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導 協 助 和 鼓 勵 殘 疾 人 士 訂 定 個 人 職 業 目 標 和 達 致 目 標 的 方 法 ; 以 及 評 估 個 別 殘 疾 人 士 對 特 別 輔 助 器 材 和 改 裝 工 作 間 的 需 要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依 循 國 際 上 既 定 的 職 業 評 估 程 序,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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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 言 職 業 康 復 服 務 是 康 復 過 程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服 務, 目 的 是 讓 殘 疾 人 士 可 以 覓 得 和 保 留 合 適 的 職 業, 並 在 工 作 上 有 所 發 展, 從 而 協 助 他 們 融 入 社 會 職 業 康 復 服 務 主 要 包 括 職 業 評 估 職 業 輔 導 職 業 訓 練 再 培 訓 計 劃 和 其 他 就 業 服 務 政 策 目 標 為 達 致 在 就 業 與 職 業 康 復 方 面 全 面 參 與 及 機 會 均 等 的 目 標, 必 須 確 保 殘 疾 人 士 有 同 等 機 會 在 公 開 市 場 擔 任 具 生 產 力 和 有 酬 勞 的 工 作 這 個 目 標 可 通 過 下 列 方 法 達 致 為 殘 疾 人 士 創 造 一 個 環 境, 因 應 他 們 的 殘 疾 程 度, 提 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 鑑 定 殘 疾 人 士 的 職 業 訓 練 和 再 培 訓 需 要, 配 合 社 會 和 實 際 環 境, 為 他 們 提 供 所 需 的 培 訓 和 再 培 訓 設 施 ; 提 供 展 能 就 業 服 務, 以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求 職 ; 為 未 能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的 殘 疾 人 士 安 排 庇 護 工 作 及 輔 助 就 業 ; 提 供 專 業 知 識 和 資 源, 以 改 善 殘 疾 人 士 所 用 的 機 器 和 設 備, 並 改 良 各 種 輔 助 器 材 的 設 計 和 生 產, 藉 以 提 高 殘 疾 人 士 的 生 產 力 並 改 善 他 們 的 職 業 前 途 ; 讓 擬 招 聘 員 工 的 僱 主 認 識 殘 疾 人 士 的 能 力 和 工 作 技 能, 並 鼓 勵 和 支 持 僱 主 作 出 努 力, 提 高 殘 疾 人 士 的 受 僱 機 會 ; 宣 傳 殘 疾 人 士 的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態 度 ; 以 及 在 提 供 職 業 康 復 服 務 和 有 關 支 援 服 務 的 機 構 間 建 立 聯 繫 職 業 評 估 職 業 訓 練 局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該 服 務 通 過 生 福 利 局, 由 政 府 資 助, 目 標 如 下 測 驗 和 評 估 殘 疾 人 士 在 身 心 和 職 業 方 面 的 能 力 潛 能 興 趣 與 限 制 ; 協 助 和 輔 導 殘 疾 人 士 克 服 可 能 妨 礙 他 們 就 業 的 社 交 和 個 人 問 題 ; 在 有 需 要 時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為 就 業 作 好 準 備 ;

2 指 導 協 助 和 鼓 勵 殘 疾 人 士 訂 定 個 人 職 業 目 標 和 達 致 目 標 的 方 法 ; 以 及 評 估 個 別 殘 疾 人 士 對 特 別 輔 助 器 材 和 改 裝 工 作 間 的 需 要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依 循 國 際 上 既 定 的 職 業 評 估 程 序, 集 合 不 同 康 復 專 業 人 員 的 意 見, 以 綜 合 方 式 進 行 殘 疾 人 士 需 要 接 受 國 際 認 可 的 測 驗, 以 及 由 綜 合 專 業 評 估 小 組 按 本 港 需 求 而 設 計 的 模 擬 工 作 測 驗 通 過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局 可 獲 得 有 助 於 為 個 別 殘 疾 人 士 訂 立 就 業 計 劃 的 重 要 資 料, 例 如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以 及 接 受 輔 助 就 業 庇 護 工 作 和 職 業 訓 練 的 潛 能 等 自 一 九 八 二 年 起, 職 業 訓 練 局 便 推 行 綜 合 職 業 評 估 計 劃 綜 合 職 業 評 估, 對 處 理 複 雜 個 案, 即 需 要 評 估 殘 疾 人 士 對 多 個 行 業 的 就 業 潛 能 時, 十 分 重 要 每 個 綜 合 職 業 評 估 所 需 的 時 間 都 不 盡 相 同, 要 視 乎 個 別 殘 疾 人 士 的 需 要 而 定, 通 常 為 期 六 至 八 周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起, 職 業 訓 練 局 為 最 後 一 年 在 特 殊 學 校 就 讀 的 學 生 推 行 專 項 職 業 評 估 計 劃 根 據 這 項 計 劃, 弱 智 學 生 會 參 加 為 期 一 周 的 職 業 評 估, 而 肢 體 傷 殘 視 覺 受 損 和 聽 覺 受 損 學 生 則 會 參 加 為 期 兩 周 的 職 業 評 估 這 項 計 劃 令 學 生 在 離 校 後 可 以 更 快 捷 更 順 利 地 獲 安 排 工 作 為 了 確 定 庇 護 工 人 是 否 有 上 進 的 潛 能, 政 府 增 加 撥 款, 讓 職 業 訓 練 局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九 月 起, 為 庇 護 工 人 意 外 事 件 受 害 人, 以 及 申 請 庇 護 工 場 或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為 期 一 周 的 專 項 職 業 評 估 計 劃 社 會 福 利 署 成 立 了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檢 討 這 個 新 增 的 職 業 評 估 計 劃, 並 探 討 如 何 更 有 效 地 運 用 策 劃 服 務 時 定 下 的 每 年 個 供 上 述 人 士 使 用 的 名 額 以 前, 只 有 觀 塘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設 有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自 一 九 九 六 年 起, 屯 門 和 薄 扶 林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也 設 有 這 項 服 務, 使 殘 疾 人 士, 尤 其 是 行 動 有 困 難 者, 無 須 再 長 途 跋 涉 便 可 獲 得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學 年, 職 業 訓 練 局 共 為 名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其 中 名 接 受 綜 合 職 業 評 估, 其 餘 名 則 接 受 專 項 職 業 評 估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學 年, 每 個 綜 合 和 專 項 職 業 評 估 的 平 均 成 本 分 別 為 元 和 元 根 據 一 個 綜 合 職 業 評 估 等 同 四 個 專 項 職 業 評 估 的 換 算 公 式, 預 計 到 了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學 年,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會 短 缺 個 相 當 於 綜 合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的 名 額, 詳 見 下 文 表 職 業 訓 練 局 會 依 照 生 福 利 局 的 意 見, 檢 討 現 有 職 業 評 估 計 劃, 務 求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並 減 少 對 接 受 評 估 的 殘 疾 人 士 構 成 不 便

3 ! "# 預 計 需 求 量 現 有 / 計 劃 中 的 供 應 量 短 缺 額 或 ( 剩 餘 額 )( ) 此 外,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也 為 求 職 者 進 行 簡 單 的 評 估 測 驗, 利 用 模 擬 工 作 測 試, 來 評 估 他 們 在 工 作 方 面 的 能 力 潛 質 興 趣 和 限 制 有 些 庇 護 工 場 和 輔 助 就 業 單 位 也 運 用 自 己 的 資 源 和 方 法, 為 殘 疾 人 士 進 行 職 業 評 估 職 業 輔 導 為 殘 疾 人 士 而 設 的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會 在 整 段 訓 練 期 間, 為 學 員 提 供 職 業 輔 導, 直 至 他 們 在 工 作 崗 位 安 頓 下 來 為 止 提 供 職 業 輔 導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加 強 學 員 應 付 訓 練 和 工 作 期 間 遇 到 的 各 種 困 難 的 能 力, 為 他 們 投 身 公 開 就 業 市 場 作 好 準 備 為 達 到 這 個 目 的, 有 關 職 業 輔 導 主 任 或 社 工 會 提 供 以 下 服 務 指 導 和 輔 導 學 員 如 何 發 揮 個 人 潛 能, 以 應 付 職 業 上 的 需 要 ; 詳 盡 介 紹 各 種 工 作 的 職 業 或 技 術 要 求 ; 提 供 有 關 就 業 機 會 的 資 料 ; 以 及 指 導 求 職 方 法 和 門 徑, 並 就 如 何 保 留 職 位 和 滿 足 僱 主 的 期 望, 向 學 員 提 供 意 見 至 於 修 讀 職 業 訓 練 局 開 辦 的 主 流 課 程 的 殘 疾 人 士, 職 業 訓 練 局 弱 能 人 士 職 業 訓 練 組 的 督 學 會 聯 同 有 關 訓 練 / 教 學 人 員 為 他 們 提 供 職 業 輔 導 服 務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和 開 辦 庇 護 工 場 輔 助 就 業 單 位 或 其 他 就 業 計 劃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也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輔 導, 包 括 安 排 他 們 修 讀 合 適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職 業 訓 練 培 訓 機 構 按 照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訂 定 的 職 業 訓 練 目 標 和 原 則,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藉 此 加 強 他 們 的 就 業 能 力 有 關 目 標 和 原 則 載 述 如 下

4 在 醫 療 和 教 育 條 件 許 可 下, 訓 練 健 全 人 士 所 採 用 的 原 則 措 施 和 方 法, 同 樣 須 應 用 於 訓 練 殘 疾 人 士 ; 殘 疾 人 士 應 盡 可 能 與 健 全 人 士 在 同 樣 的 條 件 下 接 受 訓 練 ; 如 有 殘 疾 人 士 因 本 身 殘 疾 情 況 所 限, 而 不 能 與 健 全 人 士 一 起 接 受 訓 練, 便 應 為 他 們 作 出 特 別 的 訓 練 安 排 ; 訓 練 應 持 續 進 行, 直 至 殘 疾 人 士 掌 握 所 需 技 能, 可 盡 量 與 健 全 人 士 一 樣 正 常 工 作 ; 以 及 除 非 可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從 事 與 訓 練 有 關 或 類 似 的 行 業, 否 則 訓 練 工 作 便 會 白 費 自 一 九 九 一 年 起, 職 業 訓 練 局 已 接 替 前 工 業 教 育 及 訓 練 署,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除 了 職 業 訓 練 局 在 轄 下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及 院 校 開 辦 各 式 各 樣 的 學 習 計 劃 和 主 流 課 程 外, 還 有 兩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在 政 府 資 助 下, 為 殘 疾 人 士 開 辦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 政 府 鼓 勵 開 辦 主 流 課 程 的 訓 練 院 校 取 錄 殘 疾 人 士, 讓 他 們 盡 量 融 入 這 些 院 校 的 教 育 和 訓 練 計 劃 職 業 訓 練 局 開 辦 多 類 型 訓 練 課 程, 適 合 健 全 人 士 和 殘 疾 人 士 修 讀 為 協 助 殘 疾 學 員 完 成 課 程, 弱 能 人 士 職 業 訓 練 組 會 定 期 派 員 探 訪 這 些 學 員 並 提 供 輔 導, 以 及 就 特 殊 教 學 方 法 及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向 有 關 訓 練 / 教 學 人 員 提 供 意 見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學 年, 有 名 殘 疾 人 士 修 讀 職 業 練 訓 局 開 辦 的 主 流 課 程 &'() 有 些 人 士 因 殘 疾 情 況 所 限 或 有 特 殊 需 要, 以 致 無 法 追 上 主 流 職 業 訓 練 的 進 度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為 這 類 人 士 提 供 特 別 設 施 和 訓 練 計 劃, 並 開 辦 兩 種 程 度 的 課 程, 包 括 操 作 員 課 程 和 技 工 以 下 程 度 的 銜 接 課 程 操 作 員 課 程 的 目 的, 是 讓 學 員 掌 握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所 需 的 技 能, 而 技 工 以 下 程 度 課 程 的 目 的, 則 是 為 學 員 提 供 訓 練, 使 他 們 可 以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或 入 讀 主 流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技 工 以 下 程 度 的 銜 接 課 程 為 期 一 年, 其 餘 的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則 全 部 採 用 單 元 形 式, 以 便 因 應 各 學 員 的 需 要 設 計 訓 練 教 材, 讓 每 位 學 員 可 按 本 身 的 進 度 學 習, 並 盡 量 發 展 個 人 潛 能 這 些 課 程 沒 有 固 定 的 修 業 期, 但 殘 疾 學 員 平 均 需 要 三 年 才 能 達 到 所 要 求 的 程 度 除 了 技 能 訓 練 外, 單 元 課 程 還 會 教 授 其 他 科 目, 例 如 溝 通 技 巧 計 算 方 法, 以 及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社 交 技 巧 等, 務 求 增 強 學 員 的 就 業 能 力, 從 而 協 助 他 們 覓 得 穩 定 的 有 薪 工 作 訓 練 課 程 是 按 照 就 業 市 場 的 需 要 而 設 計 的 職 業 訓 練 局 會 頒 發 結 業 證 書 予 達 到 指 定 水 準 的 學 員, 讓 他 們 有 更 佳 的 就 業 前 途

5 有 三 間 分 別 位 於 薄 扶 林 屯 門 和 大 埔 的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設 有 宿 位, 特 別 在 獨 立 生 活 和 社 交 技 巧 兩 方 面 為 學 員 開 辦 訓 練 計 劃 這 些 計 劃 在 協 助 學 員 融 入 社 會 方 面, 非 常 重 要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本 港 有 五 間 受 政 府 資 助 的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其 中 三 間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營 辦, 另 外 兩 間 分 別 由 兩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這 些 中 心 為 殘 疾 人 士 共 提 供 個 全 日 制 訓 練 名 額 和 個 宿 位, 平 均 使 用 率 分 別 為 和 這 些 數 字, 已 計 及 設 於 重 建 後 的 薄 扶 林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一 九 九 八 年 五 月 才 投 入 服 務 的 個 全 日 制 名 額 和 個 宿 位 的 使 用 率 ( 到 了 二 零 零 零 至 零 一 學 年, 該 中 心 會 擴 充 服 務 至 提 供 個 全 日 制 名 額 和 個 宿 位 )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學 年, 每 個 訓 練 名 額 和 宿 位 每 月 的 平 均 成 本 分 別 為 元 和 元 在 未 來 五 年,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全 日 制 訓 練 名 額 的 預 計 供 求, 載 於 下 文 表 由 於 近 年 申 請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服 務 的 特 殊 學 校 中 三 畢 業 生 的 實 際 數 字 較 預 計 需 求 為 低, 加 上 這 趨 勢 預 計 將 會 持 續 至 未 來 數 年, 因 此,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決 定 合 併 兩 間 規 模 較 小 的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以 免 浪 費 資 源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原 本 有 個 名 額 的 明 愛 樂 務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遷 入 九 龍 中 部 一 間 剛 落 成 的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改 名 為 明 愛 樂 務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並 依 照 原 來 計 劃, 提 供 個 名 額 ( 若 如 預 計 一 樣, 到 了 二 零 零 零 至 零 一 學 年, 全 日 制 訓 練 名 額 不 足 以 應 付 當 時 所 需, 該 中 心 可 擴 充 至 提 供 個 全 日 制 訓 練 名 額 ) &'()*+, "# 預 計 需 求 量 現 有 / 計 劃 中 的 供 應 量 # 短 缺 額 或 ( 剩 餘 額 )( ) -. 個 訓 練 名 額 包 括 個 名 額 設 於 觀 塘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個 名 額 設 於 屯 門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個 名 額 設 於 薄 扶 林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個 名 額 設 於 匡 智 松 嶺 青 年 訓 練 中 心 個 名 額 設 於 明 愛 樂 務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 有 個 名 額 設 於 明 愛 樂 務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6 為 了 使 學 員 在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後 能 夠 順 利 投 入 工 作 行 列, 有 關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為 殘 疾 學 員 推 行 工 作 體 驗 計 劃, 讓 他 們 體 驗 在 工 商 界 就 業 的 實 際 工 作 環 境 在 計 劃 進 行 期 間,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會 為 他 們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如 果 發 現 學 員 有 任 何 弱 點, 會 在 他 們 返 回 中 心 後, 向 他 們 提 供 額 外 的 訓 練 / 指 導 工 作 體 驗 計 劃 會 繼 續 以 目 前 的 中 心 為 本 形 式 推 行 職 業 訓 練 局 也 會 鼓 勵 各 個 中 心 按 學 員 的 需 要 及 所 屬 區 內 的 就 業 情 況, 自 行 訂 定 本 身 的 計 劃 除 了 定 期 舉 辦 課 程 外, 職 業 訓 練 局 在 觀 塘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開 辦 晚 間 兼 讀 課 程, 供 有 意 接 受 更 新 或 更 多 技 能 訓 練 的 殘 疾 成 人 報 讀, 另 外, 也 聯 同 非 政 府 機 構 開 辦 靈 活 上 課 模 式 的 短 期 特 別 訓 練 課 程, 供 正 在 或 有 意 在 公 開 市 場 求 職 的 殘 疾 人 士 報 讀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學 年, 職 業 訓 練 局 為 名 殘 疾 人 士 舉 辦 了 項 短 期 訓 練 課 程 估 計 每 年 所 需 的 短 期 課 程 名 額 約 為 個 職 業 訓 練 局 會 定 期 檢 討 這 些 短 期 訓 練 課 程 目 前,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開 辦 的 短 期 課 程 中, 有 個 名 額 得 到 政 府 資 助, 供 有 意 從 事 輔 助 就 業 工 作 或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的 庇 護 工 人 報 讀 部 分 非 政 府 機 構 要 求 政 府 擴 大 資 助 範 圍, 讓 從 事 輔 助 就 業 的 工 人 也 無 須 繳 付 課 程 費 用 職 業 訓 練 局 會 研 究 這 項 要 求, 並 向 政 府 提 交 建 議 僱 員 再 培 訓 計 劃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在 一 九 九 二 年 成 立, 是 獨 立 的 法 定 團 體, 負 責 僱 員 再 培 訓 計 劃 的 行 政 工 作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政 府 全 面 檢 討 了 僱 員 再 培 訓 計 劃, 結 果 認 為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應 該 繼 續 擔 當 撥 款 機 構 的 角 色, 以 合 約 形 式 委 託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再 培 訓 課 程, 而 不 是 直 接 提 供 再 培 訓 服 務 僱 員 再 培 訓 計 劃 的 主 要 對 象, 是 年 滿 歲 學 歷 不 高 於 初 中 程 度 的 合 資 格 失 業 工 人, 他 們 是 失 業 人 士 的 主 要 組 成 分 子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根 據 成 本 效 益 顧 客 為 本 和 市 場 導 向 這 三 大 原 則, 為 再 培 訓 課 程 提 供 撥 款 再 培 訓 課 程 必 須 以 就 業 作 為 大 前 提, 即 課 程 內 容 須 迎 合 就 業 市 場 的 具 體 需 要, 這 樣 課 程 才 會 實 用 有 重 點 和 切 合 市 場 需 求 根 據 僱 員 再 培 訓 計 劃, 再 培 訓 課 程 由 憲 報 公 布 的 多 間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 這 些 培 訓 機 構 開 辦 多 類 全 日 制 及 部 分 時 間 制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範 圍 遍 及 各 行 各 業, 特 別 是 服 務 行 業 目 前 根 據 僱 員 再 培 訓 計 劃 積 極 提 供 服 務 的 間 培 訓 機 構 當 中, 有 間 為 殘 疾 人 士 ( 包 括 工 業 意 外 受 害 人 ) 開 辦 度 身 訂 造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這 些 培 訓 機 構 為 名 殘 疾 人 士 共 開 辦 項 度 身 訂 造 的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和 通 用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7 學 員 完 成 再 培 訓 課 程 後, 培 訓 機 構 會 協 助 他 們 就 業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鼓 勵 培 訓 機 構 轉 介 學 員 往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登 記 在 公 開 市 場 求 職 另 外, 培 訓 機 構 會 在 學 員 就 業 後 提 供 跟 進 服 務, 進 行 個 別 或 小 組 輔 導, 並 探 訪 僱 主 及 在 職 學 員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也 資 助 這 些 服 務, 作 為 供 殘 疾 人 士 報 讀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中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撥 款 約 萬 元, 資 助 項 ( 共 班 ) 度 身 訂 造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供 殘 疾 人 士 報 讀 完 成 這 些 課 程 的 殘 疾 學 員 有 名, 平 均 就 業 率 為 在 一 九 九 八 至 九 九 年 度,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預 計 會 撥 款 約 萬 元 以 資 助 這 類 課 程, 增 幅 超 過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起,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推 出 一 項 全 新 的 在 職 培 訓 計 劃, 幫 助 缺 乏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的 學 員 以 半 技 術 工 人 身 分 加 入 某 些 行 業, 務 求 提 高 他 們 的 就 業 機 會 對 於 在 職 培 訓 計 劃 所 適 用 的 培 訓 課 程, 完 成 課 程 的 學 員 一 般 可 在 首 三 個 月 的 在 職 受 訓 期 間 領 取 每 月 元 的 津 貼, 預 料 在 受 訓 期 滿 後, 學 員 會 取 得 所 需 經 驗, 賺 取 市 值 薪 酬 在 職 培 訓 計 劃 讓 學 員 在 工 作 崗 位 實 習 專 門 技 能, 彌 補 課 堂 學 習 的 不 足, 經 實 踐 證 明, 這 項 計 劃 在 協 助 學 員 掌 握 技 能 方 面 極 具 成 本 效 益 就 業 /01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向 在 公 開 市 場 求 職 的 殘 疾 人 士, 免 費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此 外, 也 向 有 意 僱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僱 主, 免 費 提 供 招 聘 服 務 展 能 就 業 科 的 目 標 是 幫 助 殘 疾 人 士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而 最 終 目 的 是 使 他 們 能 夠 融 入 社 會 展 能 就 業 科 的 服 務 簡 介 載 於 附 錄 展 能 就 業 服 務 的 原 則, 是 安 排 適 當 人 選 擔 任 合 適 的 工 作, 故 會 重 殘 疾 求 職 者 的 工 作 能 力 為 此, 展 能 就 業 科 會 為 每 名 殘 疾 求 職 者 安 排 會 晤, 讓 就 業 主 任 徹 底 了 解 求 職 者 的 教 育 及 技 能 水 平 以 往 工 作 經 驗 才 能 及 期 望, 然 後 評 估 他 的 工 作 能 力 為 了 評 估 得 更 加 透 徹, 也 會 進 行! 技 能 測 驗 在 進 行 工 作 選 配 時, 就 業 主 任 會 研 究 所 提 供 的 職 位 空 缺, 看 看 職 位 的 性 質 和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求 職 者 的 意 願 及 能 力 就 業 主 任 為 求 職 者 覓 得 適 合 的 空 缺 時, 會 與 求 職 者 討 論 職 位 的 詳 情 及 僱 用 條 件, 並 提 供 面 試 技 巧 方 面 的 意 見 就 業 主 任 也 會 陪 同 求 職 者 參 加 遴 選 面 試 求 職 者 獲 安 排 職 位 後, 展 能 就 業 科 會 提 供 跟 進 服 務 ( 通 常 為 期 三 個 月 ), 以 確 保 他 們 能 夠 順 利 適 應 工 作 在 提 供 上 述 服 務 時, 展 能 就 業 科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務 求 進 一 步 提 高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8 根 據 展 能 就 業 科 的 記 錄, 在 一 九 九 四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間, 每 年 約 有 名 殘 疾 人 士 向 該 科 登 記 求 職, 其 中 約 有 人 覓 得 工 作, 詳 情 見 下 文 表 在 該 數 年 間, 每 年 向 該 科 登 記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率 都 超 過 通 過 展 能 就 業 科 覓 得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有 接 近 從 事 文 職 或 有 關 工 作 服 務 行 業 生 產 力 工 人 運 輸 設 備 操 作 員 及 體 力 勞 動 工 人 根 據 一 九 九 四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間 每 年 登 記 人 數 的 平 均 增 幅 計 算, 預 計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約 有 名 殘 疾 人 士 向 展 能 就 業 科 登 記 求 職, 詳 情 見 下 文 表 #78'19:;<=>?1> 登 記 人 數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率 () 23365ABBA#7C8'19<=> 預 計 登 記 人 數 為 了 讓 僱 主 更 清 楚 了 解 弱 智 人 士 的 工 作 能 力, 並 增 加 弱 智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展 能 就 業 科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推 行 弱 智 人 士 試 工 計 劃 這 項 試 驗 計 劃 由 伊 利 沙 伯 女 皇 弱 智 人 士 基 金 撥 款 贊 助 根 據 計 劃, 展 能 就 業 科 會 按 僱 主 所 提 供 的 職 位 空 缺 要 求, 介 紹 合 適 的 弱 智 人 士 進 行 試 工, 為 期 一 個 月 參 加 這 項 計 劃 的 僱 主 會 獲 得 工 資 補 助, 金 額 相 等 於 弱 智 僱 員 在 試 工 期 間 實 得 工 資 的 一 半, 而 最 高 補 助 額 為 元 此 外, 僱 主 如 在 試 工 期 滿 後 繼 續 聘 用 該 名 弱 智 僱 員, 將 會 獲 頒 發 銘 謝 狀 展 能 就 業 科 預 計 這 項 試 工 計 劃 可 以 讓 大 約 名 弱 智 人 士 受 惠 展 能 就 業 科 會 在 試 驗 期 滿 後 進 行 檢 討 DE1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是 一 種 為 殘 疾 人 士 而 設 的 就 業 服 務, 讓 他 們 獲 得 所 需 的 輔 導 和 支 援, 在 殘 疾 及 健 全 人 士 共 事 的 公 開 環 境 中 工 作, 以 及 享 有 僱 員 所 有 的 一 般 福 利, 例 如 可 賺 取 市 值 工 資 和 得 到 就 業 保 障 等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包 括 物 色 工 作 及 就 業 選 配 工 作 輔 導 跟 進 輔 導 及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最 終 目 標 是 使 殘 疾 人 士 作 好 準 備, 在 充 滿

9 競 爭 的 公 開 市 場 中 獨 立 工 作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的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的 目 標 範 圍 編 制 及 取 錄 條 件, 載 於 附 錄 社 會 福 利 署 按 照 下 列 準 則,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開 辦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殘 疾 工 人 的 月 入 應 超 逾 元 ( 不 包 括 勤 工 獎 ); 應 鼓 勵 殘 疾 工 人 在 融 合 傷 健 人 士 的 公 開 環 境 中 工 作, 讓 他 們 有 機 會 與 健 全 人 士 共 事 ; 以 及 有 關 計 劃 必 須 靈 活 變 通, 可 配 合 勞 工 市 場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求, 確 保 為 殘 疾 工 人 提 供 的 支 援 能 夠 切 合 實 際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起,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已 試 驗 不 同 模 式 的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有 些 非 政 府 機 構 設 立 了 模 擬 業 務, 目 的 是 能 讓 殘 疾 人 士 掌 握 實 際 工 作 技 巧, 以 便 日 後 加 入 同 類 型 行 業 工 作 根 據 受 政 府 資 助 的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殘 疾 人 士 只 會 被 安 排 在 模 擬 業 務 中 工 作 一 段 時 間, 作 為 一 種 職 業 訓 練 安 排, 這 類 工 作 不 是 正 式 和 長 期 的 就 業 安 排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本 港 共 有 個 輔 助 就 業 名 額, 其 中 有 個 名 額 在 一 九 九 八 至 九 九 年 度 增 設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不 設 輪 候 名 冊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署 營 辦 的 個 名 額 的 平 均 入 職 率 為, 受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的 個 名 額 的 平 均 入 職 率 為, 而 每 個 名 額 每 月 的 平 均 成 本 則 分 別 為 元 和 元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個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非 政 府 機 構 和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代 表 組 成 的 工 作 小 組, 就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的 運 作 模 式 及 編 制 等 備 受 關 注 的 事 項 進 行 了 檢 討 除 了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外, 醫 院 管 理 局 也 在 轄 下 部 分 醫 院 提 供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作 為 職 業 治 療 服 務 的 一 部 分 舉 例 說, 葵 涌 醫 院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就 一 直 為 正 在 輪 候 中 途 宿 舍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目 前, 該 醫 院 已 設 立 了 四 個 工 場, 提 供 這 項 服 務 另 外, 醫 院 的 職 業 治 療 師 會 在 病 人 受 僱 的 機 構 內, 向 有 關 病 人 提 供 在 職 訓 練, 這 種 持 續 護 理 服 務, 有 助 減 低 病 人 需 要 再 度 入 院 治 理 的 機 會, 職 業 治 療 師 也 會 向 僱 主 提 供 支 援 和 意 見, 令 僱 主 更 有 信 心 和 更 樂 意 僱 用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有 名 殘 疾 人 士 接 受 了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其 中 人 已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由 於 醫 院 管 理 局 把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納 入 整 體 醫 院 服 務,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每 宗 受 助 個 案 的 平 均 成 本 數 字

10 FGHI 庇 護 工 作 是 職 業 康 復 過 程 中 的 重 要 一 環, 讓 殘 疾 人 士 可 以 在 一 個 經 過 策 劃 和 受 到 控 制 的 環 境, 即 庇 護 工 場, 參 與 有 酬 勞 的 生 產 工 序, 以 及 接 受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庇 護 工 作 不 但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建 立 和 發 展 社 交 和 經 濟 潛 能, 也 讓 殘 疾 人 士 有 機 會 培 養 對 工 作 的 適 應 能 力,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晉 升 機 會, 而 最 終 目 的 是 要 讓 他 們 盡 量 加 入 輔 助 就 業 或 公 開 就 業 一 般 來 說, 各 類 殘 疾 人 士 只 要 符 合 既 定 的 取 錄 條 件, 並 且 通 過 由 庇 護 工 場 安 排 的 工 作 測 驗, 便 可 加 入 庇 護 工 場 工 作 在 辦 理 轉 介 時,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考 慮 有 關 人 士 所 選 擇 的 地 區 其 殘 疾 類 別 和 程 度, 以 及 各 庇 護 工 場 的 專 長 庇 護 工 場 的 目 標 服 務 範 圍 編 制 及 取 錄 條 件, 載 於 附 錄 庇 護 工 場 的 工 作, 大 都 是 工 序 簡 單 的 分 包 合 約 工 作, 包 括 包 裝 加 工 修 飾 裝 配 或 局 部 裝 配 等 為 配 合 不 斷 轉 變 的 市 場 需 要, 有 些 庇 護 工 場 已 改 為 承 接 服 務 性 工 作, 例 如 郵 遞 派 送 洗 車 洗 燙 服 務 等 工 場 導 師 在 仔 細 評 定 各 個 庇 護 工 人 的 能 力 和 工 作 技 能 後, 便 會 為 他 們 編 派 工 作, 一 般 來 說, 所 編 派 的 工 作 都 會 顧 及 工 人 的 殘 疾 情 況 庇 護 工 人 的 收 入 視 乎 個 人 能 力 以 及 工 作 訂 單 的 性 質 和 數 量 而 定 ;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專 為 嚴 重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而 設 和 兼 容 多 類 殘 疾 人 士 的 庇 護 工 場, 其 工 人 每 人 每 日 的 收 入 由 元 至 元 不 等, 而 庇 護 工 人 每 人 每 日 的 平 均 收 入 則 約 為 元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起, 向 庇 護 工 人 發 放 的 勤 工 獎, 已 調 整 至 每 日 元, 以 鼓 勵 他 們 返 回 庇 護 工 場 工 作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本 港 共 有 個 庇 護 工 場 名 額, 另 有 名 殘 疾 人 士 在 輪 候 名 冊 上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署 營 辦 的 個 名 額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為, 受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的 個 名 額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為, 而 每 個 名 額 每 月 的 平 均 成 本 則 分 別 為 元 和 元 政 府 已 預 留 款 項, 以 便 在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完 結 前 增 設 個 名 額 根 據 需 求 程 式, 預 計 到 了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庇 護 工 作 名 額 會 短 缺 個, 詳 情 見 下 文 表 FGHJ KL#M 預 計 需 求 量 現 有 / 計 劃 中 的 供 應 量 預 計 在 年 內 離 開 工 場 的 人 數 ( 以 年 初 接 受 服 務 人 數 的 計 算 ) 短 缺 額 或 ( 剩 餘 額 )( )

11 大 部 分 庇 護 工 人 由 於 殘 疾 情 況 所 限, 可 能 會 長 期 留 在 庇 護 工 場 工 作 不 過, 通 過 適 當 的 訓 練, 也 有 些 庇 護 工 人 可 以 轉 往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政 府 鼓 勵 庇 護 工 場 管 理 人 員 利 用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以 發 掘 具 潛 質 的 庇 護 工 人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加 入 輔 助 就 業 或 公 開 就 業 為 協 助 庇 護 工 場 的 管 理 人 員 更 有 效 地 管 理 工 場 和 發 展 庇 護 工 人 的 工 作 能 力, 社 會 福 利 署 採 用 一 個 制 度, 以 兩 項 互 相 並 行 的 措 施 為 庇 護 工 人 提 供 專 職 醫 療 服 務, 詳 情 在 康 復 工 作 人 員 一 章 闡 述 1LNOP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在 政 府 部 門 擔 任 適 當 的 工 作 凡 符 合 有 關 入 職 或 考 試 資 格 的 殘 疾 人 士, 均 會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如 殘 疾 申 請 人 適 合 受 聘, 部 門 會 酌 情 優 先 錄 用 適 合 擔 任 某 個 職 位 的 殘 疾 人 士, 即 使 因 本 身 殘 疾 而 不 能 履 行 同 一 職 級 內 其 他 職 位 的 職 務, 也 可 獲 推 薦 錄 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採 取 積 極 的 方 法, 去 提 高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包 括 鑑 定 哪 些 部 門 可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進 行 適 當 的 工 作 選 配, 幫 助 申 請 政 府 職 位 的 殘 疾 人 士 作 好 準 備 以 應 付 招 聘 遴 選, 以 及 為 公 務 員 舉 辦 研 討 會 每 年,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都 會 聯 同 勞 工 處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探 訪 政 府 各 部 門, 以 加 深 各 部 門 對 政 府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政 策 和 殘 疾 人 士 工 作 能 力 的 了 解, 並 讓 雙 方 就 管 理 殘 疾 僱 員 方 面 交 換 意 見 此 外, 政 府 會 繼 續 將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這 個 課 題 納 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課 程, 並 已 製 作 一 套 錄 影 帶 作 訓 練 用 途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也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設 立 一 個 中 央 基 金, 資 助 部 門 為 殘 疾 僱 員 購 買 輔 助 器 材, 協 助 他 們 執 行 職 務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該 基 金 共 撥 出 萬 元 政 府 各 部 門 已 接 獲 指 示, 積 極 物 色 可 由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的 職 位 和 考 慮 聘 用 他 們 現 時 刊 登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廣 告, 一 般 規 定 殘 疾 人 士 可 提 出 申 請 此 外, 政 府 更 作 出 特 別 安 排, 確 保 殘 疾 人 士 知 悉 各 項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招 聘 廣 告 會 預 先 送 交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受 僱 於 政 府 部 門 的 各 類 殘 疾 人 士 共 有 名, 其 中 並 不 包 括 色 盲 及 辨 色 有 偏 差 的 人 士 殘 疾 僱 員 佔 公 務 員 總 人 數 的 政 府 會 繼 續 推 廣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QR C/0SJ1OP 政 府 致 力 提 高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在 一 九 九 四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間, 政 府 共 舉 辦 了 三 次 高 峰 會 議, 讓 僱 主 殘 疾 人 士 組 織 康 復 機 構, 以 及 政 府 官 員 聚 首 一 堂, 坦 誠 共 商 殘 疾 人 士 公 開 就 業 事 宜 由 於 其 他 渠 道 如 康 復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其 轄 下 小 組

12 委 員 會 一 直 有 密 切 監 察 關 於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服 務 的 發 展 及 分 段 實 施 情 況, 行 政 長 官 已 決 定 停 止 舉 辦 類 似 會 議, 不 過, 政 府 會 繼 續 帶 頭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讓 私 營 機 構 借 鏡 政 府 亦 會 繼 續 與 僱 主 組 織 殘 疾 人 士 組 織, 以 及 其 他 有 關 機 構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務 求 進 一 步 改 善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前 景 支 援 服 務 TUHI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對 提 高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非 常 重 要 展 能 就 業 科 在 一 九 九 二 年 成 立 了 宣 傳 及 推 廣 組, 積 極 推 行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使 大 眾 了 解 殘 疾 人 士 的 工 作 能 力, 並 提 高 這 些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政 府 新 聞 處 社 會 福 利 署 醫 院 管 理 局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也 為 相 同 目 的, 舉 辦 各 種 宣 傳 活 動 此 外, 有 些 僱 主 組 織 已 印 發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的 指 引, 供 會 員 機 構 參 考 SJVWXY 一 九 九 七 年 一 月, 社 會 福 利 署 以 試 辦 形 式 設 立 了 康 復 服 務 市 場 顧 問 辦 事 處 這 個 辦 事 處 聘 用 的 職 員 都 是 來 自 商 界, 具 有 豐 富 的 市 場 推 廣 工 作 經 驗 該 辦 事 處 的 任 務, 是 協 助 在 庇 護 工 場 工 作 和 從 事 輔 助 就 業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就 業 機 會, 以 便 他 們 過 更 獨 立 的 生 活 此 外, 該 辦 事 處 因 應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要 求, 成 立 了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以 協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尋 覓 訂 單 / 合 約 機 會,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代 表 康 復 市 場 顧 問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由 一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監 察 和 指 導 在 繼 續 為 非 政 府 機 構 尋 覓 可 觀 的 合 約 方 面, 委 員 會 會 留 意 香 港 復 康 聯 會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復 康 部 ) 的 建 議 目 前, 社 會 福 利 署 正 對 該 辦 事 處 進 行 中 期 表 現 評 估, 以 確 定 該 辦 事 處 的 未 來 發 展 Z[ 社 會 福 利 署 明 白 現 代 科 技 對 殘 疾 人 士 十 分 重 要, 因 此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設 立 個 人 電 腦 中 央 基 金, 向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資 助 殘 疾 人 士 如 掌 握 一 定 程 度 的 電 腦 知 識 和 技 術, 但 因 行 動 不 便 而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遇 到 困 難, 便 可 獲 資 助 購 置 電 腦 設 施, 以 便 從 事 輔 助 就 業 或 自 僱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署 通 過 本 身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開 辦 的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單 位, 曾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和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邀 請 殘 疾 人 士 向 基 金 申 請 撥 款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已 有 名 殘 疾 人 士 受 惠, 資 助 總 額 超 過 萬 元

13 另 外, 原 屬 康 復 諮 詢 委 員 會 屬 下 的 資 訊 科 技 小 組 委 員 會 ( 後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解 散 ) 曾 在 討 論 中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社 會 福 利 署 答 應 進 一 步 研 究 以 下 各 項 在 展 能 中 心 及 庇 護 工 場 設 置 電 腦 作 訓 練 用 途, 同 時 通 過 教 育 署 研 製 的 電 腦 軟 件, 鞏 固 受 助 人 曾 在 特 殊 學 校 學 習 的 電 腦 知 識 ; 在 實 行 時, 也 為 展 能 中 心 及 庇 護 工 場 的 導 師 提 供 適 當 的 使 用 電 腦 訓 練 ; 以 及 在 其 他 康 復 服 務 單 位, 包 括 中 途 宿 舍, 設 置 電 腦, 讓 殘 疾 人 士 通 過 互 聯 網 接 觸 外 界, 從 而 得 到 社 會 康 復 非 政 府 機 構 如 有 意 購 買 電 腦, 為 康 復 服 務 單 位 的 受 助 人 提 供 訓 練, 可 以 向 多 個 非 政 府 基 金 申 請 撥 款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伊 利 沙 伯 女 皇 弱 智 人 士 基 金 撥 出 一 百 萬 元, 資 助 展 能 中 心 購 置 電 腦 及 配 件 DE\]^_`()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輔 助 器 材 及 資 源 中 心 為 協 助 其 殘 疾 學 員 完 成 職 業 訓 練, 設 計 和 製 造 多 項 特 別 輔 助 器 材 及 教 材 中 心 也 向 僱 主 及 殘 疾 僱 員 提 供 使 用 技 術 輔 助 器 材 和 改 裝 標 準 機 械 的 意 見,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改 善 他 們 的 生 產 力 及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的 前 途 abc c&d &d?klxy 通 過 慈 善 基 金 的 資 助 及 本 身 的 資 源, 有 些 非 政 府 機 構 設 立 資 助 計 劃, 例 如 復 康 職 業 用 具 計 劃 及 展 能 基 金, 就 購 買 設 備 及 輔 助 器 材 改 建 樓 宇 和 改 裝 器 械 等 事 項, 向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技 術 意 見 支 援 和 補 助 貸 款, 使 他 們 可 充 分 發 揮 工 作 能 力 個 別 殘 疾 人 士 如 有 意 實 行 其 商 業 計 劃, 除 可 向 這 些 非 政 府 機 構 要 求 提 供 技 術 輔 助 器 材 之 外, 也 可 向 輔 助 就 業 單 位 索 取 意 見 向 慈 善 基 金 申 請 資 助, 以 及 尋 求 私 人 捐 款 贊 助 政 府 會 視 乎 需 要 及 情 況, 考 慮 提 供 進 一 步 協 助 關 注 事 項 在 提 供 輔 助 就 業 及 庇 護 工 場 的 服 務 時, 福 利 機 構 與 受 助 人 之 間 是 否 存 在 僱 傭 關 係 一 事, 備 受 關 注 有 些 福 利 機 構 自 行 接 取 服 務 合 約 或 開 辦 零 售 商 店, 受 助 人 如 果 從 中 獲 得 工 資, 就 有 可 能 成 為 福 利 機 構 的 僱 員, 因 此, 政 府 勸 籲 福 利 機 構 在 提 供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時 要 盡 量 小 心 和 做 好 安 全 措 施 福 利 機 構 應 明 白 如 果 它 們 與 受 助 人 之 間 存 在 僱 傭 關 係, 有 關 法 例 條 文 將 會 適 用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與 營 辦 機 構 研 究 有 關 事 宜

14 庇 護 工 場 通 常 設 在 公 共 屋 近 年, 政 府 在 尋 找 和 爭 取 適 當 樓 宇 設 立 新 的 庇 護 工 場 方 面 遇 到 不 少 困 難 有 見 及 此, 檢 討 委 員 會 建 議 探 討 是 否 可 以 在 私 人 樓 宇 或 由 私 營 機 構 營 辦 庇 護 工 場, 例 如 在 工 業 機 構 的 空 置 工 場 內 開 辦 非 政 府 機 構 多 次 要 求 政 府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設 立 配 額 制 度, 以 及 為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實 行 商 業 計 劃 而 成 立 信 託 基 金, 從 而 提 高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政 府 認 為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應 基 於 他 們 的 能 力 而 獲 得 改 善, 如 果 他 們 獲 得 聘 用 是 因 為 政 府 給 予 僱 主 稅 務 優 惠, 又 或 因 為 某 些 法 定 要 求, 那 麼 要 公 眾 接 受 殘 疾 人 士 這 個 基 求 目 標 就 很 容 易 受 到 衝 擊 再 者, 為 確 保 公 平 起 見, 這 些 要 求 都 應 與 社 會 上 其 他 弱 勢 社 群 的 類 似 要 求 一 併 考 慮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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