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工 作 组 编 写. 北 京 : 中 国 长 安 出 版 社, IS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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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工 作 组 编 写

2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工 作 组 编 写. 北 京 : 中 国 长 安 出 版 社, ISBN Ⅰ. 企 Ⅱ. 国 Ⅲ.1 企 业 管 理 : 治 安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指 南 2 企 业 管 理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中 国 指 南 3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指 南 4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中 国 指 南 Ⅳ.D 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2004) 第 号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出 版 发 行 : 中 国 长 安 出 版 社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北 池 子 大 街 14 号 邮 编 : 印 刷 : 北 京 市 密 东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开 本 : mm 1/32 印 张 : 字 版 书 定 数 :246 千 字 本 :2004 年 11 月 第 1 版 2004 年 11 月 第 1 次 印 刷 号 :ISBN /D 125 价 :25.00 元 ( 如 有 印 装 错 误 本 社 负 责 调 换 )

3 编 写 说 明 编 写 说 明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是 我 国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维 护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一 部 专 门 性 法 律 规 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是 社 会 治 安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随 着 近 年 来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逐 步 建 立,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面 临 着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特 别 是 在 当 前 进 一 步 加 强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加 强 社 会 应 急 机 制 建 设 加 强 反 恐 怖 斗 争 构 筑 社 会 安 全 网 的 新 形 势 下, 本 条 例 的 施 行 对 完 善 法 制, 规 范 企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对 维 护 单 位 正 常 的 工 作 生 产 经 营 医 疗 教 学 科 研 秩 序, 配 合 社 会 整 体 治 安 工 作, 落 实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建 立 和 完 善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长 效 机 制, 预 防 控 制 和 减 少 违 法 犯 罪,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维 护 公 共 安 全,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不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条 例 规 定 机 关 团 体 也 参 照 执 行 为 了 使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准 确 把 握 和 了 解 该 条 例 的 立 法 背 景 立 法 原 意 以 及 在 具 体 施 行 过 程 中 应 当 注 意 的 问 题, 使 条 例 的 规 定 得 到 准 确 的 贯 彻 执 行, 我 们 编 写 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本 书 由 三 部 分 构 成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1

4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使 用 指 南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书 结 合 我 国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进 行 了 阐 释 和 解 析, 对 于 从 事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人 员 是 一 本 很 好 的 学 习 教 材 和 工 具 书, 对 从 事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人 员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和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将 会 有 较 大 的 帮 助 : 既 有 助 于 全 面 理 解 和 掌 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的 精 神 和 内 容, 也 有 助 于 对 与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相 关 的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有 一 个 全 面 的 了 解 由 于 编 写 时 间 仓 促, 书 中 难 免 有 所 疏 漏, 敬 请 广 大 读 者 指 正 本 书 编 写 组 2004 年 10 月 2

5 目 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1)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11) 一 条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13) 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发 展 和 历 史 沿 革 (16) 三 制 定 条 例 的 必 要 性 和 简 要 过 程 (33) 四 条 例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特 点 (35) 五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方 针 (37) 六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实 行 政 府 监 管 (44) 七 人 民 政 府 对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承 担 领 导 督 促 协 调 职 责 (47) 八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内 保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52) 九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58) 十 对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要 求 (59) 十 一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制 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63) 十 二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68) 十 三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要 求 (73) 1

6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十 四 单 位 内 部 的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80) 十 五 在 单 位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人 员 遵 守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的 义 务 (96) 十 六 确 定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98) 十 七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重 要 部 位 的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108) 十 八 重 点 单 位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预 案 (111) 十 九 公 安 机 关 对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履 行 指 导 监 督 职 责 以 及 及 时 查 处 单 位 内 部 发 生 的 治 安 和 刑 事 案 件 的 职 责 (119) 二 十 对 履 行 治 安 保 卫 职 责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表 彰 奖 励 (129) 二 十 一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在 履 行 治 安 保 卫 职 责 时 伤 残 或 者 死 亡 的 待 遇 (132) 二 十 二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十 三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在 履 行 治 安 保 卫 职 责 时 (137)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法 律 责 任 (145) 二 十 四 人 民 警 察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十 五 对 机 关 团 体 以 及 高 等 学 校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规 定 (149) (155) 二 十 六 条 例 的 施 行 日 期 (157) 2

7 目 录 第 三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159) 一 法 律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加 强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决 定 (16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16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17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20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法 (245) 二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关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256)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63)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条 例 (289)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301)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和 处 理 规 定 (308) 革 命 烈 士 褒 扬 条 例 (313) 三 部 门 规 章 高 等 学 校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315)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程 度 鉴 定 标 准 (321)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342)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供 养 亲 属 范 围 规 定 (346) 伤 残 抚 恤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48) 民 政 部 关 于 人 民 群 众 因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同 犯 罪 分 子 进 行 斗 争 而 致 伤 亡 的 抚 恤 问 题 的 通 知 (353) 3

8 第 一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9 第 一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 第 421 号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已 经 2004 年 9 月 13 日 国 务 院 第 64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2004 年 9 月 27 日 3

10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单 位 )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保 护 公 民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和 公 共 财 产 安 全, 维 护 单 位 的 工 作 生 产 经 营 教 学 和 科 研 秩 序,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单 位 负 责 突 出 重 点 保 障 安 全 的 方 针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应 当 突 出 保 护 单 位 内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单 位 不 得 以 经 济 效 益 财 产 安 全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借 口 忽 视 人 身 安 全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对 行 业 系 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检 查 本 行 业 本 系 统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指 导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对 行 业 系 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检 查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本 行 业 本 系 统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及 时 解 决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领 导, 督 促 公 安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并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4

11 第 一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第 五 条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负 责 第 六 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兼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与 治 安 保 卫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并 将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的 配 备 情 况 报 主 管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第 七 条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要 求 是 : ( 一 ) 有 适 应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措 施 和 必 要 的 治 安 防 范 设 施 ; ( 二 ) 单 位 范 围 内 的 治 安 保 卫 情 况 有 人 检 查, 重 要 部 位 得 到 重 点 保 护, 治 安 隐 患 及 时 得 到 排 查 ; ( 三 ) 单 位 范 围 内 的 治 安 隐 患 和 问 题 及 时 得 到 处 理, 发 生 治 安 案 件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的 案 件 及 时 得 到 处 置 第 八 条 单 位 制 定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门 卫 值 班 巡 查 制 度 ; ( 二 ) 工 作 生 产 经 营 教 学 科 研 等 场 所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 三 ) 现 金 票 据 印 鉴 有 价 证 券 等 重 要 物 品 使 用 保 管 储 存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 四 ) 单 位 内 部 的 消 防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 五 ) 治 安 防 范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 六 ) 单 位 内 部 发 生 治 安 案 件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案 件 的 报 告 制 度 ; ( 七 )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检 查 考 核 及 奖 惩 制 度 ; 5

12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 八 ) 存 放 有 爆 炸 性 易 燃 性 放 射 性 毒 害 性 传 染 性 腐 蚀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和 传 染 性 菌 种 毒 种 以 及 武 器 弹 药 的 单 位, 还 应 当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 九 ) 其 他 有 关 的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单 位 制 定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不 得 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相 抵 触 第 九 条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有 关 法 律 知 识 和 治 安 保 卫 业 务 技 能 以 及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的 培 训 考 核 第 十 条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文 明 履 行 职 责, 不 得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十 一 条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开 展 治 安 防 范 宣 传 教 育, 并 落 实 本 单 位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和 治 安 防 范 措 施 ; ( 二 ) 根 据 需 要, 检 查 进 入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证 件, 登 记 出 入 的 物 品 和 车 辆 ; ( 三 ) 在 单 位 范 围 内 进 行 治 安 防 范 巡 逻 和 检 查, 建 立 巡 逻 检 查 和 治 安 隐 患 整 改 记 录 ; ( 四 ) 维 护 单 位 内 部 的 治 安 秩 序, 制 止 发 生 在 本 单 位 的 违 法 行 为, 对 难 以 制 止 的 违 法 行 为 以 及 发 生 的 治 安 案 件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案 件 应 当 立 即 报 警, 并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现 场,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的 侦 查 处 置 工 作 ; ( 五 ) 督 促 落 实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防 范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第 十 二 条 在 单 位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单 位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6

13 第 一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关 系 全 国 或 者 所 在 地 区 国 计 民 生 国 家 安 全 和 公 共 安 全 的 单 位 是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按 照 下 列 范 围 提 出,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 ( 一 )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通 讯 社 等 重 要 新 闻 单 位 ; ( 二 ) 机 场 港 口 大 型 车 站 等 重 要 交 通 枢 纽 ; ( 三 )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重 要 产 品 的 研 制 生 产 单 位 ; ( 四 ) 电 信 邮 政 金 融 单 位 ; ( 五 ) 大 型 能 源 动 力 设 施 水 利 设 施 和 城 市 水 电 燃 气 热 力 供 应 设 施 ; ( 六 ) 大 型 物 资 储 备 单 位 和 大 型 商 贸 中 心 ; ( 七 ) 教 育 科 研 医 疗 单 位 和 大 型 文 化 体 育 场 所 ; ( 八 ) 博 物 馆 档 案 馆 和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 九 ) 研 制 生 产 销 售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实 验 保 藏 传 染 性 菌 种 毒 种 的 单 位 ; ( 十 )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单 位 ; ( 十 一 ) 其 他 需 要 列 为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的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对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一 般 规 定 和 对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确 定 本 单 位 的 治 安 保 卫 重 要 部 位, 按 照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对 重 要 部 位 设 置 必 要 的 技 术 防 范 设 施, 并 实 施 重 点 保 护 第 十 五 条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在 公 安 机 关 指 导 下 制 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预 案, 并 定 期 演 练 第 十 六 条 公 安 机 关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7

14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 一 ) 指 导 单 位 制 定 完 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落 实 治 安 防 范 措 施, 指 导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和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的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建 设 ; ( 二 ) 检 查 指 导 单 位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发 现 单 位 有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或 者 治 安 隐 患, 及 时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书,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 三 ) 接 到 单 位 内 部 发 生 治 安 案 件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案 件 的 报 警, 及 时 出 警, 依 法 处 置 第 十 七 条 对 认 真 落 实 治 安 防 范 措 施, 严 格 执 行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制 度, 在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第 十 八 条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因 履 行 治 安 保 卫 职 责 伤 残 或 者 死 亡 的,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伤 保 险 评 定 伤 残 批 准 烈 士 的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待 遇 第 十 九 条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存 在 治 安 隐 患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处 警 告 ; 单 位 逾 期 不 整 改, 造 成 公 民 人 身 伤 害 公 私 财 产 损 失, 或 者 严 重 威 胁 公 民 人 身 安 全 公 私 财 产 安 全 或 者 公 共 安 全 的, 对 单 位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5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可 以 建 议 有 关 组 织 对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应 当 赔 礼 道 歉,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单 位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单 位 赔 偿 后, 有 权 责 令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8

15 第 一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侵 权 的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承 担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赔 偿 的 费 用 ; 对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侵 权 的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属 于 受 单 位 负 责 人 指 使 胁 迫 的, 对 单 位 负 责 人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并 由 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安 机 关 接 到 单 位 报 警 后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致 使 公 民 人 身 财 产 和 公 共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或 者 有 其 他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对 行 业 系 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指 导 检 查 本 行 业 本 系 统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过 程 中 有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的, 参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第 二 十 二 条 机 关 团 体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参 照 本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高 等 学 校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具 体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9

16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17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一 条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条 例 第 一 条 规 定 : 为 了 规 范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保 护 公 民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和 公 共 财 产 安 全, 维 护 单 位 的 工 作 生 产 经 营 教 学 和 科 研 秩 序, 制 定 本 条 例 立 法 目 的 又 称 立 法 宗 旨, 是 制 定 一 部 法 律 法 规 的 主 要 意 图 立 法 目 的 一 般 作 为 法 律 法 规 的 第 一 条 内 容, 以 开 宗 明 义 根 据 本 条 的 规 定, 制 定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条 例 主 要 是 围 绕 着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的 目 的 : 第 一, 规 范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单 位 ) 内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这 里 的 企 业 是 指 一 切 依 法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独 立 核 算 的 营 利 性 组 织 包 括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商 业 企 业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乡 镇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等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1998 年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是 指 国 家 为 了 社 会 公 益 目 的, 由 国 家 机 关 举 办 或 者 其 他 13

18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从 事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卫 生 等 活 动 的 社 会 服 务 组 织 事 业 单 位 作 为 一 类 社 会 组 织, 具 有 公 益 性 服 务 性 知 识 密 集 性 以 及 实 体 组 织 性 等 特 点 企 业 单 位 和 事 业 单 位 的 主 要 区 别 是 :1. 活 动 性 质 不 同 : 企 业 是 从 事 商 品 生 产 流 通 经 营 和 服 务 性 经 营 活 动, 以 生 产 物 质 产 品 和 提 供 服 务 为 劳 动 成 果 的 组 织 ; 事 业 单 位 则 是 从 事 非 生 产 性 活 动, 以 生 产 精 神 产 品 和 知 识 产 品 为 主 要 劳 动 成 果 的 组 织 2. 活 动 目 的 不 同 : 企 业 的 生 产 活 动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的 服 务 活 动 是 为 了 社 会 公 益 目 的, 必 须 把 社 会 效 益 放 在 首 位, 强 调 非 营 利 性 和 公 益 性 3. 成 立 条 件 不 同 : 企 业 必 须 依 法 登 记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才 可 以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登 记 是 企 业 法 人 成 立 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前 提 条 件 ; 事 业 单 位 则 是 从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后, 再 进 行 登 记 或 者 登 记 备 案 目 前,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尽 管 也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内 部 保 卫 的 职 能, 但 是 机 构 职 责 等 仍 不 够 健 全 和 完 善, 需 要 制 定 专 门 的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调 整 条 例 明 确 规 定,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负 责, 并 要 求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聘 请 专 职 兼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 针 对 本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和 措 施 ;2. 设 置 必 要 的 治 安 防 范 设 施 ;3. 督 促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治 安 保 卫 情 况, 及 时 排 查 和 消 除 治 安 防 范 隐 患 ;4. 调 解 纠 纷 化 解 矛 盾, 及 时 解 决 本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根 据 条 例 的 要 求, 单 位 制 定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 门 卫 值 班 巡 查 制 度 ;2. 工 作 生 产 经 营 教 14

19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学 科 研 场 所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3. 现 金 票 据 印 鉴 有 价 证 券 等 重 要 物 品 使 用 保 管 储 存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4. 单 位 内 的 消 防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5. 治 安 防 范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6. 单 位 内 发 生 刑 事 案 件 治 安 案 件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的 事 故 以 及 存 在 重 大 治 安 隐 患 的 报 告 制 度 ;7.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检 查 考 核 及 奖 惩 制 度 ;8. 单 位 内 存 放 爆 炸 性 易 燃 性 放 射 性 毒 害 性 传 染 性 腐 蚀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和 有 害 菌 种 毒 种 以 及 武 器 弹 药 的, 还 应 当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条 例 的 上 述 规 定, 从 机 构 职 责 任 务 等 方 面 规 范 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内 部 保 卫 制 度 第 二, 保 护 公 民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和 公 共 财 产 安 全 以 人 为 本, 是 现 代 立 法 的 一 个 重 要 的 价 值 取 向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的 核 心 出 发 点 和 归 宿 都 在 于 保 护 公 民 的 权 利 公 民 的 权 利 包 括 了 政 治 权 利 人 身 权 和 财 产 权, 这 里 重 在 保 护 公 民 的 人 身 权 和 财 产 权, 同 时 也 保 护 公 共 财 产 的 安 全 毕 竟, 在 我 们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公 共 财 产 还 是 占 有 相 当 的 比 重 的 第 三, 维 护 单 位 的 工 作 生 产 经 营 教 学 和 科 研 秩 序 单 位 的 工 作 生 产 经 营 教 学 和 科 研 秩 序 是 维 护 单 位 正 常 运 作 的 重 要 条 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扰 乱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秩 序, 致 使 工 作 生 产 经 营 医 疗 教 学 科 研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尚 未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的, 可 以 处 以 15 日 以 下 拘 留,2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肩 负 着 重 要 的 社 会 职 能, 只 有 这 些 单 位 能 够 正 常 有 序 地 工 作, 才 能 保 障 社 会 正 常 运 转 因 此, 维 护 这 些 15

20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单 位 的 正 常 秩 序, 是 每 个 公 民 的 义 务 有 些 人 为 了 满 足 某 种 要 求 或 者 利 益, 向 一 些 单 位 提 出 不 合 理 要 求, 进 而 实 施 扰 乱 这 些 单 位 秩 序 的 行 为 如 到 机 关 门 口 静 坐, 强 占 单 位 的 办 公 室, 砸 碎 商 店 的 橱 窗, 侵 入 医 院 的 手 术 室 吵 闹 等 等, 致 使 单 位 的 工 作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如 果 说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的 职 责 是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公 共 秩 序,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则 重 点 保 护 单 位 内 部 的 正 常 工 作 生 产 经 营 教 学 和 科 研 秩 序 如 果 行 为 人 扰 乱 单 位 正 常 秩 序 的 行 为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行 为,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机 构 应 当 报 请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单 位 保 卫 机 构 本 身 不 再 具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史 沿 革 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发 展 和 历 为 了 更 好 地 理 解 本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我 们 向 大 家 介 绍 一 些 我 国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史 沿 革 和 基 本 制 度 建 设 我 国 在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是 社 会 治 安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维 护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稳 定 和 对 敌 斗 争 打 击 犯 罪 预 防 犯 罪 的 重 要 制 度 保 障 我 国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有 着 悠 久 的 历 史 和 光 荣 的 传 统, 最 早 始 于 八 一 南 昌 起 义 军 的 工 农 革 命 委 员 会 政 治 保 卫 工 作, 当 时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保 卫 革 命 政 权 和 军 队 安 全 以 及 镇 压 反 革 命 土 地 革 命 战 争 时 期, 在 瑞 金 成 立 的 中 华 苏 维 埃 共 和 国 国 家 政 治 保 卫 局, 是 当 时 红 色 政 权 区 域 公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统 一 体 他 们 16

21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既 负 担 着 革 命 根 据 地 的 公 安 保 卫 工 作, 又 担 负 着 红 军 内 部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在 抗 日 根 据 地 初 创 阶 段, 军 队 和 地 方 的 保 卫 工 作 一 般 由 军 队 保 卫 部 门 负 责, 随 着 抗 日 民 主 政 权 的 建 立, 军 队 和 地 方 的 保 卫 工 作 则 由 根 据 地 党 政 军 领 导 人 和 军 队 锄 奸 部 门 的 领 导 人 组 成 的 锄 奸 委 员 会 统 一 领 导 解 放 战 争 时 期, 新 解 放 区 的 地 方 公 安 保 卫 工 作 一 般 由 军 队 保 卫 部 门 负 责,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开 展 隐 蔽 战 线 的 斗 争,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破 获 潜 伏 的 敌 特 组 织, 肃 清 国 民 党 地 下 军 和 土 匪 武 装, 取 缔 反 动 会 道 门 等, 为 夺 取 解 放 战 争 的 胜 利 和 建 立 巩 固 解 放 区 的 人 民 政 权, 发 挥 了 重 大 作 用 随 着 新 中 国 人 民 政 权 的 建 立, 地 方 公 安 保 卫 工 作 逐 步 移 交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我 国 现 行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制 度, 是 建 国 初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建 立 起 来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1950 年 政 务 院 关 于 在 国 家 财 政 经 济 部 门 中 建 立 保 卫 工 作 的 决 定 1980 年 国 务 院 批 转 公 安 部 的 全 国 经 济 文 化 保 卫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1985 年 公 安 部 发 布 的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保 卫 组 织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以 及 国 务 院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制 定 的 一 些 规 范 下 面, 我 们 就 这 些 主 要 制 度 进 行 简 要 的 介 绍 : ( 一 ) 关 于 在 国 家 财 政 经 济 部 门 中 建 立 保 卫 工 作 的 决 定 1950 年 政 务 院 关 于 在 国 家 财 政 经 济 部 门 中 建 立 保 卫 工 作 的 决 定 的 制 定 是 有 其 特 定 的 历 史 背 景 的 当 时, 全 国 解 放 战 争 已 经 获 得 基 本 胜 利, 国 民 党 在 大 陆 上 的 正 规 军 已 被 消 灭, 但 他 们 秘 密 的 特 务 破 坏 活 动 却 在 加 紧 解 放 一 年 来, 新 中 国 的 工 矿 铁 路 电 讯 仓 库 及 其 他 企 业 曾 发 生 了 许 多 被 破 坏 的 事 件 为 了 有 效 地 防 止 敌 人 反 革 命 的 破 坏 活 动, 保 卫 祖 国 财 产 和 保 卫 国 家 的 经 济 建 设, 政 务 院 决 定 立 即 建 立 与 加 强 财 政 17

22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经 济 部 门 中 的 保 卫 工 作 决 定 共 有 四 项 规 定 : 1.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院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应 直 接 领 导 各 财 政 经 济 部 门 中 的 保 卫 工 作, 不 要 把 财 政 经 济 保 卫 工 作 完 全 委 之 于 公 安 部 门 为 了 便 于 执 行 任 务, 决 定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的 经 济 保 卫 局 同 时 亦 即 为 政 务 院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保 卫 工 作 机 关, 受 双 重 领 导 其 编 制 系 统, 仍 属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2.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院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所 指 导 的 各 部 厅 局 处 以 及 所 有 的 国 营 和 公 营 的 工 厂 矿 山 银 行 公 司 铁 道 航 运 电 讯 仓 库 森 林 等 部 门, 应 一 律 建 立 保 卫 工 作 机 关 或 者 保 卫 工 作 组 织, 列 入 各 该 部 门 的 编 制 系 统 内, 成 为 各 该 部 门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统 一 领 导, 统 一 供 给 各 该 部 门 的 保 卫 工 作 机 关, 同 时 亦 为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经 济 保 卫 局 及 各 级 公 安 部 门 派 出 的 代 表 机 关, 执 行 国 家 公 安 机 关 的 权 力 其 任 务 为 : 了 解 各 该 部 门 的 具 体 情 况, 教 育 与 组 织 全 体 员 工 爱 护 国 家 财 产, 提 高 警 惕, 系 统 地 建 立 防 奸 保 密 放 火 防 盗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的 组 织 与 制 度, 检 举 敌 特 破 坏 分 子, 为 各 该 部 门 生 产 建 设 工 作 提 供 有 力 的 安 全 保 证 3. 所 有 国 家 企 业 部 门 的 行 政 首 长, 必 须 足 够 重 视 防 奸 保 卫 工 作, 亲 自 负 责, 亲 自 检 查 所 有 国 家 企 业 部 门 均 应 吸 收 各 该 部 门 的 保 卫 工 作 负 责 人 员 参 加 领 导 机 关 的 工 作, 如 工 厂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重 要 的 和 大 的 企 业,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立 专 门 的 保 卫 委 员 会, 由 保 卫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主 要 责 任, 藉 以 统 一 力 量, 加 强 各 该 部 门 的 保 卫 工 作 4. 各 地 方 公 安 保 卫 机 关, 对 其 所 辖 地 区 国 营 和 公 营 的 工 厂 矿 山 银 行 公 司 铁 道 航 运 电 讯 仓 库 森 林 等 经 济 部 门 18

23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的 安 全, 应 负 保 护 的 责 任 为 此, 各 地 公 安 保 卫 部 门, 应 立 即 商 同 各 该 企 业 的 部 门 首 长, 并 分 别 轻 重 缓 急 有 步 骤 有 计 划 地 把 各 该 企 业 部 门 的 防 奸 保 卫 组 织 与 工 作 建 立 起 来, 不 得 推 卸 责 任 各 地 国 营 和 公 营 财 政 部 门 所 有 的 保 卫 工 作 机 关, 均 应 接 受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的 领 导 应 当 说, 我 国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体 制 的 基 本 框 架 是 以 上 述 决 定 为 基 础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 二 ) 全 国 经 济 文 化 保 卫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1980 年 5 月 10 日, 国 务 院 批 转 了 公 安 部 全 国 经 济 文 化 保 卫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处 科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纪 要 明 确 规 定, 根 据 五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议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建 国 以 来 制 定 的 法 律 法 令 效 力 问 题 的 决 议,1950 年 政 务 院 关 于 在 国 家 财 政 经 济 部 门 中 建 立 保 卫 工 作 的 决 定, 与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令 不 相 抵 触, 应 当 继 续 有 效 保 卫 处 科 是 各 该 部 门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又 是 公 安 部 门 派 出 的 代 表 机 关, 执 行 国 家 公 安 机 关 的 权 力, 受 本 单 位 党 委 和 公 安 机 关 的 领 导 根 据 多 年 的 实 践, 保 卫 处 科 要 单 独 设 立, 不 要 与 人 事 组 织 武 装 等 部 门 合 并, 并 要 在 实 际 上 受 党 委 的 直 接 领 导 保 卫 处 科 的 设 立 或 撤 销, 保 卫 处 科 长 的 配 备 或 调 动, 要 征 得 公 安 机 关 的 同 意 保 卫 干 部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稳 定 性 纪 要 在 肯 定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机 构 的 性 质 的 同 时,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保 卫 处 科 的 具 体 任 务, 主 要 是 :1. 宣 传 教 育 群 众, 提 高 革 命 警 惕, 增 强 法 制 观 念, 依 靠 群 众 搞 好 四 防 工 作 ;2. 严 密 各 项 安 全 保 卫 措 施, 保 卫 要 害 部 门 的 安 全 ;3.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发 现 反 革 命 分 子 特 务 间 谍 分 子 和 其 他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4. 维 护 内 部 治 安 秩 序, 同 危 害 治 安 的 行 为 做 斗 争 ;5.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同 19

24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做 斗 争, 追 查 破 坏 事 故 与 破 坏 嫌 疑 事 故 ;6.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同 盗 窃 出 卖 党 和 国 家 机 密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7. 领 导 治 安 保 卫 委 员 会 对 专 职 义 务 消 防 组 织 和 护 厂 ( 校 ) 队 进 行 领 导 或 指 导 ;8. 贯 彻 执 行 公 安 机 关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交 办 的 事 项 纪 要 在 规 定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机 构 具 体 任 务 的 同 时, 还 赋 予 了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组 织 下 列 权 力 :1. 查 破 一 般 反 革 命 和 其 他 刑 事 案 件, 包 括 勘 察 现 场 询 问 证 人 讯 问 被 告 人 追 缴 赃 款 赃 物 ;2. 行 使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规 定 的 警 告 裁 决 ;3. 监 督 考 察 在 本 单 位 的 监 外 执 行 假 释 缓 刑 判 处 管 制 的 罪 犯, 但 没 有 逮 捕 拘 留 审 讯 搜 查 没 收 罚 款 的 权 力 应 当 说, 纪 要 的 上 述 规 定, 奠 定 了 改 革 开 放 后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制 度 基 础 ( 三 )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保 卫 组 织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根 据 关 于 在 国 家 财 政 经 济 部 门 中 建 立 保 卫 工 作 的 决 定 和 全 国 经 济 文 化 保 卫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规 定 的 原 则 和 主 要 制 度,1985 年 3 月 23 日, 公 安 部 发 布 了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保 卫 组 织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85] 公 发 23 号 文 件 ) 细 则 分 为 总 则 维 护 内 部 治 安 秩 序 同 刑 事 犯 罪 活 动 作 斗 争 同 反 革 命 破 坏 活 动 作 斗 争 同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作 斗 争 保 卫 要 害 保 卫 国 家 秘 密 领 导 经 济 民 警 治 安 保 卫 委 员 会 思 想 作 风 和 工 作 方 法 以 及 奖 惩 制 度 根 据 细 则 的 规 定,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保 卫 组 织 是 各 该 单 位 的 职 能 部 门, 也 是 公 安 机 关 的 基 层 组 织, 在 本 单 位 和 公 安 机 关 的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保 卫 组 织 的 设 置, 应 当 根 据 20

25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各 单 位 规 模 大 小 人 数 多 少 重 要 程 度 分 别 设 立 保 卫 处 科 股 保 卫 组 织 的 设 立 或 者 撤 销, 领 导 骨 干 的 配 备 或 者 调 动, 应 当 征 求 主 管 公 安 机 关 的 意 见 保 卫 组 织 的 业 务 和 装 备 费 用, 列 入 本 单 位 预 算 保 卫 组 织 的 主 要 职 责 和 任 务 是 :1. 宣 传 教 育 群 众, 提 高 警 惕, 增 强 法 制 观 念, 依 靠 群 众 做 好 四 防 工 作 ;2. 加 强 内 部 治 安 管 理, 同 刑 事 犯 罪 活 动 和 其 他 危 害 治 安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3. 查 破 一 般 反 革 命 案 件 和 刑 事 案 件,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侦 破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治 安 案 件 ;4.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加 强 秘 密 力 量 建 设, 发 现 各 类 犯 罪 分 子 和 犯 罪 嫌 疑 分 子 ;5. 严 密 各 项 防 范 措 施, 保 卫 要 害 部 位 的 安 全 ;6. 负 责 追 查 破 坏 事 故 和 破 坏 嫌 疑 事 故, 参 与 调 查 重 大 事 故 ;7.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同 盗 窃 出 卖 党 和 国 家 秘 密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8. 领 导 经 济 民 警 企 业 消 防 队 护 厂 ( 校 ) 队 和 治 安 保 卫 委 员 会 ;9. 监 督 考 察 在 本 单 位 的 被 依 法 判 处 管 制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缓 刑 假 释 监 外 执 行 的 罪 犯 和 被 监 视 居 住 取 保 候 审 的 被 告 人 ;10. 完 成 公 安 机 关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保 卫 组 织 在 查 破 案 件 时,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询 问 证 人 讯 问 被 告 人 追 缴 赃 款 赃 物 的 工 作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所 获 取 的 证 据 材 料, 可 以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使 用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人, 保 卫 组 织 可 依 法 作 出 治 安 处 罚 的 警 告 罚 款 的 裁 决 根 据 细 则 的 规 定, 保 卫 组 织 在 维 护 内 部 治 安 秩 序 方 面, 要 实 行 治 安 保 卫 责 任 制, 落 实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依 靠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组 织, 做 好 对 有 轻 微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职 工 的 帮 教 工 作, 预 防 犯 罪 对 于 重 点 人 口, 要 加 强 管 理 重 点 人 口 住 在 单 位 内 部 的, 由 保 卫 组 织 负 责 管 理, 户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配 合 ; 散 居 在 社 会 上 的, 以 户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管 理 为 主, 保 21

26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卫 组 织 配 合 在 工 作 中, 保 卫 组 织 和 公 安 派 出 所 要 密 切 配 合, 互 通 情 况 保 卫 组 织 要 督 促 本 单 位 有 关 部 门 对 集 体 宿 舍 招 待 所 公 共 场 所 管 钱 管 物 部 门 等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制 度 对 集 体 户 口, 由 本 单 位 行 政 部 门 管 理, 建 立 户 口 管 理 制 度, 保 卫 组 织 应 协 助 督 促 检 查 保 卫 组 织 要 负 责 查 破 治 安 案 件, 并 且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治 安 部 门 查 处 危 害 影 响 较 大 的 治 安 案 件 毗 邻 农 村 乡 镇 的 单 位, 要 在 党 政 统 一 领 导 下, 开 展 共 建 文 明 厂 ( 矿 ) 文 明 村 活 动, 建 立 治 安 联 防 组 织, 定 期 交 流 情 况, 制 定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搞 好 厂 ( 矿 ) 区 治 安 保 卫 组 织 还 要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的 规 定, 加 强 对 枪 支 弹 药 的 管 理, 防 止 丢 失 被 盗 在 打 击 刑 事 犯 罪 方 面, 细 则 也 规 定 了 保 卫 组 织 的 具 体 职 责 和 工 作, 规 定 : 保 卫 组 织 应 当 对 职 工 群 众 进 行 提 高 警 惕 遵 守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宣 传 教 育 充 分 发 动 和 依 靠 群 众, 同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要 预 防 刑 事 犯 罪 活 动, 应 当 以 犯 罪 分 子 易 于 作 案 的 部 位 为 重 点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严 密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必 要 的 技 术 防 范 设 施 对 刑 事 犯 罪 嫌 疑 分 子, 要 经 常 了 解 情 况, 掌 握 动 向, 严 密 控 制, 预 防 犯 罪 保 卫 组 织 可 以 查 破 一 般 刑 事 案 件,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刑 侦 部 门 侦 破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打 击 的 重 点 是 杀 人 犯 放 火 犯 强 奸 犯 抢 劫 犯 盗 窃 犯 流 氓 团 伙 等 重 大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在 同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作 斗 争 方 面, 细 则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保 卫 部 门 的 工 作 职 责, 规 定 : 预 防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应 当 以 放 火 防 爆 炸 为 重 点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群 众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保 卫 责 任 制, 加 强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改 进 落 实 安 全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对 重 大 隐 患, 要 报 告 行 政 领 导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解 决, 同 时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协 助 行 政 领 导 认 22

27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真 执 行 有 关 消 防 和 易 燃 易 爆 放 射 源 菌 种 病 毒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管 理 规 定, 定 期 检 查 消 防 安 全 设 备, 加 强 对 有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管 理 教 育 发 生 重 大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应 当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查 明 性 质 责 任 事 故, 由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破 坏 事 故 和 破 坏 嫌 疑 事 故 由 保 卫 组 织 负 责 追 查 追 查 破 坏 事 故 和 破 坏 嫌 疑 事 故, 应 当 认 真 勘 察 现 场, 依 靠 群 众 深 入 细 致 地 进 行 调 查 涉 及 技 术 问 题, 必 须 聘 请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鉴 定 和 必 要 的 实 验 确 定 破 坏 事 故, 必 须 有 确 凿 的 证 据 一 时 难 以 查 清 的 破 坏 嫌 疑 事 故, 可 先 按 责 任 事 故 处 理, 继 续 调 查 考 察 在 要 害 部 门 的 保 卫 方 面, 细 则 规 定 : 要 害 部 门 是 保 卫 工 作 的 重 点 所 谓 要 害 主 要 是 指 党 政 首 脑 机 关 国 防 尖 端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重 要 科 研 重 要 动 力 广 播 电 台 通 讯 枢 纽 重 要 仓 库 等 部 门 ; 掌 握 重 要 秘 密 和 生 产 指 挥 决 策 的 职 能 部 位 ; 对 产 品 质 量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生 产 装 配 检 验 等 关 键 环 节 ; 贵 重 机 器 仪 器 珍 贵 文 物 资 料 等 确 定 要 害, 要 同 有 关 部 门 工 程 技 术 科 研 人 员 和 工 人 群 众 商 量, 并 报 请 本 单 位 领 导 审 定 要 害 部 位 要 随 着 生 产 建 设 和 科 学 研 究 事 业 的 发 展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保 卫 组 织 保 卫 要 害 部 门 所 采 取 的 主 要 措 施 有 :1 了 解 掌 握 要 害 部 位 人 员 情 况, 发 现 有 不 适 宜 在 要 害 部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调 离 2 经 常 了 解 生 产 和 业 务 活 动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向 领 导 反 映, 妥 善 处 理 3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保 卫 责 任 制, 加 强 值 班 巡 逻 和 门 卫 守 护 4 设 立 放 火 防 爆 炸 防 盗 等 必 要 的 安 全 设 施 5 经 常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发 现 和 消 除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隐 患 在 保 密 制 度 方 面, 保 卫 组 织 有 责 任 保 卫 单 位 内 部 国 家 秘 密 的 安 全, 防 止 窃 密 以 及 失 密 泄 密 在 此 方 面, 保 密 部 门 和 23

28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保 卫 部 门 应 当 共 同 承 担 起 责 任 在 发 生 窃 密 和 重 大 失 密 泄 密 事 件 时, 保 卫 组 织 要 组 织 力 量 认 真 追 查 对 盗 窃 出 卖 秘 密 的 反 革 命 分 子 和 其 他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要 坚 决 依 法 惩 处 对 泄 密 或 丢 失 重 要 秘 密 的 人 员, 也 要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根 据 细 则 的 规 定, 保 卫 组 织 要 对 经 济 民 警 加 强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业 务 训 练, 搞 好 组 织 思 想 和 纪 律 作 风 建 设, 提 高 队 伍 的 战 斗 力 对 治 安 保 卫 委 员 会 要 加 强 领 导, 及 时 总 结 推 广 先 进 经 验, 帮 助 解 决 生 活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对 治 安 人 员 要 经 常 进 行 法 制 和 政 策 以 及 业 务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他 们 的 政 治 责 任 心 和 工 作 能 力 对 治 保 会 消 防 队 护 厂 ( 校 ) 队 在 斗 争 中 涌 现 出 来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要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奖 励 培 训 等 活 动 的 经 费 由 本 单 位 开 支 细 则 要 求 保 卫 干 部 要 认 真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和 毛 泽 东 思 想, 学 习 法 律 科 学 文 化 和 业 务 知 识, 苦 练 基 本 功, 不 断 提 高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保 卫 组 织 要 向 本 单 位 领 导 和 公 安 机 关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报 告 工 作 对 重 大 情 况, 及 时 请 示 报 告 要 同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搞 好 协 作, 交 流 情 况, 协 商 办 事, 积 极 主 动 地 做 好 工 作 要 发 扬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作 风, 遇 事 同 群 众 商 量, 接 受 群 众 的 监 督, 听 取 群 众 的 批 评 和 建 议 保 卫 干 部 要 熟 悉 生 产 业 务 活 动 情 况, 了 解 保 卫 对 象 的 特 点 规 律, 做 好 保 卫 工 作 要 发 扬 实 事 求 是 的 优 良 作 风 一 切 工 作 都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深 入 细 致 地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准 确 掌 握 情 况 要 解 放 思 想, 勇 于 探 索, 研 究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使 工 作 富 有 创 新 精 神 保 卫 组 织 要 根 据 负 担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和 执 行 保 卫 干 部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做 到 责 任 明 确 权 限 清 楚 定 期 考 核 奖 惩 分 明 对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努 力 学 习, 积 极 24

29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工 作, 遵 纪 守 法, 成 绩 显 著 的 保 卫 组 织 保 卫 干 部 和 经 济 民 警, 应 给 予 表 彰 记 功 和 奖 励 对 违 反 国 家 宪 法 法 律 法 令 和 政 策, 进 行 刑 讯 逼 供 贪 赃 枉 法 包 庇 犯 罪 诬 陷 好 人 以 及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要 根 据 具 体 情 节,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直 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四 ) 国 有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1997 年 公 安 部 和 国 家 经 贸 委 联 合 发 布 了 国 有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国 有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是 为 了 适 应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要 求, 改 进 和 加 强 国 有 企 业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为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而 制 定 的 该 规 定 中 的 国 有 企 业 不 但 包 括 了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而 且 包 括 了 国 家 绝 对 控 股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该 规 定 虽 只 规 定 了 国 有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但 要 求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股 份 制 企 业 以 及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合 营 企 业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也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根 据 暂 行 规 定 的 规 定, 国 有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是 企 业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由 国 有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自 主 实 施, 采 取 因 地 制 宜, 自 主 管 理, 积 极 防 范, 保 障 安 全 的 方 针 国 有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任 务 是 建 立 健 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制 度, 落 实 治 安 防 范 措 施, 预 防 和 减 少 违 法 犯 罪, 消 除 治 安 灾 害 隐 患, 保 护 国 有 资 产 和 职 工 人 身 安 全, 维 护 企 业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国 有 企 业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由 本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法 定 代 表 人 可 以 委 托 企 业 其 他 负 责 人 具 体 分 管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根 据 暂 行 规 定, 国 有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25

30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法 律 法 规 ;2.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和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宣 传 教 育, 增 强 职 工 群 众 的 法 制 观 念 和 自 觉 维 护 本 企 业 治 安 秩 序 的 意 识 ;3. 制 定 和 组 织 落 实 应 由 企 业 承 担 的 各 项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制 度 ;4. 根 据 需 要 选 配 保 卫 人 员, 为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和 物 质 保 障 ;5. 落 实 防 火 防 盗 窃 防 爆 炸 防 破 坏 和 防 诈 骗 防 窃 密 等 治 安 防 范 措 施 ;6. 预 防 和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维 护 企 业 稳 定 ;7.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发 生 在 企 业 的 刑 事 案 件 治 安 案 件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并 保 护 现 场 ;8. 调 解 疏 导 企 业 内 部 纠 纷,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查 处 发 生 在 企 业 的 刑 事 案 件 和 治 安 案 件 ;9. 帮 助 教 育 本 企 业 有 轻 微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人 员 ;10.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监 督 考 察 教 育 本 企 业 被 判 处 管 制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宣 告 缓 刑 假 释 监 外 执 行 和 依 法 保 外 就 医 的 犯 罪 分 子, 以 及 被 监 视 居 住 取 保 候 审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劳 动 教 养 所 外 执 行 人 员 11.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管 理 本 企 业 的 暂 住 人 口 和 其 他 外 来 人 口 ;12. 参 与 所 在 地 区 组 织 的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13.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治 安 保 卫 任 务 国 有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按 照 精 干 高 效 运 转 灵 活 的 原 则 设 立 保 卫 机 构, 或 者 选 择 其 他 适 合 本 企 业 情 况 的 保 卫 工 作 形 式 国 有 企 业 保 卫 机 构 是 企 业 职 能 部 门,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具 体 负 责 本 企 业 各 项 保 卫 工 作 并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打 击 侵 害 企 业 的 刑 事 犯 罪 活 动, 维 护 企 业 治 安 秩 序 国 有 企 业 保 卫 人 员 实 行 竞 争 选 聘, 择 优 录 用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身 体 健 康, 品 行 良 好, 具 有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志 愿 从 事 保 卫 工 作 的, 可 选 聘 为 保 卫 人 员 其 中, 重 要 岗 位 保 卫 人 员 须 按 公 安 机 关 制 订 的 保 卫 人 员 上 岗 标 准, 经 过 培 训, 取 得 上 岗 合 格 证 26

31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书, 方 可 从 事 保 卫 工 作 有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保 卫 工 作 担 任 企 业 保 卫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除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懂 得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保 卫 工 作 的 专 业 知 识, 熟 悉 本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保 卫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应 当 及 时 报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国 有 企 业 保 卫 工 作 应 以 易 发 案 和 要 害 部 位 为 重 点, 采 取 定 时 巡 逻 与 固 定 目 标 守 卫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要 保 证 24 小 时 有 人 值 班 巡 逻 保 卫 管 理 人 员 要 直 接 参 与 生 产 现 场 管 理 和 防 范 国 有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的 规 定 和 技 术 标 准, 在 要 害 部 位 设 置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设 施 暂 行 规 定 还 规 定 了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对 国 有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和 指 导 的 职 责, 主 要 是 :1. 依 法 监 督 企 业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2. 检 查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制 度 和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对 发 现 的 治 安 安 全 隐 患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并 指 导 企 业 消 除 治 安 安 全 隐 患 ;3. 监 督 指 导 企 业 自 行 组 建 的 保 安 机 构 的 工 作 ;4. 指 导 协 助 企 业 培 训 保 卫 人 员 ;5. 指 导 企 业 制 定 处 置 各 种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案, 并 组 织 必 要 的 演 练 ;6. 适 时 向 企 业 通 报 社 会 治 安 情 况, 督 促 企 业 有 针 对 性 地 实 施 防 范 措 施 ;7. 总 结 和 推 广 企 业 保 卫 工 作 先 进 经 验 ;8. 应 当 由 公 安 机 关 履 行 的 其 他 监 督 指 导 职 责 同 时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对 侵 害 企 业 财 产 和 职 工 人 身 安 全 的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应 当 及 时 查 处, 为 企 业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创 造 良 好 的 外 部 治 安 环 境 ( 五 ) 高 等 学 校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高 等 学 校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是 社 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27

32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部 分, 历 来 受 到 党 和 政 府 的 高 度 重 视 为 了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维 护 高 校 稳 定 和 校 园 正 常 的 教 学 科 研 生 活 秩 序, 为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事 业 创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配 合 高 等 学 校 公 安 机 构 体 制 改 革,1997 年 2 月 13 日,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制 定 了 高 等 学 校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规 定 ) 确 立 了 高 校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遵 循 预 防 为 主, 依 靠 群 众 的 原 则, 并 确 立 了 党 委 领 导 下 校 长 负 责 的 领 导 管 理 体 制 根 据 工 作 规 定 的 规 定, 高 校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1. 对 师 生 员 工 进 行 法 制 国 家 安 全 维 护 社 会 政 治 稳 定 和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宣 传 教 育, 增 强 师 生 员 工 的 法 制 观 念 政 权 意 识 和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预 防 和 减 少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2. 做 好 动 态 信 息 工 作, 严 防 国 内 外 敌 对 势 力 非 法 宗 教 势 力 民 族 分 裂 势 力 对 高 校 的 渗 透 煽 动 和 破 坏 活 动, 及 时 处 置 各 种 不 安 定 事 端 和 突 发 性 事 件, 协 助 国 家 安 全 公 安 机 关 制 止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行 为 ;3. 落 实 安 全 保 卫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措 施, 防 止 盗 窃 破 坏 和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的 发 生 ;4. 调 解 处 理 学 校 内 部 治 安 纠 纷, 维 护 教 学 区 生 活 区 和 其 他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的 治 安 秩 序 ;5. 对 校 内 有 轻 微 违 法 但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人 员 进 行 帮 助 教 育 ;6.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校 内 发 生 的 刑 事 治 安 案 件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和 其 他 严 重 危 及 治 安 的 情 况, 保 护 发 案 现 场 并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查 破 校 内 发 生 的 刑 事 案 件 和 治 安 案 件 ;7. 管 理 在 校 园 内 务 工 经 商 从 业 的 暂 住 人 口 和 流 动 人 口 ;8. 参 加 所 在 地 区 组 织 的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9.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扰 乱 校 园 秩 序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工 作 规 定 要 求 高 校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建 立 健 全 下 列 校 园 秩 序 管 理 和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制 28

33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度 :1. 门 卫 值 班 巡 逻 守 护 制 度 ;2. 教 学 楼 实 验 室 图 书 馆 等 重 点 部 门 和 部 位 的 保 卫 制 度 ;3. 防 火 安 全 制 度 ;4.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源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管 理 使 用 制 度 ;5. 秘 密 产 品 材 料 文 件 图 纸 资 料 印 章 等 的 保 密 和 管 理 制 度 ;6. 现 金 票 证 物 资 设 备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7. 学 生 宿 舍 教 学 区 运 动 场 等 公 共 场 所 及 校 内 文 化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的 治 安 管 理 制 度 ;8. 校 内 集 会 讲 座 布 告 栏 学 生 社 团 勤 工 助 学 社 会 调 查 活 动 的 管 理 制 度 ;9. 校 内 计 算 机 及 电 化 教 学 设 备 的 管 理 制 度 ;10. 外 籍 教 师 留 学 生 的 安 全 保 卫 和 管 理 制 度 ;11.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设 备 的 使 用 保 养 维 修 和 更 新 等 保 证 安 全 技 术 设 备 处 于 良 好 戒 备 状 态 的 制 度 ;12.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的 检 查 考 核 奖 惩 制 度 ; 13. 对 师 生 员 工 进 行 各 种 安 全 教 育 的 制 度 ;14. 其 他 需 要 制 定 的 保 卫 工 作 制 度 工 作 规 定 还 专 门 设 立 一 章, 规 定 了 高 校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的 组 织 与 职 责, 首 先 是 高 校 党 委 和 校 长 在 学 校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方 面 的 职 责, 主 要 有 :1.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当 地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领 导 部 门 公 安 机 关 和 教 育 部 门 有 关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部 署 ;2. 制 定 和 实 施 高 校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制 度 组 织 和 督 促 学 校 各 部 门 单 位 和 师 生 员 工 做 了 本 单 位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3. 检 查 各 项 内 部 保 卫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研 究 和 解 决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采 取 消 除 各 种 不 安 定 事 端 和 治 安 隐 患 的 措 施 ;4. 决 定 或 向 主 管 部 门 建 议 学 校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的 奖 惩 事 宜 高 校 设 置 保 卫 部 处 ( 科 ) 保 卫 部 处 ( 科 ) 作 为 党 委 的 保 卫 部 门 和 学 校 的 职 能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高 校 的 管 理 制 度, 对 校 园 实 施 治 安 及 安 全 管 理 高 校 要 加 强 对 保 卫 干 29

34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部 的 教 育 培 训 和 管 理, 保 证 业 务 经 费, 改 善 装 备 条 件, 不 断 改 善 保 卫 人 员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待 遇 高 校 应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机 构 和 办 事 机 构, 负 责 落 实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各 项 任 务, 协 调 校 内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共 同 做 好 学 校 的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的 办 事 机 构 可 设 在 学 校 保 卫 处 ( 科 ) 高 校 可 组 建 校 卫 队 或 聘 请 保 安 人 员, 以 加 强 校 园 治 安 的 防 范 工 作 校 卫 队 统 一 着 装 校 卫 队 和 保 安 队 由 高 校 保 卫 部 门 领 导 和 管 理, 执 行 守 卫 校 门 校 园 巡 逻 维 护 校 园 秩 序 和 守 护 重 点 要 害 部 位 等 任 务 群 防 群 治, 搞 好 内 部 防 范 高 校 各 部 门 单 位 都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治 保 组 织, 发 挥 治 保 会 的 作 用 高 校 可 吸 收 思 想 品 德 好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的 学 生 组 成 学 生 治 安 服 务 队, 也 可 组 织 教 工 治 安 联 防 队, 配 合 学 校 保 卫 部 门 加 强 对 学 生 宿 舍 区 教 学 区 科 研 区 和 校 园 内 家 属 区 的 治 安 防 范 对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学 校 应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因 不 重 视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制 度 不 健 全, 防 范 不 力, 导 致 发 生 失 窃 破 坏 和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或 刑 事 治 安 案 件 及 因 教 育 管 理 不 力, 本 单 位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情 况 严 重 的, 学 校 应 对 有 关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理 对 勇 于 同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做 斗 争, 勇 于 维 护 国 家 和 集 体 利 益, 见 义 勇 为 的 先 进 个 人, 学 校 应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在 校 园 内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妨 害 公 共 安 全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和 公 私 财 物,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予 以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违 反 校 纪, 但 未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或 犯 罪 的, 高 等 学 校 可 依 据 校 规 校 纪 和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校 纪 或 其 他 行 政 处 理 违 反 本 规 定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30

35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害, 由 责 任 人 负 责 赔 偿 或 承 担 医 疗 等 有 关 费 用 ; 本 人 无 支 付 能 力 的 由 其 监 护 人 承 担 对 高 校 按 本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进 行 处 理 被 处 理 者 不 服 的, 可 向 校 内 有 关 部 门 或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高 校 保 卫 部 门 和 校 卫 队 保 安 队 在 执 行 任 务 中 应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校 内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校 内 有 关 规 定,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和 实 施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的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或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六 ) 地 方 性 的 规 定 除 了 上 述 全 国 性 的 规 定 以 外, 不 少 地 方 人 大 和 政 府 也 制 定 了 不 少 规 范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和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主 要 有 : 福 建 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保 卫 工 作 责 任 条 例 广 东 省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安 全 保 卫 责 任 制 条 例 武 汉 市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湖 北 省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长 沙 市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南 京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江 苏 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南 昌 市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大 连 市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青 海 省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广 州 市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浙 江 省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安 徽 省 企 事 业 单 位 安 全 保 卫 责 任 制 暂 行 办 法 合 肥 市 关 于 加 强 要 害 部 门 要 害 部 位 保 卫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安 徽 省 要 害 保 卫 规 定 北 京 市 乡 镇 企 业 实 施 治 安 保 卫 责 任 制 若 干 规 定 北 京 市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责 任 制 规 定 福 建 省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规 定 广 东 省 消 防 重 点 31

36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保 卫 单 位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贵 州 省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安 全 保 卫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河 北 省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河 北 省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违 反 安 全 保 卫 责 任 制 追 究 办 法 河 南 省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规 定 黑 龙 江 省 要 害 单 位 要 害 部 位 安 全 保 卫 规 定 吉 林 省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吉 林 市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吉 林 市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管 理 经 济 处 罚 实 施 细 则 长 春 市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江 苏 省 要 害 保 卫 工 作 规 定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关 于 南 京 市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辽 宁 省 要 害 部 门 和 要 害 部 位 保 卫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四 川 省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天 津 市 实 施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责 任 制 规 定 青 岛 市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条 例 山 东 省 乡 镇 街 道 治 安 保 卫 责 任 制 暂 行 规 定 青 岛 市 要 害 部 门 和 要 害 部 位 保 卫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办 法 等 总 之, 建 国 50 多 年 来, 我 国 单 位 内 部 的 治 安 保 卫 组 织 在 打 击 犯 罪 预 防 犯 罪 维 护 社 会 安 定 团 结 配 合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等 方 面, 做 了 大 量 的 工 作, 积 累 了 许 多 宝 贵 的 经 验, 在 制 度 建 设 方 面 也 不 断 规 范 和 完 善 32

37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三 制 定 条 例 的 必 要 性 和 简 要 过 程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和 公 安 体 制 改 革 的 深 入, 过 去 政 企 政 事 合 一 的 单 位 保 卫 工 作 体 制 已 经 不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 但 是,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历 来 是 社 会 整 体 治 安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早 在 1991 年,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决 定 中 就 明 确 要 求 : 各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内 部 各 项 治 安 防 范 措 施, 严 防 发 生 违 法 犯 罪 和 其 他 治 安 问 题 由 于 当 时 公 安 体 制 正 在 改 革, 内 保 工 作 机 制 尚 未 理 顺, 单 位 内 保 工 作 虽 未 停 顿, 但 有 关 的 立 法 工 作 未 能 正 式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随 着 近 年 来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单 位 保 卫 工 作 面 临 的 情 况 也 相 应 发 生 很 大 变 化, 更 加 需 要 有 法 可 依, 而 以 往 建 立 的 内 保 制 度 在 许 多 方 面 已 经 不 能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 第 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确 立 后,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的 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成 为 国 民 经 济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管 理 范 围 限 制 在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做 法 已 经 不 适 应 第 二, 原 有 的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体 制 是 一 种 政 企 政 事 合 一 的 体 制, 单 位 保 卫 机 构 既 是 单 位 职 能 部 门 又 是 公 安 机 关 的 派 出 机 构,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由 单 位 和 公 安 机 关 共 同 领 导 这 种 做 法 已 不 符 合 政 企 政 事 分 开 的 改 革 要 求 第 三, 在 政 企 政 事 合 一 体 制 下, 单 位 保 卫 机 构 可 以 行 使 公 安 机 关 的 一 般 刑 事 案 件 侦 查 权 和 警 告 罚 款 等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权, 这 种 做 法 已 经 和 现 行 的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和 行 政 处 罚 制 度 33

38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不 相 符 合 第 四,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一 直 没 有 立 法, 仅 依 靠 公 安 机 关 以 部 署 工 作 的 方 法 开 展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的 日 益 健 全, 这 一 做 法 已 经 难 以 适 应 依 法 治 国 的 要 求 尤 其 是 我 国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后, 我 国 的 经 济 进 一 步 与 国 际 接 轨,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将 在 遵 循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规 则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原 来 的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制 度 更 加 不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 迫 切 需 要 改 革 第 五, 目 前, 社 会 不 安 定 因 素 很 多, 敌 对 势 力 和 敌 对 分 子 插 手 的 活 动 也 逐 步 增 加, 哄 抢 盗 窃 故 意 毁 坏 公 私 财 物 的 刑 事 案 件 持 续 上 升,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屡 有 发 生,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任 务 更 加 繁 重 但 是, 由 于 传 统 的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许 多 规 定 已 不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 而 新 的 法 规 一 直 阙 如, 有 关 方 面 对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重 视 不 够, 保 卫 机 构 和 保 卫 人 员 的 职 责 不 清,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出 现 了 严 重 弱 化 的 倾 向 第 六, 美 国 9.11 事 件 发 生 以 来, 境 内 外 恐 怖 分 子 效 仿 攻 击 我 重 点 单 位 要 害 部 位 的 可 能 性 不 可 轻 视 通 过 立 法 改 革 和 加 强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也 是 维 护 社 会 政 治 治 安 稳 定 和 反 恐 怖 对 敌 斗 争 的 迫 切 需 要 近 年 来,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立 法 问 题 引 起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2001 年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期 间,700 多 名 人 大 代 表 联 名 要 求 制 定 校 园 安 全 法 2001 年 9 月, 全 国 人 大 内 务 司 法 委 员 会 召 开 办 理 有 关 制 定 校 园 安 全 法 的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案 座 谈 会, 认 定 制 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的 思 路 很 好, 建 议 尽 快 出 台 为 此, 法 制 办 与 公 安 部 共 同 研 究, 认 为 在 当 前 进 一 步 加 强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加 强 社 会 应 急 机 制 建 设 加 强 反 恐 34

39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怖 斗 争 构 筑 社 会 安 全 网 的 新 形 势 下, 完 善 法 制, 规 范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对 充 实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建 立 和 完 善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长 效 机 制, 预 防 控 制 和 减 少 违 法 犯 罪,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维 护 公 共 安 全,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2002 年 8 月, 公 安 部 向 国 务 院 报 送 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 送 审 稿 ) 收 到 此 件 后, 国 务 院 征 求 了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意 见, 并 召 开 座 谈 会 听 取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一 些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和 重 要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对 草 案 送 审 稿 的 意 见, 还 邀 请 专 家 学 者 对 草 案 中 的 难 点 问 题 进 行 论 证 在 此 基 础 上, 经 与 公 安 部 反 复 研 究 修 改, 形 成 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 草 案 ), 并 于 2004 年 9 月 13 日 国 务 院 第 64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是 我 国 第 一 部 全 面 系 统 地 规 范 单 位 内 部 保 卫 工 作 制 度 的 行 政 法 规 这 部 行 政 法 规 的 颁 布 实 施, 标 志 着 我 国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真 正 纳 入 了 法 制 化 的 轨 道, 这 必 将 为 开 创 我 国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的 新 局 面 起 到 非 常 重 要 的 促 进 作 用 四 条 例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特 点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的 起 草, 充 分 贯 彻 了 三 个 代 表 的 思 想, 以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意 见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人 民 警 35

40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察 法 等 有 关 文 件 和 法 律 为 依 据, 按 照 政 企 政 事 分 开 的 原 则, 从 维 护 单 位 治 安 稳 定 的 实 际 出 发, 改 革 规 范 和 加 强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以 有 效 维 护 单 位 秩 序, 确 保 国 家 重 点 单 位 和 要 害 部 位 安 全, 保 障 公 民 的 人 身 和 公 私 财 产 安 全, 保 障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顺 利 进 行 条 例 主 要 体 现 了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 第 一, 对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实 行 单 位 负 责 制,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各 单 位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由 各 单 位 依 法 组 织 开 展, 公 安 机 关 不 再 领 导 单 位 内 部 的 治 安 保 卫 组 织 和 日 常 工 作 第 二, 对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进 行 分 类 规 范, 加 强 重 点 单 位 和 要 害 部 位 的 保 卫 工 作 对 一 般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规 定 开 展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应 当 普 遍 遵 守 的 规 范, 引 导 单 位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做 好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 对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国 计 民 生 重 大 公 共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重 点 单 位, 从 严 规 范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确 保 安 全 第 三, 在 现 有 法 律 框 架 下 规 定 保 卫 机 构 的 职 责 权 限 一 方 面 与 刑 事 诉 讼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和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规 定 相 一 致, 不 赋 予 保 卫 机 构 行 使 刑 事 侦 查 和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权 限 ; 另 一 方 面, 积 极 为 保 卫 机 构 和 保 卫 人 员 设 定 在 现 有 法 律 框 架 内 可 以 行 使 的 权 限, 以 解 决 其 履 行 治 安 防 范 职 责 任 务 的 需 要 第 四, 建 立 政 府 监 管 机 制 确 立 了 公 安 机 关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相 互 配 合, 加 强 对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的 体 制 36

41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五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方 针 条 例 第 二 条 规 定 :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单 位 负 责 突 出 重 点 保 障 安 全 的 方 针 我 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中 一 般 都 有 关 于 方 针 和 原 则 的 规 定, 这 既 体 现 出 我 国 行 政 立 法 仍 然 具 有 的 政 策 目 标 的 特 点 和 痕 迹, 同 时 也 是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传 统 法 律 原 则 高 于 具 体 规 则 的 特 点 一 部 法 律 法 规 确 立 的 方 针 和 原 则 都 是 根 据 这 部 法 律 所 规 范 的 社 会 事 务 的 特 点 而 总 结 出 来 的, 反 映 了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和 调 整 的 工 作 的 主 要 精 神 和 原 则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主 要 制 度 设 计 都 是 围 绕 着 这 些 方 针 和 原 则 来 设 计 和 展 开 的 本 条 例 确 定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应 当 贯 彻 的 方 针, 也 是 在 总 结 我 国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多 年 来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的 基 础 上 归 纳 出 来 的, 包 括 一 般 原 则 和 特 别 原 则 两 个 层 次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了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一 般 原 则, 主 要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 ( 一 ) 预 防 为 主 的 原 则 防 患 于 未 然 是 人 类 审 慎 处 理 各 种 风 险 的 一 种 基 本 原 则, 是 人 类 长 期 经 验 和 教 训 的 总 结 预 防 为 主 一 直 是 单 位 内 保 工 作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1997 年 公 安 部 和 国 家 经 贸 委 联 合 发 布 的 国 有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中, 就 确 立 了 因 地 制 宜, 自 主 管 理, 积 极 防 范, 保 障 安 全 的 原 则, 明 确 国 有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任 务 是 建 立 健 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制 度, 落 实 治 安 防 范 措 施, 预 防 和 减 少 违 法 犯 罪, 消 除 治 安 灾 害 隐 患 要 求 企 业 治 安 保 卫 组 织 落 实 防 火 防 盗 窃 防 爆 炸 防 破 坏 和 防 诈 骗 防 窃 37

42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密 等 治 安 防 范 措 施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中 的 许 多 规 定 都 体 现 出 了 预 防 为 主 的 原 则 如 条 例 第 七 条 规 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要 求 是 :1. 有 适 应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措 施 和 必 要 的 治 安 防 范 设 施 ;2. 单 位 范 围 内 的 治 安 保 卫 情 况 有 人 检 查, 重 要 部 位 得 到 重 点 保 护, 治 安 隐 患 及 时 得 到 排 查 ;3. 单 位 范 围 内 的 治 安 隐 患 和 问 题 及 时 得 到 处 理, 发 生 治 安 案 件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的 案 件 及 时 得 到 处 置 应 当 说, 上 述 三 项 基 本 要 求 均 体 现 出 了 预 防 为 主 的 原 则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的 五 项 职 责 中, 也 都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体 现 了 预 防 为 主 的 精 神 例 如, 该 条 第 一 项 关 于 开 展 治 安 防 范 宣 传 教 育, 并 落 实 本 单 位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和 治 安 防 范 措 施 的 规 定, 第 二 项 关 于 根 据 需 要 检 查 进 入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证 件, 登 记 出 入 的 物 品 和 车 辆 的 规 定, 第 三 项 开 展 治 安 防 范 巡 逻 和 检 查, 建 立 巡 逻 检 查 和 隐 患 整 改 记 录 的 规 定, 第 五 项 关 于 督 促 落 实 单 位 内 治 安 防 范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的 规 定, 以 及 第 四 项 关 于 维 护 单 位 内 的 治 安 秩 序, 制 止 发 生 在 本 单 位 的 违 法 行 为, 对 难 以 制 止 的 违 法 行 为 以 及 发 生 的 治 安 案 件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案 件 应 当 立 即 报 警, 并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现 场,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的 侦 查 处 置 工 作 的 规 定 等 第 十 四 条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确 定 本 单 位 的 治 安 保 卫 重 要 部 位, 设 置 必 要 的 技 术 防 范 设 施 并 对 重 要 部 位 实 施 重 点 保 护 的 特 别 规 定, 也 是 为 了 通 过 确 立 技 术 防 范 措 施, 加 强 对 重 点 部 位 的 安 全 防 范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存 在 治 安 隐 患 38

43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处 警 告 ; 单 位 逾 期 不 整 改, 造 成 公 民 人 身 伤 害 公 私 财 产 损 失, 或 者 严 重 威 胁 公 民 人 身 安 全 公 私 财 产 安 全 或 者 公 共 安 全 的, 对 单 位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5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可 以 建 议 有 关 组 织 对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这 是 通 过 设 定 法 律 责 任, 而 强 化 单 位 的 治 安 防 范 意 识, 从 而 避 免 出 现 治 安 事 件 和 其 他 安 全 事 故 的 规 定 ( 二 ) 单 位 负 责 的 原 则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开 展, 重 在 落 实 责 任 治 安 责 任 不 落 实 或 者 落 实 不 到 位, 会 严 重 影 响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质 量 长 期 以 来,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由 单 位 和 公 安 机 关 双 重 领 导, 但 实 际 上 不 少 单 位 的 领 导 把 保 卫 工 作 都 推 给 了 公 安 机 关 和 保 卫 组 织 特 别 是 近 年 来, 不 少 单 位 领 导 对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单 位 是 否 还 要 开 展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思 想 模 糊 有 的 片 面 认 为,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保 障 安 全 是 政 府 行 为, 于 是 把 单 位 保 卫 组 织 撤 掉, 甚 至 不 设 保 卫 岗 位, 从 根 本 上 取 消 了 保 卫 工 作 而 另 一 方 面, 在 实 行 政 企 分 开 政 事 分 开 的 新 形 势 下, 公 安 机 关 对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已 经 从 直 接 领 导 转 向 依 法 监 督 指 导, 不 可 能 再 像 以 前 那 样 管 得 过 细 过 多 由 此 造 成 了 大 范 围 的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组 织 工 作 滑 坡 失 控, 不 少 单 位 存 在 不 设 防 的 真 空, 社 会 治 安 防 范 的 基 础 工 作 大 大 削 弱, 治 安 隐 患 漏 洞 大 量 增 多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通 过 行 政 立 法, 确 立 单 位 负 责 的 原 则, 对 于 加 强 新 时 期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就 更 加 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和 针 对 性 为 此, 条 例 从 不 同 的 层 次, 多 方 位 多 角 度 地 规 定 了 对 单 39

44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位 内 保 工 作 的 责 任 条 例 第 三 条 规 定 :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对 行 业 系 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检 查 本 行 业 本 系 统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指 导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对 行 业 系 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检 查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本 行 业 本 系 统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及 时 解 决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这 一 规 定, 明 确 了 主 管 部 门 和 对 单 位 内 保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责 任 条 例 第 四 条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领 导, 督 促 公 安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并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这 一 规 定, 明 确 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领 导 责 任 条 例 第 五 条 规 定 :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负 责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兼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这 些 规 定, 在 单 位 的 层 面 上, 明 确 了 责 任 人 和 组 织 机 构, 从 而 将 责 任 最 终 落 实 在 最 基 层 的 组 织 和 人 员 上 ( 三 ) 突 出 重 点 的 原 则 突 出 重 点 是 任 何 保 卫 工 作 的 特 性 但 是, 对 于 单 位 内 保 工 作 而 言 更 是 如 此 这 是 因 为, 尽 管 所 有 的 单 位 内 部 都 具 有 治 安 保 卫 的 问 题, 但 是, 不 同 性 质 规 模 和 重 要 性 的 单 位, 其 保 卫 工 作 的 复 杂 性 和 重 要 性 是 有 很 大 差 别 的 在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我 国 的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曾 普 遍 设 有 保 卫 机 构, 广 大 保 卫 人 员 在 维 护 单 位 治 安 秩 序 方 面 做 了 大 量 的 工 作, 对 40

45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社 会 稳 定 起 着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但 是 近 年 来, 不 少 地 方 的 单 位, 特 别 是 企 业, 在 拥 有 设 置 内 部 机 构 自 主 权 的 情 况 下, 出 现 了 大 面 积 撤 并 保 卫 机 构 大 幅 度 削 减 保 卫 人 员 的 情 况, 致 使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大 大 削 弱, 治 安 隐 患 大 量 增 多, 案 件 与 事 故 大 量 发 生, 光 靠 公 安 机 关 防 不 胜 防, 致 使 社 会 治 安 日 趋 严 峻 应 当 说, 单 位 在 深 化 改 革 的 过 程 中 精 简 机 构 削 减 冗 员 是 必 要 的 和 必 然 的, 但 是, 对 单 位 保 卫 机 构 和 保 卫 人 员 的 撤 并 和 削 减 也 要 具 备 一 个 客 观 的 标 准, 即 要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社 会 治 安 与 公 共 安 全 单 位 自 身 安 全 国 家 经 济 安 全 国 家 核 心 机 密 安 全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安 全 和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的 要 求 重 点 要 害 单 位 要 从 法 律 上 避 免 因 单 位 领 导 人 的 认 识 不 足 注 意 力 转 移 和 主 观 随 意 性, 造 成 不 适 当 地 撤 并 保 卫 组 织, 削 弱 保 卫 工 作, 从 而 导 致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以 及 国 家 集 体 和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严 重 结 果 发 生 在 市 场 经 济 尚 不 成 熟 社 会 治 安 相 当 严 峻 的 情 况 下, 单 位 设 置 保 卫 机 构 绝 不 是 一 件 随 意 的 事 情 在 单 位 内 部 保 持 一 支 与 形 势 斗 争 需 要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治 安 防 范 力 量, 把 公 安 保 卫 的 基 础 工 作 做 到 单 位 内 部, 是 预 防 和 减 少 社 会 犯 罪, 维 护 社 会 政 治 稳 定 的 重 要 措 施, 也 是 我 国 公 安 工 作 的 特 色 和 优 势 基 于 以 上 认 识, 同 时 也 考 虑 到 单 位 情 况 的 差 别, 包 括 规 模 的 不 同 重 要 程 度 的 不 同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任 务 的 轻 重 不 同 等, 有 必 要 区 别 对 待 条 例 因 此 采 用 了 区 别 重 点 和 一 般 的 做 法 首 先, 条 例 确 定 了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关 系 全 国 或 者 所 在 地 区 国 计 民 生 国 家 安 全 和 公 共 安 全 的 单 位 是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按 照 下 列 范 围 提 出,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1. 广 播 电 41

46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台 电 视 台 通 讯 社 等 重 要 新 闻 单 位 ;2. 机 场 港 口 大 型 车 站 等 重 要 交 通 枢 纽 ;3.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重 要 产 品 的 研 制 生 产 单 位 ;4. 电 信 邮 政 金 融 单 位 ;5. 大 型 能 源 动 力 设 施 水 利 设 施 和 城 市 水 电 燃 气 热 力 供 应 设 施 ;6. 大 型 物 资 储 备 单 位 和 大 型 商 贸 中 心 ;7. 教 育 科 研 医 疗 单 位 和 大 型 文 化 体 育 场 所 ; 8. 博 物 馆 档 案 馆 和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9. 研 制 生 产 销 售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实 验 保 藏 传 染 性 菌 种 毒 种 的 单 位 ;10.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单 位 ;11. 其 他 需 要 列 为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的 单 位 条 例 并 且 要 求,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对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一 般 规 定 和 对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的 特 别 规 定 其 次, 条 例 对 于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作 出 了 区 别 于 一 般 单 位 的 特 别 规 定,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第 一, 对 保 卫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特 别 要 求 根 据 条 例 的 规 定,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与 治 安 保 卫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并 将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的 配 备 情 况 报 主 管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 二, 明 确 要 求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确 定 本 单 位 的 治 安 保 卫 重 要 部 位, 设 置 必 要 的 技 术 防 范 设 施, 并 对 重 要 部 位 实 施 重 点 保 护 ( 第 十 四 条 ) 第 三, 要 求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在 公 安 机 关 指 导 下 制 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预 案, 并 定 期 演 练 ( 第 十 五 条 ) ( 四 ) 保 障 安 全 的 原 则 保 障 安 全 是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出 发 点 和 归 宿 应 当 说 无 论 是 预 防 为 主 落 实 责 任 还 是 突 出 重 点, 目 的 最 后 都 归 结 为 保 障 安 全 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的 所 有 42

47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制 度 设 计 和 内 容, 也 都 是 围 绕 着 安 全 二 字 而 设 计 的 只 要 能 够 平 安 无 事,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就 达 到 了 目 的 本 条 第 二 款 是 对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方 针 和 原 则 的 特 别 规 定, 确 立 了 人 身 安 全 高 于 经 济 效 益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价 值 衡 量 标 准, 体 现 了 以 人 为 本 的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在 首 都 各 界 纪 念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成 立 五 十 周 年 大 会 上 说, 制 定 和 修 改 法 律 法 规, 要 坚 持 以 宪 法 为 依 据, 维 护 国 家 法 制 统 一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把 实 现 好 维 护 好 发 展 好 最 广 大 人 民 的 利 益 作 为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归 宿 可 见, 以 人 为 本 是 衡 量 一 部 法 律 法 规 是 否 成 熟 完 善 的 重 要 标 准 之 一,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是 对 这 一 要 求 的 贯 彻, 具 有 很 强 的 现 实 指 导 意 义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由 于 观 念 滞 后 以 及 体 制 不 健 全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许 多 单 位 片 面 追 求 经 济 利 益, 忽 视 单 位 内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往 往 会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等 严 重 后 果, 产 生 非 常 恶 劣 的 社 会 影 响 因 此 条 例 对 保 护 人 身 安 全 作 出 特 别 规 定, 就 是 要 让 企 事 业 单 位, 尤 其 是 单 位 负 责 人 始 终 把 单 位 内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放 在 第 一 位, 在 保 护 人 身 安 全 与 保 护 财 产 安 全 相 冲 突 时, 优 先 保 护 人 身 安 全 另 外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应 当 突 出 保 护 单 位 内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单 位 不 得 以 经 济 效 益 财 产 安 全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借 口 忽 视 人 身 安 全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的 是,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应 当 突 出 保 护 单 位 内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这 里 所 说 的 人 员 绝 不 仅 局 限 于 本 单 位 的 职 工 换 言 之, 只 要 是 身 处 单 位 内 的 人 员, 包 括 单 位 的 职 工 临 时 雇 佣 人 员 外 来 人 员 等, 单 位 都 有 保 护 其 人 身 安 全 的 义 务, 不 能 以 任 何 借 口 推 卸 责 任 43

48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六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实 行 政 府 监 管 条 例 第 三 条 规 定 :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对 行 业 系 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检 查 本 行 业 本 系 统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指 导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对 行 业 系 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检 查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本 行 业 本 系 统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单 位 负 责, 政 府 监 管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基 本 思 路 实 践 证 明, 这 是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做 好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行 之 有 效 的 体 制 本 条 继 第 二 条 关 于 单 位 负 责 的 原 则 规 定 之 后, 规 定 了 有 关 政 府 监 管 内 容,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将 该 体 制 确 立 下 来 对 于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政 府 监 管 问 题, 在 本 条 例 的 制 定 过 程 中 曾 有 不 同 的 意 见 有 人 认 为,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数 量 太 多, 要 把 他 们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都 管 起 来 很 困 难 也 有 人 认 为,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单 位 内 部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属 于 单 位 内 部 的 事 情, 尤 其 是 私 营 企 业, 保 管 业 主 个 人 的 财 产 是 业 主 个 人 的 事 情, 不 应 再 受 惩 罚 经 过 多 次 调 研 和 广 泛 听 取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我 们 认 为, 单 位 是 社 会 的 基 本 组 成 部 分, 单 位 内 部 的 治 安 问 题 是 整 个 社 会 治 安 的 一 部 分 无 论 哪 个 单 位, 无 论 是 何 种 所 有 制, 其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做 不 好, 该 单 位 的 员 工 就 会 没 有 安 全 保 障, 整 个 社 会 的 治 安 秩 序 就 会 受 到 影 响 尤 其 是 单 位 内 部 发 生 的 火 灾 爆 炸 等 重 大 44

49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使 用 指 南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会 直 接 严 重 威 胁 公 共 安 全 此 外,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各 单 位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实 行 的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制,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由 各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不 存 在 管 不 过 来 的 问 题 因 此, 国 家 应 当 组 织 监 督 指 导 单 位 开 展 应 有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特 别 是 对 那 些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和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的 重 点 要 害 单 位, 必 须 从 讲 政 治 顾 大 局 的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落 实 对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的 监 管 政 府 监 管 包 括 公 安 机 关 的 指 导 监 督 和 对 行 业 系 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行 业 本 系 统 单 位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指 导 检 查 ( 一 )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指 导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公 安 部 职 责 机 构 和 编 制 三 定 方 案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的 职 责 是 : 预 防 制 止 和 侦 查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制 止 危 害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的 行 为 ; 管 理 交 通 消 防 危 险 物 品 和 特 种 行 业 ; 管 理 户 政 国 籍 入 境 出 境 事 务 和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留 旅 行 的 有 关 事 务 ; 维 护 国 ( 边 ) 境 地 区 的 治 安 秩 序 ; 警 卫 国 家 规 定 的 特 定 人 员 守 卫 重 要 场 所 和 设 施 ; 管 理 集 会 游 行 和 示 威 活 动 ; 监 督 管 理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 指 导 和 监 督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指 导 治 安 保 卫 委 员 会 等 群 众 性 组 织 的 治 安 防 范 工 作 可 见,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是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其 中, 公 安 部 是 国 务 院 主 管 全 国 公 安 工 作 的 职 能 部 门 各 省 自 治 区 设 公 安 厅, 直 辖 市 设 公 安 局 ; 各 地 市 自 治 州 盟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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