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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務 處 行 政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2 目 錄 1 召 開 教 務 會 議 作 業 校 外 參 觀 見 學 申 辦 及 審 核 作 業 教 學 管 制 作 業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暨 表 揚 作 業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實 施 作 業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作 業 教 師 教 學 反 應 查 評 作 業 及 執 行 教 師 教 學 輔 導 作 業 系 所 新 增 設 系 所 ( 組 班 ) 作 業 及 校 內 外 審 查 流 程 課 程 增 設 或 變 更 作 業 選 課 加 退 選 作 業 申 請 調 ( 改 ) 課 作 業 重 修 課 程 作 業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作 業 教 師 申 請 赴 實 務 機 關 考 察 作 業 二 技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職 前 講 習 作 業 教 育 計 畫 修 訂 作 業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作 業 學 生 申 請 國 科 會 獎 ( 補 ) 助 作 業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受 理 各 班 期 新 生 報 到 入 學 新 生 入 學 公 告 學 生 證 製 發 補 發 核 發 在 校 生 在 學 證 明 書 受 理 各 班 期 學 生 新 學 期 報 到 註 冊 研 究 所 學 生 繳 交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學 籍 管 理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期 間 退 學 學 生 休 學 學 生 退 學 核 發 在 校 生 中 文 成 績 單 核 發 畢 業 校 友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核 發 畢 業 校 友 歷 年 英 文 成 績 單 II 33 核 發 畢 業 校 友 英 文 畢 業 證 明 書 補 發 學 位 證 明 書... 55

3 目 錄 35 畢 業 學 生 申 請 更 正 姓 名 年 籍 校 內 考 試 成 績 登 算 及 預 警 作 業 學 生 成 績 不 及 格 補 考 及 重 讀 學 生 寒 暑 假 返 原 單 位 服 務 學 士 班 學 生 畢 業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畢 業 證 書 製 發 套 印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分 發 畢 業 學 生 資 格 公 告 警 察 特 考 協 調 聯 繫 外 籍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警 學 叢 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學 術 性 期 刊 稿 件 受 理 及 出 版 事 項 教 科 書 出 版 學 生 實 習 業 務 系 所 評 鑑 寒 暑 假 姊 妹 校 遊 學 團 姊 妹 校 獎 學 金 III

4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2 召 開 教 務 會 議 作 業 辦 理 時 間 : 每 學 期 法 令 依 據 :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則 一 教 務 會 議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1 次, 學 期 開 始 召 開 第 1 次 會 議 ; 之 後 視 需 要 再 召 開 會 議 二 召 開 會 議 前 請 教 務 處 各 組 提 供 工 作 報 告 或 提 案 表 三 教 務 會 議 由 教 務 長 召 集 主 持, 應 通 知 各 學 院 ( 群 ) 代 表 各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及 各 學 制 學 生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四 第 1 次 會 議 須 提 當 學 期 教 務 相 關 活 動 計 畫 表 確 認 學 期 教 務 活 動 期 程 4

5 召 開 教 務 會 議 作 業 流 程 確 認 召 開 教 務 會 議 規 劃 開 會 時 間 預 借 場 地 確 認 出 席 會 議 人 員 名 單 製 發 開 會 通 知 單 開 會 並 製 作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紀 錄 經 核 定 後, 送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辦 理 5

6 校 外 參 觀 見 學 活 動 申 辦 及 審 核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2 辦 理 時 間 : 每 學 期 法 令 依 據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校 外 參 觀 見 學 活 動 申 辦 及 審 核 作 業 原 則 一 每 學 期 每 班 級 舉 辦 1 次 為 原 則 二 須 於 活 動 前 3 週 提 出 申 請 三 活 動 期 間 如 有 其 他 課 程, 檢 附 調 課 單 簽 陳 核 定 四 見 習 活 動 時 間 以 4 小 時 為 原 則, 但 特 殊 內 容 得 延 長 8 小 時 五 見 習 活 動 地 點 以 新 竹 以 北 之 實 務 單 位 為 限 六 參 與 活 動 所 有 人 員 應 自 行 繳 費 辦 理 平 安 意 外 保 險 6

7 校 外 參 觀 見 學 活 動 申 辦 及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授 課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 活 動 前 三 週 ) 系 所 辦 公 室 簽 文 會 辦 相 關 單 位 簽 文 奉 准 與 否? 否 退 件 是 辦 理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與 註 冊 事 宜 實 施 7校 外 參 觀

8 教 學 管 制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2 辦 理 時 間 : 學 期 中 法 令 依 據 :( 略 ) 一 以 課 業 登 記 卡 為 本 校 查 核 教 師 授 課 記 錄 之 憑 據, 每 堂 上 課 值 日 生 須 詳 實 填 寫 課 業 登 記 卡 二 依 據 課 業 登 記 卡 登 載 內 容 各 期 隊 查 核 學 生 上 課 出 席 情 形, 各 學 系 查 核 教 師 授 課 進 度, 課 務 組 查 核 未 到 調 課 補 課 並 管 制 調 補 課 進 度 8

9 教 學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教 師 到 課, 學 生 填 寫 課 業 登 記 卡 課 後 交 授 課 教 師 簽 名 教 師 未 到 課 學 生 與 教 師 協 調 補 課 時 間 後, 填 學 科 課 程 調 改 通 知 單 另 行 補 課 各 學 生 期 隊 整 理 當 日 課 業 登 記 卡 並 查 核 學 生 出 席 情 形 後, 送 交 各 學 系 查 核 教 師 授 課 進 度 課 務 組 每 兩 週 核 對 乙 次 教 師 未 到 調 課 補 課 之 情 形 課 務 組 每 月 稽 核 應 調 補 課 未 補 課 者 通 知 老 師 限 期 補 課 教 師 完 成 調 補 課 程 文 案 歸 檔 9

10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暨 表 揚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2 辦 理 時 間 : 每 年 度 法 令 依 據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一 各 學 系 ( 中 心 ) 推 薦 一 至 二 名 候 選 人, 提 請 所 屬 學 群 ( 中 心 ) 採 序 位 法 評 比, 由 各 學 群 遴 選 會 依 據 複 審 資 料 表 評 分, 由 各 委 員 評 定 之 名 次 加 總, 以 序 位 總 和 最 低 者 為 該 學 群 ( 中 心 ) 第 1 名, 並 依 學 群 ( 中 心 ) 分 別 給 予 候 選 人 排 名 序 位 二 遴 選 委 員 評 分 未 達 70 分 或 達 90 分 以 上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三 各 學 群 ( 中 心 ) 若 同 一 序 位 有 數 位 教 師 時, 以 總 得 分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 得 分 仍 相 同 者, 由 遴 選 會 投 票 決 定 序 位 四 各 學 群 ( 中 心 ) 排 序 第 1 名 之 候 選 人, 經 遴 選 委 員 會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投 同 意 票, 若 未 通 過 則 該 學 群 ( 中 心 ) 從 缺, 並 取 同 意 票 數 最 高 之 前 3 名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為 該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五 第 3 名 遇 有 同 票 數 者, 進 行 第 2 次 投 票 六 經 核 定 當 選 為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由 教 務 處 製 作 海 報 公 告 填 報 優 良 事 蹟, 經 下 列 事 項 公 開 表 揚 : ( 一 )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會 並 錄 製 教 學 影 片 ( 二 ) 設 立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網 頁 專 區 ( 三 ) 得 獎 事 蹟 刊 登 警 大 雙 月 刊 ( 四 ) 擇 全 校 性 集 會 公 開 表 揚 頒 獎 ( 獎 金 獎 狀 ) ( 五 ) 每 2 年 製 作 教 學 典 範 彙 編 暨 光 碟 片 10

11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暨 表 揚 作 業 流 程 通 報 各 教 學 單 位 推 薦 候 選 人 成 立 遴 選 委 員 會 召 開 遴 選 會 議 製 作 會 議 紀 錄 及 簽 陳 提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 確 認 ) 製 作 海 報 公 告 填 報 優 良 事 蹟, 公 開 表 揚 11

12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實 施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2 辦 理 時 間 :1. 徵 選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 學 期 結 束 前 1 個 月 公 告 徵 選 2. 教 師 申 請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 學 期 開 學 前 2 週 法 令 依 據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實 施 規 範 一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部 份 ( 一 )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徵 選 時 程 必 須 在 學 期 結 束 前 1 個 月 公 告 徵 選 完 成 ( 二 ) 學 期 結 束 放 寒 ( 暑 ) 假 前 將 紙 本 講 義 給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先 行 練 習, 開 學 前 再 請 工 程 師 為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作 職 前 講 習 ( 三 )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1. 協 助 學 科 教 師 操 作 網 路 教 室 2. 協 助 學 科 教 師 製 作 e 化 教 材 3. 協 助 學 科 教 師 進 行 有 關 教 學 數 位 化 之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 四 )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薪 資 依 據 行 政 院 工 讀 費 標 準 計 酬 ( 五 ) 工 讀 費 核 發 每 學 期 結 算 2 次, 分 別 於 期 中 及 期 末 簽 核 撥 款 二 教 師 申 請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部 份 ( 一 ) 教 師 申 請 總 時 數 依 據 工 讀 費 預 算 確 實 審 核 控 管 ( 二 ) 各 系 申 請 時 數 依 據 專 任 學 科 教 師 人 數 配 置 ( 三 ) 教 師 申 請 每 次 以 4 小 時 計 次, 可 因 需 要 重 複 申 請 12

13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實 施 作 業 流 程 上 網 公 告 受 理 研 究 生 報 名 進 行 書 面 資 格 審 查 擇 優 錄 取 公 布 助 理 名 單 辦 理 講 習 訓 練 接 受 教 師 申 請, 依 需 求 條 件 派 遣 依 派 遣 時 數 核 實 辦 理 工 讀 費 核 銷 13 檢 討 成 效

14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85 辦 理 時 間 : 系 所 新 聘 師 資 時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職 員 鐘 點 費 支 給 要 點 一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以 教 授 八 小 時 副 教 授 九 小 時 助 理 教 授 九 點 五 小 時 講 師 十 小 時 為 編 配 原 則 並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超 課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如 超 過 四 小 時 者 仍 以 四 小 時 計 算 ; 兼 任 教 師 每 週 以 四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超 過 四 小 時, 其 具 有 公 務 員 身 分 者, 仍 以 四 小 時 計 算, 無 公 務 員 身 分 者, 得 報 請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單 位 備 查 後 依 規 定 辦 理 二 專 任 教 官 及 兼 課 職 員 授 課 之 學 分 或 鐘 點 計 算, 均 按 本 職 等, 比 照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助 教 標 準 支 給, 其 比 照 方 式, 根 據 教 官 研 究 費 支 給 標 準 辦 理 : ( 一 ) 警 監 ( 簡 任 ) 比 照 教 授 支 領 ( 二 ) 警 正 一 階 (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 比 照 副 教 授 支 領 ( 三 ) 警 正 二 階 (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 比 照 助 理 教 授 支 領 ( 四 ) 警 正 三 階 (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 比 照 講 師 支 領 ( 五 ) 警 正 四 階 以 下 (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比 照 助 教 支 領 但 警 正 四 階 教 官 得 按 講 師 支 領 擔 任 其 他 術 科 專 業 技 能 教 練, 無 公 務 員 身 份 者,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比 照 講 師 支 領 14

15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作 業 流 程 圖 系 所 ( 中 心 ) 因 課 程 需 要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之 需 求 是 本 系 相 關 系 所 洽 詢 是 否 有 同 領 域 專 長 教 師 可 擔 任 該 課 程 為 授 課 教 師 否 系 所 ( 中 心 ) 因 課 程 需 要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之 需 求 請 相 關 系 所 ( 中 心 ) 推 薦 所 屬 專 任 教 師 支 援 擔 任 該 課 程 教 師 經 建 排 系 所 ( 中 心 ) 課 程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經 建 排 系 所 ( 中 心 ) 課 程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系 所 簽 會 學 院 代 表 及 同 領 域 相 關 系 所 簽 會 該 推 薦 師 資 之 系 所 中 心 及 學 院 代 表, 並 簽 會 教 務 處 查 核 教 師 鐘 點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提 教 務 會 議 或 校 排 課 會 議 確 認 15

16 教 師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評 作 業 及 執 行 教 師 教 學 輔 導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87 辦 理 時 間 : 每 學 期 施 測 教 學 反 應 問 卷 統 計 結 果 後 法 令 依 據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實 施 須 知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作 業 規 範 一 每 學 期 任 一 科 目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結 果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 該 科 分 數 低 於 全 校 平 均 分 數 兩 標 準 差 及 低 於 3.5 分, 且 該 科 分 數 於 全 校 所 有 科 目 分 數 之 末 2% 者 ) 之 教 師, 教 務 處 及 薦 排 課 程 之 教 學 單 位 應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 ( 一 )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結 果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之 教 師 應 個 別 告 知, 並 通 知 所 屬 ( 專 任 )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或 聘 排 ( 兼 任 )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由 上 述 主 管 實 施 訪 談 了 解 原 因 及 有 無 調 整 教 學 之 意 願, 以 作 為 續 排 或 續 聘 之 依 據 ( 二 )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期 間 係 指 本 學 期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結 果 公 布 後 至 次 一 學 期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結 果 公 布 止 ( 三 )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期 間, 受 輔 導 教 師 應 參 加 本 校 或 校 外 相 關 單 位 ( 機 構 ) 所 舉 辦 之 教 學 觀 摩 教 學 研 討 及 有 關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等 相 關 活 動 至 少 6 小 時 ( 四 )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期 間 結 束 後,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應 評 估 追 蹤 輔 導 成 效,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填 具 輔 導 表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二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調 查 於 當 學 期 加 退 選 後 至 期 中 考 試 結 束 期 間 辦 理, 教 務 處 審 視 調 查 結 果, 針 對 教 師 教 學 情 形 及 學 生 開 放 性 意 見 反 應 有 異 樣 之 課 程, 彙 整 其 反 應 資 訊 密 送 各 系 所 ( 中 心 ) 主 任 16

17 1. 兼 2. 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學 反 應 問 卷 未 達 標 準 之 後 續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教 學 反 應 問 卷 該 科 分 數 低 於 本 校 標 準 者 ( 低 於 全 校 平 均 分 數 兩 標 準 教 進 學 行 資 料 資 分 料 分 析 小 析 組 分 標 析 準 低 之 於 原 本 因 校 無 關 教 學 關 係 教 學 轉 介 訪 學 談 系 進 行 無 調 整 教 學 意 願 善 納 與 教 入 相 追 學 關 蹤 知 教 能 輔 學 導 研 機 習 活 制, 動 鼓 有, 並 勵 調 協 該 整 助 教 其 師 學 改 參 意 願 任 教 師 : 教 學 單 位 專 案 評 估 該 目 科 科 目 是 否 續 排 聘 課 追 蹤 輔 導 機 制 下 一 頁 分 於 數 本 是 校 否 標 再 準? 次 下 低 一 次 該 科 教 學 反 應 調 否 查 (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任 教 師 : 教 學 單 位 是 小 組 複 查 後 解 除 輔 導 專 案 評 估 該 科 目 是 否 排 續 課 聘 17 差 及 低 於 3.5 分, 且 該 科 分 數 於 全 校 所 有 科 目 分 數 之 末 2% 者 ) 結 束 1. 兼 2. 專 頁 ) 結 束

18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流 程 與 教 學 反 應 待 改 善 之 教 師 晤 談 教 學 改 良 方 式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結 果 經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小 組 分 析 顯 示 教 學 待 改 善 之 教 師 名 單 舉 辦 全 系 教 師 教 學 工 作 坊, 並 安 排 教 學 優 良 之 學 者 專 家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邀 請 待 改 善 之 教 師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觀 摩 與 切 磋 鼓 勵 研 究 及 教 學, 並 邀 請 教 學 反 應 待 改 善 之 教 師 舉 辦 教 學 研 討, 與 老 師 們 分 享 切 磋 教 學 方 式 及 內 容 系 所 ( 通 識 中 心 ) 教 務 處 ( 課 務 組 ) 建 料 置 庫 教 學 資 源 資 鼓 勵 教 師 參 加 學 院 ( 群 ) 或 校 內 其 他 單 位 及 校 外 舉 辦 之 相 關 教 學 成 果 研 討 會 或 觀 摩 會 系 所 ( 中 心 ) 會 議 針 對 教 務 處 提 供 之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結 果 分 項 統 計 一 覽 表, 分 析 高 低 群 落 及 平 均 分 數, 提 供 給 相 關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參 考 提 供 校 外 舉 辦 教 學 研 討 相 關 會 議 之 參 與 資 訊, 並 協 助 報 名 參 加 18 教 師 改 善 教 學 成 效 站 之 資 訊 服 務 提 供 個 別 教 師 各 教 學 資 源 網 校 性 活 動 邀 請 大 師 舉 辦 提 升 教 學 之 全 教 學 工 作 坊 與 各 系 所 合 辦 個 別 專 業 課 程

19 1. 2 每 學 期 期 中 考 試 前 啟 動, 開 放 學 生 以 無 記 名 方 式 於 3. 教 意 卷 調 務 見 內 查 資 反 容 結 訊 應 包 果 系 (6 含 以 統 學 項 填 生 ) 寫 自 我 寄 期 評 送 中 量 教 (8 師 學 作 題 回 為 ) 饋 督 意 促 教 見 學 師 調 生 教 查 學 習 情 問 及 形 卷 調 (10 整 教 題 學 ) 之 及 參 學 考 生 開 放 性 教 見 務 反 處 應 審 有 視 異 調 樣 查 之 結 課 果 程, 針 彙 對 整 其 教 反 師 應 教 資 學 訊 情 密 形 送 各 及 系 所 學 ( 生 中 開 心 放 ) 主 性 任 意 由 系 所 ( 中 心 ) 主 任 會 晤 該 課 程 之 學 生, 以 瞭 解 教 師 授 課 情 形 判 體 斷 認 異 知 樣 需 是 進 否 行 屬 輔 班 導 級? 整 否 12. 應 系 填 學 所 具 生 單 ( 教 中 意 說 學 心 見 明 回 ) 了 主 饋 解 任 意 及 回 管 處 理 情 形 後 解 除 列 見 1. 向 方 式 回 應 並 立 即 訪 改 談 善 是 2 授 課 教 師, 告 知 教 學 回 饋 異 樣 意 見, 以 正 3. 系 將 所 本 ( 課 中 程 心 納 ) 主 為 任 輔 填 導 具 列 教 管 學 至 回 課 饋 程 意 結 見 束 處 理 單 說 明 處 理 情 形 1. 2 訪 談 授 課 教 師, 告 知 教 學 回 饋 異 樣 意 見, 以 正 3. 向 系 將 方 所 本 式 ( 課 中 回 程 心 應 納 ) 並 主 為 立 任 輔 即 填 導 改 具 列 善 教 管 學 至 回 課 饋 程 意 結 見 束 處 理 單 說 明 處 理 情 形 課 生 程? 結 束 前 學 生 是 否 再 有 異 樣 反 應 發 否 期 解 末 除 該 課 程 系 召 將 所 開 決 系 議 ( 中 所 及 心 ( 處 ) 主 中 理 任 心 過 應 ) 程 19 立 課 陳 即 程 核 輔 會 導 討 論 校 排 課 會 議 列 管 追 蹤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調 查 處 理 流 程 是

20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85 辦 理 時 間 : 系 所 申 請 即 辦 理 系 所 增 系 所 ( 組 班 ) 作 業 及 校 內 外 審 查 流 程 法 令 依 據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增 設 及 調 整 系 所 ( 組 班 ) 審 查 作 業 須 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修 正 條 文 一 增 設 及 調 整 申 請 案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規 畫 : ( 一 ) 順 應 世 界 學 術 潮 流 之 趨 勢 ( 二 ) 符 合 國 家 政 策 及 社 會 治 安 之 需 求 ( 三 ) 配 合 本 校 發 展 特 色 及 中 長 程 整 體 發 展 ( 四 ) 合 理 分 配 運 用 本 校 現 有 之 空 間 人 力 財 力 等 資 源 ( 五 ) 因 應 相 關 實 務 機 關 長 期 用 人 需 求 二 增 設 及 調 整 申 請 案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修 正 條 文 及 其 計 畫 書 格 式 規 定 ( 二 ) 增 設 及 調 整 申 請 計 畫 應 含 : 目 標 需 求 及 趨 勢 分 析 課 程 規 劃 師 資 現 況 及 延 攬 計 畫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著 作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空 間 使 用 規 劃 未 來 學 生 出 路 畢 業 輔 導 等 相 關 輔 佐 說 明 資 料 等 ( 三 ) 需 調 整 或 增 加 師 資 空 間 建 築 及 重 大 設 備 者, 應 經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充 分 研 議 認 定 可 行 20

21 班 系 所 因 應 實 務 機 關 或 專 校 業 人 力 需 求 或 本 系 所 製 訂 正 式 計 畫 書 一 式 份 及 資 料 光 碟 一 式 份 送 教 務 處 彙 辦 通 系 過 所 案 發 並 規 調 展 整 需 系 要, 組 提 增 設 納 劃 案 入, 增 校 經 設 務 提 或 發 校 展 調 務 計 整 發 畫 系 展 會 所 教 增 務 設 處 或 函 調 報 整 內 系 政 所 部 函 案 轉 由 教 系 設 標 部 準 所 總 或 及 依 量 調 其 據 發 整 計 展 專 畫 規 科 書 模 以 組 格 與 上 式 資 學, 源 校 完 條 教 計 成 件 育 增 修 書, 正 並 召 開 系 所 課 程 會 初 審 及 畫 否 育 部 專 案 形 式 審 查 審 系 報 查 所 內 更 政 名 部 案 轉 由 教 教 育 務 部 處 專 函 案 政 組 系 部 所 案 核 由 增 定 教 設 務 ( 處 調 函 整 報 ) 內 分 教 查 育 通 部 過 形? 式 審 修 正 意 見 或 送 調 交 整 學 系 院 課 所 程 組 會 專 案 計 複 畫 審 書 增 設 會 定 函 各 報, 相 內 由 關 政 秘 部 書 會 轉 長 表 辦 行 示 公 政 是 意 室 院 分 核 否 教 通 育 過 部? 審 查 否 案 學 審 院 查 課 會 程 依 行 審 政 查 會 意 議 見 提 修 交 正 校 是 議 會 審 專 行 政 院 核 定 函 報 是 定 否 內 同 政 意 部? 核 定 是 計 務 畫 會 書 議, 討 經 論 報 系 所 提 出 同 補 意 充? 說 明 及 修 正 是 內 政 奉 計 院 准 畫 書 復 後, 核 再 並 報 簽 內 會 政 學 部 院 函 代 表 轉 經 行 定 政 同 部 意 核? 取 否 是 新 消 作 計 業 畫 或 重 系 所 提 出 補 充 說 系 所 增 設 ( 調 整 ) 否 校 務 通 會 過 議 是 否 行 同 政 意 院? 復 核 是 代 明 及 修 正 計 畫 分 組 更 名 案 經 報 報 書 內 表, 政 經 並 部 奉 簽 復 准 會 核 後 學 再 群 報 內 教 政 育 部 部 核 備 定 查, 並 轉 行 畫 政 函 院 覆 核 同 定 意 增 本 設 校 或 增 調 設 整 系 或 所 調 ( 整 班 系 ) 所 計 取 重 消 新 計 作 畫 業 或 21 本 校 據 核 規 定 劃 結 及 果 招, 生 提 名 招 額 生, 委 並 員 修 會 訂 確 年 認 度 增 教 育 設 計 或 畫 調 整 系 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增 設 及 調 整 系 所 ( 組 班 ) 作 業 及 審 查 流 程 圖 系 所 作 業 及 校 內 審 查 流 程 ( 組 班 ) 所 ( 所 ( 所 ( 班 ) 班 ) 班 ) 所 ( 式 10 校 外 陳 報 及 審 查 流 程 ) ( 組 班 ) 式 2

22 院 課 程 增 設 或 變 更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85 辦 理 時 間 : 系 所 提 出 課 程 異 動 申 請 即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排 課 及 選 課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系 所 依 教 育 計 畫 規 劃 課 程, 如 因 故 需 調 整 或 授 課 課 程 或 變 更 教 育 計 畫 之 課 程, 須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並 依 作 業 流 程 變 更 新 增 及 調 整 辦 理 課 程 增 設 或 變 更 作 業 流 程 1 課 程 調 整 變 更 新 增 開 始 2 是 否 為 教 育 計 畫 內 系 所 簽 課 會 程 學 會 院 議 代 審 表 議 審 通 查 過 課 程 調 整 變 更 或 教 變 更 新 增 育 計 畫 外 課 程 新 增, 核 定 教 後 代 務 送 表 長 召 召 務 開 集 組 複 課 彙 審 程 整 2.1 會 會 議 各 學 群 2.2 提 教 務 會 議 或 校 排 課 會 議 確 認 2.3 ( ) 2.4 調 整 2.1 系 所 課 程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2.2 系 所 簽 會 學 院 代 表 審 查, 核 定 後 送 課 務 組 彙 整 2.3 提 教 務 會 議 或 校 排 課 會 議 確 認 4. 課 務 組 上 22 網 3 登 載 於 教 務 公 資 訊 系 統 之 排 課 系 告

23 選 課 加 退 選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85 辦 理 時 間 : 依 當 年 度 行 事 曆 法 令 依 據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排 課 及 選 課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選 修 開 課 標 準, 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排 課 及 選 課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開 課 門 檻 規 範 開 課 人 數, 並 於 加 退 選 期 間 截 止 後 計 算, 人 數 確 認 開 課 與 刪 課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選 課 加 退 選 作 業 流 程 發 選 課 通 報, 請 系 所 輔 導 學 生 選 課 統 計 選 課 人 數 是 否 達 開 課 標 準 否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達 開 課 門 檻 開 課 是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未 達 開 課 門 檻 刪 課 開 學 正 式 上 課, 依 本 處 行 事 曆 辦 理 第 三 階 段 加 退 選 作 業 23 印 製 各 期 隊 選 課 清 單, 確 認 無 誤 後 簽 名 擲 回 承 辦 同 仁

24 申 請 調 ( 改 ) 課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聯 絡 電 話 : 轉 4187 辦 理 時 間 : 遇 案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略 ) 申 請 調 ( 改 ) 課 程 時 應 即 時 填 寫 學 科 課 程 調 改 通 知 單, 詳 實 註 明 調 改 原 因 時 間 與 內 容 及 授 課 教 室 申 請 調 ( 改 ) 課 作 業 流 程 教 師 或 學 生 至 課 務 組 填 寫 調 改 課 程 通 知 單 是 審 查 時 間 是 否 有 衝 堂 或 固 定 活 動 否 通 知 單 經 審 查 後 分 送 課 務 任 課 教 師 及 該 期 隊 作 教 學 管 制 及 補 課 之 依 據 每 兩 週 統 計 教 師 授 課 記 錄 統 計 表 陳 核 並 列 入 調 ( 改 ) 課 管 制 24 教 師 調 ( 改 ) 完 成 授 課, 文 件 歸 檔, 本 案 結 束

25 重 修 課 程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6 辦 理 時 間 : 遇 案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重 修 課 程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之 學 期 必 修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應 令 重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必 修 科 目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以 上, 研 究 生 必 修 科 目 及 格 分 數 為 70 分 以 上 重 修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再 重 修, 直 至 成 績 及 格 始 准 畢 業 二 學 生 所 修 跨 學 期 之 科 目, 其 前 學 期 之 成 績 未 滿 四 十 分 者, 不 得 續 修 同 一 科 目 次 學 期 之 學 分 25

26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重 修 作 業 流 程 每 學 期 初 加 退 選 課 前, 教 務 處 公 告 學 生 應 重 修 名 單, 並 通 報 各 學 系 期 隊 輔 導 學 生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重 修 課 程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申 請 重 修 否 每 學 期 加 退 選 課 期 間 欲 重 修 之 同 學 至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查 詢 重 修 課 程 原 授 課 教 師 授 課 時 段, 檢 查 與 課 程 配 當 是 否 衝 堂? 是 調 整 選 課 時 段 使 重 修 課 程 不 衝 堂 經 原 授 課 教 師 同 意, 選 擇 同 學 制 學 分 及 內 容 相 符 之 課 程 重 修 進 入 教 務 處 系 統 重 修 選 課, 完 成 選 課 後 列 印 重 修 資 料 登 錄 表 申 請 核 定 重 修 課 程 是 原 授 課 教 師 是 否 同 意? 申 請 人 將 重 修 資 料 登 錄 表 陳 送 授 課 教 師 及 系 所 核 章 否 待 次 學 期 再 行 重 修 並 向 所 屬 系 所 請 求 輔 導 與 協 助 規 劃 重 修 課 程 申 請 人 持 核 章 之 重 修 資 料 登 錄 表 送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確 認 重 修 選 課 系 統 作 業 26

27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87 辦 理 時 間 : 每 學 期 課 程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法 令 依 據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須 知 一 學 生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轉 系 ( 所 )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予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及 曾 於 專 科 或 大 學 修 習 及 格 並 提 出 證 明 者 等,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二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至 多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但 大 學 部 學 士 後 班 期,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三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由 各 系 所 中 心 分 別 訂 定 之 審 查 規 範, 就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學 分 取 得 時 期 成 績 認 定 標 準 等 進 行 審 查, 教 務 處 負 責 複 核 四 學 生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於 每 學 期 課 程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提 出, 一 次 辦 理 完 竣 五 不 同 學 分 互 抵, 以 多 抵 少 者 以 少 者 註 記, 以 少 抵 多 不 得 補 修 者 不 得 抵 免, 全 學 年 課 程 僅 修 一 學 期 及 格 者 不 得 抵 免 27

28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作 業 學 生 填 寫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下 載 專 區 申 辦 學 分 抵 免 頁 下 載 ) 否 申 請 表 送 所 屬 系 所 接 受 審 核 退 件 是 否 退 件 教 務 處 ( 課 務 組 ) 覆 核 是 教 務 長 決 行 批 示 課 務 組 各 班 期 承 辦 人 影 印 存 查, 並 影 送 申 請 學 生 留 存 體 育 學 分 抵 免 案 影 本 送 學 務 處 登 錄 課 務 組 業 務 承 辦 人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彙 整 各 申 請 獲 准 案 建 檔 備 查 正 本 送 註 冊 組 登 錄 抵 免 總 學 分 數 每 學 期 遇 已 核 准 抵 免 課 程, 學 生 應 於 學 期 開 學 一 週 內 憑 核 准 申 請 表 影 本, 向 課 務 組 辦 理 課 程 註 銷 修 課 作 業 28 完 成 當 學 期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文 案 歸 檔

29 教 師 申 請 赴 實 務 機 關 考 察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4183 辦 理 時 間 : 每 學 年 寒 暑 假 前 一 個 月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教 師 赴 實 務 機 關 考 察 實 施 須 知 一 教 務 處 於 每 年 寒 暑 假 前 1 個 月 通 報 本 校 各 系 專 任 教 師 開 始 申 請 二 教 師 提 出 參 觀 考 察 計 畫 送 教 務 處 彙 整 ( 參 訪 時 間 以 一 星 期 為 原 則 ) 三 教 務 處 彙 整 教 師 申 請 計 畫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四 教 務 處 負 責 協 調 聯 繫 各 參 訪 之 實 務 機 關 並 發 函 請 求 提 供 協 助 五 參 觀 考 察 完 畢 後 二 週 內 繳 交 參 觀 考 察 報 告 至 教 務 處 彙 整 後 簽 陳 校 長 核 閱 六 教 務 處 協 助 參 訪 教 師 申 報 交 通 補 助 費 29

30 教 師 赴 實 務 機 關 參 觀 考 察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教 務 處 於 每 年 寒 暑 假 前 1 個 月 通 報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並 受 理 申 請 各 系 專 任 教 師 提 出 考 察 計 畫 書 及 申 請 表, 經 系 主 任 核 章 後 送 交 教 務 處 彙 整 教 務 處 彙 整 簽 陳 核 定 後 發 函 至 各 考 察 機 關 教 師 赴 各 實 務 機 關 實 施 參 觀 考 察 繳 交 參 訪 報 告 至 教 務 處 彙 整 簽 核 並 辦 理 差 旅 費 核 銷 事 宜 30

31 二 技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職 前 講 習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4183 辦 理 時 間 : 二 技 班 畢 業 前 一 至 二 個 月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略 ) 一 本 案 係 警 政 署 ( 教 育 組 ) 主 辦, 本 校 教 務 處 協 辦 二 講 習 時 間 以 三 天 為 原 則, 課 程 師 資 及 上 課 時 間 由 警 政 署 負 責 協 調 聯 繫 三 教 務 處 負 責 彙 整 授 課 教 師 講 習 資 料 協 助 編 印 講 習 教 材 並 向 總 務 處 借 用 場 地 四 本 校 負 責 講 習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學 生 伙 食 費, 警 政 署 負 責 支 應 講 義 教 材 印 製 費 二 技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職 前 講 習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於 二 技 班 最 後 一 學 期 初 與 警 政 署 教 育 組 及 本 校 二 技 班 確 認 講 習 時 間 警 政 署 來 函 通 知 講 習 課 程 時 間 及 師 資 名 單 教 務 處 承 辦 人 聯 繫 授 課 教 師 編 印 教 材 並 向 總 務 處 借 用 場 地 辦 理 講 習 事 宜 ( 發 送 教 材 鐘 點 費 並 接 待 上 課 教 師 ) 辦 理 講 習 經 費 核 銷 並 發 函 至 警 政 31 署 核 撥 教 材 印 製 費

32 教 育 計 畫 修 訂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4183 辦 理 時 間 : 每 學 年 第 1 學 期 法 令 依 據 :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本 校 課 程 會 組 織 要 點 一 本 校 各 系 新 生 教 育 計 畫 修 訂 採 三 級 三 審 制, 須 經 系 課 程 會 學 群 課 程 會 及 校 課 程 會 審 議 後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定 並 轉 教 育 部 備 查 二 學 群 課 程 會 由 各 學 群 代 表 主 持, 校 課 程 會 由 教 務 長 主 持 三 各 系 增 修 刪 課 程 應 提 出 具 體 事 由, 新 增 課 程 並 須 檢 附 教 學 計 畫 四 各 系 課 程 會 審 議 教 育 計 畫 時 應 由 實 務 機 關 代 表 及 學 生 共 同 參 與 討 論 五 體 技 及 學 務 活 動 課 程 部 分 由 學 務 處 協 助 提 供 修 正 意 見 教 育 計 畫 修 訂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教 務 處 於 每 學 年 第 1 學 期 通 報 各 系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辦 理 教 育 計 畫 修 訂 事 宜 各 系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召 開 系 課 程 會 討 論 修 訂 新 生 教 育 計 畫 各 系 新 修 訂 之 教 育 計 畫 送 教 務 處 彙 整, 由 教 務 處 辦 理 學 群 課 程 會 審 議 各 系 教 育 計 畫 學 群 課 程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提 交 校 課 程 會 確 認 並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32 教 育 計 畫 報 部 核 定 後 辦 理 印 製 並 發 送 全 校 各 單 位 及 新 生 存 參

33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辦 理 時 間 : 每 學 期 期 末 辦 理 檢 定, 期 中 辦 理 補 考 法 令 依 據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一 實 施 對 象 為 本 大 學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學 生 及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接 受 幹 部 ( 先 修 ) 教 育 之 一 般 全 時 生 及 全 時 現 職 員 警 生 二 檢 定 考 試 分 類 如 下 : ( 一 ) 研 究 所 幹 部 ( 先 修 ) 教 育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程 如 下 : 1. 一 般 全 時 生 : (1) 刑 事 訴 訟 法 : 第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舉 辦 (2) 行 政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 第 二 學 年 上 學 期 舉 辦 (3) 警 察 學 或 犯 罪 偵 查 學 二 科 選 考 一 科 ( 但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為 建 築 與 消 防 法 規 水 上 警 察 研 究 所 為 海 事 刑 法 ): 第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舉 辦 2. 全 時 現 職 員 警 : (1) 刑 事 訴 訟 法 或 犯 罪 偵 查 學 二 科 選 考 一 科 ( 但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為 建 築 與 消 防 法 規 水 上 警 察 研 究 所 為 海 事 刑 法 ): 第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舉 辦 (2) 行 政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 第 二 學 年 上 學 期 舉 辦 ( 二 ) 學 士 班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程 如 下 : 1.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 (1) 刑 事 訴 訟 法 : 第 三 學 年 下 學 期 舉 辦 (2) 行 政 法 : 第 二 學 年 下 學 期 舉 辦 (3) 警 察 學 或 犯 罪 偵 查 學 二 科 選 考 一 科 ( 但 消 防 學 系 為 建 築 與 消 防 法 規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為 海 事 刑 法 ): 第 三 學 年 上 學 期 舉 辦 2.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 (1) 刑 事 訴 訟 法 ( 但 消 防 學 系 為 建 築 與 消 防 法 規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為 海 事 刑 法 ): 第 二 學 年 上 學 期 舉 辦 (2) 行 政 法 : 第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舉 辦 三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內 通 過 檢 定 考 試 者, 始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實 施 檢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作 業 流 程 如 附 件 一 二 四 檢 定 考 試 採 筆 試 施 測, 由 課 務 組 召 集 各 科 教 師 組 成 教 學 小 組 指 定 教 材 授 課 內 容 及 共 同 出 題 ; 各 教 學 小 組 於 每 學 期 末 共 同 出 題 後 交 註 冊 組 辦 理 試 務, 擇 同 一 時 段 33 ( 期 末 考 試 週 ) 會 考, 檢 定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另 於 次 學 期 ( 期 中 考 試 週 ) 舉 辦 補 測 五 通 過 檢 定 考 試 者, 其 歷 年 成 績 表 上 應 加 註 該 生 已 通 過 檢 定 考 試, 審 核 無 誤, 以 為 畢 業 審 核 之 依 據 六 本 考 試 自 一 百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學 生 適 用

34 附 件 一 ( 消 防 所 考 建 築 與 消 防 選 研 究 幹 部 ( 先 修 ) 教 育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規 水 上 所 考 海 事 刑 法 ) 一 定 般 研 全 究 時 所 生 )1 下 教 及 全 時 員 警 ( ( 消 水 幹 防 上 部 幹 所 部 考 先 先 建 海 修 修 築 事 教 教 與 刑 育 育 消 )1 防 )1 ) 法 下 下 規 ) 刑 事 訴 訟 法 或 1. 刑 事 訴 訟 法 犯 罪 偵 查 學 ( 幹 部 教 育 )2 上 業 幹 育 核 部 ( 各 心 先 所 科 修 專 目 ) 警 察 學 或 犯 罪 偵 查 學 ( 幹 部 先 修 教 育 )2 上 行 政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2. 成 立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教 學 小 組 行 政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3. 第 3 學 期 內 授 課 完 畢 4. 各 科 實 施 檢 定 考 試 合 格 否 5. 參 加 檢 定 考 試 補 測 是 否 是 合 格 6. 於 成 績 單 上 註 記 檢 定 合 格 於 修 業 期 間 內 繼 續 參 加 檢 定 考 試 至 通 過 為 止,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畢 業

35 附 件 二 ( 消 學 士 班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水 防 上 系 考 建 海 築 事 與 ( 刑 消 二 法 防 年 )2 法 制 上 規 )) ( 四 年 制 )3 下 1. 選 定 學 士 班 刑 事 訴 訟 法 四 年 制 及 二 刑 事 訴 訟 法 ( 二 年 制 )1 下 年 制 各 系 專 ( 四 年 制 )2 下 業 核 心 科 目 行 政 法 行 政 法 2. 成 立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教 學 小 組 規 ( 消 防 水 ( 系 上 四 考 系 年 建 考 築 制 海 與 )3 事 消 刑 防 上 法 ) 3. 四 年 制 於 第 6 學 期 內 二 年 制 於 第 警 察 學 或 犯 罪 偵 查 學 3 學 期 內 授 課 完 畢 4. 各 科 實 施 檢 定 考 試 合 格 否 5. 參 加 檢 定 考 試 補 測 是 是 合 格 否 6. 於 成 績 單 上 註 記 檢 定 合 格 於 修 業 期 間 內 繼 續 參 加 檢 定 考 試 至 通 過 為 止,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畢 業

36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4183 辦 理 時 間 : 遇 案 辦 理 學 生 申 請 國 科 會 獎 ( 補 ) 助 作 業 法 令 依 據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一 本 案 限 本 校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二 三 年 級 及 二 技 班 一 年 級 學 生 始 得 申 請 二 指 導 教 授 每 年 度 以 指 導 3 位 學 生 為 限 三 研 究 期 間 自 每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次 年 2 月 底 止, 計 8 個 月 四 指 導 教 授 退 休 或 離 職 時 須 發 函 國 科 會 辦 理 指 導 教 授 變 更 或 撤 銷 原 申 請 案 五 承 辦 人 須 至 國 科 會 網 站 設 定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並 於 截 止 日 前 確 認 申 請 人 資 料 是 否 齊 備 無 誤 36

37 學 生 申 請 國 科 會 獎 ( 補 ) 助 作 業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教 務 處 於 接 獲 國 科 會 來 函 後 通 報 全 校 師 生, 並 開 始 受 理 申 請 教 務 處 承 辦 人 於 截 止 日 前 至 國 科 會 網 站 確 認 本 校 申 請 人 資 料 是 否 齊 備 承 辦 人 於 截 止 日 至 國 科 會 網 站 彙 整 申 請 名 冊 後 發 函 至 國 科 會 申 請 國 科 會 來 函 通 知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名 單 ( 影 送 當 事 人 知 悉 並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 承 辦 人 發 函 至 國 科 會 辦 理 請 款 手 續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完 畢, 承 辦 人 發 函 至 國 科 會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並 繳 交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與 結 報 清 冊 37

38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5 辦 理 時 間 : 配 合 考 試 進 度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作 業 辦 法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招 生 作 業 辦 法 及 招 生 簡 章 一 依 本 校 學 則 招 生 簡 章 及 招 生 作 業 辦 法 編 訂 進 度 以 推 展 各 項 工 作 : ( 一 )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會 議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份 召 開 ( 二 ) 成 立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 三 ) 招 生 簡 章 擬 定 預 審 及 召 開 委 員 會 討 論 確 認 後 函 報 內 政 部 核 定 ( 四 ) 公 告 招 生 訊 息 ( 五 )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作 業 ( 六 ) 委 託 各 實 務 機 關 辦 理 在 職 進 修 同 仁 之 資 格 初 審 ( 七 ) 擬 派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 八 )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工 作 ( 九 ) 編 製 准 考 證 號, 並 寄 發 准 考 證 ( 十 ) 印 製 入 學 考 試 試 卷 ( 十 一 ) 辦 理 試 卷 彌 封 答 案 卷 ( 卡 ) 清 點 及 裝 袋 作 業 ( 十 二 ) 舉 辦 管 卷 人 員 管 卷 會 議 ( 十 三 ) 考 試 當 日 會 同 政 風 人 員 至 闈 場 領 取 試 題 並 嚴 謹 送 至 試 務 中 心 ( 十 四 ) 領 卷 收 卷 之 數 量 清 點 必 須 確 實 ( 十 五 ) 電 腦 及 人 工 閱 卷 成 績 合 計 完 成 後,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以 決 定 初 試 錄 取 事 宜 ( 十 六 ) 公 告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及 準 備 新 生 複 試 事 宜, 並 受 理 考 生 複 查 工 作 ( 十 七 ) 複 試 合 格 者 辦 理 公 告 並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如 為 在 職 生 之 錄 取 生, 必 須 另 函 告 知 錄 取 人 員 之 服 務 機 關 二 試 務 工 作 每 一 階 段 應 視 工 作 量 之 需 求 洽 商 各 單 位 支 援 人 力, 於 招 生 作 業 過 程 中, 均 應 處 處 細 心 留 心, 謹 慎 校 對 三 試 務 結 束 後, 函 請 各 實 務 機 關 及 本 校 各 單 位 就 招 生 事 項 提 出 檢 討 及 改 進 意 見, 並 擇 期 辦 理 招 生 檢 討 會 38

39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作 業 流 程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會 議 成 立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簡 章 擬 定 及 審 查 招 生 簡 章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定 招 生 公 告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委 託 各 實 務 機 關 辦 理 在 職 同 仁 之 初 審 作 業 資 格 審 查 編 製 准 考 證 號 製 作 試 卷 管 卷 人 員 會 議 舉 行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閱 卷 39 A

40 A 初 試 放 榜 會 議 初 試 錄 取 公 告 複 試 複 試 放 榜 會 議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遞 補 作 業 調 整 系 別 作 業 召 開 招 生 檢 討 會 紀 錄 簽 核 函 發 40

41 受 理 各 班 期 新 生 報 到 入 學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5 辦 理 時 間 : 每 年 八 月 份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作 業 辦 法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招 生 作 業 辦 法 及 招 生 簡 章 一 依 本 校 校 曆 及 招 生 簡 章 辦 理 並 知 會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總 隊 及 總 務 處 等 單 位 共 同 辦 理 二 報 到 時 應 繳 之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志 願 書 保 證 書 簡 歷 表 學 籍 記 載 表 各 一 份 受 理 各 班 期 新 生 報 到 入 學 作 業 流 程 通 知 新 生 親 自 至 本 校 報 到 報 到 資 料 整 理 準 備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辦 理 應 繳 資 料 之 收 繳 彙 整 未 報 到 資 料 簽 陳 辦 理 遞 補 作 業 報 到 完 成 41

42 新 生 入 學 資 格 公 告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4144 辦 理 時 間 : 新 生 入 學 後 3 個 月 內 法 令 依 據 :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3 條 授 權 本 校 學 則 一 研 究 所 (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及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應 分 開 辦 理, 依 據 奉 准 之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招 生 名 額 及 系 組 別 順 序 錄 取 榜 單, 分 別 繕 造 新 生 名 冊, 名 冊 上 之 姓 名 必 須 與 身 分 證 校 對 檢 查 完 全 正 確 ;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應 繳 送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不 受 理 影 印 本 二 發 校 函 公 告 時,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除 依 系 組 別 之 正 確 新 生 名 冊 外, 須 檢 附 最 後 一 次 學 系 調 整 確 認 表 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歸 檔 備 查 三 公 告 時 間 期 限 為 每 年 10 月 20 日 前 新 生 入 學 資 格 公 告 作 業 流 程 繕 造 並 校 對 新 生 名 冊 製 作 新 生 公 告 校 函 校 函 公 告 歸 檔 備 查 公 告 新 生 名 冊 42

43 學 生 證 製 發 補 發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6 辦 理 時 間 : 隨 時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一 新 生 於 入 學 報 到 後 統 一 製 發 學 生 證 二 學 生 證 遺 失 須 撰 擬 報 告 繳 至 各 期 隊 隊 部 申 請 補 發, 經 所 屬 期 隊 簽 報 核 准 後 予 以 補 發 學 生 證 製 發 補 發 作 業 流 程 提 出 申 請 新 生 報 到 後 製 發 遺 失 撰 擬 報 告 申 請 補 發 簽 會 教 務 處 核 定 補 發 新 學 生 證 43 交 付 申 請 人

44 核 發 在 校 生 在 學 證 明 書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4143 辦 理 時 間 : 隨 時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1. 申 請 人 至 註 冊 組 填 寫 在 學 證 明 書 一 式 兩 份, 其 中 一 份 作 陳 核 稿 2. 奉 核 後 至 秘 書 室 加 蓋 校 長 簽 名 章 及 校 印 3. 在 學 證 明 書 工 作 天 約 半 日 核 發 在 校 生 在 學 證 明 書 作 業 流 程 提 出 申 請 填 寫 在 學 證 明 書 陳 核 ( 教 務 長 ) 奉 核 後 至 秘 書 室 用 印 交 付 申 請 人 44

45 受 理 各 班 期 學 生 新 學 期 報 到 註 冊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辦 理 時 間 : 寒 暑 假 結 束 返 校 一 週 內 法 令 依 據 :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3 條 授 權 本 校 學 則 一 新 學 期 開 始, 舊 生 應 於 註 冊 當 日 如 期 返 校 註 冊, 除 因 故 請 假 或 申 請 休 學 者 外, 凡 逾 時 未 註 冊 者, 依 學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辦 妥 註 冊 之 舊 生 應 於 學 生 證 上 加 蓋 該 學 期 註 冊 章 戳 二 通 知 各 班 期 隊 收 齊 學 生 之 學 生 證, 統 一 辦 理 註 冊 事 宜 受 理 各 班 期 學 生 新 學 期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流 程 學 生 返 校 報 到 通 知 各 班 期 隊 收 齊 學 生 證 辦 理 註 冊 學 生 證 背 面 加 蓋 註 冊 章 戳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學 生 證 發 還 學 生 45

46 研 究 所 學 生 繳 交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6 辦 理 時 間 :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全 時 現 職 生 無 須 繳 交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 部 分 現 職 生 及 一 般 全 時 生 均 應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學 分 費 二 本 校 研 究 所 學 生 繳 交 學 雜 學 分 費 標 準,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示 規 定 辦 理 三 俟 研 究 生 課 程 確 定 後, 請 課 務 組 協 助 提 供 應 繳 費 研 究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四 通 知 研 究 生 於 期 限 內 繳 費 研 究 所 繳 交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作 業 流 程 彙 整 應 繳 費 研 究 生 名 單 協 調 課 務 組 提 供 研 究 生 學 分 數 核 算 應 繳 費 用 發 函 通 知 研 究 生 繳 費 彙 整 繳 費 情 形 簽 核 46

47 學 籍 管 理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5 辦 理 時 間 : 隨 時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一 入 學 資 格 核 定 後 將 函 發 之 日 期 文 號 等 紀 錄 於 學 籍 資 料 上 二 變 更 學 籍 資 料 ( 如 更 改 姓 名 ) 需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核 驗 相 符 後 始 可 辦 理, 已 畢 業 者, 應 於 本 校 所 發 之 畢 業 證 書 右 上 方 予 以 眉 註 並 加 蓋 校 印 後 發 還 三 學 生 申 請 出 生 年 月 日 證 明, 與 變 更 戶 籍 登 記 有 關 時, 一 律 以 畢 業 名 冊 之 記 載 資 料 為 依 據, 不 得 類 推 認 定 辦 理 學 籍 管 理 作 業 流 程 新 生 入 學 後 填 具 學 籍 記 載 表 入 學 資 格 核 定 後 發 函 之 日 期 文 號 等 紀 錄 於 學 籍 資 料 上 隨 時 登 錄 各 項 學 籍 動 態 並 註 明 文 號 及 日 期 學 籍 記 載 表 於 學 生 畢 業 後 存 註 冊 組 備 查 47

48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期 間 退 學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辦 理 時 間 : 本 校 新 生 入 學 須 知 招 生 簡 章 法 令 依 據 :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3 條 授 權 本 校 學 則 一 本 校 新 生 於 預 備 教 育 期 間 申 請 退 學 者, 須 由 當 事 人 提 出 報 告 由 隊 部 簽 報 陳 核 二 退 學 學 生 離 校 前 應 退 還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並 請 其 填 具 領 據, 已 離 校 者 請 隊 部 提 供 地 址 以 雙 掛 號 信 件 寄 還 三 退 學 學 生 離 校 前 應 請 學 生 總 隊 追 繳 服 裝 及 未 使 用 之 代 辦 物 品 並 退 還 未 使 用 物 品 之 代 辦 費 用 四 家 長 領 回 退 學 學 生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期 間 退 學 作 業 流 程 當 事 人 提 出 申 請 報 告 隊 部 依 據 當 事 人 報 告 簽 陳 奉 核 後 退 還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並 填 具 領 據 追 繳 服 裝 及 未 使 用 之 代 辦 物 品 並 退 還 未 使 用 物 品 之 代 辦 費 用 48 家 長 領 回 退 學 學 生

49 學 生 休 學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5 辦 理 時 間 : 隨 時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一 本 校 學 士 班 在 學 學 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全 時 生 申 請 休 學 者, 須 由 當 事 人 向 所 屬 隊 部 提 出 報 告 後, 再 由 隊 部 簽 報 陳 核 二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申 請 休 學 者, 須 由 當 事 人 向 所 屬 系 所 提 出 報 告 後, 再 由 系 所 簽 報 陳 核 三 休 學 案 經 奉 准 後, 應 以 校 函 發 布 通 知 四 休 學 即 將 期 滿 前 應 以 校 函 通 知 復 學 辦 理 學 生 休 學 作 業 流 程 當 事 人 提 出 申 請 隊 部 簽 報 陳 核 發 布 休 學 校 函 休 學 期 滿 前 發 函 通 知 辦 理 復 學 49

50 學 生 退 學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5 辦 理 時 間 : 隨 時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學 員 生 獎 懲 規 則 一 本 校 學 士 班 在 學 學 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全 時 生 自 願 申 請 退 學 者, 須 由 當 事 人 向 所 屬 隊 部 提 出 報 告 後, 再 由 隊 部 簽 報 陳 核 二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申 請 退 學 者, 須 由 當 事 人 向 所 屬 系 所 提 出 報 告 後, 再 由 系 所 簽 報 陳 核 三 勒 令 退 學 者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簽 報 陳 核, 應 令 退 學 者 則 由 教 務 處 辦 理 四 退 學 案 須 簽 會 有 關 單 位 辦 理 追 繳 相 關 費 用, 經 奉 准 後, 應 以 校 函 發 布 通 知 辦 理 學 生 退 學 作 業 流 程 是 請 或 依 校 規 辦 理 ) 自 動 退 學 作 作 業 開 始 ( 當 事 人 申 請 否 簽 報 陳 核 ( 隊 部 系 所 ) 簽 報 陳 核 ( 學 務 處 教 務 處 ) 發 布 退 學 校 函 50

51 核 發 在 校 生 中 文 成 績 單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4143 辦 理 時 間 : 隨 時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一 申 請 人 至 註 冊 組 申 請 二 列 印 成 績 單 後 須 加 蓋 教 務 處 圓 戳 核 發 在 校 生 中 文 成 績 單 作 業 流 程 填 寫 申 請 表 列 印 中 文 學 期 成 績 單 陳 核 ( 教 務 長 ) 奉 核 後 加 蓋 教 務 處 圓 戳 交 付 申 請 人 51

52 核 發 畢 業 校 友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4143 辦 理 時 間 : 隨 時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一 申 請 表 原 則 應 由 本 人 填 寫, 如 不 克 親 自 申 請 者, 需 附 委 託 書 託 人 代 為 申 請 二 申 請 表 按 規 定 逐 欄 填 寫 三 申 請 成 績 單 以 歷 年 全 部 成 績 為 限 四 作 業 時 間 為 五 天 內 完 成 五 成 績 單 如 需 郵 寄 者, 應 附 回 郵 信 封 貼 足 郵 資, 書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核 發 畢 業 校 友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作 業 流 程 填 寫 申 請 表 製 作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陳 核 ( 教 務 長 ) 奉 核 後 加 蓋 教 務 處 圓 戳 52 交 付 申 請 人

53 核 發 畢 業 校 友 歷 年 英 文 成 績 單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4143 辦 理 時 間 : 隨 時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一 申 請 表 原 則 應 由 本 人 填 寫, 如 不 克 親 自 申 請 者, 需 附 委 託 書 託 人 代 為 申 請 二 申 請 表 按 規 定 逐 欄 填 寫 三 申 請 成 績 單 以 歷 年 全 部 成 績 為 限 四 作 業 時 間 為 五 天 內 完 成 五 成 績 單 如 需 郵 寄 者, 應 附 回 郵 信 封 貼 足 郵 資, 書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核 發 畢 業 校 友 歷 年 英 文 成 績 單 作 業 流 程 填 寫 申 請 表 製 作 英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陳 核 ( 教 務 長 ) 奉 核 後 加 蓋 教 務 處 圓 戳 交 付 申 請 人 53

54 核 發 畢 業 校 友 英 文 畢 業 證 明 書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4143 辦 理 時 間 : 隨 時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一 申 請 表 原 則 應 由 本 人 填 寫, 如 不 克 親 自 申 請 者, 需 附 委 託 書 託 人 代 為 申 請 二 申 請 表 按 規 定 逐 欄 填 寫 三 申 請 人 需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四 如 需 郵 寄 者, 應 附 回 郵 信 封 貼 足 郵 資, 書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核 發 畢 業 校 友 英 文 畢 業 證 明 書 作 業 流 程 填 寫 申 請 表 及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製 作 英 文 畢 業 證 明 書 陳 核 ( 教 務 長 ) 至 秘 書 室 蓋 鋼 印 加 蓋 校 長 英 文 簽 名 章 交 付 申 請 人 54

55 補 發 學 位 證 明 書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4143 辦 理 時 間 : 隨 時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遺 失 警 察 教 育 機 關 畢 ( 結 ) 業 證 書 申 請 發 給 證 明 書 辦 法 一 領 取 申 請 表 及 保 證 書 按 規 定 逐 欄 填 寫 二 如 係 分 校 畢 ( 結 ) 業 者, 註 明 分 校 番 號, 以 便 查 對 三 申 請 人 需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四 保 證 人 須 為 申 請 人 之 同 班 期 同 學 五 作 業 時 間 為 五 天 內 完 成 補 發 學 位 證 明 書 作 業 流 程 填 寫 申 請 表 及 保 證 書 繳 交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陳 核 ( 校 長 ) 奉 核 後 送 秘 書 室 發 文 用 印 交 付 申 請 人 55

56 畢 業 學 生 申 請 更 正 姓 名 年 籍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6 辦 理 時 間 : 遇 案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戶 籍 法 姓 名 條 例 本 校 學 則 一 依 據 戶 籍 法 及 姓 名 條 例 申 請 更 正 姓 名 年 籍 後, 申 請 人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及 戶 籍 謄 本 二 更 正 申 請 於 奉 核 後, 應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加 蓋 眉 註 章, 並 至 秘 書 室 加 蓋 校 印 畢 業 學 生 申 請 更 正 姓 名 年 籍 作 業 流 程 提 出 申 請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戶 籍 謄 本 核 定 ( 教 務 長 ) 加 蓋 眉 註 章 至 秘 書 室 加 蓋 校 印 56 交 付 申 請 人

57 校 內 考 試 成 績 登 算 及 預 警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5 辦 理 時 間 : 隨 時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校 曆 學 則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作 業 要 點 一 新 生 入 學 後, 建 置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之 資 料 二 平 時 考 試 由 授 課 教 師 於 平 時 隨 堂 舉 行 期 中 考 試 及 學 期 考 試 則 依 據 校 曆 所 排 訂 之 日 程 表 舉 行 集 中 考 試 三 承 辦 人 於 考 試 期 間 應 隨 時 前 往 考 試 場 地 察 看, 以 瞭 解 考 試 狀 況 四 學 生 考 試 期 間 如 有 舞 弊 之 狀 況, 由 授 課 老 師 提 出 事 證, 並 立 即 通 知 所 屬 期 隊 查 處 簽 辦 五 登 算 成 績, 請 授 課 老 師 於 考 試 後 二 星 期 內 至 本 校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登 打 成 績 六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登 錄 完 畢 後 發 現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立 即 通 報 所 屬 輔 導 老 師 及 期 隊 列 管 輔 導 其 課 業,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七 學 業 成 績 訓 導 成 績 體 技 成 績 操 行 成 績 軍 訓 成 績 等 各 項 於 學 期 結 束 後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老 師 於 時 間 內 辦 理 成 績 登 打 或 核 算 工 作, 並 於 新 學 期 開 始 交 由 學 生 校 對 後 寄 發 給 學 生 家 長 並 通 知 所 屬 系 所, 必 修 科 目 不 及 格 者, 列 入 重 修 管 制 名 單 57

58 校 內 考 試 及 成 績 登 算 作 業 流 程 建 置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之 資 料 平 時 考 試 由 授 課 教 師 隨 堂 舉 行 期 中 學 期 考 試 採 集 中 考 試 登 算 成 績 學 期 總 成 績 登 打 核 算 成 績 核 算 完 畢 交 學 生 本 人 校 對 成 績 單 寄 發 學 生 家 長 58

59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重 讀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5 辦 理 時 間 : 每 學 期 末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一 學 期 結 束, 針 對 學 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實 施 清 查 二 通 知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各 期 隊 所 有 不 及 格 之 學 生 名 單 及 科 目 名 稱 三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不 及 格 達 二 分 之 一 及 三 分 之 一 者, 以 公 文 會 簽 之 方 式, 通 知 所 屬 系 別 及 期 隊 四 依 學 則 規 定, 不 及 格 學 分 達 清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五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負 責 安 排 重 讀 不 查 學 事 及 生 宜 格 者 成 績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重 讀 作 業 流 程 通 所 知 有 單 課 不 務 及 科 組 格 目 與 之 名 各 學 稱 期 生 隊 名 不 修 1/3 知 習 所 者 學 屬, 分 系 公 不 別 文 及 會 格 期 簽 達 格 及 者 隊 通 修 1/2 知 習 所 者 學 屬, 分 系 公 不 別 文 及 會 格 期 簽 達 隊 通 教 安 務 處 排 課 重 讀 務 組 事 負 宜 責 發 布 退 學 校 函 59

60 在 職 學 生 寒 暑 假 返 回 原 單 位 服 務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5 辦 理 時 間 : 寒 暑 假 前 一 個 月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校 曆 招 生 簡 章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一 研 究 所 全 時 現 職 生 及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學 生 應 於 寒 暑 假 返 回 原 單 位 服 務 二 調 查 在 職 學 生 之 所 屬 服 務 機 關, 於 寒 暑 假 前 函 至 各 所 屬 服 務 機 關 三 如 遇 有 畢 業 參 觀 見 習 活 動 實 習 事 宜, 須 於 函 文 中 明 確 告 知 所 屬 機 關 給 予 公 假, 俾 利 相 關 事 宜 之 執 行 四 為 避 免 發 生 錯 誤, 需 請 學 生 確 實 校 對 其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在 職 學 生 寒 暑 假 返 回 原 單 位 服 務 作 業 流 程 彙 整 各 服 務 機 關 之 學 生 名 單 請 各 所 屬 期 隊 校 對 名 冊 函 發 各 相 關 之 機 關 學 生 返 回 原 單 位 服 務 60

61 學 士 班 學 生 畢 業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6 辦 理 時 間 :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四 年 級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二 年 級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本 校 學 生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撰 寫 及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撰 寫 及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在 預 定 期 間 內, 就 其 修 習 學 ( 術 ) 科 理 論 研 究 配 合 至 實 務 機 關 實 習 勤 ( 業 ) 務 工 作 經 驗 心 得, 自 行 選 定 或 由 各 系 規 劃 擬 定 專 題 報 告 題 目 及 指 導 老 師, 經 系 主 任 審 核 後 送 教 務 處 登 記 彙 整, 陳 奉 核 准 後 將 註 冊 證 存 根 聯 加 蓋 奉 批 照 准 章 戳 交 系 辦 公 室 轉 知 學 生 開 始 寫 作 二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不 得 少 於 五 千 字, 用 稿 紙 繕 寫, 要 求 文 字 暢 達, 書 法 清 晰, 註 明 標 點 符 號, 並 加 統 一 型 式 封 面, 標 明 題 目 班 期 學 號 姓 名, 裝 訂 成 冊 三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於 畢 業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學 期 考 試 前 一 個 月 撰 寫 完 成, 如 期 繳 卷, 分 送 評 閱 四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成 績 以 指 導 教 師 及 系 主 任 評 分 平 均 計 算 之, 不 合 格 者 退 交 學 生 重 寫, 必 須 合 格 後 始 能 畢 業, 五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成 績 未 合 格 前, 不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61

62 學 士 班 學 生 畢 業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撰 寫 作 業 流 程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彙 整 及 審 查 各 系 指 導 教 師 指 導 篇 數 製 作 統 計 表 專 題 題 目 一 覽 表 陳 核 通 知 教 師 與 學 生 開 始 撰 寫 制 作 審 查 費 清 冊 完 成 寫 作 送 交 指 導 教 師 評 分 各 系 主 任 複 閱 成 績 彙 整 陳 核 登 錄 成 績 核 發 指 導 教 師 審 查 費 62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送 圖 書 館 典 藏

63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撰 寫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5 辦 理 時 間 : 博 士 班 三 年 級 起 碩 士 班 全 時 現 職 生 二 年 級 起 碩 士 班 一 般 全 時 生 及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三 年 級 起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則 研 究 所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一 依 各 班 別 之 規 定 時 間 提 出 論 文 題 目 及 指 導 老 師 名 單 二 研 究 生 向 各 所 提 出 畢 業 論 文 註 冊 之 請 求 後, 簽 會 教 務 處 以 辦 理 論 文 註 冊 事 宜 三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事 宜 四 學 位 考 試 結 果 簽 核 後 於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相 關 資 料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撰 寫 作 業 流 程 提 出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老 師 名 單 辦 理 論 文 註 冊 事 宜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事 宜 學 位 考 試 結 果 簽 核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相 關 資 料 63

64 畢 業 證 書 製 發 套 印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6 辦 理 時 間 : 每 年 寒 假 結 束 後 開 始 法 令 依 據 : 依 據 教 育 部 93 年 9 月 16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一 空 白 畢 業 證 書 套 印 畢 業 生 資 料 及 套 印 校 印 校 長 簽 名 章 均 由 學 校 招 商 印 製 二 畢 業 證 書 免 送 教 育 部 審 核, 由 學 校 自 行 審 核 即 可 三 畢 業 生 遺 失 畢 業 證 書, 重 新 申 請 補 發 之 畢 業 證 書 須 申 請 核 可 畢 業 證 書 製 發 流 程 確 認 畢 業 生 總 人 數 簽 印 空 白 畢 業 證 書 將 畢 業 證 書 需 填 繕 之 學 生 資 料 送 交 隊 部 核 對 招 商 製 作 套 印 證 書 相 關 資 料 校 印 校 長 簽 名 章 學 生 畢 業 交 付 畢 業 生 64 空 白 證 書 銷 燬

65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分 發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5 辦 理 時 間 : 應 屆 畢 業 生 最 後 一 學 期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分 發 作 業 要 點 招 生 簡 章 一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之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後, 依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分 發 作 業 要 點 及 招 生 簡 章 之 規 定, 繕 造 名 冊, 於 三 月 份 陳 報 各 有 關 機 關 分 發 任 用 二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所 需 之 警 官 隊 名 額, 於 五 月 間 聯 繫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保 安 警 察 第 六 總 隊 安 排 說 明 會 及 甄 選 日 期,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之 學 生 併 同 辦 理 三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分 發 各 警 察 機 關 員 額 表 須 及 時 洽 催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於 畢 業 前 一 週 送 達 本 校 四 員 額 分 配 表 送 達 後, 會 同 學 生 總 隊 畢 業 期 隊 依 分 發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拆 分 缺 額 五 拆 分 缺 額 後 按 員 額 職 稱 製 表 完 成 作 業, 並 擇 期 辦 理 公 開 分 發 事 宜 六 依 畢 業 生 總 成 績 順 序 及 志 願 公 開 分 發, 分 發 完 成 後 由 學 生 總 隊 畢 業 期 隊 繕 造 分 發 名 冊 送 教 務 處, 再 由 教 務 處 具 函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65

66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分 發 作 業 流 程 洽 請 各 有 關 機 辦 理 分 發 聯 繫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保 安 警 察 第 六 總 隊 安 排 說 明 會 及 甄 選 函 知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畢 業 生 留 校 名 單 並 公 告 獲 選 警 官 隊 名 單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函 送 本 校 各 警 察 機 關 員 額 配 賦 表 依 據 分 發 實 施 要 點 拆 分 缺 額 拆 分 缺 額 後 按 員 額 職 稱 製 表 辦 理 公 開 分 發 事 宜 畢 業 期 隊 繕 造 分 發 名 冊 送 教 務 處 66 分 發 名 冊 函 送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67 畢 業 學 生 資 格 公 告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辦 理 時 間 : 學 生 畢 業 6 個 月 內 法 令 依 據 :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3 條 授 權 本 校 學 則 一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及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畢 業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後 檢 查 所 修 學 分 是 否 符 合 原 經 核 定 教 育 計 畫 之 科 目 學 分 表 上 之 規 定, 如 有 遺 漏 應 通 知 補 足 學 生 如 有 更 改 出 生 年 月 日 姓 名 者 應 於 公 告 之 畢 業 生 名 冊 備 註 欄 註 明 ( 附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二 公 告 畢 業 學 生 資 格 案 時 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一 至 八 學 期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一 至 四 學 期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視 在 學 年 度 期 間 而 定 ) 畢 業 生 名 冊 及 人 數 統 計 表 三 依 據 畢 業 生 名 冊 製 作 畢 業 證 書 四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應 送 交 本 校 圖 書 館 典 藏, 並 由 圖 書 館 將 論 文 及 提 要 電 子 檔 案 函 送 國 家 圖 書 館 典 藏 67

68 畢 業 學 生 資 格 公 告 作 業 流 程 檢 查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分 是 否 符 合 畢 業 標 準 製 作 畢 業 生 名 冊 應 屆 畢 業 生 核 對 名 冊 基 本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發 校 函 公 告 各 學 制 畢 業 學 生 資 格 予 以 備 查 68

69 警 察 特 考 協 調 聯 繫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3) 轉 辦 理 時 間 :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及 考 選 部 法 令 依 據 :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一 警 政 署 函 請 本 校 調 查 各 學 系 於 翌 年 特 考 考 試 類 科 科 目 是 否 調 整, 再 彙 整 各 學 系 意 見 函 送 警 政 署 二 特 考 相 關 會 議 原 則 上 應 請 有 關 學 系 派 代 表 一 起 與 會, 俾 便 當 面 協 調 說 明 三 在 校 學 生 ( 除 研 究 生 外 ) 考 取 當 年 度 警 察 三 等 考 試 須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休 ( 退 ) 學 參 加 訓 練 69

70 警 察 特 考 協 調 聯 繫 作 業 流 程 調 查 各 學 系 於 翌 年 特 考 考 試 類 科 科 目 是 否 調 整 彙 整 各 學 系 意 見 函 送 警 政 署 參 加 警 政 署 召 開 協 調 會 警 政 署 協 調 會 議 紀 錄 陳 核 參 加 考 選 部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考 選 部 專 案 會 議 紀 錄 陳 核 彙 整 本 校 報 考 警 察 特 考 人 數 函 送 警 政 署 70

71 外 籍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6 辦 理 時 間 : 遇 案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外 籍 學 生 就 讀 辦 法 本 校 學 則 一 依 據 外 籍 學 生 就 讀 辦 法 規 定, 外 籍 生 來 校 就 讀 必 須 配 合 本 校 學 制 之 學 期 起 訖 時 間, 正 式 生 應 修 滿 規 定 之 年 限 課 程 學 分, 碩 士 班 為 二 年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為 四 年,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外 籍 生 入 學 申 請 書 連 同 學 歷 證 件 及 在 校 成 績 單 健 康 證 明 推 薦 書 相 片 等 經 由 申 請 人 之 國 家 函 薦 ( 二 ) 經 我 國 駐 在 該 國 外 交 單 位 先 予 驗 證 審 查 學 歷 證 件 甄 試 合 格 後, 核 轉 外 教 部 內 政 部, 並 請 外 教 部 轉 本 校 辦 理, 為 確 定 其 中 國 語 文 基 礎, 須 有 如 師 範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證 明 適 合 就 讀 大 學 之 國 文 程 度 證 明 ( 三 ) 本 校 接 獲 推 薦 函 後 匯 整 相 關 資 料, 簽 文 會 相 關 系 所 醫 務 室 ; 並 召 開 外 籍 生 名 額 審 查 會, 合 格 後 函 覆 外 交 部 轉 駐 外 單 位 囑 該 申 請 人 辦 理 入 境 簽 證, 並 於 學 期 開 始 前 到 校 註 冊 ( 四 ) 就 讀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者, 尚 須 通 過 該 系 之 英 文 程 度 測 驗 合 格 ( 五 ) 請 課 務 組 安 排 課 程 或 視 特 別 需 要 開 特 別 課 程 就 讀 ( 六 ) 修 業 期 間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得 發 給 成 績 單 二 外 籍 正 式 生 修 業 期 滿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71

72 外 籍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作 業 流 程 外 籍 學 生 申 請 各 駐 外 單 位 ( 驗 證 審 查 甄 試 ) 合 格 外 交 部 內 政 部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務 處 彙 整 簽 文 會 相 關 系 所 醫 務 室 召 開 外 籍 生 名 額 審 查 會 是 合 格 否 同 意 函 通 知 各 外 館 72 退 件 不 同 意 函 通 知 各 外 館

73 警 學 叢 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學 術 性 期 刊 稿 件 受 理 及 出 版 事 項 程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教 材 設 施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8 辦 理 時 間 : 稿 件 遇 案 受 理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及 出 版 定 期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稿 費 翻 譯 費 審 查 費 編 校 費 支 給 要 點 暨 警 學 叢 刊 分 發 及 贈 閱 須 知 一 著 作 人 提 出 論 文 及 譯 稿 寫 作, 承 辦 人 隨 時 查 核 是 否 合 乎 寫 作 規 格 二 承 辦 人 填 寫 警 學 叢 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稿 件 流 程 管 制 表 三 召 開 警 學 叢 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編 輯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交 付 分 派 審 查 者 聘 請 編 輯 審 查 委 員 9 人 ( 分 法 學 領 域 組 警 政 領 域 組 及 科 技 領 域 組 ), 每 組 編 輯 委 員 3 人, 其 中 教 務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四 交 付 警 學 叢 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文 稿 分 派 審 查 人 審 查 五 審 查 人 審 查 完 竣 送 交 教 材 設 施 組, 承 辦 人 將 審 查 意 見 通 知 單 通 知 著 作 人 六 著 作 人 依 警 學 叢 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稿 件 審 查 意 見 通 知 單 上 所 列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整 理 後 送 交 教 材 設 施 組, 承 辦 人 依 投 稿 及 審 查 結 果 先 後 順 序 安 排 刊 載 檔 期 七 每 期 出 刊 稿 件 彙 整 後 簽 請 陳 核 同 意 出 刊 八 奉 核 後 送 交 印 刷 公 司, 教 材 設 施 組 負 責 交 作 者 校 對 ( 分 3 次 校 對 ) 及 編 排 ; 出 刊 完 成 警 學 叢 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每 期 各 印 行 850 本 九 每 期 稿 費 校 對 費 審 查 費 會 簽 會 計 室 陳 核 十 警 學 叢 刊 為 雙 月 刊 每 年 逢 雙 月 出 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為 半 年 期 刊 每 年 6 月 及 12 月 出 刊 十 一 寄 發 贈 閱 有 關 機 關 圖 書 館 學 校 訂 閱 戶 及 本 校 行 政 單 位 各 學 系 ( 所 ), 簽 請 核 消 郵 寄 費 用 十 二 郵 政 劃 撥 帳 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學 叢 刊 帳 號 號 73

74 警 學 叢 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學 術 性 期 刊 稿 件 受 理 及 出 版 作 業 流 程 期 刊 受 理 稿 件 召 開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研 擬 交 付 審 查 者 稿 件 送 交 審 查 人 審 查 審 查 完 竣 退 稿 修 正 後 修 正 建 議 再 審 刊 登 安 排 刊 載 檔 期 送 交 印 刷 公 司 印 製 簽 發 期 刊 稿 費 審 查 費 校 對 費 文 稿 編 排 校 稿 簽 發 期 刊 印 製 費 出 刊 郵 寄 各 有 關 機 關 圖 書 館 學 校 訂 閱 戶 及 分 送 本 校 各 單 位 等 74 核 銷 郵 寄 費 用 本 案 結 束

75 教 科 書 出 版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教 材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08 辦 理 時 間 : 每 學 期 1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法 令 依 據 :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材 審 查 印 發 作 業 要 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一 本 校 教 科 書 定 義 如 下, 其 相 關 費 用 之 支 給, 依 本 校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辦 理 : ( 一 ) 申 請 為 教 科 書 之 著 作 須 符 合 本 校 各 學 系 教 育 計 畫 所 訂 定 必 修 課 程 或 警 察 實 用 技 術 課 程 但 為 特 殊 教 學 之 需 要, 經 本 校 著 作 審 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著 審 會 ) 審 查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申 請 為 教 科 書 之 著 作, 其 內 容 須 以 普 遍 性 概 論 性 原 理 性 全 面 性 非 專 論 性 之 方 式, 對 該 學 科 專 業 知 識 做 系 統 性 介 紹 ( 三 ) 相 同 科 目 之 教 科 書 未 達 3 種 以 上 不 同 之 版 本 時, 該 送 審 之 著 作 應 提 交 著 審 會, 就 現 有 教 科 書 之 版 本 數 及 內 容 質 量 進 行 審 查, 如 適 合 作 為 教 科 書, 再 送 交 實 質 審 查 二 本 校 教 科 書 範 圍 依 教 育 領 域 分 為 文 史 法 律 社 會 行 政 刑 事 安 全 犯 罪 防 治 消 防 交 通 外 事 資 訊 鑑 識 國 境 水 警 警 技 等 15 類 三 本 校 教 科 書 編 寫 審 查 及 選 用, 應 符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原 則 ; 內 容 應 平 衡 反 映 不 同 性 別 之 歷 史 貢 獻 及 生 活 經 驗, 並 呈 現 多 元 之 性 別 觀 點 四 著 審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校 長 兼 任 ; 副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副 校 長 兼 任 ; 委 員 九 人, 除 教 務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遴 聘 之, 任 期 一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遴 請 其 他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審 議 五 本 校 專 ( 兼 ) 任 教 師 職 員 得 以 個 人 多 人 合 作 或 學 校 推 薦 等 方 式, 就 其 著 作 提 出 教 材 審 查 申 請 六 教 科 書 之 審 查 須 經 著 審 會 推 舉 3 位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負 責 審 查 及 填 寫 審 查 意 見 表, 滿 分 為 100 分, 其 中 2 位 評 分 達 總 分 70 分 以 上 為 通 過 惟 曾 經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通 過 者, 免 予 審 查 七 審 查 意 見 表 送 原 作 者 參 考 後, 原 作 者 如 有 異 議, 應 於 一 週 內 申 覆 申 覆 事 項 經 送 原 審 查 人 覆 審 後, 如 仍 維 持 原 審 查 意 見 時, 則 移 著 審 會 再 議 再 議 75 結 果, 如 與 原 審 查 人 審 查 意 見 相 同 時, 原 作 者 不 得 再 提 異 議 ; 如 與 原 審 查 人 審 查 意 見 不 相 同 時, 另 推 薦 複 審 人 八 經 審 查 通 過 之 教 科 書, 由 本 校 與 作 者 簽 訂 教 科 書 出 版 合 約 書, 本 校 得 無 限 制 重 製 出 版 另 得 因 教 學 之 需 要, 通 知 作 者 修 訂, 本 校 仍 有 重 製 權 修 訂 內 容 如 逾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須 重 新 提 出 審 查 申 請

76 教 科 書 出 版 作 業 流 程 教 科 書 審 查 通 報 召 開 著 作 審 議 委 員 會 否 投 票 同 意 送 審 與 否 是 未 通 過 送 外 審 委 員 請 作 者 檢 通 視 過 修 正 審 查 書 函 通 知 作 者 送 印 刷 廠 排 版 印 製 教 科 書 置 放 於 書 庫 76

77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編 譯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34 學 生 實 習 業 務 辦 理 時 間 : 每 年 度 法 令 依 據 : 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則 第 29 條 二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要 點 三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計 畫 一 自 99 年 度 起 實 施 實 習 教 育 課 程 化, 擔 任 暑 期 實 習 教 師 可 於 下 學 期 折 抵 1 學 分 二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學 生 : 實 習 期 間 二 個 月, 分 二 階 段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實 習 基 層 勤 ( 業 ) 務, 各 學 系 應 開 設 課 程, 於 第 二 學 年 結 束 後 暑 假 實 施 ; 第 二 階 段 實 習 幹 部 勤 ( 業 ) 務, 各 學 系 應 開 設 課 程, 於 第 三 學 年 結 束 後 暑 假 實 施 但 各 學 系 得 於 第 四 學 年 實 施 第 三 階 段 專 業 實 習, 其 期 間 由 本 校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准 後 定 之 三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學 生 : 實 習 期 間 一 個 月, 實 習 基 層 幹 部 勤 ( 業 ) 務, 各 學 系 應 開 設 課 程, 於 第 一 學 年 結 束 後 暑 假 實 施 四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一 般 全 時 研 究 生 得 自 費 申 請 於 第 一 二 學 年 結 束 後 之 暑 假, 依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學 生 實 習 期 程 和 方 式 實 習 ; 曾 於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完 成 實 習 且 成 績 及 格 之 一 般 全 時 研 究 生, 得 自 費 申 請 於 第 一 學 年 結 束 後 之 暑 假, 依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學 生 實 習 期 程 和 方 式 實 習 但 曾 經 本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畢 業 者 專 案 名 額 錄 取 者 外 籍 生 在 職 全 時 研 究 生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或 於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學 生 因 公 ( 專 案 簽 准 ) 或 因 故 無 法 穿 著 制 服 者, 應 延 至 寒 假 補 行 實 習 77

78 學 生 實 習 作 業 流 程 成 立 實 習 執 行 小 組 召 開 校 內 實 習 籌 備 會 召 開 校 外 實 習 協 調 會 研 訂 實 習 計 畫 辦 理 實 習 前 講 習 補 行 實 習 學 生 至 各 實 習 機 關 報 到 實 習 教 師 至 實 習 機 關 授 課 不 及 格 評 定 學 生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78 舉 行 實 習 檢 討 會

79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編 譯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4178 系 所 評 鑑 辦 理 時 間 : 依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規 定 之 時 程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四 大 學 法 第 5 條 五 大 學 評 鑑 辦 法 六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七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訂 頒 系 所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六 系 所 評 鑑 以 5 年 為 一 個 循 環 週 期 ( 本 校 預 定 於 105 年 度 上 半 年 度 再 次 接 受 評 鑑 ) 七 本 校 教 務 處 統 籌 各 系 所 評 鑑 事 宜, 並 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系 所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分 別 完 成 實 地 訪 評 整 備 事 項, 供 各 系 所 據 以 完 成 各 項 工 作 及 準 備 八 各 系 所 應 依 實 際 需 要, 設 置 各 工 作 小 組, 俾 利 專 責 推 動 各 項 評 鑑 工 作, 並 訂 定 自 我 評 鑑 期 程 管 制 表 九 各 系 所 對 評 鑑 結 果 所 列 缺 失 事 項, 應 限 期 改 進, 並 納 入 校 務 規 劃, 對 未 能 改 進 事 項, 應 提 出 說 明, 改 進 結 果 列 為 下 次 評 鑑 之 項 目 外, 並 做 為 本 校 未 來 教 育 改 革 參 考 79

80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流 程 高 等 教 育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評 鑑 項 目 各 系 所 編 組 任 務 分 工 各 系 所 蒐 集 評 鑑 項 目 資 料 各 系 所 發 現 問 題 與 作 為 各 系 所 撰 寫 自 評 報 告 本 校 系 所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各 系 所 自 聘 評 鑑 委 員 訪 評 各 系 所 依 自 評 結 果 提 改 善 與 作 為 各 系 所 上 網 填 報 資 料 系 所 評 鑑 委 員 蒞 校 實 地 訪 評 系 所 評 鑑 認 可 結 果 未 通 過 通 過 待 觀 察 追 蹤 評 鑑 80 依 評 鑑 認 可 結 果 提 改 善 計 畫 追 蹤 改 善 計 畫 成 效 下 一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再 評 鑑

81 寒 暑 假 姊 妹 校 遊 學 團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委 員 會 聯 絡 電 話 ; 轉 4610 辦 理 時 間 : 每 學 期 寒 假 及 暑 假 期 間 法 令 依 據 :( 略 ) 一 於 每 年 度 5 月 發 送 暑 期 遊 學 團 通 報 ;10 月 發 送 寒 假 遊 學 團 通 報, 報 名 時 間 計 3 週, 學 生 報 名 人 數 至 少 16 人 始 開 團 二 成 團 後 公 開 甄 選 本 校 教 職 員 擔 任 遊 學 團 領 隊, 並 召 開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委 員 會 業 務 會 議 甄 審 領 隊 資 格 三 遊 學 團 領 隊 需 全 程 掌 控 遊 學 事 宜, 並 注 意 學 生 安 全 寒 暑 假 姊 妹 校 遊 學 團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作 業 流 程 發 送 紙 本 通 報 及 網 路 公 告, 請 各 期 隊 學 生 是 統 計 報 名 人 數 是 否 達 開 團 標 準 開 團 人 數 16 否 甄 選 領 隊 不 開 團 與 國 外 姊 妹 校 承 辦 人 連 繫, 確 認 食 宿 行 程 及 辦 理 國 前 往 姊 妹 校 當 地 研 習 交 流 81

82 姊 妹 校 獎 學 金 申 請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委 員 會 聯 絡 電 話 ; 轉 4610 辦 理 時 間 : 遇 案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 略 ) 一 於 每 年 度 2 月 發 送 秋 季 獎 學 金 通 報 ;8 月 發 送 春 季 獎 學 金 通 報, 申 請 時 間 計 3 週, 申 請 資 格 依 各 校 獎 學 金 規 定 辦 理 二 申 請 截 止 後, 召 開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委 員 會 業 務 會 議, 依 各 校 獎 學 金 規 定 審 查 報 名 人 員 之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者, 通 知 該 報 名 人 員 及 寄 送 本 校 推 薦 函 至 姊 妹 校 姊 妹 校 獎 學 金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作 業 流 程 通 報 請 校 內 教 職 員 研 究 生 報 統 計 報 名 人 數 及 確 認 報 名 人 資 格 是 符 合 獎 學 金 規 定 否 召 開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委 員 會 業 務 會 議 審 查 獎 學 金 資 格 報 名 未 足 額, 開 放 校 友 報 名 通 知 報 名 人 員 並 寄 送 推 薦 信 至 姊 妹 校 8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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