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簡章前頁共同規定(104碩招)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04-102簡章前頁共同規定(104碩招)"

Transcription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正 式 招 生 辦 法 以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所 載 者 為 準 一 修 業 年 限 :1 至 4 年 ( 報 考 在 職 生 而 獲 錄 取 入 學 者,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最 高 以 2 年 為 限 ) 二 報 名 資 格 : 請 先 查 閱 簡 章 內 頁 各 系 所 組 之 身 分 別 欄,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係 為 一 般 生 或 為 在 職 生 ( 一 ) 一 般 生 : 報 考 者 應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1.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校 院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合 於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2) 2. 各 系 所 於 簡 章 中 另 訂 有 報 名 資 格 之 附 加 規 定 者, 須 符 合 其 規 定 ( 二 ) 在 職 生 : 報 考 者 應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1.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校 院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合 於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2) 2. 自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後 起 算, 至 104 年 9 月 1 日 止, 應 至 少 滿 3 年 ( 各 系 所 得 為 更 嚴 格 之 規 定 ) 3. 自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後 起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具 有 同 一 機 構 連 續 1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 各 系 所 得 為 更 嚴 格 之 規 定 ), 並 可 繳 交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者 ( 證 明 書 格 式 於 報 名 網 站 可 下 載 列 印 ) 4. 各 系 所 於 簡 章 中 另 訂 有 報 名 資 格 之 附 加 規 定 者, 應 符 合 其 規 定 三 各 系 所 組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及 考 試 項 目 : 請 查 閱 簡 章 第 11 頁 至 第 140 頁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規 定 ( 一 ) 本 項 招 生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考 生 不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除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須 於 報 名 時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事 先 審 查 外 ), 惟 口 試 各 系 所 組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要 求 之 證 明 正 本, 需 於 口 試 當 天 繳 驗 ; 無 口 試 各 系 所 組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要 求 之 證 明 正 本, 請 正 備 取 生 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須 註 明 准 考 證 號, 未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 遞 補 ) 資 格 ; 報 名 時 各 系 所 組 之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將 會 顯 現 於 網 頁 上, 考 生 請 務 必 詳 讀 並 確 認 資 格 符 合, 避 免 於 錄 取 後 因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致 被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屆 時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本 項 招 生 筆 試 考 場 除 設 於 本 校 所 屬 臺 北 考 區 外, 另 於 臺 南 市 設 有 考 區,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即 應 選 定 考 試 地 點,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本 校 將 據 此 區 分 准 考 證 號 碼 註 一 : 臺 南 考 區 試 場 洽 借 不 易, 請 中 部 以 北 之 考 生 儘 量 選 擇 臺 北 考 區 應 考 註 二 : 音 樂 學 所 ( 系 所 組 代 碼 113) 建 城 所 各 組 ( 系 所 組 代 碼 530 至 533) 及 園 藝 暨 景 觀 系 景 觀 暨 休 憩 組 ( 系 所 組 代 碼 619) 因 須 使 用 視 聽 教 室 及 繪 圖 教 室, 考 生 僅 得 在 臺 北 考 區 臺 灣 大 學 考 場 應 試 1

2 ( 三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甄 試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後, 不 須 先 聲 明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於 同 一 學 年 度 可 再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惟 兩 項 招 生 皆 獲 錄 取 者,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組 註 冊 就 讀 據 此, 本 校 將 於 辦 理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時, 要 求 同 獲 錄 取 兩 項 招 生 之 考 生 填 寫 擇 一 系 所 組 註 冊 就 讀 之 切 結 ( 未 切 結 者 不 得 辦 理 報 到 ), 一 經 本 項 招 生 報 到 後 ( 備 取 生 待 遞 補 錄 取 後 ), 本 校 即 逕 行 辦 理 此 甄 試 缺 額 之 遞 補 作 業 ( 四 ) 同 時 報 考 多 系 所 組 之 考 生, 其 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場 入 座 應 考 系 所 組 之 科 目 成 績, 他 系 所 組 未 到 場 入 座 之 應 考 科 目 概 以 缺 考 論,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採 計 已 到 考 相 同 科 目 之 成 績 ( 無 論 內 容 是 否 相 同 ) ( 五 ) 經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身 分 別 選 考 科 目 志 願 組 別 及 筆 試 地 點 ( 六 )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籍 學 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除 已 取 得 居 留 證 外, 其 餘 不 得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考 而 獲 錄 取 者, 其 入 學 後 之 學 籍 身 分 以 一 般 生 認 定,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註 冊 後 如 因 居 留 問 題 無 法 就 讀,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七 ) 本 校 訂 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其 服 務 對 象 包 含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考 生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殘 障 考 生 (3)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之 考 生, 上 述 考 生 如 須 本 校 提 供 特 殊 項 目 服 務 且 欲 申 請 延 長 筆 試 時 間 者, 應 檢 具 應 考 申 請 表 應 診 檢 查 表 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相 關 證 明 ( 各 表 件 可 自 網 站 下 載, 考 生 應 使 用 本 校 既 定 格 式 申 請, 並 請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於 報 名 系 統 內 註 記 ), 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掛 號 信 件 寄 至 本 校 寄 件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王 股 長 收 聯 絡 電 話 :(02) 轉 407 ( 八 ) 考 生 如 須 申 請 於 筆 試 時 坐 輪 椅 應 試 者, 請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於 報 名 系 統 內 註 記 五 報 名 費 ( 一 ) 收 費 項 目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分 2 階 段 收 取, 第 1 階 段 僅 收 取 筆 試 報 名 費, 若 考 生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者, 再 依 第 1 階 段 繳 費 帳 號 繳 交 第 2 階 段 口 試 報 名 費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對 象 收 費 金 額 繳 費 期 間 103 年 12 月 15 日 上 午 9 時 至 1. 筆 試 報 名 費 所 有 報 名 考 生 新 臺 幣 壹 仟 伍 佰 元 整 103 年 12 月 22 日 晚 上 12 時, (1,500 元 ) 各 考 生 於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先 行 繳 交 2. 口 試 報 名 費 104 年 3 月 10 日 公 布 口 試 名 報 考 訂 有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新 臺 幣 伍 佰 元 整 單 後, 符 合 資 格 者 於 口 試 前 且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 500 元 ) 繳 交 ( 二 ) 考 生 於 繳 費 前, 請 務 必 先 行 查 詢 所 欲 報 考 系 所 組 之 筆 試 科 目 及 其 考 試 日 期 節 次, 以 確 認 可 以 如 期 應 試, 報 名 時 亦 請 務 必 確 認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及 應 繳 金 額, 報 名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考 試 時 間 衝 突 要 求 退 費 ( 三 ) 凡 經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如 證 明 文 件 中 無 考 生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另 附 相 關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以 茲 證 明 ), 得 免 繳 或 優 待 報 名 費, 其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報 名 費 十 分 之 三 2

3 1. 申 請 免 繳 或 優 待 報 名 費 者 請 於 103 年 12 月 8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並 列 印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書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報 名 費 申 請 書, 並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於 103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一 併 寄 至 或 逕 送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辦 理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考 生 即 可 登 入 網 站 報 名 (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審 核 結 果, 通 過 者 其 繳 款 帳 號 及 通 行 碼 將 於 系 統 中 顯 示,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先 繳 1,050 元 後 方 可 上 網 報 名 ) 2. 申 請 免 繳 或 優 待 報 名 費 者, 以 1 系 所 組 為 限, 申 請 者 請 勿 先 行 繳 交 此 系 所 組 之 報 名 費, 應 依 規 定 期 間 內 申 請 ( 於 12 月 18 日 前 寄 出 ),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辦 理 ( 四 ) 考 生 如 因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在 職 生 逾 期 寄 達 報 名 表 件 ( 含 缺 件 ) 在 職 生 資 格 不 符 等 因 素 遭 取 消 報 名 時,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2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溢 繳 口 試 報 名 費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1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除 因 前 述 原 因 外, 報 名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若 已 完 成 各 該 階 段 考 試 項 目 者, 亦 不 得 申 請 各 該 階 段 之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退 費 者, 請 至 本 校 報 名 網 頁 下 載 退 費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黏 貼 繳 費 證 明 正 本 及 存 簿 影 本, 於 104 年 3 月 18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至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申 請 退 費, 經 查 核 無 誤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後 退 還 餘 款,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六 報 名 方 式 : 一 般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 在 職 生 於 網 路 填 表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至 本 校 ( 一 ) 考 生 於 上 網 報 名 前, 須 先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 共 14 碼 ) 及 通 行 碼 ( 共 6 碼 ) 繳 款 帳 號 及 通 行 碼 取 得 方 式 如 下 : 上 網 取 得 : 網 址 為 ( 二 ) 考 生 於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前, 須 先 以 個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以 ATM 轉 帳 ( 含 網 路 ATM) 繳 費 跨 行 匯 款 或 臨 櫃 繳 款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1. 筆 試 報 名 費 金 額 : 新 臺 幣 1,500 元 2. 報 名 費 繳 交 期 間 : 自 103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3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晚 上 12 時 止 ( 12 月 22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以 後 僅 能 以 網 路 ATM 或 至 各 地 自 動 提 款 機 以 ATM 轉 帳 繳 費 ) 3. 繳 費 方 式 : (1) 持 金 融 卡 以 網 路 ATM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華 南 銀 行 代 碼 :008) (2) 至 全 國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每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辦 理, 收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臺 大 分 行, 解 款 行 代 號 : ,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429 專 戶 ) (3) 至 全 國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 每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辦 理, 繳 款 單 可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登 入 網 站 列 印 )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即 可 以 個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及 通 行 碼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1. 報 名 登 入 網 址 : 2. 如 使 用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之 考 生 可 立 即 上 網 登 入 ; 如 使 用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者 約 於 2 小 時 後 可 上 網 登 入 ; 以 其 餘 方 式 繳 費 者 於 次 日 始 可 上 網 登 入 ( 考 生 請 及 早 辦 理 繳 費, 避 免 延 誤 上 網 期 限 ) 3.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 自 103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103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止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9 時 因 系 統 備 份 資 料, 暫 時 關 閉 ) 3

4 ( 四 ) 本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網 頁 上 提 供 下 載 之 表 件 計 有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單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造 字 申 請 表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退 費 申 請 表 等 ( 五 ) 報 考 一 般 生 者, 繳 費 並 上 網 完 成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經 確 認 後 按 送 出 及 報 名 確 認 即 完 成 報 名 ( 不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至 本 校, 惟 安 全 起 見, 請 考 生 自 行 再 以 查 詢 功 能 確 認 是 否 已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考 生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按 送 出, 於 頁 面 瀏 覽 所 填 各 欄 資 料 是 否 完 全 正 確, 請 檢 查 後 再 按 報 名 確 認 即 上 傳 考 生 所 填 資 料, 考 生 應 列 印 報 名 表 1 份 存 查 或 使 用 網 頁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以 確 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六 )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繳 費 並 上 網 完 成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 1.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各 1 張 2. 將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粘 貼 於 B4 大 之 信 封 袋 上 3. 將 報 名 表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報 考 系 所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證 明 ( 如 機 構 同 意 在 職 進 修 證 明 書 正 本 等 ) 一 併 置 入 信 封 袋 內, 並 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辦 理 報 名 寄 件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收 聯 絡 電 話 :(02) 轉 407 至 416 註 1: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須 繳 交 正 本 (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 內 容 須 記 載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服 務 機 關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服 務 年 資, 並 須 加 蓋 服 務 機 關 及 首 長 印 信 註 2: 各 證 明 機 關 僅 得 證 明 報 名 考 生 任 職 於 該 機 關 在 職 期 間 之 工 作 年 資, 若 考 生 所 提 證 明 中 列 有 非 此 證 明 機 關 在 職 期 間 之 工 作 經 驗 及 年 資, 本 校 將 不 予 採 計 註 3: 網 站 提 供 之 格 式 為 範 本, 考 生 所 出 具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及 勞 保 卡 等 文 件 正 本, 若 有 記 載 公 司 全 銜 本 人 職 務 任 職 起 迄 年 月 等 資 料, 經 本 校 認 可 後 亦 可 使 用 註 4: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之 各 份 證 明 均 須 繳 交 正 本, 若 為 申 請 不 易 之 文 件, 考 生 可 自 行 影 印, 經 繳 驗 正 本 後 可 收 其 影 本, 惟 請 考 生 於 證 明 上 清 楚 註 明 正 本 寄 還 之 字 句,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後 寄 還 ( 僅 有 影 本 者, 不 予 受 理 ; 若 未 事 先 註 明 寄 還 正 本 者, 事 後 不 予 受 理 寄 還 ) 4. 在 職 生 可 於 寄 件 日 約 3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袋 是 否 已 寄 達 本 校 ( 七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若 電 腦 無 法 顯 示 部 分 文 字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上 網 下 載 造 字 申 請 表, 填 寫 後 傳 真 至 (02)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王 股 長 收 七 筆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節 次 地 點 公 布 ( 一 ) 各 系 所 組 筆 試 科 目 考 試 日 期 節 次 於 103 年 1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起 公 布 於 臺 灣 大 學 研 教 組 網 站 ( 二 ) 各 考 生 之 准 考 證 上 詳 列 有 所 報 考 系 所 組 之 筆 試 科 目 及 節 次 時 間 表 筆 試 地 點 及 試 場 ( 三 ) 筆 試 日 期 及 各 節 次 時 間 表 如 下 : 時 節 間 次 日 期 2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2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下 午 8:00 8:10-9:50 10:30-12:10 1:30 1:40-3:20 4:00-5:40 預 備 第 一 節 4 第 二 節 備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預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5 ( 四 ) 筆 試 試 場 位 置 圖 ( 含 臺 北 考 區 及 臺 南 考 區 之 試 場 分 配 表 ) 將 於 104 年 1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公 布 於 臺 灣 大 學 研 教 組 網 站 考 生 可 自 行 查 閱 ( 五 ) 筆 試 科 目 名 稱 後 如 有 加 括 弧 之 英 文 字 母, 其 僅 作 為 區 別 不 同 試 題 之 用, 並 非 程 度 難 易 之 別 ( 如 英 文 (A) 為 2 月 9 日 考 試 之 試 題, 英 文 (B) 為 2 月 10 日 考 試 之 試 題 ) ( 六 )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1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起 統 一 寄 發 准 考 證, 考 生 如 至 1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逕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登 入 網 站,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書, 俾 如 期 進 場 應 試 網 址 : ( 七 ) 考 生 請 將 本 校 寄 出 之 准 考 證 或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之 准 考 證 明 書 上, 粘 貼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同 式 或 最 近 6 個 月 內 之 2 吋 照 片, 俾 於 筆 試 時 供 監 考 人 員 查 核 ( 八 ) 考 生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汽 機 車 駕 照 ) 供 查 驗 ( 請 查 閱 下 列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三 條 ); 並 請 攜 帶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以 備 應 用 ( 九 )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三 條 條 文 如 下, 考 生 請 特 別 留 意 : 考 生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時, 均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汽 機 車 駕 照 ) 供 查 驗, 如 有 攜 帶 准 考 證 而 未 攜 帶 上 述 列 舉 之 身 分 證 件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後, 得 先 親 筆 填 寫 暫 准 應 考 單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該 項 考 試 筆 試 結 束 日 之 次 日 下 午 五 時 前, 應 親 持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至 試 務 單 位 補 驗, 未 依 規 定 補 驗 者,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如 監 試 人 員 對 考 生 身 分 存 疑, 無 法 確 認 考 生 身 分 時, 得 要 求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十 ) 依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四 條 規 定 : 考 生 除 必 要 之 應 用 文 具 及 不 具 附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之 設 備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各 類 物 品 入 座 ( 如 鬧 鈴 電 子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上 述 規 定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違 者 自 行 負 責, 各 考 場 不 提 供 計 算 器 供 考 生 備 用 ( 十 一 ) 英 文 科 及 其 他 以 劃 卡 作 答 之 筆 試 科 目 須 以 2B 鉛 筆 於 卡 片 上 作 答, 劃 線 要 粗 黑 清 晰, 不 可 出 格 若 不 以 2B 鉛 筆 劃 記 或 擦 拭 不 清 或 劃 線 過 輕 或 污 損 不 清, 不 為 讀 卡 機 所 接 受, 其 後 果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十 二 ) 考 生 請 於 應 試 前, 詳 閱 附 錄 1 之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十 三 ) 筆 試 結 束 後, 考 生 如 對 應 考 試 題 有 疑 義 者, 至 遲 應 於 筆 試 結 束 後 5 日 內 向 研 教 組 反 應,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八 口 試 名 單 公 布 收 費 方 式 及 各 系 所 組 口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 一 )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名 單 於 104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公 布 於 臺 灣 大 學 研 教 組 網 站 ( 若 提 前 完 成 作 業, 得 提 前 公 布 口 試 名 單 ) 註 : 由 於 本 校 甄 試 招 生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103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止, 其 缺 額 仍 將 併 入 本 項 招 生 名 額 內, 本 項 招 生 簡 章 內 各 系 所 之 招 生 名 額 ( 正 取 ) 如 有 增 加, 則 每 增 1 名, 口 試 名 額 可 增 加 3 名, 但 參 加 者 均 須 符 合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二 ) 考 生 於 確 知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後, 應 於 口 試 前, 將 口 試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伍 佰 元 整 以 下 列 方 式 5

6 繳 交, 惟 轉 帳 繳 費 及 跨 行 匯 款 之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另 行 支 付 並 於 口 試 當 日 攜 帶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查 未 繳 交 者, 各 系 所 人 員 應 不 同 意 考 生 進 行 口 試, 未 依 規 定 處 理 者, 雖 已 到 校 應 試, 其 口 試 成 績 將 不 予 承 認 1. 口 試 報 名 費 金 額 : 新 臺 幣 500 元 2. 使 用 個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 此 帳 號 即 為 報 名 時 所 使 用 之 繳 款 帳 號 ), 以 ATM 轉 帳 繳 費 跨 行 匯 款 或 臨 櫃 繳 款 之 方 式 繳 交 口 試 報 名 費 3. 繳 費 方 式 : 繳 費 後 請 務 必 留 存 收 據, 於 應 試 時 備 查 a. 持 金 融 卡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華 南 銀 行 代 碼 :008) b. 至 全 國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每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辦 理, 收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臺 大 分 行, 解 款 行 代 號 : ,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429 專 戶 ) c. 至 全 國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 每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辦 理, 繳 款 單 可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登 入 網 站 列 印 ) 註 1: 考 生 於 繳 交 本 項 費 用 後, 不 得 以 考 試 時 間 衝 突 要 求 退 費 註 2: 本 校 核 定 已 具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考 生 得 免 繳 口 試 報 名 費, 本 校 核 定 已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考 生 繳 交 350 元 口 試 報 名 費 ( 三 )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請 查 閱 簡 章 內 頁 各 系 所 組 訂 定 之 口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個 人 口 試 時 間 由 各 系 所 逕 於 口 試 日 前 公 布 於 各 系 所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 四 ) 於 口 試 當 日,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 其 上 務 必 粘 貼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乙 張 )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口 試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及 各 系 所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之 證 明 正 本 ( 請 查 閱 簡 章 內 頁 各 系 所 組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欄, 如 須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年 資 證 明 等, 均 應 繳 驗 正 本, 如 須 驗 明 係 限 定 學 系 畢 業 者 則 請 攜 帶 學 歷 證 件 如 學 生 證 或 畢 業 證 書 ), 並 請 準 時 前 往 應 試 ( 五 )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致 延 誤 口 試 時 間, 口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亦 不 得 要 求 補 考 九 考 試 總 分 計 算 方 式 : ( 一 ) 無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考 試 總 分 = 各 筆 試 科 目 分 數 之 和 ( 含 加 權 ) ( 二 ) 有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考 試 總 分 = 各 筆 試 科 目 分 數 之 和 ( 含 加 權 ) 筆 試 佔 分 比 例 + 口 試 分 數 各 筆 試 科 目 滿 分 之 總 和 ( 含 加 權 ) 口 試 佔 分 比 例 100 十 各 系 所 錄 取 考 生 規 定 ( 一 ) 各 系 所 組 考 試 科 目 若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滿 分 為 100 分 ( 二 ) 筆 試 有 任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三 ) 簡 章 內 頁 若 有 系 所 組 規 定 筆 試 科 目 不 計 入 考 試 總 分 計 算 者, 於 核 錄 口 試 參 加 資 格 及 計 算 筆 試 科 目 總 分 時 亦 不 計 入 該 筆 試 科 目 分 數 ( 四 ) 未 符 合 參 加 口 試 項 目 資 格 者, 口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五 ) 口 試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或 未 具 口 試 資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 六 ) 本 校 訂 有 最 低 錄 取 成 績 之 規 定 : 原 始 成 績 總 平 均 須 達 40 分 ( 含 ) 以 上 ( 有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計 入 口 試 成 績 ), 考 生 如 未 達 此 項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6

7 ( 七 ) 各 系 所 筆 試 口 試 或 考 試 總 分 訂 有 最 低 標 準 或 訂 有 其 他 錄 取 條 件 者, 未 達 該 項 標 準 或 條 件 之 考 生 不 予 錄 取 ; 且 未 達 筆 試 科 目 之 錄 取 條 件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 八 ) 無 前 述 任 一 情 況 之 考 生, 依 其 各 科 總 分 之 高 低 ( 有 加 權 規 定 者, 應 計 入 加 權 ), 依 序 錄 取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各 系 所 得 視 需 要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同 意, 訂 定 備 取 名 額, 備 取 生 之 錄 取 條 件 亦 同 ( 九 ) 本 項 招 生 同 系 所 各 組 或 同 系 所 之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除 學 籍 分 組 間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外,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系 所 方 放 榜 前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互 為 流 用 ; 報 到 後 同 系 所 各 組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不 含 學 籍 分 組 ) 因 無 備 取 生 可 遞 補 而 產 生 缺 額 時, 得 經 專 案 簽 請 教 務 長 同 意 後 辦 理 流 用 ( 十 )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除 各 系 所 組 學 位 學 程 指 定 之 科 目 外, 依 英 文 或 專 業 英 文 成 績 高 低 比 較,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經 比 較 後 仍 同 分 者, 該 同 分 考 生 一 律 錄 取, 備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比 照 正 取 生 之 規 定 處 理 ( 十 一 )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之 各 考 試 項 目 分 數 核 錄 標 準 分 數 及 筆 試 科 目 到 考 生 之 平 均 分 數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2 位 (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十 一 放 榜 無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104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以 後 有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以 後 公 布 方 式 : 正 備 取 生 除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通 知, 並 公 布 於 臺 灣 大 學 研 教 組 網 站 十 二 成 績 單 寄 發 日 期 : 於 放 榜 後 統 一 寄 發 ( 一 ) 無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104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以 後 ( 二 ) 有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以 後 註 : 有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其 未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成 績 單 與 無 口 試 之 系 所 組 同 時 於 3 月 11 日 寄 發 ( 三 ) 本 校 將 以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登 入 系 統 中 所 登 錄 之 通 訊 地 址 寄 發 個 人 之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取 生 錄 取 通 知 書 ( 或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書 ) 十 三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 ( 一 )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時 間 :104 年 4 月 14 日 上 午 10:00 起 ~4 月 16 日 24:00 止 ( 二 ) 報 到 程 序 : 1. 請 於 報 到 時 間 內 依 規 定 至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到 系 統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或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正 取 生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論, 備 取 生 取 消 其 遞 補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2.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 無 口 試 系 所 組 之 正 備 取 生 請 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前 將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之 證 明 正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 遞 補 ) 資 格 註 1: 如 報 考 系 所 組 簡 章 內 頁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欄 為 空 白, 即 表 示 無 特 殊 報 考 限 制, 考 生 於 報 到 時 不 須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惟 至 104 年 8 月 辦 理 新 生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註 2: 有 口 試 系 所 組 於 口 試 當 天 已 繳 驗, 報 到 時 不 須 再 繳 驗 註 3: 報 考 在 職 生 組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已 有 繳 交 審 查 證 件, 報 到 時 不 須 再 繳 驗 7

8 3. 考 生 如 同 時 錄 取 正 備 取 多 系 所 組 時, 可 於 網 路 報 到 時 依 個 人 意 願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志 願 順 序 一 經 填 妥 送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志 願 及 順 序 本 校 於 報 到 截 止 後 依 各 系 所 組 缺 額 情 形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分 發, 考 生 如 同 獲 多 所 遞 補 資 格 時, 本 校 將 依 其 志 願 順 序 擇 一 系 所 組 遞 補 錄 取 4. 簡 章 中 規 定 可 選 填 志 願 之 系 所, 若 該 系 所 之 分 組 中 於 報 到 後 有 缺 額, 悉 就 有 選 填 該 組 為 志 願 之 考 生 依 其 備 取 名 次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 物 理 系 天 文 物 理 研 究 所 應 用 物 理 學 研 究 所 另 有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 5.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於 研 教 組 網 站 公 布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錄 取 情 況, 並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遞 補 錄 取 通 知 書 予 已 遞 補 錄 取 之 考 生 網 址 6. 開 學 日 前 若 仍 有 缺 額, 仍 依 已 通 過 資 格 審 核 而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由 本 校 通 知 至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辦 理 再 遞 補 十 四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一 ) 欲 複 查 成 績 者, 請 貼 足 回 件 郵 資,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件 ) 上 各 欄 資 料, 寫 明 考 生 姓 名 及 報 考 系 所 組,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 可 列 印 網 路 成 績 單 ) 逕 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 二 ) 無 口 試 系 所 組 考 生 及 有 口 試 系 所 組 未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考 生 之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前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參 加 口 試 之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原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考 試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備 取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考 試 總 分 低 於 備 取 最 後 一 名 之 考 試 總 分 時, 即 取 消 其 遞 補 資 格 即 如 於 更 正 成 績 後 有 影 響 錄 取 或 備 取 遞 補 資 格 及 其 名 次 者, 則 依 變 更 成 績 後 之 結 果 取 消 資 格 及 變 更 其 名 次,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各 筆 試 科 目 以 複 查 試 卷 內 有 無 漏 未 評 閱 與 卷 面 分 數 是 否 相 符 及 總 計 分 數 為 限 ( 五 )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調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試 卷 中 各 大 題 ( 含 子 題 ) 之 評 分 及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 六 )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十 五 註 冊 入 學 收 費 標 準 及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事 宜 ( 一 )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起 將 新 生 註 冊 日 程 表 及 有 關 選 課 體 檢 住 宿 等 注 意 事 項 置 於 本 校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入 學 服 務 網 之 碩 博 士 班 項 下 供 新 生 下 載 列 印, 錄 取 考 生 應 依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雖 已 繳 交 學 費, 仍 應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始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入 學 服 務 網 網 址 : ( 二 )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於 註 冊 前 須 完 成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及 時 間 將 由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及 醫 療 中 心 規 劃, 本 體 檢 之 通 知 事 項 亦 將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起 與 新 生 註 冊 日 程 表 置 於 同 一 網 頁 供 新 生 下 載 列 印 ( 三 )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歷 證 明 報 考 者, 於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時, 應 繳 驗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赴 國 外 求 學 期 間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影 本, 若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 ( 四 )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應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8

9 ( 五 ) 持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報 考 者, 依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應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六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依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後 之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茲 將 103 學 年 度 各 學 院 系 所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列 示 於 下 表 供 參 考 : ( 單 位 : 元 ) 種 類 院 所 文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9 理 學 院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統 計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生 命 科 學 院 醫 學 院 醫 學 院 ( 除 臨 床 醫 學 所 臨 床 臨 床 牙 醫 學 所 牙 醫 學 所 外 ) 學 雜 費 ( 含 基 本 學 分 費 ) 25,640 28,890 31,180 36,230 院 所 醫 學 院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種 類 臨 床 醫 學 所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學 雜 費 ( 含 基 本 學 分 費 ) 39,170 30,360 25,790 31,180 註 : 本 收 費 標 準 不 適 用 於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入 學 學 生 ( 七 ) 入 學 後 辦 理 已 修 課 程 抵 免 學 分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3, 如 報 考 後 有 修 訂, 依 修 訂 後 之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十 六 注 意 事 項 ( 一 )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考 生 於 同 一 學 年 度 經 錄 取 為 本 校 不 同 學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新 生 者, 僅 得 擇 一 學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報 到 就 讀,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二 )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之 考 生, 若 已 於 本 校 同 系 所 同 學 制 就 讀 ( 含 已 辦 理 休 學 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 須 擇 一 學 籍 就 讀, 否 則 取 消 本 次 考 試 入 學 資 格 ( 三 ) 教 育 部 84 年 12 月 28 日 臺 (84) 體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大 學 聯 招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四 )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 含 所 繳 學 力 證 明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等 )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塗 改 等 情 事,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五 ) 錄 取 考 生 於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或 註 冊 入 學 時 無 法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 以 高 特 考 身 分 報 考 者, 繳 驗 及 格 證 書 ; 以 肄 業 身 分 報 考 者, 繳 驗 修 業 證 明 書 ) 之 正 本 者, 則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資 格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或 註 冊 入 學 時 所 繳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未 修 畢 該 學 系 應 修 128 學 分 以 上 者,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六 ) 錄 取 考 生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或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致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入 學 時, 應 於 104 年 7 月 15 日 至 8 月 21 日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因 重 病 者 須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之 醫 院 出 具 之 證 明, 且 須 經 系 所 主 任 核 可 ; 服 役 者 則 須 提 出 徵 集 令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因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七 ) 教 育 部 86 年 6 月 20 日 台 (86)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考 生 於 錄 取 多 所 大 學 研 究 所 時, 在 報 到 前 得 自 由 選 擇 預 定 就 讀 學 校 如 其 自 願 向 甲 校 研 究 所 報 到, 嗣 因 錄 取 乙 校 研 究 所 擬 放 棄 就 讀 甲 校 之 機 會, 宜 由 其 自 行 向 甲 校 表 明 並 請 求 退 還 切 結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如 甲 校 拒 絕, 考 生 得 循 法 律 途 徑 請 求 救 濟, 由 司 法 機 關 裁 決 其 主 張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有 理 ( 八 ) 錄 取 考 生 如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歷 證 明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者, 日 後 若 經 查 證 所 持 證 明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或 不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註 銷 其

10 入 學 資 格 ( 九 ) 註 冊 入 學 後, 各 系 所 另 有 補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之 規 定, 應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 十 ) 考 生 對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認 有 損 及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放 榜 日 起 3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受 理 後 1 個 月 內 正 式 函 復,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申 訴 之 結 果 若 有 不 服, 得 依 法 再 提 行 政 爭 訟 ( 十 一 ) 如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 十 二 ) 本 校 設 有 多 種 學 程, 其 中 部 分 學 程 為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可 修 習, 學 生 入 學 後 欲 修 習 者, 可 逕 至 臺 灣 大 學 網 站 於 課 程 項 目 下 查 詢 臺 大 課 程 網 10

11 系 所 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 主 修 自 動 控 制 ) 乙 組 ( 主 修 電 力 系 統 與 電 力 電 子 ) 所 組 代 碼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正 取 :10 備 取 :20 正 取 :4 備 取 :8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科 目 名 稱 參 加 資 格 一 英 文 (B) 二 工 程 數 學 (C)( 含 微 分 方 程 線 性 代 數 ) 三 電 子 學 (C) 四 控 制 系 統 (C) 一 英 文 (B) 二 工 程 數 學 (C)( 含 微 分 方 程 線 性 代 數 ) 三 電 路 學 四 電 力 工 程 ( 含 電 力 系 統 電 機 機 械 電 力 電 子 ) 口 試 日 期 地 點 佔 分 比 例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之 規 定 英 文 (B) 以 100 分 命 題, 惟 成 績 以 20% 計 算 英 文 (B) 以 100 分 命 題, 惟 成 績 以 20% 計 算 加 權 計 分 科 目 及 百 分 比 工 程 數 學 (C) 控 制 系 統 (C) 各 加 權 50% 其 他 規 定 一 本 所 網 址 : 二 錄 取 考 生 除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或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外,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考 生 請 於 選 課 前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教 授 限 本 所 控 制 組 教 師 每 位 教 師 可 收 學 生 數 量 有 限, 請 儘 早 確 定 一 本 所 網 址 : 二 錄 取 考 生 除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或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外,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考 生 請 於 選 課 前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教 授 限 本 所 電 力 組 教 師 每 位 教 師 可 收 學 生 數 量 有 限, 請 儘 早 確 定 聯 絡 電 話 (02) (02)

12 系 所 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丙 組 ( 主 修 計 算 機 科 學 ) 所 組 代 碼 903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正 取 :11 備 取 :30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科 目 名 稱 參 加 資 格 一 英 文 (B) 二 離 散 數 學 (B) 三 計 算 機 結 構 與 作 業 系 統 (A) 四 資 料 結 構 (B) 口 試 日 期 地 點 佔 分 比 例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之 規 定 一 英 文 (B) 以 100 分 命 題, 惟 成 績 以 10% 計 算 二 同 分 參 酌 比 序 依 序 為 :1. 離 散 數 學 (B) 2. 資 料 結 構 (B) 3. 計 算 機 結 構 與 作 業 系 統 (A) 加 權 計 分 科 目 及 百 分 比 其 他 規 定 一 本 所 網 址 : 二 錄 取 考 生 除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或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外,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考 生 請 於 選 課 前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教 授 限 本 所 計 算 機 科 學 組 教 師 ( 不 含 該 組 研 究 員 額 0 之 教 師 ) 每 位 教 師 可 收 學 生 數 量 有 限, 請 儘 早 確 定 聯 絡 電 話 (0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碩甄簡章

Microsoft Word - 103碩甄簡章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招 生 簡 章 一 修 業 年 限 :1 至 4 年 ( 報 考 在 職 生 而 獲 錄 取 入 學 者,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最 高 以 2 年 為 限 ) 二 報 名 資 格 : 具 備 以 下 報 考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開 學 通 知 不 再 寄 發 紙 本,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開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 本 校 夜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各 班 學 生 102 年 12 月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註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105 年 3 月 24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6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烘 焙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721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電 話 :06-5718877 5718899(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電 子 工 程 / 班 認 證 規 範 G0: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G0.1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及 班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秉 持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規 則 與 施 行 細 則 (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 由 於 本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一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1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99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群 ( 類 ) 新 增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共 計 21 群 ( 類 ) 01 機 械 群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招 生 群 類 別 02 動 力 機 械 群 09 商 管 群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03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447A7DEB3E6A9DBA9DBA5CDC2B2B3B95B315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447A7DEB3E6A9DBA9DBA5CDC2B2B3B95B315D2E646F63> 104 年 5 月 20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就 讀 本 校 第 一 學 年 學 雜 費 比 照 國 立 台 科 大 24,100 元 招 生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發 售 簡 章 即 日 起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More information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96.11.12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6842 號 函 暨 97.1.16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700085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大 學 98 年 1 月 7 日 第 10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05DB2A3AB4FC049B77EB0C8ADFBB8EAAEE6B4FAC5E7C2B2B3B92E646F6378>

<4D F736F F D B05DB2A3AB4FC049B77EB0C8ADFBB8EAAEE6B4FAC5E7C2B2B3B92E646F6378>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民 國 101 年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簡 章 業 經 本 會 第 五 屆 理 事 會 100.11.03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一 報 名 資 格 : 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取 得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1、2016年TASA主試人員作業規範.docx

Microsoft Word - 附件1、2016年TASA主試人員作業規範.docx 主 試 人 員 作 業 規 範 一 主 試 人 員 擇 定 由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提 供 主 試 人 員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保 密 合 約 工 作 時 程 等 資 料 予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俾 利 其 與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於 協 商 推 薦 主 試 人 員 時 說 明 使 用 二 主 試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 一 ) 參 與 施 測 講 習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銘傳大學

銘傳大學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資 訊 公 告 及 表 格 下 載 等,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招 生 資 訊 / 學 士 班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暨 宣 導 說 明 會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大 綱 壹 招 生 試 務 貳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參 問 題 與 討 論 2 壹 招 生 試 務 一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報 名 程 序 3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 1.104

More information

NTUNHS

NTUNHS 101 年 12 月 12 日 第 四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本 簡 章 下 載 使 用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101 年 度 第 2 期 轉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招 生 委 員 會 製 地 址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明 德 路 365 號 服 務 電 話 02-28227101 分 機 2321232223232325 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4 CTA Exam Reg Form

Microsoft Word - 2014 CTA Exam Reg Form 2014 年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報 考 條 件 及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考 對 象 凡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 含 港 澳 居 民 ), 符 合 規 定 報 考 條 件 的, 可 申 請 參 加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二 ) 報 考 條 件 1 具 備 下 列 任 何 條 件 之 一 的 人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臺 北 市 立 中 崙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經 本 校 105 年 4 月 18 日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一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教 育 部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臺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20156505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新 竹 校 區 校 址 :3030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和 興 村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電 話 :886-3-6991111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50003488D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簡 章 校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聯 絡 電 話 :(02)27075215#113 傳 真 :(02)27075133 網 址 :http://www.hs.ntnu.edu.tw/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