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認 識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3 一 什 麼 是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4 二 認 證 的 目 的... 4 三 認 證 後 的 效 用... 4 四 認 證 申 請 的 相 關 規 定... 5 貳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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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 請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指 引 手 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編 製

2 目 錄 壹 認 識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3 一 什 麼 是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4 二 認 證 的 目 的... 4 三 認 證 後 的 效 用... 4 四 認 證 申 請 的 相 關 規 定... 5 貳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申 請 及 審 查 流 程 架 構... 7 參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的 要 件... 9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一 設 立 證 明 文 件 二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或 備 查 自 申 請 當 年 度 前 三 年 之 會 務 運 作 財 務 狀 況 健 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三 辦 公 處 所 及 學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建 築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及 使 用 同 意 書 屬 租 借 者, 為 自 受 理 申 請 日 起 四 年 以 上 期 間 之 租 約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四 章 程 與 認 證 測 驗 職 類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五 職 類 開 發 背 景 六 職 類 開 發 背 景 之 參 考 附 件 七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規 範 八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規 範 之 參 考 附 件 九 參 加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資 格 之 規 定 十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規 定 十 一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規 定 之 參 考 附 件 十 二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庫 設 置 及 管 理 十 三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庫 設 置 及 管 理 之 參 考 附 件 十 四 技 能 職 類 學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規 格 及 管 理 維 護 規 定 十 五 技 能 職 類 學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規 格 及 管 理 維 護 規 定 之 參 考 資 料...88 十 六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評 審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規 定 十 七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評 審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規 定 之 參 考 附 件

3 十 八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學 科 測 驗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及 格 標 準 之 規 定 十 九 技 能 職 類 學 科 測 驗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及 格 標 準 之 規 定 之 參 考 資 料 二 十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術 科 測 驗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及 格 標 準 之 規 定 二 十 一 技 能 職 類 學 科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程 序 規 定 二 十 二 技 能 職 類 學 科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程 序 規 定 之 參 考 附 件 二 十 三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申 訴 及 抱 怨 處 理 作 業 規 定 二 十 四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疑 義 申 訴 及 抱 怨 處 理 作 業 規 定 之 參 考 附 件 二 十 五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二 十 六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報 名 程 序 二 十 七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報 名 程 序 之 參 考 附 件 二 十 八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二 十 九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之 參 考 附 件 三 十 技 能 職 類 證 書 發 證 及 管 理 規 定 三 十 一 技 能 職 類 證 書 發 證 及 管 理 規 定 之 參 考 附 件 三 十 二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流 程 圖 之 參 考 附 件 三 十 三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稽 核 機 制 三 十 四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稽 核 機 制 之 參 考 附 件 三 十 五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檢 核 機 制 三 十 六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檢 核 機 制 之 參 考 附 件 三 十 七 單 位 組 織 人 力 及 配 置 三 十 八 資 訊 公 開 系 統 三 十 九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統 計 數 據 四 十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統 計 數 據 之 參 考 附 件

4 壹 認 識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3

5 壹 認 識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一 什 麼 是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我 國 為 提 升 產 業 技 能 協 助 輔 導 全 國 性 專 業 團 體 建 置 專 業 技 能 評 量 制 度, 提 升 其 會 員 產 業 技 能, 於 民 國 100 年 修 正 職 業 訓 練 法 增 訂 第 31 條 之 1 第 31 條 之 2 第 39 條 之 1 及 第 39 條 之 2, 隨 之 於 101 年 7 月 訂 定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技 能 職 類 證 書 發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及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費 收 費 辦 法 創 新 建 立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之 認 證 制 度, 開 啟 我 國 產 業 技 能 評 量 制 度 發 展 全 新 的 一 頁 二 認 證 的 目 的 職 訓 法 第 31 條 之 1 規 定 :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依 法 設 立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全 國 性 專 業 團 體 得 申 請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又 同 法 第 31 條 之 2 規 定, 經 認 證 之 機 構 團 體, 得 辦 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並 對 測 驗 合 格 者, 核 發 技 能 職 類 證 書, 其 證 書 之 效 力 比 照 技 術 士 證 以 上 規 定, 擴 大 現 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的 範 圍, 一 方 面 延 續 政 府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的 品 質, 另 一 方 面 亦 帶 動 全 國 性 專 業 團 體 內 部 制 度 的 健 全, 強 化 其 協 助 政 府 擔 任 辦 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的 角 色 三 認 證 後 的 效 用 ( 一 ) 鼓 勵 專 業 團 體 之 參 與, 促 進 資 源 效 益 最 大 化 政 府 透 過 一 連 串 的 策 略 規 劃, 逐 步 推 動 各 項 措 施, 引 導 全 國 性 專 業 團 體 建 立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制 度, 不 僅 突 破 政 府 無 法 針 對 各 行 各 業 之 專 業 技 能 辦 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之 侷 限, 更 能 活 化 專 業 團 體 之 參 與 以 延 伸 技 術 資 源 之 觸 角, 促 進 人 民 效 益 最 大 化 ( 二 ) 擴 大 各 產 業 技 術 人 力 之 多 元 發 展 透 過 全 國 性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測 驗, 啟 動 各 行 業 培 育 技 術 人 力 之 列 車, 讓 人 力 資 源 更 貼 近 符 合 實 際 產 業 需 求, 並 深 耕 各 產 業 之 專 業 領 域, 促 進 各 行 業 技 能 蓬 勃 發 展, 深 化 產 業 技 能 品 質, 加 強 產 業 升 級 ( 三 ) 技 術 士 證 與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證 書 併 行 制 度, 永 續 產 業 技 術 發 展 4

6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31 條 之 2 規 定, 經 認 證 之 機 構 團 體, 得 辦 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並 對 測 驗 合 格 者, 核 發 技 能 職 類 證 書, 其 證 書 之 效 力 比 照 技 術 士 證 在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證 書 與 技 術 士 證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下, 政 府 開 辦 之 技 術 士 證 與 專 業 團 體 開 辦 之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併 行 發 展, 將 健 全 各 該 產 業 技 術 領 域 之 專 業 基 礎 並 永 續 發 展 我 國 各 產 業 之 技 術 能 力 四 認 證 申 請 的 相 關 規 定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的 申 請 規 定, 分 別 明 定 於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的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 ( 一 ) 申 請 認 證 的 單 位 : 下 列 單 位 得 申 請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 一 為 所 申 請 認 證 技 能 職 類 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二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全 國 性 專 業 團 體, 且 其 申 請 認 證 之 技 能 職 類 與 其 會 員 從 業 之 技 能 相 關 受 委 託 之 專 業 認 證 機 構 不 得 為 申 請 認 證 之 機 構 或 團 體 ( 第 三 條 ) ( 二 ) 不 得 為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的 職 類 : 下 列 職 ( 種 ) 類 不 得 為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之 認 證 職 類 : 一 技 術 上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之 職 類 二 納 入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種 類 三 納 入 技 能 檢 定 之 職 類 ( 第 四 條 ) ( 三 ) 認 證 職 類 的 分 級 : 認 證 之 職 類, 依 技 能 範 圍 及 專 精 程 度, 分 為 高 中 初 三 級 ; 不 宜 分 為 三 級 者, 定 為 不 分 級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有 分 級 者, 辦 理 中 級, 應 具 辦 理 初 級 三 年 以 上 經 驗 ; 辦 理 高 級, 應 具 辦 理 中 級 三 年 以 上 經 驗 但 職 類 技 能 無 法 分 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第 五 條 ) ( 四 ) 申 請 認 證 應 檢 附 的 文 件 : 申 請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之 單 位,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一 式 二 份, 向 認 證 機 關 ( 構 ) 提 出 : 一 申 請 表 二 設 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三 自 申 請 當 年 度 前 三 年 之 會 務 運 作 及 財 務 狀 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四 學 科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建 築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但 屬 租 借 者, 為 自 5

7 受 理 申 請 日 起 四 年 以 上 期 間 之 租 約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五 載 明 得 辦 理 認 證 測 驗 職 類 之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六 計 畫 書, 其 內 容 如 下 : ( 一 ) 技 能 職 類 名 稱 等 級 工 作 範 圍 工 作 項 目 技 能 種 類 技 能 標 準 相 關 知 識 及 參 加 測 驗 資 格 ( 二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 三 ) 題 庫 設 置 及 管 理 ( 四 )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與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及 規 格 ( 五 ) 評 審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 六 ) 學 科 術 科 測 驗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及 格 標 準 ( 七 ) 學 科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及 疑 義 處 理 作 業 ( 八 ) 測 驗 收 費 項 目 及 數 額 ( 九 ) 技 能 職 類 證 書 之 格 式 七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應 審 查 之 文 件 前 項 計 畫 書 內 容 之 測 驗 收 費 項 目, 應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項 目 定 之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及 第 五 款 規 定, 於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不 適 用 ( 第 六 條 ) 6

8 貳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申 請 及 審 查 流 程 架 構 7

9 貳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申 請 及 審 查 流 程 架 構 流 程 作 業 說 明 及 期 程 申 請 認 證 單 位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全 國 性 專 業 團 體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填 列 申 請 表 格 並 依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文 件 一 式 二 份 以 公 文 函 送 補 件 待 釐 清 補 件 待 釐 清 初 審 作 業 合 格 行 政 簽 核 退 件 退 件 由 認 證 機 關 ( 構 ) 就 申 請 單 位 之 資 格 及 資 料 完 整 性 進 行 初 步 審 查, 並 彙 總 初 審 意 見 由 認 證 機 關 ( 構 ) 依 初 審 結 果 辦 理 行 政 簽 核 作 業 合 格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依 策 略 小 組 審 議 結 果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並 進 行 各 項 聯 繫 事 宜 補 件 待 釐 清 補 件 待 釐 清 補 件 待 釐 清 補 件 待 釐 清 合 格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實 地 評 鑑 合 格 結 果 審 查 合 格 行 政 簽 核 合 格 退 件 退 件 退 件 退 件 由 認 證 機 關 ( 構 ) 召 集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如 有 補 件 或 待 釐 清 事 項 須 重 新 評 審 者, 重 新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安 排 實 地 評 鑑 由 認 證 機 關 ( 構 ) 召 集 審 查 小 組 前 往 申 請 單 位 辦 理 實 地 評 鑑 審 查 小 組 就 實 地 評 鑑 結 果 進 行 審 議, 並 就 審 查 結 果 作 成 建 議 送 主 管 機 關 簽 陳 認 證 結 果 由 認 證 機 關 ( 構 ) 依 審 查 結 果 辦 理 行 政 簽 核 作 業 ( 認 證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 公 告 及 通 知 認 證 結 果 公 告 評 審 結 果 並 通 知 申 請 單 位 證 書 製 發 製 發 經 認 證 單 位 證 書 系 統 登 錄 將 認 證 申 請 案 件 評 審 結 果 登 錄 認 證 資 訊 系 統 並 規 劃 後 續 追 蹤 查 驗 程 序 8

10 參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的 要 件 9

11 參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的 要 件 項 目 審 查 內 容 審 查 要 件 備 註 1 職 類 開 發 背 景 說 明 2 申 請 職 類 名 稱 3 申 請 職 類 級 別 職 類 開 發 理 由 2. 職 類 開 發 預 期 效 益 3. 就 業 人 力 供 需, 包 含 本 職 類 從 業 人 口 數 從 業 人 口 地 方 分 布 情 形 從 業 人 口 就 業 單 位 情 形 及 從 業 人 口 培 訓 來 源 情 形 ( 含 教 育 課 程 時 數 單 位 數 及 每 年 培 訓 人 數 ) 4. 產 業 技 能 需 求 5. 相 關 辦 理 經 驗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1. 技 術 上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之 職 類 2. 納 入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種 類 3. 納 入 技 能 檢 定 之 職 類 1. 分 為 高 中 初 三 級 ; 不 宜 分 為 三 級 者, 定 為 不 分 級 不 分 級 者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2. 辦 理 中 級, 應 具 辦 理 初 級 三 年 以 上 經 驗 ; 辦 理 高 級, 應 具 辦 理 中 級 三 年 以 上 經 驗 1. 依 法 設 立 之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函 設 立 證 明 文 件 影 2.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證 明 文 件 本 3. 符 合 全 國 性 專 業 團 體 之 定 義 10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1.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2. 申 請 等 級 未 通 過 申 請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降 低 等 級 進 行 審 核 1.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免 附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1. 主 管 機 關 回 覆 函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或 備 查 自 申 請 當 2. 票 據 交 換 機 構 於 申 請 日 之 前 半 年 內 所 出 機 關 免 附 年 度 前 三 年 之 會 務 運 作 財 務 狀 況 健 全 相 關 證 明 文 具 之 非 拒 絕 往 來 戶 或 最 近 一 年 內 無 退 票 紀 錄 證 明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或 金 融 機 構 或 徵 信 機 構 出 具 之 信 用 證 明 等 件 辦 公 處 所 及 學 術 1.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發 科 測 驗 場 地 之 土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建 築 物 登 記 簿 謄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本 為 申 請 單 位 所 有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23 條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2. 屬 租 借 者, 為 自 受 理 申 請 日 起 四 年 以 上 本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期 間 之 租 約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狀 影 本 或 建 築 物 3.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合 法 使 用 切 結 證 明 登 記 簿 謄 本 及 使 4. 同 一 場 地 或 機 具 設 備 不 得 提 供 作 為 二 個 用 同 意 書 屬 租 借 以 上 單 位 申 請 認 證 使 用

12 項 目 審 查 內 容 審 查 要 件 備 註 者, 為 自 受 理 申 請 日 起 四 年 以 上 期 間 之 租 約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1. 主 管 機 關 回 覆 意 見 函 全 國 性 專 業 團 體 之 設 立 章 程 或 會 員 大 會 章 程 與 認 證 測 驗 決 議 內 容 應 載 明 :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職 類 相 關 之 證 明 (1) 辦 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相 關 規 定 機 關 免 附 文 件 (2) 會 員 資 格 為 從 事 申 請 認 證 職 類 技 能 相 關 工 作 1. 規 範 內 容 包 括 技 能 職 類 名 稱 等 級 工 作 範 圍 工 作 項 目 技 能 種 類 技 能 標 準 相 關 知 識 2. 工 作 範 圍 工 作 項 目 應 與 申 請 職 類 名 稱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規 及 等 級 相 符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8 範 3. 技 能 標 準 及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可 客 觀 4. 評 條 規 定 量 4. 規 範 製 訂 人 員 小 組 遴 聘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5. 規 範 製 訂 人 員 資 料 庫 及 聘 書 參 加 技 能 職 類 測 1. 參 加 測 驗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驗 資 格 之 規 定 2. 資 格 審 查 程 序 及 標 準 11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發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6 條 至 第 9 條 1.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遴 選 標 準 規 定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2.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審 查 程 序 及 標 準 庫 命 製 人 員 遴 選 3. 題 庫 命 製 人 任 期 聘 任 規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發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及 管 理 規 定 4.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等 相 關 ( 含 保 41 條 至 第 45 條 密 解 聘 及 迴 避 等 ) 規 定 1. 題 庫 管 理 設 置 相 關 規 定 2. 題 庫 保 密 措 施 規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發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3. 題 庫 抽 題 及 運 用 規 定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庫 設 置 及 管 理 4. 試 題 點 交 作 業 流 程 及 保 密 規 定 40 條 及 第 46 條 5. 題 庫 銷 毀 作 業 規 定 技 能 職 類 學 科 測 1. 訂 定 學 科 測 驗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規 格 參 照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驗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及 場 地 大 小 規 定 定 發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種 類 規 格 及 管 2.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自 評 及 維 護 資 料 第 24 條 及 第 25 條 理 維 護 規 定 3. 場 地 位 置 圖 測 驗 崗 位 配 置 圖 技 能 職 類 術 科 測 1. 訂 定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規 格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發 驗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及 場 地 大 小 規 定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種 類 規 格 及 管 2.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自 評 及 維 護 資 料 23 條 至 第 25 條 理 維 護 規 定 3. 場 地 位 置 圖 測 驗 崗 位 配 置 圖 第 27 條 第 29 條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評 1. 評 審 人 員 遴 選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31 審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2. 評 審 人 員 遴 選 標 準 及 程 序 規 定 條 至 第 39 條 理 規 定 3. 訂 定 評 審 人 員 培 訓 及 回 訓 規 定

13 項 目 審 查 內 容 審 查 要 件 備 註 4. 訂 定 評 審 人 員 保 密 及 迴 避 規 定 5. 撤 銷 評 審 人 員 資 格 相 關 規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技 能 職 類 學 科 測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1. 學 科 測 驗 作 業 方 式 規 定 驗 方 式 評 分 標 10 條 至 第 16 條 評 分 標 準 規 定 準 及 格 標 準 之 規 第 19 條 第 24 條 3. 及 格 標 準 規 定 定 第 27 條 至 第 29 條 技 能 職 類 術 科 測 1. 術 科 測 驗 作 業 方 式 規 定 驗 方 式 評 分 標 2. 評 分 標 準 規 定 準 及 格 標 準 之 規 3. 及 格 標 準 規 定 定 12 及 第 32 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10 條 第 19 條 第 24 條 至 第 27 條 第 29 條 至 第 32 條 技 能 職 類 學 科 術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科 成 績 複 查 程 序 成 績 複 查 作 業 相 關 表 格 程 序 等 規 定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規 定 54 條 至 第 56 條 1. 學 科 術 科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及 處 理 程 序 相 關 規 定 2. 學 科 術 科 試 題 錯 誤 或 瑕 疵 之 處 理 相 關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疑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規 定 義 申 訴 及 抱 怨 處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3. 學 科 術 科 測 驗 現 場 疑 義 處 理 程 序 相 關 理 作 業 規 定 49 條 至 第 53 條 規 定 4.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申 訴 及 抱 怨 處 理 程 序 相 關 規 定 1. 學 科 術 科 測 驗 入 場 規 定 ( 含 入 場 時 間 限 制 身 分 證 明 確 認 禁 止 攜 帶 物 品 等 ) 2. 學 科 術 科 測 驗 過 程 相 關 規 定 ( 含 測 驗 前 說 明 現 場 安 全 措 施 學 科 及 術 科 試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試 題 機 具 設 備 疑 義 故 障 排 除 等 現 場 處 理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場 規 則 規 定 ) 33 條 至 第 48 條 3. 學 科 術 科 試 場 違 規 處 分 規 定 4. 學 科 術 科 測 驗 出 場 規 定 ( 含 出 場 時 間 限 制 等 ) 5. 天 災 或 偶 發 事 件 之 處 理 方 式 1. 公 告 測 驗 日 期 及 報 名 期 間 規 定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報 2. 報 名 表 件 及 程 序 規 定 名 程 序 3. 受 理 報 名 作 業 及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收 1.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規 定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2. 收 費 標 準 分 析 資 料 ( 含 廠 商 報 價 資 料 或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20 條 第 21 條 至 第 23 條 參 照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14 項 目 審 查 內 容 審 查 要 件 備 註 市 場 物 價 分 析 等 ) 3. 費 用 支 用 規 定 證 書 格 式 編 碼 製 作 及 核 發 規 定 技 能 職 類 證 書 發 2. 證 書 列 管 規 定 證 及 管 理 規 定 3. 證 書 銷 毀 作 業 規 定 4. 證 書 換 補 發 作 業 規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47 條 至 第 49 條 測 驗 流 程 架 構 作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流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流 程 地 點 等 圖 表 及 規 業 期 程 作 業 內 容 程 圖 定 說 明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稽 1. 稽 核 作 業 及 流 程 規 定 24 外 部 品 質 控 管 機 制 核 機 制 2. 稽 核 項 目 及 改 善 作 法 等 規 定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檢 1. 檢 核 作 業 及 流 程 規 定 25 內 部 品 保 控 管 機 制 核 機 制 2. 檢 核 項 目 及 改 善 作 法 等 規 定 單 位 組 織 人 力 及 1. 單 位 人 力 配 置 工 作 內 容 及 分 工 表 等 專 責 人 力 至 少 2 26 配 置 2. 單 位 組 織 架 構 等 相 關 規 定 及 表 件 人 設 置 公 開 網 站 公 告 職 類 測 驗 規 範 測 驗 方 資 訊 公 開 歷 史 資 料 27 資 訊 公 開 系 統 式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時 間 參 考 試 題 評 庫 審 標 準 等 應 公 開 資 訊 1. 參 加 測 驗 者 : 含 年 齡 別 ( 以 5 歲 為 級 距 ) 性 別 地 區 別 ( 以 縣 市 分 ) 統 計 分 分 析 資 料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統 統 計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持 有 證 書 者 : 含 年 齡 別 ( 以 5 歲 為 級 距 ) 計 數 據 及 完 整 性 性 別 地 區 別 ( 以 縣 市 分 ) 統 計 分 分 析 資 料 3. 統 計 數 據 佐 證 資 料 13

15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一 設 立 證 明 文 件 14

16 一 設 立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單 位 為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全 國 性 專 業 團 體, 應 提 出 以 下 資 料 以 資 佐 證 : ( 一 ) 團 體 設 立 證 明 立 案 證 書 ( 二 ) 會 務 運 作 正 常 證 明 報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核 備 及 備 查 等 文 件 15

17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二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或 備 查 自 申 請 當 年 度 前 三 年 之 會 務 運 作 財 務 狀 況 健 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6

18 二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或 備 查 自 申 請 當 年 度 前 三 年 之 會 務 運 作 財 務 狀 況 健 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一 ) 單 位 會 務 運 作 情 形 1. 會 議 召 開 與 運 作 (1) 應 依 章 程 按 時 召 開 理 監 事 會 及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 檢 視 章 程 開 會 會 議 紀 錄 以 資 佐 證 ),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或 同 意 備 查 文 件 (2) 按 時 召 開 大 會 會 議 紀 年 度 計 畫, 並 依 計 畫 執 行 資 料,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或 備 查 文 件 2. 會 務 及 會 務 人 員 (1) 有 健 全 之 公 文 管 理 制 度 ( 收 文 發 文 紀 錄 及 影 本 證 明 簽 辦 公 文 是 否 依 規 定 簽 辦, 並 經 理 事 長 核 閱 及 公 文 分 類 建 檔 管 理 之 佐 證 ) (2) 有 健 全 之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單 位 所 制 定 會 務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是 否 確 實 執 行 有 據 ) 3. 會 員 管 理 (1) 會 籍 管 理 應 齊 備 各 式 表 單 ( 檢 視 入 會 申 請 書 會 員 單 位 名 冊 出 入 會 登 記 名 冊 理 監 事 名 冊 會 員 證 / 會 員 資 料 卡 以 資 佐 證 ) (2) 應 提 出 各 年 度 會 籍 清 查 並 將 清 查 結 果 報 告 主 管 機 關 函 送 備 查 ( 檢 視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函 以 資 佐 證 ) ( 二 ) 財 務 狀 況 1. 財 務 收 支 (1) 單 位 財 務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並 確 實 執 行 有 據 (2) 單 位 經 費 專 款 專 用, 專 戶 存 儲 (3) 各 項 經 費 均 應 依 規 定 登 簿 製 作 傳 票 並 黏 貼 憑 證 (4) 會 計 帳 冊 設 置 記 載 及 保 存 應 完 整, 並 經 相 關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 含 原 始 憑 證 及 記 帳 憑 證 案 卷 ) (5) 提 用 存 款 時, 理 事 長 秘 書 長 及 會 計 出 納 人 員 應 於 領 款 憑 證 上 共 同 簽 章 (6) 應 按 月 製 作 經 費 收 支 月 報 表 ; 按 季 將 財 務 支 用 情 形 資 料 以 程 序 送 理 監 事 審 核 後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函 以 資 佐 證 ) (7) 訂 定 年 度 預 算 決 算 及 財 務 收 支 報 表 應 按 期 提 報 理 監 事 及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審 議 監 事 或 監 事 會 應 按 期 審 核 單 會 帳 目 及 稽 查 各 種 事 業 狀 況 ( 檢 視 各 期 會 計 報 表 經 審 核 並 核 章 ) 2. 認 證 後 應 訂 定 稽 核 作 業 辦 法 及 相 關 稽 核 流 程 17

19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三 辦 公 處 所 及 學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建 築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及 使 用 同 意 書 屬 租 借 者, 為 自 受 理 申 請 日 起 四 年 以 上 期 間 之 租 約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18

20 三 辦 公 處 所 及 學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建 築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及 使 用 同 意 書 屬 租 借 者, 為 自 受 理 申 請 日 起 四 年 以 上 期 間 之 租 約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 一 ) 辦 公 處 所 及 學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應 各 提 出 以 下 資 料 以 資 佐 證 : 1.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為 申 請 單 位 所 有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2.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建 築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為 申 請 單 位 所 有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3. 屬 租 借 者, 為 自 受 理 申 請 日 起 四 年 以 上 期 間 之 租 約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4.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合 法 使 用 切 結 證 明 ( 二 ) 注 意 事 項 : 1. 同 一 場 地 或 機 具 設 備 不 得 提 供 做 為 二 個 以 上 單 位 申 請 認 證 使 用 2. 術 科 場 地 具 有 獨 特 性 單 一 性 場 地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從 業 法 規 效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特 殊 者, 申 請 單 位 開 辦 職 類 之 術 科 場 地 若 有 上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提 出 說 明 文 件, 認 證 機 關 ( 構 ) 得 專 案 核 定 之 19

21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四 章 程 與 認 證 測 驗 職 類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20

22 四 章 程 與 認 證 測 驗 職 類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應 檢 附 單 位 章 程, 章 程 應 載 明 任 務 或 宗 旨 包 含 辦 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相 關 事 宜 21

23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五 職 類 開 發 背 景 六 職 類 開 發 背 景 之 參 考 附 件 22

24 五 職 類 開 發 背 景 職 類 開 發 背 景 說 明 應 包 含 下 列 內 容 ( 格 式 如 附 件 1) 1. 職 類 開 發 理 由 2. 職 類 開 發 預 期 效 益 3. 就 業 人 力 供 需, 應 提 出 本 職 類 從 業 人 口 數 從 業 人 口 地 方 分 布 情 形 從 業 人 口 就 業 單 位 情 形 及 從 業 人 口 培 訓 來 源 情 形 ( 含 單 位 數 及 每 年 培 訓 人 數 ) 4. 產 業 技 能 需 求 5.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相 關 辦 理 經 驗 23

25 六 職 類 開 發 背 景 之 參 考 附 件 附 件 1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職 類 開 發 背 景 說 明 表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職 類 開 發 背 景 說 明 表 申 請 單 位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人 員 : 電 話 : ( ) 年 月 日 職 類 名 稱 開 發 理 由 說 明 預 期 效 益 就 業 市 場 本 職 類 從 業 人 口 數 本 職 類 從 業 人 口 地 區 分 佈 情 形 本 職 類 從 業 人 口 就 業 單 位 情 形 1. 大 專 以 上 學 校 科 系 ( 請 詳 細 列 舉 ) 供 2.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 請 詳 細 列 舉 ) 需 狀 況 本 職 類 從 業 人 口 培 訓 來 源 情 形 ( 含 單 位 數 及 每 年 培 訓 人 數 ) 3.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 請 詳 細 列 舉 ) 4. 公 ( 工 ) 會 團 體 ( 請 詳 細 列 舉 )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第 一 頁 ( 續 下 頁 ) 填 表 人 : 24

26 第 二 頁 ( 接 上 頁 ) 產 業 技 能 需 求 ( 各 界 所 認 同 之 知 識 與 技 術 客 觀 評 量 標 準 考 試 考 試 內 容 說 辦 理 報 名 及 格 發 證 相 關 文 件 名 稱 明 年 度 人 數 人 數 人 數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相 關 辦 理 經 驗 如 何 建 立 市 場 效 用 備 註 本 建 議 表 請 詳 實 填 寫, 篇 幅 不 足 時, 可 自 行 依 格 式 製 作 使 用 填 表 人 : 25

27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七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規 範 八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規 範 之 參 考 附 件 26

28 七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規 範 由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其 專 業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參 考 資 料 : ( 一 ) 規 範 製 訂 人 員 小 組 遴 聘 資 格 條 件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所 申 請 職 類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 第 八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就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遴 聘 六 人 至 十 人, 研 訂 各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 一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學 校 院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職 務, 並 有 相 關 科 系 五 年 以 上 教 學 經 驗 者 二 大 學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並 有 十 年 以 上 相 關 職 類 教 學 經 驗 者 三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現 任 或 曾 任 政 府 機 關 ( 構 ) 或 依 法 領 有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之 相 關 機 構 團 體 技 術 部 門 或 訓 練 部 門 主 管 職 位 五 年 以 上 或 非 主 管 職 位 八 年 以 上 者 四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有 現 已 辦 理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最 高 級 別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者, 並 在 相 關 職 類 有 現 場 實 務 經 驗 十 年 以 上 者 或 擔 任 相 關 職 業 訓 練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者 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性 質 特 殊 職 類 之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得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第 九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遴 聘 前 條 人 員, 得 請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學 校 事 業 機 構 職 業 訓 練 機 關 ( 構 ) 及 團 體 推 薦 ; 其 經 遴 聘 者, 發 給 規 範 製 訂 人 員 聘 書 前 項 聘 書 效 期, 自 聘 任 日 起 至 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二 ) 召 開 規 範 製 訂 人 員 審 查 會 議 : 1. 單 位 各 次 審 查 規 範 製 訂 人 員 之 組 成 須 由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擔 任 且 經 單 位 負 責 人 同 意 ( 請 提 供 經 理 事 長 / 常 務 理 事 核 閱 紀 錄 以 資 佐 證 ) 2. 各 次 會 議 單 位 審 查 人 員 及 審 查 結 果, 應 確 實 做 成 紀 錄 3. 審 查 結 果 須 經 單 位 負 責 人 同 意 核 定 ( 請 提 供 經 理 事 長 / 常 務 理 事 核 閱 紀 錄 以 資 佐 證 ) ( 三 ) 規 範 製 訂 之 內 容 與 格 式, 應 包 含 下 列 內 容 : 1. 封 面 目 錄 2. 規 範 說 明 : 敘 述 規 範 編 訂 或 修 訂 之 緣 起 經 過 分 項 分 級 依 據 ( 無 分 級 者 免 填 ) 其 行 業 中 定 位 及 本 次 編 ( 修 ) 訂 之 重 點 等 3. 內 容 (1) 標 題 : ( 職 類 名 稱 )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規 範 (2) 修 正 ( 訂 ) 日 期 (3) 級 別 : 註 明 高 級 中 級 初 級 或 不 分 級 27

29 (4) 工 作 範 圍 : 簡 要 說 明 該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之 工 作 範 圍 (5) 工 作 項 目 : 明 列 職 類 各 級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6) 技 能 種 類 : 針 對 各 工 作 項 目, 明 列 所 需 技 能 種 類 (7) 技 能 標 準 : 針 對 每 一 技 能 種 類, 明 列 其 技 能 標 準 書 寫 技 能 標 準 時, 均 統 一 以 能 字 開 頭 說 明, 並 盡 可 能 具 體 量 化 (8) 相 關 知 識 : 明 列 應 具 備 之 相 關 知 識 書 寫 相 關 知 識 時, 統 一 瞭 解 字 開 頭 4.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參 考 格 式 ( 如 附 件 2) 28

30 八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規 範 之 參 考 附 件 附 件 2 規 範 參 考 格 式 級 別 : 級 ( 職 類 名 稱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工 作 範 圍 : 從 事 應 具 知 能 : 丙 級 :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技 能 及 相 關 知 識 台 勞 職 檢 字 第 號 公 告 台 勞 職 檢 字 第 號 修 正 乙 級 : 除 應 具 備 丙 級 技 術 士 各 項 技 能 及 相 關 知 識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技 能 及 相 關 知 識 甲 級 : 除 應 具 備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各 項 技 能 及 相 關 知 識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技 能 及 相 關 知 識 工 作 項 目 技 能 種 類 技 能 標 準 相 關 知 識 一. 註 : 名 詞 + 動 詞 一. 註 : 動 詞 + 名 詞 ( 二 ) 1. 能 以 達 (1) 瞭 解 到 要 求 2. 能 繪 出 圖 註 : 儘 可 能 列 出 量 化 標 準 (2) 瞭 解 (3) (4) (5) (6) (7) (8) 二. ( 一 ) ( 二 ) 統 一 以 能 開 頭 說 明 統 一 以 瞭 解 開 頭 說 明 (1) (2) (3) (4) 29

31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九 參 加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資 格 之 規 定 30

32 九 參 加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資 格 之 規 定 由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其 專 業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參 考 資 料 : 參 加 資 格 條 件 參 考 規 定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六 至 九 條 (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所 申 請 職 類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 第 六 條 年 滿 十 五 歲 或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者, 得 參 加 丙 級 或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前 項 年 齡 計 算, 以 檢 定 辦 理 單 位 同 一 梯 次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之 第 一 日 為 準 第 七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參 加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 一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八 百 小 時 以 上, 或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二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在 校 最 高 年 級 三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為 五 年 制 專 科 三 年 級 以 上 二 年 制 及 三 年 制 專 科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之 在 校 學 生 四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四 百 小 時,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五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八 百 小 時,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六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一 千 六 百 小 時 以 上 七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八 百 小 時 以 上, 並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八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四 百 小 時,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且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九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技 術 生 訓 練 二 年,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十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十 一 具 有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或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在 校 最 高 年 級 31

33 十 二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前 項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及 技 術 生 訓 練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以 在 職 業 訓 練 機 關 ( 構 ) 或 政 府 委 辦 單 位 參 訓 者 為 限 第 八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參 加 甲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 一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二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八 百 小 時 以 上 三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四 百 小 時 以 上 者,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四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具 有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且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五 具 有 專 科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並 從 事 應 檢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六 具 有 技 術 學 院 或 大 學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並 從 事 應 檢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前 項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以 在 職 業 訓 練 機 關 ( 構 ) 或 政 府 委 辦 單 位 參 訓 者 為 限 第 九 條 前 三 條 規 定 之 申 請 檢 定 資 格,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法 規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申 請 檢 定 資 格 特 殊 之 職 類,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必 要 時 得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後 公 告 之 32

34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十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規 定 十 一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規 定 之 參 考 附 件 33

35 十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規 定 由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其 專 業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參 考 資 料 : ( 一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遴 選 標 準 參 考 規 定 (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所 申 請 職 類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所 申 請 職 類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 第 四 十 一 條 各 職 類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之 遴 聘 資 格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學 校 院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職 務, 並 有 相 關 科 系 五 年 以 上 教 學 經 驗 者 二 大 學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並 有 十 年 以 上 相 關 職 類 教 學 經 驗 者 三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現 任 或 曾 任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政 府 機 關 或 依 法 領 有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機 構 技 術 部 門 或 訓 練 部 門 之 主 管 職 位 五 年 以 上 或 非 主 管 職 位 八 年 以 上 者 四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有 現 已 辦 理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最 高 級 別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者, 並 在 相 關 職 類 有 現 場 實 務 經 驗 十 年 以 上 者 或 擔 任 相 關 職 業 訓 練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者 五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推 薦 之 代 表 性 質 特 殊 職 類 之 命 製 人 員 無 法 依 前 項 規 定 遴 聘 時,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每 一 職 類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以 六 人 至 十 人 為 原 則 每 人 限 擔 任 一 職 類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 二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審 查 相 關 表 件 ( 如 附 件 3) ( 三 ) 召 開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審 查 會 議 1. 單 位 各 次 審 查 規 範 製 訂 人 員 之 組 成 須 由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擔 任 且 經 單 位 負 責 人 同 意 ( 請 提 供 經 理 事 長 / 常 務 理 事 核 閱 紀 錄 以 資 佐 證 ) 2. 各 次 會 議 單 位 審 查 人 員 及 審 查 結 果, 應 確 實 做 成 紀 錄 3. 審 查 結 果 須 經 單 位 負 責 人 同 意 核 定 ( 請 提 供 經 理 事 長 / 常 務 理 事 核 閱 紀 錄 以 資 佐 證 ) ( 四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任 期 聘 任 參 考 規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四 十 一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遴 聘 前 條 人 員, 得 請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學 校 機 構 及 團 體 推 薦 之 ; 其 經 遴 聘 者, 發 給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聘 書 前 項 聘 書 效 期, 自 聘 任 日 起 至 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34

36 ( 五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等 相 關 ( 含 保 密 解 聘 及 迴 避 等 ) 規 定 之 參 考 規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至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四 十 三 條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對 命 製 過 程 中 持 有 或 知 悉 未 公 開 之 試 題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應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或 據 以 編 印 書 本 講 義 第 四 十 四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遴 聘 為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已 遴 聘 者 應 予 解 聘 : 一 投 資 或 經 營 相 關 職 類 之 補 習 班 等 營 利 單 位 二 於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之 補 習 班 等 營 利 單 位, 擔 任 行 政 或 教 學 工 作 三 違 反 前 條 規 定 第 四 十 五 條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於 參 與 命 製 題 庫 及 試 題 使 用 期 間,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該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但 試 題 使 用 逾 二 年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命 製 題 庫 及 試 題 使 用 期 間,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之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應 檢 者, 該 命 製 職 類 人 員, 應 予 迴 避 違 反 前 二 項 規 定 者, 適 用 前 條 規 定 35

37 十 一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規 定 之 參 考 附 件 附 件 3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審 查 相 關 表 件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報 名 表 ( 機 關 推 薦 ) 中 文 姓 名 護 照 英 文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性 別 最 高 學 歷 ( 含 科 系 ): 主 要 專 長 : 工 作 年 資 :1. 實 務 年 2. 教 學 年 3. 研 究 年 一 般 經 歷 : 兼 職 狀 況 : 網 路 上 傳 照 片 檔 參 與 人 民 團 體 情 形 ( 含 職 務 ) 地 電 址 話 公 :( ) 宅 :( ) 公 :( ) 行 動 電 話 : 宅 :( ) 傳 真 公 :( ) 宅 :( ) 近 5 年 著 作 ( 含 論 文 發 表 ) 自 評 資 格 符 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41 條 第 1 項 之 第 款 是 否 曾 擔 任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製 訂 或 學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 是 :1. 擔 任 年 度 : 職 類 名 稱 : 否 2. 擔 任 年 度 : 職 類 名 稱 : 是 否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 是 :1. 取 得 年 度 : 職 類 名 稱 : 級 別 : 否 2. 取 得 年 度 : 職 類 名 稱 : 級 別 : 已 具 有 技 術 士 職 類 級 別 :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學 歷 件 服 務 年 資 件 著 作 件 其 他 件, 合 計 : 件 推 薦 單 位 ( 請 用 印 ) 承 辦 人 員 ( 含 聯 絡 電 話 ) 本 表 所 載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如 有 偽 造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被 推 薦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36

38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報 名 表 ( 自 我 推 薦 ) 中 文 姓 名 護 照 英 文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性 別 最 高 學 歷 ( 含 科 系 ): 主 要 專 長 : 工 作 年 資 :1. 實 務 年 2. 教 學 年 3. 研 究 年 一 般 經 歷 : 兼 職 狀 況 : 網 路 上 傳 照 片 檔 參 與 人 民 團 體 情 形 ( 含 職 務 ) 地 電 址 話 公 :( ) 宅 :( ) 公 :( ) 行 動 電 話 : 宅 :( ) 傳 真 公 :( ) 宅 :( ) 近 5 年 著 作 ( 含 論 文 發 表 ) 自 評 資 格 符 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41 條 第 1 項 之 第 款 是 否 曾 擔 任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製 訂 或 學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 是 :1. 擔 任 年 度 : 職 類 名 稱 : 否 2. 擔 任 年 度 : 職 類 名 稱 : 是 否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 是 :1. 取 得 年 度 : 職 類 名 稱 : 級 別 : 否 2. 取 得 年 度 : 職 類 名 稱 : 級 別 : 已 具 有 技 術 士 職 類 級 別 :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學 歷 件 服 務 年 資 件 著 作 件 其 他 件, 合 計 : 件 本 表 所 載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如 有 偽 造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37

39 服 務 年 資 及 現 職 一 覽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 順 序 服 務 機 關 ( 構 ) 名 稱 職 稱 任 職 起 訖 年 資 累 計 年 資 工 作 內 容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各 機 關 ( 構 ) 服 務 工 作 年 資 合 計 : 年 月 請 檢 附 於 各 機 關 ( 構 ) 服 務 工 作 年 資 之 證 明 文 件, 各 證 明 文 件 必 須 填 寫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事 項, 並 將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裝 訂 於 本 表 之 後, 俾 利 審 查 非 相 關 工 作 及 未 附 證 明 者 年 資 不 予 計 算 38

40 切 結 書 ( 事 業 機 構 倒 閉 解 散 或 關 廠 歇 業, 致 無 法 取 得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者 適 用 ) 本 人 切 結 保 證 本 人 服 務 於 年, 因, 參 加 年 度 職 類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甄 審, 茲 ( 填 入 服 務 單 位 ) 共 計 ( 填 入 事 由 如 倒 閉 解 散 或 關 廠 歇 業 等 ), 致 無 法 取 得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文 件, 故 此 切 結, 倘 有 不 實 經 查 證 屬 實, 依 偽 造 文 書 行 為 處 理, 並 同 意 撤 銷 或 廢 止 本 人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資 格 並 繳 回 證 書, 無 異 議 此 證 本 人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9

41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未 滿 五 人 之 事 業 機 構 並 未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者 用 ) 本 人, 參 加 年 度 職 類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甄 審, 茲 切 結 保 證 本 人 因 受 僱 於 僱 用 未 滿 五 人 之 事 業 機 構 並 未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故 此 切 結 確 實 從 事 於 本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達 年 以 上, 倘 有 不 實 經 查 證 屬 實, 依 偽 造 文 書 行 為 處 理, 並 同 意 撤 銷 或 廢 止 本 人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資 格 並 繳 回 證 書, 無 異 議 此 證 本 人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0

42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十 二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庫 設 置 及 管 理 十 三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庫 設 置 及 管 理 之 參 考 附 件 41

43 十 二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庫 設 置 及 管 理 由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其 專 業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參 考 資 料 : ( 一 ) 題 庫 設 置 相 關 規 定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四 十 條 至 第 四 十 六 條 之 一 (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所 申 請 職 類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 第 四 十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統 一 管 理 技 能 檢 定 試 題, 應 設 置 題 庫 並 指 定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試 題 管 理 事 項 前 項 管 理 人 員 應 保 守 秘 密 第 四 十 一 條 各 職 類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之 遴 聘 資 格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學 校 院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職 務, 並 有 相 關 科 系 五 年 以 上 教 學 經 驗 者 二 大 學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並 有 十 年 以 上 相 關 職 類 教 學 經 驗 者 三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現 任 或 曾 任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政 府 機 關 或 依 法 領 有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機 構 技 術 部 門 或 訓 練 部 門 之 主 管 職 位 五 年 以 上 或 非 主 管 職 位 八 年 以 上 者 四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有 現 已 辦 理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最 高 級 別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者, 並 在 相 關 職 類 有 現 場 實 務 經 驗 十 年 以 上 者 或 擔 任 相 關 職 業 訓 練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者 五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推 薦 之 代 表 制 性 質 特 殊 職 類 之 命 製 人 員 無 法 依 前 項 規 定 遴 聘 時,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每 一 職 類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以 六 人 至 十 人 為 原 則 每 人 限 擔 任 一 職 類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第 四 十 二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遴 聘 前 條 人 員, 得 請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學 校 機 構 及 團 體 推 薦 之 ; 其 經 遴 聘 者, 發 給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聘 書 前 項 聘 書 效 期, 自 聘 任 日 起 至 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第 四 十 三 條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對 命 製 過 程 中 持 有 或 知 悉 未 公 開 之 試 題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應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或 據 以 編 印 書 本 講 義 第 四 十 四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遴 聘 為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已 遴 聘 者 應 予 解 聘 : 一 投 資 或 經 營 相 關 職 類 之 補 習 班 等 營 利 單 位 二 於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之 補 習 班 等 營 利 單 位, 擔 任 行 政 或 教 學 工 42

44 作 三 違 反 前 條 規 定 第 四 十 五 條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於 參 與 命 製 題 庫 及 試 題 使 用 期 間,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該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但 試 題 使 用 逾 二 年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命 製 題 庫 及 試 題 使 用 期 間,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之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應 檢 者, 該 命 製 職 類 人 員, 應 予 迴 避 違 反 前 二 項 規 定 者, 適 用 前 條 規 定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應 由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密 封 後, 點 交 學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領 題 人 員 簽 收, 或 密 交 辦 理 單 位 首 長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於 試 題 之 領 取 印 製 分 送 等 過 程, 應 保 守 秘 密 第 四 十 六 條 之 一 保 密 性 之 學 術 科 試 題 職 類 級 別,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 二 ) 學 術 科 題 庫 設 置 作 業 須 知 及 相 關 表 件 之 參 考 1.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題 庫 命 製 作 業 須 知 及 相 關 表 件 ( 如 附 件 4) 2.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作 業 須 知 及 相 關 表 件 ( 如 附 件 5) ( 三 ) 題 庫 管 理 保 密 措 施 點 交 作 業 流 程 保 密 及 銷 毀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之 參 考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題 庫 管 理 要 點 ( 如 附 件 6) 43

45 十 三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題 庫 設 置 及 管 理 之 參 考 附 件 附 件 4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題 庫 命 製 作 業 須 知 及 相 關 表 件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題 庫 命 製 作 業 須 知 勞 中 二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一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辦 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題 庫 命 製 事 項, 維 護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題 庫 命 製 品 質, 訂 定 本 須 知 二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經 本 會 遴 聘 後, 應 參 加 下 列 會 議, 以 熟 悉 題 庫 命 製 作 業 程 序 與 規 定 : ( 一 ) 題 庫 命 製 技 術 講 習 會 議 ( 二 ) 題 庫 命 製 分 工 協 調 會 議 ( 三 ) 題 庫 命 製 審 查 會 議 三 題 庫 命 製 分 工 協 調 會 議 之 工 作 如 下 : ( 一 ) 依 工 作 期 程, 排 定 命 製 作 業 進 度 ( 二 ) 分 配 各 職 類 級 別 學 科 測 試 工 作 項 目 之 比 例 ( 三 ) 分 配 各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負 責 之 學 科 測 試 工 作 項 目 之 比 例 四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依 分 配 之 學 科 測 試 工 作 項 目 及 命 題 數 量, 命 製 試 題 送 題 庫 命 製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五 各 職 類 級 別 之 題 庫 題 目 總 數 應 在 四 百 題 以 上, 不 足 者 應 予 補 足 因 新 增 職 類 級 別 法 令 修 改 或 技 術 更 新, 致 有 新 增 刪 除 或 修 改 題 目 之 必 要 者, 亦 同 六 試 題 採 A4 紙, 直 式 橫 書 方 式 書 寫, 題 目 均 為 四 選 一 選 擇 題, 且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違 反 者 該 題 目 不 得 列 入 題 庫 : ( 一 ) 題 目 超 過 該 職 類 級 別 之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所 訂 相 關 知 識 範 圍 ( 二 ) 題 目 或 答 案 具 爭 議 性 ( 三 ) 題 目 或 答 案 使 用 暗 示 性 用 語 ( 四 ) 答 案 選 項 有 二 者 以 上 為 數 字 者, 未 依 序 排 列 ( 五 ) 連 鎖 性 題 目 ( 六 ) 題 目 或 答 案 使 用 半 形 字 圖 形 符 號 上 下 標 或 簡 體 字 題 目 或 答 案 有 使 用 圖 形 符 號 上 下 標 必 要, 且 以 正 式 製 圖 或 電 腦 繪 圖 為 之 者, 不 受 前 項 第 六 款 之 限 制 七 各 級 間 題 庫 之 難 易 度 應 不 同 同 級 題 庫 內 之 題 目 難 易 度 比 例 各 為 百 分 之 六 十 與 四 十 44

46 八 試 題 經 題 庫 命 製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應 列 印 學 科 題 庫 比 例 資 料 報 表,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須 於 報 表 上 簽 名, 並 填 寫 學 科 題 庫 命 製 重 點 摘 要 說 明 45

47 學 科 命 製 相 關 附 件 附 件 一 會 次 議 數 日 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題 庫 命 製 作 業 進 度 表 預 定 會 議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48 47 類 別 委 員 姓 名 規 級 別 題 數 範 項 目 項 次 命 題 別 附 件 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 術 ) 科 命 題 工 作 分 配 表 選 擇 題 學 科 1. 甲 乙 丙 2. 甲 乙 丙 3. 甲 乙 丙 4. 甲 乙 丙 5. 甲 乙 丙 6. 甲 乙 丙 7. 甲 乙 丙 小 計 甲 乙 丙 合 計 甲 乙 丙 術 科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召 集 人 : 整 理 人 員 : 年 月 日

49 附 件 三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命 題 數 量 分 配 表 級 別 檢 定 規 範 工 類 別 作 項 項 目 次 百 分 比 (%)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選 擇 百 分 比 (%) 選 擇 百 分 比 (%) 選 擇 合 計 本 年 度 計 畫 命 製 數 量 48

50 附 件 四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編 修 訂 暨 學 術 科 試 題 命 製 會 議 次 數 換 算 表 規 範 學 科 術 科 分 工 校 對 調 整 術 科 項 目 協 調 測 驗 試 題 新 訂 修 訂 命 製 整 理 命 製 整 理 會 議 規 範 學 科 術 科 架 構 換 算 0.5 級 1 級 / 50 題 / 200 題 0.5 題 2 題 / 每 職 類 每 職 類 原 則 / 次 次 次 / 次 / 次 次 1 次 次 次 次 最 高 六 次 49

51 附 件 5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作 業 須 知 及 相 關 表 件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作 業 須 知 勞 中 二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一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辦 理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相 關 事 項, 特 訂 定 本 須 知 二 本 會 於 選 定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後, 應 辦 理 技 術 講 習, 使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熟 稔 作 業 程 序 與 規 定, 以 維 護 技 能 檢 定 各 職 類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之 品 質 與 均 一 性 三 本 會 應 召 集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出 席 分 工 協 調 會 議, 以 訂 定 題 庫 命 製 作 業 進 度 ( 如 附 件 一 ) 及 命 題 工 作 分 配 表 ( 如 附 件 二 ), 並 確 認 題 庫 命 製 之 範 圍 綱 要 及 各 人 員 所 負 責 命 製 題 庫 之 級 別 項 目 題 數 四 完 成 後, 本 會 應 要 求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參 加 題 庫 命 製 會 議, 檢 討 題 庫 初 稿 五 題 庫 命 製 之 類 別, 有 下 列 二 種 : ( 一 ) 新 命 製 : 配 合 現 有 題 庫 停 止 使 用 數 量 不 足 或 新 開 發 職 類 等, 命 製 一 套 完 整 題 庫 ( 二 ) 整 理 : 當 行 業 技 術 進 步 相 關 法 令 修 正 格 式 不 符 規 定 執 行 發 生 窒 礙 難 行 不 符 時 宜 等, 即 將 現 有 題 庫 檢 討 修 訂 前 項 新 命 製 或 整 理 者, 均 應 合 併 成 為 一 套 完 整 之 題 庫 試 題, 當 新 題 庫 使 用 後, 原 有 題 庫 應 作 廢, 不 得 使 用 六 題 庫 命 製 應 依 據 該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各 級 別 之 工 作 項 目 技 能 種 類 及 技 能 標 準 命 製 之 題 庫 內 容 項 目, 應 儘 可 能 涵 蓋 全 部 技 能, 且 以 實 作 方 式 為 原 則, 不 宜 採 實 作 方 式 者, 得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代 替 之 七 每 職 類 級 別 之 術 科 測 試 題 庫, 均 應 包 括 下 列 二 部 分 : ( 一 ) 第 一 部 分 : 全 套 試 題 ( 二 ) 第 二 部 分 : 應 檢 人 參 考 資 料 八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不 得 超 過 該 職 類 級 別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範 圍 ( 二 ) 技 能 標 準 應 符 合 業 界 需 求 ( 三 ) 同 級 別 各 試 題 間 之 難 易 度 應 力 求 平 衡 ( 四 )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除 不 宜 採 實 作, 得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檢 定 之 職 類 外, 其 餘 職 類 以 採 試 前 公 開 或 題 庫 公 開 方 式 命 製 為 原 則 ( 五 ) 使 用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工 具, 力 求 一 致 及 標 準 化, 避 免 使 用 價 格 昂 貴 與 特 殊 規 格

52 ( 六 ) 確 認 有 足 夠 數 量 之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 七 ) 確 認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於 檢 定 時 無 窒 礙 難 行 之 情 形 ( 八 ) 題 庫 整 理 時, 檢 定 設 備 之 改 變 不 宜 過 大 ( 九 ) 監 評 人 力 應 合 理 ( 十 ) 監 評 指 標 應 明 確 標 準 ( 十 一 ) 術 科 測 試 收 費 標 準 應 合 理 分 析 九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以 一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檢 定 作 業 為 原 則 ( 如 : 機 工 各 職 類 之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訂 為 甲 級 : 七 小 時 ; 乙 級 : 六 小 時 ; 丙 級 : 四 小 時 ) 十 術 科 題 庫 第 一 部 分 主 要 內 容 及 編 排 順 序 如 下 : ( 一 ) 封 面 : 應 以 A4 紙 直 式 橫 書 方 式 繕 打, 如 ( 職 類 名 稱 )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右 下 側 應 依 序 書 寫 : 試 題 編 號 審 定 日 期 修 訂 日 期 ( 如 附 件 三 ) ( 二 ) 目 錄 : 應 註 明 項 次 名 稱 頁 次, 以 方 便 查 索 ( 如 附 件 四 ) ( 三 )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 說 明 1. 試 題 係 以 公 開 或 保 密 方 式 命 製 ;2. 全 套 題 庫 共 分 二 大 部 分 之 項 目 ;3. 全 套 題 庫 及 應 檢 人 參 考 資 料 寄 送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檢 人 及 監 評 人 員 之 時 間 ;4. 本 套 試 題 題 數 ( 試 題 編 號 );5. 測 試 時 數 每 場 測 試 人 數 ;6. 試 題 使 用 方 法 ( 如 係 採 抽 籤 使 用, 應 載 明 抽 籤 方 法 並 製 訂 抽 題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五 ) ( 四 ) 監 評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 1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具 體 說 明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前, 應 先 瞭 解 術 科 試 題 檢 定 當 日 監 評 協 調 會 之 任 務 監 評 應 注 意 事 項 監 評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檢 視 機 具 設 備 及 崗 位 數 作 業 準 備 等, 如 發 現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不 符 規 定 時, 應 請 改 善 後 始 進 行 檢 定 並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2 依 職 類 特 性 監 評 注 意 事 項 :(1) 現 場 監 評 或 成 品 監 評 ;(2) 監 評 方 法 與 標 準 ;(3)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之 評 定 ;(4) 其 他 監 評 ( 含 過 程 ) 應 注 意 事 項 ;(5) 計 時 標 準 ;(6) 違 規 認 定 ;(7) 材 料 之 更 換 及 扣 分 方 式 ; (8) 明 訂 不 以 口 試 評 分 為 原 則, 如 需 以 口 試 評 分 者, 應 以 應 檢 人 填 寫 或 紀 錄 為 依 據 ;(9) 若 有 爭 議 應 開 會 研 商 或 請 監 評 長 處 理 ;(10) 禁 止 使 用 工 具 或 工 作 方 法 等 ( 如 附 件 六 ) ( 五 )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注 意 事 項 ( 如 附 件 七 ): 1 綜 合 注 意 事 項 : 說 明 (1) 應 依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及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本 試 題 題 數 及 格 成 績 之 計 算 ;(3) 51

53 每 場 檢 定 人 數 每 日 檢 定 場 數 及 人 數, 應 聘 監 評 人 員 人 數 ;(4) 說 明 檢 定 時, 應 置 場 地 負 責 人 場 地 管 理 人 試 務 人 員 服 務 人 員 之 人 數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人 員 ;(5) 其 他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2 場 地 準 備 應 注 意 事 項 : 說 明 (1) 應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配 合 檢 定 場 地 準 備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 六 )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表 : 列 舉 每 場 次 檢 定 崗 位 數, 場 地 所 需 之 機 具 設 備 ( 含 項 次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備 註 ), 應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本 表 亦 為 該 職 類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之 主 要 依 據 ( 如 附 件 八 ) ( 七 ) 工 具 表 : 列 舉 每 位 應 檢 人 於 檢 定 時 所 需 之 工 具 ( 如 附 件 九 ) 原 則 上 應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可 由 應 檢 人 自 備 者, 應 予 明 列, 並 依 附 件 表 格 分 別 填 列 ( 八 ) 材 料 表 : 列 舉 檢 定 時 每 人 份 所 需 之 各 項 材 料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加 工 要 求 及 其 他 規 定 等, 並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負 責 準 備 ( 如 附 件 十 ) ( 九 ) 試 題 : 所 命 製 之 試 題 包 含 規 範 中 各 工 作 項 目 技 能 種 類 及 技 能 標 準, 其 編 排 順 序 如 下 : 1 標 題 : 如 ( 職 類 名 稱 )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2 檢 定 範 圍 : 如 電 冰 箱 及 窗 型 機 之 故 障 排 除 及 原 因 判 斷 3 檢 定 時 間 : 如 六 十 分 鐘 4 檢 定 說 明 : 如 (1) 請 依 下 列 程 序 及 工 作 項 目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2) 5 注 意 事 項 : 說 明 檢 定 過 程 中 應 注 意 事 項 ( 十 ) 監 評 表 : 1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採 百 分 法 或 及 格 與 不 及 格 法 評 定 之, 採 百 分 法 者,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2 應 依 試 題 內 容 及 工 作 程 序 與 項 目, 詳 列 各 評 分 要 項, 以 A4 或 A3 紙 直 式 橫 書 方 式 繕 打 ; 按 各 職 類 評 分 方 式 之 不 同, 監 評 表 可 採 數 位 應 檢 人 共 用 或 每 人 一 份 方 式 辦 理 ; 如 採 分 站 檢 定 監 評 時, 應 加 填 一 份 監 評 總 表 原 則 上 監 評 表 之 設 計, 應 每 人 一 份, 以 利 監 評 工 作 之 進 行 3 試 題 含 有 規 範 內 三 項 技 能 項 目 與 標 準 時, 其 評 審 表 之 評 分 方 式, 可 參 考 下 列 之 一 設 計 : (1) 不 分 站 ( 項 ) 職 類 : 以 下 列 二 種 分 式 擇 一 辦 理 A 採 三 項 技 能 合 併 計 分, 三 項 技 能 依 重 要 性 各 設 定 百 分 權 重 ; 各 項 技 能 均 應 達 到 52

54 所 佔 權 重 的 百 分 比 之 六 十 以 上, 且 各 項 合 計 總 分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即 為 及 格, 如 保 母 職 類 B 分 Ⅰ. 單 項 淘 汰 項 目 Ⅱ. 主 要 尺 寸 項 目 Ⅲ. 次 要 尺 寸 項 目 等 三 大 項, 依 重 要 性 設 計, 若 違 反 上 述 何 種 項 目 別 ( 或 數 ) 者 為 不 及 格, 否 則, 為 及 格 ; 如 機 械 類 群 職 類 (2) 分 站 ( 項 ) 職 類 : 以 下 列 三 種 分 式 擇 一 辦 理 A 三 項 技 能 單 獨 評 分, 其 滿 分 各 為 一 百 分, 即 各 項 技 能 成 績 均 達 到 六 十 分 以 上, 其 檢 定 成 績 才 算 及 格 B 三 項 技 能 合 併 評 分, 三 項 技 能 依 重 要 性 各 設 定 百 分 權 重 ; 各 項 技 能 均 應 達 到 所 佔 權 重 的 百 分 比 之 六 十 以 上, 且 各 項 合 計 總 分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即 為 及 格 C 依 Ⅰ. 單 項 淘 汰 項 目 Ⅱ. 主 要 項 目 Ⅲ. 次 要 項 目 等 三 大 項, 依 重 要 性 設 計, 若 違 反 上 述 何 種 項 目 別 ( 或 數 ) 者 為 不 及 格, 否 則 為 及 格 ; 如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職 類 4 採 百 分 法 評 定 成 績 時, 不 論 採 扣 分 或 得 分 方 式 評 分, 最 後 評 定 成 績 結 果, 應 以 得 分 成 績 表 示 十 一 術 科 題 庫 第 二 部 分 主 要 內 容 及 編 排 順 序 如 下 : ( 一 ) 封 面 : 應 以 A4 紙 直 式 橫 書 繕 打 如 ( 職 類 名 稱 )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參 考 資 料, 右 下 側 應 依 序 書 寫 : 題 庫 編 號 審 定 日 期 修 訂 日 期 ( 如 附 件 十 一 ) ( 二 ) 目 錄 : 應 註 明 項 次 名 稱 頁 次, 以 方 便 查 索 ( 如 附 件 十 二 ) ( 三 ) 應 檢 人 須 知 : 敘 明 對 參 加 本 職 類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之 規 定 事 項, 檢 定 時 之 要 求 說 明 限 制 禁 止 違 規 監 評 等 事 項, 俾 利 於 應 檢 人 參 檢 ( 如 附 件 十 三 ) ( 四 )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 若 需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者 應 予 列 明 ( 如 附 件 十 四 ) ( 五 ) 檢 定 參 考 試 題 : 本 參 考 試 題 係 以 第 二 部 分 試 題 為 基 準, 並 詳 細 說 明 工 作 項 目 程 序 操 作 標 準 步 驟 注 意 事 項 等 ( 六 ) 檢 定 參 考 監 評 表 : 請 參 考 第 二 部 分 監 評 表 事 項 詳 細 說 明, 俾 供 應 檢 人 參 考 十 二 本 須 知 第 十 點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試 題 之 製 作, 可 以 文 字 說 明 工 作 圖 或 文 字 說 明 及 工 作 圖 兼 用 等 類 型 命 製, 一 律 採 用 A4 紙 直 式 橫 書 方 式 繕 打, 每 張 紙 三 十 二 行, 每 行 三 十 二 字 工 作 圖 紙 張 尺 寸 應 以 A3 A4 紙 為 準, 並 應 以 電 腦 繪 圖 軟 體 繪 製, 但 若 有 該 職 類 特 殊 需 求 時 不 在 此 限 其 圖 距 紙 邊 尺 度 ( 含 不 裝 訂 者 需 裝 訂 成 冊 者 ) 標 題 欄 位 置 標 題 欄 參 考 格 式 及 尺 寸 等 ( 如 附 53

55 件 十 五 ) 標 題 欄 檢 定 時 間 級 別 題 號 投 影 法 比 例 單 位 核 定 機 關 及 核 定 日 期 ( 應 以 陳 報 本 會 核 定 日 為 準 ) 等 有 關 事 項, 應 於 適 當 位 置 註 明 十 三 術 科 測 試 所 需 各 項 費 用 之 訂 定 原 則 及 程 序 如 下 : ( 一 ) 新 命 製 : 應 於 完 成 試 題 命 製 時, 依 試 題 內 容 訂 定 該 職 類 級 別 術 科 測 試 收 費 標 準 估 算 表, 並 配 合 試 題 試 作 做 最 後 檢 視 修 正 後, 交 本 會 依 程 序 辦 理 審 核 並 公 告 之 ( 二 ) 整 理 : 1 試 題 經 整 理 修 訂 後, 其 材 料 變 化 過 大, 致 影 響 辦 理 檢 定 時, 應 比 照 新 命 製 模 式, 重 新 訂 定 該 職 類 級 別 術 科 測 試 收 費 標 準 估 算 表, 交 本 會 依 程 序 辦 理 審 核 並 公 告 之 2 試 題 經 整 理 修 訂 後, 其 材 料 變 化 不 大, 不 致 影 響 收 費 標 準 時, 則 不 需 重 新 訂 定 十 四 術 科 測 試 所 需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之 訂 定 原 則 及 程 序 如 下 : ( 一 ) 新 命 製 : 應 於 完 成 試 題 命 製 時, 依 試 題 內 容 訂 定 該 職 類 級 別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自 評 表, 並 配 合 試 題 試 作 做 最 後 檢 視 修 正 後, 附 場 地 設 備 佈 置 簡 圖, 交 本 會 依 程 序 辦 理 公 告, 以 供 設 置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單 位 據 以 辦 理 ( 二 ) 整 理 : 1 試 題 經 整 理 修 訂 後, 其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變 化 過 大, 致 影 響 檢 定 時, 應 比 照 新 命 模 式, 重 新 訂 定 該 職 類 級 別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自 評 表 及 場 地 設 備 佈 置 簡 圖, 交 本 會 依 程 序 辦 理 公 告 2 試 題 經 整 理 修 訂 後, 其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變 化 不 大, 不 致 影 響 術 科 測 試 時, 則 不 需 重 新 訂 定 十 五 術 科 試 題 屬 實 作 部 分, 於 命 製 初 稿 完 成 經 初 步 審 查 後, 均 須 經 過 試 作 過 程, 以 確 實 了 解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試 題 難 易 度 檢 定 現 場 設 備 及 收 費 等 有 關 事 宜 之 可 行 性, 以 求 合 理 與 難 易 適 中 術 科 試 作 應 由 本 會 各 該 職 類 承 辦 人 員 會 同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妥 善 安 排 試 作 日 期 單 位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及 協 辦 人 員 等, 試 作 完 畢, 應 提 出 試 作 書 面 報 告 ( 如 附 件 十 六 ) 十 六 術 科 試 題 監 評 表 及 有 關 表 件, 全 份 繪 製 繕 打 試 作 修 正 完 成 後, 由 本 會 召 開 校 核 會 議 作 最 後 審 定,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並 應 予 簽 章 及 填 寫 術 科 試 題 命 製 重 點 摘 要 說 明, 命 題 作 業 始 算 完 成 54

56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作 業 相 關 附 件 附 件 一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作 業 進 度 表 會 次 議 數 日 月 預 定 會 議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57 56 類 別 委 員 姓 名 規 級 別 題 數 範 項 目 項 次 命 題 別 附 件 二 學 ( 術 ) 科 命 題 工 作 分 配 表 選 擇 題 學 科 1. 甲 乙 丙 2. 甲 乙 丙 3. 甲 乙 丙 4. 甲 乙 丙 5. 甲 乙 丙 6. 甲 乙 丙 7. 甲 乙 丙 小 計 甲 乙 丙 合 計 甲 乙 丙 術 科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召 集 人 : 整 理 人 員 : 年 月 日

58 附 件 三 試 題 封 面 造 園 施 工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職 類 編 號 五 碼 五 碼 命 題 年 度 命 題 題 數 試 題 編 號 : 命 題 級 別 : 甲 級 01 乙 級 02 丙 級 03 單 一 級 04 審 定 日 期 : 修 訂 日 期 : 57

59 附 件 四 ( 職 類 名 稱 )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題 庫 目 錄 ( 第 一 部 分 ) 壹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貳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參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注 意 事 項 肆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表 伍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工 具 表 陸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材 料 表 柒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捌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表 ( 職 類 名 稱 )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參 考 資 料 ( 第 二 部 分 ) 壹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貳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參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試 題 肆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監 評 表

60 附 件 五 壹 飛 機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 參 考 範 例 ) 一 本 套 試 題 係 依 試 題 公 開 方 式 命 題, 共 分 二 大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為 全 套 試 題, 其 內 容 包 含 :1.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2.. 監 評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3. 辦 理 單 位 應 注 意 事 項 4.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表 5. 工 具 表 6. 材 料 表 7.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8.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表 等 八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為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參 考 資 料, 其 內 容 包 含 :1. 應 檢 人 須 知 2.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3.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試 題 4.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監 評 表 二 主 管 單 位 應 將 全 套 試 題 於 術 科 測 試 協 調 會 前, 函 送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備 用 三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於 檢 定 三 十 天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發 第 二 部 分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參 考 資 料 給 各 應 檢 人, 俾 供 應 檢 人 使 用 四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於 聘 請 監 評 人 員 通 知 監 評 工 作 時, 將 全 套 試 題 寄 給 各 監 評 人 員, 俾 供 參 考 用 五 本 套 試 題 共 有 六 題 ( 試 題 編 號 : ~910306), 此 題 本 為 第 一 題 ( 試 題 編 號 : ), 每 題 均 包 含 四 站, 測 試 時 間 均 為 四 小 時, 每 場 測 試 20 人 時, 其 所 有 試 題 均 應 全 部 使 用 ( 如 測 試 人 數 超 過 或 較 試 題 數 為 少 時, 應 依 試 題 序 號 增 加 或 減 少 ), 測 試 當 日 由 應 檢 人 推 介 一 人 首 先 任 抽 其 一 題, 該 場 次 以 該 題 進 行 測 試, 並 將 應 檢 人 依 檢 定 序 號 順 序 均 分 為 四 組, 每 組 一 站 進 行, 對 應 試 題 序 號 參 加 測 試, 一 小 時 後, 所 有 應 檢 人 向 後 換 組,( 即 檢 定 開 始 時 第 一 組 至 第 一 站 應 檢, 第 二 組 至 第 二 站 應 檢, 第 三 組 至 第 三 站 應 檢, 第 四 組 至 第 四 站 應 檢 一 小 時 後, 第 一 組 換 至 第 二 站 應 檢, 第 二 組 換 至 第 三 站 應 檢, 第 三 組 換 至 第 四 站 應 檢, 第 四 組 換 至 第 一 站 應 檢, 而 後 每 一 小 時 依 此 模 式 進 行 換 組 ), 每 一 應 檢 人 均 應 參 加 此 試 題 之 四 站 考 驗 59

61 附 件 六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 參 考 範 例 )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前, 請 先 詳 閱 並 瞭 解 本 職 種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資 料 及 監 評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試 題 及 評 審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檢 定 場 材 料 工 具 設 備 及 作 業 準 備 不 符 試 題 規 定 時, 宜 請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改 善 後, 始 得 同 意 進 行 檢 定 並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一 監 評 人 員 除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外, 並 應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公 布 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監 評 任 務 二 執 行 監 評 任 務 時, 應 提 早 三 十 分 鐘 到 達 監 評 場 所, 互 推 舉 當 場 次 評 審 長 並 參 加 監 評 人 員 協 調 會 議, 確 實 執 行 監 評, 不 可 擅 離 職 守 及 從 事 與 監 評 無 關 之 工 作 三 監 評 人 員 因 故 不 能 到 場 執 行 任 務 時, 應 於 三 天 前 ( 不 含 例 假 日 ) 通 知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另 覓 代 理 人 或 調 整 日 期, 不 得 私 自 與 他 人 商 調 四 術 科 試 場 及 評 審 場 所, 除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一 律 不 得 進 入 檢 定 場, 以 免 影 響 檢 定 場 秩 序 及 監 評 工 作 之 執 行 五 監 評 人 員 監 評 工 作 時, 需 配 戴 監 評 識 別 證 六 監 評 人 員 之 監 評 時 間, 不 得 對 外 公 佈 七 每 一 檢 定 場, 必 須 遴 聘 監 評 人 員 三 人 ( 為 一 組 ), 評 15 位 應 檢 人, 監 評 場 次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二 場 八 監 評 人 員 監 評 時 應 依 據 評 分 表 具 體 詳 細 選 填 評 定 不 及 格 之 扣 分 項 目, 必 要 時 得 將 不 及 格 之 原 因 作 法 或 錯 誤 於 註 記 欄 註 明 清 楚, 不 得 僅 以 不 當 不 佳 不 對 等 不 具 體 的 話 辭 評 述, 以 免 複 查 成 績 時 之 困 擾 九 監 評 時 應 檢 人 如 有 違 規 事 件 發 生, 應 立 即 制 止 並 處 理, 並 將 違 規 事 實 記 錄 於 檢 定 場 記 錄 表 內 十 監 評 人 員 於 接 獲 通 知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時, 需 立 即 與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聯 繫, 要 求 該 單 位 依 本 職 種 場 地 設 備 器 材 及 材 料 表 工 具 表 等 註 明 之 規 格 及 數 量 準 備 材 料 及 工 具, 檢 測 前 應 先 核 對 材 料 工 具 表 是 否 合 於 規 定, 若 未 依 規 定 準 備, 可 由 三 位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後 拒 評 十 一 應 檢 人 於 測 試 前 中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令 其 舉 手 發 問, 由 監 評 人 員 直 接 說 明 處 理, 不 得 讓 應 檢 人 與 他 人 互 相 討 論 十 二 檢 定 中 途 如 遇 停 電 或 其 他 事 故, 而 無 法 繼 續 檢 定 時, 應 立 即 與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或 評 審 長 連 繫, 並 採 取 適 當 處 理 十 三 本 職 種 檢 定 監 評 係 採 施 工 過 程 順 序 等 是 否 符 合 圖 說 評 審, 檢 定 時 應 注 意 應 檢 人 之 動 作, 若 有 重 大 違 規 情 事 發 生 時, 應 請 當 日 監 評 長 處 理 並 作 成 記 錄 十 四 所 有 評 審 項 目 應 當 場 評 審 記 載, 記 載 若 有 塗 改 時 應 更 正 清 楚 並 簽 章 以 示 負 責, 並 於 當 60

62 日 交 給 監 評 長 彙 整 後, 交 回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十 五 監 評 人 員 之 評 審 方 式 及 內 容, 應 依 試 題 及 評 審 表 之 規 定 及 內 容 執 行 評 審 工 作, 請 勿 更 改 原 意 十 六 檢 定 時 間 截 止, 應 即 宣 佈 停 檢,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意 延 長 檢 定 時 間, 並 立 即 清 場 十 七 檢 定 中 途 放 棄 者 並 向 監 評 人 員 報 告 後 可 准 其 提 前 離 場, 並 令 其 在 場 外 靜 候, 禁 止 與 他 人 交 談, 以 維 持 公 平 良 好 之 檢 定 場 秩 序 ; 其 B 大 題 成 績 評 審 由 該 場 次 所 有 監 評 人 員 研 議 評 分 方 式, 應 檢 人 不 得 有 異 議 十 八 為 維 持 良 好 之 檢 定 場 秩 序, 並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困 擾, 檢 定 完 成 後, 監 評 人 員 及 檢 定 場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公 佈 測 試 成 績 十 九 評 審 長 於 檢 定 當 日 應 負 責 1. 召 開 當 場 次 監 評 協 調 會 議,2. 檢 定 前 工 作 之 分 配,3. 解 釋 疑 問 及 公 平 裁 決 所 發 生 之 爭 議,4. 突 發 事 故 之 處 理,5. 試 題 抽 籤 督 導 及 抽 題 紀 錄 表 填 寫 及 評 審 表 之 彙 整 二 十 應 檢 設 備 材 料 及 工 具, 僅 供 檢 定 用, 不 得 於 應 檢 期 間 內 供 為 應 檢 人 練 習 用 廿 一 檢 查 並 指 示 檢 定 場 服 務 人 員 確 實 正 確 控 制 時 間 並 施 鈴 或 大 聲 報 出 ( 如 時 間 到 等 ), 以 避 免 因 檢 定 時 間 而 引 起 糾 紛 廿 二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應 待 A 大 題 及 B 大 題 檢 定 結 束, 成 績 登 錄 作 業 完 成 並 簽 章 後, 由 監 評 長 點 交 辦 理 單 位 後, 監 評 工 作 始 算 完 成 廿 三 A 大 題 評 分 採 扣 分 法, 請 勿 以 答 對 題 數 計 分, 否 則 會 造 成 實 得 分 數 不 正 確 廿 四 檢 定 結 束 時, 應 由 試 場 工 作 人 員 點 收 器 具, 試 題 送 繳 監 評 人 員 收 回, 監 評 人 員 並 應 在 准 考 證 上 簽 章, 繳 件 出 場 後, 不 得 再 進 場 廿 五 以 上 未 盡 明 列 事 宜, 由 當 場 次 三 位 監 評 人 員 研 議 決 定 處 理 方 式, 並 應 記 錄 存 查 性 置 特 殊 之 職 類 得 參 考 增 減 之 61

63 附 件 七 參 OO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注 意 事 項 ( 參 考 範 例 ) 一 綜 合 注 意 事 項 ( 一 )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依 前 項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檢 定 三 十 天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試 題 第 二 部 分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資 料 寄 發 給 應 檢 人, 俾 供 應 檢 人 用 ( 三 ) 聘 請 監 評 人 員 通 知 監 評 工 作 時, 應 將 全 套 試 題 寄 給 各 監 評 人 員, 俾 供 參 考 用 ( 已 寄 送 者 可 免 寄 ) ( 四 )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作 業 要 領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五 ) 檢 定 時, 每 日 每 場 應 檢 人 數 在 20 人 以 內 時, 應 聘 監 評 人 員 4 人, 如 應 檢 人 數 每 日 每 場 超 過 原 訂 人 數 10 人 時, 監 評 人 員 應 增 聘 1 人 ( 六 )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於 檢 定 期 間, 每 日 應 安 排 試 務 人 員 一 人 場 地 負 責 人 員 一 人 場 地 管 理 人 員 一 人, 場 地 服 務 人 員 4 人, 協 助 監 評 人 員 處 理 場 地 機. 工 具 材 料 等 有 關 事 宜 ( 七 ) 術 科 測 試 前 應 召 開 監 評 人 員 協 調 會, 檢 視 檢 定 場 所 之 機 工 具 設 備 協 調 監 評 標 準 及 執 行 方 式, 檢 定 結 束 後, 應 視 需 要 召 開 檢 討 會 ( 八 ) 術 科 測 試 時, 首 日 及 適 當 時 日 至 少 應 安 排 一 位 以 上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以 配 合 檢 定 之 順 利 進 行 ( 九 ) 說 明 術 科 測 試 及 格 標 準 規 定 ( 十 )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應 於 檢 定 當 日 發 給 應 檢 人 ( 十 一 ) 為 避 免 困 擾, 監 評 人 員 之 識 別 證 請 勿 填 寫 姓 名, 監 評 人 員 之 監 評 時 間, 應 個 別 通 知, 各 監 評 人 員 之 監 評 日 期 應 請 妥 為 保 密 ( 十 二 )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在 檢 定 開 始 前 一 星 期, 應 開 放 應 檢 人 前 往 參 觀 檢 定 場 設 備 機 ( 工 ) 具 材 料 及 環 境, 此 後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 十 三 )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於 分 函 監 評 人 員 及 應 檢 人 通 知 書 函 時, 除 註 記 日 期 外, 並 應 註 明 : 檢 定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或 天 災 不 可 抗 拒 事 故 時, 應 依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發 布 公 務 員 上 班 與 否 決 定 檢 定 是 否 舉 行 ( 十 四 ) 檢 定 結 果,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勿 向 應 檢 人 公 布,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困 擾 ( 十 五 ) 術 科 測 試 檢 定 期 間 若 發 生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事 故 時 ( 如 設 備 損 壞 火 災 停 電 傷 62

64 害 颱 風 等 ), 應 做 適 當 處 理 ( 十 六 ) 辦 理 單 位 若 未 依 本 試 題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所 衍 生 之 問 題 時, 應 負 責 處 理 並 負 一 切 行 政 責 任 ( 十 七 ) 應 檢 人 對 於 測 試 成 績 如 有 異 議 或 抗 議 信 函,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於 檢 定 結 束 後 諮 詢 監 評 人 員 後 再 行 答 覆 ( 十 八 ) 本 試 題 測 試 時 間 均 為 四 小 時, 作 為 辦 理 單 位 安 排 試 場 之 參 考 二 檢 定 場 所 準 備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作 業 要 領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依 試 題 內 設 備 表 工 具 表 材 料 表 準 備 所 需 設 備 工 具 及 材 料, 並 於 檢 定 前 一 日 準 備 齊 全 ( 三 ) 各 檢 定 場 所 均 需 掛 時 鐘 及 黑 板, 以 明 示 注 意 事 項 及 檢 定 起 迄 時 間 ( 四 ) 各 檢 定 場 所 均 需 備 妥 文 具 印 泥 紅 色 及 藍 色 原 子 筆 供 監 評 人 員 簽 章 用 ( 五 ) 各 檢 定 場 所 均 需 備 妥 記 事 夾 板 附 藍 色 原 子 筆, 供 應 檢 人 填 寫 記 錄 表 用 ( 六 ) 應 準 備 籤 筒 一 個, 內 備 有 六 支 籤, 以 供 應 檢 人 抽 選 ( 七 ) 檢 定 一 星 期 前, 應 開 放 適 當 時 間 供 應 檢 人 熟 悉 檢 定 場 所 機 具 設 備 ( 八 ) 檢 定 期 間 內, 檢 定 設 備 不 得 供 應 檢 人 練 習 用, 每 日 結 束 後, 檢 定 場 所 予 以 封 閉 ( 九 ) 各 檢 定 場 內 及 場 外 界 限, 應 有 明 顯 劃 分 及 標 示, 除 工 作 人 員 外, 非 應 檢 人 不 得 出 入, 以 維 持 檢 定 場 所 秩 序 ( 十 ) 各 檢 定 場 所 內 之 機 工 具 儀 器 設 備 必 須 維 持 良 好 性 能, 以 配 合 檢 定 ( 十 一 ) 應 檢 人 因 操 作 不 當 致 使 材 料 損 壞 時,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不 再 提 供 應 檢 材 料 ( 十 二 ) 每 日 檢 定 前,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事 先 將 主 機 及 附 屬 設 備 啟 動 正 常 運 轉, 並 將 運 轉 數 據 及 測 量 數 據 填 註 於 標 準 答 案 表 內, 並 點 交 當 日 監 評 人 員 確 認 後, 始 可 開 始 檢 定 ( 十 三 ) 為 顧 及 操 作 安 全 與 衛 生, 檢 定 場 所 應 有 防 護 措 施 照 明 設 備 及 良 好 之 通 風 設 備 63

65 附 件 八 肆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表 1 項 目 ( 每 場 次 人 份 用 ) 共 頁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人 份 及 數 量 欄 內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設 備 應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不 得 設 計 由 應 檢 人 攜 帶 64

66 附 件 九 伍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工 具 表 ( 每 場 次 人 份 用 ) 共 頁 項 目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人 份 及 數 量 欄 內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工 具 應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特 殊 者 得 設 計 由 應 檢 人 攜 帶 65

67 附 件 十 陸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材 料 表 ( 每 人 份 用 ) 共 頁 項 目 材 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人 份 及 數 量 欄 內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材 料 應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不 得 設 計 由 應 檢 人 攜 帶 66

68 附 件 十 一 造 園 施 工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參 考 資 料 職 類 編 號 五 碼 五 碼 命 題 年 度 命 題 題 數 試 題 編 號 : 命 題 級 別 : 甲 級 01 乙 級 02 丙 級 03 單 一 級 04 審 定 日 期 : 修 訂 日 期 : 67

69 附 件 十 二 ( 第 二 部 份 ) 園 藝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壹 應 檢 人 須 知 一 一 般 須 知... 1 二 專 業 須 知... 2 三 測 試 方 法 及 流 程... 3 貳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 必 要 時 )... 7 參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試 題 肆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監 評 表 伍 參 考 資 料 ( 必 要 時 )

70 附 件 十 三 壹 應 檢 人 須 知 ( 範 例 ) 一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測 試 所 需 工 具 器 材 全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供 應, 應 檢 人 只 需 帶 書 寫 之 文 具 ( 藍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立 可 白 或 橡 皮 擦 尺 ), 除 此 以 外, 其 它 任 何 資 料 工 具 器 材 計 算 機 無 線 通 訊 器 材 皆 不 得 攜 帶 進 入 考 場,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 二 ) 應 檢 人 準 時 至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指 定 報 到 處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三 ) 應 檢 人 應 按 時 進 場, 逾 規 定 檢 定 時 間 十 五 分 鐘, 即 不 准 進 場, 並 取 消 該 題 計 分 ( 四 ) 進 場 時, 應 出 示 術 科 檢 定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查 驗 ( 五 ) 應 檢 人 進 入 試 場 後, 檢 定 使 用 之 材 料 設 備 器 具, 應 即 核 對 並 檢 查, 如 有 疑 問, 應 於 測 試 開 始 後 十 分 鐘 內, 當 場 提 出, 請 監 評 人 員 處 理 ( 六 ) 應 檢 人 依 據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位, 並 應 將 術 科 檢 定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置 於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 七 ) 應 檢 人 應 聽 從 並 遵 守 監 評 人 員 講 解 規 定 事 項 ( 八 ) 檢 定 時 間 之 開 始 與 停 止, 悉 聽 監 評 人 員 之 鈴 聲 或 口 頭 通 知, 不 得 自 行 提 前 開 始 或 延 後 結 束 ( 九 ) 應 檢 人 應 正 確 操 作 器 具, 如 有 損 壞,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十 ) 檢 定 進 行 中 如 遇 有 停 電 空 襲 警 報 或 其 他 事 故, 悉 聽 監 評 人 員 指 示 辦 理 ( 十 一 ) 檢 定 進 行 中, 應 檢 人 因 本 身 疏 忽 或 過 失 而 致 器 具 故 障, 須 自 行 排 除, 不 另 加 給 時 間 ( 十 二 ) 檢 定 結 束 時, 應 由 試 場 工 作 人 員 點 收 器 具, 試 題 送 繳 監 評 人 員 收 回, 監 評 人 員 並 在 術 科 檢 定 准 考 證 上 簽 章, 繳 件 出 場 後, 不 得 再 進 場 ( 十 三 ) 試 場 內 外 如 發 現 有 擾 亂 考 試 秩 序 冒 名 頂 替 或 影 響 考 試 信 譽 等 情 事,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移 送 法 辦 ( 十 四 ) 應 檢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取 消 應 檢 資 格, 其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協 助 他 人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操 作 者 或 作 弊 者 2 互 換 半 成 品 成 品 或 試 卷 3 攜 出 工 具 器 材 半 成 品 成 品 或 試 卷 4 故 意 損 壞 器 具 設 備 者 69

71 5 不 接 受 監 評 委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 十 五 ) 應 檢 人 每 題 測 試 完 後, 應 自 行 清 理 工 具 及 場 地, 始 可 離 開 試 場, 否 則 扣 分 說 明 本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共 多 少 試 題 測 試 時 間 及 抽 題 方 式 二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性 質 特 殊 職 類 有 分 站 分 項 特 殊 規 定 或 要 求 者, 得 另 增 減 之 70

72 附 件 十 四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共 頁 項 目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73 附 件 十 五 圖 距 紙 邊 尺 度 ( 範 例 ) 不 裝 訂 者 需 裝 訂 成 冊 者 單 位 : 公 釐 標 題 欄 位 置 標 題 欄 單 位 : 公 釐 標 題 欄 參 考 格 式 ( 職 類 名 稱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級 別 乙 級 測 試 時 間 6 小 時 題 號 投 影 法 比 例 1:1 單 位 公 釐 材 料 核 定 機 關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核 定 日 期 民 國 90 年 10 月 10 日 72

74 附 件 十 六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試 作 書 面 報 告 試 題 編 號 級 別 試 作 日 期 試 作 地 點 出 席 人 員 姓 名 學 經 歷 試 作 者 一 試 作 經 過 : 二 發 現 問 題 及 處 理 情 形 : 本 表 於 試 作 後 詳 實 填 寫, 並 請 黏 貼 於 各 職 類 命 題 記 錄 簿 內 73

75 附 件 6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題 庫 管 理 要 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題 庫 管 理 要 點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81 年 5 月 7 日 八 十 一 職 檢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88 年 4 月 27 日 八 十 八 職 檢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4 年 3 月 1 日 勞 中 四 第 號 函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6 年 5 月 22 日 勞 中 四 第 號 函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2 年 7 月 26 日 勞 中 四 第 號 函 修 正 一 為 加 強 技 能 檢 定 題 庫 之 管 理, 防 杜 檢 定 試 題 洩 密,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各 職 類 題 庫 試 題 命 製 完 成 後, 應 併 同 入 庫 通 知 單 ( 如 附 件 一 二 ) 簽 請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送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點 收 ;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辦 理 點 收 時, 應 詳 細 核 對 題 庫 試 題 之 電 子 檔 與 紙 本 資 料 是 否 一 致 三 經 點 收 入 庫 之 題 庫 試 題,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將 學 科 或 術 科 題 庫 試 題 資 料 登 錄 於 題 庫 管 理 系 統 四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應 隨 時 檢 查 題 庫 內 之 試 題, 並 作 成 紀 錄 ( 如 附 件 三 ); 如 有 遺 漏 不 全 或 污 損 者, 應 速 查 明 原 因, 適 時 簽 處 五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於 年 度 開 始 時, 應 將 該 年 度 使 用 學 科 或 術 科 題 庫 按 職 類 級 別 作 成 試 題 確 認 表 ( 如 附 件 四 ), 簽 請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以 供 當 年 度 使 用 若 題 庫 試 題 再 有 整 理 時, 除 試 題 有 誤 或 變 更 術 科 規 格 材 料 外, 應 於 下 年 度 啟 用 六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準 備 試 題 之 時 程 如 下 : ( 一 ) 全 國 檢 定 : 1.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 依 據 已 公 告 之 測 試 職 類 級 別 日 期 及 梯 次 表, 於 測 試 日 前 三 週 抽 拼 試 題 完 妥 並 確 實 檢 查 2.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 於 各 梯 次 及 各 職 類 之 術 科 測 試 協 調 會 時, 以 報 名 第 一 日 已 核 定 之 試 題 為 基 準, 提 出 術 科 試 題 編 號 一 覽 表 ( 如 附 件 五 ) 並 於 術 科 測 試 協 調 會 後, 將 新 命 製 整 理 及 保 密 試 題, 依 辦 理 之 梯 次 職 類 及 級 別, 於 期 限 內 將 試 題 分 批 密 封 寄 送 各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 新 增 辦 理 單 位 時 亦 同 ( 二 ) 專 案 檢 定 : 應 於 各 專 案 檢 定 單 位 申 請 案 核 定 後, 以 報 名 第 一 日 已 核 定 之 試 題 為 基 準, 依 規 定 密 封 術 科 試 題 寄 送 辦 理 單 位 ( 三 )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檢 定 : 以 各 梯 報 名 第 一 日 已 核 定 之 試 題 為 基 準, 將 術 科 試 題 分 批 密 封 寄 送 各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 四 )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准 後, 學 科 或 術 科 試 題 得 以 核 准 之 實 施 日 期 為 辦 理 檢 定 之 試 題 74

76 七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於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前, 應 就 檢 定 之 職 類, 依 據 該 年 度 使 用 試 題 確 認 表 及 術 科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辦 理 抽 題 拼 題 校 題 及 印 題 等 工 作 題 庫 命 製 業 務 單 位 並 得 依 審 題 原 則 簽 准, 由 職 類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就 已 抽 出 之 題 本 作 審 題 八 未 發 行 簡 章 之 專 案 檢 定,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應 將 學 科 或 術 科 試 題 使 用 情 形, 填 寫 檢 定 類 別 使 用 紀 錄 列 印 清 冊 備 查 ( 如 附 件 六 ) 九 題 庫 命 製 承 辦 人 員 有 委 託 命 題 或 承 辦 案 件 需 要 時, 應 持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之 調 題 單 ( 如 附 件 七 ) 向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借 出 題 庫 試 題 ( 影 本 ), 除 監 評 培 訓 外, 限 於 審 題 室 使 用, 不 得 攜 出, 並 應 於 十 四 日 內 原 件 歸 還 ; 題 庫 試 題 調 借 歸 還 時, 應 登 錄 並 製 作 外 借 與 歸 還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八 ), 以 保 持 題 庫 試 題 之 完 整 因 業 務 需 要, 未 能 於 十 四 日 內 歸 還 題 庫 試 題, 得 敘 明 原 因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向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辦 理 展 延, 展 延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題 庫 停 用 試 題 紙 本, 應 製 作 銷 毀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九 ), 經 簽 准 後, 會 同 政 風 人 員 銷 燬 前 項 紙 本 銷 毀 前 應 掃 描 製 成 光 碟 片, 保 存 三 年 光 碟 片 銷 毀 程 序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題 庫 試 題 儲 放 處 所 應 加 強 防 盜 防 潮 防 火 等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除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外, 非 經 許 可 不 得 擅 入 ; 經 許 可 進 入 人 員 應 由 題 庫 管 理 人 員 陪 同 辦 理 許 可 事 項, 不 得 逾 越, 並 應 遵 守 : ( 一 ) 登 記 許 可 事 由 及 入 出 時 間 ( 二 ) 不 得 攜 帶 具 通 信 攝 影 錄 音 拷 貝 等 功 能 之 器 材 ( 三 ) 不 得 抄 錄 影 印 填 註 塗 改 更 換 抽 取 或 污 損 題 庫 試 題 資 料 ( 四 ) 不 得 有 其 他 影 響 題 庫 試 題 完 整 正 確 之 行 為 十 二 本 要 點 所 定 各 表 ( 冊 ) 應 分 別 依 各 附 件 所 應 分 別 依 各 附 件 所 定 保 存 年 限 管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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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術 科 試 題 調 題 單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七 學 科 試 題 共 計 職 類 職 類 級 別 命 題 年 度 紙 本 電 子 檔 調 題 事 由 術 科 試 題 共 計 職 類 職 類 級 別 試 題 編 號 紙 本 電 子 檔 調 題 事 由 預 計 還 題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欄 由 題 庫 人 員 填 寫 借 題 日 期 : 簽 收 人 員 : 還 題 日 期 : 簽 收 人 員 : 職 類 承 辦 人 科 長 第 四 科 註 : 一 借 調 題 庫 應 以 十 四 日 為 限, 到 期 應 將 題 庫 歸 還 題 庫 人 員 二 本 單 經 批 示 核 可 後, 正 本 交 由 題 庫 人 員 留 存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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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十 四 技 能 職 類 學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規 格 及 管 理 維 護 規 定 十 五 技 能 職 類 學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規 格 及 管 理 維 護 規 定 之 參 考 附 件 85

87 十 四 技 能 職 類 學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規 格 及 管 理 維 護 規 定 由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其 專 業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參 考 資 料 : ( 一 ) 學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管 理 規 定 之 參 考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至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及 第 二 十 九 條 (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所 申 請 職 類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 第 二 十 三 條 申 請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之 單 位, 應 於 依 據 各 職 類 級 別 自 評 表 自 行 評 鑑 符 合 規 定 後,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及 自 評 表 一 式 二 份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評 鑑 : 一 設 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但 機 關 及 公 立 學 校 不 在 此 限 二 測 試 場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建 築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但 機 關 及 學 校 不 在 此 限 三 學 校 應 檢 附 與 申 請 評 鑑 職 類 級 別 相 關 科 系 之 課 程 表 四 團 體 應 檢 附 經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之 會 務 運 作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第 二 款 測 試 場 地 屬 租 借 者, 應 另 檢 附 自 受 理 申 請 日 起 二 年 以 上 期 間 之 租 約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同 一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不 得 提 供 作 為 二 個 以 上 單 位 申 請 評 鑑 使 用 申 請 評 鑑 職 類 級 別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具 有 獨 特 性 單 一 場 地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從 業 管 理 法 規 效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特 殊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專 案 核 定 之 第 二 十 四 條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機 具 及 設 備 評 鑑 之 審 核 程 序 如 下 : 一 初 審 :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為 之 二 實 地 評 鑑 : 初 審 合 格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聘 請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或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二 人 至 三 人 實 地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應 填 列 評 鑑 結 果 表 第 二 十 五 條 經 實 地 評 鑑 合 格 單 位,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合 格 證 書,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評 鑑 合 格 者 之 名 稱 二 職 類 名 稱 及 級 別 三 每 場 檢 定 崗 位 數 量 四 場 地 地 址 五 有 效 期 限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事 項 或 機 具 發 生 變 更 時, 應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86

88 備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稱 有 效 期 限, 自 發 證 日 起 算 五 年, 場 地 租 借 期 間 少 於 五 年 者, 有 效 期 限 與 場 地 租 約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終 止 日 期 相 同 但 遇 有 第 二 十 七 條 情 事 者, 從 其 規 定 評 鑑 合 格 單 位 應 於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內 重 新 填 報 自 評 表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必 要 時,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隨 時 辦 理 實 地 評 鑑 第 二 十 七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於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級 別 試 題 有 重 大 修 訂 並 更 動 自 評 表 時, 應 於 適 用 該 新 試 題 三 個 月 前 公 告 新 訂 自 評 表 評 鑑 合 格 單 位 應 依 前 項 自 評 表 重 新 自 評, 並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期 間 內 提 出 評 鑑 申 請 或 填 報 調 整 情 形 第 二 十 九 條 評 鑑 合 格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為 廢 止 其 職 類 級 別 場 地 合 格 之 處 分, 並 註 銷 合 格 證 書 及 通 知 其 繳 回 : 一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嚴 重 毀 損 或 變 更 用 途, 致 已 無 法 辦 理 術 科 測 試 二 場 地 經 建 管 環 保 消 防 安 全 衛 生 或 相 關 機 關 ( 構 ) 檢 查 不 符 規 定, 經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三 評 鑑 合 格 後 縮 減 場 地 空 間 機 具 設 備,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四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接 受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辦 理 術 科 測 試 五 違 反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六 未 依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七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有 徇 私 舞 弊 八 其 他 違 反 本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評 鑑 合 格 單 位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情 形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並 通 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未 通 知 經 查 獲 者, 除 註 銷 其 評 鑑 合 格 證 書 外, 不 再 受 理 其 申 請 同 職 類 級 別 場 地 評 鑑 ( 二 ) 學 科 場 地 位 置 圖 測 驗 崗 位 配 置 圖 參 考 ( 如 附 件 7) ( 三 ) 術 科 場 地 自 評 表 參 考 格 式 ( 如 附 件 8) ( 四 ) 術 科 場 地 位 置 圖 測 驗 崗 位 配 置 圖 參 考 ( 如 附 件 9) 87

89 十 五 技 能 職 類 學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規 格 及 管 理 維 護 規 定 由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其 專 業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之 參 考 附 件 附 件 7 學 科 場 地 位 置 圖 測 驗 崗 位 配 置 圖 參 考 試 場 平 面 圖 88

90 試 場 座 次 表 89

91 附 件 8 術 科 場 地 自 評 表 參 考 格 式 ( 單 位 全 銜 ) 申 請 承 辦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自 評 表 ( 參 考 範 例 ) 公 告 日 期 : 第 一 部 份 : 基 本 資 料 單 位 負 責 人 : 單 位 地 址 : 場 地 地 址 : 電 話 : 承 辦 部 門 ( 科 系 ): 場 地 聯 絡 人 : 職 類 名 稱 及 代 號 :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級 別 : 丙 申 請 本 職 類 場 地 評 鑑 屬 首 次 試 題 變 動 ( 調 整 ) 場 地 遷 移 場 地 到 期 增 加 崗 位 數 其 他 本 單 位 本 職 類 級 別 合 格 場 地 : 無 有, 已 有 經 評 鑑 合 格 崗 位 數 之 合 格 場 地 ( 請 於 填 寫 下 表 申 辦 單 位 現 有 數 量 時, 將 原 有 合 格 數 量 併 計, 重 新 接 受 評 鑑 ) 第 二 部 分 : 申 請 單 位 自 評 ( 一 ) 場 地 部 分 : 1. 檢 附 位 置 圖 : 場 地 於 單 位 所 處 之 位 置 標 示 建 物 樓 層 確 實 位 置, 檢 定 場 面 積 不 得 含 樑 柱 走 道 監 評 席 及 其 他 裝 潢 設 施 2. 檢 附 工 作 崗 位 圖 及 場 地 照 片 : 依 試 題 規 定, 並 配 合 測 試 崗 位 動 線 配 置 機 具 設 備, 完 成 建 置 後, 檢 附 工 作 崗 位 配 置 圖 標 試 工 作 崗 位 數 並 佐 以 前 視 後 視 左 視 右 視 四 面 之 場 地 照 片, 貼 於 A4 紙 張 每 場 地 各 空 間 四 張 照 片, 且 敘 明 拍 攝 角 度 項 目 場 地 需 求 說 明 申 辦 單 位 自 評 實 地 評 鑑 情 形 ( 評 鑑 人 員 填 寫 ) 1 逃 生 設 施 平 面 圖 及 逃 生 路 線 及 警 語 標 示 應 於 醒 目 張 貼 平 面 圖 逃 生 路 線 及 警 語 標 示 2 滅 火 器 乾 粉 藥 劑 須 在 有 效 期 內 壓 力 須 足 夠 3 應 檢 人 休 息 區 ( 含 各 站 休 息 區 ) 應 有 與 應 檢 人 數 相 同 之 座 位 數, 提 供 應 檢 人 休 息 之 用 90

92 4 5 6 第 一 站 檢 定 場 面 積 第 二 站 檢 定 場 面 積 第 三 站 檢 定 場 面 積 20m 2 ( 五 崗 位 ) 每 工 作 崗 位 約 4 m 2 以 上, 相 鄰 崗 位 間 中 心 間 距 1.8m 以 上 20m 2 ( 五 崗 位 ) 每 工 作 崗 位 約 4 m 2 以 上, 相 鄰 崗 位 間 中 心 間 距 1.8m 以 上 30m 2 ( 十 崗 位 ) 每 工 作 崗 位 約 3 m 2 以 上, 相 鄰 崗 位 間 中 心 間 距 1.5m 以 上 編 號 :00100( 丙 1/11) ( 二 ) 機 具 設 備 部 分 :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職 類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丙 級, 崗 位 數 5 人 丙 ( 一 ) 站 表 中 所 列 每 場 檢 定 人 數 及 機 具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等 項 目 內 容 請 勿 擅 自 更 動 項 單 數 名 稱 規 格 備 註 目 位 量 申 辦 單 位 自 評 ( 申 請 檢 定 崗 位 數 人 ) 申 辦 單 位 現 有 數 量 實 地 評 鑑 情 形 ( 評 鑑 人 員 填 寫 ) 1 2 單 門 電 冰 箱 冷 媒 壓 力 焓 值 圖 (1) 1ψ110V 40 公 升 以 上 R-134a 實 體 電 冰 箱 架 構 示 意 圖 ( 如 附 圖 丙 1-1 所 示 ) 或 以 裸 體 冰 箱 製 作, 其 冰 箱 庫 體 及 門 應 用 金 屬 包 覆 保 溫 層, 並 達 氣 密 保 冷 功 能 (2) 冷 媒 管 路 處 理 示 意 圖 ( 如 附 圖 丙 1-2 所 示 ) 配 合 檢 定 設 備 式 1 台 7 2 台 為 備 用 懸 掛 或 張 貼 91

93 3 4 5 氧 乙 炔 銲 接 組 壓 力 調 整 器 附 流 量 計 氮 氣 壓 力 調 整 器 6 真 空 泵 附 銲 具, 火 口 通 針, 回 火 防 止 裝 置 組 6 充 氮 銲 接 用 套 6 加 壓 探 漏 用 工 作 壓 力 可 達 10kgf/cm 2 G 以 上 1ψ110V, 排 空 能 力 :75 L/min 以 上, 可 達 50 Pa 以 下, 並 附 斷 電 電 磁 閥 或 逆 止 閥 套 6 可 供 應 檢 人 員 自 行 調 整 壓 力 開 關 妥 裝 於 氮 氣 源 妥 裝 於 氮 氣 源 台 6 1 台 為 備 用 填 報 人 簽 章 : 日 期 : 填 報 單 位 用 印 : 編 號 :00100( 丙 10/11) 備 註 : 一 申 請 場 地 涉 及 技 術 上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者 或 法 規 效 用 者, 必 要 時,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隨 時 會 同 有 關 單 位 會 勘 評 鑑 二 請 確 實 依 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四 章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與 補 助 之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場 地 評 鑑 三 經 評 鑑 合 格 之 場 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廢 止 其 評 鑑 合 格 證 書 : 1.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嚴 重 毀 損 ( 含 部 件 未 保 持 完 整 及 做 記 號 ) 或 變 更 用 途, 致 已 無 法 辦 理 術 科 測 試 者 2. 場 地 經 農 政 建 管 環 保 消 防 水 利 或 安 全 衛 生 等 相 關 單 位 檢 查 不 符 相 關 規 定, 經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限 期 改 善 而 未 改 善 3.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接 受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辦 理 術 科 測 試 者 4. 場 地 自 評 表 有 更 動 時, 應 依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評 鑑 申 請 或 填 報 調 整 情 形 5. 同 一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不 得 作 為 二 個 以 上 單 位 申 請 評 鑑 使 用 6.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有 徇 私 舞 弊 者 7. 其 他 違 反 本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者 四 評 鑑 合 格 單 位 所 提 供 申 請 評 鑑 之 資 料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虛 偽 不 實 情 事 者, 撤 銷 其 評 鑑 合 格 證 書 五 請 每 頁 間 加 蓋 騎 逢 章, 並 檢 查 有 無 缺 頁 六 實 施 場 地 評 鑑 當 日, 申 辦 單 位 須 依 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內 各 站 場 地 佈 置 圖 實 施 佈 置 受 評 92

94 附 件 9 術 科 場 地 位 置 圖 測 驗 崗 位 配 置 圖 參 考 職 類 術 科 技 能 檢 定 場 地 崗 位 表 93

95 職 類 術 科 技 能 檢 定 考 場 位 置 圖 ( 平 面 圖 ) 94

96 職 類 術 科 場 地 前 方 後 方 左 方 右 方 照 片 95

97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十 六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評 審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規 定 十 七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評 審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規 定 之 參 考 附 件 96

98 十 六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評 審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規 定 由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其 專 業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參 考 資 料 : ( 一 ) 評 審 人 員 遴 選 資 格 條 件 遴 選 標 準 培 訓 及 回 訓 保 密 及 迴 避 撤 銷 資 格 等 規 定 之 參 考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至 三 十 九 條 (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所 申 請 職 類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 第 三 十 一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公 告 辦 理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之 培 訓 : 一 新 開 發 之 職 類 級 別 二 經 評 估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數 量 不 足 之 職 類 級 別 三 其 他 有 必 要 辦 理 之 職 類 級 別 第 三 十 二 條 下 列 單 位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推 派 人 員 參 加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之 培 訓 : 一 培 訓 職 類 之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二 培 訓 職 類 之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製 訂 及 學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服 務 單 位 三 培 訓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經 評 鑑 合 格 之 單 位 四 設 有 與 培 訓 職 類 相 同 或 相 關 科 別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五 具 有 與 培 訓 職 類 相 同 技 術 設 備 等 之 事 業 單 位 六 與 培 訓 職 類 相 關 之 職 業 工 會 同 業 公 會 及 專 業 團 體 七 各 有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八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第 三 十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經 前 條 單 位 推 派 或 自 我 推 薦 參 加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之 培 訓 : 一 專 科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現 任 或 曾 任 培 訓 職 類 依 法 領 有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機 構 之 技 術 人 員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軍 事 學 校 教 官 技 術 人 員 或 職 業 訓 練 機 關 ( 構 ) 訓 練 師, 並 從 事 與 培 訓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達 八 年 以 上 二 曾 接 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聘 請 擔 任 培 訓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製 訂 及 學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三 由 各 有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推 薦 具 有 相 當 學 經 歷 之 專 家 或 主 管 ( 辦 ) 人 員 四 取 得 培 訓 職 類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並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達 十 年 以 97

99 上 五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具 所 開 辦 級 別 技 術 士 證, 並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達 十 三 年 以 上, 而 培 訓 之 職 類 未 開 辦 乙 級 檢 定 前 項 單 位 推 派 或 自 我 推 薦 人 員 之 甄 選,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開 辦 理 符 合 第 一 項 所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人 員, 以 培 訓 職 類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實 際 教 授 培 訓 職 類 相 關 課 程 並 持 有 培 訓 職 類 技 術 士 證 者, 優 先 遴 選 參 加 監 評 人 員 之 培 訓 前 項 人 員 參 加 監 評 人 員 培 訓, 以 一 個 職 類 為 限 但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擔 任 監 評 相 關 職 類 之 補 習 班 等 相 同 性 質 單 位 之 負 責 人 或 行 政 教 學 工 作 者, 不 得 參 加 培 訓 情 形 特 殊 之 職 類, 其 資 格 條 件 得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核 定 之 第 三 十 四 條 參 加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者, 應 全 程 參 與 培 訓 課 程, 經 測 試 成 績 合 格 取 得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前 項 證 書 效 期 自 發 證 日 起 算 五 年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註 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不 得 再 參 加 任 何 職 類 級 別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第 三 十 五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對 已 具 有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辦 理 監 評 人 員 研 討 : 一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或 監 評 標 準 有 重 大 修 訂 之 職 類 級 別 二 五 年 內 未 辦 理 監 評 研 討 之 職 類 級 別 三 其 他 有 必 要 辦 理 之 職 類 級 別 第 三 十 六 條 參 加 監 評 研 討 之 人 員, 應 全 程 參 與 課 程, 並 經 測 試 成 績 合 格, 始 得 擔 任 該 職 類 級 別 之 監 評 工 作 未 參 加 前 項 研 討 未 全 程 參 與 或 研 討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暫 停 執 行 監 評 工 作 參 加 第 一 項 研 討 之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定 有 效 期, 應 重 新 核 發 資 格 證 書, 其 效 期 自 發 證 日 起 算 五 年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一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報 名 參 加 其 所 擔 任 監 評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不 得 受 聘 擔 任 當 梯 次 該 職 類 所 有 場 次 監 評 工 作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 刪 除 ) 第 三 十 七 條 監 評 人 員 對 於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或 因 職 務 及 業 務 知 悉 或 持 有 之 秘 密 事 98

100 項, 應 保 守 秘 密 第 三 十 八 條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至 指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應 停 止 遴 聘 其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二 年 第 三 十 九 條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撤 銷 或 廢 止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並 通 知 繳 回 : 一 洩 漏 或 盜 用 屬 於 保 密 性 試 題 評 審 標 準 評 審 表 參 考 答 案 測 試 成 績 或 因 職 務 業 務 知 悉 或 持 有 秘 密 事 項 之 資 料 二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虛 偽 不 實 情 事 三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但 過 失 犯 不 在 此 限 四 其 他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疏 忽 致 影 響 應 檢 人 權 益 或 測 試 事 宜 前 項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之 證 書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後, 其 不 得 再 參 加 任 何 職 類 級 別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第 三 十 九 條 之 一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撤 銷 或 廢 止 該 職 類 級 別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並 通 知 繳 回 : 一 擔 任 監 評 相 關 職 類 之 補 習 班 等 相 同 性 質 單 位 之 負 責 人 或 行 政 教 學 工 作 二 有 事 實 足 認 其 執 行 職 務 有 偏 頗 之 虞, 而 未 迴 避 三 應 檢 人 為 其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應 迴 避 而 未 迴 避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於 暫 停 或 停 止 執 行 監 評 工 作 期 間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情 形 者, 不 予 撤 銷 或 廢 止 監 評 人 員 證 書 第 一 項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之 證 書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後, 其 不 得 再 參 加 該 職 類 級 別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所 申 請 職 類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 第 三 十 條 監 評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停 止 遴 聘 其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二 年 : 一 不 能 前 往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未 於 術 科 測 試 前 向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請 假 二 未 有 效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致 術 科 測 試 無 法 進 行 三 未 充 分 熟 悉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內 容 及 評 審 標 準, 致 不 能 勝 任 監 評 99

101 工 作 四 其 他 影 響 應 檢 人 權 益 或 測 試 事 項 之 重 大 情 形 五 遺 失 全 份 或 部 分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工 件 或 評 審 表 等 文 件 六 擅 自 對 外 宣 告 測 試 成 績 七 報 名 參 加 其 所 擔 任 監 評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並 受 聘 擔 任 當 梯 次 該 職 類 任 一 場 次 監 評 工 作 八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擔 任 指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監 評 工 作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監 評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停 止 遴 聘 其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六 個 月 : 一 無 正 當 理 由 缺 席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二 術 科 測 試 時, 因 疏 忽 未 當 場 發 現 應 檢 人 舞 弊 三 術 科 測 試 時, 離 開 監 評 崗 位 或 從 事 其 他 與 監 評 無 關 工 作 四 術 科 測 試 時, 向 應 檢 人 作 與 測 試 內 涵 有 關 之 技 能 性 提 示 五 術 科 測 試 時, 與 應 檢 人 交 談 非 關 監 評 事 項 六 術 科 測 試 時, 未 將 其 通 訊 器 材 關 閉 七 對 應 檢 人 評 審 表 扣 分 項 目, 未 詳 實 記 錄 扣 分 原 因 八 測 試 成 績 核 算 錯 誤 九 未 參 加 監 評 人 員 違 失 講 習 十 其 他 影 響 應 檢 人 權 益 或 測 試 事 項 之 情 形 第 三 十 一 條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於 每 場 次 術 科 測 試 時, 填 寫 監 評 人 員 執 行 監 評 工 作 考 核 紀 錄 前 項 監 評 人 員 執 行 監 評 工 作 考 核 紀 錄, 經 記 錄 有 前 條 或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所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將 該 考 核 紀 錄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術 科 測 試 監 場 或 監 評 人 員 於 執 行 監 場 或 監 評 工 作 時, 對 防 止 或 發 現 應 檢 人 舞 弊,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得 由 學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給 予 適 當 獎 勵 或 函 請 其 服 務 單 位 獎 勵 之 ( 二 ) 評 審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審 查 作 業 之 相 關 表 件 參 考 ( 如 附 件 10) ( 三 ) 評 審 人 員 從 事 監 評 工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之 參 考 ( 如 附 件 11) ( 四 ) 評 審 人 員 培 訓 實 施 計 畫 及 課 程 表 之 參 考 ( 如 附 件 12) 100

102 十 七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評 審 人 員 遴 選 及 管 理 規 定 之 參 考 附 件 附 件 10 評 審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審 查 作 業 之 相 關 表 件 參 考 年 度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單 位 推 派 人 員 報 名 表 中 文 姓 名 身 分 證 性 別 護 照 英 文 名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本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累 計 年 月 最 高 學 歷 ( 含 科 系 ): 網 路 上 傳 照 片 檔 經 歷 : 兼 職 狀 況 : 參 與 人 民 團 體 情 形 ( 含 職 務 ) 服 務 單 位 公 :( 郵 遞 區 號 ) 用 膳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已 具 有 技 術 士 證 職 類 級 別 : 自 評 : 資 格 符 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33 條 第 1 項 第 _ 款 規 定 檢 附 文 件 影 本 :1. 畢 業 證 書 : 件 2. 服 務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件 備 註 : 3. 技 術 士 證 : 件 4. 切 結 書 : 件 5. 教 師 證 書 : 件 葷 食 素 食 一 請 檢 附 下 列 符 合 培 訓 資 格 證 件 各 一 份 : 畢 業 證 書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含 擔 任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及 起 迄 年 資 ) 技 術 士 證 教 師 證 書 等 影 本, 切 結 書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及 現 職 一 覽 表 評 分 表 及 報 名 表 等 正 本 ( 請 加 蓋 單 位 關 防 或 印 信 ) 上 述 文 件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公 文 函 送, 俾 供 審 查 之 依 據 二 推 派 人 員 在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之 補 習 班 等 營 利 單 位 擔 任 行 政 或 教 學 等 工 作 者, 不 得 參 加 本 職 類 培 訓 三 所 推 薦 人 員 如 為 事 業 機 關 ( 構 ) 之 負 責 人, 須 檢 附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俾 利 審 查 單 位 用 印 ( 請 蓋 關 防 或 印 信 ) 承 辦 人 員 ( 含 聯 絡 電 話 ) 本 表 所 載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被 推 派 人 簽 名 : 101

103 年 度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自 我 推 薦 人 員 報 名 表 中 文 姓 名 身 分 證 性 別 護 照 英 文 名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本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累 計 年 月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網 路 上 傳 照 片 檔 最 高 學 歷 ( 含 科 系 ): 經 歷 : 兼 職 狀 況 : 參 與 人 民 團 體 情 形 公 :( 郵 遞 區 號 ) 用 膳 : 地 址 葷 食 宅 :( 郵 遞 區 號 ) 素 食 ( 含 職 務 ) 已 具 有 技 術 士 證 職 類 級 別 : 自 評 : 資 格 符 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33 條 第 1 項 第 _ 款 規 定 檢 附 文 件 影 本 :1. 畢 業 證 書 : 件 2. 服 務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件 3. 技 術 士 證 : 件 4. 切 結 書 : 件 5. 教 師 證 書 : 件 備 註 : 一 請 檢 附 下 列 符 合 培 訓 資 格 證 件 各 一 份 : 畢 業 證 書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含 擔 任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及 起 迄 年 資 ) 技 術 士 證 教 師 證 書 等 影 本, 切 結 書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及 現 職 一 覽 表 評 分 表 及 報 名 表 等 正 本 ( 請 加 蓋 單 位 關 防 或 印 信 ), 送 本 辦 公 室 供 審 查 之 依 據 二 選 送 人 員 在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之 補 習 班 等 營 利 單 位 擔 任 行 政 或 教 學 等 工 作 者, 不 得 參 加 本 職 類 培 訓 三 自 我 推 薦 人 員 如 為 事 業 機 關 ( 構 ) 之 負 責 人, 須 檢 附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俾 利 審 查 自 我 推 薦 人 員 簽 章 ( 本 表 所 載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102

104 服 務 證 明 書 ( 機 關 ( 構 ) 名 稱 ) 員 工 服 務 證 明 書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專 職 或 兼 職 任 職 起 迄 時 間 工 作 ( 授 課 ) 內 容 備 註 服 務 經 歷 該 員 共 計 在 本 單 位 服 務 年 月 附 註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名 稱 及 字 號 : 負 責 人 : 地 址 : 電 話 : 服 務 機 關 ( 構 ) 用 印 :( 關 防 或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表 由 服 務 單 位 具 實 詳 實 填 寫 103

105 服 務 年 資 及 現 職 一 覽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 順 序 服 務 機 關 ( 構 ) 名 稱 職 稱 任 職 起 迄 年 資 累 計 年 資 工 作 內 容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各 機 關 ( 構 ) 服 務 工 作 年 資 合 計 : 年 月 請 檢 附 於 各 機 關 ( 構 ) 服 務 工 作 年 資 之 證 明 文 件, 各 證 明 文 件 必 須 填 寫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事 項, 並 將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裝 訂 於 本 表 之 後, 俾 利 審 查 非 相 關 工 作 或 未 附 證 明 者 之 年 資 不 予 計 算 104

106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 單 位 推 派 用 ) 本 單 位 ( 全 銜 ) 推 薦 君 等 人, 參 加 年 度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茲 切 結 保 證 確 實 遵 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 於 取 得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存 續 期 間, 應 不 得 在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之 補 習 班 等 營 利 單 位, 擔 任 行 政 或 教 學 等 工 作 倘 違 反 上 開 規 定 經 查 證 屬 實, 同 意 撤 銷 或 廢 止 本 人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並 繳 回 證 書, 本 單 位 暨 被 推 派 人 員 均 無 異 議 此 證 推 派 單 位 ( 關 防 或 印 信 ): 被 推 派 人 員 (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5

107 切 結 書 ( 自 我 推 薦 用 ) 本 人, 參 加 年 度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茲 切 結 保 證 確 實 遵 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 於 取 得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存 續 期 間, 應 不 得 在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之 補 習 班 等 營 利 單 位, 擔 任 行 政 或 教 學 等 工 作 倘 違 反 上 開 規 定 經 查 證 屬 實, 同 意 撤 銷 或 廢 止 本 人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並 繳 回 證 書, 本 人 無 異 議 此 證 本 人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6

108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評 分 表 ( 範 例 ) 本 評 分 表 依 職 類 特 性 調 整, 以 培 訓 公 告 為 準 填 報 人 簽 名 : 項 目 配 分 填 報 人 初 評 複 評 1. 學 歷 2.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5 分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15 年 以 上 年 9-11 年 8 年 5 分 4 分 3 分 2 分 持 有 本 職 類 技 術 士 證 ( 可 依 持 有 技 術 士 證 數 量 合 計 評 分 ) 3. 技 術 士 證 乙 級 丙 級 3 分 1 分 4. 推 薦 性 質 單 位 推 薦 自 我 推 薦 5 分 2 分 總 分 107

109 切 結 書 ( 事 業 機 構 倒 閉 解 散 或 關 廠 歇 業, 致 無 法 取 得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者 適 用 ) 本 人, 參 加 年 度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茲 切 結 保 證 本 人 服 務 於 ( 填 入 服 務 單 位 ) 共 計 年, 因 ( 填 入 事 由 如 倒 閉 解 散 或 關 廠 歇 業 等 ), 致 無 法 取 得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文 件, 故 此 切 結, 倘 有 不 實 經 查 證 屬 實, 依 偽 造 文 書 行 為 處 理, 並 同 意 撤 銷 或 廢 止 本 人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並 繳 回 證 書, 無 異 議 此 證 本 人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8

110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未 滿 五 人 之 事 業 機 構 並 未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者 用 ) 本 人, 參 加 年 度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茲 切 結 保 證 本 人 受 僱 於 僱 用 未 滿 五 人 之 事 業 機 構 並 未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故 此 切 結 確 實 從 事 於 本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達 年 以 上, 倘 有 不 實 經 查 證 屬 實, 依 伪 造 文 書 行 為 處 理, 並 同 意 撤 銷 或 廢 止 本 人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並 繳 回 證 書, 無 異 議 此 證 本 人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9

111 附 件 11 評 審 人 員 從 事 監 評 工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之 參 考 監 評 人 員 從 事 監 評 工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修 訂 一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前 應 熟 悉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及 試 題 之 有 關 規 定 ( 監 評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及 評 審 表 ) 二 監 評 人 員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監 評 工 作, 應 於 測 試 當 日 前 3 天 ( 不 含 例 假 日 ) 以 電 話 或 傳 真 方 式 告 知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遴 聘 合 格 監 評 人 員 替 代, 不 得 私 自 調 換 或 頂 替 測 試 當 日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應 即 時 通 知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處 理 並 於 事 後 舉 證 三 監 評 人 員 應 於 測 試 前 30 分 鐘 到 達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並 參 加 測 試 前 監 評 協 調 會 四 測 試 前 監 評 協 調 會 之 工 作 事 項 : ( 一 ) 監 評 人 員 互 推 一 人 為 監 評 長 ( 二 ) 各 監 評 人 員 所 擔 任 之 工 作 崗 位, 原 則 以 抽 籤 決 定, 如 有 例 外 則 依 實 際 狀 況 協 調 辦 理 ( 三 ) 監 評 人 員 必 須 就 測 試 場 地 佈 置 及 機 具 設 備 等 預 為 檢 查 及 察 看 下 列 情 形 : 1. 測 試 動 線 是 否 合 宜 2.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試 題 之 規 定 3. 發 現 檢 定 設 備 及 作 業 準 備 不 符 試 題 規 定 時, 主 動 請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改 善 後 始 得 進 行 檢 定 工 作 4. 核 對 該 場 地 懸 掛 之 評 鑑 合 格 崗 位 數 證 明 文 件, 如 發 現 場 地 或 崗 位 數 不 符 時, 應 立 即 反 應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處 理, 未 完 成 處 理 改 善 前 應 拒 絕 監 評, 查 核 及 處 理 情 形 並 請 記 載 於 監 評 協 調 會 紀 錄 備 查, 送 主 管 機 關 ( 四 ) 監 評 人 員 職 責 與 任 務 抽 題 方 式 評 分 說 明 評 分 標 準 故 障 點 之 設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與 開 會 所 討 論 議 題 應 翔 實 填 寫 作 成 紀 錄 ( 如 附 表 一 ) ( 五 ) 各 監 評 人 員 應 確 實 核 對 報 檢 人 副 表, 如 有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39 條 第 2 款 規 定 應 行 迴 避 情 形, 應 通 知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調 整 請 依 照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所 排 定 測 試 時 間 及 試 題 規 定 確 實 執 行 監 評 工 作, 如 因 故 調 整, 測 試 時 間 順 延 五 監 評 人 員 應 佩 戴 監 評 識 別 證, 若 試 題 有 規 定 穿 著 工 作 服 者, 則 務 必 穿 著, 以 利 辨 識 及 符 合 規 定 六 術 科 試 題 抽 題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有 規 定 抽 題 方 式 及 抽 題 紀 錄 格 式 者, 從 其 規 定 ( 二 ) 無 規 定 抽 題 方 式, 需 採 公 開 抽 定 試 題 者, 應 由 應 檢 人 ( 或 推 派 代 表 ) 自 行 抽 選, 當 應 檢 人 放 棄 權 益 時, 得 由 監 評 人 員 代 抽 ( 三 ) 抽 籤 前, 監 評 人 員 應 將 籤 筒 內 之 籤 條 公 開 展 示 後 才 放 入 籤 管 ( 四 ) 抽 籤 後, 公 開 展 示 抽 題 結 果 及 記 錄 ( 五 ) 監 評 人 員 必 須 請 抽 籤 者 於 抽 題 紀 錄 表 上 簽 全 名 確 認 ( 如 附 表 二 ), 並 將 抽 題 程 序 與 處 理 過 程 填 寫 於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紀 錄 中 七 測 試 前, 監 評 人 員 需 依 試 題 規 定 預 留 應 檢 人 熟 悉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時 間, 並 請 應 檢 人 確 認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及 材 料 無 誤 後,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如 有 疑 義 應 請 應 檢 人 當 場 提 出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並 應 事 先 說 明 需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惟 不 得 作 與 測 試 內 涵

112 有 關 之 技 能 性 提 示 八 測 試 中, 監 評 人 員 應 當 場 逐 一 核 對 報 檢 人 副 表, 確 認 應 檢 人 身 分 試 題 及 崗 位, 若 需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者, 並 請 應 檢 人 就 評 審 表 及 評 審 總 表, 填 具 應 檢 人 姓 名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九 測 試 時, 除 監 評 人 員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外, 非 應 檢 人 應 一 律 禁 止 進 入 測 試 場 地, 並 注 意 應 檢 人 有 無 夾 帶 成 品 或 舞 弊 情 形 應 檢 人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應 立 即 制 止, 並 將 違 規 事 實 或 提 早 離 場 之 時 間 記 載 於 評 審 表 上 備 查 十 監 評 人 員 應 依 評 審 表 及 監 評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執 行 監 評 工 作, 於 測 試 中 及 結 束 後 評 分 未 完 成 前, 不 得 擅 自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或 從 事 與 監 評 無 關 之 工 作 測 試 時 間 結 束 前 適 當 時 間, 應 提 醒 應 檢 人 把 握 時 間, 除 試 題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當 場 監 評 之 成 績 不 得 告 知 應 檢 人 十 一 除 試 題 另 有 規 定 評 分 方 式 者 外, 各 場 次 術 科 測 試 成 品 完 成, 應 請 應 檢 人 繳 回 成 品 及 工 件 核 對 無 缺 後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及 成 品 陳 列 場 所, 監 評 人 員 應 當 場 評 分, 並 將 成 績 填 入 評 審 表 評 審 總 表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成 績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三 ), 成 績 過 錄 於 紀 錄 表 後, 應 由 當 場 次 之 所 有 監 評 人 員 再 次 核 對 成 績 無 誤 後 簽 全 名 確 認 如 有 塗 改 應 由 塗 改 人 員 於 塗 改 處 簽 全 名, 以 示 負 責, 並 將 修 改 內 容 及 原 因 填 寫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修 改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四 ) 作 成 紀 錄 監 評 過 程 不 得 由 一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定 全 部 成 績, 須 經 由 所 有 監 評 人 員 確 認 後, 登 載 於 成 績 紀 錄 表, 不 及 格 原 因 之 記 載, 應 於 評 審 表 評 審 總 表 中 翔 實 記 錄, 以 備 事 後 複 查 十 二 術 科 測 試 時, 應 檢 人 對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或 其 他 事 項 有 疑 義, 監 評 人 員 應 當 場 填 寫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處 理 紀 錄 表, 並 送 交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處 理 ( 如 附 表 五 ) 十 三 測 試 完 成 後, 監 評 人 員 應 立 即 將 報 檢 人 副 表 及 確 認 完 竣 之 報 檢 人 簽 到 及 抽 題 紀 錄 表 監 評 人 員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紀 錄 評 審 表 評 審 總 表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成 績 紀 錄 表 成 績 修 改 紀 錄 表 等 繳 回 試 務 人 員 點 收 並 於 彌 封 處 簽 全 名 十 四 監 評 長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進 行 時, 必 須 就 監 評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評 審 標 準 等 與 監 評 人 員 進 行 溝 通 協 商, 以 確 認 評 分 標 準 齊 一 共 識 ( 二 ) 宣 讀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如 附 表 六 ) ( 三 ) 主 持 抽 題 程 序, 並 於 紀 錄 中 載 明 ( 四 ) 向 應 檢 人 說 明 測 試 順 序, 並 請 應 檢 人 於 每 一 考 區 完 成 測 試 後, 於 下 一 考 區 等 侯 通 知, 並 負 責 監 評 間 之 協 調 事 項 及 特 殊 事 故 之 危 機 處 理 測 試 時 如 應 檢 人 發 生 意 外 受 傷 情 事, 應 立 即 洽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妥 善 處 置 ( 五 ) 測 試 結 束 後, 除 手 語 翻 譯 保 母 人 員 照 相 等 3 職 類 必 須 由 監 評 長 召 開 檢 討 會 外, 其 餘 職 類 視 實 際 需 要 召 開, 針 對 當 日 測 試 監 評 作 業 之 疑 義 及 需 協 調 討 論 之 問 題 作 成 結 論 每 場 之 會 議 結 論, 請 於 後 續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中 宣 讀, 以 提 醒 監 評 人 員 注 意 ( 六 ) 監 評 長 俟 術 科 成 績 產 生, 並 確 認 成 績 正 確 無 誤, 應 由 當 場 次 之 所 有 監 評 人 員 再 次 核 對 成 績 無 誤 後, 於 監 評 成 績 紀 錄 表 簽 全 名, 以 示 負 責 ( 七 ) 請 監 評 長 附 帶 檢 查 相 關 表 冊 內 監 評 人 員 應 簽 名 部 分 有 無 疏 漏, 並 請 其 補 齊 111

113 附 表 一 ( 單 位 名 稱 ) 召 開 年 度 第 梯 次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紀 錄 職 名 類 稱 級 別 日 期 地 點 主 持 人 記 錄 出 席 人 員 簽 名 一 經 監 評 人 員 推 舉 長 指 定 1 位 監 評 人 員 表 1 人, 共 同 主 持 本 會 議 術 科 單 位 代 表 列 席 人 員 簽 名 先 生 / 女 士 擔 任 監 評 長, 由 監 評 記 錄,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派 代 二 報 告 事 項 : 1. 每 位 監 評 人 員 確 實 核 對 報 檢 人 副 表, 有 無 應 行 迴 避 情 事 2. 試 題 規 定 抽 題 方 式 3.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4. 監 評 評 分 方 式 及 標 準 5.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6. 前 一 日 ( 或 前 一 場 ) 監 評 試 題 或 測 試 疑 義 處 理 情 形 7. 已 宣 讀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請 監 評 長 提 醒 各 監 評 人 員 之 注 意 事 項 ( 如 附 件 ) 視 實 況 斟 酌 增 加 並 說 明 : 112

114 三 決 議 事 項 : 1. 研 商 協 調 監 評 人 員 業 務 分 工 視 實 況 斟 酌 說 明 : 2. 抽 題 紀 錄 (1) 抽 題 過 程 請 說 明 : (2) 抽 題 者 姓 名 抽 題 結 果 並 附 抽 題 紀 錄 表 請 說 明 : (3) 故 障 點 設 置 ( 另 於 各 評 審 表 翔 實 記 錄 ) 四 臨 時 動 議 : 備 註 : 本 表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加 篇 幅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代 表 簽 名 : 監 評 長 簽 名 : 113

115 附 表 二 ( ) 辦 理 年 度 第 ( ) 梯 次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職 類 名 稱 測 試 時 間 應 檢 人 數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日 期 時 間 姓 名 簽 到 及 抽 題 紀 錄 表 級 別 場 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試 題 編 號 上 上 午 時 分 到 午 時 分 共 小 時 分 鐘 下 下 簽 到 人 到 檢 人 數 人 缺 考 人 抽 題 題 號 簽 名 確 認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姓 名 簽 到 抽 題 題 號 簽 名 確 認 附 註 1. 請 應 檢 人 依 測 試 時 間 親 自 簽 名, 不 可 代 簽 2. 試 題 另 有 規 定 抽 題 紀 錄 格 式 者, 請 參 照 試 題 規 定 辦 理, 抽 題 後 請 抽 題 者 再 簽 名 確 認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監 評 長 簽 名 114

116 附 表 三 ( ) 辦 理 年 度 第 ( ) 梯 次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成 績 紀 錄 表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場 次 試 題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時 間 上 下 午 時 到 分 上 下 午 時 分 共 小 時 分 鐘 應 檢 人 數 : 人 到 檢 人 數 : 人 及 格 : 人 不 及 格 : 人 缺 考 : 人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姓 名 及 格 不 及 格 ( 分 數 )( 分 數 ) 缺 考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姓 名 及 格 不 及 格 ( 分 數 )( 分 數 ) 缺 考 附 註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監 評 長 簽 名 本 表 當 場 次 所 有 監 評 人 員 須 簽 全 名 確 認, 如 有 塗 改 處 亦 須 簽 全 名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術 科 成 績 : 採 及 格 與 不 及 格 評 定 法,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用 ˇ 表 示 ; 採 百 分 比 法,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以 分 數 表 示 2. 缺 考 : 請 承 辦 單 位 於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准 進 場 時, 以 紅 色 戳 章 或 文 字 註 記 缺 考, 以 利 監 評 人 員 後 續 登 錄 成 績 3. 術 科 測 試 違 規 者 :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於 上 表 之 附 註 欄 位, 記 錄 違 規 者 之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及 姓 名 115

117 附 表 四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修 改 紀 錄 表 術 科 測 試 承 辦 單 位 名 稱 檢 定 類 型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 職 類 級 別 辦 理 年 度 / 梯 次 / 日 期 / 場 次 年 度 第 梯 次 第 場 次 日 期 : 時 間 : 成 績 經 修 改 之 應 檢 人 姓 名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修 改 內 容 修 改 原 因 成 績 修 改 內 容 及 原 因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監 評 長 簽 名 術 科 單 位 承 辦 人 簽 名 116

118 附 表 五 ( ) 辦 理 年 度 第 ( ) 梯 次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處 理 紀 錄 表 測 試 職 類 測 試 時 間 級 別 場 次 試 題 編 號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時 間 上 午 時 分 到 下 上 午 時 分 共 小 時 分 鐘 下 應 檢 人 數 人 到 檢 人 數 人 缺 考 人 疑 義 事 項 暨 試 場 處 理 紀 要 項 目 題 號 或 站 別 正 常 內 容 現 場 處 理 措 施 1. 本 試 題 未 發 現 疑 義 2. 文 字 符 號 誤 植 3. 漏 印 文 字 符 號 4. 題 意 不 明 5. 尺 寸 標 註 不 清 楚 6. 尺 寸 標 註 錯 誤 7. 圖 面 錯 誤 8. 試 題 資 料 不 全 9. 場 地 設 備 及 材 料 10. 其 他 記 載 事 項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監 評 長 簽 名 術 科 單 位 承 辦 人 簽 名 註 : 本 表 並 隨 成 績 清 冊 寄 還 主 管 機 關 ( 如 有 疑 義 時, 原 試 題 應 標 示 檢 附 ) 117

119 附 表 六 平 時 檢 定 當 日 ( 測 試 前 ) 檢 定 當 日 ( 測 試 中 ) 檢 定 當 日 ( 測 試 後 )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於 監 評 人 員 證 書 存 續 期 間, 應 不 得 在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之 補 習 班 等 營 利 單 位 擔 任 行 政 或 教 學 等 工 作 二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監 評 標 準 有 重 大 修 訂 或 有 必 要 辦 理 研 討 之 職 類, 辦 理 監 評 人 員 研 討, 監 評 人 員 應 全 程 參 與 課 程, 未 參 加 或 測 試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則 暫 停 該 職 類 監 評 工 作, 需 俟 有 修 題 影 響 評 分 標 準 或 有 必 要 辦 理 研 討 時, 經 全 程 參 與 課 程, 並 經 測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始 得 擔 任 該 職 類 之 監 評 工 作 三 監 評 人 員 之 基 本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網 站 ( 之 表 單 下 載 各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變 動 更 正 表, 或 於 前 開 網 站 進 入 監 評 園 地 將 異 動 資 料 更 正 回 傳, 俾 建 立 最 新 正 確 資 料 ; 如 因 舊 資 料, 經 通 知 參 加 監 評 人 員 研 討, 未 收 到 通 知, 不 得 異 議 四 監 評 人 員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至 指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五 知 悉 應 檢 人 為 本 人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有 事 實 足 認 執 行 職 務 有 偏 頗 之 虞 者, 應 予 迴 避 六 遇 有 請 假 情 事, 必 須 於 測 試 當 日 前 3 天 ( 不 含 例 假 日 ) 事 先 向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申 請, 不 得 擅 自 推 薦 代 理 人 七 應 熟 悉 應 檢 須 知 測 試 試 題 及 遵 守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一 確 認 場 地 設 備 材 料 及 崗 位 數 是 否 與 試 題 或 自 評 表 規 定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應 通 知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立 即 改 善, 方 得 進 行 測 試 二 召 開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互 推 一 人 為 監 評 長, 就 評 分 說 明 評 審 標 準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抽 題 紀 錄 等 進 行 協 商, 以 齊 一 測 試 水 準 及 執 行 尺 度, 並 作 成 會 議 紀 錄, 留 供 備 查 三 應 核 對 應 檢 人 副 表, 有 無 應 迴 避 對 象, 並 由 監 評 長 統 一 說 明 應 檢 人 員 須 知 及 統 一 監 評 標 準 四 測 試 前 請 應 檢 人 檢 查 設 備 及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應 通 知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立 即 改 善, 方 得 進 行 測 試 一 測 試 全 程 應 佩 戴 監 評 人 員 識 別 證 穿 著 規 定 服 裝 二 依 試 題 規 定 作 業 時 間, 宣 佈 測 試 起 迄 時 間 三 依 試 題 及 評 審 表 執 行 監 評 工 作, 執 行 過 程 必 須 公 正 公 平, 扣 分 項 目 應 就 其 原 因 翔 實 記 錄 四 非 關 監 評 事 項 避 免 與 應 檢 人 交 談, 以 免 引 起 誤 解 或 事 後 爭 議 五 測 試 時 需 特 別 注 意 之 事 項 應 事 先 說 明, 惟 不 得 做 與 測 試 內 涵 有 關 之 技 能 性 提 示 六 在 測 試 進 行 中, 應 將 通 訊 用 品 關 閉, 且 不 得 抽 煙 食 用 點 心 泡 茶 看 書 報 雜 誌 聚 集 閒 聊 等 情 事 及 非 必 要 避 免 離 開 測 試 場 地 七 服 務 態 度 應 親 切, 避 免 愛 理 不 理, 更 不 可 在 應 檢 人 面 前 給 予 成 品 或 結 果 的 評 論 八 測 試 開 始 後 15 分 鐘 未 到 場 應 檢 者, 立 即 於 評 審 表 評 審 總 表 註 記 缺 考 九 評 審 表 中 應 檢 人 嚴 重 扣 分 或 不 及 格 項 目, 應 作 翔 實 記 載, 以 備 事 後 複 查 十 測 試 進 行 前 ( 中 ), 評 審 表 及 成 績 紀 錄 表, 不 得 事 先 簽 名, 應 俟 監 評 工 作 完 成 核 對 無 誤 後, 方 可 簽 全 名 負 責 十 一 測 試 結 束 前 適 當 時 間 應 提 醒 應 檢 人 注 意 作 業 時 間 十 二 監 評 完 後, 應 詳 加 核 對 成 績, 並 於 評 審 表 及 成 績 紀 錄 表 上 簽 全 名, 如 有 塗 改 請 於 塗 改 處 簽 全 名, 以 示 負 責, 並 將 修 改 內 容 及 原 因 填 寫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修 改 紀 錄 表 作 成 紀 錄 一 測 試 成 績 由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正 式 通 知 應 檢 人, 監 評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逕 行 告 知 二 各 項 檢 定 資 料 經 檢 查 無 誤 並 繳 回 試 務 人 員 點 收 彌 封 並 於 封 口 簽 全 名 後, 經 監 評 長 宣 佈 監 評 工 作 結 束, 始 得 解 散 118

120 附 件 12 評 審 人 員 培 訓 實 施 計 畫 及 課 程 表 之 參 考 年 度 職 類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暨 研 討 實 施 計 畫 與 課 程 表 目 的 : 為 儲 備 職 類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資 者, 齊 一 監 評 標 準, 建 立 公 正 公 平 及 確 實 之 監 評 制 度, 以 落 實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之 推 動 與 發 展 一 依 據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31 條 至 第 34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三 協 辦 單 位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 四 培 訓 暨 研 討 時 間 及 參 訓 員 額 : ( 一 ) 培 訓 暨 研 討 時 間 1. 培 訓 時 間 : (1) 第 1 場 次 : 年 月 日, 計 3 天, 總 計 人 (2) 第 2 場 次 : 年 月 日, 計 3 天, 總 計 人 (3) 第 3 場 次 : 年 月 日, 計 3 天, 總 計 人 2. 研 討 時 間 :104 年 月 日, 計 1 天, 總 計 人 ( 二 ) 參 訓 員 額 1. 培 訓 : 原 無 任 何 職 類 監 評 資 格, 經 於 年 月 日 培 訓 資 格 審 查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計 128 人 2. 研 討 : 具 本 職 類 乙 丙 級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未 參 加 年 度 月 研 討 者, 計 人 五 培 訓 暨 研 討 地 點 : 六 培 訓 資 格 ( 一 ) 下 列 單 位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推 派 人 員 參 加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之 培 訓 : 1. 培 訓 職 類 之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2. 培 訓 職 類 之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製 訂 及 學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服 務 單 位 3. 培 訓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經 評 鑑 合 格 之 單 位 4. 設 有 與 培 訓 職 類 相 同 或 相 關 科 別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5. 具 有 與 培 訓 職 類 相 同 技 術 設 備 等 之 事 業 單 位 6. 與 培 訓 職 類 相 關 之 職 業 工 會 同 業 公 會 及 專 業 團 體 7. 各 有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8.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 二 ) 具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經 前 項 單 位 推 派 或 自 我 推 薦 參 加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之 培 訓 : 1. 專 科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現 任 或 曾 任 培 訓 職 類 依 法 領 有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機 構 之 技 術 人 員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軍 事 學 校 教 官 技 術 人 員 或 職 業 訓 練 機 關 ( 構 ) 訓 119

121 練 師, 並 從 事 與 培 訓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達 八 年 以 上 2. 曾 接 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聘 請 擔 任 培 訓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製 訂 及 學 術 科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3. 由 各 有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推 薦 具 有 相 當 學 經 歷 之 專 家 或 主 管 ( 辦 ) 人 員 4. 取 得 培 訓 職 類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並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達 十 年 以 上 ( 三 )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事 項 1. 符 合 前 項 所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人 員, 以 培 訓 職 類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實 際 教 授 培 訓 職 類 相 關 課 程, 並 持 有 培 訓 職 類 技 術 士 證 者, 優 先 甄 選 參 加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之 培 訓 2. 擔 任 監 評 相 關 職 類 之 補 習 班 等 相 同 性 質 單 位 之 負 責 人 或 行 政 教 學 工 作, 不 得 參 加 培 訓 3. 為 擴 大 各 界 參 與, 已 持 有 1 職 類 ( 含 ) 以 上 監 評 資 格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職 類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倘 經 發 現 所 推 薦 之 人 員 有 上 開 情 形, 則 不 予 受 理 ; 如 因 培 訓 人 員 未 誠 實 告 知 而 獲 准 參 加 並 獲 成 績 及 格, 本 中 心 將 取 消 其 資 格, 培 訓 人 員 不 得 異 議 4. 所 送 相 關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退 件 不 予 審 查 請 報 名 者 自 行 評 分, 審 查 會 依 上 開 審 核, 無 佐 證 資 料 或 無 資 料 供 比 對 者, 均 以 不 採 計 處 理, 不 通 知 補 正 經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將 以 專 函 通 知 參 加 培 訓 5. 每 一 單 位 錄 取 培 訓 人 員 以 不 超 過 3 人 為 原 則 ( 含 單 位 推 薦 及 自 我 推 薦 ) 6. 單 位 派 薦 人 員 培 訓 應 請 以 公 函 ( 文 ) 報 送, 以 作 為 審 查 依 據 ; 無 公 文 者, 以 自 我 推 薦 論 推 薦 人 數 如 超 過 3 人 以 上 者, 請 排 列 優 先 順 序 7. 培 訓 人 員 名 額 上 限, 以 符 合 上 開 所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人 員, 依 附 件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評 分 表 表 列 積 分 排 序 甄 選 七 資 格 審 查 認 定 標 準 ( 一 )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33 條 第 1 款 : 專 科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現 任 或 曾 任 培 訓 職 類 依 法 領 有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機 構 之 技 術 人 員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軍 事 學 校 教 官 技 術 人 員 或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訓 練 師, 並 從 事 與 培 訓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達 八 年 以 上 資 格 報 送 者, 曾 分 別 擔 任 教 師 ( 官 ) 技 術 人 員 或 職 業 訓 練 師, 其 年 資 採 併 計 ( 年 資 重 疊 請 擇 一 選 填 ) ( 二 )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33 條 第 1 款, 以 職 訓 機 構 軍 事 學 校 教 官 或 高 中 職 以 上 教 育 單 位 職 務 報 名 培 訓 者, 需 檢 附 授 課 相 關 課 程 內 容 ( 如 附 課 程 表 須 加 蓋 單 位 章 ;1 學 期 課 表 認 定 6 個 月, 依 此 類 推 ); 職 訓 機 構 須 附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所 設 立 或 附 設 之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免 附 ) ( 三 ) 事 業 機 構 之 認 定 為 : 依 公 司 法 或 商 業 登 記 法 登 記, 領 有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之 公 司 行 號, 並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者 ( 勞 工 保 險 單 位 出 具 勞 保 異 動 明 細 表 及 工 作 120

122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須 相 符, 否 則 不 予 採 計 ; 事 業 單 位 應 填 明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負 責 人 事 業 單 位 地 址 ) ( 四 ) 技 術 人 員 之 認 定, 係 指 於 事 業 機 構 技 術 部 門 從 事 與 培 訓 職 類 相 關 之 技 術 性 工 作 之 人 員 ( 五 ) 事 業 機 構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認 定, 均 需 由 報 名 參 加 監 評 培 訓 之 人 員 提 供 具 體 書 面 資 料, 作 實 際 審 核 認 定 ( 六 ) 資 格 審 查 以 同 一 年 度 每 單 位 參 加 人 員 不 超 過 3 人 為 原 則 ( 七 ) 實 習 教 師 助 教 代 課 教 師 年 資 不 計 ;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採 計 ; 兼 任 教 師 ( 講 師 ) 工 作 年 資 採 折 半 計 算 ( 八 ) 擔 任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中 心 ( 含 社 區 大 學 ) 團 體 與 報 名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職 類 相 關 授 課 年 資, 每 年 於 同 一 單 位 授 課 九 百 六 十 小 時 以 上 並 檢 附 課 程 表, 始 予 採 計 年 資 ( 九 ) 業 界 有 關 學 徒 顧 問 兼 任 工 作 年 資 均 不 予 採 計 ( 十 )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單 位 ( 含 立 案 之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有 關 副 訓 練 師 職 務 以 等 同 正 訓 練 師 助 理 訓 練 師 認 定 ( 十 一 ) 同 單 位 報 名 人 員 超 過 3 人 總 分 相 同 時, 以 評 分 表 內 技 術 士 證 加 總 得 分 年 資 學 歷 依 序 評 比 ( 十 二 ) 學 校 之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認 定 係 屬 同 一 所 學 校 ( 十 三 ) 資 格 審 查 認 定 標 準 :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課 程 內 容 ( 一 ) 培 訓 暨 研 討 內 容 及 程 序 詳 如 課 程 表 ; 本 培 訓 暨 研 討 聘 請 講 師 以 授 課 及 模 擬 監 評 方 式, 就 相 關 課 程 解 說 及 實 務 演 練, 並 辦 理 培 訓 暨 研 討 人 員 學 術 科 結 訓 測 試 ( 二 ) 為 利 課 程 進 行 及 測 試 需 要, 請 務 必 先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 下 載 下 列 相 關 資 料 研 閱 : 1. 法 規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位 置 : 首 頁 / 法 規 查 詢 /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法 規 及 彙 編 ) 2. 職 類 規 範 ( 位 置 : 首 頁 / 熱 門 主 題 /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 3. 監 評 人 員 從 事 監 評 工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位 置 : 首 頁 / 法 規 查 詢 / 技 能 檢 定 行 政 規 則 ) 4.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 位 置 : 首 頁 / 熱 門 主 題 /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 5.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自 評 表 ( 位 置 : 首 頁 / 熱 門 主 題 /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自 評 表 ) 九 經 費 ( 一 ) 由 本 中 心 104 年 度 預 算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 二 ) 參 加 人 員 之 差 旅 費 由 派 出 單 位 自 行 負 擔 ; 自 我 推 薦 差 旅 費 由 個 人 自 行 負 擔 ( 三 ) 為 顧 及 個 人 衛 生 及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請 自 行 攜 帶 環 保 水 杯 餐 具 文 具 用 品 ( 含 紅 藍 121

123 黑 原 子 筆 ) ( 現 場 不 提 供 紙 杯 及 文 具 用 品 ) 十 測 試 內 容 合 格 標 準 發 證 及 其 他 事 項 : ( 一 ) 結 訓 測 試 由 各 課 程 講 師 設 計 製 作, 並 訂 定 及 格 標 準,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課 課 程 開 始 前 宣 布, 作 為 評 定 參 加 培 訓 暨 研 討 人 員 監 評 能 力 之 依 據 ( 二 ) 結 訓 測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及 格 標 準 : 1. 培 訓 : (1) 學 科 : 技 能 檢 定 監 評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術 科 試 題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自 評 表 評 審 標 準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職 類 術 科 專 業 知 識 (100%) (2) 術 科 : 各 站 模 擬 評 審 ( 各 100%) (3) 結 訓 成 績 及 格 標 準 : 分 學 科 及 術 科 ( 乙 丙 級 分 卷 ) 二 部 分,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及 術 科 各 站 模 擬 評 審 均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者, 分 別 評 定 為 乙 級 丙 級 及 格 (4) 參 訓 人 員 需 全 程 參 與 所 排 定 之 該 場 次 課 程 ( 第 一 節 課 遲 到 15 分 鐘 以 上 或 有 一 節 缺 課, 視 同 未 全 程 參 加 ), 且 成 績 達 到 標 準 者, 始 為 合 格, 並 由 本 中 心 發 給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2. 研 討 : (1) 學 科 : 技 能 檢 定 監 評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術 科 試 題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自 評 表 評 審 標 準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職 類 術 科 專 業 知 識 (100%) (2) 結 訓 成 績 及 格 標 準 : 測 試 成 績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評 定 為 及 格 ( 含 乙 丙 級 ) (3) 參 訓 人 員 全 程 參 與 所 排 定 之 該 場 次 課 程 ( 第 一 節 課 遲 到 15 分 鐘 以 上 或 有 一 節 缺 課, 視 同 未 全 程 參 加 ), 且 成 績 達 到 標 準 者, 始 為 合 格, 並 由 本 中 心 發 給 乙 丙 級 研 討 合 格 證 明 函 十 一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之 運 用 : ( 一 ) 經 本 職 類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培 訓 暨 研 討 取 得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列 入 本 中 心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資 料 庫 管 理 ( 二 )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25 條 規 定,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遴 聘 取 得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十 二 本 計 畫 奉 核 定 後 實 施 122

124 年 職 類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培 訓 課 程 表 時 間 日 期 08:30-09:0 0 09:00-09:1 0 09:10-10:0 0 10:10-11:0 0 11:10-12:1 0 12:10-13:1 0 13:10-14:0 0 14:10-15:0 0 15:10-16:0 0 16:10-17:0 0 月 日 ( 星 期 ) 月 日 ( 星 期 ) 月 日 ( 星 期 ) 月 日 ( 星 期 ) 月 日 ( 星 期 ) 月 日 ( 星 期 ) 月 日 ( 星 期 ) 月 日 ( 星 期 ) 月 日 ( 星 期 ) 簽 ( 報 ) 到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暨 協 辦 單 位 致 歡 迎 詞 及 課 程 說 明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暨 協 辦 單 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法 規 相 關 法 規 介 紹 主 講 人 :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監 評 人 員 從 事 監 評 工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介 紹 案 例 介 紹 主 講 人 :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亂 數 遴 聘 監 評 人 員 暨 術 科 試 題 電 子 抽 籤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主 講 人 :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簽 ( 報 ) 到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暨 協 辦 單 位 乙 級 第 1 站 / 乙 級 第 2 站 /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務 流 程 介 紹 術 科 試 題 監 評 人 員 評 分 標 準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分 組 授 課 ) 主 講 人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乙 級 第 1 站 / 乙 級 第 2 站 / 丙 級 實 際 上 機 講 解 ( 分 組 授 課 ) 主 講 人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乙 級 第 2 站 / 丙 級 / 乙 級 第 1 站 術 科 測 試 試 務 流 程 介 紹 術 科 試 題 監 評 人 員 評 分 標 準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分 組 授 課 ) 主 講 人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午 餐 ( 休 息 ) 午 餐 ( 休 息 ) 乙 丙 級 職 類 規 範 術 科 試 題 命 製 方 向 說 明 主 講 人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乙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程 序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介 紹 主 講 人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丙 級 / 乙 級 第 1 站 / 乙 級 第 2 站 術 科 測 試 試 務 流 程 介 紹 術 科 試 題 監 評 人 員 評 分 標 準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分 組 授 課 ) 主 講 人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丙 級 / 乙 級 第 1 站 / 乙 級 第 2 站 實 際 上 機 講 解 ( 分 組 授 課 ) 主 講 人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乙 級 第 2 站 / 丙 級 / 乙 級 第 1 站 實 際 上 機 講 解 ( 分 組 授 課 ) 主 講 人 :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模 擬 監 評 及 綜 合 研 討 座 談 主 講 人 :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暨 全 體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乙 丙 級 結 訓 學 科 測 試 ( 筆 試 ) (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暨 全 體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 簽 ( 報 ) 到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暨 協 辦 單 位 乙 丙 級 模 擬 監 評 及 綜 合 研 討 說 明 暨 術 科 監 評 結 訓 測 試 主 講 人 :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暨 全 體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賦 歸 123

125 肆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項 目 參 考 範 例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 十 八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學 科 測 驗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及 格 標 準 之 規 定 十 九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學 科 測 驗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及 格 標 準 之 規 定 之 參 考 附 件 124

126 十 八 技 能 職 類 學 科 測 驗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及 格 標 準 之 規 定 由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其 專 業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參 考 資 料 : ( 一 ) 學 科 測 驗 作 業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及 及 格 標 準 等 規 定 之 參 考 ( 比 照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辦 理 ) 技 術 士 技 能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十 條 至 十 六 條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至 二 十 九 條 及 第 三 十 二 條 ( 各 申 請 單 位 依 所 申 請 職 類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 第 十 條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及 術 科 試 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自 題 庫 或 以 集 中 命 製 方 式 產 生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屬 公 開 性 質 者, 依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辦 理 學 科 測 試 或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之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集 中 辦 理 閱 卷 但 學 科 測 試 以 電 腦 線 上 方 式 測 試 者, 辦 理 單 位 採 電 腦 系 統 線 上 閱 卷 第 十 二 條 學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採 用 資 訊 設 備 閱 卷 時, 答 案 卡 應 以 高 感 度 及 低 感 度 各 判 讀 一 遍, 再 以 最 有 利 應 檢 人 之 分 數 定 其 成 績 第 十 三 條 採 用 資 訊 設 備 閱 卷 時, 遇 有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之 答 案 卡 仍 可 讀 卡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於 答 案 卡 註 記 規 定 以 外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三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或 劃 記 太 大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四 單 選 題 有 二 個 以 上 答 案 者, 該 題 不 計 分 五 應 檢 人 污 損 答 案 卡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第 十 四 條 採 用 資 訊 設 備 閱 卷 時, 遇 有 答 案 卡 損 壞 無 法 讀 卡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經 查 證 屬 應 檢 人 自 行 損 壞, 導 致 資 訊 設 備 撕 裂 該 卡 無 法 讀 入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經 查 證 屬 作 業 過 程 中 誤 損 或 由 資 訊 設 備 產 生 損 壞 者, 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學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影 印 該 答 案 卡 複 製, 重 新 讀 入 或 以 人 工 計 分 直 接 輸 入 電 腦 其 影 印 本 應 註 明 原 因 並 經 共 同 簽 章 後, 併 同 原 答 案 卡 由 學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封 印 存 檔 第 十 五 條 閱 卷 採 人 工 閱 卷 時, 分 為 初 閱 及 複 閱, 初 複 閱 應 由 不 同 人 員 擔 125

127 任, 並 以 複 閱 之 評 分 為 該 科 目 之 成 績 初 複 閱 分 數 有 重 大 誤 差 時, 應 交 由 第 三 人 重 閱, 並 以 重 閱 分 數 為 準 前 項 閱 卷 及 評 分 方 式, 試 題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十 六 條 人 工 閱 卷 時, 遇 有 應 檢 人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之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未 用 規 定 作 答 符 號 作 答 或 用 鉛 筆 作 答 者, 扣 該 科 測 試 成 績 五 分 二 作 答 劃 記 位 置 錯 誤, 或 單 選 題 有 二 個 以 上 答 案 之 劃 記 者, 該 題 不 計 分 三 塗 改 答 案 之 劃 記 模 糊 不 清 無 法 辨 識 者, 該 題 不 計 分 四 答 案 卷 上 註 記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標 記 者, 該 科 測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九 條 技 能 檢 定 分 學 科 測 試 及 術 科 測 試 學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或 電 腦 線 上 之 測 驗 題 方 式, 必 要 時 得 採 其 他 方 式 代 替 之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採 百 分 法 計 算,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術 科 測 試 採 實 作 方 式 為 原 則, 不 宜 採 實 作 方 式 者 得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代 替 之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採 百 分 法 或 及 格 與 不 及 格 法 評 定 之, 採 百 分 法 者,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遴 聘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擔 任 學 科 測 試 及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之 監 場 人 員 : 一 現 任 或 曾 任 各 機 關 ( 構 ) 委 任 或 相 當 委 任 以 上 之 人 員 二 現 任 或 曾 任 公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及 職 員 學 科 測 試 採 電 腦 線 上 方 式 之 監 場 人 員, 應 具 備 前 項 資 格 或 為 辦 理 單 位 之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現 職 人 員, 且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訓 練 及 測 試 合 格 者 第 二 十 七 條 監 場 或 監 評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迴 避 該 試 場 之 監 場 或 監 評 工 作 : 一 應 檢 人 為 其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二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認 其 執 行 職 務 有 偏 頗 之 虞 者 監 場 或 監 評 人 員 有 前 項 應 迴 避 而 未 迴 避 之 情 形 時, 學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命 其 迴 避 第 二 十 八 條 監 場 或 監 評 人 員 對 應 檢 人 於 測 試 時 提 出 試 題 有 錯 誤 遺 漏 等 情 事, 致 無 法 確 切 辨 別 題 意 時, 應 立 即 聯 繫 學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126

128 查 證 處 理, 不 得 自 行 更 正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科 測 試 及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之 監 場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學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得 即 時 解 除 職 務, 並 應 通 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服 務 單 位 : 一 無 故 遲 到 十 五 分 鐘 或 無 正 當 理 由 缺 席 監 場 前 講 習 二 未 能 有 效 維 持 試 場 秩 序 三 遺 失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等 文 件 四 執 行 監 場 工 作 態 度 欠 佳, 與 應 檢 人 發 生 糾 紛 五 未 依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迴 避 六 其 他 重 大 疏 忽 影 響 應 檢 人 權 益 及 測 試 事 宜 監 場 人 員 有 前 項 情 事 經 解 除 職 務 者, 學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得 視 其 情 節 不 再 遴 聘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術 科 測 試 監 場 或 監 評 人 員 於 執 行 監 場 或 監 評 工 作 時, 對 防 止 或 發 現 應 檢 人 舞 弊,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得 由 學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給 予 適 當 獎 勵 或 函 請 其 服 務 單 位 獎 勵 之 ( 二 ) 學 科 監 場 人 員 作 業 流 程 之 參 考 ( 如 附 件 13) ( 三 ) 學 科 試 題 參 考 ( 如 附 件 14) 可 至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熱 門 主 題 /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下 載 各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之 學 科 題 庫 做 參 考 127

129 十 九 技 能 職 類 學 科 測 驗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及 格 標 準 之 規 定 之 參 考 資 料 附 件 13 學 科 監 場 人 員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之 參 考 開 始 監 場 會 議 ( 測 試 前 50 分 鐘 ) 領 取 監 場 資 料 袋 監 場 人 員 進 入 試 場 開 機 進 入 測 試 系 統 正 式 測 試 查 核 應 檢 人 身 分 並 蓋 到 考 證 明 章 填 寫 試 場 紀 錄 表 ( 測 試 15 分 鐘 列 印 ) 列 印 成 績 單 ( 提 前 考 完 ) 如 登 錄 設 備 有 問 題, 調 整 至 備 用 座 位 成 績 明 細 表 簽 名 ( 加 註 扣 分 扣 考 ) 應 檢 人 進 場 就 位 ( 測 試 前 10 分 鐘 ) 宣 布 學 術 科 測 試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及 播 放 模 擬 光 碟 應 檢 人 登 入 線 上 測 試 請 應 檢 人 確 認 基 本 資 料 模 擬 測 試 練 習 試 務 人 員 收 成 績 單 列 印 成 績 單 ( 測 試 終 了 ) 全 部 場 次 測 試 完 畢 交 回 監 場 資 料 袋 簽 領 監 場 費 用 結 束 128

130 附 件 14 學 科 試 題 參 考 一 單 選 題 二 複 選 題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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