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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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65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6 月 4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4 June 2015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2 266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3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67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4 268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5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69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6 270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7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71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 ATTEND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盧 思 源 先 生 MR MATTHEW LOO,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8 272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議 員 議 案 MEMBERS' MOTIONS 主 席 : 各 位 早 晨, 本 會 現 在 繼 續 辯 論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的 議 案 我 現 在 請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發 言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ENACTING LEGISLATION ON STANDARD WORKING HOURS 恢 復 經 於 2015 年 6 月 3 日 動 議 的 議 案 辯 論 Continuation of debate on motion which was moved on 3 June 2015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早 晨, 我 感 謝 陳 婉 嫻 議 員 提 出 今 次 這 項 議 案 辯 論, 以 及 5 位 議 員 包 括 李 卓 人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和 梁 家 騮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政 府 十 分 了 解 勞 工 界 期 望 透 過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以 處 理 本 港 工 時 情 況 的 訴 求 然 而, 正 如 在 過 去 多 次 關 於 這 個 課 題 的 辯 論 中 清 楚 所 見,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應 否, 以 及 如 何 透 過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有 不 同 意 見 政 府 於 2013 年 4 月, 大 家 都 記 得, 成 立 了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以 跟 進 政 府 於 2012 年 11 月 發 表 的 標 準 工 時 政 策 研 究 報 告, 促 進 公 眾 對 這 個 複 雜 課 題 的 認 識 和 深 入 討 論, 以 及 向 政 府 就 處 理 本 港 工 時 情 況 提 供 意 見, 包 括 應 否 考 慮 制 訂 法 定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或 其 他 方 案 這 個 24 人 組 成 的 委 員 會 由 梁 智 鴻 醫 生 出 任 主 席, 委 員 來 自 勞 工 界 工 商 界 學 術 界 社 會 各 界 和 政 府, 以 及 以 當 然 成 員 身 份 參 與 的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明 顯 地, 委 員 會 有 充 分 代 表 性 委 員 會 已 經 從 4 個 策 略 範 疇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包 括 加 深 社 會 認 識 收 集 工 時 統 計 數 據 及 與 工 時 制 度 有 關 的 資 料 推 動 公 眾 參 與 及 促 進 社 會 各 界 就 不 同 方 案 建 立 共 識, 以 及 根 據 一 系 列 因 素 進 行 以 數 據 為 依 歸 的 討 論 委 員 會 自 成 立 以 來 已 經 進 行 大 量 工 作, 包 括 於 去 年 完 成 廣 泛 的 公 眾 諮 詢, 聽 取 僱 員 僱 主 勞 工 團 體 僱 主 組 織 其 他 相 關 團 體 及 普 羅 市 民 對 於 工 時 議 題 的 意 見, 以 及 全 港 首 次 大 型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收 集 工 時 統 計 數 據 及 與 工 時 制 度 有 關 的 資 料 參 考 了 這 兩 方 面 工 作 所 得 的 結 果, 委 員 會 正 進 一 步 探 討 工 時 政 策 的 方 向 及 委 員 會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9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73 主 席, 我 想 指 出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及 關 注 僱 員 的 工 時 情 況, 但 工 時 政 策 的 確 是 個 極 其 複 雜 及 具 高 度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並 會 對 整 體 就 業 市 場 人 力 需 求 僱 傭 關 係 工 作 文 化 營 商 環 境 經 濟 發 展 和 企 業 競 爭 力 等 不 同 層 面 帶 來 廣 泛 和 深 遠 影 響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一 直 積 極 及 務 實 地 探 討 這 個 課 題 我 希 望 大 家 能 夠 給 予 委 員 會 時 間 及 空 間, 全 面 考 慮 社 會 各 界 的 不 同 意 見 及 已 經 搜 集 回 來 的 詳 盡 工 時 數 據, 繼 續 透 過 理 性 及 以 數 據 為 依 歸 的 討 論, 盡 量 凝 聚 共 識, 以 釐 定 適 合 香 港 的 工 時 政 策 方 案 委 員 會 預 期 於 明 年 第 一 季 會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在 聽 取 議 員 的 意 見 後, 我 會 作 更 詳 細 的 回 應 多 謝 主 席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設 立 標 準 工 時 的 目 的 是 要 政 府 制 訂 一 個 合 理 的 上 班 時 數, 改 善 現 時 不 少 行 業 工 時 過 長, 影 響 僱 員 與 家 人 相 處 的 時 間 健 康 進 修 及 閒 暇 的 生 活 等, 此 為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的 其 中 一 種 在 過 去 10 年, 立 法 會 就 相 關 議 題 曾 進 行 9 次 議 案 辯 論, 可 見 標 準 工 時 在 議 會 內 受 到 重 視 民 主 黨 支 持 每 周 工 作 44 小 時 及 加 班 應 有 補 償, 因 此, 民 主 黨 今 天 會 支 持 陳 婉 嫻 議 員 的 原 議 案, 以 及 李 卓 人 議 員 和 葉 建 源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梁 家 騮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雖 然 沒 有 提 到 有 關 時 數, 但 他 在 昨 天 的 發 言 中 亦 表 達 了 他 的 意 願 每 周 工 作 44 小 時 是 一 個 標 準, 如 果 可 以 做 得 更 好, 例 如 每 周 工 作 42 小 時, 我 們 沒 有 理 由 反 對 當 然,46 小 時 47 小 時 可 能 也 有 斟 酌 的 空 間, 但 我 相 信 設 立 標 準 工 時 始 終 是 第 一 步 我 們 亦 傾 向 支 持 梁 家 騮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最 低 限 度 他 提 出 有 必 要 盡 快 立 法, 民 主 黨 認 為 這 是 較 中 性 的 意 見, 所 以 會 予 以 支 持 至 於 姚 思 榮 議 員 和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民 主 黨 認 為 有 關 議 題 已 經 討 論 多 時, 港 人 的 工 作 時 間 越 來 越 長, 同 時 為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亦 是 梁 振 英 的 選 舉 承 諾 陳 婉 嫻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議 案 其 實 是 追 數 繼 續 拖 延 下 去 只 會 令 問 題 更 趨 嚴 重, 因 此, 我 們 反 對 有 關 修 正 案 梁 振 英 上 任 前 的 選 舉 政 綱 對 勞 工 政 策 着 墨 不 多, 主 要 有 兩 項 政 策, 包 括 取 消 強 積 金 對 沖 機 制 及 落 實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強 積 金 對 沖 方 面, 相 信 已 經 石 沉 大 海 到 了 今 天, 如 果 你 問 梁 振 英 在 勞 工 政 策 上 有 甚 麼 成 就, 我 相 信 他 會 想 很 久, 然 後 食 老 本 地 說 : 成 功 調 高 最 低 工 資 金 額 和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的 入 息 及 資 產 限 額 然 而, 這 些 都 是 前 朝 政 府 訂 下 的 政 策, 梁 振 英 政 府 以 此 攞 彩, 便 證 明 這 3 年 在 勞 工 政 策 上 只 是 做 了 少 許 工 作

10 274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標 準 工 時 在 梁 振 英 任 內 唯 一 的 里 程 碑, 是 成 立 了 局 長 剛 才 所 說 的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勞 工 界 朋 友 都 希 望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是 討 論 如 何 立 法, 但 委 員 會 實 質 上 的 功 能 卻 在 於 討 論 應 否 立 法, 這 對 打 工 仔 無 疑 並 不 是 一 個 好 消 息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2014 年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報 告, 僱 員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45.3 小 時, 看 似 正 常, 但 很 多 民 間 團 體 卻 發 現 員 工 每 周 工 作 近 49 小 時, 而 我 們 亦 發 現, 學 歷 越 低 年 紀 越 大, 工 作 時 間 便 越 長 飲 食 業 物 業 管 理 安 老 等 行 業 的 從 業 員 每 周 工 作 超 過 50 小 時, 而 有 些 中 式 酒 樓 及 菜 館 的 員 工 更 每 周 工 作 60 小 時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顯 示,23% 的 工 人 ( 即 約 人 ) 每 周 工 作 超 過 51.5 小 時 當 然, 我 相 信 立 法 會 同 袍 每 周 工 作 60 小 時 者 比 比 皆 是 而 有 四 分 之 一 的 工 人 超 時 工 作, 當 中 有 71% 沒 有 超 時 工 作 補 償, 情 況 非 常 嚴 重 我 們 最 近 收 到 一 位 市 民 的 意 見, 表 示 她 在 一 間 大 公 司 任 職 行 政 主 住, 職 位 比 上 不 足, 比 下 有 餘, 但 每 天 平 均 加 班 最 少 1.5 小 時, 有 時 下 班 後 亦 要 回 覆 公 司 WhatsApp BlackBerry, 這 不 單 影 響 她 個 人 的 社 交 圈 子, 更 影 響 她 與 家 人 的 關 係 其 實 很 多 員 工 都 不 介 意 加 班, 亦 不 是 每 一 次 都 要 與 僱 主 斤 斤 計 較, 但 部 分 僱 主 卻 得 寸 進 尺, 要 求 員 工 每 周 無 償 地 加 班, 視 之 為 理 所 當 然 有 鑒 於 此, 我 們 希 望 盡 快 落 實 標 準 工 時 最 近, 委 員 會 建 議 規 管 合 約, 要 求 僱 傭 合 約 訂 明 工 時 這 種 合 約 工 時 其 實 是 偷 換 概 念, 等 於 令 工 時 沒 有 任 何 客 觀 的 標 準, 與 原 地 踏 步 沒 有 分 別, 特 別 是 僱 主 可 以 名 正 言 順 地 把 工 時 寫 到 很 長, 或 比 現 時 寫 得 更 長 如 果 合 約 沒 有 註 明 須 加 班, 但 最 後 僱 主 要 求 員 工 加 班, 我 相 信 大 部 分 員 工 也 會 避 免 開 罪 僱 主, 繼 續 啞 忍, 此 情 況 更 可 能 出 現 在 低 收 入 人 士 身 上, 他 們 為 了 保 住 工 作, 又 要 養 家 活 兒, 最 終 便 要 接 受 超 長 工 時 合 理 化 或 合 約 化 的 安 排 因 此, 如 果 最 後 確 實 要 落 實 合 約 工 時, 我 認 為 委 員 會 是 失 職 的, 令 打 工 仔 特 別 是 低 收 入 的 一 羣 繼 續 需 要 長 時 間 工 作, 這 與 標 準 工 時 原 本 的 概 念 背 道 而 馳 就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一 事, 立 法 會 議 員 曾 到 南 韓 取 經, 發 現 南 韓 於 1991 年 已 經 實 施 每 周 標 準 工 時 44 小 時, 在 2004 年 至 2011 年 間 更 進 一 步 減 至 每 周 40 小 時, 而 南 韓 的 經 濟 保 持 增 長 南 韓 在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後, 並 沒 有 對 企 業 造 成 沉 重 負 擔, 而 且 其 人 均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亦 持 續 上 升, 可 見 標 準 工 時 對 各 方 面 不 一 定 會 造 成 很 大 影 響

11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75 此 外, 香 港 附 近 地 方 都 已 經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包 括 台 灣 每 兩 周 84 小 時 毗 鄰 的 澳 門 每 周 48 小 時 日 本 每 周 40 小 時, 以 及 新 加 坡 每 周 44 小 時, 部 分 國 家 更 規 定 每 天 最 多 工 作 8 小 時 以 上 地 方 全 都 與 香 港 鄰 近, 屬 於 亞 洲 經 濟 體 系, 而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成 熟 的 經 濟 體 系, 在 此 議 題 上 竟 然 一 直 處 於 討 論 階 段 我 希 望 局 長 不 要 只 是 在 名 義 上 擔 任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一 職, 但 做 的 卻 是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工 作 我 請 局 長 帶 頭 推 動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勞 工 界 爭 取 最 低 工 資 及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已 經 多 年, 特 區 政 府 終 於 在 4 年 前 落 實 最 低 工 資 立 法, 但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仍 然 落 實 無 期 有 勞 工 團 體 指 摘 特 首 梁 振 英 先 生 未 有 兌 現 競 選 承 諾, 想 借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過 橋, 拖 得 就 拖 我 覺 得 這 些 批 評 對 特 首 並 不 公 平, 標 準 工 時 遲 遲 未 能 立 法, 並 非 特 首 故 意 拖 延, 而 是 勞 資 雙 方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存 在 非 常 大 的 分 歧 在 勞 資 雙 方 未 能 就 此 問 題 達 成 共 識 的 情 況 下 強 行 立 法, 只 會 激 化 勞 資 雙 方 的 矛 盾, 造 成 雙 輸 的 局 面 商 界 對 標 準 工 時 的 態 度, 一 直 比 最 低 工 資 更 為 強 硬 我 記 得 張 宇 人 議 員 曾 經 指 出, 有 僱 主 認 為 實 行 標 準 工 時 死 梗, 更 表 示 標 準 工 時 是 十 大 恐 怖 政 策 的 第 一 位 由 特 首 委 任 的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的 勞 資 雙 方, 早 前 就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達 成 共 識, 我 覺 得 這 是 一 個 重 大 的 突 破, 顯 示 商 界 拒 絕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的 強 硬 態 度 在 某 程 度 上 已 經 扭 轉 可 惜 的 是, 由 於 委 員 會 認 為 一 刀 切 立 法 並 不 可 行, 建 議 透 過 僱 傭 合 約 來 訂 明 工 時 作 為 立 法 的 第 一 步, 這 個 建 議 跟 勞 工 團 體 長 期 以 來 要 求 立 法 劃 一 工 時 有 明 顯 分 別, 引 起 勞 工 團 體 很 大 反 應, 批 評 聲 音 掩 蓋 了 理 性 討 論 目 前 勞 資 雙 方 就 標 準 工 時 問 題 的 主 要 分 歧, 並 非 在 於 是 否 立 法, 而 是 如 何 立 法 資 方 認 為 香 港 的 工 種 複 雜, 各 行 業 的 情 況 不 盡 相 同, 制 訂 劃 一 工 時 並 不 可 行, 但 勞 方 卻 認 為 有 必 要 制 訂 劃 一 工 時, 才 能 有 效 保 障 打 工 仔 的 權 益 每 周 工 作 44 小 時 是 目 前 勞 工 界 的 普 遍 共 識, 但 其 實 目 前 香 港 很 多 公 司 已 經 實 施 每 周 5 天 半 工 作, 每 天 工 作 8 小 時, 合 共 每 周 工 作 44 小 時 未 能 實 行 每 周 工 作 44 小 時 的, 都 是 因 為 行 業 的 工 作 性 質 有 特 殊 性, 例 如 新 聞 從 業 員 飲 食 業 從 業 員 醫 護 人 員 警 員 消 防 員 運 輸 業 從 業 員 影 視 從 業 員 等 這 些 行 業 如 何 能 夠 實 行 每 周 工 作 44 小 時 呢? 這 個 問 題 值 得 社 會 理 性 探 討

12 276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有 勞 工 團 體 解 釋, 制 訂 劃 一 工 時 並 不 會 如 資 方 所 說 令 工 作 安 排 失 去 彈 性, 只 要 因 應 行 業 情 況 而 採 取 合 適 的 豁 免, 便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但 是, 值 得 社 會 討 論 的 問 題 是, 如 果 一 方 面 制 訂 劃 一 工 時, 但 另 一 方 面 又 實 施 某 些 豁 免, 這 種 安 排 是 否 最 好 的 做 法? 以 日 本 為 例, 標 準 工 時 訂 為 每 周 40 小 時, 但 主 管 和 經 理 級 僱 員 可 以 獲 得 豁 免, 結 果 日 本 出 現 很 多 掛 名 經 理 而 落 入 豁 免 範 圍, 這 證 明 一 方 面 制 訂 劃 一 工 時, 但 另 一 方 面 又 實 施 某 些 豁 免, 未 必 是 最 好 的 做 法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雖 然 認 為 一 刀 切 立 法 並 不 可 行, 但 並 不 排 除 針 對 個 別 行 業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社 會 ( 尤 其 是 勞 資 雙 方 ) 應 該 就 這 個 問 題 進 行 理 性 討 論, 如 果 不 一 刀 切, 應 如 何 切? 是 按 工 種 來 切, 按 行 業 來 切, 還 是 按 收 入 來 切? 這 個 問 題 真 的 值 得 探 討 早 前, 有 反 對 派 的 勞 工 組 織 趁 特 首 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出 席 一 個 勞 工 界 酒 會 時, 到 場 示 威, 高 叫 我 要 真 標 時 的 口 號, 又 指 摘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成 員 工 聯 會 理 事 長 吳 秋 北 先 生 出 賣 工 人 的 利 益, 這 些 舉 動 明 顯 是 一 種 政 治 抽 水, 是 做 政 治 騷 我 想 問, 標 準 工 時 何 謂 真 何 謂 假? 是 否 一 刀 切 才 叫 真, 否 則 都 是 假? 標 準 工 時 這 個 勞 工 問 題, 因 為 今 年 的 區 議 會 選 舉 及 明 年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而 變 得 政 治 化, 成 為 某 些 政 客 攻 擊 不 同 陣 營 的 議 題, 令 理 性 討 論 的 空 間 越 來 越 少 民 建 聯 認 為, 標 準 工 時 是 一 個 十 分 複 雜 的 問 題, 勞 方 資 方 及 政 府 3 方 面 均 需 要 詳 細 討 論, 在 社 會 達 成 共 識 後 方 予 推 行, 才 是 實 質 可 行 的 做 法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的 成 功 有 賴 行 之 有 效 的 自 由 經 濟, 以 及 靈 活 多 變 的 企 業 家 精 神 傳 統 基 金 會 在 今 年 1 月 公 布 經 濟 自 由 度 指 數, 香 港 得 到 89.6 分, 連 續 21 年 獲 評 選 為 全 球 最 自 由 的 經 濟 體 系 在 10 項 評 估 因 素 中, 香 港 在 營 商 自 由 貿 易 自 由 和 金 融 自 由 繼 續 居 於 首 位 可 以 長 期 被 評 為 最 自 由 的 經 濟 體 系, 是 因 為 我 們 一 定 很 小 心 維 護 成 熟 的 市 場 機 制, 但 我 們 今 年 的 分 數 比 去 年 的 90.1 低 經 民 聯 過 去 多 次 指 出, 政 府 近 年 以 不 同 的 行 政 和 立 法 手 段 規 管 及 干 預 市 場, 由 勞 工 市 場 的 最 低 工 資 立 法, 到 物 業 市 場 的 多 項 辣 招 等, 均 被 評 為 未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之 餘, 亦 影 響 了 政 策 穩 定 性, 有 機 會 將 香 港 的 競 爭 優 勢 拱 手 相 讓

13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77 今 天 陳 婉 嫻 議 員 提 出 的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議 案, 是 一 項 影 響 深 遠 的 重 大 政 策, 不 單 影 響 僱 員 和 僱 主, 更 關 乎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政 府 有 責 任 帶 動 社 會 充 分 討 論 有 關 建 議 的 利 弊, 廣 泛 諮 詢 業 界, 清 清 楚 楚 地 將 競 爭 力 勞 動 力 生 產 力 及 企 業 靈 活 性 納 入 考 慮 之 列 在 未 取 得 社 會 共 識 前, 不 應 硬 推 經 民 聯 和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工 總 ) 一 直 明 確 表 示 對 立 法 有 所 保 留 我 重 申 一 句, 任 何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的 做 法, 都 必 定 會 削 弱 企 業 的 自 由 度 及 靈 活 性, 亦 會 破 壞 香 港 賴 以 成 功 的 卓 越 效 率 因 此, 我 們 強 烈 建 議 政 府 以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為 依 歸, 擱 置 以 立 法 方 式 規 管 標 準 工 時 以 下 我 會 論 證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對 整 體 經 濟 的 負 面 影 響 香 港 與 其 他 已 發 展 經 濟 體 系 一 樣, 都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勞 動 力 日 趨 短 缺 的 情 況 香 港 失 業 率 一 直 處 於 很 低 水 平, 近 乎 全 民 就 業, 不 少 企 業 慨 嘆 難 請 人, 尤 其 是 保 安 飲 食 零 售 清 潔 等 工 種, 都 出 現 有 工 無 人 做 的 情 況 我 可 以 大 膽 說, 一 旦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將 會 嚴 重 擾 亂 企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安 排, 大 大 減 低 調 配 人 手 及 外 判 安 排 的 靈 活 性, 大 幅 增 加 企 業 ( 特 別 是 中 小 型 企 業 ) 的 營 運 和 合 規 成 本, 屆 時 部 分 企 業 會 將 增 加 的 成 本 全 數 轉 嫁 到 市 民 身 上 推 行 最 低 工 資 已 經 推 高 管 理 費, 連 午 餐 飯 盒 都 應 聲 加 價 主 席, 根 據 2012 年 的 標 準 工 時 政 策 研 究 報 告, 如 果 將 標 準 工 時 定 為 每 周 40 小 時, 超 時 工 資 率 定 於 1 倍 至 1.5 倍, 全 港 僱 主 每 年 用 於 超 時 補 水 及 增 聘 人 手 的 額 外 支 出 將 介 乎 80 億 元 至 552 億 元,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目 前 正 就 不 同 標 準 工 時 和 超 時 補 水 組 合 帶 來 的 額 外 成 本 進 行 推 算, 相 信 結 果 會 更 加 驚 人 勞 工 界 表 示, 全 世 界 很 多 國 家 都 已 經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對 很 多 企 業 來 說, 標 準 工 時 並 不 陌 生 然 而, 我 看 到 的 是, 不 少 大 企 業 甚 至 跨 國 企 業 都 將 僱 員 願 意 作 出 靈 活 工 作 安 排 視 為 香 港 的 主 要 優 勢 一 旦 落 實 標 準 工 時, 對 香 港 的 全 球 競 爭 力 是 有 百 害 而 無 一 利 社 會 各 界 不 應 忽 略 規 管 標 準 工 時 涉 及 的 實 際 困 難, 以 及 可 能 增 加 的 勞 資 爭 拗 香 港 已 經 轉 型 至 服 務 型 經 濟, 每 個 行 業 都 有 其 獨 特 性, 我 們 的 工 種 模 式 繁 多, 立 法 對 於 整 體 經 濟 來 說 根 本 並 不 適 合 立 法 要 切 合 一 個 地 方 的 實 際 環 境 英 國 差 不 多 是 最 後 一 個 歐 盟 國 家 為 工 時 立 法, 立 法 是 基 於 政 治 壓 力 他 們 用 一 個 比 較 理 性 的 方 法 處

14 278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理, 制 訂 的 是 最 高 工 時 ( 即 已 計 及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 而 非 標 準 工 時, 並 將 最 高 工 時 定 為 每 周 48 小 時, 但 容 許 僱 傭 雙 方 自 行 協 議 超 出 的 限 額 香 港 近 年 積 極 發 展 知 識 型 經 濟, 推 動 創 意 和 創 新 科 技 對 於 以 專 業 技 能 或 創 新 意 念 謀 生 的 僱 員 來 說, 強 制 釐 定 標 準 工 時 將 會 非 常 困 難, 從 管 理 角 度 來 看 是 不 切 實 際, 亦 難 以 獲 得 業 界 共 識, 更 會 令 僱 傭 關 係 處 於 尷 尬 的 位 置, 不 利 公 司 業 務 發 展 一 旦 立 法, 部 分 企 業 為 了 減 少 爭 拗, 會 被 迫 縮 短 營 運 時 間, 或 增 加 聘 用 臨 時 工 或 兼 職 員 工, 很 可 能 影 響 服 務 質 素 及 士 氣 隨 着 步 入 經 濟 全 球 化 及 生 產 自 動 化 的 時 代, 一 些 勞 工 密 集 的 工 種 將 會 被 自 動 化 取 代, 例 如 機 場 管 理 局 今 年 試 行 安 裝 行 李 搬 運 機 械, 將 行 李 搬 上 轉 盤, 再 轉 到 集 裝 箱, 提 升 員 工 的 效 率 一 些 被 視 為 要 用 腦 的 職 位 亦 受 到 威 脅, 美 聯 社 便 引 入 了 Automated Insights, 透 過 機 械 人 寫 手 每 季 可 以 生 產 超 過 3 萬 篇 金 融 報 道 我 們 在 考 慮 是 否 就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時, 必 須 同 時 考 慮 市 場 的 轉 變 工 商 界 與 勞 工 界 唇 齒 相 依, 僱 傭 雙 方 亦 並 非 對 立, 與 其 爭 拗 如 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大 家 不 如 多 花 時 間 思 考 如 何 改 善 營 商 環 境, 創 造 更 多 適 合 香 港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經 民 聯 和 工 總 都 知 道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正 在 努 力 工 作, 並 已 有 初 步 建 議, 就 是 規 管 合 約 列 明 工 時 超 時 補 水, 休 息 日 及 飯 鐘 等 安 排 對 此, 經 民 聯 和 工 總 原 則 上 並 不 反 對, 認 為 有 助 保 障 僱 傭 雙 方 的 利 益, 但 對 進 一 步 為 個 別 薪 酬 水 平 或 行 業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我 們 有 所 保 留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陳 婉 嫻 議 員 的 原 議 案, 促 請 政 府 盡 快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主 席, 對 於 梁 君 彥 議 員 剛 才 的 發 言, 我 表 示 極 其 遺 憾, 我 認 為 梁 君 彥 議 員 為 了 要 求 政 府 擱 置 立 法, 誇 大 了 立 法 後 的 負 面 影 響, 我 認 為 這 些 都 不 是 事 實 我 相 信 梁 君 彥 議 員 的 意 見 並 不 是 工 商 界 開 明 的 主 流 意 見, 而 是 極 為 保 守 滯 後 的 過 時 看 法 我 認 為 香 港 的 繁 榮 安 定 應 建 基 於 開 明 進 步 的 社 會, 勞 資 共 同 合 作, 共 謀 發 展, 而 不 是 建 基 於 過 分

15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79 剝 削 工 人 所 以, 我 對 梁 君 彥 議 員 的 意 見 絕 對 不 能 苟 同, 而 且 表 示 強 烈 不 滿 主 席, 我 想 舉 出 我 親 身 處 理 的 實 際 事 例 來 清 楚 說 明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2012 年, 我 協 助 香 港 電 車 職 工 會 和 電 車 工 人 爭 取 恢 復 1 小 時 的 補 水 應 按 個 半 小 時 工 資 計 算 主 席,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 工 聯 會 ) 屬 下 各 工 會, 從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復 原 期 開 始, 數 十 年 來 鍥 而 不 舍 爭 取 工 人 的 待 遇 及 福 利, 包 括 工 資 和 工 時 在 電 車 公 司 與 電 車 工 會 的 博 奕 中, 電 車 工 會 全 力 爭 取 工 人 權 益 早 於 戰 後, 即 上 世 紀 40 年 代, 已 經 實 現 過 時 有 補 水, 每 天 工 作 8 小 時 工 作 8 小 時 後, 工 人 一 般 要 加 班 兩 小 時,1 小 時 的 補 水 按 個 半 小 時 的 工 資 計 算 為 甚 麼 1 小 時 的 補 水 按 個 半 小 時 的 工 資 計 算? 這 是 約 定 俗 成 的 做 法, 從 戰 後, 即 40 年 代 開 始, 一 直 沿 用 至 2003 年 2003 年,SARS 帶 來 沉 重 打 擊, 香 港 經 濟 受 到 影 響, 出 現 經 濟 蕭 條 那 時 候, 電 車 公 司 老 闆 我 手 上 有 一 幅 漫 畫 不 是 設 法 改 善 經 營 以 渡 過 難 關, 而 是 想 方 法 剝 削 工 人 請 大 家 看 看 這 位 電 車 公 司 老 闆 他 想 出 一 個 非 常 絕 的 方 法 除 了 原 有 工 人 以 外,2003 年 起 受 聘 的 工 人 工 作 滿 10 年 才 可 以 按 上 述 方 法 計 算 超 時 工 資 如 工 人 工 作 未 滿 10 年, 超 時 工 作 1 小 時 只 獲 補 償 1.25 小 時 的 工 資, 即 四 分 之 一 電 車 公 司 老 闆 還 有 更 絕 的 方 法 我 剛 才 提 到 僱 員 工 作 滿 10 年 才 有 這 項 福 利, 所 以, 這 個 老 闆 特 地 挑 選 年 齡 約 50 歲 的 應 徵 者, 並 吸 納 他 們 大 家 計 算 一 下, 僱 員 50 歲 才 獲 聘, 但 電 車 公 司 規 定 60 歲 退 休, 換 言 之, 僱 員 在 2003 年 入 職 電 車 公 司, 工 作 10 年 後 退 休, 仍 未 享 有 超 時 工 作 1 小 時 便 補 償 個 半 小 時 工 資 的 福 利 當 時, 在 電 車 公 司 出 現 這 種 同 工 不 同 酬 的 情 況, 令 600 名 員 工 350 名 司 機 極 其 不 滿 2012 年, 我 協 助 工 會 與 資 方 強 烈 交 涉, 當 年 10 月, 經 過 多 次 交 涉 後 資 方 仍 毫 不 理 會 於 是, 我 們 協 助 工 人 採 取 工 業 行 動,60 多 人 一 起 衝 進 電 車 廠, 我 們 更 表 示, 如 資 方 繼 續 採 取 這 種 態 度, 不 排 除 進 行 更 大 規 模 的 工 業 行 動, 甚 至 罷 工 結 果, 在 工 人 團 結 下, 資 方 終 於 願 意 與 工 人 代 表 商 談 我 們 要 讚 揚 資 方, 資 方 在 商 談 後 採 取 比 較 開 明 的 態 度, 勞 資 最 終 達 成 協 議, 恢 復 提 供 超 時 工 作 1 小 時, 補 償 個 半 小 時 工 資 的 福 利

16 280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這 幅 漫 畫 說 明, 工 聯 會 數 十 年 來 堅 持 這 種 立 場, 不 是 今 天 才 爭 取 工 人 權 益 電 車 公 司 的 例 子 說 明 要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的 原 因, 第 一, 如 不 立 法, 新 入 職 員 工 沒 法 討 價 還 價, 沒 有 議 價 能 力 ; 第 二, 即 使 僱 員 的 合 約 訂 明 有 過 時 補 水 及 標 準 工 時, 由 於 不 是 立 法 強 制 性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資 方 可 以 單 方 面 更 改 合 約 ; 第 三, 在 經 濟 環 境 惡 劣 時, 資 方 這 樣 做 的 動 機 更 大 歸 根 究 底, 政 府 應 當 立 法, 強 制 執 行 相 關 規 定 我 們 全 力 支 持 政 府 成 立 的 24 名 成 員 的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希 望 他 們 努 力 加 班 工 作, 不 要 計 算 標 準 工 時, 以 期 盡 早 在 本 屆 政 府 任 期 內 完 成 工 作, 向 市 民 交 代 局 長, 我 支 持 你 努 力 工 作 主 席,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和 最 低 工 資 是 雙 生 兒, 也 是 兩 條 腿, 不 能 有 左 腳 沒 有 右 腳 ( 計 時 器 響 起 )... 主 席 : 王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王 國 興 議 員 :... 我 希 望 盡 快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訂 立 標 準 工 時, 勞 工 界 已 經 爭 取 多 年, 本 會 亦 討 論 過 很 多 次 但 很 可 惜, 到 了 今 天 仍 沒 有 任 何 進 展, 打 工 一 族 實 在 感 到 非 常 遺 憾 遺 憾 的 是, 在 港 英 時 期, 在 工 商 界 主 導 下, 政 府 罔 顧 打 工 一 族 的 生 活 情 況 我 們 還 可 以 理 解, 因 為 在 工 商 界 主 導 下, 政 府 怎 會 關 心 工 友 的 生 活 情 況? 回 歸 後 的 情 況 又 怎 樣? 本 來 大 家 都 有 美 好 的 期 望, 因 為 特 區 政 府 背 後 是 標 榜 代 表 工 人 階 級 權 益 的 中 央 政 府, 所 以 特 區 政 府 應 該 保 護 工 友 的 權 益 回 歸 後 不 久, 政 府 真 的 以 打 工 一 族 的 利 益 為 依 歸, 根 據 中 國 政 府 的 做 法, 將 五 一 勞 動 節 定 為 法 定 有 薪 假 期, 讓 打 工 一 族 享 有 一 天 假 期, 還 藉 此 提 升 他 們 的 社 會 地 位 這 當 然 是 好 事 遺 憾 的 是 特 區 政 府 在 確 立 五 一 勞 動 節 為 法 定 假 期 後, 從 來 沒 有 正 視 五 一 勞 動 節 的 歷 史 和 背 後 的 目 的 和 精 神 正 如 昨 天 李 卓 人 議 員 所 說, 五 一 勞 動 節 的 背 景 與 我 們 討 論 的 標 準 工 時 息 息 相 關 1886 年 5 月 1

17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81 日, 美 國 芝 加 哥 約 有 35 萬 名 工 人 參 與 大 規 模 罷 工 和 遊 行 示 威, 要 求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他 們 主 要 要 求 實 行 8 小 時 工 作 制 很 可 惜,5 月 3 日, 警 察 開 槍 鎮 壓 他 們, 最 後 有 4 名 工 友 被 射 殺, 還 有 4 名 工 友 被 捕, 隨 後 亦 被 審 判, 更 被 判 絞 刑 為 了 紀 念 這 個 日 子, 1889 年 7 月, 各 國 在 巴 黎 舉 行 的 第 二 次 國 際 會 議 上 決 定, 將 5 月 1 日 定 為 國 際 勞 動 節, 以 示 悼 念 和 紀 念 美 國 也 在 1935 年 立 法 確 立 8 小 時 工 作 制 主 席, 我 剛 才 說 過, 勞 工 界 感 到 遺 憾 的 是, 特 區 政 府 每 年 在 國 際 勞 動 節 那 天 只 會 舉 杯 慶 祝, 從 來 沒 有 宣 揚 勞 動 節 的 歷 史 背 景 和 意 義, 也 沒 有 恪 守 勞 動 節 的 精 神, 為 8 小 時 工 作 做 些 工 夫 主 席, 我 當 然 明 白, 如 特 區 政 府 把 五 一 勞 動 節 的 精 神 說 出 來, 恐 怕 會 得 罪 工 商 界, 因 為 他 們 難 以 向 勞 工 和 打 工 一 族 交 代 所 以, 他 們 多 年 來 都 不 會 告 訴 香 港 市 民, 為 甚 麼 要 慶 祝 五 一 勞 動 節, 以 及 為 甚 麼 把 五 一 勞 動 節 定 為 法 定 假 日 主 席, 這 種 做 法 與 今 天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的 做 法 差 不 多, 儘 管 他 們 最 近 表 示 原 則 上 支 持 3 點 : 第 一,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 第 二, 規 定 僱 傭 合 約 必 須 訂 明 工 時 ; 及 第 三, 保 障 工 時 長 但 低 工 資 的 弱 勢 員 工 主 席, 說 出 來 真 是 很 動 聽, 但 當 局 實 際 上 做 了 些 甚 麼? 當 局 只 不 過 在 合 約 工 時 方 面 做 工 夫 如 政 府 做 到 第 一 點, 第 二 和 第 三 點 便 會 迎 刃 而 解, 無 須 加 以 強 調 今 天, 他 們 強 調 第 二 和 第 三 點, 是 露 出 了 尾 巴, 表 明 他 們 未 來 不 會 全 面 立 法 規 管 雖 然 說 出 來 很 動 聽, 但 應 做 的 事 情 卻 做 不 到 主 席, 我 們 感 到 十 分 遺 憾 的 是, 特 區 政 府 未 能 好 好 掌 握 歷 史 經 驗, 了 解 怎 樣 維 護 工 人 權 益 剛 才 很 多 有 工 商 界 背 景 或 反 對 訂 立 標 準 工 時 的 同 事 提 出 的 論 點, 我 們 在 制 訂 最 低 工 資 的 過 程 中 已 經 聽 過 例 如, 姚 思 榮 議 員 說, 如 要 訂 立 標 準 工 時, 便 會 增 加 成 本, 減 低 靈 活 性 我 更 擔 心 的 是, 他 還 說 會 減 少 人 手, 增 加 失 業 率 他 補 充, 訂 立 標 準 工 時 後, 物 價 會 提 升, 以 及 刺 激 通 脹 聽 來 似 乎 整 個 社 會 都 會 崩 潰 主 席, 我 們 訂 立 最 低 工 資 已 有 四 五 年, 香 港 有 沒 有 崩 潰? 有 否 像 反 對 訂 立 最 低 工 資 的 人 所 說, 失 業 率 上 升, 令 社 會 變 得 不 理 想? 這 些 情 況 根 本 沒 有 出 現 近 年, 失 業 率 也 不 太 高 所 以, 如 政 府 有 決 心

18 282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有 誠 意, 應 可 完 全 釋 除 這 些 疑 慮, 因 為 事 實 擺 在 我 們 眼 前 事 實 上, 他 們 提 到 的 這 些 問 題 都 不 存 在 主 席, 即 使 我 們 今 年 不 討 論 訂 立 標 準 工 時, 我 相 信 明 年 亦 會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而 且 後 年 或 未 來 一 段 時 間 都 會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現 在 還 未 有 一 個 向 市 民 負 責 的 民 主 政 府, 當 局 一 定 不 會 真 正 為 工 人 的 權 益 或 生 活 的 改 善 多 做 工 夫 所 以, 我 相 信 ( 計 時 器 響 起 )... 我 們 仍 有 很 多 機 會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鍾 國 斌 議 員 : 主 席, 勞 工 界 議 員 協 助 勞 工 團 體 或 打 工 仔 爭 取 利 益,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事, 但 他 們 不 應 把 僱 主 與 僱 員 的 關 係 描 述 得 那 麼 不 和 諧 香 港 是 否 常 出 現 僱 主 與 僱 員 爭 執 的 情 況? 最 近 國 泰 航 空 公 司 的 勞 資 事 件 是 個 別 例 子, 香 港 大 部 分 公 司 都 是 中 小 型 企 業 ( 中 小 企 ), 只 有 數 名 至 20 名 員 工, 甚 麼 問 題 都 可 以 透 過 商 談 解 決 所 以, 香 港 僱 主 與 僱 員 的 關 係 並 沒 有 同 事 所 說 那 麼 惡 劣 或 緊 張 很 多 勞 工 界 朋 友 發 言 時 提 到, 最 低 工 資 背 後 的 理 念 是 家 庭 友 善 家 庭 應 該 友 善, 但 工 時 長 令 僱 員 沒 法 陪 伴 家 人, 也 沒 有 時 間 學 習 和 休 息 難 道 只 要 給 予 他 們 補 水 便 可 解 決 問 題? 只 要 給 予 他 們 1.5 倍 時 薪 的 補 水, 他 們 便 會 繼 續 工 作 試 問 他 們 怎 能 夠 休 息 學 習 和 陪 伴 家 人? 根 據 家 庭 友 善 的 理 論, 我 認 為 應 訂 立 最 高 工 時, 例 如, 每 天 工 作 若 干 小 時 後 便 應 下 班 回 家 休 息, 未 完 成 的 工 作 也 要 放 下 這 樣, 僱 員 才 能 陪 伴 家 人 學 習 和 休 息 如 僱 員 為 了 1.5 倍 時 薪 的 補 水 而 要 繼 續 工 作, 這 是 用 錢 買 家 庭 友 善, 事 實 上 不 應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主 席 這 數 年, 香 港 的 失 業 率 是 3.3% 左 右, 最 近 標 準 工 資 已 增 至 時 薪 32.5 元, 試 問 多 少 行 業 真 正 支 付 時 薪 32.5 元? 很 多 行 業 要 付 出 時 薪 40 元 或 50 元 以 上, 否 則 他 們 未 必 能 夠 聘 請 到 員 工 這 不 是 補 水 與 否 的 問 題, 而 是 勞 動 力 供 求 問 題 市 場 主 導 絕 對 影 響 僱 主 真 正 付 出 多 少 現 時 失 業 率 約 3%, 如 僱 主 支 付 時 薪 32.5 元, 他 能 夠 聘 請 到 員 工 嗎? 當 然 不 能 夠, 主 席 如 僱 主 在 合 約 內 訂 明 沒 有 補 水, 無 論 僱 員 每 周 工 作 60 或 80 小 時 也 不 會 有 補 水, 在 有 選 擇 的 情 況 下, 僱 主 會 聘 請 到 員 工 嗎? 當 然 不 會, 主 席 市 場 主 導 是 香 港 一 直 賴 以 成 功 的 基 石

19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83 此 外, 有 些 勞 工 界 議 員 提 到, 標 準 工 時 應 不 適 用 於 某 些 行 業, 有 議 員 甚 至 說 不 應 適 用 於 月 薪 兩 萬 元 或 25,000 元 以 上 的 僱 員, 但 僱 主 須 給 予 月 薪 25,000 元 以 下 的 僱 員 補 水 從 家 庭 友 善 的 角 度 來 看, 難 道 月 薪 25,000 元 的 僱 員 便 不 用 陪 伴 家 人 休 息 或 學 習? 為 何 要 這 樣 分 割? 我 覺 得 這 些 提 議 不 太 合 邏 輯 某 些 行 業, 例 如 IT 會 計 或 金 融 業, 如 受 到 相 關 限 制, 便 會 不 高 興 香 港 過 往 得 以 成 功, 是 因 為 香 港 人 十 分 勤 奮 和 懂 得 彈 性 處 事 例 如, 從 事 金 融 界 的 人 士 如 表 現 出 色, 可 能 會 在 年 底 獲 發 12 個 月 或 24 個 月 的 薪 金, 所 以 他 們 根 本 不 在 乎 時 薪 1.5 倍 的 補 水 如 他 們 受 到 限 制, 可 能 更 不 高 興 由 梁 智 鴻 醫 生 出 任 主 席 的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最 近 提 出 參 考 合 約 工 時 的 做 法 僱 主 與 僱 員 應 因 應 各 行 業 的 情 況 商 定 及 訂 明 工 時 例 如, 僱 員 工 作 多 少 個 小 時 後 會 有 補 水 自 由 黨 過 往 一 直 鼓 吹 推 廣 合 約 工 時, 以 及 因 應 公 司 本 身 的 負 擔 能 力 協 商 工 作 時 間, 這 才 是 真 正 能 令 雙 方 滿 意 的 做 法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電 車 公 司 的 例 子, 勞 資 雙 方 最 終 透 過 協 商 取 得 成 果, 無 須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對 抗 當 時, 僱 員 採 取 罷 工 手 段 迫 使 僱 主 讓 步, 但 大 家 最 終 是 通 過 協 商 解 決 問 題 所 以, 合 約 工 時 的 做 法 最 實 際 由 於 陳 婉 嫻 議 員 的 原 議 案 及 所 有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均 要 求 限 制 標 準 工 時 為 每 周 工 作 44 小 時, 自 由 黨 不 會 支 持 原 議 案 或 任 何 修 正 案 多 謝 主 席 潘 兆 平 議 員 : 主 席,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經 過 1 年 多 的 討 論, 終 於 達 成 初 步 共 識, 同 意 透 過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勞 工 界 支 持 這 個 遲 來 的 共 識, 但 我 必 須 指 出, 在 這 個 共 識 下 的 立 法 框 架 仍 沒 有 具 體 方 案, 勞 工 界 會 密 切 關 注, 寸 土 必 爭 事 實 上, 香 港 工 時 長 的 情 況 一 直 為 人 詬 病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2014 年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報 告, 保 安 服 務 超 級 市 場 和 便 利 店 的 從 業 員 每 周 工 時 中 位 數 超 過 55 小 時, 中 式 酒 樓 菜 館 從 業 員 更 長 達 60 小 時 早 前 有 工 會 召 開 記 者 招 待 會, 指 出 工 時 過 長 衍 生 大 量 問 題, 當 中 包 括 逾 七 成 受 訪 廚 師 身 體 勞 損 及 曾 受 工 傷, 九 成 受 訪 者 因 工 時 長 引 發 家 庭 問 題 工 時 過 長 明 顯 與 政 府 經 常 掛 在 嘴 邊 的 工 業 安 全 與 家 庭 友 善 的 政 策 背 道 而 馳

20 284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在 60 年 代 70 年 代, 香 港 僱 員 工 資 低 勞 工 保 障 殘 缺 不 全, 但 加 班 開 夜 都 有 超 時 補 償, 在 一 些 大 時 大 節 例 如 農 曆 年 上 班, 工 資 甚 至 以 雙 工 甚 至 三 工 計 算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加 班 工 作, 付 出 比 原 本 時 薪 更 高 的 金 額 作 補 償, 是 合 情 合 理 但 是, 現 時 的 勞 動 市 場 明 顯 並 不 在 這 情 理 之 中, 加 班 補 償 的 情 況 已 不 多 見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的 顧 問 報 告 發 現, 接 近 60 萬 名 打 工 仔 女 在 受 訪 前 7 天 曾 無 償 加 班, 即 是 僱 員 為 僱 主 超 時 工 作, 不 但 沒 有 額 外 補 償, 甚 至 連 應 有 的 薪 酬 也 沒 有 立 法 保 障 標 準 工 時 是 要 保 障 勞 工 最 基 本 的 權 益, 勞 動 必 須 有 價 部 分 僱 主 團 體 高 調 反 對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反 對 的 理 由 與 當 年 反 對 立 法 制 訂 最 低 工 資 如 出 一 轍 在 最 低 工 資 立 法 前, 部 分 僱 主 團 體 以 至 本 會 的 商 界 代 表 均 稱 最 低 工 資 將 大 大 打 擊 本 港 經 濟, 並 導 致 大 量 低 收 入 僱 員 失 業 事 實 證 明, 自 最 低 工 資 立 法 後, 近 數 年 本 港 經 濟 平 穩 發 展, 失 業 率 更 屢 創 新 低, 證 明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的 政 策 不 一 定 與 經 濟 發 展 有 衝 突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在 2011 年 訪 問 南 韓, 為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取 經, 發 現 南 韓 於 2004 年 首 階 段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後, 人 均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由 2004 年 的 逾 21,000 美 元 逐 年 上 升 至 2010 年 的 逾 29,000 美 元, 升 幅 達 34%, 可 見 標 準 工 時 不 利 經 濟 發 展 的 說 法 與 事 實 不 符 近 日, 有 傳 媒 報 道 政 府 有 意 將 月 薪 1 萬 元 12,000 元 和 15,000 元 3 個 工 資 水 平 劃 線, 研 究 以 此 工 資 水 平 訂 立 標 準 工 時 對 勞 資 雙 方 的 影 響, 這 意 味 着 政 府 無 意 解 決 工 資 15,000 元 以 上 僱 員 長 工 時 的 問 題 工 時 長 是 整 體 僱 員 的 問 題, 不 僅 影 響 月 入 15,000 元 或 以 下 僱 員 的 健 康 和 家 庭, 如 果 在 研 究 階 段 政 府 便 畫 地 為 牢, 把 範 圍 縮 窄 至 在 15,000 元 以 下 的 僱 員, 我 很 擔 心 若 要 落 實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薪 酬 標 準 會 進 一 步 調 低, 未 來 即 使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香 港 大 部 分 僱 員 工 時 過 長 的 問 題 仍 無 法 解 決 主 席, 我 要 求 政 府 在 研 究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保 障 範 圍 階 段 把 工 資 水 平 線 提 高, 增 加 至 例 如 17,000 元 2 萬 元 以 至 25,000 元 等 不 同 級 別, 讓 社 會 全 面 了 解 設 立 標 準 工 時 的 影 響, 有 利 討 論 立 法 保 障 標 準 工 時 的 範 圍 此 外, 我 所 屬 的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建 議 標 準 工 時 應 訂 立 於 每 周 44 小 時, 超 時 工 作 應 以 僱 員 工 資 的 1.5 倍 工 資 計 算 我 期 望 政 府 盡 快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21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85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凡 是 勞 工 議 題 的 討 論, 可 謂 經 年 累 月 數 年 前, 本 港 立 法 制 訂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工 作, 總 算 完 成 隨 後, 勞 工 界 着 力 於 爭 取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的 議 題 應 有 別 於 最 低 工 資, 影 響 亦 有 不 同 因 應 當 局 在 今 年 3 月 中 就 制 訂 規 管 工 時 的 研 究 作 出 公 布 後, 特 別 在 勞 動 節 和 母 親 節 期 間, 有 關 議 題 成 為 熱 話, 隨 後 多 方 面 亦 進 行 相 關 調 查, 公 布 的 數 據 一 堆 又 一 堆 據 各 方 反 映, 推 行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有 利 有 弊 對 保 障 僱 員 的 職 業 安 全 和 健 康 促 進 僱 員 達 致 更 佳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僱 員 超 時 工 作 得 到 合 理 補 償 等, 肯 定 都 有 其 好 處 但 是, 另 一 方 面,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會 影 響 企 業 的 靈 活 運 作 增 加 經 營 成 本, 以 及 影 響 通 脹 等, 都 會 為 本 港 的 長 遠 經 濟 發 展 帶 來 影 響, 並 且 削 弱 整 體 競 爭 力 更 有 意 見 認 為, 香 港 企 業 絕 大 多 數 為 中 小 微 企, 行 業 各 異, 工 種 多 樣, 人 力 需 求 亦 反 映 企 業 的 經 營 各 有 難 處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經 過 近 兩 年 的 諮 詢 和 研 究, 於 今 年 3 月 18 日 公 布 達 成 初 步 共 識, 委 員 同 意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卻 並 非 同 意 制 訂 跨 行 業 的 標 準 工 時, 而 是 建 議 將 工 時 及 超 時 工 作 補 償 金 的 安 排 在 僱 傭 合 約 內 清 楚 訂 明 此 項 建 議 出 台 後, 可 謂 一 石 激 起 千 重 浪,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的 共 識 建 議 與 頗 多 勞 工 團 體 的 期 望 似 乎 是 南 轅 北 轍, 當 即 引 來 勞 工 團 體 猛 烈 批 評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另 一 項 因 應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共 識 建 議 進 行 的 調 查 顯 示, 有 六 成 市 民 贊 成 合 約 工 時 方 案, 不 贊 成 的 只 有 10.4% 同 時, 約 有 五 成 市 民 認 為 在 落 實 合 約 工 時 後, 仍 須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認 為 不 需 要 的 有 21.4% 另 有 四 成 受 訪 者 認 為 香 港 標 準 工 時 應 作 彈 性 安 排, 而 33.4% 認 為 劃 一 的 標 準 工 時 即 可,13.2% 則 認 為 兩 者 皆 不 可 行 綜 觀 有 關 調 查 數 據, 意 見 紛 紜, 可 見 要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確 實 不 宜 跨 行 業 一 刀 切 地 訂 立 強 制 性 的 規 定 究 竟 標 準 工 時 是 否 有 一 個 國 際 標 準 呢? 按 國 際 勞 工 普 遍 遵 循 每 天 8 小 時 工 作 的 做 法 看 來, 基 本 上 已 形 成 一 般 性 的 標 準 ; 但 不 同 國 家 地 區 按 各 自 經 濟 狀 況 與 發 展 水 平, 推 行 每 周 5 天 或 是 5 天 半, 甚 至 6 天 7 天 工 作 其 實, 每 周 工 時 有 40 小 時 44 小 時 及 48 小 時 等 分 別, 實 際 上 不 可 能 有 統 一 的 國 際 標 準 可 以 預 見, 本 港 要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實 難 以 一 刀 切 的 方 式 處 理, 皆 因 不 同 行 業 不 同 工 種 不 同 職 級 都 有 不 同 工 時 的 特 點 如 飲 食 業

22 286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午 間 有 落 場 時 間 ; 教 育 界 亦 要 備 課 出 題 批 改 作 業 或 參 與 課 外 活 動 ; 服 務 性 行 業 更 有 前 線 員 工 和 管 理 階 層 的 不 同 職 能, 工 時 安 排 各 有 不 同 此 外, 亦 需 平 衡 各 相 關 持 份 者 的 利 益, 如 考 慮 本 港 的 企 業, 特 別 是 佔 絕 大 多 數 的 中 小 微 企 的 成 本 的 承 受 能 力 釐 定 標 準 工 時, 必 須 因 地 制 宜, 不 能 一 次 性 地 推 行, 應 先 易 後 難, 分 類 推 行, 在 執 行 上 亦 應 有 適 當 的 彈 性 安 排 主 席, 推 行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雖 然 有 難 度, 但 仍 要 尋 求 方 向 解 決, 因 為 這 已 成 為 國 際 潮 流 因 此, 本 港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兩 年 來 努 力 進 行 調 查 研 究 和 分 析, 得 到 基 本 共 識 並 提 出 初 步 建 議, 是 一 項 進 步, 也 是 因 應 本 地 特 色 而 作 出 適 當 的 反 應, 建 議 有 其 合 理 性 及 可 持 續 性 我 認 為 在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方 面, 可 就 一 些 易 於 標 準 化 的 行 業 或 工 種 先 推 行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或 試 行 立 法, 而 較 複 雜 的 行 業 工 種 則 可 暫 時 豁 免 或 彈 性 處 理, 並 試 行 優 化 合 約 工 時 規 管 方 案 標 準 工 時 及 合 約 工 時 立 法 規 管 兩 條 腿 走 路, 亦 不 失 為 適 合 的 做 法 主 席, 對 於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這 個 議 題, 我 個 人 認 為 可 擬 定 時 間 表, 進 行 一 批 行 業 排 序 工 種 工 時 工 資 資 料 的 分 析, 商 訂 合 理 適 當 的 標 準 工 時 政 策 執 行 措 施 以 至 監 管 制 度, 重 大 改 變 適 宜 循 序 漸 進 地 推 進, 有 商 有 量 才 有 利 勞 資, 以 及 社 會 各 方 的 利 益 多 謝 主 席 林 健 鋒 議 員 : 長 時 間 工 作 有 多 辛 苦, 我 想 在 座 各 位 一 定 感 受 甚 深 這 數 年 來, 立 法 會 不 停 拉 布, 每 項 工 作 也 拖 拖 拉 拉, 議 員 政 府 官 員 甚 至 秘 書 處 職 員 都 經 常 被 罰 留 堂, 過 着 長 工 時 的 生 活 工 作 和 生 活 確 實 需 要 平 衡, 但 面 對 工 時 過 長 的 問 題, 勞 資 雙 方 應 在 互 相 諒 解 的 情 況 下 共 同 協 商, 而 不 是 動 輒 作 出 規 管 主 席, 雖 然 香 港 的 經 濟 在 最 近 數 年 尚 算 可 以, 比 其 他 周 邊 國 家 稍 好, 但 由 於 周 邊 地 區 的 競 爭 越 來 越 劇 烈, 加 上 現 時 環 球 經 濟 仍 未 復 蘇, 對 進 出 口 貿 易 以 至 香 港 的 整 體 經 濟 仍 然 有 影 響, 不 少 中 小 企 都 是 在 勉 強 度 日 工 商 界 很 珍 惜 香 港 的 營 商 自 由, 過 去 一 直 是 按 市 場 環 境 適 時 進 行 調 整, 但 近 數 年 限 制 越 來 越 多, 營 商 自 由 逐 步 被 收 窄, 並 受 種 種 條 條 框 框 所 限, 彈 性 全 失, 進 一 步 加 重 了 中 小 企 的 壓 力 主 席, 大 家 也 知 道, 每 個 行 業 的 工 作 模 式 不 一, 很 難 一 概 而 論, 規 管 工 時 將 會 產 生 很 多 不 同 的 問 題 社 會 上 有 勞 動 密 集 型 (labor intensive) 的 行 業, 也 有 季 節 性 的 工 作, 時 而 很 忙, 時 而 很 閒 隨 着 社

23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87 會 不 斷 在 轉 變, 上 班 的 定 義 也 開 始 變 得 模 糊 有 些 工 作 已 不 再 局 限 在 一 個 工 作 場 所 內 進 行, 例 如 有 些 人 可 以 在 家 工 作, 也 有 些 人 是 以 項 目 (project-based) 為 基 礎 計 算 的, 只 要 在 限 期 前 完 成 項 目 便 成 此 外, 工 作 變 得 零 碎 化, 散 工 和 兼 職 工 作 越 來 越 多, 也 有 新 一 代 的 年 青 人 喜 歡 工 作 數 個 月, 然 後 放 假 旅 行 數 個 月 面 對 勞 動 市 場 結 構 的 轉 變, 商 界 也 要 設 法 令 工 作 變 得 更 有 彈 性, 例 如 推 出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吸 引 女 性 勞 動 力 等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計 算 工 時 其 實 沒 有 多 大 意 義 主 席, 這 數 月 來, 不 少 工 商 界 朋 友 向 我 大 吐 苦 水, 擔 心 一 旦 規 管 工 時, 會 直 接 影 響 勞 資 關 係 和 工 作 文 化 事 實 上, 大 部 分 僱 主 均 相 當 重 視 員 工 的 工 作 表 現 和 工 作 效 率, 反 而 不 會 對 工 時 抓 得 過 緊 有 些 僱 主 甚 至 讓 員 工 在 上 班 後 才 享 用 早 餐, 又 可 以 在 下 午 3 點 3 品 嘗 下 午 茶, 或 是 遇 有 同 事 生 日 或 有 喜 事, 更 會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一 起 切 蛋 糕 慶 祝, 其 實 僱 主 是 沒 有 所 謂 的 一 旦 規 管 工 時, 是 否 代 表 員 工 上 班 的 每 分 每 秒 也 要 規 規 矩 矩 及 有 效 率? 是 否 在 上 班 時 間 便 完 全 不 可 以 處 理 私 人 事 務? 是 否 午 飯 後 稍 遲 回 到 公 司, 僱 主 便 會 拿 着 計 數 機 算 清 楚? 我 們 也 不 希 望 出 現 這 些 情 況 又 例 如 同 事 出 外 公 幹, 想 在 完 成 工 作 後 多 留 數 天 遊 玩 或 探 親, 公 司 應 如 何 跟 他 計 算 呢? 另 一 個 負 面 影 響 是, 僱 員 的 工 作 壓 力 和 競 爭 將 會 增 加 如 果 所 有 同 事 的 工 作 時 間 完 全 一 樣, 僱 主 將 無 可 避 免 地 會 選 擇 效 率 最 高 的 員 工, 而 工 作 較 慢 的 同 事 將 沒 有 時 間 將 勤 補 拙, 工 作 表 現 難 免 會 受 到 影 響 主 席, 一 旦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可 以 肯 定 無 法 回 頭, 工 作 時 數 只 會 越 來 越 短 我 們 當 然 重 視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平 衡, 但 亦 請 尊 重 營 商 的 自 由 和 彈 性, 給 予 空 間 讓 勞 資 雙 方 自 行 協 商 現 時 香 港 的 失 業 率 只 有 3.2%, 勞 動 市 場 的 競 爭 非 常 激 烈, 企 業 要 用 吸 引 的 待 遇 或 條 件 才 能 夠 吸 引 新 人 和 挽 留 舊 人 如 果 環 境 好 生 意 好, 我 相 信 大 部 分 僱 主 也 樂 意 花 心 思 令 僱 員 更 開 心 不 過, 如 果 生 意 難 做, 再 加 上 規 管 導 致 營 運 成 本 增 加, 僱 主 在 無 法 平 衡 收 支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只 有 一 個 選 擇, 便 是 結 業 自 由 經 濟 社 會 一 定 要 有 彈 性, 不 可 以 事 事 規 管 我 希 望 大 家 慎 重, 千 萬 不 要 好 心 做 壞 事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24 288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過 去 3 年, 特 區 政 府 因 應 工 時 增 加 影 響 員 工 健 康 及 家 庭 生 活, 曾 經 進 行 有 關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政 策 的 研 究, 但 社 會 各 界 至 今 仍 未 就 上 述 議 題 達 成 任 何 共 識, 可 見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是 一 件 非 常 複 雜 的 事, 而 它 帶 來 的 影 響 亦 將 相 當 深 遠 近 年 來, 香 港 的 營 商 環 境 日 益 困 難, 經 營 成 本 不 斷 增 加 自 最 低 工 資 在 2011 年 5 月 實 施 以 後, 它 所 帶 來 的 漣 漪 效 應, 使 整 體 工 資 成 本 飆 升, 為 中 小 企 帶 來 衝 擊, 大 傷 元 氣 目 前 的 經 濟 前 景 又 不 明 朗, 如 果 再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這 對 中 小 企 而 言 必 然 是 百 上 加 斤 再 者, 事 事 立 法 會 為 企 業 營 運 帶 來 不 少 掣 肘, 亦 會 窒 礙 企 業 在 港 營 商 的 意 欲, 不 利 香 港 整 體 的 經 濟 發 展 事 實 上, 實 施 最 低 工 資 除 了 令 僱 員 的 薪 酬 上 調 之 外, 勞 工 市 場 亦 經 歷 了 大 洗 牌, 一 些 缺 乏 競 爭 力 的 工 種, 好 像 我 所 屬 的 物 流 運 輸 業,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的 問 題 更 形 嚴 峻 現 時 失 業 率 一 直 徘 徊 在 3.2% 的 低 水 平, 這 等 同 全 民 就 業, 僱 主 要 聘 請 員 工 更 見 困 難 雖 然 自 由 黨 及 物 流 業 界 多 次 促 請 政 府 輸 入 外 勞, 以 紓 緩 短 中 期 的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但 政 府 一 直 無 動 於 衷, 亦 沒 有 任 何 旨 在 增 加 勞 工 供 應 的 有 效 方 案 由 於 人 手 短 缺, 各 行 各 業 為 了 維 持 服 務, 以 致 員 工 需 要 延 長 工 時 實 屬 在 所 難 免 僱 員 超 時 工 作 的 問 題, 歸 根 究 底 源 於 勞 工 短 缺 如 果 在 未 有 解 決 勞 工 短 缺 的 問 題 之 前 便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相 信 亦 無 助 解 決 工 時 過 長 的 問 題, 企 業 更 可 能 因 應 標 準 工 時 落 實 而 需 要 增 聘 人 手, 這 只 會 令 勞 工 短 缺 的 問 題 進 一 步 加 劇 社 會 上 工 種 繁 多, 工 作 性 質 各 異, 而 物 流 業 的 工 作 性 質 便 難 以 符 合 實 行 標 準 工 時 的 要 求 若 按 照 原 議 案 的 建 議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並 訂 明 標 準 工 時 及 超 時 工 作 工 資 率, 這 肯 定 會 令 從 事 物 流 業 的 中 小 企 的 營 運 成 本 大 幅 飆 升 對 物 流 業 的 跨 境 貨 運 司 機 而 言, 他 們 的 實 質 工 時 難 以 量 化 及 計 算 由 於 貨 物 從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經 由 陸 路 運 送 來 港, 時 有 延 誤, 在 裝 板 上 貨 過 關 及 至 交 貨 裝 卸 的 整 個 付 運 過 程 中, 不 時 需 要 排 隊 等 候 或 遇 到 擠 塞 等 這 些 無 法 估 計 及 控 制 的 情 況, 以 致 司 機 無 可 避 免 地 需 超 時 工 作 一 旦 遇 上 惡 劣 天 氣, 司 機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則 更 加 嚴 重 由 於 香 港 機 場 及 貨 櫃 碼 頭 等 均 是 全 年 365 天 全 天 候 地 提 供 服 務, 如 果 要 在

25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89 全 球 化 環 境 下 保 持 競 爭 力, 香 港 物 流 業 的 員 工 無 可 避 免 地 需 要 延 長 工 時, 以 提 供 優 質 和 快 捷 的 服 務 如 果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規 定 僱 主 必 須 發 放 超 時 工 作 補 貼, 而 不 能 靈 活 地 以 假 代 薪 或 以 補 鐘 的 方 法 替 代, 這 只 會 令 物 流 企 業 的 營 運 成 本 大 幅 飆 升 現 時 物 流 業 正 面 對 激 烈 的 競 爭, 可 供 轉 嫁 成 本 的 空 間 有 限,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恐 怕 只 會 掀 起 結 業 潮, 令 運 輸 物 流 業 不 斷 萎 縮 在 勞 工 嚴 重 短 缺 的 情 況 下, 勞 工 成 本 不 斷 增 加, 為 了 減 省 聘 用 全 職 僱 員 的 常 規 性 開 支, 很 多 企 業 將 會 聘 請 兼 職 僱 員 取 代 全 職 僱 員, 以 便 能 彈 性 地 因 應 不 同 情 況 來 增 減 人 手 如 果 落 實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物 流 業 的 聘 用 模 式 必 定 有 所 改 變 為 了 配 合 物 流 業 的 彈 性 及 靈 活 性, 除 了 增 聘 兼 職 僱 員 之 外, 司 機 或 需 轉 為 自 僱 人 士, 而 薪 酬 則 會 以 每 工 計 算 香 港 能 夠 成 為 區 內 物 流 樞 紐 的 成 功 因 素, 在 於 行 業 具 彈 性 及 靈 活 的 工 作 時 間 從 一 些 已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的 國 家 的 經 驗 來 看,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絕 對 不 是 解 決 僱 員 工 時 過 長 的 靈 丹 妙 藥, 一 旦 落 實 反 而 會 對 整 個 經 濟 環 境 及 勞 動 市 場 帶 來 深 遠 的 影 響 自 由 黨 作 為 商 界 中 小 企 和 中 產 市 民 的 代 表, 對 於 平 衡 工 作 和 休 息 時 間 的 做 法 十 分 贊 同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發 表 的 2014 年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報 告, 在 2014 年, 本 港 全 職 僱 員 的 每 周 工 時 中 位 數 是 45.3 小 時, 與 原 議 案 的 44 小 時 非 常 接 近 我 們 認 為 僱 主 及 僱 員 可 因 應 行 業 的 特 性, 預 先 就 超 時 工 作 達 成 補 償 安 排 協 議 如 果 政 府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政 策, 一 刀 切 地 訂 立 標 準 工 時 及 超 時 工 作 工 資 率, 反 而 會 增 加 勞 資 雙 方 的 矛 盾 和 激 化 對 立, 結 果 只 會 得 不 償 失 主 席, 我 亦 想 在 此 回 應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電 車 公 司 在 2003 年 的 一 些 措 施 當 年 我 負 責 管 理 電 車 公 司, 可 能 王 議 員 當 時 並 非 局 內 人, 所 以 他 並 不 清 楚 箇 中 情 況 所 有 涉 及 電 車 公 司 勞 資 雙 方 的 政 策 事 宜, 必 須 在 勞 資 協 商 會 議 中 探 討, 如 果 勞 方 不 滿 有 關 安 排, 當 年 便 已 發 生 工 潮 了 我 希 望 大 家 明 白,2003 年 本 港 的 經 濟 下 滑, 當 時 大 家 均 面 對 極 大 困 難, 很 多 公 司 也 有 減 薪 的 安 排, 我 們 為 了 維 護 前 線 員 工 的 工 資 水 平, 透 過 協 商 落 實 了 一 些 做 法, 這 便 是 事 實 的 真 相 多 謝 主 席

26 290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梁 繼 昌 議 員 : 最 近 一 份 有 關 全 球 人 力 資 源 的 報 告 指 出, 全 球 有 22% 工 作 人 口 的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超 過 48 小 時 而 在 2011 年 進 行 的 一 項 調 查 亦 顯 示, 本 港 全 職 僱 員 的 每 周 平 均 總 工 時 為 49 小 時 若 以 某 些 地 區 每 周 44 小 時 的 標 準 工 時 計 算, 香 港 人 面 對 工 時 過 長 的 情 況 確 實 非 常 嚴 重 以 我 所 屬 的 會 計 界 別 而 言, 長 工 時 的 情 況 一 直 為 人 詬 病 有 見 及 此, 本 人 的 議 員 辦 事 處 曾 在 2014 年 4 月 至 9 月 間, 聘 請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就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一 事, 邀 請 本 港 的 會 計 界 ( 尤 以 專 業 會 計 師 為 然 ) 參 與 進 行 一 個 研 究 項 目 這 項 研 究 的 工 作 分 為 3 個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與 會 計 界 的 僱 主 進 行 訪 談 ; 第 二 部 分, 與 專 業 會 計 師 僱 員 進 行 焦 點 的 小 組 討 論 ; 以 及 第 三 部 分, 向 各 大 專 業 會 計 師 工 會 的 會 員 進 行 網 上 問 卷 調 查, 以 收 集 有 關 數 據 主 席, 請 容 許 我 談 談 該 項 研 究 的 結 果 不 論 是 受 訪 的 僱 主 參 與 焦 點 小 組 的 僱 員 或 網 上 問 卷 調 查 的 受 訪 者, 他 們 均 認 為 會 計 界 一 直 存 在 長 工 時 的 文 化, 而 僱 主 和 僱 員 均 把 長 工 時 文 化 歸 咎 於 結 構 性 因 素, 亦 即 需 要 配 合 客 戶 的 要 求 和 meet deadline 有 參 與 研 究 項 目 的 僱 員 以 個 人 選 擇 及 需 由 市 場 決 定 為 由, 反 對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主 席, 我 現 在 是 說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而 並 非 標 準 工 時 儘 管 僱 主 和 僱 員 對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一 事 意 見 分 歧, 而 大 部 分 僱 員 也 支 持 立 法, 但 在 實 際 操 作 上, 雙 方 均 認 為 對 於 會 計 界 甚 至 一 般 專 業 界 別 而 言,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實 在 難 以 推 行 剛 才 很 多 同 事 也 提 到, 專 業 工 作 必 須 符 合 客 戶 或 法 例 要 求 有 些 朋 友 每 天 需 要 工 作 14 至 15 小 時, 但 其 實 他 們 是 非 常 樂 意 的, 我 們 又 怎 能 硬 性 規 管 他 們 的 工 作 時 數 呢? 不 僅 是 我 所 屬 的 界 別, 其 他 專 業 界 別 的 人 士 ( 例 如 工 程 師 建 築 師 醫 生 或 律 師 等 ) 均 面 對 同 樣 情 況 主 席, 如 果 在 全 港 一 刀 切 地 推 行 標 準 工 時, 我 認 為 不 太 適 當 主 席, 讓 我 們 看 看 新 加 坡 的 例 子 根 據 新 加 坡 的 Employment Act, 如 果 僱 員 的 月 薪 不 多 於 4,500 新 加 坡 元, 該 人 便 會 獲 標 準 工 時 保 障, 而 他 每 天 的 標 準 工 時 為 8 小 時, 每 周 則 不 得 工 作 多 於 44 小 時 不 過 也 有 例 外 情 況, 法 例 容 許 僱 員 自 願 超 時 工 作, 但 每 天 不 能 超 時 工 作 多 於 12 小 時, 或 每 月 不 能 超 時 工 作 多 於 72 小 時 這 種 模 式 可 以 為 低 技 術 或 從 事 勞 力 工 作 的 僱 員 提 供 保 障 新 加 坡 在 實 行 標 準 工 時 後, 亦 沒 有 出 現 令 經 營 成 本 大 幅 上 漲 的 情 況

27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91 我 當 然 亦 知 道,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最 近 提 出 了 強 制 性 合 約 工 時 條 款 的 建 議 對 於 應 該 採 用 標 準 工 時 還 是 強 制 性 合 約 工 時 條 款 的 模 式, 其 實 我 認 為 兩 個 模 式 也 值 得 考 慮 每 個 行 業 均 有 不 同 的 需 要, 我 甚 至 可 以 說, 會 計 界 有 些 從 業 員 絕 對 不 抗 拒 超 時 工 作 當 然, 僱 主 亦 會 體 恤 這 些 僱 員, 不 少 僱 主 亦 有 提 供 超 時 補 貼 補 假 或 彈 性 上 班 時 間, 甚 至 讓 僱 員 在 1 年 內 放 取 兩 個 月 的 有 薪 或 無 薪 假 期, 好 讓 他 們 在 工 作 和 家 庭 生 活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因 此, 我 對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一 事 採 取 開 放 的 態 度, 但 我 看 不 到 暫 時 有 需 要 一 刀 切 地 在 各 行 各 業 推 行 劃 一 的 標 準 工 時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是 一 個 極 為 複 雜 的 議 題, 較 最 低 工 資 還 要 複 雜 得 多, 在 勞 資 雙 方 尚 未 達 成 整 體 共 識 之 前, 政 府 必 須 從 長 計 議, 並 作 通 盤 考 慮 如 果 時 機 條 件 環 境 等 各 方 面 均 未 成 熟, 便 千 萬 不 要 草 率 或 倉 卒 地 立 法 實 施 香 港 是 一 個 文 明 的 社 會, 當 然 要 顧 及 勞 工 界 的 尊 嚴, 但 亦 要 平 衡 工 商 界 的 實 際 經 營 環 境, 以 及 香 港 的 整 體 競 爭 力 等, 因 此, 大 家 千 萬 不 要 偏 聽, 或 着 急 為 幫 助 特 首 找 數 而 強 行 推 出 一 些 具 爭 議 性 的 政 策 大 家 也 知 道, 僱 主 和 員 工 的 關 係 是 唇 亡 齒 寒 的, 所 以 在 推 行 任 何 勞 工 政 策 時, 必 須 平 衡 兩 者 的 利 益, 絕 不 能 夠 傾 斜 某 一 方, 以 致 把 勞 資 雙 方 推 向 對 立 面, 影 響 勞 資 關 係 主 席, 現 時 工 商 界 非 常 擔 心 政 府 會 一 刀 切 就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害 怕 此 舉 會 削 弱 勞 工 市 場 的 靈 活 性, 同 時 亦 違 反 自 由 經 濟 的 原 則 面 對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不 明 朗 的 因 素,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的 下 行 壓 力 增 加, 現 時 中 小 企 面 對 租 金 高 企 工 資 上 升 等 因 素, 其 實 已 經 吃 不 消, 如 果 政 府 在 此 時 此 刻 還 要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再 加 上 最 低 工 資 的 效 應, 我 相 信 不 少 中 小 企 在 百 上 加 斤 的 情 況 下, 必 定 無 法 繼 續 經 營 下 去, 屆 時 隨 時 會 出 現 結 業 潮, 嚴 重 影 響 香 港 的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因 此, 政 府 不 得 不 慎 重 考 慮 就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的 箇 中 利 害 如 果 有 一 天 真 的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屆 時 僱 主 唯 一 的 自 救 方 法, 可 能 是 把 成 本 轉 嫁 給 消 費 者, 但 這 樣 做 必 然 會 使 通 脹 加 劇, 影 響 基 層 的 購 買 力, 而 且 社 會 的 怨 氣 只 會 不 斷 累 積, 屆 時 政 府 將 更 難 以 施 政 主 席,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亦 可 能 引 起 連 鎖 效 應, 令 營 商 環 境 更 加 困 難, 這 不

28 292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單 打 擊 本 港 的 競 爭 力, 亦 會 窒 礙 投 資 者 的 信 心, 結 果 只 會 影 響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和 市 民 的 就 業 率 因 此, 有 工 商 界 的 朋 友 建 議, 政 府 應 該 先 行 研 究 哪 些 行 業 的 工 時 過 長, 然 後 針 對 性 地 作 出 補 償, 但 千 萬 不 要 一 刀 切 立 法 以 涵 蓋 所 有 行 業 主 席, 我 們 理 解 勞 工 界 的 代 表 站 在 打 工 仔 的 一 方, 但 一 定 要 避 免 好 心 做 壞 事 由 於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定 會 衍 生 一 些 負 面 影 響, 例 如 企 業 為 求 生 存 或 發 展, 可 能 被 迫 採 取 一 些 分 散 工 時 分 拆 工 序, 或 以 機 器 代 替 工 人 等 減 省 工 序 的 策 略, 以 應 付 工 資 成 本 上 漲 的 情 況, 這 樣 對 勞 工 反 而 不 利 我 當 然 明 白 勞 工 界 關 注 到 不 少 低 技 術 工 種 的 員 工 長 期 加 班, 以 致 缺 乏 休 息,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及 正 常 的 家 庭 生 活 因 此, 勞 工 界 認 為 需 要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來 保 障 他 們, 藉 此 杜 絕 無 償 加 班 的 情 況 不 過, 我 亦 聽 到 有 勞 工 界 的 人 士 建 議, 應 該 按 照 行 業 的 特 殊 性 而 成 立 行 業 委 員 會, 商 討 規 管 工 時 的 方 式, 此 舉 有 助 加 強 勞 資 雙 方 的 溝 通, 釋 除 雙 方 的 疑 慮 主 席, 就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是 欲 速 則 不 達 的, 我 們 要 避 免 重 蹈 實 施 最 低 工 資 的 覆 轍 根 據 現 行 的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法 定 的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須 每 兩 年 最 少 檢 討 一 次 不 過, 在 過 去 數 年,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已 經 歷 了 三 級 跳, 由 最 初 的 28 元 增 至 前 年 的 30 元, 而 今 年 5 月 已 調 整 至 32.5 元 當 初 我 們 工 商 界 的 代 表 或 工 商 界 的 人 士 均 十 分 擔 心,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雖 然 是 每 兩 年 才 檢 討 一 次, 但 最 低 工 資 只 會 有 加 無 減, 不 幸 的 是, 結 果 真 的 被 我 們 工 商 界 言 中, 最 低 工 資 確 實 是 有 加 無 減, 因 此 不 少 僱 主 已 經 越 來 越 吃 不 消 事 實 上, 最 低 工 資 的 負 面 影 響 已 在 這 數 年 間 陸 續 浮 現, 例 如 低 技 術 勞 動 市 場 的 搶 人 潮 不 斷 惡 化, 當 中 飲 食 業 更 是 重 災 區, 不 少 食 肆, 特 別 是 中 小 型 的 食 肆 經 常 投 訴 難 以 聘 請 員 工, 而 由 於 人 手 不 足, 故 此 只 好 縮 短 營 業 時 間, 甚 至 多 休 息 數 天, 結 果 令 生 意 額 大 幅 下 降 我 知 道 有 不 少 未 能 負 擔 經 營 成 本 上 漲 的 中 小 企 老 闆, 已 經 被 迫 結 業 或 放 棄 經 營, 這 都 是 活 生 生 的 事 例 主 席, 其 實 僱 主 和 僱 員 在 簽 訂 僱 傭 合 約 時, 雙 方 均 可 就 工 時 薪 酬 等 條 件 討 論 清 楚, 公 道 地 計 算 超 時 工 作 應 如 何 補 水, 又 或 是 安 排 補 假 等 如 果 大 家 均 這 樣 做, 根 本 無 須 一 刀 切 就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這 樣 雙 方 也 可 以 保 留 一 點 彈 性, 對 雙 方 也 有 好 處 如 果 僱 員 有 任 何 不

29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93 滿, 簽 約 前 絕 對 有 權 討 價 還 價 ; 如 果 僱 主 提 出 的 條 件 不 夠 吸 引 力 或 不 公 道, 我 相 信 這 家 公 司 或 企 業 必 然 無 法 聘 請 員 工 為 其 效 力 在 自 由 經 濟 的 模 式 下, 人 手 供 求 自 然 會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節 主 席, 我 認 為 各 界 均 須 小 心 評 估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一 事, 從 長 計 議, 亦 必 須 顧 及 勞 資 雙 方 的 關 係 和 利 益, 以 及 香 港 整 體 的 持 續 發 展, 一 定 要 做 到 公 平 和 公 正 任 何 無 具 體 科 學 理 據 的 建 議 均 不 能 接 受, 更 不 能 為 了 履 行 特 首 許 下 的 承 諾, 着 急 為 他 找 數 而 立 法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否 則 只 會 令 事 件 變 得 複 雜, 亦 會 引 起 社 會 無 謂 的 爭 議, 嚴 重 打 擊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工 聯 會 的 陳 婉 嫻 議 員 在 此 時 提 出 討 論 標 準 工 時 真 的 非 常 合 時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於 3 月 提 出 所 謂 合 約 工 時, 並 只 認 同 立 法 規 定 日 後 的 僱 傭 合 約 須 列 明 工 時 休 息 和 用 膳 時 間 有 否 超 時 補 水 等, 建 議 適 用 於 各 行 各 業 和 工 種, 合 約 細 節 需 再 作 討 論, 但 強 調 規 管 工 時 不 應 一 刀 切 地 執 行 上 星 期,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又 表 示 委 員 一 致 同 意 三 大 原 則, 包 括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規 定 僱 傭 合 約 必 須 訂 明 工 時 等, 我 們 現 時 已 經 看 到, 港 共 政 權 所 謂 的 法 定 工 時 的 輪 廓 便 是 偏 袒 商 界, 對 勞 工 界 的 訴 求 虛 應 了 事 我 記 得 其 中 一 名 代 表 勞 方 的 委 員 工 聯 會 的 理 事 長 吳 秋 北 曾 經 表 示, 勞 工 界 要 有 耐 性, 應 該 慢 慢 說 服 資 方, 接 着 卻 被 陳 婉 嫻 議 員 批 評 他 經 驗 不 足 有 欠 精 明, 堂 堂 的 工 聯 會 理 事 長 並 沒 有 站 穩 勞 工 界 的 立 場, 真 的 叫 人 非 常 遺 憾 香 港 人 向 來 也 要 忍 受 長 工 時 的 情 況,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瑞 士 銀 行 於 2012 年 發 表 的 價 格 與 收 入 報 告 指 出, 香 港 的 人 均 年 度 工 作 時 間 是 小 時, 高 於 全 球 的 小 時 和 亞 洲 的 小 時, 位 列 全 球 第 五 高 工 時 的 地 區 這 個 現 象 是 大 右 派 特 區 政 府 盲 目 發 展 經 濟 縱 容 僱 主 剝 削 僱 員 的 惡 果, 以 勞 力 賺 取 微 薄 薪 酬 的 基 層 僱 員 固 然 要 忍 受 過 長 的 工 時, 但 白 領 階 層 亦 不 例 外, 同 樣 要 犧 牲 個 人 的 身 心 健 康 和 家 庭 生 活, 否 則 難 以 維 持 生 計 天 可 憐 見, 為 何 香 港 人 至 今 仍 要 接 受 第 三 世 界 的 工 作 待 遇 呢?

30 294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商 界 當 然 一 如 既 往 的 反 對 立 法, 情 況 一 如 制 訂 最 低 工 資 時 般, 他 們 最 厲 害 的 便 是 危 言 聳 聽, 接 着 是 恐 嚇 勒 索, 這 8 個 字 已 足 以 形 容 香 港 的 經 濟 結 構 充 滿 壟 斷, 這 不 僅 妨 礙 新 競 爭 者 的 出 現, 亦 減 少 勞 工 的 就 業 選 擇 和 叫 價 能 力, 因 此 僱 主 可 以 肆 意 剝 削 員 工, 以 致 造 成 職 位 零 散 化 低 薪 長 工 時 的 現 象 張 建 宗 竟 然 膽 敢 提 出 32.5 元 的 最 低 工 資, 連 多 5 角 錢 也 不 願 意 付, 我 已 經 罵 了 很 多 次, 最 低 工 資 委 員 會 提 出 32.5 元 的 水 平, 真 是 十 分 離 譜, 見 微 知 著, 從 中 已 可 看 到 他 們 的 心 態 他 們 最 擅 長 是 說 甚 麼 呢? 就 是 損 害 營 商 環 境 影 響 競 爭 力 推 高 失 業 率, 全 部 也 是 陳 腔 濫 調 局 長, 實 施 最 低 工 資 後 有 出 現 這 些 現 象 嗎? 請 撫 心 自 問, 實 施 最 低 工 資 後 有 否 出 現 損 害 營 商 環 境 影 響 競 爭 力 或 推 高 失 業 率 的 情 況? 香 港 的 經 濟 無 論 是 上 升 或 下 滑, 其 實 均 受 到 很 多 客 觀 因 素 影 響, 不 是 單 純 因 為 勞 工 叫 價 過 高 或 設 立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工 時, 便 會 令 營 商 環 境 惡 劣, 為 何 大 家 不 說 租 金 昂 貴 呢? 現 時 大 陸 降 低 關 稅, 水 貨 已 經 沒 有 市 場, 香 港 的 零 售 生 意 一 定 會 下 滑, 為 何 大 家 卻 不 提 及 這 些 受 外 圍 環 境 影 響 的 因 素 呢? 說 來 說 去 也 是 三 幅 被, 只 是 一 味 針 對 勞 工 界 看 到 現 時 香 港 的 環 境 真 是 令 人 氣 憤 最 近 發 生 的 劍 橋 護 老 院 事 件 也 跟 局 長 有 關, 不 知 為 何, 我 只 要 看 到 局 長 便 會 氣 上 頭, 我 對 他 真 是 情 有 獨 鍾 現 在 局 長 不 情 不 願 的 把 推 行 代 用 券 的 計 劃 抽 起, 暫 緩 施 行, 我 一 開 始 便 知 道 計 劃 是 不 可 行 的, 這 些 私 營 安 老 院 全 部 也 是 搵 老 襯 的 主 席, 數 天 前, 我 是 如 何 形 容 這 些 私 營 安 老 院? 這 些 私 營 安 老 院 是 那 些 無 依 長 者 的 人 間 煉 獄, 讓 我 告 訴 你, 將 來 你 千 萬 不 要 入 住 這 些 安 老 院, 寧 願 死 在 家 裏 也 不 要 去 2011 年 7 月, 我 隨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到 南 韓 考 察, 參 考 他 們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的 經 驗 代 表 團 發 現 南 韓 自 2004 年 實 施 40 小 時 工 作 周 後, 其 國 民 人 均 生 產 總 值 ( 以 購 買 力 計 算 ) 持 續 上 升, 由 21,630 美 元 上 升 至 2010 年 的 29,000 美 元 當 地 的 國 會 議 員 也 引 述 企 業 統 計 調 查 指 出, 標 準 工 時 減 少 後, 僱 員 的 收 入 沒 有 顯 著 改 變, 由 此 可 見, 不 少 流 行 的 右 派 經 濟 學 主 張 似 乎 是 從 整 體 經 濟 着 想, 但 實 際 上 不 過 是 少 數 財 閥 的 一 己 之 私 如 果 這 些 商 界 代 表 的 理 據 說 得 通, 那 麼 業 已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的 先 進 歐 美 國 家 全 部 也 要 瞓 街, 它 們 的 經 濟 全 部 也 會 崩 潰 他 們 還 能 走 甚 麼 運?

31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95 局 長, 政 府 理 應 充 當 各 種 社 羣 族 羣 的 中 間 人 和 仲 裁 者, 制 訂 一 套 平 衡 各 方 權 益 的 政 策, 避 免 不 同 羣 體 之 間 出 現 嚴 重 的 衝 突, 但 特 區 政 府 卻 為 虎 作 倀, 在 多 項 勞 工 議 題 上 愚 弄 大 眾 在 最 近 的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竟 然 反 對 把 工 資 線 訂 在 月 薪 15,000 元 以 上, 以 免 涵 蓋 所 有 僱 員, 我 覺 得 這 種 做 法 真 是 卑 鄙 無 耻 工 時 過 長 必 然 會 損 害 市 民 的 健 康, 這 不 是 會 增 加 公 共 醫 療 的 財 政 負 擔 嗎? 這 個 道 理 仿 如 一 字 那 般 淺, 更 何 況 現 時 提 出 每 周 工 作 44 小 時, 基 本 上 只 是 最 卑 微 的 要 求 香 港 是 一 個 藉 發 展 之 名 奴 役 人 民, 並 以 經 濟 繁 榮 壓 倒 生 活 質 素 的 地 方, 去 年 有 一 首 流 行 曲 的 歌 詞 是 你 快 樂 過 生 活, 我 拼 命 去 生 存, 很 多 香 港 年 青 人 也 深 有 同 感 我 們 爭 取 標 準 工 時, 便 是 要 維 護 勞 工 的 尊 嚴 和 生 活 質 素, 令 他 們 有 更 多 公 餘 時 間 陪 伴 家 人 發 掘 自 己 的 興 趣, 重 新 生 活 主 席, 我 要 求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把 每 周 標 準 工 時 訂 為 44 小 時, 超 時 工 作 必 須 補 薪, 此 項 規 管 涵 蓋 所 有 僱 員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陳 婉 嫻 議 員 的 議 案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就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一 事 已 經 討 論 多 年, 而 我 亦 非 首 次 在 議 會 就 標 準 工 時 最 高 工 時 及 超 時 工 作 工 資 的 事 宜 發 言 2012 年 10 月, 我 曾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一 項 有 關 要 求 政 府 就 標 準 工 時 和 超 時 工 作 立 法 的 議 案, 但 兩 年 過 去 了, 標 準 工 時 和 超 時 工 作 的 立 法 工 作 似 乎 仍 然 遙 遙 無 期, 這 實 在 使 我 非 常 失 望 標 準 工 時 是 一 項 勞 工 政 策, 要 由 政 府 立 法, 為 僱 員 確 定 一 天 內 的 工 作 時 數 ( 例 如 每 天 8 小 時 ), 以 及 每 周 的 工 作 天 數 ( 例 如 每 周 工 作 5 天 ) 如 果 僱 員 超 時 工 作, 僱 主 必 須 作 出 額 外 的 薪 金 補 償, 例 如 1.5 倍 的 時 薪 訂 定 一 個 合 理 的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實 在 是 對 打 工 仔 的 一 種 合 理 保 障 當 打 工 仔 需 要 加 班 趕 工 時, 僱 主 亦 能 夠 掌 握 員 工 的 薪 酬 成 本, 生 意 上 亦 可 以 有 所 預 算 有 些 人 會 把 標 準 工 時 的 概 念 與 最 高 工 時 混 淆, 後 者 指 的 其 實 是 員 工 工 時 的 最 高 上 限, 而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僱 員 的 工 作 時 數 均 不 得 超 過 最 高 工 時 工 時 過 長 對 打 工 仔 做 成 不 少 負 面 影 響, 例 如 會 影 響 他 們 的 生 理 和 心 理 健 康, 亦 使 他 們 無 法 抽 出 時 間 進 修, 以 致 無 法 在 其 工 作 崗 位 上 發 揮 最 佳 的 效 能, 對 僱 主 和 僱 員 而 言 也 沒 有 好 處

32 296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事 實 上, 不 少 打 工 仔 均 希 望 在 努 力 工 作 的 同 時, 亦 能 兼 顧 家 庭 生 活 如 果 政 府 願 意 盡 快 就 標 準 工 時 和 超 時 工 作 補 償 立 法, 打 工 仔 將 可 有 更 美 滿 的 生 活, 他 們 會 增 加 對 公 司 的 歸 屬 感, 工 作 時 亦 會 更 加 落 力 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 的 一 項 調 查 指 出, 逾 半 家 長 因 需 要 超 時 工 作 而 減 少 了 與 家 人 相 處 的 時 間, 家 庭 生 活 亦 易 生 摩 擦, 而 且 亦 疏 於 與 子 女 溝 通, 間 接 影 響 他 們 的 學 業 社 交 能 力 和 行 為 操 守 3 方 面 的 表 現 標 準 工 時 能 夠 改 善 僱 員 的 健 康 及 與 家 人 的 關 係, 繼 而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僱 主 亦 會 有 所 得 益, 加 班 費 用 實 是 用 得 其 所 根 據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說 法, 香 港 打 工 仔 的 工 時 嚴 重 超 標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調 查, 在 2011 年, 全 港 所 有 僱 員 的 每 周 平 均 總 工 時 為 47 小 時, 高 於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建 議 的 40 小 時 與 不 同 地 區 的 打 工 仔 比 較, 香 港 打 工 仔 的 工 時 之 長 屬 世 界 前 列 瑞 士 銀 行 在 2012 年 發 表 的 報 告 亦 指 出, 香 港 人 每 年 平 均 工 作 小 時, 是 在 72 個 接 受 調 查 的 城 市 中 第 五 高 的 城 市 我 們 看 到 兩 岸 四 地 的 台 灣 和 澳 門 已 經 為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而 根 據 中 國 在 1995 年 3 月 25 日 發 布 的 國 務 院 關 於 職 工 工 作 時 間 的 規 定, 中 國 境 內 的 國 家 機 關 社 會 團 體 企 業 事 業 單 位 及 其 他 組 織 職 工 都 應 該 適 用 這 種 工 時 制 為 何 就 是 香 港 獨 欠 標 準 工 時 的 法 例 呢? 是 否 香 港 的 兩 制 大 於 一 國 呢? 是 否 商 界 從 中 作 梗 呢? 我 們 知 道 商 界 對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的 反 對 聲 音 非 常 大, 他 們 聲 稱 標 準 工 時 會 限 制 港 人 多 勞 多 得 的 機 會, 立 法 後 將 會 提 高 營 運 成 本, 而 部 分 行 業 ( 例 如 專 業 人 士 ) 或 管 理 階 層 等 因 工 時 不 定, 亦 難 以 為 其 訂 定 標 準 工 時 等 其 實 標 準 工 時 不 等 於 最 高 工 時, 即 使 僱 員 的 工 作 時 數 已 屆 標 準 工 時, 他 們 仍 然 可 以 選 擇 加 班, 但 僱 主 必 須 作 出 補 償, 這 樣 才 是 真 真 正 正 的 多 勞 多 得 其 次, 雖 然 加 班 費 用 的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但 在 工 時 減 少 的 情 況 下, 員 工 的 生 產 力 將 同 時 上 升, 兩 者 互 相 抵 銷, 因 此 應 該 不 會 對 營 商 成 本 構 成 太 大 壓 力 至 於 部 分 專 業 職 位 或 彈 性 工 作 者, 例 如 會 計 人 員 或 電 視 電 影 從 業 員, 政 府 可 以 研 究 作 出 豁 免 或 因 應 其 特 殊 情 況 而 作 特 別 處 理, 這 亦 是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常 用 的 安 排 最 近,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提 出 制 訂 合 約 工 時, 似 乎 是 要 代 替 標 準 工 時, 這 完 全 是 混 淆 視 聽, 亦 誤 導 了 打 工 仔 對 標 準 工 時 的 概 念, 這 無 疑 是 要 為 爭 取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一 事 劃 上 句 號 合 約 工 時 的 概 念 規 定 僱 主 須 在 合 約 中 註 明 薪 酬 工 時 和 超 時 補 償 等 事 宜, 表 面 上 可 為 打 工 仔 提 供 保 障, 但 卻 沒 有 處 理 到 權 力 結 構 的 問 題 在 僱 傭 關 係 中, 打

33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97 工 仔 往 往 處 於 權 力 的 極 低 處, 而 僱 主 則 掌 握 生 殺 大 權, 彼 此 的 權 力 根 本 不 對 等, 打 工 仔 根 本 無 權 選 擇, 合 約 又 何 來 會 公 平 呢? 特 首 在 其 競 選 政 綱 中 答 應 共 同 研 究 推 動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 計 時 器 響 起 )...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梁 振 英 的 競 選 政 綱 寫 明 : 跟 進 現 屆 政 府 就 標 準 工 時 的 調 研,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包 括 政 府 僱 主 和 僱 員 代 表 學 者 和 社 會 人 士, 共 同 研 究 推 動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工 作 及 涵 蓋 範 圍, 關 注 僱 員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和 安 排 這 位 基 層 救 星 霸 權 剋 星 去 了 哪 裏? 主 席, 今 天 我 們 討 論 這 項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議 題, 正 好 說 明 我 們 真 的 不 可 以 袋 住 先 如 政 改 不 能 從 根 本 打 破 特 權 及 既 得 利 益 者 的 聯 盟, 繼 續 讓 其 當 道, 無 論 特 首 怎 樣 設 法 平 衡 社 會 各 個 不 同 階 層 的 利 益, 根 本 不 能 動 彈 梁 振 英 在 選 舉 時 作 出 的 承 諾 都 是 欺 騙 我 們 的 聞 說 他 想 競 選 連 任, 他 一 定 要 得 到 人 的 支 持 如 我 們 不 接 受 袋 住 先, 格 局 就 是 這 樣 ; 不 過, 我 們 接 受 袋 住 先 的 話, 格 局 都 會 不 變 主 席, 因 為 今 天 的 名 選 委,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八 三 一 決 定, 便 會 是 將 來 的 名 提 委 如 他 們 不 放 梁 振 英 出 閘, 他 便 無 法 取 得 足 夠 選 票, 300 至 500 人 便 可 以 影 響 選 舉 結 果 主 席, 其 實, 最 低 工 資 和 標 準 工 時 好 像 一 個 硬 幣 的 兩 面 如 只 有 最 低 工 資, 打 工 仔 女 便 會 被 僱 主 強 迫 做 義 工, 主 席, 如 沒 有 最 高 工 時 限 制, 制 訂 最 低 工 資 也 沒 有 用 我 相 信 這 個 邏 輯 簡 單 易 明 主 席, 剛 才 不 少 議 員 提 及,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較 早 時 候 就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達 成 共 識, 表 示 不 認 同 一 刀 切 訂 明 標 準 工 時 的 水 平, 反 而 建 議 僱 傭 合 約 應 列 明 僱 員 的 工 時 用 膳 超 時 工 作 等 安 排 其 實, 這 招 數 似 曾 相 識 主 席, 在 特 首 曾 蔭 權 管 治 期 間, 大 家 爭 取 最 低 工 資, 他 拖 延 了 一 段 時 間 後 推 行 工 資 保 障 運 動 我 相 信 在 席 局 長 都 記 憶 猶 新 這 個 工 資 保 障 運 動 是 以 僱 主 自 願 參 與 方 式 推 行, 結 果 徹 底 失 敗, 還 耽 誤 了 兩 年 時 間 主 席, 打 工 仔 女 與 僱 主 處 於 兩 個 非 常 懸 殊 而 對 立 的 位 置, 如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晚 上 留 下 來 加 班 3 小 時, 以 便 完 成 手 上 工 作, 僱 員 也 許 會

34 298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說 不 可 以, 因 為 他 要 回 家 照 顧 孩 子 煮 飯 或 已 報 讀 大 學 校 外 進 修 課 程, 所 以 要 上 課 僱 主 認 為 他 不 肯 加 班, 於 是 另 行 招 聘 員 工 雙 方 在 這 麼 懸 殊 及 對 立 的 位 置 上, 究 竟 梁 振 英 和 張 建 宗 局 長 是 否 相 信, 一 份 僱 傭 合 約 便 能 妥 善 處 理 打 工 仔 被 迫 做 義 工 的 情 況? 我 相 信 說 出 這 樣 的 話 也 會 被 人 耻 笑 主 席, 正 如 當 時 推 行 工 資 保 障 運 動 一 樣, 這 是 用 來 拖 延 時 間 的 招 數, 也 可 能 是 梁 振 英 用 來 爭 取 個 既 得 利 益 特 權 者 聯 盟 讓 他 出 閘 的 招 數 今 天, 工 商 界 既 得 利 益 特 權 者 聯 盟 的 議 員 在 立 法 會 提 出 的 論 點, 與 討 論 最 低 工 資 時 的 論 點 差 不 多 他 們 說 有 了 最 低 工 資, 便 會 出 現 非 常 恐 怖 的 情 況, 包 括 經 營 成 本 上 漲, 導 致 很 多 公 司 倒 閉, 打 工 仔 也 會 失 去 工 作, 結 果 得 不 償 失 但 在 最 低 工 資 實 行 數 年 後, 有 否 出 現 這 些 恐 怖 情 況? 似 乎 沒 有 主 席, 就 標 準 工 時 這 個 議 題,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重 申 公 民 黨 的 一 貫 立 場 我 們 認 為 最 低 工 資 和 適 切 的 標 準 工 時 必 須 攜 手 同 行, 才 可 保 障 弱 勢 的 打 工 仔 女 我 代 表 公 民 黨 說 清 楚, 正 如 我 先 前 在 本 會 無 數 次 討 論 相 同 議 題 時 所 說, 我 們 很 希 望 在 今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政 府 能 夠 提 交 有 關 標 準 工 時 的 法 案, 為 香 港 弱 勢 的 打 工 仔 做 些 工 夫 謹 此 陳 辭 陳 健 波 議 員 : 主 席,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已 實 施 數 年, 至 今 運 作 良 好, 工 人 工 資 得 到 保 障, 整 體 社 會 都 有 得 益 很 多 人 認 為, 最 低 工 資 與 標 準 工 時 是 一 對 孿 生 兄 弟, 最 低 工 資 已 經 出 世, 標 準 工 時 也 必 會 出 現 我 知 道 很 多 商 界 朋 友 對 標 準 工 時 感 到 憂 慮, 因 為 標 準 工 時 難 免 影 響 營 商 環 境 可 是, 大 家 都 要 明 白, 標 準 工 時 是 世 界 的 趨 勢, 我 們 應 要 接 受 大 家 與 其 憂 慮, 不 如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的 討 論, 一 起 研 究 一 個 雙 贏 方 案, 以 平 衡 各 方 面 的 訴 求 和 利 益 眾 所 周 知, 港 人 工 時 極 長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過 去 的 調 查, 港 人 每 周 工 時 中 位 數 為 45.3 小 時, 超 過 72 萬 工 人 每 周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54 小 時, 當 中 有 8 萬 多 人 每 周 工 作 逾 68 小 時 工 時 長 和 工 作 壓 力 大, 自 然 令 人 感 到 不 愉 快, 難 怪 香 港 人 生 活 得 不 開 心 我 在 2009 年 提 出 一 項 議 案, 促 請 政 府 推 動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的 新 職 業 文 化, 當 時 議 案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議 案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鼓 勵 僱 主 推 行 措

35 立 法 會 2015 年 6 月 4 日 299 施, 讓 員 工 在 工 作 之 餘, 注 重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以 緩 和 工 作 和 生 活 壓 力 過 去 很 多 研 究 均 顯 示, 如 在 工 作 與 生 活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家 庭 生 活 會 更 快 樂, 員 工 身 心 愉 快, 社 會 亦 更 和 諧 現 時 社 會 充 斥 不 少 怨 氣, 一 個 主 要 原 因 是 社 會 與 家 庭 都 有 很 大 壓 力 如 能 協 助 員 工 減 輕 工 作 和 生 活 壓 力, 最 終 能 夠 提 升 生 產 力, 對 企 業 造 成 正 面 影 響 這 是 我 們 經 常 說 的 勞 資 雙 贏 局 面 主 席, 我 支 持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的 方 向, 但 我 們 必 須 解 決 商 界 的 憂 慮, 因 為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的 成 本 最 終 要 由 僱 主 承 擔 事 實 上,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比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複 雜 得 多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的 焦 點 是, 如 何 制 訂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但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要 考 慮 很 多 複 雜 的 問 題 例 如, 如 何 制 訂 標 準 工 作 時 數 超 時 工 作 的 補 償 水 平 每 周 最 高 工 作 時 數, 以 及 豁 免 條 款, 這 些 問 題 頗 具 爭 議 性 事 實 上, 應 否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為 44 小 時? 是 否 要 先 保 障 工 資 低 的 弱 勢 工 人? 這 些 問 題 便 留 待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深 入 研 究 如 不 能 妥 善 解 決 爭 議, 只 會 進 一 步 引 起 勞 資 矛 盾, 能 夠 達 成 共 識 的 機 會 便 會 微 乎 其 微 此 外, 本 港 大 部 分 公 司 是 中 小 企, 鑒 於 資 源 有 限,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可 能 為 他 們 帶 來 很 大 的 衝 擊, 他 們 未 必 有 足 夠 資 源 應 付 市 場 變 化 政 府 有 責 任 協 助 中 小 企 解 決 困 難, 例 如, 政 府 可 提 供 補 貼 和 資 助 計 劃, 幫 助 他 們 應 付 新 的 轉 變 另 一 個 問 題 是 各 行 各 業 的 特 性 有 所 不 同, 可 能 比 較 容 易 在 製 造 業 推 行 標 準 工 時, 但 在 服 務 業 和 運 輸 業 推 行 則 比 較 困 難 所 以, 當 局 應 考 慮 是 否 一 刀 切 在 不 同 行 業 實 行 根 據 其 他 地 區 的 經 驗, 不 能 一 刀 切 實 行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某 些 地 區 豁 免 特 定 工 作 性 質 職 責 或 行 業 的 僱 員, 他 們 不 受 工 時 限 制, 但 大 部 分 地 區 在 執 行 上 富 有 彈 性, 讓 部 分 行 業 的 僱 主 靈 活 處 理 工 時 問 題 在 我 們 推 行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時, 也 要 小 心 考 慮 這 些 問 題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早 前 一 致 同 意 三 大 原 則, 包 括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規 定 僱 傭 合 約 必 須 訂 明 工 時, 以 及 先 保 障 工 時 長 但 工 資 低 的 弱 勢 員 工 委 員 表 示, 仍 要 研 究 很 多 數 據, 希 望 如 期 在 明 年 第 一 季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我 希 望 勞 工 界 明 白, 各 方 面 現 正 作 出 努 力, 由 於 有 關 制 度 涉 及 的 層 面 既 深 且 廣, 委 員 一 定 要 花 更 多 時 間 進 行 研 究 我 希 望 委 員 的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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