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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9 月 3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如 附 錄 一 ) 訂 定 本 簡 章 彙 編 壹 總 則 本 簡 章 彙 編 所 稱 甄 選 入 學 包 括 學 校 推 薦 與 個 人 申 請 兩 種 入 學 方 式 : ( 一 ) 學 校 推 薦 : 具 備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甄 選 入 學 之 大 學 校 系 選 才 條 件 之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由 就 讀 學 校 推 薦, 得 向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甄 選 委 員 會 ) 提 出 報 名, 並 參 加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術 科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 成 績 通 過 大 學 校 系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標 準 並 經 各 大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錄 取 後,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作 業 後 入 學 ( 二 ) 個 人 申 請 : 具 備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甄 選 入 學 之 大 學 校 系 選 才 條 件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之 應 屆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或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資 格 者, 並 參 加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後, 得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報 名, 其 成 績 通 過 大 學 校 系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標 準 並 經 各 大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錄 取 後,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作 業 後 入 學 考 生 如 同 時 參 加 學 校 推 薦 及 個 人 申 請, 針 對 同 一 大 學 校 系 ( 組 ) 須 就 兩 種 方 式 擇 一 參 加 一 學 校 推 薦 報 名 ( 一 ) 招 生 名 額 :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詳 見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學 校 推 薦 招 生 名 額 欄 註 : 部 分 大 學 校 系 另 訂 有 離 島 外 加 名 額 ( 二 ) 推 薦 資 格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由 其 就 讀 學 校 依 ( 三 ) 推 薦 條 件 及 ( 四 ) 推 薦 名 額 之 規 定 辦 理 推 薦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之 學 生 (2)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修 習 學 術 學 程 課 程 之 學 生 (3) 前 二 款 所 列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藝 術 類 科 或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普 通 科 之 學 生 (4)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普 通 科 或 藝 術 類 科 ( 但 不 含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 之 學 生 2. 符 合 前 項 所 列 推 薦 資 格 學 生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推 薦 學 校 ),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學 力 代 碼 暨 推 薦 學 校 一 覽 表 3. 第 1 項 (3) (4) 二 款 所 列 之 藝 術 類 科 學 生, 僅 限 推 薦 至 音 樂 美 術 舞 蹈 戲 劇 體 育 等 與 學 生 在 校 所 學 相 關 之 學 系 ( 組 )(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藝 術 類 科 學 生 可 推 薦 學 系 ( 組 ) 一 覽 表 ) ( 三 ) 推 薦 條 件 :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之 學 校 推 薦 條 件, 係 指 大 學 校 系 對 其 所 希 望 招 收 之 學 生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或 特 質, 含 具 體 條 件 在 校 成 績 及 特 別 條 件 三 部 分, 不 符 者 即 不 得 參 加 本 入 學 方 式 被 推 薦 學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或 照 片 ( 須 加 蓋 推 薦 學 校 證 明 章 戳 或 查 證 人 員 職 章 ) 供 受 理 推 薦 之 大 學 查 驗, 經 審 查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參 加 學 校 推 薦 資 格, 亦 不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1

2 1. 具 體 條 件 : 係 指 學 生 在 高 中 ( 職 ) 期 間 之 一 般 性 活 動 表 現, 含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及 學 生 幹 部 三 項 除 大 學 校 系 有 特 別 之 規 定 外, 各 分 項 之 意 義 如 下 : (1) 社 團 參 與 含 社 團 性 質 擔 任 職 務 二 項, 職 務 分 成 員 幹 部 負 責 人 三 級 ; (2) 競 賽 成 果 含 競 賽 類 別 競 賽 性 質 二 項, 成 果 須 為 具 體 獎 勵 事 實 ( 如 入 選 佳 作 優 勝 等 ), 其 性 質 分 校 內 校 際 縣 ( 市 ) ( 含 以 上 ) 三 級 ; (3) 學 生 幹 部 含 擔 任 職 務 任 職 時 間 二 項, 職 務 分 班 級 幹 部 ( 如 班 長 副 班 長 等 ) 及 班 級 以 外 之 全 校 性 幹 部 ( 如 班 聯 會 主 席 司 儀 等 ) 二 種 前 述 (1) 之 社 團 職 務 及 (2) 之 競 賽 性 質, 其 分 級 均 有 前 後 含 屬 關 係, 即 符 合 後 者 之 等 級 亦 即 符 合 前 者 之 等 級, 如 : 社 團 職 務 之 要 求 為 幹 部 者, 則 幹 部 與 負 責 人 均 可 符 合 資 格, 而 成 員 則 否 ; 在 同 一 分 項 要 求 之 性 質 類 別 職 務 超 過 一 種 者, 學 生 僅 需 符 合 其 中 一 種 即 可 2. 在 校 成 績 : 係 指 學 生 高 一 及 高 二 各 學 期 之 平 均 成 績, 含 德 行 成 績 及 學 業 成 績 (1) 德 行 成 績 採 級 分 制, 並 以 學 生 各 學 期 之 成 績 等 第 換 算 為 級 分, 再 將 級 分 加 總 除 以 四, 得 其 平 均 級 分 級 分 與 等 第 之 換 算 表 如 下 : 等 第 ( 分 數 ) 優 等 (100~90) 甲 等 (89.9~80) 乙 等 (79.9~70) 丙 等 (69.9~60) 丁 等 (59.9~) 級 分 (2) 學 業 成 績 為 百 分 制, 係 指 高 一 及 高 二 各 學 期 之 平 均 成 績 (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並 採 學 生 位 於 推 薦 時 所 屬 班 級 分 數 排 名 之 前 百 分 比 或 全 校 分 數 排 名 之 前 百 分 比, 由 各 推 薦 學 校 擇 一 方 式 全 校 統 一 辦 理 但 大 學 校 系 所 要 求 項 目 訂 有 得 以 分 數 替 代 或 其 他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學 業 成 績 各 學 科 之 範 圍 如 下 : 科 目 範 圍 科 目 範 圍 科 目 範 圍 國 文 高 一 國 文 高 二 國 文 化 學 高 一 基 礎 化 學 高 二 化 學 歷 史 高 一 歷 史 高 二 歷 史 英 文 高 一 英 文 高 二 英 文 生 物 高 一 基 礎 生 物 高 二 生 物 地 理 高 一 地 理 高 二 地 理 數 學 高 一 數 學 高 二 數 學 地 球 科 學 高 一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高 二 地 球 與 環 境 公 民 與 社 會 高 一 公 民 與 社 會 高 二 公 民 與 社 會 高 一 基 礎 物 理 高 二 物 理 物 理 註 1: 推 薦 學 校 上 傳 甄 選 委 員 會 之 學 生 成 績 資 料 檔, 各 學 期 各 單 一 科 目 成 績 以 整 數 輸 入,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輸 入 至 小 數 點 第 1 位 ;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應 依 據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惟 重 修 或 補 考 之 科 目 仍 應 以 原 始 成 績 辦 理 推 薦 註 2: 家 政 生 活 科 技 音 樂 美 術 藝 術 生 活 體 育 舞 蹈 戲 劇 等 八 科, 如 因 推 薦 學 校 未 開 設 課 程 而 無 成 績 者, 則 得 以 相 關 學 科 之 成 績 來 替 代 3. 特 別 條 件 : 係 指 大 學 校 系 對 具 體 條 件 與 在 校 成 績 以 外 之 特 別 要 求 ( 四 ) 推 薦 名 額 : 1. 推 薦 學 校 其 符 合 ( 二 ) 推 薦 資 格 之 應 屆 畢 業 班 級 數, 在 十 四 班 ( 含 ) 以 下 者, 得 對 本 簡 章 彙 編 之 每 一 大 學 校 系 ( 組 ) 推 薦 二 名 學 生 ; 在 十 五 班 ( 含 ) 以 上 者, 得 對 本 簡 章 彙 編 之 每 一 大 學 校 系 ( 組 ) 推 薦 三 名 學 生 2. 前 款 推 薦 學 校 如 為 高 級 中 學 並 附 設 有 進 修 學 校 普 通 科 者, 其 進 修 學 校 普 通 科 之 班 級 數 及 推 薦 人 數 應 併 入 該 校 計 算, 並 由 該 校 依 前 款 規 定 一 併 辦 理 推 薦 3. 參 加 學 校 推 薦 之 每 一 學 生, 只 得 被 推 薦 至 一 校 系 ( 組 ) 註 :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學 校 推 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等 入 學 方 式, 推 薦 學 校 對 同 一 學 生 僅 能 擇 一 推 薦 參 加 甄 選 ; 凡 重 複 參 加 甄 選 者, 一 經 發 現 即 取 消 其 甄 選 入 學 之 學 校 推 薦 錄 取 資 格 2

3 4. 推 薦 學 校 報 名 某 大 學 校 系 之 學 生 數 如 違 反 一 ( 四 ) 推 薦 名 額 之 規 定 致 超 額 推 薦 者, 則 該 推 薦 學 校 報 考 該 校 系 之 學 生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亦 不 退 費 5. 離 島 地 區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對 訂 有 離 島 外 加 名 額 之 校 系, 得 另 推 薦 符 合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 規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學 生 參 加 甄 選, 其 推 薦 名 額 依 前 述 規 定 辦 理 註 : 離 島 地 區 係 指 包 括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 含 烏 坵 鄉 ) 與 連 江 縣 境 內 島 嶼 臺 東 縣 蘭 嶼 鄉 綠 島 鄉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 五 ) 報 名 費 : 1. 一 般 考 生 : 新 台 幣 壹 佰 元 整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全 免 優 待 前 項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經 推 薦 學 校 審 核 通 過 者 ( 六 ) 繳 費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方 式 繳 費 項 目 推 薦 學 校 繳 費 期 間 繳 費 方 式 ( 註 ) ( 請 擇 一 辦 理 ) 99 年 1 月 5 日 上 午 0 時 起 至 99 年 1 月 7 日 下 午 5 時 止 (1) 至 玉 山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2)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報 名 費 帳 號 依 甄 選 委 員 會 提 供 作 業 軟 體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費 帳 號 辦 理 註 :(1)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彙 編 附 錄 六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2)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郵 局 及 各 公 民 營 銀 行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費 帳 號 僅 限 繳 費 一 次, 一 經 繳 費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繳 費, 請 推 薦 學 校 特 別 留 意 (2) 報 名 費 繳 費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繳 費 時 如 因 帳 號 戶 名 或 金 額 等 資 料 填 寫 有 誤, 致 無 法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或 報 名 時, 概 由 推 薦 學 校 自 行 負 責 (4) 繳 費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 七 ) 報 名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推 薦 學 校 依 據 前 述 之 規 定, 按 該 校 推 薦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推 薦 原 則 及 程 序 推 薦 學 生, 並 於 99 年 1 月 7 日 前 依 規 定 程 序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方 式 報 名 項 目 推 薦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99 年 1 月 5 日 至 99 年 1 月 7 日 每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5 時 止 1. 報 名 參 加 學 校 推 薦 之 學 生 應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 填 妥 學 生 自 填 部 分 ) 及 報 名 費 100 元 繳 交 就 讀 學 校 : (1) 學 校 推 薦 報 名 表 ( 含 學 生 自 述, 並 具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之 簽 名 或 蓋 章 ) (2)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 學 生 個 人 成 績 單 暨 分 數 百 分 比 對 照 表 ) (3) 校 系 要 求 推 薦 條 件 之 證 明 資 料 2. 推 薦 學 校 須 查 驗 各 生 之 學 校 推 薦 報 名 表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及 校 系 要 求 推 薦 條 件 之 證 明 資 料, 並 填 載 有 關 資 料 之 推 薦 學 校 作 業 欄 推 薦 學 校 作 業 欄, 須 由 學 校 相 關 職 務 之 承 辦 人 員 或 指 定 人 員 具 名 查 證 並 註 明 職 務 3

4 項 目 方 式 3. 推 薦 學 校 依 推 薦 委 員 會 推 薦 學 生 名 單 製 作 推 薦 學 生 名 冊, 並 將 各 生 之 學 校 推 薦 報 名 表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及 校 系 要 求 推 薦 條 件 之 證 明 資 料, 依 前 後 順 序 夾 妥 後, 分 別 裝 入 各 生 之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袋 內 4. 推 薦 學 校 收 齊 報 名 費, 依 前 項 繳 費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繳 費 5. 推 薦 學 校 完 成 前 項 繳 費 手 續 後, 應 於 99 年 1 月 5 日 起 至 99 年 1 月 7 日 止, 檢 齊 相 關 資 料 分 別 向 下 列 各 單 位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 (1) 將 下 列 書 面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各 受 理 推 薦 大 學 教 務 處 ( 郵 戳 為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Ⅰ. 推 薦 學 生 一 覽 表 Ⅱ.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袋 ( 按 推 薦 學 生 一 覽 表 之 報 名 序 號 分 裝 ) (2) 將 下 列 檔 案 上 傳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以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 Ⅰ. 推 薦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檔 Ⅱ. 學 生 成 績 資 料 檔 6. 有 關 報 名 之 詳 細 作 業 規 定, 另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函 送 各 推 薦 學 校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針 對 同 一 大 學 校 系 ( 組 ) 考 生 僅 得 就 學 校 推 薦 及 個 人 申 請 擇 一 參 加, 如 有 重 複 報 名 概 以 學 校 推 薦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 不 包 含 學 校 推 薦 條 件 審 查 不 符 者 ), 且 不 辦 理 退 費, 請 考 生 必 須 留 意 (2) 報 名 學 校 推 薦 之 考 生 所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報 名 序 號, 必 須 與 報 名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之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報 名 序 號 相 同 (3) 離 島 地 區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如 欲 推 薦 符 合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規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學 生 參 加 甄 選, 應 於 報 名 前 一 個 月 檢 送 擬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之 離 島 考 生 申 請 表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至 教 育 部 審 查 經 前 項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之 離 島 考 生, 推 薦 學 校 須 於 報 名 時 在 報 名 表 內 身 分 別 勾 選 離 島 考 生 選 項 ( 勾 選 錯 誤 或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者, 概 以 一 般 考 生 論 ) (4)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5)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僅 允 許 上 傳 報 名 資 料 一 次, 一 經 完 成, 嗣 後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作 業 ( 八 ) 報 名 收 件 之 處 理 : 1. 推 薦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之 後,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 報 名 資 料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2. 各 推 薦 學 校 之 推 薦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檔 及 學 生 成 績 資 料 檔,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檢 收 查 驗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袋, 逕 由 各 大 學 校 系 檢 收 審 查 3. 推 薦 學 校 經 大 學 甄 選 委 員 會 通 知 為 資 料 不 齊 或 學 生 成 績 資 料 不 符 者, 須 依 通 知 之 規 定 期 限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達 或 親 送 各 大 學 補 件 更 正 未 如 期 補 件 或 更 正 者, 取 消 其 學 生 參 加 學 校 推 薦 之 資 格 ( 九 ) 推 薦 條 件 審 查 : 1. 各 大 學 依 其 各 學 系 ( 組 ) 所 訂 之 推 薦 條 件, 審 查 學 生 推 薦 資 料, 未 通 過 之 學 生 即 不 得 參 加 學 校 推 薦, 亦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報 名 4

5 2. 對 於 推 薦 條 件 之 具 體 條 件 在 校 成 績 及 特 別 條 件 均 未 要 求 之 大 學 校 系, 應 於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時 評 審 考 生 之 審 查 資 料 3. 大 學 校 系 要 求 推 薦 條 件 者, 應 依 本 簡 章 彙 編 之 規 定, 認 定 其 要 求 條 件 之 符 合 範 圍, 審 查 學 生 之 學 校 推 薦 報 名 表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推 薦 學 校 提 供 該 校 社 團 活 動 或 學 生 幹 部 之 說 明 4. 各 大 學 校 系 審 查 時 如 發 現 學 校 推 薦 報 名 表 之 學 生 自 填 部 分 空 白 學 校 作 業 欄 空 白 校 系 要 求 之 證 明 文 件 未 繳 未 具 推 薦 學 校 之 查 驗 戳 記, 致 無 法 辨 識 資 格 時, 各 校 系 得 以 資 格 不 合 處 理 5. 各 大 學 應 將 推 薦 條 件 審 查 結 果 於 99 年 1 月 21 日 前 上 傳 甄 選 委 員 會 6. 甄 選 委 員 會 於 99 年 1 月 26 日 前 將 推 薦 條 件 審 查 不 合 者 名 單 彙 整 供 各 推 薦 學 校 下 載 ; 考 生 亦 可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 查 詢 推 薦 條 件 審 查 結 果 7. 推 薦 條 件 審 查 不 合 者, 得 經 推 薦 學 校 於 99 年 2 月 1 日 前 向 各 大 學 提 出 申 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各 大 學 應 於 99 年 2 月 5 日 前 確 定 申 覆 結 果, 並 副 知 甄 選 委 員 會 ( 十 ) 其 他 : 1. 凡 報 名 學 校 推 薦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甄 選 委 員 會 可 逕 向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索 取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2. 經 由 學 校 推 薦 之 考 生, 即 表 同 意 甄 選 委 員 會 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結 果 通 知 各 該 推 薦 學 校 及 受 理 推 薦 大 學 二 個 人 申 請 報 名 ( 一 ) 招 生 名 額 :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詳 見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名 額 欄 註 : 部 分 大 學 校 系 另 訂 有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 二 ) 申 請 資 格 :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 或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 規 定 之 資 格, 並 已 參 加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考 試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五 科, 申 請 校 系 不 採 計 之 科 目, 亦 應 參 加 考 試 ) 術 科 考 試 之 測 驗, 成 績 均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1.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無 任 一 考 科 為 零 級 分 ( 缺 考 成 績 以 零 級 分 計 ), 且 符 合 申 請 校 系 篩 選 標 準 者 2. 校 系 要 求 ( 檢 定 倍 率 篩 選 或 採 計 ) 之 術 科 項 目 不 得 為 零 分 ( 缺 考 未 報 考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 且 符 合 申 請 校 系 篩 選 標 準 者 考 生 如 非 申 請 須 參 加 術 科 考 試 之 校 系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丁 參 加 術 科 考 試 校 系 一 覽 表 ), 得 僅 參 加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錄 取 生,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報 名 ( 申 請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除 以 國 外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於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時 先 行 審 驗, 其 餘 學 歷 ( 力 ) 均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若 經 審 驗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 ( 三 ) 申 請 校 系 數 : 1.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之 每 一 考 生, 申 請 校 系 數 以 五 校 系 ( 含 ) 為 限 2. 大 學 得 限 制 考 生 可 申 請 該 校 之 學 系 ( 組 ) 數, 違 者 取 消 考 生 報 名 該 大 學 所 有 校 系 ( 組 ) 之 申 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彙 編 首 頁 招 生 學 校 暨 個 人 申 請 可 選 填 學 系 ( 組 ) 數 一 覽 表 ( 考 生 所 申 請 之 校 系 或 學 校 推 薦 之 校 系, 遇 有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重 疊 時, 應 自 行 擇 一 參 加 ) 5

6 ( 四 ) 報 名 費 : 依 考 生 申 請 校 系 數 而 定 ( 以 五 校 系 ( 含 ) 為 限 ) 1. 一 般 考 生 : 每 申 請 一 校 系 新 台 幣 壹 佰 元 整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全 免 優 待 (1) 前 項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登 錄 有 案 者 (2) 未 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登 錄 有 案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Ⅰ. 個 別 報 名 者 : 請 先 依 一 般 考 生 身 分 繳 交 報 名 費, 於 99 年 3 月 22 日 前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之 申 請 Ⅱ. 集 體 報 名 者 : 由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審 核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通 過 者 即 予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 五 ) 繳 費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方 式 考 生 個 別 報 名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項 目 繳 費 期 間 99 年 3 月 15 日 上 午 0 時 起 至 99 年 3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99 年 3 月 15 日 上 午 0 時 起 至 99 年 3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繳 費 方 式 ( 註 1) ( 請 擇 一 辦 理 ) 報 名 費 帳 號 ( 註 4) (1)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1) 至 玉 山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2)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ATM) 轉 帳 繳 費 ( 註 2) (2) 至 玉 山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3)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限 99 年 3 月 17 日 前 辦 理 ) ( 註 3) 966+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依 甄 選 委 員 會 提 供 作 業 軟 體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費 帳 號 辦 理 註 1:(1)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彙 編 附 錄 六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2)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郵 局 及 各 公 民 營 銀 行 註 2:(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91 年 後 受 理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 (2)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欲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欲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逕 洽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機 構 辦 理 (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註 3: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考 生 個 別 報 名 欲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者, 限 於 99 年 3 月 17 日 前 辦 理, 以 免 因 各 金 融 機 構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而 影 響 報 名 註 4: 報 名 費 帳 號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彙 編 附 錄 七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個 人 申 請 報 名 費 帳 號 產 生 方 式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費 帳 號 不 論 考 生 個 別 報 名 或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皆 僅 限 繳 費 一 次, 一 經 繳 費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繳 費, 請 務 必 於 繳 費 前 審 慎 考 量 欲 報 考 之 校 系 數 後 再 行 繳 費 (2) 報 名 費 繳 費 完 成,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 Ⅰ.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表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申 請 全 額 退 費 6

7 Ⅱ. 已 繳 費 但 未 報 名 完 成 者 :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表 及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申 請 退 費 (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貳 佰 元 整, 若 繳 費 未 逾 貳 佰 元 者 不 予 退 費 ) 註 : 退 費 申 請 表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進 入 後, 點 選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填 妥 後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99 年 3 月 22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甄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申 請 退 費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3) 考 生 實 際 報 名 校 系 數 如 低 於 繳 費 金 額 內 可 報 名 校 系 數 或 有 其 他 超 繳 報 名 費 用 情 事, 亦 不 辦 理 退 費 (4) 繳 費 時 如 因 帳 號 戶 名 或 金 額 等 資 料 填 寫 有 誤, 致 無 法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或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 六 ) 報 名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方 式 如 下 ( 請 擇 一 辦 理 ): 方 式 考 生 個 別 報 名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項 目 具 備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者, 可 個 別 應 屆 畢 業 已 畢 業 學 生 可 經 由 原 就 報 名 條 件 報 名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99 年 3 月 1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99 年 3 月 18 日 下 午 9 時 止 ( 註 :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 1. 請 先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後, 點 選 報 名 費 繳 費 查 詢 選 項, 確 認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後 再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彙 編 附 錄 八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個 人 申 請 考 生 個 別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7 99 年 3 月 16 日 至 99 年 3 月 18 日 每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5 時 止 1. 有 意 參 加 集 體 報 名 之 學 校 應 於 99 年 2 月 25 日 前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方 式 請 依 甄 選 委 員 會 書 面 通 知 辦 理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2.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依 甄 選 委 員 會 所 提 供 之 作 業 軟 體, 完 成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作 業 3.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列 印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表 並 經 考 生 簽 名 確 認 後, 留 存 一 年 備 查 4.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依 作 業 軟 體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費 帳 號 及 應 繳 金 額 於 99 年 3 月 15 日 上 午 0 時 起 至 99 年 3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完 成 繳 費 5.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於 99 年 3 月 16 日 至 99 年 3 月 18 日 每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5 時 止, 將 資 料 上 傳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針 對 同 一 大 學 校 系 ( 組 ) 考 生 僅 得 就 學 校 推 薦 及 個 人 申 請 擇 一 辦 理, 如 有 重 複 報 名 概 以 學 校 推 薦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 個 人 申 請 部 分 考 生 僅 得 就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及 考 生 個 別 報 名 擇 一 辦 理, 如 有 重 複 報 名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且 不 辦 理 退 費, 請 考 生 必 須 留 意 (2) 經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錄 取 之 考 生, 無 論 放 棄 與 否,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報 名 (3) 報 名 個 人 申 請 之 考 生 所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8 (4)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在 報 名 表 內 身 分 別 勾 選 原 住 民 生 選 項 ( 勾 選 錯 誤 或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者, 概 以 一 般 考 生 論 ) (5) 個 人 申 請 考 生 個 別 報 名 網 路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9 時 止 電 洽 甄 選 委 員 會 ;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6)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僅 允 許 上 網 報 名 一 次, 一 經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嗣 後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量 欲 報 考 之 校 系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7) 報 名 期 間 截 止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8)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後,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即 產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表, 考 生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考 生 對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七 ) 其 他 : 1. 凡 報 名 個 人 申 請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甄 選 委 員 會 可 逕 向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索 取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2. 經 由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之 考 生, 即 表 同 意 甄 選 委 員 會 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結 果 通 知 各 該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及 受 理 申 請 大 學 三 甄 試 方 式 ( 一 ) 第 一 階 段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 依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規 定 進 行 篩 選, 通 過 者 方 能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1.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說 明 : 以 考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原 級 分 或 術 科 考 試 原 分 數, 按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中 各 大 學 校 系 所 訂 之 要 求 標 準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 先 檢 定, 後 倍 率 ); 但 有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者, 不 得 參 加 篩 選 : (1)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有 任 一 考 科 為 零 級 分 ( 缺 考 成 績 以 零 級 分 計 ) (2) 校 系 要 求 ( 檢 定 倍 率 篩 選 或 採 計 ) 之 術 科 項 目 為 零 分 ( 缺 考 未 報 考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 (3) 報 名 參 加 學 校 推 薦 且 經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錄 取 之 考 生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程 序 如 下 : (1) 檢 定 篩 選 : 如 校 系 訂 有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檢 定 科 目 ( 含 總 級 分 ) 或 術 科 檢 定 項 目 者, 依 其 檢 定 標 準 先 行 篩 選 ; 未 達 檢 定 標 準 者, 不 得 參 加 次 項 之 倍 率 篩 選 檢 定 標 準 分 為 : 頂 標 前 標 均 標 後 標 底 標 五 種, 計 算 方 式 請 參 閱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簡 章 及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簡 章 (2) 倍 率 篩 選 : 係 指 校 系 以 某 一 學 科 ( 術 科 ) 或 某 幾 學 科 ( 術 科 ) 之 測 驗 級 分 數 ( 含 總 級 分 ) 或 分 數, 由 倍 率 高 者 篩 選 至 倍 率 低 者, 以 篩 選 出 某 倍 於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之 學 生 人 數 ( 即 招 生 名 額 最 低 倍 率 )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倍 率 相 同 之 學 科 ( 術 科 ), 以 其 級 分 ( 分 數 ) 之 和 進 行 篩 選 在 篩 選 過 程 中 ( 最 低 倍 率 除 外 ), 如 因 考 生 某 級 分 ( 分 數 ) 相 同, 致 某 倍 率 之 實 際 篩 選 人 數 超 出 預 計 篩 選 人 數 時, 則 該 級 分 ( 分 數 ) 之 同 級 分 ( 分 數 )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次 一 倍 率 之 篩 選 8

9 (3) 同 級 分 ( 分 數 ) 超 額 篩 選 : 前 項 依 校 系 所 訂 之 最 低 倍 率 做 倍 率 篩 選, 因 考 生 某 級 分 ( 分 數 ) 相 同, 致 篩 選 出 的 人 數 大 於 校 系 原 訂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的 人 數 時, 該 級 分 ( 分 數 ) 之 同 級 分 ( 分 數 ) 考 生 以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再 篩 選 一 次 如 總 級 分 仍 相 同 致 超 額 時, 則 其 同 級 分 ( 分 數 )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音 樂 術 科 主 修 項 目 篩 選 注 意 事 項 : (1) 音 樂 術 科 校 系 主 修 項 目 篩 選 係 依 考 生 參 加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術 科 考 試 所 選 之 主 修 樂 器 項 目 成 績 進 行 篩 選 (2) 如 未 選 考 術 科 考 試 主 修 項 目 或 考 生 所 選 考 之 主 修 項 目 與 大 學 所 欲 招 生 之 主 修 樂 器 別 不 符 時,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 副 修 項 目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規 定 ), 如 有 違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概 不 予 退 費 (3) 各 樂 器 項 目 詳 細 招 生 名 額 及 篩 選 倍 率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丙 音 樂 術 科 校 系 之 主 修 項 目 規 定 2. 外 加 名 額 篩 選 說 明 : (1) 學 校 推 薦 : 以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推 薦 之 離 島 考 生 及 未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具 離 島 身 分 考 生, 並 符 合 校 系 要 求 之 離 島 縣 市, 一 律 取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2) 個 人 申 請 : 以 外 加 名 額 招 收 原 住 民 考 生 之 校 系, 甄 選 委 員 會 得 自 未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原 住 民 考 生 中, 依 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以 外 加 名 額 五 倍 之 人 數 進 行 外 加 名 額 之 篩 選, 通 過 者 取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3. 考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或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經 複 查 致 更 動 者, 由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將 複 查 結 果 函 告 該 生 並 函 知 甄 選 委 員 會, 再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將 篩 選 異 動 結 果 函 告 考 生 並 函 知 大 學 4.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訂 於 99 年 3 月 24 日 上 午 9 時 起 公 告 於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考 生 可 經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 查 詢,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5. 甄 選 委 員 會 將 於 99 年 4 月 15 日 寄 發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予 通 過 學 校 推 薦 或 個 人 申 請 任 一 報 名 校 系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考 生 (1)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 甄 選 委 員 會 逕 將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寄 達 考 生 (2)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 甄 選 委 員 會 逕 將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寄 達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由 學 校 轉 發 考 生 個 人 申 請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若 有 參 加 學 校 推 薦 者,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將 寄 達 報 名 學 校, 由 學 校 轉 發 6.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複 查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後, 考 生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 (1) 申 請 時 間 :99 年 3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方 式 : 限 用 書 面 傳 真 申 請,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3) 申 請 程 序 : Ⅰ. 由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第 一 階 段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進 入 後, 點 選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9

10 Ⅱ. 繳 交 複 查 作 業 費 新 台 幣 50 元,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第 一 階 段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相 關 說 明 Ⅲ. 填 妥 並 完 成 繳 費 後, 將 複 查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傳 真 電 話 (05) (4)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一 經 收 件,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件 及 退 費 (5) 複 查 結 果 一 律 於 99 年 3 月 31 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並 於 同 日 上 午 9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 網 址 : ( 二 ) 第 二 階 段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1.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 各 大 學 將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寄 送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及 外 加 名 額 篩 選 之 考 生 各 大 學 對 於 通 知 方 式 如 有 其 他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2.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1)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及 外 加 名 額 篩 選 考 生, 如 欲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繳 交 甄 試 費 用 (2)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規 定 符 合 本 簡 章 彙 編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予 以 全 免 優 待 (3)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繳 費 時 間 及 方 式, 悉 依 各 大 學 規 定 辦 理 3.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考 生, 須 依 各 大 學 校 系 規 定 日 期 前 繳 交 以 下 應 繳 證 明 或 資 料 : (1) 個 人 申 請 資 格 審 驗 應 繳 資 料 : Ⅰ.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除 以 國 外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餘 考 生 一 律 免 繳 A. 持 有 大 陸 學 歷 證 件 者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設 籍 者,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或 戶 籍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 教 育 局 檢 覈 採 認 者 得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尚 未 完 成 前 開 程 序 者, 得 先 准 其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須 切 結 同 意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經 前 開 程 序 檢 覈 採 認 之 正 式 畢 業 證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B. 持 有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修 業 年 限 之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者, 或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就 讀, 其 學 力 等 同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持 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者 ;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或 修 讀 相 當 於 英 制 大 學 預 科 第 一 年 程 度 以 上 者, 得 以 成 績 單 及 學 校 開 具 之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後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 尚 未 完 成 前 開 程 序 者, 得 先 准 其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須 切 結 同 意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正 式 畢 業 證 件 或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持 有 印 尼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印 尼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及 東 莞 台 商 子 弟 學 校 華 東 台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學 歷 證 件 者, 申 請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Ⅱ. 原 住 民 考 生 須 繳 交 含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考 生 申 請 以 外 加 名 額 招 收 原 住 民 學 生 之 校 系, 須 繳 交 含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記 事 欄 須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10

11 (2) 審 查 資 料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規 定 ( 無 規 定 者 免 繳 ) Ⅰ. 審 查 資 料 係 指 大 學 校 系 在 辦 理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時, 供 審 查 資 料 計 分 或 參 考 之 資 料 內 容, 如 在 校 成 績 單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成 果 作 品 師 長 推 薦 函 健 康 檢 查 表 等 項 Ⅱ. 校 系 所 訂 之 審 查 資 料, 大 學 校 系 得 視 其 需 要 對 所 列 之 項 目 分 予 不 同 之 評 分 比 重, 並 評 定 考 生 所 繳 之 資 料 內 容 ; 除 校 系 訂 有 必 須 繳 交 之 項 目 外, 學 生 可 不 須 全 備 註 : 依 本 項 之 立 意, 學 生 如 未 備 齊 校 系 要 求 之 審 查 資 料, 雖 仍 可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但 其 甄 試 成 績 將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Ⅲ. 審 查 資 料 之 部 分 內 容, 如 因 推 薦 條 件 業 已 規 定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者, 則 考 生 可 僅 補 交 不 足 之 資 料 即 可 4. 指 定 項 目 內 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 指 定 項 目 內 容 之 甄 試 說 明,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規 定 (2) 指 定 項 目 內 容 之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各 大 學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辦 理 5.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處 理 :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中 所 訂 指 定 項 目 自 行 辦 理 甄 試, 其 成 績 按 各 校 系 所 訂 方 式 處 理 ; 未 達 校 系 所 訂 之 檢 定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四 甄 選 結 果 及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理 ( 一 ) 甄 選 總 成 績 處 理 : 1. 甄 選 總 成 績 包 括 : (1)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依 校 系 所 訂 採 計 之 科 目 以 原 級 分 計 分 或 加 重 計 分 後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 若 有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僅 顯 示 到 小 數 第 二 位 ) (2)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依 校 系 所 訂 採 計 之 術 科 項 目 以 原 分 數 計 分 或 加 重 計 分 後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 若 有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僅 顯 示 到 小 數 第 二 位 ) (3) 大 學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成 績, 依 校 系 所 訂 採 計 之 各 指 定 項 目 以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 若 有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僅 顯 示 到 小 數 第 二 位 ) (4) 前 列 成 績 之 和 即 為 甄 選 總 成 績, 甄 選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惟 各 大 學 對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處 理, 如 有 其 他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2.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按 甄 選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欄 中 所 列 項 目 及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註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不 同 於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為 考 生 五 科 目 原 級 分 之 和,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為 考 生 各 科 原 級 分 依 校 系 採 計 方 式, 經 計 分 或 加 重 計 分 並 按 所 訂 佔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後 之 成 績 例 如, 甲 生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科 成 績 : 國 文 科 9 級 分 英 文 科 11 級 分 數 學 科 11 級 分 社 會 科 8 級 分 自 然 科 10 級 分 ; 若 某 系 所 訂 校 系 分 則 為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學 測 成 績 科 目 檢 定 倍 率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第 二 階 段 佔 甄 選 總 佔 甄 選 總 指 定 項 目 檢 定 成 績 比 例 成 績 比 例 審 查 資 料 60 分 35% 英 文 均 標 -- *1.00 數 學 學 科 筆 試 -- 35% 數 學 均 標 2 *1.25 面 試 -- 10% 20% 社 會 自 然 均 標 2 *1.00 總 級 分

12 則 : 甲 生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應 為 49 級 分 ( 即 : 國 文 科 9 級 分 + 英 文 科 11 級 分 + 數 學 科 11 級 分 + 社 會 科 8 級 分 + 自 然 科 10 級 分 =49 級 分 ) 甲 生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應 為 14.25( 為 便 於 說 明, 僅 顯 示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 ) ( 即 : 20 =14.25)( 為 便 於 說 明, 僅 顯 示 至 小 ( ) 數 第 二 位 ) 各 大 學 對 於 甄 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有 其 他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二 ) 錄 取 及 公 告 : 1. 甄 選 入 學 之 錄 取 名 額, 以 本 簡 章 彙 編 所 定 名 額 為 限, 得 列 備 取 ; 但 因 考 生 成 績 同 分 且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2.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依 據 考 生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訂 定 各 學 系 ( 組 )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甄 選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3. 甄 選 總 成 績, 按 各 大 學 校 系 所 訂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之 佔 分 比 例 計 算, 分 數 相 同 時, 再 依 所 訂 之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4. 學 校 推 薦 及 個 人 申 請 名 額 不 可 相 互 流 用 ; 未 足 額 錄 取 之 名 額, 統 一 分 發 及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後 之 缺 額,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名 額 中 5. 以 外 加 名 額 招 收 學 生 之 作 業 方 式 : (1) 離 島 考 生 : Ⅰ.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具 離 島 身 分 考 生 於 該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內 未 獲 錄 取 時, 則 併 入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外 加 名 額 篩 選 之 同 縣 市 離 島 考 生 中, 按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Ⅱ.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2) 原 住 民 考 生 : Ⅰ.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原 住 民 考 生 於 該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內 未 獲 錄 取, 則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排 序, 取 其 高 者, 以 外 加 名 額 依 序 錄 取 Ⅱ. 前 項 錄 取 作 業 完 成 後, 如 遇 外 加 名 額 尚 有 缺 額 時, 則 由 各 大 學 於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外 加 名 額 篩 選 之 原 住 民 考 生 中, 按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排 序,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Ⅲ.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6.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99 年 4 月 28 日 前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將 甄 選 結 果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通 知 考 生 7. 錄 取 生 須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後, 始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 三 )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於 本 簡 章 彙 編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規 定 日 期 內 可 向 各 大 學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各 大 學 須 儘 速 將 複 查 異 動 結 果 通 知 考 生 及 函 告 甄 選 委 員 會 五 統 一 分 發 統 一 分 發 係 依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生 之 正 備 取 名 次 及 考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參 加 甄 選 入 學 之 考 生, 無 論 經 由 學 校 推 薦 或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方 式 錄 取 大 學 校 系, 均 應 於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應 依 其 錄 取 校 系 及 就 讀 意 願 辦 理 網 路 登 記,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每 一 錄 取 生 至 多 以 分 發 一 校 系 為 限 凡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及 方 式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者, 一 律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12

13 錄 取 生 若 同 時 經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及 美 術 學 系 錄 取 並 完 成 報 到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 一 )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 方 式 登 記 項 目 錄 取 生 99 年 5 月 2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99 年 5 月 4 日 下 午 9 時 止 登 記 期 間 ( 註 : 登 記 系 統 於 登 記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 (1) 使 用 甄 選 委 員 會 於 99 年 4 月 15 日 所 寄 發 之 通 行 碼 (2) 於 登 記 期 間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進 入 登 記 作 業 程 序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後, 點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選 項, 進 行 登 記 作 業 (3)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作 業 流 程 登 記 注 意 事 項 : (1) 錄 取 生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須 憑 甄 選 委 員 會 99 年 4 月 15 日 所 寄 發 之 通 行 碼 登 入 系 統, 每 份 通 行 碼 僅 供 本 人 使 用, 請 妥 善 保 存 切 勿 遺 失 (2) 錄 取 生 無 論 錄 取 單 一 校 系 或 多 個 校 系, 均 須 於 登 記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3)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僅 允 許 上 網 登 記 一 次, 一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量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4)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登 記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9 時 止 電 洽 甄 選 委 員 會 ;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登 記,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5)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所 輸 入 之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之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6) 進 入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畫 面 後, 請 先 確 認 個 人 資 料 錄 取 校 系 名 稱 及 正 備 取 名 次 等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7)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後,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即 產 生 就 讀 志 願 表, 考 生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考 生 對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就 讀 志 願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8)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後, 可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 查 閱 個 人 登 記 之 就 讀 志 願 序 (9) 甄 選 委 員 會 係 依 各 大 學 於 99 年 4 月 29 日 前 函 告 之 錄 取 名 單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複 查 結 果 逾 上 述 時 間 異 動 者, 逕 由 錄 取 大 學 以 增 ( 缺 ) 額 方 式 辦 理 並 函 告 錄 取 生 及 甄 選 委 員 會, 甄 選 委 員 會 不 再 進 行 改 補 分 發 (10) 供 錄 取 生 本 人 使 用 之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通 行 碼 遺 失 時, 請 於 99 年 4 月 29 日 至 5 月 4 日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及 補 發 作 業 費 壹 佰 元 繳 費 單 據 申 請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 相 關 問 題 請 速 與 甄 選 委 員 會 聯 絡, 電 話 (05) 註 1: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通 行 碼 補 發 申 請 表 格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進 入 後, 點 選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填 妥 後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及 繳 費 單 據 ) 傳 真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傳 真 電 話 (05) ,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註 2: 考 生 若 無 法 於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期 間 完 成 通 行 碼 補 發 ( 補 發 申 請 受 理 後 須 30 分 鐘 作 業 時 間 ),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13

14 ( 二 ) 統 一 分 發 原 則 : 錄 取 單 一 校 系 之 錄 取 生 仍 須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正 取 生 確 定 可 分 發 至 該 校 系 ; 備 取 生 則 俟 該 校 系 正 取 生 分 發 後 之 缺 額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若 無 缺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錄 取 生 如 同 時 錄 取 多 個 校 系,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其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如 其 正 取 校 系 志 願 序 於 備 取 校 系 之 前, 則 取 其 正 取 校 系 最 優 先 志 願 分 發 ; 如 備 取 校 系 志 願 序 於 正 取 校 系 之 前 者, 當 該 備 取 校 系 之 正 取 生 分 發 後 尚 有 缺 額 時, 即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 若 該 校 系 分 發 人 數 達 招 生 名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至 該 校 系 遇 備 取 名 次 相 同 致 分 發 結 果 超 過 原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一 併 以 增 額 方 式 分 發 至 該 校 系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該 校 系 之 入 學 資 格 ( 三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訂 於 99 年 5 月 10 日 上 午 9 時 起 公 告 於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考 生 可 經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 查 詢 分 發 結 果 得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寄 發 通 知, 甄 選 委 員 會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 四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後, 錄 取 生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 1. 申 請 時 間 : 99 年 5 月 11 日 下 午 5 時 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方 式 : 限 用 書 面 傳 真 申 請,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3. 申 請 程 序 : (1) 由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進 入 後, 點 選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2) 繳 交 複 查 作 業 費 新 台 幣 50 元,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相 關 說 明 (3) 填 妥 並 完 成 繳 費 後, 將 複 查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傳 真 電 話 (05)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一 經 收 件,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件 及 退 費 5. 複 查 結 果 一 律 於 99 年 5 月 13 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並 於 同 日 上 午 9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 網 址 : 六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該 校 系 之 入 學 資 格, 如 欲 參 加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應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本 簡 章 附 錄 十 二 ),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於 99 年 5 月 1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向 分 發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各 大 學 對 於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處 理 方 式, 如 有 其 他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逾 上 述 放 棄 截 止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逕 向 分 發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七 註 冊 入 學 ( 一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應 持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依 該 分 發 大 學 之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 二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於 註 冊 時 應 繳 交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 三 ) 大 學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14

15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 四 ) 經 學 校 推 薦 進 入 大 學 就 讀 之 學 生, 其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轉 系, 惟 情 況 特 殊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 經 個 人 申 請 進 入 大 學 就 讀 之 學 生, 其 就 讀 期 間 得 否 轉 系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訂 定 至 於 學 生 因 學 習 需 要 仍 得 自 行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八 申 訴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本 簡 章 之 相 關 事 項 有 疑 義 者, 最 遲 應 於 情 事 發 生 之 日 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限 時 掛 號 向 招 生 單 位 提 出 申 訴, 受 理 申 訴 之 招 生 單 位 亦 應 於 三 十 日 內 正 式 答 覆 招 生 爭 議 事 項 涉 及 不 同 單 位 者, 得 由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處 理 15

16 貳 分 則 ** 本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若 有 與 簡 章 內 容 不 符 處, 概 以 正 式 簡 章 為 準 ** 甲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篩 選 示 例 摘 要 參 加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且 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無 任 一 考 科 為 零 級 分 ( 缺 考 成 績 以 零 級 分 計 ) 校 系 要 求 ( 檢 定 倍 率 篩 選 或 採 計 ) 之 術 科 項 目 不 得 為 零 分 ( 缺 考 未 報 考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 者, 以 校 系 所 訂 篩 選 標 準 決 定 是 否 能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校 系 之 篩 選 標 準 及 程 序 ( 先 檢 定, 後 倍 率 ) 如 下 : 一 檢 定 篩 選 : 有 頂 標 前 標 均 標 後 標 底 標 五 種 標 準, 未 達 校 系 所 訂 篩 選 標 準 者, 不 得 參 加 倍 率 篩 選 二 倍 率 篩 選 : 係 依 校 系 所 定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科 目 ( 含 總 級 分 ) 或 術 科 篩 選 項 目 之 倍 率 高 低, 由 倍 率 高 者 依 序 篩 選 至 倍 率 低 者, 若 所 列 篩 選 科 ( 項 ) 目 中 有 相 同 的 倍 率 則 表 示 以 相 同 倍 率 之 科 ( 項 ) 目 的 級 分 ( 分 數 ) 總 和 篩 選 例 如 : A 系 規 定 : 倍 率 篩 選 科 目 為 國 文 2.5 倍 率 及 總 級 分 5 倍 率, 其 招 生 名 額 為 35 名, 則 該 系 之 倍 率 篩 選 程 序 為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科 目 檢 定 篩 選 倍 率 國 文 均 標 2.5 英 文 均 標 --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總 級 分 後 標 5 (1) 先 以 倍 率 較 高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 五 科 級 分 之 和 ) 由 高 分 往 低 從 中 篩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5 名 ) 之 5 倍 (175 名 ) 考 生 ( 註 : 可 因 報 名 人 數 少 檢 定 篩 選 及 同 級 分 等 因 素, 致 實 際 篩 選 出 之 人 數 多 於 或 少 於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 若 有 同 分 則 可 超 出 175 名 ); (2) 其 次 將 (1) 項 篩 選 出 之 考 生, 按 次 倍 率 之 國 文 科 級 分 高 低 排 序, 篩 選 出 2.5 倍 (88 名 ) 考 生 ( 若 有 同 分 則 可 超 出 88 名 ); (3) 如 (2) 項 所 篩 選 出 之 人 數, 因 考 生 國 文 科 級 分 相 同 致 超 出 該 系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88 名 時, 則 以 所 篩 選 出 考 生 國 文 科 最 低 級 分 之 同 級 分 者, 依 本 簡 章 超 額 篩 選 之 規 定, 再 以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多 作 一 次 篩 選 ; 如 仍 有 總 級 分 同 分 致 超 出 88 名 之 情 形, 則 一 律 取 得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B 系 規 定 : 招 生 名 額 為 9 名, 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及 術 科 考 試 倍 率 篩 選 項 目 如 下 表, 則 該 系 之 倍 率 篩 選 程 序 為 :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及 術 科 考 試 倍 率 篩 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科 目 檢 定 倍 率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術 科 項 目 檢 定 倍 率 國 文 底 標 30 主 修 前 標 英 文 底 標 -- 副 修 前 標 -- 數 學 樂 理 社 會 視 唱 自 然 聽 寫 總 級 分 表 術 科 之 主 修 項 目 依 樂 器 別 分 別 篩 選, 各 樂 器 項 目 詳 細 招 生 名 額 及 篩 選 倍 率 請 參 見 右 表 * 音 樂 術 科 校 系 主 修 項 目 招 生 篩 選 規 定 主 修 樂 器 招 生 名 額 篩 選 倍 率 鋼 琴 3 8 聲 樂 1 12 小 提 琴 1 15 法 國 號 1 15 薩 克 斯 管 1 15 理 論 作 曲

17 (1) 先 以 倍 率 較 高 之 國 文 科 級 分 由 高 分 往 低 從 中 篩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之 30 倍 (270 名 ) 考 生 ( 註 : 可 因 報 名 人 數 少 檢 定 篩 選 及 同 級 分 等 因 素, 致 實 際 篩 選 出 之 人 數 多 於 或 少 於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 若 有 同 分 則 可 超 出 270 名 ); (2) 將 (1) 項 篩 選 出 之 考 生, 再 按 其 樂 理 與 視 唱 項 目 之 分 數 和 ( 因 樂 理 及 視 唱 同 為 25 倍 率 ) 高 低 排 序, 從 中 篩 選 出 25 倍 (225 名 ) 考 生 ( 若 有 同 分 則 可 超 出 225 名 ); (3) 再 將 (2) 項 篩 選 出 之 考 生, 按 其 總 級 分 高 低 排 序, 從 中 篩 選 出 20 倍 (180 名 ) 考 生 ( 若 有 同 分 則 可 超 出 180 名 ); (4) 最 後 將 (3) 項 篩 選 出 之 考 生, 依 主 修 樂 器 分 類, 各 以 其 主 修 樂 器 招 生 名 額 及 篩 選 倍 率 進 行 高 低 排 序, 從 中 篩 選 出 鋼 琴 8 倍 (24 名 ) 考 生 ; 聲 樂 12 倍 (12 名 ) 考 生 ; 小 提 琴 15 倍 (15 名 ) 考 生 ; 法 國 號 15 倍 (15 名 ) 考 生 ; 薩 克 斯 管 15 倍 (15 名 ) 考 生 ; 理 論 作 曲 8 倍 (16 名 ) 考 生 (5) 如 (4) 項 所 篩 選 出 之 人 數, 因 考 生 主 修 項 目 分 數 相 同 致 超 出 該 系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時, 則 以 所 篩 選 出 考 生 中 最 低 同 分 數 者, 依 簡 章 超 額 篩 選 之 規 定, 再 以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 五 科 級 分 之 和 ) 多 作 一 次 篩 選 ; 如 仍 有 總 級 分 同 分 致 超 額 之 情 形, 則 一 律 取 得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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