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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适 用 法 规 精 解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助 手 本 书 的 特 点 是 : 以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解 析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重 点 关 注 最 新 的 集 体 合 同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等 企 业 人 事 管 理 的 热 点 问 题 对 重 点 问 题 提 供 了 大 量 的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并 提 供 了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等 合 同 范 本 突 出 实 用 性 从 令 人 头 痛 的 浩 繁 条 文 中 找 出 最 易 遇 到 的 疑 难 问 题 和 概 念, 精 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供 随 时 查 阅

2 第 一 部 分 劳 动 合 同 职 业 经 理 MBA 必 修 实 战 教 程 我 国 劳 动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签 订 书 面 的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是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建 立 的 最 直 接 客 观 的 书 面 证 据, 也 是 在 发 生 劳 动 纠 纷, 解 决 问 题 时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一 部 分 劳 动 合 同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1) 本 章 概 要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及 订 立 程 序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效 力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相 关 链 接 工 人 与 资 方 通 过 协 商 确 定 工 资 第 一 份 集 体 协 商 工 资 协 议 在 外 企 产 生 位 于 福 田 区 的 石 川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的 员 工 通 过 与 资 方 协 商 后 确 定 了 自 己 工 资, 这 是 深 圳 市 外 资 企 业 中 第 一 家 签 订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协 议 的 企 业 据 悉, 劳 资 双 方 通 过 协 商 确 定 工 资 标 准 是 国 际 通 行 做 法, 员 工 首 席 代 表 李 世 伯 说, 今 年 3 月, 公 司 根 据 往 年 的 公 司 业 绩 工 资 水 平 和 对 今 年 的 效 益 预 测, 做 出 每 个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发 给 员 工 ; 员 工 选 举 出 谈 判 代 表 与 公 司 谈 判, 协 商 工 资 制 度, 试 行 3 个 月 后, 于 昨 天 签 订 了 正 式 文 本 该 公 司 共 有 约 500 名 员 工, 整 体 上 员 工 工 资 水 平 比 去 年 增 长 了 8% 以 后 这 一 协 议 将 根 据 每 年 的 实 际 情 况 协 商 签 订 一 次

3 市 总 工 会 负 责 人 说,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实 现 了 工 资 报 酬 由 资 方 决 定 转 向 根 据 市 场 共 同 协 商 决 定, 有 利 于 缓 解 和 解 决 劳 资 双 方 在 工 资 问 题 上 的 矛 盾 据 了 解, 深 圳 市 已 有 4721 家 企 业 与 员 工 签 订 了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 资 料 来 源 : 深 圳 特 区 报 2001 年 9 月 19 日 ) 解 析 1996 年 5 月 开 始, 劳 动 部 全 国 总 工 会 国 家 经 贸 委 中 国 企 业 家 协 会 就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逐 步 实 行 集 体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的 通 知, 大 规 模 地 开 展 集 体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试 点 的 工 作 到 2002 年,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大 力 推 行 区 域 性 行 业 性 集 体 合 同, 以 使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的 签 订 率 达 到 50% 为 目 标 国 家 对 发 展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的 决 心 和 工 作 力 度 都 非 常 大, 因 为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对 于 维 护 职 工 与 企 业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发 展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甚 至 建 立 和 谐 的 社 会 关 系 都 意 义 重 大 关 于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依 据 为 : 一 是 1994 年 7 月 5 日 我 国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规 范 了 劳 动 合 同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劳 动 争 议 等 二 是 我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于 2004 年 1 月 20 日 颁 布 了 新 的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首 先, 要 明 确 集 体 合 同 的 概 念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3 条 规 定 : 本 规 定 所 称 集 体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本 单 位 职 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就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职 业 培 训 保 险 福 利 等 事 项, 通 过 集 体 协 商 签 订 的 书 面 协 议 ; 所 称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本 单 位 职 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就 集 体 协 商 的 某 项 内 容 签 订 的 专 项 书 面 协 议 其 次,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包 括 那 些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八 条 规 定 中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一 方 面 规 范 企 业 的 用 工 行 为, 保 护 劳 动 者 在 工 资 待 遇 劳 动 条 件 等 方 面 的 合 法 权 益, 增 强 企 业 的 凝 聚 力 ; 另 一 方 面 建 立 了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为 企 业 进 一 步 健 康 发 展 奠 定 良 好 的 内 部 环 境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签 订 施 行 对 公 司 企 业 普 通 员 工 的 工 资 劳 动 条 件 奖 惩 等 都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与 这 部 分 员 工 签 订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并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时 可 以 极 大 地 减 轻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者 的 工 作 强 度

4 通 过 上 述 报 道 不 难 看 出 我 国 在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方 面 的 不 断 探 索, 不 断 完 善 规 范 的 历 程 1.1 什 么 是 集 体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是 工 会 ( 或 职 工 代 表 ) 代 表 职 工 与 企 业 就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条 件 等 问 题, 经 协 商 谈 判 订 立 的 书 面 协 议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企 业 职 工 一 方 与 企 业 可 以 就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利 等 事 项,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应 当 提 交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通 过 集 体 合 同 由 工 会 代 表 职 工 与 企 业 签 订 ; 没 有 建 立 工 会 的 企 业, 由 职 工 推 举 的 代 表 与 企 业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集 体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本 单 位 职 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就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职 业 培 训 保 险 福 利 等 事 项, 通 过 集 体 协 商 签 订 的 书 面 协 议 ; 所 称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本 单 位 职 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就 集 体 协 商 的 某 项 内 容 签 订 的 专 项 书 面 协 议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企 业 和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2)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和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与 本 单 位 职 工 之 间 进 行 集 体 协 商,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适 用 本 规 定 1.2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则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五 条 进 行 集 体 协 商,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5 ( 二 ) 相 互 尊 重, 平 等 协 商 ; ( 三 ) 诚 实 守 信, 公 平 合 作 ; ( 四 ) 兼 顾 双 方 合 法 权 益 ; ( 五 ) 不 得 采 取 过 激 行 为 1.3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形 式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本 单 位 职 工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以 及 确 定 相 关 事 宜, 应 当 采 取 集 体 协 商 的 方 式 集 体 协 商 主 要 采 取 协 商 会 议 的 形 式 1.4 集 体 协 商 代 表 集 体 协 商 代 表 是 指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产 生 并 有 权 代 表 本 方 利 益 进 行 集 体 协 商 的 人 员 集 体 协 商 双 方 的 代 表 人 数 应 当 对 等, 至 少 3 人, 并 各 确 定 1 名 首 席 代 表 集 体 协 商 代 表 的 产 生 职 工 一 方 的 协 商 代 表 由 本 单 位 工 会 选 派 ; 未 建 立 工 会 的, 由 本 单 位 职 工 民 主 推 举, 并 经 半 数 以 上 职 工 同 意 职 工 一 方 的 首 席 代 表 由 本 单 位 工 会 主 席 担 任 未 建 立 工 会 的, 职 工 一 方 的 首 席 代 表 从 协 商 代 表 中 民 主 推 举 产 生 用 人 单 位 一 方 的 协 商 代 表 : 由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派, 首 席 代 表 由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担 任 或 由 其 书 面 委 托 的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担 任 集 体 协 商 职 工 一 方 代 表 的 保 护 措 施 :

6 企 业 内 部 的 协 商 代 表 参 加 集 体 协 商 视 为 提 供 了 正 常 劳 动 职 工 一 方 协 商 代 表 在 其 履 行 协 商 代 表 职 责 期 间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至 完 成 履 行 协 商 代 表 职 责 之 时, 除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1)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2)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3)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职 工 一 方 协 商 代 表 履 行 协 商 代 表 职 责 期 间, 用 人 单 位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集 体 协 商 代 表 的 更 换 代 表 工 会 可 以 更 换 职 工 一 方 协 商 代 表 ; 未 建 立 工 会 的, 经 本 单 位 半 数 以 上 职 工 同 意 可 以 更 换 职 工 一 方 协 商 用 人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可 以 更 换 用 人 单 位 一 方 协 商 代 表 专 家 提 醒 : 集 体 协 商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专 业 人 员 作 为 本 方 协 商 代 表 委 托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本 方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一 首 席 代 表 不 得 由 非 本 单 位 人 员 代 理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代 表 与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不 得 相 互 兼 任 1.5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程 序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的 程 序 图

7 1.5.1 确 定 集 体 合 同 协 商 代 表 企 业 代 表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担 任 或 指 派, 职 工 方 代 表 由 工 会 选 派, 未 建 立 工 会 的 由 企 业 职 工 民 主 推 举 代 表, 并 须 得 到 半 数 以 上 职 工 的 同 意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3) 拟 定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之 前, 工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应 当 收 集 职 工 和 企 业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单 独 或 与 企 业 共 同 拟 定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平 等 协 商 工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根 据 拟 定 的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进 行 平 等 磋 商 平 等 磋 商 应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平 等 合 作 的 原 则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有 过 激 行 为 协 商 未 达 成 一 致 或 出 现 事 先 未 预 料 的 问 题 时, 经 双 方 同 意, 可 以 暂 行 时 中 止 协 商 协 商 中 止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六 十 天 职 代 会 审 议 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的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文 本 应 当 提 交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全 体 职 工 审 议, 工 会 代 表 应 当 就 草 案 的 产 生 过 程 主 要 劳 动 标 准 条 件 的 确 定 依 据 及 各 自 承 担 的 主 要 义 务 作 出 说 明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经 审 议 未 获 通 过 的, 由 双 方 重 新 协 商, 进 行 修 改 签 约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全 体 职 工 审 议 通 过 后, 由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 即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与 工 会 主 席 ) 签 字 行 政 审 查

8 集 体 合 同 签 订 后, 应 当 自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签 字 之 日 起 10 日 内, 由 用 人 单 位 一 方 将 文 本 一 式 三 份 报 送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必 须 在 收 到 集 体 合 同 文 本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集 体 合 同 审 查 意 见 书 送 达 双 方 代 表 收 到 集 体 合 同 文 本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集 体 合 同 即 行 生 效 公 布 经 劳 动 部 门 审 查 后 生 效 的 集 体 合 同, 双 方 应 及 时 以 适 当 的 形 式 向 各 自 代 表 的 全 体 成 员 公 布 集 体 合 同 审 查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1.6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部 分 : 劳 动 标 准 条 件 规 范 部 分, 是 集 体 合 同 的 核 心 内 容, 对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起 制 约 作 用 主 要 有 以 下 内 容 :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与 休 假 保 险 待 遇 生 活 福 利 职 业 培 训 劳 动 纪 律 劳 动 保 护 等 等 过 渡 性 规 定, 主 要 包 括 因 签 订 或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 解 决 措 施, 以 及 集 体 合 同 的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集 体 合 同 文 本 本 身 的 规 定, 包 括 集 体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限 变 更 解 除 条 件 等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八 条 集 体 协 商 双 方 可 以 就 下 列 多 项 或 某 项 内 容 进 行 集 体 协 商,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 ( 一 ) 劳 动 报 酬 ; ( 二 ) 工 作 时 间 ; ( 三 ) 休 息 休 假 ;

9 ( 四 ) 劳 动 安 全 与 卫 生 ; ( 五 )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 ( 六 )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护 ; ( 七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 八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 ( 九 ) 奖 惩 ; ( 十 ) 裁 员 ; ( 十 一 ) 集 体 合 同 期 限 ; ( 十 二 ) 变 更 解 除 集 体 合 同 的 程 序 ; ( 十 三 )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时 的 协 商 处 理 办 法 ; ( 十 四 ) 违 反 集 体 合 同 的 责 任 ; ( 十 五 ) 双 方 认 为 应 当 协 商 的 其 他 内 容 1.7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的 属 地 管 辖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审 查 实 行 属 地 管 辖, 具 体 管 辖 范 围 由 省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中 央 管 辖 的 企 业 以 及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集 体 合 同 应 当 报 送 劳 动 保 障 部 或 劳 动 保 障 部 指 定 的 省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10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4) 1.8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审 查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签 订 或 变 更 后, 应 当 自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签 字 之 日 起 10 日 内, 由 用 人 单 位 一 方 将 文 本 一 式 三 份 报 送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对 报 送 的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应 当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报 送 的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的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 ( 一 ) 集 体 协 商 双 方 的 主 体 资 格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 ( 二 ) 集 体 协 商 程 序 是 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 ( 三 )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内 容 是 否 与 国 家 规 定 相 抵 触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对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文 本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审 查 意 见 书 送 达 双 方 协 商 代 表 审 查 意 见 书 应 当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一 )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名 称 地 址 ; ( 二 )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的 时 间 ; ( 三 ) 审 查 意 见 ; ( 四 ) 作 出 审 查 意 见 的 时 间 审 查 意 见 书 应 当 加 盖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印 章

11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本 单 位 职 工 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异 议 的 事 项 经 集 体 协 商 重 新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一 方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将 文 本 报 送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1.9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期 限 一 般 为 1 至 3 年, 期 满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即 行 终 止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期 满 前 3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对 方 提 出 重 新 签 订 或 续 订 的 要 求 1.10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依 法 签 订 的 集 体 合 同 对 企 业 和 企 业 全 体 职 工 具 有 约 束 力 职 工 个 人 与 企 业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报 酬 等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的 规 定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六 条 符 合 本 规 定 的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对 用 人 单 位 和 本 单 位 的 全 体 职 工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专 家 提 醒 :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变 更 解 除 和 终 止 都 应 该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向 主 管 的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送 备 案 审 查, 只 有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后 才 能 生 效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只 有 在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后 才 能 生 效, 其 他 劳 动 合 同 只 要 是 依 法 签 订 的,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就 及 时 生 效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自 收 到 文 本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即 行 生 效 案 例 直 通 车

12 个 人 标 准 不 能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的 规 定 谷 先 生 与 某 企 业 签 订 有 为 期 三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中 约 定 : 谷 先 生 的 工 资 每 月 计 发 一 次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企 业 工 会 与 企 业 经 协 商 签 订 了 一 份 集 体 合 同, 该 份 集 体 合 同 中 约 定 : 企 业 所 有 员 工 每 年 年 终 可 获 得 一 次 第 13 个 月 的 工 资 根 据 这 份 集 体 合 同 的 具 体 规 定, 谷 先 生 应 当 属 于 可 以 享 受 第 13 个 月 工 资 的 员 工 范 围 该 企 业 的 集 体 合 同 获 得 企 业 职 代 会 的 通 过 并 经 当 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开 始 生 效 实 施 但 年 终 过 后, 谷 先 生 没 有 得 到 企 业 支 付 的 第 13 个 月 工 资 于 是, 谷 先 生 即 向 企 业 提 出 补 发 第 13 个 月 工 资 的 要 求 但 企 业 表 示, 谷 先 生 和 企 业 签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劳 动 报 酬 的 支 付 次 数, 双 方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对 谷 先 生 提 出 的 要 求 不 予 同 意, 双 方 由 此 产 生 争 议 他 们 争 议 焦 点 是, 劳 动 者 和 企 业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与 企 业 工 会 和 企 业 签 订 的 集 体 合 同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如 何 处 理?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5) 解 析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企 业 职 工 一 方 与 企 业 可 以 就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利 等 事 项,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应 当 提 交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通 过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企 业 职 工 一 方 ( 一 般 由 工 会 代 表 ) 与 企 业 可 以 就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利 等 事 项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依 法 签 订 后 也 会 产 生 法 律 约 束 力, 当 事 人 也 应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否 则 也 将 承 担 违 约 的 责 任 那 么, 当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如 何 处 理?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依 法 签 订 的 集 体 合 同 对 企 业 和 企 业 全 体 职 工 具 有 约 束 力 ; 职 工 个 人 与 企 业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报 酬 等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根 据 以 上 规 定, 当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劳 动

13 合 同 中 有 关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报 酬 等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的 规 定, 如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适 用 集 体 合 同 标 准, 即 按 集 体 合 同 标 准 处 理 谷 先 生 与 企 业 签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虽 然 没 有 约 定 可 以 享 受 第 13 个 月 工 资, 但 工 会 与 企 业 签 订 的 集 体 合 同 中 规 定 了 第 13 个 月 工 资 的 有 关 内 容 根 据 劳 动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集 体 合 同 的 规 定 补 发 谷 先 生 年 终 第 13 个 月 工 资 1.11 集 体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或 终 止 协 商 变 更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双 方 协 商 代 表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的 情 形 用 人 单 位 因 被 兼 并 解 散 破 产 等 原 因, 致 使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致 使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或 部 分 无 法 履 行 的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约 定 的 变 更 或 解 除 条 件 出 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方 式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用 人 单 位 因 被 兼 并 解 散 破 产 等

1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的 争 议 处 理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协 商 过 程 中 的 争 议 处 理 1. 集 体 协 商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双 方 可 以 书 面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协 调 处 理 申 请 ; 未 提 出 申 请 的,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认 为 必 要 时 也 可 以 进 行 协 调 处 理 2.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同 级 工 会 和 企 业 组 织 等 三 方 面 的 人 员, 共 同 协 调 处 理 集 体 协 商 争 议 3. 协 调 处 理 集 体 协 商 争 议, 应 当 自 受 理 协 调 处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结 束 协 调 处 理 工 作 期 满 未 结 束 的,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协 调 期 限, 但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5 日 4. 协 调 处 理 集 体 协 商 争 议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1) 受 理 协 调 处 理 申 请 ; (2) 调 查 了 解 争 议 的 情 况 ; (3) 研 究 制 定 协 调 处 理 争 议 的 方 案 ; (4) 对 争 议 进 行 协 调 处 理 ; (5) 制 作 协 调 处 理 协 议 书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争 议 处 理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五 十 五 条 因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15 专 家 提 醒 :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在 协 商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同 级 工 会 和 企 业 组 织 等 三 方 面 的 人 员, 共 同 协 调 处 理 集 体 协 商 争 议 而 其 他 劳 动 合 同 的 协 商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只 能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6) 集 体 合 同 报 送 程 序 集 体 合 同 签 订 后, 企 业 应 当 在 10 日 内 将 集 体 合 同 及 附 件 ( 双 方 代 表 的 资 格 情 况, 协 商 签 订 程 序 等 ) 报 送 企 业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的 同 级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登 记 ;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自 收 到 集 体 合 同 文 本 起 十 五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集 体 合 同 即 行 生 效 集 体 合 同 变 更 解 除 报 送 程 序 1. 集 体 合 同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变 更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7 日 内 报 送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2. 解 除 集 体 合 同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7 日 内 向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说 明 续 订 集 体 合 同 报 送 程 序 续 订 集 体 合 同 报 送 程 序 按 签 订 合 同 的 报 送 程 序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这 是 个 难 题 吗? 集 体 合 同 与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有 什 么 区 别?

16 集 体 合 同 与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作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规 定 的 两 种 合 同 形 式,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联 系 从 历 史 角 度 看, 集 体 合 同 是 在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只 有 在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确 立 了 雇 主 和 雇 员 的 劳 动 关 系 后 才 有 集 体 合 同 从 两 者 的 比 较 角 度 看, 既 有 相 同 之 处 ( 如 都 有 关 于 雇 员 和 雇 主 的 权 利 义 务 规 定 ), 又 各 具 特 色 集 体 合 同 与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主 要 区 别 在 于 : 1. 目 的 不 同 实 行 集 体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维 护 劳 动 者 整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调 整 和 改 善 劳 动 关 系, 促 进 企 业 和 劳 动 者 的 共 同 发 展 ;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个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协 议,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目 的 在 于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利 用 合 同 制 度 实 现 和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 主 体 不 同 集 体 合 同 的 主 体 是 雇 主 或 雇 主 团 体 与 由 工 会 代 表 的 全 体 职 工, 在 我 国 是 企 业 与 由 企 业 工 会 ( 没 有 建 立 工 会 的 企 业, 由 职 工 推 举 的 代 表 ) 代 表 的 全 体 职 工 ;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主 体 是 雇 主 与 单 个 雇 员, 在 我 国 是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个 人 3. 内 容 不 同 集 体 合 同 不 仅 规 定 本 企 业 的 一 般 劳 动 和 生 活 条 件, 而 且 涉 及 劳 动 关 系 的 各 个 方 面, 内 容 具 有 广 泛 性 整 体 性 的 特 点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劳 动 者 个 人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内 容 多 是 关 于 劳 动 条 件 的 规 定 4. 法 律 效 力 不 同 集 体 合 同 的 效 力 高 于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适 用 于 企 业 全 体 职 工 ;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仅 对 劳 动 者 个 人 有 约 束 力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了 本 企 业 的 最 低 劳 动 标 准,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劳 动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的 规 定, 否 则 无 效, 无 效 部 分 以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标 准 代 替 5. 责 任 不 同 集 体 合 同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如 企 业 违 反 集 体 合 同 的 规 定, 侵 害 了 工 会 和 全 体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造 成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物 质 赔 偿 责 任 ; 工 会 一 方 不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的 规 定, 一 般 只 对 上 级 工 会 和 全 体 会 员 负 道 义 上 的 责 任, 由 上 级 工 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纠 正 违 约 的 行 为, 以 适 当 方 式 弥 补 因 违 约 给 企 业 造 成 的 损 失, 但 一 般 不 承 担 物 质 赔 偿 责 任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约 可 导 致 另 一 方 提 前 解 除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因 违 约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时, 应 根 据 其 后 果 及 损 失 的 大 小, 予 以 赔 偿

17 新 旧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有 何 不 同? 新 的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经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七 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2004 年 1 月 20 公 布,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 施 行 与 旧 的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相 比 较, 有 如 下 的 变 化 : 1. 确 定 了 集 体 协 商 的 原 则 : 平 等 协 商 兼 顾 双 方 2. 确 立 了 集 体 合 同 效 力 高 于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则 :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个 人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报 酬 等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的 规 定 3. 细 化 了 集 体 协 商 的 内 容 详 见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第 二 章 4. 具 体 了 集 体 协 商 代 表 的 产 生 职 责 及 保 护 5. 详 细 规 定 了 集 体 协 商 的 程 序 集 体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变 更 和 解 除 新 的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可 操 作 性 更 强, 增 强 了 对 劳 动 者 的 保 护, 具 体 体 现 在 集 体 协 商 代 表 的 产 生 保 护 以 及 集 体 协 商 的 程 序 集 体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等 方 面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1) 本 章 概 要 :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和 终 止 解 除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赔 偿

18 2.1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我 国 劳 动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签 订 书 面 的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是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建 立 的 最 直 接 客 观 的 书 面 证 据, 也 是 在 发 生 劳 动 纠 纷, 解 决 问 题 时 的 主 要 依 据 很 多 用 人 单 位 不 注 意 这 方 面 的 问 题, 因 为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往 往 在 受 到 不 公 正 的 待 遇 时 也 无 力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但 是 用 人 单 位 也 应 该 看 到, 随 着 劳 动 法 的 不 断 完 善 和 各 个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的 不 断 健 全, 建 立 一 个 科 学 的 完 备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是 管 理 迈 向 国 际 化 的 必 由 之 路 一 份 完 善 的 劳 动 合 同 给 用 人 单 位 可 能 带 来 了 较 高 的 成 本, 但 是 从 长 远 看, 你 得 到 的 是 这 个 职 员 的 职 业 安 全 感 和 较 高 的 忠 诚 度, 他 回 报 而 来 的 可 能 是 远 远 超 过 预 期 的 高 效 能 从 另 一 方 面 讲, 这 样 的 用 工 方 式 也 造 成 了 更 高 的 人 才 流 动 门 槛, 对 留 住 人 才 是 有 实 际 保 障 的 高 效 能 的 人 才 也 是 最 容 易 溜 掉 的 劳 动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与 之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之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和 与 之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适 用 本 法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之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依 照 本 法 执 行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劳 动 法 若 干 条 文 的 说 明 的 通 知 ( 劳 办 发 [1994]289 号 ) 第 二 条 本 条 第 二 款 所 指 劳 动 法 对 劳 动 者 的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1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的 工 勤 人 员 ;2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组 织 的 非 工 勤 人 员 ;3 其 他 通 过 劳 动 合 同 ( 包 括 聘 用 合 同 ) 与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19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排 除 了 公 务 员 和 比 照 实 行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事 业 组 织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农 业 劳 动 者 现 役 军 人 和 家 庭 保 姆 等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劳 部 发 [1995]309 号 ) 第 三 条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 以 及 按 规 定 应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 工 勤 人 员 ;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组 织 的 人 员 ; 其 他 通 过 劳 动 合 同 与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适 用 劳 动 法 第 四 条 公 务 员 和 比 照 实 行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事 业 组 织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农 业 劳 动 者 ( 乡 镇 企 业 职 工 和 进 城 务 工 经 商 的 农 民 除 外 ) 现 役 军 人 和 家 庭 保 姆 等 不 适 用 劳 动 法 专 家 提 醒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中 的 工 勤 人 员 包 括 那 些 人 员 以 及 是 否 适 用 劳 动 法 问 题? 按 照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工 勤 人 员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中, 不 实 行 或 者 不 能 参 照 实 行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工 作 人 员 这 些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法 及 其 配 套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中 的 工 勤 人 员 包 括 那 些 人 员 以 及 是 否 适 用 劳 动 法 问 题? 按 照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工 勤 人 员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中, 不 实 行 或 者 不 能 参 照 实 行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工 作 人 员 这 些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法 及 其 配 套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的 原 则 主 体 及 其 订 立 的 形 式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应 当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而 且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20 劳 动 法 第 十 七 条 订 立 和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依 法 订 立 即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当 事 人 必 须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2)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主 体 是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劳 动 法 第 十 六 条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协 议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劳 动 法 第 十 九 条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款 : (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 二 ) 工 作 内 容 ; ( 三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 ( 四 ) 劳 动 报 酬 ; ( 五 ) 劳 动 纪 律 ; ( 六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 ( 七 )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劳 动 合 同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必 备 条 款 外, 当 事 人 可 以 协 商 约 定 其 他 内 容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与 规 范 的 劳 动 关 系 的 争 议 处 理 原 则 程 序 法 律 ( 法 规 政 策 ) 的 适 用

21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劳 部 发 [1995]309 号 ) 2.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只 要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即 劳 动 者 事 实 上 已 成 为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并 为 其 提 供 有 偿 劳 动, 使 用 劳 动 法 82.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不 论 是 否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只 要 存 在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并 符 合 劳 动 法 的 使 用 范 围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的 受 案 范 围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均 应 当 处 理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的 界 定 :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采 取 欺 诈 威 胁 等 手 段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属 无 效 的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劳 动 合 同, 从 订 立 的 时 候 起, 就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由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劳 动 法 第 十 八 条 下 列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 ( 一 )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劳 动 合 同 ; ( 二 ) 采 取 欺 诈 威 胁 等 手 段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劳 动 合 同, 从 订 立 的 时 候 起, 就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确 认 劳 动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的, 如 果 不 影 响 其 余 部 分 的 效 力, 其 余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由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 劳 动 法 > 若 干 条 文 的 说 明 的 通 知 ( 劳 办 发 [1994]289 号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欺 诈 是 指 : 一 方 当 事 人 故 意 告 知 对 方 当 事 人 虚 假 的 情 况, 或 者 故 意 隐 瞒 真 实 的 情 况, 诱 使 对 方 当 事 人 作 出 错 误 意 思 表 示 的 行 为 ; 威 胁 是 指 以 给 公 民 及 其 亲 友 的 生 命 健 康 荣 誉 名 誉 财 产 等 造 成 损 害 为 要 挟 迫 使 对 方 作 出 违 背 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的 行 为

22 劳 动 部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1995]309 号 ) 第 16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由 用 人 单 位 拟 定, 也 可 以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拟 定, 但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才 能 签 订, 职 工 被 迫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未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为 无 效 的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对 关 于 如 何 理 解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问 题 的 请 示 的 复 函 ( 劳 部 发 [1995]268 号 ): 职 工 被 迫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有 证 据 表 明 职 工 在 受 到 胁 迫 或 被 对 方 乘 己 之 危 的 情 况 下, 违 背 自 己 的 真 实 意 思 而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未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有 证 据 表 明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不 是 在 双 方 表 达 自 己 意 思 的 基 础 上 经 平 等 协 商 取 得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分 为 : 固 定 期 限 无 固 定 期 限 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为 期 限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不 约 定 终 止 日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是 指 以 工 作 结 束 的 时 间 为 合 同 终 止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3)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分 为 有 固 定 期 限 无 固 定 期 限 和 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为 期 限 劳 动 者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以 上,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续 延 劳 动 合 同 的, 如 果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23 关 于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号 ) 规 定 :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只 要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即 可 签 订 有 固 定 期 限 无 固 定 期 限 或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部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1995]309 号 ) 第 20 条 规 定 :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不 约 定 终 止 日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按 照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只 要 达 成 一 致, 无 论 是 初 次 就 业 的, 还 是 由 固 定 工 转 制 的, 都 可 以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不 得 将 法 定 解 除 条 件 约 定 为 终 止 条 件, 以 规 避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承 担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的 义 务 关 于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在 固 定 工 制 度 向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转 变 过 程 中, 用 人 单 位 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劳 动 者, 如 果 其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与 其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1)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以 上,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续 延 劳 动 合 同 的 ; (2) 工 作 年 限 较 长,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十 年 以 内 的 ; (3) 复 员 转 业 军 人 初 次 就 业 的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试 用 期 的 相 关 规 定 试 用 期 :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为 相 互 了 解 选 择 而 约 定 的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考 察 期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24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劳 部 发 [1995]309 号 ) 第 19 条 规 定 : 试 用 期 是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为 相 互 了 解 选 择 而 约 定 的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考 察 期 一 般 对 初 次 就 业 或 再 次 就 业 的 职 工 可 以 约 定 在 原 固 定 工 进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 转 制 过 程 中, 用 人 单 位 与 原 固 定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可 以 不 再 约 定 试 用 期 关 于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中 可 以 约 定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在 六 个 月 以 下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在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两 年 以 下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十 日 试 用 期 包 括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中 第 四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对 工 作 岗 位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的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试 用 一 次 专 家 提 醒 :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可 否 享 受 医 疗 待 遇? 依 据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及 关 于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号 )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试 用 期 包 括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中, 因 此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患 病 应 当 享 受 医 疗 待 遇 劳 动 部 企 业 职 工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规 定 ( 劳 部 发 [1994]479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可 以 享 受 的 医 疗 期 为 3 个 月 已 经 执 行 学 徒 期 见 习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制 职 工 还 须 约 定 试 用 期 吗? 学 徒 期 是 对 进 入 某 些 工 作 岗 位 的 新 招 工 人 熟 悉 业 务 提 高 工 作 技 能 的 一 种 培 训 方 式 原 劳 动 部 曾 发 文 指 出, 在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后, 这 一 培 训 方 式 仍 应 继 续 采 用, 并 按 照 技 术 等 级 标 准 规 定 的 期 限 执 行 见 习 期 是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新 录 用 的 大 中 专 技 校 毕 业 生 执 行 的 至 少 一 年 的 见 习 期 限 试 用 期 是 劳 动 合 同 内

25 容 的 约 定 条 款,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在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后 为 相 互 了 解 选 择 而 约 定 的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考 察 期 由 此 可 见, 上 述 三 种 形 式 的 区 别 在 于 :1 期 限 不 同 学 徒 期 是 按 照 技 术 等 级 标 准 所 要 求 的 时 间 来 确 定 ; 见 习 期 至 少 有 一 年 的 时 间 ; 试 用 期 则 不 超 过 6 个 月 2 确 定 方 式 不 同 学 徒 期 见 习 期 是 按 照 现 有 政 策 法 规 必 须 执 行 的 ; 而 试 用 期 则 是 约 定 达 成 的, 并 且 在 6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可 以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期 限 3 执 行 对 象 不 同 学 徒 期 主 要 在 某 些 特 定 岗 位 的 新 招 工 人 中 执 行 ; 见 习 期 主 要 在 新 录 取 的 大 中 专 技 校 毕 业 生 中 执 行 ; 而 试 用 期 则 对 包 括 上 述 人 员 在 内 的 劳 动 者 均 可 以 适 用 因 此, 无 论 是 执 行 了 学 徒 期 制 度 还 是 见 习 期 制 度 的 职 工, 用 人 单 位 在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均 可 以 同 时 约 定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4) 特 殊 人 员 的 劳 动 合 同 : 经 理 由 其 上 级 部 门 聘 任 ( 委 任 ) 的, 应 与 聘 任 ( 委 任 ) 部 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实 行 公 司 制 的, 应 与 董 事 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部 关 于 印 发 实 施 劳 动 法 中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问 题 的 解 答 ( 劳 部 发 [1995]202 号 ) 的 规 定 : 厂 长 经 理 是 由 其 上 级 部 门 任 ( 委 任 ) 的, 应 与 聘 任 ( 委 任 ) 部 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实 行 公 司 制 的 的 厂 长 经 理 和 有 关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有 关 经 理 和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规 定 与 董 事 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党 委 书 记 工 会 主 席 应 当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26 劳 动 部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1995]309 号 ) 第 10 条 规 定 : 党 委 书 记 工 会 主 席 等 党 群 专 职 人 员 也 是 职 工 的 一 员, 依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对 于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富 余 人 员 放 长 假 的 职 工 长 期 被 外 单 位 借 用 的 人 员 带 薪 上 学 的 人 员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内 容 上 可 以 与 在 岗 职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有 所 区 别 请 长 病 假 的 职 工, 在 病 假 期 间 与 原 单 位 保 持 着 劳 动 关 系, 用 人 单 位 应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派 出 到 合 资 参 股 单 位 的 职 工 如 果 与 原 单 位 仍 保 持 着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与 原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原 单 位 可 就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在 与 合 资 参 股 单 位 订 立 劳 务 合 同 时, 明 确 职 工 的 工 资 保 险 福 利 休 假 等 有 关 待 遇 企 业 招 聘 解 聘 员 工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随 着 市 场 竞 争 越 来 越 激 烈, 人 才 的 流 动 也 不 断 的 增 加 针 对 人 才 流 动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不 规 范 以 及 其 他 问 题, 劳 动 部 在 关 于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号 ) 中 明 确 规 定 了 企 业 在 招 聘 解 聘 劳 动 者 的 时 候, 应 当 履 行 查 验 出 具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的 义 务 否 则, 有 可 能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招 聘 1.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时 应 查 验 招 用 员 工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关 于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号 ) 第 17 条 :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职 工 时 应 查 验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以 及 其 他 能 证 明 该 职 工 与 任 何 用 人 单 位 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凭 证, 方 可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单 位 可 在 证 明 中 客 观 地 说 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因

27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从 其 他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中 招 录 人 员, 给 原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2.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文 艺 体 育 和 特 种 工 艺 单 位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必 须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并 保 障 其 义 务 教 育 的 权 利 解 聘 1. 用 人 单 位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当 出 具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关 于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号 ) 第 15 条 明 确 规 定 : 在 劳 动 者 履 行 了 有 关 义 务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出 具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作 为 该 劳 动 者 按 规 定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和 失 业 登 记 求 职 登 记 的 凭 证 证 明 书 应 写 明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终 止 或 解 除 的 日 期 所 担 任 的 工 作 如 果 劳 动 者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可 在 证 明 中 客 观 的 说 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因 2.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 (1)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2)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3)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内 的 ; (4)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8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违 背 了 上 述 规 定, 劳 动 者 可 以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反 映, 并 要 求 解 决 也 可 以 通 过 劳 动 仲 裁 诉 讼 等 方 式 解 决 3. 用 人 单 位 在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定 金 保 证 金 ( 物 ) 或 者 抵 押 金 ( 物 ) 4. 试 用 期 不 签 订 合 同 是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的 试 用 期 是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协 商 确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之 一 按 照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即 应 依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时 间 应 在 试 用 期 之 前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5) 案 例 直 通 车 劳 动 合 同 从 什 么 时 候 开 始 算? 始 算? 我 入 公 司 8 个 月 了, 公 司 现 在 要 签 劳 动 合 同, 请 问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中 开 始 时 间 是 否 应 该 从 我 入 公 司 时 开 解 析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即 应 依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这 在 劳 动 法 第 十 六 条 中 规 定 的 很 明 确 你 已 经 在 该 公 司 工 作 了 8 个 月, 虽 然 没 有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但 是 已 经 形 成 了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公 司 之 前 没 有 与 你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是 违 反 了 劳 动 法 及 其 政 策 法 规 的, 应 当 予 以 纠 正 并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29 现 在 公 司 要 与 你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你 可 以 与 单 位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可 以 争 取 将 你 已 经 服 务 的 期 限 纳 入 合 同 的 服 务 期, 重 新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否 则,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 在 合 同 中 如 果 没 有 约 定 期 限 的 开 始 时 间, 则 应 从 合 同 的 生 效 时 间, 也 就 是 当 事 人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计 算 录 用 通 知 受 法 律 保 护 吗? 两 年 前, 小 王 应 聘 到 一 家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企 业 还 为 他 支 付 了 5000 元 的 教 育 赞 助 费, 并 且 让 他 享 受 了 5 万 元 的 购 房 津 贴 同 时, 双 方 约 定 了 5 年 服 务 期, 并 且 约 定 在 服 务 期 内 如 果 小 王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 赔 偿 企 业 的 经 济 损 失 开 始 的 时 候, 小 王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还 比 较 高, 但 是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他 发 现 国 企 的 工 作 环 境 并 不 利 于 自 己 的 发 展 于 是, 他 来 了 个 骑 马 找 马, 当 看 到 报 上 刊 登 了 某 外 企 的 招 聘 消 息 时, 他 就 悄 悄 报 了 名 几 轮 面 试 之 后, 该 外 企 对 小 王 比 较 满 意, 很 快 就 发 了 录 用 通 知, 其 中 还 注 明 了 工 作 岗 位 工 资 报 酬 工 作 地 点 报 到 日 期 等 拿 到 录 用 通 知 后, 小 王 立 即 打 电 话 给 该 外 企 的 人 事 部 经 理, 表 示 将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前 去 报 到 随 后 他 辞 去 了 在 国 企 的 工 作, 并 赔 偿 了 国 企 的 经 济 损 失 然 而, 他 万 万 没 想 到, 就 在 他 准 备 前 去 这 家 外 企 公 司 报 到 时, 公 司 由 于 找 到 了 更 好 的 人 选, 并 很 快 给 小 王 发 了 一 封 信 公 司 宣 称 没 有 正 式 录 用 小 王, 双 方 也 尚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此 前 发 出 的 录 用 通 知 无 效, 小 王 也 不 必 来 公 司 报 到 了 小 王 有 点 想 不 通 : 这 难 道 公 平 吗? 只 有 自 认 倒 霉 吗? 解 析 根 据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14 条 的 规 定, 要 约 是 希 望 和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意 思 表 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 二, 表 明 经 受 要 约 人 承 诺, 要 约 人 即 受 该 意 思 表 示 约 束 内 容 具 体 明 确, 也 就 是 当 事 人 不 需 进 一 步 协 商, 受 要 约 人 单 纯 的 接 受 就 可 以 成 立 合 同 要 约 人 即 受 该 意 思 表 示 约 束, 表 明 要 约 人 受 合 同 的 约 束 要 约 人 把 成 立 合 同 的 最 终 权 利 交 给 了 对 方 承 诺 是 受 要 约 人 以 做 出 声 明 或 以 其 他 行 为 对 某 一 要 约 表 示 同 意 承 诺 一 旦 生 效, 就 产 生 合 同 约 束 力

30 文 中 提 到 的 外 企 向 小 王 发 出 了 录 用 通 知, 注 明 了 工 作 岗 位 工 资 报 酬 工 作 地 点 报 到 日 期 等, 同 意 录 用 小 王 的 意 思 是 很 明 确 的, 显 然 属 于 要 约 尽 管 录 用 通 知 并 不 等 同 于 劳 动 合 同, 但 是 该 外 企 向 小 王 发 出 的 录 用 通 知, 就 是 愿 意 同 小 王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意 思 表 示, 小 王 可 以 选 择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而 一 旦 小 王 承 诺 同 意 按 录 用 通 知 与 公 司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那 么 通 知 的 内 容 对 双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因 此 该 录 用 通 知 已 经 具 有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对 小 王 和 该 外 企 具 有 约 束 力, 双 方 都 应 该 按 照 录 用 通 知 的 规 定 遵 守 并 履 行 否 则, 就 违 约 侵 害 了 对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劳 动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政 策 追 究 对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录 用 通 知 并 不 能 替 代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还 应 依 法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小 王 可 以 和 该 外 企 协 商, 或 者 进 入 该 外 企 工 作, 并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或 者 要 求 该 外 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赔 偿 其 经 济 损 失 相 关 链 接 2005 年 5 月,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发 出 通 知 指 出, 用 人 单 位 未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凭 用 人 单 位 发 放 的 工 作 证 等 能 够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就 可 以 作 为 认 定 双 方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凭 证 这 为 认 定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所 需 证 据 提 供 了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定 关 于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劳 社 部 发 号 一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未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但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情 形 的, 劳 动 关 系 成 立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6) ( 一 )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主 体 资 格 ; ( 二 )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适 用 于 劳 动 者, 劳 动 者 受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管 理, 从 事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的 有 报 酬 的 劳 动 ;

31 ( 三 ) 劳 动 者 提 供 的 劳 动 是 用 人 单 位 业 务 的 组 成 部 分 二 用 人 单 位 未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认 定 双 方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时 可 参 照 下 列 凭 证 : ( 一 )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或 记 录 ( 职 工 工 资 发 放 花 名 册 )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记 录 ; ( 二 )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发 放 的 工 作 证 服 务 证 等 能 够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 ( 三 ) 劳 动 者 填 写 的 用 人 单 位 招 工 招 聘 登 记 表 报 名 表 等 招 用 记 录 ; ( 四 ) 考 勤 记 录 ; ( 五 ) 其 他 劳 动 者 的 证 言 等 其 中,( 一 ) ( 三 ) ( 四 ) 项 的 有 关 凭 证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举 证 责 任 三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符 合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与 劳 动 者 补 签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协 商 不 一 致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出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但 对 符 合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条 件 的 劳 动 者, 如 果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订 立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的,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四 建 筑 施 工 矿 山 企 业 等 用 人 单 位 将 工 程 ( 业 务 ) 或 经 营 权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对 该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由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发 包 方 承 担 用 工 主 体 责 任 仲 裁 五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就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引 发 争 议 的, 可 以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2.2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32 2.2.1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的 含 义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过 程 中 由 于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劳 动 合 同 部 分 条 款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劳 动 合 同 的 未 变 更 部 分 继 续 有 效 有 两 种 情 况 在 合 同 期 内 用 人 单 位 是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者 工 作 岗 位 的 根 据 原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职 工 因 岗 位 变 更 与 企 业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劳 办 发 号 ) 的 规 定 精 神,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者 工 作 岗 位 : 一 是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如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不 得 不 调 整 劳 动 者 工 作 岗 位 的 但 变 更 岗 位 须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若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则 可 按 法 定 程 序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二 是 因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企 业 有 权 作 出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的 决 定, 行 使 企 业 自 主 权 只 有 符 合 以 上 的 情 况 时, 合 同 期 内 用 人 单 位 才 可 以 依 法 变 更 劳 动 者 工 作 岗 位 除 此 之 外,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岗 位 企 业 分 立 合 并 后 是 否 需 要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企 业 分 立 是 指 一 个 企 业 分 立 成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企 业 ; 企 业 合 并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企 业 联 合 组 成 一 个 企 业 或 一 个 企 业 兼 并 另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企 业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企 业 法 人 分 立 合 并, 它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变 更 后 的 法 人 享 有 和 承 担 企 业 法 人 分 立 合 并, 其 法 律 主 体 发 生 了 变 化 允 许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是 : 企 业 转 产 调 整 生 产 任 务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等 企 业 的 分 立 或 合 并 属 于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了 变 化, 若 这 一 变 化 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用 人 单 位 可 依 法 向 劳 动 者 提 出 变 更 合 同 的 建 议, 并 说 明 变 更 的 理 由 和 内 容, 用 人 单 位 可 根 据 其 实 际 情 况 与

33 原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变 更 解 除 或 重 新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在 此 情 况 下 的 重 新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视 为 原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不 能 要 求 经 济 补 偿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7) 案 例 直 通 车 : 合 同 期 内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者 工 作 岗 位 吗? 2001 年 6 月, 小 王 被 某 大 酒 店 录 用 从 事 厨 师 工 作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前, 按 规 定 进 行 了 体 检, 并 取 得 了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健 康 合 格 证 小 王 与 该 酒 店 签 订 了 为 期 五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由 于 工 作 出 色, 一 年 以 后 被 提 升 为 厨 师 长 2002 年 8 月, 酒 店 组 织 职 工 体 检, 发 现 小 王 乙 肝 指 标 呈 阳 性, 于 是 通 知 小 王 停 止 工 作, 并 安 排 他 从 事 看 车 工 作, 小 王 不 满 意 单 位 的 工 作 安 排, 并 拒 绝 到 新 岗 位 上 班, 该 酒 店 做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处 理 决 定 小 王 遂 提 出 劳 动 仲 裁 市 劳 动 仲 裁 委 受 理 此 案 后, 对 案 情 进 行 了 调 查 核 实, 认 为 小 王 身 体 状 况 不 符 合 餐 饮 服 务 业 的 健 康 标 准, 单 位 有 权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岗 位 最 后 裁 决, 在 双 方 就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协 商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要 按 规 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解 析 本 案 中, 小 王 在 与 酒 店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身 体 状 况 符 合 健 康 标 准 但 在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过 程 中, 经 体 检 发 现 乙 肝 指 标 阳 性, 不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对 餐 饮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状 况 要 求, 依 据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应 属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从 而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情 况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一 致,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小 王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合 同 期 内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者 工 作 岗 位 吗? 如 上 文 所 述, 是 可 以 的, 但 是 必 须 符 合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职 工 因 岗 位 变 更 与 企 业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劳 办 发 号 ) 规 定 的 情 形, 才 能 依 照 规 定 进 行 变 更, 这 里 特 别 要 提 醒 大 家 注 意

34 2.3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的 含 义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后, 尚 未 全 部 履 行 以 前,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一 方 或 双 方 当 事 人 提 前 中 断 劳 动 关 系 的 法 律 行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分 为 法 定 解 除 和 约 定 解 除 两 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既 可 以 由 单 方 依 法 解 除, 也 可 以 双 方 协 商 解 除 双 方 协 商 解 除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经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不 用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 劳 动 法 : 第 二 十 五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1.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2.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的 ; 3.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4.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是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 劳 动 法 :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是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

35 ( 一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 二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 三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四 种 情 形 :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依 据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 二 )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 三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内 的 ; ( 四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8)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相 关 程 序 规 定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

36 ( 二 )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 ( 三 )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 这 是 个 难 题 吗? 关 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涉 及 的 培 训 费 用 问 题 用 人 单 位 出 资 ( 指 有 支 付 货 币 凭 证 的 情 况 ) 对 职 工 进 行 各 类 技 术 培 训, 所 涉 及 的 培 训 费 用, 在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区 别 对 待, 予 以 解 决 : 一 劳 动 合 同 中 对 培 训 费 的 支 付 以 及 劳 动 者 违 约 时 培 训 费 的 赔 偿 有 约 定 的,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中 双 方 的 约 定 处 理 ; 二 劳 动 合 同 中 对 培 训 费 的 支 付 以 及 劳 动 者 违 约 时 培 训 费 的 赔 偿 没 有 约 定 的, 参 照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试 用 期 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处 理 依 据 问 题 的 复 函 ( 劳 办 发 [1995]264 号 ) 中 的 规 定, 按 照 以 下 的 原 则 解 决 : ( 一 )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该 项 培 训 费 用 ( 二 ) 职 工 提 出 与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1. 在 试 用 期 内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该 项 培 训 费 用 2. 试 用 期 满, 在 合 同 期 内,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该 项 培 训 费 用, 具 体 支 付 方 法 为 : (1) 约 定 服 务 期 的, 按 服 务 期 等 分 出 资 金 额, 以 职 工 已 经 履 行 的 服 务 期 限 递 减 支 付 ; (2) 没 有 约 定 服 务 期 的, 按 劳 动 合 同 期 等 分 出 资 金 额, 以 职 工 已 经 履 行 的 合 同 期 限 递 减 支 付 ; (3) 没 有 约 定 合 同 期 的, 按 5 年 服 务 期 等 分 出 资 金 额, 以 职 工 已 经 履 行 的 服 务 期 限 递 减 支 付 ; 双 方 对 递 减 计 算 方 式 已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37 3. 合 同 期 满, 职 工 要 求 终 止 合 同, 则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该 项 培 训 费 用 案 例 直 通 车 工 作 时 间 炒 股 能 否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职 工 周 某 上 班 时 间 炒 股 被 厂 长 批 评, 周 某 写 了 检 查, 表 示 改 正 错 误 此 后, 类 似 情 况 未 再 发 生 事 隔 一 个 月, 服 装 厂 以 周 某 工 作 不 认 真, 上 班 炒 股, 经 教 育 无 正 确 认 识 为 由, 作 出 解 除 周 某 劳 动 合 同 的 决 定 周 某 与 服 装 厂 签 订 的 是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官 撤 销 了 用 人 单 位 的 决 定 解 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双 方 依 法 提 前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的 行 为 本 案 涉 及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之 一, 即 过 失 性 辞 退 所 谓 过 失 性 辞 退,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存 在 某 些 重 大 过 失 时,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法 规 定, 劳 动 者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本 案 的 关 键 是 周 某 是 否 严 重 违 反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在 服 装 厂 的 规 章 制 度 中, 规 定 了 职 工 上 班 时 间 不 准 炒 股, 如 违 反 纪 律, 轻 者 批 评 教 育, 无 悔 改 表 现 者, 予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周 某 在 工 作 时 间 炒 股, 违 反 了 服 装 厂 的 规 章 制 度, 服 装 厂 领 导 就 此 对 周 某 进 行 了 批 评 教 育, 周 某 也 写 了 书 面 检 查 截 止 到 服 装 厂 作 出 解 除 周 某 劳 动 合 同 决 定 之 时, 周 某 未 再 发 生 违 反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的 行 为, 周 某 的 行 为 未 构 成 严 重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服 装 厂 因 其 一 次 炒 股, 就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过 于 严 厉, 且 解 除 的 理 由 不 足 ; 同 时 也 不 符 合 劳 动 法 的 有 关 精 神, 即 在 保 障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顺 利 实 施 的 条 件 下, 要 坚 持 教 育 为 主 的 原 则, 给 予 职 工 一 个 改 过 的 机 会, 以 促 进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健 康 的 发 展 这 个 问 题 现 在 是 一 个 比 较 普 遍 的 现 象, 还 有 的 单 位 职 工 上 班 时 间 上 网 聊 天 打 游 戏 等, 这 都 属 于 一 个 性 质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一 要 靠 严 格 的 管 理 制 度 来 约 束 ; 二 要 靠 教 育 使 其 认 识 并 改 正 错 误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9)

38 2.4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7 种 情 况 用 人 单 位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报 酬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 经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由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 用 人 单 位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必 须 裁 减 人 员 的 违 反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办 法 ( 劳 部 发 号 ) 第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以 及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者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报 酬 的, 除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报 酬 外, 还 需 加 发 相 当 于 工 资 报 酬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报 酬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要 在 补 足 低 于 标 准 部 分 的 同 时, 另 外 支 付 相 当 于 低 于 部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39 第 五 条 经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由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根 据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每 满 一 年 发 给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最 多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工 作 时 间 不 满 一 年 的 按 一 年 的 标 准 发 给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六 条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按 其 在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每 满 一 年 发 给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同 时 还 应 发 给 不 低 于 六 个 月 工 资 的 医 疗 补 助 费 患 重 病 和 绝 症 的 还 应 增 加 医 疗 补 助 费, 患 重 病 的 增 加 部 分 不 低 于 医 疗 补 助 费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患 绝 症 的 增 加 部 分 不 低 于 医 疗 补 助 费 的 百 分 之 百 第 七 条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由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按 其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工 作 时 间 每 满 一 年, 发 给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最 多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第 八 条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由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工 作 时 间 每 满 一 年 发 给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必 须 裁 减 人 员 的, 用 人 单 位 按 被 裁 减 人 员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时 间 每 满 一 年, 发 给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对 以 上 劳 动 者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由 用 人 单 位 一 次 性 发 给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罚 则 违 反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办 法 ( 劳 部 发 号 ) 第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未 按 规 定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的, 除 全 额 发 给 经 济 补 偿 金 外, 还 须 按 该 经 济 补 偿 金 数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支 付 额 外 经 济 补 偿 金

40 2.4.3 违 反 劳 动 法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赔 偿 办 法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法 应 该 赔 偿 的 四 种 情 形 : 违 反 劳 动 法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赔 偿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5]223 号 ) 规 定 : 第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对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赔 偿 劳 动 者 损 失 : ( 一 ) 用 人 单 位 故 意 拖 延 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即 招 用 后 故 意 不 按 规 定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故 意 不 及 时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 ( 二 ) 由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原 因 订 立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或 订 立 部 分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的 ; ( 三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或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侵 害 女 职 工 或 未 成 年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 ( 四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或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赔 偿 的 执 行 标 准 违 反 劳 动 法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赔 偿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5]223 号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赔 偿,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造 成 劳 动 者 工 资 收 入 损 失 的, 按 劳 动 者 本 人 应 得 工 资 收 入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并 加 付 应 得 工 资 收 入 25% 的 赔 偿 费 用 ; ( 二 ) 造 成 劳 动 者 劳 动 保 护 待 遇 损 失 的,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补 足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保 护 津 贴 和 用 品 ; ( 三 ) 造 成 劳 动 者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损 失 的, 除 按 国 家 规 定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外, 还 应 支 付 劳 动 者 相 当 于 医 疗 费 用 25% 的 赔 偿 费 用 ;

41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10) ( 四 ) 造 成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身 体 健 康 损 害 的, 除 按 国 家 规 定 提 供 治 疗 期 间 的 医 疗 待 遇 外, 还 应 支 付 相 当 于 其 医 疗 费 用 25% 的 赔 偿 费 用 ; ( 五 )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赔 偿 费 用 劳 动 者 需 要 赔 偿 的 情 形 及 标 准 违 反 劳 动 法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赔 偿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5]223 号 ) 第 四 条 劳 动 者 违 反 规 定 或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对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劳 动 者 应 赔 偿 用 人 单 位 下 列 损 失 : ( 一 ) 用 人 单 位 招 收 录 用 其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 ( 二 ) 用 人 单 位 为 其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用,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按 约 定 办 理 ; ( 三 ) 对 生 产 经 营 和 工 作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 四 )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赔 偿 费 用 第 五 条 劳 动 者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保 密 事 项, 对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按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支 付 用 人 单 位 赔 偿 费 用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尚 未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的 赔 偿 责 任 违 反 劳 动 法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赔 偿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5]223 号 ) 第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尚 未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对 原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除 该 劳 动 者 承 担 直 接 赔 偿 责 任 外, 该 用 人 单 位 应

42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其 连 带 赔 偿 的 份 额 应 不 低 于 对 原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总 额 的 70% 向 原 用 人 单 位 赔 偿 下 列 损 失 : ( 一 ) 对 生 产 经 营 和 工 作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 二 ) 因 获 取 商 业 秘 密 给 原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赔 偿 本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损 失, 按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案 例 直 通 车 培 训 费 该 赔 吗? 案 例 直 通 车 : 李 某 1998 年 6 月 与 大 华 科 技 公 司 签 订 了 为 期 三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期 间, 大 华 公 司 为 了 研 制 新 项 目 派 李 某 外 出 培 训 半 年, 当 时 双 方 书 面 约 定, 李 某 培 训 期 间 合 同 中 止 履 行, 待 李 某 培 训 结 束 后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期 限 按 李 某 培 训 时 间 顺 延.2001 年 12 月 31 日, 按 顺 延 时 间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公 司 提 出 要 与 李 某 续 签 合 同, 李 某 不 同 意, 公 司 提 出 如 不 续 签 合 同, 李 某 就 必 须 退 还 公 司 为 其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元, 否 则 不 予 办 理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为 此, 李 某 想 当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请 求 该 公 司 为 其 办 理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手 续 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后, 经 调 查 李 某 与 该 公 司 所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按 协 议 已 经 到 期 李 某 不 愿 续 签, 表 示 要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理 由 正 当, 应 予 支 持 经 调 解, 企 业 放 弃 了 索 要 培 训 费 的 要 求, 为 李 某 办 理 了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手 续 大 华 公 司 的 要 求 是 否 正 确? 为 什 么? 企 业 的 权 益 应 如 何 保 护? 解 析 这 里 涉 及 到 两 个 问 题 : 首 先 培 训 费 赔 偿 的 前 提 条 件 劳 动 者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则 应 该 向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即 赔 偿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用 并 赔 偿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的 其 他 损 失 其 次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及 续 约 的 概 念 及 责 任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当 事

43 人 约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劳 动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续 约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前,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可 以 协 商 延 长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重 新 签 订 合 同 本 案 中, 李 某 与 该 公 司 所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按 协 议 已 经 到 期, 也 就 是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大 华 公 司 要 求 与 李 某 续 约, 应 是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协 商 重 新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李 某 不 愿 意 续 签, 是 李 某 合 法 的 权 利 而 且 合 同 期 满, 职 工 要 求 终 止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培 训 费 用 因 此, 大 华 公 司 的 要 求 不 正 确 对 于 企 业 的 权 益 如 何 保 护 的 问 题 公 司 可 以 就 培 训 事 宜 与 员 工 签 定 培 训 服 务 期 协 议, 可 以 约 定 长 于 原 来 的 劳 动 期 限, 员 工 个 人 必 须 到 服 务 期 限 满 后 才 可 以 结 束 劳 动 关 系 这 样 可 以 保 护 企 业 的 正 当 权 益 2.5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的 含 义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劳 动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的 条 件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劳 动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现 实 情 况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也 可 以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11) 1. 劳 动 者 达 到 法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依 照 规 定 办 理 了 退 休 手 续 2. 劳 动 关 系 当 事 人 一 方 灭 亡 如 企 业 依 法 破 产 劳 动 者 死 亡 等

44 3. 劳 动 合 同 被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生 效 裁 决 或 人 民 法 院 的 生 效 判 决 终 止 专 家 提 醒 : 劳 动 者 在 医 疗 期 孕 期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内,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时,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自 动 延 续 至 医 疗 期 孕 期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满 为 止 这 是 个 难 题 吗? 劳 动 关 系 和 劳 务 关 系 的 区 别 在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法 院 审 判 活 动 中, 劳 动 关 系 和 劳 务 关 系 的 区 别 常 常 被 混 淆, 在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上 也 出 现 偏 差 如 何 正 确 区 分 劳 动 关 系 和 劳 务 关 系, 对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案 件 有 着 重 要 的 意 义 劳 动 关 系 是 指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 包 括 各 类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事 业 单 位 等 ) 在 实 现 劳 动 过 程 中 建 立 的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一 方 ( 劳 动 者 ) 必 须 加 入 某 一 个 用 人 单 位, 成 为 该 单 位 的 一 员, 并 参 加 单 位 的 生 产 劳 动, 遵 守 单 位 内 部 的 劳 动 规 则 ; 而 另 一 方 ( 用 人 单 位 ) 则 必 须 按 照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数 量 或 质 量 给 付 其 报 酬,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并 不 断 改 进 劳 动 者 的 物 质 文 化 生 活 劳 务 关 系 是 指 提 供 劳 务 的 一 方 为 需 要 的 一 方 以 劳 动 形 式 提 供 劳 动 活 动, 而 需 要 方 支 付 约 定 的 报 酬 的 社 会 关 系 劳 动 关 系 与 劳 务 关 系 之 间 的 共 同 之 处 是 一 方 提 供 的 都 是 劳 动 行 为, 但 其 本 质 的 区 别 在 于 : 提 供 劳 动 的 一 方 是 不 是 单 位 的 成 员, 是 不 是 以 单 位 职 工 的 身 份 参 加 劳 动, 遵 守 单 位 的 内 部 劳 动 规 则 劳 动 关 系 属 劳 动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而 劳 务 关 系 属 民 事 关 系 他 们 的 主 要 区 别 具 体 如 下 : 1. 规 范 和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与 劳 务 关 系 在 法 律 依 据 不 同

45 劳 动 关 系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规 范 和 调 整, 而 且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必 须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劳 务 关 系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进 行 规 范 和 调 整, 建 立 和 存 在 劳 务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是 否 签 订 书 面 劳 务 合 同, 由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2. 劳 动 关 系 主 体 与 劳 务 关 系 主 体 不 同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一 方 应 是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用 人 单 位, 另 一 方 只 能 是 自 然 人, 而 且 必 须 是 符 合 劳 动 年 龄 条 件, 且 具 有 与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义 务 相 适 应 的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 劳 务 关 系 的 主 体 类 型 较 多, 如 可 以 是 两 个 用 人 单 位, 也 可 以 是 两 个 自 然 人 3. 当 事 人 之 间 隶 属 关 系 不 同 处 于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用 人 单 位 与 当 事 人 之 间 存 在 着 隶 属 关 系 是 劳 动 关 系 的 主 要 特 征 隶 属 关 系 的 含 义 是 指 劳 动 者 成 为 用 人 单 位 中 的 一 员, 即 当 事 人 成 为 该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工 或 员 工 ( 以 下 统 称 职 工 ) 因 为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这 是 不 争 的 事 实 而 劳 务 关 系 中, 不 存 在 一 方 当 事 人 是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职 工 这 种 隶 属 关 系 4. 当 事 人 之 间 承 担 义 务 不 同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地 方 规 章 等 为 职 工 承 担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且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其 职 工 的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是 法 律 的 确 定 性 规 范 ; 而 劳 务 关 系 中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存 在 必 须 承 担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社 会 保 险 的 义 务 5. 用 人 单 位 对 当 事 人 在 管 理 方 面 的 不 同 用 人 单 位 具 有 对 劳 动 者 违 章 违 纪 进 行 处 理 的 管 理 权 如 对 职 工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等 行 为 进 行 处 理, 有 权 依 据 其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解 除 当 事 人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对 当 事 人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记 过 失 单 降 职 等 处 分 ; 劳 务 关 系 中 的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的 处 理 虽 然 也 有 不 再 使 用

46 的 权 利, 或 者 要 求 当 事 人 承 担 一 定 的 经 济 责 任, 但 不 含 当 事 人 一 方 取 消 当 事 人 另 一 方 本 单 位 职 工 身 份 这 一 形 式, 即 不 包 括 对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给 予 其 他 纪 律 处 分 形 式 6. 支 付 报 酬 不 同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具 有 行 使 工 资 奖 金 等 方 面 的 分 配 权 利 分 配 关 系 通 常 包 括 表 现 为 劳 动 报 酬 范 畴 的 工 资 和 奖 金, 以 及 由 此 派 生 的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等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工 资 应 遵 循 按 劳 分 配 同 工 同 酬 的 原 则, 必 须 遵 守 当 地 有 关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规 定 ; 而 在 劳 务 关 系 中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的 报 酬 由 完 全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当 事 人 得 到 的 是 根 据 权 利 义 务 平 等 公 平 等 原 则 事 先 约 定 的 报 酬 以 上 就 是 劳 动 关 系 和 劳 务 关 系 的 区 别, 分 清 它 们 之 间 的 区 别, 对 于 劳 动 争 议 的 解 决 很 有 益 处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区 别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成 为 我 国 目 前 在 法 律 上 消 灭 劳 动 ( 法 律 ) 关 系 的 两 种 基 本 形 式,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与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法 律 概 念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12)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是 指 当 事 人 双 方 提 前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解 除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是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或 单 方 采 取 的 主 动 行 为, 该 行 为 将 直 接 导 致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改 变, 并 且 会 为 此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违 约 法 律 责 任 可 以 分 为 法 定 解 除 和 协 商 解 除 1. 法 定 解 除 是 指 因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法 定 事 由, 依 法 提 前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2. 协 商 解 除 是 指 劳 动 关 系 当 事 人 双 方 因 某 种 原 因, 协 商 同 意 提 前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而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劳 动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而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则 只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47 1.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2. 劳 动 者 被 除 名 开 除 劳 动 教 养 或 判 刑 ; 3. 劳 动 者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或 死 亡 ; 4.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将 直 接 导 致 劳 动 关 系 的 消 灭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及 其 竞 业 限 制 ( 即 竞 业 禁 止 ) 的 问 题 一 商 业 秘 密 的 确 定 商 业 秘 密 (trade-secret), 又 称 为 营 业 秘 密, 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TRIPs) 中 被 称 为 未 披 露 过 的 信 息 商 业 秘 密 的 概 念 本 身 涉 及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一 是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范 围 ; 一 是 商 业 秘 密 的 构 成 条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 商 业 秘 密 指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能 为 权 利 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实 用 性 并 经 权 利 人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此 后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局 又 在 关 于 禁 止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的 若 干 规 定 中 对 之 作 出 了 如 下 解 释 :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包 括 设 计 程 序 产 品 配 方 制 作 工 艺 制 作 方 法 管 理 决 窍 客 户 名 单 货 源 情 报 产 销 策 略 招 投 标 中 的 标 底 及 标 书 内 容 等 信 息 在 现 实 工 作 中, 如 何 确 定 什 么 是 商 业 秘 密? 首 先, 商 业 秘 密 应 当 具 备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即 商 业 秘 密 具 有 秘 密 性 创 新 性 价 值 性 创 新 性 是 指 该 商 业 秘 密 事 实 上 未 被 公 众 了 解 或 没 有 进 入 公 共 领 域, 具 有 一 定 的 创 造 性 和 新 颖 性 价 值 性 是 指 该 商 业 秘 密 能 为 权 利 人 带 来 利 益, 具 有 经 济 上 的 价 值 秘 密 性 是 指 该 商 业 秘 密 的 权 利 人 已 采 取 了 相 应 的 保 密 措 施, 这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点 一 般 情 况 下, 权 利 人 所 采 取 的 合 理 的 保 护 措 施 包 括 :

48 1. 经 营 者 在 公 司 制 度 或 者 员 工 守 则 中 规 定 了 保 密 制 度, 将 有 关 信 息 明 确 列 为 保 密 事 项, 并 组 织 员 工 学 习, 要 求 员 工 遵 守 2. 由 企 业 与 职 工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3. 严 格 限 定 知 悉 商 业 秘 密 的 人 员 名 单, 缩 小 知 密 范 围 或 是 严 格 限 制 非 有 关 人 员 出 入 具 有 商 业 秘 密 的 场 所 加 强 门 卫 和 监 控 措 施 等 4. 经 营 者 没 有 制 定 保 密 制 度, 但 明 确 要 求 对 某 项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的 例 如 在 该 项 信 息 的 载 体 上 明 确 标 明 保 密 字 样 等 二 我 国 有 关 竞 业 限 制 的 规 定 竞 业 限 制 是 指 公 司 的 职 员 ( 尤 其 是 高 级 职 员 ) 在 其 任 职 期 间 不 得 兼 职 于 竞 争 公 司 或 兼 营 竞 争 性 业 务, 在 其 离 职 后 的 特 定 时 期 和 地 区 内 也 不 得 从 业 于 竞 争 公 司 或 进 行 竞 争 性 营 业 活 动 竞 业 限 制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护 企 业 的 商 业 秘 密 不 会 随 着 职 员 的 流 动 流 向 竞 争 性 的 企 业, 保 持 企 业 在 竞 争 中 的 优 势 地 位 劳 动 部 在 关 于 企 业 员 工 流 动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中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可 规 定 掌 握 商 业 秘 密 的 员 工 在 中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的 一 定 期 限 ( 不 超 过 3 年 ), 不 得 在 生 产 同 类 产 品 或 经 营 同 类 业 务 且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单 位 就 职, 也 不 得 自 己 生 产 与 原 单 位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同 类 产 品 或 经 营 同 类 业 务, 但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给 予 该 员 工 一 定 数 额 的 经 济 补 偿 我 国 关 于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的 规 定 很 粗 略, 在 实 际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一 般 主 要 有 两 种 方 式 : 1. 在 公 司 湿 度 或 者 员 工 手 册 中 规 定 保 密 制 度, 并 要 求 员 工 遵 守 2. 与 员 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签 订 保 密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员 工 在 职 期 间 对 接 触 到 的 企 业 的 商 业 保 密 应 当 进 行 保 密, 企 业 可 以 依 据 保 密 制 度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保 密 条 款 对 员 工 进 行 约 束 主 要 的 矛 盾 出 现 在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双 方 不 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而 原 来 职 工 还 要 生 存, 再 就 业 也 依 靠 的 是 自 己 原 来 所 掌 握 的 知 识, 工 作 的 企 业 会 和 原 单 位 有 一 定 的 业

49 务 联 系 甚 至 竞 争 关 系 为 了 解 决 这 种 矛 盾, 企 业 在 原 劳 动 合 同 中 应 当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企 业 应 向 员 工 支 付 竞 业 限 制 的 补 偿 费, 补 偿 费 的 标 准 根 据 员 工 接 触 商 业 秘 密 的 程 度 与 上 年 度 该 员 工 的 总 报 酬 来 确 定, 具 体 金 额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费 的 支 付 时 间 可 以 在 员 工 在 职 期 间 支 付 或 者 在 离 职 时 一 次 性 支 付 竞 业 限 制 的 期 限 一 般 以 一 到 三 年 为 宜, 根 据 企 业 相 关 信 息 的 更 新 速 度 来 确 定 竞 业 限 制 的 违 约 责 任 应 规 定 企 业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不 支 付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拖 欠 补 偿 费 的,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自 动 终 止 ; 员 工 违 反 竟 业 限 制 条 款, 应 承 担 违 约 金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13)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与 竟 业 限 制 条 款 相 辅 相 成,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是 目 的, 竟 业 限 制 条 款 是 手 段 员 工 的 管 理 及 其 福 利 制 度 的 建 立 作 为 一 名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者, 针 对 不 同 公 司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如 何 才 能 为 公 司 建 立 起 行 之 有 效 的 制 度, 并 且 使 公 司 员 工 能 够 保 持 相 对 的 稳 定 性, 提 高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增 加 公 司 的 凝 聚 力 呢? 为 了 吸 引 优 秀 的 人 才 进 入 公 司, 首 先, 要 建 立 起 公 司 的 企 业 文 化 企 业 文 化 要 使 员 工 能 增 加 对 公 司 的 凝 聚 力, 提 高 公 司 对 外 的 知 名 度 形 象 ; 其 次, 建 立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薪 资 制 度 薪 资 制 度 应 该 能 够 吸 引 有 技 能 的 人 到 企 业 工 作, 能 把 有 才 能 的 人 留 在 企 业 里, 能 激 励 员 工 把 工 作 做 好, 奖 勤 罚 懒 对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例 如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以 及 下 属 法 人 企 业 总 经 理 等 可 以 实 行 年 薪 制 的 工 资 模 式, 使 其 与 业 绩 挂 钩, 其 工 资 与 年 经 营 利 润 成 正 比 这 样 可 以 增 强 经 营 者 的 责 任 心 和 进 取 心 对 公 司 的 其 他 员 工, 则 根 据 员 工 的 工 龄 岗 位 基 础 工 资 来 进 行 确 定, 员 工 为 公 司 服 务 期 限 的 长 短 可 以 体 现 在 其 工 资 中, 这 有 利 于 员 工 的 稳 定 第 三 建 立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提 高 公 司 员 工 的 日 常 考 核 最 后 建 立 合 理 的 福 利 制 度 完 善 合 理 的 福 利 制 度 能 够 增 加 员 工 对 公 司 的 信 心, 并 促 使 其 希 望 长 期 为 公 司 服 务 福 利 制 度 应 当 包 括 一 般 的 福 利 项 目 : 1. 社 会 保 险 职 工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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