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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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法 定 期 限 20 日 ) 许 可 条 件 : 1 有 规 范 的 机 构 章 程 管 理 制 度 和 明 确 的 业 务 范 围 ; 2 有 3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场 所 和 电 话 传 真 电 脑 等 办 公 设 施 ; 3 有 不 少 于 3 万 元 的 注 册 资 金, 民 办 及 营 利 性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须 有 不 少 于 5 万 元 的 备 用 金 ; 4 有 3 名 以 上 取 得 职 业 介 绍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公 共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要 有 一 名 以 上 专 职 职 业 指 导 员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送 达 3 个 工 作 日

2 ( 法 定 期 限 20 日 ) 申 报 单 位 ( 个 人 ) 申 请 提 出 申 请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材 料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错 误 的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审 批 科 受 理 0.5 日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的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受 理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审 核 材 料 作 出 决 定 审 批 科 审 核 8 日 根 据 申 报 材 料 和 实 地 核 查 报 告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局 领 导 审 批 审 批 科 提 出 意 见 报 局 领 导 审 批 审 批 科 制 作 决 定 书 和 发 证 3 日 根 据 局 领 导 意 见 制 作 送 达 许 可 决 定 书 和 许 可 证 3 个 工 作 日 许 可 决 定 书 湖 北 省 职 业 介 绍 许 可 证 2

3 ( 法 定 期 限 日 ) 1 填 写 人 才 交 流 会 申 请 表 ; 2 人 社 部 门 核 发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 3 拟 举 办 人 才 交 流 会 的 场 所 证 明 材 料 及 平 面 图 ; 4 交 流 会 名 称 时 间 地 点 规 模 范 围 及 有 关 收 费 标 准 等 相 关 材 料 ; 5 组 织 方 案 安 全 保 卫 措 施 及 突 发 件 应 急 预 案 ; 6 如 有 联 办 或 协 办 单 位 的, 主 办 单 位 还 需 出 具 联 办 协 办 单 位 子 协 议 书 申 报 单 位 ( 个 人 ) 报 送 有 关 申 报 材 料 举 办 人 才 交 流 会, 应 向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书 面 申 请 应 包 括 主 送 机 关 申 请 理 由 申 请 事 项 及 举 办 条 件 等 内 容 )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的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审 批 科 受 理 2 日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书 面 审 查 审 批 科 审 核 5 日 实 地 核 查 实 地 核 查 局 领 导 审 批 3 日 送 达 存 档 备 案 3 日

4 ( 法 定 期 限 20 日 ) 申 报 单 位 ( 个 人 ) 报 送 有 关 材 料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审 批 科 受 理 2 日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受 理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审 核 材 料 作 出 决 定 审 批 科 审 核 5 日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局 领 导 审 批 5 日 审 批 科 提 出 意 见 报 局 领 导 审 批 送 达 存 档 3 日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举 办 交 流 ( 招 聘 ) 大 会 许 可 4

5 ( 法 定 期 限 3 个 月 ) 申 办 人 提 出 申 请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行 政 审 批 科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申 请 材 料 :(1) 申 请 报 告 ; (2) 举 办 者 资 质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3) 拟 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章 程 和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4) 拟 开 设 培 训 项 目 的 教 学 计 划 与 教 学 大 纲 ;(5) 拟 任 负 责 人 ( 校 长 或 主 任 ) 及 专 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书 职 业 技 术 等 级 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以 及 从 事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的 证 明 ; (6) 拟 聘 教 师 的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书 教 师 资 格 证 职 业 技 术 等 级 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7) 拟 聘 财 会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会 计 资 格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8) 合 法 使 用 有 关 办 公 教 学 和 实 训 场 地 以 及 培 训 设 施 设 备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9) 拟 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办 学 资 金 及 经 费 来 源 的 证 明 文 件 (10) 联 合 举 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提 出 申 请 时 应 当 将 联 合 办 学 协 议 一 并 提 交 审 批 机 关 查 验 鉴 定 中 心 初 审 申 复 审 请 人 决 定 制 作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或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发 文 制 作 许 可 证 公 告

6 ( 法 定 期 限 3 个 月 ) 申 办 人 提 出 申 请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行 政 审 批 科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鉴 定 中 心 初 审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评 估 和 复 审 专 家 组 现 场 考 察 ( 成 员 不 少 于 5 人 ) 职 建 科 复 审 申 请 人 局 领 导 审 定 制 作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或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发 文 制 作 许 可 证 公 告 6

7 ( 法 定 期 限 日 ) 1 申 报 单 位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报 告 ; 2 申 报 单 位 填 写 荆 州 市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符 合 条 件 审 批 科 受 理 0.5 日 审 批 条 件 : ( 一 ) 企 业 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职 工, 可 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1 企 业 中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外 勤 人 员 购 销 人 员 部 分 值 班 人 员 和 其 他 因 工 作 需 要 而 无 法 按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计 算 工 时 的 职 工 ; 2 企 业 中 的 长 途 运 输 出 租 车 司 机 和 铁 路 港 口 仓 库 的 部 分 装 卸 人 员 及 因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需 机 动 作 业 的 职 工 ( 二 ) 企 业 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职 工, 可 以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 1 因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需 连 续 作 业 的 交 通 水 运 铁 路 邮 电 航 空 渔 业 等 作 业 职 工 ; 2 因 季 节 和 自 然 条 件 限 制 的 地 质 及 资 源 勘 探 建 筑 旅 游 农 副 产 品 收 购 及 加 工 材 料 等 作 业 职 工 ; 3 其 他 因 生 产 特 点 能 源 供 应 等 原 因 适 合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企 业 的 职 工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书 面 审 查 实 地 核 查 审 批 科 审 核 2 日 实 地 核 查 报 告 局 领 导 审 批 2 日 制 作 许 可 决 定 送 达 送 达 材 料 归 档

8 ( 法 定 期 限 日 ) 申 报 单 位 ( 个 人 ) 申 请 提 出 申 请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审 批 科 受 理 0.5 日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受 理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审 核 材 料 作 出 决 定 审 批 科 审 核 2 日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局 领 导 审 批 2 日 审 批 科 提 出 意 见 报 局 领 导 审 批 审 批 科 发 文 2 日 1 作 出 审 核 决 定 ; 2 制 作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批 文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送 达 和 材 料 归 档 5 日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批 文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8

9 ( 法 定 期 限 10 个 工 作 日 ) 1 用 人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或 登 记 证 明 ; 2 个 人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3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技 术 工 种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4 健 康 状 况 证 明 ; 5 聘 用 意 向 书 或 任 职 证 明 ; 6 申 请 表 两 寸 登 记 照 片 2 张 1 个 体 经 营 执 照 ; 2 健 康 证 明 ; 3 个 人 有 效 履 行 证 件 ; 4 申 请 表 两 寸 登 记 照 片 2 张 用 人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申 请 条 件 : 1 年 龄 18 至 60 周 岁 ; 2 身 体 健 康 ; 3 持 有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包 括 内 地 主 管 机 关 签 发 的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港 澳 居 民 往 来 内 地 通 行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 4 具 有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技 术 工 种 的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明 县 市 区 人 社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受 理 (1 日 ) 县 市 区 人 社 局 就 业 科 审 核 (1 日 ) 分 管 领 导 签 批 (2 日 ) 送 达 签 收 1 个 工 作 日

10 ( 法 定 期 限 10 个 工 作 日 ) 行 政 审 批 科 受 理 就 业 科 审 核 荆 县 州 市 人 委 托 市 区 人 分 管 领 导 签 批 社 社 局 局 就 业 科 发 证 就 业 科 送 达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10

11 ( 法 定 期 限 个 工 作 日 ) 提 交 材 料 : 1 填 写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许 可 申 请 开 业 登 记 注 册 书 ; 2 开 办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许 可 的 申 请 报 告 ; 3 开 办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许 可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和 实 施 方 案 ; 4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许 可 章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 5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许 可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花 名 册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及 简 历 ; 6 办 公 和 服 务 场 所 证 明 ( 自 有 场 所 应 出 具 产 权 所 有 证 租 赁 的 应 有 租 赁 证 明, 且 租 赁 期 应 为 1 年 以 上 ); 7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开 办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许 可 机 构 必 备 资 金 ( 备 用 金 注 册 资 金 ) 的 出 资 验 资 证 明, 其 中 备 用 金 应 该 存 入 指 定 的 账 户 ; 8 办 公 设 备 设 施 证 明 ; 9 机 构 负 责 人 职 务 任 命 书 或 人 事 组 织 部 门 的 证 明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10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申 报 单 位 ( 个 人 ) 报 送 有 关 申 报 材 料 许 可 条 件 : 1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人 民 币 二 百 万 元 ; 2 有 与 开 展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和 设 施 ; 3 有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劳 务 派 遣 管 理 制 度 ; 4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审 批 科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0.5 日 告 知 理 由 书 面 审 查 审 批 科 审 核 现 场 核 实 局 领 导 审 批 3 日 送 达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5 日 内

12 ( 法 定 期 限 个 工 作 日 ) 申 报 单 位 ( 个 人 ) 申 请 提 出 申 请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审 批 科 受 理 0.5 日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受 理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审 核 材 料 作 出 决 定 审 批 科 审 核 3 日 核 查 人 写 出 核 查 报 告 局 领 导 审 批 5 日 审 批 科 提 出 意 见 报 局 领 导 审 批 审 批 科 制 作 决 定 书 和 发 证 1 作 出 审 核 决 定 ; 2 核 发 许 可 资 格 证 5 日 内 送 达 许 可 和 材 料 归 档 12

13 1 ( 一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资 格 审 查 外 部 流 程 图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20 日 )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申 请 材 料 : 1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申 请 书 ; 2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 3 大 型 医 疗 仪 器 设 备 清 单 ; 4 上 年 度 业 务 收 支 情 况 和 门 诊 住 院 诊 疗 服 务 量 及 可 承 担 医 疗 保 险 服 务 能 力 ; 5 医 疗 服 务 场 所 产 权 或 租 赁 合 同 等 相 关 资 料 ; 6 医 疗 机 构 等 级 标 准 评 定 证 明 ( 等 级 证 书 ); 7 医 技 人 员 花 名 册 及 执 业 证 件 ; 8 卫 生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和 物 价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及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部 门 审 查 合 格 的 材 料 ; 9 其 他 材 料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材 料 可 当 场 更 正 错 误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行 政 审 批 科 受 理 1 日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或 不 需 要 审 批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申 请 人 领 取 批 复 审 核 15 日 书 面 审 查 组 织 专 家 现 场 勘 查 公 示 审 批 2 日 调 查 意 见 专 家 评 审 确 定 资 格 送 达 10 日 作 出 批 复 文 件 2 日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局 医 疗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科 咨 询 电 话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4 ( 二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资 格 审 查 外 部 流 程 图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20 日 )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材 料 可 当 场 更 正 错 误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行 政 审 批 科 受 理 1 日 申 请 材 料 : 1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申 请 书 ; 2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SP) 认 证 证 书 ; 3 药 品 经 营 场 所 地 理 位 置 图 和 营 业 面 积 平 面 图 ; 4 药 师 以 上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称 执 业 证 件 ; 5 药 品 经 营 品 种 清 单 及 上 一 年 度 业 务 收 支 情 况 ; 6 卫 生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和 物 价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及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部 门 审 查 合 格 的 材 料 ; 7 其 他 材 料 1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申 请 书 ;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或 不 需 要 审 批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申 请 人 领 取 批 复 审 核 15 日 书 面 审 查 组 织 专 家 现 场 勘 查 公 示 审 批 2 日 调 查 意 见 专 家 评 审 确 定 资 格 送 达 10 日 作 出 批 复 文 件 2 日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局 医 疗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科 咨 询 电 话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5 ( 三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资 格 年 审 外 部 流 程 图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确 定 年 审 对 象 制 定 年 审 方 案 确 定 年 审 单 位 通 知 年 审 单 位 开 展 年 检 查 阅 资 料 查 看 现 场 听 取 汇 报 作 出 年 审 意 见 未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发 现 违 纪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取 消 定 点 资 格 情 节 严 重 或 未 整 改 整 改 不 及 时 不 到 位 责 令 整 改 办 结 情 节 轻 微 并 及 时 整 改 到 位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局 医 疗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科 咨 询 电 话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6 ( 一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零 售 药 店 资 格 审 查 内 部 流 程 图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20 日 )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材 料 可 当 场 更 正 错 误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提 交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行 政 审 批 科 受 理 1 日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或 不 需 要 审 批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符 合 条 件 策 规 定 受 理 申 请 人 领 取 批 复 书 面 审 查 组 织 专 家 现 场 勘 查 医 保 科 行 政 审 批 科 审 核 15 日 公 示 提 出 意 见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审 查 情 况 提 出 意 见 局 领 导 审 批 2 日 送 达 10 日 医 保 科 制 作 定 点 批 复 文 件 2 日 16

17 ( 二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零 售 药 店 资 格 年 审 内 部 流 程 图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确 定 年 审 对 象 制 定 年 审 方 案 确 定 年 审 单 位 通 知 年 审 单 位 指 派 人 员 开 展 年 检 查 阅 资 料 查 看 现 场 听 取 汇 报 提 出 意 见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和 方 案 要 求 审 查 情 况 提 出 意 见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未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提 出 年 检 意 见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的 情 节 严 重 或 未 整 改 整 改 不 及 时 不 到 位 告 知 结 果 取 消 定 点 资 格 办 结 17

18 28 ( 法 定 期 限 工 作 日 ) 属 法 定 轻 微 情 节 的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制 作 笔 录 抽 样 取 证 等 改 正 的 不 予 或 免 表 明 身 份 指 出 违 法 事 实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较 重 或 重 大 的 报 请 立 案 (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收 集 书 证 物 证 等 鉴 定 勘 验 等 登 记 保 全 ( 七 日 内 决 定 ) 于 处 罚 理 由 成 立 的 说 明 处 罚 理 由 听 取 陈 述 调 查 取 证 (2 人 以 上 ) 其 他 取 证 方 式 事 先 告 知 执 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或 行 政 判 填 写 处 罚 决 定 书 当 场 交 付 听 取 陈 述 申 辩 听 证 告 知 告 知 时 间 地 点 报 告 备 案 案 件 审 查 组 织 听 证 ( 情 节 复 杂 或 重 大 处 罚 ) 听 证 主 持 人 听 证 结 案 执 行 当 事 人 15 日 内 到 指 定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在 事 后 难 以 执 行 的 以 及 特 集 体 讨 论 当 事 人 质 证 辩 论 殊 情 况 下 当 场 收 缴 销 案 制 作 听 证 笔 录 执 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或 行 政 判 决 书 作 出 决 定 移 送 司 法 送 达 免 予 处 罚 执 行 当 事 人 15 日 内 到 指 定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在 事 后 难 以 执 行 的 以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当 场 收 缴 行 政 处 罚 执 行 结 案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市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局 咨 询 电 话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9 ( 法 定 期 限 工 作 日 ) 接 受 批 评 教 育, 改 正 的 属 法 定 轻 微 情 节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局 调 查 人 员 表 明 身 份 指 出 违 法 事 实 调 查 人 员 调 查 核 实, 批 评 教 育 局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对 涉 及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违 法 行 为, 由 基 金 财 务 科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局 联 合 调 查 处 理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依 法 调 查, 不 依 据 事 实 秉 公 依 法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一 般 程 序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立 案 填 写 立 案 审 批 表 调 查 取 证 (2 人 以 上 ) 案 件 承 办 人 员 提 出 案 件 处 理 意 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违 法 行 为 超 过 2 年 的 拟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面 告 知 投 诉 人 撤 销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经 调 查 不 属 实 的 说 明 处 罚 理 由 听 取 陈 述 申 辨 违 法 事 实 成 立, 拒 不 改 正 的 执 法 人 员 填 写 处 罚 决 定 书 当 场 支 付 保 障 监 察 局 长 审 批 审 签 局 法 规 科 审 查 情 节 轻 微 且 已 改 正 的 下 达 限 期 改 正 指 令 书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不 予 或 免 于 处 罚 报 告 执 法 机 构 负 责 人 备 案 人 社 局 分 管 局 长 审 核 下 达 预 先 处 罚 告 知 书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依 法 调 查, 不 依 据 事 实 秉 公 依 法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行 政 处 罚 执 行 人 社 局 局 长 审 定 签 发 送 达 制 作 行 政 处 理 或 处 罚 决 定 书 七 日 内 结 案 19

20 8 申 请 条 件 :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 条 件,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 计 缴 费 满 十 五 年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或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申 请 1 参 保 人 书 面 申 请 ; 2 参 保 人 身 份 证 和 银 行 存 折 复 印 件 ; 3 参 保 人 截 止 当 年 度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清 单 ; 4 参 保 人 员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条 件 确 认 表 ; 5 参 保 人 原 始 档 案 ; 6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申 报 花 名 册 ; 7 申 请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提 前 退 休 的 参 保 人 员, 需 提 供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证 明 当 场 更 正 告 知 补 正 存 在 可 当 场 更 正 错 误 受 理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审 核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转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作 出 决 定 告 知

21 用 人 单 位 或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申 请 受 理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要 求 审 定 经 办 人 员 初 审, 提 出 办 理 意 见 正 常 退 休 特 殊 工 种 提 前 退 休 和 病 退 退 职 科 室 负 责 人 审 定 科 室 负 责 人 复 核 分 管 局 领 导 决 定 作 出 决 定 符 合 条 件 转 经 办 机 构 不 符 合 条 件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21

22 用 人 单 位 或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申 请 申 请 条 件 : 1996 年 前 曾 在 原 国 有 集 体 企 业 工 作, 因 单 位 破 产 改 制 等 原 因 与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后, 现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自 谋 职 业 的 人 员, 在 个 人 窗 口 接 续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当 场 更 正 告 知 补 正 存 在 可 当 场 更 正 错 误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受 理 不 属 于 职 权 范 围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审 核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作 出 决 定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23 单 位 提 出 受 理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严 格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科 室 经 办 人 员 审 核 科 室 负 责 人 审 定 作 出 决 定 23

24 申 请 材 料 : 1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 2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的 工 伤 事 故 报 告 ; 3 用 人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 4 劳 动 合 同 或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 5 受 伤 职 工 书 面 申 请 ; 6 受 伤 职 工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7 受 伤 后 诊 断 证 明 及 原 始 病 历 ; 8 其 它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所 需 材 料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材 料 可 当 场 更 正 错 误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医 保 科 受 理 5 日 受 理 凭 证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的 申 请 条 件 : 职 工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被 诊 断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符 合 条 件 审 核 35 日 申 请 人 书 面 审 查 事 故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领 取 决 定 审 批 10 日 调 查 意 见 小 组 讨 论 提 出 意 见 送 达 10 个 工 作 日 作 出 决 定 5 日

25 用 人 单 位 或 职 工 个 人 近 亲 属 工 会 组 织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材 料 可 当 场 更 正 错 误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医 保 科 受 理 5 日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的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符 合 条 件 政 策 规 定 受 理 医 保 科 审 核 35 日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审 查 情 况 提 出 意 见 申 请 人 领 取 决 定 书 面 审 查 调 查 取 证 (2 人 以 上 ) 局 领 导 审 批 10 日 小 组 讨 论 提 出 意 见 送 达 10 个 工 作 日 医 保 科 制 作 认 定 工 伤 或 不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日 25

26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需 提 交 材 料 :1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 或 确 认 申 请 表 ); 2 学 历 证 书, 外 语 计 算 机 水 平 能 力 测 试 合 格 证 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继 续 教 育 合 格 证 书 ; 3 业 绩 材 料 论 文 等 ; 个 人 申 请 填 报 申 请 条 件 : 1 具 有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的 基 本 条 件 ; 2 单 位 或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盖 章 ; 存 在 当 场 更 正 错 误 的 当 场 更 正 市 直 单 位 申 报 或 县 市 区 人 社 局 申 报 ( 中 级 ) 系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申 请 的 当 场 更 正 不 属 于 职 权 范 围 的 不 予 受 理 市 人 事 考 试 院 受 理 初 审 人 才 中 心 受 理 初 审 不 予 受 理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告 知 补 正 市 职 改 办 审 核 告 之 补 正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发 文 办 证

27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申 报 市 人 事 考 试 院 市 人 才 中 心 受 理 初 审 市 职 改 办 预 审 预 审 通 过 后, 市 职 改 办 对 下 步 评 审 工 作 提 出 预 审 意 见 组 织 评 审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评 审 市 职 改 办 公 示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市 职 改 办 拟 定 文 件 报 分 管 局 领 导 审 定 发 文 办 证 27

28 申 请 材 料 : 1 退 休 审 批 表 一 式 三 份 2 因 工 致 残 因 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退 休 需 提 供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证 明 3 特 殊 工 种 退 休 需 提 供 从 事 行 业 相 关 证 明 4 个 人 档 案 5 是 独 生 子 女 的, 提 供 独 生 子 女 原 件 及 其 退 回 补 正 告 知 申 请 人 申 请 受 理 审 核 申 请 条 件 : 1 达 到 法 定 年 龄 正 常 退 休 2 因 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提 前 退 休 退 职 3 从 事 特 殊 工 种 提 前 退 休 4 因 工 致 残 退 休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办 理 告 知 办 结

29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当 即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审 核 材 料 作 出 决 定 当 即 审 核 科 室 负 责 人 审 签 办 结 29

30 申 请 条 件 : 申 请 材 料 : 1 死 亡 及 户 籍 证 明 申 请 1 系 死 者 生 前 供 养 的 直 系 亲 属 或 其 他 亲 属 2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发 布 后 2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表 一 式 三 份 3 遗 属 经 济 来 源 情 况 退 回 补 正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证 告 知 申 请 人 审 核 办 理 告 知 办 结

31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当 即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审 核 材 料 作 出 决 定 当 即 审 核 科 室 负 责 人 审 签 办 结 31

32 申 请 材 料 : 1 死 亡 证 明 2 一 次 性 抚 恤 金 丧 葬 费 审 批 表 一 式 三 份 申 请 申 请 条 件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的 退 回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受 理 不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符 合 条 件 审 核 经 负 责 人 批 准 办 理 告 知 办 结

33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当 即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审 核 材 料 作 出 决 定 当 即 审 核 科 室 负 责 人 审 签 办 结 33

34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培 训 机 构 申 报 县 市 区 人 社 财 政 监 察 初 审 申 报 资 料 : 初 审 : 市 人 社 财 政 监 察 部 门 审 核 市 人 社 财 政 监 察 部 门 公 示 公 示 内 容 : 公 示 时 间 :7 公 示 地 点 : 市 人 社 财 政 监 察 部 门 认 定 发 文 公 告 : 省 人 社 财 政 厅 备 案

35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培 训 机 构 申 报 县 市 区 人 社 财 政 监 察 初 审 市 人 社 财 政 监 察 部 门 审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市 人 社 财 政 监 察 部 门 公 示 三 级 风 险 点 : 未 按 规 定 认 定 市 人 社 财 政 监 察 部 门 认 定 省 人 社 财 政 厅 备 案 35

36 申 请 条 件 符 合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特 殊 情 况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通 知 补 正 不 予 受 理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齐 全 不 清 错 误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审 查 (5 日 内 ) 无 管 辖 权 通 知 申 请 人 转 送 (7 日 内 ) 告 知 申 请 人 符 合 条 件 通 知 第 三 人 涉 及 第 三 人 利 益 受 理 告 知 被 申 请 人 (7 日 内 ) 告 知 当 事 人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中 止 情 形 中 止 复 议 终 止 复 议 终 止 情 形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法 定 情 形 法 定 情 形 消 除 法 定 情 形 出 现 通 知 当 事 人 审 理 重 大 复 杂 案 件 负 责 人 同 意 属 法 定 可 调 解 被 申 请 人 提 交 答 复 等 (10 日 内 ) 调 解 未 达 成 协 议 生 效 前 反 悔 达 成 协 议 制 作 调 解 书 集 体 审 议 决 定 ( 受 理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可 延 长 不 超 过 30 日 结 案 送 达 (7 日 内 ) 调 解 书 生 效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字

37 60 90 政 策 法 规 科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人 员 接 收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登 记 和 审 查 填 写 行 政 复 议 立 案 审 批 表 和 拟 定 审 查 意 见 (1 日 ) 同 意 立 案, 拟 受 理 通 知 书 答 复 通 知 书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书 (1 日 ) 送 局 领 导 审 批 (2 日 ) 不 同 意 立 案, 拟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1 日 )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送 达 受 理 通 知 书 自 决 定 立 案 后 7 日 内 向 被 申 请 人 第 三 人 送 达 文 书 自 收 到 申 请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送 达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依 法 办 理, 调 解 不 认 真 调 查 核 实 案 情 公 正 办 理 案 件 收 到 被 申 请 人 的 答 复 意 见 和 证 据 材 料 后 对 案 件 进 行 审 理 调 解 ( 听 证 ) 根 据 审 理 调 解 结 果 或 集 体 讨 论 意 见 起 草 复 议 决 定 书 ( 调 解 书 ) 报 局 领 导 审 签 签 发 结 案 根 据 局 领 导 审 签 意 见, 正 式 制 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或 调 解 书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 调 解 书 ) 送 达 手 续 37

38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20 天 办 结, 不 含 调 查 时 间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经 负 责 人 批 准 立 案 登 记 调 查 检 查 查 阅 审 核 复 制 材 料 核 实 情 况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填 写 检 查 记 录 告 知 执 行 办 结

39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20 天 办 结, 不 含 调 查 时 间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经 负 责 人 批 准 公 务 员 考 录 科 立 案 登 记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调 查 核 实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局 领 导 审 签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办 结 39

40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投 诉 举 报 制 订 检 查 方 案 日 常 检 查 下 达 检 查 通 知 查 阅 记 录 复 制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营 相 关 的 资 料 ; 询 问 与 调 查 事 项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检 查 调 查 二 人 以 上 表 明 身 份 通 知 各 县 市 区 协 助 调 查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出 具 检 查 报 告 督 办 整 改 对 拒 不 整 改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处 罚

41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制 订 检 查 方 案 下 达 检 查 通 知 查 阅 记 录 复 制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通 知 各 县 市 区 协 助 调 查 和 投 资 运 营 相 关 的 资 料 ; 检 查 调 查 二 人 以 上 表 明 身 份 询 问 与 调 查 事 项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拟 定 检 查 报 告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局 领 导 审 签 督 办 整 改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实 事 求 是 报 告 检 查 情 况 对 拒 不 整 改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处 罚 41

42 60 90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日 常 监 察 ; 举 报 投 诉 ; 窗 口 值 班 立 案 登 记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局 表 明 身 份 2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查 阅 审 核 复 制 材 料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告 知 权 利 调 查 有 关 情 况 调 查 检 查 (60 日 内 ) 案 件 处 理 责 令 整 改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情 节 严 重 或 未 整 改 整 改 不 及 时 办 结 情 节 轻 微 并 及 时 整 改

43 60 90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经 负 责 人 批 准 立 案 登 记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处 局 组 成 调 查 小 组 表 明 身 份 2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告 知 权 利 调 查 检 查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调 查 检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调 查 核 实 和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意 领 导 审 定 处 理 意 见 情 节 严 重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办 结 43

44 ( 法 定 期 限 日 ) 公 务 员 对 涉 及 本 人 的 人 事 处 理 不 服, 对 原 处 理 机 关 复 核 结 果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接 到 复 核 决 定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或 自 知 道 该 人 事 处 理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直 接 提 出 申 诉 申 请 材 料 :1 申 诉 书 或 再 申 诉 书 ( 原 件 );2 原 人 事 处 理 决 定 复 核 决 定 或 者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复 印 件 ;3 与 申 诉 有 关 材 料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告 知 申 诉 人 在 15 日 内 补 正 受 理 : 在 接 到 申 诉 书 后 30 日 内 决 定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并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申 诉 人, 不 予 受 理 的 需 说 明 理 由 立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被 申 诉 机 关 发 送 应 诉 通 知 书 和 申 诉 书 副 本, 并 告 知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受 理 申 诉 机 关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及 答 辩 书 ; 接 到 材 料 和 答 辩 书 后 及 时 告 知 申 诉 人 ; 执 行 : 原 处 理 机 关 在 处 理 决 定 发 生 效 力 之 后 应 当 及 时 执 行 成 立 不 少 于 2 人 的 案 件 调 查 小 组 进 行 案 件 调 查, 作 出 调 查 报 告 听 取 调 查 人 员 报 告 后 形 成 审 理 报 告 提 交 申 诉 公 正 委 员 会 认 为 审 理 意 见 不 妥 时, 可 以 撤 消 案 件 审 理 意 见, 并 重 新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对 申 诉 公 正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处 理 意 见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书 送 达 决 定 书 结 案 从 受 理 60 日 作 出 决 定, 案 件 复 杂 可 延 长 30 日 44

45 ( 法 定 期 限 日 ) 申 诉 人 申 请 并 提 交 必 备 材 料 受 理 30 日 内 不 符 合 立 案 条 件 不 予 受 理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2 人 组 成 调 查 组 调 查 形 成 调 查 报 告 由 公 务 员 申 诉 公 正 委 员 会 审 定 三 级 风 险 点 审 理 报 告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三 级 风 险 点 领 导 签 发 结 案 从 受 理 60 日 作 出 决 定, 案 件 复 杂 可 延 长 30 日 送 达 结 案 45

46 ( 法 定 期 限 60 日 -90 日 ) 受 处 分 工 作 人 员 对 原 处 分 单 位 复 核 结 论 不 服 30 日 内 提 出 申 诉 申 诉 材 料 : 1 原 处 分 事 业 单 位 的 处 分 文 件 ; 2 原 处 分 事 业 单 位 给 予 的 处 分 复 核 结 论 受 理 组 织 人 员 调 查 ( 二 人 以 上 ) 事 业 科 形 成 初 步 结 论 局 领 导 审 批 作 出 决 定

47 ( 法 定 期 限 60 日 -90 日 ) 受 处 分 工 作 人 员 对 原 处 分 单 位 复 核 结 论 不 服 30 日 内 提 出 申 诉 申 诉 材 料 : 1 原 处 分 事 业 单 位 的 处 分 文 件 ; 2 原 处 分 事 业 单 位 给 予 的 处 分 复 核 结 论 受 理 组 织 人 员 调 查 ( 二 人 以 上 )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如 实 形 成 初 步 结 论 事 业 科 形 成 初 步 结 论 局 领 导 审 批 作 出 决 定 47

48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制 定 稽 核 方 案 领 导 审 核 通 知 稽 核 对 象 ( 提 前 3 日 ) 开 展 稽 核 面 询 查 账 填 写 记 录 取 证 5 日 内 稽 核 情 况 处 理 10 日 内 下 达 稽 核 整 改 意 见 书 下 达 稽 核 情 况 告 知 书 对 拒 不 整 改 单 位 填 报 提 请 行 政 处 罚 建 议 书 办 结 报 送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49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稽 核 科 制 定 方 案 领 导 审 核 批 准 通 知 稽 核 对 象 ( 提 前 3 日 )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和 方 案 要 求 进 行 稽 核 稽 核 科 开 展 稽 核 1 以 口 头 方 式 向 被 稽 核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询 问 情 况 ; 2 查 阅 各 类 相 关 资 料 账 册 ; 3 详 细 填 写 稽 核 记 录 和 查 账 情 况, 复 印 查 阅 的 相 关 资 料 和 账 册 稽 核 科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报 领 导 审 批 后 处 理 告 知 结 果 资 料 汇 总 归 档 办 结 49

50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 一 ) 全 市 五 大 定 点 医 院 管 理 和 费 用 审 核 外 部 流 程 图 现 场 管 理 : 医 保 专 员 每 日 驻 医 院 监 督 医 保 专 员 每 日 抽 查 各 个 科 室, 检 查 人 证 核 对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核 实 有 无 冒 名 住 院 挂 床 住 院 分 解 住 院 限 额 住 院 等 情 况, 如 存 在 及 时 上 报 给 医 保 局 医 院 稽 查 科 定 期 开 展 例 会 登 记 上 报 稽 查 情 况 抽 调 人 员 名 单 管 理 控 制 月 度 检 查 : 每 月 对 五 大 定 点 医 院 进 行 费 用 审 核 审 核 费 用 汇 总 报 结 算 科 局 领 导 阅 示 扣 减 费 用 编 制 报 表 月 度 考 核 : 每 月 对 五 大 定 点 医 院 医 保 质 量 运 行 情 况 及 满 意 度 测 评 指 标 明 细 化 考 核 基 金 进 行 奖 惩 制 作 考 核 表 与 结 算 科 共 同 考 核 结 算 定 点 医 院 医 保 管 理

51 ( 二 ) 全 市 五 大 定 点 医 院 以 外 的 定 点 医 院 和 定 点 药 店 管 理 和 费 用 审 核 外 部 流 程 图 科 室 人 员 每 周 抽 查 科 室 人 员 每 周 抽 查 全 市 药 店 二 级 以 下 医 院, 核 实 有 无 冒 名 住 院 挂 床 住 院 分 解 住 院 ; 药 店 有 无 非 医 保 商 品 用 医 保 卡 支 付 有 无 非 医 保 刷 卡 警 示 牌 ; 如 存 在 及 时 记 录 在 册 并 提 出 警 告 每 月 核 实 两 定 机 构 费 用 单 据 登 记 在 案 予 以 上 报 管 理 控 制 每 月 对 中 小 医 院 及 药 店 进 行 费 用 审 核 抽 调 病 历 核 对 票 据 费 用 审 核 每 季 度 对 所 有 两 定 机 构 复 核 指 标 明 细 化 5% 的 考 核 基 金 进 行 奖 惩 定 点 医 院 药 店 医 保 管 理

52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 一 ) 全 市 五 大 定 点 医 院 管 理 和 费 用 审 核 内 部 流 程 图 定 点 医 院 医 保 管 理 和 费 用 审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不 能 按 时 归 纳 总 结 及 时 上 报 现 场 管 理 : 医 保 专 员 驻 各 大 医 院 进 行 监 督 监 督 人 证 核 对 等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每 周 定 期 开 展 例 会, 将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根 据 所 存 在 的 情 况 决 定 下 周 的 工 作 重 点 三 级 风 险 点 : 抽 调 病 历 不 及 时, 没 有 按 实 管 理 控 制 月 度 检 查 : 每 月 按 时 抽 调 病 历 对 抽 调 病 历 对 费 用 进 行 核 对 并 审 核 扣 减 不 合 理 的 费 用, 制 作 扣 减 报 表 际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扣 每 季 度 进 行 考 核 找 出 管 理 漏 洞, 进 行 查 漏 补 缺 将 考 核 奖 惩 指 标 明 晰 化 及 满 意 度 测 评, 实 行 千 分 制 制 作 医 保 考 核 评 分 及 满 意 度 测 评 分 表, 按 照 分 数 对 五 大 定 点 医 院 进 行 考 核 52

53 ( 二 ) 全 市 五 大 定 点 医 院 以 外 的 定 点 医 院 和 定 点 药 店 管 理 和 费 用 审 核 内 部 流 程 图 定 点 医 院 药 店 医 保 管 理 和 费 用 审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不 能 按 时 归 纳 总 结 及 时 上 报 科 室 人 员 每 周 对 两 定 机 构 抽 查 监 督 非 医 保 刷 卡 违 禁 情 况 ; 中 小 医 院 住 院 不 合 理 情 况 ; 每 周 定 期 抽 查, 将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根 据 所 存 在 的 情 况 决 定 下 周 的 工 作 重 点 管 理 控 制 每 月 审 核 费 用 对 抽 调 的 病 历, 对 费 用 进 行 核 对 并 审 核 扣 减 不 合 理 的 费 用 三 级 风 险 点 : 抽 调 病 历 不 及 时, 没 有 按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扣 减 每 季 度 进 行 考 核 将 考 核 奖 惩 指 标 明 晰 化, 实 行 百 分 制 按 照 分 数 对 二 级 以 下 定 点 医 院 的 考 核 基 金 进 行 奖 惩 找 出 管 理 漏 洞, 进 行 查 漏 补 缺 53

54 ( 无 法 定 期 限,60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 发 现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调 查 检 查 核 实 情 况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告 知 执 行 办 结

55 ( 无 法 定 期 限,60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 发 现 ( 举 报 ) 规 违 违 纪 行 为 公 务 员 考 录 科 受 理 调 查 核 实 考 录 科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局 领 导 审 签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办 结 55

56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开 班 申 请 确 认 提 交 材 料 : 1 开 班 申 请 ; 2 教 学 计 划 ; 3 学 员 花 名 册 ; 4 学 员 登 记 卡 ; 5 现 场 检 查 确 认 表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开 班 申 请 确 认 开 班 开 班 检 查 1 由 就 业 局 人 社 局 财 政 局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开 班 检 查, 至 少 两 名 及 以 上 检 查 人 员 到 场 ; 2 对 照 学 员 登 记 卡 进 行 学 员 身 份 核 对, 对 照 教 学 计 划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现 场 清 点 人 数, 并 进 行 拍 照 存 档 ; 3 现 场 检 查 人 员 在 现 场 检 查 确 认 表 上 就 检 查 时 间 到 场 情 况 签 字 确 认 中 间 抽 查 1 由 就 业 局 人 社 局 财 政 局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中 间 抽 查, 至 少 两 名 及 以 上 检 查 人 员 到 场 ; 2 对 照 学 员 登 记 卡 对 ( 定 点 ) 就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进 行 学 员 身 份 核 对, 对 照 教 学 计 划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现 场 清 点 人 数, 并 进 行 拍 照 存 档 ; 3 现 场 检 查 人 员 在 现 场 检 查 确 认 表 上 就 检 查 时 间 到 场 情 况 签 字 确 认 结 业 验 收 1 邀 请 人 社 局 财 政 局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结 业 验 收 检 查, 至 少 两 名 及 以 上 检 查 人 员 到 场 ; 2 对 照 学 员 登 记 卡 进 行 学 员 身 份 核 对, 对 照 教 学 计 划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现 场 清 点 人 数, 并 进 行 拍 照 存 档 ; 3 现 场 检 查 人 员 在 现 场 检 查 确 认 表 上 就 检 查 时 间 到 场 情 况 签 字 确 认

57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确 认 开 班 检 查 湖 北 省 就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其 项 目 申 请 开 班 申 请 并 进 行 确 认 操 作 开 班 检 查 1 对 检 查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2 将 检 查 情 况 录 入 系 统 中 间 抽 查 1 根 据 提 供 的 教 学 计 划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抽 查, 就 培 训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2 将 检 查 情 况 录 入 系 统 结 业 验 收 1 进 行 现 场 结 业 验 收 ; 2 根 据 培 训 情 况 核 发 结 业 证 ; 3 将 检 查 情 况 录 入 系 统, 并 生 成 结 业 花 名 册 57

58 发 布 通 知 技 工 学 校 自 查 并 提 交 资 料 资 料 准 备 : 学 校 自 查 报 告 相 关 教 学 文 件 和 财 务 资 料 学 生 在 校 情 况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聘 用 合 同 等 主 管 部 门 督 查 专 家 组 现 场 提 出 督 导 评 估 出 具 督 导 意 见 督 导 结 果 公 示 通 报 有 异 议 的 进 行 复 议, 无 异 议 进 入 下 一 流 程 办 结

59 发 布 通 知 受 理 学 校 提 交 自 查 报 告 和 资 料 教 研 中 心 督 查 市 职 建 科 组 织 专 家 组 现 场 督 导 三 级 风 险 点 : 专 家 不 按 要 求 评 估, 随 意 评 估! 评 估 出 具 督 导 意 见 公 示 一 周 通 报 教 研 中 心 立 卷 备 档 59

60 7 ( 一 ) 企 业 退 休 ( 退 职 )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审 核 并 支 付 外 部 流 程 图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 日 审 核 按 月 支 付 ) 申 请 材 料 :1 湖 北 省 退 休 条 件 审 批 表 ; 2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 3 社 会 化 管 理 的 信 息 资 料 ; 4 个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受 理 (1 日 内 ) 受 理 通 知 书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审 批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办 理 1 制 发 湖 北 省 荆 州 市 职 工 离 退 休 待 遇 审 批 表 ; 2 个 人 权 益 告 知, 发 放 退 休 人 员 温 情 服 务 卡 ; 3 资 料 归 档 给 付

61 ( 二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参 保 退 休 ( 退 职 )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审 核 支 付 外 部 流 程 图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 日 审 核 按 月 支 付 )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申 请 受 理 (1 日 内 ) 所 需 材 料 :1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 2 退 休 审 批 表 ;3 退 休 待 遇 审 批 表 ;4 养 老 金 异 动 表 ;5 新 增 退 休 人 员 缴 费 情 况 ;6 本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2 份 ;7 编 制 卡 ;8 独 生 子 女 证 结 婚 证 及 复 印 件 受 理 通 知 书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审 核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复 核 办 理 1 办 理 养 老 金 银 行 发 放 手 续 ; 2 发 放 银 行 存 折 给 付

62 ( 一 ) 企 业 退 休 ( 退 职 )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审 核 并 支 付 内 部 流 程 图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 日 审 核 按 月 支 付 ) 单 位 个 人 申 报 相 关 资 料 待 遇 审 核 科 窗 口 受 理 资 料 确 定 待 遇 标 准 待 遇 审 核 科 科 长 复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认 真 审 核 待 遇 支 付 科 发 放 基 本 养 老 金 给 付 完 成 62

63 ( 二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参 保 退 休 ( 退 职 )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审 核 支 付 内 部 流 程 图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 日 审 核 按 月 支 付 ) 参 保 单 位 申 报 相 关 材 料 待 遇 审 核 科 窗 口 稽 核 科 稽 核 (1 日 ) 受 理 材 料 待 遇 审 核 科 审 核 材 料 1 审 核 退 休 ( 职 ) 人 员 档 案 或 调 ( 增 ) 资 材 料 ; 2 审 核 单 位 ( 个 人 ) 缴 费 情 况 ; 3 审 核 计 算 养 老 金 发 放 标 准 ; 4 审 核 职 工 退 休 ( 职 ) 申 报 资 料 ; 5 将 退 休 ( 职 ) 职 工 基 本 信 息 录 入 数 据 库 待 遇 审 核 科 科 长 复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法 规 进 行 审 批 待 遇 支 付 科 发 放 养 老 金 给 付 完 成 63

64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 日 )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申 请 受 理 (1 日 内 ) 材 料 :1 离 退 休 人 员 丧 葬 待 遇 申 请 表 ;2 殡 葬 管 理 所 的 火 化 证 明 ;3 法 定 继 承 人 与 死 者 的 关 系 证 明 ;4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5 法 定 继 承 人 建 行 存 折 复 印 件 受 理 通 知 书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审 核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审 批 签 批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一 次 性 待 遇 通 知 单 办 理 1 制 发 湖 北 省 社 会 保 险 支 付 一 次 性 待 遇 通 知 单 ; 2 资 料 归 档 给 付

65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 日 ) 单 位 个 人 报 送 有 关 申 报 材 料 待 遇 审 核 科 窗 口 受 理 资 料 待 遇 审 核 科 审 核 材 料 待 遇 审 核 科 科 长 审 批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认 真 审 核 待 遇 支 付 科 发 放 待 遇 给 付 完 成 65

66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 日 )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申 请 受 理 (1 日 内 ) 材 料 :1 死 亡 证 明 书 ; 2 火 化 证 明 ; 3 单 位 及 街 道 提 供 享 受 待 遇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和 与 死 亡 者 的 关 系 证 明 ; 4 拟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的 户 口 职 业 等 证 明 ; 5 属 在 职 死 亡 应 提 供 缴 费 记 录 受 理 通 知 书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审 核 资 料 审 查 复 核 办 理 1 发 放 相 关 人 员 待 遇 ; 2 终 止 死 亡 人 员 待 遇 发 放 给 付

67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 日 ) 参 保 单 位 报 送 申 报 材 料 待 遇 审 核 科 窗 口 受 理 材 料 待 遇 审 核 科 审 核 材 料 1 审 核 有 关 申 报 资 料 ; 2 核 定 享 受 人 员 待 遇 ; 3 输 入 享 受 待 遇 人 员 发 放 信 息 待 遇 审 核 科 科 长 复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法 规 进 行 审 核 财 务 科 办 理 并 发 放 享 受 待 遇 给 付 完 成 67

68 ( 法 定 期 限 10 日 内 审 核, 按 月 支 付 ) 申 请 : 用 人 单 位 自 与 员 工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15 日 内 将 失 业 人 员 档 案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书 解 聘 备 案 人 员 花 名 册 等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市 就 业 管 理 局 失 业 保 险 科 受 理 : 接 收 材 料 当 场 完 成 申 请 受 理 工 作, 不 予 受 理 的 告 知 原 由 审 核 : 10 日 内 核 定 失 业 人 员 领 取 失 业 金 的 期 限 和 标 准, 并 向 用 人 单 位 开 具 办 理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登 记 通 知 书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通 知 书 ) 用 人 单 位 将 登 记 通 知 书 发 放 给 失 业 人 员 本 人, 具 备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资 格 的, 按 登 记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就 业 局 一 楼 大 厅 办 理 失 业 金 领 取 手 续 同 时 办 理 享 受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手 续 ( 参 加 免 费 培 训 ) 外 地 人 员 选 择 户 籍 所 在 地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提 出 申 请 转 银 行 发 放 失 业 保 险 金, 就 业 局 为 失 业 人 员 办 理 参 加 职 工 医 保 参 保 和 缴 费 手 续 办 理 失 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69 ( 法 定 期 限 10 日 内 审 核, 按 月 支 付 ) 接 收 用 人 单 位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审 查 失 业 职 工 个 人 档 案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缴 费 情 况, 核 定 失 业 金 的 期 限 和 标 准, 并 开 具 办 理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登 记 通 知 书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通 知 书 三 级 风 险 点 不 按 规 定 核 定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接 收 失 业 人 员 填 写 失 业 保 险 金 申 领 表, 办 理 失 业 金 申 领 手 续 接 收 失 业 人 员 填 写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失 业 保 险 登 记 表, 办 理 参 加 医 保 手 月 底 复 核 生 成 失 业 金 发 放 表, 报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月 底 复 核 生 成 申 报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审 批 表, 报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报 市 财 政 局 拨 款 转 拨 医 保 基 金 款 转 银 行 发 放 完 成 投 保 69

70 ( 一 ) 工 伤 保 险 伤 残 ( 亡 ) 待 遇 审 核 支 付 外 部 流 程 图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0 个 工 作 日 ) 本 项 目 不 收 费 申 领 材 料 : 1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表 2 身 份 证 及 社 保 卡 复 印 件 3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书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及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4 工 亡 待 遇 另 填 报 荆 州 市 工 亡 职 工 供 养 中 性 资 格 审 批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5 涉 及 第 三 方 责 任 的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6 单 位 或 职 工 银 行 账 号 用 人 单 位 或 个 人 申 报 业 务 受 理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1 材 料 可 现 场 更 正 ;2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不 符 合 规 定 或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业 务 初 审 1 验 证 检 查 申 报 材 料 ; 2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审 核 费 用 待 遇 核 准 (7 日 ) 科 室 负 责 人 复 核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及 职 工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财 务 部 门 支 付 (3 日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市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局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市 人 社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71 ( 二 ) 工 伤 保 险 医 疗 相 关 待 遇 审 核 支 付 外 部 流 程 图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0 个 工 作 日 ) 本 项 目 不 收 费 申 报 材 料 : 1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表 及 工 伤 医 疗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费 用 人 单 位 或 个 人 申 报 用 报 销 审 核 表 2 工 伤 认 定 结 论 及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 3 旧 伤 复 发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费 用 的,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5 医 疗 相 关 材 料 : 长 期 临 时 业 务 受 理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1 材 料 可 现 场 更 正 ;2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医 嘱 出 院 小 结 病 历 特 殊 检 查 复 印 件 费 用 明 细 表 原 始 发 票 5 工 伤 职 工 就 医 审 核 登 记 表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不 符 合 规 定 或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业 务 6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7 外 出 治 疗 的 住 宿 交 通 票 据 初 审 8 涉 及 第 三 方 责 任 的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待 遇 核 准 (7 日 ) 科 室 负 责 人 复 核 1 验 证 检 查 申 报 材 料 ; 2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审 核 费 用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及 职 工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财 务 部 门 支 付 (3 日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市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局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市 人 社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72 ( 三 ) 工 伤 一 次 性 医 疗 补 助 金 审 核 支 付 外 部 流 程 图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0 个 工 作 日 ) 本 项 目 不 收 费 申 报 材 料 : 1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表 2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书 3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4 个 人 申 请 5 单 位 支 付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材 料 证 明 6 单 位 银 行 账 号 或 职 工 本 人 银 用 人 单 位 或 个 人 申 报 1 材 料 可 现 行 账 号 业 务 受 理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场 更 正 ;2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不 符 合 规 定 或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业 务 初 审 1 验 证 检 查 申 待 遇 核 准 (7 日 ) 科 室 负 责 人 复 核 报 材 料 ; 2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审 核 费 用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及 职 工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财 务 部 门 支 付 (3 日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市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局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市 人 社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73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0 个 工 作 日 ) 用 人 单 位 或 个 人 申 报 三 级 风 险 点 :1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受 业 务 受 理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理 ;2 材 料 不 规 范 或 假 冒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初 审 三 级 风 险 点 :1 不 按 规 定 核 准 待 遇 ;2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待 遇 核 准 (7 日 ) 科 室 负 责 人 复 核 1 验 证 检 查 申 报 材 料 ; 2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审 核 费 用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及 职 工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财 务 部 门 支 付 (3 日 ) 73

74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0 个 工 作 日 ) 本 项 目 不 收 费 申 报 材 料 : 1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表 ; 2 结 婚 证 及 复 印 件 ; 3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4 准 生 证 及 复 印 件 ; 5 出 生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6 生 育 费 用 单 据 及 出 院 小 结 ; 7 单 位 银 行 账 号 或 职 工 本 人 银 用 人 单 位 或 个 人 申 报 1 材 料 可 现 行 账 号 业 务 受 理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场 更 正 ;2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不 符 合 规 定 或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业 务 初 审 1 验 证 检 查 申 待 遇 核 准 (7 日 ) 科 室 负 责 人 复 核 报 材 料 ; 2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审 核 费 用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及 职 工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财 务 部 门 支 付 (3 日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市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局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市 人 社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75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0 个 工 作 日 ) 用 人 单 位 或 个 人 申 报 三 级 风 险 点 :1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受 业 务 受 理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理 ;2 材 料 不 规 范 或 假 冒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初 审 三 级 风 险 点 :1 不 按 规 定 核 准 待 遇 ;2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待 遇 核 准 (7 日 ) 科 室 负 责 人 复 核 1 验 证 检 查 申 报 材 料 ; 2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审 核 费 用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及 职 工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财 务 部 门 支 付 (3 日 ) 75

76 ( 无 法 定 期 限, 出 院 结 算 年 度 审 核 ) 医 保 病 人 持 医 保 卡 入 院 服 务 对 象 : 持 卡 住 院 的 参 保 病 人 办 理 入 院 手 续 临 床 科 室 对 病 种 审 核 临 床 科 室 及 值 班 护 士 核 对 人 证 办 理 入 院 入 院 建 立 严 格 人 证 核 对 体 系, 控 制 违 规 住 院 情 况 医 保 专 员 稽 查 人 证 核 对 及 违 规 住 院 情 况 住 院 病 人 出 示 医 保 卡 结 算 出 院 抽 调 病 历 对 病 人 的 住 院 费 用 进 行 审 核 扣 除 不 合 理 费 用 整 改 违 规 情 况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市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局 待 遇 支 付 科 咨 询 电 话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市 人 社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77 ( 无 法 定 期 限, 出 院 结 算 年 度 审 核 ) 医 保 病 人 持 医 保 卡 入 院 医 院 临 床 科 室 主 班 护 士 稽 核 医 保 待 遇 审 核 医 保 局 医 保 专 员 人 证 核 查 医 保 审 核 违 规 情 况 违 规 情 况 和 违 规 收 费 进 行 月 度 扣 减 三 级 风 险 点 : 扣 减 的 情 况 必 须 做 到 事 实 清 楚 费 用 准 确 医 保 局 财 务 科 拨 付 费 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医 院 稽 查 科 编 制 月 度 审 核 扣 减 报 表, 报 分 管 领 导 签 字 确 认 医 保 局 结 算 科 编 制 结 算 拨 付 支 付 报 表 医 保 局 主 要 领 导 签 字 审 核 终 审 77

78 2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市 直 机 关 上 报 评 选 奖 励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审 核 受 理 提 交 材 料 :1 奖 励 决 定 ;2 湖 北 省 公 务 员 奖 励 备 案 表 ; 3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公 务 员 的 奖 励 和 连 续 三 年 优 秀 等 次 记 三 等 功 的 奖 励 须 提 供 考 核 登 记 表 ; 科 室 初 审 ( 三 天 ) 颁 发 奖 励 证 书 局 领 导 复 审 ( 一 天 ) 决 定

79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申 报 公 务 员 奖 惩 科 受 理 并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三 级 风 险 点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审 批 分 管 局 领 导 复 审 审 批 作 出 决 定 颁 发 奖 励 证 书 79

80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奖 励 公 告 公 布 奖 励 评 比 方 案 申 报 评 审 书 面 审 查 专 家 评 审 部 门 评 议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拟 定 奖 励 名 单 公 示 受 理 举 报 作 出 决 定 情 况 不 实, 不 存 在 问 题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属 实, 存 在 问 题 奖 励 不 予 奖 励

81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确 定 奖 励 方 案 用 人 单 位 或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三 级 风 险 点 : 评 审 随 意, 分 配 不 合 理 评 选 书 面 审 查 专 家 评 审 部 门 评 议 确 定 奖 励 编 制 分 配 名 单 明 细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作 出 决 定 经 办 机 构 发 放 奖 励 81

82 申 请 验 证 申 请 人 身 份 主 动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1 涉 及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切 身 利 益 的 ;2 需 要 社 会 公 众 广 泛 知 晓 或 者 参 与 的 ;3 反 映 本 行 政 机 关 机 构 设 置 职 能 办 事 程 序 等 情 况 的 ;4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主 动 公 开 的 通 知 补 正 特 殊 情 况 特 殊 情 况 登 记 (1 日 内 ) 不 属 本 机 关 公 开 告 知 申 请 人 依 职 责 应 主 动 公 开 的 自 信 息 形 成 之 日 20 日 内 告 知 申 请 人 信 息 不 存 在 受 理 涉 及 第 三 方 利 益 征 求 第 三 方 意 见 告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不 予 公 开 的 决 定 经 负 责 人 同 意 延 长 不 超 过 15 日 特 殊 情 况 公 开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局 办 公 室 咨 询 电 话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83 15 申 请 人 填 写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表 提 交 材 料 局 办 公 室 受 理 申 请, 分 办 业 务 处 室 工 作 人 员 提 出 答 复 意 见 涉 及 第 三 方, 征 求 第 三 方 意 见 业 务 科 室 负 责 人 审 核 局 办 公 室 保 密 审 查 三 级 风 险 点 : 未 按 保 密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局 领 导 审 核 告 知 申 请 人 三 级 风 险 点 : 超 时 限 告 知 申 请 人 办 结 83

84 60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1 职 工 本 人 申 请 ; 2 职 工 因 病 非 因 工 伤 残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书 一 式 两 份 ; 3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系 统 治 疗 的 病 历 资 料 ; 4 其 他 材 料 如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寸 照 片 等 申 请 申 请 条 件 : 职 工 因 病 非 因 工 致 残 当 场 更 正 存 在 可 当 场 更 正 错 误 受 理 不 属 于 职 权 范 围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补 正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审 查 医 院 核 查 医 学 鉴 定 其 他 核 查 方 式 专 家 评 审 作 出 鉴 定 结 论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局 养 老 保 险 科 咨 询 电 话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85 60 用 人 单 位 或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申 报 养 老 保 险 科 受 理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严 格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受 理 申 请 审 查 鉴 定 提 出 意 见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严 格 按 照 政 策, 根 据 申 报 材 料 和 实 际 情 况 鉴 定 局 领 导 审 定 作 出 鉴 定 结 论 85

86 ( 法 定 期 限 60 日 ) 申 请 材 料 : 1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表 ; 2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书 ; 3 受 伤 职 工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书 面 申 请 ; 4 受 伤 职 工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5 受 伤 后 诊 断 证 明 出 院 小 结 或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6 其 他 材 料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材 料 可 当 场 更 正 错 误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提 受 交 理 材 凭 料 证 劳 鉴 委 受 理 5 日 符 合 条 件 审 核 35 日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的 申 请 条 件 :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经 治 疗 伤 情 相 对 稳 定 后 存 在 伤 残 影 响 劳 动 能 力 的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申 请 人 领 取 决 定 书 面 审 查 组 织 鉴 定 审 批 10 日 医 学 检 查 提 出 意 见 专 家 评 审 评 定 级 别 送 达 10 个 工 作 日 作 出 鉴 定 结 论 5 日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局 医 疗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科 咨 询 电 话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87 ( 法 定 期 限 60 日 ) 用 人 单 位 或 职 工 个 人 近 亲 属 工 会 组 织 提 出 申 请 更 正 或 补 齐 材 料 材 料 可 当 场 更 正 错 误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提 受 交 理 材 凭 料 证 劳 鉴 委 受 理 5 日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的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符 合 条 件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受 理 劳 鉴 委 审 核 35 日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审 查 情 况 提 出 意 见 申 请 人 领 取 决 定 书 面 审 查 组 织 专 家 现 场 鉴 定 专 家 对 照 标 准 提 出 意 见 评 定 级 别 局 领 导 审 批 10 日 送 达 10 个 工 作 日 劳 鉴 委 制 作 鉴 定 结 论 5 日 87

88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统 筹 地 区 工 伤 保 险 费 使 用 情 况 工 伤 发 生 率 测 算 会 同 财 政 卫 生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报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向 社 会 公 布 后 实 施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医 疗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科 市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局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89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三 级 风 险 点 : 测 算 数 据 不 完 整 或 不 准 确 根 据 统 筹 地 区 工 伤 保 险 费 使 用 情 况 工 伤 发 生 率 测 算 会 同 财 政 卫 生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三 级 风 险 点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报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向 社 会 公 布 后 实 施 89

90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30 日 ) 补 正 材 料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 一 ) 公 务 员 调 动 登 记 表 或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人 员 调 动 登 记 表 ; ( 二 ) 编 制 使 用 通 知 单 ; ( 三 ) 接 收 单 位 申 请 报 告 退 回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受 理 不 符 合 规 定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申 请 人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驳 回 申 请 上 报 批 复 发 函 办 结 告 知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公 务 员 职 位 管 理 与 考 试 录 用 科,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91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30 日 )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公 务 员 考 录 科 受 理 公 务 员 考 录 科 初 审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分 管 领 导 复 审 并 批 复 发 函 告 知 办 结 91

92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补 齐 材 料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 一 ) 三 定 方 案 ; ( 二 ) 单 位 职 能 ( 法 律 法 规 等 ); ( 三 ) 市 直 单 位 参 公 申 请 报 告 县 市 区 单 位 由 县 市 区 施 公 办 汇 总 上 报 退 回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受 理 不 符 合 规 定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申 请 人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驳 回 申 请 上 报 至 市 施 公 办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驳 回 申 请 上 报 至 省 公 务 员 局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驳 回 申 请 批 复 办 结 告 知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公 务 员 职 位 管 理 与 考 试 录 用 科,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93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公 务 员 考 录 科 受 理 初 审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分 管 领 导 复 审 市 施 公 办 审 查 省 公 务 员 局 审 批 发 文 告 知 办 结 93

94 补 齐 材 料 ( 年 度 办 理, 承 诺 30 日 )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 一 ) 单 位 请 示 文 件 ; ( 二 ) 考 核 材 料 ; ( 三 ) 公 务 员 录 用 审 批 表 或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人 员 录 用 审 批 表 ; ( 四 ) 公 务 员 登 记 表 ; ( 五 ) 个 人 编 制 卡 ; 军 转 干 部 需 提 供 上 列 ( 一 ) ( 四 ) ( 五 ) 外 还 需 提 供 个 人 档 案 军 转 安 置 通 知 及 任 职 文 件 ; 退 回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受 理 不 符 合 规 定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申 请 人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驳 回 申 请 批 复 告 知 办 结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公 务 员 职 位 管 理 与 考 试 录 用 科,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95 ( 年 度 办 理, 承 诺 30 日 )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公 务 员 考 录 科 受 理 公 务 员 考 录 科 初 审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登 记 局 领 导 审 批 批 复 发 文 告 知 办 结 95

96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补 齐 材 料 报 名 提 交 材 料 需 提 交 材 料 : ( 一 ) 报 名 登 记 表 ; ( 二 ) 身 份 证 ; ( 三 )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 四 ) 体 检 表 退 回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受 理 不 符 合 规 定 笔 试 成 绩 未 过 线 面 试 体 检 成 绩 未 过 线 指 标 不 合 格 不 予 录 用 政 审 结 果 不 合 格 办 结 发 文 公 告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公 务 员 职 位 管 理 与 考 试 录 用 科,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97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报 名 提 交 材 料 公 务 员 科 资 格 初 审 组 织 笔 试 三 级 风 险 点 : 未 严 格 按 程 序 组 织 笔 试 公 务 员 科 资 格 复 审 公 务 员 科 组 织 面 试 三 级 风 险 点 : 未 严 格 按 程 序 组 织 面 试 公 务 员 科 组 织 体 检 公 务 员 科 组 织 政 审 发 文 公 告 办 结 97

98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30 日 ) 补 正 材 料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 一 ) 三 定 方 案 ( 二 ) 单 位 非 领 导 职 数 核 定 报 告 ( 三 ) 职 数 审 核 备 案 表 ( 四 ) 个 人 档 案 退 回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受 理 不 符 合 规 定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申 请 人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驳 回 申 请 报 组 织 部 备 案 批 复 发 文 办 结 告 知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公 务 员 职 位 管 理 与 考 试 录 用 科,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99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30 日 )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公 务 员 考 录 科 受 理 初 审 分 管 领 导 复 审 并 批 复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办 理 报 组 织 部 备 案 发 文 告 知 办 结 99

100 ( 年 度 办 理, 培 训 班 结 束 ) 市 委 组 织 部 联 合 市 公 务 员 局 人 社 局 下 发 公 务 员 培 训 通 知 人 事 考 试 院 组 织 培 训 考 试 考 试 公 成 务 员 公 务 员 在 职 培 训 组 织 绩 不 所 培 合 在 公 务 员 专 门 业 务 训 格 机 培 训 考 关 试 组 织 公 务 员 任 职 培 训 公 考 务 试 员 公 务 员 初 任 培 训 成 参 绩 加 合 培 格 训 凭 公 务 员 培 训 期 间 考 试 合 格 资 料 成 绩 合 格 发 证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公 务 员 教 育 培 训 与 考 核 奖 惩 科,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01 ( 年 度 办 理, 培 训 班 结 束 ) 公 务 员 所 在 机 关 组 织 公 务 员 参 加 培 训 考 试 不 合 格 不 发 证 凭 公 务 员 培 训 期 间 考 试 合 格 资 料 申 请 发 证 公 务 员 教 育 培 训 与 考 核 奖 惩 科 对 照 反 馈 的 公 务 员 培 训 成 绩 进 行 审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考 试 成 绩 审 核 发 证 合 格 发 证 101

102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接 收 安 置 计 划 市 直 安 置 对 象 审 查 档 案 材 料 县 市 区 安 置 对 象 召 开 安 置 会 议 双 向 选 择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1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及 随 调 家 属 安 置 计 划 ;2 人 事 档 案 ;3 报 到 通 知 书 ; 4 供 给 关 系 及 党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介 绍 信 向 省 上 报 安 置 结 果 办 理 医 疗 保 险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办 理 户 口 转 移 手 续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市 军 转 干 部 安 置 办 公 室,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03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接 收 安 置 计 划 市 直 安 置 对 象 审 查 档 案 材 料 县 市 区 安 置 对 象 召 开 安 置 会 议 双 向 选 择 三 级 风 险 点 :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操 作 选 择 向 省 上 报 安 置 结 果 办 理 医 疗 保 险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办 理 户 口 转 移 手 续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103

104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申 请 条 件 及 材 料 : 告 知 申 请 人 申 请 一 博 士 后 产 业 基 地 设 立 :1 关 于 建 立 湖 北 省 博 士 后 产 业 基 地 的 请 退 回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提 交 材 料 受 理 驳 回 申 请 示 ; 2 湖 北 省 博 士 后 产 业 基 地 申 请 报 批 表 ; 3 建 立 湖 北 省 博 士 后 产 业 基 地 企 划 书 ( 或 博 告 知 理 由 士 后 产 业 基 地 建 设 管 理 意 见 );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4 技 术 项 目 合 作 协 议 书 ; 5 相 关 材 料 附 件 二 创 新 岗 位 设 立 : 1 申 请 设 置 湖 北 省 博 士 后 创 新 岗 位 报 批 表 ; 审 核 2 相 关 附 件 材 料 报 省 人 社 厅 通 知 办 结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05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设 站 单 位 申 报 材 料 博 管 办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 审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提 出 进 出 站 意 见 局 领 导 审 批 报 省 人 社 厅 领 取 设 岗 审 批 表 并 通 知 设 岗 单 位 办 结 105

106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告 知 申 请 人 退 回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受 理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驳 回 申 请 告 知 理 由 申 报 条 件 : 1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 高 等 院 校 和 科 研 院 所 2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 企 业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省 级 以 上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和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园 区 材 料 : 1 申 请 设 立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报 批 表 ; 2 申 请 设 立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报 批 表 ; 3 相 关 附 件 材 料 审 核 报 省 人 社 厅 通 知 办 结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07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设 站 单 位 申 报 材 料 博 管 办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 审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提 出 进 出 站 意 见 局 领 导 审 批 报 省 人 社 厅 领 取 设 站 审 批 表 并 通 知 设 站 单 位 办 结 107

108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申 请 条 件 及 材 料 : 告 知 申 请 人 申 请 一 进 站 材 料 : 1 博 士 后 申 请 表 进 站 考 核 表 ; 退 回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提 交 材 料 受 理 驳 回 申 请 2 本 人 身 份 证 学 位 证 书 结 婚 证 及 独 生 子 女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3 在 职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博 士 应 提 供 原 单 位 人 告 知 理 由 事 部 门 同 意 脱 产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的 意 见 ;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4 企 业 博 士 后 另 附 企 业 同 意 的 意 见 和 合 作 协 议 书 二 出 站 材 料 : 1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工 作 期 满 登 记 表 ;2 博 审 核 士 后 研 究 工 作 报 告 ; 3 拟 接 受 单 位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4 在 职 博 士 后 应 提 供 设 报 省 人 社 厅 站 单 位 开 具 的 全 脱 产 在 站 工 作 证 明 ; 5 中 期 考 核 表 期 满 出 站 考 核 表 ; 通 知 6 延 期 在 站 博 士 后 需 提 供 延 期 报 告 办 结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09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设 站 单 位 申 报 材 料 博 管 办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 审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提 出 进 出 站 意 见 局 领 导 审 批 报 省 人 社 厅 领 取 进 出 站 审 批 表 进 出 站 通 知 并 通 知 申 报 单 位 办 结 109

110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当 场 更 正 申 报 申 请 条 件 : 1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 2 经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表 决 ; 3 评 委 会 报 送 评 审 情 况 告 之 补 正 受 理 审 核 不 予 受 理 上 报 省 各 高 评 委 办 领 取 文 件 证 书 并 发 放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11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申 请 对 递 交 的 评 审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上 报 省 各 高 评 办 领 取 文 件 证 书 并 发 放 111

112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告 知 申 请 人 申 请 申 请 条 件 及 材 料 : 1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科 技 活 动 项 目 择 优 申 报 表 2 相 关 资 料 材 料 不 全 提 交 材 料 驳 回 申 请 退 回 补 正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审 核 报 省 人 社 厅 通 知 办 结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13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资 助 单 位 申 报 材 料 博 管 办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 审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提 出 资 助 意 见 局 领 导 审 批 报 省 人 社 厅 领 取 资 助 审 批 表 并 通 知 资 助 单 位 办 结 113

114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推 荐 1 人 选 推 荐 表 2 相 关 证 书 项 目 批 件 以 及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审 核 报 市 政 府 纪 检 部 门 审 核 上 报 省 人 社 厅 通 过 领 取 证 书 并 发 放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15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转 发 省 人 社 厅 通 知 推 荐 1 人 选 推 荐 表 2 相 关 证 书 项 目 批 件 以 及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审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报 市 政 府 纪 检 部 门 审 核 上 报 省 人 社 厅 通 过 领 取 证 书 并 发 放 115

116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容 举 报 文 件, 明 确 举 报 奖 励 内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奖 励 公 告 申 报 评 审 1 各 县 市 区 政 府 主 管 单 位 报 告 2 人 选 推 荐 表 3 相 关 证 书 项 目 批 件 以 及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4 纪 检 部 门 报 告 专 家 评 审 部 门 评 议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拟 定 其 它 受 理 若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不 宜 公 示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同 意 可 不 予 公 示 核 查 公 示 受 理 举 报 决 定 决 定 情 况 不 属 实 不 存 在 问 题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属 实 存 在 问 题 不 予 奖 励 不 予 奖 励 奖 励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17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制 定 奖 励 工 作 方 案, 启 动 奖 励 工 作 有 关 单 位 部 门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受 理 材 料 专 家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组 织 评 审 部 门 评 议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专 技 科 提 出 承 办 意 见 其 它 局 领 导 审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市 政 府 审 批 决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通 知 奖 励 奖 励 117

118 ( 无 法 定 期 限, 月 度 办 理 ) 申 请 条 件 : 告 知 申 请 人 申 请 有 下 列 三 种 情 形 之 一 : 1 正 在 主 持 省 部 退 回 补 正 材 料 不 全 提 交 材 料 受 理 驳 回 申 请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指 导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工 作 尚 未 完 成 者 ; 2 本 人 系 学 科 告 知 理 由 技 术 带 头 人, 或 特 殊 专 业 重 点 学 科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和 新 学 科 急 需 的 骨 干 ; 3 退 休 后 尚 无 人 能 接 替 其 工 作, 以 经 负 责 人 批 准 及 边 远 山 区 和 技 术 力 量 薄 弱 的 单 位 所 需 的 人 才 批 准 办 结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19 ( 无 法 定 期 限, 月 度 办 理 ) 申 请 单 位 出 具 延 长 高 级 专 家 退 休 年 龄 申 报 表 市 博 管 办 审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批 准 办 结 119

120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告 知 申 请 人 申 请 申 请 条 件 : 博 士 后 留 学 人 员 在 荆 就 业 材 料 不 全 提 交 材 料 驳 回 申 请 退 回 补 正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审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经 负 责 人 批 准 批 准 出 具 入 户 证 明 公 安 部 门 入 户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21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申 请 单 位 出 具 户 口 迁 移 登 记 表 市 博 管 办 审 核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出 具 入 户 证 明 公 安 部 门 落 户 办 结 121

122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一 统 一 要 求 报 送 的 材 料 : 受 理 材 料 1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花 名 册 2 个 人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诚 信 承 诺 书 和 公 示 证 明 3 湖 预 审 北 省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4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评 审 一 览 表 5 资 格 证 书 聘 任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6 外 语 组 建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计 算 机 水 平 测 试 考 试 合 格 证 成 绩 通 知 书 7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8 专 业 技 术 职 组 织 评 审 务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9 获 奖 证 书 专 利 证 书 成 果 鉴 定 证 书 及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等 主 要 业 绩 材 料 10 正 式 发 表 出 版 的 代 表 报 省 职 改 办 审 批 性 论 文 著 作 原 件 和 检 索 页, 以 及 其 它 代 表 申 报 人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的 材 料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11 个 人 业 务 总 结 一 份 网 上 公 示 二 下 列 人 员 另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1 从 机 关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提 交 证 明 其 省 职 改 办 发 文 原 公 务 员 身 份 和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任 职 通 知 复 印 件,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证 明 人 签 字 2 非 公 有 制 单 位 的 人 员, 提 交 证 明 本 单 位 性 质 的 有 效 文 ( 证 ) 转 发 文 件, 领 取 证 书 并 发 放 件 和 确 认 本 人 为 该 单 位 员 工 的 有 效 证 明 原 件 3 从 国 外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提 交 用 人 单 位 引 进 调 入 文 件 复 印 件,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证 明 人 签 字 4 申 报 高 校 教 师 中 学 教 师 职 务 的 人 员 提 交 教 师 资 格 证 普 通 话 证 近 1 学 期 教 案 1 份, 申 报 实 验 师 的 人 员 提 交 2 份 实 验 教 案

123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受 理 评 审 材 料 职 改 办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预 审 抽 选 评 委 组 成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进 行 评 审 三 级 风 险 点 : 不 按 规 定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报 省 职 改 办 审 批 评 审 结 果 网 上 公 示 省 职 改 办 发 文 转 发 文 件, 领 取 证 书 并 发 放 本 人 123

124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组 织 报 名 进 行 审 核 上 报 省 厅 组 织 集 中 培 训 发 放 英 语 计 算 机 培 训 教 材 组 织 进 行 考 核 结 果 报 省 职 改 办 审 批 合 格 办 理 证 书 并 发 放 本 人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25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组 织 报 名 进 行 审 核 拟 制 培 训 方 案 上 报 省 厅 通 过 组 织 集 中 培 训, 省 职 改 办 派 人 现 场 指 导 组 织 进 行 考 核 结 果 报 省 职 改 办 审 批 三 级 风 险 点,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考 核 上 报 结 果 通 过 办 理 证 书 并 发 放 本 人 125

126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推 荐 1 人 选 推 荐 表 2 相 关 证 书 项 目 批 件 以 及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审 核 报 市 政 府 纪 检 部 门 审 核 上 报 省 人 社 厅 领 取 证 书 并 发 放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27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转 发 省 人 社 厅 通 知 组 织 选 拔 推 荐 1 人 选 推 荐 表 2 相 关 证 书 项 目 批 件 以 及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审 核 选 拔 推 荐 人 选 分 管 局 领 导 审 定 三 级 风 险 点,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定 报 市 政 府 同 意 纪 检 部 门 审 核 上 报 省 人 社 厅 领 取 证 书 并 发 放 127

128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5 日 ) 出 国 人 员 申 请 并 提 交 材 料 退 回 补 充 材 料 不 全 受 理 符 合 条 件 事 业 科 初 审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报 局 长 审 批 办 理 办 结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29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5 日 ) 出 国 人 员 申 请 并 提 交 材 料 材 料 齐 全 受 理 符 合 条 件 4 三 级 风 险 点,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定 事 业 科 初 审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报 局 长 审 批 办 理 办 结 129

130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5 日 ) 申 请 方 案 申 请 材 料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审 核 核 准 申 请 认 定 认 定 申 请 材 料 : 1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 2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 3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表 ; 4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汇 总 表 ; 5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数 和 职 数 文 件 ; 6 超 编 人 员 经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进 入 单 位 的 材 料 ; 7 事 业 单 位 班 子 成 员 任 职 文 件 ; 8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办 结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31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5 日 )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三 级 风 险 点,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定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科 审 核 局 领 导 审 批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认 定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科 认 定 局 领 导 审 批 办 结 131

132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发 布 招 聘 公 告 提 交 材 料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科 人 事 考 试 院 组 织 笔 试 通 知 笔 试 成 绩 用 人 单 位 面 试 体 验 考 察 用 人 单 位 报 拟 聘 名 单 事 业 科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人 员 办 结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33 ( 无 法 定 期 限, 年 度 办 理 ) 编 办 下 达 用 编 计 划 形 成 工 作 方 案 报 局 领 导 审 批 三 级 风 险 点,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定 招 聘 公 告 上 网 笔 试 通 知 笔 试 成 绩 组 织 监 督 各 单 位 面 试 组 织 监 督 体 验 考 察 各 单 位 根 据 综 合 情 况 上 报 拟 聘 报 告 批 准 聘 用 办 结 133

134 ( 无 法 定 期 限, 当 即 办 理 ) 申 请 受 理 材 料 不 全 告 知 补 正 审 核 优 秀 证 书 材 料 审 查 个 人 考 核 表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其 他 办 结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135 ( 无 法 定 期 限, 当 即 办 理 ) 各 事 业 单 位 向 事 业 科 申 报 提 交 考 核 实 施 方 案 和 优 秀 等 次 比 例 计 划 事 业 科 受 理 备 案 材 料, 初 步 审 查 材 料, 指 导 补 齐 修 改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各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审 核 优 秀 等 次 比 例 三 级 风 险 点,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定 事 业 科 负 责 人 审 定 指 导 各 单 位 开 展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各 单 位 报 备 考 核 结 果 事 业 科 备 案 统 计 办 结, 归 档 135

136 ( 无 法 定 期 限, 承 诺 15 日 ) 补 正 材 料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1 用 编 通 知 单 2 调 动 人 员 登 记 表 ; 3 拟 调 动 人 员 档 案 ; 4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退 回 补 正 受 理 告 知 申 请 人 符 合 条 件 审 核 经 负 责 人 批 准 办 理 通 知 领 件 办 结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直 接 咨 询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科, 咨 询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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