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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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 8 月 17 日 本 校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考 生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老 埤 村 學 府 路 1 號 服 務 電 話 :(08) 分 機 6023 (08) 傳 真 電 話 :(08) 網 址 :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製 I

2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簡 章 網 頁 公 告 ( 不 另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 自 105 年 9 月 2 日 ( 週 五 ) 前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考 生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郵 寄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截 止 日 期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成 績 單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免 面 試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 網 頁 公 告 ) 自 105 年 9 月 21 日 ( 週 三 ) 09:00 起 至 105 年 10 月 6 日 ( 週 四 ) 16:30 止 自 105 年 9 月 21 日 ( 週 三 ) 起 至 105 年 10 月 7 日 ( 週 五 ) 止, 以 寄 出 郵 戳 為 憑 自 105 年 10 月 27 日 ( 週 四 ) 10:00 起 至 105 年 11 月 20 日 ( 週 日 ) 16:30 止 105 年 11 月 1 日 ( 週 二 ) 09:00 起 105 年 11 月 3 日 ( 週 四 ) 16:30 止 105 年 11 月 3 日 ( 週 四 ) 前, 以 寄 出 郵 戳 為 憑 105 年 11 月 16 日 ( 週 三 ) 17:00 前 105 年 11 月 17 日 ( 週 四 ) 前 面 試 場 地 公 告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105 年 11 月 19( 週 六 ) 20 日 ( 週 日 )[ 請 參 閱 拾 捌 各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分 則 所 訂 面 試 日 期 ]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各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得 視 報 名 考 生 人 數 多 寡 進 行 安 排, 以 105 年 11 月 17 日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為 準 自 105 年 11 月 29 日 ( 週 二 ) 09:00 起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成 績 單 至 105. 年 12 月 2 日 ( 週 五 ) 16:30 止 自 105 年 11 月 29 日 ( 週 二 ) 09:00 起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至 105 年 12 月 2 日 ( 週 五 ) 16:30 止 以 寄 出 郵 戳 為 憑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 網 頁 公 告 ) 105 年 12 月 13 日 ( 週 二 ) 14:00 前 正 取 生 ( 含 備 取 生 ) 列 印 錄 取 通 知 單 自 105 年 12 月 14 日 ( 週 三 ) 09:00 起 及 正 取 生 報 到 ( 向 錄 取 之 系 所 辦 理 ) 至 105 年 12 月 26 日 ( 週 一 ) 16:30 止 備 取 生 遞 補 錄 取 通 知 單 列 印 及 報 到 ( 向 錄 取 之 系 所 辦 理 ) 自 105 年 12 月 28 日 ( 週 三 ) 09:00 起 至 106 年 03 月 01 日 ( 週 三 ) 16:30 止 以 上 日 期 均 為 預 定 作 業 日 期, 本 校 得 視 必 要 狀 況 需 要 因 應 調 整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填 寫 完 成 確 認 送 出 後, 除 有 特 殊 原 因 並 經 核 可 者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身 分 別 或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以 退 還 報 名 費, 敬 請 考 生 慎 重 填 報 2.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應 自 行 自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勾 選 繳 款 方 式 並 親 自 簽 名, 並 應 於 105 年 10 月 7 日 ( 以 寄 出 郵 戳 為 憑 ) 前 併 同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 請 自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張 貼 於 適 當 規 格 信 封 袋 上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II

3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一 覽 表 各 招 生 系 所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學 院 別 系 所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農 園 生 產 系 碩 士 班 11 2 森 林 系 碩 士 班 7 1 水 產 養 殖 系 碩 士 班 6 1 農 學 院 動 物 科 學 與 畜 產 系 碩 士 班 9 1 植 物 醫 學 系 碩 士 班 6 1 木 材 科 學 與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4 1 食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14 0 生 物 科 技 系 碩 士 班 11 3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9 0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15 0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18 0 工 學 院 土 木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6 0 水 土 保 持 系 碩 士 班 7 3 車 輛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20 0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8 0 景 觀 暨 遊 憩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6 2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5 0 農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6 0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13 0 工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13 0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12 0 時 尚 設 計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4 3 餐 旅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5 1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獸 醫 學 院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0 0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7 0 幼 兒 保 育 系 碩 士 班 5 2 社 會 工 作 系 碩 士 班 8 0 休 閒 運 動 健 康 系 碩 士 班 7 0 應 用 外 語 系 碩 士 班 4 1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碩 士 班 3 1 食 品 科 學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4 0 土 壤 與 水 工 程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3 0 農 企 業 管 理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3 0 觀 賞 魚 科 技 國 際 學 位 專 班 碩 士 班 2 2 動 物 用 疫 苗 國 際 學 位 專 班 碩 士 班 1 1 動 物 疫 苗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8 1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0 1 獸 醫 學 系 碩 士 班 ( 獸 醫 臨 床 組 ) 5 1 獸 醫 學 系 碩 士 班 ( 生 物 醫 學 組 ) 4 1 III

4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一 系 所 學 程 班 於 本 簡 章 簡 稱 系 所 二 報 名 前, 務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各 項 條 文 規 定 ( 含 各 報 考 系 所 分 則 ), 並 應 備 齊 相 關 資 格 文 件, 依 規 定 時 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如 因 個 人 疏 忽 誤 解, 以 致 無 法 參 予 本 次 入 學 相 關 試 務 者, 概 由 考 生 本 人 自 負 責 任 三 本 招 生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時 間 自 105 年 9 月 21 日 09:00 起 至 至 105 年 10 月 6 日 ( 週 四 ) 16:30 止,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四 完 成 網 登 錄 報 名 後, 仍 應 於 105 年 10 月 07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並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以 寄 件 郵 戳 為 憑 ), 若 招 生 系 所 分 則 另 訂 繳 交 方 式, 則 依 其 規 定 繳 交, 逾 期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或 補 辦 報 名 手 續 五 本 校 為 維 護 招 生 事 務 之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的 精 神, 有 關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過 程 均 依 本 校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 以 下 簡 稱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 公 布 之 時 程 進 行, 尚 未 公 開 之 資 料, 請 勿 刺 探 請 託 關 說, 以 免 徒 增 困 擾 六 考 生 選 填 之 報 考 系 所 組 或 其 他 選 取 事 項, 應 於 報 名 前 審 慎 檢 查 與 確 認 一 經 完 成 繳 交 本 校, 不 受 理 申 請 撤 銷 修 正 或 變 更 七 除 本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驗 正 本 之 資 料 外, 其 餘 報 名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以 影 本 繳 驗,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繳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八 本 招 生 之 報 名 資 格 及 書 面 資 料 之 審 查, 採 先 考 試, 後 驗 證 方 式 辦 理, 報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資 料,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錄 取 後 尚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其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九 考 生 應 填 報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如 有 異 動 或 錯 誤 未 及 時 更 正, 影 響 聯 繫 時 效 或 導 致 作 業 錯 誤, 而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情 事, 由 考 生 本 人 自 負 責 任 十 本 招 生 作 業 期 間, 凡 與 考 生 相 關 之 重 要 訊 息, 將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請 留 意 查 詢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敬 啟 IV

5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入 學 業 務 查 詢 指 南 一 下 表 未 列 之 業 務 單 位 及 項 目,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或 電 話 查 詢 二 網 頁 查 詢 途 徑 : 本 校 首 頁 中 文 招 生 訊 息 碩 士 班 甄 試 或 本 校 首 頁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選 項 類 別 查 詢 內 容 最 新 消 息 服 務 區 ( 表 單 問 答 交 通 ) ( 一 ) 招 生 訊 息 ( 二 ) 研 究 所 招 生 服 務 系 統 表 單 下 載 : 基 本 資 料 異 動 表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退 費 申 請 表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通 信 信 封 封 面 貼 紙 申 訴 書 交 通 指 南 暨 校 區 平 面 圖 等 1.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列 印 報 名 表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繳 款 狀 況 列 印 准 考 證 2. 考 生 綜 合 查 詢 : 試 場 查 詢 列 印 成 績 單 列 印 錄 取 通 知 單 列 印 備 取 轉 正 取 通 知 單 電 話 洽 詢 : 本 校 總 機 為 避 免 轉 接 費 時 或 轉 接 錯 誤, 請 逕 轉 業 務 單 位 分 機 業 務 項 目 洽 詢 單 位 分 機 試 務 疑 義 查 詢 休 學 退 學 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上 課 選 課 學 分 抵 免 報 到 及 繳 驗 證 件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註 冊 組 課 務 組 ( 直 撥 專 線 ) ( 直 撥 專 線 ) 各 系 所 各 系 承 辦 人 員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各 系 所 分 則 兵 役 軍 訓 室 軍 訓 室 7623 宿 舍 生 活 輔 導 組 6474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學 務 處 健 康 諮 商 中 心 7608 學 雜 費 減 免 獎 助 學 金 就 學 貸 款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6458 學 雜 費 繳 納 ( 註 冊 ) 通 知 單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6067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排 課 各 招 生 系 所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各 系 所 分 則 V

6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班 甄 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登 入 本 校 首 頁 ( 點 選 離 開 系 統 不 接 受 左 側 快 速 連 結 下 研 究 所 招 生 服 務 系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權 益 同 意 書 * 考 生 應 詳 閱 簡 章 中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並 願 意 遵 循, 如 有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而 有 損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負 責 任 接 受 輸 入 * 身 分 證 號 碼 * 出 生 年 月 日 *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及 報 名 資 料 * 請 注 意 考 生 應 具 備 以 下 3 項 程 序 才 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1 網 頁 填 寫 並 送 出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2 繳 交 報 名 費 3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及 規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於 指 定 時 地 內 送 交 報 考 招 生 系 所 規 定 書 面 以 電 子 檔 上 傳 者, 依 其 規 定 確 認 後 網 路 傳 送 * 取 得 報 名 繳 款 轉 入 帳 號 (16 碼 ) * 列 印 報 名 表 * 列 印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名 表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是 否 為 低 收 入 戶 否 是 請 繳 交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退 費 申 請 表 ( 採 先 繳 款, 後 申 請 退 費 ) 選 擇 繳 款 方 式 ( 擇 一 辦 理 ): 1. ATM 轉 帳 ( 含 網 路 ATM 轉 帳 ) 2.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繳 款 ( 於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內 繳 款 成 功 後 1 小 時 可 由 網 頁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否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及 規 定 需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指 定 時 地 內 送 交 或 上 傳 電 子 檔 至 至 規 定 網 址 否 是 * 考 生 網 路 查 詢 相 關 試 務 * 本 校 辦 理 考 生 資 格 審 核 作 業 VI

7 報 名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招 生 一 律 招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屬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操 作 介 面, 藉 由 電 腦 網 路, 考 生 可 填 送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試 務 查 詢, 並 接 收 本 校 重 要 試 務 訊 息 為 了 查 閱 與 使 用 方 便, 建 議 使 用 最 佳 解 析 度 為 800*600 二 本 招 生 考 試 一 律 上 網 填 送 報 名 表, 網 頁 填 送 報 名 表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報 名 登 錄 期 限 :105 年 9 月 21 日 09:00 起 至 105 年 10 月 06 日 16:30 止 ( 二 ) 研 究 所 招 生 服 務 系 統 路 徑 : 至 本 校 首 頁 中 文, 點 選 左 側 快 速 連 結 下 研 究 所 招 生 服 務 系 統 ( 三 ) 網 路 報 名 權 益 同 意 書 內 容 ( 考 生 完 全 同 意 後 再 開 始 報 名 ): 1. 本 人 對 該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及 相 關 規 定 已 詳 細 閱 讀 並 同 意 遵 循, 爾 後 若 因 本 人 違 反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而 影 響 入 學 資 格 或 相 關 權 益, 概 由 本 人 自 負 責 任 2.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入 資 料 均 確 與 本 人 相 符, 各 項 資 料 或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接 受 校 方 撤 銷 考 試 及 錄 取 入 學 等 資 格 處 分 3. 本 人 同 意 校 方 將 完 成 報 考 之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依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範, 為 合 理 且 必 須 之 電 腦 處 理 應 用 查 詢, 如 榜 單 公 布 錄 取 生 報 到 等 事 宜 ( 四 ) 考 生 最 遲 應 於 105 年 10 月 06 日 16:30 前 上 網 報 名, 並 確 認 登 錄 資 料 後 完 成 送 出 ( 五 )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應 自 行 自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勾 選 繳 款 方 式 並 親 自 簽 名, 並 應 於 105 年 10 月 07 日 前 併 同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 請 自 備 適 當 規 格 信 封 袋 ) 以 掛 號 郵 寄 現 場 繳 交 或 依 招 生 系 所 規 定 等 方 式, 送 至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 請 自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張 貼 於 適 當 規 格 信 封 袋 上 ) 電 腦 螢 幕 顯 示 網 路 報 名 進 度 繳 費 金 額 及 個 人 繳 費 代 號 等 檢 核 使 用 之 相 關 訊 息 報 名 表 件 及 書 面 資 料 請 確 認 再 傳 送, 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變 更 或 補 件 ( 六 ) 同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僅 限 網 頁 登 錄 報 名 一 次, 如 欲 報 考 二 系 所 組 以 上 者, 請 重 新 登 入 報 名 ( 七 ) 考 生 報 考 二 個 ( 含 ) 以 上 系 所 學 程 組, 如 獲 二 個 ( 含 ) 以 上 系 所 學 程 組 錄 取, 限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 八 )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繳 交 1. 郵 寄 者, 最 遲 於 105 年 10 月 07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 以 寄 出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2. 自 行 送 件 者, 請 於 105 年 09 月 21 日 至 105 年 10 月 07 日, 每 日 08:30 至 17:00 或 下 班 前 送 交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3. 依 招 生 系 所 規 定 上 傳 者, 最 遲 於 105 年 10 月 07 日 前 上 傳 至 招 生 系 統 規 定 網 址 ( 九 ) 請 於 105 年 10 月 07 日 前 選 擇 以 下 方 式 之 ㄧ 繳 交 報 名 費, 逾 期 不 繳 交 者, 依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處 理 : 1. 逕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或 web-atm) 轉 帳 繳 費 ATM 繳 費 程 序 請 詳 閱 附 錄 一 報 名 繳 費 流 程 暨 轉 入 帳 號 2. 持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繳 費 ( 十 ) 網 路 報 名 成 功 後, 可 至 研 究 所 招 生 服 務 系 統 碩 士 班 甄 試 考 生 試 務 查 詢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繳 費 流 程 暨 轉 入 帳 號 及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等 訊 息 ( 十 一 ) 報 名 表 填 報 內 容 與 繳 交 之 相 關 資 料 應 相 符 無 誤 VII

8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1 貳 修 業 年 限... 1 參 報 名 手 續... 2 肆 報 名 流 程 說 明... 5 伍 退 費 規 定... 6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7 柒 准 考 證 列 印... 8 捌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8 玖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9 拾 成 績 單 列 印 及 成 績 複 查... 9 拾 壹 錄 取... 9 拾 貳 放 榜 (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 拾 参 列 印 錄 取 通 知 單 拾 肆 報 到 拾 伍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拾 陸 招 生 紛 爭 ( 申 訴 ) 處 理 程 序 拾 柒 學 雜 費 收 取 方 式 及 標 準 ( 以 10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供 參 考 ) 拾 捌 各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分 則 一 農 學 院 ( 一 ) 農 園 生 產 系 ( 二 ) 森 林 系 ( 三 ) 水 產 養 殖 系 ( 四 ) 動 物 科 學 與 畜 產 系 ( 五 ) 植 物 醫 學 系 ( 六 ) 木 材 科 學 與 設 計 系 ( 七 ) 食 品 科 學 系 ( 八 ) 生 物 科 技 系 二 工 學 院 ( 一 )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所 ( 二 ) 機 械 工 程 系 ( 三 )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 四 ) 土 木 工 程 系 ( 五 ) 水 土 保 持 系 ( 六 ) 車 輛 工 程 系 ( 七 )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系 VIII

9 三 管 理 學 院 ( 一 ) 景 觀 暨 遊 憩 管 理 研 究 所 ( 二 )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 三 ) 農 企 業 管 理 系 ( 四 ) 資 訊 管 理 系 ( 五 ) 工 業 管 理 系 ( 六 ) 企 業 管 理 系 ( 七 ) 時 尚 設 計 與 管 理 系 ( 八 ) 餐 旅 管 理 系 四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 一 )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研 究 所 ( 二 )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研 究 所 ( 三 ) 幼 兒 保 育 系 ( 四 ) 社 會 工 作 系 ( 五 ) 休 閒 運 動 健 康 系 ( 六 ) 應 用 外 語 系 五 國 際 學 院 ( 一 )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 二 ) 食 品 科 學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三 ) 土 壤 與 水 工 程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四 ) 農 企 業 管 理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五 ) 觀 賞 魚 科 技 國 際 學 位 專 班 ( 六 ) 動 物 用 疫 苗 國 際 學 位 專 班 六 獸 醫 學 院 ( 一 ) 動 物 疫 苗 科 技 研 究 所 ( 二 )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研 究 所 ( 三 ) 獸 醫 學 系 附 錄 一 報 名 繳 費 流 程 暨 轉 入 帳 號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五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颱 風 警 報 等 突 發 事 件 考 生 應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一 報 名 資 格 文 件 黏 貼 表 附 件 二 師 長 推 薦 函 附 件 三 在 校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附 件 四 服 務 證 明 書 附 件 五 進 修 同 意 書 附 件 六 持 國 外 學 歷 應 考 切 結 書 附 件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IX

10 附 件 八 各 項 入 學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異 動 表 附 件 九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件 十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附 件 十 一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附 圖 一 本 校 交 通 位 置 示 意 圖 附 圖 二 本 校 校 區 鳥 瞰 圖 附 圖 三 本 校 校 園 平 面 X

11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含 105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並 符 合 簡 章 所 訂 相 關 條 件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二 招 生 系 所 對 考 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另 訂 有 班 級 排 名 ( 名 次 ) 或 應 達 一 定 標 準 以 上 之 條 件 規 定 者, 從 招 生 簡 章 內 各 系 所 分 則 內 之 規 定, 報 名 時 須 另 外 繳 交 相 當 於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三 ) 正 本 三 報 考 本 校 各 系 所 之 在 職 生, 應 具 備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曾 任 職 公 民 營 企 業 機 關, 工 作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滿 1 年 以 上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報 名 時 須 一 併 繳 交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出 具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四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自 服 務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計 算 至 106 年 08 月 31 日 止 (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之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 但 招 生 系 所 對 在 職 生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採 認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招 生 簡 章 內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四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如 附 錄 二 ) 之 規 定 辦 理 五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應 考 者,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如 附 錄 三 ) 規 定 辦 理 六 持 國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相 關 規 定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如 附 錄 四 ) 規 定 辦 理 七 依 教 育 部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二 年 制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證 書, 未 等 同 於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無 法 據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碩 士 班 八 考 生 身 分 為 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或 外 國 學 生 等 特 種 生, 非 本 招 生 對 象, 應 依 其 相 關 招 生 管 道 及 規 定 辦 理 ; 若 其 符 合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則 視 為 一 般 生, 不 得 要 求 比 照 特 種 生 特 殊 待 遇 及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註 冊 後 如 有 問 題 需 自 行 負 責 九 考 生 之 報 考 資 格, 須 經 報 考 之 系 所 主 管 審 查 通 過, 始 可 參 加 面 試 貳 修 業 年 限 一 本 校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修 業 年 限, 以 1 至 4 年 為 限 但 研 究 所 在 職 進 修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得 延 長 1 至 2 年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畢 業 應 修 學 1

12 分 並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者, 不 得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應 予 退 學 二 各 系 所 對 修 業 年 限 應 修 學 分 及 獲 得 學 位 所 須 通 過 之 考 核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參 報 名 手 續 一 報 名 時 間 : 自 105 年 9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09:00 起 至 105 年 10 月 06 日 ( 星 期 四 ) 16:30 止 如 有 網 頁 問 題 影 響 報 名 作 業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上 班 時 間 內 即 時 以 電 話 與 本 校 ( 轉 6023) 聯 繫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請 進 入 本 校 報 名 網 頁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送 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 本 校 首 頁 之 研 究 所 招 生 服 務 系 統 網 頁 請 詳 閱 本 招 生 簡 章 之 碩 士 班 甄 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之 說 明 ( 二 ) 考 生 依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費 ( 以 ATM 或 web-atm 轉 帳 或 第 一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 後, 連 同 備 妥 報 名 表 件 ( 完 成 簽 名 ) 及 報 考 系 所 規 定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於 指 定 時 地 內 送 交, 始 為 完 成 完 整 報 名 手 續 ( 三 ) 考 生 自 行 選 取 系 所 組 事 項, 經 完 成 報 名, 除 有 特 殊 並 經 同 意 者 外, 不 受 理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考 生 報 名 前, 敬 請 充 分 考 量 ( 四 ) 考 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等 基 本 資 料 請 詳 實 正 確 填 寫, 以 便 即 時 通 知 各 項 訊 息 如 因 填 寫 錯 誤 以 致 無 法 聯 絡, 應 自 負 責 任 以 上 基 本 資 料 如 有 異 動, 請 填 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異 動 表 ( 如 附 件 八 ), 先 傳 真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於 指 定 時 地 內 送 交 為 避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務 必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不 受 理 請 務 必 留 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因 延 遲 繳 費 或 報 名 系 統 關 閉 致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報 資 料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延 長 報 名 時 間, 因 此 未 完 成 報 名 者, 由 考 生 自 負 責 任 三 報 名 費 用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20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期 限 :105 年 10 月 07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 臨 櫃 繳 費 依 銀 行 當 日 作 業 時 間 為 準 ) ( 三 ) 繳 費 方 式 : 請 考 生 於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後, 列 印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並 依 繳 費 單 上 報 名 繳 費 流 程 暨 轉 入 帳 號 ( 如 附 錄 一 ) 繳 交 報 名 費 1.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如 下, 可 擇 一 辦 理 : (1) 利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或 web-atm) 轉 帳 繳 費 (2) 持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繳 費 2. 考 生 個 人 轉 入 帳 號 (16 碼 ) 查 詢 之 3 種 方 式 : 2

13 (1) 考 生 試 務 查 詢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報 名 費 轉 入 帳 號 (2) 報 名 表 右 上 角 報 名 費 轉 入 帳 號 (3) 繳 費 單 上 轉 入 帳 號 * 個 人 轉 入 帳 號 為 個 人 報 名 繳 費 專 用, 考 生 如 報 考 二 所 以 上, 會 分 別 產 生 繳 費 代 碼, 請 勿 混 淆 使 用 ; 更 請 勿 與 他 人 繳 費 代 碼 混 淆 使 用 * 如 因 考 生 個 人 轉 入 帳 號 填 寫 錯 誤, 以 致 報 名 不 成 功,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請 自 行 留 存 利 用 ATM 或 web-atm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於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內 繳 費 1 小 時 後 可 登 錄 研 究 所 招 生 服 務 系 統 查 詢 個 人 繳 費 狀 況 於 銀 行 當 日 營 業 時 間 結 束 後 轉 帳 繳 費 者, 須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10 時 後, 方 可 查 詢 逾 時 繳 費 無 法 受 理, 請 考 生 儘 早 完 成 繳 費, 如 因 此 未 能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由 考 生 自 負 責 任 ( 三 ) 報 名 費 優 待 :( 採 先 繳 款, 事 後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 1. 考 生 凡 屬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採 認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由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須 在 報 名 期 間 仍 屬 有 效 期 限 內 者 ), 辦 理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 清 寒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退 費 ); 符 合 條 件 之 考 生 限 優 待 報 考 1 個 學 系 ( 所 學 程 組 ) 2. 考 生 報 考 二 個 系 所 學 程 班 組, 均 無 缺 考 者, 其 中 一 個 系 所 學 程 班 組 報 名 費 可 優 待 ( 仍 須 繳 費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並 於 退 費 規 定 申 請 期 限 內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 報 考 第 三 個 ( 含 ) 以 上 均 不 予 優 待 3. 所 繳 證 件 資 格 不 符 者, 其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優 待, 亦 不 受 理 未 經 通 知 補 正 之 補 件 四 需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表 : 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請 核 對 並 完 成 簽 名 ( 附 於 報 名 資 料 袋 內, 但 勿 黏 貼 於 考 試 報 名 資 格 文 件 黏 貼 表 上 ) ( 二 ) 報 名 資 格 文 件 黏 貼 表 ( 如 附 件 一 ), 下 列 文 件 請 依 序 整 齊 黏 貼 或 釘 定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 學 位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 (1)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 非 應 屆 生 ), 應 繳 交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2)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繳 交 當 學 期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已 蓋 註 冊 章 ( 必 須 清 晰 可 辨 )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 得 提 前 畢 業 之 學 生, 應 繳 交 所 屬 學 校 教 務 處 開 具 之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惟 錄 取 後 應 於 報 到 時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如 附 錄 二 )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2.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大 學 (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 在 校 學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3

14 份,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請 附 在 校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3. 在 校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正 本 ( 如 附 件 三 ): 依 簡 章 內 各 系 所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各 招 生 系 所 如 無 要 求 提 供 則 免 附 4.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 在 職 生 報 考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 如 附 件 四, 非 報 考 在 職 生 則 免 附 ) ( 三 ) 師 長 推 薦 函 (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二 ): 推 薦 函 請 依 報 考 系 所 要 求 之 份 數 檢 附 ( 無 要 求 者 免 附 ), 信 封 封 口 敬 請 推 薦 人 簽 章 ( 四 ) 其 他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除 上 述 需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外, 考 生 請 依 招 生 簡 章 各 系 所 分 則 內 各 報 考 系 所 之 要 求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自 行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證 件 備 審 ( 如 研 究 計 畫 自 傳 或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證 照 作 品 等 ) ( 五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低 收 入 戶 (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退 費 申 請 書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等 非 屬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無 則 免 附 ( 六 ) 招 生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繳 交 方 式, 則 須 於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郵 寄 截 止 日 前, 依 其 規 定 方 式 繳 交 ( 請 參 考 拾 捌 各 招 生 系 所 分 則 ) 註 1: 報 名 費 繳 費 存 根 請 自 行 存 查, 免 附 於 報 名 資 料 內 註 2: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繳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五 繳 件 方 式 : ( 一 ) 通 訊 收 件 : 將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後,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及 報 考 系 所 規 定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於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所 訂 郵 寄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老 埤 村 學 府 路 1 號,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收 ( 二 ) 現 場 收 件 :105 年 9 月 21 日 至 105 年 10 月 07 日, 每 日 08:30 至 17:00 或 下 班 前,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送 交 本 校 行 政 中 心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受 理 ( 現 場 只 收 件, 再 集 中 審 核 ; 例 假 日 不 收 件 ) ( 三 ) 招 生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繳 交 方 式, 則 須 於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郵 寄 截 止 日 前, 依 其 規 定 方 式 繳 交 ( 請 參 考 拾 捌 各 招 生 系 所 分 則 )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達 報 考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但 並 未 完 成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者, 本 校 亦 得 不 受 理 報 名 ;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如 為 表 件 不 全 因 素 致 延 誤 報 名 時 效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責 任 本 招 生 之 報 名 資 格 及 書 面 資 料 之 審 查, 採 先 考 試, 後 驗 證 方 式 辦 理, 考 生 之 學 歷 ( 力 ) 經 歷 資 格 之 認 定, 概 以 考 生 於 網 路 上 填 寫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得 於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時 查 驗 正 本 若 經 查 驗 與 網 路 上 填 寫 資 料 不 符 或 無 法 提 出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者,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應 繳 之 資 料 證 件 等, 請 詳 簡 章 規 定 4

15 肆 報 名 流 程 說 明 報 名 程 序 一 報 名 方 式 重 點 說 明 ( 一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 二 ) 確 認 需 繳 交 之 資 料, 請 參 考 参 之 四 需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及 報 考 系 所 規 定 之 繳 交 資 料 二 報 名 時 間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9 月 21 日 09:00 起 至 105 年 10 月 06 日 16:30 止 三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四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並 確 認 送 出 五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轉 入 帳 號 與 繳 費 六 掛 號 寄 出 或 送 交 報 名 資 料 ( 一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本 校 首 頁 之 研 究 所 招 生 服 務 系 統 網 頁 ( 二 ) 若 遇 有 罕 見 字 無 法 輸 入 或 顯 示 字 體, 請 填 具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九 ), 先 傳 真 (08) 或 郵 寄 至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彙 辦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後,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與 報 考 系 所 組,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完 成 無 誤 並 確 認 送 出 資 料 經 送 出 後, 除 有 特 殊 並 經 核 可 的 情 形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退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等 ( 一 )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入 帳 號 繳 費 一 組 網 路 報 名 費 轉 入 帳 號, 僅 能 為 一 人 報 考 一 個 系 所 學 程 組 專 用 ( 二 )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考 参 之 三 : 報 名 費 用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後, 應 將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及 報 考 系 所 規 定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於 105 年 10 月 07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老 埤 村 學 府 路 1 號,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收 ( 以 寄 出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送 交 本 校 行 政 中 心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或 依 報 考 系 規 定 方 式 繳 交 ( 請 參 考 拾 捌 各 招 生 系 所 分 則 ) 辦 理 方 式 : 1.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各 1 張 2.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適 當 規 格 信 封 袋 上 3.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各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需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或 證 明 文 件, 於 規 定 報 名 期 間 內, 依 序 平 放 裝 入 自 備 之 適 當 規 格 信 封 袋 (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以 掛 號 郵 寄 上 述 地 點, 如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過 多,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包 裹 上, 一 次 寄 送 4. 現 場 收 件 : 僅 收 取 上 述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請 自 行 封 妥 報 名 信 封, 當 場 不 予 審 查 或 檢 查 報 名 表 件 5.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繳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5

16 報 名 程 序 七 列 印 准 考 證 八 備 註 重 點 說 明 ( 一 ) 准 考 證 列 印 系 統 開 放 日 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10:00 起 至 105 年 11 月 20 日 16:30 止 ( 二 ) 列 印 准 考 證 網 址, 至 本 校 首 頁 研 究 所 招 生 服 務 系 統, 於 考 生 試 務 查 詢 中 的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點 選 底 下 的 列 印 准 考 證,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即 可 進 入 ( 三 )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自 行 上 本 校 網 頁 列 印 若 於 考 試 當 天 遺 失, 請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向 報 考 系 所 借 用 電 腦, 自 行 上 本 校 相 關 網 頁 列 印 ( 四 ) 考 生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正 本 代 替 ), 考 試 期 間, 考 生 應 配 合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查 驗 身 分 證 件 未 攜 帶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認 身 分 無 誤, 准 予 應 試, 唯 本 校 得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酌 減 扣 其 總 分, 至 該 科 零 分 為 限 ( 五 ) 請 考 生 詳 閱 准 考 證 中 之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請 速 電 洽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 一 ) 各 項 退 費 之 申 請, 如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預 訂 於 105 年 12 月 底 前, 本 校 將 匯 入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未 提 申 請 或 未 提 供 帳 戶 及 證 明 者 不 予 退 費 ( 二 ) 須 寄 繳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者,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達 報 考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但 並 未 完 成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本 校 亦 得 不 受 理 報 名 ( 三 ) 為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填 報 之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請 小 心 輸 入, 以 免 無 法 聯 絡 ( 四 )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電 洽 :(08) 分 機 6023 (08) (08)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伍 退 費 規 定 一 報 名 費 繳 費 完 成 後, 除 合 於 退 費 規 定 情 形 者 外, 因 個 人 因 素 致 不 得 報 考 自 行 放 棄 考 試 或 有 其 他 情 事 者, 已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二 凡 有 以 下 退 費 情 事,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於 限 期 內 申 請 退 費 項 次 退 費 情 事 退 費 額 度 申 請 期 限 1 學 歷 不 符 或 報 考 條 件 ( 如 工 作 年 資 ) 不 合 規 定 報 名 費 1/2 105 年 11 月 30 日 前 2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送 資 料 者 報 名 費 1/2 105 年 11 月 30 日 前 3 重 複 繳 交 報 名 費 全 額 105 年 11 月 30 日 前 6

17 4 因 重 大 事 故 ( 人 力 無 法 拒 抗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等 )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 面 試 ) 者 全 額 1. 需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2. 自 原 因 發 生 日 起 至 考 試 ( 面 試 ) 前 1 日 5 本 校 變 更 考 試 ( 面 試 ) 日 程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 面 試 ) 全 額 自 考 試 ( 面 試 ) 日 期 變 動 公 告 日 起 至 考 試 ( 面 試 ) 前 1 日 6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全 額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申 請 7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報 名 費 60%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申 請 考 生 報 考 二 個 系 所 學 程 班 組, 均 無 缺 考 者, 其 中 一 個 系 所 學 程 班 組 報 名 費 可 優 待 ( 仍 須 繳 費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並 於 退 費 規 定 申 請 期 限 內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 8 全 額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申 請 三 填 妥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如 件 十 一 ) 後, 連 同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 該 文 件 不 予 返 還 )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至 綜 合 業 務 組 電 子 信 箱 gaad@mail.npust.edu.tw,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不 予 退 費 四 以 上 退 費 程 序, 因 係 以 整 批 作 業 方 式 且 相 關 部 門 必 須 完 成 審 查 始 得 退 費, 時 程 較 長, 請 耐 心 等 候 敬 請 審 慎 辦 理 轉 帳, 及 提 供 正 確 資 料, 以 避 免 徒 增 作 業 困 擾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與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及 報 考 系 所 指 定 之 各 項 需 繳 交 資 料 作 業 後, 本 校 不 受 理 未 經 通 知 補 正 之 補 件 ( 如 報 考 資 格 經 審 查 符 合 者, 仍 可 參 加 考 試, 惟 可 能 影 響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 資 料 遞 交 前, 請 再 仔 細 地 檢 查, 務 使 各 項 表 件 正 確 齊 全, 以 免 證 件 不 齊 等 因 素, 致 資 格 不 符 喪 失 應 試 資 格 或 影 響 甄 試 成 績 二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須 經 報 考 系 所 主 管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三 本 甄 試 招 生 錄 取 者,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在 職 生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具 有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 含 義 務 役 ) 軍 人 警 察 現 職 學 校 教 師 等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悉 由 隸 屬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須 依 隸 屬 機 關 及 有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核 准 如 未 經 核 准 而 逕 行 報 考 者,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入 學 就 讀 問 題,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責 任, 考 生 不 得 以 具 有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要 求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四 取 得 准 考 證 之 考 生,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兵 役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有 關 服 役 事 項, 請 自 行 查 詢 緩 徵 法 規 及 限 制 因 尚 未 服 畢 兵 役, 在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至 考 試 舉 行 前, 如 因 受 役 政 單 位 徵 集 入 伍 服 役, 無 法 應 考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所 繳 之 報 名 費 7

18 五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依 兵 役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緩 徵 及 儘 後 召 集 作 業 六 報 考 各 系 所 在 職 生 者,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出 具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四 ) 七 依 據 教 育 部 民 國 91 年 8 月 13 日 台 (91)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示 : 為 擴 展 農 業 經 營 者 能 有 接 受 再 教 育 的 機 會 和 管 道, 考 生 若 符 合 為 農 會 會 員 者 或 參 加 農 民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即 可 視 為 自 耕 農 之 在 職 證 明 八 報 考 人 所 繳 在 職 身 分 經 歷 及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錄 取 後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其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九 轉 學 生 除 應 附 在 學 成 績 單 外, 須 再 繳 交 轉 學 前 就 讀 學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十 甄 試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持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至 錄 取 之 系 所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繳 交 應 繳 資 格 之 證 件 者, 應 切 結 於 註 冊 入 學 前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交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十 一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需 在 考 場 設 備 上 給 予 方 便 時, 請 事 先 向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並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十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得 視 其 學 業 背 景 加 修 部 分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十 三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報 考 並 經 錄 取 者, 如 因 故 無 法 於 註 冊 入 學 前 補 繳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即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十 四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修 業 畢 業 規 定,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錄 取 系 所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本 招 生 簡 章 如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者, 悉 依 各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及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柒 准 考 證 列 印 一 105 年 10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11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16:30 止 開 放 網 頁 列 印 准 考 證 作 業 途 徑 : 由 本 校 首 頁 研 究 所 招 生 服 務 系 統, 於 考 生 試 務 查 詢 中 的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點 選 底 下 的 列 印 准 考 證,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即 可 進 入 二 考 生 應 詳 加 核 對 內 容, 若 有 錯 誤 者, 應 於 105 年 11 月 18 日 16:30 前,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提 出 更 正 ( 不 受 理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或 甄 試 項 目 ) 捌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一 考 試 日 期 : 依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及 各 招 生 系 所 所 訂 面 試 日 期 ( 參 考 拾 捌 各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分 則 ), 各 招 生 系 所 得 視 報 考 考 生 人 數 多 寡, 自 行 通 知 考 生 面 試 之 日 期 及 時 8

19 間 二 考 試 時 間 : 上 午 09:00 報 到 ( 各 招 生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 三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各 招 生 系 所 館 舉 行 ( 依 各 招 生 系 所 指 定, 詳 閱 本 校 105 年 11 月 17 日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 四 考 生 應 試 所 需 之 文 具 或 物 品 依 各 招 生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玖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一 各 甄 試 項 目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以 各 項 目 成 績 乘 以 該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的 計 分 比 例 之 總 分 合 計 為 總 成 績 各 項 目 成 績 總 分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二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 依 本 招 生 簡 章 中 報 考 系 所 之 規 定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取 捨 之 參 酌 順 序 : 依 本 招 生 簡 章 中 報 考 系 所 之 規 定 拾 成 績 單 列 印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列 印 時 間 : 依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所 訂 時 間, 開 放 系 統 供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成 績 單 二 列 印 程 序 : 考 生 須 至 本 校 首 頁 研 究 所 招 生 服 務 系 統, 於 考 生 試 務 查 詢 中 的 考 生 綜 合 查 詢, 點 選 底 下 列 印 成 績 單,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即 可 進 入 三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 開 放 系 統 供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成 績 單 時, 亦 同 時 開 始 受 理 成 績 複 查 作 業, 考 生 若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請 於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所 訂 時 間 內 申 請 ( 以 寄 出 郵 戳 為 憑 ), 檢 附 複 查 費 匯 票 ( 每 一 甄 試 項 目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 自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成 績 單 及 招 生 簡 章 內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七 ), 並 附 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1 個, 逕 寄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拾 壹 錄 取 一 各 系 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視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決 定 之, 若 考 生 總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二 同 一 系 所 組 內 招 收 之 一 般 生 或 在 職 生, 若 分 別 有 考 生 報 考, 且 到 考 人 數 均 達 招 生 名 額 以 上 ( 含 ) 時, 應 就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分 別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分 別 錄 取,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互 相 流 用 ; 一 般 生 或 在 職 生 有 一 方 到 考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名 額, 或 總 成 績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其 招 生 名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惟 各 系 所 組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之 考 試 科 目 或 評 分 標 準 不 相 同 時,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互 相 流 用 9

20 三 同 系 所 但 不 同 組 別 的 一 般 生 或 在 職 生 遇 缺 額 時, 經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相 關 會 議 及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同 意, 招 生 名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四 面 試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其 中 有 一 項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須 面 試 而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總 成 績 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五 錄 取 生 依 甄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列 名 次, 最 後 一 名 若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較 各 甄 試 科 目 成 績,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最 後 結 果 仍 相 同 時, 則 由 錄 取 系 所 參 酌 考 生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參 酌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六 本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時 得 於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之 備 取 生 報 到 期 限 截 止 前,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為 止, 若 仍 有 缺 額 亦 得 於 一 般 招 生 補 足 不 足 額 錄 取 之 系 所,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七 各 招 生 系 所 對 錄 取 方 式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拾 貳 放 榜 (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 一 放 榜 時 間 : 依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所 訂 時 間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採 網 路 公 告 放 榜, 紙 本 榜 單 同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行 政 中 心 教 務 處 公 布 欄, 並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況,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後 公 告 二 榜 單 查 詢 : 網 路 查 詢 :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訊 息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甄 試 查 詢 專 線 :(08) (08) 拾 参 列 印 錄 取 通 知 單 一 列 印 時 間 ( 一 ) 請 正 取 生 於 放 榜 後, 依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所 訂 時 間,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錄 取 通 知 單,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紙 本 通 知 ( 二 ) 請 備 取 生 於 接 獲 各 系 所 遞 補 錄 取 通 知 後,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遞 補 錄 取 通 知 單,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紙 本 通 知 二 列 印 程 序 ( 一 ) 考 生 須 至 本 校 首 頁 之 研 究 所 招 生 服 務 系 統, 於 考 生 試 務 查 詢 中 的 考 生 綜 合 查 詢, 點 選 底 下 列 印 錄 取 通 知 單 ( 或 遞 補 錄 取 通 知 單 ) 或,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即 可 進 入 ( 二 ) 列 印 之 紙 張 請 以 A4 影 印 紙 10

21 拾 肆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各 系 所 之 正 取 生 應 依 簡 章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規 定 之 報 到 時 間 內 ( 上 班 時 間 內,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報 到 ),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 向 錄 取 之 系 所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書 面 或 電 話 通 知,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錄 取 報 到 ( 一 ) 自 105 年 12 月 28 日 起 至 106 年 03 月 01 日 止, 於 上 班 時 間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逾 期 不 辦 理 ( 二 ) 遇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錄 取 系 所 依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至 額 滿 或 至 106 年 3 月 1 日 止 ( 三 ) 備 取 生 應 依 系 所 通 知 之 報 到 時 間, 持 遞 補 錄 取 通 知 單 ( 請 於 接 獲 遞 補 錄 取 通 知 後, 參 閱 拾 参 列 印 錄 取 通 知 列 印 程 序 自 行 列 印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 向 錄 取 之 系 所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未 依 系 所 通 知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其 缺 額 另 以 其 他 備 取 生 遞 補 三 考 生 報 考 二 個 ( 含 ) 以 上 系 所 學 程 班 組, 如 獲 二 個 ( 含 ) 以 上 系 所 學 程 班 組 錄 取, 限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四 在 職 生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由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之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五 ) 五 各 系 所 之 正 取 生 未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備 取 生 未 依 錄 取 系 所 通 知 之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或 未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者, 皆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缺 額 併 入 本 校 同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入 學 名 額 拾 伍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為 便 利 考 生 報 考 作 業, 採 報 到 後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方 式,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持 與 報 名 登 載 相 符 且 合 於 相 關 法 規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文 件 正 本,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各 項 登 載 資 料 或 應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經 查 明 證 實 即 撤 銷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就 讀 有 關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被 查 獲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如 有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格 而 錄 取 者, 仍 依 相 關 規 定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與 是 否 准 予 報 考 或 錄 取 無 關 二 錄 取 生 請 依 規 定 之 方 式 及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已 畢 業 者 應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尚 未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者, 應 繳 驗 學 生 證 並 填 具 補 繳 學 位 證 書 切 結 書, 並 應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自 行 補 繳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即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本 校 逕 以 備 取 生 11

22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三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報 考 錄 取 生,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以 下 證 件 正 本 : ( 一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 二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三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四 ) 授 權 本 校 代 理 複 驗 國 外 學 歷 相 關 證 件 之 授 權 書 四 錄 取 生 如 欲 申 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簡 章 所 附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十 ) 後, 以 掛 號 寄 達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檢 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便 回 覆 錄 取 考 生 如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後, 不 得 再 申 請 回 復 入 學 資 格 五 各 系 所 如 有 其 他 報 到 規 定 及 註 冊 入 學 如 應 修 及 加 修 學 分 科 目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拾 陸 招 生 紛 爭 ( 申 訴 ) 處 理 程 序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本 校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以 寄 出 郵 戳 為 憑 )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由 考 生 本 人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本 校 自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之 日 起,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 或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 討 論 決 定 函 復 申 訴 人,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二 申 訴 書 內 容 應 寫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申 訴 事 由 等, 於 本 校 規 定 之 申 訴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拾 柒 學 雜 費 收 取 方 式 及 標 準 ( 以 10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供 參 考 ) 一 105 學 年 度 參 考 標 準 ( 僅 供 參 考,106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實 際 核 定 為 準 ) 學 院 別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費 農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獸 醫 學 院 13,250 元 1,610 元 工 學 院 13,740 元 1,610 元 管 理 學 院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11,460 元 1,610 元 註 : 研 究 生 修 讀 本 校 研 究 所 0 學 分 之 課 程, 不 論 授 課 時 數, 一 律 以 1 學 分 收 費 ; 修 讀 本 校 大 學 部 課 程, 學 分 費 依 大 學 部 標 準 收 取, 修 讀 大 學 部 開 設 之 0 學 分 課 程, 以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收 取 學 分 費 二 繳 費 方 式 : 分 兩 階 段 繳 費, 註 冊 時 先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俟 加 退 選 確 定 後, 再 依 個 人 所 選 之 學 分 數 繳 交 學 分 費 12

23 拾 捌 各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分 則 一 農 學 院 ( 一 ) 農 園 生 產 系 系 所 班 別 農 園 生 產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1 名 2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5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大 學 部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名 次 ) 正 本 3. 研 究 計 畫 書 4. 推 薦 信 2 封 5.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105 年 11 月 19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HO109 會 議 室 ( 教 室 ) 舉 行 備 註 13

24 ( 二 ) 森 林 系 系 所 班 別 森 林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140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7 名 1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6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備 註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師 長 推 薦 函 2 封 4. 研 究 計 畫 書 5.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得 獎 證 照 實 務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科 技 部 學 生 專 題 研 究 等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RE014 會 議 室 ( 教 室 ) 舉 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資 格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始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 一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畢 業 論 文 三 英 語 能 力 須 符 合 至 少 下 列 其 一 規 定 : 1.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或 同 等 級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2. 修 畢 本 系 認 可 之 2 學 分 英 文 課 程 欲 修 習 本 系 規 定 之 2 學 分 英 文 課 程, 須 至 少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或 同 等 級 英 檢 ) 一 次 以 上 測 驗 而 未 通 過 者 惟 此 2 學 分 英 文 課 程, 不 列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14

25 ( 三 ) 水 產 養 殖 系 系 所 班 別 水 產 養 殖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6230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1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4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6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研 究 計 畫 書 ( 題 目 前 言 目 的 方 法 預 期 成 果 及 參 考 文 獻 等 ) 4. 自 傳 及 相 關 能 力 (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著 作 或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等 )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AQ204 會 議 室 ( 教 室 ) 舉 行 備 註 繳 交 的 資 料, 除 了 要 求 需 繳 交 資 料 為 正 本 外, 其 餘 部 分 可 以 網 路 上 傳 或 書 面 郵 寄 皆 可 15

26 ( 四 ) 動 物 科 學 與 畜 產 系 系 所 班 別 動 物 科 學 與 畜 產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6189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9 名 1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5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備 註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研 究 計 畫 書 4. 自 傳 及 其 他 相 關 能 力 證 明 ( 校 外 實 習 師 長 推 薦 函 證 照 得 獎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著 作 科 技 部 學 生 專 題 研 究 等 )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者,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一 般 生 至 多 5 名 免 予 面 試 直 接 錄 取, 其 餘 考 生 ( 含 在 職 生 ) 需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AS104 會 議 室 舉 行 1. 大 學 部 未 曾 研 修 專 題 討 論 課 程 者, 需 於 第 一 學 年 ( 上 / 下 學 期 ) 研 修 本 系 大 學 部 專 題 討 論 相 關 課 程, 並 依 任 課 老 師 規 定 完 成 必 要 之 訓 練 後, 由 任 課 老 師 出 具 合 格 書 面 證 明 若 曾 於 大 學 部 修 讀 過 一 學 期 之 專 題 討 論 課 程 者, 需 於 第 一 學 年 內 完 成 一 學 期 之 本 系 大 學 部 專 題 討 論 相 關 課 程 後, 由 任 課 老 師 出 具 合 格 書 面 證 明 2. 動 物 科 學 與 畜 產 系 專 業 領 域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同 等 力 規 定 其 資 格 條 件, 考 生 在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且 有 下 列 事 蹟 一 至 多 項 者 : (1) 領 有 畜 牧 場 登 記 或 畜 產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達 4 年 以 上 者 (2) 曾 獲 個 人 畜 產 專 業 相 關 領 域 之 國 內 外 重 要 獎 項 者 (3) 獲 頒 大 學 相 關 榮 譽 學 位 者 (4) 其 他 對 國 家 社 會 人 類 福 祉 有 具 體 卓 越 貢 獻 者 (5) 其 他 卓 越 事 蹟, 經 系 所 認 可 者 16

27 ( 五 ) 植 物 醫 學 系 系 所 班 別 植 物 醫 學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6161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1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面 試 5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名 次 證 明 書 3. 師 長 推 薦 函 2 封 4. 攻 讀 碩 士 研 究 計 畫 書 5. 自 傳 及 其 他 相 關 能 力 證 明 ( 證 照 得 獎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著 作 科 技 部 學 生 專 題 研 究 等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19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PM107 會 議 室 舉 行 備 註 17

28 ( 六 ) 木 材 科 學 與 設 計 系 系 所 班 別 木 材 科 學 與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131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4 名 1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備 註 1. 面 試 6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該 班 名 次 證 明 ) 3. 修 業 研 究 計 畫 書 ( 依 本 系 三 大 主 軸 類 科 選 定, 如 木 質 資 源 材 料 開 發 與 應 用 木 建 築 結 構 與 空 間 環 境 規 劃 產 品 設 計 與 創 作 等 三 類 科, 書 寫 須 含 研 究 主 題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文 獻 回 顧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成 果 / 成 效 參 考 文 獻 ) 4.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創 作 或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各 項 技 能 證 照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設 計 作 品 集 撰 書 或 期 刊 著 作 及 推 薦 函 等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19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RE149 會 議 室 舉 行 1. 若 有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 藝 ) 競 賽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或 全 國 性 國 際 性 設 計 競 賽 前 三 名 者, 應 提 供 得 獎 相 關 資 料, 作 為 口 試 及 資 料 審 查 2. 除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外, 提 出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時, 須 達 到 本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規 定 及 點 數 認 定, 並 獲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始 得 提 出 論 文 口 試 3. 依 下 列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資 格 之 一,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系 碩 士 班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1) 曾 獲 頒 大 學 相 關 榮 譽 學 位 者 (2)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負 責 人 (3) 資 本 額 2000 萬 以 上 公 司 負 責 人 (4) 曾 獲 專 業 領 域 之 國 內 外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合 格 以 上 者 或 重 要 國 際 競 賽 獲 獎 者, 並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表 現 優 異 (5) 其 他 對 國 家 社 會 人 類 福 祉 有 具 體 卓 越 貢 獻 者 18

29 ( 七 ) 食 品 科 學 系 系 所 班 別 食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041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4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備 註 1. 面 試 6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該 班 名 次 證 明 ) 3. 師 長 推 薦 函 2 封 4. 研 究 計 畫 書 5.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證 照 得 獎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研 討 會 報 告 著 作 及 科 技 部 學 生 專 題 研 究 等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FS104 會 議 室 舉 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資 格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始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 一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畢 業 論 文 三 英 語 能 力 須 符 合 至 少 下 列 其 一 規 定 : ( 一 )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或 同 等 級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 二 ) 修 畢 本 系 認 可 之 2 學 分 英 文 課 程 欲 修 習 此 規 定 之 2 學 分 英 文 課 程, 須 至 少 參 加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或 同 等 級 英 檢 ) 一 次 以 上 測 驗 而 未 通 過 者 ( 該 課 程 不 列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 ( 三 ) 以 英 語 全 文 發 表 於 國 際 研 討 會 或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一 篇, 並 須 為 第 一 作 者 19

30 ( 八 ) 生 物 科 技 系 系 所 班 別 生 物 科 技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5183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1 名 3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5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名 次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三 ) 3. 師 長 推 薦 函 1 封 4.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例 如 : 得 獎 實 務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著 作 科 技 部 學 生 專 題 研 究 證 照 學 程 研 討 會 報 告 研 究 計 畫 書 等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BT118 教 室 舉 行 備 註 除 修 畢 規 定 學 分 數 外,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始 可 取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 研 究 生 在 學 期 間 須 將 研 究 結 果 至 少 發 表 一 篇 於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 口 頭 或 海 報 方 式 ) 或 投 稿 於 國 內 外 具 審 查 制 度 之 期 刊 或 完 成 專 利 申 請 程 序 20

31 二 工 學 院 ( 一 )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所 系 所 班 別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550 組 別 身 分 別 招 生 名 額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9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面 試 6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3. 研 究 計 畫 書 4.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特 殊 專 長 證 照 得 獎 紀 錄 師 長 推 薦 函 等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19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CE202 會 議 室 舉 行 備 註 21

32 ( 二 ) 機 械 工 程 系 系 所 班 別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010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6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3. 自 傳 4. 研 究 計 畫 書 5. 其 它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含 師 長 推 薦 函 專 業 證 照 英 文 能 力 相 關 證 明 )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 日 )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機 械 系 館 ME201 室 舉 行 備 註 網 址 : 22

33 ( 三 )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系 所 班 別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072/7083/7099 組 別 身 分 別 招 生 名 額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18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5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研 究 計 畫 書 4. 自 傳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如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特 殊 專 長 各 類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信 等 )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報 到, 在 該 系 EP105 會 議 室 ( 教 室 ) 舉 行 備 註 該 系 研 究 生 除 完 成 規 定 之 修 業 學 分 及 碩 士 論 文 外, 於 畢 業 前 必 須 整 理 投 稿 論 文 一 篇,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繳 交 系 辦 備 查, 詳 見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碩 博 士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請 參 閱 該 系 網 站 資 訊, 網 址 : 23

34 ( 四 ) 土 木 工 程 系 系 所 班 別 土 木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180/7181 組 別 身 分 別 招 生 名 額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6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40% 2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60% 1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師 長 推 薦 函 2 封 4. 研 究 計 畫 書 5.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者,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若 干 名 免 予 面 試 直 接 錄 取, 其 餘 考 生 需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105 年 11 月 19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RE113 會 議 室 ( 教 室 ) 舉 行 備 註 該 系 研 究 生 除 完 成 規 定 之 修 業 學 分 及 碩 士 論 文 外, 取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前 必 須 投 稿 一 篇 論 文 著 作, 著 作 之 定 義 詳 見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研 究 生 發 表 著 作 審 查 辦 法,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該 系 網 站 資 訊 24

35 ( 五 ) 水 土 保 持 系 系 所 班 別 水 土 保 持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384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7 名 3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面 試 6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研 究 計 畫 書 ( 應 含 前 言 目 的 方 法 預 期 成 果 參 考 文 獻 ) 4.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書 面 資 料 ( 如 專 題 報 告 摘 要 著 作 目 錄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5. 對 台 灣 水 土 保 持 現 況 及 未 來 展 望 之 論 述 (2 頁 為 限 ) 以 上 資 料 請 依 A4 頁 面 裝 訂 成 冊, 並 以 雙 面 印 刷 為 主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RE319 教 室 舉 行 備 註 該 系 研 究 生 除 完 成 規 定 之 修 業 學 分 及 碩 士 論 文 外, 取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前 必 須 投 稿 一 篇 論 文 著 作, 著 作 之 定 義 詳 見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水 土 保 持 系 研 究 生 發 表 著 作 審 查 辦 法,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該 系 網 站 資 訊 25

36 ( 六 ) 車 輛 工 程 系 系 所 班 別 車 輛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455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0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面 試 : Ⅰ.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Ⅱ.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 以 專 題 報 告 研 究 作 品 等 口 頭 報 告 為 主 ) 計 分 比 例 10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包 括 名 次 / 全 班 組 人 數 證 明 ) 4. 其 他 有 助 於 甄 試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專 題 報 告 書 著 作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面 試 :105 年 11 月 19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工 學 院 大 樓 CE210 教 室 舉 行 備 註 該 系 研 究 生 除 完 成 規 定 之 修 業 學 分 及 碩 士 論 文 外, 取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前 必 須 投 稿 一 篇 論 文 著 作, 著 作 之 定 義 詳 見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研 究 生 發 表 著 作 審 查 辦 法,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該 系 網 站 資 訊, 網 址 : 26

37 ( 七 )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系 系 所 班 別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578 組 別 身 分 別 招 生 名 額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8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面 試 6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包 含 名 次 / 全 班 組 人 數 證 明 ) 4. 師 長 推 薦 函 2 封 5. 研 究 計 畫 書 6.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如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本 系 採 二 階 段 錄 取 ;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者,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至 多 5 名 免 予 面 試 直 接 錄 取, 其 餘 考 生 需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 日 )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MW209 會 議 室 舉 行 備 註 該 系 研 究 生 除 完 成 規 定 之 修 業 學 分 及 碩 士 論 文 外, 畢 業 前 必 須 投 稿 一 篇 論 文 著 作, 著 作 之 定 義 詳 見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系 研 究 生 發 表 著 作 審 查 辦 法,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該 系 網 站 資 訊, 網 址 : 27

38 三 管 理 學 院 ( 一 ) 景 觀 暨 遊 憩 管 理 研 究 所 系 所 班 別 景 觀 暨 遊 憩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6261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2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6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得 選 附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三 ) 3. 研 究 計 畫 書 ( 以 3,000 字 為 限 ) 4. 自 傳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例 如 : 報 告 著 作 作 品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證 照 得 獎 證 明 及 師 長 推 薦 函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所 AG 107 會 議 室 舉 行 備 註 提 出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時, 需 達 到 該 所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點 數 認 定 辦 法 之 規 定,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考 該 所 網 站 資 訊, 網 址 : 28

39 ( 二 )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系 所 班 別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940 組 別 身 分 別 招 生 名 額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5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面 試 6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1. 報 名 表 2. 自 傳 經 歷 及 未 來 生 涯 期 許 3.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4. 含 特 殊 成 就 及 其 他 可 供 參 考 之 資 料 ( 如 國 外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代 表 性 專 題 報 告 或 著 作 獲 獎 資 料 等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19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管 理 學 院 4 樓 CM425 教 室 舉 行 備 註 入 學 後 除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外,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始 可 取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 須 達 到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修 業 補 充 規 定 細 則 之 規 定,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本 所 網 站, 網 址 : 29

40 ( 三 ) 農 企 業 管 理 系 系 所 班 別 農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802 組 別 身 分 別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備 註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6 名 1. 面 試 計 分 60% 同 分 參 1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比 例 40% 酌 順 序 2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研 究 計 畫 書 ( 以 3,000 字 為 限 ) 4.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如 證 照 語 文 能 力 社 團 參 與 學 生 幹 部 競 賽 成 果 特 殊 才 能 成 果 作 品 等 ) 本 系 採 2 階 段 錄 取, 初 試 為 書 面 審 查, 依 成 績 表 現 擇 優 至 多 3 名, 免 予 面 試 直 接 錄 取, 不 須 再 進 行 第 2 階 段 面 試 作 業 ; 其 餘 依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CM313 會 議 室 ( 教 室 ) 舉 行 1. 除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外, 應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條 件 始 可 取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 (1)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含 ) 以 上 多 益 (TOEIC)520 分 ( 含 ) 以 上 TOFEL IBT 61 分 ( 含 ) 以 上 TOFEL ITP 500 分 ( 含 ) 以 上 (2) 通 過 經 系 務 會 議 認 可 之 與 前 述 1. 同 等 級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3) 具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前 述 1. 或 2. 任 一 檢 定 考 試 之 紀 錄 證 明, 若 未 通 過, 才 得 於 畢 業 前 選 修 並 修 畢 本 系 開 設 之 英 文 授 課 專 業 課 程 至 少 3( 含 ) 學 分 以 上 (4) 具 有 英 語 系 國 家 國 籍 2. 相 關 辦 法 及 補 充 規 定, 請 參 閱 該 系 網 站 資 訊, 網 址 : 30

41 ( 四 ) 資 訊 管 理 系 系 所 班 別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903 組 別 身 分 別 招 生 名 額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13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5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如 專 題 報 告 作 品 論 文 證 照 競 賽 等 )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管 理 學 院 2 樓 CM213 會 議 室 舉 行 備 註 學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除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外, 應 通 過 系 務 會 議 認 可 之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或 選 修 經 系 務 會 議 認 可 之 相 關 語 文 課 程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相 關 細 節 請 參 閱 該 系 網 站 資 訊 31

42 ( 五 ) 工 業 管 理 系 系 所 班 別 工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660 組 別 身 分 別 招 生 名 額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13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面 試 7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2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3. 自 傳 及 履 歷 4. 研 究 及 修 課 計 畫 5. 含 特 殊 成 就 及 其 他 可 供 參 考 之 資 料 ( 如 國 外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代 表 性 專 題 報 告 或 著 作 獲 獎 資 料 等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管 理 學 院 3 樓 CM316 教 室 舉 行 備 註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除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外,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始 可 取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 應 至 少 發 表 一 篇 研 討 會 論 文 32

43 ( 六 ) 企 業 管 理 系 系 所 班 別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680 組 別 身 分 別 招 生 名 額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12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面 試 5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三 ) 3. 研 究 計 畫 書 4.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如 證 照 專 題 報 告 書 推 薦 函 著 作 發 表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08:30 時 報 到, 在 管 理 學 院 CM205 教 室 舉 行 備 註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該 系 網 站 資 訊, 網 址 : 33

44 ( 七 ) 時 尚 設 計 與 管 理 系 系 所 班 別 時 尚 設 計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111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4 名 3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面 試 計 分 50% 同 分 參 1 比 例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3. 研 究 計 畫 書 4. 履 歷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如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作 品 獲 獎 資 料 證 照 等 ) 5. 參 考 資 料 : 推 薦 函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HE210 會 議 室 舉 行 備 註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除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外,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始 可 取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 須 達 到 該 系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點 數 認 定 辦 法 之 規 定,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該 所 網 站, 網 址 : 34

45 ( 八 ) 餐 旅 管 理 系 系 所 班 別 餐 旅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499/7500/7544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5 名 1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5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報 名 表 2. 研 究 計 劃 書 (1,500 字 以 內 ) 3.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名 次 ) 正 本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檢 附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 4.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如 實 務 專 題 報 告 作 品 論 文 證 照 及 競 賽 等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19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HR-103 會 議 室 ( 教 室 ) 舉 行 備 註 錄 取 入 學 後 除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外,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始 得 畢 業 : 1.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含 ) 以 上 多 益 (TOEIC)520 分 ( 含 ) 以 上 TOFEL IBT 61 分 ( 含 ) 以 上 TOFEL ITP 500 分 ( 含 ) 以 上, 或 是 通 過 經 系 務 會 議 認 可 與 前 述 同 等 級 之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或 相 關 課 程 2.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 含 在 職 生 ) 除 碩 士 論 文 外, 應 於 畢 業 前 於 海 內 外 舉 辦 之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以 外 語 發 表 至 少 一 篇 ( 口 頭 或 海 報 ) 始 得 畢 業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資 訊 網 址 : 3. 本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提 出 餐 旅 業 界 實 習 證 明 300 小 時 始 得 畢 業 35

46 四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 一 )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研 究 所 系 所 班 別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641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6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影 本 ( 含 名 次 ), 如 無 名 次 者, 須 另 行 檢 附 全 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檢 附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4. 自 傳 5.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如 專 業 證 照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作 品 服 務 證 明 等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綜 合 大 樓 4 樓 技 職 所 IH411 室 舉 行 備 註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到 畢 業 前, 須 達 到 該 所 學 科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或 畢 業 點 數 認 定 原 則 之 規 定, 始 得 提 出 碩 士 班 論 文 口 試,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該 所 網 站 資 訊, 網 址 : 36

47 ( 二 )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研 究 所 系 所 班 別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959 組 別 身 分 別 招 生 名 額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7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6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論 文 研 究 大 綱 ( 以 1,000 字 為 原 則 ) 4.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得 獎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著 作 證 照 等 )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綜 合 大 樓 2 樓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第 一 會 議 室 舉 行 備 註 除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外, 應 符 合 以 下 兩 條 件 始 可 取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 1. 研 究 生 須 通 過 客 家 語 言 能 力 初 級 以 上 認 證 2.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到 畢 業 前, 須 達 到 該 所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點 數 認 定 及 其 他 相 關 辦 法 之 規 定, 始 得 提 出 碩 士 班 論 文 口 試 ( 詳 請 參 考 該 所 網 站 資 訊, 網 址 : 37

48 ( 三 ) 幼 兒 保 育 系 系 所 班 別 幼 兒 保 育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300 組 別 不 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5 名 2 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面 試 50% 1 計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研 究 計 畫 書 (10,000 字 以 內 ) 4.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 如 專 題 報 告 作 品 等 )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本 系 採 2 階 段 錄 取, 初 試 為 書 面 審 查, 依 成 績 表 現 擇 優 至 多 3 名, 免 予 面 試 直 接 錄 取, 不 須 再 進 行 第 2 階 段 面 試 作 業 ; 其 餘 依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105 年 11 月 19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該 系 BS201 會 議 室 ( 教 室 ) 舉 行 備 註 報 名 資 格 初 審 通 過 後,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38

49 ( 四 ) 社 會 工 作 系 系 所 班 別 社 會 工 作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7728 組 別 身 分 別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項 目 與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8 名 1. 面 試 計 分 50% 同 分 參 1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比 例 50% 酌 順 序 2 1. 報 名 表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自 傳 ( 包 含 自 我 期 許 未 來 規 劃 研 究 方 向 對 學 校 期 許 等 ) 4. 其 他 相 關 能 力 證 明 ( 研 究 報 告 著 作 科 技 部 學 生 專 題 研 究 實 習 報 告 得 獎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等 ) 面 試 :105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報 到, 在 綜 合 大 樓 5 樓 該 系 圖 書 室 舉 行 備 註 1. 報 考 資 格 : 限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學 系 (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社 會 教 育 社 會 福 利 諮 商 輔 導 心 理 社 會 學 兒 童 福 利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醫 學 社 會 老 人 福 利 等 各 學 系 組 )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 報 考 2. 初 審 ( 報 考 資 格 )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3.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到 畢 業 前, 須 達 到 該 系 碩 士 論 文 相 關 認 定 辦 法 之 規 定, 始 得 提 出 碩 士 班 論 文 口 試 4.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該 系 網 站, 網 址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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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04 年 12 月 8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製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考 生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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