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九十學年度碩士班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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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 理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台 北 校 區 地 址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32 號 網 址 : 電 話 :(02) 轉 1151 專 線 :(02) (02) 台 南 校 區 地 址 :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北 勢 里 北 勢 寮 70 之 11 號 網 址 : 電 話 :( 06) 轉 6112~6116 專 線 :( 06) 真 理 大 學 編 印 100 年 7 月

2 100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暨 注 意 事 項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簡 章 公 告 100 年 7 月 25 日 ( 週 一 ) 簡 章 在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上 免 費 下 載, 不 另 行 發 售 紙 本 2. 報 名 網 路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0 年 8 月 13 日 ( 週 六 ) 上 午 9:00 起 至 100 年 8 月 24 日 ( 週 三 ) 下 午 17:00 止 3. 報 名 費 繳 費 時 間 100 年 8 月 13 日 ( 週 六 ) 上 午 9:00 起 至 100 年 8 月 24 日 ( 週 三 ) 下 午 15:30 止 4.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日 期 100 年 8 月 13 日 ( 週 六 ) 起 至 100 年 8 月 25 日 ( 週 四 )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者 務 請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確 實 填 報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800 元 資 料 置 入 A4 格 式 信 封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組 5. 甄 試 成 績 公 佈 100 年 9 月 6 日 ( 週 二 ) 上 午 10:00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列 印 6. 成 績 複 查 100 年 9 月 7 日 ( 週 三 ) 中 午 12:00 前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7. 放 榜 ( 含 現 場 及 網 100 年 9 月 9 日 ( 週 五 ) 上 午 10:00 路 公 告 ) 8. 註 冊 100 年 9 月 15 日 ( 週 四 ) 下 午 15:00 起 9. 正 式 上 課 100 年 9 月 17 日 ( 週 六 ) 注 意 事 項 : 一 各 學 程 採 專 班 方 式 辦 理,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15 人,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同 意, 得 決 議 不 開 班, 並 退 回 相 關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用 二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寄 交 審 查 資 料, 報 名 前 請 先 行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 如 發 現 不 符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三 相 關 資 訊 查 詢 1.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報 名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放 榜 及 相 關 招 生 事 宜 電 話 : 轉 1151 專 線 : 傳 真 : 台 北 校 區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註 冊 上 課 相 關 事 宜 電 話 : 轉 1127 專 線 : 傳 真 :

3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1 貳 招 生 學 程 名 額 學 程 特 色 甄 試 程 序 1 叁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收 件 地 址 報 名 費 繳 交 2 肆 報 名 手 續... 2 伍 甄 試 成 績 公 布... 3 陸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4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規 定... 4 捌 註 冊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拾 簡 章 刊 登.. 5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6 附 錄 二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及 查 詢 說 明. 8 附 錄 三 學 士 後 生 死 關 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設 計 11 附 表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表 二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回 覆 表

4 真 理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 須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 貳 招 生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學 程 特 色 甄 試 程 序 : 學 程 別 招 生 名 額 學 程 特 色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備 註 學 士 後 生 死 關 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聯 絡 電 話 :(02) 轉 名 透 過 產 官 學 合 作, 使 學 員 了 解 國 內 殯 葬 產 業 之 環 境 與 產 業 動 態, 藉 由 殯 葬 業 內 部 流 程 行 銷 臨 終 關 懷 與 悲 傷 輔 導 等 專 業 能 力 與 知 識 的 學 習, 培 養 學 員 具 殯 葬 從 業 人 員 基 礎 管 理 知 識, 包 括 規 劃 執 行 與 控 制 等 1. 大 學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2. 學 習 計 畫 ( 含 自 傳, 請 以 A4 格 式 繕 打 或 書 寫, 約 6 頁 以 內 ) 3. 競 賽 / 證 照 及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 如 學 術 論 文 專 題 報 告 獲 獎 資 料 專 業 證 照 等 ) 1.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 佔 總 成 績 35% 2. 學 習 計 畫 ( 含 自 傳 )- 佔 總 成 績 45% 3. 競 賽 / 證 照 及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 佔 總 成 績 20% 1.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招 生 名 額 外 為 備 取 ;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2.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錄 取 ( 含 正 備 取 )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序 比 較 學 習 計 畫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競 賽 / 證 照 及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上 課 地 點 : 台 北 校 區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依 實 際 開 課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4. 修 業 年 限 一 至 二 年, 須 修 滿 學 程 規 定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至 少 48 學 分 以 上,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發 給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證 書 上 加 註 學 士 後 生 死 關 懷 學 位 學 程 ) 5. 課 程 設 計 詳 附 錄 三 第 1 頁

5 叁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收 件 地 址 報 名 費 繳 交 : 一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報 名 ( 網 路 填 表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二 報 名 日 期 :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0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100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止 2.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100 年 8 月 25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如 欲 自 行 送 件 者,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十 二 時, 下 午 一 時 至 四 時, 送 交 本 校 台 北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招 生 組 ) 三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地 址 :251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32 號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組 四 報 名 費 繳 交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800 元 ; 請 利 用 網 路 報 名 表 提 供 之 帳 號 於 8 月 24 日 前 繳 交 ( 詳 見 附 錄 二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及 查 詢 說 明 ), 並 請 於 繳 費 完 成 二 日 後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查 詢 確 認 凡 持 有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或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檢 具 前 述 證 明 影 本 免 繳 報 名 費 ( 但 經 本 校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仍 須 依 通 知 指 定 日 期 補 繳 一 切 費 用 ) 肆 報 名 手 續 : 本 招 生 報 名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請 依 序 執 行 下 列 各 項 一 具 有 應 考 資 格 之 報 考 者, 請 於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期 間 參 閱 簡 章 第 6~10 頁 附 錄 一 (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 附 錄 二 (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及 查 詢 說 明 ),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或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二 列 印 登 錄 之 網 路 報 名 表, 貼 妥 照 片, 並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款 後, 於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將 報 名 所 需 表 件 依 下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平 放 裝 入 A4 格 式 信 封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組 收 ( 資 料 如 無 法 裝 入 A4 信 封 時, 請 全 部 以 包 裹 郵 寄 ), 每 一 封 袋 以 裝 一 人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如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請 考 生 報 名 郵 寄 前 再 予 檢 查 確 認 ( 信 封 封 面 可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 一 ) 照 片 一 張 (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請 妥 貼 於 報 名 表 ) ( 二 ) 報 名 表 ( 請 貼 妥 照 片, 並 於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欄 考 生 簽 名 處 親 筆 簽 名 ) 第 2 頁

6 ( 三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請 浮 貼 於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規 定 位 置 ) ( 四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1. 各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繳 交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包 含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及 延 長 修 業 生 ), 畢 業 年 月 請 一 律 填 寫 100 年 6 月 ( 五 ) 學 程 規 定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1. 歷 年 成 績 單 務 必 繳 交 正 本,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2. 學 習 計 畫 ( 含 自 傳, 須 以 A4 格 式 繕 打 或 書 寫, 約 6 頁 以 內 ) 3. 競 賽 / 證 照 及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 如 學 術 論 文 專 題 報 告 獲 獎 資 料 專 業 證 照 等 ) 4. 男 性 須 加 繳 退 伍 令 或 無 常 備 兵 義 務 役 證 明 影 本 ( 六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檢 具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規 定 位 置 上,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 但 經 本 校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仍 須 依 通 知 指 定 日 期 補 繳 一 切 費 用 ) 三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表 件 資 料,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均 留 校 存 查, 概 不 退 還 ( 二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三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錄 取 後 須 於 入 學 前 繳 交 :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 以 上 兩 項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接 受 查 證 同 意 書 ( 須 註 明 社 會 安 全 號 碼 或 學 號 ) 以 供 查 驗,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請 學 校 密 封 後 逕 寄 本 校 註 冊 組 學 力 資 格 不 符 或 不 符 教 育 部 規 定 而 錄 取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伍 甄 試 成 績 公 佈 : 預 定 9 月 6 日 上 午 10 時 公 佈, 請 依 下 列 步 驟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列 印 : 點 選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路 報 名 ( 面 對 畫 面 右 下 角 ) 成 績 查 詢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個 人 成 績 列 印 陸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第 3 頁

7 一 複 查 期 限 : 請 於 9 月 7 日 中 午 12 時 前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傳 真 (02) 招 生 組, 並 來 電 (02) 確 認 辦 妥,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手 續 : 為 求 複 查 及 答 覆 之 迅 速 正 確, 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查 覆 ( 一 ) 一 律 填 妥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二 ) 申 請 表 上 須 敘 明 姓 名 准 考 序 號 複 查 項 目 原 來 得 分 手 機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或 帳 號 ( 三 )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僅 得 就 甄 試 項 目 成 績 核 計 提 出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規 定 : 一 成 績 計 算 : ( 一 ) 各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皆 為 一 百 分, 評 審 結 果 稱 為 原 始 得 分 ( 二 ) 各 甄 試 項 目 單 項 成 績 = 該 項 原 始 得 分 該 項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 各 甄 試 項 目 單 項 成 績 之 總 和 各 項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二 錄 取 規 定 : ( 一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學 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 二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學 程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皆 相 同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錄 取 公 告 :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0 年 9 月 9 日 上 午 10 時 在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公 佈 欄 公 告, 並 提 供 網 頁 查 榜 服 務 ( 網 址 招 生 資 訊 ) 捌 註 冊 : 一 註 冊 : 預 定 於 100 年 9 月 15 日 下 午 3 時 起 錄 取 之 考 生 應 依 通 知 至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並 繳 驗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二 收 費 標 準 : 依 實 際 修 習 學 分 數 收 取 學 分 學 雜 費, 每 學 分 預 計 收 取 1300 元 外, 並 加 計 電 腦 實 習 費 與 語 言 教 學 實 習 費 ( 電 腦 實 習 費 依 修 讀 第 4 頁

8 電 腦 課 程 學 分 數 收 費, 當 學 期 前 2 學 分, 每 學 分 450 元, 第 3 4 學 分 每 學 分 225 元, 第 5 學 分 起 每 學 分 110 元 ; 語 言 教 學 實 習 費 依 修 讀 語 言 課 程 學 分 數 收 費, 當 學 期 前 2 學 分 每 學 分 300 元, 第 3 4 學 分 每 學 分 150 元, 第 5 學 分 起 每 學 分 75 元 )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本 校 註 冊 前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雖 經 錄 取,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考 生 錄 取 後,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其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一 經 查 明, 本 校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三 考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層 級 以 上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 須 於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選 課 期 限 內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惟 其 抵 免 後 實 際 修 習 取 得 學 分 數 仍 不 得 少 於 40 學 分, 始 能 畢 業 四 考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本 校 得 視 其 學 業 背 景 指 定 加 修 部 份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且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五 考 生 錄 取 後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若 因 故 申 請 休 學 獲 准, 復 學 後 本 專 班 已 停 止 辦 理, 則 由 開 辦 學 系 輔 導 學 生 轉 修 正 規 學 制 課 程, 考 生 需 予 配 合, 不 得 拒 絕 六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認 有 不 當 致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且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正 常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函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本 校 則 於 收 件 後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函 覆 七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拾 簡 章 刊 登 : 簡 章 暨 所 有 附 件 刊 登 於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 網 址 招 生 資 訊 )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本 校 不 另 行 發 售 第 5 頁

9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日 期 : 1.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0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止 2. 報 名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100 年 8 月 25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二 ) 報 名 網 址 : 或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再 點 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再 選 取 欲 報 考 的 學 程 後 開 始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三 ) 登 錄 資 料 完 畢 後 再 點 選 報 名 表 下 面 資 料 預 覽 確 認 所 登 錄 的 資 料 無 誤 後 送 出, 才 算 完 成 資 料 輸 入 程 序, 同 時 請 務 必 要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請 仔 細 核 對 並 由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 四 ) 個 人 資 料 如 有 造 字 之 需 時,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妥 附 表 二 之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回 覆 表 並 傳 真 本 校 處 理 ( 五 ) 報 名 資 料 一 旦 確 認 送 出 後 就 不 能 再 修 改,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於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後 再 寄 出, 一 經 寄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學 程 請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繳 費,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地 址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註 冊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 六 )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請 利 用 所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提 供 之 帳 號 辦 理 報 名 費 繳 款 (100 年 8 月 24 日 前 ), 並 備 妥 所 有 應 繳 資 料, 依 簡 章 所 規 定 之 收 件 期 限 (100 年 8 月 25 日 前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回 完 成 報 名 ( 七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寄 回 的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 八 ) 凡 未 於 8 月 2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回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表 件,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九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可 利 用 身 分 證 字 號 自 行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第 6 頁

10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輸 入 網 址 : 或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報 名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後, 請 選 擇 報 考 招 生 種 類 請 選 擇 報 考 學 程 請 先 檢 查 系 別 是 否 有 誤?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選 擇 資 料 預 覽 放 棄 離 開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否 檢 查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資 料 預 覽 是 資 料 無 誤 確 定 送 出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第 7 頁

11 附 錄 二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及 查 詢 說 明 一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捌 佰 元 ( 二 ) 繳 費 期 間 :100 年 8 月 13 日 起 至 100 年 8 月 24 日 止 1.ATM 轉 帳 服 務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請 多 利 用 2. 繳 費 截 止 日 (100/8/24) 當 天, 華 南 銀 行 櫃 臺 服 務 僅 開 放 至 下 午 3:30, 逾 時 不 受 理 繳 費 ( 三 )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二 種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1.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 跨 行 ATM 轉 帳 服 務, 手 續 費 17 元 由 考 生 自 付 )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若 利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請 先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功 能 輸 入 華 南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08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報 名 費 應 繳 金 額 800 元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1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依 繳 費 帳 號 繳 交 報 名 費 2 每 位 考 生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該 組 帳 號 是 確 認 每 位 考 生 是 否 繳 交 報 名 費 之 唯 一 帳 號, 請 勿 將 此 帳 號 借 給 其 他 考 生 使 用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定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1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單,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者,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2 交 易 明 細 單 及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存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後,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繳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輸 ( 寫 )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至 全 國 華 南 銀 行 各 分 行 櫃 臺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 繳 款 單 請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開 戶 行 : 華 南 銀 行 淡 水 分 行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第 8 頁

12 戶 名 : 真 理 大 學 ( 四 )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於 繳 費 期 間, 除 可 至 全 國 華 南 銀 行 各 分 行 ATM 轉 帳 及 櫃 臺 繳 款 外, 亦 可 至 郵 局 或 其 他 銀 行 利 用 跨 行 ATM 轉 帳 服 務 2.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係 於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才 產 生, 每 一 考 生 只 有 一 個 帳 號 ( 帳 號 不 可 重 複 使 用, 切 勿 借 予 其 他 考 生 使 用 ) 3. 交 易 明 細 單 或 報 名 考 生 收 執 聯 請 妥 為 保 存, 以 便 有 疑 義 時 為 查 核 之 依 據 4. 持 華 南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華 南 銀 行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5. 如 果 對 繳 費 操 作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電 洽 : (1) (02) 華 南 銀 行 客 服 中 心 (2) (02) 華 南 銀 行 淡 水 分 行 (9:00-15:30) (3) (02) 轉 1331 真 理 大 學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第 9 頁

13 二 繳 費 方 式 及 查 詢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繳 費 方 式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輸 入 網 址 : 或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網 路 報 名 列 印 繳 費 單 ATM 轉 帳 繳 款 依 據 報 名 表 上 繳 款 帳 號 轉 帳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選 擇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銀 行 繳 款 繳 款 完 成 2 日 後 輸 入 網 址 : 或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查 詢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顯 示 繳 費 狀 況 離 開 繳 費 查 詢 第 10 頁

14 附 錄 三 學 士 後 生 死 關 懷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一 課 程 設 計 理 念 ( 跨 系 院 專 業 領 域 之 設 計 及 組 合 情 形 ) ( 一 ) 本 學 程 課 程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因 此 需 修 習 學 分 之 中 至 少 有 10 學 分 屬 於 理 論 性 課 程, 如 : 殯 葬 生 死 學 殯 葬 組 織 與 管 理 社 會 心 理 學 殯 葬 倫 理 學 殯 葬 概 論 以 及 殯 葬 經 濟 學 等 ( 二 ) 除 了 理 論 課 程 之 外, 本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亦 同 時 強 調 實 務 運 用 以 及 證 照 考 試 兩 大 向 度 在 實 務 運 用 部 分, 主 要 強 調 做 中 學, 因 此, 在 宗 教 殯 葬 儀 節 部 分, 將 邀 請 具 有 實 際 執 行 喪 葬 經 驗 的 神 職 人 員 進 行 授 課, 另 外 也 規 劃 禮 儀 師 實 務 講 座 實 務 實 習 以 及 專 題 研 究 等 課 程, 以 收 實 務 展 現 之 效 ; 而 至 於 證 照 考 試 部 分, 則 將 重 點 放 在 輔 導 乙 級 技 術 士 之 考 試, 透 過 有 經 驗 之 業 界 教 師 或 檢 定 委 員 來 授 課, 協 助 學 生 能 在 獲 得 學 位 後 便 同 時 具 備 考 上 乙 級 證 照 的 基 本 資 格 ; 另 亦 成 立 丙 級 證 照 班, 針 對 有 意 取 得 丙 級 證 照 者 進 行 密 集 教 學 ( 三 ) 本 學 程 之 相 關 課 程 與 其 他 科 系 之 課 程 相 關 性 較 少, 除 了 財 產 稅 理 論 與 制 度 與 財 經 學 院 相 關 之 外, 其 他 大 多 是 宗 教 系 專 業 課 程 二 學 程 規 劃 課 程 表 第 一 學 期 (100 上 ) 課 程 名 稱 必 選 修 學 分 時 數 備 註 專 業 必 修 殯 葬 概 論 必 2 2 宗 教 殯 葬 儀 節 必 2 2 社 會 心 理 學 必 2 2 殯 葬 生 死 學 必 2 2 殯 葬 政 策 與 法 規 必 2 2 殯 葬 倫 理 學 必 2 2 殯 葬 禮 俗 必 2 2 殯 葬 組 織 與 管 理 必 2 2 小 計 專 業 選 修 基 督 教 概 論 選 2 2 道 教 命 理 學 選 2 2 財 產 稅 理 論 與 制 度 選 3 3 遺 體 美 容 實 務 選 2 2 小 計 9 9 總 計 第 11 頁

15 第 二 學 期 (100 下 ) 課 程 名 稱 必 選 修 學 分 時 數 備 註 專 業 必 修 殯 葬 文 書 必 2 2 殯 葬 司 儀 必 2 2 治 喪 流 程 與 式 場 規 劃 必 2 2 禮 儀 師 實 務 講 座 必 2 2 臨 終 關 懷 與 殯 葬 後 續 輔 導 必 2 2 殯 葬 經 濟 學 必 2 2 公 共 衛 生 必 2 2 小 計 專 業 選 修 宗 教 比 較 學 選 2 2 喪 葬 擇 日 基 礎 選 2 2 道 教 養 生 學 選 2 2 佛 教 儀 軌 選 2 2 小 計 8 8 總 計 第 三 學 期 (100 暑 ) 課 程 名 稱 必 選 修 學 分 時 數 備 註 專 業 必 修 專 提 研 究 ( 一 ) 必 2 2 專 題 研 究 ( 二 ) 必 2 2 殯 葬 實 務 實 習 必 2 2 總 計 6 6 三 對 於 專 業 證 照 產 業 實 習 之 規 劃 ( 一 ) 針 對 專 業 證 照 ( 丙 乙 級 ) 部 分, 本 學 程 開 設 課 程 有 : 殯 葬 政 策 與 法 規 宗 教 殯 葬 儀 節 殯 葬 禮 俗 臨 終 關 懷 與 殯 葬 後 續 輔 導 治 喪 流 程 與 式 場 規 劃 殯 葬 組 織 與 管 理 遺 體 美 容 實 務 殯 葬 文 書 殯 葬 司 儀 及 公 共 衛 生 等, 在 上 課 內 容 上 是 以 協 助 學 生 考 照 為 方 向, 除 了 實 作 之 外, 更 會 進 行 考 題 模 擬 並 疑 難 解 答, 而 專 班 導 師 更 會 在 即 將 考 試 前 另 闢 時 間 進 行 模 擬 測 驗 ( 二 ) 針 對 產 業 實 習 部 份, 本 學 程 要 求 學 生 至 少 要 80 小 時 以 上 之 實 務 實 習 實 習 需 為 本 系 所 提 供 已 簽 約 合 作 之 禮 儀 公 司 或 相 關 公 部 門 單 位 ( 台 灣 仁 本 國 第 12 頁

16 寶 臺 北 市 立 第 一 殯 儀 館 ), 或 是 本 系 認 可 合 法 經 營 之 中 小 型 禮 儀 公 司 初 步 規 劃 是 在 暑 假 時 期 之 週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 之 白 天 至 實 習 單 位 進 行 為 期 至 少 兩 週 的 實 務 實 習 學 員 須 於 實 習 課 結 束 後 撰 寫 實 習 報 告, 由 實 習 單 位 負 責 實 習 課 程 並 予 以 評 分 四 授 課 時 段 及 修 業 年 限 ( 一 ) 本 學 程 上 課 時 間 採 取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必 要 時 得 依 實 際 開 課 狀 況 進 行 彈 性 調 整 以 一 學 年 三 學 期 ( 上 下 學 期 及 暑 期 班 ) 讓 學 生 完 成 此 學 位 學 程 ( 二 ) 修 習 本 學 程 之 學 員 需 修 畢 必 修 36 學 分 以 及 選 修 至 少 12 學 分 照 規 定 每 學 期 應 修 學 分 為 20 學 分 除 必 修 學 分 須 於 專 班 上 課 之 外, 其 他 選 修 學 分 可 視 情 況 於 大 學 日 間 部 修 課 ( 三 ) 各 學 科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若 必 修 學 分 未 及 格, 亦 可 以 選 擇 大 學 日 間 部 相 同 科 目 修 習 抵 學 分 五 本 校 宗 教 系 所 之 畢 業 生, 可 抵 殯 葬 概 論 社 會 心 理 學 學 分 ; 生 死 學 系 所 之 畢 業 生 可 抵 免 殯 葬 生 死 學 殯 葬 概 論 學 分 若 於 原 畢 業 大 學 已 修 過 本 學 程 相 同 課 程 者, 亦 可 在 學 程 主 任 同 意 後 最 多 抵 扣 10 學 分 第 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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