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8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J.P. 陳 婉 嫻 議 員,J.P.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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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4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4 年 1 月 14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丁 午 壽 議 員,J.P. 田 北 俊 議 員,G.B.S., J.P. 朱 幼 麟 議 員,J.P.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李 家 祥 議 員,G.B.S., J.P. 李 國 寶 議 員,G.B.S., 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吳 亮 星 議 員,J.P.

2 1748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J.P. 陳 婉 嫻 議 員,J.P.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J.P. 黃 宜 弘 議 員,G.B.S. 黃 容 根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楊 孝 華 議 員,S.B.S., J.P. 楊 森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B.B.S. 劉 千 石 議 員,J.P.

3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49 劉 江 華 議 員,J.P. 劉 皇 發 議 員,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J.P. 劉 漢 銓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蔡 素 玉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S.B.S., J.P. 羅 致 光 議 員,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鄧 兆 棠 議 員,J.P. 石 禮 謙 議 員,J.P. 李 鳳 英 議 員,J.P. 胡 經 昌 議 員,B.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J.P. 麥 國 風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梁 富 華 議 員,M.H., J.P.

4 1750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勞 永 樂 議 員,J.P. 黃 成 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J.P. 劉 炳 章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S.C., J.P. 馬 逢 國 議 員,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先 生, G.B.M., J.P.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兼 任 財 政 司 司 長 葉 澍 先 生,G.B.S., J.P.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女 士,G.B.M., J.P.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李 國 章 教 授, G.B.S., J.P.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楊 永 強 醫 生,J.P.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何 志 平 先 生,J.P.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廖 秀 冬 博 士,J.P.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先 生,J.P.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少 光 先 生,IDSM, J.P.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J.P.

5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51 列 席 秘 書 : 副 秘 書 長 羅 錦 生 先 生,J.P. 助 理 秘 書 長 吳 文 華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陳 欽 茂 先 生

6 1752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 條 第 (2) 款 的 規 定 提 交 : 第 50 號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二 零 零 二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報 第 51 號 二 三 至 四 年 度 第 二 季 批 准 對 核 准 開 支 預 算 作 出 修 改 的 報 告 (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第 8 條 ) 第 52 號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二 二 至 二 三 年 報 第 53 號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二 零 零 二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度 年 報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康 文 署 不 再 聘 用 60 歲 以 上 課 程 導 師 的 政 策 1.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為 了 要 將 該 署 以 合 約 制 聘 用 的 課 程 導 師 與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看 齊, 決 定 不 再 聘 用 60 歲 以 上 的 課 程 導 師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即 將 年 滿 60 歲 的 康 文 署 課 程 導 師 的 人 數 和 所 任 教 的 課 程 類 別, 以 及 還 有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對 屬 下 的 合 約 員 工 訂 定 這 個 退 休 年 齡 ; ( 二 ) 會 否 考 慮 不 將 上 述 退 休 年 齡 應 用 於 康 文 署 以 合 約 制 聘 用 的 課 程 導 師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 三 ) 康 文 署 在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聘 用 該 署 超 過 已 經 達 到 或 即 將 年 滿 60 歲 的 課 程 導 師 時, 除 了 考 慮 導 師 年 齡 之 外, 會 否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例 如 導 師 的 健 康 狀 況 等?

7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53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多 謝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提 問 葉 議 員 曾 經 就 康 文 署 以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的 兼 職 太 極 教 練 的 年 齡 問 題, 向 康 文 署 查 詢 及 作 出 跟 進 故 此, 我 將 集 中 就 康 體 課 程 導 師 的 聘 用 安 排 方 面 作 答 康 文 署 舉 辦 各 項 康 體 運 動 訓 練 班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將 康 體 運 動 普 及 化, 讓 不 同 年 齡 的 市 民 有 機 會 認 識 及 參 與 運 動, 從 而 對 運 動 產 生 興 趣, 並 因 應 個 人 的 條 件 或 興 趣 進 行 恆 常 或 適 當 的 進 階 培 訓 練 習, 達 致 強 身 健 體 及 推 動 體 育 發 展 的 目 標 康 文 署 現 已 登 記 的 合 資 格 康 體 課 程 教 練 有 名, 當 中 名 為 60 歲 以 下 任 何 年 齡 18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只 要 完 成 有 關 體 育 總 會 的 嚴 格 訓 練, 並 持 有 有 效 的 認 可 教 練 證 書, 均 可 向 康 文 署 申 請 登 記 為 康 體 課 程 項 目 的 教 練 康 文 署 目 前 聘 用 的 合 約 教 練 有 名, 其 中 名 年 齡 為 60 歲 以 下 現 時 康 文 署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的 訓 練 班, 這 些 訓 練 班 是 以 定 期 課 程 形 式 進 行 康 文 署 在 聘 用 有 關 教 練 時, 會 從 登 記 冊 上 就 教 練 選 擇 任 教 區 域 的 意 願 其 工 作 表 現, 以 及 能 否 配 合 課 程 的 舉 行 時 間, 選 出 合 適 的 教 練 人 選, 然 後 以 定 期 兼 職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自 2000 年 成 立 以 來, 康 文 署 都 是 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於 1999 年 年 初 訂 立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條 款 來 聘 用 兼 職 課 程 導 師 其 中 的 聘 用 原 則, 包 括 這 些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兼 職 僱 員 的 薪 酬 待 遇 及 其 他 服 務 條 件 不 能 高 於 公 務 員 由 於 康 文 署 的 課 程 導 師 是 以 短 期 兼 職 的 形 式 受 聘, 並 不 存 在 退 休 年 齡 的 問 題, 但 是, 康 文 署 仍 會 參 考 公 務 員 60 歲 退 休 為 聘 用 的 年 齡 上 限 來 聘 用 兼 職 教 練 與 此 同 時, 康 文 署 過 往 收 到 不 少 登 記 冊 上 教 練 的 查 詢 及 意 見, 指 他 們 等 待 很 久 仍 未 有 受 聘 機 會, 所 以 康 文 署 已 自 2003 年 年 底 開 始, 當 60 歲 或 以 上 的 兼 職 導 師 的 僱 傭 合 約 期 滿 後, 不 再 聘 用 他 們, 好 讓 提 供 多 些 工 作 機 會 予 較 年 青 的 合 資 格 教 練, 縮 短 他 們 等 待 受 聘 的 時 間 然 而, 在 沒 有 合 適 的 60 歲 以 下 教 練 願 意 接 受 工 作 的 情 況 下, 康 文 署 仍 會 按 運 作 需 要, 考 慮 聘 用 登 記 冊 中 60 歲 以 上 的 教 練 現 在 我 會 就 葉 議 員 的 3 項 質 詢, 逐 一 具 體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現 時 與 康 文 署 有 兼 職 導 師 合 約 的 康 體 課 程 教 練 共 人, 當 中 只 有 155 人 為 60 歲 或 以 上 此 外, 還 有 13 人 已 年 屆 59 歲 這 些 較 年 長 的 導 師 主 要 任 教 太 極, 亦 有 一 些 任 教 門 球 或 草 地 滾 球 等 據 我 理 解, 我 剛 才 介 紹 的 有 關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原 則 亦 用 於 其 他 各 政 府 部 門, 但 我 現 時 手 上 沒 有 具 體 數 據, 有 關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聘 用 60 歲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情 況

8 1754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 二 ) 我 們 會 繼 續 遵 照 上 述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原 則, 並 考 慮 部 門 的 運 作 需 要, 聘 用 兼 職 導 師 任 教 康 文 署 的 各 種 康 體 課 程, 例 如 現 時 共 有 941 名 合 資 格 太 極 教 練 於 康 文 署 的 登 記 冊 上, 其 中 244 人 是 60 歲 或 以 上, 其 餘 697 名 60 歲 以 下 的 登 記 教 練 中, 只 有 149 人 現 已 受 聘, 尚 餘 登 記 冊 中 的 548 人 還 等 候 受 聘 的 機 會 康 文 署 會 繼 續 參 照 公 務 員 於 60 歲 退 休 的 安 排, 聘 用 60 歲 以 下 的 兼 職 導 師 但 是, 如 果 沒 有 合 適 的 60 歲 以 下 的 導 師 願 意 接 受 工 作, 康 文 署 仍 會 聘 用 60 歲 或 以 上 的 登 記 教 練 ( 三 ) 康 文 署 聘 用 兼 職 導 師 時, 會 考 慮 以 下 各 項 因 素 : (i) 課 程 需 要 ; (ii) 受 聘 人 必 須 是 康 文 署 內 登 記 冊 上 的 合 資 格 教 練 ; (iii) 受 聘 人 任 教 區 域 的 意 願 ; (iv) 受 聘 人 過 往 的 教 學 表 現 ; 及 (v) 上 述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原 則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三 段 提 到, 因 為 合 資 格 教 練 有 人 之 多, 為 了 要 提 供 受 聘 機 會, 所 以 一 刀 切 " 拒 絕 聘 用 60 歲 以 上 的 教 練 不 過, 大 家 也 知 道,60 歲 的 教 練 其 實 正 處 於 最 成 熟 的 狀 態 這 做 法 是 否 意 味 剝 奪 了 市 民 接 受 最 好 教 練 的 訓 練 或 教 導 機 會 呢? 再 者, 這 決 定 會 否 有 年 齡 歧 視 之 嫌? 作 出 這 決 定 時, 有 否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又 法 律 意 見 為 何, 可 否 告 知 我 們 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太 極 教 練 是 否 年 齡 越 大, 造 詣 便 越 深 呢? 大 家 都 知 道, 所 有 在 康 文 署 登 記 的 太 極 教 練 均 經 過 嚴 格 訓 練, 亦 持 有 有 效 的 認 可 教 練 證 書 是 由 太 極 總 會 或 有 關 體 育 總 會 頒 發 的 教 練 證 書 他 們 全 都 具 備 教 練 的 資 格, 以 保 證 教 練 的 質 素 正 如 我 開 始 回 答 質 詢 時 所 說, 康 文 署 舉 辦 這 些 訓 練 班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推 廣 普 及 化 運 動 教 育, 所 以 這 些 課 程 一 般 都 是 入 門 課 程 至 於 60 歲 以 上 這 條 件 是 否 構 成 歧 視 成 分, 康 文 署 優 先 聘 用 60 歲 以 下 人 士 為 兼 職 導 師, 是 基 於 部 門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時 所 採 取 的 原 則 及 有 關 退

9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55 休 年 齡 須 跟 公 務 員 的 聘 用 條 件 相 若 由 於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最 長 一 般 為 60 歲, 所 以 以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受 聘 的 兼 職 導 師 一 定 要 與 他 們 看 齊 因 此, 在 這 方 面 不 存 在 年 齡 歧 視 的 成 分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是 否 有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他 沒 有 答 覆 這 一 點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們 沒 有 就 這 方 面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譚 耀 宗 議 員 : 在 地 區 上, 很 多 市 民 希 望 康 文 署 多 舉 辦 太 極 班 現 在 看 過 資 料 後, 我 們 知 道 有 相 當 多 合 乎 資 格 的 太 極 導 師 ; 而 醫 學 上 亦 說 明, 太 極 這 種 運 動 對 身 體 非 常 有 益, 特 別 是 對 長 者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聘 用 更 多 合 乎 資 格 的 導 師, 舉 辦 更 多 訓 練 班, 以 解 決 有 很 多 教 練 輪 候, 但 沒 有 機 會 讓 他 們 授 課 這 問 題? 又 這 樣 做, 問 題 會 否 得 以 紓 緩 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我 們 現 時 還 有 很 多 60 歲 以 下 合 資 格 的 太 極 教 練 正 在 等 候 受 聘 當 然, 我 們 可 以 陸 續 開 辦 更 多 訓 練 班 如 果 市 民 有 需 要, 我 們 一 定 會 這 樣 做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質 詢 可 能 不 太 清 楚, 其 實 很 多 市 民 想 參 加 訓 練 班, 但 現 時 康 文 署 舉 辦 的 班 數 很 少, 只 有 149 人 受 聘 很 多 市 民 正 等 候 參 加, 這 是 已 經 證 實 的 局 長 可 否 就 這 點 清 楚 回 應 呢? 他 好 像 以 為 沒 有 太 多 人 有 興 趣 參 加 主 席 : 即 是 你 認 為 局 長 尚 未 回 答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關 乎 市 民 根 本 有 這 樣 的 需 要 譚 耀 宗 議 員 : 是 的 主 席 : 局 長 是 否 會 考 慮 多 開 辦 一 些 班?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如 果 市 民 有 需 要 的 話, 局 長 一 定 會 考 慮 開 辦 多 些 訓 練 班 ( 眾 笑 )

10 1756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我 覺 得 從 局 長 的 答 覆 可 以 看 到 局 長 是 一 位 非 常 高 造 詣 的 太 極 手 他 把 不 聘 用 60 歲 教 練 的 問 題, 推 到 有 部 分 年 紀 輕 的 教 練 未 能 覓 得 教 職, 於 是 把 這 問 題 轉 化 為 教 練 與 教 練 之 間 的 矛 盾 但 是, 局 長 可 否 告 知 我 們, 每 年 投 放 在 聘 用 這 些 教 練 的 資 源 是 多 少? 一 些 60 歲 以 上 的 教 練 希 望 獲 得 聘 任, 而 現 時 一 些 60 歲 以 下 的 教 練 又 未 能 覓 得 教 職, 但 事 實 上 是 有 這 需 要 的, 局 長 會 否 增 加 資 源 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關 於 康 文 署 在 這 方 面 的 資 源, 我 手 邊 沒 有 具 體 資 料, 我 隨 後 會 以 書 面 方 式 答 覆 ( 附 錄 I) 我 在 這 裏 想 說, 這 些 課 程 是 為 了 推 動 運 動 的 意 識, 是 普 及 運 動 的 教 育, 希 望 多 些 人 入 門, 多 些 人 會 產 生 這 方 面 的 興 趣, 從 而 他 們 作 出 跟 進 深 造, 繼 續 參 與 他 們 如 果 繼 續 練 習 這 些 運 動, 可 以 以 個 人 練 習 形 式 或 尋 求 各 種 形 式 的 組 合 來 進 行 我 們 會 注 意 市 民 在 這 方 面 不 同 層 次 的 需 要, 向 他 們 提 供 幫 助 李 鳳 英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三 段 清 楚 指 出, 任 何 年 齡 18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只 要 完 成 有 關 體 育 總 會 的 嚴 格 訓 練, 並 持 有 有 效 的 認 可 教 練 證 書, 便 可 以 登 記 為 這 些 課 程 的 教 練 既 然 聘 用 條 件 已 經 清 楚 列 出, 為 何 還 要 有 年 齡 的 規 限 呢? 因 為 這 是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這 不 是 年 齡 歧 視, 又 是 甚 麼 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想 澄 清,18 歲 以 上, 以 及 獲 得 體 育 總 會 的 認 可 的 人, 可 以 在 登 記 冊 上 登 記 登 記 冊 是 一 份 輪 候 冊, 即 我 們 有 這 些 教 練 可 以 動 用, 有 這 些 人 才 可 以 調 配 如 果 市 民 有 需 要, 須 開 辦 訓 練 班 時, 我 們 便 會 根 據 輪 候 冊, 詢 問 教 練 是 否 願 意 為 市 民 服 務, 在 哪 區 及 何 時 能 提 供 服 務 如 果 沒 有 人 願 意 的 話, 我 們 會 一 直 按 登 記 冊 的 次 序 選 出 人 選 不 過, 由 於 登 記 冊 非 常 長, 我 們 必 須 訂 出 一 些 規 則, 令 登 記 冊 上 的 人 選 有 機 會 受 聘, 不 致 會 令 一 些 人 在 登 記 冊 上 輪 候 數 年, 仍 沒 有 機 會 受 聘, 沒 有 機 會 從 事 教 練 工 作 ; 但 與 此 同 時, 另 外 有 些 教 練 一 直 有 很 多 學 生, 一 直 任 教, 其 他 人 則 沒 有 機 會 我 們 訂 定 的 原 則, 第 一 是 與 公 務 員 體 制 看 齊 ; 第 二 是 讓 年 輕 教 練 有 機 會 從 事 教 練 工 作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不 斷 重 申, 舉 辦 太 極 班 是 以 民 為 本, 希 望 多 些 市 民 學 習 不 過, 我 所 屬 的 地 區 有 學 員 投 訴, 負 責 教 導 他 們 的 導 師 因 年 滿 60 歲 要 退 休, 於 是 換 了 新 教 練, 但 因 為 並 不 熟 悉 他 們 的 程 度, 大 家 脫 了 節 局 長 會 否 因 依 循 公 務 員 60 歲 退 休 這 規 定, 僵 化 地 遵 照 這 制 度 而 忽 略 及 違 背 了 他 一 直 重 申 的 以 民 為 本 的 做 法 呢?

11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57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以 公 帑 招 聘 訓 練 人 員, 必 須 訂 有 一 套 清 晰 明 確 的 制 度, 讓 所 有 人 有 所 依 循 如 果 聘 用 兼 職 導 師 沒 有 年 齡 限 制, 康 文 署 如 何 決 定 是 否 應 該 不 斷 分 派 教 練 工 作 給 年 紀 較 大 或 較 小 的 人 呢? 是 否 個 別 教 練 到 了 70 或 80 歲, 甚 或 更 大 年 紀, 只 要 他 們 有 興 趣 繼 續 擔 任 教 練 工 作, 康 文 署 便 應 分 派 工 作 給 他 們 呢? 有 關 的 聘 任 是 否 由 個 別 公 職 人 員 自 行 作 出 決 定 呢? 他 們 按 照 甚 麼 準 則 呢? 如 何 提 供 更 多 工 作 機 會 給 合 資 格 的 年 青 導 師, 從 而 安 排 足 夠 的 接 班 人 手 呢? 如 果 沒 有 年 齡 規 定, 這 些 問 題 便 有 可 能 出 現 我 現 在 更 具 體 回 答 何 秀 蘭 議 員 的 質 詢 如 果 一 些 學 員 習 慣 了 某 名 導 師 的 教 導, 而 該 名 導 師 超 逾 了 年 齡 限 制, 又 或 因 為 某 種 原 因 未 能 在 正 常 聘 任 條 件 下 繼 續 教 導 他 們, 他 們 可 以 自 行 組 織 團 體 聘 請 該 名 導 師, 相 差 的 費 用 不 會 太 多 據 我 所 知, 一 些 社 區 及 地 區 層 面 團 體 也 願 意 贊 助 資 助 或 協 助 這 些 團 體 的 組 成 的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8 分 鐘 現 在 進 入 第 二 項 質 詢 警 務 人 員 在 掃 黃 行 動 中 與 妓 女 身 體 接 觸 2.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警 務 人 員 在 掃 黃 行 動 中 與 妓 女 的 身 體 接 觸,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警 方 就 掃 黃 行 動 向 警 務 人 員 發 出 的 內 部 指 引 中, 對 警 務 人 員 喬 裝 嫖 客 以 搜 集 證 據 檢 控 色 情 販 子 ( 俗 稱 放 蛇 ") 時 的 操 守 有 甚 麼 具 體 指 示 ; ( 二 ) 警 方 以 甚 麼 準 則 釐 定 哪 些 類 別 的 身 體 接 觸 屬 可 接 受 的 ; 及 ( 三 ) 警 方 認 為 該 等 身 體 接 觸 對 搜 集 證 據 是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理 據?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 一 ) 警 方 就 掃 黃 行 動 向 警 務 人 員 發 出 的 內 部 指 引, 禁 止 放 蛇 " 的 人 員 與 妓 女 進 行 性 行 為 或 口 交 指 引 亦 要 求 主 管 訓 示 參 與 行 動 的 人 員, 以 及 採 取 措 施 以 確 保 整 個 行 動 按 指 引 內 的 規 定 進 行

12 1758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 二 ) 警 務 人 員 執 行 放 蛇 " 行 動 的 目 的, 是 搜 集 罪 證 以 檢 控 色 情 販 子 警 員 為 了 掩 飾 身 份 及 搜 集 賣 淫 活 動 的 罪 證, 在 執 行 放 蛇 " 行 動 時 與 放 蛇 " 的 對 象 有 身 體 接 觸,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由 於 每 次 行 動 的 情 況 不 盡 相 同, 可 能 出 現 的 身 體 接 觸 也 會 有 異 因 此, 釐 定 哪 些 身 體 接 觸 在 放 蛇 " 行 動 中 可 以 接 受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有 關 接 觸 是 否 有 實 際 需 要 以 達 致 行 動 的 目 的, 即 成 功 取 得 有 關 賣 淫 活 動 的 證 據 但 是, 這 些 接 觸 不 能 包 括 性 交 或 口 交 的 行 為 ( 三 ) 若 執 行 放 蛇 " 行 動 的 警 務 人 員 的 行 為 有 別 於 一 般 接 受 性 服 務 的 顧 客, 他 們 的 身 份 便 很 容 易 被 暴 露, 因 而 不 能 完 成 取 證 的 任 務 因 此, 有 限 度 的 身 體 接 觸 對 搜 集 罪 證 及 檢 控 色 情 販 子, 是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提 到 內 部 指 引 的 具 體 指 引, 說 有 兩 種 行 為 是 禁 止 的 ; 但 他 接 又 說 指 引 亦 要 求 主 管 訓 示 參 與 行 動 的 人 員, 以 及 採 取 措 施 以 確 保 整 個 行 動 按 指 引 的 規 定 進 行 他 之 前 說 規 定 不 准 進 行 兩 種 行 為, 但 接 又 說 按 規 定 進 行 究 竟 這 規 定 " 是 指 甚 麼 呢? 我 們 從 報 章 得 知, 在 一 宗 案 件 中, 3 名 人 員 到 一 個 色 情 場 所 共 6 天, 進 行 了 手 淫 7 次 這 會 否 超 過 這 規 定 呢? 究 竟 這 規 定 有 否 說 明 限 度 及 次 數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想 這 規 定 是 指 按 照 指 引, 主 管 人 員 在 每 次 行 動 前, 也 會 向 執 行 放 蛇 " 行 動 的 警 員 作 出 訓 示 第 一, 要 求 警 員 按 照 指 引 辦 事 ; 第 二, 每 宗 案 情 也 會 不 同 當 然, 每 次 執 行 放 蛇 " 行 動 後, 有 關 警 員 也 要 向 主 管 人 員 作 出 報 告 主 管 人 員 會 審 核 他 有 否 按 足 指 引 辦 事 有 否 依 法 進 行, 以 及 有 否 達 致 目 的, 以 搜 集 罪 證 剛 才 余 若 薇 議 員 提 及 一 宗 個 案, 我 們 也 很 關 注 這 類 投 訴, 即 有 關 警 務 人 員 在 放 蛇 " 行 動 中 濫 權 的 問 題 因 此, 我 們 呼 籲 這 些 被 人 濫 用 權 力 的 性 工 作 者 向 我 們 投 訴 我 知 道 不 久 之 前, 有 一 個 名 為 紫 藤 " 的 組 織 曾 向 一 些 立 法 會 議 員 投 訴 正 正 因 為 這 宗 投 訴, 油 尖 旺 區 的 指 揮 官 曾 跟 這 性 工 作 者 見 面, 希 望 她 們 就 有 關 個 案 向 我 們 提 出 正 式 的 投 訴, 令 投 訴 警 察 課 可 以 進 行 調 查 可 是, 到 了 今 時 今 日, 我 們 也 沒 有 收 到 這 宗 投 訴 因 此, 有 關 余 若 薇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個 案, 我 們 並 沒 有 收 到 一 宗 這 樣 的 真 實 投 訴 個 案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個 案 並 不 是 一 宗 投 訴 那 麼 簡 單, 而 是 我 在 報 章 看 到 的 一 宗 案 件, 是 WSCC283, 2002 年, 判 刑 日 期 是 2002 年 4 月 19 日 據 報 道,...

13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59 主 席 : 請 你 說 明 你 的 質 詢 的 哪 一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如 果 要 作 出 澄 清 或 向 保 安 局 局 長 提 供 資 料, 請 於 會 後 提 供, 因 為 尚 有 其 他 議 員 輪 候 提 問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我 明 白 局 長 剛 才 答 覆 時 表 示, 沒 有 收 到 這 宗 投 訴 個 案, 所 以 我 要 澄 清 這 不 單 止 是 投 訴 這 麼 簡 單, 而 是 一 個 真 實 判 例 的 報 道 報 道 說 7 次, 去 了 6 天, 所 以 我 問 局 長 這 是 否 超 乎 了 必 需 的 範 圍 這 是 我 剛 才 提 出 的 質 詢, 但 局 長 並 未 回 答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想 剛 才 余 若 薇 議 員 所 說 的 可 能 是 一 宗 案 件, 是 檢 控 經 營 色 情 場 所 的 案 件 案 件 在 法 庭 審 訊 時, 案 情 便 會 在 報 章 上 刊 登 我 的 理 解 是 這 樣, 對 嗎? 在 檢 控 經 營 色 情 場 所 的 個 案 中, 我 們 須 用 一 些 時 間 進 行 放 蛇 " 行 動, 而 且 不 可 以 只 是 進 行 一 次, 而 是 要 執 行 數 次 放 蛇 " 行 動, 才 足 以 證 明 那 地 方 是 經 營 色 情 場 所, 因 為 法 例 寫 明 是 more than once" 因 此, 在 這 情 況 下, 多 去 兩 次 是 否 不 符 合 指 引 呢? 可 以 說 這 是 符 合 指 引 的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如 果 局 長 希 望 市 民 或 受 影 響 的 人 作 出 投 訴, 準 則 便 一 定 要 很 清 楚 前 來 向 立 法 會 申 訴 的 一 性 工 作 者 投 訴 說 有 些 放 蛇 " 的 警 員 去 到 一 些 懷 疑 色 情 場 所 內, 表 示 願 意 接 受 一 些 性 服 務, 於 是 便 接 受 口 交 和 性 交 以 外 的 如 手 淫 的 性 服 務 有 些 放 蛇 " 警 員 接 受 整 套 服 務, 即 完 成 整 套 服 務, 男 士 有 性 高 潮 為 止, 然 後 反 過 來 控 告 她 們 請 問 局 長,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以 原 則 來 看, 是 否 有 需 要 這 樣 來 取 證 呢? 又 這 樣 來 取 證 是 否 道 德? 他 們 是 否 不 道 德 地 取 證, 從 而 令 警 方 本 身 蒙 羞?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剛 才 也 說 過, 我 們 的 內 部 指 引 規 定 一 定 不 可 以 有 真 正 的 性 交 和 口 交 服 務 如 果 按 何 俊 仁 議 員 所 說 的, 是 真 的 有 違 反 指 引 的 行 為, 我 們 很 希 望 這 些 性 工 作 者 直 接 向 我 們 投 訴, 讓 我 們 進 行 調 查 不 過, 我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執 行 放 蛇 " 行 動 的 警 員 其 實 都 不 大 喜 歡 做 這 類 工 作 他 們 是 經 過 挑 選 的 我 們 會 預 先 看 看 這 些 警 員 的 心 理 及 生 理 狀 況, 不 會 濫 權 在 行 動 前, 主 管 又 向 他 們 作 詳 細 訓 示, 行 動 後 他 們 又 要 作 報 告, 以 便 主 管 人 員 進 行 監 察 如 果 案 件 呈 交 法 庭 處 理, 在 審 訊 中, 他 們 須 向 法 庭 說 出 整 個 放 蛇 " 行 動, 所 以 是 有 一 定 監 察 的 因 此, 我 們 覺 得 執 行 這 類 工 作 的 警 員 沒 甚 麼 心 虧 來 做 任 何 錯 事

14 1760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何 俊 仁 議 員 : 局 長 剛 才 未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便 是 在 我 提 出 的 投 訴 例 子 中, 究 竟 那 種 取 證 方 式 是 否 必 需 及 符 合 指 引 局 長 好 像 未 回 答 是 否 符 合 指 引 及 必 需 保 安 局 局 長 : 有 關 何 俊 仁 議 員 所 說 的 個 案, 我 很 希 望 她 們 真 的 向 投 訴 警 察 課 投 訴 我 不 想 利 用 一 些 未 經 證 實 的 所 謂 事 實 來 作 評 論 據 我 理 解, 我 們 訂 有 很 好 的 內 部 指 引, 要 求 警 員 在 放 蛇 " 行 動 中 執 行 他 們 應 做 的 工 作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對 不 起, 局 長 仍 未 回 答 究 竟 那 樣 做 是 否 符 合 指 引 我 們 先 不 要 當 這 件 事 是 否 可 作 實, 但 在 原 則 上, 如 果 有 這 種 事 情 發 生, 是 否 符 合 指 引? 局 長 可 否 回 答 我 們? 主 席 : 我 認 為 局 長 已 盡 力 回 答 了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強 調, 性 工 作 者 如 果 發 覺 警 方 有 濫 權 問 題, 應 向 警 方 投 訴 上 次, 我 們 在 立 法 會 申 訴 部 曾 問 她 們 我 不 知 道 局 長 怎 樣 回 應 她 們 的 說 法 是, 曾 經 嘗 試 投 訴, 但 之 後 警 方 便 經 常 滋 擾 她 們, 所 以 她 們 不 敢 再 投 訴 我 不 知 道 局 長 對 她 們 這 種 憂 慮 有 甚 麼 回 應, 令 她 們 不 再 憂 慮, 因 為 她 們 真 的 害 怕 一 旦 作 出 投 訴, 環 頭 " 的 警 員 便 會 經 常 滋 擾 她 們, 對 她 們 的 影 響 很 大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未 曾 聽 過 李 卓 人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情 況 我 手 邊 的 資 料 顯 示, 過 往 3 年, 只 有 1 宗 投 訴, 指 放 蛇 " 警 員 濫 權 2001 年 沒 有 這 類 投 訴 個 案 ; 2002 年 也 沒 有 這 類 投 訴 個 案 ;2003 年 則 有 1 宗 投 訴 個 案, 投 訴 人 是 一 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賣 淫 的 女 子 在 2003 年 8 月, 她 在 放 蛇 " 行 動 中 被 警 員 拘 捕 她 在 法 庭 被 檢 控 時, 投 訴 放 蛇 " 的 警 員 跟 她 發 生 性 行 為 投 訴 警 察 課 人 員 立 即 到 法 庭 與 她 見 面, 但 她 在 法 庭 表 示 收 回 投 訴 因 此, 直 至 今 時 今 日, 我 們 也 沒 有 收 到 一 宗 真 正 的 投 訴 個 案 李 卓 人 議 員 剛 才 說 她 們 一 旦 作 出 投 訴, 環 頭 " 的 警 員 便 會 騷 擾 她 們 或 為 難 她 們 我 認 為 在 這 情 況 下, 既 然 過 往 3 年 也 沒 有 一 宗 真 實 投 訴, 我 便 不 大 同 意 李 卓 人 議 員 所 說, 她 們 一 旦 投 訴, 我 們 的 警 員 便 會 騷 擾 她 們 我 現 在 再 說 一 遍, 投 訴 警 察 課 是 獨 立 於 其 他 前 線 警 隊 部 門 的,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部 門 投 訴 警 察 課 完 成 調 查 報 告 後, 會 交 給 一 個 獨 立 的 投 訴 警 察 委 員 會 審 核 如 果 這 些 性 工 作 者 真 的 有 這 類 投 訴, 我 呼 籲 她 們 向 投 訴 警 察 課 作 出 投 訴

15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61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聽 局 長 回 答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希 望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一 下, 既 然 一 方 面 要 符 合 指 引 的 取 證 方 式, 現 時 可 能 是 公 有 公 說, 婆 有 婆 說 ", 而 投 訴 的 又 說 會 受 到 滋 擾, 各 有 各 的 論 點 其 實,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執 法 者 有 其 困 難, 但 要 求 她 們 投 訴, 亦 是 相 當 困 難 我 希 望 局 長 理 解 這 點 局 長 可 否 從 另 一 角 度 看 一 看, 便 是 取 證 方 式 須 符 合 指 引 之 餘, 是 否 須 有 空 間, 讓 一 些 執 法 者 不 用 為 了 取 證 ( 但 他 們 又 要 取 得 足 夠 證 據 ), 而 可 能 造 成 一 些 這 樣 不 必 要 的 誤 會? 可 否 或 甚 至 無 須 等 到 有 投 訴, 而 自 行 看 看 所 有 個 案 的 情 況, 多 作 瞭 解, 然 後 再 從 另 一 角 度, 看 看 是 否 有 需 要 從 法 律 上 的 取 證 方 式 或 符 合 指 引 的 角 度, 研 究 怎 樣 跟 進 更 新, 不 要 令 大 家 各 有 各 一 套 論 據? 主 席 :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好, 只 是 長 了 一 點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完 全 理 解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希 望 我 們 做 些 甚 麼 現 時, 我 們 的 內 部 指 引 已 經 明 確 禁 止 在 放 蛇 " 行 動 中 進 行 任 何 性 交 或 口 交 行 為 不 過, 為 了 掩 飾 他 們 的 身 份 和 搜 集 賣 淫 的 證 據, 執 行 放 蛇 " 行 動 的 警 務 人 員 難 免 與 放 蛇 " 對 象 有 某 種 身 體 接 觸 由 於 每 一 次 行 動 的 情 況 不 盡 相 同, 如 果 要 全 部 列 出 哪 類 身 體 接 觸 是 不 可 以 的, 而 且 我 覺 得 也 不 切 實 際 如 果 訂 有 這 類 內 部 指 引, 例 如 只 准 摸 手 不 准 摸 腳 的 話, 這 些 指 引 很 快 便 會 傳 出 如 果 警 務 人 員 的 行 為 與 普 通 嫖 客 顯 著 不 同, 便 很 容 易 被 人 識 破, 整 個 行 動 的 效 果 便 會 不 大 理 想 了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6 分 鐘 現 在 是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指 引 不 准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性 交 和 口 交, 其 實 也 可 以 被 人 識 破 現 時 的 問 題 是, 我 們 已 到 了 一 個 很 微 細 的 位 置, 便 是 究 竟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可 以 進 行 遭 眾 多 人 投 訴 的 手 淫, 甚 至 由 手 淫 至 射 精 至 有 高 潮 是 否 須 在 哪 個 時 間, 他 的 同 僚 可 以 破 門 入 屋, 以 制 止 整 個 行 動, 即 行 動 已 經 完 結, 已 獲 足 夠 證 據 我 們 現 在 說 的 是 這 樣 微 細 的 事 情 在 檢 控 一 樓 一 鳳 " 的 情 況 下, 由 於 一 樓 一 鳳 " 不 是 犯 法 的, 是 控 告 她 們 無 牌 經 營 按 摩 場 所, 無 須 很 多 次 身 體 接 觸, 無 須 多 次 手 淫 至 完 成 射 精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如 果 出 現 這 樣 的 投 訴, 我 希 望 問 一 問 政 府, 會 否 主 動 檢 討 一 下, 就 這 類 案 件 的 指 引 或 對 前 線 的 監 察 可 否 做 得 較 嚴 謹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可 以 跟 各 位 議 員 說, 我 們 這 套 內 部 指 引 是 會 經 常 檢 討 的 同 時, 我 再 次 呼 籲 所 謂 被 人 濫 權 的 性 工 作 者 挺 身 而 出, 向 我 們 舉 報 如 果 警 員 真 的 有 不 軌 行 為 或 濫 權 行 為, 可 以 讓 我 們 知 道 原 來 有 這 些 地 方 可 以 改 善 現 時 在 我 們 的 紀 錄 中, 過 往 3 年, 我 們 也 沒 有 收 到 一 宗 真 實 個 案, 可 見 有 某 些 性 工 作 者 所 說 的 情 形 出 現

16 1762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涂 謹 申 議 員 : 我 的 質 詢 是, 不 知 政 府 是 否 覺 得, 在 這 個 fine, 即 這 樣 微 細 的 allegation, 即 使 沒 有 真 實 的 個 案, 只 是 這 樣 的 說 法, 政 府 是 否 覺 得 監 察 前 線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的 操 作 須 較 為 微 細 一 點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認 為 內 部 指 引 不 可 以 像 涂 謹 申 議 員 所 說 訂 明 每 一 個 動 作, 即 甚 麼 動 作 可 以 做, 甚 麼 動 作 不 可 以 做 我 們 不 可 以 在 指 引 中 寫 得 這 樣 微 細 我 們 只 能 訂 定 一 個 大 原 則, 又 或 某 兩 件 事 一 定 不 可 以 做 在 每 一 個 行 動 中, 我 們 也 要 信 賴 主 管 人 員, 在 事 前 給 他 們 訓 示, 而 事 後 這 些 執 行 放 蛇 " 行 動 的 警 員 會 寫 報 告 ; 主 管 人 員 會 看 看 他 們 的 行 動 是 否 合 理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我 沒 說 過 一 定 是 指 引 我 問 會 否 在 這 情 況 下 監 察 得 仔 細 一 點 主 席 : 保 安 局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重 申, 我 們 現 時 的 主 管 人 員 已 經 對 這 些 放 蛇 " 行 動 監 察 得 非 常 嚴 謹 主 席 : 第 三 項 質 詢 提 供 海 外 升 學 服 務 的 中 介 機 構 3. 楊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日 前 有 學 生 家 長 投 訴 提 供 海 外 升 學 服 務 的 中 介 機 構 貨 不 對 辦, 學 生 被 送 往 質 素 較 差 的 海 外 教 育 機 構 入 讀, 所 修 讀 的 課 程 與 申 請 時 不 同, 以 及 接 待 家 庭 疏 忽 照 顧 寄 住 學 生 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香 港 有 多 少 間 向 本 地 學 生 提 供 海 外 升 學 服 務 的 中 介 機 構, 以 及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每 年 透 過 這 些 機 構 前 往 海 外 升 學 的 學 生 人 數 ; ( 二 ) 過 去 3 年,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每 年 接 獲 有 關 這 類 中 介 機 構 的 服 務 的 投 訴 宗 數 ; 及 ( 三 ) 當 局 如 何 監 管 上 述 中 介 機 構 的 服 務?

17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63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向 本 地 學 生 提 供 海 外 升 學 服 務 的 中 介 機 構 主 要 屬 商 業 性 質, 並 註 冊 為 商 業 機 構 政 府 現 時 沒 有 關 於 這 些 中 介 機 構 的 數 字, 亦 沒 有 關 於 透 過 它 們 前 往 海 外 升 學 的 學 生 的 數 字 ( 二 ) 教 統 局 一 直 以 來 也 沒 有 收 到 有 關 這 類 中 介 機 構 服 務 的 投 訴, 可 能 是 因 為 市 民 已 清 楚 理 解 這 些 並 非 教 育 問 題, 而 是 屬 於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問 題 根 據 消 委 會 提 供 的 數 字, 過 往 3 年 它 們 接 獲 的 有 關 投 訴, 分 別 為 2001 年 10 宗 2002 年 14 宗 及 2003 年 20 宗 ( 三 ) 一 般 而 言, 市 民 對 個 別 貨 品 或 服 務 如 有 不 滿, 可 向 消 委 會 尋 求 協 助 消 委 會 在 接 獲 有 關 投 訴 後, 會 向 投 訴 人 及 有 關 商 戶 瞭 解 詳 情 和 協 助 調 解 如 資 料 顯 示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消 委 會 會 交 予 警 方 處 理 我 們 相 信, 很 多 往 海 外 升 學 的 學 生, 並 非 透 過 中 介 機 構 作 出 安 排 至 於 現 時 提 供 有 關 海 外 升 學 服 務 的 機 構, 當 中 包 括 私 營 及 官 方 或 半 官 方 機 構 官 方 或 半 官 方 機 構 包 括 澳 洲 駐 香 港 總 領 事 館 教 育 部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加 拿 大 教 育 中 心 國 際 教 育 協 會 ( 美 國 升 學 適 用 ) 及 新 西 蘭 貿 易 發 展 局 教 育 中 心 等 這 些 機 構 主 要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小 部 分 亦 負 責 轉 介 工 作 由 於 這 類 機 構 已 由 有 關 的 國 家 監 管, 並 向 來 運 作 良 好, 政 府 不 須 另 行 監 管 至 於 私 營 的 海 外 升 學 服 務 機 構, 它 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屬 一 般 商 業 行 為, 政 府 不 打 算 作 進 一 步 監 管 正 如 我 剛 才 指 出, 本 港 目 前 已 有 法 例 監 管 一 般 商 業 行 為 及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另 一 方 面, 教 統 局 亦 與 各 國 政 府 駐 香 港 的 教 育 機 構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定 期 透 過 學 校 通 函 單 張 升 學 輔 導 刊 物 互 聯 網 頁 及 講 座, 向 有 意 前 往 外 地 升 學 的 學 生 學 校 升 學 輔 導 教 師 及 家 長 提 供 最 新 的 海 外 升 學 資 料, 以 及 提 醒 他 們 須 注 意 的 有 關 事 項 楊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說 市 民 認 為 這 並 非 教 育 問 題, 而 是 屬 於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問 題 我 想 問 一 問 教 統 局, 究 竟 你 們 怎 樣 看 這 個 問 題? 是 否 也 認 同 市 民 的 看 法?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教 統 局 認 同 市 民 的 看 法, 因 為 這 是 商 業 運 作, 跟 教 育 質 素 或 教 育 課 程 完 全 無 關

18 1764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楊 森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由 於 政 府 以 海 外 升 學 無 法 監 管 為 理 由, 導 致 此 類 顧 問 或 中 介 服 務 幾 乎 變 為 無 皇 管 " 我 想 問 一 問, 政 府 是 否 甚 麼 也 不 能 做 呢? 現 時, 教 育 條 例 及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 教 育 ( 規 管 ) 條 例 對 課 程 廣 告 是 有 一 定 的 限 制, 例 如 刊 登 的 廣 告 內 容 若 有 任 何 虛 假 或 誤 導 資 料, 即 屬 違 法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要 求 這 類 與 教 育 有 關 的 服 務 的 廣 告 亦 要 接 受 監 管, 以 防 止 再 次 出 現 貨 不 對 辦 或 服 務 爛 尾 " 的 情 況 呢?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些 中 介 機 構 並 沒 有 在 香 港 開 辦 課 程, 它 們 只 進 行 中 間 人 的 介 紹 工 作, 所 以 我 們 是 很 難 監 管 它 們 的 況 且, 它 們 屬 商 業 性 質, 跟 教 育 本 身 沒 有 甚 麼 關 係 楊 森 議 員 : 我 是 集 中 說 廣 告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如 果 一 些 課 程 的 廣 告 內 容 屬 虛 假, 那 便 是 犯 法 可 否 在 這 方 面 監 管 呢? 主 席 : 請 問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嘗 試 就 保 障 消 費 者 方 面 說 一 說 現 時, 我 們 有 數 條 法 例 是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包 括 服 務 提 供 ( 隱 含 條 款 ) 條 例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不 合 情 理 合 約 條 例 及 管 制 免 責 條 款 條 例 等, 當 然, 有 些 情 況 亦 可 能 牽 涉 刑 事 罪 行, 例 如 詐 騙 有 否 誤 導 消 費 者 等 就 楊 森 議 員 提 出 的 個 案 而 言, 消 委 會 已 將 之 轉 交 警 方 處 理, 看 看 有 否 詐 騙 成 分 其 實, 我 覺 得 最 重 要, 而 消 委 會 也 認 為 是 最 重 要 的, 便 是 進 行 多 些 教 育 和 宣 傳 事 實 上, 我 翻 看 過 選 擇 月 刊, 亦 留 意 到 消 委 會 有 透 過 很 多 單 張 及 有 關 委 託 海 外 留 學 中 心 須 知 等 很 多 資 訊, 一 直 在 提 醒 消 費 者 要 小 心 家 長 在 關 心 子 女 的 升 學 問 題 之 餘, 也 要 替 他 們 多 做 功 課, 例 如 詢 問 學 校 資 料, 或 在 申 請 前 向 留 學 中 心 查 詢 清 楚 須 繳 交 的 費 用 諮 詢 費 服 務 費, 以 及 如 何 運 作 等 其 實, 最 有 效 的 做 法 可 說 是 多 加 研 究 除 了 這 些 私 人 海 外 留 學 中 心 外, 很 多 國 家 的 政 府 機 構 也 有 在 香 港 設 立 這 類 教 育 中 心 我 想 李 局 長 剛 才 也 說 了, 最 有 效 是 向 這 些 政 府 機 構 查 詢 我 相 信 這 樣 做 是 最 能 幫 助 他 們 的 楊 森 議 員 : 會 否 監 管 這 類 廣 告 是 否 屬 實?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這 一 點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這 便 要 視 乎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有 關 條 例 了 如 果 翻 看 該 個 案, 便 要 看 看 它 有 否 觸 犯 個 別 條 例

19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65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海 外 機 構 在 本 地 開 辦 課 程, 教 統 局 便 視 為 教 育 問 題, 所 以 立 法 監 管, 但 本 地 學 生 經 本 地 的 中 介 機 構 往 海 外 升 學, 卻 視 為 商 業 活 動 而 漠 不 關 心, 這 是 自 相 矛 盾 的 然 而, 最 核 心 的 問 題 是 曾 有 少 年 人 因 為 這 些 中 介 機 構 而 流 落 異 鄉 被 恐 嚇, 甚 至 因 意 外 而 死 亡 所 以, 他 們 的 人 身 安 全 是 很 受 關 注 的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如 果 本 地 的 私 營 中 介 機 構 同 時 承 諾 提 供 一 些 海 外 交 通 住 宿 等 安 排, 是 否 須 註 冊, 或 為 學 生 購 買 保 險, 以 確 保 他 們 的 基 本 人 身 安 全 得 到 保 障, 甚 至 作 出 賠 償, 以 防 止 這 些 中 介 機 構 不 負 責 任, 疏 忽 了 學 生 的 利 益 和 安 全 呢? 主 席 : 請 問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嘗 試 回 答 純 粹 從 消 費 者 方 面 而 言, 便 是 要 看 中 介 機 構 有 否 貨 不 對 辦, 或 一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看 看 中 介 機 構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承 諾 了 甚 麼 這 得 視 乎 它 與 消 費 者 所 簽 訂 的 合 約 而 定 我 相 信 中 介 機 構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顧 客 是 要 付 錢, 而 且 亦 訂 有 合 約 的 張 文 光 議 員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關 於 中 介 機 構 如 果 承 諾 了 提 供 住 宿 和 交 通 等 服 務, 那 麼, 我 相 信 最 後 得 視 乎 它 有 否 做 到 那 些 事, 是 否 有 出 現 貨 不 對 辦 的 情 況 正 如 我 剛 才 說, 如 果 真 的 有 投 訴, 便 要 視 乎 有 否 觸 犯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那 些 有 關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法 例, 然 後 消 委 會 便 會 跟 進 當 然, 如 有 詐 騙 成 分, 警 方 亦 會 調 查 的 張 文 光 議 員 : 他 沒 有 回 答 會 否 要 求 這 些 承 諾 提 供 海 外 服 務 升 學 服 務 的 機 構 註 冊, 然 後 購 買 保 險 我 不 是 單 純 說 購 買 保 險, 而 是 要 它 們 註 冊 就 此, 政 府 在 法 例 上 可 能 要 進 行 工 作 主 席 : 請 問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現 時, 這 些 機 構 是 要 註 冊 的, 但 那 是 商 業 註 冊, 跟 教 育 無 關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由 於 局 長 剛 才 漏 答, 我 才 凸 顯 註 冊 " 的 問 題, 但 其 實 兩 件 事 是 相 關 的, 即 除 要 註 冊 外, 還 要 購 買 保 險, 因 為 這 是 給 予 學 生 相 關 的 保 障 中 介 機 構 在 進 行 商 業 註 冊 後, 可 能 不 購 買 保 險 的 主 席 : 兩 位 局 長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 兩 位 局 長 均 搖 頭 表 示 沒 有 補 充 )

20 1766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陳 國 強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很 多 海 外 升 學 的 中 介 機 構 均 是 一 些 非 牟 利 機 構, 我 自 己 便 曾 接 觸 過, 亦 當 過 接 待 交 換 生 的 家 長 我 想 問 一 問, 如 果 這 些 中 介 機 構 是 非 牟 利 的, 它 們 可 以 主 動 跟 教 統 局 聯 絡, 把 它 們 的 情 況 告 知 教 統 局, 教 統 局 會 否 受 理 它 們 的 情 況 呢? 換 言 之, 教 統 局 會 否 把 情 況 記 錄 下 來, 鼓 勵 它 們 與 教 統 局 聯 絡 呢?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對 此 我 們 是 歡 迎 的, 亦 會 加 以 考 慮 楊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一 直 非 常 強 調 這 純 粹 是 一 般 的 商 業 行 為, 但 卻 涉 及 學 生 的 安 全 及 他 們 的 寶 貴 時 間, 因 為 他 們 可 能 受 騙, 導 致 浪 費 很 多 時 間 我 想 問 一 問 局 長,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政 府 教 統 局 或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才 會 介 入 這 些 事 件 呢? 主 席 : 請 問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或 許 讓 我 說 一 說 如 果 有 人 出 來 說 他 是 賣 鑊 的, 並 說 如 果 把 鑊 放 在 頭 頂, 考 試 便 一 定 能 考 第 一, 但 結 果 卻 不 然, 這 是 否 教 育 的 問 題? 是 否 那 隻 鑊 無 效 呢? ( 眾 笑 ) 所 以, 教 統 局 是 看 本 地 的 教 育 和 本 地 的 教 育 質 素, 而 並 非 看 這 些 拿 教 育 謀 利 的 商 業 問 題 香 港 有 很 好 的 法 治, 也 有 很 好 的 規 定, 而 商 業 運 作 亦 是 由 法 治 管 理 的 主 席 : 第 四 項 質 詢 僱 主 指 派 外 傭 擔 任 駕 車 職 務 4. 梁 富 華 議 員 : 主 席, 當 局 於 2000 年 起 實 施 一 項 新 安 排, 僱 主 在 獲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的 特 別 許 可 後, 可 指 派 其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擔 任 與 家 務 有 關 的 駕 駛 汽 車 職 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入 境 處 : ( 一 ) 由 2000 至 2003 年, 每 年 接 獲 僱 主 提 出 的 有 關 申 請 的 宗 數 批 准 了 多 少 宗 及 該 數 目 佔 外 傭 全 年 平 均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以 及 否 決 有 關 申 請 的 宗 數 及 原 因 ;

21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67 ( 二 ) 審 批 有 關 申 請 的 機 制 和 準 則, 以 及 有 否 全 面 檢 討 審 批 機 制 和 準 則 及 其 成 效 等 ; 若 有 檢 討, 結 果 是 甚 麼 ; 若 沒 有, 會 否 進 行 檢 討 ; 及 ( 三 ) 有 甚 麼 監 察 措 施 針 對 僱 主 指 派 其 外 傭 擔 任 與 家 務 無 關 的 駕 駛 汽 車 職 務 ; 自 實 施 該 安 排 以 來 一 共 發 現 了 多 少 宗 這 類 個 案, 以 及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個 案?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 一 ) 2000 年 1 月 至 2003 年 12 月, 有 關 外 傭 申 請 駕 駛 汽 車 職 務 特 別 許 可 的 詳 細 數 字, 已 經 載 列 於 供 各 位 議 員 省 覽 的 主 體 答 覆 內, 或 許 讓 我 簡 單 的 說 一 說 年 份 申 請 類 別 1 申 請 數 目 2 獲 准 4 被 拒 撤 回 入 境 簽 證 續 約 / 轉 換 僱 主 入 境 簽 證 續 約 / 轉 換 僱 主 (0.42%) (0.44%) 入 境 簽 證 續 約 / 轉 換 僱 主 (0.43%) 入 境 簽 證 續 約 / 轉 換 僱 主 (0.47%) 7 24 總 數 申 請 類 別 有 兩 種, 包 括 連 同 入 境 簽 證 一 併 遞 交 的 新 申 請, 以 及 外 傭 在 續 約 或 轉 換 僱 主 時 一 併 遞 交 的 申 請 2 每 年 度 未 完 成 的 審 批 申 請 個 案 會 於 下 年 度 處 理 3 申 請 類 別 並 沒 有 分 開 記 錄 4 括 號 內 顯 示 獲 批 准 的 申 請 佔 當 年 年 底 外 傭 總 人 口 的 百 分 比 5 包 括 申 請 人 主 動 撤 回 申 請 或 未 有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申 請 遭 拒 絕 的 原 因, 包 括 僱 主 未 能 提 供 合 理 原 因, 證 明 他 們 有 真 正 需 要 外 傭 須 外 傭 擔 任 非 經 常 性 及 因 家 務 工 作 所 產 生 的 駕 駛 職 務, 或 外 傭 有 不 良 紀 錄 等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入 境 處 在 2002 年

22 1768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開 始 分 開 記 錄 兩 種 不 同 類 別 的 特 別 許 可 申 請 數 字 顯 示, 超 過 九 成 六 的 批 准 個 案 屬 外 傭 續 約 或 轉 換 僱 主 時 的 申 請, 而 非 新 的 申 請 這 反 映 了 外 傭 獲 特 別 許 可 擔 任 駕 駛 汽 車 職 務 的 數 字, 一 直 維 持 在 一 個 穩 定 的 水 平 由 於 外 傭 的 標 準 合 約 為 期 兩 年, 現 時 實 際 獲 得 有 效 批 准 的 外 傭, 應 遠 遠 低 於 發 出 許 可 的 總 數 字 從 以 上 的 數 字 分 析, 至 2003 年 年 底, 我 們 估 計 大 約 不 超 過 名 外 傭 現 時 持 有 有 效 批 准 ( 二 ) 在 審 批 機 制 方 面, 入 境 處 會 根 據 下 列 的 一 般 規 定 及 因 應 每 宗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 (i) 僱 主 必 須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證 明 其 外 傭 須 擔 任 附 帶 於 5 類 主 要 家 務 職 責 ( 即 家 庭 雜 務 煮 食 照 料 家 中 老 人 保 母 及 照 顧 小 孩 ) 的 任 何 一 類 及 由 執 行 該 類 家 務 而 引 起 的 駕 駛 職 務, 並 提 供 該 項 駕 駛 職 務 的 具 體 詳 情 ; (ii) 僱 主 必 須 列 明 將 由 其 外 傭 駕 駛 的 車 輛 的 擁 有 權 類 型 及 牌 照 號 碼 有 關 的 車 輛 應 為 家 庭 房 車 或 不 多 於 8 座 位 的 小 型 房 車, 並 須 以 僱 主 或 其 配 偶 的 名 義 登 記 如 果 車 輛 是 以 公 司 名 義 登 記, 則 僱 主 須 提 供 由 該 公 司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證 明 該 車 輛 是 供 有 關 人 士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使 用 ; (iii) 外 傭 必 須 住 宿 在 僱 主 家 中 ; (iv) 外 傭 必 須 領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國 際 駕 駛 執 照 將 不 會 被 接 納 ; 及 (v) 僱 主 和 外 傭 必 須 在 申 請 表 格 上 簽 署, 表 明 雙 方 同 意 並 遵 守 所 擬 定 的 駕 駛 職 務 安 排 按 這 項 特 別 安 排, 僱 主 及 其 外 傭 必 須 在 申 請 書 上 提 供 充 分 理 據 及 資 料, 並 填 妥 及 簽 署 一 份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附 錄 如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該 附 錄 將 會 附 在 有 關 僱 傭 合 約 的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表 上, 使 其 成 為 該 合 約 的 一 部 分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非 常 留 意 社 會 情 況 及 審 批 結 果, 確 保 此 特 別 安 排 切 合 各 方 的 需 要 我 們 認 為 目 前 的 機 制 運 作 良 好, 在 現 階 段 並 無 計 劃 對 該 機 制 作 出 任 何 修 改 隨 社 會 不 斷 發 展, 我 們 會 不 時 檢 討 這 個 審 批 機 制

23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69 ( 三 ) 為 確 保 所 發 出 的 駕 駛 汽 車 職 務 的 特 別 許 可 沒 有 被 濫 用, 入 境 處 特 遣 隊 會 按 需 要 進 行 突 擊 巡 查 行 動, 相 信 可 收 到 一 定 的 阻 嚇 作 用 當 入 境 處 接 獲 有 關 投 訴 時, 特 遣 隊 亦 會 作 出 適 當 跟 進 自 2000 年 1 月 以 來, 入 境 處 共 調 查 了 14 宗 懷 疑 濫 用 此 特 別 安 排 的 個 案, 其 中 12 宗 個 案 並 沒 有 足 夠 證 據 支 持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罪 行, 其 餘 兩 宗 個 案 仍 在 調 查 中 違 反 禁 令 或 特 別 許 可 條 款 的 外 傭, 即 觸 犯 入 境 條 例, 會 被 檢 控 僱 主 若 被 發 現 協 助 或 教 唆 其 外 傭 違 反 其 逗 留 條 件, 亦 屬 違 法 如 果 罪 名 成 立,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5 萬 元 及 入 獄 兩 年 梁 富 華 議 員 : 主 席, 如 果 按 照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所 述, 我 相 信 這 項 政 策 會 是 在 政 府 執 行 的 所 有 政 策 中 最 完 美 的 一 項, 因 為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說 批 出 了 宗, 但 只 須 調 查 14 宗, 而 局 長 又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部 分 說, 沒 有 1 宗 有 足 夠 證 據 那 麼, 我 們 的 職 業 司 機 為 何 有 那 麼 多 疑 慮 呢? 我 想 問 一 問 局 長, 是 否 可 以 再 主 動 調 查 一 下, 或 多 做 一 些 工 夫, 例 如 對 那 些 獲 政 府 批 准 他 們 來 香 港 工 作, 但 駕 駛 只 不 過 是 他 們 一 項 非 主 要 工 作 的 外 傭, 在 他 們 駕 駛 車 輛 時 加 上 一 個 特 別 標 記, 讓 市 民 能 參 與 監 察, 看 看 政 府 這 項 政 策 是 否 真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完 美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有 關 該 項 政 策 是 否 完 美, 我 想 是 見 仁 見 智 的 對 於 接 獲 的 每 一 宗 投 訴, 我 們 也 會 進 行 詳 細 調 查, 但 為 何 好 像 沒 有 提 出 起 訴 的 個 案 呢? 這 是 因 為 很 多 投 訴 人 未 能 提 供 所 謂 的 足 夠 資 料, 導 致 我 們 未 能 進 一 步 跟 進 此 外, 在 一 些 投 訴 中, 我 們 發 現 被 投 訴 者 根 本 是 得 到 我 們 的 特 別 准 許 駕 駛 車 輛 的 至 於 梁 富 華 議 員 剛 才 說, 在 車 輛 擺 設 一 個 特 別 標 誌, 表 示 那 是 由 外 傭 駕 駛 的 車 輛, 我 想 我 要 回 去 想 一 想, 看 看 是 否 有 其 他 我 們 必 須 關 注 和 解 決 的 問 題 黃 宏 發 議 員 : 主 席, 我 希 望 瞭 解 一 下 老 人 的 定 義 當 局 是 按 歲 數 還 是 按 行 動 不 便 予 以 劃 分 的 呢? 如 果 僱 主 本 身 是 老 人, 是 否 便 變 為 照 顧 老 人, 於 是 可 以 聘 請 一 位 司 機 呢? 如 果 僱 主 並 非 老 人, 但 卻 有 小 孩, 那 麼 照 顧 小 孩, 或 負 責 家 庭 雜 務 順 便 駕 車 送 僱 主 返 工, 又 是 否 屬 於 准 許 範 圍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們 在 發 出 特 別 許 可 時, 是 須 合 乎 兩 個 條 件 的, 第 一 是 非 經 常 性 如 果 外 傭 每 天 也 須 駕 車 送 僱 主 返 工, 這 便 屬 經 常 性, 是 不 會 獲 特 別 許 可 的 第 二 是 與 家 務 需 要 有 關 的 工 作 甚 麼 是 家 務 需 要 呢? 我 剛 才 說 了 5 類, 包 括 照 顧 老 人 現 時, 政 府 對 老 人 的 定 義 是 65 歲 70 歲, 但 我 想 入 境 處 在

24 1770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審 批 時, 應 該 有 少 許 酌 情 權, 即 如 黃 宏 發 議 員 剛 才 說, 視 乎 老 人 的 健 康 狀 況, 看 看 他 是 否 行 動 不 便 我 想 主 要 有 兩 個 原 因, 第 一 是 非 經 常 性 ; 第 二 是 與 家 務 需 要 有 關 黃 宏 發 議 員 : 主 席, 問 題 是 我 想 清 楚 界 定 我 不 明 白 是 按 歲 數 行 動 不 便 來 界 定, 還 是 入 境 處 處 長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可 以 批 准? 此 外, 如 果 一 旦 獲 批 准, 便 是 經 常 也 可 以, 因 為 這 是 屬 老 人 的 類 別, 而 並 非 屬 非 經 常 性 的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想 剛 才 說 的 是 大 原 則, 第 一 是 非 經 常 性 ; 第 二 是 與 5 類 主 要 家 務 職 責 有 關, 即 指 家 庭 雜 務 煮 食 照 料 家 中 老 人 保 母 及 照 顧 小 孩 我 不 明 白 黃 宏 發 議 員 問, 以 甚 麼 界 定 老 人 的 定 義 你 是 否 說 那 個... 主 席 : 局 長, 黃 議 員 的 提 問 是 關 乎 如 何 界 定 老 人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手 邊 現 時 沒 有 關 於 這 個 定 義 的 資 料 不 過, 從 普 通 常 識 來 說, 政 府 現 時 規 定 最 少 須 達 65 歲, 或 70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才 可 領 取 老 人 金 或 許 我 再 將 資 料 補 充 給 黃 宏 發 議 員, 讓 我 先 看 一 看 我 們 的 說 明 書, 以 確 定 老 人 的 定 義 是 指 70 歲 還 是 65 歲 ( 附 錄 II)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回 應 梁 富 華 議 員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時 說, 會 考 慮 數 方 面 的 情 況, 而 你 剛 才 是 說 了 5 方 面 在 接 獲 有 關 投 訴 時, 我 想 問 一 問 局 長, 有 否 考 慮 到 現 時 有 很 多 駕 駛 私 家 車 的 司 機 沒 有 工 作, 他 們 一 直 在 批 評 政 府 這 項 政 策 呢? 正 如 你 開 始 回 答 梁 富 華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時 說, 是 在 2000 年 才 更 改 這 項 政 策, 以 前 並 沒 有 那 麼 清 楚 說 明 可 以 申 請 的 那 麼, 我 想 問 一 問 局 長, 有 否 考 慮 到 現 時 的 失 業 情 況 那 麼 嚴 重, 很 多 駕 駛 私 家 車 的 司 機 沒 有 工 作, 但 你 卻 仍 然 執 行 這 項 政 策, 便 是 在 損 害 他 們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首 先, 我 要 澄 清, 我 們 並 非 從 2000 年 開 始 才 允 許 外 傭 執 行 駕 車 職 務 的 如 果 大 家 還 記 得, 在 2000 年 以 前, 根 據 合 約, 外 傭 根 本 是 可 以 駕 車 的, 但 正 正 因 為 我 們 覺 得 有 一 部 分 可 能 會 被 濫 用 了, 所 以 在 2000 年 便 要 求 僱 主 如 要 外 傭 執 行 駕 駛 職 務, 便 得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當 年, 僱 主 是 有 很 大 的 回 響, 指 我 們 收 窄 了 政 策 我 必 須 向 陳 婉 嫻 議 員 強 調, 我 們 並 非 在 2000 年 放 寬 了 政 策, 容 許 外 傭 在 香 港 駕 車, 從 而 搶 走 了 香 港 人 的 飯 碗 " 當 年,

25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71 我 們 其 實 是 收 窄 了 政 策, 因 為 本 來 十 多 二 十 多 萬 的 外 傭, 理 論 上 均 可 以 駕 車, 但 我 們 當 時 便 提 出 外 傭 如 須 駕 車, 即 要 向 我 們 申 請 一 項 特 別 許 可 我 們 覺 得 政 府 現 時 的 政 策, 並 沒 有 對 本 地 司 機 的 收 入 帶 來 任 何 影 響 當 然, 要 進 行 科 學 分 析 是 較 為 困 難, 因 為 僱 主 必 須 證 明 外 傭 須 執 行 非 經 常 性, 以 及 與 家 務 需 要 有 關 的 駕 駛 工 作, 才 符 合 我 們 現 時 較 嚴 格 的 條 件, 申 請 才 會 獲 批 准 我 們 相 信 這 項 安 排 不 會 對 本 地 司 機 的 飯 碗 " 收 入 造 成 影 響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回 答 時 提 出 的 原 則, 我 相 信 問 題 不 大, 但 政 府 有 否 真 正 及 認 真 執 行, 管 制 那 些 所 謂 的 外 傭 充 當 全 職 司 機 呢? 事 實 上, 很 多 僱 主 家 中 聘 了 一 名 女 傭, 還 一 併 聘 請 該 女 傭 的 丈 夫 任 全 職 司 機, 這 樣 便 無 須 提 供 額 外 的 地 方, 又 可 以 節 省 聘 請 一 名 香 港 司 機, 但 卻 影 響 了 香 港 司 機 的 就 業 機 會 我 想 問 一 問 局 長, 你 會 否 針 對 引 入 男 性 傭 工 的 情 況? 對 不 起, 我 並 非 有 性 別 歧 視, 但 情 況 的 確 如 此 男 性 當 家 庭 傭 工 的 情 況 確 是 較 少 有 鑒 於 此, 你 們 會 否 較 詳 細 進 行 調 查? 此 外, 你 們 又 會 否 調 查 僱 主 家 中 已 聘 有 多 少 工 人 呢? 例 如 已 聘 了 3 名 女 傭, 多 聘 一 名 男 傭 是 有 甚 麼 特 別 理 由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很 多 謝 蔡 素 玉 議 員 就 如 何 審 核 這 些 申 請 不 致 被 濫 用, 向 我 們 提 供 了 一 些 橋 " 我 們 根 本 是 有 這 樣 做 的 舉 例 來 說, 我 們 會 考 慮 居 所 的 大 小 及 家 庭 收 入 等, 但 我 們 不 會 針 對 外 傭 是 男 性 或 女 性 不 過, 我 們 會 表 示 既 然 家 中 已 聘 有 外 傭, 是 否 還 須 聘 請 第 二 及 第 三 名 外 傭 呢? 僱 主 一 定 要 提 出 很 好 的 理 由, 說 明 是 須 多 聘 一 名 外 傭 做 家 務 如 果 純 粹 是 為 了 駕 駛 車 輛, 則 一 定 不 會 獲 批 准 的 僱 主 一 定 要 證 明 有 足 夠 家 務 給 外 傭 做, 而 又 有 非 經 常 性 理 由 及 與 家 務 有 關 的 駕 駛 要 求, 才 可 向 我 們 申 請 特 別 許 可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6 分 鐘 現 在 是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追 問 有 關 檢 控 方 面 的 情 況 我 覺 得 政 府 現 時 進 行 巡 查 是 較 為 被 動 在 這 方 面, 政 府 是 否 應 較 為 主 動, 看 看 實 際 上 是 否 有 濫 用 的 情 況? 這 應 較 被 動 地 進 行 調 查 為 好 此 外, 數 字 顯 示 最 少 有 二 千 多 人 持 有 特 別 駕 駛 批 准, 但 在 過 去 3 年 卻 只 有 14 宗 懷 疑 濫 用 個 案, 數 字 事 實 上 是 過 低, 政 府 是 否 應 較 主 動 進 行 巡 查 呢?

26 1772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除 了 我 們 一 定 會 調 查 外, 入 境 處 特 遣 隊 一 直 以 來 也 有 致 力 打 擊 這 些 非 法 勞 工, 包 括 外 傭 進 行 未 獲 批 准 的 駕 駛 工 作 我 們 是 有 主 動 進 行 執 法 工 作 的 過 往, 入 境 處 特 遣 隊 曾 在 中 環 及 學 校 集 中 的 區 域, 進 行 了 數 次 大 規 模 巡 查 行 動, 共 巡 查 了 數 十 輛 停 泊 在 路 邊 等 候 的 車 輛, 查 問 司 機 的 身 份 及 檢 查 其 駕 駛 執 照, 以 查 核 他 們 是 否 外 傭, 以 及 是 否 持 有 我 們 發 出 的 特 別 許 可 在 數 次 大 型 行 動 中, 均 沒 有 發 現 任 何 人 因 涉 嫌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或 違 反 我 們 的 政 策 而 被 捕 主 席 : 第 五 項 質 詢 非 法 傾 倒 廢 料 5. 李 柱 銘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渠 務 署 的 防 洪 工 程 承 建 商 於 上 年 10 月 底 在 錦 田 濕 地 的 水 牛 田 傾 倒 大 量 泥 頭, 有 評 論 指 事 件 反 映 政 府 監 察 地 盤 廢 料 運 往 指 定 地 點 傾 倒 的 制 度 形 同 虛 設 根 據 監 管 政 府 地 盤 廢 料 的 運 載 記 錄 制 度, 載 泥 貨 車 離 開 地 盤 時 須 先 領 取 票 據, 然 後 到 指 定 地 點 傾 倒 泥 頭 及 蓋 印, 再 將 票 據 交 還 地 盤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如 何 懲 處 上 述 防 洪 工 程 承 建 商 及 監 管 非 法 傾 倒 公 眾 填 料 建 築 和 拆 卸 廢 料 的 承 建 商, 以 及 會 否 檢 討 運 載 記 錄 制 度 ; 若 會, 檢 討 的 詳 情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 ( 二 ) 過 去 3 年, 每 年 承 建 商 非 法 傾 倒 公 眾 填 料 建 築 和 拆 卸 廢 料 的 數 量 各 有 多 少, 以 及 傾 倒 地 點 與 運 載 紀 錄 不 符 的 個 案 數 目 ; 及 ( 三 ) 有 甚 麼 措 施 應 付 業 主 在 他 們 具 有 生 態 價 值 的 土 地 上 傾 倒 泥 頭 及 進 行 其 他 破 壞 土 地 生 態 的 工 作?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有 關 的 渠 務 署 防 洪 工 程 承 建 商 是 在 未 有 獲 得 該 部 門 批 准 下, 把 拆 建 物 料 給 予 私 人 土 地 業 權 人 用 於 私 人 發 展 填 料 用 途 雖 然 這 並 不 構 成 違 法 傾 倒, 但 有 關 的 承 建 商 並 沒 有 遵 守 合 約 中 運 載 記 錄 制 度 的 規 定, 把 拆 建 物 料 ( 例 如 泥 和 碎 石 ) 卸 置 到 指 定 的 公 眾 填 土 區

27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73 在 這 項 目 上, 我 們 要 求 承 建 商 把 泥 頭 首 先 傾 倒 在 屯 門 的 填 料 庫, 後 來 亦 要 求 把 泥 頭 傾 倒 在 新 界 西 堆 填 區 因 此, 渠 務 署 已 向 該 承 建 商 提 出 書 面 警 告, 並 根 據 合 約 扣 起 有 關 的 卸 置 拆 建 物 料 所 須 付 的 工 程 費 用 該 署 亦 已 給 予 該 承 建 商 表 現 欠 佳 的 評 核 報 告, 該 承 建 商 可 能 會 因 此 而 喪 失 競 投 日 後 公 共 工 程 合 約 的 資 格 為 避 免 有 非 法 傾 倒 拆 建 物 料 的 情 況 出 現,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合 約 均 須 引 用 運 載 記 錄 制 度 以 監 察 有 關 物 料 的 處 理 流 程 現 時, 除 了 由 工 地 監 督 人 員 定 期 檢 查 工 程 所 產 生 的 拆 建 物 料 的 處 置 方 法 外, 工 地 監 督 人 員 也 必 須 事 先 查 察 承 建 商 用 以 處 置 剩 餘 拆 建 物 料 的 場 地 是 否 合 適, 而 在 整 段 施 工 期 間, 亦 須 監 察 物 料 的 實 際 處 置 情 況 各 工 務 部 門 必 須 進 行 審 核 和 檢 查, 以 確 保 承 建 商 切 實 執 行 有 關 的 規 定 我 們 最 近 檢 討 了 運 載 記 錄 制 度 新 措 施 要 求 工 地 監 督 人 員 除 了 作 出 上 述 定 期 檢 查 外, 在 與 承 建 商 代 表 的 每 月 工 地 會 議 上, 檢 視 運 載 記 錄 制 度 的 執 行 情 況 工 務 部 門 亦 會 每 月 獨 立 審 查 運 載 記 錄 制 度 的 實 施, 以 確 保 各 制 度 有 效 推 行 在 渠 務 署 這 次 非 法 傾 倒 的 情 況, 我 們 已 在 5 天 之 內 制 止 了 有 關 傾 倒, 亦 執 行 了 對 該 承 建 商 的 懲 罰, 但 我 們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這 個 情 況 ; 如 有 需 要, 我 們 會 進 一 步 檢 討 有 關 制 度, 作 出 改 善 ( 二 ) 過 去 3 年, 我 們 展 開 了 大 約 一 千 二 百 多 項 的 公 共 工 程, 每 年 生 產 約 910 萬 公 噸 拆 建 物 料 當 中 絕 大 部 分 的 承 建 商 都 有 遵 守 合 約 中 運 載 記 錄 制 度 的 規 定, 把 運 載 記 錄 回 條 準 時 交 回 在 這 一 千 二 百 多 項 的 公 共 工 程 中, 我 們 記 錄 得 14 宗 個 案 是 涉 及 承 建 商 在 未 獲 得 有 關 工 程 部 門 批 准 的 情 況 下, 把 拆 建 物 料 給 予 私 人 土 地 業 主 作 其 私 人 填 土 用 途, 涉 及 大 約 7.4 萬 公 噸 的 拆 建 物 料 此 外, 有 6 宗 個 案 的 工 程 承 建 商 遺 失 了 有 關 的 運 載 紀 錄, 當 中 涉 及 約 公 噸 的 拆 建 物 料 ( 三 )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每 張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均 列 明 各 指 定 地 帶 內 獲 經 常 准 許 的 用 途, 以 及 必 須 取 得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城 規 會 ") 的 批 准 後 方 可 進 行 的 用 途 在 大 部 分 新 界 鄉 郊 的 自 然 保 育 區 " 海 岸 保 護 區 " 及 具 特 別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 等 自 然 保 育 地 帶 內 進 行 填 塘 或 挖 掘 工 程, 均 須 事 先 取 得 城 規 會 批 准 方 可 進

28 1774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行 如 果 未 取 得 批 准 而 在 這 些 地 帶 進 行 上 述 活 動, 或 在 土 地 上 進 行 與 所 述 土 地 用 途 地 帶 不 符 的 活 動, 都 會 被 視 作 違 例 發 展, 政 府 可 根 據 有 關 條 例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此 外, 我 們 在 去 年 12 月 17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2003 年 廢 物 處 置 ( 修 訂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推 行 建 築 廢 物 處 置 收 費 計 劃, 其 中 亦 有 加 強 對 非 法 棄 置 建 築 廢 物 的 管 制 現 時,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已 訂 明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罰 則 不 過, 為 防 不 法 分 子 在 實 施 建 築 廢 物 處 置 收 費 計 劃 後 逃 避 責 任, 我 們 建 議 推 行 以 下 措 施, 加 強 管 制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 (i) 賦 權 法 院 下 令 被 裁 定 觸 犯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罪 行 的 人, 清 理 棄 置 在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廢 物 ; 如 果 政 府 已 進 行 清 理 工 作, 則 法 院 可 下 令 被 定 罪 的 人 向 政 府 付 還 全 部 或 部 分 清 理 費 用 ; (ii) 賦 權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環 保 署 署 長 ") 在 即 將 造 成 嚴 重 環 境 影 響 並 須 即 時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的 危 急 情 況 下, 無 須 取 得 手 令 便 可 進 入 任 何 地 方 ( 住 宅 或 作 居 住 用 途 的 私 人 土 地 除 外 ) 清 理 廢 物 環 保 署 署 長 如 須 進 入 住 宅 或 作 居 住 用 途 的 私 人 土 地, 則 必 須 取 得 手 令 環 保 署 署 長 亦 有 權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請, 向 被 定 罪 的 人 追 討 清 理 廢 物 的 費 用 ; 及 (iii) 修 訂 現 有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罪 行, 如 被 告 人 能 證 明 已 獲 得 合 法 權 限 或 辯 解 或 有 關 土 地 的 擁 有 人 / 佔 用 人 准 許, 把 廢 物 傾 倒 於 其 土 地 上, 為 其 提 供 例 外 規 定 ; 亦 訂 明 把 卸 下 廢 物 的 車 輛 ( 即 並 非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的 司 機 及 其 僱 主, 視 為 導 致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人 ; 並 為 被 告 人 提 供 法 定 抗 辯 的 理 由, 例 如 他 能 證 明 已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預 防 措 施 和 作 出 所 有 應 盡 的 努 力, 避 免 觸 犯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罪 行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會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使 加 強 管 制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措 施 得 以 早 日 落 實 李 柱 銘 議 員 : 主 席, 泥 土 已 經 傾 倒 了, 生 態 亦 已 經 被 破 壞 了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會 如 何 處 理 已 被 破 壞 的 濕 地? 會 否 清 理 泥 頭 及 修 復 濕 地? 如 果 會, 將 會 在 何 時 進 行, 以 及 由 誰 負 責? 如 果 不 會, 請 告 知 原 因

29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75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水 牛 田 ( 即 目 前 我 們 談 論 有 傾 倒 大 量 泥 頭 的 一 幅 農 地 ) 屬 於 私 人 土 地, 不 屬 於 我 們 局 的 管 轄 範 圍, 即 不 是 我 剛 剛 指 明 的 該 幾 類 自 然 保 護 區 因 此, 我 們 曾 徵 詢 規 劃 署 在 地 政 上 的 規 劃 條 文 根 據 該 署 回 覆 的 意 見, 認 為 該 業 主 有 權 進 行 地 盤 整 理, 所 以 從 規 劃 的 角 度 來 看, 政 府 是 不 會 要 求 該 業 主 處 理 已 被 破 壞 的 濕 地 羅 致 光 議 員 : 主 席, 跟 進 剛 才 的 質 詢,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該 幅 土 地 本 來 是 一 幅 農 地, 如 果 把 它 的 用 途 改 變 為 盛 載 垃 圾 的 地 方, 即 把 農 地 改 為 放 置 建 築 廢 料,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用 途 為 何 這 會 沒 有 違 犯 有 關 城 規 的 條 例 呢? 我 希 望 局 長 回 應 這 一 點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是 關 乎 地 政 的 問 題, 我 嘗 試 回 答 因 為 他 的 考 慮 是 這 並 非 堆 填 垃 圾, 這 些 是 泥 頭, 是 惰 性 廢 料, 與 我 們 平 常 認 識 的 垃 圾 有 所 不 同 他 取 得 這 些 泥 頭 可 用 作 土 地 整 理 他 可 以 以 現 時 耕 種 不 到 某 一 類 的 農 產 品 為 理 由, 須 由 濕 耕 變 為 乾 耕, 或 把 該 幅 土 地 重 新 整 理, 然 後 再 耕 種 我 們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他 改 變 了 土 地 的 用 途 他 亦 不 承 認 這 些 是 垃 圾, 他 是 有 需 要 填 土 的 所 以, 這 便 是 在 法 例 上 的 掣 肘 楊 孝 華 議 員 : 主 席, 從 這 個 案 很 明 顯 看 到, 香 港 的 確 是 有 很 多 工 程 或 拆 卸 的 堆 填 物, 我 亦 常 常 聽 到 我 們 的 堆 填 區 已 經 飽 和 但 是, 從 這 個 個 案, 顯 示 是 有 這 樣 的 需 求 存 在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究 竟 政 府 有 否 藉 這 些 事 例, 檢 討 我 們 可 否 有 更 清 晰 而 簡 單 的 制 度, 讓 這 些 傾 倒 物 可 以 合 法 地 容 易 取 得, 或 是 在 不 損 壞 環 境 的 情 況 下 傾 倒, 或 用 作 平 整 土 地, 成 為 三 贏 的 方 案? 政 府 有 否 藉 此 進 行 檢 討, 使 制 度 更 完 善 呢?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廢 物 利 用 方 面, 例 如 我 們 在 修 理 河 道 時 挖 出 來 的 泥 頭 或 碎 石, 如 果 在 建 築 方 面 可 以 用 得 的, 我 們 當 然 會 盡 量 鼓 勵 合 法 地 使 用 這 也 可 減 少 我 們 對 自 然 資 源 進 行 沒 有 需 要 的 破 壞 如 果 要 移 山 填 海, 故 意 挖 掘 一 座 山, 與 本 身 挖 掘 河 流 得 來 的 泥 土 加 以 利 用 比 較, 當 然 是 後 者 較 好 但 是, 我 們 要 檢 討 的 是 非 法 傾 倒, 這 是 一 個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甚 麼 是 非 法 傾 倒, 甚 麼 是 真 正 的 廢 物 利 用 呢?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部 分 亦 提 到, 我 們 正 在 修 訂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罪 行, 我 們 希 望 將 來 在 討 論 修 訂 這 項 條 例 時, 可 以 作 出 詳 細 的 考 慮 我 在 上 任 以 來 已 一 直 推 動 此 事 如 果 我 們 派 監 督 員 四 處 巡 視

30 1776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是 否 有 非 法 傾 倒, 這 會 比 較 困 難 當 然, 現 在 市 民 的 監 督 亦 已 起 了 一 定 效 應 但 是, 根 據 外 國 的 法 例, 是 將 生 產 者 列 為 負 責 人 之 一 不 論 泥 頭 由 誰 傾 倒, 如 果 我 們 是 產 生 廢 料 的 人,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即 使 是 政 府 工 程, 我 們 同 樣 亦 有 責 任, 成 為 其 中 一 個 參 與 容 許 非 法 傾 倒 的 人 該 法 例 的 精 神 是, 由 產 生 到 棄 置 的 所 有 步 驟, 所 有 人 都 是 負 責 人, 不 是 最 後 的 棄 置 者 才 有 責 任, 我 們 會 在 將 來 的 條 例 內 清 楚 訂 明 至 於 私 人 土 地 的 用 途, 這 是 土 地 政 策 在 城 市 規 劃 方 面, 我 們 亦 會 作 檢 討 因 為 目 前 只 有 在 規 劃 屬 於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的 地 方, 例 如 郊 野 公 園, 我 剛 才 提 及 的 海 岸 公 園, 或 是 一 些 SSSI, 即 具 特 別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 等, 漁 護 署 的 巡 查 人 員 才 有 權 執 法, 而 其 他 私 人 土 地, 不 論 是 農 地 或 空 置 土 地 你 們 都 知 道 新 界 區 土 地 的 很 多 用 途 是 管 制 不 來 的 這 是 規 劃 方 面 的 問 題, 在 地 政 上 也 有 需 要 作 全 面 檢 討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在 局 長 剛 才 多 次 的 答 覆 中, 都 充 分 表 示 現 時 的 法 例 是 過 分 寬 鬆 這 些 非 法 傾 倒 泥 頭, 或 擅 自 拿 取 泥 頭 或 石 頭 等 行 為, 在 新 界 區 可 以 說 已 達 無 法 無 天 無 日 無 之 的 地 步 局 長 在 答 覆 李 柱 銘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中 提 到, 有 關 現 時 棄 置 廢 物 的 罪 行 正 在 修 訂 中, 但 現 時 每 天 在 不 少 地 區, 在 珍 貴 的 濕 地, 或 一 些 有 價 值 的 農 地 上, 都 有 大 量 非 法 傾 倒 泥 頭, 或 挖 走 泥 土 和 石 頭 等 問 題 出 現 請 問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盡 量 加 快 進 行 修 訂, 以 及 預 計 何 時 可 以 完 成 修 訂 這 些 法 例, 以 保 護 香 港 這 些 有 價 值 的 天 然 土 地?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有 關 自 然 保 育 的 政 策, 當 然 這 跟 非 法 傾 倒 泥 頭 或 挖 掘 土 地, 是 兩 回 事 因 為 我 們 這 次 的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的 檢 討, 就 是 希 望 從 一 個 生 態 環 境 多 元 化 及 生 物 多 元 化 的 方 向 來 分 類, 而 定 下 優 先 的 政 策 全 香 港 有 很 多 土 地, 漁 護 署 可 以 做 的 保 育 工 作 必 須 有 優 先 的 次 序, 否 則 的 話, 便 無 法 有 足 夠 資 源 保 育 每 一 幅 土 地 至 於 私 人 土 地 的 用 途, 我 剛 才 已 經 說 過, 是 有 需 要 在 規 劃 地 政 方 面 做 工 夫, 如 在 限 定 土 地 用 途 方 面, 究 竟 是 否 須 予 收 窄? 因 為 有 人 在 自 己 的 農 地 上 翻 土 和 挖 掘, 都 是 容 許 的, 所 以, 亦 須 給 予 這 些 土 地 擁 有 者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得 以 合 理 的 操 作, 假 如 他 的 一 些 土 地 不 能 種 植 某 些 農 作 物, 或 他 的 農 產 品 已 經 沒 有 市 場, 我 們 亦 要 容 許 他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因 此, 這 方 面 是 另 一 類 的 考 慮, 要 由 地 政 總 署 和 規 劃 署 來 做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可 能 誤 會 了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請 問 我 可 否 再 簡 單 提 問 一 次 呢? 因 為 局 長 誤 會 了 我 的 問 題

31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77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簡 單 一 點, 你 只 須 重 複 你 剛 才 所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雖 然 是 農 地, 但 我 所 指 的 是 一 些 有 價 值 的... 例 如 它 本 來 是 種 菜 的, 他 改 種 蘆 薈, 這 樣 我 們 當 然 不 會 反 對 但 是, 我 所 問 的 是, 如 果 他 挖 取 一 些 泥 土 或 石 頭, 或 把 一 些 廢 料 傾 倒 在 有 價 值 的 農 地 我 的 焦 點 是 在 這 部 分, 主 席 雖 然 是 私 人 農 地,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在 這 部 分 加 強 監 管 呢?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是, 在 補 充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即 如 果 傾 倒 的 是 垃 圾, 我 們 在 現 時 提 交 給 立 法 會 審 議 的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中 會 加 強 監 管 如 果 是 非 法 傾 倒, 我 們 正 從 局 方 面 手 去 做, 亦 希 望 得 到 市 民 的 支 持 至 於 規 限 土 地 用 途 方 面, 例 如 他 可 否 挖 掘, 從 這 幅 土 地 挖 一 些 泥 土 出 來 到 另 一 個 地 方 進 行 地 盤 平 整, 可 否 容 許 他 這 樣 做 呢? 現 時 的 土 地 法 例 並 沒 有 清 晰 指 明, 亦 須 從 另 一 個 範 疇 進 行 研 究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0 分 鐘 現 在 進 入 最 後 一 項 質 詢 醫 院 管 理 局 向 管 理 階 層 發 放 年 終 獎 金 6. 勞 永 樂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 一 )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決 定 是 否 向 其 管 理 階 層 僱 員 發 放 年 終 獎 金 ; ( 二 ) 有 否 計 劃 在 本 年 向 他 們 發 放 年 終 獎 金 ; 若 有 計 劃, 估 計 款 項 總 額 將 會 是 多 少 ; 及 ( 三 ) 有 否 檢 討 在 財 政 出 現 赤 字 的 情 況 下 仍 發 放 年 終 獎 金, 是 否 合 乎 善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 若 有 檢 討, 結 果 是 甚 麼 ; 若 否, 會 否 進 行 檢 討?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 一 ) 當 局 在 設 計 及 釐 定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聯 網 行 政 總 監 及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時, 已 加 入 了 每 年 的 工 作 表 現 獎 勵 金 作 為 其 中 一 個 組 成 部 分 這 項 獎 勵 金 是 上 述 行 政 人 員 僱 用 合 約 所 訂 條 款 和 條 件 的 一 部 分

32 1778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每 年 給 予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聯 網 行 政 總 監 和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的 工 作 表 現 獎 勵 金, 旨 在 為 醫 管 局 提 供 一 個 能 不 斷 改 善 醫 院 服 務 的 管 理 工 具 表 現 獎 勵 金 的 發 放 與 否, 須 視 乎 評 核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表 現 的 評 核 就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而 言, 評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醫 管 局 主 席 醫 管 局 6 個 常 設 委 員 會 主 席, 以 及 1 名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代 表 評 核 委 員 會 會 就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在 以 下 5 個 範 疇 的 表 現 進 行 評 核 : 第 一, 落 實 醫 管 局 周 年 工 作 計 劃 ; 第 二, 支 援 醫 管 局 大 會 和 各 個 委 員 會 ; 第 三, 改 革 組 織 架 構 和 管 理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 第 四, 員 工 管 理 和 與 工 會 的 關 係 ; 及 第 五, 與 政 府 立 法 機 構 和 市 民 大 眾 的 關 係 就 聯 網 行 政 總 監 和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而 言, 評 核 委 員 會 則 由 醫 管 局 大 會 成 員 有 關 的 醫 院 管 治 委 員 會 成 員 和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組 成 評 核 委 員 會 會 評 核 聯 網 行 政 總 監 和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在 多 方 面 的 表 現, 包 括 制 訂 他 們 所 屬 聯 網 或 醫 院 在 整 體 策 略 上 的 角 色 和 方 向 ; 醫 院 管 治 ; 臨 床 和 運 作 上 的 目 標 與 成 效 ; 財 務 計 劃 與 表 現 ; 社 區 關 係 與 公 共 事 務, 以 及 員 工 管 理 ( 二 ) 工 作 表 現 獎 勵 金 是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聯 網 行 政 總 監 和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整 體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的 固 有 部 分 醫 管 局 沒 有 任 何 理 據 不 履 行 其 合 約 責 任 由 於 部 分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本 年 度 的 表 現 評 核 工 作 仍 在 進 行, 目 前 無 法 提 供 年 度 獎 勵 金 總 額 在 年 度, 該 等 獎 勵 金 的 總 額 則 為 一 千 二 百 六 十 多 萬 元 當 醫 管 局 在 2002 年 9 月 與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續 約 時,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有 見 及 醫 管 局 財 政 緊 絀, 自 願 把 其 每 年 工 作 表 現 獎 勵 金 的 上 限, 由 基 本 薪 金 和 現 金 津 貼 的 30% 調 低 至 24% 聯 網 行 政 總 監 和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亦 在 2002 年 10 月 提 出 自 願 把 他 們 每 年 工 作 表 現 獎 勵 金 的 上 限, 由 基 本 薪 金 和 現 金 津 貼 總 額 的 15%, 永 久 降 低 至 10%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聯 網 行 政 總 監 和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除 了 把 獎 勵 金 的 上 限 調 低 外, 還 先 後 兩 次 同 意 把 基 本 薪 金 下 調, 即 2002 年 10 月 的 4.42% 減 薪, 以 及 由 2004 年 1 月 起 生 效 與 公 務 員 減 薪 幅 度 相 同 的 另 一 次 減 薪 ( 三 )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每 3 年 續 訂 僱 用 合 約 ; 每 次 續 約 時, 醫 管 局 大 會 均 會 檢 討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的 薪 酬 福 利, 但 是 否 續 約 和 採 納 檢 討 結 果 須 獲 得 行 政 長 官 批 准 醫 管 局 其 他 所 有 人 員 ( 包 括 各 聯 網 行 政 總 監 和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 的 薪 酬 福 利, 一 向 亦 由 醫 管 局 定 期 作 出 檢 討 在 有 需 要 時, 醫 管 局 會 更 改 人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當 中 會 考 慮 多 個 因 素, 包 括 現 代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法, 並 會 全 面 考 慮 整 個 機 構 屬 下 各 人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醫 管 局 認 為 給 予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聯 網 行 政 總 監 和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每 年 工 作 表 現 獎 勵 金, 是 適 當 運 用 資 源 的 措 施 過 去 10 年 的 經

33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79 驗 證 明, 這 項 獎 勵 金 是 具 有 重 大 價 值 的 管 理 工 具, 可 鼓 勵 各 人 員 對 醫 院 管 理 工 作 精 益 求 精 此 外, 每 年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亦 提 高 了 評 核 程 序 的 透 明 度, 並 為 監 察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聯 網 行 政 總 監 和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的 工 作 表 現 提 供 了 有 效 的 機 制 勞 永 樂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醫 管 局 用 一 千 二 百 多 萬 元 鼓 勵 行 政 人 員 履 行 職 責, 其 中 一 項 任 務 是 要 達 到 壓 縮 開 支 的 目 標, 最 終 的 效 應 可 能 是 影 響 醫 療 質 素 相 反 地, 如 果 用 這 一 千 二 百 多 萬 元, 一 年 便 可 以 聘 請 三 十 多 個 初 級 醫 生 及 六 十 多 個 初 級 護 士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考 慮 把 有 關 的 款 項 更 用 得 其 所 呢?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其 實 主 體 答 覆 已 提 到, 或 許 我 再 澄 清 吧 醫 管 局 設 計 這 項 表 現 獎 勵 金, 是 薪 酬 的 整 體 設 計 計 劃 整 體 薪 酬 福 利 已 估 計 總 裁 或 總 監 的 合 理 薪 酬, 這 是 最 初 的 估 計, 接 便 扣 起 這 部 分 的 獎 勵 金, 其 實 這 不 是 額 外 的 花 紅 如 果 醫 管 局 不 給 這 獎 勵 金, 這 筆 金 錢 便 會 納 入 基 本 薪 酬 所 以, 大 家 要 瞭 解 這 不 是 額 外 的 金 錢, 而 是 估 計 每 個 行 政 人 員 所 值 的 薪 酬, 在 設 計 整 個 計 劃 時 扣 起 這 部 分, 視 乎 表 現 才 發 放 所 以, 這 不 是 額 外 資 源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從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來 看, 行 政 總 裁 在 前 年 9 月 份 續 約 時, 曾 自 願 減 了 獎 勵 金 上 限, 由 30% 減 至 24%, 其 他 的 聯 網 行 政 總 監 亦 由 15% 減 至 10% 管 理 當 局 有 否 想 到 他 們 提 出 自 願 扣 減, 會 影 響 其 後 續 任 的 人 如 果 以 此 作 為 參 考, 會 否 達 到 剛 才 所 說 的 鼓 勵 作 用 呢? 因 為 局 長 剛 才 說, 他 們 實 際 上 是 把 正 常 薪 金 津 貼 的 部 分 抽 起 他 們 現 在 是 看 到 政 府 現 時 整 體 財 政 緊 絀, 便 自 願 提 出 扣 減 但 是, 剛 才 說 是 在 進 行 科 學 論 證 後, 才 發 放 那 30% 和 15% 那 麼, 雖 然 是 自 願, 但 會 否 殃 及 日 後 其 他 人, 讓 其 他 人 續 任 時 出 現 不 合 理 的 情 況? 有 否 作 出 這 樣 的 評 估?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其 實 在 每 次 續 約 時, 醫 管 局 都 會 定 期 檢 討 整 體 的 財 政 狀 況, 以 及 在 設 計 薪 酬 時, 考 慮 整 體 要 給 予 行 政 人 員 多 少 薪 金 的 當 中 是 如 何 設 計 的 呢? 百 分 率 的 重 要 性 不 是 很 大 當 然, 假 如 所 涉 的 百 分 率 很 高, 可 能 會 出 現 如 勞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問 題, 擔 心 他 們 如 果 真 的 這 樣 搏 命 " 來 達 到 財 政 目 標, 便 會 影 響 服 務 質 素 但 是, 在 評 核 獎 金 方 面, 其 實 不 是 單 獨 視 乎 是 否 達 致 財 務 計 劃, 而 是 視 乎 整 體,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提, 在 不 同 範 疇 方 面 的 服 務 質 素,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至 於 是 10% 或 15%, 醫 管 局 在 整 體 大 會 上 曾 討 論 過, 影 響 並 不 是 那 麼 大, 如 果 獎 勵 金 是 10% 或 15%, 在 設 計 時 有 這 樣 的 鼓 勵 性 便 足 夠 了 所 以, 上 次 的 減 薪 其 實 是 有 一 個 方 法 : 減 薪 4.42%, 是 基 本 底 薪 與 現 金 津 貼, 另 一 部 分 是 減 獎 勵 金, 是 兩 方 面 都 有 削 減 的 所 以, 整 體 來 說, 減 了 的 工 資 是 超 過 百 分 之 四 點 幾 整 體 減 是 兩 方 面 都 減, 既 減 獎 勵 金, 又 減 基 本 薪 酬, 兩 方 面 都 削 減 了

34 1780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麥 國 風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局 長 說 這 些 獎 金 是 薪 酬 福 利 的 一 部 分, 但 亦 引 致 很 多 人 批 評, 認 為 這 些 似 乎 是 花 紅 局 長 剛 才 已 說 得 很 清 楚, 這 些 不 是 所 謂 花 紅, 其 實 是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很 清 楚 的 一 部 分 我 想 問 局 長, 雖 然 是 要 根 據 他 們 的 工 作 表 現 作 出 評 審, 但 既 然 是 他 們 應 得 的 薪 酬, 在 平 衡 公 眾 對 這 方 面 的 瞭 解, 以 及 要 運 用 很 多 的 行 政 手 續, 例 如 審 核 等 工 作, 似 乎 頗 費 時 失 事 局 長 有 否 考 慮, 不 如 完 全 把 這 獎 金 作 為 他 們 基 本 薪 金 的 一 部 分, 從 而 減 省 很 多 不 必 要 的 行 政 工 作?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麥 議 員 的 話 絕 對 是 對 的 其 實, 總 監 也 不 想 有 這 項 表 現 獎 勵 金, 而 且 這 項 獎 勵 金 在 社 會 上 會 產 生 很 多 誤 會 我 剛 才 也 解 釋 了, 正 如 麥 議 員 亦 瞭 解 這 是 整 體 薪 酬 福 利 的 一 部 分, 不 是 額 外 給 他 們 錢 醫 管 局 曾 多 次 討 論 這 問 題, 因 為 社 會 上 有 些 少 誤 解 但 是, 考 慮 到 這 其 實 是 一 項 很 有 用 的 工 具, 因 為 無 論 給 總 監 多 少 錢, 每 年 均 要 評 估 醫 院 的 架 構 和 表 現, 即 他 在 管 理 醫 院 和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的 表 現 ; 不 管 是 否 發 放 整 體 表 現 獎 勵 金, 也 要 設 立 機 制 和 評 估 的 方 式, 以 評 估 每 位 行 政 人 員 在 領 導 醫 院 進 行 改 革 及 提 供 服 務 等 方 面, 能 否 達 致 我 們 的 目 標 因 此, 這 個 評 核 過 程 是 一 定 要 進 行 的 獎 勵 金 的 好 處 是 它 是 一 種 很 好 的 工 具, 能 集 中 和 提 高 透 明 度 在 發 放 這 筆 金 錢 時, 可 以 謹 慎 地 考 慮 有 關 人 員 的 表 現 是 否 達 致 目 標 所 以, 在 平 衡 兩 方 面 後, 仍 然 覺 得 這 工 具 有 效, 而 不 想 取 消 它 呂 明 華 議 員 : 主 席, 工 廠 的 工 人 也 會 有 獎 勵 金, 但 不 知 為 何 醫 管 局 只 是 上 層 數 位 大 頭 頭 " 有, 而 其 他 職 員 卻 沒 有? 在 工 廠 來 說, 如 有 的 話, 便 全 世 界 " 也 有, 即 大 家 按 勞 取 酬 的 意 思 醫 管 局 這 做 法 會 否 不 公 平 呢?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其 實, 這 樣 做 可 以 說 是 對 行 政 人 員 不 公 平 我 已 解 釋 過, 在 設 計 時, 是 在 整 體 薪 酬 扣 起 一 部 分 作 為 獎 勵 金, 而 不 是 如 剛 才 所 說 是 額 外 的 花 紅, 不 是 我 們 賺 了 多 少 金 錢 或 節 省 了 多 少 金 錢, 便 像 分 花 紅 般 地 分 給 員 工 所 以, 在 理 念 上 是 有 少 許 不 同 的, 是 扣 起 一 部 分 薪 酬, 視 乎 表 現 是 否 達 到 水 平, 才 會 發 放 所 以, 為 何 其 他 職 員 沒 有? 其 實, 醫 管 局 也 想 向 下 推 行 的, 但 困 難 是 不 知 如 何 量 度, 並 且 可 能 出 現 很 多 爭 拗 單 是 在 行 政 總 監 方 面 推 行 已 產 生 這 麼 多 爭 拗, 而 且 社 會 人 士 亦 不 大 瞭 解 這 項 措 施 和 工 具, 因 此 才 沒 有 再 向 下 推 行 但 是, 我 們 大 致 上 覺 得 這 是 一 項 有 效 的 工 具, 也 曾 考 慮 會 否 向 下 一 層 推 行 這 項 表 現 獎 勵 金 不 過, 在 發 放 時, 這 不 是 額 外 的 錢, 而 只 是 扣 起 的 某 部 分 薪 金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6 分 鐘 現 在 是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35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81 黃 宏 發 議 員 : 主 席, 既 然 有 這 麼 好 的 制 度, 為 何 不 向 整 體 員 工 推 行, 這 點 局 長 已 回 答 了 但 是, 基 本 問 題 在 於 一 些 賺 錢 的 公 司 或 工 廠, 正 如 呂 明 華 議 員 所 說, 是 可 以 視 乎 表 現, 即 以 利 潤 作 為 準 則 來 衡 量 其 表 現 的 好 壞 不 過, 在 公 眾 的 事 務 上, 甚 至 連 金 融 管 理 局 也 包 括 在 內, 更 何 況 醫 管 局, 是 不 能 採 用 這 準 則 的, 因 為 沒 有 這 準 則 存 在 所 以, 如 何 衡 量 好 壞 呢? 有 時 候 會 遇 上 滯 運, 例 如 馮 康 便 很 慘, 因 為 剛 好 遇 上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爆 發 大 件 事 如 果 警 察 也 這 樣 做, 環 頭 " 守 得 太 平 安 靜 ( 太 平 清 靜 等 於 無 案 破 ), 又 不 會 有 獎 金 所 以 這 項 制 度 本 身 是 否 合 理 便 令 人 懷 疑 因 此, 必 定 會 令 人 懷 疑 在 扣 起 部 分 薪 金 作 為 花 紅 獎 金 前, 是 否 先 煲 大 " 薪 金, 然 後 扣 起 部 分, 算 作 獎 金? 必 定 會 令 別 人 存 有 這 樣 的 懷 疑 所 以, 局 長 可 否 與 醫 管 局 真 正 和 實 際 地 商 量 廢 除 整 個 制 度?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瞭 解 黃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但 是, 整 體 薪 酬 的 部 分 絕 對 沒 有 誇 大 在 檢 討 薪 酬 福 利 時, 我 們 利 用 這 項 工 具 來 釐 定 這 職 位 一 般 值 多 少 薪 酬, 才 設 計 這 項 計 劃, 而 不 是 先 有 表 現 獎 勵 金 這 個 部 分, 才 釐 定 整 體 薪 酬 的 我 們 最 初 絕 對 是 估 計 每 個 級 數 的 行 政 人 員, 在 市 場 或 類 似 的 公 共 架 構 一 般 所 值 的 整 體 薪 金, 才 設 計 這 項 計 劃 醫 管 局 多 年 來 都 有 考 慮 這 點 現 在 提 出 削 減 這 部 分, 只 是 想 減 少 爭 拗, 但 仍 然 認 為 它 是 一 項 好 工 具 根 據 10 年 來 的 經 驗, 黃 議 員 是 對 的, 當 然 不 是 百 分 之 一 百 地 以 這 方 法 來 評 估, 但 最 少 是 有 一 個 機 制 這 個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較 高, 而 且 是 一 項 評 估 行 政 人 員 的 較 公 平 和 合 理 的 方 法 主 席 : 口 頭 質 詢 時 間 到 此 為 止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顧 問 研 究 合 約 7.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有 本 地 大 專 院 校 校 長 建 議 政 府 日 後 批 出 顧 問 研 究 合 約 時 應 加 入 條 款, 規 定 在 負 責 研 究 的 核 心 隊 伍 中, 必 須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香 港 人 士, 藉 以 讓 政 府 日 後 可 較 多 委 託 本 地 大 專 院 校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工 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各 所 大 專 院 校 每 年 獲 政 府 委 託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的 數 目 研 究 項 目 和 涉 及 的 顧 問 費 用 款 額 ; 及 ( 二 ) 過 去 5 年, 當 局 每 年 給 予 受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8 所 大 專 院 校 的 顧 問 研 究 費 用 佔 當 局 同 年 總 顧 問 研 究 費 用 的 百 分 比?

36 1782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根 據 有 關 政 策 局 和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的 資 料, 過 去 5 年, 各 所 大 專 院 校 每 年 獲 政 府 委 託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的 數 目 和 涉 及 的 顧 問 費 用 如 下 : 大 專 院 校 顧 問 研 究 數 目 及 費 用 ('000 元 )( 括 弧 內 ) 名 稱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3 (5,186) 4 (3,137) 9 (16,528)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200) (120) (200) 嶺 南 大 學 (290) (0) (275)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7,835) (4,509) (6,062)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11,254) (1,000) (800)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3,036) (5,693) (4,123)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1,330) (1,950) (2,183) 香 港 大 學 (4,627) (9,624) (5,735) 4 5 (1,310) (4,278) 2 * (985) (0) 0 0 (0) (0) 12 9 (9,165) (3,410) 1 0 (600) (0) 20 # 9 (15,614) (5,628) 3 # 0 6 (695) (1,292) 29 *# 20 (11,671) (16,372) * 其 中 一 項 顧 問 研 究 由 香 港 大 學 及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共 同 進 行 ( 有 關 的 研 究 費 用 包 括 在 香 港 大 學 的 顧 問 費 用 內 ) # 其 中 一 項 顧 問 研 究 由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及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進 行 ( 有 關 的 研 究 費 用 包 括 在 香 港 大 學 的 顧 問 費 用 內 ) 有 關 的 顧 問 研 究 項 目, 詳 列 於 附 件 ( 二 ) 由 於 政 府 每 年 進 行 的 顧 問 研 究 項 目 眾 多, 而 顧 問 費 用 從 許 多 不 同 開 支 分 目 支 付, 並 不 一 定 獨 立 入 帳, 如 有 需 要 計 算 過 去 5 年, 政 府 每 年 給 予 有 關 大 專 院 校 的 顧 問 費 用 佔 同 年 總 顧 問 費 用 的 百 分 比, 將 會 花 費 大 量 人 力 物 力, 而 且 無 法 在 短 時 間 內 收 集 到 所 需 的 資 料

37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1783 附 件 本 地 大 專 院 校 獲 政 府 委 託 進 行 的 顧 問 研 究 院 校 名 稱..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年 份 項 目 顧 問 研 究 項 目 就 照 顧 長 者, 責 任 誰 屬 " 進 行 焦 點 小 組 調 查 2 香 港 社 會 長 者 生 活 質 素 的 顧 問 研 究 3 用 作 評 估 影 響 的 漁 業 及 海 洋 生 態 準 則 顧 問 研 究 測 試 懸 浮 固 體 對 石 斑 魚 的 致 死 及 亞 致 死 效 應 2 在 香 港 使 用 泥 土 以 控 制 紅 潮 / 有 害 藻 華 之 研 究 3 就 研 究 端 足 目 動 物 Melita koreana 的 生 理 反 應 提 供 服 務 4 地 政 總 署 僱 員 工 作 意 見 調 查 有 關 國 際 投 資 機 構 對 香 港 企 業 管 治 水 平 的 態 度 的 調 查 2 審 計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和 酬 金 委 員 扮 演 的 角 色 和 功 能 3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企 業 管 治 水 平 發 展 情 況 的 比 較 調 查 和 分 析 4 香 港 間 接 稅 的 主 要 經 濟 特 色 的 進 一 步 研 究 5 利 用 人 工 魚 礁 及 可 食 用 貝 類 來 減 輕 香 港 養 魚 區 對 環 境 影 響 的 研 究 6 香 港 海 洋 底 棲 生 物 群 落 顧 問 研 究 7 為 監 測 海 洋 污 染 制 訂 一 套 生 物 指 標 系 統 8 就 採 用 大 渦 流 (Les) 模 擬 技 術 獲 取 湍 流 及 微 氣 象 擴 散 參 數 資 料 供 計 算 本 地 空 氣 的 擴 散 情 況 提 供 服 務 9 露 宿 者 三 年 工 作 計 劃 及 現 有 露 宿 者 的 服 務 評 估 研 究 用 檢 控 以 外 的 措 施 處 理 頑 劣 兒 童 和 少 年 的 顧 問 研 究 2 欣 葵 計 劃 的 評 估 3 有 關 香 港 住 宅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 固 網 服 務 ) 市 場 競 爭 的 研 究 4 行 人 閃 動 錄 燈 倒 數 器 的 安 全 效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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