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共 通 性 問 題 Q1: 登 錄 制 度 之 目 的 為 何? 對 業 者 及 整 體 產 業 的 意 義 為 何? A1: 登 錄 制 度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解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及 產 品 資 訊, 以 有 效 落 實 對 業 者 之 輔 導 與 稽 查 管 理,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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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Q&A 問 答 集 ( 彙 整 更 新 ) 目 錄 ( 一 ) 共 通 性 問 題... 2 ( 二 ) 食 品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 三 )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 四 ) 輸 入 業 ( 五 ) 餐 飲 業 ( 六 ) 含 塑 膠 類 材 質 之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包 裝 業 ( 七 ) 販 售 業

2 ( 一 ) 共 通 性 問 題 Q1: 登 錄 制 度 之 目 的 為 何? 對 業 者 及 整 體 產 業 的 意 義 為 何? A1: 登 錄 制 度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解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及 產 品 資 訊, 以 有 效 落 實 對 業 者 之 輔 導 與 稽 查 管 理, 對 業 者 而 言 可 強 化 自 主 管 理, 對 整 體 產 業 而 言 可 提 升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品 質, 進 而 帶 動 產 業 發 展 Q2: 登 錄 制 度 是 否 會 強 制 實 施? 預 計 何 時 實 施? A2: 會,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制 度 將 會 強 制 實 施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辦 法 已 於 102 年 12 月 3 日 公 告, 並 於 103 年 4 月 24 日 公 告 食 品 添 加 物 相 關 業 者 須 依 法 登 錄 未 來 將 依 風 險 管 理, 陸 續 公 告 須 強 制 登 錄 之 業 別 Q3: 登 錄 制 度 實 施 時, 是 否 會 以 書 面 通 知 業 者? A3: 登 錄 制 度 實 施 時, 主 管 機 關 會 公 告 周 知 並 進 行 宣 導 工 作 Q4: 如 遇 登 錄 問 題, 應 該 向 那 些 單 位 求 助 詢 問? A4: 可 向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諮 詢 或 撥 打 免 付 費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 登 錄 制 度 ) 或 ( 系 統 操 作 ) Q5: 業 者 登 錄 之 資 料 是 否 為 公 開 周 知 之 資 料? 登 錄 之 資 訊 是 否 能 讓 同 業 進 行 查 詢? 公 司 機 密 資 料 是 否 會 外 洩? A5: 目 前 可 供 查 詢 公 開 之 資 料 為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之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型 態 公 司 地 址 產 品 中 文 品 名 產 品 英 文 品 名 產 品 用 途 分 類 及 產 品 型 態 其 餘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資 料 非 公 開 周 知 之 資 料, 僅 提 供 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單 位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會 對 外 公 開, 請 如 實 填 寫 Q6: 登 錄 制 度 是 否 會 分 業 別 分 階 段 實 施? A6: 會, 登 錄 制 度 將 會 分 業 別 分 階 段 陸 續 公 告 實 施 已 於 103 年 4 月 24 日 公 告 食 品 添 加 物 相 關 業 者 須 依 法 登 錄, 其 中 食 品 添 加 物 2

3 製 造 加 工 或 輸 入 業 者 實 施 日 期 為 103 年 5 月 1 日, 食 品 添 加 物 販 售 業 者 實 施 日 期 為 103 年 10 月 1 日 第 二 波 公 告 具 有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或 工 廠 登 記 之 製 造 加 工 餐 飲 輸 入 及 販 售 業 者 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 實 施 其 中 具 工 廠 登 記 之 食 用 油 脂 製 造 加 工 業, 及 具 工 廠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輸 入 業 者, 應 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登 錄, 始 得 營 業 Q7: 如 果 沒 注 意 到 相 關 公 告, 以 致 應 辦 理 登 錄 卻 未 辦 理, 會 有 罰 則 嗎? A7: 如 未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食 安 法 ) 第 8 條 第 3 項 規 定 辦 理 登 錄 者, 應 依 轄 區 衛 生 局 指 定 之 限 期 內 改 正, 屆 期 不 改 正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三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Q8: 若 非 目 前 公 告 之 業 別 是 否 可 以 先 行 登 錄? A8: 非 目 前 公 告 之 業 別 亦 可 自 願 登 錄 Q9: 政 府 相 關 登 錄 平 台 如 工 商 登 記 食 品 添 加 物 產 品 履 歷 進 出 口 登 記 等, 未 來 是 否 會 整 併, 避 免 擾 民? A9: 不 會 整 併 但 會 朝 向 介 接 資 料 方 式, 例 如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將 會 自 動 介 接 工 商 登 記 之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已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業 者, 只 需 以 工 商 憑 證 辦 理 登 錄 時, 確 認 基 本 資 料 即 可, 不 需 再 重 複 登 打 Q10: 可 以 用 哪 些 電 子 憑 證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請 登 錄? A10: 具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業 者, 應 以 工 商 憑 證 辦 理 登 錄,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將 會 自 動 介 接 工 商 登 記 之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只 需 確 認 基 本 資 料 即 可, 不 需 再 重 複 登 打 農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等 申 請 憑 證 種 類 為 組 織 及 團 體 憑 證, 可 以 組 織 及 團 體 憑 證 登 入 登 錄 平 台, 惟 業 者 需 自 行 填 入 基 本 資 料, 但 仍 可 進 行 登 錄 未 具 工 廠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之 業 者, 可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錄 3

4 Q11: 若 業 者 沒 有 電 腦, 或 尚 未 申 請 工 商 憑 證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要 如 何 申 請 登 錄? A11: 若 業 者 沒 有 電 腦, 或 尚 未 申 請 工 商 憑 證 及 自 然 人 憑 證, 可 先 行 使 用 書 面 方 式 申 請 登 錄, 由 衛 生 局 人 員 於 系 統 上 鍵 入 資 料 惟 為 確 保 系 統 上 之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應 於 申 請 工 商 憑 證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後, 進 入 系 統 確 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Q12: 資 料 登 錄 時, 填 報 人 是 否 必 須 為 公 司 負 責 人? A12: 填 報 人 之 定 義 為 上 網 填 寫 登 錄 資 料 的 人, 可 以 由 公 司 負 責 人 親 自 填 報, 也 可 以 指 派 員 工 作 為 填 報 人 Q13: 緊 急 聯 絡 人 欄 位, 是 否 須 為 公 司 負 責 人? 或 另 有 規 定? A13: 緊 急 連 絡 人 請 填 寫 當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時, 可 立 即 聯 繫 上 並 可 做 回 應 處 理 的 人 員 ; 若 有 兩 位 以 上 緊 急 聯 絡 人, 可 新 增 緊 急 聯 絡 人 欄 位 Q14: 總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在 不 同 縣 市, 如 何 登 錄? 總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的 登 錄 字 號 是 否 一 樣? A14: 若 總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的 統 一 編 號 不 同, 總 公 司 與 分 公 司 需 分 別 登 錄, 登 錄 字 號 也 就 會 不 一 樣 統 編 相 同 時, 登 錄 方 式 是 由 總 公 司 統 一 進 行 資 料 登 打, 但 登 錄 字 號 會 依 編 碼 原 則 給 號 Q15: 工 商 憑 證 授 權 之 自 然 人 憑 證 是 否 可 以 增 列 2 位 以 上? A15: 可 以, 並 無 限 制 人 數 Q16: 具 多 重 營 業 行 為 之 身 分 是 否 可 以 只 填 寫 其 一 身 分 ( 例 如 : 具 製 造 加 工 輸 入 等 不 同 營 業 行 為, 只 填 寫 輸 入 )? A16: 依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規 定, 食 品 業 者 同 時 從 事 不 同 產 業 類 別 之 營 業 行 為 者, 應 分 別 辦 理 登 錄 如 食 品 業 者 同 時 具 有 具 製 造 加 工 輸 入 等 不 同 營 業 行 為, 則 應 依 規 定 確 實 填 寫 不 同 營 業 行 為 之 登 錄 事 項 舉 例 說 明 : 輸 入 食 品 添 加 物, 其 4

5 目 的 為 自 用, 屬 輸 入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 如 目 的 為 販 售, 則 兼 具 食 品 添 加 物 販 售 業 者 身 分 製 造 或 加 工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其 目 的 為 自 用, 屬 製 造 或 加 工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 如 目 的 為 販 售, 則 兼 具 食 品 添 加 物 販 售 業 者 身 分 製 造 或 加 工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其 目 的 為 自 用, 不 屬 製 造 或 加 工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如 目 的 為 販 售, 則 具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或 加 工 及 販 售 業 者 身 分 Q17: 若 公 司 有 人 員 離 職, 該 如 何 修 正 授 權? A17: 業 者 可 於 系 統 中 自 行 修 正 授 權 人 員 狀 態 Q18: 工 商 憑 證 授 權 之 自 然 人 憑 證 權 限 為 何? A18: 被 授 權 之 自 然 人 憑 證, 其 權 限 在 登 錄 系 統 中 等 同 於 工 商 憑 證 Q19: 請 問 是 否 可 增 加 上 傳 檔 案 的 容 量 大 小, 因 每 個 檔 案 大 小 都 不 一 定, 只 有 500 kb 容 量 是 容 易 超 過 造 成 無 法 上 傳? A19: 目 前 系 統 設 定 是 檔 案 容 量 為 500 kb, 未 來 會 再 斟 酌 調 整 上 傳 容 量 大 小 Q20: 公 司 若 同 時 具 不 同 業 別, 填 報 人 可 否 登 數 個? A20: 平 台 上 填 報 人 僅 能 登 一 個, 建 議 填 緊 急 連 絡 人 資 訊 另 外 若 需 授 權 給 其 他 員 工 登 錄, 可 利 用 工 商 憑 證 授 權 自 然 人 憑 證, 被 授 權 之 員 工 即 可 利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進 行 登 錄 Q21: 平 台 是 否 可 使 用 工 商 憑 證 附 卡 登 錄? A21: 由 於 平 台 建 置 工 商 憑 證 登 錄 是 以 統 一 編 號 資 料 帶 入, 因 此 以 附 卡 登 錄 是 可 行 的 Q22: 請 問 最 大 營 業 額 的 產 品 類 別 是 否 只 需 登 錄 一 項 即 可? 另 營 業 額 計 算 時 間 基 準 為 何? A22: 營 業 額 最 大 之 產 品 類 別 至 少 須 填 寫 一 項, 但 可 填 寫 一 個 以 上 ; 營 業 額 計 算 期 間 以 會 計 年 度 一 年 為 期, 該 欄 位 填 寫 前 一 年 度 最 大 營 業 額 的 產 品 類 別 5

6 Q23: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是 否 可 隨 時 登 錄? A23: 可 以, 隨 時 皆 可 登 入 平 台 做 資 料 變 更 Q24: 請 問 未 來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是 否 會 結 合 快 速 響 應 矩 陣 碼 (Quick Response Code, QR code), 建 議 可 以 結 合 QR code 讓 消 費 者 可 查 詢 得 到 業 者 是 否 登 錄 資 訊 A24: 目 前 尚 未 結 合 QR code, 可 納 入 主 管 機 關 後 續 規 劃 參 考 Q25: 若 有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系 統 錯 誤 問 題, 除 可 撥 打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外, 是 否 可 以 有 提 供 其 他 方 式 協 助 處 理 或 回 復? A25: 業 者 亦 可 以 將 所 遇 到 的 系 統 錯 誤 問 題, 截 取 畫 面 後 連 同 聯 繫 人 聯 絡 資 訊 ( 聯 繫 人 姓 名 電 話 ) 與 簡 易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統 編 ), 以 方 式 提 供 至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服 務 信 箱 ( 於 登 錄 平 台 首 頁 下 方 聯 絡 我 們 ), 亦 會 有 專 人 處 理 回 復 Q26: 使 用 工 商 憑 證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是 否 需 要 配 合 使 用 讀 卡 機? A26: 是, 使 用 工 商 憑 證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等 電 子 憑 證 時, 請 配 合 使 用 讀 卡 機, 部 分 讀 卡 機 需 於 電 腦 中 安 裝 驅 動 程 式 後 才 可 讀 卡, 業 者 使 用 時, 若 無 法 讀 卡, 可 先 行 檢 查 是 否 確 實 完 成 安 裝 程 式 Q27: 何 處 可 以 購 買 讀 卡 機? A27: 可 於 網 路 上 登 打 關 鍵 字 讀 卡 機, 瞭 解 購 買 方 法, 或 至 實 體 電 子 用 品 門 市 購 買 即 可, 購 買 時 可 向 商 家 詢 問 如 何 使 用 及 注 意 事 項, 以 確 保 您 購 買 之 讀 卡 機 產 品 可 以 正 常 使 用 Q28: 業 者 於 登 錄 時, 系 統 常 當 機? A28: 業 者 可 以 將 所 遇 到 的 系 統 錯 誤 問 題, 截 取 畫 面 後 連 同 聯 繫 人 聯 絡 資 訊 ( 聯 繫 人 姓 名 電 話 ) 與 簡 易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統 編 ), 以 方 式 提 供 至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服 務 信 箱 ( 於 登 錄 平 台 首 頁 下 方 聯 絡 我 們 ), 亦 會 有 專 人 處 理 回 復 也 可 向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諮 詢 或 撥 打 免 付 費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6

7 Q29: 完 成 登 錄 作 業 後, 是 否 會 發 予 證 書? A29: 完 成 登 錄 作 業 後, 系 統 會 給 予 業 者 登 錄 字 號, 代 表 業 者 已 完 成 登 錄 作 業, 但 不 會 發 予 證 書 Q30.. 民 眾 要 如 何 確 認 業 者 已 進 行 登 錄? A30.. 為 方 便 民 眾 辨 識 該 食 品 業 者 是 否 完 成 登 錄 並 取 得 登 錄 字 號, 主 管 機 關 設 計 三 種 登 錄 字 號 套 印 模 板 (19.5 X 13.5 公 分,13.5 X 9.7 公 分 或 9.5 X 7 公 分 ), 記 載 食 品 業 者 名 稱 及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字 號, 鼓 勵 食 品 業 者 自 行 購 買 A4 大 小 電 腦 標 籤 紙 套 印, 並 張 貼 於 營 業 場 所, 使 民 眾 也 能 看 得 到 食 品 業 者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維 護 食 品 安 全 之 決 心 Q31: 公 司 若 同 時 具 不 同 業 別 且 無 其 他 製 造 加 工 場 所 餐 飲 場 所 或 販 售 場 所, 是 否 只 有 一 組 登 錄 字 號? A31: 是, 若 公 司 同 時 具 不 同 業 別 且 無 其 他 製 造 加 工 場 所 餐 飲 場 所 或 販 售 場 所, 僅 擁 有 一 組 登 錄 字 號 Q32: 公 司 與 其 下 工 廠 之 登 錄 字 號 是 否 有 別? A32: 公 司 有 一 個 統 一 編 號, 該 公 司 本 身 會 有 一 組 登 錄 字 號, 若 其 下 有 三 間 工 廠, 則 此 三 間 工 廠 將 另 外 取 得 不 同 的 登 錄 字 號, 此 三 組 登 錄 字 號 有 別 於 公 司 於 登 錄 平 台 登 錄 後 獲 得 的 登 錄 字 號, 所 以 該 公 司 之 統 一 編 號 將 會 對 應 有 四 組 登 錄 字 號 Q33: 業 者 完 成 登 錄 後,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是 否 會 派 員 實 地 查 核? A33: 會,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為 確 認 登 錄 內 容 是 否 真 實, 得 要 求 進 入 食 品 業 者 作 業 場 所 執 行 查 核 及 要 求 其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食 品 業 者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Q34: 每 年 七 月 系 統 發 出 提 醒 確 認 信 件 至 填 報 電 子 信 箱, 若 人 員 離 職 該 如 何 更 改? 7

8 A34: 業 者 若 有 人 員 離 職 而 與 當 初 系 統 填 報 人 資 料 不 符 時, 請 記 得 至 登 錄 平 台 完 成 資 料 更 新, 系 統 發 通 知 信 件 時 才 會 寄 至 新 填 報 人 的 電 子 信 箱, 依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辦 法 規 定, 若 有 登 錄 資 料 異 動 須 於 30 日 內 完 成 登 錄 變 更 Q35: 登 錄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A35: 依 據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辦 法 第 7 條, 登 錄 內 容 如 有 變 更, 食 品 業 者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內, 申 請 變 更 登 錄 食 品 業 者 完 成 登 錄 後, 亦 應 於 每 年 七 月 申 報 確 認 登 錄 內 容 Q36: 登 錄 是 否 有 有 效 期 限? 是 否 需 定 期 更 新? A36: 沒 有, 登 錄 沒 有 有 效 期 限, 但 食 品 業 者 完 成 登 錄 後, 應 於 每 年 七 月 申 報 確 認 登 錄 內 容 Q37: 若 業 者 已 無 營 業 事 實, 是 否 需 變 更 登 錄 資 料? A37: 食 品 業 者 歇 業 或 其 應 登 錄 之 營 業 類 別 經 廢 止 公 司 商 業 或 工 廠 登 記 者, 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廢 止 其 登 錄 未 申 報 經 查 獲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逕 行 廢 止 其 登 錄 Q38: 若 登 錄 資 料 外 洩 或 損 失, 是 否 有 相 關 法 源 依 據 給 予 業 者 進 行 申 訴 或 求 償? A38: 如 外 洩 資 料 涉 及 營 業 秘 密 或 個 人 資 料 者, 於 營 業 秘 密 法 與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等 法 規 中 有 相 關 求 償 法 律 依 據 Q39:A 公 司 委 託 B 廠 代 工 製 造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而 後 由 A 公 司 販 賣 該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則 A B 公 司 應 如 何 辦 理 登 錄? A39: 若 A 公 司 委 託 B 廠 代 工 製 造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而 後 由 A 公 司 販 賣 該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則 A 公 司 應 同 時 登 錄 製 造 業 及 販 售 業, 並 於 製 造 業 頁 籤 中 登 錄 委 託 B 廠 代 工 資 訊, 另 外,B 公 司 亦 應 辦 理 製 造 業 者 之 登 錄, 並 於 製 造 業 頁 籤 中 登 錄 受 託 代 工 資 訊 8

9 Q40: 如 何 申 請 工 商 憑 證? A40: 一 線 上 辦 理, 並 將 申 請 書 郵 寄 或 臨 櫃 辦 理, 申 請 程 序 如 下 : 1. 開 啟 經 濟 部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網 頁, 至 憑 證 申 請 專 區 填 寫 正 卡 申 請 書 資 料, 並 上 傳 憑 證 申 請 資 料 後, 列 印 申 請 書 並 蓋 用 印 鑑 2. 申 請 過 程 中 填 寫 完 發 票 資 料 後, 系 統 將 會 提 供 一 組 虛 擬 的 臺 灣 銀 行 信 義 分 行 轉 帳 交 易 帳 號, 至 webatm 實 體 ATM 或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3. 完 成 繳 費 後, 至 申 請 進 度 查 詢 中 查 詢 狀 態, 需 為 繳 費 完 成, 已 有 申 請 資 料, 待 送 件 至 申 辦 機 關 審 驗 後 郵 寄 或 臨 櫃 遞 交 申 請 書, 若 於 繳 費 完 成 2 工 作 天 後 未 出 現 前 述 狀 態, 請 聯 絡 客 服 人 員 處 理 狀 態 確 認 後 請 將 申 請 書 郵 寄 或 親 臨 公 司 / 商 業 所 屬 登 記 機 關 送 件, 分 公 司 之 登 記 機 關 與 總 公 司 相 同 公 司 / 商 業 所 屬 登 記 機 關 之 憑 證 註 冊 窗 口 審 驗 人 員 審 核 申 請 案 件 4. 審 驗 人 員 審 核 核 准 後, 由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簽 發 憑 證 並 印 製 IC 卡 郵 寄 郵 寄 地 址 以 公 司 / 商 業 登 記 所 在 地 的 地 址 寄 送 5. 公 司 / 商 業 收 到 工 商 憑 證 IC 卡 後, 連 線 至 管 理 中 心 網 站, 檢 查 憑 證 內 容, 進 行 首 次 使 用 作 業 憑 證 二 參 考 網 址 : 服 務 電 話 :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當 地 電 話 七 碼 或 八 碼 地 區 ( 含 金 門 地 區 ), 請 撥 : 當 地 電 話 號 碼 六 碼 地 區, 請 撥 : 外 島 ( 如 馬 祖, 烏 坵, 東 沙, 綠 島, 蘭 嶼 等 地 區 ) 及 國 內 行 動 電 話, 請 撥 :(02 或 04 或 07) ; 國 外 地 區, 請 撥 :886-(2 或 4 或 7)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moeaca@ms1.gsn.gov.tw 9

10 Q41: 如 何 查 詢 憑 證 申 請 進 度? 申 請 工 商 憑 證 所 需 時 間? 如 何 知 道 已 經 申 請 成 功? A41: 一 申 請 憑 證 的 公 司 分 公 司 或 商 業, 可 於 經 濟 部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網 站 首 頁 上 方 點 選 憑 證 申 請 後, 左 方 申 請 進 度 查 詢, 輸 入 申 請 書 上 的 案 件 流 水 號 及 用 戶 代 碼 或 者 是 輸 入 公 司 分 公 司 或 商 業 的 統 一 編 號 及 用 戶 代 碼 即 可 馬 上 查 詢 出 申 請 進 度 申 請 進 度 查 詢 的 狀 態 說 明 ( 以 下 作 業 時 間 為 工 作 天 ): 1. 繳 費 確 認 中 : 代 表 尚 未 繳 費 完 成 2. ATM 轉 帳 至 銀 行 或 郵 局 匯 款 繳 費 :ATM 轉 帳 繳 費 請 看 ATM 轉 帳 單 上 面 的 訊 息 代 碼 是 否 正 確,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請 洽 詢 銀 行 或 郵 局 詢 問 是 否 有 匯 款 成 功, 因 為 臺 灣 銀 行 提 供 繳 費 完 成 資 料 時 間 不 一 定, 若 繳 費 完 成 且 案 件 已 經 送 出 或 寄 出, 但 是 仍 出 現 繳 費 確 認 中, 或 繳 費 完 成 2 天 後 仍 是 出 現 繳 費 確 認 中, 請 來 電 至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客 服 電 話 處 理 3. 已 有 申 請 資 料, 待 送 件 至 申 辦 機 關 審 驗 : 代 表 繳 費 完 成 此 狀 態 代 表 等 待 貴 公 司 分 公 司 或 商 業 送 件 至 申 辦 機 關 審 驗 或 者 貴 公 司 分 公 司 或 商 業 已 在 郵 寄 或 送 件 至 申 辦 機 關 審 驗 中 4. 已 經 審 核 通 過, 等 待 發 卡 ( 發 卡 作 業 約 需 3-6 天 ): 代 表 申 辦 機 關 已 審 核 通 過, 等 待 發 卡 中 心 發 卡 中 正 常 發 卡 作 業 天 數 為 3-6 天, 如 超 過 上 述 時 間 過 久, 請 致 電 客 服 中 心 協 助 處 理 5. 已 經 發 卡 成 功, 等 待 包 裝 配 送 ( 包 裝 配 送 作 業 約 需 2-4 天 ): 代 表 已 經 由 發 卡 中 心 發 卡 成 功 卡 片 將 在 2-4 天 內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各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地 址 分 公 司 將 寄 至 總 公 司 登 10

11 記 地 址 二 所 需 時 間 = 審 查 時 間 ( 不 定 )+ 發 卡 時 間 (3~6 日 )+ 寄 卡 時 間 (2~4 日 ) 期 間 可 上 網 或 撥 打 專 線 ( 客 服 中 心 ) 詢 問 進 度 三 憑 證 簽 發 後, 系 統 會 主 動 寄 送 電 子 郵 件 至 憑 證 申 請 之 憑 證 聯 絡 人 信 箱 四 工 商 憑 證 IC 卡 將 以 郵 寄 方 式 寄 送 到 各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所 在 地 地 址 Q42: 是 否 可 參 考 營 業 稅 報 稅 機 制, 開 放 多 元 身 分 識 別 方 式 進 行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A42: 業 者 報 稅 機 制 冒 用 風 險 性 較 低, 較 無 冒 用 之 問 題 然 依 據 食 安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經 公 告 指 定 之 業 者 必 須 完 成 登 錄 才 能 合 法 營 業, 其 法 律 意 義 深 重 再 者,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網 路 上 很 容 易 取 得, 如 使 用 帳 號 密 碼 登 錄, 等 同 任 何 一 人 即 能 冒 用 業 者 資 料 進 行 登 錄 因 此, 為 避 免 有 心 人 士 冒 充 業 者 登 錄, 於 101 年 度 專 家 會 議 中 討 論, 仍 希 望 能 請 業 者 使 用 工 商 憑 證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方 式 登 錄, 以 保 障 業 者 權 益, 並 確 保 登 錄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工 商 憑 證 受 到 電 子 簽 章 法 規 範, 具 有 身 分 確 認 性 及 不 可 否 認 性, 可 鑑 別 及 確 認 企 業 登 記 狀 態, 防 止 冒 名 行 為 ; 且 具 有 資 料 隱 密 性 及 資 料 完 整 性, 可 確 保 資 料 在 網 路 傳 輸 過 程 資 料 內 容 不 外 流, 並 預 防 資 料 在 網 路 傳 輸 中 被 偽 造 竄 改 Q43: 若 無 法 申 請 工 商 憑 證, 還 可 以 用 何 種 電 子 憑 證 進 入 平 台 登 錄? A43: 一 無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之 食 品 業 者, 如 為 合 法 登 記 立 案 之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行 政 法 人 及 自 由 職 業 事 務 所 等 身 分, 亦 可 使 用 組 織 及 團 體 憑 證 IC 卡, 或 使 用 負 責 人 之 自 然 人 憑 證, 至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登 載 相 關 資 料 承 辦 組 織 及 團 體 11

12 憑 證 IC 卡 之 單 位 為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轄 下 之 XCA 組 織 及 團 體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該 中 心 網 址 及 客 服 電 話 供 參 : 網 址 為 客 服 電 話 為 二 無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之 食 品 業 者, 如 為 自 然 人, 可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至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登 載 相 關 資 料 承 辦 自 然 人 憑 證 之 窗 口 為 各 縣 市 政 府 戶 政 事 務 所 ( 二 ) 食 品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Q1: 網 路 等 無 實 體 店 鋪 之 食 品 製 造 及 販 售 業 者, 是 否 會 納 入 登 錄 對 象? A1: 只 要 是 經 公 告 須 強 制 登 錄 之 食 品 業 者, 無 論 有 無 實 體 店 鋪 都 需 辦 理 登 錄 Q2: 如 有 多 家 代 工 廠, 需 要 全 部 進 行 登 錄 嗎? A2: 需 要, 如 有 多 家 代 工 廠 則 每 一 家 都 要 填 寫 Q3: 有 工 廠 登 記 的 業 者, 若 工 廠 登 記 資 料 有 錯 誤 要 到 哪 裡 修 改? A3: 登 錄 系 統 於 每 天 凌 晨 1:00 會 自 動 介 接 經 濟 部 相 關 資 料 並 隨 之 更 新, 若 工 廠 登 記 資 料 有 誤 必 須 回 到 原 申 請 工 廠 登 記 之 機 關 辦 理 更 正, 無 法 於 登 錄 平 台 直 接 修 改 Q4: 代 工 廠 商 的 基 本 資 料 是 否 也 可 以 輸 入 統 編 即 自 動 帶 出? A4: 可 以, 只 要 輸 入 統 一 編 號 工 廠 登 記 編 號 食 品 業 登 錄 字 號 三 者 其 中 之 一, 代 工 廠 商 之 基 本 資 料 即 會 自 動 帶 出, 不 需 一 一 登 打 Q5: 請 問 代 工 廠 商 若 為 無 工 廠 登 記 之 業 者, 需 要 登 錄 該 代 工 廠 商 的 資 料 嗎? A5: 需 要, 只 要 有 製 造 場 所 無 論 是 否 有 工 廠 登 記 都 須 進 行 登 錄 Q6: 若 A 公 司 委 託 B 公 司 製 作 某 項 食 品 產 品,B 公 司 另 委 託 C 公 司 先 製 12

13 作 半 成 品,B 公 司 再 將 該 半 成 品 自 行 加 工 充 填 完 成 最 終 產 品, 則 如 此 代 工 關 係 應 如 何 於 系 統 上 登 錄? 另 A B 及 C 公 司 是 否 需 登 錄 販 售 業? A6: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係 以 具 有 製 造 及 加 工 行 為 之 業 者 為 實 施 登 錄 對 象, 以 此 案 例,A 公 司 ( 品 牌 廠 商 ) 應 登 錄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並 應 勾 選 委 託 他 廠 代 工 及 填 寫 相 關 資 訊 ( 即 B 公 司 資 訊 );B 公 司 應 登 錄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並 應 勾 選 委 託 他 廠 代 工 及 填 寫 相 關 資 訊 ( 即 C 公 司 資 訊 ), 另 應 勾 選 有 受 託 代 工 及 填 寫 相 關 資 訊 ( 即 A 公 司 資 訊 );C 公 司 應 登 錄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並 應 勾 選 有 受 託 代 工 及 填 寫 相 關 資 訊 ( 即 B 公 司 資 訊 ) 另 A B 及 C 公 司 又 有 販 售 行 為, 即 應 登 錄 販 售 業 Q7: 如 果 業 者 具 有 一 種 以 上 營 業 行 為 ( 例 如 具 有 自 我 品 牌 產 品 的 超 商 ), 該 如 何 進 行 登 錄? A7: 依 據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規 定, 食 品 業 者 同 時 從 事 不 同 產 業 類 別 之 營 業 行 為 者, 應 分 別 辦 理 登 錄 例 如 超 商 具 有 自 我 品 牌 的 產 品, 則 應 登 錄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另 其 又 有 販 售 行 為, 則 應 登 錄 販 售 業 ; 請 業 者 以 實 際 營 業 行 為 進 行 登 錄 Q8: 如 所 製 造 的 產 品 係 半 成 品, 非 直 接 供 應 消 費 者, 將 提 供 另 一 食 品 廠 商 進 一 步 加 工, 是 否 仍 須 登 錄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A8: 凡 屬 公 告 規 模 類 別 之 食 品 製 造 加 工 業 者, 不 論 製 造 之 產 品 係 半 成 品 或 成 品, 皆 應 登 錄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Q9: 業 者 產 製 或 受 託 代 工 之 產 品 如 僅 供 外 銷, 是 否 須 登 錄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A9: 因 實 際 製 造 行 為 係 在 我 國, 仍 應 登 錄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另 其 又 有 販 售 行 為, 則 應 登 錄 販 售 業 Q10: 委 託 / 受 託 代 工 會 有 合 約 期 限, 如 合 約 到 期 後, 是 否 即 可 將 登 錄 13

14 系 統 上 的 委 託 代 工 廠 商 / 受 託 代 工 業 者 之 資 訊 移 除? A10: 依 據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登 錄 內 容 如 有 變 更, 食 品 業 者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內, 申 請 變 更 登 錄 惟 考 量 雙 方 委 託 代 工 合 約 期 滿 後, 產 品 有 可 能 仍 於 市 面 上 流 通, 爰 依 據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 食 品 製 造 業 者 之 相 關 紀 錄 保 存 期 限 為 成 品 有 效 日 期 後 六 個 月 ), 委 託 / 受 託 代 工 合 約 期 限 到 期 後, 仍 需 將 相 關 委 託 / 受 託 代 工 廠 商 資 料 保 存 至 產 品 有 效 日 期 後 六 個 月 Q11: 食 品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者, 所 製 造 的 產 品 如 非 直 接 販 售 予 消 費 者, 係 販 售 給 其 他 廠 商 進 一 步 加 工 及 販 售 給 公 司 內 部 員 工, 是 否 仍 須 登 錄 販 售 業? A11: 食 品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者 所 製 造 的 產 品 如 非 直 接 販 售 予 消 費 者, 係 販 售 給 其 他 廠 商 進 一 步 加 工 及 販 售 給 公 司 內 部 員 工, 仍 須 登 錄 販 售 業 惟 如 無 直 接 販 售 予 消 費 者, 於 登 錄 販 售 業 頁 面 時, 無 須 填 寫 販 售 業 之 販 售 場 所 欄 位 ( 三 )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Q1: 已 查 驗 登 記, 領 有 許 可 證 之 單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是 否 仍 需 登 錄? A1: 是 但 已 辦 理 食 品 添 加 物 查 驗 登 記 者, 其 查 驗 登 記 產 品 資 料 會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資 料 庫 移 轉 至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惟 業 者 仍 須 使 用 電 子 憑 證 進 入 登 錄 平 台, 補 充 部 分 欄 位 資 料, 始 能 完 成 登 錄 Q2: 曾 向 衛 生 福 利 部 申 請 食 品 添 加 物 香 料 核 備 案, 並 提 供 食 品 添 加 物 複 方 明 細 表 ( 或 香 料 明 細 表 ), 此 類 產 品 資 訊 是 否 需 要 由 業 者 登 錄? 14

15 A2: 是, 此 類 申 請 核 備, 而 非 申 請 查 驗 登 記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 含 香 料 ), 未 領 有 食 品 添 加 物 查 驗 登 記 許 可 證 之 產 品, 皆 須 由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於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自 行 登 錄 Q3: 某 公 司 為 製 造 一 般 食 品, 於 工 廠 內 自 行 混 合 調 配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A, 目 的 並 非 販 售 A 產 品, 是 否 需 要 辦 理 食 品 添 加 物 產 品 登 錄? A3: 依 據 103 年 4 月 24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訂 定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應 辦 理 登 錄, 公 告 事 項 第 5 點... 製 造 或 加 工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其 目 的 為 自 用, 不 屬 製 造 或 加 工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如 目 的 為 販 售, 則 具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或 加 工 及 販 售 業 者 身 分, 工 廠 混 合 調 配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A, 其 目 的 為 自 用 ( 製 造 其 他 產 品 ), 未 有 販 售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A 之 行 為, 則 不 需 登 錄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A 之 資 料 Q4: 工 廠 製 造 加 工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A, 其 目 的 為 進 一 步 製 造 或 加 工 為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B 去 販 賣, 如 何 辦 理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登 錄? A4: 依 據 103 年 4 月 24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訂 定 製 造 加 工 調 配 改 裝 輸 入 或 輸 出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暨 規 格 標 準 收 載 之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 香 料 除 外 ), 應 辦 理 查 驗 登 記 及 103 年 4 月 24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訂 定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應 辦 理 登 錄, 公 告 事 項 第 5 點 製 造 或 加 工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其 目 的 為 自 用, 屬 製 造 或 加 工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製 造 加 工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A, 其 目 的 雖 為 自 用 ( 製 造 其 他 產 品 ), 未 有 販 售 行 為, 該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A 應 向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食 品 添 加 物 查 驗 登 記, 取 得 查 驗 登 記 許 可 之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其 產 品 資 料 將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資 料 庫 轉 入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業 者 以 電 子 憑 證 登 入 平 台, 補 充 部 分 欄 位 資 料 後 15

16 即 完 成 登 錄 另, 應 於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及 販 售 頁 籤 分 別 登 錄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B 之 資 料 Q5: 若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食 品 ( 例 如 : 膠 囊 錠 狀 維 生 素 食 品 ), 該 食 品 製 造 業 者 是 否 需 登 錄 為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A5: 否 僅 製 造 輸 入 及 販 售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才 須 登 錄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食 品 之 業 者, 不 屬 於 強 制 辦 理 食 品 添 加 物 登 錄 之 對 象 Q6: 登 錄 字 號 與 產 品 登 錄 碼 有 何 不 同? A6: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完 成 登 錄 之 食 品 業 者, 發 給 登 錄 字 號 ; 對 於 完 成 登 錄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產 品, 發 給 產 品 登 錄 碼 Q7: 輸 入 食 品 添 加 物 產 品 登 錄 應 注 意 事 項? A7:(1) 依 據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1 條 及 103 年 4 月 24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製 造 加 工 調 配 改 裝 輸 入 或 輸 出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暨 規 格 標 準 收 載 之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 香 料 除 外 ), 應 辦 理 查 驗 登 記 及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免 辦 理 查 驗 登 記, 惟 其 使 用 之 個 別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品 項 及 規 格 皆 應 符 合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暨 規 格 標 準 之 規 定, 輸 入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 香 料 除 外 ) 需 於 輸 入 我 國 前, 申 請 查 驗 登 記 取 得 許 可 證 輸 入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得 免 辦 理 查 驗 登 記 (2) 不 論 單 方 或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自 103 年 5 月 1 日 起, 應 於 第 一 次 輸 入 我 國, 到 達 港 埠 前 20 日 內, 完 成 產 品 登 錄, 並 於 報 關 時, 將 登 錄 字 號 及 產 品 登 錄 碼 填 入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建 置 之 邊 境 查 驗 自 動 化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檢 附 文 件 相 關 欄 位, 以 利 通 關 資 料 之 比 對 如 該 公 司 再 次 輸 入 相 同 產 品 時, 不 必 重 新 登 錄, 將 相 同 產 品 先 前 已 完 成 登 錄 之 登 錄 字 號 16

17 及 產 品 登 錄 碼 填 入 邊 境 查 驗 自 動 化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檢 附 文 件 相 關 欄 位 即 可 (3) 輸 入 食 品 添 加 物 時, 應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02 年 6 月 19 日 署 授 食 字 號 公 告, 於 進 口 報 單 之 貨 品 名 稱 欄 位 加 註 食 品 用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以 及 規 格 欄 位 註 明 批 號, 且 依 輸 入 食 品 及 相 關 產 品 查 驗 辦 法 及 海 關 核 定 之 稅 則 號 列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Q8: 有 關 103 年 4 月 24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所 指 目 的 為 自 用 是 什 麼 意 思? A8: 本 公 告 所 稱 自 用, 係 製 造 加 工 或 輸 入 食 品 添 加 物, 非 以 販 售 予 其 他 業 者 為 目 的, 且 於 相 同 製 造 加 工 或 輸 入 業 者 所 使 用 Q9: 強 制 登 錄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販 售 業 者 對 象 是 否 包 含 販 售 味 精 之 雜 貨 店 及 便 利 商 店? A9: 是 味 精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發 布 之 准 用 食 品 添 加 物, 列 於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暨 規 格 標 準 第 ( 十 一 ) 類 調 味 劑 編 號 014 L- 麩 酸 鈉, 故 販 賣 味 精 之 雜 貨 店 便 利 商 店 連 鎖 超 市 及 量 販 店 等 通 路 商, 亦 屬 食 品 添 加 物 販 售 業 者, 自 103 年 10 月 1 日 起, 該 類 業 者 應 辦 理 食 品 添 加 物 販 售 業 者 之 登 錄, 始 得 販 售 味 精 Q10: 如 果 沒 注 意 到 相 關 公 告, 以 致 應 辦 理 登 錄 卻 未 辦 理, 會 有 罰 則 嗎? A10: 如 未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8 條 第 3 項 規 定 辦 理 登 錄 者, 應 依 轄 區 衛 生 局 指 定 之 限 期 內 改 正, 屆 期 不 改 正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三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Q11: 食 品 添 加 物 販 售 業 者, 於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之 販 售 業 頁 籤 進 行 17

18 產 品 登 錄 時, 只 能 選 擇 上 游 製 造 加 工 或 輸 入 業 者 已 登 錄 之 產 品, 那 產 品 品 名 可 以 做 變 更 嗎? A11:(1) 於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之 販 售 業 頁 籤 進 行 產 品 登 錄, 選 擇 上 游 製 造 加 工 或 輸 入 業 者 已 登 錄 之 產 品 後, 不 得 變 更 品 名 (2) 如 業 者 向 上 游 製 造 加 工 或 輸 入 業 者 購 買 已 登 錄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產 品 後, 再 進 行 包 裝 品 名 變 更, 屬 改 裝 之 行 為, 列 屬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或 加 工 業 者, 應 至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製 造 業 頁 籤 登 錄 產 品 資 訊 Q12: 於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登 錄 食 品 添 加 物 產 品 資 料 後, 系 統 何 時 會 給 予 產 品 登 錄 碼 呢? A12: 業 者 於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登 錄 產 品 資 料 時, 如 產 品 成 分 皆 為 登 錄 平 台 資 料 庫 可 比 對 之 成 分, 則 系 統 將 會 於 資 料 儲 存 完 畢 時, 立 即 核 發 產 品 登 錄 碼 ; 如 業 者 自 行 填 寫 之 成 分 不 在 系 統 資 料 庫 中, 將 由 轄 區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檢 核, 檢 核 通 過 才 會 核 發 產 品 登 錄 碼, 至 少 約 需 2-5 個 工 作 日 Q13: 系 統 中 有 關 產 品 規 格 書 檢 驗 報 告 檢 驗 方 法 產 品 標 籤 及 外 觀 照 片 是 強 制 要 上 傳 的 資 料 嗎? A13: 產 品 規 格 書 檢 驗 報 告 檢 驗 方 法 產 品 標 籤 及 外 觀 照 片, 將 列 為 下 階 段 強 制 登 錄 項 目,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於 現 階 段 宜 儘 量 上 傳 該 等 資 料 Q14: 食 品 添 加 物 受 委 託 代 工 之 製 造 或 加 工 廠, 是 商 業 委 託 之 機 密, 登 錄 平 台 可 以 不 對 外 公 布 嗎? A14: 可 以, 考 量 委 託 他 廠 代 工 之 業 者 商 業 權 益, 委 託 受 託 之 雙 方 可 透 過 契 約 達 成 共 識, 於 登 錄 平 台 中, 受 委 託 代 工 之 製 造 或 加 工 廠, 於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登 錄 之 產 品 資 訊, 可 選 擇 隱 藏 不 公 開 Q15:A 公 司 購 買 食 品 添 加 物, 改 包 裝 或 調 配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物 18

19 後 提 供 予 B 工 廠, 委 託 B 工 廠 製 造 A 公 司 品 牌 之 食 品, 請 問 A 公 司 是 否 需 辦 理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之 登 錄? A15:A 公 司 購 買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物 香 料, 調 配 成 複 合 調 製 品, 提 供 予 B 工 廠 進 行 加 工, 如 該 複 合 調 製 品 屬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則 A 公 司 已 具 有 製 造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行 為, 則 A 公 司 應 登 錄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或 加 工 業 者 及 產 品 資 料 同 時 登 錄 食 品 添 加 物 販 售 業 者 及 產 品 資 料 惟 該 複 合 調 製 品 性 質 倘 非 屬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則 A 公 司 不 具 有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販 售 之 行 為, 無 須 登 錄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販 售 業 者 及 產 品 資 料 有 關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判 定 原 則 案 例 及 Q&A, 請 參 見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 公 告 資 訊 Q16: 若 包 裝 食 品 添 加 物 中 所 含 香 料 成 分 標 示 之 應 遵 行 事 項 生 效 後, 包 裝 食 品 添 加 物 中 所 含 香 料 成 分 得 以 香 料 標 示 之, 如 該 成 分 屬 天 然 香 料 者, 得 以 天 然 香 料 標 示 之, 則 香 料 產 品 於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仍 要 展 開 登 錄 嗎? A16:(1) 是 依 據 103 年 4 月 24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發 布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依 據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辦 法 第 四 條 其 單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產 品 應 登 錄 之 內 容,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加 工 輸 入 或 販 售 業 者, 其 產 品 屬 香 料 產 品 者, 應 登 錄 所 含 各 項 成 分 (2)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已 針 對 香 料 產 品 成 分 建 置 香 料 單 體 香 料 單 體 以 外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賦 型 劑 或 其 他 食 品 原 料 資 料 庫, 業 者 可 由 資 料 庫 選 填 成 分 登 錄 其 中 香 料 單 體 資 料 庫 共 107 品 項 ( 包 含 30 大 類 品 項 及 77 項 香 料 單 體 ) (3) 如 業 者 於 先 前 自 願 性 食 品 添 加 物 登 錄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簡 稱 舊 系 統 ) 登 錄 香 料 產 品, 因 舊 系 統 僅 需 登 錄 香 料 風 味 分 類, 19

20 故 業 者 以 電 子 憑 證 登 錄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後, 應 就 舊 系 統 轉 進 之 香 料 產 品, 再 補 填 成 分 後, 始 能 完 成 登 錄 (4)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業 者 登 錄 之 香 料 產 品 詳 細 成 分 資 訊, 僅 供 衛 生 機 關 管 理 使 用, 不 對 外 揭 露 Q17: 為 何 由 系 統 帶 出 之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資 料 欄 位 中, 准 用 字 號 為 空 白? A17: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准 用 字 號 係 指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暨 規 格 標 準 所 定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分 類 編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將 於 系 統 中 設 定, 自 動 將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對 應 之 准 用 字 號 帶 入 系 統 Q18: 若 製 造 某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其 中 所 含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A 之 供 應 商 有 三 家, 因 三 家 產 品 皆 有 食 品 添 加 物 查 驗 登 記 許 可 證, 則 於 登 錄 系 統 上 該 如 何 登 錄 該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A 成 分? A18: 製 造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時, 如 會 透 過 多 家 廠 商 購 買 特 定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則 登 錄 該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成 分 時, 請 由 平 台 所 建 准 用 之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資 料 庫 查 詢 選 入, 無 須 透 過 證 號 查 詢, 登 錄 特 定 查 驗 許 可 證 之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成 分 否 則, 於 登 錄 完 成 後 將 無 法 修 改 產 品 成 分, 或 必 須 重 新 刪 除 該 產 品 登 錄 資 料, 重 新 登 錄 Q19: 食 品 添 加 物 產 品 登 錄 完 成 後, 還 可 修 改 嗎? A19: 食 品 添 加 物 產 品 登 錄 完 成 後, 產 品 名 稱 及 成 分 將 無 法 修 改, 故 按 下 確 認 登 錄 資 料 前, 請 再 三 確 認 如 發 現 產 品 名 稱 或 成 分 登 錄 有 誤, 或 成 分 配 方 變 更, 可 選 擇 新 增 登 錄 另 一 筆 產 品 資 料, 或 刪 除 原 登 錄 產 品 資 料, 重 新 登 錄 Q20:A 公 司 委 託 B 廠 代 工 製 造 食 品 添 加 物, 而 後 由 A 公 司 販 賣 該 食 品 添 加 物, 則 A B 公 司 應 如 何 辦 理 登 錄? 20

21 A20: 若 A 公 司 委 託 B 廠 代 工 製 造 食 品 添 加 物, 而 後 由 A 公 司 販 賣 該 食 品 添 加 物, 則 A 公 司 應 同 時 登 錄 製 造 業 及 販 售 業, 並 於 製 造 業 頁 籤 中 登 錄 委 託 B 廠 代 工 資 訊, 另 外,B 公 司 亦 應 辦 理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業 者 之 登 錄, 並 於 製 造 業 頁 籤 中 登 錄 受 託 代 工 資 訊 Q21: 單 方 或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同 一 製 造 商,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產 品, 若 已 經 有 公 司 於 網 站 登 錄 了, 其 他 工 廠 進 口 自 行 使 用, 是 否 還 要 再 次 登 錄? A21: 同 一 製 造 廠 同 一 配 方 及 製 程 之 單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倘 由 不 同 廠 商 輸 入 國 內, 個 別 報 驗 義 務 人 仍 應 分 別 登 錄 之 Q22: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是 否 僅 上 游 業 者 登 錄 即 可? A22: 否 只 要 是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需 登 錄 之 業 者 皆 需 依 法 登 錄 Q23: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的 實 施 時 間 是 否 有 分 階 段 時 程, 或 分 強 制 登 錄 輔 導 登 錄? A23: 是 分 兩 階 段 強 制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之 對 象 為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加 工 或 輸 入 業 者, 自 103 年 5 月 1 日 起, 應 完 成 登 錄, 始 得 製 造 加 工 或 輸 入 食 品 添 加 物 ; 第 二 階 段 之 對 象 為 食 品 添 加 物 販 售 業 者, 自 103 年 10 月 1 日 起, 應 完 成 登 錄, 始 得 販 售 Q24: 登 錄 內 容 中, 如 有 好 幾 個 倉 儲 位 址, 是 否 填 寫 一 代 表 倉 儲 位 址 即 可? A24: 否 如 有 多 個 倉 儲 地 點, 需 據 實 登 錄 填 報 Q25:A 公 司 輸 入 食 品 添 加 物, 自 廠 或 委 託 B 廠 代 工 分 裝, 則 A B 公 司 應 登 錄 輸 入 業 或 製 造 業? A25:(1) 若 A 公 司 輸 入 食 品 添 加 物 後, 自 行 改 分 裝 後 販 售, 需 登 錄 輸 入 業 製 造 業 ( 改 分 裝 行 為 屬 製 造 行 為 ) 及 販 售 業 (2) 若 A 公 司 輸 入 食 品 添 加 物, 委 託 B 廠 進 行 改 分 裝 後 販 售, 則 A 公 司 應 同 時 登 錄 輸 入 業 製 造 業 及 販 售 業, 並 於 製 造 業 21

22 頁 籤 中 登 錄 委 託 B 廠 代 工 資 訊, 另 外,B 公 司 具 有 改 分 裝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行 為, 已 屬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業 者, 故 B 公 司 亦 應 辦 理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業 者 之 登 錄 Q26: 總 公 司 與 所 屬 工 廠 是 否 須 分 別 登 錄? A26: 業 者 若 只 有 一 組 統 一 編 號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以 總 公 司 進 行 登 錄 即 可, 若 有 多 組 統 一 編 號, 應 分 別 進 行 登 錄 Q27: 目 前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物 登 錄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是 以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未 來 是 否 需 重 新 申 請 憑 證 登 錄? A27: 是 103 年 4 月 1 日 起,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上 線 後, 業 者 應 以 電 子 憑 證 進 入, 非 以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業 者 若 曾 於 自 願 性 登 錄 系 統 ( 食 品 添 加 物 登 錄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登 錄 資 料, 該 資 料 會 自 動 移 轉 至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業 者 應 以 電 子 憑 證 進 入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始 能 完 成 登 錄 Q28: 進 口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產 品, 內 容 需 如 何 登 錄? A28: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需 登 錄 品 名 詳 細 成 分 等 相 關 資 訊, 惟 成 分 比 例 不 需 登 錄 進 口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所 含 之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未 必 領 有 查 驗 登 記 許 可 證, 故 其 所 含 之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得 免 登 打 查 驗 登 記 許 可 證 字 號 Q29: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若 在 登 錄 平 台 中 登 錄 資 料, 其 資 料 是 否 只 有 中 央 或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查 看? A29: 為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型 態 公 司 地 址 產 品 中 文 品 名 產 品 英 文 品 名 產 品 用 途 分 類 及 產 品 型 態 Q30: 天 然 澱 粉 天 然 色 素 是 食 品 添 加 物 產 品 嗎? 需 登 錄 嗎? A30: 否 天 然 澱 粉 天 然 食 用 色 素 皆 非 屬 食 品 添 加 物, 故 製 造 天 然 澱 粉 天 然 色 素 之 業 者, 非 屬 公 告 應 登 錄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業 者 Q31: 食 品 業 者 是 否 可 以 購 買 食 品 添 加 物, 改 變 標 示 的 品 名 再 出 22

23 售? 是 否 涉 及 改 裝? 除 了 登 錄 為 販 售 業 者, 還 需 要 登 錄 為 製 造 業 者 嗎? A31: 單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須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發 布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暨 規 格 標 準 名 稱,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自 訂 品 名 者, 得 更 改 為 符 合 本 質 或 功 能 之 品 名, 惟 涉 及 改 裝, 需 同 時 登 錄 為 製 造 及 販 售 業 者 Q32: 登 錄 平 台 提 供 產 生 登 錄 字 號 標 籤 之 功 能, 所 以 該 標 籤 一 定 要 張 貼 嗎? A32: 登 錄 字 號 標 籤 係 提 供 業 者 得 以 證 明 公 司 已 完 成 登 錄, 可 自 願 性 張 貼 Q33: 產 品 登 錄 碼 是 否 需 強 制 標 示 於 產 品 包 裝? A33: 產 品 登 錄 碼 目 前 可 自 願 性 標 示 於 產 品 外 包 裝, 惟 未 來 可 能 規 劃 成 強 制 標 示 項 目, 請 密 切 注 意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公 告 資 訊 ( 四 ) 輸 入 業 Q1: 食 品 輸 入 時, 需 在 邊 境 查 驗 系 統 填 報 進 口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是 否 與 登 錄 系 統 填 報 業 者 資 訊 重 複? A1: 食 品 業 登 錄 平 台 之 登 錄 資 料 主 要 為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系 統 將 會 自 動 介 接 工 商 登 記 之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業 者 只 需 確 認 基 本 資 料 即 可, 不 需 再 重 複 登 打 邊 境 查 驗 自 動 化 資 訊 管 理 (IFI) 系 統 則 主 要 為 該 次 輸 入 產 品 資 料 之 申 報 Q2: 輸 入 業 必 需 登 錄 原 料 / 產 品 及 其 供 應 商 資 料, 此 資 料 在 實 際 面 上 恐 難 以 提 供? A2: 輸 入 業 共 分 為 21 類 別, 包 括 食 品 添 加 物 類 含 塑 膠 類 材 質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包 裝 類 牛 肉 產 品 類 豬 肉 產 品 類 家 禽 產 品 類 23

24 羊 肉 產 品 類 其 他 肉 品 類 魚 產 品 類 甲 殼 類 產 品 類 其 他 水 產 品 類 食 用 花 卉 及 蔬 菜 類 水 果 類 咖 啡 及 茶 類 大 宗 穀 物 類 ( 不 包 括 玉 米 及 大 豆 ) 基 因 改 造 及 非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類 其 他 農 產 品 類 乳 製 品 類 食 用 油 脂 類 錠 劑 膠 囊 狀 食 品 製 品 類 其 他 加 工 產 品 類 及 其 他 類 除 了 食 品 添 加 物 輸 入 業 者 另 須 登 錄 產 品 資 訊 ; 含 塑 膠 類 材 質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包 裝 業 者 尚 須 登 錄 產 品 原 料 供 應 商 資 料 及 產 品 種 類 外 其 餘 19 類 別 即 為 一 般 食 品 輸 入 業 者, 目 前 僅 需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輸 入 產 品 類 別 倉 儲 資 訊 輸 入 後 是 以 何 狀 態 販 售 等 Q3: 一 般 食 品 輸 入 業 者 選 擇 產 品 大 類 別 登 錄, 但 有 多 個 產 品 品 項, 需 逐 一 登 錄? 另 外, 查 核 時 是 針 對 大 類 別 或 是 產 品 品 項 查 核? A3: 一 般 食 品 輸 入 業 者 僅 需 登 錄 產 品 大 類 別 即 可 登 錄 之 查 核 主 要 針 對 業 者 登 錄 資 料 和 業 者 實 際 的 進 口 類 別 是 否 一 致 Q4: 一 般 食 品 輸 入 業 者, 若 有 新 增 輸 入 的 產 品 需 在 產 品 進 口 前 幾 日 完 成 登 錄? A4: 依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辦 法 規 定, 若 登 錄 資 訊 有 變 更, 需 於 30 天 內 完 成 登 錄 變 更, 一 般 食 品 輸 入 業 者 需 登 錄 輸 入 產 品 之 類 別, 如 果 輸 入 的 產 品 非 屬 已 經 登 錄 的 產 品 類 別, 則 新 增 輸 入 的 類 別 需 於 30 天 內 上 系 統 完 成 登 錄 資 訊 之 更 新, 如 果 輸 入 的 產 品 屬 於 已 經 登 錄 的 產 品 類 別, 即 使 是 業 者 第 一 次 輸 入 該 產 品, 也 無 須 更 新 登 錄 資 訊 Q5: 業 者 在 辦 理 登 錄 時 須 自 行 登 打 登 錄 字 號 的 流 水 碼 及 檢 查 碼? 進 口 業 者 向 食 藥 署 港 埠 辦 公 室 申 請 輸 入 食 品 查 驗 時 ( 報 驗 時 ), 需 要 自 行 登 打 登 錄 字 號 嗎? A5: 業 者 辦 理 登 錄 時, 登 錄 字 號 係 由 系 統 自 動 產 出, 業 者 不 須 登 打 也 無 法 自 己 選 號 若 屬 強 制 實 施 登 錄 之 進 口 業 者, 向 食 藥 署 港 24

25 埠 辦 公 室 申 請 輸 入 食 品 查 驗 時 ( 報 驗 時 ), 需 要 登 打 登 錄 字 號, 報 驗 系 統 才 會 受 理 報 驗, 並 進 行 登 錄 字 號 之 檢 核 Q6: 進 口 水 產 品 是 否 被 納 入 強 制 登 錄 的 業 者? 若 被 納 入 是 否 有 緩 衝 期 讓 業 者 準 備? A6: 目 前 規 劃 除 了 食 品 添 加 物 以 外, 食 用 油 脂 進 口 業 者 應 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 而 其 他 食 品 ( 包 括 水 產 品 ) 進 口 業 者 則 需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實 施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本 署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食 品 輸 入 業 功 能 業 已 建 置 完 成, 並 已 宣 導 食 品 輸 入 業 者 提 前 進 行 登 錄 Q7: 輸 入 容 器 具 業 者 要 登 細 項? 一 般 食 品 輸 入 業 是 否 也 需 登 細 項? A7: 含 塑 膠 類 材 質 之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或 包 裝 業 者 須 登 錄 輸 入 產 品 類 別 基 本 資 料 產 品 原 料 及 其 供 應 商 資 料 ; 一 般 食 品 僅 須 登 錄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產 品 類 別 基 本 資 料 倉 儲 資 訊 輸 入 後 是 以 何 狀 態 販 售 即 可 Q8: 倉 儲 地 點 如 何 定 義? 是 最 終 成 品 的 地 點 或 是 輸 入 後 經 改 裝 分 裝 時 的 加 工 廠 地 點? A8: 倉 儲 地 點 即 進 口 人 存 放 已 通 關 但 尚 未 販 售 移 轉 買 家 之 產 品 存 放 地 點, 若 輸 入 後 直 接 送 到 進 口 人 所 屬 之 工 廠 或 委 託 加 工 之 工 廠, 即 登 錄 工 廠 地 點 通 關 產 品 如 果 已 經 販 售 且 移 轉 於 買 家, 則 進 口 人 無 須 填 寫 買 家 之 存 放 地 點 惟 依 自 主 管 理 原 則 與 配 合 追 溯 追 蹤 制 度, 應 保 存 流 向 資 訊 Q9: 進 口 之 產 品 在 關 外, 產 品 無 進 入 國 內 需 登 錄 嗎? A9: 業 者 之 產 品 皆 不 會 輸 入, 即 不 用 辦 理 輸 入 業 者 登 錄 Q10: 若 倉 儲 地 點 很 多, 是 否 都 須 登 錄? A10: 因 管 理 上 的 需 要, 請 依 實 際 業 務 情 形 全 部 登 錄 Q11: 若 一 般 食 品 業 同 時 具 輸 入 及 販 售, 是 否 目 前 販 售 業 僅 限 食 品 添 加 物 販 售 業 才 能 登 錄? 25

26 A11: 目 前 公 告 食 品 添 加 物 販 售 業 者 依 法 登 錄 之 實 施 日 期 為 103 年 10 月 1 日, 目 前 未 強 制 規 範 的 一 般 食 品 販 售 業 者 需 進 行 登 錄, 因 此 先 登 錄 輸 入 業 即 可 ; 下 一 波 即 將 納 入 販 售 業, 可 隨 時 注 意 本 署 後 續 公 告 之 資 訊 Q12: 如 何 知 道 輸 入 之 產 品 屬 於 哪 一 類 別? A12: 於 本 登 錄 平 台 之 食 品 輸 入 業 頁 建 置 查 詢 功 能, 業 者 可 以 輸 入 食 品 之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歸 屬 之 輸 入 類 別 定 之 Q13: 若 輸 入 食 品 後 再 自 行 加 工, 是 否 須 登 錄? 輸 入 業 之 欄 位 是 否 會 增 加 自 行 加 工 之 欄 位? A13: 若 有 輸 入 及 製 造 加 工 行 為,2 個 業 別 皆 須 登 錄, 輸 入 業 目 前 針 對 具 有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之 一 般 食 品 輸 入 業 者, 無 論 何 種 類 別 皆 須 強 制 登 錄, 未 來 針 對 無 商 業 登 記 業 者 是 否 亦 強 制 登 錄, 請 隨 時 留 意 本 署 之 相 關 公 告 若 業 者 同 時 具 有 輸 入 及 製 造 加 工 業, 僅 會 有 一 個 登 錄 字 號, 目 前 平 台 於 營 業 項 目 中, 即 可 同 時 勾 選 製 造 加 工 業 及 輸 入 業 Q14: 食 品 添 加 物 以 及 一 般 食 品 輸 入 業 在 登 錄 時, 是 否 要 重 複 登 錄? A14: 若 業 者 同 時 輸 入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一 般 食 品, 僅 會 有 一 個 登 錄 字 號, 公 司 之 基 本 資 料 不 需 重 複 登 錄, 在 營 業 項 目 中, 可 勾 選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一 般 食 品 分 別 進 行 登 錄 Q15: 目 前 食 品 輸 入 業 等 其 他 業 別 尚 未 公 告, 是 否 可 上 線 登 錄? A15: 本 署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食 品 輸 入 業 功 能 建 置 業 已 完 成, 並 已 宣 導 食 品 輸 入 業 者 提 前 進 行 上 線 登 錄 Q16: 關 於 輸 入 產 品 類 別, 若 業 者 輸 入 茶 包 包 含 塑 膠 材 質, 亦 需 登 錄 塑 膠 類 材 質 類 別? A16: 輸 入 產 品 看 整 體, 若 是 單 純 輸 入 包 裝 之 材 質, 才 須 登 錄 塑 膠 類 材 質 食 品 容 器 及 包 裝 類 別 ; 若 是 輸 入 茶 包, 請 登 錄 咖 啡 及 茶 26

27 類 Q17: 酒 類 屬 於 食 品 嗎? 若 原 料 輸 入 穀 物 類 須 登 錄 嗎? A17: 酒 類 非 以 食 品 管 理, 係 屬 國 庫 署 管 轄, 若 酒 精 成 分 為 0.5% 以 下 才 得 以 含 酒 精 飲 料 ( 食 品 ) 管 轄, 另 外 若 輸 入 大 宗 穀 物, 穀 物 屬 食 品 原 料, 屬 於 食 品 輸 入 業 者, 需 進 行 登 錄 Q18: 產 品 輸 入 時, 產 品 的 品 項 皆 須 登 錄? 輸 入 之 產 品 登 錄 資 訊 是 否 會 和 邊 境 查 驗 資 料 勾 稽? A18: 登 錄 僅 要 求 登 產 品 輸 入 之 大 類 別, 品 項 不 用 逐 一 登 錄, 業 者 必 須 先 完 成 輸 入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後, 邊 境 查 驗 自 動 化 資 訊 管 理 (IFI) 系 統 才 會 受 理 輸 入 報 驗 若 管 理 上 需 要 時, 食 藥 署 可 以 互 相 比 對 兩 個 系 統 之 資 訊 Q19: 若 登 錄 類 別 很 多, 是 否 登 錄 完 成 後, 就 不 須 再 登 錄? A19: 食 品 業 者 完 成 登 錄 後, 亦 應 於 每 年 七 月 申 報 確 認 登 錄 內 容 若 產 品 輸 入 類 別 有 所 變 動,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內, 申 請 變 更 登 錄 Q20: 若 輸 入 大 包 裝 食 品 錠 劑, 業 者 工 廠 自 行 分 裝 30 粒 一 盒, 須 登 錄 輸 入 及 製 造 加 工 業 嗎? A20: 輸 入 產 品 之 改 裝 分 裝 若 涉 及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作 業 程 序, 則 視 為 製 造 業 行 為 Q21: 公 司 為 食 品 製 造 業, 有 跟 國 外 廠 商 購 買 食 品 添 加 物, 請 問 這 部 分 需 要 做 輸 入 登 錄 嗎? A21: 依 食 安 法 規 定 將 食 品 業 者 分 為 多 個 類 別 的 營 業 行 為, 故 要 求 登 錄 的 原 則 亦 是 以 營 業 的 行 為 模 式 來 區 分 貴 公 司 為 食 品 製 造 業 應 依 食 品 製 造 業 的 登 錄 規 定 辦 理 登 錄, 若 又 有 從 事 輸 入 食 品 則 亦 需 依 輸 入 業 登 錄 之 規 定 辦 理 登 錄 若 是 輸 入 的 產 品 為 添 加 物 者, 則 還 需 在 食 品 輸 入 業 的 食 品 添 加 物 項 下 進 行 登 錄 相 關 資 27

28 料 Q22: 請 問 輸 入 產 品 都 會 經 過 邊 境 管 理, 並 且 會 有 合 格 證 登 記 在 衛 生 福 利 部, 為 何 還 要 將 產 品 登 錄 在 登 錄 平 台 上? A22: 目 前 推 動 食 品 業 管 理 是 考 慮 整 體 性 ( 包 含 食 品 製 造 業 加 工 業 輸 入 業 餐 飲 業 等 等 ), 而 非 單 一 輸 入 業, 故 輸 入 業 無 法 單 獨 排 除 不 納 入 系 統 雖 然 輸 入 食 品 需 要 報 驗, 但 是 對 該 次 輸 入 食 品 的 資 訊 作 申 報, 且 部 分 欄 位 之 填 報 係 為 自 願 性 的, 故 業 者 不 填 報 驗 則 依 登 錄 辦 法 業 者 應 登 錄 資 訊 不 會 出 現 在 IFI 系 統, 另 依 食 安 法 規 定, 業 者 應 先 登 錄 才 能 營 業, 因 此 輸 入 業 須 先 完 成 登 錄 才 能 報 驗 進 口 Q23: 本 身 為 輸 入 業 者, 如 輸 入 之 產 品 係 於 國 內 完 成 包 裝 需 如 何 登 錄? A23: 業 者 有 輸 入 產 品 之 營 業 行 為 並 在 國 內 進 行 製 造 或 加 工 行 為, 請 同 時 進 行 輸 入 業 與 製 造 加 工 業 之 登 錄 ( 五 ) 餐 飲 業 Q1: 只 要 從 事 餐 飲 業 都 需 要 進 行 登 錄 嗎? A1: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指 定 之 類 別 及 規 模 之 餐 飲 業 者, 應 依 法 登 錄 Q2: 醫 院 或 百 貨 公 司 量 販 店 內 之 餐 飲 業 者 需 要 辦 理 登 錄 嗎? A2: 在 醫 院 或 百 貨 公 司 量 販 店 等 場 所, 若 有 中 央 廚 房 美 食 街 或 員 工 餐 廳 等 經 營 型 態 之 食 品 業 者, 且 該 食 品 業 者 類 別 及 規 模 經 公 告 須 依 法 登 錄 時, 皆 需 辦 理 登 錄 Q3: 連 鎖 店 業 者 該 如 何 登 錄? 直 營 店 或 加 盟 店 該 如 何 登 錄? A3: 由 總 公 司 負 責 該 公 司 及 其 所 屬 相 同 統 一 編 號 之 分 店, 含 直 營 連 鎖 店 及 加 盟 連 鎖 店 的 資 料 登 錄, 系 統 會 判 別 公 司 及 其 不 同 地 址 但 統 一 編 號 相 同 的 餐 飲 場 所, 核 給 不 同 的 登 錄 字 號, 登 錄 字 號 是 系 28

29 統 自 動 依 編 碼 原 則 所 產 生 若 直 營 店 加 盟 店 之 統 一 編 號 不 同, 可 由 總 公 司 自 行 與 直 營 店 加 盟 店 決 定, 由 總 公 司 統 一 登 錄, 或 由 直 營 店 加 盟 店 自 行 登 錄 Q4: 中 央 廚 房 型 態 應 屬 餐 飲 業 或 是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A4: 中 央 廚 房 型 態 若 為 有 工 廠 登 記 並 製 作 完 整 加 工 製 品 由 工 廠 送 出 各 地 販 售, 業 別 選 項 為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 中 央 廚 房 型 態 若 為 直 接 烹 煮 後 就 地 食 用, 業 別 選 項 為 餐 飲 業 若 同 時 從 事 以 上 營 業 行 為, 須 分 別 填 寫 Q5: 桶 餐 業 型 態 應 屬 餐 飲 業 或 是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A5: 桶 餐 業 型 態 若 為 有 工 廠 登 記 並 製 作 完 整 加 工 製 品 由 工 廠 送 出 各 地 販 售, 業 別 選 項 為 製 造 業 ; 桶 餐 業 型 態 若 有 直 接 銷 售 店 面 : 業 別 選 項 為 餐 飲 業 若 同 時 從 事 以 上 營 業 行 為, 須 分 別 填 寫 Q6: 烘 焙 業 型 態 應 屬 餐 飲 業 或 是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A6: 烘 焙 業 型 態 若 為 有 工 廠 登 記 並 製 作 完 整 加 工 製 品 由 工 廠 送 出 各 地 販 售, 業 別 選 項 為 製 造 業 ; 烘 焙 業 型 態 若 為 前 店 後 廠 : 業 別 選 項 為 餐 飲 業 若 同 時 從 事 以 上 營 業 行 為, 須 分 別 填 寫 Q7: 請 舉 例 說 明 工 廠 或 餐 飲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應 如 何 勾 選 A7: 共 有 五 種 情 況 可 勾 選 : (1) 有 餐 飲 場 所 且 有 工 廠 / 製 造 場 所 係 指 該 餐 飲 業 者 提 供 餐 飲 場 所, 並 有 專 門 生 產 製 造 於 餐 飲 場 所 販 賣 之 產 品 的 工 廠 或 製 造 場 所, 如 : 知 名 中 式 滷 肉 飯 連 鎖 業 者, 有 取 得 工 廠 登 記 證 的 中 央 廚 房 生 產 製 造 於 餐 飲 場 所 販 賣 之 產 品 (2) 有 餐 飲 場 所 但 無 工 廠 / 製 造 場 所 係 指 該 餐 飲 業 者 提 供 餐 飲 場 所, 但 無 專 門 生 產 製 造 於 餐 飲 場 所 販 賣 之 產 品 的 工 廠 或 製 造 場 所 (3) 有 餐 飲 場 所 且 委 託 他 廠 代 工 係 指 該 餐 飲 業 者 除 提 供 餐 飲 場 29

30 所, 且 委 託 特 定 工 廠 代 工 製 造 特 定 產 品, 如 : 知 名 速 食 連 鎖 店, 委 託 特 定 工 廠 生 產 於 餐 飲 場 所 提 供 之 雞 塊 及 麵 包 等 產 品 (4) 無 餐 飲 場 所 係 指 該 餐 飲 業 者 本 身 無 提 供 餐 飲 場 所, 如 外 燴 業 者 坐 月 子 餐 業 者 (5) 無 餐 飲 場 所 但 有 其 他 提 供 餐 飲 之 地 點 係 指 該 餐 飲 業 者 本 身 無 提 供 餐 飲 場 所, 但 固 定 於 特 定 地 點 提 供 餐 飲 服 務, 如 團 膳 業 者 於 特 定 民 間 公 司 或 政 府 機 關 構 提 供 之 場 所, 提 供 餐 飲 服 務 Q8: 若 公 司 有 契 約 式 伙 食 包 行 為 也 需 進 行 登 錄? A8: 是, 需 如 實 進 行 登 錄 Q9: 若 公 司 分 有 連 鎖 與 加 盟 店 家, 該 如 何 使 用 批 次 匯 入? A9: 請 業 者 屆 時 以 系 統 範 本 為 主, 下 載 範 本 後, 依 照 填 寫 說 明 登 打 資 料, 在 於 系 統 平 台 上 匯 入 檔 案 即 可 Q10: 若 公 司 內 部 有 不 同 餐 飲 製 造 部 門 該 如 何 登 錄? A10: 目 前 系 統 尚 不 需 登 打 產 品 或 部 門 資 料, 僅 需 於 工 廠 或 餐 飲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勾 選 餐 飲 業 態 與 連 鎖 店 或 加 盟 店 資 訊, 目 前 系 統 開 放 填 寫 一 位 填 報 人 的 資 料 Q11: 本 公 司 為 月 子 餐 供 應 業 者, 母 公 司 負 責 銷 售, 子 公 司 負 責 生 產, 子 公 司 為 餐 飲 場 所 但 是 有 工 廠, 需 如 何 登 錄? A11: 此 案 例 母 公 司 為 販 售 業 者,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為 不 同 統 編 之 業 者, 在 登 錄 系 統 上 須 分 別 登 錄, 請 業 者 依 實 際 營 業 行 為 進 行 登 錄 : 即 子 公 司 有 餐 飲 營 業 行 為, 若 未 來 公 告 此 類 業 者 須 登 錄, 請 子 公 司 需 依 公 告 登 錄, 勾 選 無 餐 飲 場 所 ; 而 母 公 司 為 販 售 業 者, 若 未 來 公 告 販 售 業 者 進 行 登 錄, 請 母 公 司 需 依 公 告 登 錄 Q12: 本 公 司 為 連 鎖 速 食 店, 並 開 設 烘 培 工 廠 製 作 蛋 塔 皮 以 供 店 面 加 工 使 用, 另 外 也 辦 理 自 國 外 輸 入 物 料 之 工 作, 請 問 本 公 司 是 否 應 登 錄 三 種 業 別? 30

31 A12: 是, 連 鎖 速 食 店 本 身 為 餐 飲 業, 而 製 造 蛋 塔 皮 為 烘 焙 工 廠 應 登 錄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從 國 外 進 口 原 料 為 輸 入 業 Q14: 團 膳 業 者 將 食 材 供 應 給 學 校 或 科 技 廠, 再 使 用 學 校 或 科 技 廠 中 央 廚 房 製 作 餐 飲 供 給 學 生 或 員 工, 請 問 是 否 要 登 錄 學 校 或 科 技 廠 之 資 料? A14: 因 學 校 或 科 技 廠 為 實 際 提 供 餐 飲 之 場 所, 故 仍 需 登 錄 學 校 或 科 技 廠 之 地 址 資 料 請 業 者 勾 選 無 餐 飲 場 所 但 有 其 他 提 供 餐 飲 之 地 點, 並 填 寫 學 校 或 科 技 廠 之 地 址 資 料 Q15: 請 問 團 膳 業 者 在 最 大 營 業 額 的 產 品 類 別 和 產 品 名 稱 如 何 填 寫? A15: 可 填 寫 大 項 目, 如 產 品 類 別 為 團 膳, 產 品 名 稱 為 便 當 或 是 某 某 套 餐 等 之 類 Q16: 本 公 司 是 將 做 好 的 桶 餐 送 至 學 校, 應 如 何 登 錄? A16: 有 工 廠 登 記 之 團 膳 業 者 製 備 好 之 桶 餐 若 是 送 至 學 校 食 用, 只 須 登 錄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若 有 另 送 至 商 店 販 賣, 則 才 需 另 加 登 錄 餐 飲 業, 請 勾 選 無 餐 飲 場 所 Q17: 請 問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供 應 即 食 熟 食 給 便 利 商 店, 是 否 還 要 登 錄 餐 飲 業? 另 本 工 廠 有 中 央 廚 房 是 否 也 需 要 登 錄 餐 飲 業? A17: 供 應 即 食 餐 食 給 便 利 商 店 之 業 者, 可 直 接 登 錄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並 於 製 造 類 別 勾 選 即 食 餐 食 即 可 ; 另 中 央 廚 房 之 登 錄, 若 為 已 有 工 廠 登 記 者 請 登 錄 為 製 造 及 加 工 業, 如 無 工 廠 登 記 則 請 登 錄 於 餐 飲 業 Q18: 餐 飲 製 造 場 所 有 短 期 契 約 時 ( 如 短 時 間 一 年 兩 年 等 承 攬 行 為 ) 需 如 何 登 錄? A18: 請 業 者 以 營 業 行 為 做 為 主 要 判 別, 有 提 供 餐 飲 行 為 之 業 者 就 必 須 確 實 登 錄 Q19: 請 舉 例 說 明 何 種 餐 飲 業 者 需 勾 選 工 廠 或 餐 飲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31

32 A19:1. 旅 館 有 一 廳 以 上 餐 廳 ; 2. 機 場 車 站 ( 鐵 路 捷 運 高 速 鐵 路 或 客 運 轉 運 站 ) 或 休 息 站 ; 可 由 機 場 或 車 站 主 管 單 位 與 餐 飲 業 者 決 定, 由 主 管 單 位 統 一 登 錄 所 有 餐 飲 業 者, 或 由 各 餐 飲 業 者 自 行 登 錄 3. 大 賣 場 百 貨 公 司 或 醫 院 美 食 街 ; 可 由 大 賣 場 百 貨 公 司 或 醫 院 與 餐 飲 業 者 決 定, 由 主 管 單 位 統 一 登 錄 所 有 餐 飲 業 者, 或 由 各 餐 飲 業 者 自 行 登 錄 4. 學 校 餐 飲 部 ; 可 由 學 校 與 餐 飲 業 者 決 定, 由 主 管 單 位 統 一 登 錄 所 有 餐 飲 業 者, 或 由 各 餐 飲 業 者 自 行 登 錄 5. 其 他 同 一 地 址 有 多 個 餐 飲 場 所 之 業 者 Q20: 工 廠 員 工 餐 廳 請 問 是 否 登 錄 在 餐 飲 類 別? 中 央 廚 房 僅 製 作 好 醬 汁, 分 送 到 各 店 做 食 材 醃 醬 或 料 理 醬 汁, 中 央 廚 房 製 作 商 品 為 半 成 品, 請 問 中 央 廚 房 可 登 錄 在 餐 飲 嗎? 餐 廳 內 販 售 自 製 品 或 自 製 便 當, 是 否 也 登 錄 在 餐 飲 類 別? A20: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103 年 7 月 18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具 有 工 廠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及 公 司 登 記, 且 有 製 造 加 工 餐 飲 輸 入 販 售 業 等 營 業 行 為, 需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登 錄 爰 此, 工 廠 員 工 餐 廳 若 與 提 供 顧 客 之 餐 飲 業, 同 為 收 費 之 營 業 行 為, 應 依 法 登 錄 另 外, 餐 飲 業 之 中 央 廚 房 係 指 可 在 單 一 用 餐 時 間 裡 提 供 1000 人 份 以 上 餐 點, 或 可 同 時 提 供 不 同 地 點 2 處 以 上 餐 飲 場 所 之 熟 食 供 應 業 者 製 作 醬 汁 並 分 送 至 各 店 做 食 材 醃 醬 或 料 理 醬 汁 之 行 為 應 屬 於 製 造 加 工 行 為, 請 依 實 際 營 業 行 為 於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填 報 餐 廳 內 販 售 自 製 品, 則 業 者 兼 具 製 造 及 加 工 與 販 售 行 為, 請 依 實 際 營 業 行 為 於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平 台 填 報 Q21: 食 品 添 加 物 輸 入 來 源 是 供 應 商, 烘 焙 業 者 拿 來 做 為 產 品 原 料, 32

33 但 沒 有 工 廠 登 記 證, 只 有 商 業 公 司 登 記, 請 問 也 需 要 做 登 錄 嗎? 應 屬 那 個 行 業? A21: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103 年 7 月 18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具 有 工 廠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及 公 司 登 記 之 製 造 加 工 餐 飲 輸 入 販 售 業, 需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登 錄 前 店 後 廠 式 的 烘 焙 業 屬 於 餐 飲 業, 應 依 據 實 際 營 業 情 形, 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格 式 或 內 容 申 請 登 錄 Q22: 餐 飲 業 態 應 如 何 勾 選? A22: 序 號 餐 飲 業 態 定 義 1 # 中 央 廚 房 單 餐 可 提 供 一 千 人 份 以 上 或 同 時 提 供 二 家 以 上 餐 飲 地 點 之 熟 食, 或 僅 需 簡 易 加 熱 之 預 製 食 材 (ready made food) 者 2 餐 廳 * 包 括 中 式 西 式 韓 式 泰 式 等 各 類 型 之 本 國 及 異 國 料 理 餐 廳, 主 要 以 供 應 食 物 和 飲 品 供 現 場 立 即 食 用 之 場 所 單 位, 顧 客 多 於 入 座 後, 向 侍 應 點 菜, 之 後 再 由 服 務 人 員 送 上 菜 餚, 於 用 膳 後 付 款 離 開 亦 包 括 火 鍋 店 牛 排 館 鐵 板 燒 素 食 餐 廳 海 味 餐 廳 以 自 助 吧 形 式 供 應 各 類 型 菜 餚 之 吃 到 飽 餐 廳 提 供 中 式 清 粥 小 菜 作 為 宵 夜 或 早 點 之 餐 廳 3 速 食 業 * 提 供 櫃 檯 式 自 助 或 半 自 助 快 速 出 餐 等 服 務, 供 顧 客 於 店 內 食 用 或 外 帶, 具 有 簡 單 有 限 的 菜 單, 產 4 機 關 / 構 附 設 廚 房 * 品 價 位 大 眾 化, 同 時 有 標 準 化 的 生 產 技 術 基 於 合 約 僅 對 特 定 對 象 供 應 餐 食 之 學 生 餐 廳 廚 房 或 員 工 餐 廳 廚 房 5 攤 販 業 * 從 事 調 理 餐 食 或 飲 料 提 供 現 場 立 即 食 用 之 固 定 或 流 動 攤 販 包 括 麵 攤 小 吃 攤 快 餐 車 冷 飲 攤 行 動 咖 啡 車 等 6 飲 冰 品 業 * 從 事 供 現 場 立 即 飲 用 之 非 酒 精 飲 料 供 應 店 冰 果 33

34 7 餐 盒 及 伙 食 包 作 業 * 8 外 燴 餐 飲 業 * 店 亦 歸 入 本 類 餐 盒 : 製 作 便 當 餐 盒 等 固 定 菜 餚 之 業 者 伙 食 包 作 業 : 係 指 經 營 學 校 醫 院 工 廠 等 機 關 團 體 伙 食 包 辦 者 無 提 供 固 定 餐 飲 場 所, 餐 飲 承 包 服 務 者 ( 含 宴 席 承 辦 團 膳 供 應 等 ) 9 烘 焙 業 前 店 後 廠 型 之 烘 焙 炊 蒸 食 品 製 造 業 者 10 自 助 餐 飲 業 * 主 要 以 自 助 型 式 提 供 一 般 顧 客 選 取 菜 餚, 供 顧 客 於 店 內 食 用 或 外 帶 ( 外 送 ) 者, 顧 客 多 於 進 食 前 付 帳, 產 品 價 格 平 價 兼 賣 便 當 餐 盒 等 固 定 菜 餚 者 亦 屬 之 11 早 餐 業 * 包 括 提 供 顧 客 內 用 或 外 帶 之 餐 點 服 務, 並 以 三 明 治 漢 堡 等 西 式 早 點 或 饅 頭 燒 餅 飯 糰 豆 米 漿 等 中 式 早 點 或 其 他 類 型 早 點 為 主 要 商 品 者 12 其 他 * 包 括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上 之 餐 飲 承 包 服 務 ( 如 空 廚 公 司 ) 月 子 餐 供 應 等 # : 依 據 前 衛 生 署 97 年 4 月 16 日 衛 署 食 字 第 號 預 告 中 央 廚 房 式 之 餐 飲 製 造 業 及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內 之 中 式 餐 飲 業 應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相 關 規 定 之 業 者 定 義 *: 參 考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編 印 之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及 財 政 部 統 計 處 編 印 之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各 業 ( 第 6 第 7 次 修 訂 ) 稅 務 行 業 標 準 代 號 對 照 表 中 之 行 業 定 義 ( 六 ) 含 塑 膠 類 材 質 之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包 裝 業 Q1: 含 塑 膠 類 材 質 之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包 裝 業 需 登 錄 之 範 圍 為 何? A1: 登 錄 對 象 以 食 品 容 器 具 及 包 裝 之 製 造 及 進 口 者 優 先 登 錄, 包 括 零 組 件 業 者 零 組 件 之 組 裝 業 者 及 將 塑 膠 粒 製 成 產 品 之 業 者 上 游 源 頭 供 應 商 ( 如 : 塑 膠 粒 業 者 ) 可 列 為 下 階 段 登 錄 之 對 象 34

35 Q2: 含 塑 膠 類 材 質 之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包 裝 業 者 於 登 錄 系 統 中 之 產 業 別 選 擇 上, 應 選 擇 何 種 產 業 呢? A2: 請 依 貴 公 司 / 商 業 登 記 之 實 際 營 業 模 式 選 擇 適 當 之 產 業 別 ( 可 選 擇 製 造 或 輸 入 之 業 別 ), 若 同 時 有 兩 種 營 業 模 式 者 可 以 複 選 Q3: 品 牌 商 是 否 也 需 要 進 行 登 錄 呢? A3: 品 牌 是 一 個 商 標 商 譽 的 標 記, 更 是 對 品 質 的 承 諾 因 此 品 牌 商 有 責 任 與 義 務 了 解 自 家 產 品 資 訊, 因 此 也 需 進 行 登 錄 若 品 牌 商 並 無 製 造 行 為, 由 於 上 游 廠 商 應 已 進 行 登 錄, 因 此 登 錄 項 目 可 簡 化 Q4: 如 產 品 為 國 外 進 口, 是 否 可 簡 化 登 錄? A4: 不 論 採 進 口 或 國 內 製 造, 登 錄 內 容 宜 一 致, 不 會 有 差 別 Q5: 含 塑 膠 類 材 質 之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包 裝 業 者 於 登 錄 系 統 中, 有 關 填 寫 原 料 及 其 供 應 商 資 料 與 添 加 物 及 其 供 應 商 資 料 內 容 中, 是 否 所 有 欄 位 都 必 須 登 錄? 且 是 否 要 登 錄 配 方 比 例? A5: 不 同 材 質 請 個 別 填 寫 產 品 類 別 說 明, 原 料 及 其 供 應 商 資 料 為 必 填 資 料, 添 加 物 及 其 供 應 商 資 料 為 非 必 填 資 料 其 中 原 料 之 中 文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及 CAS No., 可 擇 一 登 錄, 不 需 登 錄 配 方 比 例 Q6: 如 製 造 廠 商 由 上 游 源 頭 供 應 商 購 得 之 原 料 本 身 已 含 添 加 物 成 分, 是 否 需 要 登 錄 呢? A6: 如 原 料 本 身 已 添 加 物 成 分, 仍 以 登 錄 原 料 即 可 惟 若 添 加 物 有 優 先 管 控 之 類 別 ( 如 : 塑 化 劑 ), 則 需 進 行 登 錄, 以 利 管 控 Q7: 公 司 有 製 造 一 般 食 品 與 容 器 具, 有 兩 種 以 上 之 業 態, 填 報 人 是 多 位 或 是 僅 一 位? 或 是 授 權 登 錄 者 可 以 多 位? A7: 業 者 雖 然 同 一 統 編 下 有 不 同 業 態, 但 目 前 系 統 上 僅 開 放 一 位 填 35

36 報 人, 請 業 者 填 報 一 位 填 報 人 即 可 ( 主 要 接 受 通 知 者 ); 若 需 憑 證 授 權, 可 由 工 商 憑 證 授 權 多 位 自 然 人, 被 授 權 人 可 以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錄 填 寫 相 關 業 態 資 料 Q8: 原 料 來 源 眾 多, 若 未 來 需 要 新 增 該 如 何 新 增? 原 料 製 成 產 品, 若 有 多 種 規 格 尺 寸, 該 如 何 新 增? A8: 業 者 若 有 同 一 原 料 有 數 個 供 應 商 之 情 形, 目 前 系 統 欄 位 已 參 考 規 劃 並 予 以 調 整, 將 來 業 者 可 以 實 際 情 形 登 錄 即 可 若 登 錄 資 料 變 動, 請 業 者 留 意 須 於 30 日 內 至 系 統 更 新 資 料 原 料 製 成 產 品 之 登 錄 內 容, 目 前 僅 規 劃 業 者 勾 選 產 品 種 類, 尚 毋 須 填 寫 規 格 尺 寸 之 內 容 若 業 者 有 需 要, 可 研 議 新 增 欄 位, 以 利 業 者 填 寫 Q9: 公 司 若 為 薄 膜 多 層 貼 合 製 造, 系 統 登 錄 時, 是 否 需 登 錄 該 產 品 使 用 之 油 墨 溶 劑 及 膠 水 等 等? 請 說 明 如 何 稽 查? A9: 目 前 規 劃 為 含 塑 膠 類 材 質 之 食 品 容 器 器 具 及 包 裝, 若 產 品 有 直 接 接 觸 食 品 面 的 塑 膠 薄 膜 才 需 進 行 登 錄 產 品 登 錄 時, 產 品 使 用 之 添 加 物 為 自 願 填 寫 稽 查 時, 以 必 填 選 項 為 查 核 項 目, 除 核 對 業 者 系 統 登 錄 之 資 料 正 確 性, 亦 會 現 場 比 對 相 關 原 料 規 格 表 製 程 內 容 或 檢 驗 報 告 等 等 Q10: 請 問 進 口 紙 杯 與 杯 蓋 業 者, 是 否 需 登 錄 系 統? 於 登 錄 內 時 該 如 何 填 寫 原 料? A10: 凡 含 塑 膠 類 材 質 並 接 觸 到 食 品 的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包 裝 之 原 料, 皆 應 於 本 系 統 內 登 錄 登 錄 方 式 為 先 填 寫 原 料 種 類, 再 選 擇 產 品 種 類, 如 選 項 內 無 欲 選 擇 之 產 品, 請 勾 選 其 他, 並 於 空 白 欄 位 內 寫 入 產 品 名 稱 Q11: 食 品 塑 膠 容 器 具 業 是 否 一 定 要 聘 用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另 需 於 何 時 完 成 系 統 登 錄? 36

37 A11: 目 前 已 公 告 9 種 業 別 與 規 模 之 食 品 業 者 要 聘 用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業 別 大 部 分 為 食 品 製 造 業, 塑 膠 容 器 具 業 部 分 則 無 明 文 規 定 另 系 統 登 錄 部 分 自 公 告 日 起 開 放 業 者 登 錄, 規 劃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登 錄, 惟 仍 以 主 管 機 關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Q12: 委 託 中 國 製 造 之 自 有 品 牌 產 品, 其 材 質 為 美 耐 皿, 美 耐 皿 成 分 為 三 聚 氰 胺 - 甲 醛 樹 酯, 請 問 登 錄 材 質 時, 該 如 何 登 載? 另 該 產 品 進 口 後 交 由 其 他 業 者 轉 售, 則 登 錄 型 態 應 登 載 為 輸 入 業 還 是 販 售 業? A12: 登 錄 材 質 時, 應 詳 細 填 寫 三 聚 氰 胺 - 甲 醛 樹 酯 若 進 口 產 品 後 為 授 予 下 游 業 者 販 售, 登 錄 型 態 須 同 時 填 寫 輸 入 業 及 販 售 業 Q13: 請 問 是 否 是 每 個 原 料 都 有 CAS No.? 另 原 料 需 追 朔 至 最 上 游 廠 商? A13: 本 系 統 已 提 供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包 裝 衛 生 標 準 中 塑 膠 材 質 原 料 及 市 面 上 常 見 塑 膠 材 質 原 料 之 中 文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及 CAS No. 列 表, 以 方 便 業 者 勾 選 若 業 者 使 用 之 材 料 不 在 列 表 中, 可 再 自 行 填 寫 請 向 最 上 游 廠 商 索 取 該 項 產 品 原 料 明 細, 並 以 PDF 檔 形 式 上 傳 至 系 統, 將 新 增 至 列 表 中 ( 七 ) 販 售 業 Q1: 那 些 販 售 業 者 要 登 錄? A1: 經 公 告 指 定 規 模 之 販 售 業 者, 皆 需 登 錄 目 前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103 年 10 月 16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具 有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及 工 廠 登 記 之 販 售 業 者 須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登 錄 下 一 波 預 告 擴 大 原 前 述 公 告 之 食 品 業 者 規 模, 具 有 營 業 登 記 及 經 地 方 經 建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營 業 之 攤 ( 鋪 ) 位 使 用 人 及 攤 販 之 販 售 業 應 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 前 申 請 登 錄 37

38 Q2: 販 售 業 者 需 登 錄 哪 些 項 目? A2: 依 據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辦 法 第 4 條 第 4 款, 經 公 告 指 定 需 登 錄 之 販 售 業 者 須 填 具 (1) 填 報 人 基 本 資 料 : 填 報 人 姓 名 及 職 稱 電 子 郵 件 公 司 / 商 業 登 記 電 話 (2) 食 品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 公 司 / 商 業 登 記 名 稱 店 名 負 責 人 姓 名 公 司 / 商 業 登 記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緊 急 聯 絡 人 / 職 稱 緊 急 聯 絡 人 手 機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子 郵 件 營 業 狀 態 (3) 販 售 產 品 基 本 資 料 : 販 售 產 品 類 別 (4) 其 他 有 關 販 售 行 為 之 說 明 Q3: 產 品 僅 供 外 銷, 是 否 要 登 錄? A3: 不 論 於 國 內 販 售 或 國 外 販 售, 皆 要 申 請 登 錄, 始 得 營 業 Q4: 販 售 業 之 管 理 衛 生 人 員 有 何 條 件 資 格? A4: 依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第 17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食 品 販 賣 業 應 有 管 理 衛 生 人 員, 於 現 場 負 責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該 員 無 需 學 經 歷 專 門 職 業 或 持 有 技 術 士 證 人 員 等 相 關 資 格 Q5: 於 網 路 平 台 販 售 食 品, 要 申 請 登 錄? A5: 從 事 食 品 之 販 售 等 營 業 行 為 時 ( 含 實 體 銷 售 及 網 路 平 台 銷 售 ), 應 申 請 登 錄, 始 得 營 業 更 新 之 QA 問 答 資 訊 請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網 站 ( 參 考 38

39 電 子 系 統 登 錄 流 程 : 39

40 書 面 登 錄 方 式 流 程 圖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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