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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樣 本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予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給 付 項 目 :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觀 察 期 間 : 三 十 日 ) 康 總 字 第 號 來 函 備 查 依 金 管 保 二 字 第 B 號 令 修 訂 金 管 保 三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依 金 管 保 一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97) 康 商 字 第 072 號 函 備 查 金 管 保 理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1.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2.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3.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以 避 免 權 益 受 損 4.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予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5. 本 公 司 各 項 公 開 資 訊 依 法 登 載 於 公 司 網 站 供 消 費 者 查 閱 ( 本 公 司 之 客 服 專 線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第 一 條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名 詞 定 義 第 二 條 本 契 約 所 稱 要 保 人 是 指 要 保 單 位 本 契 約 所 稱 被 保 險 人 是 指 本 契 約 所 附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內 所 載 之 人 員 本 契 約 所 稱 團 體 是 指 具 有 五 人 以 上 且 非 以 購 買 保 險 而 組 織 之 下 列 之 一 團 體 : 一 有 一 定 雇 主 之 員 工 團 體 二 依 法 成 立 之 合 作 社 協 會 職 業 工 會 聯 合 團 體 或 聯 盟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三 債 權 債 務 人 團 體 四 依 規 定 得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軍 人 保 險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或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參 加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團 體 五 中 央 及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六 凡 非 屬 以 上 所 列 而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團 體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院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GSG)_ 保 單 條 款 第 1 頁

2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師 係 指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合 法 執 業 者 本 契 約 所 稱 疾 病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 含 ) 以 後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但 續 保 則 不 受 前 述 30 天 之 限 制 本 契 約 所 稱 傷 害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所 導 致 之 傷 害 保 險 期 間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第 三 條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前 項 情 形,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第 四 條 本 公 司 應 發 給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載 明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保 單 號 碼 保 險 範 圍 保 險 期 間 該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及 本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保 險 範 圍 第 五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且 實 際 於 醫 院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將 按 保 險 單 所 載 之 保 險 金 額 乘 以 附 表 所 列 該 手 術 項 目 之 比 例,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但 被 保 險 人 於 每 一 保 單 年 度 申 請 受 領 之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累 計 達 保 險 金 額 時, 本 公 司 就 該 被 保 險 人 於 該 次 發 生 手 術 治 療 事 件 之 後, 所 發 生 之 手 術 治 療 不 負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惟 被 保 險 人 因 該 次 手 術 治 療 申 請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致 累 計 超 過 保 險 金 額 者, 本 公 司 就 該 次 之 手 術 治 療 仍 依 本 契 約 負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兩 項 器 官 以 上 手 術 時, 按 手 術 名 稱 及 附 表 所 載 百 分 率 最 高 一 項 計 算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若 施 行 之 手 術 項 目 未 明 列 於 附 表 之 手 術 項 目 表 時, 本 公 司 將 與 被 保 險 人 協 議 比 照 該 表 內 程 度 相 當 之 手 術,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前 項 所 稱 程 度 相 當 係 對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所 載 之 手 術 項 目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第 六 條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費 總 額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乘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計 算, 但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的 增 減 而 致 保 險 費 總 額 有 增 減 時,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應 就 其 差 額 補 交 或 返 還 前 項 所 稱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是 按 訂 定 本 契 約 或 續 保 時, 依 要 保 人 的 危 險 程 度 及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的 性 別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GSG)_ 保 單 條 款 第 2 頁

3 年 齡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金 額 所 算 出 的 保 險 費 總 和 除 以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總 和 計 算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第 七 條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半 年 繳 者,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則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的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其 寬 限 期 間 依 前 項 約 定 處 理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應 由 給 付 保 險 金 內 扣 除 本 契 約 該 被 保 險 人 欠 繳 保 險 費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第 八 條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故 意 隱 匿 或 因 過 失 遺 漏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被 保 險 人 於 要 保 人 申 請 投 保 或 加 保 時, 對 於 本 公 司 的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故 意 隱 匿 或 因 過 失 遺 漏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二 項 解 除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第 九 條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人 員 異 動 而 申 請 加 保 時,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開 始 生 效, 如 通 知 起 保 日 期 在 後, 則 自 該 起 保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人 員 離 職, 退 休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保 時,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如 通 知 退 保 日 期 在 後, 則 自 該 退 保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其 保 險 效 力 終 止 契 約 的 終 止 第 十 條 本 契 約 在 被 保 險 人 數 少 於 五 人, 或 少 於 有 參 加 保 險 資 格 人 數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時, 本 公 司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並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保 險 契 約 的 效 力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終 止 終 止 前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第 十 一 條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GSG)_ 保 單 條 款 第 3 頁

4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由 於 工 作 場 所 設 備 業 務 種 類 或 其 他 變 更, 致 危 險 有 顯 著 增 加 時, 要 保 人 應 於 知 悉 後 兩 週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怠 於 通 知 時, 對 本 公 司 因 此 所 受 的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本 公 司 接 到 前 項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得 根 據 危 險 增 加 的 程 度 要 求 增 加 保 險 費 或 將 本 契 約 終 止 危 險 顯 著 減 少 時,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得 要 求 本 公 司 重 新 核 定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第 十 二 條 本 公 司 因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的 原 因 終 止 本 契 約 或 被 保 險 人 參 加 本 契 約 滿 六 個 月 後 喪 失 本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被 保 險 人 得 於 本 契 約 終 止 或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不 具 任 何 健 康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不 高 於 本 契 約 內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金 額 的 個 人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契 約, 本 公 司 按 該 被 保 險 人 更 約 當 時 之 年 齡 以 標 準 體 承 保, 但 被 保 險 人 的 年 齡 或 職 業 類 別 在 本 公 司 拒 保 範 圍 內 者, 本 公 司 得 不 予 承 保 資 料 的 提 供 第 十 三 條 要 保 人 應 保 存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的 個 別 資 料, 詳 錄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明 編 號 保 險 終 止 日 期, 以 及 其 他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的 資 料 要 保 人 應 依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提 供 前 項 資 料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第 十 四 條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但 逾 期 事 由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不 在 此 限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第 十 五 條 受 益 人 申 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醫 療 診 斷 書 及 手 術 證 明 書 或 相 關 手 術 報 告 但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為 醫 師 時, 其 所 開 具 之 證 明 書 或 報 告 不 得 作 為 診 斷 證 明 三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份 證 明, 惟 受 益 人 非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時 提 供 除 外 責 任 第 十 六 條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非 法 吸 食 或 施 打 麻 醉 藥 品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GSG)_ 保 單 條 款 第 4 頁

5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或 天 生 畸 形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之 必 要 外 科 整 形, 不 在 此 限 二 非 因 治 療 目 的 之 牙 齒 手 術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裝 設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且 其 裝 設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期 間 因 子 宮 外 孕 葡 萄 胎 毒 血 症 產 後 大 量 出 血 等 妊 娠 併 發 症 之 手 術 治 療 ( 二 )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或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流 產 手 術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提 出 相 關 檢 查 報 告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過 長 ( 在 正 常 分 娩 或 催 生 情 況 下, 第 一 產 程 活 動 期 子 宮 頸 開 口 超 過 二 小 時 仍 未 再 擴 張 或 在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二 小 時 胎 頭 仍 未 下 降 者 ) 2 胎 兒 窘 迫 (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胎 心 音 持 續 下 降, 胎 兒 心 跳 嚴 重 不 穩 定 或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測 定 值 少 於 PH7.2) 3 胎 兒 體 重 四 公 克 以 上 4 胎 兒 水 腦 症 5 多 胞 胎 6 胎 位 不 正 ( 臀 位 或 橫 位 者 ) 7 前 置 胎 盤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子 癇 前 兆 症 子 癇 症 8 骨 盆 嚴 重 變 形 但 選 擇 性 之 剖 腹 生 產, 例 如 懼 產 痛 擇 吉 時 等 而 所 施 行 之 剖 腹 生 產,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經 驗 分 紅 第 十 七 條 本 契 約 之 經 驗 分 紅 計 算 公 式, 詳 如 附 件 受 益 人 第 十 八 條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如 本 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且 未 指 定 身 故 受 益 人 時, 則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前 述 未 給 付 部 份 之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契 約 的 續 保 第 十 九 條 要 保 人 得 在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日 的 兩 週 前 通 知 本 公 司 續 保, 經 雙 方 議 定 續 保 條 件 後, 續 保 的 始 期 以 原 契 約 屆 滿 日 的 翌 日 零 時 為 準 本 公 司 認 為 被 保 險 團 體 的 人 數 不 合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約 定 時, 得 不 受 理 續 保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GSG)_ 保 單 條 款 第 5 頁

6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第 二 十 條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錯 誤 致 使 保 險 費 有 短 繳 或 溢 繳 情 事 者,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應 就 其 差 額 補 交 或 返 還,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住 所 變 更 第 二 十 一 條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時 效 第 二 十 二 條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批 註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除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者 外,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管 轄 法 院 第 二 十 四 條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GSG)_ 保 單 條 款 第 6 頁

7 附 件 : 經 驗 分 紅 計 算 公 式 經 驗 分 紅 退 費 = K (T - E - C) - C 其 中 K 表 分 紅 率 T 表 當 年 度 合 併 計 算 經 驗 退 費 之 總 保 費 E 表 保 險 公 司 稅 捐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他 各 項 費 用 C 表 當 年 度 發 生 之 理 賠 金 額 C 表 累 積 虧 損 註 : 上 項 數 值 於 契 約 洽 訂 時 訂 定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GSG)_ 保 單 條 款 第 7 頁

8 附 表 : 手 術 項 目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一 皮 膚 及 肌 肉 29 骨 盤 半 切 斷 術 100% 顏 面 皮 膚 及 皮 下 腫 瘤 切 除 術 - 腫 瘤 直 徑 超 過 1 2 公 分 10% 30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每 根 手 指 ) 40% 2 臉 頸 部 植 皮 大 於 5 平 方 公 分 -5cm2 40% 31 斷 肢 再 接 手 術 180% 3 臉 部 以 外 皮 膚 植 皮 大 於 25 公 分 10% 32 舟 狀 骨 骨 盆 骨 及 髖 臼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80% 4 交 指 皮 瓣 移 植 術 20% 33 全 股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100% 5 皮 膚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及 植 皮 術 E 60% 34 全 肩 全 肘 全 腕 全 踝 關 節 置 換 術 60% 6 交 腳 交 掌 及 交 臂 皮 瓣 移 植 術 80% 35 全 指 趾 關 節 置 換 術 10% 二 乳 房 36 股 關 節 或 肩 關 節 截 斷 術 80% 1 乳 房 切 除 術 37 十 字 韌 帶 重 建 術 修 補 術 60% 單 側 20% 38 膝 內 外 側 韌 帶 臏 骨 韌 帶 斷 裂 跟 鍵 斷 裂 重 建 術 40% 雙 側 60% 39 開 放 性 或 閉 鎖 性 肱 骨 粗 隆 或 骨 幹 或 踝 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0% 2 乳 癌 根 除 術 80% 40 膝 蓋 骨 橈 骨 頭 切 除 術 20% 三 筋 骨 41 貝 克 氏 囊 腫 截 除 術 5% 1 骨 或 軟 骨 移 植 術 10% 42 肌 腱 固 定 術 或 修 補 術 ( 四 肢 ) 20% 2 骨 髓 炎 之 死 骨 切 除 術 或 蝶 形 手 術 及 擴 創 術 40% 43 脊 椎 骨 全 部 切 除 術 100% 3 鼻 骨 骨 折 閉 鎖 復 位 術 5% 四 呼 吸 器 4 脊 椎 肋 骨 突 起 切 除 術 10% 一 鼻 5 肋 骨 切 除 術 20% 1 上 頷 竇 切 開 術 20% 四 肢 切 斷 術 - 大 腿 小 腿 上 臂 前 臂 6 腕 踝 20% 2 上 頷 竇 與 篩 竇 切 開 術 60% 7 指 趾 切 斷 術 10% 3 鼻 內 篩 骨 竇 手 術 10% 股 骨 幹 股 骨 頸 脛 骨 橈 骨 尺 骨 膝 蓋 8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80% 4 多 竇 / 全 副 副 鼻 竇 手 術 60% 鎖 骨 腕 跗 掌 蹠 骨 指 趾 骨 骨 折 開 9 放 性 復 位 術 20% 5 鼻 中 膈 鼻 道 成 形 術 60% 10 膝 蓋 骨 ( 髕 骨 ) 位 置 重 整 術 40% 6 粘 膜 下 鼻 甲 切 除 術 (SMT) 10% 11 滑 膜 切 除 術 或 關 節 囊 切 除 術 40% 7 經 鼻 外 篩 竇 切 除 術 60% 12 指 趾 截 斷 術 20% 8 前 額 竇 切 除 術 60% 13 肘 關 節 腕 關 節 膝 關 節 踝 關 節 截 斷 術 20% 9 鼻 內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80% 股 關 節 肩 關 節 肘 關 節 膝 關 節 及 腕 關 節 14 及 踝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0% 10 鼻 咽 腫 瘤 切 除 術 100% 足 踝 關 節 內 外 或 後 踝 之 雙 踝 三 踝 骨 折 15 腓 外 踝 或 脛 內 踝 單 一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20% 二 喉 胸 鎖 關 節 肩 鎖 關 節 脫 位 指 趾 關 節 脫 位 16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10% 1 喉 切 開 術 40% 17 腱 韌 帶 皮 下 斷 裂 縫 合 術 或 切 斷 手 術 20% 2 全 喉 切 除 術 120% 18 肌 腱 修 補 術 10% 3 水 平 式 或 垂 直 式 ( 側 方 或 前 方 ) 喉 部 份 切 除 術 100% 19 Gillie 氏 手 術 ( 瞼 外 翻 手 術 ) 5% 4 頸 淋 巴 腺 根 除 術 100% 20 顎 骨 骨 折 開 放 手 術 10% 5 聲 帶 上 部 份 喉 切 除 術 100% 21 肩 旋 轉 袖 破 裂 修 補 術 20% 三 胸 腔 T 22 脛 骨 粗 隆 結 節 切 除 術 或 骨 融 合 術 20% 1 惡 性 腫 瘤 胸 壁 切 除 100% 23 臏 骨 半 脫 位 外 側 放 鬆 術 20% 2 經 胸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60% 24 臏 骨 軟 骨 軟 化 症 造 孔 術 20% 3 胸 腺 切 除 術 80% 25 足 踝 韌 帶 修 補 術 20% 4 肺 單 元 切 除 術 120% 26 拇 指 基 關 節 韌 帶 成 形 術 或 植 入 術 60% 5 肺 楔 狀 或 部 份 切 除 術 100% 27 骨 關 節 腫 瘤 摘 除 術 40% 五 氣 管 支 氣 管 細 支 氣 管 異 物 除 去 術 28 脊 椎 椎 體 切 除 術 100% 1 開 胸 術 100%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GSG)_ 保 單 條 款 第 8 頁

9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五 氣 管 支 氣 管 細 支 氣 管 異 物 除 去 術 三 縱 膈 與 橫 膈 膜 2 氣 管 支 氣 管 傷 修 補 術 或 再 造 術 100% 1 縱 膈 腔 腫 瘤 切 除 100% 3 胸 壁 切 除 術 及 肌 肉 移 植 術 140% 2 縱 膈 膜 切 開 術 80% 4 肺 全 肺 葉 或 肺 袖 式 切 除 術 140% 3 橫 膈 赫 尼 亞 之 修 補 80% 六 循 環 器 4 縱 膈 腔 切 開 術 合 併 探 查 或 引 流 40% 一 心 臟 及 心 包 膜 八 消 化 器 心 包 膜 切 除 術 心 包 膜 切 開 術 心 臟 縫 補 100% 1 術 探 查 性 開 心 術 一 口 唇 及 扁 桃 腺 2 心 內 腫 瘤 切 除 及 繞 道 手 術 140% 1 口 腔 或 口 咽 腫 瘤 切 除 40% 經 胸 切 開 術 裝 置 或 置 換 永 久 性 心 內 節 律 器 及 80% 3 心 肌 電 極 2 蝦 蟆 腫 切 開 術 10% 4 瓣 膜 成 形 術 160% 3 顎 扁 桃 舌 扁 桃 或 咽 扁 桃 摘 出 術 20% 5 主 動 脈 瓣 或 二 尖 瓣 或 三 尖 瓣 之 置 換 手 術 180% 4 口 腔 或 口 咽 腫 瘤 切 除, 並 頸 淋 巴 腺 根 除 術 140% 6 兩 個 瓣 膜 換 置 200% 5 舌 癌 摘 出 術, 包 括 淋 巴 節 切 除 及 頸 部 清 除 術 140% 7 三 個 瓣 膜 換 置 225% 6 腮 腺 切 除 術 80% 8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CABG) 7 深 頸 部 切 開 引 流 術 20% 一 條 血 管 180% 二 食 道 二 條 血 管 200% 1 食 道 或 食 道 肌 切 開 術 80% 三 條 血 管 225% 2 食 道 憩 窒 切 除 術 100% 9 室 中 隔 缺 損 (VSD) 修 補 手 術 160% 3 食 道 胃 底 吻 合 術 140% 10 二 尖 瓣 擴 張 術 140% 4 食 道 胃 廔 管 縫 合 術 60% 11 主 動 脈 轉 位 症 手 術 225% 5 食 道 切 除 術 160% 12 心 房 - 肺 動 脈 迴 路 成 形 術 225% 6 食 道 裂 傷 修 補 術 80% 13 心 臟 植 入 225% 7 食 道 癌 摘 除 術 ( 含 淋 巴 節 清 掃 ) 180% 14 肺 臟 移 稙 300% 三 胃 二 動 脈 與 靜 脈 1 胃 切 開 術 140% 動 脈 栓 塞 物 經 動 脈 導 管 之 栓 塞 物 或 靜 脈 血 40% 1 栓 切 除 術 2 幽 門 肌 肉 切 開 術 (Fredet-Ramstedt 型 手 術 ) 40% 2 肺 動 脈 栓 塞 切 除 術 100% 3 胃 潰 瘍 或 腫 瘤 的 局 部 切 除 80% 頸 ( 肢 體 ) 動 靜 瘻 管 之 切 除 移 植 及 直 接 修 補, 80% 3 右 繞 道 手 術 4 胃 全 部 切 除 術 120% 胸 ( 腹 ) 部 動 靜 瘻 管 之 切 除 移 植 及 直 接 修 補 4 手 術 5 幽 門 成 形 術 60% 升 主 動 脈 140% 6 胃 十 二 指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60% 主 動 脈 弓 160% 7 胃 空 腸 胃 小 腸 或 胃 空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80% 降 主 動 脈 140% 8 胃 造 口 術 40% 5 頸 動 脈 體 瘤 切 除 術 80% 9 十 二 指 腸 腫 瘤 切 除 60% 6 肺 動 脈 瓣 氣 球 擴 張 術 120% 10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60% 7 動 靜 脈 造 瘻 術 合 併 人 工 血 管 使 用 ( 兩 處 吻 合 ) 60% 11 胃 賁 門 及 食 道 切 除 再 造 術 140% 七 造 血 與 淋 巴 系 統 四 腸 ( 除 直 腸 外 ) 一 脾 1 腸 粘 連 分 離 術 80% 1 脾 臟 切 除 術 脾 臟 修 補 術 80% 2 腸 套 疊 之 還 原 60% 2 脾 腎 靜 脈 分 流 術 ( 包 含 脾 摘 除 ) 80% 3 小 腸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80% 二 根 除 性 淋 巴 結 切 除 4 結 腸 全 切 或 次 全 切 除 術 100% 1 腋 下 淋 巴 腺 腫 腹 股 溝 淋 巴 腺 腫 切 除 術 5% 5 結 腸 造 口 或 腸 造 口 矯 正 40% 淋 巴 囊 腫 腋 窩 淋 巴 腺 腹 股 溝 淋 巴 腺 腫 清 40% 2 除 術 6 小 腸 廔 管 關 閉 術 80% 3 骨 盆 腔 淋 巴 腺 後 腹 膜 腔 淋 巴 腺 切 除 術 80% 7 結 腸 廔 管 關 閉 術 80% 4 縱 膈 腔 胸 腔 內 淋 巴 或 髖 鼠 蹊 部 淋 巴 根 除 術 80% 8 腸 吻 合 術 60% 5 根 除 性 淋 巴 切 除 術 ( 肺 葉 切 除 或 全 肺 切 除 時 ) 80% 9 腸 系 膜 之 縫 合 及 修 補 40%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GSG)_ 保 單 條 款 第 9 頁

10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10 小 腸 瘜 肉 切 除 術 60% 3 後 腹 腔 腫 瘤 切 除 術 80% 五 闌 尾 4 腹 腔 內 異 物 卻 除 術 40% 1 闌 尾 膿 瘍 之 引 流 40% 5 腹 腔 靜 脈 分 流 術 60% 2 闌 尾 切 除 術 40% 九 尿 性 器 六 直 腸 一 腎 臟 1 直 腸 脫 出 手 術 80% 1 腎 盂 切 開 探 查 引 流 或 切 除 80% 直 腸 上 皮 絨 毛 腺 腫 廣 泛 性 切 除 術 或 癌 症 局 部 2 切 除 80% 2 腎 輸 尿 管 切 除 術 100% 3 直 腸 切 除 以 及 直 腸 肛 門 吻 合 術 160% 3 腎 囊 切 除 術 20% 4 直 腸 膀 胱 廔 管 切 除 術 80% 4 腎 切 除 術 80% 七 肛 門 5 腎 盂 或 腎 袋 狀 成 形 術 60% 1 內 外 痔 部 份 切 除 術 10% 6 腎 盂 或 腎 臟 造 廔 術 ( 手 術 ) 40% 2 內 外 痔 完 全 切 除 術 40% 7 腎 內 取 石 及 腎 盂 取 石 術 60% 3 肛 門 廔 切 除 或 切 開 術 併 痔 瘡 切 除 20% 8 腎 縫 合 術 80% 4 肛 門 重 建 或 整 形 術 80% 二 輸 尿 管 5 肛 門 括 約 肌 失 禁 整 形 術 100% 1 輸 尿 管 迴 腸 經 皮 分 流 術 80% 6 內 痔 結 紮 或 外 痔 血 栓 切 除 5% 2 經 內 視 鏡 輸 尿 管 切 開 術 40% 八 肝 3 經 尿 道 輸 尿 管 憩 室 切 開 術 40% 1 肝 部 分 或 肝 區 域 切 除 術 100% 三 膀 胱 2 肝 囊 腫 或 肝 膿 瘍 引 流 或 造 袋 術 60% 1 膀 胱 造 口 術 20% 3 縫 肝 術 及 總 膽 管 或 膽 囊 之 引 流 術 80% 2 膀 胱 取 石 術 20% 4 肝 腸 吻 合 100% 3 膀 胱 腫 瘤 之 切 除 40% 5 肝 門 靜 脈 分 流 術 100% 4 膀 胱 部 分 / 全 切 除 術 80% 6 肝 臟 移 植 300% 5 膀 胱 攝 護 腺 根 除 術 100% 九 膽 道 6 膀 胱 縫 合 術 20% 1 膽 囊 造 廔 術 或 切 除 術 60% 四 尿 道 2 膽 管 截 石 術 ( 經 十 二 指 腸 ) 80% 1 尿 道 結 石 ( 異 物 ) 除 去 術 10% 3 總 膽 管 空 腸 或 膽 囊 消 化 管 吻 合 術 80% 2 尿 道 狹 窄 修 補 手 術 40% 4 總 膽 管 全 切 除 術 80% 3 尿 道 造 廔 術 10% 5 膽 管 成 形 術 80% 4 尿 道 憩 室 手 術 - 前 ( 後 ) 部 尿 道 20% 6 總 膽 管 十 二 指 腸 吻 合 術 80% 5 尿 道 內 切 開 術 10% 7 腹 腔 鏡 膽 囊 切 除 術 80% 6 尿 道 腫 瘤 切 除 術 20% 十 胰 臟 7 全 尿 道 切 除 術 40% 1 胰 臟 膿 瘍 或 胰 炎 引 流 術 40% 五 陰 莖 2 胰 臟 腫 瘤 或 囊 腫 切 除 或 摘 除 術 80% 1 陰 莖 / 癌 陰 莖 全 部 份 或 全 部 切 除 術 80% 3 胰 臟 尾 端 或 胰 臟 體 部 分 切 除 術 - 脾 臟 保 留 80% 2 陰 莖 重 度 創 傷 修 補 術 40% 4 胰 廔 切 除 術 80% 3 陰 囊 異 物 移 除 10% 5 胰 臟 結 石 去 除 術 80% 4 陰 囊 水 腫 陰 囊 切 除 術 20% 6 胰 臟 全 切 除 術 120% 六 睪 丸 7 胰 臟 空 腸 吻 合 術 100% 1 睪 丸 副 睪 丸 切 除 術 或 惡 性 腫 瘤 高 位 切 除 術 40% 8 胰 囊 腫 造 袋 術 80% 2 副 睪 丸 膿 瘍 切 開 引 流 術 10% 十 一 腹 壁 七 輸 精 管 及 精 囊 1 腹 壁 膿 瘍 引 流 術 10% 1 輸 精 管 切 開 單 側 或 雙 側 5% 2 腹 壁 腫 瘤 切 除 術 60% 2 精 囊 全 摘 除 術 40% 3 腹 壁 疝 氣 修 補 術 80% 八 輸 索 4 鼠 蹊 疝 氣 修 補 術 60% 1 精 索 切 除 或 精 索 靜 脈 瘤 手 術 20% 5 腰 椎 疝 氣 修 補 術 60% 2 攝 護 腺 癌 根 除 性 攝 護 腺 切 除 術 120% 6 腹 腔 鏡 疝 氣 修 補 術 40% 3 前 列 腺 切 除 術 60% 十 二 其 他 腹 部 手 術 4 前 列 腺 膿 瘍 切 開 引 流 10% 1 骨 盆 腔 膿 瘍 引 流 術 40% 九 會 陰 2 腹 腔 腫 瘤 切 除 術 80% 1 會 陰 修 補 或 女 陰 白 斑 切 除 術 5%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GSG)_ 保 單 條 款 第 10 頁

11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十 外 陰 及 陰 道 8 腦 瘤 切 除 160% 1 巴 氏 腺 囊 切 除 術 5% 9 脊 髓 切 斷 術 80% 2 陰 道 部 份 / 全 部 切 除 20% 10 椎 間 盤 切 除 術 80% 3 陰 道 閉 合 術 20% 11 胸 交 感 神 經 頸 交 感 神 經 腰 交 感 神 經 切 除 術 60% 4 直 腸 陰 道 廔 管 封 閉 術 修 補 術 40% 12 神 經 切 斷 術 / 分 離 術 40% 十 一 子 宮 頸 13 腦 內 血 腫 清 除 術 100% 1 子 宮 頸 切 除 術 整 形 術 縫 合 術 5% 14 脊 髓 腫 瘤 切 除 術 120% 2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術 40% 15 腦 室 腹 腔 分 流 手 術 80% 3 次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60% 16 顱 底 瘤 手 術 250% 4 骨 盆 腔 粘 連 分 離 術 10% 十 二 聽 器 5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100% 1 耳 前 廔 管 或 囊 腫 切 除 術 10% 6 子 宮 頸 癌 全 子 宮 根 除 術 120% 2 鼓 膜 切 開 術 5% 十 二 輸 卵 管 & 卵 巢 3 外 耳 道 腫 瘤 切 除 術 80% 輸 卵 管 切 除 術 整 形 術 吻 合 術 造 口 術 1 20% 4 外 耳 道 成 形 術 40% 或 補 植 術 2 卵 巢 部 份 或 全 部 切 除 術 20% 5 耳 膜 成 形 術 40% 卵 巢 囊 腫 或 膿 瘍 切 開 引 流 術 或 卵 巢 囊 腫 切 3 10% 6 鼓 室 成 形 術 80% 除 術 4 卵 巢 楔 狀 或 雙 面 切 除 術 20% 7 聽 小 骨 重 建 術 80% 腹 腔 鏡 卵 巢 部 分 ( 全 部 ) 切 除 或 輸 卵 管 卵 巢 5 160% 8 乳 突 鑿 開 術 40% 切 除 術 十 三 剖 腹 產 及 流 產 9 耳 性 硬 腦 膜 外 膿 瘍 切 開 術 80% 1 葡 萄 胎 除 去 術 5% 10 內 耳 全 摘 除 術 80% 2 子 宮 外 孕 手 術 40% 11 迷 路 開 窩 術 或 切 除 術 60% 3 剖 腹 產 合 併 次 全 ( 全 ) 子 宮 切 除 術 60% 12 聽 神 經 腫 瘍 切 除 術 ( 經 耳 的 ) 140% 4 妊 娠 流 產 或 死 胎 刮 宮 術 D&C 5% 13 顳 骨 切 除 術 100% 5 子 宮 切 開 流 產 術 40% 14 耳 病 性 暈 眩 手 術 60% 6 死 胎 之 引 產 或 破 取 術 10% 十 三 視 器 7 骨 盤 腔 臟 器 摘 除 術 200% 一 眼 球 8 骨 盆 腔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電 燒 及 切 除 20% 1 眼 球 內 容 物 剜 除 術 20% 9 骨 盆 腔 惡 性 腫 瘤 消 滅 術 80% 2 角 膜 切 開 術 5% 10 子 宮 內 膜 電 燒 及 切 除 術 20% 3 翼 狀 贅 肉 切 除 術 10% 十 內 分 泌 器 4 角 膜 縫 合 術 10% 1 副 甲 狀 腺 次 全 甲 狀 腺 甲 狀 腺 全 葉 囊 腫 切 除 術 60% 5 角 膜 周 邊 結 膜 切 開 術 5% 2 頸 部 淋 巴 腺 刮 除 術 100% 6 角 膜 切 除 術 10% 3 根 治 性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 含 單 側 頸 部 淋 巴 腺 板 層 角 膜 表 層 角 膜 晶 體 及 穿 透 性 角 膜 移 植 100% 7 切 除 術 ) 術 80% 4 腎 上 腺 切 除 術 80% 8 前 房 異 物 取 出 術 10% 十 一 神 經 外 科 二 鞏 膜 1 顳 下 減 壓 術 80% 1 青 光 眼 鞏 膜 切 開 術 20% 2 正 中 神 經 或 尺 神 經 腕 部 減 壓 術 40% 2 鞏 膜 切 開 術 或 切 除 術 20% 3 側 股 皮 下 神 經 或 後 脛 神 經 減 壓 術 20% 3 眼 球 穿 傷, 鞏 膜 任 何 方 式 切 除 及 修 復 60% 4 顱 骨 骨 折 之 手 術 80% 4 鞏 膜 切 除 併 植 入 或 扣 壓 80% 5 頭 顱 穿 洞 術 ( 止 血 引 流 穿 刺 檢 查 ) 40% 三 虹 膜 及 睫 狀 體 6 顱 骨 切 除 術 80% 1 虹 膜 切 開 術 5% 7 頭 顱 成 形 術 80% 2 小 樑 切 開 術 或 切 除 術 40%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GSG)_ 保 單 條 款 第 11 頁

12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三 虹 膜 及 睫 狀 體 1 眼 肌 移 植 術 20% 3 光 學 性 虹 膜 切 除 術 或 週 邊 虹 膜 切 除 術 10% 2 眼 肌 腱 縫 合 術 10% 4 角 鞏 膜 虹 膜 切 除 術 20% 八 眼 眶 5 全 虹 膜 或 虹 膜 囊 腫 切 除 術 60% 1 眼 窩 剖 開 術 -- 併 膿 瘍 引 流 40% 6 睫 狀 體 脫 出 部 份 之 切 除 或 睫 狀 體 分 離 術 20% 2 眼 窩 剖 開 術 -- 併 異 物 或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60% 7 青 光 眼 導 管 置 入 術 40% 3 眼 窩 腫 瘤 切 除 術 100% 四 水 晶 體 九 眼 瞼 1 白 內 障 切 囊 術 或 線 狀 摘 出 術 10% 1 眼 瞼 腫 瘤 切 除 術 20% 2 水 晶 體 囊 內 ( 內 外 ) 摘 除 術 及 人 工 水 晶 體 置 入 術 60% 2 眼 瞼 下 垂 懸 吊 術 20% 3 坦 部 水 晶 體 切 除 術 40% 3 眼 瞼 外 翻 或 內 翻 植 皮 術 20% 4 人 工 水 晶 體 植 入 術 20% 4 眼 瞼 腫 瘤 冷 凍 術 5% 五 玻 璃 體 5 眼 瞼 眼 球 黏 連 分 離 術 10% 1 前 玻 璃 體 切 除 術 10% 6 眼 球 黏 連 分 離 併 用 粘 膜 移 植 20% 2 眼 坦 部 玻 璃 體 切 除 術 80% 7 霰 粒 腫 手 術 5% 3 玻 璃 體 移 植 術 ( 包 括 鞏 膜 切 開 ) 10% 8 眼 瞼 粘 連 分 離 術 10% 4 玻 璃 體 內 異 物 除 去 術. 40% 十 結 膜 六 網 膜 1 結 膜 病 灶 切 除 5% 1 磁 鐵 吸 除 眼 內 磁 性 異 物 ( 表 面 ) 20% 2 結 膜 病 灶 切 除 惡 性, 併 粘 膜 移 植 20% 2 網 膜 透 熱 或 冷 凍 法 再 附 著 術 40% 3 結 膜 腫 瘤 冷 凍 術 5% 3 網 膜 再 附 著 術 及 排 液 術 40% 4 翼 狀 贅 肉 切 除 術 10% 4 視 網 膜 變 性 或 裂 孔, 冷 凍 治 療 法 10% 十 一 淚 腺 道 5 磁 鐵 吸 除 眼 內 磁 性 異 物 ( 植 床 ) 20% 1 淚 腺 淚 囊 或 淚 囊 腫 瘤 切 除 術 20% 6 網 膜 剝 離 之 表 面 鞏 膜 切 除 術 5% 2 淚 器 基 本 性 或 後 繼 性 修 復 40% 七 眼 肌 3 鼻 淚 管 造 口 術 60%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GSG)_ 保 單 條 款 第 12 頁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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