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A01.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A01.DOC"

Transcription

1 壹 總 則 A01 秘 書 室 壹 總 則 一 目 的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合 理 保 障 其 營 運 效 能 之 提 升 資 產 之 安 全 及 財 務 報 導 之 可 靠 性,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制 度 ) 本 制 度 之 訂 定, 包 括 人 事 財 務 學 校 營 運 之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本 制 度 由 學 校 訂 定, 經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二 適 用 範 圍 : 凡 有 關 本 校 各 職 能 業 務 事 項 及 作 業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 一 ) 本 校 應 依 人 事 規 章, 建 立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並 載 明 各 級 主 管 之 設 置 職 稱 職 權 範 圍 聘 ( 兼 ) 任 解 聘 及 解 任 等 事 項 ( 二 ) 內 部 控 制 內 容, 包 含 人 事 事 項 財 務 事 項 營 運 事 項 及 其 他 事 項 之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1. 本 校 應 就 教 職 員 工 下 列 人 事 事 項,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 (1) 聘 僱 敘 薪 待 遇 福 利 保 險 退 休 資 遣 及 撫 卹 (2) 出 勤 差 假 訓 練 進 修 績 效 評 量 及 獎 懲 2. 本 校 應 就 下 列 財 務 事 項,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 (1)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投 資 之 決 策 買 賣 保 管 及 記 錄 (2)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動 產 之 購 置 及 附 屬 機 構 之 設 立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3)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4) 負 債 承 諾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5) 獎 補 助 款 之 收 支 管 理 執 行 及 記 錄 (6) 代 收 款 項 與 其 他 收 支 之 審 核 收 支 管 理 及 記 錄 (7)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財 務 與 非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3. 本 校 應 就 下 列 營 運 事 項,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 (1) 教 學 事 項 (2) 學 生 事 項 (3) 總 務 事 項 (4)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5) 資 訊 處 理 事 項 (6) 圖 書 館 處 理 事 項 (7) 進 修 部 ( 進 修 學 院 ) 事 項 1

2 壹 總 則 A01 秘 書 室 4. 本 校 應 就 關 係 人 交 易,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 三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檢 核 : 1. 本 校 應 實 施 內 部 稽 核, 以 協 助 董 事 會 校 長 檢 核 本 制 度 之 有 效 程 度, 衡 量 學 校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適 時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確 保 本 制 度 得 以 持 續 有 效 實 施 為 目 的 2. 本 校 之 稽 核 人 員, 應 依 規 定 對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進 行 稽 核, 以 衡 量 學 校 對 現 行 人 事 財 務 與 營 運 所 定 政 策 作 業 程 序 之 有 效 性 及 遵 循 程 度, 並 不 得 牴 觸 會 計 職 掌 ; 其 職 權 如 下 : (1) 本 校 之 人 事 事 項 財 務 事 項 營 運 事 項 之 事 後 查 核 (2) 本 校 現 金 出 納 處 理 之 事 後 查 核 (3) 本 校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盤 點 (4) 本 校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率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查 核 及 建 議 (5) 本 校 之 專 案 稽 核 事 項 3.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應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擬 訂 稽 核 計 畫, 據 以 稽 核 本 校 之 內 部 控 制 學 校 稽 核 計 畫 應 經 校 長 核 定 ; 修 正 時, 亦 同 4.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於 稽 核 時 所 發 現 之 本 制 度 缺 失 異 常 事 項 及 其 他 缺 失 事 項, 應 於 年 度 稽 核 報 告 中 據 實 揭 露, 並 檢 附 工 作 底 稿 及 相 關 資 料, 作 成 稽 核 報 告, 定 期 追 蹤 至 改 善 為 止 5. 前 項 所 定 其 他 缺 失 事 項, 應 包 括 : (1) 政 府 機 關 檢 查 所 發 現 之 缺 失 (2) 財 務 簽 證 會 計 師 查 核 時, 本 校 提 供 本 制 度 聲 明 書 所 列 之 缺 失 (3) 會 計 師 於 財 務 查 核 簽 證 或 專 案 查 核 所 發 現 之 缺 失 (4) 其 他 缺 失 6. 稽 核 報 告 工 作 底 稿 及 相 關 資 料, 應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7.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應 將 本 校 稽 核 報 告 及 追 蹤 報 告 送 校 長 核 閱 ; 並 將 副 本 交 付 各 監 察 人 查 閱 但 如 發 現 重 大 違 規 情 事, 對 學 校 法 人 或 本 校 有 受 重 大 損 害 之 虞 時, 應 立 即 作 成 稽 核 報 告 陳 送 校 長 核 閱, 校 長 接 獲 報 告 後, 應 立 即 送 董 事 會, 並 將 副 本 交 付 各 監 察 人 查 閱 8. 本 校 之 稽 核 人 員 稽 核 時, 得 請 本 校 之 行 政 人 員, 提 供 有 關 帳 冊 憑 證 文 件 及 其 他 稽 核 所 須 之 資 料 2

3 貳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B01 人 事 室 貳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一 架 構 圖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組 織 架 構 圖 3

4 貳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B01 人 事 室 二 組 織 設 置 : ( 一 ) 本 校 設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並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及 進 修 專 校 ( 二 ) 本 校 置 校 長 一 人, 綜 理 校 務 ( 三 ) 本 校 得 置 副 校 長 一 至 二 人, 襄 助 校 長 處 理 校 務, 並 推 動 學 術 研 究 ( 四 ) 學 術 主 管 : 本 校 學 院 置 院 長 一 人 主 持 學 院 務 ; 各 系 ( 科 ) 置 主 任 一 人, 主 持 系 ( 科 ) 務 ; 研 究 所 置 所 長 一 人, 主 持 所 務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各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體 育 室 置 室 主 任, 主 持 中 心 ( 室 ) 業 務 ( 五 ) 學 術 單 位 本 校 設 下 列 學 院 所 系 科 及 教 學 支 援 單 位 : 1. 財 金 學 院 : (1) 會 計 資 訊 系 (2) 財 政 稅 務 系 (3)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4) 財 務 金 融 系 ( 科 ) (5) 理 財 與 稅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2. 管 理 學 院 (1) 服 務 業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2) 經 貿 運 籌 管 理 研 究 所 (3) 企 業 管 理 系 ( 科 ) (4) 國 際 貿 易 系 ( 科 ) (5) 物 流 管 理 系 (6) 行 銷 管 理 系 (7) 應 用 外 語 系 (8)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學 位 學 程 3. 資 訊 學 院 (1)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2) 資 訊 管 理 系 (3) 資 訊 科 技 系 (4)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4.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5. 體 育 室 6. 學 術 與 產 學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 六 ) 行 政 單 位 1. 教 務 處 : 置 教 務 長 一 人, 掌 理 教 務 事 宜 下 設 教 務 行 政 組 綜 合 業 務 組 及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職 員 若 干 人 2. 學 生 事 務 處 : 置 學 生 事 務 長 一 人, 掌 理 學 生 事 務 及 學 生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下 設 生 活 輔 導 組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衛 生 保 健 組 及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中 心 4

5 貳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B01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職 員 若 干 人 ; 另 設 品 格 教 育 中 心, 直 隸 學 生 事 務 長 3. 總 務 處 : 置 總 務 長 一 人, 掌 理 總 務 事 宜 下 設 文 書 採 購 出 納 保 管 營 繕 事 務 等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職 員 若 干 人 ; 另 設 環 安 中 心, 直 隸 總 務 長, 下 設 職 員 若 干 人 4. 圖 書 館 : 置 館 長 一 人, 主 持 館 務, 下 設 讀 者 服 務 組 ; 置 組 長 一 人 職 員 若 干 人 5. 秘 書 室 : 置 主 任 秘 書 一 人, 秘 書 若 干 人, 秉 承 校 長 之 命, 辦 理 機 要 及 秘 書 事 務 6. 人 事 室 : 置 主 任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依 法 辦 理 有 關 人 事 業 務 7. 會 計 室 : 置 會 計 主 任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等 事 項 8. 軍 訓 室 : 置 主 任 一 人, 軍 訓 教 官 護 理 教 師 若 干 人, 負 責 軍 訓 及 護 理 課 程 之 規 劃 與 教 學 事 宜, 並 協 助 學 生 事 務 處 處 理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事 宜 9. 研 究 發 展 處 : 置 研 發 長 一 人, 下 設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產 學 合 作 組 學 術 推 廣 組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下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其 設 置 辦 法 由 學 校 擬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10. 進 修 部 : 置 主 任 一 人, 掌 理 進 修 教 育 有 關 事 宜 下 設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等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職 員 若 干 人 其 設 置 辦 法 由 學 校 擬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11.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主 持 中 心 業 務 下 設 網 路 系 統 組 校 務 行 政 發 展 組 行 政 及 教 學 支 援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職 員 若 干 人 其 設 置 辦 法 由 學 校 擬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12.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教 育 推 廣 發 展 事 項 ; 下 設 課 程 推 廣 組 及 華 語 教 學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有 關 事 宜, 其 設 置 辦 法 由 學 校 擬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 七 ) 校 務 會 議 本 校 設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及 學 術 與 行 政 主 管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研 究 人 員 代 表 職 員 工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代 表 組 織 之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應 經 選 舉 產 生, 其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全 體 會 議 代 表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中 具 備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以 不 少 於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各 代 表 產 生 方 法 如 下 : 1.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 由 各 系 ( 科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專 任 教 師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推 選 之 其 名 額 按 各 系 ( 科 ) 所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專 任 教 師 之 人 數, 依 比 例 分 配 之 2. 研 究 人 員 代 表 : 一 人, 如 本 校 有 聘 請 研 究 人 員, 則 推 選 之 3. 職 員 工 代 表 : 二 人, 由 學 校 編 制 內 職 員 工 推 選 之 4. 學 生 代 表 :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十 分 之 一, 並 須 經 選 舉 產 生 之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下 列 事 項 : 1.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及 預 算 2. 組 織 規 程 及 各 種 重 要 章 則 5

6 貳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B01 人 事 室 3. 學 院 學 系 ( 科 ) 研 究 所 及 附 設 機 構 之 設 立 變 更 與 停 辦 4.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研 究 及 其 他 校 內 重 要 事 項 5. 有 關 教 學 評 鑑 辦 法 之 研 議 6. 校 務 會 議 所 設 委 員 會 或 專 案 小 組 決 議 事 項 7. 會 議 提 案 及 校 長 提 議 事 項 校 務 會 議 由 校 長 召 開,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 經 校 務 會 議 應 出 席 人 員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請 求 召 開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時, 校 長 應 於 收 受 連 署 書 後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之 校 務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或 人 員 出 席 或 列 席 校 務 會 議 組 織 章 程 另 訂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 八 ) 本 校 並 設 下 列 各 種 會 議 : 1. 行 政 會 議 : 以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院 長 主 任 秘 書 研 發 長 系 ( 科 ) 主 任 所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及 其 他 單 位 主 管 組 成 之, 校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本 校 重 要 行 政 事 項 2. 教 務 會 議 : 以 教 務 長 院 長 系 ( 科 ) 主 任 所 長 通 識 中 心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軍 訓 室 主 任 研 發 長 圖 書 館 館 長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主 任 進 修 部 主 任 教 師 及 學 生 代 表 組 織 之, 教 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教 務 相 關 之 重 要 事 項, 組 織 章 程 另 訂 之 3.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 以 學 生 事 務 長 系 ( 科 ) 主 任 所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進 修 部 主 任 學 生 事 務 處 各 主 管 進 修 部 學 生 事 務 組 組 長 學 生 代 表 及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組 織 之, 學 生 事 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有 關 學 生 事 務 之 重 要 事 項 4. 總 務 會 議 : 以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主 任 總 務 處 各 組 組 長 暨 中 心 主 任 及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組 織 之, 總 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有 關 總 務 重 要 事 項 5. 學 院 務 會 議 : 由 院 長 所 屬 研 究 所 所 長 系 ( 科 ) 主 任 及 系 ( 科 ) 所 教 師 代 表 組 織 之, 以 院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學 院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及 院 務 發 展 等 重 要 事 宜 6. 系 ( 科 ) 所 務 會 議 : 系 ( 科 ) 主 任 所 長 及 專 任 教 師 組 織 之, 系 ( 科 ) 主 任 所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有 關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及 其 他 事 項 7. 進 修 部 部 務 會 議 : 以 進 修 部 主 任 及 所 屬 全 體 行 政 人 員 院 長 系 主 任 共 同 組 成, 以 進 修 部 主 任 為 主 席, 討 論 並 研 議 進 修 部 部 務 相 關 事 宜 前 項 各 種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或 人 員 出 席 或 列 席 ; 與 學 生 學 業 生 活 及 訂 定 獎 懲 有 關 規 章 之 會 議, 應 邀 請 學 生 代 表 出 席 本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設 立 其 他 相 關 會 議, 其 功 能 及 組 成 方 式 另 訂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依 規 定 公 布 實 施 ( 九 )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種 委 員 會 : 1.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本 校 設 校 學 院 系 ( 所 ) 三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有 關 教 師 之 聘 任 聘 期 升 等 停 聘 解 聘 不 續 聘 資 遣 原 因 之 認 定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相 關 重 大 事 項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2.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評 議 有 關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及 其 他 對 學 校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措 施 不 服 之 申 訴 其 設 置 要 點 另 訂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6

7 貳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B01 人 事 室 3. 學 校 事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 為 規 劃 本 校 未 來 發 展 方 針, 統 籌 相 關 事 宜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4.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 研 議 審 訂 本 校 校 定 必 修 科 目 各 系 ( 科 ) 專 業 ( 門 ) 必 修 科 目 與 選 修 科 目, 必 須 符 合 各 系 ( 科 ) 之 教 學 目 標, 並 定 期 檢 討 或 修 正 課 程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5.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 評 審 有 關 職 員 工 任 用 遷 調 考 績 進 修 退 撫 資 遣 獎 懲 等 事 項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6.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 討 論 及 議 決 有 關 學 生 獎 懲 規 章 及 有 關 學 生 重 大 獎 懲 事 件, 其 設 立 辦 法 另 訂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7.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受 理 學 生 重 大 獎 懲 案 件 或 因 本 校 行 政 措 施 致 學 生 權 益 遭 受 損 害 之 申 訴 其 處 理 辦 法 另 訂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8.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提 升 人 文 素 養 為 目 標, 研 議 規 劃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9.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為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增 進 性 別 和 諧, 以 建 立 無 性 別 歧 視 的 教 育 環 境, 並 辦 理 校 園 內 性 別 歧 視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相 關 事 件 之 處 理 及 防 治 工 作 其 設 置 要 點 另 訂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10.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 協 助 策 劃 全 校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發 展 方 針 與 重 大 興 革 事 宜 其 設 置 要 點 另 訂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11.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委 員 會 : 為 整 合 全 校 資 源, 推 動 品 格 教 育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與 活 動, 以 提 升 良 好 公 民 素 質 及 實 踐 公 民 責 任, 有 效 培 養 學 生 之 品 格 與 未 來 就 業 核 心 能 力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三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 一 ) 私 立 學 校 法 ( 二 ) 大 學 法 ( 三 ) 私 立 學 校 法 施 行 細 則 ( 四 )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 五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7

8 參 人 事 事 項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編 號 制 定 單 位 人 事 室 參 人 事 事 項 : 一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之 聘 僱 敘 薪 及 待 遇 福 利 及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出 勤 及 差 假 訓 練 及 進 修 績 效 評 量 及 獎 懲 等 人 事 事 項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而 訂 定 二 適 用 範 圍 : 本 校 前 條 所 列 人 事 事 項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人 事 作 業 分 以 下 七 項, 分 別 說 明 : ( 一 ) 聘 僱 ( 二 ) 敘 薪 及 待 遇 ( 三 ) 福 利 及 保 險 ( 四 )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 五 ) 出 勤 及 差 假 ( 六 ) 訓 練 及 進 修 ( 七 ) 績 效 評 量 及 獎 懲 8

9 參 人 事 事 項 C01 人 事 室 ( 一 ) 聘 僱 : 1. 作 業 程 序 : 1.1. 聘 僱 申 請 時 機 : 職 員 工 : 因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單 位 擴 編 或 增 設 單 位 時 因 單 位 職 員 工 退 休 離 職 或 資 遣 時 因 特 別 需 求 時, 經 簽 呈 陳 校 長 核 准 者 教 師 : 因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增 設 系 所 或 班 級 因 教 師 退 休 離 職 或 資 遣 時 1.2. 聘 僱 申 請 : 職 員 工 : 由 出 缺 單 位 以 簽 呈 提 出 申 請 教 師 : 由 擬 聘 單 位 填 具 待 聘 師 資 需 求 表, 陳 報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開 徵 聘 訊 息 1.3. 聘 僱 條 件 及 資 格 : 職 員 工 : 依 申 請 單 位 需 求 條 件 及 合 於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參 加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保 險 或 勞 工 保 險 之 資 格 為 原 則 教 師 :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1.4. 公 開 徵 聘 資 訊 : 職 員 工 : 職 員 工 之 聘 僱, 會 簽 人 事 單 位 簽 註 意 見 後, 陳 校 長 核 示 出 缺 單 位 將 核 准 徵 聘 簽 呈 影 印 本, 送 請 人 事 單 位 辦 理 職 員 工 徵 才 廣 告 刊 登 教 師 : 須 經 教 學 單 位 直 屬 及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初 審 教 師 需 求 申 請 通 過, 並 製 成 會 議 紀 錄 擬 聘 單 位 併 同 待 聘 師 資 需 求 表 會 簽 人 事 主 任 簽 註 師 資 比 例 及 員 額 等 相 關 意 見 後, 陳 請 教 務 長 簽 註 課 程 相 關 意 見,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即 進 行 教 師 聘 僱 廣 告 刊 登 作 業 申 請 單 位 將 待 聘 師 資 需 求 表 影 印 本, 送 人 事 單 位 辦 理 職 缺 需 求 刊 登, 始 算 完 成 申 請 及 廣 告 刊 登 流 程 1.5. 彙 整 履 歷 : 徵 才 履 歷 表 由 人 事 單 位 統 一 收 集 登 錄 後 轉 至 申 請 單 位 1.6. 職 員 工 應 試 : 初 試 : 出 缺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職 員 聘 僱 初 試 複 試 : 經 初 試 篩 選 後, 由 出 缺 單 位 通 知 適 當 人 選 參 加 複 試, 並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及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進 行 複 ( 面 ) 試, 各 複 試 委 員 應 填 具 職 員 工 面 談 評 分 表, 由 擬 聘 單 位 彙 整 後 將 評 分 結 果 及 建 議 人 選 以 簽 呈 方 式 陳 校 長 核 示 9

10 參 人 事 事 項 C01 人 事 室 出 缺 單 位 將 核 准 簽 呈 及 職 員 工 面 談 評 分 表 影 本 送 人 事 單 位, 由 人 事 單 位 陳 請 校 長 召 開 職 員 工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進 行 審 議 1.7.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 初 審 : 各 教 學 單 位 提 請 直 屬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進 行 教 師 資 格 初 審 初 審 資 格 不 符 之 教 師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自 行 回 覆 謝 絕 函, 初 審 通 過 者 由 需 求 系 所 填 具 面 談 紀 錄 總 表, 併 同 應 徵 者 資 料 送 校 長 提 供 聘 任 建 議 順 序, 依 建 議 名 單 由 系 教 評 會 提 出 擬 聘 任 名 單 複 審 : 各 擬 聘 教 學 單 位 將 初 審 通 過 之 擬 聘 教 師 資 料 提 請 所 屬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進 行 教 師 資 格 複 審 複 審 資 格 不 符 之 教 師 由 所 屬 學 院 退 回 直 屬 教 評 會 重 行 遴 聘 作 業, 通 過 擬 聘 者 向 校 教 評 會 提 出 聘 任 案 決 審 : 依 院 教 評 會 提 案 擬 聘 人 選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結 果 由 人 事 單 位 製 作 校 教 評 會 議 紀 錄 備 查, 未 通 過 則 退 回 院 教 評 會 1.8. 任 用 發 聘 : 職 員 工 : 經 職 員 工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人 選, 提 請 校 長 核 示, 即 由 人 事 單 位 辦 理 發 聘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 會 計 主 任 為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除 經 上 述 各 程 序 辦 理 外, 由 校 長 提 經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任 免 之 教 師 : 獲 聘 之 教 師, 由 人 事 單 位 製 作 教 師 聘 書 由 校 長 聘 任 獲 聘 之 教 師 在 收 到 聘 書 後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決 定 是 否 受 聘 本 校 教 師 若 不 同 意 受 聘 須 將 應 聘 書 退 還 本 校 人 事 單 位 ; 若 同 意 受 聘 則 須 將 應 聘 書 回 擲 本 校 人 事 單 位, 並 將 應 聘 結 果 轉 知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1.9. 報 到 :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應 於 聘 書 起 聘 日 或 聘 約 生 效 日 依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報 到 程 序 單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有 特 殊 情 況 時, 必 須 先 行 到 職 或 延 後 報 到 者, 應 事 先 敘 明 理 由,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辦 理 2. 控 制 重 點 : 2.1. 聘 僱 及 任 用 作 業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2.2. 是 否 以 外 在 環 境 狀 況 改 變 程 度, 適 時 修 正 所 採 用 之 招 募 甄 選 方 式 2.3. 是 否 按 規 定 辦 妥 一 切 手 續 並 建 立 人 事 基 本 資 料 2.4. 人 事 資 料 是 否 完 整 保 存 2.5.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是 否 均 不 得 調 閱 人 事 資 料 2.6. 任 免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是 否 由 校 長 提 經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後 任 免 之 2.7.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填 具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報 到 程 序 單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10

11 參 人 事 事 項 C01 人 事 室 3. 使 用 表 單 : 3.1. 職 員 工 面 談 評 分 表 3.2.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報 到 程 序 單 3.3. 待 聘 師 資 需 求 表 3.4. 擬 徵 聘 教 師 一 覽 表 3.5. 教 師 提 聘 表 3.6. 教 師 面 談 評 分 表 3.7. 面 談 紀 錄 總 表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4.2. 教 師 法 4.3.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4.4.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4.5.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4.6.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4.7.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合 聘 辦 法 11

12 參 人 事 事 項 C02 人 事 室 ( 二 ) 敘 薪 及 待 遇 : 1. 作 業 程 序 : 1.1. 敘 薪 作 業 : 本 校 教 職 員 薪 級 分 為 三 十 六 級 ( 含 年 功 薪 共 三 十 九 個 薪 額 ), 其 薪 級 表 分 校 長 教 師 暨 助 教 職 務 等 級 表 及 職 員 薪 級 表 辦 理 ; 技 工 工 友 之 敘 薪 則 依 技 工 工 友 工 餉 表 辦 理 新 聘 教 師 敘 薪 原 則 : 依 其 聘 任 之 職 務 等 級 核 敘 薪 給 並 自 最 低 級 起 敘 曾 任 其 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依 其 年 資 酌 予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但 提 敘 後 之 薪 級 受 本 職 最 高 薪 級 之 限 制 曾 任 軍 職 轉 任 教 師, 其 與 現 職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軍 職 年 資 之 比 敘, 得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教 職 員 軍 職 年 資 比 敘 表 及 其 說 明 規 定 辦 理, 得 每 滿 一 考 核 年 度 提 敘 一 級, 但 受 本 職 最 高 薪 級 之 限 制 任 職 未 滿 一 年 畸 零 月 數 之 年 資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年 資 教 育 實 習 各 級 教 師 起 敘 薪 標 準 : 年 資 及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為 敘 薪 年 資 教 授 : 薪 額 475 元 副 教 授 : 舊 制 資 格 薪 額 350 元 新 制 薪 額 390 元 助 理 教 授 : 薪 額 310 元, 具 博 士 學 位 得 自 330 元 起 敘 講 師 : 薪 額 245 元, 具 博 士 學 位 得 自 330 元 起 敘 新 進 職 員 敘 薪 原 則 : 以 學 歷 起 敘 為 原 則 曾 任 本 校 服 務 之 年 資, 若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採 計 提 敘, 提 敘 以 三 級 為 限, 提 敘 後 之 薪 級 並 受 本 職 最 高 薪 級 之 限 制 新 進 工 友 敘 薪 原 則 : 依 學 歷 之 最 低 餉 級 起 敘 為 原 則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應 於 到 職 後 一 個 月 內, 填 具 履 歷 表, 檢 齊 學 經 歷 證 件, 送 本 校 辦 理 敘 薪 事 宜 國 外 學 歷 應 辦 理 學 歷 查 證 教 職 員 工 起 薪 及 改 敘,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教 師 起 薪 : 自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薪 職 員 工 起 薪 : 自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薪 改 敘 : 因 補 繳 學 經 歷 證 件 或 取 得 新 資 格 申 請 改 敘 者, 均 自 審 定 改 敘 之 日 起 改 支 本 作 業 程 序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頒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原 則 12

13 參 人 事 事 項 C02 人 事 室 及 本 校 相 關 人 事 規 定 辦 理 1.2. 待 遇 作 業 : 教 職 員 工 依 本 校 訂 定 之 薪 資 作 業 準 則 ( 包 括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支 給 標 準 職 工 專 業 加 給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導 師 費 支 給 標 準 鐘 點 費 及 夜 間 津 貼 等 ) 辦 理 1.3. 薪 資 核 計 及 發 放 作 業 :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依 據 敘 薪 加 給 請 假 超 支 鐘 點 等 程 序 計 算 薪 資 總 額 依 教 職 員 工 身 分 投 保 公 勞 健 保, 依 投 保 金 額 代 扣 公 勞 及 健 保 費 依 扶 養 親 屬 表 及 扣 繳 標 準 計 算 代 扣 薪 資 所 得 稅 有 關 教 職 員 工 代 扣 款, 應 依 規 定 扣 款 薪 資 由 人 事 單 位 根 據 每 月 異 動, 製 作 薪 資 異 動 彙 總 表, 調 整 當 月 薪 資 明 細 表, 交 會 計 室 核 對 薪 資 無 誤 後,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由 出 納 組 負 責 薪 資 轉 帳 作 業 特 殊 情 況 人 員, 則 開 立 支 票 給 予, 並 簽 收 為 憑 2. 控 制 重 點 : 2.1. 教 職 員 工 薪 級 是 否 依 校 長 教 師 暨 助 教 職 務 等 級 表 職 員 薪 級 表 及 技 工 工 友 工 餉 表 敘 薪 2.2. 教 職 員 及 技 工 工 友 敘 薪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2.3. 代 扣 薪 資 所 得 稅 是 否 依 扣 繳 率 標 準 表 按 月 代 扣 2.4. 代 扣 薪 資 所 得 稅 之 代 扣 款 是 否 如 期 報 繳 2.5. 代 扣 公 勞 及 健 保 費 是 否 依 保 險 金 額 表 之 等 級 每 月 代 扣 2.6. 權 責 單 位 編 製 之 薪 資 異 動 彙 總 表 及 薪 資 明 細 表 是 否 正 確 2.7.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2.8. 薪 資 是 否 按 期 發 放 2.9. 撥 匯 薪 資 款 項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3. 使 用 表 單 : 3.1. 校 長 教 師 暨 助 教 職 務 等 級 表 3.2. 職 員 薪 級 表 3.3. 技 工 工 友 工 餉 表 3.4. 薪 資 異 動 彙 總 表 3.5. 薪 資 明 細 表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大 專 校 院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國 內 外 私 人 機 構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原 則 4.2.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原 則 4.3.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辦 法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薪 資 作 業 準 則 13

14 參 人 事 事 項 C03 人 事 室 ( 三 ) 福 利 及 保 險 : 1. 作 業 程 序 : 1.1. 福 利 : 本 校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包 括 : 喪 葬 奠 儀 結 婚 禮 金 生 育 禮 金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旅 遊 補 助 三 節 福 利 金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及 資 遣 費 本 校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及 其 補 助 由 本 校 福 利 委 員 會 辦 理 眷 屬 喪 葬 奠 儀 結 婚 禮 金 生 育 禮 金 旅 遊 補 助 等 福 利 事 項, 由 申 請 人 填 具 補 助 金 申 請 單 申 請, 經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福 利 委 員 會 總 幹 事 覆 核, 陳 請 主 任 委 員 核 准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就 讀 本 校 申 請 教 育 補 助, 由 申 請 人 以 簽 呈 方 式, 經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示 1.2. 保 險 : 本 校 教 職 員 一 律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技 工 工 友 及 約 聘 人 員 則 一 律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本 校 教 職 員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依 照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技 工 工 友 之 勞 工 保 險,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之 健 康 保 險, 依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2. 控 制 重 點 : 2.1.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補 助 金 額 是 否 依 其 補 助 標 準 支 付 金 額 2.2. 屬 應 填 具 補 助 金 申 請 單 之 福 利 事 項,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2.3. 屬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申 請 人 是 否 以 簽 呈 方 式 申 請,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2.4. 教 職 員 是 否 依 規 定, 投 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2.5. 技 工 工 友 及 約 聘 人 員 是 否 依 規 定,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3. 使 用 表 單 3.1. 補 助 金 申 請 單 3.2. 公 勞 健 保 異 動 申 請 單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4.2.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4.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14

15 參 人 事 事 項 C03 人 事 室 4.4.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4.5.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4.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15

16 參 人 事 事 項 C04 人 事 室 ( 四 )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 1. 作 業 程 序 : 1.1. 退 休 ( 退 職 ): 教 師 及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退 休 : 任 職 5 年 以 上, 年 滿 60 者 退 休 年 齡, 對 所 任 職 務 有 體 能 上 之 限 制 者, 得 酌 予 降 低, 但 不 能 少 於 55 歲 ; 所 稱 體 能 上 限 制 之 職 務, 比 照 公 立 學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任 職 滿 25 年 者 教 師 及 職 員 任 職 5 年 以 上,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即 退 休 : 年 滿 65 歲 者 惟 已 達 規 定 之 年 齡, 本 校 仍 需 其 任 職, 而 其 本 人 亦 自 願 繼 續 服 務 者, 得 比 照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延 長 服 務 之 規 定 辦 理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者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之 認 定 標 準,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所 定 全 殘 或 半 殘 而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者 為 準 工 友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退 職 : 服 務 5 年 以 上, 並 年 滿 55 歲 或 改 任 編 制 內 職 員 者 服 務 滿 25 年 者 工 友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命 令 退 職, 其 本 人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 年 滿 65 歲 者 因 身 體 殘 廢 或 心 神 喪 失, 致 不 能 工 作 者 應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或 勞 工 保 險 機 關 指 定 醫 院 之 證 明 退 休 ( 職 ) 薪 額 :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及 工 友 退 職 金, 以 其 最 後 在 職 之 薪 級, 按 公 立 學 校 同 薪 級 人 員 應 領 退 休 金 之 標 準 為 基 數 退 休 基 數 :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之 給 與, 任 職 滿 5 年, 給 與 9 個 基 數, 每 增 半 年 加 給 1 個 基 數 ; 滿 15 年 後, 另 行 一 次 加 發 2 個 基 數 ; 但 最 高 總 數 以 61 個 基 數 為 限 ;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退 休 之 教 職 員, 其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係 因 公 傷 病 所 致 者, 退 休 金 照 前 項 規 定 加 發 20% 其 任 職 未 滿 5 年 者, 以 5 年 計 校 長 或 教 師 服 務 滿 30 年, 並 有 連 續 任 教 公 私 立 學 校 20 年 之 資 歷, 成 績 優 異 者, 一 次 退 休 金 之 給 與,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增 加 其 基 數, 但 最 高 總 數 以 81 個 基 數 為 限 退 職 基 數 : 工 友 之 退 職 按 其 服 務 年 資 發 給 一 次 退 職 金, 每 服 務 半 年 給 予 1 個 基 數, 滿 15 年 後 另 行 一 次 加 發 1 個 基 數, 但 最 高 總 數 以 61 個 基 數 為 16

17 參 人 事 事 項 C04 人 事 室 限,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退 職 之 工 友, 其 身 體 殘 廢 或 心 神 喪 失 係 因 公 傷 病 所 致 者, 退 職 金 照 前 項 規 定 加 發 20% 服 務 年 資 未 滿 15 年 者, 給 予 30 個 基 數 教 職 員 工 有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或 致 不 能 工 作 者, 應 即 退 休 ( 職 ), 其 係 因 公 傷 病 所 致 者, 係 指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而 言 : 因 執 行 職 務 所 生 之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因 公 往 返 或 在 學 校 範 圍 內 遇 意 外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非 常 時 期 在 任 所 遇 意 外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因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以 致 傷 病 教 職 員 工 申 請 退 休, 應 於 三 個 月 前 填 具 退 休 事 實 表 一 ~ 三 份, 檢 同 相 片 一 張, 全 部 任 職 證 件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本 校 初 核 後 轉 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複 核 ; 應 即 退 休 人 員, 該 項 表 件 得 由 本 校 填 報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應 即 退 休 者, 並 應 附 繳 公 立 醫 院 殘 廢 證 明 書 教 職 員 應 即 退 休 或 工 友 命 令 退 職 而 拒 不 辦 理 退 休 ( 職 ) 者, 由 本 校 逕 行 代 為 填 報, 並 自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起 停 支 薪 津 1.2. 撫 卹 : 教 職 員 工 在 職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給 與 遺 族 撫 卹 金 :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因 公 死 亡 者 因 公 死 亡 係 指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因 冒 險 犯 難 以 致 死 亡 因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因 公 差 遇 險 或 罹 病 以 致 死 亡 在 辦 公 場 所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死 亡 教 職 員 工 撫 卹 金, 以 其 最 後 在 職 之 薪 級, 按 公 立 學 校 同 薪 級 人 員 應 領 撫 卹 金 之 標 準 為 基 數 教 職 員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遺 族 撫 卹 金 之 給 與 標 準 為 在 職 滿 1 年 者, 給 與 1 個 基 數, 未 滿 1 年 者 以 1 年 計, 以 後 每 增 半 年, 加 給 1 個 基 數,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在 職 滿 5 年 以 上 者, 給 予 9 個 基 數, 每 增 半 年 加 給 1 個 基 數 ; 滿 15 年 後, 另 行 一 次 加 發 2 個 基 數 ; 但 最 高 總 數 以 61 個 基 數 為 限 ;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教 師 或 校 長 合 於 增 加 退 休 金 基 數 之 規 定 者, 其 遺 族 撫 卹 給 與, 準 用 教 師 或 校 長 服 務 滿 三 十 年, 並 有 連 續 任 教 私 立 學 校 二 十 年 之 資 歷, 成 績 優 異 者, 一 次 退 休 金 之 給 與 之 規 定 因 公 死 亡 之 教 職 員, 除 按 及 規 定 給 撫 卹 外, 並 增 加 一 次 撫 卹 金 25% 其 係 冒 險 犯 難 者, 增 給 50% 17

18 參 人 事 事 項 C04 人 事 室 因 公 死 亡 之 教 職 員, 在 職 未 滿 15 年 者, 以 15 年 論 ; 冒 險 犯 難 以 致 死 亡 者, 在 職 15 年 以 上 未 滿 30 年 者, 以 30 年 計 工 友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遺 族 撫 卹 金 之 給 與 準 用 工 友 之 退 職 按 其 服 務 年 資 發 給 一 次 退 職 金 之 規 定 ; 其 係 因 公 死 亡 者, 準 用 身 體 殘 廢 或 心 神 喪 失 係 因 公 傷 病 所 致 之 工 友 退 職 之 規 定 職 員 工 遺 族 申 請 撫 卹, 應 填 具 撫 卹 事 實 表 一 ~ 三 份, 連 同 死 亡 證 明 書 經 歷 證 件 及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由 本 校 初 核 後 轉 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複 核 1.3. 資 遣 : 教 職 員 工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法 令 檢 討 予 以 資 遣 : 因 科 系 所 課 程 調 整 或 本 校 減 班 停 辦 解 散 而 須 裁 減 人 員 者 裁 減 人 員 時, 按 其 服 務 成 績, 依 次 資 遣 現 職 工 作 不 適 任 或 現 職 已 無 工 作 又 無 其 他 適 當 工 作 可 以 調 任 者 經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經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身 體 衰 弱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者 教 師 資 遣, 須 經 本 校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職 員 工 資 遣, 須 經 本 校 職 員 工 評 議 委 員 會 通 過 資 遣 薪 額 及 基 數 : 教 職 員 工 資 遣 給 與, 以 資 遣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之 薪 ( 餉 ) 級, 及 本 人 實 物 代 金 為 基 數, 一 次 發 給 任 職 滿 1 年 者, 給 1 個 基 數, 未 滿 1 年 者 以 1 年 計, 每 增 半 年 加 給 1 個 基 數,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滿 15 年 後, 另 行 一 次 加 發 2 個 基 數 資 遣 人 員 於 接 到 資 遣 通 知 後, 應 填 具 資 遣 事 實 表 一 ~ 三 份 並 檢 附 全 部 任 職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本 校 初 核 後 轉 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複 核 必 要 時 得 由 本 校 代 填 報 送 1.4.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適 用 : 自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起, 本 校 退 撫 儲 金 之 提 繳 各 項 退 撫 儲 金 制 度 之 銜 接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撫 卹 管 理 及 監 督 適 用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之 規 定 2. 控 制 重 點 : 2.1. 退 休 ( 職 ) 金 是 否 依 規 定 提 撥 ( 繳 ) 2.2. 退 休 ( 職 ) 金 申 請 是 否 係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2.3. 符 合 強 制 退 休 或 命 令 退 職 是 否 係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2.4. 退 休 ( 職 ) 金 薪 額 及 基 數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2.5. 撫 卹 作 業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2.6. 撫 卹 金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2.7. 資 遣 作 業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18

19 參 人 事 事 項 C04 人 事 室 2.8. 資 遣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符 合 達 資 遣 之 要 件 2.9. 教 師 資 遣, 是 否 經 本 校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職 員 工 資 遣, 是 否 經 本 校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通 過 資 遣 費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自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起, 本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及 資 遣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之 規 定 3. 使 用 表 單 : 3.1. 退 休 事 實 表 3.2. 撫 卹 事 實 表 3.3. 資 遣 事 實 表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4.2.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辦 法 19

20 參 人 事 事 項 C05 人 事 室 ( 五 ) 出 勤 及 差 假 : 1. 作 業 程 序 : 1.1. 出 勤 : 上 班 時 間 : 除 假 日 外, 每 日 應 依 照 辦 公 時 間 到 校 上 下 班 出 勤 紀 錄 : 教 師 按 排 定 之 課 程 表 授 課 職 員 工 採 責 任 制 1.2. 加 班 : 職 員 工 與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加 班 者, 得 申 請 抵 假 一 級 主 管 負 單 位 督 導 之 責, 不 應 有 加 班 抵 假 之 事 凡 因 工 作 需 要, 於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外 加 班 者, 須 事 先 提 請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並 依 加 班 之 時 間 給 予 補 休 假, 應 以 簽 呈 方 式 並 填 具 加 班 抵 假 卡, 由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初 核, 送 交 人 事 單 位 簽 核, 初 次 申 請 者 由 人 事 單 位 核 發 加 班 抵 假 卡, 凡 未 符 合 申 請 程 序 一 律 不 予 核 准 加 班 抵 假 需 於 加 班 月 後 六 個 月 內 休 畢, 未 補 休 者 以 自 動 放 棄 論, 申 請 補 休 假 最 小 單 位 以 二 小 時 計 各 單 位 對 加 班 之 申 請, 應 嚴 加 審 核 如 有 虛 報 浮 報 加 班 情 事, 將 依 相 關 辦 法 議 處 1.3.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 事 假 與 家 庭 照 顧 假 :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病 假 及 住 院 病 假 : 因 疾 病 必 須 治 療 或 休 養 者, 得 請 病 假, 女 性 教 職 員 工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凡 因 傷 病 需 長 期 治 療 者, 每 年 合 計 准 給 六 十 日 ( 含 國 定 例 假 日 ), 請 假 期 滿 仍 無 法 到 校 時, 得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多 至 次 一 學 年 度 終 止 婚 假 : 因 結 婚 者, 連 續 核 給 十 日, 於 請 假 七 日 前 辦 妥 手 續, 應 自 結 婚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產 前 假 娩 假 與 流 產 假 : 因 懷 孕 者, 於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於 分 娩 後, 給 娩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滿 七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二 十 一 日 ; 懷 孕 不 足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七 日 娩 假 及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陪 產 假 :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得 自 生 產 日 幾 給 陪 產 假 三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喪 假 : 因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配 偶 或 子 女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十 四 日 ;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七 日 喪 假 得 自 死 亡 者 死 亡 之 日 起 20

21 參 人 事 事 項 C05 人 事 室 百 日 內 分 次 申 請, 並 於 期 限 內 請 畢 公 差 假 : 教 職 員 工 符 合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休 假 辦 法 第 十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公 差 假 休 假 : 職 員 工 及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服 務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年 資, 每 學 年 度 給 予 休 假 事 假 病 假 得 以 時 計 休 假 陪 產 假 喪 假,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婚 假 產 假 不 得 分 段 申 請 教 職 員 工 任 職 滿 一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三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二 年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二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二 年 為 限 教 職 員 工 休 假 時 應 填 具 休 假 卡, 其 餘 請 假 應 填 具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申 請 單 並 依 實 際 情 況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但 有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由 其 同 事 代 辦 或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請 假 連 續 三 日 以 上 者 須 另 附 書 面 報 告 併 陳 校 長 核 准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或 休 假, 其 職 務 應 由 排 定 職 務 代 理 人 為 代 理 順 序 教 師 請 假 期 間 有 課 者, 須 依 規 定 先 至 教 務 單 位 辦 妥 補 課 或 代 課 手 續, 無 法 覓 得 合 適 代 理 人 時, 學 校 應 協 調 代 理 課 務, 除 產 假 陪 產 假 婚 假 喪 假 及 住 院 病 假 外, 應 以 自 行 補 課 為 原 則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休 假 期 間, 其 行 政 職 務 應 由 排 定 職 務 代 理 人 為 代 理 順 序 未 辦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經 核 准 或 請 假 期 滿 未 辦 續 假 而 無 故 不 到 校 上 課 或 上 班, 視 為 曠 職, 曠 職 七 日 者, 職 員 工 予 以 解 聘, 教 師 提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1.4. 出 差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因 職 務 需 要 或 符 合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休 假 辦 法 第 十 條 各 款 規 定 須 出 差 者, 經 核 准 程 序 准 予 公 差 假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應 於 出 差 前 填 具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申 請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請 核 准 ; 臨 時 奉 派 出 差, 至 遲 應 於 銷 假 上 班 後 首 日 起 算 三 日 內 提 出 請 假 程 序 申 請 出 差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在 二 日 以 內 者, 由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覆 核, 由 人 事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之 公 差 假, 由 校 長 核 准, 始 得 離 校 洽 公 出 差 事 竣 後 應 於 五 日 內, 填 報 教 職 員 工 短 期 研 習 ( 公 差 ) 心 得 報 告 差 旅 費 申 請 黏 存 單, 報 支 差 旅 費,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差 旅 費 包 括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等 三 項 該 三 項 認 定 原 則 及 標 準,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國 內 差 旅 費 支 給 辦 法 辦 理 2. 控 制 重 點 : 2.1.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申 請 假 別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21

22 參 人 事 事 項 C05 人 事 室 2.2.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申 請, 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2.3. 出 差 人 員 是 否 依 本 校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2.4. 出 差 人 員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2.5. 出 差 旅 費 之 報 銷 是 否 均 檢 具 規 定 憑 證 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2.6.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依 循 規 定 出 勤 上 下 班 2.7. 加 班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申 請, 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 使 用 表 單 : 3.1. 請 假 申 請 單 3.2. 差 旅 費 申 請 黏 存 單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休 假 辦 法 4.2. 教 職 員 工 國 內 差 旅 費 支 給 辦 法 22

23 參 人 事 事 項 C06 人 事 室 ( 六 ) 訓 練 及 進 修 : 1. 作 業 程 序 : 1.1. 教 育 訓 練 對 象 為 本 校 職 員 1.2. 教 育 訓 練 目 的 : 為 提 升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單 位 業 務 需 要 及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1.3.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課 程 規 劃 : 由 人 事 單 位 會 同 各 單 位, 製 訂 年 度 訓 練 課 程, 陳 校 長 核 准 通 過 後 實 施 公 告 課 程 : 主 辦 單 位 設 計 課 程 內 容 及 活 動 方 式, 由 人 事 單 位 公 告 經 費 編 列 : 主 辦 單 位 編 列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費 用 課 程 執 行 : 依 開 課 時 間 執 行 訓 練 課 程 經 費 核 銷 : 課 程 結 束 後, 相 關 費 用 彙 整 核 銷, 並 留 存 參 加 人 員 簽 到 表 研 習 手 冊 或 會 議 資 料 等 以 作 為 結 案 報 告 1.4. 教 育 訓 練 區 分 : 校 內 :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排 定 人 員 參 加 校 外 校 外 訓 練, 則 於 事 前 填 具 研 習 申 請 單 申 請,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參 加 外 部 訓 練 人 員 須 填 具 教 職 員 短 期 研 習 ( 公 差 ) 心 得 報 告 1.5. 教 師 進 修 :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申 請 在 國 內 外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院 校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博 士 後 研 究 及 為 開 拓 第 二 專 長 而 修 習 學 分 者, 其 申 請 之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各 院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 應 依 本 校 長 期 教 學 發 展 之 需 要, 於 每 年 5 月 20 日 前, 擬 定 次 學 年 度 之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提 報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定 ;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定 結 果 於 每 年 6 月 20 日 前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提 報 校 務 會 議 審 定 教 師 進 修 申 請 : 教 師 依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各 院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於 進 修 年 度 八 月 十 日 前, 向 直 屬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提 出 教 師 進 修 計 畫 表 及 入 學 有 關 證 件 申 請 進 修 直 屬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依 下 列 條 件 審 查 後, 報 請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定 : 進 修 主 題 與 學 校 教 學 發 展 目 標 之 配 合 度 進 修 學 校 需 為 教 育 部 所 認 可, 且 其 學 術 水 準 符 合 本 校 之 需 求 教 師 教 學 輔 導 之 績 效 及 行 政 服 務 之 表 現 教 師 發 展 潛 力, 及 未 來 對 學 校 的 貢 獻 學 位 進 修 之 名 額 其 他 23

24 參 人 事 事 項 C06 人 事 室 進 修 方 式 分 為 留 職 留 薪 留 職 停 薪 及 帶 職 帶 薪, 分 別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留 職 留 薪 : 指 保 留 原 職 與 薪 俸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選 派 之 教 師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於 本 校 連 續 服 務 5 年 以 上, 並 曾 擔 任 5 年 以 上 行 政 主 管,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3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於 本 校 連 續 服 務 10 年 以 上, 並 曾 擔 任 3 年 以 上 行 政 主 管,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5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於 本 校 連 續 服 務 15 年 以 上, 並 曾 擔 任 2 年 以 上 優 良 導 師,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5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基 於 學 校 發 展 特 殊 需 要 栽 培 而 赴 國 外 進 修 且 為 國 內 稀 少 性 專 業 科 目 者, 須 報 專 案 核 定 留 職 停 薪 : 指 保 留 原 職, 但 不 給 付 薪 給 不 授 課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中 選 派 取 得 博 士 班 入 學 資 格 或 為 博 士 後 研 究 之 教 師,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連 續 服 務 三 年 以 上, 並 曾 擔 任 二 年 以 上 行 政 主 管,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三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連 續 服 務 五 年 以 上, 並 曾 擔 任 行 政 主 管 或 二 年 以 上 導 師 職 務,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三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連 續 服 務 八 年 以 上,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五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 指 在 職 進 修 且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減 授 鐘 點 或 接 受 進 修 補 助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中 選 派 之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博 士 後 研 究 及 修 習 學 分 之 教 師,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連 續 服 務 二 年 以 上, 並 曾 擔 任 一 年 以 上 行 政 主 管,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二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連 續 服 務 三 年 以 上, 每 年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教 師 進 修 修 讀 期 限, 依 本 校 教 師 進 修 辦 法 規 定 進 修 合 約 書 : 核 准 進 修 之 教 師 應 覓 妥 連 帶 保 證 人 二 人, 並 訂 立 教 師 進 修 合 約 書 教 師 進 修 期 間 若 欲 延 長 進 修 期 限 或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欲 復 職 者, 須 於 學 期 開 始 前 一 個 月 專 簽 提 出 申 請, 經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方 得 變 更 進 修 補 助 : 其 補 助 方 式 依 本 校 相 關 獎 補 助 辦 法 辦 理 獲 准 進 修 之 教 師, 其 薪 資 依 規 定 核 發 獲 准 進 修 之 教 師, 於 進 修 期 間 應 經 常 與 本 校 及 所 屬 單 位 保 持 聯 繫,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提 交 上 一 學 期 之 教 師 進 修 報 告 表 並 附 繳 學 歷 文 件 或 學 業 成 績 單, 提 報 所 屬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呈 請 校 長 核 閱 後 交 人 事 室 存 查 進 修 期 滿 取 得 學 位 後 一 24

25 參 人 事 事 項 C06 人 事 室 個 月 內, 應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進 修 成 果 報 告, 送 人 事 單 位 存 查 教 師 進 修 期 滿 或 提 前 完 成 進 修 時, 均 應 即 返 校 服 務 留 職 留 薪 進 修 者, 其 服 務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進 修 期 間 之 兩 倍 ; 留 職 停 薪 及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教 師, 其 服 務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進 修 期 間 完 成 進 修 未 返 校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進 修 期 間 或 履 行 返 校 服 務 期 間 中 途 離 職 者, 視 為 違 約, 應 依 合 約 辦 理 賠 償 1.6. 職 員 工 在 職 進 修 : 本 校 職 員 工 連 續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三 年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至 少 兩 年 考 列 在 甲 等 以 上, 未 受 任 何 懲 處 者, 得 申 請 在 職 進 修 本 校 職 員 工 在 職 進 修 : 非 上 班 時 間, 於 國 內 各 級 學 校 在 職 進 修 學 位 或 參 加 推 廣 教 育 機 構 ( 含 本 校 ) 辦 理 之 各 項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職 員 工 在 職 進 修 修 讀 年 限, 依 本 校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暨 研 習 辦 法 規 定 欲 申 請 進 修 學 位 之 職 員, 需 檢 附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書 進 修 申 請 表 進 修 計 劃 書 留 校 服 務 切 結 書, 經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提 送 人 事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申 請 進 修 進 修 補 助 : 其 補 助 方 式 依 本 校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暨 研 習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者, 不 得 要 求 所 屬 單 位 增 加 人 員, 亦 不 得 因 進 修 而 影 響 工 作 績 效 或 減 辦 業 務 職 員 工 進 修 申 請 前 應 填 具 留 校 服 務 切 結 書, 並 於 取 得 其 進 修 學 位 後, 在 本 校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其 服 務 義 務 之 年 限, 依 本 校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暨 研 習 辦 法 規 定 2. 控 制 重 點 : 2.1. 教 職 員 工 進 修 申 請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辦 理 2.2. 欲 進 修 之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依 規 定 填 具 各 項 表 單 2.3. 欲 進 修 之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或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2.4. 獲 准 進 修 教 職 員 工 於 進 修 前, 是 否 填 具 進 修 合 約 書 或 留 校 服 務 切 結 書, 並 於 取 得 學 位 後 履 行 返 校 服 務 2.5. 獲 准 進 修 教 職 員 工, 其 薪 資 鐘 點 費 是 否 依 規 定 核 發 2.6. 進 修 完 畢 返 校 服 務 之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依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之 年 限, 如 違 反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之 年 限, 是 否 依 規 定 賠 償 本 校 2.7.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是 否 符 合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或 有 助 提 升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2.8.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經 費 核 銷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 使 用 表 單 : 3.1. 職 員 研 習 申 請 單 3.2. 教 職 員 工 短 期 研 習 ( 公 差 ) 心 得 報 告 3.3. 差 旅 費 申 請 黏 存 單 25

26 參 人 事 事 項 C06 人 事 室 3.4. 獎 補 助 款 黏 存 單 3.5. 職 員 進 修 申 請 表 3.6. 職 員 進 修 計 劃 書 3.7. 留 校 服 務 切 結 書 3.8.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表 3.9. 教 師 進 修 計 畫 表 教 師 進 修 合 約 書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進 修 辦 法 4.2.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暨 研 習 辦 法 4.3. 教 師 獎 助 實 施 要 點 施 行 細 則 4.4. 教 職 員 工 國 內 差 旅 費 支 給 辦 法 26

27 參 人 事 事 項 C07 人 事 室 ( 七 ) 績 效 評 量 及 獎 懲 : 1. 作 業 程 序 : 1.1. 績 效 評 量 作 業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服 務 績 效, 依 本 作 業 辦 理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並 合 於 任 用 資 格 之 教 職 員 工 及 約 僱 人 員, 均 應 予 以 評 量 其 績 效 評 量 方 式 學 術 單 位 評 量 包 括 單 位 評 量 及 個 人 評 量 學 術 單 位 之 單 位 評 量 以 系 級 為 評 量 單 位, 評 量 結 果 以 校 務 發 展 指 標 之 成 績 排 序 行 政 單 位 評 量 採 個 人 評 量 方 式 進 行 評 量 項 目 學 術 單 位 之 單 位 評 量 項 目 分 為 學 術 及 產 學 教 學 成 效 師 資 計 畫 國 際 化 及 其 他 六 大 項 教 師 個 人 評 量 分 為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及 考 勤 四 大 項, 各 大 項 內 之 評 量 項 目 計 分, 依 教 師 個 人 評 量 表 為 之 職 員 工 個 人 評 量 分 為 包 括 服 務 績 效 服 務 態 度 考 勤 三 大 項, 各 大 項 內 評 量 作 業 之 評 量 項 目 計 分, 依 行 政 人 員 個 人 評 量 表 技 工 工 友 個 人 評 量 表 為 之 教 師 個 人 評 量 由 教 師 自 評 後,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請 系 級 單 位 主 管 覆 評, 由 院 級 單 位 主 管 進 行 決 評, 進 行 等 第 分 配 之 協 調 職 員 工 個 人 評 量 由 各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負 責 初 評,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覆 評, 行 政 單 位 群 組 召 集 人 召 開 會 議 決 評, 進 行 等 第 分 配 之 協 調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評 量 成 績 由 人 事 室 彙 整 後 陳 請 校 長 召 開 績 效 評 量 規 劃 委 員 會 進 行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由 人 事 室 製 發 考 核 清 冊 及 考 核 通 知 書 送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轉 發 予 全 評 量 結 果 校 教 職 員 工 學 術 單 位 之 單 位 評 量 結 果 採 計 校 務 發 展 指 標 計 算 結 果 個 人 評 量 結 果 分 為 優 等 甲 等 乙 等 丙 等 及 丁 等 評 量 申 復 受 評 人 員 對 評 量 成 績 有 異 議 時, 於 接 獲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職 員 工 1.2. 獎 懲 作 業 向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教 師 向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本 校 職 員 工 獎 懲 案 件, 依 本 作 業 辦 理,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亦 適 用 之 教 師 辦 理 或 協 助 學 校 行 政 事 務 時, 得 比 照 辦 理 27

28 參 人 事 事 項 C07 人 事 室 本 校 對 職 員 工 有 本 校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所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具 體 事 實 足 資 證 明 者, 依 規 定 予 以 獎 懲 獎 懲 原 則 如 下 : 各 單 位 主 管 對 所 屬 職 員 工 特 殊 優 劣 事 蹟, 應 本 綜 覆 名 實 信 賞 必 罰 之 旨, 予 以 適 當 之 獎 懲, 以 激 發 團 隊 精 神,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獎 勵 以 優 良 事 蹟 為 主, 對 於 工 作 職 掌 應 辦 事 項 績 效 卓 著 或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列 為 年 度 考 績, 不 另 敘 獎 凡 已 領 取 津 貼 或 工 作 酬 勞 者, 該 事 項 不 再 敘 獎 懲 處 以 有 違 行 政 倫 理 及 工 作 態 度 不 佳 為 主, 凡 因 而 對 學 校 財 務 或 校 譽 造 成 損 害 者, 應 予 懲 處 以 為 惕 厲 獎 懲 種 類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懲 處 : 分 為 申 誡 小 過 大 過 停 職 ( 僱 ) 解 職 ( 僱 ) 不 續 聘 ( 僱 ) 1.3. 獎 懲 作 業 程 序 獎 懲 案 件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記 小 功 或 記 小 過 以 下 之 獎 懲, 由 提 報 單 位 填 寫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報 單, 會 人 事 室, 轉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記 大 功 或 記 大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應 提 本 校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議 轉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1.4. 懲 處 申 復 職 員 工 被 提 報 懲 處 時, 應 由 人 事 室 通 知 當 事 人 於 十 天 內 提 出 書 面 答 辯 不 服 懲 處 決 議 者, 得 於 公 告 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復,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接 獲 申 復 文 件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2. 控 制 重 點 : 2.1. 是 否 對 每 一 教 職 員 工 進 行 考 核 2.2. 績 效 評 量 之 標 準 與 計 算 方 法, 是 否 分 別 先 行 告 知 教 職 員 工 及 教 師 2.3. 績 效 評 量 結 果 是 否 經 績 效 評 量 規 劃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並 送 校 長 核 定 2.4. 教 職 員 工 考 核 結 果, 是 否 以 考 核 通 知 書 書 面 通 知 受 考 核 人 2.5. 職 員 工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是 否 依 規 定 解 聘 免 職 或 資 遣 2.6. 職 員 工 獎 懲 是 否 填 具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報 單, 檢 附 具 體 事 實 足 資 證 明, 經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2.7. 職 員 工 之 獎 懲 事 宜, 是 否 由 提 案 單 位 主 管 填 具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案 表, 檢 附 具 體 事 實 足 資 證 明 2.8. 職 員 工 獎 懲 是 否 適 時 公 告 2.9. 當 事 人 對 獎 懲 內 容 有 異 議 而 申 覆 或 對 申 覆 結 果 不 服 提 出 申 訴 者, 是 否 依 規 定 受 理 28

29 參 人 事 事 項 C07 人 事 室 3. 使 用 表 單 : 3.1. 教 師 個 人 評 量 表 3.2. 行 政 人 員 個 人 評 量 表 3.3. 技 工 工 友 個 人 評 量 表 3.4.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報 表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績 效 評 量 辦 法 4.2.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29

30 肆 財 務 事 項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編 號 制 定 單 位 會 計 室 肆 財 務 事 項 : 一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下 列 財 務 事 項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應 就 下 列 財 務 事 項,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 ( 一 )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投 資 之 決 策 買 賣 保 管 及 記 錄 ( 二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動 產 購 置 及 附 屬 機 構 之 設 立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 三 )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 四 ) 負 債 承 諾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 五 ) 獎 補 助 款 之 收 支 管 理 執 行 及 記 錄 ( 六 ) 代 收 款 項 與 其 他 收 支 之 審 核 收 支 管 理 及 記 錄 ( 七 )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財 務 與 非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二 適 用 範 圍 : 本 校 財 務 事 項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30

31 肆 財 務 事 項 D01 會 計 室 ( 一 )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投 資 之 決 策 買 賣 保 管 及 記 錄 : 1. 作 業 程 序 : 1.1. 取 得 : 本 校 當 年 度 收 支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規 定 執 行 後 有 賸 餘 款 者, 應 於 決 算 經 本 校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後 一 個 月 內, 彌 補 以 前 年 度 收 支 互 抵 之 不 足 後, 將 餘 額 保 留 於 學 校 基 金, 並 以 特 定 科 目 記 錄 本 校 賸 餘 款 進 行 投 資 前, 應 先 計 算 可 投 資 額 度 上 限,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本 校 依 前 項 規 定 提 報 董 事 會 可 投 資 額 度 上 限 時, 應 同 時 告 知 所 有 參 與 董 事 會 議 及 決 議 之 董 事 有 關 私 立 學 校 法 之 規 定, 並 記 載 於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本 校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以 購 買 國 內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或 運 用 於 其 他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之 投 資 項 目 為 限 為 分 散 本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之 風 險, 其 投 資 同 一 公 司 發 行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同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其 額 度 合 計 不 得 逾 可 投 資 額 度 上 限 之 10%, 亦 不 得 逾 同 一 被 投 資 公 司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總 數 之 10% 本 校 受 贈 取 得 或 投 資 之 股 票, 因 原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依 公 司 法 第 267 條 規 定, 得 依 持 股 比 例 儘 先 認 購 新 股 時, 其 投 資 金 額 不 受 規 定 之 限 制, 並 應 於 之 可 投 資 額 度 限 制 內 為 之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管 理, 由 本 校 投 資 審 查 小 組 擔 任 投 資 諮 詢 建 議 之 責 投 資 審 查 小 組 應 進 行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及 風 險 評 估 依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及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決 定 投 資 標 的 取 得 價 格 區 間 針 對 持 有 標 的 做 進 行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及 風 險 評 估, 以 作 成 是 否 繼 續 持 有 加 碼 或 出 售 之 建 議 本 校 因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之 所 有 權, 應 以 本 校 名 義 登 記 本 校 投 資 審 查 小 組 代 表 應 定 期 檢 視 賸 餘 款 投 資 之 項 目 額 度 及 盈 虧 情 形, 並 向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報 告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董 事 會 應 依 據 章 程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為 之,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致 學 校 法 人 受 有 虧 損, 參 與 決 議 之 董 事 對 虧 損 額 度 應 負 連 帶 責 任 補 足 之 但 經 表 示 異 議 之 董 事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可 證 者, 免 其 責 任 本 校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應 於 次 月 十 五 日 前, 併 同 總 分 類 帳 各 科 目 彙 總 表, 向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本 月 份 投 資 項 目 金 額 之 增 減 變 動 或 投 資 額 度 之 動 支 情 形 1.2. 保 管 : 本 校 因 投 資 取 得 投 資 標 的 為 實 體 有 價 證 券, 應 由 出 納 單 位 保 管 ; 屬 無 實 體 有 價 證 券, 登 載 於 存 摺 或 對 帳 單, 亦 由 出 納 單 位 保 管 31

32 保 管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 對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應 設 立 明 細 簿 對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應 指 定 專 人 管 理 明 細 簿 應 隨 時 維 持 完 整 且 詳 細 的 記 錄, 以 供 查 閱 經 管 人 員 對 於 有 價 證 券, 應 隨 時 檢 查 還 本 付 息 日 期, 按 期 收 回 本 金, 領 取 利 息 或 股 息 ; 並 於 收 到 後 將 資 料 轉 交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1.3. 質 押 : 有 價 證 券 若 須 質 押, 應 依 照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質 押 後, 應 取 回 質 押 單 位 簽 收 證 明, 陳 校 長 及 董 事 長 簽 核, 由 保 管 人 列 帳 清 冊 管 理 質 押 解 除 時, 應 辦 理 質 押 註 銷 1.4. 盤 點 : 保 管 人 應 不 定 期 自 行 盤 點 作 業 會 計 單 位 每 月 應 實 施 定 期 盤 點, 並 將 盤 點 結 果 陳 報 校 長 盤 點 結 果 若 與 實 際 結 存 發 生 差 異 時, 應 註 明 差 異 原 因 及 責 任 歸 屬, 陳 報 校 長 轉 陳 董 事 長 簽 核 後 辦 理 1.5. 處 分 : 有 價 證 券 擬 提 前 處 分 者, 須 陳 董 事 長 簽 核 或 董 事 長 授 權 校 長 簽 核, 需 加 註 分 析 說 明 處 分 投 資 後, 應 將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送 請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處 分 投 資 而 收 取 之 價 款, 應 直 接 存 入 本 校 在 金 融 機 構 開 設 之 帳 戶 1.6. 記 錄 : 投 資 交 易 完 成 後, 取 得 之 合 併 買 賣 報 告 書 暨 交 割 憑 單 正 本 送 交 會 計 單 位 作 為 入 帳 憑 證 收 到 被 投 資 公 司 股 利 發 放 通 知 書 時, 將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配 發 股 數 及 股 票 或 集 保 存 摺 影 本 等 資 料 送 交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如 屬 股 票 股 利 者 應 將 股 利 發 放 通 知 書 作 成 備 忘 紀 錄, 並 存 查 會 計 單 位 應 依 各 項 投 資 性 質, 對 其 增 加 處 分 成 本 分 攤, 學 校 應 適 時 認 列 投 資 基 金 損 益 等 交 易, 遵 循 本 校 會 計 制 度 規 定 選 用 適 當 之 會 計 科 目, 為 適 當 之 評 價 及 帳 務 處 理 會 計 單 位 應 保 持 各 項 投 資 之 完 整 交 易 紀 錄, 並 適 時 編 製 相 關 投 資 結 果 報 表, 以 利 於 決 策 單 位 擬 定 投 資 決 策 之 依 據 2. 控 制 重 點 : 2.1. 取 得 : 本 校 是 否 未 動 支 本 年 度 營 運 資 金 ( 如 本 年 度 收 取 之 學 雜 費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財 務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 購 置 上 市 上 櫃 股 票 公 司 債 受 益 憑 證 等 有 價 證 券 本 校 年 度 剩 餘 資 金 轉 列 投 資 基 金 及 流 用 之 金 額,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辦 理, 無 虛 增 轉 列 情 況 本 校 年 度 剩 餘 資 金 轉 列 投 資 基 金 之 金 額,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法 規 定,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32

33 本 校 是 否 有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之 投 資 項 目 本 校 投 資 基 金 之 投 資 項 目,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僅 購 買 國 內 依 法 核 准 公 開 發 行 上 市 上 櫃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無 購 買 上 開 範 圍 以 外 之 項 目 本 校 投 資 基 金 之 投 資 項 目,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規 定, 投 資 同 一 公 司 發 行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同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其 額 度 合 計 未 逾 可 投 資 基 金 額 度 之 10%, 亦 未 逾 同 一 被 投 資 公 司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總 數 之 10% 取 得 投 資 是 否 以 本 校 名 義 登 記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動 用 前, 是 否 進 行 分 析 及 評 估 程 序, 並 經 核 准, 始 得 進 行 投 資 本 校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有 違 反 規 定 致 學 校 法 人 受 有 虧 損 時, 董 事 會 是 否 依 據 章 程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參 與 決 議 之 董 事 對 虧 損 額 度 應 負 連 帶 責 任 補 足 之 但 經 表 示 異 議 之 董 事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可 證 者, 免 其 責 任 本 校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是 否 於 次 月 十 五 日 前, 併 同 總 分 類 帳 各 科 目 彙 總 表, 向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本 月 份 投 資 項 目 金 額 之 增 減 變 動 或 投 資 額 度 之 動 支 情 形 2.2. 保 管 : 有 價 證 券 之 保 管 及 帳 務 處 理 是 否 非 同 一 人 辦 理 有 價 證 券 之 保 管 場 所, 是 否 有 安 全 維 護 設 備, 並 應 採 取 適 當 防 範 措 施 2.3. 質 押 : 有 價 證 券 供 作 質 押, 是 否 經 校 長 及 董 事 長 核 准, 始 得 為 之 有 價 證 券 因 質 押, 於 保 管 處 ( 保 管 箱 ) 中 取 出 是 否 經 校 長 及 董 事 長 核 准, 並 明 確 登 載 2.4. 盤 點 : 保 管 人 是 否 不 定 期 自 行 盤 點 作 業 存 放 於 校 外 之 有 價 證 券 是 否 函 證 保 管 者, 並 將 盤 點 與 函 證 結 果 與 帳 載 紀 錄 核 對 盤 點 若 有 差 異, 盤 點 人 員 是 否 追 查 不 明 原 因 有 價 證 券 因 質 押 供 作 保 證 而 存 放 他 處, 是 否 取 得 收 據 2.5. 處 分 : 投 資 處 分 是 否 依 作 業 程 序, 經 權 責 人 員 核 准 投 資 處 分 是 否 及 時 登 帳 處 分 投 資 之 價 款, 是 否 存 入 本 校 在 金 融 機 構 開 設 之 帳 戶 2.6. 記 錄 : 投 資 成 本 列 帳 金 額 是 否 適 當 投 資 損 益 計 算 是 否 無 誤, 帳 務 處 理 是 否 允 當 是 否 依 本 校 會 計 制 度 選 用 適 當 的 會 計 科 目 3. 使 用 表 單 : 3.1. 投 資 報 告 33

34 3.2. 合 併 買 賣 報 告 書 暨 交 割 憑 單 3.3. 投 資 基 金 增 減 變 動 月 報 表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私 立 學 校 法 4.2.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4.3.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制 度 34

35 肆 財 務 事 項 D02-1 會 計 室 ( 二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動 產 之 購 置 及 附 屬 機 構 之 設 立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作 業 : 1. 作 業 程 序 : 1.1. 本 校 不 動 產 購 置 或 處 分, 除 依 總 務 事 項 - 財 物 採 購 與 營 繕 作 業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外,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與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並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後 辦 理 1.2. 本 校 就 不 動 產 之 設 定 負 擔 或 出 租, 應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並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後 辦 理 1.3. 本 校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或 設 定 負 擔,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以 不 妨 礙 學 校 發 展 校 務 進 行 為 限 不 動 產 以 與 教 學 無 直 接 關 係 或 經 核 定 廢 置 之 校 地 建 築 物 為 限, 始 得 設 定 負 擔 1.4.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對 本 校 之 不 動 產 具 有 法 定 抵 押 權 者, 依 其 規 定 2. 控 制 重 點 : 2.1. 本 校 不 動 產 之 購 置 出 租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 含 不 動 產 之 出 售 報 廢 抵 押 等 ), 是 否 符 合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9 條 之 規 定 ( 但 學 校 拆 除 建 築 物 及 校 內 不 動 產 出 租 予 校 外 廠 商 經 營 書 店 餐 廳 影 印 店 及 其 他 商 店, 僅 對 學 校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營 業 者 不 在 此 限 ) 3. 使 用 表 單 : 無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私 立 學 校 法 35

36 肆 財 務 事 項 D02-2 會 計 室 動 產 之 購 置 作 業 : 詳 總 務 事 項 財 物 採 購 與 營 繕 作 業 1. 作 業 程 序 : 1.1. 本 校 動 產 購 置, 依 總 務 事 項 - 財 物 採 購 與 營 繕 作 業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2. 控 制 重 點 : 2.1. 本 校 動 產 之 購 置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 使 用 表 單 : 無 36

37 肆 財 務 事 項 D02-3 會 計 室 附 屬 機 構 設 立 及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 本 校 無 附 屬 機 構 37

38 肆 財 務 事 項 D03-1 會 計 室 ( 三 )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 募 款 作 業 1. 作 業 程 序 : 1.1. 本 校 及 各 單 位 得 經 校 長 同 意, 辦 理 校 外 個 人 民 間 機 構 ( 機 關 ) 團 體 對 本 校 及 各 單 位 捐 款 之 募 款 活 動 捐 款 人 主 動 捐 贈 得 不 受 限 制 1.2. 本 校 教 職 員 生 不 得 以 學 校 名 義 或 使 用 學 校 相 關 設 施, 從 事 個 人 之 募 款 活 動 1.3. 募 款 收 款 方 式 可 為 支 票 匯 票 轉 帳 電 匯 及 現 金 方 式 : 支 票 及 匯 票 : 抬 頭 上 寫 明 本 校 校 名, 加 劃 雙 橫 線, 並 註 明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字 樣,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出 納 組 收 信 函 內 請 註 明 捐 款 字 樣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及 捐 款 用 途 等, 俟 收 到 款 額 後 始 寄 發 正 式 收 據 轉 帳 及 電 匯 : 募 款 活 動 之 主 辦 單 位 應 先 向 出 納 組 約 定 收 款 帳 戶, 請 捐 款 者 直 接 匯 入 該 帳 戶, 並 請 其 傳 真 轉 帳 及 電 匯 憑 證 告 知 本 校 出 納 單 位, 並 註 明 捐 款 字 樣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及 捐 款 用 途 等, 俟 確 認 入 帳 後 始 寄 發 正 式 收 據 現 金 : 募 款 活 動 之 主 辦 單 位 應 先 向 出 納 組 領 取 收 據, 捐 贈 人 於 活 動 日 當 場 捐 款 者, 應 即 開 立 有 校 長 主 辦 會 計 及 經 收 人 章 之 收 據, 並 將 收 執 聯 交 予 捐 贈 人 ; 活 動 後 之 捐 款 則 請 捐 贈 人 直 接 將 款 項 送 至 本 校 出 納 組 簽 收 1.4. 主 辦 單 位 應 於 募 款 活 動 結 束 後, 將 募 得 之 款 項 連 同 已 用 或 未 用 之 收 據 交 付 出 納 組 結 清 1.5. 收 受 之 捐 款 由 出 納 人 員 將 所 募 款 項 解 交 銀 行, 並 將 收 款 收 據 之 會 計 聯 併 同 存 入 銀 行 之 證 明 送 本 校 會 計 室 登 帳 2. 控 制 重 點 : 2.1. 募 款 活 動 是 否 經 校 長 核 准 2.2. 募 款 收 取 之 捐 贈 款 是 否 依 規 定 開 立 捐 贈 收 據 2.3. 募 款 活 動 結 束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將 募 得 之 款 項 連 同 已 用 或 未 用 之 收 據 交 付 出 納 組 結 清 2.4. 捐 贈 收 據 各 聯 交 付 保 管 及 存 查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2.5. 捐 贈 款 是 否 適 時 登 帳, 且 登 帳 正 確 2.6. 募 款 活 動 是 否 符 合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之 相 關 規 定 3. 使 用 表 單 : 3.1. 收 款 收 據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38

39 肆 財 務 事 項 D03-2 會 計 室 收 取 捐 贈 作 業 1. 作 業 程 序 : 1.1. 本 校 接 受 國 內 外 機 關 團 體 及 個 人 之 捐 贈 主 要 區 分 為 現 金 有 價 證 券 及 財 產 ( 包 括 不 動 產 動 產 及 圖 書 ) 捐 贈 1.2. 現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捐 贈 由 出 納 組 統 籌 受 理 ; 動 產 不 動 產 交 總 務 處 點 收 ; 圖 書 交 圖 書 館 點 收 1.3. 現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捐 贈 : 未 指 定 用 途 者, 全 數 由 本 校 統 籌 運 用 指 定 用 途 作 為 講 座 經 費 建 築 設 施 之 興 建 或 修 繕 經 費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學 生 事 務 處 及 教 務 處 核 備 之 學 生 活 動 經 費 全 校 性 發 展 經 費, 以 及 配 合 學 校 特 定 目 的 募 款 活 動 之 捐 贈, 全 數 依 指 定 用 途 使 用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或 指 定 使 用 單 位 者, 由 接 受 指 定 用 途 或 指 定 捐 贈 單 位, 依 指 定 用 途 運 用 1.4. 財 產 捐 贈 : 本 校 接 獲 校 外 單 位 來 函 表 示 捐 贈, 受 贈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得 請 捐 贈 者 協 助 附 上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並 請 對 方 附 上 捐 贈 財 產 之 統 一 發 票 影 印 本, 以 供 認 定 財 產 價 值 捐 贈 者 無 法 提 供 完 整 資 料 時, 受 贈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應 委 請 公 正 客 觀 之 相 關 廠 商 至 少 兩 家 進 行 估 價, 出 具 廠 商 估 價 單, 並 載 明 於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受 贈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併 同 簽 案 檢 附 捐 贈 者 來 函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及 統 一 發 票 影 印 本 或 廠 商 估 價 單 一 份, 會 辦 保 管 單 位 確 認 每 筆 財 產 之 耐 用 年 限 及 價 值, 再 會 辦 會 計 室 審 核 及 校 長 核 准 1.5. 收 款 收 據 : 本 校 接 受 捐 贈, 一 律 由 出 納 組 開 立 有 校 長 主 辦 會 計 及 經 收 人 章 之 三 聯 式 收 款 收 據 捐 贈 人 以 現 金 或 即 期 票 據 捐 贈 者, 出 納 組 應 即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將 收 執 聯 交 與 捐 贈 人, 並 將 現 金 及 即 期 票 據 解 繳 銀 行, 如 係 收 受 遠 期 票 據, 應 委 託 銀 行 代 收 ; 出 納 人 員 應 於 收 執 聯 註 明 遠 期 票 據 之 到 期 日 已 匯 入 收 款 帳 戶 之 捐 贈 款 明 細 及 委 託 銀 行 代 收 票 據 之 證 明, 應 併 同 收 款 收 據 會 計 聯 送 交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收 款 收 據 存 根 聯 由 出 納 組 存 查 2. 控 制 重 點 : 2.1. 接 受 捐 贈 是 否 依 規 定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載 明 捐 贈 字 樣 2.2. 屬 財 產 捐 贈 是 否 附 上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及 捐 贈 財 產 之 統 一 發 票 影 印 本 或 廠 商 估 價 單 39

40 2.3. 屬 現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捐 贈 款, 其 用 途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2.4. 接 受 遠 期 票 據 捐 贈, 是 否 依 規 定 委 託 銀 行 代 收 2.5. 出 納 單 位 收 受 遠 期 票 據 時, 是 否 於 收 執 聯 註 明 遠 期 票 據 之 到 期 日 2.6. 捐 贈 收 據 各 聯 交 付 保 管 及 存 查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2.7. 捐 贈 款 是 否 適 時 登 帳, 且 登 帳 正 確 3. 使 用 表 單 : 3.1.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3.2. 捐 贈 收 據 3.3. 廠 商 估 價 單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40

41 肆 財 務 事 項 D03-3 會 計 室 借 款 作 業 1. 作 業 程 序 : 1.1. 資 金 規 劃 : 本 校 以 收 支 平 衡 為 資 金 調 度 之 原 則 銀 行 帳 戶 資 金 經 調 撥, 若 有 短 期 資 金 調 度 不 足 時, 得 進 行 定 期 存 單 之 質 借 1.2. 定 期 存 單 質 借 之 申 請 : 本 校 若 有 短 期 資 金 調 度 不 足 時, 則 由 會 計 室 計 算 額 度, 出 納 組 核 算 辦 理 存 單 質 借 利 息 最 便 宜 之 存 單 會 計 室 提 出 定 期 存 單 質 借 之 申 請, 經 校 長 及 董 事 長 核 准 後, 與 銀 行 辦 理 手 續 1.3. 定 期 存 單 質 借 之 動 支 : 當 資 金 調 度 不 足 須 向 銀 行 時, 依 核 准 質 借 內 容 向 銀 行 辦 理 質 借 手 續 1.4. 利 息 費 用 : 會 計 單 位 應 於 每 月 月 底, 依 約 定 利 率 或 最 近 一 次 支 付 之 利 率 及 借 款 期 間 予 以 估 列 應 付 利 息 出 納 單 位 於 收 到 支 付 利 息 通 知 單 後, 依 合 約 約 定 利 率 及 借 款 期 間, 核 算 應 支 付 之 利 息 是 否 正 確, 如 正 確 無 誤, 依 本 校 支 出 作 業 辦 理 1.5. 到 期 還 款 : 於 定 期 存 單 到 期 依 本 校 准 質 借 內 容 還 款 為 支 應 短 期 資 金 需 求, 舉 借 三 個 月 以 內 短 期 借 款 為 支 應 短 期 資 金 需 求, 舉 借 三 個 月 以 內 之 短 期 借 款, 不 受 舉 債 指 數 之 限 制 但 本 校 不 得 以 短 期 借 款 資 金 支 應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等 長 期 性 資 金 需 求 2. 控 制 重 點 : 2.1. 有 關 定 期 存 單 質 借 申 請 是 否 依 程 序 辦 理 2.2. 短 期 借 款 之 用 途 是 否 限 用 於 支 應 營 運 資 金, 有 無 支 應 長 期 資 本 支 出 者 2.3. 是 否 依 約 定 利 率 或 最 近 一 次 支 付 之 利 率 及 借 款 期 間 予 以 估 列 應 付 利 息 2.4. 是 否 依 核 准 質 借 內 容 償 還 借 款 本 金 2.5. 依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檢 送 舉 債 指 數 計 算 表, 不 論 本 學 年 度 內 是 否 有 借 款, 是 否 均 請 以 本 校 本 學 年 度 決 算 資 料 計 算 舉 債 指 數 2.6. 本 校 借 款 無 須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或 備 查 時,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3. 使 用 表 單 : 3.1. 借 入 款 變 動 表 3.2. 舉 債 指 數 計 算 表 41

42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私 立 學 校 法 4.2.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42

43 肆 財 務 事 項 D03-4 會 計 室 資 本 租 賃 作 業 1. 作 業 程 序 : 1.1.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應 考 量 學 校 發 展 及 資 金 調 度 情 形 1.2.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為 資 本 租 賃 時,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核 准, 並 提 董 事 會 通 過, 始 得 簽 訂 租 賃 契 約 1.3. 本 校 簽 訂 之 租 賃 契 約 應 指 定 相 關 人 員 建 檔 控 管 1.4.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為 資 本 租 賃 時, 會 計 處 理 應 依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2. 控 制 重 點 : 2.1.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符 合 資 本 租 賃 之 條 件, 是 否 經 校 務 會 議 核 准, 並 提 董 事 會 通 過, 始 簽 訂 租 賃 契 約 2.2. 本 校 租 賃 契 約 是 否 指 定 相 關 人 員 建 檔 控 管 2.3.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為 資 本 租 賃 時, 會 計 處 理 是 否 依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3. 使 用 表 單 : 無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無 43

44 肆 財 務 事 項 D04 會 計 室 ( 四 )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 1. 作 業 程 序 : 1.1. 或 有 事 項 係 指 平 衡 表 日 以 前 即 存 在 之 事 實 或 狀 況, 可 能 業 已 對 本 校 產 生 利 得 或 損 失, 惟 確 切 結 果 有 賴 於 未 來 不 確 定 事 項 之 發 生 或 不 發 生 予 以 證 實 1.2. 本 校 對 於 負 債 承 諾 及 或 有 事 項 ( 如 : 借 款 租 約 及 訴 訟 非 訴 訟 等 ) 事 宜, 應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及 處 理 程 序 以 掌 握 該 等 事 項 之 發 展 追 蹤 及 對 本 校 所 產 生 之 可 能 影 響 1.3. 本 校 於 平 衡 表 日 後, 財 務 報 表 提 出 前, 就 已 知 之 資 料, 包 括 過 去 經 驗 專 家 經 驗 及 相 關 事 項 之 發 展 情 況, 以 研 討 或 有 事 項, 據 以 估 計 其 產 生 利 得 或 損 失 之 可 能 及 金 額, 適 當 揭 露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1.4. 本 校 簽 訂 重 大 採 購 或 工 程 合 約 時, 應 注 意 違 反 合 約 時 損 失 負 擔 之 約 定, 並 彙 總 列 冊 管 理 1.5. 本 校 對 於 情 節 重 大 之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需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通 過 2. 控 制 重 點 : 2.1. 負 債 承 諾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並 建 檔 控 管 2.2. 重 要 合 約 未 決 訟 案 及 重 要 校 務 會 議 是 否 建 檔 管 理 2.3. 針 對 本 校 於 平 衡 表 日 後, 財 務 報 表 出 具 之 前, 相 關 之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是 否 合 理 且 適 當 估 計 或 有 損 益, 並 於 財 務 報 表 上 作 適 當 揭 露 2.4. 或 有 事 項 若 已 確 定 存 在 且 可 能 產 生 重 大 損 益, 是 否 已 建 檔 控 管 及 追 蹤 2.5. 情 節 重 大 之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是 否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通 過 3. 使 用 表 單 : 3.1. 簽 呈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4.2.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44

45 肆 財 務 事 項 D05 會 計 室 ( 五 ) 獎 補 助 款 之 收 支 管 理 執 行 及 記 錄 : 1. 作 業 程 序 : 1.1 本 校 獎 補 助 款 相 關 作 業, 依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 獎 勵 補 助 款 作 業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2. 控 制 重 點 : 2.1 本 校 獎 補 助 款 相 關 作 業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 使 用 表 單 : 無 45

46 肆 財 務 事 項 D06 會 計 室 ( 六 ) 代 收 款 項 與 其 他 收 支 之 審 核 收 支 管 理 及 記 錄 : 1. 作 業 程 序 : 1.1. 代 收 款 項 : 本 校 代 收 及 代 辦 學 生 費 用 項 目,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範 之 項 目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每 位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及 投 保 公 司, 應 經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討 論 後, 送 校 長 核 定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條 款 及 相 關 事 宜, 由 衛 生 保 健 單 位 公 佈 於 本 校 網 站 本 校 代 收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依 學 雜 費 收 款 作 業 辦 理 會 計 單 位 依 據 出 納 組 編 製 收 入 日 結 明 細 表 及 金 融 機 構 存 款 相 關 憑 證 登 帳 代 收 代 辦 費 支 用 : 承 辦 單 位 製 作 應 付 明 細, 依 費 用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申 請 付 款,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代 收 代 付 內 容 金 額 無 誤 後, 製 作 傳 票 送 出 納 組 付 款 1.2. 其 他 收 支 : 其 他 收 入 係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定 義 之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符 合 稅 法 規 定 之 銷 售 貨 物 或 提 供 勞 務 者, 應 依 稅 法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收 取 其 他 收 入 應 由 承 辦 單 位, 送 出 納 單 位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或 發 票, 轉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其 他 支 出 係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定 義 之 其 他 支 出 其 他 支 出 之 申 請, 依 本 校 費 用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2. 控 制 重 點 : 2.1. 各 項 代 辦 費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是 否 無 漏 列 或 低 列 2.2. 應 以 收 入 類 科 目 列 帳 之 收 入 是 否 無 以 代 收 款 項 科 目 列 帳 2.3.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款 項 填 具 單 據 及 權 責 核 准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2.4.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款 項 會 計 處 理 是 否 適 當 2.5. 其 他 收 入 符 合 稅 法 規 定 之 銷 售 貨 物 或 提 供 勞 務 者, 是 否 依 稅 法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2.6. 收 取 其 他 收 入 是 否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或 發 票, 並 轉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3. 使 用 表 單 : 3.1. 金 融 機 構 存 款 相 關 憑 證 3.2. 收 入 日 結 明 細 表 3.3. 收 款 收 據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46

47 肆 財 務 事 項 D07-1 會 計 室 ( 七 )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財 務 與 非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作 業 1. 作 業 程 序 : 1.1. 本 校 會 計 年 度, 自 每 年 8 月 1 日 開 始, 至 次 年 7 月 31 日, 並 以 年 度 開 始 日 之 中 華 民 國 紀 元 年 次 為 其 會 計 年 度 名 稱 1.2. 本 校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依 本 校 會 計 制 度 辦 理, 本 校 未 規 範 詳 盡 之 事 項, 則 依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辦 理 1.3. 本 校 會 計 基 礎 採 權 責 發 生 基 礎 1.4. 本 校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應 列 入 會 計 制 度 中, 並 本 前 後 一 致 之 原 則 辦 理 其 有 變 更 之 必 要 者, 應 循 修 訂 會 計 制 度 之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1.5. 本 校 之 會 計 帳 籍 及 表 報, 應 以 本 國 貨 幣 記 載 1.6. 預 算 編 製 : 本 校 應 於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前, 預 估 下 一 年 度 財 務 收 支 情 形, 擬 編 預 算,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提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於 每 年 7 月 31 日 前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會 計 單 位 於 每 年 三 月 底 前, 將 下 學 年 度 之 經 費 分 配 原 則 預 算 編 列 需 知 學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分 工 表 及 預 算 編 製 表 格 通 知 各 單 位 主 管 各 單 位 主 管 依 其 下 學 年 度 之 教 學 或 工 作 計 劃, 編 列 下 學 年 度 預 算 明 細, 經 各 單 位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增 刪 項 目 及 優 先 順 序, 於 每 年 四 月 底 前 輸 入 單 位 預 算 系 統 會 計 單 位 於 預 算 輸 入 截 止 日 後, 應 執 行 下 列 審 查 工 作 : 各 單 位 編 製 預 算 科 目 是 否 符 合 本 校 會 計 科 目 規 範 各 單 位 編 製 內 容 是 否 遵 循 經 費 分 配 原 則 及 預 算 編 製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各 單 位 之 編 製 內 容 與 當 學 年 度 作 比 較, 是 否 有 重 大 差 異 有 重 大 差 異 者, 應 分 析 差 異 原 因 及 其 合 理 性 不 適 當 之 項 目 或 金 額 應 建 議 調 整, 並 與 單 位 主 管 協 調 或 溝 通 會 計 單 位 與 單 位 主 管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之 部 份 彙 集 於 審 查 意 見 會 計 單 位 彙 整 各 單 位 預 算 連 同 審 查 意 見, 陳 校 長 核 示 校 長 不 同 意 各 單 位 預 算 支 用 明 細 時, 各 單 位 應 依 校 長 核 示 進 行 預 算 編 製 之 調 整, 於 通 知 調 整 十 日 內 送 回 會 計 單 位 彙 總, 再 次 陳 校 長 核 示 會 計 單 位 依 科 目 別 整 合 各 單 位 調 整 後 之 預 算 明 細, 編 列 全 校 收 支 預 算 報 告 表,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再 提 送 董 事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教 育 部 核 備 1.7 決 算 編 製 : 47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1 104 年 6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8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27904A 號 令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第 22 條 ( 二 ) 基 隆 市 政 府 101 年 8 月 27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計 表 7 ( 二 )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8 ( 三 ) 淨 值 變 動 預 計 表 9 三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2. 監 督 現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公 司 各 項 規 定 之 確 實 執 行 狀 況 及 目 標 之 達 成 狀 況 3. 推 動 及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一 切 規 章 之 合 宜 性, 並 提 出 應 行 修 正 之 建 議 4. 自 行 檢 查 之 計 劃 複

2. 監 督 現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公 司 各 項 規 定 之 確 實 執 行 狀 況 及 目 標 之 達 成 狀 況 3. 推 動 及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一 切 規 章 之 合 宜 性, 並 提 出 應 行 修 正 之 建 議 4. 自 行 檢 查 之 計 劃 複 各 部 門 之 編 制 與 主 要 職 掌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董 事 會 秘 書 室 董 事 會 秘 書 室 不 設 科 組, 置 主 任 一 人 副 主 任 一 人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若 干 人 1. 股 東 會 之 召 開 及 議 事 安 排 等 相 關 事 務 2.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治 理 等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修 正 草 案 的 提 出 3. 董 事 會 之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ip10t24w2z2x15l35s2v;

~ip10t24w2z2x15l35s2v;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99 年 1 月 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6 7 17 18 22 條 條 文 104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4 7 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20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士 在 職 專 班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國 際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IEMBA) 高 階 律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LBA) 博 士 班 考 試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等 ) C054 職

士 在 職 專 班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國 際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IEMBA) 高 階 律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LBA) 博 士 班 考 試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等 ) C054 職 保 有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保 管 單 位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特 定 目 的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學 籍 系 統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教 務 處 教 學 服 務 組 學 籍 系 統 畢 業 生 基 本 資 料 學 生 成 績 資 料 教 務 系 統 - 行 政 人 員 專 用 - 英 文 能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