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資 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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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本 資 料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表 甲 委 辦 單 位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乙 執 行 單 位 綠 信 環 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丙 年 度 103 年 計 畫 編 號 103 環 勞 025 號 丁 專 案 性 質 非 屬 財 務 之 工 程 或 勞 務 戊 計 畫 屬 性 科 技 類 非 科 技 類 己 全 程 期 間 103 年 2 月 2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庚 本 期 期 間 103 年 2 月 21 日 ~103 年 10 月 31 日 辛 計 畫 經 費 4,350,000 元 壬 摘 要 關 鍵 詞 資 源 回 收 站 回 收 商 物 業 管 理 個 體 業 者 參 與 計 畫 人 力 資 料 : 參 與 計 畫 人 員 姓 名 董 若 暉 王 聖 允 劉 柔 群 陳 昱 凱 周 李 興 陳 顯 鑨 詹 惟 勝 工 作 要 項 或 撰 稿 章 節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計 畫 執 行 規 劃 與 管 理 計 畫 經 理 及 進 度 控 管 駐 局 行 政 及 計 畫 執 行 與 現 場 輔 導 協 助 計 畫 經 理 與 現 場 查 核 輔 導 協 助 計 畫 經 理 與 現 場 查 核 輔 導 協 助 計 畫 經 理 與 現 場 查 核 輔 導 協 助 計 畫 經 理 與 現 場 查 核 輔 導 現 職 與 簡 要 學 經 歷 綠 信 公 司 部 經 理 碩 士 綠 信 公 司 計 畫 經 理 碩 士 綠 信 公 司 駐 局 行 政 人 員 學 士 綠 信 公 司 稽 查 人 員 學 士 綠 信 公 司 稽 查 人 員 學 士 綠 信 公 司 稽 查 人 員 學 士 綠 信 公 司 稽 查 人 員 學 士 參 與 時 間 ( 人 月 ) 聯 絡 電 話 轉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2 基 本 資 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 摘 要 摘 要 中 文 計 畫 名 稱 :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英 文 計 畫 名 稱 : Promote recycling image transformation and property management plan 契 約 編 號 : 103 環 勞 025 號 執 行 單 位 : 綠 信 環 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計 畫 主 持 人 : 董 若 暉 執 行 開 始 時 間 : 103/02/21 執 行 結 束 時 間 : 103/12/31 計 畫 經 費 : 新 台 幣 肆 佰 參 拾 伍 萬 元 整 使 用 語 文 : 中 文 報 告 格 式 : Word2007 中 文 摘 要 關 鍵 詞 : 回 收 商 資 源 回 收 站 物 業 管 理 英 文 摘 要 關 鍵 詞 : recycling business;resource recycling station;property management 為 重 新 塑 造 個 體 業 者 與 回 收 商 ( 站 ) 等 業 者 形 象,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局 ), 自 94 年 起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政 策, 今 年 度 持 續 推 動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1)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持 續 提 升 本 市 回 收 商 企 業 形 象 導 向 系 統 管 理 (2)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捷 的 回 收 管 道 (3) 整 合 本 市 物 業 管 理, 結 合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統 整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提 升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效 率 與 形 象 改 造 推 動 效 果 (4)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結 合 企 業 資 源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提 高 民 眾 的 認 同 感 (5) 辦 理 媒 體 與 再 生 物 品 運 用 宣 導 資 源 回 收, 吸 引 更 多 市 民 關 心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6) 協 助 環 保 局 撰 寫 年 度 形 象 改 造 成 果 報 告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4 摘 要 本 年 度 針 對 16 家 回 收 商 完 成 每 月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作 業, 現 場 訪 查 本 市 列 管 2,989 處 社 區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情 形, 設 置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共 達 60 站, 媒 合 30 位 個 體 業 者 進 入 社 區 協 助 資 源 回 收 分 類 工 作, 已 獲 得 55 萬 3 仟 元 的 企 業 贊 助 金 額, 辦 理 4 場 次 回 收 業 者 宣 導 說 明 會 4 場 次 物 業 社 區 宣 導 說 明 會 6 場 次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及 6 場 次 宣 導 活 動, 完 成 273 則 媒 體 宣 導, 完 成 2 則 宣 導 海 報 短 片, 並 辦 理 完 成 本 年 度 各 里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評 比, 另 外 在 創 新 作 法 部 分, 今 年 度 本 計 畫 協 助 辦 理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藉 由 結 合 電 子 電 器 業 者 進 入 社 區 維 修 棄 置 的 小 家 電, 以 期 能 在 提 供 便 民 服 務 的 同 時, 達 成 資 源 再 利 用 的 目 標 而 在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認 證 標 章 的 部 分, 則 是 藉 由 制 定 社 區 回 收 站 分 級 評 鑑 制 度, 及 頒 發 優 良 社 區 回 收 站 標 章, 以 此 鼓 勵 與 認 同 該 社 區 對 於 執 行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上 的 努 力 To reshape the industry and individual collectors (stations) and other industry imag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PA), with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since 1994 onward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PA) "Recycling image transformation." policies continue to promote this year's "103 annual Taipei to promote recycling image transformation cum property management pla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lan), work includes (1) promote healthy image collectors, recyclers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city's corporate image, oriented system management. (2) promote a healthy image of trash, provide the public with more convenient recycling pipe. (3) the integration of the city property management,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ies combine Integration of community resources recycling, recovery efficiency and enhance community resources to promote the effect of image transformation. (4) Individual counseling and care industry, combined with individual enterprise resource care industry, improve people's sense of identity. (5) to handle the media and the use of renewable materials recycling advocacy, to attract more people concerned about the recycling work. (6) to assist the EPA to prepare an annual report on the results of image reconstruction. This year for the completion of 16 recyclers monthly operational management and sanitation inspections of job site visits at the city's 2,989 community-building tube 2

5 摘 要 recycling work situation, setting up a healthy image of trash a total of 60 stations, 30 individual matchmaking industry to enter community assistance recycling classification, has been corporate sponsorship amount thousand, and apply four sessions recycling industry advocacy briefing, four screenings property community advocacy briefings, six sessions of individual industry reorganization counseling session and 6 sessions advocacy activities completed 273 media propaganda, complete two advocacy posters, movies, and go through the completion of each year to promote recycling in job performance rating, another part of the innovation practice, this year to assist with this project "Community small appliances health check "activity, by combining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industry into the community repair small appliances discarded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vide convenient service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recycling. In the section "excellent community Recycle" certification mark, it is by developing community recycling grading evaluation system, and awarded "excellent community Trash" mark to encourage the community and identity work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cycling efforts on.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

6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1. 中 盤 商 回 收 商 個 體 業 者 社 區 大 廈 等 之 回 收 站 ( 點 ) 各 有 不 同 問 題, 貴 公 司 也 有 剖 析 一 般 為 人 詬 病 者 為 環 境 衛 生 ( 含 髒 亂 ) 及 違 反 眝 存 規 範, 要 先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才 會 有 形 象 改 造 之 具 體 成 效, 由 其 是 中 盤 商, 宜 請 研 擬 隨 報 隨 查, 在 地 定 期 巡 檢 通 報 及 落 實 機 查 處 份 策 略 及 做 法, 以 促 進 改 善 程 度 能 大 幅 提 昇 2.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60 處, 相 對 列 管 1,643 處 而 言 仍 屬 少 量 ( 需 30 年 才 會 倍 增 列 管 健 康 形 象 站 ) 研 議 如 何 加 速 形 改 腳 步, 並 擴 大 列 管 對 象 3. 個 體 業 者 本 身 都 不 願 被 列 管 輔 導, 故 未 掌 握 者 遠 比 已 掌 握 者 多, 宜 請 研 擬 如 何 發 掘 對 象 及 如 何 創 造 願 意 被 列 管 輔 導 之 誘 因 另 媒 合 之 關 鍵 人 物 ( 如 里 長 ) 應 設 法 掌 握 4. 媒 體 與 文 宣 仍 請 參 酌 五 科 其 他 計 畫, 予 以 有 效 整 合, 最 好 在 工 作 展 開 前 先 有 各 計 畫 任 務 分 工 之 規 劃 書 5. 創 新 做 法 之 玻 璃 分 色 設 施, 預 計 至 少 30 處, 是 否 可 擴 及 健 康 回 收 站 60 處, 甚 至 社 區 有 自 籌 款 ( 例 如 一 半 ) 者 也 可 補 助 另 本 設 施 如 何 做 到 創 新 宜 在 深 入 考 量, 否 則 只 分 色 是 無 創 新 性 例 如 設 備 長 的 像 玻 璃 ( 鋼 鐵 ) 人, 分 色 誘 因 意 見 回 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依 照 分 級 分 類 之 原 則, 會 針 對 評 分 較 差 及 常 遭 民 眾 檢 舉 之 中 盤 商, 加 強 巡 檢 頻 率 並 要 求 業 者 改 善 接 收 到 檢 舉 案 件, 也 將 立 即 派 員 前 往 巡 視 與 了 解,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要 求 業 者 改 善 情 形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補 助 社 區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之 目 的 為 設 立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優 良 示 範 社 區, 歷 年 來 已 完 成 設 置 249 處, 以 供 其 他 社 區 作 參 考, 並 期 望 各 社 區 能 自 主 管 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今 年 計 畫 舉 辦 多 場 次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透 過 回 收 商 提 供 個 體 業 者 名 單, 稽 查 員 於 巡 查 同 時 也 多 注 意 服 務 於 社 區 間 的 個 體 業 者, 另 外 今 年 度 也 將 配 合 村 里 評 比 計 畫, 請 區 公 所 或 里 長 提 供 各 里 之 個 體 業 者 名 單 供 環 保 局 輔 導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將 依 照 環 保 局 五 科 任 務 分 工 規 劃 進 行 辦 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本 計 畫 第 一 則 創 新 做 法 經 環 保 局 五 科 討 論 同 意 換 成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並 已 提 送 計 畫 書 予 環 保 局 五 科 參 考, 第 二 則 將 於 期 中 後 提 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評 選 審 查 意 見 -1

7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6. 針 對 說 明 會 宣 導 會 請 摒 棄 傳 統 政 令 宣 導 的 做 法, 多 想 誘 因 多 製 造 話 題 以 吸 引 媒 體 7. 本 計 畫 自 94 年 執 行 至 今, 請 說 明 最 重 要 的 成 果 為 何? 今 (103) 年 計 畫 執 行 重 點 或 與 去 年 有 何 不 同, 如 果 貴 公 司 可 以 承 作, 為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有 何 助 益, 請 列 舉 說 明 8. 請 問 去 年 回 收 商 輔 導 巡 檢 被 列 為 欠 佳 或 尚 可 的 有 幾 家? 貴 公 司 認 為 可 經 由 本 計 畫 達 到 何 種 提 昇 效 果, 如 果 回 收 商 不 配 合, 請 問 有 何 鼓 勵 或 強 制 作 法 9. 何 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249 處, 與 社 區 回 收 站 1,643 家 次 有 何 區 別? 今 年 增 加 60 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貴 公 司 認 為 應 該 如 何 產 出 新 設 地 點 的 名 單, 為 什 麼? 另 1,643 家 社 區 與 本 市 6 千 多 個 社 區 有 落 差, 有 再 堤 升 空 間 10. 服 務 建 議 書 P.50 經 費 配 置 表 創 新 作 法 2 則 只 編 5 萬 元, 另 文 宣 設 計 教 育 宣 導 編 45 萬 元, 請 問 是 否 合 宜 另 宣 導 部 分 預 計 達 到 什 麼 效 果, 請 說 明 11.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是 以 需 求 導 向 或 改 善 觀 感 導 向? 以 提 高 業 者 參 加 之 誘 因 意 見 回 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今 年 度 之 說 明 會 宣 導 會 將 減 少 傳 統 政 令 宣 導 的 部 分, 並 提 供 相 關 誘 因 ( 如 社 區 回 收 站 補 助 ) 與 製 造 話 題 ( 發 新 聞 稿 ), 藉 以 吸 引 媒 體 代 為 宣 導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最 重 要 成 果 包 含 落 實 本 市 回 收 處 理 業 管 理 及 整 合 本 市 社 會 資 源, 以 達 成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之 相 關 項 目 本 計 畫 預 計 今 年 將 針 對 全 臺 北 市 6 千 多 家 社 區 大 廈 巡 查 一 遍, 增 加 社 區 列 管 名 單 與 資 源 回 收 量, 藉 此 提 升 本 市 回 收 率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去 年 計 畫 統 計 被 列 為 欠 佳 1 家 及 尚 可 52 家, 本 計 畫 預 計 能 使 所 有 回 收 商 業 者 皆 能 達 到 自 主 改 善 與 維 護, 如 不 配 合 將 協 同 相 關 單 位 ( 如 都 發 局 警 察 局 ) 強 制 停 業 謝 謝 委 員 指 導,1,643 家 社 區 回 收 站 為 本 市 目 前 列 管 社 區 家 數, 其 中 包 含 該 249 處 同 意 本 局 設 置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本 計 畫 將 持 續 開 發 新 社 區 名 單 與 新 設 站 地 點, 預 計 今 年 將 全 臺 北 市 6 千 多 家 社 區 巡 查 一 遍, 增 加 列 管 名 單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經 費 配 置 部 分 將 與 環 保 局 五 科 進 行 討 論, 另 宣 導 部 分 預 計 提 倡 民 眾 如 何 正 確 分 類 加 強 宣 導 分 類 物 如 何 回 收 的 重 要 及 讓 民 眾 都 能 養 成 回 收 的 好 習 慣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將 以 需 求 導 向 為 優 先, 改 觀 導 向 為 輔, 藉 此 吸 引 業 者 參 與 之 意 願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評 選 審 查 意 見 -2

8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12. 如 何 以 現 場 實 地 調 查 1,643 處 社 區 物 業? 13. 中 盤 商 自 我 改 善 輔 導 附 件 表 T02 與 T12 差 異? 自 主 管 理 表 與 巡 查 表 差 異? 14. 創 新 作 法 :(1) 玻 璃 分 色 之 改 善 對 本 市 是 否 迫 切 性? (2) 小 故 事 以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為 主 題 是 否 合 適? 訴 求 對 象 以 及 宣 導 目 標 為 何? 15. 貴 團 隊 承 辦 本 案 已 多 年, 每 年 均 新 增 設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過 去 既 有 的 249 處 形 象 改 造 之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回 收 站, 是 否 有 協 調 限 期 改 善 仍 未 配 合 被 撤 銷 意 見 回 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今 年 度 將 派 巡 查 員 實 際 至 各 社 區 現 場 調 查 資 源 回 收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表 為 提 倡 業 者 自 主 管 理 作 業 環 境 衛 生 之 機 制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本 計 畫 第 一 則 創 新 做 法 經 環 保 局 五 科 討 論 同 意 換 成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並 已 提 送 計 畫 書 予 環 保 局 五 科 參 考, 第 二 則 將 於 期 中 後 提 出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並 無 任 何 回 收 站 被 撤 銷, 如 有 未 配 合 申 報 回 收 量 者, 本 計 畫 將 考 慮 先 行 針 對 該 社 區 限 期 改 善, 仍 不 配 合 者 將 提 報 環 保 局 並 進 行 撤 銷 者? 針 對 過 去 執 行 發 現 的 問 題, 有 何 解 決 之 道 請 說 明 16. P 研 議 農 藥 及 肥 料 廢 容 器 分 開 回 收 及 精 進 回 收, 清 運 之 具 體 做 法 鎖 定 輔 導 對 象 將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也 列 入, 貴 團 隊 如 何 做 請 說 明 17. P 玻 璃 分 色 再 回 收, 資 源 利 用 再 提 昇 列 為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作 法 似 乎 欠 妥, 各 縣 市 及 慈 濟 已 執 行 多 年, 可 能 無 法 博 取 環 保 署 考 核 委 員 的 認 同 18.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小 故 事 編 輯 工 作 是 由 何 人 擔 任, 是 否 具 有 撰 寫 故 事 集 之 專 業 能 力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本 計 畫 第 一 則 創 新 做 法 經 環 保 局 五 科 討 論 同 意 換 成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並 已 提 送 計 畫 書 予 環 保 局 五 科 參 考, 第 二 則 將 於 期 中 後 提 出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本 計 畫 第 一 則 創 新 做 法 經 環 保 局 五 科 討 論 同 意 換 成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並 已 提 送 計 畫 書 予 環 保 局 五 科 參 考, 第 二 則 將 於 期 中 後 提 出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本 計 畫 第 一 則 創 新 做 法 經 環 保 局 五 科 討 論 同 意 換 成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活 動 並 已 提 送 計 畫 書 予 環 保 局 五 科 參 考, 第 二 則 將 於 期 中 後 提 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評 選 審 查 意 見 -3

9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1. 缺 基 本 資 料 請 補 充 評 選 會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實 問 虛 答, 例 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60 處, 相 對 1643 處 列 管 而 言 太 少, 請 研 究 如 何 加 快 腳 步, 回 答 如 歷 年 已 完 成 249 處, 以 供 社 區 謝 謝 委 員 提 供 寶 貴 之 建 議, 基 於 經 費 考 量 以 及 實 際 需 求, 因 此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主 要 是 以 示 範 性 以 及 主 動 申 請 做 為 考 量, 以 使 有 限 的 經 費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益, 下 階 段 除 P4-5 參 考, 未 有, 研 議, 請 持 續 補 充, 可 於 期 末 再 交 了 將 持 續 設 置 對 象 外, 針 對 超 出 名 額 的 部 分, 環 保 局 也 將 提 供 額 外 的 經 費 來 補 助 設 置, 相 關 成 果 將 於 期 末 時 呈 現 2. 期 中 為 止 之 進 度 P1-6 表 年 份 仍 無 法 看 出, 各 項 目 進 謝 謝 委 員 提 供 之 寶 貴 建 議, 已 於 表 中 增 列 期 中 達 度 請 用 百 分 比 表 示, 並 請 求 成 率 部 分, 同 時 補 充 說 明 總 出 總 進 度, 自 評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達 成 率, 並 將 報 告 文 字 P1-6 摘 要 P2 請 改 置 於 此 順 序 內 容 依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修 鄭 委 員 顯 榮 正 調 整 3.P2-3 回 收 體 系 流 向 請 補 充 102 年 回 收 量 統 計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於 流 向 圖 補 充 102 年 度 各 體 系 之 回 收 量 P2-3 4.P3-15 形 象 改 造 回 收 商,16 家 回 收 商 分 數 都 在 93 以 上, 有 無 外 稽 佐 證 機 制? 請 研 議 其 餘 未 輔 導 的 有 無 輔 導, 巡 查 機 制? 並 請 說 明 ( 包 括 民 眾 檢 舉, 未 登 記 回 收 商 淘 汰 機 制 等..)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目 前 針 對 已 登 記 回 收 業 者 分 級 評 核 項 目 中, 包 含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環 境 衛 生 作 業 安 全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等 幾 個 大 項, 為 避 免 查 核 人 員 主 觀 性 影 響 到 評 核 結 果, 下 階 段 除 了 將 針 對 評 核 給 分 方 式 進 行 調 整 外, 亦 將 請 各 區 隊 每 月 巡 查 時 一 併 進 行 評 比 工 作, 並 將 評 比 結 果 提 供 本 計 畫 進 行 檢 核 比 對, 提 升 評 比 結 果 的 可 信 度 針 對 未 登 記 的 回 收 商 部 P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1

10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分, 本 計 畫 亦 有 進 行 巡 檢 評 比 工 作, 不 但 評 分 項 目 與 已 登 業 者 有 部 分 差 異 外, 針 對 評 比 成 績 較 差 的 業 者, 也 將 提 報 稽 查 大 隊 進 行 告 發 處 分, 甚 至 要 求 停 止 營 業 5.P 年 度 社 區 健 康 回 收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之 健 站 有 篩 選 流 程, 但 未 設 還 如 康 回 收 站 篩 選 對 象, 主 要 是 何 排 列 此 31 處? 請 補 充 過 程 以 有 設 置 回 收 空 間 及 有 專 人 並 篩 選 是 否 恰 當 ( 有 的 11 戶 管 理, 且 願 意 配 合 申 報 回 收 P4-8 而 已 ) 改 造 過 程 有 無 可 量, 凡 是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 不 考 P4-2 檢 討 之 處 提 供 下 半 年 工 作 參 量 戶 數 ) 且 配 合 度 高 之 社 考? 請 補 充 區, 本 計 畫 皆 會 進 行 相 關 補 助 6.P4-17. 歷 年 設 置 健 康 回 收 站 249 處 檢 查 結 果 大 都 是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請 比 對 歷 年 檢 查 結 果 有 無 累 犯 並 研 提 改 善 對 策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根 據 與 近 兩 年 比 對 結 果, 現 階 段 並 無 發 現 有 累 犯 之 對 象, 依 據 整 體 規 劃, 若 設 施 檢 查 過 程 中 有 發 現 累 犯 之 情 形, 將 要 求 該 對 象 於 限 期 內 將 設 備 補 齊 外, 同 時 列 入 不 受 歡 迎 對 象, 後 續 相 關 補 助 工 作 都 將 屏 除 在 外 鄭 委 員 顯 榮 P P 處 申 報 量 列 表 之 意 義 為 何? 有 無 統 計 分 析 比 較 檢 討 空 間? 請 補 充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針 對 249 處 健 康 回 收 站 之 各 月 份 提 報 成 果, 已 與 歷 年 進 行 分 析 檢 討, 並 檢 附 於 修 正 報 告 中 P P 間 無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請 再 個 別 詳 細 分 析 原 因, 並 檢 討 列 入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之 對 象 之 可 行 性 謝 謝 委 員 指 導,244 間 無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中, 回 收 物 直 接 交 由 線 上 清 潔 隊 者 196 間, 社 區 內 無 足 夠 空 間 者 31 間, 以 逐 戶 方 式 收 取 回 收 物 者 17 間, 而 本 計 畫 只 針 對 已 P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2

11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有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進 行 健 康 形 象 站 補 助 9. 第 五 章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P5-5 分 數 結 果 優 良 91 分 以 上, 欠 佳 80 分 以 下, 似 與 傳 統 觀 念 不 同 (80 分 為 尚 可 ), 請 再 斟 酌, 至 5.15 不 良 僅 6 家, 請 檢 討 外 稽 制 度 另 請 於 期 末 謝 謝 委 員 提 供 寶 貴 之 建 議, 已 針 對 評 分 標 準 進 行 調 整 修 正, 此 外, 也 將 請 區 隊 協 助 進 行 評 比, 以 作 為 比 對 參 考 針 對 績 效 較 佳 的 中 盤 商, 下 半 年 預 計 拍 攝 一 則 優 報 告 時 研 議 如 何 提 昇 自 主 管 良 回 收 商 示 範 影 片, 供 所 有 理 績 效, 例 如 選 擇 10 大 優 良 回 收 業 者 參 考 並 提 升 自 主 管 P5-5 中 盤 商, 予 以 表 揚, 觀 摩 並 在 本 年 度 免 除 巡 查 理 績 效 至 於 查 核 頻 率 部 分, 礙 於 合 約 規 定, 本 年 度 評 比 結 果 主 要 設 定 為 增 加 不 良 及 欠 佳 業 者 查 核 頻 率, 將 研 擬 相 關 規 畫 提 供 環 保 局 作 為 明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參 考 鄭 委 員 顯 榮 10.P5-16 回 收 商 宣 導 說 明 會 出 席 率 為 何? 請 與 歷 年 比 較 並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上 半 年 度 辦 理 之 回 收 商 宣 導 說 明 檢 討 會 共 邀 請 61 家 回 收 業 者, 實 P5-15 際 與 會 家 數 為 42 家, 出 席 率 為 69%, 較 去 年 39% 進 步 11. 第 六 章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有 無 透 過 里 鄰 長 安 排? 招 攬 方 式 如 何? 請 說 明, 並 檢 討 目 前 作 法 有 無 不 當 之 處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本 計 畫 上 半 年 度 媒 合 之 個 體 業 者 主 要 透 過 社 區 引 薦 及 時 常 進 入 社 區 撿 拾 回 收 物 者, 於 媒 合 過 程 中 透 過 本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進 行 現 場 拍 照 與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表 完 成 媒 合 作 業, 並 定 期 進 行 後 續 追 蹤, 現 階 段 媒 合 對 象 均 相 處 融 洽, 社 區 民 眾 也 很 歡 迎 個 體 業 者 提 供 分 類 回 收 服 務 ; 下 半 年 度 將 結 合 里 評 比 工 作, 藉 由 里 鄰 長 引 薦 P6-9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3

12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掌 握 有 意 願 之 個 體 業 者 與 社 區, 進 行 後 續 媒 合 工 作 12.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請 先 說 明 為 何 選 擇 這 些 宣 導 方 式, 如 為 業 主 指 定, 請 協 助 說 明 思 考 方 式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本 年 度 媒 體 宣 導 主 要 包 含 電 子 平 面 媒 體 以 及 電 視 跑 馬 燈 宣 導 兩 個 部 分, 除 了 每 月 提 送 新 聞 稿 刊 登 於 各 類 電 子 平 面 媒 體 外, 本 計 畫 以 流 動 人 次 與 觸 P7-2 及 率 最 高 之 捷 運 站 月 台 電 視 牆 播 放 進 行 宣 導, 下 半 年 將 嘗 試 採 取 其 他 管 道 進 行 媒 體 宣 導 鄭 委 員 顯 榮 13. 創 新 作 為 中, 小 家 電 健 檢 5 面 向 評 估, 請 再 檢 視, 例 如 影 響 只 千 人, 再 以 示 範 擴 大 表 評 估, 效 益 也 不 足 省 30 公 斤 / 社 區, 粗 估 省 金 額 多 少 等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於 5 大 面 向 表 從 新 評 估 P 考 核 作 業, 請 先 分 析 102 年 優 缺 點, 才 能 檢 討 對 創 新 作 為 是 否 洽 當 等... 謝 謝 委 員 提 供 寶 貴 之 建 議, 將 針 對 102 年 度 考 核 成 果 進 行 評 析 後 再 提 出 相 關 創 新 作 為 規 劃 P8-3 張 委 員 育 傑 1. 回 收 站 設 施 狀 況, 多 為 招 牌 遺 失 或 損 壞 或 缺 標 示 及 貼 紙 宣 導 海 報 由 於 本 案 對 於 宣 導 品 有 一 定 額 度 要 求, 或 可, 印 製 相 同 文 宣 送 業 者, 以 利 形 象 改 造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針 對 分 類 標 示 及 宣 導 海 報 的 部 分, 本 計 畫 皆 會 依 造 社 區 需 求 提 供, 當 作 宣 導 品 發 送 P 社 區 回 收 物, 拒 絕 訪 問 50 家,(P4-39) 其 他 委 託 處 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對 於 社 區 委 託 代 清 業 者, 會 請 業 者 提 供 P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4

13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者, 如 何 掌 握 資 收 量? 是 否 僅 能 由 網 路 申 報 掌 握 量, 尚 若 如 此 則 應 於 說 明 會 中, 以 及 相 關 憑 證 中, 強 調 網 路 申 報 的 重 要 性 相 關 回 收 量 憑 證, 至 於 無 聯 絡 窗 口 或 拒 訪 者, 僅 能 透 過 網 路 申 報 掌 握 回 收 量, 故 會 於 社 區 說 明 會 時 強 調 網 路 申 報 這 部 分 之 重 要 性 張 委 員 育 傑 3. 中 盤 商 之 自 主 管 理, 目 前 對 於 環 境 衛 生 問 題, 情 節 重 大 仍 應 予 以 告 發 或 移 送 4.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部 分, 執 行 率 尚 偏 低, 應 有 相 關 可 行 規 則 1. 依 據 環 保 署 103 年 度 目 標 執 行 成 果 各 項 複 核 評 分 依 據 參 考 表, 表 7 運 用 媒 體 宣 導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備 註 8 規 定 字 幕 跑 馬 燈 不 認 列, 是 否 該 部 分 貴 團 隊 宜 加 以 說 明 區 隔, 避 免 複 核 評 分 時 遭 到 扣 分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對 於 環 境 衛 生 情 節 重 大 者, 本 計 畫 將 會 提 報 稽 查 大 隊 予 以 勸 導 告 發 或 移 送 相 關 單 位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於 下 半 年 度 會 積 極 爭 取 相 關 企 業 贊 助 部 分, 主 要 朝 向 業 者 於 三 大 節 日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的 部 分 著 手 進 行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關 於 媒 體 宣 導 部 分, 本 計 畫 現 階 段 主 要 是 以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牆 來 播 放, 與 字 幕 跑 馬 燈 並 不 相 同 P5-9 P6-7 P7-2 鄧 委 員 銘 2. 依 委 託 工 作 合 約 目 標 一 1. 執 行 16 家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及 設 施 檢 查,P3-1 至 P3-4 僅 完 成 後 階 段 設 施 檢 查 部 份,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未 著 墨, 宜 增 列 此 部 份 的 敘 述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市 16 家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基 本 資 料 部 分 並 無 更 動, 於 報 告 中 表 與 呈 現 該 16 家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P3-2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5

14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3.P3-15 表 本 市 16 家 回 收 商 三 月 至 五 月 巡 查 結 果 表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會 請 巡 查 人 員 於 下 半 年 執 行 巡 查 時 會 加 月 均 分 數 每 況 愈 下, 強 輔 導 與 改 善 宜 在 巡 查 中 輔 導 改 善 方 為 上 P3-15 策 4.P4-4( 三 )2 資 源 回 收 桶 設 計 範 例 文 中 敘 述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同 規 格 及 貯 存 容 量, 宜 標 明 容 量 大 小 及 規 格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目 前 補 助 之 回 收 桶 包 含 80L 100L 120L 及 240L 等 四 種 規 格 大 小, 已 於 報 告 內 容 上 補 充 說 明 P4-4 鄧 委 員 銘 5.P4-7 表 台 北 市 103 年 度 新 設 健 康 回 收 站 列 表 資 源 回 收 站 之 資 源 回 收 量 每 週 部 份 績 效 甚 差 僅 20 餘 公 斤, 宜 加 強 輔 導 增 加 其 產 出 量 建 議 參 照 表 以 每 月 申 報 量 統 計 較 佳 6.P4-10 目 前 已 製 作 寶 特 瓶 鐵 鋁 罐 玻 璃 類 紙 類 紙 類 餐 具 及 塑 膠 類 六 種, 建 議 紙 餐 具 是 否 改 成 紙 容 器 更 佳 7.P4-17 至 P4-24 中 絕 大 部 分 維 護 調 查 之 回 收 站 設 施 狀 況 為 - 空 白, 既 有 維 護 調 查 即 使 設 施 完 整 亦 應 註 明 8. P4-26 表 標 題 錯 誤, 既 然 為 以 2 月 份 申 報 量 為 主, 則 標 題 宜 註 明 清 楚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該 社 區 回 收 量 的 大 小 多 取 決 於 該 戶 數 的 多 寡, 故 戶 數 少 之 社 區 回 收 量 也 相 對 較 低, 已 將 該 部 分 以 每 月 統 計 呈 現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廢 紙 餐 具 更 改 為 廢 紙 容 器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設 施 正 常 者 註 明 上 去, 並 檢 附 於 修 正 報 告 中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修 正 標 題, 並 檢 附 於 修 正 報 告 中 P4-7 P4-10 P4-17 P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6

15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9.P4-40 台 北 形 象 改 造 之 回 收 站 物 業 社 區 現 況 調 查 表, 建 議 未 來 能 改 為 台 北 形 象 改 造 之 物 業 管 理 社 區 回 收 站 現 況 調 查 表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更 改 表 單 名 稱, 並 檢 附 於 修 正 報 告 中 P4-40 鄧 委 員 銘 10.P5-12 表 標 題 說 明 會 辦 理 流 程 與 說 明 與 P5-15 標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敘 述 標 題 一 致 性, 並 檢 附 於 修 正 報 題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商 相 關 法 規 告 中 宣 導 說 明 會 議 程 與 P5-11 及 P5-14 敘 述 標 題 不 同 宜 一 致 P5-12 性 11.P5-15 表 辦 理 資 源 回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比 照 所 列 收 商 相 關 法 規 宣 導 說 明 會 議 時 間 方 式 呈 現, 並 檢 附 於 修 程 所 列 時 間 內 容 以 分 鐘 不 妥, 宜 比 照 P6-4 表 正 報 告 中 P5-15 所 列 時 間 方 式 處 理 1.P2-1 表 顯 示 102 年 度 資 謝 謝 委 員 指 導,102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較 101 年 低, 請 分 析 源 回 收 較 101 年 低 可 能 原 因 可 能 原 因 P2-2 表 以 行 為 無 紙 化 成 效 顯 著 造 成 資 源 政 區 統 計 回 收 業 者 分 佈, 以 回 收 量 些 微 下 降 ; 未 來 將 加 參 考 第 三 科 統 計 102 年 各 區 強 大 同 萬 華 等 回 收 量 較 差 黃 委 員 莉 琳 隊 的 垃 圾 清 運 量 及 回 收 量 發 現, 本 市 以 大 同 萬 華 回 收 情 形 最 不 理 想, 士 林 北 投 之 行 政 區 辦 理 相 關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以 增 加 該 區 之 回 收 成 效 P2-1 次 之, 請 分 析 各 項 工 作 之 推 動 是 否 應 有 分 行 政 區 加 強 之 必 要 性, 並 納 入 下 半 年 執 行 參 考 2.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以 中 盤 商 的 遭 遇 的 檢 舉 最 多, 今 年 的 重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對 於 檢 舉 案 除 立 即 派 員 前 往 了 解 P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7

16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點 仍 放 在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而 P2-8 表 顯 示 今 年 的 檢 舉 以 噪 音 環 境 佔 用 巷 道 及 是 否 合 法 經 營 為 民 眾 關 注 重 點, 請 問 該 檢 舉 案 之 後 續 處 理 情 形 為 何? 另 是 否 可 能 推 動 中 盤 商 自 我 檢 查 管 理 的 機 制, 以 表 單 管 理 要 求 業 者 自 我 每 日 點 檢, 執 行 良 好 的 酌 予 提 供 其 他 業 者 觀 摩 學 習 另 P5-5 迄 今 之 執 行 問 題 應 納 入 下 半 年 計 畫 執 行 而 非 明 年 與 關 注 外, 當 下 並 請 業 者 進 行 改 善 與 拍 照 記 錄 存 證, 並 於 3 日 後 再 行 複 查, 如 情 節 重 大 或 屢 勸 不 聽 者, 將 提 報 稽 查 大 隊 進 行 開 罰 另 本 計 畫 今 年 度 有 辦 理 回 收 商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檢 查 機 制, 由 業 者 定 時 自 行 檢 視 環 境 衛 生, 同 時 設 置 自 主 檢 查 表 供 本 計 畫 巡 查 人 員 做 無 預 警 查 訪, 作 為 回 收 商 評 分 的 項 目 之 一 相 關 執 行 問 題 將 於 下 半 年 進 行 補 強 解 決 黃 委 員 莉 琳 3.P3-15 表 3.2-1,16 家 回 收 商 之 巡 查 與 前 面 診 斷 說 明 有 部 分 不 符 另 有 些 業 者 有 逐 月 分 數 下 降 情 形 是 否 為 合 理 變 動? 請 再 檢 視 4.P6-8 表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捐 贈 明 細, 其 紅 包 如 何 發 放? 另 媒 體 宣 導 中 以 跑 馬 燈 就 達 240 則, 其 統 計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合 約 所 要 求, 應 再 釐 清 5. 報 告 書 內 所 附 活 動 照 片 品 質 不 佳, 如 P5-16,5-17. 應 於 時 改 善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由 於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評 分 部 分 較 傾 向 評 分 者 主 觀 面, 因 此 每 次 巡 查 評 分 時 會 略 微 不 同 屬 正 常 情 形, 針 對 評 分 偏 低 者 或 與 前 次 分 數 差 異 過 大 者, 會 請 巡 查 人 員 於 下 半 年 執 行 巡 查 時 加 強 輔 導 與 改 善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該 紅 包 發 放 方 式 以 回 收 業 者 於 過 年 佳 節 直 接 發 放 關 懷 紅 包 (200 元 / 人 ) 給 予 個 體 業 者 ; 另 本 計 畫 跑 馬 燈 統 計 方 式 是 以 每 天 每 站 一 則 累 計, 故 符 合 合 約 所 要 求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將 會 改 進 照 片 品 質 之 部 分 P3-15 P6-8 P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8

17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1. 第 一 章, 表 中 有 部 分 工 作 進 度 為 每 月 1 次, 應 實 際 填 寫 查 核 輔 導 家 數 2.P5-5 頁, 針 對 中 盤 商 評 比 為 優 良 者, 巡 查 頻 率 規 劃 為 每 業 務 科 兩 個 月 一 次, 與 契 約 工 作 內 容 有 衝 突, 請 修 正 相 關 規 劃 3. 本 計 劃 由 於 簽 約 時 程 較 晚, 相 關 工 作 進 度 雖 符 合 合 約 規 定, 但 仍 請 加 強 辦 理, 例 如 創 新 作 法 影 片 製 作 等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該 部 分 進 度 修 改 為 查 核 輔 導 家 數, P1-6 並 檢 附 於 修 正 報 告 中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修 正 為 分 級 優 良 者 巡 查 頻 率 規 劃 為 每 P5-5 月 一 次, 以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下 半 年 工 作 將 依 照 委 員 指 示 加 強 辦 理 P9-1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9

18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鄭 委 員 顯 榮 1. 本 計 畫 是 否 已 依 合 約 規 定 數 量 完 成? 依 P1-6 數 字 達 成 率 皆 為 100%, 請 業 務 科 詳 予 檢 討 惟 表 中 含 的 工 作 量 與 執 行 進 度 未 能 完 成 符 合, 例 如 第 二 次 每 月 一 次 與 128 家 次 之 關 係? 請 在 釐 清 2. 回 收 商 行 改 部 分,P3-14 顯 示 皆 為 優 良, 有 與 外 稽 配 合? 請 補 充 區 隊 巡 查 佐 證 資 料 並 在 考 核 報 告 中 予 以 強 調 3.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每 年 才 做 60 處, 如 何 才 能 做 完 列 管 一 千 多 處, 請 期 中 意 見 回 復 再 詳 細 置 入 P4-9 中, 做 完 整 的 交 代 4.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60 處 當 中, 多 處 戶 數 只 有 11 戶, 爾 後 請 研 議 效 益 性, 做 為 篩 選 條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表 中 進 度 達 成 率 做 詳 細 說 明, 如 依 合 約 規 定 每 月 一 次 附 註 總 家 次 為 128 家 次, 故 本 計 畫 已 符 合 規 定 數 量 達 成 率 為 100%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於 回 收 商 衛 生 巡 查 部 分 補 充 配 合 環 保 局 清 潔 隊 稽 查 紀 錄 表, 來 進 行 外 稽 比 對, 如 有 不 符 再 提 出 討 論, 確 保 評 分 公 正 性, 並 在 環 保 署 考 核 報 告 中 予 以 強 調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扣 除 已 設 站 完 成 及 無 設 置 回 收 站 之 社 區 大 廈, 目 前 尚 未 設 站 社 區 1300 處, 實 際 上 亦 不 是 每 一 家 社 區 皆 有 設 站 之 意 願, 在 經 費 許 可 下, 每 年 新 增 站, 估 計 本 計 畫 持 續 設 置 9-13 年 方 可 完 成 全 市 社 區 回 收 站 形 象 改 造 之 目 標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為 提 升 本 市 社 區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量, 自 明 年 開 始, 本 計 畫 形 象 回 收 站 P1-6 P3-14 P4-9 P4-9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1

19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鄭 委 員 顯 榮 件 5.P4-16 歷 年 輔 導 過 之 回 收 站 維 護 情 形 尚 為 優 良, 且 無 累 犯, 請 在 本 報 告 中 特 別 註 明, 並 檢 討 如 何 防 止 累 犯 而 P4-24 之 申 報 情 形 是 否 正 常? 並 無 分 析 檢 討, 請 補 充? 6. 中 盤 商 合 理 部 分 - 依 P5-6 顯 示, 尚 可 18 家, 不 良 5 家, 有 些 應 已 達 需 處 分 之 程 度, 請 再 補 充 說 明 分 段 如 何 處 理 較 為 可 行 7. P.6-11 請 慎 用 小 蜜 蜂 字 眼 個 體 業 者 除 企 業 關 懷 外, 里 長 如 何 協 助? 請 提 建 言 設 置 之 對 象 將 新 增 社 區 大 廈 戶 數 低 標 篩 選, 預 計 以 不 低 於 20 戶 為 限, 作 為 設 站 的 篩 選 條 件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於 P4-16 補 充 說 明, 未 來 如 發 現 該 回 收 站 同 樣 問 題 累 計 達 三 次 以 上, 將 停 止 維 護 與 補 助, 甚 至 廢 站 解 除 列 管, 達 到 警 惕 的 作 用 另 外 於 P4-24 補 充 歷 年 回 收 站 之 申 報 情 形 皆 屬 正 常, 顯 示 設 置 形 象 回 收 站 對 於 社 區 提 報 回 收 量 確 實 有 助 益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未 來 將 研 議 增 加 累 犯 懲 處 機 制, 例 如 業 者 連 續 兩 個 月 皆 列 為 不 良 等 級, 將 直 接 提 送 區 隊 進 行 開 罰 或 強 制 停 業, 以 達 警 惕 的 效 果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已 將 本 計 畫 所 有 小 蜜 蜂 字 眼 皆 改 為 個 體 業 者 ; 另 關 於 里 長 協 助 部 分, 未 來 將 透 過 里 長 提 供 真 正 需 要 幫 助 的 個 體 業 者 名 單, 再 由 環 保 局 關 懷 與 補 助 相 關 物 資, 強 化 政 府 與 里 P4-16 P5-5 P6-8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2

20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民 之 間 的 橋 樑 鄭 委 員 顯 榮 8. 第 七 章 仍 未 說 明 媒 體 選 擇 之 考 量 因 素 為 何 請 補 充, 以 做 為 爾 後 之 參 考 9.P8-1 里 評 比 績 優 表 揚 評 分, 請 補 充 宣 傳 成 果 需 輔 導 部 分, 請 補 充 是 否 已 進 行 輔 導 10.P8-4 創 新 部 分, 五 大 面 向 分 析 未 針 對 將 來 是 否 如 何 做? ( 即 可 持 續 性 ) 需 有 那 些 配 套? 如 果 只 是 200 公 斤 家 電 回 收 就 不 值 一 提, 如 可 拋 磚 引 玉, 效 益 就 大 一 點 社 區 認 證 可 達 到 甚 麼 效 益? 請 再 引 申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於 P7-1 補 充 本 計 畫 媒 體 宣 導 選 擇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之 考 量 原 因, 主 要 考 量 經 費 與 臺 北 市 捷 運 站 的 高 觸 及 人 數, 平 均 每 日 每 站 進 站 人 數 高 達 一 百 八 十 萬 以 上, 就 宣 導 成 效 上 較 顯 著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於 P8-2 補 充 說 明 表 揚 後 將 各 個 績 優 里 成 果 燒 錄 成 光 碟 片, 再 送 至 所 有 里 辦 公 處 進 行 宣 導, 並 於 網 站 發 佈 新 聞 稿 另 今 年 度 已 完 成 輔 導 各 里 提 出 之 需 改 善 社 區, 成 果 補 充 在 附 件 報 告 上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針 對 社 區 小 家 電 健 檢 效 益 性 部 分, 補 充 分 析 未 來 如 需 持 續 擴 大 辦 理, 建 議 提 供 免 費 維 修 服 務, 增 加 民 眾 參 與 意 願, 估 計 臺 北 市 每 年 可 增 加 4 萬 公 斤 小 家 電 回 收 量 社 區 認 證 部 分, 未 來 將 持 續 並 擴 大 執 行, 目 標 將 全 市 列 管 兩 千 多 處 社 區 都 納 入 認 證 行 列, 並 輔 導 尚 有 改 善 空 間 之 社 區 回 P7-1 P8-2 P8-4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3

21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收 站 ( 點 ) 都 達 到 優 良 等 級 11.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請 分 開 撰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第 九 章 寫, 建 議 部 分 並 請 加 入 架 結 論 與 建 議 分 開 說 明, 並 補 構 性 建 議 ( 目 前 只 有 少 數 執 充 相 關 架 構 性 建 議 ( 如 : 本 計 鄭 委 員 顯 榮 行 面 之 建 議 ) 例 如 推 動 形 象 改 造 之 目 標 到 底 要 做 到 什 麼 畫 形 象 改 造 之 最 終 目 標 為 改 善 硬 體 設 備, 加 強 環 境 美 P9-1 程 度 ( 含 中 盤 商?) 項 目 是 否 觀, 確 實 掌 握 現 況 資 料 及 回 恰 當? 如 何 改 進? 執 行 方 法 收 量, 藉 此 達 到 提 升 本 市 資 有 無 檢 討 改 進 之 處 等 源 回 收 整 體 形 象 之 目 的 ) 1.P4-9,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有 一 般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P4-9 之 垃 圾 堆 肥 廚 餘, 和 P4-10 分 類 標 示 貼 紙 圖 示 修 改, 將 驗 收 記 錄 表, 標 示 貼 紙 的 內 容 不 一 致 ; 另 在 資 源 回 收 工 一 般 垃 圾 類 移 除 P4-9 作 設 一 般 垃 圾, 建 請 考 慮 有 無 必 要 2.P4-16, 回 收 站 編 號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該 三 處 回 收 021 等 三 處 顯 示 申 請 分 類 器 站 主 要 為 額 外 申 請 手 套 夾 陳 委 員 啟 光 具, 是 否 已 經 沒 在 做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對 照 P1-2 投 標 須 知 子 等 分 類 器 具, 經 巡 查 時 確 認 回 收 站 持 續 正 常 運 作, 已 P4-16 規 定, 請 說 明 有 無 相 關 協 調 提 供 器 具 並 將 相 關 紀 錄 附 於 改 善 記 錄? 報 告 附 件 歷 年 249 回 收 站 設 施 維 護 檢 查 表 內 3.P4-28, 調 查 表 顯 示 無 設 置 資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該 社 區 回 收 源 回 收 設 施, 為 何 能 顯 示 回 型 態 主 要 請 民 眾 先 自 行 將 回 收 種 類 和 回 收 量? 因 p4-35 收 物 放 置 於 暫 存 區, 再 委 託 P4-28 表 4.3-5, 在 4 月 30 日 場 次, 民 間 代 清 業 者 前 來 清 理, 故 反 映 事 項 每 月 是 否 要 申 報 該 社 區 雖 無 明 顯 設 置 回 收 設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4

22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陳 委 員 啟 光 資 源 回 收 量 一 節, 處 理 情 形 為 回 收 貯 存 場 所 應 設 置 記 量 設 備 ; 顯 然 P4-28 調 查 表 之 填 寫 有 不 合 理 之 處 4.P1-4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 三 )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改 善 管 理 一 節, 在 第 5 章 沒 有 看 到 相 關 之 成 果 5.P6-8, 捐 贈 金 額 55 萬 3 千 4 百 8 十 元 建 議 修 正 成 55 萬 3,480 元 6.P6-9, 有 關 捐 贈 補 助 明 細 : (1) 查 P6-8 陳 述 有 環 強 等 11 回 收 商 於 過 家 節 發 放 關 懷 紅 包 給 個 體 業 者 一 節, 因 今 年 過 年 大 年 初 六 為 2 月 5 日, 本 計 畫 起 始 日 為 2 月 21 日, 陳 述 內 容 有 不 合 理 之 處, 建 請 修 正 另 發 放 對 象 是 否 有 相 關 資 料 可 以 佐 證 (2) 雖 捐 贈 補 助 是 本 計 畫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屬 募 款 行 為, 請 檢 討 和 現 行 法 令 是 否 有 衝 突, 若 有 請 研 提 改 善 建 議 施, 依 然 可 請 業 者 提 供 回 收 種 類 與 回 收 量 證 明 縱 使 社 區 本 身 無 設 置 計 量 設 備, 環 保 局 建 議 可 請 社 區 透 過 代 清 業 者 代 為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佐 證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相 關 成 果 補 充 於 第 五 章 中 P5-10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完 成 P6-8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發 放 開 工 紅 包 修 正 為 關 懷 禮 金, 惟 因 發 放 對 象 涉 及 個 資, 業 者 方 較 不 願 意 提 供 發 放 名 單 另 本 計 畫 之 捐 贈 補 助 個 體 業 者 部 分, 皆 屬 企 業 方 自 發 性 捐 贈 物 資, 並 無 任 P6-9 何 募 款 行 為, 故 不 衝 突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5

23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陳 委 員 啟 光 7.P6-11, 表 社 區 清 潔 與 資 源 回 收 培 訓 課 程 表, 只 花 15 分 鐘 把 三 個 相 關 主 要 議 題 ( 如 : 清 潔 工 作 要 求 清 潔 工 具 操 作 資 源 回 收 實 務 ) 說 明 清 楚, 分 配 的 時 間 會 不 會 太 少? 惠 請 檢 討, 並 建 請 做 成 建 議 供 日 後 參 考 8.P6-12 媒 合 成 果,24 人 為 雇 用, 是 否 表 示 P6-1 列 管 330 名 個 體 業 者, 有 24 人 可 以 解 列? 若 否, 請 另 對 雇 用 做 清 楚 之 定 義 9.P6-11, 工 作 目 標 之 內 容, 建 議 配 合 P6-1 前 言 提 到 列 管 330 名 個 體 業 者 酌 予 修 正 10.P8-4, 工 作 目 標 有 關 維 修 居 民 棄 置 的 小 家 電, 建 議 修 正 成 維 修 居 民 的 小 家 電 1. 建 議 在 目 錄 之 前 增 列 基 本 摘 要, 內 容 應 涵 括 ( 計 畫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執 行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計 畫 期 程 年 度 經 費 中 文 摘 要 關 鍵 字 英 文 關 鍵 摘 要 字 中 英 文 摘 要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表 修 正 講 習 時 間, 並 檢 討 需 改 進 之 部 分 P6-11 謝 謝 委 員 提 問, 該 媒 合 成 果 表 中 雇 用 之 定 義 應 為 專 職 於 該 社 區 進 行 資 源 回 收 工 P6-12 作, 依 然 屬 於 本 計 畫 輔 導 列 管 名 單, 已 將 雇 用 修 正 為 專 職 回 收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為 目 標 將 本 市 列 管 P 名 個 體 業 者 都 媒 合 進 入 社 區 服 務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P8-4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增 列 基 本 摘 要 P1-1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6

24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等 ) 2. 委 託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該 項 工 作 項 一 ( 一 )2. 要 求 協 助 新 登 記 回 目 及 內 容 對 象 為 新 登 記 之 收 商 形 象 改 造 硬 體 之 規 劃 與 回 收 商, 本 計 畫 列 管 之 回 收 場 區 綠 美 化 輔 導 工 作 第 三 章 商 均 屬 既 已 登 記 者 ( 如 表 中 並 未 相 對 說 明, 是 否 符 合 所 示 ), 故 不 需 要 協 助 合 約 達 成 要 求 委 託 計 畫 工 改 造 硬 體 之 規 劃 與 場 區 綠 美 P3-8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一 ( 一 )5. 協 助 化 輔 導 工 作 另 協 助 辦 理 民 辦 理 民 眾 陳 請 案 件 的 查 核 事 眾 陳 請 案 件 查 核 事 項 部 分, 項 亦 無 交 代 由 於 本 市 列 管 16 家 登 記 回 收 商 今 年 度 並 無 遭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已 於 P3-8 補 充 說 明 鄧 委 員 銘 3. 委 託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一 ( 三 )2 推 動 小 蜜 蜂 築 巢 計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於 P6-11 補 充 說 明 小 蜜 蜂 畫 在 P6-11 所 陳 述 的 內 容 無 法 了 解 小 蜜 蜂 築 巢 計 畫 實 質 築 巢 計 畫 之 實 質 含 意 與 內 容 P6-11 含 意 及 推 動 的 內 容, 在 此 應 加 以 說 明 4. 委 託 計 畫 工 作 及 內 容 五 ( 三 )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本 計 畫 針 對 媒 體 宣 導 相 關 總 經 費 應 達 契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製 約 價 金 金 額 10% 以 上, 在 第 作 之 宣 導 摺 頁 海 報 影 片 七 章 中 並 未 作 交 代 是 否 符 合 及 文 宣 品 等 相 關 宣 導 品, 相 P7-1 合 約 達 成 的 要 求 關 宣 導 金 額 超 過 60 萬 元, 已 達 契 約 價 金 (435 萬 ) 金 額 10% 以 上 鄧 委 員 銘 5.P1-6 表 個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進 度 統 計 表 所 列 出 的 執 行 內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重 新 設 計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進 P1-6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7

25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表 委 員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對 照 頁 碼 容 並 無 法 完 全 含 括 合 約 要 求 的 內 容 宜 再 重 新 設 計 6. 表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辦 理 成 果 中 多 處 照 片 說 明 書 寫 會 後 綜 合 討 問 非 屬 一 班 習 慣 用 語 宜 修 改 7.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單 獨 逐 條 敘 述, 建 議 事 項 也 應 分 開 建 議 才 能 得 到 閱 讀 者 及 相 關 單 位 的 重 視 8.P9-2 三 ( 二 ) 所 做 的 建 議 建 議 物 業 社 區 宣 導 說 明 會 可 以 改 在 物 業 公 司 舉 辦 辦 理 乙 節 非 常 不 妥, 因 為 目 前 物 業 公 司 家 數 甚 多, 無 論 在 哪 家 召 開 均 不 適 宜 度 統 計 表 之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修 正 為 會 後 綜 合 討 論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將 逐 項 之 改 善 建 議 分 開 敘 述 謝 謝 委 員 指 導, 已 將 該 項 建 議 修 改 為 建 議 物 業 社 區 宣 導 說 明 會 場 地 盡 量 於 交 通 便 利 處 舉 行 辦 理 P6-5 P9-1 P9-2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8

26 大 事 紀 今 年 度 目 前 為 止 所 辦 理 的 各 項 相 關 活 動 的 書 面 資 料 彙 整 保 存, 紀 錄 活 動 大 事 紀 專 冊, 依 辦 理 活 動 日 期 做 為 排 序, 其 專 冊 內 容 包 含 各 場 活 動 記 錄 彙 整 表 相 關 公 文 新 聞 稿 及 照 片 等, 目 前 各 場 活 動 資 訊 及 工 作 重 點 摘 錄 成 大 事 紀, 以 利 後 續 成 果 展 現 場 次 活 動 名 稱 日 期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1 暨 客 家 成 年 禮 3 月 23 日 ( 宣 導 活 動 ) 2 3 內 湖 藝 遊 3 月 29 日 趣 ( 宣 導 活 動 ) 慶 祝 兒 童 節 暨 綠 能 環 保 園 遊 3 月 29 日 會 ( 宣 導 活 動 ) 活 動 對 象 一 般 民 眾 一 般 民 眾 一 般 民 眾 活 動 地 點 活 動 內 容 照 片 配 合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暨 客 家 成 年 禮 活 動,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宣 中 正 區 客 導 活 動, 現 場 家 文 化 主 採 取 趣 味 小 遊 題 公 園 戲 有 獎 徵 答 方 式 進 行, 活 動 當 日 達 136 人 參 與 配 合 內 湖 藝 遊 趣,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內 湖 區 碧 宣 導 活 動, 現 山 巖 停 車 場 採 取 趣 味 小 場 遊 戲 有 獎 徵 答 方 式 進 行, 活 動 當 日 達 162 人 參 與 配 合 慶 祝 兒 童 節 暨 綠 能 環 保 園 遊 會,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文 山 區 萬 活 動, 現 場 採 芳 國 小 取 趣 味 小 遊 戲 有 獎 徵 答 方 式 進 行, 活 動 當 日 達 186 人 參 與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27 大 事 紀 針 對 大 安 信 4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法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4 月 9 日 回 收 商 義 文 山 區 的 信 義 公 民 回 收 商 召 開 法 會 館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20 家 針 對 大 安 信 義 文 山 區,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物 業 代 表, 舉 辦 整 5 物 業 整 合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4 月 9 日 社 區 管 理 信 義 公 民 合 物 業 管 宣 導 會 館 說 明 會, 現 場 代 表 並 發 放 宣 導 海 報, 其 會 議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30 家 針 對 中 正 萬 6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法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4 月 16 日 回 收 商 華 大 同 區 的 大 安 區 客 回 收 商 召 開 法 家 文 化 會 令 宣 導 說 明 館 會,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22 家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2

28 大 事 紀 現 場 除 了 相 關 課 程 宣 導 外, 也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發 7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4 月 30 日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放 企 業 關 懷 捐 中 正 區 龍 贈 之 反 光 背 興 活 動 中 心 工 作 手 心 套 工 作 雨 鞋 及 醫 藥 箱 給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22 人 針 對 中 正 萬 華 大 同 區,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8 物 業 整 合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4 月 30 日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代 表 代 表, 舉 辦 整 中 山 區 松 合 物 業 管 宣 導 江 活 動 中 說 明 會, 現 場 心 並 發 放 宣 導 海 報, 其 會 議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51 家 配 合 健 康 媽 咪 ~ 綠 色 消 費 暨 9 慶 祝 母 親 節, 健 康 媽 咪 ~ 綠 色 消 費 暨 惜 福 感 恩 二 手 市 集 ( 宣 導 活 動 ) 5 月 3 日 一 般 民 眾 大 安 區 住 安 社 區 空 地 惜 福 感 恩 二 手 市 集,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活 動, 現 場 採 取 趣 味 小 遊 戲 有 獎 徵 答 方 式 進 行, 活 動 當 日 達 108 人 參 與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3

29 大 事 紀 現 場 除 了 相 關 課 程 宣 導 外, 也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發 10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5 月 7 日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放 企 業 關 懷 捐 文 山 區 文 贈 之 反 光 背 山 公 民 會 心 工 作 手 館 套 工 作 雨 鞋 及 醫 藥 箱 給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21 人 現 場 除 了 相 關 課 程 宣 導 外, 也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發 11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5 月 7 日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放 企 業 關 懷 捐 萬 華 區 雙 贈 之 反 光 背 園 活 動 中 心 工 作 手 心 套 工 作 雨 鞋 及 醫 藥 箱 給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20 人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4

30 大 事 紀 現 場 除 了 相 關 課 程 宣 導 外, 也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發 12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7 月 30 日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放 企 業 關 懷 捐 贈 之 反 光 背 信 義 公 民 心 工 作 手 會 館 套 工 作 雨 鞋 及 醫 藥 箱 給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27 人 配 合 信 義 區 公 所 辦 理 我 愛 88 家 庭 日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為 鼓 勵 大 家 共 13 我 愛 88 家 庭 日 活 動 ( 宣 導 活 動 ) 8 月 2 日 一 般 民 眾 同 響 應 環 保, 信 義 區 春 邀 請 我 們 來 與 光 公 園 民 眾 宣 導 資 源 回 收 與 環 保 二 次 袋, 讓 民 眾 更 了 解 資 源 回 收 的 重 要 性, 活 動 當 日 達 200 人 參 與 針 對 內 湖 南 14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法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8 月 13 日 回 收 商 港 松 山 區 的 內 湖 區 內 回 收 商 召 開 法 湖 焚 化 廠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22 家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5

31 大 事 紀 現 場 除 了 相 關 課 程 宣 導 外, 也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發 15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8 月 20 日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放 企 業 關 懷 捐 贈 之 反 光 背 南 港 區 民 心 工 作 手 活 動 中 心 套 工 作 雨 鞋 及 醫 藥 箱 給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23 人 針 對 松 山 內 湖 南 港 區,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16 物 業 整 合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8 月 28 日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代 表 代 表, 舉 辦 整 內 湖 區 湖 合 物 業 管 宣 導 興 活 動 中 說 明 會, 現 場 心 並 發 放 宣 導 海 報, 其 會 議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33 家 配 合 士 林 官 邸 社 區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為 鼓 勵 大 家 共 社 區 居 民 資 源 同 響 應 環 保, 17 回 收 宣 導 說 明 會 9 月 13 日 一 般 民 眾 士 林 官 邸 邀 請 我 們 來 與 社 區 民 眾 宣 導 資 源 ( 宣 導 活 動 ) 回 收 正 確 觀 念, 讓 民 眾 更 了 解 資 源 回 收 的 重 要 性, 活 動 當 日 達 105 人 參 與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6

32 大 事 紀 現 場 除 了 相 關 課 程 宣 導 外, 也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發 18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9 月 17 日 臺 北 市 個 體 業 者 放 企 業 關 懷 捐 贈 之 反 光 背 士 林 公 民 心 工 作 手 會 館 套 工 作 雨 鞋 及 醫 藥 箱 給 與 會 之 個 體 業 者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個 體 業 者 共 39 人 針 對 北 投 士 19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法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9 月 24 日 回 收 商 林 中 山 區 的 文 昌 區 民 回 收 商 召 開 法 活 動 中 心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22 家 針 對 北 投 士 林 中 山 區, 物 業 社 區 管 理 物 業 代 表, 舉 辦 整 20 物 業 整 合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10 月 21 日 社 區 管 理 士 林 公 民 合 物 業 管 宣 導 會 館 說 明 會, 現 場 代 表 並 發 放 宣 導 海 報, 其 會 議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達 36 家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7

33 目 錄 目 錄 頁 次 摘 要 評 選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覆 期 中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覆 期 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覆 大 事 紀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計 畫 緣 起 計 畫 目 標 ( 依 據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 依 據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說 明 第 二 章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現 況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推 動 沿 革 回 收 業 與 個 體 業 者 環 境 衛 生 問 題 分 析 第 三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檢 查 工 作 執 行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作 業 執 行 本 市 回 收 商 申 請 登 記 變 更 展 延 撤 銷 或 註 銷 等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章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設 置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歷 年 度 設 置 回 收 站 檢 查 並 輔 導 回 收 量 申 報 整 合 社 區 回 收 站 與 本 市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章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作 業 中 盤 商 每 月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作 業 中 盤 商 自 主 改 善 管 理 辦 理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說 明 會 第 六 章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協 助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推 動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計 畫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I

34 目 錄 第 七 章 媒 體 宣 導 與 文 宣 製 作 第 八 章 創 新 作 法 及 環 保 署 考 核 相 關 作 業 年 度 各 里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評 比 計 畫 本 計 畫 創 新 作 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相 關 項 目 進 度 管 理 與 執 行 成 果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附 件 附 件 一 回 收 商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維 護 檢 查 表 附 件 二 回 收 商 內 部 營 運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紀 錄 附 件 三 (1) 社 區 大 廈 鄰 里 回 收 站 設 置 前 調 查 表 附 件 三 (2) 社 區 大 廈 鄰 里 回 收 站 設 置 完 工 檢 查 紀 錄 附 件 四 歷 年 249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設 施 維 護 檢 查 表 附 件 五 (1) 臺 北 市 1643 處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物 流 向 調 查 表 附 件 五 (2) 臺 北 市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簡 報 及 簽 到 表 附 件 六 (1)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附 件 六 (2)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 民 間 團 體 ( 慈 濟 ) 附 件 七 (1) 中 盤 商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表 - 分 級 分 類 結 果 附 件 七 (2) 中 盤 商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表 - 分 級 分 類 結 果 ( 民 間 團 體 慈 濟 ) 附 件 八 資 源 回 收 業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宣 導 說 明 會 簡 報 及 簽 到 表 附 件 九 (1)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教 材 及 基 本 資 料 附 件 九 (2)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捐 贈 成 果 附 件 十 社 區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成 果 附 件 十 一 媒 體 宣 導 成 果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II

35 目 錄 表 目 錄 頁 次 表 各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進 度 統 計 表 表 臺 北 市 歷 年 資 源 回 收 率 一 覽 表 表 臺 北 市 歷 年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業 者 分 佈 表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附 條 件 允 許 使 用 核 准 標 準 表 年 度 檢 舉 案 件 一 覽 表 表 歷 年 已 輔 導 回 收 商 名 單 及 輔 導 設 置 項 目 ( 設 施 檢 查 名 單 ) 表 本 市 16 家 回 收 商 巡 查 結 果 表 表 臺 北 市 領 有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登 記 證 業 者 營 運 管 理 項 目 辦 理 情 形 表 回 收 站 設 置 設 備 項 目 表 臺 北 市 103 年 度 新 設 健 康 回 收 站 列 表 表 形 象 改 造 設 施 完 工 驗 收 紀 錄 表 表 年 社 區 回 收 站 巡 檢 日 誌 辦 理 情 形 表 臺 北 市 社 區 大 廈 鄰 里 回 收 站 設 施 維 護 調 查 彙 整 表 表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源 回 收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網 頁 圖 示 表 臺 北 市 2325 處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物 流 向 調 查 表 結 果 表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宣 導 辦 理 流 程 表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宣 導 會 議 程 表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說 明 會 辦 理 成 果 照 片 表 宣 導 說 明 會 會 後 反 應 事 項 表 年 中 盤 商 被 檢 舉 案 件 統 計 表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表 回 收 商 評 分 標 準 表 年 中 盤 商 巡 查 分 級 分 類 結 果 表 評 分 不 良 業 者 現 場 調 查 表 表 臺 北 市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檢 查 表 表 輔 導 業 者 改 善 成 果 表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說 明 會 辦 理 流 程 與 說 明 表 辦 理 回 收 業 者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說 明 會 議 程 表 回 收 商 宣 導 說 明 會 相 關 剪 影 表 回 收 商 說 明 會 會 後 反 應 事 項 表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說 明 會 議 程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III

36 目 錄 表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辦 理 成 果 表 個 體 業 者 票 選 補 助 品 成 果 表 表 臺 北 市 轄 內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捐 贈 補 助 明 細 表 個 體 業 者 物 資 捐 贈 證 明 表 表 社 區 清 潔 與 資 源 回 收 培 訓 議 程 表 表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成 果 統 計 表 臺 北 市 社 區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合 作 協 議 表 7-1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播 放 範 例 表 7-2 月 台 電 視 播 放 時 間 及 當 日 進 站 人 數 表 7-3 月 台 電 視 撥 放 則 數 統 計 表 7-4 網 路 新 聞 刊 登 明 細 表 7-5 宣 導 活 動 表 年 及 103 年 度 考 核 評 分 項 目 彙 整 表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歷 次 會 議 交 辦 工 作 事 項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IV

37 目 錄 圖 目 錄 頁 次 圖 臺 北 市 歷 年 資 源 回 收 率 成 長 圖 圖 臺 北 市 回 收 體 系 流 向 圖 ( 數 據 來 源 臺 北 市 回 收 商 地 理 查 詢 系 統 ) 圖 臺 北 市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推 動 沿 革 圖 歷 年 已 完 成 形 象 改 造 回 收 商 設 施 檢 查 及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步 驟 圖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輔 導 作 業 執 行 流 程 圖 本 市 16 家 回 收 商 現 場 照 片 及 診 斷 說 明 圖 區 隊 外 稽 紀 錄 表 圖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設 置 與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步 驟 圖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新 聞 稿 - 社 區 大 廈 補 助 回 收 站 圖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招 牌 設 計 範 例 與 實 體 圖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回 收 筒 設 計 範 例 與 實 體 圖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改 造 形 象 標 誌 樣 式 圖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筒 回 收 站 招 牌 範 例 圖 社 區 大 廈 資 源 回 收 點 其 他 設 備 圖 社 區 回 收 站 登 錄 ECOLIFE 平 台 範 例 畫 面 圖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設 施 檢 查 工 作 圖 歷 年 已 輔 導 成 立 之 臺 北 市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範 例 圖 調 查 臺 北 市 社 區 物 業 現 況 圖 臺 北 市 列 管 之 社 區 物 業 家 數 圖 物 業 社 區 現 況 調 查 表 圖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說 明 會 相 關 宣 導 文 宣 圖 通 知 函 及 歡 迎 蒞 臨 海 報 圖 宣 導 說 明 會 各 主 要 出 入 口 設 置 指 示 圖 提 送 會 議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圖 宣 導 說 明 會 會 議 流 程 海 報 圖 個 體 業 者 專 車 接 送 服 務 圖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海 報 圖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訓 練 會 議 課 程 教 材 海 報 圖 社 區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媒 合 現 況 及 輔 助 設 備 圖 7-1 刊 登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訊 息 公 文 圖 7-2 奇 摩 網 路 新 聞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V

38 目 錄 圖 7-3 中 國 駐 台 記 者 採 訪 新 聞 圖 7-4 宣 導 活 動 感 謝 狀 圖 7-5 宣 導 海 報 - 小 家 電 免 費 體 檢 及 電 扇 回 收 GO 完 整 圖 7-6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短 片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 VI

39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在 70 與 80 年 代 早 期 以 民 眾 自 發 將 有 價 值 之 資 源 垃 圾 如 鐵 鋁 罐 舊 報 紙 等, 由 個 體 舊 貨 沿 街 價 購 之 酒 矸 通 賣 無 為 資 源 回 收 先 驅,86 年 配 合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四 合 一 政 策, 結 合 社 區 民 眾 回 收 商 各 區 清 潔 隊 與 回 收 基 金 4 者, 全 面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為 有 效 減 少 垃 圾 量, 以 經 濟 誘 因 鼓 勵 民 眾 做 好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臺 北 市 於 89 年 率 先 實 施 垃 圾 隨 袋 徵 收 政 策, 正 式 將 資 源 回 收 理 念 由 末 端 管 制 轉 向 源 頭 減 量, 截 止 103 年 9 月 底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率 已 達 56.10%, 全 國 第 一, 也 因 此, 在 2010 上 海 世 界 博 覽 會, 臺 北 市 特 別 以 資 源 全 回 收 垃 圾 零 掩 埋, 邁 向 城 市 的 永 續 成 功 的 案 例 向 全 世 界 行 銷 臺 北, 展 現 臺 北 城 建 設 軟 硬 體 實 力 1.1 計 畫 緣 起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歷 經 十 幾 年 的 轉 變, 存 在 於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之 個 體 業 者 與 小 型 企 業 ( 古 物 商 ), 一 直 在 回 收 通 路 中 扮 演 著 重 要 角 色, 除 提 供 一 般 民 眾 多 元 化 回 收 管 道 外, 對 於 臺 北 市 整 體 資 源 回 收 率 提 升 具 有 所 貢 獻 過 去 民 眾 往 往 視 回 收 物 為 垃 圾 一 部 分, 將 居 家 附 近 之 個 體 業 者 與 古 物 商 認 為 是 髒 亂 製 造 者 與 社 會 邊 緣 人, 多 反 對 居 家 附 近 設 置 回 收 商 站 等 設 施,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局 ) 為 重 新 塑 造 個 體 業 者 與 回 收 商 ( 站 ) 等 業 者 形 象, 自 94 起 配 合 環 保 署 政 策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希 望 由 內 部 整 潔 與 外 觀 美 化 改 變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回 收 站 與 個 體 業 者 髒 亂 刻 板 印 象, 綠 信 環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綠 信 公 司 ) 自 94 年 起 即 協 助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計 畫 至 今, 陸 續 結 合 健 康 城 市 活 動 臺 北 城 市 行 銷, 以 健 康 形 象 為 號 召, 逐 年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在 創 新 做 法 上 全 國 首 創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計 畫 謀 合 社 區 鄰 近 個 體 業 者 弱 勢 團 體 進 入 回 收 站 服 務, 與 轄 內 回 收 商 合 作 成 立 行 動 回 收 商 定 期 巡 迴 協 助 個 體 業 者 回 收 站 回 收 物 清 運 變 賣, 更 長 期 藉 由 企 業 CSR 提 供 弱 勢 個 體 業 者 最 需 要 的 免 費 意 外 保 險 及 工 作 器 具 等, 多 項 創 新 做 法 不 僅 獲 得 環 保 署 肯 定, 更 成 為 全 國 其 他 縣 市 觀 摩 學 習 典 範 ; 有 鑒 於 本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政 策 獲 得 民 眾 與 環 保 署 的 肯 定,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於 今 (103 年 ) 年 持 續 推 動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由 本 市 轄 內 回 收 業 中 盤 商 回 收 站 與 個 體 業 者 的 環 境 衛 生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與 外 觀 美 化 著 手, 改 變 過 去 民 眾 髒 與 亂 刻 板 印 象, 最 終 將 結 合 清 潔 隊 回 收 商 回 收 站 與 個 體 業 者, 建 立 共 同 經 營 之 經 濟 美 觀 安 全 與 有 效 資 源 回 收 網 絡, 本 工 作 團 隊 自 94 年 起 即 參 與 本 計 畫 推 動 迄 今, 不 僅 以 國 內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推 動 表 率 自 許, 更 結 合 民 間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為 目 標 前 進, 今 (103 年 ) 年 本 工 作 團 隊 以 歷 年 執 行 本 計 畫 績 優 之 同 仁 投 入 本 計 畫, 相 信 以 過 去 良 好 執 行 成 果 與 一 貫 工 作 熱 誠, 必 定 能 協 助 貴 局 整 合 轄 內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及 提 升 業 者 環 保 正 面 形 象, 爭 取 環 保 署 績 效 考 核 持 續 全 國 第 一 名 佳 績 1.2 計 畫 目 標 ( 依 據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為 配 合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施 政 重 點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1

40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作 計 畫 與 103 年 度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環 境 保 護 局 辦 理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計 畫 第 五 項 補 助 工 作 項 目 之 ( 六 )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辦 理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以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商 中 盤 商 社 區 回 收 站 物 業 與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為 對 象, 由 內 部 整 潔 與 外 觀 美 化 出 發,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改 變 民 眾 對 於 回 收 工 作 髒 與 亂 的 刻 板 印 象, 提 高 民 眾 對 於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者 的 認 同 1.3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 依 據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 一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商 工 作 以 本 市 登 記 在 案 之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者 ( 以 下 簡 稱 回 收 商 ) 為 對 象,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回 收 商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1. 完 成 本 市 16 家 之 回 收 商 ( 登 記 在 案 之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 設 施 檢 查 與 現 場 拍 照 2. 協 助 新 登 記 回 收 商 形 象 改 造 硬 體 之 規 劃 與 場 區 綠 美 化 輔 導 工 作 ( 二 ) 回 收 商 營 運 管 理 與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1. 依 據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與 相 關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辦 理 回 收 商 巡 查 工 作 2. 設 計 巡 查 表 單 內 容 包 括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與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標 準 方 法 與 設 施 標 準 等 3. 依 環 保 署 回 收 處 理 業 輔 導 管 制 計 畫, 每 月 至 少 完 成 轄 內 所 有 列 管 業 者 巡 查 1 次, 巡 查 期 間 應 積 極 巡 視 新 增 或 停 止 營 業 之 回 收 商 4. 配 合 警 政 署 民 生 竊 盜 專 案 計 畫 及 環 保 署 輔 導 管 制 計 畫 執 行 5. 協 助 辦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查 核 事 項 ( 三 ) 回 收 商 申 請 登 記 變 更 展 延 撤 銷 或 註 銷 等 管 理 工 作 1. 更 新 維 護 本 市 轄 內 回 收 商 基 本 資 料 專 案 專 卷 管 理, 須 包 括 登 記 資 料 廠 區 平 面 配 置 歷 年 巡 查 結 果 等 資 料 更 新 檢 視 2. 協 助 業 者 於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變 更 展 延 或 撤 銷 等 相 關 工 作 3. 更 新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業 者 最 新 完 整 登 錄 資 料 二 推 動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以 本 市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等 回 收 站 為 對 象,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回 收 站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1. 完 成 本 市 歷 年 249 處 形 象 改 造 之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回 收 站 設 施 檢 查 與 現 場 拍 照 2. 協 助 歷 年 形 象 改 造 回 收 站 硬 體 設 備 之 維 護, 必 要 時 提 供 分 類 器 具 宣 導 海 報, 或 新 增 公 告 回 收 項 目 的 回 收 設 施 等 3. 針 對 歷 年 提 供 硬 體 設 備 之 形 象 回 收 站, 發 現 未 從 事 回 收 或 補 助 硬 體 設 備 未 正 常 使 用, 應 協 調 限 期 改 善, 經 限 期 改 善 仍 未 配 合 將 撤 銷 其 回 收 站 設 施 與 編 號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2

41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 二 ) 設 置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工 作 1. 新 增 60 處 社 區 鄰 里 大 廈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2. 每 處 回 收 站 應 設 計 與 製 作 回 收 站 招 牌 資 源 回 收 分 類 工 作 器 具 與 安 全 設 備 ( 滅 火 器 ), 並 推 廣 社 區 回 收 站 綠 美 化 3. 回 收 站 設 置 應 完 成 設 置 前 後 現 場 拍 照 並 填 寫 紀 錄 表, 各 項 檢 查 紀 錄 需 有 受 查 單 位 代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確 認, 並 予 以 拍 照 存 證 4. 協 助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清 潔 人 力 與 回 收 物 清 運 變 賣 問 題, 並 輔 導 回 收 量 申 報 5. 協 助 環 保 署 建 置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藉 由 EcoLife 平 台 ( 建 立 健 康 形 象 回 收 站 地 標 並 納 入 巡 檢 6. 巡 檢 作 法 : 認 養 回 收 站 周 邊 50 公 尺 之 清 淨 家 園 工 作, 於 接 獲 環 保 署 核 定 計 畫 後 利 用 EcoLife 網 建 立 部 落 格 組 織 樹, 繪 製 認 養 照 顧 區 巡 檢 清 理 路 線 圖, 依 規 劃 巡 檢 頻 率 進 行 清 理 通 報 後, 上 網 傳 送 通 報 巡 檢 日 誌 ( 三 ) 整 合 社 區 回 收 站 與 本 市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1. 依 前 一 年 度 調 查 蒐 集 的 社 區 物 業 資 料, 輔 導 社 區 物 業 進 行 每 月 回 收 量 申 報,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針 對 列 管 社 區 物 業 對 象 1643 處 現 場 巡 查 作 業 1 次, 如 有 新 增 社 區 物 業 應 一 併 納 入 巡 查 及 建 置 基 本 資 料 2. 辦 理 4 場 次 本 市 都 會 型 物 業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會, 會 議 重 點 包 括 環 保 加 值 服 務 廢 棄 物 清 運 模 式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法 令 及 資 源 回 收 申 報 作 業 等, 建 立 具 有 資 源 回 收 整 體 意 象 之 社 區 回 收 體 系 三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管 理 以 本 市 一 定 規 模 以 下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買 賣 之 業 者 ( 以 下 簡 稱 回 收 中 盤 商 ) 為 對 象, 配 合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績 效 考 核 滿 分 標 準,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回 收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與 維 護 1. 利 用 平 日 巡 查, 積 極 巡 視 新 增 或 停 止 營 業 之 回 收 中 盤 商 2. 建 立 本 市 轄 內 回 收 中 盤 商 基 本 資 料 專 案 專 卷 管 理, 內 容 至 少 包 括 基 本 資 料 場 區 平 面 配 置 歷 年 巡 查 結 果 等 3. 持 續 更 新 與 維 護 回 收 中 盤 商 分 級 分 類 管 理 名 單, 建 立 業 者 自 主 性 管 理 方 式 4. 協 助 本 市 回 收 商 回 收 物 出 貨 量 資 訊 系 統 及 臺 北 市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成 果 網 頁 網 站 系 統 軟 體 更 新 及 維 護 ( 二 ) 回 收 中 盤 商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1. 依 據 各 項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巡 查 工 作 2. 設 計 巡 查 表 單 內 容 包 括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作 業 場 地 環 境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方 法 與 設 施 標 準 等, 各 項 巡 查 紀 錄 需 有 受 查 單 位 代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確 認, 並 予 以 拍 照 存 證 3. 配 合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協 助 辦 理 回 收 中 盤 商 現 場 環 境 衛 生 巡 查 工 作 4.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每 月 應 至 少 查 核 轄 內 列 管 中 盤 商 1 次, 並 建 置 中 盤 商 分 級 分 類 管 理 名 單, 如 有 新 增 業 者 應 一 併 納 入 並 建 置 現 場 查 核 業 者 之 基 本 資 料 及 查 核 結 果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3

42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 三 ) 回 收 中 盤 商 自 主 改 善 管 理 輔 導 回 收 中 盤 商 針 對 環 境 衛 生 作 業 動 線 與 四 周 環 境 進 行 自 主 性 改 善, 輔 導 業 者 實 施 自 我 改 善 管 理 ( 四 ) 針 對 轄 內 所 有 回 收 業 者 辦 理 至 少 4 場 次 說 明 會, 內 容 包 括 環 保 相 關 法 規 場 區 營 運 管 理 規 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規 範 及 相 關 政 策 等 針 對 無 法 參 加 說 明 會 業 者 ( 領 有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登 記 證 ) 另 辦 理 現 場 輔 導 工 作 四 辦 理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以 本 市 轄 內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之 個 體 業 者 ( 以 下 簡 稱 個 體 者 ) 為 對 象, 配 合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績 效 考 核 滿 分 標 準,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個 體 者 輔 導 與 關 懷 工 作 辦 理 本 市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業 務 之 個 體 業 者 整 編 輔 導 會 議 至 少 6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累 積 應 達 120 人 以 上 ( 二 ) 協 助 企 業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1. 積 極 尋 求 企 業 提 供 贊 助 ( 包 括 保 險 工 作 設 備 器 具 或 其 他 ) 或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給 於 個 體 業 者 2. 協 助 回 收 商 中 盤 商 等 關 懷 個 體 業 者, 提 供 工 作 器 具 與 工 作 機 會 變 賣 金 額 提 高 等 優 惠 措 施 3. 配 合 贊 助 企 業 邀 請 個 體 業 者 參 與 公 益 活 動, 以 上 企 業 與 回 收 商 贊 助 總 金 額 應 達 40 萬 元 以 上 ( 以 符 合 績 效 考 核 滿 分 為 標 準 ) ( 三 ) 推 動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計 畫 1. 完 成 歷 年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社 區 或 大 廈 執 行 情 形 調 查, 並 分 析 與 檢 討 推 動 具 體 執 行 成 果 2. 媒 合 30 位 以 上 個 體 業 者, 配 合 個 體 業 者 築 巢 計 畫, 進 入 社 區 回 收 站 服 務, 提 供 資 源 回 收 分 類 器 具 五 媒 體 宣 導 ( 一 ) 應 於 跑 馬 燈 ( 不 含 字 幕 跑 馬 燈 ) 電 子 媒 體 電 子 看 板 雜 誌 報 紙 網 路 或 電 台 等 相 關 媒 體 露 出 至 少 200 則 以 上 報 導 ( 二 ) 本 計 畫 需 請 專 業 美 工 人 員 完 成 2 則 以 上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宣 導 海 報 或 摺 頁 手 冊 設 計 ( 三 ) 上 述 媒 體 宣 導 宣 導 海 報 摺 頁 手 冊 設 計, 設 計 手 稿 樣 式 與 數 量 等 需 經 環 保 局 同 意 後 製 作, 總 經 費 應 達 契 約 價 金 金 額 10% 以 上 六 相 關 宣 導 教 育 ( 一 )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結 合 本 市 中 小 學 或 區 里 社 區 活 動 辦 理 源 頭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活 動 至 少 6 場 次 ( 二 ) 針 對 本 市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再 生 家 具 及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政 策 製 作 中 英 文 版 短 片 2 則 ( 三 ) 辦 理 年 度 各 里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評 比 七 提 出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政 策 之 創 新 作 法 2 則 八 計 畫 管 理 考 核 服 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4

43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 一 ) 得 標 廠 商 須 於 簽 約 日 起 10 日 內 向 環 保 局 提 報 本 計 畫 所 有 工 作 內 容 執 行 方 式 ( 二 ) 應 於 每 月 10 日 前 提 送 前 月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及 本 月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並 向 環 保 局 簡 報, 審 查 缺 失 部 份 應 與 次 月 月 報 提 出 改 善 結 果, 並 協 助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與 分 析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計 畫 經 理 應 出 席 會 議, 惟 計 畫 簽 約 後 1 個 月 與 計 畫 結 束 前 1 個 月, 計 畫 主 持 人 與 計 畫 經 理 均 應 出 席 工 作 會 議 ( 三 ) 應 於 簽 約 30 日 內, 向 環 保 局 提 出 本 計 畫 預 定 創 新 作 法 1 則 及 報 告 具 體 撰 寫 執 行 方 案, 經 環 保 局 同 意 後 方 能 辦 理 前 完 成 1 則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工 作, 並 於 執 行 辦 理 完 畢, 提 送 成 果 報 告 送 環 保 局 備 查 ( 四 ) 配 合 環 保 署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相 關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個 體 業 者 輔 導 考 核 項 目, 並 定 期 回 報 執 行 成 果 於 環 保 署, 撰 寫 年 度 形 象 改 造 成 果 報 告 ( 五 ) 本 計 畫 案 各 項 巡 查 紀 錄 需 有 受 查 單 位 代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確 認, 並 予 以 拍 照 存 證 ( 六 ) 有 關 輔 導 回 收 業 個 體 業 者 社 區 等 資 源 回 收 暫 存 場 地 之 形 象 改 造, 輔 導 工 作 須 為 持 續 性 執 行, 逐 季 執 行 目 標 應 達 本 年 度 輔 導 總 數 之 及 100 % 以 上 八 配 合 環 保 署 及 環 保 局 各 項 重 大 政 策 執 行 提 報 資 料 或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九 執 行 人 力 與 物 力 支 援 ( 一 ) 本 計 畫 執 行 人 力 至 少 7 人 以 上, 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計 畫 經 理 與 駐 局 行 政 人 員 各 1 名 外 勤 稽 查 人 員 4 名, 計 畫 經 理 為 綜 合 本 計 畫 管 理 與 連 絡 事 宜, 應 專 職 每 上 班 日 至 環 保 局 上 班, 駐 局 人 員 協 助 計 畫 聯 繫 與 相 關 資 料 建 檔 維 護, 外 勤 稽 查 人 員 負 責 追 蹤 本 市 各 項 資 源 回 收 站 設 置 回 收 商 環 境 衛 生 等, 計 畫 執 行 人 力 均 須 為 得 標 廠 商 之 正 式 員 工 ( 二 )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計 畫 經 理 需 環 工 ( 科 ) 環 境 管 理 環 境 資 源 及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並 具 有 環 保 專 案 執 行 3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三 ) 計 畫 執 行 應 自 備 2 台 桌 上 型 電 腦 ( 含 合 法 版 權 之 作 業 系 統 與 文 書 防 毒 處 理 軟 體 ) 及 申 請 ( 市 內 ) 電 話 1 線 ( 含 每 月 電 話 費 ) 供 駐 局 人 員 聯 繫 相 關 業 務 使 用, 所 有 設 備 型 號 規 格 須 送 環 保 局 核 備 同 意 ( 四 ) 上 述 派 駐 人 員 及 設 施 應 於 合 約 簽 訂 日 起 即 行 派 駐, 逾 期 以 違 約 計 罰, 俟 計 畫 結 案 且 無 待 解 決 事 項, 人 員 及 設 施 方 得 撤 離 ( 五 ) 人 員 及 設 施 於 駐 局 當 日 以 列 有 日 期 之 照 片 存 證, 於 期 中 報 告 通 過 可 計 價 時 一 併 提 附 十 其 它 ( 一 ) 相 關 資 料 及 報 環 保 局 ( 核 備 ) 執 行 活 動 宣 導 說 明 會 創 新 作 為 等, 依 契 約 第 十 五 條 違 約 處 理 規 定, 每 逾 1 日 得 扣 減 本 契 約 計 畫 服 務 費 用 總 金 額 千 分 之 一 作 為 遲 延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逾 期 違 約 金 以 日 曆 天 為 計 算 單 位, 不 扣 除 任 何 假 日 節 日 休 息 日 ( 二 )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說 明 會 及 創 新 作 為 ( 每 月 配 合 例 行 活 動 除 外 ) 應 於 辦 理 日 期 前 經 環 保 局 同 意 後 始 得 執 行 ( 三 ) 配 合 本 計 畫 假 日 活 動 出 勤 之 計 畫 執 行 人 力, 得 標 廠 商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核 支 加 班 費, 於 平 常 上 班 日 加 班 者 ( 經 環 保 局 確 認 有 加 班 之 事 實 及 必 要 ), 應 予 以 半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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