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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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5 年 3 月 24 日 )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學 府 路 1 號 服 務 電 話 :(08) 轉 傳 真 電 話 :(08) 網 站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本 招 生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製

2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機 構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提 供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及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學 ( 員 )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獲 錄 取 報 到 後 之 本 校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或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准 考 證 編 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電 子 信 箱 緊 急 聯 絡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情 形 等 ) 四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1)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本 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間, 為 自 本 招 生 之 學 年 度 起 算 1 個 學 年 度, 並 於 期 間 屆 滿 後 銷 毀 (2)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五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資 料, 及 代 為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 或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 申 請 取 得 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或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案 ),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導 致 有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生 成 績 無 法 取 得 等 情 事, 由 考 生 負 完 全 責 任 七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電 話 等 方 式 與 本 校 聯 絡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報 名 簡 章 ),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八 考 生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如 有 需 變 更 者, 請 聯 絡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考 生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II

3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招 生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說 明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起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簡 章 可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1.htm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於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達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寄 發 成 績 單 105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以 掛 號 寄 出 成 績 單 複 查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5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郵 戳 為 憑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正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書 105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採 網 路 公 告 放 榜 正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正 取 生 接 到 通 知 後, 應 於 105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前 將 報 到 切 結 書,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 郵 戳 為 憑 ) 備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8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如 對 以 上 日 程 表 有 任 何 疑 義, 請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聯 絡 聯 絡 電 話 : 轉 分 機 III

4 目 錄 壹 依 據 1 貳 報 考 資 格 1 參 招 生 系 別 類 群 及 名 額 1 肆 報 名 日 期 2 伍 報 名 方 式 與 應 繳 資 料 2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3 柒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3 捌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7 玖 錄 取 規 定 7 拾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及 寄 發 正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書 7 拾 壹 錄 取 報 到 8 拾 貳 招 生 紛 爭 ( 申 訴 ) 處 理 程 序 8 拾 参 修 業 年 限 學 雜 費 收 取 方 式 及 標 準 8 拾 肆 附 註 8 附 表 一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9 附 表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0 附 表 三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11 附 表 四 考 生 申 訴 書 12 附 錄 一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組 報 考 資 格 及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3 附 錄 二 報 名 信 封 粘 貼 單 14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示 意 圖 15 IV

5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般 組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並 取 得 該 類 群 測 驗 成 績, 且 與 本 招 生 系 別 類 群 相 同 者 ( 不 含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照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應 屆 畢 業 高 中 生 組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及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學 程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及 以 105 年 9 月 30 日 為 基 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未 滿 一 年, 且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取 得 測 驗 成 績 者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照 附 錄 一 參 招 生 系 別 類 群 及 名 額 一 般 組 招 生 系 別 食 品 科 學 系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系 環 境 資 源 與 防 災 學 位 學 程 企 業 管 理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休 閒 運 動 健 康 系 類 群 一 般 名 額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子 女 食 品 群 農 學 群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設 計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化 工 群 機 械 群 不 限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不 限 備 註 : 一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二 本 入 學 管 道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者, 本 校 得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同 意 不 足 額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之 四 各 系 個 別 類 群 招 生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得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議 相 互 流 用 1

6 應 屆 畢 業 高 中 生 組 招 生 系 ( 班 ) 別 招 生 名 額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系 5 食 品 科 學 系 5 企 業 管 理 系 4 備 註 : 一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二 本 入 學 管 道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者, 本 校 得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同 意 不 足 額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之 社 會 工 作 系 5 休 閒 運 動 健 康 系 3 環 境 資 源 與 防 災 學 位 學 程 5 * 本 次 單 獨 招 生 應 屆 畢 業 高 中 生 組 如 有 缺 額, 其 名 額 得 流 用 至 一 般 組 肆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伍 報 名 方 式 與 應 繳 資 料 一 報 名 方 式 本 招 生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欲 報 考 者 請 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報 名 二 報 名 費 用 : ( 一 ) 一 般 組 及 應 屆 畢 業 高 中 生 組 考 生 : 報 名 費 均 為 新 台 幣 200 元 ( 二 ) 報 名 優 待 :( 一 般 組 及 應 屆 畢 業 高 中 生 組 均 適 用 ) 1.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40 元 2. 低 收 入 考 生 :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具 有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並 填 妥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一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 三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繳 交 ( 均 含 郵 政 劃 撥 手 續 費 ), 劃 撥 帳 號 : 戶 名 :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三 報 名 時 應 繳 文 件 一 般 組 ( 一 ) 報 名 表 :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詳 細 檢 查 後, 列 印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表 繳 交 ( 二 ) 報 名 費 收 據 正 本 : 考 生 就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郵 政 劃 撥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後, 請 將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繳 費 收 據 浮 貼 處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 三 )105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2

7 應 屆 畢 業 高 中 生 組 ( 一 ) 報 名 表 :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詳 細 檢 查 後, 列 印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表 繳 交 ( 二 ) 報 名 費 收 據 正 本 : 考 生 就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郵 政 劃 撥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後, 請 將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繳 費 收 據 浮 貼 處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 ( 四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影 本, 正 本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連 同 學 歷 證 明 一 同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進 修 教 育 組 ( 五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至 少 需 具 有 在 校 五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本 項 除 報 考 企 業 管 理 系 需 繳 交 外, 其 餘 皆 無 須 繳 交 ( 六 ) 其 他 書 面 資 料 : 請 依 報 考 系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無 規 定 者 免 繳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組 採 當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考 生 須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始 得 參 加 本 次 招 生, 應 屆 畢 業 高 中 生 依 規 定 不 符 資 格 無 法 報 考 應 屆 畢 業 高 中 生 組 採 計 當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若 無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之 考 生, 該 項 成 績 0 分, 無 論 其 他 書 審 成 績 高 低 均 不 錄 取 二 凡 報 名 後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者, 概 不 退 還 所 繳 報 名 費, 報 名 時 請 注 意 是 否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三 考 生 報 名 時 所 登 錄 及 檢 附 之 各 項 資 料,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錄 取 後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其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四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並 報 到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柒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般 組 就 考 生 當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高 低 進 行 排 序, 若 各 科 分 數 均 相 同 需 增 額 錄 取 時, 則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定 並 報 部 核 定 各 系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下 表 : 系 別 名 稱 招 生 類 計 算 科 目 及 權 重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專 業 科 目 1 專 業 科 目 2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專 業 科 目 1 專 業 科 目 2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群 農 業 群 生 物 機 電 工 機 械 群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8 環 境 資 源 與 設 計 群 防 災 學 位 學 土 木 與 程 建 築 群 化 工 群 機 械 群 企 管 管 理 系 不 分 群 社 會 工 作 系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休 閒 運 動 健 康 系 不 分 群 應 屆 畢 業 高 中 生 組 各 系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一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科 目 權 重 國 文 1.00 英 文 1.00 數 學 1.00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 實 得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最 社 會 1.00 高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100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自 然 2.00 報 考 應 繳 交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詳 細 檢 查 後, 列 印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表 繳 交 ( 二 ) 報 名 費 收 據 正 本 : 考 生 就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郵 政 劃 撥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後, 請 將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繳 費 收 據 浮 貼 處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 ( 四 ) 105 年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影 本, 正 本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連 同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一 同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進 修 教 育 組 總 分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0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其 中 一 科 成 績 為 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2. 英 文 ;3. 數 學 備 註 : 行 動 不 便 機 能 障 礙 或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者, 報 考 本 系 請 謹 慎 考 量 4

9 二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系 科 目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權 重 國 文 1.00 英 文 1.00 數 學 1.00 社 會 1.00 自 然 1.00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 實 得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最 高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100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系 報 考 應 繳 交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詳 細 檢 查 後, 列 印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表 繳 交 ( 二 ) 報 名 費 收 據 正 本 : 考 生 就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郵 政 劃 撥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後, 請 將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繳 費 收 據 浮 貼 處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 ( 四 ) 105 年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影 本, 正 本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連 同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一 同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進 修 教 育 組 總 分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0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其 中 一 科 成 績 為 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數 學 2. 自 然 3. 英 文 4. 國 文 5. 社 會 三 環 境 資 源 與 防 災 學 位 學 程 科 目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權 重 國 文 1.00 英 文 1.00 數 學 1.00 社 會 1.00 自 然 1.00 環 境 資 源 與 防 災 學 位 學 程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 實 得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最 高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100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報 考 應 繳 交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詳 細 檢 查 後, 列 印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表 繳 交 ( 二 ) 報 名 費 收 據 正 本 : 考 生 就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郵 政 劃 撥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後, 請 將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繳 費 收 據 浮 貼 處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 ( 四 )105 年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影 本, 正 本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連 同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一 同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進 修 教 育 組 ( 五 ) 其 他 送 審 資 料 :1.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2.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社 團 參 與 學 生 幹 部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能 力 特 殊 才 能 成 果 作 品 等 ) 各 一 份 總 分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30%+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7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或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其 中 一 項 成 績 為 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備 註 : 行 動 不 便 機 能 障 礙 或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者, 報 考 本 系 請 謹 慎 考 量 5

10 四 企 業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科 目 權 重 國 文 2.00 英 文 2.00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數 學 2.00 ( 實 得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最 社 會 0.50 高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100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自 然 0.50 報 考 應 繳 交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詳 細 檢 查 後, 列 印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表 繳 交 ( 二 ) 報 名 費 收 據 正 本 : 考 生 就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郵 政 劃 撥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後, 請 將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繳 費 收 據 浮 貼 處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 ( 四 ) 105 年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影 本, 正 本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連 同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一 同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進 修 教 育 組 ( 五 )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班 級 排 名 百 分 比 例 ) 總 分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0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其 中 一 科 成 績 為 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英 文 ;2. 數 學 ;3. 國 文 五 社 會 工 作 系 科 目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權 重 國 文 1.00 英 文 1.50 數 學 1.00 社 會 1.00 自 然 1.00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 實 得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最 高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100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社 會 工 作 系 報 考 應 繳 交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詳 細 檢 查 後, 列 印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表 繳 交 ( 二 ) 報 名 費 收 據 正 本 : 考 生 就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郵 政 劃 撥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後, 請 將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繳 費 收 據 浮 貼 處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 ( 四 ) 105 年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影 本, 正 本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連 同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一 同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進 修 教 育 組 總 分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0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其 中 一 科 成 績 為 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2. 英 文 ;3. 數 學 ;4. 社 會 ;5. 自 然 6

11 六 休 閒 運 動 健 康 系 休 閒 運 動 健 康 系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報 考 應 繳 交 資 料 科 目 權 重 國 文 1.50 英 文 1.50 數 學 1.00 社 會 1.00 自 然 1.00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 實 得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最 高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100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一 ) 報 名 表 :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詳 細 檢 查 後, 列 印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表 繳 交 ( 二 ) 報 名 費 收 據 正 本 : 考 生 就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郵 政 劃 撥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後, 請 將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繳 費 收 據 浮 貼 處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 ( 四 ) 105 年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影 本, 正 本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連 同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一 同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進 修 教 育 組 總 分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0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其 中 一 科 成 績 為 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2. 英 文 ;3. 數 學 備 註 : 行 動 不 便 機 能 障 礙 或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者, 報 考 本 系 請 謹 慎 考 量 捌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成 績 單 於 105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105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申 請 時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並 書 明 地 址 姓 名 及 郵 遞 區 號,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及 複 查 費 郵 政 匯 票, 逕 寄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成 績 複 查 時, 僅 就 各 項 成 績 核 計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評 審 委 員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考 生 申 請 總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玖 錄 取 規 定 一 本 招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之, 以 總 成 績 排 序, 先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額 滿 為 止, 餘 為 備 取 生, 如 考 生 總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缺 額, 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二 本 招 生 應 屆 畢 業 高 中 生 組 如 有 缺 額, 其 名 額 得 流 用 至 一 般 組 拾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及 寄 發 正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書 一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採 網 路 公 告 ), 並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況,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後 公 告 二 錄 取 名 單 查 詢 網 址 : 三 錄 取 通 知 單 將 於 105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四 正 取 生 若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仍 未 收 到 正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單, 可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查 詢, 查 詢 電 話 : 轉 分 機 6021 或

12 拾 壹 錄 取 報 到 一 本 招 生 正 取 生 接 到 通 知 後, 應 於 105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前 將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及 學 測 成 績 單 正 本 ( 報 考 應 屆 畢 業 高 中 生 組 者 須 繳 交 )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進 修 教 育 組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郵 戳 為 憑 ) 二 報 考 多 系 且 均 錄 取 之 考 生, 只 能 選 擇 一 系 辦 理 報 到 三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四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至 105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截 止 五 錄 取 生 若 欲 報 考 本 校 或 他 校 其 他 招 生 考 試, 應 以 書 面 聲 明 放 棄 本 次 招 生 錄 取 資 格 ( 如 附 表 三 ) 違 反 前 述 規 定 者, 如 經 發 現, 除 取 消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外, 並 按 招 生 入 學 有 關 規 定 通 知 相 關 學 校 處 理 六 本 次 招 生 錄 取 生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拾 貳 招 生 紛 爭 ( 申 訴 ) 處 理 程 序 一 考 生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本 校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日 起 7 天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以 書 面 向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非 以 書 面 或 超 過 申 訴 期 限 者,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不 予 受 理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接 到 申 訴 案 日 起 30 天 內 正 式 函 覆 申 訴 人, 必 要 時 得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二 請 填 妥 申 訴 書 ( 如 附 表 四 ) 於 本 校 規 定 之 申 訴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拾 参 修 業 年 限 學 雜 費 收 取 方 式 及 標 準 一 本 次 招 生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依 學 校 通 知 日 期 另 行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二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本 校 外 語 實 務 課 程, 始 得 畢 業 三 錄 取 學 生 如 經 發 現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項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不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情 事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開 除 其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四 收 費 標 準 依 本 校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其 費 用 略 低 於 日 間 部 拾 肆 附 註 一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之 事 宜, 悉 以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本 校 教 務 章 則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外, 若 有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議 解 決 之 二 本 簡 章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起 提 供 免 費 下 載, 下 載 網 站 如 下 : 8

13 附 表 一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系 別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 連 絡 方 式 電 話 :( 家 ) ( 手 機 ) 應 附 證 件 ( 所 繳 證 件 不 予 退 還 )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1 具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本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再 受 理, 報 名 費 用 請 依 減 免 後 金 額 注 意 事 項 繳 納 2 經 審 查 證 件, 不 符 合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應 於 通 知 期 限 內 補 繳 報 名 費 差 額, 逾 期 未 繳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9

14 附 表 二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系 別 考 姓 名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之 結 果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成 績 : 分 分 申 請 日 期 申 請 人 簽 章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章 複 查 費 每 一 科 目 為 新 台 幣 50 元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時, 請 檢 附 成 績 單 乙 份, 並 填 妥 本 表 複 查 科 目 欄,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2. 複 查 費 用 金 額,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抬 頭 :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 3.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者, 請 於 105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前 提 出 申 請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請 附 填 妥 詳 細 收 件 地 址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以 便 回 覆 複 查 結 果 4.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請 逕 寄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地 址 :91201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學 府 路 1 號 10

15 附 表 三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 本 表 供 已 辦 理 報 到 後 之 錄 取 生, 申 請 放 棄 時 使 用 )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系 別 姓 名 性 別 電 話 本 人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申 明 此 致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簽 章 監 護 人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章 第 一 聯 本 校 存 查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 本 表 供 已 辦 理 報 到 後 之 錄 取 生, 申 請 放 棄 時 使 用 )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系 別 姓 名 性 別 電 話 本 人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申 明 此 致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簽 章 監 護 人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章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注 意 事 項 :1. 錄 取 生 於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如 欲 辦 理 放 棄,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書 後,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檢 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以 便 回 覆 2. 本 校 將 申 請 書 第 一 二 聯 蓋 章 後, 第 一 聯 留 本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寄 回 考 生 3. 完 成 上 述 程 序 後, 考 生 始 得 報 考 105 學 年 度 各 類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11

16 附 表 四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報 考 組 別 : 申 訴 考 生 報 考 系 別 : 考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家 ) ( 手 機 ) 一 申 訴 事 由 : 二 希 望 獲 得 補 救 之 措 施 : 注 意 事 項 : 請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相 關 資 料 寄 回 本 校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 12

17 附 錄 一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組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具 同 等 學 力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就 讀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或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2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學, 準 用 第 1 點 規 定 三 高 級 中 學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八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1 點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13

18 附 錄 二 報 名 信 封 粘 貼 單 ( 請 將 本 報 名 信 封 貼 條 黏 貼 在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足 掛 號 郵 資 考 生 請 自 行 貼 電 話 : 住 址 : 寄 件 人 姓 名 : 一 般 組 應 屆 畢 業 高 中 生 組 報 名 時 應 繳 文 件 : 請 自 行 檢 查 下 列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若 備 齊 請 於 空 格 內 劃 註 記 1. 報 名 表 ( 浮 貼 劃 撥 收 據 )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 4. 統 測 或 學 測 成 績 單 影 本 5.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簡 章 規 定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老 埤 村 學 府 路 一 號 共 件 14

19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示 意 圖 本 校 設 有 屏 東 市 往 返 內 埔 校 區 之 交 通 車, 若 有 需 要 請 多 利 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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