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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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 東 縣 私 立 美 和 高 中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 日 董 事 會 會 議 通 過

2 目 錄 壹 總 則... 1 一 目 的... 1 二 適 用 範 圍... 1 三 作 業 說 明... 1 貳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3 一 架 構 圖... 3 二 組 織 設 置... 3 三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5 參 人 事 事 項... 6 一 目 的... 6 二 適 用 範 圍... 6 三 作 業 說 明... 6 ( 一 ) 聘 僱... 6 ( 二 ) 敘 薪 及 待 遇... 9 ( 三 ) 福 利 及 保 險 ( 四 )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及 撫 卹 ( 五 ) 出 勤 ( 六 ) 差 假 ( 七 ) 訓 練 ( 八 ) 進 修 ( 九 ) 考 核 ( 十 ) 獎 懲 肆 財 務 事 項 一 目 的 二 適 用 範 圍 三 作 業 說 明 ( 一 )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投 資 之 決 策 買 賣 保 管 及 記 錄 ( 二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動 產 之 購 置 及 附 屬 機 構 之 設 立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 三 )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 四 )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 五 ) 獎 補 助 款 之 收 支 管 理 執 行 及 記 錄 ( 六 ) 代 收 款 項 與 其 他 收 支 之 審 核 收 支 管 理 及 記 錄 ( 七 )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財 務 與 非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伍 營 運 事 項 I

3 一 目 的 二 適 用 範 圍 三 作 業 說 明 ( 一 ) 教 學 事 項 ( 二 ) 學 生 事 項 ( 三 ) 總 務 事 項 ( 四 )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 五 ) 產 學 合 作 事 項 ( 六 ) 國 際 交 流 及 合 作 事 項 ( 七 ) 資 訊 處 理 事 項 ( 八 ) 其 他 營 運 事 項 陸 關 係 人 交 易 一 目 的 二 適 用 範 圍 三 作 業 說 明 柒 內 部 稽 核 實 施 細 則 II

4 壹 總 則 一 目 的 : 美 和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合 理 保 障 其 營 運 效 能 之 提 升 資 產 之 安 全 及 財 務 報 導 之 可 靠 性,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制 度 ) 本 制 度 之 訂 定, 包 括 人 事 財 務 學 校 營 運 之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本 制 度 由 學 校 訂 定, 經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二 適 用 範 圍 : 凡 有 關 本 校 各 職 能 業 務 事 項 及 作 業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 一 ) 本 校 應 依 人 事 規 章, 建 立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並 載 明 各 級 主 管 之 設 置 職 稱 職 權 範 圍 聘 ( 兼 ) 任 解 聘 及 解 任 等 事 項 ( 二 ) 內 部 控 制 內 容, 包 含 人 事 事 項 財 務 事 項 營 運 事 項 及 其 他 事 項 之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1. 本 校 應 就 教 職 員 工 下 列 人 事 事 項,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 (1) 聘 僱 敘 薪 待 遇 福 利 保 險 退 休 資 遣 及 撫 卹 (2) 出 勤 差 假 訓 練 進 修 研 究 考 核 及 獎 懲 2. 本 校 應 就 下 列 財 務 事 項,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 (1)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投 資 之 決 策 買 賣 保 管 及 記 錄 (2)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動 產 之 購 置 及 附 屬 機 構 之 設 立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3)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4) 負 債 承 諾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5) 獎 補 助 款 之 收 支 管 理 執 行 及 記 錄 (6) 代 收 款 項 與 其 他 收 支 之 審 核 收 支 管 理 及 記 錄 (7)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財 務 與 非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3. 本 校 應 就 下 列 營 運 事 項,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 (1) 教 學 事 項 (2) 學 生 事 項 (3) 總 務 事 項 (4)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5) 產 學 合 作 事 項 (6) 國 際 交 流 及 合 作 事 項 (7) 資 訊 處 理 事 項 (8) 其 他 營 運 事 項 4. 本 校 應 就 關 係 人 交 易,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1. 本 校 應 實 施 內 部 稽 核, 以 協 助 董 事 會 校 長 檢 核 本 制 度 之 有 效 程 度, 衡 量 學 校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適 時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確 保 本 制 度 得 以 持 續 有 效 實 施 為 目 的 2. 本 校 之 稽 核 人 員, 應 依 規 定 對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進 行 稽 核, 以 衡 量 學 校 對 現 行 人 事 財 務 與 營 運 所 定 政 策 作 業 程 序 之 有 效 性 及 遵 循 程 度, 並 不 得 牴 觸 會 計 職 掌 ; 其 職 權 如 下 : 1

5 (1) 本 校 之 人 事 事 項 財 務 事 項 營 運 事 項 之 事 後 查 核 (2) 本 校 現 金 出 納 處 理 之 事 後 查 核 (3) 本 校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盤 點 (4) 本 校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率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查 核 及 建 議 (5) 本 校 之 專 案 稽 核 事 項 3.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應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擬 訂 稽 核 計 畫, 據 以 稽 核 本 校 之 內 部 控 制 學 校 稽 核 計 畫 應 經 校 長 核 定 ; 修 正 時, 亦 同 4.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於 稽 核 時 所 發 現 之 本 制 度 缺 失 異 常 事 項 及 其 他 缺 失 事 項, 應 於 年 度 稽 核 報 告 中 據 實 揭 露, 並 檢 附 工 作 底 稿 及 相 關 資 料, 作 成 稽 核 報 告, 定 期 追 蹤 至 改 善 為 止 5. 前 項 所 定 其 他 缺 失 事 項, 應 包 括 : (1) 政 府 機 關 檢 查 所 發 現 之 缺 失 (2) 財 務 簽 證 會 計 師 查 核 時, 本 校 提 供 本 制 度 聲 明 書 所 列 之 缺 失 (3) 會 計 師 於 財 務 查 核 簽 證 或 專 案 查 核 所 發 現 之 缺 失 (4) 其 他 缺 失 6. 稽 核 報 告 工 作 底 稿 及 相 關 資 料, 應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7.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應 將 本 校 稽 核 報 告 及 追 蹤 報 告 送 校 長 核 閱 ; 並 將 副 本 交 付 各 監 察 人 查 閱 但 如 發 現 重 大 違 規 情 事, 對 學 校 法 人 或 本 校 有 受 重 大 損 害 之 虞 時, 應 立 即 作 成 稽 核 報 告 陳 送 校 長 核 閱, 校 長 接 獲 報 告 後, 應 立 即 送 董 事 會, 並 將 副 本 交 付 各 監 察 人 查 閱 8. 本 校 之 稽 核 人 員 稽 核 時, 得 請 本 校 之 行 政 人 員, 提 供 有 關 帳 冊 憑 證 文 件 及 其 他 稽 核 所 須 之 資 料 2

6 貳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一 架 構 圖 : 美 和 高 級 中 學 組 織 架 構 圖 董 事 長 校 長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輔 導 室 圖 書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教 學 組 生 活 輔 導 組 文 書 組 註 冊 組 訓 育 組 庶 務 組 設 備 組 體 育 組 出 納 組 實 習 組 衛 生 組 二 組 織 設 置 :( 各 學 校 依 實 際 組 織 自 行 審 酌 訂 定 ) ( 一 ) 本 校 置 校 長 一 人, 綜 理 校 務 ( 二 )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處 室 館 中 心 : 1. 教 務 處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組 長 三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統 籌 與 協 調 教 務 處 各 組 發 展 計 畫 與 日 常 業 務 教 學 組 長 : 辦 理 課 程 編 排 教 學 實 施 教 學 研 究 等 事 項 註 冊 組 長 : 辦 理 學 生 學 籍 成 績 考 查 學 生 重 補 修 及 延 長 修 業 等 事 項 實 習 組 長 : 辦 理 學 生 實 習 技 能 檢 定 就 業 輔 導 建 教 合 作 產 學 合 作 等 事 項 2. 學 生 事 務 處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組 長 三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統 籌 與 協 調 學 生 事 務 處 各 組 發 展 計 畫 與 日 常 業 務 訓 育 組 長 : 學 生 訓 育 活 動 等 事 項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教 育 及 德 育 等 事 項 3

7 體 衛 組 長 : 學 生 體 育 運 動 衛 生 運 動 傷 害 維 護 保 健 及 營 養 等 事 項 3. 總 務 處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組 長 三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統 籌 與 協 調 所 屬 各 業 務 單 位 日 常 業 務 ; 新 建 校 舍 工 程 修 繕 工 程 設 備 檢 修 工 程 之 定 期 維 護 及 安 全 檢 查 等 相 關 業 務 文 書 : 文 書 收 發 檔 案 管 理 及 研 考 等 事 項 庶 務 : 財 產 管 理 校 舍 修 繕 及 營 建 工 友 管 理 及 物 品 採 購 等 事 項 出 納 : 現 金 出 納 票 據 及 證 券 之 保 管 等 事 項 4.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 職 稱 :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綜 理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5. 人 事 室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人 事 助 理 ㄧ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人 事 助 理 : 協 助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6. 會 計 室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事 項 並 兼 辦 統 計 事 項, 其 設 置 依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6. 圖 書 館 : 職 稱 ( 輔 導 室 主 任 兼 ): 主 任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綜 理 館 務 ( 三 ) 校 務 會 議 由 校 長 召 開, ( 四 )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下 列 事 項 : 1.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2. 學 校 各 種 重 要 章 則 3.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之 事 項 4.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 五 ) 本 校 並 設 下 列 各 種 會 議 : 1.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2. 教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 3. 教 職 員 工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會 議 : ( 六 )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種 委 員 會 : 4

8 1.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2. 教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3. 教 職 員 工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4.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5.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6. 特 教 委 員 會 7. 申 訴 委 員 會 8. 家 長 委 員 會 9. 永 續 校 園 發 展 委 員 會 三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 一 ) 私 立 學 校 法 ( 二 ) 高 級 中 學 法 ( 三 ) 職 業 學 校 法 ( 四 )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 五 ) 私 立 學 校 法 施 行 細 則 ( 六 ) 高 級 中 學 施 行 細 則 ( 七 )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 八 ) 職 業 學 校 規 程 ( 九 ) 國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組 織 員 額 設 置 基 準 ( 十 )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5

9 參 人 事 事 項 一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下 列 人 事 事 項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 一 ) 聘 僱 敘 薪 待 遇 福 利 保 險 退 休 資 遣 及 撫 卹 ( 二 ) 出 勤 差 假 訓 練 進 修 研 究 考 核 及 獎 懲 二 適 用 範 圍 : 本 校 人 事 事 項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 一 ) 聘 僱 : 各 處 室 需 求 行 政 會 議 時 提 請 討 論 增 聘 依 法 公 告 徵 聘 資 訊 徵 聘 作 業 : 彙 整 審 查 應 徵 資 料 教 師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職 員 工 口 試 實 作 徵 聘 結 果 提 請 教 師 評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聘 任 徵 聘 結 果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並 個 別 電 話 通 知 報 到 發 聘 2.1. 聘 僱 申 請 時 機 : 職 員 工 : 因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單 位 擴 編 或 增 設 單 位 時 因 單 位 職 員 工 退 休 離 職 或 資 遣 時 因 特 別 需 求 時, 經 簽 呈 陳 校 長 核 准 者 教 師 : 因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增 設 科 別 或 班 級 因 各 教 學 單 位 有 教 師 進 修 時 因 教 師 退 休 離 職 或 資 遣 時 2.2. 聘 僱 申 請 : 職 員 工 依 據 人 力 任 用 需 求 於 行 政 會 議 時 提 請 討 論 教 師 依 據 教 學 需 求 於 行 政 會 議 時 提 請 討 論 2.3. 聘 僱 條 件 及 資 格 : 教 師 : 依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職 員 : 依 本 校 需 求 條 件 及 合 於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參 加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保 險 之 資 格 為 原 則 工 友 : 依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所 定 資 格 進 用 2.4. 公 開 徵 聘 資 訊 : 職 員 工 : 職 員 工 之 聘 僱, 各 處 室 需 求 於 行 政 會 議 時 提 請 討 論 增 聘, 即 由 人 事 室 進 行 職 員 工 徵 才 廣 告 刊 登 作 業 教 師 : 教 師 之 聘 僱, 各 處 室 需 求 於 行 政 會 議 時 提 請 討 論 增 聘, 即 由 人 事 室 進 行 教 師 徵 6

10 才 廣 告 刊 登 作 業 2.5. 受 理 報 名 : 人 事 室 依 甄 選 簡 章 之 規 定 辦 妥 報 名 手 續 2.6. 職 員 工 應 試 : 測 試 以 實 作 面 試 為 原 則 錄 取 適 當 人 選 編 製 正 取 與 備 取 名 單 由 人 事 單 位 陳 請 校 長 聘 任 2.7.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及 應 試 : 教 師 甄 選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實 作 為 原 則 本 校 教 師 之 聘 任,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辦 理, 學 校 教 師 應 由 校 長 就 經 公 開 甄 選 之 合 格 人 員 中, 提 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聘 任 2.8. 任 用 與 聘 任 : 職 員 工 : 正 取 人 員 辦 理 報 到,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提 請 校 長 核 示 後, 即 由 人 事 單 位 辦 理 任 用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 本 校 會 計 主 任 為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除 經 上 述 各 程 序 辦 理 外, 由 校 長 提 經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任 免 之 教 師 : 獲 選 之 教 師, 由 人 事 室 製 作 教 師 聘 書 由 校 長 聘 任 獲 選 之 教 師 在 收 到 聘 書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決 定 是 否 受 聘 本 校 教 師 若 不 同 意 受 聘 須 將 應 聘 書 退 還 本 校 人 事 單 位 ; 若 同 意 受 聘 則 須 將 應 聘 書 回 擲 本 校 人 事 單 位, 並 將 應 聘 結 果 轉 知 相 關 單 位 2.9. 報 到 : 本 校 新 聘 教 職 員 工 應 於 派 令 生 效 日 ( 職 員 工 ) 或 聘 書 起 聘 日 ( 教 師 ) 至 人 事 室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單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提 前 或 延 後 報 到 :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有 特 殊 情 況 時, 必 須 先 行 到 職 或 延 後 報 到 者, 應 事 先 敘 明 理 由 3.1. 聘 任 及 任 用 作 業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3.2. 是 否 以 外 在 環 境 狀 況 改 變 程 度, 適 時 修 正 所 採 用 之 招 募 甄 選 方 式 3.3. 人 員 增 補 程 序 是 否 依 核 決 權 限 簽 核 3.4. 增 補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聘 僱 計 劃 及 預 算 編 制 人 數 3.5. 是 否 按 規 定 辦 妥 一 切 手 續 並 建 立 人 事 基 本 資 料 3.6. 人 事 資 料 是 否 完 整 保 存 3.7.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是 否 均 不 得 調 閱 人 事 資 料 3.8. 任 免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是 否 由 校 長 提 經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後 任 免 之 3.9.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與 教 師 是 否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單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報 到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單 7

11 5.1.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5.2. 教 師 法 5.3.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5.4.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5.5. 國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組 織 及 員 額 設 置 基 準 5.6.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8

12 ( 二 ) 敘 薪 及 待 遇 : 新 進 人 員 依 法 敍 薪 改 敘 人 員 補 繳 學 經 歷 證 件 或 取 得 新 資 格 申 請 敘 薪 簽 陳 校 長 簽 准 後 會 總 務 處 會 計 室 發 給 當 事 人 敘 薪 改 敘 通 知 書 2.1. 敘 薪 作 業 :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辦 法 敘 薪, 其 職 務 等 級 表 應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本 校 教 職 員 薪 級 分 為 36 級 ( 含 年 功 薪 共 36 個 薪 額 ), 其 薪 級 表 分 校 長 及 教 師 薪 級 表 及 職 員 薪 級 表 辦 理 ; 工 友 之 敘 薪 則 依 工 友 工 餉 標 準 表 辦 理 新 聘 教 師 敘 薪 原 則 : 依 其 學 歷 起 敘 為 原 則 曾 任 職 於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其 與 現 職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得 每 滿 一 考 核 年 度 提 敘 一 級, 但 受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曾 任 職 於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採 計 其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得 每 滿 一 年 提 敘 一 級, 但 受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曾 任 軍 職 轉 任 教 師, 其 與 現 職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軍 職 年 資 之 比 敘, 得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教 職 員 軍 職 年 資 比 敘 表 及 其 說 明 規 定 辦 理, 得 每 滿 一 考 核 年 度 提 敘 一 級, 但 受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新 進 職 員 敘 薪 原 則 : 依 學 歷 起 敘 為 原 則 曾 任 職 於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其 與 現 職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得 每 滿 一 考 核 年 度 提 敘 一 級, 但 受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新 進 工 友 敘 薪 原 則 : 依 學 歷 之 最 低 餉 級 起 敘 為 原 則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應 於 報 到 時, 填 具 履 歷 表, 檢 齊 學 經 歷 證 件, 送 人 事 室 辦 理 敘 薪 事 宜 教 職 員 工 起 薪 及 改 支,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起 薪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改 支 : 因 補 繳 學 經 歷 證 件 或 取 得 新 資 格 申 請 改 敘 者, 均 自 審 定 改 敘 之 日 起 改 支 本 作 業 程 序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頒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人 事 規 定 辦 理 2.2. 待 遇 作 業 :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薪 給, 準 用 公 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 夲 校 衡 酌 財 務 負 擔 能 力 按 前 開 規 定 訂 定 其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標 準 ( 包 括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支 給 標 準 學 術 研 究 費 或 專 業 加 給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等 ) 2.3. 薪 資 核 計 及 發 放 作 業 :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其 薪 資 標 準 包 括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支 給 標 準 學 術 研 究 費 或 專 業 加 給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等 計 算 薪 資 總 額 依 教 職 員 工 身 分, 投 保 金 額 代 扣 公 勞 健 保 費 及 儲 金 費 9

13 代 扣 薪 資 所 得 稅 有 關 教 職 員 工 代 扣 款 及 福 利 金 等 各 項 扣 款, 應 依 規 定 扣 款 薪 資 由 業 務 單 位 根 據 每 月 異 動, 會 知 總 務 處 及 會 計 室, 完 成 薪 資 轉 帳 作 業 3.1. 教 職 員 工 薪 級 是 否 依 校 長 及 教 師 薪 級 表 職 員 薪 級 表 及 工 友 工 餉 標 準 表 敘 薪 3.2. 教 師 職 員 及 工 友 敘 薪 原 則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3. 代 扣 薪 資 所 得 稅 是 否 依 扣 繳 率 標 準 表 按 月 代 扣 3.4. 代 扣 薪 資 所 得 稅 之 代 扣 款 是 否 如 期 報 繳 3.5. 代 扣 公 勞 健 保 費 及 儲 金 費 是 否 依 保 險 金 額 表 及 撥 繳 儲 金 費 用 表 之 等 級 每 月 代 扣 3.6. 權 責 單 位 編 製 之 薪 資 異 動 表 及 薪 資 明 細 表 是 否 正 確 3.7.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3.8. 薪 資 是 否 按 期 發 放 3.9. 撥 匯 薪 資 款 項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4.1. 教 師 暨 助 教 職 務 等 級 表 4.2. 私 立 中 小 學 校 職 員 薪 級 表 4.3.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4.4. 薪 資 異 動 表 4.5. 薪 資 明 細 表 5.1.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5.3.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辦 法 10

14 ( 三 ) 福 利 及 保 險 : 福 利 : 依 本 校 福 利 辦 法 所 定 項 目 個 人 申 請 或 人 事 室 提 報 相 關 人 員 及 校 長 核 章 保 險 : 專 任 教 職 員 工 依 法 辦 理 公 勞 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投 保 繳 保 險 費 約 聘 人 員 : 辦 理 勞 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如 另 已 加 勞 保 者, 應 切 結 投 保 繳 保 險 費 2.1. 福 利 : 本 校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包 括 : 退 休 互 助 金 資 深 員 工 服 務 獎 自 強 活 動 年 終 獎 金 喪 葬 奠 儀 結 婚 補 助 費 生 育 補 助 費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團 體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本 校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及 其 補 助 支 付 標 準, 依 本 校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本 校 員 工 結 婚 補 助 費 生 育 補 助 費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喪 葬 奠 儀 :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福 利 辦 法 辦 理 屬 退 休 互 助 金 資 深 員 工 服 務 獎 自 強 活 動 年 終 獎 金 團 體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之 福 利 事 項, 經 人 事 室 簽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辦 理 2.2. 保 險 : 本 校 教 職 員 一 律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工 友 及 約 聘 人 員 如 另 已 加 勞 保 者 除 外, 應 切 結 則 一 律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本 校 教 職 員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依 照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工 友 之 勞 工 保 險,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之 健 康 保 險, 依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3.1.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補 助 金 額 是 否 依 其 補 助 標 準 支 付 金 額 3.2. 屬 應 填 具 各 項 福 利 補 助 請 領 單 之 福 利 事 項,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3. 屬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申 請 人 是 否 填 具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4. 教 職 員 是 否 依 規 定, 投 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3.5. 工 友 是 否 依 規 定,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本 校 各 項 福 利 補 助 申 請 單 5.1.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5.2.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5.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5.4.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5.5.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11

15 5.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5.7.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福 利 辦 法 12

16 ( 四 )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及 撫 卹 : 1 退 休 : 開 學 校 務 會 議 9 月 2 月 報 告 提 件 截 止 日 期 提 出 申 請 學 校 初 核 退 休 案 件 逕 送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會 核 定 發 給 退 休 給 與 2 資 遣 與 離 職 : 教 師 資 遣 : 教 師 資 遣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因 病 或 依 規 定 非 因 病 予 以 資 遣 備 妥 資 遣 證 件 報 中 部 辦 公 室 核 定 核 定 後 將 資 遣 案 件 逕 送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會 核 定 發 給 資 遣 給 與 職 員 工 友 資 遣 : 職 員 工 資 遣 經 本 校 考 核 委 員 會 通 過 將 資 遣 案 件 逕 送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會 核 定 發 給 資 遣 給 與 教 師 職 員 離 職 :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會 人 事 系 統 登 錄 將 離 職 案 件 異 動 通 報 單 離 職 清 單 離 職 給 與 選 擇 書 逕 送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會 報 核 工 友 離 職 :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會 人 事 系 統 登 錄 將 離 職 異 動 通 報 單 逕 送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會 報 核 3 撫 卹 : 遺 族 申 請 撫 卹 金, 填 寫 相 關 表 件 並 附 相 關 證 件 將 撫 卹 案 件 逕 送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會 核 定 發 給 撫 卹 給 與 2.1. 退 休 ( 退 職 ): 教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准 其 自 願 退 休 : 年 滿 六 十 歲 任 職 滿 二 十 五 年 配 合 私 立 學 校 組 織 變 更 停 辦 或 合 併 依 法 令 辦 理 精 簡 者, 其 未 符 前 項 規 定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准 其 自 願 退 休 : 任 職 滿 二 十 年 以 上 任 職 滿 十 年 以 上, 年 滿 五 十 歲 任 本 職 務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滿 三 年 前 所 規 定 之 年 齡, 對 所 任 職 務 有 體 能 上 之 限 制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酌 予 降 低 但 不 得 少 於 五 十 五 歲 教 職 員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本 校 應 主 動 辦 理 其 屆 齡 退 休 但 校 長 聘 期 未 屆 滿 者, 得 任 職 至 聘 期 屆 滿 ; 其 聘 期 屆 滿 而 獲 續 聘 者, 亦 同 但 不 得 逾 七 十 歲 私 立 學 校 於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 以 下 稱 本 條 例 ) 施 行 後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規 定, 遴 聘 年 齡 逾 六 十 五 歲 之 校 長 或 專 任 教 師, 除 依 第 八 條 第 四 項 第 一 款 由 校 長 教 師 個 人 撥 繳 退 撫 儲 金 外, 其 餘 均 由 私 立 學 校 提 撥 教 職 員 任 職 滿 五 年 以 上, 因 身 心 障 礙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且 有 具 體 事 證 而 不 願 提 出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之 醫 院 醫 療 證 明 者, 經 私 立 學 校 主 管 人 員 及 人 事 人 員 送 校 長 核 定 後, 應 命 令 其 就 醫 治 療 ; 逾 二 學 期 仍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或 仍 未 療 癒, 應 由 學 校 主 動 辦 理 其 命 令 退 休 教 職 員 退 休 年 齡 之 認 定, 依 戶 籍 記 載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計 算 校 長 或 教 師 依 規 定 自 願 退 休 者, 除 有 特 殊 原 因 並 經 服 務 學 校 證 明 不 13

17 影 響 教 學 者 外, 其 退 休 生 效 日 以 二 月 一 日 或 八 月 一 日 為 準 教 職 員 依 規 定 屆 齡 退 休 者, 其 於 八 月 一 日 至 次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間 出 生 者, 至 遲 以 次 年 二 月 一 日 為 退 休 生 效 日 ; 其 於 二 月 一 日 至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間 出 生 者, 至 遲 以 八 月 一 日 為 退 休 生 效 日 前 所 稱 特 殊 原 因 之 認 定 基 準, 比 照 公 立 學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如 下 : 未 滿 十 五 年, 給 與 一 次 給 付 任 職 十 五 年 以 上, 由 教 職 員 就 下 列 退 休 給 與, 擇 一 支 領 之 : 一 次 給 付 定 期 給 付 兼 領 一 次 給 付 及 定 期 給 付 得 兼 領 比 例 之 基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一 次 給 付, 以 教 職 員 個 人 之 退 撫 儲 金 專 戶 本 息 及 依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任 職 年 資 應 給 付 退 休 金 之 總 和 一 次 領 取 定 期 給 付, 由 教 職 員 以 一 次 給 付 應 領 取 總 額, 投 保 符 合 保 險 法 規 定 之 年 金 保 險, 作 為 定 期 發 給 之 退 休 金 擇 領 或 兼 領 定 期 給 付 人 員, 退 休 時 得 以 依 法 領 取 之 退 休 金 或 社 會 保 險 給 付, 一 次 繳 足 購 買 前 項 規 定 之 年 金 保 險 依 規 定 支 領 者, 其 退 休 金 各 依 兼 領 一 次 給 付 及 定 期 給 付 比 例 計 算 之 因 公 傷 病 退 休 人 員, 除 不 受 任 職 十 五 年 以 上 始 得 支 領 定 期 給 付 限 制 外, 另 由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原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規 定 按 一 次 退 休 金 標 準, 另 行 支 給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一 次 給 付, 其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五 年, 以 五 年 計 前 項 所 稱 因 公 傷 病, 指 經 服 務 學 校 證 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以 致 傷 病, 並 繳 驗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之 醫 院 醫 療 證 明 者 :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於 辦 公 場 所 發 生 意 外 於 辦 公 往 返 途 中 遇 意 外 危 險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擇 領 或 兼 領 定 期 給 付 人 員 亡 故 時, 其 依 前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四 項 規 定 參 加 之 年 金 保 險, 未 提 供 遺 族 繼 續 領 取 規 定 者, 扣 除 其 已 領 取 定 期 給 付 總 額, 未 達 其 參 加 該 年 金 保 險 之 保 證 金 額 時, 保 險 業 應 將 餘 額 按 預 定 利 率 折 現 一 次 發 給 其 遺 族 領 受 前 給 與, 無 遺 族 或 無 遺 囑 指 定 用 途 者, 由 原 服 務 學 校 具 領 必 要 費 用 作 為 喪 葬 之 用 後, 餘 額 專 供 原 服 務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使 用 第 一 項 所 定 遺 族 之 範 圍 順 序 及 領 受 比 率, 依 年 金 保 險 契 約 之 約 定 ; 未 約 定 者, 依 民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2.2. 撫 卹 : 教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給 與 其 遺 族 撫 卹 金 :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因 公 死 亡 教 職 員 除 因 犯 罪 自 殺 死 亡 者 外, 比 照 病 故 者 給 與 遺 族 撫 卹 金 14

18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因 公 死 亡, 指 經 服 務 學 校 證 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以 致 死 亡 者 :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於 辦 公 場 所 發 生 意 外 於 辦 公 往 返 途 中 遇 意 外 危 險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撫 卹 金 給 付 方 式 如 下 :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十 五 年, 給 與 一 次 撫 卹 金 任 職 十 五 年 以 上, 由 教 職 員 遺 族 就 下 列 撫 卹 給 與, 擇 一 支 領 之 : 一 次 撫 卹 金 年 撫 卹 金 一 次 撫 卹 金, 以 教 職 員 個 人 之 退 撫 儲 金 專 戶 本 息 及 依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任 職 年 資 應 給 付 撫 卹 金 之 總 和 一 次 領 取 年 撫 卹 金, 由 教 職 員 遺 族 以 一 次 撫 卹 金 應 領 取 總 額, 投 保 符 合 保 險 法 規 定 之 年 金 保 險, 作 為 定 期 發 給 之 年 撫 卹 金 擇 領 年 撫 卹 金 人 員, 撫 卹 時 得 以 社 會 保 險 或 其 他 合 法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一 次 給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一 次 繳 足 購 買 前 項 規 定 之 年 金 保 險 因 公 死 亡 之 教 職 員, 除 依 規 定 給 卹 外, 並 增 一 次 撫 卹 金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因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者, 增 給 百 分 之 五 十 因 公 死 亡 人 員, 在 職 未 滿 十 五 年 者, 以 十 五 年 計 ; 因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者, 在 職 十 五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十 年, 以 三 十 年 計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發 之 撫 卹 金, 由 私 立 學 校 依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原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撫 卹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教 職 員 遺 族 撫 卹 金, 應 由 未 再 婚 配 偶 領 受 二 分 之 一 ; 其 餘 由 下 列 順 序 之 遺 族 平 均 領 受 之 : 子 女 教 職 員 為 獨 生 子 女 之 父 母 父 母 前 項 遺 族 同 一 順 序 有 數 人 時, 如 有 死 亡 拋 棄 撫 卹 金 領 受 權 者, 其 撫 卹 金 應 平 均 分 給 同 一 順 序 其 餘 有 領 受 權 之 遺 族 ; 無 第 一 順 序 遺 族 領 受 人 時, 由 次 一 順 序 遺 族 平 均 領 受 第 一 項 遺 族 領 受 撫 卹 金 順 序 經 教 職 員 生 前 預 立 遺 囑 指 定 者, 從 其 遺 囑 無 第 一 項 遺 族 或 不 合 本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撫 卹 者, 教 職 員 之 繼 承 人 得 向 儲 金 管 理 會 申 請 發 還 教 職 員 個 人 帳 戶 之 退 撫 儲 金 本 息 ; 無 繼 承 人 者, 得 由 原 服 務 學 校 具 領 必 要 費 用 作 為 喪 葬 之 用 後, 餘 額 專 供 原 服 務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使 用 2.3. 資 遣 及 離 職 教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未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者, 得 由 私 立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程 序 予 以 資 遣 但 校 長 係 由 學 校 法 人 予 以 資 遣, 必 要 時 得 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命 其 為 之 : 因 科 系 課 程 調 整 或 學 校 減 班 停 辦 解 散, 現 職 已 無 工 作 且 無 其 他 適 當 工 作 可 擔 任 15

19 因 身 心 障 礙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之 醫 院 發 給 證 明 現 職 工 作 質 量 均 未 達 教 學 基 準, 經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認 定 屬 實 受 監 護 宣 告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以 前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教 職 員 資 遣 給 與, 按 一 次 給 付 標 準 計 算 教 職 員 不 符 合 退 休 資 遣 規 定 而 離 職 者, 得 一 次 領 取 其 個 人 退 撫 儲 金 專 戶 本 息 但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犯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者, 其 領 取 範 圍, 以 其 本 人 撥 繳 之 儲 金 本 息 為 限 教 職 員 於 其 任 職 期 間, 有 前 項 但 書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犯 罪 情 形, 依 本 條 例 規 定 支 領 退 休 金 資 遣 給 與 後 始 判 刑 確 定 者, 其 所 領 私 立 學 校 及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撥 繳 儲 金 之 本 息, 應 予 繳 還 除 所 定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犯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者 外, 符 合 離 職 資 遣 教 職 員, 得 不 領 取 其 依 規 定 核 發 之 離 職 或 資 遣 給 與, 於 年 滿 六 十 歲 之 日 起 由 儲 金 管 理 會 發 還 其 未 領 取 離 職 或 資 遣 給 與 本 息, 或 得 準 用 規 定 辦 理 年 金 保 險 前 項 人 員 於 未 滿 六 十 歲 前 亡 故, 其 未 領 取 離 職 或 資 遣 給 與 本 息, 由 儲 金 管 理 會 一 次 發 還 其 遺 族 領 取 ; 遺 族 領 受 範 圍 順 序 及 比 率, 依 民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前 辦 理 年 金 保 險 者, 其 遺 族 之 範 圍 順 序 及 領 受 比 例, 依 年 金 保 險 契 約 之 約 定 ; 未 約 定 者, 依 民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2.4.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任 職 年 資 併 計 標 準, 其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資 遣 給 與 基 數 內 涵 及 核 計 最 高 基 數, 依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原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規 定 辦 理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任 職 年 資 之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給 與, 由 儲 金 管 理 會 以 原 私 校 退 撫 基 金 支 給 3.1. 退 休 ( 職 ) 金 是 否 依 規 定 提 撥 ( 繳 ) 3.2. 退 休 ( 職 ) 金 申 請 是 否 係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3. 符 合 強 制 退 休 或 命 令 退 職 是 否 係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4. 退 休 ( 職 ) 金 薪 額 及 基 數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3.5. 撫 卹 作 業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6. 撫 卹 金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3.7. 資 遣 作 業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8. 資 遣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符 合 達 資 遣 之 要 件 3.9. 教 師 資 遣, 是 否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職 員 工 資 遣, 是 否 經 本 校 職 員 工 考 核 委 員 會 通 過 資 遣 費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自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起, 本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及 資 遣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之 規 定 4.1. 退 休 事 實 表 4.2. 退 休 給 與 選 擇 書 4.3. 撫 卹 事 實 表 4.4. 撫 卹 給 與 選 擇 書 16

20 4.5. 資 遣 事 實 表 4.6. 資 遣 給 與 選 擇 書 4.7. 離 職 給 與 證 明 書 4.8. 離 職 給 與 選 擇 書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17

21 ( 五 ) 出 勤 : 教 師 請 假 : 符 合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及 性 別 平 等 法 填 具 請 假 卡 並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教 師 會 教 學 組 及 職 務 代 理, 職 員 工 友 會 職 務 代 理 主 管 校 長 簽 准 人 事 室 登 錄 職 員 工 友 請 假 : 符 合 法 令 及 規 章 填 具 請 假 卡 並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教 師 會 教 學 組 及 職 務 代 理, 職 員 工 友 會 職 務 代 理 單 位 主 管 校 長 簽 准 人 事 室 登 錄 2.1. 出 勤 : 上 班 時 間 : 除 假 日 外, 每 日 應 依 照 辦 公 時 間 到 校 上 下 班 出 勤 紀 錄 : 行 政 人 員 工 友 因 公 出 差 或 因 故 請 假 外, 應 照 規 定 時 間 簽 到 及 簽 退.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依 循 規 定 出 勤 上 下 班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管 理 辦 法 18

22 ( 六 ) 差 假 : 填 具 請 假 卡 並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教 師 會 教 學 組 及 職 務 代 理, 職 員 工 友 會 職 務 代 理 主 管 校 長 簽 准 人 事 室 登 錄 出 差 事 竣 填 具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相 關 人 員 及 校 長 核 章 會 計 室 核 支 出 差 旅 費 2.1. 請 假 : 教 師 請 假 : 事 假 與 家 庭 照 顧 假 :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事 假 及 家 庭 照 顧 假 合 計 超 過 七 日 者, 應 按 日 扣 除 薪 給, 其 所 遺 課 務 代 理 費 用 應 由 學 校 支 付 所 定 准 給 事 假 日 數, 任 職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依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比 例 計 算 後 未 滿 半 日 者 以 半 日 計 ; 超 過 半 日 未 滿 一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病 假 : 因 疾 病 必 須 治 療 或 休 養 者, 得 請 病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二 十 八 日 其 超 過 規 定 日 數 者, 以 事 假 抵 銷 女 性 教 師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患 重 病 經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非 短 時 間 所 能 治 癒 者, 經 學 校 核 准 得 延 長 之 其 延 長 期 間 自 第 一 次 請 延 長 病 假 之 首 日 起 算, 二 學 年 內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但 銷 假 上 班 一 年 以 上 者, 其 延 長 病 假 得 重 行 起 算 婚 假 : 因 結 婚 者, 給 婚 假 十 四 日 除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延 後 給 假 或 於 結 婚 前 五 日 內 提 前 給 假 者 外, 應 自 結 婚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產 前 假 娩 假 與 流 產 假 : 因 懷 孕 者, 於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於 分 娩 後, 給 娩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二 十 一 日 ;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十 四 日 娩 假 及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且 不 得 扣 除 寒 暑 假 之 日 數 分 娩 前 已 請 畢 產 前 假 者, 必 要 時 得 於 分 娩 前 先 申 請 部 分 娩 假, 並 以 二 十 一 日 為 限 流 產 者, 其 流 產 假 應 扣 除 先 請 之 娩 假 日 數 陪 產 假 :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給 陪 產 假 三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喪 假 : 因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十 五 日 ;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子 女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十 日 ; 曾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五 日 除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以 教 師 或 其 配 偶 於 成 年 前 受 該 繼 父 母 扶 養 或 於 該 繼 父 母 死 亡 前 仍 與 共 居 者 為 限 外, 其 餘 喪 假 應 19

23 以 原 因 發 生 時 所 存 在 之 天 然 血 親 或 擬 制 血 親 為 限 喪 假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死 亡 之 日 起 百 日 內 請 畢 捐 贈 假 : 因 捐 贈 骨 髓 或 器 官 者, 視 實 際 需 要 給 假 公 假 : 教 師 有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公 假 其 期 間 由 本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定 之 女 性 受 僱 者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得 以 時 計 婚 假 陪 產 假 喪 假,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教 師 任 職 滿 一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三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二 年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二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二 年 為 限 教 師 請 病 假 已 滿 延 長 之 期 限 或 請 公 假 已 滿 之 期 限, 仍 不 能 銷 假 者, 應 予 留 職 停 薪 或 依 法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教 師 自 留 職 停 薪 之 日 起 已 逾 一 年 仍 未 痊 癒, 應 依 法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但 留 職 停 薪 係 因 執 行 職 務 且 情 況 特 殊 者, 得 由 本 校 審 酌 延 長 之 ; 其 延 長 以 一 年 為 限 教 師 經 學 校 依 核 准 延 長 病 假 或 依 及 同 意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聘 期 屆 滿 者, 學 校 應 予 繼 續 聘 任 依 規 定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病 癒 者, 得 檢 具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書, 向 原 服 務 學 校 申 請 復 職 教 師 請 延 長 病 假 跨 越 二 學 年 度 者, 其 假 期 之 計 算 應 扣 除 各 學 年 度 得 請 事 病 假 之 日 數 ; 其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並 應 扣 除 休 假 之 日 數 前 項 教 師 於 延 長 病 假 期 間 銷 假 上 班 ( 應 取 得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出 具 之 康 復 證 明 ), 開 學 後 再 請 延 長 病 假 時, 其 延 長 病 假 視 為 未 中 斷, 且 不 得 扣 除 寒 暑 假 之 日 數 但 開 學 後 即 銷 假 且 實 際 上 課 已 達 一 學 期 以 上 者, 寒 暑 假 之 日 數 得 予 扣 除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應 給 予 休 假, 其 休 假 日 數 由 各 校 自 行 訂 定 之, 職 員 工 比 照 辦 理 教 師 請 假 公 假 或 休 假, 應 填 具 假 單,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但 有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由 其 同 事 或 親 友 代 辦 或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請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二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及 骨 髓 捐 贈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應 檢 具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書 但 於 分 娩 前 先 請 之 娩 假, 不 在 此 限 教 師 請 假 公 假 或 休 假, 其 課 務 應 委 託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教 師 無 法 覓 得 合 適 代 理 人 時, 學 校 應 協 調 派 員 代 理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休 假 期 間, 其 行 政 職 務 應 由 本 校 預 為 排 定 現 職 人 員 代 理 順 序 未 辦 請 ( 補 ) 假 公 假 或 休 假 手 續 而 擅 離 職 守 或 假 期 已 滿 仍 未 銷 假, 或 請 假 有 虛 偽 情 事 者, 均 以 曠 職 論 ; 無 故 缺 課 者, 以 曠 課 論 曠 職 或 曠 課 者, 20

24 應 扣 除 其 曠 職 或 曠 課 日 數 之 薪 給 本 校 假 期 之 核 給, 扣 除 例 假 日 但 因 病 延 長 假 期 者, 例 假 日 均 不 予 扣 除 按 時 請 假 者, 以 規 定 之 出 勤 時 間 為 準 職 員 工 請 假 : 依 本 校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2.2. 出 差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因 職 務 需 要 或 符 合 公 假 規 定 須 出 差 者, 經 核 准 程 序 准 予 出 差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應 於 出 差 前 填 具 請 假 申 請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請 核 准 ; 臨 時 奉 派 出 差, 應 於 銷 假 上 班 後 提 出 請 假 程 序 申 請 出 差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校 長 核 准, 始 得 離 校 洽 公 出 差 事 竣 後 應 填 報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經 相 關 人 員 及 校 長 核 章 後, 送 會 計 室 核 支 出 差 旅 費 3.1.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申 請 假 別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3.2.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申 請, 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3. 出 差 人 員 是 否 依 本 校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3.4. 出 差 人 員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5. 出 差 旅 費 之 報 銷 是 否 均 檢 具 規 定 憑 證 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4.1. 請 假 申 請 單 4.2.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5.1. 教 師 法 5.2.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5.3.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5.4.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辦 法 5.5.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規 則 ( 會 計 室 處 理 ) 21

25 ( 七 ) 訓 練 : 各 處 室 依 業 務 需 要 規 劃 課 程 提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經 費 編 列 陳 校 長 核 准 會 各 相 關 單 位 協 辦 晨 會 報 告 課 程 內 容 及 活 動 方 式 執 行 經 費 核 銷 2.1. 教 育 訓 練 對 象 為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2.2. 教 育 訓 練 目 的 : 為 提 升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單 位 業 務 需 要 及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2.3.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課 程 規 劃 : 由 各 單 位 依 需 要 擬 訂 訓 練 課 程,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實 施 經 費 編 列 : 主 辦 單 位 編 列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費 用 公 告 課 程 : 主 辦 單 位 陳 校 長 核 准 設 計 課 程 內 容 及 活 動 方 式, 會 各 相 關 單 位 協 辦 晨 會 報 告 課 程 內 容 及 活 動 方 式 課 程 執 行 : 依 開 課 時 間 執 行 訓 練 課 程 經 費 核 銷 : 課 程 結 束 後, 相 關 費 用 彙 整 核 銷, 並 留 存 參 加 人 員 簽 到 表 研 習 手 冊 或 會 議 資 料 等 以 作 為 結 案 報 告 2.4. 教 育 訓 練 區 分 : 職 前 訓 練 :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均 參 加 職 前 訓 練 在 職 訓 練 : 基 於 單 位 業 務 需 要 排 定 人 員 參 加 外 部 訓 練, 則 於 事 前 填 具 請 假 卡 申 請,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完 成 外 部 訓 練 課 程 研 習 後,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書 面 心 得 報 告, 交 由 人 事 室 登 錄 存 查 3.1.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是 否 符 合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或 有 助 提 升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3.2. 除 經 權 責 核 准 外, 課 程 是 否 確 實 執 行 3.3.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經 費 核 銷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4.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均 參 加 職 前 訓 練 3.5. 參 加 外 部 訓 練, 是 否 確 實 填 具 請 假 卡,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6. 參 加 外 部 訓 練 完 畢, 是 否 確 實 完 成 書 面 心 得 報 告 請 假 卡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管 理 辦 法 22

26 ( 八 ) 進 修 : 教 師 職 員 工 申 請 或 學 校 遴 派 陳 校 長 核 定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進 修 進 修 期 滿 取 得 學 位 依 規 定 作 為 晉 級 之 依 據 2.1. 教 師 進 修 : 教 師 進 修 係 指 教 師 申 請 或 本 校 遴 派 在 國 內 學 校 修 讀 與 其 職 務 或 專 業 有 關 學 位, 其 申 請 之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與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且 符 合 本 校 發 展 需 求 者 之 專 任 教 師, 經 本 校 同 意, 始 得 申 請 教 師 進 修 本 校 教 師 進 修, 分 為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與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與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分 別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 全 時 進 修 : 係 指 基 於 教 學 或 業 務 需 要, 主 動 薦 送 或 指 派 教 師,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經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並 保 留 職 務 與 照 支 薪 給 而 參 加 之 進 修 部 份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 係 指 基 於 教 學 或 業 務 需 要, 主 動 薦 送 指 派 或 同 意 教 師, 利 用 其 授 課 之 餘 仍 應 留 校 服 務 時 間, 經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而 參 加 之 進 修 公 餘 進 修 : 係 指 基 於 教 學 或 業 務 需 要, 主 動 薦 送 指 派 或 同 意 教 師, 利 用 假 期 週 末 或 夜 間 參 加 之 進 修 研 究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 係 指 基 於 教 學 或 業 務 需 要, 同 意 教 師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保 留 職 務 與 停 止 支 薪 而 參 加 之 進 修 研 究 教 師 進 修 修 讀 年 限, 陳 校 長 核 定 教 師 進 修 申 請 與 遴 派 : 欲 進 修 之 教 師, 應 於 報 考 前 備 齊 教 師 進 修 學 位 簽 陳 招 生 簡 章,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得 報 考 或 參 加 教 師 進 修 期 間 若 欲 變 更 進 修 類 別 延 長 進 修 期 限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欲 復 職 者, 須 於 學 期 開 始 前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方 得 變 更 獲 准 進 修 之 教 師, 其 薪 資 鐘 點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核 發 :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者, 仍 應 遵 守 本 校 教 師 服 務 規 章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者,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不 得 另 支 領 任 何 薪 資 獲 准 進 修 之 教 師, 於 進 修 期 間 應 經 常 與 本 校 及 所 屬 單 位 保 持 聯 繫, 進 修 期 滿 取 得 學 位 後, 應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檢 驗 正 本, 送 人 事 單 位 存 查 進 修 教 師 取 得 其 進 修 學 位 後, 逾 期 未 返 校 任 職 或 辭 職, 或 未 能 在 最 長 修 業 年 限 內 取 得 學 位 時 均 視 為 違 約, 違 約 時, 提 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凡 未 申 請 或 未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進 修 者, 不 得 私 自 前 往 進 修, 違 反 規 定 者 提 請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23

27 2.2. 職 員 工 進 修 : 本 校 職 員 工 基 於 單 位 業 務 需 要,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申 請 進 修 本 校 職 員 工 進 修 為 公 餘 進 修 如 欲 進 修 之 職 員 工, 應 於 報 考 前 備 齊 職 員 工 進 修 學 位 簽 陳 招 生 簡 章, 在 未 影 響 該 單 位 業 務 之 下,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得 報 名 或 參 加 3.1. 教 職 員 工 進 修 申 請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辦 理 3.2. 欲 進 修 之 教 職 員 工, 經 校 長 核 定 3.3. 獲 准 進 修 教 職 員 工, 其 薪 資 鐘 點 費 是 否 依 規 定 核 發 3.4. 進 修 完 畢 返 校 服 務 之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依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之 年 限, 如 違 反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之 年 限, 是 否 依 規 定 賠 償 本 校 3.5. 職 員 工 進 修 完 畢, 欲 改 聘 或 納 入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4.1. 教 師 進 修 學 位 簽 陳 4.2. 職 員 工 進 修 學 位 簽 陳 教 師 法 24

28 ( 九 ) 考 核 : 八 月 上 中 旬 召 開 考 核 會 議, 各 處 室 提 供 平 時 考 核 相 關 紀 錄 通 知 考 核 委 員 進 行 考 核 考 核 結 果 通 知 受 考 核 人 作 為 晉 級 及 年 終 獎 金 之 依 據 分 別 訂 定 教 師 及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並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3 條 第 4 項 規 定, 準 用 公 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之 規 定 亦 即, 訂 定 ( 修 正 )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時, 應 準 用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訂 定 ( 修 正 )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時, 應 準 用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相 關 規 定 但 性 質 差 異 難 以 準 用 者, 如 成 績 考 核 獎 金 之 發 給 額 度, 可 不 準 用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規 定 3.1. 是 否 對 每 一 教 職 員 工 進 行 考 核 3.2. 教 職 員 之 考 核 辦 法 及 考 核 標 準, 是 否 分 別 先 行 告 知 教 職 員 工 3.3. 對 教 職 員 工 考 核 是 否 經 教 職 員 工 考 核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並 送 校 長 核 定 3.4. 教 職 員 工 考 核 結 果, 是 否 以 考 核 通 知 書 書 面 通 知 受 考 核 人 3.5. 教 職 員 工 考 核 結 果, 是 否 作 為 晉 級 獎 金 之 依 據 考 核 通 知 書 5.1. 私 立 學 校 法 施 行 細 則 5.2.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5.3.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5.4.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25

29 ( 十 ) 獎 懲 : 合 於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獎 懲 標 準 之 事 蹟, 予 以 獎 勵 或 懲 處 各 單 位 提 報 獎 懲 陳 校 長 核 定 會 人 事 室 人 事 室 衡 酌 實 情 並 參 考 往 例 擬 獎 懲 令 陳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申 覆 申 訴 2.1.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平 時 表 現 之 獎 懲, 依 本 作 業 辦 理 2.2.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在 同 一 年 度 內 之 獎 懲, 得 相 互 抵 銷 2.3. 本 校 對 教 職 員 工 有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獎 懲 標 準 之 事 蹟 所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具 體 事 實 足 資 證 明 者, 依 規 定 予 以 獎 懲 2.4. 獎 懲 原 則 如 下 : 對 於 職 責 內 應 辦 事 項, 除 屬 創 新 作 法 簡 化 流 程 等 績 效 卓 著 或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得 予 獎 勵 外, 經 常 性 例 行 性 業 務, 僅 作 為 平 時 考 核 之 參 考 同 一 事 項, 應 俟 全 部 完 成 後, 視 實 際 績 效 依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且 不 得 重 複 獎 懲, 其 敘 獎 人 員 以 依 權 責 核 敘 對 涉 及 數 單 位 協 力 完 成 之 案 件, 獎 勵 應 以 負 主 要 責 任 之 主 辦 單 位 人 員 為 優 先, 其 餘 人 員 視 其 具 體 績 效 審 慎 核 議 獎 勵 ; 懲 處 應 不 分 主 從 單 位 一 併 檢 討 責 任 歸 屬, 覈 實 議 處 對 於 跨 單 位 間 之 方 案 或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之 獎 懲, 主 辦 單 位 應 於 擬 定 方 案 或 計 畫 時, 視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統 一 之 獎 懲 標 準, 或 於 辦 理 獎 懲 時, 本 衡 平 原 則 通 盤 考 量, 避 免 寬 嚴 不 一 基 於 獎 勵 不 重 複 原 則, 已 領 取 津 貼 或 工 作 酬 勞 者, 除 具 有 特 殊 之 功 績 外, 不 議 獎 校 外 單 位 建 議 敘 獎 案, 由 本 校 衡 酌 實 情 並 參 考 往 例 辦 理 教 育 部 或 各 級 政 府 明 定 之 獎 懲 案 件, 依 教 育 部 或 各 級 政 府 之 規 定 辦 理 獎 勵 之 高 低, 依 其 所 著 之 功 績 為 標 準, 懲 罰 之 輕 重, 依 其 所 犯 之 事 實 為 標 準 因 案 已 由 司 法 機 關 偵 查 或 移 付 懲 戒 者, 在 未 經 裁 定 前 不 議 懲, 對 匿 名 檢 舉 信 件 概 不 處 理 獎 懲 案 件 審 議 時, 得 邀 請 與 獎 懲 案 件 有 關 之 單 位 主 管 或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職 員 工 考 核 委 員 會 說 明 2.5. 教 職 員 工 之 獎 懲 事 宜, 由 提 案 單 位 主 管 填 具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案 表, 檢 附 具 體 事 實 足 資 證 明, 依 下 列 程 序,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之 嘉 獎 及 記 功 申 誡 及 記 過 之 獎 懲, 依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核 示 結 果 由 人 事 單 位 公 告 記 大 功 大 過 之 獎 懲, 由 人 事 單 位 提 報 教 職 員 工 考 核 委 員 會 討 論, 經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通 過, 由 人 事 單 位 公 告 2.6. 核 定 之 獎 懲 結 果, 由 提 案 單 位 將 通 過 之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案 表 影 印 予 人 事 單 位 當 事 人 所 屬 單 位 及 當 事 人, 當 事 人 如 對 獎 懲 內 容 有 異 議 時, 得 於 收 到 獎 懲 通 知 起 15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向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考 核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覆 3.1.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是 否 填 具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案 表, 檢 附 具 體 事 實 足 資 證 明, 經 規 定 程 26

30 序 辦 理 3.2. 教 職 員 工 之 獎 懲 事 宜, 是 否 由 提 案 單 位 主 管 填 具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案 表, 檢 附 具 體 事 實 足 資 證 明 3.3. 經 提 案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是 否 依 獎 懲 程 度 不 同, 經 規 定 程 序 審 核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之 3.4.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是 否 適 時 公 告 3.5. 當 事 人 對 獎 懲 內 容 有 異 議 而 申 覆 或 對 申 覆 結 果 不 服 提 出 申 訴 者, 是 否 依 規 定 受 理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案 表 5.1.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本 校 依 權 責 核 發 教 師 指 導 獎 參 加 獎 標 準 表 27

31 肆 財 務 事 項 : 一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下 列 財 務 事 項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 一 )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投 資 之 決 策 買 賣 保 管 及 記 錄 ( 二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動 產 之 購 置 及 附 屬 機 構 之 設 立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 三 )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 四 )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 五 ) 獎 補 助 款 之 收 支 管 理 執 行 及 記 錄 ( 六 ) 代 收 款 項 與 其 他 收 支 之 審 核 收 支 管 理 及 記 錄 ( 七 )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財 務 與 非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二 適 用 範 圍 : 本 校 財 務 事 項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 一 )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投 資 之 決 策 買 賣 保 管 及 記 錄 :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2.1. 取 得 : 本 校 當 年 度 收 支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規 定 執 行 後 有 賸 餘 款 者, 應 於 決 算 經 本 校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後 一 個 月 內, 彌 補 以 前 年 度 收 支 互 抵 之 不 足 後, 將 餘 額 保 留 於 學 校 基 金, 並 以 特 定 科 目 記 錄 本 校 將 賸 餘 款 轉 為 投 資, 其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累 積 盈 餘 之 二 分 之 一 本 校 於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將 部 分 特 種 基 金 指 定 列 入 投 資 基 金 範 圍 者, 不 受 累 積 盈 餘 所 定 二 分 之 一 額 度 之 限 制 本 校 賸 餘 款 進 行 投 資 前, 應 先 計 算 可 投 資 額 度 上 限,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本 校 依 前 項 規 定 提 報 董 事 會 可 投 資 額 度 上 限 時, 應 同 時 告 知 所 有 參 與 董 事 會 議 及 決 議 之 董 事 有 關 私 立 學 校 法 之 規 定, 並 記 載 於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本 校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以 購 買 國 內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或 運 用 於 其 他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之 投 資 項 目 為 限 為 分 散 本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之 風 險, 其 投 資 同 一 公 司 發 行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同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其 額 度 合 計 不 得 逾 可 投 資 額 度 上 限 之 10%, 亦 不 得 逾 同 一 被 投 資 公 司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總 數 之 10% 本 校 於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8 年 8 月 1 日 施 行 前 所 投 資 之 股 票, 已 逾 前 項 規 定 者, 得 繼 續 持 有, 並 不 得 再 增 加 投 資 本 校 受 贈 取 得 或 投 資 之 股 票, 因 原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依 公 司 法 28

32 第 267 條 規 定, 得 依 持 股 比 例 儘 先 認 購 新 股 時, 其 投 資 金 額 不 受 規 定 之 限 制, 並 應 於 之 可 投 資 額 度 限 制 內 為 之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管 理, 由 本 校 指 派 專 人 擔 任 投 資 人 員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動 用 前, 本 校 投 資 人 員 應 進 行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及 風 險 評 估, 並 填 具 資 金 動 用 申 請 書, 陳 董 事 長 簽 核 或 董 事 長 授 權 校 長 簽 核, 始 得 進 行 投 資 本 校 因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之 所 有 權, 應 以 本 校 名 義 登 記 本 校 投 資 人 員 應 定 期 檢 視 賸 餘 款 投 資 之 項 目 額 度 及 盈 虧 情 形, 並 向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報 告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董 事 會 應 依 據 章 程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為 之,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致 學 校 法 人 受 有 虧 損, 參 與 決 議 之 董 事 對 虧 損 額 度 應 負 連 帶 責 任 補 足 之 但 經 表 示 異 議 之 董 事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可 證 者, 免 其 責 任 2.2. 保 管 : 本 校 投 資 人 員 因 投 資 取 得 投 資 標 的 為 實 體 有 價 證 券, 應 交 出 納 單 位 保 管 ; 屬 無 實 體 有 價 證 券, 登 載 於 存 摺 或 對 帳 單, 亦 交 出 納 單 位 保 管 保 管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 對 保 管 物 品 皆 應 設 立 登 記 簿 對 保 管 物 品 皆 應 指 定 專 人 管 理 登 記 簿 應 隨 時 維 持 完 整 且 詳 細 的 記 錄, 以 供 查 閱 經 管 人 員 對 於 有 價 證 券, 應 隨 時 檢 查 還 本 付 息 日 期, 按 期 收 回 本 金, 領 取 利 息 或 股 息 ; 並 於 收 到 後 將 資 料 轉 交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2.3. 異 動 : 實 體 有 價 證 券 ( 定 存 單 續 存 或 解 約 除 外 ) 欲 出 借 或 領 出 時, 由 申 請 人 申 請, 經 投 資 人 員 核 准, 並 陳 董 事 長 簽 核 或 董 事 長 授 權 校 長 簽 核 後 始 得 向 出 納 單 位 取 出 借 出 期 限 到 期 若 未 歸 還, 應 由 申 請 人 負 責 追 回, 投 資 人 員 負 責 控 管 並 追 蹤 2.4. 抵 質 押 : 有 價 證 券 若 須 抵 押 或 擔 保 者, 應 依 照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質 押 後, 應 取 回 質 押 單 位 簽 收 證 明, 陳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由 投 資 人 員 列 帳 清 冊 管 理 抵 押 解 除 時, 應 辦 理 抵 押 註 銷 2.5. 盤 點 : 保 管 人 應 不 定 期 自 行 盤 點 作 業 會 計 單 位 每 年 應 實 施 定 期 盤 點, 並 會 同 會 計 師 參 與 監 盤 盤 點 結 果 若 與 實 際 結 存 發 生 差 異 時, 應 註 明 差 異 原 因 處 理 對 策 及 責 任 歸 屬, 陳 董 事 長 簽 核 或 董 事 長 授 權 校 長 簽 核 後 辦 理 2.6. 處 分 : 投 資 人 員 欲 處 分 投 資 時, 應 填 寫 資 金 處 分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投 資 評 估 報 告, 陳 董 事 長 簽 核 或 董 事 長 授 權 校 長 簽 核, 如 非 因 有 價 證 券 到 期 解 約 而 擬 提 前 處 分 者, 需 加 註 分 析 說 明 投 資 人 員 於 處 分 投 資 後, 應 將 處 分 結 果 填 入 投 資 明 細 表,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送 請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處 分 投 資 而 收 取 之 價 款, 應 存 入 本 校 在 金 融 機 構 開 設 之 帳 戶, 避 免 發 生 挪 用 或 29

33 移 用 後 再 行 存 入 之 情 形 2.7. 記 錄 : 投 資 交 易 完 成 後, 投 資 人 員 應 將 取 得 之 買 賣 成 交 單 正 本, 交 會 計 單 位 作 為 入 帳 憑 證, 並 按 取 得 日 期 記 入 投 資 明 細 表 收 到 被 投 資 公 司 股 利 發 放 通 知 書 時, 如 屬 股 票 股 利 者 應 將 股 利 發 放 通 知 書 影 印 一 份 存 查 後 憑 正 本 向 被 投 資 公 司 領 取 股 票, 並 將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配 發 股 數 及 股 票 或 集 保 存 摺 影 本 等 資 料 送 交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會 計 單 位 應 依 各 項 投 資 性 質, 對 其 增 置 處 分 成 本 分 攤 與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每 年 決 算 後 學 校 應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益 等 交 易, 遵 循 本 校 會 計 制 度 規 定 選 用 適 當 之 會 計 科 目, 為 適 當 之 評 價 及 帳 務 處 理 會 計 單 位 應 保 持 各 項 投 資 之 完 整 交 易 紀 錄, 並 適 時 編 製 相 關 投 資 結 果 報 表, 提 供 各 階 段 投 資 實 際 與 原 預 期 效 益 之 差 異, 以 利 於 決 策 單 位 擬 定 投 資 擴 張 或 緊 縮 等 決 定 之 依 據 3.1. 取 得 : 本 校 是 否 未 動 支 本 年 度 營 運 資 金 ( 如 本 年 度 收 取 之 學 雜 費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財 務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 購 置 上 市 上 櫃 股 票 公 司 債 受 益 憑 證 等 有 價 證 券 本 校 年 度 剩 餘 資 金 轉 列 投 資 基 金 及 流 用 之 金 額,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辦 理, 無 虛 增 轉 列 情 況 本 校 年 度 剩 餘 資 金 轉 列 投 資 基 金 之 金 額,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6 條 規 定,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本 校 投 資 基 金 之 投 資 項 目,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僅 購 買 國 內 依 法 核 准 公 開 發 行 上 市 上 櫃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無 購 買 上 開 範 圍 以 外 之 項 目 本 校 投 資 基 金 之 投 資 項 目,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6 條 第 7 條 規 定, 投 資 同 一 公 司 發 行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同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其 額 度 合 計 未 逾 可 投 資 基 金 額 度 之 10%, 亦 未 逾 同 一 被 投 資 公 司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總 數 之 10% 學 校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短 期 投 資 特 種 基 金 投 資 基 金 及 其 他 約 當 現 金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5 條 第 1 項 規 定 無 寄 託 或 貸 放 與 董 事 長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其 他 個 人 或 非 金 融 事 業 機 構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動 用 前, 是 否 進 行 分 析 及 評 估, 並 填 具 資 金 動 用 申 請 書, 經 權 責 人 員 核 准, 始 得 進 行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有 違 反 規 定 致 學 校 法 人 受 有 虧 損 時, 董 事 會 是 否 依 據 章 程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參 與 決 議 之 董 事 對 虧 損 額 度 應 負 連 帶 責 任 補 足 之 但 經 表 示 異 議 之 董 事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可 證 者, 免 其 責 任 3.2. 保 管 : 有 價 證 券 之 保 管 及 帳 務 處 理 是 否 非 同 一 人 辦 理 有 價 證 券 之 保 管 場 所, 是 否 有 安 全 維 護 設 備, 並 應 採 取 適 當 防 範 措 施 30

34 3.3. 異 動 : 實 體 有 價 證 券 欲 出 借 或 領 出 時, 是 否 依 程 序 申 請 及 核 准 借 出 期 限 到 期 若 未 歸 還, 是 否 由 申 請 人 負 責 追 回, 投 資 人 員 負 責 控 管 並 追 蹤 3.4. 抵 質 押 : 有 價 證 券 供 作 抵 押,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始 得 為 之 有 價 證 券 因 異 動 抵 質 押 及 盤 點, 於 保 管 處 ( 保 管 箱 ) 中 取 出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並 明 確 登 載 3.5. 盤 點 : 保 管 人 是 否 不 定 期 自 行 盤 點 作 業 存 放 於 校 外 之 有 價 證 券 是 否 函 證 保 管 者, 並 將 盤 點 與 函 證 結 果 與 帳 載 紀 錄 核 對 盤 點 若 有 差 異, 盤 點 人 員 是 否 追 查 不 明 原 因 有 價 證 券 因 質 押 供 作 保 證 而 存 放 他 處, 是 否 取 得 收 據 3.6. 處 分 : 投 資 處 分 是 否 依 作 業 程 序, 經 權 責 人 員 核 准 投 資 處 分 是 否 及 時 登 帳 處 分 投 資 之 價 款, 是 否 存 入 本 校 在 金 融 機 構 開 設 之 帳 戶 投 資 處 分 結 果 是 否 損 及 學 校 權 益, 投 資 評 估 報 告 是 否 過 於 簡 略 或 不 實 3.7. 記 錄 : 投 資 成 本 列 帳 金 額 是 否 適 當 投 資 損 益 計 算 是 否 無 誤, 帳 務 處 理 是 否 允 當 是 否 依 本 校 會 計 制 度 選 用 適 當 的 會 計 科 目 是 否 對 投 資 結 果 進 行 評 估, 以 作 投 資 擴 張 或 緊 縮 等 決 定 之 依 據 4.1. 資 金 動 用 申 請 書 4.2. 資 金 處 分 申 請 書 4.3. 投 資 評 估 報 告 4.4. 投 資 明 細 表 4.5. 買 賣 成 交 單 5.1. 私 立 學 校 法 5.2.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5.3. 美 和 高 中 ( 職 ) 會 計 制 度 31

35 ( 二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動 產 之 購 置 及 附 屬 機 構 之 設 立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作 業 :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2.1. 本 校 不 動 產 購 置 或 處 分, 除 依 總 務 事 項 - 財 物 採 購 與 營 繕 作 業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外, 應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並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辦 理 2.2. 本 校 就 不 動 產 之 設 定 負 擔 或 出 租, 應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並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辦 理 2.3. 本 校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或 設 定 負 擔,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以 不 妨 礙 學 校 發 展 校 務 進 行 為 限 不 動 產 以 與 教 學 無 直 接 關 係 或 經 核 定 廢 置 之 校 地 建 築 物 為 限, 始 得 設 定 負 擔 2.4.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對 本 校 之 不 動 產 具 有 法 定 抵 押 權 者, 依 其 規 定 3.1. 本 校 不 動 產 之 購 置 出 租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 含 不 動 產 之 出 售 報 廢 抵 押 等 ), 是 否 符 合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9 條 之 規 定 ( 但 學 校 拆 除 建 築 物 及 校 內 不 動 產 出 租 予 校 外 廠 商 經 營 書 店 餐 廳 影 印 店 及 其 他 商 店, 僅 對 學 校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營 業 者 不 在 此 限 ) 無 5.1. 私 立 學 校 法 動 產 之 購 置 作 業 :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2.1. 本 校 動 產 購 置, 依 總 務 事 項 - 財 物 採 購 與 營 繕 作 業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1. 本 校 動 產 購 置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無 無 附 屬 機 構 設 立 及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2.1. 學 校 為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並 充 實 學 校 財 源, 得 從 事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投 資, 以 使 學 校 營 運 更 加 健 全 32

36 2.2. 投 資 決 策 執 行 前 應 經 適 當 審 慎 研 究 評 估, 包 括 評 估 各 潛 在 被 投 資 機 構 或 事 業 之 條 件, 並 實 地 勘 查 其 營 運 情 形 ; 對 於 擬 新 設 之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投 資, 亦 應 藉 由 類 似 機 構 或 事 業 之 訪 視 或 調 查 深 入 評 估 後, 報 請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始 告 確 定 2.3. 妥 善 規 劃 編 列 預 算, 事 先 籌 措 決 定 資 金 來 源, 不 可 影 響 學 校 正 常 營 運 資 金 2.4. 投 資 決 策 執 行 程 序 : 提 出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需 求 確 定 投 資 目 的 及 其 必 要 性 : 投 資 之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必 須 與 教 學 實 習 實 驗 研 究 或 推 廣 相 關 擬 訂 投 資 計 劃, 進 行 效 益 評 估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投 資 方 案 選 擇 決 定 投 資 具 體 實 施 規 劃 投 資 計 劃 執 行 管 理 與 成 果 報 告 回 饋 2.5. 投 資 計 劃 效 益 評 估 : 投 資 計 劃 之 選 擇 以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及 經 濟 效 益 之 大 小 為 取 捨 標 準, 其 主 要 作 用 在 計 算 投 資 所 可 能 產 生 之 成 效 或 報 酬 是 否 與 預 期 一 致, 並 作 為 排 列 各 項 投 資 優 先 次 序 與 選 擇 最 佳 投 資 方 案 之 參 考 依 據 於 從 事 投 資 計 劃 效 益 評 估 之 同 時, 應 以 能 更 周 密 考 慮 各 項 投 資 之 優 劣, 並 對 方 案 做 最 佳 之 選 擇 2.6. 投 資 管 理 : 出 納 單 位 應 根 據 經 核 准 之 投 資 決 策 文 件 及 會 計 單 位 支 出 傳 票, 依 付 款 作 業 規 定 請 領 投 資 款 項 之 支 付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投 資 之 所 有 權 或 登 記 設 立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文 件 等 各 項 投 資 文 件 應 依 其 性 質, 授 權 主 管 指 定 人 員 負 責 保 管 之 學 校 投 資 之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需 定 期 提 供 財 務 報 表 給 本 校, 供 會 計 單 位 檢 視 若 財 務 報 表 上 所 揭 露 之 事 項 不 足 時, 需 再 向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要 求 補 充 資 料, 若 無 重 大 變 動 事 項, 將 附 屬 機 構 之 財 務 報 告 轉 交 會 計 單 位 進 行 帳 務 處 理 會 計 單 位 應 依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投 資 性 質 不 同 為 明 細 之 記 載, 並 定 期 依 權 責 主 管 要 求 提 供 各 項 投 資 報 表, 供 其 瞭 解 及 評 估 投 資 狀 況 與 擬 訂 相 關 投 資 決 策 之 參 考 投 資 管 理 需 隨 時 進 行, 所 以 投 資 執 行 單 位 應 不 定 期 對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之 重 大 政 策 及 經 營 管 理 變 革 進 行 研 究 與 簽 辦, 如 果 評 估 結 果 應 停 止 該 項 投 資 時, 應 將 評 估 報 告 陳 請 董 事 長 簽 核 後 轉 陳 董 事 會 報 告 若 董 事 會 決 議 終 止 該 項 投 資 時, 即 將 該 投 資 評 估 報 告 及 決 議 事 項 轉 交 投 資 單 位 執 行 終 止 投 資 事 宜 ; 若 董 事 會 決 定 進 行 投 資 時, 應 將 該 資 料 送 回 投 資 執 行 單 位 留 底 存 檔, 以 便 要 求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進 行 營 運 之 改 善 2.7.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之 財 務, 應 與 學 校 之 財 務 嚴 格 劃 分, 其 盈 餘 應 用 於 改 善 師 資 充 實 設 備 及 撥 充 學 校 基 金,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對 特 定 之 人 給 予 特 殊 利 益 2.8.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停 辦 時 所 賸 餘 之 財 產, 應 歸 屬 於 學 校 法 人 33

37 3.1. 本 校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規 定 申 請 設 立 之 附 屬 機 構 或 辦 理 之 相 關 事 業, 是 否 先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向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3.2.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之 財 務, 是 否 與 本 校 之 財 務 嚴 格 劃 分 3.3.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業 務 與 財 務 是 否 受 學 校 法 人 之 監 督 3.4.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之 盈 餘 是 否 用 於 改 善 師 資 充 實 設 備 及 撥 充 學 校 基 金 3.5.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停 辦 時 所 賸 餘 之 財 產, 是 否 歸 屬 於 學 校 法 人 4.1. 簽 呈 4.2. 投 資 計 劃 5.1. 私 立 學 校 法 34

38 ( 三 )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 募 款 作 業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2.1. 本 校 及 各 單 位 得 經 校 長 同 意, 辦 理 校 外 個 人 民 間 機 構 ( 機 關 ) 團 體 對 本 校 及 各 單 位 捐 款 之 募 款 活 動 2.2. 本 校 教 職 員 生 不 得 以 學 校 名 義 或 使 用 學 校 相 關 設 施, 從 事 個 人 之 募 款 活 動 2.3. 募 款 收 款 方 式 可 為 支 票 匯 票 轉 帳 電 匯 及 現 金 方 式 : 支 票 及 匯 票 : 抬 頭 上 寫 明 本 校 校 名, 加 劃 雙 橫 線, 並 註 明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字 樣,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出 納 單 位 收 信 函 內 請 註 明 捐 款 字 樣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及 捐 款 用 途 等, 俟 收 到 款 額 後 始 寄 發 正 式 收 據 轉 帳 及 電 匯 : 募 款 活 動 之 主 辦 單 位 應 先 向 出 納 單 位 約 定 收 款 帳 戶, 請 捐 款 者 直 接 匯 入 該 帳 戶, 並 請 其 傳 真 轉 帳 及 電 匯 憑 證 告 知 本 校 出 納 單 位, 並 註 明 捐 款 字 樣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及 捐 款 用 途 等, 俟 確 認 入 帳 後 始 寄 發 正 式 收 據 現 金 : 募 款 活 動 之 主 辦 單 位 應 先 向 出 納 單 位 領 取 手 開 收 據, 捐 贈 人 於 活 動 日 當 場 捐 款 者, 應 即 開 立 有 校 長 主 辦 會 計 及 經 收 人 章 之 收 據, 並 將 收 執 聯 交 予 捐 贈 人 ; 活 動 後 之 捐 款 則 請 捐 贈 人 直 接 將 款 項 送 至 本 校 出 納 單 位 簽 收 2.4. 主 辦 單 位 應 於 募 款 活 動 結 束 後, 將 募 得 之 款 項 連 同 已 用 或 未 用 之 收 據 交 付 出 納 單 位 結 清 2.5. 收 受 之 捐 款 由 出 納 人 員 將 所 募 款 項 解 交 銀 行, 並 將 收 據 之 會 計 聯 併 同 交 銀 行 之 證 明 送 本 校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3.1. 募 款 活 動 是 否 經 校 長 核 准 3.2. 募 款 收 取 之 捐 贈 款 是 否 依 規 定 開 立 捐 贈 收 據 3.3. 募 款 活 動 結 束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將 募 得 之 款 項 連 同 已 用 或 未 用 之 收 據 交 付 出 納 單 位 結 清 3.4. 捐 贈 收 據 各 聯 交 付 保 管 及 存 查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5. 捐 贈 款 是 否 適 時 登 帳, 且 登 帳 正 確 3.6. 募 款 活 動 是 否 符 合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或 本 校 捐 贈 募 款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4.1. 捐 贈 收 據 5.1.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5.2. 美 和 高 中 ( 職 ) 捐 贈 募 款 辦 法 35

39 收 取 捐 贈 作 業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2.1. 本 校 接 受 國 內 外 機 關 團 體 及 個 人 之 捐 贈 主 要 區 分 為 現 金 有 價 證 券 及 財 產 ( 包 括 不 動 產 動 產 及 圖 書 ) 捐 贈 2.2. 現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捐 贈 由 出 納 單 位 統 籌 受 理 ; 動 產 不 動 產 交 總 務 處 點 收 ; 圖 書 交 圖 書 館 點 收 2.3. 現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捐 贈 : 未 指 定 用 途 者, 全 數 由 本 校 統 籌 運 用 指 定 用 途 作 為 講 座 經 費 建 築 設 施 之 興 建 或 修 繕 經 費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學 生 事 務 處 及 教 務 處 核 備 之 學 生 活 動 經 費 全 校 性 發 展 經 費, 以 及 配 合 學 校 特 定 目 的 募 款 活 動 之 捐 贈, 全 數 依 指 定 用 途 使 用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或 指 定 使 用 單 位 者,1%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外, 其 餘 由 接 受 指 定 用 途 或 指 定 捐 贈 單 位, 依 指 定 用 途 自 行 運 用 2.4. 財 產 捐 贈 : 本 校 接 獲 校 外 單 位 來 函 表 示 捐 贈, 受 贈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得 請 捐 贈 者 協 助 附 上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並 請 對 方 附 上 捐 贈 財 產 之 統 一 發 票 影 印 本, 以 供 認 定 財 產 價 值 捐 贈 者 無 法 提 供 完 整 資 料 時, 受 贈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應 委 請 公 正 客 觀 之 相 關 廠 商 至 少 兩 家 進 行 估 價, 出 具 廠 商 估 價 單, 並 載 明 於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受 贈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併 同 簽 案 檢 附 捐 贈 者 來 函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及 統 一 發 票 影 印 本 或 廠 商 估 價 單 1 份, 會 辦 保 管 單 位 確 認 每 筆 財 產 之 耐 用 年 限 及 價 值, 再 會 辦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及 校 長 核 准 2.5. 捐 贈 收 據 : 本 校 接 受 捐 贈, 一 律 由 出 納 單 位 開 立 有 校 長 主 辦 會 計 及 經 收 人 章 之 三 聯 式 收 據 捐 贈 人 以 現 金 或 即 期 票 據 捐 贈 者, 出 納 單 位 應 即 開 立 收 據, 將 收 執 聯 交 與 捐 贈 人, 並 將 現 金 及 即 期 票 據 解 繳 銀 行, 如 係 收 受 遠 期 票 據, 應 委 託 銀 行 代 收 ; 出 納 人 員 應 於 收 執 聯 註 明 遠 期 票 據 之 到 期 日 已 匯 入 收 款 帳 戶 之 捐 贈 款 明 細 及 委 託 銀 行 代 收 票 據 之 證 明, 應 併 同 收 據 會 計 聯 送 交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收 據 存 根 聯 由 出 納 單 位 存 查 2.6. 本 校 接 受 捐 贈 後, 對 捐 贈 人 為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即 製 作 感 謝 狀 感 謝 牌 或 匾 額, 得 於 公 開 場 合 表 揚 3.1. 接 受 捐 贈 是 否 依 規 定 開 立 捐 贈 收 據 及 辦 理 規 定 之 表 揚 感 謝 事 宜 3.2. 屬 財 產 捐 贈 是 否 附 上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及 捐 贈 財 產 之 統 一 發 票 影 印 本 或 廠 商 估 價 單 3.3. 屬 現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捐 贈 款, 其 用 途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4. 接 受 遠 期 票 據 捐 贈, 是 否 依 規 定 委 託 銀 行 代 收 3.5. 出 納 單 位 收 受 遠 期 票 據 時, 是 否 於 收 執 聯 註 明 遠 期 票 據 之 到 期 日 36

40 3.6. 捐 贈 收 據 各 聯 交 付 保 管 及 存 查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7. 捐 贈 款 是 否 適 時 登 帳, 且 登 帳 正 確 4.1.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4.2. 捐 贈 收 據 4.3. 廠 商 估 價 單 5.1.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5.2. 美 和 高 中 ( 職 ) 捐 贈 募 款 辦 法 資 本 租 賃 作 業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2.1.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應 考 量 學 校 發 展 及 資 金 調 度 情 形 2.2.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為 資 本 租 賃 時,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始 得 簽 訂 租 賃 契 約 2.3. 本 校 簽 訂 之 租 賃 契 約 應 指 定 相 關 人 員 建 檔 控 管 2.4.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為 資 本 租 賃 時, 會 計 處 理 應 依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3.1.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符 合 資 本 租 賃 之 條 件, 是 否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始 簽 訂 租 賃 契 約 3.2. 本 校 租 賃 契 約 是 否 指 定 相 關 人 員 建 檔 控 管 3.3.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為 資 本 租 賃 時, 會 計 處 理 是 否 依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無 無 37

41 ( 四 )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2.1. 或 有 事 項 係 指 平 衡 表 日 以 前 即 存 在 之 事 實 或 狀 況, 可 能 業 已 對 本 校 產 生 利 得 或 損 失, 惟 確 切 結 果 有 賴 於 未 來 不 確 定 事 項 之 發 生 或 不 發 生 予 以 證 實 2.2. 本 校 對 於 負 債 承 諾 及 或 有 事 項 ( 如 : 借 款 租 約 及 訴 訟 非 訴 訟 等 ) 事 宜, 應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及 處 理 程 序 以 掌 握 該 等 事 項 之 發 展 追 蹤 及 對 本 校 所 產 生 之 可 能 影 響 2.3. 本 校 於 平 衡 表 日 後, 財 務 報 表 提 出 前, 就 已 知 之 資 料, 包 括 過 去 經 驗 專 家 經 驗 及 相 關 事 項 之 發 展 情 況, 以 研 討 或 有 事 項, 據 以 估 計 其 產 生 利 得 或 損 失 之 可 能 及 金 額, 適 當 揭 露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2.4. 本 校 簽 訂 重 大 採 購 或 工 程 合 約 時, 應 注 意 違 反 合 約 時 損 失 負 擔 之 約 定, 並 彙 總 列 冊 管 理 2.5. 本 校 對 於 情 節 重 大 之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需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通 過 3.1. 負 債 承 諾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並 建 檔 控 管 3.2. 重 要 合 約 未 決 訟 案 及 重 要 校 務 會 議 是 否 建 檔 管 理 3.3. 針 對 本 校 於 平 衡 表 日 後, 財 務 報 表 出 具 之 前, 相 關 之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是 否 合 理 且 適 當 估 計 或 有 損 益, 並 於 財 務 報 表 上 作 適 當 揭 露 3.4. 或 有 事 項 若 已 確 定 存 在 且 可 能 產 生 重 大 損 益, 是 否 已 建 檔 控 管 及 追 蹤 3.5. 情 節 重 大 之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是 否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通 過 4.1. 簽 呈 無 38

42 ( 五 ) 獎 補 助 款 之 收 支 管 理 執 行 及 記 錄 :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2.1. 收 款 : 本 校 擬 向 各 級 政 府 申 請 各 項 獎 補 助 款 時, 應 提 出 計 畫 或 申 請 補 助 資 料 依 規 定 程 序 向 獎 補 助 單 位 申 請 獎 補 助 單 位 核 定 獎 補 助 金 額 後,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核 定 之 經 費 填 寫 領 據, 領 據 為 一 式 四 聯, 陳 請 出 納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及 校 長 核 准 後, 將 領 據 送 交 獎 補 助 單 位 請 款,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及 出 納 單 位 收 款 應 為 正 本 出 納 單 位 收 到 獎 補 助 單 位 撥 付 票 據 或 直 接 匯 入 學 校 之 款 項 通 知 時, 經 核 對 原 留 存 領 據 正 本 無 誤 後, 於 領 據 正 本 中 註 明 所 收 銀 行 支 票 號 碼 及 送 存 銀 行 帳 號, 影 印 領 據, 並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副 聯 轉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2.2. 支 用 : 申 請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收 到 獎 補 助 單 位 之 計 畫 核 定 公 文, 應 檢 附 公 文 及 經 費 支 用 明 細 影 本 一 份 送 會 計 單 位 作 為 經 費 審 核 依 據 申 請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依 核 定 之 經 費 明 細, 登 錄 計 畫 經 費 支 用 明 細, 並 經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確 定, 始 得 申 請 支 用 計 畫 之 各 項 經 費 本 校 依 規 定 接 受 之 獎 助, 應 按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之 經 常 門 及 資 本 門 支 用 比 例, 於 一 定 期 限 內 配 合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妥 為 規 劃 使 用 支 出 申 請 : 經 費 支 用 需 以 被 核 定 之 經 費 明 細 為 依 據, 不 得 挪 移 墊 用, 並 不 得 有 消 化 預 算 情 事 經 常 門 項 目 之 支 出, 填 寫 費 用 支 出 申 請 單, 依 本 校 費 用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資 本 門 項 目 之 支 出, 填 寫 採 購 申 請 單, 依 本 校 財 物 採 購 作 業 辦 理 經 費 變 更 :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用 途 不 符 者 應 事 先 辦 理 變 更, 才 可 申 請 支 用 經 費 變 更 需 經 獎 補 助 單 位 同 意 始 可 變 更 本 校 於 獎 補 助 款 內 所 購 置 之 財 物, 均 應 列 入 學 校 財 產, 並 依 規 定 設 置 帳 籍 管 理 核 銷 及 付 款 : 申 請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需 檢 附 費 用 支 出 申 請 單 或 採 購 申 請 單 財 物 驗 收 單 及 發 票 收 據 等 憑 證, 送 會 計 單 位 承 辦 審 核 會 計 單 位 承 辦 審 核 完 成,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開 立 傳 票, 送 出 納 單 位 據 以 付 款 本 校 以 獎 補 助 款 支 付 廠 商 之 款 項, 除 依 規 定 得 由 零 用 金 支 付 者 外, 應 簽 發 支 票 或 直 接 撥 付 受 款 人, 不 得 由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代 領 轉 付 2.3. 專 帳 :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應 由 業 務 單 位 結 報, 會 計 單 位 負 責 審 核 及 專 帳 管 理 本 校 接 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款 項 下 依 計 畫 支 用 經 費 取 得 之 原 始 憑 證, 應 依 39

43 計 畫 及 科 目 分 別 整 理 彙 訂 成 冊, 並 妥 為 保 管, 俾 供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派 員 查 核, 或 供 辦 理 核 銷 之 用 3.1. 本 校 當 年 度 接 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經 費 而 購 置 之 設 備, 是 否 無 閒 置 未 經 使 用 3.2. 本 校 本 學 年 接 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款 之 運 用,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3.3. 本 校 受 領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款 其 會 計 處 理, 是 否 依 據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實 施 要 點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設 置 專 帳 紀 錄 3.4. 本 校 使 用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款 購 置 之 財 物 勞 務, 每 一 採 購 個 案 若 補 助 金 額 超 過 所 購 置 財 物 勞 務 價 格 之 半 數 以 上, 且 金 額 超 過 100 萬 元 者, 其 採 購 程 序 是 否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4.1. 領 據 4.2. 收 款 收 據 4.3. 費 用 支 出 申 請 單 4.4. 採 購 申 請 單 4.5. 財 物 驗 收 單 4.6.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收 支 結 算 表 5.1. 私 立 學 校 法 5.2.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實 施 要 點 5.3.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5.4.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獎 勵 補 助 辦 法 40

44 ( 六 ) 代 收 款 項 與 其 他 收 支 之 審 核 收 支 管 理 及 記 錄 :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2.1. 代 收 款 項 :(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狀 況 自 行 審 酌 訂 定 ) 本 校 代 收 及 代 辦 學 生 費 用 項 目, 應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規 範 之 項 目, 經 學 校 家 長 會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代 表 出 席 之 會 議 通 過 會 計 單 位 依 據 出 納 單 位 編 製 之 往 來 金 融 機 構 報 表 及 收 費 明 細 總 報 表 登 帳, 貸 記 代 收 款 項 科 目 代 收 代 辦 費 支 用 : 承 辦 單 位 製 作 應 付 明 細, 依 費 用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申 請 付 款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代 收 代 付 內 容 金 額 無 誤 後, 沖 銷 代 收 款 項 科 目 並 送 出 納 單 位 開 立 代 付 款 支 票 2.2. 其 他 收 支 : 其 他 收 入 係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定 義 之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符 合 稅 法 規 定 之 銷 售 貨 物 或 提 供 勞 務 者, 應 依 稅 法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收 取 其 他 收 入 應 由 發 生 單 位,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後, 送 出 納 單 位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轉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其 他 支 出 係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定 義 之 其 他 支 出 其 他 支 出 之 申 請, 依 本 校 費 用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3.1. 其 他 教 學 活 動 收 入 各 項 代 辦 費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如 自 行 舉 辦 考 試 之 試 務 費 收 入, 學 校 福 利 社 實 習 商 店 餐 廳 停 車 場 等 有 關 之 權 利 金 租 金 或 其 他 名 義 之 收 入, 是 否 無 漏 列 或 低 列 3.2. 應 以 收 入 類 科 目 列 帳 之 收 入 並 無 以 代 收 款 項 科 目 列 帳 3.3.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款 項 填 具 單 據 及 權 責 核 准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3.4.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款 項 會 計 處 理 是 否 適 當 3.5. 其 他 收 入 符 合 稅 法 規 定 之 銷 售 貨 物 或 提 供 勞 務 者, 是 否 依 稅 法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3.6. 收 取 其 他 收 入 是 否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並 轉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4.1. 往 來 金 融 機 構 報 表 4.2. 收 費 明 細 總 報 表 4.3. 收 款 收 據 5.1.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 七 )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財 務 與 非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作 業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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