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康复服务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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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站 式 康 復 服 務 管 理 手 冊

2 一站式康復服務管理手冊 香港紅十字會 香港紅十字會成立於1950年 屬世界最大人道網絡的成員 本會積極推動社群 本著人道理念 與志願服務精神 竭力保護生命 關懷傷困 維護尊嚴 服務涵蓋輸血服務 骨髓及臍帶血捐 贈服務 賑災備災 急救及健康護理訓練 青年及義工事務 尋人 社區及院友關懷服務 特 殊教育及復康服務等範疇 使命宣言 我們的理想 我們力求世上人人都能尊重及保護人的生命和尊嚴 並能自願地以一視同仁的態度施以援手 改善 弱勢社群的境況 我們的使命 作為國際紅十字運動的一份子 我們積極推動社群 本著人道理念與志願服務精神 竭力 保護生命 關懷傷困 維護尊嚴 我們的價值觀 我們堅守紅十字運動的基本原則 人道 公正 中立 獨立 志願服務 統一和普遍 我們重視每一個人 不分服務受惠者或提供者 我們提供優質服務 並向所有相關人士負責 鳴 謝 我們在此感謝所有曾經參與香港紅十字會內地康復服務的熱心人士 包括志願者 醫護專業人員 工作人員和學生 特別感謝曾在 德陽市殘疾人聯合會 香港紅十字會康復及假肢中心 服務的香港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他們在繁忙的前線工作中抽空整理資料及經驗 撰寫本手冊的初稿 我們感謝以下志願者為本手冊提供意見或協助編輯工作 使得本手冊得以順利完成 莊培鴻小姐 李曾慧平教授 潘德鄰醫生 曾榮漢先生 黃文生教授 胡潔瑩博士 香港紅十字會

3 目 錄 背 景 5 頁 數 第 一 部 分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中 心 發 展 概 覽 第 一 章 全 人 康 復 的 理 念 及 目 標 8 第 二 章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的 特 色 服 務 連 結 和 整 合 10 第 三 章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流 程 16 第 四 章 專 業 守 則 17 第 二 部 分 康 復 專 業 服 務 內 容 第 五 章 醫 療 服 務 19 第 六 章 假 肢 及 矯 形 服 務 22 第 七 章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25 第 八 章 作 業 治 療 服 務 28 第 九 章 心 理 服 務 31 第 十 章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36 第 三 部 分 行 政 管 理 第 十 一 章 暫 宿 服 務 40 第 十 二 章 行 政 管 理 43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4 附 錄 頁 數 附 錄 1. 機 密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守 則 47 附 錄 2. 突 發 事 故 處 理 指 引 48 附 錄 3. 特 別 事 故 報 告 49 附 錄 4. 醫 療 服 務 部 職 位 職 責 和 功 能 50 附 錄 5. 醫 療 服 務 內 容 概 述 51 附 錄 6. 醫 療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53 附 錄 7. 假 肢 及 矯 型 服 務 部 職 位 職 責 及 功 能 55 附 錄 8. 假 肢 保 養 手 冊 56 附 錄 9. 假 肢 及 矯 型 服 務 物 資 管 理 流 程 59 附 錄 10. 假 肢 及 矯 型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60 附 錄 11. 物 理 治 療 部 職 位 職 責 與 功 能 62 附 錄 12.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內 容 概 述 63 附 錄 13.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64 附 錄 14. 作 業 治 療 部 職 位 職 責 與 功 能 66 附 錄 15. 作 業 治 療 服 務 內 容 概 述 67 15a. 作 業 治 療 - 上 肢 截 肢 治 療 流 程 69 15b. 作 業 治 療 - 全 髖 關 節 置 換 治 療 流 程 71 附 錄 16. 作 業 治 療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73 附 錄 17. 心 理 服 務 部 職 位 職 責 與 功 能 76 附 錄 18. 心 理 服 務 個 案 督 導 紀 錄 表 範 例 77 附 錄 19. 心 理 服 務 員 工 內 部 培 訓 形 式 例 表 78 附 錄 20. 心 理 服 務 場 地 及 設 備 配 置 80 附 錄 21. 心 理 服 務 內 容 概 述 個 案 服 務 81 附 錄 22. 災 後 常 見 心 理 問 題 84 附 錄 23. 心 理 服 務 成 效 評 估 指 引 87 附 錄 24. 心 理 服 務 意 見 收 集 表 88 附 錄 25. 小 組 輔 導 心 理 服 務 意 見 收 集 表 89 附 錄 26. 心 理 服 務 講 座 意 見 收 集 表 90 附 錄 27. 心 理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91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 附 錄 28.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部 職 位 職 責 與 功 能 94 附 錄 29. 志 願 者 發 展 及 管 理 指 引 95 附 錄 30.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內 容 詳 述 99 附 錄 31. 個 案 協 調 員 制 度 111 附 錄 32.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112 附 錄 33. 暫 宿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116 附 錄 34. 中 心 採 購 流 程 圖 117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6 背 景 2008 年 5 月 12 日, 中 國 四 川 省 發 生 8 級 地 震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在 參 與 救 援 及 賑 災 工 作 的 同 時, 鑒 於 大 量 傷 者 肢 體 受 傷 導 至 永 久 殘 障,, 需 要 一 系 列 的 骨 科 醫 療 假 肢 矯 形 及 相 關 的 康 復 服 務, 遂 積 極 策 劃 在 受 災 地 區 建 立 一 所 服 務 完 備 的 康 復 及 假 肢 矯 形 中 心, 並 引 入 一 站 式 多 元 化 康 復 服 務 模 式, 為 受 災 傷 者 提 供 全 面 的 康 復 服 務 在 2008 年 7 月 6 日,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與 德 陽 市 殘 疾 人 聯 合 會 德 陽 市 紅 十 字 會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成 立 德 陽 市 殘 疾 人 聯 合 會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康 復 及 假 肢 矯 形 中 心 ( 下 簡 稱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 改 裝 原 有 的 德 陽 市 殘 疾 人 聯 合 會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成 為 一 所 提 供 綜 合 康 復 及 假 肢 矯 形 服 務 的 中 心, 為 於 地 震 中 肢 體 受 傷 的 群 眾 提 供 五 年 免 費 醫 療 康 復 及 假 肢 矯 形 服 務 其 後 五 年,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不 間 斷 安 排 醫 護 義 工, 包 括 骨 科 醫 生 麻 醉 科 醫 生 及 手 術 室 護 士, 每 兩 周 定 期 到 位 於 四 川 省 德 陽 市 的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聯 同 各 相 關 專 業 同 工 為 康 復 人 士 進 行 會 診 及 骨 科 手 術, 並 制 定 跨 專 業 康 復 計 劃, 於 中 心 內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康 復 服 務 此 外,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亦 定 期 為 當 地 專 業 人 員 組 織 培 訓, 邀 請 香 港 及 海 外 專 家 進 行 培 訓 舉 辦 的 培 訓 包 括 骨 科 醫 療 假 肢 矯 形 心 理 服 務 物 理 治 療 作 業 治 療 及 社 會 工 作 等 2010 年 4 月 開 始,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與 中 國 殘 疾 人 聯 合 會 合 作, 培 訓 來 自 全 國 的 假 肢 矯 形 師, 每 兩 個 月 由 中 國 殘 疾 人 聯 合 會 選 派 5 名 來 自 全 國 各 地 的 假 肢 矯 形 技 師 到 中 心 接 受 為 期 兩 個 月 的 假 肢 矯 形 技 師 培 訓 2013 年 6 月,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將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移 交 予 德 陽 市 殘 疾 人 聯 合 會 管 理 及 營 運, 中 心 更 名 為 德 陽 市 殘 疾 人 聯 合 會 紅 十 字 博 愛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至 此,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支 持 中 心 為 超 過 1,500 名 地 震 傷 員 及 其 家 屬 提 供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服 務 模 式 及 成 效 得 到 服 務 使 用 者 合 作 夥 伴 及 當 地 政 府 的 肯 定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7 在 五 年 服 務 期 間,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的 一 站 式 康 復 服 務 得 到 各 方 合 作 夥 伴 大 學 專 業 團 體 和 志 願 者 的 支 持, 在 過 程 中 探 索 適 合 中 國 內 地 的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模 式 我 們 將 此 經 驗 整 理 成 本 手 冊, 供 中 國 內 地 的 康 復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及 管 理 人 員 參 考 指 正, 希 望 可 以 引 發 更 多 討 論, 促 進 內 地 康 復 服 務 的 發 展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8 第 一 部 分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中 心 發 展 概 覽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9 第 一 章 全 人 康 復 的 理 念 及 目 標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對 醫 療 與 康 復 宗 旨 的 闡 述 為 : 康 復 和 適 應 訓 練 是 旨 在 使 殘 疾 人 能 夠 達 到 和 維 持 最 佳 身 體 感 官 智 力 心 理 和 / 或 社 會 功 能 的 程 式 康 復 涉 及 範 圍 廣 泛 的 活 動, 包 括 康 復 醫 療 身 體 心 理 語 言 和 職 業 治 療 以 及 支 援 性 服 務 殘 疾 人 應 當 既 能 獲 得 一 般 醫 療, 也 能 獲 得 適 當 的 康 復 服 務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在 設 立 初 期, 便 明 確 康 復 人 士 的 需 求 不 單 只 局 限 在 身 體 康 復, 而 是 要 從 多 方 面 協 助 他 們 恢 復 正 常 社 會 功 能 因 此, 除 了 醫 療 及 肢 體 功 能 康 復 外, 中 心 服 務 也 加 入 了 心 理 輔 導 職 業 治 療 社 會 工 作 支 援 等 環 節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各 專 業 人 員 逐 漸 總 結 出 以 全 人 康 復 為 目 標 的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全 人 康 復 理 念 目 標 形 式 強 調 有 價 值, 有 多 元 化 和 強 大 潛 能 的 人 ; 以 服 務 對 象 的 利 益 和 發 展 為 最 終 目 的 透 過 綜 合 服 務 評 估, 協 助 他 們 發 揮 潛 能, 最 終 實 現 身 體 心 靈 社 會 行 為 的 全 人 康 復 組 建 跨 專 業 康 復 治 療 隊 伍 ( 醫 生 護 士 物 理 治 療 師 作 業 治 療 師 假 肢 矯 形 師 心 理 輔 導 員 社 工 等 ), 綜 合 運 用 多 程 康 復 治 療 和 護 理 方 法, 為 服 務 對 象 提 供 全 方 位 個 人 化 的 康 復 方 案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10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在 不 同 階 段, 設 定 階 段 性 目 標,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適 切 的 服 務 及 支 援 : 全 人 康 復 的 階 段 性 目 標 術 前 做 好 生 理 和 心 理 準 備 提 高 配 合 康 復 治 療 的 意 識 減 少 因 手 術 帶 來 的 疼 痛 提 升 恢 復 生 活 功 能 的 速 度 術 後 透 過 治 療 恢 復 正 常 生 活 功 能 維 護 精 神 健 康 盡 快 投 入 獨 立 生 活, 達 到 自 我 照 顧 回 到 社 區 後 融 入 社 區 生 活 享 有 尊 嚴 的 生 活 除 了 提 供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外,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亦 為 內 地 工 作 人 員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讓 服 務 可 以 在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提 供 五 年 支 援 後 持 續 運 作 及 發 展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為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設 定 的 目 標 是 : 1. 建 立 一 站 式 專 業 康 復 及 假 肢 矯 形 中 心, 為 地 震 傷 員 提 供 包 括 骨 科 醫 療 假 肢 矯 形 物 理 治 療 作 業 治 療 心 理 服 務 社 會 康 復 等 服 務 2. 為 內 地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提 升 相 關 人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3. 於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提 供 五 年 支 援 後, 中 心 能 夠 由 內 地 相 關 機 構 及 專 業 人 員 管 理 及 營 運, 持 續 運 作 及 發 展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11 第 二 章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的 特 色 服 務 連 結 和 整 合 全 人 康 復 服 務 的 宗 旨 是 透 過 肢 體 和 心 理 康 復, 促 進 康 復 人 士 恢 復 社 會 功 能, 從 而 提 昇 他 們 的 生 活 素 質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以 此 為 目 標, 分 階 段 逐 漸 建 立 由 多 個 專 業 組 成 的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2.1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發 展 階 段 2008 年 四 川 地 震 帶 來 龐 大 的 骨 科 醫 療 及 康 復 需 求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分 階 段 發 展, 一 方 面 回 應 受 災 群 眾 的 緊 急 需 求, 另 一 方 面 為 了 實 現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進 行 長 遠 的 服 務 規 劃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的 設 立 是 以 服 務 地 震 傷 員 為 目 標, 其 後, 考 慮 到 地 震 傷 員 的 需 求 逐 漸 減 少, 而 社 區 中 原 有 康 復 人 士 亦 有 很 大 需 求, 遂 將 服 務 擴 展 至 有 突 出 需 要 的 非 地 震 受 傷 康 復 人 士 個 案 第 一 階 段 ( ): 建 立 緊 急 災 後 醫 療 及 康 復 服 務 - 硬 體 建 立 : 改 裝 中 心 配 置 基 本 器 材, 使 其 成 為 可 提 供 基 本 服 務 的 場 地 - 工 作 人 員 : 以 香 港 志 願 者 為 骨 幹 開 展 服 務, 其 後 逐 漸 轉 移 至 以 全 職 員 工 為 骨 幹 - 服 務 提 供 : 建 立 基 本 骨 科 醫 療 假 肢 物 理 治 療 作 業 治 療 心 理 服 務, 開 展 部 分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 外 展 服 務 : 將 診 斷 及 評 估 服 務 擴 展 至 學 校 醫 院 及 社 區, 接 觸 更 多 康 復 人 士, 並 宣 傳 服 務 訊 息 第 二 階 段 ( ): 發 展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服 務 - 硬 體 建 立 : 以 康 復 中 心 的 規 範 提 升 中 心 的 場 地 建 設, 配 以 適 當 設 備 及 器 材 - 工 作 人 員 : 內 地 聘 用 員 工 為 主 要 服 務 提 供 者, 輔 以 有 經 驗 的 香 港 及 海 外 專 業 人 員 指 導 服 務 發 展 - 服 務 提 供 : 正 式 設 立 社 會 康 復 ( 社 工 ) 服 務, 完 善 服 務 分 工 流 程 規 範, 建 立 完 整 的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 外 展 服 務 : 發 展 後 續 跟 進 家 訪 家 居 改 善 社 區 互 助 網 路 等 服 務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12 2.1.3 第 三 階 段 ( ): 培 養 本 地 骨 幹 人 才 - 工 作 人 員 : 內 地 聘 用 員 工 為 主 要 服 務 提 供 者, 香 港 及 海 外 專 業 人 員 主 力 提 供 培 訓 - 服 務 提 供 : 除 了 提 供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同 時 為 本 地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系 統 培 訓 培 養 本 地 人 員 及 機 構 接 手 服 務 - 延 伸 服 務 : 支 持 重 點 夥 伴 機 構 嘗 試 實 踐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推 廣 服 務 理 念 第 四 階 段 (2013): 本 土 化 及 長 遠 服 務 延 續 - 服 務 移 交 : 服 務 移 交 給 本 地 機 構, 由 本 地 員 工 管 理 和 營 運, 外 來 人 員 逐 步 撤 離 2.2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服 務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核 心 服 務 包 括 六 項 康 復 專 業 及 兩 個 支 援 團 隊 各 專 業 及 團 隊 之 間 必 須 緊 密 合 作, 以 幫 助 康 復 人 士 達 至 全 人 康 復 的 目 標 醫 療 服 務 骨 科 醫 生 聯 同 其 他 康 復 專 業 為 康 復 人 士 進 行 會 診, 制 定 醫 療 及 康 復 方 案, 並 帶 領 手 術 團 隊 為 有 需 要 的 康 復 人 士 進 行 手 術 駐 中 心 護 士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術 前 術 後 的 護 理 跟 進, 並 為 在 中 心 暫 宿 的 康 復 人 士 及 照 顧 者 進 行 健 康 教 育 感 染 控 制 及 醫 療 評 估 等 骨 科 醫 療 服 務 在 跨 專 業 團 隊 中 擔 當 領 導 的 角 色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13 2.2.2 假 肢 矯 形 為 截 肢 及 骨 傷 康 復 人 士 量 身 訂 造 假 肢 及 矯 形 器, 並 提 供 相 關 訓 練, 確 保 康 復 人 士 能 正 確 有 效 使 用 假 肢 或 矯 形 器, 以 提 升 活 動 能 力 和 功 能 康 復 人 士 完 成 治 療 回 家 後, 假 肢 矯 形 師 會 透 過 隨 訪 和 定 期 約 見, 監 測 康 復 人 士 使 用 假 肢 及 矯 形 器 情 況, 並 在 需 要 時 為 他 們 調 整 裝 配, 提 供 維 修 保 養 以 及 更 換 服 務 物 理 治 療 透 過 物 理 療 法 和 運 動 療 法, 處 理 及 治 療 因 受 傷 和 手 術 後 帶 來 的 肢 體 功 能 障 礙, 促 進 身 體 功 能 得 到 最 大 限 度 的 恢 復 物 理 治 療 師 為 康 復 人 士 設 計 適 合 他 們 的 療 程, 並 指 導 及 協 助 康 復 人 士 完 成 療 程 物 理 治 療 師 亦 透 過 隨 訪 和 定 期 約 見 康 復 人 士, 以 跟 進 他 們 返 回 社 區 後 的 康 復 情 況 作 業 治 療 提 供 家 居 生 活 技 能 ( 如 進 食 穿 衣 上 廁 所 洗 澡 等 ) 社 區 生 活 技 能 ( 如 購 物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及 公 共 設 施 和 資 源 ) 的 評 估 和 訓 練, 為 康 復 人 士 進 行 無 障 礙 家 居 改 裝 適 配 輔 助 器 具 等, 協 助 康 復 人 士 恢 復 家 居 自 理 能 力 及 適 應 社 區 生 活, 向 照 顧 康 復 人 士 的 家 人 / 照 顧 者 提 供 相 關 知 識 和 指 導 另 外, 亦 為 康 復 人 士 回 歸 工 作 崗 位 進 行 軀 體 功 能 評 估 及 訓 練 等 心 理 服 務 為 有 心 理 服 務 需 要 的 受 災 群 眾 及 家 人, 提 供 心 理 評 估 和 輔 導 服 務, 支 援 康 復 人 士 減 低 創 傷 帶 來 的 影 響, 提 高 適 應 及 應 對 能 力, 恢 復 正 常 生 活 為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及 其 他 機 構 的 心 理 諮 詢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專 業 培 訓, 並 通 過 講 座 宣 傳 小 組 等 活 動 進 行 公 眾 教 育, 普 及 心 理 健 康 知 識 社 會 康 復 透 過 個 案 及 小 組 活 動, 並 聯 繫 及 動 員 社 區 資 源, 協 助 面 臨 生 活 適 應 困 難 的 康 復 人 士 解 決 就 業 經 濟 家 庭 醫 療 及 康 復 等 問 題 鼓 勵 康 復 人 士 在 社 區 中 建 立 互 助 網 路, 動 員 義 工 向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支 援, 支 援 康 復 人 士 滿 足 就 業 及 生 計 的 需 要 社 會 康 復 也 在 跨 專 業 康 復 團 隊 中 擔 任 個 案 協 調 員 的 角 色, 協 調 不 同 專 業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無 縫 服 務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14 2.2.7 暫 宿 服 務 配 合 跨 專 業 康 復 團 隊, 為 來 自 偏 遠 地 區 或 需 在 中 心 接 受 連 續 治 療 的 康 復 人 士 及 其 照 顧 者 提 供 臨 時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使 康 復 人 士 及 照 顧 者 可 以 安 心 地 在 中 心 接 受 康 復 療 程, 並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交 通 費 用 津 貼, 避 免 康 復 人 士 因 為 交 通 及 住 宿 問 題 而 放 棄 治 療 行 政 管 理 整 體 行 政 管 理 及 協 調 中 心 日 常 運 作, 包 括 財 務 人 事 場 地 物 資 及 資 產 管 理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交 通 安 排 登 記 接 特 等, 確 保 中 心 有 秩 序 有 效 率 地 運 作 2.3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服 務 特 色 為 達 至 全 人 康 復 的 目 標, 確 保 接 受 服 務 的 康 復 人 士 都 能 得 到 適 切 及 優 質 的 康 復 服 務,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建 立 了 別 具 特 色 的 全 方 位 服 務 :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服 務 在 同 一 個 中 心 內, 提 供 骨 科 醫 療 及 護 理 假 肢 評 估 安 裝 訓 練 及 跟 進 物 理 治 療 作 業 治 療 心 理 服 務 社 會 康 復 等 服 務 結 合 中 心 為 本 及 外 展 服 務 於 有 20 名 或 以 上 康 復 人 士 的 地 點, 安 排 專 業 團 隊 提 供 外 展 服 務 與 本 地 機 構 結 為 合 作 夥 伴, 與 政 府 及 社 區 機 構 合 作 合 作 夥 伴 包 括 德 陽 市 殘 疾 人 聯 合 會 德 陽 市 紅 十 字 會 德 陽 市 眼 科 醫 院 等, 與 政 府 部 門 及 社 區 志 願 團 體 合 作 ( 如 教 育 局 衛 生 局 學 校 志 願 機 構 大 學 義 工 團 等 ) 2.4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的 人 員 配 置 由 於 當 地 缺 乏 相 關 專 業 的 人 才,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在 初 期 依 靠 來 自 香 港 的 專 業 志 願 者 ( 包 括 骨 科 醫 生 麻 醉 科 醫 生 護 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業 治 療 師 心 理 學 家 社 工 ) 啟 動 了 服 務, 其 後 招 聘 職 員 承 擔 主 要 工 作, 大 部 分 治 療 師 技 術 人 員 均 從 外 地 聘 任 在 全 盛 時 期, 中 心 共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超 過 60 名, 當 中 來 自 香 港 及 國 外 的 專 業 人 員 為 13 名, 四 川 省 本 地 工 作 人 員 為 31 名, 由 內 地 其 它 省 份 聘 用 10 名 專 業 人 員 為 確 保 服 務 的 長 期 延 續, 中 心 投 放 充 份 資 源 培 養 當 地 專 業 人 員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15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人 員 配 置 (2012 年 ) 類 別 香 港 / 海 外 內 地 總 數 醫 療 ( 骨 科 麻 醉 科 護 士 ) 1 名 醫 療 主 管 ( 護 士 ) ( 醫 療 志 願 者 服 務 隊 約 120 人 ) 4 人 5 人 假 肢 矯 形 4 人 8 人 12 人 物 理 治 療 1 人 7 人 8 人 作 業 治 療 1 人 5 人 6 人 心 理 服 務 2 人 8 人 10 人 社 會 康 復 1 人 5 人 6 人 暫 宿 服 務 0 人 3 人 3 人 行 政 3 人 11 人 14 人 總 數 : 13 人 51 人 64 人 2.5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的 協 調 機 制 一 站 式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以 康 復 人 士 為 中 心, 安 排 不 同 的 專 業 和 配 套 支 援 在 同 一 地 點 提 供 服 務 針 對 地 震 傷 患 肢 體 上 的 創 傷 和 康 復 需 求, 以 骨 科 醫 療 為 軸 心, 配 合 假 肢 矯 形 物 理 治 療 作 業 治 療 ; 針 對 康 復 人 士 心 理 及 回 歸 社 區 的 需 要, 配 合 心 理 服 務 社 會 康 復 及 作 業 治 療 然 而, 只 是 將 不 同 的 服 務 放 在 同 一 地 點, 並 不 能 理 所 當 然 地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不 一 定 能 發 揮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的 精 髓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最 重 要 的 是 不 同 專 業 間 的 協 作 : 專 業 團 隊, 分 工 合 作 : 為 康 復 人 士 個 案 作 跨 專 業 的 合 作, 各 專 業 在 同 一 服 務 平 臺 上 連 成 一 體, 各 司 其 職, 同 時 瞭 解 其 他 專 業 的 角 色 和 功 能, 互 相 尊 重 地 合 作, 成 為 一 個 機 動 的 整 體 共 同 的 治 療 方 向 和 目 標 : 為 康 復 人 士 制 定 個 人 化 的 康 復 方 案, 各 專 業 以 此 作 為 共 同 的 工 作 目 標, 再 制 定 個 別 專 業 的 治 療 方 案 統 一 管 理 系 統 : 由 一 個 系 統 和 制 度 管 理 各 專 業 的 服 務 提 供 和 操 作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使 用 了 電 子 病 歷 系 統, 各 專 業 人 士 能 及 時 將 康 復 人 士 的 記 錄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16 更 新, 也 能 參 閱 其 他 專 業 的 工 作 進 展, 以 便 更 好 地 互 相 配 合 另 外,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也 使 用 個 案 預 約 卡 更 好 地 管 理 個 案 預 約, 以 及 使 用 個 案 分 類 表 管 理 檔 案 資 料 為 了 讓 不 同 專 業 服 務 更 有 效 率 地 配 合 以 提 供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服 務, 相 應 的 服 務 及 管 理 機 制 不 可 或 缺 按 照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的 經 驗, 以 下 機 制 及 措 施 能 有 效 地 將 不 同 專 業 有 機 地 連 合 : 聯 合 會 診 : 定 期 由 骨 科 醫 生 麻 醉 科 醫 生 與 康 復 專 業 團 隊 舉 行 會 診, 各 個 專 業 透 過 聯 合 會 診 進 行 個 案 評 估, 為 康 復 人 士 制 定 統 一 的 治 療 及 康 復 方 案 計 劃 聯 合 個 案 會 議 :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每 週 舉 行 三 次 聯 合 個 案 會 議, 提 供 平 臺 給 不 同 專 業 人 士 就 康 復 人 士 個 案 進 行 交 流 討 論 康 復 人 士 有 特 別 情 況 時 召 開 特 別 個 案 會 議 個 案 協 調 員 : 由 個 案 協 調 員 跟 進 較 複 雜 的 康 復 人 士 個 案, 定 時 查 訪 康 復 人 士 的 最 新 情 況, 有 需 要 時 作 內 部 轉 介 協 調 和 連 繫, 確 保 個 案 順 利 完 成 所 有 康 復 治 療, 並 達 致 所 訂 的 康 復 目 標 聯 合 外 展 和 家 訪 : 為 協 助 康 復 人 士 順 利 回 歸 社 區 和 家 庭, 恢 復 日 常 生 活, 相 關 專 業 為 有 需 要 的 康 復 人 士 安 排 聯 合 外 展 服 務 和 家 訪 聯 合 專 業 團 隊 會 議 : 促 進 各 專 業 瞭 解 其 他 專 業 的 工 作 情 況, 商 議 共 同 關 注 的 議 題 及 面 對 的 困 難, 促 進 各 專 業 之 間 的 理 解 溝 通 及 合 作 聯 合 工 作 計 劃 會 議 : 除 了 各 專 業 進 行 工 作 計 劃 外, 中 心 亦 定 期 舉 行 聯 合 工 作 計 劃 會 議, 促 進 交 流, 共 同 制 定 中 心 整 體 工 作 計 劃 員 工 活 動 : 聯 合 培 訓 聯 誼 等 活 動 可 加 強 員 工 間 的 團 隊 精 神 及 合 作 基 礎, 強 化 工 作 人 員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的 配 合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能 夠 成 功, 依 靠 各 專 業 秉 持 全 人 康 復 的 信 念, 在 共 同 的 服 務 平 臺 上 求 同 存 異 充 分 發 揮 合 作 力 量 不 同 專 業 有 如 身 體 的 不 同 部 位, 看 似 獨 立, 實 際 上 透 過 互 相 協 作 來 有 效 地 運 作 整 個 團 隊 以 真 誠 的 態 度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讓 全 人 康 復 的 目 標 得 以 實 現, 康 復 人 士 得 到 整 全 而 優 質 的 康 復 服 務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17 第 三 章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流 程 康 復 中 心 應 該 制 定 清 晰 的 服 務 流 程, 由 康 復 人 士 接 觸 康 復 中 心 直 至 完 成 治 療 過 程 或 結 束 個 案, 都 有 明 確 的 步 驟, 確 保 他 們 得 到 全 面 而 適 切 的 服 務 3.1 登 記 康 復 人 士 到 達 中 心 時, 先 到 接 待 處 登 記 新 登 記 康 復 人 士 需 攜 帶 : 1.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殘 障 人 士 證 明 文 件 等 2. 醫 療 記 錄 地 震 受 傷 醫 療 記 錄 等 3.2 初 步 評 估 由 不 同 專 業 為 新 個 案 進 行 聯 合 評 估 ; 如 評 估 結 果 認 為 該 個 案 適 合 在 中 心 接 受 康 復, 便 由 相 關 的 康 復 治 療 師 跟 進, 並 將 個 案 列 入 醫 生 會 診 輪 候 表 參 與 聯 合 評 估 的 專 業 包 括 : 假 肢 矯 形 物 理 治 療 作 業 治 療 心 理 輔 導, 其 他 專 業 則 按 需 要 參 與 3.3 會 診 及 康 復 治 療 會 診 由 骨 科 醫 生 帶 領 各 康 復 專 業 進 行, 一 起 進 行 評 估 體 檢 及 診 斷, 制 定 適 合 個 別 康 復 人 士 的 整 體 醫 療 及 康 復 方 案 各 康 復 專 業 按 康 復 方 案 為 個 案 制 定 該 專 業 的 具 體 治 療 方 案, 跟 進 個 案 完 成 療 程 3.4 暫 宿 服 務 如 康 復 人 士 需 要 留 宿, 由 主 理 個 案 的 治 療 師 開 具 康 復 人 士 入 住 通 知 單, 交 予 康 復 人 士 到 行 政 部 辦 理 入 住 手 續 3.5 退 出 或 終 止 服 務 各 專 業 團 隊 定 期 檢 視 康 復 人 士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結 案 一 般 結 案 原 因 包 括 : 1) 已 達 到 既 定 的 治 療 目 標 2) 個 案 不 願 意 繼 續 接 受 服 務 3) 無 法 再 聯 絡 個 案 三 個 月 或 以 上 4) 個 案 已 成 功 轉 介 其 它 合 適 的 機 構 接 受 服 務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18 第 四 章 專 業 守 則 為 了 使 服 務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康 復 中 心 制 定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守 則,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均 要 遵 守, 以 專 業 態 度 及 操 守 服 務 康 復 人 士 專 業 守 則 是 確 保 服 務 質 素 的 重 要 指 引, 能 保 障 服 務 使 用 者 及 提 供 者 雙 方 的 權 益 建 議 專 業 守 則 可 以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原 則, 再 因 應 實 際 情 況 增 加 內 容 : 1. 尊 重 康 復 人 士 及 其 家 屬 1.1 提 供 服 務 時 應 維 護 康 復 人 士 及 其 家 屬 的 尊 嚴, 尊 重 其 文 化 背 景 和 價 值 觀 1.2 在 計 劃 和 推 行 醫 療 及 康 復 專 業 服 務 時 尊 重 康 復 人 士 的 意 願 和 決 定 2. 個 人 資 料 隱 私 2.1 提 供 服 務 過 程 中 取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應 予 以 保 密 ; 除 非 得 到 康 復 人 士 同 意 或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例 如 經 法 庭 頒 令 等, 否 則 不 得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2.2 妥 善 保 管 康 復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及 檔 案, 避 免 資 料 外 洩 3. 專 業 服 務 3.1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須 確 保 環 境 安 全 及 有 利 於 治 療 過 程 3.2 保 持 服 務 的 專 業 水 準, 不 可 疏 忽 職 守, 注 意 康 復 人 士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的 安 全 4. 與 康 復 人 士 的 關 係 4.1 與 康 復 人 士 及 與 其 家 屬 建 立 及 維 持 基 於 專 業 服 務 的 良 好 關 係, 不 可 將 關 係 濫 用 於 非 專 業 範 疇 上 4.2 不 可 收 取 康 復 人 士 或 其 家 屬 提 供 的 任 何 利 益, 以 換 取 提 供 服 務 時 的 優 待 4.3 珍 惜 康 復 人 士 對 專 業 團 隊 的 信 任, 任 何 時 候 都 不 可 對 康 復 人 士 造 成 生 理 或 心 理 上 的 傷 害 5. 服 務 信 念 5.1 對 服 務 對 象 一 視 同 仁, 不 受 限 於 對 象 的 國 籍 信 仰 種 族 年 齡 性 別 政 治 或 社 會 地 位 5.2 以 人 為 本, 向 服 務 對 象 提 供 人 性 化 的 專 業 服 務 此 外,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亦 制 定 了 機 密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守 則 ( 附 錄 1)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19 第 二 部 分 康 復 專 業 服 務 內 容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20 第 五 章 醫 療 服 務 5.1 服 務 簡 介 醫 療 服 務 為 有 需 要 的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醫 生 會 診 手 術 痛 症 處 理 健 康 諮 詢 等 服 務, 並 與 其 他 專 業 康 復 部 門 聯 合 制 定 康 復 方 案, 以 提 升 康 復 人 士 的 自 理 能 力 德 陽 康 復 中 心 的 主 要 服 務 對 像 是 在 地 震 受 傷 的 人 士, 醫 療 服 務 以 骨 科 為 主 5.2 人 員 架 構 及 分 工 中 心 醫 療 服 務 的 基 本 人 員 架 構 可 以 參 考 以 下 例 子 : 主 管 護 士 行 政 助 理 醫 療 服 務 主 管 : 由 醫 生 或 資 深 護 士 擔 任 ; 負 責 統 籌 個 案 合 診 安 排 手 術 ; 統 籌 人 力 資 源, 監 督 服 務 質 素 護 士 : 進 行 手 術 前 準 備 手 術 後 護 理 指 導, 健 康 及 護 理 教 育 ( 在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護 士 會 協 助 進 行 手 術, 但 這 不 一 定 是 所 有 康 復 中 心 採 用 的 模 式 ) 行 政 助 理 : 協 助 部 門 的 日 常 事 務, 包 括 採 購 及 管 理 物 資 處 理 康 復 人 士 檔 案 等 關 於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醫 療 服 務 部 各 職 位 的 工 作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錄 (4) 醫 療 服 務 部 職 位 職 責 和 功 能 5.3 服 務 場 地 會 診 : 在 康 復 中 心 進 行 手 術 : 在 醫 院 進 行 講 座 及 培 訓 : 視 乎 對 象, 於 中 心 會 議 或 培 訓 場 地 舉 行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21 5.4 服 務 設 備 骨 科 手 術 所 需 基 本 設 備, 包 括 骨 科 手 術 器 械 ( 電 刀 機, 吸 引 器,C- 臂 X 光 機 等 ), 以 及 常 規 手 術 室 設 備 其 他 診 療 及 護 理 工 具 包 括 : 聽 診 器, 溫 度 計, 血 壓 計, 肌 腱 槌, 銳 器 盒, 保 護 衣, 一 次 性 手 套, 口 罩, 一 次 性 治 療 巾 / 鋪 單, 消 毒 洗 手 液, 換 藥 車, 換 藥 包, 以 及 各 樣 敷 料 5.5 服 務 流 程 和 內 容 初 診 / 篩 查 會 診 ( 決 定 手 術 及 康 復 計 劃 ) 有 手 術 需 要 沒 有 手 術 需 要 術 前 準 備 進 行 手 術 出 院 康 復 治 療 電 話 隨 訪 跟 進 關 於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的 醫 療 服 務, 可 以 參 閱 附 錄 (5) 醫 療 服 務 內 容 概 述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22 5.5 傳 染 病 處 理 如 中 心 出 現 傳 染 病 個 案, 醫 療 服 務 部 應 立 即 採 取 措 施, 按 衛 生 防 疫 部 門 指 引, 正 確 處 理 患 者 和 控 制 病 情 基 本 步 驟 如 下 : 如 屬 衛 生 防 疫 部 門 要 求 上 報 的 傳 染 病 類 別, 按 指 引 上 報 及 處 理 個 案 如 屬 一 般 傳 染 病, 即 時 予 以 隔 離 治 療, 隔 離 期 限 根 據 醫 生 指 引 執 行 向 患 者 提 供 相 關 傳 染 病 的 資 料, 包 括 傳 染 源 傳 播 途 徑 易 受 感 染 人 群 相 應 的 隔 離 措 施 等, 並 指 導 患 者 開 窗 通 風, 正 確 洗 手, 飲 食 衛 生 等 基 本 的 個 人 衛 生 知 識 追 蹤 患 者 接 觸 面, 聯 繫 與 患 者 有 接 觸 的 人 員, 瞭 解 其 身 體 狀 況, 並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與 行 政 部 協 調, 指 導 保 潔 工 作 人 員 進 行 環 境 清 潔, 加 強 環 境 消 毒, 尤 其 是 患 者 接 觸 過 的 物 品 和 環 境, 依 據 該 種 傳 染 病 的 致 病 菌 特 性 進 行 消 毒 處 理 在 中 心 內 進 行 有 關 傳 染 病 健 康 宣 教, 提 供 相 應 資 源 ( 如 清 潔 和 消 毒 物 資 等 ); 向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通 報 情 況,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諮 詢 定 時 評 估 情 況, 作 相 應 措 施, 直 至 傳 染 病 情 況 明 顯 改 善 或 結 束 5.6 物 資 採 購 及 管 理 物 資 採 購 應 該 按 中 心 採 購 程 式 進 行 醫 療 服 務 部 基 本 資 產 可 分 為 辦 公 室 文 儀 用 品 手 術 器 械 醫 療 儀 器 和 醫 療 耗 材 所 有 物 資 應 按 類 別 妥 善 保 管 存 檔, 並 定 期 進 行 清 點 及 補 充 5.7 服 務 統 計 為 確 保 中 心 服 務 效 率, 各 服 務 部 門 應 妥 善 統 計 服 務 數 據, 並 定 期 提 交 以 便 整 合 中 心 整 體 數 據 請 參 閱 附 錄 (6) 醫 療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23 第 六 章 假 肢 及 矯 形 服 務 6.1 服 務 簡 介 假 肢 矯 形 服 務 通 過 適 配 符 合 康 復 人 士 病 理 的 假 肢 或 矯 形 器, 代 償 其 受 傷 或 缺 失 肢 體 的 功 能, 以 達 到 康 復 治 療 效 果, 促 進 他 們 回 歸 社 會 參 與 生 產 活 動 假 肢 治 療 通 過 適 配 假 肢, 為 康 復 人 士 所 缺 失 的 肢 體 賦 作 功 能 替 償 及 彌 補 外 觀 ; 矯 形 器 治 療 通 過 適 配 矯 形 器,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畸 形 矯 正 及 預 防 術 後 固 定 骨 骼 支 撐 功 能 輔 助 疼 痛 舒 緩 等 治 療 6.2 組 織 架 構 和 分 工 中 心 假 肢 及 矯 形 服 務 的 基 本 人 員 架 構 可 以 參 考 以 下 例 子 : 主 管 假 肢 矯 形 師 行 政 助 理 技 工 假 肢 矯 形 服 務 主 管 : 統 籌 個 案 服 務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負 責 監 督 服 務 質 素, 提 供 技 術 指 導, 為 較 複 雜 個 案 提 供 臨 床 服 務 假 肢 矯 形 師 : 制 定 個 別 治 療 方 案, 適 配 假 肢 及 矯 形 師 技 工 : 按 假 肢 矯 形 師 的 指 示, 協 助 假 肢 及 矯 形 器 製 作 行 政 助 理 : 協 助 部 門 的 日 常 事 務, 包 括 採 購 及 管 理 物 資 處 理 康 復 人 士 檔 案 等 關 於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假 肢 矯 形 服 務 部 各 職 位 的 工 作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錄 (7) 假 肢 及 矯 型 服 務 部 職 員 職 責 及 功 能 6.3 服 務 場 地 假 肢 矯 型 服 務 所 需 場 地 包 括 : 評 估 檢 測 間 取 模 及 修 模 間 裝 配 及 調 整 間 訓 練 場 地 以 及 無 障 礙 洗 手 間 其 他 支 持 服 務 的 空 間 包 括 庫 存 空 間 及 技 術 製 作 區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24 6.4 服 務 設 備 製 作 假 肢 矯 型 所 須 基 本 設 備 包 括 : 抽 氣 過 濾 電 動 打 磨 機 集 塵 篩 恒 溫 烤 箱 真 空 泵 不 銹 鋼 工 作 枱 石 膏 企 座 不 銹 鋼 水 槽 過 濾 池 易 燃 物 品 櫃 等, 以 及 全 套 製 作 工 具 取 模 及 訓 練 康 復 人 士 使 用 假 肢 矯 型 器 的 設 備 及 工 具 包 括 : 平 衡 杆 腳 托 架 腳 凳, 以 及 相 應 的 量 表 例 如 : 上 肢 殘 肢 測 量 表 下 肢 殘 肢 測 量 表 特 殊 鞋 具 測 量 表 假 肢 成 效 評 估 表 等 6.5 服 務 流 程 及 內 容 初 診 篩 查 檢 測 肢 體 聯 合 會 診 不 合 適 塑 取 模 型 構 思 設 計 假 肢 / 矯 形 器 加 工 製 作 評 估 成 效 訓 練 使 用 裝 配 調 整 隨 訪 複 查 維 修 保 養 有 關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提 供 予 康 復 人 士 的 假 肢 保 養 資 訊, 請 參 閱 附 錄 (8) 假 肢 保 養 手 冊 6.6 物 資 管 理 物 資 採 購 應 該 按 中 心 採 購 程 式 進 行 所 有 物 資 包 括 各 種 服 務 工 具 器 材 假 肢 矯 型 器 耗 材 部 件 等 應 按 類 別 妥 善 保 管 存 檔, 並 定 期 進 行 清 點 及 補 充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25 價 值 較 高 的 耗 材 及 部 件 應 存 放 在 加 鎖 倉 庫, 並 由 指 定 工 作 人 員 管 理 ; 制 定 物 資 出 入 倉 庫 的 流 程 指 引, 清 晰 記 錄 庫 存 及 取 用 紀 錄 庫 存 管 理 紀 錄 應 包 括 : 入 庫 驗 收 表 ; 耗 材 出 庫 表 ; 常 規 部 件 出 庫 表 ; 特 殊 部 件 出 庫 表 ; 高 檔 部 件 請 購 表 程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相 關 文 件, 請 參 閱 附 錄 (9) 假 肢 及 矯 型 服 務 物 資 管 理 流 6.7 服 務 統 計 為 確 保 中 心 服 務 效 率, 各 服 務 部 門 應 妥 善 統 計 服 務 數 據, 並 定 期 提 交 以 便 整 合 中 心 整 體 數 據 請 參 閱 附 錄 (10) 假 肢 及 矯 型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26 第 七 章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7.1 服 務 簡 介 物 理 治 療 採 用 科 學 的 評 估 手 段 和 多 樣 化 的 治 療 方 式, 恢 復 康 復 人 士 的 功 能 障 礙, 最 終 使 他 們 能 回 歸 社 區 並 更 好 地 生 活 物 理 治 療 的 服 務 對 象 和 範 圍 很 廣, 包 括 骨 科 疾 病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痛 症 等 ; 治 療 的 方 法 包 括 電 光 聲 及 手 法 等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提 供 手 術 後 早 期 的 物 理 治 療, 提 高 對 康 復 人 士 治 療 的 效 益 和 品 質 ; 另 外 使 用 運 動 治 療 或 姿 勢 調 整, 鞏 固 治 療 效 果 防 止 病 情 逆 轉 ; 在 進 行 治 療 時, 提 供 康 復 教 育 健 康 管 理, 指 導 康 復 人 士 進 行 家 居 康 復 訓 練 計 劃, 使 康 復 效 果 能 持 續 7.2 組 織 架 構 和 分 工 中 心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的 基 本 人 員 架 構 可 以 參 考 以 下 例 子 : 主 管 物 理 治 療 師 康 復 治 療 師 物 理 治 療 助 理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主 管 : 統 籌 個 案 服 務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負 責 監 督 服 務 質 素, 提 供 技 術 指 導 ; 制 定 個 別 治 療 方 案, 進 行 物 理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師 : 制 定 個 別 治 療 方 案, 進 行 物 理 治 療 ; 指 導 康 復 治 療 師 及 物 理 治 療 助 理 按 治 療 方 案 進 行 治 療 康 復 治 療 師 : 按 物 理 治 療 師 制 定 的 治 療 方 案, 進 行 康 復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助 理 : 協 助 部 門 的 日 常 事 務, 包 括 採 購 及 管 理 物 資 處 理 康 復 人 士 檔 案 等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27 關 於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物 理 治 療 部 各 職 位 的 工 作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錄 (11) 物 理 治 療 部 職 位 職 責 與 功 能 7.3 服 務 場 地 服 務 場 地 主 要 包 括 兩 個 範 圍 : 理 療 區 : 治 療 的 埸 地 ; 治 療 所 須 的 儀 器, 例 如 光 療 超 聲 波 儀 器 以 及 治 療 床 放 置 於 此 建 議 安 裝 活 動 布 簾, 必 要 時 可 間 隔 出 獨 立 的 小 治 療 空 間, 以 提 高 私 隱 度 訓 練 埸 地 : 訓 練 康 復 人 士 活 動 能 力 的 埸 地 根 據 需 要 放 置 力 量 訓 練, 平 衡 訓 練, 功 能 訓 練 等 設 備 7.4 服 務 設 備 物 理 治 療 的 基 本 應 用 器 材 包 括 : 超 聲 治 療 器 生 物 光 療 器 經 皮 神 經 刺 激 治 療 器 電 子 針 療 儀 多 體 位 治 療 床 電 機 直 立 床 Bobath 床 網 架 懸 吊 系 統 等 一 般 功 能 訓 練 器 材 包 括 : 前 臂 旋 轉 練 習 器 重 錘 式 HIP 訓 練 器 股 四 頭 肌 訓 練 椅 器 踝 關 節 訓 練 器 電 腦 程 式 跑 步 機 下 肢 功 率 自 行 車 液 壓 式 踏 步 機 可 移 動 減 重 步 態 訓 練 器 兒 童 型 踏 步 器 兒 童 蹦 跳 器 輔 助 步 行 訓 練 器 平 行 杠 及 附 件 斜 板 訓 練 扶 梯 器 手 搖 功 率 自 行 車 肋 木 等 訓 練 所 需 輔 助 器 材 包 括 : 站 立 助 行 架 助 行 器 肘 杖 腋 杖 手 杖 及 四 腳 手 杖, 啞 鈴 系 列 沙 袋 系 列 治 療 彈 力 帶 系 列 治 療 彈 力 管 系 列 治 療 彈 力 球 系 列 可 移 動 矯 正 鏡 等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28 7.5 服 務 流 程 及 內 容 初 診 篩 查 手 術 無 手 術 需 要 術 後 康 復 評 估 及 治 療 出 院 前 評 估 聯 合 會 診 如 有 需 要 物 理 治 療 及 訓 練 隨 訪 複 查 家 居 訓 練 容 概 述 關 於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的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請 參 閱 附 錄 (12)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內 7.6 物 資 管 理 物 資 採 購 應 該 按 中 心 採 購 程 式 進 行 所 有 物 資 包 括 各 種 治 療 訓 練 器 材 以 及 相 關 輔 具, 應 按 類 別 妥 善 保 管 存 檔, 並 定 期 進 行 清 點 及 補 充 7.7 服 務 統 計 為 確 保 中 心 服 務 效 率, 各 服 務 部 門 應 妥 善 統 計 服 務 數 據, 並 定 期 提 交 以 便 整 合 中 心 整 體 數 據 請 參 閱 附 錄 (13)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29 第 八 章 作 業 治 療 服 務 8.1 服 務 簡 介 作 業 治 療 協 助 康 復 人 士 選 擇 參 與 應 用 有 目 的 / 意 義 的 活 動, 預 防 或 減 少 生 活 中 的 功 能 障 礙 ( 自 理 工 作 遊 戲 / 休 閒 ) 及 促 進 功 能, 以 達 到 最 大 限 度 地 恢 復 軀 體 心 理 和 社 會 方 面 的 適 應, 增 進 健 康, 預 防 能 力 喪 失 和 殘 疾 的 發 生 作 業 治 療 的 服 務 主 要 有 六 大 範 疇 : 軀 體 功 能 性 作 業 治 療 透 過 作 業 活 動 訓 練 康 復 人 士 的 軀 體 功 能, 以 增 進 其 綜 合 性 身 體 功 能 ; 認 知 作 業 治 療 透 過 認 知 訓 練, 協 助 康 復 人 士 恢 復 認 知 功 能 ; 心 理 性 作 業 治 療 - 通 過 作 業 改 善 心 理 狀 態 ;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訓 練 - 訓 練 康 復 人 士 提 升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和 家 居 生 活 技 能 ; 輔 助 工 具 適 配 及 訓 練 - 根 據 需 求 提 供 輔 助 工 具, 幫 助 康 復 人 士 完 成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 再 就 業 前 評 估 及 訓 練 - 從 身 體 和 認 知 行 為 能 力 等 方 面, 對 障 礙 的 程 度 及 對 職 業 的 適 應 能 力 進 行 再 評 價 及 訓 練, 為 康 復 人 士 重 返 社 會, 重 返 工 作 崗 位 創 造 條 件 8.2 組 織 架 構 和 分 工 康 復 中 心 作 業 治 療 服 務 的 基 本 人 員 架 構 可 以 參 考 以 下 例 子 : 主 管 作 業 治 療 師 作 業 治 療 助 理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30 作 業 治 療 服 務 主 管 : 統 籌 個 案 服 務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負 責 監 督 服 務 質 素, 提 供 技 術 指 導 ; 制 定 個 別 治 療 方 案, 進 行 作 業 治 療 作 業 治 療 師 : 制 定 個 別 治 療 方 案, 進 行 作 業 治 療 ; 指 導 作 業 治 療 助 理 按 治 療 方 案 進 行 治 療 作 業 治 療 助 理 : 在 作 業 治 療 師 的 指 導 下, 按 治 療 方 案 進 行 作 業 治 療 的 操 作, 以 及 協 助 製 作 治 療 所 需 要 的 工 具 關 於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作 業 治 療 服 務 部 各 職 位 的 工 作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錄 (14) 作 業 治 療 部 職 位 職 責 與 功 能 8.3 服 務 場 地 功 能 評 估 室 提 供 遮 蔽 的 空 間 進 行 自 我 照 顧 評 估 訓 練 及 壓 力 衣 試 穿, 基 本 擺 設 包 括 治 療 床 儲 物 櫃 桌 子 輪 椅 坐 便 椅 功 能 訓 練 區 是 集 中 提 供 作 業 治 療 的 場 所, 容 納 作 業 治 療 的 主 要 評 估 工 具 和 訓 練 設 備, 包 括 功 能 訓 練 區 壓 力 衣 縫 製 區 支 具 製 作 區 模 擬 家 居 是 模 擬 真 實 環 境 的 訓 練 室, 作 業 治 療 師 在 此 指 導 康 復 人 士 進 行 功 能 訓 練, 適 應 返 家 後 的 自 我 照 顧 活 動 模 擬 家 居 的 設 計 需 平 衡 兩 方 面 :1) 儘 量 接 近 當 地 家 居 環 境 ;2) 符 合 無 障 礙 的 原 則, 向 康 復 人 士 及 家 屬 進 行 無 障 礙 家 居 環 境 設 計 的 宣 教 8.4 服 務 設 備 作 業 治 療 所 需 的 基 本 服 務 設 備 及 工 具 包 括 以 下 五 個 類 別 : 1) 評 估 器 材 包 括 : 手 部 功 能 評 估 捏 力 器 握 力 器 兩 點 辨 別 覺 評 估 盤 及 量 角 器 2) 評 估 表 格 包 括 : 初 步 評 估 表 日 常 家 居 及 社 區 活 動 能 力 評 估 表 融 合 正 常 生 活 指 數 上 肢 功 能 評 估 表 腦 神 經 行 為 認 知 狀 況 測 試 MOCA MMSE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生 存 品 質 量 表 簡 表 等 3) 主 要 訓 練 器 材 包 括 引 導 式 上 肢 協 調 訓 練 器 重 錘 式 手 指 肌 力 訓 練 桌 手 指 伸 展 訓 練 手 指 梯 手 部 滑 板 手 功 能 訓 練 板 金 屬 斜 板 夾 子 梯 螺 絲 盒 等 4) 支 具 製 作 器 材 包 括 恒 溫 水 箱 熱 風 槍 支 具 剪 刀 ( 直 頭 ) 支 具 剪 刀 ( 彎 頭 )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31 各 型 號 支 具 板 材 等 5) 模 擬 家 居 評 估 / 訓 練 用 具 包 括 櫥 櫃 ( 需 符 合 輪 椅 可 及 性 ) 冰 箱 電 視 機 圓 餐 桌 兩 用 桌 沙 發 木 床 及 床 墊 餐 具 等 8.5. 服 務 流 程 及 內 容 初 診 篩 查 手 術 無 手 術 需 要 術 後 康 復 評 估 及 治 療 出 院 前 評 估 聯 合 會 診 如 有 需 要 作 業 治 療 及 訓 練 隨 訪 複 查 社 區 內 跟 進 / 家 居 訓 練 關 於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的 作 業 治 療 服 務, 請 參 閱 附 錄 (15) 作 業 治 療 服 務 內 容 概 述 8.6 物 資 管 理 物 資 採 購 應 該 按 中 心 採 購 程 式 進 行 所 有 物 資 包 括 各 種 治 療 訓 練 器 材 以 及 相 關 輔 具, 應 按 類 別 妥 善 保 管 存 檔, 並 定 期 進 行 清 點 及 補 充 8.7 服 務 統 計 為 確 保 中 心 服 務 效 率, 各 服 務 部 門 應 妥 善 統 計 服 務 數 據, 並 定 期 提 交 以 便 整 合 中 心 整 體 數 據 請 參 閱 附 錄 (16) 作 業 治 療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32 第 九 章 心 理 服 務 9.1 服 務 簡 介 心 理 服 務 是 由 專 業 人 員 運 用 心 理 學 知 識, 通 過 系 統 的 技 術 和 方 法, 與 康 復 人 士 一 起 發 現 心 理 困 擾 的 根 源, 挖 掘 其 本 身 潛 在 的 能 力, 減 輕 困 擾 提 高 對 生 活 的 適 應 力 心 理 服 務 關 注 康 復 人 士 的 心 理 健 康, 增 強 促 進 身 體 康 復 的 心 理 因 素, 減 少 康 復 過 程 中 的 心 理 障 礙 和 困 擾, 並 與 中 心 其 他 專 業 配 合, 促 進 康 復 人 士 身 心 的 全 面 康 復 康 復 過 程 中 常 見 的 心 理 幹 預 包 括 情 緒 管 理 睡 眠 管 理 壓 力 管 理 等 等 參 考 美 國 National Centre for PTSD 和 National Child Traumatic Stress Network 於 近 年 發 展 的 災 後 心 理 復 原 技 巧 (Skills for Psychological Recovery), 心 理 服 務 亦 協 助 康 復 人 士 建 立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促 進 積 極 行 為 和 認 知 管 理 創 傷 反 應 重 建 社 交 連 結, 以 支 援 他 們 的 日 常 功 能, 加 速 心 理 恢 復 預 防 不 良 行 為 及 精 神 衛 生 問 題 9.2 服 務 原 則 心 理 服 務 遵 循 行 業 規 範 操 守, 其 中 主 要 涉 及 對 康 復 人 士 的 責 任 與 康 復 人 士 的 關 係 心 理 諮 詢 的 中 斷 和 終 止 個 案 資 料 的 保 管 和 處 理 等 詳 細 資 料 可 以 參 照 中 國 心 理 學 會 臨 床 與 諮 詢 心 理 學 工 作 倫 理 守 則 其 中 尤 其 適 用 於 康 復 中 心 的 服 務 原 則 包 括 : 1. 保 密 原 則 : 康 復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治 療 內 容 等 隱 私 資 訊 都 應 保 密, 如 要 披 露 相 關 資 訊, 需 徵 得 康 復 人 士 的 同 意 工 作 人 員 應 尊 重 康 復 人 士 的 個 人 隱 私 權, 無 論 是 在 提 供 服 務 中, 或 是 為 了 服 務 需 要 進 行 跨 專 業 溝 通, 都 有 責 任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以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及 隱 私 2. 知 情 同 意 原 則 : 進 行 心 理 服 務 前, 應 確 保 康 復 人 士 明 白 心 理 諮 詢 的 特 點 性 質 保 密 範 圍, 並 同 意 諮 詢 目 標 治 療 技 術 3. 主 動 評 估 原 則 : 因 應 康 復 人 士 心 理 服 務 需 要, 心 理 服 務 人 員 在 徵 得 其 知 情 同 意 後, 可 主 動 為 所 有 康 復 人 士 個 案 安 排 評 估, 並 按 其 需 要 提 供 服 務 4. 助 人 自 助 原 則 : 通 過 心 理 服 務 增 強 康 復 人 士 自 己 解 決 問 題 和 應 對 壓 力 的 能 力, 讓 他 們 能 更 好 地 適 應 日 後 生 活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33 5. 循 證 實 踐 原 則 : 為 合 理 使 用 資 料, 保 證 服 務 的 有 效 性, 心 理 輔 導 員 在 瞭 解 康 復 人 士 的 性 格 文 化 與 偏 好 等 情 況 下, 應 將 最 適 用 的 研 究 證 據 與 臨 床 的 專 業 技 能 整 合 起 來, 以 實 踐 有 科 學 證 據 支 援 的 心 理 服 務 9.3 組 織 架 構 和 分 工 中 心 心 理 服 務 的 基 本 人 員 架 構 可 以 參 考 以 下 例 子 : 主 管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 心 理 輔 導 員 / 心 理 諮 詢 師 服 務 助 理 心 理 服 務 主 管 : 統 籌 部 門 服 務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監 督 服 務 質 素, 提 供 臨 床 督 導 ; 提 供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 心 理 輔 導 員 / 心 理 諮 詢 師 : 制 定 個 案 服 務 方 案, 提 供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 帶 領 治 療 / 教 育 小 組 ; 進 行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服 務 助 理 : 協 助 舉 辦 小 組 及 公 眾 活 動 ; 協 助 部 門 的 日 常 事 務, 包 括 採 購 及 管 理 物 資 處 理 康 復 人 士 檔 案 等 關 於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心 理 服 務 部 各 職 位 的 工 作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錄 (17) 心 理 服 務 部 職 位 職 責 與 功 能 由 於 現 時 中 國 內 地 有 關 心 理 服 務 專 業 的 培 訓 仍 在 較 初 級 發 展 階 段, 為 提 升 職 員 的 專 業 水 準, 心 理 服 務 部 門 需 要 為 員 工 提 供 較 多 內 部 培 訓, 包 括 個 案 督 導 個 案 討 論 自 助 學 習 小 組 等 附 錄 ( 18 ) 心 理 服 務 個 案 督 導 紀 錄 表 範 例 附 錄 ( 19 ) 心 理 服 務 員 工 內 部 培 訓 形 式 例 表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34 9.4 服 務 場 地 心 理 服 務 所 須 場 地 主 要 包 括 個 別 面 談 室 及 小 組 治 療 室, 並 顧 及 心 理 服 務 性 質 及 特 色, 更 注 重 保 密 度 佈 置 個 別 面 談 室 時 應 考 慮 : 具 有 良 好 的 隔 音 效 果 ; 不 宜 佈 置 於 人 員 來 往 較 多 的 地 方 ; 服 務 等 候 區 距 會 面 室 小 組 治 療 室 應 有 適 當 距 離 ; 不 宜 佈 置 於 太 過 偏 僻 的 地 方, 以 便 出 現 緊 急 事 件 時 能 及 時 與 外 界 聯 繫 9.5 服 務 設 備 心 理 服 務 沒 有 標 準 化 的 服 務 設 備 心 理 服 務 的 專 業 工 具 可 包 括 專 業 量 表 精 神 障 礙 診 斷 手 冊 心 理 教 育 單 張 心 理 教 育 小 組 活 動 手 冊 等 置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使 用 的 設 備, 請 參 考 附 錄 (19) 心 理 服 務 場 地 及 設 備 配 9.6 服 務 流 程 及 內 容 個 案 評 估 面 談 輔 導 電 話 跟 進 小 組 輔 導 家 訪 服 務 完 成 服 務 後 續 跟 進 : 郵 寄 慰 問 卡 / 量 表 / 電 話 回 訪 仍 需 服 務 無 需 服 務 由 於 心 理 健 康 方 面 的 需 要 往 往 較 為 隱 性, 心 理 服 務 部 需 要 更 主 動 地 進 行 評 估, 以 及 與 其 他 部 門 合 作 通 過 不 同 團 隊 溝 通 的 平 臺, 心 理 服 務 部 職 員 可 與 其 他 康 復 專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35 業 瞭 解 康 復 人 士 個 案 的 身 體 及 心 理 情 況, 如 有 需 要, 可 主 動 接 觸 康 復 人 士 附 錄 ( 21 ) 心 理 服 務 內 容 概 述 個 案 服 務 附 錄 ( 22 ) 災 後 常 見 心 理 問 題 公 眾 教 育 目 的 : 普 及 心 理 健 康 知 識, 並 為 有 需 要 服 務 的 人 士 提 供 尋 求 説 明 的 途 徑 目 標 人 群 : - 學 校 : 學 生 教 師 家 長 ; - 社 區 : 有 需 要 瞭 解 心 理 服 務 和 相 關 知 識 的 人 士 ; - 醫 院 : 醫 護 人 員 ; - 其 它 有 需 求 的 單 位 或 組 織 形 式 : 講 座 展 板 / 海 報 / 宣 傳 單 張 小 組 活 動 / 遊 戲 心 理 健 康 體 驗 活 動 等 內 容 : 可 根 據 不 同 服 務 物 件 的 需 求 而 設 計, 以 下 題 目 可 供 參 考 : 提 升 學 習 動 機 / 考 試 焦 慮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行 為 分 析 和 管 理 / 提 升 親 子 關 係 睡 眠 管 理 / 身 體 疾 病 與 精 神 健 康 壓 力 管 理 / 如 何 克 服 焦 慮 / 鬆 弛 練 習 社 交 技 巧 / 溝 通 技 巧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此 外, 心 理 服 務 部 也 會 為 中 心 員 工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舉 辦 心 理 知 識 的 普 及 交 流, 介 紹 提 供 服 務 時 可 應 用 的 基 本 心 理 技 巧, 例 如 溝 通 技 巧 等 為 確 保 心 理 服 務 的 質 素, 可 以 通 過 持 續 的 評 估 瞭 解 康 復 人 士 家 屬 及 活 動 參 加 者 的 反 饋 有 關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的 服 務 評 估 安 排, 請 參 閱 : 附 錄 (23) 心 理 服 務 成 效 評 估 指 引 附 錄 (24) 心 理 服 務 意 見 收 集 表 附 錄 (25) 小 組 輔 導 心 理 服 務 意 見 收 集 表 附 錄 (26) 心 理 服 務 講 座 意 見 收 集 表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36 9.7 物 資 管 理 物 資 採 購 應 該 按 中 心 採 購 程 式 進 行 心 理 服 務 部 所 需 物 資 主 要 為 一 般 辦 公 用 品, 應 按 類 別 妥 善 保 管 存 檔, 並 定 期 進 行 清 點 及 補 充 9.8 服 務 統 計 為 確 保 中 心 服 務 效 率, 各 服 務 部 門 應 妥 善 統 計 服 務 數 據, 並 定 期 提 交 以 便 整 合 中 心 整 體 數 據 請 參 閱 附 錄 (27) 心 理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37 第 十 章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10.1 服 務 簡 介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為 康 復 人 士 及 其 家 屬 提 供 協 助 及 情 緒 支 援, 應 對 康 復 過 程 中 的 適 應 困 難 ( 包 括 經 濟 壓 力 居 所 安 排 家 庭 關 係 的 轉 變 生 計 等 )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以 個 案 服 務 小 組 及 社 區 工 作 三 種 工 作 手 法, 協 助 康 復 人 士 克 服 個 人 心 理 障 礙 提 昇 自 信 重 新 融 入 社 區 生 活, 最 終 達 至 全 人 康 復 的 目 標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的 範 圍 主 要 包 括 三 大 範 疇 : 為 面 對 適 應 困 難 的 康 复 人 士, 提 供 情 绪 支 持, 缓 解 情 绪 压 力 ; 協 助 康 復 人 士 尋 找 政 府 及 社 會 資 源 以 解 決 生 活 困 難 適 應 生 活 ; 結 合 中 心 為 本 (institutional-based) 及 以 社 區 為 本 (community-based) 的 康 復 模 式, 協 助 康 復 人 士 充 分 發 揮 自 己 的 才 能 及 潛 能,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投 入 社 區 生 活 10.2 組 織 架 構 和 分 工 中 心 心 理 服 務 的 基 本 人 員 架 構 可 以 參 考 以 下 例 子 : 部 門 主 管 社 工 服 務 助 理 社 會 康 復 務 主 管 : 統 籌 服 務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負 責 監 督 服 務 質 素, 提 供 臨 床 督 導 及 個 案 服 務 社 工 : 制 定 服 務 方 案 ;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帶 領 小 組 及 社 區 活 動 服 務 助 理 : 協 助 舉 辦 小 組 及 社 區 活 動 ; 協 助 部 門 的 日 常 事 務, 包 括 採 購 及 管 理 物 資 處 理 康 復 人 士 檔 案 等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38 關 於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社 會 康 復 部 各 職 位 的 工 作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錄 (28)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部 職 位 職 責 與 功 能 另 外,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會 動 員 志 願 者 參 與 服 務, 透 過 志 願 者 與 康 復 人 士 的 互 動, 促 進 共 融 的 社 區 有 關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管 理 志 願 者 的 指 引, 請 參 閱 附 錄 (29) 志 願 者 發 展 及 管 理 指 引 10.4 服 務 場 地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的 服 務 場 地 主 要 包 括 面 談 室 小 組 活 動 室 及 中 小 型 活 動 及 培 訓 場 外 展 服 務 則 在 社 區 租 借 合 適 的 場 地 10.5 服 務 設 備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部 不 須 要 特 別 設 備 10.6 服 務 流 程 及 內 容 服 務 評 估 需 要 手 術 個 案 個 案 服 務 小 組 服 務 康 體 活 動 務 外 展 服 務 服 務 醫 務 社 工 服 務 社 區 互 助 小 組 生 計 項 目 家 訪 有 關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部 的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錄 (30)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內 容 詳 述 10.7 個 案 協 調 制 度 個 案 協 調 制 度 能 夠 促 進 中 心 各 專 業 團 隊 的 溝 通 和 配 合,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更 好 服 務 很 多 時 候, 個 案 協 調 員 由 社 會 康 復 部 的 社 工 擔 任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39 個 案 協 調 員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 落 實 康 復 人 士 的 服 務 計 劃, 定 期 跟 進 康 復 人 士 服 務 安 排 和 需 要, 使 康 復 人 士 能 獲 得 全 面 的 一 站 式 康 復 服 務 ; 推 動 各 專 業 團 隊 合 力 提 供 服 務, 加 強 團 隊 之 間 的 溝 通 合 作, 提 高 服 務 效 率, 避 免 資 源 重 疊 度 有 關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的 個 案 協 調 制 度, 請 參 閱 附 錄 (31) 個 案 協 調 員 制 10.8 物 資 管 理 物 資 採 購 應 該 按 中 心 採 購 程 式 進 行 心 理 服 務 部 所 需 物 資 主 要 為 一 般 辦 公 用 品, 應 按 類 別 妥 善 保 管 存 檔, 並 定 期 進 行 清 點 及 補 充 收 到 外 界 的 物 資 捐 助, 例 如 衣 物 文 具 等, 必 須 要 進 行 詳 細 登 記, 妥 善 保 管, 並 作 詳 細 的 派 發 紀 錄 10.9 服 務 統 計 為 確 保 中 心 服 務 效 率, 各 服 務 部 門 應 妥 善 統 計 服 務 數 據, 並 定 期 提 交 以 便 整 合 中 心 整 體 數 據 請 參 閱 附 錄 (32)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40 第 三 部 分 行 政 管 理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41 第 十 一 章 暫 宿 服 務 11.1 服 務 簡 介 為 免 康 復 人 士 在 治 療 期 間 每 天 往 返 康 復 中 心, 造 成 康 復 人 士 及 疲 憊 的 照 顧 者 體 能 上 或 經 濟 上 的 負 擔, 打 擊 他 們 對 康 復 治 療 的 信 心 及 動 力, 中 心 可 以 考 慮 提 供 膳 食 及 臨 時 住 宿 服 務 康 復 中 心 可 以 自 設 或 使 用 附 近 的 餐 廳 為 食 堂, 為 康 復 人 士 及 照 顧 者 供 應 膳 食 宿 舍 則 提 供 臨 時 床 位, 供 康 復 人 士 及 照 顧 者 在 治 療 期 間 留 宿 11.2 組 織 架 構 及 分 工 康 復 中 心 暫 宿 服 務 的 基 本 人 員 架 構 可 以 參 考 以 下 例 子 : 部 門 主 管 膳 食 管 理 員 宿 舍 管 理 員 行 政 助 理 部 門 主 管 : 負 責 部 門 整 體 管 理 及 運 作 ; 監 督 部 門 服 務 品 質 及 效 率 ; 管 理 員 工 和 建 立 團 隊 ; 協 調 各 中 心 各 部 門 合 作 膳 食 管 理 員 : 負 責 與 食 堂 的 協 調 溝 通, 監 督 食 堂 服 務 品 質 及 效 率 ; 統 籌 安 排 康 復 人 士 日 常 膳 食 ; 處 理 個 別 投 訴 個 案 宿 舍 管 理 員 : 負 責 統 籌 康 復 人 士 入 住 安 排, 監 督 入 住 人 士 遵 守 宿 舍 守 則 ; 安 排 床 位 及 基 本 物 資 派 發 ; 處 理 宿 舍 突 發 事 件 行 政 助 理 : 登 記 入 住 及 退 宿 手 續 及 講 解 入 住 守 則 ; 管 理 及 派 發 餐 券 ; 處 理 部 門 文 書 工 作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42 11.3 服 務 場 地 食 堂 及 宿 舍 都 應 該 設 於 康 復 人 士 容 易 安 全 到 達 的 中 心 範 圍 內 宿 舍 房 間 應 劃 分 男 女, 大 型 舍 區 應 為 每 個 床 位 提 供 落 地 活 動 布 簾, 以 便 就 寢 時 可 以 隔 離 出 單 獨 的 小 空 間, 以 尊 重 住 宿 者 的 基 本 私 隱 11.4 服 務 設 備 食 堂 的 設 備 包 括 桌 椅 及 洗 手 設 備 等 要 採 用 無 障 礙 設 計 宿 舍 床 位 可 設 計 成 雙 層 床 為 一 組 單 位, 上 層 供 照 顧 者 暫 住, 下 層 給 康 復 人 士 暫 住, 每 組 單 位 內 設 有 可 上 鎖 的 小 櫃 或 抽 屜 洗 手 間 和 浴 室 應 採 取 適 合 康 復 人 士 使 用 的 設 計, 包 括 安 裝 扶 手 及 緊 急 呼 叫 裝 置, 並 配 置 防 滑 墊 及 浴 室 座 椅 等 11.5 服 務 流 程 康 復 人 士 致 電 中 心 預 約 治 療 治 療 師 決 定 接 受 預 約 治 療 師 查 詢 及 預 留 宿 位 辦 理 退 宿 完 成 治 療 治 療 師 致 電 康 復 人 士 確 定 到 診 日 期 康 復 人 士 到 達 中 心 登 記 康 復 人 士 向 暫 宿 部 辦 理 入 住 手 續 治 療 師 進 行 臨 床 評 估, 確 定 需 要 住 宿 接 受 服 務 後, 發 出 入 住 通 知 單 11.6 物 資 管 理 物 資 採 購 應 該 按 中 心 採 購 程 式 進 行 所 有 物 資 及 消 耗 品 應 按 類 別 妥 善 保 管 存 檔, 並 定 期 進 行 清 點 及 補 充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43 11.7 服 務 統 計 為 確 保 中 心 服 務 效 率, 各 服 務 部 門 應 妥 善 統 計 服 務 數 據, 並 定 期 提 交 以 便 整 合 中 心 整 體 數 據 請 參 閱 附 錄 ( 33) 暫 宿 服 務 統 計 表 範 本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44 第 十 二 章 行 政 管 理 12.1 服 務 簡 介 行 政 部 負 責 中 心 的 日 常 行 政 事 務 和 綜 合 協 調 工 作, 包 括 人 事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物 資 採 購 設 備 管 理 場 地 管 理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傳 訊 接 待 外 事 工 作 以 及 保 險 安 排 等, 確 保 中 心 各 項 服 務 能 正 常 有 效 運 行,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12.2 人 事 管 理 良 好 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為 服 務 開 展 提 供 重 要 的 保 障 ; 相 關 工 作 包 括, 制 定 人 事 政 策 及 制 度 員 工 指 引 職 位 簡 介 等 ; 招 聘 員 工, 入 職 及 離 職 安 排 ; 薪 酬 發 放, 保 險 及 稅 務 等 ; 組 織 員 工 培 訓 保 管 員 工 人 事 檔 案, 包 括 勞 動 合 同 個 人 資 料 學 歷 培 訓 證 書 出 勤 記 錄 假 期 記 錄 等 ; 12.3 財 務 管 理 為 確 保 資 金 專 款 專 用, 能 及 時 到 位, 以 及 運 作 有 高 度 透 明 度, 中 心 應 制 定 嚴 謹 的 財 務 管 理 政 策, 包 括 以 下 環 節 : 制 定 財 政 預 算, 並 按 中 心 管 理 制 度 取 得 審 批 不 同 金 額 的 資 金 使 用 有 清 晰 的 審 批 權 所 有 開 支 報 銷 應 先 填 寫 報 銷 憑 單, 交 予 中 心 主 任 部 門 主 管 或 指 定 人 員 審 核, 然 後 交 予 行 政 部 門 處 理 由 中 心 指 定 人 員 保 管 備 用 金, 每 人 設 最 高 限 額, 每 日 或 每 週 清 點 其 保 管 的 備 用 金 行 政 主 管 及 中 心 主 任 不 定 時 抽 查 點 算 所 有 財 務 資 料 需 按 編 目 入 檔, 行 政 部 門 做 好 檔 案 管 理, 不 得 擅 自 塗 改 勾 畫 剪 裁 抽 取 拆 散 摘 取 複 印 攝 影 或 損 壞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45 12.4 採 購 管 理 行 政 部 遵 循 機 構 的 報 價 要 求 進 行 詢 價 比 價 後, 採 購 中 心 物 資, 如 文 具 清 潔 用 品 等 各 康 復 專 業 部 門 所 需 物 資, 可 視 情 況 由 由 各 部 門 按 指 引 採 購, 或 者 將 採 購 清 單 交 予 行 政 部 統 一 採 購 有 關 德 陽 康 復 及 假 肢 中 心 的 採 購 流 程, 請 參 考 附 錄 (34) 中 心 採 購 流 程 圖 12.5 器 械 管 理 各 康 復 專 業 部 門 負 責 管 理 部 門 內 專 業 儀 器 設 備, 定 期 對 其 進 行 檢 查 維 護, 確 保 其 安 全 性 行 政 部 負 責 管 理 共 用 資 產, 如 車 輛 資 訊 科 技 設 備 影 音 設 備 傢 俱 等 行 政 部 負 責 制 定 及 更 新 中 心 資 產 表, 每 年 定 期 清 點 全 部 資 產 儀 器 設 備 如 有 損 壞 而 需 報 廢 的, 相 關 部 門 須 填 寫 報 廢 申 報 表, 由 部 門 主 管 簽 名 確 認, 交 中 心 主 任 批 准 後, 交 行 政 部 處 理 申 請 報 廢 原 因 包 括 : 技 術 性 能 落 後, 耗 能 高, 效 率 低, 維 護 使 用 不 經 濟 ; 損 壞 嚴 重, 已 經 無 法 修 復 或 修 理 費 已 接 近 或 超 過 新 購 同 類 儀 器 設 備 價 格 ; 污 染 環 境 或 危 害 人 身 安 全 與 健 康, 技 術 改 造 困 難 或 改 造 費 用 不 經 濟 ; 使 用 時 間 已 超 過 規 定 使 用 期,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已 喪 失 功 能 ; 12.6 場 地 管 理 行 政 部 負 責 管 理 中 心 場 地, 確 保 其 安 全 及 清 潔, 以 及 能 為 開 展 康 復 服 務 提 供 便 利 環 境 主 要 管 理 環 節 包 括 : 全 體 員 工 均 要 有 高 度 的 安 全 意 識, 做 好 五 防 ( 即 防 火 防 盜 防 破 壞 防 治 安 及 自 然 災 害 事 故 ) 工 作, 防 患 於 未 然 中 心 範 圍 內 嚴 禁 吸 煙, 並 在 當 眼 處 張 貼 有 關 標 語 訪 客 及 康 復 人 士 進 入 中 心 時 應 進 行 登 記 門 衛 發 現 可 疑 人 員 或 可 疑 情 況 要 及 時 瞭 解 各 康 復 專 業 部 門 需 注 意 安 全 用 電, 下 班 時 需 關 閉 所 有 電 源 中 心 各 部 門 接 待 處 以 及 中 心 車 輛 內 分 別 存 放 急 救 箱 行 政 部 每 月 定 期 對 中 心 場 地 ( 包 括 消 防 設 施 和 急 救 箱 )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工 作, 及 時 對 設 備 進 行 維 修 或 更 換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46 為 保 證 中 心 的 整 潔 及 衛 生, 每 天 使 用 含 有 效 氯 1000mg/L 的 消 毒 液 清 潔 常 用 區 域 2 次, 衛 生 間 每 隔 2 小 時 清 潔 1 次, 其 他 不 常 用 房 間 最 少 每 週 清 潔 消 毒 2 次 中 心 垃 圾 每 天 清 理 康 復 人 士 使 用 的 床 上 用 品 可 用 含 有 效 氯 2000mg/L 浸 泡 30 分 鐘 後, 如 常 清 洗 康 復 人 士 離 宿 後, 使 用 有 效 氯 2000mg/L 消 毒 液 清 洗 床 單 擦 拭 床 欄 杆 櫃 子 床 墊 等, 棉 絮 置 於 日 光 下 暴 曬 如 遇 確 診 或 懷 疑 感 染 傳 染 病 個 案, 所 有 使 用 過 的 物 品 器 具 等 均 須 單 獨 消 毒 清 潔 及 存 放 制 定 緊 急 逃 生 路 線 圗, 並 張 貼 在 每 層 樓 的 當 眼 處 ; 每 年 定 期 舉 行 防 火 演 習 12.7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 維 護 中 心 電 腦 硬 體 軟 體 局 域 網 廣 域 網 路 閉 路 電 視, 以 及 協 調 電 話 公 司 維 護 中 心 電 話 網 路 ; 採 購 並 安 裝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的 軟 硬 體 ; 12.8 傳 訊 及 接 待 管 理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 解 答 康 復 人 士 一 般 查 詢 接 待 外 間 機 構 及 人 士 查 詢, 在 有 需 要 時 轉 介 往 相 關 部 門 或 管 理 層 媒 體 接 待 製 作 宣 傳 刊 物 12.9 交 通 安 排 協 調 中 心 的 車 輛 安 排 車 輛 的 駕 駛 清 潔 保 養 和 維 修 中 心 職 員 及 義 工 的 差 旅 安 排 保 險 中 心 應 購 買 以 下 保 險 : 財 產 綜 合 保 險 及 現 金 保 險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47 公 眾 責 任 險 機 動 車 輛 保 險 及 機 動 車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48 附 錄 (1) 機 密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守 則 機 密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守 則 為 預 防 個 人 資 料 機 密 檔 或 敏 感 資 料 外 泄, 員 工 必 須 遵 守 以 下 守 則 : 1. 嚴 禁 將 任 何 康 復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機 密 檔 或 涉 及 敏 感 資 料 的 檔 儲 存 在 外 置 記 憶 體, 如 移 動 硬 碟 記 憶 卡 內 2. 如 需 將 上 述 資 料 傳 送 給 協 力 廠 商, 必 須 經 機 構 的 電 子 郵 箱 傳 送 傳 送 的 檔 必 須 加 密, 密 碼 應 以 電 話 或 另 一 份 電 郵 告 知 收 件 方 3. 如 員 工 需 要 使 用 外 置 記 憶 體 儲 存 個 人 資 料 機 密 檔 或 敏 感 資 料, 需 向 部 門 主 管 或 中 心 主 任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所 有 儲 存 在 外 置 記 憶 體 的 上 述 檔 需 設 置 密 碼 4. 如 需 棄 置 外 置 記 憶 體 ( 如 外 置 硬 碟 移 動 硬 碟 記 憶 卡 等 ) 及 臺 式 電 腦 / 手 提 電 腦, 需 確 保 記 憶 體 內 的 資 料 完 全 刪 除, 並 得 到 中 心 主 任 的 書 面 批 准 5. 如 遺 失 外 置 記 憶 體, 需 立 即 通 知 部 門 主 管 或 中 心 主 任 6. 所 有 電 腦 應 設 置 登 入 密 碼 7. 手 提 電 腦 或 臺 式 電 腦 中 儲 存 的 涉 及 個 人 資 料 機 密 檔 或 敏 感 資 料 的 檔 案, 須 設 置 密 碼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49 附 錄 (2) 突 發 事 故 處 理 指 引 1. 指 引 目 的 突 發 事 故 處 理 指 引 建 立 制 度, 適 當 地 處 理 報 告 記 錄 和 跟 進 突 發 事 故, 並 作 出 預 防 措 施 2. 突 發 事 故 定 義 涉 及 康 復 人 士 員 工 或 訪 客 的 意 外 或 暴 力 事 件, 盜 竊 火 警 水 浸 等 事 件 3. 辦 公 時 間 的 處 理 流 程 3.1 由 所 屬 部 門 主 管 處 理, 需 要 時 可 向 行 政 部 主 管 或 中 心 主 任 尋 找 協 助 3.2 處 理 後, 由 有 關 人 員 ( 部 門 主 管 見 證 人 或 處 理 事 件 者 ) 於 48 小 時 內 填 寫 突 發 事 故 報 告, 提 交 予 中 心 主 任 3.3 中 心 主 任 決 定 事 故 是 否 需 要 跟 進 或 進 一 步 調 查 事 件 發 生 的 原 因, 以 及 如 何 防 止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4. 非 辦 公 時 間 的 處 理 流 程 出 現 事 故 管 理 員 處 理 需 額 外 人 員 協 助 不 需 額 外 人 員 協 助 通 知 行 政 部 主 管 行 政 部 主 管 聯 繫 其 他 部 門 或 中 心 主 任 協 助 處 理 事 故 後, 行 政 部 主 管 視 乎 情 況, 即 時 報 告 或 待 工 作 日 報 告 中 心 主 任 管 理 員 處 理 後 視 乎 情 況, 即 時 報 告 或 待 工 作 日 報 告 行 政 部 主 管 行 政 部 主 管 按 需 要 填 寫 突 發 事 故 報 告 表 相 關 人 員 填 寫 突 發 事 故 報 告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0 附 錄 ( 3 ) 特 別 事 故 報 告 特 別 事 故 報 告 * 記 錄 標 準 :(1) 影 響 康 復 人 士 員 工 及 / 或 公 眾 安 全 的 (2) 嚴 重 影 響 中 心 服 務 流 程 的 * 此 報 告 必 須 在 事 故 發 生 後 48 小 時 內 提 交 中 心 主 任 編 號 : 發 生 日 期 : 發 生 時 間 : 地 點 : 事 故 類 別 :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及 概 況 : 受 影 響 人 員 姓 名 及 情 況 ( 如 適 用 ): 受 損 財 產 詳 情 及 損 壞 程 度 ( 如 適 用 ): 已 採 取 的 行 動 或 應 對 措 施 : 填 報 人 簽 名 : 部 門 : 填 報 人 姓 名 職 務 : 日 期 : 此 欄 只 供 事 故 跟 進 人 員 填 寫 : 跟 進 及 處 理 : 跟 進 人 員 簽 名 : 部 門 : 跟 進 人 員 姓 名 職 務 : 日 期 : 此 欄 由 中 心 主 任 跟 進 填 寫 : 跟 進 及 處 理 : 中 心 主 任 簽 名 : 日 期 :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1 附 錄 (4) 醫 療 服 務 部 職 位 職 責 和 功 能 主 管 1. 制 定 部 門 計 劃, 定 期 檢 討 服 務 成 效 和 需 求, 協 助 上 司 制 定 服 務 發 展 方 向 2. 統 籌 手 術 和 會 診, 包 括 名 單 管 理 和 統 籌 手 術 和 會 診 人 員 義 務 醫 療 人 員 和 手 術 物 資, 檢 測 手 術 人 員 安 排 和 術 前 預 備 工 作 3. 與 合 作 醫 院 協 調 以 維 護 醫 療 服 務 質 素 和 正 常 運 作 4. 協 調 中 心 感 染 預 防 措 施, 向 中 心 員 工 提 供 醫 療 和 健 康 資 訊 5. 統 籌 培 訓 活 動 予 合 作 夥 伴 6. 檢 測 康 復 人 士 進 展 ; 與 其 他 專 業 部 門 協 調 以 維 護 康 復 人 士 治 療 成 效 7. 協 調 部 門 人 手 工 作 安 排, 指 導 部 門 員 工, 統 籌 員 工 培 訓 8. 負 責 部 門 對 外 資 訊 通 報 9. 協 調 護 士 日 常 工 作 和 進 度, 指 導 日 常 臨 床 護 理 工 作 ; 指 導 行 政 助 理 工 作 10. 負 責 管 理 醫 療 器 材 及 工 具 保 養 維 護, 監 察 器 械 使 用 情 況 護 士 1. 負 責 康 復 人 士 之 醫 療 需 要, 如 整 體 臨 床 護 理, 健 康 教 育 和 諮 詢, 傷 口 護 理 和 安 排 康 復 人 士 到 醫 院 進 行 檢 查, 門 診, 急 診 和 住 院 2. 協 助 醫 生 準 備 及 跟 進 於 醫 院 進 行 手 朮 事 宜 3. 準 備 及 跟 進 專 業 團 隊 會 診 及 外 展 會 診, 跟 進 會 診 後 的 康 復 人 士 的 醫 療 安 排 4. 管 理 康 復 人 士 檔 案 5. 負 責 手 術 器 械 管 理, 包 括 清 點, 清 潔, 消 毒 和 存 放 行 政 助 理 1. 負 責 文 書 工 作, 包 括 製 作 各 種 報 表 及 記 錄, 定 期 整 理 電 子 及 書 面 檔 案 2. 協 助 安 排 醫 療 服 務, 包 括 記 錄 及 更 新 會 診 名 單, 通 知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安 排 預 備 相 關 病 歷 ; 整 理 醫 療 記 錄, 包 括 X- 光 片 和 檢 查 單 報 告 存 檔, 登 記 手 術 和 醫 生 查 房 記 錄 3. 負 責 管 理 康 復 人 士 檔 案 4. 負 責 部 門 物 資 管 理, 包 括 採 購, 登 記, 庫 存 ; 負 責 耗 材 和 資 產 定 期 清 點 和 登 記 5. 負 責 部 門 行 政 事 宜, 包 括 更 新 員 工 工 作 記 錄, 協 調 安 排 部 門 用 車, 辦 公 室 設 備 和 文 儀 用 品 維 護 保 養 6. 協 助 安 排 培 訓 活 動, 包 括 場 地 設 備 預 備 講 義 教 材 參 加 名 單 和 評 估 問 卷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2 附 錄 ( 5 ) 醫 療 服 務 內 容 概 述 1. 手 術 篩 選 經 醫 生 評 定 須 手 術 人 員 會 被 納 入 手 術 名 單 內, 再 依 個 案 急 緩 程 度 和 手 術 複 雜 程 度 篩 選 如 有 需 要, 會 邀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生 參 與, 如 脊 椎 專 科, 手 部 專 家 等 等 2. 術 前 工 作 進 行 手 術 之 患 者 會 在 術 前 兩 周 內 接 獲 通 知, 並 做 好 術 前 護 理 評 估 和 體 檢, 情 況 合 適 才 確 定 安 排 手 術 不 合 適 進 行 手 術 者, 會 暫 緩 手 術 並 作 相 關 處 理, 直 至 情 況 改 善 護 士 會 為 患 者 做 術 前 指 導, 包 括 基 本 個 人 衛 生 感 染 預 防 訊 息 及 其 他 預 備 如 需 要 其 他 專 業 參 與 評 定 或 進 行 術 前 預 備, 會 邀 請 相 關 專 業 通 過 術 前 檢 查 患 者, 會 在 術 前 一 至 兩 天 入 院 預 備 手 術 當 天 早 上, 醫 生 會 為 患 者 再 次 進 行 評 定 和 講 解 手 術 患 者 完 全 明 白 並 同 意 後, 簽 訂 手 術 同 意 書 和 麻 醉 同 意 書 才 進 行 手 術 3. 術 後 和 出 院 前 預 備 工 作 患 者 術 後 會 留 院 至 康 復 出 院 患 者 如 情 況 穩 定 而 須 繼 續 康 復 訓 練, 會 安 排 入 住 康 復 中 心 出 院 前 護 士 為 患 者 做 好 心 理 預 備 工 作 和 健 康 宣 教 ; 向 病 人 及 家 屬 做 些 針 對 性 的 疾 病 指 導, 使 他 們 瞭 解 患 者 情 況 及 痊 癒 過 程, 能 正 確 理 解 治 療 目 的 和 注 意 事 項, 主 動 配 合 完 成 出 院 後 的 各 項 治 療 護 理 工 作, 包 括 藥 物 治 療 功 能 鍛 煉 方 法, 傷 口 護 理 等 等 如 家 居 情 況 對 患 者 日 常 活 動 有 所 障 礙, 會 連 同 其 他 專 業 提 供 協 助, 例 如 提 供 輔 具 ( 坐 便 器, 助 行 器, 拐 杖 或 輪 椅 ) 或 指 導 至 家 居 改 造 出 院 後 護 士 會 定 期 跟 進 患 者 整 體 狀 況, 根 據 具 體 情 況 進 行 安 排 4. 會 診 會 診 由 醫 生 和 各 康 復 專 業 ( 包 括 物 理 治 療, 作 業 治 療, 假 肢 矯 形, 社 會 康 復 和 心 理 服 務 ) 一 同 參 與, 共 同 評 定 患 者 並 制 定 治 療 和 康 復 方 案 會 診 同 時 是 各 康 復 專 業 和 醫 生 的 技 術 交 流 平 臺 會 診 名 單 來 源 於 舊 症, 新 診, 轉 介 會 診 名 單 確 定 好 會 通 告 中 心 各 專 業 部 門, 以 便 安 排 人 手 參 與 會 診 會 診 後, 有 需 要 做 特 殊 檢 查 的, 會 安 排 康 復 人 士 做 檢 查 ; 按 有 需 要 手 術 或 複 查 人 員 更 新 手 術 輪 候 名 單 和 會 診 名 單 5. 臨 床 護 理 主 要 關 注 點 為 一 般 術 後 傷 口 處 理, 外 固 定 架 護 理 或 是 在 穿 假 肢 過 程 中, 由 於 受 壓 出 現 的 皮 膚 不 良 情 況 護 士 會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健 康 教 育, 對 其 身 體 狀 況 社 交 狀 況 及 心 理 狀 況 進 行 全 面 護 理 評 估, 根 據 評 估 的 結 果 給 患 者 講 解 相 關 的 健 康 教 育 知 識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基 本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3 個 人 衛 生, 術 前 術 後 指 導, 傷 口 處 理, 營 養 分 析 和 建 議, 尤 其 對 糖 尿 病 及 高 血 壓 的 患 者, 會 加 強 藥 物 和 飲 食 管 理 宣 教 其 他 情 況, 如 肢 體 疼 痛, 使 用 輔 助 器 具 引 致 不 適, 情 緒 處 理 缺 損 等 等, 會 轉 介 其 他 專 業 部 門 跟 進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4 附 錄 (6) 醫 療 服 務 統 計 表 範 本 醫 療 服 務 每 月 服 務 統 計 及 報 告 月 份 : 年 月 I. 人 手 投 入 : A. 專 業 人 員 來 源 地 人 數 總 工 作 時 數 總 工 作 天 數 員 工 義 工 員 工 義 工 香 港 或 海 外 (a) 內 地 ( 四 川 省 外 ) (b) 四 川 省 (c) 總 數 Total (d) = (a) + (b) + (c) B. 其 他 人 員 香 港 或 海 外 (a) 內 地 ( 四 川 省 外 ) (b) 四 川 省 (c) 總 數 (d) = (a) + (b) + (c) II. 服 務 輸 出 : A. 個 案 數 量 跟 進 上 月 處 理 個 案 數 量 (a) 本 月 新 個 案 數 量 (b) 本 月 處 理 個 案 總 數 (c) = (a) + (b) 本 月 結 束 個 案 數 量 (d) 輪 候 服 務 人 數 (e) 下 月 跟 進 個 案 數 量 (f) = (c) (d) + (e) 累 積 至 今 處 理 個 案 總 數 : B. 個 案 活 動 主 要 性 質 個 案 人 數 服 務 人 次 個 案 家 屬 其 他 診 斷 治 療 手 術 教 育 ( 健 康 教 育 ) 個 人 成 長 社 交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5 康 樂 資 源 聯 繫 暫 宿 其 他 總 數 C. 個 案 性 質 分 類 類 別 個 案 數 量 1. 截 肢 2. 骨 骼 / 軟 組 織 3. 神 經 4. 痛 症 5. 傷 口 其 他 總 數 D. 小 組 活 動 主 要 性 質 活 動 次 數 服 務 人 次 服 務 人 數 個 案 家 屬 其 他 治 療 訓 練 教 育 個 人 成 長 社 交 康 樂 資 源 聯 繫 其 他 總 數 E. 重 點 社 區 / 探 訪 / 外 展 活 動 紀 要 組 織 / 地 點 員 工 人 數 參 加 人 數 簡 要 III. 總 體 補 充 ( 如 回 顧 發 展 計 劃 重 點 服 務 調 整 等 )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6 附 錄 ( 7 ) 假 肢 及 矯 型 服 務 部 職 位 職 責 和 功 能 主 管 1. 負 責 部 門 服 務 的 整 體 規 劃 及 運 作 模 式, 定 期 檢 討 服 務 成 效 和 需 求, 協 助 上 司 制 定 服 務 發 展 方 向 2. 負 責 部 門 整 體 管 理, 並 與 其 他 專 業 部 門 協 調, 確 保 服 務 成 效 3. 參 與 相 關 專 業 會 議, 對 康 復 計 劃 提 出 建 議 方 案, 以 維 護 康 復 人 士 治 療 成 效 4. 監 督 及 指 導 假 肢 矯 形 師 提 供 臨 床 服 務, 並 進 行 相 關 培 訓 5. 督 導 假 肢 矯 形 專 業 技 術 的 引 進 及 研 發 6.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假 肢 矯 形 臨 床 服 務 假 肢 矯 型 師 1.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假 肢 矯 形 臨 床 治 療 服 務 2. 負 責 管 理 部 門 設 備 及 耗 材 採 購 及 管 理 3. 參 與 部 門 的 各 項 運 作 管 理, 並 建 議 改 善 方 案 4. 與 其 他 專 業 部 門 協 調 以 維 護 康 復 人 士 治 療 成 效 技 工 1. 為 假 肢 矯 形 師 提 供 技 術 操 作 支 援 2. 維 護 車 間 的 整 潔 各 項 物 品 擺 放 及 設 備 的 保 養 行 政 助 理 1. 接 待 康 復 人 士, 例 如 接 聽 電 話 接 待 病 人 或 探 訪 者 2. 輸 入 及 維 護 資 料 資 料, 包 括 康 復 人 士 檔 案 管 理 及 服 務 統 計 資 料 3. 協 助 庫 存 品 管 理, 訂 購 常 規 耗 材 及 處 理 採 購 單 據 4. 負 責 部 門 行 政 事 宜, 包 括 更 新 員 工 工 作 記 錄, 協 調 安 排 部 門 用 車, 辦 公 室 設 備 和 文 儀 用 品 維 護 保 養 5. 管 理 及 處 理 康 復 人 士 檔 案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7 附 錄 ( 8 ) 假 肢 保 養 手 冊 上 肢 假 肢 1. 索 控 1.1 拉 開 手 或 索 控 到 盡 頭 時, 不 要 強 加 拉 扯, 過 度 拉 扯 索 控 會 引 至 鋼 索 斷 裂 1.2 戴 正 確 位 置 及 帶 方 向, 在 拉 索 控 時 要 注 意 正 確 拉 索 方 向 2. 接 受 腔 : 避 免 撞 擊, 如 有 不 合 適, 避 免 自 己 修 改, 有 問 題 應 聯 絡 假 肢 矯 形 師 3. 關 節 : 注 意 關 節 軸 心 螺 絲 有 否 松 脫, 有 問 題 應 聯 絡 假 肢 矯 形 師 4. 矽 膠 手 套 5.1 儘 量 不 要 碰 到 油 墨, 例 如 報 紙, 鉛 筆 等, 每 天 卸 下 假 肢 時, 檢 查 手 套 有 否 油 墨, 即 時 用 肥 皂 水 洗 淨 5.2 儘 量 不 要 碰 尖 銳 物 體, 以 減 少 手 套 表 面 的 矽 膠 破 裂, 輕 微 表 面 的 矽 膠 破 裂 會 引 起 大 的 破 損 5. 電 池 a. 電 池 避 免 浸 泡 水, 泡 水 可 能 導 致 短 路 b. 電 池 應 使 用 後 充 電, 不 要 連 續 充 電, 否 則 會 損 害 電 池 效 能 6. 電 子 手 : 避 免 電 子 手 過 度 握 緊 7. 釘 帶 扣 7.1 如 發 現 魔 術 毛 鉤 松 / 舊, 沾 不 住 應 聯 絡 假 肢 矯 形 師 作 更 換 7.2 留 意 冬 天 多 穿 衣 服 致 帶 扣 緊, 可 適 當 放 鬆 一 點 扣 帶 下 肢 假 肢 1. 接 受 腔 1.1 每 天 清 潔 接 受 腔 1.2 可 用 毛 巾 浸 泡 肥 皂 水, 擰 乾 後 擦 拭 接 受 腔 內 壁, 再 用 清 水 沖 洗 過 的 毛 巾 擦 乾 淨 接 受 腔 不 要 用 水 浸 泡 接 受 腔 1.3 小 腿 假 肢 不 僅 要 清 潔 硬 接 受 腔, 軟 襯 套 也 應 擦 拭, 勿 用 水 浸 泡 1.4 如 有 穿 戴 殘 肢 襪, 應 該 每 天 更 換 1.5 如 接 受 腔 出 現 裂 縫, 應 報 告 假 肢 矯 形 師 進 行 處 理 1.6 接 受 腔 壁 上 出 現 黴 斑 黑 斑 時, 應 及 時 清 潔, 並 告 訴 假 肢 矯 形 師 1.7 大 腿 接 受 腔 出 現 鬆 動 時, 有 空 氣 進 入 接 受 腔 時, 應 按 壓 閥 門 進 行 排 放 空 氣, 防 止 假 肢 脫 落 如 經 常 出 現 此 情 況, 應 將 情 況 告 知 假 肢 矯 形 師 1.8 不 可 自 己 用 刀 子 等 調 整 修 改 接 受 腔 1.9 不 可 用 火 燒 烤 接 受 腔 2. 關 節 及 連 接 部 件 2.1 假 肢 結 構 中 的 塑 膠 件, 不 能 與 酸 堿 火 有 色 溶 液 堅 硬 外 物 接 觸, 以 防 受 腐 蝕 變 色 熔 化 和 破 裂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8 2.2 假 肢 部 件 中 精 密 機 械 系 統, 應 避 免 潮 濕 衝 擊 及 沾 染 髒 物 發 現 假 肢 關 節 及 結 合 部 有 鬆 動 異 常 時, 或 聽 到 異 常 聲 音 時, 必 須 及 時 送 檢 維 修 ; 切 勿 自 行 拆 卸 2.3 不 可 自 行 對 假 肢 進 行 調 整, 以 免 改 變 假 肢 對 線, 影 響 行 走 步 2.4 一 般 進 口 膝 關 節, 可 達 到 300 萬 次 的 活 動 量 ; 國 產 膝 關 節, 可 達 到 100 萬 次 的 活 動 量 2.5 為 保 障 安 全 使 用 假 肢, 應 按 假 肢 矯 形 師 指 示 定 期 來 複 診 檢 查 2.6 一 般 進 口 的 膝 關 節 保 養 期 限 大 概 3 年 左 右, 國 產 的 膝 關 節 保 養 期 限 一 年 左 右, 腳 板 質 保 期 一 般 為 一 年 ; 可 拆 卸 的 腳 套 質 保 三 個 月 3. 矽 膠 套 3.1 請 用 正 確 的 方 法 穿 戴 : 先 將 矽 膠 套 向 外 翻 轉, 並 將 矽 膠 套 底 部 對 準 殘 肢 末 端 向 上 卷 到 殘 肢 上 矽 膠 套 內 不 能 有 氣 泡 或 空 隙 將 矽 膠 套 一 直 卷 到 殘 肢 上, 並 注 意 手 指 甲 不 要 損 壞 矽 膠 套, 也 不 要 用 力 拉 扯 3.2 每 天 使 用 後 必 須 從 裡 到 外 將 矽 膠 套 洗 乾 淨 : 先 脫 下 矽 膠 套 從 裡 向 外 翻 轉, 然 後 用 肥 皂 水 進 行 清 洗, 再 用 水 徹 底 漂 洗 矽 膠 套, 並 用 無 塵 布 將 矽 膠 套 的 裡 外 兩 面 都 擦 乾 矽 膠 套 清 洗 後 可 直 接 使 用, 無 需 隔 夜 晾 乾 清 洗 後 應 儘 快 將 矽 膠 套 恢 復 到 末 端 連 接 朝 外 的 正 常 狀 態 3.3 應 經 常 檢 查 矽 膠 套 有 無 損 壞, 如 有, 應 告 知 假 肢 矯 形 師 破 損 的 矽 膠 套 會 損 傷 殘 肢 和 影 響 使 用 效 果 3.4 不 能 使 矽 膠 套 接 觸 異 物 顆 粒, 如 果 不 小 心 接 觸 到 任 何 異 物 或 化 學 品 後, 應 將 矽 膠 套 交 還 給 假 肢 矯 形 師 檢 查 處 理 3.5 織 物 軟 化 劑 漂 白 劑 清 潔 溶 液 或 其 他 產 品 都 可 能 損 壞 矽 膠 套, 因 此 不 能 使 用 3.6 避 免 用 尖 銳 的 東 西 割 劃 矽 膠 套, 如 指 甲 刀 子 等 3.7 開 始 時 矽 膠 套 內 表 面 摸 起 來 應 該 是 濕 潤 的, 不 宜 長 期 將 其 翻 過 來 或 暴 露 于 高 熱 或 強 光 下 3.8 有 傷 口 的 時 候, 應 停 止 穿 戴 矽 膠 3.9 帶 鎖 的 矽 膠 套 從 硬 接 受 腔 取 出 的 時 候, 要 一 直 按 緊 開 鎖 按 鈕, 直 到 完 全 取 出, 避 免 因 為 沒 按 緊 開 鎖 按 鈕 而 損 壞 矽 膠 套 鎖 定 螺 3.10 一 般 矽 膠 套 產 品 保 修 期 為 6 個 月, 正 常 使 用 可 以 用 上 1 年 半 到 3 年 4. 裝 飾 性 外 套 4.1 裝 飾 外 套 容 易 破 損, 使 用 者 應 謹 防 銳 器 劃 破 4.2 發 現 有 小 的 破 損 時 應 及 時 維 修 以 延 長 使 用 壽 命 5. 鞋 子 的 選 擇 5.1 假 肢 穿 戴 最 好 配 合 運 動 鞋 或 平 底 休 閒 鞋 5.2 更 換 鞋 子 時 應 該 與 之 前 鞋 子 跟 高 相 同 或 在 鞋 子 更 換 後 找 假 肢 矯 形 師 重 新 調 整 對 線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9 殘 肢 護 理 1. 殘 肢 必 須 保 持 清 潔, 每 天 清 洗 2. 清 洗 殘 肢 之 後, 肢 體 必 須 完 全 乾 燥 之 後 才 可 以 穿 戴 假 肢 3. 殘 肢 皮 膚 如 果 出 現 乾 燥 發 癢, 可 以 塗 抹 潤 膚 霜 4. 如 果 殘 肢 出 現 擦 傷, 應 該 進 行 消 毒 和 包 紮 小 的 傷 口 可 以 用 創 口 貼 進 行 保 護, 如 果 傷 口 出 現 紅 腫 必 須 請 醫 生 處 理 5. 殘 肢 出 現 傷 口 紅 腫 或 殘 端 出 現 發 紫 發 黑 變 硬 的 情 況 應 該 停 止 穿 戴 假 肢, 並 將 情 況 告 知 假 肢 矯 形 師 6. 如 果 接 受 腔 經 常 磨 破 皮 膚, 應 該 告 知 假 肢 矯 形 師, 調 整 假 肢 7. 殘 肢 如 果 出 現 水 泡, 如 果 是 很 小 而 且 不 痛 的 水 泡, 通 過 清 潔 殘 肢 和 休 息 可 以 好 轉, 切 勿 自 行 挑 破 ; 避 免 出 現 感 染 ; 如 果 水 泡 很 大 很 痛 且 經 常 發 生, 應 該 請 醫 生 進 行 診 治 8. 如 果 長 時 間 不 穿 假 肢 的 時 候, 要 注 意 保 持 殘 肢 的 鍛 煉 複 查 假 肢 使 用 者 應 該 定 期 複 查, 初 裝 假 肢 者 應 該 2 個 月 左 右 複 查 一 次, 殘 肢 穩 定 者 可 半 年 左 右 複 查 一 次 如 果 有 任 何 問 題 應 及 時 聯 繫 假 肢 矯 形 師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60 附 錄 ( 9 ) 假 肢 及 矯 型 服 務 物 資 管 理 流 程 常 規 物 品 出 庫 : 假 肢 矯 形 師 請 求 倉 庫 管 理 員 打 開 倉 庫 門 假 肢 矯 形 師 按 物 品 類 別 填 寫 相 應 出 庫 表 倉 庫 管 理 員 核 對 所 領 取 物 品 的 型 號 及 數 量, 然 後 關 門 庫 存 盤 點 : 每 星 期 三 進 行 庫 存 盤 點 輸 入 出 庫 表 資 料 到 庫 存 管 理 系 統 內 庫 存 管 理 系 統 比 較 安 全 庫 存 量, 自 動 計 算 出 訂 購 需 求 根 據 結 果, 進 行 採 購 程 式 每 月 在 庫 存 管 理 系 統 中 整 合 資 料, 並 發 佈 物 料 資 產 月 結 匯 總 入 庫 驗 收 : 訂 購 貨 品 到 貨 後, 行 政 助 理 及 假 肢 矯 形 師 進 行 驗 收 先 核 對 貨 品 和 隨 貨 檔 的 資 料, 再 核 實 驗 收 單 和 訂 購 單, 正 確 無 誤 才 簽 收 行 政 助 理 按 庫 存 管 理 系 統 中 的 編 碼, 列 印 出 相 應 標 籤 並 粘 貼 在 物 品 上 行 政 助 理 按 類 別 擺 放 物 品 上 架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61 附 錄 ( 10) 假 肢 及 矯 型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月 份 : 年 月 假 肢 矯 形 服 務 每 月 服 務 統 計 及 報 告 I. 人 手 投 入 : A. 專 業 人 員 來 源 地 員 工 人 數 員 工 總 工 作 時 數 香 港 或 海 外 (a) 內 地 ( 四 川 省 外 ) (b) 四 川 省 (c) 總 數 Total (d) = (a) + (b) + (c) B. 其 它 支 持 人 員 總 數 C. 員 工 休 假 情 況 姓 名 休 假 日 數 II. 服 務 輸 出 : A. 個 案 數 量 跟 進 上 月 處 理 個 案 數 量 (a) 本 月 新 個 案 數 量 (b) 本 月 處 理 個 案 總 數 (c) = (a) + (b) 本 月 結 束 個 案 數 量 (d) 輪 候 服 務 人 數 (e) 下 月 跟 進 個 案 數 量 (f) = (c) (d) + (e) 累 積 至 今 處 理 個 案 總 數 : B. 個 案 活 動 主 要 性 質 服 務 提 供 個 案 數 目 假 肢 髖 離 斷 大 腿 膝 離 斷 小 腿 舊 件 複 查 舊 件 維 修 新 件 完 成 新 件 繼 續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62 半 足 計 步 器 矯 形 器 足 墊 踝 足 托 C. 重 點 社 區 / 探 訪 / 外 展 活 動 紀 要 組 織 / 地 點 員 工 人 數 參 加 人 數 簡 要 D. 培 訓 ( 講 座 / 工 作 坊 ) 組 織 部 門 日 期 題 目 培 訓 對 象 講 者 時 數 聽 眾 人 數 E. 培 訓 ( 個 人 ) 部 門 培 訓 性 質 所 屬 培 訓 項 目 導 師 ( 職 位 ) 學 員 ( 職 位 ) 培 訓 期 III. 總 體 補 充 ( 如 回 顧 發 展 計 劃 重 點 服 務 調 整 等 )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63 附 錄 ( 11 ) 物 理 治 療 部 職 位 職 責 和 功 能 部 門 主 管 1. 負 責 部 門 服 務 的 整 體 規 劃 及 運 作 模 式, 定 期 檢 討 服 務 成 效 和 需 求, 協 助 上 司 制 定 服 務 發 展 方 向 2. 負 責 部 門 整 體 管 理, 並 與 其 他 專 業 部 門 協 調, 確 保 服 務 成 效 3. 參 與 相 關 專 業 會 議, 對 康 復 計 劃 提 出 建 議 方 案, 以 維 護 康 復 人 士 治 療 成 效 4. 監 督 及 指 導 物 理 治 療 師 康 復 治 療 師 和 物 理 治 療 助 理 提 供 臨 床 服 務, 並 進 行 相 關 培 訓 5.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物 理 治 療 評 定, 制 定 治 療 方 案 及 提 供 臨 床 服 務 物 理 治 療 師 1.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物 理 治 療 評 定, 制 定 治 療 方 案 及 提 供 服 務 2. 根 據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主 管 安 排, 為 物 理 治 療 助 理 提 供 培 訓 及 督 導 3. 對 康 復 治 療 師 及 物 理 治 療 助 理 的 工 作 進 行 品 質 控 制 以 及 指 導 4. 根 據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主 管 安 排, 為 部 門 同 事 實 習 學 生 及 相 關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臨 床 培 訓 康 復 治 療 師 1. 根 據 物 理 治 療 師 的 治 療 評 定 及 方 案,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物 理 治 療 助 理 1. 處 理 文 檔 工 作 與 月 報 製 作 2. 進 行 消 耗 品 統 計 3. 協 助 主 管 進 行 倉 庫 管 理 4. 負 責 管 理 部 門 檔 案 及 康 復 人 士 檔 案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64 附 錄 ( 12)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內 容 概 述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內 容 概 述 物 理 治 療 釆 用 科 學 的 評 估 手 段 和 多 樣 化 的 方 式, 以 協 助 康 復 人 士 處 理 功 能 障 礙 為 核 心, 回 歸 社 區 生 活 自 理 為 目 的, 使 他 們 們 能 融 入 社 會 生 活, 在 一 站 式 跨 專 業 康 復 服 務 起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作 用 物 理 治 療 的 適 用 範 圍 很 廣 泛, 其 中 包 括 骨 料 疾 病,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痛 症 等, 治 療 的 方 法 包 括 電, 光, 聲, 及 手 法 等 各 種 類 型 受 傷 的 病 人, 經 過 早 期 的 臨 床 處 理 和 手 術, 大 多 數 留 下 各 種 功 能 障 礙 或 併 發 症. 通 過 多 樣 化 的 物 理 治 療, 能 針 對 患 者 的 問 題 給 予 最 大 的 幫 助 通 過 骨 科 專 科 醫 生 的 轉 介, 進 行 手 術 後 早 期 的 物 理 治 療, 能 提 高 對 患 者 治 療 的 效 益 和 品 質, 另 外 使 用 運 動 治 療 或 姿 勢 調 整, 能 鞏 固 治 療 效 果 防 止 病 情 逆 轉 在 治 療 的 同 時, 向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康 復 教 育 健 康 管 理, 指 導 準 備 出 院 回 家 的 康 復 人 士 進 行 家 居 康 復 訓 練, 能 保 証 康 復 效 果 的 持 續 ; 另 外, 根 據 他 們 的 病 情, 確 定 下 次 覆 査 時 間 於 覆 査 時, 再 次 評 估 康 復 人 士 的 情 況, 修 定 和 調 整 家 居 康 復 訓 練 方 案 按 此 管 理 模 式 運 行, 能 確 保 持 續 康 復 效 益 和 品 質, 改 善 康 復 人 士 的 生 活 質 量, 提 高 他 們 融 入 社 會 和 恢 復 正 常 生 活 的 能 力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65 附 錄 ( 13)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統 計 表 模 版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每 月 統 計 及 報 告 月 份 : 年 月 I. 人 手 投 入 : A. 專 業 人 員 來 源 地 人 數 總 工 作 時 數 員 工 義 工 員 工 義 工 香 港 或 海 外 (a) 內 地 ( 四 川 省 外 ) (b) 四 川 省 (c) 總 數 (d) = (a) + (b) + (c) B. 其 它 人 員 香 港 或 海 外 (a) 內 地 ( 四 川 省 外 ) (b) 四 川 省 (c) 總 數 (d) = (a) + (b) + (c) II. 服 務 輸 出 : A. 個 案 數 量 跟 進 上 月 處 理 個 案 數 量 (a) 本 月 新 個 案 數 量 (b) 本 月 重 開 本 已 完 成 舊 個 案 數 量 (c) 本 月 處 理 個 案 總 數 (d) = (a) + (b) + (c) 本 月 結 束 個 案 數 量 (e) 輪 候 服 務 人 數 ( f ) 下 月 跟 進 個 案 數 量 (g) = (d) (e) + (f) B. 個 案 活 動 (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 主 要 性 質 服 務 人 數 人 次 數 服 務 節 數 評 估 數 德 陽 中 心 眼 科 醫 院 腦 癱 總 數 C. 個 案 性 質 分 類 ( 服 務 ) 類 別 個 案 數 量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66 1 截 肢 2 骨 科 3 周 圍 神 經 4 腦 神 經 5 傷 口 其 它 總 數 D. 社 區 康 復 ( 服 務 ) 主 要 性 質 服 務 時 間 服 務 地 點 參 加 人 數 / 姓 名 員 工 人 數 簡 要 E. 培 訓 ( 講 座 / 工 作 坊 ) 組 織 部 門 日 期 題 目 培 訓 對 象 講 者 時 數 聽 眾 人 數 培 訓 ( 個 人 ) 部 門 培 訓 性 質 所 屬 培 訓 專 案 導 師 ( 職 位 ) 學 員 ( 職 位 ) 培 訓 期 III. 總 體 補 充 ( 如 回 顧 發 展 計 劃 重 點 服 務 調 整 等 )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67 附 件 ( 14) 作 業 治 療 部 職 位 職 責 和 功 能 部 門 主 管 1. 負 責 部 門 服 務 的 整 體 規 劃 及 運 作 模 式, 定 期 檢 討 服 務 成 效 和 需 求, 協 助 上 司 制 定 服 務 發 展 方 向 2. 負 責 部 門 整 體 管 理, 並 與 其 他 專 業 部 門 協 調, 確 保 服 務 成 效 3. 參 與 相 關 專 業 會 議, 對 康 復 計 劃 提 出 建 議 方 案, 以 維 護 康 復 人 士 治 療 成 效 4. 監 督 及 指 導 作 業 治 療 師 和 作 業 治 療 助 理 提 供 臨 床 服 務, 並 進 行 相 關 培 訓 5.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作 業 治 療 評 定, 制 定 治 療 方 案 及 提 供 臨 床 服 務 作 業 治 療 師 1.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作 業 治 療 評 定, 制 定 治 療 方 案 及 提 供 服 務 2. 根 據 作 業 治 療 部 門 主 管 安 排, 為 作 業 治 療 助 理 提 供 培 訓 及 督 導 3. 對 作 業 治 療 助 理 的 工 作 進 行 治 療 品 質 控 制 以 及 指 導 4. 根 據 作 業 治 療 部 門 主 管 安 排, 為 部 門 同 事 實 習 學 生 及 相 關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臨 床 培 訓 作 業 治 療 助 理 1. 在 作 業 治 療 部 主 管 或 作 業 治 療 師 的 監 督 下, 協 助 為 康 復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2. 協 助 治 療 師 進 行 家 居 環 境 評 估 及 改 造 項 目 3. 負 責 管 理 作 業 治 療 部 的 物 資, 以 及 類 比 家 居 的 設 備 及 耗 材 4. 管 理 部 門 檔 案 及 康 復 人 士 檔 案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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