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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 于 调 整 2011 年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额 度 的 通 知 (1) 2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办 理 指 南 (4) 3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政 策 业 务 办 理 流 程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额 度 的 试 算 (9) 4 关 于 在 部 分 缴 存 单 位 建 立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协 办 员 制 度 的 通 知 (23) 5 附 表 1: 贷 试 算 信 息 确 认 表 (25) 6 附 表 2: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申 请 表 (26) 7 附 表 3: 个 人 住 房 贷 利 率 及 万 元 还 额 对 照 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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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武 公 中 发 号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单 位 公 积 金 业 务 受 托 银 行 : 依 据 国 务 院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及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关 于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单 位 应 每 年 按 上 年 度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调 整 当 年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基 数 的 规 定, 现 将 2011 年 度 武 汉 地 区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月 缴 存 额 度 调 整 等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调 整 2011 年 度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额 度 ( 一 ) 武 汉 地 区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单 位 应 按 2010 年 度 职 工 月 均 工 资 总 额 乘 以 规 定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核 定 2011 年 度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月 缴 存 额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月 缴 存 额 为 本 人 上 一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乘 以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单 位 为 职 工 缴 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月 缴 存 额 为 职 工 本 人 上 一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乘 以 单 位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职 工, 应 从 其 参 加 工 作 的 第 二 个 月 开 始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月 缴 存 额 为 职 工 本 人 当 月 工 资 分 别 乘 以 职 工 和 单 位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新 调 入 的 职 工, 应 从 调 入 单 位 发 放 工 资 之 日 起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月 缴 存 额 为 职 工 本 人 当 月 工 资 分 别 乘 以 职 工 和 单 位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1

4 ( 二 ) 统 一 工 资 总 额 计 算 口 径 (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职 在 岗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包 括 : 基 本 工 资 冲 销 64 元 后 保 留 的 津 补 贴 年 终 一 次 性 奖 金 或 绩 效 工 资 国 家 规 定 的 岗 位 津 贴 生 活 性 补 贴 工 作 性 津 贴 改 革 性 补 贴 奖 励 性 补 贴 其 它 发 给 在 职 职 工 的 属 于 国 家 规 定 工 资 总 额 组 成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奖 金 (2) 企 业 单 位 ( 国 有 企 业 城 镇 集 体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城 镇 私 营 企 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 在 职 在 岗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包 括 : 计 时 工 资 计 件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和 特 殊 情 况 下 支 付 的 工 资 ( 三 ) 依 据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文 件 精 神, 在 职 在 岗 职 工 的 最 低 缴 存 基 数 不 得 低 于 900 元 ( 四 ) 依 据 国 务 院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的 精 神 及 武 汉 市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2010 年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经 测 算,2011 年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最 高 缴 存 额 度 应 为 2358 元 ( 含 职 工 个 人 缴 存 加 单 位 为 职 工 缴 存 额 度 之 和 ) 本 通 知 下 发 前, 公 积 金 缴 存 额 度 已 超 过 标 准 的, 可 暂 维 持 原 标 准 缴 存, 但 本 年 度 不 得 调 整 缴 存 基 数 本 通 知 下 发 后, 单 位 和 职 工 要 求 超 过 标 准 缴 存 的, 应 先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五 )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各 缴 存 单 位 只 能 为 本 单 位 职 工 调 整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额 度 一 次 6 月 1 日 以 前, 已 经 按 照 2010 年 度 的 工 资 总 额 为 职 工 调 整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额 度 的 单 位, 其 调 整 有 效, 本 年 度 内 不 得 再 进 行 调 整 二 继 续 执 行 我 市 现 行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的 政 策 继 续 执 行 我 市 现 行 的 缴 存 比 例 规 定, 即 职 工 个 人 缴 存 和 单 位 为 职 工 缴 存 的 最 低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8%;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经 济 2

5 情 况 提 高 缴 存 比 例, 最 高 比 例 均 不 得 超 过 12% 确 因 经 济 状 况 发 生 困 难 需 降 低 缴 存 比 例 的, 须 经 单 位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同 意, 并 报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批 同 意 单 位 在 经 济 状 况 好 转 后, 应 及 时 为 职 工 补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三 做 好 调 整 额 度 审 核 登 记 工 作 ( 一 ) 本 通 知 从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 执 行 ( 二 )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额 度 调 整 工 作 直 接 关 系 到 广 大 职 工 的 切 身 利 益, 政 策 性 强 任 务 量 大 希 望 各 缴 存 单 位 领 导 相 关 部 门 予 以 高 度 重 视, 认 真 落 实 广 大 职 工 在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方 面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严 格 按 本 通 知 要 求, 切 实 做 好 本 年 度 缴 存 额 度 的 调 整 工 作 ( 三 )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业 务 受 托 银 行 和 经 办 网 点, 须 严 格 按 照 本 通 知 规 定, 对 单 位 填 报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基 数 调 整 清 册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积 极 为 缴 存 单 位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服 务, 帮 助 支 持 各 单 位 落 实 好 缴 存 额 度 调 整 工 作, 记 好 职 工 公 积 金 个 人 明 细 账 ( 四 ) 业 务 部 及 各 分 中 心 应 按 本 通 知 精 神, 认 真 做 好 并 指 导 所 属 缴 存 单 位 的 额 度 调 整 工 作, 帮 助 解 决 所 属 缴 存 单 位 额 度 调 整 中 遇 到 的 实 际 问 题 各 单 位 在 调 整 缴 存 工 作 中 如 遇 问 题, 请 及 时 与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归 集 管 理 处 联 系 咨 询 电 话 : , 或 登 录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网 站 咨 询 留 言 二 〇 一 一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3

6 住 房 消 费 类 提 取 ( 未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或 组 合 贷 ) 提 取 事 由 所 需 资 料 注 意 事 项 购 1 商 品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1 办 理 转 账 提 取 的 有 效 时 买 房 经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间, 以 签 订 购 房 合 同 或 购 房 首 济 适 用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售 房 单 位 名 称 收 账 号 协 议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或 至 购 套 自 房 及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5 首 期 付 的 收 据 ;6 房 房 合 同 或 购 房 协 议 上 约 定 的 住 产 部 门 备 案 的 购 房 合 同 ; 最 后 付 日 期 止, 办 理 转 账 住 房 2 购 买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提 取 1 次 ; 省 市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2 如 转 账 提 取 金 额 未 超 过 购 未 全 房 改 房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售 房 单 位 名 称 收 账 号 房 总 额 的 70% 的, 在 首 次 转 额 及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5 首 期 付 的 收 据 ;6 购 账 提 取 满 3 年 后, 可 凭 全 额 付 清 省 直 房 改 房 的 需 持 资 金 审 批 表 及 购 房 协 议 ; 购 发 票 或 正 规 收 据 房 屋 所 有 购 市 房 改 房 的 需 持 市 房 改 办 的 售 房 批 复 ;7 权 证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房 购 房 协 议 ;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每 3 年 办 理 的 4 购 买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1 次 提 取, 累 计 提 取 额 不 得 ( 不 集 资 建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超 过 购 房 总 额 的 70%; 含 房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售 房 单 位 名 称 收 账 号 3 职 工 与 子 女 联 名 购 房 的, 二 手 及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5 首 期 付 的 收 据 ;6 市 不 能 凭 购 房 合 同 办 理 提 取 手 房 房 产 局 集 资 建 房 批 复 或 省 主 管 部 门 的 集 资 建 续, 需 办 理 两 证 之 后, 根 据 ) 房 批 复 ;7 购 房 协 议 ; 所 占 房 屋 份 额 办 理 提 取 购 1 购 买 买 一 手 房 首 套 的 自 住 住 房 已 2 购 买 全 二 手 房 额 付 的 清 房 的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1 职 工 购 买 首 套 自 住 住 房 为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二 手 房 的, 可 凭 过 户 后 的 购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和 国 房 相 关 要 件, 在 两 证 办 理 满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5 全 额 购 房 发 票 或 正 规 收 据 ; 6 个 月 后 ( 以 房 屋 所 有 权 6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证 上 登 记 时 间 为 准 ), 每 3 年 办 理 1 次 提 取, 累 计 提 取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完 税 契 税 发 票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上 计 税 房 价 金 额 的 70%;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过 户 后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2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办 理 日 和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5 完 税 契 税 发 票 ;6 期 为 2010 年 3 月 8 日 之 后 的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 含 3 月 8 日 ), 才 能 每 3 年 办 理 1 次 提 取 备 注 : 所 需 资 料 均 应 提 供 原 件, 中 心 留 存 复 印 件 4

7 3 购 买 首 套 自 住 住 房 选 择 使 用 商 业 贷 且 贷 未 还 清 的 ( 只 限 本 市 购 房 ) 1 经 贷 银 行 核 实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偿 还 商 业 住 房 贷 申 请 表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借 合 同 抵 押 合 同 ;5 银 行 盖 章 的 近 3 年 还 流 水 明 细 ; 年 11 月 后 首 次 办 理 提 取 的, 需 出 具 建 设 银 行 茶 港 支 行 提 供 的 该 职 工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6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职 工 可 在 贷 发 放 并 正 常 还 6 个 月 后, 每 3 年 办 理 转 账 冲 贷 一 次, 职 工 及 配 偶 每 次 提 取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前 3 年 (36 期 ) 应 偿 还 的 月 还 额 之 和, 直 至 商 业 贷 结 清 ; 2 首 次 提 取 还 贷 时, 以 此 前 实 际 已 还 贷 期 数 的 月 还 额 之 和 计 算,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36 期 的 月 还 额 之 和 1 本 项 提 取 的 有 效 时 间, 可 在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危 险 房 屋 通 知 书 发 放 之 日 起 1 年 内 一 次 性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总 额 ( 不 含 百 元 以 下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建 造 翻 建 大 修 自 住 住 房 的 实 际 支 出 4 建 1 建 造 翻 造 住 修 大 房 的 修 具 有 产 权 自 住 住 房 的 2 翻 建 大 修 住 房 的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市 区 规 划 部 门 出 具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验 收 合 格 证 ;5 施 工 合 同 及 写 明 本 人 ( 或 配 偶 ) 姓 名 的 购 买 建 筑 材 料 的 发 票 ;6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市 区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部 门 出 具 的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书 和 危 险 房 屋 通 知 书 ;5 施 工 合 同 及 写 明 本 人 ( 或 配 偶 ) 姓 名 的 购 买 建 筑 材 料 的 发 票 ;6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市 房 产 部 门 出 具 的 无 职 工 夫 妻 二 人 名 下 自 有 产 权 住 房 的 证 明 ;5 单 位 出 具 的 职 工 租 房 情 况 证 明 与 出 租 人 签 订 的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6 房 产 部 门 统 一 核 发 的 房 屋 租 赁 证 房 屋 租 赁 手 续 费 发 票 及 租 房 缴 费 收 据 ;7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住 房 消 费 类 提 取 ( 未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或 组 合 贷 ) 5 通 过 市 场 租 赁 方 式 依 法 租 赁 住 房 且 每 月 房 租 超 出 家 庭 月 工 资 收 入 20% 的 1 每 月 租 金 超 过 家 庭 月 收 入 20% 的 ( 职 工 夫 妻 双 方 计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月 工 资 收 入 之 和 ), 应 在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签 订 的 承 租 期 内 每 年 提 取 1 次, 职 工 及 配 偶 提 取 金 额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承 租 期 内 租 赁 费 用 扣 除 同 期 家 庭 工 资 收 入 20%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 单 身 职 工 每 月 最 高 提 取 额 不 超 过 600 元, 夫 妻 双 方 每 月 提 取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800 元 1 职 工 可 在 租 赁 期 内 每 年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1 次, 职 工 及 配 偶 提 取 金 额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承 租 期 内 的 房 屋 租 赁 费 用 6 租 赁 本 市 政 府 廉 租 住 房 的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房 产 部 门 核 发 的 廉 租 住 房 租 约 及 市 房 产 部 门 出 具 的 无 职 工 夫 妻 二 人 名 下 自 有 产 权 住 房 的 证 明 房 屋 缴 费 收 据 ;5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证 明 ; 6 家 庭 成 员 ( 职 工 配 偶 及 子 女 ) 收 入 证 明 ; 7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5

8 提 取 事 由 所 需 资 料 注 意 事 项 其 他 类 提 取 ( 无 尚 未 结 清 的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 1 离 休 退 休 的 2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并 与 所 在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的 3 外 地 在 汉 人 员 与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的 4 出 境 定 居 或 户 口 迁 出 本 市 的 5 与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时 男 职 工 年 满 50 周 岁 女 职 工 年 满 45 周 岁 的 6 与 所 在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时, 职 工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余 额 在 1000 元 以 下 ( 含 1000 元 ) 的 7 个 人 账 户 封 存 或 集 中 托 管 满 2 年 仍 未 重 新 就 业 的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3 劳 动 人 事 部 门 颁 发 的 本 人 离 休 证 或 退 休 证 ;4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市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伤 残 证 明 ;5 与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协 议 的 ;6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与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协 议 ;5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出 境 定 居 的, 需 提 供 户 口 注 销 证 明 或 移 民 签 证 ;5 户 口 迁 出 本 市 的, 需 提 供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户 口 迁 出 证 明 ;6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与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协 议 ;5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与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协 议 的 ;5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本 人 身 份 证 ;2 与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的 协 议 ;3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集 中 托 管 凭 证 ( 办 理 了 集 中 托 管 的 );4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未 取 得 离 退 休 证 的, 本 人 身 份 证 上 标 明 的 年 龄 应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男 60 岁 女 55 岁 ), 并 由 所 在 单 位 劳 动 人 事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6

9 8 职 工 家 庭 享 受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本 人 或 配 偶 的 武 汉 市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领 取 证 ;5 与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协 议 ;6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正 规 录 取 通 知 书 ;5 与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6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职 工 死 亡 证 明 或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法 律 文 件 ;5 继 承 人 或 受 遗 赠 人 的 个 人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结 婚 证 户 口 簿 ;6 继 承 人 或 受 遗 赠 人 需 提 供 公 正 机 关 出 具 的 公 证 书 或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书 ;7 提 取 人 或 继 承 人 ( 受 遗 赠 人 )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市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 加 盖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专 用 章 ) 经 医 保 部 门 年 审 的 重 症 病 例 重 症 范 围 :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需 做 透 析 治 疗 及 肾 移 植 术 后 排 异 ; 恶 性 肿 瘤 ( 含 白 血 病 ); 慢 性 重 症 肝 炎 肝 硬 变 住 院 专 用 收 据 ( 加 盖 医 院 收 费 专 用 章 );5 单 位 及 街 道 办 事 处 出 具 的 家 庭 生 活 严 重 困 难 的 证 明 ;6 结 婚 证 户 口 簿 ( 不 在 同 一 户 口 簿 登 记 的, 其 关 系 的 认 定, 由 户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或 公 证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7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居 住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5 结 婚 证 户 口 簿 ;6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9 考 取 全 日 制 大 学 ( 含 研 究 生 ) 辞 职 读 书 的 其 他 类 提 取 ( 无 尚 未 结 清 的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 10 死 亡 或 者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11 缴 存 职 工 配 偶 及 子 女 因 重 大 疾 病 造 成 家 庭 生 活 特 别 困 难 的 1 继 承 人 或 受 遗 赠 人 为 无 ( 或 限 制 )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应 由 监 护 人 凭 其 监 护 人 身 份 证 明 申 请 提 取 1 本 项 提 取 的 有 效 时 间, 应 在 住 院 期 间 或 出 院 之 日 起 1 年 内 一 次 性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金 额 ( 不 含 百 元 以 下 ) 不 得 超 过 个 人 实 际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用 总 额 ( 扣 除 单 位 报 销 或 医 保 支 付 部 分 ) 12 职 工 家 庭 遭 遇 火 灾 地 震, 造 成 家 庭 生 活 特 别 困 难 的 1 本 项 提 取 的 有 效 时 间, 应 在 事 故 灾 难 发 生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一 次 性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个 人 实 际 承 担 的 损 失 总 额 ( 扣 除 各 项 保 险 赔 付 部 分 ) 7

10 提 取 事 由 所 需 资 料 注 意 事 项 偿 还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或 组 合 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或 组 合 贷 中 公 积 金 贷 部 分 提 取 公 积 金 用 于 偿 还 组 合 贷 中 商 贷 部 分 逐 年 扣 划 ( 降 低 月 供 和 缩 短 期 限 ) 逐 月 扣 划 1 填 写 并 加 盖 单 位 预 留 印 鉴 的 委 托 扣 划 住 房 公 积 金 归 还 公 积 金 贷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证 1 填 写 并 加 盖 单 位 预 留 印 鉴 的 委 托 扣 划 住 房 公 积 金 归 还 公 积 金 贷 申 请 表 ; 2 本 人 身 份 证 1 贷 银 行 填 写 盖 章 的 提 取 公 积 金 还 组 合 贷 ( 商 贷 部 分 ) 申 请 证 明 表 ;2 本 人 身 份 证 ;3 单 位 开 具 的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凭 证 ;4 借 合 同 抵 押 合 同 ;5 提 取 人 的 活 期 储 蓄 账 户 ( 存 折 或 卡 ); 1 委 托 扣 划 申 请 条 件 为 : 公 积 金 账 户 未 进 入 集 中 托 管 或 冻 结 销 户 状 态 ; 银 行 储 蓄 还 账 户 经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信 息 系 统 成 功 扣 划 还 贷 1 次 以 上 ; 2 借 人 和 配 偶 选 择 委 托 划 扣 还 贷 方 式 必 须 一 致 ; 3 逐 月 扣 划 时, 月 缴 存 额 的 6 倍 金 额 作 为 约 定 保 留 额, 当 委 托 人 公 积 金 账 户 余 额 少 于 约 定 保 留 额 时, 将 暂 停 执 行 该 账 户 的 逐 月 扣 划 还 贷, 委 托 人 应 及 时 关 注 本 人 公 积 金 账 户 金 额, 以 免 造 成 预 期 ; 4 委 托 人 变 更 扣 划 方 式 的, 需 在 委 托 扣 划 还 贷 授 权 当 日 或 者 距 前 次 委 托 授 权 书 签 订 之 日 起 间 隔 6 个 月 以 上 ; 夫 妻 双 方 均 签 订 的, 以 先 签 订 的 时 间 为 准 ; 5 委 托 扣 划 方 式 变 更 时, 夫 妻 双 方 均 签 订 委 托 授 权 书 的, 其 中 一 方 委 托 人 须 持 夫 妻 双 方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6 委 托 人 在 授 权 期 间, 不 能 以 其 他 事 由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 7 逐 月 扣 划 还 贷 : 公 积 金 中 心 根 据 委 托 授 权 书 的 委 托, 于 每 月 20 日 ( 节 假 日 顺 延 ) 自 动 扣 划 委 托 人 的 公 积 金 用 于 归 还 当 月 应 还 的 贷 本 息 ; 按 月 扣 划 的 顺 序 为 : 首 先 扣 划 贷 人 公 积 金 账 户,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时 扣 划 配 偶 公 积 金 账 户, 如 夫 妻 双 方 公 积 金 账 户 余 额 均 不 够 扣 划 时, 则 扣 划 储 蓄 还 存 折 8 逐 年 扣 划 还 贷 : 公 积 金 中 心 根 据 委 托 授 权 书 的 委 托, 每 年 1 次 按 指 定 时 间 ( 节 假 日 顺 延 ) 自 动 扣 划 委 托 人 的 公 积 金 用 于 提 前 部 分 归 还 或 提 前 结 清 公 积 金 贷 委 托 人 必 须 选 择 降 低 月 还 额 或 缩 短 贷 期 限, 并 且 每 月 仍 需 用 自 有 资 金 归 还 月 还 额 1 在 武 汉 中 心 及 所 属 分 中 心 办 理 了 组 合 贷 且 正 常 还 已 达 6 个 月, 其 商 业 贷 尚 未 结 清, 同 时 未 签 订 委 托 扣 划 还 贷 协 议 的 借 人 及 配 偶, 可 以 选 择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偿 还 组 合 贷 中 的 商 业 贷, 每 年 可 提 取 一 次 2 办 理 提 取 时 借 人 及 配 偶 ( 以 下 简 称 提 取 人 ) 的 公 积 金 存 账 户 上 均 应 保 留 不 少 于 100 元 的 余 额 3 选 择 提 取 归 还 贷 本 金 的, 借 人 及 配 偶 每 次 提 取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商 业 贷 剩 余 金 额, 且 累 计 提 取 金 额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其 商 业 贷 本 金 4 首 次 提 取 应 附 不 少 于 6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还 流 水 明 细, 以 后 提 取 应 附 提 取 日 前 12 个 月 的 还 流 水 明 细 8

11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及 组 合 贷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 简 称 : 公 积 金 贷 ), 是 指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以 职 工 缴 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为 资 金 来 源, 委 托 商 业 银 行 向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在 职 职 工 定 向 用 于 购 买 建 造 翻 建 大 修 自 住 房 时 发 放 的 贷 组 合 贷, 是 指 借 人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不 足 以 支 付 购 房 时, 其 不 足 部 分 可 同 时 向 商 业 银 行 申 请 商 业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两 种 贷 总 称 为 组 合 贷 贷 对 象 和 条 件 ( 一 ) 贷 对 象 在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及 其 分 中 心 ( 以 下 统 称 管 理 中 心 ) 正 常 足 额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达 6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在 职 职 工, 在 购 买 自 住 住 房 时 可 以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或 组 合 贷 ( 二 ) 贷 基 本 条 件 1 借 人 持 有 合 法 身 份 证 件, 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2 借 人 及 其 配 偶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 3 有 稳 定 的 经 济 收 入 和 按 时 归 还 公 积 金 贷 本 息 的 能 力 ; 4 具 有 购 建 住 房 行 为, 且 除 住 房 商 业 贷 转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外 该 购 建 住 房 行 为 一 般 发 生 在 一 年 以 内 ; 所 购 建 住 房 权 属 清 晰 手 续 9

12 合 法 齐 全 且 无 法 律 纠 纷 ; 5 无 尚 未 还 清 的 公 积 金 贷 ; 6 同 意 以 所 购 建 住 房 进 行 贷 抵 押, 或 以 国 债 银 行 定 期 存 单 有 价 证 券 等 管 理 中 心 认 可 的 方 式 提 供 担 保 主 要 贷 类 型 ( 一 ) 购 一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 包 括 购 买 商 品 房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集 资 合 作 建 房 等 自 住 住 房 贷 ; 购 买 酒 店 式 公 寓 公 寓 式 酒 店 等 以 投 资 为 主 要 目 的 的 房 屋,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不 予 受 理 ( 二 ) 购 二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 购 买 可 上 市 交 易 的 存 量 房 ( 即 二 手 房 ) 贷, 房 屋 建 成 年 限 应 在 30 年 以 内 所 购 住 房 必 需 为 已 办 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的 成 套 住 房 ( 三 ) 商 贷 转 公 积 金 贷 :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职 工 将 本 人 或 配 偶 未 结 清 的 个 人 住 房 商 业 贷 转 换 为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发 放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所 购 房 屋 必 需 已 办 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其 中, 二 手 房 商 贷 转 公 积 金 贷 时 所 购 房 屋 的 建 成 年 限 应 在 20 年 内, 且 此 次 转 贷 为 首 次 公 积 金 贷 申 请 贷 额 度 与 比 例 及 计 算 公 式 公 积 金 贷 额 度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每 一 借 人 的 公 积 金 贷 金 额 应 取 以 下 三 项 限 额 标 准 计 算 的 最 小 值, 同 时 不 超 过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规 定 的 还 贷 比 例 : 1 不 得 高 于 当 年 规 定 的 贷 最 高 限 额 ; 10

13 2 不 得 高 于 当 年 规 定 的 贷 最 高 比 例 ; 3 不 得 高 于 按 照 还 能 力 确 定 的 贷 额 度 ( 一 ) 一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额 度 与 比 例 1 一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购 买 首 套 住 房 的, 最 高 贷 额 度 为 60 万 元, 贷 额 度 不 得 超 过 所 购 房 屋 总 价 的 70%( 建 筑 面 积 在 9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可 放 宽 至 80%) 2 一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购 买 二 套 住 房 的, 最 高 贷 额 度 为 50 万 元, 且 最 高 不 超 过 房 屋 总 价 的 40% ( 二 ) 二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额 度 与 比 例 二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最 高 额 度 为 40 万 元, 同 时 满 足 如 下 条 件 : 1 二 手 房 公 积 金 首 套 住 房 贷 最 高 比 例 按 房 屋 建 成 年 限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房 屋 建 成 年 限 在 10 年 ( 含 10 年 ) 以 内 的, 贷 最 高 比 例 不 超 过 房 屋 总 价 的 70%; 房 屋 建 成 年 限 在 年 ( 含 20 年 ) 以 内 的, 贷 最 高 比 例 不 超 过 房 屋 总 价 的 60%; 房 屋 建 成 年 限 在 年 ( 含 30 年 ) 以 内 的, 贷 最 高 比 例 不 超 过 房 屋 总 价 的 50% 其 中 房 屋 总 价 的 认 定 以 房 屋 评 估 价 格 实 际 成 交 价 格 和 交 易 计 税 价 格 中 的 最 低 价 格 为 准 ; 2 二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二 套 住 房 的, 贷 最 高 比 例 不 超 过 房 屋 总 价 的 40% ( 三 ) 商 贷 转 公 积 金 贷 额 度 与 比 例 商 贷 转 公 积 金 贷 额 度 不 得 超 过 剩 余 的 商 贷 金 额, 同 时 不 得 超 过 上 述 关 于 一 二 手 房 贷 额 度 与 比 例 的 规 定 11

14 ( 四 ) 贷 额 度 计 算 贷 额 度 =( 借 人 公 积 金 月 缴 存 额 /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存 比 例 之 和 + 配 偶 公 积 金 月 缴 存 额 /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存 比 例 之 和 ) 45% 12 个 月 贷 期 限 上 述 贷 额 度 ( 如 组 合 贷, 含 商 贷 额 度 ) 不 得 超 过 借 申 请 人 的 还 贷 能 力 借 申 请 人 的 还 贷 能 力, 以 家 庭 总 负 债 的 累 计 月 供 不 超 过 职 工 家 庭 夫 妻 双 方 月 收 入 的 50% 标 准 进 行 核 实 其 中, 职 工 家 庭 月 收 入 以 借 人 及 配 偶 的 计 缴 公 积 金 月 收 入 或 借 人 及 配 偶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经 济 收 入 证 明 为 参 考 贷 期 限 与 利 率 ( 一 ) 贷 期 限 一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期 限 最 长 为 30 年, 二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期 限 最 长 为 20 年, 商 贷 转 公 积 金 贷 的 期 限 在 满 足 前 述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不 得 超 过 商 贷 剩 余 年 限, 同 时 借 人 年 龄 加 贷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年 限 ( 男 职 工 不 超 过 65 岁, 女 职 工 不 超 过 60 岁 ) ( 二 ) 贷 利 率 首 套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期 限 1-5 年, 年 利 率 为 4.45 %, 贷 期 限 6-30 年, 年 利 率 为 4.90 %; 二 套 住 房 的 公 积 金 贷 利 率 按 同 期 首 套 公 积 金 贷 利 率 的 1.1 倍 执 行 贷 期 限 内 如 遇 国 家 调 整 利 率, 已 发 放 的 公 积 金 贷, 其 利 率 当 年 内 不 作 调 整, 具 体 调 整 时 间 为 下 年 度 的 元 月 1 日 12

15 父 母 子 女 联 名 购 房 问 题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房 以 其 子 女 名 义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或 父 母 子 女 ( 不 包 括 与 多 个 子 女 ) 联 名 购 买 房 地 产 一 级 交 易 市 场 住 房 或 二 手 房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必 须 共 同 签 定 抵 押 合 同, 房 屋 产 权 人 或 共 有 产 权 人 还 必 须 出 具 同 意 将 房 屋 用 作 抵 押 且 共 同 还 的 具 结 书, 并 进 行 公 证 如 果 父 母 有 多 个 子 女 的, 只 能 选 择 与 一 个 子 女 联 名 购 房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且 父 母 还 须 出 具 在 该 笔 贷 本 息 未 全 部 还 清 前 父 母 同 意 所 购 房 产 全 部 应 继 承 份 额 归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联 名 购 房 子 女 继 承 的 具 结 书, 并 进 行 公 证 原 商 贷 房 屋 购 买 人 为 父 母 子 女 ( 不 包 括 与 多 个 子 女 ) 联 名 购 买 的, 可 以 申 请 办 理 转 公 积 金 贷, 但 必 须 共 同 签 订 转 公 积 金 贷 抵 押 合 同, 提 供 房 屋 共 有 权 人 同 意 将 房 屋 用 作 公 积 金 贷 抵 押 且 共 同 还 的 具 结 书, 并 进 行 公 证 父 母 子 女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的 认 定, 以 户 口 簿 户 籍 管 辖 部 门 的 证 明 或 其 他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认 定 方 式 为 准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信 用 审 核 标 准 1 申 请 50 万 元 以 上 公 积 金 贷 ( 包 括 个 人 住 房 商 业 贷 转 公 积 金 贷 ) 的, 借 人 和 配 偶 的 信 用 状 况 审 核 标 准 为 无 任 何 逾 期 记 录 ; 2 申 请 50 万 元 ( 含 50 万 元 ) 以 下 公 积 金 贷 的, 借 人 和 配 偶 的 信 用 状 况, 按 以 下 标 准 审 核 : ( 一 ) 借 人 及 其 配 偶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予 13

16 贷 : 1 存 在 因 贷 或 信 用 卡 逾 期 行 为 被 起 诉 或 属 银 行 禁 入 类 客 户 的 ; 2 逾 期 贷 部 分 尚 未 偿 还 的 ; 3 信 用 卡 透 支 逾 期 未 还 的 ; 4 贷 的 最 高 逾 期 期 数 达 到 6 期 及 以 上 的 ; 5 贷 最 近 24 个 月 每 个 月 还 状 态 记 录 显 示, 贷 连 续 逾 期 达 到 3 期 以 上 ( 不 含 3 期 ) 或 累 计 逾 期 次 数 超 过 8 次 ( 不 含 8 次 ) 的 ; 6 信 用 卡 最 近 24 个 月 每 个 月 的 还 状 态 记 录 显 示, 信 用 卡 连 续 逾 期 在 3 期 以 上 ( 不 含 3 期 ) ( 二 ) 借 人 及 其 配 偶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但 在 申 请 贷 前 贷 或 信 用 卡 逾 期 部 分 已 结 清 的, 借 人 及 其 配 偶 作 出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并 签 署 按 时 还 承 诺 后, 可 予 贷 : 1 贷 的 最 高 逾 期 期 数 在 6 期 ( 不 含 6 期 ) 以 内 ; 2 贷 最 近 24 个 月 每 个 月 的 还 状 态 记 录 显 示, 贷 连 续 逾 期 在 3 期 ( 含 3 期 ) 以 内 或 累 计 逾 期 次 数 未 超 过 8 次 ( 含 8 次 ) 的 ; 3 信 用 卡 最 近 24 个 月 每 个 月 的 还 状 态 记 录 显 示, 信 用 卡 连 续 逾 期 在 3 期 以 内 ( 含 3 期 ) 4 个 人 住 房 商 业 贷 转 公 积 金 贷 的 信 用 审 核 标 准, 在 遵 循 上 述 审 核 标 准 的 同 时, 该 笔 贷 在 原 商 贷 还 期 间, 最 高 逾 期 期 数 在 2 期 ( 含 2 期 ) 以 内 或 累 计 逾 期 次 数 在 6 次 ( 含 6 次 ) 以 内 三 信 用 卡 逾 期 记 录 全 部 是 因 未 缴 纳 年 费 所 致, 且 无 任 何 交 易 14

17 记 录 的, 可 予 贷 四 因 银 行 系 统 问 题 导 致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中 信 用 记 录 相 关 信 息 不 正 确 的, 由 银 行 出 具 情 况 证 明, 经 核 查 属 实 的, 可 予 贷 公 积 金 贷 办 理 流 程 ( 一 ) 一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流 程 第 一 步 贷 咨 询 借 申 请 人 向 ( 单 位 贷 协 办 员 或 ) 管 理 中 心 的 受 托 银 行 进 行 贷 咨 询, 领 取 一 手 房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资 料 夹, 按 要 求 填 写 完 毕, 并 连 同 以 下 资 料 一 同 提 交 受 托 银 行 : 第 二 步 提 交 申 请 1. 借 人 夫 妻 双 方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单 身 证 明 由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 3. 经 房 产 部 门 备 案 的 购 房 合 同 和 不 低 于 房 屋 总 价 20% 的 首 付 收 据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贷 银 行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第 三 步 贷 受 理 银 行 初 审 1. 受 托 银 行 与 借 申 请 人 进 行 面 谈, 审 核 其 提 交 的 申 请 资 料 ; 2. 查 询 并 打 印 借 人 及 配 偶 的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审 核 夫 妻 双 方 个 人 信 用 情 况 房 贷 情 况 ; 3. 受 托 银 行 通 过 房 产 部 门 对 借 申 请 人 进 行 家 庭 住 房 信 息 查 询 ; 4. 对 符 合 贷 条 件 的 借 人, 受 托 银 行 在 公 积 金 系 统 中 进 行 贷 前 试 算, 根 据 试 算 结 果 和 还 贷 能 力, 与 借 人 商 议 确 定 贷 额 度 期 限 利 率 以 及 还 方 式 ; 5. 受 托 银 行 在 公 积 金 系 统 中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未 通 过 的, 及 时 通 知 借 人 并 告 知 原 因 15

18 第 四 步 签 订 合 同 贷 初 审 通 过 后, 受 托 银 行 与 借 申 请 人 购 房 人 面 签 借 ( 抵 押 ) 合 同, 并 填 写 房 产 抵 押 登 记 等 相 关 贷 资 料 第 五 步 抵 押 登 记 银 行 复 审 受 托 银 行 到 房 地 产 抵 押 登 记 部 门 办 理 房 屋 抵 押 登 记 ; 受 托 银 行 对 借 申 请 人 的 全 套 资 料 进 行 复 审 第 六 步 管 理 中 心 终 审 贷 发 放 管 理 中 心 对 受 托 银 行 复 审 通 过 的 贷 资 料 进 行 终 审, 终 审 通 过 后, 由 管 理 中 心 通 过 受 托 银 行 将 贷 资 金 以 转 账 方 式 直 接 划 入 售 房 单 位 账 户 ( 二 ) 二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流 程 第 一 步 贷 咨 询 借 申 请 人 向 受 托 银 行 进 行 贷 咨 询, 受 托 银 行 对 借 人 夫 妻 双 方 及 卖 方 夫 妻 双 方 进 行 面 谈 做 好 谈 话 笔 录 之 后, 对 初 步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借 人 发 放 二 手 房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资 料 夹, 按 要 求 填 写 完 毕, 并 连 同 以 下 资 料 一 同 提 交 受 托 银 行 : 第 二 步 提 交 申 请 1 借 人 及 卖 方 夫 妻 双 方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单 身 证 明 由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 3 卖 方 名 下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和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房 屋 产 权 共 有 人 同 意 出 售 房 产 的 书 面 文 件, 保 证 所 售 房 产 权 明 晰 交 易 合 法 ; 5 武 汉 市 存 量 房 买 卖 合 同 ( 需 在 银 行 面 签 ); 6 由 管 理 中 心 认 可 的 房 屋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房 屋 估 价 报 告 书 ; 7 管 理 中 心 和 受 托 银 行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第 三 步 贷 受 理 银 行 初 审 1. 受 托 银 行 与 借 申 请 人 进 行 面 谈, 审 核 其 提 交 的 申 请 资 料 ; 2. 查 询 并 打 印 借 人 及 配 偶 的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审 核 夫 妻 双 方 个 人 信 用 情 况 房 贷 情 况 ; 16

19 3. 受 托 银 行 通 过 房 产 部 门 对 借 申 请 人 进 行 家 庭 住 房 信 息 查 询 ; 4. 对 符 合 贷 条 件 的 借 人, 受 托 银 行 在 公 积 金 系 统 中 进 行 贷 前 试 算, 根 据 试 算 结 果 和 还 贷 能 力, 与 借 人 商 议 确 定 贷 额 度 期 限 利 率 以 及 还 方 式 ; 5. 受 托 银 行 在 公 积 金 系 统 中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未 通 过 的, 及 时 通 知 借 人 并 告 知 原 因 第 四 步 签 订 合 同 贷 初 审 通 过 后, 受 托 银 行 与 借 申 请 人 购 房 人 面 签 借 ( 抵 押 ) 合 同, 并 填 写 房 产 抵 押 登 记 等 相 关 贷 资 料 第 五 步 交 易 过 户 房 屋 买 卖 双 方 到 房 产 局 办 理 房 屋 两 证 交 易 过 户 手 续 第 六 步 抵 押 登 记 银 行 复 审 由 受 托 银 行 或 借 人 到 房 产 局 办 理 房 屋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并 领 取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 受 托 银 行 对 借 申 请 人 的 全 套 资 料 进 行 复 审 第 七 步 管 理 中 心 终 审 贷 发 放 管 理 中 心 对 受 托 银 行 复 审 通 过 的 贷 资 料 进 行 终 审, 终 审 通 过 后, 由 管 理 中 心 将 贷 资 金 通 过 受 托 银 行 直 接 划 转 到 卖 方 的 存 账 户 内 注 : 为 缩 短 贷 发 放 时 限, 借 人 也 可 以 选 择 委 托 管 理 中 心 指 定 的 担 保 机 构 提 供 阶 段 性 担 保, 在 交 易 过 户 后, 凭 两 证 及 阶 段 性 担 保 函 先 行 向 借 申 请 人 发 放 贷, 再 由 担 保 公 司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等 后 期 手 续 ( 三 ) 商 业 贷 转 公 积 金 贷 办 理 流 程 : 第 一 步 贷 咨 询 借 申 请 人 到 原 商 贷 银 行 咨 询, 领 取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转 贷 资 料 夹, 按 要 求 填 写 完 毕, 并 连 同 以 下 资 料 一 同 提 交 原 商 贷 银 行 : 第 二 步 提 交 申 请 1 借 人 及 卖 方 夫 妻 双 方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单 身 证 明 由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 3 原 商 贷 所 购 房 屋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办 理 原 商 贷 的 借 抵 押 合 同 原 件 和 商 品 ( 经 济 ) 房 购 销 合 同 或 存 量 房 买 卖 合 同 复 印 件 ; 17

20 5 由 管 理 中 心 认 可 的 房 屋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房 屋 估 价 报 告 书 ( 二 手 房 商 贷 转 公 积 金 贷 ); 6 房 屋 产 权 共 有 人 出 具 经 公 证 的 同 意 抵 押 的 具 结 书 ; 7 管 理 中 心 和 受 托 银 行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第 三 步 贷 受 理 1. 受 托 银 行 与 借 申 请 人 进 行 面 谈, 审 核 其 提 交 的 申 请 资 料 ; 2. 查 询 并 打 印 借 人 及 配 偶 的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审 核 夫 妻 双 方 个 人 信 用 情 况 房 贷 情 况 ; 3. 受 托 银 行 通 过 房 产 部 门 对 借 申 请 人 进 行 家 庭 住 房 信 息 查 询 ; 4. 对 符 合 贷 条 件 的 借 人, 受 托 银 行 在 公 积 金 系 统 中 进 行 贷 前 试 算, 根 据 试 算 结 果 和 还 贷 能 力, 与 借 人 商 议 确 定 贷 额 度 期 限 利 率 以 及 还 方 式 ; 5. 受 托 银 行 在 公 积 金 系 统 中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未 通 过 的, 及 时 通 知 借 人 并 告 知 原 因 第 四 步 签 订 合 同 借 申 请 人 与 原 商 贷 银 行 签 借 ( 抵 押 ) 合 同 ; 同 时 在 银 行 指 引 下 与 管 理 中 心 指 定 的 担 保 公 司 签 订 担 保 合 同 第 五 步 预 存 资 金 借 申 请 人 将 原 商 贷 余 额 与 转 贷 的 差 额 部 分, 用 自 有 资 金 存 入 转 贷 银 行 开 立 的 存 专 户, 用 于 提 前 结 清 原 商 业 贷 第 六 步 贷 发 放 管 理 中 心 发 放 贷 资 金, 由 转 贷 银 行 通 知 转 贷 借 人 将 公 积 金 贷 资 金 和 借 人 预 存 资 金 同 时 结 清 原 商 业 贷 第 七 步 办 理 抵 押 由 担 保 公 司 代 为 办 理 原 商 业 贷 房 产 抵 押 注 销 手 续, 并 办 妥 转 公 积 金 贷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 此 程 序 由 担 保 公 司 办 理 ) 18

21 贷 协 办 员 职 责 1 公 积 金 贷 咨 询 和 试 算 协 办 员 根 据 武 汉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的 相 关 政 策, 负 责 本 单 位 缴 存 职 工 ( 以 下 称 借 人 ) 公 积 金 贷 咨 询 贷 申 请 的 试 算 核 定 借 人 申 贷 前 可 向 本 单 位 协 办 员 咨 询 公 积 金 贷 的 有 关 政 策 及 办 理 程 序, 领 取 并 填 写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资 料 夹 ( 以 下 称 资 料 夹 ) 协 办 员 指 导 借 人 正 确 完 整 填 写 资 料 夹 协 办 员 认 真 核 实 申 请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以 及 文 书 填 写 的 规 范 性, 并 按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规 定, 初 步 核 定 借 人 贷 额 度 和 贷 期 限, 填 写 贷 试 算 信 息 确 认 表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开 发 楼 盘 的 相 关 信 息 服 务, 协 办 员 向 借 人 指 导 其 购 买 楼 盘 的 相 关 银 行 公 积 金 贷 受 理 人 员, 进 入 下 一 步 的 公 积 金 贷 流 程 2 宣 传 公 积 金 政 策 协 办 员 及 时 学 习 公 积 金 贷 政 策, 通 过 学 校 网 站 等 形 式 向 缴 存 职 工 宣 传 公 积 金 贷 政 策, 负 责 缴 存 职 工 有 关 公 积 金 贷 政 策 的 咨 询 服 务 3 就 集 体 办 贷 情 况 与 高 校 分 中 心 的 沟 通 协 办 员 和 高 校 分 中 心 贷 科 及 时 联 系 本 单 位 职 工 集 中 办 理 公 积 金 贷 事 宜, 将 本 单 位 的 集 体 办 理 公 积 金 贷 ( 大 于 20 户 ) 的 信 息 反 馈 到 中 心, 中 心 可 按 单 位 需 求 到 现 场 办 公, 给 借 人 提 供 直 接 的 公 积 金 贷 服 务 贷 试 算 举 例 说 明 例 1: 19

22 单 身 男 职 工, 年 龄 25 岁, 首 次 购 一 手 房, 房 价 100 万 元, 建 面 130 平 方 米 每 月 公 积 金 个 人 缴 交 600, 单 位 缴 交 600, 缴 交 比 例 12%, 月 收 入 6500 元, 申 请 贷 60 万,30 年 可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试 算 如 下 : 1 600/12%*45%*12*30=810000( 一 手 房 可 贷 30 年 ) 2 100*70%=70 万 元 (90 平 方 米 以 上 可 贷 7 成 ) 3 如 贷 60 万,30 年, 家 庭 总 负 债 的 累 计 月 供 为 元, 不 超 过 职 工 家 庭 夫 妻 双 方 月 收 入 的 50%,6500*50%=3250 元 4 最 高 贷 额 度 60 万 元 ( 一 手 房 最 高 限 额 ) 以 上 四 项 取 最 低 值 :60 万 元,30 年 例 2: 双 职 工, 以 前 有 公 积 金 贷, 但 已 结 清, 再 次 购 二 手 房, 二 手 房 是 2003 年 建 成 的, 房 价 100 万 元, 每 月 公 积 金 男 方 个 人 缴 400 元, 单 位 缴 400 元, 单 位 缴 交 比 例 10%; 女 方 个 人 缴 200 元, 单 位 缴 200 元, 单 位 缴 交 比 例 为 8%, 男 女 均 35 岁, 男 方 为 主 贷 人, 申 请 贷 60 万,30 年 可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试 算 如 下 : 1 (400/10%+200/8%)*45%*12*20=702000( 二 手 房 最 长 可 贷 20 年 ) 2 二 手 房 2003 年,100*70%=70 万 元 ( 房 龄 10 年 以 内, 可 贷 7 成 ) 3 二 套 房,100*40%=40 万 元 ( 二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二 套 住 房 的, 不 超 过 房 屋 总 价 4 成 ) 4 最 高 贷 额 度 40 万 元 ( 二 手 房 最 高 限 额 ) 以 上 取 最 低 值 :40 万 元,20 年 20

23 例 3: 双 职 工, 以 前 有 商 贷 未 结 清, 且 当 时 是 首 次 购 一 手 房, 已 办 两 证, 房 价 30 万 元, 建 面 平 方 米 (90 以 下 ), 原 商 贷 24 万, 年 限 20 年 商 贷 剩 余 万 元, 商 贷 剩 余 年 限 10 年 每 月 公 积 金 男 方 个 人 缴 800 元, 单 位 缴 800 元, 单 位 缴 交 比 例 10%; 女 方 个 人 缴 300 元, 单 位 缴 300 元, 单 位 缴 交 比 例 为 10%, 男 女 均 30 岁, 男 方 为 主 贷 人, 申 请 贷 21.7 万, 10 年 可 申 请 商 转 公 贷 试 算 如 下 : 1 (800/10%+300/10%)*45%*12*10=594000( 不 超 过 商 贷 剩 余 年 限 10 年 ) 2 剩 余 的 商 贷 金 额 万 元 ( 商 转 公 额 度 不 得 超 过 房 价 8 成, 30*80%=24 万 元, 且 不 得 超 过 剩 余 的 商 贷 金 额 21.83) 3 最 高 可 贷 额 度 万 元, 但 其 仅 申 请 贷 21.7 万 以 上 取 最 低 值, 可 申 请 商 转 公 :21.7 万 元,10 年 办 理 网 点 受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委 托 高 校 分 中 心 办 理 公 积 金 贷 的 银 行 有 14 家 : 建 设 银 行 工 商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民 生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农 业 银 行 光 大 银 行 汉 口 银 行 兴 业 银 行 浦 发 银 行 华 夏 银 行 广 发 银 行 以 及 以 上 14 家 银 行 的 经 办 网 点 政 策 咨 询 及 查 询 服 务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网 址 : 21

24 中 心 地 址 及 电 话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岸 区 京 汉 大 道 1248 号 ( 华 清 园 靠 三 阳 路 轻 轨 旁 ) 电 话 :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高 校 分 中 心 地 址 :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12 号 ( 建 设 大 厦 A 座 13 楼 ) 电 话 :

25 武 公 高 校 号 各 有 关 缴 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政 策 的 宣 传, 更 好 地 为 公 积 金 缴 存 职 工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贷 服 务,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高 校 分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高 校 分 中 心 ) 决 定 在 部 分 缴 存 单 位 中 建 立 公 积 金 贷 协 办 员 制 度, 委 托 协 办 员 配 合 做 好 公 积 金 贷 宣 传 服 务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贷 协 办 员 由 各 单 位 指 定 负 责 公 积 金 管 理 工 作 的 财 务 人 员 1 人 担 任, 并 报 高 校 分 中 心 登 记 备 案 二 贷 协 办 员 主 要 职 责 1 宣 传 公 积 金 政 策 协 办 员 应 熟 练 掌 握 公 积 金 贷 政 策, 通 过 单 位 网 站 发 放 宣 传 单 等 形 式 及 时 向 缴 存 职 工 宣 传 公 积 金 贷 政 策, 受 理 缴 存 职 工 的 政 策 咨 询 2 指 导 借 人 填 写 资 料 夹 借 人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前, 可 向 本 单 位 协 办 员 咨 询 公 积 金 贷 政 策 及 办 理 程 序, 领 取 并 填 写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资 料 夹 ( 以 下 称 资 料 夹 ) 协 办 员 要 认 真 指 导 借 人 填 写 资 料 夹, 并 介 绍 后 续 贷 流 程 23

26 3 试 算 公 积 金 贷 协 办 员 按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相 关 规 定, 初 步 核 定 借 人 贷 额 度 和 贷 期 限, 填 写 贷 试 算 信 息 确 认 表 ( 附 后 ) 4 为 本 单 位 职 工 集 体 办 贷 提 供 服 务 负 责 将 本 单 位 集 体 办 理 公 积 金 贷 ( 大 于 20 户 ) 的 信 息 反 馈 到 高 校 分 中 心, 协 调 高 校 分 中 心 和 贷 银 行 到 现 场 办 公, 为 借 人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公 积 金 贷 服 务 三 高 校 分 中 心 将 在 每 年 底 对 贷 协 办 员 进 行 考 核 和 适 当 奖 励, 优 先 推 荐 工 作 突 出 的 协 办 员 参 加 高 校 分 中 心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协 办 员 签 发 的 贷 试 算 信 息 确 认 表 将 作 为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年 终 考 核 和 年 度 评 优 评 先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附 件 : 贷 试 算 信 息 确 认 表 二 一 一 年 五 月 六 日 24

27 年 月 日 编 号 : 第 号 借 人 姓 名 借 人 身 份 证 号 移 动 电 话 配 偶 姓 名 配 偶 身 份 证 号 移 动 电 话 购 房 金 额 ( 万 元 ) 购 房 地 址 房 屋 面 积 ( 平 方 米 ) 首 付 金 额 ( 万 元 ) 申 请 年 限 ( 年 ) 申 请 金 额 ( 万 元 ) 经 试 算, 该 借 人 可 贷 万 元, 贷 年 限 为 年 单 位 试 算 意 见 盖 章 : 协 办 员 : 年 月 日 注 :1 实 际 贷 金 额 依 据 借 人 及 配 偶 的 经 济 收 入 和 还 贷 能 力 等 综 合 计 算 后 确 定, 自 填 表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有 效 2 本 表 一 式 三 联, 由 借 人 填 写, 高 校 分 中 心 银 行 单 位 各 留 存 一 联 联 系 电 话 :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高 校 分 中 心 印 制 第 一 联 : 高 校 分 中 心 留 存 25

28 借 身 份 证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1. 武 汉 ( )2. 湖 北 省 ( )3. 省 直 ( ) 1. 未 婚 ( )2. 离 异 ( ) 缴 存 中 心 婚 姻 状 况 人 4. 铁 路 ( )5. 其 他 ( ) 3. 丧 偶 ( )4. 已 婚 ( ) 基 工 作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本 工 作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邮 编 信 单 位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家 庭 电 话 息 现 住 房 地 址 配 身 份 证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偶 1. 武 汉 ( )2. 湖 北 省 ( )3. 省 直 ( ) 是 否 缴 存 公 积 金 是 ( ) 否 ( ) 缴 存 中 心 基 4. 铁 路 ( )5. 其 他 ( ) 本 信 工 作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息 购 单 元 楼 贷 项 目 名 称 栋 号 房 层 室 号 信 息 售 房 单 位 名 称 购 房 总 价 ( 元 ) 首 付 金 额 ( 元 )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 贷 贷 类 型 公 积 金 贷 ( ) 组 合 贷 ( ) 还 方 式 等 额 本 金 ( ) 等 额 本 息 ( ) 申 请 信 公 积 金 贷 金 额 ( 元 ) 商 贷 金 额 ( 元 ) 贷 期 限 ( 年 ) 贷 金 额 合 计 ( 元 ) 息 1. 本 人 保 证 上 述 所 填 写 资 料 及 借 人 ( 含 配 偶 ) 资 信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若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本 人 愿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法 律 责 任 2. 本 人 同 意 将 借 人 ( 含 配 偶 )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提 供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或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建 立 的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并 授 权 贷 银 行 因 贷 申 请 及 贷 后 管 理 查 询 并 留 存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3. 本 人 ( 含 配 偶 ) 同 意 以 所 购 房 屋 作 为 公 积 金 贷 的 抵 押 物 4. 本 人 是 否 同 意 用 手 机 短 信 方 式 接 收 公 积 金 贷 有 关 信 息 :1 同 意 ( )2 不 同 意 ( ) 借 人 ( 签 名 手 印 ): 配 偶 :( 签 名 手 印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 行 已 对 借 人 提 供 的 贷 及 抵 押 所 需 资 料 原 件 进 行 核 实, 所 有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如 出 现 虚 假 资 料, 由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由 本 行 承 担 贷 银 行 ( 公 章 ): 经 办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26

29 2011 年 7 月 7 日 起 执 行 期 限 商 业 性 贷 公 积 金 贷 ( 年 ) 年 利 率 % 月 利 率 月 还 额 年 利 率 % 月 利 率 月 还 额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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