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提 示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依 据 证 券 公 司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规 定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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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 要 提 示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依 据 证 券 公 司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规 定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 公 司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信 息 披 露 指 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指 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作, 计 划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误 导 性 陈 述 和 重 大 遗 漏 委 托 人 承 诺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专 项 计 划,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并 已 阅 知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和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全 文, 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和 风 险,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和 损 失 计 划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守 信 审 慎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专 项 计 划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对 专 项 计 划 未 来 的 收 益 预 测 仅 供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参 考, 不 构 成 计 划 管 理 人 托 管 银 行 推 广 机 构 或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保 证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取 得 最 低 收 益 的 承 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仅 代 表 专 项 计 划 权 益 的 相 应 份 额, 不 属 于 计 划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服 务 机 构 的 负 债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对 本 期 专 项 计 划 的 备 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意 本 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挂 牌 转 让 ( 如 有 ), 并 不 代 表 对 本 期 证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价 值 或 收 益 作 出 任 何 判 断 或 保 证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的 投 资 判 断,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专 项 计 划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获 得 中 诚 信 证 券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给 予 的 AA+ 级 评 级, 该 评 级 并 不 构 成 购 买 出 售 或 持 有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建 议, 且 评 级 机 构 可 以 随 时 修 订 和 撤 销 有 关 评 级 计 划 管 理 人 提 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认 购 人 仔 细 阅 读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全 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正 文 的 风 险 揭 示 与 防 范 措 施 部 分 1

3 产 品 特 性 及 主 要 风 险 提 示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是 以 本 专 项 计 划 的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作 为 第 一 还 款 来 源, 以 优 先 级 / 次 级 分 层 机 制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的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收 费 权 质 押 和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担 保 提 供 综 合 增 级 保 障 的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一 定 风 险 计 划 管 理 人 特 别 提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之 前, 务 必 仔 细 阅 读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风 险 揭 示 与 防 范 措 施 章 节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特 别 关 注 以 下 主 要 风 险 : ( 一 ) 主 体 和 信 用 风 险 1 原 始 权 益 人 破 产 风 险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 是 专 项 计 划 的 原 始 权 益 人, 同 时 是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实 际 运 营 商 如 果 原 始 权 益 人 破 产, 对 应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运 营 及 入 园 凭 证 销 售 收 入 可 能 受 到 不 良 影 响 2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履 约 风 险 根 据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若 截 至 任 何 一 个 初 始 核 算 日, 若 在 前 一 个 特 定 期 间 内, 基 础 资 产 销 售 均 价 低 于 约 定 的 最 低 销 售 均 价 和 / 或 销 售 数 量 低 于 约 定 的 最 低 销 售 数 量, 则 原 始 权 益 人 作 为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须 承 担 补 足 义 务 因 此, 若 原 始 权 益 人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将 有 可 能 对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和 预 期 收 益 支 付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3 资 金 混 同 风 险 原 始 权 益 人 所 收 取 的 门 票 收 入 存 在 资 金 混 同 的 风 险, 由 于 门 票 收 入 当 月 收 款, 在 下 个 月 5 日 前 才 划 入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原 始 权 益 人 有 利 用 当 月 门 票 收 入 资 金 的 可 能 性 ( 二 ) 担 保 人 信 用 风 险 根 据 担 保 函 的 规 定,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文 投 集 团 ) 对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提 供 无 条 件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如 果 未 按 上 述 担 保 函 的 规 定 提 供 相 应 的 信 用 支 2

4 持, 投 资 者 可 能 因 此 产 生 投 资 损 失 作 为 本 次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担 保 人, 云 南 文 投 集 团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盈 利 能 力 偏 弱 在 本 次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存 续 期 内, 如 向 专 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履 行 担 保 义 务 的 条 件 触 发 时, 存 在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担 保 义 务 的 风 险 ( 三 ) 销 售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不 足 风 险 入 园 凭 证 的 销 售 情 况 直 接 影 响 到 基 础 资 产 对 应 现 金 流 的 规 模, 进 而 直 接 影 响 到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和 收 益 的 实 际 兑 付 ( 四 ) 提 前 赎 回 风 险 针 对 巴 拉 格 宗 06 巴 拉 格 宗 07, 巴 拉 格 宗 06 可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满 五 年 后, 巴 拉 格 宗 07 可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满 五 年 或 满 六 年 后, 按 照 约 定 程 序 回 售 给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也 可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满 五 年 后, 按 照 约 定 程 序 选 择 赎 回 全 部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07 因 此, 巴 拉 格 宗 06 的 实 际 期 限 可 能 缩 短 为 5 年, 巴 拉 格 宗 07 的 实 际 期 限 可 能 缩 短 为 5 年 或 6 年 ( 五 ) 税 务 风 险 本 专 项 计 划 进 行 分 配 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可 能 缴 纳 相 应 税 负 如 果 未 来 中 国 税 法 及 相 关 税 收 管 理 条 例 发 生 变 化, 税 务 部 门 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征 收 任 何 额 外 的 税 负, 本 专 项 计 划 的 相 关 机 构 均 不 承 担 任 何 补 偿 责 任 本 专 项 计 划 项 下 原 始 权 益 人 将 代 为 向 当 地 税 务 局 交 缴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利 息 及 其 他 营 业 税 应 税 收 入 而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及 其 附 加 税 金 ; 若 由 于 税 收 政 策 或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原 因, 虽 计 划 管 理 人 已 按 照 约 定 将 该 等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税 金 的 对 应 款 项 交 付 原 始 权 益 人 由 其 代 为 缴 纳, 但 仍 存 在 被 双 重 征 税 的 可 能 性 在 前 述 双 重 征 税 情 形 下, 所 有 税 负 将 可 能 全 部 由 本 专 项 计 划 财 产 承 担, 从 而 带 来 税 务 风 险 ( 六 )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对 现 金 流 影 响 及 预 测 的 相 关 风 险 1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对 现 金 流 影 响 风 险 2013 年 受 地 震 影 响,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基 础 设 施 受 到 较 大 破 坏, 当 年 现 金 流 较 上 年 下 降 43%,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对 有 可 能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内 发 生 并 对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造 成 一 定 破 坏, 进 而 影 响 景 区 当 期 及 未 来 的 现 金 流 量 3

5 2 现 金 流 预 测 局 限 性 风 险 中 和 评 估 对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了 测 算, 由 于 测 算 模 型 的 局 限 性, 未 能 将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对 现 金 流 影 响 的 要 素 进 行 量 化 测 算 所 以 提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中 和 评 估 在 现 金 流 预 测 报 告 中 未 考 虑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以 及 突 发 事 件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对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现 金 流 的 影 响 3 压 力 测 试 局 限 性 风 险 中 诚 信 在 评 级 报 告 中 对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对 到 期 本 息 覆 盖 情 况 的 压 力 测 试 中, 考 虑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基 础 设 施 的 改 善 及 承 受 能 力 的 提 高, 针 对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可 能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这 一 情 境, 中 诚 信 将 该 情 境 下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各 期 现 金 流 量 设 定 为 减 少 23% 由 于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属 于 不 可 预 测 事 件, 中 诚 信 在 压 力 测 试 中 对 该 情 境 对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未 来 现 金 流 影 响 的 预 测 有 局 限 性, 该 情 境 下 的 压 力 测 试 亦 不 属 于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有 可 能 面 临 的 最 坏 情 境 ( 七 ) 其 他 风 险 计 划 管 理 人 提 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认 购 人 仔 细 阅 读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全 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正 文 的 风 险 揭 示 与 防 范 措 施 部 分 4

6 目 录 释 义... 8 第 一 章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其 他 参 与 机 构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二 章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基 本 情 况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创 设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取 得 和 独 立 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品 种 及 其 基 本 特 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回 售 和 赎 回 安 排 第 三 章 专 项 计 划 的 交 易 结 构 与 相 关 方 简 介 项 目 参 与 方 基 本 信 息 交 易 结 构 第 四 章 专 项 计 划 的 信 用 增 级 方 式 专 项 计 划 增 信 方 式 种 类 及 主 要 条 款 专 项 计 划 增 信 方 式 的 触 发 条 件 触 发 顺 序 及 操 作 流 程 第 五 章 原 始 权 益 人 管 理 人 和 其 他 主 要 业 务 参 与 人 情 况 原 始 权 益 人 情 况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财 务 顾 问 基 本 情 况 提 供 信 用 增 级 的 机 构 之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及 质 押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提 供 信 用 增 级 的 机 构 之 担 保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六 章 基 础 资 产 情 况 及 现 金 流 预 测 分 析 基 础 资 产 情 况 盈 利 模 式 及 现 金 流 预 测 分 析 评 级 情 况 说 明 第 七 章 专 项 计 划 现 金 流 归 集 投 资 及 分 配 账 户 设 置 安 排 基 础 资 产 归 集 安 排 现 金 流 分 配 专 项 计 划 的 现 金 流 运 用 及 投 资 安 排 第 八 章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的 管 理 安 排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的 构 成 专 项 计 划 相 关 费 用 税 务 事 项 专 项 计 划 资 金 运 用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处 分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安 排 第 九 章 原 始 权 益 人 风 险 自 留 的 相 关 情 况

7 9.1 优 先 / 次 级 分 层 机 制 原 始 权 益 人 差 额 支 付 机 制 第 十 章 风 险 揭 示 与 防 范 措 施 与 原 始 权 益 人 管 理 人 及 其 他 服 务 机 构 有 关 的 风 险 与 基 础 资 产 有 关 的 风 险 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有 关 的 风 险 现 金 流 预 测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政 策 法 律 风 险 税 务 风 险 其 他 风 险 第 十 一 章 专 项 计 划 的 销 售 设 立 及 终 止 等 事 项 专 项 计 划 的 销 售 方 案 专 项 计 划 设 立 相 关 事 项 专 项 计 划 终 止 与 清 算 的 相 关 安 排 第 十 二 章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登 记 及 转 让 安 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登 记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转 让 安 排 第 十 三 章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信 息 披 露 的 形 式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及 时 间 澄 清 公 告 与 说 明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对 监 管 机 构 的 备 案 及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四 章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安 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组 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大 会 议 决 事 项 和 程 序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的 生 效 与 效 力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瑕 疵 诉 讼 第 十 五 章 主 要 交 易 文 件 摘 要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服 务 协 议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托 管 协 议 担 保 函 监 管 协 议 第 十 六 章 要 求 披 露 或 明 确 的 事 项 计 划 管 理 人 与 原 始 权 益 人 利 益 关 系 说 明 专 项 计 划 终 止 后 的 清 算 专 项 计 划 变 更 管 理 人 的 相 关 安 排 第 十 七 章 违 约 责 任 与 争 议 解 决 一 般 原 则

8 17.2 认 购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托 管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争 议 解 决 第 十 八 章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附 录 和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查 阅 地 点

9 释 义 在 计 划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简 称 术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一 项 目 涉 及 的 主 体 定 义 (1) 原 始 权 益 人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 系 指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 计 划 管 理 人 推 广 机 构 : 系 指 根 据 标 准 条 款 担 任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根 据 标 准 条 款 任 命 的 作 为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继 任 机 构, 在 签 署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时 及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项 下 行 为 均 代 表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3)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 系 指 根 据 服 务 协 议 担 任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的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或 根 据 该 协 议 任 命 的 作 为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的 继 任 机 构 (4)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 系 指 原 始 权 益 人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5) 担 保 人 文 投 集 团 : 系 指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 监 管 人 : 系 指 根 据 监 管 协 议 担 任 监 管 人 的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人 民 中 路 支 行, 或 根 据 该 协 议 任 命 的 作 为 监 管 人 的 继 任 机 构 (7) 托 管 人 : 系 指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担 任 托 管 人 的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分 行, 或 根 据 该 协 议 任 命 的 作 为 托 管 人 的 继 任 机 构 (8)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中 证 登 深 圳 : 系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9) 推 广 机 构 : 系 指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财 务 顾 问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1 平 安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 系 指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11)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2 万 家 基 金 : 系 指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1 与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2 合 称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本 说 明 书 所 称 推 广 机 构 为 华 林 证 券 平 安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和 万 家 基 金 的 统 称 (12) 法 律 顾 问 锦 天 城 律 师 : 系 指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13) 评 级 机 构 中 诚 信 : 系 指 中 诚 信 证 券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14) 评 估 机 构 中 和 : 系 指 中 和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8

10 (15) 会 计 师 立 信 : 系 指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16) 认 购 人 : 系 指 按 照 认 购 协 议 的 约 定, 认 购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其 合 法 拥 有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委 托 给 计 划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用, 并 按 照 其 取 得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享 有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承 担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风 险 的 人 (1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 系 指 合 法 取 得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者, 包 括 首 次 认 购 和 受 让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者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所 拥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享 有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承 担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风 险 (18)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 系 指 合 法 取 得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者, 包 括 首 次 认 购 和 受 让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者 (19)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 系 指 合 法 取 得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者, 即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20) 有 控 制 权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在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金 和 收 益 偿 付 完 毕 之 前, 系 指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在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金 和 收 益 偿 付 完 毕 之 后, 系 指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21) 有 控 制 权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 系 指 持 有 有 控 制 权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人 (22)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 系 指 按 照 标 准 条 款 的 规 定 召 集 并 召 开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会 议 二 主 要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23) 计 划 说 明 书 : 系 指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对 该 文 件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改 或 补 充 (24) 标 准 条 款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为 规 范 专 项 计 划 的 设 立 和 运 作 而 制 定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标 准 条 款 及 对 该 文 件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改 或 补 充 根 据 计 划 说 明 书 和 认 购 协 议 的 约 定, 标 准 条 款 将 视 为 认 购 协 议 的 一 部 分 (25) 认 购 协 议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与 认 购 人 签 署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认 购 协 议 与 风 险 揭 示 书 及 对 该 协 议 的 任 何 修 改 或 补 充 (26)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系 指 标 准 条 款 认 购 协 议 和 计 划 说 明 书 一 9

11 同 构 成 计 划 管 理 人 与 认 购 人 之 间 的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27)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与 原 始 权 益 人 签 署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及 对 该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改 或 补 充 (28) 服 务 协 议 : 系 指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与 计 划 管 理 人 签 署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服 务 协 议 及 对 该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改 或 补 充 (29) 托 管 协 议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签 署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改 或 补 充 (30) 监 管 协 议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原 始 权 益 人 和 监 管 人 签 署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监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改 或 补 充 (31) 担 保 函 : 系 指 担 保 人 为 本 次 专 项 计 划 所 出 具 的 担 保 函 及 对 该 文 件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改 或 补 充 (32) 担 保 履 约 通 知 书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根 据 担 保 函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的 要 求 其 履 行 担 保 义 务 的 通 知 书, 该 通 知 书 同 时 抄 送 托 管 人 (33)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 系 指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为 本 次 专 项 计 划 所 出 具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及 对 该 文 件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改 或 补 充 (34) 差 额 支 付 通 知 书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根 据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及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的 约 定 向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发 出 的 要 求 其 履 行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通 知 书, 该 通 知 书 同 时 抄 送 托 管 人 (35) 财 务 顾 问 协 议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与 财 务 顾 问 签 署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财 务 顾 问 协 议 及 对 该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改 或 补 充 (36) 风 险 揭 示 书 : 系 指 认 购 人 签 署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认 购 协 议 与 风 险 揭 示 书 的 附 件 二 风 险 揭 示 书 (37)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 系 指 与 专 项 计 划 有 关 的 主 要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及 募 集 文 件, 10

12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计 划 说 明 书 标 准 条 款 认 购 协 议 风 险 揭 示 书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服 务 协 议 托 管 协 议 监 管 协 议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担 保 函 质 押 协 议 等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三 与 专 项 计 划 相 关 的 定 义 (38) 专 项 计 划 : 系 指 根 据 证 券 公 司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由 计 划 管 理 人 设 立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39) 政 府 文 件 : 系 指 巴 拉 格 宗 峡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合 同 书 及 关 于 巴 拉 格 宗 峡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合 同 书 的 补 充 协 议 迪 庆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的 批 复 ( 迪 政 办 复 [2010]81 号 )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云 南 文 投 集 团 收 购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资 产 的 批 复 ( 云 财 资 [2011]64 号 ) 迪 庆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相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 迪 政 办 复 [2012]5 号 ) 关 于 三 江 并 流 风 景 名 胜 区 总 体 规 划 的 函 ( 建 城 函 [2012]118 号 ) 及 该 函 同 意 实 施 的 三 江 并 流 风 景 名 胜 区 总 体 规 划 ( 年 ) 香 格 里 拉 县 旅 游 局 关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漂 流 项 目 申 请 的 批 复 ( 香 旅 复 [2008]1 号 ) 迪 庆 州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巴 拉 格 宗 游 览 参 观 点 门 票 价 格 和 游 览 观 光 车 票 价 的 批 复 ( 迪 发 改 收 费 [2009]8 号 ) 迪 庆 州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明 确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门 票 收 入 构 成 的 函 迪 庆 州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同 意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的 函 迪 庆 州 财 政 局 关 于 支 持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的 函 香 格 里 拉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地 方 海 事 处 颁 发 的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等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拥 有 景 区 经 营 权 ( 包 括 有 权 建 设 与 运 营 景 区 及 景 区 内 交 通 漂 流 等 项 目 并 相 应 收 费 ) 等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拥 有 景 区 经 营 权 ( 包 括 有 权 建 设 与 运 营 景 区 及 景 区 内 交 通 漂 流 等 项 目 并 相 应 收 费 ) 的 文 件 (40)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景 区 : 系 指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41) 入 园 凭 证 : 截 至 计 划 说 明 书 出 具 日,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的 构 成 11

13 如 下 : (a) 风 景 名 胜 区 门 票 凭 证, 即 其 销 售 收 入 依 法 纳 入 国 家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 (b) 景 点 游 览 凭 证 ; (c) 观 光 车 乘 坐 凭 证 ; (d) 漂 流 设 施 使 用 凭 证 其 中,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所 称 入 园 凭 证 除 非 另 有 定 义, 均 系 指 纳 入 基 础 资 产 的 入 园 凭 证, 包 括 : 景 区 A 类 入 园 凭 证 =(b)+(c); 及 景 区 B 类 入 园 凭 证 =(b)+(c)+(d) (42) 基 础 资 产 : 系 指 原 始 权 益 人 依 据 政 府 文 件, 因 建 设 和 运 营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景 区 内 观 光 车 交 通 设 施 漂 流 设 施 而 获 得 的 自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之 日 起 七 年 内 特 定 期 间 拥 有 的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特 定 数 量 的 入 园 凭 证 ( 不 含 纳 入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门 票 凭 证 ), 该 入 园 凭 证 包 括 (b) 景 区 内 景 点 游 览 凭 证 (c) 观 光 车 乘 坐 凭 证 及 (d) 漂 流 设 施 使 用 凭 证 特 定 期 间 及 纳 入 基 础 资 产 的 入 园 凭 证 ( 仅 限 于 在 各 特 定 期 间 内 销 售, 过 期 失 效 ) 数 量 如 下 表 所 示 : 年 次 特 定 期 间 景 区 A 类 入 园 凭 证 数 量 ( 单 位 : 万 张 ) 景 区 B 类 入 园 凭 证 数 量 ( 单 位 : 万 张 ) 特 定 收 入 ( 单 位 : 万 元 ) 第 一 年 2016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第 二 年 2017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第 三 年 2018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第 四 年 2019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第 五 年 2020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第 六 年 2021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第 七 年 2022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43) 最 低 销 售 均 价 : 系 指 在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后, 在 各 个 特 定 期 间 内 基 础 资 产 对 应 的 入 园 凭 证 应 达 到 的 销 售 均 价 的 最 小 值, 该 值 系 按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7 年 间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预 测 的 销 售 均 价 确 定 : 12

14 单 位 : 元 景 区 A 类 入 园 凭 证 景 区 B 类 入 园 凭 证 入 园 凭 证 种 类 (b) 景 点 游 览 凭 (c) 观 光 车 乘 坐 凭 证 (b) 景 点 游 览 (c) 观 光 车 乘 坐 (b) 漂 流 设 施 使 证 凭 证 凭 证 用 凭 证 最 低 销 售 价 格 [97] [60] [97] [60] [85.5] 最 低 销 售 均 价 [157] [242.5] (44) 最 低 销 售 数 量 : 系 指 在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后, 在 各 个 特 定 期 间 内 基 础 资 产 对 应 的 入 园 凭 证 应 达 到 的 销 售 数 量 的 最 小 值, 具 体 为 : 单 位 : 万 张 年 次 景 区 A 类 入 园 凭 证 最 低 销 售 数 量 景 区 B 类 入 园 凭 证 最 低 销 售 数 量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第 五 年 第 六 年 第 七 年 (45)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 在 专 项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购 买 基 础 资 产 前, 系 指 专 项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 或 在 专 项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购 买 基 础 资 产 后, 系 指 基 于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收 益 及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履 行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担 保 人 履 行 担 保 义 务 支 付 的 全 部 财 产 或 财 产 权 利 及 其 孳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现 金 收 益 该 现 金 收 益 合 格 投 资 产 生 的 孳 息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履 行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及 其 孳 息 担 保 人 履 行 担 保 义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及 其 孳 息 以 及 原 始 权 益 人 向 专 项 计 划 支 付 的 回 售 与 赎 回 资 金 及 其 孳 息 等 (46)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 系 指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扣 除 税 费 及 专 项 计 划 费 用 后 属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享 有 的 部 分 (47) 专 项 计 划 费 用 : 系 指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内 合 理 支 出 的 与 专 项 计 划 相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和 其 他 支 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因 其 管 理 和 处 分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而 承 担 的 税 收 ( 但 计 划 管 理 人 就 其 营 业 活 动 或 收 入 而 应 13

15 承 担 的 税 收 除 外 ) 和 政 府 收 费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监 管 人 的 监 管 费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交 易 所 费 用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费 用 银 行 结 算 费 和 手 续 费 跟 踪 评 级 费 专 项 计 划 审 计 费 信 息 披 露 费 召 开 有 控 制 权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会 务 费 以 及 计 划 管 理 人 须 承 担 的 但 根 据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有 权 得 到 补 偿 的 其 他 费 用 支 出 (48) 剩 余 收 益 : 系 指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扣 除 税 费 及 专 项 计 划 费 用 以 及 清 偿 完 毕 全 部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金 及 预 期 收 益 后 属 于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享 有 的 部 分 (49) 清 算 资 产 : 系 指 专 项 计 划 终 止 后 对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进 行 清 理 确 认 评 估 变 现 后 的 资 产 净 值 (50)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系 指 在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登 记 的 用 以 表 征 对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享 有 权 益 的 份 额 凭 证, 分 为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所 拥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种 类 和 数 量 相 应 享 有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承 担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风 险 (51)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系 指 优 先 获 得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包 括 巴 拉 格 宗 04 巴 拉 格 宗 05 巴 拉 格 宗 06 巴 拉 格 宗 07, 各 类 份 额 的 预 期 期 限 目 标 募 集 规 模 预 期 收 益 率 分 别 为 : 份 额 类 别 预 期 期 限 目 标 募 集 规 模 预 期 收 益 率 巴 拉 格 宗 04 4 年 1.4 亿 元 6.4% 巴 拉 格 宗 05 5 年 2.0 亿 元 6.5% 巴 拉 格 宗 06 6 年 2.4 亿 元 6.6% 巴 拉 格 宗 07 7 年 2.2 亿 元 6.7% 合 计 8 亿 元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以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时 公 告 为 准 其 中, 巴 拉 格 宗 06 可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满 五 年 后, 巴 拉 格 宗 07 可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满 五 年 或 满 六 年 后, 按 照 约 定 程 序 回 售 给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也 可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满 五 年 后, 按 照 约 定 程 序 选 择 赎 回 全 部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07 14

16 (52)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收 益 : 系 指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应 得 的 除 本 金 外 的 收 益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收 益 每 年 支 付, 每 期 支 付 金 额 = 期 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金 余 额 预 期 收 益 率 预 期 收 益 计 算 期 间 当 期 实 际 天 数 365 (53)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系 指 由 原 始 权 益 人 认 购 的, 享 有 专 项 计 划 剩 余 收 益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份 额 的 目 标 募 集 规 模 预 期 期 限 及 预 期 收 益 率 分 别 为 : 份 额 类 别 预 期 期 限 目 标 募 集 规 模 预 期 收 益 率 巴 拉 格 宗 次 级 7 年 4000 万 元 不 设 预 期 收 益 率 合 计 7 年 4000 万 元 不 设 预 期 收 益 率 (54) 预 期 支 付 额 : 系 指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的 每 一 个 兑 付 日 的 应 付 未 付 的 本 金 预 期 收 益 以 及 当 期 回 售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总 和 (55) 专 项 计 划 分 配 资 金 : 系 指 在 每 一 个 分 配 资 金 划 拨 日,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扣 除 专 项 计 划 费 用 后 可 实 际 分 配 给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资 金 (56) 专 项 计 划 资 金 : 系 指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中 表 现 为 货 币 形 式 的 部 分 四 专 项 计 划 推 广 所 涉 及 的 定 义 (57) 推 广 期 间 : 系 指 专 项 计 划 发 行 前,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推 广 公 告 中 确 定 的 时 间, 即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专 项 计 划 出 具 无 异 议 函 之 日 ( 含 该 日 ) 起 至 从 该 日 起 满 60 个 工 作 日 之 日 ( 含 该 日 ) 的 期 间 但 在 该 期 间 内 如 认 购 人 交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总 额 ( 不 含 推 广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产 生 的 利 息 ) 提 前 达 到 认 购 协 议 规 定 的 目 标 募 集 规 模 的, 推 广 期 间 提 前 终 止 (58) 认 购 资 金 : 系 指 在 专 项 计 划 推 广 期 间 投 资 者 为 认 购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而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交 付 的 资 金 (59) 专 项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通 过 推 广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而 募 集 的 认 购 资 金 总 和 五 项 目 涉 及 的 各 账 户 的 定 义 (60)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 系 指 原 始 权 益 人 在 监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用 于 归 集 销 售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资 金 的 账 户 (61)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 系 指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下 专 门 用 于 接 收 储 备 回 售 15

17 与 赎 回 巴 拉 格 宗 06 巴 拉 格 宗 07 所 需 支 付 款 项 的 子 账 户 (62) 监 管 账 户 : 系 指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下 设 一 个 子 账 户 作 为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63) 募 集 账 户 推 广 账 户 :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专 用 于 接 收 存 放 推 广 期 间 内 认 购 人 交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账 户 (64) 托 管 账 户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以 专 项 计 划 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账 户, 专 项 计 划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接 收 专 项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支 付 基 础 资 产 购 买 价 款 存 放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中 的 现 金 部 分 接 收 和 划 付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及 支 付 专 项 计 划 费 用 进 行 合 格 投 资, 均 必 须 通 过 该 账 户 进 行 (65) 保 证 金 账 户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以 专 项 计 划 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账 户, 专 门 用 于 存 放 保 证 金 (66) 经 营 收 入 账 户 : 系 指 原 始 权 益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接 收 其 经 营 收 入 资 金 的 账 户 六 专 项 计 划 涉 及 的 日 期 期 间 的 定 义 (67) 缴 款 截 止 日 : 系 指 认 购 人 向 募 集 账 户 缴 纳 认 购 资 金 之 截 止 日 (68)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日 : 系 指 根 据 会 计 师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专 项 计 划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总 额 已 达 到 认 购 协 议 规 定 的 目 标 募 集 规 模, 且 已 全 额 划 付 至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经 计 划 管 理 人 公 告 专 项 计 划 设 立 之 日 (69) 初 始 登 记 日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在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的 日 期 (70) 资 金 归 集 日 : 系 指 原 始 权 益 人 将 销 售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资 金 划 转 至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的 日 期,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内 的 每 个 月 归 集 一 次 资 金 除 第 12 个 月 外, 剩 余 的 11 个 月 每 月 届 满 后 第 5 个 工 作 日 16:00 时 前, 原 始 权 益 人 按 照 约 定 将 收 到 的 上 个 月 销 售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资 金 划 转 至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 其 中, 第 12 个 月 当 月 第 R-12 日 前 16:00 (R 为 还 本 付 息 日 ) 归 集 前 当 月 第 一 日 至 当 日 的 现 金 流, 下 一 月 第 5 个 工 作 日 16: 00 时 前, 归 集 上 期 第 12 月 剩 余 资 金, 并 将 上 一 个 月 所 有 销 售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资 金 划 转 至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71) 划 款 日 : 系 指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中 销 售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资 金 被 划 转 至 专 项 计 16

18 划 账 户 的 日 期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无 条 件 授 权 监 管 人,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内 的 每 个 资 金 归 集 日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16:00 时 前, 将 资 金 归 集 日 所 归 集 的 销 售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划 付 至 托 管 账 户, 直 至 托 管 账 户 中 归 集 资 金 总 额 达 到 当 期 应 归 集 的 特 定 收 入 金 额 (72)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报 告 日 : 系 指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按 照 服 务 协 议 的 约 定, 出 具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报 告 之 日 (73)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日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披 露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之 日, 为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每 年 的 4 月 30 日 之 前 (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74) 托 管 报 告 日 : 系 指 托 管 人 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出 具 托 管 报 告 之 日, 为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每 年 的 4 月 30 日 之 前 (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75)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分 配 报 告 日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出 具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分 配 报 告 之 日 (76) 初 始 核 算 日 : 系 指 托 管 人 按 照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专 项 计 划 托 管 账 户 进 行 核 算 并 按 照 相 关 格 式 要 求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提 交 核 算 结 果 的 日 期, 即 R- 10 (77) 保 证 金 支 付 日 : 系 指 根 据 托 管 人 在 初 始 核 算 日 提 供 的 核 算 结 果,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内 资 金 余 额 按 标 准 条 款 约 定 的 分 配 顺 序 不 足 以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支 付 额, 而 由 计 划 管 理 人 向 托 管 人 发 出 指 令, 由 托 管 人 将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资 金 划 入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直 至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内 资 金 按 标 准 条 款 约 定 的 分 配 顺 序 足 以 覆 盖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支 付 额, 即 R- 9 (78) 差 额 支 付 通 知 日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按 照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及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约 定 向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发 出 履 行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通 知 并 抄 送 托 管 人 的 日 期, 即 R- 9 日 (79) 差 额 支 付 划 款 日 : 系 指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自 差 额 支 付 通 知 日 ( 不 含 该 日 )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内 根 据 差 额 支 付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将 相 应 款 项 划 入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的 日 期, 即 不 晚 于 R- 8 日 17

19 (80) 差 额 支 付 资 金 核 算 日 : 系 指 托 管 人 按 照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就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支 付 差 额 资 金 事 项 对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进 行 核 算 并 按 照 相 关 格 式 要 求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提 交 报 告 的 日 期, 即 R- 7 日 (81) 担 保 通 知 日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按 照 担 保 函 约 定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履 行 担 保 义 务 通 知 并 抄 送 托 管 人 的 日 期, 即 R- 6 日 (82) 担 保 人 划 款 日 : 系 指 担 保 人 根 据 担 保 履 约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将 相 应 款 项 划 入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的 日 期, 即 不 晚 于 R- 4 日 (83) 担 保 资 金 核 算 日 : 系 指 托 管 人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就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资 金 事 项 对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进 行 核 算, 并 按 相 关 格 式 要 求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提 交 报 告 的 日 期, 即 R- 3 日 (84) 收 益 分 配 公 告 日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计 划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收 益 分 配 报 告 的 日 期, 即 R- 2 日 (85) 分 配 指 令 发 出 日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向 托 管 人 发 出 分 配 指 令 的 日 期, 即 R- 2 日 (86) 分 配 资 金 划 拨 日 : 系 指 托 管 人 按 照 分 配 指 令 将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划 拨 至 相 关 账 户 以 支 付 专 项 计 划 费 用, 并 将 当 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收 益 和 本 金 划 拨 至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的 日 期, 即 R- 1 日 (87) 权 益 登 记 日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公 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收 益 分 配 信 息 的 通 知 中 所 确 定 的 在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享 有 收 益 分 配 权 的 日 期, 即 R 日 (88) 兑 付 日 : 系 指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将 专 项 计 划 分 配 资 金 划 付 至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资 金 账 户 的 日 期, 为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后 七 年 内 每 年 与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日 相 对 应 之 日 或 原 始 权 益 人 提 前 赎 回 当 年 基 础 资 产 剩 余 入 园 凭 证 的 付 款 日 之 后 6 日 (89) R-n 日 : 系 指 R 日 之 前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括 R 日 ) (90) R+n 日 : 系 指 R 日 之 后 的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括 R 日 ) (91) 预 期 到 期 日 : 对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而 言, 巴 拉 格 宗 04 巴 拉 格 宗 05 巴 拉 格 宗 06 巴 拉 格 宗 07 分 别 为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日 4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日 5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日 6 年 后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18

20 日 7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对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而 言, 巴 拉 格 宗 次 级 为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日 7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92) 法 定 到 期 日 : 即 自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日 起 7 年 届 满 之 日 (93) 专 项 计 划 终 止 日 : 系 指 以 下 任 一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 (a) 专 项 计 划 设 立 后 未 按 照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的 规 定 进 行 基 础 资 产 的 交 割 ; (b)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分 配 完 毕 ; (c)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及 预 期 收 益 兑 付 完 毕, 包 括 因 原 始 权 益 人 提 前 赎 回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而 使 得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金 及 预 期 收 益 提 前 分 配 完 毕 的 情 形 ( 行 使 赎 回 巴 拉 格 宗 06 巴 拉 格 宗 07 权 利 后 对 应 的 R+1 日 ); (d)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专 项 计 划 不 能 存 续 ; (e) 专 项 计 划 被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依 法 撤 销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或 被 裁 决 终 止 ; (f) 发 生 任 一 提 前 终 止 事 件 ; (g) 法 定 到 期 日 届 至 ; (h)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94)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 系 指 自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日 ( 含 该 日 ) 起 至 专 项 计 划 终 止 日 ( 含 该 日 ) 止 的 期 间 (95) 预 期 收 益 计 算 期 间 : 系 指 自 一 个 兑 付 日 ( 含 该 日 ) 起 至 下 一 个 兑 付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间 的 期 间, 其 中 第 一 个 预 期 收 益 计 算 期 间 应 自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日 ( 含 该 日 ) 起 至 第 一 个 兑 付 日 ( 不 含 该 日 ) 结 束 (96) 特 定 期 间 特 定 年 : 系 指 如 下 期 间 : 年 次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第 五 年 第 六 年 特 定 期 间 \ 特 定 年 2016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2017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2018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2019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2020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2021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19

21 第 七 年 2022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97) 回 售 / 赎 回 资 金 划 付 日 : 系 指 原 始 权 益 人 根 据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约 定, 向 托 管 账 户 划 付 回 售 与 赎 回 所 需 支 付 资 金 之 日 (98) 回 售 登 记 期 : 系 指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申 报 将 所 持 有 的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07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的 期 间, 为 第 五 年 末 和 第 六 年 末 对 应 R- 15 日 ( 含 ) 至 R- 13 日 ( 含 ) (99) 赎 回 公 告 期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公 告 原 始 权 益 人 行 使 赎 回 权 利 的 期 间, 为 第 五 年 末 对 应 R- 12 日 ( 含 ) 至 R- 8 日 ( 含 ) 七 项 目 涉 及 的 事 件 及 通 知 的 定 义 (100) 提 前 终 止 事 件 : 系 指 以 下 任 一 事 件 : 1 自 动 生 效 的 提 前 终 止 事 件 (a) 原 始 权 益 人 发 生 任 何 丧 失 清 偿 能 力 事 件 ; (b) 发 生 任 何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解 任 事 件, 且 在 90 个 自 然 日 内 仍 无 法 找 到 合 格 的 继 任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 (c) 根 据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约 定, 需 要 更 换 计 划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且 在 90 个 自 然 日 内 仍 无 法 找 到 合 格 的 继 任 或 后 备 机 构 ; 2 需 经 宣 布 生 效 的 提 前 终 止 事 件 (d)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或 景 区 内 设 施 等 资 产 无 法 继 续 经 营 并 销 售 入 园 凭 证 ; (e) 除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原 始 权 益 人 或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或 担 保 人 未 能 履 行 或 遵 守 其 在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项 下 的 任 何 主 要 义 务, 并 且 计 划 管 理 人 合 理 地 认 为 该 等 行 为 无 法 补 救 或 在 计 划 管 理 人 发 出 要 求 其 补 救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30 个 自 然 日 内 未 能 得 到 补 救 ; (f) 原 始 权 益 人 在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任 何 陈 述 保 证 ( 资 产 保 证 除 外 ) 在 提 供 时 便 有 重 大 不 实 或 误 导 成 分 ; (g) 发 生 对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原 始 权 益 人 计 划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础 资 产 有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事 件 ; (h)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全 部 或 部 分 被 终 止, 成 为 或 将 成 为 无 效 违 法 或 不 可 根 据 其 条 款 主 张 权 利, 并 由 此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20

22 发 生 以 上 (a) 项 至 (c) 项 所 列 的 任 何 一 起 自 动 生 效 的 提 前 终 止 事 件 时, 提 前 终 止 事 件 应 视 为 在 该 等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发 生 发 生 以 上 (d) 项 至 (i) 项 所 列 的 任 何 一 起 需 经 宣 布 生 效 的 提 前 终 止 事 件 时,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通 知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宣 布 发 生 提 前 终 止 事 件 的,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向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托 管 银 行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和 评 级 机 构 发 送 书 面 通 知, 宣 布 提 前 终 止 事 件 已 经 发 生, 宣 布 之 日 应 视 为 该 等 提 前 终 止 事 件 的 发 生 之 日 (101) 差 额 支 付 启 动 事 件 : 系 指 在 任 何 一 个 初 始 核 算 日, 若 在 前 一 个 特 定 期 间 内,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基 础 资 产 销 售 均 价 低 于 约 定 的 最 低 销 售 均 价 和 / 或 销 售 数 量 低 于 约 定 的 最 低 销 售 数 量 (102) 担 保 启 动 事 件 : 系 指 截 至 任 何 一 个 差 额 支 付 核 算 日, 若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当 期 收 到 的 款 项 未 达 到 差 额 支 付 通 知 书 的 金 额 ( 如 计 划 管 理 人 发 出 多 份 差 额 支 付 通 知 书, 即 指 各 差 额 支 付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应 补 足 金 额 之 和 ) (103) 保 证 金 解 除 锁 定 事 件 : 系 指 资 本 市 场 认 可 的 评 级 机 构 给 予 担 保 人 的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高 于 或 等 于 AA 级, 且 评 级 机 构 给 予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评 级 高 于 或 等 于 AA+ 级 (104) 计 划 管 理 人 解 任 事 件 : 系 指 以 下 任 一 事 件 : (a) 计 划 管 理 人 出 现 被 取 消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解 散 被 撤 销 或 宣 告 破 产 以 及 其 他 确 定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职 责 情 形 的 ; (b) 计 划 管 理 人 违 反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约 定 处 分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或 者 管 理 处 分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有 重 大 过 失 的, 违 背 其 在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项 下 的 职 责,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解 任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 (c) 计 划 管 理 人 发 生 任 何 丧 失 清 偿 能 力 事 件 ; (105)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解 任 事 件 : 系 指 以 下 任 一 事 件 : (a)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未 能 根 据 服 务 协 议 按 时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 除 非 由 于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不 能 控 制 的 技 术 故 障 计 算 机 故 障 或 电 汇 支 付 系 统 故 障 导 致 未 能 及 时 付 款, 而 使 该 付 款 到 期 日 顺 延 ), 且 经 计 划 管 理 人 书 面 通 知 要 求 付 款 后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仍 未 付 款 ; 21

23 (b)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停 止 经 营 或 计 划 停 止 经 营 其 全 部 或 主 要 的 业 务 ; (c) 发 生 与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有 关 的 丧 失 清 偿 能 力 事 件 ; (d)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未 能 保 持 履 行 服 务 协 议 项 下 实 质 性 义 务 所 需 的 资 格 ( 特 别 是 从 事 与 基 础 资 产 有 关 的 业 务 的 资 格 ) 许 可 批 准 授 权 和 / 或 同 意, 或 上 述 资 格 许 可 批 准 授 权 和 / 或 同 意 被 中 止 收 回 或 撤 销 ; (e)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合 理 认 为 已 经 发 生 与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有 关 的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 (f)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解 任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106) 托 管 人 解 任 事 件 : 系 指 以 下 任 一 事 件 : (a) 托 管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了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托 管 人 的 资 格 ; (b) 托 管 人 没 有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按 照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转 付 托 管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且 经 计 划 管 理 人 书 面 通 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仍 未 纠 正 的 ; (c) 托 管 人 实 质 性 地 违 反 了 其 在 托 管 协 议 项 下 除 资 金 拨 付 之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义 务, 且 该 等 违 约 行 为 自 发 生 之 日 起 持 续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 (d) 托 管 人 在 托 管 协 议 或 其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中 所 作 的 任 何 陈 述 证 明 或 保 证, 被 证 明 在 做 出 时 在 任 何 重 要 方 面 是 虚 假 或 错 误 的 ; (e) 发 生 与 托 管 人 有 关 的 丧 失 清 偿 能 力 事 件 (f)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解 任 托 管 人 (107) 丧 失 清 偿 能 力 事 件 : 就 原 始 权 益 人 计 划 管 理 人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托 管 人 监 管 人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及 担 保 人 而 言, 系 指 以 下 任 一 事 件 : (e) 经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同 意, 上 述 机 构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破 产 申 请, 或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上 述 机 构 进 行 重 整 或 破 产 清 算 的 申 请 ; (f) 其 债 权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布 上 述 机 构 破 产 且 该 等 申 请 未 在 120 个 工 作 日 内 被 驳 回 或 撤 诉 ; (g) 上 述 机 构 因 分 立 合 并 或 出 现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解 散 事 由, 向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申 请 解 散 ; (h)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责 令 上 述 机 构 解 散 ; 22

24 (i)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公 告 将 上 述 机 构 接 管 ; (j) 上 述 机 构 不 能 或 宣 布 不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务 ; 或 根 据 应 适 用 的 法 律 被 视 为 不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务 ; 或 上 述 机 构 停 止 或 威 胁 停 止 继 续 经 营 其 主 营 业 务 (k) 上 述 机 构 停 止 或 威 胁 停 止 继 续 经 营 其 主 营 业 务 (108)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 系 指 任 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法 律 地 位 财 务 状 况 资 产 或 业 务 前 景 的 不 利 变 化, 这 些 变 化 对 其 履 行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项 下 义 务 的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109)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系 指 根 据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合 理 判 断, 可 能 对 以 下 各 项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事 件 情 况 监 管 行 为 制 裁 或 罚 款 : (a) 基 础 资 产 销 售 收 入 现 金 流 的 可 回 收 性 ; (b) 原 始 权 益 人 或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的 ( 财 务 或 其 他 ) 状 况 业 务 或 财 产 ; (c) 原 始 权 益 人 计 划 管 理 人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托 管 人 监 管 人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履 行 其 在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下 各 自 义 务 的 能 力 ; (d)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e) 专 项 计 划 或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八 信 息 披 露 涉 及 的 定 义 (110)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及 计 划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定 期 制 作 并 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披 露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 简 称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 (111) 托 管 报 告 : 系 指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定 期 制 作 并 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披 露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托 管 报 告 ( 简 称 托 管 报 告 ) (112) 收 益 分 配 报 告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及 计 划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定 期 制 作 并 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披 露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分 配 报 告 (113)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赎 回 公 告 : 系 指 在 符 合 相 关 约 定 且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决 定 23

25 赎 回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情 况 下,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通 过 计 划 管 理 人 于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后 的 第 五 年 末 对 应 R-12 日 ( 含 ) 至 R-8 日 ( 含 ) 披 露 的 关 于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赎 回 公 告 (114) 回 售 / 赎 回 实 施 结 果 公 告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后 的 第 五 年 末 和 第 六 年 末 对 应 R+1 日 ( 不 含 ) 后 6 个 工 作 日 内, 披 露 的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回 售 / 赎 回 实 施 结 果 公 告 九 其 他 定 义 (115) 划 款 指 令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要 求 其 划 付 资 金 的 指 令 (116) 合 格 投 资 : 系 指 计 划 管 理 人 将 托 管 资 金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货 币 基 金 或 者 其 他 风 险 低 变 现 能 力 强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的 投 资 方 式 合 格 投 资 中 相 当 于 当 期 分 配 或 支 付 到 期 应 付 之 专 项 计 划 费 用 所 需 的 部 分 应 于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根 据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约 定 进 行 现 金 流 分 配 或 相 关 费 用 支 付 之 前 到 期, 且 不 必 就 提 前 提 取 支 付 任 何 罚 款 (117) 中 国 : 系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 (118) 中 国 证 监 会 : 系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19) 基 金 业 协 会 : 系 指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120) 深 交 所 : 系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121) 法 律 : 系 指 宪 法 法 律 条 约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法 规 以 及 由 政 府 机 构 颁 布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122) 管 理 规 定 : 系 指 证 券 公 司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123) 管 理 办 法 : 系 指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124) 元 : 系 指 人 民 币 元 (125) 日 / 工 作 日 : 系 指 除 中 国 的 法 定 公 休 日 节 假 日 交 易 所 休 市 日 之 外 的 任 何 一 日 24

26 第 一 章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法 律 法 规 未 禁 止 或 未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专 项 计 划 所 设 定 的 当 事 人 权 利 与 义 务 视 为 有 效 ; 如 专 项 计 划 与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性 条 款 或 强 制 性 条 款 相 违 背 或 相 抵 触, 则 专 项 计 划 约 定 的 当 事 人 权 利 与 义 务 无 效 1.1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与 标 准 条 款 认 购 协 议 共 同 构 成 管 理 规 定 所 要 求 的 计 划 管 理 人 与 认 购 人 签 订 的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除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和 义 务 之 外, 专 项 计 划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并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1 专 项 计 划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按 照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标 准 条 款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取 得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2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依 据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约 定 知 悉 有 关 专 项 计 划 投 资 运 作 的 信 息, 包 括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配 置 投 资 比 例 损 益 状 况 等, 有 权 了 解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处 分 及 收 支 情 况 3 专 项 计 划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按 照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标 准 条 款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知 悉 有 关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的 分 配 信 息 4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因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计 划 管 理 人 监 管 人 和 托 管 人 过 错 而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权 按 照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标 准 条 款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向 相 关 过 错 方 追 偿 5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在 深 交 所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深 交 所 认 可 的 其 他 场 所 进 行 转 让 6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享 有 按 照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标 准 条 款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召 集 或 出 席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等 权 利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主 要 义 务 1 专 项 计 划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认 购 协 议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足 额 缴 纳 专 项 计 划 的 认 购 资 金,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费 用 25

27 2 专 项 计 划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专 项 计 划 的 投 资 损 失 3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07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按 照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约 定 的 方 式 在 第 五 年 末 对 应 R-12 日 ( 含 ) 至 R-8 日 ( 含 ) 发 出 的 赎 回 请 求 4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不 得 以 转 让 质 押 等 方 法 处 置 其 持 有 的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5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承 担 纳 税 义 务 6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不 得 要 求 计 划 管 理 人 赎 回 其 取 得 或 受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7 遵 守 并 履 行 与 本 专 项 计 划 相 关 的 法 律 文 件 8 如 实 告 知 及 承 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及 时 全 面 准 确 完 整 地 告 知 其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偏 好 投 资 限 制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资 金 来 源 等 基 本 情 况 9 提 供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信 息 资 料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配 合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1.2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与 标 准 条 款 认 购 协 议 共 同 构 成 管 理 规 定 所 要 求 的 计 划 管 理 人 与 认 购 人 签 订 的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除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和 义 务 之 外, 专 项 计 划 的 管 理 人 还 应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1 计 划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标 准 条 款 及 认 购 协 议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将 专 项 计 划 的 认 购 资 金 用 于 购 买 基 础 资 产 或 进 行 合 格 投 资, 并 管 理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分 配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2 计 划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标 准 条 款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收 取 计 划 管 理 费 3 计 划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标 准 条 款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终 止 专 项 计 划 的 运 作 4 计 划 管 理 人 有 权 委 托 托 管 人 托 管 专 项 计 划 资 金, 并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监 督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行 为, 并 针 对 托 管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6

28 5 计 划 管 理 人 有 权 委 托 监 管 人 对 专 项 计 划 收 款 账 户 实 施 监 管, 以 监 督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严 格 按 照 监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划 转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收 益 6 计 划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计 划 说 明 书 标 准 条 款 认 购 协 议 和 监 管 协 议 托 管 协 议 和 服 务 协 议 的 规 定, 委 托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代 为 履 行 其 对 基 础 资 产 的 管 理 服 务 7 当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或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担 保 人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或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损 害 时, 计 划 管 理 人 有 权 代 表 全 体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依 法 向 相 关 责 任 方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8 计 划 管 理 人 有 权 委 托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评 级 资 产 评 估 风 险 评 估 尽 职 调 查 代 理 推 广 等 服 务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主 要 义 务 (1)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在 专 项 计 划 管 理 中 恪 尽 职 守, 根 据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标 准 条 款 及 认 购 协 议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提 供 服 务 (2)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管 理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将 专 项 计 划 的 资 产 与 其 固 有 财 产 分 开 管 理, 并 将 不 同 客 户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的 资 产 分 别 记 账 (3)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标 准 条 款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的 规 定, 将 专 项 计 划 的 认 购 资 金 用 于 向 原 始 权 益 人 购 买 基 础 资 产 或 进 行 合 格 投 资 (4)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管 理 运 用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时, 应 根 据 管 理 规 定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接 受 托 管 人 对 专 项 计 划 资 金 拨 付 的 监 督 (5)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管 理 规 定 及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标 准 条 款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期 出 具 计 划 管 理 人 报 告, 使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能 够 及 时 了 解 有 关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与 收 益 等 信 息 (6)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标 准 条 款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分 配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7)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管 理 规 定 及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标 准 条 款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妥 善 保 存 与 专 项 计 划 有 关 的 合 同 协 议 推 广 文 件 交 易 记 录 会 计 账 册 等 文 件 资 料,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十 年 27

29 (8) 在 专 项 计 划 终 止 时,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管 理 规 定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标 准 条 款 及 托 管 协 议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妥 善 处 理 有 关 清 算 事 宜 (9) 计 划 管 理 人 因 自 身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损 失 的, 应 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0) 因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损 失 时,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代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向 托 管 人 追 偿 (11)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监 督 托 管 人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监 管 人 信 用 增 级 机 构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担 保 人 及 其 他 机 构 履 行 各 自 在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项 下 的 职 责 或 义 务, 如 前 述 机 构 发 生 违 约 情 形, 则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代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根 据 有 关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1.3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与 标 准 条 款 认 购 协 议 共 同 构 成 管 理 规 定 所 要 求 的 计 划 管 理 人 与 认 购 人 签 订 的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除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和 义 务 之 外, 专 项 计 划 的 托 管 人 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并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托 管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1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据 管 理 规 定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托 管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2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据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收 取 专 项 计 划 的 托 管 费 3 托 管 人 发 现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金 额 与 管 理 规 定 和 托 管 协 议 验 资 报 告 收 益 分 配 报 告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不 符 的,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并 要 求 其 改 正 ; 发 现 计 划 管 理 人 出 具 的 划 款 指 令 违 反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有 权 要 求 其 改 正, 并 拒 绝 执 行 4 因 计 划 管 理 人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导 致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产 生 重 大 损 失 时,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进 行 追 偿, 追 偿 所 得 应 归 入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主 要 义 务 1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管 理 规 定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专 项 计 划 资 金 2 托 管 人 应 在 专 项 计 划 托 管 活 动 中 恪 尽 职 守,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义 务, 妥 善 保 管 专 项 计 划 资 金, 确 保 专 项 计 划 资 金 的 独 立 和 安 全, 依 法 保 护 资 产 支 28

30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财 产 权 益 3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管 理 托 管 账 户, 执 行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负 责 办 理 专 项 计 划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4 托 管 人 自 托 管 账 户 收 到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转 付 的 入 园 凭 证 销 售 收 入 款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履 行 差 额 支 付 责 任 所 划 付 的 款 项 担 保 人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所 划 付 的 款 项 或 其 他 应 划 付 款 项 后, 应 按 照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发 出 银 行 结 算 凭 证 ( 根 据 具 体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收 款 凭 证 划 款 凭 证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回 单 ) 如 果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未 能 按 照 服 务 协 议 的 规 定 于 每 一 个 划 款 日 将 入 园 凭 证 销 售 收 入 款 或 其 他 应 划 付 款 项 足 额 转 付 至 托 管 账 户, 托 管 人 应 在 划 款 日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上 述 事 项 以 传 真 方 式 通 知 计 划 管 理 人, 以 便 计 划 管 理 人 采 取 相 应 积 极 措 施 5 托 管 人 应 按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制 作 并 按 时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提 供 有 关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协 议 项 下 义 务 的 托 管 报 告 6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如 果 发 生 下 列 可 能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影 响 的 临 时 事 项, 托 管 人 应 在 知 道 该 临 时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邮 寄 和 传 真 的 方 式 通 知 计 划 管 理 人 : 1)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发 生 托 管 人 解 任 事 件 ; 2)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等 工 商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 3) 托 管 人 涉 及 法 律 纠 纷,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按 时 分 配 收 益 ; 4) 托 管 人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者 作 出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申 请 破 产 等 决 定,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利 益 7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及 时 将 托 管 账 户 的 银 行 结 算 凭 证 传 真 给 计 划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负 责 保 管 原 件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存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以 及 与 专 项 计 划 托 管 业 务 有 关 的 记 录 专 项 计 划 业 务 活 动 的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专 项 计 划 账 册 交 易 记 录 重 要 合 同 和 清 算 账 册 等 文 件 资 料, 保 管 期 限 至 自 专 项 计 划 终 止 日 起 十 年 8 在 专 项 计 划 到 期 终 止 或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时, 托 管 人 应 协 助 计 划 管 理 人 妥 善 处 理 有 关 清 算 事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复 核 计 划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清 算 报 告, 以 及 办 理 专 项 计 划 资 金 的 分 配 29

31 9 托 管 人 因 故 意 或 过 失 而 错 误 执 行 指 令 进 而 导 致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产 生 任 何 损 失 的, 托 管 人 发 现 后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弥 补, 并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负 赔 偿 责 任 1.4 其 他 参 与 机 构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专 项 计 划 所 涉 及 的 其 他 机 构, 包 括 原 始 权 益 人 监 管 银 行 财 务 顾 问 法 律 顾 问 评 级 机 构 会 计 师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等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交 易 文 件 的 各 项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30

32 第 二 章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基 本 情 况 2.1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创 设 认 购 人 于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日 起 取 得 专 项 计 划 之 受 益 权 专 项 计 划 的 全 部 受 益 权 按 照 每 份 人 民 币 100 元 均 分 为 均 等 份 额, 该 等 份 额 由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表 征, 每 份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投 资 者 根 据 其 拥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数 量 取 得 相 应 的 受 益 权 份 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为 记 名 式 每 一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均 代 表 其 持 有 人 享 有 的 专 项 计 划 时 产 中 不 可 分 割 的 权 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根 据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标 准 条 款 和 认 购 协 议 的 规 定 接 受 专 项 计 划 利 益 分 配 的 权 利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数 量 不 发 生 改 变 2.2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取 得 和 独 立 性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时, 认 购 人 根 据 其 签 署 的 认 购 协 议 所 支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取 得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认 购 人 必 须 同 时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出 具 一 份 认 购 人 声 明 和 保 证 书 ( 格 式 参 见 认 购 协 议 之 附 件 二 ) 并 签 署 风 险 揭 示 书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其 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流 通 方 式 受 让 或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人 受 让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时, 一 并 承 继 其 受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所 对 应 的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标 准 条 款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他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项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独 立 于 认 购 协 议 认 购 人 或 投 资 者 ( 包 括 合 法 继 受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持 有 人 ) 有 权 无 须 征 得 计 划 管 理 人 托 管 银 行 或 其 他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同 意, 即 可 依 计 划 说 明 书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规 则 转 让 或 者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深 交 所 认 可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受 让 方 不 必 与 转 让 方 计 划 管 理 人 托 管 银 行 签 署 转 让 协 议 转 让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认 购 人 或 投 资 者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交 割 过 户 之 时 起, 不 再 享 有 且 不 得 行 使 认 购 协 议 项 下 认 购 人 的 权 利, 继 受 取 得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于 其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拥 有 并 有 权 行 使 认 购 协 议 项 下 认 购 人 以 及 专 项 计 划 一 文 件 项 下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并 应 履 行 认 购 协 议 项 下 认 购 人 以 及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项 下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 但 认 购 参 与 的 相 关 权 利 和 义 31

33 务 除 外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于 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收 益 和 本 金 得 到 全 部 兑 付 之 日 起, 其 在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项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终 止 2.3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品 种 及 其 基 本 特 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名 称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品 种 及 基 本 特 征 根 据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和 期 限 特 征, 本 专 项 计 划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分 为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每 一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均 代 表 其 持 有 人 享 有 的 专 项 计 划 财 产 中 不 可 分 割 的 权 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根 据 和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标 准 条 款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他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规 定 接 受 专 项 计 划 收 益 分 配 的 权 利 一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本 特 征 1 品 种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共 分 为 4 个 品 种, 分 别 为 巴 拉 格 宗 04 巴 拉 格 宗 05 巴 拉 格 宗 06 巴 拉 格 宗 07, 各 类 优 先 级 份 额 的 基 本 特 征 见 下 表 : 份 额 类 别 期 限 募 集 目 标 规 模 预 期 收 益 率 巴 拉 格 宗 04 4 年 1.4 亿 元 6.4% 巴 拉 格 宗 05 5 年 2.0 亿 元 6.5% 巴 拉 格 宗 06 6 年 2.4 亿 元 6.6% 巴 拉 格 宗 07 7 年 2.2 亿 元 6.7% 合 计 8 亿 元 其 中, 巴 拉 格 宗 06 可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满 五 年 后, 巴 拉 格 宗 07 可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满 五 年 或 满 六 年 后, 按 照 约 定 程 序 回 售 给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也 可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满 五 年 后, 按 照 约 定 程 序 选 择 赎 回 全 部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07 计 划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专 项 计 划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上 述 对 专 项 计 划 未 来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预 测 仅 供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参 考, 不 构 成 计 划 管 理 人 保 证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取 得 最 低 收 益 的 承 诺 32

34 2 面 值 每 份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面 值 为 100 元 3 偿 付 方 式 各 类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每 年 付 息, 到 期 还 本 4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机 构 中 诚 信 考 虑 了 专 项 计 划 基 础 资 产 的 情 况 交 易 结 构 的 安 排 担 保 安 排 等 因 素, 评 估 了 有 关 的 风 险, 各 档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评 级 均 为 AA+ 级 二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1 品 种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由 原 始 权 益 人 全 额 认 购 除 非 根 据 生 效 判 决 或 裁 定 或 计 划 管 理 人 事 先 的 书 面 同 意, 原 始 权 益 人 认 购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后,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任 何 部 分 或 全 部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份 额 类 别 预 期 期 限 募 集 目 标 规 模 预 期 收 益 率 募 集 对 象 巴 拉 格 宗 次 级 7 年 4000 万 元 不 设 预 期 收 益 率 原 始 权 益 人 合 计 7 年 4000 万 元 不 设 预 期 收 益 率 原 始 权 益 人 1 面 值 每 份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面 值 为 100 元 2 偿 付 方 式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按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约 定 分 配 顺 序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到 期 还 本 3 信 用 级 别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未 评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登 记 计 划 管 理 人 委 托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登 记 托 管 业 务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与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另 行 签 署 协 议, 以 明 确 计 划 管 理 人 和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账 户 管 理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交 易 确 认 代 理 发 放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支 付 额 建 立 并 保 管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3

35 2.3.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交 易 一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交 易 1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将 在 深 交 所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场 所 进 行 转 让 2 通 过 深 交 所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受 让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者 须 具 备 管 理 规 定 中 所 规 定 有 关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各 项 资 质 要 求 投 资 者 不 必 与 转 让 人 计 划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签 署 转 让 协 议, 其 受 让 的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直 接 进 入 其 投 资 账 户 3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转 让 交 易 时, 遵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指 引 等 相 关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交 易 办 法 进 行 交 易 4 投 资 者 受 让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后, 即 成 为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享 有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承 担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5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转 让 登 记 结 算 等 相 关 规 则 和 费 率 遵 照 深 交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6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转 让 所 得 依 法 需 要 纳 税 的, 由 其 自 行 承 担 二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交 易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全 部 由 原 始 权 益 人 认 购 除 非 根 据 生 效 判 决 或 裁 定 或 计 划 管 理 人 事 先 的 书 面 同 意, 原 始 权 益 人 认 购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后,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任 何 部 分 或 全 部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2.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回 售 和 赎 回 安 排 巴 拉 格 宗 06 可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满 五 年 后, 巴 拉 格 宗 07 可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满 五 年 或 满 六 年 后, 按 照 约 定 程 序 回 售 给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也 可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满 五 年 后, 按 照 约 定 程 序 选 择 赎 回 全 部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回 售 安 排 一 回 售 整 体 安 排 专 项 计 划 为 存 续 期 超 过 5 年 的 产 品, 即 为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07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回 售 选 择 权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后 第 五 年 末 和 第 六 年 末, 专 项 计 划 投 资 者 有 34

36 权 选 择 是 否 将 所 持 有 的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07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 若 投 资 者 决 定 行 使 回 售 权, 须 在 回 售 登 记 期 内 进 行 登 记, 登 记 手 续 完 成 即 视 为 已 不 可 撤 销 地 行 使 回 售 权 ; 若 投 资 者 未 在 回 售 登 记 期 内 进 行 登 记, 则 视 为 放 弃 回 售 权 和 同 意 继 续 持 有 其 所 持 的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0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份 额 二 回 售 登 记 办 法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将 持 有 的 巴 拉 格 宗 06 或 巴 拉 格 宗 07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在 回 售 登 记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在 开 户 证 券 公 司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内 可 以 撤 单 如 果 当 日 未 能 申 报 成 功, 或 有 未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余 额, 可 于 次 日 ( 当 期 回 售 登 记 期 内 ) 继 续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选 择 回 售 的 投 资 者 须 在 回 售 登 记 期 内 进 行 登 记, 登 记 手 续 完 成 即 视 为 已 不 可 撤 销 地 行 使 回 售 权 ; 逾 期 未 办 理 或 未 成 功 办 理 回 售 登 记 手 续 即 视 为 投 资 者 放 弃 回 售, 同 意 继 续 持 有 其 所 持 的 巴 拉 格 宗 06 或 巴 拉 格 宗 0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份 额 赎 回 安 排 一 赎 回 整 体 安 排 在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后 第 五 年 末 对 应 的 回 售 登 记 期 结 束 后,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可 行 使 赎 回 权, 赎 回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所 有 剩 余 份 额 若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决 定 行 使 赎 回 权, 须 在 赎 回 公 告 期 内 进 行 公 告, 公 告 手 续 完 成 即 视 为 已 不 可 撤 销 地 行 使 赎 回 权 ; 若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未 在 赎 回 公 告 期 内 进 行 公 告 的, 则 视 为 放 弃 赎 回 权 二 赎 回 办 法 若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决 定 赎 回, 则 必 须 在 R- 8 日 17:00 前 通 过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和 计 划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公 告, 公 告 手 续 一 经 完 成 即 不 能 撤 销,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即 负 有 依 据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相 关 约 定 支 付 足 额 赎 回 价 款 之 义 务 其 他 安 排 一 付 款 方 式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授 权 监 管 银 行 根 据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于 不 晚 于 第 五 年 末 第 六 年 末 对 应 的 R- 2 日 16:00 前 将 对 应 回 售 与 赎 回 所 需 支 付 的 资 金 全 额 划 付 至 中 35

37 证 登 深 圳 指 定 账 户, 由 中 证 登 深 圳 于 R+1 日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分 配 二 回 售 与 赎 回 价 格 100 元 / 份, 即 与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面 值 相 同 三 回 售 与 赎 回 资 金 到 账 日 第 五 年 末 和 第 六 年 末 的 R+1 日 四 回 售 登 记 期 / 赎 回 公 告 期 内 的 交 易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07 在 第 五 年 末 和 第 六 年 末 的 R- 15 日 ( 含 ) 至 R 日 ( 含 ) 暂 停 交 易 五 收 益 分 配 回 售 与 赎 回 部 分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原 投 资 者 仍 享 有 当 期 兑 付 日 之 前 一 个 年 度 的 收 益 计 划 管 理 人 根 据 回 售 与 赎 回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收 益 分 派 安 排 六 回 售 / 赎 回 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安 排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07 发 生 回 售 / 赎 回 后,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作 为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持 有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0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巴 拉 格 宗 赎 回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所 有 剩 余 份 额 后, 专 项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一 回 售 与 赎 回 登 记 与 资 金 划 付 安 排 管 理 人 应 于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后 第 五 年 末 和 第 六 年 末 的 R- 20 日 公 告 巴 拉 格 宗 06 巴 拉 格 宗 07 回 售 登 记 期 间, 回 售 登 记 期 间 为 R- 15 至 R- 13 日, 选 择 回 售 的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须 于 回 售 登 记 期 内 进 行 登 记, 逾 期 未 办 理 回 售 登 记 手 续 即 视 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放 弃 回 售, 同 意 继 续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份 额 若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权, 中 证 登 深 圳 公 司 将 于 回 售 规 模 结 算 日 ( 即 回 售 登 记 期 结 束 后 的 次 日 )11:00 前,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通 报 当 期 申 报 回 售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计 划 管 理 人 须 在 该 日 15:00 前 将 当 期 回 售 申 报 情 况 告 知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若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决 定 赎 回, 则 必 须 在 R- 8 日 17:00 前 通 过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和 计 划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公 告, 公 告 手 续 一 经 完 成 即 不 能 撤 销,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即 负 有 依 据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的 相 关 约 定 支 36

38 付 足 额 赎 回 价 款 之 义 务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必 须 在 第 五 年 末 和 第 六 年 末 对 应 的 R- 9 日 16:00 前 将 等 于 当 期 回 售 与 赎 回 所 需 支 付 的 现 金 金 额 划 付 至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上 述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当 期 发 生 回 售 与 赎 回 所 需 的 现 金 支 付 监 管 银 行 于 第 五 年 末 和 第 六 年 末 对 应 R- 9 日 16:00 后 对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余 额 进 行 核 查, 并 于 当 期 R- 8 日 12:00 前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出 具 收 款 确 认 凭 证 若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当 期 回 售 与 赎 回 所 需 支 付 现 金 金 额, 计 划 管 理 人 于 R- 8 日 书 面 通 知 文 投 集 团, 由 文 投 集 团 在 当 期 R- 5 日 16:00 前 予 以 补 足 ; 监 管 银 行 于 当 期 R- 5 日 16:00 后 对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余 额 再 次 进 行 核 查, 并 当 期 于 R- 4 日 12:00 前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出 具 收 款 确 认 凭 证 ; 计 划 管 理 人 于 当 期 R- 4 日 16:00 前 发 布 公 告, 公 布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余 额 情 况 ; 在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余 额 仍 不 足 以 支 付 当 期 回 售 与 赎 回 所 需 支 付 金 额 的 情 况 下, 计 划 管 理 人 将 召 开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应 对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和 文 投 集 团 的 违 约 行 为 若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超 过 当 期 回 售 与 赎 回 所 需 支 付 金 额, 则 多 余 资 金 可 以 由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在 R+2 日 ( 含 ) 之 后 自 由 支 配 管 理 人 将 于 R+6 日 公 告 回 售 / 赎 回 实 施 结 果 二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监 管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在 监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授 权 监 管 银 行 和 计 划 管 理 人 对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进 行 监 管, 授 权 监 管 银 行 按 照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 且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系 专 项 用 于 当 期 回 售 与 赎 回, 除 非 当 期 回 售 与 赎 回 已 经 完 成, 否 则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不 得 将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用 于 其 他 任 何 用 途 三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预 警 机 制 监 管 银 行 应 在 第 五 年 末 和 第 六 年 末 对 应 R- 9 日 和 R- 5 日 ( 如 需 )16:00 对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余 额 进 行 核 查, 并 分 别 于 当 期 R- 8 日 和 R- 4 日 ( 如 需 )12:00 前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出 具 收 款 确 认 凭 证 计 划 管 理 人 于 R- 4 日 16:00 前 发 布 公 告, 公 布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余 额 情 况 若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未 履 约 足 额 支 付 当 期 回 售 与 赎 回 所 需 支 付 现 金 金 额 且 文 投 37

39 集 团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担 保 补 足 义 务, 则 计 划 管 理 人 根 据 计 划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召 集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针 对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和 文 投 集 团 违 约 情 况 讨 论 解 决 方 案 回 售 与 赎 回 相 关 时 点 安 排 小 结 就 回 售 与 赎 回 类 别 的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巴 拉 格 宗 06 和 巴 拉 格 宗 07 而 言 回 售 与 赎 回 相 关 时 点 的 安 排 如 下 : 回 售 与 赎 回 相 关 时 点 安 排 ( 只 针 对 第 五 年 末 / 第 六 年 末 ) 日 期 R- 20 回 售 登 记 公 告 日 事 项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第 五 年 末 和 第 六 年 末 的 R-20 日 16:00 前 分 别 披 露 的 关 于 巴 拉 格 宗 06 巴 拉 格 宗 07 进 入 回 售 登 记 期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R- 15 ( 含 ) 回 售 登 记 期 至 R- 13 ( 含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将 持 有 的 巴 拉 格 宗 06 或 巴 拉 格 宗 07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并 在 该 期 间 内 申 报 R- 12 回 售 规 模 结 算 日 该 日 11:00 前, 中 证 登 深 圳 公 司 将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通 报 当 期 申 报 回 售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计 划 管 理 人 须 在 该 日 15:00 前 将 当 期 回 售 申 报 情 况 告 知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R- 12 ( 含 ) 赎 回 公 告 期 至 R- 8 ( 含 )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可 选 择 赎 回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所 有 剩 余 份 额, 并 在 该 期 间 内 通 过 计 划 管 理 人 公 告 R- 9 前 R- 8 R- 5 前 回 售 与 赎 回 资 金 支 付 日 回 售 与 赎 回 资 金 担 保 通 知 日 回 售 与 赎 回 资 金 担 保 划 款 日 该 日 16:00 前,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必 须 将 等 于 当 期 回 售 与 赎 回 所 需 支 付 的 现 金 金 额 划 付 至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监 管 银 行 于 该 日 12:00 前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出 具 收 款 确 认 凭 证 若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当 期 回 售 与 赎 回 所 需 支 付 现 金 金 额, 计 划 管 理 人 将 书 面 通 知 文 投 集 团 进 行 补 足 文 投 集 团 在 该 日 16:00 前 进 行 补 足, 以 使 得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足 以 支 付 当 期 回 售 与 赎 回 所 需 支 付 现 金 金 额 R- 4 回 售 与 赎 回 监 管 银 行 于 该 日 12:00 前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出 具 收 款 确 认 凭 证 38

40 R- 2 账 户 信 息 公 告 日 回 售 与 赎 回 资 金 划 付 日 计 划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16:00 前 发 布 关 于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金 额 的 公 告, 公 布 回 售 与 赎 回 准 备 金 账 户 余 额 情 况 该 日 16:00 前,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授 权 监 管 银 行 根 据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将 对 应 回 售 与 赎 回 所 需 支 付 的 资 金 全 额 划 付 至 中 证 登 深 圳 指 定 账 户 R+1 回 售 与 赎 回 回 售 与 赎 回 资 金 达 到 投 资 人 账 户 资 金 兑 付 日 R+6 回 售 / 赎 回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公 告 当 期 回 售 / 赎 回 实 施 结 果 结 果 公 告 日 39

41 第 三 章 专 项 计 划 的 交 易 结 构 与 相 关 方 简 介 3.1 项 目 参 与 方 基 本 信 息 1 计 划 管 理 人 推 广 机 构 名 称 :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立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联 系 人 : 李 志 远 钱 磊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2 财 务 顾 问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名 称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树 云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5 联 系 人 : 姜 焕 然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3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2 名 称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一 天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浦 电 路 360 号 8 层 ( 名 义 楼 层 9 层 ) 联 系 人 : 高 鹏 方 皓 然 吴 俊 杰 孙 都 亮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40

42 4 原 始 权 益 人 /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 质 押 人 名 称 :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国 相 办 公 地 址 : 香 格 里 拉 市 建 塘 镇 康 珠 大 道 226 号 联 系 人 : 罗 世 明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保 证 担 保 人 名 称 :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国 相 办 公 地 址 : 昆 明 市 云 秀 路 5688 号 云 南 艺 术 家 园 区 B 区 16 栋 联 系 人 : 张 杨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监 管 人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人 民 中 路 支 行 负 责 人 : 候 俊 办 公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中 路 35 号 联 系 人 : 孙 颖 电 话 : 传 真 : 托 管 人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分 行 41

43 负 责 人 : 彭 才 茂 办 公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崇 仁 街 1 号 招 银 大 厦 联 系 人 : 孙 颖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8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 支 付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网 址 : 9 评 级 机 构 名 称 : 中 诚 信 证 券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关 敬 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南 路 760 号 安 基 大 厦 21 楼 联 系 人 : 付 春 香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10 法 律 顾 问 名 称 :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吴 明 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14 楼 联 系 人 : 孙 林 奚 乐 乐 顾 赵 秋 慧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42

44 11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法 人 代 表 : 朱 建 第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南 京 东 路 61 号 新 黄 浦 金 融 大 厦 4 楼 联 系 人 : 李 永 华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12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名 称 : 中 和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 杨 志 明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A 座 13 层 联 系 人 : 朱 云 江 邮 编 : 电 话 :(010) 传 真 :(010) 网 址 : 13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转 让 场 所 名 称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址 : 3.2 交 易 结 构 交 易 结 构 概 述 1 认 购 人 与 计 划 管 理 人 签 订 认 购 协 议, 将 认 购 资 金 委 托 计 划 管 理 人 管 理, 同 时 取 得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成 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 计 划 管 理 人 设 立 并 管 理 43

45 专 项 计 划 2 计 划 管 理 人 根 据 与 原 始 权 益 人 签 订 的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的 约 定, 将 专 项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向 原 始 权 益 人 购 买 基 础 资 产, 即 原 始 权 益 人 依 据 政 府 文 件, 因 建 设 和 运 营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景 区 内 观 光 车 交 通 设 施 漂 流 设 施 而 获 得 的 自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之 日 起 七 年 内 特 定 期 间 拥 有 的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特 定 数 量 的 入 园 凭 证 ( 不 含 纳 入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门 票 凭 证 ), 该 入 园 凭 证 包 括 景 区 内 景 点 游 览 凭 证 观 光 车 乘 坐 凭 证 及 漂 流 设 施 使 用 凭 证 关 于 特 定 期 间 纳 入 基 础 资 产 的 入 园 凭 证 数 量 基 础 资 产 特 定 化 安 排 和 界 定 等 具 体 约 定, 请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六 章 相 关 内 容 3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根 据 与 计 划 管 理 人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的 约 定, 提 供 与 基 础 资 产 及 其 销 售 回 收 销 售 款 有 关 的 管 理 服 务 及 其 他 服 务 4 根 据 服 务 协 议 及 监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无 条 件 授 权 监 管 人, 在 划 款 日 将 销 售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现 金 划 付 至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直 至 托 管 账 户 中 归 集 资 金 总 额 达 到 当 期 应 归 集 的 特 定 收 入 金 额 5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计 划 管 理 人 签 订 的 托 管 协 议, 对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进 行 托 管 6 当 发 生 差 额 支 付 生 效 事 件 时, 差 额 支 付 人 根 据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履 行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6 当 发 生 担 保 启 动 事 件 时, 则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担 保 通 知 日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履 行 担 保 义 务 的 通 知, 担 保 人 根 据 担 保 函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7 在 分 配 指 令 发 出 日, 计 划 管 理 人 根 据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约 定 向 托 管 人 发 出 分 配 指 令 托 管 人 根 据 分 配 指 令, 在 分 配 资 金 划 拨 日 划 出 相 应 款 项 分 别 支 付 专 项 计 划 费 用 当 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收 益 和 本 金 交 易 结 构 图 44

46 45

47 第 四 章 专 项 计 划 的 信 用 增 级 方 式 4.1 专 项 计 划 增 信 方 式 种 类 及 主 要 条 款 为 有 效 地 应 对 基 础 资 产 现 金 流 短 缺 风 险, 根 据 基 础 资 产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点, 同 时 兼 顾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专 项 计 划 安 排 了 优 先 级 / 次 级 结 构 分 层 及 超 额 现 金 流 覆 盖 保 证 金 补 足 原 始 权 益 人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文 投 集 团 保 证 担 保 原 始 权 益 人 提 供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收 费 权 质 押 担 保 等 增 信 方 式 以 下 就 相 关 情 况 介 绍 如 下 : 优 先 级 / 次 级 结 构 分 层 及 超 额 现 金 流 覆 盖 本 专 项 计 划 根 据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将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划 分 为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中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分 为 四 个 品 种, 分 别 为 巴 拉 格 宗 04 巴 拉 格 宗 05 巴 拉 格 宗 06 巴 拉 格 宗 07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系 代 表 劣 后 于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获 得 专 项 计 划 利 益 分 配 之 权 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即 在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金 和 收 益 偿 付 完 毕 之 前,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能 获 得 偿 付 从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收 益 将 会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现 金 流 支 付 顺 序 支 付, 排 序 在 现 金 流 支 付 顺 序 最 后 一 级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承 担 最 初 的 损 失, 因 此, 在 现 金 流 支 付 顺 序 中 在 后 级 别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就 向 高 一 级 别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提 供 了 信 用 增 级, 而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为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提 供 信 用 增 级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目 标 募 集 规 模 为 人 民 币 4,000 万 元, 占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目 标 募 集 总 规 模 的 4.76%, 全 部 由 原 始 权 益 人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认 购, 除 非 根 据 生 效 判 决 或 裁 定 或 计 划 管 理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原 始 权 益 人 认 购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后,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全 部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同 时, 根 据 评 估 机 构 的 评 估 结 果, 每 期 现 金 流 评 估 值 大 大 高 于 当 期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支 付 额, 能 够 为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提 供 信 用 支 持 根 据 基 础 资 产 现 金 流 收 支 测 算,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基 础 资 产 现 金 流 为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息 每 一 个 兑 付 日 都 提 供 了 超 额 现 金 流 覆 盖 ( 见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第 六 章 / 6.2 ), 从 而 为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提 供 了 较 大 保 障 基 于 上 述 安 排, 原 始 权 益 人 /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通 过 产 品 分 层 机 制 自 行 承 担 次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存 在 的 无 法 受 偿 风 险, 确 保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优 46

48 先 受 偿 保 证 金 补 足 依 据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的 约 定, 原 始 权 益 人 同 意 由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支 付 基 础 资 产 购 买 价 款 前 从 专 项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中 向 保 证 金 账 户 划 付 8,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作 为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金 和 收 益 的 保 证 金 如 果 根 据 托 管 人 在 初 始 核 算 日 提 供 的 核 算 结 果,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内 可 供 分 配 资 金 按 标 准 条 款 约 定 的 分 配 顺 序 不 足 以 支 付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支 付 额, 则 由 计 划 管 理 人 向 托 管 人 发 出 指 令, 由 托 管 人 将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资 金 划 入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直 至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内 资 金 按 标 准 条 款 约 定 的 分 配 顺 序 足 以 覆 盖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支 付 额, 或 直 至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无 剩 余 资 金 发 生 保 证 金 解 除 锁 定 事 件 后, 原 始 权 益 人 应 按 照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的 约 定 以 保 证 金 解 除 锁 定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的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资 金 余 额 为 限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提 交 支 取 申 请, 经 计 划 管 理 人 对 前 述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指 令 托 管 人 从 保 证 金 账 户 中 划 付 相 应 的 款 项 至 原 始 权 益 人 指 定 账 户 原 始 权 益 人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在 以 下 差 额 支 付 生 效 事 件 发 生 时, 则 原 始 权 益 人 根 据 标 准 条 款 及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的 约 定 履 行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 在 任 一 个 初 始 核 算 日 (R- 10 日 ), 托 管 人 对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进 行 核 算, 并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出 具 核 算 报 告 若 在 前 一 个 特 定 期 间 内, 基 础 资 产 销 售 均 价 低 于 约 定 的 最 低 销 售 均 价 和 / 或 销 售 数 量 低 于 约 定 的 最 低 销 售 数 量, 则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差 额 支 付 通 知 日 (R- 9 日 ) 向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发 出 差 额 支 付 通 知 书,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应 按 约 定 在 差 额 支 付 划 款 日 (R-8 日 ) 予 以 补 足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为 足 额 履 行 其 在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项 下 的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而 支 付 的 金 额 称 差 额 补 足 资 金 或 差 额 支 付 额 文 投 集 团 保 证 担 保 文 投 集 团 出 于 真 实 意 思, 承 诺 为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于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项 下 所 承 担 的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和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项 下 所 承 担 的 回 售 与 赎 回 资 金 支 付 义 务 提 供 无 条 件 的 独 立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托 管 人 将 在 差 额 支 付 资 金 核 算 日 ( R- 7 日 ) 再 次 进 行 核 算, 并 在 计 划 管 理 人 提 交 的 收 款 通 知 书 的 到 账 回 函 中 说 明 到 账 情 况 根 据 该 报 告, 若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47

49 当 期 收 到 的 款 项 未 达 到 差 额 支 付 通 知 书 的 金 额 ( 如 计 划 管 理 人 发 出 多 份 差 额 支 付 通 知 书, 即 指 各 差 额 支 付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应 补 足 金 额 之 和 ), 则 计 划 管 理 人 将 于 担 保 通 知 日 (R- 6 日 )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担 保 履 约 通 知 书, 担 保 人 应 于 担 保 通 知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不 晚 于 R- 4 日 ) 根 据 担 保 履 约 通 知 书 要 求 将 相 应 款 项 划 入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原 始 权 益 人 以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收 费 权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根 据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计 划 管 理 人 签 署 的 质 押 协 议, 原 始 权 益 人 将 其 拥 有 的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收 费 权 全 部 质 押 给 专 项 计 划, 为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项 下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提 供 无 条 件 的 独 立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质 押 担 保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上 述 特 定 期 间 内 景 点 游 览 凭 证 观 光 车 乘 坐 凭 证 及 漂 流 设 施 使 用 凭 证 对 应 的 收 入 等 相 关 权 利 不 得 再 为 任 何 形 式 的 融 资 或 第 三 方 提 供 担 保 4.2 专 项 计 划 增 信 方 式 的 触 发 条 件 触 发 顺 序 及 操 作 流 程 就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而 言, 本 专 项 计 划 的 增 信 触 发 方 式 为 : ( 一 ) 以 优 先 级 和 次 级 结 构 设 置 及 基 础 资 产 现 金 流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超 额 覆 盖 增 信 对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收 益 与 本 金 形 成 保 障 ; ( 二 ) 当 专 项 计 划 可 供 分 配 资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优 先 级 档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支 付 额, 则 启 动 保 证 金 补 足 增 信 ( 未 发 生 保 证 金 解 除 锁 定 事 件 时 ); ( 三 ) 当 基 础 资 产 销 售 均 价 低 于 约 定 的 最 低 销 售 均 价 和 / 或 销 售 数 量 低 于 约 定 的 最 低 销 售 数 量,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将 按 照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函 之 约 定, 启 动 差 额 支 付 增 信 ; ( 四 ) 当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未 履 行 或 未 能 足 额 履 行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时, 担 保 人 将 按 照 担 保 函 及 质 押 协 议 之 约 定, 启 动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增 信 及 质 押 物 处 置 程 序 48

50 第 五 章 原 始 权 益 人 管 理 人 和 其 他 主 要 业 务 参 与 人 情 况 5.1 原 始 权 益 人 情 况 注 册 名 称 :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香 格 里 拉 市 康 珠 大 道 巴 拉 格 宗 酒 店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国 相 成 立 日 期 :2011 年 10 月 25 日 注 册 资 本 :18,182, 元 人 民 币 注 册 号 : 经 营 范 围 : 景 区 开 发 建 设 旅 游 接 待 ; 旅 游 产 品 开 发 生 产 销 售 ; 餐 饮 娱 乐 服 务 ; 文 化 项 目 投 资 ;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开 发 建 设 及 管 理 ; 文 化 旅 游 开 发 ; 文 化 艺 术 培 训 ; 组 织 文 化 会 展 及 艺 术 交 流 活 动 ; 演 艺 娱 乐 ( 以 上 经 营 范 围 中 涉 及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专 项 审 批, 按 审 批 的 项 目 和 时 限 开 展 活 动 ) 公 司 设 立 及 历 史 沿 革 情 况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设 立 及 存 续 情 况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系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 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 成 立, 注 册 资 本 为 13,182 万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文 投 集 团 出 资 5,000 万 人 民 币,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37.93%, 以 货 币 出 资 ;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出 资 8,182 万 元 人 民 币,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62.07%, 以 实 物 出 资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的 经 营 期 限 为 10 年 2011 年 10 月 24 日, 云 南 迪 庆 合 吉 ( 联 合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云 迪 合 会 验 字 (2011) 第 128 号 验 资 报 告, 确 认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 筹 ) 的 注 册 资 本 13,182 万 元 人 民 币 已 由 全 体 股 东 于 2011 年 10 月 19 日 前 一 次 性 缴 足, 其 中 文 投 集 团 以 货 币 出 资 5,000 万 人 民 币,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以 实 物 出 资 8,182 万 元 人 民 币 2011 年 12 月 15 日, 文 投 集 团 与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同 意 文 投 集 团 以 货 币 形 式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同 时,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将 其 持 有 的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17.07% 的 股 权 无 偿 转 让 给 文 投 集 团, 股 权 转 让 后,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持 有 的 股 权 由 62.07% 减 至 45%, 文 投 集 团 持 有 的 股 权 由 37.93% 49

51 增 至 55% 同 日,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文 投 集 团 以 货 币 形 式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并 对 公 司 章 程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2011 年 12 月 27 日,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由 文 投 集 团 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 前 以 货 币 形 式 一 次 性 缴 足 2011 年 12 月 26 日, 云 南 迪 庆 合 吉 ( 联 合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云 迪 合 会 验 字 (2011) 第 160 号 验 资 报 告, 确 认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已 由 由 文 投 集 团 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 前 以 货 币 形 式 一 次 性 缴 足,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18,182 万 元 人 民 币, 实 收 资 本 为 18,182 万 元 人 民 币 2011 年 5 月 20 日,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出 具 云 财 资 [2011]64 号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云 南 文 投 集 团 收 购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资 产 的 批 复, 同 意 文 投 集 团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合 资 设 立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18,182 万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文 投 集 团 出 资 1 亿 人 民 币,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55%, 以 货 币 出 资 ;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出 资 8182 万 元 人 民 币,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5%, 以 实 物 出 资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属 于 文 投 集 团 控 股 的 国 有 控 股 公 司 该 批 复 同 意 在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成 立 后, 根 据 云 南 辰 地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评 估 结 果 ( 评 估 报 告 备 案 编 号 :[2011]015 号 ), 以 2010 年 7 月 31 日 景 区 资 产 评 估 价 值 51, 万 元 为 基 础, 按 照 文 投 集 团 与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商 定 的 价 格 34,200 万 元 ( 折 价 比 例 为 33.3%), 筹 资 对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资 产 进 行 收 购 收 购 完 成 后,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拥 有 景 区 100% 的 股 权 二 原 始 权 益 人 股 权 结 构 及 主 要 股 东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占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比 例 1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00 55% 2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182 45% 合 计 18, % 原 始 权 益 人 股 权 结 构 表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1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国 相 ; 注 册 地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 经 营 范 围 为 组 织 文 化 会 展 及 艺 术 交 流 活 动 ; 文 化 项 目 投 资 ;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开 发 建 设 及 管 理 ; 文 化 地 产 开 发 ; 文 化 旅 游 开 发 ; 影 视 产 业 开 发 ; 动 漫 50

52 游 戏 产 业 开 发 ; 文 化 艺 术 培 训 ; 文 化 艺 术 品 研 究 开 发 ; 文 化 艺 术 经 纪 代 理 ; 筹 建 文 化 产 业 职 业 学 院 ; 货 物 及 技 术 进 出 口 目 前, 文 产 集 团 拥 有 公 司 55% 的 股 权, 是 公 司 的 第 一 大 股 东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300 万 元 人 民 币, 法 定 代 表 人 : 斯 那 定 珠 ; 注 册 地 : 香 格 里 拉 市 ; 经 营 范 围 : 景 区 开 发 建 设 旅 游 接 待 旅 游 产 品 开 发 生 产 销 售 咨 询 服 务 中 餐 娱 乐 服 务 目 前,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拥 有 公 司 45% 的 股 权, 是 公 司 的 第 二 大 股 东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股 权 结 构 图 三 组 织 架 构 及 治 理 结 构 1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组 织 结 构 (1) 董 事 会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原 始 权 益 人 原 由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采 取 有 限 责 任 形 式,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的 经 营 机 制 原 始 权 益 人 自 主 建 设 和 运 营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景 区 内 观 光 车 交 通 设 施 漂 流 设 施 等 设 施 设 备, 保 证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正 常 运 营 和 维 护 原 始 权 益 人 按 照 公 司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并 制 定 了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 51

53 公 司 设 立 董 事 会, 由 4 名 董 事 组 成,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制, 董 事 会 会 议 对 所 议 事 项 作 出 的 决 定 由 4 名 董 事 表 决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并 应 作 成 会 议 记 录,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2) 监 事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公 司 设 立 监 事 会, 由 3 名 监 事 组 成, 由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各 委 派 一 人,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一 人 ( 由 公 司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 监 事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股 东 决 定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当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会 议, 在 董 事 不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支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 向 股 东 提 出 提 案 ;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3) 经 营 管 理 层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设 立 总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在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执 行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事 务,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主 持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拟 订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 拟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章 ;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除 应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以 外 的 负 责 管 理 人 员 ;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总 经 理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2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姓 名 年 龄 担 任 职 务 1 陶 国 相 51 董 事 长 ( 法 定 代 表 人 ) 2 斯 那 定 珠 52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3 游 炜 53 董 事 52

54 4 罗 世 明 42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5 田 大 禹 51 董 事 6 张 杨 40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7 杨 智 53 监 事 8 陶 杰 33 副 总 经 理 9 和 书 羽 31 副 总 经 理 兼 总 经 理 助 理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简 历 如 下 : (1) 陶 国 相 董 事 长 ( 法 定 代 表 人 ) 1965 年 12 月 生, 云 南 景 东 彝 族 自 治 县 人, 哈 尼 族 北 京 大 学 哲 学 硕 士, 法 学 博 士,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历 任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任 省 政 府 领 导 秘 书 云 南 省 镇 沅 县 县 长 助 理 镇 沅 县 人 民 政 府 常 务 副 县 长 思 茅 地 委 委 员 思 茅 市 委 书 记 云 南 省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办 公 室 专 职 副 主 任 省 委 610 办 公 室 常 务 副 主 任 求 是 杂 志 社 总 编 室 副 主 任 云 南 省 迪 庆 州 委 副 书 记 云 南 省 文 化 厅 副 厅 长 云 南 民 族 学 会 副 会 长 现 任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任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2) 斯 那 定 珠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1964 年 5 月 出 生, 大 专 文 化,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巴 拉 村 人, 藏 族 农 民 企 业 家 斯 那 定 珠 于 1999 年 创 建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2011 年 10 月 至 今, 任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斯 那 定 珠 先 生 自 2000 年 开 始 开 发 建 设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目 前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已 被 国 家 旅 游 总 局 评 定 为 AAAA 级 旅 游 景 区 ; 2005 年 被 评 为 云 南 省 旅 游 产 业 发 展 突 出 贡 献 先 进 个 人 ; 2007 年 荣 获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先 进 工 作 者 2009 年 被 世 界 旅 游 精 英 博 鳌 峰 会 组 委 会 评 为 中 国 旅 游 影 响 力 人 物 2011 年 荣 获 香 格 里 拉 县 十 一 五 期 间 旅 游 致 富 带 头 先 进 个 人 (3) 游 炜 董 事 云 南 工 学 院 建 筑 工 程 系 学 习 ; 53

55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勘 测 设 计 处 处 长 助 理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城 建 局 基 建 科 科 长 ; 云 南 省 建 设 厅 综 合 开 发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副 处 级 ); 借 调 省 园 艺 博 览 局, 任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经 理 ( 副 处 级 ); 其 间, 任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经 理 ( 正 处 级 ), 兼 花 卉 交 易 公 司 经 理 ( 法 人 代 表 ) 兼 世 博 村 公 司 经 理, 世 博 吉 鑫 实 业 公 司 董 事 长 ( 法 人 代 表 ) 云 南 世 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昆 明 世 博 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党 委 副 书 记 兼 董 事 总 经 理 ; 云 南 世 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云 南 世 博 旅 游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 至 今 云 南 文 投 集 团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经 理, 历 任 文 投 集 团 总 经 理 助 理 投 资 发 展 部 部 长 企 业 管 理 部 部 长 2011 年 8 月 任 集 团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经 理 ; 现 兼 任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4) 罗 世 明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1974 年 9 月 出 生, 大 专 文 化, 纳 西 族 1997 年 年 在 迪 庆 汽 车 贸 易 配 件 公 司 工 作 任 副 总 经 理 ; 2003 年 2004 年 在 迪 庆 旅 行 社 集 团 工 作 任 财 务 总 监 ; 2004 年 年 9 月 在 香 格 里 拉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作 任 财 务 总 监 ; 2011 年 10 月 至 今 在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部 经 理 (5) 田 大 禹 董 事 , 在 云 南 财 贸 学 院 ( 现 云 南 财 经 大 学 ) 贸 易 经 济 系 读 书 ; , 云 南 省 委 组 织 部 选 调 生 培 训 班 培 训 ; , 在 云 南 省 绥 江 县 凤 池 区 公 所 工 作 ; , 共 青 团 云 南 省 绥 江 县 委 副 书 记 ( 主 持 工 作 ); , 云 南 省 绥 江 县 物 价 局 副 局 长 ( 主 持 工 作 ); 54

56 , 云 南 省 绥 江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 云 南 省 绥 江 县 政 府 驻 昆 明 办 事 处 主 任 ; , 云 南 省 绥 江 县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 , 云 南 省 绥 江 县 委 常 委 县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 , 云 南 省 绥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副 县 长 ; , 云 南 省 昭 通 地 区 行 政 公 署 副 秘 书 长 ( 其 间 : 在 云 南 大 学 政 治 与 行 政 管 理 学 系 政 治 学 专 业 在 职 研 究 生 班 学 习 ); , 云 南 省 昭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党 组 副 书 记 ; , 云 南 省 委 宣 传 部 宣 教 处 处 长 ; , 云 南 省 委 宣 传 部 办 公 室 主 任 ; , 云 南 省 德 宏 州 委 常 委 宣 传 部 部 长 ; , 云 南 省 德 宏 州 委 常 委 州 人 民 政 府 副 州 长 州 委 宣 传 部 部 长 德 宏 州 珠 宝 玉 石 文 化 产 业 协 会 会 长 ; , 云 南 省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办 公 室 专 职 副 主 任 ; 至 今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6) 张 杨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1976 年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 在 昆 明 冶 金 专 科 学 院 修 会 计 学 ; 在 云 南 磷 肥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会 计 ; 在 云 南 富 瑞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财 务 主 管 ; 在 云 南 新 世 界 百 货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财 务 科 长 ; 在 云 南 宏 盛 锦 盟 企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财 务 经 理 ; 现 任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财 务 部 会 计 主 管, 并 兼 任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7) 杨 智 监 事 在 云 南 师 范 大 学 学 习 ; 在 昭 通 师 专 任 教 ; 55

57 在 昆 明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在 昆 明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秘 书 ; 在 昆 明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展 览 业 务 部 经 理 ; 在 昆 明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广 告 公 司 副 经 理 ; 在 昆 明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办 公 室 主 任 ; 在 昆 明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会 展 研 究 室 主 任 党 支 部 书 记 ; 在 昆 明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历 任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改 革 办 主 任 ; 在 昆 明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历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董 办 主 任 党 委 委 员 党 群 工 作 部 部 长 ; 至 今 历 任 云 南 文 投 集 团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主 任, 曾 任 党 委 工 作 部 副 部 长 工 会 副 主 席 ; 现 兼 任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8) 陶 杰 副 总 经 理 1983 年 8 月 出 生, 专 科 学 历, 苗 族 期 间 任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景 区 经 理 ; 期 间 任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行 社 经 理 ; 至 今 任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旅 行 社 经 理 (8) 和 书 羽 副 总 经 理 兼 总 经 理 助 理 1985 年 6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藏 族 任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至 今, 任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3 组 织 结 构 图 原 始 权 益 人 成 立 之 初, 即 根 据 权 力 机 构 决 策 机 构 经 营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相 互 分 离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建 立 了 由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理 层 组 成 的 完 整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根 据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公 司 下 设 景 区 行 政 办 56

58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接 待 办 销 售 部 车 管 部 财 务 部 工 程 部 共 八 个 部 门 各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保 障 了 原 始 权 益 人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得 以 顺 利 开 展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图 如 下 : 原 始 权 益 人 组 织 结 构 图 主 要 部 门 职 能 : (1) 董 事 长 负 责 召 集 主 持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会 议 ; 签 署 或 授 权 签 署 公 司 合 同 及 其 它 重 要 文 件 ; 决 定 和 指 导 处 理 公 司 对 外 事 务 和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及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活 动 (2) 总 经 理 全 面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代 表 公 司 签 署 有 关 协 议 合 同 57

59 合 约 和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 制 定 企 业 章 程 各 项 管 理 奖 罚 制 度 和 考 核 方 案, 并 指 导 和 监 督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执 行 (3) 副 总 经 理 负 责 协 助 总 经 理 开 展 工 作, 完 成 董 事 会 下 达 的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和 管 理 目 标 ; 完 成 董 事 会 安 排 和 总 经 理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4) 财 务 总 监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编 制 财 务 计 划, 加 强 核 算 管 理, 反 映 分 析 财 务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监 督 财 务 纪 律 的 执 行 情 况 ; (5) 景 区 行 政 办 全 面 负 责 及 确 保 景 区 的 正 常 运 行 工 作, 协 调 各 部 门 做 好 日 常 的 游 客 接 待 工 作 (6) 车 管 部 主 要 负 责 景 区 游 客 的 观 光 用 车 的 安 排 和 调 度 以 及 办 理 景 区 车 辆 车 检 保 险 等 各 项 例 行 手 续 (7) 工 程 部 主 要 负 责 景 区 水 电 设 施 及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的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8) 漂 流 部 主 要 负 责 给 景 区 游 客 提 供 水 路 观 光 的 日 常 工 作 (9) 导 游 部 主 要 负 责 给 游 客 提 供 讲 解, 使 游 客 更 加 了 解 景 区 景 点 分 布 和 民 族 文 化 (10) 保 安 部 主 要 负 责 景 区 平 日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章 和 安 保 工 作 计 划 (11) 餐 饮 部 主 要 负 责 酒 店 餐 厅 及 茶 房 的 全 面 经 营 及 服 务 质 量 的 管 理 工 作 ; (12) 清 洁 绿 化 部 负 责 景 区 所 有 工 厂 场 所 的 环 境 绿 化 清 洁 卫 生 以 及 消 毒 等 工 作 (13) 客 房 部 负 责 酒 店 客 房 的 销 售 服 务 卫 生 布 巾 床 上 用 品 以 及 洗 涤 用 品 发 放 和 酒 店 58

60 清 洁 工 作 (14) 财 务 室 全 面 负 责 景 区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以 及 景 区 各 部 门 的 日 常 营 业 收 支 工 作 (15) 办 公 室 主 要 负 责 会 议 记 录 起 草 公 司 文 件 报 告 和 办 公 室 的 其 他 与 政 府 部 门 之 间 的 日 常 事 务 (16) 档 案 管 理 主 要 负 责 办 公 室 档 案 整 理 归 档 以 及 借 阅 工 作 (17) 仓 库 管 理 主 要 负 责 公 司 办 公 用 品 以 及 公 司 宣 传 材 料 等 的 管 理 工 作 (18)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要 负 责 日 常 的 招 聘 与 配 置 培 训 与 开 发 薪 酬 福 利 等 管 理 工 作 (19) 接 待 办 主 要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的 接 待 工 作 (20) 销 售 部 研 究 并 掌 握 市 场 发 展 变 化 情 况,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业 务 的 市 场 拓 展 策 划 及 市 场 方 案 的 制 定 完 善 工 作 (21) 古 城 咨 询 点 主 要 负 责 香 格 里 拉 酒 店 及 客 栈 的 散 客 的 销 售 (22) 昆 明 办 事 处 负 责 与 昆 明 各 大 旅 行 社 之 间 的 洽 谈 合 作 (23) 丽 江 办 事 处 负 责 接 待 丽 江 的 散 客 及 团 队 游 客 (24) 总 部 车 管 部 主 要 负 责 办 公 室 交 代 的 各 项 日 常 工 作 和 负 责 接 送 从 香 格 里 拉 到 景 区 来 回 的 游 客, 以 及 车 辆 车 检 保 险 等 各 项 例 行 手 续 (25) 财 务 部 对 公 司 财 务 资 金 成 本, 费 用 实 行 管 理 ; 健 全 企 业 内 部 财 务 运 作 规 范 和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并 实 施 检 查 监 督, 组 织 公 司 年 季 月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的 编 制 和 实 施, 59

61 控 制 费 用 支 出, 合 理 使 用 资 金, 实 现 公 司 经 济 指 标 4 人 员 结 构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末, 发 行 人 共 有 在 职 员 工 203 人, 其 中 61 人 在 总 部 从 事 管 理 财 务 人 事 车 辆 管 理 工 作, 另 有 142 位 员 工 在 景 区 从 事 管 理 导 游 车 辆 管 理 客 房 管 理 工 程 等 工 作 公 司 员 工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 (1) 年 龄 结 构 年 龄 人 数 占 比 30 岁 以 下 % 岁 % 41 岁 以 上 % 合 计 % (2) 教 育 结 构 学 历 人 数 占 比 大 学 本 科 7 3.4% 大 专 及 大 专 以 下 % 合 计 % (3) 管 理 层 与 职 员 结 构 层 级 人 数 占 比 高 管 % 管 理 级 % 职 员 % 合 计 % 总 体 上 看, 原 始 权 益 人 人 员 精 简, 各 部 门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齐 全, 员 工 以 30 岁 以 下 的 青 年 为 主, 团 队 富 有 朝 气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及 财 务 状 况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所 处 行 业 分 析 原 始 权 益 人 所 处 行 业 为 旅 游 业 中 的 景 区 开 发 建 设 和 运 营 行 业, 景 区 开 发 建 设 和 运 营 行 业 作 为 旅 游 业 的 一 部 分, 其 发 展 一 方 面 受 到 来 自 于 旅 游 业 整 体 发 展 的 影 响, 另 一 方 面 又 受 到 来 自 于 景 区 开 发 建 设 和 运 营 行 业 的 特 定 因 素 的 影 响 ( 一 ) 中 国 旅 游 业 行 业 情 况 60

62 旅 游 业 主 要 包 括 吃 住 行 游 购 娱 六 大 要 素, 构 成 旅 游 业 务 链 的 基 本 节 点, 旅 游 业 主 要 经 济 活 动 领 域 包 括 旅 行 社 业 饭 店 业 旅 游 交 通 业 和 旅 游 景 观 业 等 旅 游 业 是 当 今 世 界 发 展 最 快 前 景 最 广 的 新 兴 产 业 之 一, 也 是 国 家 政 策 重 点 扶 持 和 鼓 励 发 展 的 产 业 旅 游 行 业 的 发 展 既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调 节 产 业 结 构 的 产 业 发 展 战 略, 又 能 够 提 供 较 多 的 就 业 机 会, 扩 大 就 业 率,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深 入 发 展,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市 场 化 国 际 化 加 快 推 进, 人 们 的 旅 游 需 求 将 大 幅 增 长, 在 为 旅 游 业 发 展 提 供 巨 大 市 场 基 础 的 同 时, 也 对 旅 游 业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的 要 求 十 一 五 期 间, 我 国 出 境 和 入 境 旅 游 均 取 得 了 新 的 进 展 2006 年 到 2009 年, 我 国 入 境 过 夜 旅 游 人 数 旅 游 外 汇 收 入 先 后 进 入 世 界 前 5 位, 出 境 旅 游 人 数 稳 居 亚 洲 最 大 的 客 源 国 地 位, 并 成 为 全 球 出 境 旅 游 增 长 最 快 的 国 家 之 一 截 止 2010 年 底,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国 公 民 出 国 境 游 目 的 地 国 家 和 地 区 总 数 达 到 140 个 2009 年, 全 球 国 际 旅 游 人 数 下 降 4%, 我 国 货 物 出 口 下 降 16%, 同 期 我 国 入 境 旅 游 人 数 下 降 仅 2.7 个 百 分 点 2010 年, 旅 游 外 汇 收 入 约 430 亿 美 元, 比 2005 年 增 加 137 亿 美 元 ; 入 境 旅 游 人 数 1.32 亿 人 次, 比 2005 年 增 加 1200 万 人 次 ; 入 境 过 夜 旅 游 者 人 数 5,450 万 人 次, 比 2005 年 增 加 769 万 人 次 ; 外 国 入 境 旅 游 者 人 数 2,500 万 人 次, 比 2005 年 增 加 474 万 人 次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国 旅 游 业 的 总 体 发 展 目 标 和 预 期 指 标 : 1 市 场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到 2015 年, 国 内 旅 游 人 数 达 33 亿 人 次, 年 均 增 长 10%; 入 境 过 夜 游 客 人 数 达 9,000 万 人 次, 年 均 增 长 8%; 出 境 旅 游 人 数 达 8,300 万 人 次, 年 均 增 长 9%;2 旅 游 消 费 稳 步 增 长 到 2015 年, 城 乡 居 民 年 均 出 游 超 过 2 次, 旅 游 消 费 相 当 于 居 民 消 费 总 量 的 10%;3 经 济 效 益 更 加 明 显 旅 游 业 总 收 入 年 均 增 长 12% 以 上, 旅 游 业 增 加 值 占 全 国 GDP 的 比 重 提 高 到 4.5%, 占 服 务 业 增 加 值 的 比 重 达 到 12%;4 旅 游 就 业 持 续 增 长, 每 年 新 增 旅 游 就 业 50 万 人 ; 5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明 显 提 高, 市 场 秩 序 明 显 好 转,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预 计 2020 年 我 国 旅 游 产 业 规 模 质 量 效 益 基 本 达 到 世 界 旅 游 强 国 水 平 ( 二 ) 旅 游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情 况 61

63 2012 年 2 月 6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旅 游 局 印 发 国 家 十 二 五 旅 游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的 通 知 通 知 指 出 旅 游 基 础 设 施 水 平 是 旅 游 产 业 发 展 的 有 力 支 撑 十 二 五 规 划 以 来, 我 国 旅 游 基 础 设 施 实 现 长 足 发 展, 取 得 了 巨 大 成 就, 旅 游 接 待 能 力 迅 速 提 高, 有 利 地 促 进 了 旅 游 产 业 的 发 展 但 从 总 体 上 看, 我 国 的 旅 游 设 施 建 设 仍 然 存 在 大 量 问 题, 如 总 量 短 缺 为 解 决 出 现 的 问 题, 将 旅 游 业 培 育 成 为 国 民 经 济 的 战 略 性 支 柱 产 业, 通 知 要 求 : 加 强 重 点 旅 游 景 区 和 旅 游 线 路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主 要 是 景 区 到 交 通 干 线 的 连 接 路 景 区 内 公 路 及 步 行 道 停 车 场 厕 所 供 水 供 电 设 施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游 客 信 息 服 务 设 施 等 ;; 加 强 重 点 旅 游 目 的 地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主 要 是 重 点 旅 游 城 市 的 对 外 交 通 站 点 大 型 公 共 场 所 等 游 客 集 散 地 建 立 游 客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完 善 问 询 咨 询 投 诉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功 能 国 家 统 一 制 定 规 划, 建 立 旅 游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储 备 库, 核 定 建 设 内 容 明 确 建 设 规 模 补 助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对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该 储 备 库 项 目 以 国 家 级 重 点 景 区 为 重 点, 着 力 解 决 景 区 存 在 的 最 急 需 解 决 的 瓶 颈 问 题 针 对 纳 入 储 备 库 的 项 目, 将 根 据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安 排 规 模, 分 年 度 逐 步 实 施, 优 先 安 排 前 期 工 作 准 备 比 较 充 分 配 套 条 件 较 好 的 项 目 从 该 通 知 可 以 看 出, 国 家 加 大 对 旅 游 产 业 的 关 注 和 投 资, 将 极 大 地 改 善 旅 游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现 状, 挖 掘 旅 游 市 场 消 费 需 求, 扩 大 内 需, 促 进 旅 游 产 业 的 发 展 二 云 南 省 旅 游 行 业 情 况 ( 一 ) 云 南 省 2015 年 GDP 及 接 待 情 况 云 南 省 国 民 经 济 平 稳 增 长 初 步 核 算,2015 年 全 省 生 产 总 值 达 13,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8.7%, 高 于 全 国 1.8 个 百 分 点 其 中, 第 一 产 业 完 成 亿 元, 增 长 6.0%; 第 二 产 业 完 成 3, 亿 元, 增 长 6.7%, 第 三 产 业 完 成 增 加 值 9, 亿 元 三 次 产 业 结 构 由 上 年 的 15.5%:41.2%:43.3% 调 整 为 15.0%:40.0%:45.0% 全 省 人 均 生 产 总 值 (GDP) 达 29,015 元 元 ( 折 合 4488 美 元 ), 比 上 年 增 长 8.1% 62

64 63

65 2015 年, 云 南 省 总 计 接 待 国 内 游 客 32,300 万 人 次, 相 比 上 年 增 加 4,200 万 人 次, 环 比 增 长 率 为 14.95% 实 现 旅 游 收 入 总 计 3, 亿 元, 对 GDP 的 贡 献 率 为 23.92%, 相 比 上 年 增 加 亿 元, 环 比 增 长 率 为 23.11% ( 二 ) 云 南 省 旅 游 资 源 概 况 云 南 省 旅 游 资 源 丰 富, 主 要 分 为 滇 中 大 昆 明 国 际 旅 游 区 滇 西 北 香 格 里 拉 生 态 旅 游 区 滇 西 南 澜 沧 江 湄 公 河 国 际 旅 游 区 滇 西 火 山 热 海 边 境 旅 游 区 滇 东 南 喀 斯 特 山 水 文 化 旅 游 区 滇 东 北 红 土 高 原 旅 游 区 1 滇 中 主 打 观 光 度 假 以 昆 明 为 中 心 的 昆 明 市 玉 溪 市 和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充 分 利 用 滇 中 良 好 的 区 位 条 件 及 旅 游 资 源 优 势, 把 大 昆 明 国 际 旅 游 区 建 设 成 中 国 西 南 著 名 的 观 光 度 假 国 际 旅 游 胜 地 高 尔 夫 球 运 动 和 会 展 基 地, 及 云 南 省 联 合 海 内 外 客 源 市 场 面 向 东 南 亚 和 南 亚 的 国 内 外 旅 游 集 散 中 心 2 滇 西 培 育 边 境 旅 游 精 品 滇 西 的 保 山 市 和 德 宏 傣 族 景 颇 族 自 治 州, 充 分 发 挥 火 山 温 泉 民 族 风 情 边 地 文 化 和 边 境 区 位 的 优 势, 把 滇 西 建 成 重 要 的 康 体 度 假 和 边 境 旅 游 区, 把 腾 冲 火 山 热 海 及 德 宏 边 境 旅 游 培 育 成 国 内 外 知 名 的 旅 游 精 品 3 滇 西 北 的 大 理 白 族 自 治 州 丽 江 市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怒 江 傈 僳 族 自 治 州, 抓 住 滇 川 藏 香 格 里 拉 生 态 旅 游 区 建 设 机 遇, 把 滇 西 北 香 格 里 拉 生 态 旅 游 区 建 成 中 国 一 流 世 界 知 名 的 民 族 文 化 生 态 旅 游 区 中 国 香 格 里 拉 生 态 旅 游 区 的 核 心 区 4 滇 西 南 的 西 双 版 纳 傣 族 自 治 州 思 茅 市 临 沧 市, 突 出 热 带 雨 林 民 族 风 情 和 边 境 旅 游 特 色, 加 快 打 造 和 推 出 澜 沧 江 湄 公 河 黄 金 旅 游 线 路, 把 滇 西 南 建 设 成 云 南 省 面 向 东 南 亚 大 湄 公 河 次 区 域 的 重 要 国 际 旅 游 区 5 滇 东 南 的 红 河 哈 尼 族 彝 族 自 治 州 文 山 壮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以 及 昆 明 曲 靖 两 市 的 部 分 邻 近 地 区, 突 出 滇 东 南 喀 斯 特 山 水 景 观, 把 滇 东 南 建 设 成 云 南 省 面 向 越 南 和 连 接 广 西 贵 州 的 泛 珠 三 角 旅 游 区 的 重 要 门 户 6 滇 东 北 重 点 开 发 红 色 旅 游 滇 东 北 的 昭 通 市 以 及 昆 明 曲 靖 两 市 的 部 分 邻 近 地 区, 以 红 土 高 原 革 命 遗 址 温 泉 瀑 布 等 优 势 旅 游 资 源 为 依 托, 重 点 开 发 红 色 旅 游 温 泉 旅 游 自 驾 车 旅 游 等 ( 三 )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旅 游 基 本 情 况 64

66 1 GDP 及 旅 游 接 待 情 况 2015 年 迪 庆 州 共 接 待 旅 客 万 人 次, 相 比 上 年 增 加 万 人, 环 比 增 长 率 为 22%, 该 州 接 待 旅 客 人 次 占 云 南 省 接 待 旅 客 人 次 比 为 5.26%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处 于 云 南 省 打 造 中 国 一 流 世 界 知 名 的 民 族 文 化 生 态 旅 游 区 中 国 香 格 里 拉 生 态 旅 游 区 的 核 心 区 域 香 格 里 拉 县 境 内 的 景 点 主 要 包 括 普 达 措 国 家 公 园 梅 里 雪 山 虎 跳 峡 松 赞 林 寺 巴 拉 格 宗 风 景 区 普 达 措 国 家 公 园 虎 跳 峡 梅 里 雪 山 均 为 生 态 旅 游 景 点 ; 松 赞 林 寺, 被 称 为 小 布 达 拉 宫, 景 点 内 主 要 为 藏 传 佛 教 文 化, 是 该 地 区 最 主 要 的 人 文 景 点 下 图 为 香 格 里 拉 主 要 景 点 近 几 年 的 旅 客 人 次 数 65

67 普 达 措 景 区 2012 年 年 接 待 旅 客 人 次 数 占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总 旅 客 接 待 人 次 数 比 分 别 为 10.33% 10.27% 10.27% 梅 里 雪 山 景 区 2012 年 年 接 待 旅 客 人 次 数 占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总 旅 客 人 次 数 比 分 别 为 1.15% 1.63% 2.62% 虎 跳 峡 山 景 区 2012 年 年 接 待 旅 客 人 次 数 占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总 旅 客 人 次 数 比 分 别 为 6.39% 8.82% 7.98% 由 以 上 分 析 可 以 得 出, 普 达 措 景 区 为 香 格 里 拉 游 客 的 主 要 接 待 景 点, 其 次 为 虎 跳 峡 进 而 分 析 出 在 香 格 里 拉 县 自 然 风 光 景 点 较 人 文 风 光 景 点 更 具 吸 引 力 2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状 况 围 绕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和 云 南 面 向 西 南 开 放 的 重 要 桥 头 堡 战 略, 充 分 发 挥 滇 西 北 地 区 南 接 滇 西 城 镇 群 北 连 川 藏 东 进 川 渝 西 出 南 亚 的 区 位 优 势, 集 中 构 建 以 铁 路 为 骨 架 公 路 为 支 撑, 航 空 和 内 河 航 运 为 重 要 补 充 的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加 强 滇 西 北 城 镇 群 外 通 内 联 交 通 建 设, 实 现 各 州 ( 市 ) 际 铁 路 高 速 路 连 接, 县 ( 市 区 ) 高 速 公 路 连 接, 特 色 小 镇 及 80% 人 口 超 过 2 万 的 普 通 乡 镇 省 道 覆 盖, 沿 边 公 路 连 续 贯 通, 有 效 连 接 边 境 口 岸, 国 边 防 建 设 能 力 显 著 增 强 ; 各 市 ( 州 ) 驻 地 城 镇 和 重 要 旅 游 景 区 布 局 通 用 ( 通 勤 ) 机 场 ; 实 现 怒 江 澜 沧 江 金 沙 江 流 域 航 运 的 有 效 开 发 利 用 铁 路 方 面, 加 强 滇 西 北 地 区 铁 路 出 川 进 藏 通 道 建 设, 推 进 滇 藏 铁 路 丽 江 至 香 格 里 拉 滇 川 铁 路 丽 江 至 攀 枝 花 段 建 设 ; 优 化 区 域 内 铁 路 网 结 构, 规 划 建 设 香 格 里 拉 至 波 密 铁 路 大 攀 铁 路 以 及 泸 水 兰 坪 与 大 瑞 铁 路 的 联 络 线 ; 公 路 方 面, 围 绕 构 建 区 域 内 一 纵 两 横 的 高 速 公 路 快 速 通 道, 着 力 推 进 丽 江 至 香 格 里 拉 至 德 钦 丽 江 至 攀 枝 花 香 格 里 拉 至 永 宁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 规 划 建 设 香 格 里 拉 至 昌 都, 保 山 至 贡 山, 大 理 至 攀 枝 花, 永 胜 至 宁 蒗 永 宁, 永 平 至 维 西, 玉 龙 至 鹤 庆, 剑 川 至 鹤 庆 等 高 速 公 路 加 快 区 域 内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升 级 改 造, 推 进 剑 川 至 兰 坪 兰 坪 泸 水 片 马 口 岸 贡 山 至 德 钦 丽 江 至 宁 蒗 石 鼓 塔 城 尼 西 维 西 至 塔 城 香 格 里 拉 至 乡 城 鹤 庆 至 洱 源 永 胜 至 宾 川 等 一 级 公 路 规 划 建 设 ; 推 进 宁 蒗 至 盐 源 贡 山 至 察 隅 石 鼓 至 通 甸 石 月 亮 至 白 济 汛 维 西 至 云 岭 维 西 至 塔 城 和 拖 顶 丽 江 至 拉 伯 丽 江 三 坝 香 格 里 拉 等 二 级 公 路 规 划 建 设 继 续 推 进 城 乡 和 农 村 公 路 建 设, 66

68 不 断 提 升 公 路 网 的 安 全 服 务 水 平 和 运 输 能 力 ; 航 空 方 面, 拓 展 滇 西 北 地 区 空 中 经 济 走 廊, 进 一 步 提 升 丽 江 三 义 机 场 的 运 输 能 力 和 服 务 质 量, 不 断 开 发 新 航 线, 发 挥 骨 干 作 用 ; 提 升 香 格 里 拉 机 场 运 输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 尽 快 建 成 泸 沽 湖 旅 游 机 场, 科 学 推 进 怒 江 德 钦 等 支 线 机 场 的 选 址 和 建 设 ; 大 力 发 展 通 用 航 空, 推 进 贡 山 维 西 兰 坪 永 胜 剑 川 老 君 山 白 沙 等 通 用 机 场 建 设 2014 年 7 月 22 日 丽 江 至 香 格 里 拉 铁 路 开 工 建 设, 丽 江 至 香 格 里 拉 铁 路, 南 起 大 丽 铁 路 丽 江 车 站, 向 北 跨 越 金 沙 江, 经 小 中 甸 至 香 格 里 拉, 线 路 建 筑 长 度 千 米 铁 路 贯 通 后, 从 昆 明 至 香 格 里 拉 可 以 实 现 夕 发 朝 至 2015 年 1 月, 香 格 里 拉 至 丽 江 高 速 公 路 开 工 建 设, 该 高 速 公 路 主 线 长 约 125 公 里 丽 香 高 速 修 通 后, 从 丽 江 白 汉 机 场 到 香 格 里 拉 只 需 2 小 时 国 道 214 已 建 成 通 车, 自 香 格 里 拉 县 城 至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只 需 1 小 时 三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 一 )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1 景 区 地 理 位 置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位 于 香 格 里 拉 县 西 北 部, 是 三 江 并 流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红 山 片 区 的 核 心 景 区 之 一, 距 县 城 55 公 里, 距 香 格 里 拉 机 场 58 公 里, 距 省 会 昆 明 704 公 里 东 与 格 咱 碧 壤 峡 谷 相 通, 南 与 尼 西 上 桥 头 相 连, 西 与 四 川 省 得 荣 县 相 接, 北 与 东 旺 乡 接 壤, 总 面 积 约 176 平 方 公 里 景 区 最 高 点 巴 拉 格 宗 雪 山 是 香 格 里 拉 县 的 最 高 峰, 海 拔 5545 米 ; 最 低 点 在 南 部 水 庄, 海 拔 2000 米, 相 对 高 差 3545 米 地 形 及 气 候 的 垂 直 立 体 性 十 分 突 出, 包 容 了 滇 西 北 三 江 并 流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地 干 热 河 谷 到 现 代 冰 川 带 的 自 然 垂 直 带 立 体 生 态 类 型 及 景 观 资 源 2 景 区 内 交 通 情 况 车 行 道 路, 上 桥 头 至 水 庄, 长 度 17.9 公 里 宽 度 7 米, 已 完 工 投 入 建 设 ; 水 庄 至 崖 咱, 长 度 8.5 公 里 宽 度 7 米, 已 完 工 投 入 建 设 ; 崖 咱 至 巴 拉 村, 长 度 12 公 里 宽 度 6 米, 已 完 工 投 入 使 用 ; 巴 拉 村 至 则 嘎 塘, 长 度 1.5 公 里 宽 度 6 米 ; 巴 拉 村 至 上 花 海 塘 长 度 20 公 里 宽 度 6 米 ; 则 嘎 塘 至 达 拥, 长 度 1 公 里 宽 度 6 米 ; 达 拥 至 乃 当 牧 场, 长 度 15 公 里 宽 度 6 米 67

69 人 马 驿 道, 则 嘎 塘 至 乃 当 牧 场, 宽 度 20 米 宽 度 米, 已 完 工 ; 上 花 海 塘 格 宗 塘 天 然 佛 塔 门 堆 塔 台 地 上 花 海 塘 环 线, 长 度 20 公 里 宽 度 米, 已 完 工 ; 巴 拉 村 至 修 行 洞, 长 度 2 公 里 宽 度 1.5 米, 已 完 工 ; 巴 拉 村 至 神 根 山, 长 度 3 公 里 宽 度 1.5 米, 已 完 工 ; 乃 当 牧 场 绕 格 宗 雪 山 至 天 然 佛 塔 转 山 线 路, 长 度 约 110 公 里 宽 度 1.5 米, 尚 未 完 工 ; 乃 当 牧 场 至 通 天 峡 上 段, 长 约 3 公 里 宽 度 1.5 米, 已 完 工 观 光 游 览 栈 道, 棕 榈 峡 观 光 栈 道, 长 度 约 1 公 里, 宽 度 约 1.5 米, 已 完 工 投 入 使 用 ; 通 天 峡 栈 道, 长 度 约 3 公 里 宽 度 约 1.5 米 ;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观 光 栈 道 ( 崖 咱 至 漂 流 起 点 之 间 ), 长 度 2.5 公 里 宽 度 1.5 米, 已 完 工 投 入 使 用 索 道, 那 浪 沿 通 天 峡 东 侧 至 乃 当 牧 场, 长 度 2.5 公 里, 尚 未 施 工 ; 上 花 海 塘 至 格 宗 塘, 长 度 2.5 公 里, 尚 未 施 工 3 景 区 景 点 情 况 景 区 景 点 分 为 五 个 等 级, 其 中, 特 级,1 个 景 点, 为 天 然 佛 塔 ( 含 修 行 僧 经 书 两 山 ) 该 景 区 道 路 目 前 已 经 初 步 修 建 完 工, 尚 未 开 放, 预 计 2016 年 6 月 向 游 客 开 放 ; 一 级,2 个 景 点,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 包 括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通 天 峡 棕 榈 峡 ) 巴 拉 格 宗 雪 山, 目 前 已 向 游 客 开 放 ; 二 级,12 个 景 点, 巴 拉 村 求 子 洞 岗 曲 河 乃 当 牧 场 格 宗 塘 牧 场 门 堆 塔 台 地 巴 拉 原 始 森 林 棕 榈 峡 棕 榈 林 则 嘎 塘 玛 尼 堆 群 神 根 山 扎 固 峡 高 山 湖 泊, 部 分 已 向 游 客 开 放 ; 三 级, 7 个 景 点, 修 行 洞 巴 拉 村 迁 徙 古 道 水 庄 佛 塔 崖 咱 温 泉 回 音 壁 花 海 塘 牧 场 ( 包 括 上 下 两 部 分 ), 目 前 部 分 向 游 客 开 放 ; 四 级,8 个 景 点, 毕 炯 毕 竟, 格 竟 格 炯, 所 列 所 那, 巴 格 拉 姆, 次 真 拉 姆, 沙 格 拉 阳, 沙 阳 格 拉 等 神 山 水 庄 观 音, 目 前 部 分 已 向 游 客 开 放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主 要 景 点 为 巴 拉 村 乃 当 牧 场 冈 曲 河 通 天 峡 棕 榈 峡 天 然 佛 塔 巴 拉 格 宗 雪 山 巴 拉 村, 该 景 点 位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中 部 山 腰 缓 坡, 整 体 地 势 为 呈 东 西 向 的 坡 地, 地 质 以 石 质 为 主 四 周 不 仅 有 用 石 头 垒 砌 的 玛 尼 堆 修 行 洞 等 人 文 景 观, 还 有 牧 场 和 耕 地 并 及 巴 拉 的 八 座 神 山 等 自 然 风 光 每 座 玛 尼 堆 上 均 刻 有 古 藏 文 的 石 头, 它 是 藏 族 刻 在 石 头 上 的 追 求 理 想 感 情 和 希 望 该 景 点 现 已 建 成 通 至 滇 藏 68

70 二 级 公 路 的 四 级 油 路, 能 保 障 对 外 交 通 的 顺 畅, 并 且 已 实 现 水 电 路 电 视 电 话 五 通 乃 当 牧 场, 该 景 点 位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西 南 部, 北 接 巴 拉 格 宗 雪 山 东 临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南 为 通 天 峡 西 接 格 宗 雪 山, 乃 当 牧 场 的 海 拔 比 巴 拉 村 高 近 600 米, 是 巴 拉 人 的 避 暑 山 庄, 每 到 夏 季, 巴 拉 人 整 体 迁 徙 到 乃 当 牧 场 生 活 放 牧, 是 巴 拉 游 牧 文 化 的 重 要 展 示 地 在 这 里 能 体 验 巴 拉 游 牧 文 化 的 特 点, 看 到 酥 油 和 奶 渣 的 生 产 制 作 过 程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岗 曲 峡 谷 与 东 部 的 碧 绒 峡 谷 相 连, 共 同 构 成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主 峡 谷 两 边, 还 有 很 多 侧 谷, 如 达 拉 绒 峡 谷 南 喀 卓 绒 峡 谷 和 巴 拉 峡 谷 等 等 这 些 峡 谷 两 面 山 体 大 多 为 高 达 米 的 悬 崖, 奇 形 怪 状 的 岩 层 纹 理 和 地 质 褶 皱 在 绝 壁 上 构 成 各 种 巨 幅 山 水 岩 画, 与 山 体 的 奇 花 异 草 和 奇 藤 怪 树 相 得 益 彰 峡 中 有 峡, 峡 上 有 峡, 纵 横 交 错, 峡 峡 相 连 是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最 大 特 色 通 天 峡 通 天 峡 是 景 区 内 唯 一 能 直 通 香 格 里 拉 最 高 峰 巴 拉 格 宗 冰 峰 的 景 点 该 峡 谷 长 约 4000 米, 谷 底 与 两 岸 悬 崖 呈 狭 窄 的 U 字 型, 景 区 现 已 在 悬 崖 上 修 筑 了 钢 栈 道 棕 榈 峡, 因 峡 谷 里 长 有 许 多 棕 榈 树 而 得 名 峡 口 犹 如 一 道 大 门, 两 边 绝 壁 高 耸, 进 门 后 走 过 一 个 S 形 深 谷, 崖 壁 上 长 有 许 多 棕 榈 树 峡 谷 深 处, 有 一 片 面 积 5 亩 左 右 的 棕 榈 林, 高 者 达 十 余 米, 直 立 挺 拔, 扇 叶 翠 绿, 青 藤 缠 绕, 婉 若 进 入 热 带 雨 林 天 然 佛 塔, 该 景 点 位 于 景 区 北 部, 景 点 除 天 然 佛 塔 外 还 包 括 打 坐 僧 经 书 两 山 以 及 周 边 的 原 始 森 林 牧 场 荒 漠 等, 面 积 约 16 平 方 公 里 现 有 嘎 塘 花 海 塘 格 宗 塘 人 马 驿 道 已 完 工 并 投 入 使 用 巴 拉 格 宗 雪 山, 巴 拉 格 宗 山 峰 四 周 均 有 终 年 不 化 的 现 代 冰 川, 冰 舌 可 下 延 至 3700 米 左 右, 属 于 世 界 上 分 布 海 拔 最 低 和 纬 度 最 低 的 现 代 冰 川 之 一, 它 不 仅 有 极 高 的 观 赏 性, 而 且 有 重 要 的 科 研 价 值 在 巴 拉 格 宗 雪 山 周 围, 高 山 和 角 峰 林 立, 成 为 巴 拉 格 宗 神 山 群, 它 正 好 与 梅 里 雪 山 的 太 子 十 三 峰 和 康 巴 地 区 藏 传 佛 教 十 三 林 寺 院 相 对 应 ( 二 )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竞 争 力 分 析 69

71 1 优 势 分 析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处 于 滇 川 藏 三 省 的 交 合 处, 是 大 香 格 里 拉 旅 游 环 线 的 咽 喉 部 位, 从 香 格 里 拉 途 经 我 景 区 能 够 到 达 世 界 著 名 的 梅 里 雪 山 公 园, 以 及 四 川 稻 城 及 著 名 的 亚 丁 景 区, 也 是 云 南 的 丽 江 大 理 与 西 藏 四 川 各 著 名 景 区 的 旅 游 城 市 的 中 心 连 接 点, 具 有 很 强 的 地 理 区 位 优 势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海 拔 落 差 较 大, 从 海 拔 5545 米 的 巴 拉 格 宗 雪 山 至 海 拔 2200 米 的 水 庄 接 待 中 心, 海 拔 落 差 高 达 3345 米, 形 成 了 立 体 性 的 气 候 及 地 形, 几 乎 包 容 了 滇 西 北 三 江 并 流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地 干 热 河 谷 到 现 代 冰 川 带 所 有 自 然 垂 直 带 立 体 生 态 类 型 及 景 观 资 源 同 时 融 合 了 香 格 里 拉 各 景 区 的 很 多 景 观 在 内, 如 : 峡 谷 景 观 ( 世 界 罕 见 的 U 型 垂 直 峡 谷 ) 雪 山 巴 拉 格 宗 雪 山, 同 时 也 是 香 格 里 拉 的 最 高 峰 古 老 村 落 传 承 千 年 的 文 明 古 村 落 巴 拉 村 地 质 奇 观 香 巴 拉 佛 塔 牧 场 巴 拉 村 民 历 代 放 牧 的 乃 当 牧 场 珍 稀 的 动 植 物 等 ( 如 红 豆 杉 云 冷 杉 棕 榈 树 等 ) 景 区 内 不 仅 高 山 林 立, 还 有 乃 当 牧 场 等 高 山 小 平 原, 为 景 区 提 供 了 极 具 竞 争 力 的 山 川 自 然 风 光 ; 此 外, 景 区 内 还 包 括 巴 拉 村 天 然 佛 塔 等 囊 括 人 文 自 然 风 光 于 一 体 的 异 质 性 景 点, 极 大 地 增 加 了 该 景 区 与 其 他 的 景 区 的 差 异 化 在 香 格 里 拉,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是 唯 一 一 家 在 景 区 内 集 酒 店 餐 饮 食 宿 购 物 娱 乐 观 光 为 一 体 的 景 区, 这 也 是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优 势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集 生 态 观 光 游 休 闲 度 假 游 文 化 体 验 游 运 动 探 秘 游 等 多 种 模 式 于 一 体, 适 应 不 同 旅 游 消 费 群 体 的 需 求 2 劣 势 分 析 由 于 景 区 地 处 香 格 里 拉 北 部, 距 香 格 里 拉 县 城 55 公 里, 路 程 相 较 普 达 措 松 赞 林 寺 等 景 区 来 说 较 远, 游 客 行 程 较 长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景 区 基 础 设 施 还 不 够 完 善, 还 不 具 备 接 待 大 宗 游 客 的 条 件, 目 前 景 区 已 加 快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景 区 由 于 起 步 时 间 较 晚, 相 比 于 香 格 里 拉 普 达 措 松 赞 林 寺 等 景 区 来 说, 是 新 起 新 秀 的 景 区, 知 名 度 及 影 响 力 远 不 及 香 格 里 拉 其 他 的 成 熟 景 区, 景 区 也 正 大 力 加 强 宣 传 推 广 力 度 3 机 会 分 析 十 三 五 期 间 国 家 将 大 力 发 展 旅 游 业, 着 力 将 旅 游 产 业 培 育 成 为 具 有 战 略 性 的 国 民 经 济 支 柱 性 产 业 ; 景 点 位 于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西 南 门 户 内, 我 国 与 南 亚 70

72 等 周 边 国 家 签 订 的 旅 游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将 极 大 地 增 加 入 境 旅 客 人 次 此 外, 该 景 区 是 昆 明 大 理 丽 江 迪 庆 西 藏 黄 金 旅 游 线 的 主 要 节 点, 是 康 巴 文 化 影 响 的 主 要 地 带, 藏 民 族 风 情 浓 郁 民 族 多 宗 教 特 点 显 著,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独 特 的 资 源, 具 有 各 峡 谷 景 观 优 势 资 源 的 组 合, 与 香 格 里 拉 和 德 钦 形 成 了 互 补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也 是 迪 庆 州 旅 游 发 展 规 划 中 的 精 品 线 路, 香 格 里 拉 县 到 德 钦 县 的 二 级 公 路 已 完 工 通 车, 从 香 格 里 拉 县 城 到 景 区 的 车 程 大 为 缩 短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将 会 成 为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旅 游 核 心 区 的 重 要 一 员 4 威 胁 分 析 景 点 位 置 位 于 亚 欧 板 块 与 印 度 洋 板 块 地 震 带, 自 然 灾 害 风 险 较 大 综 上 所 述,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除 去 不 可 抗 的 自 然 因 素 外, 若 能 够 加 大 景 区 宣 传 力 度 着 力 打 造 景 区 形 象 充 分 发 挥 自 身 资 源 的 优 势, 提 高 交 通 通 达 度 或 增 加 交 通 便 捷 程 度, 必 将 提 高 在 这 一 地 区 的 影 响 力, 增 加 游 客 人 次 数 四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 一 )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营 业 务 原 始 权 益 人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巴 拉 格 宗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原 始 权 益 人 是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 云 南 文 投 集 团 ) 与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 为 开 发 香 格 里 拉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促 进 当 地 藏 区 经 济 发 展, 以 文 化 丰 富 旅 游 内 涵, 促 进 文 化 与 旅 游 的 融 合, 推 动 旅 游 业 跨 越 式 发 展, 将 三 江 并 流 这 一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及 当 地 藏 族 的 民 俗 风 情 展 现 在 世 界 人 民 的 面 前 而 出 资 成 立 的 原 始 权 益 人 成 立 于 2011 年, 经 过 几 年 的 发 展, 在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开 发 和 经 营 方 面 积 累 了 相 当 的 经 验 目 前,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已 被 全 国 旅 游 景 区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委 员 会 评 定 为 国 家 4A 级 旅 游 景 区, 并 获 得 香 格 里 拉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市 三 江 并 流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批 准 在 景 区 内 成 立 香 格 里 拉 市 三 江 并 流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管 理 处, 成 为 拥 有 三 江 并 流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和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两 块 响 当 当 的 品 牌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 二 ) 原 始 权 益 人 景 区 服 务 能 力 和 景 区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1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服 务 能 力 71

73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于 2013 年 遭 遇 了 香 格 里 拉 地 震, 景 区 旅 游 基 础 设 施 遭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损 坏, 沿 线 农 村 公 路 旅 游 公 路 电 力 设 施 通 讯 设 施 供 水 设 施 景 区 栈 道 和 桥 梁 等 受 损 特 别 是 景 区 至 国 道 214 线 的 公 路 沿 线 山 体 发 生 了 多 处 大 面 积 垮 塌, 公 路 油 面 路 基 河 堤 挡 墙 等 荡 然 无 存, 损 毁 程 度 较 严 重 后 经 原 始 权 益 人 灾 后 重 建, 景 区 得 到 高 速 发 展 2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景 区 名 称 景 区 级 别 景 区 票 价 确 定 方 式 立 项 审 批 情 况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国 家 4A 级 经 云 南 省 迪 庆 州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核 准, 并 经 州 旅 游 局 确 认 云 南 省 迪 庆 州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局 以 及 旅 游 局 审 批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开 发 与 运 营 涉 及 多 方 面 的 制 度 支 持 以 及 制 度 建 设 在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开 发 方 面, 原 始 权 益 人 通 过 政 府 合 法 手 段 获 得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经 营 权, 并 坚 持 保 护 和 开 发 并 重, 资 源 开 发 以 推 进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充 分 发 挥 资 源 开 发 的 经 济 效 益 生 态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原 则, 立 足 当 地 实 际, 秉 承 香 格 里 拉 品 牌 内 涵, 高 规 格 高 标 准 开 发 旅 游 资 源, 走 生 态 旅 游 文 化 旅 游 科 技 旅 游 为 一 体 的 高 端 旅 游 开 发 模 式 在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运 营 方 面, 原 始 权 益 人 已 建 立 起 完 善 的 景 区 管 理 制 度, 涉 及 安 全 管 理 应 急 措 施 管 理 环 保 卫 生 管 理 动 植 物 管 理 景 区 交 通 管 理 游 客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旨 在 为 入 园 游 客 提 供 一 流 的 生 态 旅 游 体 现 ( 三 ) 行 业 准 入 资 质 2000 年 8 月 1 日, 中 甸 县 ( 现 名 : 香 格 里 拉 县 ) 尼 西 乡 人 民 政 府 与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名 :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筹 备 组 签 订 巴 拉 格 宗 峡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合 同 书, 由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发 巴 拉 格 宗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 开 发 经 营 权 属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后 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人 民 政 府 与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关 于 巴 拉 格 宗 峡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合 同 书 的 补 充 协 议, 将 原 合 同 有 效 期 在 原 来 30 年 的 基 础 上 延 长 20 年, 即 经 营 期 限 为 50 年 2010 年 12 月 22 日,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迪 政 复 (2010)81 号 文 件 迪 庆 州 人 72

74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的 批 复,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拥 有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2010 年 8 月 6 日 云 南 省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了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整 合 重 组 框 架 协 议 书,2011 年 5 月 24 日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 财 资 (2011)64 号 文 件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云 南 文 投 集 团 收 购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资 产 的 批 复, 同 意 云 南 省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组 建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4 月 23 日,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迪 政 复 (2012)5 号 文 件 迪 庆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相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明 确 由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拥 有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并 按 双 方 股 权 设 置 依 法 拥 有 景 区 资 产 2008 年 4 月 30 日, 香 格 里 拉 县 旅 游 局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香 旅 复 [2008]1 号 的 香 格 里 拉 县 旅 游 局 关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漂 流 项 目 申 请 的 批 复, 该 批 复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已 对 外 开 放 试 营 业, 在 景 区 增 加 漂 流 项 目, 可 丰 富 景 区 游 览 项 目, 提 高 接 待 质 量, 塑 造 景 区 形 象, 同 意 漂 流 项 目 实 施 同 年, 香 格 里 拉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香 安 监 管 [2008]9 号 的 香 格 里 拉 县 安 监 局 关 于 对 巴 拉 格 宗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景 区 内 部 漂 流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评 估 意 见, 该 意 见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景 区 内 部 漂 流 项 目 符 合 安 全 监 管 要 求, 并 同 意 项 目 实 施 因 此, 原 始 权 益 人 在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内 运 营 漂 流 项 目 已 经 履 行 了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原 始 权 益 人 用 于 漂 流 项 目 的 设 备 船 艇 系 购 置 取 得, 系 符 合 船 级 社 船 舶 检 验 局 及 相 关 船 检 要 求 的 合 格 产 品, 性 质 及 型 式 属 于 船 艇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威 海 帝 诺 亚 舸 船 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帝 诺 亚 舸 ) 签 署 的 漂 流 船 购 置 合 同 约 定 标 的 名 称 为 漂 流 船, 质 量 标 准 为 船 艇 全 部 按 出 口 标 准, 符 合 欧 盟 CE 船 检 要 求 ; 该 标 的 船 艇 获 得 了 中 国 船 级 社 青 岛 分 社 签 发 的 中 国 船 级 社 工 厂 认 可 证 书 ( 编 号 TJ , 签 发 日 期 2013 年 12 月 26 日,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 ), 该 证 书 证 明 帝 诺 亚 舸 具 备 按 照 相 关 认 可 标 准 的 要 求 生 产 充 气 式 橡 皮 艇 产 品 的 能 力 和 条 件 ; 该 标 的 船 艇 同 时 持 有 山 东 省 船 舶 检 验 局 签 73

75 发 的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 编 号 SD11E370, 签 发 日 期 2014 年 11 月 30 日,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 ), 该 证 书 证 明 帝 诺 亚 舸 生 产 的 充 气 式 橡 皮 艇 产 品 能 够 满 足 山 东 省 气 胀 式 冲 锋 舟 检 验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由 于 特 种 设 备 注 册 登 记 与 使 用 管 理 规 则 ( 质 技 监 局 国 发 [2001]57 号 ) 附 一 特 种 设 备 分 类 目 录 中 包 括 水 上 游 乐 设 施, 而 国 家 特 种 设 备 目 录 所 称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是 指 用 于 经 营 目 的, 承 载 乘 客 游 乐 的 设 施, 其 范 围 规 定 为 设 计 最 大 运 行 线 速 度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2m/s, 或 者 运 行 高 度 距 地 面 高 于 或 者 等 于 2m 的 载 人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用 于 漂 流 项 目 的 设 备 性 质 及 型 式 皆 属 于 船 艇, 尺 寸 规 格 也 较 小, 并 不 适 用 关 于 设 计 最 大 运 行 线 速 度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2m/s, 或 者 运 行 高 度 距 地 面 高 于 或 者 等 于 2m 的 载 人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相 关 设 计 该 漂 流 船 舶 系 符 合 船 级 社 船 舶 检 验 局 及 相 关 船 检 要 求 的 合 格 产 品, 因 此, 并 未 适 用 特 种 设 备 的 管 理 规 则 根 据 香 格 里 拉 县 地 方 海 事 局 与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原 始 权 益 人 签 订 的 船 舶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基 础 资 产 所 涉 漂 流 船 舶 的 安 全 运 营 主 要 由 交 通 管 理 局 及 海 事 局 等 相 关 部 门 管 理 原 始 权 益 人 漂 流 项 目 所 涉 漂 流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目 前 已 经 得 到 迪 庆 州 交 通 管 理 局 及 迪 庆 州 海 事 局 的 相 关 批 复,2015 年 11 月 2 日, 公 司 取 得 的 香 格 里 拉 市 交 通 局 地 方 海 事 处 办 法 的 编 号 为 XSHS 号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证 明 原 始 权 益 人 在 景 区 内 开 展 漂 流 业 务 合 法 合 规 2011 年 5 月 27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取 得 了 编 号 为 香 尼 公 特 行 字 第 01 号 的 特 许 行 业 许 可 证, 证 明 原 始 权 益 人 在 景 区 内 经 营 餐 饮 和 住 宿 行 业 合 法 合 规 2012 年 8 月 3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经 审 批 取 得 香 格 里 拉 县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编 号 分 别 为 选 字 第 号 选 字 第 号 选 字 第 号 选 字 第 号 的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建 设 项 目 拟 选 位 置 分 别 为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巴 拉 社 崖 咱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巴 拉 社 水 庄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巴 拉 村 及 泽 嘎 塘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巴 拉 社, 生 效 日 期 是 2012 年 8 月 3 日, 上 述 四 份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合 法 有 效 2012 年 8 月 3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经 审 批 取 得 香 格 里 拉 县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编 号 分 别 为 地 字 第 号 地 字 第 号 地 字 第 号 地 字 第 号 的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用 74

76 地 位 置 及 用 地 性 质 分 别 为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巴 拉 社 崖 咱 ( 旅 游 用 地 )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巴 拉 社 水 庄 ( 旅 游 用 地 )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巴 拉 村 及 泽 嘎 塘 ( 旅 游 用 地 )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巴 拉 社 ( 道 路 用 地 ), 生 效 日 期 是 2012 年 8 月 3 日, 上 述 四 份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合 法 有 效 2012 年 8 月 6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经 审 批 取 得 云 南 省 香 格 里 拉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颁 发 的 编 号 分 别 为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2012] 香 国 土 资 字 第 23 号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2012] 香 国 土 资 字 第 24 号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2012] 香 国 土 资 字 第 25 号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2012] 香 国 土 资 字 第 26 号 的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分 别 用 于 巴 拉 村 及 泽 嘎 塘 古 村 落 修 复 改 造 建 设 项 目 巴 拉 村 至 天 然 佛 塔 绿 色 防 火 通 道 建 设 项 目 崖 咱 温 泉 休 闲 度 假 区 建 设 项 目 巴 拉 格 宗 藏 式 生 态 大 酒 店, 有 效 期 为 2012 年 8 月 至 2013 年 8 月, 上 述 四 份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合 法 有 效 2006 年 5 月 20 日,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同 意 香 格 里 拉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景 区 建 设 用 地 的 征 用 请 示 ( 香 国 土 资 请 [2006]23 号 ) 的 请 示, 并 出 具 了 文 件 编 号 为 迪 国 土 资 复 [2006]7 号 的 关 于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区 建 设 用 地 的 批 复, 同 意 将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委 会 巴 拉 村 民 小 组 集 体 农 用 地 公 顷 ( 灌 木 林 )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同 时 将 该 村 民 小 组 集 体 未 利 用 土 地 公 顷 共 计 公 顷 征 为 国 有 土 地, 以 出 让 方 式 提 供 给 香 格 里 拉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公 司 作 为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景 区 建 设 用 地, 并 办 理 了 土 地 登 记 原 始 权 益 人 后 就 上 述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名 称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并 于 2013 年 8 月 5 日 取 得 云 南 省 香 格 里 拉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就 座 落 在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委 会 巴 拉 村 民 小 组 的 地 号 为 尼 的 商 业 用 地 共 同 核 发 的 土 地 证, 土 地 使 用 终 止 日 期 为 2046 年 ( 四 ) 原 始 权 益 人 经 营 模 式 原 始 权 益 人 设 立 有 5 个 销 售 部 门, 专 门 负 责 对 外 门 票 销 售 及 宣 传 工 作, 分 别 是 销 售 部 网 络 部 散 客 中 心 旅 行 社 景 区 门 票 直 销 点 A. 销 售 部 负 责 团 队 门 票 的 销 售 及 香 格 里 拉 境 内 的 销 售 宣 传 工 作, 主 要 针 对 香 格 里 拉 各 旅 行 社 ; B. 网 络 部 负 责 各 网 站 上 景 区 的 门 票 销 售 及 宣 传 推 广 ; 75

77 C. 散 客 中 心 负 责 散 客 门 票 的 销 售 及 香 格 里 拉 境 内 的 销 售 宣 传 工 作, 主 要 针 对 香 格 里 拉 境 内 散 客 ; D. 旅 行 社 负 责 香 格 里 拉 境 外 的 门 票 销 售 及 宣 传 推 广 工 作 ; E. 景 区 门 票 直 销 点 专 门 负 责 景 区 内 散 客 的 门 票 销 售 工 作 各 销 售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对 军 残 国 导 证 1 2 级 残 疾 人 等 国 家 规 定 的 应 给 予 免 票 的 人 员 进 行 免 票 政 策, 同 时, 对 老 人 儿 童 等 也 有 相 应 的 免 票 政 策, 并 对 团 队 及 网 络 购 票 等 人 员 也 给 予 了 一 定 的 优 惠 折 扣, 分 别 给 予 优 惠 30 元 的 价 格 五 原 始 权 益 人 财 务 情 况 原 始 权 益 人 聘 请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简 称 立 信 ) 依 据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对 其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度 的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两 份 ( 一 份 为 2012 年 1 月 1 日 年 6 月 30 日 审 计 报 告 一 份 为 2015 年 年 报 )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未 经 特 别 说 明, 计 划 说 明 书 中 原 始 权 益 人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的 财 务 数 据 均 引 自 上 述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一 ) 财 务 报 表 1 资 产 负 债 表 原 始 权 益 人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账 款 , 预 付 款 项 1, 其 他 应 收 款 10, , ,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2, , ,

78 非 流 动 资 产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43, , , 在 建 工 程 29, , , 无 形 资 产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6.47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73, , , 资 产 总 计 85, , ,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5, , , 应 付 账 款 , , 预 收 款 项 1,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1, 应 付 利 息 其 他 应 付 款 7, ,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7, , ,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 递 延 收 益 2,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31, , 负 债 合 计 48, , ,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 或 股 本 ) 18, , , 资 本 公 积 16, , ,

79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2,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6, ,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6, , ,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85, , , 利 润 表 原 始 权 益 人 年 度 利 润 表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一 营 业 收 入 6, , , 营 业 总 收 入 6, , , 减 : 营 业 成 本 2,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营 业 总 成 本 3, , , 二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2, ,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三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2, ,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四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80 3 现 金 流 量 表 原 始 权 益 人 年 度 现 金 流 量 表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9, , ,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9, ,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9, , ,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2, ,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 ,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 , ,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购 建 固 定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17, , ,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81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7,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7, ,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其 中 : 子 公 司 吸 收 少 数 股 东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14, , ,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4, , ,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6,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2, ,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6, , ,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 二 )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56.61% 49.48% 31.27%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22.75% 40.01% 28.70%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82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现 金 流 量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ROE 5.28% 2.86% -1.44% 1 资 产 负 债 状 况 分 析 (1) 资 产 状 况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总 资 产 分 别 为 49, 万 元,69, 万 元, 85, 万 元, 呈 高 速 增 长 态 势, 资 产 规 模 扩 张 明 显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结 构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资 产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流 动 资 产 12, % 13, % 2, % 非 流 动 资 产 73, % 56, % 46, % 资 产 总 计 85, % 69, % 49, % 报 告 期 内, 原 始 权 益 人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增 长, 资 产 结 构 呈 现 从 以 非 流 动 资 产 为 主 逐 步 向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平 衡 发 展 的 态 势 :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末, 原 始 权 益 人 流 动 资 产 分 别 为 2, 万 元, 13, 万 元 和 12, 万 元, 流 动 资 产 占 总 资 产 比 例 分 别 为 5.91% 18.84% 和 14.18%% 各 期 末 流 动 资 产 金 额 总 体 呈 增 长 态 势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末, 原 始 权 益 人 非 流 动 资 产 分 别 为 46, 万 元,56, 万 元 和 73, 万 元 非 流 动 资 产 规 模 稳 定 增 长 非 流 动 资 产 占 总 资 产 比 例 分 别 为 94.09% 81.16% 和 85.82% 非 流 动 资 产 总 体 曾 下 降 势 态 原 始 权 益 人 资 产 规 模 出 现 高 增 长 态 势, 主 要 原 因 系 : 1 原 始 权 益 人 经 营 业 绩 总 体 呈 增 长 态 势, 自 身 净 资 产 不 断 积 累 2013 年 净 利 润 万 元 ;2014 年 净 利 润 1, 万 元 ;2015 年 净 利 润 1, 万 元 由 于 巴 拉 格 宗 尚 处 于 高 速 成 长 阶 段, 导 致 净 资 产 不 断 增 加 81

83 2 融 资 渠 道 的 不 断 优 化, 促 进 原 始 权 益 人 债 务 融 资 规 模 扩 大 由 于 公 司 经 营 的 稳 定 性 增 加, 巴 拉 格 宗 对 外 融 资 渠 道 不 断 优 化 而 原 始 权 益 人 景 区 开 发 需 大 量 投 资, 需 要 从 外 部 进 行 较 大 规 模 的 债 务 融 资 2015 年 原 始 权 益 人 向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贷 取 1.7 亿 元 长 期 款 向 招 商 银 行 贷 取 1.2 亿 元, 用 于 建 设 原 始 权 益 人 自 2013 年 开 始, 稳 定 地 从 招 商 银 行 昆 明 分 行 贷 取 5, 万 元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用 于 日 常 经 营 债 务 融 资 规 模 的 扩 大 是 原 始 权 益 人 资 产 规 模 扩 大 的 另 一 个 原 因 原 始 权 益 人 资 产 结 构 呈 现 从 以 非 流 动 资 产 为 主 逐 步 向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平 衡 发 展 的 态 势, 主 要 原 因 系 : 年 及 之 前, 原 始 权 益 人 景 区 尚 处 于 开 发 建 设 阶 段, 景 区 游 客 较 少, 而 原 始 权 益 人 大 规 模 的 建 设 需 较 大 量 资 金 支 持, 但 由 于 融 资 渠 道 所 限, 原 始 权 益 人 需 不 断 控 制 货 币 资 金 存 量 和 应 收 账 款 等 存 量, 导 致 期 末 流 动 资 产 较 低 所 以 2013 年 及 之 前, 流 动 资 产 较 少 2 各 报 告 期 末, 原 始 权 益 人 非 流 动 资 产 稳 步 增 长 自 2014 年,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体 在 建 工 程 景 区 公 路 转 固, 标 志 着 最 主 要 计 划 的 建 设 项 目 完 工 由 于 融 资 规 模 的 受 限, 原 始 权 益 人 未 计 划 开 展 规 模 较 大 的 工 程 建 设, 导 致 非 流 动 资 产 增 长 速 度 相 较 流 动 资 产 增 长 速 度 较 慢 由 于 以 上 原 因 导 致 原 始 权 益 人 资 产 结 构 出 现 以 非 流 动 资 产 为 主 逐 步 向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平 衡 发 展 的 态 势 (2) 负 债 状 况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负 债 分 别 为 15, 万 元 34, 万 元 48, 万 元 原 始 权 益 人 负 债 增 长 明 显 原 始 权 益 人 负 债 结 构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流 动 负 债 17, % 15, % 15, % 非 流 动 负 债 31, % 18, % 82

84 总 负 债 48, % 34, % 15, % 各 报 告 期 末, 原 始 权 益 人 负 债 规 模 不 断 增 长, 负 债 结 构 呈 现 以 流 动 负 债 为 主 向 流 动 负 债 和 非 流 动 负 债 均 衡 增 长 的 态 势 原 始 权 益 人 负 债 规 模 出 现 高 增 长 态 势, 主 要 原 因 系 随 着 巴 拉 格 宗 的 高 速 发 展, 外 部 融 资 需 求 增 加, 融 资 能 力 增 强 自 2013 年 开 始, 原 始 权 益 人 持 续 向 招 商 银 行 贷 款 5, 万 元 用 于 日 常 经 营 需 求 另 外,2014 年 向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融 资 1.7 亿 元 2015 年 从 招 商 银 行 借 款 1.2 亿 元 用 于 景 区 建 设 银 行 贷 款 的 较 大 幅 度 增 加 成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负 债 规 模 扩 大 的 主 要 原 因 另 外 由 于 进 出 口 银 行 贷 款 等 因 素, 原 始 权 益 人 2014 年 新 增 非 流 动 负 债, 并 且 负 债 结 构 呈 现 出 流 动 负 债 和 非 流 动 负 债 均 衡 的 结 构 态 势 2 经 营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原 始 权 益 人 经 营 状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营 业 收 入 6, , , 营 业 成 本 2, , 营 业 利 润 2, , 利 润 总 额 2, , 净 利 润 1, 报 告 期 内, 原 始 权 益 人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1, 万 元 3, 万 元 和 6, 万 元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和 1, 万 元 原 始 权 益 人 营 业 收 入 和 利 润 水 平 总 体 呈 上 升 趋 势 2013 年 由 于 香 格 里 拉 地 震, 原 始 权 益 人 景 区 基 础 设 施 虽 未 受 教 导 损 失, 但 通 往 景 区 周 边 公 路 受 损 明 显, 公 路 等 设 施 至 2014 年 中 期 才 基 本 恢 复 完 毕 受 地 震 和 修 复 公 路 等 事 宜 影 响, 原 始 权 益 人 2013 年 营 业 收 入 出 现 下 降 状 况, 同 期 出 现 亏 损 原 始 权 益 人 经 过 艰 难 恢 复, 于 2014 年 正 式 恢 复 正 常 运 营 状 态 随 着 景 区 主 要 基 础 资 产 的 陆 续 建 成 及 投 入 运 营, 以 及 景 区 的 知 名 度 不 断 提 升, 周 边 交 通 设 施 的 逐 步 改 善, 原 始 权 益 人 进 入 高 速 发 展 期 83

85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要 业 务 收 入 为 景 区 门 票 收 入 观 光 车 收 入 漂 流 收 入 藏 民 家 访 收 入 和 酒 店 餐 饮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门 票 观 光 车 收 入 3, % 2, % % 漂 流 收 入 1, % 1, % % 藏 民 家 访 % % 酒 店 及 餐 饮 % % % 其 他 % % % 总 收 入 6, % 3, % 1, % 其 中, 原 始 权 益 人 门 票 观 光 车 收 入 为 主 要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约 60% 左 右 漂 流 收 入 约 占 总 收 入 的 20% 左 右 由 于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要 景 区 酒 店 等 配 套 设 施 尚 在 建 设 中, 尚 未 完 全 营 业, 酒 店 及 餐 饮 收 入 尚 未 跟 进 景 区 游 客 量 剧 增 的 局 面 3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分 析 原 始 权 益 人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及 2015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净 流 入 分 别 为 1, 万 元 -8, 万 元 和 11, 万 元 公 司 2014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为 负, 主 要 原 因 系 公 司 2014 年 度 向 股 东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增 加 借 款 7, 万 元 原 始 权 益 人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及 2015 年 度,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净 流 出 分 别 为 5, 万 元 6, 万 元 和 万 元 公 司 投 资 活 动 主 要 是 投 资 景 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报 告 期 内, 原 始 权 益 人 对 景 区 进 行 了 大 量 建 设, 对 此 进 行 了 大 量 的 资 金 投 入 原 始 权 益 人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及 2015 年 度,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净 流 入 分 别 为 万 元 15, 万 元 和 6, 万 元 公 司 自 2013 年 起, 为 经 营 和 景 区 建 设 的 需 要, 向 招 商 银 行 和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分 别 借 款, 导 致 原 始 权 益 人 自 2013 年 开 始 出 现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净 流 入 84

86 ( 三 ) 原 始 权 益 人 融 资 情 况 信 用 表 现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于 2016 年 3 月 13 日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信 贷 记 录 明 细 如 下 : 信 贷 记 录 明 细 单 位 : 万 元 授 信 机 构 币 种 借 据 金 额 借 据 余 额 放 款 日 期 到 期 日 期 贷 款 形 式 担 保 展 期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云 南 省 分 行 人 民 币 17, , 新 增 贷 款 有 无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人 民 币 5, , 新 增 贷 款 无 无 金 碧 路 支 行 招 商 银 行 昆 明 分 行 招 商 银 行 昆 明 分 行 人 民 币 8, , 新 增 贷 款 有 无 人 民 币 4, , 新 增 贷 款 无 有 原 始 权 益 人 信 贷 记 录 下, 无 不 良 关 注 类 已 还 清 债 务 相 关 记 录 ; 无 对 外 担 保 类 记 录 ( 四 )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要 债 务 情 况 及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1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要 债 务 情 况 2013 年 至 2015 年,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共 对 外 取 得 三 笔 借 款,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2014 年 2 与 28 日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签 订 了 借 款 合 同 ( 旅 游 文 化 国 际 化 贷 款 ) ( 合 同 号 : ), 借 款 金 额 17,000 万 元, 借 款 利 率 每 一 季 度 确 定 一 次, 借 款 期 限 为 96 个 月, 自 贷 款 首 次 放 款 日 起 算, 至 最 后 还 款 日 终 止, 按 季 度 付 息 (2)2015 年 7 月 3 日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与 招 商 银 行 昆 明 分 行 签 订 了 固 定 资 产 借 贷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872015DGD00001), 合 同 约 定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1.2 亿 元, 借 款 期 限 为 36 个 月, 自 2015 年 7 月 7 日 起 至

87 年 7 月 7 日 止, 借 款 用 途 为 用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巴 拉 村 至 天 然 佛 塔 绿 色 防 火 通 道 项 目,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至 泽 嘎 塘 古 村 落 修 复 改 造 项 目 的 建 设 约 定 利 率 为 以 定 价 日 适 用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或 以 定 价 日 前 1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基 础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加 280 个 基 点 (3)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招 商 银 行 昆 明 金 碧 路 支 行 于 2014 年 9 月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借 款 50,000, 元, 借 款 期 限 一 年, 用 于 巴 拉 格 宗 藏 式 生 态 大 酒 店 项 目 建 设 到 期 后 签 订 展 期 协 议, 到 期 日 为 2016 年 7 月 5 日 2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截 至 本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出 具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不 存 在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 五 ) 特 定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基 础 资 产 相 关 的 业 务 情 况 本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所 指 基 础 资 产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依 据 政 府 文 件, 因 建 设 和 运 营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景 区 内 观 光 车 交 通 设 施 漂 流 设 施 而 获 得 自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之 日 起 七 年 内 特 定 期 间 拥 有 的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特 定 数 量 的 入 园 凭 证 ( 不 含 纳 入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门 票 凭 证 ), 该 入 园 凭 证 包 括 景 区 内 景 点 游 览 凭 证 观 光 车 乘 坐 凭 证 及 漂 流 设 施 使 用 凭 证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收 益 权 的 实 现 依 赖 于 原 始 权 益 人 对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运 营 及 维 护, 原 始 权 益 人 自 2011 年 开 始 进 行 景 区 旅 游 业 务 的 经 营 与 开 发, 具 有 丰 富 的 经 验 及 业 务 水 平 ( 六 ) 原 始 权 益 人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与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情 况 1 入 园 凭 证 资 金 结 算 及 票 务 管 理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门 票 的 印 制 统 一 由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印 制, 由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监 制 为 管 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门 票 票 务, 原 始 权 益 人 制 定 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门 票 票 务 管 理 制 度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财 务 部 负 责 印 制 和 分 发 门 票, 下 设 门 票 专 管 员, 负 责 门 票 的 领 取 及 核 销 票 务 管 理 主 要 分 为 5 大 环 节, 总 部 财 务 部 门 票 专 管 员 景 区 闸 机 系 统 景 区 财 务 统 计 总 部 财 务 归 总 86

88 原 始 权 益 人 设 立 有 5 个 门 票 销 售 部 门, 销 售 部 网 络 部 散 客 中 心 旅 行 社 景 区 门 票 直 销 点 销 售 部 负 责 团 队 门 票 的 销 售 结 算 及 归 集 门 票 销 售 资 金 原 则 上, 销 售 部 负 责 的 团 队 门 票 销 售,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财 务 部 根 据 销 售 部 领 取 的 票 号 进 行 领 取 及 核 销, 入 园 游 客 必 须 经 过 景 区 闸 机 管 理 系 统, 并 通 过 景 区 财 务 部 当 天 统 计 并 报 总 部 财 务 部, 结 算 方 式 为 月 结 ; 网 络 部 负 责 网 络 销 售 结 算 及 回 笼 资 金 游 客 在 网 络 上 订 单 并 支 付 款 项 到 OTA 账 户, 原 始 权 益 人 后 台 接 单 确 认, 游 客 凭 短 信 至 景 区 门 票 处 换 取 门 票, 执 门 票 通 过 闸 机 入 园, 原 始 权 益 人 每 月 跟 OTA 月 结, 景 区 财 务 部 统 计 网 络 销 售 数 量 后 报 总 部 财 务 部 汇 总, 结 算 方 式 为 月 结 ; 散 客 中 心 负 责 香 格 里 拉 境 内 散 客 售 票 及 资 金 回 笼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财 务 部 根 据 散 客 中 心 领 取 的 票 号 进 行 领 取 及 核 销, 散 客 中 心 售 票 后 游 客 持 门 票 通 过 闸 机 系 统 入 园, 景 区 财 务 部 统 计 后 报 总 部 财 务 部 汇 总, 结 算 方 式 为 现 金 现 收 ; 旅 行 社 负 责 香 格 里 拉 境 外 门 票 销 售 及 资 金 回 笼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财 务 部 根 据 旅 行 社 领 取 的 票 号 进 行 领 取 及 核 销, 旅 行 社 售 票 后 游 客 持 门 票 通 过 闸 机 系 统 入 园, 景 区 财 务 部 统 计 后 报 总 部 财 务 部 汇 总, 结 算 方 式 为 月 结 ; 景 区 门 票 直 销 点 负 责 景 区 散 客 的 门 票 销 售 及 资 金 回 笼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财 务 部 根 据 景 区 门 票 直 销 点 领 取 的 票 号 进 行 领 取 及 核 销, 景 区 门 票 直 销 点 对 门 票 进 行 直 销, 游 客 持 门 票 通 过 闸 机 系 统 入 园, 景 区 财 务 部 统 计 后 报 总 部 财 务 部 汇 总, 结 算 方 式 为 月 结 景 区 闸 机 系 统 及 门 票 销 售 点 全 权 由 景 区 监 控 系 统 监 控 管 理, 由 景 区 行 政 办 公 室 监 控 管 理 总 部 财 务 部 根 据 各 部 门 领 发 的 景 区 门 票 以 及 原 始 权 益 人 所 签 订 的 相 关 销 售 协 议 进 行 门 票 的 监 督 管 理 及 领 购 核 销, 不 足 部 分 由 各 部 门 自 负 景 区 票 务 由 销 售 部 根 据 季 度 游 客 增 减 情 况, 按 季 度 拟 订 票 据 印 制 保 管 ( 附 票 据 样 稿 及 数 量 ), 经 景 区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同 意 后, 由 行 政 部 负 责 印 制, 票 据 印 制 完 成 后 经 登 记 ( 票 据 起 止 号 张 数 )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移 交 财 务 保 管 1 票 据 领 用 前 需 加 盖 景 区 的 票 务 专 用 章, 无 票 务 专 用 章 和 日 戳 的 票 据 不 得 使 用 2 售 票 组 组 长 每 日 上 班 前 30 分 钟 到 财 务 部 结 清 前 一 天 的 销 售 情 况, 同 时 领 取 当 天 所 需 票 据 及 备 用 金, 并 仔 细 核 对 票 据, 填 写 票 据 领 用 登 记 表, 登 记 票 据 起 止 号 段 张 数 备 用 金 额 3 每 日 17:00 以 后 销 售 收 入 记 入 第 二 天 统 计 中 87

89 4 当 天 的 门 票 销 售 收 入 由 财 务 部 于 17:00 起 到 各 售 票 窗 口 盘 点 入 库 并 存 放 入 保 险 箱 中, 填 写 门 票 销 售 收 入 统 计 表 门 票 销 售 收 入 严 禁 在 财 务 部 以 外 保 存 5 验 票 员 在 验 票 过 程 中 应 将 门 票 副 券 回 收 保 存, 每 日 17:00 由 验 票 组 长 将 当 日 门 票 副 券 交 由 财 务 部, 并 填 写 验 票 统 计 表 17:00 以 后 票 据 结 转 至 第 二 日 统 计 中 6 第 二 日, 财 务 部 门 出 纳 员 开 保 险 柜 收 营 业 款, 并 回 点 钞 室 清 点 营 业 款, 核 对 门 票 销 售 收 入 统 计 表 和 门 票 收 款 量 ; 7 出 纳 员 核 对 无 误 后, 除 保 留 部 分 备 用 金 外, 其 余 票 款 送 存 至 银 行 ; 8 银 行 核 对 现 金 款 项 ; 9 银 行 将 存 单 1-2 日 内 返 还 给 原 始 权 益 人, 作 为 入 账 凭 证 ; (2) 漂 流 设 施 使 用 凭 证 资 金 结 算 及 票 务 管 理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的 印 制 统 一 由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印 制, 由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监 制 为 管 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漂 流 设 施 使 用 凭 证 销 售 收 入, 原 始 权 益 人 制 定 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漂 流 票 务 管 理 制 度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漂 流 票 务 由 漂 流 部 统 计, 行 政 部 印 制, 财 务 部 管 理 景 区 漂 流 票 务 由 漂 流 部 根 据 季 度 游 客 增 减 情 况, 按 季 度 拟 订 票 据 印 制 保 管 ( 附 票 据 样 稿 及 数 量 ), 经 景 区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同 意 后, 由 行 政 部 负 责 印 制, 票 据 印 制 完 成 后 经 登 记 ( 票 据 起 止 号 张 数 )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移 交 财 务 保 管 漂 流 票 据 领 用 前 需 加 盖 景 区 的 票 务 专 用 章, 无 票 务 专 用 章 和 日 戳 的 票 据 不 得 使 用 漂 流 部 主 管 每 日 上 班 前 30 分 钟 到 财 务 部 结 清 前 一 天 的 销 售 情 况, 同 时 领 取 当 天 所 需 票 据 及 备 用 金, 并 仔 细 核 对 票 据, 填 写 票 据 领 用 登 记 表, 登 记 票 据 起 止 号 段 张 数 备 用 金 额 每 日 17:00 以 后 销 售 收 入 记 入 第 二 天 统 计 中 当 天 的 漂 流 票 销 售 收 入 由 财 务 部 于 17:00 起 到 漂 流 部 盘 点 入 库, 填 写 漂 流 票 销 售 收 入 统 计 表 漂 流 票 销 售 收 入 严 禁 在 财 务 部 以 外 保 存 验 票 员 在 验 票 过 程 中 应 将 漂 流 票 副 券 回 收 保 存, 每 日 17:00 由 漂 流 部 主 管 将 当 日 漂 流 票 副 券 交 由 财 务 部, 并 填 写 验 票 统 计 表 17:00 以 后 票 据 结 转 至 第 二 日 统 计 中 第 二 日, 财 务 部 门 出 纳 员 开 保 险 柜 收 营 业 款, 并 回 点 钞 室 清 点 营 业 款, 核 对 门 票 销 售 收 入 统 计 表 和 门 票 收 款 量 ; 出 纳 员 核 对 无 误 后, 除 保 留 部 分 备 用 金 外, 其 余 票 款 送 存 至 银 行 ; 银 行 核 对 现 金 款 项 并 将 存 单 1-2 日 内 返 还 给 原 始 权 益 人, 作 为 入 账 凭 证 ; 88

90 (3) 采 用 转 账 和 刷 卡 等 形 式 支 付 票 款 的 流 程 上 述 收 款 政 策 为 现 金 收 款 政 策, 原 始 权 益 人 还 存 在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和 刷 卡 等 方 式 取 得 门 票 收 入 的 情 况, 现 就 上 述 两 种 方 式 的 资 金 入 账 流 程 说 明 如 下 : 1 采 用 转 账 类 形 式 支 付 门 票 收 入 的, 主 要 为 与 原 始 权 益 人 合 作 的 旅 游 公 司 旅 游 网 站 等 机 构 类 客 户 进 行 的 合 作 针 对 转 账 类 形 式 支 付 门 票, 主 要 售 票 流 程 如 下 : 财 务 人 员 核 对 账 户, 收 到 对 方 资 金 转 入 账 户 后, 通 知 销 售 部 门 出 票, 并 填 写 收 款 单 据 送 交 销 售 部 门 销 售 部 门 出 票 后, 销 售 人 员 在 收 款 单 据 写 明 回 执, 并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收 款 单 据 作 为 资 金 入 账 门 票 收 入 确 认 的 证 据 ; 2 采 用 刷 卡 支 付 形 式 支 付 门 票 费 的 : 售 票 员 需 按 中 国 银 联 刷 卡 规 定 执 行 操 作 流 程, 信 用 卡 需 核 对 签 名, 无 误 后 方 可 出 票 ; 相 关 款 项 的 划 付 流 程 按 照 中 国 银 联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一 般 在 2-3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到 达 原 始 权 益 人 指 定 的 资 金 账 户 中 ) 2 原 始 权 益 人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1)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安 全 管 理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颁 布 了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制 度 旅 游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等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工 作 有 序 开 展 (2)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管 理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方 面 颁 布 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环 保 培 训 制 度 旅 游 环 保 规 章 制 度 旅 游 卫 生 规 章 制 度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卫 生 培 训 制 度 动 植 物 管 理 条 例 景 区 珍 稀 野 生 动 植 物 野 生 动 植 物 管 理 范 本 旅 游 交 通 规 章 制 度 旅 游 景 区 交 通 培 训 制 度 监 控 室 管 理 制 度 旅 游 景 区 导 游 人 员 讲 解 规 章 制 度 旅 游 统 计 规 章 制 度 旅 游 质 量 规 章 制 度 和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等 法 规 和 规 定 (3) 漂 流 设 施 运 营 2008 年 4 月 30 日, 香 格 里 拉 县 旅 游 局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香 旅 复 [2008]1 号 的 香 格 89

91 里 拉 县 旅 游 局 关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漂 流 项 目 申 请 的 批 复, 该 批 复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已 对 外 开 放 试 营 业, 在 景 区 增 加 漂 流 项 目, 可 丰 富 景 区 游 览 项 目, 提 高 接 待 质 量, 塑 造 景 区 形 象, 同 意 漂 流 项 目 实 施 同 年, 香 格 里 拉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香 安 监 管 [2008]9 号 的 香 格 里 拉 县 安 监 局 关 于 对 巴 拉 格 宗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景 区 内 部 漂 流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评 估 意 见, 该 意 见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景 区 内 部 漂 流 项 目 符 合 安 全 监 管 要 求, 并 同 意 项 目 实 施 2015 年 11 月 2 日, 公 司 取 得 的 香 格 里 拉 市 交 通 局 地 方 海 事 处 办 法 的 编 号 为 XSHS 号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证 明 原 始 权 益 人 在 景 区 内 开 展 漂 流 业 务 合 法 合 规 2013 年 5 月 22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中 国 大 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迪 庆 支 公 司 签 订 了 大 地 游 乐 观 光 景 点 娱 乐 场 所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协 议, 约 定 凡 持 有 游 乐 观 光 或 娱 乐 场 所 门 票 等 有 效 票 证 在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景 区 游 览 休 闲 娱 乐 的 人 员,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承 诺, 自 成 立 以 来, 公 司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的 安 全 事 故, 也 没 有 受 到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处 罚 (4) 应 急 救 援 制 度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颁 布 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急 救 预 案 制 度 旅 游 高 峰 期 游 客 疏 导 预 案 等 应 急 救 援 及 演 练 制 度, 确 保 在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的 时 候 能 迅 速 正 确 地 做 出 应 对,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乘 客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5.2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注 册 名 称 :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立 成 立 日 期 :1997 年 6 月 18 日 注 册 资 本 :243, 万 元 人 民 币 注 册 号 : 注 册 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察 古 大 道 1-1 号 君 泰 国 际 B 栋 一 层 3 号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A 座 17 层 管 理 人 的 经 营 情 况 和 资 信 水 平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林 证 券 ) 于 1997 年 成 立, 经 过 多 次 增 资,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243,000 万 元 经 过 多 年 的 稳 步 发 展, 华 林 证 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和 合 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日 趋 完 善, 建 立 了 适 应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满 足 客 户 需 求 的 90

92 灵 活 运 营 管 理 机 制 和 决 策 机 制 目 前, 华 林 证 券 的 经 营 范 围 涵 盖 证 券 经 纪,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与 证 券 交 易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财 务 顾 问,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证 券 自 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代 销 金 融 产 品 融 资 融 券 等, 业 务 品 种 齐 全 目 前, 华 林 证 券 以 客 户 需 求 为 中 心, 加 快 向 现 代 财 富 管 理 机 构 转 型 的 步 伐, 提 供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拥 有 200 人 左 右 的 投 行 业 务 专 业 团 队, 专 业 队 伍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数 居 行 业 前 列 投 行 团 队 项 目 经 验 丰 富, 融 资 品 种 齐 全, 创 新 能 力 卓 越, 曾 经 缔 造 ( 年 ) 连 续 5 年 共 完 成 超 过 150 个 IPO 和 再 融 资 项 目, 市 场 占 有 率 超 过 10% 的 辉 煌 业 绩 2015 年, 华 林 证 券 在 A 股 市 场 IPO 业 务 排 名 国 内 前 三 凭 借 专 业 的 客 户 服 务 能 力 和 高 效 的 管 理 机 制, 团 队 承 做 项 目 成 功 率 和 周 转 率 均 达 到 行 业 领 先 水 平 目 前, 投 行 团 队 项 目 储 备 充 足, 管 理 规 范, 机 制 灵 活, 业 务 发 展 态 势 良 好 2008 年 以 来,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获 得 长 足 的 发 展, 承 销 企 业 债 数 目 和 规 模 均 居 行 业 前 列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团 队 凭 借 优 异 的 经 营 业 绩, 连 续 三 年 被 评 为 中 国 区 债 券 最 佳 投 行,2011 年 更 是 勇 夺 中 国 企 业 债 承 销 家 数 的 桂 冠 在 行 业 内 树 立 了 高 效 率 专 业 化 的 品 牌 形 象 目 前, 固 收 业 务 团 队 经 过 优 化 整 合, 注 入 新 的 发 展 动 力, 确 保 在 该 业 务 领 域 的 行 业 领 先 水 平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实 行 覆 盖 全 部 营 业 网 点 的 大 集 中 交 易 与 集 中 清 算,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建 立 起 经 纪 业 务 实 时 集 中 监 控 系 统,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交 易 平 台 多 年 来, 经 纪 业 务 部 均 交 易 量 和 交 易 佣 金 一 直 居 市 场 前 列 目 前, 公 司 拥 有 一 支 理 论 基 础 扎 实 以 策 略 见 长 富 于 实 战 的 财 富 管 理 团 队 财 富 管 理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华 林 智 造 为 主 品 牌 的 多 元 化 专 享 金 融 理 财 产 品, 为 高 净 值 客 户 和 企 业 投 资 者 提 供 包 括 市 值 管 理 在 内 的 全 面 的 资 本 市 场 解 决 方 案 未 来, 华 林 证 券 将 继 续 专 注 服 务 于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服 务 于 实 体 经 济, 服 务 于 具 有 成 长 性 的 企 业 和 个 人 投 资 者, 依 托 集 中 的 销 售 服 务 和 集 中 的 资 产 管 理 配 置 两 大 平 台,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在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方 面, 华 林 证 券 高 度 重 视 业 务 和 产 品 创 新, 华 林 证 券 积 极 推 动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转 型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管 理 体 系 和 研 发 新 产 品 华 林 证 券 管 理 资 金 规 模 稳 步 增 长, 产 品 线 丰 富 完 善 截 止 2015 年 底, 公 司 累 计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90 只, 累 计 管 理 资 产 规 模 近 450 亿 元 91

93 在 产 品 设 立 方 面, 除 常 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外, 华 林 证 券 还 推 出 了 FOF 类 型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涉 及 二 级 市 场 信 托 产 品 股 票 质 押 委 托 贷 款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等 各 业 务 领 域 在 制 度 合 规 和 流 程 方 面, 华 林 证 券 根 据 监 管 要 求 制 定 和 修 订 了 多 项 制 度, 从 制 度 上 保 证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合 规 ; 在 内 部 信 息 传 递 和 流 程 方 面, 资 产 管 理 事 业 部 与 合 规 风 控 部 建 立 了 合 规 监 控 的 报 告 机 制 合 规 指 标 嵌 入 到 系 统 中 进 行 实 时 动 态 监 控, 促 进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业 务 合 规 有 序 健 康 发 展 3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华 林 证 券 成 立 以 来, 整 体 财 务 运 行 稳 健, 各 项 资 产 质 量 优 良, 配 置 结 构 合 理, 财 务 风 险 较 小 华 林 证 券 资 产 流 动 性 良 好, 现 金 流 充 裕, 同 时 负 债 规 模 较 小, 各 项 负 债 率 指 标 较 低, 因 此 拥 有 较 强 的 偿 债 能 力 此 外, 华 林 证 券 净 资 本 充 足, 以 净 资 本 为 核 心 的 各 项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持 续 优 于 证 监 会 制 定 的 监 管 标 准 值 和 预 警 值 华 林 证 券 各 项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亿 元 时 间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净 资 本 2014 年 年 年 计 划 管 理 人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质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管 理 制 度 业 务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等 1 业 务 资 质 华 林 证 券 具 备 开 展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资 质 2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华 林 证 券 成 立 以 来 力 争 成 为 国 内 领 先 的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与 金 融 解 决 方 案 提 供 者, 积 极 拓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秉 持 专 业 严 谨 的 投 资 理 念, 与 多 家 银 行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信 托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上 市 公 司 等 开 展 深 入 合 作, 为 众 多 个 人 机 构 及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资 产 管 理 与 服 务 华 林 证 券 依 托 丰 富 的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经 验, 不 断 优 化 公 司 治 理, 建 立 了 符 合 自 身 业 务 发 展 的 制 度 和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并 逐 步 建 立 了 资 产 管 理 体 系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投 后 管 理 体 系 运 营 支 持 体 系 营 92

94 销 管 理 体 系 为 了 防 范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运 作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利 益 冲 突 和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运 作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风 险, 华 林 证 券 根 据 资 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建 立 专 业 的 组 织 架 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加 强 合 规 检 查 等 措 施, 建 立 和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运 作 中 可 能 的 利 益 冲 突 以 及 有 效 控 制 各 种 风 险 3 业 务 流 程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包 括 项 目 受 理 项 目 初 审 尽 职 调 查 项 目 复 审 项 目 内 核 审 批 项 目 实 施 项 目 后 期 管 理 项 目 退 出 项 目 归 档 九 个 阶 段 华 林 证 券 的 业 务 管 理 的 目 标 是 :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和 尽 职 管 理, 为 客 户 提 供 风 险 收 益 最 优 匹 配 的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同 时, 业 务 管 理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合 法 合 规 :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及 监 管 规 定, 恪 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2) 诚 实 信 用 : 应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保 障 客 户 的 资 产 安 全, 维 护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3) 利 益 公 平 : 在 项 目 管 理 流 程 的 全 过 程 中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公 平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客 户 资 产 (4) 独 立 管 理 : 应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确 保 项 目 决 策 开 展 及 管 理 过 程 的 独 立 性 (5) 授 权 管 理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合 理 的 项 目 授 权 管 理, 实 现 风 险 控 制 和 项 目 效 率 的 协 调 统 一 (6) 权 责 对 等 : 对 项 目 决 策 的 各 层 次 和 项 目 管 理 流 程 的 各 环 节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和 监 控, 明 确 每 个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权 与 责 任, 确 保 责 权 对 等 (7) 防 火 墙 : 设 置 切 实 有 效 的 防 护 措 施, 确 保 客 户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的 分 离 管 理, 确 保 不 同 客 户 资 产 的 独 立 管 理 运 作 4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1)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是 : 1 保 证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93

95 2 建 立 有 效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将 各 种 风 险 严 格 控 制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进 行 ; 3 维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4 为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经 营 目 标 和 经 营 战 略 的 实 现 提 供 保 障 (2)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所 有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到 资 产 管 理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2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合 规 风 控 部 合 规 风 控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负 责 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各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合 规 和 风 险 管 理 3 有 效 性 原 则 :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主 要 通 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 制, 进 而 达 到 对 各 种 经 营 风 险 的 控 制 4 适 时 性 原 则 :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规 定 的 制 定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且 应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3) 具 体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1 针 对 不 同 的 业 务 岗 位, 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在 明 确 不 同 岗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基 础 上, 赋 予 各 岗 位 相 应 的 责 任 和 职 权, 建 立 相 互 配 合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促 进 的 工 作 关 系 2 真 实 全 面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建 立 健 全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的 报 送 制 度, 确 保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的 真 实 与 完 整 3 制 定 相 应 的 保 密 制 度, 全 体 职 工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各 项 保 密 制 度 4 建 立 严 密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测 办 法 重 要 部 门 的 风 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以 及 业 务 人 员 的 道 德 风 险 防 范 等, 必 要 时 聘 请 外 部 专 业 机 构 提 供 风 险 评 估 和 建 议, 通 过 严 密 的 风 险 管 理, 及 时 发 现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5 制 订 了 有 效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危 机 处 理 制 度, 设 定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当 业 务 操 作 发 生 失 误 或 遭 遇 突 发 情 况 时, 危 机 处 理 措 施 要 及 时 到 位, 并 按 预 定 功 能 发 挥 作 用, 以 确 保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不 会 受 到 影 响 5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94

96 (1) 结 构 及 产 品 设 计 业 务 部 门 根 据 基 础 资 产 特 性 和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市 场 需 求, 设 计 专 项 计 划 发 行 结 构 和 产 品 品 种 (2) 募 集 文 件 准 备 业 务 部 门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管 理 规 定 信 息 披 露 指 引 及 有 关 规 定 准 备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说 明 书 交 易 协 议 销 售 方 案 等 募 集 材 料 (3) 内 部 审 核 华 林 证 券 内 核 部 对 申 报 材 料 及 实 际 操 作 流 程 进 行 审 核 (4) 审 议 产 品 方 案 并 表 决 业 务 部 门 将 产 品 方 案 提 交 华 林 证 券 内 核 小 组 召 开 内 核 会 议 进 行 审 议 表 决 (5) 计 划 产 品 推 广 管 理 人 和 专 项 计 划 推 广 机 构 负 责 专 项 计 划 的 推 广 并 募 集 专 项 计 划 所 需 的 资 金 (6) 计 划 设 立 登 记 托 管 交 易 申 请 运 营 管 理 部 门 为 计 划 在 托 管 银 行 申 请 开 立 募 集 专 户, 负 责 募 集 资 金 的 收 取 工 作 在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收 妥 验 资 完 成 后, 计 划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计 划 的 登 记 托 管, 并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进 行 备 案 登 记 登 记 托 管 完 成 后, 计 划 管 理 人 即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本 专 项 计 划 挂 牌 交 易 申 请 (7) 计 划 日 常 运 作 管 理 运 营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计 划 的 日 常 运 作 管 理, 包 括 与 投 资 者 托 管 银 行 服 务 机 构 中 证 登 深 圳 深 交 所 及 监 管 部 门 的 沟 通, 计 算 现 金 流 分 配 收 益 和 支 付 本 金 数 额 并 向 托 管 银 行 发 出 分 配 指 令, 信 息 披 露 等 管 理 人 最 近 一 年 有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说 明 计 划 管 理 人 最 近 一 年 不 存 在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5.3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基 本 情 况 一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招 商 银 行 ) 95

97 设 立 日 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注 册 资 本 : 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行 长 : 田 惠 宇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83 号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 国 第 一 家 完 全 由 企 业 法 人 持 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自 成 立 以 来,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 成 功 地 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 股 票 代 码 :600036),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采 用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上 市 的 公 司 2006 年 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 代 码 :3968) 2002 年 8 月,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2005 年 8 月, 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下 设 业 务 管 理 室 产 品 管 理 室 业 务 营 运 室 稽 核 监 察 室 基 金 外 包 业 务 室 5 个 职 能 处 室, 现 有 员 工 60 人 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 ;2003 年 4 月, 正 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FII)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托 管 等 业 务 资 格 招 商 银 行 积 极 推 进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控 合 规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按 照 全 面 专 业 前 置 制 衡 的 原 则, 对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合 规 体 制 进 行 优 化, 打 造 专 业 化 的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客 户 服 务 能 力 和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在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控 合 规 绩 效 考 评 的 同 时, 招 商 银 行 建 立 了 内 控 合 规 和 风 险 管 理 评 价 体 系, 客 观 全 面 科 学 地 评 判 分 行 的 管 理 现 状, 引 导 和 促 进 分 行 基 础 和 长 远 管 理 能 力 的 提 升 全 面 推 进 分 行 运 营 垂 直 管 理 改 革, 指 导 和 推 动 分 行 调 整 管 理 架 构 和 职 责, 初 步 实 现 了 由 分 行 运 营 管 理 部 统 一 组 织 运 营 生 产 和 服 务 的 管 理 模 式 ; 认 真 贯 彻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加 强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内 控 管 理 有 效 防 范 柜 面 业 务 操 作 风 险 的 通 知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强 柜 面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切 实 防 范 外 部 欺 诈 和 内 部 舞 弊 案 件 和 风 险 事 件 持 续 完 善 风 险 96

98 管 理 体 系, 积 极 推 进 风 险 的 全 面 统 一 和 扎 口 管 理, 不 断 加 强 对 资 产 质 量 的 动 态 监 测,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不 良 贷 款 的 管 控 力 度, 强 化 对 重 点 领 域 的 风 险 管 控, 坚 定 实 施 风 险 资 产 退 出 认 真 贯 彻 中 国 银 监 会 商 业 银 行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建 立 了 清 晰 完 整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架 构 和 职 责 体 系, 并 对 招 商 银 行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内 部 控 制 保 障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以 及 内 部 控 制 监 督 等 进 行 了 规 范 ; 积 极 推 进 中 后 台 内 控 资 源 的 整 合, 建 立 监 督 检 查 和 问 题 整 改 的 统 筹 管 理 机 制 ; 进 一 步 强 化 内 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的 检 查 履 职 能 力, 在 分 行 法 律 合 规 部 下 组 建 了 独 立 的 检 查 团 队, 并 对 其 检 查 履 职 进 行 了 统 一 规 范 招 商 银 行 制 定 了 招 商 银 行 从 业 人 员 行 为 禁 令 和 招 商 银 行 正 风 肃 纪 十 项 铁 律, 在 全 行 范 围 内 组 织 开 展 了 学 禁 令 守 底 线 合 规 教 育 活 动 廉 洁 从 业 专 项 教 育 整 改 活 动 十 项 铁 律 大 家 谈 专 栏 活 动 等 一 系 列 教 育 活 动, 增 强 问 责 处 理 的 严 肃 性 和 威 慑 力, 对 于 查 证 属 实 的 违 反 禁 令 和 铁 律 的 行 为 实 行 严 肃 惩 处, 促 使 员 工 牢 固 树 立 守 法 合 规 诚 信 尽 职 的 底 线 意 识 二 经 营 情 况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资 本 总 额 核 心 资 本 营 业 利 润 等 多 项 指 标 都 居 国 内 金 融 业 前 列, 在 主 要 业 务 领 域 均 保 持 国 内 较 大 的 市 场 份 额 2015 年, 国 内 经 济 发 展 进 入 新 常 态,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错 综 复 杂, 下 行 压 力 依 然 较 大, 风 险 频 发 招 商 银 行 在 经 济 增 速 下 行 利 率 市 场 化 和 金 融 开 放 加 快 的 环 境 下, 深 入 贯 彻 轻 型 银 行 一 体 两 翼 的 转 型 战 略, 坚 定 结 构 调 整 的 发 展 方 向, 保 持 了 良 好 的 发 展 势 头 主 要 表 现 在 : 盈 利 小 幅 增 长 2015 年 招 商 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息 收 入 1,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6.66%; 实 现 非 利 息 净 收 入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3.05%; 但 受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大 幅 增 加 影 响, 实 现 归 属 于 招 商 银 行 股 东 净 利 润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19% 归 属 于 招 商 银 行 股 东 的 平 均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ROAA) 和 归 属 于 招 商 银 行 股 东 的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ROAE) 分 别 为 1.13% 和 17.09%, 较 上 年 分 别 下 降 0.15 个 和 2.19 个 百 分 点 资 产 负 债 规 模 平 稳 扩 张 截 至 2015 年 末,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为 54, 亿 元, 比 年 初 增 长 15.71%;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为 28, 亿 元, 比 年 初 增 长 12.35%; 招 商 银 行 负 债 总 额 51, 亿 元, 比 年 初 增 长 15.77%;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为 35, 亿 元, 比 年 初 增 长 8.09% 不 良 贷 款 上 升, 拨 备 覆 盖 保 持 稳 健 水 平 截 至 2015 年 末, 招 商 银 行 不 良 贷 款 余 额 为 亿 元, 比 年 初 增 加 亿 元 ; 不 良 贷 款 率 为 1.68%, 比 年 初 提 高 0.57 个 百 分 点 ; 不 良 97

99 贷 款 拨 备 覆 盖 率 为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情 况 一 托 管 业 务 介 招 招 商 银 行 确 立 因 势 而 变 先 您 所 想 的 托 管 理 念 和 财 富 所 托 信 守 承 诺 的 托 管 核 心 价 值, 独 创 6S 托 管 银 行 品 牌 体 系, 以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为 历 史 使 命,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6 心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首 家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成 功 托 管 国 内 第 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第 一 只 FOF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第 一 只 股 权 私 募 基 金 第 一 家 实 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资 金 T+1 到 账 第 一 只 境 外 银 行 QDII 基 金 第 一 只 红 利 ETF 基 金 第 一 只 1+N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第 一 家 大 小 非 解 禁 资 产 第 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 从 单 一 托 管 服 务 商 向 全 面 投 资 者 服 务 机 构 的 转 变,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经 过 十 三 年 发 展,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规 模 快 速 壮 大 招 商 银 行 深 入 推 进 资 产 托 管 产 品 创 新 系 统 研 发 及 流 程 优 化, 成 功 推 出 第 二 代 托 管 核 心 业 务 系 统, 托 管 技 术 系 统 业 内 领 先, 为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提 供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收 入 创 历 史 新 高 截 至 2015 年 末,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为 54, 亿 元, 比 年 初 增 长 15.71%;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为 35, 亿 元, 比 年 初 增 长 8.09%;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为 28, 亿 元, 比 年 初 增 长 12.35% 归 属 于 招 商 银 行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19%; 归 属 于 招 商 银 行 股 东 的 税 后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17.09%, 同 比 下 降 2.19 个 百 分 点 高 级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2.57%, 比 年 初 上 升 0.19 个 百 分 点 不 良 贷 款 率 1.68%, 不 良 贷 款 拨 备 覆 盖 率 %, 贷 款 拨 备 率 3.00% 作 为 公 益 慈 善 基 金 的 首 个 独 立 第 三 方 托 管 人, 成 功 签 约 壹 基 金 公 益 资 金 托 管, 为 我 国 公 益 慈 善 资 金 监 管 信 息 披 露 进 行 有 益 探 索, 该 项 目 荣 获 2012 中 国 金 融 品 牌 金 象 奖 十 大 公 益 项 目 奖 ; 四 度 蝉 联 获 财 资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 行 二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98

100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堵 塞 漏 洞 消 除 隐 患,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 确 保 内 控 机 制 体 制 的 不 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流 程 的 不 断 完 善 ( 二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三 级 内 控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 一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在 总 行 层 面 对 风 险 进 行 预 防 和 控 制 二 级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稽 核 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独 立 于 部 门 内 其 他 业 务 室 和 托 管 分 部 分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对 各 岗 位 各 业 务 室 各 分 部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提 出 整 改 方 案, 跟 踪 整 改 情 况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时, 必 须 遵 循 内 控 制 衡 原 则, 监 督 制 衡 的 形 式 和 方 式 视 业 务 的 风 险 程 度 决 定 ( 三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并 由 全 部 人 员 参 与 (2) 审 慎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应 当 体 现 内 控 优 先 的 要 求 (3) 独 立 性 原 则 各 室 各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托 管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之 间 应 当 分 离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应 当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稽 核 监 察 室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评 价 和 检 查 (4)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利,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的 反 馈 和 纠 正 (5) 适 应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适 应 我 行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的 需 要, 并 能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99

101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订 和 完 善 (6) 防 火 墙 原 则 业 务 营 运 稽 核 监 察 等 相 关 室, 应 当 在 制 度 上 和 人 员 上 适 当 分 离, 办 公 网 和 业 务 网 分 离, 部 门 业 务 网 和 全 行 业 务 网 分 离, 以 达 到 风 险 防 范 的 目 的 (7) 重 要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全 面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关 注 重 要 托 管 业 务 事 项 和 高 风 险 领 域 (8) 制 衡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业 务 流 程 等 方 面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监 督, 同 时 兼 顾 运 营 效 率 (9)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权 衡 托 管 业 务 的 实 施 成 本 与 预 期 效 益, 以 适 当 的 成 本 实 现 有 效 控 制 ( 四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1)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了 招 商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管 理 办 法 招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和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会 计 核 算 岗 位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保 密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 化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运 作 为 保 障 托 管 资 产 安 全 和 托 管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切 实 维 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避 免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或 确 保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够 及 时 准 确 有 效 地 处 理, 招 商 银 行 还 制 定 了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并 建 立 了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各 种 业 务 数 据 能 及 时 在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进 行 备 份, 确 保 灾 难 发 生 时, 托 管 业 务 能 迅 速 恢 复 和 不 间 断 运 行 (2)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资 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 岗 大 额 资 金 专 人 跟 踪 凭 证 管 理 差 错 处 理 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操 作 规 程, 有 效 地 控 制 业 务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3)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数 据 执 行 异 地 同 步 灾 备, 同 时, 每 日 实 时 对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库 进 行 备 份,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每 日 进 行 备 份, 所 有 的 业 务 信 息 须 经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才 能 进 行 访 问 (4)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有 关 人 员 如 需 调 用, 须 经 总 经 理 100

102 室 成 员 审 批, 并 做 好 调 用 登 记 (5)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机 房 24 小 时 值 班 并 设 置 门 禁 管 理 电 脑 密 码 设 置 及 权 限 管 理 业 务 网 和 办 公 网 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与 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 墙 保 护 等, 保 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6)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 训 激 励 机 制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通 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101

10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三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三 个 层 次, 即 :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 按 现 有 主 要 业 务 品 种 进 行 分 类 )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按 业 务 线 分 类, 包 括 : 业 务 运 作 风 险 控 制 行 政 管 理 和 系 统 保 障 四 大 类 ) 和 业 务 操 作 手 册 ( 按 操 作 流 程 分 类, 包 括 数 据 接 收 资 金 清 算 业 务 核 算 等 ), 通 过 制 度 体 系, 对 各 类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市 场 营 销 系 统 开 发 业 务 运 作 客 户 服 务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全 面 规 范, 使 各 项 业 务 操 作 透 明 制 度 具 可 操 作 性 为 严 防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招 商 银 行 制 定 了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指 引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规 定 和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应 急 方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为 有 效 控 制 内 部 风 险 提 供 了 制 度 保 障 四 对 投 资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流 程 招 商 银 行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投 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交 易 监 督 流 程 等 1 监 督 内 容 与 监 督 方 式 监 督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投 融 资 比 例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等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相 关 行 为 监 督 方 式 分 为 事 前 监 督 事 中 监 督 和 事 后 监 督 事 前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受 托 人 制 定 的 投 资 策 略 提 供 建 设 性 意 见 ; 将 投 资 策 略 及 受 托 人 委 托 监 督 事 项 制 作 监 督 事 项 表, 进 行 系 统 参 数 化 处 理 ; 每 工 作 日 上 午 9:00 前 向 投 资 管 理 人 发 送 资 金 头 寸 表 及 其 他 提 示 信 息 事 中 监 督 : 对 场 外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合 规 性 审 核, 并 以 此 判 断 是 否 执 行 资 金 清 算 指 令, 以 维 护 年 金 基 金 的 安 全 102

104 事 后 监 督 : 对 场 内 交 易 通 过 交 易 监 督 系 统 进 行 监 督 指 标 计 算, 对 预 警 信 息 进 行 分 类 处 理, 并 向 受 托 人 报 告 对 违 规 投 资 的 处 理 通 过 电 话 提 示 书 面 提 示 书 面 报 告 向 受 托 人 报 告, 对 于 重 大 事 件 可 向 受 托 人 提 交 临 时 监 督 报 告 2 监 督 流 程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交 易 监 督 系 统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次 日 (T+1 日 ) 凌 晨 (0:00-8:30), 根 据 接 收 的 交 易 日 (T 日 ) 会 计 数 据 对 各 类 监 督 指 标 进 行 计 算 分 析 和 处 理, 每 日 上 午 上 班 前 系 统 自 动 出 具 监 督 报 告 和 风 险 预 警, 交 易 监 督 员 对 监 督 报 告 和 预 警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确 认, 对 风 险 事 项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并 采 取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一 方 面 控 制 风 险 扩 大, 同 时 协 助 追 偿 风 险 损 失 并 于 当 日 出 具 交 易 监 督 报 告, 传 送 给 相 关 方 ( 投 资 管 理 人 受 托 人 及 监 管 机 构 ) 对 场 外 交 易, 交 易 监 督 专 员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T 日 ) 对 当 日 的 场 外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对 审 核 无 误 的 投 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清 算 会 计 核 算 等 手 续 ; 对 问 题 指 令 及 时 与 投 资 管 理 人 核 对, 对 违 规 指 令 不 办 理 资 金 清 算, 退 回 投 资 管 理 人 处 理, 并 视 情 况 报 告 受 托 人 及 监 管 机 构 五 防 范 托 管 业 务 人 员 的 道 德 风 险 为 规 范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加 强 托 管 从 业 人 员 行 为 的 管 理, 维 护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保 障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运 作, 招 商 银 行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内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制 度 办 法, 比 如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行 为 守 则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管 理 办 法 员 工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规 定 员 工 行 为 禁 止 规 定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等 主 要 措 施 有 : (1) 根 据 岗 位 分 离 原 则,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业 务 以 下 岗 位 必 须 分 离 : 业 务 营 销 岗 和 业 务 营 运 岗 业 务 营 运 岗 和 内 控 合 规 岗 ; 统 一 业 务 的 经 办 岗 和 复 核 岗 资 金 清 算 岗 和 会 计 核 算 岗 (2) 按 照 授 权 有 度 的 要 求, 完 善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授 权 经 营 制 度, 严 禁 从 业 人 员 越 权 和 超 转 授 权 行 为 (3) 根 据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复 杂 程 度 分 类 设 计 运 作 模 式 流 程 和 服 务 标 准, 从 业 人 员 要 严 格 按 照 制 度 办 法 业 务 模 式 和 流 程 处 理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103

105 (4) 建 立 制 衡 的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权 限 管 理 制 度 系 统 管 理 员 对 各 区 域 管 理 员 授 权, 并 对 全 行 资 产 托 管 系 统 各 类 角 色 权 限 进 行 监 控 各 区 域 管 理 员 对 托 管 系 统 各 角 色 实 行 授 权 管 理, 并 对 本 辖 区 托 管 系 统 用 户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管 理 (5) 建 立 和 完 善 防 治 利 益 冲 突 机 制, 根 据 总 行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关 联 交 易 内 部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的 管 理, 健 全 报 告 回 避 机 制, 防 范 由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带 来 的 风 险 隐 患 (6) 根 据 从 业 人 员 岗 位 重 要 性 的 不 同, 对 于 从 业 人 员 离 职 设 定 三 到 六 个 月 解 密 期, 确 保 客 户 信 息 安 全 5.4 财 务 顾 问 基 本 情 况 基 本 情 况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平 安 银 行 ) 系 在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内 原 6 家 农 村 信 用 社 进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的 基 础 上 设 立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1987 年 5 月 10 日 以 自 由 认 购 的 形 式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于 1987 年 12 月 22 日 正 式 设 立 1991 年 4 月 3 日, 平 安 银 行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代 码 为 平 安 银 行 于 2012 年 2 月 9 日 召 开 的 201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吸 收 合 并 控 股 子 公 司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方 案 的 议 案 以 及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与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吸 收 合 并 协 议 的 议 案 2012 年 7 月,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更 名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2)397 号 ) 同 意 平 安 银 行 ( 原 名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更 名 为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变 更 为 Ping An Bank Co., Ltd. 平 安 银 行 的 注 册 办 公 所 在 地 为 中 国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总 部 设 在 深 圳, 平 安 银 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经 营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领 有 号 金 融 许 可 证, 机 构 编 码 为 B0014H , 经 深 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领 有 注 册 号 为 号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平 安 银 行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经 批 准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平 安 银 行 之 最 终 控 股 公 司 为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基 本 情 况 平 安 银 行 坚 持 变 革 创 新 发 展 的 理 念, 围 绕 建 立 最 佳 银 行 的 战 略 104

106 目 标, 践 行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打 造 专 业 化 集 约 化 综 合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四 大 特 色, 以 公 司 零 售 同 业 投 行 等 为 业 务 重 点, 继 续 深 化 组 织 模 式 改 革,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实 体 经 济 ; 通 过 差 异 化 的 资 产 负 债 经 营 模 式, 加 大 存 款 的 吸 收 力 度, 增 强 流 动 性 管 理 ; 加 快 业 务 创 新, 通 过 橙 e 网 行 E 通 贷 贷 平 安 产 业 基 金 等 平 台 和 产 品, 形 成 独 具 特 色 的 品 牌 ; 同 时, 进 一 步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为 客 户 提 供 更 加 专 业 化 的 服 务, 持 续 提 升 客 户 体 验, 向 社 会 展 示 了 平 安 银 行 就 是 不 一 样 的 品 牌 形 象 在 近 年 来 高 速 发 展 形 成 更 大 体 量 和 更 高 平 台 的 基 础 上, 平 安 银 行 各 项 业 务 继 续 保 持 平 稳 增 长, 经 营 效 率 持 续 提 升 一 规 模 快 速 增 长, 盈 利 保 持 稳 定 2015 年 末,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25,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长 14.67% 存 款 基 础 不 断 夯 实, 各 项 存 款 余 额 17,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加 2, 亿 元, 增 幅 13.09%, 增 速 居 同 业 领 先 地 位, 市 场 份 额 稳 步 提 升 平 安 银 行 适 应 市 场 变 化, 积 极 营 销 优 质 项 目, 加 快 贷 款 投 放 力 度, 贷 款 增 速 持 续 领 先 市 场, 各 项 贷 款 ( 含 贴 现 )12,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幅 18.68% 2015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1.00%, 其 中 : 非 利 息 净 收 入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47.65%; 准 备 前 营 业 利 润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43.93%; 净 利 润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0.42%, 继 续 保 持 两 位 数 的 增 速, 盈 利 能 力 保 持 稳 定 二 结 构 显 著 优 化, 效 率 持 续 提 升 平 安 银 行 积 极 应 对 利 率 市 场 化, 推 进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调 整, 发 展 新 型 中 间 业 务, 全 行 业 务 结 构 明 显 优 化, 效 率 持 续 提 升 灵 活 调 整 资 产 负 债 业 务 管 理 政 策, 引 导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不 断 优 化 : 负 债 方 面, 控 制 高 成 本 负 债,2015 年 平 均 计 息 负 债 成 本 率 同 比 下 降 0.49 个 百 分 点 资 产 方 面, 信 贷 资 产 占 比 同 比 提 升 1.65 个 百 分 点, 其 中 高 收 益 的 新 一 贷 汽 车 金 融 信 用 卡 贷 贷 卡 贷 款 占 比 稳 步 提 升, 经 营 效 率 明 显 提 高 非 利 息 净 收 入 占 比 再 创 新 高 :2015 年 实 现 非 利 息 净 收 入 亿 元,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由 上 年 的 27.74% 提 升 至 31.26%, 投 行 托 管 信 用 卡 理 财 和 黄 金 等 业 务 成 为 增 长 的 主 要 驱 动 105

107 利 差 逆 市 上 升 :2014 年 11 月 以 来, 央 行 六 次 降 息 五 次 降 准, 银 行 利 差 普 遍 缩 窄, 而 平 安 银 行 利 差 水 平 逆 市 上 升, 全 年 净 利 差 2.63% 净 息 差 2.77%, 分 别 同 比 提 升 0.23 和 0.20 个 百 分 点 投 入 产 出 效 率 显 著 优 化 :2015 年 全 行 成 本 收 入 比 ( 不 含 营 业 税 )31.31%, 同 比 下 降 5.02%, 优 化 幅 度 处 于 同 业 领 先 水 平 三 推 进 产 业 基 金, 开 辟 大 资 管 业 务 蓝 海 抓 住 国 家 战 略 重 点 和 产 业 结 构 转 型 机 遇, 大 力 发 展 产 业 基 金, 开 辟 大 资 管 大 投 行 时 代 的 业 务 蓝 海, 为 全 行 规 模 效 益 增 长 与 客 户 升 级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产 业 基 金 : 平 安 银 行 围 绕 战 略 合 作 客 户, 深 耕 产 业 链 和 行 业 龙 头 客 户, 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PPP 项 目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定 增 海 外 并 购 等 领 域 积 极 拓 展 产 业 基 金 业 务, 重 点 投 向 一 带 一 路 等 国 家 战 略 地 区 和 重 点 政 策 扶 持 行 业 投 行 业 务 : 债 券 承 销 业 务 方 面, 开 启 债 券 互 联 网 + 销 售 新 模 式, 全 年 债 券 承 销 规 模 1, 亿 元, 同 比 增 幅 45.10%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方 面, 成 功 发 行 两 单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拓 宽 了 本 行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基 础 资 产 类 别, 并 创 新 开 展 了 企 业 资 产 证 券 化 项 目 托 管 业 务 方 面,2015 年 末 托 管 净 值 规 模 3.69 万 亿, 较 年 初 增 幅 105%, 全 年 实 现 托 管 手 续 费 收 入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 已 在 市 场 上 逐 步 建 立 品 牌 效 应 资 管 业 务 : 加 快 产 品 创 新, 成 功 推 出 国 内 首 个 银 行 系 指 数 平 安 指 数 系 列 理 财 产 品,2015 年 末 资 产 管 理 规 模 7,418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幅 130% 四 组 建 新 事 业 部, 加 快 行 业 产 业 链 布 局 2013 年 至 今 已 成 立 六 家 行 业 事 业 部, 目 前 正 在 筹 建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金 融 事 业 部 和 与 装 备 制 造 业 金 融 事 业 部, 新 事 业 部 成 立 后, 将 实 现 八 大 事 业 部 九 大 行 业 产 业 链 金 融 服 务 的 全 覆 盖 地 产 金 融 事 业 部 坚 持 与 行 业 主 流 客 户 合 作, 扩 大 百 强 房 企 覆 盖 面, 持 续 推 进 投 行 化 进 程 ; 能 源 矿 产 金 融 事 业 部 创 新 设 立 了 产 业 并 购 基 金 绿 色 能 源 产 业 基 金, 并 成 功 发 行 首 单 由 平 安 银 行 独 立 主 承 销 的 永 续 中 票 ; 交 通 金 融 事 业 部 取 得 了 物 联 网 金 融 在 汽 车 供 应 链 领 域 的 突 破, 在 汽 车 零 部 件 融 资 保 单 融 资 产 品 飞 机 交 易 等 领 域 树 立 创 新 品 牌, 逐 步 建 立 专 业 化 产 品 体 系, 成 立 金 橙 交 通 金 融 俱 乐 部, 首 批 会 员 企 业 达 86 家 ; 新 成 立 的 医 疗 健 康 文 化 旅 游 金 融 事 业 部 推 出 106

108 平 安 文 旅 荟, 为 传 统 银 企 合 作 模 式 带 来 了 创 新 ; 现 代 物 流 金 融 事 业 部 结 合 物 流 行 业 特 点, 基 于 核 心 客 户 设 计 针 对 上 下 游 的 供 应 链 产 业 基 金 方 案 ; 现 代 农 业 金 融 事 业 部 成 立 金 橙 平 安 农 业 俱 乐 部, 会 员 企 业 由 成 立 之 初 的 26 家 扩 充 到 60 家 五 加 快 金 融 创 新, 突 显 互 联 网 金 融 特 色 平 安 银 行 应 对 市 场 变 化, 全 面 加 快 产 品 与 业 务 创 新, 平 安 银 行 不 一 样 的 品 牌 形 象 日 益 深 化 (1) 平 台 创 新 平 安 银 行 在 互 联 网 金 融 领 域 的 布 局 收 获 颇 丰 橙 e 网 目 前 已 有 注 册 用 户 163 万, 全 年 网 络 融 资 发 放 额 超 过 210 亿 元 ; 物 联 网 金 融 扬 帆 起 航, 业 内 首 家 推 出 物 联 网 金 融 动 产 融 资 系 列 产 品, 赋 予 流 通 中 的 商 品 以 金 融 的 属 性, 推 动 传 统 供 应 链 金 融 的 变 革 ; 行 E 通 同 业 互 联 网 平 台 联 通 了 数 万 家 同 业 网 点, 线 上 交 易 额 突 破 6000 亿 元 ; 口 袋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累 计 用 户 数 1395 万 户, 较 年 初 增 长 158%, 陆 续 推 出 社 区 O2O 手 势 登 录 手 机 动 态 码 (OTP) 自 动 读 取 可 信 账 户 转 账 设 置 业 内 首 创 的 智 能 语 音 等 创 新 功 能 ; 平 安 橙 子 ( 平 安 直 通 银 行 ) 致 力 于 成 为 年 轻 人 的 银 行, 为 年 轻 一 代 客 户 提 供 简 单 好 玩 赚 钱 的 线 上 金 融 服 务, 服 务 客 户 已 突 破 500 万 (2) 业 务 创 新 离 岸 金 融 业 务 : 平 安 银 行 健 全 了 离 岸 投 融 资 离 岸 同 业 金 融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离 岸 金 融 离 岸 贸 易 金 融 四 大 金 融 产 品 体 系, 加 大 了 海 外 并 购 融 资 及 私 有 化 融 资 项 目 的 落 地, 有 效 提 升 市 场 份 额 期 末 离 岸 贷 款 余 额 97 亿 美 元, 比 年 初 增 长 26.8%, 贷 款 增 额 位 居 四 家 中 资 离 岸 银 行 前 列 自 贸 区 业 务 : 抓 住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资 本 项 目 开 放 和 自 贸 区 改 革 等 政 策 机 遇, 积 极 推 广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和 跨 境 投 融 资 业 务, 构 建 跨 境 业 务 线 上 平 台, 提 升 服 务 质 效 (3) 资 质 牌 照 2015 年 获 得 大 额 存 单 资 格 首 批 人 民 币 跨 境 支 付 系 统 (CIPS) 直 接 参 与 者 资 格 等, 为 业 务 拓 展 奠 定 了 良 好 基 础 107

109 5.5 提 供 信 用 增 级 的 机 构 之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及 质 押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差 额 支 承 诺 付 人 基 本 情 况 见 本 章 原 始 权 益 人 情 况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设 立 及 存 续 情 况 见 本 章 原 始 权 益 人 设 立 及 存 续 情 况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股 权 结 构 及 主 要 股 东 见 本 章 原 始 权 益 人 股 权 结 构 及 主 要 股 东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组 织 架 构 及 治 理 结 构 见 本 章 原 始 权 益 人 组 织 架 构 及 原 始 权 益 人 治 理 结 构 差 额 支 付 承 诺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及 财 务 状 况 见 本 章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及 财 务 状 况 5.6 提 供 信 用 增 级 的 机 构 之 担 保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担 保 人 设 立 存 续 情 况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文 投 集 团 ) 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 在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设 立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11.2 亿 元 人 民 币, 实 收 资 本 为 亿 元 人 民 币, 是 国 有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期 限 为 长 期 设 立 时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文 化 项 目 投 资 ;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开 发 建 设 及 管 理 ; 文 化 地 产 开 发 ; 文 化 旅 游 开 发 ; 影 视 产 业 开 发 ; 动 漫 游 戏 产 业 开 发 ; 文 化 艺 术 培 训 ; 文 化 艺 术 品 研 究 开 发 ; 组 织 文 化 会 展 及 艺 术 交 流 活 动 2014 年 2 月 10 日, 文 投 集 团 董 事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免 去 陶 国 相 总 经 理 职 务, 聘 任 田 大 余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同 日, 文 投 集 团 将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赵 云 忠 变 更 为 陶 国 相, 并 通 过 章 程 修 正 案 对 公 司 章 程 进 行 了 相 应 修 改 2014 年 9 月 5 日, 文 投 集 团 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为 : 组 织 文 化 会 展 及 艺 术 交 流 活 动 ; 文 化 项 目 投 资 ;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开 发 建 设 及 管 理 ; 文 化 地 产 开 发 ; 文 化 旅 游 开 发 ; 影 视 产 业 开 发 ; 动 漫 游 戏 产 业 开 发 ; 文 化 艺 术 培 训 ; 文 化 艺 术 品 研 究 开 发 ; 文 化 艺 术 经 纪 代 理 ; 筹 建 文 化 产 业 职 业 学 院 ; 货 物 及 技 术 进 出 口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组 织 架 构 治 理 结 构 及 投 资 情 况 说 明 一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108

110 公 司 由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 根 据 云 政 函 [2009]107 号 批 复, 授 权 省 财 政 厅 依 法 对 其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监 管 ) 出 资 设 立, 并 被 授 予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主 体 资 格,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图 : 公 司 股 东 及 持 股 情 况 表 出 资 金 额 ( 亿 元 ) 持 股 比 例 (%)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合 计 二 组 织 架 构 三 治 理 结 构 文 投 集 团 是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11.2 亿 元, 其 中 货 币 出 资 4.2 亿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37.5%, 实 物 出 资 7 亿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62.5% 目 前, 实 收 出 资 为 亿 元, 以 货 币 方 式 出 资,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80.29% 按 照 公 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要 求, 文 投 集 团 形 成 了 有 限 责 任 制 公 司 治 理 架 构, 设 立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不 设 股 东 会 目 前, 文 投 集 团 董 事 会 由 9-11 名 董 事 组 成, 由 出 资 人 委 派 8-10 人 (2 人 为 外 部 董 事 ); 其 余 1 人 为 职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1 人, 董 事 长 经 省 委 决 定 和 推 荐 后, 由 出 资 人 指 定 董 事 会 会 议 按 照 相 关 流 程 规 定 召 开, 负 责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董 事 会 作 出 决 议, 必 须 经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表 决 通 过 文 投 集 团 董 事 会 成 员 均 具 有 高 等 学 历, 有 丰 富 的 管 理 经 验, 专 业 素 109

111 质 较 高 其 中, 董 事 长 陶 国 相 先 生 现 任 党 委 委 员 董 事 会 下 设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党 群 部 资 产 财 务 部 企 业 管 理 部 投 资 发 展 部 演 艺 事 业 部, 负 责 向 董 事 会 提 供 决 策 建 议 和 专 业 支 持, 协 助 董 事 会 监 督 公 司 的 运 营 董 事 会 下 设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办 理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日 常 事 务 ; 负 责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以 及 董 事 会 内 外 联 络 协 调 工 作 文 投 集 团 监 事 会 由 5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出 资 人 委 派 3 人, 其 余 职 工 代 表 2 人, 由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设 主 席 1 人, 由 出 资 人 从 监 事 会 成 员 中 指 定 监 事 会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对 董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进 行 监 督 监 事 会 至 少 每 6 个 月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所 议 事 项 的 决 定 作 成 会 议 记 录, 出 席 会 议 的 监 事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文 投 集 团 设 总 经 理 1 人, 副 总 经 理 若 干 名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等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经 省 委 决 定 和 推 荐 后,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总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总 经 理 负 责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实 现 经 营 目 标 总 体 看, 文 投 集 团 的 总 经 理 管 理 层 具 备 丰 富 的 专 业 背 景 及 管 理 经 验, 这 有 助 于 确 保 公 司 具 备 较 高 的 专 业 化 水 平 目 前, 公 司 已 搭 建 起 有 限 责 任 制 公 司 治 理 架 构,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全 部 到 位, 随 着 运 营 的 逐 步 开 展, 公 司 的 治 理 架 构 仍 在 持 续 完 善 四 投 资 情 况 说 明 根 据 担 保 人 2015 年 经 审 计 的 审 计 报 告 显 示,2015 年 末 纳 入 担 保 人 合 并 报 告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如 下 :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1 云 南 文 产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昆 明 房 地 产 开 发 2 云 南 创 意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二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昆 明 项 目 投 资 3 云 南 大 剧 院 有 限 公 司 二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昆 明 展 览 展 示 4 云 文 ( 北 京 ) 影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北 京 影 视 拍 摄 5 云 南 演 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二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昆 明 演 艺 6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有 限 公 司 二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迪 庆 景 区 经 营 7 云 南 文 产 数 字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昆 明 设 计 开 发 8 云 南 文 产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昆 明 投 资 咨 询 110

112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9 香 格 里 拉 县 石 卡 雪 山 索 道 开 发 管 理 有 限 三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责 任 公 司 云 南 迪 庆 景 区 经 营 10 香 格 里 拉 县 蓝 月 山 谷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三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迪 庆 景 区 经 营 11 云 南 演 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昆 明 演 艺 12 云 南 杂 技 团 有 限 公 司 三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昆 明 演 艺 13 云 南 艺 术 剧 院 有 限 公 司 三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昆 明 演 艺 14 柬 埔 塞 暹 粒 投 资 演 艺 有 限 公 司 三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暹 粒 演 艺 15 腾 冲 梦 幻 腾 冲 文 化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四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腾 冲 演 艺 16 北 京 云 文 云 信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北 京 投 资 咨 询 17 云 南 圆 通 影 剧 院 三 级 事 业 单 位 云 南 昆 明 演 艺 18 云 南 省 演 出 公 司 三 级 事 业 单 位 云 南 昆 明 演 艺 19 云 南 省 物 质 供 应 站 三 级 事 业 单 位 云 南 昆 明 演 艺 20 云 南 省 歌 舞 剧 院 三 级 事 业 单 位 云 南 昆 明 演 艺 21 云 南 艺 术 剧 院 三 级 事 业 单 位 云 南 昆 明 演 艺 22 云 南 省 杂 技 团 三 级 事 业 单 位 云 南 昆 明 演 艺 23 云 南 文 产 文 贸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二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昆 明 贸 易 24 云 南 文 产 对 外 文 化 贸 易 基 地 有 限 公 司 二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昆 明 项 目 建 设 25 迪 庆 香 格 里 拉 全 景 网 络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三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迪 庆 景 区 经 营 26 云 南 文 产 演 艺 产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三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云 南 昆 明 投 资 27 北 京 云 文 投 影 视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三 级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 北 京 投 资 序 号 ( 续 表 ) 企 业 名 称 实 收 资 本 ( 万 元 ) 享 有 表 决 持 股 比 例 权 比 例 (%) (%) 投 资 额 ( 万 元 ) 取 得 方 式 1 云 南 文 产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3, , 投 资 设 立 2 云 南 创 意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0, , 投 资 设 立 3 云 南 大 剧 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设 立 4 云 文 ( 北 京 ) 影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 投 资 设 立 5 云 南 演 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 , 投 资 设 立 6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有 限 公 司 18, , 投 资 设 立 7 云 南 文 产 数 字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设 立 8 云 南 文 产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 , 投 资 设 立 9 10 香 格 里 拉 县 石 卡 雪 山 索 道 开 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香 格 里 拉 县 蓝 月 山 谷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3, 合 并 ,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111

113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享 有 表 决 实 收 资 本 持 股 比 例 投 资 额 权 比 例 ( 万 元 ) (%) ( 万 元 ) (%) 取 得 方 式 11 云 南 演 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 投 资 设 立 12 云 南 杂 技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设 立 13 云 南 艺 术 剧 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设 立 14 柬 埔 塞 暹 粒 投 资 演 艺 有 限 公 司 1, , 投 资 设 立 15 腾 冲 梦 幻 腾 冲 文 化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 投 资 设 立 16 北 京 云 文 云 信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设 立 17 云 南 圆 通 影 剧 院 划 转 18 云 南 省 演 出 公 司 划 转 19 云 南 省 物 质 供 应 站 划 转 20 云 南 省 歌 舞 剧 院 划 转 21 云 南 艺 术 剧 院 3, 划 转 22 云 南 省 杂 技 团 划 转 23 云 南 文 产 文 贸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 投 资 设 立 24 云 南 文 产 对 外 文 化 贸 易 基 地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设 立 25 迪 庆 香 格 里 拉 全 景 网 络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设 立 26 云 南 文 产 演 艺 产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1, , 投 资 设 立 27 伙 北 ) 京 云 文 投 影 视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10, , 投 资 设 立 担 保 人 拥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表 决 权 不 足 半 数 但 能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形 成 控 制 的 公 司 : 序 号 1 2 享 有 表 持 股 比 注 册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企 业 名 称 决 权 比 投 资 额 级 次 例 (%) 资 本 原 因 例 (%) 云 南 文 产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管 理 层 人 员 均 由 , , 一 级 责 任 公 司 文 投 集 团 派 遣 北 京 云 文 投 影 视 投 资 中 执 行 合 伙 人 为 本 , , 三 级 心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子 公 司 担 保 人 2015 年 末, 除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企 业 外, 对 外 股 权 投 资 情 况 如 下 : 被 投 资 单 位 年 末 余 额 ( 元 ) 持 股 比 例 (%) 表 决 权 比 例 (%) 云 南 省 文 旅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22,303, 丽 江 文 产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51,221, 云 南 文 产 教 育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35,535, 云 南 文 产 瑞 丽 国 际 珠 宝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0,999, 云 南 文 产 园 区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666, 云 南 文 产 创 意 策 划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207, 云 南 文 产 数 字 新 媒 体 有 限 公 司 16, 云 南 文 产 大 理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6,855, 云 南 文 产 蒙 自 养 老 产 业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31,908,

114 被 投 资 单 位 年 末 余 额 ( 元 ) 持 股 比 例 (%) 表 决 权 比 例 (%) 云 南 文 产 旅 游 投 资 公 司 2,972, 文 产 丰 彧 项 目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963, 中 云 文 创 ( 北 京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6,521, 丽 江 中 广 文 产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8,020, 北 京 云 文 投 影 视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云 南 文 产 腾 冲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219, 云 南 文 产 金 鼎 文 化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32,721, 云 南 云 文 创 意 园 林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278, 云 南 艺 术 家 园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15,816, 云 南 文 创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29, 合 计 357,144, 担 保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及 财 务 情 况 一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文 投 集 团 是 云 南 省 委 省 人 民 政 府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激 活 文 化 生 产 力,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文 化 产 业 振 兴 规 划, 促 进 云 南 省 文 化 产 业 跨 越 式 发 展, 实 现 云 南 由 民 族 文 化 大 省 向 民 族 文 化 强 省 迈 进 的 目 标, 由 省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的 省 属 大 型 国 有 独 资 文 化 企 业 集 团 2009 年 12 月 30 日, 云 南 文 投 集 团 正 式 挂 牌 成 立 集 团 注 册 资 本 11.2 亿 元 集 团 已 发 展 成 为 旗 下 拥 有 37 家 全 资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股 投 资 项 目 40 多 项, 成 功 构 建 了 文 投 演 艺 文 化 设 施 建 设 影 视 拍 摄 文 化 旅 游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开 发 建 设 教 育 培 训 数 字 科 技 与 动 漫 金 融 投 资 文 化 地 产 等 业 务 板 块 集 团 先 后 荣 获 中 国 文 化 产 业 金 鼎 奖 十 佳 文 化 品 牌 企 业 第 五 批 国 家 文 化 产 业 示 范 基 地 2012 年 全 国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2011 年 2012 年 度 国 家 文 化 出 口 重 点 企 业 云 南 省 文 化 产 业 示 范 企 业 称 号 等 荣 誉 云 南 文 投 集 团 作 为 云 南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和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最 主 要 融 资 平 台 和 投 资 主 体 云 南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载 体 云 南 文 化 走 出 去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省 委 省 政 府 重 大 文 化 项 目 的 实 施 者, 将 通 过 政 府 引 导 企 业 运 作 的 方 式, 充 分 发 掘 并 整 合 云 南 文 化 资 源, 盘 活 存 量 资 产 扩 大 增 量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文 化 产 品 和 运 营 方 式, 实 现 文 化 产 业 化 产 品 市 场 化 资 源 资 本 化, 快 速 培 育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品 牌, 努 力 使 集 团 成 为 云 南 省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的 龙 头 骨 干 企 业 文 投 集 团 现 有 13 个 主 营 业 务 板 块 : 即 演 艺 影 视 制 作 文 化 创 意 文 化 产 113

115 业 园 区 建 设 文 化 旅 游 文 化 产 业 金 融 文 化 产 业 资 本 运 营 文 化 设 施 建 设 管 理 ( 文 化 地 产 ) 文 化 经 纪 工 艺 美 术 品 生 产 文 化 艺 术 培 训 服 务 文 化 会 展 文 化 产 权 交 易 所 文 投 集 团 投 资 的 主 要 项 目 有 : 民 族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类 : 丽 江 民 族 文 化 产 业 示 范 基 地 昆 明 国 家 级 民 族 文 化 产 业 实 验 园 区 瑞 丽 国 际 珠 宝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文 产 学 院 项 目 类 : 丽 江 泛 亚 文 化 产 业 学 院 ; 文 化 旅 游 项 目 : 香 格 里 拉 蓝 月 山 谷 文 化 旅 游 项 目 香 格 里 拉 巴 拉 格 宗 大 峡 谷 景 区 ; 影 视 产 业 项 目 : 云 文 ( 北 京 ) 影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云 文 ( 北 京 ) 影 业 公 司 先 后 组 织 打 造 了 金 凤 花 开 香 格 里 拉 等 电 影 电 视 剧, 并 与 国 际 知 名 探 索 频 道 (Discovery) 合 作 拍 摄 了 云 南 题 材 纪 录 片 未 发 现 的 中 国 随 着 云 南 省 文 化 产 业 的 逐 步 发 展 及 推 进, 担 保 人 的 经 营 业 绩 和 规 模 均 有 一 定 增 长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末, 担 保 人 总 资 产 424, 万 元 和 446, 万 元, 净 资 产 136, 万 元 和 146, 万 元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度, 担 保 人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27, 万 元 和 62, 万 元,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万 元 和 1, 万 元 二 财 务 报 表 根 据 担 保 人 所 聘 请 的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云 南 分 所 ( 简 称 瑞 华 会 计 师 ) 依 据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对 担 保 人 2014 年 2015 年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云 南 分 所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瑞 华 云 审 字 号 ) 未 经 特 别 说 明, 计 划 说 明 书 中 担 保 人 2014 年 和 2015 年 的 财 务 数 据 均 引 自 上 述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年 度 资 产 负 债 表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流 动 资 产 : 114

116 货 币 资 金 51,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16, , 预 付 款 项 5,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其 他 应 收 款 107,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存 货 22, , 其 中 : 原 材 料 库 存 商 品 ( 产 成 品 ) 20,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27,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32, ,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1,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35,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25, , 固 定 资 产 原 价 34, , 减 : 累 计 折 旧 9, ,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25, , 减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净 额 25, , 在 建 工 程 111, ,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油 气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12, ,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1,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17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3, 其 中 : 特 准 储 备 物 资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13, , 资 产 总 计 446, ,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47,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3, 应 付 账 款 15, , 预 收 款 项 22,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 , 其 中 : 应 付 工 资 1, , 应 付 福 利 费 应 交 税 费 1, 其 中 : 应 交 税 金 1,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79, ,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负 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11, ,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82, ,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104, ,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应 付 款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专 项 应 付 款 2, ,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收 益 9,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中 : 特 准 储 备 基 金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16, , 负 债 合 计 299, ,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83, ,

118 国 家 资 本 83, , 其 中 : 国 有 法 人 资 本 83, , 集 体 资 本 民 营 资 本 其 中 : 个 人 资 本 外 商 资 本 减 : 已 归 还 投 资 实 收 资 本 净 额 83, ,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资 本 公 积 35, ,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其 中 :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其 中 : 法 定 公 积 金 任 意 公 积 金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19,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26,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46, ,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446, , ( 二 ) 利 润 表 年 度 利 润 表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62, ,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62, , 利 息 收 入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64, ,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45,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 ,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10, , 其 中 : 研 究 与 开 发 费 财 务 费 用 5, ,

119 其 中 : 利 息 支 出 5, , 利 息 收 入 汇 兑 净 损 失 ( 净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其 他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 汇 兑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三 营 业 利 润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3, ,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4,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0.10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利 得 政 府 补 助 4, , 债 务 重 组 利 得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损 失 债 务 重 组 损 失 四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1,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五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一 ) 以 后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其 中 :1.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变 动 2.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 二 )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其 中 :1.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损 益 3.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4.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损 益 的 有 效 部 分 5.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

120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三 ) 现 金 流 量 表 年 度 现 金 流 量 表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70, ,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2,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42, ,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53, ,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7, ,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2, ,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67,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30,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 ,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5, ,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99,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04, ,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28, ,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5, ,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6,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0,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4,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 其 中 : 子 公 司 吸 收 少 数 股 东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100, ,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5, ,

121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16, ,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113, ,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6, ,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8,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38,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2, ,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3, ,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7, ,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1, , 三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项 目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67.11% 68.13%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 49.29%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0.77% 0.83% 四 资 产 结 构 分 析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末, 担 保 人 资 产 总 额 分 别 为 424, 万 元 和 446, 万 元, 净 资 产 分 别 为 136, 万 元 和 146, 万 元. 总 资 产 规 模 和 净 资 产 规 模 均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增 长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流 动 资 产 232, % 212, % 非 流 动 资 产 213, % 206, % 总 资 产 446, % 419, %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末, 担 保 人 流 动 资 产 分 别 为 212, 万 元 和 232, 万 元, 占 总 资 产 规 模 分 别 为 50.69% 和 52.08% 担 保 人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120

122 为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末, 担 保 人 非 流 动 资 产 分 别 为 206, 万 元 和 213, 万 元, 占 资 产 规 模 分 别 为 49.31% 和 47.92% 担 保 人 非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建 工 程 固 定 资 产 和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等 五 负 债 结 构 分 析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担 保 人 总 负 债 分 别 为 196, 万 元 和 285, 万 元, 负 债 规 模 有 一 定 增 长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流 动 负 债 182, % 227, % 非 流 动 负 债 116, % 58, % 总 负 债 299, % 285, %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担 保 人 流 动 负 债 呈 增 长 趋 势, 分 别 为 227, 万 元 和 182, 万 元, 占 总 负 债 比 例 分 别 为 79.50% 和 61.06% 虽 然 流 动 负 债 有 所 一 定 增 长, 但 其 占 负 债 比 例 有 所 下 降 担 保 人 主 要 流 动 负 债 为 短 期 借 款, 各 报 告 期 末 短 期 贷 款 分 别 为 115, 万 元 和 47, 万 元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担 保 人 非 流 动 负 债 增 长 较 快, 分 别 为 58, 万 元 和 116, 万 元, 占 总 负 债 比 例 分 别 为 20.50% 和 38.94%, 担 保 人 非 流 动 负 债 的 大 规 模 增 长, 主 要 原 因 系 公 司 为 优 化 融 资 结 构, 在 保 持 短 期 贷 款 稳 定 的 前 提 下,2015 年 扩 大 了 长 期 贷 款 的 融 资 规 模 2013 年 公 司 长 期 贷 款 仅 为 47, 万 元,2014 年 公 司 长 期 贷 款 增 加 至 104,400 万 元 六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担 保 人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27, 万 元 和 62, 万 元,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万 元 和 1, 万 元 担 保 人 主 要 投 资 产 业 为 演 艺 文 化 园 区 文 化 旅 游 等 产 业 上 述 产 业 盈 利 性 存 在 一 定 滞 后 性, 即 在 业 务 开 拓 期 间, 上 述 产 业 盈 利 性 较 弱 在 成 熟 期, 盈 利 能 力 迅 速 增 强 担 保 人 作 为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桥 头 堡, 为 推 进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走 出 去 战 略, 于 2009 年 成 立, 在 现 阶 段 担 保 人 仍 然 处 于 产 业 开 拓 期 间 盈 利 性 水 平 尚 处 于 较 低 水 平 七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121

123 122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4,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2, ,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3,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7, ,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1, ,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9, 万 元 和 11, 万 元, 其 中 2014 年 度 出 现 经 理 活 动 现 金 流 净 流 出 9,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系 公 司 2014 年 销 售 活 动 和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未 及 时 收 回, 且 部 分 经 营 性 资 金 对 外 拆 借 所 致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担 保 人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77, 万 元 和 24, 万 元, 报 告 期 内, 担 保 人 建 设 项 目 较 多, 且 持 续 对 外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作 为 云 南 省 文 化 产 业 的 桥 头 堡, 为 整 合 系 统 化 的 文 化 产 业 链 条, 担 保 人 积 极 对 外 进 行 投 资 活 动, 各 年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较 多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担 保 人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77, 万 元 和 -22, 万 元, 由 于 处 于 业 务 拓 展 期 间, 担 保 人 对 外 进 行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项 目 较 多, 资 金 需 求 较 大, 各 年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较 多 八 关 于 增 资 情 况 的 说 明 由 于 文 投 集 团 正 在 筹 划 增 资 活 动, 因 部 分 资 产 暂 未 完 成 相 关 国 有 资 产 审 计 评 估 和 划 转 审 批 工 作, 未 能 在 现 有 文 投 集 团 出 具 的 财 务 报 告 中 体 现, 文 投 集 团 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 出 具 增 资 情 况 说 明, 就 相 关 事 项 作 了 如 下 说 明 : 1 待 划 转 的 云 南 艺 术 剧 院 云 南 省 演 出 公 司 云 南 省 歌 舞 剧 院 云 南 省 杂 技 团 等 资 产 因 产 权 证 不 完 善 未 能 如 期 完 成 划 转 工 作, 目 前 大 部 分 产 权 办 理 工 作 已 经 完 成, 有 关 划 转 工 作 正 在 履 行 程 序, 预 计 于 2016 年 底 完 成 资 产 注 入 2 根 据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2010 年 3 月 21 日 办 公 会 会 议 纪 要, 经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由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作 为 出 资 人, 向 担 保 人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金 10 亿 元 该 笔 资 金 因 云 南 省 2010 年 至 2013 年 出 现 持 续 性 干 旱 灾 害, 增 资 款 项 优 先 用 于 抗 旱 救 灾 工 作, 未 能 如 期 完 成 增 资 目 前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正 在 筹 措 该 笔 资 金, 预 计 于

124 2017 年 中 完 成 增 资 3 担 保 人 已 有 资 产 中 部 分 土 地 房 产 未 办 理 相 关 产 权 证, 整 体 划 转 注 资 时 未 按 照 市 场 公 允 价 值 评 估, 该 部 分 资 产 在 财 务 报 告 中 未 确 认 资 产 价 值, 导 致 担 保 人 实 际 资 产 价 值 被 严 重 低 估 目 前 担 保 人 正 在 逐 步 完 善 相 关 产 权 办 理 和 审 计 评 估 工 作, 预 计 于 2016 年 底 前 完 成 根 据 资 产 评 估 公 司 提 供 数 据 显 示, 以 上 资 产 均 为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市 区 核 心 地 段 成 熟 物 业 资 产, 预 计 集 团 净 资 产 将 调 增 约 40 亿 元 年 11 月 20 日, 担 保 人 与 深 圳 华 侨 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将 对 担 保 人 及 下 属 公 司 增 资 扩 股, 深 圳 华 侨 城 三 年 内 预 计 增 资 100 亿 元 重 点 投 资 项 目 为 云 南 丽 江 民 族 文 化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香 格 里 拉 蓝 月 山 谷 文 化 旅 游 项 目 香 格 里 拉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项 目 禄 丰 黑 井 文 化 旅 游 项 目 大 理 新 华 村 文 化 旅 游 项 目 柬 埔 寨 文 化 旅 游 项 目 等 5 担 保 人 正 在 筹 划 相 关 资 本 市 场 工 作, 增 强 公 司 投 融 资 实 力 综 上, 担 保 人 作 为 文 化 产 业 大 省 云 南 省 文 化 产 业 整 合 平 台, 享 受 云 南 省 政 策 支 持, 且 随 着 未 来 资 产 的 不 断 注 入, 文 化 产 业 的 后 续 盈 利, 未 来 将 逐 步 打 造 成 为 云 南 省 文 化 产 业 大 型 综 合 控 股 集 团 九 主 要 贷 款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担 保 人 短 期 借 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贷 款 类 别 质 押 借 款 23, , 抵 押 借 款 保 证 借 款 23, , 信 用 借 款 45, 合 计 47, , 报 告 期 内, 担 保 人 长 期 借 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质 押 借 款 24, , 抵 押 借 款 27, , 保 证 借 款 64, , 信 用 借 款 115, ,

125 项 目 减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借 款 11, , 合 计 104, , 报 告 期 内, 担 保 人 担 保 情 况 如 下 :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2016 年 1 月 29 日 提 供 的 担 保 人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显 示, 担 保 人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类 型 被 担 保 人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担 保 币 种 担 保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保 证 丽 江 文 产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卡 人 民 币 30, 单 人 担 保 保 证 云 南 创 意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卡 人 民 币 15, 单 人 担 保 保 证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卡 人 民 币 12, 单 人 担 保 保 证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卡 人 民 币 12, 单 人 担 保 保 证 云 南 演 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卡 人 民 币 6, 单 人 担 保 保 证 云 南 演 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卡 人 民 币 5, 单 人 担 保 保 证 云 南 演 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卡 人 民 币 5, 人 联 保 保 证 云 文 ( 北 京 ) 影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卡 人 民 币 3, 单 人 担 保 保 证 云 南 创 意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卡 人 民 币 2, 单 人 担 保 124

126 保 证 云 南 创 意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卡 人 民 币 2, 单 人 担 保 保 证 云 南 云 文 创 意 园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卡 人 民 币 1, 单 人 担 保 125

127 第 六 章 基 础 资 产 情 况 及 现 金 流 预 测 分 析 6.1 基 础 资 产 情 况 基 础 资 产 的 合 法 性 一 基 础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专 项 计 划 基 础 资 产 系 指 原 始 权 益 人 依 据 政 府 文 件, 因 建 设 和 运 营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景 区 内 观 光 车 交 通 设 施 漂 流 设 施 而 获 得 的 自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之 日 起 七 年 内 特 定 期 间 拥 有 的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特 定 数 量 的 入 园 凭 证 ( 不 含 纳 入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门 票 凭 证 ), 该 入 园 凭 证 包 括 景 区 内 景 点 游 览 凭 证 观 光 车 乘 坐 凭 证 及 漂 流 设 施 使 用 凭 证 特 定 期 间 及 纳 入 基 础 资 产 的 入 园 凭 证 ( 仅 限 于 在 各 特 定 期 间 内 销 售, 过 期 失 效 ) 数 量 如 下 表 所 示 : 年 次 特 定 期 间 景 区 A 类 入 园 凭 证 数 量 ( 单 位 : 万 张 ) 景 区 B 类 入 园 凭 证 数 量 ( 单 位 : 万 张 ) 特 定 收 入 ( 单 位 : 万 元 ) 第 一 年 2016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第 二 年 2017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第 三 年 2018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第 四 年 2019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第 五 年 2020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第 六 年 2021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第 七 年 2022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 注 : 根 据 服 务 协 议 等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专 项 计 划 购 买 基 础 资 产 后 将 委 托 原 始 权 益 人 作 为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代 为 收 取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二 基 础 资 产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权 属 明 确, 能 够 产 生 稳 定 可 预 测 现 金 流 的 有 关 情 况 ( 一 ) 基 础 资 产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权 属 明 确 基 础 资 产 涉 及 的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以 及 景 区 内 观 光 车 交 通 设 施 漂 流 设 施 系 由 原 始 权 益 人 依 据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章 程 以 及 有 关 政 府 文 件 建 设 并 运 营, 原 始 权 益 人 合 法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即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入 园 凭 证 ( 包 括 景 区 内 景 126

128 点 游 览 凭 证 观 光 车 乘 坐 凭 证 及 漂 流 设 施 使 用 凭 证 ), 基 础 资 产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其 中 : 1 从 主 体 资 格 看, 原 始 权 益 人 为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公 司 法 人,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主 体 资 格, 截 至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其 不 存 在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需 予 终 止 的 情 形 ; 2 根 据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章 程, 其 投 资 开 发 建 设 并 经 营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及 景 区 内 观 光 车 交 通 设 施 漂 流 设 施 系 为 在 其 经 营 范 围 内 开 展 的 业 务 行 为 ; 3 从 基 础 资 产 的 权 利 归 属 看, 原 始 权 益 人 根 据 巴 拉 格 宗 峡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合 同 书 及 关 于 巴 拉 格 宗 峡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合 同 书 的 补 充 协 议 ( 或 合 称 景 区 开 发 经 营 合 同 )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整 合 重 组 框 架 协 议 书 及 相 关 部 门 的 批 复 文 件, 依 法 拥 有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 同 时, 其 已 依 法 获 得 香 格 里 拉 县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 编 号 分 别 为 选 字 第 号 选 字 第 号 选 字 第 号 选 字 第 号 ) 香 格 里 拉 县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编 号 分 别 为 地 字 第 号 地 字 第 号 地 字 第 号 地 字 第 号 ), 云 南 省 香 格 里 拉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颁 发 的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 编 号 分 别 为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2012] 香 国 土 资 字 第 23 号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2012] 香 国 土 资 字 第 24 号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2012] 香 国 土 资 字 第 25 号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2012] 香 国 土 资 字 第 26 号 ) 基 于 上 述, 原 始 权 益 人 已 依 法 就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投 资 开 发 建 设 和 经 营 取 得 了 相 应 资 格 : 2000 年 8 月 1 日, 中 甸 县 ( 现 名 : 香 格 里 拉 县 ) 尼 西 乡 人 民 政 府 与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名 :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筹 备 组 签 订 巴 拉 格 宗 峡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合 同 书, 由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发 巴 拉 格 宗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 开 发 经 营 权 属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后 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人 民 政 府 与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关 于 巴 拉 格 宗 峡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合 同 书 的 补 充 协 议, 将 原 合 同 有 效 期 在 原 来 30 年 的 基 础 上 延 长 20 年, 即 经 营 期 限 为 50 年 2010 年 12 月 22 日,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迪 政 复 (2010)81 号 文 件 迪 庆 州 人 127

129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的 批 复,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拥 有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2010 年 8 月 6 日, 文 投 集 团 与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公 司 ) 签 订 了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整 合 重 组 框 架 协 议 书, 约 定 合 作 方 式 为 :1 双 方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文 化 旅 游 开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暂 定 名 ), 投 资 开 发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各 项 建 设 项 目 ;2 新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协 商 确 定, 其 中 文 投 集 团 占 51-59% 股 份 1,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公 司 占 41-49% 股 份 等 事 项 2011 年 5 月 24 日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 财 资 (2011)64 号 文 件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云 南 文 投 集 团 收 购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资 产 的 批 复, 对 上 述 重 组 事 宜 予 以 了 批 复 同 意, 同 意 : 一 文 投 集 团 (55% 股 权 ) 与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公 司 (55% 股 权 ) 共 同 投 资 组 建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即 原 始 权 益 人 ) ; 二 在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成 立 后, 根 据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评 估 结 果 ( 评 估 报 告 备 案 编 号 :[2011]015 号 ), 以 2010 年 7 月 31 日 景 区 资 产 评 估 价 值 万 元 为 基 础, 按 照 文 投 集 团 与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商 定 的 价 格 万 元 ( 折 价 比 例 为 33.3%), 筹 资 对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资 产 进 行 收 购 收 购 完 成 后,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拥 有 景 区 100% 的 股 权 2012 年 4 月 23 日,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迪 政 复 (2012)5 号 文 件 迪 庆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相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明 确 由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拥 有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并 按 双 方 股 权 设 置 依 法 拥 有 景 区 资 产 结 合 原 始 权 益 人 工 商 登 记 档 案 所 载 的 登 记 信 息, 原 始 权 益 人 设 立 时 的 情 形 符 合 上 述 文 件 的 内 容, 上 述 收 购 重 组 事 宜 已 经 合 法 有 效 完 成, 并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 同 时, 根 据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公 司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出 具 的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资 产 ( 包 括 景 区 经 营 权 ) 转 让 给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的 承 诺 书, 景 区 资 产 ( 包 括 景 区 经 营 权 ) 的 权 利 人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公 司 已 将 前 述 景 区 资 1 协 议 原 文 笔 误 为 股 份 128

130 产 转 入 原 始 权 益 人 名 下 因 此, 原 始 权 益 人 拥 有 景 区 100% 的 股 权, 即 景 区 经 营 权 及 相 关 产 权 均 由 新 公 司 主 体 即 原 始 权 益 人 继 受 ( 包 括 景 区 经 营 权 的 期 限 等 景 区 开 发 经 营 合 同 项 下 的 其 他 权 利 义 务 ) 就 漂 流 项 目 而 言, 原 始 权 益 人 已 获 得 香 格 里 拉 县 旅 游 局 出 具 的 编 号 为 香 旅 复 [2008]1 号 的 香 格 里 拉 县 旅 游 局 关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漂 流 项 目 申 请 的 批 复 香 格 里 拉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的 编 号 为 香 安 监 管 [2008]9 号 的 香 格 里 拉 县 安 监 局 关 于 对 巴 拉 格 宗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景 区 内 部 漂 流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评 估 意 见, 前 述 文 件 明 确 了 巴 拉 格 宗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景 区 内 部 漂 流 项 目 符 合 安 全 监 管 要 求, 并 同 意 漂 流 项 目 实 施 2015 年 11 月 2 日, 公 司 取 得 的 香 格 里 拉 市 交 通 局 地 方 海 事 处 办 法 的 编 号 为 XSHS 号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证 明 原 始 权 益 人 在 景 区 内 开 展 漂 流 业 务 合 法 合 规 4 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及 景 区 内 观 光 车 交 通 设 施 漂 流 设 施 的 持 续 运 营 方 面 看, 就 基 础 资 产 所 涉 项 目 用 地 而 言, 原 始 权 益 人 已 取 得 相 应 的 权 属 证 书 同 时 作 为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开 发 经 营 方, 拥 有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物 及 旅 游 设 施 和 设 备 ( 包 括 观 光 车 交 通 设 施 漂 流 设 施 ) 等 景 区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对 景 区 资 产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以 及 为 保 证 景 区 资 产 顺 利 运 营 对 其 进 行 维 护 和 修 缮 的 权 利 5 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的 价 格 看,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门 票 依 法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现 行 价 格 为 20 元 / 人 次, 并 未 纳 入 基 础 资 产 ; 而 属 于 基 础 资 产 收 入 的 景 区 内 景 点 的 游 览 收 入 不 属 于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范 围, 现 行 价 格 为 130 元 / 人 次 在 自 然 资 源 或 景 区 的 所 有 权 仍 归 国 家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风 景 名 胜 管 理 条 例 和 云 南 省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门 票 收 入 和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费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专 门 / 优 先 保 障 用 于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的 保 护 和 管 理 以 及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人 使 用 权 人 损 失 的 补 偿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属 于 国 家 风 景 名 胜 区, 因 此 适 用 收 支 两 条 线 的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迪 庆 州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巴 拉 格 宗 游 览 参 观 点 门 票 价 格 和 游 览 观 光 车 票 价 的 批 复 的 规 定,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门 票 为 150 元 / 人 次, 观 光 车 全 程 往 返 票 价 为 60 元 / 人 次, 即 景 区 入 口 停 车 场 至 巴 拉 村 寨 泽 嘎 塘 停 车 场, 单 程 票 价 为

131 元 / 人 次 另 依 据 迪 庆 州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明 确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门 票 收 入 构 成 的 函 的 规 定,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门 票 收 入 依 法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现 行 价 格 为 20 元 / 人 次,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内 的 景 区 游 览 收 入 不 属 于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范 围, 现 行 价 格 为 130 元 / 人 次 上 述 批 复 划 分 了 原 始 权 益 人 经 营 收 入 来 源, 保 证 了 基 础 资 产 的 独 立 性 基 于 对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原 始 权 益 人 对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资 产 合 法 拥 有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之 相 应 的 财 产 权 利 本 专 项 计 划 中, 经 过 对 入 园 凭 证 历 史 销 售 收 入 数 据 搜 集 整 理, 并 进 行 合 理 测 算, 选 择 其 中 部 分 销 售 收 入, 作 为 特 定 化 基 础 资 产 据 上 所 述, 法 律 顾 问 认 为, 基 础 资 产 涉 及 的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以 及 景 区 内 观 光 车 交 通 设 施 漂 流 设 施 系 由 原 始 权 益 人 建 设 并 经 营 的, 原 始 权 益 人 具 有 向 景 区 内 景 点 游 览 人 及 设 施 使 用 人 出 售 入 园 凭 证 及 根 据 迪 庆 州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的 批 复 决 定 除 纳 入 国 家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门 票 凭 证 外 其 他 入 园 凭 证 价 格 的 权 利, 合 法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即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入 园 凭 证 ( 包 括 景 区 内 景 点 游 览 凭 证 观 光 车 乘 坐 凭 证 及 漂 流 设 施 使 用 凭 证 ), 基 础 资 产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根 据 对 基 础 资 产 相 关 的 文 件 的 查 阅 以 及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承 诺, 基 础 资 产 在 专 项 计 划 设 立 之 前 归 属 于 原 始 权 益 人 于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日, 基 础 资 产 权 属 转 让 给 计 划 管 理 人, 权 属 明 确 无 争 议 ( 二 ) 基 础 资 产 特 定 化 说 明 为 了 实 现 基 础 资 产 的 特 定 化, 在 各 特 定 期 间,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系 由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制 定 印 刷 公 司 签 订 印 制 合 同, 印 制 特 定 数 量 的 专 项 计 划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专 用 票 据, 以 区 分 专 项 计 划 基 础 资 产 和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其 他 资 产 其 中 景 区 A 类 入 园 凭 证 由 当 地 税 务 部 门 监 制 专 项 计 划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专 用 票 据 最 大 印 刷 总 量 以 特 定 期 间 纳 入 基 础 资 产 的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数 量 为 准, 且 至 少 报 告 以 下 两 个 明 显 标 识 : (1) 特 殊 的 字 样 专 项 计 划 对 应 的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采 用 与 其 他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不 同 的 印 制 标 识, 印 有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字 样 (2) 专 项 序 列 号 和 条 形 码 130

132 专 项 计 划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应 按 如 下 规 则 编 号 : 每 张 凭 证 均 印 有 [10] 位 序 列 号 A 类 和 B 类 均 采 用 联 票 制 度, 其 中 A 类 联 票 包 括 (a) 门 票 (b) 景 点 票 和 (c) 车 票 ; B 类 联 票 包 括 (a) 门 票 (b) 景 点 票 (c) 车 票 和 (d) 漂 流 票 A 类 和 B 类 票 均 印 有 与 唯 一 序 列 号 对 应 的 唯 一 条 形 码 A 类 联 票 编 号 办 法 为 NO XA XA , 其 中 X 代 表 期 数, 如 为 第 一 期, 则 X 为 1, 共 7 期 ; B 类 联 票 编 号 办 法 为 NO XB XB , 其 中 X 代 表 期 数, 如 为 第 一 期, 则 X 为 1, 共 7 期 ; 因 此, 该 等 基 础 资 产 具 有 明 确 的 权 属 与 特 定 的 对 象 3 基 础 资 产 的 完 整 性 作 为 基 础 资 产 的 入 园 凭 证, 原 始 权 益 人 作 为 入 园 凭 证 的 提 供 者, 入 园 游 客 作 为 入 园 凭 证 的 购 买 者, 入 园 凭 证 作 为 销 售 收 益 的 载 体 形 成 的 法 律 内 容, 共 同 构 成 了 完 整 的 基 础 资 产 根 据 对 基 础 资 产 相 关 的 文 件 的 查 阅, 基 础 资 产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 三 ) 基 础 资 产 能 够 产 生 稳 定 可 预 测 现 金 流 根 据 中 和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拟 启 动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项 目 现 金 流 预 测 报 告 书 ( 中 和 咨 报 字 (2016) 第 KMU1011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本 专 项 计 划 基 础 资 产 每 个 特 定 期 间 将 产 生 稳 定 可 预 测 的 资 金 流 综 上, 本 专 项 计 划 基 础 资 产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权 属 明 确, 能 够 产 生 稳 定 可 预 测 现 金 流 ( 四 ) 基 础 资 产 未 被 列 入 负 面 清 单 的 相 关 说 明 经 本 次 专 项 计 划 法 律 顾 问 的 核 查, 专 项 计 划 基 础 资 产 不 属 于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基 础 资 产 负 面 清 单 指 引 所 列 情 形 同 时, 原 始 权 益 人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出 具 了 关 于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基 础 资 产 未 列 入 负 面 清 单 的 专 项 说 明, 确 认 基 础 资 产 符 合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且 不 属 于 负 面 清 单 范 畴 基 础 资 产 的 性 质 入 园 凭 证 本 身 是 一 种 标 准 化 的 有 价 权 利 凭 证, 是 不 特 定 的 入 园 凭 证 持 有 人 与 131

133 景 区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合 同 关 系 的 证 明 合 同 是 法 律 关 系, 是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任 何 合 同 文 本 以 及 相 关 文 件 ( 包 括 入 园 凭 证 ) 只 是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内 容 的 载 体 和 证 据, 不 是 合 同 本 身, 因 此 专 项 计 划 购 买 入 园 凭 证 就 是 购 买 了 一 种 权 利, 而 这 种 权 利 就 是 入 园 凭 证 持 有 人 与 景 区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合 同 权 利 专 项 计 划 因 为 购 买 了 入 园 凭 证, 而 进 入 到 与 景 区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合 同, 从 而 享 有 合 同 权 利, 同 时 持 有 入 园 凭 证 作 为 凭 证 基 础 资 产 的 权 利 限 制 情 况 1 基 础 资 产 受 限 情 况 (1)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门 票 收 费 权 质 押 2014 年 2 月 28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签 订 的 合 同 号 为 的 借 款 合 同 ( 旅 游 文 化 国 际 化 贷 款 ) ( 以 下 简 称 贷 款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的 借 款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壹 亿 柒 千 万 ( 小 写 :170,000,000), 借 款 期 限 为 96 个 月, 自 贷 款 首 次 放 款 日 起 算, 至 最 后 还 款 日 终 止 根 据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签 订 的 合 同 编 号 为 ZY02 的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合 同 ( 收 费 权 质 押 ) ( 以 下 简 称 收 费 权 质 押 合 同 ), 约 定 原 始 权 益 人 将 其 在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门 票 收 费 权 项 下 的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给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以 担 保 原 始 权 益 人 按 时 足 额 清 偿 其 在 借 贷 合 同 项 下 的 债 务 ; 该 质 权 自 在 信 贷 征 信 机 构 办 理 质 押 登 记 时 设 立 目 前, 尚 未 办 理 质 押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以 下 简 称 物 权 法 )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以 应 收 账 款 出 质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质 权 自 信 贷 征 信 机 构 办 理 出 质 登 记 时 设 立, 而 原 始 权 益 人 尚 未 对 出 质 的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进 行 质 押 登 记, 因 此 收 费 权 质 押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质 权 尚 未 设 立 但 债 权 人 仍 有 权 依 据 收 费 权 质 押 合 同 和 贷 款 合 同 要 求 就 该 等 质 押 办 理 登 记, 并 且, 若 债 权 人 依 据 收 费 权 质 押 合 同 和 贷 款 合 同 向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张 行 使 质 权, 此 等 诉 讼 风 险 可 能 会 对 基 础 资 产 形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响 (2)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观 光 车 漂 流 收 费 权 质 押 2015 年 7 月 3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招 商 银 行 昆 明 分 行 签 订 了 合 同 编 号 为 DG00001 的 固 定 资 产 借 款 合 同, 合 同 中 约 定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额 为 人 民 币 壹 亿 贰 千 万 ( 小 写 :120,000,000), 用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巴 拉 村 至 天 然 佛 塔 绿 色 防 132

134 火 通 道 项 目,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至 泽 嘎 塘 古 村 落 修 复 改 造 项 目 的 建 设, 借 款 期 限 为 36 个 月, 自 2015 年 7 月 7 日 起 至 2018 年 7 月 7 日 止 根 据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招 商 银 行 昆 明 分 行 签 订 的 合 同 编 号 为 D3GD 的 质 押 合 同, 约 定 原 始 权 益 人 将 其 在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观 光 车 漂 流 收 费 权 质 押 给 招 商 银 行 昆 明 分 行 目 前, 质 押 尚 未 办 理 出 质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以 应 收 账 款 出 质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质 权 自 信 贷 征 信 机 构 办 理 出 质 登 记 时 设 立, 根 据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办 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7] 第 4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应 收 账 款 是 指 权 利 人 因 提 供 一 定 的 货 物 服 务 或 设 施 而 获 得 的 要 求 义 务 人 付 款 的 权 利, 包 括 现 有 的 和 未 来 的 金 钱 债 权 及 其 产 生 的 收 益, 但 不 包 括 因 票 据 或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而 产 生 的 付 款 请 求 权,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观 光 车 漂 流 收 费 权 属 于 应 收 账 款 的 范 围, 因 此 在 原 始 权 益 人 尚 未 对 出 质 的 收 费 权 质 押 进 行 质 押 登 记 情 况 下, 固 定 资 产 借 款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质 权 尚 未 设 立 但 债 权 人 仍 有 权 依 据 质 押 合 同 和 固 定 资 产 借 款 合 同 要 求 就 该 等 质 押 办 理 登 记, 并 且, 若 债 权 人 依 据 质 押 合 同 和 固 定 资 产 借 款 合 同 向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张 行 使 质 权, 此 等 诉 讼 风 险 可 能 会 对 基 础 资 产 形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响 2 权 利 限 制 解 除 安 排 (1) 针 对 门 票 收 费 权 质 押 的 情 况, 根 据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云 南 省 分 行 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要 求 提 前 还 款 的 函, 借 款 合 同 ( 旅 游 文 化 国 际 化 贷 款 ) 项 下 贷 款 结 清 后, 该 合 同 对 应 的 保 证 合 同 和 收 费 权 质 押 合 同 项 下 的 担 保 责 任 和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门 票 收 费 权 之 质 押 担 保 将 予 以 解 除 (2) 针 对 观 光 车 漂 流 收 费 权 质 押 的 情 况, 招 商 银 行 昆 明 分 行 同 意 在 原 始 权 益 人 提 前 清 偿 固 定 资 产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全 部 剩 余 贷 款 后, 原 设 于 主 合 同 项 下 之 担 保 ( 包 括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观 光 车 漂 流 项 目 收 费 权 之 质 押 ) 即 行 解 除 因 此, 虽 然 本 基 础 资 产 之 转 让 因 存 在 权 利 限 制 而 受 限, 但 通 过 专 项 计 划 的 上 述 相 关 安 排 能 够 有 效 解 除, 符 合 证 券 公 司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基 础 资 产 不 得 附 带 抵 押 质 押 等 担 保 负 担 或 者 其 他 权 利 限 制, 但 通 过 专 项 计 划 相 关 安 排, 在 原 始 权 益 人 向 专 项 计 划 转 移 基 础 资 产 时 能 够 解 除 相 关 担 保 负 担 和 其 他 权 利 限 制 的 除 外 的 情 形 133

135 根 据 对 基 础 资 产 相 关 的 文 件 的 查 阅 以 及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承 诺, 综 上 所 述, 除 前 述 基 础 资 产 受 限 情 况 外, 截 至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出 具 时, 基 础 资 产 之 上 不 存 在 其 他 质 押 等 第 三 方 权 利 负 担 的 情 形, 且 上 述 基 础 资 产 之 上 的 权 利 负 担 不 会 对 本 次 专 项 计 划 之 设 立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专 项 计 划 方 案 的 安 排 设 计 合 法 有 效 基 础 资 产 转 让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原 始 权 益 人 合 法 拥 有 本 次 专 项 计 划 之 基 础 资 产, 有 权 就 基 础 资 产 进 行 转 让 经 法 律 顾 问 查 阅 基 础 资 产 的 相 关 文 件, 未 有 对 基 础 资 产 的 转 让 作 出 限 制 的 约 定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的 签 署 主 体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计 划 管 理 人 ( 代 表 专 项 计 划 ), 双 方 签 订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所 有 法 律 要 件 齐 备, 且 合 同 条 款 不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内 容, 因 此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等 协 议 一 经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与 计 划 管 理 人 合 法 有 效 地 签 署 并 实 际 履 行, 基 础 资 产 的 转 让 即 在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和 计 划 管 理 人 之 间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经 法 律 顾 问 审 查,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关 于 基 础 资 产 转 让 的 约 定 未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不 涉 及 必 须 要 符 合 的 法 定 要 件, 未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及 国 家 集 体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该 等 约 定 合 法 有 效 同 时, 华 林 证 券 作 为 公 司 法 人, 具 有 合 法 的 民 事 法 律 主 体 资 格, 并 作 为 专 项 计 划 的 计 划 管 理 人, 为 专 项 计 划 享 有 和 承 担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此 为 资 产 管 理 的 合 法 形 式, 因 此 计 划 管 理 人 代 专 项 计 划 购 买 基 础 资 产 并 持 有 的 行 为 合 法 基 础 资 产 的 运 营 及 管 理 一 基 础 资 产 运 营 基 本 情 况 原 始 权 益 人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巴 拉 格 宗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原 始 权 益 人 是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 云 南 文 投 集 团 ) 与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为 开 发 香 格 里 拉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促 进 当 地 藏 区 经 济 发 展, 以 文 化 丰 富 旅 游 内 涵, 促 进 文 化 与 旅 游 的 融 合, 推 动 旅 游 业 跨 越 式 发 展, 将 三 江 并 流 这 一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及 当 地 藏 族 的 民 俗 风 情 展 现 在 世 界 人 民 的 面 前 而 出 资 成 立 的 原 始 权 益 人 成 立 于 2011 年, 经 过 几 年 的 发 展, 在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开 发 和 经 营 方 面 积 累 了 相 当 的 经 验 目 前,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已 被 全 国 旅 游 景 区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委 员 会 评 定 为 国 家 4A 级 旅 游 景 区, 并 获 得 香 格 里 拉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市 三 江 并 流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批 准 在 景 区 134

136 内 成 立 香 格 里 拉 市 三 江 并 流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管 理 处, 成 为 拥 有 三 江 并 流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和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两 块 响 当 当 的 品 牌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二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服 务 能 力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于 2013 年 遭 遇 了 香 格 里 拉 8.28 和 8.31 地 震, 景 区 旅 游 基 础 设 施 遭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损 坏, 沿 线 农 村 公 路 旅 游 公 路 电 力 设 施 通 讯 设 施 供 水 设 施 景 区 栈 道 和 桥 梁 等 受 损 特 别 是 景 区 至 国 道 214 线 的 公 路 沿 线 山 体 发 生 了 多 处 大 面 积 垮 塌, 公 路 油 面 路 基 河 堤 挡 墙 等 荡 然 无 存, 损 毁 程 度 较 严 重 后 经 原 始 权 益 人 灾 后 重 建, 景 区 得 到 高 速 发 展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景 区 名 称 景 区 级 别 景 区 票 价 确 定 方 式 立 项 审 批 情 况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国 家 4A 级 经 云 南 省 迪 庆 州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核 准, 并 经 州 旅 游 局 确 认 云 南 省 迪 庆 州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局 以 及 旅 游 局 审 批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开 发 与 运 营 涉 及 多 方 面 的 制 度 支 持 以 及 制 度 建 设 在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开 发 方 面, 原 始 权 益 人 通 过 政 府 合 法 手 段 获 得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经 营 权, 并 坚 持 保 护 和 开 发 并 重, 资 源 开 发 以 推 进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充 分 发 挥 资 源 开 发 的 经 济 效 益 生 态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原 则, 立 足 当 地 实 际, 秉 承 香 格 里 拉 品 牌 内 涵, 高 规 格 高 标 准 开 发 旅 游 资 源, 走 生 态 旅 游 文 化 旅 游 科 技 旅 游 为 一 体 的 高 端 旅 游 开 发 模 式 在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运 营 方 面, 原 始 权 益 人 已 建 立 起 完 善 的 景 区 管 理 制 度, 涉 及 安 全 管 理 应 急 措 施 管 理 环 保 卫 生 管 理 动 植 物 管 理 景 区 交 通 管 理 游 客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旨 在 为 入 园 游 客 提 供 一 流 的 生 态 旅 游 体 现 三 行 业 准 入 资 质 2000 年 8 月 1 日, 中 甸 县 ( 现 名 : 香 格 里 拉 县 ) 尼 西 乡 人 民 政 府 与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名 :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筹 备 组 签 订 巴 拉 格 宗 峡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合 同 书, 由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发 巴 拉 格 宗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 开 发 经 营 权 属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135

137 公 司 后 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人 民 政 府 与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关 于 巴 拉 格 宗 峡 峡 谷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合 同 书 的 补 充 协 议, 将 原 合 同 有 效 期 在 原 来 30 年 的 基 础 上 延 长 20 年, 即 经 营 期 限 为 50 年 2010 年 12 月 22 日,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迪 政 复 (2010)81 号 文 件 迪 庆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的 批 复,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拥 有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2010 年 8 月 6 日 云 南 省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了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整 合 重 组 框 架 协 议 书,2011 年 5 月 24 日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 财 资 (2011)64 号 文 件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云 南 文 投 集 团 收 购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资 产 的 批 复, 同 意 云 南 省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组 建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4 月 23 日,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迪 政 复 (2012)5 号 文 件 迪 庆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相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明 确 由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拥 有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经 营 权, 并 按 双 方 股 权 设 置 依 法 拥 有 景 区 资 产 2008 年 4 月 30 日, 香 格 里 拉 县 旅 游 局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香 旅 复 [2008]1 号 的 香 格 里 拉 县 旅 游 局 关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漂 流 项 目 申 请 的 批 复, 该 批 复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已 对 外 开 放 试 营 业, 在 景 区 增 加 漂 流 项 目, 可 丰 富 景 区 游 览 项 目, 提 高 接 待 质 量, 塑 造 景 区 形 象, 同 意 漂 流 项 目 实 施 同 年, 香 格 里 拉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香 安 监 管 [2008]9 号 的 香 格 里 拉 县 安 监 局 关 于 对 巴 拉 格 宗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景 区 内 部 漂 流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评 估 意 见, 该 意 见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景 区 内 部 漂 流 项 目 符 合 安 全 监 管 要 求, 并 同 意 项 目 实 施 因 此, 原 始 权 益 人 在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内 运 营 漂 流 项 目 已 经 履 行 了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2011 年 5 月 27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取 得 了 编 号 为 香 尼 公 特 行 字 第 01 号 的 特 许 行 业 许 可 证, 证 明 原 始 权 益 人 在 景 区 内 经 营 餐 饮 和 住 宿 行 业 合 法 合 规 2012 年 8 月 3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经 审 批 取 得 编 号 分 别 为 选 字 第 号 选 字 第 号 选 字 第 号 选 字 第 号 的 建 设 项 目 选 136

138 址 意 见 书, 建 设 项 目 拟 选 位 置 分 别 为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巴 拉 社 崖 咱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巴 拉 社 水 庄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巴 拉 村 及 泽 嘎 塘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巴 拉 社, 生 效 日 期 是 2012 年 8 月 3 日, 上 述 四 份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合 法 有 效 2012 年 8 月 3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经 审 批 取 得 编 号 分 别 为 地 字 第 号 地 字 第 号 地 字 第 号 地 字 第 号 的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用 地 位 置 分 别 为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巴 拉 社 崖 咱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巴 拉 社 水 庄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巴 拉 村 及 泽 嘎 塘 香 格 里 拉 县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巴 拉 社, 生 效 日 期 是 2012 年 8 月 3 日, 上 述 四 份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合 法 有 效 2012 年 8 月, 原 始 权 益 人 经 审 批 取 得 编 号 分 别 为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2012] 香 国 土 资 字 第 23 号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2012] 香 国 土 资 字 第 24 号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2012] 香 国 土 资 字 第 25 号 迪 庆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2012] 香 国 土 资 字 第 26 号 的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分 别 用 于 巴 拉 村 及 泽 嘎 塘 古 村 落 修 复 改 造 建 设 项 目 巴 拉 村 至 天 然 佛 塔 绿 色 防 火 通 道 建 设 项 目 崖 咱 温 泉 休 闲 度 假 区 建 设 项 目 巴 拉 格 宗 藏 式 生 态 大 酒 店, 有 效 期 为 2012 年 8 月 至 2013 年 8 月, 上 述 四 份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合 法 有 效 2006 年 5 月 20 日,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同 意 香 格 里 拉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景 区 建 设 用 地 的 征 用 请 示 ( 香 国 土 资 请 [2006]23 号 ) 的 请 示, 并 出 具 了 文 件 编 号 为 迪 国 土 资 复 [2006]7 号 的 关 于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区 建 设 用 地 的 批 复, 同 意 将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委 会 巴 拉 村 民 小 组 集 体 农 用 地 公 顷 ( 灌 木 林 )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同 时 将 该 村 民 小 组 集 体 未 利 用 土 地 公 顷 共 计 公 顷 征 为 国 有 土 地, 以 出 让 方 式 提 供 给 香 格 里 拉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公 司 作 为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旅 游 景 区 建 设 用 地, 并 办 理 了 土 地 登 记 原 始 权 益 人 后 就 上 述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名 称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并 于 2013 年 8 月 5 日 取 得 云 南 省 香 格 里 拉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就 座 落 在 尼 西 乡 幸 福 村 委 会 巴 拉 村 民 小 组 的 地 号 为 尼 的 商 业 用 地 共 同 核 发 的 土 地 证, 土 地 使 用 终 止 日 期 为 2046 年 四 经 营 模 式 137

139 原 始 权 益 人 设 立 有 5 个 销 售 部 门, 专 门 负 责 对 外 门 票 销 售 及 宣 传 工 作, 分 别 是 销 售 部 网 络 部 散 客 中 心 旅 行 社 景 区 门 票 直 销 点 A. 销 售 部 负 责 团 队 门 票 的 销 售 及 香 格 里 拉 境 内 的 销 售 宣 传 工 作, 主 要 针 对 香 格 里 拉 各 旅 行 社 ; B. 网 络 部 负 责 各 网 站 上 我 景 区 的 门 票 销 售 及 宣 传 推 广 ; C. 散 客 中 心 负 责 散 客 门 票 的 销 售 及 香 格 里 拉 境 内 的 销 售 宣 传 工 作, 主 要 针 对 香 格 里 拉 境 内 散 客 ; D. 旅 行 社 负 责 香 格 里 拉 境 外 的 门 票 销 售 及 宣 传 推 广 工 作 ; E. 景 区 门 票 直 销 点 专 门 负 责 景 区 内 散 客 的 门 票 销 售 工 作 各 销 售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对 军 残 国 导 证 1 2 级 残 疾 人 等 国 家 规 定 的 应 给 予 免 票 的 人 员 进 行 免 票 政 策, 同 时, 对 老 人 儿 童 等 也 有 相 应 的 免 票 政 策, 并 对 团 队 及 网 络 购 票 等 人 员 也 给 予 了 一 定 的 优 惠 折 扣, 分 别 给 予 优 惠 30 元 的 价 格 五 管 理 制 度 1 票 务 管 理 入 园 凭 证 类 型 及 售 价 为 : 种 类 票 面 价 格 是 否 计 入 基 础 资 产 票 样 门 票 20 元 / 张 否 A 类 景 点 票 130 元 / 张 是 观 光 车 60 元 / 张 是 票 138

140 门 票 20 元 / 张 否 景 点 票 130 元 / 张 是 B 类 观 光 车 60 元 / 张 是 票 漂 流 票 120 元 / 张 是 拟 出 售 基 础 资 产 相 对 应 得 门 票 编 号 分 别 为 : 年 次 特 定 期 间 景 区 A 类 消 费 凭 证 序 列 号 景 区 B 类 消 费 凭 证 序 列 号 第 一 年 2016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NO1A NO1A NO1B NO1B 第 二 年 2017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NO2A NO2A NO2B NO2B 第 三 年 2018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NO3A NO3A NO3B NO3B 第 四 年 2019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NO4A NO4A NO4B NO4B 第 五 年 2020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NO5A NO5A NO5B NO5B 第 六 年 2021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NO6A NO6A NO6B NO6B 第 七 年 2022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NO7A NO7A NO7B NO7B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门 票 的 印 制 统 一 由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印 制, 由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监 制 为 管 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门 票 票 务, 原 始 权 益 人 制 定 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门 票 票 务 管 理 制 度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财 务 部 负 责 印 制 和 分 发 门 票, 下 设 门 票 专 管 员, 负 责 门 票 的 领 取 及 核 销 票 务 管 理 主 要 分 为 5 大 环 节, 总 部 财 务 部 门 票 专 管 员 景 区 闸 机 系 统 景 区 财 务 统 计 总 部 财 务 归 总 原 始 权 益 人 设 立 有 5 个 门 票 销 售 部 门, 销 售 部 网 络 部 散 客 中 心 旅 行 社 景 区 门 票 直 销 点 销 售 部 负 责 团 队 门 票 的 销 售 结 算 及 归 集 门 票 销 售 资 金 原 则 139

141 上, 销 售 部 负 责 的 团 队 门 票 销 售,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财 务 部 根 据 销 售 部 领 取 的 票 号 进 行 领 取 及 核 销, 入 园 游 客 必 须 经 过 景 区 闸 机 管 理 系 统, 并 通 过 景 区 财 务 部 当 天 统 计 并 报 总 部 财 务 部, 结 算 方 式 为 月 结 ; 网 络 部 负 责 网 络 销 售 结 算 及 回 笼 资 金 游 客 在 网 络 上 订 单 并 支 付 款 项 到 OTA 账 户, 原 始 权 益 人 后 台 接 单 确 认, 游 客 凭 短 信 至 景 区 门 票 处 换 取 门 票, 执 门 票 通 过 闸 机 入 园, 原 始 权 益 人 每 月 跟 OTA 月 结, 景 区 财 务 部 统 计 网 络 销 售 数 量 后 报 总 部 财 务 部 汇 总, 结 算 方 式 为 月 结 ; 散 客 中 心 负 责 香 格 里 拉 境 内 散 客 售 票 及 资 金 回 笼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财 务 部 根 据 散 客 中 心 领 取 的 票 号 进 行 领 取 及 核 销, 散 客 中 心 售 票 后 游 客 持 门 票 通 过 闸 机 系 统 入 园, 景 区 财 务 部 统 计 后 报 总 部 财 务 部 汇 总, 结 算 方 式 为 现 金 现 收 ; 旅 行 社 负 责 香 格 里 拉 境 外 门 票 销 售 及 资 金 回 笼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财 务 部 根 据 旅 行 社 领 取 的 票 号 进 行 领 取 及 核 销, 旅 行 社 售 票 后 游 客 持 门 票 通 过 闸 机 系 统 入 园, 景 区 财 务 部 统 计 后 报 总 部 财 务 部 汇 总, 结 算 方 式 为 月 结 ; 景 区 门 票 直 销 点 负 责 景 区 散 客 的 门 票 销 售 及 资 金 回 笼 原 始 权 益 人 总 部 财 务 部 根 据 景 区 门 票 直 销 点 领 取 的 票 号 进 行 领 取 及 核 销, 景 区 门 票 直 销 点 对 门 票 进 行 直 销, 游 客 持 门 票 通 过 闸 机 系 统 入 园, 景 区 财 务 部 统 计 后 报 总 部 财 务 部 汇 总, 结 算 方 式 为 月 结 景 区 闸 机 系 统 及 门 票 销 售 点 全 权 由 景 区 监 控 系 统 监 控 管 理, 由 景 区 行 政 办 公 室 监 控 管 理 总 部 财 务 部 根 据 各 部 门 领 发 的 景 区 门 票 以 及 原 始 权 益 人 所 签 订 的 相 关 销 售 协 议 进 行 门 票 的 监 督 管 理 及 领 购 核 销, 不 足 部 分 由 各 部 门 自 负 2 安 全 生 产 与 运 营 服 务 管 理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颁 布 了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制 度 旅 游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等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工 作 有 序 开 展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方 面 颁 布 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环 保 培 训 制 度 旅 游 环 保 规 章 制 度 旅 游 卫 生 规 章 制 度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卫 生 培 训 制 度 动 植 物 管 理 条 例 景 区 珍 稀 野 生 动 植 物 野 生 动 植 物 管 理 范 本 旅 游 交 通 规 章 制 度 旅 游 景 区 交 通 培 训 制 度 监 控 室 管 理 制 度 旅 游 景 区 导 游 人 员 讲 解 规 章 制 度 旅 游 统 计 规 章 制 度 旅 游 质 量 规 章 制 度 和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等 法 规 和 规 140

142 定 3 漂 流 设 施 运 营 2008 年 4 月 30 日, 香 格 里 拉 县 旅 游 局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香 旅 复 [2008]1 号 的 香 格 里 拉 县 旅 游 局 关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漂 流 项 目 申 请 的 批 复, 该 批 复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已 对 外 开 放 试 营 业, 在 景 区 增 加 漂 流 项 目, 可 丰 富 景 区 游 览 项 目, 提 高 接 待 质 量, 塑 造 景 区 形 象, 同 意 漂 流 项 目 实 施 同 年, 香 格 里 拉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香 安 监 管 [2008]9 号 的 香 格 里 拉 县 安 监 局 关 于 对 巴 拉 格 宗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景 区 内 部 漂 流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评 估 意 见, 该 意 见 明 确 巴 拉 格 宗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景 区 内 部 漂 流 项 目 符 合 安 全 监 管 要 求, 并 同 意 项 目 实 施 2013 年 5 月 22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中 国 大 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迪 庆 支 公 司 签 订 了 大 地 游 乐 观 光 景 点 娱 乐 场 所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协 议, 约 定 凡 持 有 游 乐 观 光 或 娱 乐 场 所 门 票 等 有 效 票 证 在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景 区 游 览 休 闲 娱 乐 的 人 员,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承 诺, 自 成 立 以 来, 公 司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的 安 全 事 故, 也 没 有 受 到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处 罚 2015 年 11 月 2 日, 公 司 取 得 的 香 格 里 拉 市 交 通 局 地 方 海 事 处 办 法 的 编 号 为 XSHS 号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证 明 原 始 权 益 人 在 景 区 内 开 展 漂 流 业 务 合 法 合 规 4 应 急 救 援 制 度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颁 布 了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急 救 预 案 制 度 旅 游 高 峰 期 游 客 疏 导 预 案 等 应 急 救 援 及 演 练 制 度, 确 保 在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的 时 候 能 迅 速 正 确 地 做 出 应 对,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乘 客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风 险 隔 离 手 段 和 效 果 一 基 础 资 产 转 让 及 风 险 隔 离 根 据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计 划 管 理 人 签 订 的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原 始 权 益 人 已 将 基 础 资 产, 即 自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之 日 ( 含 ) 起 七 年 内 特 定 期 间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市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因 建 设 和 运 营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及 景 区 内 观 光 车 漂 流 设 备 而 获 得 销 售 收 入 的 权 利 及 其 附 属 权 益 转 让 给 专 项 计 划, 通 过 设 立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来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如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前 文 所 述, 基 础 资 产 与 原 始 权 益 人 基 于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约 定 进 行 的 基 础 资 产 转 让 合 法 有 效 141

143 此 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以 下 简 称 " 企 业 破 产 法 ") 第 2 条 规 定," 企 业 法 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并 且 资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或 者 明 显 缺 乏 清 偿 能 力 的,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清 理 债 务 " 因 此,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系 企 业 法 人, 如 发 生 破 产 清 算, 适 用 企 业 破 产 法 的 程 序 企 业 破 产 法 第 31 条 第 2 项 的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申 请 前 一 年 内,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以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价 格 进 行 交 易, 管 理 人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鉴 于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和 专 项 计 划 管 理 人 对 基 础 资 产 的 买 卖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不 属 于 "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价 格 ", 管 理 人 应 无 权 予 以 撤 销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 原 始 权 益 人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及 其 他 业 务 参 与 机 构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因 此,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如 果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其 已 转 让 并 设 立 专 项 计 划 之 该 部 分 基 础 资 产 将 不 属 于 清 算 财 产 二 计 划 管 理 人 为 基 础 资 产 管 理 所 作 的 风 险 隔 离 措 施 自 专 项 计 划 成 立 日 起,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托 管 人 处 设 立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对 专 项 计 划 单 独 记 账 独 立 核 算, 专 项 计 划 账 户 独 立 于 监 管 账 户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的 自 有 资 金 账 户 和 其 他 收 款 账 户, 保 证 了 基 础 资 产 独 立 于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其 他 资 产 基 于 上 述, 基 础 资 产 根 据 资 产 买 卖 协 议 约 定 完 成 转 让 后, 原 始 权 益 人 对 基 础 资 产 不 再 享 有 权 利, 有 效 地 实 现 了 基 础 资 产 与 原 始 权 益 人 风 险 的 隔 离 资 金 归 集 监 管 情 况 1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是 用 于 收 取 入 园 凭 证 销 售 收 入 及 相 关 款 项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账 户,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担 任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期 间, 应 使 用 金 归 集 账 户 归 集 全 部 入 园 凭 证 销 售 收 入 款 不 得 使 用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收 取 入 园 凭 证 销 售 收 入 款 2 监 管 期 间,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内 的 每 个 月 归 集 一 次 资 金 除 第 12 个 月 外, 剩 余 的 11 个 月 每 月 届 满 后 第 5 个 工 作 日 16:00 时 前, 原 始 权 益 人 按 照 约 定 将 收 到 的 上 个 月 销 售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资 金 划 转 至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 其 中, 第 12 个 月 当 月 第 R-12 日 前 16:00 (R 为 还 本 付 息 日 ) 归 集 前 当 月 第 一 日 至 当 日 的 现 金 流, 下 一 月 第 5 个 工 作 日 16:00 时 前, 归 集 上 期 第 12 月 剩 余 资 金, 并 将 上 一 个 月 所 有 销 售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资 金 划 转 至 资 金 监 管 账 户 142

144 3 在 每 个 划 款 日,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无 条 件 授 权 监 管 人, 在 专 项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内 的 每 个 资 金 归 集 日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16:00 时 前, 将 销 售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划 付 至 托 管 账 户, 直 至 托 管 账 户 中 归 集 资 金 总 额 达 到 当 期 应 归 集 的 特 定 收 入 金 额 托 管 账 户 信 息 为 : 开 户 行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分 行 户 名 : 云 南 文 产 巴 拉 格 宗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账 号 : 除 为 了 履 行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外,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不 得 将 入 园 凭 证 销 售 收 入 以 外 的 款 项 划 入 收 款 账 户 5 监 管 期 间 内, 监 管 账 户 对 外 资 金 划 付 监 管 采 用 网 上 银 行 电 子 签 名 数 字 认 证 工 具 方 式 监 管 具 体 为 : (1) 监 管 账 户 预 留 2 套 电 子 签 名 数 字 认 证 工 具, 其 中 1 套 由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保 管, 1 套 由 计 划 管 理 人 保 管 (2) 各 特 定 期 间 内, 在 当 期 托 管 账 户 所 归 集 资 金 尚 未 达 到 基 础 资 产 定 义 中 约 定 应 归 集 的 特 定 金 额 之 前, 监 管 账 户 向 其 他 账 户 ( 包 括 托 管 账 户 ) 划 付 资 金 时, 需 由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及 计 划 管 理 人 同 时 复 核 认 证, 认 证 通 过, 方 可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 (3) 各 特 定 期 间 内, 在 当 期 托 管 账 户 所 归 集 资 金 已 达 到 计 划 说 明 书 及 标 准 条 款 载 明 的 基 础 资 产 定 义 中 约 定 应 归 集 的 特 定 销 售 收 入 金 额 后, 且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已 向 计 划 管 理 人 及 监 管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且 经 计 划 管 理 人 及 监 管 人 同 意 后, 监 管 账 户 向 其 他 账 户 ( 包 括 托 管 账 户 ) 划 付 资 金 时, 计 划 管 理 人 可 无 条 件 进 行 复 核 认 证 或 采 取 其 他 便 于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资 金 划 转 的 措 施 6 监 管 人 不 得 将 收 款 账 户 与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的 任 何 其 他 账 户 合 并, 且 不 得 将 监 管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进 行 抵 销 或 截 留 以 用 于 偿 还 任 何 对 监 管 人 所 欠 的 债 务 7 监 管 期 间, 如 监 管 账 户 因 任 何 原 因 出 现 被 司 法 查 封 销 户 冻 结 施 以 强 制 措 施 及 其 他 情 形 而 不 能 按 照 本 协 议 及 相 关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约 定 方 式 进 行 使 用 的, 监 管 账 户 中 的 财 产 不 应 被 作 为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固 有 资 产 被 强 制 执 行, 此 种 情 况 下, 监 管 人 应 根 据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及 时 开 立 新 的 监 管 账 户 取 代 上 述 被 冻 结 的 账 户 收 取 入 园 凭 证 销 售 收 入, 并 重 新 向 监 管 人 出 具 授 权 书, 将 新 开 立 的 结 算 账 户 作 为 监 管 账 户, 但 司 法 冻 结 的 原 因 系 因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被 依 法 认 定 为 143

145 无 效 或 可 撤 销 的 情 形 除 外 除 本 协 议 本 款 约 定 的 情 形 外, 监 管 账 户 不 得 变 更 撤 销 6.2 盈 利 模 式 及 现 金 流 预 测 分 析 盈 利 模 式 说 明 原 始 权 益 人 盈 利 模 式 相 对 简 单, 通 过 售 卖 入 园 凭 证 的 方 式 向 游 客 收 取 入 园 费 用 主 要 支 出 为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人 员 工 资 设 备 维 护 及 检 修 税 金 基 础 资 产 未 来 特 定 期 间 现 金 流 预 测 情 况 中 和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次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出 具 了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拟 启 动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项 目 现 金 流 预 测 报 告 书 ( 中 和 咨 报 字 (2016) 第 KMU1011 号 ) 本 计 划 说 明 书 所 列 示 的 预 测 数 据 均 引 自 该 报 告 书 为 保 证 本 资 产 证 券 化 收 益 凭 证 的 还 本 付 息 能 力, 以 下 对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情 况 进 行 预 测 一 预 测 基 本 假 设 本 次 预 测 以 下 述 各 项 假 设 为 前 提 进 行 并 得 到 相 应 的 预 测 结 果, 若 下 述 假 设 前 提 发 生 变 化, 应 相 应 调 整 预 测 结 论 : 1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社 会 环 境 除 公 众 已 知 外 无 重 大 变 化, 无 其 他 不 可 预 测 和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2 针 对 基 准 日 基 础 资 产 的 实 际 状 况, 假 设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未 来 持 续 经 营 ; 3 假 设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未 来 景 区 运 营 严 格 完 全 遵 守 所 有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4 假 设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运 营 管 理 在 现 有 的 管 理 方 式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未 来 经 营 范 围 方 式 与 目 前 方 向 保 持 一 致 ; 5 无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及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对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运 营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6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景 区 运 营 在 预 测 期 内 不 出 现 重 大 的 安 全 事 故 和 经 营 事 故 ; 144

146 7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景 区 技 术 队 伍 及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人 员 尽 职 尽 责, 严 格 遵 照 公 司 相 关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并 保 持 人 员 相 对 稳 定 ; 8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在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建 设 经 营 过 程 中 严 格 按 云 南 三 江 并 流 风 景 名 胜 区 红 山 景 区. 巴 拉 格 宗 片 区 详 细 规 划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目 前 在 建 项 目 或 规 划 项 目 能 按 企 业 计 划 的 完 工 时 间 如 期 完 工, 或 完 工 时 间 无 重 大 偏 差 ; 9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在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商 业 运 营 上, 按 云 南 省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旅 游 提 升 策 划 及 商 业 模 式 专 题 研 究 思 路 经 营, 未 来 商 业 运 营 模 式 与 该 方 案 无 较 大 差 异 ; 10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在 景 区 门 票 定 价 上 严 格 按 政 府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不 出 现 非 正 常 不 合 理 的 商 业 折 扣, 继 而 导 致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作 之 行 为 ; 11 本 次 预 测 是 基 于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与 各 旅 行 社 合 同 制 定 过 程 中, 其 价 款 结 算 方 式 与 目 前 订 立 的 合 同 结 算 方 式 无 偏 差,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合 同 双 方 均 能 按 合 同 严 格 执 行, 不 会 发 生 重 大 违 约 情 况 ; 12 假 定 迪 庆 州 ( 含 周 边 ) 交 通 ( 包 括 高 速 铁 路 改 扩 建 道 路 ) 建 设, 能 按 相 关 规 划 时 间 如 期 完 工 或 完 工 时 间 无 重 大 偏 差 二 现 金 流 预 测 通 过 对 原 始 权 益 人 月 度 收 入 现 金 回 款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对 于 散 客, 当 采 用 线 上 售 票 方 式 时,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各 网 上 合 作 销 售 商 的 结 算 方 式 为 当 月 产 生 次 月 结 算 方 式, 在 合 同 履 行 检 查 过 程 中, 均 能 按 合 同 如 期 履 行 ; 当 散 客 采 用 现 场 购 票 方 式 时, 其 结 算 为 即 时 即 时 结 算 方 式, 无 欠 款 行 为 ; 而 作 为 团 队 旅 客, 原 始 权 益 人 与 旅 行 社 结 算 方 式 基 本 采 用 预 付 签 单 季 度 结 算 或 签 单 季 度 支 付 结 算 两 种 方 式, 在 合 同 实 际 履 行 过 程 中, 与 上 述 结 算 方 式 并 无 较 大 差 异, 本 次 预 测, 处 于 保 守 考 虑, 按 如 下 方 式 对 收 入 现 金 流 回 款 进 行 预 测 : 对 于 散 客 类 型, 按 当 月 收 入 次 月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预 测, 对 团 队 客 户, 根 据 主 流 旅 行 社 合 同, 采 用 签 单 季 度 支 付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预 测, 其 预 测 结 果 如 下 : 景 点 游 览 使 用 费 现 金 流 ( 含 团 队 散 客 ) 145

147 单 位 : 万 元 月 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1 月 , , , , 月 月 月 , , , , , 月 , 月 , , 月 , , , , , , , 月 , 月 , 月 , , , , , , , 月 月 合 计 2, , , , , , , , 观 光 车 使 用 费 现 金 流 ( 含 团 队 散 客 ) 单 位 : 万 元 月 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1 月 , , , 月 月 月 , , , , 月 月 月 , , , , , , 月 月

148 10 月 , , , , , , 月 月 合 计 1, , , , , , , , 漂 流 设 施 使 用 费 现 金 流 ( 含 团 队 散 客 ) 单 位 : 万 元 月 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1 月 , , 月 月 月 , , 月 月 月 , , , , , , 月 月 月 , , , , , 月 月 合 计 1, , , , , , , , 预 测 现 金 流 汇 总 表 单 位 : 万 元 月 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1 月 , , , , , , 月 月

149 4 月 1, , , , , , , 月 , , 月 , , , , , 月 1, , , , , , , , 月 , , , , 月 , , , , , 月 1, , , , , , , , 月 , , , 月 合 计 6, , , , , , , , 三 预 测 结 论 经 上 述 方 法 预 测, 原 始 权 益 人 拥 有 的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内 景 点 游 览 凭 证 ( 不 含 纳 入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门 票 凭 证 ) 观 光 车 乘 坐 凭 证 及 漂 流 设 施 使 用 凭 证,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收 入 的 现 金 流 预 测 结 果 如 下 表 : 预 测 现 金 流 结 果 汇 总 表 预 测 期 间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月 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1 月 , , , , , , 月 月 月 1, , , , , , , 月 , , 月 , , , , , 月 1, , , , , , , , 月 , , , , 月 , , , , , 月 1, , , , , , , ,

150 11 月 , , , 月 合 计 6, , , , , , , , 四 分 门 票 类 别 现 金 流 量 预 测 针 对 评 估 机 构 测 算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对 未 来 A 类 B 类 景 区 门 票 现 金 流 进 行 划 分, 明 细 如 下 : A 类 入 园 凭 证 现 金 流 量 预 测 结 构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A 类 入 园 凭 证 现 金 流 月 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1 月 , , , , 月 月 月 , , , , 月 , 月 , , 月 , , , , , , 月 , 月 , , 月 , , , , , , 月 月 合 计 2, , , , , , , , B 类 入 园 凭 证 现 金 流 量 预 测 结 果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B 类 入 园 凭 证 现 金 流 149

151 月 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1 月 , , , , , 月 月 月 , , , , , , 月 月 , 月 1, , , , , , , , 月 月 月 , , , , , , , 月 月 合 计 3, , , , , , , , A 类 B 类 入 园 凭 证 各 期 现 金 流 金 额 分 别 为 : 单 位 : 万 元 年 次 特 定 期 间 A 类 入 园 凭 证 现 金 流 B 类 入 园 凭 证 现 金 流 第 一 年 2016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3, , 第 二 年 2017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4, , 第 三 年 2018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6, , 第 四 年 2019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10, , 第 五 年 2020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12, , 第 六 年 2021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14, , 第 七 年 2022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 16, , 共 计 68, , 五 原 始 权 益 人 报 告 期 内 销 售 情 况 说 明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原 始 权 益 人 售 票 量 价 格 及 售 票 收 入 分 别 为 : 150

152 门 票 和 观 光 车 情 况 说 明 :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门 票 及 观 光 车 收 入 ( 元 ) 35,408, ,748, ,720, 门 票 及 观 光 车 人 数 ( 次 ) 220, , , 门 票 + 观 光 车 票 价 合 计 ( 元 ) 注 :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中 所 披 露 的 数 据, 门 票 及 观 光 车 票 收 入 合 并 统 计, 所 以 上 表 中 票 价 为 门 票 加 观 光 车 票 价 其 中, 上 表 中 门 票 价 格 中 包 括 20 元 / 张 的 上 缴 财 政 收 入 漂 流 收 入 情 况 说 明 :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漂 流 收 入 ( 元 ) 11,594, ,063, ,898, 漂 流 人 数 ( 次 ) 128, , , 漂 流 单 价 ( 元 ) 六 现 金 流 量 预 测 的 方 法 作 为 旅 游 景 区, 最 实 质 影 响 景 区 现 金 流 量 的 因 素 主 要 为 两 个 因 素 : 游 客 量 门 票 等 相 关 票 证 及 业 务 的 价 格 由 于 门 票 等 相 关 票 证 业 务 的 价 格 较 为 稳 定, 游 客 量 为 景 区 收 入 的 决 定 因 素 中 和 评 估 出 具 的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支 持 计 划 预 测 报 告 对 巴 拉 格 宗 游 客 量 预 测 的 方 法 及 内 容 如 下 : 预 测 方 法 : 收 入 达 标 预 测 法, 影 响 巴 拉 格 宗 客 流 量 的 因 素 主 要 为 市 场 规 模 消 费 力 ( 收 入 ) 市 场 接 受 程 度 门 票 价 格 以 及 景 区 内 的 消 费 价 格 市 场 规 模 消 费 力 ( 收 入 ) 是 游 客 的 基 础, 门 票 及 景 区 内 的 消 费 价 格 决 定 了 总 游 客 基 础 上 可 达 标 的 游 客 量 ; 市 场 的 接 受 程 度 是 景 区 市 场 渗 透 能 力 的 表 现, 其 最 终 决 定 了 可 达 标 人 群 转 化 成 实 际 游 客 的 比 例 预 测 步 骤 : 151

153 ( 一 ) 达 标 收 入 水 平 达 标 规 模 游 客 人 次 的 确 定 达 标 收 入 计 算 公 式 : 达 标 收 入 = 门 票 及 游 客 消 费 水 平 /( 出 游 花 费 占 可 支 配 收 入 比 例 景 区 花 费 所 占 比 例 ) 门 票 价 格 和 游 客 消 费 水 平 确 定 : 可 参 照 的 景 区 概 况 如 下 表 景 区 名 称 票 价 ( 元 ) 2014 年 客 流 量 ( 万 人 ) 2014 年 收 入 ( 亿 元 ) 人 均 消 费 ( 元 / 人 ) 普 达 措 国 家 公 园 138( 门 票 )+120( 观 光 车 ) 海 螺 沟 75( 门 票 )+60( 观 光 车 )+150( 索 道 ) 九 寨 沟 旺 季 :220( 门 票 )+90( 观 光 车 ) 淡 季 :80( 门 票 )+80( 观 光 车 ) 数 据 来 源 : 普 达 措 景 区 海 螺 沟 景 区 九 寨 沟 景 区 网 及 当 地 旅 游 局 网 注 : 因 普 达 措 目 前 以 团 队 游 客 观 光 为 主, 延 伸 消 费 少, 故 人 均 消 费 低 于 票 价 由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类 似 景 区 的 票 价 一 般 由 门 票 观 光 车 索 道 ( 限 有 索 道 的 景 区 ) 组 成, 门 票 和 观 光 车 组 合 票 价 在 220 元 左 右 ; 参 考 海 螺 沟 和 九 寨 沟, 景 区 餐 饮 购 物 住 宿 等 综 合 消 费 800 左 右 ( 因 普 达 措 目 前 延 伸 消 费 少, 故 参 考 海 螺 沟 和 九 寨 沟 ); 因 此 确 定 本 项 目 以 人 均 消 费 800 元 的 标 准 1 居 民 达 标 收 入 水 平 确 定 居 民 旅 游 人 均 花 费 构 成 及 占 比 出 行 分 类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餐 饮 市 内 交 通 邮 电 通 讯 景 区 游 览 文 娱 购 物 其 他 观 光 旅 游 23.63% 13.22% 20.27% 2.41% 0.69% 17.38% 2.47% 15.88% 4.05% 休 闲 度 假 20.41% 13.00% 25.22% 2.71% 0.76% 9.18% 5.29% 18.73% 4.71% 商 务 出 差 35.94% 20.39% 17.63% 1.78% 1.24% 2.95% 1.64% 14.00% 4.43% 探 亲 访 友 19.89% 2.38% 13.98% 1.75% 0.91% 2.05% 1.67% 30.79% 26.57% 医 疗 健 康 10.19% 8.71% 6.22% 1.10% 0.66% 0.93% 0.36% 11.07% 60.77% 其 他 12.86% 3.92% 12.86% 2.21% 0.82% 1.71% 1.64% 44.16% 19.79% 152

154 景 区 花 费 比 例 出 行 分 类 住 宿 餐 饮 景 区 游 览 文 娱 合 计 观 光 旅 游 13.22% 20.27% 17.38% 2.47% 53.35% 休 闲 度 假 13.00% 25.22% 9.18% 5.29% 52.70% 商 务 出 差 20.39% 17.63% 2.95% 1.64% 42.61% 探 亲 访 友 2.38% 13.98% 2.05% 1.67% 20.08% 医 疗 健 康 8.71% 6.22% 0.93% 0.36% 16.21% 其 他 3.92% 12.86% 1.71% 1.64% 20.13%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网 2014 旅 游 抽 样 调 查 资 料 综 合 计 算 平 均 值 为 34.18%, 即 所 需 的 旅 游 花 费 占 比 为 34.18% 年 居 民 出 游 平 均 花 费 占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比 例 年 份 可 支 配 收 入 ( 元 ) 出 游 平 均 花 费 ( 元 ) 出 游 花 费 占 可 支 配 收 入 比 例 , % , % , % , % , %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网 参 考 2005 年 年 居 民 出 游 花 费 占 可 支 配 收 入 比 例, 对 于 未 来 出 游 花 费 占 可 支 配 收 入 比 例 保 守 取 值 6%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达 到 39,000 元 时, 即 被 视 为 达 到 达 标 收 入 水 平 2 市 场 总 规 模 ( 达 标 人 口 数 量 ) 的 预 测 153

155 1 市 场 划 分 根 据 中 国 区 域 旅 游 发 展 年 度 报 告 旅 游 客 源 地 研 究 数 据 中 全 国 各 省 份 出 游 力 数 据 迪 庆 州 旅 游 客 源 来 源 地 数 据, 我 们 把 目 标 市 场 旅 游 客 源 划 分 为 三 级 市 场, 列 表 如 下 : 一 级 市 场 西 部 地 区 云 南 四 川 西 藏 环 渤 海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东 二 级 市 场 长 三 角 上 海 浙 江 江 苏 珠 三 角 广 东 福 建 其 他 市 场 中 部 地 区 全 国 其 他 省 份 2 市 场 规 模 的 确 定 预 测 方 法 : 回 归 分 析 是 研 究 一 个 随 机 变 量 Y 对 另 一 个 (X) 或 一 组 (X 1,X 2,, X k) 变 量 的 相 依 关 系 的 统 计 分 析 方 法, 本 分 析 中 主 要 是 利 用 回 归 分 析 研 究 各 省 份 人 口 变 化 可 支 配 收 入 达 标 人 群 与 年 份 变 化 的 关 系, 并 建 立 回 归 模 型 对 未 来 的 客 流 量 进 行 预 测, 以 一 级 市 场 为 例, 预 测 过 程 如 下 : Ⅰ 一 级 市 场 历 史 人 口 总 量 经 查 询 国 家 统 计 局 相 关 数 据, 一 级 市 场 2005 年 度 至 2014 年 度 人 口 总 量 数 据 如 下 : 154

156 省 份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云 南 4, , , , , , , , , , 四 川 8, , , , , , , , , , 西 藏 合 计 12, , , , , , , , , ,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通 过 数 据 回 归 分 析, 对 比 相 关 资 料, 对 未 来 年 度 一 级 市 场 人 口 总 量 预 测 结 果 如 下 : 单 位 : 万 人 155

157 省 份 云 南 4, , , , , , , , 四 川 8, , , , , , , , 西 藏 合 计 13, , , , , , , , Ⅱ 一 级 市 场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预 测 经 查 询 国 家 统 计 局 相 关 数 据, 一 级 市 场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005 年 至 2014 年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市 场 省 份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云 南 9, , , , , , , , , , 一 级 市 场 四 川 8, , , , , , , , , , 西 藏 8, , , , , , , , , ,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通 过 数 据 回 归 分 析, 对 比 相 关 资 料, 对 未 来 年 度 一 级 市 场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预 测 如 下 : 156

158 单 位 : 万 人 市 场 省 份 云 南 24, , , , , , , , 一 级 市 场 四 川 27, , , , , , , , 西 藏 28, , , , , , , , Ⅲ 达 标 人 次 预 测 达 标 人 次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达 标 人 次 =( 人 口 量 *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6%)/ 达 标 收 入 根 据 人 口 总 量 可 支 配 收 入 历 史 年 度 旅 游 花 费 占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比 例 及 达 标 收 入 等 因 素 的 关 系, 采 用 数 据 回 归 分 析, 确 定 一 级 市 场 达 标 人 次, 即 市 场 规 模, 预 测 结 果 如 下 : 单 位 : 万 人 云 南 市 场 区 域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人 口 总 量 4, , , , , , , , 可 支 配 收 入 27, , , , , , , , 云 南 达 标 人 次 四 川 市 场 区 域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人 口 总 量 8, , , , , , , , 可 支 配 收 入 28, , , , , , , , 四 川 达 标 人 次 西 藏 市 场 区 域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157

159 人 口 总 量 可 支 配 收 入 24, , , , , , , , 西 藏 达 标 人 次 一 级 市 场 总 量 同 理, 得 出 二 级 市 场 其 他 市 场 总 体 市 场 总 量 数 据, 结 果 如 下 : 单 位 : 万 人 次 客 源 来 源 地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一 级 市 场 客 源 二 级 市 场 客 源 , , 三 级 市 场 客 源 合 计 , , , , , 游 客 规 模 高 增 速 节 点 判 断 区 域 交 通 的 突 破 和 变 革 将 对 景 区 游 客 规 模 量 的 急 速 增 长 产 生 极 大 影 响 评 估 师 调 查 了 丽 江 旅 游 高 速 通 车 铁 路 通 车 对 旅 游 人 次 规 模 的 影 响, 数 据 如 下 : 项 目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旅 游 人 次 年 增 长 率 21% 18% 32% 35% 30% 28% 时 间 节 点 事 件 大 丽 铁 路 开 通 大 丽 高 速 开 通 中 和 评 估 查 询 了 迪 庆 州 周 边 路 网 建 设 情 况 及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情 况, 未 来 年 度 预 计 存 在 如 下 事 件 : 天 然 佛 塔 景 区 道 路 2016 年 5 月 完 工, 投 入 使 用 同 年, 香 格 里 拉 小 区 域 环 线 香 格 里 拉 至 德 钦 段 建 成 通 车, 西 环 线 连 通 完 成 ;2017 年 6 月 景 区 基 础 设 施 全 线 完 工, 预 计 提 升 为 5A 级 景 区 ; 稻 城 亚 丁 至 香 格 里 拉 改 扩 建 完 成 ( 标 准 二 级 公 158

160 路 ), 香 格 里 拉 大 环 线 完 成 西 环 线 部 分 ;2018 年 12 底, 丽 攀 高 速 建 成 通 车, 香 格 里 拉 大 环 线 东 环 线 完 成 ;2019 年, 丽 香 高 速 预 计 完 工, 香 格 里 拉 大 环 线 西 环 完 成 ;2021 年, 丽 香 铁 路 通 车 在 参 考 丽 江 旅 游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完 成 后 对 旅 游 推 动 作 用 的 影 响 数 据 后, 中 和 评 估 预 测 游 客 人 次 数 将 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1 年 出 现 高 速 增 长 节 点, 增 长 节 点 增 长 率 修 正 系 数 分 别 为 :10% 26% 32% 35% 16%, 再 用 该 修 正 后 的 增 长 率 预 测 未 来 年 度 游 客 市 场 规 模, 结 果 如 下 表 : 各 级 市 场 规 模 单 位 : 万 人 次 1 客 源 来 源 地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一 级 市 场 客 源 二 级 市 场 客 源 , , 三 级 市 场 客 源 合 计 , , , , , 一 级 市 场 客 源 增 长 率 37% 25% 20% 17% 15% 14% 13% 12% 二 级 市 场 客 源 增 长 率 35% 23% 18% 15% 13% 12% 11% 10% 三 级 市 场 客 源 增 长 率 35% 23% 18% 20% 13% 12% 11% 10% 3 修 正 增 长 率 10% 26% 32% 35% 16% 4 修 正 后 增 长 率 一 级 市 场 客 源 增 长 率 47% 51% 52% 52% 31% 14% 13% 12% 二 级 市 场 客 源 增 长 率 45% 49% 50% 50% 29% 12% 11% 10% 三 级 市 场 客 源 增 45% 49% 50% 55% 29% 12% 11% 10% 159

161 长 率 5 修 正 后 客 源 总 量 一 级 市 场 客 源 二 级 市 场 客 源 , , , , , , 三 级 市 场 客 源 合 计 , , , , , , , 主 要 修 正 事 件 如 下 : 2016 年 度 : 天 然 佛 塔 景 区 道 路 5 月 完 工, 投 入 使 用 ; 香 格 里 拉 小 区 域 环 线 西 环 线 完 成 2017 年 度 : 稻 城 亚 丁 至 香 格 里 拉 改 扩 建 完 成 ( 标 准 二 级 公 路 ), 香 格 里 拉 大 环 线 完 成 西 环 线 部 分 ; 景 区 2017 年 6 月 全 线 完 工, 预 计 提 升 为 5A 级 景 区 2018 年 度 : 丽 攀 高 速 2018 年 12 底 通 车, 香 格 里 拉 大 环 线 东 环 线 完 成 2019 年 度 : 丽 香 高 速 预 计 完 工, 香 格 里 拉 大 环 线 西 环 完 成 2021 年 度 : 丽 香 铁 路 通 车 4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市 场 渗 透 力 的 确 定 市 场 渗 透 力 衡 量 的 是 有 效 市 场 中 参 观 某 个 景 点 的 倾 向, 市 场 渗 透 力 乘 以 市 场 总 规 模 ( 达 标 人 口 数 量 ) 即 为 预 测 的 潜 在 客 流 量 未 来,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在 国 内 乃 至 世 界 范 围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和 吸 引 力 ; 参 考 具 有 可 比 性 的 景 区 的 市 场 情 况 与 本 项 目 特 点 确 定 市 场 渗 透 率 可 参 考 景 区 的 渗 透 率 景 区 名 称 居 民 市 场 游 客 市 场 一 级 市 场 二 级 市 场 国 内 普 达 措 37% 19% 6% 考 虑 到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地 理 位 置 与 进 入 市 场 的 成 熟 度, 保 守 估 计 巴 拉 格 宗 的 渗 透 力 如 下 表 :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市 场 渗 透 率 市 场 级 别 包 含 区 域 市 场 渗 透 率 160

162 一 级 市 场 云 南 省 四 川 省 西 藏 自 治 区 12% 二 级 市 场 珠 三 角 长 三 角 环 渤 海 5% 国 内 游 客 市 场 国 内 其 它 地 区 1% 5 游 客 量 预 测 根 据 不 同 市 场 渗 透 率, 采 用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景 点 旅 客 总 量, 数 据 如 下 : Q= P i R i 式 中 : P i 不 同 市 场 的 市 场 规 模 R i Q 不 同 市 场 的 渗 透 率 旅 客 总 量 国 内 总 游 客 量 预 测 单 位 : 万 人 次 年 份 2016 年 5 月 至 12 月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总 游 客 量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游 客 人 次 数 按 月 预 测 数 据 如 下 表 : 由 于 旅 游 景 区 均 存 在 淡 旺 季 之 分, 不 同 季 节 旅 游 人 次 会 有 较 大 差 异, 因 此 本 次 预 测 在 采 用 企 业 提 供 的 历 史 数 据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预 测 的 结 果 结 果 如 下 : 按 月 分 配 游 客 人 次 数 单 位 : 万 人 次 月 度 按 季 节 分 配 比 例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1 月 4.38% 月 4.99% 月 5.52% 月 7.47% 月 13.72%

163 6 月 13.67% 月 10.49% 月 12.82% 月 8.54% 月 8.59% 月 6.00% 月 3.80% 七 现 金 流 量 预 测 合 理 性 问 题 说 明 对 于 旅 游 景 区 而 言, 影 响 景 区 游 客 量 的 因 素 主 要 有 如 下 因 素 : 景 区 自 身 禀 赋 基 础 设 施 完 备 性 及 承 受 能 力 交 通 便 利 性 品 牌 推 广 旅 游 产 业 链 带 动 政 策 支 持 居 民 旅 游 规 模 等 现 就 上 述 因 素 具 体 分 析 : ( 一 ) 景 区 自 身 禀 赋 基 础 设 施 完 备 性 和 承 受 能 力 云 南 迪 庆 州 作 中 国 较 为 重 要 的 旅 游 目 的 地, 州 内 旅 游 景 区 较 多, 主 要 景 区 如 下 : 五 大 景 区 综 合 定 位 魅 力 元 素 文 化 根 脉 开 发 主 要 导 向 普 达 措 生 态 观 光 型 国 家 公 园 湖 泊 湿 地 森 林 草 甸 珍 稀 动 植 物 等 藏 族 传 统 文 化 生 态 观 光 巴 拉 格 宗 生 态 型 国 家 公 园 峡 谷 民 族 村 落 牧 场 天 然 佛 塔 等 古 康 巴 文 化 生 态 观 光 + 民 俗 体 验 + 疗 养 独 克 宗 古 城 藏 族 民 俗 文 化 型 古 城 石 头 城 茶 马 古 道 藏 族 居 民 生 活 方 式 香 巴 拉 理 想 国 藏 族 民 俗 文 化 民 俗 体 验 松 赞 林 寺 文 化 型 宗 教 寺 庙 藏 式 古 堡 群 建 筑 藏 式 文 化 艺 术 等 藏 传 佛 教 文 化 宗 教 朝 拜 162

164 梅 里 雪 山 自 然 观 光 雪 山 宗 教 自 然 观 光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提 供 包 括 峡 谷 观 光 民 族 村 落 牧 场 天 然 佛 塔 疗 养 探 险 等 服 务, 属 于 集 景 区 游 览 人 文 体 验 疗 养 的 较 综 合 性 的 景 区 现 就 巴 拉 格 宗 各 禀 赋 要 素 进 行 详 述 : 1 景 区 景 点 容 纳 量 因 素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面 积 176 平 方 公 里, 主 要 有 巴 拉 村 乃 当 牧 场 冈 曲 河 通 天 峡 棕 榈 峡 天 然 佛 塔 巴 拉 格 宗 雪 山 等 景 观 相 较 周 围 其 他 景 区 景 点 开 放 较 少, 游 览 时 间 较 短 等 情 况,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能 够 给 游 客 提 供 3 天 以 上 的 游 览 内 容 且 由 于 景 区 距 离 迪 庆 市 区 55 公 里, 车 程 为 1 小 时,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相 较 其 他 景 区 相 对 独 立 为 游 有 为 顾 客 提 供 餐 饮 住 宿 休 闲 的 空 间, 景 区 容 纳 游 客 的 空 间 较 大 环 境 容 量 板 块 面 积 ( 平 方 公 里 ) 可 游 览 面 积 ( 平 旅 客 日 可 游 客 平 均 每 位 游 客 方 米 ) 游 时 间 逗 留 时 间 占 用 面 积 周 转 率 日 容 量 ( 人 ) 年 容 量 ( 万 人 / 年 ) 峡 谷 生 态 观 光 区 , , 巴 拉 文 化 体 验 区 , , 香 巴 拉 佛 塔 朝 圣 区 , , 雪 山 生 态 探 秘 区 , , 合 计 71 1,810, , 从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游 客 容 纳 能 力 较 强, 考 虑 上 表 4 个 板 块 重 叠 的 因 素,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年 容 纳 游 客 能 力 可 达 260 万 人 / 年 左 右 2 基 础 设 施 完 备 性 及 承 受 能 力 基 础 设 施 的 完 备 性 和 耐 久 承 受 性, 为 景 区 游 客 接 待 能 力 的 核 心 之 一 景 区 内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两 类 内 容 : 景 区 内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景 区 内 接 163

165 待 设 施 建 设 现 分 别 陈 述 : (1)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车 行 道 路, 上 桥 头 至 水 庄, 长 度 17.9 公 里 宽 度 7 米, 已 完 工 投 入 使 用 ; 水 庄 至 崖 咱, 长 度 8.5 公 里 宽 度 7 米, 已 完 工 投 入 建 设 ; 崖 咱 至 巴 拉 村, 长 度 12 公 里 宽 度 6 米, 已 完 工 投 入 使 用 ; 巴 拉 村 至 则 嘎 塘, 长 度 1.5 公 里 宽 度 6 米 ; 巴 拉 村 至 上 花 海 塘 长 度 20 公 里 宽 度 6 米 ; 则 嘎 塘 至 达 拥, 长 度 1 公 里 宽 度 6 米 ; 达 拥 至 乃 当 牧 场, 长 度 15 公 里 宽 度 6 米 人 马 驿 道, 则 嘎 塘 至 乃 当 牧 场, 宽 度 20 米 宽 度 米, 已 完 工 ; 上 花 海 塘 格 宗 塘 天 然 佛 塔 门 堆 塔 台 地 上 花 海 塘 环 线, 长 度 20 公 里 宽 度 米, 已 完 工 ; 巴 拉 村 至 修 行 洞, 长 度 2 公 里 宽 度 1.5 米, 已 完 工 ; 巴 拉 村 至 神 根 山, 长 度 3 公 里 宽 度 1.5 米, 已 完 工 ; 乃 当 牧 场 绕 格 宗 雪 山 至 天 然 佛 塔 转 山 线 路, 长 度 约 110 公 里 宽 度 1.5 米, 尚 未 完 工 ; 乃 当 牧 场 至 通 天 峡 上 段, 长 约 3 公 里 宽 度 1.5 米, 已 完 工 观 光 游 览 栈 道, 棕 榈 峡 观 光 栈 道, 长 度 约 1 公 里, 宽 度 约 1.5 米, 已 完 工 投 入 使 用 ; 通 天 峡 栈 道, 长 度 约 3 公 里 宽 度 约 1.5 米 ;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观 光 栈 道 ( 崖 咱 至 漂 流 起 点 之 间 ), 长 度 2.5 公 里 宽 度 1.5 米, 已 完 工 投 入 使 用 索 道, 那 浪 沿 通 天 峡 东 侧 至 乃 当 牧 场, 长 度 2.5 公 里, 尚 未 施 工 ; 上 花 海 塘 至 格 宗 塘, 长 度 2.5 公 里, 尚 未 施 工 原 始 权 益 人 在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中 大 部 分 交 通 设 施 已 经 修 缮 完 毕, 能 够 保 证 景 区 交 通 的 顺 畅, 并 正 常 接 待 游 客 (2) 接 待 设 施 建 设 目 前, 景 区 内 住 宿 接 待 能 力 能 容 纳 近 160 人, 景 区 所 有 餐 厅 仅 能 满 足 400 多 人 用 餐, 仅 有 两 处 娱 乐 设 施, 分 别 为 小 型 藏 民 家 访 和 小 型 茶 室, 其 中 藏 民 家 访 仅 能 接 待 100 多 人 原 始 权 益 人 于 2015 年 末 已 建 成 巴 拉 格 宗 藏 式 生 态 大 酒 店 建 设 工 程, 该 酒 店 有 客 房 会 议 室 餐 饮 桑 拿 KTV 等 设 施, 酒 店 有 双 标 单 标 豪 标 套 房 行 政 套 房, 共 计 277 间, 酒 店 开 业 后 将 大 大 增 加 景 区 游 客 容 纳 量, 能 较 好 地 解 决 景 区 目 前 住 宿 餐 饮 及 娱 乐 设 施 严 重 缺 乏 的 困 境 该 酒 店 将 于 2016 年 5 月 1 日 正 式 运 营 164

166 由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距 离 市 区 有 1 小 时 车 程, 游 客 游 览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游 览 周 期 一 般 为 一 天 时 间 而 景 区 由 于 景 点 较 多 且 内 容 丰 富, 可 为 游 客 提 供 3 天 以 上 的 游 览 内 容 这 样 便 迫 切 需 要 相 应 的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巴 拉 格 宗 藏 式 生 态 酒 店 的 建 成, 将 标 志 着 巴 拉 格 宗 接 待 能 力 的 常 态 化 不 仅 能 够 满 足 游 客 的 逗 留 和 住 宿 需 求, 更 多 的 吸 引 游 客 量, 而 且 能 够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提 供 更 多 的 收 入 (3)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要 工 程 完 工 情 况 及 接 待 能 力 明 细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要 工 程 完 工 情 况 及 接 待 能 力 明 细 如 下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明 细 现 时 状 态 开 工 年 份 竣 工 年 份 预 计 完 工 时 间 完 成 程 度 预 计 投 资 总 额 ( 万 元 ) 实 际 完 成 投 资 ( 万 元 ) 已 支 付 金 额 ( 万 元 ) 接 待 能 力 天 然 佛 塔 绿 色 防 火 通 道 天 然 佛 塔 绿 色 防 火 通 道 在 建 2013 / % 8, / 4, 巴 拉 村 及 泽 嘎 塘 古 村 落 修 复 改 造 建 设 项 目 巴 拉 村 及 泽 嘎 塘 古 村 落 修 复 改 造 建 设 在 建 2013 / % 9, / 5, 人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藏 式 生 态 大 酒 店 建 设 项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藏 式 生 态 大 酒 店 建 设 工 程 在 建 2013 / % 24, / 14, 人 目 景 区 恢 复 引 水 工 程 景 区 恢 复 引 水 工 程 在 建 2012 / % / 8.10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程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灾 竣 工 / / 1, ,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程 165

167 通 天 峡 入 口 至 乃 当 牧 场 下 段 萨 觉 塘 人 马 驿 道 工 程 通 天 峡 入 口 至 乃 当 牧 场 下 段 萨 觉 塘 人 马 驿 道 工 程 在 建 2016 / / / / /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江 格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江 环 保 小 停 格 环 保 小 停 车 场 在 建 / / / / 车 场 挡 墙 工 程 挡 墙 工 程 巴 拉 格 宗 公 路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 / / / /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棕 榈 峡 德 金 卡 钢 竣 工 / / 3, , 人 架 栈 道 建 设 工 程 景 区 二 号 栈 道 延 伸 工 程 竣 工 / / 水 庄 接 待 中 心 拦 河 坝 工 程 竣 工 / / 景 区 漂 流 河 道 清 理 工 程 竣 工 / / 棕 榈 峡 接 待 站 酒 店 及 附 属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 / 人 天 然 佛 塔 至 花 海 塘 人 马 驿 道 工 程 竣 工 / / 3 万 元 / 公 里 泽 嘎 塘 至 乃 当 牧 场 人 马 驿 道 工 程 竣 工 / / 巴 拉 村 至 回 音 壁 竣 工 / / 人 马 驿 道 工 程 166

168 达 拥 至 乃 当 牧 场 人 马 驿 道 改 造 工 程 竣 工 / / 无 量 佛 神 水 人 马 驿 道 竣 工 / / 码 头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 / 景 区 洗 脚 城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 / 标 识 广 告 牌 制 作 安 装 工 程 竣 工 / /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游 客 综 合 通 道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 / 人 巴 拉 村 公 共 卫 生 间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 / 人 泽 嘎 塘 供 水 井 工 程 竣 工 / / 巴 拉 村 停 车 场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 / 人 景 区 售 票 室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 / 乃 当 牧 场 房 屋 修 复 工 程 竣 工 / / 景 区 值 班 室 改 造 工 程 竣 工 / / 天 然 佛 塔 接 待 站 竣 工 / / 人 建 设 工 程 167

169 巴 拉 村 茶 餐 吧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 / 洪 锐 荣 零 星 工 程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 / 菩 提 树 小 佛 塔 工 程 竣 工 / / 巴 拉 村 引 水 工 程 竣 工 / / 巴 拉 格 宗 路 线 工 程 竣 工 / / 景 区 职 工 宿 舍 简 易 房 工 程 竣 工 / / 景 区 输 电 线 路 工 程 竣 工 / / 景 区 恢 复 引 水 工 程 在 建 2012 / / 菩 提 树 周 围 墙 工 程 在 建 2012 / / 景 区 打 井 工 程 竣 工 / / 从 上 表 看 出, 原 始 权 益 人 主 要 工 程 项 目 大 部 分 已 经 建 设 完 成 或 者 即 将 建 设 完 成 主 体 工 程 巴 拉 格 宗 公 路 已 经 修 缮 完 毕 并 投 入 使 用 随 着 基 础 设 施 的 陆 续 完 工 及 投 入 运 营, 巴 拉 格 宗 的 接 待 能 力 及 吸 引 游 客 的 能 力 将 大 幅 度 增 加, 为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未 来 的 现 金 流 提 供 良 好 的 支 撑 3 景 区 地 势 因 素 香 格 里 拉 紧 邻 青 藏 高 原, 该 地 区 海 拔 普 遍 较 高, 其 中 包 括 普 达 措 和 虎 跳 峡 梅 里 雪 山 等 大 部 分 景 区 以 普 达 措 国 家 公 园 为 例, 其 海 拔 在 米 范 围, 而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海 拔 最 高 的 巴 拉 格 宗 雪 山 5545 米, 是 香 格 里 拉 县 最 高 地 带 最 低 点 的 南 部 水 庄, 海 168

170 拔 约 为 2000 米 受 此 影 响, 巴 拉 格 宗 地 形 及 气 候 的 垂 直 立 体 性 十 分 突 出, 几 乎 包 容 了 滇 西 北 三 江 并 流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地 干 热 河 谷 到 现 代 冰 川 带 所 有 自 然 垂 直 带 立 体 生 态 类 型 及 景 观 资 源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海 拔 跨 度 之 大, 为 景 区 吸 引 游 客 量 提 供 了 如 下 便 利 条 件 : 1) 高 海 拔 地 域 对 于 部 分 游 客 而 言, 身 体 容 易 引 致 高 原 反 应 等 不 适 症 状 而 巴 格 拉 宗 景 区 拥 有 香 格 里 拉 景 区 中 最 低 海 拔 地 块, 可 为 游 客 提 供 更 为 舒 适 的 游 览 环 境 和 疗 养 环 境 且 南 部 水 庄 等 已 建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且 其 为 香 格 里 拉 唯 一 的 低 海 拔 旅 游 景 点 接 待 处 以 现 有 的 接 待 情 况, 能 够 为 游 客 提 供 富 氧 的 接 待 环 境 2) 由 于 海 拔 跨 度 较 大, 所 以 巴 拉 格 宗 气 候 垂 直 立 体 性 突 出 而 对 于 普 达 措 虎 跳 峡 等 景 区 无 法 实 现 较 大 的 海 拔 跨 度 形 成 的 自 然 景 观, 尤 其 是 植 物 动 物 景 观, 能 够 给 游 客 带 来 丰 富 的 游 览 体 验 特 别 是 在 秋 冬 季 节, 由 于 气 候 寒 冷 游 客 量 少, 大 部 分 景 区 处 于 半 运 营 状 态 而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低 海 拔 地 区 依 然 能 够 吸 引 较 多 游 客 游 览 所 以 受 此 地 理 环 境 影 响, 巴 拉 格 宗 各 月 游 客 量 均 可 以 处 在 稳 定 的 状 态 3) 未 来, 原 始 权 益 人 将 计 划 修 建 崖 咱 温 泉 等, 为 游 客 提 供 更 好 的 休 闲 服 务 崖 咱 温 泉 亦 地 处 低 海 拔 地 区, 属 于 纯 天 然 富 氧 温 泉 地, 可 为 经 受 过 高 原 反 应 的 游 客 提 供 富 氧 的 身 体 疗 养 服 务 4 景 区 人 文 因 素 相 对 于 周 边 旅 游 景 区 较 为 单 一 的 景 区 观 光,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提 供 综 合 的 景 区 游 览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景 区 观 光 人 文 体 验 和 宗 教 体 验 等 例 如 藏 民 家 访 项 目, 让 游 客 直 接 进 入 巴 拉 村 体 验 藏 民 的 生 活 例 如 天 然 佛 塔 玛 尼 堆 等 景 观 蕴 含 着 宗 教 色 彩 自 然 因 素 和 人 文 因 素 相 结 合 是 景 区 禀 赋 条 件 的 亮 点 综 上,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依 靠 较 为 优 良 的 自 身 禀 赋 和 不 断 提 升 的 接 待 能 力, 成 为 未 来 游 客 量 增 长 的 重 要 基 础 ( 二 ) 交 通 便 利 性 对 于 自 然 景 区 而 言, 交 通 的 便 利 性 为 景 区 游 客 量 关 键 因 素 之 一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位 于 香 格 里 拉 县 西 北 部, 是 三 江 并 流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红 山 片 区 的 核 心 景 区 之 一, 距 县 城 55 公 里, 距 香 格 里 拉 机 场 58 公 里, 距 省 会 昆 明 704 公 里 东 与 格 咱 碧 壤 峡 谷 相 通, 南 与 尼 西 上 桥 头 相 连, 西 与 四 川 省 得 荣 县 相 接, 北 与 东 旺 乡 接 壤, 总 面 积 约 176 平 方 公 里 169

171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处 于 多 山 多 峡 谷 和 多 沟 壑 环 绕 地 带, 路 程 相 较 普 达 措 松 赞 林 寺 等 景 区 来 说 较 远, 游 客 行 程 较 长 由 于 交 通 情 况 的 不 便 利 性, 历 史 上 严 重 限 制 了 前 来 游 览 的 游 客 2010 年 由 于 外 部 交 通 G214 国 道 封 闭 式 施 工 建 设 以 及 景 区 内 部 进 行 提 升 改 建 等 原 因, 导 致 进 出 不 便, 游 客 量 直 线 下 滑,2013 年 G214 国 道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旅 客 回 升, 但 当 年 8 月, 受 地 震 影 响, 进 入 景 区 道 路 中 断, 旅 游 人 次 受 到 大 幅 影 响, 2014 年 4 月, 道 路 恢 复, 旅 游 人 次 大 幅 增 加,2013 年 年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游 客 量 分 别 为 4 万 人 次 16 万 人 次 和 22 万 人 次 整 体 来 看, 受 道 路 修 建 和 地 震 等 外 部 因 素 影 响,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游 客 规 模 波 动 较 大, 且 游 客 量 规 模 相 对 较 小, 未 来 随 着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景 点 开 放 量 的 增 加 景 区 内 设 施 的 完 善 以 及 景 区 知 名 度 的 提 升, 景 区 发 展 空 间 非 常 大 (1) 周 边 交 通 施 工 情 况 2014 年 7 月 22 日 丽 江 至 香 格 里 拉 铁 路 开 工 建 设, 丽 江 至 香 格 里 拉 铁 路, 南 起 大 丽 铁 路 丽 江 车 站, 向 北 跨 越 金 沙 江, 经 小 中 甸 至 香 格 里 拉, 线 路 建 筑 长 度 千 米 铁 路 贯 通 后, 从 昆 明 至 香 格 里 拉 可 以 实 现 夕 发 朝 至 2015 年 1 月, 香 格 里 拉 至 丽 江 高 速 公 路 开 工 建 设, 该 高 速 公 路 主 线 长 约 125 公 里 丽 香 高 速 修 通 后, 从 丽 江 白 汉 机 场 到 香 格 里 拉 只 需 2 小 时 国 道 214 已 建 成 通 车, 自 香 格 里 拉 县 城 至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只 需 1 小 时 2016 年 初, 香 格 里 拉 小 区 域 环 线 香 格 里 拉 至 德 钦 段 建 成 通 车, 西 环 线 连 通 完 成 ; 区 域 交 通 的 突 破 和 变 革, 尤 其 是 铁 路 与 高 速 公 路 的 贯 通 将 对 景 区 游 客 规 模 量 的 急 速 增 长 产 生 极 大 影 响 评 估 机 构 调 查 了 丽 江 旅 游 高 速 通 车 铁 路 通 车 对 旅 游 人 次 规 模 的 影 响, 数 据 如 下 : 项 目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旅 游 人 次 ,182 1,600 2, ,663.8 年 增 长 率 21% 18% 32% 35% 30% 28% 时 间 节 点 事 件 大 丽 铁 路 开 通 大 丽 高 速 开 通 计 划 管 理 人 与 评 估 机 构 查 询 了 迪 庆 州 周 边 路 网 建 设 情 况 及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基 170

172 础 设 施 建 设 情 况, 未 来 年 度 预 计 存 在 如 下 事 件 : 2017 年 6 月 景 区 基 础 设 施 全 线 完 工, 预 计 提 升 为 5A 级 景 区 ; 稻 城 亚 丁 至 香 格 里 拉 改 扩 建 完 成 ( 标 准 二 级 公 路 ), 香 格 里 拉 大 环 线 完 成 西 环 线 部 分 ;2018 年 12 底, 丽 攀 高 速 建 成 通 车, 香 格 里 拉 大 环 线 东 环 线 完 成 ;2019 年, 丽 香 高 速 预 计 完 工, 香 格 里 拉 大 环 线 西 环 完 成 ;2021 年, 丽 香 铁 路 通 车 未 来 随 着 内 外 部 基 础 设 施 的 完 善, 巴 拉 格 宗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有 望 保 持 增 长 随 着 与 巴 拉 格 宗 相 关 的 相 应 交 通 设 施 的 建 成,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景 区 游 客 量 将 有 大 幅 度 增 长 ( 三 ) 品 牌 推 广 作 为 旅 游 景 区, 对 外 推 介 和 营 销 为 重 要 的 因 素 由 于 历 史 上,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的 基 础 设 施 接 待 能 力 及 资 金 实 力 受 限, 原 始 权 益 人 对 外 并 未 对 景 区 进 行 大 规 模 的 推 介 活 动 随 着 景 区 主 要 基 础 设 施 于 2016 年 6 月 份 大 部 分 完 工, 包 括 巴 拉 格 宗 公 路 修 缮 完 毕, 巴 拉 格 宗 藏 式 生 态 大 酒 店 投 入 并 正 常 运 营, 景 区 接 待 能 力 大 幅 度 提 高 考 虑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运 营 的 成 熟 化, 原 始 权 益 人 将 正 式 开 展 大 规 模 的 推 介 与 营 销 活 动 将 通 过 媒 体 宣 传 文 化 推 介 等 活 动 提 升 景 区 的 知 名 度 同 时, 原 始 权 益 人 也 正 在 积 极 落 实 申 报 5A 级 景 区 事 宜 推 介 活 动 与 营 销 作 为 打 造 旅 游 品 牌 的 重 点 之 一, 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成 熟 化 运 营 同 步 开 展, 将 有 效 地 促 进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游 客 量 增 长 ( 四 ) 产 业 链 带 动 一 般 而 言, 自 然 景 区 的 外 生 带 动 效 应 明 显, 即 如 果 与 本 景 区 相 邻 的 景 区 较 多, 则 可 形 成 一 个 系 统 性 的 景 区 集 中 带 外 地 游 客 如 选 择 景 区 集 中 带 的 一 个 景 区, 则 会 相 应 考 虑 游 览 周 边 其 他 景 区, 景 区 带 中 各 景 区 所 吸 引 的 游 客 均 会 成 为 其 他 景 区 可 能 性 较 高 的 游 客, 景 区 带 中 外 生 带 动 明 显 巴 拉 格 宗 细 分 处 于 香 格 里 拉 景 区 带, 香 格 里 拉 景 区 带 中 由 于 普 达 措 虎 跳 峡 等 景 区 吸 纳 的 游 客 量 年 均 100 万 以 上, 巴 拉 格 宗 作 为 香 格 里 拉 主 要 景 区 之 一, 游 客 均 有 可 能 考 虑 游 览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由 于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之 前 基 础 设 施 的 不 完 备 性, 历 史 上 接 纳 游 客 数 量 一 直 处 于 低 位 水 平 但 考 虑 巴 拉 格 宗 自 身 状 况 的 改 善, 吸 引 其 他 景 区 游 客, 甚 至 从 普 达 措 171

173 虎 跳 峡 分 流 游 客 的 能 力 明 显 ( 五 )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对 景 区 的 影 响 2013 年 8 月, 受 地 震 的 影 响,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基 础 设 施 及 周 边 公 路 受 到 较 大 伤 害, 由 于 景 区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周 边 公 路 的 修 缮 延 缓 了 对 游 客 的 开 放,2013 年 游 客 量 骤 减, 直 至 2014 年 4 月 份 恢 复 正 常 运 营 2013 年 景 区 现 金 流 量 相 比 2012 年 下 降 40% 事 实 上,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的 发 生 对 游 客 量 影 响 轻 微, 但 由 于 对 基 础 设 施 的 破 坏 而 造 成 游 客 量 的 大 幅 度 锐 减 是 自 然 灾 害 对 自 然 景 区 影 响 的 最 大 因 素 以 香 格 里 拉 地 区 主 要 景 区 为 例, 依 据 迪 庆 州 旅 游 局 的 统 计 数 据, 各 景 区 历 年 游 客 量 如 下 : 单 位 : 万 人 游 客 量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普 达 措 梅 里 雪 山 虎 跳 峡 巴 拉 格 宗 虽 然 2013 年 香 格 里 拉 地 震 对 该 地 区 的 景 区 均 有 影 响, 但 2013 年 普 达 措 梅 里 雪 山 和 虎 跳 峡 等 景 区 游 客 量 并 未 减 少 均 保 持 正 常 的 高 增 长 态 势 172

174 事 实 上, 景 区 基 础 和 交 通 设 施 对 于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的 承 受 力 强 弱 是 其 能 否 克 服 自 然 灾 害 影 响 的 最 为 主 要 因 素 2013 年 之 前, 巴 拉 格 宗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景 区 周 围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相 对 较 为 薄 弱, 所 以 2013 年 地 震 对 其 影 响 巨 大 但 灾 后 重 建 过 程 中, 巴 拉 格 宗 充 分 考 虑 了 之 前 基 础 设 施 承 受 力 脆 弱 的 问 题, 为 景 区 建 设 加 大 了 投 入, 对 于 巴 拉 格 宗 公 路 工 程 等 项 目 从 新 增 加 了 投 资 额, 以 提 高 其 抵 御 自 然 灾 害 的 能 力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对 景 区 的 影 响 无 法 较 难 采 用 量 化 的 方 式, 在 景 区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测 算 中 体 现, 故 中 和 评 估 在 现 金 流 量 测 算 中 并 未 考 虑 该 因 素 但 在 评 级 报 告 中, 评 级 师 对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未 来 受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因 素 造 成 影 响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考 虑 2013 年, 由 于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因 素, 巴 拉 格 宗 脆 弱 的 基 础 设 施 受 到 较 大 的 破 坏, 当 年 的 收 入 同 比 下 降 43% 但 考 虑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基 础 设 施 的 强 化 及 改 善, 以 及 其 他 景 区 2013 年 受 地 震 的 影 响, 依 据 评 级 师 的 压 力 测 算, 将 因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对 巴 拉 格 宗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调 整 为 减 少 25% 的 幅 度 6.3 评 级 情 况 说 明 根 据 中 和 评 估 出 具 的 云 南 文 产 香 格 里 拉 县 巴 拉 格 宗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拟 启 动 香 格 里 拉 大 峡 谷 巴 拉 格 宗 景 区 入 园 凭 证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项 目 现 金 流 预 测 报 告 书 及 产 品 结 构 设 计, 中 诚 信 证 券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在 综 合 考 虑 基 础 资 产 现 金 流 影 响 的 因 素 下, 对 基 础 资 产 现 金 流 及 优 先 级 本 息 匹 配 情 况 进 行 模 拟 分 析 一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现 金 流 分 析 假 设 计 算 基 准 日 为 2016 年 5 月 1 日,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01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02 优 先 级 置 产 支 持 证 券 03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04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分 别 为 6.4% 6.5% 6.6% 和 6.7%, 并 设 定 8, 万 元 保 证 金 用 于 保 证 各 年 度 现 金 流 的 稳 定 性, 在 这 样 的 假 设 条 件 下, 依 据 基 础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的 预 测 及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预 期 本 息 的 分 配 安 排, 各 期 基 础 资 产 对 应 现 金 流 量 及 本 息 保 障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5 月 2017 年 5 月 2018 年 5 月 2019 年 5 月 2020 年 5 月 2021 年 5 月 2022 年 5 月 1 1 日 年 1 日 年 1 日 年 1 日 年 1 日 年 1 日 年 日 年 4 173

175 4 月 30 日 4 月 30 日 4 月 30 日 4 月 30 日 4 月 30 日 4 月 30 日 月 30 日 本 金 ( 万 元 ) , , , , 预 期 收 益 率 6.40% 6.50% 6.60% 6.70% 当 期 本 息 和 ( 万 元 ) 5, , , , , , , 当 期 现 金 流 ( 万 元 ) 7, , , , , , , 保 证 金 ( 万 元 ) 8, , , , , , , 覆 盖 倍 数 ( 不 含 保 证 金 ) 覆 盖 倍 数 ( 含 保 证 金 ) 依 据 上 表 可 知, 本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中 各 期 基 础 资 产 预 期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对 专 项 计 划 中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息 的 覆 盖 倍 数 如 不 考 虑 保 证 金 的 因 素 下, 均 可 以 保 持 在 1.3 倍 以 上 ; 如 考 虑 保 证 金 的 因 素 下, 可 以 保 持 在 1.7 倍 以 上 依 据 预 测 的 基 础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本 次 专 项 计 划 的 基 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对 到 期 本 息 的 偿 付 保 障 能 力 较 强 二 现 金 流 压 力 测 试 说 明 鉴 于 未 来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有 可 能 达 不 到 预 期 值, 故 中 诚 信 认 为 有 必 要 设 定 压 力 场 景 对 基 础 资 产 现 金 流 在 压 力 条 件 下 的 表 现 进 行 测 试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对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息 的 覆 盖 倍 数 作 为 评 估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息 能 否 获 得 足 额 偿 付 的 重 要 指 标, 其 主 要 受 下 述 两 个 因 素 影 响, 即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量 和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在 上 文 中, 已 经 对 确 定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对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息 和 的 覆 盖 倍 数 进 行 了 详 细 描 述, 在 接 下 来 的 测 试 中, 我 们 将 把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以 及 预 期 收 益 率 作 为 变 量, 来 观 察 压 力 基 础 资 产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对 当 期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息 和 的 覆 盖 状 况 174

176 压 力 测 试 情 景 1: 预 计 收 益 率 增 长 在 确 认 收 益 率 的 压 力 测 试 条 件 时, 通 过 观 察 1991~2015 年 的 银 行 3~5 年 中 长 期 贷 款 的 利 率 变 化 情 况 : 1991~2015 年 银 行 3~5 年 期 贷 款 利 率 走 势 图 从 上 表 可 观 察 得 出 最 近 十 几 年 的 利 率 最 大 的 上 浮 范 围 为 216 基 准 点, 因 此 中 诚 信 证 评 认 为 将 收 益 率 设 置 为 上 升 220 基 准 点 足 以 满 足 压 力 测 试 需 求 经 过 测 算 可 以 得 出 当 期 现 金 流 对 的 当 期 本 息 和 的 覆 盖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2016 年 5 月 年 5 月 年 5 月 年 5 月 年 5 月 年 5 月 年 5 月 1 项 目 日 年 4 日 年 4 日 年 4 日 年 4 日 年 4 日 年 4 日 年 4 月 30 日 月 30 日 月 30 日 月 30 日 月 30 日 月 30 日 月 30 日 本 金 ( 万 元 ) , , , , 预 期 收 益 率 8.60% 8.70% 8.80% 8.90% 当 期 本 息 和 ( 万 元 ) 7, , , , , , , 当 期 现 金 流 ( 万 元 ) 7, , , , , , , 保 证 金 ( 万 元 ) 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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