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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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1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本 會 職 掌 為 統 籌 公 共 工 程 之 規 劃 審 議 協 調 及 督 導 因 應 國 內 外 經 濟 發 展 與 環 境 變 遷 能 源 及 原 物 料 價 格 不 穩 全 球 暖 化 及 溫 室 效 應 環 境 保 護 意 識 抬 頭, 本 會 對 於 公 共 建 設 的 理 念 與 規 劃, 亦 秉 持 與 時 俱 進 及 持 續 創 新 之 原 則, 俾 建 構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之 美 好 願 景 本 會 當 前 的 施 政 主 軸, 係 配 合 國 家 發 展 政 策 及 方 向, 追 求 效 率 品 質 清 廉 三 大 核 心 價 值 一 落 實 總 統 政 見, 提 升 執 行 效 率, 配 合 政 策 積 極 推 動 愛 台 12 建 設 等 各 項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之 能 量 與 效 率, 確 保 品 質 ; 二 建 立 清 廉 政 府 形 象, 防 範 公 共 工 程 發 生 弊 端, 協 助 各 部 會 釐 清 執 行 之 爭 議, 並 加 強 清 廉 度 訓 練 ; 三 配 合 行 政 院 鬆 綁 與 重 建 政 策, 積 極 進 行 法 規 鬆 綁, 並 積 極 引 進 民 間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俾 活 化 台 灣 經 濟 及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 四 結 合 科 技 力 量,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及 綠 色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兼 顧 環 境 保 護 及 永 續 發 展, 融 入 本 土 與 現 代 科 技, 以 及 創 新 之 文 化 藝 術, 實 現 符 合 環 境 保 育 社 會 公 義 及 經 濟 發 展 的 永 續 公 共 建 設 經 配 合 本 會 施 政 主 軸, 訂 定 本 會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並 以 朝 向 滿 意 度 提 升 作 為 衡 量 指 標 本 會 依 行 政 院 101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配 合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及 核 定 預 算 額 度, 並 針 對 當 前 社 會 狀 況 及 本 會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編 定 101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其 目 標 與 重 點 如 次 : 壹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一 推 動 公 共 工 程 全 生 命 週 期 之 品 質 管 理 : 辦 理 品 質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從 業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實 務 課 程, 並 有 效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能 量 與 效 率 二 積 極 推 動 愛 台 12 建 設, 並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 ( 一 ) 強 化 主 辦 機 關 促 參 專 業, 擴 大 提 案 輔 導 服 務 範 圍, 提 升 個 案 規 劃 執 行 能 力 ( 二 ) 傾 聽 民 意, 落 實 民 眾 意 見 調 查 機 制, 持 續 改 善 促 參 建 設 服 務 水 準 三 提 升 工 程 相 關 產 業 競 爭 力,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 ( 一 ) 結 合 產 官 學 研, 與 國 際 組 織 進 行 計 畫 性 交 流, 讓 產 業 透 過 國 際 組 織 認 證 相 關 專 業 技 術 : 藉 由 補 助 中 國 工 程 師 學 會 參 與 國 際 工 程 師 與 亞 太 工 程 師 會 議, 提 升 我 國 工 程 界 之 國 際 地 位, 並 藉 由 該 等 國 際 組 織 之 認 證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作 為 我 國 工 程 師 未 來 參 與 國 際 工 程 之 準 備 ( 二 ) 加 強 對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專 業 人 員 之 能 力 : 藉 由 透 過 對 工 程 專 業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工 程 專 業 人 員 之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與 國 際 廠 商 競 爭 能 力, 及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品 質 ( 三 )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內 容, 藉 由 該 資 料 庫 資 訊 平 台, 提 供 全 國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及 工 程 業 界 更 合 時 宜 之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工 程 編 碼 及 更 即 時 合 理 之 價 格 資 料 庫 資 訊 作 參 考 使 用, 並 逐 步 改 善 技 術 資 料 庫 服 務 水 準, 使 其 資 訊 更 能 符 合 各 界 應 用 需 求 四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建 立 優 質 效 率 化 政 府 採 購 環 境 : 推 動 政 府 採 購 電 子 化, 推 廣 網 路 公 告 電 子 領 標 及 網 路 訂 購, 減 輕 機 關 與 廠 商 之 人 力 及 成 本 五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節 約 經 費 支 出 : 建 構 第 2 代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增 進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功 能 及 服 務 項 目, 提 升 資 訊 品 質, 以 最 經 濟 方 式 獲 取 最 大 利 益, 並 爭 取 增 加 回 饋 項 目 及 金 額, 以 充 裕 國 庫 六 提 升 人 力 有 效 運 用, 增 進 員 工 價 值 與 能 力 : ( 一 ) 增 進 職 務 歷 練, 培 養 與 提 升 員 工 專 業 能 力 ( 二 ) 善 用 激 勵 措 施, 主 動 積 極 辦 理 獎 勵 公 開 表 揚 等 激 勵 士 氣 措 施, 提 高 員 工 價 值 七 完 備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規 劃 : ( 一 )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本 會 將 整 併 至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財 政 部 及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等 3 機 關 ( 二 ) 依 行 政 院 函 頒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時 程 及 各 新 機 關 籌 備 小 組 規 劃 進 度, 辦 理 功 能 業 務 組 織 調 整 員 額 配 置 ( 移 撥 ) 及 員 工 權 益 保 障 法 制 作 業 預 決 算 處 理 財 產 接 管 及 辦 公 廳 舍 調 配 資 訊 移 轉 及 系 統 整 合 檔 案 移 交 等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八 提 升 研 發 量 能 : ( 一 ) 研 究 經 費 比 率 32-1

2 ( 二 ) 推 動 法 規 鬆 綁 : 主 管 法 規 檢 討 訂 修 完 成 率 九 提 升 資 產 效 益, 妥 適 配 置 政 府 資 源 : ( 一 ) 各 機 關 年 度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率 ( 二 ) 各 機 關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內 編 報 概 算 十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與 管 理 效 能 : ( 一 )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增 減 率 ( 二 )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十 一 健 全 及 落 實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及 制 度, 推 動 政 府 採 購 電 子 化 : ( 一 ) 配 合 實 務 作 業 需 要, 適 時 修 訂 相 關 法 規 及 契 約 範 本, 加 強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教 育 宣 導 ( 二 ) 持 續 推 廣 政 府 採 購 電 子 化, 招 標 決 標 資 訊 統 一 公 告, 以 建 構 公 開 透 明 採 購 環 境 十 二 強 化 公 共 工 程 及 經 費 審 議 之 功 能 : ( 一 ) 依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各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可 行 性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之 審 議 ( 二 ) 依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效 率 及 品 質 方 案, 調 整 工 程 計 畫 審 議 機 制,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執 行 效 率 ( 三 ) 配 合 主 辦 機 關 所 訂 之 時 程, 完 成 年 度 預 算 先 期 作 業 審 議 案 件 十 三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從 業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及 清 廉 度 : ( 一 )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成 效 ( 二 )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能 量 及 效 率, 辦 理 品 管 實 務 等 相 關 訓 練 32-2

3 貳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一 推 動 公 共 工 程 全 生 命 週 期 之 品 質 管 理 1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成 效 體 制 方 式 1 統 計 2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1 統 能 量 及 效 率 辦 理 品 管 實 務 等 相 關 訓 練 計 二 積 極 推 動 愛 1 促 參 輔 導 補 助 機 制 1 統 台 12 建 及 專 業 培 訓 之 健 全 計 設, 並 促 進 度 民 間 參 與 衡 量 標 準 年 目 值 辦 理 推 廣 品 質 管 理 4500 教 育 訓 練 之 人 次 人 度 標 調 整 說 明 備 註 本 項 配 合 組 改 移 至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辦 理 工 程 人 員 實 務 5 場 本 項 配 合 組 訓 練 之 場 次 改 移 至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促 參 走 動 式 啟 案 輔 導 暨 個 案 諮 詢 服 務 案 件 30 案 1. 本 項 業 務 配 合 組 改 移 至 財 政 部 促 參 司 年 度 啟 案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對 象, 將 由 地 方 政 府 人 員 擴 展 至 中 央 部 會 ;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重 點 亦 將 由 先 期 規 劃 轉 為 履 約 管 理 ; 對 於 個 案 之 輔 導 則 將 加 強 輔 導 深 度 由 於 計 畫 範 圍 增 廣 辦 理 方 式 及 實 施 重 點 均 不 同 於 過 往, 挑 戰 度 較 高 ; 為 求 訂 定 之 目 標 值 務 實 並 可 達 成, 爰 將 101 年 度 個 案 輔 導 件 之 目 標 值 由 100 年 度 之 50 案 調 32-3

4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體 制 方 式 2 促 參 公 共 服 務 之 滿 1 統 意 度 計 三 提 升 工 程 相 1 補 助 中 國 工 程 師 學 1 統 關 產 業 競 爭 力,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會 參 與 國 際 性 工 程 組 織 交 流 活 動 計 2 辦 理 及 補 助 辦 理 工 1 統 程 專 業 人 員 之 教 育 計 訓 練 活 動 衡 量 標 準 民 眾 對 於 促 參 案 件 公 共 服 務 之 滿 意 度 是 否 推 動 達 到 下 列 各 分 項 標 準 ( 各 年 度 目 標 值 填 列 符 號 代 表 意 義 :0 代 表 2 項 均 未 達 到 1 代 表 達 到 1 項 2 代 表 達 到 2 項 ) 說 明 : 1. 中 國 工 程 師 學 會 參 與 國 際 性 工 程 師 組 織 會 議 2 次 2. 取 得 有 效 資 格 之 國 際 性 工 程 師 總 人 ( 含 亞 太 工 程 師 與 國 際 工 程 師 ) 為 90 人 是 否 推 動 達 到 下 列 各 分 項 標 準 ( 各 年 度 目 標 值 填 列 符 號 代 表 意 義 :0 代 表 2 項 均 未 達 到 1 代 表 達 到 1 項 2 代 表 達 到 2 項 ) 說 明 : 1. 辦 理 技 術 服 務 專 業 訓 練 講 習 會 10 場 年 目 值 度 標 調 整 說 明 備 註 整 為 30 案 80% 1. 本 項 業 務 配 合 組 改 移 至 財 政 部 促 參 司 2. 業 依 審 查 意 見 調 整 本 項 衡 量 指 標 目 標 值, 由 原 78% 調 升 為 80 % 1 項 1. 本 項 業 務 配 合 組 改 移 至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2. 業 依 審 查 意 見 增 列 1 項 成 果 型 指 標 : 取 得 有 效 資 格 之 國 際 性 工 程 師 總 人 ( 含 亞 太 工 程 師 與 國 際 工 程 師 ) 為 90 人 1 項 1. 本 項 業 務 配 合 組 改 移 至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2. 業 依 審 查 意 見 增 列 1 項 成 果 型 指 標 : 技 師 移 送 懲 戒 量 降 低 10 % 32-4

5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體 制 方 式 3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1 統 料 庫 網 站 全 年 網 計 頁 服 務 人 次 四 採 取 有 效 措 1 機 關 上 網 傳 輸 招 標 施, 建 立 優 文 件, 提 供 廠 商 24 質 效 率 化 小 時 網 路 領 標 政 府 採 購 環 境 五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節 約 經 費 支 出 1 統 計 1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營 1 統 運 回 饋 金 計 衡 量 標 準 年 目 值 次 2. 技 師 移 送 懲 戒 量 降 低 10% 計 算 依 包 括 : 25 萬 ( 一 )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人 次 資 料 庫 ( 二 )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與 編 碼 ( 三 ) 公 共 工 程 價 格 資 料 庫 及 ( 四 )PCCES 等 四 部 分 之 全 年 查 詢 人 次 度 標 調 整 說 明 備 註 1. 本 項 業 務 配 合 組 改 移 至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2. 鑑 於 該 項 業 務 101 年 度 未 編 列 經 費 辦 理 相 關 滿 意 度 調 查, 故 仍 以 維 持 原 有 指 標 為 宜 至 未 來 將 視 經 費 與 人 力 狀 況, 優 先 訂 定 以 使 用 者 滿 意 度 之 成 果 型 指 標 ( 機 關 提 供 電 子 領 99% 本 項 業 務 配 標 案 件 機 關 公 合 組 改 移 至 告 招 標 案 件 ) 10 財 政 部 0% 每 年 系 統 營 運 回 饋 890 萬 金 額 ( 不 含 罰 款 金 元 額 ) 1. 本 項 業 務 配 合 組 改 移 至 財 政 部 2. 業 依 審 查 意 見 調 整 本 項 衡 量 指 標 目 標 值, 鑑 於 99 年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回 饋 金 額 961 萬, 其 中 70 萬 元 為 罰 款 金 額,101 年 度 目 標 值 調 32-5

6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體 制 方 式 六 提 升 人 力 有 1 提 升 人 力 有 效 運 1 統 效 運 用, 增 進 員 工 價 值 與 能 力 用, 依 內 陞 外 補 兼 顧 原 則, 培 養 與 提 升 員 工 專 業 能 力 計 2 善 用 激 勵 措 施, 主 1 統 動 積 極 辦 理 獎 勵 計 公 開 表 揚 等 激 勵 士 氣 措 施 衡 量 標 準 32-6 年 目 值 是 否 依 規 定 實 施 提 2 代 表 升 人 力 有 效 運 用 之 符 號 措 施, 並 達 成 以 下 各 分 項 標 準 者 (0 代 表 2 項 均 未 達 到 1 代 表 達 到 1 項 2 代 表 2 項 均 達 到 ): (1) 強 化 人 力 有 效 運 用, 本 於 內 陞 外 補 兼 顧 原 則, 每 滿 5 人 職 務 出 缺, 應 有 1 人 外 補 (2) 辦 理 專 業 能 力 相 關 研 習 課 程 與 訓 練 至 少 3 場 次 ; 或 薦 送 同 仁 參 加 其 他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之 專 業 能 力 課 程 至 少 20 人 次 是 否 依 規 定 推 行 增 2 代 表 進 員 工 價 值 與 能 力 符 號 的 相 關 措 施, 並 達 成 以 下 各 分 項 標 準 者 (0 代 表 2 項 均 未 達 到 1 代 表 達 到 1 項 2 代 表 2 項 均 達 到 ):(1) 依 現 行 獎 懲 規 定, 有 效 運 用 內 部 獎 勵 機 制, 並 確 實 施 行 ( 如 適 時 辦 理 獎 勵 績 效 核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選 拔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等 )(2) 自 訂 創 新 激 勵 措 施, 至 少 2 項 ( 如 本 會 專 業 度 標 調 整 說 明 備 註 整 為 不 含 罰 款 金 額 890 萬 元 本 項 係 延 續 工 程 會 101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本 項 係 延 續 工 程 會 101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7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體 制 方 式 衡 量 標 準 獎 章 之 頒 給 落 實 員 工 參 與 制 度 致 贈 生 日 禮 券 主 動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等 ) 註 : 體 制 之 字 代 號 意 義 如 下 : 1. 指 實 際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進 行 2. 指 實 際 作 業 係 由 特 定 之 任 務 編 組 進 行 3. 指 實 際 作 業 係 透 過 第 三 者 方 式 ( 如 由 專 家 學 者 ) 進 行 4. 指 實 際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並 邀 請 第 三 者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5. 其 它 年 目 值 度 標 調 整 說 明 備 註 32-7

8 參 年 度 共 同 性 指 標 共 同 性 指 標 共 同 性 目 標 共 同 性 指 標 體 制 方 式 一 完 備 行 政 院 1 推 動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1 統 組 織 改 造 規 計 劃 二 提 升 研 發 量 能 1 行 政 及 政 策 研 究 經 1 統 費 比 率 計 衡 量 標 準 完 成 組 織 調 整 各 項 7 項 配 套 作 業, 並 達 到 下 列 各 分 項 標 準 者 ( 各 年 度 目 標 值 填 列 符 號 代 表 意 義 :0 代 表 7 項 均 未 達 到 1 代 表 達 到 1 項 2 代 表 達 到 2 項 3 代 表 達 到 3 項 4 代 表 達 到 4 項 5 代 表 達 到 5 項 6 代 表 達 到 6 項 7 代 表 達 到 7 項 ) 說 明 : 依 行 政 院 函 頒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依 時 程 完 成 : 1.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2. 員 額 配 置 ( 移 撥 ) 及 員 工 權 益 保 障 作 業 3. 法 制 作 業 ( 含 組 織 及 作 用 法 規 ) 作 業 4. 預 決 算 處 理 作 業 5. 財 產 接 管 及 辦 公 廳 舍 調 配 作 業 6. 資 訊 移 轉 及 系 統 整 合 作 業 7. 檔 案 移 交 作 業 ( 年 度 行 政 及 政 策 0.2% 類 研 究 經 費 年 度 預 調 整 年 度 目 標 值 後 目 調 整 說 明 標 值 32-8

9 共 同 性 目 標 三 提 升 資 產 效 益, 妥 適 配 置 政 府 資 源 共 同 性 指 標 共 同 性 指 標 體 制 方 式 2 推 動 法 規 鬆 綁 : 主 1 統 管 法 規 檢 討 訂 修 完 計 成 率 1 機 關 年 度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率 1 統 計 2 機 關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1 統 額 度 內 編 報 概 算 計 衡 量 標 準 算 ) 100% ( 檢 討 訂 修 法 規 完 6% 成 主 管 法 規 ) 100% ( 本 年 度 資 本 門 實 支 90% + 資 本 門 應 付 未 付 + 資 本 門 賸 餘 ) ( 資 本 門 預 算 ) 10 0%( 以 上 各 均 含 本 年 度 原 預 算 追 加 預 算 及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 ( 本 年 度 歲 出 概 算 2% 編 報 - 本 年 度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核 列 ) 本 年 度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核 列 100% 說 明 : 1. 本 項 為 負 向 標 準, 亦 即 訂 定 之 標 準 值 越 低, 則 越 具 挑 戰 性 惟 各 機 關 訂 定 之 目 標 值, 應 介 於 0-5% 之 間 2. 目 標 訂 定 及 衡 量 標 的, 皆 以 概 算 編 報 年 度 ( 亦 即 102 年 度 ) 為 準 3. 衡 量 績 效 時, 計 算 目 標 達 成 度 之 方 式 如 下 : {1- ( 達 成 值 - 目 標 值 ) 目 標 值 } 100%( 如 實 際 達 成 值 小 於 或 等 於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即 視 為 100%; 如 計 算 結 果 為 負 值, 調 整 年 度 目 標 值 後 目 調 整 說 明 標 值 32-9

10 共 同 性 目 標 共 同 性 指 標 共 同 性 指 標 體 制 方 式 四 提 升 人 力 資 1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1 統 源 素 質 與 管 理 效 能 增 減 率 計 2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1 統 計 註 : 衡 量 標 準 達 成 度 即 視 為 0 另 目 標 值 如 訂 為 0 者, 分 母 以 5% 代 入 計 算 ) ( 次 年 度 - 本 年 -2% 度 預 算 員 額 ) 本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10 0% 是 否 依 規 定 推 動 終 2 代 碼 身 學 習, 並 達 到 下 列 各 分 項 標 準 者 ( 各 年 度 目 標 值 填 列 符 號 代 表 意 義 :0 代 表 2 項 均 未 達 到 1 代 表 達 到 1 項 2 代 表 達 到 2 項 ) 說 明 : 1. 平 均 學 習 時 平 均 位 學 習 時 與 業 務 相 關 平 均 學 習 時 均 超 過 該 年 度 最 低 時 規 定, 並 較 前 年 度 成 長 3% 以 上 ; 或 當 年 度 之 平 均 學 習 時 達 100 小 時 以 上 2. 當 年 度 各 主 管 機 關 ( 含 所 屬 機 關 ) 自 行 辦 理 或 薦 送 參 加 其 他 機 關 辦 理 1 日 以 上 之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發 展 性 質 班 別 之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參 訓 人 達 該 主 管 機 關 ( 含 所 屬 機 關 ) 之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總 人 40 % 以 上 調 整 年 度 目 標 值 後 目 調 整 說 明 標 值 32-10

11 體 制 之 字 代 號 意 義 如 下 : 1. 指 實 際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進 行 2. 指 實 際 作 業 係 由 特 定 之 任 務 編 組 進 行 3. 指 實 際 作 業 係 透 過 第 三 者 方 式 ( 如 由 專 家 學 者 ) 進 行 4. 指 實 際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並 邀 請 第 三 者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5. 其 它 32-11

12 肆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年 度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計 畫 實 施 內 容 類 別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推 動 政 府 採 購 公 共 一 推 動 政 府 採 購 電 子 化 及 法 規 業 務 電 子 化 建 設 二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 企 劃 處 ) 三 推 動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訂 購 四 推 廣 網 路 公 開 閱 覽 五 辦 理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教 育 訓 練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一 研 修 促 參 法 令 制 度 業 務 ( 促 參 籌 備 處 )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建 設 二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金 擘 獎 選 與 頒 獎 三 辦 理 促 參 專 業 輔 導 與 宣 導 推 廣 事 宜 四 促 參 資 訊 系 統 功 能 維 護 與 強 化 五 補 助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促 參 前 置 作 業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辦 理 推 動 公 公 共 一 辦 理 列 管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之 追 業 務 ( 工 程 管 理 處 ) 共 建 設 方 案 建 設 蹤 管 考 並 協 助 解 決 困 難, 使 工 程 順 利 進 行 二 辦 理 各 項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協 調 會 議, 俾 利 公 共 工 程 之 執 行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公 共 一 辦 理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績 效 考 管 理 計 畫 建 設 核 與 協 調 會 報 等 相 關 活 動 二 辦 理 施 工 品 質 及 查 核 相 關 法 令 修 訂 三 辦 理 工 程 人 員 施 工 品 管 及 實 務 訓 練 與 工 程 觀 摩 四 辦 理 優 良 公 共 工 程 頒 獎 典 禮 活 動 及 編 印 專 輯 五 落 實 推 動 全 民 監 督 公 共 工 程 實 施 方 案, 強 化 通 報 案 件 查 核, 辦 理 績 效 比 及 宣 導 相 關 活 動 六 建 置 及 維 護 列 管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KPI與 CPI 備 註 關 聯 關 聯 機 關 上 網 傳 輸 招 標 文 件, 提 供 廠 商 24 小 時 網 路 領 標 促 參 輔 導 補 助 機 制 及 專 業 培 訓 之 健 全 度 促 參 公 共 服 務 之 滿 意 度 32-12

13 伍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以 前 年 度 實 施 狀 況 及 成 果 概 述 一 前 (99)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及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 原 定 目 標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值 建 構 公 共 工 程 全 生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80 一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能 量 及 效 率 辦 理 品 管 及 法 命 週 期 之 品 質 管 理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成 效 務 等 相 關 訓 練 機 制, 並 加 強 工 程 計 畫 開 辦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及 法 務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人 員 清 廉 度 等, 使 工 程 人 員 於 執 行 工 程 各 階 段 應 注 意 事 項, 預 計 辦 理 3 場 次, 以 學 員 滿 意 度 為 目 標 值,99 年 度 學 員 滿 意 度 為 97% 1 依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五 點 規 定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2 以 工 程 從 業 人 員 品 質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灌 輸 工 程 人 員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之 新 知, 以 提 升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之 觀 念, 建 立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系 統 預 防 工 程 缺 失 之 發 生 及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落 實 由 下 而 上 之 整 體 品 管 觀 念 3 推 廣 公 共 工 程 品 管 訓 練, 調 查 品 管 教 育 訓 練 參 訓 學 員 滿 意 度,99 年 度 學 員 滿 意 度 為 80% 二 規 劃 100 年 度 辦 理 受 查 丙 等 機 關 之 主 辦 單 位 前 來 調 訓, 以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提 升 工 程 人 員 清 廉 度 80 一 98 年 辦 理 8 場 次, 參 訓 人 625 人, 為 提 升 工 程 人 員 清 廉 度 意 識,99 年 預 定 調 訓 1,000 人, 辦 理 場 次 11 場 次,1,188 人 次, 學 員 滿 意 度 達 87 %, 超 過 原 訂 80% 之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100% 二 為 落 實 馬 總 統 及 院 長 之 清 廉 施 政 主 軸, 並 使 各 機 關 重 視, 原 訂 每 場 次 規 劃 100 人, 因 應 地 方 政 府 新 北 市 需 求, 爰 將 該 場 次 參 加 人 擴 大 為 3 00 人, 調 訓 期 間 帶 動 檢 調 單 位 之 道 路 平 整 度 掃 黑 行 動, 大 幅 提 升 機 關 重 視 程 度 三 另 依 99 年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公 佈 之 全 球 178 個 比 國 家 中 臺 灣 清 廉 度 排 行 第 32 名, 較 往 年 提 高 4 個 名 次, 已 顯 示 本 訓 練 之 成 效 ; 本 課 程 邀 請 之 法 務 部 管 高 岳 高 檢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與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中 區 水 資 源 局 陳 有 政 政 風 室 主 任 講 授 貪 瀆 犯 罪 類 型 及 案 例 工 程 違 失 態 樣 及 案 例 使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及 東 部 之 中 央 與 地 方 單 位 之 政 風 單 位 工 程 人 員 了 解 辦 理 工 程 時 應 具 備 相 關 法 務 觀 念, 規 劃 課 程 協 調 全 省 場 地 調 訓 基 層 工 程 人 員 等 複 雜 度, 並 結 合 各 領 域 之 工 程 人 員 政 風 單 位 檢 調 單 位 等, 於 衡 量 指 標 之 設 定 及 實 際 績 效 之 達 成 上, 皆 具 相 當 挑 戰 性 與 困 難 度 提 升 工 程 相 關 產 業 產 業 對 相 關 法 規 制 80 一 本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函 請 技 師 工 程 技 術 顧 競 爭 力, 並 與 國 際 度 之 滿 意 度 問 公 司 技 師 公 會 與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接 軌 至 本 會 技 師 與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資 訊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填 寫 問 卷, 至 100 年 1 月 31 日 止 計 填 寫 有

14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值 份 問 卷, 對 99 年 度 本 會 修 正 法 規 感 到 滿 意 者 達 8 3%, 超 過 原 訂 80% 之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100% 二 技 師 及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相 關 法 規 制 度, 涉 及 18 科 別 3,678 位 執 業 技 師 權 益, 除 須 充 分 與 54 個 技 師 公 會 及 9 個 工 程 技 術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溝 通 協 調 外, 亦 須 尊 重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交 通 部 農 委 會 環 保 署 勞 委 會 等 技 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意 見, 獲 得 共 識 有 其 困 難 三 本 會 於 99 年 7 月 13 日 邀 請 各 技 師 公 會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代 表 與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交 通 部 農 委 會 環 保 署 勞 委 會 等 技 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召 開 99 年 度 工 程 會 與 各 技 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技 師 工 程 顧 問 團 體 座 談 會 議, 會 中 各 界 就 現 行 法 規 制 度 提 出 各 項 修 法 建 議, 經 本 會 彙 整 並 以 問 卷 發 函 各 技 師 公 會 與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徵 詢 意 見, 並 研 擬 相 關 修 法 議 題, 於 99 年 9 月 13 日 提 報 本 會 技 師 法 及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之 法 規 制 度 研 修 專 案 小 組 開 會 討 論, 方 獲 得 各 項 具 體 共 識 :( 一 ) 為 發 揮 技 師 公 會 專 業 自 治 功 能, 並 考 量 技 師 執 業 環 境 現 況, 修 正 技 師 法 使 技 師 加 入 一 個 該 科 技 師 公 會 即 可 於 全 國 執 業 ( 二 ) 為 落 實 技 師 公 會 以 維 護 技 師 權 益 提 升 技 師 專 業 水 準 及 維 護 技 師 執 業 品 質 之 設 立 目 的, 明 定 技 師 公 會 章 程 應 規 定 有 關 處 理 會 員 執 業 紀 律 專 業 訓 練 會 員 紛 爭 調 解 等 事 務 之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及 執 行 方 式 ( 三 ) 研 修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擴 大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營 業 範 圍, 將 消 防 工 程 納 入 顧 問 公 司 營 業 範 圍, 惟 消 防 設 備 師 不 得 比 照 執 業 技 師 身 分, 擔 任 顧 問 公 司 董 事 長 或 代 表 人 四 為 落 實 環 工 技 師 專 業 責 任 並 提 升 簽 證 品 質, 就 環 工 技 師 辦 理 簽 證 之 行 為 規 範 應 盡 責 任 工 作 底 稿 及 簽 證 紀 錄 申 報 之 規 定 予 以 全 盤 檢 討 修 正, 於 99 年 3 月 15 日 發 布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五 檢 討 技 師 考 用 合 一 制 度, 考 選 部 已 就 考 試 制 度 之 檢 討 訂 定 技 師 考 試 改 進 推 動 計 畫, 本 會 基 於 技 師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研 訂 改 進 技 師 簽 證 及 執 業 輔 導 實 施 方 案, 會 同 各 科 技 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組 成 健 全 技 師 簽 證 與 執 業 輔 導 推 動 委 員 會 於 99 年 6 月 起 運 作, 從 如 何 發 揮 技 師 功 能 及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角 度, 檢 討 現 行 技 師 執 業 證 照 及 簽 證 制 度, 以 達 成 考 用 合 一 目 標, 將 由 各 科 技 師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計 畫 所 定 作 業 時 程 32-14

15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原 定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值 推 動 各 項 改 進 措 施 補 助 中 國 工 程 師 學 20 一 99 年 底 具 有 執 業 技 師 資 格 人 員 為 3,670 人, 會 辦 理 我 國 專 業 技 99 年 新 通 過 與 資 格 重 行 檢 核 認 證 具 亞 太 工 程 師 與 師 取 得 國 際 工 程 師 國 際 工 程 師 資 格 者, 計 有 100 位, 占 整 體 執 業 技 資 格 之 成 效 師 之 2.72%, 惟 已 超 過 原 訂 20 人 之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100% 二 99 年 6 月 向 國 際 工 程 師 協 調 委 員 會 提 案 增 加 水 利 工 程 科 技 師 認 證 科 別, 經 國 際 工 程 師 協 調 委 員 會 大 會 討 論 後 通 過, 增 加 水 利 工 程 科 技 師 認 證 三 補 助 中 國 工 程 師 學 會 與 馬 來 西 亞 工 程 師 學 會 舉 辦 電 機 電 子 國 際 研 討 會, 並 研 擬 我 國 與 馬 來 西 亞 亞 太 工 程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草 案, 提 出 以 政 府 機 關 加 上 民 間 機 構 共 同 簽 署 模 式 採 行 專 案 臨 時 許 可 之 註 冊 規 定 之 協 議 條 款 四 協 助 104 位 已 取 得 亞 太 工 程 師 認 證 而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之 技 師, 重 行 檢 核 認 證, 經 檢 核 認 證 計 9 4 位 通 過 認 證, 通 過 率 達 90.38% 五 出 席 亞 洲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網 路 會 議, 協 助 FEI AP 制 定 FEIAP 工 程 教 育 方 針, 並 協 助 部 分 國 家 建 立 工 程 認 證 系 統 六 與 韓 國 技 術 士 會 洽 商 合 作 協 議 草 案, 配 合 韓 國 對 於 合 作 發 展 之 意 見, 研 擬 相 互 合 作 協 議 草 案 補 助 技 師 團 體 辦 理 1500 一 99 年 度 藉 由 補 助 技 師 公 會 之 訓 練 活 動, 促 使 與 技 師 相 關 活 動 之 技 師 參 與 技 師 公 會 舉 辦 訓 練 課 程, 提 升 專 業 能 成 效 力, 計 補 助 15 場 活 動, 技 師 參 與 人 達 2,002 人, 超 過 原 訂 1,500 人 之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100 % 二 99 年 度 本 會 與 技 師 公 會 合 作 辦 理 10 場 技 師 技 術 服 務 專 業 訓 練, 共 270 位 技 師 參 加, 使 參 加 之 技 師 瞭 解 法 規 與 工 程 倫 理, 俾 利 執 業 時 能 注 意 相 關 法 規 與 倫 理 規 範 三 99 年 舉 辦 4 場 提 升 原 住 民 地 區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技 術 服 務 品 質 訓 練 講 習 會, 請 經 常 辦 理 原 住 民 地 區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參 加 該 講 習 會, 強 化 該 等 廠 商 於 原 住 民 地 區 設 計 監 造 時 所 須 注 意 事 項 與 歷 年 設 計 監 造 所 發 現 缺 失, 以 提 升 原 住 民 地 區 之 工 程 品 質 獎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公 開 情 形 4 一 99 年 度 本 會 共 按 季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4 次, 符 合 原 訂 4 次 之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100% 二 本 會 獎 補 助 經 費 之 運 用, 除 對 各 機 關 及 各 級 政 府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補 助 外, 並 針 對 學 術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與 公 32-15

16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值 共 工 程 有 關 之 活 動 給 予 補 助, 確 實 按 補 助 事 實 及 本 會 補 助 學 術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研 討 活 動 處 理 要 點 補 助 作 業 規 範, 覈 實 審 查 補 助 申 請 案 件, 視 與 本 會 業 務 之 關 連 性 施 政 重 點 之 配 合 等 核 定 補 助 額 度, 並 確 實 管 考 三 99 年 度 計 補 助 學 術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27 件 金 額 315 萬 元, 確 實 達 到 鼓 勵 學 術 機 構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研 討 活 動, 促 進 工 程 技 術 及 資 訊 交 流, 提 升 工 程 品 質 水 準, 協 助 技 師 取 得 國 際 認 證, 與 國 際 接 軌 並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規 定, 按 補 助 事 項 性 質 及 公 開 作 業 規 範, 每 季 將 補 助 對 象 經 費 及 相 關 開 支 明 細 等 資 訊 於 本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告, 以 召 公 信, 並 按 季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積 極 推 動 愛 台 12 建 促 參 輔 導 補 助 機 制 75 一 99 年 度 委 託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就 當 年 度 接 受 設, 並 促 進 民 間 參 及 專 業 培 訓 之 健 全 本 會 提 供 啟 案 輔 導 服 務 之 主 辦 機 關 及 提 出 前 與 度 置 作 業 費 用 補 助 申 請 促 參 案 件 之 主 辦 機 關 進 行 對 促 參 輔 導 補 助 機 制 滿 意 度 調 查 ( 普 查 ), 總 計 發 放 72 份 問 卷,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共 71 份, 回 收 率 98.61%, 整 體 滿 意 度 為 84% 另 99 年 度 辦 理 北 中 南 東 4 場 次 促 參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參 與 人 員 合 計 700 人, 課 程 整 體 滿 意 度 88% 綜 上, 促 參 輔 導 補 助 機 制 及 專 業 培 訓 之 健 全 度 平 均 達 %, 大 幅 超 過 原 訂 75% 之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10 0% 二 自 99 年 3 月 2 日 啟 動 99 年 度 走 動 式 啟 案 及 諮 詢 服 務, 啟 發 具 可 行 性 及 自 償 性 之 促 參 案 源, 俾 擴 大 吸 引 民 間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截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主 動 走 訪 13 處 中 央 單 位 28 處 縣 市 及 2 處 民 間 機 構 等 單 位 共 計 43 次, 協 助 案 件 共 計 90 案, 其 中 屬 啟 案 者 有 48 案 ; 並 提 供 各 機 關 一 般 諮 詢 54 案 10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案 件 輔 導 22 案 ( 其 中 已 簽 約 7 案, 約 億 元 ) 流 標 案 件 協 助 14 案 及 提 供 案 件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9 案 ( 約 億 元 ) 99 年 度 促 參 案 件 簽 約 件 共 計 73 件, 民 間 投 資 金 額 2,241 億 元, 較 98 年 度 之 530 億 元, 大 幅 增 加 1,711 億 元 促 參 公 共 服 務 之 滿 76 一 99 年 度 委 託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就 6 大 類 指 標 性 意 度 促 參 設 施 使 用 者 進 行 公 共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合 計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1,334 份, 在 信 賴 水 準 95%, 抽 樣 誤 差 3%, 整 體 滿 意 度 為 81%, 超 過 原 訂 76% 之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100%, 且 較 98 年 度 之 整 體 滿 意 度 75%, 明 顯 提 升 為 持 續 追 蹤 民 眾 對 於 促 參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之 消 長 變 化,100 年 度 本 會 將 賡 續 辦 理, 作 為 促 參 政 策 檢 討 精 進 之 依 32-16

17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值 二 本 會 本 於 職 掌 協 助 輔 導 各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促 參 案 件 除 提 供 促 參 前 置 作 業 補 助 外, 亦 加 強 培 訓 促 參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專 業, 希 藉 由 提 升 個 案 規 劃 品 質 與 執 行 能 力, 達 到 優 質 之 公 共 服 務 水 準 爰 此, 故 設 定 本 項 績 效 指 標 三 99 年 11 月 12 日 舉 行 99 年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招 商 大 會 暨 第 8 屆 金 擘 獎 頒 獎 典 禮, 參 與 大 會 及 典 禮 人 員 計 逾 500 人, 副 總 統 及 行 政 院 吳 院 長 均 親 自 出 席, 顯 見 重 視, 並 予 肯 定 另 99 年 3 月 ~12 月 籌 辦 促 參 10 年 SHOW 攝 可 參 攝 影 比 賽, 活 動 徵 得 作 品 4,358 件 網 路 選 參 與 人 約 50,000 人 次,11 月 8 日 舉 行 優 勝 作 品 頒 獎 典 禮, 現 場 民 眾 反 應 熱 烈,11 月 ~12 月 於 桃 園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舉 辦 優 勝 作 品 展 覽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建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92 一 99 年 廠 商 電 子 領 標 109 萬 餘 人 次, 超 過 原 訂 立 優 質 效 率 化 政 府 採 購 環 境 目 標 92 萬 人 次 的 目 標, 達 成 度 100%, 亦 比 98 年 度 廠 商 電 子 領 標 106 萬 人 次 多 二 為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作 業 效 率, 自 99 年 起 提 供 免 登 入 可 領 標 功 能, 並 辦 理 廠 商 系 統 操 作 教 育 訓 練, 計 116 場, 召 訓 4,430 人, 以 積 極 推 廣 電 子 領 標 廠 商 24 小 時 均 可 經 由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進 行 網 路 領 標, 每 案 平 均 約 4 家 廠 商 上 網 領 標 此 一 功 能 可 減 少 機 關 人 工 作 業, 減 輕 廠 商 往 返 人 力 及 時 間 成 本, 避 免 圍 標 情 事, 建 立 優 質 採 購 環 境, 提 升 採 購 效 率 推 動 網 路 公 開 閱 覽 50 一 99 年 度 網 路 公 開 閱 覽 招 標 文 件 件 占 全 部 公 開 閱 覽 件 73%, 超 過 原 訂 目 標 50%, 達 成 度 1 00%, 亦 比 98 年 度 網 路 公 開 閱 覽 招 標 文 件 件 占 全 部 公 開 閱 覽 件 54% 大 幅 成 長 二 為 提 升 公 開 閱 覽 制 度 之 品 質 及 效 率, 推 動 招 標 文 件 網 路 公 開 閱 覽, 機 關 將 公 告 前 之 招 標 文 件 草 案 傳 輸 至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提 供 各 界 公 開 閱 覽, 民 眾 及 廠 商 可 免 費 下 載 閱 覽 招 標 文 件, 經 由 預 先 徵 求 廠 商 或 民 眾 意 見, 以 減 少 正 式 招 標 及 履 約 階 段 之 爭 議, 避 免 綁 標 情 事 發 生, 建 構 公 平 競 爭 採 購 環 境 廠 商 每 天 24 小 時 皆 可 經 由 網 路 閱 覽 文 件, 不 受 空 間 及 上 下 班 時 間 限 制, 節 省 往 返 機 關 之 時 間 人 力 及 交 通 成 本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節 約 經 費 支 出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營 運 回 饋 金 450 一 99 年 度 收 取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98 年 度 營 運 回 饋 金 計 961 萬 元, 高 於 原 訂 450 萬 元 之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100% 二 工 程 會 積 極 推 動 政 府 採 購 電 子 化, 建 構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提 供 政 府 及 廠 商 使 用, 並 利 用 資 訊 技 術, 降 低 成 本, 提 升 採 購 效 能, 與 中 華 電 信 32-17

18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提 升 研 發 量 能 原 定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值 通 信 分 公 司 訂 定 契 約 有 關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公 告 系 統 每 年 按 實 際 營 收 之 1.5%( 保 證 金 額 至 少 100 萬 )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系 統 每 年 按 營 收 總 額 之 1.5% 及 政 府 採 購 領 標 及 廠 商 型 錄 系 統 按 每 年 營 收 之 8% 提 列 回 饋 金 予 工 程 會 三 營 運 績 效 包 括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便 利 廠 商 與 民 眾 查 詢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資 訊 ; 發 行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節 省 機 關 廣 告 刊 登 費 用 超 過 30 億 元, 並 配 合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於 99 年 4 月 1 日 起 停 刊 紙 本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發 行 電 子 版 四 藉 由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及 招 標 文 件 網 路 公 開 閱 覽, 廠 商 24 小 時 均 可 進 行 網 路 領 標 及 下 載 招 標 文 件, 減 少 機 關 人 工 作 業, 減 少 廠 商 往 返 人 力 及 時 間 成 本, 防 範 圍 標 綁 標 情 事, 節 省 廠 商 及 機 關 之 時 間 人 力 及 文 件 印 製 費 等 相 關 成 本, 計 每 年 超 過 10 億 元 行 政 及 政 策 研 究 經 0.09 一 本 會 99 年 度 辦 理 本 項 民 眾 對 道 路 施 工 及 費 比 率 管 理 維 護 看 法 民 意 調 查 案 經 費 2,170 千 元, 占 全 年 度 預 算 583,046 千 元 之 比 率 為 0.37%,(2,1 70/583,046=0.37%), 達 成 值 為 0.37%, 高 於 原 訂 0.09% 之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100% 二 本 會 為 瞭 解 推 動 道 路 平 整 方 案 ( 簡 稱 路 平 方 案 ) 之 民 眾 滿 意 度 及 其 改 善 訴 求, 以 作 為 擬 訂 後 續 推 動 方 向 之 參 考, 辦 理 民 眾 對 道 路 施 工 及 管 理 維 護 看 法 民 意 調 查 案, 民 調 結 果 顯 示, 路 平 方 案 整 體 成 效 及 道 路 重 鋪 平 整 度 滿 意 度 均 有 超 過 半 民 眾 滿 意, 且 滿 意 度 較 97 年 民 調 結 果 提 升, 另 在 路 面 修 補 速 度 及 孔 蓋 平 整 滿 意 度, 均 相 較 97 年 民 調 結 果 提 升 (98 年 度 未 辦 理 民 調 ) 三 前 述 民 調 結 果, 其 中 道 路 重 鋪 平 整 度 滿 意 度 提 升, 與 本 會 路 平 查 核 不 合 格 率 下 降 趨 勢 相 契 合, 後 續 推 動 將 持 續 加 強 落 實 路 面 施 工 之 平 整 度, 另 路 面 修 補 速 度 滿 意 度 提 升, 亦 與 路 平 方 案 要 求 機 關 於 4 小 時 內 完 成 緊 急 修 補 之 執 行 成 效 相 契 合, 後 續 推 動 將 朝 向 提 升 路 面 修 補 品 質, 研 議 採 取 路 面 方 正 切 割 修 復 等 可 提 高 修 補 品 質 之 路 面 修 復 方 式 本 民 調 結 果 可 直 接 應 用 於 本 會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之 改 善, 並 有 助 於 提 升 決 策 品 質 推 動 法 規 鬆 綁 : 主 9 一 實 際 達 成 12%, 超 過 原 訂 9% 之 目 標 值, 達 管 法 規 檢 討 訂 修 完 成 度 100% 成 率 二 為 配 合 政 府 鬆 綁 與 重 建 施 政 主 軸, 推 動 法 規 鬆 綁, 積 極 檢 討 主 管 法 規, 已 完 成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第 33 條 之 5 採 購 32-18

19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值 選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4 條 第 4 條 之 1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第 17 條 外 國 廠 商 參 與 非 條 約 協 定 採 購 處 理 辦 法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8 條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審 辦 法 第 4 條 第 4 條 之 1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第 3 條 第 14 條 第 25 條 修 正 案 8 案 提 升 資 產 效 益, 妥 機 關 年 度 資 本 門 預 90 一 為 配 合 業 務 實 際 需 要,99 年 度 由 經 常 門 流 入 適 配 置 政 府 資 源 算 執 行 率 至 資 本 門 132 千 元, 如 加 計 流 入, 其 資 本 門 執 行 率 為 :( 年 度 資 本 門 實 支 22,924 千 元 + 節 餘 1,796 千 元 )/( 資 本 門 預 算 26,970 千 元 + 流 入 132 千 元 )=91.21% 二 如 不 加 計 流 入, 以 原 資 本 門 預 算 核 計, 其 資 本 門 執 行 率 為 :( 年 度 資 本 門 實 支 22,924 千 元 + 節 餘 1,796 千 元 )/ 資 本 門 預 算 26,970 千 元 =91.66%, 執 行 率 高 於 原 訂 目 標 值 (90 %), 達 成 度 為 100% 三 本 會 99 年 度 資 本 門 支 出, 除 按 原 定 計 畫 目 標 及 進 程 執 行, 強 化 各 項 資 產 設 備 之 管 理 外, 並 配 合 101 年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作 業, 避 免 浪 費, 撙 節 資 本 設 備 支 出, 有 效 提 升 資 產 使 用 效 益 機 關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5 一 本 會 100 年 度 歲 出 概 算 編 報 563,247 千 額 度 內 編 報 概 算 元, 與 行 政 院 核 定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同 達 成 值 為 :(563, ,247)/563,247*100%=0, 達 成 值 為 0, 小 於 原 訂 5% 之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為 100% 二 本 會 本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全 面 檢 討 施 政 計 畫 優 先 順 序, 及 現 有 資 源 之 使 用 效 益, 妥 適 配 置 政 府 資 源, 於 行 政 院 核 定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範 圍 內 核 實 編 列 100 年 度 預 算 二 上 (100)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及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 ( 一 )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編 號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1 推 動 公 共 工 程 全 生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一 依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命 週 期 之 品 質 管 理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成 效 五 點 規 定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以 工 程 從 業 人 員 品 質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灌 輸 工 程 人 員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之 新 知, 以 提 升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之 觀 念, 建 立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系 統 預 防 工 程 缺 失 之 發 生 及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二 推 廣 公 共 工 程 品 管 訓 練, 以 參 訓 人 4,500 人 為 預 目 標 值, 實 際 參 訓 人 為 4,147 人 32-19

20 編 號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提 升 工 程 人 員 清 廉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能 量 及 效 率 辦 理 品 管 及 實 務 訓 度 練, 計 畫 開 辦 100 年 度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輔 導 查 核 成 績 丙 等 工 程 及 乙 等 成 績 偏 低 之 主 辦 單 位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並 協 助 離 ( 外 ) 島 縣 市 政 府 提 升 對 其 承 攬 廠 商 之 品 質 管 理 能 力 特 訂 本 訓 練 計 畫, 進 而 提 升 中 小 型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預 計 辦 理 5 場 次 講 習, 並 以 此 為 預 達 成 之 目 標 值, 使 工 程 人 員 於 執 行 工 程 各 階 段 應 注 意 事 項 100 年 度 於 北 中 南 各 辦 理 2 場 次, 合 計 6 場 次 之 品 質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原 預 定 調 訓 240 人, 實 際 調 訓 269 人, 且 學 員 針 對 課 程 內 容 之 整 體 滿 意 度 達 9 成 2 積 極 推 動 愛 台 12 建 促 參 輔 導 補 助 機 制 100 年 度 之 衡 量 標 準 為 : 促 參 走 動 式 啟 案 輔 導 暨 設, 並 促 進 民 間 參 及 專 業 培 訓 之 健 全 個 案 諮 詢 服 務 案 件, 達 到 50 案 以 上 本 會 100 與 度 年 度 持 續 辦 理 走 動 式 啟 案 及 諮 詢 服 務, 啟 發 具 可 行 性 及 自 償 性 之 促 參 案 源, 俾 擴 大 吸 引 民 間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主 動 走 訪 故 宮 新 聞 局 宜 蘭 縣 政 府 台 南 市 政 府 金 門 縣 政 府 澎 湖 縣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臺 中 市 政 府 觀 光 局 馬 管 處 國 科 會 國 立 台 中 圖 書 館 嘉 義 市 政 府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花 蓮 縣 政 府 彰 化 縣 政 府 新 竹 市 政 府 雲 嘉 南 風 景 管 理 處 嘉 義 縣 政 府 等 機 關 共 計 31 次, 協 助 案 件 共 計 76 案, 其 中 屬 啟 案 者 有 61 案, 並 提 供 各 機 關 一 般 諮 詢 ( 含 以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提 出 之 諮 詢 ) 計 64 案, 超 過 原 訂 目 標 50 案, 達 成 度 100% 促 參 公 共 服 務 之 滿 100 年 度 委 託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就 6 大 類 指 標 性 促 意 度 參 設 施 使 用 者 進 行 公 共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合 計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1217 份, 在 信 賴 水 準 95%, 抽 樣 誤 差 3%, 整 體 滿 意 度 為 77.1%, 超 過 原 訂 目 標 值 (77%), 達 成 度 100% 結 合 科 技 力 量, 推 落 實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本 會 已 完 成 99 年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3 動 節 能 減 碳 及 綠 色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綠 色 內 涵 ( 執 行 期 程 為 年 ) 畫 綠 色 內 涵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並 於 100 年 4 月 20 日 函 報 行 政 院 99 年 綠 色 內 涵 實 際 執 行 經 費 約 億 元, 佔 當 年 度 工 程 經 費 億 元 之 16.9%, 並 奉 院 100 年 5 月 10 日 函 復 悉 至 100 年 之 使 用 情 形, 截 至 第 3 季 綠 色 內 涵 相 關 使 用 經 費 達 億 元, 比 例 約 佔 本 年 度 工 程 經 費 比 例 為 13.46% 節 能 減 碳 及 永 續 工 100 年 度 本 講 習 共 舉 辦 20 場 講 習 課 程 及 5 場 現 地 程 相 關 講 習 訓 練 滿 觀 摩, 累 計 參 訓 人 次 達 2144 人, 依 問 卷 調 查 滿 意 度 意 度 達 87.2% 32-20

21 編 號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4 提 升 工 程 相 關 產 業 補 助 中 國 工 程 師 學 一 100 年 6 月 於 台 北 福 華 飯 店 盛 大 舉 辦 IEAM 競 爭 力, 並 與 國 際 會 與 國 際 性 工 程 組 2011 大 會, 計 24 國 130 位 代 表 出 席 ; 監 督 委 員 接 軌 織 交 流 會 莫 若 楫 主 任 委 員 當 選 下 屆 APEC 協 調 委 員 會 主 席 二 出 席 10 月 5 日 於 新 加 坡 召 開 之 FEIAP 第 十 九 次 大 會 ( 共 有 14 個 會 員 經 濟 體 出 席 ), 監 督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李 建 中 博 士 經 提 名 擔 任 FEIAP 下 任 副 會 長 (2011~2013), 獲 全 體 會 員 國 無 異 議 通 過, 預 定 2013 年 將 由 我 國 接 任 FEIAP 會 長 三 完 成 外 籍 亞 太 工 程 師 相 互 認 許 再 機 制 與 執 業 登 錄 之 研 究, 就 認 許 外 國 工 程 師 之 再 機 制 與 執 業 登 錄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可 供 本 會 及 考 選 部 擬 定 相 關 法 案 及 日 後 推 動 與 其 他 國 家 進 行 相 互 認 許 協 商 之 參 考 四 依 循 馬 來 西 亞 工 程 師 學 會 與 中 工 會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MOU) 之 模 式,6 月 17 日 與 韓 國 KPEA 簽 署 雙 方 加 強 友 好 交 流 協 議, 促 進 兩 國 工 程 師 團 體 更 密 切 之 互 動 與 交 流 五 出 席 IIEC 2011 Energy Conference on Sus tainable Solutions for Energy Utilization 國 際 研 討 會, 我 國 6 位 學 者 專 家 代 表 中 工 會 在 會 中 發 表 論 文, 頗 受 好, 成 功 宣 傳 我 國 優 異 的 技 術 水 準 六 辦 理 亞 太 工 程 師 及 國 際 工 程 師 認 證 及 登 錄 : 繼 續 登 錄 亞 太 工 程 師 79 人 國 際 工 程 師 37 人 新 認 證 亞 太 工 程 師 5 人 國 際 工 程 師 4 人 補 助 技 師 團 體 辦 理 一 100 年 度 藉 由 補 助 技 師 公 會 之 訓 練 活 動, 促 與 技 師 相 關 活 動 之 使 技 師 參 與 技 師 公 會 舉 辦 訓 練 課 程, 提 升 專 業 能 成 效 力, 計 補 助 19 場 活 動, 技 師 參 與 人 達 1,845 人, 超 過 原 訂 1,500 人 之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100 % 二 100 年 度 本 會 與 技 師 公 會 合 作 辦 理 20 場 技 師 技 術 服 務 專 業 訓 練, 共 532 位 技 師 參 加, 使 參 加 之 技 師 瞭 解 法 規 與 工 程 倫 理, 俾 利 執 業 時 能 注 意 相 關 法 規 與 倫 理 規 範 獎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公 截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關 於 本 會 獎 助 經 費 運 用 開 情 形 情 形, 已 公 開 第 1 至 第 3 季 之 補 助 運 用 情 形, 供 各 界 瞭 解 另 第 4 季 相 關 報 表 之 公 佈 則 俟 100 年 決 算 後 即 行 公 布 5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建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立 優 質 效 率 化 政 府 採 購 環 境 一 100 年 預 訂 目 標 廠 商 電 子 領 標 及 網 路 閱 覽 98 萬 人 次, 至 100 年 12 月 底 廠 商 電 子 領 標 達 10 4 萬 餘 人 次, 已 達 成 目 標 值 二 為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作 業 效 率, 提 供 線 上 學 習 課 程, 辦 理 廠 商 系 統 操 作 教 育 訓 練, 以 積 極 推 廣 電 子 領 標 廠 商 24 小 時 均 可 經 32-21

22 編 號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由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進 行 網 路 領 標, 每 案 平 均 約 4 家 廠 商 上 網 領 標 此 一 功 能 可 減 少 機 關 人 工 作 業, 減 輕 廠 商 往 返 人 力 及 時 間 成 本, 避 免 圍 標 情 事, 建 立 優 質 採 購 環 境, 提 升 採 購 效 率 推 動 網 路 公 開 閱 覽 一 100 年 預 訂 網 路 公 開 閱 覽 招 標 文 件 件 占 全 部 公 開 閱 覽 件 80%, 至 100 年 12 月 底 可 網 路 公 開 閱 覽 案 件 1,768 件, 占 公 開 閱 覽 案 件 %, 達 成 度 100% 二 為 提 升 公 開 閱 覽 制 度 之 品 質 及 效 率, 推 動 招 標 文 件 網 路 公 開 閱 覽, 機 關 將 公 告 前 之 招 標 文 件 草 案 傳 輸 至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提 供 各 界 公 開 閱 覽, 民 眾 及 廠 商 可 免 費 下 載 閱 覽 招 標 文 件, 經 由 預 先 徵 求 廠 商 或 民 眾 意 見, 以 減 少 正 式 招 標 及 履 約 階 段 之 爭 議, 避 免 綁 標 情 事 發 生, 建 構 公 平 競 爭 採 購 環 境 廠 商 每 天 24 小 時 皆 可 經 由 網 路 閱 覽 文 件, 不 受 空 間 及 上 下 班 時 間 限 制, 節 省 往 返 機 關 之 時 間 人 力 及 交 通 成 本 6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節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營 一 截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100 年 度 收 取 政 府 約 經 費 支 出 運 回 饋 金 電 子 採 購 網 99 年 營 運 回 饋 金 為 858 萬 餘 元, 超 出 契 約 原 訂 每 年 保 證 820 萬 元 二 行 政 院 工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積 極 推 動 政 府 採 購 電 子 化, 建 構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提 供 政 府 及 廠 商 使 用, 並 利 用 資 訊 技 術, 降 低 成 本, 提 升 採 購 效 能, 與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通 信 分 公 司 訂 定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建 置 移 轉 及 營 運 之 契 約 書, 每 年 應 付 給 本 會 之 回 饋 金, 以 營 運 收 入 8.05 % 計 算, 並 保 證 金 額 至 少 新 台 幣 820 萬 元 整 三 營 運 績 效 包 括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便 利 廠 商 與 民 眾 查 詢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資 訊 ; 發 行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電 子 版, 節 省 機 關 廣 告 刊 登 費 用 超 過 30 億 元, 並 實 踐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四 藉 由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及 招 標 文 件 網 路 公 開 閱 覽, 廠 商 24 小 時 均 可 進 行 網 路 領 標 及 下 載 招 標 文 件, 減 少 機 關 人 工 作 業, 減 少 廠 商 往 返 人 力 及 時 間 成 本, 防 範 圍 標 綁 標 情 事, 節 省 廠 商 及 機 關 之 時 間 人 力 及 文 件 印 製 費 等 相 關 成 本, 計 每 年 超 過 10 億 元 7 提 升 人 力 有 效 運 提 升 人 力 有 效 運 一 為 提 升 本 會 人 力 有 效 運 用, 依 內 陞 外 補 兼 顧 用, 增 進 員 工 價 值 與 能 力 用, 依 內 陞 外 補 兼 原 則, 本 年 度 已 辦 理 內 陞 18 人 次, 外 補 5 人, 顧 原 則, 培 養 與 提 考 試 分 發 5 人, 有 效 達 成 每 滿 5 人 職 務 出 缺, 應 升 員 工 專 業 能 力 有 1 人 外 補 之 量 標 準 二 辦 理 專 業 能 力 相 關 研 習 課 程 與 訓 練 20 場 次 ; 薦 送 同 仁 參 加 其 他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之 專 業 能 力 課 程 至 少 60 餘 人 次 32-22

23 編 號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善 用 激 勵 措 施, 主 一 依 現 行 獎 懲 規 定, 有 效 運 用 內 部 獎 勵 機 動 積 極 辦 理 獎 勵 制, 適 時 辦 理 獎 勵, 共 計 346 人 次 辦 理 期 中 及 公 開 表 揚 等 激 勵 士 年 終 內 部 績 效 核 於 2 月 份 辦 理 本 會 模 範 公 務 氣 措 施 人 員 選 拔 為 提 升 閱 讀 風 氣, 辦 理 本 會 同 仁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二 自 訂 創 新 激 勵 措 施 : 函 請 各 機 關 及 本 會 各 單 位 請 頒 本 會 專 業 獎 章 中 ; 為 落 實 員 工 參 與 制 度, 每 季 辦 理 提 案 建 議 獎 勵 ; 每 月 致 贈 員 工 生 日 禮 券 ; 主 動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社 團 活 動 及 鼓 勵 員 工 自 辦 旅 遊 ( 二 ) 共 同 性 指 標 編 號 共 同 性 目 標 共 同 性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1 完 備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規 劃 ( 行 政 效 率 ) 推 動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一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本 會 整 併 至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財 政 部 以 及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等 三 機 關 二 本 會 依 行 政 院 函 頒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時 程 以 及 各 新 機 關 籌 備 小 組 規 劃 進 度, 辦 理 功 能 業 務 組 織 調 整 員 額 配 置 ( 移 撥 ) 及 員 工 權 益 保 障 法 制 作 業 預 決 算 處 理 財 產 接 管 及 辦 公 廳 舍 調 配 資 訊 移 轉 及 系 統 整 合 檔 案 移 交 等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2 提 升 研 發 量 能 行 政 及 政 策 研 究 經 一 本 會 100 年 度 辦 理 民 眾 對 道 路 施 工 及 管 理 費 比 率 維 護 看 法 民 意 調 查 案 1,800 千 元 及 促 參 施 政 績 效 調 查 案 680 千 元, 合 計 2,480 千 元, 占 全 年 度 預 算 548,295 千 元 之 比 率 為 0.45%(2,480/548,295=0.45%), 高 於 原 訂 目 標 值 0.1%, 亦 高 於 99 年 度 之 達 成 值 0.37%, 達 成 度 為 100% 二 本 會 為 瞭 解 推 動 道 路 平 整 方 案 ( 簡 稱 路 平 方 案 ) 之 民 眾 滿 意 度 及 其 改 善 訴 求, 以 作 為 擬 訂 後 續 推 動 方 向 之 參 考, 辦 理 民 眾 對 道 路 施 工 及 管 理 維 護 看 法 民 意 調 查 案, 民 調 結 果 顯 示, 道 路 重 鋪 平 整 度 及 孔 蓋 減 量 之 民 眾 滿 意 度, 與 去 (99) 年 民 調 結 果 相 當 或 略 有 提 升, 另 有 近 9 成 民 眾 支 持 續 行 推 動 路 平 方 案 前 述 民 調 結 果, 其 中 道 路 重 鋪 平 整 度 滿 意 度 有 超 過 半 民 眾 滿 意, 與 本 會 路 平 查 核 不 合 格 率 下 降 趨 勢 相 契 合, 另 對 路 面 孔 蓋 量 民 眾 認 為 有 減 少 比 例 持 續 提 升, 亦 與 路 平 方 案 推 動 道 路 重 鋪 併 同 辦 理 孔 蓋 減 量 之 執 行 成 效 相 契 合, 惟 路 平 方 案 整 體 成 效 及 路 面 坑 洞 修 補 品 質 滿 意 度 較 低 部 分, 本 會 將 持 續 督 促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加 強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及 路 面 修 補 品 質 本 民 調 結 果 可 直 接 應 用 於 本 會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之 改 善, 並 有 助 於 提 升 決 策 品 質 三 另 本 會 為 瞭 解 民 眾 對 於 促 參 公 共 服 務 之 滿 意 情 況, 針 對 6 大 促 參 案 件 之 公 共 設 施 使 用 者, 以 32-23

24 編 號 共 同 性 目 標 共 同 性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促 參 建 設 使 用 滿 意 度 為 衡 量 指 標, 辦 理 促 參 施 政 績 效 調 查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作 為 本 會 推 動 促 參 業 務 之 參 考 民 調 結 果 顯 示, 使 用 過 促 參 設 施 的 民 眾 有 近 八 成 對 該 設 施 表 示 滿 意, 另 外 有 高 達 九 成 五 的 受 訪 者 對 於 政 府 持 續 推 動 促 參 表 示 支 持 本 民 調 結 果 可 直 接 應 用 於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之 推 廣, 對 提 升 決 策 品 質 甚 有 助 益 推 動 法 規 鬆 綁 : 主 為 配 合 政 府 鬆 綁 與 重 建 施 政 主 軸, 推 動 法 規 管 法 規 檢 討 訂 修 完 鬆 綁, 積 極 檢 討 主 管 法 規, 已 完 成 政 府 採 購 成 率 法 第 11 條 第 52 條 第 63 條 條 文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訓 練 及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技 師 法 全 文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組 織 準 則 第 6 條 條 文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6 條 條 文 等 5 件 修 正 案, 原 訂 目 標 值 為 6%, 實 際 達 成 7%, 達 成 度 已 超 過 原 訂 目 標 值 3 提 升 資 產 效 益, 妥 機 關 年 度 資 本 門 預 一 為 配 合 業 務 實 際 需 要,100 年 度 資 本 門 執 行 適 配 置 政 府 資 源 算 執 行 率 率 為 90.9%: ( 年 度 資 本 門 實 支 9,050 千 元 + 資 本 門 賸 餘 4,280 千 元 + 資 本 門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實 支 1,104 千 元 )/( 資 本 門 預 算 14,745 千 元 + 流 入 30 千 元 + 資 本 門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1,104 千 元 )=90.9 % 執 行 率 高 於 原 訂 目 標 值 90%, 達 成 度 為 100 % 二 本 會 100 年 度 資 本 門 支 出, 為 因 應 組 織 改 造, 撙 節 支 出, 爰 未 按 原 定 計 畫 採 購 相 關 設 備 外, 其 餘 皆 按 目 標 及 進 程 執 行, 並 強 化 各 項 資 產 設 備 之 管 理, 避 免 浪 費, 撙 節 資 本 設 備 支 出, 有 效 提 升 資 產 使 用 效 益 機 關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一 本 會 101 年 度 歲 出 概 算 編 報 536,833 千 額 度 內 編 報 概 算 元, 與 行 政 院 核 定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同 達 成 值 為 :(536, ,833)/536,833*100%=0 達 成 值 (0) 小 於 目 標 值 (3.5%), 達 成 度 為 100% 二 本 會 本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全 面 檢 討 施 政 計 畫 優 先 順 序, 及 現 有 資 源 之 使 用 效 益, 妥 適 配 置 政 府 資 源, 於 行 政 院 核 定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範 圍 內 核 實 編 列 101 年 度 預 算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行 政 院 核 定 本 會 100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為 223 人,101 4 與 管 理 效 能 ( 組 織 學 習 ) 增 減 率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為 208 人, 員 額 減 少 15 人, 原 訂 年 度 目 標 為 -2%, 實 際 達 成 率 為 -6.7%, 有 效 達 成 本 項 衡 量 指 標 之 標 準 ( ) %= -6.7% 32-24

25 編 號 共 同 性 目 標 共 同 性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截 至 100 年 12 月 底 辦 理 情 形 : 一 研 訂 本 會 100 年 度 訓 練 及 進 修 實 施 計 畫 暨 專 題 演 講 預 定 表 二 進 修 人 員 9 人, 薦 送 同 仁 參 加 各 項 研 習 及 訓 練 計 200 餘 人 次 三 辦 理 專 題 演 講 39 場 次, 參 加 人 員 2,144 人 次 位 學 習 4 場 次, 參 加 人 員 179 人 次 四 同 仁 平 均 學 習 時 為 小 時, 含 位 學 習 時 小 時 人 文 素 養 學 習 時 47.9 小 時 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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