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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校 史 1 校 歌 2 校 訓 3 本 校 願 景 4 作 息 時 間 表 5 教 室 規 則 6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高 中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7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15 學 生 考 試 規 定 24 學 生 在 學 成 績 優 良 獎 勵 辦 法 ( 高 中 部 ) 27 學 生 在 學 成 績 優 良 獎 勵 辦 法 ( 國 中 部 ) 29 學 生 技 優 抵 免 學 分 數 施 行 要 點 33 學 生 成 績 複 查 實 施 要 點 41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施 行 要 點 44 學 生 轉 科 辦 法 補 充 施 行 要 點 46 學 生 通 過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49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技 藝 競 賽 各 組 校 隊 選 手 培 訓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50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54 政 府 各 項 補 助 減 免 學 雜 費 彙 整 表 ( 日 間 部 高 中 職 適 用 ) 57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需 知 59 學 生 第 一 次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流 程 63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注 意 事 項 65 教 育 部 學 產 基 金 設 置 急 難 慰 問 金 實 施 要 點 66 學 生 生 活 管 理 實 施 細 則 68 學 生 手 機 使 用 管 理 辨 法 76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78 學 生 服 裝 儀 容 檢 查 辦 法 80 學 生 服 裝 儀 容 要 求 標 準 81

2 學 生 臨 時 外 出 規 則 83 學 生 免 早 讀 申 請 表 85 學 生 機 車 申 請 書 86 學 生 發 生 意 外 傷 害 或 急 病 送 醫 處 理 要 點 87 學 生 在 健 康 中 心 臥 床 休 息 注 意 事 項 88 班 級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導 師 值 週 評 分 實 施 辦 法 89 班 級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評 比 及 獎 懲 要 點 90 高 級 中 學 重 補 修 延 修 學 生 德 行 成 績 考 查 施 行 要 點 91 階 梯 式 建 教 生 校 外 實 習 管 理 辦 法 92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 國 中 部 ) 103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 高 中 職 ) 111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實 施 要 點 ( 國 中 部 ) 117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實 施 要 點 ( 高 中 職 ) 119 輔 導 學 生 行 善 銷 過 實 施 辦 法 ( 國 中 部 ) 121 輔 導 學 生 行 善 銷 過 實 施 辦 法 ( 高 中 職 ) 123 學 生 志 願 服 務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 國 中 部 ) 127 學 生 志 願 服 務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 高 中 職 ) 133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規 定 135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規 定 144 學 生 申 訴 事 件 處 理 辦 法 154 電 腦 教 室 管 理 規 則 160 圖 書 館 管 理 規 則 161 圖 書 借 閱 辦 法 163 全 國 教 官 為 全 國 學 生 服 務 164 高 雄 市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通 報 作 業 及 查 詢 方 式 一 覽 表 165

3 校 史 民 國 44 年, 本 校 首 創 私 立 復 華 中 學 補 習 學 校, 校 址 設 於 高 雄 市 建 國 二 路,46 年 改 設 為 私 立 復 華 中 學, 由 於 原 址 不 敷 發 展, 遂 於 47 年 遷 至 民 權 一 路 四 十 二 號, 同 年 9 月 將 中 級 補 習 學 校 改 為 復 華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招 收 有 志 向 學 在 職 青 年,54 年 7 月 設 立 補 校 商 業 科,56 年 設 立 夜 間 部,57 年 增 設 中 學 部 電 子 科 商 業 科,60 年 增 設 日 間 部 機 工 科 及 補 夜 電 子 科,61 年 增 設 中 學 部 電 器 科 及 補 校 機 工 科, 並 於 66 年 增 設 日 間 部 暨 補 校 服 裝 科 及 補 校 電 器 科,78 年 設 立 資 訊 科 及 幼 保 科 82 年 增 設 觀 光 事 業 科, 原 資 訊 科 改 為 資 料 處 理 科,84 年 增 設 國 中 部 ;86 年 增 設 商 經 科 應 外 科 ;87 年 增 設 綜 合 高 中,88 年 增 設 美 容 科,91 年 停 招 商 經 科, 首 創 全 國 唯 一 的 電 子 商 務 科 ;98 年 增 設 美 容 科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班 ;99 年 增 設 觀 光 科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班 ;99 年 停 招 綜 合 高 中, 增 設 應 用 外 語 科 ;102 年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班 改 為 階 梯 式 建 教 合 作 班 本 校 畢 業 校 友 眾 多, 現 已 遍 佈 海 內 外 各 地, 無 論 就 學 就 業 多 能 各 遂 所 志 根 據 歷 年 統 計, 本 校 普 通 高 中 畢 業 生 均 能 考 上 理 想 大 學 ; 至 於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生 因 平 時 理 論 與 實 際 並 重, 畢 業 後 亦 能 考 進 理 想 科 技 大 學, 或 進 入 職 場 工 作 也 能 深 獲 社 會 各 界 所 歡 迎 - 1 -

4 - 2 -

5 共 同 校 訓 禮 - 規 規 矩 矩 的 態 度 嚴 嚴 整 整 的 紀 律 義 - 正 正 當 當 的 行 為 慷 慷 慨 慨 的 犧 牲 廉 - 清 清 白 白 的 辨 別 實 實 在 在 的 節 約 恥 - 切 切 實 實 的 覺 悟 轟 轟 烈 烈 的 奮 鬪 校 訓 愛 國 - 孝 親 - 敦 品 - 勵 學 - 力 行 復 華 一 家 親 勤 勞 服 務 克 難 創 造 - 3 -

6 - 4 -

7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作 息 時 間 表 作 息 時 間 程 序 表 07:15 ~ 07:30 打 掃 環 境 07:30 ~ 07:50 早 自 修 07:50 ~ 08:10 升 旗 08:10 ~ 08:20 休 息 08:20 ~ 09:05 05 第 一 節 09:15 ~ 10:00 第 二 節 10:10 ~ 10:55 第 三 節 11:05 ~ 11:50 第 四 節 11:50 ~ 12:20 20 午 餐 12:20 20 ~ 12:30 中 午 打 掃 時 間 12:30 ~ 13:10 10 午 休 13:20 ~ 14:05 第 五 節 14:15 15 ~ 15:00 第 六 節 15:10 10 ~ 15:55 55 第 七 節 15:55 55 ~ 16:10 10 下 午 打 掃 時 間 16:10 10 ~ 16:55 第 八 節 16:55 放 學 17:05 ~ 17:50 普 通 高 中 國 中 夜 輔 課 ( 一 ) 17:50 ~ 18:15 15 晚 餐 18:15 15 ~ 19:00 普 通 高 中 國 中 夜 輔 課 ( 二 ) 19:00 放 學 - 5 -

8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教 室 規 則 一 學 生 聞 上 課 鐘 ( 鈴 ) 時, 應 即 進 入 教 室, 按 編 定 座 位 就 坐, 不 得 無 故 缺 席 遲 到 或 早 退 入 室 後, 將 書 包 放 置 在 規 定 位 置 二 教 師 進 入 教 室 時, 由 班 長 或 值 日 生 發 起 立 敬 禮 口 令, 全 體 學 生 起 立 致 敬, 俟 教 師 答 禮 後, 再 發 坐 下 口 令, 全 體 坐 下 三 學 生 在 教 室 上 課, 儀 態 應 端 正 嚴 肅, 專 心 聽 講, 不 得 閱 讀 課 本 以 外 之 書 刊, 或 抄 寫 其 他 作 業, 更 不 得 任 意 談 笑 顧 盼 四 如 遇 教 師 垂 詢 時, 應 即 起 立 作 答 如 有 質 疑 時, 須 俟 教 師 講 畢 後, 始 得 舉 手 起 立 發 問 五 學 生 上 課 時, 如 有 特 別 事 故, 須 經 任 課 教 師 准 許 後, 始 得 離 座 六 上 課 時 服 裝 應 整 齊, 除 體 育 課 及 全 校 統 一 規 定 之 外, 不 准 穿 運 動 服 七 下 課 時, 由 班 長 或 值 日 生 發 起 立 敬 禮 口 令, 全 體 學 生 起 立 致 敬, 俟 教 師 答 禮 後, 再 發 坐 下 口 令, 始 可 依 次 離 座, 不 得 爭 先 恐 後, 紛 擾 喧 嘩 八 課 桌 上 除 規 定 之 書 籍 文 具 外, 不 得 放 置 其 他 物 品 九 教 室 每 日 應 由 值 日 生 維 持 整 日 之 整 潔 十 教 室 內 黑 板 牆 壁 講 桌, 不 得 亂 塗, 或 張 貼 不 合 規 定 之 印 刷 文 件 等 十 一 在 教 室 內, 不 得 任 意 張 掛 衣 衫 或 躺 臥 課 椅 ( 桌 ) 上, 更 不 得 隨 地 吐 痰, 拋 擲 紙 屑 果 皮 等 物 十 二 自 習 時 間, 教 室 內 應 保 持 與 上 課 時 同 樣 肅 靜, 不 得 高 聲 朗 誦, 嚴 禁 叫 囂 吵 鬧, 班 長 及 風 紀 服 長 應 隨 時 注 意 維 持 秩 序 - 6 -

9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視 學 習 情 形 調 整, 最 低 為 二 年, 最 高 為 五 年 第 四 條 :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依 部 頒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總 綱 之 教 學 科 目 及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章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第 五 條 :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 一 日 常 考 查 : 每 一 科 目 得 依 其 性 質, 由 任 課 教 師 採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包 括 口 頭 問 答 演 習 練 習 實 驗 操 作 術 科 操 作 實 際 操 作 實 作 作 品 書 面 報 告 調 查 採 集 報 告 隨 堂 測 驗 作 文 及 其 他 等 多 元 方 式 評 量 - 7 -

10 二 定 期 考 查 : ( 一 ) 每 一 科 目 依 性 質 及 授 課 時 數 不 同, 由 教 務 處 安 排, 每 學 期 舉 行 二 至 三 次, 採 筆 試 方 式 統 一 辦 理 或 由 任 課 老 師 自 行 考 查 ( 二 )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不 得 無 故 缺 考, 除 因 公 因 病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查,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 未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不 准 予 補 考 1. 請 假 學 生 於 假 滿 後 第 一 個 上 學 日 應 主 動 至 教 務 處 參 加 補 行 考 試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違 者 缺 考 科 目 以 零 分 登 錄 2. 學 生 因 公 喪 假 或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該 次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以 補 考 實 得 成 績 登 錄 3. 學 生 非 因 公 喪 假 或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該 次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 (1) 定 期 考 查 補 考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以 補 考 實 得 成 績 登 錄 (2) 定 期 考 查 補 考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及 格 分 數 +( 定 期 考 查 補 考 成 績 - 及 格 分 數 )X 0.7 後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整 數 位 登 錄 - 8 -

11 三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學 生 :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二 )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入 學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原 住 民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三 )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體 育 特 殊 班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及 格 基 準 比 照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辦 理 ( 四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可 比 照 本 項 二 款 學 生 辦 理 或 依 輔 導 室 召 開 之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或 由 學 校 於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第 六 條 : 每 一 科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除 課 程 標 準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下 列 比 例 計 算 之 : 一 一 般 學 科 : 定 期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七 十 (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第 二 次 期 中 考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期 末 考 各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日 常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 9 -

12 二 生 活 藝 術 與 健 康 體 育 領 域 科 目 : 以 定 期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日 常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七 十 為 原 則 三 班 會 : 由 導 師 按 學 生 班 會 各 項 表 現 考 核 計 分 四 團 體 活 動 : 由 社 團 指 導 教 師 及 導 師 按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及 平 時 各 項 活 動 表 現 考 核 計 分,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第 七 條 :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予 補 考 二 學 校 得 於 學 期 成 績 正 式 公 佈 後, 辦 理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補 考 三 特 種 升 學 優 待 入 學 之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規 定 辦 理 四 補 考 缺 考 者 ( 因 公 喪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者 除 外 ) 不 得 要 求 補 行 補 考, 只 能 申 請 重 修 該 科 目 五 補 考 成 績 及 格 者, 學 期 成 績 以 該 學 生 及 格 基 準 分 數 登 錄 六 補 考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學 期 成 績 以 補 考 成 績 或 原 學 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13 第 八 條 : 每 一 科 目 成 績 以 學 年 為 單 位, 各 科 目 學 年 成 績, 以 該 學 年 度 該 科 目 各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一 學 年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者, 上 下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二 學 年 平 均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得 申 請 重 修 第 九 條 :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條 :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方 式, 依 本 校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施 行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一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以 重 修 實 得 成 績 登 錄 (99 學 年 度 ( 含 ) 後 入 學 者 以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 二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僅 就 重 修 前 及 格 之 學 期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重 修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前 兩 項 成 績 於 學 生 參 加 升 學 進 路 採 計 校 內 成 績 排 名 時, 重 修 後 成 績 仍 以 最 高 60 分 為 採 計 標 準 第 十 一 條 : 學 生 重 讀 或 輔 導 轉 學 他 校 就 讀 規 定 : 一 學 生 於 補 考 後,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14 二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三 學 生 免 修 之 學 科 課 程, 於 該 免 修 學 科 上 課 時 間 得 留 在 圖 書 館 或 指 定 場 所 自 習 四 學 生 不 及 格 科 目 重 修 有 困 難 者,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其 在 原 校 重 讀 或 轉 學 他 校 就 讀, 如 留 校 重 讀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第 十 二 條 :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經 本 校 鑑 定 考 試 合 格 者, 得 免 修 該 學 分, 其 成 績 以 鑑 定 考 試 成 績 登 錄 第 三 章 德 行 評 量 考 查 第 十 三 條 : 德 行 評 量 : 依 學 生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 其 項 目 如 下 : 一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校 譽 之 影 響 等 二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之 班 級 服 務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三 獎 懲 紀 錄 四 出 缺 席 紀 錄 五 具 體 建 議 第 十 四 條 : 學 生 出 缺 席 考 評 結 果, 依 下 列 各 款 標 準 給 予 獎 懲 之 : 一 全 學 期 不 曠 課 不 缺 席 不 遲 到 者 記 小 功 1 次

15 二 升 旗 早 自 習 午 休 合 併 每 4 次 曠 課 每 2 節 各 記 警 告 1 次 三 事 假 每 達 10 節 記 警 告 1 次 ; 因 喪 假 或 特 別 事 故 准 假 一 週 內 者 不 列 計, 但 超 過 一 週 以 上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依 事 假 之 規 定 處 理 四 病 假 須 繳 交 家 長 證 明 或 健 保 卡 就 醫 紀 錄 為 憑 ; 如 超 過 三 天 以 上 時, 須 有 醫 師 證 明 且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第 十 五 條 :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及 大 功 二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留 校 察 看 及 輔 導 轉 學 學 生 之 獎 懲 累 計 換 算 原 則 如 下 : 一 3 支 嘉 獎 1 支 小 功 ;3 支 小 功 1 支 大 功 二 3 支 警 告 1 支 小 過 ;3 支 小 過 1 支 大 過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其 功 過 得 以 相 抵 ; 銷 過 依 行 善 銷 過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 學 生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以 致 重 讀 者, 其 德 行 成 績 依 重 讀 學 期 之 德 行 表 現 考 查 之 第 十 七 條 :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八 條 : 當 學 期 之 獎 懲 功 過 相 抵, 累 計 滿 三 大 過 或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者, 於 期 末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予 以 留 校 察 看 或 輔 導 轉 學

16 第 十 九 條 : 留 校 察 看 學 生 應 參 加 敦 品 班 假 日 輔 導 及 服 務, 未 參 加 或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予 以 輔 導 轉 學 如 期 完 成 者, 予 以 2 小 時 折 抵 註 銷 警 告 1 次 核 計 第 廿 條 :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如 有 獎 懲 事 由 發 生 時, 仍 依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但 有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於 期 末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並 輔 導 其 轉 學 第 廿 一 條 : 留 校 察 看 以 一 學 期 為 原 則, 學 期 結 束 後, 由 導 師 於 期 末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予 以 撤 銷 延 長 或 輔 導 轉 學 第 四 章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之 處 理 第 廿 二 條 :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六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 包 括 必 修 學 分 至 少 須 120 學 分, 選 修 至 少 須 40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 且 每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 二 )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二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不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廿 三 條 : 學 生 未 能 在 三 年 內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於 第 四 年 或 第 五 年 返 校 申 請 重 修 不 及 格 科 目, 且 應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廿 四 條 :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7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章 總 則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定 職 業 學 校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分 學 業 成 績 及 德 行 成 績 學 業 成 績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德 行 成 績 採 等 第 制 評 定 第 四 條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視 學 習 情 形 調 整, 最 低 為 二 年, 最 高 為 五 年 第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由 教 務 處 依 教 育 部 所 頒 定 課 程 綱 要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一 節 或 總 授 課 節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第 二 章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第 六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教 學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除 以 各 該 科 目 教 學 總 學 分 數 學 生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在 學 期 間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教 學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除 以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第 七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 一 日 常 考 查 : 每 一 科 目 得 依 其 性 質 由 任 課 教 師 採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包 括 口 頭 問 答 演 習 練 習 實 驗 操 作 術 科 操 作 實 際 操 作 實 作 作 品 書 面 報 告

18 調 查 採 集 報 告 隨 堂 測 驗 作 文 及 其 他 等 多 元 方 式 評 量 二 定 期 考 查 : ( 一 ) 每 一 科 目 依 性 質 及 授 課 時 數 不 同, 由 教 務 處 安 排, 每 學 期 舉 行 二 至 三 次, 採 筆 試 方 式 統 一 辦 理 或 由 任 課 老 師 自 行 考 查 ( 二 )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不 得 無 故 缺 考, 除 因 公 因 病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查,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 未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不 准 予 補 考 1. 請 假 學 生 應 於 假 滿 後 第 一 個 上 學 日 主 動 至 教 務 處 參 加 補 行 考 試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違 者 缺 考 科 目 以 零 分 登 錄 2. 學 生 因 公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該 次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以 補 考 原 分 數 登 錄 3. 學 生 非 因 公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 (1) 學 生 定 期 考 查 補 考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以 原 分 數 登 錄 (2) 學 生 定 期 考 查 補 考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及 格 分 數 +( 定 期 考 查 補 考 成 績 - 及 格 分 數 )X

19 後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整 數 位 登 錄 三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採 百 分 制 計 分 法,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學 生 :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二 )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入 學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原 住 民 與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三 )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體 育 特 殊 班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及 格 基 準 比 照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辦 理 ( 四 ) 依 國 民 中 學 技 ( 藝 )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入 學 之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五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可 比 照 本 項 第 二 款 學 生 辦 理 或 依 輔 導 室 召 開 之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或 由 學 校 於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四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得 採 補 考 或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 其 補 考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 ( 一 )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以 六 十 分 計, 並 以 六 十 分 登 記

20 成 績 ( 二 ) 不 及 格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補 考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學 生 可 補 考 但 補 考 缺 考 者 ( 因 病 因 公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者 除 外 ) 不 得 要 求 補 行 補 考, 只 能 申 請 重 修 該 科 目 第 八 條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方 式, 依 本 校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施 行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一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以 重 修 實 得 成 績 登 錄 (99 學 年 度 ( 含 ) 後 入 學 者 以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 二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僅 就 重 修 前 及 格 之 學 期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得 就 重 修 成 績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前 兩 項 成 績 於 學 生 參 加 升 學 進 路 採 計 校 內 成 績 排 名 時, 重 修 後 成 績 仍 以 最 高 60 分 為 採 計 標 準 第 九 條 每 一 科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除 課 程 綱 要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下 列 比 例 計 算 之 : 一 一 般 學 科 : 定 期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七 十 (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第 二 次 期 中 考 及 期 末 考 各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日 常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二 生 活 藝 術 與 健 康 體 育 領 域 科 目 : 以 日 常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七 十, 定 期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三 班 會 : 由 導 師 按 學 生 班 會 各 項 表 現 考 核 計 分

21 四 團 體 活 動 : 由 社 團 指 導 教 師 及 導 師 按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及 平 時 各 項 活 動 表 現 考 核 計 分,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第 十 條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因 病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成 績 考 查, 該 科 目 成 績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各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下 學 期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其 減 修 學 分 前 項 上 學 期 學 業 不 及 格 科 目 成 績 之 學 分 數, 包 括 補 考 後 之 學 分 數 但 不 包 括 重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重 讀 或 輔 導 轉 學 他 校 就 讀 規 定 : 一 學 生 當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前 項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應 包 括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及 未 達 補 考 標 準 之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二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三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不 受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四 學 生 免 修 之 學 科 課 程, 於 該 免 修 學 科 上 課 時 間 得 留 在 圖 書 館 或 指 定 場 所 自 習 五 學 生 不 及 格 科 目 重 修 有 困 難 者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其 在

22 原 校 重 讀 或 轉 學 他 校 就 讀, 如 留 校 重 讀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六 學 生 學 年 不 及 格 學 分 數 未 達 該 學 年 應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但 學 生 或 家 長 認 為 其 重 修 有 困 難, 要 求 重 讀 者,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第 十 三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應 重 修 或 補 修 轉 學 生 有 前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學 校 得 視 學 生 之 學 習 狀 況, 編 入 適 當 之 年 級 就 讀 第 十 四 條 特 殊 才 能 或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經 本 校 鑑 定 考 試 合 格 者, 得 免 修 該 學 分, 其 成 績 以 鑑 定 考 試 成 績 登 錄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競 賽 或 檢 定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可 由 學 生 依 學 生 技 ( 藝 ) 能 競 賽 得 獎 取 得 證 照 抵 免 學 分 施 行 要 點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抵 免, 經 由 各 科 主 任 或 學 程 主 任 及 教 務 主 任 認 定 同 意 後, 送 交 註 冊 組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學 校 得 開 設 或 推 薦 學 生 赴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預 修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 其 辦 理 方 式 及 成 績 考 查,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章 德 行 評 量 考 查 第 十 七 條 德 行 評 量 依 學 生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 其 項 目 如 下 : 一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校 譽 之 影 響 等 二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之 班 級 服 務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23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三 獎 懲 紀 錄 四 出 缺 席 紀 錄 五 具 體 建 議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出 缺 席 考 評 結 果, 依 下 列 各 款 標 準 給 予 獎 懲 之 : 一 全 學 期 不 曠 課 不 缺 席 不 遲 到 者 記 小 功 1 次 二 升 旗 早 自 習 午 休 合 併 每 4 次 曠 課 每 2 節 各 記 警 告 1 次 三 事 假 每 達 10 節 記 警 告 1 次 ; 因 喪 假 或 特 別 事 故 准 假 1 週 內 者 不 列 計, 但 超 過 1 週 以 上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依 事 假 之 規 定 處 理 四 病 假 須 繳 交 家 長 證 明 或 健 保 卡 就 醫 紀 錄 為 憑 ; 如 超 過 3 天 以 上 時, 須 有 醫 師 證 明 且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第 十 九 條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及 大 功 二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留 校 察 看 及 輔 導 轉 學 學 生 之 獎 懲 累 計 換 算 原 則 如 下 : 一 3 支 嘉 獎 1 支 小 功 ;3 支 小 功 1 支 大 功 二 3 支 警 告 1 支 小 過 ;3 支 小 過 1 支 大 過 學 生 之 獎 懲 功 過 得 以 相 抵 ; 銷 過 依 行 善 銷 過 辦 法 第 廿 條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 學 生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以 致 重 讀 者, 其 德 行 成 績 依 重 讀 學 期 之 德 行 表 現 考 查 之 第 廿 一 條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24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廿 二 條 當 學 期 之 獎 懲 功 過 相 抵, 累 計 滿 3 大 過 或 曠 課 累 積 達 42 節 者, 於 期 末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予 以 留 校 察 看 或 輔 導 轉 學 第 廿 三 條 留 校 察 看 學 生 應 參 加 敦 品 班 假 日 輔 導 及 服 務, 未 參 加 或 未 完 成 者, 依 規 定 予 以 輔 導 轉 學 如 期 完 成 者, 予 以 2 小 時 折 抵 註 銷 警 告 1 次 核 計 第 廿 四 條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如 有 獎 懲 事 由 發 生 時, 仍 依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但 有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於 期 末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並 輔 導 其 轉 學 第 廿 五 條 留 校 察 看 以 一 學 期 為 原 則, 學 期 結 束 後, 由 導 師 於 期 末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予 以 撤 銷 延 長 或 輔 導 轉 學 第 四 章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之 處 理 第 廿 六 條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 修 業 年 限 日 間 部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夜 間 部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得 延 長 二 年 ), 已 修 畢 應 修 課 程 及 學 分 ( 二 )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3 大 過 者 二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前 項 學 生 修 畢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分 段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另 發 給 分 段 課 程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廿 七 條 學 生 未 能 在 三 年 內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25 於 第 四 年 或 第 五 年 返 校 申 請 重 修 不 及 格 科 目, 且 應 於 暑 假 期 間, 在 學 校 以 集 中 授 課 方 式 開 設 相 關 科 目 重 修 時 辦 理 ; 申 請 自 學 輔 導 者 併 同 在 校 學 生 處 理 學 校 不 得 單 獨 為 前 述 學 生 辦 理 鑑 定 考 試 第 廿 八 條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科 組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准 提 前 畢 業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廿 九 條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6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考 試 規 定 100 年 8 月 9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主 旨 : 為 培 養 良 好 讀 書 風 氣, 養 成 守 法 守 紀 習 性 及 防 範 舞 弊 行 為, 特 訂 定 本 規 則 二 一 般 要 求 : ( 一 ) 考 試 時 準 時 進 場, 攜 帶 學 生 證, 依 規 定 座 位 入 座, 並 遵 守 考 場 規 定, 認 真 作 答, 誠 實 不 欺 ( 二 ) 考 試 除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外, 不 予 說 明 試 題 ( 三 ) 考 試 開 始 前, 應 將 年 級 班 別 姓 名 學 號 寫 好, 交 卷 時 再 查 看 有 否 書 寫 完 整 三 考 試 請 假 及 補 考 規 則 : ( 一 ) 凡 各 類 考 試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者 均 須 事 前 或 當 天 請 假 ( 需 檢 附 證 明 ), 違 者 不 得 補 考 ; 事 後 應 按 規 定 時 間 地 點 前 往 參 加 補 考 ( 二 )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及 學 期 補 考 請 假 者, 均 需 經 導 師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核 准 始 得 申 請 補 考 ; 補 考 時 間, 則 由 教 務 處 安 排 ( 三 ) 凡 考 試 缺 考 且 未 經 學 校 准 假 者 不 得 補 考, 該 次 考 試 以 零 分 計 算 ( 四 ) 凡 經 准 予 補 考, 但 未 按 時 參 加 補 考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申 請 補 考, 該 次 考 試 以 零 分 計 算 ( 五 ) 期 中 考 或 期 末 考 之 補 考, 其 成 績 為 六 十 分 或 未 達 六 十 分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超 過 六 十 分, 除 因 公 因 重 病 住 院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准 予 補 考 者,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外, 其 餘 為 60+ 補 考 成 績 -60 *0.7 計 算

27 ( 六 ) 學 期 補 考 成 績 及 格 者, 學 期 成 績 以 60 分 計 算 四 違 規 懲 罰 規 定 : ( 一 ) 凡 有 下 列 行 為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1. 考 試 時 學 生 未 將 書 包 及 文 物 放 置 教 室 前 後 方 黑 板 下 或 教 室 外 走 廊 2. 考 試 一 律 要 攜 帶 學 生 證, 放 置 於 課 桌 右 上 角 以 便 查 對, 未 帶 學 生 證, 又 無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身 份 之 文 件 者 3. 除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其 餘 各 節 考 試 鐘 響 10 分 鐘, 後 考 生 不 得 入 場,4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4. 考 試 時 必 須 聽 從 監 考 教 師 或 巡 堂 人 員 之 指 導, 違 犯 上 述 規 定 者 ( 二 ) 凡 有 下 列 行 為 者 試 卷 不 予 評 閱,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⒈ 考 畢 答 案 紙 ( 卡 ) 及 試 卷 未 當 場 繳 交 者 ⒉ 私 自 將 考 試 卷, 答 案 紙 ( 卡 ) 攜 出 考 場 者 ⒊ 未 書 寫 班 別 座 號 姓 名 並 無 法 查 明 應 考 者 ⒋ 考 試 要 備 齊 文 具, 除 電 腦 卡 以 2B 鉛 筆 作 答 外, 其 餘 視 需 要 以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鋼 筆 作 答, 不 按 上 述 規 定 作 答 者 ( 三 ) 凡 有 下 列 行 為 者 記 大 過 乙 次,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⒈ 冒 名 頂 替 代 人 或 委 請 他 人 參 加 考 試 者 ⒉ 翻 閱 私 帶 書 稿 或 預 先 抄 寫 有 關 文 字 符 號 於 手 腳 桌 椅 教 室 牆 壁 黑 板 及 其 他 文 具 者 ⒊ 交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者 ⒋ 強 迫 他 人 供 自 己 作 弊 者 ⒌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作 弊 者 ( 四 ) 凡 有 下 列 行 為 者 記 小 過 乙 次 : ⒈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或 故 意 斜 置 垂 放 試 卷 供 他 人 作 答 者

28 ⒉ 於 試 場 外 誦 讀 與 試 題 有 關 文 字 符 號 或 手 勢 者 ⒊ 交 卷 後 走 回 原 座 位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者 4. 考 試 後 檢 討 試 卷 時 私 自 更 改 答 案 或 成 績 者 5.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者 ( 五 ) 凡 有 下 列 行 為 者 記 小 過 乙 次 : ⒈ 考 畢 應 迅 速 離 開 教 室, 不 得 在 室 外 喧 嘩 違 規 經 勸 導 不 聽 者 ⒉ 未 經 規 定 而 使 用 計 算 機 ( 或 電 子 計 算 機 ) 計 算 尺 或 自 備 計 算 紙 等 違 規 文 具 器 材 者 ⒊ 課 桌 抽 屜 需 於 考 前 清 除 乾 淨, 不 得 放 置 任 何 書 本 紙 張 雜 物 等 ⒋ 作 弊 雖 未 當 場 被 發 現, 但 事 後 發 現 或 檢 舉 證 實 者 ( 六 ) 各 項 考 試 第 一 次 違 規 均 依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懲 處 外, 如 係 累 犯 者 得 酌 量 加 重 處 分

29 復 華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優 良 獎 勵 辦 法 102 年 1 月 15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8 月 9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8 月 3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爲 鼓 勵 學 生 認 真 學 習, 發 展 個 人 潛 能, 提 升 自 我 競 爭 力, 並 以 升 國 立 大 學 暨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為 目 標, 特 提 供 學 生 在 學 成 績 優 良 獎 助 學 金, 激 勵 學 生 努 力 向 學 二 以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第 二 學 期 至 第 六 學 期, 依 據 前 學 期 成 績 頒 發 獎 學 金 成 績 類 別 ( 一 ) 普 通 高 中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擇 一 領 取 1. 學 業 成 績 80 分 ( 含 ) 以 上 之 獎 勵 平 均 成 績 學 業 成 績 80 分 ( 含 ) 以 上 德 行 評 量 無 小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體 育 成 績 70 分 ( 含 ) 以 上 獎 勵 方 式 備 考 (1)85 分 以 上 每 名 頒 發 獎 學 金 貳 萬 元 (2)83~85 分 每 名 頒 發 獎 學 金 一 萬 貳 仟 元 (3)80~83 分 每 名 頒 發 獎 學 金 陸 仟 元 (1) 每 一 學 科 均 需 70 分 以 上 (2) 體 能 有 特 殊 狀 況 者, 依 實 際 情 形 另 行 處 理 2.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70 分 ( 含 ) 以 上, 德 行 評 量 無 小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體 育 學 期 成 績 70 分 ( 含 ) 以 上,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每 班 前 三 名 之 學 生, 應 頒 予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2000 元 之 獎 勵, 每 班 三 名, 獎 勵 名 額 可 遞 補 ( 二 ) 職 業 類 科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70 分 ( 含 ) 以 上, 德 行 評 量 無 小 過

30 ( 含 ) 以 上 處 分, 體 育 學 期 成 績 70 分 ( 含 ) 以 上,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每 班 前 三 名 之 學 生, 應 頒 予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2000 元 之 獎 勵, 每 班 三 名, 獎 勵 名 額 可 遞 補 三 期 中 考 成 績 優 良 獎 : 每 學 期 第 1 2 次 期 中 考 成 績 經 加 權 計 算 後, 取 各 班 前 三 名,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第 一 名 300 元 第 二 名 200 元 第 三 名 100 元 如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則 不 予 頒 發 獎 學 金, 可 補 發 獎 狀 四 期 中 考 成 績 進 步 獎 : 每 學 期 第 2 次 期 中 考 成 績 經 加 權 計 算 後, 取 各 班 平 均 成 績 進 步 最 多 者 乙 名,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100 元 五 期 末 考 成 績 優 良 獎 : 期 末 考 成 績 經 加 權 計 算 後, 取 各 班 前 三 名, 僅 頒 發 獎 狀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末 考 不 予 頒 發 獎 狀 六 高 中 職 三 年 級 學 生 模 擬 考 成 績 優 良 者, 依 成 績 排 序 擇 優 頒 予 獎 學 金 ( 一 ) 第 一 名 1000 元 第 二 名 800 元 第 三 名 600 元 第 四 名 400 元 ; 另 擇 優 獎 勵 若 干 名, 每 名 200 元 ( 二 ) 本 項 獎 學 金 頒 發, 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前 所 舉 辦 的 模 擬 考 試 為 限

31 復 華 中 學 國 中 部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獎 勵 辦 法 一 新 生 入 學 獎 勵 : 100 年 7 月 5 日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1 年 12 月 25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一 ) 凡 通 過 本 校 錄 取 之 資 優 生, 其 成 績 名 列 前 15 名, 每 人 頒 發 獎 學 金 拾 萬 元 ; 第 16 名 至 25 名 每 人 頒 發 獎 學 金 五 萬 元 ( 二 ) 參 加 國 際 小 學 數 學 競 賽 榮 獲 三 等 獎 ( 銅 牌 ) 以 上, 國 中 三 年 雜 費 全 免 符 合 上 項 資 格 者 擇 一 優 惠 二 在 學 獎 勵 : 分 定 期 考 查 及 模 擬 考 兩 項 ( 一 ) 定 期 考 查 1. 期 中 考 成 績 優 良 獎 : 每 學 期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經 加 權 計 算 後, 取 各 班 前 三 名,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第 一 名 400 元 第 二 名 300 元 第 三 名 200 元 2. 第 一 學 期 至 第 五 學 期 成 績 優 良 獎 : 該 學 期 總 成 績 班 上 排 名 前 五 名 者, 頒 發 獎 學 金 : 第 一 名 : 一 萬 元 第 二 名 : 八 仟 元 第 三 名 : 五 仟 元 第 四 名 : 三 仟 元 第 五 名 : 二 仟 元 成 績 計 算 : 採 七 大 領 域 成 績 加 權 計 算 符 合 條 件 :(1) 七 大 領 域 成 績 平 均 達 85 分 ( 含 ) 以 上 (2) 每 一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3) 未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4) 名 額 可 依 序 遞 補

32 3. 成 績 進 步 獎 : 每 班 二 名, 每 名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200 元 ( 不 含 已 得 獎 同 學 ) 進 步 獎 學 生, 請 各 班 導 師 視 當 次 考 試 成 績 擇 優 推 薦 ( 二 ) 擬 考 1. 成 績 優 異 獎 : 取 全 年 級 前 12 名 含 自 強 班 前 二 名, 每 名 頒 發 獎 學 金 200 元 2. 成 績 進 步 獎 : 每 班 三 名, 每 名 頒 發 獎 學 金 200 元 不 含 已 得 獎 同 學, 進 步 獎 名 單 請 各 班 導 師 在 成 績 公 佈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送 教 學 組 彙 整 三 通 過 檢 定 獎 勵 : 分 全 民 英 檢 及 數 學 AMC 檢 定 ( 一 ) 全 民 英 檢 通 過 獎 勵 1.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複 試, 記 小 功 一 次 2.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記 小 功 二 次 3.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記 大 功 一 次 ( 二 ) 數 學 AMC 檢 定 通 過 獎 勵 1. 通 過 AMC 數 學 檢 定 獲 優 良 獎, 記 小 功 一 次 2. 通 過 AMC 數 學 檢 定 獲 優 等 獎, 記 小 功 二 次 3. 通 過 AMC 數 學 檢 定 獲 特 優 獎, 記 大 功 一 次 4. 通 過 AMC 數 學 檢 定 獲 傑 出 獎, 記 大 功 二 次 四 參 加 校 內 比 賽 獎 勵 : ( 一 ) 個 人 : 依 各 項 比 賽 辦 法 辦 理, 取 前 三 名, 並 得 依 參 賽 人 數 增 加

33 佳 作 若 干 名,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 第 一 名 300 元 第 二 名 200 元 第 三 名 100 元 ( 二 ) 團 體 : 依 各 項 比 賽 辦 法 辦 理, 取 前 三 名, 並 得 依 參 賽 人 數 增 加 佳 作 若 干 名,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 第 一 名 500 元 第 二 名 400 元 第 三 名 300 元 五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獎 勵 : ( 一 ) 參 加 全 市 級 比 賽 (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主 辦 ) 獲 得 全 市 特 優 優 等 甲 等 或 前 三 名 及 佳 作 者 1. 個 人 組 : 頒 發 獎 學 金, 第 一 名 500 元 第 二 名 400 元 第 三 名 300 元 佳 作 200 元, 且 簽 報 記 功 獎 勵 : 第 一 名 記 大 功 一 次 第 二 名 記 小 功 二 次 第 三 名 記 小 功 一 次 佳 作 記 嘉 獎 二 次 2. 團 體 組 : 頒 發 獎 學 金, 第 一 名 700 元 第 二 名 600 元 第 三 名 500 元 佳 作 400 元, 且 簽 報 記 功 獎 勵 : 第 一 名 各 記 大 功 一 次 第 二 名 各 記 小 功 二 次 第 三 名 各 記 小 功 一 次 佳 作 各 記 嘉 獎 二 次 ( 二 ) 參 加 全 國 級 比 賽 ( 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 成 績 特 優 優 等 甲 等 或 前 三 名 及 佳 作 或 第 四 五 六 名 者 1. 個 人 組 : 頒 發 獎 學 金 : 第 一 名 1000 元 第 二 名 800 元 第 三 名 600 元 佳 作 或 第 四 五 六 名 500 元 且 簽 報 記 功 獎 勵 : 第 一 名 記 大 功 二 次 第 二 名 記 大 功 一 次 及 小 功 一 次 第 三 名 記 大 功 一 次, 佳 作 或 第 四 五 六 名 記 小 功 二 次 2. 團 體 組 : 頒 發 獎 學 金 : 第 一 名 1800 元 第 二 名 1500 元 第 三 名

34 元 佳 作 或 第 四 五 六 名 800 元 且 簽 報 記 功 獎 勵 : 第 一 名 各 記 大 功 二 次 第 二 名 各 記 大 功 一 次 及 小 功 一 次 第 三 名 各 記 大 功 一 次, 佳 作 或 第 四 五 六 名 各 記 小 功 二 次 ( 三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非 由 縣 市 政 府 主 辦 或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得 獎 者, 依 國 中 部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予 以 行 政 獎 勵 六 升 學 獎 勵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直 升 就 讀 本 校 高 中 部 者, 另 訂 有 優 厚 獎 勵 辦 法 七 注 意 事 項 ( 一 ) 在 學 三 年 中, 如 自 動 辦 理 轉 學 休 學 者 應 繳 回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 二 )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5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技 ( 藝 ) 能 競 賽 得 獎 取 得 證 照 抵 免 學 分 施 行 要 點 100 年 8 月 9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暨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訂 定 之 二 凡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合 於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 一 )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獲 各 職 種 優 勝 或 參 加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成 績 優 異 者 ( 二 )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獲 各 職 種 優 勝 前 三 名 者 ( 三 ) 參 加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商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獲 各 職 種 優 勝 獎 以 上 名 次 者 ( 四 ) 參 加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績 優 者 ( 五 ) 參 加 高 雄 市 技 能 競 賽, 獲 各 職 種 優 勝 前 四 名 者 ( 六 ) 領 有 政 府 機 關 頒 發 之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者 三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之 學 分, 以 該 生 已 修 習 相 關 實 習 課 程 或 專 業 科 目 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為 限 四 學 生 雖 具 抵 免 學 分 資 格, 但 該 生 相 關 實 習 課 程 或 專 業 科 目 原 成 績 及 格 者, 則 不 得 抵 免 五 抵 免 學 分 作 業 由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或 取 得 證 照 二 週 內 自 行 提 出 申 請, 經 由 科 主 任 或 學 程 主 任 及 教 務 主 任 認 定 同 意 後, 送 交 註 冊 組 辦 理 六 抵 免 學 分 之 分 數 以 六 十 分 計 算, 並 記 錄 為 重 修 成 績 七 本 要 點 經 校 長 簽 准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36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技 ( 藝 ) 能 競 賽 得 獎 或 取 得 證 照 抵 免 學 分 對 照 表 科 別 : 資 料 處 理 科 學 分 數 檢 定 ( 競 賽 ) 職 種 科 目 名 稱 會 計 概 論 Ⅰ Ⅱ 會 計 學 Ⅰ Ⅱ 網 頁 設 計 Ⅰ Ⅱ 丙 級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2 2 全 國 技 職 競 賽 (6) (4) (6) (4) 10 會 計 資 訊 組 全 國 技 職 競 賽 4 4 網 頁 設 計 組 全 國 技 職 競 賽 2 2 文 書 處 理 組 全 國 技 職 競 賽 4 8 程 式 設 計 乙 級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6 6 會 計 事 務 丙 級 (6) (6) 6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4 4 丙 級 軟 體 設 計 4 4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丙 級 4 4 網 路 架 設 丙 級 4 4 註 : 適 用 98 學 年 度 入 學 者 文 書 處 理 適 用 99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者 程 式 語 言 Ⅰ Ⅱ 計 算 機 應 用 Ⅰ Ⅱ 會 計 學 Ⅰ Ⅱ 會 計 學 Ⅲ Ⅳ 網 路 架 設 與 安 裝 Ⅰ Ⅱ 合 計

37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技 ( 藝 ) 能 競 賽 得 獎 或 取 得 證 照 抵 免 學 分 對 照 表 科 別 : 觀 光 事 業 科 學 分 數 檢 定 ( 競 賽 ) 職 種 科 目 名 稱 飲 料 與 調 酒 Ⅰ Ⅱ 餐 飲 實 務 Ⅰ Ⅱ 中 餐 實 務 Ⅰ Ⅱ 烘 焙 Ⅰ Ⅱ 丙 級 中 餐 技 術 士 4 4 丙 級 調 酒 技 術 士 4 4 餐 飲 服 務 技 能 競 賽 ( 國 際 ) 餐 飲 服 務 技 能 競 賽 ( 全 國 ) 餐 飲 服 務 技 能 競 賽 ( 高 雄 區 ) 英 文 Ⅰ Ⅱ 英 文 Ⅱ 英 文 Ⅲ Ⅳ 觀 光 日 語 會 話 Ⅰ 觀 光 日 語 會 話 Ⅱ 觀 光 日 語 會 話 Ⅲ Ⅳ 觀 光 日 語 會 話 Ⅴ Ⅵ 調 酒 比 賽 ( 國 際 ) 4 4 調 酒 比 賽 ( 全 國 ) 4 4 丙 級 烘 焙 技 術 士 4 4 丙 級 餐 飲 服 務 技 術 4 4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5 級 2 2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4 級 2 2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3 級 4 4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2 級 4 4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1 級 4 4 合 計

38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技 ( 藝 ) 能 競 賽 得 獎 或 取 得 證 照 抵 免 學 分 對 照 表 科 別 : 電 子 商 務 科 學 分 數 檢 定 ( 競 賽 ) 職 種 科 目 名 稱 會 計 概 論 Ⅰ Ⅱ 會 計 學 Ⅰ Ⅱ 網 頁 設 計 Ⅰ Ⅱ 文 書 處 理 Ⅰ 丙 級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2 2 程 式 語 言 Ⅰ Ⅱ 計 算 機 應 用 Ⅰ Ⅱ 會 計 學 Ⅰ Ⅱ 會 計 學 Ⅲ Ⅳ 合 計 全 國 技 職 競 賽 會 計 資 訊 組 全 國 技 職 競 賽 網 頁 設 計 組 全 國 技 職 競 賽 文 書 處 理 組 全 國 技 職 競 賽 程 式 設 計 (6) (4) (6) (4) 乙 級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6 6 會 計 事 務 丙 級 (6) (6) 6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4 4 丙 級 軟 體 設 計 4 4 註 : 適 用 98 學 年 度 入 學 者 適 用 99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者

39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技 ( 藝 ) 能 競 賽 得 獎 或 取 得 證 照 抵 免 學 分 對 照 表 科 別 : 幼 兒 保 育 科 學 分 數 檢 定 ( 競 賽 ) 職 種 科 目 名 稱 全 國 家 事 技 藝 競 賽 ( 教 具 組 ) 教 學 媒 體 設 計 與 製 作 Ⅰ Ⅱ 幼 兒 教 保 活 動 設 計 Ⅰ Ⅱ 合 計

40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技 ( 藝 ) 能 競 賽 得 獎 或 取 得 證 照 抵 免 學 分 對 照 表 科 別 : 美 容 科 學 分 數 科 目 名 稱 美 髮 美 髮 美 膚 美 膚 美 髮 Ⅰ 美 顏 Ⅰ 合 檢 定 ( 競 賽 ) 職 種 Ⅰ Ⅱ Ⅰ Ⅱ Ⅱ Ⅱ 計 女 子 美 髮 丙 級 2 2 美 容 丙 級 2 2 國 際 美 容 美 髮 技 能 競 賽 美 髮 美 容 組 全 國 美 容 美 髮 技 能 競 賽 美 髮 組 全 國 家 事 類 學 生 美 顏 美 髮 技 能 競 賽 美 髮 乙 級 美 容 乙 級

41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技 ( 藝 ) 能 競 賽 得 獎 或 取 得 證 照 抵 免 學 分 對 照 表 科 別 : 應 用 外 語 科 英 文 組 學 分 數 檢 定 ( 競 賽 ) 職 種 科 目 名 稱 會 計 概 論 Ⅰ Ⅱ 文 書 處 理 Ⅰ Ⅱ 英 語 聽 講 練 習 Ⅰ Ⅱ 英 文 閱 讀 Ⅰ Ⅱ 會 計 事 務 丙 級 8 8 丙 級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4 4 英 文 閱 讀 與 習 作 Ⅰ Ⅱ 英 文 Ⅰ 合 計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級 以 上 合 格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初 級 合 格 4 (4) (4) 註 :99 學 年 度 入 學 者 適 用 英 文 閱 讀 ⅠⅡ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者 適 用 英 文 閱 讀 與 習 作 ⅠⅡ

42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技 ( 藝 ) 能 競 賽 得 獎 取 得 證 照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表 班 級 姓 名 學 號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證 照 ( 競 賽 ) 名 稱 等 級 ( 名 次 ) 欲 抵 免 科 目 名 稱 開 課 學 期 別 學 分 數 科 主 任 認 定 簽 章 年 級 年 級 年 級 學 期 學 期 學 期 證 件 影 本 ( 競 賽 獎 狀 黏 貼 處 ) ( 證 照 正 面 黏 貼 處 ) ( 證 照 背 面 黏 貼 處 ) 註 冊 組 教 務 主 任 收 件 日 期 : 承 辦 人 : 備 註 : 一 提 出 申 請 時 請 一 併 持 正 本 連 同 本 單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驗 證 二 有 塗 改 者, 請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三 抵 免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須 依 學 生 技 ( 藝 ) 能 競 賽 得 獎 或 技 能 證 照 抵 免 學 分 對 照 表

43 高 雄 市 復 華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複 查 實 施 要 點 96 年 10 月 31 日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高 級 中 學 學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二 學 生 成 績 經 任 課 教 師 評 定 登 錄 後, 並 列 印 簽 名 送 註 冊 組 後, 不 得 更 改 但 若 因 發 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由 任 課 教 師 至 註 冊 組 辦 理 更 正 三 任 課 教 師 更 正 成 績 程 序 : ( 一 ) 於 每 次 定 期 考 查 結 束 成 績 送 註 冊 組 後, 若 發 現 成 績 有 問 題 或 學 生 提 出 質 疑 時, 經 查 證 屬 實 後 辦 理 ( 二 ) 任 課 教 師 應 親 自 到 註 冊 組 查 詢 成 績, 並 依 實 際 成 績 辦 理 更 正 ( 三 ) 註 冊 組 將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後, 印 製 正 確 成 績 單 通 知 學 生 領 取 四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程 序 : ( 一 ) 申 請 時 間 : 收 到 成 績 單 後 三 日 內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 二 ) 學 生 對 成 績 有 所 質 疑 時, 學 生 本 人 得 向 註 冊 組 查 詢, 並 要 求 複 查 ( 三 ) 註 冊 組 受 理 後, 將 直 接 通 知 任 課 教 師 進 行 查 核 ( 四 ) 任 課 教 師 查 核 成 績 無 誤, 可 至 註 冊 組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單 ( 五 ) 任 課 教 師 核 對 成 績, 發 現 是 計 算 或 登 錄 錯 誤 時, 即 依 實 際 查 核 成 績 到 註 冊 組 辦 理 更 正, 註 冊 組 應 印 製 正 確 成 績 單 通 知 學 生 五 註 冊 組 應 將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學 生, 學 生 對 複 查 結 果 不 服 者, 於 收 到 結 果 五 日 內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如 申 訴 確 定 更 正 成 績, 註 冊 組 依 據 申 訴 報 告 書 逕 行 登 錄, 並 通 知 任 課 教 師

44 六 申 訴 期 間, 試 卷 及 各 項 成 績 紀 錄, 須 妥 善 保 管, 以 利 查 證 七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5 姓 名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資 料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科 別 普 通 高 中 綜 合 高 中 高 職 學 號 班 別 年 班 科 目 名 稱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原 因 任 課 教 師 經 查 核 無 誤 經 查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成 績 應 為 分 經 查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成 績 應 為 分, 並 配 合 更 改 學 期 總 成 績 為 分 職 敬 呈 教 務 主 任 核 示 : 複 查 課 程 資 料 第 次 考 考 試 別 學 期 總 成 績 任 課 教 師 複 查 回 覆 註 冊 組 科 經 查 核 無 誤 經 查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成 績 應 為 分 經 查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成 績 應 為 分, 並 配 合 更 改 學 期 總 成 績 為 分 職 敬 呈

46 高 雄 市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施 行 要 點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依 據 :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暨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為 協 助 學 生 奠 定 學 業 基 礎, 適 應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信 心,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三 四 五 六 辦 理 方 式 凡 學 期 或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參 加 重 修 重 修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達 15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修 課 節 數 不 得 少 於 原 應 修 課 總 節 數 的 四 分 之 ㄧ 或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六 節 ( 二 )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學 校 安 排 學 生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二 節 (99 學 年 度 ( 含 ) 後 入 學 者,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 ( 三 ) 隨 班 修 讀 : 限 延 修 生 ( 四 ) 網 路 開 課 : 依 網 路 授 課 規 定 辦 理 ( 五 ) 其 它 方 式 : 學 校 得 視 實 際 重 修 學 生 狀 況, 經 教 務 處 會 同 任 課 教 師 商 定 之 開 課 時 間 ( 一 ) 課 餘 時 間 ( 二 ) 寒 暑 假 ( 三 ) 週 六 週 日 辦 理 程 序 ( 一 ) 學 期 補 考 後, 公 佈 成 績 不 及 格 學 生 名 單 及 重 修 科 目 ( 二 ) 依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生 人 數 安 排 重 修 專 班 或 自 學 輔 導 等 事 宜 ( 三 ) 學 生 須 依 學 校 所 排 定 之 重 修 方 式 參 加 ( 四 ) 教 務 處 提 供 重 修 學 生 成 績 冊 ( 附 件 一 二 ) ( 五 ) 任 課 教 師 由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推 薦 或 由 教 務 處 遴 聘 成 績 處 理 ( 一 )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不 及 格 者 可 參 加 補 考, 補 考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 二 ) 重 修 專 班 學 生 無 故 缺 課 時 數 如 達 應 授 課 時 數 1/3 以 上 者, 則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三 ) 專 班 重 修 成 績 計 算, 分 定 期 考 查 及 平 時 考 查 定 期 考 查 及 平 時 考 查 成 績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 四 ) 自 學 輔 導 成 績 由 任 課 教 師 依 平 時 面 授 考 核 核 算 之 ( 五 )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以 重 修

47 實 得 成 績 登 錄 (99 學 年 度 ( 含 ) 後 入 學 者 以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 ( 六 )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僅 就 重 修 前 及 格 之 學 期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重 修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 七 )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競 賽 或 檢 定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可 由 學 生 依 學 生 技 ( 藝 ) 能 競 賽 得 獎 取 得 證 照 抵 免 學 分 施 行 要 點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抵 免, 經 由 各 科 主 任 或 學 程 主 任 及 教 務 主 任 認 定 同 意 後, 送 交 註 冊 組 辦 理 七 學 生 修 習 夜 輔 課 程 週 六 課 程 或 暑 期 輔 導 課 程, 其 修 習 科 目 成 績 考 查 及 格 者, 得 抵 免 該 生 前 一 學 期 修 習 該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分, 其 成 績 以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八 收 費 標 準 : ( 一 ) 專 班 重 修 : 每 節 鐘 點 費 40 元 ( 二 ) 自 學 輔 導 : 每 學 分 收 費 240 元 ( 三 ) 網 路 開 課 : 每 學 分 收 費 200 元 ( 四 )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費,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五 ) 原 住 民 學 生 給 卹 期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軍 公 教 遺 族 全 公 費 學 生 半 公 費 學 生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殘 障 學 生 殘 障 人 士 子 女 及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等 已 享 有 雜 費 優 待 補 助 者, 其 重 補 修 學 分 費 不 再 補 助 ( 六 ) 重 補 修 學 分 費 以 支 付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教 材 講 義 行 政 等 費 用 為 主 教 材 講 義 行 政 等 費 用 以 不 超 出 收 費 總 額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上 限, 如 收 費 不 敷 使 用, 應 以 支 付 教 師 任 課 鐘 點 費 為 優 先 九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奕 同

48 復 華 中 學 校 內 學 生 轉 科 施 行 要 點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適 應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符 合 其 志 向, 並 求 技 能 之 熟 練, 依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各 科 招 收 轉 科 學 生 名 額, 以 補 足 該 科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為 限 三 本 校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如 因 就 讀 科 別 志 趣 不 合, 得 轉 入 相 銜 接 之 不 同 科 之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或 二 年 級 第 一 二 學 期 就 讀 但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及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之 轉 科 以 相 近 類 科 為 限, 其 相 近 類 料 依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修 畢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非 應 重 讀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科 五 一 二 年 級 應 重 讀 學 生, 得 申 請 轉 入 同 年 級 之 不 同 科, 但 仍 須 就 讀 應 重 讀 之 年 級 六 轉 科 各 項 事 宜 由 教 務 處 輔 導 室, 會 同 科 主 任 及 有 關 人 員,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辦 理 七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教 務 處 規 定 時 程 內 提 出 轉 科 申 請 書, 經 家 長 同 意, 並 依 規 定 手 續 辦 理, 經 核 准 後 得 轉 入 他

49 科 八 當 申 請 轉 入 科 的 學 生 人 數 ( 含 申 請 轉 科 學 生 ) 超 過 教 育 局 核 定 人 數, 教 務 處 得 依 申 請 生 的 在 校 當 學 期 前 兩 次 定 期 考 查 平 均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依 序 錄 取 ( 同 意 ) 辦 理 轉 科 ( 一 ) 若 申 請 生 有 記 過 記 錄, 轉 入 科 主 任 得 將 該 生 排 序 往 後 調 整 ( 二 ) 教 務 處 得 依 各 科 ( 含 普 高 ) 該 年 段 班 級 數, 核 定 各 科 轉 入 學 生 人 數 九 學 生 轉 科 以 一 次 為 限, 其 所 轉 入 科 別 之 必 修 科 未 修 者, 得 參 加 學 校 舉 辦 之 重 補 修 補 足 學 分, 原 修 習 及 格 科 目, 得 列 為 選 修 學 分 十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示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50 復 華 中 學 學 生 轉 科 申 請 表 學 年 第 學 期 申 請 日 期 : 原 科 別 姓 名 班 級 年 班 學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擬 轉 入 科 別 轉 科 原 因 第 1 志 願 第 2 志 願 家 長 意 見 家 長 簽 章 : 獎 懲 記 錄 : 無 有, 大 功 支, 小 功 支, 嘉 獎 支 有, 大 過 支, 小 過 支, 警 告 支 上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 分 簽 註 單 位 導 師 轉 出 科 主 任 轉 入 科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教 務 主 任 申 請 轉 入 輪 調 班 者, 需 再 會 簽 實 習 處

51 高 雄 市 復 華 中 學 學 生 通 過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學 生 取 得 英 文 數 學 及 職 科 各 項 專 業 證 照, 提 昇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特 訂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學 生 於 在 校 期 間 通 過 以 下 檢 定, 每 項 記 嘉 獎 乙 次 1. 商 教 會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四 級 2. 日 語 能 力 測 驗 (JLPT) 四 級 3. 通 過 幼 保 科 各 項 校 內 檢 定 特 優 者 第 三 條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通 過 以 下 檢 定, 每 項 記 嘉 獎 二 次 1. 商 教 會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三 級 2. 通 過 日 語 能 力 測 驗 (JLPT) 三 級 3.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4. 通 過 各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5. 國 際 數 學 競 賽 或 檢 定 優 良 級 第 四 條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通 過 以 下 檢 定, 每 項 記 小 功 乙 次 1. 商 教 會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二 級 2. 通 過 日 語 能 力 測 驗 (JLPT) 二 級 3.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4. 國 際 數 學 競 賽 或 檢 定 優 異 級 ( 含 ) 以 上 者 第 五 條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通 過 以 下 檢 定, 每 項 記 大 功 乙 次 1. 商 教 會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一 級 2. 通 過 日 語 能 力 測 驗 (JLPT) 一 級 3.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4. 通 過 各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5. 澳 洲 AMC 數 學 競 賽 Prize 獎 第 六 條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通 過 證 照 12 張 ( 含 ) 以 上 記 小 功 一 次, 通 過 證 照 20 張 ( 含 ) 以 上, 記 大 功 乙 次 第 七 條 特 殊 競 賽 獲 獎 或 通 過 非 上 述 職 類 證 照, 得 個 別 簽 報,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進 行 獎 勵 第 八 條 學 生 通 過 證 照 檢 定 給 予 公 開 表 揚, 學 生 敘 獎 應 請 指 導 老 師 ( 或 導 師 ) 於 二 週 內 向 學 務 處 提 出 第 九 條 本 獎 勵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2 復 華 中 學 職 業 類 科 參 加 校 外 技 藝 競 賽 各 組 校 隊 選 手 培 訓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一 目 的 為 有 效 提 升 本 校 各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能 水 準, 及 培 訓 其 熟 能 生 巧 精 益 求 精 之 技 能 學 習 態 度 與 精 神, 並 藉 輔 導 學 生 參 加 各 種 競 賽 以 爭 取 個 人 及 團 體 榮 譽 特 定 本 實 施 要 點 二 培 訓 對 象 為 本 校 各 種 職 業 類 科, 專 業 技 能 水 準 表 現 優 異 之 學 生 ( 甄 選 條 件 如 本 要 點 第 六 項 規 定 ) 三 參 加 競 賽 種 類 ( 一 ) 資 料 處 理 科 : 分 1. 文 書 處 理 組 2. 會 計 資 訊 3. 網 頁 設 計 組 4. 程 式 設 計 組 ( 二 ) 幼 兒 保 育 科 : 分 1. 教 具 製 作 組 2. 繪 本 製 作 ( 三 ) 觀 光 事 業 科 : 分 1. 中 餐 烹 調 組 2. 餐 飲 服 務 組 3. 飲 料 調 製 組 ( 四 ) 電 子 商 務 科 : 分 1. 記 帳 組 2. 文 書 處 理 組 3. 會 計 資 訊 4. 網 頁 設 計 組 5. 程 式 設 計 組 96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970131) ( 五 ) 美 容 美 髮 科 : 依 美 容 美 髮 相 關 職 種 競 賽 組 別 辦 理 四 組 織 規 劃 由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總 務 主 任 科 主 任 及 各 相 關 類 科 教 師 若 干 名 組 成 選 手 培 訓 指 導 小 組, 並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各 科 主 任 負 責 推 動 與 執 行 五 工 作 執 掌 ( 一 ) 校 長 : 綜 理 本 校 選 手 培 育 發 展 目 標 訂 定 及 有 關 工 作 指 示 ( 二 ) 教 務 主 任 :

53 1. 負 責 甄 選 培 訓 指 導 教 師 及 上 課 相 關 事 宜 2. 秉 承 校 長 交 辦 之 有 關 事 宜 ( 三 ) 學 務 主 任 : 負 責 培 訓 選 手, 生 活 管 理 及 缺 曠 請 假 督 導 與 核 定 事 宜 ( 四 ) 會 計 主 任 : 負 責 培 訓 計 畫 實 施, 有 關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及 核 支 與 報 銷 事 宜 ( 五 ) 總 務 主 任 : 負 責 培 訓 計 畫 實 施, 所 需 相 關 物 品 及 器 具 採 購 事 宜 ( 六 ) 設 備 組 長 : 1. 協 調 各 科 主 任, 準 備 訓 練 用 材 料 工 具 2. 與 各 科 主 任 協 調 訓 練 場 所 之 安 排 ( 七 ) 各 科 主 任 : 1. 負 責 策 劃 督 導 培 訓 有 關 事 宜 2. 依 培 訓 實 施 計 畫 作 階 段 性 概 況 報 告 及 檢 討 報 告 3. 蒐 集 歷 屆 競 賽 考 古 題 及 相 關 競 賽 資 訊 4. 負 責 競 賽 選 手 報 名 及 經 費 之 請 領 及 報 銷 5. 培 訓 選 手 徵 選 之 相 關 事 宜 6. 協 調 指 派 負 責 指 導 選 手 培 訓 教 師, 並 協 調 教 務 處 規 劃 安 排 指 導 教 師 擔 任 競 賽 選 手 競 賽 項 目 之 班 級 授 課 教 師 7. 執 行 上 級 交 辦 之 各 項 事 宜 ( 八 ) 指 導 教 師 : 1. 負 責 選 手 培 訓 期 間 出 勤 狀 況 之 掌 握 2. 負 責 競 賽 選 手 之 訓 練 及 心 理 與 精 神 建 設 3. 其 他 有 關 臨 時 交 辦 事 宜 六 徵 選 辦 法 ( 一 ) 選 手 徵 選 方 式 與 條 件 : 1. 資 料 處 理 科 參 加 競 賽 之 各 組 選 手 由 相 關 任 課 老 師 推 薦 ( 取 得 相 關 丙 級 證 照 者 為 優 先 ) 2. 幼 兒 保 育 科 教 具 製 作 組 ( 參 照 幼 保 科 技 藝 競 賽 選 手 培 育 辦

54 法 ) 初 選 : 校 內 教 具 製 作 檢 定, 前 四 名 者 列 為 儲 備 選 手 決 選 : 由 通 過 初 選 之 儲 備 選 手, 經 完 成 指 定 作 品 優 秀 者 遴 選 為 正 選 手 ( 選 手 人 數 依 實 際 需 求 遴 選 ) 繪 本 製 作 由 相 關 任 課 老 師 推 薦 3. 觀 光 事 業 科 參 加 競 賽 之 各 組 選 手 由 相 關 任 課 老 師 推 薦 ( 取 得 相 關 丙 級 證 照 者 為 優 先 ) 4. 電 子 商 務 科 參 加 競 賽 之 各 組 選 手 由 相 關 任 課 老 師 推 薦 ( 取 得 相 關 丙 級 證 照 者 為 優 先 ) 5. 美 容 科 參 加 競 賽 之 各 組 選 手 由 相 關 任 課 老 師 推 薦 ( 取 得 相 關 丙 級 證 照 者 為 優 先 ) ( 二 ) 訓 練 時 程 規 劃 : 1. 早 自 修 : 每 日 上 午 ( 不 含 週 六 日 ) 七 時 十 分 至 八 時 十 分 ( 免 參 加 升 旗 或 集 合 ),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延 長 至 第 一 節 結 束 2. 下 午 : 每 日 課 後 下 午 五 時 至 下 午 七 時 三 十 分 止 3. 寒 暑 假 : 週 一 至 或 週 五, 每 日 上 午 八 時 二 十 分 時 至 下 午 三 時 止 4. 競 賽 前 一 週,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增 加 訓 練 時 間 ( 可 採 全 日 請 公 假 辦 理, 但 須 經 教 務 處 與 學 務 處 協 商 核 准, 並 取 得 家 長 同 意 書 後 始 得 為 之 ) ( 三 ) 訓 練 場 所 安 排 : 以 各 科 參 加 競 賽 職 種 為 原 則 於 相 關 專 業 教 室 安 排 訓 練 ( 四 ) 訓 練 辦 法 : 各 組 競 賽 選 手 由 培 訓 老 師 擬 定 進 度, 除 特 殊 狀 況 外, 各 組 選 手 須 完 全 配 合 老 師 的 要 求, 進 行 練 習 ( 五 ) 訓 練 教 材 及 輔 助 工 具 : 1. 教 科 書 : 本 校 採 用 之 教 本

55 2. 補 充 教 材 :(1) 各 大 專 院 校 用 書 (2) 坊 間 參 考 書 籍 及 練 習 題 3. 考 古 題 : 歷 屆 競 賽 試 題 蒐 集 4. 輔 助 工 具 : 歷 屆 競 賽 實 況 錄 影 帶, 或 其 它 相 關 資 訊 5. 其 它 : 蒐 集 優 良 試 題, 並 建 立 本 校 題 庫 七 獎 勵 方 式 ( 一 ) 原 則 : 1. 比 賽 主 辦 單 位 須 為 政 府 機 關, 其 餘 需 另 簽 報 校 長 核 准 後 得 比 照 認 定 2. 特 殊 性 比 賽 之 獎 勵 方 式 得 個 別 簽 報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 二 ) 指 導 教 師 : 1. 優 先 遴 派 參 加 校 外 各 項 進 修 及 受 訓 機 會 2. 授 課 鐘 點 採 實 報 實 銷 3. 簽 報 學 校 給 予 適 當 獎 勵, 並 公 開 表 揚 4. 公 開 獎 勵 方 式 如 下 : (1) 選 手 競 賽 成 績 獲 全 國 性 比 賽 ( 含 國 際 性 ) 前 三 名 者 ( 含 第 三 名 ), 一 律 頒 發 獎 金 伍 仟 元, 並 簽 報 學 校 記 嘉 獎 乙 次 (2) 選 手 競 賽 成 績 獲 全 國 性 比 賽 ( 含 國 際 性 ) 入 選 或 佳 作 者, 一 律 頒 發 獎 金 貳 仟 元, 並 簽 報 學 校 記 嘉 獎 乙 次 (3) 選 手 競 賽 成 績 獲 地 區 性 比 賽 ( 含 本 市 ) 第 一 名 者, 頒 發 獎 金 貳 仟 元, 並 簽 報 學 校 記 嘉 獎 乙 次 ( 三 ) 參 加 選 手 : 1. 全 國 性 競 賽 獲 選 前 三 名 者, 頒 發 獎 金 伍 仟 元, 並 簽 報 學 校 記 大 功 乙 次 2. 全 國 性 競 賽 獲 入 選 者 ( 含 佳 作 及 入 選 名 次 者 ), 頒 發 獎 金 貳 仟 元, 並 簽 報 學 校 記 小 功 兩 次 3. 地 區 性 競 賽 ( 含 本 市 ) 獲 選 前 三 名 者, 頒 發 獎 金 貳 仟 元, 並 簽 報 學 校 第 一 名 記 大 功 乙 次, 第 二 名 記 小 功 兩 次, 第 三 名 記 小 功 乙 次 八 本 實 施 要 點 經 呈 校 長 核 准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56 復 華 中 學 國 中 部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102 年 06 月 11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定 通 過 一 依 據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2 年 5 月 30 日 高 市 府 教 中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辦 理 二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自 101 學 年 度 8 月 1 日 起 入 學 之 學 生 三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依 學 習 領 域 及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分 別 評 量 之 : ( 一 )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 1. 包 含 語 文 ( 國 語 英 語 ) 數 學 社 會 ( 歷 史 地 理 公 民 與 道 德 ) 自 然 ( 生 物 理 化 地 科 生 活 科 技 ), 藝 術 與 人 文 ( 音 樂 美 術 表 演 藝 術 ) 健 康 與 體 育 綜 合 活 動 ( 童 軍 家 政 輔 導 活 動 ) 等 七 大 領 域 2. 七 大 領 域 成 績 以 加 權 計 算, 各 年 級 各 領 域 之 加 權 以 當 年 度 公 布 之 學 習 領 域 節 數 分 析 表 為 準 ( 參 閱 國 中 部 網 站 課 程 計 畫 之 學 習 領 域 節 數 ) 3. 成 績 評 量 分 定 期 及 平 時 評 量 兩 種, 各 學 期 評 量 所 占 比 率 如 下 :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定 期 評 量 16.5% 16.5% 16.5% 16.5% 16.5% 25% 第 二 次 定 期 評 量 16.5% 16.5% 16.5% 16.5% 16.5% 25% 第 三 次 定 期 評 量 17% 17% 17% 17% 17% 平 時 評 量 50% 50% 50% 50% 50% 50% (1) 平 時 評 量 包 含 : 日 常 作 業 平 時 測 驗 學 習 態 度 特 定 考 查 ( 復 習 考 ) 等, 各 領 域 細 項 規 定 參 閱 各 領 域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57 (2)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的 定 期 評 量 僅 辦 理 二 次 (3) 模 擬 升 學 測 驗 之 成 績 不 列 入 學 生 評 量 成 績 計 算 4. 學 習 成 績 評 量 記 錄 以 百 分 法 計 分, 至 學 期 未 轉 換 為 五 等 第, 轉 換 方 式 如 下 : (1) 優 等 : 九 十 分 以 上 (2) 甲 等 :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未 滿 九 十 分 者 (3) 乙 等 :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者 (4) 丙 等 :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者 (5) 丁 等 :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 二 )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 1. 依 學 生 出 席 情 形 獎 懲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公 共 服 務 及 校 內 外 表 現 等 方 面 評 量 記 錄, 不 作 綜 合 性 評 價 及 等 第 轉 化 2.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每 學 期 由 導 師 參 酌 學 生 之 智 能 性 向 興 趣 家 庭 環 境 及 社 會 背 景 等 因 素, 並 依 平 日 個 別 行 為 觀 察 談 話 記 錄 家 庭 訪 視 記 錄 及 相 關 處 室 等 彙 送 之 資 料 檢 核 3.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評 量 結 果 如 須 家 長 配 合 改 進 者, 由 導 師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並 通 知 家 長

58 四 學 生 學 習 定 期 評 量, 缺 補 考 有 關 規 定 : ( 一 ) 因 故 經 准 假 缺 考 者, 准 予 銷 假 後 立 即 補 考, 並 於 學 期 成 績 結 算 前 辦 理 ( 二 ) 無 故 缺 考 者, 不 准 補 考, 其 缺 考 學 科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三 ) 補 考 成 績 依 下 列 定 計 算 : 1. 因 公 喪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缺 考 者,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2. 因 事 因 病 請 假 缺 考 者, 其 成 績 如 為 60 分 或 未 達 60 分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超 過 60 分 以 上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七 折 計 算 五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評 量 結 果 能 否 畢 業, 依 下 列 各 項 辦 理 ( 一 )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有 四 大 學 習 領 域 以 上 畢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丙 等 以 上 ( 二 )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每 學 期 均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或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經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審 查 查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1. 學 習 期 間 扣 除 學 校 核 可 之 公 喪 病 假, 上 課 總 出 席 率 至 少 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2. 功 過 相 抵 後 未 超 過 三 大 過 ( 嘉 獎 三 次 等 同 一 小 功 小 功 三 次 等 同 一 大 功 ; 警 告 三 次 等 同 一 小 過, 小 過 三 次 等 同 一 大 過 ) 3. 事 病 假 未 超 過 全 學 期 上 課 節 數 二 分 之 一 ( 三 ) 修 業 期 滿 評 量 結 果 不 合 前 項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証 明 書 但 學 生 於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因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致 不 符 前 項 等 二 款 第 三 目 規 定, 經 提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發 給 畢 業 証 書

59 復 華 中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政 府 各 項 補 助 減 免 學 雜 費 彙 整 表 ( 日 間 部 高 中 職 適 用 ) 草 案 項 次 補 助 款 名 稱 申 請 資 格 補 助 金 額 注 意 事 項 申 辦 文 件 請 至 教 務 處 辦 理 1 2 高 職 免 學 費 家 戶 所 得 114 萬 以 下 職 業 類 科 :22,530 元 高 中 齊 一 方 案 免 學 費 齊 一 之 定 額 補 助 原 住 民 學 生 助 學 金 原 住 民 學 生 伙 食 費 3 原 住 民 學 生 學 業 技 藝 優 秀 獎 學 金 4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5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6 學 產 基 金 學 生 助 學 金 ( 亦 可 申 請 低 收 補 助 ) 1. 家 戶 所 得 114 萬 以 下 2. 家 戶 僅 擁 有 不 動 產 二 筆 以 下 3. 年 利 息 所 得 10 萬 以 下 學 生 本 人 設 籍 高 雄 市 滿 一 年 以 上 學 生 本 人 設 籍 台 灣 省 滿 一 年 以 上 父 或 母 及 學 生 設 籍 台 北 市 滿 一 年 以 上 學 生 本 人 為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本 人 具 原 住 民 籍 或 父 母 一 方 為 原 住 民 單 親 約 16,236 元 ( 學 雜 費 60%) 約 12,000 元 ~27,000 元 1.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2.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六 十 分 以 上, 且 德 行 評 量 無 小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公 私 立 學 費 差 額 16,560( =16560) 設 籍 高 雄 市 :5,000 元 設 籍 台 灣 省 :5,000 元 註 3 註 4 適 用 不 符 合 免 學 費 齊 一 方 案 學 生 1. 申 請 表 2.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註 2) 3. 學 生 及 家 長 私 章 4. 須 同 意 政 府 查 調 家 戶 所 得 及 財 產 或 須 自 行 檢 附 家 戶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5. 舊 生 請 於 6 月 底 前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6. 新 生 請 於 返 校 日 向 導 師 提 出 申 請 設 籍 台 北 市 :6,000 元 7.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承 辦 學 雜 費 全 免 1. 切 結 書 ( 約 27,060 28,865 元 ) 2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需 有 族 籍 登 記,2 個 月 內 有 效 ) 每 學 期 10,000 元 3. 學 生 私 章 4. 註 冊 前 向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1. 申 請 表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達 70 分 以 上 即 有 2.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需 有 族 籍 登 每 學 期 4,000 元 機 會 申 請 ( 錄 取 名 額 以 教 育 局 公 記 ) 佈 為 準 ) 1. 申 請 表 2.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開 具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份 證 明 公 函 影 本 3. 學 生 及 家 長 私 章 4. 註 冊 前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分 全 公 費 及 半 公 費 補 助 註 1 每 學 期 5,000 元 3. 開 學 一 週 內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1. 申 請 表 學 生 私 章 2. 功 勛 遺 族 證 明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家 長 私 章 ( 第 一 次 申 辦 需 檢 附 ) 3. 註 冊 前 向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1. 申 請 表 學 業 成 績 ( 新 生 免 附 成 績 )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正 本 3. 學 生 私 章 4.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承 辦 ( 依 公 文 日 期 辦 理 )

60 請 至 總 務 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7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8 ( 家 戶 所 得 <220 萬 ) 中 低 收 入 戶 人 士 子 女 9 低 收 入 戶 人 士 子 女 ( 亦 可 申 請 學 產 助 學 金 ) 備 註 : 輕 度 鑑 定 證 明 中 度 重 度 極 重 度 持 有 政 府 開 立 之 有 效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持 有 政 府 開 立 之 有 效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減 免 學 雜 費 4/10 ( 約 10,824 元 ) 減 免 學 雜 費 7/10 ( 約 18,942 元 ) 學 雜 費 全 免 ( 約 27,060 元 ) 減 免 學 雜 費 3/10 ( 約 8,000-8,300 元 ) 學 雜 費 全 免 ( 約 27,060-28,865 元 ) 1. 申 請 表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3.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4. 學 生 及 家 長 私 章 5. 前 一 年 家 戶 所 得 證 明 6. 註 冊 前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7.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承 辦 1. 申 請 表 2.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正 本 2 份 3.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4. 學 生 及 家 長 私 章 5. 註 冊 前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6.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承 辦 1. 政 府 各 項 補 助 ( 含 上 述 各 項 補 助 及 公 機 關 發 出 之 補 助 ), 學 生 可 擇 優 申 領, 但 不 得 重 覆 申 領 ( 項 目 6 9 可 同 時 申 請 ) 2.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以 註 記 102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的 日 期 辦 理 者 方 為 有 效 證 件 3. 齊 一 方 案 排 除 : 家 戶 擁 有 三 筆 ( 含 ) 以 上 不 動 產, 其 不 動 產 公 告 現 值 總 和 超 過 650 萬 或 年 利 息 收 入 10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 ( 若 有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五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者, 得 向 學 校 註 冊 申 請 以 個 案 處 理 ) 4. 免 學 費 齊 一 方 案 採 計 家 戶 年 所 得 ( 含 年 利 息 所 得 ) 或 不 動 產 資 料, 係 以 註 冊 日 前 一 個 月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提 供 最 新 資 料 為 準 ( 家 戶 之 計 算 方 式 : 若 學 生 未 婚 者, 家 戶 採 計 學 生 及 其 父 母 二 人 (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 *5. 實 用 技 能 班 輪 調 班 之 各 項 補 助, 不 得 與 免 學 費 補 助 重 複 申 領 ( 重 讀 生 亦 不 得 重 復 申 領 ) 以 上 各 項 補 助 辦 法 及 申 辦 規 定 皆 須 依 政 府 公 文 辦 理

61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需 知 國 中 生 不 適 用 一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條 如 下 新 制 現 行 貸 款 分 三 級 制 : 第 一 級 : 家 庭 年 收 入 所 得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子 女 (114 萬 元 以 下 ) 就 學 貸 款 利 息 仍 由 政 府 全 額 利 息 補 助 第 二 級 : 家 庭 年 收 入 所 得 超 過 114 萬 至 120 萬 元 以 下 家 庭 子 女 將 提 供 半 額 利 息 補 助, 需 填 寫 就 學 貸 款 切 結 書,( 半 額 付 擔 用 ) 第 三 級 : 家 庭 年 收 入 所 得 在 120 萬 元 以 上 之 家 庭, 若 有 兩 位 以 上 子 女 就 讀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亦 可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但 利 息 自 付, 並 填 寫 就 學 貸 款 切 結 書 ( 利 息 全 額 負 擔 用 ) 二 對 保 注 意 事 項 : 對 保 銀 行 : 至 高 雄 銀 行 任 何 一 家 分 行 辦 妥 簽 約 對 保 手 續, 承 貸 對 保 所 需 相 關 費 用 應 自 行 負 擔 前 往 高 雄 銀 行 對 保 時 須 攜 帶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1. 申 請 者 及 保 證 人 ( 即 法 定 代 理 人 ) 1 戶 籍 謄 本 ( 父 母 親 及 孩 子 戶 籍 不 同 戶 時 請 各 自 申 請 一 份, 需 要 註 冊 日 前 三 個 月 內 ) 一 份 2 印 章 3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一 份 及 攜 帶 正 本 2. 台 灣 企 銀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 須 先 到 學 務 處 加 蓋 就 學 貸 款 章, 才 可 到 銀 行 辦 理 對 保 ) 三 申 請 者 應 注 意 事 項 : 1. 新 生 : 請 於 領 取 註 冊 資 料 當 日, 向 導 師 提 出 申 請 登 記, 全 班 收 齊 至 學 務 處 加 蓋 就 學 貸 款 章, 再 領 取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表 附 保 證 書 請 勿 逾 時, 申 請 條 件 不 符 合 者 無 法 申 請 在 校 生 : 返 校 日 由 班 級 就 學 貸 款 負 責 人 收 齊 註 冊 單, 統 一 至 學 務 處 加 蓋 就 學 貸 款 章 2. 可 申 請 貸 款 部 份 為 學 費 雜 費 實 習 費 ( 由 學 校 統 一 填 寫 ), 餘 額 請

62 到 台 灣 企 銀 劃 撥, 劃 撥 後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導 師 3. 經 財 稅 中 心 審 核 貸 款 不 合 格 者, 需 繳 清 所 有 貸 款 部 分, 若 家 中 有 二 人 以 上 子 女 就 讀 高 級 中 學 等 以 上 學 校 要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者, 需 自 付 貸 款 利 息, 需 填 寫 就 學 貸 款 切 結 書 ( 利 息 全 額 負 擔 用 ) 4. 備 妥 以 上 資 料 文 件, 請 於 註 冊 日 之 前, 申 請 者 及 保 證 人 ( 即 法 定 代 理 人 ) 親 自 到 高 雄 銀 行 各 分 行 進 行 對 保 5. 對 保 後 備 妥 下 列 文 件, 於 註 冊 日 交 給 班 級 導 師, 收 齊 後 統 一 交 回 學 務 處 (1)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表 附 保 證 書 一 份, 請 務 必 填 寫 工 整, 詳 實 無 誤 ( 請 簽 名 蓋 章 ) (2) 高 雄 銀 行 之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 第 二 聯 ) 學 校 收 執 聯 上 列 4 份 資 料 請 依 順 序 裝 訂 在 左 上 角 若 學 生 已 向 銀 行 對 保, 但 未 交 回 對 保 資 料 給 學 務 處 承 辦 人, 視 同 未 辦 就 學 貸 款, 貸 款 金 額 不 能 撥 下 自 行 負 責 其 它 注 意 事 項 : 1. 依 教 育 部 修 正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作 業 要 點 擬 自 九 十 二 學 年 上 學 期 起 變 更 就 學 貸 款 對 保 方 式, 由 現 階 段 每 學 期 簽 約 對 保 一 次, 更 改 為 每 一 教 育 學 程 簽 約 對 保 一 次 2. 貸 款 學 生 第 一 次 申 貸, 需 要 學 生 連 同 父 母 ( 兼 保 證 人 ) 親 自 至 高 雄 銀 行 對 保, 第 二 次 以 後 學 生 本 人 至 高 雄 銀 行 對 保 即 可 3. 原 保 證 人 以 委 任 書 檢 附 印 鑒 證 明 方 式 辦 理 對 保 者, 自 92 學 年 度 起 已 不 適 用 4. 須 至 法 院 公 證 對 保 之 學 生, 請 學 生 持 高 雄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保 證 授 權 書 至 法 院 公 證, 因 其 他 授 權 書 內 容 常 有 瑕 疵, 無 法 完 全 適 用 於 就 學 貸 款 ( 註 : 表 格 可 至 高 雄 銀 行 網 站 列 印 )

63 5. 學 生 已 成 年 ( 滿 20 歲 ) 非 由 父 或 母 或 配 偶 當 保 證 人 者, 需 附 財 力 證 明 或 在 職 證 明 或 扣 繳 憑 單 6. 未 成 年 學 生 ( 未 滿 20 歲 )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 無 法 親 自 對 保 時 須 出 具 以 下 證 明 : (1) 法 定 代 理 人 死 亡 : 若 戶 籍 謄 本 已 註 記 者, 可 免 提 供, 否 則 請 出 具 除 戶 證 明 或 死 亡 證 明 (2) 法 定 代 理 人 於 國 外 工 作 : 出 具 在 職 證 明 及 搭 機 證 明 或 出 港 證 明 (3) 法 定 代 理 人 在 監 服 刑 : 出 具 在 監 服 刑 證 明 (4) 法 定 代 理 人 失 蹤 ( 棄 養 或 找 不 到 人 ): 出 具 失 蹤 報 案 證 明 或 村 里 長 證 明 (5) 法 定 代 理 人 於 外 地 ( 國 內 ) 工 作 等 原 因 : 於 法 院 公 證 後, 出 具 就 學 貸 款 保 證 授 權 書 上 述 (2) 至 (4) 之 情 形, 對 保 時 須 另 填 切 結 書 (6) 半 額 補 貼 及 全 額 自 付 利 息 之 學 生 附 切 結 書, 另 全 額 自 付 利 息 學 生 加 附 其 他 兄 弟 姐 妹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7) 自 付 利 息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務 必 每 月 正 常 繳 息, 否 則 一 旦 逾 期 繳 息 經 高 雄 銀 行 依 信 保 基 金 規 定 報 道 為 逾 期 戶, 今 後 將 無 法 再 申 貸 就 學 貸 款 ; 若 借 款 人 逾 期 還 款, 逾 放 資 料 會 經 由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建 檔, 列 為 全 國 金 機 構 債 信 不 良 往 來 戶, 嚴 重 影 響 借 款 人 於 金 融 機 構 之 信 譽 及 往 後 事 業 發 展 (8) 學 生 若 繼 續 在 國 內 升 學 或 服 兵 役, 應 主 動 通 知 銀 行 辦 理 延 理 延 期 償 還 手 續, 通 訊 地 址 有 變 更, 亦 應 主 動 通 知 銀 行, 以 維 護 本 身 權 益 (9) 延 期 畢 業 者, 學 生 需 親 自 至 高 雄 銀 行 申 請 延 期 償 還 (10)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五 條 所 稱 之 利 息, 其 利 率 之 計 算 係 依 據 郵 政 儲 金 一 年 期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機 動 利 率 為 指 標 利 率 加 碼 計 算, 指 標 利 率 每 三 個 月 調 整 一 次, 加 碼 部 分 依 各 承 貸 銀

64 行 逾 期 放 款 情 形, 每 年 檢 調 整 一 次,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減 額 貸 款 說 明 : 一 依 據 高 雄 銀 行 貸 款 金 額 之 範 圍 規 定 : 第 五 點 ; 凡 學 生 已 享 受 全 部 公 費 全 部 學 雜 費 減 免 或 已 獲 得 政 府 主 辦 之 其 他 無 息 助 學 貸 款 者, 不 得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減 免 或 已 請 領 教 育 補 助 費 之 學 生, 得 申 貸 扣 除 公 費 部 分 減 免 或 教 育 補 助 費 後 之 差 額 二 自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起 加 額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方 案, 有 加 額 補 助 學 生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金 額 必 須 要 扣 除 補 助 款, 不 能 重 覆 貸 款 1. 本 學 期 有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並 領 有 加 額 補 助 之 學 生, 必 須 填 寫 減 額 貸 款 切 結 書 2. 補 助 款 不 能 重 覆 貸 款, 必 須 將 加 額 補 助 款 退 還 給 高 雄 銀 行, 做 沖 銷 就 學 貸 款 金 額 3. 銀 行 開 立 還 款 收 據 於 本 校, 再 轉 發 給 減 貸 學 生, 由 於 銀 行 不 補 發 還 款 收 據, 所 以 務 必 留 存, 不 可 遺 失

65 復 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第 一 次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流 程 國 中 生 不 適 用 向 學 務 處 或 導 師 提 出 申 請, 並 領 取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表 + 保 證 書 備 妥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 於 註 冊 日 前 )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一 份 ( 三 個 月 內 ) 印 章 身 份 證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一 份 ( 父 母 及 本 人 ) 對 保 後 再 至 台 灣 企 銀 各 分 行 繳 交 餘 額 領 取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當 日, 由 班 級 負 責 人 收 齊, 更 改 金 額 後, 至 學 務 處 加 蓋 就 學 貸 款 之 章 先 入 電 腦 至 高 雄 銀 行 網 站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再 到 各 分 行 進 行 對 保 ( 可 貸 金 額 : 學 費 雜 費 實 習 費 ) ( 金 額 由 學 校 統 一 填 寫 ) 繳 完 後 註 冊 時 繳 回 1. 高 雄 銀 行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 第 二 聯 學 ( 餘 額 劃 撥 單 註 冊 時 交 校 收 擲 聯 ) 給 導 師 ) 2. 連 同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表, 共 2 張 一 併 交 給 導 師, 整 班 收 齊 統 一 交 到 學 務 處 訓 育 組 繕 造 就 學 貸 款 名 冊 呈 報 財 稅 中 心 經 財 稅 中 心 審 核 未 通 過 者, 知 會 主 計 室 並 通 知 學 生 補 繳 所 貸 金 額 壹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條 如 下 新 制 現 行 貸 款 分 三 級 制 : 第 一 級 : 即 家 庭 年 收 入 所 得 為 低 收 入 戶 之 子 女 (114 萬 以 下 ), 就 學 貸 款 利 息 仍 由 政 府 全 額 利 息 補 助 第 二 級 : 家 庭 年 收 入 所 得 超 過 114 萬 至 120 萬 元 以 下 家 庭 子 女 將 提 供 半 額 利 息 補 助, 需 填 寫 就 學 貸 款 切 結 書 ( 半 額 付 擔 用 ) 第 三 級 : 家 庭 年 收 入 所 得 在 120 萬 元 以 上 之 家 庭 若 有 兩 位 以 上 子 女 就 讀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亦 可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但 利 息 自 付, 需 填 寫 就 學 貸 款 切 結 書 ( 利 息 全 額 負 擔 用 )

66 貳 未 成 年 學 生 ( 未 滿 20 歲 )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 無 法 親 自 對 保 時 須 出 具 以 下 證 明 : 1 法 定 代 理 人 死 亡 : 若 戶 籍 謄 本 已 註 記 者, 可 免 提 供, 否 則 請 出 具 除 戶 證 明 或 死 亡 證 明 2 法 定 代 理 人 於 國 外 工 作 : 出 具 在 職 證 明 及 搭 機 證 明 或 出 港 證 明 法 定 3 代 理 人 在 監 服 刑 : 出 具 在 監 服 刑 證 明 4 法 定 代 理 人 失 蹤 ( 棄 養 或 找 不 到 人 ): 出 具 失 蹤 報 案 證 明 或 村 里 長 證 明 5 法 定 代 理 人 於 外 地 ( 國 內 ) 工 作 等 原 因 : 於 法 院 公 證 後, 出 具 就 學 貸 款 保 證 授 權 書 上 述 (2) 至 (4) 之 情 形, 對 保 時 須 另 填 切 結 書 參 對 保 後 備 妥 下 文 於 註 冊 日 交 給 班 級 導 師 收 齊 統 一 交 回 學 務 處 (1)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表 附 保 證 書 ( 請 簽 名 蓋 章 ) (4) 高 雄 銀 行 之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學 校 收 執 聯 ( 第 二 聯 ) 利 息 其 利 率 之 計 算 係 依 據 郵 政 儲 金 一 年 期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機 動 利 率 為 指 標 利 率 加 碼 計 算, 指 標 利 率 每 三 個 月 調 整 一 次, 加 碼 部 分 依 各 承 貸 銀 行 逾 期 放 款 情 形, 每 年 檢 調 整 一 次,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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