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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諮 詢 文 件 有 關 在 香 港 實 施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計 劃 以 推 行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的 修 訂 計 劃 香 港 消 防 處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月

2 目 錄 摘 要 簡 稱 一 覽 表 ( 中 文 版 從 略 )... 5 第 一 章 序 言 第 二 章 初 步 諮 詢 業 界 的 結 果 引 言... 8 主 要 結 果..8-9 其 他 意 見 第 三 章 經 修 訂 的 計 劃 引 言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擬 議 註 冊 要 求 及 分 類 新 工 作 流 程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服 務 評 估 監 控 機 制 消 防 處 與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溝 通 渠 道 分 階 段 實 施 及 運 作 模 式 第 四 章 未 來 路 向 徵 詢 意 見

3 摘 要 二 零 零 四 年, 當 時 的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工 商 服 務 業 推 廣 處 委 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效 率 促 進 組, 為 消 防 處 進 行 部 門 業 務 運 作 研 究, 目 的 是 使 消 防 處 的 服 務 更 方 便 營 商 效 率 促 進 組 建 議 消 防 處 把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工 作 的 責 任 交 予 業 界, 從 而 減 少 部 門 的 日 常 巡 查 及 審 批 工 作 為 落 實 效 率 促 進 組 的 建 議, 消 防 處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以 諮 詢 業 界 的 意 見 結 果 顯 示, 大 部 分 回 應 者 原 則 上 支 持 在 香 港 實 施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計 劃, 以 推 行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的 建 議, 以 及 先 由 持 牌 處 所 開 始 實 施 消 防 處 根 據 蒐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重 新 審 視 原 訂 方 案, 並 將 適 用 的 建 議 納 入 其 中, 務 使 計 劃 更 切 實 可 行, 並 減 少 可 能 對 業 界 造 成 的 負 面 影 響 扼 要 而 言, 計 劃 的 建 議 方 案 經 修 訂 如 下 : 簡 化 註 冊 成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資 歷 要 求, 即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合 資 格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但 無 須 必 定 同 時 為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的 正 式 會 員 和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在 原 有 方 案 以 外 增 設 另 一 方 案, 即 根 據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專 門 知 識 和 工 作 範 疇, 將 他 們 分 為 三 個 專 門 類 別, 分 別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風 險 評 估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以 及 把 為 持 牌 處 所 進 行 火 警 風 險 評 估 及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納 入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範 疇 3

4 消 防 處 進 一 步 擬 訂 計 劃 細 節 時, 亦 已 考 慮 利 益 相 關 者 所 關 注 的 其 他 事 宜, 例 如 制 定 防 止 舞 弊 行 為 或 利 益 衝 突 的 措 施, 以 及 保 障 現 有 執 業 人 士 的 利 益 等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讓 牌 照 申 請 人 享 有 更 高 靈 活 性, 可 選 擇 繼 續 使 用 消 防 處 服 務 的 現 行 程 序, 或 聘 請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以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及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以 及 / 或 審 批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牌 照 申 請 人 聘 請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處 理 消 防 安 全 的 相 關 職 務, 理 應 可 以 獲 得 效 率 更 高 的 服 務 消 防 處 現 正 展 開 新 一 輪 諮 詢, 徵 詢 有 關 人 士 對 修 訂 計 劃 的 意 見 為 此, 我 們 邀 請 利 益 相 關 者 在 諮 詢 期 完 結 前, 就 諮 詢 文 件 所 載 的 建 議 方 案 提 出 意 見, 以 供 消 防 處 考 慮 在 制 定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註 冊 政 策, 以 及 實 施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計 劃 時, 消 防 處 會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量 考 慮 收 到 的 意 見 4

5 簡 稱 一 覽 表 ( 中 文 版 從 略 ) 5

6 第 一 章 序 言 1.1 二 零 零 四 年, 當 時 的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工 商 服 務 業 推 廣 處 委 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效 率 促 進 組, 為 消 防 處 進 行 部 門 業 務 運 作 研 究, 目 的 是 使 消 防 處 的 服 務 更 方 便 營 商 1.2 根 據 部 門 業 務 運 作 研 究 的 總 結, 香 港 的 業 主 及 處 所 持 牌 人 一 直 非 常 依 賴 消 防 處 執 行 巡 查 及 審 批 防 火 系 統 1.3 國 際 指 標 調 查 顯 示, 外 國 在 這 方 面 逐 漸 邁 向 另 一 模 式, 由 業 界 主 導 進 行 消 防 裝 置 及 通 風 系 統 的 審 批 工 作 效 率 促 進 組 認 為, 由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是 較 具 效 率 的 做 法, 因 此 建 議 消 防 處 把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工 作 的 責 任 交 予 業 界, 從 而 減 少 部 門 的 日 常 巡 查 及 審 批 工 作 1.4 消 防 處 其 後 完 成 全 面 研 究, 並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該 諮 詢 文 件 可 透 過 消 防 處 網 站, 在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為 蒐 集 有 關 人 士 對 這 項 新 措 施 的 意 見, 消 防 處 展 開 為 期 三 個 月 的 業 界 諮 詢, 並 函 送 諮 詢 文 件 予 政 府 10 個 政 策 局 / 部 門 以 及 24 個 學 術 / 專 業 團 體 及 商 會 / 業 界 組 織 6

7 1.5 在 諮 詢 期 內, 消 防 處 人 員 出 席 了 多 個 為 不 同 行 業 團 體 及 關 注 小 組 舉 行 的 研 討 會 及 座 談 會, 補 充 諮 詢 文 件 未 及 詳 盡 闡 釋 的 事 項, 以 確 保 利 益 相 關 者 確 切 了 解 相 關 課 題, 然 後 提 出 意 見 1.6 鑑 於 相 關 團 體 的 個 別 成 員 未 必 可 以 在 三 個 月 內 全 面 了 解 有 關 課 題, 消 防 處 將 諮 詢 期 延 長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底, 以 便 相 關 團 體 有 充 裕 時 間 蒐 集 個 別 成 員 的 意 見 1.7 延 長 的 諮 詢 期 完 結 後, 消 防 處 合 共 收 到 30 份 意 見 書 意 見 書 一 覽 及 原 文 已 上 載 消 防 處 網 站 1.8 消 防 處 根 據 蒐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重 新 審 視 原 訂 方 案, 並 將 適 用 的 建 議 納 入 其 中, 務 使 計 劃 更 切 實 可 行, 並 減 少 可 能 對 業 界 造 成 的 負 面 影 響 本 文 件 概 述 諮 詢 業 界 的 結 果 經 修 訂 計 劃 的 框 架, 並 制 定 未 來 路 向 消 防 處 會 在 計 劃 推 行 24 個 月 後 進 行 檢 討, 並 考 慮 在 需 要 時 修 訂 或 擴 展 計 劃 1.9 在 本 文 件 內, 消 防 安 全 一 般 指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以 及 通 風 系 統, 特 別 註 明 者 除 外 7

8 第 二 章 初 步 諮 詢 業 界 的 結 果 引 言 2.1 消 防 處 將 諮 詢 期 延 長 至 超 過 一 年, 並 為 個 別 業 界 人 士 舉 辦 研 討 會, 以 蒐 集 他 們 的 意 見, 希 望 諮 詢 範 圍 可 以 涵 蓋 絕 大 部 分 可 能 受 建 議 計 劃 影 響 的 利 益 相 關 者 獲 函 送 諮 詢 文 件 的 34 個 團 體 當 中,25 個 團 體 已 予 回 應 此 外, 五 位 個 別 的 業 界 人 士 亦 提 交 了 意 見 書 諮 詢 業 界 的 主 要 結 果 在 下 文 各 段 綜 述 主 要 結 果 2.2 諮 詢 業 界 的 結 果 顯 示, 大 部 分 利 益 相 關 者 原 則 上 支 持 在 香 港 實 施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計 劃, 以 推 行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的 建 議 在 提 交 意 見 的 25 個 團 體 當 中, 只 有 一 個 團 體 反 對 建 議 在 接 獲 的 回 應 中, 大 部 分 均 認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須 根 據 消 防 條 例 註 冊 ;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應 先 由 持 牌 處 所 開 始 實 施, 牌 照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是 否 經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辦 理 2.3 大 部 分 利 益 相 關 者 亦 認 為, 消 防 處 應 隨 機 查 核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然 後 才 向 業 主 / 牌 照 申 請 人 / 發 牌 當 局, 發 出 消 防 證 書 /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在 這 個 安 排 下, 消 防 處 會 查 核 部 分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而 對 餘 下 部 分 未 經 查 核 的 證 明 書 發 出 消 防 證 書 /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在 未 經 消 防 處 屬 員 巡 查 處 所 的 情 況 下, 消 防 處 不 可 能 只 憑 其 他 各 方 的 資 料 便 發 出 消 防 證 8 書 /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因 此 消 防 處 屬 意 採 納 另 一 個 建 議, 即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而 該 證 明 書 與 消 防 處 處 長 簽

9 發 的 消 防 證 書 /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具 有 相 同 效 力, 以 便 簡 化 整 個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流 程 其 他 意 見 2.4 利 益 相 關 者 對 計 劃 的 其 他 方 面 亦 有 提 出 意 見 及 表 示 關 注, 現 概 述 如 下 : (a) 是 否 適 宜 將 其 他 界 別 的 工 程 師 或 沒 有 工 程 背 景 的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納 入 計 劃, 容 許 他 們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工 作 ; (b) 是 否 需 要 根 據 工 程 性 質, 將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分 門 別 類 ; (c) 監 控 層 級 過 多, 令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註 冊 機 制 存 在 不 必 要 的 障 礙 ; (d)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應 定 期, 例 如 每 隔 三 年, 重 新 註 冊 及 再 接 受 資 格 評 定 ; (e)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應 付 市 場 需 求 ; (f)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收 費 水 平 ; (g) 對 申 請 人 註 冊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專 業 經 驗 要 求 ; (h) 是 否 要 另 行 為 技 術 員 級 別 的 專 業 人 士 註 冊, 以 協 助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執 行 巡 查 及 審 批 工 作 ; (i) 如 何 保 持 高 規 格 的 消 防 安 全 標 準 ; 並 確 保 消 防 處 與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之 間, 以 及 個 別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之 間 的 審 批 標 準 一 致 ; (j)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提 供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 (k)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及 舞 弊 行 為 的 措 施 ; 9

10 (l) 消 防 處 進 行 查 核 時, 如 發 現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審 批 的 工 程 未 符 合 消 防 處 規 定 的 標 準, 持 牌 人 須 負 上 哪 些 責 任 ; 以 及 (m) 須 保 障 現 行 執 業 人 士 的 利 益, 而 鑑 於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通 風 系 統 工 程 類 別 ) 的 監 管 工 作 是 否 由 屋 宇 署 轉 交 消 防 處 一 事 尚 在 研 究 當 中, 因 此 應 暫 緩 就 持 牌 處 所 的 通 風 系 統 審 批 工 作 實 施 計 劃 2.5 有 關 意 見 的 詳 情 及 我 們 的 回 應 已 上 載 消 防 處 網 站, 以 供 參 閱, 有 關 連 結 如 下 : 10

11 第 三 章 經 修 訂 的 計 劃 引 言 3.1 我 們 從 初 步 業 界 諮 詢 再 次 得 到 證 實, 消 防 處 引 進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計 劃, 是 一 個 正 確 恰 當 的 方 向 透 過 此 項 務 實 可 行 的 方 案, 社 會 上 的 專 業 人 士 可 以 更 加 人 盡 其 才, 而 他 們 的 學 歷 及 相 關 經 驗 亦 已 經 由 法 定 機 構, 即 工 程 師 註 冊 管 理 局 予 以 評 定 消 防 處 已 研 究 所 有 蒐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亦 仔 細 考 慮 了 利 益 相 關 者 的 關 注 事 項 蒐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分 歧, 有 建 議 擴 闊 註 冊 的 必 要 條 件, 以 涵 蓋 其 他 類 別 的 專 業 人 士,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要 對 註 冊 嚴 加 監 管, 以 維 持 消 防 安 全 標 準 及 防 止 舞 弊 行 為 為 求 在 利 益 相 關 者 利 益 公 眾 利 益, 以 及 消 防 安 全 標 準 不 受 影 響 等 方 面 取 得 平 衡, 消 防 處 已 修 訂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計 劃 的 建 議 方 案, 並 建 議 率 先 在 持 2 牌 處 所 推 行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計 劃, 在 實 施 計 劃 24 個 月 後 再 作 檢 討 下 文 各 段 闡 述 消 防 處 建 議 實 施 的 修 訂 計 劃 1 如 欲 向 工 程 師 註 冊 管 理 局 註 冊 成 為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申 請 人 必 須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並 為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某 一 界 別 的 會 員, 或 該 局 接 納 的 工 程 機 構 的 會 員 ; 或 申 請 人 已 於 該 局 接 納 的 工 程 及 其 他 科 目 考 試 中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並 獲 取 該 局 接 納 的 訓 練 經 驗 此 外, 申 請 人 提 出 註 冊 申 請 當 日 前, 須 在 香 港 有 至 少 一 年 相 關 專 業 經 驗 11 2 持 牌 處 所 指 需 要 牌 照 才 能 在 其 內 經 營 有 關 業 務 的 處 所, 包 括 普 通 食 肆 小 食 食 肆 工 廠 食 堂 殯 儀 館 舞 廳 戲 院 劇 院 卡 拉 OK 場 所 烘 製 麵 包 餅 食 店 食 品 製 造 廠 桌 球 室 保 齡 球 場 公 眾 溜 冰 場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酒 店 賓 館 會 所 幼 兒 中 心 安 老 院 遊 戲 機 中 心 非 改 建 校 舍 改 建 校 舍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 教 育 課 程 校 舍 及 按 摩 院

12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擬 議 註 冊 要 求 及 分 類 3.3 根 據 原 訂 建 議 方 案, 如 欲 註 冊 成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必 須 首 先 成 為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消 防 界 別 的 正 式 會 員, 以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409 章 工 程 師 註 冊 條 例 所 述 的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為 免 對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註 冊 機 制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障 礙, 以 及 為 計 劃 吸 納 更 多 專 業 工 程 師, 消 防 處 同 意 取 消 申 請 人 須 為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消 防 界 別 正 式 會 員 的 規 定 在 修 訂 計 劃 內, 有 意 註 冊 成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人 士, 必 須 是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此 外,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日 期 前 三 年 內, 連 續 一 年 在 香 港 取 得 本 地 相 關 專 業 經 驗 3.4 根 據 原 訂 建 議 方 案,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在 發 牌 過 程 中 的 角 色, 是 查 核 有 關 處 所 是 否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為 加 快 推 行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的 進 度, 現 建 議 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範 疇 擴 闊, 以 涵 蓋 為 持 牌 處 所 進 行 火 警 風 險 評 估 及 就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包 括 提 供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以 及 通 風 系 統 的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3.5 為 回 應 是 否 有 足 夠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應 付 市 場 需 求 的 問 題, 以 及 按 專 業 範 疇 將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分 門 別 類 的 構 思, 消 防 處 提 出 另 一 個 方 案, 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按 工 作 範 疇, 劃 分 為 三 個 專 門 類 別 本 處 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註 冊 事 宜 提 出 下 列 兩 個 方 案 : 方 案 一 : 單 一 類 別 3.6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三 年 內, 在 香 港 取 得 一 年 本 地 相 關 經 驗 的 註 12

13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消 防 ), 可 申 請 註 冊 成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3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將 獲 准 在 持 牌 處 所 執 行 所 有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工 作, 包 括 風 險 評 估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以 及 審 批 消 防 裝 置 及 通 風 系 統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如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信 納 有 關 處 所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便 會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而 該 證 明 書 與 消 防 處 處 長 簽 發 的 消 防 證 書 /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具 有 相 同 效 力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消 防 ) 向 消 防 處 註 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圖 3-1a 根 據 方 案 一 成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註 冊 機 制 建 議 3.7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可 就 牌 照 申 請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服 務, 故 此 牌 照 申 請 人 應 會 認 為 此 做 法 對 他 們 較 為 方 便 牌 照 申 請 人 無 須 選 用 不 同 類 別 的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服 務, 亦 無 須 確 保 所 聘 用 的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已 就 所 有 專 門 類 別 註 冊 如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分 門 別 類, 他 們 則 要 作 出 上 述 行 動 然 而, 如 只 有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消 防 ) 符 合 註 冊 資 格, 則 可 能 沒 有 足 夠 的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應 付 巿 場 需 求 方 案 二 : 分 門 別 類 3.8 另 一 個 方 案 是 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按 工 作 範 疇, 劃 分 為 下 文 所 述 的 三 個 專 門 類 別 : 13 3 消 防 界 別 的 工 作 範 疇 完 全 涵 蓋 有 關 要 求, 並 且 勝 任 執 行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的 工 作, 包 括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及 查 核 消 防 裝 置 及 通 風 系 統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14 類 別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風 險 評 估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工 作 範 圍 為 持 牌 處 所 進 行 火 警 風 險 評 估 及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查 核 持 牌 處 所 是 否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惟 與 通 風 系 統 有 關 的 規 定 不 包 括 在 內, 以 及 確 認 符 合 規 定 後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查 核 持 牌 處 所 的 通 風 系 統 在 消 防 安 全 方 面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以 及 確 認 符 合 規 定 後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3.9 為 確 定 方 案 二 內 哪 些 類 別 的 專 業 人 士 適 合 擔 當 相 關 類 別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職 責, 消 防 處 曾 向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徵 詢 意 見 該 會 是 法 定 組 織, 負 責 為 工 程 師 的 培 訓 及 入 會 事 宜 制 定 標 準 參 考 該 會 的 意 見 後, 消 防 處 就 各 類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註 冊 事 宜, 定 出 合 適 人 選 須 具 備 的 資 格, 詳 情 如 下 : 類 別 合 適 人 選 備 註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消 防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風 險 評 估 ) 消 防 界 別 的 工 作 範 疇 完 全 涵 蓋 有 關 要 求, 並 且 勝 任 執 行 風 險 評 估 類 別 的 工 作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消 防 ) 其 他 界 別 ( 例 如 屋 宇 裝 備 ) 的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須 擁 有 具 備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工 程 的 經 驗 證 明 消 防 界 別 的 工 作 範 疇 完 全 涵 蓋 有 關 要 求, 並 且 勝 任 執 行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類 別 的 工 作 傳 統 的 屋 宇 專 業 人 士, 例 如 屋 宇 裝 備 工 程 師 的 專 門 知 識, 足 可 承 擔 此 類 工 作 14

15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消 防 ) 其 他 界 別 ( 例 如 屋 宇 裝 備 ) 的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須 擁 有 具 備 通 風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方 面 的 經 驗 證 明 消 防 界 別 的 工 作 範 疇 完 全 涵 蓋 有 關 要 求, 並 且 勝 任 執 行 通 風 系 統 類 別 的 工 作 傳 統 的 屋 宇 專 業 人 士, 例 如 屋 宇 裝 備 工 程 師 的 專 門 知 識, 足 可 承 擔 此 類 工 作 備 註 : 根 據 方 案 二, 有 意 向 消 防 處 註 冊 成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申 請 日 期 前 三 年 內, 連 續 一 年 在 香 港 取 得 本 地 相 關 類 別 的 專 業 經 驗 此 要 求 與 方 案 一 相 同 3.10 根 據 方 案 二, 有 意 註 冊 成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人 數 將 會 較 多, 因 為 具 備 屋 宇 裝 備 等 相 關 資 歷 的 專 業 人 士, 可 申 請 註 冊 成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然 而, 由 於 各 類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範 疇 不 同, 牌 照 申 請 人 可 能 需 要 聘 用 超 過 一 名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以 提 供 不 同 類 別 的 服 務 15 問 題 1 (a) 你 會 選 擇 方 案 一 抑 或 方 案 二?( 如 選 擇 方 案 二, 請 回 答 問 題 1(b) 及 (c) ) (b) 你 是 否 贊 同 方 案 二 的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擬 議 分 類, 即 風 險 評 估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及 通 風 系 統? (c) 你 是 否 贊 同 方 案 二 下 各 類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擬 議 工 作 範 疇? 問 題 2 你 是 否 贊 同 方 案 一 下, 有 關 人 選 註 冊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以 及 方 案 二 下, 註 冊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風 險 評 估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的 擬 議 資 格?

16 3.11 根 據 方 案 二, 具 備 合 適 資 歷 及 相 關 經 驗 的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可 以 申 請 註 冊 成 為 任 何 一 個 或 全 部 三 個 類 別 的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換 而 言 之,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消 防 ) 可 以 註 冊 成 為 三 個 類 別 的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而 其 他 界 別 的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可 以 按 照 他 們 在 本 地 相 關 類 別 取 得 的 經 驗, 註 冊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及 / 或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3.12 因 此, 方 案 二 的 擬 議 註 冊 機 制 如 下 :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消 防 )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消 防 )/ 其 他 界 別, 例 如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屋 宇 裝 備 ), 須 擁 有 具 備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工 程 的 相 關 經 驗 證 明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消 防 )/ 其 他 界 別, 例 如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屋 宇 裝 備 ), 須 擁 有 具 備 通 風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方 面 的 相 關 經 驗 證 明 向 消 防 處 註 冊 向 消 防 處 註 冊 向 消 防 處 註 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風 險 評 估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圖 3-1b 根 據 方 案 二 成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註 冊 機 制 建 議 問 題 3 你 是 否 贊 同 有 關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註 冊 機 制 修 訂 建 議? 新 工 作 流 程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服 務 評 估 當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範 疇 予 以 擴 闊 後, 持 牌 處 所 的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程 序 可 更 靈 活 推 行 須 注 意 的 是, 為 減 少 對 業 界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響, 消 防 處 會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進 行 風 險 評

17 估 和 制 定 消 防 規 定, 以 及 在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通 風 系 統 承 建 商 完 成 安 裝 工 程 後,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總 括 而 言, 牌 照 申 請 人 可 以 選 擇.. (I) 方 案 一 (a) 選 用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的 服 務, 以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並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並 且 在 消 防 裝 置 及 / 或 通 風 系 統 安 裝 工 程 完 成 後,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b) 先 選 用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的 服 務, 以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並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然 後 選 用 消 防 處 的 服 務, 於 消 防 裝 置 及 / 或 通 風 系 統 安 裝 工 程 完 成 後,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c) 先 選 用 消 防 處 的 服 務, 以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並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然 後 選 用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的 服 務, 於 工 程 完 成 後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或 (d) 沿 用 消 防 處 按 現 行 機 制 提 供 的 服 務 (II) 方 案 二 (a) 選 用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風 險 評 估 ) 的 服 務, 以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並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然 後 在 消 防 裝 置 及 / 或 通 風 系 統 安 裝 工 程 完 成 後, 聘 請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視 乎 何 者 合 適 ), 以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b) 先 選 用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風 險 評 估 ) 的 服 務, 以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然 後 在 消 防 裝 置 及 / 或 通 風 系 統 安 裝 工 程 完 成 後, 選 用 消 防 處 的 服 務, 以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c) 先 選 用 消 防 處 的 服 務, 以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並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然 後 於 工 程 完 成 後, 選 用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或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的 服 務, 以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或 (d) 沿 用 消 防 處 按 現 行 機 制 提 供 的 服 務 17

18 3.14 為 保 持 消 防 安 全 標 準 一 致, 在 任 何 一 個 方 案 下,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制 定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均 須 經 消 防 處 加 簽 此 外, 消 防 處 或 會 在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審 批 的 安 裝 工 程 進 行 隨 機 查 核 隨 機 查 核 的 目 的 是 為 評 估 有 關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審 批 工 作 質 素 3.15 以 下 工 作 流 程 分 述 兩 個 方 案 下 的 各 種 情 況, 說 明 牌 照 申 請 人 可 作 出 的 選 擇 : 18

19 現 行 機 制 由 消 防 處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並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並 由 註 冊 消 防 安 全 工 程 師 ( 消 防 ) 或 消 防 處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牌 照 申 請 人 就 持 牌 處 所 向 發 牌 當 局 提 出 申 請 步 驟 一 消 防 處 收 到 發 牌 當 局 的 轉 介 步 驟 二 消 防 處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步 驟 三 消 防 處 發 出 消 防 規 定 ( 包 括 通 風 系 統 的 消 防 安 全 事 宜 ) 消 防 處 收 到 發 牌 當 局 的 轉 介 消 防 處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消 防 處 發 出 消 防 規 定 ( 包 括 通 風 系 統 的 消 防 安 全 事 宜 ) 牌 照 申 請 人 選 用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的 服 務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 包 括 通 風 系 統 的 消 防 安 全 事 宜 ) 步 驟 四 消 防 處 加 簽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消 防 處 收 到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通 風 系 統 承 建 商 的 竣 工 報 告 後, 視 察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步 驟 五 消 防 處 發 出 消 防 證 書 /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通 風 系 統 承 建 商 完 成 工 程 後,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視 察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通 風 系 統 承 建 商 完 成 工 程 後,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或 消 防 處 人 員 視 察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或 消 防 處 發 出 消 防 證 書 /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19 若 申 請 符 合 其 他 發 牌 規 定, 發 牌 當 局 可 以 發 出 牌 照 圖 3-2a 根 據 方 案 一 審 批 持 牌 處 所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的 修 訂 流 程

20 現 行 機 制 由 消 防 處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並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風 險 評 估 )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並 由 註 冊 消 防 安 全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或 消 防 處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步 驟 一 消 防 處 收 到 發 牌 當 局 的 轉 介 步 驟 二 消 防 處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步 驟 三 消 防 處 發 出 消 防 規 定 ( 包 括 通 風 系 統 的 消 防 安 全 事 宜 ) 牌 照 申 請 人 就 持 牌 處 所 向 發 牌 當 局 提 出 申 請 消 防 處 收 到 發 牌 當 局 的 轉 介 消 防 處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消 防 處 發 出 消 防 規 定 ( 包 括 通 風 系 統 的 消 防 安 全 事 宜 ) 牌 照 申 請 人 選 用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風 險 評 估 ) 的 服 務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風 險 評 估 )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風 險 評 估 )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 包 括 通 風 系 統 的 消 防 安 全 事 宜 ) 步 驟 四 消 防 處 收 到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通 風 系 統 承 建 商 的 竣 工 報 告 後, 視 察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步 驟 五 消 防 處 發 出 消 防 證 書 /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通 風 系 統 承 建 商 完 成 工 程 後,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視 察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消 防 處 加 簽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通 風 系 統 承 建 商 完 成 工 程 後, 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或 消 防 處 人 員 視 察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或 消 防 處 發 出 消 防 證 書 /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20 若 申 請 符 合 其 他 發 牌 規 定, 發 牌 當 局 可 以 發 出 牌 照 圖 3-2b 根 據 方 案 二 審 批 持 牌 處 所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的 修 訂 流 程

21 3.16 如 消 防 處 對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審 批 工 作 進 行 隨 機 查 核 時 ( 即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後 ), 發 現 任 何 不 符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的 事 項, 持 牌 人 須 修 正 所 發 現 的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確 保 業 務 安 全 操 作 對 於 有 關 的 持 牌 處 所, 消 防 處 將 會 作 出 的 安 排 如 下 : (a) 如 消 防 處 查 核 時 發 現 輕 微 不 符 規 定 的 事 項 ( 例 如 出 口 / 方 向 指 示 牌 沒 有 照 明 通 風 管 道 隔 熱 物 料 的 抗 火 效 能 欠 缺 證 明 文 件 ), 但 程 度 未 嚴 重 至 令 有 關 的 持 牌 處 所 不 能 適 當 地 安 全 用 作 所 擬 業 務, 消 防 處 會 對 該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所 引 起 的 火 警 危 險, 採 取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行 動, 發 出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通 知 書 持 牌 人 將 獲 准 在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內 糾 正 有 關 的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其 間 有 關 處 所 或 可 繼 續 營 業 發 牌 當 局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將 獲 通 知 消 防 處 所 發 現 的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以 及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如 持 牌 人 未 能 於 訂 明 時 限 內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消 防 處 會 對 持 牌 人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發 牌 當 局 亦 會 考 慮 採 取 認 為 合 適 的 牌 照 執 法 行 動 消 防 處 如 確 定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已 於 訂 明 時 限 內 獲 得 糾 正, 會 把 查 核 結 果 通 知 發 牌 當 局 持 牌 人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並 且 記 錄 在 案 21

22 (b) 如 查 核 時 發 現 嚴 重 不 符 規 定 的 事 項 4, 可 能 致 使 有 關 持 牌 處 所 不 能 安 全 用 作 所 擬 業 務, 消 防 處 會 對 該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所 引 起 的 火 警 危 險, 採 取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行 動, 發 出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通 知 書 持 牌 人 將 獲 准 在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內 糾 正 有 關 的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而 發 牌 當 局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亦 將 接 獲 通 知 持 牌 人 或 須 採 取 臨 時 緩 解 措 施, 例 如 盡 快 提 供 額 外 的 滅 火 筒 及 / 或 火 警 偵 測 裝 置, 監 察 處 所 的 消 防 安 全 另 一 方 面, 發 牌 當 局 接 獲 消 防 處 有 關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的 通 知 後, 將 向 持 牌 人 發 出 警 告 信, 述 明 如 持 牌 人 未 能 在 訂 明 時 限 內 糾 正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發 牌 當 局 或 會 採 取 牌 照 執 法 行 動, 包 括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牌 照 消 防 處 如 確 定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已 獲 得 糾 正, 會 把 查 核 結 果 通 知 發 牌 當 局 持 牌 人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並 且 記 錄 在 案 如 持 牌 人 未 能 於 訂 明 時 限 內 遵 辦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及 / 或 遵 辦 消 防 處 在 臨 時 緩 解 措 施 方 面 的 規 定, 消 防 處 會 就 前 者 對 持 牌 人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並 會 就 後 者 另 行 採 取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行 動 與 此 同 時, 發 牌 當 局 亦 會 接 獲 通 知, 以 便 採 取 相 應 的 牌 照 執 法 行 動, 例 如 撤 銷 /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3.17 因 應 各 種 隨 機 查 核 結 果 而 對 有 關 持 牌 處 所 作 出 的 安 排 列 述 如 下 : 22 4 嚴 重 不 符 規 定 的 事 項 一 般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i) 主 要 消 防 裝 置 系 統 ( 包 括 花 灑 系 統 消 防 栓 / 喉 轆 系 統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及 排 煙 系 統 ) 不 能 操 作 ;(ii) 沒 有 遵 辦 有 關 使 用 燃 料 的 規 定 ;(iii) 沒 有 遵 辦 有 關 聚 氨 酯 乳 膠 家 具 可 燃 性 標 準 的 規 定 ;(iv) 沒 有 遵 辦 有 關 防 護 範 圍 及 在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安 裝 防 火 閘 的 規 定 ; 以 及 (v) 沒 有 遵 辦 有 關 假 天 花 或 升 高 地 台 內 須 使 用 不 可 燃 物 料 的 規 定

23 消 防 處 就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審 批 工 作 進 行 隨 機 查 核 查 核 證 實 審 批 工 作 及 格 發 現 輕 微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發 現 嚴 重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消 防 處 把 結 果 通 知 發 牌 當 局, 並 且 記 錄 在 案 消 防 處 對 持 牌 人 採 取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行 動 ( 即 發 出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通 知 書 ), 並 通 知 發 牌 當 局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消 防 處 給 予 持 牌 人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作 出 糾 正, 其 間 處 所 繼 續 營 業 消 防 處 對 持 牌 人 採 取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行 動 ( 即 發 出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通 知 書 ), 並 通 知 發 牌 當 局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消 防 處 給 予 持 牌 人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作 出 糾 正, 並 須 採 取 臨 時 緩 解 措 施, 其 間 處 所 繼 續 營 業 發 牌 當 局 發 出 警 告 信, 並 給 予 持 牌 人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作 出 糾 正 消 防 處 進 行 跟 進 巡 查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已 予 糾 正 5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未 予 糾 正 消 防 處 把 結 果 通 知 發 牌 當 局 持 牌 人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並 且 記 錄 在 案 消 防 處 建 議 發 牌 當 局 考 慮 採 取 牌 照 執 法 行 動 對 於 嚴 重 不 符 規 定 的 個 案, 發 牌 當 局 或 會 撤 銷 /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圖 3-3 因 應 各 種 隨 機 查 核 結 果 而 作 出 的 安 排 3.18 由 於 持 牌 人 有 責 任 遵 辦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持 牌 人 須 負 責 糾 正 消 防 處 在 查 核 中 發 現 的 任 何 不 符 規 定 事 項 持 牌 人 與 註 冊 消 防 工 23 5 如 持 牌 人 未 有 遵 辦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消 防 處 會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如 持 牌 人 未 有 提 供 臨 時 緩 解 措 施, 消 防 處 會 另 行 採 取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行 動

24 程 師 所 訂 的 合 約, 應 涵 蓋 任 何 因 此 而 蒙 受 的 財 政 損 失 3.19 如 查 核 時 發 現 不 符 規 定 的 事 項,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或 須 就 執 行 其 職 責 時 沒 有 作 出 合 理 的 謹 慎 措 施, 接 受 擬 議 設 立 的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紀 律 行 動 (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3.25 段 ) 如 消 防 處 的 查 核 發 現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內 有 任 何 蓄 意 作 出 的 虛 假 或 誤 導 的 記 項, 例 如 應 已 裝 設 的 主 要 消 防 裝 置 實 際 上 沒 有 提 供, 個 案 會 交 由 警 方 調 查, 而 有 關 的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或 須 就 干 犯 虛 假 申 述 及 / 或 串 謀 詐 騙 的 刑 事 罪 行 而 遭 受 檢 控 3.20 消 防 處 會 在 擬 議 計 劃 實 施 24 個 月 後 進 行 檢 討, 評 估 計 劃 的 成 效, 並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作 出 修 訂, 予 以 改 善 問 題 4 (a) 你 是 否 贊 同 圖 3-2 所 述 就 持 牌 處 所 是 否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而 進 行 審 批 的 修 訂 流 程? (b) 你 是 否 贊 同 圖 3-3 所 述 因 應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審 批 工 作 得 出 的 各 種 查 核 結 果 而 向 持 牌 處 所 作 出 的 安 排? 監 控 機 制 3.21 消 防 處 會 因 應 情 況 成 立 註 冊 委 員 會, 評 定 有 關 人 選 是 否 適 合 及 勝 任 註 冊 成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由 消 防 處 代 表 擔 任 主 席, 視 乎 有 關 工 作 範 疇 的 複 雜 程 度 以 及 範 圍, 委 員 總 數 不 多 於 九 人 註 冊 委 員 會 委 員 將 包 括 來 自 工 程 師 註 冊 管 理 局 成 員, 以 及 消 防 處 認 為 適 合 的 專 業 人 士 / 學 者 委 員 最 好 具 備 風 險 評 估 設 計 顧 問 訂 定 合 約 操 作

25 及 維 修 消 防 裝 置, 以 及 通 風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特 性 方 面 的 學 歷 / 專 業 經 驗 消 防 處 在 訂 定 註 冊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工 作 範 疇, 會 參 考 政 府 的 一 般 做 法 3.23 一 份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註 冊 名 單 將 會 編 製, 並 妥 為 備 存 而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名 冊 內 的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名 單 將 會 每 年 在 憲 報 刊 登, 以 及 在 消 防 處 網 頁 公 布 所 有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必 須 每 五 年 重 新 註 冊, 而 當 我 們 參 考 了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等 相 近 專 業 人 士 的 註 冊 機 制 後, 認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續 牌 時 無 須 再 接 受 資 格 評 定 註 冊 及 續 牌 的 收 費, 將 刊 登 在 相 關 法 例 的 附 表 內 該 等 收 費 是 參 照 相 近 專 業 人 士 的 註 冊 費 用 而 釐 定 問 題 5 (a) 你 是 否 贊 同 註 冊 委 員 會 的 擬 議 成 員 組 織? (b) 你 是 否 贊 同 須 每 隔 五 年 重 新 註 冊 的 建 議? 3.24 消 防 處 將 會 推 行 措 施, 例 如 發 出 實 務 指 引 守 則 及 標 準 規 定, 以 供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參 考, 並 且 定 期 與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舉 行 會 議, 確 保 他 們 的 操 守 及 審 批 工 作 水 平 我 們 會 成 立 紀 律 委 員 會, 負 責 調 查 及 處 理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在 履 行 職 責 時 沒 有 作 出 合 理 的 謹 慎 措 施 涉 嫌 行 為 不 當 以 及 表 現 未 達 水 平 的 事 宜 紀 律 委 員 會 主 席 將 由 消 防 處 代 表 出 任, 委 員 總 數 不 多 於 五 人, 當 中 包 括 由 消 防 處 處 長 委 任 的 相 關 業 界 聯 會 及 專 業 人 士 / 學 者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此 外, 我 們 會 委 聘 一 名 獨 立 法 律 顧 問, 向 紀 律 委 員 會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我 們 亦 會 設 立 上 訴 機 制, 以 便 受 查 的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如 果 不 服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可 以 提 出 上 訴

26 3.26 此 外, 為 防 止 舞 弊 行 為 及 利 益 衝 突, 消 防 處 已 就 合 適 的 監 控 措 施 向 廉 政 公 署 徵 詢 專 家 意 見 將 予 推 行 的 措 施 包 括 : 若 某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是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通 風 系 統 承 建 商 的 東 主 或 僱 員, 或 因 身 為 股 東 董 事 或 合 伙 人 而 在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通 風 系 統 承 建 商 方 面 擁 有 既 得 利 益, 該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便 不 得 審 批 由 相 關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通 風 系 統 承 建 商 負 責 的 工 程 此 外,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每 次 審 批 消 防 裝 置 或 通 風 系 統 工 程 時, 必 須 正 面 聲 明 沒 有 利 益 衝 突 消 防 處 會 發 出 內 部 指 令, 嚴 禁 消 防 處 人 員 以 私 人 身 分 擔 任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問 題 6 (a) 你 是 否 贊 同 成 立 紀 律 委 員 會 及 擬 議 的 成 員 組 織? (b) 你 是 否 贊 同 防 止 舞 弊 行 為 及 利 益 衝 突 的 擬 議 措 施? 消 防 處 與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溝 通 渠 道 3.27 為 確 保 彼 此 對 守 則 的 理 解 一 致 並 劃 一 各 項 標 準, 消 防 處 有 意 與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建 立 正 式 溝 通 渠 道, 定 期 舉 行 聯 絡 會 議, 而 會 議 形 式 類 似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通 風 裝 置 聯 絡 小 組 會 議 分 階 段 實 施 及 運 作 模 式 消 防 處 建 議 計 劃 分 階 段 實 施, 並 先 由 持 牌 處 所 開 始 推 行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在 第 一 輪 業 界 諮 詢 期 間, 大 部 分 回 應 者 均 贊 同 有 關 建 議 消 防 處 會 在 擬 議 計 劃 實 施 24 個 月 後 進 行 檢 討, 評 估 計 劃 的 成 效, 並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修 訂 計 劃, 以 及 應 否 把 計 劃 擴 展 至 涵 蓋 以 下 範 疇 :

27 (a) 樓 宇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的 審 批 ; (b) 查 核 新 建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以 及 (c) 消 防 安 全 改 善 工 程 的 審 批 27

28 第 四 章 未 來 路 向 4.1 在 香 港 實 施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後, 牌 照 申 請 人 可 以 更 靈 活 繼 續 使 用 消 防 處 服 務 的 現 行 程 序, 或 聘 請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在 初 期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及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及 / 或 於 後 期 審 批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牌 照 申 請 人 聘 請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處 理 消 防 安 全 的 相 關 職 務, 理 應 可 以 獲 得 效 率 更 高 的 服 務 4.2 待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機 制 在 香 港 逐 漸 廣 泛 施 行 後, 消 防 處 將 會 研 究 可 否 將 第 三 方 參 與 審 批 計 劃 予 以 擴 展 徵 詢 意 見 4.3 現 誠 邀 你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前, 透 過 下 列 方 式 就 本 諮 詢 文 件 所 述 建 議 發 表 意 見, 並 回 應 所 列 問 題 : 郵 寄 地 址 : 九 龍 尖 沙 咀 東 部 康 莊 道 1 號 消 防 處 總 部 大 廈 7 樓 北 翼 消 防 安 全 總 區 總 部 消 防 處 助 理 處 長 ( 消 防 安 全 ) ( 經 辦 人 : 消 防 區 長 ( 支 援 課 )) 傳 真 號 碼 : 電 郵 地 址 : fschq@hkfsd.gov.hk 28 消 防 處 會 根 據 建 議 方 案 及 收 到 的 意 見, 就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註 冊 事 宜, 以 及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計 劃 的 實 施 形 式, 制 定 政 策

29 4.4 市 民 就 諮 詢 文 件 提 出 意 見 時 所 附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純 屬 自 願 提 供 意 見 書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只 會 用 於 是 次 諮 詢 工 作 4.5 諮 詢 結 束 後, 回 應 是 次 諮 詢 的 個 人 和 團 體 ( 寄 件 人 ) 的 姓 名 / 名 稱 及 意 見 或 會 公 開, 以 便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消 防 處 在 非 公 開 或 公 開 場 合 與 其 他 團 體 及 人 士 討 論, 以 及 在 其 後 發 表 報 告 時, 或 會 提 及 諮 詢 過 程 中 所 得 的 意 見 如 果 寄 件 人 表 明 不 欲 公 開 其 姓 名 / 名 稱 及 / 或 不 公 開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意 見, 我 們 會 尊 重 寄 件 人 的 意 願 不 過, 如 果 寄 件 人 沒 有 表 明 有 關 意 願, 則 視 為 可 以 公 開 其 姓 名 / 名 稱 4.6 寄 件 人 有 權 查 閱 或 更 正 來 件 載 列 的 個 人 資 料 如 需 查 閱 或 更 正 個 人 資 料, 請 按 以 下 地 址 以 書 面 提 出 : 九 龍 尖 沙 咀 東 部 康 莊 道 1 號 消 防 處 總 部 大 廈 9 樓 管 理 組 公 開 資 料 主 任 電 郵 地 址 :aio_fsd@hkfsd.gov.hk - 完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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