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簡 章 內 容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 壹 招 生 系 所... 2 貳 報 考 資 格...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簡 章 內 容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 壹 招 生 系 所... 2 貳 報 考 資 格..."

Transcription

1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簡 章 內 容 關 係 考 生 權 益, 敬 請 務 必 詳 閱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05 月 02 日 至 105 年 05 月 19 日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再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40601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電 話 : ( 招 生 專 線 ) 傳 真 : 網 址 :

2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簡 章 內 容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 壹 招 生 系 所... 2 貳 報 考 資 格... 2 參 修 業 規 定... 2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相 關 規 定... 3 伍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7 陸 考 試 日 期 方 式 及 地 點... 8 柒 考 試 成 績 查 詢... 8 捌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8 玖 錄 取... 8 拾 放 榜... 9 拾 壹 報 到 及 遞 補... 9 拾 貳 註 冊 入 學... 9 拾 叁 附 註 附 表 附 表 一 報 考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附 表 三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附 表 四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附 表 五 自 傳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附 表 六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書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附 表 七 推 薦 函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附 表 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表 九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附 表 十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十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十 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表 十 三 委 託 報 到 書 附 表 十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附 表 十 五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錄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二 本 校 校 址 交 通 位 置 圖 附 錄 三 本 校 校 園 配 置 圖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i

3 中臺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簡章 即日起至 105 年 05 月 19 日 星期四 止 本校招生資訊網提供 PDF 格式簡章免 網路報名 備註 費下載 自 105 年 05 月 02 日 星期一 起 至 105 年 05 月 19 日 星期四 止 一律網路報名再繳交書面資料 網路報名之書面資料以下列方式繳交 1.郵寄資料 郵戳為憑 報名表 書面資料及報名費收據影 本 105 年 05 月 20 日 星期五 前 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2.現場繳件 105 年 05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 前 繳至本校耕書樓一樓教務處招生組 面試通知 公告 105 年 05 月 27 日 星期五 面試時間 面試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星期六 面試前一天公告於本校首頁 成績查詢 105 年 06 月 07 日 星期二 下午 3 時後 成績複查 105 年 06 月 13 日 星期一 以傳真方式 中午 12 時前 放榜 105 年 06 月 14 日 星期二 下午 6 時 網站查詢成績 本校網址 將成績單影本 收據影本傳真至本校 教務處招生組並來電確認 傳真 錄取榜單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並於 當日寄發錄取通知單 通訊報到 105 年 07 月 01 日(星期五)前 正取生報到作業 現場報到 105 年 07 月 04 日(星期一 通訊報到 以郵戳為憑 現場報到地點 教務處註冊組 上午 9 時至 12 時 備取生遞補作業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日截止 截止日 依備取生名次依序遞補 遞補地點 教務處註冊組 簡章發售 報考資格等各項招生試務查詢 請撥分機 教務處招生組 學分抵免 學籍 選課等問題 請撥分機 教務處註冊組詢問 減免學雜費等問題 請撥分機 8111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詢問 住宿諮詢等問題 請撥分機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詢問 就學貸款等問題 請撥分機 8112 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詢問 共同助學措施及本校清寒獎助學金等問題 請撥分機 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詢問 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各系所簡介 含師資 課程 研究方向 等 請參閱簡章內容系所服務電話 網址 本校電話 招生專線 本校網址 備註 本日程表如因故有所變動 以相關通知或公告為準 本考試為網路報名後再繳交書面資料 請詳細閱讀簡章規定 逾期 繳件不全者 恕不受理 中臺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1

4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105 年 03 月 18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03 月 22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壹 招 生 系 所 本 校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計 有 乙 個 系 所 健 康 科 學 院 :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博 士 班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院 校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各 大 學 院 校 碩 士 班 畢 業 生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頒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標 準 認 定 之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一 ), 且 符 合 本 校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博 士 班 訂 定 之 條 件 者, 得 參 加 報 考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報 考, 需 填 寫 附 表 九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 本 簡 章 第 19 頁 ), 並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三 各 系 所 對 於 報 考 條 件 及 學 力 另 有 限 制 者, 從 其 規 定 參 修 業 規 定 一 博 士 班 修 業 以 2-7 年 為 限 ( 修 業 辦 法 由 各 系 所 依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 二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須 修 滿 18 學 分, 論 文 12 學 分 另 計, 須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 論 文 ) 考 試 始 頒 予 博 士 學 位 ; 如 需 提 高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則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 有 關 修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各 系 所 之 修 業 規 定 ) 三 以 同 等 學 力 考 取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須 加 修 大 學 部 相 關 學 系 科 目 之 學 分 (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 不 得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

5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相 關 規 定 一 報 名 方 式 及 流 程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請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 1. 詳 閱 簡 章 2.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表 3.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送 出 後, 請 確 認 是 否 有 產 生 考 生 編 號, 如 有 則 表 示 登 錄 成 功, 否 則 視 同 未 完 成 登 錄 報 名 程 序 4. 列 印 報 名 表 二 張, 各 貼 妥 照 片, 並 簽 章 後 隨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寄 繳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本 校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送 確 認 函, 請 至 所 填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查 收 5. 繳 交 報 名 費 便 利 超 商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或 郵 政 劃 撥 擇 一 方 式 繳 費 6. 繳 交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 郵 寄 者 以 郵 戳 為 憑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 現 場 繳 件 :105 年 0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前 繳 至 本 校 耕 書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7.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輸 入 期 限 : 自 105 年 05 月 02(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0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止, 逾 期 概 不 予 受 理 另 外 需 再 繳 交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報 名 費 與 收 據 影 本 郵 寄 :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享 報 名 費 全 免 ), 便 利 超 商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或 郵 政 劃 撥 擇 一 方 式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便 利 超 商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或 ATM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或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影 本 ( 空 白 處 書 寫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報 考 系 所 別 ) 黏 貼 於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一 併 郵 寄, 繳 費 後 請 考 生 保 留 正 本 備 查 繳 費 金 額 不 足 或 收 款 人 欄 書 寫 錯 誤, 一 律 退 件 ; 若 因 繳 費 不 符 規 定 而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一 ) 全 家 統 一 OK 及 萊 爾 富 超 商 繳 費, 需 自 付 手 續 費 10 元 ( 二 )ATM 轉 帳, 銀 行 代 號 :004,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之 個 人 專 屬 轉 帳 帳 號 ; 手 續 費 依 各 銀 行 農 會 合 作 金 庫 或 郵 局 規 定 收 費 ( 三 ) 便 利 超 商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其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四 ) 郵 政 劃 撥, 劃 撥 帳 號 : 戶 名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3

6 凡 報 名 本 考 試 入 學 之 考 生 係 屬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臺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臺 中 市 政 府 臺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報 名 費 全 免 凡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享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惠 條 件 均 依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學 力 證 件 或 歷 年 成 績 單 認 定 之, 與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事 後 補 繳 者 概 不 受 理 四 繳 交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 一 ) 郵 寄 方 式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二 ) 現 場 繳 件 :105 年 0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止, 繳 至 本 校 耕 書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五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一 ) 依 照 各 系 所 規 定 行 之 ( 請 參 閱 本 招 生 簡 章 第 7 頁 伍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 ( 二 ) 附 表 一 報 考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11 頁 ), 需 親 筆 簽 名 ( 三 ) 請 考 生 將 各 系 所 要 求 之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於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 本 簡 章 第 12 頁 ), 包 括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身 分 證 及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等 外 籍 考 生 請 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四 ) 附 表 三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符 合 報 考 條 件 之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 五 ) 上 網 填 寫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 一 式 二 份 ), 請 各 貼 妥 報 名 者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 兩 份 報 名 表 所 黏 貼 之 照 片 應 相 同 ), 照 片 背 面 正 楷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簽 名 修 改 資 料 請 上 網 更 改, 報 名 表 除 考 生 簽 名 欄 外, 其 餘 欄 位 請 勿 手 寫 連 同 其 他 資 料 表 件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裝 入 貼 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本 簡 章 第 33 頁 ) 之 大 信 封, 一 併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件 ; 報 名 表 以 考 生 書 面 ( 網 路 列 印, 請 勿 塗 改 ) 資 料 為 準, 郵 寄 前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正 確 ( 六 ) 推 薦 函 格 式 不 拘, 可 參 考 本 簡 章 附 表 七 推 薦 函 ( 本 簡 章 第 17 頁 ) 之 格 式 請 彌 封 且 信 封 外 註 明 報 考 考 生 之 姓 名 及 考 生 編 號, 以 利 作 業 ( 七 ) 如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報 名 資 料 有 輸 入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並 填 寫 本 招 生 簡 章 之 附 表 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申 請 表 ( 本 簡 章 第 18 頁 ), 與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一 併 寄 至 本 校 六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應 屆 畢 業 生 需 將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註 冊 章 須 清 晰 可 辨 ), 自 行 貼 妥 於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指 定 位 置 上, 惟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二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需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自 行 貼 妥 於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指 定 位 置 上, 惟 錄 取 後 需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三 ) 同 等 學 力 者 需 將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自 行 貼 妥 於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指 定 位 置 上, 惟 錄 取 後 需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正 本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4

7 ( 四 ) 在 職 年 資 可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但 不 包 含 義 務 役 期 ( 五 ) 持 國 外 學 歷 (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 報 考 者 應 依 教 育 部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須 填 具 本 簡 章 之 附 表 十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0 頁 ), 若 於 報 考 或 錄 取 後 始 發 現 學 歷 不 符 相 關 規 定 者, 即 取 消 其 報 考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 六 ) 兵 役 有 關 證 明 : 男 生 ( 應 屆 畢 業 生 除 外 ) 或 現 職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須 繳 交 兵 役 有 關 證 明 1. 義 務 役 ( 含 替 代 役 ) 或 在 營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應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105 年 9 月 15 日 前 可 退 伍 或 可 解 除 召 集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國 防 部 ( 各 總 司 令 部 ) 出 具 之 同 意 報 考 證 明 書 影 本 2. 已 服 兵 役 者, 應 繳 交 退 伍 令 影 本 3. 非 在 校 生 尚 未 服 役 者, 應 繳 交 暫 緩 服 役 或 免 役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七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於 繳 交 報 名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時, 填 寫 附 表 十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 本 簡 章 第 24 頁 ), 並 將 相 關 鑑 定 證 明 手 冊 資 料 影 本 訂 於 申 請 表 後, 俾 便 協 助 應 考, 本 校 將 依 考 生 申 請 之 特 殊 需 求 進 行 審 查, 提 供 相 關 應 考 服 務 ( 八 ) 報 名 者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件 與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研 究 計 畫 等 文 件 必 須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不 實 等 情 事, 即 視 為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察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察 覺 者, 開 除 其 學 籍, 概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註 冊 費 用, 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證 明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回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 九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及 繳 交 資 料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及 退 費 ( 十 ) 已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交 而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500 元, 餘 額 退 還 須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二 星 期 內, 來 函 辦 理 報 名 退 費, 檢 具 文 件 包 括 :1. 退 費 申 請 書 ( 附 表 十 五, 本 簡 章 第 25 頁 );2.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之 收 據 影 本 或 單 據 等 ( 十 一 )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請 附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註 記 該 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 十 二 ) 報 名 證 件 如 需 補 件 者, 得 先 以 切 結 書 報 名,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補 件, 否 則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不 予 受 理 補 件 僅 限 學 力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軍 事 機 關 核 准 升 學 之 文 件 ( 十 三 ) 遇 有 空 襲 或 颱 風 警 報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1. 在 考 試 前 或 報 到 期 間,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或 颱 風 洪 水 地 震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或 傳 染 病 流 行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等 情 事 時, 請 注 意 收 聽 廣 播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統 一 發 布 之 本 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並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因 上 述 情 事 發 生 而 延 期 考 試, 致 考 生 無 法 如 期 參 加 考 試, 不 得 因 此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2. 面 試 時 如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或 突 發 事 件, 由 試 場 面 試 人 員 宣 佈 後, 考 生 應 即 停 止 考 試, 迅 速 退 出 試 場, 各 自 疏 散 3. 空 襲 警 報 或 突 發 事 件 解 除 以 後, 面 試 恢 復 進 行, 時 間 依 次 順 延 4. 面 試 期 間 因 突 發 事 件 影 響 不 能 依 照 原 訂 時 間 或 辦 法 舉 行 面 試 時, 由 招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5

8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由 廣 播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播 出,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俟 突 發 事 件 解 除 後 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十 四 ) 寄 件 及 繳 件 地 址 :40601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十 五 ) 報 名 繳 交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律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 十 六 )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良 善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並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之 使 用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6

9 伍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所 別 所 別 代 碼 名 額 報 考 學 系 限 制 條 件 成 績 條 件 繳 交 資 料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博 士 班 NR 4 名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大 學 院 校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碩 士 班 畢 業 生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醫 牙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兩 年 以 上, 得 參 加 報 考 無 限 制 一 報 名 表 二 份, 請 各 貼 妥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二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三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附 表 二 ) 四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註 冊 章 須 清 晰 可 辨 ) 五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六 自 傳 ( 附 表 五 ) 七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 附 表 六 ) 報 名 繳 交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律 不 退 還 項 目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考 試 方 式 比 率 40 % 60 %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補 充 說 明 : 繳 交 資 料 不 全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地 點 另 行 公 佈 請 考 生 準 備 約 10 分 鐘 之 簡 報 ( 內 容 含 個 人 自 我 介 紹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等 ), 試 場 備 有 單 槍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錄 取 ;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洽 詢 電 話 轉 7102 傳 真 網 址 信 箱 備 註 p0102@ctust.edu.tw 一 總 成 績 為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加 面 試 成 績 二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三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皆 可 報 考, 上 課 時 間 皆 同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7

10 陸 考 試 日 期 方 式 及 地 點 一 書 面 審 查, 考 生 不 必 到 場 二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個 別 另 行 通 知 ( 一 ) 請 考 生 攜 帶 身 分 證 ( 或 具 身 分 證 字 號 含 照 片 之 證 件 ) 及 面 試 通 知 單, 依 規 定 時 間 準 時 報 到, 否 則 以 棄 權 論 ( 二 ) 考 生 可 利 用 電 話 向 本 校 各 系 所 或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專 線 ( ) 查 詢, 或 至 本 校 網 址 查 看 ( 三 ) 校 址 :40601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柒 考 試 成 績 查 詢 成 績 單 於 105 年 06 月 0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請 查 閱 本 校 網 址 捌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考 生 對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者, 請 於 105 年 0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 含 )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或 口 頭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二 本 校 酌 收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壹 佰 元, 複 查 項 目 均 包 含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成 績,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表 十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本 簡 章 第 21 頁 ), 連 同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複 查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 ) 凡 委 託 他 人 或 考 生 家 長 來 校 查 問 逾 期 口 頭 申 請 及 資 料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完 成 複 查 後, 本 會 將 以 傳 真 或 限 時 郵 寄 方 式 回 覆 三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部 分 進 行 查 對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四 若 複 查 成 績 低 於 原 成 績, 則 據 實 處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玖 錄 取 一 考 試 項 目 如 有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計 算 至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二 各 系 所 組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照 各 系 所 組 規 定 行 之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7 頁 ), 凡 分 數 在 達 錄 取 標 準 且 名 次 在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即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如 各 考 試 項 目 成 績 皆 相 同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各 系 所 組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三 考 試 入 學 錄 取 生 若 欲 報 考 他 校 或 本 校 其 他 研 究 所, 須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 含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聲 明 放 棄 本 校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22 頁 ) 四 報 名 一 般 生 者, 錄 取 入 學 後, 在 校 期 間 不 得 轉 為 在 職 生 身 分 五 現 役 軍 人 若 以 非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並 經 錄 取 者, 一 經 查 覺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8

11 拾 放 榜 一 放 榜 時 間 : 預 定 於 105 年 0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6 時 網 路 公 告 榜 單, 請 參 閱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 公 告 主 旨 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名 單 二 本 會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提 前 或 延 後 公 告,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或 首 頁 公 告 之 訊 息 拾 壹 報 到 及 遞 補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方 式 ( 一 ) 通 訊 報 到 : 於 105 年 07 月 01 日 ( 星 期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正 本 同 意 報 到 書 以 掛 號 寄 至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 二 ) 現 場 報 到 : 於 105 年 07 月 0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持 身 分 證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正 本 同 意 報 到 書 及 錄 取 通 知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三 )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需 填 寫 切 結 書, 保 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 四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其 缺 額 由 同 系 所 之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及 報 到 手 續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本 校 統 計 各 系 所 若 有 缺 額, 將 以 電 話 簡 訊 或 信 件 通 知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同 正 取 生 報 到 方 式, 可 自 行 選 擇 通 訊 報 到 或 現 場 報 到 ( 三 ) 若 備 取 生 經 本 校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而 無 回 應 或 未 按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完 成 遞 補 報 到 者, 本 校 將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依 序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為 免 影 響 考 生 自 身 權 益, 考 生 若 有 變 更 電 話, 請 務 必 與 本 校 連 繫 變 更, 連 絡 電 話 : , 莊 小 姐 ( 五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辦 理 至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止 三 考 試 入 學 錄 取 新 生 應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時 需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正 本, 逾 期 未 繳 驗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四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須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時, 請 填 具 本 簡 章 附 表 十 三 委 託 報 到 書 ( 本 簡 章 第 23 頁 ), 並 依 上 述 之 一 二 說 明 到 校 辦 理 五 如 有 任 何 疑 義 及 問 題 請 逕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莊 小 姐, 連 絡 電 話 拾 貳 註 冊 入 學 本 校 將 於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寄 發 新 生 資 料 袋, 錄 取 考 生 應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若 於 8 月 初 尚 未 收 到 新 生 資 料 袋, 請 逕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查 詢 ( 電 話 : 轉 ),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9

12 拾 叁 附 註 一 學 力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所 有 表 件 資 料, 均 須 加 蓋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二 報 名 表 中 之 通 訊 地 址 欄, 請 明 確 填 寫, 並 請 務 必 填 寫 郵 遞 區 號 ; 所 填 地 址 為 本 校 建 置 考 生 檔 案 資 料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發 各 項 通 知 用, 如 因 填 寫 錯 誤 或 無 收 件 人, 致 郵 件 無 法 投 遞, 涉 及 考 生 權 益 部 份,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現 役 軍 人 及 現 在 軍 事 機 構 服 務 人 員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師 範 學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服 替 代 役 者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研 究 所, 應 自 行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服 義 務 役 ( 含 替 代 役 ) 者, 須 另 繳 交 服 務 部 隊 ( 單 位 ) 出 具 之 開 學 日 前 即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若 經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註 冊 入 學 就 讀 情 形,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四 研 究 生 於 就 讀 研 究 所 期 間, 領 有 教 育 部 設 置 之 獎 助 學 金 者, 不 得 兼 任 校 內 外 其 他 任 何 職 務 五 本 簡 章 所 稱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所 載 起 始 日 期 起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仍 持 續 在 職 止 六 經 錄 取 新 生, 得 於 新 生 註 冊 日 截 止 前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間,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休 學 須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學 費 及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僅 供 參 考,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請 參 考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公 布 之 收 費 標 準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學 費 及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院 別 系 所 別 學 費 雜 費 小 計 健 康 科 學 院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博 士 班 37,910 16,340 54,250 八 住 宿 以 研 究 生 宿 舍 為 主, 新 生 優 先 登 記 抽 籤,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表, 若 有 變 動 以 學 校 公 告 為 準 寢 室 類 型 費 用 每 學 期 (4 個 月 ) 冷 氣 費 雙 人 房 (8 坪 ) 新 台 幣 12,200 元 每 間 寢 室 每 月 以 40 度 為 限, 從 41 度 開 始 加 收 電 費 單 人 房 (6 坪 ) 新 台 幣 18,200 元 依 總 務 處 公 告 電 費 金 額 加 乘 計 算 九 獎 助 學 金 : 獎 學 金 包 含 ( 一 ) 校 外 獎 學 金 ;( 二 ) 創 辦 人 獎 學 金 :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 請 參 閱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創 辦 人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 符 合 創 辦 人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資 格 者, 即 可 提 出 申 請 助 學 金 為 協 助 經 濟 弱 勢 或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同 學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獎 助 學 金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網 頁 公 告 ; 創 辦 人 獎 學 金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公 告 十 若 考 生 對 本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及 糾 紛 時, 應 於 放 榜 後 10 日 內 以 具 名 方 式 ( 含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及 方 式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本 校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後 函 覆,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0

13 附 表 一 報 考 切 結 書 考 生 編 號 ( 務 必 填 寫 ): 報 考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報 考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件 與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研 究 計 畫 等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不 實 等 情 事, 即 視 為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察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察 覺 者, 開 除 其 學 籍, 且 概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註 冊 費 用, 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證 明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以 上 規 定 本 人 願 意 遵 守 並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親 筆 簽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1

14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考 生 編 號 ( 務 必 填 寫 ):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外 籍 考 生 請 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 外 籍 考 生 請 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學 生 證 影 本 ( 正 面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驗 註 冊 章 務 必 清 晰 可 辨 學 生 證 影 本 ( 反 面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驗 註 冊 章 務 必 清 晰 可 辨 報 名 費 收 據 ( 影 本 ) 浮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便 利 超 商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或 郵 政 劃 撥 擇 一 方 式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便 利 超 商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或 ATM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或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影 本 ( 空 白 處 書 寫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報 考 系 所 別 ) 黏 貼 於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一 併 郵 寄, 繳 費 後 請 考 生 保 留 正 本 備 查 繳 費 金 額 不 足 或 收 款 人 欄 書 寫 錯 誤, 一 律 退 件 ; 若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一 ) 全 家 統 一 OK 及 萊 爾 富 超 商 繳 費, 需 自 付 手 續 費 10 元 ( 二 )ATM 轉 帳, 銀 行 代 號 :004,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之 個 人 專 屬 轉 帳 帳 號 ; 手 續 費 依 各 銀 行 農 會 合 作 金 庫 或 郵 局 規 定 收 費 ( 三 ) 便 利 超 商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其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四 ) 郵 政 劃 撥, 劃 撥 帳 號 : 戶 名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二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及 各 系 所 要 求 之 備 審 資 料 請 整 理 成 冊 或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以 防 散 失 三 黏 貼 一 份 即 可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2

15 附 表 三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考 生 編 號 ( 務 必 填 寫 ): 姓 名 就 讀 學 校 學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就 讀 系 ( 組 ) 系 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全 班 人 數 名 次 名 次 佔 班 ( 組 ) 百 分 比 % 證 明 事 項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 將 於 105 年 6 月 畢 業 ) 查 該 生 為 本 校 歷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於 年 月 ) 肄 業 生 ( 肄 業 於 年 月 ) 其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及 名 次 如 上 表 所 列 無 誤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證 明 學 校 權 責 單 位 章 戳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所 考 生 編 號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3

16 附 表 四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考 生 編 號 ( 務 必 填 寫 ): 進 修 人 員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所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任 職 起 訖 日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服 務 年 資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 至 今 ) 備 註 茲 證 明 該 員 在 本 單 位 服 務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二 年 以 上, 且 目 前 仍 在 職 本 單 位 ( 公 司 )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若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單 位 或 公 司 名 稱 : ( 全 銜 ) 負 責 人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機 構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填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加 蓋 單 位 關 防 或 公 司 印 鑑 )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4

17 附 表 五 自 傳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考 生 編 號 ( 務 必 填 寫 ): 姓 名 : 報 考 系 所 : 報 考 身 分 別 :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 原 就 讀 系 ( 科 別 ): * 自 傳 ( 以 600 字 為 限, 以 A4 規 格 打 字 或 親 自 撰 寫 )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5

18 附 表 六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書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一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可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內 容 1. 在 校 期 間 學 習 心 得 2. 計 畫 就 讀 本 校 研 究 所 之 動 機 3. 進 入 本 校 後 修 課 及 學 習 規 劃 4. 對 擬 就 讀 研 究 所 學 習 內 涵 之 認 識 與 期 望 5. 研 究 所 畢 業 後 之 生 涯 規 劃 6. 其 他 與 您 就 讀 本 校 研 究 所 規 劃 之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之 事 宜 二 以 上 各 細 目 撰 寫 400 至 600 字 ( 以 A4 規 格 打 字 或 親 自 撰 寫 )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6

19 附表七 推薦函 格式不拘 僅供參考 壹 申請者資料 本欄由考生自填 考生編號 務必填寫 姓名 報考系所 貳 申請者表現評估 一 對申請者之瞭解程度 很熟 熟 不很熟 不熟 認識已經 二 請就申請者下列各評估項目表現予以勾選 1.學習態度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2.研究能力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3.創造能力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4.表達能力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5.領導能力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6.品行操守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7.合作精神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8.成熟程度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年 不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總 評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不清楚 參 具體評語 包括專業知識 研究潛力 分析能力等 肆 推薦程度 極力推薦 推薦 不推薦 伍 推薦人資料 姓名 電話 任職單位 職稱 推薦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註 推薦人請親自填寫本推薦書 裝入信封並於封口簽名彌封後 交考生檢附於各系所要求文 件審核資料中 中臺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附表及附錄 17

20 附 表 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申 請 表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生 編 號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 ( 夜 ) 本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報 名 資 料 有 輸 入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先 以 # 代 替, 請 貴 校 造 字, 使 資 料 正 確 完 整, 以 下 需 造 字 之 項 目 及 文 字 ( 請 打 ): 考 生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其 他 ( 請 說 明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一 各 欄 位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二 姓 名 應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所 顯 示 者 一 致, 如 有 不 同 者, 請 先 至 權 責 機 關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三 填 妥 資 料 後,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與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寄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四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轉 或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8

21 附 表 九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限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報 考 者 使 用 報 考 系 所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 護 照 ) 號 碼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通 訊 地 址 專 業 領 域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佐 證 資 料 申 請 人 簽 章 請 條 列 說 明,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初 審 招 生 系 所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不 通 過, 理 由 : 系 所 主 管 核 章 年 月 日 審 查 結 果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不 通 過, 理 由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備 註 : 1.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報 考 者, 請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連 同 本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05 月 09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406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組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9

22 附 表 十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之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及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出 具 之 出 入 境 時 間 證 明,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立 書 人 : 報 考 系 所 : 考 生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0

23 附 表 十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核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考 生 編 號 : 姓 名 : 報 考 系 所 :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傳 真 電 話 : 聯 絡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縣 ( 市 ) 鄉 鎮 ( 市 區 ) 里 ( 村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複 查 項 目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總 成 績 考 生 簽 名 : 注 意 事 項 : 1. 複 查 成 績 費 用 新 台 幣 壹 佰 元 整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繳 交 ( 戶 名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劃 撥 帳 號 ) 2. 請 詳 填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及 報 考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及 傳 真 電 話 3.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部 分 進 行 查 對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4. 請 將 本 申 請 表 成 績 通 知 單 複 查 費 ( 劃 撥 繳 費 收 據 ),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 ) 凡 委 託 他 人 或 考 生 家 長 來 校 查 問 或 逾 期 或 口 頭 申 請 以 及 傳 真 資 料 不 全, 概 不 予 受 理 本 校 處 理 後 以 傳 真 或 限 時 信 函 回 覆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1

24 附 表 十 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考 生 編 號 姓 名 性 別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考 系 所 :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蓋 章 第 一 聯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存 查 考 生 編 號 姓 名 性 別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考 系 所 :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蓋 章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注 意 事 項 : 1. 請 考 生 填 妥 本 申 請 書 後, 將 申 請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本 校 將 申 請 書 第 一 二 聯 蓋 章 後, 第 一 聯 留 本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寄 還 考 生 存 查 3. 本 校 招 生 專 線 : ; 傳 真 電 話 :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2

25 附 表 十 三 委 託 報 到 書 本 人 考 生 編 號 為 因 故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貴 校 辦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登 記 報 到, 特 委 託 辦 理 登 記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受 委 託 人 通 訊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行 動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3

26 附 表 十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 正 本 ) 考 生 編 號 : 報 考 系 所 : 申 請 類 別 : 視 障 重 度 肢 體 殘 障 其 他 考 生 簽 名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 副 本 ) 考 生 請 勿 自 行 撕 開 考 生 編 號 : 報 考 系 所 : 申 請 類 別 : 視 障 重 度 肢 體 殘 障 其 他 考 生 簽 名 :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4

27 附 表 十 五 退 費 申 請 書 退 費 申 請 書 一 本 人 報 名 貴 校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退 費 項 目 : 因 屬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之 考 生 ;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請 檢 附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及 欲 退 費 將 款 項 撥 入 該 帳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退 費, 敬 請 核 辦 二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 已 繳 費 但 未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 已 繳 費 且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但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三 轉 帳 所 持 卡 片 之 所 有 人 存 款 帳 戶 資 料 如 下, 退 費 時 請 將 款 項 逕 撥 入 該 帳 戶 內 : 戶 名 : 聯 絡 電 話 :(H) (O) 手 機 號 碼 : 身 份 證 字 號 : 欲 退 費 之 帳 號 ( 擇 一 即 可 ):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 郵 局 : 郵 局 支 局 局 號 : 帳 號 : 上 述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並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將 退 費 申 請 書 正 本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如 有 逾 期 或 資 料 填 寫 錯 誤 者 概 不 受 理 退 費,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黏 貼 處 及 金 融 機 構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乙 份 請 浮 貼 (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已 貼 於 報 名 表 者, 可 不 必 再 貼 ) 申 請 人 姓 名 : 報 考 系 所 : 考 生 編 號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5

28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6

29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7

30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 一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後,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8

31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9

32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十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習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之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持 前 三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30

33 附錄二 本校校址交通位置圖 中臺科技大學 到校交通指南 一 自行開車者 國道 1 號 中清/大雅交流道(174K) 路線 A 往台中方向 環中路左轉 行駛內側車道銜接 崇德 閘道上 74 快速道路 松竹路閘道下銜接環中東路 松竹路左轉 東山路左轉 大坑圓環右轉直行 路線 B 7-11 廍子路右轉 中臺科技大學 國道 3 號 霧峰交流道(211K) 接 快速道路 往太平方向 太原路匣道下 太原路右轉 7-11 廍子路左轉 中臺科技大學 國道 1 號 台中/中港交流道(178K) 路線 C 往台中方向 台灣大道(中港路) 長榮桂冠酒店(左側) 太原路左轉 7-11 廍子路左轉 中臺科技大學 二 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者 台中烏日站下車 台鐵新烏日站轉乘區間車(北上) 太原火車站下車 東光路出口 轉乘巨業 68 路 直 達中臺科技大學校園 中台灣 20 路公車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台中烏日站下車 轉乘統聯 85 路公車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 行駛時間較長且班次有限 請查明搭車時刻) 台中站下車 台中客運總站 (車站對面) 轉乘台中客運 15 路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台中 客運 16 路 大坑圓環站下車 往廍子路方向約走 10-~15 分鐘) 中臺科技大學 台中站下車 綠川東站 (綠川東街) 轉乘仁友 21 號 中台灣 31 號 大坑圓環站下車 往廍子路方向約 台鐵 走 10-~15 分鐘 中臺科技大學 中台灣 20 路公車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中台灣 1 路公 車 直達中臺科技大學校園 可到校公車 1.台中客運 15 路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2.中台灣客運 1 路 20 路 1 路可直達校園 20 路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3.仁友客運 21 路 中台灣 31 路 台中客運 16 路 大坑圓環站下車 往廍子路方向約走 10-~15(分鐘) 公車 中臺科技大學 4.巨業客運 68 路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可直達校園 5.統聯客運 85 路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目前搭乘台中市公車刷卡(台灣通 悠遊卡 高捷卡 遠通 ETC 卡)可享 8 公里免費優惠可多加利用 亦可 查詢台中市公車動態暨路網轉乘系統網站 校址 台中市北屯區廍子路 666 號 招生專線 傳真 中臺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附表及附錄 31

34 附錄三 本校校園配置圖 語 言 中 心 勤 萊 爾 富 學 樓 摩爾書店 銀樺廣場 中臺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附表及附錄 32

35 中臺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報名專用信封 考生編號 請填寫 限 地 址 時 掛 寄件人 號 電 話 中臺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啟 台中市北屯區廍子路 666 號 請考生確實檢查報名證件 並作記 號以利處理 謝謝 報考資料 請依序排列 並以迴紋針 釘書機裝訂於左上角或裝訂成冊 一 報名表 二份 各實貼二吋照片 並簽名 二 附表一 報考切結書 簽名 三 附表二 報考資格證件及報名費收據黏貼表 四 附表三 成績名次證明書 加蓋原校教務處章戳 五 畢業證書影本 畢業生必繳 或同等學力證件影本 六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加蓋原校教務處章戳 七 附表四 服務年資證明書 在職生須檢附 3 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八 附表五 自傳 九 附表六 讀書及研究計畫書 十 附表七 推薦函 封 格式不拘 並請彌封 十一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印本 非清寒證明 十二 兵役單 十三 其他 綜合上列資料共 中臺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附表及附錄 33 件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20156505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新 竹 校 區 校 址 :3030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和 興 村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電 話 :886-3-6991111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50003488D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簡 章 校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聯 絡 電 話 :(02)27075215#113 傳 真 :(02)27075133 網 址 :http://www.hs.ntnu.edu.tw/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104

104 核 定 文 號 :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4002001 號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42878 臺 中 市 大 雅 區 平 和 路 227 號 電 話 :04-25686850 轉 1220 傳 真 :04-25687570 網 址 :http://www.nehs.tc.edu.tw/ - 1 - 國 立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04 年 12 月 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招 生 網 址 :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2012 年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 ( 一 ) 報 考 博 士 班 資 格 : 應 屆 畢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南 投 縣 立 國 姓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試 簡 章 ( 一 次 公 告 分 次 招 考 ) 一 依 據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二 簡 章 及 報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暨 宣 導 說 明 會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大 綱 壹 招 生 試 務 貳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參 問 題 與 討 論 2 壹 招 生 試 務 一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報 名 程 序 3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 1.104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