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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近 年 來 由 於 校 園 實 驗 室 的 安 全 事 故 引 起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勞 委 會 與 教 育 部 的 重 視 本 系 目 前 計 有 三 個 實 驗 室 及 鍋 爐 室 是 本 校 最 具 危 險 性 之 實 驗 室 為 了 落 實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的 推 行, 本 系 已 成 立 食 品 系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小 組 負 責 系 內 相 關 環 安 衛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相 關 硬 體 設 施 亦 逐 步 改 善 中 在 推 行 環 安 衛 事 務 中, 學 生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一 環, 為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之 環 境 安 全, 避 免 學 生 於 實 驗 過 程 中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本 系 環 安 衛 小 組 參 考 各 方 資 料 後 編 成 食 品 科 學 系 實 驗 室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緊 急 應 變 簡 易 急 救 及 環 保 手 冊 希 望 藉 由 此 手 冊 的 宣 導 使 全 系 師 生 皆 能 在 實 驗 室 實 習 過 程 中 有 一 完 整 的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概 念, 進 而 提 昇 學 習 環 境 品 質 - 1 -

2 壹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 金 門 技 術 學 院 總 機 直 撥 電 話 校 內 分 機 食 品 科 學 系 辦 公 室 警 衛 室 火 災 事 故 119 救 護 車 119 校 內 保 健 中 心 國 軍 醫 院 急 診 室 金 門 縣 立 醫 院 急 診 室 金 寧 警 察 所 金 城 警 察 所 竊 盜 事 件 110 註 :1 以 校 內 分 機 叫 接 上 列 直 撥 電 話 ( 包 含 ) 時, 請 先 撥 0 2. 以 直 撥 電 話 叫 接 校 內 分 機 時, 請 先 撥 通 學 校 總 機 再 依 語 音 指 引 續 撥 分 機 號 碼 - 2 -

3 貳 食 品 科 學 系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一 覽 表 : 實 驗 室 名 稱 教 室 號 碼 負 責 人 連 絡 電 話 食 品 工 程 實 驗 室 B 0 9 黃 積 淵 老 師 食 品 化 學 實 驗 室 B 1 0 鄭 朝 安 老 師 精 密 儀 器 實 驗 室 B 1 1 楊 景 芳 老 師 鍋 爐 室 黃 積 淵 老 師 參 逃 生 路 線 圖 : 樓 梯 口 樓 梯 口 消 防 栓 門 廚 房 B12 門 窗 精 密 儀 器 實 驗 室 滅 火 器 後 門 B11 前 門 前 門 化 學 實 驗 室 B10 滅 火 器 後 門 戶 食 品 工 程 實 驗 室 後 門 B09 滅 火 器 前 門 消 防 栓 樓 梯 口 樓 梯 口 滅 火 器 緊 急 洗 眼 站 滅 火 器 - 3 -

4 肆 實 驗 室 安 全 守 則 一 實 驗 室 安 全 守 則 一 食 品 科 學 系 為 確 保 教 師 及 學 生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特 編 訂 本 守 則, 對 各 同 仁 作 適 時 的 提 醒, 並 請 大 家 共 同 遵 守 二 本 系 教 師 均 負 有 監 督 安 全 之 責 任, 實 驗 室 負 責 教 師 應 特 別 注 意 工 作 中 可 能 發 生 的 危 險, 並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來 維 護 大 家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三 具 高 度 危 險 的 工 作, 應 在 規 定 的 時 段 內 進 行, 並 需 事 先 作 好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同 時 應 小 心 防 範 可 能 發 生 之 危 險 工 作 危 險 程 度, 其 中 高 度 危 險 性 及 中 度 危 險 性 工 作 應 有 兩 人 ( 含 ) 以 上 同 時 在 場 始 得 進 行 1. 高 度 危 險 性 工 作, 如 下 列 設 備 機 具 之 使 用 : (1) 具 爆 炸 性 及 易 燃 性 液 體 和 氣 體 (2) 高 壓 電 源 高 溫 及 高 腐 蝕 性 (3) 具 放 射 性 儀 器 (4) 新 設 立 之 實 驗 及 設 備 以 上 工 作 限 定 在 辦 公 室 時 間 內 進 行 ( 指 週 一 至 週 五 08:00~12:00;13:3 13:30~17:30 0~17:30) 工 作 時 間 應 至 少 有 另 一 名 充 分 瞭 解 此 工 作 之 人 員 在 場 ; 若 非 得 已 需 於 - 4 -

5 辦 公 室 時 間 外 進 行, 需 事 先 經 系 主 任 及 實 驗 室 負 責 教 師 同 意, 同 樣 應 至 少 有 另 一 名 充 分 瞭 解 此 工 作 之 人 員 在 場, 並 做 不 定 期 之 視 察 實 驗 室 工 作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以 便 隨 時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援 2. 其 他 工 作 : 如 資 料 分 析 實 驗 數 據 收 集 文 書 處 理 等 可 隨 時 進 行 除 以 上 所 述 者 外, 若 有 其 他 不 瞭 解 屬 於 何 種 工 作 範 圍 者, 必 需 事 先 徵 得 系 主 任 許 可, 並 經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小 組 檢 核 安 全 無 虞 後 始 可 進 行 本 系 各 成 員 均 有 責 任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如 發 現 有 人 在 不 適 當 時 段 進 行 高 度 危 險 性 工 作 時, 應 隨 時 勸 止 或 提 出 糾 正 若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請 立 即 報 告 負 責 環 安 衛 之 教 師 處 理 四 特 殊 及 一 般 試 驗 室 之 安 全 準 則 : 1. 新 研 究 實 驗 或 新 儀 器 : 對 一 個 新 研 究 實 驗 或 新 儀 器, 教 師 有 責 任 確 保 其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且 應 顧 及 該 工 作 可 能 發 生 的 危 險,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如 設 置 警 告 標 誌 ) 來 確 保 人 員 之 安 全 新 竇 驗 絕 對 不 可 在 夜 間 進 行, 此 外, 新 儀 器 不 應 24 小 時 連 續 運 轉, 以 防 發 生 意 外 ( 但 有 廠 商 技 術 人 員 在 場 時 之 試 車 例 外 ) - 5 -

6 2. 一 般 研 究 實 驗 : (1) 負 責 教 師 定 期 檢 查 負 責 之 儀 器, 並 確 定 相 關 人 員 各 技 術 人 員 之 操 作 程 序 是 否 合 乎 標 準 (2) 負 責 教 師 必 需 將 安 全 操 作 程 序 標 示 在 儀 器 顯 眼 處, 隨 時 留 意 機 器 不 尋 常 之 運 作, 檢 查 機 器 之 零 件, 以 防 老 化 磨 耗 防 止 閒 人 進 入 實 驗 區, 並 禁 止 非 經 允 許 之 操 作 (3) 儀 器 使 用 當 中 如 發 生 故 障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操 作, 並 向 有 關 人 員 報 告, 在 儀 器 上, 標 示 故 障, 並 簡 略 敘 述 故 障 原 因 使 用 人 員 若 有 隱 藏 事 實 不 報 者, 負 責 安 全 之 教 師 有 權 停 止 該 員 之 儀 器 使 用 權 五 日 夜 開 動 之 儀 器 : 日 夜 不 停 連 續 運 轉 之 儀 器 或 實 驗, 需 填 寫 非 上 班 時 間 使 用 儀 器 許 可 證 ( 可 在 系 辦 公 室 索 取 ), 其 上 需 列 以 下 詳 細 資 料 : 設 備 名 稱 申 請 使 用 人 姓 名 緊 急 通 知 電 話 研 究 計 畫 名 稱 申 請 許 可 使 用 事 由 有 效 日 期 經 計 畫 主 持 人 ( 或 指 導 教 師 ) 簽 名, 再 經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核 准 許 可 證 需 貼 在 靠 近 設 備 顯 眼 之 處, 任 何 設 備 之 改 裝 必 需 重 新 檢 驗 許 可 證 以 - 6 -

7 有 效 日 期 為 限, 有 效 日 期 結 束 後 需 重 新 檢 查 儀 器, 以 申 請 新 許 可 證 指 導 教 師 應 不 定 期 檢 查, 無 許 證 而 在 辦 公 時 間 外 運 轉 之 儀 器 設 備, 將 予 停 機 處 理 二 一 般 實 驗 室 安 全 須 知 一 使 用 各 項 試 驗 儀 器 時, 應 先 研 讀 儀 器 使 用 手 冊, 熟 悉 正 確 操 作 程 序 後, 方 可 啟 動 儀 器 進 行 實 驗, 如 有 疑 問 應 請 教 管 理 人 員, 以 免 人 員 及 儀 器 設 備 受 到 傷 害 二 實 驗 室 內 的 儀 器 及 工 具, 不 得 隨 意 攜 出 使 用 完 畢 須 清 洗 乾 淨 並 放 回 原 位, 如 有 損 壞 須 立 即 報 告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人 實 驗 完 畢 須 負 責 清 理 配 製 藥 品 廢 棄 物 並 打 掃 周 遭 環 境 三 從 事 實 驗 工 作 時 務 必 集 中 精 神 專 心 一 致, 精 神 狀 況 不 佳 時 不 宜 作 實 驗 四 工 作 時 需 特 別 注 意 安 全, 如 有 在 狹 隘 空 間 穿 梭 工 作 時 均 需 戴 安 全 帽 ; 使 用 烘 箱 時 需 戴 棉 手 套, 以 防 燙 傷 五 認 清 並 牢 記 最 近 之 滅 火 器 急 救 箱 及 緊 急 淋 浴 設 備 之 存 放 位 置 並 熟 知 使 用 法 六 儀 器 與 實 驗 桌 面 應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儘 量 避 免 物 品 灑 濺 - 7 -

8 實 驗 桌 面, 若 不 慎 灑 出, 應 即 擦 拭 乾 淨 七 盛 裝 腐 蝕 性 溶 液 之 器 皿, 應 標 示 日 期 中 英 文 名 稱 使 用 者 姓 名, 否 則 他 人 有 權 逕 行 處 理 八 若 有 腐 蝕 性 化 學 藥 品 流 出 瓶 外, 應 立 即 用 水 加 以 沖 洗 乾 淨 九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高 濃 度 廢 液 及 使 用 過 之 藥 品 應 依 規 定 申 報, 不 得 任 意 倒 入 水 槽 或 棄 置 玻 璃 器 皿 使 用 時 小 心 輕 放, 若 有 破 損 不 可 隨 意 丟 棄, 應 先 做 打 包 處 理, 以 免 後 續 處 理 人 員 受 到 傷 害 十 石 棉 長 期 吸 入 易 致 肺 癌, 實 驗 時 及 高 溫 隔 熱 應 避 免 使 用 石 棉, 若 發 現 石 棉 散 落 地 面 應 立 即 清 除 十 一 氣 體 鋼 瓶 不 可 橫 置, 應 以 鐵 鍊 或 鋼 線 固 定, 不 使 動 搖, 並 避 免 因 地 震 或 碰 撞 倒 下 發 生 爆 炸, 傷 及 人 員, 使 用 時 需 注 意 壓 力 之 控 制 十 二 實 驗 中 若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如 著 火 灼 傷 爆 炸 割 傷 等, 切 勿 驚 慌, 應 鎮 定 處 理 迅 速 報 告 師 長 或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處 理 之 若 引 起 火 災 應 立 即 以 119 電 話 通 知 消 防 隊, 傷 害 事 故 立 刻 赴 校 內 健 康 中 心 (327 分 機 ) 或 金 門 縣 立 醫 院 急 診 部 ( 電 話 ) - 8 -

9 十 三 實 驗 室 如 遭 宵 小 竊 盜 應 保 持 現 場 原 狀, 並 立 即 報 警 衛 室 ( 校 內 分 機 333) 處 理, 或 撥 110 向 警 方 報 案 十 四 承 包 商 及 修 理 工 程 師 從 事 安 裝 或 修 復 儀 器 時 須 遵 守 本 安 全 須 知, 並 應 維 護 工 作 時 個 人 及 他 人 的 安 全 實 驗 室 接 待 人 員 必 須 確 保 維 修 工 程 師 在 工 作 時 之 安 全 如 工 程 師 在 維 修 時 離 開, 必 須 確 定 該 機 器 在 絕 對 安 全 狀 況, 否 則 需 留 下 警 告 文 字 禁 止 閒 人 接 近 十 五 所 有 電 路 需 確 實 絕 緣, 插 頭 及 開 關 應 保 持 乾 燥 並 遠 離 水 源, 配 線 距 離 亦 應 儘 量 縮 短, 以 減 少 漏 電 危 險 電 器 修 理 應 由 合 格 之 電 工 為 之 電 器 設 備 需 以 適 當 方 法 接 地 不 得 超 荷 使 用 或 擅 自 改 裝 電 源 插 頭 或 開 關, 並 嚴 禁 在 實 驗 室 內 用 炊 十 六 有 毒 物 品 : 從 事 有 毒 化 學 藥 品 實 驗 時, 需 有 通 風 設 備, 手 邊 應 有 防 毒 面 具 備 用 對 所 知 甚 少 之 物 質 需 特 別 小 心 實 驗 時 需 戴 防 護 眼 罩 手 套, 實 驗 完 畢 應 底 將 工 作 區 清 理 乾 淨 十 七 儲 存 室 及 冰 箱 : 儲 存 室 及 冰 箱 需 定 期 檢 查, 冰 箱 需 定 期 除 霜, 嚴 禁 放 置 食 物 及 飲 料, 有 害 化 學 藥 品 更 需 標 示 清 楚 妥 善 保 存, 當 實 驗 完 成 後 需 安 全 處 理 - 9 -

10 十 八 嚴 禁 利 用 實 驗 室 電 腦 上 網 從 事 非 與 實 驗 相 關 之 作 業, 非 經 實 驗 室 負 賣 人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拆 卸 電 腦 零 件 或 刪 除 檔 案, 輕 者 將 影 響 電 腦 之 正 常 運 作, 嚴 重 者 將 導 致 無 可 彌 補 之 損 失, 造 成 整 個 試 驗 之 全 盤 失 敗, 不 可 不 慎 十 九 實 驗 室 內 禁 止 吃 零 食 抽 煙 喝 酒 打 牌 及 喧 鬧 二 十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所 有 訪 客 必 須 由 實 驗 室 人 員 陪 同 進 出, 並 避 免 兒 童 進 入 實 驗 室 二 十 一 最 後 離 開 實 驗 室 者 ( 特 別 在 周 末 或 放 長 假 之 前 ), 須 負 責 檢 查 所 有 電 器 氣 體 鋼 瓶 及 水 龍 頭 的 開 關, 不 使 用 者 應 予 關 閉, 並 確 實 關 鎖 門 窗 後 始 可 離 開 二 十 二 具 危 險 性 之 實 驗, 應 安 排 在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內 進 行, 如 有 必 要 需 在 非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進 行 者, 需 填 具 食 品 科 學 系 非 上 班 時 間 使 用 實 驗 室 及 儀 器 設 備 許 可 證 ( 請 向 系 辦 公 室 或 各 實 驗 室 負 賣 人 索 取 ), 經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同 意 並 知 會 設 備 管 理 人 後 始 可 進 行, 惟 需 由 含 格 人 員 操 作, 並 至 少 有 一 名 充 分 瞭 解 該 工 作 之 人 員 在 場, 不 定 時 視 察 實 驗 工 作 及 操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二 十 三 各 實 驗 室 均 有 其 特 別 之 安 全 守 則, 由 各 實 驗 室 負 責 教 師 訂 定 之

11 三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一 實 驗 時 之 衣 著 如 圖 一 1. 在 實 驗 室 中 工 作, 需 著 棉 質 實 驗 衣 2. 任 何 時 間 都 應 避 免 化 學 藥 品 與 皮 膚 直 接 接 觸 3. 處 理 腐 蝕 性 化 學 藥 品 時 應 帶 橡 膠 手 套 4. 處 理 高 溫 物 品 時 需 戴 隔 熱 手 套, 以 保 護 手 免 於 受 到 傷 害 5. 不 可 蓄 長 髮, 衣 袖 需 寬 鬆 長 短 適 宜 6. 不 可 穿 著 涼 鞋 或 露 腳 趾 的 鞋 子 必 要 時 應 穿 著 鋼 片 有 防 護 之 安 全 鞋, 以 防 重 物 砸 傷 腳

12 圖 一 實 驗 衣 之 穿 著

13 二 頭 部 防 護 : 頭 部 上 方 有 試 驗 正 在 進 行 或 有 工 程 正 在 施 工 時 ; 或 有 必 要 穿 梭 於 狹 窄 空 間 時, 需 戴 安 全 帽, 以 保 護 頭 部 安 全 三 眼 睛 防 護 如 圖 二 實 驗 室 中 用 到 腐 蝕 性 物 質 及 操 作 高 壓 或 真 空 裝 置 時, 更 要 注 意 防 護 措 施 有 異 物 濺 入 眼 睛 之 虞 或 有 強 光 時, 需 戴 護 目 鏡 ( 不 可 配 戴 隱 形 眼 鏡 ) 圖 二 眼 睛 之 保 護

14 四 緊 急 沖 眼 裝 置 如 圖 三 每 個 人 都 應 知 道 洗 眼 器 位 置 及 使 用 法 1. 有 化 學 品 或 異 物 濺 入 眼 睛 時, 必 須 用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眼 球 2. 沖 洗 時 要 將 眼 瞼 撐 開, 一 面 沖 水, 一 面 轉 動 眼 球 3. 沖 水 15 分 鐘 後 再 送 醫 4. 在 清 洗 眼 睛 時 擒 隱 形 眼 鏡 片 取 出, 以 確 保 能 將 化 學 品 及 異 物 沖 洗 乾 淨 圖 三 化 學 品 濺 入 眼 睛 之 處 理

15 五 緊 急 淋 浴 裝 置 如 圖 四 實 驗 室 需 裝 緊 急 淋 浴 裝 置, 作 為 身 上 被 化 學 品 濺 到 或 著 火 時 急 救 之 用 1. 其 附 近 不 可 堆 放 雜 物 2. 該 裝 置 應 該 每 週 測 試, 保 持 功 能 正 常 3. 每 個 人 都 應 知 道 其 位 置 及 使 用 法 4. 化 學 品 濺 到 身 上 時, 要 立 即 除 去 污 染 部 份 的 衣 物, 以 免 招 致 嚴 重 傷 害 圖 四 安 全 淋 洗

16 伍 實 驗 室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方 法 一 相 關 法 規 --- 摘 錄 自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大 專 院 校 實 驗 室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依 該 法 第 廿 八 條 :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如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並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下 列 職 業 災 害 之 一 時, 雇 主 應 於 廿 四 小 時 內 報 告 檢 查 機 構 : 一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者 二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三 人 以 上 者 三 其 他 經 中 央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災 害 檢 查 機 構 接 獲 前 項 報 告 後, 應 即 派 員 調 查 事 業 單 位 發 生 第 二 項 之 職 業 災 害, 除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外, 雇 主 非 經 司 法 機 關 或 檢 查 機 構 許 可, 不 得 移 動 或 破 壞 現 場 第 三 項 中 央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災 害 為 : 氨 氯 氟 化 氫 光 氣 硫 化 氫 二 氧 化 硫 等 之 化 學 物 質 之 洩 漏, 發 生 勞 工 罹 災 需 住 院 治 療 在 一 人 以 上 之 災 害 二 應 變 原 則 一 一 般 原 則 : 不 可 讓 受 傷 者 自 行 前 往 就 醫, 以 防 如 休 克

17 等 的 意 外 發 生, 所 有 涉 及 人 員 受 傷 的 意 外 事 件 都 必 須 向 主 管 報 告, 並 通 知 負 責 安 全 的 人 員 二 火 災 : 防 止 火 災 人 人 有 責, 一 旦 發 生 火 災, 千 萬 不 可 驚 慌, 依 下 列 方 法 撲 滅 之 : 1. 發 現 火 苗 時, 應 滅 火 報 警 逃 生 同 時 進 行 2. 若 發 現 瓦 斯 外 洩 持, 絕 對 不 可 立 即 開 啟 任 何 電 氣 開 關, 以 防 爆 炸,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 應 打 開 窗 戶, 關 閉 瓦 斯 總 開 關, 通 知 瓦 斯 公 司 處 理 3. 將 易 燃 物 質 儘 量 搬 離 火 源 4. 如 果 著 火 局 面 不 大, 先 用 滅 火 器 ( 注 意 適 用 火 災 種 類 ) 消 防 砂 防 火 氈 或 濕 布 將 之 撲 滅 ; 如 火 勢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情 況 危 急 時, 立 即 撥 電 話 119 報 警 5. 有 機 溶 劑 或 油 類 著 火 時 不 可 用 水 來 滅 火, 宜 使 用 二 氧 化 碳 或 乾 粉 類 滅 火 器 6. 若 已 身 著 火, 保 持 鎮 定, 迅 速 除 下 著 火 衣 物 或 立 即 就 地 翻 滾 壓 熄 火 焰 7. 高 樓 底 層 大 火, 樓 上 如 無 逃 生 工 具, 應 設 法 上 屋 頂 或 平 台 求 救 ; 千 萬 不 可 搭 乘 電 梯, 以 防 停 電 被 困 ;

18 如 樓 下 無 救 生 網 或 救 生 墊 不 可 冒 然 跳 樓 8. 火 災 濃 煙 上 升 速 度 每 秒 3.5 公 尺, 橫 面 擴 展 速 度 每 秒 0.5 或 1 公 尺, 濃 煙 密 佈 時, 離 地 20 公 分 或 樓 梯 角 間 有 殘 存 空 氣, 應 採 低 姿 勢 逃 生, 如 有 塑 膠 袋 取 出 攤 開 後 斗 甩 幾 次, 使 其 充 滿 新 鮮 空 氣 注 意 不 適 用 口 吹 氣, 因 為 呼 氣 中 大 部 分 為 二 氧 化 碳 套 向 頭 部 向 下 拉 緊 逃 生, 或 用 濕 毛 巾 掩 口 鼻 採 低 姿 逃 生 濃 煙 易 致 命,30 秒 內 沒 有 逃 至 室 外 或 安 全 通 過 者, 性 命 不 保 9. 火 災 時 若 要 開 門 逃 生, 先 以 手 觸 摸 門 板, 如 感 覺 燙 手, 表 示 火 已 燒 至 門 外, 千 萬 不 可 將 門 打 開, 儘 速 設 法 另 由 他 處 逃 生 10. 養 成 觀 察 各 建 築 物 逃 生 通 道 及 消 防 設 備 的 習 慣, 並 熟 習 各 種 消 防 器 材 使 用 方 法

19 圖 五 衣 服 著 火 時 的 緊 急 處 理

20 表 一 火 災 分 類 甲 (A) 類 火 災 乙 (B) 類 火 災 丙 (C) 類 火 災 丁 (D) 類 火 災 一 般 可 燃 性 固 體 如 木 材 紙 張 紡 織 品 橡 膠 等 所 引 起 之 火 災 可 燃 性 液 體 如 石 油 溶 劑 燃 料 油 酒 精 油 魯 類 與 可 燃 性 氣 體 如 液 化 石 油 氣 溶 解 乙 炔 等 引 起 之 火 災 通 電 之 電 器 設 備 所 引 起 之 火 災, 必 須 使 用 不 導 電 之 滅 火 劑 以 撲 滅 者, 電 源 切 斷 後 視 同 甲 乙 類 火 災 處 理 可 燃 性 金 屬 如 鉀 鈉 鈦 鎂 鈷 等 所 引 起 之 火 災, 必 須 使 用 特 重 化 學 乾 粉 以 撲 滅 者 表 二 滅 火 劑 之 滅 火 功 能 適 用 滅 火 劑 水 泡 沫 二 氧 化 碳 鹵 化 烷 乾 粉 ABC 類 A 類 火 災 BC 類 D 類 B 類 火 災 C 類 火 災 D 類 火 災 註 :1. 1. 記 號 表 示 適 合 2. 於 斷 電 後, 水 霧 亦 可 用 於 BC 類 火 災 3. 乾 粉 BC 類 包 括 普 通 紫 陷 氧 化 鉀 乾 ABC 類 包 括 多 效 乾 粉 及 泡 沫 配 合 乾 粉 4.D 類 火 災 可 使 用 G-1 power 無 水 氯 化 鈉 乾 粉 及 蘇 打 粉 滅 火

21 圖 六 滅 火 器 之 類 型 圖 七 滅 火 之 正 確 方 法

22 三 地 震 : 1. 地 震 前 : (1) 瞭 解 各 建 築 物 逃 生 路 線 (2) 平 時 即 應 準 備 急 救 用 品 和 消 防 器 材, 並 要 知 道 儲 存 地 點 和 使 用 方 法 (3) 瞭 解 教 室 宿 舍 餐 廳 及 各 建 築 物 的 電 源 瓦 斯 自 來 水 等 開 關 位 置, 並 要 知 道 如 何 操 作 (4) 平 時 要 將 室 內 笨 重 傢 俱 架 子 上 的 物 品 書 籍 及 較 高 懸 掛 物 固 定 妥 當, 以 防 其 倒 下 或 墜 落 2. 地 震 時 : 在 室 內 (1) 保 持 鎮 靜, 立 即 關 閉 電 源 瓦 斯 自 來 水 等 開 關 (2) 打 開 出 入 口 大 門 窗 戶, 避 免 被 震 歪 變 形 受 困 (3) 在 大 樓 裡, 儘 快 靠 梁 柱 站 立 或 躲 在 堅 固 厚 重 傢 俱 桌 子 下 方, 背 向 窗 戶, 屈 身 藉 可 利 用 物 體 或 以 雙 手 護 頭 就 地 掩 護, 避 開 吊 燈 等 危 險 墜 落 物 (4) 切 勿 靠 近 窗 戶 或 門 口 站 立 以 免 為 震 破 玻 璃 或 墜

23 落 物 擊 傷 ; 亦 不 可 靠 近 欄 杆, 以 免 被 震 落 疏 散 時 不 要 爭 先 恐 後, 人 潮 擁 擠 亂 成 一 團 會 互 相 踐 踏 造 成 重 大 傷 亡, 避 免 使 用 電 梯 (5) 若 在 一 樓, 迅 速 至 空 曠 地 區 避 難, 一 樓 最 易 倒 塌, 疏 散 時 注 意 頭 頂 上 方 落 下 的 物 品 或 電 線 (6) 不 要 使 用 任 何 火 種, 以 免 引 起 爆 炸 或 火 災 在 室 外 (7) 立 即 遠 離 建 築 物 圍 牆 樹 木 電 線 桿 廣 告 招 牌 ; 若 在 水 庫 下 方 河 川, 儘 量 往 安 全 地 方 移 動 (8) 行 駛 中 的 汽 車 勿 緊 急 剎 車, 先 減 速 避 開 陸 橋 高 架 橋, 慢 慢 靠 路 邊 停 放, 拉 緊 手 剎 車, 待 在 車 中 並 注 意 保 護 頭 部 3. 地 震 後 : (1) 地 震 後 可 能 造 成 停 電 停 水 停 話 交 通 中 斷, 以 致 救 火 車 救 護 車 可 能 均 無 法 派 上 用 場, 而 可 能 有 大 量 罹 災 傷 患 等 待 救 援, 因 此 要 保 護 自 己 同 時 也 要 緊 急 救 助 他 人 (2) 小 心 瓦 斯 電 氣 設 施 等 管 線 破 裂 引 發 火 災, 造

24 成 二 次 傷 害 (3) 打 開 收 音 機, 收 聽 緊 急 狀 況 留 心 外 界 訊 息 (4) 餘 震 可 能 會 續 繼 發 生, 危 險 房 舍 不 可 進 入 (5) 交 通 狀 況 不 明 時, 儘 可 能 不 要 乘 車 避 難, 以 免 受 困 於 途 (6) 地 震 後 容 易 造 成 山 崩 落 石, 短 期 應 避 免 進 入 山 區 旅 遊 ( 以 上 火 災 及 地 震 部 份 摘 自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防 火 防 震 須 知 ) 四 化 學 品 洩 漏 : 一 旦 發 生 化 學 品 洩 漏 外 溢 時 應 採 取 的 適 當 安 全 應 變 步 驟 包 括 : (1)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的 防 護 裝 備 (2) 用 來 中 和 呼 吸 或 控 制 外 洩 繼 續 擴 大 的 物 質 (3) 其 他 特 殊 的 安 全 步 驟 ; 例 如 : 人 員 必 須 站 在 上 風 處, 或 僅 可 使 用 裝 有 高 效 能 過 濾 (HEPA) 濾 材 之 真 空 除 氣 設 備 等 (4) 在 洩 漏 或 外 溢 緊 急 狀 況 下, 物 質 的 濃 度 通 常 很 高, 因 此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的 防 護 裝 備 須 最 為 周 密, 除 了 應 配 戴 供 壓 式 全 面 型 的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25 護 具, 也 最 好 以 互 助 支 援 小 組 的 方 式 進 行 處 理 或 救 援, 避 免 單 槍 匹 馬 進 行 而 喪 生 險 境 1. 建 立 警 戒 線 (secure the area): 除 了 因 應 處 理 的 人 員 外, 勿 讓 任 何 人 接 近 洩 漏 區, 應 儘 可 能 關 閉 或 熄 滅 任 何 火 源 在 上 風 位 置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2. 辨 認 所 看 見 的 : 包 括 地 點 在 那 裡? 看 到 的 是 人 或 煙 霧, 還 是 泡 沫? 有 沒 有 味 道? 並 我 找 看 是 否 有 提 供 危 害 特 性 之 標 籤 或 告 示 牌 (placard), 或 任 何 可 以 識 別 的 資 料, 如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 或 運 送 聯 單 等 3. 阻 隔 外 洩 線 : 要 迅 速 以 常 識 判 斷, 例 如 要 關 閉 幫 浦 和 相 關 閥 門 等 必 要 時, 關 閉 機 械 生 產 系 統 並 緊 急 停 車 等 步 驟 4. 評 估 現 況 : 外 洩 量 及 目 前 之 外 洩 速 率 對 現 場 員 工 設 備 和 環 境 的 危 害 性 損 害 情 況, 是 否 可 以 修 補? 是 否 可 以 移 往 其 他 容 器 或 儲 槽 內?

26 外 洩 地 點 之 環 境 情 況, 外 洩 物 之 擴 散 情 況 是 否 有 可 能 引 發 爆 炸 或 火 災? 雨 水 和 風 對 外 洩 的 可 能 影 響 因 應 : 採 用 各 種 適 當 5. 因 應 方 法 : 監 測 保 護 ( 人 員 設 備 環 境 ) 控 制 和 截 流 回 收 覆 蓋 蒸 發 稀 釋 處 理 ( 例 如 中 和 或 丟 毒 ) ( 以 上 化 學 品 洩 漏 資 料 來 源, 台 大 環 工 所 實 驗 室 環 境 及 安 全 手 冊 )

27 陸 簡 易 急 救 法 一 急 救 概 述 一 急 救 的 定 義 : 急 救 就 是 當 人 們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或 突 發 疾 病 時, 在 醫 師 未 到 達 現 場 或 送 到 醫 院 治 療 之 前, 給 予 傷 患 緊 急 性 臨 時 性 的 救 護 措 施 二 急 救 的 目 的 : 1. 挽 救 生 命 2. 防 止 傷 勢 或 病 情 惡 化 3. 減 輕 傷 患 的 痛 苦 4. 協 助 醫 師 做 正 確 的 診 斷 三 學 習 急 救 的 價 值 : 1. 救 助 自 己 : 在 自 己 受 傷 時 能 立 刻 作 正 確 的 處 理, 或 是 自 己 受 重 傷 不 能 自 已 處 理 時, 可 指 導 他 人 替 自 己 作 最 正 確 的 急 救 2. 幫 助 他 人 : 在 他 人 發 生 意 外 傷 害 時, 可 對 傷 患 作 最 正 確 的 急 救 處 理, 最 主 要 的 受 益 者 是 學 習 者 本 身 的 家 人, 並 可 擴 及 他 人 3. 增 進 安 全 意 識 : 有 了 急 救 常 識, 必 能 注 意 防 止 意 外

28 事 故 的 發 生, 而 將 意 外 事 故 帶 來 的 災 害 減 至 最 低 4. 協 助 民 防 作 業 : 遇 到 重 大 的 災 禍, 可 幫 助 民 防 作 業, 救 助 傷 患 四 急 救 員 應 具 備 的 條 件 : 1. 必 須 勇 敢 鎮 定 機 警, 有 隨 機 應 變 的 能 力 2. 急 救 技 術 應 純 熟 正 確 動 作 敏 捷 3. 要 有 辨 別 傷 患 各 種 情 形 的 能 力, 如 流 血 呼 吸 停 止 中 毒 骨 折 等 五 急 救 的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1. 要 確 定 傷 患 與 自 己 均 無 安 全 顧 慮 2. 非 必 要 不 移 動 傷 者, 但 如 在 危 險 區 則 應 立 即 移 至 安 全 區 3. 迅 速 檢 視 傷 患, 將 傷 患 置 於 正 確 姿 勢 4. 迅 速 採 取 行 動, 對 最 嚴 重 傷 患 給 予 優 先 急 救, 一 般 急 救 處 理 之 優 先 順 序 為 (1) 大 出 血 (2) 呼 吸 停 止 (3) 休 克 (4) 胸 部 創 傷 (5) 頭 部 外 傷 昏 迷 (6) 嚴 重 灼 傷 (7) 骨 折 5. 預 防 休 克, 注 意 保 暖 6. 給 予 傷 患 精 神 支 持, 減 輕 恐 懼 焦 慮 不 安 心 情

29 7. 遣 散 閒 人, 保 持 傷 患 四 週 環 境 的 安 靜 8. 儘 速 送 醫 或 尋 求 支 援 ( 電 話 119 或 急 救 中 心 ) 9. 昏 迷 失 去 知 覺, 頭 胸 腹 部 嚴 重 創 傷 及 可 能 需 要 麻 醉 者, 不 可 給 予 食 物 或 飲 料 10. 檢 查 傷 患 時 如 非 必 要 不 可 脫 其 衣 服, 以 免 翻 動 傷 患, 加 重 傷 勢 及 痛 苦, 必 要 時 剪 開 衣 服 11. 需 移 動 傷 患 前 應 先 將 骨 折 部 位 予 以 固 定, 大 創 傷 部 位 予 以 包 紮 12. 隨 時 觀 察 並 記 錄 傷 患 之 任 何 變 化, 提 供 醫 師 參 考 六 急 救 的 姿 勢 : 1. 頭 部 抬 高 - 面 色 潮 紅 頭 部 受 傷 者 2. 腳 部 抬 高 - 面 色 蒼 白 有 休 克 現 象 下 肢 受 傷 者 3. 仰 臥 或 屈 膝 仰 臥 - 腹 部 受 傷 ( 橫 傷 - 屈 膝 仰 臥 ; 直 傷 - 平 躺 仰 臥 ) 4. 半 坐 臥 - 呼 吸 困 難, 如 心 臟 病 或 氣 喘 病 5. 復 甦 姿 勢 - 昏 迷 二 創 傷 和 止 血 一 概 述 : 創 傷 是 體 表 或 體 內 組 織 受 損 的 現 象, 通 常 是 由

30 外 力 所 造 成 的, 如 交 通 事 故 跌 跤 尖 銳 物 品 刺 傷 使 用 機 械 意 外 等 創 傷 幾 乎 都 會 引 起 出 血, 人 體 的 血 液 量 約 相 當 於 體 重 的 1/13, 例 如 65 公 斤 體 重 人 約 有 5000CC 的 血 液 人 體 中 的 血 液 一 次 失 去 超 過 30% 時 就 有 生 命 危 險, 而 嚴 重 出 血 在 幾 分 鐘 內 即 會 因 失 血 過 多 而 導 致 死 亡, 因 此 止 血 在 急 救 工 作 中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步 驟 在 創 傷 的 同 時, 除 了 會 傷 及 血 管 外, 因 為 創 傷 沒 有 救 護 或 處 理 不 當 而 加 重 該 部 位 組 織 的 損 傷, 甚 或 引 起 發 炎 化 膿 組 織 壞 死 敗 血 症 破 傷 風 等 二 創 傷 的 分 類 : 創 傷 可 分 為 兩 種 : 1. 閉 合 性 創 傷 : 皮 膚 外 表 完 整 而 內 部 組 織 受 損, 又 稱 內 傷, 會 引 起 內 出 血, 有 皮 下 瘀 血 或 發 青 現 象, 也 可 能 沒 有 任 何 表 面 跡 象 2. 開 放 性 創 傷 : 皮 膚 和 下 層 的 組 織 均 受 到 傷 害, 又 稱 外 傷, 可 分 為 下 列 幾 種 : (1) 擦 傷 : 皮 膚 與 粗 糙 物 磨 擦 而 造 成, 出 血 量 不 多, 傷 口 上 常 留 有 污 物 砂 粒, 很 容 易 感 染

31 (2) 穿 刺 傷 : 由 尖 銳 物 品 插 入 造 成, 一 般 出 血 不 多, 但 可 能 傷 及 體 內 器 官 造 成 內 出 血, 如 果 傷 口 較 深, 感 染 機 會 使 會 增 加, 也 會 有 感 染 破 傷 風 的 危 險 (3) 切 割 傷 : 由 銳 利 之 物 品, 如 刀 金 屬 片 玻 璃 等 造 成, 易 引 起 大 量 出 血, 須 立 即 止 血, 傷 口 深 者 宜 送 醫 (4) 撕 裂 傷 : 由 巨 大 之 外 力 碰 撞 所 造 成, 傷 口 呈 不 規 則 狀, 常 易 受 感 染, 嚴 重 者 應 送 醫 (5) 斷 裂 傷 : 某 一 部 份 的 肢 體 因 外 力 之 傷 害 而 脫 離 身 體, 例 如 四 肢 耳 朵 等, 常 附 隨 有 撕 裂 傷 及 切 斷 傷, 必 須 立 即 止 血 抬 高 傷 肢, 並 將 斷 裂 之 肢 體 連 同 傷 者 以 最 快 的 速 度 送 到 醫 院 ( 斷 肢 以 乾 淨 之 塑 膠 袋 裝 好, 放 內 入 裝 有 冰 塊 之 另 一 塑 膠 袋 內 ) 三 出 血 的 種 類 : 出 血 可 分 為 一 般 出 血 及 內 出 血, 一 般 出 血 又 可 分 為 動 脈 出 血 靜 脈 出 血 及 微 血 管 出 血, 通 常 創 傷 都 伴 有 微 血 管 出 血, 而 嚴 重 的 創 傷 可 能 會 造 成 大 動 脈 與 大 靜 脈

32 的 嚴 重 出 血 1. 動 脈 出 血 : 血 色 鮮 紅, 血 液 會 隨 著 心 跳 一 快 一 慢 的 自 傷 口 噴 出 2. 靜 脈 出 血 : 血 色 暗 紅, 雖 然 不 會 噴 出, 但 如 大 靜 脈 受 損, 也 會 大 量 流 血 3. 微 血 出 血 : 大 多 只 會 從 傷 口 滲 出, 常 會 自 然 止 血 四 創 傷 出 血 的 急 救 原 則 : 1. 急 救 員 的 雙 手, 必 須 徹 底 洗 乾 淨 2. 將 出 血 部 位 抬 高, 尤 其 是 四 肢 出 血 3. 傷 口 血 液 凝 塊 不 要 輕 易 除 去 4. 徹 底 洗 淨 傷 口, 除 去 異 物 防 感 染 5. 止 血 並 預 防 休 克 6. 覆 蓋 傷 口, 包 紮 固 定 7. 如 為 內 出 血 不 可 揉 搓, 以 免 更 多 的 微 血 管 破 裂, 應 該 周 冷 敷, 至 於 嚴 重 的 內 出 血 應 在 例 行 急 救 措 施 後 儘 快 送 醫 五 止 血 的 方 法 : 1. 直 接 加 壓 止 血 : 以 消 毒 紗 布 或 敷 料 ( 或 清 潔 的 布 塊 ) 置 於 傷 口 上, 以

33 手 掌 或 手 指 施 壓 5 至 10 分 鐘, 等 出 血 停 止 後, 用 繃 帶 或 膠 布 包 紮 固 定, 如 一 時 找 不 到 紗 布 或 敷 料, 可 用 乾 淨 手 帕 或 用 手 直 接 對 傷 口 加 壓 但 傷 口 如 有 尖 銳 異 物 或 碎 骨 頭 時, 不 可 使 用 此 法 2. 止 血 點 止 血 法 : 止 血 點 止 血 法 是 將 流 經 傷 口 處 的 主 要 動 脈 暫 時 壓 住 ( 向 骨 頭 方 向 加 壓 ) 如 圖 八 之 一, 以 減 少 傷 口 的 流 血 量, 同 時 在 傷 口 處 仍 須 以 直 接 加 壓 法 併 用 止 血 下 表 為 各 出 血 部 位 之 壓 迫 點 及 其 壓 法 : 出 血 不 位 頭 及 頸 顏 面 顳 部 肩 及 臂 部 上 肢 臂 及 手 部 動 脈 名 稱 頸 動 脈 顏 面 動 脈 顳 動 脈 鎖 骨 下 動 脈 動 脈 位 置 及 方 法 在 喉 頭 下 方 用 地 2,3,4 指 向 後, 對 頸 椎 方 向 壓 ( 圖 八 之 二 ) 在 下 頜 耳 前 3 公 分 凹 入 處, 用 拇 指 或 第 2,3 只 對 下 頜 骨 方 向 壓 ( 圖 八 之 三 ) 在 耳 孔 前 2.5 公 分 處, 用 拇 指 或 第 2,3 指 向 顱 骨 方 向 壓 ( 圖 八 之 四 ) 於 鎖 骨 內 端 後 頭 用 拇 指 向 下 壓 於 第 1 根 肋 骨 上 ( 圖 八 之 五 ) 於 上 部 內 端 中 央 用 地 2,3,4,5 指 向 外 側 壓 在 骨 幹 上 下 肢 股 動 脈 於 腹 股 溝 中 央, 用 手 掌 向 後 髖 股 壓 之

34 圖 八 止 血 點 止 血 法 3. 止 血 帶 止 血 法 : 當 四 肢 動 脈 受 傷 大 量 出 血, 而 用 直 接 加 壓 法 及 止 血 點 止 血 法 都 不 能 止 血, 而 出 血 將 危 及 生 命 時, 才 可 使 用 止 血 帶 止 血, 因 止 血 帶 使 用 時 稍 有 疏 失, 容 易 造 成 肢 體 的 殘 廢, 所 以 使 用 時 須 有 急 救 員 或 醫 師 在 旁 照 顧 (1) 止 血 帶 的 寬 度 要 有 5 公 分 以 上, 可 用 三 角 巾 或 領 帶 代 替 (2) 止 血 帶 要 放 在 傷 口 上 方 ( 近 心 端 ), 給 十 公 分 左

35 右 的 地 方, 如 傷 口 在 關 節 或 靠 近 關 節, 則 應 放 在 關 節 的 上 方 ( 近 心 端 ) (3) 使 用 止 血 帶 的 部 位 要 露 在 衣 物 外, 並 標 明 使 用 止 血 帶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4) 即 刻 送 醫, 並 密 切 注 意 傷 者 情 況, 每 隔 15 至 20 分 鐘, 緩 慢 鬆 開 口 15 左 右, 以 免 使 傷 肢 缺 氧 壞 死, 造 成 殘 廢 (5) 方 法 : 1 止 血 帶 放 在 傷 口 上 方 1o 公 分 處, 緊 繞 傷 肢 兩 圈 後 打 半 結 2 將 止 血 棒 ( 短 木 棒 或 其 他 不 易 折 斷 之 棒 狀 物 如 原 子 筆 或 筷 子 等 ) 放 在 半 結 的 上 方, 並 在 止 血 棒 上 方 打 全 結 3 扭 轉 止 血 棒 至 不 再 流 血 為 止, 但 不 可 過 緊 以 免 傷 及 神 經 4 以 止 血 帶 的 兩 端 或 其 他 布 條 固 定 止 血 棒 5 在 止 血 帶 的 上 方 作 明 顯 的 標 示, 寫 上 使 用 止 血 帶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4. 鼻 血 之 止 血 法 :

36 (1) 讓 患 者 安 靜 坐 下, 將 頭 部 稍 微 往 前 傾 ( 不 要 使 頭 部 後 仰 ) (2) 以 手 指 壓 住 鼻 翼, 並 冷 敷 患 者 之 鼻 部, 隔 約 10 分 鐘 放 開 (3) 如 果 還 不 能 止 血, 將 一 塊 乾 淨 的 紗 布 捲 成 條 狀 塞 入 流 血 的 鼻 孔 內, 再 捏 住 鼻 孔, 等 止 血 後 再 將 紗 布 拉 出 (4) 如 不 能 止 血 或 鼻 骨 有 骨 折 現 象 引 起 的 出 血 就 要 送 醫 治 療 三 燒 燙 傷 凍 傷 中 暑 和 熱 衰 竭 一 概 述 : 日 常 所 遇 到 的 燒 燙 傷 多 屬 於 高 溫 物 質 及 化 學 物 質 的 傷 害 如 水 電 蒸 氣 火 焰 及 酸 鹼 液 體 等 之 傷 害, 至 於 過 度 暴 露 於 陽 光 或 放 射 線 下, 也 會 造 成 燒 傷, 但 較 少 見 過 冷 則 有 凍 傷, 過 熱 則 有 中 暑 和 熱 衰 竭 等, 各 有 不 同 的 急 救 要 點 二 燒 燙 傷 的 程 度 : 燒 燙 傷 的 程 度 依 受 傷 的 深 度 及 面 積 而 有 所 不 同 1. 輕 度 : 表 皮 和 外 層 損 傷, 引 起 腫 脹 及 相 當 程 度 的 疼

37 痛 2. 中 度 : 表 皮 和 部 份 真 皮 損 傷, 皮 膚 發 紅 表 皮 潮 濕 起 水 泡 腫 脹 和 疼 痛 比 輕 度 厲 害 3. 重 度 : 整 層 皮 膚 及 皮 下 組 織 受 到 破 壞, 皮 膚 呈 白 色 或 焦 黑, 由 於 神 經 末 梢 被 破 壞 了, 一 般 反 而 較 不 會 有 劇 痛, 重 度 燒 燙 傷 通 常 需 要 特 殊 醫 療, 在 急 救 後 須 儘 速 送 醫 三 燒 燙 傷 的 急 救 : 1. 急 救 目 的 : (1) 解 除 疼 痛 (2) 預 防 及 治 療 休 克 (3) 預 防 感 染 2. 急 救 原 則 : (1)3B 原 則 : 1Burning Stopped 停 止 繼 續 燒 傷 2Breathing Maintained 維 持 呼 吸 3Body Examined 檢 查 傷 勢 (2)3C 原 則 : 1Cool 冷 卻

38 2Cover 覆 蓋 3Carry 送 醫 3. 急 救 方 法 : (1) 輕 度 燒 燙 傷 : 1 將 燒 燙 傷 部 位 置 於 自 來 水 下 輕 輕 沖 洗 或 浸 於 冷 水 中 約 十 分 鐘, 到 不 痛 為 止 2 傷 處 未 腫 脹 前, 小 心 脫 除 戒 指 皮 帶 鞋 子 或 其 他 緊 身 衣 物 3 必 要 時 可 以 使 用 敷 料 並 加 以 包 紮 (2) 中 度 燒 燙 傷 : 1 將 受 傷 部 位 置 於 自 來 水 下 輕 輕 沖 洗, 直 到 疼 痛 停 止, 無 法 沖 洗 或 浸 泡 部 位 則 用 冷 敷 2 用 乾 淨 的 布 塊 將 傷 處 水 份 吸 乾 3 用 消 毒 紗 布 蓋 住 傷 處 包 紮 之 4 視 情 況 送 醫 治 療 5 如 手 腳 受 傷 須 抬 高 傷 處 減 輕 腫 脹 不 可 挑 破 水 泡 或 在 傷 處 吹 氣, 以 免 污 染 傷 處 不 可 在 傷 處 塗 抹 油 膏 或 藥 劑

39 (3) 重 度 燒 燙 傷 : 1 讓 患 者 躺 下, 將 受 傷 部 位 墊 高 ( 高 於 心 臟 部 位 ) 2 詳 細 檢 查 患 者 有 無 其 他 傷 害, 維 持 呼 吸 道 暢 通 3 不 要 企 圖 移 去 黏 在 傷 處 的 衣 物, 必 要 時 可 將 衣 褲 剪 開 4 用 厚 的 消 毒 敷 料 或 乾 淨 布 塊 蓋 在 傷 處, 保 護 傷 口 5 不 可 塗 抹 任 何 油 膏 或 藥 劑 6 儘 速 送 醫 (4) 化 學 藥 物 燒 傷 : 1 立 即 用 大 量 的 清 水 沖 洗 化 學 藥 物, 並 脫 除 受 傷 部 位 之 衣 物 2 查 看 化 學 藥 物 容 器 上 是 否 有 急 救 指 示, 如 有 則 照 著 指 示 去 做 3 用 消 毒 敷 料 蓋 在 燒 傷 部 位 並 包 紮 4 送 醫 治 療 5 如 果 眼 睛 被 化 學 藥 品 灼 傷 :

40 立 刻 用 清 水 由 眼 睛 內 角 向 眼 睛 外 角 徹 底 沖 洗 用 消 毒 敷 料 或 乾 淨 布 塊 覆 蓋 眼 睛 並 包 紮 防 範 患 者 揉 眼 睛 立 即 送 醫 治 療 (5) 凍 傷 的 急 救 : 凍 傷 是 暴 露 於 低 溫 環 境 下 最 常 見 的 傷 害, 由 於 長 時 間 暴 露 於 低 溫 的 環 境 中 引 起 肢 體 血 液 循 環 不 良, 皮 膚 表 層 或 深 層 受 到 低 溫 損 傷 的 現 象, 通 常 鼻 子 臉 頰 耳 朵 手 指 和 腳 趾 是 最 容 易 凍 傷 的 部 位, 凍 傷 的 部 位 會 僵 硬, 感 覺 麻 木, 嚴 重 者 會 壞 死 急 救 處 理 方 法 為 : 1 將 患 者 帶 至 室 內 2 緩 緩 供 應 熱 飲 料 3 將 凍 傷 部 位 侵 入 溫 水 (38~40C) 中, 切 勿 用 熱 水 4 加 蓋 衣 物 毛 毯 以 保 溫 5 切 勿 揉 搓 患 部, 以 免 引 起 壞 死 ( 長 時 間 無 法 送 醫 時 傷 處 勿 解 凍 )

41 6 儘 速 送 醫 (6) 中 暑 的 急 救 : 是 因 氣 溫 過 高 而 且 乾 燥 引 起 體 溫 調 節 中 樞 失 常, 無 法 控 制 體 溫, 汗 腺 失 去 排 汗 功 能, 以 致 不 能 散 熱, 病 人 的 症 狀 為 臉 色 潮 紅, 脈 膊 快 而 強, 體 溫 高 達 40 以 上, 神 智 不 清 或 昏 迷 急 救 方 法 為 : 1 將 患 者 送 至 陰 涼 通 風 的 地 方, 解 開 衣 服 束 帶 頭 部 墊 高, 使 其 仰 臥 2 用 濕 毛 巾 或 酒 精 擦 拭 患 者 身 體, 設 法 立 即 降 低 其 體 溫, 但 不 可 低 於 38 3 如 患 者 清 醒 可 酌 量 給 予 冷 飲, 最 好 是 鹽 開 水 4 密 切 注 意 患 者, 如 有 異 常 變 化, 立 即 送 醫 (7) 熱 衰 竭 的 急 救 : 是 因 所 處 的 環 境 悶 熱, 出 汗 過 多, 導 致 體 內 水 份 及 鹽 份 不 足, 患 者 臉 色 蒼 白 身 體 濕 冷 脈 膊 快 而 弱, 有 頭 痛 昏 眩 噁 心 現 象 急 救 的 方 法 為 : 1 將 患 者 送 至 陰 涼 通 風 的 地 方, 使 患 者 平 躺 並 抬 高 雙 腳

42 2 如 果 患 者 清 醒, 可 供 應 食 鹽 水 3 如 有 痙 鑾 現 象, 可 用 濕 毛 巾 加 壓 於 痙 鑾 處, 但 用 力 要 穩 定 4 嚴 重 的 患 者 要 送 醫 治 療 四 休 克 和 普 通 急 症 一 休 克 1. 概 述 : 休 克 是 因 外 傷 出 血 燒 燙 傷 劇 烈 疼 痛 等 傷 害 或 某 些 疾 病, 情 緒 過 度 刺 激 及 恐 懼 等 所 引 起 的 一 種 血 液 循 環 不 足 的 情 況, 它 會 造 成 組 織 與 器 官 灌 注 不 足, 因 而 擾 亂 細 胞 功 能, 嚴 重 者 可 能 致 命 2. 休 克 的 症 狀 : (1) 膚 色 蒼 白 冰 冷 (2) 如 果 傷 患 已 經 冒 汗, 則 皮 膚 黏 黏 濕 濕 的 (3) 脈 膊 快 而 弱, 在 腕 部 幾 乎 感 覺 不 到 (4) 呼 吸 淺 而 快 (5) 傷 者 會 自 覺 口 渴 (6) 傷 患 不 適 並 可 能 有 嘔 吐 現 象 (7) 如 果 沒 有 及 時 處 理, 傷 者 會 意 識 喪 失 體 溫 下

43 降, 並 可 能 死 亡 3. 急 救 方 法 : (1) 讓 傷 患 平 躺 休 息 下 肢 抬 高, 並 使 頭 傾 向 一 側, 但 頭 部 外 傷 及 呼 吸 困 難 的 傷 患 則 不 可 抬 高 下 肢 (2) 控 制 或 排 除 引 起 休 克 的 原 因, 如 出 血 時 止 血 骨 折 時 固 定 (3) 蓋 毛 毯 保 溫, 但 勿 使 患 者 過 熱 (4) 視 情 況 給 予 飲 料, 昏 迷 或 頭 腹 部 嚴 重 受 傷 者 禁 給 任 何 飲 料 (5) 如 患 者 呼 吸 困 難 想 嘔 吐 或 意 識 逐 漸 喪 失 則 以 復 甦 姿 勢 處 理 (6) 如 患 者 呼 吸 心 跳 均 停 止, 立 即 進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7) 迅 速 送 醫 二 暈 倒 1. 概 述 : 暈 倒 是 一 種 神 經 系 統 的 反 應, 是 由 於 腦 部 暫 時 性 的 血 液 供 應 不 足 所 引 起 的 短 暫 性 昏 迷, 可 以 很 快 復 原 暈 倒 可 因 劇 烈 疼 痛 或 懼 怕 的 神 經 反 應 情

44 緒 激 動 極 度 疲 勞 或 飢 餓 等 因 素 造 成 2. 暈 倒 的 症 狀 : 暈 倒 的 症 狀 與 休 克 的 初 期 症 狀 大 致 相 同, 所 不 同 的 是 : (1) 脈 膊 慢 而 虛 弱 (2) 患 者 的 臉 色 蒼 白, 不 醒 人 事 3. 急 救 方 法 : (1) 讓 傷 患 平 躺 抬 高 腳 部 (2) 讓 患 者 獲 得 充 分 的 新 鮮 空 氣, 將 患 者 移 至 陰 涼 處 (3) 鬆 開 患 者 身 上 的 束 縛, 以 協 助 呼 吸 順 暢 (4) 若 有 呼 吸 困 難 情 形, 將 患 者 置 於 半 生 半 臥 的 姿 勢 (5) 若 患 者 末 恢 復 知 覺 應 立 即 送 醫 4. 預 防 : (1) 感 覺 暈 眩 時, 立 刻 將 頭 前 傾, 靠 在 雙 膝 上 坐 下 或 平 躺, 腳 抬 高 或 把 頭 低 垂 於 兩 膝 蓋 間 (2) 做 深 呼 吸 三 心 臟 病 發 作 1. 概 述 : 心 臟 病 的 急 性 發 作, 可 分 為 心 絞 痛 冠 狀 動

45 脈 梗 塞 二 類, 是 由 於 供 應 心 臟 的 血 液 減 少 所 致 2. 心 臟 病 的 症 狀 : (1) 呼 吸 急 促 (2) 胸 部 疼 痛 有 窒 息 感, 放 射 性 的 疼 痛 至 背 部 (3) 膚 色 蒼 白 嘴 唇 發 紫 (4) 病 患 有 將 死 亡 的 恐 懼 感 3. 心 臟 病 的 急 救 方 法 : (1) 讓 患 者 採 半 坐 半 臥 的 姿 勢 (2) 將 患 者 頸 部 胸 部 腰 部 的 衣 物 放 鬆 (3) 如 果 患 者 曾 接 受 治 療, 立 即 協 助 他 服 下 治 療 藥 物 (4) 如 果 患 者 未 曾 接 受 治 療 應 即 送 醫 (5) 必 要 時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心 臟 按 摩 四 中 風 1. 概 述 : 中 風 是 指 患 者 發 生 了 腦 溢 血 或 腦 血 管 栓 塞, 患 者 因 發 生 的 部 位 和 程 度 的 不 同, 發 生 不 同 的 肢 體 和 功 能 麻 痺, 中 風 常 發 生 於 55 歲 以 上 或 有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和 中 風 病 症 的 人, 嚴 重 的 中 風 可 以 致 命 2. 中 風 的 症 狀 :

46 (1) 輕 微 者 : 頭 痛 眩 暈 記 憶 力 突 然 消 失 性 情 改 變 肢 體 活 動 困 難 說 話 不 清 晰 耳 鳴 等 (2) 嚴 重 者 : 知 覺 喪 失 呼 吸 困 難 肢 體 麻 痺 肌 肉 無 力 十 撞 孔 大 小 左 右 不 一 致 大 小 便 失 禁 3. 中 風 的 急 救 方 法 : (1) 讓 患 者 平 躺, 頭 與 肩 部 稍 微 墊 高, 頭 部 傾 向 一 側 (2) 放 鬆 頸 部 胸 部 腹 部 的 衣 物 (3) 患 者 意 識 不 清 時, 採 復 甦 姿 勢 (4) 若 呼 吸 和 脈 膊 停 止, 立 即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5) 立 即 送 醫 五 糖 尿 病 低 血 糖 發 作 1. 症 狀 : (1) 患 者 常 會 自 覺 低 血 糖 的 種 種 症 狀 --- 頭 暈 目 眩 (2) 膚 色 蒼 白 流 冷 汗 (3) 手 足 擅 抖 (4) 呼 吸 淺 而 快 (5) 脈 膊 加 快 (6) 逐 漸 昏 迷

47 2. 急 救 方 法 : (1) 如 病 人 尚 未 昏 迷 前 可 以 給 他 吃 一 些 含 糖 份 的 食 物, 如 汽 水 果 汁 力 糖 巧 克 力 可 樂 甜 點 等 (2) 如 病 人 已 經 昏 迷 則 不 可 以 吃 任 何 東 西, 請 立 即 送 醫 急 救 六 癲 癇 1. 症 狀 : 症 狀 上 病 人 會 發 出 一 聲 怪 叫, 按 著 倒 地, 全 身 僵 直 然 後 開 始 抽 筋, 口 角 吐 白 沫 2. 處 理 : 不 要 搬 動 病 人, 不 要 制 止 病 人 的 抽 筋, 不 要 打 開 病 人 的 嘴 塞 入 任 何 東 西 五 中 毒 一 概 述 : 中 毒 大 致 可 分 為 食 入 毒 物 中 毒 接 觸 有 毒 植 物 氣 體 中 毒 有 毒 動 物 咬 傷 等 食 人 毒 物 中 毒, 除 蓄 意 自 殺 者 外, 以 幼 兒 因 無 知 誤 食 者 最 多, 氣 體 中 毒 以 瓦 斯 中 毒 最 為 常 見 有 毒 動 物 咬 傷 多 發 生 在 野 外, 以 受 毒 蛇 及 毒 蜂 蜜 傷 最 為 常 見 毒 物 進 入 人 體, 可 能 迅 速 破 壞 人 體 正 常 功 能, 造 成 殘 廢, 甚 至 死 亡 因 此, 一

48 旦 發 生 中 毒 情 況 必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急 救 措 施 二 食 入 毒 物 支 中 毒 : 因 為 部 份 中 毒 者 初 期 症 狀 不 顯 著, 下 列 幾 點 可 以 有 所 幫 助 施 救 者 作 判 斷 : 1. 旁 觀 者 的 報 告 2. 患 者 身 旁 的 可 疑 容 器 4. 原 本 健 康 的 人 突 然 發 作 疼 痛 或 不 舒 服 5. 口 部 有 腐 蝕 性 燒 燙 傷, 或 呼 吸 有 強 烈 異 味 食 入 毒 物 的 急 救 法 : 1. 立 即 給 予 大 量 飲 料 ( 四 杯 左 右, 兒 童 減 半 ), 以 其 沖 淡 毒 物 牛 奶 最 好, 水 也 可 以, 亦 可 加 入 蛋 白 2. 給 予 飲 料 的 同 時 請 人 打 電 話 呼 叫 救 護 車, 儘 速 送 醫 3. 在 醫 護 人 員 到 達 前 可 考 慮 給 予 患 者 催 吐, 但 有 兩 類 毒 物 不 能 催 吐 : 腐 蝕 性 的 毒 物 如 硫 酸 鹽 酸 等 (1) 石 油 類 毒 物 如 汽 油 機 油 乾 洗 油 等 (2) 催 吐 的 方 法 是 先 給 患 者 喝 下 大 量 的 水, 以 手 指 或 湯 匙 壓 迫 喉 嚨 底 部 引 起 嘔 吐, 嘔 吐 時 並 應 使 患 者 臉 部 朝 下, 以 免 嘔 吐 物 阻 塞 呼 吸 道

49 三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 1. 常 見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的 情 形 為 : (1) 瓦 斯 熱 水 器 裝 在 室 內, 室 內 通 風 不 良 (2) 在 密 不 透 風 的 空 間 ( 如 車 庫 ), 人 在 車 內 開 冷 氣 而 引 擎 持 續 運 轉 (3) 與 家 人 或 朋 友 發 生 口 角, 開 瓦 斯 自 殺 者 (4) 發 生 火 災 的 罹 難 者 或 消 防 隊 救 火 員 2. 何 時 應 懷 疑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 (1) 任 何 火 災 的 罹 難 者 (2) 任 何 暴 露 在 不 完 全 燃 燒 下 之 病 患 (3) 任 何 不 明 氣 體 或 瓦 斯 中 毒 之 病 患 (4) 皮 膚 呈 現 櫻 桃 紅 色 的 病 患 (5) 任 何 不 明 原 因 之 組 織 缺 氧 (6) 任 何 不 明 原 因 之 紅 血 球 過 多 症 ( 考 慮 有 慢 性 中 毒 可 能 ) 四 有 毒 動 物 咬 傷 1. 毒 蛇 咬 傷 的 急 救 (1) 保 持 鎮 靜, 儘 可 能 辨 別 毒 蛇 種 類 (2) 在 傷 處 近 心 端 上 方 5~10 公 分 處 用 布 類 ( 如 手

50 帕 布 條 等 ) 紮 緊, 使 傷 患 靜 臥, 減 少 血 液 循 環 的 速 度 (3) 儘 量 吸 出 [ 如 施 救 者 本 身 口 部 有 傷 口 時 ( 包 括 牙 周 病 ) 不 可 用 口 吸 出 毒 液 ] 或 擠 出 傷 口 內 之 毒 液 (4) 儘 速 送 醫 2. 毒 蜂 螫 傷 的 急 救 (1) 取 出 傷 口 內 之 毒 剌, 用 口 吸 出 毒 液 矽 口 施 救 者 本 身 口 部 有 傷 口 時 ( 包 括 牙 周 病 ) 不 可 用 口 吸 出 毒 液 不 可 在 傷 口 處 擦 或 抓 (2) 用 蘇 打 水 冷 敷 傷 口, 送 醫 診 治 六 感 電 急 救 一 概 述 : 電 流 流 經 人 體 即 引 起 感 電 感 電 之 所 以 會 導 致 災 害 的 原 因 是 由 於 電 流 通 過 人 體 後 會 引 起 神 經 系 統 的 麻 痺 之 故, 其 受 害 的 程 度 視 電 流 通 過 人 體 的 經 路 電 流 的 種 類 ( 交 流 或 直 流 ) 通 電 時 間 電 流 大 小 及 體 質 健 康 情 形 等 條 件 而 定, 以 下 是 交 流 電 通 過 人 體 後 新 產 生 的 反 應 :

51 人 體 接 觸 10~20 毫 安 左 右 電 流 肌 肉 會 收 縮 喪 失 控 制 能 力, 此 時 手 部 大 多 脫 離 不 了 電 源, 若 通 電 時 間 長 則 會 導 致 死 亡 ( 通 常 流 通 600 毫 安 秒 即 死, 瞬 間 高 壓 則 燒 傷 ), 電 流 流 過 所 產 生 的 焦 耳 熱 或 火 花 等 則 會 造 成 電 氣 燒 傷, 此 種 傷 害 與 普 通 的 火 傷 不 同, 它 可 以 破 壞 人 體 細 胞, 並 深 入 皮 膚 底 層, 極 為 危 險 人 體 的 電 阻 經 種 種 實 驗 調 查 結 果, 皮 膚 發 汗 濡 濕 場 合 約 為 2000 歐 姆, 普 通 情 形 下 約 為 5000 歐 姆, 今 以 感 電 100V 的 電 壓 來 說, 人 體 流 過 的 電 流 依 歐 姆 定 律 計 算 如 下 : 手 足 濡 濕 場 合 I=E/R=l00/2000=0.O5A=50mA 普 通 情 形 下 I=E/R=100/5000=0.02A=20mA 前 者 的 場 合, 感 電 死 亡 的 危 險 極 大, 事 實 上 100v 以 下 感 電 死 亡 的 例 子 相 當 多, 尤 其 是 夏 天, 身 體 裸 露, 汗 濡 濕 的 機 會 多, 感 電 的 災 害 也 多 二 急 救 方 法 1. 首 先 把 電 源 或 用 絕 緣 棒 絕 緣 鉤 將 附 著 的 電 線 移 開 在 未 知 電 流 是 否 已 切 斷 前, 絕 不 可 赤 手 拉 傷 者

52 2. 傷 患 發 生 呼 吸 或 心 跳 停 止 時, 應 即 刻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同 時 儘, 決 護 送 至 醫 院 處 理 3. 解 開 傷 者 衣 服 及 除 去 一 切 束 帶, 以 乾 毛 巾 或 毛 刷 摩 擦 全 身 皮 膚, 使 毛 綑 孔 灰 復 功 能 4. 移 傷 者 於 陰 涼 處, 如 傷 者 未 失 知 覺, 可 給 少 量 茶 咖 啡 等 興 奮 劑 七 心 防 復 甦 術 一 概 述 : 心 肺 復 甦 術 是 指 人 工 呼 吸 和 人 工 心 臟 按 摩 約 合 併 使 用, 英 文 簡 稱 C.P.R.(Cardit-PuImonary Resuscitation) 人 體 藉 由 呼 吸 作 用, 將 空 氣 中 的 氧 氣 吸 入 肺 部, 然 後 經 由 血 液 循 環 輸 送 至 全 身, 如 果 沒 有 氧 氣, 體 內 某 些 器 官 就 會 立 刻 受 到 影 響, 尤 其 是 腦 部, 如 果 缺 氧 超 過 4~6 分 鐘, 就 可 能 造 成 腦 部 的 損 傷, 超 過 6 分 鐘, 就 可 能 造 成 無 法 復 原 的 損 傷, 甚 至 可 能 成 為 植 物 人 二 人 工 呼 吸 : 人 工 呼 吸 是 在 患 者 自 然 呼 吸 停 止 或 微 弱 ( 一 般 民 眾 無

53 法 分 辨 ) 時, 以 人 為 的 方 法, 使 空 氣 進 入 患 者 肺 部 的 過 程, 常 用 的 方 法 為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法, 此 種 方 法 在 任 何 地 方, 不 管 是 地 面 水 上 或 高 處, 只 要 是 患 者 口 鼻 沒 有 受 傷 都 可 使 用, 在 施 救 過 程 中, 施 救 者 也 容 易 觀 察 到 患 者 的 呼 吸 改 變 情 形 施 救 步 驟 如 下 : 1. 清 除 患 者 口 中 異 物 2. 維 持 呼 吸 道 暢 通 3. 一 手 接 住 患 者 額 頭, 另 一 手 托 起 下 顎, 以 壓 額 提 下 巴 的 方 法, 使 呼 吸 道 暢 通 圖 九 之 一 二 4. 施 救 者 吸 入 大 量 空 氣, 捏 緊 患 者 鼻 子, 用 口 密 罩 患 者 口 部, 然 後 將 空 氣 吹 入 患 者 口 中, 連 續 兩 次, 每 次 1 至 1.5 秒 圖 九 之 三 5. 同 時 觀 察 患 者 胸 部 有 無 起 伏 6. 以 臉 頰 靠 近 患 者 口 鼻, 以 感 覺 患 者 是 否 有 氣 體 呼 出 圖 九 之 四 7. 成 人 患 者 每 分 鐘 12 至 16 次, 小 孩 16 至 20 次, 反 復 施 行, 直 到 患 者 恢 復 自 然 呼 吸 或 醫 護 人 員 到 達 為 止 8. 如 果 吹 氣 受 阻 時 重 新 暢 通 呼 吸 道, 如 仍 受 阻, 則 施 行 異 物 梗 塞 處 理

54 9. 如 果 患 者 嘴 巴 無 法 張 開 或 口 部 有 嚴 重 的 受 傷 時, 可 使 用 口 對 鼻 人 工 呼 吸 圖 九 人 工 呼 吸

55 三 心 臟 按 摩 : 心 臟 按 摩 是 指 當 患 者 自 然 心 跳 停 止 時, 以 人 為 的 方 法 按 壓 心 臟, 使 心 臟 恢 復 平 常 跳 動 的 過 程, 施 救 的 過 程 如 下 : 1. 使 患 者 仰 臥 於 硬 板 上, 施 救 者 站 或 跪 在 患 者 身 側 圖 十 之 一 2. 找 出 心 臟 按 摩 的 正 確 位 置 (1) 以 一 手 找 到 肋 骨 與 胸 骨 交 接 的 心 窩 部 位 圖 十 之 二 (2) 將 食 指 與 中 指 含 併 放 在 心 窩 上 方 胸 骨 上 圖 十 之 三 (3) 將 另 一 手 掌 根 緊 靠 著 兩 指 放 在 胸 骨 上 圖 十 之 四 3. 兩 手 掌 重 疊, 手 指 互 扣 或 上 翹, 避 免 觸 及 肋 骨 圖 十 之 五 4. 手 臂 垂 直, 以 上 身 之 力 下 壓 3 至 5 公 分, 每 分 鐘 80 至 100 次 5. 小 孩 可 在 胸 骨 1/2 處 以 單 掌 施 壓, 嬰 幼 兒 用 食 指 與 中 指 兩 指 施 壓 於 兩 乳 連 線 下 一 指 幅 處, 每 分 鐘

56 至 120 次 6. 心 臟 按 摩 通 常 都 和 人 工 呼 吸 一 起 施 行 圖 十 心 臟 按 摩

57 四 心 肺 復 甦 術 : 心 肺 復 甦 術 是 利 用 人 工 呼 吸 與 心 臟 按 摩 的 配 合 實 施, 使 血 液 可 以 攜 帶 氧 氣 到 腦 部, 以 維 持 生 命, 可 分 為 單 人 施 救 和 雙 人 施 救 如 圖 十 一 1. 單 人 施 救 : 每 兩 次 人 工 呼 吸, 配 合 連 續 十 五 次 心 臟 按 摩 步 驟 如 下 : (1) 檢 查 患 者 有 無 知 覺 : 輕 拍 患 者 肩 部, 大 聲 呼 叫, 如 無 反 應 應 進 行 下 一 步 驟 (2) 暢 通 呼 吸 道, 人 工 呼 吸 二 次 (3) 檢 查 患 者 頸 動 脈 有 無 脈 膊, 有 脈 膊 繼 續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如 無 脈 膊, 則 進 行 下 一 步 驟 (4) 實 施 心 臟 按 摩 十 五 次, 再 人 工 呼 吸 二 次, 如 此 四 個 循 環 (5) 檢 查 有 無 脈 膊 (6) 如 無 脈 膊 繼 續 心 肺 復 甦 術, 如 有 脈 膊, 則 檢 查 呼 吸, 若 有 呼 吸, 停 止 心 肺 復 甦 術, 維 持 呼 吸 道 暢 通, 密 切 注 意 患 者 狀 況 (7) 在 患 者 恢 復 自 然 呼 吸 與 心 跳 之 前, 要 繼 續 施 行, 直 到 醫 師 到 達 現 場 或 第 二 人 接 替 為 止

58 圖 十 一 成 人 CPR 進 行 步 驟 圖

59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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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 雙 人 急 救 : 每 一 次 人 工 呼 吸, 配 合 連 續 十 五 次 心 臟 按 摩, 一 人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一 人 施 行 心 臟 按 摩, 交 替 實 施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衛 生 所 編 印 簡 易 急 救 法 台 大 機 械 系 實 驗 室 安 全 應 變 及 環 保 手 冊 台 大 環 工 所 實 驗 室 環 境 及 安 全 手 冊 及 台 安 醫 院 心 肺 復 甦 術 手 冊

63 柒 實 驗 室 污 染 防 治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一 污 染 防 治 一 廢 液 之 分 類 儲 存 1. 反 應 過 後 之 廢 液 不 可 直 接 倒 入 洗 濯 台, 應 分 別 倒 入 貯 存 專 用 之 分 類 貯 存 容 器, 第 一 次 洗 滌 液 也 應 倒 入 貯 存 容 器 一 併 貯 存 2. 廢 棄 藥 劑 或 廢 溶 劑, 應 依 其 性 質 先 溶 解 為 溶 液 後, 分 別 倒 入 分 類 貯 存 容 器 3. 廢 棄 容 器 及 藥 劑, 予 以 清 洗 並 將 洗 液 貯 存, 乾 淨 容 器 則 分 別 收 回 二 廢 液 之 處 理 1. 廢 液 應 依 其 性 質 分 別 貯 存 後, 就 地 簡 易 處 理 至 合 乎 放 流 水 標 準 後 放 流 或 代 交 待 處 理 業 處 理 之 2. 廢 液 之 處 理 應 依 廢 液 特 性 及 處 理 原 理 為 之 3. 若 為 有 機 性 廢 液 則 應 以 生 物 處 理 法 代 交 待 處 理 業 處 理 之 4, 有 機 溶 劑 則 宜 以 焚 化 或 交 代 處 理 業 處 理 三 廢 氣 之 處 理 實 驗 室 內 常 見 之 空 氣 污 染 物 為 酸 氣 有 機 溶 劑 揮 發 氣

64 體 及 粉 塵, 上 述 物 質 可 利 用 濕 式 洗 滌 塔 配 合 活 性 碳 吸 附 槽 所 組 合 而 成 之 空 氣 污 染 設 備 加 以 去 除 二 廢 棄 物 處 理 一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實 驗 室 固 體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應 依 照 實 驗 廢 棄 物 的 分 別 收 集 區 分 的 指 示, 裝 入 塑 膠 袋 密 封 起 來, 進 行 分 類 保 管 處 理, 絕 不 可 以 它 混 在 一 般 垃 圾 處 理 掉 二 委 拖 代 處 理 實 驗 室 廢 污 擬 委 託 代 處 理 業 處 理 時, 應 依 規 定 委 託 合 格 廠 商 處 理, 並 填 委 託 處 理 遞 送 聯 單 三 貯 存 區 之 安 全 措 施 1. 貯 存 區 應 於 實 驗 室 適 當 角 落, 並 注 意 : (1) 放 置 搬 運 方 便 (2) 不 阻 礙 通 道, 不 易 傾 倒 翻 覆 (3) 遠 離 熱 源 (4) 吊 上 符 合 學 校 標 示 系 統 規 定 之 分 類 吊 牌 及 標 示 吊 牌 2. 所 有 液 態 棄 物 貯 存 桶 須 置 於 盛 盤, 以 防 貯 存 桶 破 裂

65 後 滲 漏 3. 貯 存 區 應 設 有 記 錄 簿, 並 隨 時 登 錄 傾 倒 於 貯 存 桶 中 廢 棄 物 之 名 稱 及 數 量 4. 所 有 貯 存 桶 應 隨 時 保 持 加 蓋 狀 態 四 廢 棄 物 管 理 須 知 1. 廢 氣 : (1) 廢 氧 是 否 排 放 於 通 風 櫥 (2) 劇 毒 氣 體 是 否 作 適 當 之 處 理 及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2. 廢 水 : (1) 廢 水 儲 存 桶 位 置 是 否 適 當 (2) 廢 水 儲 存 桶 是 否 標 示 清 楚 (3) 廢 水 是 否 做 好 適 當 的 分 類 3. 固 體 廢 棄 物 : (1) 固 體 廢 棄 物 儲 放 位 置 是 否 適 當 (2) 固 體 廢 棄 物 種 類 是 否 標 示 清 楚 4. 廢 棄 物 安 全 認 知 : (1) 是 否 了 解 廢 氣 之 性 質, 危 險 性 及 應 變 措 施 (2) 是 否 了 解 廢 水 之 性 質, 危 險 性 及 應 變 措 施 (3) 是 否 了 解 固 體 廢 棄 物 之 性 質, 危 險 性 及 應 變 措

66 施 (4) 是 否 了 解 廢 棄 物 分 類 之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5. 廢 水 分 類 : (1) 氰 系 廢 水 (2) 六 價 鉻 廢 水 (3) 含 汞 廢 水 (4) 一 般 重 金 屬 廢 水 (5) 含 螫 合 劑 重 金 屬 廢 水 (6) 鹼 廢 液 (7) 酸 廢 液 (8) 含 氟 廢 酸 (9) 含 氟 氯 有 機 廢 液 (10) 難 燃 性 有 機 廢 液 (11) 一 般 有 機 廢 液 (12) 未 辨 識 有 機 廢 液 (13) 未 辨 識 一 般 廢 液 關 於 廢 液 管 理 部 份 請 參 閱 國 立 金 門 技 術 學 院 食 品 科 學 系 實 驗 室 廢 液 管 理 規 範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由 中 國 海 事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之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緊 急 應 變 簡 易 急 救 環 保 手 冊 改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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