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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广 川 街 道 办 事 处 2016 年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SDTG-ZB-B ZN 招 标 单 位 :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广 川 街 道 办 事 处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天 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2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3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六 章 图 纸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7

3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一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广 川 街 道 办 事 处 2016 年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二 项 目 编 号 :SDTG-ZB-B ZN 三 采 购 项 目 标 段 划 分 情 况 :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一 标 段 二 标 段 1. 申 请 人 须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并 具 备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相 宏 力 小 区 关 条 件 的 规 定 ; 2. 投 标 人 须 同 时 具 备 :⑴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含 ) 及 以 上 资 质 ;⑵ 投 标 人 自 身 具 有 或 拥 有 其 控 股 ( 持 股 比 例 51% 以 上 ) 的 物 业 管 理 三 级 ( 含 )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 3.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拟 驻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本 公 司 注 册 的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并 提 供 党 校 宿 舍 东 合 格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中 标 后 不 得 兼 职 担 方 红 路 粮 局 宿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在 以 往 的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中 没 舍 天 衢 小 区 有 发 生 过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或 未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黑 名 南 区 市 政 小 单 ; 区 水 文 队 宿 4.(1) 若 中 标 标 段 内 小 区 无 物 业 管 理, 中 标 人 应 安 排 其 控 股 的 舍 富 苑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进 驻, 参 与 竣 工 验 收, 进 行 物 业 管 联 通 宿 舍 自 理, 管 理 期 限 最 低 为 三 年, 相 关 程 序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按 职 能 部 来 水 宿 舍 门 要 求 确 定 项 目 施 工 中 标 人 对 其 控 股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负 有 担 保 法 律 连 带 责 任 ; (2)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须 提 前 解 除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甲 方 须 提 前 1 个 月 通 知 乙 方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由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后 另 计 5. 本 次 施 工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本 标 段 估 算 金 额 元 元 注 :1. 本 项 目 共 分 为 2 个 标 段, 兼 投 不 兼 中 ; 2. 投 标 人 或 其 控 股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进 驻, 参 与 竣 工 验 收, 进 行 物 业 管 理, 管 理 期 限 最 低 为 三 年, 相 关 程 序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按 职 能 部 门 要 求 确 定 本 案 中 投 标 人 对 其 控 股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负 有 担 保 法 律 连 带 责 任 ; 3.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其 控 股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证 明 材 料 四 报 名 与 获 取 时 间 及 方 式 : 1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08 月 22 日 至 2016 年 08 月 26 日 2 报 名 方 式 : 网 上 报 名 3 获 取 方 式 : 网 上 下 载 ( 费 用 150 元 / 份 ) 4 获 取 时 间 :2016 年 08 月 22 日 至 2016 年 08 月 26 日 五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13 日 08:30 至 09: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3 楼 开 标 室 ( 德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1666 号 ) 六 开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13 日 09: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3 楼 开 标 室 ( 德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1666 号 ) 七 联 系 方 式 山 东 天 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1 页 共 75 页 电 话 :

4 1. 招 标 人 :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广 川 街 道 办 事 处 地 址 :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东 风 中 路 620 号 联 系 人 : 李 主 任 联 系 方 式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天 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德 州 市 三 八 中 路 冠 达 时 代 商 务 楼 三 楼 317 室 联 系 人 : 周 女 士 联 系 方 式 : 八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德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九 监 督 机 构 :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监 督 电 话 : 十 重 要 说 明 : 各 投 标 人 首 次 在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参 与 投 标 的, 报 名 前 须 办 理 企 业 诚 信 入 库 手 续, 办 理 程 序 详 见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诚 信 库 申 报 操 作 手 册 和 关 于 办 理 企 业 诚 信 入 库 的 通 知 因 未 及 时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导 致 无 法 报 名 的, 后 果 自 负 答 疑 文 件 等 一 经 在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发 布 时 间 即 为 发 出 的 时 间 ), 各 投 标 人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报 名 项 目 信 息 并 及 时 登 录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下 载 电 子 版 和 各 类 澄 清 答 疑,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若 投 标 单 位 遇 到 系 统 问 题, 请 及 时 联 系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 发 布 人 : 山 东 天 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时 间 : 2016 年 08 月 22 日 第 2 页 共 75 页

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 称 :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广 川 街 道 办 事 处 1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 李 主 任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163.com 地 址 :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东 风 中 路 620 号 名 称 : 山 东 天 罡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周 女 士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163.com 地 址 : 德 州 市 三 八 中 路 冠 达 时 代 商 务 楼 三 楼 317 室 3 项 目 名 称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广 川 街 道 办 事 处 2016 年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4 建 设 地 点 德 城 区 广 川 街 道 5 标 段 划 分 两 个 标 段 6 招 标 范 围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施 工 图 纸 及 设 计 说 明 范 围 内 施 工 内 容 7 招 标 内 容 本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德 城 区 广 川 街 道, 一 标 段 : 涉 及 老 旧 小 区 1 家, 为 宏 力 小 区, 建 筑 面 积 约 4.6 万 m2, 改 造 楼 宇 18 栋, 改 造 户 数 671 户 二 标 段 : 涉 及 老 旧 小 区 8 家, 为 党 校 宿 舍 东 方 红 路 粮 局 宿 舍 天 衢 小 区 南 区 市 政 小 区 水 文 队 宿 舍 富 苑 小 区 联 通 宿 舍 自 来 水 宿 舍, 建 筑 面 积 约 4.41 万 m2, 改 造 楼 宇 17 栋 及 平 方 35 户, 改 造 户 数 511 户 上 述 2 个 标 段 招 标 内 容 的 其 他 说 明 : (1) 包 括 外 墙 涂 料 粉 刷 防 盗 门 消 防 路 面 路 灯 楼 道 灯 防 水 门 窗 内 外 墙 健 身 器 材 给 水 排 水 监 控 设 施 预 留 预 埋 等 项 目, 具 体 见 清 单 (2) 若 中 标 标 段 内 小 区 无 物 业 管 理, 中 标 人 应 安 排 其 控 股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进 驻, 参 与 竣 工 验 收, 进 行 物 业 管 理, 管 理 期 限 最 低 为 三 年, 相 关 程 序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按 职 能 部 门 要 求 确 定 项 目 施 工 中 标 人 对 其 控 股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负 有 担 保 法 律 连 带 责 任 ; (3)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须 提 前 解 除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甲 方 须 提 前 1 个 月 通 知 乙 方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由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后 另 计 8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9 出 资 比 例 100% 10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1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以 甲 方 开 工 令 为 准,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实 际 工 期 起 止 时 间 以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为 准 其 中 外 墙 抹 灰 涂 料 粉 刷 工 程 必 须 在 2016 年 10 月 30 日 前 完 工 12 质 量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 ) 中 的 合 格 标 准 质 量 奖 项 : 无 关 于 质 量 要 求 的 详 细 说 明 详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13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1. 申 请 人 须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并 具 备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力 和 信 誉 格,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相 关 条 件 的 规 定 ; 第 3 页 共 75 页

6 14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 投 标 人 须 同 时 具 备 :⑴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含 ) 及 以 上 资 质 ; ⑵ 投 标 人 自 身 具 有 或 拥 有 其 控 股 ( 持 股 比 例 51% 以 上 ) 的 物 业 管 理 三 级 ( 含 )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 3.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拟 驻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本 公 司 注 册 的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并 提 供 合 格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中 标 后 不 得 兼 职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在 以 往 的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中 没 有 发 生 过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或 未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黑 名 单 ; 4.(1) 若 中 标 标 段 内 小 区 无 物 业 管 理, 中 标 人 应 安 排 其 控 股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进 驻, 参 与 竣 工 验 收, 进 行 物 业 管 理, 管 理 期 限 最 低 为 三 年, 相 关 程 序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按 职 能 部 门 要 求 确 定 项 目 施 工 中 标 人 对 其 控 股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负 有 担 保 法 律 连 带 责 任 ; (2)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须 提 前 解 除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甲 方 须 提 前 1 个 月 通 知 乙 方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由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后 另 计 5. 本 次 施 工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接 受,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联 合 体 资 质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工 认 定 15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16 踏 勘 现 场 17 投 标 预 备 会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20 分 包 21 偏 离 构 成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不 组 织, 投 标 前 自 行 踏 勘 ; 招 标 人 踏 勘 联 系 方 式 : 姓 名 : 电 话 : 不 召 开 召 开, 召 开 时 间 : 召 开 地 点 : 各 潜 在 投 标 人 对 如 有 疑 问, 可 要 求 澄 清 投 标 人 在 报 名 结 束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盖 章 扫 描 件 及 word 文 档 格 式 文 件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者 直 接 送 达 方 式 或 者 在 德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内 提 出 ) 通 知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电 话 : ; 电 子 邮 箱 : @163.com) 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提 出 疑 问, 将 被 视 同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内 容 均 无 异 议 接 到 疑 议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异 议 统 一 在 德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作 出 答 复 不 允 许 允 许,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劳 务 分 包 或 经 发 包 人 允 许 的 专 业 分 包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无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按 合 同 约 定 不 允 许 允 许, 可 偏 离 的 项 目 和 范 围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允 许 偏 离 最 高 项 数 : 偏 差 调 整 方 法 : 招 标 单 位 另 行 发 出 的 对 的 修 改 补 充 澄 清 等 有 关 资 料 在 收 到 相 应 澄 清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2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13 日 09 时 30 分 25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澄 清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第 4 页 共 75 页

7 26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修 改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27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无 具 体 要 求, 可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28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90 日 历 日 29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投 标 人 须 按 的 规 定, 按 时 足 额 交 纳 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 一 标 段 : 叁 万 捌 仟 元 整 ; 二 标 段 玖 万 叁 仟 元 整 2. 收 款 人 : 德 州 市 审 批 服 务 大 厅 管 理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州 东 风 东 路 支 行 联 系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德 州 德 城 支 行 联 系 电 话 :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形 式 : 登 录 交 易 系 统, 按 分 包 ( 标 段 ) 网 上 报 名 成 功 后, 随 机 获 取 每 个 标 段 的 虚 拟 子 账 号, 自 主 选 择 其 中 一 家 银 行 账 号, 从 基 本 账 户 按 分 包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4.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 16 时 00 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5.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单 位 基 本 户 转 出, 否 则 无 效 ;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接 收 ; 6.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款 项 的 银 行 交 换 时 间, 由 此 带 来 的 保 证 金 不 能 按 时 到 帐 的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7. 未 中 标 单 位 的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 中 标 单 位 需 持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缴 纳 凭 证 复 印 件, 到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号 窗 口 办 理 保 证 金 退 款 手 续, 其 保 证 金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退 还 保 证 金 退 付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自 动 退 至 原 缴 纳 账 户 友 情 提 示 : 银 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 理 公 对 公 账 户 电 汇 业 务, 请 提 前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在 规 定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户 的 风 险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须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划 转 时 间, 保 证 顺 利 到 账, 参 与 投 标 30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指 2013 年 01 月 01 日 至 今 32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指 2013 年 01 月 01 日 至 今 33 不 允 许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允 许, 备 选 方 案 的 编 制 要 求 见 附 表 七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编 制 要 求, 评 标 方 案 审 和 比 较 方 法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34 投 标 人 的 有 关 证 件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项 目 经 理 身 份 证 及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等 34.1 签 字 和 盖 章 要 求 按 照 中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在 指 明 的 地 方 盖 章 或 签 字 不 符 合 要 求 做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5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正 本, 五 份 副 本 ; 唱 标 一 览 表 一 式 两 份 单 独 密 封 ; 电 子 版 一 份 (U 盘 ) 单 独 密 封 ; 如 投 标 单 位 两 个 标 段 均 投 标, 可 将 两 个 标 段 做 到 一 起, 但 标 段 要 明 确 36 装 订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装 订 : 第 5 页 共 75 页

8 37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38 封 套 上 写 明 39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 40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4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4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5 人 43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44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45 履 约 担 保 无 46 质 量 保 修 期 47.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47.1 词 语 定 义 类 似 项 目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47.2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47.3 暗 标 评 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47.4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是 否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同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47.5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采 用 胶 装 方 式 装 订,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外 形 平 面 尺 寸 为 国 际 A4 纸 型, 不 允 许 活 页 装 订 不 符 合 要 求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完 好, 唱 标 一 览 表 一 式 二 份 单 独 密 封 ;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一 份 (U 盘 ) 单 独 密 封 ; 可 参 考 密 封 格 式 ( 后 附 ) (1)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2)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3) 在 2016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 可 参 考 密 封 格 式 ( 后 附 ) 递 交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13 日 0930 分 ( 超 出 时 限 概 不 接 收 ) 地 点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3 楼 开 标 室 ( 德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1666 号 ) 否 是, 退 还 安 排 :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13 日 09:30 分 ; 开 标 地 点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3 楼 开 标 室 ( 德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1666 号 ) ( 注 : 为 保 证 按 照 开 标 会 议 程 序 顺 利 进 行, 建 议 投 标 人 可 以 提 前 半 个 小 时 抵 达 开 标 会 议 现 场, 有 序 的 签 到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的 资 料 等 ) 是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3 人 按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执 行 保 修 期 的 起 始 日 期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结 束 后 开 始 计 算 在 规 模 ( 面 积 造 价 层 次 跨 度 ) 结 构 形 式 施 工 工 艺 特 殊 施 工 技 术 等 方 面 与 招 标 工 程 相 类 似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是 指 : 安 全 质 量 建 筑 市 场 工 资 拖 欠 方 面 的 处 罚 投 诉 记 录 不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 一 标 段 : 元 ; 二 标 段 : 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其 投 标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不 采 用 不 要 求 要 求, 内 容 : 份 数 :1 形 式 :U 盘 密 封 方 式 : 单 独 放 入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在 封 套 上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字 样 第 6 页 共 75 页

9 是 否 实 行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47.6 投 标 人 代 表 项 目 经 理 出 席 开 标 会 47.7 中 标 公 示 否 是, 投 标 人 需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同 时 按 本 须 知 附 表 八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编 制 及 报 送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方 法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5.1 款 的 规 定, 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及 项 目 经 理 参 加 开 标 会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4. 本 项 目 特 别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拟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建 造 师 本 人 持 身 份 证 明 及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的 本 单 位 社 保 证 明 ( 须 加 盖 社 保 管 理 部 门 公 章 ) 原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一 媒 介 和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 交 易 中 心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日 47.8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本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47.9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第 8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除 非 已 经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同 义 词 语 构 成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进 行 理 解 监 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解 释 权 构 成 本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按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属 于 对 存 在 不 同 理 解 的, 应 当 提 请 招 标 人 作 出 合 理 的 书 面 解 释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共 他 内 容 资 格 审 查 的 证 件 ( 原 件 或 公 证 件 ) 1. 营 业 执 照 ; 2. 组 织 代 码 证 ; 3. 税 务 登 记 证 ; ( 已 办 理 完 三 证 合 一 的 单 位 只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4.;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及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 注 : 法 定 代 表 人 直 接 参 加 开 标 会, 须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其 身 份 证 ); 5. 资 质 证 书 ; 6.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7.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项 目 经 理 身 份 证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8.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人 员 岗 位 证 书 (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 9. 拟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建 造 师 身 份 证 明 及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的 本 单 位 社 保 证 明 ( 须 加 盖 社 保 管 理 部 门 公 章 ); 第 7 页 共 75 页

10 10.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投 标 人 控 股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证 明 材 料 ( 原 件 ) 说 明 : 1. 以 上 证 件 正 在 办 理 年 检 或 延 期 的, 需 提 供 年 检 或 ( 延 期 ) 核 准 部 门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2. 以 上 证 书 复 印 件 ( 齐 全 有 效 )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指 定 位 置, 并 与 原 件 保 持 一 致 3. 投 标 人 应 另 外 单 独 准 备 以 上 证 书 资 料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壹 套, 验 证 时 与 原 件 一 同 提 交 4. 上 述 证 件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恕 不 接 收 与 投 标 相 关 的 任 何 资 料 ; 5. 上 述 证 件 未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提 供 无 效 证 件 未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提 供 证 件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拨 付 方 式 : 工 程 完 成 至 整 体 形 象 进 度 的 60% 时 拨 付 至 合 同 金 额 的 30%, 工 程 全 部 完 工 后 拨 付 至 审 核 完 成 工 程 造 价 的 70%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经 审 计 局 审 定 并 出 具 结 算 报 告 后 拨 付 至 结 算 价 的 90%, 余 款 10% 作 为 质 保 金 ( 其 中 5% 作 为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待 合 同 约 定 质 保 期 满 后 无 息 拨 付 ; 5% 作 为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保 证 金, 待 三 年 物 业 期 满 后 无 息 拨 付 ) 代 理 费 由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执 行 发 改 办 价 格 号 文 及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格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工 程 类 收 取 收 费 基 数 为 中 标 总 价 公 证 费 : 一 标 段 3000 元 ; 二 标 段 4500 元 ; 均 由 中 标 单 位 向 众 信 公 证 处 缴 纳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包 料 (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 质 量 缺 陷 责 任 期 :2 年 (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为 5 年 )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说 明 : 详 见 第 五 章 投 标 单 位 严 格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报 价, 不 得 自 行 增 减 清 单 项 目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及 结 算 方 法 : 固 定 单 价, 工 程 量 据 实 结 算 注 :1.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人 员 (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 证 书 实 行 押 证 管 理, 证 书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全 部 暂 押 项 目 管 理 公 司 处,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变 更 的, 须 经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 否 则 不 得 更 换, 如 有 违 约 须 按 以 下 额 度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项 目 经 理, 人 民 币 5 万 元 / 人 次 ; 技 术 负 责 人, 人 民 币 2 万 元 / 人 次 ; 其 他 人 员, 人 民 币 2000 元 / 人 次, 并 限 期 整 改 到 位 2. 项 目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驻 工 地 不 少 于 25 天 / 月, 每 缺 勤 一 天 罚 款 1000 元 / 人 3. 中 标 人 自 行 协 调 当 地 的 施 工 环 境, 创 造 良 好 的 施 工 氛 围 4. 因 协 调 不 利 所 造 成 的 误 工 或 耽 误 工 期, 责 任 自 负,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承 包 方 负 责 中 标 人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 中 标 人 的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预 算 员 施 工 员 材 料 员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的 澄 清 修 改 : 因 本 项 目 实 行 网 上 报 名, 代 理 机 构 无 法 获 取 下 载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名 单 如 项 目 发 布 澄 清 修 改 信 息, 将 在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即 视 为 通 知 到 潜 在 投 标 人 补 充 : 本 次 项 目 招 标 期 间 所 发 布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招 标 清 单 中 有 关 涉 及 消 防 设 计 及 工 程 量 为 暂 定 实 施 方 案 及 工 程 量 施 工 期 间, 中 标 人 按 照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据 实 计 量 第 8 页 共 75 页

11 二 投 标 须 知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标 段 划 分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第 9 页 共 75 页

12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报 价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中 标 人 需 承 担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及 公 证 费 用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报 价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招 标 控 制 价 : 超 出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做 无 效 标 处 理 2.1 的 组 成 本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2.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的 组 成 部 分 2.2 的 澄 清 第 10 页 共 75 页

13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予 以 澄 清 因 本 项 目 实 行 网 上 报 名, 代 理 机 构 无 法 获 取 下 载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名 单 如 项 目 发 布 澄 清 修 改 信 息, 将 在 德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进 行 公 告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即 视 为 通 知 到 潜 在 投 标 人 澄 清 变 更 信 息 发 布 后, 系 统 以 短 信 形 式 将 提 示 信 息 发 送 至 预 留 手 机 号 为 确 保 各 潜 在 投 标 人 能 及 时 准 确 收 到 项 目 相 关 的 澄 清 修 改 信 息, 请 报 名 时 将 联 系 方 式 务 必 填 写 为 有 效 手 机 号 码 若 出 现 因 潜 在 投 标 人 未 填 写 填 错 手 机 号 码 等 自 身 情 况, 导 致 未 收 到 系 统 短 信 的, 其 一 切 后 果 由 潜 在 投 标 人 自 负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的 修 改 在 招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的 时 间 距 招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招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3) 授 权 委 托 书 (4) 投 标 保 证 金 (5) 承 诺 书 (6)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7)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8)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9)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0)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11) 唱 标 一 览 表 (1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3.2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第 11 页 共 75 页

14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3 投 标 有 效 期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报 价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 或 ) 合 同 协 议 书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 或 )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6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的, 只 有 成 交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成 交 投 标 人 的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要 求 编 制 的 报 价 方 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第 12 页 共 75 页

15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盖 章 ) 和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应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 胶 装 方 式 装 订,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投 标 人 应 将 正 副 本 密 封 包 装 ; 唱 标 一 览 表 一 式 两 份, 单 独 密 封 ; 电 子 版 一 份 (U 盘 ) 单 独 密 封 ; 在 封 套 上 分 别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唱 标 一 览 表 电 子 版 字 样, 并 在 封 套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人 应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及 要 求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及 项 目 经 理 准 时 参 加 5.2 开 评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第 13 页 共 75 页

16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3)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由 公 证 处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 (4) 按 照 投 标 人 签 到 顺 序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5)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6)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7)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五 人 以 上 ( 包 括 五 人 ) 的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专 家 评 委 将 于 开 标 前 从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此 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为 5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报 价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1 定 标 方 式 7. 合 同 授 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按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人 7.2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第 14 页 共 75 页

17 7.3.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报 价 的 (3)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的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与 招 标 人 预 期 差 距 较 大, 或 者 对 招 标 人 明 显 不 利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报 价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报 价,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报 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第 15 页 共 75 页

18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页 共 75 页

19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一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提 供 的 各 证 件 是 否 一 致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种 证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与 原 件 是 否 一 致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及 份 数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规 定 是 否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及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的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报 价 唯 一 投 标 文 件 中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证 件 ) 资 质 财 务 状 况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项 目 经 理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投 标 内 容 与 范 围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工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权 利 义 务 ( 合 同 条 款 )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的 相 关 承 诺 符 合 或 优 于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的 相 关 规 定 与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材 料 暂 估 价 特 殊 项 目 费 用 暂 估 价 暂 列 金 额 一 致, 并 符 合 本 文 件 第 五 章 及 现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有 关 规 定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符 合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规 定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 含 等 于 ) 拦 标 价, 拦 标 价 = 标 底 价 (1+ %) 低 于 ( 含 等 于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载 明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分 包 计 划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第 17 页 共 75 页

20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分 值 构 成 ( 总 分 100 分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5 分 ; 其 他 因 素 :5 分 ; 商 务 分 :80 分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内 容 完 整 性 和 编 制 水 平 (1 分 ) 工 程 整 体 有 深 刻 认 识 表 述 完 整 清 晰 ; 措 施 先 进, 施 工 段 划 分 清 晰 合 理,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得 0~1 分 (1) 所 报 质 量 等 级 必 须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3 分 ) 投 标 无 效 ; (2) 有 完 整 的 质 量 体 系,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有 先 进 可 行 具 体 保 证 措 施 得 0~1.5 分 ; (3) 有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通 病 治 理 措 施 的 得 0~1.5 分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准 (15 分 )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2 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对 关 键 施 工 技 术 工 艺 及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的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和 解 决 方 案 (3 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有 具 体 完 整 的 措 施 和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措 施 齐 全 预 案 可 行 ( 防 洪 防 火 防 触 电 防 坠 落 防 倒 塌 等 ) 得 0~2 分 (1) 对 关 键 技 术 工 艺 有 深 入 表 述 得 0~1.5 分 ; (2) 对 重 点 难 点 解 决 方 案 完 整 安 全 经 济 切 实 可 行 措 施 得 力, 得 0~1.5 分 ; (1) 所 报 工 期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 (2) 网 络 计 划 编 排 合 理 可 行, 关 键 路 线 清 晰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 准 确 无 错 误, 得 0~1 分 ; (3 分 ) (3) 进 度 保 证 措 施 可 靠, 雨 季 施 工 措 施 具 体 可 行, 农 忙 保 勤 措 施 可 信 可 行 得 0~1 分 ; (4) 已 完 工 程 保 护 措 施 是 否 完 善 0~1 分 劳 动 力 材 料 机 械 设 备 投 入 计 划 及 保 证 措 施 (1 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相 呼 应,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投 入 计 划 合 理 准 确 得 0~1 分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1 分 ) 总 平 面 图 内 容 齐 全 有 针 对 性 合 理 符 合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得 0~1 分 第 18 页 共 75 页

21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1 分 ) 企 业 资 质 (1 分 ) 项 目 班 子 管 理 人 员 及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合 理 科 学 得 0~1 分 ; 投 标 人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得 1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投 标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注 册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的 得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1 分 )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 须 提 供 证 书 原 件 和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加 盖 社 保 管 理 部 门 公 章 的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原 件 )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 获 得 省 级 及 以 上 ( 不 含 副 省 级 )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荣 誉 的 得 1 企 业 信 用 (1 分 ) 分 ( 需 提 供 证 书 原 件 或 工 商 局 官 方 网 站 公 示 截 图 (2) 企 业 业 绩 及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分 标 准 (5 分 ) 安 全 奖 项 (1 分 ) ( 须 标 明 网 址 链 接 和 网 站 标 题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以 获 奖 证 书 时 间 为 准 ) 获 得 省 级 安 全 文 明 工 地 奖 或 省 级 安 全 文 明 示 范 工 地 奖 的 每 个 得 0.5 分, 市 级 安 全 文 明 示 范 工 地 的 每 个 得 0.25 分, 最 多 得 1 分 同 一 工 程 以 获 得 最 高 奖 计, 不 重 复 计 分 ( 同 时 提 供 合 同 原 件 获 奖 证 书 原 件 红 头 文 件 原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以 获 奖 证 书 时 间 为 准 ) 获 得 省 级 及 以 上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奖 项 的, 质 量 奖 项 每 项 得 0.5 分, 市 级 工 程 质 量 奖 项 的, 每 项 得 0.25 (1 分 ) 分, 最 多 得 1 分, 同 一 工 程 以 获 得 最 高 奖 计, 不 重 复 计 分 ( 同 时 提 供 合 同 原 件 获 奖 证 书 原 件 红 头 文 件 原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 投 标 人 总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值 A 值 相 等 的, 得 基 本 分 80 分 ; 高 出 评 标 基 准 值 后, 每 再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值 (3) 商 务 分 评 分 标 准 (80 分 ) 投 标 报 价 (80 分 ) 1%( 商 值 ) 时, 在 基 本 分 基 础 上 减 0.5 分, 减 完 为 止 ;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值 后, 每 再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值 1% ( 商 值 ) 时, 在 基 本 分 基 础 上 减 0.3 分, 减 完 为 止 ( 不 足 1% 的 按 插 入 法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有 效 数 字 ) 第 19 页 共 75 页

22 偏 差 率 =100% ( 投 标 人 报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 值 ))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 评 标 基 准 价 ( 值 )( 偏 差 百 分 数 按 四 舍 五 入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条 款 号 编 列 内 容 3 评 程 标 序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无 效 标 条 件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B: 无 效 标 条 件 注 :1 评 标 基 准 值 为 A 的 确 定 : 当 投 标 人 N<5 家 时, 则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值 ; 当 投 标 人 5 N<7 家 时, 则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一 个 最 低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值 ; 当 投 标 人 7 N<9 家 时, 则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两 个 最 高, 一 个 最 低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值 ; 当 投 标 人 9 N<11 家 时, 则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三 个 最 高, 两 个 最 低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值 ; 当 投 标 人 11 N<13 家 时, 则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四 个 最 高, 三 个 最 低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值 ;( 以 此 类 推 ) 2 近 三 年 是 指 2013 年 01 月 01 日 起 至 今 ( 合 同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获 奖 证 书 以 颁 发 日 期 为 准 ) 3 所 有 证 件 必 须 为 原 件 或 公 证 件, 真 实, 有 效, 证 书 应 明 确 颁 发 日 期, 合 同 应 明 确 签 订 日 期, 否 则 不 得 分 4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对 报 价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但 澄 清 或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报 价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报 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5 市 级 奖 项 一 般 是 指 市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所 评 选 的 奖 项, 如 德 州 市 安 全 文 明 示 范 工 地 天 衢 杯 泉 城 杯 等 ; 省 级 奖 项 一 般 是 指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由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并 授 权 的 社 会 组 织 所 评 选 的 奖 项, 如 山 东 省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泰 山 杯 奖 山 东 省 优 质 工 程 山 东 省 优 质 安 装 工 程 ( 鲁 安 杯 ) 山 东 省 优 质 结 构 杯 工 程 山 东 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通 病 专 项 治 理 示 范 样 板 工 程 山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示 范 工 地 山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优 良 工 地 山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小 区 山 东 省 施 工 现 场 综 合 管 理 样 板 工 程 山 东 省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工 地 山 东 省 市 政 金 杯 示 范 工 程 等, 省 外 获 得 奖 项 应 当 相 当 于 同 等 水 平, 并 在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官 方 网 站 上 公 示 的 ;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银 奖 (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奖 审 定 委 员 会 ) 按 省 级 计 算 同 一 工 程 获 得 多 项 奖 项 的, 应 当 只 计 取 一 次 得 分 6 投 标 人 不 得 提 供 伪 造 或 不 实 资 料, 否 则, 一 经 发 现, 投 标 保 证 金 予 以 扣 留, 并 提 请 相 关 部 门 记 入 不 良 记 录 第 20 页 共 75 页

23 二 评 标 办 法 评 审 标 准 和 评 标 程 序 1.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2. 评 审 标 准 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构 成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投 标 报 价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其 他 评 分 因 素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分 标 准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评 标 程 序 3.1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项 第 项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当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其 更 新 资 料 进 行 评 审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第 21 页 共 75 页

24 (1)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2)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2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1) 按 本 章 第 2.2.4(1)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计 算 出 得 分 A; (2) 按 本 章 第 2.2.4(2)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出 得 分 C; (3) 按 本 章 第 2.2.4(3)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其 他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D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投 标 人 得 分 =A+C+D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在 设 有 标 底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4 评 标 结 果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第 22 页 共 75 页

25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A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本 章 第 3 条 所 规 定 的 评 标 程 序 的 进 一 些 细 化,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详 细 程 序 开 展 并 完 成 评 标 工 作 A1. 基 本 程 序 评 标 活 动 将 按 以 下 五 个 步 骤 进 行 : (1) 评 标 准 备 ; (2) 初 步 评 审 ; (3) 详 细 评 审 ; (4)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及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A2. 评 标 准 备 A2.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到 达 评 标 现 场 时 应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见 附 表 A-1 A2.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分 工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推 选 一 名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招 标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指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的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在 与 其 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商 议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将 评 标 委 员 会 划 分 为 技 术 组 和 商 务 组 A2.3 熟 悉 文 件 资 料 A2.3.1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应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研 究,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主 要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和 工 期 要 求, 掌 握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熟 悉 本 章 及 附 件 中 包 括 的 评 标 表 格 的 使 用, 如 果 本 章 及 附 件 所 附 的 表 格 不 能 满 足 评 标 所 需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补 充 编 制 评 标 所 需 的 表 格, 尤 其 是 用 于 详 细 分 析 计 算 的 表 格 未 在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A2.3.2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包 括 未 在 开 标 会 上 当 场 拒 绝 的 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会 记 录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及 各 投 标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标 底 ( 如 有 )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颁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定 额 ( 如 作 为 计 价 依 据 时 )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标 准 以 及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信 息 和 数 据 A2.4 暗 标 编 号 ( 适 用 于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3 款 要 求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且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有 暗 标 要 求, 则 在 评 标 工 作 开 始 前, 招 标 人 将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编 码, 并 就 暗 标 编 码 与 投 标 人 的 对 应 关 系 做 好 暗 标 记 录 暗 标 编 码 按 随 机 方 式 编 制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均 完 成 暗 标 部 分 评 审 并 对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汇 总 和 签 字 确 认 后, 招 标 人 方 可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公 布 暗 标 第 23 页 共 75 页

26 记 录 暗 标 记 录 公 布 前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并 予 以 保 密 A2.5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工 作 ( 清 标 ) A2.5.1 在 不 改 变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 本 章 中 简 称 为 清 标 ), 从 而 发 现 并 提 取 其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对 招 标 范 围 理 解 的 偏 差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错 漏 项 投 标 报 价 构 成 不 合 理 不 平 衡 报 价 等 存 在 明 显 异 常 的 问 题, 并 就 这 些 问 题 整 理 形 成 清 标 成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清 标 成 果 审 议 后, 决 定 需 要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问 题, 形 成 质 疑 问 卷,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包 括 质 疑 问 卷 ) A2.5.2 在 不 影 响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法 定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委 托 由 招 标 人 专 门 成 立 的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完 成 清 标 工 作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清 标 工 作 可 以 在 评 标 工 作 开 始 之 前 完 成, 也 可 以 与 评 标 工 作 平 行 进 行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应 为 具 备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且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评 标 专 家 的 回 避 规 定 和 要 求,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有 利 益 上 下 级 等 关 系, 不 得 代 行 依 法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其 成 员 行 使 的 权 利 清 标 成 果 应 当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审 核 确 认,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确 认 的 清 标 成 果 视 同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成 果, 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方 式 追 加 对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的 授 权, 书 面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A2.5.3 投 标 人 接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后, 应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澄 清 资 料 并 按 要 求 进 行 密 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递 交 到 指 定 地 点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书 面 澄 清 资 料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开 启 A3 初 步 评 审 A3.1 形 式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形 式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2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A3.2 资 格 评 审 A3.2.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3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A3.2.1 当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照 投 标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的 资 料 以 及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对 其 更 新 的 资 料 进 行 评 审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其 中 : (1)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合 格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2)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其 中 以 评 分 方 式 进 行 审 查 的, 其 更 新 的 资 料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后, 其 得 分 应 当 保 证 即 便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仍 然 能 够 获 得 投 标 资 格 且 没 有 对 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其 他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构 成 不 公 平, 否 则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A3.3 响 应 性 评 审 A3.3.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响 应 性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4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第 24 页 共 75 页

27 A3.3.2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格 不 得 超 出 ( 不 含 等 于 ) 按 照 本 章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拦 标 价, 凡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超 出 拦 标 价 ),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通 过 响 应 性 评 审 ( 适 用 于 设 立 拦 标 价 的 情 形 ) A3.3.2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格 不 得 超 出 ( 不 含 等 于 )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2 款 载 明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凡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超 出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通 过 响 应 性 评 审 ( 适 用 于 设 立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情 形 ) A3.4 判 断 投 标 是 否 为 无 效 标 A3.4.1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无 效 标 的 全 部 条 件, 在 本 章 附 件 B 中 集 中 列 示 A3.4.2 本 章 附 件 B 集 中 列 示 的 无 效 标 条 件 不 应 与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包 括 的 无 效 标 条 件 抵 触,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的 规 定 为 准 A3.4.3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 包 括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 过 程 中, 依 据 本 章 附 件 B 中 规 定 的 无 效 标 条 件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无 效 标 A3.5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中 规 定 的 相 关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中 存 在 的 算 术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并 根 据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结 果 计 算 评 标 价 A3.6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在 初 步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对 此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根 据 本 章 第 3.3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A4. 详 细 评 审 只 有 通 过 了 初 步 评 审 被 判 定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方 可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A4.1 详 细 评 审 的 程 序 A4.1.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2 款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和 评 分 ; (2)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和 评 分, 并 对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在 设 有 标 底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的 投 标 报 价, 判 断 是 否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 (3) 其 他 因 素 评 审 和 评 分 ; (4) 汇 总 评 分 结 果 A4.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和 评 分 A4.2.1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分 值 设 定 各 项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并 使 用 附 表 A-5 记 录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评 分 结 果,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得 分 记 录 为 A A4.4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和 评 分 ( 仅 按 投 标 总 报 价 进 行 评 分 ) A4.4.1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A4.4.2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各 个 已 通 过 了 初 步 评 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并 且 经 过 评 审 认 定 为 不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A4.4.3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对 照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分 别 对 各 个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评 第 25 页 共 75 页

28 分, 使 用 附 表 A-7 记 录 对 投 标 报 价 的 评 分 结 果, 投 标 报 价 的 得 分 记 录 为 C A4.4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和 评 分 ( 按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的 分 项 报 价 分 别 进 行 评 分 ) A4.4.1 投 标 报 价 按 以 下 项 目 的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分 别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 (1) 投 标 总 报 价 减 去 以 下 分 别 进 行 评 分 的 各 个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以 后 的 部 分 ; (2) (3) (4) (5) ; ; ; ; A4.4.2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分 别 计 算 各 个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A4.4.3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分 别 计 算 各 个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与 对 应 的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之 间 的 偏 差 率 A4.4.4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对 照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分 别 对 各 个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评 分, 汇 总 各 个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的 得 分, 使 用 附 表 A-7 记 录 对 各 个 投 标 报 价 的 评 分 结 果, 投 标 报 价 的 得 分 记 录 为 C A4.5 其 他 因 素 的 评 审 和 评 分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分 值 设 定 各 项 评 分 因 素 和 相 应 的 评 分 标 准, 对 其 他 因 素 ( 如 果 有 )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并 使 用 附 表 A-8 记 录 对 其 他 因 素 的 评 分 结 果, 其 他 因 素 的 得 分 记 录 为 D A4.6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根 据 本 章 第 项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附 件 B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标 准 和 方 法,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竞 标 的,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A4.7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在 详 细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对 此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根 据 本 章 中 的 规 定 执 行 A4.8 汇 总 评 分 结 果 A4.8.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按 照 附 表 A-9 的 格 式 填 写 详 细 评 审 评 分 汇 总 表 A4.8.2 详 细 评 审 工 作 全 部 结 束 后, 按 照 汇 总 各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详 细 评 审 评 分 结 果, 并 按 照 详 细 评 审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A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A5.1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A5.1.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的 规 定 授 权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时, 应 遵 照 以 下 原 则 : (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排 列, 并 根 据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将 排 序 在 前 的 投 标 人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第 26 页 共 75 页

29 (2)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的 规 定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后,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且 少 于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1 款 规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将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按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如 果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建 议 招 标 人 重 新 招 标 A5.2.2 投 标 人 数 量 少 于 三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A5.2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排 列,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A5.3 编 制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项 的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由 全 体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并 于 评 标 结 束 时 抄 送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3) 开 标 记 录 ; (4)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一 览 表 ; (5) 无 效 标 情 况 说 明 ; (6) 评 标 标 准 评 标 方 法 或 者 评 标 因 素 一 览 表 ; (7)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一 览 表 ( 包 括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所 有 记 载 评 标 结 果 结 论 的 表 格 说 明 记 录 等 文 件 ); (8)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排 序 ; (9)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如 果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则 为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 与 签 订 合 同 前 要 处 理 的 事 宜 ; (10)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A6.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A6.1 暗 标 评 审 的 评 审 程 序 规 定 ( 适 用 于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 如 果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3 款 要 求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且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有 暗 标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需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需 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暗 标 ) 评 审 提 前 到 初 步 评 审 之 前 进 行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结 果 封 存 后 再 进 行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响 应 性 评 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完 成 后 再 公 开 暗 标 编 码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之 间 的 对 应 关 系 A6.2 关 于 评 标 活 动 暂 停 A6.2.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评 标 的 原 则, 按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内 容 方 法 标 准 完 成 全 部 评 标 工 作 只 有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评 标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时, 评 标 活 动 方 可 暂 停 A6.2.2 发 生 评 标 暂 停 情 况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封 存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记 录, 待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结 束 第 27 页 共 75 页

30 且 具 备 继 续 评 标 的 条 件 时,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继 续 评 标 A6.3 关 于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评 委 A6.3.1 除 非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在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 (1)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到 场 或 需 在 评 标 中 途 退 出 评 标 活 动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某 个 或 某 几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A6.3.2 退 出 评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其 已 完 成 的 评 标 行 为 无 效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本 规 定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生 产 方 式 另 行 确 定 替 代 者 进 行 评 标 A6.4 记 名 投 票 在 任 何 评 标 环 节 中, 需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A7. 补 充 条 款 第 28 页 共 75 页

31 附 件 B: 无 效 标 条 件 无 效 标 条 件 B0. 总 则 本 附 件 所 集 中 列 示 的 无 效 标 条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所 规 定 的 无 效 标 条 件 的 总 结 和 补 充,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的 规 定 为 准 B1. 无 效 标 条 件 投 标 人 或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报 价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B1.1 有 串 通 报 价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B1.2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B1.3 在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响 应 性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不 符 合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项 评 审 标 准 的 B1.4 当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未 能 通 过 资 格 评 审 的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B1.5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未 经 有 资 格 的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签 字 并 加 盖 执 业 ( 职 业 ) 专 用 章 的 ; B1.6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未 能 通 过 此 项 评 审 的 B1.7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的 B1.8 投 标 人 未 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B1.9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规 定 应 为 废 标 无 效 报 价 或 应 重 新 招 标 的 情 形 ; 报 价 超 出 控 制 价 的 B1.10 违 反 现 行 的 标 准 规 范 中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B1.1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行 为 : 1 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 2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的 ; 3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报 价 或 者 中 标 的 ; 4 属 于 同 一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协 同 报 价 的 ; 5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的 B1.1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行 为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的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报 价 事 宜 的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出 现 同 一 人 的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变 化 的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 ;

32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的 B1.1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特 定 投 标 人 获 得 不 当 利 益 或 者 报 价 竞 争 优 势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串 通 报 价 的 行 为 : 1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其 他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泄 露 给 投 标 人 的 ; 2 招 标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信 息 的 ; 3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压 低 或 者 抬 高 投 标 报 价 的 ; 4 招 标 人 授 意 特 定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的 ; 5 招 标 人 授 意 或 者 暗 示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提 供 方 便 的 B1.15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1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的 ; 2 伪 造 财 务 信 用 状 况 或 者 虚 报 业 绩 的 ; 3 伪 造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资 格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的 ; 4 隐 瞒 要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引 人 误 解 的 其 他 信 息 的 B1.15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情 形 外,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予 以 否 决 : ( 一 )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了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或 者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工 程 验 收 计 量 价 款 结 算 和 支 付 办 法 的 ; ( 二 ) 投 标 人 技 术 标 不 能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或 者 技 术 标 得 分 低 于 规 定 合 格 标 准 的 ; ( 三 ) 投 标 人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最 低 标 准 的 ; ( 四 ) 投 标 报 价 未 按 要 求 编 制 的 ; ( 五 )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设 定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的 ; ( 六 ) 投 标 报 价 中 非 竞 争 性 费 用 金 额 与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 ( 七 ) 规 费 税 金 以 及 明 确 列 出 的 其 他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项 目 或 费 率 或 计 算 基 础 未 按 国 家 和 山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计 取 的 ; ( 八 ) 不 符 合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备 注 : 如 果 工 程 所 在 地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判 定 为 废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说 明 无 效 标 情 况 的, 应 增 加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表 格 式,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应 当 对 照 规 定 的 无 效 标 条 件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的 具 体 问 题

33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使 用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2013 年 印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GF )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序 号 条 款 内 容 招 标 人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1 项 目 经 理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 工 期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3 缺 陷 责 任 期 24 个 月 (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为 5 年 ) 4 承 包 人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5 分 包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6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外 墙 工 程 逾 期 每 天 罚 2000 元, 预 期 竣 工 每 天 罚 3000 元 7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最 高 限 额 8 质 量 标 准 合 格 9 质 量 保 修 期 10 承 包 方 式 : 11 预 付 款 额 度 无 合 同 价 款 的 3% 12 预 付 款 保 函 金 额 无 13 质 量 保 证 金 扣 留 百 分 比 合 同 价 款 的 10% 14 质 量 保 证 金 额 度 合 同 价 款 的 10% 15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方 法 按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执 行 保 修 期 的 起 始 日 期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日 开 始 计 算 施 工 总 承 包 (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可 调 总 价 合 同 ; 可 调 单 价 合 同 )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拨 付 方 式 : 工 程 完 成 至 整 体 形 象 进 度 的 60% 时 拨 付 至 合 同 金 额 的 30%, 工 程 全 部 完 工 后 拨 付 至 审 核 完 成 工 程 造 价 的 70%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经 审 计 局 审 定 并 出 具 结 算 报 告 后 拨 付 至 结 算 价 的 90%, 余 款 10% 作 为 质 保 金 ( 其 中 5% 作 为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待 合 同 约 定 质 保 期 满 后 无 息 拨 付 ; 5% 作 为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保 证 金, 待 三 年 物 业 期 满 后 无 息 拨 付 ) 16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及 结 算 方 法 固 定 单 价, 工 程 量 据 实 结 算 17 补 充 条 款 1 若 中 标 标 段 内 小 区 无 物 业 管 理, 中 标 人 应 安 排 其 控 股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进 驻, 参 与 竣 工 验 收, 进 行 物 业 管 理, 管 理 期 限 最 低 为 三 年, 相 关 程 序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按 职 能 部 门 要 求 确 定 项 目 施 工 中 标 人 对 其 控 股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负 有 担 保 法 律 连 带 责 任 ; 2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须 提 前 解 除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甲 方 须 提 前 1 个 月 通 知 乙 方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由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后 另 计 第 31 页 共 77 页

34 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 资 金 来 源 : 5. 工 程 内 容 :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 附 件 1)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二 合 同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一 致 的,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标 准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 第 32 页 共 75 页

35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4) 暂 列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五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2)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6) 图 纸 ;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七 承 诺 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第 33 页 共 7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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