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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錄 壹 前 言 1 貳 國 家 架 構 3 參 各 承 辦 單 位 及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4 肆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5 伍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規 費 收 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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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壹 前 言 一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專 技 人 員 ) 證 照 是 專 業 標 記, 其 執 業 範 圍 亦 受 法 律 保 障 ; 選 部 竭 誠 歡 迎 您 參 加 專 技 人 員, 透 過 本 簡 介, 協 助 您 金 榜 題 名, 取 得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為 國 家 人 民 服 務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指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 或 技 能, 而 其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 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 有 密 切 關 係, 並 依 法 律 應 經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現 行 法 制 專 技 人 員 為 自 由, 其 執 業 證 照 之 取 得 必 須 先 通 過 專 技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得 自 行 登 錄 後 掛 牌 獨 立 執 行 業 務 或 受 聘 受 僱 執 行 業 務 專 業 證 照 不 僅 是 專 業 標 記, 其 亦 受 到 法 律 保 障 專 技 人 員 分 成 三 大 類, 分 為 高 等 普 通 特 種, 前 二 類 為 常 態 性 永 續 辦 理 之, 第 三 類 則 為 限 期 舉 行 之 本 簡 介 資 料 首 先 列 出 國 家 架 構, 讓 有 志 報 專 技 人 員 者 得 以 一 窺 國 家 種 類 ; 其 次 列 出 各 承 辦 單 位 及 其 聯 絡 電 話 ; 接 著 按 照 專 技 人 員 順 序, 以 表 格 逐 一 介 紹 各 種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應 科 有 無 執 行 業 務 範 圍, 及 法 等, 提 供 您 專 技 人 員 之 相 關 訊 息 再 後 為 專 技 人 員 規 費 收 費, 俾 供 參 若 想 進 一 步 了 解 個 之 相 關 細 節, 歡 迎 上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查 詢 再 次 的 邀 請 您 報 專 技 人 員, 加 入 專 技 行 業, 施 展 您 的 抱 負! 1

4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二 報 名 自 民 國 100 年 起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請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選, 或 以 網 址 http: //register.moex.gov.tw 或 直 接 進 入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前 請 先 於 網 路 上 下 載 應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及 繳 款 單,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併 同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承 辦 單 位 完 成 報 名 部 分 採 行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作 業, 詳 見 各 應 須 知 2

5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貳 國 家 架 構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初 等 特 種 ( 一 二 三 四 五 等 ) 高 等 一 級 高 等 二 級 高 等 三 級 普 通 初 等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原 住 民 族 司 法 人 員 司 法 官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關 務 人 員 稅 務 人 員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民 航 人 員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經 濟 部 專 利 商 標 審 查 人 員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國 防 部 文 職 人 員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水 利 人 員 及 水 土 保 持 人 員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其 他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軍 法 官 ( 依 軍 事 審 判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不 屬 於 公 務 人 員 ) 升 官 等 升 資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等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升 資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 共 8 1 ) 高 等 : 律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32 (64 ) ) 專 利 師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護 理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助 產 師 中 醫 師 法 醫 師 營 養 師 獸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引 水 人 ( 甲 種 乙 種 ) 驗 船 師 航 海 人 員 ( 一 等 船 副 一 等 管 輪, 僅 辦 理 舊 案 補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 普 通 :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領 隊 人 員 ( 華 語 外 語 ) (17 ) 導 遊 人 員 ( 華 語 外 語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人 身 保 險 代 理 人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人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一 般 保 險 公 證 人 海 事 保 險 公 證 人 消 防 設 備 士 地 政 士 記 帳 士 航 海 人 員 ( 二 等 船 副 二 等 管 輪, 僅 辦 理 舊 案 補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 3

6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參 各 承 辦 單 位 及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總 機 :(02)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名 稱 聯 絡 分 機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 務 ) 3078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 務 ) 3956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3958 高 普 司 第 二 科 高 普 司 第 三 科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專 技 司 第 一 科 專 技 司 第 二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一 二 級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 政 )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 政 )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等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升 資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稅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民 航 人 員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官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軍 法 官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警 察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特 種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原 住 民 族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特 種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水 利 人 員 及 水 土 保 持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經 濟 部 專 利 商 標 審 查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防 部 文 職 人 員 律 師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專 利 師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等 及 律 師 會 計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3135~ 宜 建 築 師 技 師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記 帳 士 等 及 建 築 師 各 種 技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3140~3144 醫 師 ( 第 1 次 ) 中 醫 師 分 階 段 中 醫 師 護 理 師 法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專 技 司 第 三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及 醫 師 牙 醫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中 醫 師 營 養 3145~ 師 心 理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等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醫 師 ( 第 2 次 ) 牙 醫 師 藥 師 分 階 段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專 技 司 第 四 科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航 海 人 員 ( 舊 案 補 ) 等 電 腦 化 測 驗 3149~3152,3280 及 醫 事 人 員 獸 醫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專 技 司 第 五 科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地 政 士 等 消 防 3153~3155 設 備 師 ( 士 ) 錄 取 人 員 引 水 人 錄 取 人 員 學 習 及 3301~3303 地 政 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7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肆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一 律 師 高 等 1 筆, 分 為 二, 第 一 未 者, 不 得 應 第 二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法 律 法 學 司 法 財 經 法 律 財 金 法 律 政 治 法 律 海 洋 法 律 科 技 法 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民 法 等 36 學 科 中 至 少 7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民 法 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或 刑 事 訴 訟 法 等 3 核 心 學 科 應 第 一 應 2 科 ( 分 4 節 ), 第 二 應 6 科 ( 分 7 節 ) 第 一 以 錄 取 全 程 到 人 33% 為 ; 第 二 以 錄 取 各 該 選 全 程 到 人 33% 為, 不 得 有 一 科 0 分 或 除 選 科 以 外 其 他 各 合 計 成 績 未 達 全 部 應 人 全 程 到 人 50% 成 績 標 準 律 師 法 規 定, 律 師 應 完 成 職 前, 方 得 登 錄 律 師 職 前 規 則 規 定, 律 師 後, 職 前 分 基 礎 1 個 月 及 實 務 5 個 月 受 當 事 人 之 委 託 或 法 院 之 指 定, 得 辦 理 法 律 事 務 另 得 辦 理 商 標 專 利 工 商 登 記 土 地 登 記 及 其 他 依 法 得 代 理 之 事 務 ( 法 務 部 ( 律 師 備 註 :104 年 起, 律 師 第 二 原 列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 科, 修 正 為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與 證 券 交 易 法, 仍 列 為 必, 占 100 分 另 增 加 智 慧 財 產 法 勞 動 社 會 法 財 稅 法 海 商 法 與 海 洋 法 等 4 科 列 為 選, 由 應 人 任 選 1 科 應, 占 100 分 第 二 以 錄 取 各 該 選 全 程 到 人 33% 為, 但 第 二 筆 應 有 1 科 成 績 為 0 分 或 除 選 以 外 其 他 各 合 計 成 績 未 達 全 部 應 人 全 程 到 人 50% 成 績 者, 均 不 予 本 人 員 之 證 書 將 加 註 選 5

8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二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高 等 三 會 計 師 高 等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1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法 律 法 學 司 法 財 經 法 律 政 治 法 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民 法 等 24 學 科 中 至 少 7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1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會 計 會 計 技 術 會 計 統 計 會 計 資 訊 會 計 與 資 訊 科 技 科 會 計 ( 與 ) 財 稅 財 稅 財 政 財 政 稅 務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初 等 會 計 學 等 30 學 科 中 至 少 7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中 級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二 ) 成 本 會 計 或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或 高 等 審 計 學 等 3 核 心 學 科 應 6 8 科 以 應 或 專 業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7 科 科 及 格 制 ( 國 文 成 績 以 達 當 次 到 者 之 平 均 成 績 為, 其 餘 各 以 60 分 為 ) 公 證 法 規 定,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於 執 行 職 務 前, 應 經 相 當 期 間 之 研 習 民 間 公 證 人 遴 選 研 習 及 任 免 辦 法 規 定, 職 前 研 習 分 基 礎 及 實 務 基 礎 為 40 小 時, 實 務 期 間 依 資 歷 為 1 星 期 至 4 個 月 不 等 會 計 師 法 規 定, 領 有 會 計 師 證 書 者, 應 完 成 職 前 訓 練 或 具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簽 證 工 作 助 理 人 員 2 年 以 上 經 驗, 始 得 向 機 關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會 計 師 職 前 及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規 定, 會 計 師 職 前 包 括 課 程 及 實 1. 公 證 人 因 當 事 人 或 其 他 關 係 人 之 請 求, 就 法 律 行 為 及 其 他 關 於 私 權 之 事 實, 有 作 成 公 證 書 或 對 於 私 文 書 予 以 認 證 之 權 限 2. 公 證 人 對 於 下 列 文 書, 亦 得 因 當 事 人 或 其 他 關 係 人 之 請 求 予 以 認 證 : (1) 涉 及 私 權 事 實 之 公 文 書 原 本 或 正 本, 經 表 明 係 持 往 境 外 使 用 者 (2) 公 私 文 書 之 繕 本 或 影 本 1. 財 務 報 告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訊 之 簽 證 2. 關 於 會 計 之 制 度 設 計 管 理 或 稅 務 諮 詢 稽 核 調 查 整 理 清 算 鑑 定 財 務 分 析 資 產 估 價 或 財 產 信 託 等 等 事 3. 充 任 檢 查 人 清 算 人 破 產 管 理 人 仲 裁 人 遺 囑 執 行 人 重 整 人 重 整 監 督 人 或 其 他 受 託 人 4. 稅 務 案 件 代 理 人 或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相 關 申 報 之 簽 證 5. 充 任 工 商 登 記 或 商 標 註 冊 及 其 有 關 事 件 之 代 理 人 6. 前 五 款 業 務 之 訴 願 或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規 定 擔 任 稅 務 行 政 訴 訟 之 代 理 人 ( 司 法 院 ( 公 證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會 計 師

9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四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高 等 五 社 會 工 作 師 高 等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1 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不 動 產 估 價 ( 理 論 ) 或 土 地 估 價 ( 理 論 ) 及 不 動 產 估 價 實 務 2 核 心 學 科, 以 及 ( 一 ) 不 動 產 法 ( 二 ) 土 地 利 用 ( 三 ) 不 動 產 投 資 與 市 場 ( 四 ) 不 動 產 經 濟 等 四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6 科 18 學 分 以 上 詳 細 內 容 可 進 入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法 規, 點 選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規 則 查 閱 1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社 會 工 作 ( 概 論 ) 等 17 學 科 中 至 少 7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 以 上 資 格 可 繼 續 適 用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為 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應 資 格 修 正 為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應 7 7 科 以 應 或 專 業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7 科 以 應 或 專 業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務 課 程 最 低 時 為 160 小 時, 實 務 訓 練 應 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擔 任 1 年 以 上 簽 證 工 作 助 理 或 具 備 等 同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證 明 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規 定, 領 有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並 具 有 實 際 從 事 估 價 業 務 達 2 年 以 上 之 估 價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發 給 開 業 證 書 7. 持 續 查 核 系 統 可 靠 性 認 證 投 資 績 效 認 證 等 認 證 業 務 8. 其 他 與 會 計 審 計 或 稅 務 有 關 之 事 辦 理 土 地 建 築 改 良 物 農 作 改 良 物 及 其 權 利 之 估 價 業 務 ( 內 政 部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無 1. 行 為 社 會 關 係 婚 姻 衛 生 福 家 庭 社 會 適 應 等 問 題 利 部 ( 社 之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會 工 作 置 師 2. 各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法 規 所 定 之 保 護 性 服 務 3. 對 個 人 家 庭 團 體 社 區 之 預 防 性 及 支 持 性 服 務 4.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資 源 之 發 掘 整 合 運 用 與 轉 介

10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六 專 利 師 高 等 七 醫 事 人 員 高 等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以 及 ( 一 )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 二 )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方 法 ( 三 )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 四 ) 社 會 政 策 立 法 與 行 政 管 理 ( 五 )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等 五 領 域 各 課 程,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15 科 45 學 分 以 上 詳 細 課 程 及 實 習 內 容 可 進 入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法 規, 點 選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社 會 工 作 師 規 則 查 閱 1 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理 工 醫 農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科 技 智 慧 財 產 權 設 計 法 律 資 訊 管 理 商 學 等 相 關 學 院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7 筆 (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本 科 系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藥 師 103 年 7 月 開 始 採 行 分 階 段,4 年 過 渡 期 間 藥 師 高 分 階 段 併 行 應 7 科 ( 其 中 2 科 為 選 科 ) 6 或 5 科 8 分 以 錄 取 本 規 則 第 6 條 第 1 第 6 款 各 該 選 科 全 程 到 人 10% 為 ; 不 得 有 一 科 0 分 或 缺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以 應 ( 物 理 專 利 師 法 規 定 專 利 師 應 經 職 前 ; 專 利 師 職 前 辦 法 規 定, 課 程 為 57 小 時, 測 驗 3 小 時 無 5.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或 於 衛 生 就 業 教 育 司 法 國 防 等 領 域 執 行 社 會 福 利 方 案 之 設 計 管 理 研 究 發 展 督 導 評 鑑 與 教 育 訓 練 等 6. 人 民 社 會 福 利 權 之 倡 導 7. 其 他 經 中 央 或 會 同 的 事 業 認 定 之 領 域 或 業 務 1. 專 利 之 申 請 事 2. 專 利 之 異 議 舉 發 事 3. 專 利 權 之 讓 與 信 託 質 權 設 定 授 權 實 施 之 登 記 及 特 許 實 施 事 4. 其 他 依 專 利 法 令 規 定 之 專 利 業 務 依 各 的 事 業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 經 濟 部 ( 專 利 師 衛 生 福 利 部 ( 相 關 法 包 括 醫 師 法 藥 師 法 護 理 人 員 法 醫

11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療 師 助 產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6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 護 理 師 採 傳 統 筆 )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應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各 3 科 核 心 若 其 中 任 一 科 成 績 未 滿 60 分 者, 均 不 予 ) ( 事 放 射 師 法 醫 事 檢 驗 師 法 物 理 治 療 師 法 職 能 治 療 師 法 助 產 人 員 八 醫 師 高 分 階 段 2 筆 ( 104 年 第 二 次 起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 第 一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醫 學 系 或 中 醫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修 畢 醫 學 基 礎 學 科 者 第 二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醫 學 系 畢 業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經 第 一 階 段 或 中 醫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領 有 中 醫 師 證 書 並 經 第 一 階 段 者,102 年 7 月 以 後, 醫 師 實 習 評 應 包 括 由 中 央 機 關 認 可 教 學 醫 院 所 辦 理 之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OSCE) 合 格 2 科 ( 第 一 階 段 ) 4 科 ( 第 二 階 段 ) 以 應 無 診 察 治 療 開 給 方 劑 交 付 診 斷 書 衛 生 福 利 部 ( 醫 師 九 牙 醫 師 高 分 階 段 2 筆 (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 第 一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牙 醫 學 系, 修 畢 牙 醫 學 基 礎 學 科 者 第 二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牙 醫 學 系 畢 業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經 第 一 階 段 者 2 科 ( 第 一 階 段 ) 4 科 ( 第 二 階 段 ) 以 應 無 診 察 治 療 開 給 方 劑 交 付 診 斷 書 衛 生 福 利 部 ( 醫 師 9

12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十 藥 師 高 分 階 段 十 一 中 醫 師 高 等 2 筆 (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第 一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藥 學 系, 修 畢 藥 師 第 一 階 段 科 者 第 二 階 段 :(1) 大 學 院 校 藥 學 系 畢 業 或 (2)101 年 6 月 5 日 藥 師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專 科 學 校 藥 學 科 畢 業,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經 第 一 階 段 者 1 筆 1. 中 醫 師 高 分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醫 學 系 選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修 畢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者 第 二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醫 學 系 選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並 經 第 一 階 段 者 2. 中 醫 師 高 等 大 學 院 校 中 醫 系 畢 業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或 醫 學 系 選 中 醫 系 雙 主 修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且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本 施 行 期 間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應 3 科 ( 第 一 階 段 ) 3 科 ( 第 二 ) 階 段 7 科 ( 第 一 階 段 3 科 第 二 階 段 4 科 ) 以 應 以 應 或 專 業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無 一 藥 癮 治 療 或 傳 染 病 防 治 服 務 二 義 診 或 巡 迴 醫 療 服 務 三 藥 事 照 護 相 關 業 務 四 於 矯 正 及 經 中 央 主 管 公 告 之 無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之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調 劑 業 務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認 定 之 公 益 或 緊 急 需 要 無 診 察 治 療 開 給 方 劑 交 付 診 斷 書 ( 衛 生 福 利 部 ( 藥 師 衛 生 福 利 部 ( 醫 師 十 二 營 養 師 高 等 1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營 養 保 健 營 養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醫 學 營 養 營 養 科 學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營 養 學 系 臨 床 營 養 組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營 養 科 學 與 教 育 組 食 品 營 養 科 系 或 食 品 營 養 系 營 養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者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關 系 科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生 6 科 以 應 或 膳 食 療 養 學 成 績 未 滿 無 1. 對 個 對 象 健 康 狀 衛 生 福 況 之 營 養 評 估 利 部 ( 營 2. 對 個 對 象 營 養 需 養 師 求 所 為 之 飲 食 設 計 及 諮 詢 3. 對 特 定 群 體 營 養 需 求 所 為 之 飲 食 設 計 及 其 膳 食 製 備 供 應 之 營 養 監 督 4. 臨 床 治 療 飲 食 之 設 計 及 製 備 供 應 之 營 養 監 督 10

13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十 三 心 理 師 高 等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理 學 等 13 學 科 至 少 7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並 經 與 前 款 相 同 之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者, 限 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得 應 本 2 筆 1. 大 學 院 校 本 所 系 組,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相 關 心 理 所 系 組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主 修 臨 床 或 諮 商 學 程,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所 稱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以 在 就 讀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期 間 修 習 課 程 及 學 分 始 得 採 計 ; 所 稱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須 在 就 讀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期 間, 修 習 課 程 包 括 7 領 域 各 課 程, 每 1 領 域 至 少 修 習 1 科, 每 1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21 學 分 以 上 應 分 前 第 3 款 所 稱 特 定 群 體, 係 指 需 自 團 體 膳 食 設 施 固 定 接 受 膳 食 之 群 體, 其 類 人 用 膳 餐 次 及 營 養 師 設 置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中 央 定 之 6 科 以 應 無 ( 一 ) 臨 床 心 理 師 : 1. 一 般 心 理 狀 態 與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2.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3. 心 理 發 展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4. 認 知 情 緒 或 行 為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5. 社 會 適 應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6.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7.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治 療 8. 其 他 經 中 央 認 可 之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前 第 6 款 與 第 7 款 之 業 務, 應 依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及 照 會 或 醫 囑 為 之 ( 二 ) 諮 商 心 理 師 : 1. 一 般 心 理 狀 態 與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2. 心 理 發 展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3. 認 知 情 緒 或 行 為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4. 社 會 適 應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5.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6. 其 他 經 中 央 認 可 之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前 第 5 款 之 業 務, 應 依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及 照 會 或 醫 囑 為 之 ( 衛 生 福 利 部 ( 心 理 師

14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十 四 呼 吸 治 療 師 高 等 十 五 獸 醫 師 高 等 十 六 法 醫 師 高 等 十 七 語 言 治 療 師 高 等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1 筆 大 學 院 校 呼 吸 照 護 呼 吸 治 ( 採 療 系 所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電 腦 期 滿 成 績 化 測 驗 ) 1 筆 (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獸 醫 畜 牧 獸 醫 科 系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1 筆 1. 大 學 院 校 法 醫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2. 大 學 院 校 醫 學 牙 醫 學 中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經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領 有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證 書, 且 修 習 法 醫 學 程, 並 經 法 醫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或 經 國 內 外 法 醫 部 門 一 年 以 上 之 法 醫 專 業 1 筆 大 學 院 校 語 言 治 療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或 語 言 治 療 與 聽 力 學 系 復 健 醫 學 系 聽 語 治 療 組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溝 通 障 礙 組 聽 力 學 與 語 言 治 療 研 究 所 聽 語 障 礙 科 學 研 究 所 溝 通 障 礙 教 育 研 究 所 及 溝 通 障 礙 碩 士 學 程 等 相 關 語 言 治 療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修 語 言 治 療,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6 個 月 或 至 少 375 小 時 應 6 科 以 應 6 科 以 應 6 科 以 應 6 科 以 應 無 無 1. 呼 吸 治 療 之 評 估 及 測 2. 機 械 通 氣 治 療 3. 氣 體 治 療 4. 呼 吸 功 能 改 善 治 療 5. 其 他 經 中 央 認 可 之 呼 吸 治 療 業 務 執 行 業 務 應 在 醫 師 指 示 下 行 之 診 斷 治 療 檢 驗 填 發 診 斷 書 處 方 開 具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由 獸 醫 師 辦 理 之 業 務 無 1. 人 身 法 醫 鑑 定 2. 創 傷 法 醫 鑑 定 無 ( 衛 生 福 利 部 ( 呼 吸 治 療 師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獸 醫 師 法 務 部 ( 法 醫 師 1. 構 音 語 暢 嗓 音 共 衛 生 福 鳴 障 礙 之 評 估 與 治 療 利 部 ( 語 2. 語 言 理 解 表 達 障 礙 之 言 治 療 評 估 與 治 療 師 3. 吞 嚥 障 礙 之 評 估 與 治 療 4. 溝 通 障 礙 輔 助 系 統 使 用 之 評 估 與 5.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之 評 估 與 治 療 6. 語 言 說 話 與 吞 嚥 功 能 之 儀 器 操 作 7. 其 他 經 中 央 認 可 之 語 言 治 療 師 業 務 前 業 務, 應 經 醫 師 診 斷 後, 依 醫 師 之 照 會 或 醫 囑 為 之 12

15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十 八 聽 力 師 高 等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1 筆 大 學 院 校 語 言 治 療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或 語 言 治 療 與 聽 力 學 系 復 健 醫 學 系 聽 語 治 療 組 聽 力 學 與 語 言 治 療 研 究 所 聽 語 障 礙 科 學 研 究 所 及 溝 通 障 礙 教 育 研 究 所 等 相 關 聽 力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修 聽 力 學,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6 個 月 或 至 少 375 小 時 應 6 科 以 應 無 1. 聽 覺 系 統 評 估 2. 非 器 質 性 聽 覺 評 估 3. 內 耳 前 庭 功 能 評 估 4. 聽 覺 輔 助 器 使 用 評 估 5. 人 工 耳 蝸 ( 電 子 耳 ) 之 術 前 與 術 後 聽 力 學 評 量 6. 聽 覺 創 健 復 健 7. 其 他 經 中 央 認 可 之 聽 力 師 業 務 前 業 務, 應 經 醫 師 診 斷 後, 依 醫 師 之 照 會 或 醫 囑 為 之 ( 衛 生 福 利 部 ( 聽 力 師 十 九 牙 體 技 術 師 高 等 1 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牙 體 技 術 科 系 筆 4 以 應 + 實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科, 實 地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地 2 科 或 實 地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60 分 無 從 事 口 腔 外 牙 醫 醫 療 用 之 衛 生 福 牙 冠 牙 橋 嵌 體 矯 正 裝 利 部 ( 牙 置 義 齒 之 製 作 修 理 或 加 體 技 術 工 業 務 師 二 十 建 築 師 高 等 1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建 築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與 都 市 計 劃 科 系 組 畢 業 2. 建 築 研 究 所 畢 業, 並 曾 修 習 第 一 款 系 科 開 設 之 建 築 設 計 18 學 分 以 上 3.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修 習 第 一 款 系 科 開 設 之 建 築 設 計 18 學 分 以 上, 及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建 築 法 規 等 學 科 至 少 5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15 學 分 以 上 6 科 科 及 格 制 建 築 師 法 規 定, 領 有 建 築 師 證 書, 具 有 2 年 以 上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發 給 開 業 證 書 受 委 託 人 之 委 託, 辦 理 建 築 物 及 其 實 質 環 境 之 調 查 測 量 設 計 監 造 估 價 檢 查 鑑 定 等 各 業 務, 並 得 代 委 託 人 辦 理 申 請 建 築 許 可 招 商 投 標 擬 定 施 工 契 約 及 其 他 工 程 上 之 接 洽 事 內 政 部 ( 建 築 師 13

16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二 十 一 技 師 高 等 二 十 二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普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32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本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至 少 5-7 科 ( 測 量 技 師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分 領 域 ),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學 分 以 上 或 並 曾 修 習 相 關 核 心 ( 以 上 規 定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食 品 技 師 除 外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食 品 技 師 應 資 格 新 修 正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7 大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規 定 之 核 心 詳 細 內 容 可 進 入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法 規, 點 選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技 師 規 則 查 閱 2 筆 + 訓 練 消 防 設 備 師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理 工 基 礎 學 科 領 域 消 防 基 礎 學 科 領 域 消 防 設 備 與 檢 修 領 域 評 估 與 管 理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1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 20 學 分 以 上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消 防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所 稱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係 指 其 所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符 合 第 一 款 規 定, 且 經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消 防 設 備 士 :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應 14 6 科 全 程 到 人 16% 為 ; 不 得 有 一 科 0 分 或 缺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6 科 ( 師 ) 4 科 ( 士 ) 消 防 設 備 師 以 錄 取 全 程 到 人 10 % 為 及 格, 消 防 設 備 士 以 錄 取 全 程 到 人 16 % 為 不 得 有 一 科 0 分 或 缺 技 師 法 規 依 各 的 事 業 相 定, 領 有 技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師 證 書, 具 有 各 該 科 服 務 年 資 2 年 以 上 者, 經 向 中 央 申 請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後, 始 得 執 行 業 務 筆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專 業 訓 練 ( 師 級 270 小 時, 士 級 180 小 時 ), 期 滿 成 績, 始 完 成 程 序 但 具 有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消 防 實 務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申 請 免 除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技 師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辦 理 消 防 安 內 政 部 ( 全 設 備 之 設 計 監 造 裝 消 防 置 及 檢 修

17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二 十 三 引 水 人 高 等 二 十 四 驗 船 師 高 等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2 筆 ( 以 任 船 長 資 歷 應, 須 未 + 口 滿 50 歲 ) + 體 能 測 驗 1 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造 船 造 船 工 程 輪 機 輪 機 工 程 輪 機 技 術 船 舶 機 械 機 械 與 輪 機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造 船 及 海 洋 工 程 造 船 及 船 舶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系 統 及 船 舶 機 電 工 程 各 院 系 所 科 組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並 曾 任 驗 船 實 際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或 船 舶 船 舶 輪 機 船 舶 電 機 之 修 造 實 際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應 甲 種 : 筆 5 科, 另 有 口 及 體 能 測 驗 乙 種 : 筆 4 科, 另 有 口 及 體 能 測 驗 15 以 應 科 成 績 0 分 或 缺 或 當 地 水 道 港 灣 詳 情 引 港 學 船 舶 操 縱 等 成 績 未 滿 60 分 或 口 成 績 未 滿 60 分 或 體 能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6 科 以 應 格 ; 但 總 成 績 滿 60 分 人 未 達 全 程 到 人 16% 時, 以 錄 取 全 程 到 人 16% 為,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0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筆 錄 取 在 港 埠 沿 海 內 河 或 湖 人 員 分 發 泊 之 水 道 引 領 船 舶 航 行 各 該 轄 區 引 水 人 辦 事 處 學 習 3 個 月, 學 習 期 滿, 經 核 定 學 習 成 績 者, 始 完 成 程 序 無 ( 交 通 部 ( 引 水 法 引 水 人 管 理 規 則 ) 辦 理 船 舶 檢 驗 及 評 鑑 事 交 通 部 (, 並 負 責 簽 署 各 必 須 證 船 舶 明 文 件

18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二 十 五 航 海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 舊 案 補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 二 十 六 導 遊 人 員 普 通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4 筆 一 等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獲 交 ( 採 通 部 認 可 之 國 際 認 證 機 構 認 電 腦 證 通 過 之 科 系 畢 業 化 測 二 等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獲 交 驗 ) 通 部 認 可 之 國 際 認 證 機 構 認 證 通 過 之 科 系 畢 業 或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學 校 相 關 科 畢 業 或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2 華 語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導 遊 人 員 : 筆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 筆 + 口 應 16 5 科 科 及 格 制 3 科 ( 華 語 導 遊 人 員 ) 4 科 (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 以 應 或 外 國 語 成 績 未 滿 50 分 或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口 成 績 未 滿 60 分 船 員 檢 覈 及 申 請 核 發 證 書 辦 法 規 定, 船 員 申 請 核 發 一 等 船 副 一 等 管 輪 二 等 船 副 及 二 等 管 輪 之 適 任 證 書, 須 經 符 合 航 海 人 員 國 際 公 約 有 關 職 務 之 暨 經 一 定 期 間 之 船 上 實 習 經 歷 操 作 在 水 面 或 水 中 供 航 行 於 國 內 或 國 際 航 線 之 船 舶 導 遊 人 員 執 行 接 待 或 引 導 來 本 國 觀 管 理 規 則 光 旅 客 旅 遊 業 務 規 定, 經 導 遊 人 員 者, 應 參 加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有 關 團 體 舉 辦 之 職 前 合 格, 領 取 結 業 證 書 後, 始 得 請 領 執 業 證, 執 行 導 遊 業 務 導 遊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節 次 為 98 節 課, 每 節 課 為 50 分 鐘 ( 交 通 部 ( 船 員 交 通 部 (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導 遊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

19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二 十 七 領 隊 人 員 普 通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應 2 筆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科 ( 華 語 領 隊 人 員 ) 4 科 ( 外 語 領 隊 人 員 ) 以 應 或 外 國 語 成 績 未 滿 50 分 領 隊 人 員 執 行 引 導 出 國 觀 光 旅 客 團 管 理 規 則 體 旅 遊 業 務 規 定, 經 領 隊 人 員 者, 應 參 加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有 關 團 體 舉 辦 之 職 前 合 格, 領 取 結 業 證 書 後, 始 得 請 領 執 業 證,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領 隊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節 次 為 56 節 課, 每 節 課 為 50 分 鐘 ( 交 通 部 (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領 隊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 二 十 八 地 政 士 普 通 1 筆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須 滿 20 歲 ) 5 科 以 應 或 專 業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無 1. 代 理 申 請 土 地 登 記 事 內 政 部 ( 2. 代 理 申 請 土 地 測 量 事 地 政 士 3. 代 理 申 請 與 土 地 登 記 有 關 之 稅 務 事 4. 代 理 申 請 與 土 地 登 記 有 關 之 公 證 認 證 事 5. 代 理 申 請 土 地 法 規 規 定 之 提 存 事 6. 代 理 撰 擬 不 動 產 契 約 或 協 議 事 7. 不 動 產 契 約 或 協 議 之 簽 證 8. 代 理 其 他 與 地 政 業 務 有 關 事 17

20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二 十 九 記 帳 士 普 通 三 十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普 通 三 十 一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普 通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應 1 筆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5 科 以 應 或 專 業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1 筆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5 科 以 應 或 專 業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6 筆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4 科 以 應 得 有 一 科 0 分 或 缺 無 1. 受 委 任 辦 理 營 業 變 更 註 銷 停 業 復 業 及 其 他 登 記 事 2. 受 委 任 辦 理 各 稅 捐 稽 徵 案 件 之 申 報 及 申 請 事 3. 受 理 稅 務 諮 詢 事 4. 受 委 任 辦 理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5. 其 他 經 核 可 辦 理 與 記 帳 及 報 稅 事 務 有 關 之 事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經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者, 應 具 備 一 年 以 上 經 紀 營 業 員 經 驗, 始 得 向 直 轄 市 地 政 局 或 縣 ( 市 ) 政 府 地 政 處 請 領 經 紀 人 證 書 無 執 行 土 地 土 地 定 著 物 或 房 屋 及 其 可 移 轉 之 權 利 仲 介 或 代 銷 業 務 保 險 代 理 人, 指 根 據 代 理 契 約 或 授 權 書, 向 保 險 人 收 取 費 用, 並 代 理 經 營 業 務 之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指 基 於 被 保 險 人 之 利 益, 洽 訂 保 險 契 約 或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而 收 取 佣 金 或 報 酬 之 人 保 險 公 證 人, 指 向 保 險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收 取 費 用, 為 其 辦 理 保 險 標 的 之 查 勘, 鑑 定 及 估 價 與 賠 款 之 理 算 洽 商, 而 予 證 明 之 人 ( 財 政 部 ( 記 帳 士 內 政 部 (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保 險 法 保 險 代 理 人 管 理 規 則 保 險 經 紀 人 管 理 規 則 保 險 公 證 人 管 理 規 則 ) 18

21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三 十 二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普 通 ( 以 學 歷 應 部 分 ) 應 1 筆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4 科 以 應 無 1. 審 核 所 屬 報 關 業 受 委 託 報 運 進 出 口 貨 物 向 海 關 遞 送 之 有 關 文 件 2. 審 核 並 簽 證 所 屬 報 關 業 所 填 報 之 進 出 口 報 單 3. 審 核 所 屬 報 關 業 向 海 關 所 提 出 之 各 申 請 文 件 4. 負 責 向 海 關 提 供 經 其 簽 證 之 報 單 與 文 件 之 有 關 資 料 ( 財 政 部 ( 關 稅 法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19

22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伍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規 費 收 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選 規 一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依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與 規 費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之 規 費 如 下 :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一 報 名 費 : ( 一 ) 筆 ( 二 ) 口 ( 三 ) 體 能 測 驗 ( 四 ) 實 地 二 減 免 應 分 階 段 及 分 審 議 費 報 名 費 依 高 等 普 通 特 種 分 訂 定, 費 額 如 附 表 減 免 應 分 階 段 及 分 審 議 費, 每 人 每 次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本 所 定 收 費 金 額, 依 辦 理 費 用 成 本 變 動 趨 勢 及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變 動 情 形 等 影 響 因 素, 每 三 年 至 少 檢 討 一 次 第 六 條 本 除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施 行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0

23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附 表 專 門 及 技 術 人 員 報 名 費 收 費 基 準 表 收 費 基 準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壹 筆 一 高 等 及 相 當 之 特 種 ( 師 級 ) ( 一 ) 高 等 1. 紙 本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八 百 元 2. 電 腦 化 測 驗 每 人 每 次 二 千 元 3. 律 師 第 一 每 人 每 次 八 百 元 4. 律 師 第 二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五 百 元 5. 引 水 人 每 人 每 次 三 千 元 ( 二 ) 特 種 ( 師 級 )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八 百 元 二 普 通 及 相 當 之 特 種 ( 士 生 級 ) ( 一 )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元 ( 二 ) 其 他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六 百 元 三 航 海 人 員 ( 舊 案 補 ) 1. 高 等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八 百 元 2. 普 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六 百 元 貳 分 之 口 參 分 之 體 能 測 驗 肆 實 地 材 料 ( 牙 體 技 術 師 ) 每 人 每 次 八 百 元 每 人 每 次 六 百 元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一 百 元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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