3 個 9. 不 織 布 地 毯 1 式 3. 可 鎖 櫃 2 個 10. 垃 圾 桶 ( 含 垃 圾 袋 ) 1 個 4. 洽 談 桌 1 個 11. 服 務 台 (100X50X75 上 方 木 蓋 板 ) 2 個 5. 洽 談 椅 4 個 W 長 臂 投 光 燈 12 個 7. 插 座 220V/500W 包 含 投 光 燈 公 司 招 牌 燈 箱 燈 柱 用 電,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為 300W 2 個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租 用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或 更 改 設 備 位 置, 請 於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前 逕 洽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超 過 發 包 日 期 (08 月 14 日 ) 後 取 消 訂 單, 則 不 予 退 費 於 展 覽 現 場 追 加, 每 筆 訂 單 加 收 50% 費 用 22

24 附 件 4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4 個 36 平 方 公 尺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攤 位 示 意 圖 攤 位 平 面 圖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avy@ky-post.com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nathalie@ky-post.com li t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candice@ky-post.com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公 司 名 招 牌 (LED 薄 型 燈 箱 200X100CM/H) 3 式 8.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2. 玻 璃 高 櫃 (100X50X200CM/H) 4 個 9. 不 織 布 地 毯 1 式 3. 可 鎖 櫃 3 個 10. 垃 圾 桶 ( 含 垃 圾 袋 ) 1 個 4. 洽 談 桌 2 個 11. 服 務 台 (100X50X75 上 方 木 蓋 板 ) 2 個 5. 洽 談 椅 8 個 W 長 臂 投 光 燈 12 個 7. 插 座 220V/500W 包 含 投 光 燈 公 司 招 牌 燈 箱 燈 柱 用 電,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為 300W 2 個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租 用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或 更 改 設 備 位 置, 請 於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前 逕 洽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超 過 發 包 日 期 (08 月 14 日 ) 後 取 消 訂 單, 則 不 予 退 費 於 展 覽 現 場 追 加, 每 筆 訂 單 加 收 50% 費 用 23

25 附 件 5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裝 潢 --- 配 備 位 置 圖 示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avy@ky-post.com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nathalie@ky-post.com li t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candice@ky-post.com 說 明 : 請 依 據 貴 公 司 租 用 面 積 畫 出 攤 位 範 圍 每 一 格 單 位 :1x1 米, 寫 明 鄰 近 攤 位 廠 商 號 碼 走 道 位 置, 並 參 考 右 下 圖 示, 將 貴 公 司 所 租 用 之 電 源 及 設 備 標 示 於 下 圖 方 格 中 若 有 承 租 層 板, 請 標 明 離 地 高 度 及 數 量, 但 臨 走 道 第 一 米 背 板 無 法 放 置 層 板 吊 掛 鐵 網 洞 洞 板 附 註 : 1. 未 填 寄 本 表 者, 展 館 將 逕 行 施 工, 恕 不 接 受 現 場 指 定 2. 僅 提 供 電 源 至 攤 位 定 點, 與 展 示 設 備 連 接 部 分 之 管 線 及 用 電 器 具 之 安 全 責 任, 由 參 展 廠 商 及 搭 建 商 自 行 負 責 3. 如 有 以 下 四 點 情 形 :(1) 未 經 申 請, 私 自 接 用 電 (2) 已 申 請 未 依 期 限 繳 費 (3) 未 依 實 際 用 電 情 形 申 請 用 電 或 超 載 用 電 (4) 其 他 事 項 等 違 規 即 不 安 全 之 用 電 行 為, 大 會 將 逕 行 切 斷 電 源, 不 另 通 知 若 因 而 造 成 之 相 關 損 失 概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承 辦 人 簽 名 / 日 期 / 公 司 發 票 章 : 24

26 附 件 6 1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1 個 9 平 方 公 尺 +6 平 方 公 尺 倉 儲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攤 位 示 意 圖 南 京 名 品 展 美 食 區 聯 絡 人 :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avy@ky-post.com 攤 位 平 面 圖 3M 5M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8. 垃 圾 桶 1 個 2. 不 織 布 地 毯 3MX5M 1 式 可 鎖 櫃 (100X50X75CM/H) 0 3. 公 司 名 薄 型 燈 箱 9. 1 式 1 式 ( 含 附 鎖, 上 方 木 蓋 板 X1) (200X100CM/H) 4. 橫 式 分 區 看 板 30CM/H 1 式 組 合 隔 間 板 100X250 CM/H W 長 臂 燈 4 個 ( 倉 儲 用 ) 1 式 6. 插 座 220V/500W (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300W) 2 個 11 拉 門 1 式 7. 洽 談 椅 2 式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追 加 其 他 配 備, 詳 見 附 件 基 本 配 備 兌 換 標 準 : 傢 俱 換 傢 俱 / 電 力 換 電 力 25

27 附 件 7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1 個 9 平 方 公 尺 +6 平 方 公 尺 倉 儲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南 京 名 品 展 美 食 區 聯 絡 人 :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avy@ky-post.com 攤 位 示 意 圖 攤 位 平 面 圖 5M 3M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8. 垃 圾 桶 1 個 2. 不 織 布 地 毯 3MX5M 1 式 可 鎖 櫃 (100X50X75CM/H) 0 3. 公 司 名 薄 型 燈 箱 9. 1 式 2 式 ( 含 附 鎖, 上 方 木 蓋 板 X1) (200X100CM/H) 4. 橫 式 分 區 看 板 30CM/H 1 式 組 合 隔 間 板 100X250 CM/H W 長 臂 燈 4 個 ( 倉 儲 用 ) 1 式 6. 插 座 220V/500W (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300W) 2 個 11 拉 門 1 式 7. 洽 談 椅 2 式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追 加 其 他 配 備, 詳 見 附 件 基 本 配 備 兌 換 標 準 : 傢 俱 換 傢 俱 / 電 力 換 電 力 26

28 附 件 8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2 個 18 平 方 公 尺 +12 平 方 公 尺 倉 儲 南 京 名 品 展 美 食 區 聯 絡 人 :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avy@ky-post.com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攤 位 示 意 圖 攤 位 平 面 圖 6M 5M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8. 垃 圾 桶 1 個 2. 不 織 布 地 毯 6MX5M 1 式 可 鎖 櫃 (100X50X75CM/H) 3. 公 司 名 薄 型 燈 箱 9. 2 式 1-2 式 ( 含 附 鎖, 上 方 木 蓋 板 X1) (200X100CM/H) 4. 橫 式 分 區 看 板 30CM/H 1 式 組 合 隔 間 板 100X250 CM/H W 長 臂 燈 8 個 ( 倉 儲 用 ) 1 式 6. 插 座 220V/500W (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300W) 4 個 11 拉 門 1 式 7. 洽 談 椅 4 式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追 加 其 他 配 備, 詳 見 附 件 基 本 配 備 兌 換 標 準 : 傢 俱 換 傢 俱 / 電 力 換 電 力 27

29 附件9 收件截止日 2015年07月31日(五) 逾期訂單每筆加收50%作業費用 如在截止日期未收到回條 則以基本配備配置 請填寫並將表格回傳或MAIL至 光洋波斯特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110忠孝東路5段552號8樓 電話 (02) 傳真 (02) 標準攤位 3 個 27平方公尺+18平方公尺倉儲 南京名品展美食區聯絡人 本公司選用基本攤位 不需追加 本公司除用攤位基本配備外 另須追加配備 潘怡君小姐 分機 145 avy@ky-post.com 公司名稱 攤位號碼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公司地址 攤位示意圖 攤位平面圖 9M 5M 攤位基本設備 1. 系統隔間板 (250CM/H) 1 式 2 不織布地毯 9MX5M 2. 1 式 1-2 式 4. 橫式分區看板30CM/H 1 式 W長臂燈 12 個 6 個 6 式 3. 公司名薄型燈箱(200X100CM/H) 6. 插座 220V/500W (實際可使用電力300W) 7. 洽談椅 注意事項 1. 基本配備如未完全使用則視同放棄 3. 基本配備兌換標準 傢俱換傢俱/電力換電力 28 垃圾桶 可鎖櫃 (100X50X75CM/H) (含附鎖, 上方木蓋板X1) 組合隔間板 100X250 CM/H (倉儲用) 拉門 2 個 3 式 1 式 1 式 2. 如需追加其他配備 詳見附件18

30 附件10 收件截止日 2015年07月31日(五) 逾期訂單每筆加收50%作業費用 如在截止日期未收到回條 則以基本配備配置 請填寫並將表格回傳或MAIL至 光洋波斯特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110忠孝東路5段552號8樓 電話 (02) 傳真 (02) 標準攤位 4 個 40平方公尺+20平方公尺倉儲 南京名品展美食區聯絡人 本公司選用基本攤位 不需追加 本公司除用攤位基本配備外 另須追加配備 潘怡君小姐 分機 145 avy@ky-post.com 公司名稱 攤位號碼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公司地址 攤位示意圖 攤位平面圖 10M 6M 攤位基本設備 1. 系統隔間板 (250CM/H) 1 式 2. 不織布地毯 6MX10M 1 式 3. 公司名薄型燈箱(200X100CM/H) 3 式 4. 橫式分區看板30CM/H 1 式 W長臂燈 16 個 8 個 8 式 6. 插座 220V/500W (實際可使用電力300W) 7. 洽談椅 注意事項 1. 基本配備如未完全使用則視同放棄 3. 基本配備兌換標準 傢俱換傢俱/電力換電力 29 垃圾桶 可鎖櫃 (100X50X75CM/H) (含附鎖, 上方木蓋板X1) 組合隔間板 100X250 CM/H (倉儲用) 拉門 2 個 4 式 1 式 1 式 2. 如需追加其他配備 詳見附件18

31 附 件 11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裝 潢 申 請 表 -- 公 司 名 稱 招 牌 板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avy@ky-post.com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nathalie@ky-post.com li t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candice@ky-post.com 1. 本 公 司 選 用 公 司 招 牌 板 :Logo + 公 司 名 稱 ( 下 方 線 條 依 各 區 顏 色 為 主 ) 示 意 圖 (Logo 及 所 示 公 司 名 稱 請 以 ai. 格 式 給 各 區 聯 絡 人 ) 影 像 尺 寸 : 195cm/W x 96cm/H 2. 本 公 司 招 牌 板 選 用 形 象 輸 出 方 式 示 意 圖 (Logo 及 所 示 公 司 名 稱 請 以 ai. 格 式 給 各 區 聯 絡 人 ) C001 影 像 尺 寸 : 195cm/W x 96cm/H 30

32 附件12 收件截止日 2015年07月31日(五) 逾期訂單每筆加收50%作業費用 如在截止日期未收到回條 則以基本配備配置 標準攤位裝潢申請表 額外追加 備表 標準攤位裝潢申請表--額外追加配備表 請填寫並將表格回傳或MAIL至 光洋波斯特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110忠孝東路5段552號8樓 電話 (02) 傳真 (02) 南京名品展美食區聯絡人 潘怡君小姐 分機 145 公司名稱 攤位號碼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公司地址 請依照 貴公司承租設備及電力項目示意圖繪於空格內 若有承租層板 請標註高度及數量 若有承租層板 請標註高度及數量 每一格單位 1 x 1米 A版 1M 1M B版 攤位上提供的插座僅供筆電或 手機充電使用 若需烹煮或有冷 手機充電使用 若需烹煮或有冷 藏需求請另行申租插座以 免現場跳電問題發生 31

33 參 展 商 須 知 年 台 灣 名 品 展 攤 位 內 所 有 光 源 皆 為 白 光 燈, 若 仍 有 黃 光 燈 需 求 請 與 該 區 業 務 聯 絡 告 知 若 無 另 外 告 知 黃 光 需 求, 現 場 將 以 白 光 燈 為 主! 2. 標 準 攤 位 基 本 用 電 瓦 數 扣 除 基 本 用 電 ( 長 臂 投 光 燈 公 司 名 稱 燈 箱 玻 璃 櫃 內 崁 燈 ), 插 座 用 電 瓦 數 約 為 300 瓦, 僅 提 供 筆 電 及 手 機 充 電 使 用 3. 如 需 自 行 攜 帶 燈 具 及 使 用 其 他 電 力 設 備 ( 如 : 煮 水 壺 電 熱 水 瓶 液 晶 螢 幕 冰 箱 等 ), 請 先 確 認 電 力 設 備 之 用 電 瓦 數 後, 再 另 追 加 適 用 之 插 座, 所 申 請 電 器 之 瓦 數 請 以 最 高 額 定 電 量 為 基 準 進 行 申 請, 以 免 電 力 不 足 導 致 全 區 攤 位 跳 電 影 響 鄰 近 攤 位 廠 商 之 用 電 權 益! 4. 電 壓 及 攤 位 用 電 量 等 安 全 考 量, 請 勿 在 攤 位 內 使 用 延 長 線 絕 緣 膠 帶 纏 繞 電 線, 串 聯 電 線 請 使 用 端 子 為 避 免 插 頭 拔 除 次 數 過 多 而 造 成 插 座 鬆 脫 且 跳 電 之 情 事, 請 避 免 輪 流 使 用 電 器 以 免 發 生 公 共 安 全 危 害! 5. 每 申 請 一 個 24 小 時 插 座, 僅 提 供 一 台 冰 箱 / 電 器 使 用, 請 提 前 規 劃 申 請 插 座 嚴 禁 在 攤 位 內 使 用 延 長 線 分 接 電 力, 以 免 發 生 公 共 安 全 危 害! 6. 若 現 場 須 移 層 板 燈 具 插 座 玻 璃 高 櫃 及 玻 璃 矮 櫃 等 需 求,( 移 動 插 座 燈 具 會 有 長 短 電 纜 線 走 線 的 安 全 疑 慮 ), 請 至 光 洋 服 務 台 提 出 申 請 我 司 將 提 供 第 一 次 免 費 服 務, 第 二 次 起 酌 收 服 務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次 RMB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不 受 理 個 別 廠 商 申 辦 任 何 業 務, 以 及 近 期 展 場 詐 騙 和 非 法 經 營 活 動 時 有 發 生, 為 了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請 到 大 會 指 定 搭 建 商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場 服 務 台 辦 理 設 備 傢 俱 用 水 用 電 網 路 電 話 租 賃 的 申 請 業 務 8. 為 免 損 壞 隔 間 背 板 ( 以 下 簡 稱 背 板 ) 設 備 傢 俱 上 不 可 油 漆 或 塗 改 若 有 張 貼 海 報 之 需 求, 請 以 雙 面 膠 貼 於 背 板 設 備 傢 俱 上 請 留 意 : 所 有 張 貼 物 品 只 允 許 以 雙 面 膠 貼 於 背 板 上 ( 不 可 使 用 海 綿 膠 貼 ), 參 展 商 並 須 於 展 覽 完 畢 前 除 去 所 有 殘 膠 若 損 壞 背 板 設 備 傢 俱 或 殘 膠 無 法 清 除 者 須 按 後 附 價 格 表 照 價 賠 償 9. 請 勿 在 燈 俱 上 懸 掛 任 何 物 品 請 確 認 展 品 重 量 在 設 備 傢 俱 (30KG) 層 板 (10KG) 的 最 大 承 重 以 內, 我 們 不 對 此 引 起 的 展 品 損 壞 承 擔 責 任 10. 不 得 在 攤 位 鋁 質 支 架 和 背 板 上 開 洞, 鑽 孔 等 任 何 形 式 進 行 破 壞,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私 自 拆 裝 結 構 ( 有 此 需 求 請 至 光 洋 波 斯 特 現 場 服 務 台 申 請 ) 否 則 有 關 參 展 商 或 承 建 商 須 作 損 害 賠 償, 賠 償 金 額 如 下 : 圍 板 RMB500/unit 塊 (1*2.5m/H) 扁 鋁 RMB300/M 米 (minimum 0.5m 最 小 以 半 米 算 ) 鋁 柱 RMB500/unit 枝 (2.5m/H) 燈 具 RMB300/unit 盞 11. 因 消 防 安 全 考 量, 請 所 有 展 商 須 配 合 現 場 施 工 人 員 拆 除 地 毯 膠 膜, 若 有 特 殊 狀 況 請 提 前 告 知 12. 展 商 須 自 行 保 管 財 物, 本 公 司 不 會 承 擔 參 展 商 私 人 財 物 或 展 品 失 竊 的 法 律 或 金 錢 上 的 責 任 以 上, 敬 請 參 展 廠 商 配 合!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2

34 附 件 13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標 準 攤 位 裝 潢 申 請 表 ---- 額 外 追 加 申 請 表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avy@ky-post.com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nathalie@ky-post.com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candice@ky-post.com 項 次 項 目 及 說 明 ( 規 格 : 長 x 寬 x 高 / 公 分 )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1.1 投 光 燈, 口 白 光 口 黃 光 個 長 臂 投 光 燈, 口 白 光 口 黃 光 個 口 HQI 長 臂 投 光 燈 150W 口 300W 黃 光 投 光 燈 個 1, 日 光 燈 40W 個 1, 櫃 內 白 光 立 燈 50W 個 V 5A 插 座 只 V 10A 插 座 只 2, V 15A 插 座 只 3, V 15A 24HRS 插 座 只 5, A/3P 配 電 箱 只 3, A/3P 配 電 箱 只 8, A/3P 配 電 箱 只 13, A/3P 配 電 箱 只 22, A 電 纜 米 A 電 纜 米 A 電 纜 米 A 電 纜 米 1, 吋 電 漿 電 視 ( 含 插 座 ) 個 9, 吋 LCD 顯 示 器 ( 含 插 座 ) 個 4, DVD 播 放 機 ( 含 插 座 ) 個 1, 立 櫃 ( 冷 藏 櫃 540x585x1920mm/H) 個 8, 臥 櫃 ( 冷 凍 櫃 1000x1200x800mm/H) 個 8, 滅 火 器 個 飲 水 機 ( 含 插 座 不 含 桶 裝 水 ) 個 2, 加 崙 礦 泉 水 個 水 槽 ( 進 / 排 水 需 另 向 大 會 申 請 ) 個 2, 接 待 桌 100x50x75 ( 含 抽 屜 ) 個

35 附 件 13-1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標 準 攤 位 裝 潢 申 請 表 ---- 額 外 追 加 申 請 表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avy@ky-post.com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nathalie@ky-post.com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candice@ky-post.com 1.28 接 待 桌 100x50x100 ( 含 抽 屜 ) 個 弧 形 接 待 桌 ( 單 人 座 )153x50x75 個 2, 儲 物 櫃 100x50x75 ( 不 含 抽 屜 附 鎖 ) 個 儲 物 櫃 100x50x100 ( 不 含 抽 屜 附 鎖 ) 個 1, 圓 桌 Dia. 60x75 個 軟 墊 扶 手 椅 個 折 疊 椅 個 高 腳 圓 桌 Dia.60x110/ 高 個 1, 吧 台 椅 個 矮 玻 璃 櫃 100x50x100( 上 層 鎖 櫃 ) 個 1, 高 玻 璃 櫃 100x50x200 附 鎖 1 層 板 2 嵌 燈 個 1, 高 玻 璃 櫃 50x50x200 附 鎖 1 層 板 1 嵌 燈 個 1, 珠 寶 展 示 櫃 - 系 統 150x50x100 含 1 盞 T5 燈 +1 盞 立 燈, 上 方 玻 璃 採 拉 門 附 鎖 階 梯 展 示 櫃 - 系 統 150x50x75~100 含 木 蓋 板, 前 方 木 板 美 化 個 3,850 個 4, 木 製 層 板 / 平 100x30 個 木 製 層 板 / 斜 100x30 個 玻 璃 層 板 / 平 100x30 個 /4 圓 系 統 展 台 50x70x75 75 個 , /4 圓 系 統 展 台 50x70x100 個 2, 長 方 形 展 示 台 ( 四 面 封 板 ) 100x50x75 個 1, 長 方 形 展 示 台 ( 四 面 封 板 ) 100x50x100 個 1, 方 形 展 示 台 ( 四 面 封 板 ) 50x50x75 個 1, 階 梯 型 展 台 100x50x50/100 個 3, 小 鐵 網 ( 掛 勾 另 計 )90x90 個 大 鐵 網 ( 掛 勾 另 計 )90x180 個 1, 小 洞 洞 板 ( 掛 勾 另 計 )90x90 個 1, 大 洞 洞 板 ( 掛 勾 另 計 )90x180 個 1, 小 掛 勾 5cm 個 30 34

36 附 件 13-2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標 準 攤 位 裝 潢 申 請 表 ---- 額 外 追 加 申 請 表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avy@ky-post.com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nathalie@ky-post.com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candice@ky-post.com 1.56 中 掛 勾 10cm 個 大 掛 勾 15cm 個 衣 架 ( 不 含 三 角 衣 架 ) 個 1, 型 錄 架 橫 式 / 立 式 個 1, 系 統 木 門 ( 附 鎖 ) 個 2, 系 統 折 門 ( 附 鎖 ) 個 2, 中 型 手 推 車 個 1,000 配 備 追 加 小 計 : 超 過 截 止 日 50% 作 業 手 續 費 : 稅 金 5% : 追 加 金 額 總 計 : 發 票 抬 頭 : 統 一 編 號 : 發 票 郵 寄 地 址 : * 訂 單 截 止 日 為 2015 年 07 月 31 日, 付 款 截 止 日 為 2015 年 08 月 13 日 所 有 訂 單 需 附 上 全 額 款 項 方 為 有 效 付 款 方 式 如 下 : 1. 即 期 支 票 : 請 註 明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電 匯 : 匯 款 銀 行 臺 灣 企 銀 永 春 分 行 代 碼 帳 號 : 戶 名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會 於 收 到 款 項 後 一 周 內 開 立 發 票 郵 寄 至 貴 公 司 * 以 上 設 備 追 加 截 止 日 為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2015 年 8 月 14 日 ( 五 )( 發 包 日 ) 後 取 消 訂 單, 則 不 予 退 費 於 展 覽 現 場 追 加, 每 筆 訂 單 加 收 50% 費 用 * 若 於 進 場 前 未 收 到 款 項, 我 們 將 不 進 行 出 貨 現 場 付 費 以 現 場 追 加 計 費, 訂 單 金 額 加 收 50% 手 續 費 * 本 租 用 表 所 示 為 代 表 性 項 目, 其 他 設 備 租 用 攤 位 特 殊 創 意 設 計 美 工 製 作 等, 請 洽 該 區 業 務 人 員 承 辦 人 簽 名 / 日 期 / 公 司 發 票 章 : 35

37 36

38 白色摺疊椅 白色高吧椅 平/斜層板 飲水機 37 玻璃圓桌 插座

39 附件 14 裝潢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 2015 年南京台灣名品交易會 攤位號碼 將嚴守本手冊各 項規定 並將責成裝潢公司於撤展結束日前 將裝潢材料及廢料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如有 違反規定 本公司願無條件接受 貴會規定處理 並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本公司保證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 使用或拆除不當等情事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使 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 事訴追 否則本公司將負責賠償 貴會包括訴訟費 律師費在內之一切損害 參展公司名稱 負責人 裝潢公司名稱 展場施工負責人 連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 地址 公司章 負責人章 租用空地攤位裝潢之廠商須於7月31日前提交本切結書方可領取參展證 聯絡人 外貿協會林姿穎小姐 傳真 郵件:tzuying@taitra.org.tw 38

40 特 装 申 报 预 约 汇 总 确 认 书 附 件 15 特 别 提 醒 : 本 服 务 预 约 截 止 期 为 : 2015 年 8 月 28 日 参 展 商 搭 建 商 资 讯 :( 务 必 填 全 ) 逾 期 加 收 50% 附 加 费 用 展 会 名 称 2015 年 南 京 台 湾 名 品 交 易 会 请 将 盖 章 后 的 附 件 9 附 件 10 附 件 11 附 件 12 在 截 止 期 前 发 送 至 所 在 各 馆 馆 长 邮 箱 后 预 约 生 效 参 展 单 位 搭 建 单 位 馆 别 馆 长 电 话 ( 限 工 作 时 间 ) 报 图 邮 箱 展 位 号 面 积 m2 4+5A 蒋 玉 彪 @qq.com 搭 建 商 联 系 人 5 张 伟 @qq.com 手 机 6 韩 超 @qq.com 邮 箱 序 号 内 容 单 价 ( 元 / 展 期 ) 押 金 ( 元 ) 数 量 金 额 ( 元 ) 1 特 装 管 理 费 10 2 特 装 清 洁 押 金 100/ 平 方 米 3 施 工 证 20 4 布 展 期 用 电 ( V/ A) 5 开 展 期 用 电 ( V/ A) 合 计 费 用 小 计 押 金 小 计 合 计 金 额 我 公 司 将 在 月 日 ( 限 2015 年 9 月 日 ) 前 往 南 京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9 号 门 ) 展 会 服 务 申 请 处 办 理 交 款 领 证 手 续 ( 工 作 时 间 :9:00 17:00), 并 承 诺 逾 期 加 付 50% 附 加 费 用, 且 带 齐 如 下 资 料 : 1 特 装 图 纸 ( 效 果 图 平 面 尺 寸 图 立 面 尺 寸 图 ) 营 业 执 照 及 电 工 证 复 印 件 等 资 料 2 填 写 好 并 盖 公 章 的 附 件 9 装 潢 切 结 书 3 填 写 好 并 盖 公 章 的 附 件 10 特 装 申 报 预 约 汇 总 确 认 书 4 填 写 好 并 盖 公 章 的 附 件 11 特 装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书 5 标 注 清 晰 并 盖 章 的 附 件 12 特 装 展 位 电 箱 ( 供 水 点 ) 位 置 图 预 约 单 位 ( 盖 章 ) 2015 年 月 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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