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國家公園【棲蘭山檜木林區人文史蹟資源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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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棲 蘭 山 檜 木 林 區 人 文 史 蹟 資 源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劉 益 昌 參 與 研 究 鄭 安 睎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公 園 學 會 委 託 執 行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2 一 前 言 ( 一 ) 計 劃 緣 起 1 棲 蘭 山 檜 木 林 區 位 於 雪 山 山 脈 中 南 段, 為 臺 灣 地 區 罕 見 的 檜 木 林 生 態 體 系 由 於 學 者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保 育 團 體 個 人 大 加 呼 籲, 要 求 政 府 儘 速 設 置 國 家 公 園 或 其 他 保 護 方 式, 以 確 實 保 護 珍 貴 的 檜 木 林 資 源 為 了 擬 定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探 討 棲 蘭 山 檜 木 林 區 合 適 的 資 源 管 理 方 式, 因 此 必 需 調 查 各 項 資 源 狀 況 與 分 布 情 形, 汲 取 原 住 民 與 自 然 相 處 方 式 的 經 驗, 以 研 議 最 佳 保 護 管 理 措 施 人 文 史 蹟 資 源 為 整 體 資 源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份, 雖 然 這 個 區 域 從 文 獻 資 料 而 言, 較 少 見 人 類 活 動 的 記 載, 僅 有 民 族 誌 記 載 早 期 泰 雅 族 活 動 與 分 布 但 是, 近 代 人 類 活 動 卻 是 干 擾 檜 木 林 區 的 重 要 因 素, 為 了 了 解 區 域 內 歷 史 發 展 與 人 文 活 動 的 情 形, 因 此 進 行 本 計 畫 ( 二 )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之 範 圍 在 考 量 自 然 資 源 之 完 整 性 天 然 界 線 之 區 劃 及 未 來 經 營 管 理 之 可 能 性, 擬 定 研 究 範 圍 如 下 : 全 區 以 鴛 鴦 湖 自 然 保 留 區 為 中 心, 以 北 越 1 為 了 尊 重 原 住 民 自 然 主 權, 目 前 已 將 棲 蘭 山 改 為 原 住 民 稱 呼 之 馬 告 山 本 文 在 引 述 部 分 日 治 時 期 文 獻 時 沿 用 番 蕃 稱 謂 原 住 民, 並 無 不 敬 之 意, 敬 請 見 諒 1

3 過 北 部 橫 貫 公 路 至 桃 園 縣 與 臺 北 縣 的 屋 脊 山 脈, 主 要 北 以 馬 望 來 山 又 名 巴 博 庫 魯 山 (2,101 公 尺 ) 玫 瑰 西 魔 山 (1,871 公 尺 ) 與 塔 曼 山 (2,130 公 尺 ) 為 界, 並 鄰 接 桃 園 縣 境 內 達 觀 山 風 景 特 定 區 及 拉 拉 山 巨 木 群 ; 東 界 為 梵 梵 溪 保 護 集 水 區, 從 松 蘿 湖 南 側 轉 往 盆 盆 山 (1,014 公 尺 ) 至 北 橫 路 上 的 棲 蘭 及 蘭 陽 溪 床, 再 沿 著 蘭 陽 溪 及 中 橫 宜 蘭 支 線 經 棲 蘭 山 莊 南 至 獨 立 山 (554 公 尺 ), 續 沿 蘭 陽 溪 攀 至 宜 蘭 ( 大 同 鄉 ) 與 新 竹 縣 ( 尖 石 鄉 ) 之 縣 境 ; 西 界 為 桃 園 新 竹 縣 境 的 雪 白 山 (2,444 公 尺 ), 並 連 接 司 馬 庫 斯 古 道 ; 再 向 北 經 三 光 溪 之 新 興 溫 泉 至 北 橫 公 路 的 大 漢 橋 及 塔 曼 溪 一 帶 初 步 估 計 面 積 約 21,000 公 頃, 但 以 南 並 未 與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北 界 接 壤 2 這 個 區 域 是 雪 山 山 脈 主 軸 中 段 二 側 山 區, 區 域 內 目 前 沒 有 長 期 居 留 的 聚 落, 圍 繞 在 調 查 區 域 周 圍 的 聚 落 主 要 為 泰 雅 族 人 的 聚 落, 包 括 南 山 四 季 留 茂 安 土 場 新 興 新 光 鎮 西 堡 司 馬 庫 斯 等 ; 其 次 為 森 林 開 發 及 其 他 工 程 公 務 人 員 所 形 成 的 聚 落, 包 括 獨 立 山 棲 蘭 明 池 等 由 於 區 域 內 聚 落 早 年 均 已 遷 出, 因 此 近 年 來 人 為 活 動 以 森 林 開 發 和 登 山 活 動 為 主, 其 他 人 為 活 動 較 為 少 見 2 徐 國 士, 棲 蘭 山 檜 木 林 區 保 育 維 護 方 案 之 研 擬,( 臺 北 :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公 園 學 會,2000), 頁 5 這 個 範 圍 目 前 經 馬 告 國 家 公 園 諮 詢 委 員 會 討 論 已 有 不 同 的 界 定 2

4 ( 三 ) 計 畫 內 容 本 次 調 查 研 究 範 圍, 屬 於 臺 灣 中 北 部 高 山 地 帶, 歷 來 是 人 類 活 動 記 錄 較 少 的 區 域 但 從 近 年 來 鄰 近 的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從 史 前 時 期 距 今 四 千 年 前 新 石 器 時 代 中 期 開 始, 經 過 新 石 器 時 代 晚 期 金 屬 器 與 金 石 併 用 時 代, 一 直 都 有 人 類 居 住 與 活 動, 長 期 居 住 聚 落 的 高 度 至 少 在 1,700 公 尺 以 上, 短 期 居 住 聚 落 高 度 則 可 達 2,950 公 尺 ( 劉 益 昌 1999, 劉 益 昌 等 1998) 近 代 民 族 誌 也 記 載 泰 雅 族 群 大 致 在 三 百 年 之 前 開 始 由 原 居 地 南 投 縣 北 部 翻 越 中 央 山 脈 進 入 雪 山 山 脈 地 區, 並 逐 步 擴 散 分 布 至 今 烏 來 新 店 地 區 調 查 區 域 主 要 為 泰 雅 族 溪 頭 群 的 分 部 地 區 從 日 治 初 年 以 來 的 當 代 人 類 活 動, 除 了 原 住 的 泰 雅 族 人 之 外, 為 調 查 工 作 者 林 業 工 作 者 登 山 活 動 者, 都 在 本 地 區 留 下 不 少 足 跡 基 於 上 述 可 能 的 資 源 特 性, 本 計 畫 擬 從 :1. 史 前 時 期 2. 原 住 民 族 時 期 3. 日 治 時 期 迄 今 等 三 不 同 時 間 階 段 進 行 研 究, 重 要 的 議 題 包 括 各 階 段 的 歷 史 發 展 文 化 內 涵 古 今 道 路 體 系 產 業 活 動 等 3

5 圖 一 : 本 次 調 查 區 域 範 圍 圖 4

6 二 調 查 的 方 法 與 過 程 ( 一 ) 調 查 方 法 本 計 劃 研 究 以 文 獻 搜 尋 與 實 地 調 查 並 行 的 方 式 進 行 由 於 計 劃 時 間 較 短, 目 前 文 獻 搜 尋 與 實 地 調 查 都 繼 續 進 行 中 就 文 獻 搜 尋 而 言, 本 地 區 長 年 以 來 未 見 考 古 調 查, 史 前 時 期 文 獻 目 前 闕 如 其 次, 民 族 誌 文 獻 主 要 以 日 治 時 期 文 獻 為 主, 輔 以 戰 後 的 研 究 文 獻, 其 中 最 主 要 為 臺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 第 一 卷 ). 泰 雅 族 (1915) 森 丑 之 助 臺 灣 蕃 族 志 ( 第 一 卷 ) (1917)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臺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1935) 臺 灣 總 督 府 理 蕃 課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第 五 篇 (1938) 廖 守 臣 泰 雅 族 的 文 化 部 落 遷 徙 與 拓 展 (1984); 日 治 以 及 國 府 時 代 以 來 森 林 開 發 史 料 和 其 他 人 文 活 動 資 料, 目 前 僅 參 考 近 代 文 獻 ( 如 林 清 池 1996), 尚 未 進 行 進 一 步 搜 尋 相 關 資 料 就 實 際 調 查 而 言, 有 關 史 前 及 舊 社 遺 址 調 查 工 作, 目 前 僅 在 交 通 可 及 的 區 域 進 行 調 查 工 作, 文 獻 資 料 搜 尋 所 得 的 舊 社 位 址, 由 於 大 都 位 於 交 通 路 徑 無 法 到 達 之 處, 因 此 調 查 相 當 困 難 5

7 ( 二 ) 調 查 過 程 本 次 調 查 工 作 初 期 進 行 並 不 順 利, 至 期 中 報 告 階 段, 僅 能 進 行 文 獻 搜 尋 與 外 圍 調 查, 直 到 八 月 十 五 日 始 收 到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轉 來 行 政 院 退 輔 會 森 保 處 同 意 進 入 山 區 調 查 的 公 文 才 得 以 進 入 山 區 調 查, 但 仍 受 天 候 限 制, 因 此 無 法 充 分 調 查 初 期 主 要 的 調 查 工 作 在 七 月 下 旬 到 八 月 中 旬 間, 沿 著 台 七 號 道 路 岔 入 二 側 產 業 道 路 進 行 調 查 八 月 中 旬 以 後 則 進 入 南 側 130 號 林 道 局 部 區 域 調 查 ( 三 ) 研 究 前 的 理 解 調 查 區 域 位 於 蘭 陽 溪 大 漢 溪 大 甲 溪 上 游 源 流 的 雪 山 山 地 區 域, 在 自 然 生 態 地 質 地 形 以 及 人 文 發 展 史 上 與 三 個 區 域 關 係 密 切 本 次 調 查 區 域 已 知 文 獻 較 為 豐 富 的 是 鄰 近 的 蘭 陽 溪 谷 上 游 區 域 與 大 甲 溪 上 游 七 家 灣 溪 區 域 從 文 獻 而 言 調 查 區 域 的 考 古 資 料 說 明, 史 前 文 化 大 抵 沿 者 三 大 溪 流 分 布 早 期 原 住 民 族 的 遷 徙 移 動 則 沿 者 山 嶺 脊 線 或 溪 流, 居 住 與 活 動 的 地 區 以 高 位 緩 坡 階 地 為 多 至 於 歷 史 時 期 以 來 漢 人 的 活 動 主 要 來 自 於 蘭 陽 平 原 地 區, 蘭 陽 平 原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的 關 係, 為 漢 人 在 臺 灣 地 區 發 展 較 遲 的 地 區, 因 此 蘭 陽 溪 谷 地 區 更 晚 至 日 據 時 期 或 民 國 初 期 才 逐 漸 與 外 界 聯 繫 其 開 發 過 程, 依 考 古 學 資 料 和 民 族 學 文 獻 歷 史 文 獻, 大 致 可 以 區 分 為 史 前 時 代 與 歷 史 時 代 兩 個 階 段, 歷 史 時 代 則 以 近 代 國 家 機 制 進 入 作 為 區 分, 分 為 前 後 二 期 6

8 三 史 前 時 期 人 類 活 動 史 前 時 期 為 歷 史 文 獻 記 載 以 前 的 時 代, 臺 灣 本 島 大 致 在 十 七 世 紀 初 年 才 逐 漸 由 沿 海 地 區 逐 步 進 入 有 文 字 紀 錄 的 歷 史 時 代 由 於 史 前 時 代 未 有 文 獻 紀 錄, 必 須 依 靠 考 古 學 的 研 究 工 作 才 能 闡 明, 可 是 調 查 區 域 及 其 鄰 近 地 區 是 臺 灣 考 古 學 研 究 相 當 稀 少 的 區 域, 鄰 近 的 七 家 灣 溪 流 域 與 蘭 陽 平 原 則 在 近 年 擁 有 較 多 的 調 查 與 研 究 工 作, 發 現 豐 富 的 史 前 遺 址, 但 調 查 區 域 資 料 仍 相 當 稀 少 ( 一 ) 史 前 文 化 發 展 與 內 涵 調 查 區 域 屬 於 台 灣 的 山 地 地 區, 根 據 文 獻 紀 錄 與 初 步 研 究 台 灣 地 區 史 前 人 類 大 致 在 距 今 4000 年 前 前 後 由 平 原 丘 陵 地 區 逐 漸 沿 著 溪 流 向 中 海 拔 山 地 地 區 移 動 遷 徙, 到 達 2000 公 尺 左 右 的 山 區 居 住 與 活 動 調 查 區 域 鄰 近 地 區 擁 有 以 下 三 個 不 同 時 代 或 內 涵 的 文 化 : 1. 丸 山 文 化 這 個 文 化 屬 於 新 石 器 時 代 晚 期, 年 代 依 碳 十 四 年 代 測 定 的 結 果, 在 距 今 3500 至 2000 年 間, 但 也 許 可 以 延 至 更 晚 遺 址 主 要 分 佈 於 宜 蘭 平 原 邊 緣 的 丘 陵 緩 坡 突 出 的 小 孤 山 及 海 岸 附 近 的 7

9 緩 坡 目 前 已 知 的 遺 址 有 內 員 山 枕 頭 山 丸 山 武 荖 坑 三 星 月 眉 山 大 隱 內 城 東 澳 海 岸, 此 外 在 蘭 陽 溪 南 北 兩 岸 稍 陡 的 坡 地 也 發 現 松 蘿 寒 溪 牛 鬥 苗 圃 大 同 大 溪 長 埤 嘉 蘭 等 幾 處 這 個 文 化 的 遺 址, 從 遺 址 位 置 選 擇 而 言, 他 們 喜 歡 居 住 在 較 高 的 緩 坡 或 小 丘 之 上 並 且 在 鄰 近 的 緩 坡 丘 陵 地 耕 作 從 牛 鬥 苗 圃 與 嘉 蘭 遺 址 的 發 現, 顯 示 這 個 階 段 的 人 群 已 經 從 蘭 陽 平 原 邊 緣 沿 著 蘭 陽 溪 向 溪 流 的 上 游 移 動, 其 中 以 嘉 蘭 遺 址 最 接 近 調 查 區 域, 已 經 在 區 域 邊 緣 早 期 調 查 本 文 化 出 土 遺 物 以 石 器 為 主, 陶 器 很 少, 近 年 來 在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丸 山 遺 址 曾 進 行 大 規 模 發 掘, 則 發 現 較 多 陶 器 根 據 這 些 資 料 所 顯 示 本 文 化 遺 物 的 特 徵 如 下 : 陶 器 以 褐 色 夾 砂 陶 佔 絕 大 部 分, 胎 裡 通 常 為 未 燒 透 的 灰 色, 夾 有 顆 粒 較 大 的 板 岩 片 岩 顆 粒, 表 面 則 為 一 層 較 細 的 褐 色 陶 土, 不 過 由 於 保 存 不 良 大 多 已 經 脫 落 器 形 以 侈 口 罐 較 常 見, 口 部 較 高, 頸 折 不 明 顯 把 手 則 可 見 豎 把 與 粘 附 於 器 壁 外 側 的 紐 把, 至 於 缽 形 器 則 為 直 口 缽 石 器 常 見 打 製 石 斧 與 打 製 石 鋤 石 錛 石 簇 石 槍 及 卷 瓣 石 刀 石 刀 也 常 可 發 現, 至 於 網 墜 種 類 多 數 量 亦 多, 此 外 還 出 土 罕 見 於 臺 北 盆 地 以 外 的 有 段 石 錛 玉 器 數 量 不 多, 但 可 知 有 細 瑗 形 玦 人 獸 形 玦 與 其 他 類 型 之 裝 飾 品 根 據 遺 址 出 土 的 石 器 大 多 是 墾 地 農 耕 用 的 石 斧 石 鋤, 及 狩 獵 用 的 石 8

10 簇 石 槍, 捕 魚 用 的 網 墜, 顯 示 當 時 人 可 能 以 近 山 地 區 的 資 源 利 用 為 主, 進 行 山 田 燒 墾 式 的 農 耕 及 狩 獵, 同 時 也 利 用 蘭 陽 平 原 邊 緣 地 區 水 域 豐 富 的 水 生 資 源 ; 從 遺 址 所 在 區 位 也 同 時 可 以 見 到 這 種 選 擇 除 了 日 常 生 活 方 式 之 外, 目 前 所 發 現 家 屋 遺 留, 已 經 過 大 規 模 發 掘 的 丸 山 遺 址 最 為 豐 富, 發 現 大 量 的 柱 洞, 從 分 佈 狀 態 及 結 構 可 知 為 干 闌 式 建 築 ; 不 過 海 岸 遺 址 則 殘 留 類 似 地 面 建 築 所 用 石 柱, 可 能 須 經 仔 細 發 掘 才 能 推 知 當 時 人 類 居 所 的 形 式 丸 山 遺 址 海 岸 遺 址 武 荖 坑 遺 址 牛 鬥 苗 圃 遺 址 均 已 發 現 石 板 棺, 同 時 丸 山 遺 址 並 出 土 甕 棺, 可 見 當 時 人 處 理 逝 去 祖 先 的 方 式 以 長 方 形 石 板 棺 及 甕 棺 為 主, 埋 葬 方 式 就 石 板 棺 而 言 可 能 是 直 肢 葬, 甕 棺 則 可 能 是 屈 肢 葬 目 前 在 調 查 區 域 南 側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境 內 七 家 灣 溪 流 域 發 現 的 七 家 灣 遺 址 內 涵 與 丸 山 文 化 有 些 類 似, 居 住 形 式 也 是 干 闌 式 住 居, 日 常 生 活 方 式 則 於 山 區 發 展 出 特 殊 的 生 態 適 應 但 與 蘭 陽 平 原 邊 緣 的 丸 山 文 化 近 似, 也 以 山 田 燒 墾 式 的 農 耕 及 狩 獵 為 主, 同 時 利 用 七 家 灣 溪 流 域 豐 富 的 魚 類 資 源 ( 劉 益 昌 1999) 雖 然 日 常 工 具 有 些 許 差 別, 也 許 可 以 歸 在 同 一 個 文 化 範 疇 討 論 2. 七 家 灣 遺 址 上 層 文 化 七 家 灣 遺 址 除 了 下 文 化 層 發 現 類 似 丸 山 文 化 的 堆 積 之 外, 在 遺 址 的 上 層 也 發 現 一 個 新 的 文 化 堆 積, 這 個 文 化 屬 於 金 石 並 用 的 文 化, 碳 十 四 年 代 顯 示 文 化 層 在 距 今 1, 年 之 間 或 可 延 續 到 更 晚, 而 與 其 後 的 中 央 山 地 系 統 相 接 壤 9

11 出 土 的 文 化 遺 物 以 陶 器 石 器 為 主, 並 發 現 鐵 製 的 刀 子 槍 頭 矛 頭 以 及 少 量 的 玻 璃 珠 陶 器 以 灰 褐 色 夾 砂 拍 印 紋 陶 為 主, 紋 飾 都 是 幾 何 型 的 拍 印 紋, 包 括 方 格 紋 交 錯 條 紋, 器 型 可 見 口 緣 外 侈 的 罐 形 器 陶 罐 腹 部 以 下 煙 炱 的 痕 跡 仍 存, 說 明 其 為 炊 煮 用 具 雖 已 發 現 鐵 器, 但 仍 發 現 相 當 數 量 石 器, 包 括 打 製 石 斧 打 製 石 鋤 網 墜 從 遺 址 範 圍 而 言 是 一 處 高 山 地 區 的 小 型 聚 落, 文 化 內 涵 與 蘭 陽 平 原 地 區 的 同 一 階 段 十 三 行 文 化 普 洛 灣 類 型 接 近, 與 後 來 的 中 央 山 地 系 統 差 異 較 大 這 也 顯 示 這 群 人 可 能 利 用 蘭 陽 溪 向 上 游 遷 移, 如 此 在 蘭 陽 溪 鄰 近 的 河 階 或 沖 積 緩 坡 均 可 能 發 現 這 個 階 段 的 遺 址 3. 中 央 山 地 系 統 本 系 統 並 不 是 一 個 考 古 學 命 名 的 史 前 文 化, 而 是 分 佈 於 山 地 地 區 史 前 文 化 群 體 的 統 稱, 由 於 北 部 山 區 從 日 據 末 期 以 來 就 沒 有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工 作, 無 法 區 分 出 史 前 文 化 的 體 系, 因 此 以 中 央 山 地 系 統 為 名 本 系 統 遺 址 分 佈 於 調 查 區 域 的 大 漢 溪 流 域 和 宜 蘭 縣 境 山 區, 日 治 初 期 森 丑 之 助 在 大 嵙 崁 溪 上 游 比 亞 散 社 古 魯 社 高 義 蘭 社 塔 卡 散 社 高 坡 社 詩 朗 社 奎 輝 社 宜 亨 社 舊 社 等 地 發 現 陶 器 石 器 ( 鹿 野 忠 雄 1929:55) 遺 物 以 薄 型 打 製 石 鋤 打 製 石 斧 為 代 表, 另 有 少 量 石 刀 石 簇, 很 少 發 現 陶 器 打 製 石 斧 石 鋤 通 常 在 遺 址 中 出 現 很 多, 製 造 方 式 多 數 都 是 兩 面 打 剝, 器 身 較 薄, 不 見 留 有 石 皮 10

12 目 前 這 個 類 型 並 無 絕 對 年 代, 不 過 從 遺 址 都 分 佈 在 地 表, 而 且 日 治 時 期 泰 雅 族 布 農 族 鄒 族 都 還 稱 打 製 石 鋤 為 鋤 頭, 且 說 明 曾 經 將 石 鋤 綁 縛 在 鉤 狀 的 木 棒 上 當 做 小 鋤 頭 使 用 ( 宋 文 薰 譯 1955:6), 可 知 其 時 間 下 限 可 能 晚 到 十 九 世 紀 末 年 至 於 其 上 限 在 什 麼 時 候, 就 較 難 知 悉 大 漢 溪 上 游 以 及 宜 蘭 山 地 地 區, 根 據 文 獻 記 錄 的 口 傳 資 料 可 知, 泰 雅 族 大 約 在 距 今 約 二 三 百 年 前 移 入 (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1935, 廖 守 臣 1984), 也 許 這 是 中 央 山 地 系 統 值 得 參 考 的 年 代 ( 二 ) 史 前 遺 址 調 查 結 果 根 據 本 次 調 查 工 作, 在 調 查 區 域 範 圍 內 並 未 發 現 史 前 時 代 早 期 人 類 活 動 所 留 下 的 遺 址 僅 在 鄰 近 區 域 發 現 遺 址, 包 括 蘭 陽 溪 流 域 的 松 羅 牛 鬥 嘉 蘭 ( 劉 益 昌 2000) 以 及 日 治 初 期 森 丑 之 助 在 大 嵙 崁 溪 上 游 比 亞 散 社 古 魯 社 高 義 蘭 社 塔 卡 散 社 高 坡 社 詩 朗 社 奎 輝 社 宜 亨 社 舊 社 發 現 陶 器 石 器 ( 鹿 野 忠 雄 1929:55) 這 些 地 點 大 都 已 經 經 過 搬 遷 並 非 現 在 社 址, 經 比 對 都 不 在 本 次 調 查 區 域 範 圍 內 距 離 調 查 區 域 最 接 近 的 是 松 羅 牛 鬥 嘉 蘭 等 遺 址, 都 與 調 查 區 域 緊 接 11

13 四 歷 史 時 代 前 期 原 住 民 族 時 代 ( 一 ) 族 群 與 起 源 傳 說 調 查 區 域 範 圍 內 歷 史 時 代 前 期 最 重 要 的 人 文 活 動 為 臺 灣 原 住 民 中 之 泰 雅 族 的 居 住 遷 徙 與 各 種 生 業 活 動 泰 雅 族 目 前 主 要 分 布 於 12 個 鄉 鎮 ( 不 含 都 市 原 住 民 ), 包 括 烏 來 鄉 ( 臺 北 縣 ) 大 同 鄉 南 澳 鄉 ( 以 上 屬 宜 蘭 縣 ) 復 興 鄉 ( 屬 桃 園 縣 ) 尖 石 鄉 五 峰 鄉 ( 以 上 屬 新 竹 縣 ) 泰 安 鄉 ( 屬 苗 栗 縣 ) 和 平 鄉 ( 屬 臺 中 縣 ) 仁 愛 鄉 ( 屬 南 投 縣 ) 秀 林 鄉 萬 榮 鄉 卓 溪 鄉 ( 以 上 屬 花 蓮 縣 ), 為 台 灣 地 區 分 布 最 廣 人 口 次 多 的 原 住 民 族 其 中 大 同 鄉 烏 來 鄉 復 興 鄉 尖 石 鄉 與 本 次 調 查 區 域 關 係 較 為 密 切 日 治 時 代 初 期,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囑 託 伊 能 嘉 矩 與 粟 野 傳 之 丞 所 合 著 的 臺 灣 蕃 人 事 情 3, 為 第 一 本 有 關 臺 灣 島 內 最 早 的 民 族 學 報 告, 此 書 把 原 住 民 分 為 八 族 ( 包 括 : 平 埔 族, 但 不 包 括 雅 美 族 及 魯 凱 族 ), 後 有 森 丑 之 助 曾 建 議 六 分 法, 直 到 移 川 子 之 藏 宮 本 延 人 與 馬 淵 東 一 等 於 昭 和 年 間 所 做 臺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一 書 中, 提 出 九 族 分 類 法, 經 過 多 次 修 訂 後, 戰 後 由 臺 灣 大 學 考 古 人 類 學 系 的 衛 惠 林 教 授 提 出 修 正 分 類 法 4, 在 此 分 類 法 下 泰 雅 族 分 為 3 4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臺 灣 蕃 人 事 情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1900), 頁 3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 卷 三 ) ( 住 民 志 同 胄 篇 ), 第 一 冊,( 南 投 : 12

14 二 大 亞 族, 以 及 四 個 群 如 下 所 示 : 泰 雅 族 (Atayal) 一 泰 雅 亞 族 (Atayal) 二 賽 德 克 亞 族 (Sedeq) 甲 Sekolea 群 乙 Tseole 群 甲 東 Sedeq 群 乙 西 Sedeq 群 至 於 泰 雅 族 的 起 源 傳 說, 根 據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所 記 錄 的 臺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中 指 出, 傳 說 中 的 泰 雅 族 有 三 個 發 源 聖 地 : 第 一 ピンスブカン(Pinsebukan,Pinebekan ) 發 祥 地 Pinsebukan 的 意 思 即 是 崩 裂 的 巨 石, 位 於 臺 中 州 的 蕃 地 マシト バォン(Masitobaon) 附 近 的 臺 地 上, 裂 石 高 約 兩 丈 多, 此 為 メリバ (Meripa) マリコワン(Marikowan) ガォガン(Gaogan) 等 部 族 相 關 的 起 源 傳 說 第 二 大 霸 尖 山 (Pakak-waqa) 發 祥 地 稱 祖 先 直 接 從 大 霸 尖 山 迸 生 下 來, 為 新 竹 州 汶 水 地 方 マレラハ(Mariraha) マカラパイ (Makarapai) 北 勢 蕃 (Mapanox) 等 的 傳 說 第 三 白 石 山 (Bunohon) 發 祥 地 此 為 タウド(Taudo) 蕃 及 トロコ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5), 頁

15 5 蕃 (Toroko 太 魯 閣 蕃 ) 與 霧 社 蕃 相 關 部 族 的 共 同 傳 說 根 據 上 述 民 族 學 資 料 與 族 群 遷 移 的 傳 說, 雪 山 山 脈 地 區 居 住 的 原 住 民 族 是 南 島 語 族 (Austronesian) 的 泰 雅 族 (Atayal), 從 聚 落 口 傳 遷 徙 的 過 程 建 構 的 族 群 發 展, 說 明 這 個 區 域 的 原 住 民 最 主 要 是 泰 雅 族 泰 雅 亞 族 (Atayal-Proper) 賽 考 列 克 族 群 (Seqoleq) 馬 立 巴 系 統 (Malepa) 的 溪 頭 群 此 外, 在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則 有 與 馬 立 巴 系 統 同 源 的 馬 里 闊 丸 系 統 的 聚 落 分 布, 在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則 有 馬 立 巴 系 統 卡 奧 灣 群 的 聚 落 分 布, 這 些 族 群 系 統 如 表 一 所 示 表 一 : 泰 雅 族 分 類 系 統 ( 廖 守 臣 1984:8-9; 經 修 改 ) 亞 族 族 群 系 統 群 舊 社 名 -- 福 骨 群 -- 石 加 路 群 -- 馬 卡 納 奇 系 統 -- 金 那 基 群 -- 南 勢 群 -- 大 嵙 崁 群 -- 南 澳 群 -- 屈 尺 群 -- 南 勢 群 -- 大 嵙 崁 群 -- 賽 考 列 克 族 群 -- 馬 立 巴 系 統 -- 卡 奧 灣 群 -- 卡 拉 侯 社 埤 亞 南 社 -- 馬 那 烏 洋 社 -- 泰 亞 侯 社 -- 溪 頭 群 -- 留 茂 安 社 5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臺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學,1935), 頁 研 究, 本 篇 ( 一 ),( 臺 北 : 臺 北 帝 國 大 14

16 -- 司 加 耶 武 群 -- 沙 拉 茅 群 -- 波 亞 干 社 -- 塔 他 罕 社 -- 巴 墾 社 -- 馬 里 闊 丸 系 統 -- 馬 里 闊 丸 群 -- 司 馬 庫 斯 社 -- 馬 武 督 群 -- 南 澳 群 泰 雅 亞 族 -- 馬 巴 阿 拉 系 統 -- 馬 巴 阿 拉 群 -- 萬 大 群 -- 汶 水 群 -- 澤 敖 列 族 群 -- 馬 巴 諾 系 統 -- 北 勢 群 -- 南 勢 群 -- 莫 拿 玻 系 統 -- 南 澳 群 -- 鹿 場 群 -- 莫 里 拉 系 統 -- 大 湖 群 -- 南 勢 群 -- 加 拉 排 群 賽 德 克 亞 族 -- 德 奇 塔 雅 群 道 澤 群 -- 太 魯 閣 群 ( 二 ) 歷 史 發 展 1. 引 言 調 查 區 域 內 為 昔 日 泰 雅 族 族 群 活 動 與 生 活 的 領 域, 族 群 的 聚 落 早 年 分 佈 於 深 山 地 區, 聚 落 選 擇 地 點 通 常 為 為 海 拔 稍 高 之 坡 地 或 臺 地, 原 來 也 有 因 各 種 原 因 遷 移 而 形 成 的 舊 社 址 但 近 百 年 與 國 家 體 制 接 觸 以 來, 區 域 內 泰 雅 族 15

17 人 由 於 日 據 時 代 明 治 二 十 八 年 以 降 至 大 正 年 間 的 隘 勇 線 前 進 與 小 規 模 集 團 移 住 的 關 係, 許 多 原 來 居 住 在 較 為 深 山 地 區 泰 雅 族 原 住 民, 被 移 住 至 隘 勇 線 內 新 移 住 地 或 遷 居 到 理 蕃 道 路 兩 旁, 因 此 留 下 了 不 少 舊 社 聚 落, 而 形 成 舊 社 遺 址 雖 然 這 些 聚 落 目 前 都 不 在 調 查 區 域 內, 但 這 些 聚 落 與 調 查 區 域 存 在 密 切 關 係, 其 遷 移 路 線 舊 社 獵 場 等 相 關 的 位 置 都 落 在 調 查 區 域 內 2. 前 進 隘 勇 線 與 此 區 泰 雅 族 關 係 明 治 二 十 八 年 (1895) 六 月 二 日, 臺 灣 依 據 清 朝 與 日 本 的 馬 關 條 約, 正 式 割 讓 臺 灣 於 日 本 同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於 臺 灣 總 督 府 舉 行 始 政 儀 式, 由 樺 山 資 紀 擔 任 臺 灣 首 任 總 督, 水 野 遵 擔 任 民 政 局 長 就 日 本 統 治 者 的 想 法 而 言, 從 明 治 二 十 八 年 年 六 月 起, 鑑 於 當 時 平 地 義 勇 軍 蜂 起, 殖 民 政 府 實 施 一 段 時 期 的 軍 政, 為 了 全 力 鎮 壓 漢 人 的 武 裝 抗 日, 實 無 暇 兼 顧 山 地 原 住 民 事 務 ; 而 義 勇 軍 因 日 軍 的 討 伐 而 日 趨 窘 蹙, 西 部 地 區 的 平 定 指 日 可 待 但 是 隨 著 戰 區 擴 大, 為 確 保 軍 隊 的 守 備, 其 斥 堠 兵 或 哨 兵 難 免 與 原 住 民 發 生 衝 突 原 住 民 雖 然 開 化 較 慢, 但 仍 守 古 風, 一 旦 對 日 本 人 心 懷 惡 感, 則 難 以 撫 綏, 這 由 多 年 來 仇 視 漢 人 即 其 明 証 現 在, 假 設 日 本 要 開 發 臺 灣, 而 原 住 民 視 日 本 人 猶 如 漢 人 時, 其 工 作 必 定 遭 遇 到 甚 大 的 障 16

18 礙 6 水 野 民 政 局 長 檢 討 總 督 府 從 開 辦 以 來 至 八 月 底, 在 軍 政 組 織 下 施 行 之 民 政 事 務 後, 對 撫 育 原 住 民 之 問 題, 向 總 督 提 出 題 為 臺 灣 行 政 一 斑 之 意 見 書, 由 於 前 清 時 期 進 入 山 中 採 樟, 或 與 原 住 民 發 生 糾 紛 如 今 進 入 山 中, 在 山 區 進 行 如 : 採 樟 挖 礦 等 殖 產 事 務 之 前,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是 以 恩 威 並 重 的 態 度, 來 撫 育 原 住 民, 使 其 遵 守 政 府 政 令 7 日 本 據 臺 後 沿 襲 清 代 舊 制, 延 續 清 代 的 墾 務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四 月 總 督 府 結 束 軍 政, 同 年 也 開 辦 民 政 水 野 對 於 原 住 民 續 採 懷 柔 撫 育 的 消 極 政 策, 並 訓 戒 部 屬 遵 行, 使 原 住 民 能 早 日 歸 附 當 時, 水 野 氏 對 清 政 府 的 撫 墾 局 成 就 有 相 當 高 的 評 價, 想 援 此 模 式 撫 育 原 住 民, 他 曾 說 : 6 陳 金 田 譯,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第 一 卷,(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1997), 頁 2 7 原 文 如 下 : 教 化 原 住 民 及 開 發 山 地 富 源 為 目 前 政 府 之 急 務, 原 住 民 雖 然 亦 從 事 農 耕, 但 仍 以 狩 獵 為 主 業 據 說 在 舊 政 府 時 代, 漢 人 等 進 入 山 地 採 伐 樟 樹 或 開 墾 土 地 時, 往 往 與 原 住 民 發 生 糾 紛, 因 而 在 數 年 前 設 撫 墾 局, 並 設 分 局 於 接 近 山 地 之 要 地 以 掌 理 開 墾 山 地 撫 育 原 住 民 及 交 換 物 品 等 事 務, 雖 因 官 員 貪 婪 發 生 各 種 弊 端, 但 大 致 順 利 推 行 如 今 至 山 地 製 腦 開 墾 伐 木 採 礦 及 移 民 等 之 前, 須 要 對 原 住 民 恩 威 並 用, 使 其 脫 離 原 始 生 活, 遵 守 政 令, 原 住 民 時 常 殺 害 漢 人 係 因 清 國 官 民 詭 詐, 欺 騙 他 們 又 原 住 民 猜 疑 心 及 復 仇 心 頗 重, 以 致 容 易 發 生 糾 紛, 但 頗 守 信, 對 西 洋 人 友 好 即 其 例 證, 因 此 如 撫 育 得 法, 則 使 其 服 從 政 府 絕 非 難 事, 出 自 陳 金 田 譯,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第 一 卷, 頁 3 17

19 本 官 認 為 設 類 似 撫 墾 局 之 機 關, 時 常 召 集 原 住 民 加 以 教 化, 並 對 頭 目 等 給 與 酒 食 布 疋 及 器 具 時, 必 定 對 日 本 人 懷 好 感, 開 發 山 地 可 以 順 利 進 行, 而 且 撥 出 土 地 給 與 耕 作 時, 亦 可 漸 漸 成 為 良 民 8 所 以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總 督 府 首 先 在 臺 北 縣 設 立 大 嵙 崁 出 張 所, 延 續 清 代 的 墾 務 更 為 了 撫 育 臺 灣 境 內 的 原 住 民, 仿 清 朝 撫 墾 局 之 制, 在 全 臺 幾 處 重 要 地 點 設 立 11 個 撫 墾 署 9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由 五 指 山 撫 墾 署 開 始 辦 理 業 務, 大 致 開 辦 順 序 是 從 北 至 南 西 至 東 依 序 開 辦, 迄 於 同 年 八 月 三 日 蕃 薯 寮 撫 墾 署 ( 今 高 雄 縣 旗 山 鎮 ) 開 辦 為 了 健 全 撫 墾 署 業 務 也 在 各 撫 墾 署 之 下 籌 設 出 張 所 ( 分 局 ), 依 撫 墾 署 官 制 第 六 條 規 定, 在 遠 離 撫 墾 署 之 地 區 設 出 張 所 10, 作 為 偏 遠 地 區 推 廣 業 務 之 用 同 前 書, 頁 3 成 立 撫 墾 署 之 目 的, 依 照 撫 墾 署 長 須 知 要 項, 共 有 十 三 項 :( 一 ) 與 地 方 廳 交 涉,( 二 ) 撫 育 原 住 民,( 三 ) 交 易 物 品,( 四 ) 日 本 人 及 漢 人 進 入 山 地,( 五 ) 外 國 人,( 六 ) 原 住 民 之 火 槍,( 七 ) 選 定 殖 民 地,( 八 ) 調 查 原 住 民 之 部 落 名 稱 戶 口 數 及 風 俗,( 九 ) 通 事,( 十 ) 管 理 樟 腦 製 造 事 業,( 十 一 ) 伐 木 與 造 林,( 十 二 ) 森 林 所 屬,( 十 三 ) 取 締 山 火 同 前 書, 頁 同 前 書, 頁 43 據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 第 一 卷 ) 所 載, 撫 墾 署 的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撫 墾 署 名 稱 位 置 及 所 管 轄 範 圍 與 出 張 所 一 覽 表 名 稱 位 置 管 轄 區 域 所 轄 之 出 張 所 18

20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1898)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兒 玉 源 太 郎 繼 任 第 四 任 臺 灣 總 督, 上 臺 後 即 積 極 的 改 善 現 有 的 蕃 政, 眼 看 撫 墾 署 制 度 不 能 滿 足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對 於 山 地 的 事 務 之 處 理 是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遂 依 照 新 公 佈 的 臺 灣 總 督 府 地 方 官 官 制 ( 共 四 十 五 條 ), 第 一 條 規 定 : 地 方 行 政 的 劃 分 從 六 縣 三 廳 改 為 三 縣 三 廳, 即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三 縣 和 宜 蘭 臺 東 澎 湖 三 廳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 除 了 臺 東 和 澎 湖 兩 廳 以 外, 其 它 三 縣 和 宜 蘭 廳, 得 在 其 要 害 之 地 設 辦 務 叭 哩 沙 撫 墾 署 叭 哩 沙 宜 蘭 支 廳 管 內 天 送 埤 出 張 所 白 米 甕 出 張 所 大 嵙 崁 撫 墾 署 臺 北 縣 直 轄 管 內 及 基 隆 淡 水 兩 大 嵙 崁 屈 尺 出 張 所 支 廳 管 內 五 指 山 撫 墾 署 十 股 庄 出 張 所 內 灣 出 張 西 南 以 紅 毛 河 藤 坪 河 為 限 五 指 山 所 上 坪 出 張 所 大 河 底 東 北 以 新 竹 支 廳 管 轄 界 為 限 出 張 所 南 庄 撫 墾 署 南 庄 西 南 以 新 竹 支 廳 管 轄 界 為 限 加 禮 出 張 所 大 東 河 出 張 東 北 以 紅 毛 河 藤 坪 河 為 限 所 獅 潭 底 出 張 所 八 角 林 出 大 湖 撫 墾 署 大 湖 苗 栗 支 廳 管 內 張 所 水 尾 出 張 所 南 湖 出 張 所 臺 中 縣 直 轄 管 內 及 鹿 港 支 廳 管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東 勢 角 內 大 茅 埔 出 張 所 埔 里 社 撫 墾 署 埔 里 社 埔 里 社 支 廳 管 內 蜈 蚣 崙 出 張 所 林 杞 埔 撫 墾 署 林 杞 埔 雲 林 嘉 義 兩 支 廳 管 內 無 蕃 薯 寮 撫 墾 署 蕃 薯 寮 臺 南 直 轄 及 鳳 山 支 廳 管 內 無 恆 春 撫 墾 署 恆 春 恆 春 支 廳 管 內 內 埔 出 張 所 臺 東 撫 墾 署 臺 東 臺 東 支 廳 管 內 花 蓮 港 出 張 所 出 自 陳 金 田 譯,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第 一 卷, 頁 11 19

21 署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 各 辦 務 署 內 設 立 三 課, 第 一 課 為 一 般 行 政, 第 二 課 為 警 察, 第 三 課 為 蕃 人 蕃 地, 分 別 掌 管 其 業 務 第 三 十 八 條 又 規 定 : 各 辦 務 署 下 可 設 立 辨 務 支 署, 由 警 部 警 部 補 及 巡 查 組 成, 以 負 責 管 理 派 出 所 據 此 而 新 成 立 辨 務 署 共 有 四 十 四 所 根 據 修 正 後 結 果, 並 把 撫 墾 署 的 事 務 歸 併 於 辨 務 署 第 三 課 在 各 縣 及 廳 之 下 設 置 辨 務 署, 開 辦 不 到 兩 年 撫 墾 署 制 度 從 此 廢 除, 原 屬 於 總 督 管 理 之 撫 墾 署 移 歸 縣 知 事 及 廳 長 管 理, 自 辨 務 署 第 三 課 掌 管 制 以 後, 管 轄 山 地 之 辦 務 署, 全 省 有 三 縣 一 廳 ( 臺 北 縣 臺 中 縣 臺 南 縣 與 宜 蘭 廳 ) 設 有 17 個 辨 務 署, 臺 東 廳 因 不 設 辦 務 署, 因 而 列 為 直 轄 12 由 於 上 列 辨 務 署 大 多 不 設 於 山 地 附 近, 而 且 原 住 民 有 不 願 往 來 遠 隔 地 區 之 習 慣, 以 致 管 理 上 發 生 諸 多 不 便 於 是 採 取 掌 理 山 地 事 務 之 辨 務 支 署 第 三 課 課 員 出 張 所 或 派 出 所 儘 量 設 於 山 地 或 山 地 附 近 之 方 針 撫 墾 署 之 被 裁 廢, 起 因 綏 撫 政 策 成 效 不 彰, 暨 總 督 府 急 欲 節 省 經 費 雖 有 辨 務 署 12 辨 務 署 所 在 地 及 轄 管 辨 務 署 如 下 : 縣 / 廳 別 所 轄 辨 務 署 臺 北 縣 臺 中 縣 三 角 湧 辨 務 署 景 尾 辨 務 署 新 埔 辨 務 署 新 竹 辨 務 署 埔 里 社 辨 務 署 臺 中 辨 務 署 南 投 辨 務 署 斗 六 辨 務 署 苗 栗 辨 務 署 臺 南 縣 蕃 薯 寮 辨 務 署 阿 猴 辨 務 署 潮 洲 庄 辨 務 署 東 港 辨 務 署 恆 春 辨 務 署 嘉 義 辨 務 署 宜 蘭 廳 宜 蘭 辨 務 署 羅 東 辨 務 署 出 自 陳 金 田 譯,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第 一 卷, 頁 78 20

22 第 三 課 繼 承 撫 墾 署 主 管 蕃 地 事 物, 但 所 辦 的 事 務 大 為 減 少 與 規 模 縮 小, 此 時 的 理 蕃 重 點 已 由 撫 墾 署 時 的 綏 撫 轉 變 成 消 極 的 取 締 不 過, 此 時 兒 玉 總 督 已 把 警 察 政 治 引 入 理 蕃 事 業 之 中 而 當 時 署 內 最 重 要 的 墾 務 即 為 腦 務 居 住 於 臺 灣 中 北 部 的 泰 雅 族 內 富 藏 森 林 等 天 然 資 源, 殖 民 政 府 為 獲 取 經 濟 利 益, 遂 於 北 臺 灣 推 展 墾 務, 並 沿 用 清 代 的 隘 勇 與 隘 勇 線 制 度 3. 隘 勇 線 制 度 與 本 區 泰 雅 族 的 關 係 隘 勇 線 制 度 起 源 最 早 可 追 溯 至 明 鄭 時 期 的 土 牛 紅 線, 而 制 度 建 立 則 於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1788) 13 當 初 設 隘 目 的 是 在 於 防 範 生 番 下 山 滋 擾, 保 護 界 內 開 墾 者 之 安 全, 此 間 自 乾 隆 中 葉 至 同 治 末 年 止, 計 一 百 一 十 年 之 久 旋 自 光 緒 元 年 的 開 山 撫 番 後, 為 開 發 內 山 的 茶 樟 腦 與 木 材 之 利, 墾 務 漸 及 內 山, 乃 變 成 專 責 保 護 界 外 內 山 從 事 墾 務 之 田 寮 茶 寮 與 腦 寮, 及 出 入 番 界 民 人 之 安 全 14 日 本 據 臺 初 期, 仍 然 沿 用 前 清 遺 留 的 隘 制, 但 其 用 意 更 變 本 加 厲, 不 限 止 於 保 護 番 界 之 事 業, 進 而 改 為 討 伐 原 住 民 之 前 哨 站 當 時 隘 勇 經 費 由 墾 殖 樟 腦 所 所 得 之 利 償 付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1898), 官 方 設 立 官 13 伊 能 嘉 矩, 臺 灣 文 化 志 ( 中 譯 本 ) 下 冊,(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1), 頁 389; 臺 中 廳 蕃 務 課 編, 臺 中 廳 理 蕃 史 ( 臺 北 : 臺 中 廳 理 蕃 課,1914), 頁 王 世 慶, 臺 灣 隘 制 考, 臺 灣 文 獻,7:3 4,(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1956), 頁 7 21

23 隘, 後 隘 勇 納 入 警 丁 15 明 治 三 十 九 年 (1906) 四 月 十 一 日, 陸 軍 中 將 佐 久 間 左 馬 太 繼 任 第 五 任 臺 灣 總 督, 為 日 據 時 代 歷 任 總 督 當 中, 任 期 最 長 且 年 齡 最 高 的 總 督 前 任 總 督 兒 玉 源 太 郎 以 掃 蕩 土 匪 聞 名, 而 總 督 佐 久 間 馬 太 則 是 以 掃 蕩 生 蕃 為 重 要 的 施 政 方 針, 展 開 兩 次 五 年 理 蕃 計 劃 16 明 治 四 十 三 年 (1910)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日 本 帝 國 議 會 通 過 佐 久 間 左 馬 太 第 二 次 五 年 理 蕃 計 劃 第 一 年 三 百 零 六 萬 圓 理 蕃 經 費 17, 此 時 主 要 以 軍 警 圍 剿 及 掃 蕩 凶 蕃 隘 勇 線 前 進 與 修 築 理 蕃 道 路 為 主 王 世 慶, 臺 灣 隘 制 考, 臺 灣 文 獻,7:3 4, 頁 藤 井 志 津 枝, 理 蕃 日 本 治 理 台 灣 的 計 策 ( 臺 北 : 文 英 堂 出 版 社,1997), 頁 陳 金 田 譯,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9), 頁 佐 久 間 左 馬 太 總 督 第 二 次 五 年 理 蕃 事 業 計 劃 行 動 表 年 代 主 要 事 件 起 訖 時 間 鯉 魚 尾 隘 勇 線 新 設 1 月 開 始,3 月 25 日 完 成 ガォガン 蕃 方 面 隘 勇 線 前 5 月 起, 分 別 自 新 竹 等 三 廳 進 行,12 月 27 日 結 明 治 四 十 進 束 三 年 (1910) 霧 社 方 面 討 伐 12 月 25 日 展 開 行 動,1911 年 3 月 25 日 結 束 討 伐 明 治 四 十 ア ラン 方 面 槍 器 押 收 2 月 14 日 收 繳 行 動 開 始,3 月 25 日 結 束 四 年. 大 正 北 勢 蕃 討 伐 4 月 4 日 討 伐 隊 編 成,30 日 討 伐 結 束 元 年 (1911) ォア 社 討 伐 7 月 15 日 開 始 討 伐,29 日 結 束 22

24 位 於 臺 北 州 ( 宜 蘭 廳 ) 管 內 屬 於 泰 雅 族 的 溪 頭 蕃 及 南 澳 蕃, 在 日 據 領 臺 之 初 是 比 較 平 穩 的 明 治 三 十 二 三 年 ( ), 位 於 在 宜 蘭 廳 背 後 大 嵙 崁 方 面 的 泰 雅 族, 由 於 諸 蕃 社 因 競 爭 樟 腦 事 業, 而 導 致 蕃 情 不 平 穩, 同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展 開 鎮 壓, 明 治 三 十 九 年 (1906), 蕃 務 本 署 決 定 聯 合 深 坑 廳 與 桃 園 廳 以 下 一 千 四 百 五 十 餘 名 部 隊, 推 進 大 豹 社 方 面 的 隘 勇 線, 經 過 激 戰 數 回 合, 造 成 四 十 三 名 的 損 傷, 大 豹 社 及 前 大 嵙 崁 山 各 蕃 社 同 意 歸 順 19 而 位 於 在 更 內 地 的 ガォガン 蕃 依 大 嵙 崁 溪 上 游, 於 崇 巒 疊 嶂 的 深 山 中 居 住 著, 當 時 共 有 十 九 社, 人 口 兩 千 餘 人, 而 其 彈 藥 大 都 依 賴 キナジ 大 正 一 年 (1912) 大 正 二 年 (1913) 李 棟 山 方 面 隘 勇 線 前 進 8 月 2 日 開 始,10 月 31 日 完 成 バィバラ 方 面 隘 勇 線 前 進 9 10 月 分 別 自 南 投 臺 中 兩 廳 開 始,10 月 31 日 結 束 12 月 起 分 別 自 新 竹 臺 中 兩 廳 開 始, 翌 年 3 月 ロ ゴ 方 面 隘 勇 線 前 進 結 束 白 狗 及 マレツパ 蕃 方 面 隘 4 月 18 日 起 行 動 開 始,6 月 5 日 完 成 勇 線 前 進 マルコフン 方 面 隘 勇 線 前 10 月 3 日 開 始,12 月 17 日 完 成 進 キナジ 方 面 蕃 社 討 伐 6 月 24 日 討 伐 行 動 開 始,9 月 5 日 所 有 討 伐 結 束 追 加 行 動 7 月 起, 視 各 廳 需 要 追 加 タシキリ 方 面 隘 勇 線 前 進 1 月 17 日 開 始,3 月 7 日 完 成 大 正 三 年 (1914) 太 魯 閣 蕃 討 伐 6 月 起 討 伐 各 地 展 開,9 月 結 束 南 蕃 槍 器 押 收 10 月 起, 收 繳 臺 東 及 阿 猴 兩 廳 下 原 住 民 槍 械 整 理 自 宋 建 和 譯,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第 二 卷 19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支 部 蕃 務 本 署 編, 理 蕃 概 要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支 部 蕃 務 本 署,1913), 頁

25 蕃 與 マルコワン 蕃 供 給, 這 幾 部 族 脣 齒 相 依, 因 此 有 必 要 加 以 懲 罰 20, 而 勢 必 從 東 面 與 西 面 加 以 夾 擊 明 治 四 十 年 (1907), 大 嵙 崁 蕃 又 反 抗 日 本 官 方, 臺 灣 總 督 府 因 怕 ガォガン 溪 一 帶 的 マリコワン 蕃 ガォガン 蕃 與 キナジ 蕃 聯 合 抗 日 明 治 四 十 年 (1907) 十 月 三 日,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為 順 利 達 成 蕃 地 行 軍 之 協 議, 決 定 推 進 部 分 的 隘 勇 線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1909) 四 月 十 二 日, 位 於 今 插 天 山 系 下 的 大 嵙 崁 蕃 全 部 歸 順 於 桃 園 廳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二 月, 堅 守 宜 蘭 城 的 盜 匪 與 警 察 守 備 隊 依 然 在 日 夜 激 戰 著, 根 本 無 暇 顧 及 山 區 的 溪 頭 蕃 與 南 澳 蕃 21 明 治 三 十 四 年 (1901), 總 督 府 就 已 經 開 始 策 劃 蕃 人 的 平 地 移 住 及 化 育 蕃 童 的 政 策, 但 仍 遇 到 不 少 挫 折 三 十 四 年 (1901) 十 一 月, 宜 蘭 廳 於 大 湖 桶 山 開 始 製 造 樟 腦, 由 於 與 蕃 人 有 利 益 產 生 衝 突, 蕃 人 非 常 反 對, 所 以 導 致 蕃 害 頻 繁, 後 以 懷 柔 手 段 說 服 蕃 人 由 於 當 時 新 竹 廳 從 內 灣 溪 上 游 的 田 勝 山 至 大 嵙 崁 溪 方 向 的 隘 勇 線 正 在 推 進 著, 希 望 彼 此 勢 力 有 所 牽 制 明 治 四 十 三 年 (1910) 五 月, 日 本 官 方 在 宜 蘭 廳 員 山 ( 宜 蘭 縣 員 山 鄉 ) 部 署 前 進 部 隊 準 備 圍 剿 ボ ンボン 山 方 面 的 泰 雅 族, 當 時 部 署 1,590 隊 員, 分 成 五 個 部 隊, 推 進 ガォ ガン 山 隘 勇 線, 第 一 部 隊 前 進 ボンボン 山 的 最 高 處, 並 佔 領 最 高 地 第 二 與 地 三 部 隊 相 繼 前 進 之 際, 第 四 部 隊 的 前 面 有 多 數 的 原 住 民 襲 擊, 搶 奪 水 源 地 與 炊 事 場, 戰 況 激 烈 部 隊 遭 受 包 圍, 受 到 強 大 危 險 之 際, 蕃 務 總 長 派 訓 20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支 部 蕃 務 本 署 編, 理 蕃 概 要, 頁

26 練 中 的 巡 查 一 百 三 十 名 增 援 當 時 連 台 灣 第 一 守 備 隊 也 出 動,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午 前 二 時 強 行 夜 襲, 突 破 重 圍, 第 一 與 第 二 的 兩 部 隊 與 步 兵 第 二 中 隊 得 以 在 後 方 聯 絡 繼 續 往 バボ クル 山 的 南 方 前 進, 甚 至 在 百 難 之 下 佔 領 ジナレク 山 下 的 合 流 點, 此 時 敵 人 的 攻 勢 漸 漸 受 阻 為 了 積 極 控 制 左 岸 原 住 民 族, 遂 與 新 竹 前 進 部 隊 會 合 於 タカサン 社 並 於 バロン 山 ( 今 巴 崙 山 ) 設 置 砲 台, 以 砲 擊 威 嚇 附 近 蕃 社, 泰 雅 族 人 終 於 屈 服, 甚 至 拿 出 銃 器 作 為 乞 降 條 件, 同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舉 行 歸 順 式, 情 勢 漸 漸 平 穩, 也 達 到 預 期 的 目 標, 但 是 損 失 頗 大, 警 察 隊 死 傷 人 數, 警 部 以 下 死 傷 合 計 二 百 六 十 四 人, 軍 隊 將 校 以 下 合 計 二 百 二 十 四 名 22 而 歸 順 後 的 泰 雅 族, 一 部 份 被 移 住 至 隘 勇 線 內 這 個 制 度 直 到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於 各 蕃 社 中 設 置 蕃 務 官 吏 駐 在 所, 隘 制 漸 至 消 失 ( 三 ) 日 治 初 期 聚 落 1. 引 言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由 宜 蘭 廳 之 視 察 報 告 書 指 出, 境 內 泰 雅 族 的 兩 大 種 族 ( 部 族 ), 分 別 是 溪 頭 蕃 與 南 澳 蕃 ; 溪 頭 蕃 位 於 叭 哩 沙 之 濁 水 溪 上 游 及 松 欏 溪 溪 兩 岸 之 山 谷 中 ; 南 澳 蕃 位 於 小 南 澳 內 山 之 新 舊 寮 山 烏 底 21 臺 北 州 警 務 部 編, 臺 北 州 理 蕃 誌 ( 上 )( 臺 北 : 臺 北 州 警 務 部,1924), 頁 4 22 藤 崎 濟 之 助, 臺 灣 蕃 族 ( 東 京 : 國 史 刊 行 會,1931), 頁

27 雙 生 笑 獅 等 諸 山 嶺 中, 連 接 至 蘇 澳 沿 山 一 帶, 首 先 列 出 當 時 未 移 住 前 之 溪 頭 蕃 舊 社 資 料 概 況 23, 至 於 其 他 屬 於 新 竹 廳 與 桃 園 廳 之 卡 奧 灣 群 (ガォガン 群 ) 與 基 那 吉 群 (キナジ 群 ), 則 在 第 二 部 分 ( 日 治 時 期 聚 落 基 本 資 料 ) 中 提 到, 此 處 聚 落 資 料 係 以 溪 頭 群 為 主 表 二 :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溪 頭 蕃 聚 落 資 料 表 編 號 社 名 頭 目 名 戶 數 人 口 分 布 地 1 網 網 社 (ボンボン) マナイナウイ 未 詳 未 詳 2 擺 骨 社 (バイクッ) ワ タンナ ワイ 同 同 3 打 打 罕 社 (タタハン) ユウカンニヨガイ 同 同 4 拜 阿 暖 社 (バイアロアン) バウナイ 同 同 5 友 敏 加 技 社 (ユウピンカキ) ユウピン 同 同 6 打 滾 那 罔 社 (タクンナ ボン) ユウカンマ ライ 同 同 7 計 滾 那 贛 社 (キクンナ ゴン) タ クン 同 同 8 友 荖 社 (ユ ラウ) ユ ラウ 同 同 9 萬 奴 社 (バスン) バイス 同 同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州 理 蕃 誌, 上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1998) 九 月 間, 羅 東 撫 墾 署 長 依 照 民 殖 第 1334 號 訓 令, 前 往 調 查 宜 蘭 廳 內 的 溪 頭 蕃 與 南 澳 蕃 兩 部 族, 完 畢 後 於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呈 報 民 政 局 長 其 轄 內 的 蕃 社 名 及 蕃 人 戶 口 調, 據 文 中 羅 列 兩 部 族 之 舊 社 23 臺 北 州 警 務 局, 臺 北 州 理 蕃 誌, 上, 頁 17 26

28 地 點 方 位 距 離 頭 目 名 與 通 事 等 詳 細 狀 況, 於 此 節 選 溪 頭 蕃 部 分, 如 下 : 表 三 :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溪 頭 蕃 之 聚 落 資 料 表 編 號 社 名 方 位 距 離 戶 數 1 網 網 社 (ボンボン) 正 南 五 里 三 十 町 7 2 萬 奴 社 (バスン) 同 六 里 6 3 擺 骨 社 (バイクッ) 同 八 里 15 4 爺 母 洛 滾 社 (ヤブロクン) 同 十 一 里 7 5 打 打 罕 社 (タタハン) 同 十 五 里 13 6 友 老 社 社 (ユウラウ) 同 十 八 里 44 7 拜 阿 暖 社 (バアナン) 同 未 詳 40 8 友 敏 加 技 社 (ユウピンカキ) 同 同 25 9 太 馬 籠 社 (タマロン) 同 同 打 滾 那 罔 社 (タクンナホン) 同 同 15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州 理 蕃 誌, 上 比 較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的 初 步 調 查 與 三 十 一 年 的 複 查 中, 計 滾 那 贛 社 (キクン ナ ゴン) 與 爺 母 洛 滾 (ヤブロクン) 可 能 是 同 一 社 名 而 不 同 譯 法, 但 多 了 一 個 太 馬 籠 社 (タマロン), 可 以 確 認 的 是 至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九 月 止, 當 時 溪 頭 蕃 聚 落 共 有 十 個 但 在 明 治 三 十 三 年 臺 灣 蕃 人 事 情 中, 又 指 出 溪 頭 蕃 27

29 是 由 十 一 社 所 組 成 24 明 治 三 十 四 年 十 月 七 日, 總 督 府 編 纂 各 社 頭 目 移 住 沿 革 又 一 書, 書 中 第 三 部 分 蕃 社 名 及 戶 數 人 口 中 指 出, 大 社 名 溪 頭 社, 小 社 名 ぼぬん( 萬 奴 社 ) ぼぃくつ ちぢはん ぼんぼん きぬろん 共 計 九 社 25 可 見 當 時 對 溪 頭 群 泰 雅 族 人 的 瞭 解 尚 未 深 入 對 台 灣 山 地 族 群 調 查 用 力 至 深 的 森 丑 之 助 氏, 在 1917 年 出 版 的 臺 灣 蕃 族 志 ( 第 一 卷 ) 中 除 了 分 類 出 泰 雅 族 的 各 部 族 外, 更 把 溪 頭 群 各 社 的 資 料 詳 細 列 出 26, 當 時 紀 錄 的 聚 落 僅 剩 八 個, 由 於 森 氏 經 常 出 入 各 聚 落 因 此 調 查 資 料 應 當 可 信 度 相 當 高, 根 據 他 的 紀 錄 說 明 當 時 聚 落 的 情 形 如 下 : (1)ボンボン 社 位 於 濁 水 溪 ( 即 今 之 蘭 陽 溪 ) 左 岸 支 流 ボンボン 溪 左 岸 ( 海 拔 約 千 二 百 尺 ) 形 成 集 團 部 落, 社 之 名 來 自 於 其 社 後 方 高 聳 的 ボンボン 而 得 名 歸 叭 哩 沙 支 廳 所 管 轄, 距 廳 約 西 方 四 里 二 十 町 (2)タダハン 社 ( 打 打 罕 社 ) 位 於 濁 水 溪 ( 即 今 之 蘭 陽 溪 ) 上 游 左 岸 タゴン 山 的 中 腹 ( 海 拔 約 千 三 百 尺 ) ボンボン 山 第 二 高 地, 從 南 面 オワヘ 溪 至 タダハン 溪 的 地 方 形 成 小 部 落,タ 24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臺 灣 蕃 人 事 情, 頁 臺 北 州 警 務 局, 臺 北 州 理 蕃 誌, 上, 頁 69 森 丑 之 助, 臺 灣 蕃 族 志 ( 第 一 卷 )( 臺 北 : 南 天 書 局,1996), 三 版, 頁

30 タハン 原 住 民 語 為 烘 烤 之 意, 在 叭 哩 沙 西 南 約 五 里 (3)タボ 社 タボ 蕃 語 之 意 為 水 瓢 之 意, 成 因 是 地 形 相 似 所 致 位 於 濁 水 溪 ( 即 今 之 蘭 陽 溪 ) 上 游 右 岸 メガヤン 溪 沿 著 カウピン 山 ( 海 拔 千 六 百 尺 ) 到 ヤヤオカメン 的 地 方 形 成 集 團 部 落,タボ 蕃 語 之 意 為 水 瓢 之 意, 成 因 是 地 形 相 似 所 致, 約 在 叭 哩 沙 西 南 五 里 十 八 町 (4)ピユガン 社 位 於 濁 水 溪 ( 即 今 之 蘭 陽 溪 ) 上 游 左 岸 ( 海 拔 二 千 尺 )チヤコン 山 鞍 部 從 南 面 オワヘ 溪 與 シカロ 溪 間 的 稜 線 所 形 成 的 部 落,ピユガン 為 交 換 之 意, 叭 哩 沙 西 方 約 六 里 之 處 (5)ルモアン 社 位 於 濁 水 溪 ( 即 今 之 蘭 陽 溪 ) 上 游 右 岸 ( 海 拔 約 千 六 百 處 ) 形 成 集 團 部 落, ルモアン 為 撿 拾 之 意, 距 叭 哩 沙 西 方 約 八 里 (6)シキクン 社 ( 又 名 ミノヤン 社 ) 位 於 濁 水 溪 ( 即 今 之 蘭 陽 溪 ) 的 上 游 ( 海 拔 約 二 千 尺 )ボンボン 溪 與 シキク ン 社 耕 作 地, 土 名 ウラオ 的 中 間, 形 成 集 團 部 落, 距 叭 哩 沙 西 南 約 十 一 里 (7)マナウヤン 社 位 於 濁 水 溪 ( 即 今 之 蘭 陽 溪 ) 上 游 左 岸 ボ ボル 溪 與 シキクン 社 耕 作 地 29

31 ウラオ 的 中 間 ( 海 拔 約 二 千 七 百 尺 ), 形 成 集 團 部 落,マナウヤン 為 追 蹤 之 意, 距 叭 哩 沙 西 南 約 十 一 里 半 (8)ピヤナン 社 位 於 濁 水 溪 ( 即 今 之 蘭 陽 溪 ) 左 岸 ( 海 拔 約 三 千 二 百 尺 ) 南 湖 大 山 與 中 央 山 脈 連 亙 稜 線 的 高 地 集 團 部 落, 距 叭 哩 沙 西 南 約 十 三 里 ( 四 ) 日 治 晚 期 聚 落 1. 引 言 到 了 明 治 大 正 之 間, 因 隘 勇 線 前 進 與 小 規 模 集 團 移 住 之 後, 許 多 聚 落 被 廢 社 或 遷 移, 聚 落 已 有 相 當 大 的 變 遷, 如 以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於 昭 和 十 三 年 (1938) 發 行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為 藍 本, 輔 以 相 關 歷 年 版 本 的 地 圖 資 料, 初 步 搜 尋 鄰 近 本 研 究 範 圍 的 泰 雅 族 舊 社 ( 聚 落 ) 共 有 十 三 個, 外 加 五 個 相 關 舊 社, 其 基 本 聚 落 資 料 如 下 : 表 四 : 相 關 泰 雅 族 聚 落 名 稱 資 料 一 覽 表 編 號 聚 落 名 稱 中 文 舊 稱 日 文 舊 稱 社 名 意 義 1 新 興 嘎 拉 賀 社 カラホ 社 2 光 華 哈 嘎 灣 社 ハカワン 社 1.カラホ 意 為 眾 多 很 大 或 謂 古 語 稱 祖 先 為 カラホ 2. 為 頭 目 名 稱 原 稱 キサワン, 為 昔 日 居 民 避 洪 水 所 築 櫓 ( 干 欄 式 建 築 ) 以 住, 故 地 名 稱 為 キサワ 30

32 ン, 後 訛 轉 成 ハカワン 3 留 茂 安 留 茂 安 社 ルモアン 社 社 名 從 翻 譯 ルモアン, 原 取 自 最 初 入 此 地 居 住 者 之 名 プルモアン, 據 說 是 檢 拾 之 意 バロ 之 意 即 為 檜 木, 一 說 松 柏 類, 又 說 倒 4 巴 陵 巴 陵 社 バロン 社 木, 據 傳 往 昔 此 地 發 生 大 洪 水 時, 有 許 多 漂 流 檜 木, 拾 之 築 屋, 為 地 名 之 起 源 5 梵 梵 梵 梵 社 ボンボン 社 意 為 鹿 之 茸 6 樂 水 社 名 譯 自 バ ナン, 原 意 黍 茂 之 處, 後 訛 巴 崙 社 バヌン 社 一 部 份 轉 成 バヌン 7 四 季 四 季 勳 社 シキクン 社 昔 稱 タイヤフ 今 稱 シキクン, 意 義 不 明 8 南 山 埤 亞 南 社 ピヤナン 社 煮 食 之 意 9 東 壘 東 壘 社 ト ルイ 社 無 10 石 磊 骨 利 社 クレ 社 鞍 部 或 是 魚 11 抬 耀 夫 抬 耀 夫 社 タイヤフ 社 傾 斜 之 意 12 泰 岡 泰 雅 岡 社 タイヤカン 社 地 名 起 源 不 詳 13 武 道 能 敢 武 道 能 敢 社 ブトノカン 社 14 復 華 鐵 力 庫 社 テイリツク 社 15 古 魯 ( 萱 原 ) 古 魯 社 クル 社 從 前 有 一 位 バツト 的 人 居 住 在 此 地, 後 來 訛 轉 成 ブトノカン テイリツク 為 瀑 布 之 意, 因 聚 落 附 近 有 瀑 布 而 得 名 1. 據 傳 往 昔 此 地 發 生 大 雨 時, 有 許 多 漂 流 桐 木, 拾 之 築 屋, 故 名 之 2. 另 一 說, 為 盛 產 桐 木, 而 得 名 16 高 義 蘭 高 義 蘭 社 カウイラン 社 カウイ 祖 先 居 住 之 地, 轉 為 社 名 17 比 亞 外 比 亞 外 社 ピヤワイ 社 ピヤワイ 為 豆 類 一 種, 相 傳 此 地 附 近 有 許 多 ピヤワイ, 故 名 之 18 松 蘿 松 蘿 社 シヨウラ 社 地 名 為 檜 木 之 意, 原 地 盛 產 紅 檜, 故 名 資 料 來 源 :1. 安 倍 名 義 臺 灣 地 名 研 究, 臺 北 : 蕃 語 研 究 會, 洪 敏 麟 臺 灣 舊 地 名 之 沿 革 ( 一 ) ( 二 下 ),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日 治 時 期 聚 落 基 本 資 料 上 述 表 列 的 這 些 聚 落, 在 日 本 統 治 期 間 逐 步 遷 移, 因 此 形 成 舊 社, 與 此 研 究 區 相 關 的 舊 社 基 本 資 料 進 一 步 敘 述 如 下 31

33 A. 嘎 拉 賀 社 (1) 簡 介 此 社 日 據 時 代 稱 為 カラホ 社, 社 民 為 泰 雅 亞 族 下 的 賽 考 列 克 亞 族, 細 分 下 又 屬 於 卡 奧 灣 群 此 社 約 建 立 於 365 年 前, 原 居 住 地 マレツパ 因 為 屢 屢 遭 受 外 敵 入 侵, 蕃 丁 被 殺 者 眾 多, 頭 目 カブリ 感 受 到 強 烈 的 威 脅 並 深 思 本 族 的 將 來, 因 此 移 住 到 ブトノカン 社 與 ソロ 社 中 間 稱 為 ボボコツタン 的 地 方, 其 部 下 ヤダイタン 與 他 的 子 孫 為 尋 找 更 適 合 農 業 與 狩 獵 的 地 方 遂 來 此 地 區 27 (2) 綜 合 描 述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三 光 村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ガォガン 溪 上 游 與 支 流 カラホ 溪 合 流 點 下 方 左 岸 標 高 3,800 ~4,100 尺 左 右 之 東 南 面 坡 地, 於 カラホ 駐 在 所 東 方 3 町 與 南 方 15 町 地 方 分 3 個 集 團 居 住 海 拔 高 度 : 約 3,800~4,100 尺 ( 約 ~ 公 尺 )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 與 テイリツク 社 ブトノカン 社 クル 社 カウイラン 社 27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62 32

34 ピヤワイ 社 ハカワン 社 內 グルス 以 及 羅 東 郡 シヨウラ 社 ( 今 松 蘿 村 ) 與 バヌン 社 ( 今 巴 陵 ) 有 血 緣 關 係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署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李 凍 山 28,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角 板 山 29 B. 哈 嘎 灣 社 (1) 簡 介 此 社 日 據 時 代 稱 為 ハカワン 社, 社 民 為 泰 雅 亞 族 下 的 賽 考 列 克 亞 族, 細 分 下 又 屬 於 卡 奧 灣 群 約 365 年 前, 原 居 住 地 マレツパ 因 為 屢 屢 遭 受 外 敵 入 侵, 蕃 丁 被 殺 者 眾 多, 頭 目 カブリ 感 受 到 強 烈 的 威 脅 並 深 思 本 族 的 將 來, 因 此 移 住 到 ブトノカン 社 與 ソロ 社 中 間 稱 為 ボボコツタン 的 地 方, 其 部 下 ヤ ダイタン 與 他 的 子 孫 為 尋 找 更 適 合 農 業 與 狩 獵 的 地 方, 遂 慢 慢 移 住 來 此 地 區 明 治 二 十 年 (1888), 左 右, 從 馬 武 督 社 分 離 1 戶 5 名, 同 年 有 1 戶 4 名 從 角 板 山 社 分 離 28 參 考 李 凍 山, 出 自 明 治 四 十 年 (1907) 年 開 始 測 量, 直 到 大 正 五 年 (1916 年 ) 完 成 的 臺 灣 蕃 地 地 形 圖,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與 蕃 務 本 署 共 同 測 量, 共 有 68 張 地 圖, 日 日 新 報 社 正 式 對 外 發 行 29 參 考 角 板 山, 出 自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負 責 與 發 行, 於 大 正 十 二 年 ~ 昭 和 十 三 年 (1923~1938) 完 成 臺 灣 地 形 圖, 比 例 尺 為 1/50,000, 總 共 117 張 曾 由 日 本 學 生 33

35 大 正 十 一 年 (1922) 中, 有 5 戶 30 名 從 臺 北 州 羅 東 郡 圓 山 社 (シヨウラ 社 ) 今 松 蘿 村 分 離, 加 入 此 社 30 (2) 綜 合 描 述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三 光 村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ガォガン 溪 上 游 左 岸 標 高 2,800~3,000 尺 的 急 峻 坡 地,ハカ ワン 社 駐 在 所 北 方 之 地 有 15 戶, 西 南 方 的 地 方 有 7 戶 分 成 2 個 集 團 海 拔 高 度 : 約 2,800~3,000 尺 ( 約 848.4~909 公 尺 )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ハカワン 社 內 ハカワン 社 ェヘン 社 サルツ 社 ソロ 社 臺 北 州 羅 東 郡 シヨウラ 社, 以 及 テイリツク 社 ブトノカン 社 クル 社 カウイラン 社 ピヤワイ 社 ハカワン 社 カ ラホ 社 リリユン 社 有 血 緣 關 係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署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ボンボン 山,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社 重 新 印 行,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57 34

36 ボンボン 山 C. 留 茂 安 社 (1) 簡 介 此 社 日 據 時 代 稱 為 ルモアン 社,シキクン 社 中 的 4 戶 17 名 在 現 ルモ アン 社 東 方 山 腹 取 得 耕 作 地, 明 治 三 年 (1870), 有 感 往 來 耕 作 地 與 家 屋 之 間, 產 生 種 種 的 不 便, 因 此 準 備 與 シキクン 社 分 離, 後 第 一 代 頭 目 タツクンナブ ン 遂 成 立 ルモアン 社 31 (2) 綜 合 描 述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四 季 村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 宜 蘭 濁 水 溪 ( 今 蘭 陽 溪 ) 的 右 岸 太 平 山 與 接 連 稜 線 的 山 腹 海 拔 2,000 尺 的 急 峻 斜 坡 地, 以 及 沿 著 濁 水 溪 沿 岸 的 平 緩 及 平 坦 地 ルモアン 駐 在 所 的 西 方 約 2 町 濁 水 溪 溪 岸 約 50 尺 的 臺 地 上, 全 社 26 戶 海 拔 高 度 : 濁 水 溪 溪 岸 50 尺 的 臺 地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31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20 35

37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 與 ピヤナン 社 ( 今 南 山 村 ) シキクン 社 ( 今 四 季 村 ) バロン 社 ( 今 巴 陵 村 ) シヨウラ 社 ( 今 松 蘿 村 ) 崙 埤 子 社 各 社, 以 及 臺 中 州 東 勢 峻 シカヤウ 社 ( 今 環 山 村 ) サラマオ 社 ( 今 梨 山 ) カ ヨウ 社 ( 今 佳 陽 ) 等 關 係 十 分 密 切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署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ボンボン 山,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中 無 此 張 地 圖 D. 巴 陵 社 (1) 簡 介 此 社 日 據 時 代 稱 為 バロン 社, 約 375 年 前, 原 居 住 地 マレツパ 因 為 屢 屢 遭 受 外 敵 入 侵, 蕃 丁 被 殺 者 眾 多, 頭 目 カブリ 感 受 到 強 烈 的 威 脅 並 深 思 本 族 的 將 來, 因 此 移 住 到 ブトノカン 社 與 ソロ 社 中 間 稱 為 ボボコツタン 的 地 方, 其 部 下 ヤダイタン 與 他 的 子 孫 為 尋 找 更 適 合 農 業 與 狩 獵 的 地 方, 遂 慢 慢 移 住 來 此 地 區, 約 355 年 前 移 住 至 此 地 32 (2) 綜 合 描 述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三 光 村 32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55 36

38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ガォガン 溪 右 岸 バロン 山 的 北 南 兩 山 腹 標 高 2500 尺 至 3000 尺 之 間 地 勢 約 30~40 度 的 傾 斜 地,バロン 駐 在 所 東 北 方 15 町 接 連 西 南 方 的 地 方 有 15 戶 東 北 方 15 町 的 地 方 有 5 戶 與 同 方 向 約 1 里 之 地 有 20 戶 海 拔 高 度 : 約 2,500~3,000 尺 ( 約 757.5~909 公 尺 )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 與 臺 北 州 羅 東 郡 シヨウラ 社 ( 今 松 蘿 村 ) 崙 埤 子 社 ( 今 崙 埤 ) 文 山 郡 リモガン 社 及 大 溪 郡 コ ヨ 社 サルツ 社 クル 社 關 係 密 切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署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李 凍 山,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角 板 山 E. 梵 梵 社 (1) 簡 介 此 社 日 據 時 代 稱 為 ボンボン 社, 相 傳 約 215 年 前, 舊 臺 中 州 白 狗 マ レツパ 蕃 的 一 部 族 人 橫 越 南 湖 大 山, 在 蘇 澳 郡 濁 水 溪 沿 岸 形 成 的 ピヤハウ( 比 亞 豪 社 ) リヨヘン( 利 有 亨 社 ) パ ヤン( 巴 楊 社 ) 等 社 明 治 四 十 三 年 (1909) 三 月,ボンボン 山 隘 勇 線 前 進 之 時,バゴン 社 タダハン 社 與 バヌン 社 三 社 37

39 避 難 於 ボンボン 溪 左 岸 平 坦 之 地, 遂 形 成 ボンボン 社 33 (2) 綜 合 描 述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樂 水 村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 宜 蘭 濁 水 溪 ( 今 蘭 陽 溪 ) 的 右 岸 九 分 山 與 北 方 縱 走 的 稜 線 山 腳, 為 茄 苳 溪 的 右 岸 海 拔 約 668 尺 的 地 方, 分 布 於 北 向 的 急 斜 坡 地 至 茄 苳 兩 岸 的 平 緩 地 與 平 坦 地 ; 鄰 近 ボンボン 駐 在 所 的 北 方 與 南 方 及 東 方 與 西 方 約 4 町, 分 成 4 個 集 團 居 住 共 計 39 戶 海 拔 高 度 : 海 拔 約 668 尺 ( 約 202 公 尺 )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 與 羅 東 郡 各 社 及 蘇 澳 郡 ダイゲン 社 ( 大 元 社 ) 文 山 郡 ハブン( 哈 盆 社 ) リモガン 社 ラハン 社 新 竹 州 クル 社 ェヘン 社 臺 中 州 東 勢 郡 カヨウ 社 ( 佳 陽 ) サラマオ 社 ( 梨 山 )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署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叭 哩 沙,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濁 水 33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25 38

40 F. 巴 崙 社 (1) 簡 介 此 社 日 據 時 代 稱 為 バヌン 社, 相 傳 約 215 年 前, 舊 臺 中 州 白 狗 マレ ツパ 蕃 的 一 部 族 人 橫 越 南 湖 大 山, 在 蘇 澳 郡 濁 水 溪 沿 岸 形 成 的 ピヤハウ( 比 亞 豪 社 ) リヨヘン( 利 有 亨 社 ) パ ヤン( 巴 楊 社 ) 等 社 明 治 四 十 三 年 (1909) 三 月 ボンボン 山 隘 勇 線 前 進 之 時,バゴン 社 之 一 部 臨 時 從 ビュガン 社 來 的 及 タダハン 社 殘 留 的 族 人, 一 部 份 移 住 ボンボン 社, 當 時 因 有 惡 疾 死 亡 多 人, 經 官 方 勸 誘 合 3 社 於 バヌン 社, 據 大 正 四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時, 人 口 有 28 戶 141 人 34 (2) 綜 合 描 述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樂 水 村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 宜 蘭 濁 水 溪 ( 今 蘭 陽 溪 ) 與 支 流 バヌン 溪 合 流 點 南 方 約 5 町 之 稜 線 突 端 海 拔 約 900 尺 (272.7 公 尺 ) 處 バヌン 駐 在 所 為 中 心 的 57 戶, 以 及 距 駐 在 所 西 方 約 10 町 的 10 戶 集 團 海 拔 高 度 : 約 900 尺 (272.7 公 尺 ) 處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34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39

41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 與 ギュウトウ 社 リモガン 社 シキクン 社 ビヤナン 社 ボンボン 社 シヨウラ 社 ( 今 松 蘿 村 ), 及 新 竹 州 大 溪 郡 カラホ 社 臺 中 州 東 勢 郡 シカヤウ( 今 環 山 村 ) カヨウ 社 ( 今 佳 陽 村 ) サラマオ 社 ( 今 梨 山 村 ) 有 親 近 的 血 緣 關 係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署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叭 哩 沙,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濁 水 G. 四 季 勳 社 (1) 簡 介 日 文 稱 此 社 為 シキクン 社 相 傳 臺 中 州 東 勢 郡 ベルモアン 社 頭 目 ミ ヤボフ 從 濁 水 溪 至 三 星 方 面 交 換 物 品, 往 復 途 中 覺 得 非 常 不 方 便, 遂 與 蕃 社 中 族 人 共 議 選 定 適 當 的 人 選 移 住 此 地 經 協 調 後, 由 族 中 有 勢 力 者 タマロカ ウイル 等 身 強 體 健 一 步 族 翻 越 南 湖 大 山, 經 蘇 澳 郡 ピヤハウ( 比 亞 豪 社 ) リ ヨ ヘン( 利 有 亨 社 ) カンケイ( 寒 溪 社 ) 三 星 經 タボ 等 地 最 後 來 到 此 地 但 由 於 瘧 疾 肆 虐, 族 人 死 亡 眾 多, 此 後 有 一 部 份 人 移 住 至 マナウヤン 社 ; 後 來 因 為 人 口 增 加 迅 速, 一 些 近 親 者 找 尋 新 肥 沃 耕 地, 最 後 來 到 四 季 勳 社 (2) 綜 合 描 述 27 40

42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四 季 村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 宜 蘭 濁 水 溪 ( 今 蘭 陽 溪 ) 上 游 右 岸 與 四 重 溪 的 合 流 點 東 北 方 約 5 町 的 地 方, 其 東 方 6 町 地 方 分 兩 個 集 團 居 住 ゲロリ 山 其 西 北 走 向 的 支 脈 山 腳 海 拔 約 2,500 尺 ( 公 尺 ) 地 方, 一 直 延 伸 至 至 濁 水 溪 右 岸 一 帶 的 傾 斜 坡 地 シキクン 駐 在 所 南 方 2 町 的 緩 斜 坡 地 帶 以 及 東 方 6 町 的 臺 地, 分 2 個 集 團 居 住 35 海 拔 高 度 : 約 2,500 尺 (757.5 公 尺 )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 與 ビヤナン 社 ルモアン 社 バヌン 社 ボンボン 社 シヨ ウラ 社 ( 今 松 蘿 村 ) 以 及 蘇 澳 郡 ピヤハウ 社 キンヤン 社 ダイ ゲン 社 ( 大 元 社 ) 臺 中 州 東 勢 郡 シカヤウ( 今 環 山 村 ) カヨウ 社 ( 今 佳 陽 村 ) サラマオ 社 ( 今 梨 山 村 ) 有 親 近 的 血 緣 關 係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署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ビヤナン 社,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中 無 此 張 地 圖 H. 埤 亞 南 社 35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43 (1) 簡 介 本 社 日 文 舊 稱 ビヤナン 社, 約 195 年 前, 原 居 住 於 臺 中 州 能 高 郡 マ シトバォン 社 以 及 同 郡 マシトバォン 溪 左 岸 與 北 港 溪 合 流 點 南 方 高 地 後 因 原 社 土 地 貧 瘠 且 狹 隘, 人 口 也 慢 慢 增 加, 頭 目 トライブュン 非 常 憂 心 將 來 發 展, 因 此 決 定 新 選 適 當 移 住 地 當 時 選 派 數 十 名 蕃 丁, 翻 越 ビヤナン 鞍 部, 到 此 處 踏 查, 發 現 此 地 為 一 較 為 平 坦 地 區, 遂 創 社 於 此 地 36 (2) 綜 合 描 述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南 山 村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 宜 蘭 濁 水 溪 ( 今 蘭 陽 溪 ) 上 游 右 岸 支 流 メモタン 溪 合 流 點 西 北 方 約 20 町 俗 稱 ビヤナン 臺 地 北 端 約 海 拔 3,700 尺 的 地 方, 概 略 向 東 側 的 急 峻 坡 地 ビヤナン 駐 在 所 東 方 及 北 方 的 兩 個 集 團 共 67 戶 海 拔 高 度 :3,700 尺 ( 約 公 尺 )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 與 シキクン 社 ルモアン 社 バヌン 社 ボンボン 社 シヨ ウラ 社 ( 今 松 蘿 村 ) ギュウトウ 社 以 及 臺 中 州 能 高 郡 マシト 36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42

44 バォン 社 ( 今 瑞 岩 村 ) 東 勢 郡 シカヤウ( 今 環 山 村 ) カヨウ 社 ( 今 佳 陽 村 ) サラマオ 社 ( 今 梨 山 村 ) 有 親 近 的 血 緣 關 係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署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ビヤナン 社,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中 無 此 張 地 圖 I. 東 壘 社 (1) 簡 介 日 文 稱 ト ルイ 社, 原 居 住 マナウヤン 社, 由 於 狩 獵 地 方 非 常 狹 隘, 獵 物 也 很 少, 與 南 澳 蕃 位 於 ト ルイ 溪 及 大 溪 上 游 的 共 同 獵 場 極 為 相 近, 加 上 離 原 來 社 地 距 離 過 遠, 種 種 不 便 因 素 之 下, 該 社 地 一 代 頭 目 ワタンクスン 轉 往 ト ルイ 溪 的 右 岸 九 分 山 西 側 稜 線 的 高 位 臺 地, 昭 和 二 年 (1926) 受 颱 37 風 災 害, 於 是 在 昭 和 三 年 三 月 移 住 現 居 所 (2) 綜 合 描 述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樂 水 村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 宜 蘭 濁 水 溪 ( 今 蘭 陽 溪 ) 的 右 岸 ト ルイ 溪 合 流 點 東 方 5 町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45 九 分 山 西 方 走 向 的 稜 線 山 腳 海 拔 約 750 尺 處, 為 一 片 平 坦 之 臺 地 海 拔 高 度 : 約 750 尺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 族 群 關 係 與 溪 頭 蕃 的 各 社 一 樣, 以 及 東 勢 郡 シカヤウ( 今 環 山 村 ) カ ヨ ウ 社 ( 今 佳 陽 村 ) サラマオ 社 ( 今 梨 山 村 ) 有 親 近 的 血 緣 關 係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署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無 此 社 名,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濁 水 J. 骨 利 社 (1) 簡 介 日 文 稱 クレ 社, 原 居 住 ウライ 社 ( 今 リリュン 社 ), 該 地 因 人 口 自 然 增 加, 以 及 伴 隨 著 耕 地 減 少 等 因 素, 由 マリコワン 蕃 ウライ 社 內 マライパイ 一 部 族 7 戶 28 名 移 住 此 社, 遂 成 此 社 38 (2) 綜 合 描 述 38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60 44

46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三 光 村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ガオガン 溪 右 岸 マリコワン 山 北 方 ペルモアン 溪 合 流 點 東 南 方 5 町 之 地 點, 約 30~40 度 的 急 峻 坡 地, 海 拔 約 2,700~3,000 尺 海 拔 高 度 : 海 拔 約 2,700~3,000 尺 ( 約 818.1~909 公 尺 )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 與 タイヤフ 社 バツトル 社 マメイ 社 リリュン 社 エヘ ン 社 サルツ 社 及 竹 東 郡 シラツク 社 有 親 戚 關 係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屬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ボンボン 山,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ボ ンボン 山 K. 抬 耀 夫 社 (1) 簡 介 日 文 稱 タイヤフ 社, 原 居 住 リリュン 社, 約 215 年 前, 當 時 有 4 戶 14 人, 因 原 耕 地 狹 小, 發 現 此 地 肥 沃, 故 移 住 於 此 地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59 45

47 (2) 綜 合 描 述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三 光 村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マリコワン 山 北 北 西 走 向 稜 線 的 東 面 高 約 3,000 尺 的 的 地 帶, 地 勢 險 陡 海 拔 高 度 : 約 3,000 尺 ( 約 909 公 尺 )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 與 バツトル 社 クレ 社 リリュン 社 ブトノカン 社 サル ツ 社 及 竹 東 郡 ナロ 社 シラツク 社 有 血 緣 及 親 戚 關 係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署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ボンボン 山,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ボ ンボン 山 L. 泰 亞 岡 社 (1) 簡 介 日 文 稱 タイヤカン 社, 約 365 年 前, 臺 中 州 能 高 郡 白 狗 蕃 マカナジ 社 中 ブタカマホ 一 族 約 30 名 從 該 郡 移 住 至 チンシボ 社 的 位 置 約 22 年 後, 族 中 ハワクツビジコ オワペビジコ 兄 弟 發 現 於 キナジ 山 東 北 面 山 腹 ( 現 蕃 46

48 社 地 ) 非 常 肥 沃, 故 率 領 其 子 孫 移 住 此 地 與 チンシボ 社 分 離 40 (2) 綜 合 描 述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今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大 安 村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 大 嵙 崁 溪 タケジン 溪 與 タイヤカン 溪 合 流 點 上 方 北 面 海 拔 約 4,000~4,800 尺 タイヤカン 駐 在 所 附 近 三 個 集 團, 形 成 散 戶 最 遠 約 6 町 之 遠 海 拔 高 度 : 約 4,000~4,800 尺 (1,212~ 公 尺 )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 與 キンロワン 社 タラツカス 社 ヨロ 社 タバホ 社 メカ ラン 社 テンタナ 社 ジヘン 社 ( 今 義 興 ) マトヱ 社 テン トン 社 以 及 ムケラカ 社 ロツカホ 社 東 勢 郡 シカヤウ( 今 環 山 村 ) カヨウ 社 ( 今 佳 陽 村 ) サラマオ 社 ( 今 梨 山 村 ) 有 親 近 的 血 緣 關 係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署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ボンボン 山,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ボ ンボン 山 40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47

49 M. 武 道 能 敢 社 (1) 簡 介 日 文 稱 此 社 為 ブトノカン 社, 從 原 居 住 地 位 於 臺 中 州 能 高 郡 マルッ パ 社 上 游 テピル 溪 合 流 口 附 近, 約 265 年 前, 有 5 戶 20 人 其 遷 移 原 因 源 於 人 口 眾 多 與 耕 地 狹 隘, 假 如 要 永 住 於 此 地 非 常 困 難, 故 先 移 住 至 ブトノカン 社 與 ソロ 社 中 間, 稱 為 ボボコツタン 的 地 方, 後 再 移 住 於 此 地 41 (2) 綜 合 描 述 現 今 行 政 隸 屬 : 今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三 光 村 舊 社 建 構 範 圍 : 李 凍 山 東 南 方 中 腹 位 置 標 高 約 3,000 尺 地 方 ガオガン 駐 在 所 西 北 方 約 15 町 之 大 集 團 海 拔 高 度 : 約 3,000 尺 ( 約 909 公 尺 ) 踏 查 舊 跡 描 述 : 未 到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 與 テイリツク 社 コ ヨ 社 ソロ 社 ヱヘン 社 サルツ 社 ピヤワイ 社 ハカワン 社 シツケイ 社 ヨウハブン 社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第 五 編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1938), 頁 52 48

50 カラホ 社 カウイラン 社 タイヤフ 社 マメ 社 臺 北 州 羅 東 郡 シヨウラ 社 有 密 切 血 緣 親 戚 關 係 位 置 圖 : 參 閱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蕃 務 本 署 與 警 察 本 署 繪 編 蕃 地 地 形 圖 (1/50,000) 李 凍 山, 以 及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1/50,000) 角 板 山 3. 鄰 近 早 期 舊 社 A. 馬 那 烏 洋 (Manauyan) 聚 落 位 置 大 抵 在 現 在 南 山 聚 落 北 側 約 三 公 里 的 臺 地 面 附 近, 居 民 遷 移 今 碼 崙 聚 落 這 個 聚 落 根 據 口 傳 計 算 大 約 在 不 到 二 百 年 前, 由 南 投 Pelumoan 社 遷 移 而 來 B. 泰 亞 侯 (Taiyaho) 聚 落 位 置 在 現 在 四 季 聚 落 所 在 臺 地 面 附 近, 僅 近 距 離 遷 移 這 個 聚 落 係 埤 亞 南 聚 落 創 始 者 的 第 二 代 由 埤 亞 南 聚 落 遷 來, 根 據 口 傳 計 算 大 約 在 150 年 前 此 外 在 1880 年 左 右 由 Kanauran 社 ( 嘉 蘭 ) 遷 移 部 分 族 人 進 入 本 社 合 併 而 成, Kanauran 社 則 成 為 舊 址 本 社 後 來 進 行 近 距 離 遷 移 至 今 四 季 聚 落, 並 於 日 治 時 期 改 稱 四 季 C. 波 亞 干 (Buyugan) 聚 落 49

51 位 置 大 抵 在 現 在 棲 蘭 苗 圃 北 側 的 山 麓 附 近, 居 民 遷 移 今 留 茂 安 聚 落 這 個 聚 落 根 據 口 傳 計 算 大 約 在 近 二 百 年 前, 由 南 投 邁 西 多 邦 (Mashitoban) 經 南 湖 大 山 和 平 溪 流 域 輾 轉 遷 移 而 來 D. 塔 他 罕 (Tetahan) 聚 落 位 置 大 抵 在 現 在 棲 蘭 苗 圃 東 北 側 的 山 麓 附 近, 居 民 遷 移 今 梵 梵 聚 落 這 個 聚 落 根 據 口 傳 計 算 大 約 在 近 二 百 年 前, 由 南 投 邁 西 多 邦 附 近 起 源 地 Pinsebukan 經 松 嶺 梨 山 南 湖 大 山 和 平 溪 流 域 輾 轉 遷 移 而 來, 先 在 今 土 場 附 近 的 塔 波 居 住 後 牽 至 塔 他 罕 ( 五 ) 古 今 道 路 體 系 本 區 內 為 泰 雅 族 的 活 動 區 域, 昔 日 族 人 為 了 貿 易 聯 絡 姻 親 與 遷 徙 等 等 因 素 慢 慢 走 出 各 社 間 及 與 外 面 溝 通 的 小 路 ; 日 本 據 臺 後, 紛 紛 利 用 原 有 道 路 系 統, 一 部 份 社 路 被 改 修 成 理 蕃 道 路 另 一 部 份 變 成 隘 勇 線 甚 至 加 鑿 其 它 路 段, 於 此 區 內 形 成 完 整 的 道 路 聯 絡 網, 據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的 蕃 人 移 住 十 年 計 畫 書 中, 就 曾 列 舉 修 築 理 蕃 道 路 的 好 處, 如 下 : 一 對 蕃 人 之 壓 制 上, 極 為 有 利 二 確 定 警 察 機 關 之 配 置 三 當 有 事 件 發 生 時, 可 作 最 靈 活 的 處 置 四 與 蕃 人 接 觸 密 切, 感 化 效 果 顯 著 五 物 質 之 供 給 搬 運 便 利 六 增 進 蕃 人 之 農 耕 能 力 及 其 他 經 濟 生 活 之 改 善 50

52 七 從 事 蕃 地 內 各 種 事 業 之 必 要 措 施 八 通 信 上 的 利 益 42 此 外 還 有 另 外 三 項 修 築 理 蕃 道 路 的 好 處 : 一 便 利 蕃 地 內 各 種 調 查 事 項 的 進 行, 二 奠 定 開 發 東 部 的 基 礎, 三 對 蕃 人 心 態 上 的 影 響 43 綜 合 上 述 幾 項 來 說, 開 發 蕃 地 資 源 為 修 築 理 蕃 道 路 的 最 重 要 精 神 調 查 區 域 相 關 最 著 名 的 古 道 分 別 為 : 角 板 山 三 星 道 路 埤 亞 南 警 備 道 巴 福 越 嶺 古 道 與 司 馬 庫 斯 古 道 茲 簡 述 如 下 : 1. 角 板 山 三 星 道 路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覬 覦 富 藏 北 部 的 森 林 及 水 利 資 源, 據 臺 初 期 的 官 方 延 續 清 代 的 山 林 政 策 於 北 部 繼 續 經 營 腦 務, 於 設 置 六 個 樟 腦 局 於 臺 中 以 北 地 區, 其 中 由 臺 北 樟 腦 局 所 管 轄 的 大 臺 北 地 區 及 包 括 現 三 峽 與 大 溪 一 帶 44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1908), 臺 灣 總 督 府 為 了 搬 運 山 上 木 材 樟 腦 以 及 方 便 行 旅, 舖 設 從 42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蕃 人 移 住 十 年 計 畫 書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1934), 理 蕃 道 路 開 鑿, 本 書 無 頁 碼 43 北 野 民 夫 編, 臺 灣 二 ( 現 代 史 資 料 22)( 東 京 : 株 式 會 社 みすず 書 房,1986), 頁 松 下 芳 三 郎, 臺 灣 樟 腦 專 賣 志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 史 料 編 纂 委 員 會,1924), 頁

53 大 嵙 崁 ( 今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 至 角 板 山 的 輕 便 鐵 道 45 大 正 元 年 (1912) 臺 灣 總 督 府 開 始 修 築 角 板 山 三 星 道 路, 此 為 當 時 日 據 政 府 理 蕃 政 策 下 警 備 道 路, 此 道 完 成 於 大 正 五 年 (1916) 由 於 臺 灣 山 地 地 廣 物 博, 北 部 山 區 更 蘊 藏 富 藏 資 源, 殖 民 政 府 為 兼 顧 理 蕃 行 政 與 蕃 地 開 發, 副 以 監 視 與 控 制 此 地 的 泰 雅 族 人, 特 開 闢 此 道 路 此 道 起 點 為 角 板 山 ( 今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澤 仁 村 ), 終 點 為 三 星 ( 今 宜 蘭 縣 三 星 鄉 ), 全 長 為 32 里 ( 約 125 公 里 ), 共 花 費 當 時 工 費 791,184 圓 46, 沿 途 共 設 置 14 個 警 察 官 吏 駐 在 所, 分 別 為 : 角 板 山 警 官 駐 在 所 ラハウ 警 官 駐 在 所 カキラン 警 官 駐 在 所 稜 角 警 官 駐 在 所 タマン 溪 警 官 駐 在 所 萱 原 警 官 駐 在 所 四 稜 警 官 駐 在 所 西 村 警 官 駐 在 所 田 丸 警 官 駐 在 所 池 ノ 端 警 官 駐 在 所 大 正 警 官 駐 在 所 上 警 官 駐 在 所 小 林 警 官 駐 在 所 歧 路 警 官 駐 在 所 47 臺 灣 光 復 後, 國 民 政 府 為 了 改 善 原 住 民 產 業 與 生 活, 並 鼓 勵 開 發 山 區, 民 國 五 十 二 年, 全 面 拓 寬 舊 警 備 道 成 臺 七 省 道, 也 就 是 北 部 橫 貫 公 路, 三 年 後 通 車 從 過 去 的 築 路 計 劃 顯 示, 最 初 的 北 橫 是 以 復 興 鄉 仁 澤 村 ( 角 板 山 ) 北 野 民 夫 編, 臺 灣 二 ( 現 代 史 資 料 22), 頁 416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理 蕃 概 況 ( 昭 和 五 年 版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1931), 頁 參 考 角 板 山 ボンボン 山 與 濁 水 三 圖 所 標 示 的 駐 在 所 位 置, 此 圖 由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負 責 與 發 行, 於 大 正 十 二 年 ~ 昭 和 十 三 年 (1923~1938) 完 成 臺 灣 地 形 圖, 比 例 尺 為 1/50,000, 總 共 117 張, 曾 由 日 本 學 生 社 重 新 印 行,1982; 52

54 為 起 點, 通 到 宜 蘭 的 棲 蘭, 東 接 中 橫 宜 蘭 支 線, 全 長 71 公 里 後 來 西 段 一 直 延 續 到 大 溪 三 峽 與 桃 園 等 地, 路 線 延 長 了 68 公 里, 合 計 139 公 里 48 目 前, 此 條 古 道 殘 留 的 舊 路 段 不 多, 但 是 此 條 道 路 卻 留 下 不 少 的 地 名, 如 : 萱 原 四 稜 西 村 池 端 等 等, 在 現 今 的 地 圖 上 保 留 下 來 昔 日 的 駐 在 所 建 築 物, 由 於 構 造 物 是 木 造, 所 以 大 都 不 存 只 留 遺 址, 光 復 後 甚 至 合 併 數 個 駐 在 所 而 成 一 個 派 出 所 2. 埤 亞 南 警 備 道 依 地 形 學 解 釋 : 中 央 山 脈 與 雪 山 山 脈 間, 有 一 不 明 顯 的 地 形 構 造 線, 從 宜 蘭 的 蘭 陽 溪 牛 鬥 附 近 上 溯, 通 過 今 思 源 啞 口 ( 舊 稱 : 埤 亞 南 ) 49, 沿 大 甲 溪 上 游, 至 梨 山 ( 舊 稱 : 撒 拉 茅 Salamao), 再 越 過 撒 拉 茅 鞍 部 ( 今 合 歡 山 與 白 姑 大 山 間 最 低 鞍 ), 再 沿 北 港 溪 上 游, 下 至 霧 社 再 往 南, 沿 著 濁 水 溪 上 游 河 谷 郡 大 溪, 迄 於 荖 濃 溪 上 游, 而 逐 漸 模 糊 消 失, 稱 之 埤 亞 南 構 造 線 50 埤 亞 南 警 備 道 ( 亦 稱 卑 亞 南 警 備 道 ), 正 式 起 點 為 宜 蘭 縣 三 星 鄉 ( 舊 稱 臺 北 州 羅 東 郡 シ セン), 終 點 為 霧 社 ( 今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的 霧 社 ), 全 長 為 約 以 及 同 單 位 所 出 版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 假 製 版 ), 出 版 年 代 不 明 48 黃 炫 星, 臺 灣 的 古 道 ( 南 投 : 臺 灣 省 政 府 新 聞 處,1997), 頁 ピヤナン ( 埤 亞 南 ) 為 今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南 山 村 的 舊 稱, 道 路 通 過 思 源 啞 口, 又 是 昔 日 警 察 巡 視 的 專 用 道 路, 故 稱 埤 亞 南 警 備 道 50 林 朝 棨, 臺 灣 地 形 ( 台 北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60), 頁

55 27.6 里 (107.7 公 里 ), 昔 日 為 聯 絡 舊 臺 北 州 與 臺 中 州 的 蕃 地 縱 貫 道 路, 道 路 通 過 現 今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臺 中 縣 和 平 鄉 與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正 式 開 鑿 時 間 為 大 正 十 年 (1921) 51, 但 事 實 上 古 道 也 是 分 段 開 鑿 的, 倘 若 以 梨 山 作 分 段 點 的 話, 可 以 把 埤 亞 南 警 備 道 分 成 梨 山 霧 社 警 備 道 ( 另 稱 : 松 嶺 越 嶺 道 ) 與 原 本 的 埤 亞 南 警 備 道 北 段 此 道 為 警 備 之 用 由 北 至 南 沿 途 設 置 17 個 警 官 駐 在 所, 主 線 上 駐 在 所 計 有 :ヱボシ 警 官 駐 在 所 メラ 警 官 駐 在 所 エキジュウ 警 官 駐 在 所 突 稜 警 官 駐 在 所 ピヤナン 鞍 部 警 官 駐 在 所 有 勝 警 官 駐 在 所 志 良 節 警 官 駐 在 所 平 岩 山 警 官 駐 在 所 太 久 保 警 官 駐 在 所 閂 岡 警 官 駐 在 所 松 嶺 警 官 駐 在 所 マリコヮン 警 官 駐 在 所 マレツパ 警 官 駐 在 所 白 狗 警 官 駐 在 所 ハボン 警 官 駐 在 所 梅 木 警 官 駐 在 所 霧 社 分 室 等 駐 在 所 52 梨 山 霧 社 警 備 道 開 鑿 之 因, 實 與 日 人 推 進 隘 勇 線 有 非 常 大 的 關 係, 由 於 泰 雅 族 道 澤 群 與 白 狗 群 長 期 佔 據 中 央 山 脈 附 近 的 高 地, 依 山 勢 之 顯 要, 抗 拒 日 方 之 掌 控, 日 方 為 了 奠 定 經 略 北 蕃 的 基 礎, 於 明 治 四 十 一 51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理 蕃 概 況 ( 昭 和 五 年 版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1931), 頁 參 考 濁 水 ボンボン 山 南 湖 大 山 タピト 白 狗 大 山 與 霧 社 六 圖 所 標 示 的 警 官 駐 在 所 位 置, 此 圖 由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負 責 與 發 行, 於 大 正 十 二 年 ~ 昭 和 十 三 年 (1923~1938) 完 成 臺 灣 地 形 圖, 比 例 尺 為 1/50,000, 總 共 117 張, 曾 由 日 本 學 生 社 重 新 印 行,1982; 以 及 同 單 位 所 出 版 的 臺 灣 地 形 圖 54

56 年 (1908) 起, 正 式 推 進 隘 勇 線 藉 由 隘 勇 線 之 前 進, 設 立 分 遣 所 監 督 所 及 砲 臺, 但 仍 然 未 完 全 控 制 該 區, 明 治 四 十 三 年 (1910), 佐 久 間 左 馬 太 推 行 理 蕃 事 業 五 年 計 劃, 要 把 視 為 黑 暗 之 地 的 中 央 山 脈, 完 全 征 服 明 治 四 十 四 年 (1911), 日 警 進 兵 白 狗 群, 不 久 推 進 到 撒 拉 茅 鞍 部, 漸 漸 地 控 制 包 括 白 狗 群 道 澤 與 馬 力 巴 群 在 內 的 泰 雅 族 而 撒 拉 茅 群 的 征 討, 則 於 大 正 二 年 (1913) 開 始, 同 年 八 月 底, 掌 控 該 區 53 臺 灣 光 復 後, 於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四 月 完 工 中 部 橫 貫 公 路, 順 便 將 埤 亞 南 警 備 道 北 段 整 修 成 中 橫 宜 蘭 支 線, 但 從 梨 山 至 霧 社 的 此 段 警 備 道 繼 續 被 山 區 的 原 住 民 利 用 著, 直 到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由 省 政 府 撥 款 改 築 成 力 行 產 業 道 路 54 去 年 921 大 地 震 後, 此 道 成 為 中 橫 的 替 代 道 路 埤 亞 南 警 備 道 南 段 梨 山 霧 社 警 備 道, 有 主 線 一 條, 從 梨 山 至 霧 社, 現 稱 為 力 行 產 業 道 路, 有 副 線 經 翠 巒 紅 香, 最 後 回 到 主 線 目 前, 幾 乎 所 有 的 日 據 駐 在 所 木 造 建 築 物, 全 皆 已 損 毀, 有 幾 處 遺 址 變 成 林 務 局 興 建 造 林 工 寮 的 最 佳 場 所, 如 : 松 嶺 警 官 駐 在 所 白 狗 警 官 駐 在 所 等 遺 址 ( 假 製 版 ), 出 版 年 月 日 不 明 53 劉 枝 萬, 南 投 縣 革 命 志 稿 南 投 縣 志 稿 ( 全 十 二 冊 )( 臺 北 : 成 文 出 版 社 有 限 公 司,1983 重 印 ), 頁 ( 總 頁 ) 54 黃 炫 星, 臺 灣 的 古 道 ( 南 投 : 臺 灣 省 政 府 新 聞 處,1997), 頁

57 3. 巴 福 越 嶺 道 日 據 時 代, 巴 福 越 嶺 道 稱 為 リモガン バロン 道 路, 此 道 修 築 於 大 正 十 年 (1921), 全 長 約 32 公 里, 現 殘 存 約 16 公 里 リモガン 為 今 烏 來 鄉 福 山 村 之 舊 稱,バロン 則 為 巴 陵 此 道 為 連 接 今 臺 北 縣 與 桃 園 縣 最 著 名 的 古 道 之 一, 其 道 路 前 身 為 昔 日 泰 雅 族 屈 尺 群 與 卡 奧 灣 群 間 的 聯 絡 路 線, 後 因 日 據 時 期 的 理 蕃 政 策, 拓 建 為 理 蕃 道 路, 路 幅 約 1.2~1.5 公 尺 寬, 從 下 巴 稜 開 始 算 起, 通 過 五 個 駐 在 所, 由 南 至 北 別 為 :タマン 警 官 駐 在 所 ピ ヤサン 警 官 駐 在 所 拉 拉 山 警 官 駐 在 所 檜 山 警 官 駐 在 所 チャコ 警 官 駐 在 所 4. 司 馬 庫 斯 古 道 此 條 古 道 為 昔 日 泰 雅 族 大 嵙 崁 群 所 行 走 的 道 路, 日 治 時 期 曾 稍 加 以 維 修 成 理 蕃 道 路, 此 道 也 是 昔 日 司 馬 庫 斯 部 落 與 外 界 溝 通 的 要 道 此 古 道 需 從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的 新 光 下 至 塔 克 金 溪, 過 吊 橋 後 後 上 至 司 馬 庫 斯 部 落 55, 然 後 翻 越 雪 白 山 (2,443 公 尺 ) 西 南 稜 處 海 拔 約 1,950 公 尺 處 的 古 道 越 嶺 點, 然 後 往 連 稜 東 丘 斯 山 (2,169 公 尺 ) 的 東 南 側 山 腰 腰 繞, 下 到 100 林 道 的 28.5 公 里 鴛 鴦 湖 登 山 口, 再 沿 林 道 抵 達 棲 蘭 目 前 也 可 以 車 行 直 接 到 司 馬 庫 斯 部 落 56 黃 炫 星, 臺 灣 的 古 道 ( 南 投 : 臺 灣 省 政 府 新 聞 處,1997), 頁

58 五 歷 史 時 代 後 期 政 府 統 治 時 代 ( 一 ) 歷 史 發 展 這 個 階 段 調 查 區 域 的 人 文 活 動 主 要 為 政 府 力 量 介 入 與 森 林 開 發, 日 本 統 治 初 期 的 理 蕃 事 業, 與 1914 年 以 後 理 蕃 事 業 大 致 底 定 以 後 的 森 林 開 發,1914 年 10 月 以 梵 梵 山 隘 勇 駐 在 所 為 據 點 的 調 查 結 果, 認 為 宜 蘭 濁 水 溪 兩 岸 堪 稱 為 本 島 森 林 資 源 精 華 之 所 在, 極 富 開 採 價 值, 這 一 個 報 告 結 果 促 使 了 太 平 山 森 林 資 源 的 開 發 ( 林 清 池 1996:5), 也 包 括 了 在 蘭 陽 溪 左 岸 今 棲 蘭 山 區 森 林 開 發 這 個 開 發 過 程 事 實 上 延 續 至 今, 在 調 查 區 域 內 留 下 不 少 因 森 林 開 發 而 有 的 各 項 設 施 ( 二 ) 產 業 活 動 現 象 上 述 這 些 利 用 方 式 在 調 查 區 域 內 留 下 不 少 因 森 林 開 發 而 有 的 各 項 設 施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發 現 的 現 象 包 括 : 1. 梵 梵 林 道 的 近 代 陶 瓷 器 與 工 寮 2. 林 森 巷 的 排 骨 溪 萬 人 堂, 為 一 處 類 似 萬 善 堂 的 地 點 3. 百 滔 橋 西 側 防 禦 堡 壘 4. 旗 山 橘 園 表 層 可 發 現 日 治 時 期 玻 璃 碎 片 5. 森 保 處 猴 頭 姑 寮 57

59 6. 梵 梵 山 林 相 改 良 作 業 工 寮 7. 舊 明 池 招 待 所 遺 跡 8. 森 開 處 林 業 工 作 隊 十 三 分 隊 上 述 僅 為 調 查 過 程 中 所 見 遺 跡 之 一 部 分, 代 表 政 府 勢 力 進 入 時 期 的 各 種 不 同 遺 留, 同 時 也 顯 示 產 業 活 動 主 要 為 林 業 的 經 營 及 其 相 關 設 施 這 也 是 時 至 今 日 仍 然 為 爭 議 中 的 伐 木 行 為 的 開 始 58

60 圖 二 : 調 查 區 域 西 北 半 部 的 聚 落 與 古 今 道 路 系 統 59

61 圖 三 : 調 查 區 域 東 南 半 部 的 聚 落 與 古 今 道 路 系 統 60

62 六 結 語 與 建 議 ( 一 ) 結 語 由 於 本 計 劃 時 間 過 於 倉 促, 又 因 其 他 因 素 導 致 調 查 區 域 大 部 分 無 法 順 利 到 達, 因 此 初 步 規 劃 無 法 進 行 全 面 性 調 查 目 前 已 大 致 完 成 資 料 搜 尋, 現 地 調 查 工 作 亦 已 經 進 行 交 通 動 線 可 及 部 分 其 結 果 如 下 : 1. 調 查 區 域 目 前 並 未 發 現 史 前 考 古 遺 址, 但 經 過 調 查 發 現 面 向 蘭 陽 溪 的 東 側 部 分, 例 如 盆 盆 林 道 以 上 可 見 地 形 較 為 優 良 的 緩 坡, 仍 可 能 發 現 史 前 時 期 遺 址 至 於 溪 側 大 嵙 崁 溪 上 游 部 分 以 往 記 錄 遺 址 緊 鄰 調 查 區 域, 亦 難 以 排 除 遺 址 發 現 的 可 能 性 2. 已 知 調 查 範 圍 鄰 近 的 舊 社 地 點, 由 於 位 於 交 通 動 線 無 法 到 達 之 處 勘 查 之 處, 仍 待 進 一 步 勘 查 同 時 在 國 家 勢 力 未 介 入 之 前, 以 往 各 區 域 之 間 的 交 通 動 線, 除 了 已 經 日 治 政 府 或 國 民 政 府 改 設 為 警 備 道 路 或 近 代 道 路 之 外 其 餘 較 小 型 的 獵 徑, 本 次 調 查 尚 未 能 及 3. 歷 史 時 代 政 府 統 治 時 期 遺 跡, 在 本 次 調 查 中 均 可 發 現 其 殘 蹟, 例 如 日 治 時 期 的 警 備 道 路 高 壓 線 營 壘 ; 戰 後 以 退 輔 會 為 主 的 各 項 林 業 及 相 關 措 施 此 外 還 有 一 部 份 可 能 為 原 住 民 獵 寮 的 臨 時 性 居 屋 這 是 目 前 最 豐 富 的 人 文 活 動 跡 象 61

63 ( 二 ) 建 議 1. 亟 需 進 一 步 長 時 間 詳 細 調 查 工 作 雖 然 棲 蘭 山 區 目 前 為 台 灣 地 區 較 為 原 始 而 少 有 當 代 人 類 居 住 的 區 域 ( 當 然 需 排 除 林 業 活 動 的 行 為 ), 但 是 過 去 卻 是 原 住 民 泰 雅 族 人 廣 泛 的 活 動 區 域, 這 些 活 動 包 括 居 住 狩 獵 採 集 以 及 其 他 聚 落 間 往 來 互 動, 初 步 的 調 查 工 作 限 於 時 間 的 因 素, 僅 能 說 明 人 類 活 動 的 跡 象, 未 能 掌 握 其 內 涵, 也 未 能 進 一 步 詳 細 調 查 希 望 透 過 往 後 更 進 一 步 的 調 查 研 究 工 作, 可 以 釐 清 調 查 區 人 文 活 動 的 內 涵, 同 時 可 以 評 估 這 些 活 動 過 程 及 其 所 留 下 史 蹟 的 重 要 性 這 些 調 查 計 畫 同 時 必 須 邀 請 學 者 與 當 地 原 住 民 族 參 與 調 查 工 作 2. 當 代 原 住 民 文 化 調 查 本 季 人 文 史 蹟 調 查 較 為 著 重 史 蹟 調 查, 對 於 當 代 原 住 民 的 文 化 較 少 著 墨, 未 來 應 對 原 住 民 的 文 化 進 行 長 期 且 深 入 的 研 究 工 作, 除 了 記 錄 原 住 民 的 生 活 形 態 與 文 化 內 涵 之 外, 也 進 一 步 借 重 原 住 民 族 原 有 之 智 慧 以 保 護 計 畫 區 內 之 自 然 資 源 3. 人 文 史 蹟 的 保 存 規 劃 以 目 前 所 知 的 人 文 活 動 狀 態 而 言, 筆 者 建 議 選 擇 :1. 原 住 民 舊 社 區 域 2. 日 治 時 期 警 備 道 路 保 存 良 好 路 段 3. 退 輔 會 廢 棄 林 業 設 施 等 三 個 項 目 進 行 62

64 人 文 史 蹟 的 保 存 規 劃 4. 原 住 民 利 用 型 態 規 劃 原 住 民 族 對 於 調 查 區 域 內 資 源 的 利 用 或 互 動 狀 態, 宜 排 除 法 令 規 定 另 行 規 範, 例 如 舊 社 遺 址 假 若 劃 入 規 劃 範 圍 內, 則 需 考 慮 原 住 民 族 對 於 祖 先 祭 祀 與 漢 人 之 不 同, 以 保 障 先 有 之 利 用 權 利, 不 受 後 來 法 令 制 約 63

65 參 考 書 目 王 世 慶 1956 臺 灣 隘 制 考 臺 灣 文 獻 7:3 4,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南 投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編 譯 1996 臺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 第 一 卷 ). 泰 雅 族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臺 北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臺 灣 地 形 圖 比 例 尺 為 1/50,000, 總 共 117 張, 大 正 十 二 年 ~ 昭 和 十 三 年 版, 日 本 學 生 社 重 新 印 行,1982 日 本 陸 地 測 量 部 出 版 年 不 明 臺 灣 地 形 圖 ( 假 製 版 ) 北 野 民 夫 編 1986 臺 灣 二 ( 現 代 史 資 料 22) 株 式 會 社 みすず 書 房, 東 京 伊 能 嘉 矩 1991 臺 灣 文 化 志 ( 中 譯 本 ) 下 冊,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南 投 安 倍 名 義 1938 臺 灣 地 名 研 究 蕃 語 研 究 會, 臺 北 宋 文 薰 譯, 鹿 野 忠 雄 原 著 1955 臺 灣 考 古 學 民 族 學 概 觀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臺 北 1984, 臺 中,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二 刷 印 行 林 清 池 1996 太 平 山 開 發 史 浮 崙 小 築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羅 東 松 下 芳 三 郎 1924 臺 灣 樟 腦 專 賣 志 臺 灣 總 督 府 史 料 編 纂 委 員 會, 臺 北 徐 國 士 2000 棲 蘭 山 檜 木 林 區 保 育 維 護 方 案 之 研 擬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公 園 學 會, 臺 北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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