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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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2-2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享 受 本 附 加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2.3 您 有 退 保 的 权 利 4.1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2.4 您 应 当 按 时 交 纳 保 险 费 3.1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3.3 退 保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4.1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7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的 附 加 合 同 1.1 附 加 合 同 说 明 1.2 附 加 合 同 构 成 1.3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2 您 获 得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2.2 保 险 期 间 2.3 保 险 责 任 2.4 责 任 免 除 3 您 的 义 务 3.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3.2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3.3 如 实 告 知 4 您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拥 有 的 权 利 4.1 附 加 合 同 的 解 除 5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5.1 受 益 人 指 定 与 变 更 5.2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效 5.3 保 险 金 申 请 6 您 需 要 关 注 的 其 他 事 项 6.1 不 适 用 条 款 6.2 附 加 合 同 的 终 止 7 您 需 要 了 解 的 重 要 术 语 7.1 医 院 7.2 重 大 疾 病 7.3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7.4 轻 症 疾 病 7.5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7.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7.7 遗 传 性 疾 病 7.8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及 染 色 体 异 常 7.9 现 金 价 值 7.10 伤 残 鉴 定 机 构 7.11 专 科 医 生 7.12 原 位 癌 7.13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7.14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7.15 永 久 不 可 逆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 页 共 18 页

2 英 大 泰 和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2012 年 12 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我 们 公 司 均 指 英 大 泰 和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您 与 我 们 的 附 加 合 同 1.1 附 加 合 同 说 明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依 我 们 公 司 英 大 元 鸿 B 款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的 投 保 人 申 请, 经 我 们 同 意, 附 加 在 主 合 同 上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主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条 款 互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为 准 1.2 附 加 合 同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由 保 险 单 及 其 所 附 条 款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以 及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单 复 效 申 请 书 健 康 声 明 书 体 检 报 告 及 其 他 约 定 书 共 同 构 成 1.3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以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收 取 首 期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为 生 效 条 件, 生 效 日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上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保 险 单 年 度 保 险 费 应 付 日 均 依 据 生 效 日 进 行 计 算 我 们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开 始 承 担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您 获 得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与 主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相 同 2.2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与 主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相 同 并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上, 从 生 效 日 的 零 时 开 始, 到 期 满 日 的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2.3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我 们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或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或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180 天 后 因 意 外 伤 害 之 外 的 原 因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 见 7.1) 确 诊 初 次 发 生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重 大 疾 病 ( 见 7.2), 我 们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本 附 加 合 同 和 主 合 同 同 时 终 止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或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或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2 页 共 18 页

3 保 险 金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180 天 后 因 意 外 伤 害 之 外 的 原 因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发 生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 见 7.3), 且 首 次 发 病 时 间 在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70 周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之 前, 我 们 除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外, 还 将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20% 额 外 给 付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本 附 加 合 同 和 主 合 同 同 时 终 止 轻 症 疾 病 保 险 金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或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或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180 天 后 因 意 外 伤 害 之 外 的 原 因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发 生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轻 症 疾 病 ( 见 7.4), 且 该 轻 症 疾 病 的 首 次 发 病 时 间 在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70 周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之 前, 我 们 将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20% 给 付 轻 症 疾 病 保 险 金 同 一 轻 症 疾 病 仅 给 付 一 次 轻 症 疾 病 保 险 金, 轻 症 疾 病 保 险 金 最 多 给 付 3 次, 轻 症 疾 病 保 险 金 给 付 满 3 次 后,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进 行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已 达 到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给 付 标 准, 且 未 能 提 供 医 院 出 具 的 轻 症 疾 病 的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我 们 不 再 给 付 轻 症 疾 病 保 险 金 保 险 金 给 付 限 制 如 果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或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180 天 内,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之 外 的 原 因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发 生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或 轻 症 疾 病, 我 们 无 息 返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及 主 合 同 的 累 计 已 交 纳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合 同 和 主 合 同 同 时 终 止 保 险 责 任 中 提 及 的 累 计 已 交 纳 保 险 费 按 照 应 给 付 相 应 保 险 金 时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对 应 的 年 交 保 险 费 和 保 险 单 年 度 数 ( 交 费 期 满 后 为 交 费 期 间 年 数 ) 计 算 2.4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满 足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或 轻 症 疾 病 保 险 金 给 付 标 准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一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二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三 被 保 险 人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四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五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见 7.6),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但 符 合 本 附 加 合 同 经 输 血 导 致 的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感 染 或 因 职 业 关 系 导 致 的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感 染 定 义 的 不 在 此 限 ; 六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3 页 共 18 页

4 七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八 遗 传 性 疾 病 ( 见 7.7),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及 染 色 体 异 常 ( 见 7.8)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满 足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或 轻 症 疾 病 保 险 金 给 付 标 准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和 主 合 同 同 时 终 止, 我 们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和 主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的 现 金 价 值 ( 见 7.9) 您 的 义 务 3.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交 费 方 式 和 交 费 期 间 与 主 合 同 一 致 3.2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我 们 保 留 提 高 或 降 低 保 险 费 率 的 权 利 我 们 将 根 据 整 体 风 险 状 况 的 变 化, 决 定 保 险 费 率 是 否 调 整, 调 整 后 向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本 合 同 的 费 率 调 整 将 针 对 同 一 类 别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我 们 进 行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后, 您 应 按 调 整 后 的 保 险 费 率 交 纳 续 期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前 您 已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不 受 影 响 3.3 如 实 告 知 在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我 们 会 向 您 说 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内 容, 特 别 是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我 们 会 就 您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书 面 询 问,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您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我 们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年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我 们 对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我 们 对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退 还 保 险 费 您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拥 有 的 权 利 4.1 附 加 合 同 的 解 除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您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一 保 险 合 同 ; 二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 三 您 的 身 份 证 明 自 我 们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在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的 现 金 价 值 如 果 您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或 主 合 同, 主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须 同 时 申 请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4 页 共 18 页

5 解 除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5.1 受 益 人 指 定 与 变 更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附 加 合 同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和 轻 症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均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5.2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效 受 益 人 及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向 我 们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两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5.3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一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给 付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3.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份 证 明 银 行 卡 ( 存 折 ) 复 印 件 ; 4. 医 院 出 具 的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病 历 记 录 和 确 诊 疾 病 必 要 的 病 理 检 验 血 液 检 验 影 像 学 检 查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的 检 查 报 告 ( 若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了 外 科 手 术, 还 需 提 供 外 科 手 术 证 明 ), 如 有 必 要, 我 们 有 权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体 检, 我 们 保 留 就 疾 病 诊 断 咨 询 其 他 医 疗 专 家 的 权 利 ; 5. 由 双 方 认 可 的 伤 残 鉴 定 机 构 ( 见 7.10)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残 疾 程 度 鉴 定 书 ; 6.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时 间 性 质 原 因 等 相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二 如 果 委 托 他 人 领 取 保 险 金, 受 托 人 除 提 供 上 述 所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外, 必 须 另 行 出 具 有 委 托 人 亲 笔 签 字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您 需 要 关 注 的 其 他 事 项 6.1 不 适 用 条 款 主 合 同 的 保 单 红 利 确 定 保 单 红 利 领 取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6.2 附 加 合 同 的 终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一 主 合 同 解 除 终 止 或 期 满 ; 二 您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 三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四 我 们 给 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后 ; 五 主 合 同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形 您 需 要 了 解 的 重 要 术 语 7.1 医 院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评 审 确 定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公 立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精 神 病 院 及 专 供 康 复 休 养 戒 毒 戒 酒 护 理 养 老 等 非 以 直 接 诊 治 病 人 为 目 的 的 医 疗 机 构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医 院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5 页 共 18 页

6 管 理 规 则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且 全 天 二 十 四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院 提 供 医 疗 及 护 理 服 务 7.2 重 大 疾 病 符 合 以 下 疾 病 定 义 所 述 条 件 的 疾 病 疾 病 状 态 或 手 术, 并 由 专 科 医 生 ( 见 7.11) 明 确 诊 断, 共 计 五 十 种 其 中 第 一 种 至 第 二 十 五 种 为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在 其 制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中 所 规 定 的 疾 病 ( 一 ) 恶 性 肿 瘤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见 7.12);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TNM 分 期 为 T1N0M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注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注 : 如 果 为 女 性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则 不 包 括 此 项 ( 二 )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指 因 冠 状 动 脉 阻 塞 导 致 的 相 应 区 域 供 血 不 足 造 成 部 分 心 肌 坏 死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三 项 条 件 : (1) 典 型 临 床 表 现, 例 如 急 性 胸 痛 等 ; (2) 新 近 的 心 电 图 改 变 提 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3) 心 肌 酶 或 肌 钙 蛋 白 有 诊 断 意 义 的 升 高, 或 呈 符 合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动 态 性 变 化 ; (4) 发 病 90 天 后, 经 检 查 证 实 左 心 室 功 能 降 低, 如 左 心 室 射 血 分 数 低 于 50% ( 三 )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指 因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脑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或 梗 塞, 并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见 7.13);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见 7.14);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四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6 页 共 18 页

7 ( 五 )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 或 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 指 为 治 疗 严 重 的 冠 心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心 导 管 球 囊 扩 张 术 激 光 射 频 技 术 及 其 它 非 开 胸 的 介 入 手 术 腔 镜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六 )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 七 ) 多 个 肢 体 缺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靠 近 躯 干 端 ) 以 上 完 全 性 断 离 ( 八 )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且 经 血 清 学 或 病 毒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重 度 黄 疸 或 黄 疸 迅 速 加 重 ; (2) 肝 性 脑 病 ; (3)B 超 或 其 它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肝 脏 体 积 急 速 萎 缩 ; (4) 肝 功 能 指 标 进 行 性 恶 化 ( 九 ) 良 性 脑 肿 瘤 指 脑 的 良 性 肿 瘤,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增 高, 临 床 表 现 为 视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精 神 症 状 癫 痫 及 运 动 感 觉 障 碍 等, 并 危 及 生 命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脑 肿 瘤 完 全 切 除 或 部 分 切 除 的 手 术 ; (2) 实 际 实 施 了 对 脑 肿 瘤 进 行 的 放 射 治 疗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血 管 性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十 )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失 代 偿 期 指 因 慢 性 肝 脏 疾 病 导 致 肝 功 能 衰 竭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持 续 性 黄 疸 ; (2) 腹 水 ; (3) 肝 性 脑 病 ; (4) 充 血 性 脾 肿 大 伴 脾 功 能 亢 进 或 食 管 胃 底 静 脉 曲 张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肝 功 能 衰 竭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十 一 )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炎 后 遗 症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7 页 共 18 页

8 ( 十 二 ) 深 度 昏 迷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意 识 丧 失, 对 外 界 刺 激 和 体 内 需 求 均 无 反 应, 昏 迷 程 度 按 照 格 拉 斯 哥 昏 迷 分 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 果 为 5 分 或 5 分 以 下,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及 其 它 生 命 维 持 系 统 96 小 时 以 上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十 三 ) 双 耳 失 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 见 7.15) 性 丧 失, 在 500 赫 兹 1000 赫 兹 和 200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90 分 贝,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 十 四 ) 双 目 失 明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2)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3)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 十 五 ) 瘫 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肢 或 两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180 天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 十 六 )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 十 七 ) 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指 因 大 脑 进 行 性 不 可 逆 性 改 变 导 致 智 能 严 重 衰 退 或 丧 失,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其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且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神 经 官 能 症 和 精 神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十 八 ) 严 重 脑 损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脑 损 伤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十 九 ) 严 重 帕 金 森 病 是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的 退 行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震 颤 麻 痹 共 济 失 调 等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药 物 治 疗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8 页 共 18 页

9 (2)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继 发 性 帕 金 森 综 合 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二 十 )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或 20% 以 上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 二 十 一 )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指 不 明 原 因 的 肺 动 脉 压 力 持 续 性 增 高, 进 行 性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慢 性 疾 病,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V 级, 且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超 过 30mmHg ( 二 十 二 )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是 一 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运 动 神 经 元 的 进 行 性 变 性 疾 病, 包 括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进 行 性 延 髓 麻 痹 症 原 发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肌 萎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须 满 足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的 条 件 ( 二 十 三 )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至 少 12 个 月 (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精 神 心 理 因 素 所 致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二 十 四 )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2)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1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L; 2 网 织 红 细 胞 <1%; 3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L ( 二 十 五 ) 主 动 脉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或 开 腹 进 行 的 切 除 置 换 修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的 手 术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动 脉 内 血 管 成 形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二 十 六 ) 多 发 性 硬 化 症 指 因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脱 髓 鞘 所 致 的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障 碍, 已 经 造 成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且 持 续 至 少 180 天 ( 二 十 七 ) 经 输 血 导 致 的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感 染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上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并 且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1) 在 保 障 起 始 日 或 复 效 日 之 后, 被 保 险 人 因 治 疗 必 需 而 接 受 输 血, 并 且 因 输 血 而 感 染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2) 提 供 输 血 治 疗 的 输 血 中 心 或 医 院 出 具 该 项 输 血 感 染 属 医 疗 责 任 事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9 页 共 18 页

10 故 的 报 告, 或 者 法 院 终 审 裁 定 为 医 疗 责 任 并 且 不 准 上 诉 ; (3) 提 供 输 血 治 疗 的 输 血 中 心 或 医 院 必 须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执 照 ; (4) 受 感 染 的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血 友 病 患 者 ; 在 任 何 治 愈 艾 滋 病 或 阻 止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病 毒 作 用 的 疗 法 被 发 现 以 后, 或 能 防 止 艾 滋 病 发 生 的 医 疗 方 法 被 研 究 出 来 以 后, 本 保 障 将 不 再 予 以 赔 付 任 何 因 其 他 传 播 方 式 ( 包 括 : 性 传 播 或 静 脉 注 射 毒 品 ) 导 致 的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感 染 不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我 们 拥 有 获 得 使 用 被 保 险 人 的 血 液 样 本 的 权 利 和 能 够 对 这 些 样 本 进 行 独 立 检 验 的 权 利 ( 二 十 八 ) 植 物 人 指 脑 皮 质 广 泛 性 坏 死 而 导 致 对 自 身 及 周 边 的 认 知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但 脑 干 功 能 依 然 存 在 必 须 由 神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并 有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上 述 情 况 必 须 有 至 少 一 个 月 的 病 历 记 录 加 以 证 实 由 于 酗 酒 或 滥 用 药 物 所 致 的 植 物 人 状 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二 十 九 )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是 一 种 自 身 免 疫 性 结 缔 组 织 病, 于 体 内 有 大 量 致 病 性 自 身 抗 体 和 免 疫 复 合 物, 造 成 组 织 损 伤 理 赔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确 认 并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情 况 : (1) 临 床 表 现 至 少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的 四 个 : 1 蝶 形 红 斑 或 盘 形 红 斑 ; 2 光 敏 感 ; 3 口 腔 溃 疡 ; 4 非 畸 形 关 节 炎 或 关 节 痛 ; 5 浆 膜 炎 胸 膜 炎 或 心 包 炎 ; 6 神 经 系 统 损 伤 ( 抽 搐 或 精 神 症 状 ); 7 血 象 异 常 (WBC<4000/μl 或 血 小 板 <100000/μl 或 溶 血 性 贫 血 ) (2) 检 测 结 果 至 少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的 两 个 : 8 狼 疮 细 胞 或 抗 双 链 DNA 抗 体 阳 性 ; 9 抗 Sm 抗 体 阳 性 ; 10 抗 核 抗 体 阳 性 ; 11 狼 疮 带 试 验 阳 性 ; 12 C3 补 体 低 于 正 常 狼 疮 肾 炎 致 使 肾 功 能 减 弱, 血 肌 酐 的 清 除 率 低 于 每 分 钟 30ml ( 三 十 ) 胰 岛 素 依 赖 型 糖 尿 病 (I 型 糖 尿 病 ) 经 内 分 泌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为 I 型 糖 尿 病, 且 须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1) 必 须 持 续 性 地 依 赖 外 源 性 胰 岛 素 维 持 生 命 至 少 180 天 以 上 (2) 血 胰 岛 素 测 定 血 C 肽 测 定 或 尿 C 肽 测 定 结 果 异 常 (3) 出 现 下 述 三 种 并 发 症 之 一 或 一 种 以 上 : 1 并 发 增 殖 性 视 网 膜 病 变 ; 2 并 发 心 脏 病 变, 并 须 植 入 心 脏 起 搏 器 进 行 治 疗 ;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0 页 共 18 页

11 3 至 少 一 个 脚 趾 发 生 坏 疽 并 已 达 到 手 术 切 除 指 征 ( 三 十 一 ) 原 发 性 心 肌 病 指 不 明 原 因 引 起 的 一 类 心 肌 病 变, 包 括 原 发 性 扩 张 型 心 肌 病 原 发 性 肥 厚 型 心 肌 病 及 原 发 性 限 制 型 心 肌 病 三 种, 病 变 必 须 已 造 成 事 实 上 心 室 功 能 障 碍 而 出 现 明 显 的 心 功 能 衰 竭 (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协 会 心 功 能 分 类 标 准 心 功 能 达 四 级 ), 且 有 相 关 住 院 医 疗 记 录 显 示 四 级 心 功 能 衰 竭 状 态 持 续 至 少 一 百 八 十 天 本 病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继 发 于 全 身 性 疾 病 或 其 它 器 官 系 统 疾 病 造 成 的 心 肌 病 变 除 外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协 会 分 类 标 准 心 功 能 四 级 是 指 有 医 院 的 医 疗 记 录 显 示 病 人 不 能 进 行 任 何 活 动, 休 息 时 仍 有 心 悸 呼 吸 困 难 等 心 力 衰 竭 表 现 ( 三 十 二 ) 重 症 肌 无 力 是 指 一 种 神 经 与 肌 肉 接 头 部 位 传 递 障 碍 的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临 床 特 征 是 局 部 或 全 身 横 纹 肌 于 活 动 时 易 于 疲 劳 无 力, 颅 神 经 眼 外 肌 最 易 累 及, 也 可 涉 及 呼 吸 肌 下 肢 近 端 肌 群 乃 至 全 身 肌 肉, 须 经 神 经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其 诊 断 必 须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 经 药 物 胸 腺 手 术 治 疗 一 年 以 上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丧 失 正 常 工 作 能 力 ; 出 现 眼 睑 下 垂, 或 延 髓 肌 受 累 引 起 的 构 音 困 难 进 食 呛 咳, 或 由 于 肌 无 力 累 及 延 髓 肌 呼 吸 肌 而 致 机 体 呼 吸 功 能 不 正 常 的 危 急 状 态 即 肌 无 力 危 象 ; 症 状 缓 解 复 发 及 恶 化 交 替 出 现, 临 床 接 受 新 斯 的 明 等 抗 胆 碱 酯 酶 药 物 治 疗 的 病 史 ( 三 十 三 )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由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并 需 进 行 手 术 治 疗, 以 进 行 组 织 清 除 病 灶 切 除 或 胰 腺 部 分 切 除 但 因 酒 精 中 毒 所 致 的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除 外 ( 三 十 四 ) 坏 死 性 筋 膜 炎 坏 死 性 筋 膜 炎 的 诊 断 须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符 合 坏 死 性 筋 膜 炎 的 一 般 临 床 表 现 ; (2) 细 菌 培 养 检 出 致 病 菌 ; (3) 出 现 广 泛 性 肌 肉 及 软 组 织 坏 死, 并 导 致 身 体 受 影 响 部 位 永 久 完 全 失 去 功 能 所 谓 永 久 完 全 失 去 功 能 是 指 受 影 响 部 位 的 功 能 丧 失 超 过 六 个 月 者 ( 三 十 五 ) 终 末 期 肺 病 由 呼 吸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终 末 期 肺 病 而 出 现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其 诊 断 标 准 包 括 以 下 各 项 : (1) 肺 功 能 测 试 其 FEVl 持 续 低 于 0.75 升 ; (2) 病 人 缺 氧 必 须 广 泛 而 持 续 地 进 行 输 氧 治 疗 ; (3) 动 脉 血 气 分 析 氧 分 压 低 于 55mmHg 理 赔 时 必 须 提 供 以 上 各 项 中 相 应 的 医 院 证 明 文 件 或 检 查 报 告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1 页 共 18 页

12 ( 三 十 六 ) 严 重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是 指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患 者 符 合 以 下 三 项 标 准 的 :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关 节 中 的 三 组 或 以 上 有 广 泛 受 损 和 畸 形 改 变 : 手 指 关 节 腕 关 节 肘 关 节 膝 关 节 髋 关 节 踝 关 节 脊 椎 或 脚 趾 关 节 ; 手 和 腕 的 后 前 位 X 线 拍 片 检 查 可 见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的 典 型 变 化, 包 括 骨 质 侵 蚀 或 钙 流 失, 位 于 受 累 关 节 及 其 邻 近 部 位 尤 其 明 显 ; 关 节 的 畸 形 改 变 至 少 持 续 6 个 月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系 指 以 关 节 滑 膜 炎 为 特 征 的 慢 性 全 身 性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诊 断 必 须 符 合 国 际 认 可 的 该 疾 病 的 诊 断 标 准 只 有 被 保 险 人 已 接 受 膝 关 节 或 髋 关 节 置 换 手 术, 我 们 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三 十 七 ) 非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所 致 严 重 痴 呆 指 因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以 外 的 脑 的 器 质 性 疾 病 造 成 脑 功 能 衰 竭 导 致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严 重 痴 呆,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被 保 险 人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导 致 痴 呆 的 疾 病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且 由 完 整 的 临 床 实 验 室 和 影 像 学 检 查 结 果 证 实 神 经 官 能 症 和 精 神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三 十 八 ) 系 统 性 硬 化 系 统 性 硬 化 病 又 称 硬 皮 病, 是 以 弥 漫 性 皮 肤 血 管 及 内 脏 器 官 结 缔 组 织 纤 维 化 硬 化 及 萎 缩 为 特 点 的 结 缔 组 织 病 必 须 由 风 湿 免 疫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必 须 有 活 体 组 织 检 查 和 血 清 学 的 检 查 作 为 确 诊 依 据 病 变 需 累 及 心 脏, 肺 脏 或 肾 脏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局 限 性 硬 皮 病 ( 包 括 带 状 硬 皮 病 硬 斑 病 ); (2) 嗜 酸 细 胞 性 筋 膜 炎 ; (3) CREST 综 合 征 ( 三 十 九 ) 脊 髓 灰 质 炎 脊 髓 灰 质 炎 是 由 于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感 染 所 致 的 瘫 痪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运 动 功 能 损 害 或 呼 吸 无 力 脊 髓 灰 质 炎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我 们 仅 对 脊 髓 灰 质 炎 造 成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情 况 予 以 理 赔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 四 十 ) 严 重 克 隆 病 克 隆 病 是 一 种 慢 性 肉 芽 肿 性 肠 炎, 具 有 特 征 性 的 克 隆 病 病 理 组 织 学 变 化 诊 断 必 须 由 病 理 检 查 结 果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所 患 的 克 隆 病 必 须 已 经 造 成 瘘 管 形 成 并 伴 有 肠 梗 阻 或 肠 穿 孔 ( 四 十 一 ) 严 重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我 们 所 保 障 的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是 指 伴 有 致 命 性 电 解 质 紊 乱 的 急 性 暴 发 性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病 变 累 及 全 结 肠, 表 现 为 严 重 的 血 便 和 系 统 性 症 状 体 征, 治 疗 通 常 采 取 全 结 肠 切 除 和 回 肠 造 瘘 术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必 须 根 据 组 织 病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2 页 共 18 页

13 理 学 特 点 诊 断,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接 受 了 结 肠 切 除 和 回 肠 造 瘘 术 ( 四 十 二 ) 因 职 业 关 系 导 致 的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感 染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常 规 职 业 工 作 过 程 中 遭 遇 外 伤, 或 者 职 业 需 要 处 理 血 液 或 者 其 他 体 液 时 感 染 上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感 染 必 须 是 在 被 保 险 人 正 在 从 事 其 职 业 工 作 中 发 生, 该 职 业 必 须 属 于 以 下 职 业 之 一 : 医 生 和 牙 科 医 生 护 士 医 院 化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医 院 护 工 医 生 助 理 和 牙 医 助 理 救 护 车 工 作 人 员 助 产 士 消 防 队 员 警 察 狱 警 ; (2) 血 清 转 化 必 须 出 现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6 个 月 内 ; (3) 必 须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在 所 报 告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5 天 内 进 行 的 检 验 报 告, 该 报 告 必 须 显 示 被 保 险 人 血 液 HIV 病 毒 阴 性 和 / 或 HIV 抗 体 阴 性 ; (4) 必 须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12 个 月 内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体 内 存 在 HIV 病 毒 或 者 HIV 抗 体 ( 四 十 三 ) 川 崎 病 指 一 种 原 因 未 明 的 血 管 炎 综 合 征, 临 床 表 现 为 急 性 发 热, 皮 肤 粘 膜 病 损 和 淋 巴 结 肿 大 本 病 必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且 必 须 由 血 管 造 影 或 超 声 心 动 图 检 查 证 实,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伴 有 冠 状 动 脉 瘤, 且 冠 状 动 脉 瘤 于 最 初 急 性 发 病 后 持 续 至 少 一 百 八 十 天 ; (2) 伴 有 冠 状 动 脉 瘤, 且 实 际 接 受 了 对 冠 状 动 脉 瘤 进 行 的 手 术 治 疗 ( 四 十 四 ) 慢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衰 竭 因 为 自 身 免 疫 功 能 紊 乱, 使 肾 上 腺 组 织 逐 渐 受 损, 而 需 要 长 期 接 受 糖 皮 质 激 素 及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替 代 疗 法 该 病 必 须 经 内 分 泌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并 有 以 下 报 告 作 为 证 据 : (1) 促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ACTH) 刺 激 试 验 ; (2) 胰 岛 素 血 糖 减 少 测 试 ; (3) 血 浆 促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ACTH) 水 平 测 定 ; (4) 血 浆 肾 素 活 性 (PRA) 测 定 非 由 自 身 免 疫 功 能 紊 乱 引 起 的 慢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衰 竭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四 十 五 ) 埃 博 拉 病 毒 感 染 受 埃 博 拉 病 毒 感 染 导 致 出 血 性 发 热 埃 博 拉 病 必 须 经 传 染 病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并 且 埃 博 拉 病 毒 的 存 在 必 须 经 过 实 验 室 检 查 证 实 该 病 必 须 从 症 状 开 始 30 天 后 持 续 出 现 并 发 症 ( 四 十 六 ) 象 皮 病 指 末 期 丝 虫 病, 按 国 际 淋 巴 学 会 分 级 为 三 度 淋 巴 液 肿, 其 临 床 表 现 为 肢 体 非 凹 陷 性 水 肿 伴 畸 形 增 大 硬 皮 症 和 疣 状 增 生 此 病 症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根 据 临 床 表 现 和 微 丝 蚴 的 化 验 结 果 确 诊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3 页 共 18 页

14 ( 四 十 七 ) 肺 源 性 心 脏 病 由 呼 吸 专 科 医 生 或 心 内 科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肺 源 性 心 脏 病 诊 断 必 须 基 于 右 心 导 管 ( 心 血 管 造 影 ) 的 检 查 结 果, 且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如 下 诊 断 标 准 : (1) 肺 血 管 阻 力 高 于 3 个 伍 德 单 位 ; (2) 平 均 肺 动 脉 血 压 不 低 于 40 毫 米 汞 柱 ; (3) 肺 楔 压 不 高 于 15 毫 米 汞 柱 ; (4) 右 心 室 过 度 肥 大 和 扩 张, 出 现 右 心 衰 竭 和 呼 吸 困 难 因 左 心 病 变 或 者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引 起 的 右 心 衰 竭 或 者 肺 动 脉 高 压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之 内 ( 四 十 八 ) 原 发 性 硬 化 性 胆 管 炎 指 一 种 胆 汁 淤 积 综 合 征, 其 特 征 是 肝 内 肝 外 胆 道 因 纤 维 化 性 炎 症 逐 渐 狭 窄, 并 最 终 导 致 完 全 阻 塞 而 发 展 为 肝 硬 化 本 病 须 经 内 镜 逆 行 胰 胆 管 造 影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总 胆 红 素 和 直 接 胆 红 素 同 时 升 高, 血 清 ALP>200U/L; (2) 持 续 性 黄 疸 病 史 ; (3) 出 现 胆 汁 性 肝 硬 化 或 门 脉 高 压 因 肿 瘤 或 胆 管 损 伤 等 继 发 性 的 硬 化 性 胆 管 炎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四 十 九 ) 疯 牛 病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及 致 命 的 成 胶 质 状 脑 病, 并 有 以 下 症 状 : (1) 不 能 控 制 的 肌 肉 痉 挛 及 震 颤 ; (2) 逐 渐 痴 呆 ; (3) 小 脑 功 能 不 良, 共 济 失 调 ; (4) 手 足 徐 动 症 ; 诊 断 必 须 经 神 经 专 科 医 生 基 于 以 下 检 查 报 告 作 出 : 脑 电 图 脑 脊 液 报 告 电 脑 断 层 扫 描 (CT) 及 核 磁 共 振 (MRI) ( 五 十 ) 严 重 心 肌 炎 指 心 肌 局 限 性 或 弥 漫 性 的 急 性 或 慢 性 炎 症 病 变, 导 致 心 脏 功 能 障 碍,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四 级, 且 持 续 至 少 90 天 7.3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符 合 以 下 疾 病 定 义 所 述 条 件 的 疾 病 疾 病 状 态 或 手 术, 并 由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共 计 十 二 种 ( 一 )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指 因 冠 状 动 脉 阻 塞 导 致 的 相 应 区 域 供 血 不 足 造 成 部 分 心 肌 坏 死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三 项 条 件 : (1) 典 型 临 床 表 现, 例 如 急 性 胸 痛 等 ; (2) 新 近 的 心 电 图 改 变 提 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3) 心 肌 酶 或 肌 钙 蛋 白 有 诊 断 意 义 的 升 高, 或 呈 符 合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动 态 性 变 化 ; (4) 发 病 90 天 后, 经 检 查 证 实 左 心 室 功 能 降 低, 如 左 心 室 射 血 分 数 低 于 50%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4 页 共 18 页

15 ( 二 )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 三 )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指 因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脑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或 梗 塞, 并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四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 五 ) 男 性 睾 丸 癌 ( 六 ) 男 性 阴 茎 癌 ( 七 ) 男 性 前 列 腺 癌 ( 八 ) 女 性 乳 房 癌 ( 九 ) 女 性 子 宫 癌 ( 十 ) 女 性 阴 道 癌 ( 十 一 ) 女 性 卵 巢 癌 ( 十 二 ) 女 性 输 卵 管 癌 上 述 第 五 至 第 十 二 种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特 指 疾 病 名 称 中 所 表 述 部 位 发 生 的 符 合 本 附 加 合 同 恶 性 肿 瘤 定 义 (7.2 第 一 条 ) 的 癌 症 7.4 轻 症 疾 病 符 合 以 下 疾 病 定 义 所 述 条 件 的 疾 病 疾 病 状 态 或 手 术, 并 由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共 计 十 三 种 ( 一 ) 极 早 期 的 恶 性 肿 瘤 或 恶 性 病 变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被 明 确 诊 断 为 下 列 恶 性 病 变, 并 且 接 受 了 相 应 的 治 疗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TNM 分 期 为 T1N0M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二 ) 冠 状 动 脉 介 入 手 术 或 严 重 冠 心 病 指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明 显 的 冠 状 动 脉 狭 窄 性 疾 病, 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首 次 实 际 实 施 了 冠 状 动 脉 球 囊 扩 张 成 形 术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冠 状 动 脉 粥 肿 斑 块 切 除 术 或 激 光 冠 状 动 脉 成 形 术 (2) 根 据 冠 状 动 脉 造 影 检 查 结 果 确 诊 的 主 要 血 管 ( 左 冠 状 动 脉 主 干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5 页 共 18 页

16 前 降 支 左 旋 支 和 右 冠 状 动 脉 ) 严 重 狭 窄 性 病 变 严 重 狭 窄 型 病 变 是 指 至 少 一 支 血 管 管 腔 直 径 减 少 75% 以 上, 且 其 他 两 支 血 管 管 腔 直 径 减 少 60% 以 上, 前 降 支 左 旋 支 及 右 冠 状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的 狭 窄 不 作 为 衡 量 指 标 ( 三 ) 轻 微 脑 中 风 指 实 际 发 生 了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出 现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障 碍 表 现,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MRI)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存 在 对 应 病 灶, 确 诊 为 脑 出 血 脑 栓 塞 或 脑 梗 塞, 在 确 诊 180 天 后 未 遗 留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障 碍 或 后 遗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未 达 到 重 大 疾 病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的 给 付 标 准 短 暂 性 脑 缺 血 发 作 (TIA) 和 腔 隙 性 脑 梗 塞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四 ) 心 脏 瓣 膜 介 入 手 术 为 了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接 受 了 非 开 胸 的 经 胸 壁 打 孔 内 镜 手 术 或 经 导 管 介 入 手 术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手 术 ( 五 )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动 脉 瘤 及 脑 血 管 瘤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MRI) 或 其 他 影 像 学 检 查 被 确 认 为 下 列 病 变, 并 实 际 接 受 了 手 术 或 放 射 治 疗 (1) 脑 垂 体 瘤 ; (2) 脑 囊 肿 ; (3) 脑 动 脉 瘤 脑 血 管 瘤 ( 六 )Ⅲ 度 房 室 传 导 阻 滞 指 心 房 激 动 在 房 室 交 界 区 房 室 束 及 其 分 支 内 发 生 阻 滞, 不 能 正 常 地 传 到 心 室 的 心 脏 传 导 性 疾 病,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1) 心 电 图 显 示 房 室 搏 动 彼 此 独 立, 心 室 率 <50 次 / 分 钟 ; (2) 出 现 阿 - 斯 综 合 征 或 心 力 衰 竭 的 表 现 ; (3) 必 须 持 续 性 依 赖 心 脏 起 搏 器 维 持 心 脏 正 常 功 能, 且 已 经 放 置 心 脏 起 搏 器 ( 七 ) 主 动 脉 内 介 入 手 术 为 了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的 经 皮 经 导 管 进 行 的 动 脉 内 手 术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 八 ) 较 小 面 积 III 度 烧 伤 (10%) 指 被 保 险 人 的 烧 伤 程 度 为 III 度, 且 III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大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10% 但 小 于 20%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 九 ) 脑 外 伤 颅 骨 钻 孔 手 术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经 神 经 外 科 专 科 医 生 确 认 有 必 要 并 且 实 际 接 受 了 全 麻 下 颅 骨 钻 孔 手 术 以 引 流 硬 膜 下 血 肿 ( 十 ) 重 症 头 部 外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伤 害,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并 且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头 部 外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障 碍, 虽 然 未 达 到 重 大 疾 病 严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6 页 共 18 页

17 重 脑 损 伤 的 给 付 标 准, 但 是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了 全 麻 下 颅 骨 切 开 颅 内 血 肿 清 除 术 ( 颅 骨 钻 孔 术 除 外 ); 在 外 伤 180 天 后 仍 然 遗 留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肌 力 III 级 或 III 级 以 下 的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 十 一 ) 单 个 肢 体 缺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一 个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靠 近 躯 干 端 ) 以 上 完 全 性 断 离, 且 未 满 足 本 附 加 合 同 多 个 肢 体 缺 失 定 义 (7.2 第 七 条 ) 的 给 付 标 准 ( 十 二 ) 非 胰 岛 素 依 赖 型 糖 尿 病 及 并 发 症 非 胰 岛 素 依 赖 型 糖 尿 病 诊 断 必 须 由 认 可 医 院 的 合 格 内 分 泌 专 科 医 生 作 出,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并 发 增 殖 性 视 网 膜 病 变 ; (2) 并 发 心 脏 病 变, 并 须 植 入 心 脏 起 搏 器 进 行 治 疗 ; (3) 至 少 一 个 脚 趾 发 生 坏 疽 并 已 达 到 手 术 切 除 指 征 理 赔 时 被 保 险 人 须 已 持 续 性 地 依 赖 外 源 性 胰 岛 素 治 疗 至 少 180 天 以 上, 可 以 用 其 他 方 法 ( 非 胰 岛 素 注 射 ) 治 疗 糖 尿 病 不 在 本 轻 症 疾 病 的 保 障 范 围 内 ( 十 三 ) 因 意 外 伤 害 毁 容 而 施 行 的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实 际 接 受 了 在 全 身 麻 醉 的 情 況 下, 由 医 院 的 整 形 外 科 专 科 医 生 实 施 的 对 严 重 缺 陷 缺 失 损 害 或 变 形 的 面 部 形 态 和 结 构 进 行 修 复 或 重 建 的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以 矫 正 由 于 意 外 伤 害 或 暴 力 袭 击 造 成 的 面 部 毁 损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必 须 在 意 外 伤 害 后 的 180 天 内 实 施 因 面 部 外 伤 后 遗 留 的 线 条 状 瘢 痕 及 色 素 沉 着 而 施 行 的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意 外 伤 害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由 外 在 暴 力 引 起 并 且 造 成 表 面 可 视 性 伤 口 和 面 部 骨 结 构 损 害 的, 或 面 部 皮 肤 三 度 或 全 层 意 外 烧 伤 ; (2) 是 造 成 面 部 毁 损 的 直 接 和 独 立 的 原 因 7.5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7.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一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 二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三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 四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五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六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7 页 共 18 页

18 7.7 遗 传 性 疾 病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7.8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及 染 色 体 异 常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7.9 现 金 价 值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此 金 额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上 7.10 伤 残 鉴 定 机 构 指 具 有 合 法 资 质 除 医 院 以 外 的 伤 残 鉴 定 机 构 7.11 专 科 医 生 指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的 医 生 或 医 师 : 一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二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三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四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7.12 原 位 癌 指 恶 性 细 胞 局 限 于 上 皮 内 尚 未 穿 破 基 底 膜 浸 润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的 癌 细 胞 新 生 物 原 位 癌 必 须 经 对 固 定 活 组 织 的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已 经 接 受 了 针 对 原 位 癌 病 灶 的 积 极 治 疗 7.13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7.14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肢 体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7.15 永 久 不 可 逆 指 自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80 天 后,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英 大 附 加 元 鸿 B 款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8 页 共 18 页

平 安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B,2012) 条 款 ( 平 保 寿 发 [2012]296 号,2012 年 10 月 呈 报 中 国 保 监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国 平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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