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0年業務專輯全文_定稿_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100年業務專輯全文_定稿_"

Transcription

1 貳 適 用 對 象 一 適 用 勞 基 法 行 業 依 勞 基 法 第 3 條 規 定, 勞 基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如 下 :1. 農 林 漁 牧 業 2.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3. 製 造 業 4. 營 造 業 5. 水 電 煤 氣 業 6.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7. 大 眾 傳 播 業 8.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業 ( 一 ) 勞 基 法 適 用 行 業 及 適 用 日 期 ( 請 參 考 附 表 1) ( 二 ) 行 業 細 類 編 號 表 適 用 勞 基 法 情 形 說 明 ( 請 參 考 附 表 2 ) ( 三 ) 勞 基 法 適 用 之 例 外 情 形 說 明 ( 請 參 考 附 表 3) 二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勞 退 新 制 的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為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但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規 定 提 撥 退 休 準 備 金 者, 不 適 用 之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包 含 : ( 一 )94 年 7 月 1 日 起 新 到 職 或 離 職 後 再 受 僱 者 ( 二 )94 年 6 月 30 日 前 到 職 選 擇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者 ; 或 於 99 年 6 月 30 日 前 改 選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者 雇 主 應 為 前 述 勞 工, 以 不 低 於 每 月 工 資 6% 按 月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雇 主 為 其 提 繳 退 休 金 者, 勞 工 始 得 在 每 月 工 資 6% 範 圍 內, 個 人 自 願 另 行 提 繳 退 休 金 三 自 願 提 繳 對 象 勞 退 新 制 的 自 願 提 繳 對 象 為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工 作 者 或 委 任 經 理 人 及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 一 )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工 作 者 或 委 任 經 理 人 雇 主 得 自 願 為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本 國 籍 工 作 者 或 委 任 經 理 人 提 繳 退 休 金, 提 繳 率 為 6%; 其 個 人 亦 得 在 每 月 工 資 6% 範 圍 內,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 8 -

2 金 前 述 工 作 者 或 委 任 經 理 人, 可 僅 雇 主 提 繳 或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亦 可 同 時 有 雇 主 及 個 人 提 繳 ( 二 )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僅 得 於 每 月 工 資 6% 範 圍 內,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為 其 提 繳 退 休 金 四 常 見 問 答 (FAQ) ( 一 ) 事 業 單 位 適 用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疑 義 1. 未 加 勞 保 之 單 位, 是 否 須 為 所 屬 勞 工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只 要 是 適 用 勞 基 法 單 位, 不 論 是 否 已 參 加 勞 保, 雇 主 均 應 為 所 僱 用 勞 工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2. 雇 主 為 自 然 人, 是 否 要 依 新 制 為 勞 工 提 繳 退 休 金? A: 勞 基 法 適 用 行 業 並 不 限 定 為 特 定 組 織 型 態 ( 如 公 司 機 關 團 體 ), 自 然 人 雇 主 所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如 適 用 勞 基 法, 應 依 規 定 為 所 僱 用 勞 工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補 習 班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所 屬 教 師 職 員 是 否 需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補 習 班 為 適 用 勞 基 法 單 位, 所 僱 用 的 勞 工 ( 含 教 師 職 員 ) 均 為 勞 基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補 習 班 應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4. 以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之 基 金 會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A: 依 法 以 財 團 法 人 名 義 向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申 請 成 立 具 有 基 金 會 性 質 之 組 織, 所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為 適 用 勞 基 法 者, 應 依 規 定 為 所 屬 勞 工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5. 外 商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是 否 屬 外 國 駐 在 機 構? 是 否 要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外 商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並 非 外 國 駐 在 機 構, 因 此 如 其 所 從 事 的 經 濟 活 動 為 適 用 勞 基 法 者, 則 應 依 規 定 為 所 屬 勞 工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 9 -

3 備 註 : 外 國 駐 在 機 構, 係 指 在 國 內 享 有 特 權 及 豁 免 權 之 國 際 組 織 及 各 國 駐 台 使 領 館, 目 前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6. 律 師 事 務 所 是 否 適 用 勞 基 法? 是 否 須 為 所 屬 勞 工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律 師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其 餘 的 勞 工 都 適 用 勞 基 法 因 此, 律 師 事 務 所 必 須 為 律 師 以 外 的 勞 工 提 繳 退 休 金 7. 私 立 醫 院 是 否 適 用 勞 基 法? 是 否 須 為 所 有 人 員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私 立 醫 院 除 了 醫 師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外, 其 餘 的 人 員 都 適 用 勞 基 法, 因 此, 私 立 醫 院 必 須 為 醫 師 以 外 的 勞 工 提 繳 退 休 金 8. 計 程 車 行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是 否 須 為 靠 行 司 機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計 程 車 行 適 用 勞 基 法, 故 計 程 車 行 所 僱 勞 工, 均 為 勞 退 新 制 之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車 行 應 為 該 受 僱 勞 工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但 靠 行 性 質 之 司 機, 車 行 如 僅 係 為 其 代 辦 申 領 證 照 等 服 務 事 項, 並 無 僱 用 之 事 實, 不 需 依 勞 退 條 例 為 該 司 機 提 繳 退 休 金 9. 農 會 所 屬 單 位 ( 或 部 門 ) 是 否 適 用 勞 基 法? A: 一 農 漁 會 本 身 係 屬 農 民 團 體, 目 前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其 所 屬 部 門 如 未 具 獨 立 法 人 地 位, 無 法 單 獨 對 外 運 作 者 ( 包 括 推 廣 部 會 計 部 信 用 部 等 ), 尚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二 農 會 附 設 飼 料 廠 碾 米 廠 超 市 生 鮮 處 理 中 心 等, 如 已 單 獨 辦 理 事 業 登 記, 符 合 獨 立 場 所 單 位 時, 應 以 其 實 際 從 事 之 主 要 經 濟 活 動 為 是 否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分 類 基 礎 三 所 謂 場 所 單 位 係 指 經 濟 活 動 之 構 成 主 體 ( 如 一 家 工 廠 一 個 農 場 一 家 商 店 或 一 個 事 務 所 等 ), 以 是 否 備 有 獨 自 之 經 營 簿 冊 或 可 否 單 獨 辦 理 登 記, 為 判 斷 依 據 ( 二 ) 人 員 適 用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疑 義 1. 勞 退 新 制 的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為 何? A: 勞 工 退 休 金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為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但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4 之 規 定 提 撥 退 休 準 備 金 者, 不 適 用 之 2. 勞 退 新 制 自 願 提 繳 對 象 有 哪 些? A: 一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二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本 國 籍 工 作 者 或 委 任 經 理 人 ( 須 經 雇 主 同 意 為 其 辦 理 提 繳 退 休 金 手 續 ) 3. 何 謂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可 否 提 繳 退 休 金? A: 一 有 僱 用 員 工 才 算 是 雇 主 二 有 實 際 參 與 公 司 業 務 或 經 營 管 理 之 負 責 人, 而 非 僅 掛 名 之 負 責 人 三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得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僅 得 於 6% 範 圍 內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另 行 為 其 提 繳 4. 未 僱 用 員 工 的 老 闆, 可 否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A: 有 僱 用 員 工 的 事 業 主 事 業 經 營 之 負 責 人 才 算 是 雇 主, 未 僱 用 員 工 之 老 闆 即 使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亦 不 符 合 勞 退 條 例 規 定 之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不 得 自 願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5.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可 否 提 繳 退 休 金? A: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為 勞 退 新 制 之 自 願 提 繳 對 象, 雇 主 自 願 為 其 提 繳 或 勞 工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皆 可, 惟 雇 主 提 繳 率 限 定 為 6%; 勞 工 提 繳 率 不 得 高 於 6% 6. 何 謂 委 任 經 理 人? 可 否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如 單 位 不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時, 須 檢 附 何 種 證 明 文 件? A: 一 所 謂 委 任 經 理 人 係 依 公 司 法 受 委 任 經 營 事 業 者, 相 較 於 一 般 勞 工, 擁 有 較 大 的 自 主 權, 因 此 其 身 分 與 一 般 受 僱 勞 工 不 同 二 委 任 經 理 人 為 勞 退 新 制 之 自 願 提 繳 對 象, 雇 主 自 願 為 其 提 繳 或 勞 工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皆 可, 惟 雇 主 提 繳 率 限 定 為 6%; 個 人 提 繳 率 不 得 高 於 6% 三 單 位 為 其 申 報 參 加 勞 保 時, 如 不 願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時, 應 於 表 中 註 明 委 任 經 理 人 不 提 繳 退 休 金 字 樣 如 有 必 要, 勞 保 局 將 要

5 求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資 料 ( 例 如 : 經 濟 部 或 縣 市 政 府 商 工 登 記 之 經 理 人, 須 載 有 該 員 姓 名 ) 送 局 憑 辦 備 註 : 具 有 總 經 理 經 理 職 稱 等 人 員, 如 非 依 公 司 法 所 委 任, 而 係 受 僱 用 從 事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者, 其 身 分 仍 屬 勞 工, 事 業 單 位 仍 應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7. 是 否 參 加 勞 保 之 員 工, 雇 主 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不 是 只 要 是 適 用 勞 基 法 的 本 國 籍 勞 工, 即 為 勞 退 新 制 之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無 論 是 否 在 單 位 投 保 勞 保, 雇 主 都 應 依 規 定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8. 勞 工 退 休 領 取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後 又 受 僱 工 作, 雇 主 是 否 須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是 勞 工 參 加 勞 保, 當 年 齡 保 險 年 資 達 到 符 合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的 條 件, 於 離 職 退 保 後 向 勞 保 局 請 領 的 給 付, 與 勞 工 退 休 金 是 不 同 的 制 度 只 要 是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雖 已 退 休 領 過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但 若 再 受 僱 工 作, 雇 主 仍 應 依 規 定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備 註 : 勞 工 參 加 勞 保, 雖 年 齡 及 加 保 年 資 已 符 合 老 年 給 付 條 件, 如 仍 在 職, 不 得 請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9. 公 司 僅 有 夫 妻 2 人 參 加 勞 保, 是 否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規 定, 受 僱 勞 工 始 得 由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參 加 勞 保 雖 為 負 責 人 配 偶, 但 公 司 如 已 申 報 其 參 加 勞 保 並 負 擔 保 險 費 者, 其 顯 屬 公 司 僱 用 從 事 工 作 之 勞 工, 公 司 應 依 規 定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10. 勞 工 於 勞 退 新 制 施 行 時 選 擇 適 用 舊 制, 嗣 後 轉 調 至 關 係 企 業, 勞 工 轉 調 後 是 否 仍 可 繼 續 適 用 舊 制? A: 新 制 施 行 後, 勞 工 如 於 關 係 企 業 間 轉 職, 係 屬 原 事 業 單 位 離 職 後 再 受 僱 於 關 係 企 業 之 情 形, 不 論 年 資 是 否 併 計, 勞 工 於 轉 換 工 作 後 必 須 開 始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備 註 : 一 勞 基 法 第 57 條 規 定 勞 工 工 作 年 資 以 服 務 同 一 事 業 者 為 限, 所 稱 同 一 事 業 係 指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涵 蓋 總 機 構 及 分 支 機 構, 故 勞 工 於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內 調 動

6 得 繼 續 適 用 原 選 擇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若 於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之 間 的 調 動 即 非 屬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二 關 係 企 業 依 法 係 為 各 自 獨 立 運 作 之 私 法 人, 雇 主 調 動 勞 工 至 他 事 業 單 位 ( 關 係 企 業 ) 工 作, 因 涉 及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或 提 供 勞 務 之 對 象 改 變, 已 非 原 勞 動 契 約 之 履 行 因 此 於 新 制 施 行 後, 雇 主 若 有 上 開 調 動 情 事, 且 經 勞 工 同 意, 即 依 勞 退 條 例 第 8 條 第 1 項 但 書 之 規 定, 應 適 用 新 制 11. 原 選 擇 適 用 舊 制 之 勞 工,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嗣 後 復 職 時 是 否 仍 可 維 持 適 用 舊 制? A: 原 選 擇 適 用 勞 基 法 舊 制 之 勞 工, 留 職 停 薪 復 職 時, 仍 得 適 用 舊 制 又 事 業 單 位 如 於 其 復 職 時 辦 理 勞 保 加 保, 應 同 時 備 函 說 明 其 係 留 職 停 薪 復 職, 退 休 金 制 度 原 選 擇 舊 制 ( 或 暫 不 選 擇 ),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勞 保 局 始 同 意 其 維 持 適 用 舊 制, 免 予 提 繳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12.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轉 讓 或 依 企 業 併 購 法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進 行 併 購 時, 其 留 用 勞 工 是 否 仍 可 維 持 適 用 舊 制? A: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轉 讓 或 依 企 業 併 購 法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進 行 併 購 時, 留 用 勞 工 如 原 選 擇 適 用 舊 制 者, 仍 得 適 用 舊 制 又 事 業 單 位 如 辦 理 勞 工 勞 保 轉 保 ( 或 加 退 保 ) 手 續 時, 應 同 時 備 函 說 明 其 係 留 用 勞 工 且 退 休 金 制 度 原 選 擇 舊 制 ( 或 暫 不 選 擇 ),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勞 保 局 始 同 意 其 維 持 適 用 舊 制, 免 予 提 繳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13. 公 司 是 否 可 以 為 僱 用 的 外 國 籍 勞 工 提 繳 勞 退 新 制 退 休 金? A: 不 可 以, 因 為 勞 退 新 制 的 適 用 對 象 僅 限 於 本 國 籍 勞 工, 所 以 公 司 不 可 以 為 外 國 籍 勞 工 提 繳 新 制 退 休 金 14. 具 雙 重 國 籍 的 留 學 生 暑 期 返 台 打 工, 雇 主 是 否 須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具 有 本 國 國 籍 的 留 學 生 至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打 工, 雇 主 應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15. 員 工 試 用 期 間 是 否 需 提 繳 退 休 金? A: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勞 工 之 定 義 為 受 雇 主 僱 用 從 事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者, 勞

7 工 於 試 用 期 間, 如 有 提 供 勞 務 並 領 有 薪 資 報 酬 者, 則 其 與 雇 主 間 具 有 僱 傭 關 係, 已 符 合 勞 工 之 定 義, 雇 主 自 應 依 規 定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16. 公 司 是 否 應 該 為 按 件 計 酬 的 工 作 者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如 果 該 工 作 者 要 受 到 公 司 的 監 督 管 理, 則 不 管 有 無 底 薪, 皆 是 公 司 所 僱 用 的 勞 工, 公 司 應 該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另 如 果 該 工 作 者 可 以 不 受 公 司 的 監 督 管 理, 在 自 己 家 裏 加 工 或 代 工 並 按 件 計 酬, 確 認 屬 於 承 攬 關 係 者, 則 不 是 公 司 所 僱 用 的 勞 工, 公 司 毋 須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17. 定 期 契 約 工 或 部 分 工 時 計 件 人 員, 是 否 適 用 新 制? A: 適 用 新 制 之 勞 工, 依 勞 基 法 第 2 條 規 定, 係 指 受 雇 主 僱 用 從 事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者, 故 定 期 契 約 工 及 部 分 工 時 計 件 人 員, 如 受 僱 於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則 其 雇 主 應 為 其 提 繳 退 休 金 18. 僅 領 取 車 馬 費 之 顧 問 是 否 須 提 繳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A: 顧 問 與 事 業 單 位 間 如 具 僱 傭 關 係, 且 為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時, 無 論 其 所 得 是 否 為 車 馬 費, 只 要 是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的 報 酬, 皆 屬 於 工 資,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規 定 為 其 提 繳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反 之, 如 兩 者 間 屬 於 委 任 或 承 攬 關 係, 則 不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為 其 提 繳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亦 不 得 為 其 申 報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19. 公 司 如 將 部 分 業 務 外 包, 是 否 應 該 為 該 外 包 人 員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如 果 是 外 包 給 個 人, 其 工 作 須 受 到 公 司 的 監 督 管 理, 支 付 項 目 為 薪 資 所 得, 則 該 外 包 人 員 其 實 是 公 司 所 僱 用 的 勞 工, 公 司 應 該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另 如 果 是 外 包 給 其 他 公 司, 則 該 外 包 人 員 屬 於 承 包 公 司 所 僱 用 的 勞 工, 應 由 承 包 公 司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20. 有 扣 繳 憑 單 是 否 即 有 僱 傭 關 係?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A: 勞 退 新 制 之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為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而 勞 工 為 受 雇 主 僱 用 從 事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者, 故 不 能 僅 以 扣 繳 憑 單 來 判 斷 是 否 具 有 僱 傭 關 係, 仍 應 以 有 無 受 僱 從 事 工 作 之 事 實 來 認 定 21. 家 庭 代 工 是 否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8 A: 勞 工 之 定 義 係 受 雇 主 僱 用 從 事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者 家 庭 代 工 之 工 作 者 如 不 受 公 司 監 督 管 理, 與 公 司 間 非 屬 僱 傭 關 係, 即 無 勞 退 條 例 之 適 用, 毋 須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22. 長 期 且 定 期 承 攬 業 務 者, 是 否 需 要 提 繳 退 休 金? A: 勞 工 之 定 義 為 受 雇 主 僱 用 從 事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者, 承 攬 非 僱 傭 關 係, 並 無 勞 退 條 例 之 適 用, 惟 勞 工 與 雇 主 間 是 否 具 有 僱 傭 關 係, 應 由 客 觀 事 實 認 定, 而 非 單 從 簽 訂 一 紙 承 攬 契 約 即 決 定 係 承 攬 關 係 若 經 事 實 認 定, 具 有 僱 傭 關 係 且 適 用 勞 基 法 時, 則 雇 主 即 應 依 規 定,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至 如 何 由 客 觀 事 實 ( 實 際 之 工 作 型 態 ) 認 定 是 否 具 有 僱 傭 關 係, 建 議 可 依 下 列 原 則 認 定 :( 一 ) 人 格 從 屬 性 : 受 僱 人 在 雇 主 企 業 組 織 內, 服 從 雇 主 指 揮, 並 有 接 受 懲 戒 或 制 裁 之 義 務 ( 二 ) 專 屬 性 : 即 親 自 履 行, 不 得 使 用 代 理 人 ( 三 ) 經 濟 上 從 屬 性 : 即 受 僱 人 並 不 是 為 自 己 之 營 業 勞 動, 而 是 從 屬 於 雇 主, 為 該 雇 主 之 目 的 而 勞 動 ( 四 ) 組 織 上 之 從 屬 性 : 即 被 納 入 雇 主 生 產 組 織 體 系, 並 於 同 僚 間 居 於 分 工 合 作 狀 態 23. 公 司 的 董 事 如 兼 任 事 業 單 位 內 其 他 職 務 時, 是 否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依 公 司 法 第 8 條 規 定, 董 事 為 公 司 負 責 人, 其 身 分 係 屬 雇 主, 非 勞 基 法 所 稱 之 勞 工, 因 此 董 事 如 兼 任 事 業 單 位 其 他 職 務,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者, 得 依 勞 退 條 例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為 其 提 繳 退 休 金 24. 股 東 在 公 司 上 班, 公 司 是 否 須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公 司 股 東 如 係 受 僱 實 際 從 事 工 作, 並 支 領 薪 資 者, 其 身 分 應 屬 勞 工, 公 司 應 依 規 定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25. 公 司 的 監 察 人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A: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監 察 人 與 公 司 為 委 任 關 係, 監 察 人 不 能 兼 任 公 司 董 事 經 理 人 或 其 他 職 員, 無 勞 退 新 制 之 適 用 26. 自 營 作 業 者 ( 如 個 人 自 營 之 計 程 車 司 機 等 ), 可 否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不 可 以, 因 為 自 營 作 業 者 既 不 是 僱 用 勞 工 的 雇 主, 也 不 是 受 雇 主 僱 用 的

9 勞 工, 所 以 並 不 是 勞 退 新 制 的 適 用 對 象, 尚 不 得 自 願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27. 汽 車 貨 運 業 之 司 機 如 屬 靠 行 性 質 之 個 別 駕 駛 員, 是 否 須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其 參 加 勞 保 時, 應 檢 具 何 種 文 件 以 憑 辦 理 免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運 輸 業 對 靠 行 性 質 之 個 別 駕 駛 員, 如 僅 係 為 其 代 辦 申 領 證 照 等 服 務 事 項, 並 無 僱 用 之 事 實, 不 須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如 為 其 申 報 勞 保 加 保 時, 應 備 函 說 明 並 檢 附 貨 運 業 車 輛 寄 行 契 約 書 影 本, 送 勞 保 局 辦 理 免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28. 我 國 船 員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A: 服 務 於 本 國 籍 船 舶 之 我 國 船 員, 為 勞 退 新 制 之 適 用 對 象 ; 服 務 於 外 國 籍 船 舶 之 我 國 船 員, 其 退 休 制 度 依 船 員 法 辦 理 備 註 : 依 照 勞 委 會 94 年 6 月 29 日 函 示 有 關 服 務 於 本 國 籍 船 舶 之 我 國 船 員 適 用 勞 退 條 例 疑 義 : 一 因 勞 退 條 例 第 1 條 第 2 項 規 定, 勞 工 退 休 金 事 項, 優 先 適 用 本 條 例, 基 於 特 別 法 優 先 之 法 理 原 則, 且 船 員 係 屬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依 勞 退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得 適 用 勞 退 條 例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二 新 制 施 行 前 到 職 之 船 員, 選 擇 適 用 新 制 者, 其 退 休 金 權 益 及 提 繳 事 項 悉 依 勞 退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選 擇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前 之 工 作 年 資 應 予 保 留, 俟 日 後 符 合 船 員 法 退 休 要 件 時, 再 由 雇 主 依 船 員 法 規 定 發 給 退 休 金 又 選 擇 繼 續 適 用 船 員 法 退 休 制 度 者, 應 依 該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至 勞 退 新 制 施 行 後 到 職 之 船 員, 一 律 適 用 新 制, 不 得 再 選 擇 船 員 法 之 退 休 制 度 29. 服 國 防 役 的 人,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A: 所 謂 的 國 防 役 者, 係 為 國 防 工 業 訓 儲 預 備 軍 ( 士 ) 官 在 接 受 3 個 月 (12 週 ) 預 備 軍 ( 士 ) 官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期 滿, 取 得 預 備 軍 ( 士 ) 官 適 任 證 書 後, 須 於 服 務 單 位 任 職 4 年, 如 與 服 務 單 位 具 有 僱 傭 關 係 且 適 用 勞 基 法, 即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30. 服 研 發 替 代 役 的 人,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10 A: 所 謂 的 研 發 替 代 役 者, 係 依 照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5 條 之 1 規 定, 經 申 請 與 甄 選 錄 取 者, 其 服 役 期 間 分 為 3 階 段 研 發 替 代 役 之 役 男 在 第 1 階 段 與 第 2 階 段 期 間, 不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惟 在 第 3 階 段 時, 其 與 用 人 單 位 間 具 僱 傭 關 係, 有 關 勞 動 條 件 及 保 險 事 項,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及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因 此 用 人 單 位 應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所 需 經 費 由 用 人 單 位 負 擔 備 註 : 一 請 參 考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5 條 之 1 至 之 3 以 及 第 6 條 之 1 規 定 二 研 發 替 代 役 之 役 男, 其 服 役 期 間 分 為 下 列 3 階 段 : 第 1 階 段 : 接 受 軍 事 基 礎 訓 練 及 專 業 訓 練 期 間 第 2 階 段 : 自 軍 事 基 礎 訓 練 及 專 業 訓 練 期 滿, 分 發 用 人 單 位 之 日 起, 至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7 條 第 1 項 所 定 替 代 役 體 位 應 服 役 期 之 日 止 第 3 階 段 : 自 服 滿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7 條 第 1 項 所 定 替 代 役 體 位 應 服 役 期 之 日 起, 至 同 條 第 2 項 所 定 役 期 期 滿 之 日 止 31. 私 立 醫 院 向 政 府 機 構 申 請 研 究 計 劃 所 僱 用 之 研 究 助 理, 是 否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依 勞 委 會 函 示, 凡 由 適 用 勞 基 法 事 業 單 位 所 僱 用 之 勞 工, 應 有 該 法 之 適 用, 與 僱 用 該 勞 工 之 經 費 來 源 無 關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僅 醫 師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其 餘 人 員 皆 適 用 勞 基 法, 因 此 私 立 醫 院 為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僱 用 之 研 究 助 理, 為 勞 退 新 制 之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32. 實 習 醫 師 須 否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如 將 來 成 為 執 業 醫 師, 須 檢 附 何 種 證 明 文 件, 申 報 停 止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所 僱 用 的 執 業 醫 師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非 勞 退 新 制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所 謂 執 業 醫 師 係 指 取 得 醫 師 職 業 執 照 者, 如 係 尚 未 取 得 醫 師 職 業 執 照 之 實 習 醫 生, 則 仍 適 用 勞 基 法 而 為 勞 退 新 制 之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如 將 來 成 為 執 業 醫 師, 雇 主 不 願 為 其 提 繳, 應 檢 附 醫 師 證 書 及 職 業 執 照 影 本,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停 止 提 繳 申 報 表, 申 報 自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前 一 日 停 止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備 註 : 執 業 醫 師 雖 非 勞 退 新 制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惟 雇 主 得 自 願 為 其 提 繳 或 其 個 人 自 願 提

11 繳, 亦 可 同 時 有 雇 主 及 個 人 提 繳 33. 實 習 律 師 須 否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如 將 來 成 為 執 業 律 師, 須 檢 附 何 種 證 明 文 件, 申 報 停 止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法 律 服 務 業 所 僱 用 的 執 業 律 師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非 勞 退 新 制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所 謂 執 業 律 師 係 指 取 得 律 師 職 業 執 照 並 加 入 律 師 公 會 者, 如 係 尚 未 取 得 律 師 職 業 執 照 之 實 習 律 師, 則 仍 適 用 勞 基 法 而 為 勞 退 新 制 之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如 將 來 成 為 執 業 律 師, 雇 主 不 願 為 其 提 繳, 應 檢 附 加 入 律 師 公 會 證 書 影 本,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停 止 提 繳 申 報 表, 申 報 自 加 入 律 師 公 會 前 一 日 停 止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備 註 : 執 業 律 師 雖 非 勞 退 新 制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惟 雇 主 得 自 願 為 其 提 繳 或 其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亦 可 同 時 有 雇 主 及 個 人 提 繳 34. 公 司 派 駐 大 陸 工 作 之 人 員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條 例? A: 公 司 派 駐 大 陸 工 作 之 人 員, 如 係 提 供 勞 務 領 有 薪 資 報 酬 而 與 公 司 間 仍 具 有 僱 傭 關 係, 且 適 用 勞 基 法 者, 自 應 依 規 定 提 繳 退 休 金 如 其 為 大 陸 公 司 僱 用 之 勞 工, 則 不 得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5. 派 遣 海 外 公 司 工 作 之 我 國 員 工 是 否 須 提 繳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A: 一 我 國 勞 工 外 派 至 國 外 分 支 機 構 工 作, 與 國 內 公 司 仍 具 有 僱 傭 關 係 者, 如 其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則 公 司 仍 需 繼 續 為 其 提 繳 退 休 金 二 我 國 勞 工 外 派 至 國 外 關 係 企 業 工 作, 不 再 受 原 公 司 監 督 管 理, 且 與 原 公 司 間 勞 動 契 約 終 止, 不 具 僱 傭 關 係 者, 則 不 得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6. 工 會 會 務 人 員 是 否 適 用 勞 基 法?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條 例? A: 工 會 屬 勞 工 團 體, 自 92 年 12 月 1 日 起 適 用 勞 基 法, 故 工 會 所 僱 用 的 會 務 人 員 適 用 勞 退 條 例 37. 工 會 理 監 事 及 常 務 理 監 事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條 例? 工 會 是 否 須 按 月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工 會 是 以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為 目 的 而 成 立 的 法 人 組 織, 其 理 監 事 是 由 工 會

12 會 員 選 出, 而 常 務 理 監 事 則 是 由 理 監 事 間 互 選 產 生 所 以, 前 述 人 員 與 工 會 間 並 無 僱 傭 關 係, 工 會 不 得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8. 信 用 合 作 社 理 事 理 事 主 席 可 否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勞 退 條 例 適 用 對 象 為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信 用 合 作 社 之 理 事 理 事 主 席 為 事 業 單 位 之 負 責 人, 該 負 責 人 雖 兼 任 其 他 職 務, 惟 仍 屬 勞 基 法 所 稱 之 雇 主, 如 有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依 勞 退 條 例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僅 得 自 願 提 繳,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為 其 提 繳 39. 勞 動 合 作 社 社 員 可 否 由 合 作 社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勞 動 合 作 社 社 員 如 係 屬 該 合 作 社 所 僱 用, 並 受 合 作 社 管 理 監 督 從 事 工 作 及 支 付 薪 資 等 實 質 僱 傭 關 係, 雇 主 應 為 社 員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備 註 : 勞 動 合 作 社 社 員 如 與 該 合 作 社 間 無 僱 傭 關 係, 則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勞 動 合 作 社, 如 有 僱 用 員 工 時, 由 於 合 作 社 財 產 屬 全 體 社 員 共 有, 全 體 社 員 係 受 領 該 受 僱 員 工 之 勞 務 提 供, 因 此 可 將 全 體 社 員 均 視 為 雇 主, 得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40. 農 會 會 務 人 員 是 否 適 用 勞 基 法? 是 否 須 提 繳 退 休 金? A: 農 會 會 務 人 員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故 不 適 用 勞 退 條 例 備 註 : 一 農 會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第 50 條 已 規 定 農 會 應 在 用 人 費 中, 按 員 工 每 人 每 年 1.5 個 月 薪 給 標 準, 提 撥 準 備 金, 並 設 專 戶 存 儲, 以 備 支 付 員 工 資 遣 費 退 休 金 或 撫 恤 金 二 至 於 農 會 附 設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人 員 是 否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請 參 閱 第 10 頁 第 9 題 41. 勞 工 在 農 會 及 其 所 屬 各 市 場 間 調 動, 可 否 沿 用 舊 制? A: 農 會 係 屬 農 民 團 體, 目 前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至 於 農 會 附 設 飼 料 廠 碾 米 廠 超 市 生 鮮 處 理 中 心 等, 如 已 構 成 經 濟 活 動 主 體 並 符 合 獨 立 場 所 單 位, 則 依 其 實 際 從 事 之 主 要 經 濟 活 動 認 定, 應 為 勞 基 法 適 用 行 業 故 如 勞 工 原 受 僱 於 農 會, 並 非 勞 退 新 制 之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而 於 94 年 7 月 1 日 後 調 派 至 市 場 任 職, 則 應 視 為 勞 退 條 例 施 行 後 新 到 職 勞 工, 應 自 調 任

13 市 場 之 日 起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又 如 原 服 務 於 市 場 並 選 擇 適 用 舊 制 之 勞 工, 轉 調 至 同 一 農 會 所 屬 市 場, 如 係 為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間 調 動, 則 可 繼 續 沿 用 舊 制, 並 請 新 舊 服 務 單 位 於 辦 理 其 勞 保 加 退 保 時, 填 寫 勞 工 保 險 轉 保 申 報 表, 以 利 作 業 42.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者, 如 其 所 得 為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於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時 是 否 可 扣 除? A: 一 勞 退 新 制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係 按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6% 範 圍 內 自 願 提 繳, 至 所 稱 工 資 係 指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故 醫 師 律 師 會 計 師, 如 有 受 僱 而 獲 領 工 資, 得 依 所 得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列 報 薪 資 之 情 形, 依 其 每 月 工 資 或 薪 資 申 報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二 另 依 照 財 政 部 函 略 以, 執 行 業 務 者, 除 依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查 核 辦 法 第 18 條 第 2 款 有 關 聯 合 執 行 業 務 者 依 所 訂 契 約 領 取 之 薪 資 所 得 外, 其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不 適 用 勞 退 條 例 第 14 條 第 4 項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及 同 條 第 3 項 得 自 當 年 度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中 全 數 扣 除 之 規 定 同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本 國 籍 工 作 者 或 委 任 經 理 人, 未 實 際 領 有 工 資 者, 亦 同 43. 建 教 合 作 生 與 實 習 生, 是 否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其 參 加 勞 保 時, 檢 具 何 種 文 件 以 憑 辦 理 免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技 術 生 ( 包 括 事 業 單 位 之 養 成 工 見 習 生 建 教 合 作 班 學 生 及 其 他 與 技 術 生 性 質 相 類 之 人 ) 係 以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與 雇 主 簽 訂 訓 練 契 約, 與 事 業 單 位 間 並 無 僱 傭 關 係, 非 屬 勞 基 法 之 勞 工, 故 事 業 單 位 並 無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法 定 義 務 其 參 加 勞 保 時 應 另 備 函 說 明 並 檢 附 訓 練 契 約 影 本 送 勞 保 局 以 憑 不 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44. 保 險 業 務 員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A: 一 保 險 業 適 用 勞 基 法, 其 保 險 業 務 員 如 受 公 司 監 督 管 理, 具 有 僱 傭 關 係 者, 則 為 勞 退 新 制 之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二 目 前 許 多 保 險 業 務 員 雖 與 保 險 公 司 簽 訂 承 攬 契 約, 然 其 僱 傭 關

14 係 仍 須 以 個 案 事 實 予 以 認 定 如 僅 從 事 業 務 招 攬 而 不 受 公 司 監 督 管 理, 與 保 險 公 司 間 不 具 僱 傭 關 係 者, 則 不 得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三 保 險 業 務 員 與 保 險 公 司 間, 如 有 勞 動 關 係 疑 義, 請 逕 向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洽 詢 45.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職 員, 可 否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A: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職 員, 係 以 學 校 送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備 之 教 職 員 工 員 額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人 員 為 限, 其 退 休 金 制 度 係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及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 自 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等 規 定 辦 理, 不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46.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技 工 工 友,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A: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技 工 工 友 等 自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私 校 退 撫 條 例 ) 於 99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後, 學 校 毋 須 再 為 其 提 撥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該 等 人 員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一 私 校 退 撫 條 例 施 行 後 始 到 職 離 職 再 受 僱 者,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二 私 校 退 撫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在 職, 且 依 勞 退 條 例 第 9 條 規 定, 於 99 年 6 月 30 日 前 選 擇 勞 退 新 制 者, 自 選 擇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後 之 年 資, 由 雇 主 依 勞 退 條 例 提 繳 退 休 金 至 勞 保 局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專 戶 ; 其 改 選 勞 退 新 制 前 之 年 資 (99 年 1 月 1 日 至 改 選 之 日 前 ), 退 休 金 由 學 校 依 勞 退 條 例 第 13 條 規 定 按 月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儲 存 於 臺 灣 銀 行 三 私 校 退 撫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在 職 者, 於 私 校 退 撫 條 例 施 行 後, 退 休 金 事 項 未 選 擇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者, 亦 由 學 校 按 月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存 儲 於 臺 灣 銀 行 47.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外 非 教 師 職 員 身 分 之 受 僱 者, 是 否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A: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外 非 教 師 職 員 身 分 之 受 僱 者 ( 即 編 制 外 之 技 工 工 友 臨 時 廚 工 其 他 僱 工 等 ) 適 用 勞 基 法, 私 立 學 校 應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48. 私 立 幼 稚 園 僱 用 美 術 或 陶 藝 等 才 藝 老 師, 一 星 期 上 1 至 2 堂 課, 每 堂 500 元, 幼 稚 園 是 否 需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如 何 提 繳?

15 A: 一 私 立 幼 稚 園 ( 無 論 是 否 已 辦 理 財 團 法 人 登 記 ) 適 用 勞 基 法, 應 為 所 屬 勞 工 ( 含 教 師 職 員 ) 提 繳 退 休 金 二 如 某 幼 教 老 師 每 週 工 作 1 至 2 堂, 每 堂 500 元, 假 設 全 月 共 工 作 6 堂, 該 老 師 係 為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應 申 報 全 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依 其 全 月 工 資 總 和 共 3,000 元, 以 分 級 表 第 2 級 3,000 元 申 報 全 月 提 繳, 並 註 明 部 分 工 時 雇 主 全 月 所 提 繳 退 休 金 =3,000 ( 元 ) 6%=180 元 49. 公 營 事 業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是 否 需 要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依 勞 基 法 第 84 條 規 定,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其 有 關 任 ( 派 ) 免 薪 資 獎 懲 退 休 撫 卹 及 保 險 ( 含 職 業 災 害 ) 等 事 項, 應 適 用 公 務 員 法 令 之 規 定, 無 勞 退 新 制 之 適 用 50. 公 營 事 業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在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時, 可 否 選 擇 新 舊 制? A: 公 營 事 業 於 勞 退 條 例 施 行 後 移 轉 民 營,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繼 續 留 用 者, 得 選 擇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或 舊 制 51. 公 務 機 關 哪 些 人 適 用 勞 基 法? 是 否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目 前 公 務 機 關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臨 時 人 員 清 潔 隊 員 及 國 會 助 理 適 用 勞 基 法, 公 務 機 關 應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其 中, 所 謂 的 清 潔 隊 員, 並 非 一 般 打 掃 清 潔 人 員, 而 係 維 護 環 境 的 清 潔 隊 員, 例 如 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之 清 潔 隊 員 52. 公 務 機 關 約 聘 僱 人 員 是 否 為 勞 基 法 適 用 對 象? 是 否 需 提 繳 新 制 退 休 金? A: 所 謂 的 約 聘 僱 人 員 係 指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的 人 員, 目 前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且 已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按 月 提 撥 離 職 儲 金 者, 不 須 為 其 提 繳 新 制 退 休 金 53. 公 務 機 關 臨 時 人 員 是 否 適 用 勞 基 法? 須 否 提 繳 勞 退 新 制 退 休 金? A: 一 公 務 機 關 所 僱 用 的 臨 時 人 員, 自 97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勞 基 法, 自

16 是 日 起 為 勞 退 新 制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公 務 機 關 應 依 規 定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二 公 部 門 臨 時 人 員 自 適 用 勞 基 法 後, 應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並 無 選 擇 適 用 勞 退 舊 制 之 權 利 如 有 勞 動 條 件 疑 義, 可 向 服 務 單 位 人 事 部 門 或 當 地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以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洽 詢 備 註 : 所 謂 公 務 機 關 臨 時 人 員 係 指 除 公 務 人 員 約 聘 僱 人 員 以 及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外, 與 公 務 機 關 有 僱 傭 關 係 之 臨 時 人 員 54. 公 立 學 校 哪 些 人 員 要 提 繳 勞 退 新 制 退 休 金? A: 一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人 員 : 包 括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及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為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二 不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且 無 相 關 退 休 金 制 度 保 障 人 員 : 包 括 公 立 學 校 兼 任 及 代 理 ( 課 ) 教 師 ( 含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原 則 進 用 之 專 職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等, 如 無 相 關 退 休 制 度 保 障 者, 學 校 應 依 勞 退 條 例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為 其 提 繳 退 休 金 55. 公 立 學 校 代 課 代 理 老 師 如 何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若 該 年 度 未 編 列 預 算, 可 否 不 提 繳? A: 公 立 學 校 代 課 代 理 老 師 提 繳 方 式 可 分 為 下 列 3 種 : 一 如 為 短 期 ( 係 未 全 月 在 職 ) 代 課 教 師, 應 由 學 校 於 渠 等 人 員 到 職 7 日 內 申 報 提 繳, 於 離 職 7 日 內 申 報 停 繳, 月 提 繳 工 資 應 按 日 薪 乘 30 天 換 算 為 全 月 薪 資, 再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之 等 級 金 額 申 報 例 如 : 某 公 立 學 校 短 期 代 課 教 師 自 100 年 3 月 1 日 起 開 始 授 課 至 3 月 5 日 止, 總 共 工 作 5 日, 每 日 授 課 鐘 點 費 共 計 1,600 元 ( 日 薪 ), 則 單 位 應 將 其 日 薪 換 算 為 月 薪 48,000 元, 再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第 36 等 級 48,200 元 申 報, 故 單 位 應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為 :48,200 元 30 天 5 天 6%=482 元 二 如 為 長 期 代 課 教 師 ( 已 約 定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執 教, 其 全 月 均 屬 在 職 狀

17 態 ), 於 其 到 職 時 能 確 定 每 月 授 課 時 數 及 實 支 鐘 點 費 者, 應 申 報 整 月 提 繳, 並 以 每 月 預 計 鐘 點 費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等 級 申 報 例 如 某 公 立 學 校 代 課 教 師 固 定 每 週 代 課 4 小 時, 授 課 鐘 點 費 每 小 時 為 300 元,100 年 3 月 份 共 代 課 16 小 時, 鐘 點 費 共 計 4,800 元 ( 月 薪 ), 須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第 4 等 級 金 額 6,000 元 申 報, 同 時 註 明 部 分 工 時 申 報 全 月 提 繳,100 年 3 月 份 應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為 6,000 元 6%=360 元 三 如 為 長 期 代 課 教 師, 但 無 法 確 知 其 授 課 時 間 及 鐘 點 費 金 額 者, 則 均 於 次 月 5 日 前 辦 理 其 上 月 份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提 繳 及 停 繳 申 報 作 業 例 如 : 某 公 立 學 校 代 課 教 師 100 年 3 月 份 共 授 課 30 小 時, 授 課 鐘 點 費 每 小 時 為 300 元, 鐘 點 費 共 計 9,000 元 ( 月 薪 ), 由 單 位 於 次 月 ( 即 100 年 4 月 )5 日 前 須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申 報 表, 月 提 繳 工 資 欄 依 其 當 月 實 際 工 資 總 額 9,000 元, 對 照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之 標 準, 按 第 7 等 級 金 額 9,900 元 填 寫, 提 繳 日 期 欄 填 寫 100 年 3 月 1 日, 另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停 止 提 繳 申 報 表, 最 後 提 繳 日 期 填 寫 100 年 3 月 31 日 則 該 代 課 教 師 100 年 3 月 應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為 :9,900 元 6%=594 元 由 於 公 立 學 校 所 聘 任 之 代 課 教 師, 如 無 相 關 退 休 金 制 度 保 障, 應 依 規 定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所 需 經 費 由 各 用 人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不 應 以 無 預 算 為 由 而 不 提 繳 56. 公 立 小 學 鄉 土 老 師 每 星 期 上 1 至 2 堂 課, 兼 任 3 4 所 學 校, 是 否 需 要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如 何 提 繳? A: 一 公 立 學 校 所 聘 之 鄉 土 老 師 係 屬 兼 任 老 師, 且 無 相 關 退 休 制 度 保 障 者, 如 同 時 任 職 於 3 4 所 學 校, 其 所 任 職 的 學 校 均 需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惟 因 鄉 土 老 師 之 工 作 性 質 特 殊, 為 解 決 其 提 繳 停 繳 異 動 頻 繁 問 題, 建 議 單 位 均 於 次 月 5 日 前 辦 理 其 上 月 份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提 繳 及 停 繳 申 報 作 業 二 例 如 : 某 公 立 小 學 鄉 土 老 師 100 年 3 月 份 共 授 課 8 小 時, 授 課 鐘 點 費 每 小 時 為 300 元, 鐘 點 費 共 計 2,400 元 ( 月 薪 ), 由 單 位 於 次 月 ( 即

18 100 年 4 月 )5 日 前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申 報 表, 月 提 繳 工 資 欄 依 3 月 份 實 際 工 資 總 額 2,400 元 對 照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之 標 準, 按 第 2 等 級 金 額 3,000 元 填 寫, 提 繳 日 期 欄 填 寫 100 年 3 月 1 日 外, 另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停 止 提 繳 申 報 表, 最 後 提 繳 日 期 填 寫 100 年 3 月 31 日, 則 該 單 位 100 年 3 月 份 應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為 3,000 元 6%=180 元 57. 公 立 學 校 實 習 老 師 是 否 需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公 立 學 校 實 習 老 師 如 與 學 校 間 並 無 僱 傭 關 係 者, 學 校 不 得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又 實 習 老 師 同 時 於 學 校 擔 任 兼 課 或 代 理 代 課 老 師 時, 如 無 相 關 退 休 制 度 保 障 者, 學 校 仍 須 為 其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58.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的 臨 時 人 員 是 否 需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的 臨 時 人 員 自 94 年 6 月 30 日 起 適 用 勞 基 法, 為 勞 退 新 制 之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59.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進 用 人 員 是 否 需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如 將 來 變 更 為 受 僱 正 式 員 工 身 分, 勞 工 退 休 金 是 否 會 自 動 提 繳? A: 若 勞 工 係 屬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進 用 人 員, 與 事 業 單 位 間 係 屬 公 法 救 助 關 係, 非 屬 勞 基 法 之 勞 工, 不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亦 不 需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故 單 位 為 其 申 報 參 加 勞 保 時, 應 於 表 中 註 明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進 用 人 員 不 提 繳 退 休 金 字 樣, 如 有 必 要, 勞 保 局 將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7. 私 立 醫 院 是 否 適 用 勞 基 法? 是 否 須 為 所 有 人 員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私 立 醫 院 除 了 醫 師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外, 其 餘 的 人 員 都 適 用 勞 基 法, 因 此, 私 立 醫 院 必 須 為 醫 師 以 外 的 勞 工 提 繳

7. 私 立 醫 院 是 否 適 用 勞 基 法? 是 否 須 為 所 有 人 員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私 立 醫 院 除 了 醫 師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外, 其 餘 的 人 員 都 適 用 勞 基 法, 因 此, 私 立 醫 院 必 須 為 醫 師 以 外 的 勞 工 提 繳 拾 業 務 問 答 一 適 用 對 象 ( 一 ) 事 業 單 位 適 用 勞 工 退 休 金 疑 義 1. 未 加 勞 保 之 單 位, 是 否 須 為 所 屬 勞 工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A: 只 要 是 適 用 勞 基 法 單 位, 不 論 是 否 已 參 加 勞 保, 雇 主 均 應 為 所 僱 用 勞 工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2. 雇 主 為 自 然 人, 是 否 要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陸、請領退休金作業

陸、請領退休金作業 陸 請 領 退 休 金 作 業 勞 工 退 休 金 係 為 保 障 勞 工 年 老 退 休 生 活, 不 宜 太 早 提 領, 爰 規 定 請 領 年 齡 為 60 歲 勞 工 年 滿 60 歲, 不 管 是 否 仍 在 職, 皆 可 請 領 退 休 金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15 年, 應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 工 作 年 資 逾 15 年 者, 應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又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4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時, 雇 主 應 於 幾 小 時 內 報 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8 小 時 內 24 小 時 內 72 小 時 內 48 小 時 內 15 根 據 勞 工 安 全

頁 次 :4-2 14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時, 雇 主 應 於 幾 小 時 內 報 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8 小 時 內 24 小 時 內 72 小 時 內 48 小 時 內 15 根 據 勞 工 安 全 頁 次 :4-1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科 別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開 學 通 知 不 再 寄 發 紙 本,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開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 本 校 夜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各 班 學 生 102 年 12 月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註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一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1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99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群 ( 類 ) 新 增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共 計 21 群 ( 類 ) 01 機 械 群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招 生 群 類 別 02 動 力 機 械 群 09 商 管 群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03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凡 例 一 為 了 讓 各 界 更 容 易 瞭 解 勞 退 新 制 的 內 涵 及 實 務 作 業, 特 別 搜 集 勞 退 新 制 開 辦 以 來, 雇 主 經 辦 人 及 勞 工 朋 友 經 常 詢 問 的 問 題, 彙 編 勞 工 退 休 金 業 務 問 答 集 二 本 書 力 求 淺 顯 易

凡 例 一 為 了 讓 各 界 更 容 易 瞭 解 勞 退 新 制 的 內 涵 及 實 務 作 業, 特 別 搜 集 勞 退 新 制 開 辦 以 來, 雇 主 經 辦 人 及 勞 工 朋 友 經 常 詢 問 的 問 題, 彙 編 勞 工 退 休 金 業 務 問 答 集 二 本 書 力 求 淺 顯 易 勞 退 新 制 上 路 一 年 多 來, 在 各 事 業 單 位 及 經 辦 人 員 的 支 持 配 合 下, 整 個 業 務 得 以 順 利 推 展 目 前 已 有 新 制 個 人 專 戶 的 勞 工 朋 友 超 過 0 餘 萬 人, 勞 退 基 金 規 模 也 累 積 超 過 千 億 元,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費 的 實 收 率 更 高 達 % 以 上, 新 制 開 辦 初 期, 就 有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長 鎮 洋 ( 陳 總 工 程 司 志 雄 代 理 ) 記 錄 : 陳 奕 帆 肆 出 席 委 員 及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7050.doc

Microsoft Word - 7050.doc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發 文 字 號 :(101) 勤 維 字 第 0009235 號 訂 定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附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局 長 蔡 得 勝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國 家 安 全 局 (10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辦 理 承 保 業 務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報 告 人 : 2 2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105 年 9 月 製 作

辦 理 承 保 業 務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報 告 人 : 2 2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105 年 9 月 製 作 公 保 業 務 座 談 會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1 辦 理 承 保 業 務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報 告 人 : 2 2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105 年 9 月 製 作 報 告 大 綱 要 保 機 關 認 可 與 變 更 應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異 動 及 繳 納 保 險 費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異 動 應 注 意 事 項 繳 納 保 險 費 及 其 他 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