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 105提早入學實施計畫-印製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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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未 足 齡 資 賦 優 異 兒 童 提 早 入 學 鑑 定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新 北 府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主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協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承 辦 單 位 : 申 請 表 件 發 售 學 校 初 選 申 請 受 理 學 校 複 選 申 請 受 理 單 位 中 和 區 中 和 國 民 小 學 中 和 區 興 南 國 民 小 學 永 和 區 秀 朗 國 民 小 學 板 橋 區 埔 墘 國 民 小 學 板 橋 區 實 踐 國 民 小 學 土 城 區 土 城 國 民 小 學 土 城 區 廣 福 國 民 小 學 新 莊 區 丹 鳳 國 民 小 學 新 莊 區 豐 年 國 民 小 學 新 莊 區 思 賢 國 民 小 學 泰 山 區 同 榮 國 民 小 學 林 口 區 林 口 國 民 小 學 三 重 區 光 榮 國 民 小 學 三 重 區 二 重 國 民 小 學 蘆 洲 區 鷺 江 國 民 小 學 樹 林 區 樹 林 國 民 小 學 三 峽 區 中 園 國 民 小 學 新 店 區 中 正 國 民 小 學 新 店 區 新 店 國 民 小 學 汐 止 區 汐 止 國 民 小 學 淡 水 區 淡 水 國 民 小 學 瑞 芳 區 瑞 芳 國 民 小 學 中 和 區 中 和 國 民 小 學 板 橋 區 實 踐 國 民 小 學 新 莊 區 豐 年 國 民 小 學 林 口 區 林 口 國 民 小 學 三 重 區 二 重 國 民 小 學 樹 林 區 樹 林 國 民 小 學 新 店 區 新 店 國 民 小 學 汐 止 區 汐 止 國 民 小 學 淡 水 區 淡 水 國 民 小 學 瑞 芳 區 瑞 芳 國 民 小 學 新 北 市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秀 山 國 民 小 學 內 ) 新 北 市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國 光 國 民 小 學 內 ) 新 莊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新 莊 國 民 中 學 內 ) 三 重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光 榮 國 民 小 學 內 ) 三 鶯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三 峽 國 民 中 學 內 ) 文 山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北 新 國 民 小 學 內 ) 七 星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金 龍 國 民 小 學 內 ) 淡 水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鄧 公 國 民 小 學 內 ) 瑞 芳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瑞 芳 國 民 小 學 內 ) 新 北 市 政 府 編 印 1

2 新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未 足 齡 資 賦 優 異 兒 童 提 早 入 學 鑑 定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次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實 施 計 畫 公 告 104 年 12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請 至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 行 政 公 告 區 ) 或 全 市 各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網 站 下 載 2 申 請 表 件 發 售 3 初 選 申 請 104 年 12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2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請 於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日 至 各 初 選 評 量 受 理 學 校 警 衛 室 或 輔 導 處 ( 室 ) 購 買, 每 份 新 臺 幣 20 元 整, 發 售 時 間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下 午 4:00 截 止 請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向 初 選 評 量 受 理 學 校 校 辦 理, 每 日 申 請 時 間 為 上 午 8:30~12:00 及 下 午 1:30~4:00 4 初 選 評 量 105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5 初 選 結 果 公 告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6 初 選 評 量 複 查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7 複 選 申 請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8 複 選 評 量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至 評 量 證 指 定 之 初 選 評 量 地 點 接 受 評 量, 確 切 評 量 場 地 座 位 於 104 年 3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00 前 公 告 於 受 理 申 請 暨 安 置 學 校 網 站 下 午 4:00 前 公 告 於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行 政 公 告 區 並 郵 寄 初 選 評 量 結 果 通 知 單 如 需 複 查 評 量 成 績, 請 攜 帶 第 五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文 件, 至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中 和 區 立 人 街 2 號, 秀 山 國 小 ) 辦 理 申 請 時 間 為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4:00 請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向 複 選 評 量 受 理 單 位 辦 理 申 請, 除 說 明 會 辦 理 時 間 外, 申 請 時 間 為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1:30~4:00 請 依 評 量 證 上 複 選 評 量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至 指 定 之 複 選 評 量 地 點 接 受 評 量 9 公 告 通 過 鑑 定 學 生 名 單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00 前 公 告 於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 行 政 公 告 區 ) 並 郵 寄 複 選 評 量 結 果 通 知 單 10 複 選 評 量 複 查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11 受 理 入 學 報 到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如 需 複 查 評 量 成 績, 請 攜 帶 第 五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文 件, 至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中 和 區 立 人 街 2 號, 秀 山 國 小 ) 辦 理 申 請 時 間 為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4:00 經 本 市 鑑 輔 會 鑑 定 通 過 之 學 生, 請 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30~12:00 至 各 學 區 學 校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提 早 入 學 資 格, 家 長 不 得 有 所 異 議 備 註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 2

3 壹 依 據 一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12 條 二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鑑 定 辦 法 ) 三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第 3 條 貳 辦 理 單 位 一 主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 以 下 簡 稱 鑑 輔 會 ) 二 承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參 訊 息 公 告 及 表 件 發 售 一 實 施 計 畫 自 105 年 12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行 政 公 告 區 ( 及 本 市 各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網 站, 並 請 自 行 下 載 二 申 請 表 件 ( 含 學 生 特 質 量 表 ), 每 份 新 臺 幣 20 元 整, 發 售 時 間 自 104 年 12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截 止 請 於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日 至 下 列 初 選 表 件 發 售 學 校 警 衛 室 或 輔 導 處 ( 室 ) 購 買 : 行 政 區 板 橋 區 土 城 區 中 和 區 永 和 區 新 莊 區 泰 山 區 林 口 區 三 重 區 初 選 表 件 發 售 學 校 埔 墘 國 民 小 學 實 踐 國 民 小 學 土 城 國 民 小 學 廣 福 國 民 小 學 中 和 國 民 小 學 興 南 國 民 小 學 秀 朗 國 民 小 學 丹 鳳 國 民 小 學 思 賢 國 民 小 學 豐 年 國 民 小 學 同 榮 國 民 小 學 林 口 國 民 小 學 光 榮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地 址 學 校 電 話 學 校 網 址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永 豐 街 42-8 號 (02) 轉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實 踐 路 93 巷 51 號 (02) 轉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興 城 路 17 號 (02) 轉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學 府 路 一 段 127 號 (02) 轉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和 路 100 號 (02) 轉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興 南 路 一 段 135 巷 24 號 (02) 轉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得 和 路 202 號 (02) 轉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新 北 大 道 7 段 437 號 (02) 轉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自 立 街 229 號 (02) 轉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瓊 泰 路 116 號 (02) 轉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園 路 33 號 (02) 轉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林 口 路 76 號 (02) 轉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介 壽 路 32 號 (02) 轉

4 蘆 洲 區 樹 林 區 三 峽 區 新 店 區 淡 水 區 汐 止 區 瑞 芳 區 二 重 國 民 小 學 鷺 江 國 民 小 學 樹 林 國 民 小 學 中 園 國 民 小 學 新 店 國 民 小 學 中 正 國 民 小 學 淡 水 國 民 小 學 汐 止 國 民 小 學 瑞 芳 國 民 小 學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大 有 街 10 號 (02) 轉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民 族 路 7 號 (02) 轉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育 英 街 176 號 (02) 轉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同 路 222 巷 22 弄 2 號 (02) 轉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新 店 路 2 號 (02) 轉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三 民 路 36 號 (02) 轉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中 山 路 160 號 (02) 轉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大 同 路 二 段 313 號 (02) 轉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中 山 路 2 號 (02) 轉 肆 申 請 資 格 設 籍 本 市 ( 須 有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至 少 一 人 共 同 設 籍 ) 年 滿 5 足 歲 (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至 100 年 9 月 1 日 出 生 ) 具 資 賦 優 異 特 質 且 社 會 適 應 行 為 與 國 小 一 年 級 學 童 相 當 者 伍 辦 理 方 式 一 辦 理 流 程 如 附 件 一 二 初 選 ( 一 ) 適 用 對 象 : 符 合 第 肆 條 規 定 之 學 童 ( 二 ) 申 請 時 間 :105 年 2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30 分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4 時 ( 三 ) 申 請 地 點 : 請 依 下 列 戶 籍 所 在 學 區 學 校 之 劃 分 至 所 屬 初 選 受 理 學 校 辦 理 初 選 申 請 手 續, 未 依 該 表 責 任 區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受 理 行 政 分 區 戶 籍 所 在 學 區 學 校 初 選 受 理 學 校 板 橋 分 區 板 橋 區 土 城 區 各 國 民 小 學 板 橋 區 實 踐 國 民 小 學 雙 和 分 區 中 和 區 永 和 區 各 國 民 小 學 中 和 區 中 和 國 民 小 學 新 莊 分 區 A 新 莊 區 泰 山 區 五 股 區 各 國 民 小 學 新 莊 區 豐 年 國 民 小 學 新 莊 分 區 B 林 口 區 八 里 區 各 國 民 小 學 林 口 區 林 口 國 民 小 學 三 重 分 區 三 重 區 蘆 洲 區 各 國 民 小 學 三 重 區 二 重 國 民 小 學 三 鶯 分 區 樹 林 區 三 峽 區 鶯 歌 區 各 國 民 小 學 桃 子 腳 中 小 學 樹 林 區 樹 林 國 民 小 學 文 山 分 區 新 店 區 石 碇 區 深 坑 區 坪 林 區 烏 來 區 各 國 民 小 學 達 觀 中 小 學 烏 來 中 小 學 新 店 區 新 店 國 民 小 學 淡 水 分 區 淡 水 區 三 芝 區 石 門 區 各 國 民 小 學 淡 水 區 淡 水 國 民 小 學 七 星 分 區 汐 止 區 萬 里 區 金 山 區 各 國 民 小 學 汐 止 區 汐 止 國 民 小 學 瑞 芳 分 區 瑞 芳 區 平 溪 區 雙 溪 區 貢 寮 區 各 國 民 小 學 瑞 芳 區 瑞 芳 國 民 小 學 4

5 ( 四 ) 申 請 方 式 : 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攜 帶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申 請 表 至 戶 籍 所 在 學 區 學 校 ( 自 由 學 區 者 請 至 欲 就 讀 之 學 校 ) 註 冊 組 與 特 教 組 ( 業 務 承 辦 人 ) 核 章, 由 註 冊 組 確 認 戶 籍 學 區 學 校 無 誤, 且 特 教 組 留 存 申 請 表 影 本 ( 以 利 統 計 回 報 ), 再 至 初 選 受 理 學 校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五 ) 申 請 應 檢 附 資 料 : 1.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影 本 1 份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影 本 留 存 備 查 ) 2. 新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未 足 齡 資 賦 優 異 兒 童 申 請 提 早 入 學 鑑 定 申 請 表 ( 各 項 目 應 詳 實 填 寫 )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同 式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2 吋 照 片 2 張 ( 不 可 剪 貼 生 活 照 片 代 替 ), 並 至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與 特 教 業 務 承 辦 人 核 章 ( 未 核 章 者, 恕 不 接 受 申 請 ) 3. 家 長 版 學 前 兒 童 提 早 入 學 能 力 檢 核 表 ( 填 寫 人 建 議 為 主 要 照 顧 者, 填 寫 前 請 詳 閱 填 寫 說 明, 繳 交 後 不 得 要 求 修 改 ) 4. 教 師 版 學 前 兒 童 提 早 入 學 能 力 檢 核 表, 須 請 熟 悉 學 生 學 習 特 質 之 學 前 機 構 老 師 填 寫 並 簽 名 彌 封 ( 填 寫 檢 核 表 之 教 師 建 議 為 指 導 該 兒 童 6 個 月 以 上 者 ) 未 就 讀 學 前 機 構 者 得 免 繳, 惟 家 長 須 填 寫 未 就 讀 學 前 機 構 切 結 書 5. 初 選 申 請 費 用 新 臺 幣 800 元, 一 經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 持 有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規 定 及 減 免 請 參 閱 實 施 計 畫 第 7 頁 附 則 之 規 定 ) 6. 貼 妥 回 郵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之 標 準 信 封 1 個 ( 初 選 結 果 通 知 用, 請 正 楷 書 寫 兒 童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詳 細 地 址 等 資 料 ) 7. 身 心 障 礙 (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或 鑑 輔 會 證 明 ) 或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 請 檢 附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如 需 特 殊 評 量 輔 助 請 於 鑑 定 申 請 表 上 註 明, 並 填 寫 新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未 足 齡 資 賦 優 異 兒 童 申 請 鑑 定 提 早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暨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評 量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 其 申 請 內 容 得 經 鑑 輔 會 研 議 後 彈 性 調 整 適 當 之 評 量 服 務, 無 則 免 附 ( 六 ) 評 量 說 明 : 1. 初 選 評 量 時 間 :105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依 學 校 排 定 時 間 進 場 接 受 評 量 2. 初 選 評 量 地 點 : 請 至 評 量 證 指 定 之 初 選 評 量 場 地 接 受 評 量 3. 評 量 方 式 : 團 體 施 測 4. 評 量 時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 時 間 9:20 前 9:20~9:30 9:30~10:30 內 容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學 生 進 場 預 備 團 體 測 驗 注 意 事 項 1. 評 量 場 地 座 位 及 相 關 事 項 將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前 公 告 於 原 受 理 申 請 學 校 及 各 指 定 之 初 選 評 量 學 校 網 站 2. 進 入 評 量 場 地 請 務 必 攜 帶 評 量 證 鉛 筆 橡 皮 擦, 近 視 者 請 視 個 人 需 求 配 戴 眼 鏡, 但 不 得 攜 帶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通 訊 器 材 3. 請 於 9:20 前 報 到 完 畢, 並 於 預 備 時 間 內 進 場 對 號 入 座,9:40 後 不 得 入 場 4. 評 量 過 程 請 遵 循 老 師 的 說 明, 且 不 得 於 場 內 互 借 文 具 或 擅 自 離 開 座 位 ( 七 ) 初 選 通 過 標 準 : 需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標 準, 並 經 由 本 市 鑑 輔 會 依 據 學 生 評 量 表 現 綜 合 研 判 審 議 通 過 者 1. 標 準 化 智 力 測 驗 評 量 結 果 達 平 均 數 正 1.5 個 標 準 差 ( 含 ) 以 上 或 百 分 等 級 93( 含 ) 以 上 2. 學 前 兒 童 提 早 入 學 能 力 檢 核 表 之 檢 核 結 果 需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 八 ) 初 選 結 果 公 告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前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 行 政 5

6 三 複 選 公 告 區 ( 並 郵 寄 評 量 結 果 通 知 單 通 過 初 選 評 量 者 另 由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通 知 複 選 評 量 事 宜 ( 一 ) 適 用 對 象 : 通 過 初 選 者 ( 二 ) 申 請 時 間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30 分 ~12 時 及 下 午 1 時 30 分 ~4 時 ( 三 ) 申 請 地 點 :( 依 複 選 通 知 單 所 載 明 之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分 區 複 選 受 理 單 位 校 址 電 話 板 橋 分 區 新 北 市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國 光 國 小 內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正 路 325 巷 30 號 (02) #500 雙 和 分 區 新 北 市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秀 山 國 小 內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立 人 街 2 號 (02) #706 新 莊 分 區 新 莊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新 莊 國 中 內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211 號 (02) #273 三 重 分 區 三 重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光 榮 國 小 內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介 壽 路 32 號 (02) #52 三 鶯 分 區 三 鶯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三 峽 國 中 內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復 興 路 238 號 (02) #173 文 山 分 區 文 山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北 新 國 小 內 )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寶 橋 路 8 號 (02) #673 淡 水 分 區 淡 水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鄧 公 國 小 內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學 府 路 99 號 (02) #127 七 星 分 區 七 星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金 龍 國 小 內 )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明 峰 街 201 號 (02) #243 瑞 芳 分 區 瑞 芳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瑞 芳 國 小 內 )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中 山 路 2 號 (02) #142 ( 四 ) 申 請 應 檢 附 資 料 : 1.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影 本 1 份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影 本 留 存 備 查 ) 2. 評 量 證 正 本 3. 初 選 評 量 結 果 通 知 單 正 本 ( 核 驗 後 發 還 ) 4. 貼 妥 回 郵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之 標 準 信 封 1 個 ( 複 選 結 果 通 知 用, 請 正 楷 書 寫 兒 童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詳 細 地 址 等 資 料 ) 5. 複 選 申 請 費 用 新 臺 幣 1,500 元, 一 經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 持 有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規 定 及 減 免 請 參 閱 實 施 計 畫 第 7 頁 附 則 之 規 定 ) ( 五 ) 複 選 評 量 說 明 : 1. 評 量 方 式 : 個 別 施 測 2. 評 量 日 期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3. 評 量 時 間 及 地 點 : 由 各 受 理 單 位 以 書 面 通 知 評 量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 詳 見 評 量 證 ) ( 六 ) 複 選 暨 鑑 定 通 過 標 準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評 量 結 果 達 百 分 等 級 97( 含 ) 以 上 或 平 均 數 正 2 個 標 準 差 ( 含 ) 以 上, 社 會 適 應 能 力 評 量 與 適 齡 兒 童 相 當, 並 經 由 本 市 鑑 輔 會 依 據 學 生 評 量 表 現 綜 合 研 判 審 議 通 過 者 ( 七 ) 複 選 評 量 結 果 公 告 : 於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 並 郵 寄 審 議 結 果 通 知 單, 通 過 學 生 另 由 本 市 鑑 輔 會 核 發 105 學 年 度 提 早 入 學 新 生 報 到 單 四 報 到 入 學 ( 一 ) 經 鑑 輔 會 審 議 核 定 入 學 之 兒 童 欲 於 本 學 年 度 入 學 者, 家 長 應 持 審 議 結 果 通 知 單 及 105 學 年 度 提 早 入 學 新 生 報 到 單 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到 戶 籍 所 屬 學 區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學 區 為 額 滿 學 校 者, 請 逕 依 額 滿 學 校 分 發 作 業 時 程 辦 理 ),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提 早 入 學 資 格, 家 長 不 得 有 所 異 議 ( 二 ) 依 據 新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新 生 分 發 及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若 戶 籍 所 屬 學 區 學 校 經 本 局 核 定 6

7 為 105 學 年 度 額 滿 學 校, 且 已 分 發 額 滿, 則 改 分 發 至 鄰 近 未 額 滿 學 校 ( 三 ) 獲 准 入 學 者, 視 同 足 齡 兒 童 入 學, 學 校 依 本 市 適 齡 兒 童 入 學 辦 法 同 適 齡 兒 童 依 常 態 編 班 方 式 入 班, 不 另 行 專 案 編 班, 但 依 法 給 予 適 性 輔 導 ( 四 ) 該 生 入 學 安 置 一 個 月 內 (105 年 9 月 30 日 以 前 ) 若 有 適 應 不 良 情 形, 家 長 得 向 學 校 輔 導 處 ( 室 )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議 通 過 報 局 核 備, 得 俟 其 足 齡 後 依 規 定 辦 理 入 學 陸 評 量 結 果 複 查 一 初 選 評 量 複 查 時 間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二 複 選 評 量 複 查 時 間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三 複 查 受 理 地 點 :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立 人 街 2 號, 秀 山 國 小 內 ) 四 申 請 複 查 應 攜 帶 文 件 ( 若 有 缺 件, 恕 不 受 理 ): ( 一 ) 評 量 證 正 本 ( 二 ) 初 選 評 量 結 果 通 知 單 或 複 選 審 議 結 果 通 知 單 正 本 ( 三 ) 貼 妥 回 郵 掛 號 郵 資 32 元 之 標 準 信 封 1 個 ( 請 正 楷 書 寫 學 生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詳 細 地 址 等 資 料 ) ( 四 ) 複 查 申 請 費 用 新 臺 幣 100 元 五 各 階 段 評 量 複 查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工 作 僅 確 認 成 績 之 登 錄 計 算, 不 重 新 閱 卷 六 複 查 程 序 由 本 市 鑑 輔 會 執 行, 家 長 不 得 要 求 親 自 翻 閱 試 卷 柒 附 則 一 為 避 免 提 早 入 學 造 成 兒 童 日 後 適 應 困 難, 請 家 長 仔 細 閱 讀 給 家 長 的 一 封 信 內 容, 並 參 考 學 前 兒 童 提 早 入 學 能 力 檢 核 表 之 特 質, 確 認 孩 子 是 否 適 合 提 早 入 學 二 此 鑑 定 安 置 過 程 所 需 經 費 由 家 長 自 付, 持 有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或 社 會 局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科 核 發 之 弱 勢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者 (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得 減 免 申 請 費 用 減 免 資 格 減 免 額 度 初 選 需 繳 交 報 名 費 複 選 中 低 收 入 戶 30% 弱 勢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30%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低 收 入 戶 100% 免 繳 免 繳 ( 一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 二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清 寒 證 明 非 屬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不 符 免 繳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之 規 定 ( 三 ) 凡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減 免,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 四 ) 經 審 驗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考 生, 應 於 受 理 申 請 期 限 內 補 繳 報 名 費, 否 則 取 消 其 申 請 資 格 ( 五 ) 領 有 弱 勢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補 助 者, 報 名 時 檢 附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開 立 之 證 明 三 身 心 障 礙 (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或 鑑 輔 會 證 明 ) 或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 請 檢 附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如 需 特 殊 評 量 輔 助 請 於 鑑 定 申 請 表 上 註 明, 並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暨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評 量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 其 申 請 內 容 得 經 鑑 輔 會 研 議 後 彈 性 調 整 適 當 之 7

8 評 量 服 務 四 報 名 時 應 向 各 指 定 之 國 民 小 學 現 場 申 請, 不 受 理 通 訊 申 請 另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亦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其 他 縣 市, 如 經 發 現 一 律 取 消 申 請 資 格, 且 不 予 退 費 五 申 請 時 應 繳 證 件 需 符 鑑 定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完 成 申 請 後, 需 領 取 評 量 證 並 請 妥 善 保 管 ( 遺 失 請 洽 受 理 單 位 ) 六 兒 童 通 過 初 選 後, 家 長 得 不 參 加 複 選 報 名 ; 通 過 複 選 後 亦 可 放 棄 提 早 入 學 七 兒 童 應 親 自 接 受 評 量, 不 得 冒 名 頂 替 ; 如 經 查 證 屬 實, 取 消 其 評 量 及 提 早 入 學 資 格,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應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在 評 量 過 程 中, 如 發 生 任 何 爭 議 事 項, 鑑 輔 會 經 審 議 後 得 調 整 評 量 工 具 及 程 序 八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帶 領 兒 童 到 指 定 地 點 接 受 評 量, 各 階 段 受 測 時 間 由 各 試 場 主 試 依 測 驗 規 定 計 時 ; 逾 時 入 場 或 中 途 因 兒 童 偶 發 事 件 離 開 考 場 者, 不 得 延 後 受 測 時 間 九 為 確 保 鑑 定 之 客 觀 性, 家 長 不 得 要 求 公 布 施 測 工 具 答 案 成 績 及 施 測 人 員 姓 名 十 若 欲 以 提 早 入 學 方 式 進 入 新 北 市 私 立 小 學 就 讀, 家 長 仍 需 至 各 指 定 之 國 民 小 學 申 請, 依 本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鑑 定 後, 持 本 市 鑑 輔 會 核 發 之 證 明, 向 私 立 小 學 申 請 十 一 如 對 鑑 定 結 果 有 所 疑 義, 請 於 初 複 選 評 量 結 果 複 查 日 之 次 日 起 20 天 內 向 新 北 市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十 二 若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則 依 鑑 輔 會 決 議 辦 理 之 捌 本 實 施 計 畫 經 新 北 市 政 府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

9 提 早 入 學 Q&A 一 什 麼 是 提 早 入 學? 誰 可 以 提 早 入 學?( 鑑 定 標 準 及 程 序 規 定 為 何?) A: 提 早 入 學 係 根 據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 年 滿 五 歲 之 資 賦 優 異 兒 童, 得 申 請 提 早 入 國 民 小 學 就 讀 ; 其 申 請 鑑 定 及 入 學 程 序 如 下 : ( 一 ) 法 定 代 理 人 填 具 報 名 表, 並 檢 具 戶 口 名 簿 學 前 兒 童 提 早 入 學 能 力 檢 核 表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代 為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辦 理 單 位 申 請 ( 二 ) 接 受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施 測 單 位 進 行 相 關 評 量 及 評 估 ( 三 )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 以 下 簡 稱 鑑 輔 會 ) 依 施 測 單 位 彙 整 之 評 量 及 評 估 資 料 綜 合 研 判, 經 鑑 定 通 過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提 早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書 ( 四 ) 持 提 早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書 及 戶 口 名 簿, 依 相 關 規 定 至 戶 籍 所 屬 學 區 之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前 項 資 賦 優 異 之 鑑 定,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1) 標 準 化 智 力 測 驗 評 量 結 果, 在 平 均 數 正 二 個 標 準 差 以 上 或 百 分 等 級 九 十 七 以 上 (2) 社 會 適 應 行 為 之 評 量 結 果 與 適 齡 兒 童 相 當 二 辦 理 提 早 入 學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A: 辦 理 目 的 主 要 針 對 具 有 學 習 潛 力 且 適 應 良 好 之 資 賦 優 異 兒 童, 而 非 為 了 差 幾 天 而 無 法 入 學 的 學 童 所 設, 為 避 免 造 成 提 早 入 學 一 般 人 皆 可 申 請 通 過 之 誤 解, 因 此 鑑 定 標 準 從 嚴, 以 免 造 成 提 早 入 學 的 學 生 未 來 產 生 學 習 及 適 應 方 面 之 問 題 三 為 何 通 過 率 會 低 於 3%? A: 鑑 定 標 準 係 依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須 兼 顧 認 知 能 力 和 社 會 適 應 兩 者 發 展 理 論 上 智 能 發 展 大 於 百 分 等 級 九 十 七 以 上 的 孩 子 約 佔 3%, 但 再 加 上 社 會 適 應 的 評 估, 自 然 會 低 於 3%, 意 即 部 分 智 能 評 估 達 百 分 等 級 九 十 七 的 孩 子, 其 社 會 適 應 能 力 未 必 達 高 一 年 齡 之 水 準 而 且 智 能 評 量 的 結 果 是 在 呈 現 每 個 受 測 兒 童 的 潛 能, 是 否 已 達 到 資 優 得 提 早 入 學 的 標 準, 並 非 由 受 測 兒 童 相 互 比 較 後 評 選 優 選 者, 所 以 是 看 個 別 能 力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而 非 計 算 錄 取 比 率 之 問 題 四 要 參 加 提 早 入 學 資 優 鑑 定 須 注 意 或 準 備 什 麼? A: ( 一 ) 在 報 名 資 格 上 : 除 了 實 質 年 齡 的 限 制 外, 家 長 在 替 孩 子 報 名 鑑 定 之 前, 應 先 審 慎 評 估 孩 子 的 實 際 情 形, 充 分 了 解 資 優 兒 童 鑑 定 入 學 的 意 義, 審 慎 評 估 兒 童 能 力, 以 提 出 申 請 畢 竟 兒 童 的 童 年 只 有 一 次, 適 齡 就 學, 讓 孩 子 人 生 的 每 一 步, 皆 能 健 康 成 長, 比 能 提 早 入 學 更 重 要 ( 二 ) 評 量 內 容 主 要 評 估 學 生 整 體 認 知 發 展 社 會 適 應 行 為 讓 孩 子 以 平 常 心 參 與 評 量, 無 須 多 做 準 備, 評 量 內 容 不 會 測 量 書 寫 能 力 認 字 能 力 心 算 能 力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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